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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业务模式

时间:2023-08-30 16:47: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公司的业务模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保险公司的业务模式

第1篇

关键词:银行;保险公司;综合经营;金融控股公司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8-0091-03

一、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动机

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动机,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一个是直接动机,一个是间接动机。

(一)直接动机――有效提升银行的综合竞争力

1、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中间业务的发展可以有效分散银行面临的金融风险,尤其是可以降低由于利差缩小带来的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在过窄的利差环境下,仅仅依靠传统存贷业务的银行是无法生存的。通过入股保险公司,充分发挥银行渠道、信息和客户资源优势,将实现现有银保业务的进一步合作,从而能够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规模和占比。

2、提高业务拓展能力。通过入股保险公司,将有效发挥双方各自优势的协同效应,入股前银行只作为一个中介机构,一旦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将可以提高银行与保险合作的积极性,实现双方合作升级,推动“信贷+保险”的全方位合作。例如,由于缺少风险分散及转移的机制和手段,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受限,如果通过发展农村地区的保险业,包括农业保险、财产保险以及信用保险,利用保险所特有的风险分散和转移功能,降低由于人身、财产以及生产风险造成的银行信贷损失风险。在城市金融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的情况下,银行通过与保险的紧密合作,将会更好地开拓农村金融市场这块“蓝海”区域。实现业务的快速发展。

3、拓宽资金投资渠道。通过入股保险公司,银行可以从保险公司多元化的资金使用渠道方面获益。由于保险公司相比银行在资金使用渠道上具有多样性的优势,可以投资一些银行不能直接从事的投资业务。虽然一些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利润非常小,但由于投资渠道的多样性使其对外投资能力很强。从而可以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这一点对于银行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另外,由于银行与各行业中的大、中、小企业联系非常紧密,获取相关投资所需信息比较充分,可以为保险资金的运用提供信息支持。未来银行可以采取间接投资的方式,即以委托投资的方式。将资金交由保险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对外多元化的投资。

(二)间接动机――为将来综合经营打下基础

我国商业银行近年来也一直在积极地探索和推进综合经营,包括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设立基金公司、租赁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而对于银行设立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申请。始终没有获得监管部门的同意。虽然无法单独发起设立,但是,银行可以通过直接入股现有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或者是间接人股的形式,增强自身综合经营的水平。

由于我国金融行业整体发展水平比较低。还不具备大范围开展综合经营的条件,因此,我国金融综合化经营的步伐不会迈得太快,近期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将主要以参股的形式为主。虽然只是参股,但相比传统的银保合作已经是前进了一大步。从长远发展角度来考虑,银行通过入股保险公司为将来控股保险公司或发起设立保险公司,实现真正的综合化经营打下了非常关键的基础。

二、银行入股对保险公司及保险行业的影响

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对于入股的保险公司总体上是利大于弊的,但是,对于保险行业而言,利弊还需要进一步分析。

(一)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1、银行人股将成为保险公司扩充资本金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渠道。从目前情况来看,保险公司如果希望扩充资本金以进行企业基础建设或是提高偿付能力,资金来源主要有保费收入、发行次级债、上市以及股东注资。但是保费收入依靠经营业绩、次级债的发行需要通过政府审核、上市则非常复杂和困难,因此,如何吸引优质股东的注资对于保险公司发展有着巨大意义,而银行恰恰是一个资本实力雄厚、投资能力超强的优质股东。

2、银行入股将推动保险公司自身营销渠道建设的快速发展,并能提高保险产品的创新水平和盈利能力。因为银行的营业网点众多、客户资源丰富、信息来源充分,从而可以对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业务和客户管理起到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另外,通过双方的进一步紧密合作,可以实现相关产品的创新,开发出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的金融保险产品,从而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

3、银行入股将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社会知名度和信誉度。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中,普通老百姓对银行的信任度、熟悉度都更高,银行在人们心目中往往是一个非常诚信的金融企业。而且大银行的综合实力比较强。如果银行入股了一家保险公司,那么这家保险公司即具有了强势的股东背景,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就会更有保证,人们将更倾向于购买这家保险公司的相关保险产品。

以上是银行入股对保险公司的有利影响。同时,还存在一些可能发生的不利结果,例如,由于“防火墙”机制缺失,将增大金融风险内部传递的可能性,产生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行为。以及增加公司治理的整合难度,影响公司决策效率,并可能对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产生错误影响。

(二)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1、有利于提高保险行业的整体实力。虽然保险业是对外开放最早、最大的市场。但保险业的发展却明显滞后于银行业。最大的问题在于保险公司自身资本实力和经营规模普遍过小。具备较强竞争力的保险公司屈指可数。金融结构的不匹配,不利于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降低了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而银行逐步介入保险业,将通过注资和加强合作等方式大大提高保险行业的资本实力和综合竞争力。

2、加剧保险行业的竞争激烈程度。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可能会改变现有保险市场的竞争格局,因为,从这次四家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计划来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银行资金的主要注资对象将集中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或者正处在成长中的急需资金的中小保险公司。而中小保险公司的成长性很强,在银行股东的大力支持下,发展速度将会大幅提高。这必然会分流大型保险公司的客户资源,将来甚至会成为三大保险集团的有力竞争对手,从而可能会加剧保险行业的竞争激烈程度。

3、引发个险和银保销售渠道的调整。银行入股将会影响到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合作的模式,交叉销售和协同效应的优势会更明显,会更加注重银保渠道的开发,并对银保产品进行变革,尝试销售一些较为复杂的产品,或是期缴型产品。有助于产品进一步创新。同时,银保销售渠道的开发也将对传统的个险渠道产生一定的替代影响。个险渠道的重要性将不断下降。对于一些未获得银行入股的中小型保险公司而言,原有的银保渠道将会面临较大的挑战,如果失去了银保

渠道,对于中小型保险公司而言,损失是巨大的。因此,银行人股将会通过销售渠道的调整使得保险公司之间的优劣势更加明显。

三、银行保险合作模式的选择

(一)国际上银行保险合作的几种主要模式

1、销售协议模式――这是银行保险发展的最初阶段通常采用的模式,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通过自身的渠道为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独立销售其产品或与银行产品捆绑销售保险产品。银行获得相应的销售手续费。这是目前我国银行保险所采取的主要模式。其主要特点:一是银行主要获得手续费收入;二是客户资源的共享程度低:三是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多对多”模式不具有排他性;四是银行只负责销售。对保险产品的开发很少或没有介入。

2、战略联盟模式――战略联盟通常被认为是公司之间为了共同的战略目标而达成的一种长期合作安排,或者说是通过各种协议而结成的一种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的松散型组织。即没有股权关系的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通过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实现银保双方在保险产品销售、产品开发、服务配套和销售渠道管理等进行多方面、多层次的紧密合作。其主要特点:一是具有比分销协议更稳定的合作形式;二是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三是银行业务和保险公司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整合;四是共享或部分共享客户信息资源;五是在销售渠道和信息系统上共同投资、风险共担。

3、合资公司模式――这种模式是指银行与保险双方共同出资,建立新的合资公司,共同开发和销售银行保险产品。其主要特点:一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通过合资公司建立了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二是双方对银行保险业务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三是在合资公司内部实现了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的融合。

4、金融集团模式――这种模式是指通过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入股、并购、发起设立子公司等方式建立金融集团。相对于其它三种模式来看。这是银保合作程度最高的模式。其主要特点:一是产品与服务体系高度整合并实行内部专业化分工合作;二是充分利用银行现有资源及服务渠道;三是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四是研发的产品更为综合化。

(二)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未来银行保险合作的主要模式

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看。真正的金融综合经营模式可以严格划分为两种:一种是多级法人下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一种是统一法人下的全能金融公司模式。

我认为,目前采取多级法人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形式是一个比较理想的选择。原因主要基于三点:

一是可以尽量不打破分业经营的原则。从多级法人的角度来看,不同的独立法人经营的是不同的业务,虽然集团公司由于控股了很多经营不同业务的子(孙)公司,具有了一定的综合经营特征,但是,就各子公司以及集团母公司本身的主营业务而言,严格来说并没有违反分业经营的监管原则。可以归纳为“集团整体混业,母、子(孙)公司分业经营”的特点。

第2篇

长期以来,中国的保险公司组织形态属于大而全。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后期,保险费收入除了少量来自于兼业人外,绝大多数来自于直接业务。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保险中介开始在中国保险市场上出现并逐步普及,保险公司成为保险中介的主体,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数字,2002年底全国保险中介机构已达170家,其中经纪公司17家,公估公司26家,公司127家。可以说,中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同保险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是同步进行的。但由于长久以来,在独立经营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保险公司,在长期的营运过程中都建立了一支成熟而且分工明确的直接销售队伍,并通过这些队伍建立了庞大的销售网。而公司只能通过建立自身的销售队伍来建立营销网络,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来求得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从而与保险公司的销售队伍的职能发生冲突,致使许多公司一建立就面临着严重的生存挑战,而一些公司又由于组织者自身的素质问题和生存压力所迫,在许多事务的处理上采取了一些违法、违规做法,严重影响了这一行业的声誉,从而使处境更加窘迫。

一、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模式过于单一,使双方的合作机制存在制度性的缺陷。保险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纽带仅限于费提成制也叫佣金提成制。但这种单纯以业务量大小为衡量标准的模式,不但忽略了承保质量,也冲淡了售后服务,使专业市场的培育存在制度性的缺陷,使公司不能很好地掌握和发展承保技能,使承保质量不高的问题不能在公司内部得以解决。这样,保险公司就必须强化其核保力量,以解决由于公司承保技术不过关而带来的承保质量低下的问题,这样也同时助长了以降费为主要方式的恶性竞争。既然保险费是衡量公司的唯一的指标,长期存在于保险市场的高回扣、高返还、乱降费等恶疾,有许多就源于领域的竞争,专业公司进入市场后,无疑也受到了传染。

2.一些投机者涉足公司建设,导致机构建设一开始就走上歧路。他们急功近利,在短时间内以超常规的方法进行人生资本的最大积累,保险市场上出现的那些违规经营、误导消费者乃之携款潜逃的案例在公司中时有发生。近年来我国就曾出现过多起因公司收取车险保费后未交给保险公司,投保车辆偏偏出了险,被保险人到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又以未收到保险费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使双方陷入了法律诉讼之中,也使涉案的公司跳进了自己挖的陷阱。其实该案反映的只是冰山一角,公司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一些投机分子涉足其中是非常正常的,他们缺乏经营现代企业所必须的经营理念和技术,也缺乏保险市场中极为重要的信用意识,在经营中不是把完成企业的职责,做好保险双方的桥梁为己任,而是想着怎么通过不良手段赚更多的钱。这种人和事虽然很少,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对萌芽中的保险专业业,只要出现寥寥数起,有时就是致命的,因为它能直接击垮整个行业的信誉,就目前而言,这种事例已经频繁出现,而且开始被媒体炒作,也就是说,真正的危险已经出现。

3.缺乏成熟的经营理念,热衷于短期行为。最典型的例子就表现在一些公司热衷于在保险公司之间打牌,赚取高额费。为了从市场中取得最大的收益,一些公司在经营战略上不是将提高服务水平放在第一位,而是倚仗所掌握的保险资源,与保险公司玩起“老鼠戏猫”的游戏,通过挑起保险公司竞价的方法抬高费标准。例如,在2002年,许多城市的车险手续费的标准被抬至30%-50%之高,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资金积累,迫使保险公司联手采取封杀行动,采取行业公约的方法硬性限价,才遏制住这种不计后果的短期行为。在2003年车险改革中,个别公司表面上严格执行监管部门规定的手续费的点数,私下却与一些急于获得业务的保险公司另订契约,他们将自己的办公费等经营费用拿到保险公司报销,作为变相的费,提高自己的利润水平。

4.实用主义盛行,诚信意识亟待培养。与保险公司的个人业务一样,公司的业务人员主要来自于个人人,良莠不齐现象十分严重,一些人员为了说服投保人投保,常利用投保人对保险条款不了解、不熟知的弱点,随意许诺一些保险条款上不存在的保险责任,夸大保险单的保障范围,让投保人就范,投保人一旦出险,由于有关损失不在保险单的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不能赔付,从而引起投保人的极大误解以及一系列相关纠纷和诉讼,保险人的信誉也受到极大损害。

5.管理制度未臻完善,经营秩序尚待规范。大部分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未真正建立起来,管理漏洞多多,加之从业人员多为个人人,与公司的关系比较松散,原来仅出现于个人人群中的不良行为以及新的不法行为也在公司内部出现,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从而导致一系列的利润流失以及名誉损毁。一些公司急于扩展业务,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建立了许多延伸机构,而这些机构与总部的关系实际上只是挂靠,在许多情况下,这些机构只要向总部交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即可利用总部的名义开展各类业务。而总部对这些机构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根本无法了解,一些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就通过“瞒天过海”的方法,只将一部分费的相应收入上报总部,其他的则私自瓜分,而总部由于管理体系不到位,无法对此类现象进行查证和遏制,客观上使这种图谋极易得逞。个别公司从业人员,与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相谋,利用保险公司的管理漏洞,采用高费率承保后再降费退款的方法,从保险单中套取不当利益,中饱私囊。

二、保险公司的市场处境与发展空间的特殊性

1.公司与保险公司的个人部门的组织形式和职能之间几乎完全重合,而公司的销售团队的规模却远远小于保险公司,处境尴尬。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态看,大部分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在建有直销业务机构专事大保户和大型标的业务的销售和公关外,还建有庞大的营销部门,即个人业务部门,专门通过在社会上招募个人人,组成营销团队,这支队伍的数量非常庞大,往往一家中等城市的寿险公司,就建有总人数超过 500人的营销团队,与公司通常只有十几人或几十人的队伍规模相比,实在是强大得多。保险公司建立个人部门的目的,除了出于利用个人人的社会关系挖掘部分保源外,主要还是希望通过个人人从普通群众和中小企业中揽取业务,这种思路与经营策略与公司的经营理念和业务发展策略的重合程度无疑是非常高的。通俗地说,公司正在做的和准备在近期做的,就是保险公司个人部门已经做的和正在做的。假设将一家保险公司的个人部门成建制独立出来,并通过合法的程序赋予法人资格,其实就是一家比目前任何一家公司都成熟得多,实力也强大得多的公司。从现实的情况看,由于保险公司的个人人数量庞大,与社会各阶层都有

密切的关系,他们的业务范围早已不限于普通群众和中小型企业。许多业绩出众的个人人收取的保险费的数额已经不亚于直销业务中的业务尖子,也就是说,在现阶段,保险公司个人机构的发育水平要比公司更加成熟和完善。

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的个人机构的组织形式与公司的个人部门也是完全重合的,同样都是从社会上招募个人人组建业务团队,他们的团队组织的管理模式也基本一致。这就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竞争对手其实正是它的被人——保险公司。事实上,多数保险公司也正是以竞争者的眼光看待公司的。

2.保险公司既为保险公司揽取业务,又与保险公司争夺业务。由于公司与保险公司的业务相重合,形成了公司在为保险公司揽取业务的同时又与同一家保险公司争夺业务的奇特局面。因为他们面对的是同一个市场的同一资源,甚至面对的是同一个客户群。从产险公司的情况看,公司的业务主要来自于车险,而车险正是目前绝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的最大业务源。因此,公司在市场中所得到的蛋糕正是从保险公司的传统市场中切下来的。在与保险公司争抢同一块蛋糕时,公司很象一个横插一刀的后来者,但奇怪的是这一后来者所抢的蛋糕并不供自己食用,他抢到蛋糕后还必须送给正与他同抢一块蛋糕的保险公司,这个现象似乎非常荒唐,但却顺理成章,任何事物只要存在就有其存在的历史和现实基础,这正是带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大而全的保险公司正在将相关职能剥离的标志。

3.公司以保险公司为母体,靠完成保险公司的某一职能换取自身的存在与发展,但不自成体系。从机构的核心职能分析,公司正是保险公司某方面职能的延伸,似乎是保险公司的寄生物,但公司在保险市场中,却有非常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公司能自主从市场中取得业务,可以建立自己的客户群。且公司并不固定合作伙伴,通常情况下不固定为某家保险公司业务,如果与某家保险公司不能很好地合作,可以在适当时候转换合作对象。因此,在现阶段,有相当数量的基层保险公司,把公司的业务视为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其主要原因就是现阶段公司所控制的保险资源还比较小,还不能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基础产生明显影响,而且这些业务由于控制在公司手里,随时可能流失,但同样一个重要的事实是,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公司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将会更优于保险公司。保户一旦出险需要索赔时,公司鞍前马后全面包办的服务和保险公司的坐等保户上门的“服务”形成鲜明的对照。对于公司来说,在今后的发展空间里,为保户服务是他们的核心工作,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只是一种相对“边缘”的工作。保险公司需要花费主要的精力进行保险产品开发、保险费管理和核保核赔工作,不可能将最大的精力投向销售以及相关的服务,而公司则以销售以及相关的服务为主业,投保人是他最直接的衣食父母,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他在保险公司面前的发言权,也直接关系到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从长远看和发展看,由于服务优势,保险公司将从市场上切得越来越大的蛋糕,保险公司会逐步退出“一手”市场,将直接为保户服务的工作交给公司去做,而将更大的精力投入到产品设计、保险费的运用与管理等核心职能上,这些将会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内业界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保险公司的发展之路

1.保险公司对于公司,应该在战略上进行扶持而不是排挤。在市场化的经济大环境下,大而全的企业往往意味着效率与服务低下,例如计划经济时代的大而全的工业企业,集销售、运输、采购、生产与经营为一体,这种企业一旦以原有模式过渡到市场经济,立即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从而发生大面积亏损,许多企业只能以关停并转等变相倒闭的方式退出市场,保险市场的发展也不能脱离这个规律。在垄断型经营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中国保险公司,如果拒绝变革,坚持将旧的经营模式带到开发后的市场,陷入劣势是必然的,因为公司以及各类中介机构的出现,正是开放后的保险市场专业化分工机制开始催生的产物和重要标志,拒绝这一进程,是非常不明智的。从当前的情况看,保险公司建有数量众多的分支机构,集中了大量的销售人才,营造了庞大的销售网络,使本来生存空间就非常狭小的公司的处境更加窘迫,保险市场建设的现代化的步伐会更艰难。而从保险公司角度看,由公司与由保险公司管理个人人相比,不论从专业化程度方面、法律地位方面,还是从整个市场的有机运作方面,前者都比后者有诸多天然的优势。事实上,在有关专家提出的寿险公司个人转轨方案中,就有将个人人成建制转入专业公司的方案。这是一个可以探讨的,有可行性的方案。

2.监管部门应该下大力气对公司进行扶持,争取在短时间内建立起一批经营规范,规模适度,机制灵活的公司群。众所周知,我国的公司多为个人或中小企业出资设立,经营规模小,管理水平低,市场适应能力差,生存本来就不易,经营中由于管理不当出现差错和违规现象也属必然。作为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对公司的经营进行严格监控,防止违规行为的出现。另一方面也应该对其由于经营机制和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给予必要的宽容,允许他们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完善和整改,同时要扮演“保姆”的角色,对公司的建设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育,积极充当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桥梁,促进它们之间的沟通,为他们设计合作方案,为保代双方的良好合作机制的建设,创造一个好的氛围。

第3篇

近期,保险业人士企盼已久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出台了。这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领域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保险资金的运用将进一步专业化、规范化,可以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与有效,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保险业做大做强。

保险资金运用模式应当与资产规模相适应

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市场联系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险业发挥资金融通功能,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国内保险业以年均30%左右的增长速度发展,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全国保险总资产达到9980.3亿元,保险资金运用总额9205.4亿元,部分保险公司的可投资资金规模,从数十亿元到上千亿元不等。

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组织架构应该与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投资领域以及保险资金运作的特点相适应。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及资源配置基本是按照保险业务的管理要求建立的。

保险业务和保险资金运用同属于风险管理业务,但是二者所面对的风险的性质完全不同,在管理模式上也具有不同要求。因此原有的管理模式及资源配置会严重削弱保险投资运作的效率和对投资风险的有效管控。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基本采用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模式,这对于规模小、运作历史短、资金管理简单的保险公司来说,其模式具有合理性。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规模迅速扩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可投资资金规模,从数十亿元到上千亿元不等。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形式只适合于小规模的、单一品种的投资活动,并不能适应保险资金规模的日益扩大、投资业务量和投资品种快速增长的需要。特别是今后还将可能进一步扩大投资领域,保险公司内设投资部门的架构,很难为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人才及制度保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拓宽。

建立资产管理公司是保险资金运用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

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保险公司适应投资规模迅速扩大、投资领域不断拓展的需要,从根本上说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长远发展的大计。

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实际需要,从市场研究、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诸方面对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规范化管理和风险控制。首先,建立资产管理公司有利于培育保险资金运用的核心竞争力。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根据保险资金的性质和偏好,对保险资金运用施行集约、统一和高效的管理,在某些投资领域的受益能力优于其它机构。通过这种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推动整个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形成保险资金运用的核心竞争力。

其次,有利于建立专业化的投资队伍。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从根本上改善保险资金的组织管理结构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优秀的专业投资队伍,为今后保险资产管理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人力资源基础。

第三,有利于提高保险资产管理的监管水平。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机构实现了保险资金运用集约、规范、高效的管理,为保险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创造了有力的条件。规范化的组织管理模式,使监管部门可以针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来确立更加合理的财务核算体系,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从而提高监管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更加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借鉴国外保险资金运用经验,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新水平

国外保险机构除了设立内部的投资部门,如证券部、国债部、不动产管理部等来进行管理以外,大都设有专门为资金运作服务的资产管理公司。它们接受母公司委托,独立从事资产管理工作。跻身2002年全球500强的3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就有80%以上采取这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模式运作保险资金。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监管处处长高艳介绍,在国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仅管理保险公司自身的资产,更重要的是管理其他第三方资产,来自其他第三方资产的比例超过50%。如英国保诚集团的保险资产430亿美元左右,但其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为2400多亿美元。这种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属性已经弱化,而被视作一般投资性机构。将来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如有突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受托管理非保险性质的资金。

今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提出,要推进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把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彻底分离,允许有条件的公司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此之前,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分别发起设立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太平洋保险、新华人寿、华泰保险、中国再保险等相继提交了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为保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健康发展,促进保险资金的专业化运作,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与有效,保监会经过广泛调研和多方协调,制定出台了《规定》。

第4篇

一、国内商业银行参股保险公司的历史

2006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北京银行等国内部分商业银行提出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2007年底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向国务院上报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的请示文件,并于2008年1月获得国务院的原则同意。随后两家监管机构开始着手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并受理入股申请。在此之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银行以及中国银行先后向银监会、保监会递交了投资人股保险公司的申请(见表1)。经过一年多的酝酿斟酌,2009年9月保监会对相关申请作出最终批复:同意交通银行收购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持有的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1%股权;同意中国银行收购其香港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所持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并对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增资;原则同意中国银行通过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投资参股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见表1)。2009年11月26日,中国银监会正式颁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至此,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分析

二、国内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机遇

(一)有利于保险公司获得持续的资本支持保险公司的发展需要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目前,资本金不足制约着国内部分中、小保险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保险公司扩充资本金的主要渠道包括发行次级债、上市以及股东注资。但是,次级债的发行具有额度和净资产的要求,上市融资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吸引优质股东提供资本支持,对保险公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商业银行雄厚的资本实力决定其具有持续注资的能力,有条件成为保险公司的优质股东。国内银行业经过近几年的改革发展,资产质量大幅改善、综合实力显著增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及中国银行的核心资本都在4600亿以上,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和北京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保持在12%以上(如表2所示)。根据《规定》,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保证在扣除拟投资额后符合监管标准。这对相关商业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资本要求。从而保证商业银行能够为其保险子公司的发展提供持续的资本金支持,保障保险业务稳定增长。

(二)有利于推动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的转型按照银行和保险融合程度的不同,银保发展模式通常分为四种,即分销协议、战略联盟、合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我国自开始出现银行保险至今,分销协议是最主要的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银行销售一家或几家保险公司的产品,获得手续费收入。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缺乏股权联系,二者的合作非常有限,在“强银行、弱保险”的格局下,手续费高低往往成为银行选择合作保险公司的最重要变量。这样,不计成本的手续费之争使得银保业务面临费差损的风险,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利益分配矛盾越来越尖锐。这使得中国银行保险的快速增长不仅没有赢得理论上的成本优势,反而加剧了保险业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与风险。显然,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将加强二者的股权上的联系,银行保险开始向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跨越,即银行收购或内部设立保险公司,通过银行的分支机构销售其子公司的保险产品。这对于促进银保发展模式的转型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有利于充分利用银行的客户资源我国商业银行拥有数量众多的企业和个人客户。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后,保险子公司有可能分享到商业银行的庞大客户资源。一方面,商业银行的大量上门客户,通过二次开发,很容易转化为保险公司的客户。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可能通过对大型团体客户施加影响,使其成为保险公司的客户。例如,中银保险在2005年初次进人山西市场时,凭借中国银行的影响力,成功获得山西太钢集团2006年财产保险项目的共保资格,承保份额为12%,接近中国平安的份额。

(四)有利于提升保险公司品牌形象大型商业银行良好的品牌形象能够为保险公司提供信誉升级,推动保险公司与客户关系良性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在消费者心目中拥有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公众认同度。这也是银保业务飞速发展的原因之一。相对而言,保险业的公众认同度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除了少数几个大型保险集团外,其它中小型保险公司的公众认同度还较低。商业银行人股保险公司之后,保险子公司可依靠银行母公司的信誉提升自身的品牌形象,实现信誉升级,增强公众对自身品牌的认同度和信任度。

(五)有利于推动综合金融产品创新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股权纽带关系,有利于推动综合金融产品创新,更好地满足客户综合金融服务需求。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可以根据银行客户的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保险产品开发;可将保险产品融入到银行理财业务中,丰富理财业务的产品线,满足客户多元需求,提高客户忠诚度,稳定客户群体。

(六)有利于商业银行发展新的收入增长点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可以继续发挥银行渠道的网点优势,销售保险产品,赚取手续费收入,提升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近几年,随着国内银行业利差收入的减少、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客户需求的变化,商业银行在传统业务之外积极寻找新的收入渠道,以扩大中间业务收入比例。与此同时,银行作为保险公司的股东,能够分享到保险公司持续成长的收益。我国保险业目前仍处于快速成长阶段。据最新统计,自1979年国内恢复保险业务至今,我国保险市场规模增长了2000多倍,保险业保持年均30%左右的增速,是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在获得手续费的同时,还能够分享保险公司的发展成果,参与股东分红,拓展盈利增长点,增强总体盈利能力。综上所述,在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股东支持下,保险公司将能够获得充足的资本支持、强大的银保销售网络和综合金融产品的研发能力,实现保险业务快速增长;同时,保险公司也能够为商业银行贡献中间业务收入和盈利分红双重收益。展望

三、国内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前景

(一)将进一步带动银保业务快速发展从银保渗透率(即银保业务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的国际梯度分布图看(如图1所示),欧洲尤其是南欧的银保渗透率是全球最高的。例如,葡萄牙银保业务占比达88%,西班牙占比达72%,法国、意大利的占比也在60%左右;北美地区银保业务占比很低,美国和加拿大占比分别为2%和1%(如图1所示)。对此现象的一个解释是:一个国家银行业与保险业相对实力的对比影响银保渗透率水平,银行业的相对实力越强,银保渗透率就越高。例如,法国和意大利的银行业资产分别是保险业资产的5倍和9倍(见表3),高于台湾、美国、英国的水平,其银保业务渗透率也明显高于这几个国家和地区。目前,我国银行业资产是108450亿美元,保险业资产是5450亿美元,银行业资产是保险业的近20倍(见表3),远高于其它国家和地区。国内银行业的这种强势地位,决定了我国银保渗透率仍有进一步提升的潜力

(二)将逐步改变保险市场竞争格局目前,银保渠道已经成为我国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的重要营销渠道。据统计,源白银行销售渠道的保费收入从2006年的987.59亿元增至2008年的2912.47亿元,占总保费的比例从17.50%升至29.77%,2009年达到3038.99亿元,占比为27.25%(如表4所示)。银行系保险公司在银保渠道的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势必会对其它非银行系保险公司的银保业务造成冲击。商业银行人股保险公司后,可能会力推保险子公司的产品,实行一定程度的排他性销售,这会对银保业务占比较高的保险公司产生直接的冲击。因此,商业银行人股保险公司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保险市场的竞争格局制约。

四、商业银行的入股对保险公司发展的

(一)大银行、小保险的巨大反差,阻碍着商业银行与保险子公司的有效互动从目前获批的两家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案例看,被参股保险公司规模较小,银保双方实力反差较大。交通银行人股的中保康联公司,目前仅在上海市开展业务,在全国市场占有率仅为0.01%;而交通银行已在全国范围开展银行业务,拥有2658家网点机构。恒安标准人寿目前仅在国内7个省设有分支机构,全国市场份额为0.17%;而中国银行在全国所有的县级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共有网点机构9976家。商业银行与被入股保险公司之间的这种巨大差距,使双方短期内无法展开全面、深入的业务合作。

(二)保险公司较长的盈if,0周期、持续的资本投入要求,考验商业银行的盈利需求和资本实力保险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具有自身的经营规律:保险公司成立之后,需要持续大量的资金投人,以支持机构网络和业务的扩张;随后通过较长时间的保费累积以及高效的资金运用,逐渐摊回前期成本,实现盈利。因此,保险公司的盈利周期较长。据业内人士估计,寿险公司从开业到盈利一般需要7年左右的时间。在这期间伴随着业务的快速扩张,还需要不断补充资本金,以保持充足的偿付能力。商业银行的股东能否忍受保险子公司多年无盈利并需不断投入资本金的局面,是影响银行系保险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

第5篇

关键词:资产负债管理;资金运用;投资匹配

一、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特点

由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只允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业务范围和保险的特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具有如下特点:

(一)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保费和资本金。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广阔,人口众多,经济增长速度快,促进了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费规模的迅速扩大,保险资金越来越多,且来源广泛,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保险资金不仅来自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而且大量的保险资金来自于个人;从产业来说,财产保险资金来自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从构成来看,保险资金主要由资本金、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总准备金、保险储金以及未分配盈余等构成。

(二)资金性质的负债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保险定义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保费收入,收取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即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根据未来保险事故发生与否,决定了是否承担赔付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保费资金具有明显的负债性特点。从保险资金的构成来看,除资本金和总准备金外,其他都属于负债。

(三)对外负债的短期性

从经营范围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除工程险等少数险种有可能保险期限较长之外,其他险种的保险期限都不超过一年;与此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可能的支出将在保险期限内完全明确。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险种的责任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这就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大部分在一年内,具有明显的短期性特征。

(四)保险资产的流动性

财产保险公司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成本支出时间的滞后性和金额的不确定性,及负债的短期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负债支出的时间的不确定性。为保证保险责任的及时承担,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公司必须保持资产的高流动性,以防止债务产生的财务“黑洞”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破产。

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

从以上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特点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不仅来自于经营的保险业务本身,同时与保险公司的自身管理水平密切相关。在当前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迅速,竞争程度较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将直接决定公司经营的成败与否。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加强自身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和流动性,保证各项债务按时支付。

(一)资产负债管理的概念

资产负债管理,从狭义的角度理解,为针对某类负债产品的特点形成的资产结构,实行业务条块上的匹配;从广义的角度理解,资产负债管理属于风险管理的范畴,它从整个企业的目标和战略出发,考虑偿付能力、流动性和法律约束等外部条件为前提,以一整套完善的组织体系和技术,动态地解决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匹配问题以及企业层面的财务控制,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性、盈利性及流动性的实现。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资产负债管理是通过了解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为出发点,进而合理分析其资产、负债,并合理安排资产负债的匹配关系,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金的流动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财产保险公司实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意义

财产保险风险发生的时点的不确定性和赔付金额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财产保险公司负债发生的时间的不确定性和支付金额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利用资产负债管理,加强自身资产负债的管理,以合理化解这些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从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来看,财产险公司经营的好坏,不仅取决于公司业务发展的好坏,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资产负债管理的好坏。只有资产负债管理做好了,财产保险公司才能保护股东及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才能保证国家金融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对公司、行业、社会均具有深远的意义。

1.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

保险,是一种风险预防和转移的工具,它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损失或约定事件,保险人按约定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或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风险转移的成功与否。目前,财产保险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承保利润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要想充分发挥保险风险转嫁的作用,就必须通过做好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以满足广大投保人利益的需要。

2.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主动适应保险监管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由市场行为监管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方向发展,并将最终转变为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的监管,就是要求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其外在表现为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高于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而实际偿付能力等于认可净资产,认可净资产等于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根据目前保监会的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公司负债全部为认可负债,而资产则根据资产的风险状况和变现能力按比例认可,保险公司要想提高认可净资产的比例,就必须在实际经营中提高资产的认可率。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资产负债管理,通过将资产配置到认可率高的资产上,提高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满足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的要求。

3.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降低财务风险的需要

财产保险公司积累的资金主要来源是资本金和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未来能够及时偿付,而从保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由于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公司,风险存在具有普遍性,同时风险发生具有不确定性,这决定了保险公司赔付时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安排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提高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为此,财产保险公司有必要通过改造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合理提高保险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保证公司的健康运行。

4.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改善保险企业经营成果的需要

随着保险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加,保险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在不断下降,甚至有的险种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如何合理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难题。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合理使用和安排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资产收益率,最大限度发挥资产运用的作用,改善公司的经营结果,提高公司竞争实力和企业价值。

三、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模式及原则

(一)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模式的选择

资产负债管理包括以负债为主导和以资产为主导两种模式。以负债为主导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强调的是从负债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即根据负债的特点安排资产的期限、结构比例等,针对不同保险产品的负债要求,包括期限、风险、出险频率、流动性等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资产投资组合。以资产为主导的资产负债模式,强调的是从资产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根据资金运用的情况调整负债结构,也就是针对不同的资产组合,调整产品销售的品种、规模等。

由于目前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每家保险公司业务增长速度较快,保险的特性决定了保险公司成本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成本的滞后意味着资金的滞留,为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提供了可能。同时,由于保险公司主要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在保险处于快速发展期的我国,保险公司应更加关注主营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原则上要求资金运用满足保险发展和保险负债的要求。因此,在目前阶段,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采取负债为主的资产管理模式,根据保险产品或保险业务的整体风险状况来决定资产配置情况。

(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原则

根据保险公司资产的特点,充分考虑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不仅要遵循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则,而且要充分考虑财产保险行业的特点。

1.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公司与其他很多公司一样,在资产负债管理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总量平衡的原则。就是要求资金的来源与资金运用在规模上的相对平衡和对称,保持资产与负债总量上的相对平衡,这里要求的平衡是资产负债总量的动态平衡。

(2)结构对称原则。结构对称是一种动态的资产结构与负债结构的相互对称与统一平衡,即根据资产负债的期限差异进行布局,长期负债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短期负债用于短期资产的投资,而短期负债中的长期稳定部分也可以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并根据外部经济条件和内部经营情况的变化进行动态的资产结构调整。

(3)偿还期对称的原则。偿还期对称的原则又称资产分配原则或速度对称原则,其主要内容为:资金运用应根据资金来源的流通速度来决定,即资产与负债的偿还期应保持一定程度的对称关系,最好是能保证资产和负债的期限完全一致。

(4)目标替代,总体效用平衡的原则。资产负债管理要求资产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目标,但这三个目标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安全性越高往往伴随着盈利能力的下降,流动性较高往往盈利能力较弱,但安全性较高。目标替代原则是指在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个经营目标或方针上进行合理选择和组合,相互替代,尽可能实现三者的均衡,而使总效用最优。这里的总效用是由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方面效用综合构成的。

2.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及意外健康险业务,保险期限较短,保险事故发生较为频繁,使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方面需要考虑如下特殊因素:

(1)财产保险公司负债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以短期负债为主,为保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2)险种结构及不同业务的现金净流量。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业务、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在具体险种上包括财产保险、车辆保险、责任险、建工险等,不同险种由于保险标的和责任范围不同,其风险状况、出险频率及损失可能产生的金额大小也不一样,对赔付资金的需求也不同。如车辆险业务对赔付资金的要求相对其他财产险业务高,因为车辆属于移动的标的,事故发生较为频繁,出险的频率较高,导致赔付的频率也高,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高。而普通的财产保险业务的出险频率低,但由于保险金额大,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要求的赔偿金额大。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公司的业务结构、险种类别,以保证偿付责任的及时兑现。

(3)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中国保监会通过认可净资产与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的比较结果,来判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否充足。由于保险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偿付能力水平高低不同,对资产的认可率的要求也不同,公司对资产的选择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的要求,以保证公司的偿付能力能够满足监管的需要。

四、财产保险公司资产的组成及投资的重要性

从产业性质来看,财产保险公司属于金融服务企业,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属于第三产业,同时属于金融企业。第三产业从资产结构上看,具有固定资产占比相对小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也一样,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的占比也不高。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又属于金融企业,金融业的特点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积聚了大量的保费收入,对资金运用的要求较高。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投资性资产(银行存款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人保60.49%,太平洋77.32%,大地74.34%,太平65.78%。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所占的比重高,资金运用的需求旺盛。资金运用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中与保险业务经营同样重要的经营活动,客观要求保险公司不断提高资金运用水平,加强投资资产的管理,关注其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为财产保险公司及财产保险行业整体实力提升做出贡献。

五、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与资产负债管理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费规模增长快,但由于保险主体的增加,竞争特别激烈,承保利润率在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同时,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公司,本身对公司实力的要求高。财产保险公司实力的提高,取决于保险业务经营和资金运用两方面,且两者是相互促进的,这也是符合国际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规律的。在国外,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赔付率均接近100%,利润主要来自保费资金运用产生的投资收益。因此,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资金运用方面的研究,合理、有效地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充分发挥保险资金对公司的贡献,提高经济实力。为使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满足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公司负债进行深入的分析,紧密联系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品种等。

(一)根据负债的特点配置投资的久期

财产保险公司是典型的负债经营的公司,且其保费资金大部分属于短期负债资金。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安排投资前,应根据保费资金在公司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在考虑负债资金占比的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应预测公司盈利能力,并根据盈利能力的不同及发展的不同阶段,安排不同的投资组合和投资期限。当预测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经营具有盈利能力时,意味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基本不会动用资本金,公司应将资本金配置到期限较长,收益较高的投资上去;同时根据预测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现金净流量,将盈利积累的资金也配置到期限较长的投资中去,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而将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资金,配置在期限短、流动性强的资金上,以保证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的及时性。

(二)充分分析公司的业务结构,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状况、出险频率配置投资

如前所述,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种类多,且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具有不同的风险特点、出险频率及对赔付金额的要求等特点,因此,同一收入规模的公司对投资组合的要求差异较大。如以车险经营为主的公司,要求投资的流动性高;以财产险业务为主的公司,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但对金额的要求可能较大,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对资金总量要求较大,要求投资的整体变现能力强。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特点配置投资,合理确定投资组合及投资期限。

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大数法则的要求,充分考虑不同险种的出险概率和平均偿付金额,合理分析单一险种债务平均偿还期,进而计算出公司险种所要求的整体保险业务负债的偿还期,并根据偿还期对称的原则的要求,配置投资资产的偿还期限。可以通过计算平均流动率来判断投资配置是否合理,平均流动率等于资产的平均到期日和负债的平均到期日的比值,如果平均流动率大于1,则表示资产的运用过度,应根据负债的具体类别,缩短投资的期限;反之,则说明资产运用不足,应适当提高长期资产的比重,以保证平均流动率维持在1的水平。但在使用平均流动率时,最好对时间进行分段处理,如将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等,分段越多,计算结果的运用越合理,资产期限与负债期限越匹配。

(三)根据公司不同发展阶段对偿付能力的要求,选择不同认可率的投资组合

根据中国保监会对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不同资产的认可比率是不一样的,认可比率的不同,对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影响较大。同时,由于法定的偿付能力要求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公司投资资产的认可率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如在公司业务的起步阶段,由于公司资本金充足,基本不需要考虑公司资产的认可率,可以只考虑流动性、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去配置投资。但当公司业务规模较大,资本金处于不十分充足的时候,就必须将投资配置在认可率高的资产上。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配置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发展阶段,及不同阶段对偿付能力的要求。

第6篇

改革保险资金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按照集中统一和专业管理的要求,完善保险资金管理体制。

近年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业务有了较大的改观,无论是投资领域的拓展,还是投资人才的引进,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严重威胁寿险公司的利差损问题,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财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但保险资金运用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仍是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为确保中国保险业规范健康发展,特别是应对加人世贸组织后所面对的新的挑战,必须抓紧有限时间,迅速提高保险业的经营管理能力,特别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实现保险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与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与发达国家的差距逐步缩小,截止2002年底,全国保险行业资产总规模已达6494.1亿元,保险资金可运用余额达5799.3亿元。预计到2005年保险资产总规模将突破万亿大关。

吴定富主席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提出,与传统保险业相比,现代保险业不仅包括经济补偿功能,还包括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风险管理功能。这是对中国保险业的再认识。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保险业在以往的发展中比较偏重于保险业务本身,从而导致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的发展极不协调。2002年是中国保险业近年来业务增长速度最快的一年。全国保费收入3053.1亿元,同比增长44.7%.但保费的快速增长和资金运用收益偏低的矛盾却越来越突出。2002年,资金运用实现收益155.85亿元,资金运用收益率为3.14%,比上年下降1.16个百分点。这一矛盾已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关系到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保险资金运用规模的不断扩大,而投资渠道却非常狭窄,投资工具少,保险公司的主要投资领域仍然局限在债券和银行存款等利率产品上。随着国家8次降低银行存贷款利率,国债收益率已降至历史低位,投资国债潜在的风险越来越大。尽管允许保险公司的一部分资金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但由于保险公司可投资于基金的比例较小,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对总体收益贡献有限。加人世贸组织后,我国保险业不但需要化解以往累计的利差损、不良资产等历史包袱,还将直接面对国际同业的强力竞争,如不尽快开放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改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收益水平,保险业将会面临更大的系统性风险。与此同时,国内基金的种类不多,性质趋同,保险公司选择余地不大,也制约着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发展。

二是投资环境和投资领域变化,竞争加剧,投资专业化的要求日益迫切。而保险公司业务组织架构及业务平台已不能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尽管部分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做了较大的改进,但由于资金运用管理部门仍作为保险公司的一个内设部门,与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相比较仍存在很大弊端,具体表现在机构设置过于简单、投资专业人员不充分、资本市场运作经验和管理能力不够、先进投资管理技术不足等等。

2002年初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提出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方向,要求按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将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严格分开,强化保险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新修改的《保险法》将“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向企业投资”改为“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为进一步管好、用好保险资金留下了比较大的空间,为设立专业化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构提供了法律保障。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的上述修改,提出:“要把保险资金运用与业务发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加以高度重视。要改革保险资金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按照集中统一和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完善保险资金管理体制,做到保险业务与投资业务相分离。有条件的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这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实现专业化、规范化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也是进一步拓展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重要保障。

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模式

国际保险业的资金运用模式分为三种:外部委托投资、公司内设投资部门、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1、外部委托投资的模式。指保险公司自己不直接从事投资运作,而将全部的保险资金委托外部的专业投资公司管理,这种模式适于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

优点:将保险资金交给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有偿运作,使保险公司能够集中精力开拓保险业务。

缺点:外部委托的控制风险较大,保险人不仅要承担投资风险,还要承担外部投资公司的操作风险。

2、公司内设投资部门的模式。指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并在投资部门内按分工和投资业务的不同,分成多个分部或小组,具体负责本公司的保险投资活动。

优点:保险公司可直接掌握并控制保险投资活动。

缺点:投资部门是公司内设的一个部门,交易内部化,缺少专业性和竞争性。

3、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模式。指在保险公司之下设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由其对保险资金专业化、规范化运作。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由保险公司单独设立,也可通过与其他具有专业优势的机构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共同设立。

统计资料显示,在当今世界500强中的3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中有80%以上的公司是采取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模式对其保险资金进行经营管理和运作。国际保险业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发展经验表明:(1)采取完全依靠外部委托管理保险资产的管理模式很难有效地控制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2)采取内设部门的管理模式则对保险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水准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构成了较大的限制;(3)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模式比较有效地增强了保险资产管理的经营管理能力,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第三种模式弥补了内设投资部门以及委托外部投资机构管理的不足,在引入市场竞争,提高投资收益的同时,通过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资产管理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建立了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双层风险监控体系,降低投资的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保险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对保险资金进行专业化、规范化的市场运作,不仅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水平,还可凭借其自身的投资管理优势来管理养老基金、个人基金以及其他公司的资产。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模式分析

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组织架构应该与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投资领域以及保险资金运作的特点相适应。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全部采取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模式,对于规模较小、运作历史较短的保险公司来说,这种管理模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对于规模较大、投资管理专业化要求较高的保险公司来说,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模式与其发展不相适应。

尽管保险业务和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同属风险管理业务,但二者所面对的风险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在管理模式上具有不同的要求。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及资源配置基本上都是按照保险业务的管理要求建立的,导致其管理风格及运作模式并不完全适合现代保险资金运作的要求,这种管理模式的冲突必然会极大地削弱保险投资的运作效率和对投资风险的有效管控。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规模迅速扩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可投资资金规模,从数十亿元到上千亿元不等。

因此,保险公司应立足于金融投资领域,除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还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以其直接投资于股票、管理基金等。那么,目前保险公司内设的投资组织架构,就很难适应新的投资业务,一定程度上也必然限制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拓宽。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既是保险公司适应投资规模迅速扩大、投资领域不断拓展的需要,也是保险公司面对WTO接受挑战所需的正确选择,从根本上说,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长远发展的大计。

建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实现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大计

1.有利于专业化投资队伍的建设。人才是金融投资的核心,专业化管理人才的不充分,是目前制约我国保险投资发展的最大障碍。保险公司现有的投资管理模式,对于引进专业人才、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是不利的。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从根本上改善保险资金运用的组织管理结构,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优秀的专业投资人才,培养和建设一支适合保险资金运用特点的专业化投资队伍,为今后保险资产管理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金融投资领域的逐步放开奠定人力资源基础。

2.有利于培育保险资金运用的核心竞争力。成立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保险资金的性质与偏好,对保险资金运用实行集约、统一和高效的管理,在某些投资领域的收益能力优于其他金融机构。此外,保险公司将资金委托给下属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同时,还可以将资金委托给其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作,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和比较,推动整个保险业资金运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形成保险资金运用的核心竞争力,进而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

3.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保险资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金融系统工程。建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建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进行深入、细致、及时的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可以根据金融投资要求,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体系,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对市场变化的快速反应;可针对不同金融产品特性,建立与其相适应的业务操作流程,要根据风险管控的需要,建立相互独立的前后台控制体系,有效地管控投资风险。

4.有利于提高保险资产管理的监管水平。专业化资产管理机构可实现保险资金运用集约、规范、高效的管理,使监管部门针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确立更加合理的财务核算体系,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从而提高监管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更加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架构的基本设想

1.建立规范的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科学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新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在现有的资金运用部、投资管理中心等内设职能部门的基础上形成,但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性,管理团队是资产管理公司成功与否的关键。在发达国家中,相当数量的资产管理公司都是采取合伙人制,规模较大的资产管理公司则采取管理团队直接参股或间接参股的方式,形成管理团队与公司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我们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适当考虑吸纳管理团队部分参股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可以更好地吸收高层次的专业人才,同时,还可以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律,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应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投资决策、执行交易、结算交收、风险控制、研究支持、财务核算、绩效评价等方面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并可借鉴国际标准制定严格、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更加完备的内部管理控制机制,通过完善的内部管控制度,保障保险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2.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积极引进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包括:固定收益证券的收益率曲线分析、利率期限结构分析、久期及凸性分析技术、权益证券的VAR分析技术以及业绩归属模型等金融管理技术。通过这些先进风险管理技术的引进和在资产管理上的应用,提高对市场风险的分析、识别及管理的能力。

第7篇

[关键词]德国再保险,直接监管,间接监管

德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的集中化程度和专业化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在再保险的发展历史中,德国更是功不可没。1846年在德国成立的科隆再保险公司是历史上第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目前,德国再保险市场拥有40多个实力雄厚的专业再保险公司。根据标准普尔对过去10年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统计,全球前10位专业再保险公司中,有7家来自于德国。可见,德国再保险市场对于国际再保险市场而言,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审视保险发展600多年的历史可以看出,对再保险业实行监管既是当代再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也是保险业发展的历史必然。虽然,再保险监管历史十分短暂,可以说国际上再保险监管的模式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近10年来,再保险监管已受到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和一些国际机构的普遍重视。就再保险监管方式而言,世界上现行的再保险监管方式可以分为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两大类。直接监管是指保险监管机构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再保险公司的设立、运营等各个环节直接实行监管;间接监管则是指保险监管机构通过对原保险人的再保险业务方面实行规范控制,从而间接实现对再保险市场及再保险人的监管。

德国现行的再保险监管体系综合运用了间接监管和直接监管两种形式。当然,德国目前仍以间接监管为主,直接监管形式于2002年才开始引进到现行的监管模式中。采取这种模式是由再保险本身的性质决定的。从再保险的市场,主体看,再保险的从业者都是专业的风险管理者,他们本身是非常专业的群体,具有保险专业知识、风险控制技术,并且熟悉各项法律法规;从再保险业务的本质来看,再保险运作的基本原则是与原保险公司共命运,再保险业务得以发展是建立在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互信的基础上。基于这种考虑,德国再保险监管主要对再保险公司实行间接监管,以保证再保险业自由发展的空间。但仅仅以原保险人为对象间接地对再保险市场进行监管显然难以规范再保险公司的行为。基于此,德国已从2002年开始研究对再保险市场的直接监管。

一、间接监管

目前德国实行的对再保险间接监管主要依据是自1997年以后实施的《德国保险监管法》。联邦德国金融监督院通过对原保险公司的监督,核查原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是否与其总业务量相适应,原保险公司的再保险结构是否符合公司的财务结构和偿付能力要求。

德国的再保险间接监管主要从两个环节采用多种手段对原保险公司实行监管。两个环节包括:在原保险公司申请从事和扩大业务时在许可证发放环节的监管和日常业务环节的监管。在许可证发放环节,原保险公司在向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从事或扩大业务时,必须连同申请表格一起递交详尽的“再保险计划说明书”,监管机构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给计划从事或扩大业务的保险公司,很大程度取决于其递交的“再保险计划说明书”是否详尽,是否符合公司本身的抗风险能力和财务结构。在日常业务环节,监管机构监管原保险公司营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再保险业务的交易环节。监管机构通过让保险公司公布相关信息,对其实行局部审计,稽查公司内部的会计资料来检查确定保险公司是否与“合适的”再保险人执行了“合适的”再保险安排。一旦监管机构认为,保险公司现有的再保险安排并不合适,保险标的出现危险的时候,现有的再保险安排可能无法充分保障原保险公司以及投保人的利益时,监督部门有权要求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修改合同甚至停止合同。无论是对现有再保险合同的修改或者终止现行合同的法律效力,都会给再保险公司带来一定损失。可见,监管机构通过对原保险公司实行监管,可以很大程度地引导再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从监管的内容看,间接监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监管,一方面是保险公司是否具有健全的内部再保险制度,是否选择合适的再保险合同和确定合适的再保险费率;另一方面是保险公司是否选择了合适的再保险人,并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交对其选择合作的再保险公司的调查报告。第一方面关于再保险合同和再保险费率的规定由于涉及到保险公司本身的根本利益,因此现行的《德国保险监管法》并未做过多的规定。但是关于对再保险公司的调查方面,联邦德国金融监督院于1997年以通知的形式向保险公司关于对再保险公司实行调查的具体标准,从而间接却十分有效地规范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这些标准主要包括:法律要求;再保险人实力和财务状况;董事会的独立性和适当性;再保险人市场行为;再保险人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状况。

(一)法律要求

原保险公司必须调查再保险公司是否依照所在国的《公司法》和《保险法》成立,监管机构是批准公司以何种形式成立,譬如说是以许可证形式经营,还是登记注册,或者是由监管机构公告批准成立等等。如果原保险人选择的再保险人是外国的再保险公司,原保险人还必须确认再保险人的监管机构。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再保险人的稳定性,从而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益。

(二)再保险人实力和财务状况

对再保险人实力和财务资源的评估,原保险公司必须从再保险人的财务结算和公开会计报表人手,参考公司公布的其他文件和分析资料以及等级评估中介对该公司的评估资料,对照其同行业竞争对手的相关资料,综合评估再保险人的实力和财务状况,确保各项财务指标不低于监管机构的规定。再保险人的实力还取决于公司本身的投资策略、业务范围以及公司承保风险的分布,对此保险公司也必须列入分析范围。

(三)董事会的独立性和适当性

对再保险公司董事会的调查必须基于两个方面,即独立性和适当性。独立性是指公司的决策是否会受到第三方,譬如母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影响,如受具他方的制约,在何种程度上受制约,如何受到制约,制约的管理部门是否由专业人员组成,是否按照一定的章程尽职尽责管理该公司等。适当性指的是董事会的成员必须由合格的、专业的管理人员组成。他们不仅需要一定的理论知识,而且还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因为他们的决策行为将很大程度地影响着与原保险人的合作关系和再保险公司的发展。

(四)再保险人市场行为

对再保险人的调查,还包括对再保险人市场行为的调查。原保险公司应该调查再保险人在再保险市场上的表现,是否按时履行其义务以及其他保险公司对该再保险公司的评价。一般而言,专业的再保险公司,应该可以提供给原保险公司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帮助其管理风险和拓展业务。除此以外,原保险公司也可以从再保险公司的发展历史、公司内部再保险准则人手判断再保险人的市场行为。

(五)再保险人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状况

与其他行业一样,再保险公司所在国的法律、经济和政治状况将影响着保险公司的利益。因此,保险公司还应该着手调查再保险人所在国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法规调整、经济变革和内战等风险。对再保险市场而言,所在国的监管机构是否对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和投资管理存在限制,是否对支付给保险公司的损失赔偿和投资回报存在着外汇管制等等,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再保险合同是否町以有效地保护原保险公司的利益。

德国监管机构通过规范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引导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再保险人,从而制约再保险公司,规范再保险市场以及有效监管再保险市场。由于这种监管并没有直接针对再保险公司,使再保险公司保持着相当大的自,因此,应该说,间接监管方式是德国再保险市场充满活力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直接监管

与间接监管相比,德国再保险市场直接监管还处于起步阶段,现阶段的直接监管还仅仅作为间接监管的补充。2002年7月,德国通过第四部金融市场促进法.首次提出将保险监管从保险市场逐步延伸到再保险市场,至此,再保险市场引进直接监管才正式提上议事日程。两年后,2004年7月5日,德国通过了历经11次修改的《德国保险监管法》,由特定的章节明确地对再保险监管进行厂规范。2004年11月26日,为了使德国国内对再保险监管与欧盟委员会对国际再保险监管的基本原则相一致,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保险监管法补充意见》。这种对再保险市场综合运用间接监管和直接监管方式的监管模式便逐步付诸实践。

显然,仅仅通过对原保险公司的监管来实现对再保险公司的间接监管,已无法从根本上把握再保险公司经营上的风险。因此,德国在间接监管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再保险公司的规范引导,已开始在再保险公司内部的财务状况、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等方面对再保险公司实施直接监管。

(一)现行保险法的监管内容

2004年7月修改的《德国保险监管法》主要明确了再保险公司的法人形式、保险监管的内容、监管机构的人事权力。再保险公司必须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和公法上的法人形式等注册登记。这是德国法律第一次对再保险公司的法人形式提出要求。在财务监管方面,保险监管法要求再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资本金,以保证业务的开展。再保险公司内部抗风险结构必须与再保险业务保持协调,再保险公司自留的保险技术准备金将根据其本身内部业务比例提取。这一部分是再保险监管的重点。此外,《德国保险监管法》赋予执法部门极高的权力。监管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再保险公司责令改进,提出建议,而且还可以终止直接责任人的工作,将其调离管理岗位。

(二)财务监管的基本架构

如前所述,德国对再保险公司直接监管的重点在于公司内部的财务状况、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等方面。实现这一监管目的主要通过建立再保险公司内部规范的风险控制模型这一手段。随着欧盟内部统一市场的形成,德国保险监管机构对再保险公司财务监管的立法依据主要依照欧盟国家内部金融体系标准《偿付能力-II》(SolvencyII)。具体而言,监管机构对再保险公司的自接监管将主要通过三个环节来进行,包括最低资本金要求、监管审核程序和市场规则,即欧盟国家内部金融体系标准《偿付能力—II》中所提到的“三柱模型”(见图1),

就再保险业的监管而言,最低资本金要求将通过风险管理模型来确定,通过对所有者权益的等级评定,风险管理模型在再保险公司内部资本管理系统的嵌入等方式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监管审核程序主要通过一系列量化的风险管理指标进行审核,比如1998年3月5日联邦德国通过的《关于企业内部控制与透明性的法令》便利用审计的功能对企业实行监管,加强企业内部的控制,增强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规范企业之间的竞争。市场规则部分主要通过对再保险公司信息公布的规定,促使再保险公司遵守市场规则,通过要求再保险公司遵守市场规则来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再保险公司按照《偿付能力—Ⅱ》规定,必须公布公司内部的信息和数据,以便其他的市场主体可以采取应对措施。

尽管德国对再保险市场的直接监管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在世界范围来看仍处于最前沿。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国际经合组织等国际机构目前正在研究的监管模式也类似于德国模式。同时,德国再保险直接监管正在朝着国际合作的方向发展,未来联邦德国保险监督局对德国再保险市场的直接监管政策将进一步具体化、细节化和国际化。

[参考文献]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第8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

组织结构设计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笔者对组织结构做出如下定义:组织结构是组织通过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来完成各项任务的方法总和。组织结构的内容包括部门设置、岗位设置、业务流程设计、决策权分配和管理报告关系,其中,部门设置是组织结构设计的核心。

一、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影响组织结构设计的主要因素

(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置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是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置的基础。保险公司从事风险管理业务,需要进行程度较高的专业化分工。其主要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和销售、承保、再保险、客户服务、投资、理赔,以及其他支持性经营管理活动。大体而言,保险公司基于这些基本经营管理活动所设置的部门可以分为三类:前台部门、部门和后台部门。前台部门负责业务发展和客户开发,包括营销管理部门和销售部门。部门管理运营环节,为前台部门提供支持服务,对业务风险进行管控,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具体包括产品开发部门、客户服务部门、核保部门、再保险部门、理赔部门等。后台部门为整个公司提供支持,具体包括办公室或行政部、人力资源部、财务会计部、信息科技部、法律部、企划部等。

保险公司前台部门和部门的设置充分体现出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特色和各家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的主要因素

1.公司战略

公司战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组织结构的设计,组织结构设计必须充分体现公司战略,并支持公司战略的实施。采用成本领先战略的保险公司,其组织结构强调较高的权力集中度,较高的资源共享程度,标准的运作流程,要求组织结构设计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率。采用差异化战略的保险公司,其组织结构相对灵活,权力集中度较低,部门间横向协调能力较强,组织结构设计注重提高市场反应能力和创新能力。另外,一些保险公司依据自身优势资源,制定了大力发展特定业务的战略,并在组织结构设置方面做出相应的安排。

2.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保险公司进行组织结构变革创造了重要的条件和手段。保险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于保险核心运营系统、数据集中、客户服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领域,为保险公司实现集中化、标准化、自动化管理提供了外部技术手段。

3.有影响力的外部机构

保险行业属于受到政府严格监管的行业,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行业监管政策的规定和要求。母公司或大股东是另一类具有影响力的外部机构。母公司或大股东的资源和偏好也会对保险公司组织结构产生较大的影响。

4.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

参考和借鉴同业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是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的通常做法。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一般为行业内公司所普遍采用,并被长期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的。一般而言,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会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各家保险公司组织结构之中。

除了上述列出的主要因素之外,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还受到组织规模、经营管理环境、组织的历史沿革等因素的影响。

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现状分析——国内外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实践

(一)西方保险公司组织结构变革的最新发展趋势和动因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保险市场出现了以下新的发展趋势:第一,市场监管放松造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第二,消费者购买行为发生演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愿意在一家金融机构购买系列金融产品;第三,各家保险公司都在信息技术领域进行了大量的投资,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于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上述发展趋势对西方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产生了如下主要影响:

第一,保险公司的管理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保险公司对部门采用了集中管理的方式;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前台部门采用了授权管理的方式。部门职能的集中式管理有利于保险公司共享在承保、理赔领域的资源,取得规模经济优势,降低运营成本;而前台部门的授权式管理(分权)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在营销和销售环节的控制成本,更加灵活地参与地区保险市场的竞争。荷兰AEGON保险集团将其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的特点描述为“分权式管理,集中式支持”,即AEGON保险集团对各地区业务单元的经理人员授予充分的经营自,各地区业务单元的经理人员有权做出关于品牌管理、产品组合和分销渠道管理等领域的决策;同时,在一些控制职能领域,特别是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领域,由集团总部实施集中管理。

第二,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大多数西方保险公司已将原来基于产品线的组织结构变革为基于客户类型的组织结构。安联保险集团和苏黎世金融集团在实施组织变革时,都明确提出使组织结构变得更加“以客户为中心”,以便于实施“以客户为中心”的商业战略,提高市场反应速度。保险公司建立基于客户类型的组织结构不仅迎合了消费者购买行为的演变趋势,而且使各销售渠道能更好地共享客户和产品有关的信息,实现交叉销售,更好地了解并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求。

第三,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更加趋于多元化。首先,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了部门和销售渠道的整合能力,有效降低了部门和销售渠道之间的沟通协调成本,使保险公司能低成本地利用更多的销售渠道实现销售,如银行保险渠道。同时,利用信息技术开发直接销售的方式,包括电话营销和互联网营销因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而变得日益流行。安盛保险在集团层次专门设立了直效营销(directmarketing)服务事业部。AIG集团非寿险事业部下设了专门从事直效营销业务的AIGDirect。

第四,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更趋灵活,一些公司选择了外包部分经营管理活动。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了保险公司对整个经营管理活动价值链的控制力。在确保控制力的前提下,西方保险公司开始将更多的不具备竞争优势的经营管理活动外包给效率更高的第三方公司。西方保险公司最常外包的经营管理职能包括:销售职能、营销职能、精算职能、理赔职能和客户服务职能。IBM咨询公司的调研结果显示,80%接受调研的保险公司经理人员完全认同或部分认同保险公司将与外部第三方公司建立更多的合作关系的发展趋势。

(二)国内外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的比较研究

1.前台部门设置

(1)前台部门设置的选择标准

保险公司前台部门的设计是组织结构设计的关键,充分体现出各家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阶段。各家公司往往依照以下三类标准设置前台部门。

第一,依照不同客户类型,保险公司可以设置个人业务部和团体业务部。该种设置方法的依据在于个人保险业务和团体保险业务在产品、承保、客户服务、理赔和分销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依据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有利于保险公司实施“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及时、准确地了解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的综合保险需求。

第二,依照不同渠道进行设置。在实践中,最具特点的销售渠道包括个人人渠道、专业和兼业中介渠道、银行渠道和直效营销渠道。依据渠道类型设置前台部门,有利于保险公司实施大力发展特定销售渠道的战略,有利于开发、管理和维护重要销售渠道,充分挖掘渠道的潜力。

第三,依照不同产品设置部门。按照产品设置部门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更为普遍。最常设置的部门包括车辆保险部、水险部、财产保险部、特殊风险保险部、意健险部等。这种组织结构可以体现出保险公司大力发展特定产品线的战略,有利于公司加强对产品线业务的开拓和管理,促进与产品线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纵深发展。但是,这种设置方法不利于公司全面深人地了解客户需求,不利于公司向客户提供综合保险产品和服务。

(2)西方保险公司在前台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按客户类型设置前台营销部门是国外人寿保险公司的主流做法。比如美国大都会人寿的前台部门分为个人客户部和团体客户部;ING保险美国公司下设个人金融服务事业部和机构金融服务事业部;荷兰AEGON保险集团英国公司下设个人业务事业部和公司业务事业部。一些寿险公司采用了以客户类型为主,渠道类型为辅的设置方法。如忠利泛欧保险公司下设了公司业务部、个人营销部和中介销售部。另外一些寿险公司采用了以客户类型为主,产品类型为辅的设置方法。如安盛人寿公司在设有个人财富管理事业部、公司业务事业部之外,还设立了保障产品事业部来重点开发保障类保险市场。

大多数国外产险公司的前台部门设置同时采用了多种设置标准。第一种常见的做法采用了客户类型和产品类型相结合的方法。比如美亚保险公司(AIU)设置了两个按客户类型命名的事业部(商险事业部、个险事业部)和两个按产品类型命名的事业部(意外及健康险事业部、能源险事业部)。Chubb保险公司设置了商险部、个险部,以及特殊险部和保证保险部。另一种常见的做法采用了客户类型和渠道类型相结合的方法。安盛保险(安盛集团的财产保险分支)下设四个事业部:公司合作事业部、个人保险中介事业部、商业保险中介事业部、安盛解决方案事业部。CGNU保险公司下设了零售业务部、公司合作部和保险中介业务部。

事业部制已普遍为西方保险公司所采用。依据产品类型、客户类型和渠道类型设置事业部是常见的做法。一些大型跨国经营的保险公司在集团层次设立地区事业部也是常见的做法。以英杰华保险公司为例,在集团层次设立了英国事业部、欧洲事业部和国际事业部3个事业部。安盛保险在集团层次也设立了11个地区事业部。另外,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在集团层次引入了矩阵式组织结构。例如,苏黎世金融服务公司在集团层次设置了4个业务线和地域相结合的事业部,包括全球公司事业部、北美商险事业部、欧洲非寿险事业部和全球人寿事业部。应该说,全球化和综合化经营是欧美大型保险公司设立事业部的基础。

(3)国内保险公司在前台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已普遍依据客户类型设置业务部门,大多数寿险公司都设有个险业务部和团险业务部。另外,鉴于银行保险渠道的重要性,大多数国内寿险公司都设立了银行保险部。

各家中资寿险公司的前台部门设置大体相同,这与国内寿险公司的发展历程有关。早期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仅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自友邦保险在1992年率先引入了保险人机制之后,个人寿险业务在国内取得了快速发展,各家寿险公司都增设了个人业务部。在2000年之后,平安保险、太平寿险率先在银行保险领域取得了突破式发展,促使各家寿险公司设立了银行保险部。目前,虽然各家寿险公司的业务发展重点各有差异,但基本上都按照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来设置其前台部门(见表1)。

相比较而言,财产保险公司在前台部门设置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性。长期以来,依照产品线设置前台部门一直是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普遍做法。近年来,按照客户类别和渠道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逐步为更多的产险公司所接受(见表2)。例如,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依照客户类别和产品类别相结合设置前台部门,都邦产险也是依照客户类别设置前台部门。

国内一些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包括人保财险、平安寿险等公司已在前台引入了事业部制。对于业务规模较大、经营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而言,事业部制已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对于新兴保险公司而言,由于整体业务规模较小,业务结构不均衡,各职能的专业能力亟需加强,采用职能部制可能是更好的选择,有助于公司快速提高各职能的专业能力,实现职能规模经济,建立职能资源的共享机制。

2.部门设置

(1)部门设置的关键问题

部门设置需要解决以下关键问题:第一,部门能否在各职能领域建立专长和技能优势,向客户和前台部门提供优质服务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第二,部门能否在各职能领域实现规模经济,降低经营成本;第三,部门设置能否降低前台部门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提高市场反应速度。

长期以来,如何实现部门职能和前台部门职能的融合、是否对某些部门职能例如核保与理赔实行独立和集中式的管理,成为保险公司的两难选择。对部门的特定职能实行集中式管理有利于加强在特定职能领域的专长和技能,有利于控制业务风险,有利于在特定职能领域实现规模经济,有利于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但是,保险公司对于风险的识别能力、经营管理经验、业务流程的标准化程度、信息系统的支持程度等因素,均对保险运营的集中化构成挑战。另外,设立独立的部门并实行集中式管理,可能提高前台部门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影响市场开发的效率。伴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和数据的积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运用,保险公司承保、理赔等运营流程的标准化水平和自动化水平显著提高,前台部门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成本显著较低,有力支持了对核保和理赔等部门职能实行集中式管理的做法。

(2)西方保险公司在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西方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管理领域大多采用了集中式管理的做法。在承保管理方面,由于西方保险公司已掌握了较为先进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技能,并已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数据,除了少数较为复杂和规模较大的风险之外,西方保险公司已基本能将承保的风险因子程式化,并将业务流程标准化,借助于信息技术系统实现远程电子核保。依据集中程度的不同,集中的承保管理可以分为完全集中模式、分险种集中模式、分地域集中模式、分客户集中模式和混合集中模式。例如,苏格兰皇家银行保险公司在英国国内采用了完全集中模式,设置了独立的保险服务部,统一负责下属各保险品牌的业务承保。美亚保险公司采用了分险种集中模式,按照不同险种设立了若干个承保中心。友邦保险公司对分客户集中模式进行了探索,设置了专门面向小型商业客户的承保中心。在理赔管理方面,大多数西方保险公司也设置了专门的理赔部门对全公司的理赔进行统一管理。例如,美亚保险公司专门设立了理赔事业部对其全球2000多名理赔人员进行了统一的管理。另外,许多西方保险公司,例如苏格兰皇家银行保险公司充分借助于信息技术系统,实现理赔流程的标准化和自动化,能对简单赔案进行快速定损、理算和赔款,大幅提高了理赔环节的管理效率。

(3)国内保险公司在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在核保和理赔等职能领域,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在组织结构设置方面存在着差别。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基本都设立独立的核保部(或履行核保职能的业务管理部)、理赔部。对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其部门设计存在一定的差异。一些财产保险公司设置了独立的核保和理赔部门,而另一些财产保险公司则将核保职能纳入了前台部门。例如,太平洋财险设立了单独的核保和核赔中心,而人保财险则将核保职能纳入各相关产品事业部中,设立了独立的理赔部。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产险公司的主要业务领域,如大型工商保险、水险,要求核保职能与销售职能实现更为紧密的结合,有利于核保和销售环节的融合,提高展业的效率。

总体而言,国内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管理领域采取集中式管理的做法尚处于探索阶段,一些领先保险公司,如平安保险集团已取得显著进展。平安保险集团选择了完全集中管理模式,并于2004年启动全国后援管理中心的建设。后援管理中心将逐步集中平安保险3000多个分支机构的运营管理职能。截至2006年底,平安保险的后援中心已经完成全部个人寿险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的核保和理赔集中,完成60%的产险业务的理赔作业集中,车险核保自动化比率达到50%。”其他国内大型保险集团,包括太保集团、中国保险集团、中国人寿也纷纷开始建设全国后援管理中心。

三、西方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研究的几点启示

(一)建立基于客户类型的组织结构

如前所述,西方保险公司普遍采用了基于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采用这种做法的动力主要源自于“客户第一”的理念和消费者趋向于“一站式”购买金融服务产品的购买行为。同时,西方大型保险公司都实现了综合化经营,基于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有利于提高公司内部交叉销售产品的成功率,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经营管理的复杂程度。在我国,保险公司基于客户类型设置组织结构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例如,平安保险集团旗下的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都采用了依据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

(二)对承保、理赔等职能领域实施集中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运用,在承保、理赔等领域实施集中式管理具有明显的优势:第一,承保、理赔技能和专长能在公司内部低成本地实现共享;第二,业务风险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在实践中,西方各家保险公司都在承保、理赔等领域实现了不同程度的集中式管理。运营管理的集中化已成为国际保险行业的通行做法。

然而,国内保险公司要成功推行承保和理赔等运营领域的集中管理,必须充分考虑公司现有的经营管理能力、经营管理环境、自身业务规模、发展阶段、人才队伍状况、核保技术以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险种差异性和地域差异性,选择合适的集中管理模式,还需要为集中式管理模式配备相应的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和专业技能强的人员,并需要克服许多执行方面的困难。

(三)更为广泛地运用信息技术,优化经营管理流程,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西方保险公司已完全将其经营管理模式承载在信息技术系统之上。信息技术广泛运用于经营管理各主要环节,包括营销管理、销售管理、承保、理赔等。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系中,经营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设计是基础,而信息技术则为经营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的运用提供了技术条件。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持续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流程,并不断通过信息技术实现管理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四)明晰公司的战略定位,基于公司的战略需求设置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设计体现出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由于西方保险市场已发展得较为成熟,西方保险公司一般具有清晰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战略,充分体现在其选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地域、分销渠道、经营管理活动之中。许多国内保险公司还处于初创期,尚未确立清晰的战略定位。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各家国内保险公司应尽早明晰战略定位,对重点业务领域、重点经营地域和重点分销渠道做出选择和取舍,并对组织结构进行相应调整。

(五)因地因时制宜,加强变革管理

第9篇

关键词 银行 保险业务 银保产品

一、银行保险的概念和发展现状

1.银行保险的概念。所谓银行保险就是由银行、邮政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银行的销售渠道向银行客户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于银行而言,该业务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是银行借助庞大的客户群体和良好的信用形象,代替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为客户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并从中获取手续费的一种特殊业务。

2.银行保险的起源。尽管银行保险这一术语只是在近年才引起普遍的关注,但实际上,银行业与保险业的相互合作已经有悠久的历史。欧洲是银行保险的发源地,也是迄今为止银行保险最为发达的地方,最早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法国。

3.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的现状。在我国,银行保险的出现虽然较晚,但发展速度相当快,经历了以财险业务为主的萌芽阶段(1996年以前)、银保合作力度不断加大的起步阶段(1996年-2001年)和发展阶段(2002年以后),在这一阶段,商业银行由于经营战略转型和业务结构多元化发展的内在要求,对中间业务的发展重视程度不断提高,银行保险业务可以产生规模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银保产品又简单易销,在商业银行获得了快速发展,迅速形成了较大的规模,成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二、银行保险业务发展面临的问题

1.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目前我国实行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监管体制,中国银监会曾表示将切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持银行业与保险业拓宽经营思路、更新经营理念、改善经营方式和手段,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探讨新的业务合作模式。虽然监管机构明确表示鼓励银保合作、发展银行保险业务,但是金融法律法规未加以修改并做出具体规定,监管机构的工作界限难以划分,银行或保险公司可能会受到银监会和保监会的双重监管、得到不同指令而无所适从,或通过内部的业务转换规避金融管制,加大金融监管的难度。

2.银保合作层级有待升级。与国外成熟的银行与保险公司间的合作模式相比,国内银行与保险公司间的合作模式还处于为主的协议合作阶段。当前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还处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下,在全球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国内也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新模式,但尚未成熟。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模式呈现出“多对多”的交叉特点,合作模式存在两重性:在总部层面,一家银行与多家保险公司签订非排他性协议;在支行层面,一个银行网点可以多家保险公司产品,这种多对多的合作模式由于只是协议关系而非实质性的资本关系,极不稳定,在网络系统建设、品牌形成、相关成本费用的投入等方面都存在着弊端。

3.产品单一,缺乏个性特色。一是银保产品种类单一,多偏向于分红型和投资型,我国民众当前保险意识普遍不高,比较接受保本类保险产品,因而以投资为主要特征的银保产品满足了当前的市场需求。新兴的保险公司为了扩大市场影响和规模,而借用银行的渠道信用和“广告”效应,有相当规模的保险公司为了保持市场额度和绝对的市场主导地位,都在银保市场上纷纷推出同质化很强的保本产品。但由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近期证券市场不景气的影响,银保产品的后续发展存在一定的难度。二是各个保险公司的产品存在同质化现象,可替代性强。此外银保产品的同质化还表现在保险公司产品和银行产品也具有可替代性,银保产品的储蓄性对银行中长期储蓄构成了竞争。三是银保产品缺乏个性特色,虽然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在签署全面合作协议时,通常都表示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进行开发产品,但实际上双方很少互通信息,保险公司在开发产品时往往不向银行征求意见,而银行也不将客户的保险需求及时告知保险公司,银保双方资源共享的意识差,没有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并且细分市场,造成目前银行保险产品种类少、缺乏个性特色。

4.银保业务退保率和投诉率居高不下。据相关抽样数据统计,有52%的网点退保率在15%以上,个别网点甚至高达50%,银保投诉案例也是经常见诸报端。分析原因,一是银行柜员的专业素质不高,银行对保险人资格证书的监管要求落实不到位,银行销售人员对代销的保险产品一知半解,未能透彻了解每款保险产品的特点,造成对客户传导的信息不准确、不专业。二是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存在误导客户的行为。

5.尚未建立有效畅通的激励机制。银行对员工分配激励措施不到位,使银行员工在银保业务紧盯费率。由于银行对与费仍然采用入财务大账而后再对员工进行奖励的措施,针对个人的分配激励措施并不到位,所以银行员工更愿销售费率比较高的公司的产品。所以,在银保合作过程中,就极易形成哪家保险公司的费率高就哪家公司的产品的局面。

6.信息技术支持力度不足。虽然各家商业银行都开发了“银保通”系统,并得到广泛应用,但却是银行独立开发的针对各个保险公司的业务操作系统,只具有数据传输功能,没有与保险公司信息系统连接,无法访问后台数据,不具有共同性特征。保险公司和银行的网络信息系统相互独立,不利于客户信息共享和为客户提供便捷服务。银行不愿与保险公司分享客户信息,而保险公司也不愿与银行分享技术性优势。

三、银保业务发展对策浅析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变化情况,结合国内金融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应对措施如下:

1.监管部门应积极完善银保合作监管体系,推进银保合作法制建设。鉴于目前银行和保险公司松散的合作模式,引发的各类问题已危害到银行乃至整个金融行业的声誉。银行保险在中国已经到了发展的关键时刻,银行保险如何发展,需要保险和银行监管部门深入研究,必须尽快完善银保合作监管体系,加强对银保合作业务各个方面进行规范监管。银监会与保监会应加强合作与协调,保护金融产品消费者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随着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银保合作必然会向纵深方向发展,针对银保合作中已经积累的金融风险,推进银保合作法制建设已迫在眉睫,对明显滞后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以满足银保合作发展的要求。

2.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建立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推进深层次合作发展。国际上银行保险主要有3种模式:一是银行模式。二是战略伙伴关系,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密切的联系,签订较为长期的合同,银行除收取手续费外,还分享保险业务的部分利润。三是银行人股保险公司,通过股权纽带参与经营保险业务。我国现在主要采用第1种模式。保险公司与银行应该探索更高层次的合作模式和利益分享方式。历史经验表明,银行与保险之间进行资本融合,建立有资本纽带关系的银保合作模式是未来的发展趋势。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混业经营还处于起步阶段,2008年,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上报《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问题》的请示文件获国务院批准,银行入股保险公司获得原则上的同意。对于尚不能建立资本融合合作的,银行和保险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树立正确的经营观念,共同努力,将银保合作推向长期全面合作,建立战略联盟。

3.加大银行保险产品开发创新合作力度。首先,保险产品不应放弃保障这一本质功能,这在各种金融产品中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和不可替代性,无论是为了丰富保险产品还是培养挖掘客户需求,银行和保险公司应该共同开发出适合客户的各种保障保险,如各类卡式保单、健康险、重大疾病险等,虽然不能短期带来丰厚收益,却能逐渐建立买保险去银行的新理念。其次,年金型保险、投资联结保险和分红保险合同期限较长,为满足其临时资金需要,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可联合推出并大力发展保单质押贷款,弥补寿险产品流动性不足的缺点。第三,银行追求降低贷款风险,规避风险,而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保险公司应适时推出配套的贷款保证保险和担保服务。第四,银保产品的推出要针对银行客户的细分区隔进行开发,细分出各类客户,从而针对的开发产品,如针对私人银行客户的个性化定制方案,适合网站销售的简易险、适宜银行理财室和财富中心的银保产品等。

第10篇

一、保险人(机构)

保险人是保险中介市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保险中介市场还包括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现代保险市场中,保险人为保险供求双方“牵线搭桥”,对保证保险经济关系的形成和实现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中国专业保险机构的现状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08年9月30日,全国共有保险机构1802家,占保险中介机构总数的74.68%。截至9月30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达到65.25亿元,同比增长3.20%;总资产达到84.80亿元,比上季度增长1.21%,同比增长12.60%。

(二)业务情况

2008年3季度,全国经代渠道[保险专业机构和专业经纪机构渠道]实现保费收入349.87亿元,同比增长42.46%;占全国保费4.41%。

(三)经营情况

2008年3季度,保险公司实现手续费收入23.88亿元,同比增长60.48%,全国保险公司前三季度共实现盈利1221.25万元。

三、专业保险机构的盈利模式

在探讨保险机构的盈利模式之前,我们必须先来看看目前市场上存在的机构的形态。中国专业保险主要分成两个阵地,一个主要是由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开办,为本集团企业保险业务。另一个是由近2000余家不同定位的分散中小构成的。后者又很清楚地区分为了民营资本的专做保险业务的公司和吸引风投资本以综合金融为主的保险公司,对于这两类保险机构,业务模式和利润来源就相差甚远,后者为争取快速上市“套现”,往往采取以规模冲利润的综合金融模式。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吸收海外资金的保险中介已达到5家,它们分别是:华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众合有限公司、泛华联合金融服务集团、搜保网和车盟保险经纪公司。以中国众合为例,该公司开始采取“A+B+C”的模式推动业务发展,这分别代表依靠专属人销售、利用会员制营销体系开展对会员的直接销售和依靠强势的市场动作进行整合营销。该公司董事长郑磊介绍,通过自建和兼并收购,目前中国众合旗下还拥有多家GPS卫星定位公司、金融担保公司,并以他们的名义在青岛、安徽、福建等地展开汽车担保贷款业务,在GPS试点省份将保险业务合并其中,“这两项业务可以变被动为主动,拉动车险业务的发展。”郑磊说。但实际上,即使保险业务冲规模,目前也只能为金融综合服务贡献微薄利润。郑磊介绍,2008年上半年众合已经实现盈利300万美元,并有望全年盈利800万,“但其中只有一小部分盈利是来自保单销售。”其他的利润,来自“综合金融”。

对于那些民营资本的保险公司,其业务模式也极具中国特色,业务范围既有寿险还包括财产保险(尤以车险为主)。两者的业务量占比在各家公司也不一而足,但就其利润贡献来看,因车险的市场竞争异常激烈,还是内涵价值较高的寿险业务能保持较好的利润率。当然在这些公司中也不乏一些专精于寿险营销的公司,例如北京寿险机构排名第一的瑞安鸿泰保险公司,据该公司负责人透露他们目前在北京有5家分公司,在册人400余人,2008年度寿险新单标保业务收入达到2000多万元,以他们的测算,各家分公司只要达成年度寿险新单标保200万元基本就能达到收支平衡的状态。

我们在此不妨来算笔账,假设一年200万的寿险新单标保,参照目前市场的平均水平保险公司给公司的佣金率假设为70%,公司发放给业务人员的佣金和奖金合计50%,那么公司留存利润率为20%,以200万为基础的话,毛利润为40万,合每月3万余元毛利,也就刚够支付办公场租、人员工资和水电、办公用品等各项的开支。“其实,如果保险公司能坚定对专业机构的长期支持与合作,加大对公司的投入力度,保险业才能迎来真正的春天。”该公司负责人说。

在我国保险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个很不协调的现实,由于激烈无序的市场竞争、行业规管法规的缺位、从业人员诚信缺失等问题,专业保险中介公司的盈利之路走得很艰难。现阶段只有解决了专业保险中介公司的生存问题,才能谈得上专业保险中介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前景。而在WTO之后,中国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联系越来越紧密,我们必须尽决建立规范化的保险中介人体系,改善国内的保险市场体系,只有这样才能迎接国际保险市场的挑战,才能更好应对加入“世贸”后更多外国保险企业的进人和竞争,而且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和壮大,保险中介的发展和壮大将会和保险业相辅相成,共同发展,迎接我国保险业的春天。

第11篇

关键词:财险公司;盈利模式;辩证分析

文童编号:1003-4625(2010)04-0092-02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财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却陷入了全行业亏损的困境。争取实现财险行业承保盈利,作为行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已被监管层和各家财险公司提上议程。随着保险市场秩序的不断规范,以及资本市场在爆发式的增长后呈现的持续低迷,如何建立未来可持续的盈利模式,是财险公司目前必须思考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目前财险公司的盈利模式分析

盈利模式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逐步形成的、企业特有的赖以盈利的经营模式及其对应的业务结构。财险公司的盈利模式是由外部经营环境、公司治理结构、战略定位、经营模式、市场策略等多方面综合决定的,并没有一个固定模型。

一般来讲,财险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其利润来源体现为承保利润和投资利润,因此其盈利模式归根到底就是承保盈亏和投资盈亏的不同组合。总结目前国内市场上财险公司的盈利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以投资业务为主的盈利模式。其实质是将在承保业务上获取的现金流,再加上资本金、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等其他资金来源,作为保险投资资金,主要投入到股票、债券等市场上获取投资利润。如果承保盈利,则公司的利润是承保利润加投资利润;如果承保亏损,则用投资利润来弥补,多余的利润就是公司的经营利润。

(二)走综合经营和集团化发展之路的盈利模式。财险公司的综合经营是指在财险的基础上成立控股公司,再进入或直接进入其他金融领域,如寿险、银行、证券等,通过发挥范围经济、交叉销售和综合理财的优势,实施更多的金融创新,实现保险公司的价值最大化。此模式已成为保险行业发展的趋势。

(三)靠专业化经营来降低销售成本和生产成本的盈利模式。专业化经营是指集中公司主要资源和能力用于所擅长的核心业务,减少销售成本和经营成本的增加,从而有效地降低成本,实现承保利润,以此带动公司的成长。如目前市场上的车险专业公司、责任险专业公司等。

(四)以增加机构扩大保费规模为主的盈利模式。从国内财险公司的成长过程可以看出,多数保险公司在开业之初即通过增设机构来扩大市场规模和保费规模,短时间内将公司规模扩展到全国各地,以期通过保费规模的扩大来扩大市场份额。在公司经营的前几年基本处于亏损状态,但在公司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实现规模效益,并通过加强经营管理等措施,实现长远盈利。

(五)优化组织架构和业务结构,通过价值链管理的盈利模式。保险公司价值链包括展业、营销、承保、理赔、人力资源、直到价值实现等一系列价值增值活动和相应的流程。价值链管理的意义就是优化核心业务流程,降低保险公司组织和经营成本,提升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归结到根本上就是实现承保利润。

以上几种盈利模式是目前存在于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主要盈利方式,多数盈利模式是以一种混合的方式贯穿于各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并将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转换。

二、财险公司的现金流模型及盈利模式探讨

财险公司作为金融企业,除了具有一般企业的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外,还具有金融属性。因此,对财险公司盈利模式的探讨不应止于主营业务类型(即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还应该深入到其现金流模型来分析。下图是一张财险公司现金流模型的简要演示图:

其中虚线表示的是承保业务因收入在前、支出在后的时差而留存在保险公司,可用于投资的现金流,巴菲特称之为“浮存金”。浮存金的资金获取成本取决于承保业务的综合成本率。浮存金的大小视公司业务规模、现金流管理等因素而定,一般来讲,其占承保收入的比例为40%左右。

因此,从财务角度来看,财险公司盈利主要取决于:1.承保业务的盈亏;2.承保业务的规模和现金流管理水平;3.投资收益率。

三、建立财险公司可持续盈利模式的相关建议

对目前的财险公司而言,缺的不是对盈利模式的认识,而是如何更好地处理一些关系和问题,如:外部环境和内部经营的关系、投资业务和承保业务的关系、保费规模与业务质量的关系、两核管控与营销的关系等。基于对这些关系和问题的思考,以上述对财险公司盈利模式的辩证分析为基础,笔者对建立财险公司可持续盈利模式有如下粗浅建议:

(一)坚持“两个轮子”走路,“一个方向盘”带路。“两个轮子”是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历史地看,尽管保险资金运用对于提升盈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但如果承保业务长期亏损,单纯依赖投资盈利的经营模式并不能持久。财险公司应根据自身承保业务的盈利能力确定资产配置战略,努力在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间寻求平衡,必须两者并重。“一个方向盘”是承保业务的综合成本率,企业经营、绩效评价、预算管控、考核奖惩都必须以综合成本率为核心指标。

(二)保持适度的保费规模和合理的增长率。一方面,摊薄职场费用、人力成本、行政开支等固定成本需要一定的保费规模,否则难以实现规模经济。另一方面,适度的保费规模及合理的增长率所贡献的现金流是维持公司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适度的保费规模可以通过如下公式测算得出:

盈亏平衡下保费规模=年最低运营成本/1-(赔付率+保单获取成本率+管理费用率)

(三)强化现金流管理。财险市场的激烈竞争、财险费率的市场化、财险行业的高税负已经极度压缩了承保业务的利润空间。根据上面描述的财险公司现金流模型,如果没有现金流,财险公司将很难实现盈利,而有效的现金流管理则有助于增大公司的盈利空间。

举个例子,假设某年度保费为100,浮存金占保费收入比例为40%,年度可用资金平均余额为浮存金的50%,年度投资收益率为6%,则浮存金当年的投资收益=100×40%×50%×6%=1.2。不要小看这1.2,其对降低综合成本率的贡献将直接达到2.4个百分点(假设按1/2法计提责任准备金),这还不考虑这部分浮存金在以后年度的收益。如果进一步强化现金流管理,以提高浮存金比例的话,其对降低综合成本率的贡献将更大。

有效的现金管理手段包括资金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减少资金在途和沉淀以及运用IT先进管理工具等,通过这些手段可以提高浮存金比例。

(四)建立成本管控的长效机制。企业的经营方针,归根结底始终是围绕着“生存发展,开源节流”八个字。开源是增加业务来源,扩大业务规模,提高人均产能,降低成本费用率。节流是合理降低费用开支的绝对额。两者是成本管控的两个方面,要建立财险公司可持续的盈利模式,就有必要合理降低成本。

1.号召全员培养良好的成本管控意识,树立正确的成本观。对有效益的投入要积极大胆,没有效益的投入则要坚决杜绝。

2.成本管控制度化和日常化。同时加强预算管理,做到开支有据、管控有度。

3.建立成本管控的奖惩机制。

参考文献:

[1]李光荣.民族保险业的生存与发展之道(第二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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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保险”是近几年在国内刚刚出现的新概念,目前对它的定义也是多种多样,欧洲银行保险业务的“领头羊”富通国际集团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通过银行营销和分销个人保险。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将其定义为:经由共同的销售渠道,提供保险与金融商品和服务给共同的客户群。但目前较被接受的,权威的定义是指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银行既可以通过设立自己的保险公司直接销售保险产品,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中介人保险产品。在我国现有的分业经营体制下,“银行保险”则突出的表现为后一种形式,即银行兼业销售保险产品。这种形式从世界范围来讲虽然是银行保险的初级形式,但在我国现有状况下,却是银行业和保险业结合及合作的最佳突破点。欧洲是银行保险的发源地,欧洲银行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在亚洲,银行销售保险也渐占上风,近年来全球范围内掀起了银行保险发展的浪潮。1998年11月美国花旗银行兼并旅行者集团将银行保险推到了,可以说银行保险的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成为大势所趋。2000年,欧洲保险佣金占银行总利润的比例高达10%,据权威机构估计201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15%,500家大银行中接近一半拥有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附属机构。欧洲大多数国家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占寿险市场的比重为20%~35%,在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等国,这一比例达到50%~70%。在我国,银行保险是借鉴国际经验的产物,短短几年时间就实现了飞速发展,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将银行作为产品销售的主渠道(如太平人寿)。据统计,2003年中国人寿等五大寿险公司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就达到765.4亿元人民币,2005年全年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就达到了905亿元,2006年一季度就达到了411.6亿元,同比增长100.3%,截至2006年末达到了1570亿元,同比增长74%。

    二、商业银行在银行保险业务中的风险点

    我国金融业目前是采用分业经营模式,银行只能作为人兼业销售保险产品,银行保险业务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项新型中间业务,它具有风险小、收益稳定、成本低等特点,但其在国内非同寻常的高速发展,也给发展中的商业银行带来许多潜在的风险,值得商业银行进一步思考。

    (一)信誉风险。信誉风险是银行保险过程中最大的潜在风险或者说是隐患,商业银行之所以在保险的销售过程中突飞猛进,主要是借助于银行在老百姓中的认知度和其品牌优势,国有商业银行还凭借国家信誉在保险的销售上更占优势。银行人员在其营业范围内为客户推介往往比保险公司人员上门营销的效果要好上几倍甚至百倍。很多客户在银行购买保险就是认为它是银行的产品,这样若银行人员介绍不清或为了自身的业务隐瞒相关内容或夸大宣传或随意承诺收益就会为银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有损银行的形象和信誉。

    (二)兑付风险。银行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往往只考虑把它卖出去,很少想到后续理赔、兑付等事宜。尤其是那些期缴型寿险产品保险期限较长,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银行网点的撤并等因素的变动,影响了后续服务,自然使客户产生不满。信贷客户通过银行购买的财产保险,出险机率较大,一旦出险客户总是希望尽快、全额赔付,但保险公司方面总是惜赔,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搏弈,导致客户对机构-银行产生看法。

    (三)存款流失风险。银行方面销售保险产品,往往是在客户到银行办理银行业务时,借机推销的,这时就会挤掉一部分银行业务,使客户分流一部分资金来购买保险产品。

    (四)人才流失风险。保险公司为了顺利的进入银行领域销售保险产品,往往聘用一些有银行工作经验或熟悉银行业务及银行管理模式的人员,他们会聘用一部分银行家属或银行分流人员,有些保险公司还不惜重金从银行挖些业务骨干或高级管理人员。这样银行在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中要注意人员的培养和关心,注重员工个人的成长,增加其忠诚度和归属感。

    三、银行的策略选择

    (一)提高对银行保险业务的认识,探索综合化经营之路银保合作符合金融一体化的趋势,是我国银行保险业在入世后,必须做出的理性选择,是中国金融市场开放后面对激烈市场竞争所做出的准备。我国金融综合化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朗化,银监会与保监会也充分肯定了银行保险这一存在形式,这也为银行保险的大力发展从制度上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如果商业银行仍然囿于传统的经营理念,仅仅依靠传统信贷业务的发展,将很难有大的市场作为。商业银行成立保险队伍也绝不仅仅是为了增加业务品种,扩大手续费收入,这一举措更多的是一种战略性的选择,是为将来的混业经营做奠基,旨在培养一批保险专业人才,提高商业银行适应市场的能力。目前有两种趋势特别值得商业银行探索与实践:一种是向资本市场渗透,侧重发展批发金融业务,最终成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的模式;另一种是向保险市场渗透,侧重发展零售金融业务,成为"商业银行+保险+资产管理"的模式。从后者的发展情况来看,银行保险战略并不是简单地跨业销售保险产品,而是寻求销售和运营成本的最低化和利润的最大化,为客户提供包括储蓄、基金、保险、证券等在内的全方位服务。即便是出售了保险制造环节的花旗集团,仍然通过销售联盟的方式实现银行保险在销售领域的融合,银行介入保险领域、至少参与保险产品的销售,仍然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和增长潜力。

    (二)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业务质量人们更愿意选择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而不是保险公司直销的保险产品,这主要是因为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赋国家信誉予自身,有着得天独厚的品牌形象。商业银行必须珍视这种信任,做好对客户的全程服务,防范自身的信誉风险。在目前的保险模式下商业银行首先要建立保险公司的选择和退出机制,对合作的保险公司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类似信贷客户的信用评级),只与符合一定标准的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对不同级别的保险公司确立不同深度、不同范围的合作,并对其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其次要对前台销售人员加强培训,严格按照保监部门的要求,规范执业行为,对于信贷客户财产保险的营销不得出现搭车现象及硬性推介,应尊重客户的选择,本着对信贷资产负责,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办理业务;再次在印章、凭证的使用上应与保险公司的自营业务基本一致,避免客户的误解。

    (三)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保险业务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种新兴业务,各级行对于它还有一个认识过程。在业务发展的初期,一套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是必不可少的,激励机制的建立是对业务推动的最有效办法。激励机制的建立应从一级法人制定,从总行一级就将保险业务纳入全行的经营考核之列,避免各业务共同争夺一块资源的状况。但是对于保险业务的考核也不应只重量的考核,要对业务有一综合评价,重点是看客户的满意度。一是要建立长效机制,不仅仅是月考核、季考核;二是要保证保单的法律正确性,不使银行成为责任方;三是要确保保单有效期内客户的始终满意,要对客户始终负责,并且建立客户反馈机制,通过客户的反馈,评价业务的内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