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9 16:43:5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般而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不同阶段,经济增长的驱动力是不一样的。迈克尔•波特认为,一个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过程可分为4个阶段,即要素驱动阶段、投资驱动阶段、创新驱动阶段和财富驱动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的进步,特别是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国家的经济发展已经从要素驱动阶段、投资驱动阶段逐渐进入创新驱动阶段,经济发展的优势也已从自然资源优势和劳动力资源优势转变为科技创新优势。以创新技术和产品为载体的知识产权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维持国家竞争优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科学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随着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发达国家除了以创新为主要动力推动经济发展之外,还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维持其竞争优势;发展中国家也应积极采取适应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促进自身发展。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可以合理确定人们对于知识及其他信息的权利,调整在创造和运用知识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由于知识产权包含的项目较多,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等,因此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也是一个复杂的且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文/朱鹏羽对于该领域的研究,国外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知识产权制度较完善,比如俄罗斯、美国等国家的研究就开展得比较早,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理论研究较为深入和全面,;而国内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关的理论成果较少,知识产权在我国无论是从立法还是管理和保护等方面都尚不完善,这将大大阻碍我国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脚步从而影响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二、网络发展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挑战
虽然我国根据司法实践,制定了一批专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传统的知识产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产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当今世界已经步入了信息化时代,日益普及的网络已成为当前人们最广泛使用的一种信息传递渠道。1994年4月,连接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球覆盖面最广、规模与影响最大的电子计算机网络集合因特网(Internet)正式登上了中国。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统计,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互联网普及率较上年底提升4个百分点,达到38.3%。而且全世界的Internet用户还在以每年39%的速度增长着。用户可通过它收发电子邮件、购物、娱乐、访问图书馆等信息系统、下载互联网上提供的免费软件、检索学术数据库等资源;并可不受时空限制地交流信息,实现全球信息资源共享。信息的网络化传递为用户提供了方便,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但其为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新挑战也不容忽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趋复杂。从近年来的谷歌的“侵权门”到谷歌退出中国市场,360和腾讯QQ的“3Q”大战中,我们可以看出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传播的信息量巨大,使得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被保护对象,而网络信息的巨量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过多,保护工作难度增加、力度降低。
(2)由于网络传播的特点导致传播主体多元化且不易确定,很难确定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实施人,给侵害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带来了难度。
(3)网络技术是网络信息传播的载体,但其是虚拟技术,不符合《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实物化的定义,所以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不能认定,从司法角度无法较好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涉及的范围广,既包括法律制度和技术的保护,又包括管理和伦理道德等方面的问题。而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晚,基础薄弱,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法规尚不完善,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和拥有量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较薄弱,造成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比较突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时有发生,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撑体系建设滞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人才匮乏。因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建议:
1、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增加与网络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国家现有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及时修订和增加适应新形势、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除了传统的知识产权定义外,还要补充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新定义,为今后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铺平道路。尤其是对于以下两个方面的知识产权要进行尽早和重点保护,一是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知识产权,以保证中国在未来的竞争中保有优势地位;二是具有民族特色的艺术和文化资源,这是中华文化五千年发展所遗留下来的人文瑰宝。
2、利用技术和司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
除了立法保护知识产权之外,还要注意加强衔接配套,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如成立专门的执法队伍,对于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一系列案件进行严厉惩处。修订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司法惩处力度,提高权利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代价,从司法和体制角度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提升执法人员和司法机关的网络侦查水平,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经常发生,而且侵权主体不易确定,这就需要增强执法人员和司法机关的网络侦查水平,能够利用网络技术,追本溯源,追查出侵权的源头,以确定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人并依法追究,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强化公共服务。此外,还要深化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
3、增强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需要全体网民共同参与。目前,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很多人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知识产权,因此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从加强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始。由政府主导,社会团体和企业参与,多举办一些宣传活动,开展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让所有人都意识到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意义,在全国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全民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一旦增强,必然也会对网络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形成遏制,大多数网民会停止侵权行为,使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象减少,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
摘 要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社会发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要么有专利、要么被淘汰”,这就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真实写照。软件行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之一,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就是技术,所以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数量与质量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尤为重要。本文就主要针对软件行业,探讨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策略。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软件行业 保护
一、软件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软件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入驻国内市场,加剧了国内市场的竞争,加之,国内企业也纷纷向国际市场发展,参与到了国际市场的竞争。在这种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国内高新技术企业也逐渐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随着国内政府提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着力支持并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开发,积极指导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软件行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保护能力、管理能力以及经营能力都得到了有效强化。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国内软件行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处于持续增长状态,知识产权创造能力也在不断强化,就知识产权里的专利来说,其申请数量就处于持续增长状态,从2009年到2013年,专利申请数量持续增加,每年增长比例约为30%。
(二)软件行业知识产权特点
软件行业知识产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专有性,首先知识产权是权利人独占的,受到法律严格保护,未经法律规定或是权利人许可,任何人都能使用该专利权,其次针对同一产品,不能有两个及其以上相同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二是地域性,软件行业知识产权受地域限制,只在本国境内有法律效力。三是时间性,软件行业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超出法律规定的保护时间,权利就自动消除,有关的知识产品就成为社会的公共财富[1]。
二、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分析
软件企业知识产权主要保护一是专利保护;二是商业标记权保护;三是著作权保护;四是商业秘密保护。我们从以下几点进行策略分析:
(一)基于政府角度开展知识产权保护
软件具备开发难度大、创新成本高、更新换代快、传播费用低等优势,但很容易被复制和盗版,并且全过程十分迅速和隐蔽,这就造成市场上充满了盗版软件,严重影响了软件的开发,给软件行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就政府角度而言,政府的行为将会对盗版厂商的行为选择造成直接影响,为此,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发挥自身职能,全力打击各种盗版侵权行为。具体可以从完善执法监督队伍、制定执法监督制度、落实执法监督责任等方面着手,还可以强化与软件行业的合作,使各项工作的开展更具针对性。
(二)基于企业角度开展知识产权保护
1.借助已有法律法规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就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而言,我国颁布并实施了很多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一道综合性的保护墙。此外,还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软件可获专利权,确保软件技术方法以及创新方案适用。虽说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落实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但软件行业作为主要的受益者与保护对象,因此也有责任配合政府进一步强化并健全法律法规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为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可靠的法律保障。
2.注重软件行业技术创新。培养职工创新意识与能力,着力研究开发属于企业自己的核心技术,将职工头脑里无形的资产转化为固定的智力资产,实现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技术作为软件行业赢得竞争的重要基础,软件行业做出的每一个技术决策都会对其综合竞争力以及业务收益造成影响,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目的就是帮助软件行业完成技术决策,如取得、维持、利用等需要投入的资源。软件行业基本技术能力的程度与特点就要受到技术决策的影响,增加技术研发力度,实现技术创新,会提升盗版企业的投入成本,进而使之望而却步,有效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
3.发挥行业协会与知识产权协会作用。积极创建软件行业协会、软件行业联合会等,注重软件行业的帮助与指导,使其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以及其在强化企业综合竞争力上的重要作用,有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的纽带作用以及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里的自律组织作用,以促进软件行业整体发展为目的,联合开发具备自主知识产权且能有效促进软件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与配套技术,逐渐形成属于企业自身的技术标准,有效避免以及突破其他的技术壁垒,进而实现软件行业综合竞争力的有效提升。此外,还应强化软件行业在技术方面的合作,如有必要还可以组成战略联盟,创建公共技术平台,实现资源信息的共享,在联盟里相互优惠使用对方的专利技术,实现技术交流的同时也能有效弥补自身不足[2]。
三、结语
在知识经济时代和网络信息时代,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十分重要,尤其是软件行业,必须要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与需要保护的内容,从政府、法律法规等各方面着手,全面展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这样才能为软件行业在竞争激励的国内外市场赢得一席之地,才能促使软件行业步入健康、稳定的发展轨道。
参考文献: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
在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中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二是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中,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4.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将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2.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了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中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3.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4.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中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中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5.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更短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中国是WTO 成员,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中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第一,转变观念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其次,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措施,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者,并通过赴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留学或者去国内知名高校进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或者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执法工作者传授有关理论知识等方法。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外资的进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打破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3.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中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在资金上,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3)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参考文献
[1]叶慧霖.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M].上海: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
[2]顾红文,谈中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提高[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7,(9).
[3]夏先良.出口与国际专利:中国知识产权的差距与对策[J].开发导报,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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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勤.外经贸工作中的专利问题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07,(6).
关键词:会展;知识产权;侵权;保护
一、前言
会展行业属于服务贸易领域,是信息产业的生力军,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中国加入WTO后,会展业蓬勃发展,“会展经济”全面形成,并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就展览项目数而言,中国仅落后于全球第一的美国,展览场馆数量则居世界第三,排在美国和英国之后。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召开,更使中国会展业达到的一个新的高峰,中国将迎来一个前所未有的“大会展时代”。
虽然会展业的发展有目共睹,但是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如“2007上海汽车零部件工业展览会”冒充“2007上海国际车展会”的网址和内容,导致300多家参展商损失两三百万元参展费;2008年3月6日德国汉诺威国际电子通讯展CeBIT上,51家中国企业的电子产品被控侵犯MP3专利;2009年第23届中国国际陶瓷工业展期间,一家企业被指侵犯广州从化新科轻工设备厂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权;2010年3月举行的东莞国际家具展上,帝标家具侵犯东莞楷模家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系列专利产品等等,展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已成为阻碍会展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二、展会中的知识产权侵权类型
根据2006年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审议通过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的规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其具体内容围绕着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这三类权利的保护而展开,对参展方的侵权责任进行规定。但纵观我国目前举办的各类展会以及所参加的一些国际性展览会,除了侵犯专利、商标和版权这三大类型外,还存在其他形式。
(一)专利侵权
由于专利权具有强烈的专有性和排他性,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均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使用、生产、销售或进出口专利产品及假冒他人专利,否则即构成侵权。因为专利涉及的范围最广且又相对比较容易被识别,所以在展会中,这类侵权存在的数量最多,其主要有展品侵权、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以及新产品被抢先申请专利等。
(二)商标侵权
商标也和专利一样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一旦申请注册后,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商标侵权曾在展会中大量存在,尤其是仿冒一些国际知名品牌商标的侵权行为,但随着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这类侵权行为在大型的知名展会中已逐步减少,但在一些小型的或较低档的展览会中还存在。
(三)软件侵权
展会中出现的软件侵权主要表现为在展会现场以演示为目的的电脑使用盗版软件和展品本身使用盗版软件以及销售盗版光盘等现象。这类侵权在《保护办法》中并无相应的法律规定,故需比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来对其进行认定。
(四)展会名称或展会品牌侵权
我国每年举办的展会项目超过4000个,平均每天有10个以上的展会在举办。但相当部分展会规模小、周期短、生命力不强;而且重复办展、时间密集、秩序混乱等问题也比较突出。很多有名气、效果好的展会经常会遭到模仿,无序竞争让参展商和观众无所适从。但《保护办法》没有提及展会名称、展会品牌被侵权的问题,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展会期间的商标和版权受法律保护。如何将已经形成品牌的展会和已经成熟的展会当作拥有“创意”的“知识产权”而受到保护,显然需要有更完善的法律规定。
(五)展会标志侵权
一些大型的、著名的展览会经常会有自己的标志或会徽(LOGO),这些标志本身就是一种无形资产,再加上政府、组织者对展览会投入大量的资金,使得展览会的品牌效应日益凸显,规模越来越大、参展商越来越多、知名度也越来越高,这些展览会标志的商业运作价值也随之越来越突出,一些不法商人借机冒用展览会标志的现象也就时有发生。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展会标志进行规定,所以对其的保护比较复杂。
(六)展台设计布置侵权
展台设计是展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展会中经过精心设计与布置的展台会给展览会增添亮丽的风景,为展会贸易创造良好的环境;展台设计也反映了参展企业的形象,表达了参展企业的意图,所以设计独特的展台能为参展商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但也有一些参展商为了图省钱,常将别人的设计拷贝后略加修改而变成自己的展台设计。
三、展会知识产权侵权存在的原因
(一)法律方面的原因
首先,法律保护范围狭窄。我国对会展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除了《保护办法》外,其他则由《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来加以规定。虽然上述法律法规的实施,提高了主办方和参展商在专利、商标、著作权方面的保护水平和经验累积,这方面的纠纷数量相对降低,但《保护办法》中只列举了三种类型,国内的相关法律也基本针对这三类侵权而言,而对展会中出现的一些“新型”侵权,如上面提到的展会名称、品牌、标志等侵权,却没有涉及,故远远不能达到完全保护的目的。
其次,法律保护效力低。上述国家层面上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只有《保护办法》真正涉及会展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具有针对性。但《保护办法》属于行政法规,故其法律效力相对较低,缺乏一定的权威性,且涉及保护的对象比较狭隘,因此在实施中存在着法律空子。各地虽然也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但都具有局限性和时限性,对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够全面而权威。
再次,《保护办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着困难。如其第六条规定,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但现实中1-2天的短期展会也大量存在,这些展会中发生的相关侵权案件,只能与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往往被侵权者还没有备齐相关资料或办齐相关手续,展会就已经结束,最后不了了之。还有《保护办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管理部门的职能,埋下多头管理的隐患。
(二)展会组织者、参展商和行业协会方面的原因
有些展会的组织者贪图眼前利益,没有长远策划,或直接克隆知名展会,或将一些知名展会改头换脸后挪为己用,或冒用较有名气的展览主办方名义招展等,不仅给参展者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了被克隆、冒用展会的利益,造成恶性竞争、无序竞争。还有些组织者则既不审查参展企业的资质、不对参展商进行筛选,也不设立相应的救济机构、救济手段,在展会知识产权侵权发生时或不知所措,或一味推脱。
在参展商方面,由于利益驱使和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其中不乏盗用、剽窃、篡改他人合法知识产权的情况,这也是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软件侵权、展台设计侵权等大量存在的缘由。当然也有一些属于无意侵犯,如因忽视专利查新,开发的技术早已被申请保护等。
而行业协会方面,我国没有一个统一的、有权威的全国性会展行业协会来进行协调和约束,虽然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已相继成立了会展行业协会组织,但只针对一方或针对一时,缺乏统一的协调措施和约束机制。
四、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研究
(一)健全法律法规,建立有序的市场竞争体制
政府是政策、法律、法规等公共产品的提供者,针对我国展会知识产权方面法律规定的不足造成的某些侵权现象,政府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会展经济市场化运行机制,将会展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上来。我们可以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逐步改进。如尽快对一些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但又大量出现的展会侵权行为予以规定,如展会名称问题,一旦时机成熟,再制定高层次、高效力的法律,为企业创造一个有序的竞争环境。同时还可参照国外的一些做法,如合理借鉴德国的“临时禁令”、法意等国的以刑事手段对侵权进行威慑的行为等相关措施,为我所用。
其次,设立展会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机构,为主办方和参展单位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咨询和服务,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公告,依法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厉查处,从而保护国内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环境。
再次,可将展会中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选取较有影响力的汇编成册或进行通报,一方面可作为今后相似案件的参照,另一方面也可对企业起到警示作用。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和约束作用
我国的会展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其协调和约束作用,如进行协会成员的知识产权培训,协助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查处会展中各种侵权案件,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惩戒等等,建立知识产权的自律制度,制定知识产权的自律规则,做好政府和企业间沟通,营造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例子,如德国的AUMA,对参展商、组织者进行多方面保护。
(三)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
对企业而言,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展方,必须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善于通过多种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对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涉及的,但又迫切需要保护的一些智力成果,企业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和体系范围内,寻找解决的途径。比如针对展会标志,如果展会标志符合商标的要求,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参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如果符合外观设计的要求,可申请专利保护;如果具备著作权的相关要素,则可以《著作权法》来进行保护;如果有些展会标志分别具有上述特点,则可以分别申请,综合保护;当然还可以申请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等等。但由于组织者和参展方在展会中的角色不同,其具体的措施也不尽相同。
1、展会组织者。对展会组织者而言,要加强展会前、展会中和展会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在展会之前,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与参展企业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落实参展企业的排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让其参展。在会展期间,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开展执法工作,聘请执法人员和法律专家开展咨询服务,维护展会的正常秩序,及时处理侵权投诉。在展会之后,督促相关机关尽快处理未了事宜,对查证属实的侵权行为及时汇总通报等。
2、参展企业。对于参展企业,其要重视技术创新与开发,学会科学的创新与开发方法,同时注重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要通过专利检索、及时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等加强对自己产品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要严厉打击违法侵权行为,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一旦发现其他组织或个人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绝不姑息。
相信通过政府、行协、企业之间的相互作用、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提高我国会展业的整体水平和保护力度,促进我国会展业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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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动漫产业 知识产权保护 整体化的进路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和电子游戏为表现形式,包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角色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动漫产业是资金密集型、科技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的文化产业,具有消费群体广、市场需求大、产品生命周期长、附加值高等特点,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21世纪知识经济的核心产业,是最有希望的朝阳产业。
二、我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存在的问题
(一)专门性法律制度的缺失。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相继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了与国际规则接轨、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因为我国还没有针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性法规。对动漫产业领域内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依据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基础性法律法规。基础性法律的原则性,必然造成适用上的许多困境。
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重点在第一阶段的漫画作品和第二阶段的动画作品。由于著作权的产生不以登记为法定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判定侵权的标准难于掌握,举证的难度大,一般需要先经过确权判决这一必经程序。对于某些在原有作品基础上演绎、改编、汇编形成新作品,侵权认定标准不易掌握;另外,思想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他人独立创作出的相同或类似的作品的可能性也存在,若侵权人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来逃避法律的制裁,难于有效实现对权利人的保护。
在动漫产业中,以外观设计专利为主。动漫产业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体现在动漫产业链的第三阶段,即动漫产业的衍生产品上。将动漫作品中的人物造型、人物用品造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使动漫企业享有排他性,独占性的权利。但外观设计专利因其保护时间短(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是10年),保护范围狭窄(只保护确认的商品),在周期长,涵盖面广的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显得力不从心。
商标法对动漫产业保护仅在注册的商品种类上予以保护,对在非注册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无法认定为侵权。因此,动漫产业中产生的新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前,无法采用跨类保护的方式来实现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立体保护。若采取多类别注册的方式来扩大保护的范围,权利人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变相地提高了维权的成本。
由于专门性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和适用机制的不足,我国动漫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侵权、盗版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一个巨大障碍,危及了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多头执法难于形成合力。
动漫产业作为一个以创意为基础的产业链,在其各个不同部分涵盖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根据我国当前的行政职权分配机制,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分别由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三个职能部门分别管理。管理职权的分散,各自为政造成行政执法缺乏统一性,难以形成合力;行政执法机构职权划分不清,交叉执法、重复处罚的案例层出不穷。各管理部门往往以本部门利益为宗旨,趋利避害,造成了“执法密集地带”和“执法空白地带”,两种极端执法怪象,不仅严重违背了行政法“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且致使行政执法相对人有机可乘,导致行政执法强度的严重削弱。各机构运动式联合执法虽然在一种程度上对解决我国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低效且缺乏公正性的特点,实际上又相当程度地加大了这些问题的解决难度。
(三)动漫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能力的局限。
企业和个人是动漫产业领域内动漫作品的创造者和知识产权权利的主要拥有者。我国动漫企业及作品创作者对动漫产业与知识产权的相关性缺乏深层次认识。他们对动漫产业链上不同环节存在的知识产权类型及其保护的针对性措施认识不足;由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知识相对缺乏,充运用自有知识产权优势参与市场竞争,特别是国际市场竞争的意识和经验不足,知识产权保护的自我能力难于得到有效发挥。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力量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营,往往力不从心。
(四)动漫行业协会的功能不足。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提供咨询服务、沟通协调,公正、自律的社会中介组织。加快建设动漫产行业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搭建一个沟通与交流的平台,全面发挥动漫产业行业协会的作用,实现动漫企业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促进动漫产业的整体发展,实现动漫产业的行业自律,对于推动动漫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动漫产业行业协会在引导和促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协助政府实施知识产权鼓励和保护政策,为动漫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营资讯等方面发挥着愈来愈不可替代的作用。因动漫行业协会作用没有得到普遍认知和充分发挥,加上自身建设方面的问题,制约了动漫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三、整体化保护进路下的法律对策
(一)专门性、整体性的法制完善。
促进动漫产业的发展,必须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我国动漫产业要获得持续健康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有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动漫产业链上各个环节所蕴藏的效能方能得到释放。尽管当前我国与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众多,却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法律。由于专门性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和适用机制的不足,我国动漫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新技术的运用以及作品使用方式的改变导致传统知识产权法的原则、规则在动漫产业领域知识保护中失灵,造成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的缺失。因此,制定动漫产业知识产权整体保护的专门性法规将决定着未来我国的动漫知识产权整体保护能否顺利实施,最终实现对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有效制度的支持。
(二)构建动漫产业管理机构行政综合执法体制。
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引入行政综合执法机制。构建一个相对独立的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权威管理机构,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专门管理。改变动漫产业领域行政执法现有的“各自为政”状况,为动漫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消除体制瓶颈的制约。
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综合执法就是由依法成立或依法授权的动漫产业管理机构行使原由国家版权局、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行政机关所具有的部分或全部行政权。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实行相对集中执法,有利于明确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合理配置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更有利于动漫创作企业和个人维权;相对独立的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权威管理机构能够合理分配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各部门的执法力量,整合分散的执法,凝聚执法力量,增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及时性,维护动漫创作企业和个人权利。行政执法是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行政执法的效能直接决定着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同时直接影响着动漫产业的安全保障。
(三)构建动漫产业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制度。
搭建中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第三方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第三方知识产权专业管理机构。通过第三方专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有效运作,帮助动漫创作企业及个人管理和运营动漫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借鉴“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建立各级动漫产业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动漫知识产权人授权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动漫知识产权进行整体运作,包括权利的行使与保护。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每年组织一次展示交易活动,为国内外的投资机构、投资人和动漫创作者搭建交易平台。从而更好保地障动漫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激励原创,促进我国动漫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动漫产业协会的功能发挥。
动漫行业协会要实现保护其成员知识产权的目,必须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来完成:一是积极主动参与政策法规的制定,加强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积极参与涉及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政策制定的起草和认证工作,组织动漫企业、个人、专家进行讨论座谈,汇总各界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已生效实行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动漫企业和个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为动漫行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法制环境。二是加强动漫产业行业自律工作,推进动漫产业行业协会会员的诚信建设。完善并贯彻动漫产业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增强企业诚实守信协、公平竞争的意识。调解协会会员间的知识产权矛盾,管制会员企业的侵权行为,建立事前警告与事后惩罚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权利人利益,提高行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三是强化动漫协会维权工作,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动漫协会应把维护动漫行业的合法权益作为协会的中心工作之一。构建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延伸行业协会获取全球知识产权信息的范围。丰富会员企业沟通交流的形式,探讨动漫产业知识产权开发、保护、管理和运营措施,形成动漫产业启发创新的良性环境。发挥行业协会在国际上群体性知识产权争端解决过程中的特有功能,探索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公平可行途径。四是对动漫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意见。围绕动漫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具有普通意义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活动,寻找问题的根源所在,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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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细微行业知识产权立法做到还不是很到位我国在宏观领域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做的比较到位,各种法律法规相对健全,与国际已经实现了接轨。虽然我国结合自己的国情几乎每年都制定或完善相关细微行业的法律法规,各级地方政府也出台一些地方知识产权控制方面的规章制度,但是总体上看我国在细微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的却不是很到位,需要改进的地方还有很多。以传统意义上的专利法律保护为例,我国在各种细微行业并没有像发达国家那样制定更加完善的细微法律,造成部分专利持有者无法借助于宏观层面的法律实现对自己权益的保护。即使在相对完善的音像制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进行了更加严格的条文规定,但是也存在立法层面的盲点,如对待网络音像制品的肆意泛滥尚未有更加有效的法律控制条文。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控制方面的宣传还不够,司法控制力度相对薄弱国内目前还存在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各种“山寨制品”冲击正版产品的现象屡禁不止。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控制的宣传方面做的还不到位。国家虽然没有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活动,但是总体上看我国公民知识产权的意识还不够。部分地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对待当地的一些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并没有做出相关法律层面的解释和规范。以我国著名的小商品市场义务为例,在该市场上存在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些山寨产品堂而皇之地摆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工商部门对此查处力度远远不够,甚至熟视无睹。司法控制力度相对薄弱的现象在国内知识产权领域表现的比较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控制做的并不是很乐观。
(三)由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控制带来一些行业垄断行为我国开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控制给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巨大助力。但是,这种法律层面的保护和控制有时也会带来一定的行业垄断行为。适度的行业技术产权的集中,可以集中有限的资源促进相关产业获得更快发展。但是如果个别企业凭借自己独有的知识产权大规模垄断市场,却不利于整个行业进一步快速的发展。如何处理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控制与行业垄断之间的关系,再二者之间寻找到一个最佳的契合点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尤其是国外企业进入中国,凭借自己知识产权的优势,抢占甚至垄断国内市场的现象更是给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带来困境,也不符合国内消费的利益。以2014年媒体报道的抗癌药品———格列卫事件为例,印度制药公司出产的药品价格仅为正版瑞士诺华制药的百分之一。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在于瑞士公司凭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中国市场进行了间接的行业垄断所致。
(四)知识产权国际层面的法律控制尚未全面实现与国际并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控制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就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层面的法律控制尚没有全面实现与国际并轨。不管是知识产权立法还是司法君与国际法律存在一些差距。这就造成国内与国际在知识产权法律控制方面存在一定落差,国内企业走向国外申请相关知识法律保护和控制可能与国内不同,反过来外国企业进入国内也不完全适应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控制要求。在某些领域,这种状况更加明显的存在,甚至产生较为激烈的法律控制方面的冲突。以我国大型电信企业华为投资美国市场为例,之所以受到当地政府的再三阻挠,就在于一开始华为就没有完全吃透美国方面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法律控制方面,华为屡屡碰壁。随着我国企业投资海外步伐的加快,这种在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控制方面的冲突将会表现的更加明显。
二、规范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控制的建议
(一)加快细微行业知识产权立法层面的步伐我国政府应当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法律控制在细微行业的立法工作。国家相关立法机构要对国内各个行业进行深入的分析,考察各个行业在知识产权法律控制方面的具体特点,进而制定符合细微行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这一点上,我国可以向美欧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立法学习和借鉴。把这些国家现成的法律法规引入中国,然后再结合国内各个行业发展的特点,选择适合我国产业发展的法律条文,并进行积极的立法创新。在制定这些细微行业法律条文的过程中,可以聘请国际上著名的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制定,这样可以提高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速度和立法质量。同时还要鼓励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制定符合自己地方行业发展的法律制度。总之,要从立法角度出发,尽快完善制定我国细微行业的法律法规,尽快形成更加深入细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二)加大知识产权的法律宣传,提高司法控制力度要想做好知识产权的法律控制,需要加大对公众的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力度。要在现有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宣传的基础上,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宣传范围。尤其是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借助网络快速便捷的信息传播优势,加大知识产权法律宣传是一个非常有效地途径。只有普通民众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各项法律制度,才能够内化成为他们的尊重知识产权的理念,进而践行这一理念。同时我国司法机关要强化对知识产权法律控制力度,通过积极的司法工作,把知识产权法律控制工作做到实处。对待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司法机关要第一时间进行积极的查处,从严处罚。严格禁止各种地方保护主义,不能够打着保护本地产业发展的旗号,肆意侵犯知识产权。总之,加大宣传,提高司法控制力度,是做好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控制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
(三)恰当处理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与行业垄断之间的关系随着我国企业公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觉醒,他们更加重视对自己已有知识产权权益的维护。这一点从我国目前每年快速增加的专利申请就可见一斑。从法律层面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但也要防止出现因为知识产权法律控制带来的行业垄断现象的出现。具体做法:我国应当在现有的反垄断法律中,明确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条件,规定不能够凭借产权保护肆意垄断市场。同时,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某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它们在知识产权与行业垄断方面制定的一些法律条文可以给我们以积极的启示,如瑞士规定获得知识产权的产品在投放市场时的应当制定最高和最低销售价格,既不能凭借知识产权优势,提高产品价格牟取暴利,也不能降低价格肆意侵占市场份额。处理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与行业垄断之间的关系,是未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控制必须要从事的重要工作。
(四)实现国内知识产权与国际知识产权在法律控制方面的真正接轨我国国内知识产权应当尽快实现与国际知识产权在法律控制方面的接轨。具体做法:首先,我国应当积极走出国门,学习借鉴西方国家现成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尤其是涉及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法规,部分西方国家有很多成功的立法创新,如德国法律规定进入本国的外国企业知识产权应当与本国同等企业一样待遇等。其次,我国在司法方面也应当吸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如日本在知识产权司法方面严格对侵权人的查处行为,对不当获利的侵权人实行数倍以上的获利惩罚等。总之,我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控制必须与国际真正接轨,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这种接轨是一种必然。这样才能够真正为我国企业走向国外,国外企业进入我国,奠定一个完善有序的法律环境。
三、结论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启示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通过借鉴国际公约、条约规定和其他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现金经验,不断建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 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保护,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 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另一方面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课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4、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 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用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另外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自1982你那《商标法》制定以来保护,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2、惩罚力度不够及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普遍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对企业和个人起到威慑作用。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逐渐被接受和国内经济的不断成熟,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已经逐步得到抑制,然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者信息落后的地区,模仿、盗用那些经济发达地区的知名品牌,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频频出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更是层出不穷。
3、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 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流通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教育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即便存在有丰富的专业基础知识的人才,但也存在不愿为知识创新贡献和努力奋斗的人。另一方面,我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因此虽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这些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的缺失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构成威胁。
4、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 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保护,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5、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6、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 成员国,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 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措施,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者,并通过赴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留学或者去国内知名的高校进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或者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执法工作者传授有关理论知识等方法。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外资的进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打破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3、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保护,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在资金上,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 (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3)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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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根据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学理论及保护机制,结合民族传统体育的内涵与发展规律,探寻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认为民族传统体育应当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势在必行。
关键词民族传统体育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
一、保护途径
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多种途径。其中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是首要途径,司法保护是前者的辅助手段,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助和集体管理组织的保护是保护体育知识产权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到目前为止,在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并没有对保障民族传统体育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民族传统体育运动的尊严制定出具体的保护法规来,无论是全国性还是地方性的。我国现行的体育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仅仅是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上做出了具体的保护。我国成功取得奥运会举办权之后,由于奥运会的赛事级别较高,我国为了配合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专门制定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在制定此条例此前,北京市也曾颁布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多项关于北京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分别就奥林匹克的客体、主体、侵权行为及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北京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做到了有法可依,这样就有效地遏制了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形下,一旦当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被他人非法利用时,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有权干预、制止侵权行为,甚至对侵权者作出处罚。针对我国公民体育知识产权法制意识淡薄、文化层次较低的情况,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要想得到应有的保护,也应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一样,通过立法保护、行政保护等途径多管齐下,多措并举。
二、保护策略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有法可依
如果一项权利不能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和救济,则该权利则不能称不上是真正的权利。从这种意义上说,无救济即无权利。另外,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私权特性使得其法律的保护和救济则显得尤为重要,除此之外,同其他传统的民事权利相比,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更加依赖法律的保护[1]。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是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基础,在保护体育知识产权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我国知识产权发展至今,己经形成了一系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在诸多的法律体系中,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法规文件却几乎没有。所以,我国各级立法部门都要认真研究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尽快制定并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体系。一旦制定出完善的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等有效保护措施,那么如果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受到侵权后,权利主体就可以在申诉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对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发挥重要的作用。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应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新特点,出台了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规定。从而有力地保护了奥林匹知识产权。
(二)加紧发掘整理和发扬光大传统民族体育项目
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各地重视不够,宣传不力,不能够最大程度发掘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现在全国各地大小规模的武馆如雨后春笋般的开了起来,各种拳法鱼目混珠,对于正宗的拳种权利主体人带来了一定的侵害,暴露出我国在民间体育项目管理上的漏洞。中国式摔跤,在许多国家很受欢迎发展很快,而我国却不重视,很少开展比赛,如果政府出面进行推广,配合具体的法律、法规,我国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很快对散发光芒。
(三)加快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研究
加强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研究对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理论研究的开展会为有关保护部门政策的制定、管理模式的确定提供有力的帮助,从而找到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有效途径。对体育知识产权中具体问题展开深入研究,诸如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保护客体的研究,国内重要体育组织与运动竞赛中的标志权与电视转播权归属问题等可以为进一步完善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和立法提供事实依据。现阶段,我国乃至世界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还处于初级起步阶段,理论观点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我们更应该从总体上把握知识产权的本质,加快理论研究工作。
(四)从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特点出发,树立全面保护观念
在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上,西方国家主要采取的是单一的司法保护形式,相形之下,中国则实行“双轨制”保护,即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管齐下[2],实际上,知识产权的每个环节都会涉及法律保护,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全方位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3]。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方面,在其保护问题上也应该采取“双轨制”保护策略,因此,对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要有一个全面、科学和深入的理解,应从知识产权特点出发,树立全面保护观念。
(五)完善组织管理机制,中央统一保护与地方个别保护相互配合
在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当中,单纯依靠中央或单纯依靠地方的力量都是不够的,二者的关系不是相互独立、互不相干的,而是相辅相成,协调统一的。中央与地方的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分工合作,通过制定层次不同但又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进行综合保护。
三、结语
我国有着极其丰富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应该对其知识产权保护引起重视并制定完善的保护法律。既要列人著作权法、专利法,还要制定专项法律,尤其要有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如管理制度、注册制度、命名制度、审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参考文献:
[1] 吴衍忠,张春燕.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相关问题论析[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7(07):887.
一、指导思想
以积极贯彻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扎实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为指引,以“融入大上海、构筑大平台、营造大环境、培育大产业”为工作目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为武器,整合社会资源,努力提升我区的企业品牌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工作目标
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应机关单位、知名企业、社会团体和专业律师等的积极参与下,定期对我区的品牌建设情况开展调研,及时密切掌握辖区企业的品牌创建、保护、侵害、维权等情况,积极、主动地为企业的品牌工作妥善采取防范、救济及打击等有效举措,努力实现我区企业外出打假无忧,确保外地企业来浔打假无虑。
三、工作职责
为使相关成员单位更好地履行职责到位,将有关工作职责细化。
(一)工商分局:
1.指导企业积极争创省、市著名及中国驰名商标;
2.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品牌经营综合管理机制;
3.定期开展企业品牌建设情况的调研;
4.积极帮助企业外出打击假冒产品;
5.为外地企业来打假维权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及执法保障;
6.接受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咨询;
7.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相应工商法律法规培训;
8.应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商标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9.积极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其他工作事项。
(二)质监分局:
1.指导企业积极争创中国、省、市名牌产品;
2.指导知名企业建立产品质量综合管理机制;
3.定期开展企业品牌建设情况的调研;
4.积极帮助企业外出打击假冒产品;
5.接受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咨询;
6.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相应质检法律法规培训;
7.为外地企业来维权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及执法保障;
8.积极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其他工作事项。
(三)发改经贸局:
1.负责起草对获得各类品牌荣誉企业的奖励举措,并报区政府下文,组织实施;
2.负责起草对打假有功人员的奖励举措,并报区政府下文,组织实施;
3.主动参与企业品牌建设情况的调研;
4.积极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其他工作事项。
(四)区公安分局:
1.接受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咨询;
2.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相应法律法规培训;
3.负责知识产权方面刑事案件的侦办;
4.为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5.积极帮助企业外出打击假冒产品;
6.积极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其他工作事项。
(五)区法院:
1.接受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咨询;
2.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相应法律法规培训;
3.指导企业做好侵权索赔、民事诉讼等法律事项;
4.积极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其他工作事项。
(六)行业专业协会:
1.适时组织各自会员开展系列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的品牌经营管理水平;
2.积极支持会员采取举报投诉、侵权索赔、民事诉讼等法律行为;
3.及时向政府机关提出品牌建设方面的合理意见、建议;
4.积极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其他工作事项。
四、工作要求
1.根据法律赋予的行政职能,工商、质监两部门在区品牌保护的日常工作中要积极起主导作用。
2.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及时掌握辖区内企业的品牌运转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采取应对举措,重大事项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
3.负有监管职能的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监管信息互通机制和协作执法机制,积极消除地区保护,依法规范监管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总之,在当前阶段来看,国家重视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能够有效的实现技术进步和国家的快速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改善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使得企业重视新型技术的研发,进而更好的进行资源的合理调配。因此,本文我们简要分析一下法学的相关方法论为其提供了有效的依据。
1 概念简述
1.1 法学
法学主要是马克思以及恩格斯所创立的一门法律学,理论的核心基础为辩证唯物主义理论,而这也为法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法学涵盖了法律当中的各个方面,从商学、刑法学到诉讼学等法学都有一定的涉猎。
法律是保障公民一切权利最根本的手段,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来说也不例外,只有重视利用法学的理论基础,最终才能够有效的保证企业的知识产权合理性和有效性。
1.2 方法论简述
方法论多种多样,但是所有的方法论都是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而设立的。这个需要我们清晰的认识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等方法论都是法学的精髓所在。
本文我们主要分析实证分析法以及规范分析法的有效作用。实证分析法主要重视以事实说话,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建设过程中,通过实证分析法能够有效的保证法律的规范性,而且在构建的过程中结合归纳与理性的分析,通过一定的社会调查以及资料的分析,最终能够有效的促进相关法律的建立。
总而言之,法律法规的真实含义并不是为了限制人们的权利,其创设的根本并不是为了束缚人的思想,而其存在的根本意义是通过法律来进行相关行为的规范,进而保证人们的生活方式能够朝着更加标准规范的方向进行。
2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前面我们提及对当前法学的相关理论基础以及理论概念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学为我国构建全面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提供了有效的理论基础。而且法学中有效的思想为知识产权法的规范性奠定基础。下面我们主要分析一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意义。
2.1 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逐步进入到了成熟阶段,但是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意识和思想依然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国家以及相关部门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一直到最近几年来,我国相关新型技术的大量出现,知识产权的重要程度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随着新型技术的大量涌现也日益凸显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需要我们尽快从各方面着手重视的。
相比较而言,在传统经济发展过程中,大部分的企业往往缺乏对专利权的重视,甚至有的企业往往缺乏这部分的意识,很多商标或者技术等都缺乏申请专利的意识,最终导致这些专利被不法分子利用并牟取暴利。
因此,当前这个阶段实施有效的专利产权保护法是非常有必要的。能够有效的保障我国的技术专利,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发展。企业凭借自身的专利新型技术能够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之下占有一席立足之地,更好的构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让企业能够更好的发展下去的。
总之,构建全面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才能够提升企业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观念,使企业更好的进行新型技术的研发工作,让企业能够在新型技术研发的过程中看到未来,最终也相应的促进了我们经济的快速发展。
2.2 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已经相对的落后于发达国家,并且我国目前企业对于专利权的重视程度还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进一步重视起来。
目前,针对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以下相关问题:有的企业与其他企业进行商标以及技术专利上的谈判过程中,虽然一方企业本身占据对技术或商标的专利,但是并未到相关专业机构中申请相应的专利,最终导致在谈判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证据,最终造成企业的相关损失。
另一方面我国在申请相关专利的过程中,有的企业虽然申请了专利但是只是申请国内相关技术以及知识专利,在很大程度上企业会忽视国外相关专利的申请,导致国内虽然有一定的法律保护,但是国外没有法律进行保护,使得知识产权外泄,造成了大量的技术外流,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升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这些都是我国企业目前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相关问题。
3 法学视角下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论策略
上面我们对当前阶段我国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法过程中存在的局限性和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和分析,可以看出一方面??施基于法学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是非常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我国由于起步较晚,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构建过程中依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下面主要是针对存在的问题阐述在当前阶段如何能够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3.1 以历史唯物主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首先,对于国家来说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法的构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能够有效的提升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的创新技术研发。
具体的做法首先应当对企业所开展的新型技术和新型外观予以鼓励,在新型技术研发完成之后,鼓励相关企业能够进行专利的申请,同时国家应该予以物质上的鼓励,进而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保证企业形成有效的创新能力。
专利权保护制度主要是保护专利申请人的自身利益,能够使其他使用技术的人员在付出一定的代价之后才能够使用相关技术手段,换句话说专利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技术的垄断作用,而这种垄断作用又反作用于市场经济发展,促使企业研发新型技术,实现了企业新型技术的整体发展。
在国家层面上我们能够看到历史唯物主义的身影,一方面需要用阶级眼光看待问题;另一方面需要坚持与时俱进的思想来看待问题,通过这两方面的重视以及历史唯物主义观念的落实,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保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能够与时俱进,跟随时代的潮流。
3.2 以经济分析法加强企业自身建设
其次,企业应当以法学当中的经济分析法来加强自身的建设。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专利的申请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专利能够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同时企?I应当重视自身相关新型技术的研发,在内部建设过程中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机制,培养综合发展的人才,进而为企业研发专利奠定坚实的基础。
当前部分企业应当转变传统的思想观念,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下,看一个企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市场竞争的优势已经不再是传统经济发展过程中观察企业的生产能力以及内部设备的数量,而是重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重视企业的创造能力,能否在新型技术的研发上贡献有效的力量。因此,当下我国企业家应当将企业发展的重心放在“创新”这方面的。
3.3 以实证法完善《商标法》
另外,国家应当通过实证分析法来进一步完善《商标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我国当前企业商标问题不容乐观,很多企业由于商标没有及时的进行注册和专利的申请,导致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
我国在进行《商标法》法律的完善过程中应当充分结合实证法的相关理论基础,通过社会调查,文献统计以及对市场发展态势的总结等来得出有效的制度。《商标法》应当重视市场经济中诚实守信原则的推出、明确企业商标相关专利权的时间范围,最终才能保证企业的基本利益。
3.4 以经济分析法加大政府管理力度
最后,经济分析法提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不能以单纯的经济发展形式来决定法律的创办形式,而应当结合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各个因素促进法律的形成。[1]
从经济分析法的方向,国家以及政府应当重视对相关管理力度的加强,对侵权行为采取严肃的处理,保证企业的知识产权。另外,也应当加强相关知识产权的宣传工作,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当企业发生了被侵权现象时,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护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2]
【关键词】文化软实力;百度侵权;网络知识产权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支配其所有的蕴涵人的创造并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是建立在知识产权概念基础上的,其是伴随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电子版权、数据库、多媒体等数字化作品在内,随着信息化时代的不断成熟,其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趋势。
二、百度侵权系列事件
(1)百度MP3音乐侵权事件。2005年3月,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升公司)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犯其录音制作者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讼。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百度公司未经步升公司允许或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提供由步升公司制作并传播的MP3下载服务,其行为已经超出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侵害了步升公司的录音制作、传播权,因此其行为构成侵权,被告百度公司应予承担侵权责任。(2)百度文库侵权事件。2009年11月,百度推出了百度知道“文档分享平台”,12月8日更名为“百度文库”。在百度文库投入运营不久后,其又再度身陷知识产权侵权门,原因就在于百度文库内存在的大量未经作者授权的文档被广泛分享阅读。2009年12月,拥有七家国内大型原创网站的盛大文学将百度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卢湾区法院于2010年3月正式受理了盛大文学百度一案。直至2011年3月15日,包括韩寒、慕容雪村、贾平凹等在内的五十名著名作家联合发表了《三一五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将反对百度文库的行动推向了最。
三、百度侵权系列事件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启发
(1)完善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体系,加强网络知识产权执法力度。自2000年加入WTO后,为了应对国际世贸组织对我国所提出的知识产权国际化新要求,我国当局就开始着手制定并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重新整合著作权“权利”并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2010年7月颁布施行的在我国具有重要意义的《侵权责任法》也针对网络侵权制定了“互联网专条”加以规制等。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出台立法难以解决实际问题、网络知识产权技术保护手段落后、网络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严重不够等原因,使得难以达到运用法律武器有效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目的。(2)防止网络服务器提供商对“避风港原则”的滥用。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我国2006年公布,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网络服务器提供商在提供网络服务时的免责条件。“避风港原则”设立的初始目的是为了保障网络服务器提供商正常运营网站,维护网络安全大环境。但在现实操作中,“避风港原则”却成为了网络服务器提供商随意侵犯网络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导致网络知识产权严重受到侵害的“祸首”。然而,百度文库控制打击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是有所可为的,其可以通过要求上传者提供上传作品作者姓名、上传作品来源、建立上传作品审批机制等方法达到严格控制未经授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泛滥。百度公司不能以自己未尽应尽义务而导致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不知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
总之,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和发展作为国家持续创新的重要动力在当今世界竞争中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我们应当正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的不足,并尽快予以完善和改进。同时网络时代的无限前景已经成为未来国家竞争的重要领域,因而如果能够尽早地认识到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性地位,那么就将在网络这个巨大的平台上掌握未来创新的主动权。
参考文献
[1]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1)
[2]寿步.软件网络和知识产权[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关键词】高新技术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高新技术在各行各业得到广泛应用。为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我国制定和实施了“863计划”和“火炬计划”,并颁布了相关的产业政策。目前,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及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高新技术新的保护客体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不断涌现,如何对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
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涵义
我国高新技术的概念由高技术的概念延伸而来,它来源于《高技术研究发展纲要》。高技术是指建立在现代自然科学理论和最新的工艺技术基础上,处于当代科学技术前沿,能够为当代社会带来巨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技术。在“863计划”和“火炬计划”中,高技术被延伸为高技术和新技术,高技术实质上也就包含了高技术和新技术这两个方面,即高新技术。我国以列举的方式定义了高新技术产业,即高新技术产业是以高新技术为基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集合。
基于对高新技术的定义,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是指关于计算机、信息技术、航天、生物、海洋科学等前沿科学技术的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其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特征,即地域性、独占性、时间性,权利人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利,有权将其权利客体作为交易标的进行转让、买卖,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请求司法救助,获取损害赔偿。
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随着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对于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在不断完善。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我国制定实施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及《商标法》。为了不断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先后对这几部法律进行了多次修正,出台了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实施条例,并就具体方面进行了特别立法或者专项立法,这对于促进高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十一五”期间,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不断提升,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同时,虽然我国对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取得一定的发展,但是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存在着很大差距。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管理还相当落后,管理体系和体制不完善。从总体发展状况看,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缺乏健全的管理体制和完善的保护体制。
高新技术创新中科技成果权属不明,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专利保护领域具有局限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分支日益增多,很多创新成果不再是依靠单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比如技术创新中的一部分成果可能是以合作创新的形式完成的,这样就产生了由若干主体共有的知识产权,同时这也导致我国存在着大量科技成果权属不明的情况。除了共有知识产权的界定不明确,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出现和普遍应用,数字化网络技术的发展,都对专利保护的范围提出了新的挑战。
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商标的管理不完善,缺乏专门的管理组织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企业的商标专用权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著名商品品牌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润。但是,我国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商标设计、商标注册等方面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我国,商标只有经过注册后才能得到法律保护,而且保护具有一定的期限。企业一旦忽视了商标保护的连续性,取得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很可能就会陷入随时被他人利用的危险,从而使企业的经营失去连续性,企业的利益也会受损。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才比较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不健全。许多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观念落后,重视科技创新及创新成果,但不重视专利保护。我国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没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宜的部门和人员,现有的人员专业水平不高,需要进一步提升,这也使得知识产权在企业中并没有起到核心作用,不能够有效促进企业的发展。相较而言,发达国家都有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如美国的IBM和日本的三菱公司,这些高新技术企业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且在企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完善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策
加强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范围内增强对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宣传力度,应将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法制教育列入普法教育计划,组织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讨会和学术交流,使全社会了解国内外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形势。另一方面,企业内部也要加强宣传,对全体员工进行知识产权法律教育,从企业家到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都要深刻认识企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增强员工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要实现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体系化和制度化,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相关机关应当进一步制定并完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法可依。
具体而言,首先要健全和完善我国专利保护制度,拓宽高新技术专利保护制度的领域。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实质要件,由此导致了高新技术专利保护范围比较狭窄,很多高新技术领域都不在专利保护制度的保护范围内,这不利于我国高新技术的发展。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高新技术单行法,加强并完善对高新技术的保护。另外,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扩大保护范围,赋予法律解释和法律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样既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也充分发挥了法律解释的灵活性。其次,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对高新技术的保护。
目前,数字技术快速发展,应当将数字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根据数字产品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技术保护措施。
最后,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高新技术的保护。高新技术有其特点并且更新换代的速度非常快,只依靠《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无法完全保证它的安全性,可以通过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弥补《专利法》等法律保护的不足。我国也可以借鉴美国等国的经验,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法》。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相应的组织系统和设施系统。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其既有的制度模式已经很难适应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这就需要国家相关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度创新。
加强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创造、运用和管理。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创新目标,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采取有效措施并付诸实施,运用法律和制度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高科技企业应立足自主创新,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专利、商标、著作权和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规范。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科研管理组织体系,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另外,还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组建高素质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管理队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产权人才的竞争,所以企业要重视知识产权人才的引进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力度。企业应通过多方渠道、采取多种优惠措施吸引人才,并通过讲座、出国培训等形式使其了解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理论素养和实践应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