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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3-08-28 16:58:56

民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民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民间财务管理 双重管理 信息披露 监督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府改革的稳步推进,民间非营利组织得到了迅速发展壮大,他们在调动社会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民间组织财务管理的地位

民间组织是非营利组织,它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它们提供服务是服从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民间组织在一定范围内为社会公益服务,也就是在完成某一社会使命。

在我国,民间组织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已成为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相并列的第四大社会组织,其蕴藏的能量和潜力巨大,前景广阔,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绝不亚于民营经济的崛起,因此我们要加强民间组织的管理尤其是对它的财务管理。

二、民间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财务管理与权力没有相分离,造成财权不分。我们通过观察现在的民间财务管理制度不难发现制约其健康发展的主要就是其组织的财权不分,财权掌握在某一个人手中,其结果就会造成财务管理的混乱,不能发挥它的最大效力。这种财权不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官办现象严重。许多民间组织从成立到组织开展活动的所需资金,几乎完全由政府部门一手操纵,协会的会费等相关费用也由政府部门统一收取管理。二是会员利益无保障。协会要发展必须首先要维护会员的切身利益,而会员的利益往往又要通过协会以各种形式的资金或实物作报酬。

2.民间财务管理的人员综合素质较差,尤其是专业水平。财务管理需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人员来管理,但是由于民间财务的特殊性就决定了民间的财务管理人员具有加大的随意性。主要表现在财务管理人员的选用上,比如在选用财务管理人员上多是由民间组织的管理者直接任命,结果就会造成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低,既没有会计证,也没有进行任何的会计培训和继续教育,或者是有的民间组织为了节省成本干脆不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而是由其它单位的会计人员兼职,这样就会造成民间财务管理的混乱。

3.我国的民间财务管理制度还不健全,缺少有效的监督。我国现行的法律发规对于民间财务管理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导致有关的部门对许多的财务管理还很难进行查处,而且我国对民间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体制,这样也很容易导致监督管理的不到位,使多个部门推卸责任或者说双管”机关各自在履行职能不能完全的形成统管合力,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工作审核、监管要求不严,从而使部分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比较杂乱。

三、对策和建议

民间组织的财务对于社会的进步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我们要针对现在的民间组织在财务管理中的不足进行改正从而完善我国的民间财务,具体措施如下:

1. 完善我国的民间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间财务管理的制度。

(1)完善现有的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民间组织法的规定还不具体,一些相应的规定及处罚没有规定细化,导致法律法规在实行的时候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我国要对现有的法律进行更加全面细致的规定,对民间组织法律法规建设,重点要深化到对民间组织具体各项行为活动的规范和引导,从而完善我国的民间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2)建立一个适合民间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一个民间组织是个特殊的个体,它的生存需要一定的资金,一个优秀的组织就是要把这些资金进行合理的科学管理,使它发挥最大的效益,这就要有专业的财务人员来对这些资金进行管理,这些管理的依据就是加强对收入与支出的控制,规范预算。可以说一个民间组织要想长远发展就必须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制度来健全民间财务管理的制度体系。

(3)建立以科学合理的外部评估机制。通过制度化的评估可以促进民间组织的责任、效率与社会公信度的提高。作为民间组织的管理部门应当对于民间组织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制定系统的评估机制,从而引导民间组织能够很好的使用这些资金,或者由具有年审机构的管理者在年审的时候,对于资金使用很好的民间组织进行奖励,并给予级别上的奖励。可以说等级评定的目的在于激励竞争,引导民间组织加强对财务的科学合理的管理。

2.加强国家有关部门对民间组织的财务管理的监督。

加强监管部门对民间组织财务的监督、管理,完善民间组织信息披露制度。由于民间组织的特殊性,因此国家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民间组织的财务的监督管理,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不定期的联合一些关联部门对民间组织的财务进行检查、审计工作,并且促进民间组织开展财务公开、透明和规范的工作,是外界了解和监督民间组织的财务情况。比如将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状况通过报刊、网站等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作用。

3.加强民间组织的自身能力建设,发挥内部监督作用

民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范文2

国际学术界对于非营利组织概念的确定一直都未达成统一,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如“第三部门”、“民间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等。在国际上对非营利组织概念的界定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

(一)美国会计学会(AAA)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实务委员会报告》中作了如下阐述:“通常区分营利与非营利的基础,乃是有无营利的动机。非营利组织就其行为上的含义是:无营利的动机;无个人或个别组织拥有的股权或所有权;组织的权益或所有权不得任意出售或交换;通常都不可或被要求直接地或按比例地给予资金捐助者或赞助人财务上的利益。”

(二)美国约翰霍布金斯大学的莱斯特・M・萨拉蒙对非营利组织作了如下界定:组织性,指合法注册、有成文的章程、制度及固定的组织形式和人员等。民间,指既不是政府及其附属机构,也不隶属于政府或受其支配;非营利性,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进行利润分配;自治性,指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能力,能够进行自我管理;志愿性,指成员的参加和资源的集中不是强制性的,而是自愿和志愿性的。

纵观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学者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所下的定义,我们发现好似遭遇了“概念的黑洞”――说法不一、名称繁杂。目前已知的对这一特定组织的称谓有:慈善机构、慈善组织、志愿组织、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免税组织、独立部门、公民社会、第三部门等。这些称谓都从不同的方面反映出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众多特点,但是却有失整体和全面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吴昭含(2008)透过上述提出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定义,非营利组织具有以下六大特征:非营利性,即意味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活动与组织使命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公益性,即组织服从于某些公共目的,活动的性质是为公众奉献、提供服务,活动的内容范围是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及宗教等方面的社会活动;组织性,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制度上有一定的规章和体制,人员结构上有自己的负责人、一定的组织结构,业务上有经常性的活动而且其应该有按国家法律注册的合法身份;自治性,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具有不受外部控制的独立身份地位及内部管理体系;民间性,指非营利组织在制度上与政府相分离,即组织既不是政府的一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员主导的董事会领导;志愿性,指组织的成员组成上不是法律硬性要求的,而是依靠志愿者自愿捐献其时间或金钱所构成的。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天津商业大学学者赵宏伟(2007)经过大量社会调查后提出,资金短缺是组织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并罗列出调查中所发现的财务管理问题:普遍缺乏财务管理与控制制度;会计工作不规范;活动资金严重不足;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自律机制和审计制度不健全。

江苏省学会服务中心学者冯君(2009)指出七点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现存的问题: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工作不规范,财务信息缺失透明度;管理者缺乏专业的管理技能;投资人外部监督不力;财会人员素质低下;自律机制和审计机制不健全。

王静(2011)在北方经贸上提出他得观点,他认为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问题有四点:一是由于没有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对慈善项目经费使用没有计划,和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绩效考评系统造成的财务透明度较低;二是由于筹资渠道混乱,收入不明确和货币使用不明确造成的资金渠道不明确;三是自创收入能力匮乏;四是外部资金筹集困难,其主要是因为服务水平低导致资金筹集困难,认识低导致资金筹集困难和中小企业空头承诺造成的。

丁岳和程昔武(2011)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杂志中提出自己的观点,他们认为民间非盈利组织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有:理事会成员构成问题民间非营利组织理事会是组织的决策机关;政府监管不力目前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注册成立比较困难。

四、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对策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所存在的不同的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应对措施。刘建波(2008)在会计之友中提出了几点建议,其一要严格界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其二要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行业自律与诚信服务,其三是要加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李霞(2008)在学报上也提出过相关的筹资风险问题,他认为筹资风险表现得最突出,所以提出了相关的对策。

彭灿英(2010)则提出了下列解决对策: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管,公开财务信息;引入外部审计,建立举报机制。

吴晗含(2010)则给出了以下建议: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与诚信服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预算制度;加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加强财会人员的专业知识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外部监督。

而吴晗含(2010)从解决问题的视角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对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体系的五点对策性改革建议。一是宏观法规、制度网络体系的构建;二是组织内部制度与管理方法的完善;三是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四是加强外部监督机制的建立;五是财务管理体系内容的规范与扩充。

五、总结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政府及社会已经加大了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财务管理的关注与帮助,而组织自身也逐渐向着规范化和专业化的道路前行,但是正如本文的分析所言,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现阶段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财务管理领域中确实还存在着诸多内在缺陷性与外在矛盾性的问题,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但还不十分成熟和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不但需要政府、社会公众的重视和支持,更需要组织自身的自律和提升。而且在未来发展的道路上,仍然会有更复杂更多元化的问题等待着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去思考和应对。

参考文献:

[1]宋亚伟,赵宏伟.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财会研究,2013

[2]周清明,刘正军.谈民间非营利至且织的财务控制[J].事业财会,2006

[3]周以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存在的问题浅析[J].财政监赞,2007

[4]吴昭含.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问题探究[J].管理天地,2010

[5]马坚.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相关文献综述[J].财务信息,2010

民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会计监管 会计制度

一、非营利组织概述

非营利组织是政府体系之外,具有公共服务宗旨或促进社会福利发展,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分配盈余,享受免税优待,依法成立的组织。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群众团体组织,如各类团体、协会等,数量多、分布广、社会影响大;另一类是带公益性质的事业组织,包括各类学校、医院、图书馆、文艺体育机构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非营利组织已经逐渐成为除政府、企业外,现代社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特征

非营利组织不同于营利组织的目标与财务特征,决定了非营利组织管理会计与营利组织虽有某些共性,但更具有区别于企业管理会计的特殊性:第一,顾客的消费不是主要的资金来源,费用不是按照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来收取。第二,缺少利润指标,管理的系统性出现缺损、不够完整,管理人员往往难以就各种目标的相对重要程度达成一致;对于一定的投入能在多大程度上帮助组织实现自己的目标也难以确定;分权管理的操作难度较大,不同组织之间也无法进行绩效的对比。第三,非营利组织权责利不是十分明确。由于非营利组织不存在利润指标,对各部门的职责履行的情况难以考核评价,因而对各部门的权责利也就难以划分。第四,所有权形式特殊。资财的权益属于组织本身所有。但是,非营利组织不能对其资财权益进行转让、出售,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按资财提供者的要求来运作、管理和处置资财,通常对损益不进行会计核算。

三、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一)问题

(1)内部监管薄弱。若出资者不能对内部人员的行为实施有效的控制,他们就可能利用对资产的控制权通过造假牟取私利。如果经营管理者缺少必要的财务管理知识,并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缺少必要的关注,组织内部对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监管就会松懈,甚至不加管理或不从制度上予以控制,从而导致监管失控。同时,部分会计监管人员素质较差,部分会计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较低。这样他们往往对一些较为复杂的业务、新出现的业务不能按照会计法规、准则进行正确处理,使得会计信息不能得以正确反映。

(2)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管。我国非营利组织历史悠久,但对其会计法规体系建立较晚。我国政府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相关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会计监管法规体系,并颁布了《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依然存在许多不足,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会计法规之间的协调也存在问题。

(二)对策

(1)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授权控制制度,加强财务控制。明确规定涉及财务及相关工作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经办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同时非营利组织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组织内的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的相关知识培训,对单位高管应进行《会计法》等有关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培训,改革和完善会计从业资质和技术职称的相关培训管理制度。

(2)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的体制,健全非营利组织监管法规体系。成立以财政部门作监管主体,审计、税务、人行等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监管体系,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通过定期抽查或联合互查的方式,检查非营利组织是否依法建账,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促进会计监管步入规范化、经常化、合理化轨道。规范和完善制约会计活动的法规制度,健全会计监管自身的法律体系。规范会计监管工作的方法、工作程序,做到有法可依。

四、完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建议

(1)建立交流平台,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经验和资源共享,对于信息的提供方和接受方都要求我们要有主动性。同时,可以在相关政府部门设立一个协调机构。

(2)建立培训基地,提供民非组织观摩学习场所。可以提倡政府相关部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对非营利组织的成员进行会计相关的培训,可以收取合理的培训费用。会计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民非组织会计人员的督促和管理,鼓励他们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

(3)倡导服务团队,会计师事务所等独立审计机构可以成为民非组织的服务团队,这个过程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个费用政府可以视情况进行一定的补贴。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不仅要管理,更要服务,管理与服务并举。

(4)可以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财务通则,并跟国际惯例趋同。随着民间非营利组织飞速发展,以及民间组织国际交流活动的日益增多,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应加快立法的步伐,与时俱进,尽可能为民非组织营造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这样非营利组织才会得到更好的发展机会。

(5)非营利组织通常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问题,我国的税收制度把民间非营利组织视同“准企业”看待,涉及到的税种大致有十三项。为避免税收成为民非组织的一项或有负债,统一民非组织税收制度,明确减免税规定势在必行。同时,税法应体现对捐赠者的鼓励,对捐赠单位或个人因捐赠所涉及到的税收条款应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民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问题;措施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在快速发展,但一些商会、协会、学会、基金会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跟不上时展的步伐,使得这些组织在社会上信誉受损,公信力降低,从而制约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未来发展空间。为了适应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财政部于2004年8月18日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实施。该会计制度的对规范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此类组织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从而提高公众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度,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健康、规范的发展。但是,毋庸讳言,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拟就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和会计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一些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而不取得经济回报,也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1]但由于民间非盈利组织在中国尚属新生事物,孕育该类组织的土壤并不成熟,所以从总体来看,中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在诸多问题中,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问题尤其严重。

(一)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管理者缺乏必要的财务知识,没有意识到建立透明的现代财务制度对组织的长远发展和公信力的提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导致他们并不重视所在单位的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建设,造成组织内部控制制度阙如或不健全,或者虽有内部控制制度却没有真正有效地予以实施,使得制度形同虚设。而且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理论上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既不在政府和税务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之内,有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利用政府对其的税收优惠政策,打着民办非营利组织的旗号从事营利性活动。[2]也不在社会公众的监督视野中,客观上该类组织缺乏外来的财务规范化的压力,造成该类组织的财务管理的混乱状态。

(二)会计管理工作不规范

大多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层及其负责人是兼职工作,他们一般重业务,轻财务,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没有足够的认识,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不合理。有的单位为了节约经费,出纳、会计岗位由一人担当;资产登记、资产管理等工作一人全包;物资的采购、验收及保管一人全负责;银行印鉴章和财务章、个人印章、支票一人保管;投资计划与投资论证等由同一部门完成;单位负责人经办的业务自行审批后直接到财务部门报销等。这些不规范的做法表明这些非营利组织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没有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此外,大额经济业务往来中直接支付现金,重要业务事项无合同或协议,成本核算混乱,支出大于收入,亏损多于盈利,等等。凡此种种都影响了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会计人员素质不高

在我国,一些非营利组织,特别是规模小的非营利组织,由于经济来源有限,经营效益不佳,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高,很难聘到业务能力强的会计人员。有的单位为了降低工资成本或照顾关系户等其他情况,聘用刚毕业的非专业出身的人员担任会计,或者聘用挂靠单位的与财务经济管理专业毫无关系的非专业人员兼任。

会计工作是一种专业技术性的工作。由于会计人员素质低,对会计法、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制度学不透,吃不准,在实际工作中对业务活动的处理就难免出错。在调研交流中了解到,有的单位在业务处理中将宴请理事或捐赠人士的招待费用计入筹资费用,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62条明确指出:“筹资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1]这表明,有些单位没有透彻理解其中的“举办募款活动”条款。有的将财务费用计入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有的将招待费用计入职工福利费;有的是单位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的余额不符,会计资金账和出纳的日记账不符,总账和明细账不符,更有单位会计人员不按规定建立会计账,根本不知道需要按规定建账,只有一堆零乱残缺的原始单据和白条,到会计期末仅凭估算编制财务报表应付了事。诸如此类的手法很多,不一而足。

二、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管理的措施

鉴于以上所述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中的种种问题,需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来改善此类组织的财务工作。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强化领导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应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重要业务事项的决策与审批、执行与监督、经办与决策相互分离的原则,避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对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业务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以及大额资金支付等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避免“一言堂”、“一支笔”等现象。[3]具体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业务程序:

1.规定办理每项经济业务时应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负责办理,以起到相互制衡的作用。

2.资金业务的办理,应遵守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大额资金业务应通过银行转账,并不能由一人全过程办理,严禁将办理资金的票据和印章一人保管,加强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定期和非定期盘点,核对实际库存和账面记录是否相符,对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

3.采购业务中的请购申请、采购、验收、付款等工作的授权审批必须予以分离,使相关人员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不替代。

4.在财产管理上,财产物资的收、领、管要有授权审批,对明细账要设专人核查,财产使用人或管理人因故离岗或离职时,要由主管领导指定专人接管,并监督办理移交手续。

5.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对有偿服务经营性质的业务工作应坚持收支平衡或收入约大于支出的成本管理原则,避免占用公益性的资金,并加强财务公开。

6.加强合同管理,对外发生的重大业务活动应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降低潜在的风险。

(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管理

1.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聘用持有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结合本单位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对会计人员进行合理的分工,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会计职务与出纳职务要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使之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从事会计业务的中介机构记账。[4][8]

2.民间非营利组织要依法建立会计账,对单位的每笔经济活动都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取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审批手续的授权权限是否正确,然后及时、准确地登记入账,进行会计核算,加强对会计凭证的装订和保管工作。

(三)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1.提高会计人员的入行门槛。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是会计核算中的关键因素,所以要特别重视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掌握专业技能,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资历、学历要严格要求,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的入行门槛。

2.定期组织非营利组织单位的会计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和学习交流,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自从财政部2006年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后,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每年都会自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的培训,但不论是财政部门还是培训机构基本上都是针对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来设置培训内容,而且有的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不尽如人意,如课时缩水、任课教师授课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而且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规模小,兼职人员多,专职人员少,业务性质不同于一般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之间平时相互交流学习的机会很少。所以迫切需要民政部门和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具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以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3.加强会计人员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是体现单位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会计人员提高学历层次,加强业务学习,还应在薪酬分配中体现出与学历、职称、业务能力相适应的差别待遇。

(四)加强外部监督

1.加强政府监督。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过程,对从业人员、场地、投入资金等严格把关,年检别要注意检验其非营利性资金的收支情况。[5]财政部门应督促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法建账,检查其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是否合理,对未按规定建账和会计机构设置不合理以及聘用无会计证的人员担任会计工作的单位应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6]

2.加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的审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监督应从主要监督过渡到辅助监督,今后真正起主要作用的是市场中的制衡力量。[7]因此,应该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财务监督职能,严格履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从而发挥他们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监督作用,以保证经审计后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真实、合法。

民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村级组织村级财务产生界定

一、村级组织的演变与村级财务管理的产生

村级财务管理体制渊源于。体制是三级所有(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因而设立三级财务,而村级财务由原大队财务脱胎而来[1]。这种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体性质的财务体制已不可能适合于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也就不可能再通过原有的村级财务管理活动来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不可能为农民的增收减负提供制度保障。现行的村级财务仍在沿用财政部、农业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上世纪80年代初,在广西出现了第一个村民自治组织的雏形以后,村民自治管理体制日益成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直到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使村民委员会制度得到完善、发展。特别是从2000年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的普遍推行以来,更使得农村村级财务管理显得重要和关键,村级财务管理也随着农村外部环境的变化有了巨大的变化[2]。真正意义上的村级财务管理并不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而是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简称村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这就是本文所研究的村级财务管理。

村民委员会是一种独立于其他政治或经济组织的自治组织,是一个市场独立的产权主体,它独立参与市场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村民委员会的经济管理职能不仅体现在对本村现存财产和资金的管理,而且还体现为对本村各种财产资金的运营及获得收益的管理。在各种市场经济活动中,村民委员会代表村民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最大化,这种利益最大化主要是全体村民的收益最大化和村民社区的整体利益最大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村级组织(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为一个完全意义上的产权主体,从而也就产生了独立的村级财权和村级财务管理。

所以,村级财务管理的出现和发展是村民委员会管理体制出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反过来,村民委员会管理体制又是村级财务管理的制度性基础。村级财务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一种形式,村级财务管理既是对全村所有经济事务、资金往来的管理,又是村民委员会机构对其本身进行财务管理活动所具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管理职能。村级财务管理是对村民委员会这一基层自治组织内部的资金运用的管理,包括资金筹集、资金投放、资金营运、资金分配等环节,是保证村级组织的高效运行,为村级组织和全体村民创造更高收益的一种财务行为。因此,从村级财务管理的这一概念和村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能来看,现行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1996)并不适合于村级财务管理的现实需要,必须从村级财务管理的实践需要出发,重新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以满足村级财务管理的现实需要。

二、村级组织管理与村级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根据村级财务管理的性质,村级财务管理范围可分两大类[3]:1.公共财务。公共财务是村级财务的基本内容。要建立村级公共财务预决算制度。其收入范围有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村机构人员经费补贴、用农业税附加方式代替村提留的收入、“一事一议”集资收入、政府财政支农专款、村企事业上交收入等。其支出范围有村机构人员、办公、业务开支、村级公共公益事业经费、“一事一议”的公共事业或公共工程投入、政府财政支农专项投入(包括村配套资金)等。2.集体资产财务。主要是对集体资本投资、集体资产租赁、集体土地征用或批租、集体土地租赁、集体经营土地等收益和分配的财务管理。其中公共财务可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管理方式进行,从财务预算的角度来加强村民委员会的收支管理,而集体资产财务可以从村民委员会为资金所有者的角度出发,进行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分配管理,真正体现财务管理的各种职能。无论是公共财务还是集体资产财务都要涉及到村民委员会这一村级组织作为市场利益主体的资金运动,包括资金的筹集、资金的使用和资金产生利益的分配。所以,本文对村级财务管理的内容仍然是以把村民委员会作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利益微观主体和以盈利性组织的财务管理为基础,通过村级财务管理行为最终追求这一村级组织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三、村级财政管理与村级财务管理的异同

尽管村级组织既有行政管理的职能,同时也有经济管理的职能,但它并不具备财政管理的职能和特征。第一,村级组织或村级自治组织并不是一级国家政府,它是农村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所以,它不具有财政主体的特征,从而也就不具有利用国家所赋予的权力来强制实施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第二,从村级组织的资金来源来看,村级财务管理也与地方财政具有很大的不同,在税费改革之前,村级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村提留和财政转移支付,以及村级的筹资筹劳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税费改革之后,村级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农业税附加、财政转移支付和一事一议等。这些资金的来源并不是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以财政收入的形式而产生的,而是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财政分配的结果,有些也是村民委员会通过资金的使用而获得收益分配的结果。再次,村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等许多重大事项都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来共同协商决定,也就是说涉及村内的所有重要事宜都需以村民或村民代表的共同商议,以村务公开的形式昭示全村村民。另外,村级组织的日常性的规则和制度也通过村级组织的村民章程来确定,显然与财政活动的管理具有较大的差异。最后,村级组织或村民委员的管理职能尽管涉及到村级的公共管理和资金管理,也就是说既有行政性的职能,也有经济性的职能,但不管哪一种管理都要通过村民章程的约定或村民会议的商议。第五,涉及公共预算财务管理和集体资金的财务管理,这也完全与财政活动的分配活动和分配关系不同,村级财务管理不仅仅包括分配活动和分配关系,还有生产活动和关系、交换活动和关系、消费活动和关系等市场经济所包容的所有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4]。为此,对村级组织的资金管理不能笼统地称之为村级财政,否则,既搞混了财政的概念和本质,也弄错了村级财务管理的概念和本质,澄清村级财政与村级财务管理的称谓是非常重要的。P>

四、村级财务管理不同于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

村级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尽管是一个农村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它又有许多与非盈利组织不同的地方。非营利组织是在公众支持下为实现公共目标而存在的组织。其经营目的在于社会利益而不是单个人或组织的经济利益,其最大特征是不以盈利为目标。非营利组织收入可来源于接受民间捐赠和公共部门支持,但其主要来源是自创收入。自创收入的基本形式是业务收入,即非营利组织为实现其社会使命而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服务收费。除慈善组织外的非营利组织都可以向其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形成业务收入,以扩大收入来源从而更好地提供服务。自创收入也包括投资收入。非营利组织所获取的资金,在运用于实现其社会使命的具体项目之前,可以通过资本运作方式投资,获取投资收益,实现资金的保值与增值[5]。

从非盈利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上就可以看出,二者的财务管理是有差异的:首先,从财务管理主体的组织形式来看,非盈利组织是通过法律认可并注册的法人机构,而村民委员会尽管也是自治性组织,但从法律上来讲,还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和划分。其次,从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来看,非盈利组织仅仅是对资金的预算管理,谈不上资金运营,因为不存在资金的大量筹集,并不全面参与市场经济的生产、交换、消费和分配等活动,而村民委员会却从市场经济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充分地参与,其财务管理活动要充分地发挥筹资、运用和投资的各种职能,充分追求资金的收益最大化。最后,从资金使用的目的来看,非盈利组织主要通过资金的使用来增加社会总体的福利,是为社会利益而进行各种资金的投资和使用活动。而村民委员会则是从本村全体村民利益的角度出发,通过恰当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来达到资金收益的最大化,最终为本村村民谋福利。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村级财务管理与非盈利组织的财务管理混同起来,必须要准确界定村级财务管理活动的性质和范围。

五、村级财务管理不同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村民委员会是村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管理者,是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代表。村的集体资产属全村居民所有,是全村的公共资产。村民委员会作为村级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代表机构,能够代表全村村民,运用村级资产,根据村级组织发展的需要,及时筹集资金,恰当组织村级公共资产使用收益的分配,是本村公共(集体)资产完全意义上的所有者代表。而村集体经济是社区性集体经济,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经济实体,是公司或企业,是完全意义上的法人机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村民委员会以村公共资产投资形成,所以,村民委员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人,二者之间是投资和被投资的关系,也是所有和被所有的关系[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又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也规定: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自然村或原生产大队、生产队设置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称村合作经济组织)。村办企业执行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这里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我们现在谈的村民委员会的前身,所以,从二者的组织形式上来看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组织,同样其财务管理也是具有很大的区别,财务管理沿用的制度规定也是完全不同的。村级财务管理仍然沿用1996年财政部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尽管这已经不能适应村级组织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则适用1993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

村级财务管理的产生似乎是比较久远的,但真正意义上的村级财务管理仍然是从我国村民委员会管理体制的普遍实施为开端,所以,完全意义上的村级财务管理是村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而对村级财务管理的界定是建立在把村民委员会看作一个处于行政性政治组织和盈利性组织之间的特殊组织的基础上。特别是随着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巨大变革,村民委员会是一个介于市场经济和农民家庭经济之间的中介组织,所以,它必须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微观利益主体,从而通过村级财务管理行为来实现村民自治组织的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正是本文意旨的村级财务管理。[论*文*网]

参考文献:

[1]李泽峰.农村财务公开与民主理财理论和实践[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99.

[2]游祥斌,彭磊.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起源、发展与问题探析[Z].2009.

[3]王观楚.完善村民自治下村级财务管理机制[Z].2009.

[4]张双文,何新民.相关利益者理论与财务绩效的关系[J].财经科学,2003(2):11-15.

民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范文6

国内外学者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这个概念说法繁多,目前大致上有以下几个名称:慈善机构、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等。这些名称从不同方面反映出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各种特点,但是都不全面。美国研究民间组织的专家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莱斯特•萨拉蒙学者指出:这里并没有一个特定的术语能够将这一特殊组织准确的刻画出来。简单来说,非营利组织就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履行政府职能,主要为了开展各种公益性活动或者是互益性社会服务的独立民间组织。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四号《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中将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主要归为以下几部分:(1)大部分资金来源于捐献者,组织目的不是期望收到利益;(2)业务运营的目的不是以提供劳务或产品来换取同等利润或同等利润的等价物;(3)没有明确规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没有出售、转让或赎回的权利,组织清算或解散时不能凭借所有权分享一定份额的剩余资产。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正在处于一个起步阶段,并没有一个权威的概念,但是大方向还是能够确定的,即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各种社会公益性的活动,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

二、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现状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的特殊性

1、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稳定。

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是社会各界公益人士的捐赠,政府拨款和基金会的收入等各种来源,但是总体上还是十分的不稳定,资金上的短缺让非营利组织没有足够的能力实现社会公益目的,甚至连组织本身也无法继续维持。

2、非营利组织不存在利润指标。

非营利组织是为了实现社会使命而运营的,而不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公益组织,虽然为了实现公益目的而进行社会服务也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是收费水平很低甚至免费。所以在非营利组织财务中通常不会有利润这一指标,这使得一定的投入能在多大程度上帮助组织实现目标也不确定。

3、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中权责不明确。

在非营利组织中,由于缺乏利润等量化指标,使组织的管理人员难以就各种组织目的达成一致。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不存在一个明确的考核标准,因而对各部门的权责就无法划分得十分明确。

(二)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存在问题

1、首要问题是对财务管理的不重视。

大多数非营利组织管理者的观念陈旧,他们认为非营利组织与企业是不同的,非营利组织应该是“只求付出不求回报”,没有利润也就没有财务管理问题,只是以社会责任为目标,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从而造成资源浪费。

2、资金不足的一大原因就是财务的透明度不够。

非营利组织的资源提供者很难合法而有效地及时看到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无法确定他们所捐赠的物资是严格按照他们的意愿而使用。

3、渠道狭窄导致财务收入非常有限。

大多数非营利组织的财政主要来自于组织成员的会费,一些社会性的服务收入以及政府资助、社会资助等。但由于当前我国经济分配结构还不是很完整,所以非营利组织收到的政府的资金收入有局限性,在灵活性和张力上还有不足,由此导致组织的财务管理出现问题。狭窄的财务收入渠道会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和工作开展产生巨大影响。

4、缺乏管理导致财务管理混乱。

当前许多非营利组织都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特别是目前有许多已经演变成社会问题,例如红十字会的郭美美事件等。红十字会是一个发展时间较长,组织结构比较完整的非营利组织,但它也会出现财务问题,说明非营利组织缺乏较为正式并且严格的监管,尤其是像红十字会、希望工程等由政府支持的、正规的非营利组织,更需要强力的监管和约束,否则长此以往会影响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公信力。

三、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出现问题的成因

(一)缺少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

非营利组织作为社会活动中的独立法人,必须要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和内控管理三个方面进行日常的财务活动。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需要依法依规进行,作为组织内部财务管理依据的规章制度都包括: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从法律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角度看,我国的非营利组织还是缺少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作为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规范典型,对其财务流程也缺少明确规定。

(二)专业人才的缺失。

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规模都相对较小,运行机制不完善,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也较差,由于这些工作对于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没有吸引力,所以经常会发生财务人员由非专业人员代替。伴随着人才缺失的后果是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能力不足,组织的筹资能力降低,导致组织财务困难重重,难以持续发展。

(三)缺少严格的监督。

非营利组织作为社会第三部门,财务过程必须要在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我国在内部监督方面的管理设施不够健全,缺少项目审批和财务监督的环节。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支出和使用,资产投资、收益与处置等重大财务活动,政府部门应该做出什么样的监督,如何完成监督等均无详细规定。

(四)资金利用效率低。

非营利组织对支出管理重视不够,做事业不是很得力,从而导致了资金利用效率低,组织发展力度跟不上。经常出现相互挤占,相互挪用的情况;不能明确分配各项支出,手头的项目不仅没有做好并且别的项目也会受到影响。

四、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不断完善,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不断增多,但是我国的现有的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完善,所以我们要建立全面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且在非营利组织内部建立完善的控制体系,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有效的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进行管理以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一)从事经营活动,扩大自创收入。

为了实现非营利组织的可持续性发展,非营利组织在实现社会公益目标为主要业务活动的同时,也可以从事一些商业的经营活动,将获取的利润收入用于组织的发展壮大,也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做基础。而且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是合法的,不会损害自己声誉的商业活动,所盈利的经济利益不能在组织内部分配,必须全部投入非营利活动。

(二)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非营利组织要获得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其社会公共责任的实现,就需要健全的制度和内部控制。首先应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还要建立健全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职业道德规范,使民间组织人员言行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章程只是一种条文规定,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还需要加强实际的操作程序,即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系统。通过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掌握每一个职能部门、每一个业务环节,使组织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组织目标得到有效的实现。

(三)公开财务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

民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范文7

关键词:公益组织;财务管理;问题;改善

公益组织(Public Welfare Organization)一般是指那些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早先的公益组织主要从事人道主义救援和贫民救济活动,很多公益组织起源于慈善机构。而在行业内或者学术研究领域,根据表述需求或者其它因素,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公益组织等称谓出现在不同时机和场合。这些组织虽然称谓不一,但内涵大同小异。其核心是指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社会组织,提供多样化的公共服务,向政府反映公众需求,提出合理意见或建议,影响政府政策制定,旨在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文明进步。[1]

一、公益组织财务管理的特点

1、1特殊产权下极易产生问题

公益组织的主要收入来自于社会捐赠,捐赠的无偿性一定程度上会带来问题。捐助人出于善意将财物给公益组织之后,公益组织获得了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在外部监管缺乏、相关负责人道德缺失的情况下,极易产生将财物挪作他用甚至私人占有的后果,不仅达不到救助弱势群体的目的,而且也损害了捐赠人的利益。

1、2特殊的理财目标和信息披露要求

不同于营利组织以营利、扩大所有者的财富为目标,公益组织的财务目标为适当地运用资源保持整个组织的日常运转,达到组织的救助目标,帮助弱势群体,承担社会责任。公益组织的财产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的不统一决定了公益组织必须进行信息披露,向捐助人及社会公众、弱势群体保证资源的有效利用而不是被贪污浪费,因此务必披露捐赠资源的来源及使用途径,做到财务清晰,来确保组织目标和社会效益的实现。

1、3特殊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

以国内大型公益组织壹基金为例,其组织架构如下:

理事会为最高权利机关,成员包括主要捐助人代表、热心公益的社会人士代表以及公益组织内部成员。理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是最高执行机构,同时设置监事会监督理事会的日常运作;为了保证救助工作的专业开展,设立专家委员会作为顾问团辅助执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统筹日常事物的常规运转,秘书处下设各职能机构。

1、4特殊的治理环境

不同于公司受到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等各方面的监督约束,加之现阶段我国法律及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的缺失,公益组织主要靠自律、内部控制的完善来保证财务治理目标的实现,这无疑加大了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红十字会的“郭美美”事件便是例证。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规范公益组织财务管理至关重要。

总而言之,公益组织特殊的产权关系导致了独特的财务治理,但由于公益的性质仍需披露相关资金的使用状况,因此探究如何改善公益组织的财务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公益组织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市场化不足,政府干预过多

公益组织应该是民间团体,但在现实中政府的参与占主导,实际决策权在于民政局,会长多由相关官员兼任。双重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原则和非竞争性原则极大程度上减少了普通公民参与设立公益组织的热情,因为很难达到苛刻的门槛而注册成功。因此,目前真正的民间自发性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建立缺乏良好的治理环境,未得到很好的培育。政府行为阻碍了组织的市场化发展。[2]

2、2 政府监管不足,财务治理环境不佳

公益组织在监管方面存在着设立门槛高、设立后约束少的特点。公益组织从民间接受社会公众的捐赠,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难以将资金用在承诺使用的地方,极容易出现腐败现象。

在我国,除了每年民政局的象征性年检之外,没有全国范围内的日常监管措施和要求,这极大地催生了“公益组织谋私利”的现象,侵害到真正热心做公益的集体。连最基本的理事会制度、财务公示制度等都没有具体、明确的实施细则和惩罚措施,无法起到约束、规范公益组织的作用,导致良莠不齐。

2、3财务管理过于松散

公益组织的财务设置通常比较单一,缺乏相互制衡的财务制度,财务账目存在过于简陋、随意的缺陷。甚至有些小型公益基金没有财务部门只有一个人负责记流水账。主要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方面是资金有限、缺乏专业财务人员,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作为某些企业的“下设机构”,只是用来管理企业形象的工具,相关负责人缺乏应有的重视。公益组织主要存在如下几点财务管理缺陷:(1)资金来源有限导致的资金不足;(2)资金的使用较为随意,没有严格的使用计划、预算、考核等,容易造成资金的低效率使用;(3)缺乏激励机制,无法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3]作为公益组织,目标是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追求社会利益,承担社会责任;若财务管理过于混乱,资金来源、用途记载不明,便无法正常发挥公益组织的特性。

三、完善公益组织财务管理的措施

3、1 放宽进入门槛,鼓励纯民间公益组织的成立

由于现有公益组织注册门槛较高以及政府部门的过多参与,导致过多资源集中于拥有政府关系的公益组织,这些组织有政治关系因而更容易滋生腐败,降低了普通民众成立公益组织的热情和积极性,严重影响了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政府应该减少对于公益事业的干预,降低注册标准,营造利于民间公益事业的环境,使得慈善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3、2 加强制度规范和政府及社会监管

公益组织接受社会公众的捐赠就要承担向公众披露资金使用情况的责任。相关财务信息应经由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政府应该尽快建立适用于公益组织财务状况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应披露信息的内容、程度以及形式等,这样才能使得不同公益组织的业绩具有可比性,增加同业竞争才能促使公益组织的更好更快发展。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相关经验,社会监督应具体实施如下措施:(1)要求公益组组的财务报表和具体救助项目经注册会计师定期审计,不合格不能通过年检;(2)政府监管的同时,应积极引导媒体、公众、捐款人等不同群体监督公益组织的行为,防止腐败滋生;(3)尽快出台相关法令,对于不合规、违法乃至金额重大的犯罪情况明确惩治措施,同时也要设立相关激励机制来鼓励公益组织做大做好。通过社会监督,树立并保持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社会诚信形象,相信我国公益组织的发展会更上一个台阶。[4]

3、3改善财务状况

公益组织可以采取如下几点措施来改善财务状况:(1)为改善现存大部分公益团体基金不足、可持续性不高的问题,可通过策划竞标来争取相关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方式来提高公益组织的筹资能力,扩宽筹资渠道;对空余资金应聘请专人或专业投资机构进行风险适当的投资管理以实现价值增值。(2)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建立预算制度。当新筹集的资金累积达到一定额度时,为防止资金的低效率使用,相关财务负责人应制定资金的使用计划,同时允许一定额度的资金拥有较高的使用弹性来应对突发事件。资金预算额度的设立应与公益组织的规模相当。(3)建立绩效考评和激励体系,根据原先制定的计划的落实状况和客观事实,组织内实行绩效考评,超额完成者给予一定的奖励,这样才能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虽然公益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只有全面调动内部人员的热情和能动性才能筹集更多的资金,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3、4 逐步完善组织的财务治理结构和机制

尽管良好的法制环境很重要,但从内部完善公益组织的财务治理结构和机制才是改善财务状况的根本途径。可以借鉴壹基金的较为成熟的机构设置,由理事会、监事会、执行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内审部、秘书处等构成,核心部门为理事会、监事会、执行委员会。规模较小的公益组织出于效率及必要性的考虑可以不设监事会、执行委员会,而设一两名监事、经理等。(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

参考文献:

[1]黄玉梅. 草根公益组织财务管理现状刍议[J]. 中国农业会计,2012(4):32-34

[2]赵秀芳. 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治理问题探析[J].会计之友,2009: (11):14-16

民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范文8

关键词:社会体制,公共领域投资体制,公共政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财政体制

公共领域的投资体制改革是自1978年我国启动体制改革以来剩余的几个关键领域的重点改革之一,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因为公共领域的投资体制改革直接关系到社会组织的发育、社会体制的完善和公民社会的形成,更关系到作为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总体布局之一的社会建设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我国目前社会体制建设的特点与发展的阶段性有关。本文认为公共领域的投资体制改革是社会体制改革的切入点。在这里,所谓公共领域,是指必须由公共财政负担的领域,或者叫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它也是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现阶段的基本公共服务应当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建立但还需继续完善条件下,政府为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通过完善财政体制和提供财政保障来使不同地区居民有机会、有能力、有权利接受主要公共服务,包括医疗卫生(或者叫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基本教育(义务教育)、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就业服务、养老保险,以及保障性住宅。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责任,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体现了发展的社会属性,所以我们说它是社会建设的基础。对于那些公益性弱,可以由市场介入的公共服务,我们暂且将其视为市场领域的问题,本文不予讨论。

一、我国公共领域投资体制的特点及其问题

我国公共领域投资体制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关系的处理上,一是政府间关系,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二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我们把前者认定为宏观体制问题,把后者视为微观体制问题,因为后者基本集中在服务供给的末端。

(一)宏观体制:各级政府责任不明,政府间财政负担不规范

按照国际上的划分,中国应该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当今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如英国、瑞典、以色列、埃及、加纳和菲律宾也都实行单一性的政府体制。在单一制国家中,中央政府扮演最终权威的角色。在联邦制国家中,权威是在联邦政府和选区政府之间进行分配。在职权领域内,每个政府在理论上都是至高无上的。不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都要处理政府间关系,特别是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而且,这种关系非常复杂,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特点。以美国为例,自内战以来,美国联邦主义的演变至少经历了三个阶段:二元联邦主义、合作联邦主义和新联邦主义。在二元联邦主义中,州和联邦政府在各自范围内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在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之一是分权问题。我们把责任划分和责任明晰作为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特征之一。

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在社会体制建设上面临的问题之一是,中央政府的社会建设目标由于与地方政府实行财政分权,以及双方责任划分不清晰而难以顺利实现。甚至在很多情况下,中央政府的社会政策直接变成了地方政府的社会政策,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1998年,中央政府正式提出“公共财政”的理念,并把其作为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这意味着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政府要把关注点放在具有公共风险的领域,从其他不该介入的领域坚决退出;在与公众的关系上,要真正体现以人为本,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作为要务。至此,围绕着公共财政体制目标,政府对财政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包括清费正税、取消农业税、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财政支出结构调整、新一轮税制改革等等。尽管改革开放以来,财税体制几经改革,但距公共财政的目标还相差甚远。主要表现在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在不断上升,但是中央财政支出的比例却在不断下降,形成非对称性财政分权的格局(见表1)。

[@图头@]表1:2004年全国主要支出大类占预算支出的比重及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摊比例

从义务教育为例。从对云南省调研的情况看,义务教育实施过程中各地财力差异很大,而且由于标准等问题,经济富裕的地区反而得到的转移支付更多。另外,教科书费用由中央财政解决,但是中小学的教学辅导书很多,一般在53元到63元之间,是由个人支付的,贫困家庭很难负担。据调查,“我国的义务教育经费78%由乡镇政府负担,9%左右由县财政负担,省负担11%,中央财政负担不足2%。”①我国完全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特别是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存在诸多困难,处理目前的义务教育“欠债”问题既困难又复杂,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十分艰巨。

再看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我国在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领域投入体制还是多元化的,城乡体制分割非常严重。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中,对中西部地区中央政府采取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支持,东部发达地区主要靠地方力量,包括过去几年推行的公共卫生建设也主要采用这种模式(见表2)。“预算内公共卫生支出,中央政府仅占卫生预算支出的2%,其他均为地方政府支出,而地方政府,县、乡共支出了预算的55%~60%"。②根据国际经验,类似义务教育、公共卫生这样的基本公共服务在许多国家是由中央政府(联邦)或省政府支出的。另外,在我国基层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没有举债权,没有独立的主体税种,掌握的财政资源有限,其财力与事权不匹配。

[@图头@]表2:2004-2006年北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情况(%)

还有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这方面的公共财政责任在实践中采取了责任分解、分级负担的做法。由于中央与地方事权、责任、财权划分尚不规范,作为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费的支出,在体制上还存在突出问题。昆明市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实行财政分级承包。区级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以区财政为主,市财政适当补贴。实际情况是,一般的区财政很难承担,最终造成标准低、覆盖面窄。昆明在云南属发达地区,一般地区就更难说了。黑龙江省80%的县依靠国家和省财政转移支付。农村最低保障工作,尽管省财政尽了很大努力,给予了78.5%的资金补助,但是仍然有贫困县市需要自行匹配的资金,无法落实。救灾方面,黑龙江目前的救灾资金主要用于灾民的口粮救济。国家每年拨给黑龙江省救灾资金在1亿元左右,需政府救济粮人口按300万计算,平均每个灾民实际得到救济33元,基本口粮的保障都十分困难,再加上蔬菜等生活副食的支出,灾害救济金更显得捉襟见肘。2007年以来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不断上涨,贫困居民的生活压力持续增加。每年国家拨付的恢复重建资金十分有限,补助标准经历了从300元到600元的漫长历程,到近期才提高到每间房子补助1500元的标准。近些年来,虽然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比较大,对弥补地方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费缺口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转移支付缺乏严格的规范、制度设计和执行标准。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不全面、结构不合理,特别是在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农村社区建设等项目上,中央财政没有做出合理和适量的财力转移。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障体制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二元经济结构、公共财政面向城市基础之上的,这种模式对我国体制建设形成了严重制约。第一,现有农村老年群体,保障水平低,容易形成一个庞大的老年贫困群体。第二,城镇化进程加速,失地农民数量增加,农村传统的养老保障模式受到挑战。调查发现,即使像北京这样经济发达的地区,尽管政府对市、区县两级财政每年给每个参保农民的补贴为50~70元,但是仍不能达到全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公平。与农民工面临的问题基本相同,失地农民存在的问题是: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必须满15年才有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大多数地区还没有出台相应政策,致使45岁以上的失地农民不能投保,这意味着城市养老保险制度对这些失地农民关上了养老保障大门。

OECD的研究报告指出,从支出责任看,中国的财政体制是高度分权化的,但财政收入比财政支出分权程度低得多,地方政府没有确定税率的自,以获得收入来满足当地的支出需要。由此形成的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和税收收入的缺口需要存在一个大规模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此外,现行体制内存在的逆向激励也扭曲了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结构。因此,现行的财政体制在公平和效率方面都需要改进。这是全部财政问题的根本问题之一。我国目前公共领域投资体制面临的问题还有,中央各部委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重投资轻规划,尤其缺乏基本公共服务的设施标准、人均财政支付能力标准的研究和制定,致使规划目标不明确、不准确,实施措施不具体,可操作性差。

(二)微观体制:服务组织欠发育,服务供给主体单一

许多国家的政府都是通过非营利组织向社会递送公共服务,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组织发展迅速。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为19.2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为16.1万个。但是,从现状来看,无论是人们的观念,还是社会组织数量、规模,以及更为重要的其整体的能力和作用,都还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大多数现有的非营利组织,特别是社团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官办和行政色彩太浓,缺乏应有的民间性、自治性、自愿性和自主性,创新精神和开拓性不足,不少组织以营利为目的;(2)自律机制不够健全,对于非营利组织所应具备的透明度、公信度和良好行为准则,许多组织还不甚了解;(3)人员年龄老化、观念老化、知识结构老化,运作方式不能适应市场化的环境和社会治理方式;(4)结构失衡。真正能适应环境,及时回应和满足民间需求,又能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民间资源的非营利机构和组织所占比重太小。

我们目前还没有政府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基本公共服务的确切统计数据。从民政事业的支出中也很难看出政府有购买公共服务的款项(见表3)。从调研情况看,各级政府通过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还不普遍,只有个别地区的个别组织得到本地政府的财政支持。目前我国社区建设资金还是比较缺乏的。根据2005年民政部的百城(区)社区建设抽样调查和社区建设问题专题调研,2004年,被调查的235个社区中,27.66%的总收入在1万元以下,1~8万元的占31.91%,13.62%在8万元以上,有26.81%的社区未填。这些有资金的社区其收入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调查表明,政府每年拨款在5000元以下的社区占28.09%,5000元到15000元之间的占13.62%,25.96%的社区可以得到15000元以上的政府拨款,有33.19%的社区未填。社区尚且如此,更不用说社会组织了。

[@图头@]表3:2000-2005年我国民政事业费支出明细(单位:亿元)

二、公共领域投资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可以这样确定:在宏观体制上,改革和完善政府间关系,培育地方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直接管理者、提供者角色;在微观体制上,发育和壮大社会组织,培育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供给者角色,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社会,形成一个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体系,一种合理的社会体制安排。

(一)调整和改革政府间关系,完善转移支付机制

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人口众多,五级政府施政,由哪一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最有效、最合理?能否采取不同层级的政府提供不同类型的基本公共服务模式?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第一,是否可以由中央政府来制定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财政体制及转移体制框架。第二,是否由省级政府负责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政策的监督、执行和评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第三,是否由地方政府,主要是县级政府负责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

随着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规范化建设的不断进步,基本公共服务的政府财政责任,应该逐步走向地方政府主导、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促进均等化的责任分担模式。由于基本公共服务在许多领域本质上属于地方性公共产品,地方政府财政应承担支出的主导责任,中央财政具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收入分配调节和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职责。

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指导思想,应当是通过实现财政能力均等化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财政转移支付体制。中央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当从负责提供公共服务的支出,转向全国基本公共服务的规划、指导、政策和监督。根据规划和标准,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和机制。中央政府应当就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完善各类标准,并对贫困地区进行无条件转移支付,提高弱势地区的财政收入能力,以及低收入阶层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

科学划分基本公共服务中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要遵循实践和理论两条原则,一是应从有利于建立中央对地方有效调控的角度出发,尽可能调动作为提供公共服务方的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二是依据公共需要与公共产品的层次性理论分别界定各级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根据上述原则,应该建立有权威的、能对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进程实施有效领导的中央政府相关部门,把属于全国性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划归中央政府的事权范围,把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基本公共服务,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对于各级政府的共有事权,尤其是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内的共有事权,应按照项目分级管理和费用分级负担的原则进行合理划分。在相应的支出责任上,必须明确划分中央财政的固有支出与地方政府的固有支出;必须依法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共同事务的费用分摊的计算方法、原则和比例。

由于基本公共服务在财力分担上涉及到不同层级政府的具体出资问题,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成为从公共财政角度研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重要方面。尽管1994年以来确立并实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当前的一些转移支付形式具有原体制遗留的成分,办法还不尽合理和规范。尤其是,面对基层政府的普遍财政困境和地区发展的巨大差异,在全国范围内要较好地履行对全体居民的政府责任,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就难以进行。因此,在讨论了政府间事权界定,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社会救助职责和中央政府制定的基本标准之后,应该从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层面,对致力于解决各地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问题提出一个思路。

总体思路是逐渐淡化人为因素在确定基本公共服务资金各级财政比例分担的权重,加重对影响财政支出的客观因素的权重。近期内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中央政府尽快制订全国基本公共服务框架内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最低标准。这是中央财政有效实施对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并形成合理的财政分担机制的前提。具体标准的设定可以根据经济和财政指标将全国划分为几个片区,分别制定相应的标准,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消除不同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差距。二是,完善省以下政府财政的分担机制。要积极探索省级政府以下的财政分担办法,比如,省级政府在中央划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下,根据市县具体经济总量、财政收支以及各项基本公共服务规模等指标,合理确定本省范围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并形成合理的省以下财政分担机制,也可以寻求其它解决方案。

(二)明确社会组织的角色,发挥社会组织的服务供给者作用

1、通过完善社会组织的管理法规,完善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全社会,特别是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管理和监督

通过对社会组织服务的购买来实现对社会组织的管理。通过制订基本公共服务专项发展规划、服务标准,完善相关措施,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服务质量、供给情况的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服务质量、供给监督。基本公共服务,可以通过政府直接投资举办,也可以由社会机构等社会组织举办,政府采取委托协议等形式购买其服务,提供给公众。放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准入限制。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政策以及各职能部门设定的行政许可和审查制度进行清理,凡是国家没有明文禁止和限制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都对社会开放,凡是对社会举办和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事业带有歧视性的做法和不合法的规定,都要取消。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指导目录,按照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分类指导基本公共服务发展。

2、培育非政府组织应遵循分类对待的原则

对于一些经济类的中介组织、基金会组织或一些较有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政府只要给予相应的鼓励、优惠政策就可以了。而对于一些公益组织或民间福利组织,他们的很多服务属于低偿或无偿,难以通过收费维持,政府就应给予一定数量的财政支持。另外政府需要探讨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制定一套考核委托(托管)或补贴机构服务绩效的指标体系,以及明确组织监督和公众监督的方式,据以评判各种各类非政府组织和机构的经营运作状况以及满足群众需要的程度,以此来确定扶持的方式和标准。总之,政府给市场、给财政补贴,将是鼓励非政府组织,尤其是民间福利机构的最有吸引力的方式。

民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范文9

关键词:社会体制,公共领域投资体制,公共政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财政体制

公共领域的投资体制改革是自1978年我国启动体制改革以来剩余的几个关键领域的重点改革之一,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因为公共领域的投资体制改革直接关系到社会组织的发育、社会体制的完善和公民社会的形成,更关系到作为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总体布局之一的社会建设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我国目前社会体制建设的特点与发展的阶段性有关。本文认为公共领域的投资体制改革是社会体制改革的切入点。在这里,所谓公共领域,是指必须由公共财政负担的领域,或者叫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它也是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现阶段的基本公共服务应当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建立但还需继续完善条件下,政府为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通过完善财政体制和提供财政保障来使不同地区居民有机会、有能力、有权利接受主要公共服务,包括医疗卫生(或者叫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基本教育(义务教育)、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就业服务、养老保险,以及保障性住宅。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责任,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体现了发展的社会属性,所以我们说它是社会建设的基础。对于那些公益性弱,可以由市场介入的公共服务,我们暂且将其视为市场领域的问题,本文不予讨论。

一、我国公共领域投资体制的特点及其问题

我国公共领域投资体制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关系的处理上,一是政府间关系,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二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我们把前者认定为宏观体制问题,把后者视为微观体制问题,因为后者基本集中在服务供给的末端。

(一)宏观体制:各级政府责任不明,政府间财政负担不规范

按照国际上的划分,中国应该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当今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如英国、瑞典、以色列、埃及、加纳和菲律宾也都实行单一性的政府体制。在单一制国家中,中央政府扮演最终权威的角色。在联邦制国家中,权威是在联邦政府和选区政府之间进行分配。在职权领域内,每个政府在理论上都是至高无上的。不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都要处理政府间关系,特别是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而且,这种关系非常复杂,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特点。以美国为例,自内战以来,美国联邦主义的演变至少经历了三个阶段:二元联邦主义、合作联邦主义和新联邦主义。在二元联邦主义中,州和联邦政府在各自范围内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在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之一是分权问题。我们把责任划分和责任明晰作为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特征之一。

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在社会体制建设上面临的问题之一是,中央政府的社会建设目标由于与地方政府实行财政分权,以及双方责任划分不清晰而难以顺利实现。甚至在很多情况下,中央政府的社会政策直接变成了地方政府的社会政策,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1998年,中央政府正式提出“公共财政”的理念,并把其作为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这意味着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政府要把关注点放在具有公共风险的领域,从其他不该介入的领域坚决退出;在与公众的关系上,要真正体现以人为本,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作为要务。至此,围绕着公共财政体制目标,政府对财政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包括清费正税、取消农业税、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财政支出结构调整、新一轮税制改革等等。尽管改革开放以来,财税体制几经改革,但距公共财政的目标还相差甚远。主要表现在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在不断上升,但是中央财政支出的比例却在不断下降,形成非对称性财政分权的格局。

从义务教育为例。从对云南省调研的情况看,义务教育实施过程中各地财力差异很大,而且由于标准等问题,经济富裕的地区反而得到的转移支付更多。另外,教科书费用由中央财政解决,但是中小学的教学辅导书很多,一般在53元到63元之间,是由个人支付的,贫困家庭很难负担。据调查,“我国的义务教育经费78%由乡镇政府负担,9%左右由县财政负担,省负担11%,中央财政负担不足2%。”①我国完全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特别是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存在诸多困难,处理目前的义务教育“欠债”问题既困难又复杂,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十分艰巨。

再看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我国在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领域投入体制还是多元化的,城乡体制分割非常严重。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中,对中西部地区中央政府采取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支持,东部发达地区主要靠地方力量,包括过去几年推行的公共卫生建设也主要采用这种模式。“预算内公共卫生支出,中央政府仅占卫生预算支出的2%,其他均为地方政府支出,而地方政府,县、乡共支出了预算的55%~60%"。②根据国际经验,类似义务教育、公共卫生这样的基本公共服务在许多国家是由中央政府(联邦)或省政府支出的。另外,在我国基层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没有举债权,没有独立的主体税种,掌握的财政资源有限,其财力与事权不匹配。

还有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这方面的公共财政责任在实践中采取了责任分解、分级负担的做法。由于中央与地方事权、责任、财权划分尚不规范,作为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费的支出,在体制上还存在突出问题。昆明市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实行财政分级承包。区级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以区财政为主,市财政适当补贴。实际情况是,一般的区财政很难承担,最终造成标准低、覆盖面窄。昆明在云南属发达地区,一般地区就更难说了。黑龙江省80%的县依靠国家和省财政转移支付。农村最低保障工作,尽管省财政尽了很大努力,给予了78.5%的资金补助,但是仍然有贫困县市需要自行匹配的资金,无法落实。救灾方面,黑龙江目前的救灾资金主要用于灾民的口粮救济。国家每年拨给黑龙江省救灾资金在1亿元左右,需政府救济粮人口按300万计算,平均每个灾民实际得到救济33元,基本口粮的保障都十分困难,再加上蔬菜等生活副食的支出,灾害救济金更显得捉襟见肘。2007年以来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不断上涨,贫困居民的生活压力持续增加。每年国家拨付的恢复重建资金十分有限,补助标准经历了从300元到600元的漫长历程,到近期才提高到每间房子补助1500元的标准。近些年来,虽然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比较大,对弥补地方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费缺口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转移支付缺乏严格的规范、制度设计和执行标准。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不全面、结构不合理,特别是在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农村社区建设等项目上,中央财政没有做出合理和适量的财力转移。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障体制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二元经济结构、公共财政面向城市基础之上的,这种模式对我国体制建设形成了严重制约。第一,现有农村老年群体,保障水平低,容易形成一个庞大的老年贫困群体。第二,城镇化进程加速,失地农民数量增加,农村传统的养老保障模式受到挑战。调查发现,即使像北京这样经济发达的地区,尽管政府对市、区县两级财政每年给每个参保农民的补贴为50~70元,但是仍不能达到全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公平。与农民工面临的问题基本相同,失地农民存在的问题是: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必须满15年才有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大多数地区还没有出台相应政策,致使45岁以上的失地农民不能投保,这意味着城市养老保险制度对这些失地农民关上了养老保障大门。

OECD的研究报告指出,从支出责任看,中国的财政体制是高度分权化的,但财政收入比财政支出分权程度低得多,地方政府没有确定税率的自,以获得收入来满足当地的支出需要。由此形成的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和税收收入的缺口需要存在一个大规模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此外,现行体制内存在的逆向激励也扭曲了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结构。因此,现行的财政体制在公平和效率方面都需要改进。这是全部财政问题的根本问题之一。我国目前公共领域投资体制面临的问题还有,中央各部委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重投资轻规划,尤其缺乏基本公共服务的设施标准、人均财政支付能力标准的研究和制定,致使规划目标不明确、不准确,实施措施不具体,可操作性差。

(二)微观体制:服务组织欠发育,服务供给主体单一

许多国家的政府都是通过非营利组织向社会递送公共服务,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组织发展迅速。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为19.2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为16.1万个。但是,从现状来看,无论是人们的观念,还是社会组织数量、规模,以及更为重要的其整体的能力和作用,都还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大多数现有的非营利组织,特别是社团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官办和行政色彩太浓,缺乏应有的民间性、自治性、自愿性和自主性,创新精神和开拓性不足,不少组织以营利为目的;(2)自律机制不够健全,对于非营利组织所应具备的透明度、公信度和良好行为准则,许多组织还不甚了解;(3)人员年龄老化、观念老化、知识结构老化,运作方式不能适应市场化的环境和社会治理方式;(4)结构失衡。真正能适应环境,及时回应和满足民间需求,又能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民间资源的非营利机构和组织所占比重太小。

我们目前还没有政府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基本公共服务的确切统计数据。从民政事业的支出中也很难看出政府有购买公共服务的款项。从调研情况看,各级政府通过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还不普遍,只有个别地区的个别组织得到本地政府的财政支持。目前我国社区建设资金还是比较缺乏的。根据2005年民政部的百城(区)社区建设抽样调查和社区建设问题专题调研,2004年,被调查的235个社区中,27.66%的总收入在1万元以下,1~8万元的占31.91%,13.62%在8万元以上,有26.81%的社区未填。这些有资金的社区其收入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调查表明,政府每年拨款在5000元以下的社区占28.09%,5000元到15000元之间的占13.62%,25.96%的社区可以得到15000元以上的政府拨款,有33.19%的社区未填。社区尚且如此,更不用说社会组织了。

二、公共领域投资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可以这样确定:在宏观体制上,改革和完善政府间关系,培育地方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直接管理者、提供者角色;在微观体制上,发育和壮大社会组织,培育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供给者角色,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社会,形成一个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体系,一种合理的社会体制安排。

(一)调整和改革政府间关系,完善转移支付机制

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人口众多,五级政府施政,由哪一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最有效、最合理?能否采取不同层级的政府提供不同类型的基本公共服务模式?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第一,是否可以由中央政府来制定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财政体制及转移体制框架。第二,是否由省级政府负责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政策的监督、执行和评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第三,是否由地方政府,主要是县级政府负责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

随着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规范化建设的不断进步,基本公共服务的政府财政责任,应该逐步走向地方政府主导、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促进均等化的责任分担模式。由于基本公共服务在许多领域本质上属于地方性公共产品,地方政府财政应承担支出的主导责任,中央财政具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收入分配调节和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职责。

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指导思想,应当是通过实现财政能力均等化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财政转移支付体制。中央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当从负责提供公共服务的支出,转向全国基本公共服务的规划、指导、政策和监督。根据规划和标准,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和机制。中央政府应当就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完善各类标准,并对贫困地区进行无条件转移支付,提高弱势地区的财政收入能力,以及低收入阶层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

科学划分基本公共服务中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要遵循实践和理论两条原则,一是应从有利于建立中央对地方有效调控的角度出发,尽可能调动作为提供公共服务方的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二是依据公共需要与公共产品的层次性理论分别界定各级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根据上述原则,应该建立有权威的、能对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进程实施有效领导的中央政府相关部门,把属于全国性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划归中央政府的事权范围,把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基本公共服务,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对于各级政府的共有事权,尤其是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内的共有事权,应按照项目分级管理和费用分级负担的原则进行合理划分。在相应的支出责任上,必须明确划分中央财政的固有支出与地方政府的固有支出;必须依法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共同事务的费用分摊的计算方法、原则和比例。

由于基本公共服务在财力分担上涉及到不同层级政府的具体出资问题,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成为从公共财政角度研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重要方面。尽管1994年以来确立并实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当前的一些转移支付形式具有原体制遗留的成分,办法还不尽合理和规范。尤其是,面对基层政府的普遍财政困境和地区发展的巨大差异,在全国范围内要较好地履行对全体居民的政府责任,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就难以进行。因此,在讨论了政府间事权界定,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社会救助职责和中央政府制定的基本标准之后,应该从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层面,对致力于解决各地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问题提出一个思路。

总体思路是逐渐淡化人为因素在确定基本公共服务资金各级财政比例分担的权重,加重对影响财政支出的客观因素的权重。近期内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中央政府尽快制订全国基本公共服务框架内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最低标准。这是中央财政有效实施对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并形成合理的财政分担机制的前提。具体标准的设定可以根据经济和财政指标将全国划分为几个片区,分别制定相应的标准,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消除不同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差距。二是,完善省以下政府财政的分担机制。要积极探索省级政府以下的财政分担办法,比如,省级政府在中央划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下,根据市县具体经济总量、财政收支以及各项基本公共服务规模等指标,合理确定本省范围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并形成合理的省以下财政分担机制,也可以寻求其它解决方案。

(二)明确社会组织的角色,发挥社会组织的服务供给者作用

1、通过完善社会组织的管理法规,完善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全社会,特别是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管理和监督

通过对社会组织服务的购买来实现对社会组织的管理。通过制订基本公共服务专项发展规划、服务标准,完善相关措施,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服务质量、供给情况的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服务质量、供给监督。基本公共服务,可以通过政府直接投资举办,也可以由社会机构等社会组织举办,政府采取委托协议等形式购买其服务,提供给公众。放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准入限制。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政策以及各职能部门设定的行政许可和审查制度进行清理,凡是国家没有明文禁止和限制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都对社会开放,凡是对社会举办和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事业带有歧视性的做法和不合法的规定,都要取消。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指导目录,按照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分类指导基本公共服务发展。

2、培育非政府组织应遵循分类对待的原则

对于一些经济类的中介组织、基金会组织或一些较有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政府只要给予相应的鼓励、优惠政策就可以了。而对于一些公益组织或民间福利组织,他们的很多服务属于低偿或无偿,难以通过收费维持,政府就应给予一定数量的财政支持。另外政府需要探讨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制定一套考核委托(托管)或补贴机构服务绩效的指标体系,以及明确组织监督和公众监督的方式,据以评判各种各类非政府组织和机构的经营运作状况以及满足群众需要的程度,以此来确定扶持的方式和标准。总之,政府给市场、给财政补贴,将是鼓励非政府组织,尤其是民间福利机构的最有吸引力的方式。

民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范文10

论文摘要:民间体育社团是我国现时体育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在发展过程中暴寡了诸多问题,如管理混乱、政策法规滞后、经费短缺等。要通过加快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大政策法规的调控力度、健全内部的管理机制、鼓励民间体育社团办经济实体筹集经费等等措施来加快我国民间体育社团的发展。

    近几年来,我国的民间体育社团发展较快,大量民间体育组织自发地建立起来,如气功协会、冬泳协会、棋院、武馆、体育活动站等,这对群众体育的开展起到了重要的组织指导和推动作用。体育社团所能覆盖的人口是任何其他社团都无法比拟的。可以说,体育社团的发展程度,是一个国家体育发展水平、体育社会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本文在全面调查分析广东、河南两省民间体育社团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民间体育社团发展的基本状况,概括归纳出影响中国民间体育社团发展的因素,以帮助我们清醒地认识中国民间体育社团发展的方向,看清前进道路上的困难、风险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影响中国民间体育社团发展的因素

    民间体育社团组织虽然得到迅速发展,但在我国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和管理措施还跟不上发展的需要。从调查的结果看,在组织结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财务制度、决策程序、激励机制、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环境等方面均不健全。

    (1)管理体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群众体育的社会化过程发展速度很快,群众体育的触角迅速伸向社会的每一个层面,各种类型的民间体育社团也如雨后春笋,遍及社会的每个角落。民间体育社团组织的多样性建立和发展,暴露出了现行管理体制上的某些不适应,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只有在多样性和多元化中发展,才能适应不同社会服务对象的各种需要。但政府在政策法规中对社团没有给予相应的关注,现行管理体制的某些规定也阻碍了多样性和多元化的发展,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影响到社团的发展速度和自主程度。

    一个明显的因素就是来自登记注册的影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即要想筹建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必须找到县以上的政府体育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承担主管职责,才能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可事实上一些民间体育社团组织为了保持自己的相对独立性,有的直接到政府体育部门注册,有的直接到工商部门注册。在被调查的10个城市的91个民间体育社团中,45.1%的民间体育社团没有在任何部门进行注册,54.9%的民间体育社团有注册或备案,其中在体育局备案的占62.2%,民政部门注册的占30.5%,在上级体育协会、教育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的仅占7.3%。还有38.8%的人不知道应该到民政部门注册。这样,一方面给管理带来了混乱;另一方面,一些民间体育社团实际上给自己的组织带来了额外的负担,不仅享受不到本应享受的各种免税优惠,而且还要为莫须有的“营利性”活动缴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还规定:如果“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则对新的申请者不予登记。由于这种规定,使得很多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数量的限制,必定带来这样的后果:干脆“挂靠”一家单位,但却不能获得法人地位,一旦出现问题,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32%的民间体育社团“挂靠”在其他单位。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归口管理,自成系统。一个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只要以政府体育部门为业务主管,就只能在其划定的领域内发展,不能越雷池半步,否则就会遭到来自不同方面的责难,不仅体育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在年检中会视此为“问题”,而且其他的政府部门也会视其为“违规”。实际上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现象,使得民间体育组织难以更好地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为健身群体解决困难。另外,体育主管部门也没有解决民间体育组织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问题,这就造成了要么政府部门不愿接受民间体育组织作为自己的主管对象,要么虽然接受了却难以实施真正有效的管理。

    (2)经费问题。

    如同人的生命在于运动一样,民间体育社团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在于其开展活动。开展活动就必须要有经费,经费是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从调查的结果来看,整体的民间体育社团经济基础薄弱、资金紧张、融资困难、财务混乱。有89%的民间体育社团受到资金的困扰。长期以来,我国体育团体的经费来源主要有3种渠道:一是国家行政事业拨款,二是各类组织的赞助,三是会费及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收人。目前,从总体来看,前两种渠道已非长远之计。由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事业经费的紧张,给民间体育社团组织拨款已经很不适应形势的要求。从赞助的渠道看,虽然有时经费比较充裕,但并不稳定。至于会费,无明文规定的收取标准,收缴起来也比较困难。民间体育组织的另一种形式的经费渠道,主要是通过向社会提供服务获得收人。从现实情况来看,以健身群体为服务对象的体育社团大多数属于地方性的,而且民间性的特点也比较浓,这些体育组织与体育政府部门的联系不是特别密切,也很难得到政府任务和经费上的“优待”,这类体育组织基本上也没有力量建立自己的经济实体,因而经费问题尤为突出。

    (3)社团内部问题

    如果说民间体育社团组织管理体制和经费短缺的制约主要来自政府,另一个重要的制约则来自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内部。

    1)制度不完善。从调查的结果来看,河南、广东两省民间体育社团的财务工作,从总体上看不太规范。大多数不作年度财务报告,只有38.4%的社团作年度财务报告,其中,4.3%的社团每年年终由会计作年度财务报告,并通过注册会计师等作外部审计;10.7%每年年终由会计作年度财务报告,由内部审计;23.4%的社团每年年终由会计作年度财务报告,但无严格审计。目前,我国的民间体育社团组织自律机制不完善,严重地影响了作用的发挥。一些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内部的议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章程履行制度、人员录用与考核奖惩制度等均不健全,或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的问题也同时存在;超出章程规定范围开展活动、损害会员利益,乃至违法乱纪的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在全民健身中作用的发挥。

    2)领导班子素质低。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民间体育社团领导班子方面也存在较大问题,一是领导班子不团结。班子成员自认为团结的仅占46%;二是班子成员多系兼职。担任两个职务以上的占73.3%,兼职领导不能把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社团上;三是年龄结构老化,60岁以上的班子成员占67.4%,这个问题在官办、半官办体育社团中更为普遍;四是班子配备行政化,体育主管部门把一些行政编余人员、即将离退休人员安排到体育社团高层管理的岗位上,影响了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固有的活力;五是领导班子专业人员明显不足,接受体育院校教育的仅占26.8%。

    当然,上面提到的官办、半官办这两类人员恰恰也是一些民间体育社团组织所欢迎的。因为这些人有政治的、经济的、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的资源,这种种资源在目前中国的管理体制下有时会给社团带来好处。但要使民间体育社团不断发展,就不能偏重于短期的需求,而要对体育社团的发展进行战略规划。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建立之初力量一般比较弱小,为了立足,他们十分看重某些资助,从有关部门争取点“任务”,这些努力无可厚非,并十分重要,但不能长此以往。

    2、中国民间体育社团发展对策

2.1加大法规宣传力度

    握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尚方宝剑,切实组织好3个层次人员的学习。一是加大新闻舆论宣传的攻势,借助报纸、电视宣传的广度和深度,让体育方面党政领导了解有关民间体育社团管理的法规内容和执法程序;二是组织好从事民间体育社团管理的人员学懂法规条款,达到既懂又专,学以致用的效果;三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民间体育社团专兼职干部进行集中培训,提高他们对民间体育社团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他们明确民间体育社团的合法性,增强法制意识,维护民间体育社团组织的合法权益,从而真正树立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部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观念。

2.2加大政策法规调控力度

    为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民间体育社团行政管理体系,确保民间体育社团承担全民健身任务并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对其发展和社会行为通过政策法规予以调控。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法规颁布施行为契机,结合目前实情,清理、废止与《条例》精神不相符的文件,对社团章程进行重新核定,抓紧制定与民间体育社团配套的政策法规。加强政策法规调控力度,创建一系列完善的民间体育社团管理体制、监督制度,是我国民间体育社团发展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

2.3加大登记管理机关自身建设力度

    目前机构改革将再次启动或“补火”,民政部门内部机构面临二次兼并、人员调整,因而民间体育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自身建设问题格外引人注目。鉴于民间体育社团组织社会性强、联系面广、任务繁重,因此,建议民间体育社团组织管理机构予以单设,人员配置合乎现实情况,纳人行政编制,办公经费纳人财政预算。

2.4建立自身管理机制

    民间体育社团组织的自身建设主要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明确自身的性质、特点和使命,这是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建设的立足点和首要解决的问题。我国以服务健身群体为宗旨的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应专注于对我国社会影响比较大,且政府感到难办的问题去积极开展大众健身活动,以充分证明自身的价值,这样做不仅会得到政府的鼓励,也会得到公众的认可。

    二是以灵活多样的活动方式作为实现目标的手段。中国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应选择适宜的方式发展健身队伍。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启发、引导社区民众参与到健身活动中来,给大众群体提供健身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健身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把大众健身群体的愿望和要求反映给上级有关部门。

    三是注意提高筹资能力,加大筹资的力度。筹资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我国民间体育社团组织高层管理人员很多不重视筹资工作,缺乏筹资的对策。针对这种状况,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必须解决观念上的问题,把筹资当成一项重要的工作,充分开发筹资的人力资源。随着民间体育社团组织筹资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关注,一些国际、国内的专业筹资咨询公司会应运而生。应把中国民间体育社团有关人员派出去培训,多进行交流,通过学习及早提高筹资水平。

    四是抓紧建立一套适应自身特点的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做到管理有制度、决策有程序、行为有准则,真正实行民主管理。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人事安排、财务管理上实行公开的原则,定期、不定期地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有关方面(如政府、资助方、体育社团成员等)公开,真正体现出工作的透明度和完全公开化,以求真正得到社会的信任。

民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范文11

关键词公共事业财政制度财政政策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推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完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管理,建立现代公共事业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已成为我国公共管理领域深化改革的重点内容,其中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政策环境,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一、公共事业制度的财政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民办非企业组织迅速发展,社会团体空前活跃,传统体制下财政独家供给资金、政府垄断社会事业的局面已经打破,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在政府财政关系方面的变革主要体现在:一是公共事业资金供给初步实现了多元化。事业单位除接受财政拨款外,还有为社会提供教育、科技、医疗等服务取得的事业性收费收入、从事各种商业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以及社会捐赠收入等等。二是公共事业投资主体由政府一统天下转向以政府为主、多方投资并举的格局。近年来,民办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机构迅速发展,既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需求多样化的需要,又减轻了政府财政的负担。三是运用财税政策工具促进了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包括对向企业转制的科技型事业单位给予减免税,对向社会公益事业机构捐赠的组织和个人在所得税前按比例或全额扣除等等。四是改革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事业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起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与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了行业财务管理规章。

但是,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公共服务的迫切需要相比,我国现代公共事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改革任务十分繁重。在公共事业机构与政府财政的关系领域,突出的问题有:

1事业单位对政府财政资金依赖程度高,财政负担沉重。目前政府财政仍承担着国家公共事业资金供给的主要任务,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费支出在财政支出中仍占较大比重,民间投资还处在补充地位。

2财政资金供给范围过宽,超越了公共财政职能。目前对事业单位的资金供给仍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传统体制下的基本格局,政府财政仍然承担着相当部分应由企业、个人通过市场提供的私人物品,如非义务教育、非公共卫生支出、开发性科技费用、新闻出版等等,对提供准公共物品的公共事业服务也存在包揽过多的问题。而应由政府保证资金供给的公共物品服务,如义务教育支出等等,面临着诸多问题,成为诱发乱收费的重要原因。

3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待提高,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财务监管需要加强。建国后,我国对事业单位资金的供给方式,主要采取由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拔款管理方式。全额拨款单位收支都纳入政府预算统一安排,差额预算管理包括定向补助、定额补助、差额补助或上解等形式,1996年以后主要实行差额管理。上述资金供给方式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在建国初期各项社会事业百废待兴的条件下,对科教文卫等事业的发展,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和改善人民生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这种资金供给方式的弊端日益显露。如资金供应缺乏竞争机制,容易形成等、靠、要的思想;资金使用效益不高,财政监督乏力,浪费、截留、挪用等现象较普遍;未能有效地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事业发展资金不足,等等。根据建立现代公共事业组织的需要,结合目前我国编制部门预算,需要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等财政预算体制改革,进一步改进公共事业单位资金供给方式,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以促进公共事业发展。

4建立现代公共事业制度所需要的配套财政税收政策还不完善。现代公共事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仅需要财政资金的支持,还需要相关财政政策的支持。

第一,对公共事业组织本身的税收减免政策。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法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业机构的减免税政策,但从现行税收制度分析,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有:(1)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的界定,与对上述单位普遍开征企业所得税之间存在一定的不协调。(2)现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不分、法人制度不完善,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发挥应有效果。(3)有的税收政策还不够详细、具体,可操作性不强。

第二,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公共事业机构捐赠的税收政策。从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看,我国对捐赠的税收优惠比较宽泛,有利于鼓励向社会公益机构捐赠,促进各项公共事业发展,但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1)没有区分公益性和互惠性公共事业机构。根据国际税法惯例,对互惠性公共事业机构的捐赠不应给予税收优惠。(2)对可接受捐赠的机构没有具体界定,难以区分其营利性与非营利性。(3)对部分机构捐赠给予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不一定有利于鼓励经常性捐赠,也不利于体现对各类公共事业机构的公平待遇。

第三,公共事业服务的公共定价问题。随着对一部分公共事业服务实行市场化、民营化改革,公共服务的定价难度大大增加,所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更加复杂。政府不仅要根据公共服务需求、财政收支状况等因素制定政府的公共定价政策,而且还要明确公共定价的程序、方式、监管等制度和措施,在这一领域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5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财政政策措施,加快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但改革任务仍十分繁重。突出的矛盾有:(1)政事不分、行政化管理的基本格局没有突破。事业单位对政府依赖性强,有关业务活动仍受政府直接干预。(2)事企不分,其行为与公共事业组织的公益性、非营利性不完全吻合。一些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土地以及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从事经营性活动,收益除部分用于事业发展外主要用于职工福利支出;有些单位还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且屡禁不止;有的事业单位的公益与经营性活动界限不清,等等。(3)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公共服务效率低下。有的教学、科研机构在第一线工作的人员仅占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由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不少国有企业、党政机构的分流人员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状况。

二、构建现代公共事业制度的财政政策体系

根据公共财政与公共事业组织的内在联系,结合我国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的发展现状,以及与政府财政的关系,构建中国现代公共事业制度的财政政策体系主要体现在:

(一)以公共需要为准则,重新界定公共事业类别,建立法定分类体系,实施相应的财政政策。

计划经济体制下以是否从事物质产品的生产为依据建立起来的事业单位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逐步废除这一制度。其出路是以公共财政理论为指导,对现行事业单位制度进行重新整合,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公共事业组织。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政府等公共组织提供的公共物品服务包括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主要由政府直接供给,如国防、法律制度等等,而准公共物品则主要通过设立或资助公共事业机构来提供。公共事业组织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分类:

第一,按公共事业组织提供服务的性质,可划分为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准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和承担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组织。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提供的服务完全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点,是纯公共物品服务,如公共图书馆等;准公益公共事业组织所提供的服务既具有一般私人物品的特点,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如高等院校等;而承担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组织,是接受政府委托,在提供公共物品服务的同时又承担一定的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组织。这种划分的实际意义,首先,明确公共事业组织、政府机构和企业的边界,对现行事业单位体制重新进行分解和归类。应由政府承担责任的,由财政供给资金;而属于企业性质的,逐步推向市场。其次,明确政府财政的职责范围。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原则上由政府举办,由财政保障其资金需要,同时也鼓励民间机构兴办此类组织,政府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而准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政府根据政策需要和财力可能,只承担部分资金供给任务;对承担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组织则严格控制,谁委托就由谁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按公共事业组织提供服务的领域,参照联合国的标准和一些国际学者的分类,结合我国国情,可将公共事业组织分为公共教育事业组织、公共科技事业组织、公共卫生事业组织、公共文化事业组织、环境保护事业组织、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组织、宗教活动组织、商会和专业协会,以及其他公共事业组织等等。

第三,按法人性质,可将公共事业组织分为社团法人和公共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包括公益性社团法人和互社团法人;公共企业法人可分为纯政策性公共企业和以提供基础设施服务为主的公共企业。在公共事业管理中,凡享受政府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的公共事业机构,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以保障有关优惠政策真正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述公共事业组织的业务性质和法人制度为主要标准,建立我国科学合理的现代公共事业组织分类体系,为政府各项财政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依据。(二)改革财政资金的供给方式,推动公共事业组织健康成长。

公共事业机构提供的服务,有的不能进入市场交换,不能以货币方式体现其的价值;有的只能部分进入市场,但其收费与成本支出之间是不对称的。公共资金的供给方式要保证事业组织发展的资金需要,努力调动其积极性,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物品服务。

1建立竞争性拨款机制。某些公共事业发展资金不一定直接拨付给具体单位,可采用项目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使用机构,如国家重大课题研究项目、重点实验室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投资等等。通过竞争性拨款机制,引导公共事业机构努力实现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宏观政策目标,严格遵守公共财政制度,千方百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社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满足公共需要。

2建立公共事业财政补贴制度。对提供准公共物品的事业机构,不一定全由政府举办,对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兴办的这类机构,经审核凡符合政府所制定的公共事业组织标准者,政府可给予一定补助,既支持有关事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又不形成财政拖累。公共事业财政补贴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目前公共事业组织主要依靠政府举办、国家财政负担沉重、效率不高的状况,在各类公共事业组织中引入竞争机制,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公共服务。

民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范文12

[关键词] 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新旧制度衔接 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状况及所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

改革开放20多年来,社会生活最为引人瞩目的变化之一,就是出现了为数众多的“民间组织”。它们具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即:民间性和非营利性。主要包括民办的学校(含非学历教育)、医院、养老院、研究所、体育机构等。

虽然我国民间非营利事业在短时期内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一直没有一套针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制度,而是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运行,无法全面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活动的特点和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的要求。为了培育、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在保护他们合法权益时,也要加强对其管理和监督,财政部为规范民非组织的会计核算,于2004年8月18日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简称《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会计中介机构审计的依据

在审计实务中,会计中介机构执业注册会计师首先应当掌握和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在接受委托进行审计服务时,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依据,依该制度作为会计标准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的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

2.适用范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3.四个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即:会计主体假设—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持续经营假设—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会计期间假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货币计量假设—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4.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与以往会计准则或制度把会计核算基础作为一般原则来规定不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会计核算基础作为介于会计基本假设与一般原则之间的单独条文来规定,这充分说明了《制度》对会计核算基础重要性的强调。

5.十二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即:客观性、相关性、实质重于形式、一致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晰性、配比性、实际成本、谨慎性、区分资本性支出与运营性支出界限,以及重要性等十二条原则。

6.五个会计要素,并对各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作了具体规定。《制度》第二章至第六章对民间非营利会计要素及各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做了具体规定,例如,资产要素中的接受捐赠资产、受托资产,负债要素中的受托负债,净资产要素中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收入要素中的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费用要素中的业务活动成本、筹资费用等,都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所特有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内容。

7.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即: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点及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要求其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等内容,以全面反映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8.规定了应使用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使《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但在审计2005年、2006年财务报表时发现大部分单位尚未执行新制度,未根据新制度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其账务处理和报表的编制仍沿袭原有的做法。各单位报表的格式不一,原执行的会计制度也不统一。

那么,在新旧制度衔接过程中,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规定,对现有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明晰产权,建立固定资产目录,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做好各项会计基础工作和执行新制度的准备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报废、毁损、盘盈盘亏和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负债等,应当在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审计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在账务处理上主要存在的问题:

(1)关于开办资金的问题

①审计中发现投资者实际投入的开办资金与账上反映的开办资金不符。主要表现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开办资金与财务账及报表反映的开办资金不同。如某单位经审验的开办资金为3万元,而财务账及报表反映的实收资本为188万元。这里可能涉及资产权属不清晰等问题。②收到开办资金未及时入账或挂往来科目。

(2)取得捐赠的账务处理问题。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捐赠(包括政府补助)往往是其重要的资金来源,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将企业接受的捐赠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其实质是将捐赠直接作为“净资产”确认。对于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还是净资产,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认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符合收入的定义,应当将其接受的捐赠确认为收入,在业务活动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来源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如果将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作为净资产确认,将会有很大一部分收入无法在业务活动表中反映出来,既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情况,也不利于衡量管理者的经营业绩。

对于取得的捐赠,应当区分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分别进行处理。我国《制度》规定,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与此同时,《制度》又规定,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3)固定资产折旧问题。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是,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方面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导致资产价值和净资产价值的高估;另一方面,也使得民间非营利组织每期业务活动表中的成本、费用低估,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业绩。

2.在财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缺少专职财务人员。很多单位没有专职财务人员,部分为投资者的亲属或聘请的兼职财务人员,尤以个人独资举办的单位财务管理问题为严重。财务人员往往只是对投资者交来的凭证进行整理,给多少凭证做多少账,给什么凭证做什么账。

(2)个别单位成立后长期不登账。如某单位成立于2001年,但2001年至2003年该单位一直未设置财务账,未对单位的收支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3)账务体系的设置与有关制度、规定不符。如往来科目不按单位设置明细账。

(4)报表不完整。根据《制度》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而会计报表至少应由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主要报表组成,在审计中发现,目前绝大部分“民非”单位未编制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与业务活动表的格式也不规范,与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同,更谈不上编制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5)核算不规范。

如:①收入挂往来科目,不及时结转收入。如收培训款、学费挂“预收账款”科目,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确认收入。

②成本、费用挂往来,不及时清理。如某单位在应收账款中挂账40万元,该款项实际为支付的装修款,装修工作早已完成,但因存在纠纷、未取得发票等原因一直挂账。影响多年的固定资产和业务活动成本科目的准确性。

③发放工资不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按规定计提折旧等。

(6)原始单据不规范。很多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支出中以收款收据甚至白条等不规范的凭证入账现象较多。

(7)单位与投资者个人费用混淆。有些投资者认为自己投资成立的单位属于私有财产,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思想观念尚未改变。

(8)与外单位之间业务不签订合同,支付款项无依据。

3.资金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现金余额过大且不能盘点。如某单位每天现金余额非常大,2004年报表审计时审计事务所就已经在报告中反映这个问题且披露了现金无法实施盘点程序,但2005年12月31日其现金余额仍为37.85万元,且仍然不能实施盘点。

(2)大额现金结算现象较多,违反有关现金结算规定。个别现金结算金额达到几十万。

(3)与其他单位之间大额资金往来无依据。如某单位2003年收其他单位(事业单位)汇入款项67.58万元,财务与报表均列应付账款。该单位未能提供上述收款的合同或其他依据,2003、2004年用现金支票付出36万元冲减应付账款,付款凭证的后面无收款人的任何收款单据,且无任何付款审批手续,应付账款的余额也无法发函询证。

4.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未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收、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业务。

四、应对的策略

以上四个方面的问题是在近两年审计实务中发现普遍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处于新旧制度衔接阶段,各单位原执行的会计制度本身不统一,报表的格式不一,很多单位并不知道有一套适用自己的制度,二是主管部门及登记部门的负责人往往一人身兼数职,往往一个城市的某个社区,在册登记的民间非企业单位就达三、四百家,而登记机关的负责人要主管诸多社会事务,不可能细致管理这么多“民非”单位,只能是流于登记,疏于管理,等到发生投诉时,主管部门则处于被动地位。应对的策略可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要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理论培训和业务指导,做到备案及时、依法管理,指导“民非”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做到合法运作;二是对已纳入管理的“民非”单位给与政策支持,并辅以适当的资金支持,特别是要帮助他们去协调已有的优惠政策而又没有享受到的部分,如:自来水、电(现在还是工、商业用水用电价格),确保这些优惠政策在“民非”单位的社会福利机构的落实;三是聘请优秀师资对“民非”单位的会计人员进行正规培训,要求会计人员持证上岗。长期以来“民非”组织从负责人到会计人员都存在年龄偏大、学历不高的问题,因此,对“民非”单位的负责人及会计人员进行系统正规的培训就显得十分必要;四是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和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的作用,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改。总之,要做到监管与扶持并举,鼓励民间非营利组织踊跃为社会公益事业贡献出自己的力量,促进民间非营利事业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4年8月18日

[2]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0413号文

[3]南京师范大学及南京市鼓楼区“社区民间组织现状调查”联合课题组:发展社区民间组织 创建区域和谐社会.内部调查报告,200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