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4 17:19: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法规的特点,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所谓行业法律法规,即指为保护企业与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结合行业的特性,通过法律或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的文件形式,为规范该行业的生产或服务而制定的标准。根据其定义,我们可以看到行业法律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多元性
任何一个成熟的行业法,都由不同层次的法律渊源构成。除部分行业法涉及宪法、国际法之外,很多的行业法律法规都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业自治规范、行业标准和行业习惯等几个层次。
2.政策性
行业法是针对行业的特殊性、行业标准等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因此对行业的发展更具保护和约束的作用。
3.交叉性
行业法律把法律专业知识与行业业务知识结合为一体,各类相关法律法规互为依托联结,又相互渗透交叉。
二、强化中等职业学校的行业法律教学
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和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每一名职校生除了在教师的指导下苦练技能,还应强化行业法律意识,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地遵守行业的法律法规。这样走上工作岗位之后,才能胜任本职岗位,并善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1.立足行业的基础工作,培养职业道德
各行各业对从业人员都提出了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把培养学生的产品质量意识作为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在现代企业中,质量是生命,没有质量就没有效益。职校大多数学生将成为生产第一线的操作人员,他们要为企业创造效益,必须在生产中注重产品的质量。因此,在技能训练过程中,培养学生的产品质量意识尤为重要。质量保证和道德养成是相辅相成的。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学生不仅强化了质量意识,提高了专业技能水平,而且体验了工作的艰辛以及劳动成果的来之不易,劳有所成,劳有所得,这为今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适应行业法律法规的约束
“有规矩才能成方圆”,无论是一个企业还是一个行业,要保持有序的运作和发展,就必须遵循一定的运行规则。而行业法律的教学,则是教会学生常怀“敬畏之心”,不去触及行业的高压线,以免受到惩罚。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引用一些各行各业因疏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教导学生自觉遵守行业法律法规,培养学生自觉接受行业法律法规的约束。例如对财会专业的学生进行行业法律法规教学时,可以针对纳税这一问题,举一些常见的案例,给学生讲述“合理避税”、“依法纳税”和“非法逃税”的不同处理方法及会引起哪些不同的后果,从而让学生自觉地关注《税法》《会计法》等相关的行业法律法规。
3.拓宽学生对行业法律法规的视野
由于行业法律具有多元性和交叉性的特点,因此专业教师应该为学生提供拓宽行业法律法规学习的路子。在着重讲述行业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应告诉学生应该自学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讲清楚学习这些法律法规在今后就业时会在哪个环节起到什么作用,从而促进学生自觉学习。例如,在对药品经营专业学生讲授《药品经营管理法规》时,考虑到学生将来不一定只从事药店营业员的工作,还有可能应聘药厂推销员、医药代表、医药仓储员等岗位,因此,教师可以建议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学习《药品生产管理法规》《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这样学生将来从事相关工作处理起法律问题时,就会得心应手。
4.注意职业习惯的养成
习惯不可能是一天练就的,它是日久天长、水滴石穿的积累结果,因此教师有责任在日常生活、学习中帮助学生养成正确的习惯,督促学生按规程办事,在进行各项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的同时,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因为职场有其通用的规则和要求,每个职场中人必须根据职业的规范,对自己以往的日常生活习惯做出适当的调整或强化,并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三、行业法律教学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行业法律法规教学有别于一般的法律、政治课,它具有很强的行业特点,而且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有些仅局限于行业内部。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注意使用适当的教学方法,以强化教学效果。
1.避免枯燥的纯知识灌输
法律法规教学一向是比较枯燥的。特别对于没有工作经验的中职学生来说,常规的教学方法,甚至是法律教学上常使用的“案例教学法”,都很难引起他们的兴趣。因为学生往往无法理解案例的内容。
行业法律法规具有专业性的特点,要引起学生对这门枯燥学科的兴趣,就要为学生创设相应的教学情景,让学生了解他们将面对的工作环境和在各个工作场景中可能会遇到的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以增强学生学习的实用性。
2.注意正面教育,减少负面影响
由于中职学生年龄还比较小,对于事物的判断有时会出现偏差。因此,教师在教学上应以正面教育为主,帮助他们形成一个正确的思维模式。例如,在对车工专业学生进行行业安全教育时,教师可运用多媒体开展教学,用生产事故图片等向学生讲解大部分生产事故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主要是生产指挥者或操作人员精神不集中、不遵守安全规程或缺乏安全意识。教师通过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教育,使他们完成从学生到工人的角色转变,在安全意识上有所提高。教师应要求学生在车工技能训练过程中,严格遵守设备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还可以总结历届学生在技能训练时出现的典型问题,结合操作过程中所出现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和讲解,帮助学生有效解决问题。行业法律课程的教师还可主动与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师加强沟通,让专业教师在训练前讲解安全文明生产知识,在训练中加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微杜渐,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职业道德素养。
3.采取多种教学形式,增强教学效果
法律法规课对于尚未有工作经验并且仍处在青春期的学生来说是比较枯燥无味的,因为他们还没有体会到这些知识对将来有什么重要作用。因此,教师应该了解这个年龄段的学生的认知能力和知识基础,寻求更适合他们的教学方法,运用更多的现代化教学手段和设备开展教学,比如说运用投影、漫画、表格、电子板书、录像资料、寓言故事等多种教学方式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使课堂变得生动活泼、趣味盎然,才能收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物流法律法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F250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logistics in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effects of th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has become the important factor of each country to promote the social economic growth, but in China's logistics enterprises, in a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of competitive advantage is not very obvious, the reason is that China's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exist many problems, the need for perfect. This paper describes our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our country's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Key words: logistics laws; market access; managment system
物流自20世纪70年代从日本传入中国,在国内逐渐发展开来,但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建设滞后,导致物流业处于缓慢发展和无序推进的状态;同时我国未出台一部专门针对物流行业的法律规范,调整物流各环节的规章制度都散见于各部门法中,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物流法律法规的这一现状已经不能适应新世纪物流产业的发展需求。同时随着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为服务业的物流势必也将面向全球,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环境,既能保证国内物流产业健康和持续发展,也对我国物流企业走向国际化具有重大的作用。
1 当前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现状
当前,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对物流领域的发展和整体调控,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缓解了物流领域发展的“法律真空”状态,在物流业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促进作用。
1.1 主体立法方面
我国的物流主体立法主要是两方面,一个是物流行业组织和协会的立法规范,另一个是各种物流业经营主体的立法规范。前者主要是在行业自律和保证市场正常秩序方面起到一定作用,后者主要是物流经营者主体资格认定、并更、灭失的立法规范。在法律意义上,国家还未制定关于物流主体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当前使用的物流法律规范都散见于部门规章制度中,法律执行效率较低。
1.2 行为立法方面
物流行为立法调整的是物流业经营主体之间从事物流活动的立法规范,在法律意义上属于民事行为法的性质[1]。当前颁布的民事行为法规当中,对物流活动的表述本质上就是合同行为,但是《合同法》中合同行为注重的是交易的结果,物流合同注重的是服务过程,两者在本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为了在立法角度上加以区别,有必要对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重新进行规范。
1.3 物流经济调控立法方面
在调控方面,物流经济调控主要由宏观调控和微观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构成。大部分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物流经济的宏观调控,如《预算法》、《金融法》、《价格法及投资法》、《外汇管理办法》等,物流市场的宏观调控也有其相应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如《航空法》、《邮政法》等。物流微观市场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在对物流市场进行微观调控管理时发生的物流经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而言,市场微观法律制度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补贴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这些市场微观法律制度同样也适用于物流经济微观调控。
1.4 争议救济立法方面
在物流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物流活动的不断延伸以及物流参与者的不断增多,各种物流权益纠纷也随着增多。在国内程序立法领域,解决物流纠纷的途径还是主要以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为主,依据相关法律作出的判决书和裁定书等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是解决物流纠纷适用的最主要程序法律依据。
2 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2.1 物流法律法规的建设相对滞后
当前,我国物流业执行的法律法规还是计划经济体制环境延续下来的,这些法律规范是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制定的,对推动当时的物流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基本上能维持当时物流业的经济秩序。但由于时代的发展,这些物流法律规范难以满足物流业的发展需要,更难以满足中国物流业国际化的发展需要,需要补充、修订和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物流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2.2 物流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
由于物流活动的环节众多,这种特点使得调整物流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体现为代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利益制定和颁布的部门法中,形成了多头而分散的局面。同时由于协调不到位,有时候会造成部门与部门之间存在法律法规“打架”的现象,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属于立法资源浪费,不利于物流产业的发展和规范。
2.3 对物流市场的准入条件缺乏统一法律规范
从物流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物流准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保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基本要素。例如在德国,对物流业的审批制度是非常严格,物流公司的注册要有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双重审核制度,对管理者也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学历要求,而我国对物流企业的准入门槛比较低,现有的《民商法》和《工商注册法》也仅对运输企业成立作了若干规定和详细要求。而我国多数的物流企业都是从运输公司和仓储企业转型升级而来,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完善物流企业市场准入问题、资质问题的立法更是当务之急。
2.4 我国物流立法无法适应入世的需要
当前,国内物流行业执行的物流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是某一领域的法律关系,而现代物流业涉及的领域众多,包括运输、仓储、包装装卸、电子商务等[2]。运用这些法律规范来调整物流关系时,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无法满足现代物流对法律的一体化要求,物流立法的滞后、缺乏前瞻性的这种特点,导致的结果就是物流新业务、新问题无法可依和无法可行,进一步会导致物流市场的混乱局面,不利于物流市场健康和快速发展。当前我国物流政策的出台,往往都是出现问题后才会进行法律规范的调研和退出,这与高速发展时期的新型产业―物流业的发展完全不相适应。
在经济全球化、物流国际化、商务现代化的现代物流供应情景下,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更加需要对我国现行物流法律规范进行深入的修改和补充,以适应物流高速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为国内物流走出国门,成为大型跨国物流企业提供机制保证。
3 构建和完善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几点建议
3.1 更新完善物流立法,有针对性的制定物流法律法规
面对我国相对滞后的物流法律法规,必须尽快更新完善,制定符合国内物流产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和法律规范[3]。国内各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物流业发展也不平衡,加上物流业起步较晚,在这种情况下,不通过调查而制定出来的相关物流法律法规和实际脱节,达不到制定之初的预想效果,因此,政府部门和国内立法机构要根据国内物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物流法律法规。
3.2 建立一个协调的物流管理机构,制定出统一的物流法律规范
从以往经验来看,物流业在宏观和微观经济中的作用非常明显,因此我国应建立一个统一协调的物流管理执法部门,统筹物流活动的整个环节。在这方面,可以学习德国的管理模式,德国采取政府监督控制、企业自主经营的市场运作模式对物流业进行管理,统一管理物流部门的政府机关是德国交通、建设和城市规划部(BMVBS),德国联邦物流采购协会(BME),德国物流联盟(BVL)以及德国运输物流协会(DSLV)等协会部门具体负责行业管理,同时这些协会也负责物流法律法规的制定,这样制定出的物流法律法规就比较适应物流业的发展。
3.3 完善现代综合物流准入法律制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目前在国内,关于物流产业政策有《关于促进我国物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物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物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还没有上升为法律规范。而目前我国的第三方物流等综合物流服务发展迅速,从单一的提供运输、仓储服务转向更广泛、全面的综合物流服务,而现实国内关于第三方物流等综合物流服务的准入制度立法还处于空白阶段,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所以应尽快加强第三方物流的立法,明确第三方物流的法律责任,界定其服务范围,规范其组织形式、准入资本、技术设备要求及服务人员要求等,禁止一些低利润、低技术的企业进入物流行业,破坏市场信用,明确市场准入的基本原则。
3.4 制定与国际化发展接轨的物流法律法规
随着中国加入WTO,大型跨国物流企业凭借雄厚的资金,先进的物流技术和管理人才陆续进入我国,对我国本土物流企业势必造成一定的冲击。WTO奉行的原则是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理念,而我国的本土物流企业这方面的意识不到位,竞争力缺乏,在与大型物流企业竞争中肯定会处于下风。面对这种形势,本土物流企业一定要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同时国内的立法机关要善于学习国际先进的立法观念,在制定法规规范时,要尽量考虑加入世贸后相关体制的接轨问题,做到既要符合我国特点,又要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物流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壮大我国物流产业,提高其竞争力,为中国物流产业进入国际市场做好护航保驾。
参考文献:
[1] 朱长根,安礼奎,付小宾. 完善我国现代物流法律制度的思考[J]. 企业经济,2014(11):189-190.
[2] 陈金涛. 完善我国现代物流法律制度的理论思考[J]. 当代法学,2007(3):120.
[3] 刘丽艳. 论我国物流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北方经贸,2006(11):49.
关键词 :食品标准与法规;教学方法;改革;探索
中图分类号:G4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5(A)-00
《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是农林类高等院校食品类专业学生培养的重要基础课程之一,它强化农林类学科学生的法律意识,并加强学生对农产品在贮藏与加工过程中所遵循的食品标准和依照相关法规重要性的认识,同时,对所培养农林类高等院校食品类专业学生相关食品法律法规知识结构的不断丰富与完善也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的提高和人们对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以及网络媒体的快速传播,一些“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也逐渐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1]。这些也显示针对当前我国食品标准与法规的教育意义十分重大,需要培养更多更专业的食品类学生普及与宣传食品标准与法规相关知识,强化人们对有关食品标准与法规的教育,提高社会监督,进而使更多的食品从业者依法依规生产,提高食品及农产品的安全性。而针对农林院校食品类专业学生来说,《食品标准与法规》的课程设置更加与其今后所从事食品及农产品加工行业的社会需求紧密相关。因此,如何把握该门课程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和深度,并结合农林院校教学特色,探索有效的教学方法,进而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已成为该门课程主讲教师值得研究和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本人结合对该门课程的教学特点,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初步探讨农林院校《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教学方法,以期通过对该课程的教学方法的改进与提高,使学生熟悉食品标准的建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形成,在食品及农产品加工领域培养具备扎实的食品标准与法规基础知识的专业性人才。
1 把握农林院校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教学特色,与时俱进补充相关教学内容
1.1 结合国内外研究前沿,及时补充与优化教学内容
民以食为天,而食以安为先。近年来,食品安全威胁着人们的生存与健康。从富含“三聚氰胺”的“问题酸奶”和饲喂“瘦肉精”的“速生鸡”等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曝光来看,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多地来自于食品及农产品在加工及储运过程中由“农田到餐桌”的一系列生产环节。《食品标准与法规》是紧扣当前时展而新设立的一门食品专业类基础性课程,其担负着对公众食品标准与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普及的重要责任,尤其对于农林院校的食品类专业学生培养也尤为重要,了解和掌握当前国内外农产品加工特点,将会更有助于深刻把握该门课程的学科发展前沿与动态,更好的消化与吸收本门课程的重点学科知识体系。此外,《食品标准与法规》是集政策性和实践与理论性以及时代性很强的一门应用型学科,也是从事食品生产与加工以及营销和储存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其课程内容更新也相对较快,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上要及时补充新的知识内容。比如在食品法规方面,我国在1995年实行《食品卫生法》,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以及2011年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并在2013年公布《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国家还将对《食品安全法》进行进一步修订与补充完善[2]。因此,这也要求学生要及时把握食品标准与法规的最新发展动态,及时掌握与补充新的食品标准与法律法规知识,其教材的更新也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安徽农业大学选用最新出版的《食品标准与法律法规》(刘少伟和鲁茂林主编)作为主要参考教材。除及时更新教材外,在课堂教学中也不只把目光锁定在课本上,而是利用当前强大的网络媒体,查阅国内外最新的法律与法规资讯,以保证教学内容能够紧跟社会发展,并且结合当前热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案例分析,进而使学生能够获得课程内容的新鲜性与时效性,与时俱进地对课程内容进行补充与完善,进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有效提升教学效果。
1.2 结合农林院校特点,积极提高教学内容的针对性
食品标准与法规是食品及农产品在加工生产、包装和贮运以及配送和销售等过程中所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的一门综合性学科。而针对农林院校的《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教学内容,则更多的涉及到“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生产加工产业链条中的各种食品标准与法规[3]。因此,其教学内容要更好的结合农林院校的食品专业特点,积极提高课程教学内容的适用性和针对性。以安徽农业大学为例,该门课程在教学内容上要更多的结合我国高等农林院校食品类专业规定的培养目标要求,从食品标准与法规的基本概念到食品生产的市场准入和认证管理等方面,重点阐述与食品及农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包括食品法规的生产、规定要求、实施以及变化规律等,以期学生能够学以致用,灵活掌握课程教学理论。比如在教材第六章食品的市场准入和认证管理方面,教学中要重点阐明我国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无公害农产品在产品及产地认证程序和监督与管理的技术规范等方面的区别与联系,通过分析与比较,加深对我国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性与针对性的理解与掌握。通过这类课程教学,使学生能够熟悉我国食品标准的建立和法规的形成,掌握我国有关食品卫生、质量安全以及标准等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学生毕业后参与分析检测、科学研究以及生产加工实践等方面奠定坚实专业基础。
2 针对农林食品专业特点,积极改进与完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
2.1 把握课程教学特点,加强课程间联系,体现农林院校自身优势
农林院校培养出来的食品类专业的学生,与理工医学类相比,应具有其自身的优势。其在掌握丰富的动植物种养植和农产品初加工知识体系的基础上,应运用农林学科学知识体系赋予《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以更为鲜活的生命特征。这便要求在课程教学中自始至终贯穿这一特点。体现这一优势除了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重要性,更要突出农林学科在该课程中的特点,还需要加强相关课程间的联系。例如食品原料学、食品检验与分析以及农产品加工与贮藏等课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学习这些课程也是食品标准建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一个重要基础。因此,在这些课程教学时,一定要注意讲授这些课程间的关联性,善于抛出问题,引起学生思考,比如讲授食品安全标准的过程中,可以提出为什么要制定和完善这些法规,依据什么检验标准。进而让学生在学习这些课程的基础上对食品标准与法规有较为深入的认识,同时也是对前期相关知识体系的密切联系与紧密衔接,进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2 采用互动式教学,善于运用案例分析,积极改进教学方法
课堂教学是“教”与“学”的有机统一和相互促进。在《食品标准与法规》实际课程教学中,要注重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并重,进而构建师生共同参与课堂活动的新模式。要改革传统的老师单向讲授和学生被动听讲的课堂教学,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性,积极利用选择启发性教学、多媒体教学、学生自学后进行课堂讨论以及学生经过调研后上讲台讲述等教学方式,来提高教学效果。此外,案例教学在许多学科教育中已经广泛使用,《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则应该多将案例教学应用在教学设计课程中。通过针对当前典型食品标准与法规的出台并结合相关食品安全案例的剖析,加深学生对该门课程的理解与知识点的把握,最直观地接触到食品安全相关标准与法规理论和实践,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教师可以把当前一些“转基因食品”等食品安全热点问题作为课程教学内容,让学生进行分组参与讨论,并给出解决方案和出台有效法律法规的处理措施。让学生通过对此类问题的讨论与分析,从而提高其对食品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的理解与掌握。
2.3 利用新型教学手段,发挥教师的主导性和学生的主动性
利用多媒体等新型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是当前我国课程教学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其教学形式声景并茂具有较强感染力,容易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学生的注意力[4]。在《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教学中,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加大多媒体教学力度,并善于利用网络教学平台,使教学内容由静态变动态、由抽象变具体,生动直观,并增加趣味性和动感性,进而提高学生对相关法律法规概念的理解和掌握。此外,还要善于引导学生养成查阅法规与标准的习惯,培养学生长效和自主的学习能动性。为此,先让学生了解食品标准与法规相关的网站,每次上课随机抽取一组学生把近一年来的食品标准与法规相关的新信息向全班同学介绍。培养学生主动查阅法规、主动思考的好习惯,增强授课效果。
3 结语
《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教学的成功,涉及到课程理论内容是否陈旧、教师讲授技巧是否能引起学生兴趣、教学方法是否合理有效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本课程教学通过以上教学环节中各个方面的不断改进,使得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了普遍的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会有很大进步,也会提高农林类院校食品类相关毕业生的专业基础,必将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
参考文献
[1] 张建国. 与时俱进的《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教学的内容和方法[J]. 科技信息,2013,(23):226.
[2] 陈h颖,郭丽萍,孙庆杰,李颖. 《食品标准与法规》教学难点及改革措施[J]. 安徽农学通报,2014,20(07):139.
开发行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的目的是实现电子政务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透明化。系统的应用目标是实现地市级各执法区域执法人员信息的统一管理和查询;执法证件的统一发放和管理,实现地市级各执法区域的信息共享,初步建成地市级电子政务案件管理库,法律法规库,为以后的案件处理提供强大的案例支持。
2国内外发展现状分析
在发达国家,目前美、日、欧盟成员国等国家已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环境法体系,制定新的环境法规的立法工作明显减少,在立法上主要是对已经制定的环境法规进行修改、补充,而把重点放在提高执法能力、强化环境执法方面。[1]在我国,行政执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负有重大的历史责任。当前,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较为普遍,推行行政执法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能够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和制度。[2]
3电子政务的特点
行政执法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所进行惩戒的统称。推行电子政务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的构想,进一步强调要发展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服务和管理水平。[3]
4系统基本结构
4.1人事管理子模块
该模块包括:执法人员档案的查询、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表、执法人员资格变更审批、执法人员档案销毁审批。
4.2单位管理子模块
该模块包括:执法单位信息档案、执法单位资格变更审批、执法单位资格审查、执法单位档案销毁。
4.3证件管理子模块
该模块包括:执法证件发放审批、执法证件挂失管理、执法证件注销管理、执法证件年审管理、执法证件修改管理、执法证件换发管理、执法证件统计查询。
4.4系统管理子模块
该模块包括:修改密码管理、用户权限管理、用户查询、用户注册、用户删除、管理中心定义、管理中心修改、管理中心删除、专业信息添加、专业信息修改、专业信息删除、课程信息添加、课程信息修改、课程信息删除。
4.5资格考试子模块
该模块包括:在线报名、报名检索、考号生成、成绩登记、成绩查询、成绩修改、成绩导入。
4.6数据接口子模块
该模块包括:文件上传和文件下载。
4.7案件管理子模块
该模块包括:案件录入、案件修改、案件查询、案件统计、案件跟踪。
4.8法律法规库管理子模块
该模块包括:法律法规录入、法律法规修改、法律法规删除、法律法规查询。
4.9在线帮助子模块
该模块为用户的操作提供帮助。
5关键技术
5.1开发技术
政务系统基于B/S构架,可以实现瘦客户端,基层执法局可以不必专门增加设备和进行复杂的系统配置,这样可以切实解决基层缺乏专业计算机人员而造成的系统配置和维护困难。主要围绕在政务领域在电子政务信息化改造进行研究,将完成对现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信息化改造的可行性方案和信息平台搭建的一般步骤。通过B/S模型解决行政执法单位普遍缺乏专业人员维护信息平台的问题。[4]在功能方面提出对人事、单位、证件、案件的分层管理方式和“插件”式的功能增删模式,并根据需要增加数据接口和法律法规在线数据库以及资格考试系统,提高系统的适应性和可维护性。在系统安全方面研究“用户权限自动识别及不同权限视图分配”的方法,和对非法访问的控制措施。在性能方面将完成采用“事务处理”来提高系统性能和“页面分页”技术,提高系统执行效率。
5.2法律法规库数据挖掘
建设政务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库存在数据来源不确定、数据格式不一致、数据编码不统一等问题,但数据必须是电子文档。能够采用数据挖掘、自动机等相关技术对数据进行识别并自动录入系统。法律法规库基本组成:法律法规标题、颁布单位、发文字号、颁布时间、失效时间、正文六部分。在识别时通过分隔符分解,如果出现“顿号”、“逗号”、“分号”等标点符号,或者出现多余的“空格”、“回车”、“换行”时,转到下个状态。
6总结
【关键词】物业管理法规 课程设计 教学改革
基金项目:校级重点科研项目“我校重点专业与特色专业建设研究――以物业管理专业为例”(项目编号:11-04-A07);“高等职业教育核心课程开发研究――以我校物业管理专业核心课程开发为例”(项目编号:13G-04-A11 ),本文为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物业管理法规》是大学物业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在物业管理专业的知识体系构架中处于重要地位,承担着培养学生法制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任务[1],该门课程具有极强的理论性、实效性和应用性。对该课程内容的掌握将引导学生深入专业体系,有助于学生全面了解物业管理业务的规范开展,并为后续课程的学习打好基础。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该课程内容庞杂而枯燥,晦涩而抽象,要掌握几十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应用,仅靠听取教师课堂上对一般理论的讲授往往达不到学习目的,所以有必要对课程教学过程进行设计和改革。
课程特点
《物业管理法规》课程内容主要是各种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具体应用,它以物业管理业务的开展为主线,规范物业管理各具体业务操作的合法边界。课程知识面极广,涉及几十个法律法规,在表述法律概念的同时又强调法律的应用性。在物业管理专业体系中,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应用是贯穿物业管理业务始终的隐形线索,所以对于物业管理专业的学生来说,掌握课程内容是进行规范的物业管理业务操作的前提,也是全面理解和掌握业务处理的关键所在。
在物业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中,《物业管理法规》是物业管理专业多门核心课程中的首要核心课程,该课程衔接后续课程,比其他核心课程开设的时间都要早,这个相对前位的核心课程,对于学生后续课程的学习,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该课程的设置与学习,对于学生全面了解物业管理行业、掌握物业管理业务会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也会为后续课程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对《物业管理法规》课程进行设计与教学改革,有利于强化物业管理专业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学生规范的物业服务意识,同时也符合课程的教学目标与要求,课程教学改革的实施则可以增强学生的职业能力,助力学生的职业发展。
教学内容整合与设计
《物业管理法规》课程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学生对物业管理行业及业务的认识与理解,而课程质量会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教材质量。对于物业管理专业教师来说,一般选用何种教材主要是侧重于考虑教材内容是否符合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目标以及实际应用效果。教师普遍希望教材内容能够全面、正确且重点突出,并能关注物业管理专业的新动向、追踪相关热点。但是现有的任何一本《物业管理法规》教材都不能说是毫无缺陷的。相关教材编写的相对滞后其实和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状况及法律法规的频繁修改相关。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全国统一的物业管理法,目前应用的诸多法律如《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和物业管理活动相关联的一些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约束力相对有限,而且一些法律的条文逐年修改,变动太快。这就使市面上现有的《物业管理法规》教材内容很难做到与时俱进、确保内容正确。所以任课教师首先要明白,无论是本科还是专科层次的物业管理专业,课程教学都要紧紧围绕物业管理活动来讲法律,该课程首先培养的是物业管理专业人才,而不是法律专门人才;其次,法律法规的时效性要求教师与时俱进,随时掌握法制建设动态,不断补充更新知识,不断完善教学内容;第三,要注意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和遵法守法意识,以加强法律应用为重点,突出相关法律法规在物业管理中的全面理解与深刻应用,教学的目的是以法律的灵活应用为主,而不是强调法理和法条意义。最后,有必要对课程内容进行整合与设计,拓展教学内容,在强化教学重点的同时增大教学信息量,扩大学生的视野。
通过对《物业管理法规》课程的设计,可确定课程的核心主要是物业管理活动的三大要素: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活动。课程的主线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双方主体(业主-物业公司)的法律关系,教学内容以物业管理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与责任为核心来组织,重点内容在于各方主体对权利与责任的认识,以及因权责处理不当而引发纠纷的矛盾解决。然后可整理出该课程的五大模块,该课程的基础是认识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模块,其余模块分别是物业管理活动双方主体――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管理;双方的关系与责任――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双方关系的起源与确定――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双方关系中的纠纷与处理――物业交易法律制度、物业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在双方的关系中,贯穿着物权法、民法、行政法等十几种法律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等20多条行政法规与政策的应用,所以在具体教学过程中,要处理好各模块之间内容的衔接与内在联系,还要注意处理好与后续课程相关内容的区分。
教学方法设计与应用
1.多媒体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
多媒体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要求教师要提前做好设计,对于课程内容教师需要有充分把握,图片的选取必须有针对性、新颖实用、主题鲜明,案例的选择必须有客观性,符合法律法规的描述和实际物业管理工作的要求,并能考虑到学生的认知特点。
针对课程内容理论性强的特点,可在每节课前设计引导案例,通过案例引出要学的知识。对于课程中的热点问题,可利用多媒体播放视频、音频、图片,让抽象的法律条文形象而生动,或将干涩的法律知识与现实生活中生动的案例结合起来。这样不仅可以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还可以让学生感性地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的内容。对于课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则可以通过精心整合的典型案例分析及热点问题讨论,让学生进入角色积极思考,培养学生提出不同见解的能力,让学生在分析讨论中澄清模糊认识,巩固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而对于一些需要深入探讨或者当前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可设计3~5分钟的小型辩论赛,比如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有些学生主张其产权属于开发商,有些学生觉得应该属于业主,还有其他的观点等,就不同的观点可让学生分组展开辩论,最后由教师点评并给出正确意见。
2.项目教学与任务驱动教学相结合
项目教学法是师生通过共同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工作而进行的教学活动,是当今国际教育界十分盛行的一种教学法[2]。任务驱动法是由学生组成项目小组,承担一项或多项工作实践任务,深入实际,学生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学习和应用知识,在实践的第一线提升综合能力。项目教学与任务驱动教学相结合,是指在教学中把教学内容隐含在每个项目中,以具体项目的实施来完成教学任务的一个过程。这就要求教师教学目的要明确,每个任务都要以项目来引领,项目选择要围绕课程重点内容来选取,项目设计要精心;任务设计要有实践性和创新性,项目实施程序要周密。
项目任务驱动法的突出特点之一,就是合作学习[3]。在完成任务的项目实践过程中,学生可以获取理解和把握课程要求的知识和技能,体验成功感和团队合作的力量,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教学方法不仅能帮助学生变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学习知识,还可以培养学生整合知识和经验的能力,以及活学活用的能力。例如让学生主动进社区调研,收集现实中存在的各种物业管理纠纷,或引导学生运用现代网络和图书馆资料,查阅典型案例,再运用所学法律知识正确进行分析,并选择适当的途径解决物业管理纠纷,培养学生在工作、学习中主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纠纷的能力。
3.情景模拟教学与现场教学相结合
情景模拟教学法让枯燥晦涩的法律法规学习变得轻松活泼成为可能。情景模拟是让学生分组模拟实际工作场景,在物业管理业务处理模拟与训练中掌握运用物业管理法规的基本技巧,这种学习的趣味性和主动性,对于培养学生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有效。比如装修管理,可让学生分组扮演物业管理人员和业主,就装修中常见的问题或纠纷及其处理来设计双方的台词和行为,然后现场演练,其他学生观看并评价,最后由老师点评作总结。典型的情景模拟和小品演绎一样,要求主题鲜明,情节合理,问题解决有始有终。而现场教学是让学生身临其境,在实际的物业小区或写字楼参观、考察或接触工作岗位,临时承担工作任务,听取物业公司人员讲解,与企业人员现场交流或与业主直接打交道,理论和实际工作相联系,看、听、学和用同时进行,使学生对物业管理法规知识的学习得到深化。例如有关物业管理收费问题,是当前的焦点问题之一,可以安排学生走访小区业主顺便作访谈,了解收集业主的意见,再参观物业公司,听取物业管理人员的观点,然后要求学生根据所学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对比双方的意见,形成自己的观点,最后参照物业管理的现实,检验观点的正确性。
传统考核方式改革
传统的考核方式一般是在课程结束后安排理论的笔试考试,通过学生书面答卷的分数来确定学生学习的效果。这种理论考核方式往往忽略了学生平时的成绩,容易导致一些学生平时不注重学习,只是在临考前临阵磨枪、突击复习要考的内容;而且就算学生考试及格,但不会运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这就说明书面考试显然考核不出学生对法律法规的运用情况。这种情况对于《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经营管理》等后续课程的学习极为不利。如果物业管理法规知识掌握不扎实,那么物业管理的业务操作以及公司运营等是否规范就无从谈起,所以学生的后续学习困难就更大,甚至有些学生干脆就会放弃学习。
因此,可以考虑改革传统的笔试考试方式,从结果考核转向过程考核,强调学生平时的学习,在总成绩里增加平时成绩的比例。课程总成绩包含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大项,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各占50%。平时成绩可包含平时上课出勤率、回答问题及作业成绩、参加情景模拟、案例分析和讨论的表现、参观物业公司等活动的成绩,甚至可以设计一些专项考察项目。
结 语
《物业管理法规》课程学习的效果将直接影响物业管理专业知识的掌握与应用,为了提高教学效果,大学教师必须考虑专业特点与培养目标,进行课程设计与教学改革,并将课程改革措施落实于课程教学活动中。《物业管理法规》课程因其教学内容的规范性、应用性,对于教学改革有其内在的要求,本文只是在教学内容的整合与设计上、教学方法的设计与应用上,以及考核方式的改革上作了初步的探索,该课程改革的后续研究还将有待于进一步深入和细化。
参考文献:
[1]李娜、岳娜:《从行业需求论课程的教学改革》,《陕西教育》(高教版)2009年第8期。
[2]何红:《物业管理专业教师论物业管理法规与政策的教学改革》,《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7期。
一、美国残疾人辅助技术的定义
残疾人辅助技术在美国《辅助技术法》中是这样定义的:专门为改善功能障碍者所面临的问题而构想和利用的设备、服务、策略和训练。辅助技术包括辅助技术设备和辅助技术服务两个方面。辅助技术设备是一件物品或者一个产品系统,可以是现成购买的或改造的,或是定制的,可用其提高、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尽量达到生活无障碍,更完全地融入主流社会。辅助技术服务是指能直接保障残疾人在选择、获得或应用辅助技术装置方面提供的服务,对象不仅包括残疾人本人,还包括残疾人的家庭成员、监护人及权利代表等,因为这些人对残疾人辅助技术的应用有着或使用、或指导、或监督的职责。美国残疾人辅助技术的发展与辅助技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有密切联系,残疾人辅助技术法律法规确保残疾人各项权利的享有和实现,有效地保障了美国各类残疾人群生活质量的提高。
二、美国残疾人辅助技术法律法规的发展
美国是世界上辅助技术发展比较先进和完善的国家之一。二战后的美国,大量战争中的伤残军人陆续回国,利用技术改善伤残的影响,成为突出和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为感激这些伤残军人的献身精神,美国政府成立了退伍军人修复研究管理委员会,旨在通过改进矫形和修复装置,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轻便、耐用、美观而且有效的人造假肢和轮椅在退伍军人修复研究管理委员会的努力下最先出现,这是美国第一次大规模利用技术改进残疾人的生活,使辅助技术在美国普通残疾人中大规模使用成为可能。美国早期有关辅助技术的法律条款存在于残疾人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比如IDEA、ADA中就有辅助技术的有关条款,1973年的《康复法案》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残疾人辅助技术的专门法律,该法案授权建立几个康复工程中心,康复工程中心致力于技术的转化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目前,该机构的研究领域包括修复和矫型、脊髓损伤、低位和高位肢体功能性电刺激、盲人和聋人的感觉辅助装置、压力对组织的影响、康复和机器人等。1998年美国《辅助技术法》的颁布,标志着美国残疾人辅助技术法律法规体系的初步形成,该法为残疾人充分使用辅助技术参与各种社会活动提供了各方面保障:所有有需要的人使用辅助技术的保障;辅助技术资金来源多渠道的保障;辅助技术和服务人员专业化的保障;多领域专家合作保障;信息实用性和辅助技术及时性的保障;设立门诊以保障用户选择最佳辅助技术以及建立评估系统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等。
三、美国辅助技术法律法规体系及特点
辅助技术法律法规体系是美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辅助技术法律法规是以《辅助技术法》为中心、由其他各个法案和法规以及指南组成的完善的体系,涵盖了辅助器具、信息化和无障碍的各个方面。从多个角度和方面涉及和保障残疾人使用辅助技术参与各种活动,确保了残疾人通过使用一定的与之状况相辅的辅助技术参与各种活动的权利(图略)。 研究发现美国辅助技术法律法规体系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美国辅助技术法律法规内容全面,联邦和各州政府以及残疾人家长或监护人权利和责任明确,保障措施比较完备。《残疾人辅助技术法》比较具体地在技术、资金、服务等领域对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障,保障了残疾人独立生活的权利、自我决定和选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从事有意义工作的权利、完全融入美国主流社会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教育领域的权利。这些法律法规保障了残疾人优势和能力的发挥,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其次,美国辅助技术法律法规体系涉及对象广泛,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所有需要的人都有权利使用辅助技术。保障对象从最初的伤残军人扩大到各类有特殊需要的人群,比如《辅助技术法》第三条规定:各类残疾人、少数民族、贫困者、英语不精通者、老年人以及居住在乡村的人,都平等地享有使用辅助技术的权利。这和美国民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以及经济极大发展也有很大关系,可以想象,一个连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的国家何以谈保障所有特殊需要人群各方面的权利和利益。第三:以《辅助技术法》为中心的美国残疾人相关技术法律法规体系有效地保证了辅助技术资金供应和辅助技术服务团队的专业化,有力地促进了美国残疾人相关技术的发展。美国残疾人《辅助技术法》和其它与辅助技术相关法案规定,各州和联邦政府要为当地的残疾人支付一部分制定个体化服务计划的资金和购买辅助技术的资金;私人保险公司可以为他们提供资金;私营实体可以提供资金;银行可与残疾人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为他们提供短期低息贷款等。另外,辅助技术对技术和服务人员的要求相对很高。技术人员不但要求具有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保养和维修知识,而且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要求他们设计的辅助技术设备的应用都是独立的、特殊的。辅助技术法律法规也对辅助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和专业能力要求做了严格规定,必须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关服务。最后,美国残疾人相关技术法律法规对残疾人相关技术使用过程中的状况有具体的评估程序和要求,以保障所有人使用的辅助技术都是适当的和适合自己,俗话说“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辅助技术法》规定评估内容是综合性的,如健康状况、服务满意度等,而且评估应该是非歧视的,并最终分析该法是否保障了残疾人真正融入主流社会、通用设计是否减轻了残疾人与周围环境沟通的障碍。在进行评估时,一律使用服务对象的本民族语言及惯用的沟通方式(如手语或盲文)实施服务。使用服务对象的本民族语言及惯用的沟通方式在道德上是对服务对象的尊重,在法律上是保障服务效果不受语言和沟通障碍的影响。但是,美国辅助技术法律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也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比如,由于对特殊人群在教育和就业上的“过渡”保护,使得特殊儿童入学率不但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了;许多企业还依然把残疾人拒之门外等。
四、对我国制定残疾人相关技术法律法规的启示
我国残疾人相关技术起步较晚,应用的主流还是满足各类残疾人群的基本需要,各类技术与美国等辅助技术起步较早、发展较先进的国家还有一段距离。同时,我国残疾人相关技术的发展和立法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同时参照其他国家的经验为我所用,以促进我国残疾人相关技术更快更好地发展。
(一)我国残疾人相关技术法律法规也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经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我国残疾人相关技术法律法规的发展也应是如此。目前,我国还没有残疾人相关技术方面的专门法律,有关辅助技术的条款仅散见于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各种条例中。因此,我们首先要加强残疾人相关技术的立法和相关研究工作,投入适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到残疾人相关技术法律法规的起草和研究工作中,并逐步在有关条例中增加残疾人相关技术的有关条款,使残疾人相关技术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者条例能够与教育、科技及相关产业发展一致,并保证残疾人享有利用辅助技术改善生活和其他利益的权利。如果有可能的话,应起草一部专门的残疾人相关技术法律,更加有利地推动残疾人相关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
关键词:环境保护;执法状况;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0501209
近几年来,环境保护问题一直是我国所面临的重点问题,为此我国特立《环境保护法》来对我国的相关环境问题进行相应的管理依据与约束手段。然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执法中一直没有产生足够的力量。从而使得我国的环境问题非但没有彻底解决,反而与所制定的质量目标的差距越来越大。
1 环境保护执法状况中的问题
在环境执法中,作为对于法律法规的建立与遵守的根本基础的执法过程,如果不能够针对各种违法行为给出明确的、不可更改的法律后果,不能够有效的控制影响和危害国家环境与公众健康的行为的产生与蔓延,不能够从根本上对破坏者进行遏制与教育,那么,这场名义上是以保护国家环境为目的的环境保护执法是难以成功的,也就会大大降低违法者对于法律的正确认识与遵守,大大的降低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公正性与纪律性。在传统的环境保护执法手段中,由于法律不完善,执法手段有限,越来越多的企业与个人正逐步的认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执法程序是在通过对于各个不合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我们需要反思传统的环境保护执法手段的效果,并研究找出传统的环境保护执法手段中所存在的弊端,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及时的改正与完善。
2 环境保护执法状况的解决对策
2.1 完善法律法规,重理各个立法之间的关系
我国环境保护执法状况一直不能够有效的对环境产生保护效果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很多方面都有很多漏洞,让违法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因此,改善我国环境保护执法状况的前提条件就是高度完善我国环境的相关法律法规,扩展法律法规的覆盖面,力求法规内容全面、制度合理适当,对我国法律法规中不适当、不合理的部分进行谨慎、果断的修改,建立健全我国的环境监督法律体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例的行为进行强力的遏制。与此同时,我国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将我国的各项有联系的法律法规赋予合理、明确、以及直接的关系。另外,在法律法规中亦应当新加入一些在日后的执行过程中可以操作的法规、条例,使得我国的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更加灵活、更加完善。
2.2 健全体制机制,建立科学的环保管理体系
目前,面对我国严峻的环境形势,推进环境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可以试行把地方环保部门归国家或省级垂直管理,强化环境监管力度,必将有力地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落实,同时也能很好的避免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现象的产生。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发展,继续沿用旧体制下的管理和执法模式,已明显不能适合当今形势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环保执法新思路,完善环保执法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要有力提高环境监管水平,我们应积极探索和推行各项监督管理机制。
2.3 加强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环境执法水平
基层环境保护的执法工作考察的不是单个人的工作能力,而是需要执法队伍的综合能力表现。基层工作的特点是复杂度高、工作范围广等,加强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尤为重要。强化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提高环保执法威性。新《环保法》将赋予环保部门查封、冻结、扣押等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力,使环保执法真正地硬起来,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在环境监察队伍的基础上,建立刚性的环境警察制度,提高环保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更加要改变执法技术装备落后的局面,应多方筹措资金加强基层执法装备。但目前许多地方尤其是县级环保部门的技术物质装备还较落后,执法的设施还不健全,缺乏必备的技术手段,难以适应形势要求。
2.4 培养优秀人才,提高环保人员的综合素质
要努力打造一支能吃苦、懂政策、会办事的环保执法队伍,是新形势下做好环保工作的前提。各级环保部门抓住环保执法人员进入口,实行“凡进”必考制度,充实到环保执法队伍中去。同时,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积极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培养政治素质过硬,作风正派,业务素质好的环保执法队伍。除了进行相关的素质培训以外,执法人员负责人的工作态度、以及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也是改善我国环境保护执法状况的重要因素。因此,为改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执法状况,加强执法人员的素质培训与相关管理迫在眉睫。
综上所述,我国的环境保护执法状况不容乐观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在环境方面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不是十分健全,存在着很多漏洞。因此,在这些方面,我们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为解决我国环境保护执法状况中存在的问题而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一、我国旅游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有关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一些有关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缺乏后续的法律法规,旅游管理法律法规具有暂时性。后续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及时的跟上,造成了约束力减小。旅游行业发展的步伐较快,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跟上其发展的步伐,法律法规中涉及的侧重点不一样,对游客以及一些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二)我国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缺乏有效的宏观管理我国的旅游管理缺乏宏观调控的权利与手段。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今天,一些部门创办了一系列的服务企业,然而这些企业的产权等都归属于不同的投资部门,这样各自为政,彼此跌价竞争,导致了旅游行业内部的混乱,失去平衡与控制。(三)我国旅游产业结构失衡旅游商品能够促进工商业的发展,旅游商品具有很大的利润,但是在生产销售上并不协调,产品品种不新颖,老化单调。旅游交通更是一个难题,会出现一票难求的局面。
二、我国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的完善措施
(一)健全旅游管理体制的法规体系完善我国旅游管理体制的法律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要紧跟旅游业的发展步伐,不能出现法律漏洞,增强约束力,对于比较薄弱的环节,增加合理的、科学的法规法律,做到平衡处理,不偏不倚,只有有效合理的法律法规,才能保护人们以及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二)合理的开发与利用,考虑相关者利益在旅游管理活动中,要考虑到管理者以及游客还有当地人们的一些利益。根据笔者的了解发现,旅游业的开发与发展会给居民的利益带来损害,打扰人们的生活,给当地的居民带来的巨大的贫富差距。所以,在对旅游管理制度进行改革的同时,必须要将相关者的利益考虑进去。(三)加强旅游管理的监督力度要完善我国旅游管理体制,一定要建立起一个健全的监督体系,对管理者以及高层管理者进行监督。这个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旅游业所经营的项目进行监督,一些地方的政府不能干扰旅游业的发展与经营,管理者要定期上报旅游业的经营规划。另一方面是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国家旅游业的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管理者进行监督管理,不能,对旅游业的发展造成影响,危害社会的秩序以及造成环境污染等。(四)加强旅游管理行业的体制我国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就是行业管理。我们所要制定的旅游管理行业的体制要适应改革开放的深化与发展,要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老套的守旧的旅游管理体制应该被淘汰,不仅不适应改革开放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甚至制约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只有将守旧的管理体制改变为行业管理体制,才能适应旅游业迅速发展的需要。所谓的行业管理是要对企业进行分类的,依据的是企业产品的不同特点以及劳务的不同特征,然后通过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归纳管理。这样,无论是归属于哪个部门的旅游企业,如果从行业的角度出发,都应该统归于旅游局管理。这样一来,旅游管理行业的改革需要改革主管部门的职能。要从三个方面实现转变,第一个方面就是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第二个方面就是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最后就是从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
三、结语
旅游业是一个综合型的行业,是第三产业的支柱,也是国家经济发展与来源的重要产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旅游业发展迅速,旅游管理体制也面临着重要的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也制约着旅游管理体制的完善与建立。面对这些制约我国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的问题,我们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采取有力的措施与对策,使得我国旅游管理体制的改革更彻底、更完善。能够让我国的旅游事业更快速健康的向前发展,从而加强我国的国民经济。
关键词:综合运输法律法规;体系;运输法
一、研究构建综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的现实背景
综合运输体系是指用最恰当的方式去最大限度地满足有效的国民经济运输需求的交通运输体系。不同于传统的交通运输业只是五种运输方式的简单总和,综合运输体系更突出各种运输方式的协作配合,有机结合,连接贯通,达到运输发展的协调和运输管理的协同。所以说,发展综合交通运输不仅能提高交通运输总体效率和效益;同时增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促使运输市场更加协调有序的发展。原交通部撤销、铁道部并入,交通运输部新成立以来,大部门体制改革被提上记事日程,综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构建作为体制建设的重要方面,其地位重要、作用突出。在2016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中,就如何实现“交通运输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又一次被推到风口浪尖,在今后五年综合交通运输工作部署和规划中要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综合交通运输法治制度体系。交通运输法律体系本身作为交通运输管理活动的重要前提和依据,对运输活动当事人起到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作用。梳理和完善综合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法规体系,构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符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律的体制机制,是大部门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
二、目前学术界关于构建综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观点
目前就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研究展开了如下探讨:一、应建立一种什么样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二、在现有的交通运输法规规章中,对需要重新建立,以及修改完善和立即废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出判断、整理和说明。三、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的法律、法规应如何衔接以提升综合运输效率等等。这些都有待于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达到“及时性”要求。本文就关于“建立什么样的法律法规体系模式”的问题,梳理出两种体系结构模式构建观点:第一种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5+1”模式即道路、水路、铁路、民航法和管道交通运输法,分别调整五种运输方式内部关系,各自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增加城市公共交通法规;第二种是制定道路、水路、铁路、民航和管道交通运输关系法,统一调整五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关系,即综合运输促进的法规体系(“促进法”)。
三、对建立何种法律法规体系模式的两种观点的评析
在这两种不同观点下,研究结论或者完全倒向一边,或者完全赞成两者,或考虑如何协调两者,均对这两种模式的构建展开了理论分析和实际评析,力求找到一种符合我国综合运输发展和管理规律的模式。1.支持“5+1”模式。张庭柱认为交通运输部成立以后,提出了构建综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的想法。这并不是不是意味着要把现有的立法模式推倒重来,建立一套新的体系,而是在现行的交通法规体系基础上,将民航、邮政、城市客运的立法问题统一纳入进来,统筹考虑。交通立法还是应该遵循: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自己的行业特征来制定的方式。我国按不同运输方式立法的做法已取得很大成果,不会也不可能制定一部能解决各种运输方式问题的法律,用一部综合运输法律调整几种运输方式几乎不可能实现。认为应该在保留铁路运输法规、道路运输法规、水路运输法规、民航运输法规、邮政法规体系的基础上,不专门增加综合运输促进的法规,而是修订和完善原有的几个法规体系,将需要调整的综合运输衔接问题在各自的法规体系中予以明确。2.既支持“5+1”模式,又支持“促进法”模式。张迎涛等人认为既要考虑制定道路交通运输法、水路交通运输法、铁路交通运输法、民航法和管道交通运输法,分别调整五种运输方式内部关系,又要考虑制定道路、水路、铁路、民航和管道交通运输关系法,统一调整五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关系。3.考虑根据不同分类方法下选择不同模式(协调两者)。张迎涛等人提出对综合运输事项进行分类,认为在制定综合交通运输的法律时,可以根据上述分类进行立法,分别制定调整各种类型内部关系的法律和调整各种类型之间关系的法律。a)类型内部关系法是指调整各种类型内部事项的法律,把综合运输事项按某一标准分为几种类型,相应地制定几部调整类型内部事项的法律。例如,根据运输路径、状态、空间、对象的进行划分,分别制定不同的运输法;b)类型之间关系法是指调整各种类型之间关系的法律,将综合运输分为道路、水路、铁路、民航和管道交通运输等五种运输方式之后,从逻辑上讲,既要考虑制定道路交通运输法、水路交通运输法、铁路交通运输法、民航法和管道交通运输法,分别调整五种运输方式内部关系,又要考虑制定道路、水路、铁路、民航和管道交通运输关系法,统一调整五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关系。4.对建立何种法律法规体系模式的预测。综合上述观点可以预测,按不同运输方式分别立法基本格局一时不会改变,原因在于,《民用航空法》、《铁路法》、《公路法》、《海商法》、《港口法》、《邮政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经实施多年,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管理模式,加上各种运输方式有着自身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其管理依据的变更面临一些阻力,衔接还需要一段准备期和实验期。虽然这种按不同运输方式分别立法的基本格局暂时不会改变,但在一些法律法规层面,对管理方式的改进应予以进一步规定,如果加以改善将会更加符合现代道路运输管理的特点。如在对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方面、赔偿额度方面、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凭证方面等存在一些操作上的差异和管理上不能有效衔接,政府部门实际管理工作和人民生活出行带来不便,应在这些方面予以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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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敏飞,张柱庭.大部制对交通法治的影响[J].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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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从广义上讲,包括国家的消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这些都是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但目前国家和地方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中普遍存在“陈旧和规格低、执行难、执法监督少”等问题,突出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政出多门,法制统一性不强。目前有相当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着与消防法律、行政法规不相吻合的条款,绝大部份行政机关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一些“土政策”都没有向社会明确公示,透明度不高,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能。
二是司法审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WTO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成员方政府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将纳入到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部分终局行政裁决行为将纳入到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中还不包含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消防监督机构制定的一些事关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还无法进行司法审查。在火灾事故原因认定、责任认定等工作中还有行政终局决定的规定,直接排除了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三是消防法规体系不够完备。虽然国家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的消防法制体系本身还很不完备。有些消防法规己明显滞后,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加入WTO形势的需要,《消防法》就存在诸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各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不够明确、具体,消防行政审批过多和行政处罚前置条件过多,对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基层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等等。有的消防技术规范条文相互间有矛盾,不便执行,有的技术规范己不适应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要求。消防法还有许多条文需要修改,一些急需的消防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没有出台。
四是绝大多数技术规范的溯及既往性。我国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绝大多数都溯及既往。特别是技术规范在不断修改和完善,而这些修改条文又都是强制性条款,要求新老单位都要立即实施整改,而没有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时间要求,这就给当事人的消防安全权利造成了不稳定性。
这些特点都不符合WTO规则对法制统一性、透明性和稳定性以及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基本要求。为加速与WTO规则的有效接轨,形成适应WTO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笔者认为,加快消防法规的立、改、废工作迫在眉睫。
当前最紧迫的是抓紧修订《消防法》或出台《消防法》的实施细则,这是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和上行法。《消防法》不修订,其他法律法规特别是地方性法规无从出台。有的技术性标准规范可采取直接引用的方法,为我所有。对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之间有冲突、有矛盾的,这主要体现在《消防法》、国务院344号令、公安部18号令、30号令、36号令、37号等法律法规之间,要抓紧修定,该删除的删除,该统一的统一,该延伸的延伸。不管怎样,无论是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还是修订的法律法规都要提高立法质量,避免政出多门和与WTO规则相抵触,保持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稳定性、统一性、先进性、公开性。
其次要抓紧创制新的法律法规。针对当前消防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消防法制中的空白,要抓紧创制新的法律法规,建立起与WTO相衔接的消防法规体系。
笔者认为,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在立、改、废过程中应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完善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消防监督审核验收法律制度
《消防法》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工程防火设计实施消防监督审核验收,这是我国落实消防安全源头管理,实施消防安全事前监督的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但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消防法》对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的范围的规定是“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这一标准过于原则,而且范围过大,在经济快速发展,公安消防机构人员编制紧张的情况下,公安消防机构越来越难以及时、有效地完成监督审核验收工作任务,同时也增加了一些社会单位(个人)的运营成本,因此,有必要对这项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并逐步缩小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消防监督审核验收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有限的警力集中在自动消防设施、重点工程、公众聚集场所以及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建筑工程等方面的监督审核和验收上,并着重在“监督”二字上下功夫。二是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防火设计责任,在工程审核验收过程中一旦发现有违反国家强制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形,一方面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同时还应当追究设计单位、设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三是要完善监督审核验收程序,对申报、受理、审核验收期限、法律文书的出具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通过规范程序,合理分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公安消防机构等单位(部门)对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所应承担的责任,提高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完善消防安全检查法律制度
《消防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和大型活动举办前应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消防监督管理的实践证明,设立这一法律制度是必要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公众聚集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的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在程序上重复,实体内容也基本相似,从方便社会、节省警力的角度,将两者合并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比较适宜。二是法律没有对公众聚集场所明确定义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应当进一步明确公众聚集场所的内涵和外延。三是法律没有明确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不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这一事实,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年检和撤销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对场所进行一次年检,根据场所实际情况重新核发意见书。另外公安消防机构在日常抽查中一旦检查发现曾经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应当及时撤销曾经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四是通过修改《消防法》,将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延伸到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开业和使用,建立起对易燃易爆行业长期有效的监督管理。
(三)完善消防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现行消防法规关于消防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一些消防法律规范要素不完整,只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或者只给行为人设定了义务,但没有对违反禁止性规定或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致使法律规范得不到有效实施。二是《消防法》规定了大量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处罚,但对如何确保这类处罚的执行缺乏有效措施,大量“三停”处罚难以执行。三是将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实施处罚的前置条件,与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形成逻辑悖论。例如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开业,按照《消防法》的规定,首先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才可以实施责令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但从法理上讲,这里的责令限期改正已经包括了责令停止营业和补办消防检查手续两方面的内容。四是一些处罚设定得不够合理。例如《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而实际上,像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堆放杂物等影响疏散的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适当的罚款处罚即可,无需限期改正,处以停产停业则过于严厉。五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期限三个月届满之后才可以提出,这一规定不完全符合消防安全工作的特点,因为需要责令停产停业的场所,往往是火灾隐患比较突出的场所,随时都有发生火灾的危险。因此,要通过消防法规立、改、废,完善消防法律规范,避免因法律规范本身不完整造成执行上的困难。(1)取消或减少实施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2)减少停产停业处罚的设立,同时要明确“三停”处罚的执行手段和执行途径,授予公安消防机构采取必要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确保停业处罚及时、切实地执行。(3)按照合理、有效的原则,对不同违法行为和违法情节设定不同的处罚种类和幅度,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等等。
(四)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立法,加大对火灾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目前在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方面,《刑法》对消防责任事故罪规定不合理。《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是采取抽样性监督检查的方式,因此公安消防机构不可能对每一个公民或者单位都能够监督到,因而也就不可能去通知其采取改正措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该如何处理呢?这就出现了一个悖论,违法了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却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对《刑法》第139条有关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条文进行修改,规定只要违反消防管理法律法规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按照消防责任事故罪定罪量刑,而不把“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作为定罪的要件,这样就可以扩大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处延,有利于火灾事故刑事责任的追究。同时,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从严设立行政处罚。
(五)进一步完善确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立法
公安部颁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对强化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意识,落实社会消防安全责任,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是贯彻61号令,还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用部门规章的形式给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定(或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其权威性受到局限,建议通过修改《消防法》将有关规定直接上升为法律。二是61号令对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没有设立有效的处罚措施,不利于贯彻执行,建议通过修改《消防法》加以改正。
《物流法规》是高职物流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学生能了解、掌握物流企业设立及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与学生日后的工作是息息相关的,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然而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这门课程的教学存在多方面的问题,课程设计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内容繁多复杂,教师难以取舍
现有的教材主要按照物流业务流程发生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法规安排内容,如物流仓储法规、物流包装运输法规、物流保险法规等。重点介绍两个部分的内容,一部分是物流的基本业务知识。另一部分是该业务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问题。由于物流业务流程较多,每个业务流程的操作过程也比较复杂,单是基本业务知识这块内容已经比较繁琐,每个业务还需要深入学习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教学的任务无疑非常重,而这门课程作仅仅作为专业基础课,学时一般为36学时,相对较少,教师在选择教学内容的时候会面临重点讲述业务流程还是法律规则、选择哪一个业务流程的及其法规作为教学重点等问题的困扰。
(二)内容比较枯燥,学生学习兴趣不高
物流业务流程注重标准化、制度化,每一个营运环节都有较为复杂的操作流程,法律法规更是追求严谨,不同的情况适用不一样的法律条款,这两个方面的涉及到的知识内容都很多,并且都是条条框框,显得枯燥乏味,学生学习兴趣不高。且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教学过程中很难有效利用到物流专业的实习、实训设备,教师也面临“应该怎么教”的问题。每个高职院校的教学环境不同,以上两个问题是大部分教师开展《物流法规》教学需普遍需要面对的和解决的,除此之外,不同学校的教学条件、学生学习法律存在“畏难”心理,缺乏专业课程教师、课程考核方式不合理、教学方法不一样也会给课程教学带来其他一些困难和挑战。
二、就业导向对高职《物流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引领
“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是教育部在《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中明确提出的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式,近10年来,这一指导思想对我国高职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高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起到了关键作用。《物流法规》这门课程将就业导向理念融入到教学中,作为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对于课程明确教学目标、有效选择教学内容及培养学生学习兴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一)明确能力培养作为首要目标
“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理念注重培养学而生的职业能力,属于典型的能力本位教学观(competencybasededucation,简称CBE)。该教学观念由美国教育学届提出,在欧洲发展成熟,目前,CBE是世界上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教育模式,受到很多教育专家、学者的青睐。《物流法规》是一门跨学科的课程,既有法律理论,又有专业知识,是法律规定和专业知识的融合。要适应就业导向的要求,就必须把学生能力的培养作为首要教学目标,通过教学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具体而言,应该结合物流企业的需求对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培养学生法制意识,切实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法规解决物流企业经营过程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的能力。相对于传统教学方式,这也是就业导向对物流法规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选择实用性强的教学内容
在“就业导向”理念影响下,《物流法规》的课程定位必须改变,这门课不再是一门介绍物流业务和物流法律法规的理论课程,而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法制观念,提升法律运用能力的课程。教师应该从实用的角度出发,把握住物流企业设立和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重点法律纠纷与问题,围绕这些问题的解决进行课程的整体设计,通过教学与实践让学生掌握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内容的选择以实用为主要导向,按照知识够用为主的原则,将物流企业经常发生的法律问题作为教学重点,重点学习和训练,发生机率低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知识作为次要内容,减少教学课时或者安排学生自主学习。
(三)设计职业情境,培养学生学习兴趣
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更多采用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情境训练、法律实践等方法,将学生在从事物流行业过程中可能会面对的重要法律问题搬到课堂上来,这是学生所关心的问题,学习的主动性会加强;使用这些教学方法,教学形式也变得丰富多样,不再枯燥,学生的学习兴趣能得到有效提高。总的来看,使用“就业导向”理念作为《物流法规》课程的教学指导思想,改变课程教学目标,明确教学内容选择的方向,改变教学方法,对于课程教学普遍存在的教学内容选择和学生学习兴趣低下等问题也具有积极的缓解作用。
三、基于企业需求的课程教学项目重构
从就业市场的角度看,企业的需求实质上就是企业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要求,是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流法规》课程要达到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教学目标,就应从物流企业的法律需求出发进行设计,改变传统章节式教学,选择合适的教学内容,基于物流企业的工作过程,实施“项目导向,任务驱动”式教学。
(一)物流企业的法律需求探讨
1.需要具备法治意识的工作者
从理论上探讨,物流企业作为行业企业的一种类型,它的经营过程是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物流企业招聘也必然会提到法律素质的要求,然而笔者进行了一个物流企业法律人才招聘需求调研发现,绝大部分的物流企业在招聘人才的时候并没有提到法律方面的要求,无论是基层的物流业务人员还是高层的物流管理者,企业普遍关心的物流专业能力及管理沟通能力,仅有个别企业在行政管理岗位提到了法律素质要求。这跟其实际需求是不一致的。这里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物流企业主的法律意识单薄,不重视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物流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到法律相关的问题一般都比较重大,一旦发生法律问题,需要用到法律人才,更多的企业考虑的是聘请法律顾问或者律师,而不是具备法律素质的一般员工。从这点上分析,物流企业对于一般工作者的法律职业素质要求不是太高,作为普通素质具备法治意识就可以到物流企业工作了。因此我们把在设计课程的时候,要把法治意识作为重要的能力培养目标。
2.需要解决业务纠纷的管理者
从物流企业的业务经营流程来看,无论在哪个经营环节,物流业务纠纷是最常见也是最有可能发生的,如货物运输过程中就经常会有逾期交付、误交付、货物运输损毁等问题和纠纷的发生,这是物流行业的特点。企业围绕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了纠纷,往往都会通过协商进行解决,不到万不得已不会使用法律途径。这就对企业的工作人员尤其是管理者的法律素质提出了要求,如何运用法律法规知识去跟合作方沟通,使用有效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是物流从业者需要具备的一项重要能力,也应是《物流法规》课程应该重点的培养学生职业能力,而物流各项业务都可能发生纠纷,因此教学项目可针对不同业务的特点设计,覆盖物流业务的主要流程,使学生能较为全面掌握物流法规的行业应用。
(二)基于物流企业法律需求的教学项目设计
从培养物流专业学生法制意识和提高法律知识应用能力的教学目标出发,围绕物流企业需要具有法制意识的员工和能解决业务纠纷的管理者这两大需求,《物流法规》课程设计需把握住两个原则:一是教学重点侧重物流合同履行与法律纠纷的解决。二是教学方法使用“项目驱动,任务导向”,结合物流企业的主要业务流程,分模块教学。课程可分成五个模块:第一模块:法治意识培养;第二模块:物流企业设立与注销;第三模块:物流争议纠纷解决;第四模块:物流企业经营法规;第五模块:模拟法庭实训;其中第四模块是重点,每个模块设计若干工作任务,使学生能完整了解物流企业业务流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初步掌握这些问题的解决途径与方法。
四、就业导向下的课程微课开发探讨
微课作为一种新的教学形式,对促进课堂教育的改革、在线教育开展、推进教育公平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从欧美国家开始传播开来,微课、慕课,正在深刻地影响着传统教育,成为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个方向。
(一)《物流法规》课程微课开发的思考
关于微课的作用,微课能否取代传统课堂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支持者认为微课短小、多样化,适应学习者的不同需求,将成为未来教育的主要形式。也有学者认为微课存在缺乏互动、无法拓展教学内容等缺陷,仅仅只能作为传统课堂的一个补充。从现实情况来看,微课虽然短小灵活,但有其不足,要取代传统课堂有一定难度,可以作为教学改革的一种方式,辅助课堂教学,丰富课堂内容的同时提高学生学习效率和兴趣。具《物流法规》这门课程,也需要微课在教学改革中发挥作用,但微课开发也面临一些困难。首先是制作成本高。虽然有许多专家指出制作微课使用手机和简单的软件就行了,也确实有教师能这样把微课做出来。但在现实中,简单制作出来的微课往往比较粗糙,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许多学校聘请专业视频制作团队来操作,虽然制作出了一批优质的微课,但这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且仅限于一些有资金投入的精品课程。市场上,专业团队拍摄一节微课的费用不菲,对普通教师而言,为了一门普通课程去花费大量资金拍摄微课并不可取。其次是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高职教师教改、科研任务都比较重,许多教师还要承担学生管理工作,一门课程需要开发的微课数量很多,且为了提高学习效果,每一节微课的教学过程都需要进行精心的设计,这无疑要耗费教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随着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制作好的微课还面临重新修改和更正的问题,也会给教师带来工作压力。再次是教师的水平参差不齐,影响微课的水平。不同教师有不同的专业背景,制作出来的微课质量不一,电子信息类相关专业的教师还好一些,其他不太相关专业的教师就需要重头学起,必然限制微课的制作水平。《物流法规》课程教师大多具有物流管理、法律相关专业背景,微课制作技术难度相对较大。因此,《物流法规》课程微课开发不能盲目进行,需要把握适用、适量有效利用等原则。
(二)《物流法规》课程微课开发的几个原则
1.适用原则
《物流法规》微课应该是为课程教学服务的,即根据课程整体教学项目的设计,围绕法制意识培养、物流纠纷解决等重点问题来开发,确保每一节微课的内容都对提升学生的法制意识、法律运用能力有帮助。
2.适量原则
微课的数量不宜太多,否则制作工作量太大,教师难以完成制作,微课数量过多也会影响到教师课堂教学过程设计。在围绕课程的重点,每一个重点内容制作一到两节微课,在此基础上结合教学要求逐步增加,是可行性较高的选择。
3、有效利用原则
微课作为课堂教学的辅助资源,除了在课堂上播放之外,还应根据其短小灵活、能重复播放的特点,将它作为网络资源,到网站、微信、云课堂等网络应用中,引导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学习,作为复习、自主学习、学生实习就业问题解决等学习的重要资源,使其教学作用得到更大的发挥。
(三)就业导向理念下《物流法规》课程微课开发设计
根据“就业导向”理念的要求,结合《物流法规》课程教学项目的设计,可围绕每一个学习任务设计制作相应的微课作为学习资源。
五、小结
在“就业导向”理念指导下进行教学改革,能较为有效地解决《物流法规》课程设计面临的教学内容不好选择和学生学习兴趣不高的问题。实施“项目导向,任务驱动”教学,重构教学项目,注重培养学生法治意识和提升解决法律纠纷问题的能力,是当前形势下教学改革的必然选择,而有效利用科技的力量,针对性开发微课作为教学辅助资源,进一步丰富课程教学内容和形式,是新时期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方向,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作者:谌爱群 单位:罗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汤军.由高职物流专业《物流法规》课程的教学引发的思考[J].福建质量管理,2016(1).
[2]郑小军.微课发展误区再审析[J].现代远程教育研究,2016(2).
[3]王凤鸣,贾俊龙,李佳静.《物流法规》教学改革初探[J].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学报,2014(1).
为全面实施我区“六五”普法和年依法治区规划,推进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确定今年4月份开展全区第十七个法制集中宣传月活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推进普法进程,打造法治文化,服务幸福
二、时间安排
从4月1日开始,利用1个月的时间,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三、宣传内容
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突出学习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和基本构成,深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的主要内容,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2、深入学习宣传与促进经济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推进富民强区,建设幸福”目标,着眼于加强转变经济方式,加大能源资源节约、环境生态保护、土地流转、城乡规划建设、知识产权、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促进各类市场经济主体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3、深入学习宣传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深入学习宣传与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医疗卫生、食品安全和社会救助等法律法规,努力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
4、深入学习宣传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深入开展国家安全和、投诉、调解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引导群众依法参与社会管理、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活动内容
1、创新普法宣传形式。充分运用普法网站,手机短信,公交、楼宇、街道和旅游景区等设置的公益广告屏(牌)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扩大法制宣传覆盖面,营造浓厚的法制宣传氛围。
2、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各单位根据实际,组织1至2次集中宣传活动,突出宣传主题,丰富宣传内容,同时接受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形成强大的普法宣传声势。
3、举办法制学习讲座。按照“法律六进”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特点,各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有针对性地组织1-2场次法制讲座或法制培训活动,推动“法律六进”工作深入开展。
4、组织普法宣传讲团巡回宣讲。区普法讲师团拟根据实际需要协调组织普法宣讲团成员深入乡村、社区、工厂、学校巡回宣讲与社会稳定、新农村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依法办事的意识和水平。
5、广泛开展法治文化活动。发挥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文化站、村文化活动室、图书室的法治文化阵地作用,通过开展法律学堂、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文艺演出、法治征文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文化活动,宣传法律知识,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6、进一步加强普法阵地建设。已建成的法制宣传一条街、法制宣传栏、普法网站等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改进宣传形式、充实宣传内容,提升宣传品位。
五、几点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开展法制集中宣传月活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制定具体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集中宣传月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要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法制宣传氛围。采取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展示图板、散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解答群众咨询、播放录音录像、演出文艺节目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