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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化常识教案

时间:2023-08-24 17:17:40

古代文化常识教案

第1篇

摘 要:中国古代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相互糅合,导致了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定、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裁判案件的法律渊源都有着独特的特点。中国传统司法裁判方法的形成和当时法官的人员构成与知识结构有关,也受官场规则、民意、舆论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在现代司法语境下,我们应该认真对待古代司法活动高度行政化的传统对今天司法裁判的影响。

关键词:裁判;法律推理;伦理规范;民意

中图分类号:D91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04-0066-04

一、中国古代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方法

1.古代法官裁判的事实认定

在发现事实和事实认定方面,中国古代法官强调还原客观事实,而否认或忽视通过法律程序得出的法律事实的意义。按照现代法治理念,在诉讼中法官不可能找出案件的客观事实并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进行裁判。因为事实的发生通常是在若干时间以前,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法官都不可能在场,任何人都无法准确描述、再现客观事实,即使某些当事人能够准确描述、回顾客观事实,司法机关、法院法官一般都不会相信或采纳。所以,法官只能通过法定程序,按照证据规则,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经过质证采信后,对案件事实进行合理推断与认定。但由于在古代中国分权未立、权力合一,从而导致了司法活动过程中、侦查和审判等活动大体上都属于同一的司法过程。[1]司法资源也相对比较短缺,勘验、鉴定技术也不发达,无法通过缜密的技术活动和繁复的法律程序还原出“法律事实”。所以古代法官在事实认定时,更加重视证据中的口供,更多的是采用法官的“权威”或“智慧”来迫使当事人说出“客观事实”。如,营造公堂之上威严肃穆的气氛引导当事人只能说真话;“惊堂木”或“大刑伺候”强迫当事人说真话。或法官发挥“智慧”获取当事人描述的“客观事实”,比如运用欺诈手段从当事人口中引出事实,一些在今天看来不符合正当程序的提取证据的方式在古代反而是法官智取证据、巧妙判决的经典案例。在法官具备足够的“权威”或“智慧”的前提下,这样一些独特的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的方式反而会更接近事实真相,裁判案件也更容易接近实质正义,但却牺牲了形式正义。历史上一些著名的法官往往正是在事实认定时将“权威”和“智慧”发挥到极致者。一些耳熟能详的清官断案故事中,法官发现案件事实所运用的“智慧”通常都是故事的经典之处。但如果法官不具备足够的“权威”或“智慧”,则很有可能为了追求实质正义而牺牲形式正义,结果往往实质正义也没能实现。

2.古代法官裁判的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

从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来看,古代法官并不注重严密的逻辑推理,更多的是凭借直觉和经验。这似乎和美国法官霍姆斯强调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不谋而合,但中国古代法官却可能在经验面前完全抛弃逻辑。在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具体体现为并不绝对采用通常的三段论式的推理方式。中国古代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所使用的推理模式主要是演绎式的,往往从一种大的伦理和法律原则出发,将其作为尺度衡量他所面对的案件事实,从而得出最终判决。[2]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伦理规范,而不是简单地适用法律规范。古代法官进行法律解释时,目的解释优于文义解释。常常以抽象的一般伦理原则作为依据,依靠直觉的模糊性思维,而不是靠逻辑推理,探求法律的目的性,即使违背明文法律的字面规定也可以。[3]古代法官在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中,一般不死抠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而探求法律条文背后的伦理规范。他们经常在法律之外发现解决案件的新规则和新方案,从而面对案情不是直接适用白纸黑字的成文法,而是在国家法律之外、在人们情感当中寻求平息解决案件的具体方式和规则根据。[1]甚至,这样的法律适用会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而突破成文法的明确规定。这样的司法活动不讲究严格的解释与推理技术,更多的听凭直觉与经验,法律任凭官员任意解释和自由裁量,也容易导致擅断和舞弊。但是,这样的推理方式恰恰能够弥补法律条文僵硬的局限性,缓解法律与道德伦理之间的张力。古代很多经典的案例正是通过法官的突破性的解释和裁量后作出的。

古代法官裁判过程中模糊的法律推理与任意的自由裁量是与古代司法担负“教化”百姓的任务不可分的。古代司法具有辅助道德教化、逼人向善的重要作用,这就要求司法裁判要注重社会效果。司法评价要和道德伦理评价相一致,导致了司法对在道德上正面评价的案例一定要给予正面评价,在道德上负面评价的案例一定要给予负面评价。所以,司法的道德教化作用使得司法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不得不依附于道德伦理规则。在这之中,法官的法律推理和自由裁量就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法官出色的“跳跃式”的法律推理和“超级自由裁量”[3]来实现司法评价和道德评价的一致。道德评价既包括符合以封建礼教为代表的伦理道德,也包括乡土生活中形成的情理规范。道德评价指挥法律评价使得儒家的天理人情遮盖了法律逻辑,伦理上的和谐要以司法中的反逻辑为代价。这是我国传统司法制度区别于西方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在《威尼斯商人》的戏剧中,安东尼奥战胜夏洛克依靠的是严密的法律逻辑,即合同约定是一磅肉则需割不多不少正好一磅肉且不得流血。而在中国清朝的“斗米斤鸡”案中,知县段广清依靠的是“跳跃式”的法律推理,将“斗米斤鸡”这样一个不真实的谚语作为裁判的前提来使裁判尽量公平。这些导致了司法乃至整个法律制度总是处在一个维护礼治秩序工具的从属地位,进而法律以及司法的独立地位、制度与技术上的渐次完善以及整个法律体系创造性变革等等的可能性都不会出现了。

3.古代法官裁判的法律渊源问题

从古代法官裁判的目的来看,无非在于维持治安、解决纠纷,治理好某一国家或地方,创造相对和谐的社会环境。而以儒家学说为主流的中国传统观念一直对法律在创造和谐社会环境的作用持否定态度,它认为伦理、道德乃是国家治理中更为根本的因素。[2]因此,古代法官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成文法并不作为唯一的法律渊源。西汉汉武帝时期至隋唐时期,法官裁判案件曾盛行“春秋决狱”,即法官不具体引用国家正式的法律,而是凭据儒家经典著作中的思想来断案。隋唐以后也常有法官撇开法律而径直依据情理或其他非成文法渊源判决案件的情况。传统观点常常将“春秋决狱”等儒家经典和社会情理,作为法官审判案件法律渊源的审判活动视为专制统治者破坏法制、出入人罪、滥施刑罚的表现。事实上,这一特点是由古代法官裁判案件的目的和目标决定的。一个优秀法官审理案件时所追求的目标并非严格地适用成文法,而是通过对子民的教导以达到防患于未然、从根本上消灭诉讼的目的。这就使得古代法官裁判的法律渊源更加丰富,从而导致裁判案件至少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实体正义优于形式正义;二是格外注重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和导向。这也导致了中国古代法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推理方面呈现出独特的特点。

二、影响古代法官裁判的主要因素

1.中国古代法官的人员构成与知识结构

在清末仿行期间进行官制改革之前,中国古代并无独立且专职的法官或刑官。司法是官僚进行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但并未和行政脱离,隶属于行政。这一前提就造成了中国古代司法权“行政化”的特点。

古代的法官人员成分构成复杂,尽管各个时期情况不一,但大抵包括这么几类:一是地方各级行政长官,如县官、州官等地方行政长官;二是专职的各类司法人员,包括中央的司法机构和地方的司法佐吏,如中央机关的大理寺、刑部等和地方的司法参军事、法曹参军事等;三是君主作为最大的法官可对全国的重要案件进行监督或审理;除此之外还包括刑名幕友等司法辅助人员。除君主和刑名幕友外,古代“法官”都属于行政官员,选拔途径与行政官员的选拔途径相同。隋朝以前,有乡举里选、察举、九品中正等官员选拔办法;从隋朝至清末,科举考试一直是选拔行政官员的主要办法。因此,古代法官大多数是通过科举考试来进行选拔的。科举制度在各个时期均有所不同,如科举的考试科目早期分科较细而后期趋于统一。唐代的科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科举考试尽管有分科,但主要的仍属“通才”型教育。[4]以科举制作为法官选拔的主要途径导致了人们进入法官行业不需要专门性的法律知识,法官所需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知识无法通过这一官吏选拔体制得到满足。相反,经学等传统的政治伦理知识则是必顺掌握的。古代法官在断案过程中,也更多的运用这些政治伦理知识。政治伦理知识是所有官僚都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所以从官员选拔的角度来看,古代法官的遴选与其他官僚是没有区别的。刑名幕友往往拥有一些专业性知识,用来弥补行政官员专业性知识不足的缺陷,但幕友并不是正式的法官。法官在任职过程中可能会积累一定的专业性知识,但即使这样,法官在断案过程中,政治伦理知识可能更加重要。另外,古代的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不是单纯的审级关系,同时也是行政管理和监督关系。由于上下级法官之间有严格的监督关系和连带关系,如何处理这些关系,并不是司法知识的问题而是行政管理知识的问题。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与上下级之间的沟通以及了解辖区的风土人情。[4]这可能也是中国古代的律学教育最终由盛而衰的原因。同时,司法官员与其他官员的互换也是很正常的,如在宋代,礼部尚书迁转的普通情形是刑部尚书,而刑部尚书则迁转为户部尚书,而工部侍郎则也可在普通情形下迁转为刑部侍郎。与其他行政官员频繁的调换也导致了法官在任职过程中习得的专业性知识难以积累。知识背景的相似使古代法官并没有脱离其它官僚群体而具有独立的情感、伦理、组织,也使得古代的司法活动具有高度行政化的特点。

2.官场规则、民意、舆论等其他因素

古代法官裁判还受诸多其他因素所影响,其中最为典型的包括官场规则、民意和舆论。在晚清的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中,这几个要素都对案件的审理产生过重大影响。

官场规则会对案件的裁判产生直接的影响。因为古代的法官一般都是行政官员,在司法过程中的仕途风险较大。古代司法制度中的监督机制较严密,上下级之间层层监督而且责任连带,上级官员发现下级官员错判可以对其进行惩罚,但如果其疏忽了就有可能被连带受罚。这使古代法官在仕途中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因素。[4]有人总结:“法官的仕途比一般官员要艰险的多。即使是中央司法机构的官员,也很容易丢官降级。明代125任刑部尚书中,就有25人在任内被处死或刺配充军、降级为吏、削职闲住等处罚,占了五分之一。[5]因此,古代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不得不充分考虑官场的规则,确保裁判的案件过得了官场,以规避司法风险。由于司法监督严密,法官裁判案件可能会频繁地进行上下级之间的沟通,甚至顺着上级的看法裁判,这也从根本决定了古代法官无法独立。

在传统法官眼中,司法裁判是应该“为民做主”,反映民意的。司法作为管理社会的手段和解决纠纷的途径是应该合乎百姓的朴素的正义观的。民意对案件的评价往往也会影响到法官的政绩和声誉,案件裁判符合民意反映法官司法裁判的技巧高超。一个判决公正却和民意相悖的裁判不会被认为是一个好的裁判,相反,历史上一些经典的判决都是和民意相符的。因此,古代法官裁判案件要过得乡场,可能会受到民意的影响和牵制,使法官裁判案件体现出一些平民化的特点。

三、基于当代司法语境的反思

1.关于现代法官人员构成与知识结构

我国现代法官的选拔和知识背景一度和古代很相似。在建国后的长期一段时间内,法官的选拔往往是完全依靠组织部门的任命,并不需要专门的考试。法院是阶级斗争的“刀把子”,担任法官的首要要求是根正苗红、政治合格。大量的转业军人进法院也体现了法官选拔非专业化的特点。这样的特点导致了和古代相类似的结果:即法官没有脱离其他官员具有独立的情感、伦理、组织。法官断案依据的知识既包括法律专业知识,也包括政治伦理知识。法官长期由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机关性质的机关所管理,如政法委等,容易沦为行政的附庸。法官断案除了运用法律知识外,政治伦理知识或许起着更重要的作用,如断案时考虑稳定的因素、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或利益等。这些也导致了现代司法活动长期具有高度的行政化特点。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法官的选拔和知识背景发生了重大变化。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和《公务员法》的颁布,使得法官的选拔采取了与以往从未有过的方式进行。第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保证了法官必须经过一段时间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如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一定的学历要求。第二,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要求从事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和一定的法学素养,转业军人进法院一般也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转业军人。第三,公务员考试使得过去那种纯政治性的法官选拔方式不再存在,代之以专业知识考察和司法技能考察为主的考试选拔方式。这些都使得法官的知识背景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法律知识、法律逻辑和司法技术在法官的知识结构中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这也成为现代法官断案区别于古代法官的一个重要特点。尽管专业性知识在现代法官的知识结构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但政治伦理知识对于现代法官影响仍在。法官仍然需要掌握足够的政治性知识才可以规避可能的司法风险,如在国家或地方追求GDP时要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要有案必调等。甚至,对本地区的人际关系网的了解和态度也成为法官知识背景中的政治性知识,仅具备专业性知识而缺乏政治伦理知识的法官在断案和工作中可能会举步维艰。由此,在法官的知识背景方面,我国现代法官超越了古代法官专业性知识的局限是法治的进步,但对于政治性知识的排除和减少确是我们司法改革的难点和重点,这可能也是现代法官脱离其它行政官员群体而具有独立的情感、伦理、组织的关键。

2.“法律事实”的认定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活动一直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原则。如今,随着我国的司法理念由诉讼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我国诉讼裁判以“事实”为根据,不应该是“客观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法官通过法定程序,按照证据规则,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经过质证采信后,对案件事实进行合理推断与认定。在这一点上,我们实现了对古代法官的突破。但当我们把视野从法官裁判案件放大到整个司法活动中时,便发现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在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与古代法官类似,更多的运用“权威”和“智慧”来获取案件事实真相。一些侦查案件的技巧和方法似乎是对古代法官的继承。如古代法官威严的喊出“从实招来”与现代侦查人员正义地宣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似乎异曲同工;古代法官可能会通过安排当事人“密室相会”的方式获取案件事实,而现代侦查人员却通过监听电话的方法搜寻破案线索。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古代法官面临的问题在我们今天重现。

3.法律推理中的自由裁量

在当代中国,法官裁判案件需要运用各种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技术。法官适用法律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推理过程,即以选择的法律规则为大前提,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按照一定的逻辑方法推出案件的处理结论。单纯凭借经验进行“跳跃式”的法律推理和“超级自由裁量”的法官在现代法治国家无立足之地了。但道德伦理规则在法官进行法律推理或法律解释时究竟应该发挥何种作用?缺乏变通的完全按照法律条文进行文义解释,很可能使司法裁判呆板不近人情,结果悖于对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而中国当代的法官却正有这样的裁判非道德化的倾向,将法律条文的机械适用将使法律蜕变为僵死的法条。如台湾的“诽韩案”机械的依据台湾地区的“刑法”判决诽谤罪成立被作为旁观者的学界人士指责为“文字狱”。[6]这样的非道德化倾向使司法裁判变的僵硬,无从灵活地及时地适应变化的社会生活。有时也使得司法显得很苍白无力,降低了司法在人们心目中的作用,也造成司法和社会大众之间的隔阂或脱离。[7]这正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古代法官的道德化的法律推理和自由裁量固然会使法律完全沦为伦理道德的附庸,但完全脱离道德伦理规则的司法裁判却会使法律彻底失去自己的生命。

4.民意、舆论与现代司法独立

重视民意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司法的社会治理效果,也可以防范司法成为暴虐的独裁工具。但是,司法过于顺从民意也极容易导致法官忽视法律自身的内在价值,而重视外在价值并把民意作为衡量判决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8]法律精神与民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是有一定区别的,司法活动的专业性也决定了司法裁判的结果未必和民众期待的结果相一致。在今天,过度顺从民意的司法传统一定程度上被继承下来。但是,重视对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强调案件处理要赢得人民的满意,很容易导致非专业的民意对专业法官的要挟。同时,在现代媒体发达的情况下,民意很容易在媒体的引导或操作下呈现极端化、狂热化的趋势。在刘涌案中,民意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介最终影响了司法,案件最终顺应“民意”被改判了。在近年来的邱兴华案、许霆案、邓玉娇案、孙伟铭案中,民意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发挥民意对司法的监督和防范民意对司法的要挟便成了一个关键的问题。现代司法本身的性质决定了法官对民意的尊重不是直接把多数民众对个案的意见移植到裁判中,司法过程中也不允许对各种可能的裁判事先进行民意测验,司法独立也要求法官裁判尽量少受媒体和舆论的干扰。严格执行根植于民意的法律并接受民众对于法官是否遵守法律程序的监督,才是法官对民意最好的尊重。

参考文献:

[1]谢晖.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知识智慧[J].法律科学,2005(6).

[2]贺卫方.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J].中国社会科学,1990(6).

[3]孙笑侠.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4).

[4]任喜荣.刑官的知识结构解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3).

[5]郭建.古代法官面面观[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75.

[6]熊静波.平民法官与职业法官的两个思维倾向――以“诽谤先人案”为例[J].浙江社会科学,2005(5).

第2篇

论文摘要:中国古代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相互糅合,导致了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定、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裁判案件的法律渊源都有着独特的特点。中国传统司法裁判方法的形成和当时法官的人员构成与知识结构有关,也受官场规则、民意、舆论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在现代司法语境下,我们应该认真对待古代司法活动高度行政化的传统对今天司法裁判的影响。

一、中国古代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方法

1.古代法官裁判的事实认定

在发现事实和事实认定方面,中国古代法官强调还原客观事实,而否认或忽视通过法律程序得出的法律事实的意义。按照现代法治理念,在诉讼中法官不可能找出案件的客观事实并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进行裁判。因为事实的发生通常是在若干时间以前,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法官都不可能在场,任何人都无法准确描述、再现客观事实,即使某些当事人能够准确描述、回顾客观事实,司法机关、法院法官一般都不会相信或采纳。所以,法官只能通过法定程序,按照证据规则,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经过质证采信后,对案件事实进行合理推断与认定。但由于在古代中国分权未立、权力合一,从而导致了司法活动过程中起诉侦查和审判等活动大体上都属于同一的司法过程。

司法资源也相对比较短缺,勘验、鉴定技术也不发达,无法通过缜密的技术活动和繁复的法律程序还原出“法律事实”。所以古代法官在事实认定时,更加重视证据中的口供,更多的是采用法官的“权威”或“智慧”来迫使当事人说出“客观事实”。如,营造公堂之上威严肃穆的气氛引导当事人只能说真话;“惊堂木”或“大刑伺候”强迫当事人说真话。或法官发挥“智慧”获取当事人描述的“客观事实”,比如运用欺诈手段从当事人口中引出事实,一些在今天看来不符合正当程序的提取证据的方式在古代反而是法官智取证据、巧妙判决的经典案例。在法官具备足够的“权威”或“智慧”的前提下,这样一些独特的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的方式反而会更接近事实真相,裁判案件也更容易接近实质正义,但却牺牲了形式正义。历史上一些著名的法官往往正是在事实认定时将“权威”和“智慧”发挥到极致者。一些耳熟能详的清官断案故事中,法官发现案件事实所运用的“智慧”通常都是故事的经典之处。但如果法官不具备足够的“权威”或“智慧”,则很有可能为了追求实质正义而牺牲形式正义,结果往往实质正义也没能实现。

2.古代法官裁判的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

从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来看,古代法官并不注重严密的逻辑推理,更多的是凭借直觉和经验。这似乎和美国法官霍姆斯强调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不谋而合,但中国古代法官却可能在经验面前完全抛弃逻辑。在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具体体现为并不绝对采用通常的三段论式的推理方式。中国古代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所使用的推理模式主要是演绎式的,往往从一种大的伦理和法律原则出发,将其作为尺度衡量他所面对的案件事实,从而得出最终判决。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伦理规范,而不是简单地适用法律规范。古代法官进行法律解释时,目的解释优于文义解释。常常以抽象的一般伦理原则作为依据,依靠直觉的模糊性思维,而不是靠逻辑推理,探求法律的目的性,即使违背明文法律的字面规定也可以。嘲古代法官在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中,一般不死抠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而探求法律条文背后的伦理规范。他们经常在法律之外发现解决案件的新规则和新方案,从而面对案情不是直接适用白纸黑字的成文法,而是在国家法律之外、在人们情感当中寻求平息解决案件的具体方式和规则根据。甚至,这样的法律适用会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而突破成文法的明确规定。这样的司法活动不讲究严格的解释与推理技术,更多的听凭直觉与经验,法律任凭官员任意解释和自由裁量,也容易导致擅断和舞弊。但是,这样的推理方式恰恰能够弥补法律条文僵硬的局限性,缓解法律与道德伦理之间的张力。古代很多经典的案例正是通过法官的突破性的解释和裁量后作出的。

古代法官裁判过程中模糊的法律推理与任意的由裁量是与古代司法担负“教化”百姓的任务不可分的古代司法具有辅助道德教化、逼人向善的重要作用,这就要求司法裁判要注重社会效果。司法评价要和道德伦理评价相一致,导致了司法对在道德上正面评价的案例一定要给予正面评价,在道德上负面评价的案例一定要给予负面评价。所以,司法的道德教化作用使得司法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不得不依附于道德伦理规则。在这之中,法官的法律推理和自由裁量就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法官出色的“跳跃式”的法律推理和“超级自由裁量”来实现司法评价和道德评价的一致。道德评价既包括符合以封建礼教为代表的伦理道德,也包括乡土生活中形成的情理规范。道德评价指挥法律评价使得儒家的天理人情遮盖了法律逻辑,伦理上的和谐要以司法中的反逻辑为代价。这是我国传统司法制度区别于西方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在《威尼斯商人》的戏剧中,安东尼奥战胜夏洛克依靠的是严密的法律逻辑,即合同约定是一磅肉则需割不多不少正好一磅肉且不得流血。而在中国清朝的“斗米斤鸡”案中,知县段广清依靠的是“跳跃式”的法律推理,将“斗米斤鸡”这样一个不真实的谚语作为裁判的前提来使裁判尽量公平。这些导致了司法乃至整个法律制度总是处在一个维护礼治秩序工具的从属地位,进而法律以及司法的独立地位、制度与技术上的渐次完善以及整个法律体系创造性变革等等的可能性都不会出现了。

3,古代法官裁判的法律渊源问题

从古代法官裁判的目的来看,无非在于维持治安、解决纠纷,治理好某一国家或地方,创造相对和谐的社会环境。而以儒家学说为主流的中国传统观念一直对法律在创造和谐社会环境的作用持否定态度,它认为伦理、道德乃是国家治理中更为根本的因素。因此,古代法官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成文法并不作为唯一的法律渊源。西汉汉武帝时期至隋唐时期,法官裁判案件曾盛行“春秋决狱”,即法官不具体引用国家正式的法律,而是凭据儒家经典著作中的思想来断案。隋唐以后也常有法官撇开法律而径直依据情理或其他非成文法渊源判决案件的情况。传统观点常常将“春秋决狱”等儒家经典和社会情理,作为法官审判案件法律渊源的审判活动视为专制统治者破坏法制、出人人罪、滥施刑罚的表现。事实上,这一特点是由古代法官裁判案件的目的和目标决定的。一个优秀法官审理案件时所追求的目标并非严格地适用成文法,而是通过对子民的教导以达到防患于未然、从根本上消灭诉讼的目的。这就使得古代法官裁判的法律渊源更加丰富,从而导致裁判案件至少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实体正义优于形式正义;二是格外注重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和导向。这也导致了中国古代法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推理方面呈现出独特的特点。

二、影响古代法官裁判的主要因素

1.中国古代法官的人员构成与知识结构

在清末仿行宪政期间进行官制改革之前,中国古代并无独立且专职的法官或刑官。司法是官僚进行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但并未和行政脱离,隶属于行政。这一前提就造成了中国古代司法权“行政化”的特点。

古代的法官人员成分构成复杂,尽管各个时期情况不一,但大抵包括这么几类:一是地方各级行政长官,如县官、州官等地方行政长官;二是专职的各类司法人员,包括中央的司法机构和地方的司法佐吏,如中央机关的大理寺、刑部等和地方的司法参军事、法曹参军事等;三是君主作为最大的法官可对全国的重要案件进行监督或审理;除此之外还包括刑名幕友等司法辅助人员。除君主和刑名幕友外,古代“法官”都属于行政官员,选拔途径与行政官员的选拔途径相同。隋朝以前,有乡举里选、察举、九品中正等官员选拔办法;从隋朝至清末,科举考试一直是选拔行政官员的主要办法。因此,古代法官大多数是通过科举考试来进行选拔的。科举制度在各个时期均有所不同,如科举的考试科目早期分科较细而后期趋于统一。唐代的科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科举考试尽管有分科,但主要的仍属“通才”型教育。[4]以科举制作为法官选拔的主要途径导致了人们进入法官行业不需要专门性的法律知识,法官所需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知识无法通过这一官吏选拔体制得到满足。相反,经学等传统的政治伦理知识则是必顺掌握的。古代法官在断案过程中,也更多的运用这些政治伦理知识。政治伦理知识是所有官僚都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所以从官员选拔的角度来看,古代法官的遴选与其他官僚是没有区别的。刑名幕友往往拥有一些专业性知识,用来弥补行政官员专业性知识不足的缺陷,但幕友并不是正式的法官。

法官在任职过程中可能会积累一定的专业性知识,但即使这样,法官在断案过程中,政治伦理知识可能更加重要。另外,古代的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不是单纯的审级关系,同时也是行政管理和监督关系。由于上下级法官之间有严格的监督关系和连带关系,如何处理这些关系,并不是司法知识的问题而是行政管理知识的问题。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与上下级之问的沟通以及了解辖区的风土人情。这可能也是中国古代的律学教育最终由盛而衰的原因。同时,司法官员与其他官员的互换也是很正常的,如在宋代,礼部尚书迁转的普通情形是刑部尚书,而刑部尚书则迁转为户部尚书,而工部侍郎则也可在普通情形下迁转为刑部侍郎。

与其他行政官员频繁的调换也导致了法官在任职过程中习得的专业性知识难以积累。知识背景的相似使古代法官并没有脱离其它官僚群体而具有独立的情感、伦理、组织,也使得古代的司法活动具有高度行政化的特点。

2.官场规则、民意、舆论等其他因素

古代法官裁判还受诸多其他因素所影响,其中最为典型的包括官场规则、民意和舆论。在晚清的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中,这几个要素都对案件的审理产生过重大影响。

官场规则会对案件的裁判产生直接的影响。因为古代的法官一般都是行政官员,在司法过程中的仕途风险较大。古代司法制度中的监督机制较严密,上下级之间层层监督而且责任连带,上级官员发现下级官员错判可以对其进行惩罚,但如果其疏忽了就有可能被连带受罚。这使古代法官在仕途中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因素。有人总结:“法官的仕途比一般官员要艰险的多。即使是中央司法机构的官员,也很容易丢官降级。明代125任刑部尚书中,就有25人在任内被处死或刺配充军、降级为吏、削职闲住等处罚,占了五分之一。因此,古代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不得不充分考虑官场的规则,确保裁判的案件过得了官场,以规避司法风险。由于司法监督严密,法官裁判案件可能会频繁地进行上下级之间的沟通,甚至顺着上级的看法裁判,这也从根本决定了古代法官无法独立。

在传统法官眼中,司法裁判是应该“为民做主”,反映民意的。司法作为管理社会的手段和解决纠纷的途径是应该合乎百姓的朴素的正义观的。民意对案件的评价往往也会影响到法官的政绩和声誉,案件裁判符合民意反映法官司法裁判的技巧高超。一个判决公正却和民意相悖的裁判不会被认为是一个好的裁判,相反,历史上一些经典的判决都是和民意相符的。因此,古代法官裁判案件要过得乡场,可能会受到民意的影响和牵制,使法官裁判案件体现出一些平民化的特点。

三、基于当代司法语境的反思

1.关于现代法官人员构成与知识结构

我国现代法官的选拔和知识背景一度和古代很相似。在建国后的长期一段时间内,法官的选拔往往是完全依靠组织部门的任命,并不需要专门的考试。法院是阶级斗争的“刀把子”,担任法官的首要要求是根正苗红、政治合格。大量的转业军人进法院也体现了法官选拔非专业化的特点。这样的特点导致了和古代相类似的结果:即法官没有脱离其他官员具有独立的情感、伦理、组织。法官断案依据的知识既包括法律专业知识,也包括政治伦理知识。法官长期由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机关性质的机关所管理,如政法委等,容易沦为行政的附庸。法官断案除了运用法律知识外,政治伦理知识或许起着更重要的作用,如断案时考虑稳定的因素、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或利益等。这些也导致了现代司法活动长期具有高度的行政化特点。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法官的选拔和知识背景发生了重大变化。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和《公务员法》的颁布,使得法官的选拔采取了与以往从未有过的方式进行。第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保证了法官必须经过一段时间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如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一定的学历要求。第二,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要求从事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和一定的法学素养,转业军人进法院一般也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转业军人。第三,公务员考试使得过去那种纯政治性的法官选拔方式不再存在,代之以专业知识考察和司法技能考察为主的考试选拔方式。这些都使得法官的知识背景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法律知识、法律逻辑和司法技术在法官的知识结构中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这也成为现代法官断案区别于古代法官的一个重要特点。尽管专业性知识在现代法官的知识结构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但政治伦理知识对于现代法官影响仍在。法官仍然需要掌握足够的政治性知识才可以规避可能的司法风险,如在国家或地方追求GDP时要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要有案必调等。甚至,对本地区的人际关系网的了解和态度也成为法官知识背景中的政治性知识,仅具备专业性知识而缺乏政治伦理知识的法官在断案和工作中可能会举步维艰。由此,在法官的知识背景方面,我国现代法官超越了古代法官专业性知识的局限是法治的进步,但对于政治性知识的排除和减少确是我们司法改革的难点和重点,这可能也是现代法官脱离其它行政官员群体而具有独立的情感、伦理、组织的关键。

2.“法律事实”的认定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活动一直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原则。如今,随着我国的司法理念由诉讼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我国诉讼裁判以“事实”为根据,不应该是“客观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法官通过法定程序,按照证据规则,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经过质证采信后,对案件事实进行合理推断与认定。在这一点上,我们实现了对古代法官的突破。但当我们把视野从法官裁判案件放大到整个司法活动中时,便发现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在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与古代法官类似,更多的运用“权威”和“智慧”来获取案件事实真相。一些侦查案件的技巧和方法似乎是对古代法官的继承。如古代法官威严的喊出“从实招来”与现代侦查人员正义地宣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似乎异曲同工;古代法官可能会通过安排当事人“密室相会”的方式获取案件事实,而现代侦查人员却通过监听电话的方法搜寻破案线索。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古代法官面临的问题在我们今天重现。

3.法律推理中的自由裁量

在当代中国,法官裁判案件需要运用各种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技术。法官适用法律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推理过程,即以选择的法律规则为大前提,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按照一定的逻辑方法推出案件的处理结论。单纯凭借经验进行“跳跃式”的法律推理和“超级自由裁量”的法官在现代法治国家无立足之地了。但道德伦理规则在法官进行法律推理或法律解释时究竟应该发挥何种作用?缺乏变通的完全按照法律条文进行文义解释,很可能使司法裁判呆板不近人情,结果悖于对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而中国当代的法官却正有这样的裁判非道德化的倾向,将法律条文的机械适用将使法律蜕变为僵死的法条。如台湾的“诽韩案”机械的依据台湾地区的“刑法”判决诽谤罪成立被作为旁观者的学界人士指责为“文字狱”。这样的非道德化倾向使司法裁判变的僵硬,无从灵活地及时地适应变化的社会生活。有时也使得司法显得很苍白无力,降低了司法在人们心目中的作用,也造成司法和社会大众之间的隔阂或脱离。这正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古代法官的道德化的法律推理和自由裁量固然会使法律完全沦为伦理道德的附庸,但完全脱离道德伦理规则的司法裁判却会使法律彻底失去自己的生命。

第3篇

关键词:裁判法律推理伦理规范民意

一、中国古代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方法

1.古代法官裁判的事实认定

在发现事实和事实认定方面,中国古代法官强调还原客观事实,而否认或忽视通过法律程序得出的法律事实的意义。按照现代法治理念,在诉讼中法官不可能找出案件的客观事实并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进行裁判。因为事实的发生通常是在若干时间以前,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法官都不可能在场,任何人都无法准确描述、再现客观事实,即使某些当事人能够准确描述、回顾客观事实,司法机关、法院法官一般都不会相信或采纳。所以,法官只能通过法定程序,按照证据规则,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经过质证采信后,对案件事实进行合理推断与认定。但由于在古代中国分权未立、权力合一,从而导致了司法活动过程中侦查和审判等活动大体上都属于同一的司法过程。

司法资源也相对比较短缺,勘验、鉴定技术也不发达,无法通过缜密的技术活动和繁复的法律程序还原出“法律事实”。所以古代法官在事实认定时,更加重视证据中的口供,更多的是采用法官的“权威”或“智慧”来迫使当事人说出“客观事实”。如,营造公堂之上威严肃穆的气氛引导当事人只能说真话;“惊堂木”或“大刑伺候”强迫当事人说真话。或法官发挥“智慧”获取当事人描述的“客观事实”,比如运用欺诈手段从当事人口中引出事实,一些在今天看来不符合正当程序的提取证据的方式在古代反而是法官智取证据、巧妙判决的经典案例。在法官具备足够的“权威”或“智慧”的前提下,这样一些独特的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的方式反而会更接近事实真相,裁判案件也更容易接近实质正义,但却牺牲了形式正义。历史上一些著名的法官往往正是在事实认定时将“权威”和“智慧”发挥到极致者。一些耳熟能详的清官断案故事中,法官发现案件事实所运用的“智慧”通常都是故事的经典之处。但如果法官不具备足够的“权威”或“智慧”,则很有可能为了追求实质正义而牺牲形式正义,结果往往实质正义也没能实现。

2.古代法官裁判的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

从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来看,古代法官并不注重严密的逻辑推理,更多的是凭借直觉和经验。这似乎和美国法官霍姆斯强调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不谋而合,但中国古代法官却可能在经验面前完全抛弃逻辑。在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具体体现为并不绝对采用通常的三段论式的推理方式。中国古代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所使用的推理模式主要是演绎式的,往往从一种大的伦理和法律原则出发,将其作为尺度衡量他所面对的案件事实,从而得出最终判决。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伦理规范,而不是简单地适用法律规范。古代法官进行法律解释时,目的解释优于文义解释。常常以抽象的一般伦理原则作为依据,依靠直觉的模糊性思维,而不是靠逻辑推理,探求法律的目的性,即使违背明文法律的字面规定也可以。嘲古代法官在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中,一般不死抠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而探求法律条文背后的伦理规范。他们经常在法律之外发现解决案件的新规则和新方案,从而面对案情不是直接适用白纸黑字的成文法,而是在国家法律之外、在人们情感当中寻求平息解决案件的具体方式和规则根据。甚至,这样的法律适用会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而突破成文法的明确规定。这样的司法活动不讲究严格的解释与推理技术,更多的听凭直觉与经验,法律任凭官员任意解释和自由裁量,也容易导致擅断和舞弊。但是,这样的推理方式恰恰能够弥补法律条文僵硬的局限性,缓解法律与道德伦理之间的张力。古代很多经典的案例正是通过法官的突破性的解释和裁量后作出的。

古代法官裁判过程中模糊的法律推理与任意的由裁量是与古代司法担负“教化”百姓的任务不可分的古代司法具有辅助道德教化、逼人向善的重要作用,这就要求司法裁判要注重社会效果。司法评价要和道德伦理评价相一致,导致了司法对在道德上正面评价的案例一定要给予正面评价,在道德上负面评价的案例一定要给予负面评价。所以,司法的道德教化作用使得司法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不得不依附于道德伦理规则。在这之中,法官的法律推理和自由裁量就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法官出色的“跳跃式”的法律推理和“超级自由裁量”来实现司法评价和道德评价的一致。道德评价既包括符合以封建礼教为代表的伦理道德,也包括乡土生活中形成的情理规范。道德评价指挥法律评价使得儒家的天理人情遮盖了法律逻辑,伦理上的和谐要以司法中的反逻辑为代价。这是我国传统司法制度区别于西方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在《威尼斯商人》的戏剧中,安东尼奥战胜夏洛克依靠的是严密的法律逻辑,即合同约定是一磅肉则需割不多不少正好一磅肉且不得流血。而在中国清朝的“斗米斤鸡”案中,知县段广清依靠的是“跳跃式”的法律推理,将“斗米斤鸡”这样一个不真实的谚语作为裁判的前提来使裁判尽量公平。这些导致了司法乃至整个法律制度总是处在一个维护礼治秩序工具的从属地位,进而法律以及司法的独立地位、制度与技术上的渐次完善以及整个法律体系创造性变革等等的可能性都不会出现了。

3,古代法官裁判的法律渊源问题

从古代法官裁判的目的来看,无非在于维持治安、解决纠纷,治理好某一国家或地方,创造相对和谐的社会环境。而以儒家学说为主流的中国传统观念一直对法律在创造和谐社会环境的作用持否定态度,它认为伦理、道德乃是国家治理中更为根本的因素。因此,古代法官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成文法并不作为唯一的法律渊源。西汉汉武帝时期至隋唐时期,法官裁判案件曾盛行“春秋决狱”,即法官不具体引用国家正式的法律,而是凭据儒家经典著作中的思想来断案。隋唐以后也常有法官撇开法律而径直依据情理或其他非成文法渊源判决案件的情况。传统观点常常将“春秋决狱”等儒家经典和社会情理,作为法官审判案件法律渊源的审判活动视为专制统治者破坏法制、出人人罪、滥施刑罚的表现。事实上,这一特点是由古代法官裁判案件的目的和目标决定的。一个优秀法官审理案件时所追求的目标并非严格地适用成文法,而是通过对子民的教导以达到防患于未然、从根本上消灭诉讼的目的。这就使得古代法官裁判的法律渊源更加丰富,从而导致裁判案件至少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实体正义优于形式正义;二是格外注重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和导向。这也导致了中国古代法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推理方面呈现出独特的特点。

二、影响古代法官裁判的主要因素

1.中国古代法官的人员构成与知识结构

在清末仿行期间进行官制改革之前,中国古代并无独立且专职的法官或刑官。司法是官僚进行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但并未和行政脱离,隶属于行政。这一前提就造成了中国古代司法权“行政化”的特点。古代的法官人员成分构成复杂,尽管各个时期情况不一,但大抵包括这么几类:一是地方各级行政长官,如县官、州官等地方行政长官;二是专职的各类司法人员,包括中央的司法机构和地方的司法佐吏,如中央机关的大理寺、刑部等和地方的司法参军事、法曹参军事等;三是君主作为最大的法官可对全国的重要案件进行监督或审理;除此之外还包括刑名幕友等司法辅助人员。除君主和刑名幕友外,古代“法官”都属于行政官员,选拔途径与行政官员的选拔途径相同。隋朝以前,有乡举里选、察举、九品中正等官员选拔办法;从隋朝至清末,科举考试一直是选拔行政官员的主要办法。因此,古代法官大多数是通过科举考试来进行选拔的。科举制度在各个时期均有所不同,如科举的考试科目早期分科较细而后期趋于统一。唐代的科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科举考试尽管有分科,但主要的仍属“通才”型教育。以科举制作为法官选拔的主要途径导致了人们进入法官行业不需要专门性的法律知识,法官所需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知识无法通过这一官吏选拔体制得到满足。相反,经学等传统的政治伦理知识则是必顺掌握的。古代法官在断案过程中,也更多的运用这些政治伦理知识。政治伦理知识是所有官僚都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所以从官员选拔的角度来看,古代法官的遴选与其他官僚是没有区别的。刑名幕友往往拥有一些专业性知识,用来弥补行政官员专业性知识不足的缺陷,但幕友并不是正式的法官。

法官在任职过程中可能会积累一定的专业性知识,但即使这样,法官在断案过程中,政治伦理知识可能更加重要。另外,古代的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不是单纯的审级关系,同时也是行政管理和监督关系。由于上下级法官之间有严格的监督关系和连带关系,如何处理这些关系,并不是司法知识的问题而是行政管理知识的问题。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与上下级之问的沟通以及了解辖区的风土人情。这可能也是中国古代的律学教育最终由盛而衰的原因。同时,司法官员与其他官员的互换也是很正常的,如在宋代,礼部尚书迁转的普通情形是刑部尚书,而刑部尚书则迁转为户部尚书,而工部侍郎则也可在普通情形下迁转为刑部侍郎。与其他行政官员频繁的调换也导致了法官在任职过程中习得的专业性知识难以积累。知识背景的相似使古代法官并没有脱离其它官僚群体而具有独立的情感、伦理、组织,也使得古代的司法活动具有高度行政化的特点。

2.官场规则、民意、舆论等其他因素

古代法官裁判还受诸多其他因素所影响,其中最为典型的包括官场规则、民意和舆论。在晚清的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中,这几个要素都对案件的审理产生过重大影响。

官场规则会对案件的裁判产生直接的影响。因为古代的法官一般都是行政官员,在司法过程中的仕途风险较大。古代司法制度中的监督机制较严密,上下级之间层层监督而且责任连带,上级官员发现下级官员错判可以对其进行惩罚,但如果其疏忽了就有可能被连带受罚。这使古代法官在仕途中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因素。有人总结:“法官的仕途比一般官员要艰险的多。即使是中央司法机构的官员,也很容易丢官降级。明代125任刑部尚书中,就有25人在任内被处死或刺配充军、降级为吏、削职闲住等处罚,占了五分之一。因此,古代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不得不充分考虑官场的规则,确保裁判的案件过得了官场,以规避司法风险。由于司法监督严密,法官裁判案件可能会频繁地进行上下级之间的沟通,甚至顺着上级的看法裁判,这也从根本决定了古代法官无法独立。

在传统法官眼中,司法裁判是应该“为民做主”,反映民意的。司法作为管理社会的手段和解决纠纷的途径是应该合乎百姓的朴素的正义观的。民意对案件的评价往往也会影响到法官的政绩和声誉,案件裁判符合民意反映法官司法裁判的技巧高超。一个判决公正却和民意相悖的裁判不会被认为是一个好的裁判,相反,历史上一些经典的判决都是和民意相符的。因此,古代法官裁判案件要过得乡场,可能会受到民意的影响和牵制,使法官裁判案件体现出一些平民化的特点。

三、基于当代司法语境的反思

1.关于现代法官人员构成与知识结构

我国现代法官的选拔和知识背景一度和古代很相似。在建国后的长期一段时间内,法官的选拔往往是完全依靠组织部门的任命,并不需要专门的考试。法院是阶级斗争的“刀把子”,担任法官的首要要求是根正苗红、政治合格。大量的转业军人进法院也体现了法官选拔非专业化的特点。这样的特点导致了和古代相类似的结果:即法官没有脱离其他官员具有独立的情感、伦理、组织。法官断案依据的知识既包括法律专业知识,也包括政治伦理知识。法官长期由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机关性质的机关所管理,如政法委等,容易沦为行政的附庸。法官断案除了运用法律知识外,政治伦理知识或许起着更重要的作用,如断案时考虑稳定的因素、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或利益等。这些也导致了现代司法活动长期具有高度的行政化特点。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法官的选拔和知识背景发生了重大变化。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和《公务员法》的颁布,使得法官的选拔采取了与以往从未有过的方式进行。第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保证了法官必须经过一段时间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如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一定的学历要求。第二,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要求从事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和一定的法学素养,转业军人进法院一般也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转业军人。第三,公务员考试使得过去那种纯政治性的法官选拔方式不再存在,代之以专业知识考察和司法技能考察为主的考试选拔方式。这些都使得法官的知识背景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法律知识、法律逻辑和司法技术在法官的知识结构中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这也成为现代法官断案区别于古代法官的一个重要特点。尽管专业性知识在现代法官的知识结构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但政治伦理知识对于现代法官影响仍在。法官仍然需要掌握足够的政治性知识才可以规避可能的司法风险,如在国家或地方追求GDP时要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要有案必调等。甚至,对本地区的人际关系网的了解和态度也成为法官知识背景中的政治性知识,仅具备专业性知识而缺乏政治伦理知识的法官在断案和工作中可能会举步维艰。由此,在法官的知识背景方面,我国现代法官超越了古代法官专业性知识的局限是法治的进步,但对于政治性知识的排除和减少确是我们司法改革的难点和重点,这可能也是现代法官脱离其它行政官员群体而具有独立的情感、伦理、组织的关键。

2.“法律事实”的认定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活动一直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原则。如今,随着我国的司法理念由诉讼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我国诉讼裁判以“事实”为根据,不应该是“客观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法官通过法定程序,按照证据规则,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经过质证采信后,对案件事实进行合理推断与认定。在这一点上,我们实现了对古代法官的突破。但当我们把视野从法官裁判案件放大到整个司法活动中时,便发现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在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与古代法官类似,更多的运用“权威”和“智慧”来获取案件事实真相。一些侦查案件的技巧和方法似乎是对古代法官的继承。如古代法官威严的喊出“从实招来”与现代侦查人员正义地宣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似乎异曲同工;古代法官可能会通过安排当事人“密室相会”的方式获取案件事实,而现代侦查人员却通过监听电话的方法搜寻破案线索。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古代法官面临的问题在我们今天重现。

3.法律推理中的自由裁量

在当代中国,法官裁判案件需要运用各种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技术。法官适用法律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推理过程,即以选择的法律规则为大前提,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按照一定的逻辑方法推出案件的处理结论。单纯凭借经验进行“跳跃式”的法律推理和“超级自由裁量”的法官在现代法治国家无立足之地了。但道德伦理规则在法官进行法律推理或法律解释时究竟应该发挥何种作用?缺乏变通的完全按照法律条文进行文义解释,很可能使司法裁判呆板不近人情,结果悖于对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而中国当代的法官却正有这样的裁判非道德化的倾向,将法律条文的机械适用将使法律蜕变为僵死的法条。如台湾的“诽韩案”机械的依据台湾地区的“刑法”判决诽谤罪成立被作为旁观者的学界人士指责为“文字狱”。这样的非道德化倾向使司法裁判变的僵硬,无从灵活地及时地适应变化的社会生活。有时也使得司法显得很苍白无力,降低了司法在人们心目中的作用,也造成司法和社会大众之间的隔阂或脱离。这正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古代法官的道德化的法律推理和自由裁量固然会使法律完全沦为伦理道德的附庸,但完全脱离道德伦理规则的司法裁判却会使法律彻底失去自己的生命。:

第4篇

【关键词】图案;图案元素;共构;文化空间

一、多维共构的蒙古族图案元素

(一)图案元素的存在空间学术意义上的“图案”包含诸多方面,尤其在某一少数民族的文化环境中体现得尤为突出,我们这里所指的蒙古族图形泛指蒙古族当下审美文化中的图案符号,社会环境与文化语境的变化使得其间存在的传统图案、现代图案体现出丰富多样的情态,而本论文主要在于探讨蒙古族图案的构建及艺术手法。如在那达慕、祭敖包、祭长生天、祭火、祭灶等习俗中图案的存在意义服务于多样实用性,而其自身的样式从美学、审美构建而言还是有自足独立性的。蒙古族的祭祀活动是一个文化空间的组构,在存在状态上具有现实的物理空间场所,图案元素是这个场所的文化组构符号。蒙古族图案在个体及民众心理是民族精神、信仰文化的载体与传达纽带。同时在图案视觉感官中体现着美的原则与创作手段,这也是之所以我们称其为蒙古族图案的缘由,它蕴涵着多样的文化共性,更具本民族文化个性特色。

图案符号包含了蒙古族人民质朴的内在精神世界及特有的民族精神品质。在日常的生活中如蒙古包、饮食用具、家居等方方面面都有图案的存在样式,这些图案看似普通,实则意义丰满。既有基本的图案也有形制,这些视觉审美形态最终固化于民族的生活、祭祀、娱教等多种情态之中。

(二)图案元素的文化隐喻

蒙古族的美术特征既是一种形象化的外显,也是一种民族信仰观的体现,物质性与精神观是其存在的双重性质。图像学研究的倡导者潘诺夫斯基认为:图像学的研究方法,揭示了一个民族、一个时代、一个阶级、一种宗教或哲学信念的基本态度。图形是一种符号,是一种形式,而符号的存在意义不仅在于其形式。苏珊·朗格提出:“某种绘画的空间是一种符号性的空间,它诉诸于视觉的组织结构,是活生生的情感表现符号。”①图案也是这样,非简单的视觉感触可以完全把握的。

就文化语义而言,图案的存在空间在少数民族那里往往是依附于实用或其他功能,起到装饰与增强氛围的作用,尤其处于某一空间中时。例如,在成吉思汗陵祭祀空间中,图形符号其产生的心理感受隐射与祭祀空间的神秘和氛围是其首要的作用力方向。在蒙古族信仰观的语境中图形以其独特的形式而体现于文字、绘画、建筑、雕刻、装饰、服饰等多个方面。图案融入信仰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承载着一个民族对自然、生活、个体生命的认知与思考以及对个体内在生命对“美”的探求与向往,最终实现着自身的生命终极价值。

图案的形成基于早期人类为了实现个体或族群的精神世界与大自然的沟通,北方少数民族普遍信奉萨满教的“长生天”,在早期人类宗教信仰时代,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天、地、树、日、月等自然存在被赋予了神圣的力量,万物有灵意识是普遍存在的。进入氏族社会之后,氏族集团部族的形成与某种动物、植物的佑护存在直接关系,图腾崇拜便普遍存在,这与人类的繁衍意识与生命意识是密不可分的。在随后的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在某一民族的语言神话、文学、风俗习惯、绘画图案等文化样式中都有体现。在举行诸类民族的祭祀活动时,作为一种整体的文化空间,总是依赖意向中的神灵图形来实现祭祀祈愿的生存目的。所以,北方草原岩画、青铜纹饰、祭祀图案、纹饰缝绣等,都蕴含着人们对原始宗教精神信仰的一种物化寄托。这些图案的经常使用以及内容和形态的不断丰富,使图案的民族文化意蕴和艺术风格逐渐饱满、充实了起来。

(三)图案元素的审美特性

审美是伴随着人类思维与认知的发生和发展逐步产生的,在人类改造大自然的过程中,随着生产能力的提高与物质需要的满足,审美的意识发生了,创造美的能力提高了。求美冲动作为人类本质内核的基因存在,必然会伴随人类发展的过程中在意识形态展现出来,在艺术的丰富感官展现中印证了自身的内在本质需求。美不仅仅是一种朴素或华丽的外表,更是人类本质内核力量的萌发,是人类审美认知的印证。

个体民族本身的审美思维与认知往往是伴随着本民族的自然认知观与信仰观而逐步生发的。民族的审美意识与审美表现形态往往与民族的民俗活动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许多美术活动依附于本民族的民俗文化与宗教文化。美国的简·布洛克曾说过:“试图去欣赏任何形式的艺术,进而尽量多地去了解当地社会艺术方面和社会学方面实际的习俗就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了。”②人类早期的视觉形态符号的创造与表现本身即是一种巫术与信仰活动。审美思维与认知是伴随着人类意识形态认知的发展与物质文化的充实而逐渐剥离的。图案符号作为一个民族多样性文化的载体,在约定俗成的民族文化形态中蕴涵着本民族集体无意识的特有的美的形态。

二、图案元素的象征特性

(一)象征的本质

美国著名的美学家苏珊·朗格在艺术符号美学研究中提到:语言并不是人类惟一的表达工具,语言不能完成情感的表达。于是,人们力求在语言之外去寻求其他感情表达、信息传递的途径,这样,天生具有“表情”属性的色彩就被派上了用场,这种“有着象征内涵的事物”,就成为“表现的手段或依据”。

象征、隐喻,是指通过某一特定的具体事物或表象来暗喻传达某种思想、情感、意味和企图。象征的特点是基于象征物与被象征物之间的某种类似或某种联觉,使被象征物的某一内容或含义得到含蓄而具有形象的表达。对于某一民族而言,其特定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及民族文化心理等意识形态具有抽象的存在情态,为了使这些抽象的概念外化而得以表现,一般来说借助于象征、隐喻是基本的方式。因为人类意识形态抽象的概念难以用语言全面、完整的表达,而色彩、图形符号是一个民族在文化创造及民族内在基质阐释中的积淀物,在民族文化多样性中有着不容置疑的指意功能和象征功能。图案作为一种视觉形态的存在已经超出了个体的外在,由视觉而获得了某种特点的意义,视觉形态被赋予了符号的深层功能与含义的延伸。

(二)象征的类型

1.图案造型的象征

造型的象征性是指传统图案中的动物形象、植物形象等传达的某种具有民族特性的祈福、愿望等精神功利性文化特征。这种象征性特征是在民族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积淀的。

造型的象征性一般来讲主要体现在动、植物图腾信仰中,如马、鹿、鹰等,还有各类型植物都传达出民族的寄予愿望与交感巫术文化特点。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是人类早期宗教信仰意识产生的根本。天地崇拜、自然崇拜是早期人类主体信仰形态。在人类意识形态发展史中是具有普遍的存在与意义。这也是孕育视觉审美形态创造的重要文化母体,蒙古族图形符号的深层文化含义与视觉审美正是基于民族文化意识逐步成熟的过程中所展现的。蒙古族图案造型风格独具民族特色,形式丰富多样,而且极具程式化特征。少数民族独特的审美意味与审美倾向是造就具有深刻文化内涵的精美图案的文化根本。

2.图案色彩的象征

对于色彩的认知,在人类的繁衍与发展中存在文化的普范性与共性,在区域文化及民族文化中又存在诸多的个性认知。个体民族对于色彩的偏爱与认知自始皆是一种民族情感的寄托符号,是在本民族的本能色彩审美识别与信仰心理的文化共构中逐步形成的认知,进而赋予了色彩特有的文化内涵与象征寓意,鄂·苏日台在《蒙古族美术史》中写道:“不同的民族对于色彩的不同理解乃至形成民族色彩学的个性,都具有强烈的民族审美意识。”③五行五色的认知对于蒙古族的色彩崇尚与喜好有着重要的影响,一直保持着具有象征意义的色彩传统习俗。不论哪个民族都有着自己对色彩的偏爱及寓意,色彩已然成为一种民族情感的寄托符号。康定斯基在《论艺术精神》中提出:“随着人类日益进步,他们对不同的存在和事物的体验范围才变得更为广阔了。然而最高级阶段,他们才能把握这些事物的存在意义和内部共鸣,对于色彩的体验依然。”④蒙古族对于色彩的认知具有强烈的民族情感与生存意识,与蒙古族游牧文化的地理环境和民俗信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本民族在自身思维意识的认知发展中渐进引申的。

不同民族偏爱的色彩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地域审美文化的各个方面,如在建筑、装饰、服饰、绘画、日常生活等。在蒙古族地区对于色彩的认知与文化内涵即有历史文化语境的影响,同时和宗教背景等多重因素有密切的联系。

三、图案元素的艺术特征

(一)形式特征

蒙古族图形在艺术审美的表现中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在艺术表现手法及艺术语言等多方面必然也遵循艺术创作的基本规律,同时在外显形态上体现着蒙古族独特的艺术审美趣味与意象。

1.秩序的构成

秩序性的构成是艺术审美中重要的规律体现形式,早在古希腊时期诸多美学家提出对称、秩序、平衡的审美建构规律性问题。基于视觉愉悦性的感受,秩序构成的图案形制在蒙古族日常生活中的诸多方面皆有体现。这种基于理性与感性共构的艺术变现形态是人类审美创造的意象结晶,其艺术审美历史悠久,蕴涵深刻。在蒙古族日常居室、服饰、家居等很多方面都可以感受到蒙古族图案的秩序构成审美形态。图中的连续性图案构成在实物形制表现中起到分割与形态特征展现的作用,在整体性、实用性与审美多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秩序构成使图案自身的审美特质也在整体空间中展露无遗。

从横向角度分析,蒙古族在长期的历史生活中与众多民族在文化艺术中虽然长期交流融合,但基于北方草原少数民族的经济生产特性,蒙古族对于自身的文化艺术积淀不但较为完整地进行了保留,而且在这一过程中使蒙古族图案、形制、审美趣味丰富了,形式和内涵更加多样化了。且在民族历史的自我审美发展中更加磨砺造就了独特的民族文化与视觉审美形态。蒙古族图案几乎融入民族生活、祭祀、建筑、民族服饰、马鞍具、金属工艺、生活用具等方方面面,不仅仅是一种实用性实物的简单装饰,在民族心理基质中已经赋予了图案积极的文化意蕴和深层内涵。秩序性图案形制即是一种本民族审美的积淀形态,虽然这种样式的构成方式在历史中众多民族审美文化中比较常见,但其单元形态及在整体空间中的意象作用无疑是本民族文化艺术特色的体现,在秩序的规格化中不失活泼,在整体氛围构成中不失局部特色。

2.装饰的视觉愉悦

装饰性是图案艺术特色展现的重要方式,视觉愉悦引申审美感悟与意象思考。蒙古族图案的装饰性几乎无处不在,这也是本民族图案形制的一大特点,与生活互渗。把生活中常见的素材或意象中的素材经过提炼概括,使之具有一定的美的样式及有实用价值的图形形态。如服饰上的刺绣图案、蒙古族地毯上的图案、家居上的具有民族特色的装饰图案、蒙古包上的图案等,蒙古族服饰上的装饰图案纹样几乎都是刺绣类纹样,这些刺绣类的图案纹样在制作前一般都要先把剪好的图案纹样粘在需要装饰的部位上,再用彩色线手工缝绣出来。早期蒙古族专业制作服饰的妇女在服饰纹样的制作上几乎是手工刺绣、手工缝制,一件蒙古袍的制作即是一项巨大的工程,这也是其艺术审美价值高的重要原因。在蒙古族家具中,民族图案是必不可少的装饰性体现,除了图案的形态,图案的色彩搭配也极具匠心。

蒙古族图案特有的粗犷、厚重、豪迈的大气势与纤细秀美相辉映,蒙古族具有代表性的纹饰有日月星辰纹、图门贺(十字)的多种变体纹、龙凤纹等。来源于佛教文化影响的盘肠纹等,经过文化的熔炉出现许多变体形式。除此而外,还有火纹、蛇纹、蛙纹、鱼纹、哈那(菱形格)、哈木尔(云文)等纹样都是具有深远文化意义的蒙古族常用的图案纹样。在图案的装饰性艺术体现上展现着蒙古族独特的审美意象及民族精神。

(二)材质运用

在蒙古族民间的宗教庆典、婚丧嫁娶、生子祝寿、节日赛会等民俗活动中,我们都可以看到、感受到由民间匠师、牧民这些“准艺术家”所创造的民间艺术品。这些民间艺术既是个体艺术思维的注入,体现了个体创作的审美理想及审美取向,也是大众所共同接受与认可的民俗及审美文化外在形态的体现。以特有的材质表现蒙古族图案的样式,二者的结合产生了更具民族特色的审美形态。如马鞍皮具、金属器皿、雕刻毡帖、服饰地毯等,有的用于装饰和美化环境(如剪纸、刺绣、图案装饰、壁画等)具有极强的使用价值和审美价值统一的特点。牧民们用自己的生活材料制毡,熟皮,做皮囊。用毡和皮毛制作各种绣毡、耳套、鞋帽、鞍具等。他们用大自然赋予的各种原材料制成了花色繁多的实用美术品,有的可谓是俯首可拾。据《多桑蒙古史》记载蒙古族人:“其家畜以骆驼、牛、羊、山羊为主,尤多马。其家畜供给其一切需要,用其毛、鬃制毡与绳,用其筋做线与弓弦,用其骨作箭镞。其干粪,则为沙漠地方所用之燃料。以牛之革制囊,以一种羊角作盛饮料之器。”

蒙古族民间美术的创作过程,始终包含着对原始材料的创造性地利用,较为鲜明地体现出材料自身的肌理、脉络、纹饰、硬度、光泽等原始的自然形态特征。蒙古族民间美术作品大多是牧民们日常生活、节日庆典或祭祀活动中的一些实用物品,具有强烈的装饰性,图案造型在实用基础上或夸张或简洁,色彩具有浓郁的装饰风格,体现了蒙古族的传统的尚色观念及宗教信仰。

结语

蒙古族图案是蒙古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由本民族的集体无意识创造与多样文化继承与融合而共构的视觉艺术审美形态,是群体性的审美共感的创造,是民族内在精神实质、民族审美趣味、民族本有特质的物化载体。蒙古族图形符号存在于蒙古族生活、祭祀、娱教等多重文化空间之中,以视觉审美的外显形式蕴涵了民族内在的心理基质,传达着祈福、传达着信仰、传达着某种精神。它是朴实的、直观的,也是神秘的、厚重的。

这种历史积淀并物化于外的民族审美形态,在物质经济急速发展的当下正饱受现代文明的压制与蚕食,远离了真正游牧民族生存空间的所谓民族文化艺术正在以苍白无力的说辞与浮躁的感官视觉敷衍着大众。守住民族文化生成和赖以繁衍的民族精神基质,使民族文化在碰撞、排拒、吸纳、融合中坚守自身的文化艺术价值体系与审美模式,是本民族文化艺术生生不息的根本。

注释:

①《艺术问题》苏珊.朗格,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6 第一版,第33 页

②《原始艺术哲学》.简.布洛克,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12 第一版,第188 页

③《蒙古族美术史》.鄂.苏日台,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97.5 第一版,第5 页

④《论艺术精神》.康定斯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1 第一版,第32 页

基金项目:内蒙古2013 年社科类基地专项课题,项目编号2013J151

2013 年内蒙古民俗文化研究基地课题阶段性成果

第5篇

【关键词】环境艺术设计教学 江南古典园林 特点 意义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3-0045-01

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教学中依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很多高校都设置了这门课程,但是由于师资力量有限,硬件设施也并不完善,因而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要想在该专业中有所创新与发展,必定要继承前人的智慧和优良的传统,将江南古典园林的案例应用到教学中,必定会达到预期的目的。

一、江南古典园林的特点

江南古典园林的设计风格达到了天人合一的效果,在园林建筑的选景方面,充分体现了观赏与被观赏的双重互动性。在中国古典园林建筑设计中,设计者不仅要考虑如何充分满足人们的活动需求,力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园林建筑的使用功能,同时也要仔细考虑园林景观的总体布局规划,提高园林建筑的和谐性与统一性,这样才能让人们从视觉上感受到园林建筑设计的魅力,当置身园林的时候也会感觉到身心舒畅。在某种程度上说,园林建筑也是一种具有独特光芒的艺术品,在结构、线条、色彩等方面都蕴含着很多的艺术张力,讲求动静的结合,通常使用移步换景的方式来达到和谐多变的艺术效果。

景观的设计方面,非常重视与自然的完美结合,通常借助人工的力量与智慧,创造出和自然景色相符合的景观,这样虽然是人为的造景,但是和天然的没有太大的区别。在古代园林建造上不仅要设计合适的建筑物,通常还要开凿水池,建造假山等,用人工来再现自然美景,很多景观具有非常高的艺术欣赏价值。

同时非常善于利用空间,来体现出层次性。通常以小空间展现大艺术。古典园林建筑的设计师们通常会对自然中的景观加以特征化地提炼和剪裁,尤其是将自然界中的峰峦沟壑进行重新地整合,应用到园林中来,利用小空间彰显出被浓缩化的自然美景,于有限的空间内展现无限的风貌。对园林空间的巧妙运用和处理,不仅给园林的总体风貌平添了很多的魅力,而且还强化了园林与自然的融合之美。在处理园林的空间上,设计师经常使用的方法有科学处理空间比例关系、调整具体细节的尺度、景致设计呈现出高低起伏的变化。在设计中,利用明暗关系的变化和虚实相生的效果,促进园林中各个景致的有效衔接。以动景衬托静景,以静景突出动境也是比较常用的空间处理方式。

二、环境艺术设计教学中使用江南古典园林案例的意义

江南古典园林案例的应用可以提高教学的水平,拓宽教学的思路,同时也可以为学生提供一种全新的设计观,尤其是要做到古今结合。在江南古典园林设计中,可以体现出很多中国古典的元素,这些蕴含着深厚的文化内涵,可以提高学生的文化底蕴修养,同时也有利于学生从生活实际中寻找设计的灵感。

环境艺术设计教学中使用江南园林案例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能力。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和其他的社会学科或者是自然学科有着一定的联系,同时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环境艺术设计教学的理念一定要跟上时代的步伐,运用全新的设计理念来进行教学。同时也要看到,学生所具有的专业设计素养,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练出来的,需要在长期的学习中不断积累。教师在讲授古典园林案例的时候,可以带学生亲自参观,学生在参观的过程中可以利用手中的相机等工具将优秀的设计作品拍摄下来,为以后的学习与设计积累资料。同时也可以使学生养成主动学习的好习惯。同时在教学上也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的资源,让学生观看相关的记录片,作为一个旁观者来鉴赏相关的环境设计效果。

二是利用江南古典园林案例可以有效提高学生作品的设计水平。环境艺术设计课程通常都充满着独特的生机与活力,和人们日常的生活关系密切。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环境艺术设计教学的内容设置也应该显示出时代的特色和专业发展的方向,江南古典园林设计是一种高水平的设计理念与实践的体现,因此,在课堂上剖析古典园林的设计方法,可以开拓学生的设计思维,从而增强学生设计作品的艺术性和科学性,也体现出一定的天人合一的特征。同时学生根据江南古典园林的设计风格,可以提高自己方案的设计效率。

三是采用江南古典园林的案例进行教学可以很有效地提高课堂的教学水平,优化教学的效果。以往的环境艺术设计教学的方式主要是学生听教师的讲解,然后再根据教师的要求进行设计,缺少自己的思维创造性,同时这种单一的教学模式,还容易导致学生的厌学心理,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很难被调动起来,长此以往就限制了学生的思维。采用江南古典园林案例进行教学,通过多媒体课件的情景再现,教师带领学生一起分析与研究这些古典园林的设计思想,探寻其中蕴含的艺术奥妙,能够进一步启发学生对设计表象的深入分析、综合、概括能力,促使学生思维深度与高度的不断提升,在课堂上就可以和教师进行有效的交流与讨论,同时也扩展了教学的内容。

结束语:

综上所述,江南古典园林案例在环境艺术设计教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以拓宽环境艺术设计教学的思路,同时还可以培养学生古今结合的设计理念,让他们在借鉴古人智慧的基础之上,结合实际的设计环境,进行创新,这样才能将环境艺术设计学科推广延续开来。

参考文献:

[1]刘晓娜. 对当前环境艺术设计教育的探索[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0(1)

[2]周赛. 古典园林设计思想在现代园林景观设计中的应用[J].华章,2010(17)

第6篇

关键词:原发性;求全求满;造型语言;色彩语言

中图分类号:J5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5-0233-02

近年来,艺术设计教育蓬勃发展,高校艺术设计教育思想体系也日益完善。而民族地区的艺术设计教育如何发展成了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条是一味追求与其他地区院校一样的教育模式,另一种是地域化发展,结合本地区的民族民间文化,引入课程资源,开拓教学的多维度视角。本人认为第二条路更为适合民族地区的艺术设计教育。

民间美术的造物思想和多元化的艺术表达方法是艺术设计教学中设计的创造性思维和造型技能的有机土壤。在艺术设计类课程引入蒙古族民间美术资源时,只是单纯的讲解其起源、发展等方面是远远不够的,民间美术资源引入艺术设计各专业教学的核心内容是:民间美术资源的造物思想、方法,换言之,民间美术资源聚集了长久以来中国劳动人民造物设计思维的智慧。

将内蒙古民间美术资源引入课程前需要教师做好充分准备,了解民间美术资源的渊源、分类、特性,并找出规律,筛选出可用的资源。内蒙古自治区横跨中国东西,有丰富的民间美术资源,蒙族有着悠久的历史,不同地域有不同特色的蒙古族民间文化,种类繁多,为课程资源的发掘提供了大量的、有效资源。通过田野调查、书籍查阅、专家咨询、网上搜索等途径,多种途径补充相关资料,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研究需要对现有的资源进行了梳理,分别从蒙古族日常穿着使用的服装、家具、图案、刺绣、工艺品、剪纸等艺术门类上整理,每类又根据其使用的情况进行了分类。主要从色彩、造型和技法等方面入手,通过分析总结提炼出蒙古族民间美术代表性的可以与艺术设计相结合的艺术特征。

一、艺术创作动机的童真原发性

民间美术的出现就是伴随着人类对美有懵懂意识开始的,它一直伴随着人类的发展,与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并不象宫廷艺术和庙堂艺术高高在上,而是一直伴随这广大劳动人们的生产和劳动向前发展着。它并非粗俗简陋,而是极具哲学、美学、人类学、社会学的内涵,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结晶和凝聚,它自诞生之日起就融合在人们的点滴生活当中。内蒙古民间美术与其它民间艺术具有共同性,都是以(1)生命为主题祈求繁衍与生存,(2)祈祷祝福吉祥的民间吉祥艺术文化内涵,(3)驱灾辟邪是民间吉祥艺术信仰中的另一种文化内涵。这些都是追寻尽善尽美,祈福纳吉的审美思想,这是值得现代艺术设计借鉴和运用的。例如一些剪纸作品中会出现柳枝插在敖包上的表现内容,其表达的就是草原上的牧民祈求多子多福的祝福含义。

二、“求全求满”的艺术表达

蒙古族民间美术的造型语言不只限制于表现对象的外在造型和事物的固有属性。而是以创作设计者的“心”为中心,根据自己的理想意念和意象,用“心象”的感知幻觉去补充看不全的内容,所以这些设计者创造的艺术形象都是随性的,或是秩序美的概括,或是装饰美的平衡,或是简练而抽象,或是大胆奔放而夸张。蒙古族民间美术的表达既有本民族的原始审美趣味,同时也融合了其它周边民族的艺术特点,民间美术的相互传播融合本身就是再创作再发展的活动。相互融合的民间美术创作来说就是不断加入不断删减的过程,无论如何改动,民间美术最终的传统美学的“求全求美”的思想宗旨始终得以保留。

三、蒙古族民间美术的造型语言

蒙古族由于受生活的地理环境的影响,性格都很直爽,并且热爱生活,所以在图案方面具有自己的鲜明的艺术特色。

(一)蒙古族图案的造型语言特点:

蒙古语图案称为“贺乌嘎拉吉”,卷曲类图案叫“乌嘎拉吉”,其他类叫“贺”蒙古族图案的种类分别有:一为自然纹样、二为吉祥纹样。

1.卷曲是蒙古族民间美术中图案造型最重要的特点

蒙古族的抽象型卷曲纹既不是以叶形为主要表达,也不是以花为主要表达,而是以近似盘羊犄角卷曲对称的线条为主,这种图案也叫“乌嘎拉吉”。卷曲多表现的是虚实、重复、对比、多样统一等形式美感。而蒙古族的卷曲纹较少的出现粗细变化,所以显得更加简洁和粗壮,既能折射出曲线的阴柔美又能表现出力量美,充分体现了自然朴拙、粗犷劲美的草原风格。富有节奏的和韵律的卷曲花纹象征着草原上的生生不息、牲畜兴旺,吉祥美好的寓意。草原上的草经过风吹也会呈现出卷曲的造型,预示着草原上水草丰美,这样就可以养育草原上的更多牛羊,也代表着蒙古族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2.蒙古族民间美术中图案造型常用的构形方法

“圆满”一直是民间美术的表达思维,所以对称就成了最主要的构形方法。这与中国的阴阳审美意识是相一致的。

(1)对称,对称双数中包含着和、完美的寓意。蒙古图案中对称的莲花花瓣、、山纹、水纹、图案,

(2)重复,蒙古族图案确定基本的单体形态后,构成方法是中心点向四周发射的重复,或者是又四周向中心发射的重复。或者是整个画面的重复构成。

3.几何构成,直线曲线相互转换的艺术表现手法

第7篇

[论文关键词]情法兼顾 司法 中庸主义  伦理法

一、“情”的基本概念

(一)传统语境中“情”的基本内涵

“情”在汉语中可以组成很多词,比如说感情、人情、情节、情谊、情况等。具体而言,“情”字在中国古代的语境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涵义:

1.指人们自然的生理活动、心理活动和行为方式

中国古代社会中的“情”字首先表达的是对人自身的认识。如早期儒家的“性善论”以及法家的“性恶论”均表达了这种认识。中国古代社会对人自身的认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生物性特征,即指人的生物性需要与活动。“民之性:饥而求食……此民之情也”。[1]二是关于人的心理活动的特征,即人在对外部事物认知基础上所产生的心里体验,《礼记·礼运》云:“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指的是喜怒哀惧等这些心理活动,是人不用学就会的情。

2.指人与人交往的感情

中国传统语境中的“情”字的最基本含义就是指人与人的感情联结。中国古代社会认识到社会主体首先是与家庭成员之间形成感情关系,并依次外推于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感情关系。讲由家及外的感情交往结构上升到与国家秩序紧密相联的层次上来认识的。由此,在中国古代“家——国”的秩序追求中,十分重视家族成员之间的感情模式。

3.指社会的客观情况

“民情”一词在中国古代很早就被用于说明社会的客观情况,商鞅又言:“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但是,“民情”在中国古代社会的使用中也呈现出多重含义:

其一,指客观情况。其含义有二:一是指社会的客观情况。“初,光武长于民间,颇达情伪,见稼见稼穑艰难,百姓病害,至天下已定,务用安静,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勤约之风,行于上下。”这里所称的“情”就是指社会的实际情况。二是指自然物的客观情况。

其二,指风俗习惯。

其三,是指民众共同的要求、愿望。即“民心”。如汉代晁错说:“臣闻三王臣主俱贤,故合谋相辅计安天下,莫不本于人情。人情莫不欲寿,三王生而不伤也……情之所恶,不以强人:情之所欲,不以禁民。”

4.指事件的事实、情节

在法律实践中,“情”指事件的事实情节。其含义也是多元的。其一,指案件的事实。其二,指案件的特殊情节。其三,指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其四,指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

由上述论述可知,在中国古代社会的语境中,“情”字的含义是丰富的。但是我们发现其核心含义有二,一是指感情,一是指事实、情况。这两种含义是我们理解“情”字的基础。

(二)以“法”的角度来定义“情”

上面论述了“情”在传统语境中的基本内涵,下面我们来从法的角度,来定义“情”。可以发现有“法中之情”和“法外之情”的存在。

如明代熬英言:“或问我朝定律,于情法何如?予乃作而叹曰:至矣哉我朝之律,可谓情与法并行而不悖者也。”这里所说的是明律,其实清律亦有此规定,甚至可以说这是唐律以来所有律的原则。

“法外之情”即与“王法”并列的人情。除了“法中之情”和“法外之情”还有与法相对立之“情”。这分为几种:1.案情。2.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思想动机及感情。古代有很多激情犯罪以及同态复仇。3.司法者的同情心里。怜悯之心人皆有之,司法者也不例外。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的动机感情往往是案情构成的一个因素,司法者的同情又往往以案情为基础。

二、传统司法中情的地位

历史上不同的司法主张对情的态度也不尽相同。魏晋时期,张雯重视情在司法中的地位。他认为情是司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正如他所说:“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他认为司法者需要深刻地领会法律的精神,灵活的运用法律条文,加以适当的变通,适应千差万别的具体案情。

中国古代的法家倡导“任法而治”、“一断于法”,即在司法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律是判断人们是非曲直的唯一准则。法家理论的实践者——秦国因“繁法严刑”而兴,又因“繁刑严法”而亡之后,儒家学派在批判法家的同时又不动声色地吸收了法家思想的合理之处,并最终取得了在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儒里法表的礼法合体体现在司法领域里便是从法家的拘执地任法转向兼顾情理地执法。自此,中国传统法律发展在静态的立法上,法律伦理化、儒家化;在动态的执法上,体现为以法为主、兼顾情理的司法模式占据了主导位。中国古代不仅三公、大臣以礼义统类应变,而且州县地方衙门也经常参以天理人情,情断案。对于司法官来说,无论是收案、审案、还是断案,适用法律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能否通过司法活动察民情、知民隐、哀矜断狱而使民不怨。

因此,中国古代司法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总是力图做到情与法的兼顾。清朝名幕汪辉祖亦曾言为吏者应当:“体问风俗,然后折中剖断,自然情、法兼到。”但是,当法无明文规定或法与情之间发生冲突或矛盾时,司法官通常就会摈弃国法,转而依据情来做出判断。司法审判中,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相当的多,这是因为,法律条文有限,而生活是瞬息万变的,以有限的法律条文无法应对瞬息万变的生活事实。此时,只有依据情来做出判决。

三、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情法兼顾的社会基础

纵观历史,国法、天理与人情的和谐统一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的最高境界。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与中国几千年的积淀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相适应,中国古代形成了一套既不同于西方国家,也不同于某些东方国家的司法审判制度。那就是上文提到的以法为主,兼顾情理的司法模式。

(一)思想基础

中国传统诉讼的指导思想总的来说是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法家等其他思想则居于辅助地位。人们评论中国法律的发展变化时常常提到的是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这一进程自汉朝中叶开始,中经魏晋南北朝时期,直到隋唐,而唐律的制定则标志着这一进程的最终完成。唐律明确宣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并不仅仅局限于立法领域,它渗透进了包括司法在内的所有法律实践的领域。而儒家思想的起点和出发点在于情,以及最终的落脚点也在于情。

司法官充分发掘律文之深意——因为法律本身是伦理法,是体现了伦理纲常精神的法律,如果通过审案做到了法律与情理两相兼顾、法情两全,那么就既达到了礼义教化的目的又维护了律文的稳定性、权威性;当律文与情理相冲突时,如果以情曲法符合一般社会公众的认识的话,那么“人情大于王法”便成为必然选择,这是因为判决结果更符合礼教为先的精神。

(二)法律前提

伦理法是“情法兼顾”司法模式的法律前提。

传统法律自董仲舒原心论罪、经义决狱开始,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原则开始注入法律,经过东汉经师以经著律,使“情理”直接入律,到隋唐,“一准乎礼”,礼义情理系统地融入法律之中,伦理法的法文化特征和“情法兼顾”的司法模式相辅相成。伦理法具有浓重的道德色彩,法律的某些内容与其说是法律规范,毋宁说是道德规范与伦理宣告:源于《周礼》的“八议”、“官当”为律典所照录不误;以“十恶”名罪定刑使纲常明教法律化;宗法伦理观念支配下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宗法伦理性的定罪量刑原则,伦理法的特征要求司法官能够以人伦道德为出发点,深掘律文中所蕴含的人伦道德之深意,通过对律文的正确理解和运用来达到教化子民、防患未然,以稳定中国传统的“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因此,伦理法的特征本身就要求司法官在断案时采取法情模式,如果对法律的执行本身既合法又合乎社会一般的人伦道德,那么执行法律本身便是在进行道德教化;如果律文的规定与严格执法的结果和三纲五常的人伦道德相冲突,以礼屈法,以情法便成为合理的,因为在儒家的统治观来看,三纲五常的道德法则才是形而上的,而法律规则本身不过是其具体的运用而已。以三纲五常为指导的具有浓厚的道德法色彩的制定法要求司法官在执法时作到法律与“人情”两相兼顾或法情两全;当法无规定时,应按照制定法所体现的伦理原则来做出裁决。

(三)方法论基础

儒家中庸主义法律原则是情法兼顾的方法论基础。“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孔子首先提出“中庸”这个范畴,并将之创建为全面而系统的理论。“中”指中正,不偏不倚,合乎人情:“庸”指常理。“中庸”指正确而普遍的道理。中庸之道的理论体系包括“中正”和“中和”、“时中”与“执中达权”几项主要法则。

“中正”是用于调节同一事物内在的两级之间关系的法则。[9]“中和”是用于调整多种不同事物之间关系的法则。“时中”是指因时制宜而动态地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执中达权”是指适应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既不违反原则,又保有一定的灵活性。

第8篇

关键词: 诵读教学 高校古代文学 考试改革

高校古代文学教学历经了从重原典―重文学史―重原典的一系列过程。在当前的古代文学教学中,诵读教学是最重要的教学模式,主要是增强高校学生的诵读能力、知识记忆能力及分析能力,但是和目前的古代文学课程考试有相悖的地方,这就需要教师改变考试模式,例如:将课后的古文作业转变为课堂作业、变重文学史检查转变为重文学作品的检查等,以此使诵读模式下的高校文学课程考试改革可以顺利实行,取得显著成果。

一、诵读教学模式的特征及影响

(一)服务。

站在参与者的角度看,诵读教学模式需要教师与学生、课本的良好配合才能完成,教师需要在课堂教学中解答学生对古诗文产生的困惑和难题,教师主要通过教材对学生进行授课,学生在课本上学习古文知识,所以教师、课本与学生是诵读教学模式的特征。

诵读教学模式主要是指高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以朗诵方式对知识进行传授。诵读教学模式有较为显著的特点,第一,从文字表面角度讲,诵读教学模式是教师与学生二者间进行的有声交流,但是需要教师与学生的完美配合才可以完成,并且是有声的相互配合,不是传统意义上“教师讲解―学生记笔记”教学模式;第二,教师在进行诵读教学模式的课堂教学时,要对学生进行诵读技巧的相关指导,并且要对学生进行相关的诵读练习。

(二)在高校古代文学课程中应用诵读教学模式的影响。

从时间的角度观察,在古代教学中便出现了诵读教学模式,直到如今都在沿用诵读教学模式,这也说明诵读教学模式在古文课程教学中的重要价值。譬如:在古代的《百家姓》、《弟子规》等启蒙教育中都是以诵读教学为主要教学模式。在高校的古文课程中,诵读教学模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可以提升学生对古代文学中语言文字的语感、音韵的理解能力,还可以调动高校学生对古文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譬如《西厢记・长亭送别》主要讲述了崔莺莺十里长亭送书生张生进京赶考的离别过程,二人在短暂的相恋后要饱受异地相思之苦,学生在朗诵过程中,深刻领会元杂剧的独特魅力,在朗诵中体会两人对自由爱情的向往和想要冲破现实束缚的决心。诵读教学模式下的高校古代文学的改革,不仅可以使学生全面了解我国古代文学的魅力,而且可以提高学生对古代文学的学习兴趣,从而更深爱我们的国家。与此同时,诵读教学模式不仅可以使学生更快理解作者所表达的意境,更容易理解作者所运用的每一个字,探析作者想要真正表达的情感,这样在古文学习中,不仅是对作者的文章进行简单理解与鉴赏,还是对作者创作文章背后的故事进行探析,以此更全面地学习古文。譬如:杜甫的《蜀相》,这是一首七言律诗,教师如果只是一味讲解诗中的内容,则很难取得良好的教学成果,所以要让学生进行朗诵,更好地领会七言律诗的魅力。

二、目前我国高校古代文学课程的考试状况

在我国高校课程教学中,古代文学课程占有较大比重,并且在教育改革上要给予更多关注,不仅是教学方式的创新还有课堂教学的创新都是教育改革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内容。以下是我国高校古代文学课程考试的现状分析:我国高校古代的文学课程考试主要包含:①传统的考试方式。主要是指,我国的古代文学课程考试需要的试卷都是由任课教师根据自己的课堂教学内容出题,但是教师所出的试卷涉及的知识点比较少,难以对学生的掌握的知识进行检测,而且这样的考试方法的评分标准都是由教师本身制定的,具有较强的主观意识,不能真正考查学生学习古文的能力。②标准的考试方法。主要是指有专门的命题人员对我国高校的古代文学课程进行命题,在经过对高校古代文学课程的内容的探究和分析后,找出教师教学中出现的考点和难点,得出全面具体的内容,从而进行考试命题。这种考试方式的运用,可以规避传统考试所具有的不足,确保考试的试题关系到教材的每个知识点,并且对学生的考试以客观的评判标准,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譬如:固定的考试形式与出题方式会导致学生的创新思维得不到发挥,也会出现学生猜中考试题型的状况,考试答案更具客观性,学生的思维方式出现固化,以至于形成“读死书、死读书”的局面。

三、诵读教学模式下的高校古代文学课程考试的具体实施方法

(一)使考试与日常的诵读教学相融合,增加平时成绩的比重。

高校教师在进行古代文学课程的课堂教学时,可以将考试与日常的诵读相融合,考试并非只有在固定的日期才可以进行。譬如:教师在日常课堂教学中可以不定时地要求学生默写与背诵古代文学中的经典段落和句子,还可以组织学生进行朗诵比赛,并且可以把这些课堂上所有的活动成绩都作为学生日常成绩,以此增加学生期末成绩的分数,以平时表现的成绩的累计加上期末试卷的成绩,作为学生的期末成绩。

(二)尽量使考试中的答案更具广泛性和主观性。

在诵读模式下的高校文学课程考试中,要尽量避免试卷中的“标准化答案”,在试卷中加入主观题目,为学生创造思维的机会。诵读模式下的考试答案已经不是以往的固定答案,这样可以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可以得到多样各异的答案,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提升学生思维的活跃度,使诵读模式下的高校文学课程考试可以更顺利地进行。

(三)要改变诵读模式下的高校古代文学的课程考试形式。

以往,高校古代文学的课程考试题型绝大程度上是以填空、默写、简答、论述等为主,可是在诵读模式下进行的高校古代文学的课程考试,可以出古代文学的鉴赏与古代文学改编的考试题型,其主要原因是诵读模式下主要增强学生的古文鉴赏能力和理解能力,主要考查的不仅是学生对于古文的熟记程度,更是高校学生对古代文学思想的深刻理解和领会作者的思想感情的能力。譬如:在考试中,让学生分析文学作品中的一个片段,领会作者所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又或者让学生对一个经典的文学作品进行另一种形式的创新。这两种方式都可以使古代文学课程考试形式得以创新,有效规避考试题型简单、枯燥的问题。

四、结语

为响应我国教育体制的创新与改革,我国高校古代文学课程的考试也要改变。诵读教学模式下的高校古代文学课程教学可以调动学生对古代文学的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另外,对于考试的题型、考试的评判都会有所变化,由此可以真正提高高校教师对于古代文学课程的教学质量,教师还要提升学生的诵读水平,并且要把诵读训练当做考核高校学生古文学习的重要标准,提高学生的文学素养,使诵读模式下的高校古文课程的考试可以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第9篇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14门必修课中教学难度较大的课程之一。从纵向看,其包括奴隶制时期、封建时期、近现代等四千多年的法律知识;从横向看,其囊括了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司法制度等内容。因此,要学好这门课程,除了必须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还应该具备一定的历史、文言文基础。

一、《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手段单一。

作为理论学科,《中国法制史》一直以讲授为主,形成了教师说、学生听的填鸭模式,这直接影响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以及求知的欲望。同时,因为教师自身条件的有限性,如部分教师缺乏历史学的基础或者实践性经验,因此讲授的内容主要局限于枯燥的教材,但法学毕竟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尽管法制史属法学基础理论课,但它依旧具有实践意义。倘能联系实践中的案例,或者利用多媒体课堂播放具有代表性的社会新闻类的视频,增强师生间的互动,即兴引导学生了解法制史各种制度延续的意义,如“回避”制度自古有之,在今天的民事、刑事诉讼中依旧具有重要地位;引导学生思考制度演变的原因,如古代普遍存在“亲亲本文由收集整理相为隐”制度,但今天却不允许,刑法为此规定了“窝藏、包庇罪”,其适用对象即包括亲属。一言以蔽之,《中国法制史》在教学过程中可适当并且系统地将古今联系起来。

(二)学生学习被动。

《中国法制史》课程的理论性特征使得学生学起来显得较为被动。以笔者所在的高校为例,《中国法制史》在大一上学期开设,此时学生没有任何的法律知识储备,也尚未从对高中老师的依赖中走出,因此普遍存在着缺乏问题意识、学习上极其被动的现象,学生不知道学什么、怎么学、问什么、怎么问;其次,学生对该门课程存在着错误的定位,认为法制史不过是一门历史学科,是简单的史学材料的机械堆积,相比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法制史没有多大实际用处,这种功利性的定位使得学生学习法制史纯粹是应付考试;再次,作为一门具有历史特征且时间跨越较大的学科,该课程不可避免地需要一定的文言文基础,譬如《唐律疏议》、《宋刑统》等古代律法,没有一定的古文基础,很难读懂;最后,该门课程生僻字多,如古代各种刑罚“劓”、“刖”、“醢”等,学生学起来容易产生挫败感,同时专有名词也多,如“官当”“重罪十条”“八议”等,需要重复记忆,而大学盛行自学为主的学风,学生容易懈怠,恶性循环的后果便是愈发排斥这门学科,没有学习热情。

二、《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的建议

(一)转变教学理念。

所谓转变教学理念,即须引导学生从被动转为主动,改变“赶鸭子上架”的教学模式。首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对此可在教学过程中从学生熟悉的地方入手,激发其求知欲,譬如讲解商朝的刑罚如“醢”“脯”时,笔者会引入众所周知的小说《封神榜》;讲解西周的婚姻制度时笔者则引入文言文《氓》,比照古诗告诉学生“六礼”是什么。同时针对学生对司法考试的需求,在讲课过程中穿插该学科在司法考试中的要点和热点。其次,引导学生阅读适当的通俗易懂的史类书籍,如《万历十五年》等,“攻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

以及该国法律制度机构对其周围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 再次,辅助学生掌握本学科的学习方法,学习《中国法制史》必须了解各朝代的法律思想、了解各朝代的立法概况、掌握各朝代的刑事立法与原则、掌握各朝代的刑罚方法、掌握各朝代的司法制度,在学习过程中主动分析比较、融会贯通,比如隋唐两个朝代各自的法律思想、各自的刑罚政策,其有何异同,唐代从隋代继承了什么,创设了什么,又有什么新的发展。最后,指导学生正确认识《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其作为一门学科,尽管其没有诉讼法、民法等具有强烈的实践意义,但可从历史角度为现代法学研究提供借鉴,同时其在司法考试中也占有相应的分值。

第10篇

细化解读课程标准,整合教材,从学生学习的认知规律出发,科学设置符合学情的学习目标,是教师进行教学设计的前提条件。我们可以通过对高中语文新课标的细化解读,研究高中语文新课标对古代诗歌散文不同部分的要求及预计目标的设定,结合所带学生的实际情况,找出高中语文新课标与选修教材《中国古代诗歌散文欣赏》的结合点,以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及效率,使学生的学习更贴近高中学业目标及适应高考的需求。

这两年我们一直在推行三三制教学模式下的学案教学自主学习的“摸、探、展、测”四步教学法。

摸:学案教学,自主摸索 探:分组学习,合作探究 展:学生展示,教师点拨 测:检测反馈,巩固提高。

在具体的教学中,我们主要从这几点将教材、目标和学习融合起来。

(一)瞻前顾后,融会贯通;充分预设,加强学习

在指导学生阅读之前,我们将教材大框架和概貌作一番了解,并力求对赏析指导部分能有深入的领会,从而将同一体裁三个单元的知识在教学中综合运用,增强各单元的互补性。这一部分的“摸”,既需要教师的实践,更需要学生的参与。

(二)注意与必修课的衔接与区别

“选修课程是在必修课程基础上的拓展与提高”,我们可有意识地联系必修课所学内容,将习得的方法、能力、习惯、兴趣等保留并迁移到选修课中。在学案中的“探”、“展”环节,我们安排学习诗文作品,学习欣赏方法,甚至进行作家诗人的个案研究、各种比较阅读和比较探究。

如学习《梦游天姥吟留别》,课后第三、四题,我们可以借助“探究讨论”的有关课题和材料,开展小课题诗词研究性学习尝试,以提高学生的鉴赏和评价能力;还可提供各类古文句段或古诗词,让学生按要求进行扩展、缩写、仿写、续写、改写、转述、文学评论;提供常见的意象、主题进行讨论研究。如果条件允许,还可结合当地有关的名篇或著名作家,展开实地考察和讨论研究,形成探究成果展评:小论文、读后感、书评等,可展览,出墙报、向外投稿,或者在读书报告会上宣读。

(三)注重探究重组

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学习探究的方法,应该是新课程选修课教学的重要导向。所以,我们将“展”、“测”部分重点安排在这一环节,以形成宽广的视野,努力发展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

《菩萨蛮》中,“未老莫还乡”五个字有三层意义的转折,较难理解。我们可以重组问题:“莫”换成“不”合适吗?“还乡”是一层意思,“莫”是第二层意思,加上“未老”二字,是第三层意思,因为人没有老,在外漂泊几年也没有关系。作者写得很旷达,但却没有用“不”字,用的是有叮嘱口吻的“莫”字,这样一来,说“莫还乡”实则正由于想到了还乡,从而委婉地流露了有乡不能还的苦衷,表现出了一种极深婉而沉痛的情意。如果这样切入,学生自然就理解了韦庄全词“似达而郁”的特点。

另外,学习《项羽之死》可以让学生分析课后几首评价项羽的诗歌,探究这些诗人是从哪些角度利用这一历史事件的?学习《庖丁解牛》,引导学生整理庄子写过哪些技术高超的匠人,他们的技艺达到何种地步?

具体学习中,我们甚至还可将教材内容进行整合,打破原来单元或专题的安排,选择相关篇目自组单元或主题,或根据需要补充进自己喜爱及更为经典的名篇。如按照“文学史线索”把教材重组成“先秦诗文”、“汉魏两晋南北朝诗文”“唐宋诗文”、“元明清时文”;按“写作要素”安排成“立意篇”、“形象篇”、“意境篇”、“手法篇”、“语言篇”。

(四)解读时注意文本含义的确定性

新课程鼓励学生有自己的观点,言之成理者要适当肯定,尊重学生主动参与、重建古诗文意义的同时,又要避免盲目。所以研读古代诗歌散文时,教师要把握住客观原则加以引导,要求学生解释必须以古诗文的客观内涵为依据。

(五)运用好课本的“助学系统”

《中国古代诗歌散文欣赏》作为选修教材,本身就提供了很多学习素材,教学时我们也可以“就地取材”引导学生充分运用,并作为“展”、“测”的补充;可利用“赏析指导”,丰富欣赏知识,借鉴鉴赏方法;利用注释,准确理解作品词语,丰富文学常识。利用“赏析示例”把握作品内容和形式特点,学习欣赏方法。“探究讨论”的对象有词语含义、语言艺术、诗篇结构、意象意境、表现手法、诗人感情、对比阅读等,我们可以利用“探究讨论”,深入理解作品,开展研究性学习;利用“相关链接”接触前人诗论词论,丰富欣赏体验,拓展阅读视野,加强比较阅读。

总之,对于选修教材《中国古代诗歌散文欣赏》,当师生在合作探究中,选择经典或具有学习价值的问题重组安排,本身就已经潜移默化补充进自己对古代诗文经典的喜好和理解里了,也间接地体现了该教材选修的目的。课程改革中,这种潜意识的渗透,应该更容易培养学生的文学素养。

【参考资料】

1.《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实验) 》

2.人教版选修《中国古代诗歌散文欣赏》

第11篇

【摘要】

在信仰萨满教的民族中,他们的各种活动都和萨满有一定的关系。萨满之所以在民间有市场并为某些人所拥戴,原始医术功劳不小,萨满本身就是原始医术的践行者。而萨满的这些医术活动,客观上又促成了蒙医学的产生。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的萨满跳神活动,一方面作为萨满教的遗俗,另一方面又被时代赋予了新的意义。文章在对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运用问卷法调查了部分健康人群对萨满治病的认识。当地部分人对萨满表现出的崇敬,反应了他们的宗教信仰,但其特殊的求医方式是与其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经济生产比较落后等因素紧密相联系的。

【关键词】 萨满 跳神 蒙古族医术

萨满(Shamanism)一词出自阿尔泰语系的满-通古斯语族,意为“因兴奋而狂舞的人”。古代北方民族多信仰萨满,认为萨满是沟通人和神的中介者,是氏族的智者、部落的首领、祭祀的祭司、祛病的巫师、占卜的卜师等。萨满多数都是病愈的人来充当的,如不许愿当萨满,病就不能好。今天,表面上看萨满教文化似乎濒临消失,然而一些萨满文化的保护者,却依旧通过许多渠道传承着古老的萨满教文化,使它们在新的历史时期发挥着其他文化不可取代的作用。

萨满的表现形式,由于地域、民族、氏族的不同,而各有所异。正宗的跳大神,应该是很隆重的事,要有特定的穿着,拿着手鼓,唱着特殊的神调,而且跳神的时间、房间的布置、气氛的渲染都有严格的规定。前郭尔罗斯农村的蒙古族也有信萨满的习惯。凡有了大病小病,人们会直接去找萨满跳大神儿来治[3]。萨满做法时,虽然也会全身发抖,做出一些高难的动作,但是已经没有那么多讲究,做法时也不穿什么特别的服饰。

1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人求医行为的田野调查及思考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至今仍流传着萨满跳神活动[3]。不过,现在的萨满跳神虽同原始萨满教有着先天的联系,但又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众所周知,不同文化和宗教信仰将影响人们对疾病的认识及病人的求医行为。本部分就以在调查中所得的案例以及回收的有效问卷结果进行考察与分析,探讨蒙古族文化和宗教因素对当地人求医行为的影响。

1.1 问卷调查情况分析共调查37户,有效问卷56份,其中男35例(56.5%),女21例(43.5% )。

1.1.1 方法采用自制的问卷,对吉林省前郭县蒙古族部分正常人进行了调查。问卷包括18个问题,分为两部分:对萨满教(萨满)的信仰情况,患疾病时寻求萨满帮助的情况。

1.1.2 结果信萨满教的情况:在56例被调查者中,44例(78.6%)信或者部分信。其中男性28例(80%),女性16例(76.2%),男女性别间差异无显著性。但是,不同的受教育程度与信教之间差异有显著性,并呈负相关。见表1。表1 信仰萨满教的调查结果例

患病时寻求萨满帮助的情况:寻求萨满帮助的比例,男、女间无显著差异,但患精神疾病时高于患躯体疾病时。见表2表2 患病时寻求萨满帮助的调查结果例(略)

对萨满帮助能否解决疾病问题的认识:患躯体疾病与精神疾病时的认识无显著性差异。见表3。表3 对萨满能否治疗认识的调查结果(略)

对萨满能提供何种帮助的认识:在寻求萨满帮助的人中,认为患病后萨满能帮助治好病人,患躯体疾病时与精神疾病时的认识有差异。见表4。表4 对萨满能提供何种帮助的认识调查结果例(略)

1.2 定性分析

1.2.1 跳神治病是萨满的重要宗教活动,基本上是唯意志的精神疗法萨满企求在剧烈的跳神念唱活动中,达到神灵附体的境地,基本表现为浑身颤抖、进入恍惚状态。得到神的启示后,解释病因,最后跳神舞送神。通过以下的调查、分析来探讨家乡跳神活动的意义、属性及与萨满教之间的关系。

作者在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几个村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访谈。基本情况如表5~6所示。表5 请神人基本情况,表6 跳神人基本情况(略)。

1.2.2 跳神之效果案例一,病人已下地做农活,身体很好。案例二,病人被跳了5天后,没什么改变。案例三,病人已恢复正常,且出马做大神。案例四,现在仍不时要请神来跳。

1.2.3 跳神的作用萨满跳神是有宗教功能、祭祀功能、医病功能及娱乐等功能。上述介绍的萨满跳神的目的仅是医治病人,且只是辅助手段。在调查中,病人们出现病状时,都是先去医院做一些检查,并按诊断服药(如需要),如长期不见效则请神;有些情况是医院没检查出任何病预兆而病人仍旧感觉不舒服或出现某种不正常的现象,这时也会请神,再有就是家里贫穷、无钱医治却又不愿意毫无作为的。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它的目的很明显地为了追求心理的安慰与平衡,是老百姓驱邪治病的普遍作法,作为求医后的补充手段。

2 萨满文化在蒙古族医学传承中的作用

萨满教自古以来在蒙古民间声望很大,做为一种文化现象,它在人们意识中存在已久。《蒙古秘史》《史集》等古代史料就有萨满巫师治病的记载。因此,蒙医学与萨满教有着密切的联系[4]。

2.1 萨满是原始医术最合适的传承者萨满大多反应敏锐,接受能力好,逻辑性强,预见准确,原始蒙医药知识自然地也就为他们所掌握利用。“萨满医疗”可分为药物治疗和精神治疗。精神治疗自然好理解,此外,萨满们还以一种变化的意识状态与动、植物及整个大自然交流。他们了解很多有关植物的专业知识,尤其针对不同的疾病如何准备和使用不同药物的知识,所以也可以对患者进行药物或其他物品(如火)治疗[5]。

2.2 萨满信仰与古代蒙古医药知识同时、交错产生在医巫不分家的古代社会,萨满文化促成了早期蒙医药的发展。古代蒙古人以萨满教的教理作为遵循的精神力量和衡量事物、认识客观世界的依据。古代蒙医学的萌芽在萨满手中,与原始萨满教及其原始自然观充分结合渗透,促进了古代蒙古医学的进一步发展。比如,在萨满的信念中,火仅次于天地的位置,他们把火视作圣洁的象征,认为火具有去污除灾的能力。每年都对火神举行隆重的祭祀活动。萨满教这种关于火的朴素认识与民间流传的由于火的温热刺激使身体其一部位病痛得到缓解或治愈的实事相互联系,促进了传统蒙医热薰、热熨、火炙等热性外治疗的发展。

2.3 掌握医术可以使萨满获得更多人的拥戴古代萨满治病虽然以精神疗法为主,或表现着迷信色彩,但他们使用的各种外治疗术和动物内脏治病等许多方法是符合蒙古祖先们的自然环境及生活习惯的独有的创造。如:“野兽肝脏治眼疾”“野兽胆治炎症及手跳脱甲症”“熊胆治咳嗽、火眼、心火上攻”“老呱眼树皮熬水洗或喝,治疮伤口”等。古代萨满之所以取得广大人民的信仰拥戴,原始医术是一个重要原因。

2.4 古代蒙古族萨满教势力颇盛,医学在很大程度受萨满影响蒙古族萨满教巫师有向长生天奉献全羊牺牲时吟唱的告祭祷文,据说,告祭时萨满巫师必须把一只羊身上的每个骨骼名称都要报告出来。实际上,这是古代蒙古人用宗教仪式来概括骨骼解剖学的最早尝试。萨满固然有阻碍医学的一面,但其施以草药并进行热敷、放血和各种巫祝、祷词等特殊的心理疗法,比原始人类的本能性医疗活动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尽管这种心理疗法有许多迷信和不合理的成分。诚如马林诺夫斯基所言:“巫术表现给人的更大价值,是自信力胜过犹豫,有恒胜过动摇的价值,乐观胜过悲观的价值”[5]。

2.5 萨满舞蹈舞蹈有时也被萨满用来给患者治病。蒙古族安代舞是蒙占族萨满医治某种精神病症的一种方法。传统的安代舞由萨满主持,患者头披红布,坐于场地中央,由两位艺人一唱一和地询问和回答病情,其余的人随之歌舞起来,唱词多与心理治疗方而的内容有关。接着萨满将病人的头巾揭去,引导病人起舞,融于族众之中。整个氛围和舞者的情绪对安抚患者具有积极作用。这既是一种心理疗法,也是一种运动疗法。载歌载舞,娱神娱人地抒发获得精神力量后的喜悦心情,对于治疗因恐惧、迷惑、过失感等心理因素引起的精神抑郁症很有疗效。而且,通过活动四肢和关节,使血脉通畅,亦有强身健体之效[5]。

3 结论

原始萨满教在一定程度上对蒙医学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原始萨满医术的不少内容是古代蒙医学的主要组成部分,有其独到之处。

现在的“跳神”仪式,在服装、道具、仪式、唱词、程序等形式上发生了变化,但仍具有一定娱乐功能和医病功能,是遗俗被现代化的结果。

萨满“跳神”习俗可以与科学“美美共美”:科学与宗教虽然很不同,与艺术在许多方面也有深刻差异,却很少因此产生激烈对抗。所以,一方面要批判性地界定它们在造福人类方面的特殊功能,划出它们的活动范围;另一方面建设性地揭示它们在关爱人的生活和正当利益方面的内在相通,从而使他们各司其责、“各美其美,美美共美”。

在多数仍存在着萨满治病这种特殊求医方式的地区,当地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而且较贫穷。此外,医生少、患者及家属缺乏医药知识也是导致患病后求治于萨满的重要原因。

现在仍存在的问题是尽快寻找到使萨满技术结合到医疗实践中去的好的方法。而关于这一点,我们并没有现成的模版。希望在未来的几年中,我们能够就如何在实践中应用这种方法进行探索,得出好的方法,使这一古老的文化形式在新的时代里继续发挥着自己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富育光.萨满教与神话[M].沈阳:辽宁大学山版社,1990:1.

[2]乌丙安.神秘的萨满世界——中国原始文化的根基[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0:270.

[3]王迅.郭尔罗斯考略[M].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2002:277.

第12篇

【关键词】高职高专 古代文学 教学 改革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8C-0126-03

高职高专语文教育专业主要是培养从事基础教育的技能型教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明确指出:改变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强调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使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这表明由过去单一重视知识和技能的传授,转变为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位一体。在这样的形势下,语文教育专业培养的学生必须根据形势的发展,既具备理论知识,又拥有实践能力。古代文学作为语文教育专业的专业理论模块,在教学上既要注意夯实学生的专业文学知识,也要建立新型的教学模式,完善教学手段,深化古代文学的教学改革。

古代文学是高职高专语文教育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它内容博大精深,涵盖学科广,包含了中国几千年的文学史和名家们无数优秀作品。它要求学生能够掌握古代文学的基本知识,提高鉴赏和评析作品的能力,提高自身的文化底蕴,为将来从事小学语文教学打下夯实的基础。然而,在实际的古代文学教学中,教师却感到困难重重。一方面,教学内容庞杂,教学课时却非常有限。另一方面,教学模式单一、呆板,强调文学史解读,忽略文学作品的欣赏,使得学生对教学内容丧失兴趣,也使得学生失去品析作品、感受美感的机会。

如何进行古代文学课程的教学改革,走出纯理论课的教学困境是我们必须直面的问题。笔者大胆尝试,对传统的古代文学教学模式进行革新,选取知识点中最具有个性的知识点,将知识与实践、能力相结合,以激活学生的思维。另外,运用信息技术改变教学的方式方法,构建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做合一”的古代文学新课堂。

一、整合教学内容,优化教学过程

古代文学这门课程包括了上古到近代三千多年的历史内容,跨度相当大,除了文学发展史外,还有大量的作家作品、不同时期的文学现象及文学流派。文学体裁包括诗、词、曲,赋、骈文、散文、戏曲和小说,涉及的学科有语言学、哲学、史学、美学甚至包括文艺学、文献学。但古代文学在语文教育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只占64个学时。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该结合学生实际,优化内容,整合课程,让学生在有限的课时里最大限度地吸收文学常识和提高分析作品的能力。首先,选取各时代最具代表性的文学思潮作为突破口,让学生领会在文学史上,不同的时期都有最具代表性的文学思潮。如先秦的百家争鸣、汉代的独尊儒术、魏晋的建安风骨、唐代的古文运动,这些文学思潮不但能够反映当时的社会现状,体现时代特征,展示中华民族的思想特征,而且也代表了文学的时代性。其次,提取具有经典价值的文学作品作为重点讲授的内容。先秦有《诗经》《离骚》,唐诗有李、杜,明清小说有四大名著,这些作品不但具有代表性,通过学习它们,也可以提高学生的审美情趣和文学素养,培养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因此,教师可以通过设置学习情境,对整个古代文学的过程进行整合,优化学习内容,让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自主学习。以诗歌起源为例,教师可以通过对中国古典的精神源头进行情境描述,让学生了解现实主义诗歌以浪漫主义诗歌为开端,然后引出代表作《诗经》和《楚辞》,让学生通过对经典作品的诵读体会作品的魅力,并对作品通过讨论、分析,提高鉴赏能力。通过对教学内容的整合,突破了以往过分着重文学史的描述的平面教学,做到了点面结合,纵横交错,文学知识与文学体验并重。这种融知识传授、文化提升、精神陶冶与审美养为一体的课程框架,有利于高职高专的学生构建合理的知识谱系。

二、提高教学质量,改革教学手段与方法

当前古代文学教学存在不少问题。表现在压缩教学时间,不少高职院校安排古代文学只有一个学年,这就产生教学容量大与教学课时数过少的矛盾。教学模式上,大部分教师都沿袭了分段文学史教学与文学作品讲授的模式,这使得文学史与文学作品割裂开来,从而造成在教学过程中重视理论建构轻视知识积累,强调观点灌输而忽略基础知识积累,对提高学生的鉴赏能力,形成自己的观点十分不利。因此,要使古代文学教学在质上有提高,教学改革迫在眉睫。

(一)深化信息技术与课程融合,改革课程教学模式。2012年3月,我国教育部了《关于印发〈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该规划指出“探索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的全面深度融合,以信息化引领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的创新,充分发挥教育信息化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支撑与引领作用”,而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的深度融合的实质就是要“变革传统课堂教学结构――将教师主宰课堂的‘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结构,改变为既能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又能突出体现学生主体地位的‘主导―主体相结合’教学结构”。古代文学传统的教师分析作品、学生记笔记的课程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培养技能型教师人才的目标,必须结合时代的要求,改革课程教学模式。

古代文学的内容十分庞杂,但一节课的时间十分有限。教师在课堂上常常要旁征博引地补充相关的材料。如对一些古代的典籍的介绍、一些作品的解读,由于文字晦涩,如果单纯靠教师在讲堂上讲解,不但效率低,而且也激发不起学生的兴趣。利用信息技术与课程深度融合,结合课程特点,将教学模式改变为“情景―项目―学习档案”的循环模式,把学生引入情景激发学习兴趣,然后学生基于项目的主动学习,在学习过程中形成知识系统的档案。在这个模式中,情境创设是关键,教师首先创建一个开放而自由的学生环境,把学习者带入到学习环境当中,与此同时,教师要准备充足的教学资源,如媒体素质,资源索引和学习网站。这样就充分体现了教师的主导作用,而学生利用数字化资源,根据任务驱动,进入到问题任务环节。第二阶段是基于问题与任务的过程学习。学生带着明确的问题或任务进入学习当中,他们的角色就由知识的被动接受者变成知识的主动探索者和个性化的独立学习者,同时还能和共同体有积极合作的机会。学生可以利用即时通信工具与教师甚至专家进行互动,并且有丰富的资源作后盾,学习者就可以真正实现创新性学习方式的转变。最后是学习的评价阶段。有信息技术的支撑,学生的评价可以更加完善且更有利于学生的发展。教师可以通过学生建立的学习档案了解学生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如在先秦文学的诗歌教学,教师创设出中国古代诗歌的开端这个教学情境,引导学生结合“开端”这个关键词去收集和学习相关的诗歌,了解诗经开创了文学创作的现实主义,楚辞开创了文学创作的浪漫主义。并把诗歌的写作背景、思想内容、作者等相关知识分门别类,学生写读书笔记、作品分析,然后把这些建立成一个个学习档案。这个教学模式遵循以学生为主体的原则,并将信息技术作为一个隐形的因素融入课程当中,它虽然没有显性表现,但是在课堂教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这模式里,信息技术是一个有机结合的部门,它支撑着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探索与学习,从而培养了学习者自主学习以及主动探究的研究方法,支持学生从多渠道获得学习知识的机会,使其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获得更多的学习自由,从而在教学中摆脱对教师的依附,使自身的主体地位得到彰显。

(二)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面对古代文学广而深的特点,在教学实践上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不仅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也能够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因此,在课堂上可综合运用研讨式教学、诵读式教学、讨论式教学。

1.研讨式教学。对于教学而言,重要的是“授之以渔”,培养学生的各种学习能力。研讨式教学就是将学生由知识性学习变成探究性学习、研究性学习。教师让学生在指导下自主地发现问题、探究问题,获得结论,从而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例如,在学习作品的思想内容和艺术特色时,可以根据教学内容设计问题,让学生通过阅读作品获得,培养他们对作品的鉴赏能力和分析能力。比如在《关雎》一诗的讲授中,提出古人的认为这首诗是吟咏“后妃之德”,让学生去讨论是否认同这样的说法。并且通过分析,理解《诗经》里的主要题材、现实主义的反映,以及赋比兴手法的运用,并且从这些爱情诗引申到后世对《诗经》的吸收。运用研讨式教学,能够增加学生自主学习的时间,扩宽学生知识面,更引导学生乐于探讨,敢于质疑,从自己的角度去解读作品、赏析作品。

2.诵读式教学。文学的美在于赏析,在于发现。古代诗文的美除其文学性外,还有音乐性。诵读式教学是通过诵读作品,引导学生细致深入地体验作品的思想内容和艺术特色,把获取文学知识、提高审美能力、增强文学素养结合起来。诵读教学法包括示范诵读和学生诵读两种。示范诵读可以通过教师示范,也可以通过音像示范。教师必须深入了解文学作品,把握作品思想内容,与作品产生共鸣,才能读出作品的感情,从而起到感染学生的作用。而学生的诵读分为集体诵读和个人诵读两种,学生通过对作品的理解和分析,了解作者表达的思想感情,从而有感情地诵读作品。这样不仅能体会古代文学的文字之美,也可以体会其音乐之美。如对汉赋的解读。让学生诵读抒情小赋《归田赋》。先让学生集体诵读,然后再由个人诵读。在不断反复的诵读中,体会里面的清新平浅的语言,理解作者不满黑暗现实,情愿归返田园的心情。而在学习《焦仲卿妻》时,也可以让学生分角色诵读,要求学生从焦母、兰芝和仲卿的角度去理解作品,体会三个不同身份、不同意愿的人的想法。通过诵读的教学,可以避免学生为了应付考试而去机械地背诵课文。通过诵读作品,学生将自身的情感体验融入到对作品的理解和赏析中。

3.讨论式教学。讨论式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分小组对某个问题进行研讨,发表各自的意见和看法,相互启发地进行学习的一种方法。这种教学方法可以增加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增加学生课堂参与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语言表达能力。比如在《史记・项羽本纪》的教学中,可以通过创设“如何看项羽的‘此天之亡我,非战之罪也’”这个问题让学生进行讨论。通过讨论这个观点的正确与否,让学生了解作者对人物形象的刻画方法,并引导学生从《史记》里的《高祖本纪》《淮阴侯列传》里找资料,从多个侧面的材料中去把握项羽这个人物,通过文章中太史公对项羽的评价,了解《史记》的创作特色,并进一步引导学生从后世文人对项羽的评价中寻找材料,进行讨论。教师的作用主要是引发学生讨论,并在学生进行总结发言后进行点评,对学生的讨论过程进行评价。

三、延伸课外活动,注重专业技能培养

高职高专语文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技能型的小学语文教师。在这个前提下,学生不仅应该具有文学鉴赏能力、分析能力,还应该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因此,古代文学的实践教学不能局限在课堂教学中,还应该延伸到课堂外,注意与专业技能相结合。我们可以通过举办各种课外活动,“逼”学生自主学习,把学生的诵读能力、书写能力以及教学能力融入到古代文学的教学中。如在班上举行经典诗文诵读大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结合唐诗宋词的教学,举行书法比赛,让学生通过临摹字帖进行诗文书写;在一些绝言律诗的教学上,结合教师技能,让学生扮演教师,撰写讲解的简单教案,并进行讲解。举办这些教学活动,学生是主体,老师起到指导作用。这些有竞争的活动,不但能够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还能弥补课堂教学知识局限性的不足,从而使得学生能认识自身的不足,主动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

总之,单一的课堂教学模式已经不再适合高职高专的课堂,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学会“备学生、备课本、备内容”,改变教学思想,整合教学内容,调整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古代文学的教学质量和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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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澄华.高职院校中国古代文学实践教学困境与对策[J].宜春学院学报,2011(3)

[4]刘伟.关于古代文学课程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J].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0)

【基金项目】贵港职业学院2013年教学改革课题(130208,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