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3 17:00: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财务公司经营模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发展现状
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为了顺应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作为国家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的配套措施而发展起来的。自1987年第一家财务公司――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成立以来,至今已走过18年的历程,并广泛分布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但与国外已发展多年的财务公司相比还相差甚远,而且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功能定位模糊,金融服务功能不强
金融服务应以满足集团的金融需求为目的,围绕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体现着集团的产业特性和专业优势。但我国目前财务公司多以传统的存贷款和资金结算为主,其业务与银行重叠,并没有真正发挥财务公司对集团的金融服务功能。
(二)融资渠道单一,资金实力单薄
财务公司资产规模小、资金实力不雄厚,其资金来源以吸收集团内部成员单位的存款为主,且期限较短,很难利用有限的内部资源满足集团发展的需要。
(三)资金运用范围有限,综合效益不高
财务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内部成员,业务品种主要以传统的存贷款和结算为主。而集团内部企业资金需求的同向性,使资金集中程度不高,不能形成“蓄水池”的整体优势,严重影响了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和综合效益的提高。
(四)行政干预较多,难以发挥抵御风险的职能
由于财务公司服务对象的限定性和经营目标的特殊性,使财务公司的经营目标必须服从于集团公司的总体目标。集团公司经常要求财务公司为其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很难发挥其监督成员单位降低资金风险的职能。
(五)监管机构的政策约束,影响了财务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目前,我国新的《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财务公司的政策约束虽然有了一定松绑,但还是管制太多,限制了财务公司的发展。
二、影响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的成因分析
(一)国内金融市场体系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影响了财务公司对集团的金融服务功能的发挥
我国的金融体系和资本、货币市场相对不发达,金融法律体系也不健全,使我国财务公司的定位、业务经营管理、发展前景长期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各项监管、约束措施也较为严格并经常变化,限制了财务公司对企业集团本应该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金融监管方式不科学,影响了业务经营范围和筹资环境
我国对财务公司实行严格的机构监管模式,财务公司的行为完全置于监管当局的控制之下,财务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融资渠道和手段受到严格的限制,制约了财务公司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三)行业的产业产品结构和资信状况,影响所属财务公司的业务特征和经营状况
集团公司在行业的垄断地位和专业优势是财务公司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集团公司畅通的融资渠道和低成本的资金筹集是财务公司发展的源泉,集团公司陷入困境、业绩的巨幅波动是造成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陷入困境、走向失败的致命因素。
(四)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趋势加剧,财务公司将会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
按照我国政府“入世”的承诺,从2007年起我国的金融服务市场将全面对外开放,外国财务公司将会随着跨国集团在中国生产、销售的扩张而逐步进入国内金融市场,参与金融竞争。目前,已有上海正大国际财务公司、通用电器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等多家外国独资财务公司,许多合资财务公司也相继登陆中国。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外资财务公司涌现出来,我国财务公司现有的监管方式和经营水平将会面临极其严峻的挑战。
三、加快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展的对策
(一)准确把握功能定位,实现由生产服务主导型向综合服务主导型的转变
国际财务公司发展的实践证明,企业集团附属财务公司的业务功能主要有:内部结算功能、筹融资功能、投资管理功能、财务顾问功能等。财务公司按经营业务范围可分为:司库型或资金管理型财务公司、信用型或销售(消费)型财务公司和全能型财务公司。
新《办法》对财务公司的重新定位是:应以配合、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为主要宗旨,在降低集团资金成本、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一新的定位确立了我国企业集团司库型或资金管理型为主的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应该说,修订后的这一定位,是符合目前我国企业集团所处环境和需求的,也与我国企业集团的发展路径、资金短缺、目前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业务以及企业生产服务为主的现实是相适应的。这也与目前财务公司所属集团大部分都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生产耐用消费品的集团较少有关。
然而,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越来越多的现代工业和服务业性的集团公司迅速崛起,加之外资财务公司进入国内金融市场带来的竞争压力,不同行业企业集团对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的需求也将发生新的变化。我国集团财务公司的功能也应适应其变化的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由生产服务主导型向消费(销售)服务主导型、进而向综合服务主导型(全能型)转变。因此,新时期不同行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应根据所处环境、各自经营的业务类型、产品的特点和企业集团发展的不同阶段的金融需求,调整其功能定位,最大限度地发挥财务公司对集团的金融服务功能。
(二)借鉴国际跨国公司的实践经验,制定国际化经营的发展战略
建立以财务公司为核心的金融控股集团并实现集约化和集成化的金融服务,以司库型资金管理、信用型信贷服务和投资型财务顾问为基本业务,向专业化金融产品、个性化综合服务和供应链金融延伸的方向发展,构成国际化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展趋势。经济全球化要求我国不同产业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借鉴国际财务公司的实践经验,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出国际化经营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发展战略。如海尔集团财务公司已在实践中走出了一条以资金集约管理和综合金融服务为两大主线的发展模式,而且正向以财务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的目标迈进。
(三)因时、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发展模式
在新时期,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其发展模式应该以构建集团内部金融服务体系,培育和完善专业性的产业金融功能为目标,以提供资金集约化管理和综合金融服务为手段,以提高集团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为目的,根据企业集团的产业类型和发展规模的不同来制定不同的发展模式。
1.从体制构建形式看,可采用多方联合的资本结构模式。新的《办法》允许金融机构向财务公司投资参股,其参股的比例不高于25%。这一调整改变了财务公司过去只能由内部成员单位投资组建的模式,可以广泛地选择、吸收外部各类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以资本为纽带,变彼此竞争为相互合作,从而增强集团资金实力和经营优势。各集团财务公司根据其经营规模和资金实力的不同,可分别选择金融控股公司、行业财务公司和业务综合型或专业型财务公司等组织形式。
2.从业务经营特点和范围看,可建立基于不同产业类型的多样化经营模式。(1)产业类型的不同,对金融需求有不同的特点,如汽车行业产品结构的特点决定了其财务公司适合开展销售融资业务及相关业务,而电气行业的产品结构复杂,其财务公司适合提供个性化的综合金融服务。(2)应抓住新《办法》放宽投、融资限制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商业票据和同业拆借等方式,解决中长期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更好地发挥财务公司对企业集团的金融服务功能。(3)除传统的向成员单位提供贷款这一资产业务以外,还要根据企业集团的特点和金融需求积极进行金融创新,拓展服务范围,增加服务内容,为企业集团提供专业化、综合化的金融服务。
(四)适时调整金融监管方式,由管制为主向监控为主的方式过渡
新《办法》体现了银监会加强风险监管、支持企业集团发展的新理念,在市场准入、业务准入、从业人员市场准入等各方面进行了严格控制。在财务公司业务方面,对一些风险较高、经营管理能力要求较高的业务,增加了市场准入限制,并设定严格的监管指标,以约束财务公司的经营行为。同时还要求财务公司提供集团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加强对财务公司的风险判断。应该说,新《办法》的这种监管方式是符合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环境对集团财务公司的要求的。但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体系和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面对外资财务公司的竞争压力,企业集团对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需求将会不断增强,监管方式由管制为主方式逐步过渡到监控为主方式将会成为必然。
(五)加强宏观、微观经济环境建设,为财务公司的发展创造适宜的内外部条件
1.要加强财务公司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建设。包括:建立健全我国的金融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培育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完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体系。从扶持中国大企业的角度出发,在政策上给予择优扶大的支持,进而增强财务公司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其为企业集团的国际化经营发挥更大的金融服务功能已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 产融结合; 财务公司; 实现模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曾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说道:慎重的银行活动,可增进一国产业的发展。但增进产业的方法,不在于增加一国资本,而在于使本无所用的资本大部分有用,本不生利的资本大部分生利。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产融结合非常普遍,结合模式也多种多样。产融结合的纽带不仅是股权资本、信贷资本,还包括保险资本、租赁资本、组建财务公司等。和这些国家相比,我国的经济市场中产品市场充分竞争,而资本市场起步较晚还达不到有效的程度,呈现出不平衡的特征,产融结合行为受政府政策的影响较大。在各种产融结合的方式中,组建财务公司的融合风险小,进入的法律门槛和业务壁垒较低,对企业集团而言与财务公司结合在当前我国的经济环境下是较好的选择。目前已有近百家大型国有企业集团设立了自己的财务公司。鉴于财务公司在企业集团中的特殊性质,如何准确地对其定位,设计一套有效运行模式,实现资金均衡有效利用,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
一、基于产融结合的财务公司双重属性
从企业组织经营层面上看,财务公司处于企业集团经营环境的“双中心”的战略位置,即集团的产权链中心和供应链中心。产权链中心是指财务公司代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货币市场进行投融资、并购重组等与集团成员企业在产权上相连接。供应链中心是指财务公司基于存货的流动对资金流动进行控制,通过资金往来,将企业集团与供应商、经销商和消费者紧密连接起来。
财务公司在企业集团中的战略地位决定了其定位必须准确。财务公司既是企业集团的一个“部门”,为企业集团提供资金结算、资本投资、财务咨询等服务,又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是利用资金融通职能和资金战略咨询职能从内外部资本市场获取利润的独立法人。企业集团进入的行业不同、发展战略不同决定了财务公司在不同集团中的差异化功能定位。但是作为应企业集团发展之运而诞生的财务公司,应该立足企业集团,以企业集团的发展目标作为其功能目标。这样的财务公司具有三大核心使命:一是为企业集团提供集成化资金管理服务。根据企业的战略发展在集团内部统一配置和管理资金,优化资金结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二是为企业集团提供金融支持和风险管理服务。财务公司借助其金融企业的属性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行业内其他企业和银行为企业集团提供金融支持,并利用其信息优势和专业知识经验为企业集团控制和抵御财务风险。三是为企业集团提供利润来源。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可以进行金融创新独立发展业务,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企业集团整体效益。
二、基于产融结合的财务公司价值链再造
“价值链”是由著名战略学家迈克尔·波特在《竞争优势》(1985)中提出的概念。他将价值链定义为从原材料的选取到最终产品送至消费者手中的一系列价值创造的动态循环过程,并对整个价值创造行为进行了分解,区分基本活动与支持活动。这些活动中包含了增值环节和非增值环节,企业应特别关注和重视价值链的关键环节以获得核心基础能力。
基于价值链管理的思想,笔者将产融结合模式下的财务公司流程进行细分,具体如图1所示:
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应该以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中心,围绕企业集团的主业开展,其业务具有“由内而外”的特征。根据波特的价值链思想将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分成了基本活动和支持性活动。如图1所示,财务公司的基本业务应该包括资本投融资、资金结算、战略支持、风险管理和价值分配五个部分。资本投融资是指利用外部融资渠道为企业集团发展获取资金支持,主要的融资方式有银行借款、同业拆借和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并配合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将剩余资金投资于其他实体或者通过资本市场投资于有价证券。资金结算是指通过建立集中化的账户架构,将企业集团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调节资金流动性,提供对内对外的资金结算服务。战略支持是指对企业集团各成员组织和业务分部提供发展必需的资金和战略管理,为企业集团的投资、并购等提供财务咨询。风险管理是指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资金的集成操作平台,利用其信息优势和专业能力系统地识别风险,制定应对策略控制企业集团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价值分配是指在对各集团成员组织进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凭借其在价值创造过程中起到的决定性作用获得相应的补偿和收益性分配。
财务公司的五块基本业务活动需要四个支持性业务活动作为支撑。首先,信息技术平台是支持整个财务公司业务运作的硬件基础。财务公司为整个企业集团的运作提供金融服务,要实现对集团内部现金集中管理、流动性调节和内外资金结算,仅靠人工完成缺乏效率。财务公司要实现集团财务风险的实时监控,没有信息技术的支持也是无法实现的。其次,会计核算是支持整个财务公司业务运作的数据信息准备。会计核算通过对企业集团客观经济活动进行表述和对价值数量进行确定,提供管理活动所需的决策信息。这部分信息是财务公司基本业务运作数据的来源。再次,内部控制是保证财务公司正常业务活动和经营发展的重要力量,作为财务公司业务活动的自我调节和自我约束的内在机制。最后,人力资源管理为财务公司获取和培养其最重要的资产——员工。人力资源管理应该通过制定与战略目标紧密相连且具有连贯性的人力资源方针和构建相对完善的组织条件有效利用资源,实现财务公司的最终目标。
三、财务公司在产融结合流程中的功能实现模式
财务公司的“双中心”战略位置表明其不仅仅是企业集团行使财务职能的子公司,还是企业集团实现战略性发展的关键点。通过对财务公司价值链进行构造,使得其信息优势和专业知识经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财务公司的价值定位,根据不同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和企业特征,财务公司的功能实现具有以下四种模式。
(一)主业金融服务平台模式
该模式认为企业的发展倚重于主业的发展,财务公司实现其职能的过程应该围绕企业的主业展开,将金融服务融入到企业主业的发展中。财务公司将企业集团的主业作为首要服务对象,让金融服务成为企业主业发展的推动力。围绕主业开展财务活动有助于将财务公司的资金、结算、风险管理等职能资源集中到企业优良资产的运作和优势业务的开展上来,一方面可以快速推动企业主业的长足发展,构建企业的利润制高点;另一方面支持主业抓牢主业发展并带动其他业务,能够提高财务公司的运营效率,将金融服务与企业的财务管理、主业发展紧密融合,实现财务公司和企业的双赢发展。
(二)产权金融平台模式
该模式认为财务公司以企业集团母公司产权控制作为其业务的边界,是为集团产权链条覆盖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实现资金战略、财务战略和管理战略的重要职能工具和平台,金融服务面向整个企业集团产权链展开。产权金融平台打破了各集团成员企业金融业务单独进行、各自为政的局面,将整个集团内部的金融业务有机连接起来,站在集团整体的高度对集团内各成员的闲散资金和金融业务进行整合,能够更好地对资金、财务进行战略性管理。但是集团产权范围内各成员企业收益不同,与财务公司之间互求不一致,整合金融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来自成员企业的阻力,该模式的推行自集团由上而下进行,各成员企业的配合尤为重要,需要重点加强财务公司与成员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
(三)供应链金融平台模式
该模式是以供应链作为集团财务公司金融服务的对象,以集团发展为核心将金融服务覆盖到整个产业链条,即不仅为企业集团提供资金结算、资金管理、投融资服务,还为上下游相关企业提供类似服务。在产业供应链中企业集团具有主导地位,拥有大量与其保持着长期稳定关系的中小型供应商和经销商,这部分企业的生存依赖于企业集团,经营过程中也往往选择与企业集团的发展相配合适应的方案。对于处在产业供应链中的相关企业,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与外部金融企业相比有其独特的优势。财务公司不但对企业集团有深入的了解,也与相关企业有资金往来,可以从供应链延伸开展对原材料供应商、产品经销商和终端客户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财务公司在整个供应链中的金融职能,有效地提高企业集团的市场竞争能力,并带动和促进整个供应链相关企业的发展。
(四)行业金融平台模式
该模式是企业集团通过财务公司向银行参股或参与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将参股银行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互补整合,构建针对行业内企业服务的行业金融平台。行业金融平台具有三个优势:第一,集团财务公司熟悉本行业业务的优势,对行业内相关信息的搜集、处理、分析,经验丰富,降低了开展业务的壁垒;第二,通过参股方式进入银行,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不容易遇到来自银行的阻力;第三,借用银行的实力和业务能力作为支持,财务公司在面对整个行业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更具竞争优势。尤其是在目前我国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由于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缩小,企业融资难度增加,也给财务公司扩大发展、参股银行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四、结论
产融结合是企业集聚资金,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财务公司在金融体系中的弱小地位与企业集团的经济实力并不匹配,其在经营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与企业集团的战略需要也不匹配。而我国现有的监管体系对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业务范围等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不利于财务公司的发展,也不利于企业集团规模化国际化发展。不管是本文中所提出的四种发展模式还是其他的创新探索都需要从法律法规上进一步考虑对财务公司金融管制的灵活性,才能使财务公司的发展与企业集团的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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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务公司;风险管理;战略
全球500强企业中2/3以上均拥有自己的财务公司。众所周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之一,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管理内容中最为核心的关键部分,金融企业的竞争,已经演变为风险管理战略的竞争,风险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财务公司综合竞争能力的强弱,笔者现就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实施风险管理的战略意义和实施方略浅谈一下自己的见解及思路。
一、财务公司风险的种类及现状简析
目前,财务公司的信贷风险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信用风险,即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款而违约所形成损失的可能。二是市场风险,即市场的价格变化使头寸蒙受的损失,它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价格风险等。三是操作风险,即因不完善的内部管理程序和不规范的内部操作程序而形成的风险。四是流动性风险,是指财务公司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而造成损失或破产的风险,即由于金融资产流动性的不确定性变动而使财务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从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经营管理的实践来看,在激烈的竞争环境和千变万化的市场条件下,如果内部控制制度和信贷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工作力度不够,以上四大风险均会给财务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造成财务公司的倒闭和破产。由于历史背景、经济环境和经验不足等原因,我国财务公司的信贷风险管理始终是一个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规模扩张与资产实力不相适应,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水平不匹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完善等方面,缺乏长期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与机制等。
二、财务公司实施风险管理的战略意义
纵观历史,尤其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暴发以后,由于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的欧美小型金融机构相继倒下,数以百计的地方银行也被迫破产清算,历史教训表明:金融行业特殊的风险属性(快速的扩散性、全球的关联性和相互间的转换性)将这一行业推入了高风险行业,唯有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技术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才能为金融企业的长足发展保驾护航。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当前实施风险管理的战略意义在于:一是满足监管机构审批要求,保证圆满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成功搭建起企业集团的投融资管理平台。二是规范财务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免于监管处罚,提升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确保公司健康高效运转。三是为财务公司做出科学的经营与管理决策提供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持,确保营运目标的实现。四是为财务公司充分发挥产业协同效应、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资源,实现科学发展,提供企业长足发展的强劲动力。五是科学管理风险,有效平衡发展与管理间关系,防止风险聚积爆发而遭遇破产清算,确保财务公司的“长治久安”。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实施风险管理战略的对策建议
针对我国财务公司的管理现状,结合现代风险管理战略指导思想,我国财务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实施工作应遵循以下内容来逐一推进:
(一)树立现代风险管理理念
结合集团企业总体企业文化理念和金融企业的特殊属性,财务公司应将风险管理能力作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将它上升到发展战略的高度,建立并贯彻“全面、审慎、客观、独立、有效”的核心理念。
“全面”是指全面风险管理,即全面的风险管理范围、全球的风险管理体系、全程的风险管理过程、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全新的风险管理方法。财务公司任何人、任何经营活动、任何操作环节都不能游离于风险管理体系之外,任何人均应自觉遵循控制制度。
“审慎”是指内控优先,即一切新型业务应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不可无视风险的存在而片面强调业务发展,制度在前,操作在后。
“客观”是指一切控制均有案可查,保存控制记录,是回顾、检讨控制轨迹,甄别控制责任,传递控制信息,监督纠正控制错误的基础。
“独立”是指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和评价保持独立性,风险管理部门和稽核部门应直接属于董事会领导,独立于经营管理层。
“有效”是指风险管理要根据实际变化不断完善,确保制度时时有效,防止与业务脱节。
(二)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财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组织机构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组织机构体系是硬件,内部控制制度是软件,信息管理系统是运行平台。
组织机构体系建设主要考虑:吸引集团外战略投资者,改善财务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总揽公司的风险控制,设立直属于董事会的专门的风险管理部和稽核部门,风险管理部具体负责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遵循性;投资审贷委员会实行审贷分离制度,总经理具有否决权等。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重点考虑:建立风险管理基本原则;明确公司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分工;完善部门规章制度规范和业务管理制度,建立横向与纵向的职责分离、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将各种形态和各种业务的风险进行分解,落实到部门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范和业务管理制度中,形成包含风险甄别、风险计量、风险决策、风险避险、全程监控五个环节的风险管理系统。
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主要着手于:对信用状况数据、市场价格数据、资产负债的流动性数据、资产负债的利率风险敞口、交易操作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并用设计的风险量化模型计算出各类风险的量化指标,与设定的风险额度进行比较,最终对各类风险做出量化评估,为风险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三)学习运用先进风险管理技术和工具
现代风险管理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来识别、衡量和监测风险。财务公司市场风险量化管理要学习借鉴以VaR为基础的市场风险度量模型,包括历史模拟法、方差-协方差法和蒙特卡洛模拟法。信用风险量化管理模型重点学习借鉴内部评级模型,着重研究制定集团成员企业涉足行业的风险特性,有针对性地做出其风险计量模型,通过计量出债项的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期限(M)等指标,进而计算出该笔债项的预期损失金额。操作风险量化技术可视监管要求和财务公司具体情况选择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中的一种。利率风险管理技术可采用利率敏感性缺口管理、远期利率协议、利率互换等方法。同时,财务公司也要积极探索,自主开发适合本企业集团的风险计量模型。
(四)建立激励约束的长效机制
事实上,风险管理工作同其他工作一样,需要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应将风险管理工作纳入公司人事和薪酬奖惩制度中。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够使每个员工感受到自身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压力,促使每个员工积极主动地参与风险管理工作。建立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是确保内控制度落到实处、强化战略执行力、有效防范风险的保障。激励约束机制必须客观和公平,如果制定得科学合理,就可以有效地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如果在制定和执行上不公平,就会挫伤员工风险管理的积极性,会引起员工内心的不平衡,甚至会导致新的风险。
(五)培育健康的风险管理文化
激励约束机制是加强风险管理工作的外力,培育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则是加强内力。在经营活动中风险无处不在,风险的管理涉及到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人,而每个人对事物的判断和行为方式受到自身的意识和价值观支配,因此,让每个员工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在公司内部培育全员的风险意识和风险观念,自上而下形成一个具有共同价值观的风险管理文化,是成功的风险管理最重要的因素。培育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关键要体现在具体工作上,要通过体系和制度建设来做到内控有明确的标准,业务有系统的流程,操作有详细的手册,过程有动态的监控,事后有严格的考核。让员工在自身工作中切身体会到风险管理,让风险管理深入人心,使风险防范成为一种自觉的意识,成为每一个员工自觉的行为,这无疑将大大提高的风险管理的效率。
(六)加强风险管理专业团队的建设
目前对于产融结合模式的阐述和研究较多,但在笔者看来,产业集团的产融结合发展本质上其实就是一种业务多元化战略。且由于兼具有相关多元化与不相关多元化的属性而倍受大型企业集团青睐。
通观当前的产融结合实践,产融结合模式为集团的发展所提供的助力不外乎以下两种:服务集团主业、构筑多元业务。
产融模式实例分析
正是基于产融结合的诸多优点,产业集团纷纷开展金融业务,就国内外大型集团进军金融行业的时机及产业选择来看,各企业集团发展产融结合的路径和状态差别较大:
1、机构布局方面:积极布局或谨慎发展。国家电网集团作为国内产业办金融的先行者之一,采取积极布局的策略,目前其金融板块已完成了较为全面的业务布局,同时还形成了统一的“英大系”品牌,其金融机构涵盖了财务公司、财险、寿险、信托、基金、证券、银行、期货、租赁等众多形式。而中石化集团的机构拓展策略则极为谨慎,自1988年成立财务公司,跨出金融发展的第一步以来,至今其金融板块仍只有财务公司一家。
2、组织形式方面:控参结合或不控不参。宝钢集团在金融机构布局方面采取了控参结合的方式,其控股金融机构主要为财务公司及华宝信托,分别作为其内外部经营核心机构,并在华宝信托下成立华宝兴业证券、基金,以促进信托业务的开展。除控股机构之外,宝钢集团通过“大小非”方式广泛参股多家金融机构,包括建行、浦发、深发行、交通银行、兴业、渤海银行、太保、联合证券、华泰财险、新华人寿等,获取了巨额投资收益。华能集团则通过多方布局,实际控股了包括财险、证券、基金、期货、财务公司等多家公司,产业基金、信托、寿险公司也在积极筹备中。与宝钢相比,华能集团参股金融机构数量较少,且多为长期持有,其中又以商业银行为主,考虑到商业银行产权关系的复杂性,实现控股难度极大,华能集团对商业银行的广泛长期持有极有可能是出于完善金融布局的考虑。
3、市场选择方面:内部深耕或外部开拓。西门子集团以其财务部为基础,于1997年成立金融服务公司,(Siemens Financial Services Ltd., SFS),为工业、能源和医疗三大业务提供跨部门金融服务,目前在全球雇员数已超过1900人。过去五年,西门子金融服务公司运作的资产平均在100亿欧元,2008年达到113.3亿欧元,占西门子集团总资产的12%;五年中ROE平均为29.4%,税前收益保持在3亿欧元左右,2008年为2.9亿元,占西门子集团全部税前收益的10%。与西门子集团类似,中石化集团的财务公司同样立足内部服务,目前已经拥有上海、南京、广州、新疆、山东、郑州、成都、武汉、天津9家分公司,至2008年底,财务公司资产总额达到1200多亿元人民币,占到集团资产总额的11.6%,2008年实现利润总额15.5亿元人民币,达到集团利润总额的6%左右。而韩国最大的企业集团―三星集团则在其金融板块起步之初就积极关注外部市场开拓,早在1952年就成立安国火灾,开始了其金融多元化的初步尝试,目前,三星金融作为三星集团重要的产业板块之一,主要包括火灾海上保险、信托公司、生命保险及证券四大支柱产业,金融板块收入已超过集团收入的20%。
4、业务协同方面:高度协同或充分多元。GE在产融结合的路上经历了多个阶段,并获得了众多企业集团的认可和推崇效仿。发展之初,GE集团通过多方储备,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积极并购,广泛开展金融业务,为集团提供了低成本资金、产业扩张基础、高额效益等服务。但进入新世纪以来,GE集团逐步收缩其金融业务,通过业务组合,创造更为集中的金融集团,2006年全面退出保险业,2008年合并商业金融与消费者金融集团,保留核心的租赁和借贷业务、银行业务。对非核心的进入业务进行出售或重组,如房屋按揭业务、信用卡业务等。目前,GE集团金融公司广泛服务于GE产业链的上下游,为公司的供应商、中间商、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租赁、抵押、质押等金融服务,与产业实现高度协同,其销售收入也占到集团整体收入的30%-40%。三星集团的金融产业则涉及火灾、人寿、信托、证券、信用卡、风险投资等各行业,且在各行业中都做到行业前列,实现金融业务的充分多元。
产融模式不同阶段定位总结
综合上述对产融结合的本质及发展动因分析,结合各大型集团实践,笔者试将企业集团在不同发展阶段中的结合模式及金融业务定位总结如下:
第一阶段 在企业资源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出于集团内部业务需求或增加效益、扩大规模等多元化战略需求,进军金融行业。
第二阶段 在金融板块初具规模的阶段,依据金融板块定位,各企业集团在服务集团与开拓外部市场之间有所侧重,或专注于某一方面。以多元化为核心定位的企业依托于服务集团,积极布局产业,提升自身能力,开拓外部市场,如华能、国网集团;而以服务为核心定位的企业则以服务集团为动力,深入挖掘集团需求,专注开拓集团所需金融产业,不断提升业务能力,为集团提供优质服务,如中石化、西门子。
第三阶段 业务竞争能力大幅提升后,对金融产业进行优化配置和布局,在产业板块及金融板块之间形成了完善的业务协同,如GE集团,金融板块与集团发展也形成了强大的战略协同,如三星集团,产融之间互为动力,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总的来说,无论是何种动因,处于何种发展阶段,企业办金融必然要服务于集团整体发展战略,实现战略协同效应。
产融结合关键成功要素总结
1、明确定位
明确企业集团金融业务的定位,是业务发展的基础。对金融业务的定位需综合考虑集团的需求及资源状况,服从集团整体战略定位。
2、明确方向
明确企业集团金融业务的发展方向,即中长期定位,发展方向决定了发展的节奏、途径及资源。
3、明确路径
如何做好金融产业。简单而言,做好金融产业的关键就在于用做金融的态度做金融,适应金融行业特性,适时转变经营理念、优化体制机制、变革管理模式,加强风险管理、构筑人才机制、提升信息水平,培养核心竞争力。只有获得竞争优势,金融产业才能够依托集团而不依附集团,为集团提供增值服务;也只有获得竞争优势,金融产业才能参与外部竞争,为集团提供效益服务。
(一)产融结合的优势
产融结合是产业资本发展到一定程度,寻求经营多元化、资本虚拟化,从而提升资本运营档次的一种趋势,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间的资本联系、信贷联系、资产证券化以及由此产生的人力资本结合、信息共享等等的总和。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必然会有一个融合的过程,这是社会资源达到最有效配置的客观要求。这种融合,宏观上有利于优化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控效果,微观层面则有利于产业资本的快速流动,提高资本配置的效率。产业直接投资金融,既可以获得融资便利,还可以更好地满足集团产业服务的需要。产业集团可以利用利益相关者的财务状况、金融需求的信息相对优势,提供更具个性和特色的金融服务。反过来,金融公司利用主业部门拥有的市场声誉,可以提升金融产业的信用级别、降低融资成本;同时,还可以利用集团的优势资源,大力发展相关金融服务。另外,产融结合也是企业经营多元化的需要,是企业做大做强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产融结合的具体操作方式
除单独设立结算中心、财务公司外,我国产业资本进入金融业以直接投资为主,具体分为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如首钢设立华夏银行、招商局设立招商银行;二是通过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入股,如中石化参股交通银行和南京银行;三是通过二级市场股份交易进入,如中粮投资兴业银行,使产业集团对金融机构运营具有较强影响力。除参股14家银行外,央企投资的19家证券公司、24家信托公司、32家保险公司均以控股为主。
二、产融结合的潜在风险和问题
(一)产融结合协同效应不明显,盲目投资较多
目前,我国多数产融结合企业持有金融机构的股份比例较低,金融业务规模普遍较小,产品结构单一、竞争力不强。而且不少产融结合企业仅仅以降低融资成本或获取较高利润为目的参控股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而不是出于产业发展的战略角度考虑。这种做法也许能获取短期利润,却不是企业发展的长久之计。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尽管在产融结合的广度和深度方面发展较快,但企业金融业务的资产、营业收入和利润占集团整体的比例一般在5%以下,与发达国家产融结合成功案例存在一定差距。大部分企业集团通过新设、参股等方式进行产融结合后,相互之间并不能很快形成良好的促进作用,无法在产业发展、客户资源、经营管理等方面发挥协同效应的作用。
(二)对金融业的潜在风险认识不足,风险隔离机制不完善
与发达国家金融业已经进入增长趋缓、盈利不高的成熟期不同,我国金融业正处在上升周期,总体来看“赚钱”比较容易。但对于金融业蕴含的高风险,以及对专业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高要求和高难度,不少产业集团明显估计不足。同时,由于我国企业风险控制体系落后,缺乏完善的风险隔离机制和信息披露体系,监管机构甚至企业自身都无法有效识别内部交易的真实情况,金融子公司作为企业资本运作的执行者,聚集了大量风险,很容易成为集团提款机,导致产业风险向金融风险转移的可能性增大。
(三)内部化和关联交易可能引发风险的交叉传染
产融结合往往伴随着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产业集团可能通过对下属金融机构的控制来对实业子公司的一些冒险行为进行支持,甚至出现“补窟窿”的现象。虽然问题能暂时掩盖或缓解,但风险不断积聚,一旦某个子公司或环节出现问题,就容易产生连锁反应,从而影响整个集团的流动性,造成风险在实业和金融业之间相互蔓延。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集中度较高,大部分机构的第一大股东股权占比都在20%以上。股权集中,再加上产业资本股权比例相对过高,两者共同作用更容易出现大股东内部控制甚至操纵的现象,增加了内部交易和交叉传染的风险。
(四)国家层面对产融结合的监管存在缺位
目前,我国产融结合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资委,它从国有企业的角度,对央企投资金融业纳入非主业投资进行管理,包括企业合规性和投资比例等方面;另一类是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它们分别从金融行业监管角度对企业参股、控股本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这种双线审批导致各监管机构在产融结合企业的监管上责任不明,并且缺少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造成了重复监管或监管空白。对产业集团设立、控股或参股银行,没有明确的限制性条款,导致产业集团进入金融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五)专业性与专业金融机构差距较大
很多产业集团投资金融业仍处于起步阶段,与专业金融结构相比,专业人才缺乏、经验不足。从管理体制上看,缺乏对金融风险的必要认识和基本金融管理经验,使得产融结合的经营管理风险较大。同时,受到国资委参照工商制造业特点制订的考核激励体系的监管大框架下,央企控股的金融企业往往难以与市场上的专业金融机构竞争人才,导致缺乏竞争力。
三、中央企业实施产融结合的建议
(一)产融结合应当以服务于集团整体发展战略为核心
中央企业在发展金融业务前,首先要明确金融业务的定位,这是金融业务发展的基础。要综合考虑集团的需求及资源状况,服从集团整体战略定位;同时应明确金融业务的发展方向,即中长期定位,决定发展的节奏、途径及资源。产融模式的最大优点就在于通过产融结合提高产业及集团的整体竞争力,降低金融行业的高杠杆高风险性。因此,中央企业应当做好清晰的产融结合规划,牢牢树立产融结合服务于集团整体发展战略的发展思想,逐步实施产融结合,最终通过渠道、信息、技术、服务等的有机融合,实现产业与金融之间的业务协同、资本协同、战略协同。
(二)认真做好产融结合可行性研究分析
中央企业实施产融结合的第一步,应当做好研究,认真分析是否具有发展产融结合的条件:一是进行产融结合应服务于集团整体战略、服务集团主业发展;二是产融结合应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结构转型的相关政策相适应;三是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治理结构、风险控制等方面要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四是要具备充足的金融人才储备。已经开展产融结合的中央企业要防止产融结合盲目扩张,保证产融结合在规范的监管制度下健康稳定的发展。
(三)优先发展与主业协同作用明显的 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从中央企业已成立的财务公司运作来看,财务公司不仅为中央企业实现跨越发展提供了金融服务和资金保障,也极大地推动了集团主业发展:一是财务公司为集团搭建了资金统一运作与管控的金融平台,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二是有利于增强集团总部资金运作和调控能力,加快企业集团化进程;三是有利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紧张、融资成本过高的矛盾;四是有利于寻求贴身金融服务,实现战略协同;五是财务公司为产业集团搭建了金融人才培育与储备的平台。因此,中央企业实施产融结合,应优先从成立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入手,先开展旨在服务主业发展的金融业务,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提升金融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为进一步实施产融结合发展奠定必要的基础。
(四)谨慎进入与主业关联度较小的其他金融企业
中央企业在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运作基本成熟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集团自身发展需求,选择合适的金融企业进行参股或控股投资。但前提是要认真做好前期可行性研究,量力而行。可以通过与外部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租赁公司、VC、保险公司等)战略合作的机会,投资参股或控股相关金融企业。初期应将金融业务与实业业务相对分离,主要目的是通过对金融业的投资,获取较高投资收益,同时积攒一定的金融行业经验。从长远来看,控股金融企业应逐步融入集团的业务,发挥协同作用,最终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
(五)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构建完善的风险隔离机制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是保障金融业安全运行的关键。中央企业实施产融结合应注重完善董事会结构、监事会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管理层的风险责任意识,建立资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一层三会”的作用,保证其分工明确、协调合作、相互制衡。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体系,控制集团成员之间的交叉持股、关联交易、相互担保、利益输送等行为,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价和预警系统,对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并表监管、定期报告、加强抽查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对重大风险隐患“早发现、早隔离、早处置”。同时,还应注意对产业集团董事及高管在关联金融机构任职的限制,在人事安排方面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六)加大对专业金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增强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票据业务;商业汇票;风险;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4-0160-02
1 信用风险
票据业务的信用风险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时因付款人或委托付款人无法承兑而造成损失的风险。根据我国现行《票据法》中所规定的无因性,汇票到期时,付款人必须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一旦发生付款人或委托付款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无故毁约或其他原因无法支付时,票据持有人的付款请求权便得不到满足,此时,虽然持票人可通过票据追索权向前手或所有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但票据持票人还是将面临请求付款人、委托付款人付款的情形。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为应对票据业务的信用风险大都采用了准入制度和限额管理机制。准入制度是指商业银行对商业汇票付款人和委托付款人的资格设置门槛,通过资信调查、财务分析等来有效掌握付款人的经营情况及支付能力,符合要求的付款人才予以准入。同时,商业银行将根据付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对其设立业务限额,一且达到额度,将立即停办由该付款人承兑的票据贴现业务。此外,建立健全企业征信系统和信用档案,便捷信用信息的查询也将对防范票据业务中的信用风险起到积极的作用。
2 市场风险
票据业务的市场风险是指持票人向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时。由于贴现利率或转贴现利率的变动对企业财务成本或银行的资金损益产生影响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对于企业持票人来说,贴现利率的上升或下降造成了企业财务成本的增加或减少。特殊情况下,如果企业持票人的产品非常紧俏或者处于垄断地位。可在向银行申请票据融资时采用协议付息或买方付息的形式降低或免去企业的财务成本支出。对于商业银行持票人,贴现利率如高于当时商业汇票的买人利率(即利率倒挂),将造成银行业务的利润损失。在两种情况下一般不产生市场风险:一是持票人持有汇票到期并委托银行或自身向付款人(委托付款人)托收票据款项;二是持票人采用票据结算形式,通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商业交易对手。
目前,商业汇票主要由大型国有股份制银行持有,其他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及财务公司持有少部分票据资产。这主要是由商业银行自身的资产结构及经营模式造成的。国有股份制银行一般买入商业汇票资产并持有到期,实现了可观的票据利息收入。其他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及财务公司采用了较为灵活的经营模式――买入并实时转出、赚取利差。由于票据业务经营模式的不同,与国有股份制银行相比,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及财务公司等因“买入资产一融资转出”的经营模式面临者较大的市场风险。在市场利率大幅波动情况下,“小”银行可能会面临较大的资金亏损或承受较高的资金成本。如果国有股份制银行因自身的资产结构调整、资金头寸需求或宏观调控等因素需卖出票据资产时,同样会面临市场风险。
为应对票据业务的市场风险,①加大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解读能力,预测宏观经济走势;②加深对行业性质、行业周期的分析,掌握企业商业汇票结算需求及时机;③加强票据业务市场分析,把握票据贴现利率走势;④提高自身经营能力,适时调整票据业务经营模式。
3 操作风险
票据业务的操作风险主要是指在真实商贸交易及债权债务背景关系下,鉴别上游客户所支付商业汇票的真伪而承担的风险以及在业务办理审批、汇票的保管、流转、托收等环节中出现问题的风险。例如不少违法分子通过制造假票、克隆票、涂改挖补票据等以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对于银行来说,由于银行间票据业务竞争日益激烈,个别银行在利益的驱动下违规办理票据业务,有的票据交易人员甚至利用票据业务违法犯罪。
通过加强票据审验人员的培训、提高审验人员的审验技术、配备专业化的票据审验仪器做到人防机防双重保险,企业和银行一般可以精确审验票据的真实性,有效堵截并防范伪造票据。另外,企业应严格规范自身的财务制度,银行也需不断完善票据业务的相关规章制度,从制度上规范业务操作规定,从流程上履行业务操作手续。同时,应加强对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和思想教育。
4 政策风险
票据业务的政策风险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转变、经济周期调整过程中,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所面临的风险。票据业务市场属于货币市场,极易受到国家宏观政策、经济周期因素的影响。
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受国家刺激性经济政策影响,票据市场一度繁荣发展。2008年至今,源于美次贷危机的金融风暴使全球经济形式严峻,国内经济也不容乐观。为应对金融危机、保经济增长,我国再次出台了一系列刺激性政策,票据市场也再次被激活。
因此,为应对相应政策风险,商业银行必须努力提升对经济形式的判断能力,加强对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研读,从宏观层面、自身定位及经营策略上提高对票据业务政策风险的防范能力。
5 法律风险
票据业务的法律风险是指票据业务应当遵守相关的业务规定和法律条款,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无法满足或违反法律相关要求,导致发生票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从而给票据的持票人带来损失的风险。法律风险的产生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1)假票的流转,这是造成票据业务法律风险的重要因素。
其次,票据本身真实有效,因涉及贸易纠纷或经济金融犯罪,票据被第三方挂失,进而公示催告并导致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在此过程中,如果持票人未看到公示催告信息,也未主张票据权利,就只有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这一纠纷。
(2)如果在票据的签发环节中涉及付款人或付款人内部犯罪,持票人对票据正常权利的主张也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程序。
为防范法律风险,首先,对于持票人,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真实有效的票据,这就要求企业和银行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人员的技能、规范票据业务管理;其次,积极应对外部因素影响,对于涉及到自身的票据纠纷案件,一定要提高认识和重视程度,提供善意持票的证据,积极维护自身的票据权利。
【关键词】统贷统还;财务费用;分摊方式
一、“统贷统还”模式的内涵
“统贷统还”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一)“统贷统还”的特征
“统贷统还”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国有性质的省或市级电网发展集团公司,对本省成本市范围内的政府还贷型收费电力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维修养护、筹集资金、经营管理和支付的制度。集团公司将收费收入、转让经营权收入、发行股票或债券所得的收入等纳入其中,进行统一管理,在集团内实行统收统支的财务制度。
“统贷统还”模式改变了过去对各电网项目单独进行筹资与偿还债务的做法,把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项目视为一个整体。实施规模经营,用收益好的线路收入补偿收益较差、甚至没有收益的线路,保证公司财务的综合平衡。而统一收费标准有利于创造一种更加公平、开放的竞争环境,有利于在不同公司和不同地区之间取得平衡。电力维护系统也可采取专业化的运作方式。
“统贷统还”改变了以往过分依赖信贷市场的状况,充分发挥现有各种融资方式的长处,并积极探索新的符合电力行业特点的融资方式,为电网项目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渠道,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实现电力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统贷统还”模式的法律环境
近年来,“统贷统还”已成为企业集团实施集中管控的一种重要手段,也得到各级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目前,有关“统贷统还”的财税政策已有一些,从电网企业财务视角来看,主要的制度有:一是财税字[2000]7号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1日)。该文件提出,近几年来,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同意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从财税当局利益考虑。对于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的是否征收营业税予以明确。二是国税发[2002]13号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2月19日)。该文件提出: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统贷统还”是一项系统工程,相关的法律环境对电网企业财务费用的优化与管控具有积极的意义,值得我们进一步加以研究。
二、“统货统还”模式下的财务融资及管理对策
为进一步完善电网企业建设资金筹措和还贷机制,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还贷能力,除了需要加强组织管理,明确规范之外,还必须不断创新融资方式。
(一)“统货统还”模式下的财务融资种类
现阶段,应用比较广泛的“统贷统还”模式的融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债券融资。电网企业发行的电力建设债券是指政府、企业为投资于电网项目而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在“统贷统还”模式下,成立全省或全市电网建设发展机构,以其为发债主体发行中长期电力建设债券。具有发行主体大、级别高,发债资信度高,从而降低发行成本。实现大规模、滚动连续筹资的目的。使之成为电网项目建设长期融资的固定渠道。
2.信贷融资。信贷融资(银行贷款)一直是我国电网建设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在“统贷统还”模式下。以电网发展集团公司担当建设项目的贷款主体,实行企业化管理,同时要努力突破现行的政策局限,实现电网建设的规模经营、滚动发展。
实行在“统贷统还”。主管部门统一支付、平衡还贷,允许那些经营效益好的项目在取得效益后继续发挥作用,而对那些经营效益差的电网,加强成本控制,增强行业的还贷能力。有利于降低银行投资风险。使其长期发挥应有的融资作用。
(二)“统货统还”模式下的管理对策
“统货统还”模式由于政策的不完备,以及相关措施的不规范与不及时,也暴露出一些管理上的问题。进而增加了企业的债务风险和债务压力。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改进策略:
1 可扩大统贷范畴,拓宽融资渠道,寻求合理的资金融通方式。如根据新的国“36条”,引入民营资本。加快台资、合作融资步伐,拓展发行债券融资等方式。这些资金融通方式也可由电网管理当局统一组织进行。
2 深化电网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将电网线路贷款资金按“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和“统一贷款、分债偿还、综合平衡”的办法,建立省、市两级还贷责任制;将已转贷给地市部门的统贷资金,分解到各地市电网管理部门偿还。各地市电网管理部门在上级财政建立相关的还贷准备金专户,用以偿还各地市电网管理部门的统贷统还转贷资金,以提高他们的还贷意识,使各市电网企业有责任、有压力。
3 加大改革力度,从细节管理入手,降低运营管理成本,增加还贷资金来源。第一,加大电网企业内部的人事、工资改革。通过加大人事、工资改革最大限度地压缩管理经费支出。第二,各级电网企业管理部门要对所使用各种物品,实行集中采购,采购物品因量大而降低了采购成本,又可以防止各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不良现象。降低管理经费支出。
4 在项目审批上严格把关。对项目决策时,要采用经济的方法,经过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后。优先选择电网还贷建设项目,科学地、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决策时,不能忽视项目的经济效益,防止非经济因素决策占主导地位。上一些不符合政策法规,或效益低下、还贷无望的“包袱”电网建设项目。
5 出台相关政策、办法,补漏增收,提高还贷能力。第一,出台相关政策,降本增效。第二,建立指标考核制度和奖励机制。第三,建立电网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对电网项目实行实时监控,对各种违规现象、突发问题进行及时处理与解决。
三、“统货统还”模式下的财务费用的分摊方式
电网企业“统贷统还”模式下的费用分摊也是建立在传统费用分摊的基础之上的,财务费用作为企业费用的组成之一,如何科学地加以规范,提高其可行性和有效性,值得探讨。
(一)费用分摊及其标准、原则
费用分摊是指将各部门、各产品之
间的共同费用进行分摊,便于各生产成本的科学计算。
1 费用分摊标准。从某种角度上来说,费用分摊类似于内部税收,它是政策导向的,不同标准可能会有不同的后果。在理论上,费用分摊可能存在一个最佳标准,实际上更多的共同费用并没有明确的分摊标准,更没有绝对完美的分摊标准。
2 费用分摊的基本原则。(1)费用分摊与持续的成本降低费用分摊应当能够促进内部形成持续的成本降低机制。(2)费用分摊应当能促进企业内部的合作。此时,要注意隔离成本分配与非隔离成本分配的问题。隔离成本分配可以使各部门各司其职,适用于各部门之间关系不紧密的情况,但是容易造成内部的不合作;非隔离成本分配会使各部门之间相互影响,它鼓励必要的合作与相互监督,但是,操作不当容易造成新的大锅饭。
3 费用分摊的意义。费用分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成本核算上,有些费用可以不分配,但会影响到产品定价策略,如日益增长的营销支出、重组支出、并购准备等。费用分摊的分配标准至关重要,选择不好的话可能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潜在的负面影响,此时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是:(1)尽可能变间接为直接,如采用作业成本法等;(2)控制日益增长的间接费,如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行外包和战略重组等。
(二)“统货统还”的财务费用分摊
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经营中都有一个财务费用花费的最佳状态点。在这最佳点上利息和汇利利率等的合理筹划。以及税收的合理安排等都中以使企业获得最大利益。同时财务费用最省。
1 财务费用分摊方式的选择。费用分摊方法的选择,主要有实际费用摊销法、平均分摊法和不规则摊销法。现简介如下:(1)实际摊销法。即,根据实际费用进行摊销,多则多摊,少则少摊,没有就不摊;(2)平均摊销法。即,把一定时间内发生的费用平均摊在每个产品或成本中;(3)不规则摊销法。即,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进行费用分摊,可能将一笔费用平均分摊在每一个产品中,也可能在一批产品中,一分钱也不摊。
实践表明,平均费用分摊法是最大限度抵销利润、减少纳税的最佳选择。只要生产经营者不是短期经营,而是长期从事某一经营活动,那么将一段时间内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就可以将这段时期获得的利润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这样就不会出现某个阶段利润额及纳税过高现象,部分税负就可以有效地躲避。
2 财务费用分摊的纳税筹划。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下属各公司向集团公司拆借资金并支付利息。满足以下3个条件就可全额扣除:一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二是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三是借款符合本规定所说的统一借款的概念。
也就是说,不论下属公司向集团公司多少借款。只要满足以上3个条件,支付的利息就可全额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仍然延续以前的立法思想,“统货统还”不受资本弱化的限制。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关联方之间的“统货统还”并没有列入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因此,“统货统还”关于关联方债资比例的约束。
3 财务费用分摊方式的制度设计。为优化电网企业“统货统还”条件下的财务费用。应当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制度设计,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财务费用分摊会计处理制度与方法体系。该项制度主要包括的内容有:
(1)管理主体。电网企业的集团总部。即在国家电网的领导下,省电网公司具体负责省级统贷统还的工作;采取“三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2)资金用途及归还。明确“统货统还”资金的用途,对于归还的资金来源做出具体的规划。以便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
(3)实施“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同时各管理单位应设立。还贷专户”,拨入“还贷专户”的资金只能用于贷款的还本付息,不得挪作他用。
(4)规范收入管理。各级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电力收费政策,遵循法律、法规。做到应收不漏。
(5)加强监督。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保证统贷统还资金的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益。
(6)明确责任。财务费用的发生、分摊等过程,必须要有相应的流程。电网企业不得随意增加费用比率,以及减免相关费用,对于违反规定人员严格追究相关的责任。
加强资金使用及收入与支出的管理。是财务费用分摊方式的前提,只有加强财务管理的制度建设,明确权力、利益与责任,才能从根本上选择和应用好财务费用的分摊方式。各级电网企业应当在目前费用分摊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符合自身特色的财务费用分摊方式。加快制度创新。
[2]对我国而言,外资银行的进入显然会繁荣我国市场经济、带来先进管理经验;但我们也应该清楚的看到,外资银行是一柄双刃剑,它同时也对我国的金融安全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由于外资银行在资金调度、风险分散、业务信息和综合服务方面受其母国经营理念、监管体制的影响较大,很多外资银行在其母国及其它国家的分行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因此,如果不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研究,极有可能使外资银行对东道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产生巨大冲击。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还不十分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也正处于探索阶段。从这一角度来看,如何改善和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尤其是在全球混业经营的趋势下,更是关系我国金融业长远发展的重大课题。
一、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涉及外资银行监管的法规主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据此,我国对外资银行的金融监管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准入监管
(1)注册资本金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第七条规定“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2)组织形式与地域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以下简称外资银行);(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三)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以下简称合资银行);(四)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外资财务公司);(五)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财务公司)。”
2、业务经营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一)外汇存款;(二)外汇放款;(三)外汇票据贴现;(四)经批准的外汇投资;(五)外汇汇款;(六)外汇担保;(七)进出口结算;(八)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九)外币及外汇票据兑换;(十)外币信用卡付款;(十一)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二)资信调查和咨询;(十三)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
在资本金管理方面,2002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规定对此作了规定:“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的存款等。”“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对1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5%,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除外。”“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40%。”“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资本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对前两款规定的比例,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调整。”“外资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资产的流动性。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70%。对前款规定的比例,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调整。”[3]
(二)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在监管法律法规方面,虽然我国于200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并同时废止了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和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并且自1995年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和规章。2004年我国又对《商业银行法》等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外资银行管理法规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尽管如此,仔细研究这些条文,我们会发现这些法律条文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1、各法律条文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并未做出特别的法律规定,使外资银行的专门立法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缺乏必要的基本法依据。纵观整篇《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于2003年12月28日最新出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法律中都没有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作出特别的规定。而事实上,由于外资银行性质的特殊性,我国目前尚不可能对外资银行实行完全对等的国民待遇原则,这就要求我们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应当做得更细更深入。
其次,在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第八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商业银行法》上述规定没有相关的条文衔接,二者的相互关系不够明确。
2、监管的职能划分冲突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中中国人民银行是按照币种的标准来确定职能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司主管国内银行的人民币业务,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负责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业务。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行使职能的情况看,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与银行司的协调监管问题。随着我国外汇管制的逐渐放松,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外资金融机构本币业务也要进行监管,这一监管如何与银行司本币业务监管相协调,对所有银行的本币业务进行全面综合监管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二是目前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是总行和分行两级监管,而总行和分行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权限无明确法律规定,造成二者职责不明,在行使监管权限时弹性过大,不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也容易出现监管空白或监管冲突。
3、监管内容和手段落后
在监管内容和手段上,我国目前仍处于合规性监管阶段,谨慎性监管规定不足。对外资银行的检查主要是事后合规性检查,缺乏预防性的事前、事中检查,风险监管处于起步阶段。对外资银行定期稽查与评价制度尚未有效建立,监管措施体系不完备,事前预防、事中管理措施需要改进,事后救济的存款保险制度及紧急援助制度亟待建立。在监管手段上仍以行政监管为主。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监管方法有一个定量评级的要求,如美国监管机构依据银行的资本适应力、资产状况、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以及流动性确立了CAMEL[4]标准;为了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监管,美国还制定了包括风险管理,营业控制、符合法规要求和资产质量四个方面的ROCA[5]标准,体现了国际金融业监管的新趋势。对于这些国际上先进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考核的监管办法,我国目前还没有在实践中引进和运用,导致监管水平低,无力制约外资银行可能存在的大量违规操作行为。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外资银行监督管理的规定过分原则和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加之目前我国监管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不够,使外资银行的监管出现了重审批、轻监督管理的现象。某些外资银行出现了通过多存少贷的方式,把在国内的外资资金调往国外套汇套利,利用各种手段转移利润、逃避税收以及利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问题。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和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加大了金融风险。
二、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规定与许可制度
市场准入监管是各国对外资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第一步,对外资银行采取何种监管政策是各国对外资银行进入本国金融市场及对其进行监管的态度和政策的出发点。由于各外资银行的组织结构与布局、发展数量与质量、资本经营的能力与水平等都不尽相同,因此把好市场准入关可以使东道国将那些资本经营能力较低、可能危害本国金融业稳定的外资银行拒之门外,而将符合东道国引进目的、运行稳健的外资银行引入国内,真正起到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的作用。外资银行的进入,对于我国这样一个金融业尚不发达的国家而言,既给我们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加速了我国国内商业银行市场化的改革,推动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同时也给我国金融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如果外资银行引进不当或监管乏力,将不可避免的会对国内经济造成冲击。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作为监管的第一道关卡,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市场准入监管的目的就在于:其一,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将那些素质较差,有可能出现问题并损害存款人利益、金融业秩序稳定的外资银行拒之门外;其二,高瞻远瞩,合理规划。使外资银行的布局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维持适当的数量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避免出现过度集中,垄断经营或者极度分散、无序竞争的不利局面。[5]
(一)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规定之分析
目前,我国金融业的开放原则可以总结为“限制与优惠”相结合。一方面,我国禁止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7],外资银行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40%;外资银行从我国境内吸收的存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40%;另一方面,允许外资银行可以不同于国内银行的资金筹集办法,可以自行从国外市场筹集低利率资金在国内市场运作,并且在税收方面,也对外资银行十分优惠。这种原则在我国金融开放初期,曾经起到一些作用。但是随着国内、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这一使得外资银行享受着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政策也越来越显现出其不合理之处。在财政税收上,外资银行所得税率均为33%,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银行与合资银行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营业税率均为8%,但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可享受的所得税率为15%。[8]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才开始规定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都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但是在营业税的征收问题上,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之规定,“对经济特区(包括中国浦东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凡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继续执行之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按8%的税率征收。”外资银行仍然享有8%的优惠税率。同时,该《通知》的第4条也规定,“1996年12月31日之前在外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在1998年12月31日之前,营业税按5%征收。”这种畸中畸轻的税收政策,使得中资银行在竞争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在外币经营业务部分我国对国内银行在利率、费率、外汇、汇款、开户和现金管理上,都有诸多限制条件,但外资银行却受到极少限制。事实上,联合国早在1993年的《世界投资报告》中就指出,不赞成使用减免税收这类优惠措施,这对于各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当前一个高度竞争的国际直接投资市场已经形成,以“减税让利”作为竞争手段已失去效力。事实证明,作为投资刺激措施对于以占领东道国市场为目标的外资服务型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很小,成熟的投资所看中的条件并不是税收方面的优惠,而是整体的投资环境。健全、法制化的投资环境对外资有更大的吸引力。例如,美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税收与本国企业完全一样,但却以其健全、透明、法制化的投资环境成为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另一方面,在人民币业务经营上,外资银行又受到了许多限制。如较长时间内只在极少数地区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并且在允许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对客户的限制和经营规模的限制又十分严格,这被国外视为歧视政策,影响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也不利于我国银行业的进一步开放。
(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许可制度
1、外资银行设立数量与国别的监管
由于外资银行分行、子行、办事处对东道国的金融秩序产生的影响力是不同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对不同类型的外资银行数量的设置上予以一定的限制。截止至2003年8月,在华的184家外资银行中,以分行形式设立的就有161家,占87.5%,显然我国在引入外资银行的形式上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10]如芬兰、冰岛、挪威、瑞典等国完全禁止外国银行到本国开设分支机构;即使是美国、日本等经济强国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问题上,也对分支机构的数量有一定的限制。而在韩国,其规定同一外资银行分行在该国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我国的香港地区也规定在香港设立的外资银行不能开设分行;我国的台湾地区很长时间以来将外资银行设立区域限于高雄和台北,且只限设一家。从1990年底起,外资银行才可在台北、高雄、台中三地设立三家分行。因此我国也应参照其它各国的经验,对来自不同国家银行数量以及设立形式做出严格限制。同时,对于来自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外资银行的数量也应进行一定的限制。从我国目前外资银行的分布来看,并没有国别和数量分布限制。这就带来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的国别分布趋于集中。二是一家银行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过多。如渣打银行和汇丰银行在我国设立的分行各有8家之多。外资银行如果过于集中的来自某一国家或地区,一旦这些国家发生了金融危机,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整个外资银行业甚至是金融业的稳定。因此对来自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外资银行数量加以限制,可以降低被金融风暴牵连的可能性。截止2003年9月,在上海设立的57家营业性外资银行中,有8家为同城支行。[10]并且从我国引进外资银行的目的来看,外资银行的过于集中于某些国家和地区也不利于我国吸收各国的先进管理经验,进而达到提高我国金融业发展水平的目的。另外,我国在外资银行的设立上,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分别在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作了规定,因此只要符合上述三条的条件,我国就将允许设立外资独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以及合资银行。这种在外资银行的设立上,不分经营范围,也不参照注册资金的多少一律发给相同的营业执照的做法,也将使许多银行资产优良度不同,国际信誉度不同的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受同一标准的约束,这既不利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管理,同时也使各实力不同的银行处于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状态。
2、外资银行设立地域的监管
在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问题上,许多国家或地区处于保护本国金融业平稳发展的考虑,对外资银行在本国设立的地域也作了一定的限制。例如,东道国规定外资银行只能在首都和一些大城市开设,或指定一定的地域范围供外资银行进入。如泰国规定,外资银行只能在曼谷设立分行;印度只允许外资银行在5个城市设立分行;印度尼西亚则只允许在7个城市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因此,我国在外资银行引进的地域控制上,也应注意外资银行的引进要与我国金融发展战略相适应。因此,要本着实事求是,按需引进的原则,对外资银行的引进数量进行一定的限制,以防过度引进,超出我国经济发展的承受能力,从而扰乱国内金融市场秩序,给国内金融机构造成极为不利的发展环境。
在外资银行的设立布局上要做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上世纪80年代,在我国有关经济对外开放的梯度理论中,将我国划为东部、中部和西部三大地带。外资银行的引进,在总体上应体现经济对外开放的“梯度理论”的内容,对外资银行的设立布局,按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内地中心城市推进,而截止2001年3月,在华的181家外资银行中,上海56家,深圳25家,北京18家,广州16家,分别占到外资银行总数的31%,14%,10%和9%。东北地区相对较少,亟待发展的广大中西部地区更是寥寥无几。在东南沿海中,作为大特区的海南省也仅有3家外资银行,远远不能满足发展战略的需要,分布也不尽合理。目前,我国在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中虽然提到要鼓励外资进入西部地区,但是对于银行业这一特殊的行业却没有做出任何具体的规定和提供政策上的优惠措施。[11]因此,随着我国西部大开放战略的深入,我国的金融开放政策也应向中西部倾斜,在引进外资银行的布局上作出相应地调整,使中西部城市的金融业也能得到发展。目前,我国在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中,虽然已经意识到金融对于西部建设的重要性,但是至今仍然缺乏相应的有效政策来扶持西部的外资银行的引入工作。笔者认为,我国可以通过建立税收上的优惠政策以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设立在西部的外资金融机构的做法使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的分布能够更加合理,进而达到发展中西部城市的金融业的目的。
三、完善对外资银行的市场业务监管
(一)我国对外资银行的市场业务监管之分析
业务经营监管是东道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主要方面。而对于外资银行来说,业务经营的业绩好坏,直接关系到外资银行的生存与否;对于我国来说,对外资银行业务经营的监管也直接关系到我国金融业的稳定与安全。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银行事务负责人说,在中国内地有24家外资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超过20%,有7家外资银行的不良贷款率高达90%。[12]因此,对外资银行的业务经营做出严格限制,是杜绝金融危机发生的重要方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外资独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1)外汇存款,包括以外币表示的中国境内、境外同业存款,中国境外非同业存款,中国境内外国人的存款,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存款,外商投资企业存款,外资金融机构对非外商投资企业放款的转存款,经批准的其它外汇存款;(2)外汇放款;(3)外汇票据贴现;(4)经批准的外汇投资;(5)外汇汇款,主要指境外汇入汇款和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汇出汇款;(6)外汇担保;(7)进出口结算,指外资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结算和经批准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结算以及放款项下的进口结算。
以上这些条文虽然对外资银行在华的业务进行了一个界定,但是很明显并没有对各类外资银行的具体经营范围进行划分,也没有对资信度不同银行的业务范围进行分类。前面笔者已经阐述了各外资银行由于其经营水平不同,其一旦发生金融危机对于东道国金融业所造成的影响也不尽相同,因此我们有必要根据外资银行经营效益的不同限定不同的经营范围,建立激励机制的经营模式,对于经营业绩好的外资银行可以允许其扩大经营范围,而对于经营业绩不良的外资银行则要缩小其原有的经营范围。这样做既可以促进各银行之间的良性竞争,促使各银行不断优化自身的经营情况,又可以减轻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负担,保障我国金融业的安全。
(二)对外资银行实行分级牌照制度
在实行分级牌照制度方面,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见下表)的经验无疑是最值得借鉴的。新加坡在《银行业法令》、《金融管理局法令》、和《公司法令》中将外资银行分为全面性执照银行和限制性执照银行。其中,领有全面性执照的外资银行,既可以为本地居民客户,也可以为外地居民客户提供全面性的银行服务;领有限制性执照的外资银行则只能开展有限的银行服务,不得接受储蓄存款,不得接受非银行客户少于25万新元的定期存款或其它计息存款;领有岸外执照的外资银行在存款上有严格限制,对新加坡非银行客户的放款总额不得超过5000万新元。我国香港地区也把银行分为持牌银行、有限持牌银行和持牌储蓄银行三种。它规定,持牌银行且只有持牌银行可以全面经营业务,包括吸收各种存款的机构;有限制持牌银行通常以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与资本市场活动为主,这类机构只可以吸收金额在50万港元以上的大额存款,但存款的期限不限;接受存款公司和有限制持牌银行均不得开立储蓄账户,也不能在香港经营支票付款与托收业务。这种做法杜绝了那些安全性较低、经营风险较大的银行涉足各种银行业务,避免了因经营不善而导致整个金融业的动荡。目前,我国对于外资银行并没有实行分级牌照经营制度,笔者认为,我们完全可以根据新加坡的成功经验,在引进外资银行的时候,对外资银行的经营年限、风险等不同,发给不同的经营牌照。
例如,对于在我国境内经营年限较长,经营业绩一贯良好的外资银行,可以发给全面性经营执照。持有全面经营执照的外资银行其经营的业务范围与国内的商业银行完全一致。对于那些进入我国经营年限较短,或经营业绩一般的外资银行,则可以发给限制性经营执照。持有这类执照的外资银行经营业务范围将受到限制。例如,不能经营国内居民储蓄存款业务和小额定期存款业务。而对于一些经营风险较大的外资银行,只能发给离岸经营执照,这类银行只能从事国际结算,外汇存兑及离岸市场业务。
在发给不同经营执照的同时,还应当对牌照的申请做出具体规定。在外资银行刚进入我国时,只能领取离岸经营执照。在达到规定的经营年限后,才可以根据其信用评级状况,对符合条件的银行发给限制性经营执照。外资银行只有在持限制性经营执照的前提下,才可以申请全面性经营执照。对于那些经营状况退步,影响经营安全的银行,应当采取降低营业执照级别的方式,对外资银行的经营范围予以重新界定。实行有升降制度的分级牌照制的好处在于无论处于何种等级的银行,都不会对经营业绩和经营风险有丝毫的懈怠,都会在管理和经营上积极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增强外资银行的自我约束能力,同时这样做还可以促进外资银行之间的竞争,进而为我国的金融业发展服务,将离岸业务和国内业务分离,还有利于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侵入我国金融业,危及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香港银行三级分类情况
类别持牌银行有限持牌银行接受存款公司
注册资本1.5亿港元1亿港元2,500万港元
存款最低期限
及数量无限制任何期限,但不得少50万亿港元不少于3个月及10万港元
利率受银行公会限制无限制无限制
实行分级银行制的好处是既可增强外资银行的自我约束能力,又可促进外资银行之间的竞争,从而激发国内金融业的活力。当限制级别的银行为争取升格为全面经营执照银行的时候,会自主地在管理和经营上严格要求,并积极为当地经济发展作贡献,以争取升格为全面经营执照的银行;而本身已是全面经营执照的银行为了保持其牌照也会毫不松懈。同时,将离岸业务与国内业务分离,还有利于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的入侵和保持国内金融体系的稳定。实行等级牌照制度后,机构审批的压力会大为减弱,可多批一些离岸牌照和限制牌照的银行,以控制外资银行的市场份额。
(三)建立外资银行风险评级体系
风险性监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发达国家自70年代以来普遍运用的用以管理银行金融风险的科学而系统的管理方法。美国著名学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汉斯(RichartclM·Heins)在《风险监管与保险》一书中对风险性监管作了如下定义:风险监管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与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其主要通过风险识别(riskidentification)、风险衡量(riskevaluation)、风险控制(riskcontrol)和风险决策(riskdecision)四个阶段来达到“以尽量小的机会成本保证处于足够安全的状态”的目标。国际银行业面临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信用风险、国家风险、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法律风险、利率风险等。评级制度作为衡量外资银行经营业绩的尺度,具有重要的实际价值。综观世界金融业监管的发展趋势,银行管理已从早期的“三性原则”(收益性、风险性、流动性)发展到现行商业银行的CAMEL体系、ROCA标准和最新推出的“BOPEC标准”[13],提出了对银行控股公司实力和稳健性的总体、综合评价标准,规定其总资本占总资产的比率不能低于3%。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指针体系,如要求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外国出资者须达到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适用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资金融机构资本或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确“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动性比例要求等。同时,在2004年3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又新颁布了《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开始向风险监管迈进。然而,与风险监管发达的美、英、日、法等国相比,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还显得极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其它发达国家,如美国除了在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中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总体性规定,还有1978联邦储备局制定的《统一鉴别法》中的“风险评估法”以及1991年的《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等法规加以补充。法国则在法兰西银行之外,另设有银行法规委员会(TheCommitteeonBankRegulation),专门负责制定监管法规和风险性量化指针。而英国不仅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FSA[14],还在风险性监管方面出台专门性法规——“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由于我国外资银行的数量随着我国加入WTO而将迅猛增长,我国也需要制定出风险监管的总体政策和量化指针,设立专门的类似于英国FSA一样的监管机构来执行这些法规。
虽然目前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也设定了8%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但这主要是针对外资金融机构设立时的审查,缺乏平时经常性地对外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加以监控。此外,对资本充足率的量化指针固然重要,但还需考察银行的经营管理能力、盈利能力、市场风险等诸多因素,以对银行经营状况、资本素质做出总体衡量评价。我国在实践中至今未引进和运用定量衡量的标准,导致监管水平低,无力制约外资银行可能存在的违规操作行为,这也间接地提高了我国金融业的风险系数。笔者建议,我国应尽快制定对外资银行的评级制度。我们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不仅对在华的外资银行,同时也对外资银行的母行,外资银行母国对其海外机构的支持度,监管度等做出评级。我国也引入国际通用的CAMEL和ROCA标准,对所有注册外资银行采取CAMEL评级制度,对外资银行分行则根据ROCA标准评审。在每次检查后根据评级结果给予外资银行一个综合评价,然后分别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措施。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经济发展要上台阶,必须大量、有效的引进国外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及管理经验。外资银行的进入,为我们带来了先进的金融管理技术,促进了竞争,但同时我们也不得不看到外资银行的进入同样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对我们的金融监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外资银行尤其是外资银行混业经营的业务活动,极有可能影响我国金融政策的贯彻与实施。目前许多外资银行在其母国以及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的分支机构都实行了混业经营,而我国却仍然限定禁止混业经营。在世界各国都开始修改金融法律法规,推行混业经营的时候,我国的分业经营规定显然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首先,对于外资银行而言,一方面我国坚持分业经营对外资银行的业务经营造成了一定的限制,影响了我们对外资银行的引进;另一方面外资银行在混业经营所带来的巨大利益之前,并不会因为相关法律的束缚而放弃,相反会通过其他方式在金融集团内部实现业务经营范围的全面共享。其次对于我国的中资机构而言,由于法律禁止混业经营这就会使得中资银行因为受相关法律的束缚而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再次,在外资银行增多和业务扩大后,如果管理不善,外资金融机构可能会通过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将外汇资金和利润转移到境外,这将不利于我国宏观金融调控措施的实施。
既要通过引进外资银行来发展我国的金融业,又要避免外资银行的引进给我国金融业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和对国内银行所造成的巨大冲击。如何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其实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虽然我国正在努力通过实施《巴塞尔协议》的系列内容来实现与国际监管方式相一致的目的,但是从我国目前银行业的资产负债率以及风险性监管等方面来看,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本文无论是对市场准入监管、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还是对我国金融监管的互补制度建立的探索,都是为解决外资银行监管中的两难问题做出的尝试性探索。不断提高我国的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水平将是我国今后金融业的一项重要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和探索。
参考文献:
[1]关于外资银行,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外资银行(bankofforeigncapital)是相对于一国的国内银行而言的,即站在东道国的立场对在该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资本组建或参与的银行机构的统称。主要包括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子公司以及合资银行等形式。狭义的外资银行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具有的法人资格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参见李仁真主编:《国际金融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1页。本文所称的外资银行是指广义的外资银行,不仅包括外资银行分行,也包括外资银行的子行以及中外合资银行等各种形式。
[2]黄蓉:《金融业:最需改革的行业》,载《东方早报》2004年1月29日第3版。
[3]第二十四条: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的存款等。第二十五条: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第二十六条: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对1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5%,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除外。第二十七条: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40%。第二十八条: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资本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对前两款规定的比例,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调整。第二十九条:外资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资产的流动性。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第三十条: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70%。对前款规定的比例,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调整。
[4]美国监管机构根据银行的资本适应力、资产状况、管理水平、盈利要求及流动性,确立了CAMEL(风险管理C:capitalRequirement;A:Assetquality;M:Management;E:earnings:Liquid)标准。
[5]联储按照著名的ROCA体系对在美经营的外资银行予以评定。R指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O指业务控制(OperationalControls),C指法规遵守(Compliance),A指资产质量(AssertQuality)。
[6]贺小勇:《金融全球化趋势下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96页。
[7]仅上海与深圳两地外资银行可以从事一定限度内的人民币业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第七条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9]《外资银行在华营业性机构达到184家》,载《新闻晨报》2003年8月27日第二版。
[10]卫容之:《上海市银监局紧张筹建中——申城外资银行发展呈现六大战略趋势》,载《国际金融报》,2003年9月3日第2版。
[11]西部大开发战略中鼓励外商投资于西部地区的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矿产、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以及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扩大西部地区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将外商投资于银行、商业零售企业、外贸企业的试点扩大到直辖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对在西部地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后,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副主任王春正,代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00·中国西部论坛”举行新闻会上公布的关于西部大开发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的要点。
[12]《有7家在华外资银行的不良贷款率高达90%——银监会警告外资银行》,载《新闻晨报》2003年8月27日第2版。
一、我国商业银行战略转型的背景
商业银行战略转型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外部监管环境、竞争环境、客户环境、技术环境的变化在业务结构、产品结构、区域结构、盈利结构上进行重大的调整和变化。我国商业银行战略转型的背景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
(一)商业银行面临的资本约束深化。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依靠国家信用经营,不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约束商业银行的行为。在传统发展模式下,风险资产规模的过快扩张、信贷结构的不合理和不良资产的严重侵蚀,使商业银行面临巨大的风险压力。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内外条件已发生变化:从内部条件看,股份制改革使得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制度变迁,国家信誉逐步淡出,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将逐步由国家信誉变成银行资本。从外部条件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颁布,确立了国际商业银行共同的游戏规则。2004年2月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将商业银行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3类,采取分类监管的措施,资本约束逐渐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硬约束。
(二)金融脱媒使银行面临日益严峻的市场问题。所谓“金融脱媒”是指资金的供给绕开商业银行媒介体系,直接输送到需求方和融资方。伴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化发展,金融脱媒现象逐渐增多,具体表现为:一是直接融资大幅增加。由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一些业绩优良的大型集团公司通过股票和债券市场融资,大大降低了企业对银行间接融资的依赖度;二是大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迅速崛起。不少财务公司的资产规模庞大,资金调配能力加强,开始替代银行提供融资安排、财务顾问等服务,对银行业务造成了强有力的冲击;三是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由于短期融资券的成本远远低于银行贷款利率,大量优质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被替代掉,对银行贷款的稳定性和收益率造成直接冲击。
(三)利率市场化将从根本上颠覆商业银行现有的盈利模式。利率市场化首先将带来巨大的利润压力。当前我国金融企业流动性普遍过剩,资金供大于需,银行间竞争激烈,纷纷放弃定价优势进行削价竞争,势必导致利差的进一步收窄,对银行经营利润影响巨大。利率市场化还将带来巨大的风险压力。利率市场化可能给我国商业银行带来以下四种风险:一是利率市场化使银行从优质客户中获取的收益下降,为弥补收益,银行可能将更多贷款投向高风险的借款人,从而出现逆向选择风险;二是利率市场化将极大地刺激金融创新,居民有更多的金融产品可以选择,从而出现储蓄分流风险;三是当银行资产与负债不相匹配时,利率的不利变动需要银行承担缺口部分的风险,从而产生重定价风险;四是利率市场化后,客户会随时根据利率水平升降调整自己的资产与负债,因而将产生选择性风险。
二、我国商业银行战略转型的目标
当前存在的一系列社会、经济和金融环境问题是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战略转型的背景,但商业银行经营转型的目标不能局限于解决眼前问题,而应该着眼于未来,从战略高度出发,规划更为长远、有效的转型目标体系,通过全方位、系统化地实施经营战略转型,最终步入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战略转型的目标是多重的,但归根结底是构建集约化经营的现代金融企业。对外而言,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主动适应外部经济金融环境变化,提供全面、优质、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社会财富稳定增长,推动金融市场持续性发展,促进和改善社会金融生态环境;对内而言,必须主动适应客户与市场需求变化,调整经营战略、重构组织构架、再造业务流程、优化经营结构,谋求效益、规模、质量均衡发
展,保持收益稳定增长,实现客户满意度和企业利润互相增进,股东、社会、员工多赢的良好局面。
三、我国商业银行实施战略转型的主要路径
(一)确立以价值为中心的经营理念。经营理念应该从“以客户满意为中心”转向“以创造价值为中心”,它包括:实现客户让渡价值的最大化、银行价值回报的最大化和员工职业价值的最大化。这就要求银行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满足客户不断升级的多元化金融增值服务需要,实现客户让渡价值最大化,从而培植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增强本行的竞争能力。不要片面追求经营规模和单纯的市场份额最大化,而要追求发展质量最优、价值回报最高、市场潜力最大的优质市场份额,实现银行价值回报的最大化。同时,要不断研究员工实现职业价值的先进平台和机制,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员工在为客户和银行创造价值的同时实现自身职业价值最大化,从而极大地激发出员工的创造热情。
(二)建立扁平化、公司化和矩阵式的组织架构。按照经济效益、市场导向、风险控制和平衡过渡的原则,制定机构人员整合优化的中远期规划,建立完善现代商业银行组织架构。一是改革按行政区域设置分支机构,全面实行内部等级制。组建跨省区的区域性业务管理总部,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负责区域内分、支行的业务管理。进一步整合省区分行及其营业部,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一体化经营、扁平化管理;二是实行“大总行、大部室、小分支行”模式的内设机构改革。大力精简整合非业务服务部门和人员,使分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基本核算单位和业务经营中心、风险控制中心、利润中心,支行成为具有强大市场拓展能力和竞争力的综合营销平台;三是对部分业务实行公司化经营。逐步对银行卡、基金托管、住房按揭等适宜独立经营的业务进行纵向整合,组建多家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专业化经营公司。形成各类垂直管理的专业化公司、集中运营的管理中心、不同等级的分支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国有商业银行纵横并存、扁平化、矩阵式的分支机构网络体系。
(三)建立多元化的业务发展格局。随着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市场竞争的加剧,单一化经营不仅会使商业银行的收入难以维持原有的水平,而且经营风险也会更大,所以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寻求向多元化经营转变。首先,要积极拓宽筹资渠道,使负债业务多元化。我国商业银行应利用本土优势,在稳定优质客户的同时,大力发展信用卡存款、证券清算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等,实现资金来源多样化。其次,适应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使资产业务多样化。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商业银行应把资产向新兴产业、国家扶持产业转移,实现资产多元化战略。再次,要实行混业经营,使经营模式多元化,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
(一)我国汽车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国内汽车金融服务业各项制度的发展还在探索当中,消费者认可度较低;又由于国内政策影响,商业银行的地位仍然高于一般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商业银行受专业知识影响,又无法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金融服务,纯熟的服务链无法建立,而同时,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又无法像商业银行一样独立为消费者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所以,国内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前景并不乐观。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所提供的贷款方式包括直接贷款和间接贷款两种,但是相比较,间接贷款比直接贷款所隐含的财务漏洞要多。银行在处理经销商的贷款申请时是施行批量化原则的,缺乏针对性。售前、售中、售后彼此是完全分离的部分,经销商、厂商与维修商之间没有经过预先沟通,只注重生产质量而忽略了维修保护,质量不达标、价格不统一、数量不准确的经营纰漏经常发生。
(二)我国汽车金融发展问题分析
当汽车产业有充足的产量库存时可以带来更好的受益,但是我国汽车产业的库存利用率较低,造成了资源浪费。汽车制造商将重点放在了整车制造上,而其获得利润的时间却要延迟到汽车销售出去以后。但是国内的一些大型城市都在控制汽车保有量。生产和库存就很难保持动态平衡。此时如果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介入,可以加快汽车销量的流动速度,货币回笼状态渐好。汽车产业链的有序链接为汽车上下游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最终达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效果。
产业制约也是汽车金融服务业亟需面临的问题。高度市场化是促进汽车金融发展的有效措施。金融体制对汽车金融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现今金融体制市场化的程度较低,政府主导的计划性政策主导汽车金融,许多国有金融机构不适应市场化需求,因此,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缓慢。
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所需要的在资金支持都是长期性且总金额较大,这也对融资渠道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税后融资成本、随管理目标改变的委托成本和公司现金流量的机会成本都应该被纳入企业选择融资渠道时所要考虑的范围之内。因为可选择的融资渠道方式单一,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能够引进的外资金额相当有限。而且,就经营环节内部来看,由于厂商压货,经销商处造成资金积压,资金链运转受阻,融资情况也不容乐观。
(三)预先准备不足
随着汽车金融行业受到政策和银行的双重压力,办理业务的效率和质量已经成为汽车金融公司的生存之本。在这种形势下,拥有一个优秀的业务流程管理组织系统已大势所趋。作为一家汽车金融信贷服务公司,一方面要不断缩短车贷审批时间,增强市场竞争力,努力争取市场份额,提高服务水平,保持国内市场领先的地位。另一方面,公司内部如何提升运营能力,节约运营成本,降低运营风险,加强智能管理的支持性功能也变得更加重要。?A算管理组织化的相关问题也反映出企业的业务流程管理正处于从初始级向优化级的发展过程之中,所以对预算管理组织框架和体系是否健全、管理流程是否科学、工作内容是否规范、管理工具是否完善等组织系统化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以预算管理为基础,为提高预算管理效率,对业务流程以及预算管理组织架构进行了分析。
二、我国汽车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重视商业银行的作用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建立符合我国市场发展现状的汽车金融服务模式。受国情影响,政府政策对汽车金融市场的导向作用很强,因此形成了由商业银行建立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发展前景较为广阔。跨国企业的意识形态差异与资金供给方面都存在很大挑战,所以寻求大型商业银行的依托效果十分明显。另外,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要加强与上下游产业的沟通,与经销商、厂商之间形成通畅的信息流通渠道,合作共赢。
(二)新媒体的广泛影响
新媒体以及网络的快速发展为中国创造了近约五亿的网民数量,强大的网民群体孕育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如果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能够与消费者在线上形成一种有效的、良性的沟通,企业的口碑就形成了无限的文化价值。网络平台不仅可以促进消费者与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沟通,也能为消费者们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达到活动集客的作用。
(三)建立借款人诚信档案
汽车金融公司的贷后管理部门应该在借款人完成汽车消费信贷后,对借款人进行分类归纳总结,以便汽车消费评审部门作为风险评级的参考。贷后管理部门应将借款人分为优良客户、中等客户和不良客户。优良客户指借款人能够如期还款,未有任何逾期的情况;中等客户指借款人有过逾期,不过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催缴下迅速还款的客户;不良客户指使得汽车金融公司形成坏账的客户。将分类后的客户进行信息归类,比如贷款车辆用途、借款人学历、地区等特征进行分类总结,以供贷款审批部门对日后的借款人贷款风险进行较为准确的评定。
(四)开启多种方式并存的混合经营模式
加强与汽车经销商集团的合作。因汽车经销商集团在汽车流通领域处于核心地位,是连接主机厂和消费者的最重要渠道,在汽车流通领域,有较强的渠道主导权,导致经销商集团在汽车金融领域的渠道控制力较强,所以,加强与汽车经销商集团的合作,是控制汽车金融主渠道的手段之一。具体的合作模式,可以从合资财务公司、合作融资租赁等多方面进行研宄。
(五)完备我国法律体系
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如《汽车金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自身拥有的特点可以很好地约束各社会主体的行为表现,使一些违规违法行为得到控制,进而能够优化环境。如果汽车金融相关的法律很完善,同样可以起到保证汽车金融市场环境不断优化的作用。如果在汽车金融市场中没有法律的保障,会导致汽车金融市场的风险变大。我国汽车金融发展的还不是很成熟,己经出台的一些法律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为汽车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支持,但是支持力度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远远不够的。目前与消费信贷相关的一些法律都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具体规范相应的实施细则,对一些法律概念界定清楚,细化处罚条款。
一、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国际金融业的发展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29年之前,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金融都实行混业经营制度。
第二阶段:上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末,以1933年通过的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标志,分业经营成为这一时期的主流。它规定商业银行禁止参与包销、证券买卖及集团证券业务,商业银行不得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分支机构,商业银行的员工不得在各种证券机构兼职。其后,美国国会又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案,逐步形成了金融分业经营制度的基本框架。
第三阶段:上世纪80年代,分业限制在英国、日本等国家先后取消。1999年11月,美国《金融服务现代法案》正式签署生效。这一法案允许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业务相互交叉,标志着美国在世纪之交放弃分业经营模式进入混业经营的新纪元。
(二)国际上现有的混业经营模式
目前,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合作模型来看,混业经营分为两种模式:
一种为全能银行制,即在银行内部设置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以德国为代表,德国金融集团的母公司是以经营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是通过收购与兼并活动发展壮大起来的,该母公司既可以直接从事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又可以通过所控股的金融机构从事专业化的金融业务。根据德国《银行业务法》,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存款、贷款、贴现、信托、证券、投资、担保、保险、汇兑、财务、金融租赁等金融业务。这种经营模式需要有良好的金融监管体制和环境为基础,对全能银行制体系的风险防范机制和中央银行的有效监管要求较高。
另一种模式为金融集团模式,此模式又分为以下三种子模式,子模式的选择依赖于金融集团的多元化战略。在子模式1中,各金融机构相互独立运作,在组织结构上没有联系,相互之间只有形式松散的合作协议。如交叉销售协议等,一体化程度较低的金融集团多采用此种模式;在子模式2中,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直接控股,直接以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渗透和扩张,我国1995年以前混业经营所采取的模式与此类似;而子模式3则是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上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在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设立行政中心,形成金字塔结构,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但在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要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进行业务渗透。子模式3以美国“花旗”模式为代表。
这种模式的特点就是可以综合运用组合理论、协同理论和能力理论对公司进行战略协调和管理,子公司作为经营实体独立从事经营活动,这样金融控股集团既能在整体上经营各种金融业务,又能适应分业管理的要求。
二、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
目前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已是大势所趋,传统的行业分工和业务界限日益模糊,国际上主流趋势是混业经营和统一监管,我国当前的分业经营既不适应金融业的发展,也不符合当今国际潮流。为迎接加入WTO的挑战,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我们很有必要借鉴国际金融业合作模型的成功经验,探索并研究我国目前发展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
(一)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国金融混业的最佳选择
金融控股公司的构架集规模性与灵活性于一体,通过拥有分别从事不同业务的子公司,使在同一利益主体下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实现人员、业务交叉融合的混业局面,又不妨碍实行有效的金融监管。同时又由于我国目前在法律上对金融机构之间交叉持股和以子公司形式进行的金融业务适度交叉经营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条款,结合近年的实践来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也是业界组建金融集团的一种现实选择。
(二)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具体步骤
在金融体系开放过程中许多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改革必须有一定的步骤和程序,对于我国这样金融基础比较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在混业经营方面的改革必须采取“渐进过渡”的方式。本文认为分三步走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第一步,维持金融分业经营的总体格局,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商业银行业务。1.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仅限于商业银行的境内业务,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外完全可以开展多元化的金融业务。2.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并没有限制商业银行从事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应积极推进金融创新,注重发展与资本实行有关的中间业务,如有关企业并购业务,代客理财业务,有关项目融资业务,资金结算、清算以及基金资产管理业务等。
第二步,边规范边放松管制。1.银行和保险的交叉可以适度放开,尤其是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参与保险索赔清算、报单质押贷款等,不仅风险很低,而且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明显,可以更好地利用银行的机构网点和信息优势及清算效率优势,降低银行与保险的经营成本,增强业务竞争力。2.对保险的投资限制可以适当放松,从国际经验看,由于竞争性保费费率很低,单纯保险业务已很少能赢利,向投资管理型转变是一个大趋势。而且保险业务本身具有期权性质,保险资金期限长,稳定性好,进入证券市场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相对而言比较低。
第三步,通过银行与非银行机构的购并,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完成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在逐步放松对分业经营管制的基础上,使银行、保险、证券三业相互渗透,逐步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减少金融业发展的风险和成本,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实现服务多样化、资产多元化、利润最大化,形成相对完善的网络体系,由分业经营过渡到混业经营。这种融合利于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对接,提高金融宏观调控的效率,可以使顾客在任何一个营业点得到储蓄、信贷、证券、保险、信托等全能化服务。在模式选择上,可以类似于美国的“花旗”模型。
(三)对我国向混业经营过渡的政策建议
为了实现我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的顺利过渡,在坚持分业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将来实行混业经营与国际金融业接轨作好充分准备。
第一,提高对金融业的宏观监控水平。随着金融业创新产品的不断涌现和中间业务的拓展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业务交叉,这就要求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体制,增进监管机构的效率,使监管部门在信息上形成沟通,在制度上达成有效配合,并且提高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稽核,规范其行为,有效避免新风险的增加。
关键词:汽车行业 汽车金融 汽车金融公司
一、当前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情况
汽车金融主要是跟汽车有关的金融服务,包括为零售终端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为经销商提供批发性贷款,以及为汽车厂家融资等在汽车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中融资的金融活动,它是现代金融业与汽车业结合发展的结果。
2009年,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汽车产量和销量同时有了历史性的突破,取得了近1400万辆的好成绩,比去年同比增长48.3%和46.15%。在2011年我国汽车市场仍然保持稳定增长的态势,年销售量突破1800万辆,平均月产销量都突破150万辆,再一次创造了全球汽车销量的新记录。2012年汽车销量虽然有受一些政治因素的影响,但在2012上半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均超过950万辆,同比增加4.08%和2.93%。伴随着中国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我国的汽车金融市场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虽然目前汽车金融业相比西方还是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大家还是看到了中国市场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
二、中国汽车金融公司发展的背景
目前在中国汽车金融发展中商业银行占主导地位,汽车金融公司算是刚刚起步,不过发展势头良好。中国汽车金融公司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产生的,我们一起来看看。
21世纪开始中国进入了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中国汽车工业同时迅猛发展,但是这发展势头在2004年的时候受到打压,中国汽车金融公司就在这样情况下应运而生的。2003年中国汽车工业产量不断创造新记录,排名全球第四位仅次于德国,而销售额早已经赶超德国,排在美国、日本之后位居第三,当时候人们预测2005年的中国将会赶超日本,然后这些溢美之词在04年戛然而止。04年的产量同比依旧增长,销量却低于产量增长值,车市持续低迷,厂商和经销商库存压力增加,合理的库存符合汽车行业周转流通,但过大的库存越来越影响厂家的生产和销售。自从国家批准商业银行开办个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以来,汽车销售量增加,汽车消费信贷也大幅增加,商业银行从中获利匪浅,但随后暴露出来骗保,恶意逃避欠贷的情况导致保险公司赔付率越来越高,众多保险公司选择放弃汽车贷款保险这业务,这一举动又进一步增加了银行风险,因此银行开始紧缩银根,采用提供首付款比例,提高车贷门槛,缩短汽车贷款年限,甚至列出停贷黑名单的措施,让更多消费者持币待购,甚至在申请贷款被拒以后放弃购买汽车的意向。这个时候无论是厂商,经销商,消费者都迫切需要有新的消费信贷方式出现,这时候人们就将注意力转移到了汽车金融公司这一早在国外成熟发展的金融机构上。2003年10月份国家出台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方法》,在这一年底,首次报审的三家汽车金融公司审批通过了,他们分别是上汽通用金融,大众金融,丰田金融,从此中国汽车金融公司开始在中国生根发芽。
三、汽车金融公司在汽车金融行业的竞争优势
目前我国的汽车金融行业主要分三类,分别是商业银行,汽车集团下的金融公司例如丰田金融等,以及汽车集团下的财务公司例如东风财务公司等。后两类我们归为专业的汽车金融公司,我们可以从中比较专业汽车金融公司对比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
1、汽车金融公司同汽车企业是利益共同体。大部分的汽车金融公司或者财务公司都是汽车主机厂的附属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它们会与母公司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本身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母公司汽车产品的销售,因此无论经济景气不景气,汽车行情好还是不好,都能保证对汽车经销商的金融支持。越是经济不景气,它们只会推出更低利率汽车贷款甚至零利率汽车贷款来促进汽车销售,因为它们清楚知道他们这部分损失可以通过汽车相关产品的销售利润得到弥补,而这一点是所有的商业银行都做不到的。由于商业银行跟汽车企业没有直接的利益相关,它对汽车行业的支持很容易受宏观经济影响,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银行为了减少自身的风险就会紧缩银根,进一步提高贷款门槛,这就会影响汽车行业规模经济效应,可以用两个成语来形容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的功能,那就是:“锦上添花”和“雪中送碳”。
2、汽车金融公司专业化经营的程度高。这是跟商业银行最大的区别,从风险控制方面来看,专业汽车金融公司可以针对汽车消费者开发出专门的风险评估模型,办理抵押登记管理的,而银行没有办法针对汽车产品的销售和售后开发出专门的运营系统。这样汽车金融公司不仅节省费用也提高了效率,例如银行办理同样的汽车信贷审批需要10-15个工作日,金融公司只要1-3个工作日就可以审批通过了,大大提高了审批的效率,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
3、汽车金融公司可以提供多样综合金融服务。不同于商业银行汽车信贷业务中仅限于汽车贷款,购买汽车只能是一次,只能赚取利息收入。汽车金融公司可以跟生厂商,经销商,维修商达成协议,它可以覆盖整个汽车售前,售中,售后过程。提供例如融资租赁,购车储蓄,汽车消费保险,信用卡服务,这样增加了金融服务功能,又能经常监督客户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确保贷款的安全。
四、汽车金融公司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随着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开始凸显越来越多的问题,由于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截至目前,中国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呆坏账已逾1000亿元。再加上国家宏观政策因素的影响,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发展中遇到了众多问题,主要问题如下:
1、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我国目前缺乏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比如普通居民的信用记录不完整,我们很难真实,完整,合法的获得个人信用资料,也很难对个人信用做出准确评估,社会征信体系不成熟,消费信用的记录很分散,信用评价体系不完整导致整个社会的信用评价成本高,也导致了有些居民的道德风险和侥幸心理出现。
2、经营模式单一。国外汽车金融公司都是采用多元化经营这样可以保证他们获得更多盈利,他们不仅做消费信贷甚至融资租赁,信托租赁等也纳入相关业务内容中,不过目前依照我国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方法》规定,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只能从事单一的汽车信贷业务以及转让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不能涉及例如汽车租赁等盈利较高的中间业务,这一条件使得我们的金融公司投资手段单一,限制了汽车金融公司的投资方式减少了收益。
3、融资渠道狭窄以及缺乏专业的高端人才。汽车行业在中国属于朝阳行业还未进入成熟区,汽车金融的发展更是初级阶段,所以汽车金融公司所需要的懂金融,懂汽车同时又具备实际操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非常稀少,人才的缺失也制约了公司的发展。目前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只能接受境内股东3个月以上期限存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帐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因此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在中国的融资渠道狭窄,想从其母公司获得资金支持也麻烦。相反的国外汽车金融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公司票据,发行公司债券,向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出售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将应收账款证券化等手段融资。汽车金融公司风险集中程度比商业银行高,分散机制不如商业银行灵活,所以更需要有更多的融资渠道方式提升利益空间。
五、中国汽车金融公司发展对策
中国汽车信贷刚进步,规模和经验多没有办法跟国外发展上百年的金融公司相比,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重重困惑和问题,我们应该学习国外成熟汽车金融业务经验,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汽车金融公司。
1、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我国目前的汽车金融甚至其他行业金融公司之所以会有较严重的经营风险,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国目前信用环境不好,缺乏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我们通过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征信机构和评价机构,制定信用服务行业标准,实现信息共享同时还要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应该树立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
2、促进汽车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合作。目前商业银行仍然是我国的汽车金融服务的主要机构,由于商业银行在汽车企业合作过程中只是单纯的获得贷款利息差,没有和汽车企业有更直接的利益关联,所以不会对汽车行业提供稳定的支持尤其是在宏观环境不好的情况下,在汽车行业更需要金融支持的时候,银行反而会为了保证自身利益,减少自身风险而收缩相关金融服务,给汽车市场雪上加霜。另外传统的商业银行的汽车金融服务也只限于普通的消费信贷,没有办法提供风险管理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即使银行已经意识到了汽车金融市场巨大潜力,它提供的只是银行业务中的一种附属业务而已,,但这一业务还算不上银行业务中的主流业务。汽车金融公司从整个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销售,售后服务都有一套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因此在业务运营上大大节省交易费用,可以获得规模经济优势,这一点看来无论是金融服务的质量还是形式上都比商业银行强的多。所以按照当前的市场环境和宏观政策来讲,汽车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合作可以更加方便消费者。一方面商业银行有大量资产,广泛的客户群体和信用资料还有完善的分支机构和结算网络,这一方面可以解决汽车金融公司资金瓶颈,客户信用资料缺失的困惑。另外一方面金融公司有价格优势和专业服务优势,可以弥补银行缺乏专业系统无法控制风险而退出汽车信贷市场的困惑。二者如果相互结合互补优势,就可以形成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者,汽车厂商,经销商之间多方共赢的局面,从而推进我国汽车信贷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