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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3-08-15 17:23: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第1篇

国家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一直采取鼓励福利企业发展的政策,特别是1994年以来,对福利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有力地促进了福利企业的发展。但是,福利企业税收管理中也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1、存在假冒福利企业的现象。一是个体、私营企业假冒福利企业。福利企业应该是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开办的集体企业,但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常常挂靠在福利企业名下,以骗取国家税收优惠。二是福利企业残疾人员比例达不到规定要求。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福利企业的残疾人员应该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但实际情况却有很大出入,部分福利企业为了提高残疾人就业比例,常采取以下手段:其一,残疾人只在企业挂名凑人数,企业不给残疾人安排适当的劳动岗位;其二,部分福利企业,大量使用无残疾临时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将其计入残疾人花名册,虚增残疾职工比例;其三,有的企业将生产工人作为临时工对待,不统计到生产工人总数中,从而虚增残疾职工比例。

2、破坏了增值税链条。现行增值税实行抵扣制,一个企业的销项税额是另一个企业的进项税额,受双方利益制约,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一般情况下是比较真实可信的。但对福利企业来说,先征后返的政策使应纳税额多少与企业没有直接关系,这部分税款是国家负担的。有些福利企业常利用这一点,在增值税上做文章:一种情况是有意不取得或取得进项税额较正常少的增值税发票使对方企业不提或少提销项税额;另一种情况是故意多计货物销售额多提销项税额,使对方企业多抵扣进项税额。两种情况都会使对方企业少缴增值税,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先征后返税收优惠的应为福利企业的自产货物,但部分福利企业将委托加工的货物及购入货物会同自产货物一并销售,甚至将生产同类货物的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全部经营业务纳入本企业账册,成为假借福利企业名义退税的“分厂”。第一种情况是利用虚假手段骗取福利退税,第二种情况是福利企业为他人虚开、代开发票,这两种情况都严重违背了国家扶持福利企业,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初衷,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4、减免税金使用不规范。按现行政策规定,减免税金60%用于扩大再生产,20%用于残疾职工集体福利及风险基金,20%用于企业整体发展及资助社会福利事业。但现实中却出现了一种怪现象:有的福利企业每年都将退税用于扩大再生产,但企业规模总不见扩大,残疾人就业人数始终不见增加。生产经营过程成了一个“洗钱”过程。

针对上述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

1、强化税务稽查,堵塞福利企业税收征管漏洞。税务机关应加强税务稽查,查清福利企业真实生产经营情况:一是福利企业的产品类别及销售渠道。凡产品类别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及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准享受福利退税政策。二是福利企业退税用途。检查企业是否设立专门账户,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一旦发现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应追缴已退的税款。三是核实企业生产规模,杜绝企业利用非自产货物骗税。四是福利企业购进原材料、销售货物的价格是否合理,着重与生产同样货物的独立企业相比较,对非正常价格的购进、销售进行调整,令企业补缴税款。

2、严格“残疾证”的审批、管理,保证福利企业名实相符。应该积极向当地区、县、市一级政府建议,要求残联等部门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审批程序,确保“残疾证”审批、发放质量;由民政、残联、劳动、税务部门联合对持有“残疾证”的人员开展集中普查,得到残疾人的真实情况,核实企业残疾职工人数,有效杜绝福利企业残疾人多处挂名的现象;抽查福利企业生产工人总数,计算残疾人占生产工人的比例,剔除假冒福利企业。

(作者单位:进贤县审计局)

第2篇

关键词:纳税评估 税收征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比对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通过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等方法进行核实,从而做出定性、定量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为纳税人提供自我纠错的机会,并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以增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遵从度。

一、纳税评估对税收征管的作用

税收征管的基本目标在于贯彻税收法律政策,确保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地入库。纳税评估使税务管理和稽查有效地联结起来,从而使税款征收更有保障。

1.纳税评估的实施促进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规范了税收管理

目前税收管理出现的普遍问题是:管理局对税收管理感到无从下手,对纳税人如何实施税收管理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致使税收管理工作停留在催报、催缴等日常事务性工作上。通过纳税评估的实施,对纳税人纳税评估的方法、程序、内容、范围等进行了明确,通过指标分析,达到了规范税收管理的目的,实现了科学管理的目标。

2.纳税评估是防止虚假纳税申报的有效手段

纳税评估的信息资料不仅包括税务机关内部采集的信息,还可以通过信息网络,获取其他经济管理部门的外部信息。通过设置科学的评估指标,掌握税基和纳税人的资金周转情况,了解资金的来龙去脉,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可以对纳税申报进行监控,减少偷逃税行为的出现。

3.纳税评估可以通过信息反馈机制,解决征收管理中“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纳税评估处于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中间环节,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结果,可通过纳税评估反馈到税务登记、发票管理、行政审批等各个征管环节,既可保证税收征管各个环节的协调统一,又可剖析问题,区分责任。

4.纳税评估是—个纳税服务过程

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化手段,设置能够了解和掌握纳税人财务核算和相关经营情况的纳税申报表,并结合审查账簿报表,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错误与偏差,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申报质量;纳税评估通过约谈、举证等方式,可以有效解决纳税人因主观疏忽或对税法理解错误而产生的涉税问题,充分体现税务行政执法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虽然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涉税问题不能完全免责,但相对于税务稽查而言,其免责范围相对较广。处罚力度也相对较小。这种相对温和的处理方式深受纳税人的欢迎,尤其是因税收无知而造成申报错误的纳税人,往往能从中获得不少的纳税帮助,这对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将纳税评估应用于现代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从国际范围来看,税收管理水平与经济发展程度呈正相关,即经济越发达,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越高。发达国家或地区多建立以纳税评估为核心的税收管理制度,凭借信息化手段,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为纳税人普遍接受。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注重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之中的应用,是我国与国际先进税收管理方法接轨的必然选择。

而且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片面地把税收工作重点放在稽查和征收两个环节,对税收管理工作重视不够,从而导致管理弱化,漏征漏管现象较为严重;2.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透,纳税意识不强,导致执行政策不到位;3.提供纳税服务有限,税企之间缺乏有效的纽带和桥梁,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心中无数,知之不多,从而丧失了对税源变化的有效监控;4.机构设置不合理,征管岗责划分不够清晰,征管各环节不能紧密协调,形成合力不够;5.稽查的震慑作用还没有充分得到体现,部分纳税人偷税还存在侥幸心理,偷税现象时有发生。

三、确立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核心地位的必要措施

要真正做到“以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纳税评估为核心,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必将改变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确立纳税评估在我国税收征管中的核心地位。这就要求必须从税收法律、评估机构、纳税评估网络应用等方面进行相应改革。

(一)明确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法律地位。

要确立纳税评估的核心地位,就要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收管理的一个阶段,与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并列,作为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之间的一个联结过程。这样将改变目前纳税评估作为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手段的状况,使纳税评估工作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

(二)设置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配备业务素质高的有一定规模的专业评估队伍。

目前,我国的纳税评估,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人员配备都很不规范。一是纳税评估工作主要是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在个别地方是由税务稽查员兼办,基本都没有设置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二是纳税评估的职责不明,特别是与税务稽查的界线更是含糊不清。三是缺乏适应纳税评估工作要求的高素质的评估队伍,难以满足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四是纳税评估队伍建设的激励机制尚未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

(三)建立完善税收信息评估计算机网络,拓宽信息渠道,提高信息质量。

拓宽纳税评估的信息渠道,提高纳税评估的信息质量,重数据采集,确保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重视信息的管理和应用,依托计算机网络,实现信息处理的集中加工与广泛共享,提高信息的加工能力和利用效率;完善纳税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当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尚处于初步的构建阶段,其科学性有待实践的检验,行业指标体系的建立仍是一个较大的系统工程;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实行分类评估管理,分别实行企税联阿和行业税收监控管理;在目前税种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多税种评估,拓宽评估的范围。

参考文献:

[1]谈芳.纳税评估的重要作用浅析[j].税收与企业,2001,(12)

[2]葛美平纳税评估实践的几个问题[j].税务研究,2005,(04)

第3篇

一、目前信息化建设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现状

税收信息化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计算机在征管中的普及,对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从目前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税收业务基础和规范化管理工作比较薄弱,对信息化全面建设和应用造成困难。信息输入环节是信息化发展的首要环节,因此信息输入的准确性至关重要,但由于受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征管工作不规范、征管资料不全、资料传递不到位、资料录入垃圾数据多等现象大量存在,影响着信息化建设的深入发展。

2、缺乏既懂计算机技术,又懂税收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才对税收业务接触不多,而税务人员的计算机水平又亟需进一步提高,目前在国税系统中既懂计算机技术,又懂税收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使得征管软件无法发挥应有的效果。

3、计算机使用水平低,大多税务人员仅限于以电脑代替手工劳动,发挥其数据输入及表证单书的生成功能,而其信息共享、管理监控、决策分析功能却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4、全国没有建立起“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统一征管模式。各地在软件开发上各自为政,且层次低、投入高、浪费大,缺乏统一的开发推广。

二、我国现行征管格局存在的问题

我国税收征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与世界性征管改革的趋势是一致的,且经历了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征管改革取消了基层税务机关对个别企业减免税的权力,减少了执法的随意性和由此造成的税收不公;第二次征管改革取消了专管员管户制度,代之以“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模式。应该说,第二次征管改革是征管史上的一次革命,它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由传统的粗放式管理向现代集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转变,基本上包涵了自行申报纳税、优化服务、征管信息化等一系列具有现代征管意义的内容。几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这一次征管改革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格局和行政管理要求的,对保证收入、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及加强税收队伍建设起到了较大作用。但现行征管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具体做法上的不统一,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和执法的随意性并未从根本上消除。由于对征管的理解不同以及各地环境条件的差异,各地在操作方法上不统一,管理的侧重点也各不相同,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加之传统的强调完成计划收入任务思想的影响,执法不规范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是由于片面地将“自行申报”理解为纳税人主动上门缴税,“集中征收、分类管理”理解为人员、场所的高度集中,征收、管理机构的分离,带来三个问题:第一,在目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面对面办税”的现实情况下,征收场所的集中必然增加企业办税成本。纳税人从发生到终止纳税义务,要办理开业税务登记,频繁地领购发票,每月申报缴税等一系列涉税业务。而目前大多数涉税业务都需要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而且一项业务可能需要往返几次,如果实行税务征收场所的过度集中,给纳税人带来的不方便是显而易见的;第二,对税收信息的集中及分析利用重视不够,对纳税人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监控转为对大量表证单书的管理,从而降低了税源动态情况控管能力。

三是税收征管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第一,税收征管基础资料不规范、不完善,不能为税务管理、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提供可靠的信息资料。第二,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不高,监控网络不健全,不能为专业化税收征管提供信息保障。第三,专业化税收管理中征管查分工不明确,衔接不严密,税收管理、监控不到位。第四,纳税申报多元化体系不够完善。

四是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目前税务人员受教育程度不高,专业人员少,税收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国税系统税务人员研究生以上仅占0.08%,全日制大学文化程度占4%,大中专文化程度占57%,高中以下的占38%。

由此可见,征管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已严重制约了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了依法治税的进程。

三、国外依托信息化建立征管机制的现状

世界性的税收征管改革是经济全球化不断推进、知识经济和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综观各国征管改革的历程,不论改革的具体细节有何种差异,其形成的征管格局是一致的,即在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前提下,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计算机网络监控,管理、稽查与服务相配合,形成税务机关——纳税人——社会相互制约的现代税收征管机制。

一方面,各国都把计算机网络建设摆在了税收征管的重要位置,大大提高了征管质量与效率。如美国在国内收入局设立了1个电脑中心,全国设立了9个服务中心,将征管的各个环节都纳入计算机网络管理,每年处理10亿份以上的申报表。再如属于发展中国家的阿根廷,在统一网络系统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纳税行为建立不同的网络子系统:比如针对重点税源的“2000计划系统”,针对进出口税收管理的“玛利亚系统”,以及强化稽查的“奥赛里系统”等。此外,德国、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国,都实现了全国联网,征管业务全部由电脑完成。另一方面,与税收征管网络化相适应,申报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如美国建立了联邦税款电子付款系统,受理各类电子申报纳税。在德国,绝大多数纳税人都通过电子邮件申报纳税。澳大利亚70%以上的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纳税。现代化征管手段使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四、加速信息化建设对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格局意义重大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税收信息化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目前税收系统中,信息化建设还远不能满足需要。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应用软件开发管理不规范、应用缺乏整体性与系统性、信息共享和利用水平较低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解决。在此情况下,集征管查于一身的全职能基层征管机构仍大量存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的权力分散、缺乏制约,税收执法中仍然存在随意性,对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都要求通过加速信息化建设来解决,因此,笔者认为,税收信息化绝不是把税收工作由以前的手工操作简单的移植到计算机上,而是税收征管的一场革命,它涉及到权力结构的调整和工作方式的改变,对税务干部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说,税收信息化不是用信息化来适应现在的工作方式,而是要用信息化来改造目前的工作。加速税收信息化对建立科学的征管格局、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务系统内部监督和外部监控,提高税收公共服务水平都意义重大。

(一)信息化解决了信息快速准确集中这个征管中的关键问题,使集中征收、专业管理和重点稽查成为可能。

1、现有征管模式实行的是专业化征管,其中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仍是集中征收的基础。如何解决集中征收给纳税人带来的困难,途径就是建立统一集中的网络系统,让纳税人面对征收网络系统,以各种灵活的方式申报纳税,从而实现集中征收,由场所的集中转变为信息的集中,这样既解决了场所集中条件下纳税人申报的困难,又实现了信息快速准确地传输与交流。为进行有效的专业管理和稽查创造了信息条件。

2、专业化管理,也必须是信息的专业化。以有限的税务人员面对日益增加的纳税人,即使建立了专业管理局,要实现对纳税过程的全面监控,首先应该是对纳税信息的监控,只有通过计算机网络将各类纳税人的信息及时准确地输入、检索、分类,并对其变化进行动态分析,才能针对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与措施,使管理深化。

3、税源监控信息和征收信息的集中与分析,为设置多种选案模型、筛选案源进行日常检查和重点稽查提供了基础,所以,信息化也是专业稽查的重要条件。

(二)信息化解决了“信息不对称”这个管理难题,实现了信息共享与透明,为防止执法随意性和治理征管中的腐败打下了基础。

执法随意性和税务腐败现象大多数情况下源于信息的不对称。在电脑网络信息系统的支持下,纳税人的初始信息即为几个相互独立的专业部门所掌握和共享,且在征管环节上分解了管理人员的信息处理权,这就使得信息更透明且为多个部门相互控制,从而堵塞了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漏洞,从机制上消除了执法的随意性与税务腐败问题。而且实行税收征管电子化后,由于申报管理、发票管理等都实现了程序化、制度化,并且每一项业务操作都将被计算机自动进行记录和保存,以便随时查询和核实。通过计算机应用,建立起一套以机器管人的新机制,不仅便于检查和考评,而且能增强对干部执法的约束力,促进征管行为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客观上为廉政制约机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可以有效地避免关系税、人情税和随意延缓减免税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三)信息化解决了人工管理带来的效率低下、随意性大的问题,提高了服务质量。

首先,信息化使税收征管过程中形成了以信息为纽带的内部严密控制和外部多种申报方式相结合的征纳关系,办事效率的提高,时间的缩短,误差的减少,即简便、快捷、高效将是这种征纳关系的特点,当然它也是优化服务的首要目标。其次,信息化为准确掌握与核实纳税人的情况提供了基础,对合理确定税负,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提供了依据。这是提高服务质量的核心内容,也只有在高度信息化的基础上才能实现。

(四)信息化是降低征收成本的主要途径。

税收成本分为两部分,一是政府收税所须建立征收机构及场所、支付税务人员工资以及办公费用等构成的征管费用;二是纳税人进行做帐、申报、咨询等所构成的缴纳成本。在税收总量既定的前提下,税收成本的高低决定了税收征管效率。有关资料显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成本大大高于发达国家,如1996年美国的征收成本率为0.6%,日本为0.8%,加拿大为1.6%,而中国则为4.73%(这只是统计数字,实际情况可能要比这个数字更大一些)。我国在1998年加大征收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以来,征收成本更有所上升。这其中,信息化程度低是主要原因。因为要获得同样的信息发展中国家往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只有加速实现信息化,才可以大大提高数据的处理速度和准确性,减少征纳双方在人、财、物和时间方面的耗费,进一步缩小效率与成本之间的比例,税务部门可把更多的精力充实到管理和稽查系列,加大征管力度,提高征收管理效率。

(五)信息化可加大税源监控能力,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持。开展税收信息化建设,使用计算机并建立网络系统后,各级税务机关将对相关信息系统所采集的数据进行挖掘、汇总的基础上,建立起集中管理、相互依存、数据规范、安全可靠的综合信息库,内容涵盖征收管理、税收法规、文书档案、稽查信息等内容,各级税务部门可在同一数据库里,按照自己的权限和业务要求产生不同的应用,如综合查询、税源分析、稽查选案等,及时监控税源变动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五、依托信息化建设并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格局

依托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格局应包括两部分,即内部征管控制系统信息化和外部申报系统多元化。内部征管控制系统信息化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统一的征管信息化系统软件,建立高层次技术支持系统,包括网络、数据库、服务器及平台。实行统一代码和运作机制,实现从基层征管到高层决策的信息共享与功能相联。而多元化申报方式诸如电子申报、网上申报、电话申报、银行储蓄申报等,使纳税人不受纳税场所的束缚,只要将信息集中到征收机构的服务器上即可实现申报,扩大了申报空间,缩短了时间,集中征收和专业化管理才算真正实现。最终达到的效果应该是建立符合信息技术要求的、统一规范的业务规程、流程及表证单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科学严密的岗位衔接体系,既要重视征收、管理、稽查之间的衔接,又不能忽视其内部各个岗位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衔接;既要能规范业务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又要尽可能地优化人员配置,节约人力资源,使各项税收业务都按预定的、规范的、制度化的工作流程开展。

笔者认为,要想加速信息化建设,首先应增强三个观念:一是服务观念。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必须面向税收业务,为提高依法治税水平服务;面向社会,切实创造条件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面向基层,为广大的税务干部服务。二是效率观念。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要讲究成本和效率观念。对内,要有利于简化广大税务干部日常繁琐劳动,节约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税收征收率,降低征税成本;对外,要有利于纳税人节省办税费用,降低纳税成本。三是应用观念。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目的在于应用,对今后一段时期而言,应用水平的高低将决定税收信息化水平的高低,影响到税收管理信息化工作的持续发展。

那么,如何通过加速税务征管信息化建设,达到数据集中、数据共享、数据的高效利用,从而建立科学的征管格局呢﹖

首先,重视税收业务的基础工作,建立严密、科学、规范、统一的管理制度。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是实现信息化的前提,所以,税务机关应强化日管,不断提高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税款入库率、违章处罚率、滞纳金加收率、稽查选案准确率等征管质量指标;税务信息化涉及税务内部的多部门、多岗位和多环节,因此,部门的协调配合、人员的细化分工、岗位的定职定责、环节间的有效衔接,都需要有严密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保证统一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加强网络建设,提高信息的集中化程度。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开展得比较早,发展比较快,大大小小的信息化数据库建了不少,这些数据库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如何更好地规范、统一这些系统和数据,实现信息共享,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任务。应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数据集中程度,建立一个直达总局的数据库。

第三,整合各个管理系统为全国统一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税收信息化在建设过程中,迄今为止没有规范的系统应用平台,导致信息不能共享。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共有大大小小30多个各类征管应用软件,这些软件大都自成系统,这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本着“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构筑一个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在此基础上,将各类管理系统整合为一个全国统一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达到数据的集中、共享。

第四,加快建立规范的纳税信息服务体系。纳税信息服务应当包括三个体系:(一)税收公共服务体系。这是一个基于互联网的税收公共服务平台。纳税人在这个税收公共服务平台上应能够查询到各级税务机关的组织结构,各种涉税事宜的办理指南,各类税收法律、法规和最新的税收政策,以及税务公告和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作废、丢失信息,纳税人关心的各种涉税统计信息,各种证照审批结果,纳税人信誉等级信息等等,根据权限还可以得到个性化的资料、信息和相关的各种服务。(二)税收征收管理服务体系。这个应用平台应与税务机关后台涉税业务数据库相连接,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征管全程的网上业务服务,即建设完善的“网上税务局”。“网上税务局”是为纳税人提供多功能、方便、快捷的“智能化”纳税服务的技术平台,过去的税务网站,大多只是宣传税务机关形象方面的内容,随着税收征管信息化的不断发展,现在建设税务网站必须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一方面,税务网站不仅要有各种涉税资料,而且应该实现网上“自助报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网站通知,纳税人可以在网络上完成办理证照、待批文书的审批等事宜。(三)面向纳税人的呼叫中心体系。在这个应用平台上,纳税人可以得到税务人员实时在线的服务和帮助,及时解决纳税人提出的各类涉税问题。

第五,强化税收征管信息采集与共享。建立一个规范、严密、准确、及时、丰富的税收征管数据仓库,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条件。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征管信息化时,不仅要满足前台征管业务的需求,而且要着眼于管理服务,把充分运用信息资料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作为根本目标。与此相适应,纳税人在数据采集源头就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基础工作,税务部门则要注重在实现前台业务操作计算机化的同时,建设好基础数据源,将管理服务的理念贯穿于数据资源的挖掘利用之中。

第4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的征收是一把双刃剑,既能促进经济发展,也能阻碍经济发展,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一定要把握住一个度。本文首先介绍了电子商务的概念及其与税收的关系,接着指出了电子商务在税收征管中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应对之策。

1 电子商务与税收

1.1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指以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作为基础,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在英特网开放的环境下,交易的双方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商贸消费活动。电子商务是伴随信息科技发展而迅速兴起的时下最热门的交易和流通模式,它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截止2010年底,我国的网民已经达到4.2亿,同时网络购物用户已经到达1.42亿。电子商务在我国正如火如荼的发展着,正确对其进行引导对我国经济的快速、安全、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提供一个平台,供需的双方在虚拟的市场上进行商品货物的交易。从电子商务应用服务的对象方面可将其分为3大类,即B-B(企业对企业)、B-C(企业对消费者)、C-C(消费者对消费者)。电子商务主要有4个大的特点:1)凭证无纸化。在电子商务中没有传统的纸质凭证,所用的凭证改为电子数据;2)虚拟隐蔽性。在电子交易中,经营者的场地人员甚至商品都可以虚拟化,在线申请网站,在网上即可贩卖自己的货物;3)无界性。电子商务平台是一个广泛的平台,英特尔是无国界的,这就使得电子商务比传统商务方式相比更具潜力;4)流动性比较大。电子商务不需要专门的门店,只需要拥有基本的上网工具就可以实现各种贸易活动。

1.2 税收与电子商务

税收是国家机器实现其各项职能的基本条件。税收是通过宪法制定并且对纳税人强制无收的一种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电子商务现阶段与税收的关系十分矛盾,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在电子商务展开的同时,其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为政府创造了大量税收;另一方面,在电子商务中,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以及税收的征管手段存在很多漏洞,这些往往造成税收的大量流失。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两种倾向,即征税与免税,两种倾向都有各自的道理,怎样取舍主要是看各国政府的选择。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电子商务专门的税收规定,但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对我国现有的税收政策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 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问题

2.1 纳税人难以界定

在传统的商务中,纳税人的义务主要通过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账册凭证以及纳税人的住所来确定,因此税收的征收可以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参与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无需进行税务登记,直接在网上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税务机关不能通过税务登记以及账册凭证来确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特别是网络无国界这一特点,使交易创造的收入活动无法同某一具体的地点联系起来,网站和服务器是否能够作为纳税主体还存在很大争议。

2.2 电子商务的适用税种选择问题

  确定税种的一大衡量标准是课税对象。我国法律规定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包括货物加工、修理劳务,除加工和修配以外的劳务征收经营税。由于科技发展,传统商务中如书籍报刊和影像制品等知识产品可以通过电子媒介来存储和交换而属于咨询和中介等营业税征管对象的服务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媒介来实现,因此对电子商务在税收征管中到底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2.3 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电子商务有许多优势,正是这些优势促进了电子商务的极大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加入到电子商务之中,这就对传统的商务贸易造成的很大的挑战,有形商品贸易在减少,同时造成税收的减少。另外,相关的法律及政策的不完善往往造成电子商务领域的“征税盲区”,使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所得税大量流失。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国际避税日益增多,也容易引起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流失。

2.4 税务的稽查难度加大

税务进行稽查首先得有一个法律上能够界定的纳税人和纳税对象,但是由于在电子商务的过程中,买卖双方都是虚拟空间进行交易的,场所不是固定的,这些对于稽查是很困难的一件事。同时,网络信息传送的快,信息量巨大,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商务来说是高速高效的,交易的双方为了避税对交易相关资料的填写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使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的进行核算。

3 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3.1 不断完善税收相关的法律和制度

电子商务虽说是一种新型的销售模式,但是电子商务的主体和内容仍然符合相关税收的征税条件,因此并不需要专门制定一部新的税收法律,对现有的税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就可以满足电子商务的需要。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出发:1)对增值税法和营业税法进行改进,将数字产品纳入增值税范围,将网络中间服务纳入营业税范围;2)完善个人所得税法,使C-C模式的征收有法可依。3)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使电子商务主体能够进行税务登记从而确定其纳税义务。

3.2 加强电子商务的科学管理

加强电子商务的科学管理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出发:1)增加能够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的税收登记制度。2)建立电子报税制度。纳税人定期将申报资料通过网络传送给税务机关,然后等待税务机关的回执。3)推行电子商务特有的发票管理制度。比如建立电子发票库,纳税人可以凭税务登记号和识别码从电子发票库购买电子发票。4)通过开发相关的软件,设立计算机监控系统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

3.3 协调各部门工作,加强队伍建设

税务机关可以与网络技术部门合作,一起研究解决电子商务征税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技术问题,并且加强与相关部门(金融、电信)的沟通。同时,税务部门要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培养出精通税务相关法律同时精通电子商务的复合型人才,提高税收工作的效率。

参考文献:

[1]李静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探析[J].社会科学家,2009,10,10(150)

第5篇

    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法规定,为保证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在征纳过程中所进行的组织、服务、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是整个税务管理活动的核心部分。实践证明,严密科学的税收征管体系,对于实现税收的分配、监督和调节职能,对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当前在我国的税收征管方面还存在问题,亟需完善。本文将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确保国家税收,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在税收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管理监督不到位。取消税务专管员后,由于把实行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度转变简单的理解为取消专管员,形成了管理环节的空位和断层,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二是注重了集中征收,优化服务,片面强调以查代管,形成了管不细、查不全、征不足、处罚难、效率低的状况;三是征管格局中的四个系列以及各职能部门间协调不好,各自为政,多头指挥,不通信息,相互扯皮,互相推诿,导致税收征管全过程运转不正常。

    第二,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第三,管理职责明确不到位。由于对新的征管模式认识不足,征管实践中削弱了管理,淡化了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底数不清,税源不明,监控不力,漏征漏管。造成征管质量不高的原因,一是少数单位在认识上没有弄清分类管理的含义,片面理解为对一般纳税人的ABC管理;二是各单位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分类管理操作办法和措施,因而职责不明确,管理程序、方法不规范,管理效果不好;三是大多数单位职责虽分解到人、落实到户,但没有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没有配套的考核办法和措施,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实处;四是普遍把分类管理和十率考核、征管软件运用、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割裂开来,没有利用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理顺工作思路,使该四项工作不能环环相扣顺利开展,而这些原因造成征管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一是登记率不完全真实。二是申报率不准,这有计算机软件本身的问题,也有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还有没有按征管规程对非常户进行处理的问题。三是申报准确率难以掌握。由于管理未落实到位,管理人员无法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能对其纳税的准确性作出大致判断,偷逃税款不同程度存在。另外在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上,由于管理的问题使核定的定额与实际销售相差甚远,造成税款流失。在对大中型企业和一般纳税人的征管中,同样存在监控不力,税款流失现象。四是在缓交税款审核上存在调查核实不严的情况,客观上让一些企业感到贷款不还不行,费不缴不行,而税款可缓,能缓就缓。五是依法治税难,在征管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难的问题,一些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保全措施难以实行,或是相关部门不配合,或是存在来自各方的干预。

    由于上述征管不利,最终影响税源,不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第一,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纳税人的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组织方式日趋复杂,能否有效地对纳税户和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只有打牢这个基础,才能真正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分类管理就是针对纳税人方方面面的复杂性和纳税申报方式多样化的实际设立的一种能使税收征管建立在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情况、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基础的一种管理形式和管理方法。由于分类管理是从管好源头开始,所以应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包括将所有纳税户纳入税务登记的范围内,对纳税户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用存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计,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日常检查和税源调查工作,切实掌握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增减变化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减免缓退情况、违章处罚等全部纳税事宜的全过程,并能通过管理及时而准确地收集整理、传递各种涉税信息、资料,建立健全纳税户档案,真正做到底数清,税源明,所以应该把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作为加强征管的突破口。落实分类管理应做到:(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要把推行分类管理看作是加强征管的基础和关键,是创收的保证。要正确认识分类管理的含义及其内容。(2)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进行分类管理,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把职责明确到人,落实到户。(3)把分类管理、征管质量(十率)考核,征管软件的运用、征管档案的管理四项工作有机结合进行,分类管理中包含了后三项工作的大部分,分类管理搞好了,其他三项基本就能水到渠成了。

    第二,完善税收征管的考核。分类管理实行后,其征管质量和效率能否得到提高,还要通过考核才能证明。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实行奖惩分明是推动分类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最大动力。因此,各单位应根据《税收征收分类管理办法》和《税收征收分类管理质量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即建立监督和考核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考核办法、制度、施及量化标准,保证管理落到实处,保证征管质量和效率真正得到提高。

    第三,提高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实行分类管理要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职责分解到人,落实到户后业务能力就是质量和效率的保证。因此,必须加强征管业务的培训,努力提高税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才能规范征管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第6篇

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是慢慢的在向市场经济靠拢,以前的经济体制是计划经济,现在市场的成分越来越多。目前,税收管理人员日趋增多,但是数量增多,普遍的素质却偏低。现阶段,我们国在实行现代化的税收管理模式,但是现代化的程度依然不高。在这种情况下,我过现行的税收征管的各种模式分别是集中征收、分级管理、统一稽查、社会服务。

1、集中征收

就是分布在我国各省的全部纳税机构,分别对其在县以上的税务局按照缴税的金额和缴税的规定期限进行申报缴纳税务手续。其税收服务中心,根据计算机网络作为依据,掌握所管辖范围内的税源。纳税机构申报纳税的方式可以根据纳税机构的条件,可以分别选择传真、邮寄、上门、网上等申报方式,纳税机构自行填写所在银行的付款凭证,纳税机构把纳税金额从开户行直接转账到制定的税收服务中心,然后把支付的凭条交给税收服务中心。

2、分级管理

就是根据税收服务中心的职责权限,实施税收服务中心、稽查局、各级征管居、国家税务局等多级多层监督管理。每一个层次从其自身的角度去分析纳税企业的纳税情况。然后挖掘其可能存在的问题,然后及时上报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再进行审查。简单的说就是按照纳税企业的规模大小、经济状况、企业特点等划分到各级各级征管几个进行管理。

3.统一稽查

就是根据各个纳税机构的违规行为、各种专案专项检查和汇算清缴,全部又各级的稽查部门进行统一的稽查审核。

4.社会服务

在通过集中征收的情况下,以社会服务的形式对纳税人就近提供缴纳税款的服务,通过这种形式帮助纳税人提高自己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理解纳税的义务程序。要实现这种社会服务,主要是靠纳税机关自己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设置一定的纳税服务咨询网点,帮助纳税人及时的提供发票和其他办理税务的资料。二则是需要靠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免费的提供咨询服务,还要允许纳税人办理各种税务的事项。

二、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2006年稽查人员到某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当年3月支付给某法律顾问个人“法律咨询费”10000元,是以一张在纳税服务大厅开具了的《劳务发票》入帐。该发票票面显示,除营业税外,对个人附征了1.5%个人所得税150元。稽查人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按规定计算该公司应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1730元,于是要求企业补扣补缴其少扣的1580元,并处罚款。但该公司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称他们到办税服务大厅开票时已经通过了税务机关审核并缴纳了税款,再要他们补扣补缴税款并处罚款不妥。针对此种情况,市局稽查局多次专门向市局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通过书面的《征管建议》,建议办税服务大厅在窗口开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能不区分实际情况全部按1.5%附征,而应当按相关税收法律规定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营造公平纳税的环境。时至2007年底,市局在2年的时间里,对市局征管数据大集中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并下发文件,从2008年起,要求办税服务厅在办理个人业务时,对个人所得税按规定计算征收。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的模式是指国家税务局在税收的征收管理活动中内部分工的组织形式,体现了税务人员与税收征管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在税收征管的实施过程中,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发挥这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必须实施优化的税收征管模式。下面,主要讨论一下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1、现行征管模式没有充分体现出依法治税的原则

税收征管模式的基础就是税收执法、税法司法、税收立法三个方面。税收征管客观要求必须执法严格、违规必究的原则,以此来强化征纳的行为,税收征管作为行政执法的行为,是税收管理的最基本原则。然而,税收征管也要通过严格的依法治税,来维护广大公民的权益,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良好习惯,为实现系统科学化的税收征管模式提供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2、“优化服务”与“管理”的重要性颠倒

在“优化服务”和“管理”的对比当中,管理应该放在首要位置,优化服务应该是管理的下位概念,但是优化服务却显的更为突出,反而管理工作却往往被忽视了。目前的收税工作,形式十分单一,方法为纳税人服务只是税务部门一家的事情,缺乏了公检法、金融、工商等部门的配合,没有建立科学系统的综合管理模式。在内部管理方面,一些税收部门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服务体系不明确、工作流程不规范,税收征管跟管理没有相融合,让两者没有充分的发挥。由于新模式在内涵与外延上的混淆,影响了新征管模式的管理意义。

3、计算机程序开发利用率低

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存在实际目标和开发目标不明确,导致了与实际的工作不相符合。在实施分税制后,作为税务部门应该对计算机开发加大力度,但是在计算机的应用方面,还停留在登记、征收开票、发票管理等很低端的操作当中。资料、数据方面的记录也只停留在应缴未缴、申报与否的统计方面。

三、关于税务稽查的常用方法

税务稽查的方法,主要是以查账的形式来挖掘问题的所在,通过核对账目的资料和情况,从各个方面来判断纳税人是否及时缴纳足够的税款,是否有偷税漏税等违法操作。税务稽查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纳税人一般含有大量的财务会计的资料,要科学的讲究实用效率,就必须讲究科学的稽查方法和技巧。税务稽查一般方法,具体包括一下几种方法。

(一)根据检查的内容和范围,可以分为抽查法和详查法。

1、抽查法

是对纳税人的企业会计凭证和账簿有针对性的选取一部分进行抽查的方法。抽查法必须具有代表性、目标明确的对所查对象进行抽查,在对象和时间上怎样选择,就应该根据稽查问题的重要性来决定。抽查法的弊端就是虽然很省时省力,但是只在局限范围内进行了稽查,容易漏掉问题,因而这种方法实用于会计核算比较健全的纳税企业。

2、详查法

是对纳税人的企业会计凭证和账簿进行全面的、仔细的稽查的方法。用这种方法,可以具有全面的审查,不容易漏掉任何问题,而且可以从许多方面发现纳税当中存在的问题。但是这种方法花费的时间、人力、物力都比较大,特别是时间上花费太长,对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来说也相对很大,所以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经济业务不久简单,会计核算不够健全、财务管理比较混乱的企业。

(二)根据稽查的顺序不一样,可以分为逆查法和顺查法。

1、逆查法

顾名思义是逆向稽查方式,从审查会计报表开始审查,然后在审查账簿,再有账簿到凭证的一种审查方法。在我们现在的税务稽查方法当中,逆查法是运用的最多的税务稽查方法。在企业报表审查之后,可以及时清楚纳税机构在被稽查期间的经济活动和重点。根据稽查的具体资料,可以找到会计凭证,很轻松的就可以把存在的问题透明化,比较节约人力物力。

2、顺查法

与逆查法的顺序恰恰相反,是根据会计核算的前后顺序,首先稽查会计凭证,然后进行核对账簿和报表的工作的一种审查方法,这种方法较为老套。死板。

(三)逻辑审查法和比较分析法。

1、逻辑审查法,同时也被称为计算控制法,它是依据两者不同数据情况下的互相融合,互相牵制的定理,根据真实具体的的数据来确认企业报表是否正确,然后来挖掘出问题的所在。

2.比较分析法,是将纳税企业的以往资料、计划指标或者与相同企业的同一类型指标与该纳税企业目前的企业报表或者账面资料进行分析对比的一种审查方法,经过前后之间的对比和比较分析,很容易从中挖掘出存在的问题,这种分析比较法也是一个卓有成效的税务稽查方法。

(四)外调法、查询法与观察法。

在税务稽查当中,一定要注意的是审查账外情况,不能只限于查账。查账的线索,就在于经过充分的调查。外调法、查询发和观察法,都是比较常用的税务稽查方法。

1、外调法

是对纳税企业的外来凭证和外地款项产生怀疑,然后采取外调的方法来挖掘出问题的所在,外调可以派员外调,也可以函调。

2、查询法

是在对纳税企业的审查的时候,依靠了解到的有关线索,或者相关人员的举报,来稽查纳税企业,以获得有关的重要资料。但是使用这种方法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在稽查之前必须要确认到底要稽查的哪些问题,在稽查过程中一定要详细记录,相关人员的举报一定要举报人写出书面的申请,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3、观察法

是对纳税企业所经营的场所,现场实地察看企业的产、供、销各个环节的运行与内部管理控制情况,从当中挖掘出该纳税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观察法和查询法融合运用的话,实际效果更加好。

四、如何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

税务稽查和税收征管都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都分,它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联系,彼此制约,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税收征管体系。税务稽查的“以查促管”是指通过稽查促进税收的征收管理,达到提高征管水平,实现税收征管规范化和减少税收流失的目的,稽查所具有的打击偷逃税功能、内部制约功能和宣传功能集中到一点,就是“以查促管”。2004年灵山县稽查局查补税款数、立案户数、处罚金额比2003年分别下降32.2%、20.7%、22.6%,征收税款同比增家21%。通过加大稽查力度,“以查促管”的效能逐渐体现,征管水平进一步提高。通过稽查给予偷逃税违法行为的有力打击,从反面诫纳税人自觉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震慑、警示、教育违法者,这是“以查促管”的最基本体现。稽查通过对证管自身的制控.发现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征收管理机关各项征管措施及征管行为、办法更规范、更严密、更有效,这是以查促管的直接体现。稽查所具有的宣传功能既能实现对纳税人零距离,面对面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的宣传,又能以典型案例的曝光向社会作税收宣传,一方面能树立良好的税务机关形象,另一方面能帮助提高纳税人遵纪守法的观念。随着税收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以查促管”在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也显现出来,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以查促管”作用的充分发挥。如何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影响“以查促管”作用充分发挥所面临的问题

1、税务稽查人员不足,整体素质不高

严重制约了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某县地税稽查局负责全县19个乡镇418户纳税人(不含个体户)的一级稽查工作。稽查局现在只有7名干部,占全县税务人员的5%。稽查人员不足与稽查面广、纳税户多、工作量大和上级要求按《稽查工作规程》执行“四分离”的矛盾日益突出,如每年进行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检查工作时,由于稽查局人员不足,就得从乡镇税务征管机关抽调人员参加检查。由于所抽调的人员不是专业的稽查人员,对稽查业务不是很熟悉,工作能力、业务水平良萎不齐,极大制约了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稳定与提高。此外,稽查人员中会查账、熟悉税收政策、懂法律、精通计算机、能独挡一面的办案人员屈指可数。稽查人员不足和整体综合素质不高导致稽查工作不能高效地对偷逃税违法行为进行有力的打击。

2.稽查办案经费没有固定的来源

办案装备落后跟不上时展的步伐,适应不了纷繁复杂的稽查工作发展的需要。目前稽查办案经费、举报案件奖励基金没有固定、合法的来源,办案经费很少,一些需要外调取证的案件大案化小或搁置不理。此外,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发展,原有国有、集体经济不断民营化,个体私营、承包承租经营方式不断壮大,纳税主体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偷逃骗税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作案装备也日益精良、现代化,而稽查办案的现代化工具,如录音机、照相摄影器械、复印机、传真机、手提电脑等没有,稽查装备的落后与违法偷逃骗税者精良的装备形成鲜明的对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稽查人员克服困难做好工作的信心,造成对违法案件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的局面。

3.稽查局仍然承担每月下达的组织收入任务,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未能从“收入型”向“执法型”转移。由于稽查局每月依旧负担有组织收入任务,因而在具体的税务执法过程中,就出现不求严格执法,但求完成收入任务的现象。凡查补税款能及时入库的就从轻处罚甚至不处罚,或不加收滞纳金。这些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纳税人偷逃税的侥幸心理,妨碍了对查处违法案件的严格执法,严重弱化了税法的刚性,导致了“以查促管”作用的弱化。

4.部门之间合作不够

甚至还出现“内耗”现象。由于稽查与征管部门均有收入任务,各自往往从完成收入任务和自身利益角度考虑工作问题,而不是站在税收工作全局的高度去开展工作,工作中缺乏诚意的合作,甚至人为设置障碍的情况屡见不鲜。因为稽查查补的税款不作为征管部门的收入任务,同时影响征管人员的岗位考核成绩和奖金分配。如稽查部门调取计划检查纳税人的征管资料时,不是很乐意积极主动地提供业户的纳税情况,甚至还想方设法对稽查局保守纳税人的征管资料和有关涉税信息,有些还主动帮助纳税人填报申报偷逃的税款,名曰纳税人已于检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了税款,用《申报表》对付检查人员的检查。

5.稽查和征管缺乏主动的交流和沟通

造成信息不畅,更谈不上共享信息资源。表现在:首先征管部门对征管中发现的漏洞和纳税人偷逃税的线索、生产经营过程的动态信息不和稽查部门沟通反馈,稽查部门仅靠掌握企业一些申报纳税资料,甚至没有征管资料,案源信息资料单一而少或根本没有。一方面,使稽查的选案盲目和缺乏针对性和准确性,选案质量较低;另一方面,使稽查只是就账查账,难于找到偷逃税的突破口,无异于“大海捞针”难有收获。其次,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征管上的存在问题不积极向征管部门通报和提出建议,导致征管部门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堵漏和解决。这种缺乏交流、信息不畅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严重影响了税收工作的提高。

6.没有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各环节工作职责不清,各行其是。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在征管和稽查之间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使各个工作环节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有效的运行整体,解决各个工作环节职责不清,资料信息传送不及时,不反馈,工作效率低下,工作分割,相互脱节的问题。但在目前实际工作中.并没有真正建立起这种机制,因而造成征管与稽查不能有效的合作。

7.稽查局往往为了完成组织收入任务和为检查而检查

不重视甚至忽视了对纳税人的耐心细致的宣传辅导。对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执行税收政策、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能给予认真有效的指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致使纳税人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能纠正和完善,出现“屡查屡犯”的现象,不能促进和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能力和财务、经营管理水平。

8.稽查局查处的一些典型偷逃税违法案件

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中鲜有宣传、曝光,导致稽查的威摄力、教育、警示力大大降低。

(二)充分发挥“以查促管“作用的具体措施。

税收征收、管理、稽查三大环节是有机整体,稽查是手段,目的是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营造良好的税收经济发展环境。几年来,云浮市国税系统在以查促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意识逐步增强,稽查的范围逐步拓宽,逐步建立健全了稽查建议、案例分析、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了税收征收、管理、稽查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对全面促进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建立征管稽查互动机制

稽查部门密切与征管部门的沟通配合,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实现了资源共享,建立和完善稽查与征管互动的机制,不断增强稽查工作的协同性,进一步提高“以查促管”的深度和广度。例如在税收专项检查中,一方面加强了与各征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及时向各征管部门通报专项检查的工作情况,增加互信,加强配合,形成税源监控机制。另一方面加强税收专项检查与纳税评估的工作衔接与信息反馈,使税收专项检查与纳税评估的各自职能作用都得以充分发挥,且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取得“双赢”。

2.建立稽查建议通报制度

全面促进征管和稽查的信息互通、执法联动的运行机制。通过稽查建议制度,对在稽查工作中发现的税收征管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形成稽查建议反馈征管等相关部门,积极分析税收违法活动规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信的第一手资料,为贯彻以查促管,堵塞税收漏洞提供可靠的依据。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各市稽查部门平均共向征管部门提交稽查建议30多条次,涉及加强石材行业管理、完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加强成本开支真实性、合理性的审核等方面,囊括税收征管、政策法规、企业管理等三大类十多个方面的内容。如在查处某废旧物资收购企业时,稽查部门发现该企业未能准确核算销售额和增值税额,未能进行正确的纳税申报,属于会计核算不健全,建议管理部门取消其免征增值税资格,同时建议管理部门停止供应该公司使用百元版以上收购发票,限量供应十元版收购发票。

3.建立案例分析制度

对典型案例和重大涉税案件做到“一案一析”,由稽查局牵头,通过对典型企业“解剖麻雀,由点及面”进行分析,对案件的成因、特点、作案手法以及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并及时研究措施,总结归纳查处办法,形成行业稽查方法和行业税收管理建议,严厉打击,有效遏制各种涉税犯罪活动。一年多来,全国各市各级稽查部门严格依照制度开展稽查案例分析工作,共形成了平均12篇稽查案例分析材料,召开各级稽查案例分析例会近10次,归纳出相关行业存在的涉税问题30余个,探索出物耗测算水泥行业产量、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检查等多种有效方法,促进税收专项检查和大要案件查处效率明显提高,推动税收管理水平不断进步。如对普通发票的管理,通过对某协查发票案件的案例分析,举一反三,提出了要加强发票管理、全面推广使用税控开票软件、加强发票存根联管理等三项措施,有效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

4.协调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稽查部门结合日常稽查工作中发现的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变化差异,及时反馈给征管部门,以便征管部门进一步核实。定期向征管部门通报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及税收流失情况,促进征管部门加强税源控管。协调组织部门联席会议,由稽查部门牵头,按照各自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稽查、征管、税政、税源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共同参加。通报大要案查处情况,提出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的改进建议和措施,立足反映突出问题、努力发掘潜在问题、及时暴露个性问题和重在归纳共性问题,以便征管和税源管理部门及时调整有关工作思路,促进征收管理部门精细化管理能力的提高,确保稽查、管理的协调一致,形成打击偷、骗、抗税的监管合力。今年年初,全国各市国税局在深入调研人造石市场的基础上,由市局领导牵头,组织召开征管、税政参加的石材管理联席会议,稽查部门提出对全市范围内达到100万元销售额的人造石生产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而对人造石产品建议按增值税适用税率17%征税,不能适用简易征收率等措施。通过该案还引起了云城区政府的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了人造石生产企业负责人专题税收座谈会,由区局组织了人力对整个人造石行业进行专项税收整治,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人造石行业的税收管理得到一定程度的规范。

5.形成行业检查指南

在每年专项检查和行业专项整治结束后,对每个检查行业或税种进行分析,形成行业或税种检查指南,对行业或者企业的总体经营情况、税收征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行业征管薄弱环节、问题易发区域和偷逃税方式及特点进行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稽查办法和征管建议。一方面为今后查处同类案件积累经验,提供参考;另一方面为税源监控、纳税评估提供了相应的数据模型,真正起到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作用。近年来,各市国税局已形成建材行业(主要水泥)检查分析与指南、房地产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农副产品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药品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食品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烟草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等14个行业的行业检查指南,有效的加强了相关行业的纳税管理,同时为领导决策和征管部门加强管理提供了思路。

6.开展延伸检查工作

在稽查过程中,稽查部门不局限于被查企业,对一切与之发生业务往来的关联单位均予以重视,拓宽稽查线索范围,有的放矢地稽查其业务关联企业,扩大税务稽查的检查成果。通过延伸检查,可谓一举两得,不但可以有效取得被查企业在产、供、销等环节的线索和证据,还能获得关联企业是否偷逃骗税的直接证据,并将隐藏在征管范围以外的企业纳入有效的征收管理之中。

五、新形势下税务部门发挥稽查职能实现“以查促管”的现实意义

“以查促管”这一工作思路和措施的提出,并不是近几年才出现在我们眼前的一个新名词,而是伴随着1997年开始的第一轮征管改革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但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上级部门将改革的重点放在了新征管体制的建立和信息化建设上面,“以查促管”似乎并没有引起我们的重视。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确立以后,“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渐渐凸显,“以查促管”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再次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重新进入了我们的视线。

1、“以查促管”是增强企业纳税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的有效措施

稽查不仅是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还可以从反面诫导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这是以查促管的最基本体现,稽查工作所具有的宣传教育功能,既能实施对个别纳税人的面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又能以曝光典型案件向社会进行税收法制教育。既能改善税务机关的形象,有利于建立正常的征纳关系,又能帮助提高纳税人的法制观念,从而提高企业的纳税遵从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以查促管”是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质量的有效措施

稽查对征管自身的“内控”,有利于促进征管机关各项征管措施和征管行为更规范、更严密、更有效,这是以查促管的直接体现。稽查部门发挥好稽查的“尖刀”作用,认真抓好税收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对检查的行业、企业都作出了稽查建议,将税收稽查与加强税源管理相结合,及时向企业和征管部门反馈税收稽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促进征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管理。

3、“以查促管”是优化征收管理模式

第7篇

电子商务是指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电子商务是利用微电脑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

二、电子商务导致税收流失所产生的影响

首先,电子商务税收流失会直接导致我国税收总额的减少从而导致财政收入的总体下滑,由于电子商务的规模越来越大,必然会使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越来越大。而且国家在电子商务征税这方面研究所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也会付出更多的代价。其次,电子商务的免税政策会使采用电子商务这一贸易形式的企业相对于同行业的传统企业有更大的优势,这会直接导致对资源配置的影响,而这不是有市场因素所引起的,一些传统企业会选择转型从而可能会引发泡沫效应或直接由于电子商务的冲击而倒闭。最后,传统企业由于在价格方面存在劣势,为了与电子商务企业竞争,势必会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进一步导致市场上假冒伪劣的泛滥。而电子商务企业也会由于只注重贸易形式的创新而在产品质量方面的研究停滞不前。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纳税人难以确定,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主要是通过核查纳税人的工商登记、记账凭证和纳税人居住地等信息。而在电子商务领域中,通过第三方平台或其他途径来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在不进行税务登记就的情况下也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商务交易活动。因此,对于这些企业和个人的纳税义务,税务部门就不能运用传统的方式对其确定。第二,课税对象难以确定。在确定了课税主体之后,接着要对电子商务征税过程中的课税对象加以确定。课税对象是征税的依据,是区别税种、判断税种的主要根据。在电子商务时代的今天,绝大多数的传统商品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易,而原来需要对其征收增值税的一些商品,比如书籍、期刊杂志、影像制品等在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就无法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法或营业税法判断是否需要对其征税,应该征何种税。第三,税率难以确定,发展中国家的主体税种为流转税,即对商品交易和服务征收的税额高于所得税,因此,对电子商务征税倾向高税率。这便会引发一些问题,比如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很可能因为本国税率偏高而把交易地点、服务器等转移到其他税率偏低的国家,而由于网络的便捷性,其所要付出的成本就比较低。这样无疑会造成本国税收的流失。当然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比如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增加了税务检查难度、稽征管理带来的难题、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存在冲突等。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一)坚持税收公平、效率、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制度的建设必须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它应保证纳税人的实际纳税符合他们应该承担的合理份额,要求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规模一样的纳税人应缴纳相同的税额。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制的设计应使税收产生的社会总收益大于社会总成本。电子商务税收体系的建设应遵循税收效率原则是指对其征税所付出的成本应小于其产生的效益。所以,电子商务征税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采用电子化的手段尽可能的提高征税效率,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采用网上电子登记、申报、网上稽查、网上纳税等改进税收行政征收效率从而整体降低纳税成本。坚持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家主权问题、国家利益问题,不能盲目的追随或照搬国外的成功经验。

(二)完善现行税法

在建立电子商务税收体系之前,我国对传统行业的税收征管体系早已建立并且日臻完善。而电子商务本质上并不是一种新的商务,它只是较传统行业在交易手段和方式上有所改进,所以现行的税收法律对电子商务仍然可用,只是要做一些修订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实体税法也要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应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且适当对其进行修订,比如对电子商务最具挑战的流转税法,应该考虑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等法规方面进行修订、补充,对《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完善等。在修定电子商务实体法的同时,还必须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用以调整电子商务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社会关系。

第8篇

关键词:大数据;税收;征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4-0133-02

一、大数据基本理论概述

“大数据”是近几年继“物联网”、“云计算”之后出现的又一热词,广泛运用于网络通信、医疗卫生、农业研究、金融市场、气象预报、交通管理、新闻报道等各个方面,譬如2014年巴西世界杯期间,我们也常听到如“云计算”、“大数据”等词。最早提出“大数据”这个概念的是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它在《大数据: 创新、竞争和生产力的下一个前沿领域》报告中指出, “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挖掘和运用,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

二、目前我国税收征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中信息不对称

一是税务机关内部的信息不对称。在税务机关内部,一方面存在横向信息不对称问题,如所得税与流转税部门、稽查与征管部门、纳税评估部门之间就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存在纵向信息不对称问题,比如国地税之间,同一个税务机关各个上下级部门之间由于信息共享度不高,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二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又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掌握程度存在差异,往往纳税人会处于比较有利的位置;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税收政策掌握程度方面存在差异,往往税务机关会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

三是第三方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工商部门、银行、海关、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必须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这就使得税务机关在搜集纳税人有关注册登记、存款、进出口、房产车辆等方面的信息困难重重,而纳税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选择隐瞒这些涉税信息。第三方不提供,而纳税人又可以隐瞒,就使得这些涉税信息难以被税务机关完整掌控,最终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应收尽收,造成税收流失。

(二)税收违法现象严重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的规模和数量逐年递增,违法行为也在成倍增长。虽然政府一直在投入税收执法工作,但是相关的投入仍然赶不上违法行为的增长速度,所以无论是在惩处违法行为方面,还是在提高税法遵从度上面,都没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这充分反映了我国税收违法现象严重,税收执法无力。

在2013年,我国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共检查纳税人 17. 68万户,入库稽查查补收入 (含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连续第五年超过 1 000亿元;共立案查处税收违法案件 17. 59万起,查补入库收入 567. 7亿元。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查处和督办了206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除了这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社会上还存在大量的发票违章行为,不仅扰乱经济秩序,而且造成税款流失。2013年,我国共查处9.1万起制售假发票和非法开发票案件,查获了1.3亿份各类非法发票;税务机关查处了8.9万户违法受票企业,查补了138亿元收入。这些数据充分表明,我国税法遵从度不容乐观,税收执法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征管资源配置不合理

我国的税收征管资源配置严重不合理,人均管户数量过多,不仅加大了税收征管人员的工作压力,也给税收征管质量造成了影响。同时,根据我国税收管理员的规定,税收管理员总共有六大类十七项职责。以上原因使得我国“户大管不好、户多管不了”,征管员不管、托管的现象日益严重。随着社会上创业热潮的掀起,纳税人成立、注销等一些事务变得更为频繁。同时,社会生产的趋势逐步转向专业化,纳税人的经营方式越来越多元化,生产、管理、销售分离,跨地区、跨国经营已不是新鲜事,电子商务、电子交易也是不断增长,税务机关以现有征管方式掌握企业的跨地区经营、电子商务方面的信息困难重重,征管方式与税源变化的矛盾日益突出,现有征管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税源。

三、促进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体系建设的相关对策

(一)强化涉税数据分析

一方面,要全面整合数据。数据分析界古老的“经验法则”指出,数据分析工作中搜集和整理数据占整个工作量70%―80%以上,而分析本身仅占20%―30%。因此,要下大工夫加强信息资源库建设,全面搜集整理纳税人基础、财务、生产、税务等各方面的数据,建立基于分布式系统基础架构的数据存储仓库,运用”云计算“等先进数据处理技术。

另一方面,要对数据进行深度分析挖掘。一是用多种不同的分析方法对海量涉税数据进行分析。一般常用的分析方法有关联分析法、分类分析法、序列模型分析法,这几种分析方法在税务分析中发挥了较大作用。比如,通过关联分析法将财务数据与物流数据进行全部核对,发现账证不符的问题;通过分类分析法建立纳税人纳税遵从度评价系统,根据纳税人的纳税及生产经营情况对纳税人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采用不同的风险应对策略;通过序列模型分析法对纳税人的历年纳税数据进行线性回归分析,预测出纳税人下一年度的税收收入情况,并及时发现异常。

(二)重构税收征管模式

一方面,形成现代性的征管理念,构建新型税收征管关系。现代性的征管理念,是指一种平等互信、友善沟通的新型管理关系。形成现代性的征管理念,不仅可以实现与纳税人之间的坦率沟通,而且更加注重纳税人的满意度及税法遵从度,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从而构建新型的税收征管关系。

另一方面,重视效率问题,实现权益和效率的统一。没有高度统一的权益归属,就不可能存在高效率的税收管理。构建新型的税收征管体系必须重视效率问题,按照效率原则重新配置我国税收征管资源,将效率放在首位,实现效率和税收效益的高度统一。

(三)培养大数据人才

应对大数据时代挑战,一方面要不断提高人才素质,创新人才使用机制,发挥各类人才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加强数据分析的专业队伍建设;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专业人才的培养,特别是领军人才的培养,同时,统筹国内外培训,引进国内外专家。不仅要培养出全面掌握数理统计知识、财会知识、数据分析知识和信息化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还要培养在各个领域造诣很高的专业化专家型人才。

参考文献:

[1] 刘磊,钟山.试析大数据时代的税收管理[J].税务研究,2015,(1):89-92.

[2] 黄言利.浅谈大企业税收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26):274.

[3] 徐继华,冯启娜,陈贞汝.智慧政府:大数据治国时代的来临[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

第9篇

一、当前税务部门对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

当前税务部门对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和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日常税收巡查工作的浅表性。目前基层分局责任区管理员对集团企业的日常巡查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的一些案头静态资料,相关动态经营表面变化情况的口头性询问、了解,即使是实地检查、巡查,也是粗略性的了解与查看,对集团企业财务核算与企业实际经营运作之间实质性的差异与联系,了解甚少或无法了解,其收到的效果不是很大。

2、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的畏难性。调研中,发现目前责任区管理员对集团性企业征管工作的畏难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思想上畏难。集团性企业基本上都是分局、区局乃至区、市政府的重点税源企业和龙头性企业,管理员心理压力较大,工作上怕出错,不敢轻易采取一些强硬的征管手段和征管措施,怕遇到阻力,也怕得罪人;(二)是业务上畏难。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集团性企业大多数所涉税种较宽,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更有营业税、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个人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等税种,这对责任区管理员就提出了高要求、高标准。要求责任区管理员在掌握的税收政策、会计业务核算上要做到“全、广、精、深”,其难度系数高了许多;(三)是实践上畏难。在基层税收征管实践中,尤其是对集团性企业进行解剖或调研时,责任区管理员往往是怕走进去出不来。有些集团企业跨省、市、区(县)甚至跨国经营,集团内有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境外公司等,涉及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能属于不同的省、市、县以及区(县)内的不同管理分局和管理机构。故而有时对集团性企业开展的服务性调研或项目解剖工作深度不够,调查流于表面文章。

3、日常税收检查的单一性。责任区管理员对决策监控系统、票表比对系统产生与形成的相关集团企业异常信息的检查,如红字发票的检查、运费发票的协查、税负偏低情况的核查,往往就事论事,不深究、不去挖掘集团企业间深层次的原因,仅停留于查出一般性问题即可。

4、纳税评估工作的局限性。通常情况下,基层纳税评估人员仅对集团内某一企业当期(一般当季或所属月份)或当年(一般为当年1月至当年评估期)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时间较为紧凑,评估工作量又大,以前年度往往成了纳税评估的“免扰区”。同时,在评估工作中,评估人员对纳税人涉嫌非法避税事项进行合理调整时,却又很难把握“合理”这个尺度,区域内同行业合理性参照指标欠缺,税务人员易产生较高的执法风险。因此集团关联企业业务的调查有时也满足于“浅尝即止”。

5、税务稽查工作的约束性。目前,基层分局a级诚信纳税人的评定,虽说不分经济性质,不分规模大小,只要具备并符合诚信纳税人条件都可参评,但必竟a级诚信纳税人的评定名额有限。故基层分局对a级诚信纳税人的评定主要还是以规模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集团性企业中的主要企业为主。根据国税发〔20*〕92号文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给予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的鼓励。如果集团中成员企业连续两、三次被评为a级诚信纳税人,那么该企业连续五、六年甚至更长时间都与日常性税务稽查“无缘”。

6、税企沟通方面存在偏颇性。在对集团企业的税企沟通方面,基层管理分局往往片面强调税源、税负的管理,而对纳税风险点的服务、在税法解读的系统性、全面性方面还做得不够或欠缺。对集团企业在会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会计科目会计核算的明细程度、产品生产经营的运作机制等方面相互沟通的力度、深度不够。

二、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筛选,我们对近10户集团性企业进行了为期几个月的调研工作,发现目前集团性企业在税收征管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存在不及时申报应税收入的情形。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集团性企业不及时申报应税收入的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直接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并长挂“发出商品”科目,直到客户来款后方才开票实现销售。而在责任区管理员日常巡查、检查工作中,纳税人则将之解释为向分支机构、外地办事处发出的“样品”等事项来处理;二是生产工期12个月内的短线产品长挂“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科目进行混淆核算。一旦遇税务人员询问,则解释为对方单位的预付款项,从而达到将应税产品推迟开票、推迟申报的目的;三是根据销售部门的“传递单”开票申报。调研中发现集团企业的销售部门与财务部门往往各负其责,互不干预,应税产品的销售完全不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四是有些集团企业存在对外产品建设工程业务,如销售给房地产公司的门窗等产品,为上市公司或规模性企业生产的成套设备等,“单设”工程处进行核算。工期短的,未依法及时确认收入,工程超过12个月未完工的,增值税方面,未依法在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所得税方面,未在纳税年度按工程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分批或分次确认收入,直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方才一次性确认应税收入或甚至在对方款项全部收到后方才确认收入。企业长期处于低税负、无税负状态或经营常年处于亏损状态。

2、集团内关联企业在关联业务定价上存在随意性。目前,集团性企业产品都采用集团统一的“品牌”对外销售,因此其成员企业往往通过先开票给集团公司,再由集团公司开票给客户最终实现销售的。而由于成员企业在产品合同的签订、销售的履行、款项的收付、销售人员工资的支付等方面无须支付费用,故成员企业往往按照扣除上述销售费用的一定比例(通常称为扣点)开票申报纳税,由于其费用列支不可分割,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可确认为合理。但有些集团公司或成员企业往往存在着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三免二减半”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限额内“先征后退”税收优惠以及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专用设备投资应纳税额抵免的税收优惠等,故而其在开票扣除销售费用比例时或高比例扣除如18%-20%,或低比例扣除如2%-3%,企业何时优惠期结束或发生变化,何年重新定价,表面上看似乎企业定价原则长期不变,实则是规避了国家税收、转移了企业税负,最终达到了少缴税的目的,通过不合法的税收筹划,自我实现了集团企业利润的最优化目标。

3、关联企业通过相互占用资金转移费用。调研中发现集团性企业通常都以集团公司的名义对外筹资、融资,融资款项各成员企业可共同享用,而利息费用的支出则有意向实现利润较多的企业或不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倾斜,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在经营资金的收取与支付上,则往往通过互转往来的方式由其它企业代付代收,从而规避了长、短期借款问题,并通过“往来链条”在成员企业间实现购销经营资金的循环。

4、利用特殊混合销售行为在应税税种间进行避税。调研、评估中,发现部分集团企业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存在主体税种跨征管机构征收与管理的情形,如纳税人销售自产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大型机器设备等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见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其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别隶属于国税与地税部门征管时:一是通过“平价”或“低价”开票销售在集团企业或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间转移货物实现避税;二是通过加大安装费用等的不合理比例利用“税率差”进行非法避税。

5、集团企业间存在随意调节人工成本核算的情形。调研中发现,集团成员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或免征、减征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其用工人数与工资支出在成员企业间的分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具有随意分配、调节成员企业利润之嫌。

6、存在非法提取永久性差异支出增加费用、减少利润的情形。特别是存在于集团企业长期处于日常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免扰区”状态下。如调研中发现部分集团成员企业提支了应据实进行扣除的基金、费用和巧立明目提取而无需支付的基金、费用,利用税务检查的“时间差”打“插边球”,缩减应纳税所得,少缴所得税。

7、企业存货的会计核算不够规范。尤其表现在对库存商品的核算上,有些集团企业其库存商品的收、发、存与其销售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联性关系时,如通过核实库存商品在各环节的流转数量能够测算、核算出其应税销售数量时,企业往往在账上有意不核算数量,仅按批次、金额进行粗放性、规避性的核算,从而给税务人员日常巡查、评估、检查等工作增加难度,设置障碍,请其绕道而行,使其无功而返。

三、对加强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1、加强责任区管理员日常巡查工作的深度。巡查工作开始前,要充分收集政府、工商、地税、外贸、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外部信息资料,加强信息的交换、更新、反馈,同时充分利用内部一户式管理系统和决策监控软件系统等征管信息平台,调阅集团企业的各类、各项静态数据资料,分析、排查异常数据信息资料,列出主要疑点和巡查的主要环节、主要方面,有目的地进入集团企业,运用趋势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同行业比较分析法等进行深层次的巡查、核查工作。

2、加强税收、会计业务的全面、深入的系统学习。集团性企业的税收征管不仅要求责任区管理员须掌握较全面的税收政策,具备较高的会计业务和会计核算知识,而且要求其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加强学习,只有水平过硬了,才有充分的发言权利和动手能力,才能走的进、出的来。

3、建议试行集团性企业集中管理制度。建议基层所辖集团性企业较多的分局,可以实行集团性企业选派一至二名税收、会计业务水平较高的管理员专人统一管理的办法,从而提升集团企业税收征管的质效,积累集团企业专业管理的经验,探索集团性企业重点、专业性管理的有效途径。

4、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适当的时候取消a级诚信纳税人两年免查(除专项、专案检查和金税协查外)的优惠鼓励政策税务部门依率计征,纳税人依法纳税,应是征纳双方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的基础,税务部门不宜发“免检牌”给纳税人作“筹码”。对未来事项形成的不公平税收待遇,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正常、和谐的征税关系,一段时期税务稽查监控的职能,对具有免检资格的纳税人而言出现了“真空”。

5、开展经常性、深层次的检查与调研工作。建议由省、市、区(县)统一组织开展行业性集团企业、规模型集团企业、重点税源类集团企业、风险性集团企业等类型的服务性调研、日常性税务稽查工作。从而逐步增强对集团性企业的纳税服务、会计核算的规范与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6、切实加强税企沟通。为集团公司全方位地解读税收政策法规,加强税收与会计在销售实现、费用列支方面差异性的辅导与解读工作,建立集团性企业每年1-2次系统性税法解读制度,进一步提升集团企业的纳税遵从度。

7、有效规范集团企业转让定价与转移税负行为。一是建议省、市局定期(半年或一年)或参照上年区域内行业产品转让定价的预警区间指标,以及符合条件征收营业税的特殊混合销售行为行业性应税建筑业劳务的预警区间指标。从而提供给基层一线征管人员在征管实践中参照适用;二是依照《征管法》、新《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法、利润分割法等方法,对集团企业的关联业务,合理进行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整。

第10篇

【关键词】自然人,税收征管,信用制度,信息平台

一、自然人税收征管概念及建立背景

自然人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自然人履行的纳税义务进行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对其应纳税款征收入库的税务活动。

由于受历史因素及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我国自然人税收管理研究起步较晚,自然人税收流失现象较为严重。西方国家普遍征收的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在我国都没有开征,而针对自然人住房征收的房产税也仅实行部分城市试点。在目前已经开征的税种中,以个人所得税而例,与发达国家甚至和发展中国家相比,其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远低于他们的平均水平,并没有很好的发挥出筹集财政资金以及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而随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深入,提高直接税比重成为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自然人征管制度的构建势在必行。

二、自然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自然人纳税意识淡薄。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点,这3个特点导致税收对公民合法经济利益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损害,虽然这种损害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而且损害程度有限,最终的受益者仍然是公民。但是,大部分自然人纳税人无法真正理解税收的内涵,认为是个人的一种无偿付出。对税收在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改善民生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未能正确理解,造成其心理上形成了不平衡,认为纳税是生活的负担,故其会想办法少交税款。从目前的自然人征管现状而言,纳税遵从度远低于预期,虚假申报、少缴税款、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在日常管理中普遍存在。

2.信息未实现同步共享。目前,虽然各个行业包括税务机关的管理都日趋电子化,各个行业间的信息传递也大多通过网络传输,但是这种信息传递大部分都是行业内部纵向的,而各个行业的横向联网信息仍不完善,传递也不及时。税务机关同工商、国土、房管、交通、金融、卫生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体制尚未确立,税务局机关对自然人拥有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的确切情况无法真实掌握,自然人依财产取得的收入也就无从核实。

3.征管制度的不完善。现行征管法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法人和单位,对自然人基本不涉及,而且无论是税务登记环节的规定,还是针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U纳税款等情况,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其适用范围均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然人不在其列。就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而言,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即随着收入的增加,税负也增加,越是高收入者从逃税中得到的好处越大,但对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却基本没有规定。

三、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制度的建议

1.强化对自然人的税收宣传。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结合自然人接受各类信息的渠道,对自然人进行税收宣传时,充分利用手机报、手机短信、网站、微博、论坛、贴吧、视频、微信、公益广告等新载体开展工作,为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实施奠定舆论基础。同时,考虑到自然人税收的高度敏感性,应对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和财政支出方向进行改革和调整,提高预算的硬约束和透明度,并增加民生领域的财政支出宣传力度,逐步将自然人税收打造为“受益税”形象,为自然人税收比重的提升奠定社会公众的认同基础。

2.完善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目前,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虽然已实行对自然人进行登记,但范围仅限于到税务局办理申报的人员,而且登记内容相对单一。建议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覆盖范围扩大,为每个成年自然人建立一个终身唯一的纳税识别号,并为其发放类似于身份证件的税卡,该卡登记的信息包括其所涉及的行业类别、职务职级,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综合信息。自然人在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时,均需要提交纳税人识别号,对未按规定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自然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制度。国家需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配套法规,用法律的形式对自然人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做出明确的规定,用法律制度保证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以当前企业纳税信用评定为参考,对自然人信用进行定期评定审核,建立适用于普通自然人的诚信指标系统、评价体系和奖惩办法等,加大对自然人涉税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同时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也要加大宣传表彰力度,开设绿色办税通道,并通过与其他部门建立合作机制,为这部分纳税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更多的便捷。比如与银行、通信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对于诚信纳税人,银行方面放宽贷款条件,通信部门提高话费透支使用额度,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纳税信用度高的光荣和便捷。

4.建立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制度。具体是指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收入纳税信息进行交叉比对,核查的一项制度。目前,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中规定对少数情形纳税人在税款已扣缴的情况下依然负有自行申报的任务,也就是开展双向申报。但是这种双向申报制度仅限于部分特殊情况,如高收入和多处取得工资薪金的人群,还存在很大局限性。我们应该进一步扩大双向申报制度的范围,逐步广泛推行严密的双向申报制度,通过对掌握到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相关收入纳税信息进行稽核比对完善自然人税收综合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丁芸 姜明耀:《自然人的征管:推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关键一步》[J]财税观察,2015.12:24-25.

[2]李巍:《自然人税收征管研究――基于江苏省自然人税收征管实践》[D]陕西: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4.

第11篇

论文摘要:纳税评估是目前国际上一种较为通行的税收管理方式,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也是我国新时期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针对目前我国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法律上、方法上采取有效措施以深化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

纳税评估是国际通行的一种税收征收管理方式和手段。我国纳税评估概念是从国外的“assessment”和“au—dit转译而来,最早译为“审核评税”和“稽核评税”,总局正式启用纳税评估概念是在2001年l2月印发的《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行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中。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评估工作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纳税评估工作在全国开始全面推行。如何有效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已成为各级税务部门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美国、日本、德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始致力于征管体制和方式的改革,它们虽然在税制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在税收征收管理方法和手段上,却有着共同的特点,即以“评税”、“计算机核查”等不同形式实施着这一相同性质的管理方式一一纳税评估,并且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功。由于实行纳税评估与税务审计密切配合这一管理制度,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征管效率得到令人信服的很大提高,同时也给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了借鉴经验和启示。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我国新时期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其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纳税评估是一项具有开拓性的税收征管改革,赋予征管工作新的内容

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税收管理和服务手段,贯穿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纳税评估不仅是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的衔接点,而且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和核心。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和不断完善,将引发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发生重大变革,并对税收征管产生深远影响。

(二)纳税评估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税源的控管,堵塞管理漏洞,减少漏征漏管,增加税收收入

建立在纳税申报基础上的纳税评估,是税务部门实施税收管理的“雷达检测站”,通过设置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借助信息化手段,对税源进行动态监控,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将纳税人目前大量存在的非主观性偷逃税款的错误及问题及时处理在未发或萌芽状态,从而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和水平,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同时又能有效地防范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减少征纳成本,达到强化管理和优化服务双赢的目的。

(三)纳税评估可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

由于目前稽查部门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够畅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日管信息掌握了解得不够全面。因此,无论是人工选案还是计算机选案,都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纳税评估经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减少了稽查部门对打击偷逃骗抗税款行为的盲目性,也有利于提高准确性和时效性,重点更突出,针对性更强。

(四)纳税评估有利改善税收环境,促进诚信纳税

开展纳税评估的前提和依据是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和经营等相关信息。因而,采集的信息必须具有全面性、时效性,并能形成可利用的数据库。这些可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提供基础信息和充分依据,对于建设纳税信用体系乃至诚信社会都有着重要推动作用。

二 当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指导下,我国的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开展了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的纳税评估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由于纳税评估工作在我国税收征管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还需要不断完善。目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纳税评估的定位不够准确,内部协调机制没有建立起来。

纳税评估对内是强化管理的手段,对外是优化服务的措施。因为目前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所以纳税评估不是法定程序,也就不带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中当纳税人拒绝约谈或提供有关资料时,有的评估人员采取了罚款或停供发票等措施,这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规范的做法。同时由于机构和人员配备上的相对独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形成,这不仅制约了税源管理信息的共享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而且也是制约税源管理工作深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基础信息资料不够完整、真实、有效。

纳税评估工作离不开数据资料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收集的评估资料存在不全面和不充分性,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外部相关部门信息等收集不全,同时还缺乏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具有佐证作用的相关资料,从而使我国的纳税评估结果与客观实际有较大差异。同时税务机关取得的评估资料几乎都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而目前会计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普遍、会计信息质量不容乐观,有些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难以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可靠性和可用性不高。由于资料的不真实,评估结果误差大。

(三)纳税评估缺乏细致准确的指标体系。

科学的指标体系是纳税评估系统评估筛选疑点纳税人的依据。目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还很不系统,有的指标实际操作性不强。行业税负和预警值设置不合理,因此现阶段评估人员主要凭借管户经验对企业进行历史时期纵向比较和同行业横向比较,局限性很大。

(四)多税种评估分别进行,增大成本,加重纳税人负担。

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评估工作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因此,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时要特别注意避免对同一纳税人进行不同税种的重复评估,避免评估人员多头多次下户,以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

(五)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亟待提高。

纳税评估是一项复杂而又具有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税收、会计、财务管理、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需掌握各行业经营情况和特点。目前,从事评估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评估人员知识面窄,掌握评估的方法不够,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深层次问题,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效率不高。

三 深化纳税评估的思考

在目前各级税务部门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中,纳税评估作为深化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成为征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内容,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不断实践,其实效性已凸现无疑,但现阶段纳税评估开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笔者对此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解决好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问题。

当前,我国开展的纳税评估实质上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这使得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工作不理解、不重视。因此应努力寻求纳税评估的立法支持,给纳税评估一个法律上的身份。

(二)建立起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

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就是要将税源管理的分析、评估和实施三个不同环节统筹考虑,优化管理流程,在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构建信息共享、良性互动、有机统一的工作格局。其核心就是要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形成一个以税收分析指导评估和稽查,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保证评估疑案的有效落实,评估与稽查反馈结果改进评估分析和税收分析工作的机制,以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正确把握征管关键点,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

(三)要注意大力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

纳税评估效果好坏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信息的占有程度。目前来看,缺乏全面、准确、有效的评估信息已经成为评估工作的瓶颈,必须花大力气解决。办法是积极取得当地政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的支持,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通过相关管理部门广泛搜集各类与税收相关的信息,如工商、银行、公安等政府部门管理信息;煤炭、燃油、水、电、汽、房屋、土地、车辆等行业管理部门信息等,为纳税评估提供充分准确信息。这在地方各税的评估工作中尤显必要。依靠地方政府部门实行综合治税的做法,是一个很好的拓宽信息来源、有效开展纳税评估办法。

(四)创新纳税评估方法。

目前普遍采用的评估方法是指标分析方法,即用税收或财务分析指标,确定指标预警值,将被评估企业各指标值逐一比对,就某方面问题提出警示,同时利用一定数量的税收和财务分析指标,建立综合评估分析指标集,从多方面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合理性做出评析。其优点是能够指明纳税人某个财务指标处于非正常状态,能够指出纳税人财务指标的不均衡性和处于非正常状态的项目。这对于科学分析纳税人的纳税状况和负税能力,明确加强管理和稽查目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它们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无法准确定位纳税人财务指标不正常的原因;二是无法有效测量疑点纳税人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因此各地要在完善指标分析评估体系的基础上,积极引入数量经济模型深化纳税评估。这种方法是在总结指标分析定性评估优点的同时,针对其量化不足的弱点,基于经济学原理,利用数学模型技术来模拟企业经济运行实际情况,估算企业税基和企业应纳税额的总量,根据估算税额和企业实际缴纳税额的差值及差异率来筛选疑点对象。今后的评估工作应逐步实现指标分析与模型分析的有机结合,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进一步促进税源管理。

第12篇

一、基本概况

红谷滩地税局成立于2004年12月,现为正科级单位,内设综合科、业务科、风险监控科3个职能处室;下设一分局、二分局、三分局3个基层分局,现有干部职工34人。主要负责红谷滩新区管委会下辖的凤凰洲片区、红谷滩中心区、沙井片区、红角洲片区、九龙湖片区及生米镇等6个片区175平方公里的税收征管工作。办公面积为1 200平米。

二、征管状况

1.辖区管户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辖区内共有纳税户15 470户。其中企业户数为12 396户,个体户数为3 074户。按照“一户一档”的规定,红谷滩地税局税收征管基础资料档案就为15 470个。对于一个办公面积极小的区局来说,税收征管资料的存放是个大问题。

2.税收管理员管户情况。

从上面图表可以清楚的看到,红谷滩地税局现从事征管一线的税收管理员为11人。每个税收管理员的管户量极大。税管员管户量最多的为2 551户,平均管户1 406户/人。如此超强大的管户情况比较少见。可见每个税收管理员仅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与审理这项工作的工作量有多大。

3.近三年纳税户新增与注销情况。

从上面所列图表来看,近三年来红谷滩地税局新增纳税户11 512户,新增户占实际管户的平均比例为32%;注销户为566户,注销户占实际管户的平均比例为1.6%。新增户远远多于注销户,这从另一个方面可以体现基层税务员的管户压力急速增大。

4.新一轮完善系统征管资料的运行情况。

(1)采集、审核情况。2015年年初,为完善与校验征管系统中纳税人的相关信息,根据市局工作布置,新一轮税收征管资料纸质填报工作开始了,所有的企业资料均要重新填报征管资料。在为期五个月的通知、收集、校对、整理过程中,所有的税收管理员都忙的不可开交。电话、QQ、微信等通知手段全都用上;每天税收管理员都被来交征管资料的纳税人围的水泄不通。如此庞大、繁琐、重复的解说工作,税收管理员的感觉是头晕晕的;不想吃饭,只想睡觉;如此工作状态,可以想象一下工作效果是怎样的?纳税人排着长长的队伍等待税收管理员资料审核的心情又是怎样的?

(2)录入情况。所有的征管资料收集上来,又将消耗大量的人力资源去录入。资料一份份的审核、录入,耗时又耗力。这就是纸质征管资料的弊端。如使用税收电子征管资料,利用现代电子手段审核、录入,可极大的减轻税务人员负担,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3)存放情况。目前,江西省税务征管资料档案均采取纸质档案,就税收征管资料纸质资料的采集、审核、存放一系列工作就把一线税收管理员搞得筋疲力尽。而纸质税收征管资料的实用性到底如何呢?

历年来传统的档案管理一直处于封闭式管理之中,档案管理仅以保管为目的,以案卷不丢失为原则,致使目前征管资料的管理中存在着标准不统一、内容不齐全、查阅不方便、保管条件差等问题,保管、查找、使用要专人,十分不便,利用率低,不适应时展的要求,制约了税收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影响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

在201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同志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构建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以重点税源管理为着力点,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征管资料电子化将真正实现在线共享、异地涉税审批、“同城通办”、征管监控,现代税收征管体系的确立将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三、推行税收征管资料电子化管理的可行性

1.取材容易,采录便捷。对于税收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来说,需要的是将纸质资料转换成电子数据,目前日常税收征管中有许多资料已经是在计算机中操作,如Word文档和Excel表格可以直接使用,其它纸质资料可通过扫描仪扫描进入微机,只需要设计出实用的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软件将它们组合、分类、存储起来,再配以适当的查询应用系统便可顺利运行。

2.投资不大,技术不难。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电子化管理的难点是软件的编写,虽然一般单位缺乏熟练的程序员,但通过“借脑”的办法,结合本身税收征管档案工作的要求,借助外部技术先进人员的力量,可以成功地解决了这个难题。

3.容易普及,实用性强。软件的前台应用十分简洁,通俗易懂,先用扫描仪将纸质资料的扫描进机保存,再用档案管理软件将已保存的电子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然后便可按使用者的需求检索资料,使用方法十分简单。同时,网络版的征管档案管理软件,通过授权可以实现系统内网中的任何一台计算机都可以方便地检索和查阅征管档案资料,而不论你是在县局、分局还是在市局,实现真正的资源共享,根本不需要再到指定的档案室去,十分实用而又容易普及。其中工作量最大的是初期资料的扫描录入,但使用高速扫描仪可解决这一问题。

四、实现征管资料档案电子化管理的优点

1.标准统一,要求规范。将征管资料档案的范围、分类、收集、立卷、归档、使用等要求以软件的形式编制在税收征管档案电子管理系统中,不按规定流程整理便无法归档,从而使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标准统一,要求规范。解决了目前纸质征管档案资料管理中的标准不统一、内容不齐全、整理质量不高、整理的规格不统一等问题。

2.即时采集,随时归档。实行电子档案管理可以在纳税人涉税事宜办结后立即扫描录入微机,解决了有些单位平时不注意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造成资料散失遗漏的问题。同时,电子档案不需要装订,因此可随时编号归档,解决了纸质资料平时无法归档,必须等到年底才能整理归档的问题,保证了征管档案的归档率和完整率。

3.易于管理,查阅方便。电子档案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纸质档案资料,几百甚至几千本纸质资料用一张光盘便可轻而易举地容纳下,而无需固定的库房、档案架、防霉防虫等设施,节约了人力和财力,管理起来十分方便。联机后凡是在经过授权的微机上,都可以方便、快捷地查阅自己想要的各类征管资料,彻底改变了以前一些单位档案资料“拿出来一摊子,翻起来一片子,查起来没法子”现象,提升了税务机关的征管基础管理水平,解决了多年来一直处于封闭式的传统档案管理局面,提高了征管资料档案利用价值。

4.监控前移,方便考核。由于采用的彩色高清晰度扫描,纳税人的签名、章印、审核人意见、文书中的法律条款等,每一个细节你都看得清清楚楚,在微机中审核涉税资料,可以方便地找出哪些申报表未审核签字,哪些报表审核不认真,哪些税务登记表填写得不全等,将纳税监控工作前移到受理录入环节,有效地提高了各项基础征管工作的质量。同时为内部考评提供了新的途径和依据,想查基层征管书面资料情况直接在计算机上就可实现,无需再到基层分局检查。

5.科学管理,优化环境。对于办公面积仅为1 200平米的区局,征管资料的摆放就占用了300平米。而且摆放很难做到规范、整齐,这样就不利于征管资料的查找。如使用税收征管资料电子化,既有利于税收征管资料科学化的分类管理,又大大减少税收征管资料的占用面积,可改善办公条件,优化工作环境。

6.便民便己,绿色环保。在飞速发展的网络时代,税收征管资料的纸质报送显得极为落伍。税收征管资料采用电子报送,既减轻了税务基层人员的实际工作负担,又减少了纳税人纸质报送征管资料的不便,更为绿色环保增添一份色彩。

五、几点建议

税务征管电子化有如此之多的优点以及可行性,建议税务部门应该尽快实现以电子为主、纸质为辅的税务征管资料管理模式,切实为基层税务人员减轻工作负担。

1.依托CTAIS强大的业务信息量为基础,充分利用各地征管数据集中的优势,建立“一户式”的电子征管档案管理库,实现集数据采集、过程监督、流程控制和分析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一户式”的电子征管档案库,主要由设置、采集、扫描、纸质、传递、入库、审批、调阅、查询九大模块组成。建立该系统应遵循以下要求:

(1)资料的采集遵循“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及涉及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划分的文书资料”为原则,实时反映征管资料的原始状态,实现实时采集和上传征管资料,能够体现征纳活动的全貌。

(2)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准、统一代码、统一数据,建立与征管流程一致的税收业务类别的征管档案资料指标体系,实现对征管档案的统一存储和综合运用。

(3)以征管档案归档业务为标准,明确各业务资料收集范围和职责,自动按照业务操作人员生成归档任务,并将其通过系统确定下来,有效避免多头收集资料,重复报送资料的现象。

(4)建立征管业务资料传递功能,对需要传递资料的各项征管业务数据结合征管业务流程和资料传递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关环节,解决目前资料传递手段落后,登记手工台账工作量大、效率低及出现问题责任不清的现状。

(5)系统设立档案三级审核制度,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实现对归档过程、归档结果进行有效的事前提醒、过程跟踪和事后监督,彻底解决基层征管档案归档存在的缺乏监督、责任不清的问题。

2.在税收征管法中进一步明确征管数据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经过征纳双方认可的电子签名报送的各类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没有实现电子签名的各类资料且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并将具有法律效力的纸质资料纳入纸质档案管理。纸质档案主要是为税务行政诉讼提供必要的证据。

需对以下纸质资料实行延伸和查验管理:对文书、会统、稽查、出口退税、车购税档案按规定归档的纸质征管资料,作为征管档案的延伸,只将结果纳入电子档案库管理;对纳税人提供的由行政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实行查验管理,如工商营业执照、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的原件等,不再纳入档案管理,如核实不清的,由相关部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