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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社会调查制度 社会调查报告 证据属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刑事法治文明程度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是近代刑法理论中的刑罚个别化原则、教育刑理论以及刑罚目的的再社会化理念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典型反应。大庆地区为顺应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改革工作的需要,自2008年起创建少年法庭,2010年开始大庆地区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归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少年法庭审理,自成立以来“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1件,帮助、挽救失足少年242人。其中2008年5件8人,2009年4件5人,2010年54件65人,2011年138件164人。2008年以来,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人数为108人,约占总人数的45”。在审理过程中,少年法庭一直重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尤其是在适用缓刑案件以及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教育挽救过程中社会调查报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与上海长宁区法院、北京石景山区、云南盘龙地区等最先开展未成年人诉讼改革的试点地区相比,高新区法院在社会调查制度的实施上尚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也是众多基层法院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和完善,对于我国少年法庭适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社会调查制度是随着犯罪原因、目的以及刑罚理念的发展而诞生和不断完善的。在新的刑法理念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在刑事诉讼中推行社会调查制度,如根据美国各州法律规定,少年法院或者少年法庭除设立少年法官外,另设缓刑官员。少年法院在接到相关人员或机构提出的控告后,由缓刑官员启动案件的社会调查程序,对涉案青少年的背景性材料进行调查,其社会调查制度包括庭前调查和判刑前调查。此外,英国、德国、日本等国也在其相关少年法中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我国1991年签署的《北京规则》16.1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做出明智的判决。可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处遇的普适性制度。
我国自签署《北京规则》以来,一直积极探索和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上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首次确立了社会调查制度,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意味着社会调查制度在基本法中得以确立。2012年12月陆续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也分别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方面,全国多地司法机关进行了社会调查工作的探索和尝试,并形成了几个典型模式,如上海长宁区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上海模式;以海淀区为代表,自下而上由基层司法机关推动并联合社会专业力量进行社会调查的北京模式;合适成年人自侦查阶段介入并负责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云南盘龙模式;以及河南兰考县在少年法庭内合议庭之外设立相对固定的社会调查员的兰考模式。
二、大庆地区少年法庭适用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社会调查制度的实施现状
1.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高新区法院少年法庭对于社会调查工作比较重视,特别聘请了专职社会调查员一名,该调查员曾经是一名教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有一定的了解,并与大庆市妇联、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及被告人所在社区协调,认真开展调查工作,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深层原因。在案件比较多的情况下,会聘请兼职的社会调查员,大多为社区工作人员或者在职教师,工作都认真负责。
2.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和对象。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主要围绕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性格特点、文化程度、成长经历、社会交往以及被指控前后的具体表现和实施犯罪的原因等情况展开,调查范围主要在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派出所、居委会、生活的小区、学校、网吧等地;调查的主要对象是父母、邻居、老师和同学等。
3.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程序。高新区法院目前对于社会调查采取选择性适用的原则,数量大概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30%左右;调查开始的时间一般为案件移送法院经审查适宜适用社会调查报告的则通知聘任的社会调查员或者合作的专门机关进行;在庭审过程中社会调查报告不作为证据在法庭出示及质证,也不需要社会调查员出庭接受询问。但是在量刑阶段,除证据外,社会调查报告有时会成为是否对未成年人判处缓刑等的参考依据,在庭审后报告也会被作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主要依据。
(二)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1.调查主体单一、有限,调查制度无法覆盖全部案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社会调查的主体可以由哪些组织和个人担任,故全国各地法院在社会调查主体的选择上都不一致,存在很多不确定性。高新区法院的社会调查员过于单一,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做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存在一定难度,由于人员有限,兼职的社会调查员本职工作繁忙,不同程度上存在精力有限、时间不充裕的现象无法保证完成所有案件的社会调查,因此通常只能选择部分案件进行,这在实质上造成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不公平对待。
2.报告的法律性质及适用规则不明确。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争议不断。报告是否属于证据,在报告的运用上“是否需要进行质证”,“是否需要进行法庭宣读”“由谁宣读社会调查报告”等问题存在争议。高新区法院同大多数地方法院一样认为报告不属于证据,因此在法庭阶段不出示也不宣读社会调查报告,但报告确实会对一些案件的量刑产生影响,这无形中剥夺了控辩双方对报告询问和质疑的权利,会导致当事方产生司法不公的印象。
3.社会调查启动时间过晚、报告内容过于简单、调查经费不足。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涵盖了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社会环境、人格特点以及犯罪前后表现等丰富的内容,需要社会调查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全面细致的工作。目前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一般都为法院受理案件后,受审理期限的限制,进行社会调查的时间一般只有几天,远远不能满足社会调查的时间需要;社会调查员一般都未经过专业的培训,对于调查报告的性质和功能缺乏深入的认识;加之社会调查的经费严重不足,法院委托社会团体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一般都为无偿劳动或是仅报销必要的车旅费,调查员从事调查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这些都导致调查报告内容过于简单和公式化,进而无法起到预期的效果。
三、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丰富调查员种类、提升专业素质,实现调查工作的普遍适用
从长远来看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由专门的社工担任社会调查员是社会调查主体最佳的选择,但现阶段我国社工发展落后,因此在社会调查主体的设置上“应坚持多元化的发展方向,同时要注意吸收更多有益力量,建立起“多层次互补,专兼职相辅”的社会调查主体模式,即既包括实践经验丰富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也包括专业功底扎实的教师、学者、社会工作者,既可以设立专职的社会调查员,也可以吸纳兼职社会调查员⑤”。基于社会调查工作的专业性,应当注重提高社会调查主体的专业素质,定期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工作,以更好的适应社会调查工作的专业性要求。
(二)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及适用规则
对于我国一直存在的关于社会调查报告性质的争论,2012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其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就刑事诉讼法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针对实践中的困惑,《解释》明确,调查报告并非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不属于证据;但调查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监护帮教条件,对人民法院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教育和准确适用刑罚,有重要参考作用。”虽然官方已明确表示社会调查报告不是证据,但笔者对此持相反的意见。这一解释与证据法基本原理相悖,并且在实践中无法通过证据及证明规则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使用,实践中依然会延续报告在适用中的混乱现象。因此必须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并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关于社会调查报告使用的质证规则、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证明规则,惟其如此才能使司法机关高度重视调查报告的作用,并做到规范化使用,从而维护未成年被追诉人的权益。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实践意义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因为人格调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前,对行为人的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参考因素的活动,其本质是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尊重与关注,强调刑法的实质公正,这与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看起来非常分散与杂乱,实际上,这些调查都是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的,对行为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背景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告身体、性格等自身状况的调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在于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调查通常由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来完成。对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的测定与评估,不是把各个项目简单罗列,而是通过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实质的调查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发展趋势,其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调查主体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调查是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而近年来轻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强调对被告人刑罚个别化的前提下,还要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格调查制度就成为量刑、尤其是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因素。首先,该报告是影响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处的被告人。其次,该报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详细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才能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感化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第三,该报告也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宣判后对未成年人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实践
自河南省兰考县法院首创社会调查员制度以来,各地法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已制度化、规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鉴长宁、海淀等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们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实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实行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的“三段式”服务。该《办法》对调查员的职责、义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最明显有别和优于全国其他法院的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调查员的准入设置了目前全国最高的门槛,只有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教育、共青团工作,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力于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诚信记录优良的同志才能够初步进入遴选范围;二是调查员由法院和共青团联合选任和考核,经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开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辩、审任何一方,不得从事兼职的法律工作;三是对当庭宣判缓刑的案件,调查员直接参与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时间内实现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学校老师的对接,共同制定跟踪帮教措施;四是实行社会调查员有偿服务,除报销实际支出外,根据工作量发给相当于其日工资标准的合理报酬,对表现突出的调查员,每年由共青团组织给予表彰。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贵在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在设计这一制度和选择调查员的时候不仅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而且把从事律师、陪审、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与案件或案件的侦察、、辩护、、审理有关的人员排除在外,而且规定了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确保调查报告客观、公正。
(一)选拔聘任的基本情况
我们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共青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自2005年6月以来共选聘两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选任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首批选任的48名社会调查员有11名来源于各县(市)区团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学校教师,有7名来自其他机关。其中有30名为我市心理阳光协会成员。社会调查员平均年龄为31岁,其中市区24名,各县(市)区24名,每个县市至少3名。已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再聘任为社会调查员,以上人员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经验。完成选聘工作后,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中院与团市委共同下发了文件,对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组织对社会调查员开展了培训,颁发了工作证件。
(二)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我们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则上对每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全部由聘任制社会调查员负责。开展社会调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开展社会调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据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开展调查。对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开展的调查,不作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仅作为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开展社会调查的,由法庭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开展调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共判处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对365名被告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没有开展社会调查的84名,其中法定人不同意的38名,异地犯罪的46名,适用简易程序的14名。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
、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报告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情况
法律对于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未做规定,我们的做法是要求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在证人席处设置社会调查员标牌,由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之前作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出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调查报告形成过程的询问。此举主要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人格证据”使用,避免将社会调查员归于公诉人或辩护人一方,体现其开展社会调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审结的案件中,有的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形成过程提出问题,但未就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在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后,由审判长对报告给予评价,对可以确认的内容予以确认。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以引用经确认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支持自己的控辩意见。在最后陈述后,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参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开展社会调查程序及其在文书、卷宗中的体现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书后,根据案情确定社会调查员人选,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聘任社会调查员。辖区各县(市)法院原则上委托本地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市区各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在市区范围内委托社会调查员,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两名社会调查员共同开展调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会调查员共同对多名被告开展调查。在送达书副本时,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签订委托书,并由被告人、法定人提供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地址、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社会调查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提纲并经合议庭审核后开展调查,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文书不在诉讼参与人中开列社会调查员,但在案件审理过程表述时,简明叙述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情况。在事实部分的最后一段,叙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常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论述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汲取教训的内容,一般主要采纳社会调查结论。在对有罪被告人量刑时,可以引用社会调查结论作为参考和依据。开展社会调查的委托书、调查笔录、社会调查报告、帮教意见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项卓有成效的举措,确实发挥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会各方的积极评价,但由于我国没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又十分原则,社会调查员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法律和实践操作方面的问题和障碍。
(一)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刑事证据的问题
多数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产生,而且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且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同时该报告作为一种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笔者认为,调查报告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而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对案情本身没有证明意义,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不能属于法定的刑事证据。
虽然社会调查是个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是仍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和法律规定,调查报告既然不是用以证明犯罪事实,也不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证据,仅是案外的一些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调查报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社会调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由于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中存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说明,且是人民法院据以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之一和量刑的参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或重或轻的伤害,希望法院可以为其讨回公道、重惩被告的因素会影响其对调查报告的认识偏颇,因此,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才能保障社会调查制度实施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确定调查主体是保证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前提。社会调查员一般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经验的品质高尚的人担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出现,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第二,在调查方法上,一般由社会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实践中,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如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各种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调查笔录,最终制成社会调查报告。第三,法院在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先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庭审时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这样就进一步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三)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笔者认为:首先,社会调查员不是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社会调查员是参加了诉讼以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而且不是客观的真实情况而是法律证据反映的情况,属于法律事实,它和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属于品格证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证的证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是案件事实,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内容不属于证人作证的范围。虽然国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证人的出现,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比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实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证”,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内容作证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证人,属于证人的范畴。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得规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据调查的内容将社会调查员认为是品格证人。其次,社会调查员也不是鉴定人。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委托或诉讼参加人的委托聘请的专门人员,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社会调查员调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说是案件背景情况,两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等腰三角形关系,控方与辩方居于等腰对角,法院居于顶角居中独立裁判,社会调查员在刑事案件中当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社会调查员是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的调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给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可以是属于辅助或者说是服务审判的人员。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一)通过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地位和身份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程序法并没有对社会调查员的出庭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做法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法办事。第一,应从立法上明确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选任、职权、责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体应当细化,委托关系如何确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关的责任要确定下来。第三,保证内容的真实性。第四,设立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脱离科
学方法和程序,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证。第五,要经过质证。总之,明确社会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将社会调查制度推广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立法。
(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
社会调查虽然有其独立性,但仍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调查函前应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2、社会调查员前往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罪犯时应由法院人员陪同;3、对调查内容应当制作成笔录,或者用音像资料保存,作为调查报告的依据;4、一个案件应设立至少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时应由二人同往。
(三)强化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
1、由于目前社会调查员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监督应当是人民法院,包括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的审查,听取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要求调查员作出解释或补充、核实;在开庭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质询,虽然调查报告不具备刑事证据的性质,但由于其直接关系着量刑,应比照刑事证据在庭审中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询,但该意见应向法庭发表,社会调查员没有义务回答;如果在庭审中诉讼参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或提出实质异议,法庭不宜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考。
2、聘任单位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措施要加强。如规定社会
调查员定期向聘任单位报告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于调查员的不良行为聘任单位有权依取消其调查员身份等。另外,社会调查员还应接受被调查单位的监督。
关键词: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概况;现实困境;完善途径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1016701
1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况
1.1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含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中的社会调查制度又称人格调查制度,是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入司法(诉讼)程序之后,由案件处理机关指派工作人员或者由其委托特定的社会调查主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身体条件、精神状态、知识水平、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报告,作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参考的一项制度。
1.2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存在必要
首先,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存在前提;其次,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存在基础;最后,宽严相济的政策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存在关键。
2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现实困境
2.1公安机关内部规定不相一致,规范开展社会调查难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但实践中公安机关极少开展社会调查,制作调查报告的更是微乎其微。
2.2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凸显,细化开展社会调查难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检察机关以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为主,以必要补充调查为辅,还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社会调查,看上去检察机关的社会调查工作任务量较小,但实则不然。
2.3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模式固定,实际开展社会调查难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委托社会调查的对象一般是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开展社会调查的模式基本上是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但上述两种委托调查因为司法机关社会调查存在的弊端:一是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结果与其将要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二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派出机构条件有限,不能确保社会调查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三是基层派出机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能将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与成年人审前评估区别对待。
2.4检察机关社会调查制约乏力,监督开展社会调查难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社会调查进行监督,但实际上此项监督存在以下困难:一是难以发现因相关人员违纪违法而造成社会调查不真实、不客观的问题;二是难以发现审判阶段开展社会调查中存在的问题;三是检察机关内部难以对社会调查进行监督制约。
3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途径
3.1规范公安机关社会调查程序
一是加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专业程度。要在公安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办案机构或办案小组,由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工作认真细致的民警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二是加强公安机关社会调查的强制程度。尽管《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未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开展社会调查工作,但基于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应当提倡在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地区强制开展社会调查工作,以保证涉罪未成年人处理的客观性、公正性。
3.2做好检察机关社会调查工作
鉴于检察机关遇到的实际困难,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化解检察机关社会调查困境,做好社会调查工作:一是丰富社会调查工作的方式方法;二是加强社会调查工作的沟通协作;三是完善社会调查工作的实际进程。
3.3加强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力度
一是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要采取一定的回避与监督措施。鉴于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结果与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的问题,应明确规定社会调查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机构与工作人员相分离,以保证社会调查的客观公正。
二是大力加强基层司法所的社会调查力度。基层司法所应当充分重视社会调查工作,指派所内非社区矫正人员从事该项工作,以保证社会调查的客观效果。
社会调查实施方案
二、社会调查实施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召开全班学生大会,动员布置社会调查事宜。
2、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拟定调查提纲。
(二)调查阶段
1、指导教师审定学生选题及调查提纲。
2、学生根据调查提纲进行调查。
(三)调查报告写作阶段
1、学生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初稿。
2、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修改初稿。
3、学生修改调查报告,定稿。
4、指导教师审定后,学生使用A4纸双面打印调查报告一份,交给指导教师。
5、学生最后交稿日期为
6、交稿方式:
(1)社会调查报告的初稿和修改稿一律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寄给指导教师黄江宁。
(2)社会调查报告的审定打印稿除直接交给指导教师外,也可以交给班主任转交指导教师
(四)评审阶段
指导教师完成社会调查报告成绩评定,送学校审核验收。
三、社会调查的学分
社会调查共3学分,不得免修。
四、选题和形式
1、社会调查的内容应限定在本专业实践范围内。学生应根据行政管理专业的特点,结合我国公共管理的实践,以及一些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选题,并实施社会调查。
2、社会调查可采取行政机关实习、实地综合考察、案例分析等形式。
五、成绩评定
(一)关于调查报告:
社会调查的成绩考核以学生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为依据。参加行政机关实习、实地综合考察等活动的学生应独立完成调查报告,完整的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社会调查题目、调查时间、地点、方式、内容、过程、发现的问题,运用行政管理学理论去解决问题,形成相关结论。社会调查报告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
指导教师以学生参加社会调查活动的情况、效果、撰写文字材料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的水平,在社会调查过程中的表现以及调查单位的反馈意见等作为评定成绩的依据。
(二)关于案例分析:
包括选择的案例、案例所展示的问题、运用行政管理学理论去解决问题。字数不少于2000字。
(三)社会调查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指导教师对学生在选题是否恰当(占10分)、观点是否明确和正确(占35分)、材料是否丰富和翔实(占30分)、逻辑是否严密和结构是否严谨(占15分)、语言文字是否流畅和优美(占10分)等五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给出具体分数。90分(含90分)以上者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70-79分(含70分)为中等,60-69分(含60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四)凡字数不足、内容不全的调查报告或案例分析,给予不及格处理;
凡抄袭造假者,取消社会调查成绩。
(五)凡社会调查成绩未达60分或要求重做者,可根据珠海电大实践教学具体安排,在学籍有效期内进行。
(六)社会调查由指导教师给出初评成绩,由电大分校复审,省级电大验收,中央电大抽查、终审。
六、社会调查报告的书写格式要求
文章的结构层次用下列符号表示:
一、(一级标题,宋体、四号,加粗)
(一)、(二级标题,宋体、四号,加粗)
1、(三级标题,宋体、四号,加粗)
文章正文中:
(1)题目---宋体、三号(加粗),居中。
(2)姓名----宋体四号。
(3)正文(宋体、四号)
内容结构包括:基本情况(社会调查题目、调查时间、地点、方式、内容、过程)、发现的问题(分析问题)、解决建议(运用行政管理学理论去解决问题)。
七、社会调查报告范文
范文如下:
XX行政服务大厅现状调查
2006年10月11日至10月30日,本人对XX进行了访谈式调查。
一、XX大厅基本情况
XX大厅是XX各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对外的一个办事窗口,它的主要目的是让到政府办事的单位或个人,特别是需要跨部门找多家单位的,可以在一个大厅内办完所有的事,实现一条龙服务,从而体现政府办事的高效率、高效能,并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真正为民办实事这个目标。
XX大厅,由区党政办领导和直接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抽调工作人员派驻,据统计,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计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民政局、计划生育局、教育局、经济贸易局、农业局等十三个部门。有些部门是固定工作人员到窗口上班,有些部门是几个工作人员轮流到窗口上班。
整个服务大厅的面积为590平方米,布局为敞开型柜台式,以部门分段,共有30个工作岗位,工作人员就位后在柜台上放置有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的工作牌。有一工作室提供传真、复印服务,大厅里有饮水机和沙发,有报刊供阅览。特别的是有区政府和各部门的有关红头文件也陈列出来供大家查阅,通过相关手续并可办理出借。
整个服务大厅,日常工作量最多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险局,经常可看见有人排队等候,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平均每天要接待35人。
二、存在问题
根据大厅意见箱上的留言和工作人员提供的情况,及本人的观察、了解,行政服务大厅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信息的、传播不到位。
服务大厅2006年5月从金湾区办公中心搬至2公里外的原西湖幼儿园,没有通过媒体广而告之,只在原大厅门口贴了通告,很多办事的人先跑到原地址,才获知情况,转到新办公地点,多走了冤枉路。
(二)新办公地点比较偏僻,交通不方便。
虽然到服务大厅办事,可乘201、207、504、701路等4路公共汽车,但从公共汽车站到服务大厅要走700米的路,稍为远了一点,夏天走得满身大汗,而雨水天便会淋个透,办事人员会感到比较不便。
(三)有些服务没有真正做到家。
现在服务大厅办公地点是地处待开发的金湾区主城区——西湖城区,但目前其周围4公里范围内找不到商业服务场所,例如:服务大厅虽然设有便民复印机,但一张A4纸要收1元,与外面商业服务0.4元相比差距太大,给人觉得有乱收费之嫌。
三、一些建议
首先,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以及相关设施,建立政府电子网络,让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电子网络办理一些日常事务,不用来回奔跑和等候,做到减少人力、物力的浪费,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又能实现无纸化办公,减少资源浪费,保护环境。
其次,对一些事务重大或者业务量多的工作,可以提供上门服务。对一些问题要有预见性,防范于未然,发挥政府的各项职能,提前介入,避免事件发生或不良发展。比如,加大劳动法规的宣传,加强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方面的监督,以此可减少或避免工人集体上访、提出行政诉求等行为,减轻政府机关办事压力,又可让工人们感觉到政府对他们的强有力的保护作用。
Cultiv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Social Investigation Ability
――Analysis based on Practice Teaching Activity Week
LI Ling, PANG He
(School of Economics, Xi'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Xi'an, Shaanxi 710100)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ultiv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social investigation ability in the current social practice teaching activity week, and makes a questionnaire survey to some college students. The survey shows: the practice week of all kinds of social survey activities on the cultiv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ability to investigate the role of limited. Therefore,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optimization of social survey related cours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unity organizations and teaching departments of the coordination mechanism and other measures to promote the cultiv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social survey ability.
Key words college students; practice teaching week; social investigation ability
1 部分国内院校实践教学周中大学生社会调查能力培养情况
在北京大学,校团委在社会实践教学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每个暑假都校团委都举行不同主题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以团队或个人形式申报,申报成功者就可以依托实践基地展开包括社会调研在内的各类实践活动。校团委多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依托学校实践基地开展的实践活动,校团委会协助学生与实践基地的联系。二是校团委还集中负责组织社会调研技能方面的培训。除校团委,北京大学各二级学院也会在暑假期间组织学生赴实习基地进行调研,这类调研主题会有明确的专业导向。
山西财经大学统计学院在实践教学周活动中采取集中实践与学生个人分散实践两种方式,组织学生进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结合专业特色的社会调研实践活动受到鼓励和支持。实践周中,由校内本科生导师对实践活动进行指导,也邀请各界人士对学生进行辅导。在2015年寒假的实践周中,学院组织了“消费者满意品牌调查”、“珠宝文化品牌调查”、“投资倾向调查”、“社区服务现状”等六个生源地调研项目,安排学生按照“就近、就地”原则展开调查活动。
从以上学校的实践周运行情况看,高等学校实践周中对学生社会调查能力的培养具有以下特征:(1)实践周中学生社会调研活动的规划和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团委、学生会、教务管理部门、二级学院和系等;(2)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的认知能力和专业水平,确定不同的调研主题,结合专业特色;(3)充分发挥在职教师的作用,主要以在职教师作为调研活动指导教师;(4)主要以学生提交的调研报告作为考核依据,对优秀报告进行奖励实现对学生的激励。
2 实践教学周中高等学校大学生社会调查能力培养效果的调查分析
2.1 调查说明
为考察实践周中大学生社会调查能力的培养效果,课题组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对学生的访谈,调查对象为西安财经学院经济学院的部分学生。调查中,在经济学院四个系参加过实践教学周活动的三个年级中随机各抽取一个班,共抽取12个班;然后,在抽中的每个班内随机抽取25人,样本容量为300人,收回有效问卷280份。280个有效样本中,参加过1次(含1次)以上由教师带队指导的小组调研活动的有36人,约占有效样本的12.9%;其余只参加过个人分散的社会调研活动,约占有效样本总数的87.1%。
数据来源:根据调查资料整理。
2.2 调查结果分析
(1)大学生参与社会调查的意愿。问卷设计了“您是自愿进行社会调查”问题,并提供三个选项:“是,自愿进行社会调查”、“一般、无所谓”以及“非自愿,为完成学校要求”。三个选项对应的样本数分别为62人、101人及117人。样本中,参加过由团委等组织、并且由老师集中带队指导的调研活动的有36名学生,其中34人对社会调查有兴趣并自愿参与,2人选择了“一般、无所谓”;而分散进行社会调查的244个样本中,仅有28人有兴趣自愿进行社会调查,99人选择了“一般、无所谓”,117人选择“没兴趣,为完成学校要求”。
数据来源:根据调查资料整理。
(2)社会调查参与意愿形成的原因。自愿参加社会调查的62名同学中,39.3%的学生认为参与社会调查有利于提高专业知识运用能力,32.4%的同学认为可以提高对现实的判断能力, 19.5%的同学认为有利于提高组织协调能力。从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学生更加希望能够通过社会调查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运用能力。
非自愿参与社会调查的117名同学中,担心安全问题的占 37.6 %;认为社会调查“没用,不感兴趣”的占40.0%;时间安排受限制的占22.4%。这也说明在社会调查的组织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宣传不到位、安排不合理等。在以后的实施过程中,应多关注安全控制、组织协调等环节,并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学生社会实践的积极性。
(3)对社会调查提升综合素质和能力作用的认可度。对于“社会调查是否提升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这一问题,有 123 人认为有明显的提升;87人认为有提升;70人认为有提升,但不明显。与部分进行分散调研学生的访谈中发现,他们的调研常常流于形式,调查范围小,样本少,甚至存在没有调查而复制他人调查成果的现象。
(4)社会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于问题“社会调查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和困难是什么”,280个有效样本中,有98人认为是调查方案和问卷的设计,占比35%;有72人认为是运用统计软件进行分析和整理,占比25.7%;有85人认为是与受访者或与调研组中其他成员的交流和沟通,占比30.4%;15人认为是撰写调研报告,占比5.4%。这说明一半多的学生还没有掌握现代调查统计的理论和方法,学生的人际交往、写作能力等还需提升。
2.3 调查总结
对西安财经学院经济学院学生的调查显示:从总体上看,实践教学周中的社会调研活动对学生调查能力的培养作用有限,对学生调查能力培养的作用不显著,其原因如下:
(1)分散调研的学生常常缺乏有效的指导。目前,以团队形式参与社会调查的学生在学生总数中只占很小一部分。大部分学生是回乡分散调研,学生积极性不够,调研往往流于形式,与指导教师的联系较为松散,能力提升也就有限。
(2)考核机制对学生的激励不够。目前主要是通过调研报告对学生社会调研进行评价,考核体系中忽略了学生在调研过程中的态度与执行过程的考察。一些学生并不是出于增加社会认知、培养实践能力的角度进行社会调研,他们更多关注怎样把报告写好,而不是怎样优质地完成调研。
(3)社会调查相关课程设置不合理。受访同学在在一年级暑假进行社会调研时,多数还未学习过“社会调查方法”、“统计学”等课程,调研缺乏理论和方法的指导。另外,学生在选题时准备并不充分,缺乏相关社会知识的积累,调研方案设计时还没有明确自己的调查目的和问题。
(4)专业的社会实践及社会调查指导师资不足。不少社会调查指导教师自己并未在实际单位工作过,也未接受过系统的社会实践或调查的相关训练。这样的教师对学生的辅导显然难以“接地气”。
3 提升高等学校大学生社会调查能力培养效果的对策
(1)优化课程设置。首先,各高校应在全校范围内开设社会调查课程,且应尽量安排在一年级第2学期。其次,加强通识课教育,促进学生关注社会、关注生活。通过通识课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培养良好道德水平及社会责任意识。
(2)建立高校团社组织与教学部门的协同机制。教学部门应该与学生会、团委等组织建立学生社会调查能力的联合培养机制,在社会调查选题、团社活动对学生能力培育的侧重点等方面积极沟通。实践教学周期间,教学部门与团委密切合作,尽量吸纳更多的同学在老师集中带队指导下进行调查。
(3)对外搭建社会化服务平台。高校教学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团委等间应该通力合作,整合资源,取长补短,发挥集聚优势,多渠道开拓和构建社会调查平台,特别是能提供小组调研活动的企业、社区、政府部门性质的实践平台。
(4)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大学生社会调查成绩的评定是多元化的,不仅包括对社会调查课程考试成绩与调查活动研究成果的评价,还应反映出调查过程中团队成员的参与度、主动性等。
关键词社会调查 实践教学 应用型人才
一、引言
社会学学科在中国大陆经历了迅速扩张。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等社会学恢复较早的高等院校,以其优势的师资、教学、教材等,影响乃至指导了国内社会学专业教学实践。然而,这些研究型院校的社会学人才培养偏好理论,注重西方社会学派的引入,沉醉于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搬用。其教学体系突出了研究型能力,忽略了应用型能力培养。
因此,教学研究型大学的社会学专业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不仅是一项有待完成的教学任务,而且将是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社会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最重要途径。社会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薄弱,传统实践教学模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必须要对实践教学进行改革和创新。
二、社会调查:社会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重点形式
社会学本科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备系统的社会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具备较强的分析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较熟练的社会调查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依据这一目标,社会学实践教学应充分考虑社会学学科特性,确定适当的社会实践方式与实践内容,培养应用型的专业人才。
据社会学专业毕业生的反馈及社会需求调查,社会学专业应用型技能大致包括“社会调查研究技能”、“社会现象研究技能”、“个人综合素质”等,所占比例如下:社会调查方法训练,29%;社会现象综合研究,23%;个人综合素质训练,19%;社会政策分析,14%;基础理论研究,9%。
毕业生的反馈和社会需求调查显示了对社会学专业社会调查技能的浓厚兴趣和应用前景。社会调查锻炼了学生专业的思维能力,提高了术语表达能力,加强了探知社会事实的能力,从而夯实了专业基础。社会调查锻炼了学生专业的创新能力,回应社会转型的重要命题。同时,社会调查有助于提高学生的交际和协作能力,增强职业适应能力。
现有专业实践教学包含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等形式。教学研究型院校的社会学实践教学可以将实证调查作为实践教学的基本方式,以将学生的理论与方法论经由实践加以融会贯通,使学生能够进行比较科学的社会调查研究与统计分析,具备一定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综合能力与科研素质。
三、现有社会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不足
注重社会调查研究是社会学学科的突出特点和优良传统。目前许多教学研究型高校积极主动地整合资源,加强国内外交流、校企合作,创造实践教学条件和机会,实践教学状况将逐渐好转。但就目前教学研究型高校社会学专业的情况来看,实践教学还存在一些不足,不利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因素。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调查实践观念朴素
社会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中,师生普遍存在朴素的实践教学观念,认为实践教学是使学生获得感性认识,是通过亲自动手实践来掌握基本的操作技能和经验技术的课程。这种观念影响了实践教学的实际效果,没有完整理解实践教学的内涵,没有认识到通过实践环节,培养学生创造性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适应职业岗位群的应用型能力。
这种观念反应到实践教学中,体现为社会调查的学科化倾向,将社会调查的实践教学转换成了理论教学,讲授社会学实证研究的方法和具体操作程序。学生在实践教学中只掌握了社会调查的方法论环节和基本形式,但难以在实践上具体操作具体问题的应用分析。
(二)实践教学机会较匮乏
根据学科性质和人才培养要求,开设社会学专业的院系通常建立了一定数量的实习基地,重视实践教学的开展工作。此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也组织策划学生利用假期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
这些实践基地和活动对于非社会学专业人才培养能够重要的帮助。但就社会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而言,走马观花式的参观调查,只是最低水平的社会调查活动,很难达到专业化的素养和水平。因此,社会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本科阶段社会调查实践存在机会较少,实践程度较浅,应用调查方法较弱的问题。
(三)社会调查安排程序化
实践教学课程的持续时间较长,分为教师学校内外教学和学生自寻实践两大部分。教师学校内外的实践教学主要指涉及技能训练的社会调查,按照教学大纲安排在第四学年第一学期持续七周集中实施。
单次较长的实践教学容易滋生懈怠和厌烦情绪,直接影响学生对社会调查实践的精力投入。这段时间学生将考虑毕业去向,考研、找工作,易与实践教学发生冲突,且是学生和职业岗位使用技能而非进行培养的阶段,影响实践教学的进展和技能训练的质量。
社会调查的实践教学,按照选定调查课题、设计调查方案、设计调查工具、实施调查工作、编录调查资料、分析调查资料、撰写调查报告的程式展开。程序严谨,但社会调查实践本身缺乏灵活操作,因为时间限定,程序环节一旦出漏,极易导致无果而终。
(四)实践教学主体被教学
社会调查是社会学专业实践教与学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融合,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以教师助学为辅。在低年级的实践教学中,学生表现为社会调查的无意识或低意识。在现有的社会调查实践中,学生参与社会调查的自主性和主体性受到压制,缺乏有效自觉、主动地进行调查实践学习。因此,涉及社会调查的课题选定、方案设计、工具选取、调查实施等环节,学生表现出“填鸭式”操作实践,主动性较差。
如何在社会调查的实践教学中,发挥学生的主体精神,引导学生自主参与社会调查,让学生尝到实践教学的乐趣,使学生从“学会”变成“会学”,是社会学专业实践教学必须解决的问题。
(五)社会调查考核绩效低
有效的实践教学考核,能监督和指导学生的实践活动,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目前的社会调查实践教学考核是以学生实践单位给予的评价、学生调查实践日志、调查实践总结和教师观察为依据,尚未充分发挥考核的实践效果。
实践教学考核绩效较低主要在于:社会调查实践教学的环节模糊,缺乏标准化依据,导致实践教学考核不够充分;社会调查实践教学尚有难以操作性的飞地;社会调查实践缺乏考核学生掌握调查技能的最终成果等原因,需要进行考核创新。
转贴于
四、以创新强化应用型人才培养
社会学专业的本科实践教学需在创新教育思想的指导下,结合实际情况,针对以前实践教学的不足,创新实践教学的观念,完善实践培养模式,充分吸纳其他社会科学的最新成果和借鉴其他专业实践教学的先进经验,形成相互激励、教学相长的师生关系,努力建立符合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律、激发学生创造性和创新性的新型实践教学模式。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理顺社会调查实践观念
社会调查实践作为社会学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中最能体现以“学生为教学活动主体”的教学环节,在培养学生的独立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社会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必须紧跟社会转型,着眼时代内容,不断进行创新。
实践教学首要理顺观念认识。通过各种途径,教师需充分认识到,实践教学是全面提高社会学专业的教育质量,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是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学生需充分认识到,社会调查为主的实践教学是成为拥有社会调查等技能的应用型人才的有效手段,是面临职业岗位必不可少的保证。
(二)增加社会调查实践机会
社会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突出社会调查实践。针对本科阶段社会调查机会较少,实践程度较浅,应用调查方法较弱的问题,需密切关注转型社会的热点问题和区域发展的重要命题,千方百计的增加社会调查实践机会。
同时,更新社会调查的技术手段。积极利用现代化信息和传播技术,大力推动社会调查实践信息化,开展网络调查、电话访谈等调查手段,充分利用STATA、SPSS、访谈专家等软件,使社会调查的技术手段更新,多渠道开展实践教学。
(三)灵活安排社会调查实践
实践教学安排需根据理论研习和现实需要灵活分配时间。单次较长的社会调查实践可以做出原则范围内的调整,根据学生的时间安排作更合理的时间与进度规划。针对这一问题的初步设想是,将系统社会调查实践的部分内容分散在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中,以减少社会调查实践与学生个人发展规划的时间冲突。
社会调查实践的流程,因为部分内容的前移和更为充分的选题准备、方法选取和使用,可以做出更为合理的调适。社会调查实践教学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科学合理的指导,允许失败的时间和反复中掌握应用型技能的可能,使实践教学环环相扣,既具有原则性,又具有灵活性,真正成为有机整体。
(四)激发社会调查主体动力
社会调查实践教学,要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加强教师的责任感、紧迫感,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改进教育方法。同时,社会调查实践要发挥学生的主体精神,让学生尝到实践教学的乐趣,积极主动参与社会调查,大胆进行各种创新。
根据专业特性,社会调查主要从社会研究方法的回顾与深化、社会问题研究、市场调查研究、选题案例研究、统计分析方法与技术、社会实践指导等方面进行教学,强调学习的系统性、完整性,将理论知识与实际运用有机地结合。社会调查实践可由兴趣相近的学生组成小组,选择相关主题持续的追踪调查实践。让学生自主选择研究课题、担任课题负责人、自主撰写研究方案、自主搜集资料、自主撰写研究报告,得到综合训练,在实践的过程中去培养应用型能力。
(五)改革社会调查考核形成
社会调查实践的考核形式可以进行创新。在实证研究中,各个研究环节的质量都会影响整体研究成效,因而,对成绩的考核与评审应建立于社会调查的各环节中,而且还应将考核与评审方法标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这样的成绩考核评审制度才有效和科学。
根据专业实践教学特点,社会调查实践可以尝试依照社会调查环节,从学生参与社会调查实践的态度、纪律、能力、效果,包括学生本人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提高和社会调查实践教学成果四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考核,对课题负责人和课题参与人员形成不同考核内容,采取学生参与考核的方法公开、公平考核。
关键词 社会调查报告 证据 证据能力 证据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一、国内外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现状
社会调查,也称品格调查,是指为了在刑事程序上对每一个犯罪人都能选择恰当的处遇方法,使法院能在判决前的审理中,对被告人的素质和环境做出的科学分析。 社会调查制度是随着刑法学说从行为主义向行为人主义转变而兴起的。行为人主义认为,行为不只是意识的客观化、现实化,而且是人格或品格的外化,即行为总是正确地反映着行为人的人格或品格,所以要将行为作为反映人格的事实来把握。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犯罪人的危险性格是科刑的基础。 在此理论思潮的指导下,人格因素被引入到各国的形式立法和司法中。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法制较为发达的国家,社会调查制度已趋于完善。
在上述国家,社会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犯罪人的个性、身心状况、境遇、经历、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等内容,其普遍适用各个年龄阶段的犯罪人案件,且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其社会调查一般由专门机构承担,如美国是专门的保释服务机构或监督机构承担,英国是保释情报组织承担,法国是由预审法官承担,或者由预审法官委派司法警察或有资格的人承担,德国是社会工作者承担。审判机关要求“尽可能地获得与被告人有关的生活或者性格特征材料”,以便精确地对被告人科以刑罚。监狱也根据犯罪人的社会调查状况对犯罪人实施不同的矫正或改造方法。由此可见,在国外,社会调查作为量刑、保释、分类矫正的基础,已经成为各国刑事程序不可或缺的因素。但在社会调查主体方面,各国做法不一,既有预审法官、司法警察承担,也有社会专门组织、社会工作者承担。
我国明确提出社会调查的法律虽然是2010年9月印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但是提出实施社会调查制度却是在1995年公安部所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并且在相关规定中都明确指出,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成长经历、心理特点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主体则主要有:(1)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如北京市门头沟法院;(2)固定的社会团体组织(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工会、妇联等),如青岛法院、合肥法院;(3)相对固定的社会调查员,如河南省兰考法院。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调查制度开始较晚、适用主体狭窄(仅适用于未成年人)、调查主体不固定且缺乏专业素养。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我国社会调查证据性问题突出,亟待解决。
二、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性之争
对于2010年9月“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所涉及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性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只能是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的一种重要参考资料”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从理论上应当视为证据”;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包括三部分:⑴被告人基本情况;⑵犯罪内容;⑶提出量刑建议及其理由。……社会调查报告中的内容如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看、一贯表现及犯罪情况,一经查实,可以成为法院量刑的依据,因此,属于证据。至于调查报告中的量刑建议部分,由于其属于调查部门对被告人量刑的意见或建议,并未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因此不属于证据”。
笔者赞同第三种学说,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前两部分应当属于证据,而社会调查报告的第三部分不应当属于证据。从语言学角度界定证据为:“法律用语,据以认定案情的材料。” 从法律学角度界定证据为:“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 因此,只要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的材料均可称之为证据,该材料的真假情况、表现形式如何均不影响该材料能够成为证据。而案件的待证事实主要是指“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能够证明是否有罪, 以及相关的量刑情节事实。” 就社会调查报告来讲,其中被告人基本情况与犯罪内容中所反映的被告人的品性特征、一贯表现行为、悔罪态度、犯罪动机、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的社会影响等内容对于更为清楚的判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对其更为准确的量刑有着重要作用,这两个部分属于证明相关量刑情节事实的证据。因此社会调查报告的前两部分内容无论是否查证属实,都属于证据,而其被查证属实之后,则成为了定案的根据。换句话说,定案的根据都是查证属实的证据,而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是定案的根据。而社会调查报告中的量刑建议及其理由部分,因为与待证事实无关,因此不属于证据。
三、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能力之探
论文关键词 社会调查员 未成年人 犯罪 帮教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我院自2007年开始这项制度的试点,建立了社会调查员制度,由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关系、成长经历以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客观、全面、公正地调查,实施因人而异的教育、感化、挽救措施,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我院实施相应的办案机制;2010年实行了圆桌讯问、青少年维权工作室三分开、附条件不起诉、犯罪档案封存、判决后的帮教等制度;今年,又设立了未成年刑事犯罪检察科,履行涉罪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预防犯罪等工作职责,成功办理了全市首起未成年人报捕案件。通过社会调查员制度的构建与深化,有效维护了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未成年人犯罪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我院公诉科连年被评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在今年省院举办的修改后刑诉法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我院做了典型经验介绍。
一、严格审核调查员身份,实现调查人员专业化
社会调查员队伍的建设是社会调查员制度的关键。2006年9月,我院联合区法院、教体局、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团区委等单位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调查员组织,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案件社会调查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社会调查员由我院和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团区委共同聘任;团区委负责社会调查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公检法司共同承担社会调查员的培训,每季度培训一次。明确了社会调查员需的条件:一是思想品德高尚、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二是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基本法律知识,有较强工作能力;三是熟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热心从事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四是工作认真,诚信记录优良;五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或社会调解员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社会调查员聘期为二年,对工作认真、成绩突出的给予以奖励,有关经费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团区委建立专项基金列支。几年来,我们先后进行了三次聘任,主要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组织等单位选聘的基础上,将乡镇司法调解员作为社会调查员的后备人选,承担起对乡镇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职责。社会调查员队伍逐步扩大,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更具针对性、专业化,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更具针对性、目的性、实效性。
二、完善社会调查员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实现工作模式规范化
我院在2006年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小组”,对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选任三名业务素质高、熟悉青少年办案规定、工作经验丰富的主诉检察官承担此项工作,实行专案专办,并由其中一名富有爱心、办案细心的女检察官专职负责。同时,在办案机制上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制定了“三个必须”的办案规定,即讯问未成年人时必须注意语言、语气和态度,循循善诱、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必须加强青少年犯罪心理学研究,充分利用社会调查报告,查找犯罪原因,找准感化点;必须及时总结未成年人犯罪特点、趋势,提出防范对策,将教育融于办案的全过程中,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2006年9月,我院社会调查员制度开始适用于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对象的范围为户籍在淄川区的未成年人或犯罪地在淄川且已在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外地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由社会调查员进行社会调查,案卷中要有调查报告,作为对未成年人不诉、起诉,或者从轻、减轻等不同处理结果的重要证据,提起公诉时提交法庭。具体程序是:〔公诉部门受理未成人案件〕〔通知社会调查员小组〕〔小组随机抽取调查员深入学校、社区、村庄、家庭对涉案人员进行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犯罪前后表现的调查〕〔根据调查,分析犯罪原因〕〔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及从轻或从重的意见〕——〔提交公诉部门〕〔公诉部门结合案情和意见,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如起诉,开庭时向法庭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量刑依据之一〕。如展某伙同他人寻衅滋事一案,办案人员通过社会调查报告了解到,展母虽然是下肢瘫痪的残疾人,但展某与母亲感情很好,非常孝顺。于是,决定用亲情促其真心悔罪,用亲情感化犯罪。通过多次与展进行思想交流,终于使他深深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但扰乱了社会秩序,伤害了他人,更是对母亲的不孝和伤害,为了母亲也要痛改前非,好好做人。
我院制定了回访考评制度,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定期给社会调查员、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放调查回访表,征求他们对办案人员的看法,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了公正、廉洁、文明、规范执法。社会调查员制度构建以来,我院先后于2007年办理了4起案件,2008年办理了8起案件,2009年办理了7起案件,2010年办理了10起案件次,2011年办理了10起案件,2012年办理了7起案件,均受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实现调查帮教社会化
我院依托社会调查员,推进了多项未成年人犯罪审查制度。一是建立完善了回访帮教制度。引入社会调查员,不仅对犯罪前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聘任社会调查员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富有社区工作经验的人员被吸收进来,从事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对刑事案件中因情节轻微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被判处拘役、管制的未成年人和被判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考察。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诉法颁行后,我们积极与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展开社区矫正工作。按照“一人一档案”,建立帮教档案,将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家属联系方式、涉嫌犯罪事实、处理情况等资料详细登记在册,设立回访、教育期限,并适时组织未成年人及其家人参加庭审旁听,集家庭、社会、学校等社会力量,对失足未成年人予以辅导和矫正,并及时记录回访教育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效果。同时我们与相关单位建立了联系会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进行封存,对除特殊情况下的档案查询外,其余均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未成年人犯罪档案。二是开展了附条件不起诉试点。我院探索构建了暂缓起诉制度,对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或初犯、偶犯以及被胁迫、诱骗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有帮教的条件下,暂不将其移送法院提起公诉,而是规定一定的考察期限,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新刑诉法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是对暂缓起诉的完善。我们仍然依托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品格认证,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最重要依据。2012年3月,我院在办理一起六人寻衅滋事案中,决定对其中的王某等四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并由社会调查员对其进行为期9个月的考察,并确定了不起诉的条件。我们将在考察期满后,对社会调查员提交考察报告进行听证,如果符合不起诉条件,将经检委会审查决定对该四名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设定条件,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社会调查员的监督和考核,同时社区公安机关也将对其进行监督,直至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结束。
四、化解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实现惩防结合一体化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多数案由是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被告人能否赔偿受害人损失是量刑的重要依据,未成年人有没有经济来源,赔偿问题较难解决,实践中,我们赋予了社会调查员具有调解的权利,作为民间调处组织,参与到刑事案件中来,在社会调查的同时帮助做好调解工作,弥补了检察机关无权参与调解的漏洞。2010年我们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一案,因邻里纠纷犯罪嫌疑人的母亲,被邻居打伤,嫌疑人纠合了自己要好的同学四人,将邻居打致轻伤,五人全是在校学生,我们启动了社会调查员,聘请该校老师一名,同时聘用本乡镇司法调解员作为社会调查员。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的时候同时积极调解邻里矛盾,最终出具调查报告:五名学生无劣迹、学习成绩较好,家庭教育以及生长环境都没有不利的因素,属于出于义气激情犯罪,并且邻居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互相谅解,建议不作为犯罪处理。我们认真研究了调查报告,最终做出了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同时检察建议:建议学校加强对住校学生的管理。在通过此案的处理,为我们最大限度利用社会调查员来化解社会矛盾积累了经验。
一、基本情况和做法
我所在的活动小组的主题是关注民生民情,共筑和谐家园。我系这次的社会调查实践活动,从年月日开始至月日结束,前后经历了准备工作、实施部分、后续工作三个阶段。
(一)准备工作。年月日,师范学院《关于组织开展年大学生志愿者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通知》下发后,我系领导积极开展工作,确定活动主题,并把活动布置下来。年月日至日,在系学生会、团总支的努力下,最后确定了总的活动方案,明确分工,共同行动,参与活动的志愿者积极热情,收集相关的资料和图片,形成宣传材料。通过紧张有序的准备工作,为活动的开展奠定了基矗
(二)实施部分。年月日,我们“师范学院经济与法学系年暑期‘三下乡’青年志愿者服务团”一行15人来到了的一个千年古镇——龚滩镇,在岁后的三天时间里,我们积极热情地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实地调查了当地的民生民情,并深入到当地的一个模范村——艾坝村体验了农村生活,体会了社会和谐的真谛。我主要进行了以下活动:调查民生之就业问题,了解当地相关产业的发展以及外出就业、就近业的情况;调查民生之教育问题,着重关注“留守儿童”,对留守儿童进行心理辅导;调查民生之分配问题,了解居民收入状况以及当扶贫工作的开展情况;调查民生之社保问题,前往当地卫生院,了解农村医疗合作保险的情况了解当地和谐社会建设情况,并深入基层进行体验;与当地政府或村委会座谈,了解当地的一些基本情况,并做如实的记录;在开展活动的同时,结合当地情况,做好宣传工作。
我们在龚滩镇艾坝村开展了改革开放30周年图片展、禁毒、医疗卫生、节能减排宣传、农村农业政策宣讲、农民工法律服务及咨询、关注留守儿童等一系列有关民生民情的活动,在与该村村长、支部书记和文书举行会谈时,了解该村的一些基本情况,结合自身专业提出了一系列可行性建议,并在烈日下走进该村的烤烟种植基地,参观了烤烟烘烤的烤棚,详细询问了烤烟烘烤技术。我们在龚滩镇集镇进行调查时,得到了镇政府的大力配合,重点了解了当地政府在龚滩古镇移民工作中所推行的一系列政策,以及在移民搬迁过程中处理突发事件的办法,还访问了当地的革命老前辈。为了进一步了解民生的医疗合作问题,我们走进了龚滩镇卫生院,在院长的帮助下,深刻地认识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二)后续工作。在活动结束后,整理在活动中获取的材料,包括文字材料和活动图片,并进行分析,做好统计工作;活动小组分工负责,撰写社会调查实践报告;召开活动总结会议,与同学们分享所见所闻、所得所感。
二、主要体会
自去年进入师范学院以来,这是我第一次真正地参加社会调查实践活动。这项活动的开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不仅能让同学们得到了一定的锻炼,更能激发同学们的学习热情。在活动中,我们明显感觉自己的知识结构还不够完善,甚至是缺乏,这让我们不得不在未来的学习中注意自己的知识的积累。这次活动能取得圆满成功,得到了各个方面的支持,我的体会是:
(一)领导高度重视。暑期派遣在校学生参加社会调查实践活动,也成为高等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我们这次社会调查实践活动,得到了院领导和系领导的关注的支持,系领导还专门给作了相应的部署。同时,我们也得到了龚滩镇政府以及龚滩镇艾坝村村委会的支持和热情接待。
(二)活动组织开展工作严紧。根据院文件精神以及系领导的要求,我们充分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在短短的三天时间里,按照事先的计划,一步一步地顺利完成了各项任务,采集了大量的资料、图片,为最后撰写社会调查实践报告奠定了基矗。
(三)注重活动宣传。在我们进行社会调查实践的同时,我们系专门安排了一名同学进行新闻的宣传报道,及时把活动的开展情况向社会公开。
(四)团队合作精神十分重要。在这次活动中虽然采取了“明确分工,共同行动”的原则,但在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大家一起行动,各取所需的资料,互相帮助,互相合作,顺利地完成了各项工作。团队合作精神在这次活动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加深了同学们彼此的了解,也加深了彼此友情。
三、主要成果与收获
(一)通过这次社会调查实践活动,增长了同学们的见识与才干,开阔了同学们的视阈与眼界,也让同学们更加清楚了认识自己,了解自己在学习中的不足,重新审视自己,给自己一个准确的定位,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去完善自己。
(二)通过这次社会调查实践活动,展示了我们师范学院经济与法学系学子的风采,向社会传达了我们在校大学生注重社会调查实践的讯息,让我们们从过去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从书本知识里解放出来,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走出学校,涉足基层。
(三)通过这次社会调查实践活动,我们基本了解了龚滩镇的民生民情,也亲身体验了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果。纯朴的民风民情,让我们为之感动;和谐的社会面貌,让我们为之歌唱。
关键词:教学;实践教学;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内容;实践活动的组织;成绩评定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7-0193-02
社会调查是一种收集和处理社会信息的基本方法,其应用领域涉及行政统计、社会问题调查、市场调查、民意调查等等[1]。因此,“社会调查方法”已经成为人文社会科学各专业人才培养中较为普及的课程。该课程教授的是一种方法,而方法的掌握只能通过实践来完成。因此,“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教学的关键是抓好学生的调查实践活动,即,让学生将课堂上所学理论和方法应用于实践中,通过实践活动,加深对方法的理解和掌握。本文将从课程内容编排、学生调查实践活动的组织以及成绩的评定三个环节,谈谈如何强化学生的实践活动,从而提升“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教学效果。
一、在课程内容编排上,将学生的课外实践活动与课堂学习对应结合
在“社会调查方法”每一部分理论或方法的课堂教学结束后,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行相应实践活动,这样一步一步下来,到课程结束后,每个小组就完成了从选题、方案设计、抽样、问卷设计、数据收集整理、调查报告撰写到结题答辩这样一个完整的社会调查过程。
整个课程分为调查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调查实施两个阶段(见表1)。
第1~9次课,为社会调查实施方案设计阶段。在该阶段,课堂上理论和方法的学习与课外实践活动并重。学生在理论和方法学习的基础上,逐步完成选题、抽样、问卷设计等工作,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调查实施方案,并于第9次课进行课堂汇报,之后,对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10~13次课,为调查实施阶段。此阶段理论和方法学习的内容较少,只有第11次课是学习调查报告撰写方法,而第10次课、第12次课和13次课,以学生展开问卷调查、数据分析及报告的撰写、结题答辩等活动为主,教师做必要的指导。
这种将课外实践活动与课堂学习内容对应结合的教学内容编排方式,是保证学生社会调查实践活动的开展的基础。
二、在学生调查实践活动的组织上,将活动与实际项目相结合
在“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教学过程中,有两点值得关注:第一,学生的能力不容忽视。虽然是初学者,但那些态度端正、认真踏实工作的小组所完成的调查结果是有价值的,能切实发现一些现实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第二,与第一点刚好相反,一些小组在进行调查活动时不够认真,选题的随意性大,调查问卷从网上拷贝的成份多,问卷调查过程也很随意,最终撰写的调查报告质量不尽如人意,没有达到预期的锻炼效果。对此,尝试将“学生的调查实践活动与实际项目相结合”,即,要求各小组结合实际管理工作或教师研究项目的需要选题,使最终的调查研究结果,直接服务于实际管理工作或项目研究。
在2012年秋季学期“社会调查方法”教学中,笔者尝试将学生的调查实践活动与北京石油化工学院高教研究所的学情调查相结合。根据学校学情调查的需要,给11组的学生分别设置了“大学生利用图书馆情况调查分析”“大学生专业兴趣调查”等11个题目。最终,绝大多数小组都能遵照课程安排,认真顺利地完成了选题、调查实施方案设计等全部环节。通过实践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综合同学们的课程总结,其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实际调查加深了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同学们表示,“在实践中,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比单调的理论知识学习更有效,更能让同学们印象深刻”;“系统地了解了社会调查的方法和步骤,从实际调查中知道了以后再做时应注意什么,相信以后再做时会更加清楚地完成调查”;“不得不说这次实践才真正意义上让我掌握了这种方法。当然理论要学,但更重要的还是实际的练习,实际与理论还是有一定差距的,这让我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学会灵活,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原理”。
第二,使学生的多种能力得到了锻炼。首先是团队协作能力。“通过实践我体会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大家一起分工合作,一起讨论问卷怎样设计,一起分析调查结果,比一个人完成来的要更全面、细致,增强了我们的团队合作精神”;“我们组四个人,无论是在分发问卷还是采购礼品方面,都一起讨论,如果意见分歧也会想办法统一后再行动”;“在整理数据时,确实很繁琐,我们依旧分好工,最后整合好”。其次是沟通交往能力。“分发问卷过程中,有的同学很不给面子,即使有礼物也不愿意帮忙填一份。我觉得这其中也有我自己的沟通能力方面的问题,太害羞了,不能说明白我的意图”;“由于气温寒冷,我们的调查活动还是有一定局限的,大家似乎不是很愿意停下来给我们写问卷,但是我们和信息学院的同学做了沟通,他们还是很配合地帮我们完成了工作”。
第三,收获了有一定参考价值的调查研究结果。11个小组的同学,基于收集到的一手资料撰写的调查报告,比较真实地反应了学校的实际情况。例如,第4组同学所做的以外语系学生为调查对象的“学生对学校满意度的调查”,其结果与学校高教研究所此前所做的研究有较高的一致性。
三、在成绩评定环节,强调实践活动
学生的最终成绩由考勤(10%)、平时表现(10%)、调查报告(75%)和课程总结(5%)四部分组成。其中考勤成绩根据平时课堂出勤情况给出,其反映的是学生学习态度和学习投入情况。除此之外的其他三项考核都或多或少地体现了对实践活动的考评。
平时表现成绩,根据学生课堂表现给出。其中,代表小组在课堂上汇报1次记2,着重体现了对学生实践活动的考核和鼓励。
调查报告是各小组同学基于理论学习,通过调查实践完成的,是学生实践活动的集中反映,其所占分值比例最大,体现了对学生实践活动的考核。课程总结成绩根据学生提交的个人课程总结给出。课程总结要求学生写出课堂学习及调查实践活动的收获、体会,并对课程教学提出建议。课程总结,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的投入情况。
四、结语
“在课程内容编排上,将学生的课外实践活动与课堂学习对应结合”“在学生调查实践活动的组织上,将活动与实际项目相结合”“在成绩评定环节,强调学生在实践活动中的投入”,以上做法,均能起到强化实践活动、提升教学效果的作用,而且三个环节的作用是相辅相成、互为一体的,其中,第二环节是关键。
“将学生的调查实践活动与实际项目相结合”这一做法,与学生自己选题、自己完成调查相比,从选题上,与社会实际结合得更紧密,更有现实意义;在调查研究过程中,由于有实际管理工作和研究项目的制约,督促学生更加认真地完成调查研究的各个步骤,使研究过程更加规范化;在研究结果的应用上,让那些通过同学们认真探索形成的调查结果,能为相关管理者或研究者提供借鉴和思路,使同学们的研究价值得以在实践中体现。整体而言,更有利于激发学生们的学习兴趣,使调查实践活动落到实处。
在教学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学生的调查课题与实际管理工作相结合,使得学生的选题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另外,学生调查实践活动的开展需要得到有关管理部门等课堂以外教学力量的支持。这些问题,提示和敦促以后的教学工作,应与相关部门建立更广泛的联系,探索“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教学与实践的多方位深层次结合。
致谢:北京石油化工学院高教研究所的单希林所长对“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教学工作,特别是学生调查实践活动的开展,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致以诚挚的谢意!
关键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实践环节;媒体调查
随着高校教学改革的深入,传统的封闭式教学模式已被打破,不少高校目前的培养计划中对实践环节或实训课程的设置改变了以往高等教育中理论至上的状况。传统的封闭式教学往往以教师为中心,强调教师的“教”而忽视学生对于理论的现实还原能力的状况。本文以福建工程学院文化传播系新闻专业《媒体调查》实践环节的教学实践为例,说明实践环节的引入对于深化学生理论认识的重要性和实践环节中需要注意的一些倾向。
媒体调查这一实践环节是福建工程学院文化传播系新闻专业的本科生为期两周的专业实践。在媒体调查实践环节中,学生必须将所学到的社会调查方法和新闻专业的前沿问题相结合,才能进行具有现实意义的媒体调查。针对学生在媒体调查的实践环节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对该实践环节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和创新,以达到提高学生媒体调查能力的目的。
一、扩展社会调查方法的背景知识,摆脱为调查而调查
新闻传播研究方法一般采用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概念和具体的研究方法。社科研究的具体方法可分为两类: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面对复杂多样的媒介现象,我们认为以往的研究方式,也就是采用“观点+论据”的模式,显得主观性和随意性太强了些,因此,在媒体研究中必须引入社会调查方法,也就是定量研究的方法。
社会调查方法是当前普遍使用的社会研究方法之一,指的是一种采用自填式问卷或结构式访问的方法,系统地、直接地从一个取自总体的样本那里收集量化资料,并通过对这些资料的统计分析来认识社会现象及其规律的社会研究方式 。通过对社会调查方法的学习,学生对社会问题的认识和判断摆脱了早期形成的纯粹定性研究的思维模式,初步具有科学、客观地对待各种社会现象的意识,使媒体研究的结论更具有说服力。
可是,当前大量与社会调查方法相关教科书对这一定量研究方法的介绍,仅仅集中在抽样方法、题目设计、问卷设计的步骤、资料收集、资料处理、撰写调查报告这几个环节的介绍上,注重技术性和操作性,对社会研究思维的总体介绍不深。这一缺陷导致了学生对社会调查的认识仅仅停留在社会调查是一种技术和方法,认为只要按照社会调查的步骤进行媒体研究就可以得出合乎现实规律的结论。因此,学完调查方法后,学生出现了为调查而调查的现象,不懂灵活运用调查方法进行媒体现状研究相结合,不能写出高质量的调查报告。
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对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教学进行了一些调整,扩充了社会研究的相关思维,较为深入的讲解社会科学的基础、社会研究中的一些辨证模式,社会科学范式以及社会理论的要素、理论和研究的关联性等等,使学生意识到做好媒体调查,仅仅掌握社会调查方法是不够的,还必须深入到新闻专业的前沿,了解学科动态,让社会调查这一方法为更好地为自身了解媒介现状服务。
通过增大社会调查的背景知识讲解,我们发现学生对于媒体调查研究的现实能力得到了提高。突出体现在应用性课题的确定比以往更具操作性,大而空泛的课题申报减少。而选题的水平对于调查过程和调查质量的影响具有关键性作用。
二、制定详细的指导书,控制媒体调查进程
新闻专业媒体调查安排在一年级下学期临近期末的时段。考虑到大一学生学龄尚浅,对媒体调查的宏观把握能力不足,结合学生在专业课上的表现,我们制定了详细的调查进度安排表,要求学生按指导书的指示严格执行。同时,安排多名专业教师实时指导监督,控制学生媒体调查的进程,保证调查质量。
我们把为期两周的媒体调查,划分成三个阶段,分别是准备阶段、调查阶段和撰写调查报告阶段,时间分配上是1:2:1,具体换算成天数是3:6:3。在准备阶段,我们要求学生用三天时间进行准备,自行查阅相关资料,确定各自的调查设计方案、并设计、制作调查问卷,准备阶段的最终成果是调查问卷的制作完成。在调查阶段,我们要求学生的样本容量不少于50人,因此用六天的时间实施,调查阶段的最终成果是调查问卷的回收。在撰写调查报告阶段,我们要求学生在三天之内完成资料处理、统计分析并撰写调查报告,最终成果是调查报告的完成。
由于学生此前没有独立进行社会调查的实践,对调查尚处于概念阶段,他们对严格的时间进度感到拘束。经过讲解说明,学生认识到我们提供的时间进度表,标识的是每一阶段的底线或警戒时间,可以在这一时间线上微调,但不能出入太大,否则,将无法保证调查的质量。
通过控制整体时间安排和专业教师辅导,媒体调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所有的学生都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媒体调查的任务,并在指定时间上交调查报告,避免了调查失败的事件。
三、关注学生心态,及时教育辅导,实施以人为本的教育
媒体调查是新闻学专业的学生第一次比较大的独立实践活动,由此,我们特别关注学生在实践活动中的心理状态,成立了媒体调查领导小组,希望能及时解决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情绪上和心理上的障碍。通过部分学生的反馈,我们发现,学生面对媒体调查的实践环节时,首先考虑的是(1)能否较好的完成调查任务;(2)担忧无法处理一些突发事件,不知道该以怎样的方式面对所必须面对的调查对象。
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在调查之初就开展动员大会,由系领导和教研室主任以及专业教师参与,告知学生除了做好媒体调查之外,还要注意一些平时易于忽略但却容易影响工作的因素。比如,如何和陌生人打交道,如果遇到不能配合调查的人,既要控制自己的情绪,又要对自己的工作保持信心等等。
【关键词】高校社会调查方法课效果针对性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10)04-0038-03
目前,高校社会调查方法课逐渐受到学生的重视。不仅社会学专业的学生把社会调查方法课看成社会学专业的基本功,而且非社会学专业的学生也同样重视社会调查方法课。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部分专业培养计划中设置了社会调查方法课。以中国传媒大学为例,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行政管理等专业的教学计划中都把“社会调查与研究方法”课程列为必修课;其次,大学生创新实验性计划的常规性申报凸显了社会调查方法的重要性,促使学生重视社会调查方法课的学习。以中国传媒大学为例,2007年以来,教务处每年都会组织国家级、学校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申报、中期检查、结项验收。申报成功的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在保送研究生、评奖学金、评优等环节中占优势。所以,大学生们申报项目很积极。在所申请的项目中,社会调查类的项目占相当的比例。这促使学生重视社会调查方法的训练。在2009年10月笔者作评委的某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立项答辩会现场,有一个新闻系2008级的学生答辩一结束就向笔者咨询关于她的立项设计方面的问题,以求改进;第三,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实践教学占相当的比例,促使老师和学生必须掌握社会调查方法的知识。以中国传媒大学为例,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将社会实践环节计入总学时中,按照2学分计算。该课程一共是6学分(16学时1学分),其中,课内4学分,课外实践环节2学分。实践教学内容就是安排学生利用暑假作社会调查,撰写社会调查报告。2009年春季学期,社会学系的教师应邀给所有上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的、一个年级的两千多名学生讲授过4学时的社会调查方法基本知识课。再如,重庆大学2008级学生 2009年的寒、暑假和2010年的寒假都安排了学生的社会调查。前者是假期的学生活动,后者是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的作业,计3学分。社会调查的过程使学生发现了自己相关知识的储备不足,从而重视社会调查方法课的学习。
但是,重视社会调查方法课并不等于这类课程的教学效果好。如何提高高校社会调查方法课教学的效果是个难题。以中国传媒大学为例,接受了系统的社会调查方法训练的社会学专业学生,在运用社会调查方法进行调查、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从2004级学生的毕业论文来看,虽然大家都按照要求作了社会调查。但根据调查结果所写的毕业论文却存在很多问题。表现在:对具体单个问题或层面的分析基本没有大的缺陷,但是从文章的整体布局来看却存在较大问题。主要体现在前后文的分析思路不连贯,存在较明显的前后逻辑漏洞,缺乏一条贯穿全文的中心线索。另外,经验材料和理论分析相脱离,这是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中传社会学专业的论文非常强调实证资料的重要性,任何分析都要求基于调查所得的经验资料。但是很多学生在写作过程中,都是实证资料归实证资料,理论分析归理论分析,两者缺乏紧密联系和结合。这说明,学术科研精神与方法的培养、提高是非常必要的和迫切的。2005级学生在毕业论文选题上就存在不少问题,有的题目过大,如《关系:基于中国文化的一种策略性选择》;有的社会学理论色彩不浓,如《厦门市民商业医疗保险购买行为的研究》;有的存在逻辑性问题,如《新媒体与大学生择偶观》。在具体写作论文的过程中,也存在2004级学生出现过的调查结果和理论性的结论脱节的问题,如《新媒体与大学生择偶观》这篇毕业论文,作者在内容提要中写道:
当今社会是一个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社会,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我国已经迎来了新媒体传播时代。大学生作为“网民化”程度最大的一个群体,其包括择偶观在内的价值观不可避免的受到新媒体传播的影响和冲击。本研究采用问卷和深度访谈的方法,以随机抽样的中国传媒大学本科生为例,从分析新媒体对大学生的有效影响开始,进一步调查研究当代大学生的择偶观,并着重从网络时代带来的西方价值观对大学生的渗透,虚拟文化带来的冲击,公众人物对大学生的示范作用以及网络传播的消极信息产生的影响四个方面,分析新媒体对大学生择偶观的直接影响。
这个内容提要概括了全文的轮廓,但致命的问题也在于此。因为,大学生择偶观决不是仅仅受新媒体所影响的,很多其他因素(如现实中的人际关系、家庭、自己的经历、自己的价值追求等)会比新媒体影响大得多。而且,枪弹论在20世纪后半期已经被传播学界彻底抛弃了。如果还直接地把新媒体的影响和大学生择偶观联系起来,无疑会闹出简单化、幼稚的笑话。这说明,上社会调查方法课和实际运用社会调查方法知识在某些学生那里是两张皮,是脱节的。这就需要作深入、细致的关于提高高校社会调查方法课教学效果的探讨。在这个探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考虑角度是提高高校社会调查方法课教学的针对性。
本文根据笔者近年来“社会学定性研究方法”、“文化人类学”等课程的教学经历和体会,并结合指导社会学专业学生社会实践、非社会学专业学生社会调查的经验,探讨提高高校社会调查方法课教学的针对性问题。通过具体探究提高高校社会调查方法课教学针对性的必要性和途径,本文试图推进高校社会调查方法课教学效果的提高,并以此对社会调查方法的现实意义略作建树。
一、提高高校社会调查方法课教学针对性的必要性
加强高校社会调查方法课教学的针对性,对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学习效果,帮助学生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实施实践教学计划,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训练学生科学思考、研究问题能力等都是非常必要的。
1.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必要
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调查方法课教学,对于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是非常必要的。兴趣是最好的学习动力、导师,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调查方法课教学,可以培养学生对社会调查方法课的兴趣。现在的学生崇尚效益思维,如果他们所学的对他们将来的就业、深造没有帮助,那么他们对这些学科是不感兴趣的。这也是基础类学科不受学生青睐的根本症结所在。在社会调查方法课的教学中,注意针对学生的需要进行讲授和引导,必然会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2.提高学生学习效果的必要
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调查方法课教学,对于提高学生学习效果是非常必要的。空洞地讲理论、技巧,不能针对学生的特点和期待,这样的教学,其效果肯定是不好的。
3.帮助学生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实施实践教学计划的必要
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调查方法课教学,对于帮助学生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实施实践教学计划是非常必要的,这是不证自明的公理。社会学专业的课程中,很多都设置了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社区概论)。实践教学计划的落实也是很多专业必须的条件。中传的实践教学计划总学分为30学分,除军训、毕业论文等必须完成的学分外,需要系里老师安排的学分还有近20学分。这就要求老师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调查方法课教学,以帮助学生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实施实践教学计划。
4.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的必要
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调查方法课教学,对于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是非常必要的。大学生必须具备初步的研究能力,没有创新能力是不能实现的。而社会调查方法课对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而言是最基本的条件。以下是中传2007级媒体创意专业某学生2009年12月31给我发的一封电子邮件,说明了创新能力培养的必要。
冯老师:
您好!感谢老师一个学期以来给我们上“文化人类学”这门课!我和很多同学都有交流,大家觉得这一个学期下来,我们感觉到自己相比以前有了很多收获。我想这其中跟老师您有很大的关系,这门课不仅仅是让我们学到了一些社会学,人类学方面的知识,还引导了我们如何用严谨的态度去写论文,看问题,做研究……
黄 晶
5.训练学生科学思考、研究问题能力的必要
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调查方法课教学,对于训练学生科学思考、研究问题是非常必要的。现在的学生一般都很善谈,但他们的言谈往往基于自己的直观思考,缺乏严谨的逻辑性,更缺乏经验材料的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调查方法课对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和能力有很大作用。
二、提高高校社会调查方法课教学针对性的途径
针对学生的需求进行讲授,做到有的放矢;针对学生在选题和设计、实施社会调查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课堂讲授,以加深印象。这两条途径对于提高高校社会调查方法课教学针对性是必须的。
1.针对学生的需求进行讲授,做到有的放矢。
老师了解学生的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调查方法课或相关内容的讲授,是提高高校社会调查方法课教学针对性的基本途径之一。中传2007级媒体创意的李舒沁同学2009年12月31日曾给笔者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咨询寒假社会调查选题的问题,笔者有针对性地作了答复。这样的互动在社会调查方法课的教学过程中是必要的。以下是我们电子邮件交流的内容:
李舒沁:寒假里我想做一个关于民族融合问题的社会调查。我们市那儿有个南通市民族中学。那边的孩子小学毕业后就来在这个学校里上初中、高中,据说当地大学的学生常年去那儿爱心教学,藏中也会安排同学寄住在当地人家中。您上课讲过关于民族融合的问题,我就想做一个这个方面的社会调查。但是具体的切入点还是不太明白。老师您觉得这个选题可以吗?具体的切入点方面能给我出出主意吗?非常感谢老师。
笔者的回复:民族问题在当代中国很有研究价值。你说的调查,我想题目就定为《内地民族中学教育与藏族学生的民族认同》,可以调查藏族学生怎样接受教育、接受了哪些方面的教育、效果如何。在作总体描述的基础上,从民族认同感是否弱化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民族融合范围太大了,先从这个角度做好,以后有机会再做其他的。
就社会学专业学生而言,从大一开始,老师就引导他们选择他们感兴趣的主题进行研究,带着这个问题一以贯之地上社会调查方法类的课程,直到写毕业论文的时候,把对该主题的思考形成研究结论、见诸系统、科学、规范的科研成果,这对学生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提高社会调查方法课针对性的模式。中传2005级社会学专业学生罗文宏在一次征求专业建设意见时曾经说过:他们以前在上方法类的课程时,由于不知道它到底有什么用处,很多人都没有好好学,以为能过关就行。但到写毕业论文的时候,发现当初没好好上课,现在就没有驾御论文调查阶段的能力了,悔之晚矣。
2.针对学生在选题和研究设计、实施社会调查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课堂讲授,以加深印象。
以下是学生在社会调查知识运用方面的常见问题分类:
(1)选题中的问题
选题不当是社会调查、论文写作中的常见问题。以中国传媒大学2009年秋季学期的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请为例,有不少项目的选题都存在程度不同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如:《通过比较香港与北京电视台的饮食栏目研究两地的观念差异》(所用概念过宽、过大)、《影像调查当代中国中西部乡村教育现状――以山西省榆社县为例》(混淆个案研究和总体的关系)、《版权与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之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现状与对策研究》(题目太烦琐,不精练、表达不准确)、《中国直销从业人员生存现状调查》(用词不当)、《对中西文化冲突与融合的社会学研究――以中西四大快餐品牌为例》(题目过大)。
(2)研究设计中的问题
例如,关于定性研究与假设的关系问题,有的同学没有弄明白,以为所有的调查都应该追求假设和假设的验证。实际上,定性研究不应该以追求假设验证为主要目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入、全面地理解调查对象。“深度访谈的目的并不在于解疑释惑,也不在于验证假设,抑或是通常所说的‘评价’。深度访谈的核心是,了解其他人的‘鲜活’经历,理解他们对其经历生成的意义。”中传2007级媒体创意专业的晏昭同学于2009年11月交的文化人类学课堂论文题目是《“在京新疆青年”文化融合过程调查与分析》,文章非常认真地呈现了她的深度访谈调查过程和结果分析。但有个明显的问题,就是过分追求提出假设和假设的验证,这种研究设计使她的调查和调查的结论误入歧途,没有挖掘出定性研究的更深刻的意义。以下是晏昭同学这篇论文的摘要和提出的假设:
本文全程展示了一项针对“在京新疆青年”的文化融合过程的调查,这个调查主要是以文化人类学的调查方法和研究视角来实施。研究发现,被调查者“在京新疆青年”在受到文化冲击,融入北京文化的过程中后,会自发寻求一个同是“在京新疆人”的群体,以群体为壁垒抵抗文化冲击。同时,调查结果表明,“在京新疆青年”这个群体(文化区),还因为民族的不同分为许多小群体(小文化区)。在这些小群体中,文化之间差异很大的群体更难实现文化融合和“同化”。另外,当时环境对“在京新疆青年”的情绪影响也起了重要作用。
本次研究的假设
假设一:新疆青年来到北京会遭遇到文化震惊和文化冲击,之后会进入一个文化融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有“同化”现象出现。在整个过程中,他们会不同程度的感到孤独和无助。
假设二:“在京新疆青年”在受到文化冲击后,可能会主动寻求一个同样是“在京新疆青年”的群体,以群体作为壁垒抵抗所受的文化冲击,他们还从这个群体寻求情感和安慰。
假设三:最后,他们决定长期在北京生活之后,就面临着一个重大选择,是坚持自己原有的文化,还是接受北京的文化改变自己。此时,不同的民族和文化背景会对他们的选择造成怎样的影响?
晏昭同学作研究的态度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但遗憾的是,她不清楚这个趋势:实际上,“定量的、实证主义的方法和假设的运用,被新一代的定性研究者所拒绝。”“定性研究者致力于一种主位的、具体的、基于个案的立场,这一立场将他们的注意力引向特定个案的特殊性上。”
(3)实施调查中的问题
在实施社会调查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都是社会调查方法课教学过程中很好的针对性素材。例如,2009年4月底,笔者带学生到陇南调查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的问题。有位同学非常“机灵”地在笔者和一位公交车乘客聊天的时候,跑到乘客后面,悄悄地拿起了录音笔录音。过后我对她说,如果要录音,应该征求被访谈者的同意。她说:“另一个老师说了,千万别告诉人家,如果告诉了人家,他就该拒绝接受访谈了。”这就涉及到了社会调查中体现的伦理原则问题了。社会科学研究必须遵循“绝不强迫任何人参与研究,且不给参与者带来任何伤害”的基本伦理原则。知情同意应该是多数访谈调查的伦理要求。“研究者要让受试者了解他们将要去参与的是什么形式的活动,活动的性质是什么,研究的程序有哪些,研究的风险有多大,是否有什么收益或可能受到什么伤害等。”
目前,国内社会学界关于高校社会调查方法课教学效果、针对性的探讨尚不多见。本文的探究也只是一个初步的尝试,尚需要进一步的、持续的、长久的关注与探究,才能取得更深入、更上乘的研究成果。
注释
1 埃文•塞德曼著.质性研究中的访谈:教育与社会科学研究者指南(周海涛主译).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9:9
2 诺曼•邓津、伊冯娜•林肯主编.定性研究:方法论基础(风笑天等译).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7:12~13(第1卷)
3 林聚任、刘玉安主编.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第二版)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392
参考文献
1 埃文•塞德曼著.质性研究中的访谈:教育与社会科学研究者指南(周海涛主译).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9
2 诺曼•邓津、伊冯娜•林肯主编.定性研究:方法论基础(第1卷)(风笑天等译).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7
3 林聚任、刘玉安主编.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第二版)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
4 中国传媒大学社会学专业2004级、2005级部分学生毕业论文
5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创意专业2007级部分学生文化人类学课社会调查报告
6 中国传媒大学2009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实验性项目部分立项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