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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现状

时间:2023-08-14 17:27: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征管现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一、我国非居民税收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对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近年来,非居民税收收入一直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但是,和国内税收相比较,非居民税收收入规模较小,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仍然较低,加之非居民税源流动性大、隐蔽性强,需要依据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来界定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管理的政策性、时效性和专业性强,监管难度大,基层税务干部普遍存在认识上的不足和畏难情绪,对非居民税收重视程度不够,管理力度不强,没有意识到非居民税收工作不仅是在组织收入,更是在维护国家,体现国家形象。

(二)非居民税收管理方法单一,管理效率低下。

为加强外汇管理,防范逃避税,自1999年起,国家税务总局与外汇管理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要求居民企业和个人向境外非居民支付一定金额服务贸易项下和部分资本项下外汇时,提供税务证明,这一措施已成为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对临时来华从事经营活动及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实施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和监控税款是否足额征收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为了进一步便利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7月24日联合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取消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在事前审核开具税务证明的做法。这意味着过去这种过度依赖对外支付证明的税务管理方式彻底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非居民税收管理将面临极大的挑战。

(三)专业性人才匮乏,管理力量不足。

非居民税收业务繁杂,政策性强,对税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加之非居民税收管理不是经常事务,我国非居民税收专业人才严重匮乏,高端人才短缺流失问题比较突出,这已经成为制约非居民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提升的瓶颈。

二、提升非居民税收管理水平的应对措施

基于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存在问题的基本认识与把握,要进一步深化非居民税收管理,其基本思路应该是:进一步提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认识,强化管理手段,在对非居民税收业务及纳税人进行科学合理区分的前提下,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非居民税收实行有效的专业化管理。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非居民税收管理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的重要手段。在当前跨境税源争夺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如果不重视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本属于我们的税源就会流失。因此,各级税务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应以“维护国家权益、服务对外开放”为己任,牢固树立“税少而意义重、量小而作为大”的理念,不以税小而不为,进一步提高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以适应税源全球化给税收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二)以风险为导向,实施非居民税收专业化管理。

1.实行专业化管理。相对于来华非居民数量和规模的增长速度,我国非居民税收管理队伍的人数无法对如此之多的非居民实施有效监管,人少事多的矛盾在非居民税源较为集中的地区尤为突出。为防范非居民税收流失,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总局的要求,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机构,设立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根据工作量大小配备合理数量的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充实非居民税收管理力量。同时,按照合理分工、权责明确的原则,清晰界定各级非居民税收机构的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确保非居民税收管理事项落实到岗、责任到人。

2.实施分类及风险管理。根据非居民税源的实际情况,对非居民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实施分类和风险管理,科学配置征管资源。一是对于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可以分类为常规纳税人(如分公司、代表处)和临时纳税人(如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对于常规纳税人,要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为重点,着重抓税基管理及归属所得管理;对于临时纳税人,要以当地的重点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为突破口,做好登记备案等税源监控工作,重点防范非居民企业和个人虚构境外劳务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二是对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别就其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和财产收益,分析潜在的税收风险点,以扣缴义务人为抓手,严格落实扣缴登记制度和合同备案制度,加强税源扣缴管理,重点加强跨境股权转让和特许权使用费与劳务费的判定的风险管控。

3.实行信息管税。要整合内部资源,充分运用目前在用的包括CTAIS、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等总局下发的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系统中有关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信息,有效整合数据,积极推进省级非居民税收信息平台的搭建,实现市县三级信息共享。同时,要拓展信息来源渠道,加强与工商、商务、外汇、银行、公安、科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努力在外部信息获取上取得突破。

4.规范税收协定执行。伴随着跨国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的个案也日益增多。因此,有必要提高对协定执行工作的认识,把税收协定执行工作与执行国际条约、体现国家执法形象联系起来,努力提升协定的执行水平和执行效果。一是要严格按照《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要求,抓好对备案类和审批类的管理,确保非居民企业和个人及时准确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二是以防范税收协定滥用为重点,严格征免税的判定,尤其要重点关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易被滥用的“受益所有人”条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统筹对内协调和对外合作,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1.强化内部协调。一是要在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建立纵向联动的协调机制。上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非居民税收业务的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重大非居民税收事项,形成上下级税务机关信息互通、结果共享的局面。二是要在同级税务机关间建立横向互动的协调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在处理同一笔涉及异地税务机关职责和权限的非居民税收业务时,应主动向异地税务机关通报并确保处理意见的一致性,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报告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处理。三是要在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之间建立紧密合作的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国地税合作,及时交流,协作解决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效率。四是要加强跨区域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防范非居民利用地域差异逃避纳税义务。

2.加强部门配合。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合作,抓好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管理;积极探索建立与非居民税收管理有关的工商、商务、银行、海关、公安、文化、建设等政府机关、相关部门的协作互助机制,在企业资金账户、境外投资、经济合作、出入境、境外团体演出、股权交易、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等方面进行定期的信息交换,拓宽非居民涉税信息的获取渠道,主动寻找非居民税源。

3.重视国际合作。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收情报交换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对付跨境避税和逃税的利器。充分发挥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的作用,主要是要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应充分认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重要意义,坚持“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力争有效率地实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充分利用现有的征管和检查渠道,搜集、整理非居民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各类款项及其纳税情况,按规定格式制作自动情报;另一方面,要针对非居民税源监控所需的境外信息,向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税务当局发出专项情报请求,充分发挥情报交换在核实纳税人跨境交易真实性的作用。

(四)强化人才保障,注重能力建设。

专业人才是有效实施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有力保障。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才培养战略,制定非居民税收管理人才培训规划,培养和造就一支与非居民税收工作相适应的高素质的专业化税务人才队伍和领军人物。首先要专岗历练,将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配备充实到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进行锻炼,促进干部立岗成才;其次是要专门集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案例研讨会、组织实地观摩等方式,分阶段、按层级实施非居民税收政策与管理专业培训,实现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专业人才的快速成长;三是要专题攻关,让从事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专业人员承担重大、复杂的工作项目和科研任务,进行技术攻关,实现其专业水准的提升。

第2篇

一、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

我国现行的征管模式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服务,重点稽查”。这种模式,从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为基础,通过税务机关和中介组织的双层服务,使得所有纳税人都能够实现自选申报;通过计算机对纳税申报的集约化处理、分析,找出未申报或中止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同时将异常申报加以筛选,监控纳税人按期申报;再通过稽查,纠正并处罚不真实的纳税申报,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系统。

1.确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纳税程序。有三种方式:(1)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写缴款书并向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盖经收讫印戳的缴款书报查联,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2)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指定银行划款入库。(3)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上税款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款的入库由税务机关归集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作为同城票据交换单位的国库办理清算。

2.规范纳税表格。这既要考虑纳税人填写使用的方便,又要顾及应用计算机处理的便捷,为此,规范表格分两步进行:(1)统一分税种的纳税申报表、税款缴款书格式,并规范其内容;(2)简化、合并有关表格,包括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合并和表列内容的合理化;并将纳税申报表和缴款书一体化。

3.统一申报方式。纳税申报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1)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2)邮寄申报,即由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信封寄达税务机关。(3)电子申报,在有条件的地方,纳税人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将纳税申报表所列有关信息及资料传输给税务机关。

(二)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纳税服务系统。

1.建立税法公告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应通过有效的形式及时颁布税务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向纳税人提供全部现行有效的税法资料,以及介绍税款计算、申报表填写等纳税知识的纳税指南等,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信息。

2.建立办税服务厅、室。为方便纳税人纳税,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一般要以区、县局(分局)为单位建立办税服务厅,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

3.积极、稳妥地发展税务服务。鉴于部分纳税人受到时间、地点等因素的局限或者出于自身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当鼓励和提倡其依照税收法规,寻求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税务。发展税务服务的重点,应当是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人。

(三)建立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管理监控系统。

1.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这是依托计算机监控管理的前提,是归集、处理、交换、查询税务信息的先决条件。

2.开发、完善高水平的征管监控应用系统。把从税务登记的建立、纳税申报的处理、税款的收缴与核销、中止申报的催报、滞纳款项的催缴。检查对象的筛选,到综合税收信息的统计分析。税收会计核算与监督,以及纳税信息的查询等全面纳入计算机管理,依托计算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控。

3.抓住重点,加强监控。在整个监控系统的建立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常规管理与重点监控的关系,抓住增值税、出口产品退税、个人所得税等为社会所广泛关注的征管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加以突破。

4.建立四级计算机监控网络关系。力争建成中央、省、市、县四级计算机网络,使税收的监控管理在技术手段、信息处理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达到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末期的水平,确保税务机关的监控能力有一个质的飞跃。

(四)建立人机结合的稽查系统。

1.建立分类稽查制度。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应将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三类。日常稽查是根据选案结果进行的周期性常规税务审计;专项稽查是针对特定行业或某类纳税人进行的重点审计;专案稽查是根据举报或者前两类稽查发现的重大案源进行的个案审计。

2.建立科学的稽查规程。新的稽查方式将主要借助于依托计算机建立的监控系统,有的放矢地进行。因此,必须明确流程,规范操作。具体流程为:选案,制定计划,实施检查,案件审理,执行,稽查结果分析。

(五)建立以征管功能为主,设置机构,划分职能的组织系统。

1.机构设置。征管机构设置要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以承担税收征管工作的全部任务和税收计划执行的税务机关为基层征管单位,主要是指直接面对纳税人的税务局或税务分局。中央、省、市、县各级税务机关的机构应当适应基层的改革作相应的调整,以利于为征管服务,为基层服务。

2.职能划分。征管机构的职能划分为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分工如下:(1)管理服务系列,负责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咨询,受理各项税务申请,应纳税额核定,外部信息采集等。(2)征收监控系列,负责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各项违章处罚款项的收纳;逾期未申报的催报,滞纳税款和逾期未缴款项的催缴,逾期不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以及票证管理。(3)税务稽查系列,负责选案,制定稽查计划,案件查处,案件结果分析。(4)政策法制系列,负责税法宣传,执法监督检查,税收政策课题调研反馈,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的应诉。

3.人力分配。基层税务机关的人力,应当根据机构设置的形式、职能划分,从实际出发合理地加以分配。

(六)建立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是税收征管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子系统。它的目的在于将信息科学的基本思想和方法运用于税收征管,特别是将税收征管过程作为一个信息处理过程来对待。把税收征管的有关活动抽象为一个信息交换、传输和使用过程;通过信息的正常流动,特别是征管反馈信息的存在,使税收征管规范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效率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法制不断健全。

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优点

1.首先,确立了纳税人在纳税中的主体地位,还纳税权利、义务、责任于纳税人。其次,从法制的角度明确了不按时申报和不如实申报纳税是违法行为,纳税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征纳双方责任不清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再次,使缴纳税款成为纳税人的职责,纳税人由过去的被动纳税变为现在的主动纳税。企业按期申报率基本稳定在 95%左右,个体工商户也达到了 80%以上。最后,推行自行申报纳税,取消专管员制度,把专管员从过去的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继而转向强化征管和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中去,使税收征管?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2.税务行政服务明显优化。到1997年底,全国已经设立办税服务厅1万万多个,银行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款征收处3952个;办税服务厅受理咨询1524.5万次。通过建立全方位的申报服务大厅,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和税后服务,优化了服务质量,并且,通过建立税收政策法规公告制度,把税收的各种政策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纳税人公布,方便了纳税人学习和运用税法。

3.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逐步提高,加快了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现代化进程。到1998年底,全国税务系统已经装备电子计算机15.1万台,投入运行的微机局域网达到9012个,税收征管电子化网点达1.8万个,约占征收单位总数的 50%。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的纳税户达到1678万户,通过计算机处理的纳税额达到5933亿元,约占当年工商税收总额的 69 4%。目前,各级税务机关重视和加大了计算机硬件建设的投入,计算机在全国税务系统普遍使用,在一定范围内已基本上实现了征管全过程的微机化。

4.建立了人机结合的税务稽查体系,税务稽查力度不断加大。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地方各级税务机关都成立了专门的税务稽查机构,充实了稽查环节的力量,到1997年底,全国税务系统已经设立专门的稽查机构6762个,配备稽查人员1.2万人。通过加强对稽查人员业务培训力度,提高了稽查人员的素质,完善了业绩考核办法,并同时开展了多种专项、重点和专案稽查,突出了对偷漏税大案要案的查处打击力度。

5.税务系统的社会形象明显改观。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推进,集中、公开式服务广为普及,依法治税、文明服务、高效办事的税务新形象逐步在社会上树立起来。

三、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纳税申报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建立纳税人纳税申报制度是新的征管运行机制最重要的基础,但由于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观念欠缺,以及业务技能方面的差异,导致偷税、漏税行为较为普遍,加之没有严格的税务登记制度和税源监控办法,使纳税申报在部分地区流于形式。

2.为纳税人服务不到位。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是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但目前仍有一些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例如:对纳税人方面出现的问题不能客观地分析原因,区别对待,而是“罚”字当头。税务机关应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3.对计算机的期望过高。利用计算机进行税收征管是实现现代化征管的标志,也是提高管理效应的必然途径。但是,目前计算机在征管方面的应用仍存在一定问题:(1)软件开发和计算机网络化方面还比较落后;(2)管理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

4.税务稽查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1)税务稽查力度还有待提高,稽查体系还有待完善;(2)稽查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较差,稽查工作质量低下。

5.外部环境不完善。目前,我国实行新模式的外部环境不够完善,从法律环境看,税收司法体系不健全,影响税收司法的严肃性、准确性;从经济环境看,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未能实现法制经济;从信息环境看,有关纳税人的经济信息不能在相关行业内共享,给纳税人规避税收法律提供了机会。

四、对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进一步完善

1.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工作。在确立现行征管模式的前提下,应允许各地因地制宜地制定管理措施,本着依法设立、精简效能、属地管理。划清职责、监督制约、因地制宜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机构职责,调整机构设置,精简人员编制,建立与新的征管格局相适应的组织结构体系,以解决具有地方特色的区域问题,注重效果,反对形式主义。

2.通过征、管、查职能机构间的分离,争取在执法权力的合理分解制约上取得重大突破。扩大税务稽查范围,提高税务稽查水平。扩大税务稽查的范围要做到两点:(1)当年检查和跨年度检查相结合;(2)选案检查和普遍检查相结合,尽可能做到不漏查、不漏户、不漏税。提高税务稽查的水平要以提高税务干部的素质为前提,要加强税务干部的素质教育,保证税务检查的水平。

3.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我国的税收征管长期以来一直忽视对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培养,导致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普遍不高,这也是税收征管长期低效运行的一个重要原因。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形成有赖于征税机关在税收宣传、提供服务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因此,征管机关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要把为纳税人服务,清除纳税人守法障碍作为提高纳税人意识和促进纳税人遵纪守法的重要手段。

4.进一步发挥计算机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计算机的应用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税收征管现代化的水平,是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手段。而在税收电算化方面,我们还存在很多不足。在软件方面,缺乏统一的税收征管软件,不能与其他相关部门联网。为了实现计算机网络的依托作用,税务部门必须加大科技开发的力度,攻克计算机技术的难关。不但要更新硬件,扩大容量,而且要尽快编制科学、合理的全国统一的征管软件,实现全国税务系统微机联网,并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联网的工作,充分发挥计算机的功能。

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建安企业;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 F830.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3-65-2

0 引言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发展势头迅猛,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为了更好地调控国家经济形势,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税收对国家实施经济宏观调控来说是重要的杠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文章首先对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的重要性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就其现状提出了几点强化措施,旨在为业内人士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1 加强房地产及建安企业实施税收征管的重要性

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房地产及建安行业的发展,税收也随之增加。税收作为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是组成财政税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是对近年来发展迅猛的房地产行业来说。随着我国各项体制改革的深入,新的《营业税条例》、《增值税条例》等相继颁布和实施,其中的一些政策发生了改变,例如预收款项、甲供材等,明确了其预收款项、自产货物的纳税义务以及各项税款的计算标准。因此,深入分析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1 有利于分析影响税收收入的因素

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一直以来都是税收工作的重点内容,由于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受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很显著,所以其税收征管问题较为复杂。在税收征管问题上复杂程度较高,深入其存在的各项问题,能够为研究影响税收的因素提供可靠的依据,进而明确税收的影响因素,制定相应的措施,提高税收的征管水平。

1.2 有利于完善税收政策

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日臻完善,显著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人们对居住条件开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使得房地产行业有了更广阔的发展前景,在我国产业结构中的重要地位日益显著。通过分析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尤其是房产开发与销售环节的税收征管,对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具有现实的意义。所以应及时归纳整理,并不断对其进行优化,从而进一步为我国税收政策的完善提供参考。

1.3 有利于分析同业税负

税负指的是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在总收入中的比例,同一行业的税负数值相差不大。税务工作部门通过深入的分析同行业的税负,结合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尤其是房地产行业的不同情况,明确其平均税负作为企业纳税评估的重要依据,同时实施有效的监督,进一步提升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水平。

1.4 有利于税收征管的考核与评估

通过分析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可以在税收征管考核评价、测算其平均税负后,从另一方面研究不同税种的税收负担情况,增强税收征管的考核与评估力度,进而不断优化、完善税收征管方式,将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落实到位。

1.5 有利于建立健全税收预警机制

近年来,我国不断改革住房制度和用地制度,逐步凸显出了房地产及建安企业对我国社会与经济的促进作用。根据现阶段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各项经济指标,深入探讨其税收征管问题,统计分析其相关的税收数据,有利于各地税务机关详细、准确、全面地掌握与之相关的行业的税收收入变化情况,在此基础上,实施有效的税收监控,防止出现税收缺口,助推税收预警机制的建立,提升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水平。

2 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税收征管现状分析

2.1 房地产开发环节

2.1.1 建安企业缺少相应的发票

我国大多数的地产开发商都是将房地产建设工程外包给其他建筑商,其中就存在一些挂靠其他建筑公司的建筑商,其依靠房产建筑资质来招揽生意,没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也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或者办理了相应的手续,也不会申报项目的纳税。另外,这些建筑商有很大的流动性,进行的经营活动相对分散隐蔽,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监管其纳税行为。现阶段,对于建筑商的税收征管主要是以票控税,但因为开发商未重视发票的索取,导致建筑营业税的大量流失。

2.1.2 建安企业开具的发票偏多

我国有专门的建安发票,税务征收大厅打开这类发票,建安企业只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就可以在大厅开具发票,甚至部分地方会把建安企业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视作“引税"的主要途径。再加上税务部门的征管松懈,对于发票的真实程度不予核实,造成建安企业极易多开发票金额,而房地产企业会以此为依据虚增成本,这样一来,开发商就可以支付3%营业税的代价,而轻松偷逃25%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2.1.3 跨区域开发项目造成征管“真空”

如今,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已呈现出跨区域发展的趋势,这种跨区域的开发项目就会导致企业注册地和企业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不统一。就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来看,坚持的是企业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则是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所以,跨区域开发项目可能会造成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异地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包括施工进度、销售进度等,同时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按照相应的规定及时到当地的税务机关注册登记,导致主管营业税的税务机关出现征管漏洞,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难度。

2.2 房地产保有环节

一般来说,我国会对房产征收房产税,对被占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而对于建成但未对外销售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除了国家机关、军队建设及其他免税单位的自用房产外,房地产企业自用或出借、出租的未出售房产需要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房产税。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会遇到未出售但己自用的商品房不申报纳税等问题。

3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税收征管的主要策略

3.1 加强房产项目开发环节的税收征管

首先,在房产项目开发环节就户籍档案实施全过程管控,将房产项目开发的各项手续及土地使用权等内容建立相应的档案,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内容,将项目开发的进度、后期的销售情况等详细地提供给税务部门,方便税务部门准确的掌握房地产项目的具体情况。其次,与产权部门实施联合管控。以确保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缴清税款的情况下,业主不能办理产权证。税务机关还要拓宽相应的渠道,准确、详细地掌握开发项目的数量、价格及销售情况等,详细对比分析销售数据记录,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技术,实时监控税源。除此之外还要实地盘点商品房,严格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发票,这些发票主要有预收款收据、相关建筑发票,主要是从承包商处得到的,注重承包商处开具发票金额的真实性,确保建筑营业税及时、足额的缴纳。

3.2 房屋出租环节的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工作只依靠税务部门,无论是在范围还是内容上都会存在相应的困难,这就需要与相关的职能部门相互合作,建立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对于房产出租环节的税收征管,要从户籍登记、暂住证办理等源头抓起。第一,将财政激励政策的作用切实发挥出来。对于个人住宅房屋出租税款的缴纳,可以依托各个街道流动人口管理中心代征,税款征缴后按照相关的规定,各个街道、居委会等代征机构享有一定比例的税收收入支配权,具体来说就是为了保障出租房屋税款的代征模式能够有效地运行,需要向代征机构支付5%的代征手续费;第二,信息时代,房屋出租税收征管应试行信息化管理模式,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动态跟踪税源、自动化计算税款,进而有效提高其征收管理效率和质量;第三,建立房产出租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将税务部门、公安部门等连接在一起,为税收征管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进行。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征收管理在各个环节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开展,对此应加强房地产开发环节和出租环节的税收征管,切实提高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水平,进而促进我国税收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保证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

参 考 文 献

[1]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覃先文,刘卫明,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设想[J].税务研究,2014(2):68-70.

第4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财政收入;误差修正模型

[DOI]10.13939/ki.zgsc.2015.23.023

1 我国财政收入与税收的关系

1.1 我国财政收入现状

2014年以来,我国多数省份的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低于前一年,近十年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从2007年开始回调。构成这种形势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由于我国宏观经济的下行使得与之密切相关的财政收入也会下行;其二,与我国宏观经济下行相对应的作为宏观调控中的财政政策方面的调整是适度降低税率以支持我国经济增长。预计2015年上半年经济增长速度将大幅放缓,地方及国家性的财政收入将出现同比负增长。

1.2 我国税收征管现状

在2015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草案中将给自然人终身不变的“纳税识别号”,这将为税收改革铺路。该修订使买房买车缴社保都要登记纳税人识别号、“灰色收入”无法逃税、依据消费监管收入将成为可能、个人网店收税将不再有障碍。

1.3 我国财政决算收入与税收的理论关系

在《中国统计年鉴》中得到1978年到2013年国家财政决算收入和与之对应的各项税收这两组时间序列。国家财政收入和各项税收总额随着年份的变化折线图见图1。

为使这两组时间序列更平稳且消除异方差,故先对其取自然对数。对处理后的这两组数据进行单位根检验,发现两组数据都非平稳,对其进行一阶差分,数据平稳,故这两组数据都是一阶单整。接下来进行协整性分析,首先作两变量之间的回归,然后检验回归残差的平稳性,结果表明该序列平稳,这说明两者具有协整性关系,即两者之间有长期的均衡关系。但从短期来看,可能会出现失衡,为了增强模型的精度,现建立误差修正模型将我国财政收入的短期变化与长期变化联系起来。最终得到的长期均衡模型――误差修正模型为:

InY1=-0.035773+0.9244191nYt-1+0.3310341nXt-0.2401191nXt-1

其中:x-国家财政决算收入中各项税收

Y-国家财政决算收入

其修正的可决系数达到0.999295,说明模型对样本的拟合非常好,模型的F检验以及各系数的t检验均通过,DW检验表明该模型不存在自相关性。

该模型说明,不仅税收的当期波动对我国财政收入有显著性影响,前一期税收收入与前一期财政收入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影响同样显著。

根据这个模型我们可以通过前一期的税收收入、财政收入以及当期的税收收入来预测当期我国财政收入。

2 税收征管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影响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可以说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力军,我国只有认真落实税收征收管理法才能使财政收入达到甚至超过预期的目标。税收征管制度是财政政策的传导机制,一个税制设置合理、税种构造科学、税负适度的税收征管机制是实现我国财政收入目标的必要条件。没有好的税收征管制度支撑,再好的财政政策也难以有效地实施。西方经济学认为,实施机制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有效,除了具有完善的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外,更主要的是这个国家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了有效的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规则就形同虚设。因此,税收征管是实现我国财政收入目标的前提和保证。在上述的误差修正模型中,我国当期的财政收入取决于当期的税收收入、上一期的财政收入以及上一期的税收,并且上一期的税收收入与我国当期财政收入呈现负相关。这说明我国当期的税收收入并不能完全决定我国当期的财政收入,上一期我国的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对其也有显著影响,并且从系数上看,上一期我国的财政收入对当期我国的财政收入影响最大。综上所述,认真落实税收征管制度是实现我国财政收入目标的前提。

3 当前我国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3.1 纳税人不了解缴税的意义

征收制度在当代这个市场经济不断变化的大背景下不断修改和完善,是为了更好地调节促进生产要素流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促进充分就业和社会稳定,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合理的税制,统一的税法,公平的税负,对于理顺和规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对于理顺和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国民收入分配关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在制定和完善的过程中所召开的听证会波及范围小,并没有广泛地征求纳税人的意见,这样一来,自觉缴税没能在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中落下烙印,人民群众对于为什么要缴税,缴税对国家及自己有什么重要意义等一系列问题都不太了解,因此人民群众对缴税的积极性普遍偏低,这严重地影响了税款征收的效率。

第5篇

关键词:税制改革;税收征管;纳税意识

一、国外税收征管的几大特点

尽管各国税收征管要受到其政治、经济体制及其发展水平、生产力状况等各因素的影响,而尽显相同,但通过梳理不难发现征管效率高的国家的税收征收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纳税人自觉的纳税意识

在目前的税收征模管式下,纳税人自觉依法申报纳税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历史上,美国公民一直是政府税收的积极支持者,申报纳税人数高达90%以上,当之无愧为全世界各国申报纳税比例最高的国家。然而从这一彦语中――“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死亡和纳税”,我们发现外国人自觉纳税意识高并不是天生的。这与国外实行严密的征管、稽查制度、惩罚措施,还有一系列行使有效的促进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措施是分不开的。美国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在税制设计上鼓励纳税人自觉纳税,税种、税目、税率尽可能简单,税种设置贯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二是在税收征管中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各级政府税务机关中均设置纳税人服务中心。三是在税法中具体规范了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范围。

(二)税收征管的计算机化

在西方发达国家,计算机应用于税收征管的各个领域,从税收预测、税务登记的办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稽查选案到涉税服务等各个环节,使税收征管科学而高效。美国最早开始建立计算机征管网络,形成了十大税务管理计算中心,并与银行、海关、边防等部门联网,形成了严密的体系,并且率先使用了个人社会保险卡和社会安全号码,用以记录其个人资料和社会经济安全情况。还定期将税收征管情况、上缴国库情况、用于公共开支情况进行公布。这及其有效地降低了征纳双方因为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进行双方博弈过程中花费的无效成本,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同时在税源监控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三)严格的税务稽查

国外往往都是在网络化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强有力的监控体系和严密的稽查体系。首先,稽查对象都是在经过计算机内部所存标准与通过各种渠道得到的信息对比分析后确定的,相对应我国人主要凭借稽查人员的经验和直觉以及接收举报的方式确定稽查对象的做法,科学、客观的多。美、德、日等国家还专门设立了税务警察组织,在打击涉税犯罪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另外在其协助下,对犯罪加以的严厉的处罚都得到了真正执行。相对我国在执行处罚发方面做得很是不到位,处罚效率低,并且“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现象更是普遍。这严重损坏了执法的严肃性。

(四)完善的税务

要实现税收征管的公正化、公开化、社会化,就要实行规范有效的税务制度。在美、德、法、等西方各国都很好的实行了该制度,构成税收征管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环节。纵观税务制度在发达国家的发展情况,可概括出以下几大特征:建全的税务法规,严格的资格认证考核制度,规范的行业管理。我国自80年代末推广税务制度来,在资格认证、有效市场、行业规范方面都还存在一些很大的问题和困难。例如,世界认可度低,在我国拿到注册会计师证的从业人员,在美国等国家仍不被认可;国内的机构相对与四大,在规模上、权威上、都不可同日而语,并且存在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

二、借鉴国外经验,对深化我国税收征管的启示

(一)规范申报纳税制度,强化服务意识

纳税申报是新征管模式的基础,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正当权益又是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基础。我国税收征收行政机关应逐步改变由高压式的征收理念到到为纳税人服务理念的转变,建立起优质、快捷的办税服务场所,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互信、协作的征纳关系成为每一个现代税务机关的核心任务。同时加大对不依法申报纳税的惩罚力度,执行到位。使纳税人在自觉纳税和试图偷逃税款成本收益之间自己做出觉定,促使养成自觉依法申报纳税的习惯。

(二)加快税收征管的计算机化,拓宽应用的深度和广度

衡量一个税收征管制度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是看它多大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能迅速处理大量信息的计算机的应用可以有效地降低这个问题。并且在信息化的时代,计算机的的深度应用成为当务之急。对此我国应第一,按照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工作规程,开发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软件,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处理、税收会计统报表分析、税务稽查对象选择到各类税务信息的生成等,实现计算机自动监控管理。第二,尽快建成中央、省、市、县四级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国地税之间,税务机关与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网,及时提供和反馈信息,实现税源监控的动态实时管理。

(三)建立强有力的稽查体系

首先,针对征管工作强度大,业务量多的问题,充实稽查人员队伍,使大体上达到税务人员总数的40%左右。加强对其稽查技巧、微机技能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其次,实现人工和计算机结合的选案方法,做好税务稽查内部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的协调工作。最后应分散稽查权力,充分发挥相互制约机制的作用,建议建立多层次的稽查体系,。对重大案件的处理,应实行听证制度或公开办案制度,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以增加透明度。

(四)推行税务制度

目前我国税法透明度仍不是很高,很多小规模纳税人核算水平和办税能力低,建立“自核自缴”纳税申报制度,必须重视利用社会力量协助办税。为此一是组建税务人的行业管理机构。对机构进行权威性审核,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等,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税务管委会一类的行业管理组织,处理税务工作中发生的各类问题,约束税务行为,以形成税务的民间自律机制。二是建立能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的合格、合法的税务队伍,严格抓好会计注册师等考试的认定和聘用工作,核定标准向国际看齐。

参考文献:

[1]孙承.美国税收征管的几个显著特征[J].吉林财税,2000,(1).

第6篇

1.税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一个比较适应当前条件.且较为科学的模式.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1)现行税收征管机构在功能应用上存在着不尽完善的方面.首先征收大厅没有充分发挥其功能效应.各窗口的设置还不尽完善,虽然投入大量硬件设施.但其功能的应用有待于开发.如以计算机代替手工征收,虽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目前的软件功能尚有欠缺,只是对纳税人简单情况进行储存,打印税额及征收日报等.不能提供大量信息,特别是对未申报户、欠税户缺乏很好的源泉控制方法,未能与工商、银行、企业进行联网.其次,稽查人员所占的比例仍显不足,稽查力量有特充实,稽查的内容、方法也有应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目前稽查部门实行的“选案、稽查、审理、执行”一整套方法.虽然本意是要强化对稽查权力的制约.减少大规模稽查而增加的税收成本,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一些问题,利用选案提供的数据不尽准确,影响了稽查工作的准确率,特别是目前市场经济干变万化,企业的情况亦是瞬息万变,而且纳税人自身素质不高,势必影响了原始数据的准确性,造成了一些“问题户”长期置于税收管理范围之外.再次,各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划分有时不甚合理,征收与稽查两大机构间也缺乏整体协调,使矛盾日益突出.所有这一切都影响了机构功能的正常运转,必须积极地解决.

(2)在由旧模式向新模式转变的过程中,税源管理出现的失控.现行征管模式运行后,机构人员重新组合.只靠纳税人凭借自觉意识主动上门纳税.征收不再是专人下专户.由于客观观经济情况复杂多样,形成漏征、漏管户的大量存在.给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混乱.如:企业变更地址后不到税务机关进行重新登记,一但中途不来申报,就形成“在逃户”;另则,企业此废彼立,钻空子,少缴、漏缴税款,再如,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发票以后便销声匿迹,不再来申报纳税;纳税人虽然申报了,但税款不及时入库,形成拖欠;还有一些从事地下经济的纳税人长期置于税务机关征管范围之外.凡此种种,致使税源流失的问题越来越严重.

(3)征管工作在具体操作中缺乏一定的规范性.首先表现在税务人员的素质、业务水平有待于提高;其次办税程序、手续、文书还不甚规范,税务人员执法的规范化问题仍然存在;再次,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机构设置和相互之间组织协调并设有形成高效的运行机制.

2、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的积极效应。

现行的征管模式强调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征收、管理、检查相互制约.这在实践中明确了税收征管工作程序.推进了依法治税的进程.从宏观上对税收管理的规范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其核心是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促进纳税人自身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在征税程序和纳税申报管理上更加科学、简便和规范.

计算机网络的大力开发和应用.使税收征管工作从繁琐中解脱出来,大大降低了税收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税收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使申报、征收和稽查三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

建立办税服务厅采取集中征收的办法,增加稽查人员的比例,设置专门稽查机构,这些措施都大大增强了税务机关执法的力度.

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l、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相对超前与税收管理环境相对落后的矛盾

我国现行税收的征管模式总体内容与世界先进国家税收征管模式接轨.即纳税人自行申报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通过税务稽查对纳税人进行监控.减少税源流失.但这种模式设计并没有考虑我国税收征管环境的现状.从我国税收征管外部社会环境看.纳税人纳税意识相对淡薄,造成税收申报不真实的状况比较严重;在全社会范围内没有形成由政府立法并协调的全社会共享的信息网,使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及时分析并控制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真实性.从税收征管的内部环境看,我国税务机关管理水平比较落后.从税务部门的机构设置到税务于部的人员素质,从税收法制建设到税收行政执法和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从税收管理手段到计算机运用的广度和深度,都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税收管理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与国外发达国家比较相对落后,因此决定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超越客观实际,必然是超前的,因此在实践中会产生许多问题.

2.税收征收的集中管理和税源的极度分散、隐蔽之间的矛盾

在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一方面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集中征收,集中管理.但对纳税人动态状况,以及地下经济中的纳税人没有建.立有效的控管手段.税务稽查部门由于人员数量、人员素质、稽查手段的限制,对纳税人的纳税状况也不可能全面准确管理,同时由于社会信息网络没有形成,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只是浅层次的.而另一方面,税务机关面对的是成千上万的纳税户,税源分布极度分散,同时由于目前分配渠道的多种多样,收入方式复杂化,使得税源变得十分隐蔽.这就使税务部门不论是对隐蔽的税源还是流动的税源.不论是已纳入征管范围的纳税户,还是末纳人管理范围的纳税人都难以全面.真实和动态地掌握其税源的状况.可以说目前的税收监控是人工的监控、事后的监控.这是造成目前税收管理中难以形成对纳税人的主动、积极、同步、有效管理的根本性原因之一.

三、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对策

1.强化税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

针对税源流失问题严重,漏征漏管户大量存在,应重视征管基础工作,针对各种具体问题采取不同措施,衔接好征管工作中的各个环节.

在税务登记环节上.应采取纳税保证金制度,而且要派专门人员进行实地调查:留档管理,然后再发给登记证件,这些原始数据将作为后来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基础。同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信息交流,掌握纳税人动态资料.

在征收环节.应对纳税人一定时期的申报情况,财务数据,申报违法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款滞纳数额、原因,零字申报、负申报的情况做详细储存,为稽查选案输送案源.也为票证供应窗口提供数据。

在稽查环节,通过税务登记窗口提供的数据,进行各种对比分析,及时做出准确结论,对可疑问题进行彻底检查。

在管理机构设置,实行征收和稽查的彻底分离,征收局在受理纳税人申报的同时,应设专职管理人员按区域对纳税人的管理专职负责.

2.实现税收管理法制化

要继续开展深入、持久的税法宣传.利用一切渠道,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全方位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运用典型事例开展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偷税可耻,纳税光荣的良好风尚,以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要严肃税法,严格执法,实现税收管理法制化.要做到有法可依,建立健全税收法制体系,使征纳双方和社会各个部门都纳入法治化轨道.近期应要完善税收工作各环节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的应用,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执法人员要加强法制观念的教育,做到执法必严.要从自身做起,不允许收人情税现象出现,坚决制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做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违犯了税法,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

3.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制度

办税程序要统一,设置多功能办税大厅,明确各窗口的职责分工,规范服务、文明征税.

征收、稽查各环节工作要程序化、规范化.各环节的资料、信息传递要有规范的手续.稽查工作中要正确处理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各环节的关系.

规范税务执法文书的使用.全国或省市要统一执法文书的使用名称、式样.法律依据等,使税务执法人员能够正确运用税收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税收法律手段.并在这一领域与计算机软件相配套,在软件上存储相应的文书及使用方法,做到杂而不乱,有章可循.有条不紊.税务人员要加强文书使用,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每一个工作步骤都要有相应的内部文书或外部文书,以此达到严格执法的效应.

4.大力开发软件系统.进一步扩大计算机在税收领域中的应用

为了改变计算机现有的利用程度,达到人机结合征收、人机结合稽查的目的,我们必须大力开发软件系统.第一,增加一定投强加强微机开发力量.确保软件开发应用及时到位;第二,规范不合理的工作程序,规范部分内部传递文书以及纳税申报表体系,使之既简单明了,又有实质应用,便于进行微机操作;第三,尽快与工商、银行等机构进行联网,达到信息共享,以现代科学手段进行征收管理,完善征管监控系统,既全面掌握了税源基本情况,又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使税收工作由繁到简.

5.强化税务稽查,为征管模式职务

理顺机构,促使稽查岗位系列化,人员配备科学化.在机构设置上,要遵循相对独立原则.业务上垂直领导,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发挥稽查功能.在人员配备上,要充实稽查力量,人员的综合素质要高于其他人员.

稽查形式应多样化.稽查手段现代化.要充分运用好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重点稻查三种形式,大范围采取计算机选案的方法深入细致地进行稽查活动。各环节的资料、信息传递要有规范的手续.稽查工作中要正确处理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各环节的关系.

摘要:税收征收管理模式是税收管理制度确定的基本依据,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经历了一系列变革过程,在1996年确定了新的征管模式,新的征管模式基本符合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要求,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完善的方面.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是目前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7篇

摘要:税收流失已经成为我国税收领域的一项顽症,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税收工作和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本文对税收流失的概念、形式、现状和产生税收流失的因素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提出了治理税收流失的初步措施。

关键词:税收流失;税收政策

所谓税收流失,是指各类税收行为主体,以违反现行税法或违背现行税法的立法精神的手段,导致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收收入少于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应征税收额的各种行为和现象。这里所说的各类税收行为主体,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作为征税人的税务部门。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税收流失主要表现为以下种种现象和行为:

1.偷税。2.逃税。3.漏税。4.骗税。5.抗税。6.欠税。7.避税。8.非法的、任意的税收优惠和减免。9.征税人违规导致税收收入减少。

一、我国税收流失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新的税收制度的贯彻实施,税收已广泛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4年全国税收收入25718亿元,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GDP)的18.1%,税收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改善综合国力起着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转轨期,国家法制尚不健全,人们的税收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诚信纳税的意识还远没有得到树立,各种偷逃税现象还大量存在,税收流失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2004年,全国税务机关共检查纳税人124万余户,查补总收入为369亿元,若按50%的查补率乐观估计,税收流失也在300亿元以上。国家统计局副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据测算,我国地下经济约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5%左右,按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18%匡算,2004年,我国地下经济的税收流失约为3696亿元。据国情专家胡鞍钢的保守估计,目前我国的税收流失约在3850-4450亿之间。从各种渠道的信息来看,目前我国税收流失情况已十分严重。所以,加强对税收流失的研究,对税收流失进行有效的治理,最大可能的减少税收流失,增加税收收入,是十分必要的。

二、目前我国引起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

我国目前的税收流失是多种影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混合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税收流失产生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物质利益关系是引起税收流失的动因。

我国现阶段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国有、集体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都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而现阶段,国家与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主要是通过税收的形式来进行的,税收直接参与社会剩余产品的再分配,这种分配形式的主要特征是无偿性。因此,税款的多征与少征,直接影响到生产经营者的收益。使得一些生产经营者在处理国家、企业、个人的物质利益关系时,为了使自身收益最大化,便会采取各种手段偷逃国家税款,造成税收流失。

(二)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不规范,税收执法力度不够是税收流失的政策原因。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的税收制度进一步改进,但是现实生活中,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建设仍不够完善,存在许多不足与缺陷,主要表现在:1.法律体系内部存在重大缺陷。现行税法形式体系不完善,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也没有相配套的税务违章处罚法、税务行政诉讼法等。2.现行税法立法档次太低,许多税种都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开征,税收立法呈现立法行政化趋势,税法的权威性和透明度不够。3.现行税法存在不合理之处,操作性较差。如增值税的视同销售的规定、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规定等在实际的税收征管中操作难度都相当大。同时,税务机关的执法独立性较差,《征管法》虽然有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由于需要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这些规定往往得不到落实,使偷逃税现象不能得到有效制止,造成税收流失。

(三)税收征管体制不完善,税务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较低,是产生税收流失的体制因素。

1.税收征管体制不完善,征管质量不高。1997年以来,虽然逐步建立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模式,但从几年来的运行情况看,取得的成效并不理想。出现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税务机关内部岗位职责不清,管理任务不明,淡化了税收征管的一些基础性工作,而重点稽查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影响了税收征管的质量,造成了税收流失。

2.税务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亟待提高。当前,知识经济的浪潮扑面而来,拥有现代知识,具备创新能力的人才将成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决定性的因素。近年来,为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税务干部队伍不断壮大,但纵观税务干部队伍的现状,却十分令人担忧。一是专业型人才不足。二是复合型人才缺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复杂的税收工作需要,造成了税收流失。

3.税收征管手段仍显落后,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亟待加快。近年来,税务系统大力加强了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但由于资金、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的制约,全国的发展不协调,没有在全国形成网络。同时,由于没有与工商、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联网,无法实现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使计算机管理的效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四)地下经济规模巨大,是税收流失的重要因素。

各种数据和信息表明,目前我国地下经济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和影响,由于地下经济活动几乎完全脱离了税务机关的监控和管理,税收基本处于完全流失的状态。

三、税收流失的治理对策

(一)提高立法层次,加大税收立法执法透明度。

1.制定颁布《税收基本法》,对税法的定义、原则、税务机关的组织机构和权力义务、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税务争议、税务中介和等进行明确的界定,使其真正起到税收领域的“母法”的作用。

2.提高现有税法的法律级次,增强税法的法律效力。(1)对于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经过修改后较为成熟的就按照法律程序尽快提请国家立法机关审议通过,使之升格为正式的法律。(2)修订现行税法,以达到税法体系的内外统一。

3.强化税收执法,确立“严管重罚”的治税思想。在严格遵守《征管法》规定的处罚幅度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对各类税收流失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按税法规定严格加收滞纳金,增加偷逃税者的风险预期和机会成本,减少税收流失。

4.强化税务机关的独立执法权。应考虑建立包括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在内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使税务机关可以进行独立执法,不受其他部门干扰,增强对各种税收流失行为的威慑和抑制作用。

(二)改革完善现行税制。

1、改革完善增值税,充分发挥增值税优势。

尽快实施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加速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其扩展至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交通运输业等等。

2.完善个人所得税。

(1)随着征管环境的改善和征管手段的现代化,逐步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并最终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2)降低名义税率,减少税率档次,简化税制,加强征管。(3)建立科学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立足现实,着眼发展,全方位多层次建立税收征管新秩序。

首先,要在全社会树立起依法纳税的遵从意识,强化公民对税法熟悉程度和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其次,坚决堵塞会计信息失真的漏洞。国家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严惩虚假错误信息的披露者。再次,要加大税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使其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提高征收管理水平。最后,要继续完善和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改革落后的征管手段,提高税收效率。

(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打击地下经济。国家应尽快建立打击地下经济活动的有关制度,增强对走私、造假、盗版等破坏性、危害性较大的地下经济的打击力度,从制度上不断压缩地下经济的生存空间,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1]金人庆。中国当代税收要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第8篇

    一、对现行征管模式的总体评价1.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的积极效应。

    现行的征管模式强调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征收、管理、检查相互制约。这在实践中明确了税收征管工作程序。推进了依法治税的进程。从宏观上对税收管理的规范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其核心是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促进纳税人自身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在征税程序和纳税申报管理上更加科学、简便和规范。

    计算机网络的大力开发和应用。使税收征管工作从繁琐中解脱出来,大大降低了税收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税收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使申报、征收和稽查三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

    建立办税服务厅采取集中征收的办法,增加稽查人员的比例,设置专门稽查机构,这些措施都大大增强了税务机关执法的力度。

    2、税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一个比较适应当前条件。且较为科学的模式。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1)现行税收征管机构在功能应用上存在着不尽完善的方面。首先征收大厅没有充分发挥其功能效应。各窗口的设置还不尽完善,虽然投入大量硬件设施。但其功能的应用有待于开发。如以计算机代替手工征收,虽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目前的软件功能尚有欠缺,只是对纳税人简单情况进行储存,打印税额及征收日报等。不能提供大量信息,特别是对未申报户、欠税户缺乏很好的源泉控制方法,未能与工商、银行、企业进行联网。其次,稽查人员所占的比例仍显不足,稽查力量有特充实,稽查的内容、方法也有应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目前稽查部门实行的“选案、稽查、审理、执行”一整套方法。虽然本意是要强化对稽查权力的制约。减少大规模稽查而增加的税收成本,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一些问题,利用选案提供的数据不尽准确,影响了稽查工作的准确率,特别是目前市场经济干变万化,企业的情况亦是瞬息万变,而且纳税人自身素质不高,势必影响了原始数据的准确性,造成了一些“问题户”长期置于税收管理范围之外。再次,各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划分有时不甚合理,征收与稽查两大机构间也缺乏整体协调,使矛盾日益突出。所有这一切都影响了机构功能的正常运转,必须积极地解决。

    (2)在由旧模式向新模式转变的过程中,税源管理出现的失控。现行征管模式运行后,机构人员重新组合。只靠纳税人凭借自觉意识主动上门纳税。征收不再是专人下专户。由于客观观经济情况复杂多样,形成漏征、漏管户的大量存在。给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混乱。如:企业变更地址后不到税务机关进行重新登记,一但中途不来申报,就形成“在逃户”;另则,企业此废彼立,钻空子,少缴、漏缴税款,再如,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发票以后便销声匿迹,不再来申报纳税;纳税人虽然申报了,但税款不及时入库,形成拖欠;还有一些从事地下经济的纳税人长期置于税务机关征管范围之外。凡此种种,致使税源流失的问题越来越严重。

    (3)征管工作在具体操作中缺乏一定的规范性。首先表现在税务人员的素质、业务水平有待于提高;其次办税程序、手续、文书还不甚规范,税务人员执法的规范化问题仍然存在;再次,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机构设置和相互之间组织协调并设有形成高效的运行机制。

    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l、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相对超前与税收管理环境相对落后的矛盾

    我国现行税收的征管模式总体内容与世界先进国家税收征管模式接轨。即纳税人自行申报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通过税务稽查对纳税人进行监控。减少税源流失。但这种模式设计并没有考虑我国税收征管环境的现状。从我国税收征管外部社会环境看。纳税人纳税意识相对淡薄,造成税收申报不真实的状况比较严重;在全社会范围内没有形成由政府立法并协调的全社会共享的信息网,使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及时分析并控制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真实性。从税收征管的内部环境看,我国税务机关管理水平比较落后。从税务部门的机构设置到税务于部的人员素质,从税收法制建设到税收行政执法和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从税收管理手段到计算机运用的广度和深度,都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税收管理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与国外发达国家比较相对落后,因此决定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超越客观实际,必然是超前的,因此在实践中会产生许多问题。

    2.税收征收的集中管理和税源的极度分散、隐蔽之间的矛盾

    在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一方面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集中征收,集中管理。但对纳税人动态状况,以及地下经济中的纳税人没有建。立有效的控管手段。税务稽查部门由于人员数量、人员素质、稽查手段的限制,对纳税人的纳税状况也不可能全面准确管理,同时由于社会信息网络没有形成,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只是浅层次的。而另一方面,税务机关面对的是成千上万的纳税户,税源分布极度分散,同时由于目前分配渠道的多种多样,收入方式复杂化,使得税源变得十分隐蔽。这就使税务部门不论是对隐蔽的税源还是流动的税源。不论是已纳入征管范围的纳税户,还是末纳人管理范围的纳税人都难以全面。真实和动态地掌握其税源的状况。可以说目前的税收监控是人工的监控、事后的监控。这是造成目前税收管理中难以形成对纳税人的主动、积极、同步、有效管理的根本性原因之一。

    三、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对策

    1.强化税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

    针对税源流失问题严重,漏征漏管户大量存在,应重视征管基础工作,针对各种具体问题采取不同措施,衔接好征管工作中的各个环节。

    在税务登记环节上。应采取纳税保证金制度,而且要派专门人员进行实地调查:留档管理,然后再发给登记证件,这些原始数据将作为后来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基础。同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信息交流,掌握纳税人动态资料。

    在征收环节。应对纳税人一定时期的申报情况,财务数据,申报违法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款滞纳数额、原因,零字申报、负申报的情况做详细储存,为稽查选案输送案源。也为票证供应窗口提供数据。

    在稽查环节,通过税务登记窗口提供的数据,进行各种对比分析,及时做出准确结论,对可疑问题进行彻底检查。

    在管理机构设置,实行征收和稽查的彻底分离,征收局在受理纳税人申报的同时,应设专职管理人员按区域对纳税人的管理专职负责。

    2.实现税收管理法制化

    要继续开展深入、持久的税法宣传。利用一切渠道,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全方位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运用典型事例开展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偷税可耻,纳税光荣的良好风尚,以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要严肃税法,严格执法,实现税收管理法制化。要做到有法可依,建立健全税收法制体系,使征纳双方和社会各个部门都纳入法治化轨道。近期应要完善税收工作各环节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的应用,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执法人员要加强法制观念的教育,做到执法必严。要从自身做起,不允许收人情税现象出现,坚决制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做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违犯了税法,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

    3.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制度

    办税程序要统一,设置多功能办税大厅,明确各窗口的职责分工,规范服务、文明征税。

第9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务流失;治理措施

电子商务的全球性、便捷性特点给传统贸易活动带来了冲击,因此,为了保证国家经济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应尽快落实电子商务配套的税收管理工作,并在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工作实施期间,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法律和征管环节,最终在科学的税收政策指导下,做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避免税务流失问题的发生。以下就是对电子商务税务管控等相关问题的详细阐述,望其能为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序展开提供有利参考。

一、电子商务税收流失概述

从狭义角度来看,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即指在现行税法参照标准的基础上,没有缴纳或者少缴纳的,都属于税收流失。例如,抗税、漏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等。而从广义电子商务税收流失角度来看,其在包含狭义中漏税、逃税、避税、骗税等税收流失内容的基础上,也包括当前存在争议的经济行为。如,节税行为等。即不管是狭义角度还是广义角度,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均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1)如若电子商务税收存在流失现象,那么国家财政收入将相对减少。即在现代社会发展背景下,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电子商务作为新兴商务模式,若打破了现行税收征管的平衡,将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性、及时性、可靠性,同时,带来大量的税收流失,促使国家失去财力保障;2)由于电子商务属于隐性经济,并拥有免税政策和没有店铺租金的优势,因而,电子商务所销售的同类产品将比传统商务模式低,因此,将破坏市场环境的公平性,甚至造成部分传统商务企业破产,这样会进一步加剧税收流失问题[1];3)在电子商务的冲击下,政府收入分配调节效果逐渐被削弱。如,无法对电子商务隐性收入进行税收调节,最终造成了收入的不平衡,且促就政府公信力逐渐降低,并由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引发社会效应问题。

二、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原因

就当前的现状来看,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涉及到了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等新型技术的应用,因而,在税收征管期间,加大了交易地点、交易服务提供者、交易产品的判断难度。同时,在电子商务中,跨国公司可借助智能服务器,进行跨国的数字化产品交易,而服务器无法进行营业行为的统计,最终产生了收入来源税收征管争议问题。除此之外,由于电子商务逐渐打破了传统商务贸易中“住所”、“控制中心”、“管理中心”等纳税人居民身份判断依据,其纳税主体趋于边缘化、模糊化、多元化方向发展,因而,造成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作业无法得到落实[2];2)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注重借助一套通用的标准格式,让贸易伙计在通信网络传输环境中传递经济信息,继而以计算机间数据交换形式,达到交易目的。但此种“无纸交易”模式,使海关、保险、运输、贸易等信息逐渐模糊化,就此为跨国公司提供了一种新型的逃税手段。例如,通过虚拟贸易公司的建立方式,逃避所应缴纳的电子商务税收款项,造成国家税收流失[3];3)不同国家税收管辖存在冲突也是造成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需在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开展期间,控制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

三、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治理措施

1、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在电子商务的冲击下,为了做好税收征管工作,需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首先,在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建立过程中,应结合其虚拟化特点,确定纳税人义务适用范围。即电子商务中纳税义务人应包括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和人,同时,在我国从事电子商务的境外企业和个人,还有,境外企业和个人均应界定为纳税义务人。然后,在纳税义务人明确界定的基础上,应由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负责通过实名制方式,登记纳税义务人经营项目、税种等信息,就此控制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其次,在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制定过程中,为了应对课税对象模糊问题所带来的挑战,应注重采集电子商务交易中数字化信息,如若其商品没有特殊权利,则认定为销售商品。例如,在某一款软件销售过程中,由于其贸易期间所传递的数字信息无法判断商品属性,那么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时,应分析软件接收者的权利。即若软件接受者仅具有使用权,那么则认定该软件为销售商品,应进行商品纳税。再次,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由于其交易地点较为广泛,且随意性较强,因而,应依据网络交易者是否已经在地方税务机关、网站营业执照注册地税务机关或者网站税务机关登记来判断纳税行为,最终从根本上避免偷税、漏税、骗税等行为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2、实行税收电子化

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开展过程中,实现税收电子化模式可高效管控税收流失问题。而在税收电子化实际实行过程中,应首先完善电子纳税申报方式,即允许纳税人通过电话、计算机等网络系统,将申报资料传递给税务机关管理中心,然后,由税务机关依据申报资料,扣除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4]。此种纳税申报方式,要求纳税人必须进行电子税务实名登记,因而,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并更好的适应“无纸化”、隐匿化、虚拟化电子商务的发展,且缩短纳税申报时间。其次,在税收电子化推广过程中,也应启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同时,其专用发票信息应由税务机关预先填写,然后,在纳税人接到电子发票后,传给交易方,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电子发票备份发给银行,就此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全面征管,避免税收流失问题。除此之外,在税收电子化实行过程中,为了避免税源流失,也应逐步完善支付监管体系、网上稽查制度等,以期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严格把控。

3、加大避税监管力度

在电子商务领域可持续发展背景下,为了实现对国际避税。例如,偷税、漏税、骗税等税收流失问题的控制,我国政府机构逐渐完善了国际税收概念的补充,并编制了科学的转让定价规则,就此满足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需求。但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际作业开展期间,为了扩大避税监管力度,要求国家政府机构应逐步完善处罚规章,同时,加强国际间的合作[5]。例如,当避税案件涉及到两个以上国家时,可依据税收协议,赋予各个国家相应的权利,且在国家逃、避税案件处理时,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跨国纳税人经营活动的调查,同时,以互联网形式通报纳税人,并对纳税人形成远程监控,最终有效防治逃税、偷税、骗税等非法行为,避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

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在电子商务贸易发展中,由于其具有全球性的贸易特点,因而,在电子商务税收流失治理工作中,需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首先,在税收征管作业期间,应探索服务器或者供应商管辖权模式。例如,当甲国为消费者、乙国为服务器所在地、丙国为销售系统所在地、丁国为销售管理中心时,甲国应借助互联网平台选择商品、确定购买、付款,而乙国需负责将相关信息传输至丙国服务器,然后,由丁国接收电子货款。同时,在此种模式下,应赋予乙国和丁国税收管辖权,而甲国为二者的纳税义务人,继而通过服务器管辖权模式的明确界定,规范国际电子商务贸易中,税收征管工作内容[6]。其次,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因而,在我国跨国电子商务征税管理期间,应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并重的形式,维护我国税收权益,且更好的参与国际竞争。除此之外,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治理中,也应不断补充国际税收原则、征管、立法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在网上建立国际税务监控,以期实现对税收流失问题的及时制止。

四、结论

综上可知,电子商务税收流失与国家财政收入水平息息相关。因此,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开展期间,为了控制偷税、漏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应在实际税收征管作业中,结合电子商务隐秘性、虚拟性、模糊性等特点,优化税收征管流程,同时,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大避税监管力度、实行税收电子化等层面入手,提高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水平,且有效防止税收流失现象。

作者:田金莹 韩嘉欣 单位:大连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谢敏红,朱磊.新时期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及其治理措施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4,30(20):274.

[2]张阳.基于中国税收制度分析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5,11(04):86-89.

[3]陈兵,程前.《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下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解读——以第三方平台管控为中心[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5,13(04):101-112.

[4]陈兵.论全球化视阈下我国税收征管法律模式改革理路——以网络交易税征管为中心的解读[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3(06):171-186.

第10篇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形式,它与税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其独特性,因此在税收中与传统商业税收有着很大的不同,并对传统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这主要可以从以下一个方面来进行分析:(1)交易方式和途径。电子商务主要采用的是网上交易,其交易途径是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以电子发票、电子货币以及网上银行等方式进行的,而在现在的税收征管手段中主要还是依靠人工监控。电子商务的厂商和客户省略了商业中间环节机构,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商品的交易活动,这就极大的削弱了商业中介扣缴税款的作用,也为税务机关开展征管提出了难题。(2)税收稽查。在传统的税收征管中,税收的依据主要是账簿、发票、以及会计凭证等,而在电子商务中,凭证和账簿的存在形式不是以纸质,而是数字信息,要想阅读只能通过专门的软件。再加上这些数字信息可以通过高科技计算机技术轻易的被删除、修改或者迁移等,并且无任何线索和痕迹可寻传统稽查的主要手段是对资金流转轨迹进行凭证追踪检查,这就使其手段失去了稽查的基础,为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追踪和审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降低了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还对税收征管的工作效率带来了不利影响[2]。(3)纳税主体。在传统的征税方式中,纳税主体可以直接在税务管理部门的登记记录中查询,而在电子商务中,随着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电脑水平操作越来越高,他们可以对电脑的网址进行控制,通过修改可用昵称、匿名电子信箱等方式进行身份的隐匿,从交易中也无法获取商品的供应地,这就为纳税人躲避纳税义务提供了方便。

二、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环境立法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使用互联网直接从事电子商务的人数只有150万左右,只有30%左右的网民通过互联网进行购物,而购物满意度只有0.4,这说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还令人堪忧。我国的电子商务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初级起步阶段,但是我国互联网上网人数在不断的增加,这就为电子商务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客户源和盈利点。电子商务所代表的并不仅仅是一种新的商业运行模式或者销售途径,而是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在未来的发展中,电子商务代表着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模式,将成为一种无法阻挡的时代潮流和历史趋势,对一个国家在全球化经济技术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样的历史背景和经济环境下,对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鼓励、引导、保护以及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从整体宏观范围上来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影响的因素除了硬件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的信息化程度之外,还有互联网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法律环境以及政府的税收征管等方面的不完善。在这借个因素中政府的税收征管以及法律环境都与税法有关。就法律环境而言,在社会中从事某些行业活动的时候顺利与否,除了受这个社会当时的法制状况的影响,同时还受社会对于这些商业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态度是否健全、积极与否以及是否执行到位等。只有获得健全法律的积极支持和切实的落实,这些商业活动才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获得更好的发展,它的经济利益才能够得到有效的预测和保障[3]。这主要是因为税法不仅是每个国家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每一项商业活动必须要承担的一种费用,它对税收的规范和执行情况对商业活动最后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税法是任何一项商业活动都必须要遵守的一个重要法律环境和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对于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电子商务来说更应该将其作为重点内容。就税收征管而言,它是对人的私有财产进行的一种强制性剥夺,为了有效的避免过分的剥夺私人财产、对私人的利益造成伤害、影响其投资和生产活动,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税收法定原则,对其税收征管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规范。按照这一税法原则的要求,世界范围内的各个国家都还没有将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商业贸易方式纳入征税的范围内,使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模糊不清,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也开始担心政府会对此课以重税[4]。由此可见,税法在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两个因素中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税法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态度对于电子商务投资者的态度、投资力度、经营热情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同时也对电子商务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影响,制约了其发展前景。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战略,对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则进行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基本思路和框架进行确立,使电子商务在规范、和谐的环境下发展,这对于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电子商务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其他发达国家来说比较晚,现在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是它已经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活力,现阶段我国税收立法主要集中在工商管理实名登记和电子发票上,而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还没有完全的确立起来,在规范电子商务税收中的一些规定也是零星的地方或者部门的规章和规定,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目前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税收的立法研究主要还在是否征税的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其中主张征税的群体认为电子商务征税是对我国财政收入具有贡献和决定性意义的行为,必然要执行,在电子商务征税中要与传统商务秉持公平的原则,要求同等条件的纳税人要承担相等的税收负担,不能有区别,否则纳税立法就有失公允,这必然会造成我国市场经济的大波动[5]。而另外一些主张免税的群体则认为,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无论是在规模、技术上还是在服务质量上都与其他发达国家有着较大的差距,近年来,国际上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使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在国际上能够占有一席之地,采取电子商务免税的方式能够有效的推动我国电子商务走向国际的发展,为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大的税源,这符合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基本国情[6]。另外,从税收征管效率上来说,现在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立法的成本比较高,如果非要强制性的对其进行征税,税务机关就必须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都会造成较大的成本投入,再加上对现行征管制度的完善也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完成的,因此必然会使征税的收益低于成本。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对策分析

针对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来看,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政策可以从长期和短期两方面来进行考虑和分析,从短期发展来看,可对电子商务采取免税或者暂缓征税的做法,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使其快速的发展起来,增强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从长期发展来看,电子商务永久免税是绝对不可能的,这是保障我国市场经济平衡、稳定发展的要求,因此我们要在以后的发展中通过经验的积累,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进行更多及时的研究,为未来制定既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又符合税收法律原则的税收政策奠定坚实的基础。这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一是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要想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进行完善,首先就是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加强变更、设立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然后要对电子商务专用发票进行严格的规定,确立电子申报的纳税方式以及电子账册、票据的法律地位,为严格执行税法制度提供方便。同时还要加强对于物流体系的监控,确保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7]。二是确立电子商务税收的税种。电子商务由于其覆盖的商务领域比较广,因此在税种的选择上比较复杂,尤其是在营业税和增值税方面,更是困难。对此我们提出,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电子商务的税收负担始终要与传统商务保持公平性的原则,同时还要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操作性,这是保障电子商务在市场经济中稳步发展的必要条件[8]。

四、结语

第11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发展 ,房地产业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但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文章就近几年伴房地产业出现的较为严重的税款流失现象做了分析,并对改进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房地产税收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近年来,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成为拉动 经济 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地方税收新的税源增长点,其税收征管也日益成为了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和难点。由于其范围广、税费项目繁多、重复课税、税负不公、收入分散且隐蔽性强,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的困难。漏征漏管的多,税收流失严重,已成为制约产业经济发展的“瓶颈”。以北京为例,2007年北京市地税部门共清缴历年稽查欠税4.59亿元,其中房地产行业就达2.56万元,占欠税总量的55.8%。本文根据房地产税收征管问题的成因,针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和问题 

 

1、相关的税收法规制度不完善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有关房地产税收方面的权威大法还是195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尽管后来根据不同的 历史 时期做过各种各样的补充和修改,但作为上位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变化和需求,尤其是我国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而私人财产登记制度还没有明确的 法律 规定。房产、土地、户籍等有关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的协作配合不够,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造成财产税收的流失。同时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涉及到的税(费)种有10多个,相关的税收政策正在不断的修订完善中,政策变化快难以掌握。 

2、房地产企业纳税意识不强 

一方面,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数都是在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注册登记的,财务人员就地聘请,开发企业的股东也只是房地产行业的行家里手,对税收法规和政策了解不多、学习不多,加上工程开发前期投入较大,资金周转较紧,造成了企业欠交税款情况较为普遍。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具有一定社会背景和社会活动能力,他们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利用其自身影响力和拥有的各种社会资源干扰和影响着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因此,他们在税收上往往是能偷则偷,能逃则逃,“勇”于以身试法,纳税意识比一般的纳税人更差。 

3、财务管理比较混乱 

在房地产企业,不做账、做假账、记流水账、账务混乱等现象普遍存在。还有些房地产公司不按规定设置账簿;将部分收入或预收账款直接存入老板私人账户,不及时在 会计 上反映该部分收入,或将其混入其他往来账户;将预缴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记入预缴年度的扣除项目,违背了配比原则,减少了企业当年的利润;与往来单位交叉摊计费用,将对方成本费用在本企业账上反映,虚增成本费用,偷逃税款;多头开户,隐瞒收入。这些不规范的会计核算,为其偷漏税提供了方便,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 

4、房地产经营项目难以管理 

房地产企业对房屋的开发,要涉及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但是目前这些部门相互之间的合作只处于相互约定和协商的状态,遇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必须召开部门问的协调会议才可解决,缺乏相应的激励制约手段,未能实现信息共享,难以实现房地产行业税源的源泉控制。使得一些房地产企业有机可乘,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5、税务征管能力不强 

一是稽查人员配备不足,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稽查工作效率不高,查处力度不强,违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其次是税务部门出于扶植企业发展、维护税源的考虑,征管力度较弱,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持“仁慈”心理,处罚较弱,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处罚决定得不到严格执行,往往流于形式。第三是行业征管手段滞后。目前,许多地方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还处于“粗放”阶段,特别是征管手段上还不能适应 科学 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信息共享难、操作处理慢。 

二、加强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措施 

 

1、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我们要针对房地产税收政策的一些缺陷,加大改进力度,力求每项政策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不留漏洞。对自用没有同类可比价开发产品的房地产企业,要求其提供法定评估机构的评估证明严格界定拆迁补偿费,建立拆迁补偿费列支的管理和审批制度;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计税成本的基准定额,加强审核、管理力度,有效堵塞偷逃税漏洞。 

2、提高纳税意识 

一个良好的纳税 企业 服务体系和精心策划而有目标的税法宣传活动,对促进纳税企业守法至关重要。为了促进自觉守法。税务机关必须通过良好的宣传方法向纳税企业提供持之以恒、公正、礼貌和快捷的服务。宣传方法应该是通俗简明,达到即使是没有受过多少 教育 的纳税人也能够理解。同时税务人员对不同的纳税人应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宣传税法、规章、规定和通告,以便提高其遵章守法水平,从而减少对税收的误解。把申报纳税变成公民的自觉行为。还有加强税务的信息化建设。随着 现代 信息技术产业的 发展 ,税务机关不但可以通过 网络 获取企业和个人房地产方面的信息,为税收征管其他环节提供基础,而且可以通过与银行等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网了解纳税人的收入及经营情况。而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网络获得多数纳税相关信息。尤其是 电子 邮件的广泛使用可大大缩小征纳双方之间的交往成本。可见,实现信息化管理对于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都有促进作用。 

3、加大房地产税收稽查力度 

为了防止房地产企业的偷税漏税,稽查人员在对房地产业开展检查时,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实行主查人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大考核力度。第二,每年都应重点安排若干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在开展全面性的税收检查基础上,分析、剖析加强税收管理的对策和措施,提出有效的办法和建议。第三,加大对存量房交易完税凭证的检查力度,依法追缴应纳税。对违法行为,要加大曝光和惩罚力度。第四,各税种检查相结合,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稽查力度。国税、地税、财政、 金融 、审计等机构应加强联手配合,互通营业税、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纳税评估情况,相互印证,联合开展对房地产的重点、交叉稽查。 

4、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 

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以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征管工作为切入点,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整合征管资源,优化纳税服务。首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定期将税源数据库的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其次要开展科技创新,开发“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软件,多方采集房地产企业的涉税信息。同时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机制,明确部门职责。 

5、提高税务征管能力 

一是要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 政治 素质。要在人员录用上力争吸收一些专业水平较高的人才,并定时组织培训和学习, 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对稽查人员加强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二是改进征管手段,提高科技含量。要不断提高房地产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在税务机关之间、部门之间、税企之间充分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可由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或政府信息管理部门牵头,在政府共享平台上搭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信息共享系统”,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信息要实现共享。同时加大以票管税力度,全面推广使用电脑版建安、不动产发票。 

 

【 参考 文献 】 

[1] 赵晋林:当前我国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涉外税务,2004(4). 

[2] 韩雪: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博弈分析[j].税务研究,2005(5). 

第12篇

关键词:高校后勤改革;后勤社会化;税收管理;规范化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给高校的管理与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由此而引发的税收问题成为高校和税务部门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高校后勤改革的发展,关系到税收能否规范化管理,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主要表现为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从事学生公寓、教师公寓、食堂经营和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利用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和食堂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服务;设置在高校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或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等。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将高校后勤服务纳入市场经济体制,运用市场机制,建立由政府引导的、社会承担为主的,适合高校办学需要的法人化、市场化的后勤服务体系。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将高校中具有经营性、社会性和服务性的活动纳入到市场化发展的轨道,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参与市场竞争。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增加社会供给,而且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涉及的税收问题和现行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增值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计征。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必须明确的是:高校后勤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律法规滞后,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主要表现为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我国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征税最早是以通知形式下发的,也就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28日的《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对高校后勤企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实行减税和免税。这一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但其期限是到2002年底,目前这一政策延长到2005年底。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各地税务部门对此也一直无法准确把握,甚至采取姑息态度,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高校后勤改革的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与否,与高校后勤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存在着相互依存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只是做了简单的改头换面,在后勤处或总务处上挂个企业集团的招牌,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等基本上还是老样子。从根本上来分析,目前我国高校的后勤企业并未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这其中虽然有观念上的、社会经济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但最关键的制约因素是来自体制上的因素。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从而造成不利于税收征管的局面,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三)税收征管服务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由于我国高校大多数为政府办学,国家投资,长期以来人们认为高校是育人的地方,远离市场。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存在观念滞后,重管理,轻服务,多被动,少主动的倾向,适应改革和市场的能力较弱,忽视了对高校的税收服务。深入高校少,缺乏主动服务意识,税收服务不到位,使高校这一现实的和潜在的税源未能被关注和重视起来。同时,税收征管的基础资料不全面,征、管、查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无庸置疑的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一个增税因素,无论是流转税、所得税还是其他税收,税源和税基都会随着高校后勤改革的不断完善而扩大,税收收入也会随之而不断增长。等高校后勤改革彻底完成之后,高校后勤企业与其他经营企业一样,不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时,必将为地方税收的增长做出积极的贡献。

(四)税收征管方法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目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即:既对学生提供服务,也对社会开放的各种科研实体兴办的公司、各种补习班、校园围墙外的餐馆、书店、理发馆等后勤经营行为进行了相应的税收征管。税源监控常用手段主要是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纳税检查和税控装置等。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如对本校学生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食堂、医务所、学生公寓、电影院、理发店、澡堂等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基本处于无监控或漏征漏管状态,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三、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

(一)完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对国家税收产生着积极的影响,税收法律法规对此应及时加以规范,力争使税收规范与高校后勤改革保持协调一致。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既要从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出发,又要从严肃税收法律和保护国有资产收益的角度来加以统筹兼顾,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只有税收政策法律制度科学、完善、合理,才能使税收规范化管理得以实现,并且通过税收规范化管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功能。

(二)转变思想观念,树立税收服务意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新型税收服务观,确立尊重纳税人就是尊重发展,促进发展的正确收观。把对纳税人的尊重体现在为纳税人服务上,处理好依法治税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强管理与完善税制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搞好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贯穿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服务。把对高校的税收管理看成是对高校改革的支持与促进,是对高校后勤的鼓励与扶持,促进与服务。将管理和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征管模式。税务机关要主动深入高校,宣传税法,讲解税法,掌握高校后勤改革信息,摸清税源,为高校后勤改革的纳税问题出谋划策,进言献智。同时,还必须注重税收执法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依法计征、依率计征。健全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不断完善高校后勤的税收规范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