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2 09:16:1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监管行业现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论文关键词 金融监管 金融安全 功能性监管
一、序言
“金融监管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金融监管的对象和内容十分宽泛和复杂,涉及金融交易的内容、途径、市场、行为以及各种相关服务,而狭义上的金融监管,侧重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包括金融机构及其所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在内整个金融业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文所讨论的金融监管限在狭义意义上来讨论。
二、我国金融监管现状与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单一体制。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保监会分别主要负责货币政策、证劵期货业监管、银行业监管和保险业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以往的确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利于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和化解风险,但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分业监管不适应现代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的模式
“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的结果,混业经营成为主要经济体金融业和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模式和趋势。” 因此在如今金融业市场分业监管的模式不能解决金融各个行业交错复杂产生的各种状况。且混业模式下的经营,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一个机构可能经营多种业务,涉及多个行业,这就可能造成重复监管,监管冲突的问题比如银行业从事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等等,这就容易出现监管盲区或重复监管的情况。 从目前我过的监管体系来看,一行三会各成体系,各有标准和目标,各部门之间容易冲突,监管对象要承受各个监管部门的压力,交易成本增加,不利于交易有效率的进行,长期如此,对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非常不利。
(二)机构监管逐渐暴露出问题
机构监管是监管当局对金融业内不同机构实施监管的制度安排。这与我国的问责制有很大的关系,每个机构分配了具体的任务,明确职责,我国的行政机关大多都是这样的模式,而对于如今的金融市场却不太适合。单一机构的监管模式适应于金融业发展的初期阶段,金融品种少,业务量小,这样的监管有利于明确职责,提高效率。但在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阶段,金融品种丰富,每个品种所涉及的行业不止一个,金融风险较高,机构监管将不能满足这样的需求,特别是我国正处于金融行业转型发展的阶段,市场比较宽松,金融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机构监管已不能适应我国目前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
(三)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
我国当前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协调监管事务主要是通过“联系会议制度”,仅仅是为了便于沟通信息,而没有建立实质的联合监管,这也是很多学者都谈到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这与我国分业监管的体制有关,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明确,如银监会监管的事务涉及到保监会,会对保监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但并不在银监会职责范围内,即使问责也问不到银监会。似“九龙治水”,不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金融监管完善建议
(一)我国金融监管应坚持的理念
1.金融监管建设应服务于金融活动
我国经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时代,以前经济问题是由政府一手主导,计划操作,如今市场经济下,在金融监管这一块应尊重市场本位的前提,再去谈监管,监管的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合理、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持稳定的经济秩序,相对应的金融监管的法律应坚持这样的理念,为了更良好的竞争环境,为了更好的服务于金融活动,而不应以传统家长制的作风来一手操办。金融监管应以市场为基础,运用市场机制规范金融活动。
2.金融监管应兼顾公平
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vlor提出了着名的“双峰”理论(Twin-peaks):“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日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标。 这里的消费者即投资者,其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一直以来是金融活动坚持的原则,而在我国金融活动中这一理念并没有得到最佳践行,不利于营造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环境,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且金融监管机构代表着一种公权力,相对于其他的私权力,金融监管机构更有力量和权利,更有条件去做到兼顾公平,在金融监管活动中应领头引入兼顾公平的理念,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3.以金融安全促金融效率
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的初衷和最重要目标。但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长久以来呈矛盾状态。例如金融危机的治理会陷入一种循环,即“金融危机—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经济发展—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一经济繁荣,盛极而衰一金融危机—新一轮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一新一轮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 如邢会强教授提出的三足理论: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中加入消费者保护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来相互牵制,相互制衡,这样才能找到一种平衡点。笔者认为,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是相辅相成的,当然这种金融安全目的是为了金融活动更有序的进行,维持良好的金融秩序。从而借金融安全来提高金融效率,良性竞争会更有效率。
(二)金融监管完善具体建议
1.金融监管以市场为导向
金融监管应为金融市场服务,我国的金融监管融入了过多的行政化的色彩,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于转型发展的阶段,用单纯的行政手段来驾驭必然是不可行的,金融监管应该以市场导向作为出发点,为金融市场更好的发展提供环境和条件,并且要维持好金融安全。如美国的次贷危机,是金融监管的缺位,因此完全以市场自身来调节亦是不可行的,这就需要政府以市场为基础,把有形的手于无形的手相结合,使金融市场有序持续的发展,尊重金融行业本身市场规律,不能把金融监管当成单纯的行政事务来完全,要融入市场,服务市场,尽量不要采取强行命令性的要求,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性,应给予相对宽松的环境来发展金融,把握好底线来维持金融安全,这不仅仅只牵涉到金融行业,还会波及到国民经济以及社会的稳定,如有些学者提出过的适度监管原则,即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2.分业监管模式向功能性监管模式转变
“功能性监管是指从对特定金融机构的监管转向特定金融业务的监管,是监管部门职能性、功能性监管方式的改变。” 这种监管方式以美国为代表,比较适合于混业经营的金融模式,是金融水平发展到较高的水平,比较常适用的一种方式,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有效解决混业经营、金集团化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能针对金融业务的互相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实施跨业务、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 我国金融行业正呈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分业监管的方式逐渐不能适应混业经营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这对于金融创新、金融交易的的效率问题是个比较大的障碍。由此,可逐步推进分业监管向功能监管模式转变。
3.建立监管机构之间良好的协调机制
由于机构监管的方式,各个机构各自为营,未形成系统的协调沟通机制,这对于现在界限越来越模糊的金融行业现状,办一项金融业务常会关联到几个机构,需每个机构的批准,步骤复杂,过程较长,不适应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的步伐,这就需要建立系统的协调机制。首先,要实现信息的共享,一行三会需要建立一个共同的监管信息平台,这样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降低成本。其次,可建立联合的监管机构,类似于现在一些行政部门联合办理业务的平台,只需要在一个窗口或者一个地点就可以找到各个相关的办事部门,这种方式目前在国内一些地方试点并在推行,尤其是对于金融行业,笔者认为这更是有必要的,金融行业信息变化迅速,一个重要的信息可能决定是否盈利亏损,因此其非常追求效率,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利益,像这样的联合监管机构,可以在金融行业中试行。“例如意大利政府在中央银行、股票和资本市场监管委员会、国家垄断局等相互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常设协调委员会”以最大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克服监管分散的缺陷。”
【关键词】 金融监管 多德-弗兰克法案 巴塞尔协议III 监管框架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中央银行等特定机构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规定或限制,其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制度行为。金融监管包括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两个方面,只要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或地区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监管。宏观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金融业健康稳定的秩序,促进和金融相关的各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起步较晚,最初是由中央银行实行统一监管,后来在2003年以后,相继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等协会分管证券业、保险业和银行业。在2005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稳步推进金融业混业经营试点”,标志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开始,随后便开始迅速发展。
一、我国目前宏观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从实际运行效果来看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它不仅监管方式相对专业,监管效率相对较高,而且形成了统一的监管框架,有利于我国更加有效地改善货币制度和执行货币策略。但是,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世界金融业的自由化和创新发展,金融业加快对外开放,使得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逐渐出现了一些不良反应,显现出了一些体制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混业经营和外资金融机构分别对我国现行宏观金融监管体制形成了强烈的挑战
混业经营是指一个公司或企业同时经营证券投资、银行业务、信托业务、保险等不同的金融业务。随着金融全球一体化的发展,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开始显现,已经出现了不少混业经营的大金融公司,如中信集团、人保集团、光大集团等。而我国现行的分行监管体制是建立在不同行业经营基础之上的,如果混业经营模式下实行分行业监管体系,明显已经出现了金融制度远远落后于金融市场的弊端,导致监管的低效甚至失灵;如果同一个金融机构受到多个监管部门的监管,就会产生监管重复或者错位的问题,使得监管效率大大降低,同时监管成本也大幅增加。
我国加入WTO之后,国外的一些跨国金融机构逐渐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开展银行、证券、信托等多种金融业务,这就和国内的金融业产生竞争,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还是处于经营一种业务的状态,这与国外的多行业经营相比明显大大落后于外国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显然,如果还是采用现行宏观金融体制对我国的金融行业进行监管是不符合时展潮流的。
(二)目前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弊端主要体现在:
1.宏观监管框架不完善,金融监管过程中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监管框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执行者的定位不够明确,监管低效,监管机构的目标和采用的手段经常出现不平衡的现象。我国分行业监管的模式使得国家在金融监管方面受到了很多法律上的限制。我国实行的“三会”分管机制各自独立,缺乏完整的体系框架,没有非常明确的共享信息、交流和职能定位的能力,而目前多业务交叉的情况逐渐增多,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监管或监管失效的现象,如遇到出现责任追究问题时容易出现监管的缺失。
2.监管方法和监管执行的手段比较单一,监管内容和范围相对狭窄。我国目前主要采用行政手段对金融市场进行干预,而很少采用经济手段或者法律手段,造成监管的约束力不大,随意性较强。而且基本处于事后监管,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问题缺乏提前预警功能。同时,我国金融机构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和市场经营两个方面,而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退出市场的行为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监管范围主要集中于商业银行,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还处于真空或者半真空状态。
(三)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制定的专门用来约束各种金融行为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如对于产业基金、私募资金等金融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政策,同时目前的法律法规相对比较笼统,可操作性差,不能紧跟时代潮流进行更新,对新出现的金融交易现象执行无法可依,针对银行资产的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二、国外金融监管体制的经验
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起步早,有更多的实践经验,其中很多的监管政策值得我国借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借鉴美国的《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主要用来对弱势群体的金融保护和进行系统性风险的防范,监管的重心从监管局部风险转移到监管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规范金融产品的交易,同时优化监管组织体系。该法案确立了美联储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比如我们可以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使之成为宏观审慎监管体制中的核心位置,避免分业管理的缺陷。
(二)借鉴《巴塞尔协议III》。欧盟27个成员国签署的该协议主要用来进一步严格传统的金融监管,提出了“自有资本基础存量的充足性和可操作的流动性的适量性”准则。该协议体现了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新思想,着眼于单体机构之间的相互作用和整个金融框架体系面临的共同奉献,采用资本监管、审慎信贷标准等政策工具,注重资本约束,赋予政府监管部门更多的监管权力,从长远看对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有积极的作用。作为借鉴,我国可以引入其该协议制定的监管框架,结合我国宏观金融监管的现状进行改善。
三、我国宏观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策略
为了使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能够更加有效地监管金融市场的行为,能够有效地应对出现的或者将要出现的金融危机或者金融风暴,我们需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监管体系的前提下,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结合目前监管体制的现状,寻找有效的应对策略进行宏观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笔者通过多年实践和分析,认为可以采用以下策略:
(一)进一步明确监管目标,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应该是合理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序、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种金融风险,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为此,金融机构必须明确这一监管的目标,通过各种措施促进公众对金融框架、金融服务和金融风险的了解,实行审慎的金融监管。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就是要不断保持与时代特征相一致的监管理念,逐步与国际接轨,借鉴美国和欧盟先进的金融体制,制定适合我国金融监管国情的新标准和新模式。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体系结构,建立金融危机预警机制
要突出央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主体地位,监控可能的系统性风险。强化资本监管,实行动态资本拨配制度,在资本扩张时期,金融机构需要累积较多的资本,而在经济衰退期则适当减少资本数量,以此来应对在现实中金融资本市场的各种变化。同时,建立高、中、低三层预警体系架构,负责检测国际金融走势和全国范围内的金融监管,三个预警层次分别进行全球、全国和区域性的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要求监管具有较高的灵敏度,组织专家运用各种技术对金融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提高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结合目前金融监管的分业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分行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模式出现了很多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在目前形势下,我们需要合理地解决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调关系,对“一行三会”实现渐进式的金融监管改革,因为目前我国还无法一步到位实行统一的金融市场监管模式;扩大金融监管协调的内容,将金融监管从以行政手段为主改为以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而以经济手段为辅的方式。合理地协调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各自的职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关键词:金融市场监管 发展历程 监管现状 解决对策
一、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发展历程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逐步发展。大体有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4-1992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第二阶段从1993-1994年,偏重与整顿式、合规性监管;第三阶段是1994-1997年,相继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金融法律法规。第四阶段则是1997年至今,我国从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中汲取了教训和经验,金融机构逐步深化。2003年,我国正式成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金融监管。
二、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现状
(一)金融市场监管范围狭窄且监管目标不明确
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主要有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等。其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监管的重点。监管所涉及的范围有限,并且还有许多具体的领域没有涉及,因此监管的力度和效力都要受到影响。监管内容不能及时更新,随着社会的发展扩大范围,比如一些新兴业务像彩票市场、社会集资以及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不能纳入监管范围。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健康的发展,从而保护金融活动各方特别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动经济和金融发展。监管的目标通常有三大目标体系:第一,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第二,保护公众的利益;第三,维持金融业的运作秩序和公平竞争。然而我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大大阻碍了金融经济的发展。
(二)金融市场监管方式存在缺陷
我国的监管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告监管、规范监管和实体监管。但是由于公告监管信息不对称,作为金融企业和公众很难评判金融企业经营的优劣,对金融企业的不正当经营也无能为力。因此公告监管是金融监管中最宽松的监管方式。而规范监管强调金融企业经营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监管方式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未触及金融企业经营的实体,仅一些基本准则,故难以起到严格有效的监管作用。实体监管是国家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手段对金融企业进行强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监管和规范监管更为严格、具体和有效。从这些方式来看金融监管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而且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我国金融监管实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缺少具体的行政法规和规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造成在监管过程中市场出现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约束力不强,由于监管方式存在的种种弊端 监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金融监管机构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国的金融体系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其职责包括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合法合规运作等。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些机构分管不同的行业,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从而在监管过程中会出现脱节、分散等许多漏洞。
三、我国金融市场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强化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
为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不断推动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一是注重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保证机构运营的健康稳健。二是提高透明度,使金融机构的监督都呈现在公众面前。三是注重引领银行业机构提高人员素质,应做到尊重人才,从高管准入、队伍培养、结构优先等多方面加强建设,特别是重视班子建设和高技能人才的引进。从而达到增加监管透明度、人员素质得到提升的目的。实现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二)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监管效率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管方式和手段也应与时俱进。首先,在监管手段上,由单一走向多元。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并且同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它社会监督的作用。
(三)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
首先,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避免出现金融监管的法律真空和法律风险。其次,尽快完善金融法规体系,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并且对我国金融政策和金融立法做出相应的调整,最后是尽快制定网络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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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明康.推动和完善商业银行薪酬机制.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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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08期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改革
2007年4月2日,美国第二大次级贷款机构新世纪金融公司宣布破产,标志着美国次级贷款危机大爆发。以美国的次级贷款危机为起点,迅速蔓延到美国的金融、房地产市场乃至整个美国经济。金融海啸以美国为中心,随着全球经济链条迅速扩展到全世界各地。接下来欧洲,亚洲金融市场也出现严重的震荡,全球性经济危机爆发。世界经济增长衰退,消费萎缩,失业率大增。全球面临着二战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
经济危机爆发以来,各国政府以不同方式拯救经济。到2009年第二季度底,全球经济基本止住了下滑的态势,有企稳的特征。此时,各国政府,经济理论界开始从深层次角度研究这次经济危机发生的各种原因。目前各国公认的是金融创新失衡,金融监管缺位,是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金融危机表面上看是由住房按揭贷款衍生品中的问题引起的,深层次原因则是金融业严重缺乏监管,内部管理机制失误造成的。
因此从2009年初的G8会议、4月份的G20峰会,7月份举行的首届中美经济战略对话,都对加强全球金融监管合作,改革,完善各国金融监管体系达成了一些共识。本文试图从当前各国及国际组织对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思路、方案出发,结合我国经济发展,金融监管的现实,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一些思路。
一、美国的金融危机原因分析及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处于全球领先地位的美国金融系统,无论是发达程度、透明度、监管力度,还是融资规模、金融产品多样化等都堪称世界之最,暴发这种严重的金融危机的原因有:
(一)金融监管放松,缺位及衍生品的滥用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推行金融自由化,开始放松了金融监管。同时美国各金融机构推出了许多金融衍生产品,这对繁荣金融市场和市场经济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衍生产品太多,加大了投机风险而与此有关的风险预警机制及防范措施却未能跟上,从而为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祸根。美国本轮金融风暴是次贷危机进一步延伸的结果,而次贷危机则与美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中过度利用金融衍生品有关。
(二)金融大机构产生系统性风险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美国诞生了一大批金融银行控股公司,同时进行投行,商业银行业务。这些混业经营的大型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已经不仅仅关系到其自身的发展更影响到整个金融系统的健康。在美国的监管体系漏洞下,大量金融机构均使用高杠杆,高风险衍生品,所产生的风险危及整个金融市场及宏观经济,生成了系统性风险。
(三)金融生态中的问题,也助长了金融危机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金融生态本质上反映的是金融内外部各要素之间有机的价值关系,美国金融危机不仅仅是金融监管的问题,次贷危机中所表现出的社会信用恶化、监管缺失、市场混乱、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正是金融生态出现问题的重要表现。
针对以上,2009年6月17日美国启动了自大萧条时期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改革,以全面修复美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监管大型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及弥补在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漏洞三个主要内容。第一项内容,将授权美联储监管所有可能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风险的机构。美联储将对这类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为主的银行控股公司(如高盛公司)、保险公司(如AIG)等实施监管。美联储有权利要求他们维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限制做出高风险投资、过多地提高杠杆率等。学界和市场普遍将该项提议视作确立美联储为SRR(系统性风险监管者)的方案。第二项改革内容是计划新成立一个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A),对按揭贷款、信用卡等消费信贷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将对金融机构发行的消费者信贷产品进行监管,有权设立新的标准、行业规则,并对违章银行实施惩罚。第三项改革内容,着眼于弥补监管漏洞,主要是强化资产支持证券(ABS)和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
美国政府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表明改革的框架。虽然并没有对金融生态改良方面,评级机构改革方面作出制度安排。
二、G20峰会,欧盟及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G20伦敦峰会在2009年4月20日公告中表示,当前危机的根本原因是“金融业的重大衰退和金融监管措施的重大失误”。监管者没有及时识别风险、金融体系中一些重要环节游离于监管之外,是美国次贷危机蔓延、深化的重要原因。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监管合作平台成为应对危机之策。根据G20伦敦峰会的公报,G20峰会中诞生的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下称FSB)承担起全球金融体系监管改造、宏观审慎风险监测等重担。
欧盟委员会2009年4月也出台改革方案,试图设立一套泛欧金融监管体系,加强欧盟层面上的金融监管,改变目前成员国条块分割的局面。这套改革方案由宏观和微观两大“支柱”组成。在宏观层面上,改革方案建议设立一个由欧洲中央银行牵头组成的“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负责监测整个欧盟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情况下建议采取何种措施。在微观层面上,欧盟将强化现3个专门委员会的角色,以保证各国监管标准一致。这3个委员会均由成员国监管机构代表组成,分别负责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监管协调。
作为世界第二大金融市场的英国,在10年前开始了一场引起全球广泛注意的金融监管改革,成为全球首个实行统一金融监管的国家。英国金融监管官方对这次金融危机原因分析认为:第一,大型投行在信贷证券化发展下承担了类似商业银行的角色,而监管对与这种新形式的信贷业务未能跟上。第二,投行和从事一些投行业务的大型商业银行在进行自有交易时,没有足够的资本金和资本约束。并且通过各种表外业务绕过监管。
在英国,英国金融监管局是超级监管者,集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等监管者角色于一身,其优势就是针对某一个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整体监管其风险,针对这次金融危机,作为监管者的英国金融监管局,在以下三方面加强了监管。
第一,对于商业银行的自有交易行为规模和对应的资金储备,直接加以限制和要求。以高资本充足率要求银行达标,尤其是进行自有交易行为的银行,保证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服务的角色不变,而不是变为专门的市场交易者。
第二,在跨境监管金融机构方面,提高国际合作,加强监管者之间更多交流,得出整体结论。地区层面关注当地银行的资本充足与流动性水平。对大型跨境银行总体上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因为这些银行相对于地区性银行,其复杂性以及可能遭遇问题的几率都更大。
第三,在宏观思路上,通过和英国央行(英格兰银行)共同分析合作,英国金融监管局可以提供对个体机构的了解,央行和金融监管局合作得出整体思路,即在周期中所处的位置问题,如何反周期的提出资本金要求,在局面失控之前刹车,做出前瞻性监管要求。
三、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方向
自从我国确立“一行三会”分业监管金融监管体制以来,各监管机构在应对相关业务机构实行“审慎监管”,化解各行业存在的金融风险。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基本原则是严格的审慎监管。在这次世界性的金融危机中,我国的金融机构没受到大的冲击,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有限。
但我们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在我国以前相对封闭,相对低层次的金融市场发展基础上形成的。经过近几年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特别是经过这次全球性金融危机后,现有的监管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要从现实出发,前瞻性地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从以下四方面着手完善。
(一)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
以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指导思想是加强管制。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限制金融创新,控制金融价格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表面上的金融安全实际上是以金融市场的发展滞后为代价。所以我们要转变思路,在监管部门可控的前提下,即宏观审慎监管,微观上逐步渐进地放松管制,鼓励金融创新。通过强化金融市场的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与金融业的发展。在管制逐步放松的过程中,通过不断提高监管部门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监管水平,来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
(二)分业监管体制下混业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
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大体适合于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发展现状的。虽然随着全球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的趋势,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方式开始出现,但规模和比例目前都比较小,较快转入混业监管体制也不符合现实。
从目前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看,现实的方案是改造央行的内部组织结构,强化央行的金融稳定局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和监管。更好发挥央行在货币政策调控,宏观审慎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中的作用。
(三)在宏观审慎监管中,强化资本约束的普遍性
从我国目前的经济金融形势看,2009年上半年,为了配合保增长,4万亿的刺激内需计划,我国银行业贷款规模迅速扩张,对推动经济企稳起到了重要作用,贷款高速投放积聚的风险隐患也在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中的不审慎行为和冲动放贷、粗放经营的倾向有所抬头。造成部分资产泡沫。当前,金融监管机构要对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提高和收紧,特别是银行以发行次级债充实资本金的做法更要收紧,从而控制银行的经营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因此,收紧商业银行以发行次级债充实资本金的监管措施是为了减轻商业银行对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的依赖性,亦缓解商业银行互相持有次级债可能造成的系统性风险。
(四)加强与国际及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合作交流
国际间金融监管部门配合,首先可加强与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母国监管当局的联系,对外资金融机构母国经济状况和本部信息进行交流。其次能够加强与G20峰会中诞生的FSB沟通与协调。FSB将承担起全球金融体系监管改造、宏观审慎风险监测等重担。还应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金融监管组织重点合作,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危机风险发出预警,并采取必要行动解决这些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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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 分业经营 协同合作
一、我国金融监管机制的发展与现状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几乎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市场,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我国实行严格的统一经济监管,即由中国人民银行,也是当时全国唯一的银行来进行单一的经济监管。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出现,中国人民银行转变为独立的中央银行,以国家机关的身份来对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我国的金融监管实行中央银行统一综合监管体制。
此后的90年代里,随着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陆续成立。为了更好的进行金融监管,三机构于2004年9月18日召开了金融监管第一次联席会议,通过了《三大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及时协调三方监管活动中的不同意见。此后,为了应对2008年全球金融风暴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提出的严峻挑战,国务院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召开部际联席会议,确定了我国目前“一行三会”共同对我国金融证券行业进行监管协调的机制。
二、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机制的不足与缺陷
(一)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我国关于金融监管协调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以及《保险法》等部门法里,缺少一部关于金融监管协调的专门法律,且这些法律的规定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细致规定,难以为金融监管协调活动提供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同时,分业经营的监管机制导致不同领域法律文件的制定主体不同,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这就为法律的适用增加了难度,造成法律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另外,各金融监管主体的职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各监管主体权限过于宽泛,更可能在交叉业务领域造成监管重复或监管真空,这既增加了监管的成本,又不利于监管目的的实现。
(二)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组织机制
由于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组织机制,使得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合作。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担负着宏观调控、维护我国金融稳定的重任,可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等三会召开的联席会议以及所签订的《三大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都将其排除在外,仅象征性地规定“可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或其他部位参加”。同时,“一行三会”作为一个整体,也与其他部委之间缺乏合作与协调,例如财政部主要负责我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国债市场的管理;发改委则负有对企业债券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金融领域的违反活动又需公安、检察部门的介入。这些部委与“一行三会”之间往往各行其是,缺乏合作,这些都使得金融监管工作遇到阻碍。
(三)监管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渠道
合作与协调必然的要求信息共享,只有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为各金融监管机构提供信息交流,分业监管、协调合作才会成为可能。但从我国现实来看,虽然各监管机构都开发了各自的信息系统,可相互割裂,缺乏联系,人民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以及三大监管机构之间都欠缺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这既增加了监管成本,又不利于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
完善立法是我国金融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应当立足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状况,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鉴于文化在一定程度上的普适性,我们应当参照国际管理以及金融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构筑一个更完整、更具可操作性的金融监管体系。
此外,还应当以法律形式确定金融监管机构合作协调的程序与方式,使分工协作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同时明确相互之间权责界限,从法律上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保障,这样才能增强各部门协同监管的可能性与稳定性。
(二)成立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
应当成立类似于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的机构,作为专门负责协调金融监管的机构。在这样一个协调机构中,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作为牵头部门发挥积极的组织与协调作用,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委员会主任,由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主席分别兼任副主任,并加入各类金融机构为成员。实际上,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监管大部门,而是一个过渡性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它并不代原有的金融监管部门执行具体的监管操作,而是协调各部门之间的监管工作,促进协同分工。
(三)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
部门协作的过程实际上是降低部门间信息不对称性的过程,而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无疑是降低信息不对称性的最好途径。我国应尽快明确收集信息的性质、内容与获取方式,建立合理的信息收集、交换与共享渠道,同时整合各部门已有的信息平台,形成统一的跨部门的金融监管信息平台,实现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信息的实时共享,推进部门协作,共同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繁荣。
参考文献
[1]解晓非.强化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协调与合作[J].经济研究参考,2005(93).
关键词:金融监管机制 历史演变 现状对策
一、金融监管机制的相关概论
1、金融监管机制的概念
体制是指"被某些有规律的相互作用或相互依赖的形式所联合起来的客体、观念或行为"的集合。它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组织起来的是什么;二是这些组成部分怎样相互发生关系。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体系和基本制度的总称。金融监管体制是谁来管、由什么样的机构监管和按照什么样的组织结构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来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金融监管体制问题首先就是要选择和建设一个能够实现最佳监管的模式的问题。
2、金融监管体制的划分
按监管机构的设立原则来划分:分为机构型监管体制和功能型监管体制;按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来划分:可分为统一监管、分头监管和不完全集中监管; 按权力配置模式划分:分为单元多头金融监管模式、双元多头金融监管模式、集中单一金融监管模式和跨国金融监管模式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历史演变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历史演变的过程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1984年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金融监管, 这是改革开放初我国金融格局形成的初级阶段;1984年至1992年经济转轨时期的统一监管体制,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历史演变的第二个阶段;1993年到1997年从统一监管体制向分业监管体制转变,是第三个阶段;1998年至今的分业监管体制,是划分的第四个阶段。
三、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
1."一个银行三个委员会"的发展现状
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内的金融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金融监管向市场和以法规为导向的监管转变,覆盖银行、保险和证券的监管机构也已经建立并完善,形成了"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金融监管体制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2、"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
由于相互之间的水平竖直方向的综合协调很难,更有可能导致失效;分业监管体制还因缺乏共同治理可能导致监管真空,监管真空导致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推诿,结果导致监管不力或监管空位;一些民营企业进入金融行业而形成金融控股集团,也反映了现有我国监管机构协调的失败;现行的金融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
3、混业经营成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最大的挑战
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放弃原先的金融政策,开始多元化经营并采取兼并收购等手段向其他业务领域渗透,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上各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发展的主导模式。与国际上相对应我国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和事实上的混业经营也基本成为金融市场的主格调。混业经营冲击着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各金融机构中间业务的和可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础,我国金融机构处不利的竞争地位,为提升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实力,更好地应对新的竞争形势和挑战,必须从制度上给予保证,加快改革,顺应金融混业监管的趋势,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一)积极协调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分工
1、在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方面,尤为重要的就是各金融机构的分工中央银行的职责是保持金融稳定,应该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主要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在必要的时候执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行业监管当局的职能是微观层面的监管,防范个体机构的风险,进行日常监督和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运作。因此应针对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的职能分工,妥善处理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
2、不同的监管机构之间应建立相关的机构进行协调,并注意加强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联席会议,加强合作,同时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必要的信息交流机制,进而加强监管与被监管之间的沟通,打造一个和谐互动式的监管平台。
3.加强人民银行、监管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各监管机构应该与银行保持密切的联系和良好的合作关系,这对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有重大的作用。
(二)强化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和风险监管
国内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实行单元制监管,随着外资金融机构数量以及资本的增加,单元制监管必将加大监管成本;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国情,我国可在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立法中规定,任何一家外资金融机构都要毫无例外地受到母国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通过法制化,加强外资在国内合法的发展,使外资机构收两个国家监管部门的监管,减少风险;我国外资金融机构发展只有短短几十年,国内的相关监管的法律法规还不成熟,处于幼稚期,还有很多的领域等待去完善,并且缺乏权威性。我们国家应积极借鉴国际上经验教训以及比较成熟的法律,积极完善与健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法规。
(三)完善相关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为金融监管提供强有力保障
我国外资金融机构发展只有短短几十年,国内的相关监管的法律法规还不成熟,处于幼稚期,还有很多的领域等待去完善,并且缺乏权威性。我们国家应积极借鉴国际上经验教训以及比较成熟的法律,积极完善与健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法规。不断修改和完善已有的金融法规,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抓紧完善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制定专门的金融机构退出法规。
参考文献:
[1]姜学军,刘丽巍,范南.金融对外开放与监管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3.
[2]戴天柱.金融改革探索[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
[3]杨如彦.中国金融制度创新报告(2005)[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7.
关键词: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制度完善
一、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价值分析
1. 建立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是适应金融全球化的必然选择。对于什么是金融全球化,一般认为,金融全球化是指世界各国或地区开放金融市场、放松金融管制,资本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最终形成世界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趋势。既然是放松金融管制,开放金融市场,也就意味着要加快金融创新,金融创新产品会不断涌现,这就势必会加大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难度。传统的监管机构各自为政、互无沟通的监管体制也无法照顾金融混业经营的复杂性,监管者还要考虑如何在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之间达到最优,在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之间保持平衡。在混业经营已成大势的今天,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已是我们金融监管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2. 建立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是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必然进路。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自由化发展的高级形式,是一个跨行业、跨地区的金融机构的综合体。而控股公司各成员之间关系紧密、组织结构复杂,并且会带来诸如系统风险、资本充足风险、传导风险、利益冲突风险等诸多风险,对于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在此情势下,如何更好的监管金融控股公司,控制其带来的各种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就至关重要。而在现在的监管框架下,只有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建立一个真正的监管协调机制,才能有效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监控其风险,防止给市场带来冲击和损害。
3. 建立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是金融监管机制本土化的必然结果。尽管从全球来看,金融监管体制的主流在于实行统一监管,由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进行总体监督和控制,如美国在危机后将美联储打造成一个超级监管者,英国为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但在我国,由《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确定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在短期内无法改变。这并不是说我国无法或没有能力改变现有的监管模式,而是因为一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与该国的经济、政治、文化、政治等因素息息相关的,如果不顾本国的实际情况而盲目的进行监管改革,将会造成监管资源的巨大浪费,给我国的金融金融市场带来难以抚平的毁灭性影响。而现实也是如此,我国现在已经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以及财政部、发改委等政府机构,如何在如此之多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并保证监管政策的有效实施,就必须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二、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现状及其困境
1. 法律规定不完善。
(1)没有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依据。尽管我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于2004年6月28日联合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把“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作为协调机制,并将其“制度化”。但因缺乏法律上的协调依据,实施效果不佳。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条也有类似规定。而该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具体办法有国务院规定。以上规定,貌似可以作为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依据,但仔细考量可以发现,这些规定仅仅是一种原则性的模糊叙述,并未给人们清晰地指出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依据究竟是哪些规定。而法律作为人们的行动指南,如果不为人所知,就难以妄想让人们遵守。相比之下,美联储成为美国金融监管的超级监管者,是通过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确立的,之后又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华尔街金融监管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等法案进一步强化了美联储的监管职责。
(2)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现有的法律依据,都是基于监管行业的不同及金融机构不同的业务性质制定的,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每一部法律都有一个专门的监管部门与其对应。在这种分业监管状态下,行业之间的联系、协调考虑得较少,基本没有促使不同行业法律和监管一致及防止套利行为的规定。另外,由于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法律依据,导致不同行业如果开展相同业务则会出现监管依据冲突及监管套利问题。由于分业监管格局下有关监管法律是在不同时期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制定的,各个行业有不同的监管标准,各个监管机构自身也有不同的监管利益,这就导致同一业务在立法上的差异,使采取不同形式、由不同的金融机构运作的相同业务,受到的监管宽严程度并不相同。
2. 对金融控股公司确定的监管机制存在盲区。
关键词:金融机构;自律;监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对于从事金融业务的这些机构而言,诸如市场风险、制度风险、机构风险等是客观存在的,不仅对其经营具有负面影响,而且还可能引起国家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动荡。同时,除了这些客观存在的风险之外,由于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也因其极具破坏性,而日益受到监管当局的关注。
一、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现状及金融监管的主要模式
(一)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业最大的风险来自于传统体制的影响以及监管失效导致的违规。如长期以来积累的体制性、机制性因素,如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建设资金过分依赖银行贷款,银行信贷资金财政化的现象;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庞大的不良债权,导致金融资产质量不高的状况;金融机构业务中违反利率政策,采取各种方式高息揽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此外,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也存在不规范的经营、违法违规现象,如一些证券机构和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与少数银行机构串通,牟取暴利,将股市的投机风险引入银行体系;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逃避国家监管,违规进行境外期货交易,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上市公司不规范,上市甚至成为扶贫圈钱的手段。对此,我们要做的就是要采取相应措施,遏制上述风险,防患于未然。
(二)监管模式
为防范金融风险,各国都通过采取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来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规避风险。由于不同经济发展和文化背景以及立法等,各国的政治背景、地域、文化、经济发展进程、法制传统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经济的监管也各不相同,各国金融监管框架和组织结构千差万别,并没有统一固定的框架。目前有影响意义的金融监管框架和组织结构有两类:其一,以非制度化著称的英国模式,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即属此类;其二,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的美国模式,其监管比较严厉,日本、欧洲大陆国家多属此类。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采取政府监管为主导的监管模式,这种方式有诸多弊端。比如,在监管体制上,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之间,各监管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各监管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尚未建立起明确完善的协调机制;在监管内容上,偏重于合规性检查,风险性检查不足;在监管依据上,法规、规定不完备,监管活动随意性较大;金融业自律机制和社会中介机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监管资源不足,监管漏洞较多。因而,修正我国目前的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是本文要研究探讨的重点。
二、自律监管在我国金融监管中的地位、理论依据
金融机构自律是指金融机构自行制定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实现自我监管、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广义的金融机构自律不仅包括每家金融机构对自身行为的约束,还包括金融业的行业自律,即由金融机构联合成立的同业公会或会员制交易所,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实行自我约束。本文就广义的金融机构自律进行研究。
(一)地位
金融机构的自律是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由于其主要基于金融机构的自觉行动,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由于企业存在诸如主观介入较多、灵活、弹性大等特点,易产生负面效应,如滋生腐败,因而不被重视。但作为非政府监管的一种,自律监管又具有监管成本低等优点,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在国外,自律在金融监管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瑞士主要的自律机构如瑞士银行家协会(SBA),它组织银行自律指南,包括交易期权和金融期货、抵押物评估、交易和衍生金融产品风险管理、证券交易行为指南等,并协助央行对资本外逃、逃税及类似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和处罚,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理论依据
金融机构自律的理论依据就是经济学当中的俱乐部理论。该理论认为,俱乐部成员如按俱乐部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享受会员待遇,如果违规就要出局或接受其他惩罚。其实,违规造成的最大惩罚就是该会员将无法在类似组织中继续发展,享受以前的优待,而且即使从事其他活动也会因其有“前科”而受到歧视。就金融机构而言,促使其自律的压力和动力除了来自法律的威慑,还与这种俱乐部理论的进一步应用、完善密切相关。
三、激励金融机构自律的因素
(一)前提条件——完善监管立法
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法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日趋完善,作为金融监管最强有力的手段,其主导地位在现阶段仍是不容动摇的,它也是促使金融机构自律的前提条件,是规范、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的保障。要根据国内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国际金融监管变化的新趋势、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并轨的需要,做好相关法规的废、改、立工作。同时,强化对金融监管执法的监督,建议让非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承担这一任务,如法律部门、内审部门,以防止出现监管漏洞。
(二)根本--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是金融机构自律水平高低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而我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远落后于金融业的发展水平,部分从业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因而着力提高其素质已成为必要而紧迫的选择。对此,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完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
目前,现有的金融业还没有针对从业人员的严格、清晰的法律、法规、制度要求,作为风险较大的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诸如道德、知识、技能、心理、身体素质,因而要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2、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重在让从业人员不想违规,“约束机制”则使从业人员不敢违规。具体说来,在一般情况下,各国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相对比较重视,而对按章操作、遵纪守法者却无相应的激励,以至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有违规经营逐利的动机,而无照章办事的动力。因此,笔者认为各监管部门要适当转变“禁止违法经营”的监管方式,改为“鼓励守法经营”的激励方式,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降低为查处违规行为而投入的巨大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三)核心——加强内部控制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的一种自律行为,是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概念看,其控制对象包括: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各项业务活动;其控制内容包括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制约机制三大类别。重视和加强内控建设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关键。
(四)关键——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具有双向性:对外能维护金融业的整体利益,对内能改进行业系统管理,加强同业约束。金融同业公会可担此重任,有效地弥补金融监管的不足。其自律监管范围主要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针对微观操作行为与地方金融活动进行自我协定和约束,尤其是存款经营、贷款发放、结算制度、利率管理、产品开发、业务交叉、信息披露、违约制裁及同业纠纷等,并随业务的发展不断扩充其职能。
(五)重要保障——发挥外部中介力量的作用
如英国实行报告会计师制度,其报告会计师的职责是定期报告有关银行的内控情况,检查监管当局的规定和要求的执行状况,核定银行数据和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并提出分析报告;再如,瑞士借助外部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这些事务所审查的内容包括:账目、执法严格程度、内控制度及银行家协会自律监管指南执行情况,如发现违规情况,被审机构要限期整改并上报监管核心机构FBC,费用由银行支付。
就我国目前中介监管机构的发展看,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功能较为单一,通常只限于核定注册资本金,因此可借鉴英国、瑞士的经验,适当扩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能,采用其收费制度,以提高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效率并降低监管成本,弥补单一依靠监管机构的不足,形成对金融业的社会监督,建立更为全面的监管体系。
(六)粘合剂——完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内控机制和外控机制的有机结合点。我国需要完善有效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
一、金融监管制度滞后情况下的金融创新
1.金融创新成果:以银行业为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经济建设为重心开展建设,我国的金融业,就银行业而言,陆续建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商业银行等多种金融机构,银行的不同机构的建立,逐渐展现了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活力,不仅是机构的创新,机构内部的服务以及管理等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创新。银行的行业服务业务范围逐渐多样化,从存款贷款的个人业务发展到了企业、国际间等业务,在满足人民社会基本需要的基础上扩展了很多业务,不仅便民利民,也满足银行自身的发展。对于银行的服务推广以及衍生的金融产品也都有了很多的种类。
总体上来说,银行业的创新还是有了明显的变化,但是当对于西方其他国家的银行业发展而言,我国的银行业的发展还是过于谨慎,主要业务还是贷款存款,消费信贷的品种和规模都很有限,外汇市场的开设也只是存在于一些大银行,不管是金融衍生品还是其他创新的业务产品,都没有被金融管理者决策者所重视,主要的原因也是因为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局限了银行业务的扩展延伸,虽然银行业一直在创新一直在进步,但是近年?淼囊?行业的发展已经趋于平缓,创新能力也有所下降,因此就要追根溯源找出金融监管制度上的创新漏洞。
2.金融监管制度压制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制度的重点一直是监管金融机构在审批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对于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范围等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还会受到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虽然能够起到规范金融机构营运的作用,但是也因为其制定的处罚机制,导致了很多金融机构不敢自主的进行创新,为了避免业务上的失误还会将主要精力都放在通过审批上,因此大大降低了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虽然这样处罚式的监管制度能够有效维护金融环境的安全性,但是也是因为这种制度执行时的不稳定性,导致了监管压制了金融机构的主观创新能力。许多金融机构在这样的严格金融监管之下,失去了创新的有效环境,在业务范围、利率规定以及外汇管制方面的监管将金融机构设置在一个牢笼里,纵然有想要创新的构想也丧失了合理的创新环境。
3.缺乏激励制度的消极金融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压制金融创新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金融监管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会有明确的处罚机制,这对于维护金融市场安全有明显作用,但是监管制度却没有考虑到如何鼓励金融机构进行创新。过于强调处罚机制的作用,忽略了一定的奖励机制的设立,对于能够一直合法经营的机构进行鼓励,对于合理创新有成效的机构进行奖励来代替不断的取缔,将能够有效的推动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动性。当然现在的金融监管机制也忽视了金融机构创新成果的保护,这就导致机构在进行创新时没有相关制度的依靠,加大了创新难度,容易诱发风险,如果创新成果得不到市场承认或者是违背了监管制度要求,如果能有相关保护机制也能避免机构走弯路,规避了风险。
4.金融监管制度自身缺乏创新
现在的金融监管目的就是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而且监管制度自身也缺乏控制风险的能力,因此大都是事后监管,只能凸显金融问题,而不是将问题扼杀在萌芽里,避免问题的产生。严厉的处理规范问题的措施,局限的市场环境,国有垄断的现状,政府在其中的引导能力不足等问题,都是因为金融监管制度的自身一直局限在现有的环境之中缺乏创新。如果能够在监管制度上进行创新,培养一批监管上的人才,那么也许能在制度上给金融机构的创新推波助澜。当然监管局也要意识到安全问题已经不是我国金融行业的首要问题,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历史,可以知道,只是注重绝对的安全并不是能够规避风险的有效办法,要想发展就必须大胆创新。只有适应社会国际金融的发展趋势,及时对相关的监管制度加以调整和创新才能满足金融创新的要求。
二、加强金融创新以及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的思考
1.设立新的金融监管机制
对于金融监管机制的创新,首先要从重构开始,从监管体制上对其进行创新。对于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可以将其分为规范金融市场安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发展、银行业务规范等等多个方向,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不同的机构进行管理,将权力分散,相互制约,也要加强相互的监管合作,这样能够尽量避免一个监管机制对市场的监管不到位而出现监管漏洞,能够进一步维护金融安全,也能避免权力的滥用,对于监管者自身形成约束力,也能通过明确的监管分工来加强监管工作的效率。
2.金融监管机制的审慎监管
所谓审慎监管就是指在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进行监管时能够做到放松监管和加强管理相结合,也就是适度监管。传统的监管方式侧重于以明确规定机构的运营和服务范围,对于违反行为进行处罚来进行监管,但是进行制度创新要能够在规范市场行为的基础上放松一点对金融机构的压制。创新需要有一个相对的自由的环境,只有通过改变监管制度,将明确规定改为设置一个较为;宽松的风险标准和安全标准,以尊重机构自身的经营自主权为基础,这样才能保证机构有创新的积极性,才能保证创新有一定的空间。
3.不断调整确保监管机制的灵活性与规范性
金融监管不是短期的,而是需要有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的,不管是我国还是其他西方国家,都不存在一成不变的监管机制。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这也与我国现在金融行业的分业经营格局相适应。因此可以说,目前的金融形式不断的变动,金融市场的风险难以评估,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也在变动,因此只能将监管机制向现在的需求靠拢,无法直接作出决策。对于现在金融全球化的现状,金融监管还要面对全球金融带来的冲击,要能够具备接受国际金融挑战的能力,也就是说监管制度不仅要强化自己的创新意识还要能够强化自己的竞争意识、制度意识、法制意识和体现自己的灵活性。这在短期的金融监管中可能难以体现,但是对于我国金融的长期发展战略,将会起到重要的主导作用。
引言
金融监管作为国家政府对金融活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金融市场稳定有序发展的有力措施。特别是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金融活动开展数量激增、金融活动的风险问题越发严重,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更应该进一步的强化金融监管工作,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社会建设以及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创新改革金融监管体系,通过强有力的金融监管确保指导金融市场合理化、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运转。
一、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缺陷问题分析
1.金融监管模式不够优化。当前我国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采取的是“一行三会”的监督管理模式,即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这四家金融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虽然可以有效的解决监管秩序混乱问题,强化金融监管能力,但是也存在着较多的缺点与不足。主要表现为:分业监管模式难以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导致我国金融机构的在金融市场上竞争能力与竞争机会提升不足;造成了我国金融创新能力欠缺,证券业与商业银行难以实现优势互补,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投融资渠道难以拓宽,金融衍生产品的研发能力不足;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性较差,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沟通不足、信息共享程度较低的问题。
2.金融监管方式不科学。目前我国对于金融市场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监管方式单一,金融监管主要依赖于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尚不完善。在金融监管覆盖面上,金融监管主要集中在市场准入机制,对于市场退出机制监管不严格。在金融监管的标准依据上,缺乏系统完整金融监管法律规定。在金融监管手段上,既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指导金融监督管理,也没有先进的金融监管操作工具,造成了金融监管工作处于无章可循的尴尬境地,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受到挫伤。
3.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落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是跨越式的发展,这就导致金融市场方面相关专业的人才队伍建设基础薄弱。对于金融监管领域,不仅仅需要精通金融知识和理论实践,更要求具有深厚的金融业务经验,全面熟悉金融法律法规,能够参与金融决策制定的复合型技能人才,然而这正是我国金融监管领域所欠缺的。人才队伍建设的落后、高技能全面复合型人才的不足,导致金融监管行业的工作水平提升出现动力不足的情况。
二、改革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策略
1.优化金融监管模式,强化金融监管机构自身建设。由于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呈现出显著的混业经营趋势,因此金融监管行业应该针对这一新情况对监管模式进行改革创新,逐步的将机构型的监管模式转变为功能型的监管模式。通过对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创新,实现金融监管以金融业务作为确定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的依据,彻底解决跨行业金融产品监管权力与责任不清晰的问题,强化金融监管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方面的作用。其次,应该强化金融监管机构的自身建设,根据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业务特点,完善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形成监管业务衔接有序、操作规范、评价合理、监控及时的业务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方位监管能力。此外,还应该结合目前金融监管机构在混营业务上的欠缺,制定完善的协调机制,确保金融监管体系无漏洞,提高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能力。
2.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建设,创新金融监管工作方式。首先,我国金融领域主管部门,应该结合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现状以及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通过具体细化、可操作性强的金融监管政策,指导金融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其次,为了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确保金融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除了强化外部监管以外,金融监管机构应该督促金融机构及时的完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的建设,按照全面性、审查性和及时性的原则,形成运作有序、权责分明、以风险管理为主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确保金融机构的平稳发展。第三,应该不断的创新金融监管方式,尤其是强化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通过在金融领域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强化对于金融机构主体业务信息、经营业绩信息、资本信息以及风险战略信息的共享与披露,依靠保障社会公众对于金融机构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提高金融监管的效果。
3.强化金融监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强化金融监管机构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对于金融监管领域人才队伍的建设,应该重点按照金融监管对于专业知识以及实践经验的要求,进行全面的教育培养,并结合国际化以及现代化的金融教学体系,采取学历教育、专业资格认证以及在职培训等措施,强化金融行业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此外,为了适应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需求,金融监管机构还应该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尤其是监管人才的培训交流、互相学习等内容,进而确保金融监管工作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问题 监管
大量的调查数据表明,截止至2014年12月,我们国家中的网民数量规模已经高达7.68亿,互联网的普及率也随即飙升至63.5%。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进一步保证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在人们在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的过程中,降低自身的经济成本的同时,也逐渐产生一种新型的金融形式并―――互联网金融。但是,当前阶段,我国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在实际发展监管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为此,笔者在文中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简单的分析。
1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际发展现状
1.1 我国颁布的相关监管监管法律存在滞后性
当前阶段中,我国现有的互联网金融中极具创新性的商业产品、企业经营模式、企业单位机构正如雨后春笋般飞速发展。我国监管部门颁布的立法内容,无法及时的包括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中涉及的所有产品。为此,监管部门想要真正建立全面统一的监管体系比较困难。监管部门无法及时在金融风险发生之前就预测到风险。为此,我国的监管部门对此种问题一直采取的是热切关注却并没有实际进行彻底的监管。我国颁布的相关监管的法律存在非常严重的滞后性。
1.2 监管部门的监管态度不能够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态
当前阶段,过去传统的监管部门的监管态度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实际发展状态。传统的金融监管内容中具有大量的立法规章制度用来确保传统金融的发展稳定性、持续发展性。对金融行业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违规操作活动、具体惩罚举措以及金融发展风险的预防等内容全部都做出了精准的指明。但是,如果将过去传统的金融监管法律法律直接应用于新型互联网金融行业之中,是完全不相匹配的。与传统的金融发展进行比较,现在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经营手段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创新,金融行业的发展范围、具体的经济环境等内容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监管的内容、监管的对象主体等内容已经远远超出过去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范围。
1.3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具体范畴定义存在不足
当前阶段,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各项发展数据都是由互联网线上进行数据传输、资金的传输和数据备份。互联网金融的具体发展范围也在逐渐发生一些变化。我国现有的监管部门的监管业务范围被广泛定义后,这一系列全新衍生的业务会导致金融监管部门不得不进行法律条例的更新。假如,金融监管法律存在与实际互联网金融发展发展节奏不一致的情况,就会造成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诸多的风险,进一步的危及到整体的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除此之外,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一个金融企业或者一项工作是否违法是一项比较困难的事情。不仅需要进行先行判断企业的合法性、还要对金融企业的整体发展数据。信息、资金资源等内容,进行彻底的收集、调查研究、需要及时进行公示活动。但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数据往往存在被提前修改、编制的问题,这也无疑加大了监管部门的监管困难。
2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具体举措
2.1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需要立即进行完善相关的法律条例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时展趋向是衍生产物,是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的。为此,国家进行大力的支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经济发展。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具有双面性的,互联网金融也无疑是一把“双刃剑”。当前阶段,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部门需要针对完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法律法规,制定出有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体系。逐渐放松对于互联网金融实际经营管理地域的限制,全面强化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和相关的风险控制法律。不断加快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的具体制度和国家发展的标准体系,由于互联网金融自身囊括的内容太多,在制作体系的过程中应该从发展中整体的角度来具体分析总结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条例。除此之外,我国监管部门需要进行修缮已有的互联网金融与之相关的法律内容。及时优化法律用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实际发展现状,最大限度的降低监管法律存在的滞后性带来的不良经济影响。
2.2 我国需要组建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
首先,我国需要不断提升互联网金融的经济市场的门槛要求。不仅可以极大的保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综合实力,从根本上提高互联网金融进入市场经济发展的标准。其次,我国需要组建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出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作用。在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前提下,将金融和互联网机构的业务运行和资金等方面的业务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最后,则是需要监管部门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网络平台资金的管理力度,全面组建完整的科学的资金安全监管体系,时刻监控资金的动向,最大限度的确保资金的安全。
2.3 不断加大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的重视
我国现有的监管部门需要在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的前提条件下,专门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消费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进一步实现消费者在进行互联网金融各种的资金纠纷案件中可以有法律的依附和支持。监管部门需要不断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自身的自控性,科学完整的推进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正规发展和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完整统一。全面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透明化,不仅是金融财务发展数据透明化,风险的相关内容也需要及时进行公开。以消费者和市场资金的投入者的资金安全为重要监管内容,不断强化监管力度,精准的掌握资金交易中双方的财务信息,从根本上降低互联网金融行业中风险的发生率。
3 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但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也隐含了一些问题,为此,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必须要予以重视并进行彻底的监管。最大限度的保证互联网金融经营和合法性和安全性,最终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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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混业经营统一监管途径
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使我国金融机构对混业经营需求日益增强,政府对分业经营的限制开始松动,开始尝试逐步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或为混业经营预留空间。混业经营已呈不可阻挡的趋势。这就为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金融监管何去何从?
1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1.1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模式。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标志着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务有较严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对银行分支机构办理附属信托公司,并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混业经营模式。1984~1993年,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特征十分突出。20世纪90年代,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增加,以及资本市场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进一步把对证券、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剥离出来;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其中,银监会主要负责银行业的监管,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和十大股份制银行,以及规模不一的各地近百家地方金融机构;保监会负责保险业的监管;证监会负责证券业的监管;人民银行则负责货币政策制定。2004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公布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明确指出三家监管机构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备忘录》还提出,可以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其它相关部委参加“联席会议”和“经常联系”会议。《备忘录》的公布标志着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的正式建立,并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备忘录》中提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仍应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按其主要业务的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子公司和各职能部门,按业务性质实行分业监管。
1.2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模式的缺陷
(1)缺乏信息共享和行动的一致性。由于“三会”彼此地位平等,没有从属关系,各监管者可能对本部门的市场情况考虑的较多,而对相关市场则不太关心。尽管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更多地表现为部门之间利益的均衡和协调,信息沟通和协同监管仍比较有限。
(2)可能产生跨市场的金融风险。当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涉及多个金融市场时,分业监管的模式使得同一金融机构虽在不同的金融市场上经营,但却面对不同的监管者,缺少统一金融监管的约束,故在决策时缺乏全局利益考虑,容易滋生局部市场投机行为。因此,综合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的不匹配可能产生一些跨市场的金融风险。
(3)致使金融创新乏力。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各个监管者都选择直接管制的监管方式,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市场风险过于谨慎,对所有创新产品进行合规性审查,强制金融机构执行其规定的资本要求,从而增加了金融监管的社会成本;而金融机构创新产品研发成本居高不下,同时又需要背负沉重的创新产品审查成本,则抑制了金融创新的动力。
2金融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分析
2.1美国模式
在混业经营前提下,美国仍然采用分业监管模式,既没有合并各监管机构成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也没有设立专门针对混业经营的监管部门。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国仍然采取机构监管的方式,集团下属的银行子公司仍然由原有的(联邦或州)主要银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为了从总体上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督,《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美联储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者”,从整体上评估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时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同时,该法案规定当各具体业务的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监管措施不当时,可优先执行各监管机构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在协调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联储、证券管理机构与保险管理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相互提供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属子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和经营信息。美联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尽可能采用其功能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以免形成重复监管。
2.2德国模式
德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是大家公认的,这自然也与它的金融监管制度有关。德国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即商业银行不仅可以从事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而且可以向产业、商业大量投资,成为企业的大股东,具有业务多样化和一站式服务的特点。德国的全能银行能够渗透到金融、产业、商业等各个领域,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主导作用。为了减少和控制风险,德国政府对全能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一定的限制。例如,规定银行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债务负责的资本总额;代客户出售证券可以卖给银行自己,但价格不得低于官价;代客户买入证券可以收购银行自有的证券,但价格不得高于官价等。德国虽然实行全能银行制度,但仍实行分业监管。德国的联邦金融监管司下有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局,独立运作,分业监管。德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是《联邦银行法》和《信用制度法》(KWG)。《联邦银行法》目的在于保障银行业的稳定性和债权人的利益,它规定了联邦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权力。《信用制度法》规定了从事信用活动的金融机构,要在哪些方面接受监管。根据规定,德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联邦金融监管局和德国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是德国联邦金融业监督的主要机构。德国联邦银行是德国的中央银行。由于联邦金融监管局没有次级机构,具体的金融监管工作由联邦银行的分支机构代为执行,执行效果反馈给联邦金融监管局。联邦金融监管局和联邦银行的职能界定为:主管权属于联邦金融监管局;在制定重大的规定和决策时,联邦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和联邦银行协商并取得一致;联邦银行和金融监管局相互共享信息。
2.3英国模式
英国的混业经营采用了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英国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多为经营性的控股公司,且一般经营商业银行业务,而证券、保险等业务则通过子公司来经营。同时,英国的金融控股集团内部有较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以防止各业务的风险在集团内部扩散。英国的监管体系已由分业监管过渡到统一监管。1998年,英国整合了所有的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由其统一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2000年又颁布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从而实现了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转变。2001年12月1日,FSA依照《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规定,正式行使其对金融业的监管权力和职责,直接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监管。FSA也获得了一些其前任监管机构所没有的监管权力,例如关于消除市场扭曲或滥用、促进社会公众对金融系统的理解和减少金融犯罪等。
2.4日本模式
日本战后5O多年的金融监管体制一直是一种行政指导型的管制。大藏省负责全国的财政与金融事务,把持对包括日本银行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督权,大藏省下设银行局、证券局和国际金融局。银行局对日本银行、其他政府金融机构以及各类民间金融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证券局对证券企业财务进行审查和监督。国际金融局负责有关国际资本交易事务以及利用外资的政策制定与实施。这种监管体制的行政色彩十分浓厚,大藏省在监管中经常运用行政手段,对金融机构进行干预。1997年,日本政府进行了金融改革,取消了原来对银行、证券、信托子公司的业务限制,允许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混业经营。同年6月,日本颁布了《金融监督厅设置法》,成立了金融监督厅,专司金融监管职能,证券委也从大藏省划归金融监督厅管辖。1998年末,又成立了金融再生委员会,与大藏省平级,金融监督厅直属于金融再生委,大藏省的监管权力大大削弱。2000年,金融监督厅更名为金融厅,拥有原大藏省检查、监督和审批备案的全部职能。2001年,大藏省改名为财务省,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监管的职能也分别归属给财务省和金融厅。金融厅成为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从而形成了日本单一化的混业金融监管体制。
比较以上四种模式,美国模式可以称为“双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即中央和地方都对银行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联邦制国家因地方权力较大往往采用这种监管模式。德国、英国模式基本可以划为“单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其优点是,有利于金融体系的集中统一和监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和配合。从德国、英国的实践来看,人们习惯和赞成各权力机构相互制约和平衡,金融管理部门之间配合是默契的,富有成效的。然而,在一个不善于合作与法制不健全的国家里,这种体制难以有效运行。而且,这种体制也面临同双元多头管理体制类似的问题,如机构重叠、重复监管等。虽然德国和英国同划为“单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但是德国模式和英国模式相比,更加强调其银行监管局、证券监管局和保险监管局之间既要相互协作而且还要保持各自的独立。而日本的金融监管事务完全由金融厅负责,因此日本模式可以划为“集中单一金融监管模式”,其优点:金融管理集中,金融法规统一,金融机构不容易钻监管的空子;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率,克服其他模式的相互扯皮、推卸责任弊端,为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但是,这种体制易于使金融管理部门养成官僚化作风,滋生腐败现象。
3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建议
3.1我国的混业监管的模式选择
通过国外模式的分析比较,笔者认为德国模式值得我国借鉴,即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下设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实行一种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混合模式。
这种模式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相互独立,各部门对自己的职能范围较为明确,有利于各部门进行专业化管理。同时各部门之间可以形成一定的竞争,从而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其次,由于三个监管部门统一在一个监管当局下,因此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能够同时对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从而避免出现监管的真空和重叠,同时也有利于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在各部门之间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再次,我国金融混业的主要形式,即金融控股集团,具有“集团混业、个人分业”的特点,而德国模式下的监管机构设置与这种金融机构设置相对应,因此其监管效果会更好。最后,这种混业监管模式的建立是将我国现有的三个监管委员会进行整合,不需要重新设立或撤销机构,既能减少现行体制下机构和功能重复设置导致的资源浪费,又使得改革的社会成本最低。
具体对我国来说,首先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一个分部,专门负责处理全国金融监管事务,并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抽调人员和资源设立一个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受人民银行管辖。其主要职能是:三个监管委员会收集的各种信息和数据汇集到协调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整理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金融信息数据库,结果由三个监管委员会共享,并且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委的数据库进行实时的交流和互换;协调委员会没有监管权力,仅负责三个监管委员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和经常联系会议,并由协调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相关部委进行沟通和联系。为了节约成本,可以成立协调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进行日常协调。
3.2建立适合我国混业监管模式的途径
(1)对现行的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进行修改,确立混业经营的合法地位,为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预留空间,并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针对现行的混业经营的机构和方式,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监管机构有法可依。
(2)构建适应《新巴塞尔协议》的银行业风险监管框架。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也并不强求成员国在监管技术上的一致性。但是,由于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原则影响到全球主要国家的跨国银行,因而这些原则在事实上成为许多国际性银行遵守的共同原则。中国作为国际清算成员国,尤其是加入WTO后,随着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的步伐加快。在新的形势下,我国必须按照《新协议》的要求,针对《新协议》的原则和监管框架及时采取措施,以适应国际银行业监管发展的需要。
(3)转变监管理念,加快监管创新。一是要调整监管目标,二是将监管重心转移到新业务、新品种的监管上来;三是监管手段要创新,改变目前金融监管“救火队”的现状,实现专业化的监管;四是加强金融立法的创新,一方面对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另一方面,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
(4)注重金融监管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承认和尊重监管的专业性。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相当复杂,是最体现技术性与专业性的领域。金融监管专业化是必然选择,其运作离不开强大的专家体系。因此,选拔专业监管者必须极度看重专业能力。在机构、人员设置上摒弃“官本位”。
(5)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由于金融业的高风险性,出现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和存款保护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这两种制度的存在,才能将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的发生率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从而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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