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1 17:27: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人民银行资金监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财政性缴存款资金难以界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对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的界定是“金融机构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发行国债款项”。人民银行的文件只对各金融机构财政性缴存款的缴存范围科目作了规定,但对未放入缴存科目的财政资金款项监管,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界定。
2.缴存财政性存款不实,商业银行随意改变资金性质。
国库拨款资金从央行拨出后进入商业银行,这些资金都应算做财政性存款的缴存范畴,但各商业银行并没有将这些资金全部归入财政性存款科目核算,而是把一些该纳入财政存款缴存范围的资金纳入一般存款。这样就减少了财政在央行的存款,增加了基础货币。
3.基层央行财政性存款业务监督多头管理效率低。
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缴存财政性存款政策和监督,会计部门负责科目调整,营业部门负责办理缴存业务。会计营业部门发现问题却无权查证核实。上级行对会计部门检查只明确了账户管理、反洗钱等职能,对财政性缴存款的检查职能定位不明确。基层人民银行对财政性缴存款的管理,仅限于根据商业银行会计报表科目反映,很难判断金融机构是否全科目缴存,是否占用挪用财政性存款。
4.事前监督不够完善。
目前运行的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对缴存财政性存款未设置提示功能,需要人工进行查询,不利于对缴存款的柜面监督管理。
基于上述,这里提出对财政性存款监管的设想。
第一,尽快出台财政存款缴存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的缴存时间、范围、缴存程序和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手段及相关罚则等做出具体规定,为规范财政存款提供法律保证。
第二,人民银行应明确管理财政性缴存款业务的监管部门。从人民银行对财政存款范围和缴存规定来看,财政存款范围与人民银行的国库资金是分不开的,应由国库部门对财政性缴存款进行统计,交由会计部门记账。这样,人民银行管理财政存款全额缴存业务有了依据,也更符合财政存款全额缴存业务操作程序,方便国库部门进行监管。同时应将对财政性缴存款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监督责任划归国库部门,由其行使对财政性缴存款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这样有利于国库部门了解缴存款资金的来龙去脉,有利于国库部门与税务、财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加强对财政性存款全额缴存的监督。
企业如何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根据《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企业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汇出和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企业首次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资金汇出前,应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企业之后办理的其他业务应在30天内向外汇局报送有关信息。对人民币前期费用已经汇出6个月,但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应将剩余资金调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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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需要同时使用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的,如何进行管理?
答:企业使用人民币到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按照《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同时使用外汇资金的,企业和银行应当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在办理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时,银行应当登入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审核,确保相关业务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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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过程中,可选择登入RCPMIS(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信息,帮助其进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业务办理完毕后,银行应向RCPMIS报送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各类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由RCPMIS向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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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是严格进行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要求境内机构提交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等相关材料,并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可利用RCPMIS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对其进行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
二是按照规定报送信息。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RCPMIS报送与境外直接投资及境外人民币贷款相关的各类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三是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利用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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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办理有关境外投资企业或境外项目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答: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通过本行的境外分行或境外银行发放人民币贷款的,银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调拨人民币资金或向境外银行融出人民币资金,并在15天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银行应当向RCPMIS报送有关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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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管理办法》对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规定了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答:为保障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平稳发展,按照风险可控、稳步有序的原则,《试点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三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是强化银行的风险防范职责。《试点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以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为办理有关业务的前提和主要依据,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如实向人民银行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有关信息,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二是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为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便利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建立了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人民银行和商务部定期交换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的审批信息和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实际收付信息。RCPMIS每日向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每日向RCPMIS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外汇跨境收付信息。
三是加大事后监管力度,强调监管合作。为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对银行、企业的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督促银行切实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信息报送、反洗钱等职责,监督企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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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企业违反《试点管理办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银行、企业违反《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可以依法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银行、境内机构继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违反有关审慎监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违反有关反洗钱、反恐融资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由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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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问题
(一)法规更新完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如《支付结算办法》中的信汇、邮托等业务已逐步消失,2007年随着全国支票影像系统的成功上线,支票已可在全国通用,但在相关的法规中未作修改。
(二)支付体系监管职能不清,支付结算监管职能弱化。2003年银行监管体制改革后,新修订的《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未明确支付监管职能的主体,更无具体的实施细则,仅仅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组织或者协助组织清算系统及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并会同银监部门制定支付清算规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则无明确的支付监管规定,形成支付结算管理职能不清,造成支付结算监管真空,削弱了支付体系监管效率。
(三)支付结算的监管手段落后。目前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监管手段仍停留在以手工方式为主的初级检查阶段,监管的技术手段和信息手段落后,科技含量不足,致使金融机构能够规避监管。如人民银行在办理金融机构的缴财政性存款业务中,仅仅考核金融机构旬末、月末财政性存款科目余额,未对日常余额进行动态监控,出现金融机构人为减少缴存财政性存款的情况会时有发生。
(四)商业银行对客户的支付结算收费不合理。2006年小额支付系统在全国推广完成,为社会提供了低成本、大业务量的公共支付清算服务。小额支付系统上线后,虽然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5]299号),明确了人民银行的收费标准,但人民银行确定的收费标准只是针对商业银行收取,而商业银行对客户办理的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收费仍然按照2001年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规定,采取分段计费,最低档5元,最高200元标准收取。对于异地资金汇划执行此标准收费无可争议,但对于县辖内的同城资金汇划也执行此标准收费就显得不合理,导致出现“现金搬家”的情况。
(五)支付结算监管亟待加强。目前支付结算领域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客户在网上办理现金存、取款业务和转账业务,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导致银行之间可以通过非正当竞争,或采取非正当手段拉拢客户开户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工作建议
第一,为适应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票据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亟需对《票据法》及与之相配套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二,人民银行要强化对支付结算工作的监管。建议上级部门制定支付结算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分设后具体的支付结算监管范围,确定各级人民银行结算监管的对象,加大支付结算的监管力度。建立与银监部门信息共享的监督制度。
第三,严格执行统一的支付结算法规制度。人民银行各级行要加强监管,维护支付结算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对违反统一制度规定的,必须严肃查处。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各项规定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不得违反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各自为政,无序竞争。建议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支付结算工作检查,重点检查支付结算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四,建议人民银行总行进一步加大与国家计委、银监会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共同协调修改银行向客户收取的电子汇划收费标准,进一步扩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范围。降低客户办理支付结算相关业务的费用,使广大社会公众真正享受到现代化支付系统带来的实惠。
近年来,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人民银行总行将系统内分支机构的主要功能定位于加强金融监管,确保一方金融平安。从保持金融秩序稳定的角度看,这一措施是对的,但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职能转换过程中,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淡化了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实施货币政策的基本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对金融监管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求很高,而对正确实施货币政策的职能发挥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在实施有效的监管手段的同时,如何改善货币政策运行环境,是目前中央银行必须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我国货币政策目标及金融监管定位面临着困难的选择
(一)货币政策实施力度与金融监管力度不适应,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近年来,人民银行所采取的一系列强化监管的措施已收到了相应的效果,如加大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和盈利水平考核的力度,但是这种做法却使信贷活动的交易费用倍增,在客观上起到了体制壁垒的作用。在人民银行的严格监管下,防范金融风险受到政府和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各金融单位普遍加强了风险控制,把贷款风险与个人利益挂钩,加大了信贷人员的责任。但是在风险约束机制加强的同时,未建立起相应的比较完善的利益激励机制,责任与利益不对称,信贷人员镇贷、畏资压力沉重。同时,人民银行把建立金融安全区作为首选监管目标,把风险监管放在首位,加大了对不良贷款、盈利水平的考核,并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层层把关负责,从金融机构外部形成风险抑制机制。在此情况下,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重越高,其降低不良贷款的任务就越大,放款的意愿就越不足,目前商业银行关心的是贷款的风险,而不是贷款的盈利。这种状况形成了金融机构的“镇贷”,制约了总需求的扩大。总需求相对不足,企业销售就会变得更加困难,企业还贷能力下降,金融机构正常贷款转化为不良贷款的可能性上升,其盈利水平就会下降。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居高不下,使其在发放贷款时更加保守,将进一步加重企业生产与经营的困难。由于监管与整顿规范的力度在增强,而贯彻实施货币政策的工作力度没有相应加强,资金从金融部门进入产业部门的通道变窄了,只得在现有的金融体系内循环,使货币信贷的扩张作用难以实现。
(二)人民银行对利率实施严格监管与货币政策的传导所需的利率市场决定机制之间的不适应,影响了货币政策的间接调控作用。目前,在人民银行对利率实施严格监管的情况下,利率市场化程度不可能太高,货币政策工具配置的市场化仍处于较低水平,弱化了货币政策的效应。人民银行虽然扩大了利率调整及浮动的范围,并对外币利率实行了市场化改革,但现行的利率管理体制从总体上还是一种管制体制,在这种管制体制下,利率水平并不能完全反映资金的价格和供求状况,也难以有效发挥对资金的调节作用。单纯通过调整利率水平、利率浮动范围来影响金融机构贷款行为的效果不明显。当经济景气状况不佳、企业效益下降、信贷风险上升时,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将自动减少贷款,资金供给下降。如果利率由市场决定,资金供给减少会推动利率上升,从而使金融机构预期收益增加,会相应增加一部分贷款,相反在利率仍未开放的条件下,资金供给下降并不能推动资金价格上升,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难以有效激发。加之我国货币市场虽已初步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但票据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尚未形成规模,票据市场发展缓慢,使人民银行通过再贴现调控金融机构贷款、增加基础货币投放的作用受到限制。
(三)人民银行没有树立起督促金融机构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威,货币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作用难以真正落实。基层人民银行在督导金融机构实施货币信贷政策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手段。“窗口指导”只是一种道义的劝告,是一种软约束,贷款程序、贷款投向和数量的决定权仍掌握在各金融机构手中。基层人民银行虽然强调了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和资金引导,但忽视了对其执行货币信贷政策效果的监管、检查,即督促的多,检查的少,“软约束”多,“硬措施”少。由此导致了货币政策传导线路发生了反向变化:一是商业银行正在自下而上集中资金、集中权力、集中客户;二是中央银行正自上而下放权力、下拨资金。商业银行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追求利润最大化,扩大响身生存空间,对中央银行的货币信贷政策的调整就不再步步紧跟了。目前,基层人民银行比较有效的手段是再贴现和支农再贷款,可以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但总、分行对再贴现实行额度管理,控制较严,难以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四)过分强调防范和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忽视了其在货币政策传导上的应有作用,中小金融机构游离于货币政策传导之外。由于内外部原因,中小金融机构资金融通遇到困难,出现一些支付风险,引起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高度关注,在对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政策上采取综合治理,过分强调防范和化解风险,而对其在货币政策传导上的作用没有给以足够重视。这就出现了两种状况:一是信贷重新向国有银行集中,与此联系,中央银行“窗口指导”主要面对国有银行,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全面传导。二是存款向大银行集中,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增长缓慢,为防范流动性风险保持了较高的备付金率,金融体系的货币衍生能力受到抑制。
二、强化金融监管,促进货币政策发挥效能的构思
(一)明确金融监管根本宗旨,正确处理好金融监管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当前,从严监管,防范风险,促进金融机构合法经营、稳健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但若监管失当,金融机构经营困难,货币政策的传导就会失去稳健的金融基础,从而给国民经济带来负面影响,监管必须把握好力度。要处理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具有双重作用,既可促进其发展,又可抑制其发展。因此,一方面金融监管要为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创造公平、有序、稳定的竞争环境和发展空间,积极鼓励金融创新;另一方面又要对金融创新加强监管,并把金融创新纳入法制和规范的框架内,确保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要增强与被监管者的沟通,形成互动式监管,事实上,监管是互动的、双向的,沟通与交流是监管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监管人员要正确理解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加强沟通与交流,掌握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同时也使得被监管者进一步了解央行的政策与标准,自觉接受监管。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一是建立货币政策考核评价体系,全面考察金融机构落实货币政策的业绩,并将此作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与离任稽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要建立以央行监管为核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为基础,社会监管为补充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明确各有关单位、部门和具体监管人员的职责,彻底解决内设机构不规范、职能重叠问题,并制定相应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监管合力。要适应新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及时解决我国银行、保险、证券公司之间业务交叉和金融分业监管的矛盾。要推行银行、证券、保险三方信息交流制度,通过三方联合执法,促进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有序流动。搞好前瞻性金融监管,解决对外资银行监管中的“漏斗”现象,在保护其合法经营的情况下,切实保护好民族金融业。三是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在监管方式上,应在完善现场监管的基础上,加强非现场监管。明确规定各金融机构向央行提供统一报表和报告的时间,并实现央行与各金融机构的联网。在监管手段上,由主要靠行政手段向主要靠法律手段,并注重将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综合运用转变,要对金融业的资产质量、盈亏、资本充足率、内控制度的真实性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在新形势下的违法违纪经营。四是实行金融监管再监督,提高人民银行监管的透明度,确保金融监管的公正性、有效性和权威性。此项工作应由监察部门负责,配备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对本级的金融监管实施同级监督。
(三)消除货币政策传导障碍,提高货币政策工具调控能力。一是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消除货币政策在中央银行层面上的障碍。要结合经济总量和金融总量,相应增加消费信贷、农业贷款、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贷款,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贷款;利用好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和再贷款,合理调控货币供应量;适当扩大中心支行和县支行再贷款和再贴现的规模。为缩短货币政策传导时间,人总行可否授权省会中支在一定金融机构和期限的范围内对辖内金融机构进行再贷款融资?发展商业票据再贴现,使商业信用在一定程度上替换银行信用.减轻货币不足时对货币政策的压力。有计划地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本着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的原则顺序,逐步放松利率管制,使利率能够正确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建立灵活的外币利率调整政策,及时反映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进一步扩大金融机构贷款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和幅度。同时,要把现行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改为利率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提高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与最终目标的相关程度,便于中央银行及时进行货币政策调控。二是通过政策法规和“窗口指导”,消除货币政策在商业银行层面上的障碍。要适当下放经营管理权,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广大基层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要尽快促其经营策略由“存款立行”向“效益立行”转变。要建立和完善信贷激励机制,把贷款营销放到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位置。通过有效增量作用,化解稀释信贷风险。在信贷策略上不能一味搞“大城市、大企业”的策略,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基层机构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更要结合自身特点搞市场定位,从“争夺客户”向“培育客户”转变。加大对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支持的力度,努力培育自己的基本客户群,培育新的、稳定的利润增长点。三是建立执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监督体系,消除货币政策在微观主体层面上的传导障碍。面对目前社会信用环境不佳,企业大量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不仅要发挥金融系统联合制裁的作用,而且必须建立严格执法的法治环境,促使社会信用秩序根本好转。同时,地方政府要着眼于长远,支持金融部门改善金融服务,优化信用环境,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摘要:近年来,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人民银行总行将系统内分支机构的主要功能定位于加强金融监管,确保一方金融平安。但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职能转换过程中,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淡化了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实施货币政策的基本职能。本文就实施有效的监管手段的同时,如何改善货币政策运行环境提出一些建议。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金融竞争日趋激烈,金融秩序比较混乱。金融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当突出,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反不正当竞争与强化金融管理的艰巨任务。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研究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表现、成因与强化金融管理的对策。
1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寻租行为的大量存在产生了金融监管的要求。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的腐败体现为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两类寻租行为。一是通过对企业配置信贷资金获得第一类寻租收入。这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现场检查中体现为直接从信贷额度中扣除部分金额作为好处费:二是信贷配置上的定价权收入.这实际上是企业在获得贷款后为了维持长期信贷关系交易而支付的持续性成本。银行的寻租程度取决于改革进程中中央银行和财政对银行的转移支付和内控制度的相对力度比较.企业借款行为是在自筹资金和银行借款问进行的相对成本比较。
金融创新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国际上.一般将金融不稳定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危机.特征是储户向金融机构挤提存款.导致银行流动性不足,加上市场大量抛售本币。引起货币大幅度贬值。另一类是金融恶化,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贷款以及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率过低。在近10年的时间里世界上发生了15次金融危机.金融恶化则更为常见。为了维持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在中国建立和形成有效的金融稳定机制,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任务。
从金融系统的中坚力量——银行的特点看.在信息不对称以及银行业不完全竞争的作用下,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需要外部监管力量的支撑来维护稳健经营。这种脆弱性体现在贷款客户可能由于信息优势而欺骗银行、存款客户挤兑行为具有传染性.以及银行自身受到利益诱惑并伴随监管力量弱化而产生冒险冲动。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可能导致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以至破产,而一家银行破产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其私人成本。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银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天生的信息不透明特性.市场各方参与者难以准确判断银行的实际经营情况,无法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因此仅凭市场的外部约束不足以保证银行经营的稳健性。为了避免银行破产对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对金融稳定的威胁.有必要引入强有力的外部监管者。
从保险业的情况来看,保险监管体系需要制定和完善预警系统、应急系统以及偿付能力监管系统的战略规划,这些规划是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力量的重要保障。从证券业来讲,监管当局对券商的监督和约束,是规范券商行为,防止券商违规失信的外部约束机制。
2金融竞争与监管的辩证关系
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从历史的角度看,金融监督管理(简称金融管理或金融监管)制度先于中央银行制度.它是伴随商业银行竞争而产生、发展的。商业银行天然是竞争性的,但放任的逐利竞争必然会危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金融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发展到相当高度便产生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遂成为中央银行重要的职能和手段。在近代金融发展过程中,非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为攫取高额利润.总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当时金融法规的管制。谋求竞争优势,而中央银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繁荣,则总是根据金融竞争的不同性质不断修正现有金融法规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规进行新的金融监管。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循环往复矛盾斗争直接导致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金融结构的不断变动.从而推动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可以说.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相对立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乃是近现代金融领域中的一个普遍规律。
3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3.1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1)专业银行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教、设立机构、挤占结算资金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活动:采取发放高比率揽储费(有的高达50%)、协储费、实物奖品及以贷引存等方式拉储蓄存款或利用对单位实权人物发业务联系费、多种形式的请客送礼、放松开户条件等手段争夺单位存款;在贷款方面主要表现为:采取拆借同业、搞假“委托贷款”、利用“存放同业”科目通过房地产信贷部等附属机构以及劳动服务公司等自办经济实体发放贷款等隐蔽方式,问接避开人民银行的规模管理;使用额外收取利息或利润甚至直接突破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等手段,谋取高利,为照顾地方政府关系、单位关系、人情关系,不惜放松贷款条件发放关系贷款.支持炒地皮、炒股票、炒外汇等投机活动:企图为商业银行化捞取资本.不惜血本.巧立名目,千方百计开后门,大肆增设储蓄网点、信用卡代办处之类的附属外设金融机构,有些银行甚至大兴土木建宾馆、办商场等,展开激烈的地盘争夺战。
(2)金融市场各主体竞争活动混乱无章,其突表现有:违章拆借;社会乱集资行为盛行。
(3)各级人民银行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执法犯法的问题。如自办经济实体,参与炒地皮、炒股票等逐利投机活动,更加剧了不正当竞争。
3.2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成因
(1)各商业银行桀骜难驯。我国商业银行都是机构遍及全国的庞大垄断组织.长期以来习惯于同人民银行平起平坐,对央行监管心怀不敬。现有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极差.根本不存在破产倒闭、丧失产权的后顾之优.用不着对自身的竞争行为负责。因此商业银行敢于藐视金融法规,不惜代价哄抬利率.争夺地盘,盲目竞争。
(2)人民银行监管乏力。这一点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证明:一是观念误差;二是人民银行缺乏独立性:三是人民银行特别是基层行权力与责任不相符。
(3)地方政府不合理干预。地方政府特别是落后地区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时常纵容、鼓励甚至通过所辖地区金融机构从事违反金融法规的活动。有些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不少存在保护地方利益的金融管理规定.在较大程度上阻碍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
(4)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我国的金融市场尚处于起始和发展阶段,各种法规尚未健全和完备,利率、汇率机制还没有完全市场化,金融市场主体缺乏健全的金融法规观念,人民银行监管操作尚不熟练,难以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4强化金融监管的建议
4.1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
人行自身的高效与廉洁是搞好金融监管的关键。当前,人民银行应注意如下几点: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思想。纠正“各级政府的银行”观念,牢固树立“中央政府的银行”思想。坚持“全国一盘棋”.克服地方主义思想;坚持依法监管、执法必严的原则,克服畏难退缩、息事宁人的无为思想;摆正两大职能的关系.明确坚持“稳定货币为主.兼顾经济增长”的原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迅速总结各地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提出规范管理的建议,使之成为新的金融法规从而为新的金融监管提供依据:力争相对独立的超然地位。在我国暂时不能放弃政府对人民银行控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界定一些技术性指标以避免政府随意干预人民银行操作。人民银行应彻底放弃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集中全力当好“裁判员”:完善人民银行机构建制。完善内部与社会双向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高效廉洁:努力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素质。
4.2强化管理,确保银行监管与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协调
(1)包括审慎银行监管在内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对实现金融稳定目标举足轻重。这些金融基础设施除包括审慎的银行监管、运行良好的支付清算系统外,还包括司法制度,会计与审计标准、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事公办”的信贷文化等。而且这些因素间相互联系.共同发挥着作用。因此.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意义重大。
(2)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是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基础。在金融体系中,资产比重最大的银行体系既是重要的金融中介也是支付工具的提供者.单个银行机构倒闭的风险很容易传播而引发系统风险。因此,独立于央行的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无疑是央行赖以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重要基础。
(3)银行监管需要注重央行的宏观政策分析。一说到银行监管,一般会将监管者与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相联系。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是为了减少单个银行机构的倒闭.目标在于控制银行机构的具体风险.对存款人提供保护。但它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宏观层面(其目标是控制系统风险,避免银行体系崩溃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应成本)。从宏观层面来看,金融不稳定与个别银行机构偶尔倒闭的现象可能是一致的,因为个别银行机构的倒闭在妨碍金融体系的基本中介功能时就影响了金融稳定。
(4)银行监管机构与央行应致力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在负责银行监管的央行中,监管部门与货币政策部门往往是隔离的,部门之间的协调由央行最高层负责,高层官员之间的不同意见在央行内部能悄然得到解决。机构分设后,协调这两种职能之间冲突的普遍做法是在央行和银行监管机制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在此情况下,协调机制的运行成本和效率就决定着分设体制能否有效地协调央行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之间的冲突,也决定着分设体制是否能优于集中制。
4.3规范、整顿、完善金融市场
(1)加强对货币市场的管理,重点加强拆借市场和国债市场的管理。人民银行一方面应强化依法监管,另一方面应尽快批准组建地区性短期融资中心,进而建立全国性短期融资中心.逐步推行拆借有担保制度.增强人民在短期资金融通中的作用,为间接调控创造条件。
199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替代197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后,我国开始对活期存款账户实施分类管理,即将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并对基本存款账户实行开户许可证制度。2003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我国仍然对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未作变动,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类别由原先的基本账户,扩大到临时账户(注册增验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账户和特殊专用账户,四大分类制及人民银行核准制实行已近17年。
二、我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四大分类亟待变革《办法》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突出了基本存款账户的统驭地位。同时,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应通过基本账户办理;存款人因借款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通过一般账户办理;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但随着各单位经营活动和管理的需要,《办法》已暴露出了诸多弊端。第一,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给予金融机构和存款人更多的自和灵活性,减少甚至消除不必要的限制。第二,目前违规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问题仍然较为严重。第三,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和信用卡等新兴业务的发展及个人经济活动的日趋活跃,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1.基本存款账户的统驭地位受到挑战。部分单位的工资、奖金及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已不局限于从基本存款账户进行收支,有的以形式通过专用存款或一般存款户支付,日常经营活动资金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收支的现象普遍发生。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下发后,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取消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后再附付款依据的规定,人民银行已明确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单位从一般账户支付给个人款项日益频繁、金额日渐加大,加之个人收到款项后提取现金不受现金管理条例制约,大有摒弃“基本账户”之势。
2.“多头开户”的管理形同虚设。《办法》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均可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开立存款账户不存在数量限制,但不能在基本户开户行开立。实际操作中,存款人往往需要在基本户开户行开立多个账户,虽不能开立一般账户,但存款人通常变通开户资料开立专用账户,既满足经营需要又规避监管风险。
3.专用存款账户的专用功能淡化。由于银行无法完全做到对客户资金的性质及用途进行监控和管理,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化”使用比较普遍。另外,按照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及“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户。”对于基本户在贷款行的借款人只能开立专用账户而不能开立一般户,而对于一般户在贷款行的借款人可开立一般户或专用户。
4.临时账户不“临时”。《办法》规定临时机构或存款人因临时性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但实际经营中,大部分临时经营机构工期较长,往往超过2年,若受工程延期等因素制约还可能延长。由于临时账户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导致存款人需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相应的展期申请,甚至销户重开,以满足经营活动和工程建设的结算需要及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其实际存续期限较长。
(二)个体工商户银行结算账户是否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值得商榷作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经营者姓名开立的账户户名前需加注“个体户”,实际操作中,此类账户很少开立。究其原因:一是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不希望在开立的账户前加注“个体户”,认为有“歧视”嫌疑;二是个人结算账户可实现其基本结算需要。另外,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得为个人所得,在存款种类上应归属个人存款,如果作为单位结算账户,即使归属于“个体户存款”,其存款性质仍为单位存款。
(三)现有账户监督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1.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具有一定的难度。人民银行对核准类账户核准的依据为商业银行录入账户管理系统的文字信息及开户资料复印件,形式上相当于对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的复核,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监督,为其账户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2.缺乏对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监督的主体。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作为特殊的企业,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外,没有义务对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监督,应由企业通过自我约束或由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监督职责。从人民银行的角度来看,预算单位在开立预算专用存款账户时,已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查、审批,且预算单位可放弃专用存款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不受《办法》的约束,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核准只是形式。
三、问题分析
从人民银行的角度来看,四大分类及核准制加大了人民银行的监管难度,不利于将人民银行从审核账户分类是否正确、资料是否合规等琐碎的低绩效工作中解放出来,进行宏观分析及管理等高绩效工作。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控制四大分类实质上等同于执行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而《办法》的法律级次尚未上升至行政法规,银行作为特殊企业是否具有监管权利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另外,随着金融企业竞争激烈程度的加剧,商业银行能否真正做到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按用途分类或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人民银行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从存款人的角度来看,客户开立账户的主要目的是存款和结算,四大分类对存款人无实际意义。同时,为打破账户分类的种种限制,存款人往往采取不正当手段来规避监管,容易造成不良后果。例如通过单位结算账户转账支付给个人的方式从个人户提现,容易形成“公款私存”,直接导致存款信息特别是个人存款信息的失真,甚至影响银行及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从香港经验及人民币跨境支付来看,资金可以自由流入和流出香港,而账户没有基本账户和非基本账户之分,企业可以按需要开立无数个账户,且其功能和地位一致。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我国经济贸易平稳发展势头,国务院于2008年下半年度做出了一系列关于加快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战略部署,先后提出“支持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扩大人民币在周边贸易中的计价结算规模”、“对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以及“选择有条件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等思路。总之,《办法》发挥了巨大的历史性作用,但四大分类及核准制过多考虑了加强现金管理及反贪污、反腐败等目的,管理半径过大、目标过多,淡化了实质矛盾,会产生负面影响。
四、几点建议
(一)强化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职能,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账户管理体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职责,完善账户管理系统,构建面向全社会的账户管理架构体系。同时应加大对账户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营造良好的以信用为基础的合规使用账户的良好氛围。
1、基层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存在内部核算的问题
首先,我国基层人民银行会计财务的监督仍然采用传统的方式,属于一种事后监督,没有做到会计财务的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对于基层人民银行的重大会计事项的审核与监督缺乏时效性,不利于基层人民银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其次,我国基层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基层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及能力各不相同,有些人出现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的问题。另一方面,基层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自身的安全意识不强,在进行工作时,往往责任心不够,造成操作的不规范,致使往来的账户甚至是资金出现问题,错误的信息录入不仅会造成工作的负担,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基层人民银行的金融安全。
2、基层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存在外部监管的问题
首先,基层人民银行会计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目前,我国基层人民银行对会计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建立在支付结算的核查基础之上,核查主要是针对银行的各大账户,通过履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但是我国对基层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尚未形成持续性的监管,相关的支付清算监督管理标准与实施方法还有待完善,同时,会计相关的法律与法规的处罚力度不够,致使我国基层央行的支付结算工作难以顺利开展,支付结算的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其次,我国基层人民银行的会计工作人员的意识较为落后,会计工作的重点侧重会计核算,忽视了会计的监督与管理。目前,我国基层人民银行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往往流于形式,监督与管理的落地与执行难以落实,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一些基层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对与金融机构的会计监管的紧迫感不强,对于工作的忽视,使得一些盈利性的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大大增加,不利于我国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功能的发挥。
3、基层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的标准化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我国中央银行的会计财务管理工作标准化滞后。一方面是我国中央银行现存的资产存在不良资产过多的问题,这些不良资产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我国中央银行在进行宏观调控时,采取了一些特殊的金融政策,这些政策形成了一部分金融贷款与再贷款,这些贷款形成了不良资产的隐患。另一方面是我国基层人民银行对于资产的管理不到位,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再贷款的模式比较混乱,无法反应银行的贷款质量,银行的固定资产的记载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中央银行很难核算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其次,我国基层人民银行采用的都是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标准,尚未采用现行的计价方法。我国基层人民银行应该采用审慎的会计标准,国际上对于审慎的会计标准是这样表述的“在不确定的情况下进行估计、作出判断时应有的一定程度的谨慎,既不高估资产或收入,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
4、基层人民银行会计的岗位设定与人员配置存在一定的问题
我国基层人民银行需要根据岗位的职责设置相应的岗位,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其中,一些会计的岗位人员属于相互制约的关系,工作不可以交叉,但是有些岗位由于职能的特殊性,必须要交叉工作,这就给会计工作的岗位设定与人员配置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同时,我国人民银行会计工作人少岗位多,造成一人多岗,一人多责的情况,使得本应该相互制约的岗位形同虚设,无法互相监督制约,造成银行风险加大。县级的支行由于人员较少,为了制度的需求增加岗位人员,造成大量的人力资源的浪费。
二、新会计准则在基层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中发展的措施
1、提高基层人民银行会计工作人员的意识
新会计准则在基层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中的发展,促进我国基层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必须要从思想上提高,提高基层人民银行全体工作人员的会计管理意识,转变传统的会计管理观念,用新的思想武装人民银行的会计管理工作。一方面,要从根本上转变基层人民银行会计工作人员的思想理念,要认清我国中央银行的会计工作是国家宏观调控工作的重要方法,中央银行的会计工作人员需要不断的完善管理的内容,分析好现有的资料,通过持续性的监督与管理,为宏观调控的政策提供科学性的信息,同时,中央银行需要做好自身内部资金与财务的管理工作,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我国基层人民银行的会计工作人员要改变传统的核算式工作模式,转为现代的管理式工作模式。传统的会计核算体系是以核算为主的,日常工作围绕记账、报表、费用与算账开展。现代的会计核算体系是以监督为主的,日常的工作是围绕如何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同时,我国的基层人民银行的会计工作要不断的拓宽范围,做好会计改革与会计管理的协调工作,发挥会计改革与会计管理相互促进的作用,促进我国基层人民银行会计工作的国际化发展。
2、基层人民银行要完善会计财务的内部核算
一方面,落实基层人民银行会计的内控制度,用强大的人民银行核算队伍铸就会计内控制度落实的坚强基石。要遵循银行会计内控制度的相关规章制度,根据各个岗位的职能合理划分岗位,加强岗位职责的落实,不断的完善岗位的考核制度与奖励惩罚制度,将岗位的职责细化到人头,实现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同时,要注意做好基层人民银行会计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基层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落实内控制度的积极性,坚持会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确保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持续性与有效性。另一方面,基层人民银行需要不断的完善财务会计事后监督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会计监督人员的培训,确保基层人民银行财务会计监督人员的基本素质。会计的监督管理人员需要做好事前检查、事中检查与事后检查的工作,处理好本级会计管理人员与上级会计管理人员的关系。对于会计事后监督的岗位安排要注意人员的综合素质,只有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会计工作人员才能更好的发挥会计事后监督的重要作用。
3、基层人民银行要完善会计的外部监管工作
基层人民银行的会计监管需要外部监管机构的大力配合。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法律规章制度,我国的人民银行与银监局是银行会计监管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二者需要明确自身的监督与管理的职责,在进行银行支付结算监管时,人民银行与银监局要相互配合,做到互相补充互不干涉。同时,基层人民银行要做好内控制度的落实工作,不断的完善会计监督与管理的队伍,做到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人民银行的总行对于中央银行的支付结算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人民银行总行要不断的完善支付结算监督与管理的流程与相关标准,形成一套完善的支付结算监督与管理框架,保持对金融机构会计监督与管理的持续性。通过建立一个完善的账户管理系统,形成银行间数据的信息资源的共享,尽量避免因信息的不畅通导致的金融风险。人民银行会计外部监管工作的完善需要建立在队伍建设的基础之上,人民银行在建立会计监管的队伍时需要选择既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又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的人才。同时通过定期的培训与检查等提升会计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
4、促进基层人民银行会计标准的不断完善
首先,我国人民银行要不断的完善会计标准,在借鉴国外具有成果性的中央银行会计标准的基层之上,形成一套谨慎性的银行会计标准,确保我国中央银行能够反映日常经营的实际情况。其次,我国人民银行要不断的完善资产管理,防范及化解金融安全风险。一方面,要对我国中央银行的各类资产进行核实,对于再贷款要明确核销的标准与贷款的细则,在进行资产核实的过程中要重视对相关责任人的核实,做到责任的落实,责任的追究。另一方面,我国的中央银行的再贷款要借鉴国外的相关会计准则,对于再贷款实行科学的分类。同时,要对中央银行发放的各类贷款,要求金融机构或特定企业提供抵押或担保。贷款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损失。
5、促进基层人民银行会计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基层人民银行的内部会计控制是一个动态性的整体,包含很多个不同的控制环节,每个控制环节都蕴含着大量的会计信息,这些会计信息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对于基层人民银行内部会计的控制需要掌握会计信息,促进会计信息的交流与沟通,实现会计信息资源的共享。一方面,会计风险管理委员需要做到成员之间的相互沟通,促进会计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实现会计风险管理工作的无缝连接,通过信息的交流实现各部门之间的理解与互补。另一方面,基层人民银行的各职能部门也要加强沟通,不断的提高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会计控制的意识,通过会计控制信息的制度化,形成对会计工作人员的约束。
6、基层人民银行要做到以人为本,促进会计队伍的不断壮大
基层人民银行壮大会计队伍,需要做到以人为本,真诚的关心理解会计工作人员,采取多项措施巩固会计队伍的建设。首先,要提高基层人民银行会计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对会计工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培养会计工作人员的爱岗敬业的精神,树立依法办事、依章行事的自觉性,从世界观、人生观及价值观上构建对自身会计工作的热爱。其次,要重视提高基层人民银行会计工作人员的待遇,各级领导要带头关心基层的会计工作人员,以解决会计工作人员的实际困难为出发点,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第三,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考核制度,定期对会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考核,不断的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适应能力,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心理承受能力。最后,要建立一个科学性的奖励机制,确保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成果与金融风险相符合。
三、结语
近年来,人民银行在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改进金融监管方式,提高金融监管效能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金融监管工作正处在逐步完善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金融监管目标需要适时调整。前几年,受我国经济结构严重失衡和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金融业承受了巨大压力,并在一定范围内引发了显性金融风险,且日益突出。人民银行在监管目标取向上,侧重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稳定金融秩序,这在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下,是十分必要的。但是,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变迁,防化金融风险取得阶段性成果,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应该适时作出调整,将金融监管最终目标定位在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上。
2.金融监管体制和外资银行的经营方式不适应。自1993年以来,中国金融业奉行分业经营,并逐步形成了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并立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信贷需求膨胀、金融业较混乱的情况下,对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确实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加入WTO后,进人我国的外资银行实行的是混业经营,一家银行可以同时从事证券、保险等多种业务,其经营策略更加灵活,服务体系相对完善。国内银行要想与外资银行竞争,就必须实行混业经营。否则,国内银行和驻华外资银行在竞争中从一开始就没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因此,人民银行应该适应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从银行、证券、保险分类监管的模式回到中央银行一家监管上来,减少因多头监管带来的不必要麻烦,降低监管成本。
3.金融监管效力不能充分发挥。在传统监管模式下,监管部门成为“消防队”,哪有险情哪里上,监管效果不明显,表现为应急救火的多,提前预防的少;单项检查的多,综合考评的少;孤军奋战的多,协同配合的少,区域监管标准多样且随意等等。在违规问题的处罚上,从轻处罚的多,从重处罚的少;经济处罚的多,对人处罚的少。商业银行的主要领导要么走后门,拉关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么掏钱了事(反正是国家的钱),并不能真正引起对违规问题的高度重视,造成有些问题屡查屡犯。同时,虽然人民银行早就提出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发挥非现场监测的作用。表现在非现场监测的硬件设施没有配备齐全,数据共享还没有真正实现,监管指标的制定不够科学,相关数据的适时监测和分析还缺乏经验,不够深入。
4.金融监管法规尚不完善。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不少金融法律法规,为金融企业的规范经营和人民银行的有效监管提供了依据。但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不能象市场经济国家那样规范而灵活,权威而超脱,金融法的司法性和透明度还不高。现行《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比较概括、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商业银行法》不能适应未来金融业务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必须重新予以修订。
5.金融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外资金融机构中间业务发展多年,相对于国内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其业务品种较新,种类繁多。入世后,国内金融企业也要调整市场定位,加大业务创新,拓宽新的盈利增长点,如建立新的业务营销和服务模式,积极开展中间业务等。因此,金融创新业务将会迅猛发展,网络银行等高科技电子化发展加快。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对这些业务的操作规程还知之甚少,对可能出现的违规问题和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损失不能预测和把握。要做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就目前大多数监管人员所掌握的金融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而言,还不能完全适应监管工作需要。
二、适应形势,加强金融监管创新
1.转变监管理念,调整监管目标。为应对人世,国有商业银行将按照市场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可能通过金融企业上市,来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不再姓“国”,最多只能是国家控股,不再享有中央银行给子的“特别待遇”。随着人世临近,人民银行必须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还要实现外资银行和国内银行同等国民待遇。体现在监管目标上,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不再侧重金融风险的化解,而是根据监管原则和各家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对其适时作出停业整顿或退出金融市场的决定,从而确保存款人利益不受伤害。
2.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当前,随着银行自身盈利的追求、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信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以及世界经济全球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大多数国家已经放弃商业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证券业务相分离的制度,代之以混业经营。因此,在这种大的经济金融环境下,中国金融业不能再回避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单一资本、单一业务模式。自2000年下半年以来,有关部门颁发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人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质押取得融资;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等。这些举措表明我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了一大步,分业经营的局面正在发生变化。人民银行监管体制必须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走到人民银行单一监管的道路上来。目前,建立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联席会议制度,是一个好的开始,步子应该再大一些。
3.监管重心转移到效益监管上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人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应转变到以效益监管上来,即从对经营行为的监管转变到对经营成果的监管上来。这也符合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监管目标。在这种监管模式下,人民银行制定经营规则框架,要求商业银行在框架内遵循市场原则依法自由竞争,给予商业银行广阔的发展空间。但对金融企业的经营效益则制定缜密科学的监测指标,划分级次,重点监测。一旦达到某一临界点,就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警告、督促整改。如果其经营状况继续恶化,必要的情况下,在其尚能清偿债权人债务时,适时勒令其退出金融市场。
4.监管手段的创新。要改变目前金融监管“救火队”的现状,实现效益监管,需要在监管手段上进行改进和创新。一方面要突出非现场检查的重要作用,制定和分解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指标、经营性指标、信用风险监测指标等,及时分析和反馈。重点制定和细化经营成果监测指标。建立区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网络连通,资料共享。以非现场适时监测为主,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查的必要补充形式。另一方面,对利用外部审计、市场退出监管、信息披露等方法给予足够重视。充分发挥社会审计的作用,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实现市场退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行金融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增加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的透明度。
关键词:资本项目
人民币
部门协调
套利融资
为扩大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规范银行和境内外机构业务操作,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相继出台了有关文件,有力地推动了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顺利开展。但是,无论从监管层面还是从业务操作方面来看,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尚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
1.存在问题
1.1部门协调管理有待加强
①法规、系统相对独立
为配合资本项下人民币跨境业务的推出,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操作细则,但由于相关管理分布于不同部门和岗位,独立性较强,加之业务系统关联度不够,难以形成数据共享,导致部门监管合力不足。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 号)规定,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就可在注册地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专户,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容易忽视外汇登记环节,直接到银行办理开户,导致部分以跨境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和开户游离于外汇局监管之外。
②双重管理加重银企负担
一是按照相关规定,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需要到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分别办理登记手续,信息重复登记加重企业负担。二是对于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收支信息,银行要分别进行国际收支统计信息申报、人民币跨境收付管理信息申报,如涉及直接投资,还要登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申报,资金流出入重复报送加重银行负担。
1.2套利融资加大跨境人民币监管难度
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以来,受人民币国际流通性不足,而境内外汇差、利差客观存在等因素影响,各银行充分利用海外分行优势,纷纷推出资本项下创新产品,如人民币转汇款业务、跨境汇付通、资本项下海外代付业务等,虽然名称不一,但实质都是将境内结汇移至境外,套取境内外利差、汇差,降低企业购汇成本的同时银行获取中间业务收益,在银企“双赢”的背后却对国内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形成一定冲击。以境外直接投资业务为例,按照现行规定,境内机构办理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可直接到银行办理资金汇出,由于目前没有资金汇出时间限制,因此给银行和企业预留出足够时间完成海外代付整个操作流程,虽然银行最后进行了境外投资跨境人民币流出备案,但由于投资款实际流出日与实际到账日的差异,将导致数据统计监测失真。
1.3本外币灵活出资受限
境外投资者出于资金成本的考虑,往往根据具体经济金融形势对投资资金进行多币种搭配,而依据目前规定,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商务主管部门需在批复中明确出资货币形式和金额,并且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现有功能也不支持灵活出资操作,即在“出资形式”中必须要求填写“现汇”和“跨境人民币”的具体金额。如果受境内外汇差、利差波动的影响,境外投资者投资币种金额多次发生变动,外商投资企业需到商务部门反复申请变更批复,外汇局也需要多次为企业办理外汇变更登记,从而增加了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
1.4资本金本外币管理口径不一
自2011年下半年以来,一系列加强资本金结汇审核等外汇管理文件相继出台,有效控制了资本金结汇速度和规模,为规避外汇资本金结汇审核,降低按实需结汇造成的汇兑损失,部分境外投资者纷纷由现汇出资变更为跨境人民币形式出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完跨境人民币验资询证后,即可在经营范围内自行支配资金,较资本金结汇管理宽松许多。另外,目前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对跨境人民币备案只限于流出、流入环节,外汇局对于跨境人民币境内使用缺乏延伸监测手段,存在监管盲区,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难以保证,容易导致“热钱”以人民币直接投资的方式流入境内。
1.5境外直接投资本外币管理有待衔接
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应当在收到境内机构提交的前期费用汇出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3天内完成信息登记手续,而目前外汇局对类似行政许可申请通常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发生各类信息变更以及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情况,应在发生之日起30天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所在地外汇局,而目前相关外汇政策对于境外投资发生上述变更事项的,要求境内企业在变更后60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由于境外投资本外币管理要求不够统一,易引发行政执法风险。
1.6对银行和企业约束力不足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以银发[2012]103号文形式明确了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职责分工,但由于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对跨境人民币业务实施联合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尚不完善,对银行和企业违规行为难以定性,并且缺乏处罚依据,容易引起行政复议,造成目前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对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出现推广强劲、监测不全、行政处罚弱化的尴尬局面。
2.政策建议
2.1加强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职能协调
针对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人民银行和外汇局今后需联合发文,加强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与外汇政策的协调与衔接,针对外汇与人民币直接投资制定统一操作规程,对同一业务事项分别列明在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办理的流程,使得银行和企业对自己申报和登记事项能够一目了然,防止漏登记、漏申报现象的发生,从而提升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2.2健全信息交流共享机制
提高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和国际收支申报系统等相关系统关联度,以结算主体为标准建立各系统间核对机制,及时发现漏登记或漏申报企业名单,真正实现人民币结算数据共享,减轻银行信息报送负担。
2.3规范跨境人民币结算创新产品的开发
对银行涉及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创新产品,严格实行事前审查制度。对基于人民币升值、本外币利差等市场背景进行套利行为,银企“双赢”但监管不到位的创新产品,暂时不予核准,尽量减少投机性人民币跨境收支对境内银行结售汇的替代,防范银企利用跨境人民币结算进行套利交易,保障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
2.4修改相关条款,完善系统功能
为大力支持招商引资,满足境外投资者降低投融资成本的需要,商务主管部门应允许境外投资者多币种灵活出资,将目前商务批复中必须明确投资币种及金额改为“用现汇和跨境人民币出资,出资比例自定”,避免企业多次到商务部门申请变更批复。同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模块,针对多币种出资,外汇局在登记出资方式时只勾选类别,不登记具体金额,避免反复做增、减资变更登记,提高工作效率。
2.5加强本外币跨境资金整体监测分析
外汇局应加强对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境内流转情况的统计监测,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延伸监管,加强对银行和企业人民币结算检查,督促银行切实履行真实性审查职责,从主体监管的角度整体分析企业跨境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的流动情况,提高对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的综合监测分析水平。
关键词:财政;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一、财政专户的现状
按照国务院、财政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批准后设立的各级财政专户主要包括:国家储备粮油资金专户、核算世行、亚行及其他政府贷款设立的贷款专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教育、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等财政性资金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专户实行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一调度,基本上满足了从公共预算等预算安排并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核算,以及代管资金等需要。目前,地方财政管理和使用财政专户的现状是:
(一)地方财政违规使用财政专户。基层财政和已设立国库的经济区、开发区财政,违规使用财政专户现象严重,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专户的管理流于形式。财政部门负责地方财政专户管理的职能弱化。
(二)地方财政专户的监督有待加强。按现行体制,人民银行营业部门负责财政专户的开户、变更和撤销;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财政专户中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是否及时全部缴入国库负有督促检查责任。
(三)地方财政在商业银行违规设立财政专户,地方财政资金月末、季末违规从国库地方财政库款划入财政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专户,导致商业银行重要时点上报的数字虚增,容易误导决策者,给宏观政策的准确调整带来难度。
二、财政专户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财政专户存在一定的财政资金安全风险等问题,需进一步对加强地方财政专户管理。目前,各级财政在专户管理上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政专户监管的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范了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但对财政专户的规定不够明确,对财政部门使用同一文件、同一性质的专项资金,能否开立多个财政专户没有具体规定,对财政专户的多头开户、增设子账户等行为的管理带来难度。二是财政专户的变更和撤销无需文件依据,为变更专户性质随意划款提供了可乘之机。三是部门之间的信息阻隔,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不能与营业部门共享财政专户的开户、变更和撤销的准确信息,国库部门只能按财政部门的拨款单办理给财政专户的支出业务。
(二)财政专户为不合理资金支出提供了途径。预算内的支出受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监督和政府收支科目的制约,财政部门将非专户管理的资金划入其设立在商业银行的专户中,再进行拨付,由于商业银行无权对其进行监督,进而避开了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支出科目的监督和制约,导致人民银行监管不利,造成一定程度的资金风险隐患。
(三)非税收入专户的管理不到位。一些地方财政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财政专户中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足额缴入国库,大量资金滞留在财政专户中。滞留在财政专户中的非税收入资金,在财政预算以及年度决算中没有清晰说明,在地方财政预算计划之外。地方财政违反有关规定,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使财政专户成为地方财政的蓄水池,规避了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监督。影响地方政府预算工作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四)乡镇财政专户亟待规范。《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文件,对乡镇财政专户问题处理意见另行下达的意见,但乡镇财政专户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五)地方财政资金违规从国库转移到商业银行开立的财政专户,成为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为商业银行扩大信贷资金的规模提供了可能,从而增加了人民银行基础货币的投放,而随着社会的货币供应量的增加,人民银行的货币调控政策的执行效力就受到制约。另外,财政专户的资金支出反馈时间长,对人民银行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准确、及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就影响了人民银行对宏观经济形式的判断,以及相关调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三、对财政专户管理的建议
加强地方财政专户管理,尤其是增强国库部门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监管,对于防范财政资金风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财政专户的管理中存在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地方财政专户的开立和报备制度。人民银行应加强内部机构的协调,在严格财政专户开立的前提下,将财政专户的开户、变更和撤销与国库部门的财政专户的报备工作联动,实现地方财政专户信息的共享,为地方财政专户的管理创造条件。
(二)对地方财政专户的管理要规范化。政府资金来源的公共性,客观上要求财政部门必须对财政资金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因此应当以法律形式明确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职责,保证责任的履行和权利的实现。作为地方财政专户的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对地方财政专户进行规范化管理,要与同级人大以及审计部门建立横向沟通联络机制,实行财政资金的监督信息共享,有效形成对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外部合力。防止出现“清理—反弹—再清理”的现象。
(三)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认真履行经理国库的职能。地方财政专户的管理要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职能作用,非税收入专户的入库、预算资金的支出都离不开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日常核算,《国家金库条例》对预算收入的入库、库款的支拨有明确的要求,因此,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职能作用,是地方财政专户规范化管理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管理;责权;约束;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2 ― 0190 ― 02
银行结算账户是集中反映整个社会资金活动的基础,有效的账户管理工作是维护地区金融稳定的“防火墙”,可以从源头上控制非法金融活动,稳定金融秩序。借鉴国外账户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于完善我国的账户管理制度,提高对账户的管理效率,促进人民银行履职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的账户管理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账户管理工作在不断进步,但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比起来,还存在一些值得注意改进的问题。
(一)我国的账户管理立法层次低、衔接差,缺乏权威性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我国账户管理的主要依据,均属人民银行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低,与其它法律法规衔接差,不利于制度执行。如:《办法》第57、65条规定:存款人使用结算账户违规支现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予以处罚;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开户人有违规支现行为,开户银行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这就出现处罚主体冲突的问题。此外,监管职能分设后,人民银行的诸多监管权限被分离。《办法》中“给予银行高管纪律处分、责令银行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监管措施是人民银行无法执行的条款,表明现行规定已明显滞后,导致人民银行的管理权威受到很大影响。
(二)管理体系不完善,分类设计较复杂
从外部看,人民银行未能与工商、税务、质检、司法等部门进行资源共享,多部门合力管理有待于加强;从内部看,账户管理系统与行内征信、反洗钱等系统整合的力度不够,现有的信息资源也未能有效利用。加之当前的账户分类模式非常复杂,加大了管理难度。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为例,按用途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被分为基本户、一般户、专用户、临时户四类;按是否需人民银行核准,分为核准类和备案类;专用户根据核算资金性质分为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等15类账户,而且又分为可以取现、不得取现和经人民银行审批后可以取现等类型;临时户又分为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等类型。在实际工作中,各类账户其实很难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往往出现“基本户多头、专用户不专、临时户永久、一般户不一般”等情况。
(三)人民银行责权不一致,监管职能弱化
《办法》第10、57、58条规定,人民银行是账户管理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罚。但监管职能分设后,人民银行承担的账户监管职责与拥有的监管权限不一致,“责任大、权力小”,对存款人和银行的一些违规行为难以约束,监管职能呈逐渐弱化的趋势。日常工作中,人民银行侧重于为金融机构提供账户服务,大部分账户监管是通过审查开户资料合规性进行的,工作任务重,监督效果差。又由于相关罚则缺乏可操作性,有限的现场检查也缺乏惩戒力度。账户监管职能的弱化,使人民银行很难严守“账户关”,削弱了“维护地区金融稳定”的履职能力。
(四)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宽松,商业银行核查力度不足
在我国,不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还是单位结算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明显要少于国外。比如,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仅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无需提供户口簿、驾驶证等证明文件;开立单位结算账户,也不需提供公司章程、信用报告及会计师签署的开户文件等资料。日常业务处理过程中,商业银行只通过内网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居民身份证进行核查,缺乏通过互联网对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其它证明文件的核查环节。这类证件是开户单位的“身份证”,不严格审核容易产生虚假户。
(五)对存款人开立和使用账户的约束性小
现有制度对存款人在开立和使用账户时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缺乏约束。一是人民银行不直接与存款人接触,无法准确获取相关违规信息。二是商业银行缺乏动力对存款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反映和报告。三是相关依据未对存款人大额现金支取、账户对账、账户年检等方面做出规定,造成开销户频繁、对账不配合、年检工作难以开展等问题。因此,如果存款人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欺诈、偷逃税款、洗钱等违法行为,也很难通过“账户途径”进行预防和打击。
二、国外账户管理做法及经验
国外在账户管理方面有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其中比较主要的有:
(一)账户管理立法层次高,与其它金融法规衔接好
澳大利亚:账户管理的规定散见于《金融交易报告法》、《犯罪收益法》、《刑事事务相互协助法》等相关法律之中,没有专门制定账户管理法规。整个法律体系比较完善, 涉及账户管理的相关立法层次很高,与其它金融法规不存在冲突问题。
日本:账户管理主要法律依据为《日本银行条例》、《日本银行法》、《日本银行关于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或贷款交易对象选定标准》以及《本人确认法》等相关法规,也多以“法”的形式确立账户管理的法律地位。
(二)账户管理体系完整,银行账户分类简单
美国:对所开立银行账户有完整的记录和管理系统,而且都有条件向工商、税务、环保、司法等部门进行信息查询及反馈,查询过程方便快捷,构成了比较完整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
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的种类和性质没有人为规定,对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的数量也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商业银行自主规范,且银行账户主要分为结算户、投资户、存折户三种。
英国:银行账户种类分活期存款账户(Current account)和定期存款账户(Saving account)。活期存款账户存款利率低,可开支票或提现金;定期存款账户一般有最低存款额等限定条款。
(三)中央银行具有较强的账户监管权威,不参与具体事务性工作
美国、澳大利亚、英国:中央银行是账户监管的重要监管部门,具有较强的账户监管权威。银行账户没有统一的系统进行管理,中央银行不参与账户开立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商业银行负责审核账户的开立、使用等具体工作,中央银行则重点监管商业银行的账户管理行为及账户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等情况。
日本:中央银行通过民事合同(协议)方式确立对拥有和使用中央银行账户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权,能够随时掌握金融机构在金融稳定和风险管理方面的情况,及时做出反映。
(四)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严密,能有效遏制虚假开户行为
澳大利亚:商业银行识别客户身份均实行“100分检查制度”。具体做法是: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分为主要文件和次要文件。主要文件为70分,可提供出生证明、国际旅行证件、居民身份证之一;次要文件按文件性质进行评分,驾驶执照为40分,工作单位证明为35分,信用卡为25分等;主要文件得分与次要文件得分之和,为存款人的总得分。当存款人总得分达到100分时,商业银行准予其开立账户;当未达到100分时,商业银行只能给存款人开立“可存不可取”的限制性账户;如果存款人在开户12个月内仍达不到100分,商业银行必须依法撤销该账户。所以,存款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越多,其得分就越高,开立账户也就越容易。这大大增加了不法分子伪造身份证明文件的难度,能有效遏制开立“虚假户”的现象。
(五)通过法律形式严格规定存款人开立和使用账户的责任和义务
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对存款人以假名开户或者经营账户的,以犯罪论处。个人犯罪的,依法处以5千澳元以下罚金或者两年以下监禁,或者两刑并处;法人犯罪的,处5万澳元以下罚金。
三、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的一些先进做法对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参考他们的主要经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加强我国的账户管理工作。
(一)建立完善有关账户管理的法规
建议借鉴国外“从法律上”重视账户管理工作的做法,重新整合现有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各类补充规定等依据,出台《账户管理法》,以维护账户管理工作的权威。
(二)健全账户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
一是应推进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质检、司法等部门信息系统的外部联网工作,建立各部门的信息查询与反馈机制,形成管理合力。二是应尽快实现账户与征信、反洗钱等系统的内部联网,将账户信息、信用报告、大额交易记录等资源进行整合,丰富各系统数据,提高管理效率。三是建议简化账户分类,提高管理效率。建议取消单位结算账户中的临时户和一般户,将二者统一纳入专用户进行管理;取消人民银行对专用户支现的审批,账户是否准许提现由金融机构依法自主掌握;将基本户交由商业银行自主依法核准,人民银行保留对该类账户的现场检查权;人民银行只对核准类专用户进行核准。
(三)强化人民银行对账户的监管职能,“服务”与“管理”并重
建议借鉴国外中央银行具有较强账户监管权威的做法,将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工作重心由“服务”转移到“服务与管理并重”上来。将人民银行从具体的事务工作中“解放”出来,加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执行制度情况的查处力度,完善处罚标准,提高监督检查水平,扭转账户管理囿于“表面审核”的局面。
(四)完善客户身份识别方法,真正实现“了解你的客户”这一原则
建议借鉴澳大利亚“100分检查”制度及中国台湾、中国香港采用的客户身份识别方法,通过法律规定,建立更加严格的、各家商业银行共同遵守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增加客户身份识别手段和措施,提高对虚假开户文件的识别能力,使商业银行真正实现“了解你的客户”这一原则,有效防范不法分子利用“虚假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严格规定存款人的责任和义务,规范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加强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必要性
1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外资银行的引入,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主要是:开辟了我国吸收和利用外资的新途径,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为国内“三资”企业及进出口企业提供了较完善的涉外金融服务和国际市场信息服务;为国内金融机构学习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培育现代金融管理人才提供了有利条件;强化了我国金融业的竞争机制,促进了金融体制改革,等等。但是,由于外资银行所涉足的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核心行业——金融业,它们的任何举动都可能对我国的整体经济运行产生影响;尤其是在我国当前金融体制改革尚未完善、金融业发展水平还相当落后、市场体系还很不健全的情况下,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难免会对我国的金融业发展带来冲击,增大货币政策、贷政策和外汇管理政策的制定、实施难度。因此,在目前形势下,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从现行制度来看,我国目前对外资银行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业务范围的限制和进入程序的管理上。业务范围的限制方面,主要是不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及吸收国内企业、个人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进入程序的管理方面,一是要求外资银行携入资金必须达到一定标准;二是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银行进入附加对等设行的条件;三是外资银行一般只允许在沿海开放地区设立分支;四是申请在我国设立分支的外资银行总行必须出具对该分支承担税务、债务责任的担保书;等等。应该说,这些监管措施对我国外资银行的引进和发展曾经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但我们也应看到,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开放的深入发展,现有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措施已远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特别是“复关”后我们将不得不逐步开放金融市场、修改和取消现行对外资银行过于僵化和严厉的管制措施,向国际惯例靠拢,短期内必将对国内金融业造成较大冲击。从这一角度说,如何改善和加强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是关系我国金融业长远发展的重大课题。
二、强化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几点构想
1.逐步建立合规性检查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导的监管体系
70年代以来,西方在金融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股金融管制自动化的潮流,随之而来的是银行业风险的增加。为此,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加强了对银行业的风险性监管。比如日本将银行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分类、分项、分点列入“检查表”中,以此为标准对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核对,这样问题在刚出现苗头时就能被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从而使各金融机构始终都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而我国当前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停留在是否符合法规的事后检查阶段,根本没有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建议我国学习西方经验,逐步建立合规性检查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导的监管体系,对外资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以减少其对我国金融业和国民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风险,保障我国外资银行体系的正常运行。
2.建立日常报表分析、实地检查、非实地检查等多种监管方式相结合的监管制度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主要依赖日常报表分析,其他监管方式很少采用。今后除了应落实专门人员对外资银行进行日常报表分析以外,对报表分析中所发现的问题,还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有重点的实地检查或非实地检查。对一些规模较大的外资银行还可由人民银行总行或其分行派出常驻检查组,加强监督。
3.建立强有力的监管机构
在西方发达国家,对外资银行一般实行国民待遇,因而在监管机构的设置上并不区分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这一模式也应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发展的方向。但鉴于我国具体国情,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我国对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仍需分开管理。对外资银行的集中管理,可以现有的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为基础,合并外汇管理局和稽核司中从事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人员,组建“涉外金融机构管理司”,作为我国负责外资银行监管及国内银行跨国经营等事宜的最高机构;对一些外资银行较集中的城市,可在当地人民银行设立“涉外金融机构管理处”,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并且这种监管应归人民银行总行直接领导,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以树立监管工作的权威性。
4.完善外资银行监管的法规体系
虽然我国目前已颁布了几个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条例,但完善的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法规体系远未建立,在此情况下要防止外资银行在我国的不正当行为是很困难的。必须加强立法,尽快完善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法规体系,才能使我们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制度化、规范化,从而保证外资银行的健康发展和我国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5.建立外资银行作用评级制度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对我国的外资银行进行信用评级:(1)在华业绩。用以评价外资银行对我国的贡献。(2)遵守我国法规情况的记录。用以评价其经营的守法程度和相关风险。(3)经营素质。用以评价外资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内部管理质量和盈利能力。在实际操作中,将上述几方面内容细分为多个具体指标,并规定相应权重和评分标准,由人民银行或专门的资信评估机构每年定期对各外资银行进行评分,根据得分高低将外资银行分成不同的信用等级,并在全国性新闻媒介上公布,以充分调动外资银行抵御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自觉性。这样不仅有利于我国外资银行体系的安全运转,而且也可减轻监管机构的工作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外资银行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
6.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
在金融监管体系较完善的国家或地区(如英国、香港),一般都要求外资银行聘用外部审计师并定期公开其主要财务报告。借鉴这一做法,我国也应规定外资银行必须至少聘请一名经当地人民银行认可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并在必要时可由人民银行另行指定有关机构对其进行审计;外资银行的有关财务报告应定期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予以公布,以使外资银行不仅接受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管理,同时也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