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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基本前提

时间:2023-08-11 17:27: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经济学的基本前提,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关键词:新时期;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创新

政治经济学学科建设是经济学学科建设的基础。长期以来,我们在政治经济学教学研究中受苏联范式的影响,恪守传统政治经济学的教条,强调政治经济学的批判性,忽视政治经济学的建设性。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发生了重大的时代变迁,新经济的出现,“使知识经济成为新的社会经济形态,虚拟经济成为经济活动的新模式,网络经济成为新的经济运作方式”,同时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也使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发生了变化。因此,在新时期和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必须在坚持理论指导的前提下,适应时代变迁,推进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创新。

一、新时期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应处理好的六个关系

“政治经济学必须发展,任何科学的理论都是时代的产物,政治经济学也不例外”,“科学的理论之所以具有生命力,在于它能够反映实践和时代的要求,随实践和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只有能够不断从实际出发,不断创新和发展的理论才是能够指导实践的理论”。新时期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需要立足于新经济带来的现代社会形态的基本特征,立足于中国现代化发展的新阶段的基本特征,使政治经济学能够与时俱进,增强政治经济学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追求政治经济学的现代形态。因此,在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中需要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

(一)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关系。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要实现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融合。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都要研究市场经济问题,但在市场经济问题的研究中政治经济学侧重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研究,通过人与人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中的关系的考察来解释经济的本质问题。而西方经济学侧重于经济运行分析,研究资源配置及各种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在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创新中,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融合要以市场经济为中心,既要研究生产关系,又要研究各种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重视经济运行分析。因此,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创新要以经济学为主体,吸收西方经济学的合理成份,“借鉴西方经济学从资源配置角度研究生产方式”,实现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融合互补,提高政治经济学的学术生命力和对现实问题的解释能力。

(二)处理好改革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都是在一定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从经济改革的角度讲,在理论的号召和指导下,可以使人们更加清楚改革的目的,形成“改革共识”,增强人们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推动改革的深入进行。尽管30年来,中国改革的实践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我国的改革理论仍处于滞后状态。为促进改革理论的发展,应在对实际应用性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加强理论研究,把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与改革理论的创新结合起来。一是提升改革理论研究水平,不断加强对基础理论的研究,建立改革理论的创新激励机制,提高人们对基础理论的研究积极性。二是处理好改革与实践的关系,一方面要善于从改革的实践中及时地总结、提升改革理论;另一方面要善于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用理论来指导实践,并通过实践验证和修正理论。

(三)处理好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关系。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可以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这两种方法,它们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应是统一的,相互补充的;定性分析是定量分析的基本前提,没有定性的定量是一种盲目的、毫无价值的定量;定量分析使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定性更加科学、准确,它可以促使定性分析得出广泛而深入的结论。从当前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来看,定量分析占据主导地位,忽视了定性分析,使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失去了思想性。因此,在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创新中要处理好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关系,加强政治经济学的思想创新。

(四)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经济学分支学科的关系。改革开放之前,传统政治经济学居于中国经济学的主导地位。“改革开放以后,由于传统政治经济学与改革开放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相脱节,其解释和预测能力难以满足实践的需要,传统政治经济学范式‘衰落’了”。因此需要进行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创新,形成新的分析范式,而在理论创新中需要吸收其他经济学分支学科的思想。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创新首先要处理好与西方经济学的关系,借鉴和吸收当代西方经济学的合理成分。其次,要处理好与经济史学的关系,从经济学说史中吸取养分,继承政治经济学说史上的先进成分。同时从经济史的演化过程中总结、提炼经济思想,特别是要从中国改革30年的历史事实中总结提炼经济思想,以推进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创新发展。最后,要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经济社会学、经济哲学、经济伦理学的关系,通过与经济社会学、经济哲学、经济伦理学等经济学分支学科的交叉融合,提高政治经济学的解释力。目前经济学的学科划分太细,肢解了整体性,在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经济学其他分支学科关系的过程中,要加强与其他分支学科的紧密联系。

第2篇

国外管理会计学者在研究中大量引入经济学理论。1986年,Watts和Zimmerman在《实证会计理论》中指出:“本书旨在介绍建立在经济学基础上的经验性会计文献的重要理论和方法论。”该书介绍了有效市场假说、资本资产计价模型、市场失灵、公共产品、信息不对称、企业理论、公共选择、管制理论及契约理论等在会计理论研究中的应用。齐默尔曼(2000)以机会成本概念和组织理论作为管理会计研究的基本框架,写出《决策与控制会计》。

在管理会计研究中,经济学相关概念的使用比例非常高(50%),经济学成为解释会计现象的一种工具,或是用会计数据来验证经济理论的一种手段。同时,许多经济学家也认识到会计学的重要作用。科斯(1990)认为,会计理论是企业理论的一部分,在经济研究中,应很好地利用会计数据,因为会计数据能够让经济理论定量化,所以经济学家应学习会计学,理解会计数字的含义。国内管理会计学者除了对纯会计理论进行探讨外,也做了很多基于经济学理论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会计理论研究中所应用的经济学理论几乎都是经济学,尤为著名的是“过程的控制与观念的总结”。这一时期,会计学界也引入了西方的一些会计理论,但侧重于从会计角度进行规范论述,并没有涉及过多的经济理论。此时对管理理论、组织行为学理论等却引入较多,如“会计管理”的创立以及会计行为学的研究。笔者认为,《会计研究》1992年第6期发表的《科斯定理与会计准则》(刘峰、黄少安,1992),标志着我国会计学者借鉴西方经济学理论的开始。此后,有会计学者介绍了实证研究方法,瓦茨、齐默尔曼的《实证会计理论》有了中文译本。《经济研究》刊载的相当一部分会计论文也是实证会计研究的文章,主要是利用国外成熟的模型对中国市场进行检验,其中所用的经济学理论大都来自于国外实证会计文献。会计学者对企业理论、产权理论、理论和管制理论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发表了一些富有创见的成果。

近年来,公司治理理论成为会计学者应用的主要理论,在会计论文中出现的频率很高。我国的《会计研究》杂志是一本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刊物,该刊自1981年以来,已刊载一定数量的管理会计方面的论文。我们选取1981~2000年《会计研究》上中与管理会计(包括成本会计、成本管理和业绩评价等)有关的363篇论文,进行有关涉及基础理论研究的描述性统计,剔除管理会计与其他理论结合的199个样本,表2表明,经济学在国内管理会计研究中出现的次数最多,应用频率最高。

二、借鉴经济学的精度、广度与深度

(一)借鉴经济学的精度———以研究方法为例

会计的研究方法根源于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规范与实证会计研究像经济学研究一样,把规范法和实证法引入会计研究中。下面我们将对经济学研究方法以及规范会计研究在20世纪的历史进程与实证会计研究的逻辑推演进行简单的回顾。最早区分规范经济学与实证经济学的是西尼尔,而对实证经济分析与规范经济分析做出更严格区分的是大卫•休谟,他提出所谓的“休谟判别法”:从事实性、陈述性的说明不能推导出规范性、伦理性的说明,亦即不能从“是”中推导出“应当”。休谟提出了实证经济分析与规范经济分析的判别标准,即实证经济分析研究“是”与“不是”的问题,规范经济分析研究“应当”与“不应当”的问题。同样,规范会计研究着重于说明会计“应当是什么”,而不限于说明会计“是什么”,因而规范会计研究不满足于现有的会计惯例,而是从逻辑性方面概括说明怎样才是良好的会计实务。规范会计理论的主要研究方法有演绎推理法和归纳推理法两种。

(1)演绎推理法

它是从一定的会计基本概念出发,推导出研究对象的逻辑性结构。演绎法的推导程序为:大前提—推导结论—验证—具体问题。其主要步骤为:确定财务会计的基本假设或目标;说明会计基本假设或目标对财务会计的指导作用;根据既定会计假设和目标,推导相关的会计基本原则和会计基本概念;以会计基本原则或会计基本概念来指导会计实务,规定会计的具体处理程序。演绎法的优点是,可以保持相关会计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使会计理论的构建具有逻辑严密性。其缺点是,推理的正确性取决于假设前提,如果假设前提错误,则整个推理得出的理论结构将是错误的。

(2)归纳推理法

其特点是,通过对大量现象进行观察,然后加以分类,从中概括出有关概念的内在联系,再把它们组织或表述为理论。归纳法的推导程序为:观察—分类—概括—验证。归纳法的优点在于,它不受预定的模式束缚,把理论概念或结论建立在大量现象的基础之上。但是,该方法的正确性取决于观察对象的代表性。由于选择观察对象的范围和代表性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一定准确。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西方会计理论研究主要是以会计假设为前提,推导出会计原则、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处理程序。70年代以后,随着新技术革命、决策理论及行为科学等新兴学科向会计领域的渗透,会计理论研究主要以会计为前提,推导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与会计报告的标准。实证会计研究作为一个与传统规范会计研究特点迥异的研究学派,其目的不在于提出会计“应当做什么”,而在于解释会计“是什么”、“为何是这样”,并据以预测未来的会计行为及其影响(罗勇、贾鸿,1998),它是根据实际效用或现实因果关系来选择会计概念、原则、准则和各种程序。实证会计研究的基本步骤为:(1)提出理论假说和有关假设条件;(2)建立理论模型并得出主要结论;(3)对理论假设模型进行经验验证;(4)解释和预测会计实务。提倡在会计理论中引入实证研究的是美国会计学家M.C.Jensen,他在1976年发表的《关于会计研究和会计管制现状的反映》中指出:“由于规范的理论占优势,会计研究是不科学的。”实证会计研究能解释已存在的会计现实“为什么会是这样”,以及为什么会计人员要从事这样的工作。自1968年鲍尔和布朗具有代表性的文章发表之后,实证研究成为西方会计研究的主流,也使得管理会计的实证研究成为可能。管理会计的实证研究可以表述为:实证研究认为会计理论的目标是解释和预测会计实务,而这也是经济学大部分以经验研究为依据的研究的基础;以对假设的实证检验代替研究人员的价值判断,对预先提出的理论性假设不是进行一般性的推演,而是采用可观察、可检验的实际证据来进行检验和说明;实证会计研究以定量分析为主,广泛采用精准的计量和数理统计分析方法,分析实际数据,对假设进行检验,这使管理会计研究的结论具有较高的准确性。

(二)借鉴经济学的广度———以理论为例

人是行为人,而委托人是行为影响的一方。人根据契约为委托人做事,委托人依据契约对人给予奖励。企业的股票持有者与企业经理的角色是不同的,后者是经营(run)企业并做出决策,而前者是在契约签订生效后拥有(own)企业,对企业有剩余拥有权(residualclaimant)。剩余拥有权会产生剩余控制权(residualcontrol),这是一种可以后发制人的机动权(Berle&Means,1932)。理论说明,委托人和人有不同偏好,并且都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人具有机会主义行为,这将导致道德风险(Moralhazard)、成本(包括签约成本、监督成本、保证成本和剩余损失)的产生。1976年,Jensen和Meckling首次提出成本概念,认为成本是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决定因素,缘于管理人员不是企业的完全所有者这一事实。标准的委托—理论建立在两个基本的假设之上:一是委托人对随机的产出没有直接的贡献(即在一个参数化模型中,对产生的分布函数不起作用);二是人的行为不易直接被委托人观察到(虽然有一些间接的信号可以利用)。在这两个假设下,有两个基本命题:(1)在任何满足人参与约束及激励相容约束而使委托人预期效用最大化的激励合约中,人都必须承担部分风险;(2)如果人是一个风险中性者,那么就可以通过使人承担完全风险(即使他成为惟一的剩余权益者)的办法来达到最优结果。委托问题的产生有四个原因,即授权和控制权分离、不确定性和分散投资风险、科层组织结构中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有限理性和个人能力的约束(向荣、贾生化,2001)。委托人需要一种控制系统来使人按委托人的目标来行事,这种控制系统包括三个部分:决策权的分配(谁负责做决策)、业绩计量与评价(向谁报告何种信息)、奖励与惩罚(收集到的信息与人报酬之间的关系)。契约和决策的形成需要以信息为基础,而会计和审计正是与这种信息的收集和传播有关,因此,理论可以用于会计和审计研究中,以分析不同管理会计、财务会计和审计程序的效率特点(ChatfieldM、RVangermerch,1996)。对会计领域问题的研究最有影响的学者有:Holmstrom(1979,1982)、Jensen和Meckling(1976)、Watts和Zimmerman(1978,1983)等。理论可以深入到会计学研究的各个领域(JensenMC,1986),其对管理会计的贡献在业绩评价方面更为显著。例如,在业绩评价指标的选择中,用理论来解释会让我们更深地理解会计基础与市场基础、财务基础与非财务基础、相对基础与绝对基础等矛盾。

需要说明的是,股东虽然可以通过审计者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内部审计、民间审计都对审查会计信息、降低信息风险承担重要责任,但在现实中,由于内部审计组织不够健全,地位尚不独立,民间审计会受到审计委托、审计费用和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难以或不愿审查虚假会计信息,甚至出现审计师与企业合谋的问题(陈关亭,2001)。

(三)借鉴经济学的深度———以产权理论为例

我们首先对产权、交易等概念的历史演进及重要性做一个简要回顾,然后阐述管理会计借鉴制度经济学的必要性。完全竞争模型被构建出来,该模型的基本前提假设,如理、公司的规模不经济等,都是非常著名的。其假定还有一个与产权相关的隐含假定是支撑完全竞争模型的基础:商品的供给与需求是决定价格的市场条件,对它们的利用反映了私人产权的制度安排;要实现完全竞争,所有的稀缺资源必须是私有的、明确的,并被有保障地拥有。这是从完全竞争模型或者近似完全竞争的模型中推导出的结果,也是由私人分散控制资源而引起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认为,产权制度隐含在完美的假定中,在对与价格具有同样作用的因素的研究中,对产权安排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1934年,康芒斯在《制度经济学》中提出交易的范畴。他认为,“使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有相互联系的单位必须本身含有冲突、依存和秩序这三项原则”,“这个相互的单位便是交易”,“一次交易,是制度经济学的最小单位”,交易“不是实际交货那种意义的物品交易,它们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质的未来所有权的让渡与取得,一切决定于社会集体的业务规则”,“交易是所有权的转移”。1937年,罗纳德•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第一次提出交易成本。之后,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著名的“科斯定理”,即“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将等于社会成本”。后来有学者将其扩展、引申为:如果市场交易费用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当事人之间的谈判将使资源配置实现最优;如果交易费用不为零,不同的产权安排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可以通过明确的产权之间的自愿交换来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佳效率。

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制度对产权的初始安排和重新安排是必要的。科斯定理说明,通过改善企业内部组织制度和企业产权制度,可以不断地降低企业内外部交易成本,提高企业效益。然而,交易、契约、产权的关系如何?哪些类型的交易适合于企业合约安排?哪些类型的交易适合于市场合约安排?威廉姆森(1985)从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三个方面区分了交易类型,认为涉及高度专用性资产且经常重复发生的交易,适合于在企业内部进行。显然,资产专用性对于为何通过企业配置资源给予了很好的解释,但它不能解释威廉姆森提到的作为“卖者”的企业为何存在。

借鉴制度经济学的发展与逻辑演进,管理会计的现代应用必须渗透到制度经济学提及的众多理论(如交易成本理论、产权理论和制度安排等),否则,“如果没有产权的界定、划分、保护、监督等规则,没有产权制度,产权的交易就难以进行,产权制度的供给是人们进行交易、优化资源配置的前提”。

三、经济学对管理会计的启示

(一)实证研究(计量经济学)的精度———对现代管理会计研究的启示

无论管理会计(作业成本会计与作业成本管理、综合记分卡、KAIZEN成本计算、产品生命周期成本计算、行为会计、环境和战略管理会计、智力资本管理会计等)的发展趋势如何(余绪缨,2001),无论管理会计研究的内容由内深化与向外扩展如何并举,无论管理会计的选择指标从滞后性向前导性怎样转变,无论管理会计的货币性与非货币性分析怎样结合,现代管理会计的特点、重点及难点研究,都需要计量经济学的背景支持与后台支撑。计量是会计的一种属性,也是其最基本的特征。

(二)理论(信息经济学)的广度———对现代管理会计的诠释

传统的管理会计都假定信息是无成本的,或者至少不存在因信息而导致的成本差异。但是,信息经济学理论表明,任何信息都有其特定的成本,信息成本因具体情况而异,信息系统只能根据具体情况来加以选择。理论在信息经济学的基础上,从委托人与人获取信息的角度,结合人的行为因素,在管理会计中得到应用。

1.有助于管理会计人员在备选决策方案中做出正确选择

在理论体系中,管理会计信息可以为两种不同性质的目标服务:(1)用于优化委托人或人将采用的决策的环境进行事前评估,即修正信息;(2)用于评价决策执行的结果,以便在委托人或人之间按照契约的规定来分享上述成果,即业绩评价。决策前信息和决策后信息的作用以及对委托人和人利益的影响,有助于管理会计人员在备选决策方案中做出正确的选择。例如,业绩评价与激励人的最优努力相关,而人的努力不能被直接监督,如果没有建立业绩与报酬相联系的、能够反映绩效的管理会计信息系统,就不能激励人为委托人而努力工作。

2.对管理会计理论与实践出现偏差的原因提供了一种可能的解释

管理会计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应用都面临现代企业存在的一系列委托关系: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关系、企业经营者与会计部门之间的委托关系、股东与审计者之间的委托关系等。从委托的机制来看,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决定着管理会计理论与实践出现偏差的可能性与原因。

(1)委托人与人的目标、利益、风险不同

由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彼此分离,现代企业存在着一系列关系。委托人和人因各自利益、目标不同,所承担的风险也各异,在某些情况下,一方追求效用最大化时,会损害另一方的效用最大化。

(2)契约的不完备与信息的不对称

会计实务的变化难以预料,这不可避免地使会计法规、会计准则的制定存在滞后性。这些法规、准则不可能把会计实务中所有的情况都包括在内,只能对会计的总体目标、总体原则以及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做出规定,而对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的规定则相对灵活,这使人在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时有很大的变通余地。契约的不完备再加上信息的不对称,使得人可以利用占有会计信息的优势和契约的缺口,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会计程序及会计处理方法,对会计信息进行“加工”,对自身的业绩进行夸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产权理论(制度经济学)的深度———对现代管理会计的提示

1.从交易费用的定性到定量分析

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深度已经渗透到管理会计研究层面能够涉及的深度,如产权理论涉及的交易成本概念就属于制度经济学的内容。在交易成本理论中,交易成本包括外部交易成本与内部交易成本,涵盖了监督成本、信息取得成本、组织制度成本以及不确定性原因引起的成本等。这些都可以归结为机会成本,即选择不同制度形式的生产或消费所损失的机会成本。在成本管理会计理论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机会成本理论,这里的机会成本是指选择最优方案而舍弃次优方案所丧失的收入,其实质是选择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生产要素配置与管理方式的问题,它贯穿于投资决策、生产组织和产品销售等过程,是既定制度约束条件下的机会成本。对企业交易费用、机会成本在定性基础之上进行定量研究,已成为管理会计的核算分析内容。制度经济学研究正在更为深入地展开,将会为管理会计的领域开辟新的研究空间。

2.以资产的流动性划分资产到从专用性角度划分资产

资产的分类一般都遵循一个原则:以资产的流动性为标准,对资产进行分类和管理。按流动性划分资产存在的一个很大问题是,信息使用者既不能获得关于无形资产的准确价值计量信息,也不能获得有价值的评估信息。其原因是:(1)存在不能独立存在的无形资产,这些无形资产与企业的有形资产相结合无法分离,而能够分离的无形资产价值又往往是在企业经营有形资产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所以人们难以清晰地界定其范围;(2)流动性划分与无形资产的相关程度很低,按照流动性进行划分的资产虽有利于描述有形资产的特性,但不能有效地描述无形资产的特征,也就是说,流动性与无形资产的相关程度很低,信息使用者如果仅利用现有的财务报告信息,是很难评价无形资产价值的。资产专用性并不是为描述无形资产而提出的,但从会计的角度看,专用性对资产进行另一种分类,能够从财务报表中挖掘更多信息。我们可以对资产的专用性进行一下回顾。

1985年,威廉姆森将描述交易的主要维度分为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次数。资产专用性,是指为支持某项特殊交易而进行的耐久性投资。专用性资产一旦被用于某种交易,它就无法在不发生巨大损失的前提下转移到其他交易中。由此可见,资产专用性表明资产有专门用途,其收益依赖于它所支持的专门交易。资产专用性包括地点专用性、实物资产专用性、人力资产专用性、完全为特定协议服务的资产专用性以及名牌商标资产的专用性。交易的不确定性,是指由于交易双方的协议不可能完全,在交易过程中就可能因为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出现一些预料不到的情况。在双方进行了专用性投资的情况下,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双方的交易关系更加复杂化,进而出了对契约关系进行调整的要求,并因此对组织与交易的匹配关系产生影响。交易发生频率,是指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经常性或重复程度。采用垂直一体化方式,能够提高契约关系的稳定性和调整性能,但垂直一体化会增加组织管理费用。因此,只有对较高频率的交易实行纵向一体化,在经济上才是合理的。需要补充的是,考量交易的另一主要维度应涉及交易效率,交易效率对分工水平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它随合约自、合约结构的优化、产权保护程度和城市化程度的提高而提高。

四、结语

第3篇

[关键词] 经济法 公平 效率 法经济学

公平与效率成为经济法的两项重要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的内在历史使命决定的。这可以从经济法兴起的原因,以及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体现出来。本来公平与效率原则都应该因为实现经济法的功能这个统一的目标而具有一致性,但是由于公平原则侧重于追求利益平衡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而效益原则重在强调成本收益比例的最优化,因此两者在价值追求上必然存在内在性的张力。如何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均衡,就成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和研究课题。但是如果仅仅将解决问题的思路局限于法律的范围之内,也许并不是一个好办法。经济法本来就是在经济学发展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其中的许多内容本身就产生于经济学的启发之下,甚至直接取自于经济学。而且经济学自产生以来在解决社会问题中作用的发挥以及近年来经济学的扩张也充分证明了其自身的重大实用价值。因此,可以肯定地说,经济学的研究分析方法对解决经济法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借鉴作用。

一、经济法的兴起的经济原因与经济法的公平、效率原则

1.经济法兴起的经济原因

经济法作为一个普遍的法律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兴起,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经济角度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推动了经济法的兴起。在自给自足的产品经济时代以及经济发展的低级阶段,经济法不可能作为一支独立的法律力量活跃于社会舞台。只有随着商品经济特别是它的高级阶段即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力量在各国法律体系中诞生。这是因为商品经济愈是向着社会化大生产方向或者市场经济方向发展,就必然推动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以及国民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这必然要求国家从社会总体利益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一方面克服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市场失灵等局限性,尽可能使资源配置优化、市场高效有序等,即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率目标;另一方面,要缩小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贫富差距,解决各种外部性问题,保障各种利益分配的公正与平衡,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也就是追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公平。

2.经济法公平、效益原则的内涵

经济法上的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经济效率原则也称为经济效益原则,是指经济活动中占用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与所取得的有用成果的比较。 虽然是部门性法律的原则,但是这里的公平与效率很明显地受到经济学的影响而与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中公平、效率的含义有所不同。经济法上的公平与效率当然符合法律公平与效益价值的共性,但是更侧重于经济利益。比如公平原则重在突出利益的协调与平衡,效益也主要是强调物质性收益的高效率。这就为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和解决两者的矛盾问题提供了可能性。

二、经济法范畴中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冲突

目前国内经济法学者们大多数都赞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所谓社会本位性一般认为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 这就要求国家和市场主体都要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而承担社会责任,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从而对效率的追求做出了有条件地限制。这比较清楚地表明了两个原则的内在价值冲突。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对于公平与效率冲突问题的处理,一般是主张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在实践中,往往是效率优先,难顾公平。从法的价值角度看,公平与效率都是法的价值目标。但是由于不同的价值目标有时会出现冲突,在不能兼顾的情况下就必须要做出取舍。法理上认为,法律的价值存在位阶性,即当不同的价值之间产生冲突时,存在选择先后的问题, 但是事实上又没有一个公认的通用标准可以适用,而各种价值的位阶在不同法域内各有不同,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等背景下也存在差异。因此在确立一种价值位阶之前,选择一个视角是必要的。

三、经济学视角下的公平与效率

1.公平与效率的经济学内涵

关于什么是公平和效率,经济学的不同学派有不同的认识。古典经济学认为,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制度安排下,只要生产者和需求者的交换行为符合等价交换原则,就认为二者的行为活动是公平的。并且认为,只要交换规则公平,经济活动就有效率。新古典经济学认为效率就是通过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包括在收入分配领域通过合理的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使特定数量的生产要素投入有尽可能多的产出 ,而只有在市场均衡状态下,交换行为才符合等价交换原则,生产者和需求者的行为活动才是公平而有效率的。马克思通过扬弃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公平、效率和分配观,提出有公平就有效率的思想。他认为公平不是交换规则意义上的公平,也不是均衡规则意义上的公平,而是生产资料占有意义上的平等和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意义上的公平。只要有了这两种意义上的公平,劳动者的积极性就能充分发挥出来,经济活动就有效率。

2.公平与效益的经济学选择

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结果表明,交换规则公平尽管能够提高效率,却出现财产占有和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财产占有和收入分配上的公平尽管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目标,但由于缺乏财产和收入激励,会导致经济效率难以提高。面对这种“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矛盾,在经济学的视角下,传统上一般都是选择效率优先。但是随着经济学的发展,在公平与效益的选择上,学者们进行了新的思考,提出了一些与传统理论不同的观点。比如新制度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关于公平与效益的选择问题,都根据社会发展变化情况以及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做出了新的阐释。因此在经济学领域内,对公平与效益的选择,也出现了新的选择,效益不再始终居于选择的最优先位置。

美国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s C. North)把科斯的企业理论引入国家行为的分析,认为统治者也是具有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而国家的决定权结构最终要对经济大增长、停滞或衰退等效率问题负责,在他看来,意识形态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制度安排,公平的意识形态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提供一个共同的准绳,从而能够减少内耗,提高效率。

詹姆斯・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 )在其公共选择理论中指出,评价效益的唯一指标是同意的一致性,“同意”意味着经济当事人经过成本―收益计算,认为一个实现资源配置的交易对他是有利的,或至少是无害的。 在这里可以看出公平与效率的正相关关系,公平直接带来效率。只有公平的制度才能带来经济的高效率,国家兴衰取决于制度的公平程度及由此所导致的效率损耗程度。由此看来,新制度经济学是把公平放在首位,认为公平的制度能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率,坚持的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公平效率观。

美国的著名哲学家和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从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观念出发,提出了正义的公平观,根据他的观点,如果一个人的获益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就是不公平、不正义。 受这种正义观的影响,福利经济学家对传统的经济学理论进行了改进。他们提出用社会福利而不用其他指标作为衡量公平与效率的标准,并以此来认识人类社会的分配和资源配置活动。

福利经济学关于公平与效率认识的方法论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它既不用古典经济学的交换规则和新古典经济学的均衡规则,也不用马克思的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和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的原则作为公平的标准,而是以社会福利,即用效用水平作为衡量公平的准则。这种认识公平、效率和分配的方法论是对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认识论的发展。无论是交换规则和均衡规则,还是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和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的原则,都只是实现公平的规则,而不是公平的评价准则。实现公平的规则很多,不能说一种规则是公平的,而另一种规则就是不公平的。我们需要的不是以公平实现的规则作为公平的衡量标准,而是要用价值判断标准作为公平的衡量准则。福利经济学家用效用水平计量的社会福利作为公平与效率的评价标准,是对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以交换规则和均衡规则作为公平准则的继承和发展。

四、公平与效率的均衡:法经济学对社会发展目标的追求

公平与效率的“两张皮”现象不仅使法学与经济学面临着困境,也给政府部门的宏观决策带来了困扰。这种困扰终于促成了法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在20世纪70年代的诞生。法经济学从一开始就致力于追寻公平与效率均衡的有效途径。

1.处理公平与效率问题的不同观点

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有各种不同观点,但是总的来说可以分成三类。一是效率优先论,当然,这一观点通常会表明其兼顾公平,但是冲突情形下做出选择时,公平往往是难以兼顾的,因此实际是主张效率第一的,不少经济学家由于效率至上的思维定势,认为提高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前提和保障,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做蛋糕―分蛋糕”论。二是公平优先论,如前文提到的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学者们就是坚持此观点,强调公平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和美德。三是公平与效率无先后之分,比如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Arth Okun)在其《平等与效率》一书中认为,效率与公平是分别适用于不同领域的社会原则―效率是关于生产方式或生产资料分配的原则,公平则是关于生产关系或社会再分配的准则,两者并行不悖。

2.对“效率优先”论的分析

第一种观点,即效率优先论,是传统经济学的观点。传统经济学理论一向将效率或效益奉为最高价值和追求,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发现,蛋糕是否做得大,其实与蛋糕是否分配均衡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那种认为蛋糕做大是分配均衡的前提之类的观点,只不过是纯粹理论的一厢情愿,分配不均导致的社会不公现象日益增多,贫富差距等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这些都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多种负面效应。这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从反面说明,传统的效益至上理论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是存在缺陷的,更不必说它在面对伦理、道德等社会力量所受到的有力质疑。而经济学界对公平效率问题的不断研究和各种学说的出现,也说明即便在经济学界,许多学者也已经不再相信效益至上说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因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学说不再可能成为广为人们信服的理论。

3.对“公平与效率无先后”论的分析

如果现实允许的话,人们在任何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法选择上都将以折衷为佳。但是现实毕竟是现实,完美的理论看似不偏不倚,却常常在应用时变得毫无用处。公平与效率之间,本来就不是非此即彼的冲突,可见两者兼顾当然是可以做到的,但这绝非适合于任何情况。因此,可以说,如果两者之间不发生冲突,因而可以做到兼顾时,“公平与效率无先后”的观点就会失去意义,等于什么也没说。而在两者的矛盾凸现以至于必须择以先后的时候,这个理论又将对于指导人们做出选择没有任何价值。

4.重新认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作为社会发展目标,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正确认识这种联系,对于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必要的。就经济活动而言,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首先,公平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权利,体现着经济主体在经济地位上无歧视的平等关系和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共享的正义要求。因此,公平不同于强调分配结果均等的平均主义,平均主义因偏离公平性而常常牺牲效率,而经济地位的平等性和经济发展的正义性,不仅是激励经济主体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内在诱因,而且也是避免社会动荡、稳定经济秩序的必要条件。可以说,对公平原则的偏离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对经济效率的否定过程。其次,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解释,广义的效率是指资源的“配置效率”,即任何形式的资源重新配置,都不可能使至少有一人受益而同时又不使其他任何人受到损害。当一个经济体不可能进行这种“帕累托改进”时,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社会经济福利总产出趋向于最大化。可见,资源配置效率是为平等与正义搭建更高平台的前提条件。最后,公平与效率具有相互包容性,表现为只有在经济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和经济发展的正义性得以维护的条件下,自愿配置才是有效率的,而维护每一经济主体在资源配置中的合法权益,既是公平的要求,也是效率的体现。

五、公平优先:经济法价值目标均衡的应然取向

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均衡,显然不是简单地将两者置于同等位次,因为理论必须能为人们在面临两者之间的尖锐对立时的决策提供选择依据,否则就会成为公平效率选择上的平均主义。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相容性并不排除两者之间在优先性上的政策抉择。根据法经济学的分析,应当明确的是,所谓公平与效率的优先性问题,涉及的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排序问题,属于经济政策的范畴,与经济法息息相关。而从政策层面看,在社会发展目标多元化情况下,受政策目标实施条件、实现手段乃至政府偏好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对多元政策目标的合理排序,就成为实现政策选择的有效方法。在公平与效率双重目标条件下,政策目标排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是以公平促进效率,还是以效率促进公平。因而是对政策目标实现路径的选择,而不是目标的取舍。这种路径选择不仅关系到政策操作的效率,也直接关系到公平与效率原则相容性的实现程度。

价值目标存在的意义在于它是一种对社会发展的评价准则,而非发展目的。这也是福利经济学的观点之一,即经济学的公平效率观应当是追求增加社会福利的,而非专指追求效率或者实现公平,这实际上就是实现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均衡。虽然福利经济学只是在表述上使用了增加社会福利这样一个避免出现公平或效率字样的词语,但是仍然可以理解出其中的优先性原则,即公平与效率冲突时,公平优于效率。因为公平意味着机会的平等,而机会的平等是增加社会福利的重要前提条件,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就是通过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活动形成的,其效率无疑根本地来源于经济主体的平等以及经济发展的公平,也就是说,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公平促进效率的最佳证明。但是相反的结论就不能必然成立,因为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常有的情况是,一部分人从社会分配中获得更多的利益,而另一部分人却获得不相称的较少利益,这时在社会整体收益一定的情况下,社会整体的福利反而是下降了。在法经济学看来,这恰恰导致社会的低效率。

新制度经济学主张的公平是过程的公平,认为过程的公平最重要。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是否受相同的制度规则调整和约束至关重要,过程的公平实质上是规则的公平,这种规则公平是指要有一套公平合理的社会制度规则,这套社会制度规则既能够保证使劳动者的贡献和所得是对称的,又能够保证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惟有在“规则公平”上下功夫,才能真正调动起劳动者的积极性,才能够创造长久的高效率。规则的公平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无论是个人效率还是社会效率的提高,其依赖的都是“规则公平”。以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斯(John Kenneth Galbraith)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者认为公平即指规则的公平,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归根结底统一于规则的公平。在规则公平没有实现的前提下提倡效率优先,往往成了不公正的特殊利益优先。只有规则公平了,市场才会导向效率优化。

反观历史,我国在确立效率优先原则时,面临的是沉重的经济发展负担,先富论是特殊历史背景下的暂时选择,虽然之后取得了经济迅速发展的辉煌成就,但是从今天的现实来看,必须承认其局限性和缺陷性。近十几年来,GDP高速增长的同时,全国职工工资总额在GDP中所占比重却在持续下降。据官方研究机构测算,中国东部最富的省份与西部最穷省份的差距扩大到10余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之比为3∶2∶1。基尼系数从 1991年的 0.282到现在逼近 0.48,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迅速扩大的贫富差距有可能危及中国未来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中国政府已经开始正视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疏漏,解决日趋严重的发展不均衡、不公平的问题也已经上升到国家“科学发展观 ”、“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执政战略的高度。如何缩小贫富差距和城乡差距,让所有人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分享经济发展的好处,成为中国政府的面临的关键课题。

社会公平体系的重建已经成为效率改进的基本前提。如果不能及时确立公平优先的原则,重点构建合理的社会公平体系,必然会导致社会矛盾的进一步积聚,甚至爆发。而历史证明,社会矛盾的大爆发所引起的一系列后果,将导致一个社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积累的财富急剧减少,甚至化为乌有,所谓的经济效率根本无从谈起。我们注意到,近年来从“先富”论到“共富”论,从“发展才是硬道理”到“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已经表明国家的政策取向正在悄然转变,今后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必将更加关注增长的均衡、机会的均等和社会的公平。在此背景下,经济法也必须在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之间的优先性问题上,做出正确的判断,这是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其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作用的需要,也符合其社会本位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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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关键词:新迁移经济学;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理论适用性

农村劳动力由农村向城市转移、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转移是各国经济发展中的普遍现象。农村劳动力的乡城迁移更是中国经济社会的一个重要现象。如何理解农村劳动力转移这种行为?许多专家学者对该行为进行了探索与研究,建立了相关的理论或者模型。其中最为突出的,当属新迁移经济学。

一、新迁移经济学分析思路的基本前提

根据stark(1991)的论述,新迁移经济学建立在四个基本前提之上。

1.迁移决策并不是独立的个体行为,而是更多相关的人组成的一个更大的单位——通常是家族或者是家庭的行为。与新古典迁移理论把迁移决策作为独立的个体行为不一样,新迁移经济学将迁移研究的关注点由独立的个人转向了相互依赖的个人。如此以来,家庭内部的一些行为(如汇款行为)就被纳入了迁移理论的研究范围,而且,在分析劳动力市场时,迁移者的行为和绩效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迁移者家庭的偏好和家庭的约束来加以解释。农村劳动力迁移的主要目标不仅仅是预期收入最大化,同时也为了最小化家庭风险。影响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城乡之间存在工资收入的差异,还存在着其他能够引起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因素,比如,农业部门受到恶劣的气候因素影响,农产品歉收,家庭的农业收入大幅下降,家庭还可以从迁移者那里获得工资性收入(通常是以汇款的方式)以补偿农业歉收的损失。从根本上来说,劳动力的迁移并不像水的流动那样,必然从高处流向低处。在完善且健全的市场体系和金融制度之下,大量的迁移现象将不会发生。新迁移理论指出,在发达国家,家庭的风险通常由保险公司或者政府项目得到保障,但发展中国家还缺乏完善、成熟的保险市场,这使得家庭不得不通过将劳动力配置在不同的市场以分散风险;同时,发达国家拥有相对发达的资本信贷市场,家庭获得投资启动资金的代价较小,可能性较大,而这在发展中国家是不可能或不能轻易实现的。在现实生活中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诸如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等问题,比如,居住在偏远落后地区的农村居民无法了解到发达地区某项产业的发展状况,那么,对于这样的家庭来说就有了迁移的欲望。决策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人们总是把自己的收入与一定的群体相比较,由此会产生一定的满足或者失落感。新迁移理论认为,家庭决定其成员的迁移,不只是为了提高其绝对收入,同时,也是为了提高相对于其他家庭的收入,也就是为了减轻在某一参照系内的相对贫困感。人总是有与周围的人作比较的心理,如看到邻居迁移到城市后致富了,自己也就有了迁移的动机。

新迁移经济学试图以上述四个前提为基础解释农村劳动力迁移问题。该理论的一个特点就是它在更广阔、更复杂、更真实的背景下讨论迁移行为,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其主要思想是:在发展中国家,农户通过家庭成员的迁移,克服了家庭改造、升级生产技术中的两个主要的障碍,即投资资金的匮乏(信贷市场的约束)及风险规避工具的短缺(保险市场的约束)。解释了家庭这样的主体为什么、在什么时候会发现最有利的时机,在若干市场上采取战略性的行为,并在这些市场间进行劳动力分配,使其行为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出现。

二、新迁移经济学四大基本前提的合理性及其在我国的适用性

上述新迁移经济学的四大基本前提,与我国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过程中所呈现出的一些特点比较吻合。

(一)关于迁移的决策主体

新古典迁移理论或者模型都将迁移者个人作为迁移决策的主体。这种假设前提,往往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新迁移经济学与其他迁移理论不同的关键点就在于它认为迁移决策不是由孤立的个人单独作出的,而是由相互联系的人所构成的较大的单位(如家庭或家户)作出的。不同迁移决策主体的假设,对于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政策的设计和政策的实施效应是有着直接影响的。

在现实中,农村劳动力的乡城转移决策通常是由转移者和非转移者群体(其他家庭成员)联合作出的。而转移的成本和收益是按照转移者和非转移者群体之间隐含的契约安排中所规定的分配规则在二者之间被共担/共享的。例如,家庭转移成员转移需要的车旅费以及生活费都是家庭非转移成员提供的,而转移成员获得收入后常以汇款的方式寄回家。新迁移理论的出发点由独立的人变成相互联系的人,即它将迁移看作是一种“有意识的战略”,而不是一种绝望的或盲目乐观的行动。

将家庭而不是个人置于迁移决策的中心是一个比较新的思路(当然这不一定非得意味着家庭成员全部迁移)。这种理论并不是忽略迁移个体行为,而是把个体迁移行为作为分析的基础置于迁移框架之内。家庭可以被看作是某种“联盟”——一个由面对周围的世界彼此承诺采取统一行动的单位。而家庭成员的迁移可以被看作是家庭生命力的宣示:用空间或范围经济替代限制相互保障能力提高的规模不经济。

由我国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过程中的一些特点可知,把相互联系的人(如家庭或家户)作为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的决策主体在我国更具合理性。这些特点包括:第一,在我国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人们普遍有强烈的传统家庭观念。第二,我国农村地区的强化了农户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地位。第三,流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与其留在农村地区的家庭之间存在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在一项调查中发现,在城市就业的农民工当中,82%的人定期给农村家庭汇款,95%的人每年至少回农村家里看望一次(蔡昉,1996)。第四,根据近几年许多新闻媒体的报道,越来越多的参与乡城迁移或转移的农民工在城市地区工作一段时间、有了一定的积蓄、学到相应的知识或技术后,纷纷返回家乡创业。这些特点充分显示了转移到城市的农民个人与其在农村的家庭之间密切的生产生活联系,也证明了农户作为决策主体的正确性。

(二)关于迁移的动机

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动机究竟是什么?仅仅是预期收入最大化吗?对此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在家庭里,人们集体行动以求不仅最大化其预期收入,而且最小化其风险并缓解与除劳动力市场之外的各种各样的市场失败相关联的各种约束(stark and levhari,1982;stark,1984;katz and stark, 1986;lauby and stark,1988;taylor,1986)。如果迁移者仅仅是追求其预期收入最大化,那么,当城市预期工资收入与农村工资水平之间的差异为零时就不存在农村劳动力乡城迁移。

在我国现实中,影响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城乡之间存在工资收入的差异,还存在着其他能够引起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因素,转移的目的也是为了分散家庭风险,使其风险最小化。正如投资某个项目一样,人力资本的分散投资也是为了规避风险。从严格意义上说,当个体是风险厌恶型时,他通常宁可接受当前某一确定的工资也不愿意接受与当前收入数额相等的一个含不确定的预期收入,于是工资零差异可能带来农民由城市到农村的回流;而当他是风险中性或者偏好时,并且他对闲暇附加了一定的价值,那么,即便城乡工资差异为零,迁移仍有可能。简单地说,给定一个农村部门的工资水平wr和一个更高的城市部门的工资水平wu(假设从事城市部门工作的概率为p),并假设在两个部门中的标准工作时间都是s,更具体地说,假设在农业部门工作s天可获得wr的收入,而在城市部门工作s天则可获得wu,即便pwu-wr=0的情况下,农村部门的闲暇与工资搭配(0,wr)则取决于城市部门的闲暇与工资搭配的状况[(1-p)s,pwu],从而农村向城市的劳动力迁移就会发生(stark,1982)。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农村劳动力迁移的主要目标不仅仅是预期收入最大化,同时也为了最小化家庭风险。

   (三)关于市场制度、金融制度与迁移的关系

新迁移经济学第三个假设前提告诉我们如果市场体系和市场制度是完全的且完善的,大量的迁移现象将不会发生。我国市场制度和金融制度的不完整、不完善是目前经济领域的一个显着特征,这种不完整、不完善对于农村家庭的劳动力使用上、从而对农村劳动力的乡城转移上必然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来看:

1.农作物保险市场

无论什么时候,当一个农户家庭将时间和金钱投入到播种某种作物上时,他们总是寄希望于其投入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以产品的形式得到补偿,他们可以将这些产品卖掉换成现金以购买其所需要的其他物品,也可以将这些产品用于农户家庭的消费。但是由于存在不确定性,比如恶劣的气候因素有可能会导致农产品的减产甚至绝产,从而使得农户家庭面临收入减少甚至难以维持生计的风险。同样地,新的农业技术的引入(诸如高产良种或者新的耕作方式等)也可以改变农户所面临的风险。如果农业技术专家的意见是正确的,使用新的改良种子可以增加农民的产出;如果农业专家的意见是错误的,农户便面临着将来食物或收入不足的风险。在发达国家,这一类的主观和客观风险是通过正规的保险体系来解决的。在这种保险体系下,农业生产者向保险公司或政府机构交一定的费用获得相应的保险,以求在将来农业生产遇到损失时获得相应的补偿。一旦将来在生产过程中农户遇到诸如干旱、洪水、新技术推广失败等风险,保险机构将按照所保险的农作物市场价值赔偿农户的损失,从而确保农户的经济福利不至因此而降低。如果农作物保险无法得到,农户就会倾向于通过将一个或更多的劳动力转移出去的方式来实现自我保障,以确保在即便出现收成下降的情况下家庭收入不致降低。资本市场

许多农村家庭除了追求现金收入、经营收入最大化外,同时也希望增加其资产的生产率,为此他们首先需要获得用于追加投资的资本。比如,农户会希望灌溉农田、施用化肥、购买良种、购买机械等,但他们可能同时缺乏用于购买这些投入要素的货币。非农民家庭会希望投资于家庭成员的教育或培训、寻求获得资本品用以生产某种能够在消费品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但是他们也可能缺乏用于这些方面的投入的货币。在发达国家,投资要么来源于私人储蓄,要么来源于借贷。储蓄也好,借贷也好,都取决于你能否顺利进入一个健康的有效率的银行系统。如果收入有波动,借贷还可以帮助抵御消费风险。但是在发展中国家,储蓄制度是不稳定的或不发达的,借贷也是很困难的。这或者是因为农户家庭通常缺乏获得贷款的担保,或者是因为借贷资本的短缺,或者是因为银行系统的服务范围有限等。对于低收入的农民家庭来说,唯一的能够获得贷款的渠道通常是来自于当地的高利贷者,这种高利贷由于交易费用高昂而令人望而却步。在这种情况下,迁移再一次被视作获得资本来源的一个有吸引力的渠道,以求通过它积累资本用于改善生产效率、稳定消费水平。因此,处在这种处境中的家庭此时具有很强的将其某个家庭成员转出农业生产领域、迁移至城市地区以增加储蓄并通过往回汇款的方式将资本转移回家庭的强烈动机。期货市场

无论什么时候,一个农户在播种时总是期望所播种的作物在将来收获后会按照一个理想的、足以能够获得养家糊口甚至改善家庭福利状况的收入的价格出售。但是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却始终存在着农作物价格跌至期望水平以下,从而导致家庭歉收的风险。在发达国家里,价格风险是通过期货市场加以控制的。通过期货市场,农户可以按照现在确定下来的价格在将来出售其全部或部分农产品。如果未来价格跌至约定价格以下,则投资者承担损失;如果未来价格升至约定价格以上,则投资者获得盈余。许多发展中国家要么不存在期货市场,要么虽然存在但低收入的农户通常无法进入,在这种情况下,迁移就提供了一种农户自我保险、抵御由农产品未来价格波动而导致的收入风险的机制。社会保障

无论是农民家庭还是非农民家庭,都靠家庭成员的收入维持。如果当地的经济状况恶化、就业率下降,家庭的生活状况就会由于收入的减少而受到威胁。在许多国家里,政府设立了相应的保障体系以保护劳动者及其家庭免遭这种风险。但是在发展中国家里,这种针对失业者和伤病者的保险体系往往是不存在的或不完整的,这同样促使农户家庭将其劳动力转移出农村地区以求实现自我保障。而在我国,农民几乎享受不到真正的社会保障,这一因素对于农村劳动力的乡城转移不可能不产生任何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迁移就使得农民减缓了这一风险。

(四)社会环境与迁移的关系

新迁移理论认为,家庭决定其成员的迁移,不只是为了提高其绝对收入,同时,也为了提高相对于其他家庭的收入,也就是为了减轻在某一参照群体内的相对贫困感。即rd(relative deprivation)动机,即相对剥夺、相对经济地位变化、相对贫困(蔡昉、都阳,2002),以下都称做rd。农村家庭之所以将某个家庭成员送出所在的地方、加入迁移的行列,其目的既是为了增加其绝对收入,也是为了改善家庭的相对收入水平(即相对于其他家庭的收入水平),从而降低其与其他参照群体相比的相对贫困程度(stark,taylor and yitzhaki,1986;stark and yitzhaki,1988;stark and taylor,1989,1991;stark,1991)。以stark为代表的新迁移学者首先提出并完善了农村乡城转移的rd模型。他们认为单位i的效用ui=u(yi,rdi),其中ui表示其效用,yi表示其绝对收入,rdi衡量其因收入低于一定水平而带来的相对失落。由效用对绝对收入、相对贫困的偏导可知,效用随着其绝对收入的增加而增加,随着rd的增加而减少。假设f(y)为累积收入分布, 而h[1 - f(y)]代表一个家庭在y收入水平下由于不能得到稍高于y的收入水平(比如说是y +δ) 而产生的不满足感,那么,该家庭在收入水平y下的相对贫困程度便可概念性地表示为:

rd(y)=h[1-f(x)]dx,令b=yh

在h[1-f(y)]=1-f(y)的特殊情况下,这一表达式等同于以下两项的乘积:收入水平高于y的家庭的比例、这些较高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与y之间的平均差距(额)。

rd模型的核心思想就在于收入给个体带来的效用不仅在于绝对收入是多少,也在于该收入在特定参照群体内的位置,即人们总是把自己的收入与特定群体内的他人的收入比较。该思想更贴近中国的实际。

为了进一步理解相对收入这一概念,我们假设富裕家庭的收入有所增加。如果贫困家庭的收入不变,那么贫困家庭的相对贫困程度增加。如果家庭的效用与相对贫困程度呈负相关,那么,即便贫困家庭的绝对收入和迁移后的预期收入保持不变,只要通过其家庭成员的迁移可以改善其在所处参照群体中的相对收入水平,该家庭参与迁移的动机依然会增强。由此可以说,由于其他家庭的收入水平的变化,该家庭参与迁移的概率会增加。制约了贫困家庭增加收入的机会的种种市场失败也会增加迁移对贫困家庭的吸引力,因为此时通过迁移贫困家庭可以改善其相对收入状况。

相对收入(贫困)因素在我国的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过程中也能够找到相应的佐证。在我国的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过程中,虽然农村地区各类家庭的总体收入水平与城市平均收入水平都有着较大的差距,但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参与转移的农民工中,在参与转移前其家庭在农村中处于低收入水平的人占了大多数。这说明迁移与原本农民家庭在农村的相对收入水平是有着相当明显的联系的,也说明农村劳动力在向城市地区转移时在其转移动机中是有着较强的对家庭相对收入水平(或相对贫困状况)的考虑的。

  从上述四个方面的具体分析来看,新迁移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前提与我国农村及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是基本吻合的。在这些前提下,沿着新迁移经济学的思路来分析我国的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问题,应该说不存在什么难以逾越的理论和逻辑障碍。

三、对待新迁移经济学分析思路应有的态度

在运用一种理论分析我国现实问题的时候,我们必须对它采取科学的态度,既要坚持又要发展的态度。最近几年来,我国劳动力转移势头较猛,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理论或者模型致力于解释这种行为。而新迁移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也就引起了国内外迁移理论研究领域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根据以上新迁移理论与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的适用性分析,我们在运用这一理论分析我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时,有如下几个方面是需要明确的:

第一,新迁移经济学与新古典迁移理论关键性的区别有两个,一是迁移决策主体的不同,二是迁移动机的不同。其他各方面的差异包括政策含义的不同都是由这两点衍生出来的。其中,迁移动机的假设不同,是导致新迁移经济学区别于其他迁移经济学理论流派的最具决定性的因素。

第二,新迁移经济学在理论前提、相关假设方面与我国国情的高度吻合决定了它对于分析发展中国家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问题有较强的适用性。但是,它并不是为中国劳动力转移问题提供了具体的分析方法,因此我们在分析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行为时,不能照抄照搬,只能以新迁移经济学提供的分析方法为指导,对我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三,任何一个经济理论都不能包罗经济世界的全部现象,新迁移经济学也不例外,我们在用新迁移经济理论指导我国的实践时,同时,也要学会借鉴其他迁移理论的科学方面,将此结合起来,用来更好地指导我国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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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摘要:公允价值会计基于价值和现值理念、兼容历史成本会计,不仅能够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而且促使了会计学要素向经济学概念实质的回归。公允价值自身具有的性质特征以及表达会计要素的经济学价值的能力,赋予了扩展公允价值在财务会计学之外其他经济学和管理学领域应用的条件和空间。本文以公允价值的理论基础为切入点,讨论了在企业内部建立公允价值计量体系的必要性。将公允价值引入理财学以及管理会计学中,能够为企业财务及其他管理信息的使用者提供高质量信息作为决策和管理的依据。

公允价值和现值的运用已经成为当代国际会计改革的一个主要特征,同时也体现了会计发展的客观规律,代表着财务会计未来的发展方向。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组织提倡在会计和报告中运用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公允价值计量。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的实证会计理论“计量观”认为,把公允价值体现在财务报表中以提交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已经日益成为会计人员的目标。更进一步,根据公允价值自身的概念和属性将公允价值概念引入管理会计学和理财学,能够为企业管理者提供更真实、有用和相关的信息,从而提高企业内部的管理能力。

一、公允价值计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

虽然不同国家和组织都对公允价值作出了自己的定义,但定义的内容却是大同小异。FASB在第七辑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 (Using Cash Flow Information and Present Value in Accounting Measurements)中对公允价值的概念的定义是“在当前的非强迫或非清算的交易中,自愿双方之间进行资产(或负债)的买卖(或发生与清偿)的价格”。2004年6月在颁布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征求意见稿中,FASB重新修订了公允价值概念,对交易各方增加“熟悉情况和非关联”两个限定条件。近年来,FASB已经把公允价值作为大多数会计计量的目的,包括初始确认时的计量和以后期间所进行的新起点计量。可见,公允价值在会计实务中的使用范围逐渐扩大,但是也增加了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难度。

从公允价值的定义以及目前研究成果分析,公允价值实际上是一个很广的概念范畴,一方面,从广义上说,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可以涵盖其他几种计量属性――历史成本计量,现行成本计量、现行市价计量、短期的可变现净值计量和以公允价值为目的的现值计量 (谢诗芬 ,2002)。公允价值反映了发生在交易和事项中公平、允当的价格,同时兼具可靠、相关的信息质量特征,已经成为企业外界相关利益者、特别是大多数的决策者对会计计量属性的内在要求。因此,公允价值应当作为所有计量属性所提供信息质量特征的衡量标准――是否公允地表达了计量对象的价值。另一方面,狭义地讲,公允价值又可以作为独立的一个计量属性能够反映模拟的市场价格,即在尚未交易和非清算的情况下,采用各种估价技术对缺乏有效市场的资产或负债项目的价值以近似市场定价的方式进行评估,从而试图得到相对公允、合理的价格,反映报表截止日各项资产或负债项目的静态价值。

公允价值会计基于价值和现值理念、兼容历史成本会计,因其能提供面向现在、未来、市场、风险等在历史成本计量为主的情况下被认为是具有不确定性而无法确认、计量的会计信息;相比之下,历史成本会计模式以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原则为主要特征,提供的信息更多的是面向过去,因而显得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也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FASB在第7号财务公告中大力推荐公允价值的运用,并且提出应由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估计公允价值,特别是当某项资产或负债不存在可观察的市场价格,但具有和约规定或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量就成为获取公允价值的重要技术手段。

二、公允价值的逻辑起点

“价值”是现值和公允价值共同的逻辑起点,也是经济学和管理学中重要的基本概念。公允价值计量符合经济学的资产、收益概念和现值计量要求,成为会计学资产、收益要素向经济学概念回归的重要手段,所以公允价值是实现价值型会计模式计量的关键。在经济学的定义中,资产是根据企业使用这些资产在未来所实现的预期收益的现值来计量的,收益是企业在某一期间净资产价值变动的结果—-实质上,二者都建立在面向现在和未来、强调与经济决策相关的经济学“价值”概念上。所以从经济学层面来讲,作为价值信息提供者价值计量是财务会计的责任,而价值的直接计量就是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然而,在现值计量难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之前,会计学收益和资产概念不得不建立在面向过去、强调计量客观可靠的会计学“成本”概念上。但是随着经济环境的逐渐变化,因为这种信息不及时和不能完整反映企业价值而日益遭受社会各界的诟病。但是,随着FASB第7辑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颁布以及对于公允价值以及现值会计研究成果的出现,为在初始确认或新起点计量时使用未来现金流量作为会计计量基础、以及现值计量在会计摊配中的作用提供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指导框架,为公允价值和现值的应用提供了技术支持。

三、公司理财观点的创新:公允价值计量与延展

通过对公允价值概念的分析,公允价值应当发生和存在于交易中,是一种交易价格――不论该交易客体或其同类产品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公允价值的根本特征在于“真实与公允”(谢诗芬,2004),其他特征如:公允价值计量具有公平性,是交易双方平等议价的结果;公允价值计量对象具有全面性,其计量对象不仅包括资产也包括负债;公允价值得以存在的交易市场具有兼容性,不仅包括活跃市场也包括非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反映虚拟的市场价格,即交易和交易双方可以是假定的;公允价值概念具有动态性;公允价值计量提供信息及时充分、能够面向市场而具有客观性和可比性,并且全能够全面反映管理层决策水平。虽然公允价值作为一个财务会计学概念产生于交易之中,但是以上各种特征及其“价值”属性还是为将公允价值引入经济学和管理学其他相关学科提供了天然的条件和基础。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下,在管理学和经济学的其他许多学科领域中,如金融、保险、精算、投资、资产评估、资信评估、价值评估等,公允价值都得到重视和运用。现值和公允价值会计已经成为许多经济管理学科变革的重要前提和保证,尤其是对于和财务会计息息相关的管理会计及理财学,将公允价值计量概念及方法引入管理会计及理财学对于企业本身具有重大意义。

(一)公允价值与理财学

所谓理财目标,是指财务主体在特定的理财环境中,通过组织财务活动和处理财务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成熟,目前股东财富最大化已成为理论界比较公认的企业理财目标――以股票价格代表特定利益主体的价值创造。不论理论界对于理财学目标的争论如何,它始终是建立在对企业价值客观评价的基础之上的。价值是联结理财学和会计学的根本纽带,作为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分支学科,可以肯定的是价值是现财学的核心概念,因此,正确地进行企业价值及其组成部分的计量和评估就成为了理财学目标实现的基本前提。将公允价值和现值计量应用于理财学当中,意味着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及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对资产、负债和收益进行计量的同时能够得到反映企业真实价值的相关信息。

有些相关文献中曾提出,因为企业的价值是企业全部资产(包括会计上已确认与未确认的资产,如人力资源与自创商誉)共同协调作用的结果,因此对企业估价绝不是将其全部资产的价值简单加总那么简单,这也决定了对那些共同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采用现行市价与可变现净值进行计量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从整体与部分的加总不相等的角度来看,以上的观点是可接受的。但是必须承认的是,企业整体价值的正确评估和反映必须建立在能够对于其组成部分,也就是各项资产、负债以及权益价值的正确评估的基础上;反之,不了解整体之中各组成部分真实的价值特征也就不能正确了解整体的价值情况。从另一个方面说,在运用企业现金流量折现法评估企业价值所应用的现值理论及技术,与广义上公允价值会计中的现值计量拥有共同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方法,或者说可以将评价企业整体价值作为对单项资产项目进行价值评估的延伸。

(二)公允价值与管理会计学

管理会计的基本目标是向企业管理人员提供经营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因此被称为“对内报告会计”。从其演进过程和应用现状来看,管理会计作为一门综合性的交叉学科,企业管理学、应用经济学等在现代管理会计体系中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并且已经成为企业决策支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财务会计相比,现代管理会计侧重于预测未来,为了有效地帮助企业管理当局作出正确的经营管理决策,需要进行定量分析和科学的预测――预计经济环境和企业条件的变化,提出各种经营方案供企业选择。所以说,管理会计已经“从传统的只重视以财务导向的决策分析和预算控制,转变为强调股东价值关键财务和经营动因的确认、计量和管理的众多战略性方法在内的复杂体系”(IFA,1998;IMA,1999),价值管理已经成为管理会计关注的重点。不论用什么方法和指标来衡量和评估价值,其中都必然会涉及到现值和公允价值会计问题。这里实际上再一次提出了价值的计量问题,提供面向现值和未来的信息的价值计量绝不是仅仅依靠企业中占主导地位历史成本计量体系所能胜任的,所以必须引入现值和公允价值会计。

四、结论与展望

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公允价值概念的出现反映了财务会计和财务报告今后改革与发展的方向,促进了财务会计正从过去提倡成本计量向经济学家所要求的价值计量的转变。同时,公允价值自身具有的性质特征以及表达会计要素的经济学价值的能力,赋予了扩展公允价值在财务会计学之外其他经济学和管理学领域应用的条件和空间。作为管理学和经济学的分支学科,理财学、管理会计学和财务会计学由“价值”这一核心概念作为纽带而相互联系,将公允价值引入理财学以及管理会计学中,能够为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以及企业管理者提供更为真实、有用和相关的信息。更进一步说,在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一套可行的公允价值的计量体系,为企业财务及其他管理信息的使用者提供高质量信息作为决策和管理的依据,因此,扩大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必然对提高企业管理能力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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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谢诗芬, 戴子礼. 现值和公允价值会计:21 世纪财务变革的重要前提.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5;9;12~18

[3] 于永生. 美国公允价值会计的应用研究. 财经论丛, 2005;9;9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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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黄学敏. 公允价值:理论内涵与准则运用[J]. 会计研究, 2004;6;17~22

第6篇

在关于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众多经济学思想流派中,厉以宁先生是所有制改革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他在西方经济学、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国民经济管理学、经济改革理论、经济转型理论、比较经济制度理论方面均有很深的造诣,形成了独特而系统的思想体系,历来被论者认为是沟通中西、治学谨严、体系恢宏、独树一帜的经济学家,对中国经济学的学术发展以及中国经济改革的政策趋向均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力。本文拟从六个方面评述厉以宁先生的主要经济思想:(一)非均衡的中国经济:经济改革的现实条件和理论起点;(二)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新经济体制与资源配置方式;(三)所有制改革优先论:重构具有充分活力的市场主体;(四)体制、目标、人:经济学研究的挑战与创新;(五)经济转型和经济发展:发展经济学的中国版本;(六)经济学的伦理视角:经济运行和道德调节。

关键词:

经济非均衡二次调节所有制改革转型发展道德调节

引言

在中国自七十年代末期以来的以渐进式制度变迁为特征的市场化进程中,歧见纷纭的经济学家们以其各自的知识背景和社会立场为我们展示了丰富精彩的经济改革理论,形成了众多的思想流派,使得经济学成为中国社会科学中最为繁荣活跃的领域。这些思想,映射着中国的经济学者在深刻反省传统经济体制和理论范式的基础上所经历的艰辛而勇敢的探索轨迹,携带着鲜明的时代转折的印记;尽管这些思想家们也许并未形成缜密而成熟的理论体系,然而他们独特的理论进路和富有创新色彩的思想必将在经济思想史上留下值得珍视的篇章。事实上,中国经济学家在经济发展理论、经济增长理论、比较经济体制理论、制度经济学理论等方面的卓越成就正在受到国际学术界越来越多的关注。

如何对中国从集中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极具民族特色的变迁路径进行合乎逻辑的理论阐释,如何为中国的经济改革寻求和选择一种社会成本最低的推进战略,一直是中国经济学家们试图解决的两大问题。对这两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在理论前提、分析方法和政策主张上迥然相异的思想派别。其中有以强调价格体系的全面改革从而建立竞争性市场机制为理论核心的“协调改革派”,有从中国非均衡的经济现实出发、强调企业改革优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而重塑具有充分活力的市场主体的“所有制改革派”,有把改革宏观管理体制作为研究重心、把转换政府职能作为改革中心环节的“宏观改革优先派”,有以稳健见长的、主张把双重体制模式的转换和双重发展模式的转换相互衔接有机协调的“宽松学派”,有以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两权分离理论为其理论基础的“经营权主导改革派”,有将如何明晰企业产权作为研究重点、主张通过产权制度变革改造传统体制、重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机制需要的微观基础的“产权改革派”,有借鉴西方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分析工具和范畴、从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视角来研究改革的“制度学派”,不一而足。这些极具政策意味的改革理论经历了学术上的激烈纷争和与现实经济的碰撞摩擦,在大浪淘沙般的甄选和淘汰之后,有些理论被淡忘了,而有些理论却日渐被中国改革的实践所证实和接纳,从而奠定了它们在经济改革思想史中的不朽地位。

厉以宁先生是所有制改革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他在西方经济学、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国民经济管理学、经济改革理论、经济转型理论、比较经济制度理论方面均有很深的造诣,形成了独特而系统的思想体系,历来被论者认为是沟通中西、治学谨严、体系恢宏、独树一帜的经济学家,对中国经济学的学术发展以及中国经济改革的政策趋向均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力。厉以宁先生著述宏富,视野开阔,在许多领域都进行了富于独创性的研究,要对他的经济思想进行一番科学梳理并进行恰当中肯的评价,殊非易事。本文拟从六个方面评述厉以宁先生的主要经济思想:(一)非均衡的中国经济:经济改革的现实条件和理论起点;(二)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新经济体制与资源配置方式;(三)所有制改革优先论:重构具有充分活力的市场主体;(四)体制、目标、人:经济学研究的挑战与创新;(五)经济转型和经济发展:发展经济学的中国版本;(六)经济学的伦理视角:经济运行和道德调节。

非均衡的中国经济:经济改革的现实条件和理论起点

一般均衡理论自1874年瓦尔拉《纯粹经济学要义或社会财富理论》发表以来,已经有一个世纪的历史,到20世纪的50年代,阿罗和德布鲁等人完成了一般均衡理论的现代化阐释工作。一般均衡理论所要回答的,一是经济均衡的存在及其稳定性,二是经济系统的帕累托最优状态以及经济均衡和帕累托最优状态的相互关系。一般均衡的哲学基础是相信自由竟争的市场机制是一个精巧的装置,经济主体的利润最大化行为和效用最大化行为使得市场自动产生供求的均衡,分散决策的市场行为下面存在着一般均衡结构,均衡价格把市场秩序强加于可能发生的市场紊乱之上。这种以理想主义的完善的市场结构和灵敏的价格体系为基本假设前提的均衡理论是长期以来西方经济学研究的基本起点。而非均衡理论在1936年凯恩斯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出版以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学假设逐渐得到了主流学派的关注和认同,非充分就业均衡和市场缺欠作为经济学研究中的常识被人们所接受。60年代后期,克罗沃(Clower)和莱荣霍夫德(Leijonhufvud)有关宏观经济学的微观经济学基础的研究开创了现代非均衡理论的新时期,并产生了以帕廷金(Patinkin)、克罗沃、莱荣霍夫德、巴罗(Barro)和格罗斯曼(Grossman)等人为先驱的非均衡学派,此后的经济学家更是把非均衡理论从单一的市场经济领域扩大到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领域,贝纳西(Banassy)的非瓦尔拉均衡模型和波茨(Portes)的计划经济非均衡理论对社会主义经济研究都有深远的影响。与西方经济学中非均衡理论发展演变的轨迹相似,在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研究中,以巴罗内和兰格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从一般均衡理论出发,主张中央计划当局借助“试错法”达到模拟市场的目的,形成均衡价格,以保证社会主义国家的资源合理配置,这种乌托邦式的模拟市场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被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现实运行的社会主义经济是一种偏离瓦尔拉均衡状态的非均衡经济,著名的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内(Kornai)甚至认为,非均衡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大经济体系的共同特征,在其代表作《短缺经济学》和《反均衡》中,他认为短缺非均衡是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正常状态,并从这个观念出发试图建立以说明现实社会主义经济机制为基本内容的微观和宏观经济学,他的开创性研究,正如他在《短缺经济学》的中文版前言中所希望的,对处于深刻变革之中的中国经济和中国经济学家的思想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厉以宁先生是较早对非均衡理论进行系统研究的国内经济学家,他在借鉴和吸收西方经济学家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尤其在汲取科尔内等现代经济学家关于社会主义非均衡经济运行的学说的基础上,对中国经济的内在本质特征进行了深入独特的解析,指出中国经济的非均衡性是研究中国经济的基本出发点,也是探讨经济体制改革理论的现实起点。早在80年代初期撰写《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之时,厉以宁先生就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衡的问题,即社会主义经济中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失衡问题,并认识到失衡或者说非均衡是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现实状态。而社会主义经济所追求的均衡,是一种相对的动态的均衡,不是一种静态的绝对的平衡;在此基础上,他探讨了社会经济的动态相对平衡和社会发展战略的动态相对平衡。根据动态相对平衡的观点,厉以宁先生认为,从我国现阶段以及从更长远的时间来看,需求略大于供给的状况是发展中社会主义国家的现实,而且为了实现预定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为了保证一定的经济增长率,需求略大于供给的相对动态的失衡是对经济发展较为有利和现实的状况。这就是他提出的“以平衡为分析的出发点,但不以平衡为必然达到和必须达到的境界”的著名命题。这些早期的思想奠定了他以后的“均衡非目标论”的理论基础。

80年代末期撰写的《非均衡的中国经济》被厉以宁先生认为是最能代表自己关于中国经济的学术观点的著作,在这部专门论述中国经济运行的体制特征的著作中,他从中国目前的非均衡经济现实着手分析,以说明资源配置失调、产业结构扭曲、制度创新的变型等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并进而合乎逻辑地提出中国经济改革必须构建具有充分活力的微观经济主体的政策主张。两类不同的经济非均衡的提出,是厉以宁先生对于非均衡理论的重要发展和突破,也是他全部所有制改革理论的根基所在。何谓两类不同的经济非均衡?西方的非均衡理论所考察的是市场不完善、价格信号不能起到自行调整供求关系的条件下的经济运行过程,而厉以宁先生观察中国的经济现实所看到的情形是,中国固然存在着市场不完善以及价格信号不灵敏的经济非均衡状况,但是,中国非均衡经济运行中隐藏的更为严重的非均衡现实是缺乏具有充分活力的、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市场决策权利的企业或者厂商。换句话说,经济的均衡状态固然以市场的完善和价格的灵活为前提,但是一个更为重要或更为基本的前提是微观经济单位的充分活力的存在。由此,厉以宁先生作出了两类经济非均衡的区分:第一类非均衡是指,市场不完善,价格不灵活,超额供给或超额需求都是存在的,供给约束或需求约束也都存在着,但是参加市场活动的微观经济单位却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它们有投资机会和经营方式的自由选择权,他们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第二类非均衡是指,市场不完善,价格不灵活,超额供给或超额需求都是存在的,供给约束或需求约束也都存在着,不仅如此,参加市场活动的微观经济单位并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它们缺乏自由选择投资机会和经营方式的权利,也不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这样的微观经济单位尚未摆脱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厉以宁先生认为,发达的成熟的市场经济所出现的非均衡属于第一类非均衡,而在传统的和双轨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之下,由于企业并没有摆脱国家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所以这种非均衡属于第二类非均衡。而经济改革的首要使命,是建立一种新型的经济运行体制,重新塑造具有充分活力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有投资与经营自并相应地承担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的独立商品生产者,从而由第二类非均衡过渡到第一类非均衡。

厉以宁先生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改革时期双轨运行体制的最核心的本质特征上的深刻洞见,澄清了人们在经济改革路径选择的优先次序上的许多模糊认识,中国在举步维艰的改革初期所遭遇的众多经济陷阱,诸如产业结构调整的迟滞,国民经济的非正常剧烈波动,政府宏观调控的效果微弱等,都与中国经济所处的特殊的非均衡状态有关。正是由于中国经济处于第二类非均衡状态,因此双轨运行时期的经济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完成企业运行机制和企业产权关系的改革,培育具有充分自和活力的市场主体,而不是首先进行大规模的价格体系的调整,也就是说,中国经济改革必须以现阶段的经济非均衡作为出发点,而不应当迷恋完善的市场体系和灵活的价格体系;从我国特殊的非均衡状态出发所得到的有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构想只能是,企业体制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正是由于中国经济处于第二类非均衡,因此双轨运行时期的资源配置方式就不能只依赖价格调节和市场调节,而应该将数量调节和价格调节、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加以有机整合,积极发挥政府在商品市场配额调整和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中的主导作用,从而使得商品市场配额均衡的实现对于经济由第二非均衡向第一类非均衡的过渡产生积极影响。可以说,两类经济非均衡的区分,是厉以宁先生全部经济改革理论的基石,他的所有制改革优先理论和资源配置理论都是非均衡理论的合乎逻辑的延伸和拓展。

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新经济体制和资源配置方式

资源配置是全部经济学理论的最终指归,也就是说,由于资源供给的有限性,经济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解决如何有效地把经济中有限的资源配置于各种不同的用途,以便用这些既定的资源达到最大的社会物质产品和劳务的产出。自从古典经济学时代以来,在资源配置的研究方面大致有两种不同的趋向:一种趋向认为,市场机制是能够完善地、合理地在社会有限资源条件下配置各种资源的唯一有效的机制,因此资源配置学说无非是一种市场经济自发进行调节的学说,其实质是相信竞争性的市场价格机制能够导致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另一种理论趋向认为,从资源配置过程和效果来看,市场机制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或者反映于对社会资源的利用不善,从而造成资源闲置或者浪费,或者反映于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之间的不协调。这种理论趋向强调政府调节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主张政府调节应当与市场调节在不同程度上结合起来以克服市场失灵的弊端。古典学派之后的新古典学派、凯恩斯学派、货币主义学派、供应学派以及理性预期学派,在资源配置的研究上,无不是这两条理论进路的发展和演化,他们的理论分歧,实质上是对市场机制作用的估计程度的分歧,或者说对政府调节效应的判断的分歧。厉以宁认为,尽管西方经济学关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资源配置的理论对研究我国资源配置模式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由于我国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西方经济学的现有理论不可能成为适用于解决我国资源配置失调的现实可行的对策。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实质性问题是寻找一种合理的资源配置方式,这种资源配置方式包含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的含义。宏观层次上的资源配置是指资源如何分配于不同的部门、不同地区、不同生产单位,其合理性反映于如何使每一种资源能够有效地配置于最适宜的使用方面。较低的微观层次的资源配置是指在资源配置为既定的条件下,一个生产单位、一个部门、一个地区如何组织并利用这些资源,其合理性反映于如何有效地利用它们以达到最大的符合社会需求的产出。厉以宁先生指出,这两个不同层次的资源配置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最关键的区别在于,两个层次的资源配置实现的途径不同,较低层次的资源配置可以在不转移生产要素的前提下,通过生产技术措施或组织管理措施来实现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而较高的宏观层次的资源配置合理化的实现,通常要涉及生产要素的流动、产权关系规范化、固定资产的转让、宏观经济调节手段的运用、宏观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等问题。通过区分较高的宏观层次的资源配置和较低的微观层次的资源配置,厉以宁先生认识到,与两个层次的资源配置方式的合理化相应的是两个层次的企业体制改革。较低层次的企业体制改革是改革企业的内部经营机制,由此使得企业变得充满活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更加关注自身的经济效益并更好地发挥经营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而较高层次的企业体制改革是改革企业的经济地位,使企业由过去作为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转变为真正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使企业的产权关系明确化,使企业成为承担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的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因此,经由对资源配置理论的研究,厉以宁先生顺理成章地得出了他的关于经济改革顺序的基本选择,即:要使资源配置由不合理趋向于比较合理,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是必要的,而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必须以赋予企业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地位作为突破口,明确产权关系,实现政企分离,培育和完善市场,在此基础上实现市场定价的格局和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价格改革既不是唯一重要的改革,更不可能成为改革的突破口。经济转轨时期的资源配置合理化的这种路径特征,是由我国经济的非均衡性质所决定的,因此,厉以宁先生的资源配置学说的最大特色,或者说他对资源配置研究的最大贡献,在于他从中国的经济非均衡的独特状态出发,从经济体制变革的角度,从微观经济基础和宏观经济调控相互协调衔接的角度来研究资源配置。

按照厉以宁先生从资源配置角度所设想的新经济体制的目标框架,这种体制将是一个企业具有充分活力,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和重新组合的经济体制,企业的内部经营机制已经完全不同于传统经济体制之下的情形,较低层次的资源配置将因企业对自身利益的关注而趋于合理;同时由于产权关系规范化和生产要素有可能在社会范围内重新组合,资源在社会上不同使用方向之间的合理配置亦将成为事实,于是较高层次的资源配置目标将得以实现。但是这种达到资源合理配置的新经济体制的正常运作离不开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离不开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协调。在厉以宁先生关于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的结合以及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协调方面的一个贯穿始终的基本观点,可以归结为一个准则,即:对于经济运行(包括资源配置)来说,在运行目标上,宏观目标优于微观目标,而在运行机制上,市场调节优于政府调节。政府干预经济的目的在于使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趋于协调,具体而言,政府调节就是在市场机制保证微观经济运行合理性的基础之上,通过适度科学的政府干预去实现某些单靠市场调节所实现不了的宏观目标。政府干预经济的目标是要从资源配置的宏观经济视角来考虑资源投入的社会边际收益,而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或方式是尽力通过市场机制来影响微观经济单位的决策,通过微观经济单位的资源投入调整和资源转移来达成资源配置的优化。这就是厉以宁先生著名的“二次调节论”的基本观点。

对资源配置中政府行为非理想化以及政府行为适度与优化的深入理论解析是厉以宁先生资源配置学说中颇具特色的篇章,他通过对政府调节局限性的剖析划定了新经济体制中政府干预的边界。政府行为的理想化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之上:即假定存在一个理想化的政府,它作为经济活动的主持者,拥有调节经济的丰富手段并掌握充分的信息,它能够通过及时科学的分析对客观存在的经济问题和政策实行的后果进行准确的预测和周密的考虑,并能够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一一采取适当的对策。这种政府行为理想化的假设是建立在政府有一种非凡的万能的力量的信念之上的。而厉以宁先生认为,根据非均衡理论,由于经济中存在的大量不确定性,由于政府所获得的信息的不完全性,由于政府政策效应的滞后性和不平衡性,政府行为必然是非理想化的,而只有从政府行为的非理想化出发,才能正确估计和有效利用政府干预在非均衡经济的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考虑到政府行为的非理想化特征,政府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调节行为的优化应当以限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消极作用并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为原则,政府调节应当通过对市场的影响而体现出来。

所有制改革优先论:重构具有充分活力的市场主体

在中国当代经济学家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优先次序的论战中,厉以宁先生是一贯强调所有制改革对于传统体制转轨的决定性作用并把所有制改革或企业制度改革置于首要位置的代表性人物。所有制改革优先论是厉以宁先生从他的经济非均衡论和资源配置学说中必然推致的结论,从逻辑上来看,只有彻底改造宏观经济的微观基础,构建真正具有独立地位的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从而使企业成为真正拥有自主经营权利并承担经营风险的商品生产者,才能真正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运行机制的真正转轨。所有制改革派(企业改革派)和协调改革派(价格改革派)之间关于经济体制改革主线的长期论争,从不同的思维侧面和理论视角丰富和拓展了人们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认识,在中国当代经济思想史上具有深远的意义。

新古典经济学将市场机制归结为价格机制,认为市场配置经济资源的核心是均衡价格向量的确定;而这种论点的基本前提是,经济当事人的行为是合乎理性的,经济当事人的交易界区和产权界定是极其明确的,因此交易行为发生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为零,不存在交易摩擦,从而资源按照市场经济原则的配置就只取决于均衡价格。诚然,帕累托最优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最理想境界,但是它的成立条件和理论前提是相当苛刻的,事实上,如果引入市场机制,至少需要三方面的制度前提:(1)经济生活中的当事者是分散决策的,这种分散决策不仅应当成为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形式,而且应当有制度保证其决策的独立性;(2)决策者之间必须是平等的,相互之间的决策不能发生直接的影响,即不能存在外在性;(3)分散决策的行动结果事先谁也无法掌握,否则便无公平竞争可言。然而这三方面的制度前提又必须以产权界区明确为前提,因此,若要使中国的市场经济机制真正建立和运转起来,必须首先创造这样一种制度条件。在我国特有的经济非均衡的现实条件之下,经济当事人尤其是企业由于尚未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而使得均衡价格的形成遭遇阻碍,因此试图以放开价格为先导从而建立一种竞争性市场机制的观念是不切现实的。实际上,科斯(R.Coase)在30年代《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就指出市场机制赖以运转的微观基础是完善的企业制度,只有在企业产权制度确立、企业之间的财产权利界区明晰的基础上,企业与市场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才是明确的,才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摩擦,从而市场价格机制才能有效运转。厉以宁先生从中国在经济转轨时期所处的第二类经济非均衡的现实状态出发所得出的结论同样印证了科斯的理论。

兰格和哈耶克之间关于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持久的论战对于中国经济改革理论的影响是相当深远的,五、六十年代的经济理论界曾经普遍接受兰格的通过试错法建立模拟市场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这种经济运行模式,不同于经典作家所设想的完全取消商品货币关系的产品经济模式,也不同于苏联高度集权的指令性计划经济模式,而是一种试图以计划模拟市场的经济运行方式,这一模式以取消消费者为前提,中央计划当局只是被动地反映消费需求和生产成本的变化,制订模拟的市场价格,并通过这种价格调节资源的有效配置。青年时代的厉以宁先生同样认同和服膺兰格的思想,但是六十年代后的社会经济现实迫使他重新审视和反省传统经济模式在公平和效率上的体制缺欠,他认为,在传统经济体制下,由于国有企业在政府行政的强大约束之下丧失独立自主的商品生产者地位和决策权力,由于存在严重的政企不分产权不明晰的体制顽疾,国有企业既不能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更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率的配置。这样,厉以宁先生由对兰格模式的推崇转而对兰格模式的质疑和批判,并从自己的理论框架出发,确立了自己的改革思路,即改革必须从企业改革也就是所有制改革入手,所有制改革是中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关键环节,在没有进行企业改革从而企业尚未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条件下,在改革并不触及计划经济体制的产权基础和产权结构的前提下,中国真正的竞争性的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稳固建立并有效运转起来。在1986年4月25日北京大学“五四”科学讨论会上,厉以宁先生以非常精彩的富于个性的语言表述了他对于经济体制改革路径选择的基本观点:“经济改革的失败可能是由于价格改革的失败,但经济改革的成功却并不取决于价格改革,而取决于所有制的改革,也就是企业体制的改革”。这句在理论界被广为传播的名言集中体现了厉以宁先生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观点,可以说,所有制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最为核心也是最为艰难的部分,所有制改革主线论由于触及最为敏感的产权问题的“”而在实践过程中倍受磨难,厉以宁先生在强大的压力面前始终以一个诚实谨严的学者的姿态阐扬自己的所有制改革理论,充分表现了一个经济学家巨大的理论勇气和科学精神。

以厉以宁先生为代表的所有制改革派(企业改革主线派)和以吴敬琏先生为代表的协调改革派(价格改革主线派)的论争的焦点在于对市场机制的理解的差异。在厉以宁先生看来,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内容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的存在,在独立的产权明晰的商品生产者缺位的情况下,以价格为调节资源配置基本信号的市场机制就不会真正起到引导资源有效配置的作用,以企业的灵敏反应为前提的政府宏观调控也不会达到预期的目标,只有通过所有制改革彻底改造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一个有效率的市场机制才会最终建立并正常运行。在吴敬琏先生看来,市场经济是一个有机体系,这个有机体系由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竞争性的市场体系、主要通过市场进行调节的宏观管理体系三个要素组成,三者相互制约缺一不可,但是竞争性的市场机制是以完善的价格机制为基础的,在价格改革大大滞后、竞争性的市场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的条件下,协调改革派更强调价格改革在构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作用,认为只有理顺价格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才有可能进一步推进所有制改革从而构建整个市场体系。所有制改革派和协调改革派之间的长期论争,从不同的视角为中国经济改革总体思路的形成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而更加富有象征意义的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恰是选择了一条中庸的路线,在重塑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构建竞争性的市场机制和完善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三个方向上同时展开全面推进。实际上,价格改革主线论和企业改革主线论只是分别强调了市场机制的两个不同侧面,前者强调经济运行机制和宏观环境方面的改革,后者则强调经济运行主体和微观基础方面的改革,而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这两方面的改革都是极为必要的:没有独立的产权明晰的企业就不可能有真正竞争性的市场,同样,企业也无非是市场关系的总和,没有竞争性的市场也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经济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无论是企业改革先行还是价格改革先行都是不切实际的,只有将经济体制改革的诸方面协调推进配套进行,注重多种路径选择和目标取向的折中和谐,才能够实现经济体制的真正转轨。

体制、目标、人:经济学研究的挑战与创新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学往往被视为一种具有严格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性质的社会科学,因而在大多数经济学家看来,经济学应该处于一种完全超脱的摒弃“价值判断”的“道德中立”状态。在马克斯·韦伯看来,所谓“价值判断”,即是指研究者“宣称他接受从某些伦理原则、文化观念或哲学观点中所推演出来的实际价值判断”,而“道德中立”,是指两种极端的状态,或是认为“应把纯粹从逻辑上可推演的断定和经验事实断定与实际的伦理价值判断或哲学价值判断区分开来”,或是“主张即使不能用某种逻辑上的完整方法作出这种区分,但还是有希望把对价值判断的断定坚持到最低限度”。然而每一个经济学研究者都必然痛苦地感受到区分经验事实的陈述和价值判断是如何艰难。这就产生了一个令所有学者都感到尴尬的悖论:一方面:“科学经济学”的鼓吹者们总是顽固地维护经济学本身的纯洁性和道德中立姿态,认为经济学的根本宗旨是追求“具有科学意义的在逻辑上和事实上正确的结果”;另一方面,所有经济学赖以存在的理论预设却又与“经济科学不能把主观性评价作为其分析的主题”这种貌似公允的判断相左。在厉以宁先生看来,经济学非但不能摒弃和回避价值判断,不能完全摆脱或忽视价值观念在经济学研究中的作用,相反,作为一门社会设计和社会启蒙的科学,经济学应该将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紧密地结合起来,将对客观经济运行规律的研究与对人的行为的研究紧密地结合起来,将现实社会经济状态与经济学家经由自我的价值判断而形成的对理想社会的科学设计结合起来,将经济学的科学目标和道义目标结合起来。作为社会启蒙的科学,经济学的最终目标是要通过科学研究告知人们对经济行为和经济事实的肯定与否定的客观标准,从这个意义而言,经济学不是超越阶级的纯粹抽象的数理科学和逻辑哲学。作为社会设计的科学,经济学将告诉人们,如何进行经济建设,如何制定发展目标并且把目标实现的可能变为现实,如何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以及如何把人们创造出来的物质财富用于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经济学的社会启蒙作用和社会设计作用在实质上是统一的。经济学作为社会设计的科学,如果不能在明确经济中的是非的前提下进行设计,不能对一种社会设计的经济运行后果作出恰当的科学的价值判断和是非辨别,那么经济学仍然不可能起到促使发展目标实现的作用,其社会设计功能的道义上和科学上的可信任度就要降低。同样,尽管经济学作为一种社会启蒙的科学能够告诉人们如何评价一个目标和经济政策,但是如果不发挥经济学作为一种社会设计的科学应有的作用,不研究如何使目标可能变为现实,那么即使是构想科学并且符合道义标准的目标,它也不会自动实现。厉以宁先生将经济学的本质界定为社会启蒙和社会设计的科学,强调价值判断和规范研究在经济学中的作用,但是这并不表明他不重视实证研究在经济学中的地位,相反,他认为实证研究所获致的成果将会丰富规范研究的内容,使得经济学中有关社会评价、政策探讨的判断建立在更有实证根据、更有说服力的基础之上。

新技术革命在最近几十年的突飞猛进给经济学研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不但是经济学研究方法上的创新的挑战,而且更是经济学研究的根本内容上的创新的挑战。以新技术革命为出发点,作为社会启蒙和社会设计的科学的经济学,就必然将研究的重心置于科学技术对人类经济行为和社会经济运行方式所产生的深刻影响方面,这种影响在三个主题上同时展开:就“体制”而言,什么样的经济体制能够有效地配置资源以促进和适应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科学技术的新发展又对经济体制提出哪些新的要求?以“目标”的研究为例,考虑到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发展目标方面应当如何把经济上的要求与社会上的要求联结在一起?微观经济单位和宏观调控主体在制定目标时,应该如何趋于现实化和合理化以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形势?从“人”研究层面来说,在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方式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人类福利的含义和度量标准发生何种变化?如何使得科学技术的发展真正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和总体福利的增进而不会成为科学技术发展的牺牲品?由此,厉以宁先生认为,经济学研究要在新的时代面前回应挑战,就必须在三个层次上进行全新的探讨:第一个层次是对现行经济体制以及该种经济体制条件下的经济运行的研究,第二个层次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研究,第三个层次是对人的研究,也就是对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三个层次的经济学研究在逻辑上有相互关联和相互渗透的关系,但是其内容各有侧重:经济体制的研究主要是一种比较经济体制研究,即在现存的世界各国的经济运行体制中,从集权体制和分权体制各自的优劣比较出发,寻找一种既能够实现较高的经济效率又能够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的经济体制,即探求一种将微观经济的管理与宏观经济的管理有机结合的经济运行机制;发展目标的研究是基于信息不充分和政府行为非理想化的理论预设,在摒弃最优经济原则的前提下,将现实原则而不是理想原则作为制定经济政策的指导原则,在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决策中使得目标的确立走向现实化、多元化、综合化,追求多种发展目标之间的均衡和谐的实现方式;对“人”的研究建立在经济学的终极人文关怀的观念之上,在这种观念中,对人的研究被置于经济学研究的最高层次,对经济体制和发展目标的研究都是为了人的总体福利的增进和人的全面发展,在经济学研究的这个层次上,经济学的视角与伦理学的视角往往产生相互的交叉与认同。

厉以宁先生将“体制、目标、人”作为经济研究的三个层次,而他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正是从这三个层次的研究的角度出发去构建的,他的较早期著作《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反映了他试图以自己独特的理论框架来对传统经济理论进行重新阐述的积极而有意识的努力,即使以现在的眼光来看,我们仍可以明显觉察这本著作在体系创新方面的开创性贡献。在他看来,社会主义经济研究的重点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而经济运行总是在一定的经济体制条件下实现的,因此,必须将一定的经济体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研究的前提。在厉以宁先生的设想中,理想的目标经济体制应该包含以下特征:(1)这是一个建立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基础之上的、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的、以市场经济为基本框架的经济体制;(2)这是一个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真正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从而拥有独立法人的经济体制;(3)这是一个在资源配置中以市场为主要调节方式的、市场调节和国家宏观调控有机结合的经济体制;(4)这是一个有着基本合理的灵活的价格体系从而价格能够比较灵敏地反映社会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经济体制;(5)这是一个依据按要素分配和按劳动分配相结合的原则促使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走向合理化的经济体制;(6)这是一个基于政府行为非理想化的基本理念使得政府的行为趋于合理化从而在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战略指导与微观经济主体的自主行为之间寻求协调平衡的经济体制。在这样的经济体制分析框架的前提下,可以从国民经济运行、企业经济活动、个人经济行为三个层次分别考察,探讨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和经济改革的基本路径。在发展目标的研究中,两个最为关键的问题是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即在给定的经济体制之下研究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两大社会经济目标。由给定经济体制条件下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实证分析转入有关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合理程度的确定的规范分析,反映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探讨的深化。社会主义发展目标是一个包含社会发展目标和经济发展目标的综合体系,这种目标体系的动态相对平衡性要求在制定发展战略的时候注重多种目标的统一协进,并考虑到在目标的变动中社会承受能力的强度。在对“人”的研究中,厉以宁先生始终以一个关注民生的经济学家的姿态,主张“对人的关心和培养是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认为在理想的社会制度中,人应该成为全面发展的人,他们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充分拓展自己的潜在能力,不断深化自身历史使命的认识,社会生产发展的最终目标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达到统一。以这种人文关怀的理念为出发点,厉以宁先生对平等与效率问题、社会福利的基本含义问题、人的地位的社会评价标准问题、社会主义民主问题等进行了广泛深刻的探讨。

经济转型和经济发展:发展经济学的中国版本

发展经济学作为经济学领域一门新兴的学科,在最近几十年中取得了很多学术界公认的成果。但是发生在中国的广泛而深刻的制度变迁却给发展经济学提出了崭新的挑战,这种挑战不是对以往成果的否定,而是对发展经济学基本研究对象所提出的挑战:中国制度变迁中面临的转型和发展的双重使命是传统发展经济学中所未曾涉及的命题。所谓转型,是指中国的经济体制要从初始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过渡到与国际主流社会相一致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所谓发展,是指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要从不发达的状态逐步走向繁荣富强的发达状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在这种转型发展的双重背景之下,中国经济所面临的许多命题诸如资本形成、人力资本培育、市场化、企业家成长等,都与传统发展经济学有着不同的内涵。由于传统的僵化的经济运行机制和长期积淀的传统社会结构的合力影响,强化了中国转型发展的特有的路径依赖特征,逼使许多经济学家在正统发展经济学的教条之外寻求中国独特的转型发展之路。厉以宁先生在他九十年代后期的著作和讲演中,一直关注于转型发展问题的研究,坚持“在转型中发展,在发展中转型”的基本观点:所谓在转型中发展,就是要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创造经济发展的条件,而在这种体制变迁中,最为核心最为关键最为艰巨的使命是重新构造宏观经济的微观基础,塑造具有充分活力的市场主体;所谓在发展中转型,是指通过经济发展增加社会对剧烈的体制转轨的承受力,增加整个社会力量对改革事业的支持和理解,从而更加深入地推进以市场化为根本指归的经济体制变革。针对中国在转型发展初期所面临的特殊社会经济背景,厉以宁先生提出了中国转型发展的三个基本命题:以构造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产权改革相比于价格改革应居于优先的地位;转型发展时期的失业问题相比于通货膨胀问题应居于优先的地位;转型发展时期经济增长分析相比于货币流量分析更加有用。在这三个命题之外,厉以宁先生还对与转型发展密切相关的宏观经济调节、社会协调和观念更新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而在九十年代后半期,他对关系中国转型发展的重大课题诸如区域经济发展和反贫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

关于第一个命题,厉以宁先生认为,以产权改革为中心的改革既是实质性的,又是渐进性的,“实质性”意味着产权改革将彻底改造深受传统体制束缚的微观经济主体,从而实现中国真正的市场化改革,而“渐进性”意味着中国产权改革的路径选择将摈弃激进论者的路线而采取较为谨慎的推进战略,以最小的社会震荡成本换取最大的改革收益。厉以宁先生在产权改革上的这种立场,一方面将自己与以维护中国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为依据而对所有制的改革采取抵制姿态的保守人士区别开来,另一方面又与那些主张效仿苏联东欧的经济转轨模式从而对中国实施大规模彻底而迅速的私有化的激进人士划清了界限。以股份制为新企业体制的目标模式促进中国尽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以股份制改造为突破口完善和促进中国企业的管理模式变革和体制创新,是厉以宁先生产权改革的基本政策主张,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实践的检验和学术界的长期论争,股份制已经成为我国企业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关于第二个命题,厉以宁先生历来主张“就业优先兼顾物价基本稳定”的经济发展战略,在政府宏观政策目标体系中将就业目标放在首要的位置加以强调,认为惟有将就业置于突出地位即把发展置于突出地位,才能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福利水准,使社会得以稳定协调发展,除非是在物价急剧上涨而引起社会强烈动荡的特殊情形之下。而产权改革和就业优先这两个政策主张在逻辑上是相辅相成的:产权改革的顺利进展带来的企业发展将为就业问题的解决提供宽松的环境,而就业目标的优先策略带来的良好就业态势又可以减少产权改革引发的社会震荡,降低产权改革的社会成本。关于第三个命题,厉以宁先生认为,尽管货币流量分析是现代宏观经济分析中常用的说明经济增长与波动的方法,但是由于中国在经济转型发展时期经济分析对象的特殊性,应用货币流量分析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而经济增长分析比较适宜于研究转型发展中的中国经济。中国不但是一个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阶段的发展中国家,而且是一个处于非均衡状态的发展中国家,在这种特殊的转型发展背景之下,体制的非单一性、市场的不完善、非经济因素对经济运行的有力干扰、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的状态长期存在、隐蔽失业和隐蔽通货膨胀的公开化等,都使得传统的货币流量分析方法无法对困扰中国转型发展的诸多问题进行有说服力的准确的阐明,而更为严重的是,应用货币流量分析对中国转型发展的扭曲解释会使我们的战略决策受到相当的误导,影响中国经济发展和转型战略的制定。具体而言,货币流量分析无法说明通货膨胀、失业和经济中的短线部门“瓶颈”制约背后真正的体制与结构根源,而由这种分析方法所导致的将治理通货膨胀置于首位的经济政策选择会严重忽视就业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同时货币分析法所推出的理想化的平衡增长战略在处于特殊转型发展时期的中国是缺乏现实意义的。

经济学的伦理视角:经济运行和道德调节

道德问题并非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命题,经济学的核心命题是资源配置和效率增进。然而经济学并不是不涉及道德问题,相反,在对经济学的许多命题的最终解答中,价值判断和道德判断似乎总是难以回避的。但是经济学的界限在于,它只是在给定的道德规范和价值体系下进行分析,它把人们的“偏好”、“价值观”、“生活目标”、“社会公德”等等当作外生的经济学体系之外决定的变量来看待,当作自己分析的前提条件加以接受。然后在多种给定的道德准则、社会规范范围内,进行经济学分析,告诉人们如何行为、如何选择、如何决策、如何配置资源,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目标,增进自己的幸福。经济学和道德哲学的这种学术分野并未成为经济学家关注道德问题的阻碍,事实上,每一个严肃的有着人文关怀的经济学家必然怀有道德忧患意识,在20世纪末中国学术界有关道德问题的饶有兴趣的论争中,许多经济学家以其精彩的论述和独特的理论视角引起伦理学家们极大的关注。经济学家“不务正业”介入道德研究领域,在世纪末的中国似乎具有某种象征含义:在中国由传统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变迁的进程中,经济学家对伦理道德问题的普遍的强烈的关注不仅反映出学者的强烈的道德忧患意识和社会使命感,而且折射出整个社会在制度转型期面临道德规范的混乱与道德意识的迷茫时对于道德秩序的普遍呼唤与强烈渴求。

厉以宁先生是国内经济学界较早关注道德伦理问题的学者之一,从他许多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他试图从伦理学的视角对经济学的诸多范畴进行规范分析的努力,作为一个经济学家,其理论进路与伦理学家的相异之处在于,他并不将眼光贯注于有关道德的是非判断与善恶评价,而是将道德置于整个经济运行体制中去考量,探讨道德在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中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作用。在厉以宁先生看来,由于存在着市场缺陷和政府失灵的情形,因而单纯依赖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就不能达到预期的经济运行目标,而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所遗漏的空白,应该由习惯和道德调节来填充和弥补,在交易活动中如此,在非交易领域就更是如此。由此,厉以宁先生提出,道德调节和习惯调节是超越市场和超越政府的一种调节,它的社会整合和经济调节功能介于作为“无形之手”的市场调节和“有形之手”的政府调节之间,作为第三种调节起作用,共同维系和引导着整个经济的和谐有效的运转。习惯和道德调节的力量来自于经济中的行为主体内部,即来自每一个行为者自身,它表现为各个行为者按照自己的认同所形成的文化传统、道德信念和道德原则来影响社会生活,使资源使用效率发生变化,使资源配置格局发生变化。因此,习惯和道德调节的约束力和有效性取决于社会成员对群体的价值观念和传统信仰的认同程度的高低,取决于社会成员建立在共同价值谱系基础之上的自律程度的高低。换言之,道德作为维系社会运行的一种手段,是通过各个行为主体自身的道德约束和相互之间的道德约束从而形成一种渗透于社会生活的道德风尚,它使得经济行为主体对他人的行为和社会前景形成稳定的预期,以此为整个社会经济运行提供一种道德坐标和道德秩序。

道德力量为我们探讨经济学中的一些规范问题诸如效率与公平等提供了新鲜而有说服力的视角。厉以宁先生认为,效率具有双重基础,即效率的物质技术基础和效率的道德基础,单纯用物质技术因素来阐释效率是不够的,事实上,物质技术因素只能产生常规效率,而道德力量才能够真正挖掘效率增长的潜力从而产生非常规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而言,道德力量是效率的真正源泉,这个结论已经被经济史中无数例证以及管理学的现论所证实。道德视角的引入同样可以加深我们对于公平的标准的理解。从收入的绝对或相对平均而言的公平并不能为公平的衡量提供一个客观统一的尺度,类似的,用机会平等来测度公平同样会遗漏下许多难以解释的空白点。厉以宁先生认为,公平以对群体的认同为基础,在一个群体内部,成员对群体的认同程度越高,其公平感就越强,当社会中的成员从其处于超利益的考虑而参与的群体中普遍感到一种受到尊重和和谐的氛围,其公平感就会增进社会的协调的效率的提高。

厉以宁先生强调道德力量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但他并非是一个“道德乌托邦主义者”或“道德万能论者”。第一,他一直强调道德激励与利益动机的相容性。社会成员的道德的自我激励使他们激发起为公共利益和公共目标的实现而努力的热情,自愿地在个人利益和公共目标冲突时将公共目标的实现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但是,社会群体对于个人正当利益动机的尊重是社会成员实现自我道德激励的必要前提,而社会成员的持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既来自自我的道德激励和道德约束,也来自自我的正当的利益动机。第二,他始终重视现代社会运行中法律的作用。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习俗或道德传统属于非正式制度,而法律属于正式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习俗和道德文化传统等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与政府的法律规范等正式的制度安排一起确立着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习惯和道德调节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制衡功能和协调功能,但是,习惯和道德调节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边界,不能违背现行的法律规范。第三,他关注政府的道德自律并主张建立一套严密的筛选机制、保障与激励机制、约束与监督机制,以此规范政府的行为。政府是一种通过自己的立法行为为社会经济运行提供强制性秩序的组织,政府的成员需要有道德激励和道德约束,但是更重要的是,政府调节行为必须建立在符合法律规范的基础上,需要建立一种由公众实施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促进政府行为中的民主程度并防止因政府滥用权力而对社会秩序造成的破坏。

处在制度转轨关头的中国既需要经历经济体制变迁的洗礼,又必然经受伦理道德体系和文化传统更新的阵痛,对于一个具有长期集中计划经济传统并拥有丰厚的历史道德资源的国家来说,这种经济体制与道德传统的双重变迁的使命注定是意义深远而步履艰辛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道德重整既具有迫切性,同时又具有长期性和渐进性。

结束语

我们有一个共同的感觉,那就是,我们有幸生活在一个中国伟大变迁的时代,我们目睹这个曾经饱受患难的国家重新以一种难以置信的勇气和信心,向着民族复兴的梦想靠近。而尤其令我们感到荣幸的是,作为经济学的研究者,中国在当代经济发展中所经历的巨大变迁为我们的研究工作提供了无可比拟的丰富而生动的素材,这是时代赐予经济学者的宝贵的际遇。而经济学界诸多学派之间严肃的探讨、论战和争鸣,不但促进了经济学科的繁荣,也为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理论视角。厉以宁先生是同时代这些优秀的经济学家当中的一个,假若以对中国经济学术界和中国经济改革决策的影响力作为衡量标准,他又是其中最杰出者之一;他以独特的理论进路、勇毅的创新精神、坚实敏锐的现实感和严密宏大的理论体系,为中国经济改革思想贡献了丰富的思想资源,确立了自己在当代中国经济思想史的位置。但他又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学家,他以深远的忧患意识对国家命运和民生的关注,使得他的思想浸透着一种强烈的人文精神,充满终极关怀的意味。当然,如同所有深受传统经济体制和传统经济学知识结构影响的经济学家一样,厉以宁先生的理论体系和论证范式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所遗留的深刻的印记,对此,厉以宁先生亦有清醒的自我估价。“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历史使命”,中国经济学的繁荣昌明有赖于中国经济学人一代接一代的持久而不懈的努力。

参考文献:

1.《超越市场与超越政府:论道德力量在经济中的作用》,厉以宁著,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2.《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厉以宁著,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

3.《非均衡的中国经济》,厉以宁著,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

4.《走向繁荣的战略选择》,厉以宁著,经济日报出版社,北京,1991

5.《关于经济问题的通信》,厉以宁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

6.《经济漫谈录》,厉以宁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7.《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厉以宁著,人民日报出版社1987

8.《经济·文化与发展》,厉以宁著,北京三联书店,1996

9.《经济学的伦理问题》,厉以宁著,北京三联书店,1995

10.《厉以宁九十年代文选》,厉以宁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11.《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厉以宁著,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12.《体制·目标·人:经济学面临的挑战》,厉以宁著,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

13.《中国经济改革的思路》,厉以宁著,中国展望出版社,1989

第7篇

内容提要: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日益加强深,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视为一项重要的消费者保护手段。由于与契约自由原则存在冲突,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行为经济学为消费者撤回权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它在批判古典经济学“经济人”基本假设的基础上,提出了有限理性理论。有限理性理论解释了消费者撤回权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冲突问题,也是消费者撤回权的重要根据所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次修改稿引入消费者撤回权(注:在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讨论中,学界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主要使用的概念有“撤回权”、“冷静期”、“冷却期”、“后悔权”、“反悔权”、“退货权”。这一制度在概念上的复杂性主要源于国外立法和实践中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即使在欧盟法层面也没有一个确定的概念。美国采用的是“cooling- off period”,欧盟法则在不同的指令使用了不同的概念。德国采用了“Widerrufsrecht”(撤回权)的概念,本文选择使用“消费者撤回权”这一概念。),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公众的广泛热议,消费者撤回权也日渐进人民众的视野。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最终引入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引入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引起了学界的关注。相比国外,国内对于消费者撤回权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理论成果还比较有限。正当性问题是制度构造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到目前为止,国内对于消费者撤回权正当性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消费者基本权利理论、消费者主权理论、公平正义理论以及实质的契约自由理论。行为经济学为消费者撤回权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文章透过传统民法理论的理性“经济人”前提,运用行为经济学的理论成果,从有限理性的角度论证了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

一、消费者撤回权的产生

消费者撤回权是指在消费者合同生效或履行后的一定期间内,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无须任何理由,即可通过一定形式撤回合同,并使该合同归于无效的权利。消费者撤回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仅适用于消费者合同;(2)它是一项法定权利;(3)撤回无须任何理由;(4)撤回的效果是合同归于无效。

消费者撤回权在私法领域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但是撤回权概念的提出可以追溯到1891年。1891年,德国学者Heck在分期付款买卖计划的立法建议中就曾提议赋予买方法定的撤回权。[1]但关于撤回权的立法直至1964年才出现于英国的《租赁买卖法》中,该法规定:若买方在“适当交易所在地”(一般为经营者的经营所在地)之外的任何地方签订了租赁买卖合同或分期付款合同,都有权自收到正式合同的副本之日起4天内解除该合同。[2] 1969年德国《外国公司股票销售法》中规定了消费者撤回权,该法规定:当买受人在出卖人或者其经纪人通常的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通过口头交涉的方式被诱使作出买受承诺的,那么买受人可以撤回其承诺意思表示。[3]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为大多数发达国家所确立和发展,成为了消费者保护的一项重要工具。欧盟关于消费者撤回权的立法非常完善,可称之为消费者撤回权立法的典范,具体体现在一系列消费者指令中,涉及到了包括上门交易、人身保险、分时度假产品、远程销售、远程金融服务、消费信贷在内的许多领域。德国对此立法也比较全面,而且可操作性很强。德国在2001年债法改革之前,颁布了一系列包含消费者撤回权的单行法,如《远程授课保护法》、《上门交易法》、《消费信贷法》等。债法改革后,除《远程课程保护法》之外,消费者撤回权及相关的退还权被统一规定于《德国民法典》第355条至第359条中。美国的消费者撤回权体现在冷静期制度中,如上门交易中的三天冷静期。迄今为止,美国约有40多个州在法律上规定了冷静期制度。

二、消费者撤回权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冲突

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在发展与扩张的过程中始终伴随着民法学理论上的困惑和质疑,因为这一制度撼动了私法理论的基础—契约自由与契约严守原则。在德国法上,其曾经甚至被质疑为对《德国基本法》第3条第1款所确立的宪法上平等原则的背离。消费者撤回权制度自始至终就被置于法教义学与法政策的批评烈火中,而且这些批评,即使在这一制度经债法改革被融入《德国民法典》,也没有销声匿迹。[4]

(一)消费者撤回权与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作为近代私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是意思自治的必然结果和核心内容。契约自由是当事人所享有的由法律规范所承认的、根据自己的意思通过合同来追求并实现其法律效果的权利。梁慧星认为,“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自由订立的契约就等于是法律,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契约的约定履行,即所谓契约必须严守,正是体现了这种形式正义。法官裁判契约案件也必须按照契约约定的条款进行,至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订立契约时是否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的急需或缺乏经验,或者履行契约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更等,均不应考虑在内。”[5]即契约自由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实现权利义务,在契约成立后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变动,均不影响契约效力。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同意,原则上不能从一个已依法成立的合同中解脱出来;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都必须经过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并具有足够的正当性理由。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和信赖,赋予合同以将来之效力。

然而,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恰恰与之相悖。根据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无须说明任何理由,即可享有单方面撤回权,使合同归于无效,从合同的约束效力中解脱出来。立法者对于消费者的这种权利设定是对契约必须严守原则的背离,而内含于私法自治原则、契约自由的契约坚守规则,正是传统民法理论的基石所在。对于这种制度安排,我们很难从既有的民法理论体系中找到其正当性理由。

(二)契约自由原则的前提—“经济人”

契约自由原则确立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以人文主义的哲学思想、古典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和古典自然法学说为理论基础。理性“经济人”是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是其理论分析的基本前提,传统私法理论也正是以此为出发点而建立起来。传统民法中的“强而智的人”就是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理性“经济人”。

“经济人”假设源于亚当·斯密在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中的表述,后来帕累托将“经济人”这一概念引进了经济学。亚当·斯密认为,“各个人都在不断地努力为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6]根据“经济人”假设,“经济人”具有三个特点:完全的理性、完全的意志力、完全的自利,前两个“完全”服务于后两个“完全”。经济行为人具有完全的充分有序的偏好、完备的信息和无懈可击的计算能力和记忆能力,通过比较各种可能的行动方案的成本与收益,从中选择那个净收益最大的行动方案。[7]27根据古典经济学理论,“经济人”假设还内含了另外两个前提,即完全信息、完全竞争。一般认为,理性“经济人”、完全信息、完全竞争共同构成了古典经济学的三个基本假设。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有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动调节供求,使买卖双方各得其所;经济主体完全掌握市场上的各种信息,完全了解产品的质量、价格等信息,任何人都不会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也不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

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下,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契约自由原则均得到了论证。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成为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具备完全信息的理性“经济人”的必然要求。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贯彻了完全理性的前提,甚至也贯彻了完全的意志力前提,因为只有具有完全的理性和完全的意志力的人能进行这样的自治。[8]然而,无论是完全的理性还是完全的信息、完全的竞争都只是一种理想的假设,事实并非如此。

三、行为经济学理论对契约自由原则的撼动

“经济人”假设的实质是对“人”进行抽象,其目的在于为经济学分析、解释、推导的需要,对微观人的特点进行抽象,并根据这种抽象分析其决策和行为。但这种抽象实质上是将人不当成“人”,而当成一个纯粹的“经济动物”,显然,事实并不存在这种“动物”。行为经济学对古典经济学的批判正是基于这一假设展开的。

(一)行为经济学对“经济人”假设的批判

行为经济学是在西蒙的倡导下发展起来的。1974年,西蒙对古典经济学中的“理性经济人”假设作出了系统批评,并提出了“有限理性”的概念。20世纪70年代,丹尼尔·卡尼曼(Daniel Kahneman)和阿莫斯·特维斯基(Amos Tversky)通过吸收实验心理学和认知心理学等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把心理学和经济学有机结合起来,重构了西方主流经济学(特别是新古典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模型,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行为经济学学派”。[9]行为经济学对古典经济学的质变性突破首先体现在对经济个体的抽象定义上,古典经济学认为对经济个体的分析应建立在“机械”的经济理性之上,而行为经济学则认为对经济个体的抽象应建立在更为现实的基础之上。[10]行为经济学认为人性中有情感的、非理性的、观念导引的成分,本身就不是那么“理性”的,经济活动因此也不是那么“理性”的。[11]76森德希尔·穆拉伊特丹(Sendhil Mullainathan)和理查德·泰勒(Richard Thaler)将行为经济学对理性选择的批评和发展总结为三点: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7]217

1.有限理性。古典经济学认为,每个人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都是力图以自己利益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获得自己最大的经济利益。然而,行为经济学研究表明,很多情况下,行为人并不总是追求最大化,也并不总能实现最大化。行为经济学突破了“经济人”的假设,主张以“有限理性”作为分析基础。他们认为,人类行为的有限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决策过程中的真实判断行为表现出与理性预期所推断的无偏预测的系统偏差,即有限理性会导致人作出判断误差。启示和偏差(Heuristics and Biases)通过影响行为人对未来时间的概率判断,来改变行为人的最终决策。启示具体包括了代表性启示、现成性启示;偏差包括易得性偏差、预测偏差、乐观偏差等;另一方面是人类决策偏离了理性选择理论中的预期效用理论。其中禀赋效应(Endowment Effect)是偏离预期效用理论的最典型例子。此外,框架效应(Framing Effect)、沉没成本(Sunk Cost)与禀赋效应一样,都对人类决策产生影响,使得人类决策行为有时出现与最大化目标不一致的现象。[11]79

2.有限意志。根据理性选择理论,行为人具有完全的意志能力,对自己的效用函数有着清醒的认识,并能使之符合最大化要求。而行为经济学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即使知道了什么是最好的,有时因为自身的原因也往往不会采用它,[12]即不能坚持选择与最大化自身总体效用相一致。行为经济学分析了导致行为人有限意志的三个因素:[13](1)习惯、传统、嗜好(Habits, Traditions, Addictions),如对某一物品或活动成瘾导致对它们的依赖,又如在广告的煽动下疯狂购物;(2)欲望(Cravings),如贪财;(3)多重自我(MultipleSelves),包括“坏”的自我和“好”的自我,年轻的自我和老年的自我。这三类因素导致行为人无法有效控制自己的整体效用、无法对多重效用目标进行排序,最终令决策偏离效用最大化轨迹。[14]7

3.有限自利。理性选择理论认为,经济和法律中的人是完全自利的。行为经济学研究认为,行为人在经济活动及法律事务中,除了具有有限理性和有限意志外,还会表现出有限自利。加里·贝克尔(Gary Becker)等学者的研究表明,个体决策不仅受物质利益驱动,还受其他因素如社会规范、道德规范等的影响,不仅追求自我利益的实现,还追求自我利益以外的东西,如“公平”、“社会认可”等。实质上,经济决策的过程中包含了相当的非物质动机和非经济动机权重。[12]最能用行为经济学的方法证明人的有限自利的是最后通牒博弈(Ultimatum Game)。在一个实验中,两个实验对象分1元钱,两个人抽签,抽中的人决定分配方式,没抽中的人决定是否接受这种方式。如果后者决定接受,即按前者的分配方式分配,如果后者拒绝,则两个人都得不到钱。显然,理性要求前者获得99分钱,留给后者1分钱,而后者也应该接受这1分钱,因为这总比什么都不得好。但是,反复的实验表明,上述理性行为从未发生过。前者往往会留给后者三到五成的份额。

(二)有限理性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动摇

行为经济学在对古典经济学三个“完全”(完全理性、完全意志、完全自利)的理论前提的批判之下,确立了三个“有限”(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的理论基础,这对相关领域的理论构建产生了深刻影响,传统民法理论就是其一。传统民法理论的理性“经济人”前提以及在此基础之上建立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意思自治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都必须给予审视和修正。理性“经济人”是私法的理论出发点,私法中的个体能否实现意思自治完全依赖于其是否具有完全理性。以三个“有限”为特征的“非理性人”理论说明了现实人并非传统经济学中强而智的人,而是弱而愚的人,他们不需要完全的意思自治,而是需要国家作为家长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和引导。如此,民法的所谓私法性以及意思自治原则将面临挑战。[14]12有学者提出:“行为经济学为传统民法理论的根本变革提供了契机,以不对称家长制来取代传统民法理论所持的意思自治原则、打破本来就不符合事实的民法私法说谬见,是未来中国民法理论的必然选择。”[14]7不过,行为经济学对“经济人”假设的批判并不等同于古典经济学以及传统私法理论的彻底否定和颠覆,传统经济学仍具有其无可替代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四、消费者撤回权的重要根据—有限理性

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是不对称家长制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具体应用,它看似与作为传统民法理论基石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契约严守原则相冲突,实质却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缺陷的重大修正,是国家作为家长对弱而愚的非理性的消费者提供的应有保护。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撤回权立法来看,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适用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基于消费者的有限理性;另一种是基于消费者的信息不充分。前者如上门交易、分时度假产品交易、消费信贷等,后者如远程交易、人身保险、远程金融服务等。当然,消费者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全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但并不是所有领域都需要通过消费撤回权制度来干预,因为任何制度的引进都是需要成本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仅适用于消费者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全表现比较突出的领域。由于行为经济学是利用实验心理学、认知心理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分析心理因素对决策的影响的学科,它并未对古典经济学的另外两个基本假设“完全信息”、“完全竞争”加以介入。因此从行为经济学角度对消费者撤回权的分析仅限于消费者的有限理性的情形。

(一)易得性偏差(availability bias)

易得性偏差是指人们在决策时更依赖于最新的信息,这样往往易导致以偏概全。比如,我们看到一些飞机失事的画面后,会误以为飞机失事概率很高,但根据研究数据,空难发生的几率仅为1100万分之一。在消费领域,易得性偏差表现突出的领域有上门交易、电视购物、分时度假产品交易等。在上门交易中,上门推销员的宣传、诱导容易使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消费者陷入易得性偏差。在分时度假产品交易中,消费者往往会因过度重视其最近获得的信息,作出片面的判断和不利的决策。[15]电视购物领域中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为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上门交易中的消费撤回权,如美国、欧盟、欧盟成员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另外,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在分时度假产品交易、电视购物领域引入消费者撤回权。《德国民法典》规定,对于异地交易合同(包括电视购物)(注:《德国民法典》第312d条第1款。)[16]、部分时间居住权合同(即分时度假合同)(注:《德国民法典》,第485条第1款。)[16],消费者享有两个星期的撤回权。英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对分时度假合同享有14天的撤回期间。[17]欧盟相关指令规定消费者可以在14天内撤回分时度假合同。[18]

(二)预测偏差(projection bias)

预测偏差是指人们往往倾向于低估其状态中的变化效果,将现在的情绪状态适用于未来,从而错误预测未来偏好,导致动态选择环境中的系统性偏差。马修·拉宾(Matthew Rabin)认为,人们常常会低估自身行为和外生变量对于未来效用的影响,从而夸大未来偏好与现在偏好的相似度,并由此产生预测偏差。如消费者在汽车经销商的过分宣传下冲动地买下名车,但并不知其将来是否真正需要;又如在分时度假领域,消费者享受于度假区美好的环境中,会很自然地将这种感受投射到将来,而轻率地作出购买决定。另外,在金融服务领域也存在类似情况。[19]马修·拉宾认为,在决策时经历一个强制性的“冷静阶段”,有助于他们脱离短期偏好对未来的影响。这也是许多国家在立法上确立分时度假产品的消费者撤回权又一重要原因。

(三)禀赋效应(Endowment Effect)

禀赋效应是指一个人对自己拥有的某项物品的价值评价要比未拥有的同等物品的价值评价大得多。这一概念由理查德·泰勒首次提出。该理论认为一定量的损失给人带来的效用降低要多于相同的收益给人带来的效用增加。根据该理论分析,人们在决策过程中对利害的权衡是不均衡的,对“避害”的考虑远远大于对“趋利”的考虑。出于损失规避的考虑,人们在出卖商品时往往索要过高的价格。大量资料表明,在二手车交易市场禀赋效应表现比较明显。有美国学者通过对多个数据集的研究发现,汽车经销商对二手车的报价明显高于它们实际的平均价格,而消费者对二手车平均多付了996美金。[20]为保护二手车交易中的消费者,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在二手车交易中赋予消费者撤回权,当然这其中也同时包含了对于二手车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因素的考量。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在《二手车交易商法》中规定,消费者在二手车交易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享有撤回权。[21]

(四)乐观偏差(Optimism Bias)

“人们倾向于相信自己更可能经历积极事件,而他人更易遭遇消极事件。”这种现象被称为乐观偏差或非现实的乐观主义。首先对乐观偏差进行实证研究的是尼尔·韦伯斯坦(Neil Weinstein)。乐观偏差使人们倾向于认为自己不会受到伤害或者不幸总会降临到他人身上,所以无需采取预防性的行为。乐观偏差心理会导致消费者过度消费、非理性借贷等行为。[22]在信贷消费中,由于消费变得非常简单,人们往往对自己的经济状况的估量过于乐观,而对自己将面临的经济压力估计过低甚至未作估计。这样的消费者极易在事后后悔或者在将来陷于支付不能。其实早在1891年Heck的立法建议中就曾提出了此观点。(注:Heck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的情况下,顾客可能被劝诱购买非必需的以及超出其财产能力的标的物,其原因在于心理上的因素,即与目前的享受相比,将来才履行的义务往往被低估,这一建议在当时并未被德国立法者所采纳。)为了避免消费者在消费中过于乐观、缺乏理性思考,许多发达国家均赋予了消费者在消费信贷中的撤回权,给予消费者一定期限,让他们冷静下来重新考量他们的行为。欧盟于1986年出台了关于消费信贷的指令,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撤回权。[23]另外,在德国、英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有类似规定。

(五)代表性启示(Representativeness heuristic)

代表性启示是指人们往往会依据所描述的特征对被观察事物进行区分,在判断的过程中常常会受到事物的典型特征影响的趋向。例如,当我们看到某个人衣衫华丽,就会认为他是儒雅富有之人,相反,当我们看到某个人衣衫褴褛,就会认为他是粗俗贫穷之人。简而言之,就是人们常常会以貌取人。消费者在电视购物中容易表现出比较明显的代表性启示。消费者面对电视购物中的长时间、高频率的引导性的广告宣传,往往会被表象蒙蔽而作出错误决策。

五、结论

行为经济学对于我们分析和论证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其以“非理人”假设对传统经济学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取代,成为了消费者撤回权正当性研究的重要理论根据,解释了消费者撤回权与契约自由冲突的根本所在。消费者撤回权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冲突的问题在于契约自由原则的缺陷,我们需要做的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甚至私法理论加以修正,而非对消费者撤回权进行回避。当然,行为经济学仅从心理学的角度研究微观的人的行为,分析心理因素对决策的影响,它并不能用于解释全部的经济现象和社会现象,有时甚至也不能用于独立地解释某一现象。所以,行为经济学作为研究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重要理论根据也存在其局限性,要完成消费费者撤回权正当性的论证还需要借助其他理论。

注释:

[1]Cf. the proposal by Heck, published in the proceeding of the 21st German Lawyers day of 1891,2nd. Volume, p. 180-182.

[2]Hire Purchase Act 1964 (UK).

[3]Cf. Auslandinvestmet-Gesetz, concerning inter alia the sale of foreign investmentshares.

[4]张学哲.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与合同自由原则[J].比较法研究,2009(6):62 -73.

[5]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J].中外法学,1997(2):13-27.

[6]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25.

[7]魏建.法经济学:分析基础与分析范式[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8]徐国栋.民法是私法吗?[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3):119- 120.

[9]周林彬,黄健梅.行为法经济学与法律经济学:聚焦经济理性[J].学术研究,2004(12):63-72.

[10]王光宗.民法上的人及其人性透析[J].时代法学,2008(1):41-47.

[11]李树.行为法经济学的勃兴与法经济学的发展[J].社会科学战线,2008(9):76- 82.

[12]Sendhil Mullainathan & Richard H. Thaler, Behavioral Economics (September 2000),MIT Dept. of Economics Working Paper No. 00-27,Available at SSRN: ssrn. com/abstract=245828 or doi:10. 2139/ssrn. 245828.

[l3]Russell B. Korobkin&Thomas S. Ulen, Law and Behavioral Science: Removing the Rationality Assumption from Law and Economics, California Law Review, Vol. 88,No. 4,Jul.,2000,p. 1113-1123.

[14]徐国栋.民法私法说还能维持多久—行为经济学对时下民法学的潜在影响[J].法学,2006(5):3 -17.

[15]Cf. Claire Souren, the Efficiency of a Cooling off Period, P. 32,available at: emle. org/_data/Claire_Souren_一_The Efficiency_of_a_Cooling_ Off Period. pdf.

[16]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7:240.

[17]Sect. 20,Sect. 21,The Timeshare, Holiday Products, Resale and Exchange Contracts Regulations(2010).

[18]Art. 6,Directive 2008/122/EC, Official Journal, 03/02/ 2009.

[19]Cf. Consumer Affairs Victoria, Cooling-off period in Victoria: their use, nature, cost and implications, Research Paper No. 15,Jan. 2009,P. 13.

[20]Sharon Oster & Fiona Scott Morton,Does the Endowment Effect Exist in a Real Market?,Jun. 2006,available at:else. econ. ucl. ac. uk/conferences/consumer-behaviour/scottmorton. pdf.

[21]Sect. 43,Motor Car Traders Acts 1986(Vic).

第8篇

有关统计学的发展探讨

任何一门学问要发展成为一门科学,最起码地要有两个基本前提:有专门的研究对象;具有特色的研究方法和手段。据此,统计学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7世纪。而现代统计学起源于19世纪后期,即以生物和遗传统计学形成为标志,以高尔顿为代表的描述统计的基本体系。在整个统计学发展过程中出现过的四次重大争论,这些对统计学的发展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极大的完善了统计学的思想方法体系。通过对不同学派这四次重要争论的概括,明确争论的实质、重要作用以及对统计学发展的影响,展现统计学统计学不断发展完善的阶段性历程。

一、“政治算术”与“国势学”的争论——统计学的起源问题,明确了统计学的学科性质

17世纪中叶,以威廉配第(w.petty)和为代表创立的“政治算术”,标志着统计学的诞生。早在1661年,格朗特在《对死亡表的自然观察和政治观察》一书中对当时英国情况的分析,揭示出一系列的数量关系。如男婴出生多于女婴(14:13),男性死亡多于女性,一切疾病和事故在全部死亡原因中占有稳定的百分比等等。他在该书中指出为了提出一个要在多年内形成的规律,需要进行多次观察。因此格朗特虽然本文由收集整理没有提到统计学这一名词,方法也不完善,但是他在实践中却已应用了现代统计中的大量观察方法去发现规律性的思想。其独特和新颖的方法给人以启示,接着英国的威廉?配第撰写了著名的《政治算术》一书。该书揭示了一些经济学的科学原理,研究了许多经济学范畴和经济关系,所以它是一本重要的经济学著作,但同时它又是一部很有价值的统计学著作。在这本书以及其他相关的著作中,采用了不同于前人的研究方法,明确地用大量的数据资料分析问题,试图把研究结论建立在可靠的事实根据上。正因为如此,马克思说:“配第不仅仅是政治经济学之父,在某种意义上他也是统计学的创始人。”“国势学派”产生于17世纪的德国。由于该学派主要以文字记述国家的显著事项,故也称记述学派。随着知识交流的扩大“政治算术”引进了“国势学”的一些长处“国势学”也吸了“政治算术”的某些做法,从而引起了人们对“政治算术”和“国势学”到底哪一个才是统计学真正起源的关注,最终爆发了长达一百多年的争论。直到1850年,德国人克尼斯(g.knies)根据当时统计学发展的实践,概括大多数人的意见,认为“国势学”尽管有统计学之名但没有统计学之实,应该仍叫“国势学”,而“政治算术”虽然没有统计学之名但有统计学之实,所以“政治算术”才称得上是统计学的真正起源。一般把克尼斯《独立科学之统计学》一文的发表,作为“政治算术”和“国势学”争论的结束。在统计学发展之初,人们对这门学科的意义、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不甚清楚,通过这次争论,使人们明确地意识到,统计研究方法是数量性质的,主要以数字资料为材料,通过对数字资料的分析探讨客观现象发展变化的规律。

二、“描述统计学”与“推断统计学”的争论——统计方法的实质问题,建构了统计学的完整体系

统计问题可分成两类:描述统计和统计推断。描述统计有时也被称为数据处理,而统计推断则是对数据(即样本)的进行处理来推断总体(母体)。统计推断大致可分为3大类:估计、检验、分类与选择。高尔顿是生物统计学的创始人。为了研究人的智力遗传和进化规律,高尔顿在伦敦开设了“人体测量研究所”,广泛招募志愿人员,先后采集到大量的有关人的自然属性(身高、体重)的资料,并先后出版了两本著作,一本是《关于人的能力及其发展问题》,另一本是《遗传的自然规律》。在这两本书及相关的论文中,高尔顿提出了若干描述性统计的概念和计算方法,如“相关”、“回归”、“中位数”、“四分位数”、“四分位数差”等。卡尔?皮尔逊是高尔顿的学生,描述统计学派的代表人物,现代统计科学的创立者,被公认为统计学之父。他全面继承和发展了高尔顿的统计相关与回归思想,并建立了相应的数学基础。根据他的儿子e·皮尔逊(e.s.pearson)的总结,卡尔·皮尔逊对统计学发展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出和研究了复相关、偏相关的问题,(2)提出了似然函数、矩估计方法,(3)导出了重要的卡方分布,(4)研究了许多概率分布曲线等。高尔顿和皮尔逊在开展生物遗传学研究的同时,提出了许多处理变异数据的统计方法,统计史上一般把他们的工作称作描述统计学。

第9篇

论文摘要: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从环境资源的产权的角度出发也已经成为研究和分析环境问题的新方法。通过对环境产权的性质分析可以看出,作为公共物品的环境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强烈的外部性,环境产权也就具有了排他性和竞争性。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产权制度安排或制度缺失有关。

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分析范式,新制度经济学摆脱了新古典经济学忽视制度的弊端,继承了制度学派的传统,把制度作为经济分析的内生变量,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对经济行为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从而开辟了一条新的经济分析道路。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从环境资源的产权的角度出发也已经成为研究和分析环境问题的新方法。环境产权制度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一、环境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基础

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它反映了产权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能够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并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社会工具。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从法律的角度,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以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范围。”[1]也就是说,产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自由。产权界定的实质是财产权利的配置,不同的产权界定方式不仅影响经济活动的效率,而且影响财产分配的公平。产权得到明确界定的意义在于,至少使能够给他人带来利益的人能得到受益者的认可和回报,使损害他人利益的人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补偿。因此,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强调了权利的界定和权利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并认为即便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也只有在对产权有明确的界定后,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只要产权不明确,外部害就不可避免,只有在明确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利用市场机制,才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性。

产权理论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产权交易。人们进行产权交易的原因就在于不同主体对同一物品的经济价值会有不同的评价,即它可以给不同的主体带来不同的收益。科斯认为,在零交易成本的环境中,产权交易在清晰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可以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当然,现实中的交易不可能没有成本。因此,不同的产权的结构设计可以带来不同的效率,而作为权利最基本的反映形式,法律的重要性得以凸显。

二、环境产权的性质

人们一般倾向于环境产权是典型的公有产权,所以环境产权应该表现出非排他性。但是从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环境产权并非是完全的非排他产权。例如,清新的空气,在乡村和城郊是完全非排他、非竞争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享用,阻止其他人享有没有必要,也是不可能的,并且增加一个人的享用也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效用;但在拥挤的城市,随处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就不是人人都可以免费享受得到的,特别是在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的大都市,只有居住在生态环境较好、人口密度较低的社区才能自由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因此,清新空气在大规模人群中具有了排他性和竞争性。简言之,环境作为一种自然——人工复合生态系统,必须受到自然法则的约束。一旦超过环境容量,环境的排他性则明显表现出来。因此,我们可以说环境产权的排他性源于稀缺,一旦清洁的空气、洁净的水源、安全健康的生存条件成为稀缺,环境资源就会表现出强烈的排他性,环境产权的排他性和竞争性也由此产生。

三、产权理论对环境问题的解决范围

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之作的《社会成本问题》对产权的研究就是从环境问题入手的。文章通过对许多环境问题的案例展开经济学分析,最后得出了学界非常熟悉的科斯定理。产权理论是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外部效应问题制度根源的一条重要思路,而环境问题正是经济活动外部不经济性的具体体现,因此,环境问题是产权理论研究的起点和重要的应用领域,而产权理论又为分析导致环境破坏的权利安排过程提供了理论基础。但由于对科斯定理在理解上的不同,导致了理论界对环境资源产权的许多不同观点。市场理性学者对科斯定理的实用性深信不疑,他们认为所有的资源与环境问题,都可以通过产权途径去解决,其代表人物有安德森、利尔、史密斯和古帕塔等。安德森和利尔合著的《从相克到相生——经济与环保的共生策略》一书是市场理性学者的代表作。该书的基本思想是环境是一种资产,围绕环境资源是可以建立界定完善的产权制度的。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可以通过自由市场机制来确保经济与环境的共生。因此自由市场机制是替代环境管理中“专家战略”与“政府控制战略”的有效途径。

有的学者对产权制度完全解决环境问题表示怀疑,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环境资源的产权是难以界定的。环境产权的界定不同于一般物品的产权界定。环境产权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权利,其与一般财产权是有严格区分的。一般财产权利强调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的所有、使用、处分及收益权,集中反映财产主体的权利;而环境产权则既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管理责任。其原因是:

1.环境资源存在着严重的外部性问题,而一般财产不存在外部性问题。环境污染一旦形成,公众就会遭受损害。因此,环境资源的权利主体可以放弃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权利,但不能推卸管理环境资源的责任。

2.环境资源是一种十分珍贵的自然财富,它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逆转性。环境污染之后形成的某些物种的灭绝,人类无法使其再生,每一种物种的灭绝都意味着人类失去了一笔宝贵财富。

3.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或保护不仅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于整个人类的生存环境、人类健康及其生活质量的保障都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从长远来看,任何一个国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都是得不偿失的。我们可以失去发展机会,但却不能失去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四、我国环境产权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向——以自然资源产权为例

1.自然资源产权主体虚置

现行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除外并进一步对基础性自然资源—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但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在实践中逐渐为国家所有吸收。国家所有看似产权清晰,实则不然。在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是委托—,所有者与经营者职能发生了分离。但是,这种公有制基础上的委托—关系与私有制基础上的委托—关系是根本不同的,前者缺乏明确人格化的所有者,自然资源及其收益从理论上讲属于全体人民或有关集体,但它们却没有支配、转让等产权所有者所应有的任何权利。产权界定即产权关系的不明晰。

2.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制度缺失

宪法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资格的规定与限制,使其他主体无法进入,没有多元所有权主体的参与,自然资源的不可交易也就成为现实。所有权主体的二元结构决定了中国的自然资源不可能进入市场,即使有可能进入也是残缺和不完全的,这也正是中国自然资源市场无法发育的根本原因。排斥了交易,使用也就失去了价值,使用的不经济性也就成为必然。

3.产权结构的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权和经营权安排亟待改进

我国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阶段主要是国有产权形式。在此基础上,人们形成了“公有公用”的概念和逻辑。这种“公有公用”在实践中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国森林大面积的被砍伐,草原普遍退化等,均可以在这里找到原因。对于自然资源而言,哪些正负外部性很大、紧缺和对一个国家经济有重要影响及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资源,如稀缺的矿产资源,生态湿地等,都需要以强制性的公共产权的形式来安排其所有权,而那些排他性、竞争性较强的,如一般的商品林、荒地、普通的小型矿产资源等,可以通过私人所有的产权安排增加市场的竞争力及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五、结论

笔者认为我国环境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就是:从单一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到建立多元化的所有权体系,逐步完善产权交易体系,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关键。对于具有重要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而且产权界限比较清晰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矿山等,在平衡公共利益和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根据使用、经营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大小,将其所有权拍卖给不同的市场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对于产权边界模糊、界定成本过高、外部性较强的自然资源,如海洋水产资源,地下淡水资源、石油等,应当继续以公共产权主体为所有者,由统一的机构组织单独管理,改变过去的政出多门的所有权结构。

参考文献:

[1]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美).法和经济学[M].张军,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2]泰瑞•安德森,堂纳德•利尔(美).从相克到相生——经济与环保的共生策略[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7.

第10篇

一、现代企业理论:现代会计学的理论基石

在现代企业理论中,关于企业的性质,有两种影响较大的观点,表现为对企业的两种不同定义,一是科斯的定义,二是詹森(Jensen)和麦克林(Meckling)的定义。

根据科斯的定义,“企业的显著标志是对价格机制的替代”。他把企业和市场视为“两种可相互替代的协调生产的手段。”“在企业之外,价格运动调节着生产,对生产的协调是通过一系列市场交易来实现的。在企业内部,这些市场交易不存在了,与这些交易相联系的复杂的市场结构让位于调节生产的企业家一协调者。”②显然,科斯基本上是把企业理解成为一种与市场协调机制具有相同职能因而可以相互替代的行政协调机制。

关于企业的另一种定义是詹森和麦克林于1976年提出的。他们把企业定义为一种组织。这种组织和大多数其它组织一样,是一种法律虚构,其职能是为个人之间的一组契约关系充当连接点;就企业而言,这“一组契约关系”就是劳动所有者、物质投入和资本投入的提供者、产出品的消费者相互之间的契约关系。③这里的契约关系既包括我们通常理解的明确的书面或口头契约,也包括不明确的契约,即所谓“默契”。

如果我们以个人为基本分析单位,企业所包含的内容就必然被分解为若干契约关系,参与这种契约关系的无非是生产要素的提供者和产出品的消费者。如果我们撇开这些契约关系,再来看企业的话,那么,企业就只是一个空洞的名词了。

显然,如果詹森和麦克林的观点正确,那么,意味着对科斯的观点之否定。詹森和麦克林强调的是“契约关系”的确立过程,但是,他们忽略了“契约关系”的贯彻过程;而科斯却相反,他强调的是“契约关系”的贯彻过程,而忽略了“契约关系”的确立过程,因而未能充分指明企业内部的协调与外部的市场协调的内在联系。企业不同于市场的根本之处在于它具有生产的功能。就契约关系的确立而言,企业确实是一系列契约的连接点,但是,作为一个与市场不同的、具有“生产功能”的企业,在契约确立之后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贯彻这些契约。这时,企业就成为一个层级组织。一系列契约关系的贯彻过程就是在这样的层级组织中进行的。因此,全面地理解企业的性质,应该是把表面上似乎对立的这两种企业定义结合起来,企业既是个人之间一组契约关系的连接点,又是一个层级组织,这两者是不矛盾的。可见,企业具有双重性质。企业同时具有这两方面的性质正表明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与市场的关系:作为层级组织,企业是市场的对立面,它是一种性质不同的协调手段;然而,作为层级组织的企业恰好又是市场本身的产物。除非整个国民经济变成一个“巨型企业”,否则,离开了市场,企业便不能产生。在确立了企业具有双重性质之后,后面的行文将根据需要而强调其中某一重性质。

尽管今天企业的组织形式存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三种形式,但是,我认为现代企业理论最适合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公司制度。发达的金融市场和现代公司制度相辅相承、共同发展的同时,推动了现代会计学的发展和完善,而完善的会计信息系统,通过提供相关的会计信息,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又反过来促进金融市场和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和繁荣。这就是现代公司制度、金融市场与会计学具有共生互动性。因此,以现代公司制度为基础的现代企业理论构成现代会计学的理论基石。现代会计学的许多基础问题如会计主体概念等都建立在现代企业理论基础上。离开现代企业理论就没有现代会计学可言。

二、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会计主体概念发展的经济学基础

会计主体是现代会计学的基本概念,因此,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之进行探讨,有助于会计学界从更高层次理解和把握会计基本理论问题。

会计主体(AccountingEntity)概念是一个古老的会计学概念。

13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的会计活动中广泛采用的复式簿记(复式记帐)就已经有了“会计主体”的萌牙,但是,它发展到今天成为现代会计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却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密切相关。

虽然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大概到19世纪下半叶才在现代管理理论上得到正式承认,但是早在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出现之时,独立会计已经孕育着这样的基本思想:企业必须是一个相对独立于其所有者的经济实体。从这个意义上说,会计主体基本假定促进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当然,会计主体概念的真正确立必须以企业经营独立性为前提。在独资或合伙企业阶段,会计主体概念虽然产生,但仍不可能得到充分认识和应用。只有到了股份公司制度阶段,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明显地分离了,会计主体概念才具有明确的实际意义。

企业作为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上,从而,在经济上要相对独立,必须成为独立于所有者之外的“法人”。而公司制度就是人们创造出来的法人。但是,事物的发展并非如此简单。在早期,会计主体棗企业的所有者并没有放弃自己对企业的所有权。在相当长的历史对期内,指导会计主体的基本理论是所有权观念(ProprietaryConcept),所有权观念主宰着财务会计。虽然这个理论也承认企业在会计上是一个独立的主体,甚至也承认企业所占用的资产应当与业主或所有者分离,但是,它又突出地强调,企业的全部资产归所有者所有,企业全部的负债也由所有者承担,构成所有者的义务。所有权观念只是要求会计主体概念服从于业主严格管理和考核企业经营成果的需要,并不完全承认作为会计主体的企业在经营上的独立性或相对独立性。

以后,随着金融市场和企业组织形式的变革,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后来居上。这时,财务会计的基本观念发生相应的变革,从原来的所有权观念转变为主体观念(EntityConcept)。西方会计学者对主体观念的表述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基本上都包括:①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如同与外界长期债权人的关系;②股东不拥有公司的经营利润(只有宣告股利及股利支付范围的份额才属于股东);③股东仅仅是公司的投资者,不干预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④财产视为公司占有与支配,而不属于股东;⑤财务报表是面向包括公司管理当局在内的全部利益集团,并非仅仅为股东编制。根据主体观念,公司被认为是一个与其所有者相独立的主体。这个主体本身是独立存在的,甚至具有自身的人格化。公司作为一个会计主体,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

则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拥有的资产是企业的资产,企业拥有的负债是企业的负债。目前我国的公司法体现了这点。

会计主体概念要求主体与主体的所有者以及其它主体严格区分开来,会计总是计量某一个特定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就是现代会计学的会计主体概念。然而,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法人)不同,法人都可以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却不一定是法人。例如,独资或合伙企业在会计上视为会计主体,但是,它们却不具有法人资格。法人是指在政府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财产、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实体,它强调的是企业与各方面的经济法律关系。这点正与我们前面强调的企业是一系列契约关系的连接点相吻合。这也正是我认为现代企业理论最适合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公司制度的原因之所在。

企业要成为真正的会计主体,必须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的财产权。而现代公司制度满足了这一点。现代公司制度可以从不同侧面来描述,其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制度至少包括三项内容:①法人财产的形成制度或会计学上所说资本金制度。在投资者依法将其资金投入公司之后,这部分资金就与投资者的其它财产相区别,投资者不再直接支配这部分资金,也不能随意从公司抽回。所有投资者注入公司的资金加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负债所形成的资产,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②法人对其财产的权利制度。一方面,公司法人可以依法对法人财产行使各项权利如财产的支配权、使用权等;另一方面,公司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③投资者对公司法人财产及其权利的制约机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这是因为:①如果公司没有必要的财产,公司就不具备法人条件;②如果公司对其法人财产不具有独立支配的权利,公司就不可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可能成为民法关系的主体;③如果公司没有法人财产权利,公司就不可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在这里,会计主体实际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同义语,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在现代公司制度上达到完美的统一。

总之,会计主体是现代会计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会计主体概念促进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只有现代公司制度才赋予企业真正的会计主体地位,而会计主体概念从微观层面上保证了公司法人财产权不可侵犯,从而保证现代公司制度正常有效运转。因此,现代企业制度是现代会计主体概念发展的经济学基础。

三、资本成本会计理论构想:会计学成本概念及其计量引入产权领域

公司资本来源渠道不外乎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两条。然而,在现行的财务会计实务中,仅仅确认债务资本成本,而没有确认权益资本成本。安东尼教授提出的资本成本会计理论构想旨在矫正这种缺陷。其主要思想是以股东为导向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右边结构应该进行修正,把原来的股东权益(ShareholderEquity)分成两个部分:股东权益和主体权益(EntityEquity)。根据前述企业的性质以及会计信息系统的目标,财务报告应该报告主体本身的活动与状况,而不应该主要关心股东们的利益。如前所述,企业(公司)本质上是一系列契约的连接点,发达的金融市场把许多契约关系连接在企业(公司)这个连接点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只不过是这一系列契约中的一个部分。作为一系列契约连接点的企业(公司),与外界存在许多的契约关系,这些契约关系所隐含的经济利益关系都是财务报告所应该报告的。

(一)强调主体权益,强化了会计主体概念

根据主体观念,会计主体被看成是独立于其所有者的,那么,会计主体而不是其所有者拥有资产,会计主体而不是其所有者结欠外界负债。这样,某个会计主体的资产负债表应该报告会计主体的财务利益而不是其所有者(股东)的财务利益。从这点看,资产负债表的右边报告会计主体的资本来源,而资产负债表的左边列示的数额代表在资产负债表日资本投入的各种形态。在这里,资产负债表并不意味着反映各个利益集团和个人在会计主体中的利益或权利;相反,资产负债表只是企业整体投资和筹资活动的汇总报告。因此,资产负债表的会计恒等式应该是“资产=资本来源”。

按照上述思路,资产负债表右边要进行相应修改。这时,资本来源包括:(1)负债。负债代表各种贷款人、供应商(以应付帐款形式表现)、雇员(以应付工资及退休金等形式表现)和政府(以递延所得税形式表现)提供资本的数额。(2)股东权益。现行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部分并不代表股东所提供的资本数额。尽管实收资本项目反映股东原始投入的数额,但是,留存收益却不代表股东的贡献,盈余是会计主体本身赚取的,而不是股东赚取的。股东实际提供资本的数额大于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实收资本数额。除了实收资本这种直接投入外,股东提供的资本还扩大到与使用这些实收资本相联系而又尚未以股利的形式支付给他们的权益资本成本(权益利息)部分。尚未支付的普通股权益利息本应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但是,在目前的资产负债表上并没有体现。目前公司对债券持有者的负债是按照其原始发生额加上尚未支付利息额进行计量的,普通股股东权益数额也理应如此计量。如此,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3号概念公告的定义不同,股东权益不是一种剩余求索权,“股东权益代表着股东提供资本的数额。它包括他们直接投入的数额加上这些资本应计的利息。利息是使用资本的成本。权益利息是使用股东权益资本的成本。”④(3)主体权益。根据上述分析,会计主体实际上有三种类型的资本来源,除了负债和股东权益以外,还有会计主体本身努力所创造的资本来源,这就是主体权益。主体权益与现行财务会计程序下的留存收益并不是一回事。在一定时期内,某个会计主体本身的经营活动所创造的资本来源数额通过净收益来计量。净收益应该是各种收入(包括利得)与各种费用(包括损失和权益利息)之间的差额。正如现行的财务会计程序每个会计期间的净收益加到留存收益上去一样,每个会计期间的净收益应该加到主体权益上去。然而,由于权益资本成本作为一个成本项目加以确认,加到主体权益的数额比现行财务会计程序下加到留存收益的数额要小一些。某一特定时日的主体权益是截止到该时日为止的净收益之和。

因此,资产负债表的会计恒等式为“资产=负债+股东权益+主体权益”。资产负债表左边反映某个会计主体的各项资产,而各资产项目反映各种资本形态的性质及其投入的资本数额;资产负债表右边反映取得资本的各项资本来源:负债、股东权益和主体权益。显然,资本成本会计理论构想提出的“主体权益”概念进一步强化了会计主体概念。

(二)现代会计主体概念:资本成本会计理论构想的基础

如前所述,在金融市场不发达和企业组织形式以独资或合伙形式为主体时,指导会计主体的基本理论是所有权观念。这时,单独确认和计量权益资本成本是没有多大意义的。相反,重要的是要确认和计量债务资本成本。因为从所有者的角度来看,债权人是唯一的、真正的“外来者”。而与发达的金融市场相联系的公司通过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两个渠道来筹集其所需要

的资本。这时,从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主体的角度看,无论是债权人还是股东相对公司这个独立的“人格化”主体而言,都是“外来者”。

值得指出的是,现代财务会计一方面倾向于接受主体观念,另一方面却在会计实务中的某些领域继续采用所有权观念。权益资本成本的“待遇”就是其中一例。根据主体观念,无论是债务资本成本还是权益资本成本都是公司使用资本的代价。目前,有些会计著作还认为债务利息从性质上看并不是费用,而是收益的分配,即对各种权益所有者进行的分配,均属于公司收益的分配。根据主体观念,主体本身的经济活动与主体的所有者如股东以及其他主体必须区分开来。因此,从理论上说,利息费用、所得税和股利都是公司的成本或费用。但是,当前的财务会计理论却对它们进行分门别类,利息费用和所得税作为费用处理,而股利作为留存收益分配处理。把支付给股东的股利作为留存收益分配处理,违背了主体观念。它把公司这个主体的所有者(股东)与公司主体本身混淆起来了。这不能不说,当前财务会计不仅理论与实践相违背,而且理论本身也并不是一致的。

综合上述分析,安东尼教授提出的资本成本会计理论构想,强调了主体权益概念,不仅进一步强化了会计主体概念,而且拓展了会计学的研究视野,突破了传统会计学只计量债务资本成本而不计量权益资本成本的局限,从而将会计学成本概念及其计量引入产权领域,全面计量产权成本。

四、结论

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以金融市场为依托,以现代企业理论为基础,讨论安东尼教授所提出的资本成本会计理论构想,并以此为契机对会计学概念进行经济学思考,以期拓展会计学研究的视野,沟通会计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通过本文的讨论,形成如下结论:

第一,资本成本会计理论构想拓展了会计学的视野,会计学成本概念及其计量引入产权领域,从微观层面向经济学靠拢,从而会计利润向经济利润靠拢。

第二,企业性质的双重性,决定了以企业为主体的现代会计学必然分成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两大独立领域。从总体上看,财务会计为“契约关系”的确立服务,管理会计则为“契约关系”的贯彻服务。而现代企业是“契约关系”确立过程与贯彻过程的统一,又决定了现代会计两大独立领域将在新的层次上融为一体。

第三,企业理财的目标应从股东财富最大化转移到企业价值最大化上来。

第11篇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资源环境的承载压力越来越大,资源环境脆弱性也成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制约因素,在经济新常态下,从传统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向资源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发展方式转变成为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的最重要目标之一。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环境承载能力较弱,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是中国的基本国情。人口持续增长,耕地不断减少,供水能力紧张,能源紧缺愈加深重,矿产资源不足,后备资源基础薄弱,资源总需求迅速扩大,各类资源供应长期紧缺,是我国人口与资源、经济增长与资源供给矛盾的基本格局,资源短缺将长期成为遏制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格罗斯曼和克鲁格等经济学家把库兹涅茨曲线的思想应用到环境质量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分析当中,于1995年提出了“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假说。国内外很多专家学者也都证明了它的存在。该曲线是通过人均收入与环境污染指标之间的演变模拟,说明经济发展对环境污染程度的影响:一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环境污染的程度较轻,但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环境污染由低趋高,环境恶化程度随经济的增长而加剧;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到达某个临界点后,随着人均收入的进一步增加,环境污染又由高趋低,其环境污染的程度逐渐减缓,环境质量逐渐得到改善(如图1所示)。

从我国环境污染情况来看,根据统计资料,没有经过处理或不达标的废水、废气、废渣等三废的排放量一直呈现上升趋势。“先污染,后治理”是我国工业发展的模式,然而我们的治理主要体现在末端治理上。我们的总体判断是环境污染还处于倒U曲线的左侧,且离拐点还有一定距离。

环境问题不仅是环境经济学的中心课题,而且也是人类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1]关于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学根源,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首先,环境资源的有限性。经济学是一门研究稀缺资源的配置与利用,在有限资源的各种可供利用组合中,进行选择的科学。中国多项重要资源面临短缺并且人均资源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人口持续增长,耕地不断减少,供水能力紧张,能源紧缺愈加深重,矿产资源不足,后备资源基础薄弱,资源总需求迅速扩大,各类资源供应长期紧缺,是我国人口与资源、经济增长与资源供给矛盾的基本格局,资源短缺将长期成为遏制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先污染,后治理”发展模式的存在,决定了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不可同时兼得。

其次,环境问题的公共资源的悲剧。一种物品,如果不具有排他性,则每个人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就会尽可能多的利用它,同时,如果该物品又具有竞争性的特点,即所谓的“公共资源”,则它可能很快会被过度使用,从而造成灾难性的后果。经济学中最典型的例子便是“公地的悲剧”和“搭便车问题”。在一个乡村里有一块公共土地,村民们在这块公地上放牧奶牛,如果每个村民都能够花无限制的使用公地,则实际的均衡奶牛数量将远远超过它的最优水平,引起的后果就是:公地将由于长期的超载放牧而日益衰落。这就是著名的“公地的悲剧”。搭便车问题:环境资源是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意味着每个人都能消费而不用额外付费,也就产生了“免费搭车”问题,私人不会提供该物品进而导致环境问题更加严重。因此在公共资源博弈的结果也表明了政府存在的必要性。

最后,经济利益的驱使。厂商作为理性经济人必然追求利润最大化和成本的最小化,在片面的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也是不可避免的。

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21世纪提倡的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将环境作为经济成本的一个部分,因为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环境保护成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途径。经济的发展要受到环境、资源的约束,资源禀赋的高低直接影响地域经济发展的快慢;同时如果在经济发展中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运用经济成果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物质支持,又可以促进生态平衡,因此,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保持协调,才能实现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为此,中国要正确制定和实施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发展战略。

第一,加快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循环经济的步伐。要努力构筑以绿色理念为方向、以高新技术为引领、以集群发展为特征、以现代服务业、绿色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为支柱的健康产业发展结构。工厂生产工艺要采用绿色的生产方式,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同时减少对传统高耗能产业投资,加强节能、低碳、环保技术的攻关和突破,分期分批逐步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

第二,改革现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推行绿色GDP核算方式。所谓绿色GDP是指用以衡量各国扣除了自然资产( 包括资源环境) 损失之后的新创造真实国民财富的总量核算指标。绿色GDP 核算表达式为: 绿色GDP=GDP ?CE,其中E为经济增长的负效应。[1]

第三,加强政府的环保投资的力度,强化市场监管职能。一国环保投资占同期GNP的比例问题,是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指标,还要进一步提高环保投资效益,使投资资金更好地发挥效用。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建立激励机制。

第12篇

关键词:公共选择;个人产权;农村土地产权;村民自治;政治主体

中图分类号:F0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8)01-0005-04

自有史记载以来至解放前的2000多年中,中国农村的社会组织基本沿袭了传统农业社会的类型。在大多数时期,国家权力没有渗透进农村社会,农村基本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模式和政治自治的封闭状态,皇权基本只及于县。在解放后的前30年中,我国把对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整合置于极其重要的位置,并最后通过运动,达到了国家组织力量对农村基层社会的完全控制,公共权力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渗入社会的最末梢。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特别是在广大农村的推行,政社合一的体制不再适应新的生产方式。所以,1982年国家从宪法上撤销了、生产(大)队,恢复了乡镇政权和村的设置。集权的减弱使农民有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可能,农民以前所未有的创新精神探索适合新的生产方式的政治组织形式。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正式颁布,进一步明确了村民自治组织这种新形式的法律地位。但村民自治制度实施近20年来,其效果并不理想。所以,探讨村民自治实现的有效机制,并找出这一机制运行的核心动力,就成为我们建立基层民主机制,进而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公共选择:村民自治实现的有效机制

我国《宪法》规定,在村一级实行自治,其组织形式是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实现的具体形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可见,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农村社区的居民,客体是农村社区的公共产品。其核心内容是农村社区居民如何通过一定的需求表达机制来决定本社区内公共产品的供给。而从这一过程的内在规定性来看,这一机制只可能由公共选择来提供,即通过民主的相关政治规则,将村民的个人偏好集合成集体偏好。公共选择之所以能成为村民自治的核心机制,主要是基于公共选择如下的理论基础:

(一) “经济人”假说:政治主体和经济主体的同一性

公共选择是把经济学原理应用于政治分析过程的科学,其基本理论支撑点就是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说。而在此之前,学者们在分析人的经济行为时采用的是利己性原则,而在分析政治行为时采用的是利他性原则,认为政治人物具有当然的高尚情操。这显然是缺乏逻辑说服力的,人追求自利、效用最大化的本性不会因为从经济市场进入政治市场而发生变化,政治化的过程不会是人的“神化”过程。所以,布坎南指出:“如果把参与市场关系的个人当作是效用最大化者,那么,当个人在非市场约束内行事时,似乎没有理由假设个人的动机发生了变化。至少存在一个有力的假定,即当个人-,由市场中的买者或卖者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者、纳税人、受益者、政治家或官员时,他们的品性不会发生变化。”这样,公共选择就把政治分析过程和经济分析过程统一起来了,不再把对同一个人的分析因为场域的不同而想当然地进行人格分裂式的考察。不过,人们在经济市场中追求的主要是物质利益,而在政治市场中追求的利益更加泛化。如尼斯坎兰认为,政治人物的效用函数一般包括如下变量:薪金、机构或职员的规模、社会名望、额外所得、权力和地位。

正是由于官僚也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他们首先追求个人利益和受自己支配的机构的利益,然后才会考虑公众的利益。因此,村民自治需要引入公共选择机制来确保村民的个人意愿能准确地表达,而不用依靠官僚们的“翻译”,否则,他们很有可能掺杂自己的愿望,从而扭曲甚至背离村民们的集体选择。

(二)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异化的集体和国家不再代表公众利益

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和“经济人”假设是一脉相承的,它们对于集体和国家的理念是社会契约论。按照这一方法论,个人被认为是决定私人行动与集体行动的唯一终极抉择者。国家不是神造物,它并不具有无所不知和正确无误的天赋。国家和集体都是一种人类组织,在这里作决定的人和其他人没什么区别,既不更好,也不更坏。好与坏的方向规定性,取决于决定的作出是基于官僚的目标函数――它是以代表集体的面目出现,还是基于公众的意愿。

米塞斯认为,一切行为都是人的行为,在个体成员的行为被排除在外之后,就不会有社会团体的存在和现实性。集体是无法被具体化的,集体能够被认识,总是由于行动着的个人赋予其意义,集体能够有所作为,总是取决于集体中的个人。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的启发意义在于,它不仅把个人和个人的理性选择作为理论分析的出发点,主张对社会现象的分析应当是从个人到社会,而不是相反,而且不承认社会机构和社会团体也具有某种意识或目的,而是认为集体或国家只不过是一个“稻草人”,是一个把个人意志集合成整体意志的制度安排。

更进一步,在集体和国家的政治构架里,个人只是通过这一构架达到他们私下明确但又不能通过简单市场交换可以有效达到的目标。因此,应把个人看成是社会秩序的基本组成单位,集体和国家只是个人相互作用的制度复合体,政治就是在这类制度范围内的个人活动,集体和国家只不过为这类活动提供了一个舞台。所以,任何企图对集体和国家赋予特殊价值或单独利益,甚至把它们“神圣化”的人,要么是出于无知,要么是别有用心。上述这一过程,我们称之为集体和国家的异化。因为,按照公共选择的观点,集体和国家只不过是个人利益的集合。离开个人的集体足不存在的,如果不讲和不要全体大众的个人合法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就会成为官僚们谋取自身利益的代名词。由此可知,异化了的集体和国家将不再代表公众利益,广大的个人也将不再能够控制集体和国家。这样,个人不再具有主体独立性,而是要受集体和国家的支配。

我们在村民自治与公共选择的议题下谈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就是想说明,在原来的“集体”名义下,尤其是在的集体名义下,集体经常是异化的。在这些集体中的人缺乏自由,也缺乏自己的独立利益和独立人格,集体成为一切的代名词。在村民自治的框架下,借助民主的公共选择机制,能把异化了的集体进行还原,使它能真正代表农村社区的公众利益。

(三)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交易行为的同一分析框架

根据公共选择理论,人类活动的场域由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组成。活动在经济市场上的主体是消费者和厂

商,他们之间交易的对象是私人产品;活动在政治市场上的主体是选民、利益集团和政治家、官员,选民和利益集团是政治市场上的需求者,政治家和官员是政治市场上的供给者,他们之间交易的对象是公共产品。在经济市场上,人们通过货币选票来表达偏好,并选择能给他带来最大效用的私人产品;在政治市场上,人们通过民主选票来表达偏好,并选择能给他带来最大利益的公共产品。而且,政治市场有时又被归为公共经济部门,所以,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这样,交易经济学的分析范式就可以用来考察政治和政治过程。

林达尔根据维克塞尔的自愿交易学说,认为政治市场上公共产品的生产与经济市场上私人产品的生产一样,都是社会成员各自根据经济理性进行交易的行动。人们通过为公共产品生产的成本支付税收,从而换取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但是,政府在一定时期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数量不是任意的,而是拥有不同利益的社会成员进行讨价还价和相互交易的均衡点来决定的,并由此得出了公共产品产出的均衡点即是政治市场的均衡点的结论。所以,在公共选择的政治市场观中,重要的命题不是团体和党派,而是这些团体之间与组成这些团体的个人之间,出于自利的动机而进行的一系列交易过程;有效率的公共产品产出并不产生于某个政治人物的头脑,而是产生于团体之间或组成团体的个体之间相互讨价还价、相互妥协的政治过程。只要集体行动以个人决策者为基本单位进行,只要这样的集体行为反映了人们之间的相互协商,这样的行动就可以列入交易经济学的范畴。

当然,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的交易规则也有不同之处。在经济市场上,交易基本上是自愿的、等价的、平等的和确定的,而政治市场上却常常并非如此。在政治市场上,当一个人反对的提案被通过时,他只能被动地接受这一结果,而且他所承担的成本往往与他的所得不相对称。另外,由于一个人所拥有的社会、经济资源的不同,人们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处于不同的地位。

建立村民自治模式的基本初衷,足为了更好地提供农村社区的公共产品,这刚好吻合了公共选择机制的基本功能。所以,如何通过交易行为的分析框架来促进村民自治的建设,降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交易成本,使成本和收益更相匹配,就成为一个当然的选择。

二、个人产权:村民自治的原动力与前提条件

前面的论述证明了要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就必须借助于公共选择这一民主机制。那么,如何才能让村民积极参与公共选择的决策过程呢?或者说,村民自治的基本前提是什么呢?

(一)个人产权是民主与公共财政的基石

在我国这个向来以儒家学说为基本意识形态的社会结构里,人们之间的自由传统及民主意识向来都很淡薄,独立的人格概念、完整的个人产权概念似乎从未真正确立过。独立的人格权因为儒家所倡导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三纲五常思想而基本被抹杀。而完整的个人产权,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土地的所有权,由于王权的过于强大,从来都是一种“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格局。国家,也即王室,历来都是土地的终极所有者。从历史的角度看,国家不仅间接最终控制土地所有权,而且也直接占有并经营着大量土地。这时,国家不仅是政治权力的化身,而且也是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这种现象既反映了政治力量相对于包括经济在内的其他社会力量的至高无尚性,也导致了产权与政权的紧密结合。在这种情形下,财政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而获得的利润或租金,财政支出则主要用于维持国家机器运转和维护现存政治经济秩序,即优先满足政府自身的需要,而不是服务于社会大众。

由于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的结合,整个社会呈现出“凝结化”倾向,社会中缺乏独立的、自由的活动分子,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达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这时,人们的民主诉求或自治愿望不仅不合时宜,而且也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这种现象在时期达到了极致,因为不仅是一个政治体,更是一个经济体,村民们的一切都依附于公社而存在。村民不能离开公社组织,一旦离开,就意味着其生存以及在生存基础上的一切权利的丧失。也就是说,广大村民失去了生存独立性,在这之上的独立人格权和财产权就更是无从谈起,也就不会有政治权利的诉求。

如果政府只是作为公共管理者而存在,并只是人们用以作出公共抉择而建造的一个政治工具,没有自身特殊的利益,那么上述的一切都将反过来。这时,政府的收人主要来自独立的私产者的税收,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公共服务,且整个收支过程都将受到人们的严格监督。由于政府对财产所有者的依赖,决定了在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财产所有者处于支配地位,政府必须以满足公共需要为己任,政府中的任职者因而也从国家的主人转变成了公众的仆人。所以,完整的个人财产权的确立。是民主与的基石,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将以通过公共选择程序表达出来的人们的意志为行动指南,不合公意的政府将会在下一轮的公共选择过程中被替换掉。因此,个人产权的所有者通过公共选择这一民主机制可以正确、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进而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

(二)个人产权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动力

根据公共选择的“经济人”假说和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一切政治经济现象都应追溯到它们的个人行为基础。个人的目的或偏好是经济学分析的基石,也是政治学分析的出发点,个人的利益导向是一切社会行为的充分的起因,所有集体行动的背后都可以找出个人的经济动因。从本质上说,追求私利是为了获得一种排他性的个人行为权,是为了把自己和别人隔开,不允许别人对自己造成侵害。一个人有了专属的排他性的个人行为权后,他才会得到激励,才有动力从事他认为值得的社会经济活动。排他性的个人行为权一般包括依附于人身的劳动力所有权和法律意义卜的财产所有权,而这两者在凡事都强调集体主义和所有行动都以集体行动的名义出现的时代,无疑都是不存在的。只有当一个人拥有可自由支配的、完整的个人产权时,他才有可能为了保护自己的这种权利而积极参与各种政治活动。

(三)个人产权是村民自治的前提条件

个人产权为公民真正参与政治活动提供了一种可能,即他从此成为了一个独立的、可自由选择的自由人。更为重要的是,他从此拥有了可自由交换的资本。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包括村民自治这种最为基层的民主,都是建立在人的独立性之上的。只有每个人在政治参与过程中都是以目的而非工具的形式出现,民主的精髓才会得以实现。另外,经济学或政治学中的基本命题不足选择,而是交换,即不同行为主体之间的交换。当人们基于自愿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政治、经济市场上不断地让渡自己的权利和取得自己的利益时,人的各种愿望就会在这种交换中得到满足,社会就会朝着预期的方向稳步前进,从而有望实现一种帕累托改进。所以,个人产权不仅是公共选择和村民自治的原动力,而且是这两者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

(四)重构农民产权地位,建立基层民主机制

从以上分析可知,由于我国个人产权传统的缺失,使我国的自由人观念和民主概念缺乏必要的根基,也使我同民主政治的发展缺乏必要的原动力。所以,要在农村真正建立村民自治的机制,现在的当务之急就是要重塑农民的个人产权地位,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农村土地产权地位。只有当农民取得了包括土地在内的个人产权时,广大农民才会基于成本一收益原则而牺牲一部分时间和经济利益,积极参与村里的政治活动,并投票支持能代表自己利益的人。而且,也只有通过完善以土地为代表的个人产权制度,农民的产权主体和利益主体地位才能得到确立,农民才能对乡镇及其以上的整个政权组织进行有效制衡,并对不能代表自己利益的村级公共权力组织进行改选。这样,村级民主、村民自治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