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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定义

时间:2023-08-10 17:26: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监管的定义,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金融监管的定义

第1篇

论文摘要: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经济学家认为,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很大部分是因为政府监管失灵。阐述了金融监管定义、原则和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响应对策,以其为有关金融业工作者提供参考。

1有关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定义。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2)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

(3)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是我国金融体系内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规范、实施必要监管,保护国内金融体系,顺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条件。

2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①根据我国金融调控和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合理确定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根据权责一致原则,界定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尽快建立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解决监管主体混乱的问题,理顺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金融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②改革现有的监管制度,实现监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预向间接调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转变,加快金融立法,将金融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监管制度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累积,保证金融体系高效稳健运行。

(2)树立维护稳定与提高效率的双重金融监管目标。随着我国加入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同境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和国际市场都存在激烈的竞争,而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优势,维护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将不再是监管的单一目标,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积极扶持金融机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成为新形势下对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尽可能降低监管成本和资源的占用成为实行高效监管的新观念。

(3)利用网络,践行金融电子化监管。实施金融电子化监管对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降低金融监管成本,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监管的持续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能力,实现全过程的动态监管。③实现监管数据的共享。利用金融电子化监管系统使监管过程的大部分工作实现自动化,从而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提高监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4)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①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关注实践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的最高权威地位得到明确;②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尤为重要;③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第2篇

构建三元目标体系

对消费者金融保护滞后成为金融风险重要根源。长期以来,金融监管一直锚定金融稳定与金融发展双重目标,其局限性日益凸显,成为孕育金融风险内在原因。近年来,随着居民财富的积累,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纷纷争夺个人财富管理,以股票、债券、基金、私募股权等金融产品为标的,构造简繁不一的组合,加之互联网金融助力,个人根本无法清醒认识复杂金融产品,往往沦为非法集资、金融诈骗、违规理财的受害者,引发局部金融风险,对消费者的金融保护非常紧迫。

金融监管体系亟需兼顾三元目标。借鉴国际经验,应将维护个人与金融机构间的公平交易,防范金融欺诈作为金融监管目标的第三极,构建金融稳定、金融发展和公平交易的三元目标体系,惟此才能在金融立法、金融机构设置、金融市场秩序维护上做出具有前瞻性的体制和制度安排。

克服五大弊端

2015年股灾深刻暴露了中国分业监管的痛点,“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式监管,已远不能适应汹涌扩张的混业经营。当前分业体制有五大弊端。

一是监管套利。以急剧膨胀的资产管理业务为例,政出多门,标准互不相通,市场广泛借道监管偏松机构,或设计多层嵌套产品套利。

二是监管真空。互联网金融等新生事物迅猛发展,新业态横跨银、证、保,监管空白导致新金融业态野蛮生长,风险频发。

三是监管盲区。2015年股灾正是场外资金利用银、证、保各自规则,打通监管壁垒,没有一个监管部门能全流程、全链条掌握入市资金的详情。

四是监管逆势。1980年代以来英、德、法、日、美等全面走向混业监管,强化跨部门监管机制。我国1992、1998、2003年相继成立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这种分业监管是否合乎时值得思考。

五是割裂市场。建设统一市场是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目标,而分业监管体制把分机构监管自动延伸为分市场监管,把统一市场肢解成局部市场。

改革分业监管弊端需遵循三项核心原则。一是权力制衡原则,二是混业监管原则,三是金融生产者和金融消费者双保护原则。

在笔者看来,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有三个发力点:

一是充实央行两项职能,即宏观审慎管理职能、金融信息统计职能。央行内部可增设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局,专司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识别、分析、监测与应对预案;增设重大金融机构管理局,对大型金控集团、混业金融公司统一监管;充实金融统计职能,完善金融统计标准。

二是合并银、证、保和其他相关部委机构职能,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范围涵盖除系统性重要机构外的所有金融机构和所有场内外、本外币金融市场。

三是成立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监管所有与消费者发生的金融业务,包括存贷款、银行卡、支付、理财等,着重保护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财产安全、自主选择、受教知情等权益,将信用评级机构和个人财富管理咨询纳入监管。

用好法律利器

金融法律是金融制度的载体和保证。目前我国金融法律存在总体薄弱、实操性不强、过多体现监管部门意志和更新迟缓等挑战。当前为规范混业经营,亟待优先解决《证券法》和《信托法》的修订与完善。

以扩展“证券”的定义和范畴为核心修改《证券法》。扩展“证券”覆盖范畴是克服混业监管痛点的普遍做法和有效手段。美国1933年《证券法》就将证券定义为股票、债券、各类衍生品以及投资合同。2006年日本修改《证券法》,将“证券”定义扩展至“金融商品”,最大限度地将具有投资属性的金融商品、投资服务纳入《证券法》监管范围。2017年我国《证券法》修订正在加快进行,建议扩展“证券”的定义和范畴,为混业经营和监管奠定法理基础。

按照国际惯例扩展信托法的内涵和m用范围。《信托法》是另一部管理混业经营的基本大法,目前我国《信托法》实践上面临几大难题,如将之狭义地局限为信托公司法。从国外经验看,并没有信托公司这类金融机构,《信托法》重在管业务而非管机构,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当事人权责利进行规范和明确。我国财富管理乱象丛生,根本原因是《信托法》虚弱和虚置。建议尽快启动《信托法》修改,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管理的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全部纳入《信托法》规范之下,着重完善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委托人忠义制度、公益信托制度。

从分工与配合看,《信托法》解决的是理财各方责权利的界定与划分,以及信托财产的隔离与保护,属于商业组织法范畴;《证券法》解决的是公开发行的条件、信息披露、三公交易等,属于投资者或消费者保护的范畴。

推动国有银行混改

目前,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无论是规模占比,还是影响力,国有经济在金融业中的统领地位都是第一的,而在金融业中,银行业的国有经济成份尤为突出,总资产占比超过60%。

国有经济占据金融业主导地位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有利于化解局部金融风险,有利于配合国家重大经济战略部署。然而,在获得上述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集中可归结为低效率。

建议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银行业国有经济改革需要加快步伐。

一是将几家国有大银行逐渐改造成国有资本占主导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二是将中、农、工、建、交、邮储六大行之外的国有股份制银行改造成以民营资本为主、国有资本为辅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三是加快民间资本开设中小银行的审核步伐。中小银行的市场定位是吸收本地存款、向本地发放贷款,类似于美国的社区银行。

第3篇

随着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到来,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发展阶段。经济的新常态也对我国金融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机遇与挑战:传统金融业的高速增长态势难以为继,金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日益突出,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等。在此背景下,我国社会融资规模和人民币贷款规模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图1所示:虽然人民币贷款规模和社会融资规模都呈上升趋势,但是人民币贷款规模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除2008年和2014年受政策影响有所增加以外,却呈明显的下降趋势,2013年创历史新低,占比0.51,这表明社会间接融资的渠道获得的资金的比重在不断的下降。与此同时,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社会融资规模之和在社会总融资规模中占比却逐年上升,如图2所示;特别是2015年以来,沪深股市出现金融危机以来的最大牛市,上证指数已经从年初的3200点涨到了5100点,总市值达到了39.1万亿,深证成指也从年初的11000点涨到了18000点,总市值达也到了25.9万亿,两市市值屡创新高,这说明社会通过直接融资的渠道获得资金的比重在不断加大。另外,201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实行了两次降准三次降息,一年期存款利率已经下调为2.25%,存款利率浮动区间调整为1.5倍。如此随着利率市场化不断深入,具有逐利性的资金就会脱离受严格管制的金融机构流向收益更高的证券资产从而产生银行资金外流现象。社会间接融资比例不断下降,直接融资比例不断上升,说明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传统存贷款业务规模在逐渐减少,也就是说作为金融中介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中介功能在不断弱化,在不断的被金融市场所吸收。一般而言,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中介功能不断弱化的这一过程,即金融机构去中介化的过程,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金融脱媒。

二、金融脱媒的定义及文献综述

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资本市场利率的上升,已经远远超过了《Q条令》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上限2.5%,资金的趋利性使更多的资金流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流向收益率较高的证券市场,从而造成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短缺。学者对此现象进行了不同的定义,Hester(1969)最早提出金融脱媒的概念,他认为金融脱媒就是资金绕过银行而直接通过其他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进行资金配置的现象。Hamilton(1986)则将金融脱媒定义为资金的需求方绕开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直接在市场上筹资的行为。Harmes(2001)则将金融脱媒定义为金融产品购买者与售卖者绕过金融中介直接进行相关产品的交易的活动。相比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外,我国的金融脱媒现象到20世纪90年代初才出现,发展较为缓慢,相关研究较少较晚。作为国内金融脱媒研究先驱的辛琪先生(1990)认为金融脱媒是指在在资金的提供者和需求者中间直接进行的筹融资活动。唐旭(2006)从狭义和广义两个层次对金融脱媒进行了定义:狭义的金融脱媒指由于定期存款利率的管制,存款随着资本市场利率水平逐步超过银行存款利率而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流向以证券为代表的资本市场;广义的金融脱媒不仅指存款机构的资金流向资本市场工具的现象,还指筹资者不通过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的行为。李扬(2007)则将金融脱媒直接定义为资金盈缺双方绕过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直接开展的融资行为。回到我国的金融领域现状,虽然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传统的存贷业务受到金融脱媒的巨大挑战,但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并没有因此减少,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反而顺着金融脱媒的趋势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这表明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并非金融脱媒中的媒,而是媒的替代者。正如M.Nissen(2000)所言金融脱媒并没有使得媒介作用消失,反而促进了金融媒介自身功能的发挥,形成“脱媒校正”效应。因此本文的金融脱媒定义为商业银行等具有传统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中介机构的去中介化,是资金需求方和资金供求方绕过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直接在金融市场上筹融资的行为。目前国内外专家学者对金融脱媒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金融脱媒的定义、金融脱媒的原因、金融脱媒给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所带来的影响及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金融脱媒对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的影响、金融脱媒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等方面,对于金融脱媒的实证检验和度量研究较少。本文站在众多巨人的肩膀上对处于新常态下的我国金融脱媒现象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希望可以为后来者提供更多的更系统的研究资料。

三、我国金融脱媒现象的原因分析

国内外专家学者对金融脱媒产生的原因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本部分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系统总结了政府导向、信息与交易成本导向、金融创新导向和金融监管导向导致我国金融脱媒现象出现的四个原因,并且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风险偏好转化导向也是我国金融脱媒问题的影响原因。

(一)政府导向

国内外学者在肯定金融市场发展、技术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等因素对金融脱媒的影响外,大多数都认为政府的政策导向是金融脱媒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自美国因为政策管制而出现金融脱媒现象以后,众多国家主动出台新的政策使自己的金融市场来适应全球的金融脱媒趋势。如20世纪70年代末加拿大对银行法案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从而加快了本国金融业金融脱媒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初,马来西亚政府制定金融政策逐步向市场主导转变,从而深化了国内金融业金融脱媒的发展。李扬(2007)曾经说过,金融脱媒是我国现阶段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机遇,是我国政府开展直接融资战略的载体,是我国获得金融市场发展带来的收益的同时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事实。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申请加入WTO,内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多次降准降息,企业上市由审核制变为注册制等。这些政策的实行使我国的利率市场化不断深入,证券市场发展迅速,金融脱媒不断深化。我国的金融脱媒现象是政府导向型的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信息与交易成本导向

在弱势有效市场的现实背景下,金融市场交易双方的信息是不完全的,更是不对称的。为了获取更多的有效信息,从而降低交易风险是理性人必须选择的。而获得有效信息的过程就是信息搜寻成本、交易后监督成本产生的过程。为了降低这些交易成本,传统的金融中介机构利用规模经济节约成本的原理以自己的专业优势代替个人的盲目信息搜索参与市场交易和进行投融资,如此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中介作用就迅速的发展起来,从而降低了金融参与者的信息成本。故金融中介的优势在于具有信息上的比较优势和比较低廉的信息成本。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互联网的普及,由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信息获取与监督成本不断减少,那么金融中介在降低特定成本方面的比较优势也随之减弱,因此金融市场对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等传统业务的取代与日俱增,金融脱媒的出现也是理所应当的事情。

(三)金融创新导向

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如吴清(2003)、付淦(2006)等人,提出金融机构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促进了金融脱媒的发展。上世纪70年代以来,以金融衍生产品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涌现,其中包括各种银行理财产品,这些金融产品使资金供给者减小了对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依赖,自主选择性不断加强;同时金融机构的技术创新使得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的主动性增强,造成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传统业务受到冲击,从而促进了金融脱媒的的发展。正如付淦(2006)所言我国金融脱媒的驱动力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金融创新,债券市场所代表的金融市场已经成为企业资金融通的重要场所。因此金融创新的确是衍生出了金融脱媒,是金融脱媒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谈到金融创新和金融脱媒,互联网金融是必不可少的话题。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金融创新的结果,当然它更加快了金融创新的速度。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是现代金融发展的必然,是金融脱媒的产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发展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传统存贷业务提出严峻挑战。互联网金融和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是金融脱媒的主要参与者,它们之间的竞争就是中介化与去中介化的战争,是金融脱媒与“传统旧势力”的主战场。当然了互联网金融脱媒并不是完全的、彻底的脱媒,互联网金融脱媒脱得是与时代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传统业务,替换的是更具效率的新金融中介理论(陈钢、郑良琳,2012),这与本文金融脱媒的定义是相符的。从一定程度上讲,互联网金融脱媒并非是真正的脱媒,而是“虚假”的脱媒模式,是换媒的概念,其引发了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鲶鱼效应”———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纷纷建立自己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因此我认为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脱媒的主战场,是金融脱媒出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四)金融监管导向

金融脱媒就是在美国《Q条令》的监管下出现的,同时它也是伴随政府的政策要求成长的,则金融脱媒的一生将离不开金融监管的陪伴。当然了众多专家学者将金融监管作为金融脱媒的主流解释,他们认为没有金融监管机构的束缚,也就无所谓金融脱媒的存在。面对利率管制、汇率管制和高通货膨胀率的金融环境,处于框架中的机构投资者根本无法实现自己资产的增值,更不要说拥有资金的成本,他们只能寄希望与金融市场,通过购买基金、债券、股票和保险等具有高收益的资产来实现自己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样的发展必然会逐渐降低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中介作用,促进金融脱媒的发展。21世纪以来,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不断下调存款利率,另一方面,我国的通货膨胀率又非常高,加之我国监管制度又是非常严厉,因此我国的金融机构只能跳出金融监管的框架,走向更为自由更为广阔的金融市场来发展自己。当然了也是央行的低利率政策,导致趋利性的资金直接流入金融市场,如此我国的金融脱媒现象更为突出。为应对金融监管机构的严监管,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如咨询、信托、、结算等,这些都是金融监管下金融脱媒出现并发展的载体。

(五)风险偏好转化导向

具有超大规模的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特别是隐含具有国家信用的商业银行对于资金供给者而言是没有任何风险可言的,这是风险厌恶者的理想之地;而金融市场却储蓄着巨大的系统和非系统的市场风险,是金融不确定性环境的典型代表,当然也深为风险爱好者所钟爱。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居民的个人可支配收入越来越多;同时教育的发展与金融知识的逐渐普及,我国居民对金融知识的了解越来越深入;因此我国居民对待风险的态度也在发生变化:风险厌恶者逐渐向风险偏爱者转化。居民风险偏爱的转化,更多的居民因资金收益性的不同而更多的选择金融市场而不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融资,他们将自己的资金放入金融市场以追求更高的收益,如此金融脱媒在居民的主动行为下被动的进行着发展。因此说风险偏好也是金融脱媒的一个原因。

四、金融脱媒趋势下我国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一)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金融脱媒的迅速发展减小了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传统存贷业务的规模,迫使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不得不通过发展表外业务来应对去中介化挑战从而实现反脱媒。然而因为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并没有处于一个良好的监管框架之中,含金量有待商榷,因此对商业银行的未来发展积累下风险。另外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发展存在乱象阻碍其可持续发展:表外业务发展存在诸如强行要求他人购买理财产品、基金和债券等负债类产品,违规收取顾问费、咨询费、资金保管费等,推销产品只强调收益而隐藏风险告知义务从而为后来的经济纠纷埋下隐患等。另一方面面对利润下滑的商业银行,通过对表外业务的违规操作进而实现规划的收益从而造成社会经济秩序混乱为金融危机的发生埋下伏笔。例如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的贝尔斯登、雷曼兄弟等投资银行都通过表外业务来制造公司经营的假象,从而加大了金融危机的危害性。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应加大表外业务发展,但要在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下进行,实现表外业务发展“可行、可知、可测、可控”。对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表外业务进行有效的监控首先要有有效的统计方式和监控方式,要有法律上奖励惩罚措施对其进行约束,然后重点监控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立项的可行性和规范性,降低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的风险,最后就是放开混业经营的限制,使金融机构在市场条件下进行竞争和发展。只有这样,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才有效的应对金融脱媒的挑战,健康合理的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脱媒的主要形式,其监管非常欠缺,以至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存在众多的问题。首先,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存在制度性的缺位。传统的金融监管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缺位十分突出,在很多方面甚至趋于真空。如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就无法得到保证,互联网金融的积累的风险一旦进行交叉性感染或者爆发,那么金融业将受到空前的打击。其次互联网金融创造的虚拟信用网络平台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虚拟信用网络平台不像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平台那样有优秀的历史、有强大的信用保障,反而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一旦发生类似存款式挤兑事件,互联网金融就会有瘫痪的风险。最后,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混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本来可以弥补传统金融机构的不足,促进金融市场的完善,但是众多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诞生因自身性质不明朗和定位不明确以及竞争不正当等问题而造成市场的混乱。自从阿里巴巴推出了阿里金融和余额宝,随后腾讯宝、交行快溢通、如意宝等各种互联网理财工具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没有监管的环境下,这必然会造成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为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监管部门必须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引领互联网金融走向正轨。首先,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工作。学习和借鉴西方的先进管理条例,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形成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其次,明确金融监管理念和监管原则,树立确保互联网金融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创新的监管理念,明确并严格遵守金融监管的原则,并依法监管、严格监管,做到有法必依。然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维护互联网金融的正常的市场秩序,杜绝执法含糊不严的现象,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后,加大力度规范虚拟信用平台运作。一方面,对虚拟信用平台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资金有效隔离制度等,保证资金的安全。另一方面,对于虚拟信用平台可以引入存款保险制度,以保证参与者的资金安全。

(三)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第4篇

摘 要 次贷危机爆发以后,各国暴露出对系统性风险防范的不足。系统性风险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重点的金融改革开始提上日程。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改革的过程中,中央银行在系统性风险的控制作用不可忽视。应该在深刻认识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发挥中央银行的作用。

关键词 系统性风险 中央银行 控制

美国的次贷危机对美国和全球金融系统造成了巨大冲击,严重后果堪称过去几十年来危害最大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次贷危机暴露出来的系统性危机令人震惊之余,系统性风险的定义以及如何防范系统性风险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中央银行在控制系统性风险中的作用不可小视。

一、系统性风险的涵义

系统性风险并不专用于经济学领域,James Dow认为,系统性风险目前还没有一个固定的,被普遍接受的定义,系统性风险好比一个容器,用于描述不同种类的经济与监管的问题。Oliver De Bandt 与Philipp Hartmann 在定义系统性风险时引入了系统性事件的概念。他们认为,狭义上,系统性事件是指可能对其他金融市场产生不利影响的关于某一金融机构的“坏的消息”的或者是对其他金融市场产生不利影响的某一金融机构的崩溃这样一类事件;广义上,系统性事件包括狭义系统性事件的同时还包括能够同时对很多金融机构造成不利影响的、严重的、普遍的系统冲击。在此基础上,他们将系统性危机定义为非常强烈影响到金融机构并严重削弱金融系统的一般功能的这样一个系统性事件,而系统性风险则是指经历严重系统性事件的风险。

目前,在金融监管领域,对于系统性风险的根源以及定义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但是,透过次贷危机,可以看到新一轮的系统性风险有别于传统的系统性风险。投资银行、非银行储蓄机构、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成为新型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来源。

二、系统性风险的成因

微观个体的冒险行为是系统性风险产生的根源,金融机构则根据其对市场的预期也就是其对市场中主流观点的评估采取冒险行动。总的来说系统性风险的成因十分复杂,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市场主体非理性

阿克洛夫和希勒最新的研究表明,尽管人类大多数的经济行为是基于经济理性,但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并非总是理性的。产生非理性的原因包括从众心理,理性程度差异以及合成谬误。金融机构也存在非理性的问题。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金融机构不顾股东和存款人的权益,产生了金融机构内部的问题,高杠杆问题,缺乏自律问题,这些都加剧了系统性风险,正如Minsky所说,金融机构本身就是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之一。

(二)金融市场存在缺陷

和其他的市场一样,金融市场也存在信息不对称。金融市场中总会有一方相对于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产生了冒险行为和逆向选择,带来了金融挤兑和金融传染,这也是美国产生次贷危机的根源。此外,金融市场的范围逐渐由国内转向国际,出现了综合经营,市场主体的偏好趋同,金融市场的同质化进一步加剧了系统性风险。同时金融一体化将不同国家的金融系统联系起来,相互依赖渗透,打破了市场区分,金融传染的风险随之上升。

(三)金融监管宽松

一方面,伴随着金融自由化改革,金融监管走向宽松政策。欧盟等监管当局长期信奉“最少的兼顾就是最好的监管”,对系统性风险缺乏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放大了系统性风险,相对应的监管没有到位。

三、中央银行在系统性风险中的控制作用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有效运行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虽然,由于中央银行的基本功能和监管机构的结构不同,在履行这项职责的时候采取了有区别的做法,但中央银行在系统性风险中的控制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一)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中央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之间经常存在矛盾。如中央银行为刺激经济增长制定的宽松的货币政策,会通过净利差的变化影响商业银行的利润水平,在某些情况下,过窄的利差会使一些原本经营良好的银行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地,有触发系统性危机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影响着金融机构的投资偏好,不妥当的货币政策容易引发金融市场主体非理性的利润追求,增加系统性风险。因此,中央银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需要充分考虑金融机构的状况,提前预防系统性风险。

(二)最后贷款人制度

最后贷款人制度作为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中央银行利用自身的信誉和资金实力,对陷入流动性困难的银行进行紧急援助,以避免暂时的流动性危机转向系统性危机。包括,降低存款准备金,提供可透支贷款和贴现窗口,进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以及采用诸如回购和反向回购等。一方面,最后贷款人制度有助于制止由于存款人对整个银行体系失去信心儿造成的对银行的挤兑。另一方面,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对银行的支持为银行流动性短缺提供了第一道防线。中央银行根据个别银行的流动性问题是否存在系统性威胁或者系统性风险来决定是否提供最后贷款人制度。中央银行向失去流动性的银行提供必要的资源,降低了银行体系的不稳定性的同时,为当局找出危机的成因,制定适当的政策,并及时执行提供的珍贵的时间。

参考文献: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系统性银行危机的管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定期刊第224号.

[2]阿克洛夫,希勒.动物精神.黄志强译.中信出版社.2009.

[3]伊特维尔.国际金融监管与系统性风险.刘春航编译.内部打印稿.2007.

第5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 反思和建议

一、引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活则经济就活。然而,金融监管的放开,一方面会提高金融效率,提高资金利用的效率,使资源流向效率最大的实体经济中;另一方面会极大的刺激虚拟经济的发展,引发投机,造成市场的紊乱,增加整个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极大程度引起金融系统的瘫痪,致使金融危机的发生。

纵观金融危机史,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金融危机是最为严重的一次。危机发生不仅严重影响了美国的虚拟经济市场,而且还波及到整个世界。整个世界金融市场一片混乱,大量的金融机构面临破产;实体经济受到重挫,企业资金链断裂,资产缩水,社会商品生产受到严重影响,世界经济大幅度的衰退。例如,我国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在金融危机发生时,外贸订单大幅度地减少,企业不仅因为生产产品消耗了大量的资金,还面临着再生产的危机,大批量的出口导向型企业破产。其他国家也中,与世界经济联系较为紧密的企业也纷纷破产,雷曼兄弟、冰岛国家危机等。

面对突然起来的金融危机,各个政府都积极的影响,一方面为了稳定市场经济的两性运行,给金融机构注资,避免大面积的挤兑;另一方面采取逆经济周期的政策,配合使用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是经济走出困境。例如,美国政府连续出台量化宽松货币政策,日元也是向市场注入大量的流动性,我国政府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向市场注入4万亿的人民币,以期望能够顺利的度过经济危机。同时,世界元首会议、各个经济论坛和经济学家都在谈论金融监管问题,到底应该采用什么样的金融监管系统才能避免金融危机?本文通过对于金融危机原因的研究和当前世界经济形势情况,提出一些相关的建议。

二、金融危机的原因

对于金融危机原因的研究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其直接原因就是美国金融系统崩溃,引发了连锁效应。然而,背后的原因很多,有人提出是因为中国长期的出口导向性经济体制才引发美国政府的金融危机,有人认为美国政府长期放松金融监管,也有人认为经济本身周期性导致的金融危机。

(一)房地产泡沫是金融危机的导火索

2000年末,美国为了避免互联网泡沫而带来的经济衰退,同时还有九一一对美国市场的影响,美联储就连续降低利率。据统计美国在两年内联系十三次降低市场利率,市场利率几乎达到零。利率的降低带来市场上大量的流动性,而当时美国市场上并没有可以进行有效投资的产品。为了使市场运行起来,投资者将目光转移到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因为资金大量的流入得到迅速的发展,市场的需求十分旺盛。在一片良好预期前景的房地产面前,金融机构低头了,他们放松了对于购房者资金链的监管。美国本身就是高负债的国家,居民有提前消费的意识。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购买很多房子或者进行房地产投机根本不可能的,然而金融机构设计了大量的金融工具让市场的消费都能进行投资。大量的虚拟资产被催生,市场虚拟产品价格不断攀升,泡沫不断严重。一旦市场中出现一个资金链断裂,整个市场就会被影响。

(二)虚拟经济的泡沫化

大量的房地产在华尔街金融市场被虚拟成大量的证券,通过虚拟房地产负责将房地产证券化,投入到市场进行买卖交易。大量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被出售给对冲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据统计美国的房地产市场达到的次级债务总额高达15000亿美元,但是其进行衍生后的债务担保达到了25000亿美元同时还有10000亿的违约吊起等。

虽然金融创新的目的在于规避风险,引导资金合理流向实体经济,但是美国的虚拟经济发展的已经脱离了实体经济。对于垃圾的资产通过虚拟经济作用下,放大成为几百倍的金融衍生品,风险被极端的放大了。在实体经济并不能保证虚拟经济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如果一味的进行投机性的获利活动,就会加速实体经济的泡沫破裂。一旦实体经济不能正常的运行了,虚拟出来的衍生产品也就没有基础,就会瞬间被击垮。

(三)政府监管的放松

金融危机始于美国的金融市场,美国政府的这种放羊似监管不能不为金融危机的后果买单,历史悠久的美国国际集团轰然倒塌。在金融机构纷纷倒闭的面前,映射了美国政府对于金融机构监管的漏洞。大量的评级机构并没有在金融将中起到任何作用,反而成为了他们的帮凶。没有进行有效合理的金融监管,而是进行大规模的放任和虚假的评级。

三、金融监管的反思

(一)审慎监管的反思

新自由经济学派认为对于市场最少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他们认为不能干预市场,应该让市场去自由运行。美联储没有对评级机构去进行监管也没有限制房地地产抵押贷款的数量和规模。正因为没有进行宏观的审慎监管才导致危机的潜伏,最后导致房地市场泡沫的破裂。金融监管应该加强审慎运行,而且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合作才能是宏观审慎监管得到最有效的发挥,同时还应该对审慎监管的体制进行与时俱进的更新。

(二)逆周期监管的反思

在顺周期中,金融危机影响经济能力会被放大,为了避免这种加剧萎缩效应,应该见逆周期性加入到金融监管的行为中去。需要建立贷款损失资金库、修改会计计量虚拟资产的方式。顺周期中,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被放大了,没有正确真实反应资产的价值,一旦市场对金融资产有了冲击就会让金融资产缩水,资产市值大幅度下降,市场会进一步放大这种下跌。所以需要逆周期金融资产监管。

(三)信用评级机构的反思

世界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穆迪、惠誉和标准普尔占有市场90%的份额,具有高度的垄断性。他们信用评级的可靠性的能力受到严重的质疑,同时他们的信用评价体系是否合理、科学也没有进行确认,更没有用实践去检验。那么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呢?加强他们的信息披露的公开性,改变其盈利模型,加强管理。

四、金融监管的建议

2008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给各国经济都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也给世界一个深刻的教训。对于单一性质的金融监管或者单一指标的金融检测已经不适合经济金融一体化的经济形势了,整个市场需要从整体宏观的角度出发去取对金融行业进行有效合理的监控。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没有结束,对金融危机的反思和研究还没有停止,尤其是具有前瞻性和金融监管改革仍需要进行。对于金融监管和金融改革的态度不同利益集团有不同的立场,对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认识也不没有达成共识。一些较为激进的方案被削弱,一些未达成共识的方案被搁浅。

(一)对监管资本做重新定义

重视资本的结构和质量,提高资产证券化和交易类资产的资本标准。核心资本比例达到5%,一级资本达到15%,保证普通股和留存收益的比例,减少次级债务和股息票息的比例。

在监管部门角度,其关注的指标主要是一级资本和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在总的一级资本中包括优先股和普通股。从微观角度来看,优先股势必普通股质量较高的资本,这主要是由于微观企业的破产过程中,优先股是比普通股偿付等级高,可以优先获得企业破产后的资产。而从宏观监管角度来看,监管部门并没有过多考虑企业破产的情形,反而更多的关注企业重组的顺利进行。作为金融监管政策重要执行渠道的银行来说,既有其作为企业的一面,在后危机时代也有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一面,因此监管部门定义银行监管资本时,应建议银行持有一定比例的企业普通股,以便在金融危机初现时便促进企业重组合并,维护社会信心。

(二)统一影子银行业务监管

此次金融危机之所以会有如此大的宏观经济影响,其直接原因除了部分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外,还有大批影子银行消失所带来的冲击。这里影子银行的概念是从监管角度来说,不仅包括影子银行系统,也包括商业银行大量的表外业务。影子银行的金融中介活动很少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或者将其归于银行其他风险业务同等水平的地位。但实际上银子银行系统的存在给整个社会信贷提供了大量供给,因此,有必要将金融系统中的影子银行业务做统一监管,对资产证券化和借贷期限错配做监管评级。

(三)实施逆周期金融监管策略

金融市场顺周期性表现有三点:一是金融市场贷款损失储备;二是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三是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具体来说,对于处于经济繁荣发展的阶段,一般鼓励银行进行信贷,这样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就下降了;对经济下滑阶段,严格控制银行的信贷,保证银行资本充足率。金融市场贷款损失储备会在经济下滑中体现出来,计提的储备越多银行的利润越低,贷款的风险就越小。

在金融危机期间,如果监管部门仍坚持固定的资本比率进行监管,容易导致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急剧收缩,随之而来的信贷紧缩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有必要实施逆周期的监管策略,即金融繁荣时期和金融危机时期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在金融危机时对法定监管资本比率调低,在金融繁荣时期对法定监管资本比率做出适当调高,用“棘轮效应”稳定社会信贷水平,维持金融稳定发展。建立前瞻性的逆周期管理体系,重视经济周期对于金融市场的影响。

(四)加强科学技术运用

科学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十分广泛,提高金融业务的效率,加快交易速度,也给金融监管带来很多的不变。那么对新时代的金融监管要体现出科学技术的运用,尤其是要加大对电子产品的监控,电子交易记录的审查。这些不仅需要人力,更需要可以在金融监管中运用,要提高信息的电子化程度。

(五)加强金融信息的披露和获取

任何金融活动的顺利实施都有赖于信息的畅通和准确。对于金融监管行为的有效性,信息的透明性和真实性更为至关重要,因为从本质上来说,金融的发展和信息的畅通是相辅相成的。有效的信息披露有利于监管部门尽早对金融风险进行防控,采取相应措施对风险的进一步形成监管约束。后金融危机时代,监管部门不仅应加强法律法规层面的信息监管力度,加强传统金融业态的风险信息披露,更为重要的是积极研究新兴金融业态模式,披露众多金融创新工具的风险信息,以此加强新形势下金融监管行为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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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凤云.金融危机深度解读[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23-52.

[3]黄桂良.次货危机背景下对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问题的思考[J].特区经济,2009,(2):21-22.

[4]蒋海,李餐宏.国际金融危机中发达国家金融安全网政策的调整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经济前沿,2009,(6):15-16.

[5]谢平,邹传伟。金融危机后有关金融监管改革的理论综述[J].金融研究2010,(2):1-17.

第6篇

关键词:金融市场监管 发展历程 监管现状 解决对策

一、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发展历程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逐步发展。大体有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4-1992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第二阶段从1993-1994年,偏重与整顿式、合规性监管;第三阶段是1994-1997年,相继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金融法律法规。第四阶段则是1997年至今,我国从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中汲取了教训和经验,金融机构逐步深化。2003年,我国正式成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金融监管。

二、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现状

(一)金融市场监管范围狭窄且监管目标不明确

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主要有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等。其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监管的重点。监管所涉及的范围有限,并且还有许多具体的领域没有涉及,因此监管的力度和效力都要受到影响。监管内容不能及时更新,随着社会的发展扩大范围,比如一些新兴业务像彩票市场、社会集资以及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不能纳入监管范围。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健康的发展,从而保护金融活动各方特别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动经济和金融发展。监管的目标通常有三大目标体系:第一,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第二,保护公众的利益;第三,维持金融业的运作秩序和公平竞争。然而我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大大阻碍了金融经济的发展。

(二)金融市场监管方式存在缺陷

我国的监管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告监管、规范监管和实体监管。但是由于公告监管信息不对称,作为金融企业和公众很难评判金融企业经营的优劣,对金融企业的不正当经营也无能为力。因此公告监管是金融监管中最宽松的监管方式。而规范监管强调金融企业经营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监管方式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未触及金融企业经营的实体,仅一些基本准则,故难以起到严格有效的监管作用。实体监管是国家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手段对金融企业进行强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监管和规范监管更为严格、具体和有效。从这些方式来看金融监管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而且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我国金融监管实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缺少具体的行政法规和规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造成在监管过程中市场出现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约束力不强,由于监管方式存在的种种弊端 监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金融监管机构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国的金融体系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其职责包括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合法合规运作等。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些机构分管不同的行业,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从而在监管过程中会出现脱节、分散等许多漏洞。

三、我国金融市场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强化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

为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不断推动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一是注重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保证机构运营的健康稳健。二是提高透明度,使金融机构的监督都呈现在公众面前。三是注重引领银行业机构提高人员素质,应做到尊重人才,从高管准入、队伍培养、结构优先等多方面加强建设,特别是重视班子建设和高技能人才的引进。从而达到增加监管透明度、人员素质得到提升的目的。实现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二)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监管效率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管方式和手段也应与时俱进。首先,在监管手段上,由单一走向多元。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并且同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它社会监督的作用。

(三)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

首先,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避免出现金融监管的法律真空和法律风险。其次,尽快完善金融法规体系,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并且对我国金融政策和金融立法做出相应的调整,最后是尽快制定网络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黄绥彪.金融学:广西人民出版社,2008

[2]金融市场定义.执法网

[3]刘明康.推动和完善商业银行薪酬机制.财经频道

[4]祖天殊著.我国金融体系现状

[5]贺刚著.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6]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08期

第7篇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现状 借鉴意义

一、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金融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较易出现个体理性导致集体的非理性。故金融业需要国家干预,而现代国家干预以正当性、合法性为前提,于是干预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笔者认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可以定义为:为了实现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而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国家干预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金融市场准入、退出、运行等法律制度。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监督和管理。由于它与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市场失效”和金融体系中的内在不稳定性相联系,旨在克服这些因素,从而为现代经济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创造一种“秩序”。所以,金融监督与管理及相关制度在本质上构成现代市场经济和金融制度结构的基本要素之一。金融监管制度是直接对商业性金融机构或主体作出某种限制性规定,并加以监督执行,由此决定了金融监管制度作为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管制行为在本质上构成现代金融制度结构中的独立层次。

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金融监管现状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监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总体来说,我国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负责金融监管的格局。

然而,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也日渐突出,原有的监管模式已经无法达到相应的监管要求,以至于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各类问题,主要表现如下:首先,金融监管成本过高,效率低下。其主要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我国的内资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因此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是分业实施的,但近年来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以及外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出现,客观上要求对纯粹的分业监管进行完善,我国目前逐步加强人民银行、证监会及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就是适应这种要求的变革。其次,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不同步。在金融研究与实务工作中,“先发展、后规范、再完善”的指导思想总是占据主要位置,表现为与金融发展相应的监管法规建设滞后、监管技术手段落后、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等。最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经营与监管透明度比国际上通行的惯例还有不少差距,公众应享有的金融信息权力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特别是国有银行领域有不少信息披露的“禁区”。

(二)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与全球金融危机

全球金融危机的引发原因众多,如经济周期决定了经济有与低谷;经济缺乏新的增长点导致美国政府不当的房地产金融政策;金融衍生品的“滥用”,拉长了金融交易链条,助长了投机;过低利率的货币政策为房地产泡沫破灭埋下伏笔等等,但究其根本原因确是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尤其是金融监管制度的缺陷,未能发挥它在人们追求高风险高回报过程中应有的作用——维护金融系统安全,防止由个体理性导致的非理性。而美国正是此次金融危机的源头与重灾区,由此笔者将分析美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以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之用。

1.美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由来

美国是世界上金融交易较为发达的国家,其监管体系早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已经确立。1933年,美国大改自由主义时期放任的作风,对金融业实行全面而严厉的监管其标专通过了银行法。在证券业领域,1933年制定了证券法、1938年出台了曼罗尼法、1964年和1965年证券法修正案、196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1984年内部交易制裁法、1986年政府证券法、1988年内部交易和证券欺诈实施法等等。

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起,美国逐步放松了对金融业监管。如果说经历了二三十年代经济危机之后的金融监管是以安全为其监管的首要价值目标,那么七八十年代起其监管的价值目标转向了效率优先。主要表现如下,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IDMCA)和1982年高恩·圣杰曼法(吸收存款机构法)。IDMCA的目的在于帮助陷入困境的抵押贷款机构,通过在这些方面给与更多的自由,使他们能够更有效的同商业银行竞争。

2.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采取的是“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FRB)、财政部(OCC)、储蓄管理局(OTS)、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近10个机构。上述监管体制曾是美国金融业发展繁荣的坚实根基,然而,随着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和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的不断推进,“双重多头”的监管体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真空”,并使一些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成为“漏网之鱼”。

美国监管体系机构太多,权限互有重叠。而另一方面,监管盲点也不鲜见,例如,像CDO(债务担保证券)、CDS(信用违约掉期)这样的金融衍生产品,到底该由美联储、储蓄管理局,还是证券交易委员会来管,没有明确,以至于没有谁去管。其次,由于各种监管规则制定得越来越细,在确保监管准确性的同时牺牲了监管的效率,对市场变化的反应速度越来越慢。最后,多头监管的存在,使得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最佳的监管时机往往因为会议和等待批准而稍纵即逝。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未能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成为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

三、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对中国完善金融监管立法之启示

中国金融市场之所以能幸免于这场灾难与中国金融市场并未完全开放有关,但金融全球化已经势不可挡,在全球金融市场趋同的今天,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趋同化也将不可避免。中国如何从此次金融危机与美国的监管法律制度中取其精华、吸取教训,并进行监管制度的自我创新新将成为一大难题。对此,笔者有愚见如下:

(一)加强我国监管组织与其它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应对金融全球化带来的风险全球化

金融监管权是国家主权重要表现之一,明确自身监管权的同时要针对金融全球化主动参与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可以多边或双边条约或协定的形式建立金融机构母国、东道国协调监管机制。一方面我国要加强对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从事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机构与监管组织也要积极配外国监管机构对我国的金融组织在外国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全球化。如在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上,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破产示范法》、《欧盟破产程序规则》、美国破产滥用预防及危机方面建立起既符合国际合作,又符合“属地原则”的法律规范,做到未雨绸缪、法律法规透明,增加国际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二)金融监管理念应从效率优先转变为安全优先兼顾效率

忽视了安全的效率是不可长久的效率,甚至摧毁效率本身。监管模式也应由过去不同机构不同监管组织转为以业务分类为标准进行监管,进而统一相同业务的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的真空和盲区。金融监管应更贴近市场第一线,从细小问题抓起,防止小问题演变成系统性风险,让监管更具前瞻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监管法规的级别应进一步提高,以法律为主,法规为辅,部门规章尽可能减少的方式,先在制度层面上统一。针对内容冲突的法律明确何者被废除,以防止无法可依的现象发生。改变以事立法的现象,应急措施一旦结束就应立即着手制定相关法律,不能以效率来换取监管法律之间的混乱。弥补立法空白,银行法体系表现得尤为明显,在该法域我国还没有比较完善的破产法律制度,在内资与外资金融机构法律适用问题上实行的还是一套分流的模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基础,制定我国的《金融机构重组与破产法》,对我们以往的监管措施是否有效、科学,应该进行评估。

(四)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扩充监管内容和范围,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自律机制

相对西方发达国家比较先进的监管方式而言,我国金融监管方式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使用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合规性监管和标准化监管。行政命令式的监管不利于发挥市场的活力,也容易滋生腐败;合规性监管是一种事后监管,经常会遇到想要“亡羊补牢”却发现为时已晚;标准化方法最大的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通过评估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及时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但该方法实际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对当今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能力。

第8篇

论文关键词:宏观;审慎监管;货币政策;调控

0 导语

为了保证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安全、稳定与效率,客观上需要建设审慎的金融监管体系。审慎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否认金融监管,而是要加强金融监管,这种监管是建立在对尊重市场自的基础之上,是一种审慎的监管。同时要求有更为深入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这个体系应更多的从宏观角度对金融进行管理,尊重市场的调节和金融体系的效率,对市场的不完备进行补充。

1 金融危机与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

1.1 金融危机的爆发及原因评析

2007年引爆于美国的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市场危机持续升级,影响逐渐加剧,最终演变成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表面上看,此次危机爆发于金融体系最完善、金融创新最前沿以及金融理论和人才最丰富发达国家——美国,而且起端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市场这一金融创新领域。危机似乎不同于八、九十年代爆发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主要集中在货币和银行的危机。然而,IMF前首席经济学家罗格夫等人根据有关金融危机的标准研究,通过将此次危机的资产价格、增长和政府债务等指标同二战以来发生的重大金融危机进行一系列对比,研究结果表明此次危机和以往的危机并无本质差别。

但是在客观忽略资产价格泡沫极度膨胀的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宏观经济理论,以及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微观审慎监管理论的指导下,形成的忽略金融监管的宏观政策框架,必然催生资产价格泡沫,积聚系统性风险,在金融体系内埋下重大隐患。泡沫一旦破灭,积聚的风险迅速释放,最终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给实体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

1.2 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

危机爆发后,国际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深刻反思。为维护金融稳定,金融监管变革在所难免。综合G20、FSB、BIS和IMF报告文件来看,金融监管改革目的是保证金融稳定,防止类似的危机的冲击,预防系统性风险。

改革主要集中在六大块:

(1)增加资本和提高资本质量,同时改善流动性和缓冲机制,缓解资本监管顺周期性。

(2)改革薪酬制度,维护金融稳定。

(3)增强会计准则实效性。

(4)改善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

(5)对具有系统性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妥善处置。

(6)加强全球金融监管合作,强化遵循统一监管标准。其他方面还包括对冲基金、信用评级公司和证券化等方面的监管和改革。部分改革已在逐渐付诸行动并进行了效果评估,有些改革尚处在讨论和研究阶段,监管改革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当然,以往的微观审慎监管对于保证单一机构安全,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存款者和投资者)的利益有着积极意义。但是由于微观监管的固有弱点表明了其不仅强化了顺周期性并且未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在保证单个金融机构安全的同时却有可能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因而需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提出已久,地位也随着此次危机的爆发显着上升。“宏观审慎监管”目前尚无明确定义。据已有的文献来看,宏观审慎监管主要是相对“微观审慎监管”而言,金融监管当局从金融体系而非单一机构的角度实施监管,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概念,维护金融稳定,密切关注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宏观审慎监管同微观审慎监管在监管目标、最终目标、风险性质的对待、机构间风险暴露相关性的重要性和审慎控制的实现方式上都有着本质区别。

当前,金融监管改革依然处在成型阶段。为维护金融稳定,总的改革趋势将向立足于微观审慎监管的宏观审慎监管模式的方向发展。其主要的新特征将体现在逆周期性监管政策工具的选用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

2 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不足与改良

2.1 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也在不断变革。总得来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4年至1992年的统一监管体制时期,人民银行履行统一监管职能。

第二阶段为统一监管向分业监管的过渡时期。1992年10月证监会的成立标志分业监管的开始,1998年保监会的成立标志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明确分工,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初步形成。

第三阶段为1998年后的分业监管体制时期。

其中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一行三会”为基本格局的金融监管体系最终形成,即分业多头监管的格局形成。为加强协调沟通、信息共享,形成安全有效的监管网络,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被引入。2004年三会签署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席会机制。然而监管联席会已长时间没召开,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目前主要由一位国务院副总理定期召开金融旬会来加强监管政策协调。

2.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

尽管我国目前分业监管有利于提升监管专业化水平,有效防止了金融风险传染效应,但如同大部分分业监管模式一样,我国当前的监管体系存在不足。钱小安认为我国监管体系不足体现在监管重复与监管空缺并存、监管资源配置低效、监管协调机制较弱等方面。根据引发此次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方面的缺失,从宏观审慎监管角度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存在三大方面的不足。

首先,缺乏稳健的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系统性风险的有效防范,必然需要对金融体系的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分析、检测和评估,发现金融系统不稳定性的来源,发出风险警示。这就需要一个专门的分析平台,一方面整合各微观部门的信息数据,另一方面同时整合分析宏观部门和微观部门的信息数据。而目前,我国并没有搭建这样一个平台。

其次,系统性风险防范不足,存在监管盲区。此次金融危机表明,由于缺乏对具有系统性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集团)有效监管,致使这些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最终加剧金融危机程度。

最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不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需要先进监管理念的同时,还需要有效的完备的金融监管政策工具。而无论是在时间维度上的逆周期监管政策,还是在行业维度上的对系统性风险的有效监控政策,我国都存在不足。

2.3 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构建

在前面的章节中我们分析提出了我国在金融监管上存在的不足,因此在我国未来的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中,我们要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总得来看,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有赖于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的搭建、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完善以及组织合理安排下的政策协调机制健全。

首先,搭建宏观审慎分析平台,建立预警机制。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的构建,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预警,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这一环节的构建大体可分为四步。首先确定平台,即明确微观和宏观数据整合分析的职能的具体承担部门,可以是“一行三会”当中一个也可以新建一个部门。其二,信息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平台构建后,相关职能部门就得强化对系统性风险相关信息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特别加强微观和宏观数据的有效整合,全面掌控系统性风险变化趋势。其三,系统性风险评估体系的构建。即从金融体系宏观层面又从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行业微观层面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检测与评估,加大各行业微观层面风险评估对金融体系宏观层面风险评估的支持力度。

第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建立危机处理机制。从时间维度上说,我国应完善包括逆周期贷款损失拨备和逆周期的信贷政策等在内的各种逆周期监管政策机制。同时,要加强对杠杆倍数的检测,从微观和宏观角度有效控制金融体系的风险过度承担。完善相机抉择机制,有效避免危机扩大和扩散。从行业维度上说,要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立法,完善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政策工具,有效监管金融创新、金融衍生产品。完善危机处理机制,设计多层次的应急处理监管政策工具。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最后,合理架构组织,健全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协调机制。组织结构铺排,各部门政策协调是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能否成功搭建的最关键因素。首先,系统性风险信息的获得、预警机制的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设定需要各部门明确职责并加强沟通协作。其二,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组织架构设定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效果有极大的影响。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的组织安排,首先是确定宏观审慎分析平台,作为宏观审慎监管总的召集人;其次是三会要加强对各自监管行业的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结合意识;其三,要加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同宏观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最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实施部门要加强同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发改委等部门协调,制定科学的监管政策并有效执行,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维护宏观金融稳定。

3 宏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调控的联系

在金融监管中,有一项监管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即银行监管。这是由于:首先,银行业在金融体系占主体地位。其次,在各类金融机构中,银行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引发金融危机的部门。因此,作为我国货币政策执行机构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必然在宏观的金融监管中占据极其重要的作用。

而在新的金融机制改革中,基于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要求,必然要改革在此前大行其道的硬约束监管机制。但在当前的新的金融运作形势下,对于资金的过于严格的监管可能会导致雁行的信贷减少,进而导致整个社会总投资的下降,这自然不是金融监管希望的结果。

但是在新的宏观审慎的监管机制下,政府实行货币调控政策则可以利用这样较为完整系统的机制来进行整体的调控,不仅可以提高货币政策在有效引导国民经济向更好的发展方向上进步,还可以在这一较为拔高的视角上有效的规避一些金融风险,更加有效的将我国经济引导至又好又快发展的康庄大道!

4 结语

第9篇

论文摘要:近年来,国外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文章从我国金融业监管的现状出发,根据入世后金融业发展的特点,对我国设计符合金融发展趋势的监管方法提出了建议。

我国现在的金融业采取的是分业经营的模式,相应的,我国的金融监管采取的也是分业监管的模式。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阶段,以上三个主体分别对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市场、保险业进行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但是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的国际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以后,在金融服务领域,将会逐步放宽甚至取消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限制、地域的限制、业务范围的限制以及客户的限制等,我国金融机构传统的分业经营的模式将会受到很大的挑战。近年来,国外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而这种混业经营的趋势,也会给我国将来金融业的监管带来很大的考验。

一、我国金融行业的经营现状以及加入WTO后的发展趋势

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其实至今并没有严格的定义,各国的标准并不相同。学者们对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描述也并不一致。现在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分业,是指银行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的体制。我国的金融分业,主要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务的机构分别设立。混业经营的“混业”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金融业务的混合、交叉经营,即业务的混业。典型的如德国的全能银行制。“混业”的第二层含义是金融控股权的混业,即在金融控股公司里有多种金融控股权的混合。[1]

按照以上定义的标准,我国现在的金融行业所进行的经营模式是典型的分业经营模式。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所从事的业务泾渭分明。我国立法也严格禁止混业经营的模式。如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以上法条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分业经营的立法思路。

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这种分业经营有其长处。这种长处首先表现为以下几点:(1)分业经营可以规避不同类型业务的利益冲突;(2)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宏观金融风险;(3)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存款人的风险;(4)分业经营的长处可以弥补综合经营的不足。[1]正是由于分业经营的诸多显而易见的优点,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良好的金融秩序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便于监管机构监管,分业经营成了首选。

与分业经营相比,综合经营的长处在于:(1)可以满足金融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2)有利于金融机构分散投资风险;(3)有利于进行金融创新,获取超额利润。[1]综合经营的灵活性,使得采用这种模式的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特别是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优胜劣汰的速度越来越快,如果我们不能迎头赶上的话,将会将来的国际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综合经营应是我国金融业以后的发展趋势。

二、国外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体制比较

国外的金融监管制度各有特点,下面结合当前的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以英美两国为例,简单做一比较。

1.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按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监管实行二元多头式,即由联邦和州共同负责。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50个州则分别设立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2]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有双层次、多部门从不同的级别,不同的侧面对金融业进行监管。更妙之处在于,这些部门能够有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体现了分权制衡的思想。另外,这种模式还符合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2.英国金融监管模式:1997年前,对金融业主要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个人投资监管局、投资管理监管组织、证券和期货监管局、房屋互助协会委员会、贸易和工业部的保险董事会、互助委员会和互助会登记管理局等9家监管机构分别承担监管职责,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框架。1986年英国实行金融“大爆炸”摧毁了分业经营的体制90年代后出现了综合化、多元化和全能化的金融集团。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成立。将9家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移交,统一负责对全部金融活动进行监管,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监管结构框架和立法,英格兰银行负责维护货币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稳定。[2]首先,英国的这种统一监管模式可以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状,由一个全面监管的部门对实行了混业经营的金融单位进行全方位的监管,不会出现监管上的漏洞和空白。另外,英国的这种集中监管模式能够保证各专门监管机构在金融服务局的框架下互相协调。特别是在这样的模式下,专门监管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分享比分业监管要流畅得多,从而实现监管效益的最大化。

三、对我国监管制度改革的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为了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有针对性地采用了统一监管的模式。笔者认为,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我们应该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混业经营模式。目前,《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改给将来的混业经营提供了一定的缓冲地带和想象空间,这也是面对国际金融形势变化的积极进步。在金融监管方面,集中统一监管应该是我们应对混业经营有效的监管模式。在我们现阶段没有设立一个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的情况下,先设立一个各个专门监管之间的协调的机制。可喜的是,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召开,并通过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触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这也是我国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为了应对入世后新形势,积极探索互相协调的机制。在将来,我们可以考虑在国务院下面专门设立一个集中的金融监管部门,实现对金融业的统一监管。

综上,加入WTO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我们原有的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需要根据最新的国际形势积极地做出调整。我们需要立足我们的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逐步实现转变,与国际接轨,以崭新的姿态参与到过节竞争中。

参考文献

第10篇

【 关键词 】金融创新;金融创新风险;风险防范

一、金融创新的概念阐释

对于金融创新的解释,各个学者有不同的定义,大多数学者的解释由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的观点衍生而来,他在其成名作《经济发展理论》(Theory of Econoforc DeveloPment)中对创新所下的定义是:创新是指新的生产函数的创新建立,是对企业要素实行新的组合方案。 创新包括新的技术与组织管理上的新思维。具体地讲,创新包括四种情形:(1)新的产品出现的意义;(2)各类资源开发;(3)新的市场创新开拓;(4)新的生产组称为组织创新。

从宏观层次上讲,金融创新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金融发展史上,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体系以及货币制度的历次变革都可视为金融创新。金融技术的创新、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服务行业结构上的创新都包含在金融创新的范畴内。

从中观层次上讲,金融创新主要是政府或金融当局和金融机构为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为了防止或转移经营风险,降低成本,更好地实现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而逐步改善银行等金融中介的功能。它包括技术、产品以及制度上的创新。技术创新是为了达到预期的目标,采用改进的生产方法,重新组合生产要素或者添加新的生产要素;产品创新是指生产性能更好、技能更优的新产品;制度创新是为了提高效率,改进管理制度,使新的制度更完善,效率更高。

从微观层面,金融创新是指金融工具的创新。它主要包括四种类型的创新:信用更多的创新,如利用短期贷款和中期信用,分散投资者独家承担贷款票据发行便利等风险;经济制度之间的各种新工具的转移,金融工具的虽然有风险,它包括原来的金融工具来提高偿付能力和转换的新的一些金融工具,股权创造创新,它包括债权人权益成为新的金融工具。“对金融机构来说,要严格控制金融风险。风险管理人员要严格看待风险问题,观望整个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做到期评估风险作用。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产生原因及隐患

金融业的发展历史就是一个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的历史。发达国家金融业快速发展的源动力就来自于实体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不断深化的金融需求。从商业银行由单纯存贷业务转型、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共同基金业高速成长到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壮大,金融创新就是为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产生并发展的,并且有力地推动了整体金融市场的大发展,也促进了全球经济的稳健成长。 一方面,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提高金融业的运行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金融风险,和甚至造成严重的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美国住房金融创新盲目诱导和全球各地的金融危机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此,在促进在同一时间,中国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必须清醒认识创新面临着潜在的风险,并采取科学有效的防范措施。

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种种不确定性的因素存在金融创新的风险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市场风险。市场价格变化和价格的变化会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从这里的市场价格产生的,主要是指标的资产的价格;(2)设计风险。是由于在金融创新设计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使金融创新措施未能按时来,甚至有流产的可能性;(3)流动性风险。市场中的金融衍生产品找不到合适的对手,只有在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4)信用风险。不按照合同的条款而导致性能风险的一方的衍生物;(5)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控制系统或系统故障导致清算风险;(6)法律风险。是因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贸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原因(7)。是由于操作错误,不在时间性能,在有关法律,违反规定,组织创新工具贸易组织或负面影响的名声,这无形的损失的声誉风险。

首先,通过影响货币供给与通货膨胀的金融创新是可能的。商业银行新的种种负债账户,大额可转让存单。与现代金融电子化的进程加快,电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的效率,从而提高汇率。此外,国际金融创新通过电子交易的各种工具,如扩大货币乘数,倍数。首先增加了中央银行所控制货币供应量,控制信贷规模的各种阶段难度。

在金融创新界,扩大国际金融监管领域,对象是在上升,除了一般的监管机构,监管部门需要信托一些投资公司,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等;由于各个表外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张,在任何时间资产负债表外的风险都可以被转换成真正的风险,增加了难度表外业务的监管作用。

此外,降低了金融体系的局部稳定性。金融创新在原来的模糊划分边界的各种金融机构,促进金融市场的金融创新,资本流动的国际化标准,地方财政风险是能够迅速融入全球金融风险当中,使我国经济迅速增长。

三、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策略

激发国人金融创新动力,提高国人金融风险防范能力,目前在我国景荣形式下的激烈竞争的重要途径。我们可以加强金融监管、加强行业管理监督、规范金融界的新创新、借助国际力量来协助预防新的风险发生。

(1)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创新风险。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性金融监管合作机构一直在积极地探索有效的风险监管办法,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金融风险监管规则,采取了各种各样的防范风险的措施,以构造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机制。

首先,我们要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法律是个硬约束,有了法律为依据,一切才有法可依,惩罚才有坚强的后盾,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也必须有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做后盾。不仅要有主体法律,还要有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以约束各金融主体;其次,要对市场准入实行严格的监管,对各种将要上市的创新工具要进行严格的监管和审核,防范和控制创新风险,这是防范创新工具风险的首道关口;再者,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建立和健全金融信息披露制度,达到防范金融风险作用,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目的。

(2)加强行业监督,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发生。我们强调,加强政府监管应注意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工艺的复杂,规模庞大,所有监管机构努力为所有交易的综合实施整顿方案。监管机构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的管理,充分调动金融市场各类人群积极性。理应在银行业市场的种种风险维护,进而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观,促进银行业的积极健康发展,维护金融体系起到了积极稳定的作用性。

(3)规范,防范金融创新风险。首先,金融创新的主体应根据其大小,资本,能力等,确定资产负债表外业务占总资产的比例,并掌握了资产负债表的位置,表外业务与表中单独管理,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突发事件应对措施;金融机构要在实践中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所有建议监管强调内部控制制度在金融监管的核心作用,以加强金融创新工具的复杂交易系统,明确完善内部的管理控制,楚涨停板,管理者清楚自己职责所在,对未经批准的交易活动或违反的商人和主管制度,要有一个明确的惩罚制度。政府对金融机构来说应该承担监管责任,但不能过多干涉金融机构的运行模式,否则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会更高。我们应明确交易员的权限,要明确的责任范围和实施全面化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过程和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内部监督职能的发挥。中国按部就班进行金融自由化进程,是非常英明和正确的。”要在公司治理坏账处理、一些不好资产处理都做好全面准备,使得进一步开放。 美国债危机使中国经济意识到,我国金融行业对外开放必须要实行最好方式进行,事先做好自己该做的事,全面应对金融开放带来的一些风险问题。

(4)加强国际合作,防范金融创新风险。国家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合作与协调,组织可以有效地降低了金融创新的风险。第一,加强合作的国家之间的监督管理,金融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金融机构,金融创新业务以及金融市场面向国际化的发展方向。金融创新会给中国银行业带来利润,也会带来一些料想不到的新风险,而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将会使金融风险波及更多国家和地区。 国际金融创新的风险而不是一个国家的监管,它涉及到全国至全世界的金融安全性,我们加强国际合作非常重要;其次,基于金融国际化的一个扩展,开放经济条件下金融监管的单一国家有时失败,这使得国际合作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如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是全国证券期货监管的国际合作组织的证券监管机构,于1994成立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通过向成员国提供咨询平台,提高保险领域的监管标准。他们通过国际合作,以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作者单位:河南财鑫集团)

【参考文献】

[1] 米什金.《货币金融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2] 谢申祥.金融创新的监管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学位论文,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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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黄景.论当代金融创新发展与中国金融创新[J].集团经济研究,2007(2).

第11篇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及现状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一国对其金融市场实施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以及对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划分和协调配合依据金融法律法规作出结构性体制安排。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依据本国国情、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经济发展背景所建立的金融监管体制各有所异。从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专门的中央银行职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混业监管时期。1980年左右我国建立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之初,金融机构可同时经营多种金融业务,这时期我国金融经营体制实质是混业经营。与此相匹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采用了混业监管模式。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首次确认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除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外,在法律上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的所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二)分业监管时期。九十年代以后,我国金融市场在建立后高速发展,但监管体制相对脱节,甚至造成局部金融混乱的局面,金融监管开始受到重视。199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转换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并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管理。”随后,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的法定监管地位。1992年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成立、1998年《证券法》制定,将对证券业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2002年《保险法》修订,从法律上明确了保监会对全国保险业进行统一管理的职责;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同年12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授予银监会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管权,自此确立了沿用至今的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分业监管体系。(三)分业监管兼。顾协调监管时期2003年至今,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范围日趋扩大和日趋成熟,为顺应经营模式的转变,同时也是借鉴国际经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开始从严格的分业监管开始向混业监管转变,并在此过程中有了制度创新——2013年8月“一行三会”会同中国外汇管理局建立了“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以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协调监管。2017年3月,“一行三会”会同多部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被视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迈出的一大步”。此前,各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类业务因为监管主体和法律规章不一致,存在着极大的套利空间。此次通过联席会议,“一行三会”及外汇局在资管的统一监管上协调一致,再加之各部门接下来将会制定的细则,能有效防止各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不一进行监管套利并防止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憾

自2003年银监会成立起算,我国分业监管体制至今只实行了十四年。我国金融业高速发展,但监管制度本身存有滞后性,导致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与金融业现状存在脱节。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缺憾造成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难以协调,并且对监管主体权责划分的不明确也造成对多种金融业务(尤其是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督管理活动中并存着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一)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完善,监管效力有限。1.监管协调难度大在现有体制下,金融监管体制之基础仍为分业监管,因此部门利益仍是协调监管的最大障碍。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各监管部门在联席会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导致部门权责不清、监管效率低下。再者,联席会议只是金融监管相关部门的协调议事机制,并未形成统筹监管的权威性,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其监管地位。此次联席会议统一资产管理类业务监管标准,但该标准最终需在不改变现有监管体制、不违背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兼顾各机构职能差异下作出规定,其操作难度不言而喻。2.信息共享不充分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都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会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提出“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是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和任务之一,但这些规定仍属于引导性的要求,事实上中国人民银行与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之间仍未建立起系统、高效、权威的信息共享机制。(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有缺憾,存在法律真空。1.立法层次低,可操作性不强由于法律制定本身的滞后性与金融业发展的快速性同时存在,致使对于当前的许多金融创新工具和业务的监管大多是由监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颁布规章或办法,这些法律规范立法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不能及时彻底理清监管规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的问题。再者,现有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处罚后果及量化标准,因此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也不强。2.相关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仍有许多金融监管相关制度尚未完善,主要有:一是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证券法》第三章“持续披露信息”一节,连同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对我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做出总体上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相对简要,很多仍缺乏向公众披露的细则,并且披露标准相较于国际标准略宽松。二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主要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颁布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作为基本框架,但事实上这些规定仍较概括,适用性不强。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但未有利益冲突调整、处理机制。三是缺乏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主要表现形式,但我国在此方面存在法律空白。2003年《三大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但其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权责划分做出具体规定,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难以有效,造成多处监管重叠或监管漏洞。3.地方金融监管有形无实随着地方经济和地方金融的发展,在我国传统的“自上而下”的金融监管体制下,地方(尤其是县级以下)的金融业出现监管空白,地方政府实际上承担了这部分监管职能。但从法律层面上看,地方政府存在着严重的金融监管权利和风险处置责任不对等,其实行金融监管的职能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科学规范的监管原则和标准。权责分离使得地方政府难以有效应对地方金融系统性风险,也难以保证事后处置效率。

三、我国金融业混业监管的法律对策

当前各界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具体如何改革,除应适应我国混业经营的经营体制相适应外,还应考虑到我国的政治体制、监管水平以及监管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结合。1.提升部门监管协调性和有效性。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尚“年轻”,监管水平较低,金融法律体系尚未完善,因此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一步到位不现实,短期内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应是提升部门监管协调性和有效性。有学者建议,当前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的授权,由国务院牵头将“联席会议”上升为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并在立法上确立其法律地位。此外,由金融监管委员会牵头建立并完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以促进监管部门之间政策的协调性和有效性,进而消除监管真空、监管冲突,防止监管套利。2.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虽然短期内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适宜温和地转向协调监管,但当我国金融业全面形成混业经营,并且监管主体积累到足够的经验、监管水平提升到一定程度时,我国仍应选择混业监管模式,建立起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更能在金融业混业经营下顺应金融业的发展需求,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二)修订和补充金融监管法律。1.推进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当前应及时理清现行金融法律体系,推进《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现行金融法律法规中与金融业发展现状以及近期趋势不符部分的修订。例如,在正在审议的《证券法》修订稿中扩大“证券”的定义和范围,不仅包括原来的证券和股票,也应延伸到多种经济权益凭证(包括集合理财产品等),以适应混合经营的新形势。2.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针对当前金融监管制度的不足也应补充立法以填补法律空白。一是规范信息披露机制。有学者建议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则,尤其需要明确风险计算的标准以及信息披露人的责任。二是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首先,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可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纳入法定监管目标;其次,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从源头上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补充金融控股公司立法。除整合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外,许多学者认为在条件成熟时我国应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以防范和化解作为混业经营主要表现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给金融市场带来的金融系统性风险。(三)加强金融监管监督。从立法层面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固然重要,也不能忽视对监管行为的监督。当前金融反腐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折射出金融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在人员行为规范上存在诸多弊病。为防止监管人员行为扭曲,应根据权责相一致的原则,在立法上确定监管人员的责任及违法后果;同时应加大监管透明度,引导社会各界对监管行为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罗培新.美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与政策困局之反思——兼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考.中国法学.2009.

[2]原巍.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研究.中央民族大学.2012.

[3]乔军.从分业到混业:我国金融业发展路径及监管法律制度选择.攀登.2016.

作者:杨雪萌 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第12篇

关键词:中国;反洗钱;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7-0299-02

1 洗钱行为的定义过程及特征

现代洗钱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芝加哥等地犯罪集团为掩盖非法所得,特为顾客提供投币洗衣服务,并将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一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税后利润就隐藏为合法收入。目前,不同的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均从不同的角度对洗钱进行定义。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洗钱的定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将资金从一账户向另一帐户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的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2)金融特别工作小组(FATF)洗钱的定义: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的人员归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于洗钱行为。

(3)美国对洗钱的定义:明知一项金融交易涉及的财产属于非法,但仍然进行或企图进行涉及法定非法活动所得交易。

(4)中国台湾地区对洗钱的定义:①掩饰或隐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物或财产上利益者;②收受搬运、寄藏或购买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者。

虽然定义各有不同,但洗钱一般都有以下三个过程:

(1)放置(Placement)阶段。为了切断资金与产生资金的犯罪之间的直接联系,而将犯罪收益进入清洗的过程。一般是分期分批将非法所得通过购买保险、有权证券、存款、电汇等途径存入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

(2)离析(Laying)阶段。为使资金踪迹模糊以阻止追踪,利用银行结算服务、贸易、参与商业性质的活动来离析洗钱犯罪收益。即利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频繁的转账、提取现金、投资、汇款,甚至跨国资金转移来掩盖金钱的真实来源。

(3)融合(Integration)阶段。一旦资金来源不被发现,洗钱者就将已清洗过的赃款通过化整为零。分期分批转移特定的组织或个账户,再以合法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以获得更高的合法收入

从洗钱活动看,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目的:使收益合法化。

(2)组织:严密的组织性、隐蔽性。

(3)手段:专业性和技术性。

(4)洗钱活动具为极强的国际性。

2 中国洗钱犯罪的现状、主要形式及危害

(1)中国洗钱活动日益猖獗。据统计,2004年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涉案金额达700多亿人民币。保守估计,国有资产每天流失1亿元之多,这些流失的资产通过各种洗钱方式转移到境外,进而化成了部分人的合法财产。

(2)中国洗钱犯罪的形式日益多样化、隐蔽化和专业化。①利用地下钱庄。将黑钱以人民币直接交给地下钱庄,由其按外汇牌价折成外币在境外支付并转移至指定账户。②成立空壳公司。犯罪分子通过开设现金密集的行业,如餐馆、赌场、银楼等营业机构作为掩护的“前台”屏幕,由纳税环节将黑钱洗净成经营所得的合法收入。③以外资形式流入。一些境外犯罪集团或黑社会组织借中国在大量引进外资之际,利用犯罪赃款进行投资,再以盈利的形式汇出境外。④借用专业人员。律师、会计师、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等熟悉国内外复杂的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洗钱者往往利用这些专业人员所提供的“帮助”顺利完成洗钱活动。⑤外币兑换。利用外币兑换无需保留辨别顾客的记录的有利条件,避开传统的银行动作方式进而达到洗钱的目的。⑥进出口贸易。通过进出口贸易的价差,高价进口,低价出口,把差额留在境外的个人账户上。⑦货币走私。货币走私不会留下任何交易记录,被查出的风险相对较低,而一旦成功便可清洗走私货币的不法来源。

(3)洗钱对中国造成的危害不断凸显。①严重影响中国经济的健康运行。洗钱行为导致中国财富大量流失,资金单向外流。而且,洗钱扭曲了正常的市场关系,使大量合法资源用于非法活动,损害了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干扰国家宏观调控。②破坏社会的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后,刺激行为人进一步犯罪的欲望,提高了再犯罪的能力。同样,当国外的洗钱者向中国输入脏款的同时也输入了一些非法活动,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③动摇社会信用,为金融危机埋下祸根。金融机构是洗钱犯罪活动利用的主渠道,而信誉是支撑金融机构正常运转的根本。一旦金融机构涉嫌洗钱,社会公众就会对其金融职业操守产生怀疑。洗钱的资金转移脱离了一般商品交易,而只与洗钱的需求有关,很可能成为信用危机的导火线。④影响国家形象。洗钱已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侵蚀着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破坏国家声誉。⑤影响中国外汇储备。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情况下,赃款的流入和外逃都有会对中国金融市场产生多面的影响,洗钱活动也是导致中国外汇储备不断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就间接加大了央行在货币市场上的对冲操作成本,削弱了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对中国目前的流动性过剩推波助澜。⑥影响了流通中的货币供应量,阻碍央行货币政策有效实施。央行多次加息都无法取得预期成效,这其中难逃非法资金通过洗钱活动进而影响货币的供求均衡。

3 中国在反洗钱金融监管中的问题

(1)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力度和深度不够。银行未能处理好反洗钱义务与业务经营的关系。个别金融机构超范围“揽存”,存款不问来源、不限金额、交易不看对象,在利益驱动下对现金存取采取极为宽松的制度。重视存款规模的增长,忽视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监管。在现行政绩考核的体制下,地方政府对外来资金以种种优惠,对可疑资金的流动不愿主动管制,并为反洗钱设置障碍。同时,监管部门处在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无法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

(2)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洗钱者利用银行进行现金交易、离岸业务、汇率兑换等将非法所得合法化,银行已成为整个“洗钱链条”中的重要环节。而一些金融机构认为政府将反洗钱交给央行,基层金融机构只要从事法律允许的具体业务,与反洗钱无关。尤其是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后,有些金融机构并末建立相关制度,根本未真正开展反洗钱工作,甚至认为反洗钱会造成大量客户流失。

(3)缺乏专业的反洗钱人才。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还未普遍深入。反洗钱“五型”(懂金融、懂法律、懂外语、懂会计、懂计算机)人才难以到位。金融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偏低,甄别可疑交易等能力不足,且易被犯罪分子利用。

(4)反洗钱的监管范围过于狭窄。我国目前反洗钱工作重点仍然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上,对于证券、彩票等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还未做好充分准备。事实上,房地产、证券期货、律师、彩票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也是洗钱“隐患区”。同样,央行对反洗钱的监管也未落实到外汇储备领域。

(5)反洗钱协调机制还未真正“协调”。我国已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牵头,23个部委参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各部门职能的交叉或缺失,相互间协作力度,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上都还存在一定的缺陷,还未能够做到协调配合。

(6)反洗钱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存在漏洞。由于银行怕被处罚而大量上报可疑交易,国内每月可疑交易的总数已达到7万份,庞大数据没有经过筛选,反易掩盖真正有价值的可疑报告。银行对客户的深入了解少,个人存款实名制没有真正落实,也造成隐患。

(7)反洗钱手段落后。我国证券、彩票等非金融机构的资金监测游离于反洗钱监管之外,但又与银行账户交易关系密切,造成部分银行的资金交易无法得到有效监控和监测。且我国较少有银行能在技术上达到反洗钱与产品开发和流程优化相结合,很少能采用国际大银行所惯用的智能手段。

4 打好中国反洗钱之战的对策

(1)充分发挥反洗钱协调机制的积极作用。人行牵头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应加强政策协调、执法合作、信息共享和交流。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指导全国的反洗钱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减少重复监管,避免盲区。

(2)加大对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强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CAMLMAC)的作用。《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据《2006年中国反洗钱钱报告》显示,2006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报道外汇可疑交易422.68万笔,同比增长112.51%。反洗钱信息监测中心应当不断地进行有效整合,提升对可疑交易报告的主动识别、分析和调查的能力。

(3)参与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我国大量资金到国外而无法追回,暴露出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的缺位。2004年,中国作为创始国之一成立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2007年6月,中国成为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正式成员。但我国在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上还应加强。唯有加强反洗钱的信息共享,了解国际上洗钱的新手法和反洗钱的最新发展,才能有效开展反洗钱的国际合作。

(4)注重人才培养的同时,提升全民反洗钱意识。要紧盯网络前沿技术,电子支付、计算机、英语等方面的培训,为增强打击跨境洗钱的水平,还要注重培育与国际接轨的反洗钱人才,实现反洗钱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同时,国际反洗钱的实践表明,整个社会反洗钱意识加强,是有力打击反洗钱活动的重要基础。应充分运用新闻媒体,普及反洗钱法律知识和控制、预防洗钱的方法,提升全民的反洗钱意识。

(5)加强制度建设,强化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应制定以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操作规范为核心的内控制度,建立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落实“了解你的客户”(KYC)政策。健全内部各部门相互监督机制和防范洗钱风险责任制,分工明确,职责到位,并还应将防洗钱作为业绩考核指标。

(6)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激励机制。要改变我国目前反洗钱成本和收益不对称的现状,增强金融机构参与反洗钱活动的积极性。对从事反洗钱优秀的金融机构给与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再贷款方面的适当放宽政策,或进行经济补偿或精神奖励。以分成形式给予协助国激励,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激励机制,实现多方共赢。

参考文献

[1]舒畅.洗钱与我国的反洗钱体系[J].商场现代化,2007,(17).

[2]孙英隽.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业反洗钱机制选择[J].当代经济研究,2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