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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问题

时间:2023-08-10 17:24: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监管的问题,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金融监管的问题

第1篇

一、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存在监管立法空白。我国颁布的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外汇管理法》等,但是这些法律未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金融立法在某些领域还是空白。尤其是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以有形金融为调整规范对象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受到了严峻挑战。其次,存在监管盲区,我国“一行三会”垂直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造成的必然结果是各监管机构只负责其业务模块下的金融监管。在多头监管没有具体的措施可依的情况下,常常使得被监管机构无所适从。一方面可能导致监管过度,监管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又可能存在各监管机构推诿扯皮,责任不清的现象,导致监管盲区的出现。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演变,有些新业务将会处于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边缘,如储蓄保险、储蓄国债等,这些业务的监管机构是否明确将是监管是否有效的前提。

(2)金融监管手段落后,监管效率低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一种权力监管,即行政命令式监管。在这种监管制度之下,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只要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当局的要求去做,就会降低风险而增加收益,反之,就会增加风险,但却不一定能得到更好的回报。如果中央银行监管力度不够,就会造成金融机构无序竞争,一方面会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影响了金融秩序和金融环境,加大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大大降低金融监管的效率。

(3)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和自律机制建设不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方面,虽然建立起了自我管理机制,但机制不完善,运行不佳,存在着很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管理层对金融风险的认识不够,尤其不能与时俱进应对金融业涉足的新业务及新领域;其次,管理层内部以及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信息沟通,风险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缺乏及时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导致风险发生后不能尽快规避和解决;第三,基层违规操作现象严重,操作风险加大;第四,缺乏有效的稽查制度,内部审计组织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措施与途径

(1)健全和完善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体系。一是加紧清理和重建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新的金融法规,还应加强金融创新方面的立法,使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领域和金融业务,尽可能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二是扩展金融监管的内容和范围。范围上可以使监管包含各类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改变我国目前主要针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金融监管方式。内容上有必要在监管体系中将金融行业内更多的表外业务和创新业务纳入监管评估乃至审批体系内。

(2)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监管,提高监管效率。21世纪是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现代科技对于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影响已渗透到各个层面,因此充分运用现代科技为金融监管服务是金融监管机制发展的必然趋势。

(3)加快建立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为适应我国分业监管下的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有效解决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问题,我国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切实加强沟通、促进协调,提高监管效率。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需要法制化和规范化,对特定业务和特定领域实施联合监管和综合监管。虽然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已经建立了“ 联席会议制度”和 “高层定期会晤制度”,但其监管效果不明显。有鉴于此,我国可建立一个跨部门进行监管协调的长效机制:由各个核心部门组成一个金融监管协调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务院日前下发《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同意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快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研究建立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择机出台并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推动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

(5)妥善处理好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并没有否定金融监管的基础,相反还强化了金融监管的现实性和必要性;金融监管同时也促进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金融监管要努力实现效率目标与安全目标的适当平衡,金融监管要为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创造有利的监管环境,并且要有利于提高我国的金融国际竞争力,但是同时也要防范金融风险和避免危机的发生。为此,应该实施渐进式金融自由化改革,并在改革过程中不断改善金融监管的方式和质量,充实金融监管的内容。

(6)丰富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加强金融业自律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主要采取的仍然是行政监管方式,为提高监管效率,应该在行政监管的方式上,不断增强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约束以及行业自律的作用。金融行业自律,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方式。它可以提高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的协作,与官方金融监管机构一起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因此,行业自律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方面。

第2篇

1.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在市场有效的理想环境下,市场参与者理性,个体自利行为使得“看不见的手”自动调节市场均衡,均衡的市场价格充分明确地反映了所有信息。此时,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采取任其发展的态度,目的是排除造成市场非有效的因素,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少监管甚至不监管,以免抑制有益的金融创新和发展。但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存在大量非有效因素,使得自由放任监管模式不适用。实施合理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由此体现。其必要性有如下几点:

第一,互联网金融中,个体决策存在非理性。比如,在P2P平台中,金融机构销售的产品是针对借款者个人的贷款,由于投资需求者不一定能充分认识投资失败对投资者个人的影响,即使P2P平台明确说明借款者存在信用风险并且投资分散,这种网贷仍属于高风险投资。第二,有些有害风险不一定会被市场纪律有效管理控制。目前我国风险定价机制在某种程度上是失效的,在这种大环境下,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推出高风险、高收益产品,用预期的高收益来吸引眼球,扩大发展,但不一定如实揭示风险,会潜在巨大的道德危险。第三,互联网金融创新可能存在严重问题。

2.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

与传统金融一样,在互联网金融中,风险指的仍是未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等概念和分析框架也都适用,从而相应监管逻辑也都适用。但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有两个突出风险特征,在监管中要予以考虑。

二、当今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近期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反映了我们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偏差。在过去两年以P2P网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在无序中发展,在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许多非法集资、跑路等诸多乱象。来自监管机构的数据显示,金融产品的网络化趋势加快了非法集资的扩散速度,2015年非法集资案件数达历史顶峰,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其中投资理财类非法集资案件占全部新发案件中数的30%以上。一些平台扮演了信用中介的角色,要考虑到其业务性质发生了变化,只要涉及办理存贷款业务,就需要接受特殊的监管。银行有资本充足率、风险拔备等各方面的要求、而缺乏监管的平台公司一旦出问题,只能通过借新来还旧,典型的“庞氏骗局”就出现了。因此对进行特殊的监管并不是一种歧视,也不是为了保护银行的垄断地位,而是这类机构一旦出了问题,其风险的外溢性就会很广,因此为了防患于未然,互联网金融监管极具重要性。

三、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走势

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正在开展中,研究机构的数据显示,自2015年6月,互联网金融业的增长速度逐渐减慢。4月28日,新一期的“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由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该指数以2014年1月份为基期100,到2015年11月该指数上升到390,随后在12月下降到386。从同比看,互联网金融指数增长速度从2015年6月开始缓和。从分类指数上看,互联网金融各业务发展有明显差异。其中,互联网支付和互联网基金指数增长趋稳,2015年增长率分别为41.0%和37.0%,相比2014年增速分别下降了10.9%和13.9%。投资指数增速在2015年年中开始迅速下降。而互联网保险则成为互联网金融的新风向。接下来几年,互联网金融格局将有更大的调整。

在政策上,监管趋严将是互联网金融新常态,互联网金融将在资产端向产业端下沉将是未来方向。具有优质资产端的公司将会成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竞争力。网贷监管会在2016年收紧,一些野蛮生长期的平台会提高内修、调整业务方向,否则就会被退出业务市场,这对行业的正向发展是有帮助的。因为一些大平台出现事故,国家会在鼓励金融创新方面变得谨慎。而随着今年监管制度的到来,行业会加速分化,最终会推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意见及改善措施

1.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

建立完备的监督监管体系,一是为了保证网络交易安全性,必须设立并公开市场准入标准,目的既是保护投资者的身份信息和利益,也是为了提升入市企业竞争的公平性。二是在虚拟的交易环境中注意掌握真实的数据资料,保证交易记录的真实性。三是当网络交易出现故障时,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时追究分析交易双方的责任,并加强网络交易监管的实施和惩奖措施。

2.增强国民监督监管意识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国人共同的参与和监督,各高校应加强对学生关于金融市场秩序、监管、合法合理性的教育,在学校专业的环境下有目的的培养有关金融监管的人才,可开设类似相关的课程,培养学生的监管意识。政府也应该支持社会和学校的教育培养,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到实际生活工作学习当中来,从长远来看,这种举措是很有必要的。

第3篇

关键词:网络银行;发展;金融监管;新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随着电脑和互联网的普及,如今要进行转账、汇款、付款等金融活动再也不必去银行苦苦排队了,申请一个网络银行,又称网上银行(下称网银)在家就能完成。

一、互联网与网银

互联网是广域网、局域网及单机按照一定的通讯协议组成的国际计算机网络,它是将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计算机的终端、服务端、客户端通过计算机信息技术手段互相联系起来的结果。

网银包括两层意思,一个是机构,另一个是业务概念。机构意义上的网银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开办业务的银行;业务意义上的网银是指银行通过互联网提供的金融服务。本文所指的网银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后者。

二、网银的发展

1.从银行业务看网银的发展

现在网银可提供服务的业务有:开户、销户、查询、对帐、行内转账、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券、投资理财等。归纳起来讲网银业务包括基本业务、网上投资、网上购物、个人理财、企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等六个方面。网银的基本业务包括交易记录、下载数据、网上支付等;网上投资包括股票、期权、共同基金投资等;网上购物是商业银行在网银设立的一种网上购物协助服务;个人理财理是目前在国外银行重点发展的一个服务品种;企业银行,企业银行是网银服务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除了银行自身的业务外,其也通过网银提供诸如保险、抵押、按揭等其他金融服务。

2.从历程看网银的发展

中国银行于1996年2月率先在互联网上了自己的主页,藉此成为我国第一家在互联网上信息的银行。时隔1年,招商银行率先推出名为“一网通”的互联网银行服务,成为国内第一家网上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也相继推出了自己的网银。2000年时,我国的网银用户已达41万人,交易金额6500亿元,仅隔1年,网银用户升至200多万户,2004年,网银用户又升至逾1000万户,有的银行光网银业务就高达20万亿。此后的2005年,2006年更是一路攀升,分别达到3460万户和6900万户,网银交易额140多万亿。2008年虽受国际金融风暴影响,但是网银开户仍过5000万,网银交易量达354.1万亿元。2009年经济开始复苏后,网银交易额升至400万亿元。2010年时,我国的网银用户数量更是激增到了2.7亿户。到2011年底时,网银客户已达3.69亿人。

3.从电子商务看网银的发展

作为基于互联网的一种新兴商业模式,我国的电子商务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2001年1月时,我国电子商务网站数量已达1500余家,到了2010年前后,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更是迅速,团购网站大量出现。仅2011年,我国团购类电子商务网站就达3600家,电子商务交易总额逾4万亿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背后,又催生着与之配套的业务发展。商务网站多是以网上交易的形式进行的,所以开通网银是必须的,电子商务的业务与网银的业务呈现一个有我必有你的趋势,伴随着电子商务越来越发达,网银的用户量及交易量也越来越多,开通多个网银的人不在少数,可以说电子商务极大促进了网银的发展。

三、网银发展及其带来的金融监管新问题

1.网银发展自身的问题

(1)网络建设方面。虽然我国的网络近年来发展迅速,但网速、上网费用、覆盖地域等与人们的期望还有一定偏差,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一现状一定程度影响到了网银向更多网民普及。

(2)网络支付方面。目前我国的网银发展只是速度上的优势,并不成熟更谈不上完善,因此在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难以保证,最突出的就是在支付时的安全,银行的全国联网服务还不完善,行与行间的合作也不尽人意,其网络支付的覆盖面也相对较小。

(3)网络安全方面。安全性问题是网络银行在建设网上支付系统时,最为重视,也是花时间最多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犯罪分子侵入系统,干扰、破坏系统或盗用资金,给银行带来重大损失,给用户造成资金损失。

(4)网络法律方面。网银是先进、超前、方便的,其生命力也是强大的。但是目前我国与网络相配套的法律还不完善,还存有很多漏洞,使得消费者不能很放心地进行网上交易,影响到了网银的发展。

2.网银发展带来的金融监管新问题

网银发展所带来的问题,归根结底是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

(1)监管滞后。综合前文所述,我国的网银无论从用户量和交易量上讲都可以用突飞猛进来形容,但是如潮涌般的背后,暴露的却是我国网银监管方面的落后,在网银监管方面有些地方是空白,有的是用传统银行业务的模式来监管,造成体制上的落后,从而使得网银实际上处于一种缺乏监管的状态,导致网银的申请和使用出现多而滥的现象,带来了金融风险隐患。

(2)保障缺乏。我国的网银监管落后于网银的发展,还表现在保障体系上。虽然近年来提出了网银实名制,但是实际执行得并不怎么到位。这给一些匿名从事非法交易活动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3)监管立法。网银发展至今,我国还没一部与之配套的监管法律,也没有任何指导意见明确当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的全凭一纸与银行签订的协议,这些协议往往只讲明了银行的权利与用户的义务,而对自身的问题却提之甚少。当用户因为网银使用过程中产生了诸如账户资金被盗、上当受骗等问题时,监管部门往往不能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监管被动。当钓鱼网站层出不穷且冒充正规银行网站与网购网站,从而导到用户网银资金被骗时,监管部门往往不能做到与公安机关联动,第一时间冻结被骗资金,而是要等到实际损害已经发生过后,骗子已经逍遥自在了,才启动相关的机制,呈现一种事后诸葛亮的作风。

四、结语

虽然在网银的发展与监管中暴露出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网银作为一种新兴的银行业务以及交易方式,在其发展过程中遇到些阻力也是常情之事,不可因噎废食,而是需要将不到位或是空缺给补上,特别是要加强对网银准入的监管,把问题发现在萌芽状态,从而促进网银健康、快速发展,为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罗应珍.电子商务发展简史[M].电子科技出版社,2011,11.

[2]穆乃云.网络与商业应用[J].现代商业经月刊,2009(07).

第4篇

引言

金融监管作为国家政府对金融活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金融市场稳定有序发展的有力措施。特别是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金融活动开展数量激增、金融活动的风险问题越发严重,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更应该进一步的强化金融监管工作,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社会建设以及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创新改革金融监管体系,通过强有力的金融监管确保指导金融市场合理化、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运转。

一、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缺陷问题分析

1.金融监管模式不够优化。当前我国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采取的是“一行三会”的监督管理模式,即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这四家金融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虽然可以有效的解决监管秩序混乱问题,强化金融监管能力,但是也存在着较多的缺点与不足。主要表现为:分业监管模式难以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导致我国金融机构的在金融市场上竞争能力与竞争机会提升不足;造成了我国金融创新能力欠缺,证券业与商业银行难以实现优势互补,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投融资渠道难以拓宽,金融衍生产品的研发能力不足;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性较差,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沟通不足、信息共享程度较低的问题。

2.金融监管方式不科学。目前我国对于金融市场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监管方式单一,金融监管主要依赖于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尚不完善。在金融监管覆盖面上,金融监管主要集中在市场准入机制,对于市场退出机制监管不严格。在金融监管的标准依据上,缺乏系统完整金融监管法律规定。在金融监管手段上,既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指导金融监督管理,也没有先进的金融监管操作工具,造成了金融监管工作处于无章可循的尴尬境地,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受到挫伤。

3.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落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是跨越式的发展,这就导致金融市场方面相关专业的人才队伍建设基础薄弱。对于金融监管领域,不仅仅需要精通金融知识和理论实践,更要求具有深厚的金融业务经验,全面熟悉金融法律法规,能够参与金融决策制定的复合型技能人才,然而这正是我国金融监管领域所欠缺的。人才队伍建设的落后、高技能全面复合型人才的不足,导致金融监管行业的工作水平提升出现动力不足的情况。

二、改革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策略

1.优化金融监管模式,强化金融监管机构自身建设。由于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呈现出显著的混业经营趋势,因此金融监管行业应该针对这一新情况对监管模式进行改革创新,逐步的将机构型的监管模式转变为功能型的监管模式。通过对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创新,实现金融监管以金融业务作为确定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的依据,彻底解决跨行业金融产品监管权力与责任不清晰的问题,强化金融监管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方面的作用。其次,应该强化金融监管机构的自身建设,根据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业务特点,完善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形成监管业务衔接有序、操作规范、评价合理、监控及时的业务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方位监管能力。此外,还应该结合目前金融监管机构在混营业务上的欠缺,制定完善的协调机制,确保金融监管体系无漏洞,提高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能力。

2.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建设,创新金融监管工作方式。首先,我国金融领域主管部门,应该结合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现状以及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通过具体细化、可操作性强的金融监管政策,指导金融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其次,为了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确保金融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除了强化外部监管以外,金融监管机构应该督促金融机构及时的完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的建设,按照全面性、审查性和及时性的原则,形成运作有序、权责分明、以风险管理为主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确保金融机构的平稳发展。第三,应该不断的创新金融监管方式,尤其是强化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通过在金融领域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强化对于金融机构主体业务信息、经营业绩信息、资本信息以及风险战略信息的共享与披露,依靠保障社会公众对于金融机构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提高金融监管的效果。

3.强化金融监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强化金融监管机构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对于金融监管领域人才队伍的建设,应该重点按照金融监管对于专业知识以及实践经验的要求,进行全面的教育培养,并结合国际化以及现代化的金融教学体系,采取学历教育、专业资格认证以及在职培训等措施,强化金融行业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此外,为了适应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需求,金融监管机构还应该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尤其是监管人才的培训交流、互相学习等内容,进而确保金融监管工作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需要。

第5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系统 问题 建设

分析美国金额危机爆发的深层次原因,我们不难发现,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的根本原因是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金融稳定是市场稳定的基础,而金融监管是金融系统稳定最主要的保障,一旦金融监管系统出现问题,必将引起金融系统的动荡,从而引起市场的动荡。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给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敲响了警钟,使我们不得不认真审视我国金融监管系统,并制定相关改革措施,从而避免我国出现严重的经济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系统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缺乏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系统

尽管我国早就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分别对银行、证券和保险进行分业监管,但是,这种监管系统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其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缺乏相互协调的机制。这样,就出现了金融监管政出多门的现象,从而导致监管系统混乱,出现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盲区。

在监管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不同的监管部门对于同一类金融现象往往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从而导致对该金融现象执行的部门无所适从。如果一个金融结构所申请的业务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那么在申请的过程中就会遇到不同的监管方式,这样就出现了同样的业务需要制定不同的措施进行管理,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本是不可能的。对于个别业务,在监管过程中还会出现监管机构职责不清,在交叉监管过程中出现监管漏洞等现象,这样就会产生监管失察,出现金融风险。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严重阻碍着金融机构创新能力的发展

在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下,银行无法开展证券方面的业务,这样就使得一些能够转移风险或者能够进行套期保值的金融产品以及金融工具无法进入市场,从而对证券机构业务的开展产生很大的阻碍,进而引起证券市场的强烈震荡。

在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下,监管机构为了尽最大可能地减轻监管压力,常常采取抵制金融新产品的办法来减少对被监管机构风险及经营的监管,这样就极大地打击了金融机构创新的积极性,使金融机构在新出现的金融现象面前裹足不前。

我国的金融管理实施的是业务审批制,如果需要审批的业务涉及到几个不同的监管部门,这是就需要几个监管部门进行协调,如果短时间内无法协调成功,势必会增大监管时滞以及协调成本,这样也会阻碍金融机构创新能力的发展。

(三)我国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近几年来,我国虽然颁布了多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并没有完全涵盖全部金融业务,特别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新出现的金融业务。随着金融管理的电子化、网络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虚拟金融现象不断出现,这就向传统有形金融为监管对象的金融法律体系发起了挑战。此外,对于某些金融现象,我国尽管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实施细则上不够具体也会导致金融监管无力。

(四)金融监管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目前,大多数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人员的素质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大多年龄相对偏大,无力从学历上讲,还是从能力上讲,都不具备相关资质。他们对于传统的金融监管业务比较熟悉,对于现代金融业务相对陌生;有的金融管理人员对某一项业务比较熟悉,对于综合业务相对陌生。在金融监管部门的高层管理人员中,还存在缺乏综合型管理人才的现象,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既懂国际金融惯例、国内金融业务,又懂法律法规的现代化管理人才非常稀少。

二、大力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系统建设

(一)大力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

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的各类监管机构之间一定要认真沟通,建立高效率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大对金融业务的监管力度。在这个过程中,首先必须提高监管部门的风险意识,要对他们进行金融风险意识教育,改变他们对金融监管的认识。其次要促使兼容监管机制的规范化,并使用法律手段保证其实施。再次,要加大对国际金融现象的研究力度,逐渐完成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和国际金融协调监管机制的接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进行,才能使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能够应对来自于国际方面的金融问题。

(二)大力加强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提高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

金融产品以及金融衍生品可以实现风险分散,增强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为此必须大力加强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提高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在改革的过程中,要努力研究各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业务上的互相渗透以及交叉经营现象,从而制定出能够提高金融机构创新能力的相关策略。在改革过程中,监管部门还要正确处理好金融机构创新和监管之间的关系,决不能为了创新而放弃监管,也不能为了监管而限制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改革的良性发展方向,才能激发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保证金融创新的良性发展。

(三)大力加强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建设

法律体系不健全是导致金融体系无序运行,金融市场动荡不安的主要因素,为保证市场的稳定,必须大力加强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建设。要大力加强金融管理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推出的相关法律建设,大力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进行监管的相关法律建设,努力完善相关法律的细则等。除了大力加强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建设外,金融监管部门还要加大执法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金融市场在法律轨道内正常运行。

(四)大力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建设

首先必须加大金融监管部门的人事制度改革,实行竞争上岗以及绩效工资制。其次要加大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组织进行相关业务学习,并严肃学习制度。再次,可以通过考试等多种手段选拔各类实用人才。

对于我国来讲,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是保证我国发展各项事业的基础,只有在金融市场稳定的前提下,我国的市场经济才能稳步发展,才能在全球经济的竞争中拥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一方面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国发生危机的潜在可能性提高,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国金融监管不断变革,由此金融监管在理论上以及实践上都呈现诸多新的发展趋势。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作为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的回应,200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作为该协议的第三大支柱载入其中。①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主要的金融监管理论:(1)从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最初是用于工业和公共事业监管领域。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应该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和反应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几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监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既然被视为一种隐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它会使投资者认为,既然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经过权威部门授权并得到监督的,那么它们理所当然是安全的。而且,监管者在阻止监管失灵方面的历史记录越好,投资者这样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资者必须认识到监管的局限性,监管无法消除所有的风险。而且金融市场和金融合同本来就包含着风险,投资者本身也存在发生决策错误的可能。(2)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区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机构为了自身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监管制度所强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所以,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假使已经设计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强监管的强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现的监管失灵,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分析。(3)金融监管的激励问题。投资者认为监管者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机构认为它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监管者所要求的具体规定。双方认识的差距还可能对监管一方和被监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励的问题。西方学者现在认为监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有没有合意的激励就会影响执法的效果。拉丰和梯若尔及其后来者所发展的激励规制理论和新管制经济学为研究激励性金融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

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建立金融安全网,同时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利率限度、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但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由,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实亡,同时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给金融业的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于是各国开始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日本从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诞生的“金融厅”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如“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等,显示了监管当局对效率目标的重视。③

2.监管主体从分散走向集中。20世纪

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麦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于1997年、澳大利亚于1998年分别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韩国、新加坡相继效仿,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墨西哥、南非、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和比利时都有类似改革倾向。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④

3.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范围内只有对金融机构进行并表监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国内外分支附属机构在有效的监控下开展业务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整体上保证各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⑤

4.金融监管手段计算机化。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⑥

5.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对监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陛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的补偿与处罚,不能起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使监管者长期扮演“救火队”的角色,监管效率低下。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及其影响。风险监管较之于合规性监管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够及时地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⑧

7.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在进一步加强。在美国,先后开放银行从事公债回购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经营证券承销业务。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的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英国,新的工党政府已提出将所有金融机构的管制(包括银行的监管)归到证券投资委员会的领导下。⑨

8.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⑩

9.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

业务的监管。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⑾

10.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协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见稿)》对1988年制定的《资本充足协议》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将外部评级引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银行使用公共信息确定其风险加权资本,根据评级公司的评级确定信贷风险权重,新框架的适用对象仍是那些在国际业务领域活跃的大型国际性银行。欧洲委员会公布了一些关于新的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建议,将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所针对的范围更大,涉及所有的银行和证券公司,该规定试图将真实风险与资本金更紧密地联系起来。⒀

1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二是美国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⒁

13.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国际化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国际化不断加深,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新晨

14.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经营,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⒂

三、结论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注释:

①③④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张慧莲.论西方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成人高教学刊,2004,(6):18—21.

⑤⑥⑦⑨⒀高峰.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1,(4):24—26.

第7篇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金融监管体制 世界贸易组织 改革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走过了30个年头,我国的金融经济在市场经济下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金融国际化的步伐也随之加快,在这样的时代大背景下,我国金融业基础差、压力大、问题多等问题也表现的越加明显,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当局不仅面临国外的压力和挑战,同样国内的压力也逐渐加大。采取有效的方针政策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解决金融业所面临的问题,是我国金融业不断寻求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建设需要完善的、健全的金融法律法规作为根本保障。我国金融立法在很多重要领域都不够健全和完善,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以及不断加快步伐的金融全球化,而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是以传统的有型金融作为调整对象而建立的,这就给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带来的相当大的挑战。而本身我国一直执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是自上而下的,一般都是以计划、行政命令,外加适度的经济处罚等手段作为金融业的管理手段,在目前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下我国的金融法律手段显的异常薄弱,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金融监管工作人员整体业务水平偏低

金融管理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整体水平要求较高,监管人员不仅需要具备能够充分的认识、分析、判断、解决金融风险的能力,还需要具备金融监管审批的能力。但是我国目前很大一部分的金融监管人员都是由传统的政府财政人员专制而来的,不仅在金融监管知识和经验上极其缺乏,而且很难适应经济全球化快速的发展步伐。近年来信息技术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金融业的应用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随之而来的电子商务以及网上银行也得到了快速的普及,在这种形式下,金融监管人员需要不断的补充健全原有的知识体系,更要提高英语和计算机的水平,以更好的适应金融全球化下的金融监管工作。

(三)金融监管各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不足

金融全球化速度的加快,使得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各个金融监管机构之间沟通不充分、协调效率低的现象也越来越明显,这很大程度上与部门利益、各利益集团、地方政府、监管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及素质等一系列的非体制因素存在着很大的关系。也包括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既包括个人道德素质,又包括政治体制的因素,还包括经济利益驱动的因素。在这众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各机构之间就显得不够协调,有点相互矛盾。特别是在房地产的市场调控下,就显得尤为突出,已经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金融监管的效率及改革进度。

(四)金融监管内容及形式单一

在金融监管内容和形式上的单一性,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

1、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

现场监管存在着很大的优点,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缺点。优点在于可以细致的发现金融机构所公开的财务报表以及业务资料中不容易发现的隐蔽性问题。缺点是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可能造成监管不足,且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非规范性,需要较大的人力进行监管等。因此,采取非现场监管以弥补现场监管的不足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然而现有的监管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对现场进行了较多的人力物力的投入,而忽视了非现场的监管营造,这不利于远程监督管理的实施和质量保证的有效性得到落实,因而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待改善。

2、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

目前金融监管主要以金融业市场准入、资本状况、业务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为主要监管内容,但是在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的监管上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然而事实上很多金融事故是出在风险等方面的问题上,这主要是因为金融行业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性和事故发生的潜伏性和随意性。这就要求监管部门不仅要在执法上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对金融活动的监管,还应注意对金融风险性方面的防御和调控。然而现有的监管制度并为对风险性监督给予应有的重视和对相关管理的加强。这很有可能会造成新一波金融危机的来袭和市场经济的极大损失。

3、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

现在金融监管在金融机构及业务的准入上限制较严格,但是在问题金融机构的退出规定中不够详实。这一点所存在的弊端就是金融企业在进入市场时具有了目的性和自主随意性。金融机构在经历各个标准的考验后进入市场,此时的内部管理较之前的层次把关来说较为轻松,因此个别金融机构就可以实施自己的特殊目的。对于金融全体来说,进入市场的目的是把握金融的发展动向,并从中有机获利,然而,个别以纯获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在重入轻出的标准下就可以在市场上不顾他人利益大捞一笔后快速推出,这会给金融市场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方向

(一)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制

法律作为金融监管的凭证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完善直接影响着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成效。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应该吸取国外的经验教训,完善金融监管相应法律法规。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第一,加强有关金融机构日常管理、市场退出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了防止因制度不健全而导致的金融风险,还需要规范金融机构的相应审核制度。第二,对自律监管机制加强完善,以便发挥其在监管过程中的作用。与政府监管相比,自律监管有着很大的优势,不仅效率高、空间大,而且专业性强、成本低。将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两者进行有机的结合,可以有效的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监控能力,更好的为金融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创建自由安全的环境。

(二)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水平

现在金融业发展迅速,监管人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才能更好的适应金融环境。在具体的措施上,需要掌握更加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了解现代监管理念、以及相关法律知识,有效的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可以通过举办讲座、专业座谈会、或者开展培训班的形式来加强对监管人员专业技能以及法律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养。同时还可以从社会上吸收优秀的人才加入监管队伍,并通过建立奖惩机制来吸引并留住人才,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在提高监管人员专业技能的同时也要加强对人员素质的培训,从整体上提高监管队伍的职业水平

(三)提高金融监管各机构间的协调性

我国现有的监管机制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监管框架,这与以美联储为中心的美国的“伞形”监管框架有着很大程度上的相似之处。两者共同存在的问题是监管部门之间协调不足,监管效率较低。在我国综合经营趋势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我们要充分深刻的认识到这次经济危机所暴露出来的金融综合经营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积极的进行解决。在今后应建立起协调的、动态的、有效的监管模式,以更好的提高监管效率。具体来说,就是要促成金融管理的技术部门、人员部门和信息反馈等部门之间的有效运转与协作,以保证一旦发现金融方面的潜在问题或已浮出的问题端倪就能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四)加强与国际监管的合作

在参与国际货币体系改革中,我国需要充分发挥积极性,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建立,扩大监管范围,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产品各方面实施全面的监管。还需要不断加强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同时加强对外币风险的评估与跟踪体系,密切跟踪“热线”,避免外资为了避免风险而大量的涌入或者涌出我国金融市场,从而对我国经济造成重大的冲击。在金融创新行为上,监管机构需要进行慎重的引导,并对于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利用金融工具来进行的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的备案,并给与积极的关注,以最大程度上提防金融风险。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金融全球化的环境中,我国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需要清楚的认识到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在金融监管上还存在着很大不足和缺陷这一问题的现实。对此,有关部门应该在借鉴和吸收国外监管经验的同时,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加大金融监管改革的力度,保证金融监管措施的有效实施,从而为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繁荣打下坚实的管理基础并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1]卢帆,郭辉.金融全球化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影响[J].东方企业文化,2011.3

[2]赵晶.浅析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问题及改革方向[J].华章,2013(4)

[3]马元月,郭广中.金融全球化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N].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4(35)

第8篇

始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性金融危机重创了国际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波及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都堪称史上之最,由此也引发了人们对原有金融监管理论和监管体制的深入思考。金融监管理论对金融监管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需要积极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理论与经验。本文对金融监管理论的理论基础和理论发展进行了梳理,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现代金融危机爆发的特点,借鉴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的改进经验,提出金融业监管要探索中国模式,而这一模式的基础是稳健高效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业。

【关键词】

金融监管理论;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改革

一、引言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政府或其机构对金融机构所实施的各种监督和管理,包括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及过程。金融监管包括金融监督和金融管制两方面。金融监督侧重于复杂的日常行为,而金融管制则侧重于具有同一性规范的编制。

二、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一)信息经济学框架下的金融监管理论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系列的金融危机、特别是1997年的由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开始的亚洲金融危机后,新古典经济学所倡导的金融自由化理论不断受到批评。另外,监管代表说的主要观点是,把金融监管看做是广大投资者及储户对金融中介实施监督措施的代表。

(二)功能观的监管理论

所谓功能观的监管,即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金融监管体制,即一个给定的金融活动由同一个监管者进行监管。功能观金融监管的概念主要是来自于有关金融体系的“功能观点”学说。金融中介功能观大大地拓展了金融监管理论的视野,从而把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水平。

(三)监管激励理论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几乎所有的监管经济学研究都是经验研究,而不是系统的、理论的,直到拉丰、梯若尔《政府采购与监管中的激励理论》在1993年的出版:将激励问题引入到监管问题的分析中来,将监管问题当作一个最优机制设计问题,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信息结构、约束条件和可行工具的前提下,运用相对比较成熟的完备合约方法,分析双方的行为和最优权衡,并对监管中的很多问题都尽可能地从本源上内生地加以分析。

三、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理论的变革

(一)加强审慎监管,预防系统性风险

审慎原则是金融监管的核心价值,但传统的监管理念体现为微观审慎,注重对特定金融机构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而缺乏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政策以及金融市场的关注。

(二)对顺周期性金融监管的反思

金融系统的顺周期性主要体现在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顺周期性和公允价值会计引起的顺周期性两方面上。改革的方向主要是: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即在经济发展繁荣时期,在金融形势景气时期,资本充足率要求应相应增加。

(三)薪酬激励机制的变革

自危机爆发以来,针对金融业高管薪酬的评论和争议不断。二十国集团(G20)和金融稳定论坛(FSF)一致认为美国金融机构的高管为了领取高额薪酬,置股东和社会公众利益与不顾,追求高收益同时具有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放任金融风险,是导致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理念变革的国际经验借鉴

在全球金融监管政策选择的大国博弈中,我们必须要把握两个基本事实:一是任何一国的监管体制都必须与其经济金融发展和开放的程度相适应,尽量做到风险的全覆盖,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在现代市场条件下无论风险管理工具如何先进,都不能避免因为机构内部原因或市场外部的变化而遭受风险事件的影响,这是由其高杠杆率、高关联度和高对称性的特性所决定的。

五、后危机时代下探索金融业监管的中国模式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分业监管模式,其基本特征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我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监管,是典型的一级多头的分业监管模式。但是,随着金融业混合经营模式的发展和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创新,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和监管理念难以适应金融风险管理的要求,通过借鉴各国的金融改革经验,我们应该要总结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金融监管模式。

(一)形成一个中心指导

可持续发展金融监管目标的中心应是促进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大力支持金融业在低碳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积极作用,要积极探讨金融环保机制、经营策略、激励考核体系,从业务流程与政策上把好项目关,完善惩戒机制。

(二)强调宏观审慎监管

危机的爆发表明微观审慎监管不足以实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目标。因为单个金融机构的健康稳定并不能够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单个金融机构可以将自身的风险转嫁到别的金融机构上,或者将风险产品分割打包出售,但是整个市场上的系统性风险是不可转移和分散的。正是由于缺乏一个机构在宏观上对系统性风险进行监管,才导致此次危机具有如此大的规模,破坏力堪称历史之最。我国应吸取教训,在微观审慎监管框架下植入宏观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

六、结论

西方各国普遍认为市场价格信号是正确的,因此金融危机前主流的金融监管理念是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少监管或者不监管。同时,西方各国还认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也没有必要,因为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会自动淘汰没有必要或不创造价值的金融创新,因此能在市场上经营的金融创新产品都是“好”的。正是这样的监管理念,导致了危机前金融监管的放松及金融监管功能上的重叠交叉与缺位并存,进而引发了波及全球范围的金融危机。在危机过后,人们对原有的金融监管理论及机制所存在的缺陷及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迅速提出了一系列相应的改革方案。我国应在危机中吸取经验教训,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适合我国金融发展的监管体制。

参考文献:

[1]金夏中.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4)

第9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原则;必要性;对策

 

 

1 有关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定义。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2)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 

(3)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是我国金融体系内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规范、实施必要监管,保护国内金融体系,顺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条件。 

 

2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①根据我国金融调控和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合理确定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根据权责一致原则,界定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尽快建立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解决监管主体混乱的问题,理顺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金融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②改革现有的监管制度,实现监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预向间接调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转变,加快金融立法,将金融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监管制度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累积,保证金融体系高效稳健运行。 

(2)树立维护稳定与提高效率的双重金融监管目标。随着我国加入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同境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和国际市场都存在激烈的竞争,而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优势,维护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将不再是监管的单一目标,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积极扶持金融机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成为新形势下对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尽可能降低监管成本和资源的占用成为实行高效监管的新观念。

(3)利用网络,践行金融电子化监管。实施金融电子化监管对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降低金融监管成本,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监管的持续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能力,实现全过程的动态监管。③实现监管数据的共享。利用金融电子化监管系统使监管过程的大部分工作实现自动化,从而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提高监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4)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①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关注实践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的最高权威地位得到明确;②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尤为重要;③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第10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启示

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日益加强,但是这种紧密联系也是一把双刃剑,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以及由此产生的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正说明了这一点。美国危机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后形成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而经过长期的经济发展,这种“双重多头”的监管模式逐渐不适应经济的发展,暴露出许多问题,“次贷危机”的产生表明这些问题终于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这种危机的联动效应给我们各个国家敲响了警钟,因为它意味着某一个国家自身金融体制的问题已经不单单是这个国家的问题,它很可能蔓延到其他国家,甚至以一种放大的形式传递到海外各个国家,因此,这也是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于其他国家的重大意义所在。本文的写作思路是:首先简要分析了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以及危机之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措施的特点,并从中得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启示:①实现监管全方位与多层次的平衡;②处理好严格监管与鼓励金融创新的关系;③注重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④学习先进的国际监管理念和措施。下面结合具体情况分别于以阐述。

一、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美国的“次贷危机”暴露了金融监管体系的一系列问题,也引发了世界各国对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质疑。美国危机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后形成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而经过长期的经济发展,这种“双重多头”的监管模式逐渐不适应经济的发展,暴露出许多问题,“次贷危机”的产生表明这些问题终于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

(一)监管重复

危机前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是“双重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双重”是指监管的纵向层面包括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多头”则是表示在横向层面上的监管多主体,表现出“分业监管”的特征。

表面上看这种纵横交错的监管模式十分有效,但是在实践中却暴露出很多问题,首先是监管重复,监管重复意味着一个金融机构要接受两个及以上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这主要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业的繁荣,各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已经趋于复杂化,主要表现方式就是混业经营,这种经营方式已经被各大金融机构广泛认可并应用,之前的分业监管方式尽管有它自身的行业优势所在,但是重复监管一方面会造成监管资源利用的无效率,甚至浪费,无形之中提高了监管的成本;另一方面还可能引起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争执,导致监管效率的降低。

(二)监管空白

分业监管体制的另一个弊端就是监管空白的存在,一方面,这是分业金融监管体系固有的缺陷导致的,各金融监管机构在执业标准、监管程序等各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放大了就会导致监管缺位的产生,产生“大家都不管”的情况。另一方面,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复杂化导致了这种情况的进一步恶化,业务经营纵横交错,导致监管存在的交叉地带越多,由于监管标准的不统一产生矛盾的地方就越多,而调节这种不统一的成本往往很高,因此越可能导致监管空白区的产生。而因为监管空白而忽视的风险就会不断地积累成系统性风险,最终引发金融危机。

(三)金融机构选择监管机构产生套利行为

金融机构之所以能够选择监管机构,主要是由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模式造成的,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对于同一个金融机构,可能涉及到几个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而在选择监管机构时,金融机构能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监管机构,这就产生了监管套利行为,这种行为很有可能掩饰了很多潜在风险,也为风险的传递埋下了隐患。而多个监管机构监管同一金融机构的行为还会产生一些不良影响,一方面被监管金融机构的负担太重,这就加大了其经营高风险业务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这种“多对一”的模式也容易使监管机构懈怠监管,缺乏动力对金融机构严格监管。

(四)没有统一的权威监管机构

尽管联邦政府对于整体风险有一定的监管权力,但是美联储的监管不够严格,缺乏对整体性系统风险的掌控。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机构对于各自行业下的金融业务进行监管,而没有一个能识别并预防整体性系统风险的权威机构对整个金融市场进行掌控。而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各行业之间的金融联系日益紧密,一方面缺乏统一的监管行为主体,组织并整合关于整个市场风险的信息,另一方面,分业监管体制下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信息的流动性也存在不足,因此很可能忽略风险的存在性,导致风险的累积,最终产生严重后果。

(五)被动的诱致性的监管改革理念

历史证明,美国的金融业改革往往基于危机的产生,而不是政府主动的强制性监管改革制度演变,简而言之,美国的金融业改革是“事后”的,而不是预防性的。这个改革理念有一个基础,那就是美国往往过于相信市场力量,认为市场力量能纠正很多金融行为,因此美国政府一般对金融业的监管采取主动放松的态度。这样的监管理念一方面有利于金融新的发展,为其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但另一方面,这种过于相信市场力量的理念也会忽视市场风险的存在性,尤其是各种金融创新很可能掩盖很多风险的存在,而在金融市场上畅通无阻,“次贷危机”的产生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

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特点

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美国政府认识并反思了本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并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归纳起来,这些改革措施的特点如下:①完善市场主导下的金融监管体系;②赋予美联储更多的金融监管权力;③有原则地鼓励金融创新;④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引入问责机制;⑤给予投资者更多的保护以及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一)完善市场主导下的金融监管体系

改革之后,美国政府依然认可金融业发展的市场主导地位,这也与其一贯的市场经济发展理念一脉相承,但是,经过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政府认识到金融业的监管仅仅依靠市场的自我修复和自我防御能力是不够的,毕竟市场有其自发性,因此,美国政府在承认市场力量的前提下,提出了很多完善现有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可以说,此举是对监管体制的补充而不是否定。

(二)赋予美联储更多的金融监管权力

危机的爆发暴露出美联储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是不到位的,因此,美国政府赋予美联储更大的权力,使得美联储能对各金融C构进行更全面、更严格的监管,同时单独设立一个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进行监管,可以说,这弥补了一部分监管空白,同时也弥补了不存在统一权威的监管机构的缺陷。

(三)有原则地鼓励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在实践上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多种多样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这些形式多样的金融衍生产品一方面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收益,另一方面其极具迷惑性的包装形式掩盖了其本身存在的风险,不仅会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而且投资者的盲目和过度投资往往会成为大的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因此,美国政府要求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在比较安全的原则上鼓励金融创新。

(四)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引入问责机制

对于纷繁复杂的金融业务以及各式各样层出不穷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者做出判断和选择的重要影响因素就是信用评级机构对各金融产品的评级,而通过“次贷危机”我们可以看到,信用评级机构在防范危机时并没有发挥有效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信用机构的评级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因此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实际上是没有制约的,评级机构容易受到各金融机构的收买而出具虚假的信用评级,掩盖其金融产品潜藏的风险,吸引消费者进行投资,同时随着投资者的增多也使其风险不断攀升。因此,改革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引入问责机制,形成对评级机构的法律制约。尽管这一改革措施在实施上面可能存在难度,但是部分地加大对评级机构的制约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五)给予投资者更多的保护以及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宏观上对国家经济乃至世界经济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在微观上则挫伤了每一个金融投资者乃至纳税人的投资积极性和信心。各种体制上的、机构上的监管漏洞不仅没有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反而产生了更多信息失真的问题,因此,美国政府提出对投资者在立法和行政等方面实施更多的金融保护。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经济危机的事实告诉我们,对于危机的防护和风险的防御也是世界性的,只有各个国家齐心协力,形成协调统一的国际监管体系,才能防止金融机构“钻空子”,将风险扩散到监管宽松的国家,引发全球性的经济危机。

三、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尽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措施的普遍适用性很强,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未来金融监管的方向,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我国金融市场的基本情况,实事求是地基于事实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应该简单地对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措施进行生搬硬套。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实现监管全方位与多层次的平衡;②处理好严格监管与鼓励金融创新的关系;③注重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④学习先进的国际监管理念和措施。下面结合具体情况分别于以阐述。

(一)实现监管全方位与多层次的平衡

和美国金融监管相似的是,我国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那么这种监管模式就同样存在一些该体制本身固有的弊端,但是值得庆幸的是我国实行的是以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的监管方式,同时我国的金融监管市场并没有完全开放,因此我国的金融市场所面临的风险相对于美国来说是比较小的,这也能从“次贷危机”对我国的影响方式看出来,“次贷危机”主要影响的是我国的实体经济而并非金融市场,因此我国的金融市场是相对比较稳定的。但是,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市场力量的逐渐认可,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性也将逐渐和国际接轨,因此我们应该吸取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教训,加大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稳定职能,处理好全方位监管与分业监管的关系。

(二)处理好严格监管与鼓励金融创新的关系

我国的金融市场是不够发达的,而有效的金融创新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逐步国际化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我国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对金融创新应该持鼓励态度,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金融创新给市场,给投资者可能带来的风险,所以我国政府又应该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严格的监管,防止不合格的金融衍生产品挫伤民众的投资积极性,破坏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总而言之,我国政府对于金融创新要“有收有放”,有保留地鼓励金融创新。

(三)注重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保护投资者权益,一方面是出于保护弱者的理念;而另一方面,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对于金融市场风险的防范也是十分重要的,一项金融业务价值的实现以及风险的传递和转移就是通过投资者进行投资的行为实现的,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能在源头上杜绝一些高风险的金融业务的产生,因为这样的业务是不被投资者认可的。

(四)学习先进的国际监管理念和措施

学习别国的监管理念和技巧对于没有发生危机的国家来说,意义就如同于“发展中国家的后发优势”一样,一方面来说,尽管各个国家的现实情况各有千秋,但是从其他国家的金融危机以及处理危机的措施中我们是能学习到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东西的,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是不完善的,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同样有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因此其他先进国家的优秀经验对于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能减少很多“试错成本”;而另一方面,学习先进的国际监管理念和措施对于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是十分重要的,这也有利于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同时对于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的国际化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应该虚心学习别国的优秀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其灵活地运用在我国的金融实践之中。

参考文献:

[1]尹继志.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评析[J].金融发展研究,2009.(2)

第11篇

论文摘要: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在开放条件下面临许多挑战和问题,关键在于现行监管体制滞后于国际发展和实践需要,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应逐步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基础上建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同时应转变金融监管理念。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面对金融全面开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变革。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理念建设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内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的同时,在体制转型的基础上实现监管理念的转变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金融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功能性监管转变;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的思路,使金融监管既要强调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以及国际竞争力。唯有在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实现金融监管理念及时、科学的调整,才能在开放条件下促进金融监管的不断成熟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建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杨有振.金融开放、创新与监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第12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对策研究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入,金融监管也愈来愈具有法律意义。金融监管就是金融管理和金融监督的合称,也就是说金融监管主体为了实现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的目标,而利用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对被监管主体所采取的干预和调控的法律活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属性,实施体罚和程序法的结合,但同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现状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问题的构建上存在诸多的不协调或不合理之处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监管主体在监管金融业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它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但是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制度,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散见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但是总的来说金融监管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金融监管法是强行法。从金融监管法的内容看基本属于强制性规范,而没有任意性规范或授权性规范;在金融监管活动中,金融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具体表现为监管主体代表国家行驶国家权力,对被监管主体实行强制监管,被监管主体必须服从。第二,金融监管是行为法。金融监管法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监督和管理的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具有行为属性。

(二)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内容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金融监管应贯穿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市场经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主要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简单来讲,实体法规定了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而程序法规定了权力行使及义务履行的程序。在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中,明确金融监管的主体以及金融监管的目标。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与职责,规范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规定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性措施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三)我国监管机制在与国际接轨时对外资银行准入与监管存在的不足

首先,这些文件在监管内容和方法上过于原则化,未对很多机制做明确要求而导致操作起来不便。其次,在监管领域上,我国侧重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而疏忽对境外的金融机构的监管。例如我国《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海外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监管,只要求每半年报送一次报表而无其他要求。再次,我国银行监管法制还面临许多国际条例和惯例的冲击,如在对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等原则的接受上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目前的法制要为外资银行的市场进入提供完善的许可和国民待遇的监管,尚要对监管法制和有关政策进行修订。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思路

(一)转变监管理念

调整监管目标为应对金融危机,国有商业银行将按照市场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可能通过金融企业上市,来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不再姓“国”,最多只能是国家控股,不再享有中央银行给子的“特别待遇”。人民银行必须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还要实现外资银行和国内银行同等国民待遇。体现在监管目标上,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不再侧重金融风险的化解,而是根据监管原则和各家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对其适时作出停业整顿或退出金融市场的决定,从而确保存款人利益不受伤害。

(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金融监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明确规定金融监管机关的法律法规,其法律地位、职责与职权、监管措施和监管程序。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这样,就要求我国加强对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规定,在原有的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加大有关监管的力度,合理选择和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的实施金融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三)规范金融市场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金融法的直接功能就是规范金融行为。将金融社会关系规范成金融权利和义务权利的关系。金融交易虽然是一种合同行为,但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对金融关系进行规制显然是不够的。金融行为的客体是虚拟资本,虚拟资本风险远大于实物资本,并且金融业内部分工极为精细和复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经营的金融产品差别很大,因此,关于金融业的法律规范必须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采用特别法的形式。

(四)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

金融关系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关系,因而货币币值的稳定对金融关系的稳定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货币稳定的前提下,经济增长才是有效的。因为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