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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加强契税征管措施

时间:2023-08-10 17: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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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加强契税征管措施

第1篇

高新产品出口连续保持高增速

商务部最新统计分析显示,从2002年4月至今,中国高新技术产品月度出口已连续30个月保持40%以上的增长速度。9月份,中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总额达到314.1亿美元,其中出口155.3亿美元,进口158.8亿美元,均创历史新高,也是中国单月进出口总额首次超过300亿美元。截止到今年第三季度,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已达1129.5亿美元,超过了2003年全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统计分析显示,重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价格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其中,自动数据处理设备价格上涨22.0%,集成电路价格上涨22.1%。分析同时显示,从今年1月起,长三角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超过珠三角,科技兴贸重点城市龙头作用日益显著。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年后京沪等地率先取消政策性破产

近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士透露,从今年起政策性破产将在四年后退出。今年北京、上海、江苏、福建、浙江五省市将不再搞政策性破产。根据国资委摸底,目前仍然有1800户企业需要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市场,同时将核销掉这些企业形成的1700亿呆坏账。这些企业实施完政策性破产后,全国将进入依法破产时期。据悉,在新的《破产法》草案中,将引入国际通行的管理人制度,代替目前实施的清算组方式,将更加专业,更加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使有政府的清算组在个别的企业破产中出现,清算组也要采取管理人的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

欠税公告办法 欠税者将被曝光

从明年1月1日起,税务部门将按期在办税场所或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情况,欠税者将被公之于众。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颁布的《欠税公告办法》规定,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度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要随时公告。

据介绍,公告机关一般为县以上税务局。企业、单位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商务部

加强批发零售监管保障农产品安全

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近日表示,批发零售作为农产品进入消费者手中的最后一道环节,需要加强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黄海在此间举行的“农产品流通安全国际研讨会”上说,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流通安全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一定成效,农产品质量安全不断提高。他强调,目前中国的农产品安全水平还比较低,尤其在流通环节仍存在严重问题和隐患。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分级包装水平低,溯源管理困难;仓储运输设施和技术落后,腐烂变质损失巨大;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小且分散,规范化程度低,没有建立健全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等。黄海表示,中国政府将继续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整治和规范,减少流通环节的“二次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国家税务总局

明年取消契税代征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近日表示,为加强契税征管,明年契税将全面取消委托代征,实行征收机关自征。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向承受人征收的税种。属“农业四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之一。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契税收入逐年攀升。在目前24个税种中,已成为增收最快的税种,预计今年收入额将接近500亿元。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契税委托土地、房管等部门代为征收。据了解,税务总局下一步将采取3个措施加强契税征管: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委托代征,全面推行直接征收。二是加强对违规政策的专项检查,对查出的违规事项进行通报;同时借鉴稽查工作的做法,哪级查出违规税款入哪级金库。三是与相关部门协商,尽快明确契税征管的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第2篇

一、和谐征纳,互利双赢

(一)和谐征纳关系的主要特征

和谐征纳关系是指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积极配合、平等互信、协调融洽、互动双赢的状态。和谐征纳关系是征纳双方根本利益一致、各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一种法制、规范、科学的新型税收关系。一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征纳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法律责任清晰。二是税务机关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提供规范、周到、高效、优质的纳税服务,做到依法征税与诚信服务相结合。三是纳税人要严格履行纳税义务,不断提高诚信纳税水平。四是征纳双方加强沟通协调,增进互信互助,共同营造规范、和谐的征纳环境。五是征收方以最低的成本、最优质的服务,实现税款征收目标;纳税人以最少的费用、最高的诚信和税收遵从度缴纳自己应承担的税款。

(二)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意义

一是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要求。我国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最终还是要通过国家财政预算,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等方式用之于纳税人。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比较突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必须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社会经济发展、统筹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正确处理经济和税收、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增强政府提供公务服务的能力。但是由于征纳双方所处的角度不同、利益不同,征纳双方的矛盾始终存在,如果不及时化解这些矛盾,势必会阻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在根本利益一致的条件下,正确地处理好征纳关系,不仅是建设国家和管理国家的物质保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要求。二是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和谐征纳关系,有利于正确处理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把征纳双方的利益统一到税收政策法律的原则上来,对建设和谐社会起着十分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三是有利于促进征税任务的完成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和谐征纳关系,围绕纳税人的利益要求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主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社会化服务,有利于充分调动纳税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四是有利于提升税收执法水平。从法律的角度看,税收征纳关系是一种税收法律关系,具有法律强制性。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使得征税人和纳税人,都能增强执法守法观念,树立依法诚信意识,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提升税收执法水平。五是有利于降低税收运行成本。税收运行成本包括征税成本(税制执行成本)和纳税成本(税制遵从成本)。由于它是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因此税收运行成本与征纳关系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和谐征纳关系的构建,营造了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这样就不需要税务机关增加更多的征管人员和稽查人员去“征、管、查”,减少了管理程序,有助于税务机关精减机构,减员增效,降低税收成本。同时,能大大提高纳税人学税法、懂税法、守税法的意识,有效减低纳税人的逃税心理,减少偷逃税现象,促进纳税人诚实申报,诚信纳税,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征管,也降低了税收征收成本。

二、知责思为,创新服务

(一)抓好政策服务

契税征管工作涉及面较广、政策性很强,关系到税法的威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做好政策服务是契税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一是抓好内部培训,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契税征管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做到深刻理解、熟练掌握、准确运用,不断提高执行政策能力,确保政策实施到位。既坚持依法治税,维护国家税法和税收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也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针对纳税人不清楚、不了解、不明白的有关政策问题,耐心、细致地进行解释,使广大纳税人了解政策的精神,支持和配合纳税工作。三是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主动为纳税人提供信息服务,使纳税人在缴纳工作中少走弯路,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二)抓好管理服务

围绕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抓好管理服务。一是强化服务意识,在提升服务质量上求突破。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不断创新服务理念,尊重纳税人,方便纳税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将纳税服务工作融入到办税的各个环节,把纳税人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的唯一标准。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专设导税员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全面推广机打纳税申报表,以此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二是强化管理意识、在提升管理水平上求突破。优化办税流程,在受理岗位、审核岗位、征收岗位、管理岗位和纳税服务岗位各个环节明确责任分工,按照衔接有序、制约高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积极优化税收征管流程,合理调配人员,力求实现办税流程无障碍,管理无漏洞,服务无死角,达到税收执法规范、征管效能提高、纳税人满意的目标;推行规范管理,做到规范工作流程、规范服务行为、规范服务标准。三是强化环境意识,在提升纳税服务环境水平上有所突破。优化纳税服务的软环境和硬环境是保障契税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在改善办税服务硬环境、运用现代化办公手段的同时,积极改进申报受理和审核流程,设立导税服务流程提示牌,专门安排导税员,为纳税人开展全方位服务;及时受理契税的缴纳事宜,熟练掌握各系统操作,快速解答纳税人的咨询疑问,减少纳税人等候的时间;取消了实行多年的契证发放环节,优化了办税流程。

(三)抓好职能服务

良好稳定的征纳关系,促进了契税税收任务圆满完成,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力支撑,助推了经济社会发展。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目前,郑州正处于加快建设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打造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极、建设郑州都市区的重要时期,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速推进,契税收入也呈迅速上升态势,为全市保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良好态势作出了突出贡献,也为民生改善、实现富民强市目标提供了可靠和充足的财力保障,较好地履行了税务 “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职能。

三、深化改革,提升质效

(一)坚持依法治税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也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公平公正的法制保障。契税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从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高度抓好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各项工作。全面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严格税收执法责任制。规范岗位设置、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定性准确、处理得当,杜绝执法不公正、执法不文明、执法不作为的现象。加大宣传力度,为征纳双方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二)强化纳税服务

一是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理念,满足纳税人的合法合理需求,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切实做好纳税服务,用健康文明的纳税意识引导纳税人自觉主动依法纳税,筑牢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基石。二是进一步丰富服务内容。推进纳税服务标准化建设,从办税咨询、纳税申报、办税流程、办税时限、纳税评估、纳税宣传等方面全方位、多层次地提供纳税服务。三是进一步改进服务手段。加强办税窗口建设,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继续推行和完善“一窗式”服务、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多种服务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四是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优化办税环境,简化办税程序,降低征纳成本;建立内部协调机制,加强各岗位之间的衔接,按程序运转、按岗责落实,对符合规定的涉税事项要以最快的速度、最优的质量、最短的时间办结,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强化纳税服务,实现征纳沟通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纳税全程零障碍。

(三)提高业务素质

税务队伍建设是影响征纳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要加强税务干部的素质教育,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税收征管队伍。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在税务干部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强化他们的政治责任感、强烈事业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确立服务纳税人,维护纳税人的各项权利的公仆意识;加强法纪教育,引导税务干部弘扬正气,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形成制度化。进行有计划、有目标、有针对性的税收业务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不合格不上岗,使契税工作人员及时掌握新知识、新技能, 造就一支具备较高层次的科学知识结构,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的税务队伍。

(四)严格执法监督

一是实施纳税服务质量评价制度。根据征管服务标准,制定岗位服务职责,开展服务质量评定,加强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措施到位。二是强化外部税收执法监督。把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之于众,邀请社会各界监督,并及时处理举报、投诉。

(五)加大宣传力度

第3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稍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第二十七条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纳税申报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健全、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五章税款征收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第四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四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的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九条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第五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据,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成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县)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第五十九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第六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八条所称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第六十二条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第六十三条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第六十四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第六十六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六十七条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第六十九条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七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第七十一条税收征管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七十二条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第七十三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七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七十七条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第八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第八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

第六章税务检查

第八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

税务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八十六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财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第八十七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第八十八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八十九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式样、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七条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八条税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第一百条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第八章文书送达

第一百零一条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签收。

第一百零二条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五)税务检查通知书;

(六)税务处理决定书;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其他税务文书。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一百一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4篇

税收风险管理已成为现代税收管理的先进理念和国际通行做法,通过在税收后续管理中做“加法”,找准税收风险点,科学派发风控任务,形成税收风险闭环管理机制,已成为依法治税,堵漏增收的重要手段。药品生产企业本身具有制造企业普遍经营的特点,同时,行业经营特点又很突出,选取该行业作为税收风险防控研究对象,一方面了解该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规律,剖析税收风险类型,另一方面以该行业为切入点探索整个制造业潜在的税收风险点及税收风险防控方法。本文系统阐述了药品生产企业在申报缴纳税款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风险点,并针对地税机关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提高税收风险防控质效的具体应对措施。

关键词:

税收风险;数据比对;科目余额表

一、药品生产流通行业税收风险点表现形式

(一)行业概况药品生产流通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与民生经济息息相关,也是天津市最具代表性行业之一。截至2015年8月,我市药品生产流通企业321户,其中:医药生产企业146户,药品批发企业175户。企业所得税在地税征管的企业96户。2014年该行业全市总产值492.52亿元,占工业总产值28035.03亿元的1.8%,较2013年的475.8亿元,增加16.72亿元。2014年该行业国地税收入总额39.81亿元,占全市税收1.36%,同比增长5.6%;其中地税收入9.68亿元,占比0.79%,同比增长7.68%。

(二)税收风险点分析1.一般事项税收风险点一般风险点是指通过将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向企业采集的科目余额表及单位往来余额表同各税种申报和征管数据相互比对,查找出的税收风险点。(1)成本费用中材料占比不合理一是虚增原材料导致实际产量偏离正常区间。以某制药企业2014年数值为例,根据其一西药生产配方,获取某原料占单位成品药比重,以该原料实际出库数量计算理论成品产量2194.5万粒,而实际产量仅为1929.9万粒,实际产量与理论产量差异率达12%。二是虚增包装材料增加成本。以某制药公司为例,2014年度“原材料———包装材料”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1208.1万元,而“生产成本”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3449.2万元,占比35%,比例过高。(2)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虚增成本以某制药公司为例,该企业成本核算采用计划成本法,2013年改为实际成本法,2012年科目余额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方余额808.8万元,至2014年末仍未进行调整,造成企业成本虚增808.8万元。(3)通过“原材料—暂估”科目虚增成本一些企业通过“原材料—暂估”科目调整企业成本。例如,某企业科目余额表“原材料—暂估”科目自2012年借方发生额持续增加,至2014年末借方余额达204.7万元,贷方却无发生额,造成成本核算不实。(4)销售已实现但未确认收入以某制药公司为例,2014年应收账款单位往来明细科目显示,56个单位年初贷方余额56.9万元,且全年借贷双方均无发生额,期末贷方余额仍为56.9万元。经调查,该企业承认该笔款项确属应确认而未确认的收入。(5)期间费用金额异常医药行业费用率高且名目繁多,尤其以销售费用最为突出。选取天津市2014年收入在亿元以上,且企业所得税在地税征管的11户药品生产企业作为样本,分析后发现,11户企业平均费用率达50.2%,其中最高116%,最低24.3%,销售费用率最高达57%。2.特殊事项税收风险点特殊涉税事项风险点是指重组、关联交易、股权交易等特殊事项中,对涉税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找出的税收风险点。(1)股权转让方面风险点分解价款降低股权转让价格。以某制药企业为例,企业股东(股权转让方)从被投资企业抽取银行贷款资金,由被投资企业承担偿债责任。股权受让方以被投资企业债务缺口为谈判筹码,约定股权转让价格远远低于股权转让方投资成本。股权转让款项被分解为支付给转让方价款和偿还被投资企业债务两部分,变相降低了股权转让价格,逃避缴纳税款义务。同时,部分股权转让合同包含“对赌协议”,增加了股权转让价格的不确定性。此外,支付股权款项时,价款支付方、收取方与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双方不一致,甚至存在多方收、付款问题。(2)关联方交易涉税风险点一是关联方使用资金却未承担相应财务费用。企业将贷款资金交由关联方无偿使用,贷款企业承担全部利息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某制药公司为例,2014年度发生银行贷款4200万元,资金全部转移到两个关联方,该企业当年财务费用304.5万元,并在所得税前扣除。二是人为调节生产公司与销售公司销售费用。以某制药公司为例,生产公司生产的药品由销售公司销售,而生产公司每年还要承担大额销售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扩大研发费支出内容制药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研发费用支出大,且此业务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能够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所以企业往往在研发费支出上做“文章”,以减少应纳税额。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强拉关系,将与研发没有直接关系的部门的折旧与维修等费用计入研发费;二是增加项目,将办公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应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的支出计入研发支出;三是调整比例,人为调节计入研发费用的无形资产摊销比例,达到加大研发费目的。(4)政府补贴对应的研发支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一方面企业取得政府对研发项目的补贴作为不征税处理;另一方面,相应的研发支出进行加计扣除。以某制药公司为例,该公司2014年度取得研发项目政府补贴174万元,计入不征税收入,但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研发费加计扣除基数未减除补贴收入对应支出。3.其他税收风险点(1)置换取得新土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某制药企业为例,该企业以置换方式取得土地300亩,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以原土地尚未交回政府,新土地尚在开发阶段未投入使用为由,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支付现金股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某上市制药企业为例,该公司2014年度发放现金股利5026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土地价值未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以某制药企业为例,该公司2014年度科目余额表显示“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科目余额7987.5万元,“无形资产-土地”科目余额5473.1万元,而房产税从价计征计税基础仅为8034.3万元。土地价值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4)财务处理不规范,报送资料不准确一是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表数据与报送税务机关的存在差异;二是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会计科目间逻辑关系混乱;会计科目结转随意,甚至出现损益科目年末出现余额问题;部分财务软件能够修改以前年度已结账数据。

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外部信息获取不畅当今社会,网络是载体,信息是生产力,在“互联网”背景下,信息得到高度扩散和传播,然而税务机关无法广泛获取纳税人涉税信息,尤其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掌控的信息,此问题已成为制约税收风险防控工作的关键结症。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税务机关获取信息方面做了规定,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具体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导致目前税务机关信息获取依然依赖于纳税人的主动申报,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障。

(二)内部数据亟待整合1.基础征管数据尚待完善主要表现在部分企业房产、土地信息不完整,且缺乏动态维护机制;风险分析可利用数据资源有限;企业隐瞒真实财务数据;企业投资方、注册资本等工商信息更新不及时等,问题阻碍风险分析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当前征管系统数据深度钻取和统计功能不完善,也加剧数据库日趋庞大和风险扫描之间的矛盾。2.征管系统间数据缺乏有效关联目前我市征管系统主要有津税系统、BIMS系统、契税系统、车船税系统、以地控税系统等,各系统均采集了丰富的基础数据,但由于职能分工、操作权限、存储方式等诸多因素,形成大量信息孤岛,数据间缺乏有效关联。评估人员在税收风险分析时无法取得有效决策数据,造成“过量无效疑点”和“疏漏涉税风险”的两难窘境。

(三)部门协作需进一步加强现阶段,我市地税征管体系主要包括: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大企业管理等部门。分工各有侧重、职能互为补充,但实际工作过程中,依然会出现执法越位、让纳税人多头报送同类涉税资料等配合不力问题,对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必要干扰。

(四)税法宣传仍需创新我们发现,部分企业一方面故意虚增成本、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对于自身理应享受的诸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知之甚微。这不仅显现出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名目繁多、不利于纳税人及时掌握的现状,也反映出税法宣传工作更侧重于纳税人应遵从的义务,而对其应享有权利的强调显得不足。

三、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拓宽信息获取渠道,搭建动态资源共享平台一是加强与国税部门信息交换。尤其是发票信息,“营改增”后,发票这一评估主要抓手将从地税数据库中消失,加强国地税协作就显得更为关键。二是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交换。获取企业工商变更信息,尤其是注册资本变化和股东变更等情况;获取药品生产企业上传到药品监管平台信息,包括药号批准文号、药品规格、数量等。三是加强与金融机构信息交换。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时,要提供相关财务报表,事实上,提供给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通常与提供给税务机关的有所差别。如果将两家获取的财务报表数据共享,通过交叉比对往往会发现端倪。

(二)多维数据逻辑校验,精准锁定评估对象一是分频率动态维护预警指标。定期对管理员平台的预警提示进行梳理。以指标实效性为前提,增加系统间关联数据校验,并加入到管理员平台预警系统中。比如将契税系统中的房产土地交易信息与津税系统中登记的房产、土地信息进行关联等。二是分类别逐步完善财务资料报送。为全面系统了解企业经营情况,提高风险分析精准度,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财务报表时,一同报送末端科目余额表,甚至单位往来余额表。

第5篇

公司财务部年终工作总结

XX年,对于我们祖国来说是充满着诸多回忆的一年,我们的国家在XX年经历了严寒和温情、经历了磨难和荣誉、经历了经济的低谷和复苏;XX年,对于我们房地产行业来说是非常值得深思的一年,房地产业在XX年步入了行业的周期,房地产业在一片该不该“救市”的争论中从年头走到了年尾,房地产业的生存之路将走向何方?需要我们地产人用智慧和汗水去描绘;同样,XX年,对于我们xx公司来说更是不平凡的一年,是内涵丰富的一年,是蜕变成长的一年。xx公司在XX年经历了bsc的阵痛、经历了培训老师的洗礼、经历了xx改制成功的荣耀、经历了工业项目挂牌的喜悦、也经历了房产销售的低谷。

就是在这样一个复杂多变、跌荡起伏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下,xx财务部在公司领导班子的正确指引下,理清思路、不断学习、求实奋进,在财务部的各项工作上实现了阶段性的成长和收获。下面就将财务部所做的各项工作在这里向各位领导和同仁一一汇报:

一会计核算工作

众所周知,会计核算是财务部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工作,是财务人员安身立命的本钱,是各项财务工作的基石和根源。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张、随着公司走向精细化管理对财务信息的需要,如何加强会计核算工作的标准化、科学性和合理性,成为我们财务部向上进阶的新课题。为努力实现这一目标,财务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1、建立会计核算标准规范,实现会计核算的标准化管理。财务部根据房地产项目核算的需要、根据纳税申报的需要、根据资金预算的需要,设计了一套会计科目表,制定了详细的二级和三级明细科目,并且对各个科目的核算范围进行了清晰的约定。同时还启用一本房地产会计核算的教科书做为财务部做帐的参考书。有了这一套会计科目表和参考书就保证了会计核算口径的统一性、一贯性和连续性;有了这套会计核算标准规范可以使我公司的帐务不管什么时候去看这套帐都象是一个人做出来的,有了这套会计核算标准规范也使得新的会计人员能快速上手公司的帐务。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我们设的明细科目和项目辅助核算能直接快速地计算出某个房开细项的收入、成本、费用,相关税金,迅速地计算出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使得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清算工作变得轻松、快捷、明了。我公司的会计科目设置得到了集团领导的好评。

2、重新对原有的会计核算流程进行了梳理和制定,现在的财务部内部会计核算流程更加突出了内部控制,明确了各个流程所占用的时间,对什么时候出什么表、出什么帐、出什么凭证,凭证如何传输都做出了明确清晰的规定。保证了财务信息能有序地、按时、按质地提供出来。采用新的工作流程后,工作效率提高了,各岗位的矛盾和扯皮现象减少了,财务报告的及时性得到了有效地保障。使我公司上报集团财务部的各类财务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均达到集团财务部的要求。

3、加强各业务单位及往来单位帐目的清理核对工作,定时与各单位打电话或发传真来清理核对帐目,使得我公司xx户客户往来和xx户的供应商往来帐目清楚准确。同时加强应收往来款的追讨,在年内追回了xx的往来款xx万元。

4、除此之外,财务部组织全体员工在XX年共完成了: 收取xx二期回笼房款xx亿元,契税维修基金xx万,审核原始凭证x万多张,填制、复核,整理装订记帐凭证xx张。出具统计报表xx份出具纳税申报表xx张,税源统计表xx张。出具xx集团、xx集团相关财务报表xx张,出具预算报表xx张等。

二、 融资、预算与资金管理工作

资金对于企业来说,就如“血液”对于人体一样重要。特别是房地产业进入了新一轮行业周期的历史时刻,国家为调控房地产的经济泡沫,通过各种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税收政策、土地政策来进行宏观调控,目的就是为了抬高房地产业的资金门槛,对整个房地产业进行重新洗牌。再加上我公司要按计划完成xx改制投产、工业项目的全面挂牌启动,xx的前期开发。最严重的是XX年楼市低迷,今年的销售大大低于预期,使得我公司的资金“造血”功能极为不畅。使得我公司随时面临“缺血”的风险。所以对于XX年财务部来说,如何做好融资?如何做好资金预算?如何做好资金管理成了财务部摆在第一位的头等大事。为此,财务部也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相关资金管理工作,尽最大努力去帮助企业渡过资金难关。

1、财务部加强与七家商业银行的联系,与各家银行逐一进行谈判和沟通,不断寻找和触碰各商业银行的底线。可由于受到国家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的影响,商业银行自身的资金流动性大大降低,这使得商业银行为降低经营风险,在核准贷款的时候会显得更加小心谨慎,特别是对于房地产企业是慎之又慎。XX年xx市各商业银行对房地产业的贷款总量较去年已经下降xx%。就是在这样一个非常恶劣的融资环境下,财务部并没有被眼前的困难所吓倒,反而在我公司资产总额和实收资本不足的情况下运用智慧、勇于创新与各家银行展开艰苦的商业谈判。这其中与银行的各级主管领导洽谈、会餐、应酬,跑了多少次银行、复印准备了多少授信资料,加了多少次班,牺牲了多少业余时间,财务人员已经无法用数字去统计了。值得高兴的是,最终财务部在公司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凭借在工作中总结出来的谈判技巧在公司最有利的时点完成了在x行的x亿元房开贷款、xx万元工业项目贷款和xx万元额度的承兑汇票,完成了xx行的xx万元的工业贷款,完成了一个个看似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我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和项目实收资本占总投比例均没有完全达到银行的信贷条件。同时为公司争取了最大的土地抵押率和最低的银行利率。毫无疑问,xx财务部可以骄傲地说,在融资方面,XX年xx财务部走在了同行业财务部的前面。

2、预算执行方面,在公司领导的大力推动下,在财务部的积极组织下,目前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已经融入到各个部门的日常工作当中,各个部门已经能熟练的运用全面预算这一管理工具来管理各个部门的资金流。财务部还定期组织预算差异分析会议,总结讨论预算差异产生的原因,提高了各个部门对财务数据的重视程度。目前各个部门在财务部的组织下积极投入地参与全面预算管理,为来年的全面预算的编制和推行打下坚实的基础。也正是因为有了全面预算,才使得公司领导对资金调度能做到心中有数,提前对资金进行合理的统筹安排。

3、在年初资金充裕时,根据已编制的预算,在较短时间内比较各家银行的理财产品,从各家银行中选出与x行签订了购买xx万理财产品,六个月利率为xx%,为公司获得理财收益94.6万元。另外利用闲散资金,在x行理财x次每次分别为x万元(x天)、x万元(x天)、x万元(x天),共获得理财收益xx元。在x行理财x次,每次xx万元分别为xx天和xx天,获得理财收益xx。1月开始ipo打新股,投入xx万元,获得理财收益xx万元。使得公司全年获得理财收益为xxx万元。为公司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资金使用成本。

4、充分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降低资金使用成本。XX年财务部共办理承兑汇票xx笔,充分用足商行xx万的承兑汇票的授信额度。

5、在日常资金管理上,财务部重点加强了以下工作:与各家银行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帮助公司实时了解公司的银行存款状况;建立了资金日报体系,每日向公司领导上报头天的公司资金状况,为公司领导进行资金调度提供了依据;每月定期编制各家银行的银行余额调节表,保证了公司资金的准确性和安全性;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在大量收款的几天,每天核对收款收据与银行缴款单和进帐单,保证了资金收取的准确性;在付款流程上增加了资金经理对出纳填制的支票和进帐单的复核程序;通过这一系列的工作,使得公司资金的收取和使用上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大大提高,使财务部在资金管理的规范化管理方面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三、涉税管理工作

由于房地产企业涉税环节特别多,相关税收政策也非常繁杂,征税较重,这使得纳税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成本支出。在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下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减少纳税支出,是财务部涉税管理的首要工作。这要求财务部在事先、事中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审核、筹划将各项纳税支出降到最低。凡事有矛必有盾,在降低纳税支出的同时还要规避涉税风险。实现公司经济业务的涉税低风险甚至零风险是涉税管理的另一项重要工作。公司在接受税务稽查时会面临三种不同性质的稽查:1、日常稽查。日常稽查是指稽查部门主要负责的对管辖区域内企业日常情况进行的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公司数量一般不得低于一定比例。2、专项稽查。专项稽查是指根据上级税务部门的部署,对某个行业、某个地区、某个产品、某项减免税政策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3、举报稽查。举报稽查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征管法的规定,都可以举报纳税人偷税漏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在接到举报以后,采取一些措施对纳税人进行检查。下面就对财务部XX年所做的主要涉税管理工作进行回顾。

1、审核各类收入和付款合同。由于将财务审核加入到了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订环节,使得财务部在业务发生之初就能进行纳税评估和纳税筹划。XX年财务部共审核相关经济合同xx份。

2、xx月,财务部与税务局充分沟通后认为我公司必须主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因为目前国家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力度一年比一年大,将查得更细。如果等到明年清算条件成立由税务局进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很可能会增加纳税支出。财务部征求公司领导和集团财务部的同意后组织人员进行了xx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3、通过分析国家增值税的发展趋势,工业项目的所有购进设备均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设备的增值税开票时间拖到XX年,这样就可以在XX年享受新的消费型增值税的好处,为公司争取了xx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好处。

4、通过对销售部员工年终奖金的发放方式进行合理筹划,不仅使公司按按税收法规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又保障了员工的利益,使公司的大部门员工少交了xx元个人所得税,增加了员工的税后收益,得到了广大员工的称赞和好评。

5、定期将各类大额的工程发票送到税局进行发票真伪鉴定。由于房地产公司收到的发票金额巨大、数量和种类繁多,一旦收到假票将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涉税风险。为控制这一风险,财务部定期组织人员将相关发票送往税局进行真伪鉴定。

6、x月x日—x日xx市稽查局对我公司进行税务稽查,要求我公司填写xx-xx各税种税款交纳明细,再根据情况进行实地税务检查。财务部立即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全面税务自查,一方面积极与征管税务局沟通,取得征管税务局的理解和帮助,另一方面主动与稽查局相关人员联系,建立了良好的人际关系。最后,由于及时将未交足的税款补交到征管地税局,避免了稽查局到公司进行实地税务检查的涉税风险。

7、x月份xx国税局来到我公司就我公司xx年的所得税申报表列示的销售收入xx万元,对应的成本只有xx万元提出质疑,要求立即出具收入确认的证明,即文件xx区的主体竣工证明,否则xx区对应的收入xx万元不能予以确认。由于涉及调减我公司申报的所得税xx万元,财务部立刻将这一潜在的巨大涉税风险汇报给集团财务部,因为根据税法规定偷税金额超过全年纳税总额的10%将被定为偷税罪。根据集团财务部的指示,财务部立即组织财务人员重新对xx年的所得税重新进行清算和填报申报表,另一方面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并取得税局相关主管领导的理解,只是调整了纳税申报表,并没有认为我们恶意提前确认收入、滥用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也证明了财务部平时与税务局的沟通做得比较到位,才不至于发生重大的涉税风险。

8、通过与地税主管税务局主管领导的良好沟通,财务部积极争取纳税a级企业,目前税局的相关领导已经承诺明年将会将我公司申报纳税a级企业。如果申请纳税a级企业成功,就将意味着税局将二年内不来公司查帐,一是为为公司营造良好、宽松的纳税环境。二是为公司获得了荣誉,为公司与xx政府部门沟通谈判增添了一项重要法码。

9、加强了涉税管理的资料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在岗位职责中加入了税收政策的收集、整理、汇编工作,每月定期到税局网站上更新下载与房地产有关的税收政策,并进行整理汇编。财务部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所得税申报、税务自查、日常申报时,将各工作底稿进行整理,把过程列出来,做为公司的涉税相关文件进行归档。为了以后进行涉税管理时提供一份原始参考资料,也为了以后新的财务管理人员能够快速地了解了公司的相关涉税管理工作提供备查。

四、财务分析与风险预警工作

财务分析是以财务报告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为依据,采用一系列专门的分析技术和方法,对企业等经济组织过去和现在有关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分配活动的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增长能力状况等进行分析与评价的经济管理活动。它为了解企业过去、评价企业现状、预测企业未来,做出正确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或依据。

过去我公司的财务分析几乎是一片空白。但是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资金调度也越来越大,如果没有财务分析对企业的运营状况进行一个理性的评价和分析是非常危险的。所以公司领导对此非常的重视,对财务部也提出了殷切的期望。有要求才有提高,财务部在编写财务分析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在网上大量收集相关资料,包括房地产的相关经济政策,对比分析各房地产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在x月份出了一份xx公司上半年的财务分析。所幸得到了公司领导和其他各部门同仁的认可。

在这篇财务分析中,财务部对当前房地产企业的不利和有利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共分析了x条不利影响因素和x条有利影响因素。并指出了目前房地产企业的x条应对策略。事后证明,这两段分析为公司日后的发展提供了及时、必要的信息和依据。

根据对我公司各项财务数据与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对比分析和评价,财务部指出了当时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1、资产负债率已经到了银行接受的极限70%,下半年的融资将非常困难。事后财务部仍然毫不畏惧困难,运用智慧、勇于创新,突破这一瓶颈和局限,仍然为公司融下巨额的银行资金。

2、公司未能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在需要资金周转的时候开盘,造成公司资金起伏较大,增加资金断裂风险。

3、预期的销售收入过于理想化,未能充分考虑市场变化而对预算进行调整。最后证明下半年的收入预算真的偏差很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金的调度。

4、指出下半年资金断裂的风险,要求公司领导积极筹措资金。

事实证明这次财务分析和风险预警在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上是成功的、有效的,正由于充分预估了资金断裂风险,财务部在资金仍然充裕的情况下为公司尽可能多地向银行融资。提前做了充足的准备。

五、投资管理工作

由于集团总公司的战略规划,目前我公司带有两个工业项目,这两个项目有独立的经营核算实体,财务部主要起到一个投资和监管的作用。为了便于公司领导进行决策,财务部组织力量对xx改制和工业项目组建进行了项目投资测算,运用一系列的投资测算工具和对项目相关人员进行大量的调查和询问,参与编写了两个项目的可行性调研报告。

六、组织建设和制度流程管理工作

组织建设和制度流程管理是一个组织有效运转的灵魂,相当于人体的骨架和神经系统,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何实现财务部的各项管理职能,就必须在这方面好好研究和设计。

1、为了配合公司发展对财务部各项职能的需要,财务部在xx月份重新设计了财务部的组织机构图、工作流程和岗位说明书。更加明确了各个岗位的职责,避免了一些重复和扯皮的职责。这套系统在设计上着重强化了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的职能。

2、在推行新的组织机构图时特别向财务部的员工宣传和推行一套垂直指挥系统,这套垂直指挥系统是为了有效保障上级的各项指令在传递中能够顺畅有序,现在财务部的全体员工已经理解、接受和运用这一套垂直指挥系统来处理日常工作事务,使得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3、为保证财务工作计划的有效实施和执行,财会部在今年实行了定期召开财务部内部管理会议制度。着重强调上阶段工作的总结和下阶段工作的布置。通过该内部会议使得各项财务工作在会议上进行有效地沟通,及时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并对会议内容进行会议纪要工作,通过会议纪要来跟踪各项任务的执行情况。大大提高了财务部各项工作和指令的贯彻力度。

七、团队管理与员工学习成长

bsc、swot、5s、pest、价值链、战略、目标、策略、企业愿景、工作理念、职业素养、团队、鱼骨图、头脑风暴等等新鲜的管理名词在XX年从高端的管理殿堂走进了我们公司,走进了我们的部门、走进了每个管理人员的大脑,并烙下了深深的印记。时代要进步、企业要发展、员工要成长,在这个充满着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从国家到企业、从大人到学生,如果不能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和思想意识,就将面临被这个社会遗忘和淘汰的危险。好在我们xx公司领导x总能够高瞻远瞩、远见卓实,为我们安排了一堂堂精彩生动的培训课程和户外拓展课程,使我们能以更积极的工作态度、更睿智的管理思维和更有效的管理工具开展我们的日常工作。下面谈几点财务部在这方面的收获和体会。

1、财务部中层管理人员参加了公司的bsc导入实施培训,通过坚苦的bsc导入实施培训,财务部中层管理人员更加清晰地了解了企业管理的深厚内涵,对管理的认识也从中层执行层面上升到企业战略层面的高度。通过制定出企业远期的战略目标就使得公司各级员工具备更充足的动力为实现企业战略目标而努力工作。通过bsc对财务部的工作梳理使财务部的职能架构更清晰了,并且是以战略地图的形式印在管理人员的大脑里。通过实施bsc对日常工作进行考核,提高了员工完成各项工作的紧迫感,加强了工作的执行力度,提高了工作效率,保障了各项工作的有效实施。各项工作也渐渐步入轨道,开始进入一个高效、良性的循环。

2、财务部中层管理人员参加了公司组织的职业经理人培训课程,通过培训让财务部中层管理人员深刻地了解到一个职业经理人应具备的职业态度和素养,了解到如何打造一个合格的管理团队。先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上开始转变,最后带动整个团队朝职业化团队进行转变。一个高效、和谐的职业化团队应该是建立在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具备以下要素:a、具备统一、清晰、明确的奋斗目标。b、强有力的核心领导者。c、统一的工作理念,包括思想、态度、行为、习惯。d、各成员有胜任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e、成员之间有着良好的沟通。f、成员之间能够相互支撑、补位、鼓励。这也是财务部XX年的努力方向,那就是打造一只高效、和谐的职业化团队。

3、财务部部分管理人员还参加了房地产全面预算管理与成本控制的培训,吸收了很多先进的房地产全面预算管理的实战经验,开拓了眼界,这套系统从组织架构、工作流程、指标选定、考核办法提供了一整套的解决方案。这堂培训课为XX年在xx项目上实施房地产项目预算奠定了理论基础。如有可能,财务部希望能请到这堂培训课的培训老师x老师来我们公司进行房地产全面预算的咨询和培训。

八、其他临时工作任务

1、完成与xx集团股东资产剥离方案的设计工作。根据领导的预测,前后设计了有x套剥离方案,并对每套方案进行一个总结和评价。

2、历时大半个月,配合股东下派的审计人员进行董事长离任审计工作。

第6篇

[关键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联动谱系;法制化进路

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内涵及生成机理

(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涵

所谓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指在各级部门之间、上下层级之间以及税源、税基管理的主要环节之间,整合职能配置,整合数据应用,建立起职责清晰、衔接顺畅、重点突出、良性互动的管理制度。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指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狭义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则是指税务部门系统内部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分为不同的类型:

首先,从联动主体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包括横向联动和纵向联动。税源管理的横向联动是指同级税务部门之间以及同级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关系。税源管理的横向联动应当细分为两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指同级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动。包括同级税务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国土房管部门、金融部门、统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与税源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同级非税务部门之间所建立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第二个层级是指同级税务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动,主要是指国地联动,即同级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关系。税源管理的横向联动与广义的税源联动管理有所不同,尽管两者都包含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联动管理关系,但是前者仅强调联动主体的同级性和横向性;后者则无此限制,同级和不同级的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源联动都属于广义的税源联动管理。税源管理的纵向联动是指国税系统或地税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联动管理关系。税源管理的纵向联动有“三级联动”和“四级联动”之分。“三级联动”主要是指市局、区县局、税收管理员上下联动汇聚纵轴的三位一体的管理制度。如济南、晋城等就实行“三级联动”管理制度。“四级联动”是指通过构建贯通四级的税收风险联动控管体系,实行省局、市局、区县局、税收管理员的“四级联动”管理制度。江苏省国税局就实行四位一体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

其次,从联动流程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一种流程联动。流程导向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纳入税收征管流程中,实行程序化操作,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征管业务流程的主要环节之间,形成一个循环往复的工作流程,推动税源管理分析、监控、评估、稽查四个环节的良性互动。在流程联动中各主要环节结成节点,每个环节在发挥其作用时,既能得到其它环节的呼应和有力支持,又能使自身的作用成果与其它环节共享。

再次,从联动税种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还可以在关系密切的税种之间建立起税种联动制度。如房产税、契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之间的联动制度,增值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之间以及增值税与所得税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等。

最后,从联动地域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可以在不同区域之间建立起地域联动,这是一种更高级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由于当前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还处于发展初期,各地的地域联动实践还尚未兴起。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地域联动能够突破区域之间的信息壁垒,应对税收实务中出现的“跨区县外出管理证明书问题”(或异地工程问题),因此,建立税源管理的地域联动非常必要。随着税源管理的地域联动制度的成熟和完善,最终将形成一个全国“一体化”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这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最高形式。

(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生成机理

信息不对称是信息失灵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现代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不对称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的某些参与人所掌握的信息与另一些参与人所拥有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着差异。这一方面表现为信息优势主体往往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地位去损害劣势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表现为信息劣势主体不能通过获取及时有效的信息去维护自身的利益。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存在于多元主体之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第二,税务系统内部的信息不对称;第三,税务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常态”,为征管过程中的税收风险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所谓风险,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是指损害或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瑞典税务专家Blickman和Wittberg则宽泛地认为风险是任何可能影响一个组织达到它的目标的事情。信息不对称语境下的税收风险,从主体的角度讲,表现为税收征管中的纳税人以及征收人员的双重道德风险。按照传统的理性人假设,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纳税人在决定是否诚实纳税时取决于其对预期逃税的“收益”与“成本”权衡的结果。在税务部门信息不充分的情形下,一方面,纳税人利用私有信息,可能存在伪造、隐瞒收入以逃税避税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当居于信息劣势的税收征管部门不能正确地通过信息甄别制度来判断选择高质量(诚实守信)的纳税人时,将出现类似“劣者驱逐良者”的“逆向选择”现象,即低质量(不诚实守信)的纳税人会越来越多,高质量(诚实守信)的纳税人会越来越少。对于税务系统内部上下级税务征收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而言,税务征收人员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偷懒,税务征收人员为工作所付出的努力小于其已经得到的报酬;机会主义行为,主要反映在为了获得“权力租金”,往往采用“设租”、“寻租”等手段,通过征纳串通合谋个人效用,其努力的方向与上级税务管理部门背道而驰。

税收风险的存在是税收风险管理的逻辑前提。美国学者Williams和HEins将风险管理定义为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成本使风险所致损失达到最低程度的管理方法。认为风险管理是处理纯粹风险和决定最佳管理方法的一套技术。综合以上观点,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风险管理理论为基础,利用数理统计技术和信息技术研究税收风险的发生规律,通过对税收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成本,使税收风险所致损失达到最低程度的最佳管理方法。税收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积极、主动的管理,提供了税源控管的路径和方向,进而提升了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税收征管方式,正好契合了信息不对称语境下税收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需要,通过各税收主体之间的信息联动消解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从而有效提高税务部门对税收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能力。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不应当是一种“非典型性”制度,而应当是一项常态性的工作制度,通过纳入日管工作体系,使税收风险管理常规化、制度化,从而促进传统征管方式向现代化征管方式的嬗变。

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律缺陷

(一)法律制度缺陷

1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缺乏税收实体法依据。从税收实体法的角度讲,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执行依据具有很强的行政命令色彩。我国一直存在税法效力弱化和税收立法行政化的倾向,税收执法行为大量依据行政解释,直接导致了税法效力的削弱,税收法律关系也因此被扭曲。作为一种发端于税收实践中的税收程序制度,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税收行政化倾向则更为明显,其零散而杂乱的行政执行依据有违税收法治原则。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缘起可以看出,无论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萌芽初期,还是其形成时期,都离不开各级政府和税务行政主管机关的大力推动;而政府和各级税务部门所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最主要的执行依据。这些执行依据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文件层级低,目前有关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最高层级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二是执行依据的零散性和杂乱性,主要表现在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没有统一行动,而是分别在自己的系统内部进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而且即使在国税系统或地税系统内部也都是各自为政。各地税务部门的实施依据各不相同,其实践效果也大相径庭,从而不利于税收法制的统一与税收程序正义的实现。

2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缺乏税收程序法依据。《税收征管法》是税收程序法,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一种税收程序性制度,理应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体现。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明显缺乏其应有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现行《税收征管法》中税务机关管理的被动性和事后性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务机关管理的主动性和事前性之间存在矛盾。现行《税收征管法》以纳税人的主动性和税务管理机关的被动性为逻辑起点,忽视了纳税人的经济人本性,以纳税人均具有高度的纳税自觉性为前提,过分强调纳税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求纳税人主动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并自觉进行账簿、凭证管理,如若出现相反的情形,则税务机关只能进行被动的事后救济——税务稽查。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则以税务机关的主动性和纳税人的相对被动性为前提,强调无论纳税人违反纳税申报和进行账簿、凭证管理与否,税务机关都可以预先进行税务信息的调查、收集与管理,因而这种管理更具有主动性和事前性。

第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信息化管理没能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具体体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一种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税收征管制度。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科学化体现在税源联动管理机制在风险识别——纳税评估——联动应对的过程中,运用数据模型等科学方法进行分析;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精细化则体现在税源联动管理机制建立了一套以联席会议为主导的、纵横交错的精细化管理体系;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信息化体现在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运行必须以信息平台为依托,整合数据资源,以进行一体化的数据管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必然要求《税收征管法》对税源联动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做出更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仅在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税控装置的推广使用,由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性,加之我国经济发展的地缘差异,税务信息失灵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一是税务信息呈静止状态,靠人工输入的税务登记信息资料往往在一段时间内未能及时变更;二是税务信息的非真实性,纳税人隐瞒经营成果、设立假账应付税务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税务信息的滞后性,实施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后,有的地方形成以查代管、管理缺位的状态,弱化了征前监控,使准确的税务信息呈现滞后性。

第三,《税收征管法》中部门协调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税源联动管理中的“部门联动”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在我国依法行政尚不完善、权力寻租在某些地区还颇为盛行的情形下,该条规定无疑从法律上为政府对税收征管执法的不当干预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税收征管中的部门协调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条仅原则性地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至于究竟有哪些部门,具体的支持协助义务是什么,《税收征管法》仅用两个条款对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出粗略规定,其他部门却没有含摄。此外,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也没有对不履行支持协助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责任的约束无异于一纸空谈,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模糊性是税收实务中部门协调依靠“人情”而非“法律”的重要根源,部门协调制度的不完善在严重削弱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四,《税收征管法》对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计算机辅助功能的有效发挥。《税收征管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然而,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虽然普及但使用水平较低,大多数仅限于以电脑代替手工劳动,而其信息共享、管理监控、决策分析功能却远远没有发挥出来。税务软件开发各自为政,且层次低、投入高、浪费大,“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模式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二)法律理论缺憾

1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收契约精神之缺憾。长期以来,国家一直以“超社会”的形象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出现,纳税被定性为一种无偿的行为。由于政府的强制征税权被过度强化,导致纳税人与政府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监督与制约制度缺位情形下,纳税人对政府征税行为的软约束与政府强势征税权力对纳税人弱势权利的侵犯。

税收契约论从一个全新的视角重新审视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是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宪法中的税收条款就是税收契约,即人民向国家纳税——让渡其自然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享有其他自然权利以及在其自然权利一旦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国家的公力救济;国家征税也正是为了能够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对国家的上述要求。由此可见,税收契约关系是一种理性关系,双赢互利是双方缔约的初始动机和目标诉求,纳税与征税之间的逻辑关系在于:首先人民基于公共产品的消费需要与国家达成契约,让渡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权利,做出同意纳税的次优选择;而后产生国家征税权,国家征税权的行使在于为纳税人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而不是为了征管而征管。从这种意义上讲,在税收契约法律关系中,纳税人的权利是一种原生权利,属于第一性权利;征税权是一种次生权利,属于第二性权利。

2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程序正义之缺憾。税收契约论重新阐释了国家征税权的正当性来源,国家征税权的正确行使离不开税收征管程序正义的保障。程序正义对于税收征管而言,不仅是税收征管的必然要求,更是税收征管实然的过程本身。税收征管程序正义应当遵从以下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即税收的征管程序不仅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且规定应当尽可能明确而不致出现歧义,其精神实质是通过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排除或限制行政机关在税收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2)程序透明原则,即税收的征管程序应当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公布,为纳税人的决策行为提供合理的预期;(3)程序民主原则,即税收征管程序的各方主体应当在充分协商与对话的基础上全程参与税收征管程序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等各个环节;(4)程序平等原则,即程序与平等相互依存,程序正义的理念内生于税收征管程序中各方主体之间的对等关系,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追究。

税源联动管理制度通过税收信息资源的联动整合,为税务部门提供及时的税收信息和准确的执法依据,使税收征管工作有的放矢,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税收程序正义的实现。但是,如果以税收征管程序正义的四大原则为视角重新审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不难发现存在以下缺憾:

第一,有违程序法定原则。从前面有关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缘起的考察中可以知道,目前实务部门所推行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依据大多散见于省、市一级税务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工作意见之中,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所出现的最高级别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在税源联动管理实践中,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很大,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各自为政的行政行为而非制度化的法律行为,呈现出个别性、政策性、零散性、地方性的特点。

第二,不符合程序透明原则的要求。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发端于税收实践,以各具特色的不同层级的税务机关文件为指导。税务机关的文件是一种内部政策性文件,缺乏普适性和透明性特质,致使税收行政相对人——纳税人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运行方式缺乏合理的预期,作为“理性经济人”,纳税人无法在充分掌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信息的情形下做出战略决策,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第三,与程序民主原则不相契合。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税收实务部门基于税源控管需求所进行的征管方式的实践试炼,是税收征管权实现的创新途径。在这一创新过程中,税收征管部门始终处于积极主动的主导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消极被动的服从地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并非源自于税收征纳主体之间协商对话的结果,而是税收行政部门的单方意志的体现,因而当前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缺乏纳税人的民主参与。

第四,有违程序平等原则。由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有违程序法定原则、程序透明原则和程序民主原则的精神实质,程序正义的理念很难内生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设计运行之中,在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形下,税务行政部门出于自身的利益偏好,难以在其制定的内部文件中“自缚手脚”以彰显纳税人的利益诉求。综观目前税收实践中林林总总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发现其中唯独缺乏税务行政部门征管责任的制约制度。

3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纳税人权利保障之缺憾。“契约是意志自由的双方所作出的合意,这种合意来自平等、友好的协商。协商是契约的重要理念,体现出一种双向交流与沟通的精神,这一点在习惯于以单方意志思考的行政领域尤显得难能可贵,它能弥补权力行政的不足,让纳税人参与到优化税务行政的过程中。”税收契约论的精神实质在于政府对纳税人利益格局的重新调适,实现政府与纳税人应然角色的回归,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弱化甚至消解征税权的强势性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因此,纳税人享有权利是税收契约论的应然之义。纳税人的权利一般包含以下内容:(1)限额纳税权;(2)税收优惠权;(3)税收秘密权;(4)税收回避权;(5)税收知情权;(6)取得凭证权;(7)税收救济权。由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缺乏双向交流制度,在法律的视域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存在着纳税人权利缺乏保障之缺憾。

第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难以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主要依赖于横向联动制度消解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障碍,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法》仅原则性地规定了部门之间的协助义务,至于部门之间应当怎样协助、其它部门应当在多大程度上进行信息披露、在信息披露(或者联动)过程中应当如何保障纳税人的信息秘密权等,《税收征管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也缺乏统一的度量。可见,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制,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矫治税收信息不对称的同时,也为税务部门征税权的不当行使提供了运作空间,为侵犯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提供了便利。

第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不利于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如前文所言,由于现行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仅以内部文件的形式规制,缺乏普适性和透明性,由此极易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纳税人可能因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内容、程序等信息缺乏了解而无法做出合理预期,从而不利于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的行使。

第三,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未能很好地与税收优惠权对接。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税收风险控制理念下的产物,税收风险的深层次根源来自于纳税人的信用风险,对于纳税人信用风险的防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纳税人予以外在的制度约束,即加强税源控管;(2)对纳税人进行内在的激励,即建立与税收优惠权相对接的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但是目前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只是税务行政机关的单方管控行为,尽管某些地区实行了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但就总体而言,税收部门尚未普遍建立起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即使建立了纳税信用缺失等级监控制度,也未能将这一制度与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权相对接,以至于既不利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运行中纳税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也不利于纳税人税收优惠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纳税人的税收救济权利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缺乏实现的途径。由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只是一种政策化的征管权运行方式,而非一种法制化的税收征管方式,税务部门基于本位主义思想,仅从征管权的行使和税收风险控制的角度设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而忽视了对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税收知情权等权利的保障和救济。

三、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路

(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

实践是源,理论是流,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学界应当在论证思辨中寻求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与税法精神理念的对应、关联与转换,以一种主动化的进路渗透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中,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与修正,从而达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与税法精神理念之间的契合与互动。为此,法学界应当从法理层面积极回应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然而据现有资料显示,尽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已经实施两年有余,但是实务部门从经验和方法的角度探讨较多,学术界的理论探讨较少,法学界的回应则更为迟缓——目前几乎尚未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学理论进行探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背后的法之源在哪里?法之理是什么?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否关涉税收程序正义与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主体和客体范畴应当如何界定?……等等,学界尤其是法学界应当进行充分地论证。

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发端于税收征管实践,是工业化、信息化进程中税收管理面临新机遇与新挑战背景下的产物。实践需要理论的升华与指导,更需要法律的规制和完善,否则实践将因缺乏理性而迷失方向,因缺少法治而丧失正义。法制化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应然的路径选择。

所谓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借助于一定的立法程序,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实践活动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律制度的活动。其核心内容是将税收政策实践转化为法律规范。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并非缘于税收实践的单方需求,而是税收实践与法律相互需要的产物。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应当依循以下向度:一是理论指导实践,税法理念与法治精神应当主动渗透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实践工作中以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与修正,这是一种主动的法制化;二是政策实践法制化,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政策实践的演进需要借助法力的强势而将其实践化为最基本的法律制度,这是政策实践对法律功能的需求,是一种被动的法制化。这两个向度的关系在于: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蕴含着法治精神的实践政策才有可能转化为法律;后者是前者的升华,实践政策经过法律程式的分析、评估、筛选与凝炼而具有成熟稳定的品格,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存续下来。

(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路

1税源联动管理理论的法制化——税法基本理念的融入。(1)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克服税法的行政化倾向。税收法定主义,是英国近展的产物。税收法定主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要件法定主义,这是税收立法的准则,包含税收要件明确的要求;二是税务合法性原则,这是税收执法的准则。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一方面,应当进行形式上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立法。在税源联动管理的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中,应当就有关税源联动管理的联动主体、联动对象、联动关系、联动准则和联动程序等,应尽可能地在实体法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征税,不允许逾越税法的规定而随意扩大征税权利,以行政性规定取代法律的规定,以至于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违反程序正义原则,忽视对纳税人基本权利的尊重。此外,在当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下,为保证法律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应当严格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禁止税务行政机关对税法漏洞进行补充,克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行政化倾向。(2)尊重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契合税法契约精神。税收契约论以全新的视角重新阐释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税收国家主义”的修正,税收契约精神是现代民主制度与法制观念的产物。鉴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与纳税人权利保障的严重疏离,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注入税收程序正义理念的同时,还应当彰显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现代法治精神:通过消解信息联动与税收秘密权之间的紧张关系确保纳税主体的税收秘密权不受侵犯;通过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联动制度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的行使;通过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与税收优惠权的对接,调动纳税主体自觉纳税的积极性;通过税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为纳税人的权利救济提供最后的保障。(3)遵守税收程序正义,彰显现代法治精神。税收程序正义是弱化甚至消解征税权的强势性,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的根本保障,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法制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长期的实践试炼中融入税收程序正义的理念,体现税收法治的精神实质。鉴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收程序正义的缺失,我们首先应当融入税收程序正义的精神理念:通过权责统一的税收征管制度,适当约束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协商对话、民主参与等制度的建立,使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更加透明化、民主化与平等化。

2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现行《税收征管法》的完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税收实践试炼的结晶,具有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现代性特质,是税收征管方式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路径选择。法律制度的形成及其功能进化源于社会实践的变迁,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作为一种新生的税收征管制度,应当在新一轮《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得到回应。

作为一种征管方式的创新制度,尽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所有制度不可能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全面体现,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可以在“税款征收”一章增加专门性条款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将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密切相关的条款进行细化和完善却是切实可行的。(1)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部门之间的协作是横向联动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条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就具体的协助部门而言,《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仅对工商管理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做了粗线条的规定,而对于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的协助义务、税务部门与审计部门、国土房管部门、交通部门等与税收征管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部门的协助义务,《税收征管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横向联动法律依据不足,在新一轮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中应当对此予以完善。(2)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六条。健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关键在于依托信息共享制度打破信息瓶颈,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仅用一个条文进行了粗略的规定,信息共享制度应当如何构建?主体是否就只能是抽象的“国家”?信息共享制度中每个信息共享者应当享受何种权利?履行何种义务?遵守什么样的信息共享规则?信息共享制度的主体在不履行义务、不遵守规则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等,《税收征管法》需要做进一步的明确规定。(3)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对税控装置的使用做出了规定,但仍有不完善之处:一是“纳税人”作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主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有待进一步探讨;二是可以将“税控装置使用”的有关制度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收信息化平台”的建立和完善相结合。

3.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既关涉税收实体问题,也关涉税收程序问题,是实体与程序的有机统一体,因而不宜也不可能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进行割裂,而应在相应的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分别做出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一部统一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单行条例》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未来的路径选择。关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单行条例》的具体制度设计,并非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一个漫长的实践创新与理论探讨过程,但就《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单行条例》制定的成熟时机而言,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税收实践中经反复试炼而趋于成熟;第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由内部政策上升为国家政策,由区域政策上升为全国统一政策,且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第三,理论界尤其是法学界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与政策研究的基础上,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之源和法之理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律制度设计进行了充分的证成。

法律与实践是一种互动互生的关系:法律的建构与运行是实践的,而非冥想的,它需要回应和关注社会发展的需求以获得旺盛的生命力;实践的践行与运作是制度化的,而非零碎的,它需要法律的支持与调适以获得普适性的品格。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内生于税收实践的社会产品,需要一个漫长的法制化的过程,实践的试炼——政策的指导——合理性与正当性的法律证成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法制化必经的历程。

[参考文献]

[1]张爱球,周玉海,徐云翔.以整合联动为重点提升税源管理水平[N].中国税务报,2007—03—26(01)

[2]吴明生,赵宇鹏.“四位一体三级联动”晋城国税构建税源管理新机制[EB/OL].http://www.sdds.gov.cn/jnds/art/2008/6/27/art_534K2008-6-27.

[3]周苏明.深化税源联动管理推进征管方式转型[N].中国税务报,2008-07-09(03).

[4]海安县国家税务局.2008年税源联动管理工作[EB/OL].http://sina.haian.gov.cn/zgha/zwg!dnfo/showinfo.63K,2008-8-4.

[5]吴斌,朱育刚,魏军波.税收征管中的双重道德风险及其防范[J].税务研究,2006,(12):72-73.

[6]c.ArthurWilliams,MichaelSmitkRiskManagementandInsurance[M].McGraw-HillPress,1964.

[7]RosenbloomJerrys.ACaseStudyinRiskManagement[M].NewYork:AppletonCenturyCmRsPress,1972.

[8]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构建税收法治中的程序正义[J].税务研究,2006,(4):49.

[9]贾敬全.试析税收征管机制的改革与创新[J].税务研究,2008,(3):78.

[10]油晓峰,王志芳.税收契约与纳税人权利之保护[J].税务研究,2007,(2):69.

[11]赖超超,蔺耀昌.税务行政中的契约理念及其体现——以平等、协商为核心[J].行政法学研究,2006,(1):75.

[12]张恰.税法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30-31.

第7篇

2007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前三季度税收情况新闻会上表示,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物业税出台前的准备工作。2008年物业税将在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河南、安徽、福建、大连这10个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中的部分城市实施,从而完成物业税由“空”到“实”的转变。

至此,物业税的实施终于向前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何谓物业税?

2004年11月22日至25日,在福州举行的“中国地方税改革与发展高级研讨会”上,各方代表就开征物业税进行了探讨。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各种声音至今仍未尘埃落定。

物业税究竟是什么呢?它缘何受到如此众多的关注?

物业税即以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它在不同国家、地区其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房地产税”,有的称“不动产税”,有的则称“物业税”,要求其产权所有人或承租人每年缴付一定税款,税值随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升值而提高。

我国一般认为物业税的基本内容是:以在我国拥有或占有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动产为课税对象,并以课税对象保有阶段的期间价值为计税依据,按一定比例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尚未开征就备受瞩目

人们期待物业税来解决我国一直以来令人困扰的房价问题。

据《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研究报告》显示,自2000年以来,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在2004年~2006年期间,房屋销售价格指数分别为109.7、107.6和105.5,其中住宅销售价格的涨幅高于非住宅销售价格的涨幅,已经连续4年超过5%。从2007年上半年的情况来看,面对不断加强的宏观调控,房价增势未改。房地产价格的快速上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物业税的基本构想是将以往居民购房时按房价形式一次性缴纳的税费改为分期缴纳,这将使住宅的开发成本大幅下降,降低了消费者的购房门槛。据相关专家估算,假如以现在的房屋建设成本为100元/平方米计算,把地价和其他费用所占建设成本的比例降到国外的一般水平,房屋建设成本将会降到58元/平方米。这样从理论上说,在购买新房这一环节上,消费者在买房时至少可节省10%~20%的购房成本。

开征物业税的另一重要目的在于,平衡政府土地收入,缓解土地失控压力。

现行的土地税收政策在出让土地时,各种税收一次性缴纳。对于地方政府来讲,批地的收入是除国有资产外最大的一块金矿。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在现行土地收益分配框架下,农民仅仅得到5%~10%的土地收益,村一级可以得到25%~30%,而各级政府则可以得到60%~70%的收益。从短期看,地批得越快,地方经济就发展得越快。但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必然导致土地失控、金融风险急剧攀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现阶段只有通过征收物业税才能解决中央和地方政府财产分配不公的问题,保证地方政府运行所必需的财政资金,从根本上控制地方政府“以地生财”,参与房地产开发的利益需求。

另外,尽快开征物业税也是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实现与国际接轨的重要途径。

财政部财科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孙钢教授曾指出,“我国的商品税制和所得税制已相对完善,但物业税制仍相对滞后。”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已实行物业税,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开始采用这种方法。物业税在各个国家有不同的名称,有的称“不动产税”,如奥地利、波兰、荷属安的列斯;有的称“财产税”,如德国、美国、智利等;有的称“地方税”或“差饷”,如新西兰、英国、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则直接称“物业税”。物业税在很多国家都是地方主体税种,是一个比较成熟的税种,不过根据各地实施的目的不同,所以在设计上也有所差异。我国要实现物业税的征收,在很多细节之处可以认真借鉴国外经验,同时针对我国具体国情进行研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并不能替代土地出让金

一个新事物的诞生往往伴随着新矛盾的出现。物业税正是在如此喧嚣的讨论声中一路走来,人们对它众说纷纭,褒贬不一。其中,讨论最甚的话题莫过于,物业税究竟能否替代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在土地国有的情况下,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款。

自1993年以来,土地出让金全部划归地方政府独自管理,土地出让金始终没有纳入财政预算,许多地方将此项收益作为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素有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之称。据2004年国土资源公报的数据显示:

1992~2003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累计达1万多亿元,其中近三年累计达9100多亿元,扣除成本后的纯收入约占四分之一;2004年当年全国共出让土地17.87万公顷,土地出让价款高达5894.14亿元;2005年即使在国家收紧“地根”的情况下,土地出让金总额仍有5505亿元;2006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总额更达到了7000多亿元的历史高峰。土地出让金着实给地方财政带来了巨额的收入。

然而,“竭泽而渔,则天下无鱼”,土地的总量是有限的,随着土地的不断减少,土地出让金的收入也会随之减少,以土地为财源的地方财政将面临财政窘迫、赤字扩大的现实。如今,地方政府需要扩大税基,寻找新的财源,通常认为,以物业税取代土地出让金是变地方政府卖地财政为可持续发展的税收财政的最佳选择,此举能够变政府

“一次七十年”的高额土地收入为今后数十年的稳定收入。

如果将土地出让金纳入物业税,将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国内延续了几十年的土地转让规则。那么,物业税是否能够替代土地出让金呢?

从性质上来看,二者是税和地租的区别。物业税属财产税类,以不动产为课税对象,是国家实现公共管理职能,调节经济的一种手段;而土地出让金实质是地租的表现形式,可以理解为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价值按照一定比率的贴现。前者体现财产税性质,后者体现的是一种交易行为。出让金的本质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物业税则是房地产拥有者或使用者对其享受到的地方政府服务的一种付费,是政府对不动产业主赋予的一种法律义务。

其次,在房地产市场中,二者的存在环节和支付主体皆不相同。土地出让金存在于房地产一级市场。所谓一级市场是指国家通过其指定的政府部门将城镇国有土地或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然后出让给使用者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的土地交易价格就是土地出让金,其高低取决于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由土地使用者支付。

物业税的征收主要存在于房地产的二、三级市场。在二、三级市场中,土地使用者经过开发建设,将新建成的房地产进行出售和出租,或者购买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再次将房地产转卖或转租,物业税就是对这一行为的征税,它由不动产业主缴纳,且与土地本身的出让行为已相隔甚远。

此外,二者的资金渠道和流向也不一致。我国于2006年12月专门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要求土地出让金有相当一部分要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性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很明显,这与物业税的用途是不同的。物业税作为我国税收的一种,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法取得部分国民收入的一种手段,它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和社会公共品供应,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土地出让金被用来调节土地的利用,改进和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市场经济关系,调控在国家、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合理分配土地收益,调节市场竞争关系。一旦将二者混为一谈,如何收取如何分配将是个着实令人头疼的问题。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以市场机制来分配社会资源,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决定性的作用。土地出让金制度是我国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手段之一。2006年政府调整土地出让金分配制度、上调“两税一费”,正是由过去以行政命令为主向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过渡,是土地出让金管理向市场化转变的重要一步。若改变现行的土地供应制度,以物业税代替土地出让金,这意味着取消土地价格市场确定机制,退回了计划经济时期“划拨土地”的土地无偿供给体制。失去了市场机制,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一级市场出让土地便失去了依据,政府也随之失去了通过市场作用配置土地资源的手段。

正如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刘尚希教授所说:“征收物业税后,不是说土地出让金就没有了,那样的话,基本的国有土地所有权益都没法体现了。”

土地出让金不存在,物业税也失去了征收的价值基础。房屋是依附于土地而存在的,城市中房地产的价值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房屋本身的价值,另一部分则是房屋所依附的土地带来的价值,在西方国家,房地产以土地为基础,房地不分割,即使地上建筑物的价值接近于零甚至负值仍可进行评估交易,而且可能还有很高的价值。而在我国,当居民购买房屋时,对房子所依附的土地并无所有权,只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如果取消土地出让金,土地没有一个初始价格,房产的价格就不真实。没了税基,物业税从何征起?

能否撼动房价的表情?

目前有一些声音认为,开征物业税最直接的结果是降低开发成本,导致房价下降。在商品房市场中,税费及房产商利润占房屋成交价格的比例较大,据报道,在我国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各种收费项目多达100余种。在目前的房价构成中,税费及房产商利润占到60%,建筑成本只占40%。购房者买一套房子的钱中,有30%~40%是各种税费的价格。物业税将这些费用分期支付,均摊到房产持有阶段,使开发成本大幅下降,以带动房价大幅度下降。

但专家很快反驳了这一观点,他们认为房价上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判断未来的房地产市场走势,物业税所带来的成本的改变只是其中一个因素。

北京中原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坤昱分析认为,由于物业税的征收,人们买房的首付额度将下降,短期来看会造成房地产市场购买门槛的降低,而随着人们购买能力的提升,当供求平衡被打破之后,房价还会继续上涨。即便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大幅度降低了,在目前“求大于供”的市场需求状态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开发商也不会把成本下降带来的好处“赠送”给购房者。

换句话来说,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最终由供需而非成本决定,物业税降低成本的功能可能只会导致短期内市场观望情绪的产生,只能改变房价上涨的速度,却无法扭转房屋价格上涨的基本走势,而究竟能否真正降低房价还未成定论。

“人们之所以期待出台物业税,主要还在于征收物业税能够在房子的持有环节上增加持有成本,可以抑制、减少商品房的投资及投资性需求,”北京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陈国强表示。

近年来房价的疯涨使大量投资者们投机性购房:“温州炒房团”在杭州、上海乃至全国囤房炒房,催化各地房价攀升;深圳由“全民炒股”进入了“全民炒房”的阶段,更有“炒房团”转战广州、长沙等地;济南、沈阳、唐山、秦皇岛等二、三线城市的炒房热也迅速升温。

“囤房族”视“抢房子如抢钱”,很多人拥有多达一、二十套房产,待价不售,导致大量的“泡沫房”长期空置,真正需要房屋的人却被高不可攀的房价挡在门外,“楼荒”现象严重。根据2006年北京统计局的调查数据显示,1/5的北京人拥有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目前北京二手房的总存量大约有500万套,这其中绝大部分处于空置状态,并没有进入流转过程,2006年的二手房交易量仅为7.5万套,远低于30万(6%)的正常交易量。

目前,我国对二手房流转的主要收税是二手房交易税,主要发生在交易环节中,对保有环节没有征收任何税费,房屋闲置成本很低,致使投资者大可无顾虑地大量囤房,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物业税和营业税、契税等交易环节的税种不同,是针对房地产持有者征收的财产税。它以房屋价值为税基,如若房产价值提升,则相应的持有环节税赋加重,持有成本增加,投资回收期延长。并且只要房产还在持有中,持有人就必须承担因物业税而带来的持有成本,这种税费并不是一次性的,而是贯穿在整个持有过程当中。房产持有的越多、面积越大,所要承受的税收压力更重。

尽管物业税的开征实际情况仍有许多不明确之处,但即将开征的消息一传出,立刻在房产界引起了不小反应。迫于税收压力,北京不少二手房持有者已经由“持有”转向了“出售”。根据“链家地产”提供的数据,进入10月以来,建筑年代在5年以内的“次新房”在整个二手房市场中的供应比例已经上涨到52%,较前几个月提高了5个百分点之多。不少区域的二手房市场进入10月淡季后反而愈加火热,特别是房主的积极性热度不减。根据他们对一些卖房人的随机调查,出于物业税考虑而将房产转手的情况为数不少。

开征路漫漫

尽管物业税对抑制二手房炒作有较为长远的作用,但仍有许多专家、学者认为其开征为时尚早。国家税务局也出面辟谣,声称“物业税明年开征”的消息不属实,其征收尚无准确的时间表。业内专家认为,物业税开征必须建立在完备的房屋产权信息体系以及合理的起征点、税率设置、区别政策和调整机制上,我国目前开征的条件尚不成熟。

我国居民住房情况极其复杂、产权不清,在没有全国范围内住房普查的情况下,税基、税率难以确定。目前我国居民的住房多是拆迁房、单位分配住房、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类型,在没有全国范围内的住房统计的情况下,对哪类住房者实行免税政策、对哪类住房者实行高税措施的问题将难以确定。

物业税的征管工作也存在诸多问题。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施正文认为,按照目前的税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都在购买房产时,以房价的形式一次纳。但物业税征收后,各种税费将转移至房产保有期内分批交纳,这将牵扯到不同管理部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使得物业税在开征时不得不面临其在开发、持有、流通环节上的各种利益障碍,从而加大了征管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