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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

时间:2023-08-10 17:24:3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

第1篇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从1号店到天猫超市,从余额宝到财付通,从衣食住行到吃喝玩乐,互联网金融正潜移默化地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极大地改变了传统金融格局,活跃了市场竞争,带动了创业发展,互联网金融有多种模式,除传统的网络银行、网络证券外,还包括众筹、第三方支付等等,具体如图一所示。

1.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1)成本相对较低由图一所示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看出,借由互联网平台,金融机构无须专门开设营业网点,省去了实体店面租金费用与运营成本,诸如淘宝平台上的个体商家;与此同时,消费者可以借助强大的检索功能方便快捷地找到所需商品以及一些关联性商品,可节省挑选时间与精力。换言之,通过网络平台,资金供求双方可自行完成信息匹配与交易过程,没有传统意义上的中介与垄断利润。(2)交易效率高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处理数据能力不断增强,互联网金融以计算机为基础,信息处理速度极快,采用标准化操作流程,设置多通道交易端口,客户基本无须等待,无论是买卖交易还是信用贷款,其处理过程往往只需要几秒钟,每日完成工作量数以万计,效率极佳且拥有良好的用户口碑。(3)覆盖范围广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无论身处何地,只需一台电脑甚至是一部智能手机,便可以方便地处理业务,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客户基础更为广泛,且涵盖了诸多微小企业,深入传统金融模式的盲区,充分挖掘资源潜能。与此同时,借助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浪潮席卷而来,例如余额宝,仅仅上线一月时间时,资产规模就已过100亿,充分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强大的活力。

2.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必要性

互联网金融具有诸多优点,增势迅猛,但与此不相符合的是,互联网金融存在许多潜在风险,具体如下:(1)用户认知风险就目前情况而言,许多用户选择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盲从心理,对具体业务与存在风险不甚熟悉,大多经由同事或亲友介绍而知,轻易地将大量资金存入互联网平台以获得更多的利润,但当互联网金融出现低迷预兆时,又会集中、迅速地将资金转出,企业所贷款项无法在短时间内收回,互联网金融机构难以归还巨额的用户资金,极其容易造成整个领域内的信任危机。(2)制度风险互联网金融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约束较弱,执行与贯彻力度不强,互联网平台的广泛性拉低了行业门槛,行业内部存在较多漏洞。除此之外,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急功近利,为迅速扩大业务,采用了一些高风险交易模式,加之体系自身的缺陷,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抓住可乘之机,成为违法行为的庇护场所。(3)信誉风险互联网金融不需面对面交流,交易双方不直接接触,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一旦发生信誉危机,会对其造成严重打击,不仅用户会失去信心,企业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也会随之瓦解。(4)技术风险互联网平台具有相当高的技术要求,大部分金融企业不得不借助外部支持来维护系统运行,而这本身就是一种潜在风险,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平台还会受到活跃于网络的黑客威胁,诸如2012年CSDN个人信息与邮箱密码连锁泄密事件、2013年中国人寿80万客户个人保单信息泄漏事件等等,以上分析都说明互联网金融平台面临着种种风险,其安全受到严重挑战,亟须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为人民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1.一般性原则

在认知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基础上,应当注意互联网监管的一般性,即其本质上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规制行为,金融风险、外部性等概念依旧适用,依法监管、公平公正、效率与协调原则依旧是规范监管行为的准绳,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方式可实现从传统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迁移。

2.特殊性原则

如前文所述,互联网金融有其特殊性,网络平台极大地拓展了交易边界,大量风险识别能力低的用户涌入,他们对金融知识知之甚少,处于金融弱势地位,而其投资小且分散,给管理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如若发生风险,涉及范围极广,为此,应设立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并对消费者展开相关知识教育工作,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同时,降低行业风险。

3.差异性原则

第2篇

【关键词】新金融文明 金融监管 影响 监管路径

“新金融文明”是依托信息技术驱动,在继承传统金融优势的基础上,能够更好适应实体经济多层次、多元化发展的金融文明。新金融文明背景下如何加强金融监管,在保护好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天地?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一、新金融文明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一)新金融文明影响了金融监管范畴

传统金融文明背景下,监管机构只需要对实体银行进行监管。

新金融文明要求监管从“实体扩展到虚拟”,既要重视传统领域的监管,还要强化虚拟范畴的监管;从单纯监管商业银行向监管多种主体转变。从理论上讲,新金融文明拥有无尽的参与主体。从现实来看,新金融文明业务的参与主体既有传统商业银行,也有互联网企业,还有其他诸如保险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新金融文明实现了金融的多主体发展,也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二)新金融文明影响了金融监管方法

互联网技术是新金融文明的技术支持。要实现新金融文明背景下的金融有效监督,就需要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比如综合运用大数据分析,判断可能的风险状况。同时,为了提高监管效率,还可以结合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当然,在金融监管中,传统的一些有益经验依然可以使用。要将传统监管经验与互联网监管技术相结合,以取得更好的监管效果。

(三)新金融文明影响了金融监管责任

新金融文明在带来金融便利的同时,由于进入相对便利、要求不严等原因,也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比如P2P“跑路”事件就严重挫伤了新金融文明的推进。同时,新金融文明开放的特征,吸引了广大用户尤其是中低收入用户,一旦发生风险将会引发极大的社会问题。这就决定了新金融文明背景下,监管责任更大。新金融文明的发展现实,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必须要结合现代金融文明发展实际,在监管方面不断探索、创新,适应新金融文明的需要。

(四)新金融文明影响了金融监管思维

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偏重于“监管”,将“监管”作为主业,工作重心是明确“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能做的范围与容忍程度”等。新金融文明则要根据市场需求状况,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产品创新性强、市场环境变动大,单纯的界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能做的范围”将会束缚新金融文明的发展。比如“余额宝”诞生后央行等监管部门的表态,就引起了社会广泛争议。这就要求监管部门需要在重视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二、新金融文明背景下金融监管原则

(一)适度监管

新金融文明的特征需要金融适度监管,但是不能过度监管。比如针对“余额宝”等宝宝类产品的监管措施,就被多数民众认为过度监管。如果对互联网金融予以过度监管,将会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创新,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活力,最终影响我国整个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混业监管

新金融文明融合了多种金融业务形态,本质属于混业经营。针对新金融文明这一特征,在监管中,就必须要坚持混业监管原则,而不能再采用传统的分业监管思维。从我国金融监管发展来看,分业监管的弊端不断凸显,分业监管的优势则不断减弱。针对当前新金融文明发展的需要,要坚持混业监管的原则。

(三)民主性原则

平等与开放是新金融文明的本质属性。传统金融监管更多的是一种“威权监管”,“权力”或“权威”是实现监管目标的保障。但是在新金融文明背景下,再依靠“威权监管”则容易引起反弹。前面反复提及的“余额宝”等宝宝类产品监管就是一个例子。新金融文明背景下,要求金融监管更具有民主性和平等性。

三、新金融背景下金融监管实现路径

(一)明确适度监管的基本原则

适度监管应该至少包括如下内涵:一是互联网金融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管,不能脱离金融监管,不能放任自由。无论是从国家金融安全还是维护相关参与者的利益,以及从国家宏观政策制定等方面来看,都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二是金融监管要秉持审慎态度,尤其是对创新产品不能盲目的套用传统监管模式和思路。要根据产品的发展情况,科学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实现鼓励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目标的有机结合。三是在金融监管中,要从现代金融发展的大局出发、要从改善金融服务质量的角度出发,避免运用监管维护特定部门或机构的利益。

(二)探索互联网金融“安全港”制度

从某种角度而言,无论是我国还是国际范围,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发展缺乏合规性和合法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构建“安全港制度”。“安全港制度”的目的是:厘清新金融文明背景下各类活动(包括产品创新、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非法性标准。凡是列为非法范畴的活动,一律不得进行。“安全港制度”也可以理解为“负面清单”制度。

(三)推动监管机构协调整合

推动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整合是新金融文明监管的必然趋势。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短时期内将“一行三会”合并为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可行性。为了适应新金融文明监管的需要,可以通过定期协调制度、集中办公制度等措施,强化各个监管部门的相互协调,确保信息交流,以实现监管力量的整合。在长远来看,随着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可以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设置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或考虑在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立金融监管风险理事会,统一履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责。

(四)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监管

要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监管。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互联网技术的硬件与软件建设。在硬件方面,主要包括网络、信息设备等。在软件方面,则涵盖了人才、互联网技术运用意识与理念等。要结合当前我国的“信息高速公路”建设、“智能社会”、“物联网”等战略,不断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软硬件实力。另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要善于“借力”。互联网金融企业目前已经在大数据、云计算等方面储备了相应的技术,一些互联网企业巨头(比如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则依托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等,掌握了大量的信息资源。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与这些企业的业务联系,以提高监管效率。

总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催生了新金融文明。新金融文明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金融监管模式、思维和方法难以适应新金融文明的需要。为了更好的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促进新金融文明的健康发展,需要相关部门在金融监管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

参考文献

[1]武杰.第三方支付对金融监管带来的影响[J].时代金融,2015,32:261+265.

第3篇

【关键词】金融 监管 必要性 原则

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发展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总理曾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互联网金融要健康的发展下去。健康的发展,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前提之一,但是,这一概念还没被人们所熟知。因此,针对此局面,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进行详细的探讨与研究。

一、金融管理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一)金融管理的必要性

2008年,全球遭遇经济危机,自由放任的管理概念被金融界和学术界的人们否认,原因是他们认为自由放任的管理理念是不适合所有事物的发展的,它仅仅适用于对金融市场有效的理想情景。针对理想情景,论证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市场参与者在市场有效的理想情景下是理性的,个体之间的自利行为将会自动实现市场均衡,而均衡的市场价格能全面并正确的反映信息。因此,在这种条件下,金融管理是可以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的,其目的是排除所有对市场的非有效因素,市场机制发挥巨大的作用,尽量少监管,或者跟本部监管,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当市场价格正确时,其市场纪律便可有效控制外来的影响因素,并承担一切风险;二是对于问题金融机构,对破产进行清算,以便于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三是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不存在必要性,因为市场竞争和市场规律便可淘汰一些没有价值并不会创造价值的金融创新,对于管理良好的金融机构是不会担心市场规律与市场价值给他们带来的压力的。金融创新是否具有金融价值,监管当局在市场上不具备优势时,监管是可以抑制有益的金融创新的。

以上所说对于互联网是一个理想的情景,但在达到这个理想的情境前,部分不对称的信息和交易成本等非有效因素还会普遍存在,并使得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不适用。

互联网金融中,个体的行为是存在非理的。例如,在一些网络贷款中,投资者购买的是信用贷款。即便贷款平台能够准确的反应借款者的信用程度与风险,并且拥有足够分散的投资,但个人信用贷款仍属于高风险投资,因为投资者是意识不到投资失败对其个人的影响的。个体理性,不同于集体理性,也不意味着集体理性。例如余额宝相关的合作产品中,投资者所购买的是货币市场的基本份额。投资者可以随时随地的拿走属于自己的资金,但要想在二级市场上卖掉,需要付出一定的折扣代价。当货币出现大幅度波动时,投资者为了解决风险的存在,赎回自己的资金,从个体方面来看是完全理性的,但如果大规模的赎回基金,货币市场必将或遭到挤兑,因此,在集体方面的表现是非理性的。

对于市场纪律,其并不是能确定控制有害的风险承担行为。我国针对投资风险的显性与隐性担保都大量存在着,人们也都习惯了,在一定程度上,风险定价机制是失效的。当互联网金融机构享有大量的客户、或者说达到了一定的资金规模时,存在的问题是不会通过市场出清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如果该机构涉及到支付清算的业务的话,其破产还会给基础设施带来严重的损坏,因此会造成系统性风险。支付宝和余额宝拥有庞大的规模与一定的使用人群,因此其已经具有一定的系统重要性。

互联网的金融创新是存在着大量的风险与缺陷的。例如,P2P网络贷款已经出现良莠不齐的局面,在部分P2P网络贷款平台中,客户资金与平台资金之间不存在有效的隔离,结果会导致平台的负责人携款潜逃的现象与事件。部分P2P网络贷款平台营销激进,将一些具有高风险的销售产品推荐给风险意识浅薄的人群承担,例如退休在家的人。此外,互联网金融消费中还会普遍存在欺诈等非理,部分金融机构开发一些风险过高的产品,促使消费者购买自己本身不了解的产品。例如金融产品在网络的营销中,部分产品只是简单说明了其预期的效益以及收益,但却没有向投资者阐述如何获得这些利益与效益,并且是否存在一定的风险。部分消费者对于金融知识是不了解的,更不清楚P2P网络贷款的使用,并且不知道其与银行理财之间存在什么差别。

因此,不能因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成熟就对其采用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该对其进行督促,促使其快速发展,在一定的负面影响条件下,要尽力鼓励互联网的金融创新。

(二)金融监管的特殊性

说到金融监管的特殊性,其具有两个突出的风险特征:信息科技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在互联网金融管理中是要受到重视的。像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支付存在不安全因素、网络诈骗、信息泄露等现象都属于信息科技风险。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工作人群的金融知识不足,抗风险能力也较低,承担风险能力相当欠缺,属于弱势群体,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与误导。因为投资金额的资金量小,并且相当分散,个体投入成本是远远高于利益的,从而会更容易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纪律失败的。这也导致了个体非理性与集体非理性现象大量的涌现出来。当互联网金融出现风险,因为涉及到的人群非常庞大,因此或对社会及机构造成更多的伤害。

二、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一)审慎监管

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着大量的风险因素,当对这些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有效的管理与控制,并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审慎监管时,才会使金融消费者享有法律的保护。在进行风险识别时,需要采用有效、合理的措施,使给互联网金融机构造成危害以及负面影响的因素消失在摇篮中,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进而发挥出互联网金融审慎监管的最大作用,使其得到充分的发挥。无论互联网金融目前正在承担着什么样的风险,对其进行有效的审慎监管,都会从一定程度下解决所遇到的风险。采取相关行业的正确管理经验并从中提取经验,使形式成为重点采取有效的措施管理。

(二)行为监管

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行为监管,就是使管理并参与互联网金融的工作人员的行为给予日常的监督,并对其设施进行一系列有效的保护。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公平交易与有效设定成为了目前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标准。此外,应对经营阶段中,股东、金融机构与经营者三者之间交易进行严格的控制,用来防止非法侵占资产等违规现象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金融的机构权益,并使其不再遭遇伤害。对互联网相关资金或证券的交易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使其增加效率,并能减少一定的风险存在,控制客户资金与互联网中的资金隔离,从而避免客户资金被非法使用的现象发生。此外,完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解决风险的措施更是重中之重。建立健全的金融管理结构,并且随着发展不断地去完善,从整体上控制金融机构普的内部管理,同时完善其保护系统,来确保金融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消费者保护

保护消费者这个概念在金融机构来说,就是对消费者在金融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的监管与互联网金融对消费者的保护之间是存在一定的联系的,因此,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保护同时也是属于行为监管的。当金融消费丧失其自身的有效性、消费者的受到一定影响时,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严重的侵害。在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开展消费者的保护措施是因为其与金融机构的利益息息相关的,对金融机构的有效管理,也会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消费者给予更多的保护,从而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在科学合理的发展中得到有效的保护。

从外界角度看,无论什么行业,或者说是企业,在对消费者的利益没有给予足够的保护时,消费者的利益将面临着随时可能来临的风险,这种风险从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消费者的正常消费过程,严重的话还会导致消费者对相关企业存在不信任现象,到这企业失去相关消费人群,从而使自身利益随着消费者的消失,也不复存在了。因此,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金融机构工作中十分重要的部分。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同时,其自身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并且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所以对于这些问题与风险,需要互联网机构规范管理标准,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对金融的创新进行积极的支持与鼓励。对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也是十分重要的,增强消费者的金融知识,以此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监督与审慎监管也是避免金融风险的有效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33).

[2]王莉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探讨[J].现代商业,2015,(19).

[3]钟伊慧.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现代经济信息,2015,(22).

[4]丁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商场现代化,2015,(34).

[5]张啸骞.基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核心原则探究[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15,(23).

第4篇

在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普惠金融发展的同时,我们要深刻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基本功能和本质。互联网金融在用户体验、交易技术、交易渠道、交易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创新,创造了令人眼花缭乱的业务技术和经营模式,但其功能仍然集中在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风险管理等方面,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此外,从风险角度看,互联网金融更加具备普惠精神,将传统金融服务不到的或者风险较大的客户吸引过来,创造出大量涉众型交易模式,参与者众多。互联网金融发展良莠不齐,灰色地带普遍存在,很容易触及法律和监管的红线,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股票债券,甚至从事金融诈骗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甚至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突出。因此,为推动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张晓初(2014)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12条监管原则,并将动态金融监管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是市场自律,由金融企业和行业协会自律准则,主要采取自愿实施的方式;第二层是注册,相关部门可以掌握有关机构的信息;第三层是监督,持续监测市场或机构的运行,如非必要不采取直接监管措施;第四层是最严格的审慎监管,对相关机构提出资本、流动性等具体监管要求,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在当前我国现实情况下,综合考虑分业监管框架下监管资源的成本和监管效果,依靠市场自律和注册在一定程度上所需的监管成本最小,其监管效果也相当有限,而最严格的审慎监管在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与时代潮流相悖,因此,笔者认为新型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设计的最优路径是在第三层次上的监管突破,也就是借助某种手段和机制持续监测市场或机构的运行,如非必要不采取直接监管措施,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非现场监管,最有可能在监管资源硬约束下取得较优效果。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方法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方向是深入理解资金的真实运作

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的真实资金运行情况是我们理解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关键,而互联网金融客户(参与者)的资金运行模式是我们理解实际金融风险的基础。因此,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和风险的准确掌握是金融监管部门最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也是进行监管决策和政策制定的依据。归结起来,客户与机构的实际资金流动情况是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核心和微观基础。

(二)互联网金融是否脱离传统金融监管之观念的澄清

有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所具有的特殊性使之游离于传统金融监管体制之外,胡月晓(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脱离了央行统一清算体系,削弱了央行货币监管能力。在传统金融领域,货币结算除了现金结算外,所有的结算手段都是通过银行体系进行的;通过中央银行的清算系统和商业银行的结算网络,货币监管当局能够对货币流转保持有效的控制和监控,实现诸多政策和管理目标:如货币政策宏观调控、货币流向与结构引导、反洗钱、资金监控等。而建立在网络支付基础上的各种互联网金融,其结算体系发展趋势是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使得大量资金脱离银行体系进入第三方支付系统,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主体之间流转。这些脱离银行体系的资金,自然也将脱离了央行的统一清算体系,造成央行对社会货币资金流转掌控能力的下降,动摇了国家金融安全的基石。换言之,相对于银行货币体系而言,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手段和基础设施都不完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还处于监管规范阶段,缺乏对第三方平台上流转货币资金的有效监控。报告还认为央行就网络支付管理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两个征求意见稿实际上都是在规范网络支付业务发展的同时,弥补过去监管办法在货币监管方面的缺位,实际上也是为防范资金流转脱离银行结算体系,脱离央行的“视线”。实际上,我国货币资金的流转始终在央行的掌控范围内,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具有其他机构不可取代的优势。其中的奥秘就蕴含在央行反洗钱职能中的大额资金监测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接收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上报的大额交易报告,负责建设并维护国家大额交易数据库,承担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及其他上游犯罪职责。国家大额交易数据库真实记录了我国金融体系内发生的每一笔大额资金交易,例如单笔或当日累计超过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收支业务,单笔或当日累计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大额交易数据来源于我国境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保险小部分,但是这部分基础数据的重要性会日益显现。银行账户和支付系统是金融基础设施。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环境下,不论互联网金融如何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服务机构及其客户都离不开银行账户和支付系统。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是金融机构,在整个支付产业链中只是对接银行和客户的支付通道,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对应的实际资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账户兑现,银行作为实际资金的托管机构。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大多选择第三方支付企业或银行进行资金支付与结算。第三方支付按照企业系统对接方式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易观智库,2012):其中以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企业,采用的是银行直连的方式,通过支付企业提供的第三方支付账户作为资金中转平台解决跨行、跨地的资金处理问题。另一类以银联为代表,银联旗下的支付公司(如银联商务)和与银联系统对接的支付公司(如拉卡拉)等通过银联的银行卡线上、线下在线支付接口进行资金支付,能够实现付款账户和收款账户之间的资金互通,无需通过第三方支付企业的银行账户中转。揭开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的面纱,我们可以看到的情景是: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通过各种虚拟账户系统实现了整合电子商务、金融资源的目的,或通过第三方支付账户绑定银行账号等方式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为客户提供了各种金融服务便利,后台支撑的依旧是银行账户和对接的支付系统,庞大的用户规模和交易规模都实实在在地落地到物理的银行账户和支付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上。综上,我们可以看出银行体系在整个互联网金融生态的资金监管方面具有基础性作用,因此,围绕互联网金融监管与监测的核心就是各种中间账户和支付接口。笔者认为,在法律授权下,依托国家反洗钱数据库中的大额交易数据库,借助大数据处理与分析技术,对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银行账户和支付接口进行持续的监测分析可以实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通过监测实际资金流动有助于理解互联网金融的实际业务和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的核心就是对机构银行账户和支付接口的持续监测和分析,关注重点机构和个人账户的资金运行模式和大额资金流向,对不同类型的账户实行分类监测,建立分析研判和预警机制。大额资金监测方法是一种轻量级的监管手段,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能够在监管法律滞后的情况下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视野,及时化解潜在个别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实现非现场监管,为今后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积累经验。例如央行可以监测广受关注的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在典型的电子商务情景下,当买方把资金划入第三方支付账户,买家收到货物后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把资金支付给卖家。在整个支付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是起到资金保管、监督的作用,没有资金的所有权,也没有权利擅自使用这笔资金,但是这笔沉淀资金的去向仍为很多人所关注。为防范第三方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央行规定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并需要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在央行的大额交易数据库中,准确记录了每一个机构账户的资金流转情况,从而为判断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合规提供了依据。例如,对互联网金融中小微贷款运作模式、众筹模式、P2P模式的监测,大量小微客户的资金支付模式,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账户大额资金的去向,市场资金的流动性状况,无一不在大额交易数据库中积累下来,通过分析,“资金池”、“庞氏骗局”、“金字塔式传销”、“跑路资金之谜”等一目了然,对资金的持续监测和流量分析可以为监管机构掌握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第一手资料,对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了独特的工具和手段。例如持续监测互联网金融在特殊时点,如电子商务“大促”和节前消费等深度冲击金融体系安全运行的资金交易模式,可以促进银行体系改善货币供给,提高安全运行能力,积累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的经验,有助于监管当局深刻理解互联网的金融风险全貌,防止出现监管“黑洞”。

(四)互联网金融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满足的监管原则及优势

利用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以一种便捷的方式满足了12条监管原则,在无需额外监管资源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以下优势: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政策建议

(一)逐步完善监管法律体系,扩展反洗钱职能内涵。

央行依据《反洗钱法》承担大额资金监测分析职责,为充分发挥大额交易数据资源在金融监管领域的作用,在监管法律体系设计方面需要考虑:一是授权各金融监管部门对大额交易数据的获取与分析职责,以维护金融稳定为目标,扩充央行反洗钱职能的内涵。二是需要考虑互联网金融的区域性特征,授权地方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权责。三是建立授权机制,有关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可以查询分析特定机构和个人的资金交易情况。

(二)构建协调合作监管体系,以金融大数据信息资源为抓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

互联网金融便捷、门槛低的特点与安全属性相矛盾,混业经营成为常态,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在分业监管环境下,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和对称的监管信息(数据)。一是需要突破现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大额资金交易数据为抓手,加强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运营、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监管立场,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二是以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为重点,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深度协调合作。三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目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三)完善大额资金监测体系,横向整合多种数据资源,构建国家金融安全数据平台。

加强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大额资金监测体系的升级,整合政府各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引入征信、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电子商务等社会信息资源,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发挥互联网思维优势,丰富、便利监管信息的获取,降低监管运营成本,划清各种互联网商业模式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明确法律与监管的红线,构建新一代国家金融安全数据平台。

(四)合理借力,引入社会力量提高政府金融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实现监管目标。

第5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P2P网贷;监管对策

一、 引言

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对中国金融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提高了信息透明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金融业的开放性和竞争性更强,但同时使得金融系统风险加大,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直在举步不前,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成为风险积聚的行业。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探讨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改革的最佳选择,从而为监管者提供有效的建议和对策。

二、 互联网金融监管回顾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国外学者关注互联网金融更多的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如Michel(2002)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投资者提供了机会的同时也为其带来了大量的风险,从而容易陷入一些骗局,而这些骗局是不容易监测到的。James和 Paul 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积极意义,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激活和提高了经济活力,并认为互联网金融是24小时服务,提供了其他金融机构如银行提供不了的持续,但互联网金融安全性是其主要问题,所以他们认为金融监管应该保证其安全性。由此可见,国外学者在肯定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好处之上,更多的关注是其安全性问题,在这点上,更多的学者认为应该对其进行监管。

国内学者更多的从宏观角度关注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陈林(2013)指出,互联网金融加速了货币的流通速度,使得中央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实施起来增加了难度,同时他认为互联网金融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所以他建议尽快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于宏凯(2013)也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降低了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但张晓朴(2014)认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适度,因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有别于其他金融创新的供给性金融创新,并认为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系统风险有双重影响,在某些方面可以降低系统性风险,但也有可能通过某些途径如特许权价值或者网络安全等渠道放大风险。曹东(2014)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不断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不断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但其同时产生大量的金融风险,只有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达到博弈均衡时,金融市场才能健康发展。同时国内也存在着倾向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而放松监管的观点。毛玲玲(2014)基于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难题的分析,从法律监管的角度提出,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数据监测与分析,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并通过建立对应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并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制定来更好的控制风险,达到完善监管的目的。同时,她还提出应建立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基点的互联网金融民事责任体系,并从反欺诈的角度防范和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谢平和邹传伟(2012)指出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人们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是现有银行体系的补充,虽然存在着一定风险,但不能因噎废食,要对其发展抱有信心。

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看法既有支持也有反对,不一而足。所以本文认为应该梳理清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模式之间的关系,从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角度对监管模式进行改革,以期提出有效的建议和对策,从而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 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

1. 与商业银行相类似的传统风险。中国虽然未将互联网金融机构列入金融机构范围,但是其业务类型本质是金融,发生经营活动时,要面临着与传统商业银行一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系统中最突出和最直接的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信用风险是其贷款活动中最明显的风险,贷款是银行的主营业务,借款人违约造成银行坏账,这就构成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信用风险总是无法消除的。同时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也可能随着其经济能力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进而导致无法履约,从而产生信用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同样的存在信用风险。融资者的个人信用情况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定位上不属于金融机构,尚不能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对接,无法获得正规渠道的信用信息,因而跟商业银行相比较来说,互联网金融机构所承担的信用风险要相对大一些。

(2)市场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市场风险主要指的是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而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汇率变动便是其中一个最为明显的体现。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市场风险的存在是一样的。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与商业银行一样,都是资金的流入流出,所承担的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是一致的。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提供充足有效的资金来满足市场的流动性需求,也就是说在市场上有资金需求时,银行不能及时的出售资产或者融资而得到充足的资金,从而出现损失。在银行的表内和表外业务中,流动性风险普遍存在着。如长期贷款过多,如果出现存款人在某一时间集中提款,则会造成该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出现损失,甚至有可能使该银行出现倒闭。互联网金融同样存在着流动性风险,对于P2P网贷平台来说,长标过多的话就极有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而对于余额宝类的互联网基金来说,由于其为吸引投资者将资金存入余额宝而允诺投资者可以随时将投入的资金提现,但余额宝将大部分资金投入到货币基金市场,如果后续流入资金无法形成稳定的现金流,则会致使投资者无法及时提现,余额宝此时会出现流动性危机。

2. 与传统商业银行不同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归类上尚不属于金融机构,同时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发展,因而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即互联网金融行业独有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网络安全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运营风险等。

(1)网络安全风险。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安全问题是所有涉及到金融时必须要认真考虑和防范的问题。网络是互联网金融的载体,如果忽视网络安全问题,投资者就有遭受损失的风险。网络安全问题根据载体主要分为两类:网站安全问题、软件安全问题。对于网站来说,尤其是P2P网站,经常会遭受黑客攻击。据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数据显示,在2015年2月23日到3月1日这一周内,中国境内感染网络病毒的主机数量高达61.6万台。中国境内被篡改网站总数为3 355个,境内被植入后门网站总数为961个。

(2)道德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对称,但对于平台本身来说,缺乏一定监管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仍存在着大量的道德风险。这种现象在P2P网贷平台和众筹平台尤为明显。

P2P在迅速发展的同时累积了大量的风险,据网贷天眼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2月底,P2P平台全国共有2 568家,其中倒闭478家,剩余了2 090家,倒闭的P2P平台占全国的18.61%。这个数据在面临经济下行的状态下还会进一步扩大。不断累积的风险使得P2P网贷平台出现失联或者无力承担违约成本而关闭,致使大量投资者出现损失,无法收回本金。而总结P2P网贷平台倒闭的原因时会发现,道德风险是其倒闭的主要因素。

(3)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操作风险更多是针对客户层面的。互联网属于新兴技术,电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互联网技术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但互联网金融近些年才发展起来的原因除了网络安全问题外,另一个因素是人们学习操作的成本。客户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时,经常会输错账号或者收款人信息等,这无疑增加了客户的使用成本。同时,由于存在着木马钓鱼链接,如果使用者不能很好的甄别,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P2P网贷平台时,很容易错将木马链接当成真的平台而进行资金的转入转出行为,从而遭受损失。所以,操作风险也是互联网金融在发展时应该考虑的问题。

(4)运营风险。P2P网贷模式在中国处在行业初步发展阶段,有很多地方都处在摸索阶段,从而出现了一些诸如从业人员专业技能不够、平台收费不合理、平台赤字运营等现象,这些问题不断积累扩大,使得一些网贷平台出现经营不善的问题,被迫倒闭。

四、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改革建议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赖于其自身的信息低成本优势,通过资金聚集来克服供需双方在信息、风险和规模上的不匹配,进而通过拓展客户范围来增强其规模优势。具体而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或方向,就是利用互联网金融的成本优势和包容性优势,其服务对象势必转向占绝大多数的底层客户群体,并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对中国农村和中小企业存在的金融排斥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能性。

1.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短期内,监管当局可以做的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进行动态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让监管者、投资者、其他市场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情况都能及时、准确的了解,从而提高互联网金融体系运营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避免欺诈、庞氏骗局等行为的发生,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发展。同时可以提高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整体的认可度,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声誉,为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样可以帮助监管当局有效制定监管措施,保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活力。信息披露制度需要互联网金融企业公开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这一点需要监管当局从法律法规上进行规定,保持其强制性;同时需要监管当局建立有效的信息甄别机制,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惩罚机制,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经营暂停、曝光信息等惩罚,确保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2. 进行动态持续监管。动态监管要求监管当局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关运营指标进行持续不断的监督,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第三方支付和规模较大的P2P网贷平台尤其需要进行动态监管,从而确保其不发生大规模的违约风险。动态监管强调的是灵活性和持续性,因而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发展状态,定位其影响和风险水平是动态监管需要做的基础工作。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风险大的和影响力比较高的领头羊企业进行比较具有针对性的动态监管,其他相对风险较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则采取信息披露、行业自律等方式进行监管。动态监管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全面监管将大大加大监管当局的监管成本,也会抑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活力。动态监管不仅要求针对互联网金融环境的变化做出监管程度大小的变化,监管方式、监管内容也应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变化而及时做出适应性的变化。

3. 健全法律体系。从美德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来看,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而通过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性质界定,明确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确定在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杜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野蛮生长、无序竞争等现象。互联网金融引领的金融创新已经冲击到了传统的金融机构,促使其进行结构转型,因而后者也涉及到了互联网金融的领域。根据统一监管的原则,对这些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的传统金融机构,无论其在线上还是线下进行经营活动,都应该坚持一致的监管标准,因而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就有了现实的必要性。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今天,尚未有自己行业的发展标准,因而互联网金融发展多少有些混乱。加快制定行业标准,并赋予其一定强制力,从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 以市场为导向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的创新与发展,要从市场需求出发,把握时代脉搏,把立足点和归宿点放在方便快捷资金供需双方进行交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上来,从而切实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

从中长期来看,很多互联网金融模式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不宜对其实行过于严格的监管,以免抑制其发展,扼制了金融创新。因而,在金融监管保证其稳定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以市场为导向要求监管部门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奠定基调。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业发展动态,对处在萌芽或起步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放松监管,允许这些企业的试错行为,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不断创新,保持金融发展活力。建立相关行业协会,如建立互联网金融协会是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的一个重要手段。互联网金融协会可以部分替代监管的任务,可以进行行业自律,可以把握行业动态,从而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有效发挥市场导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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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号:13BGJ042)。

第6篇

一、互联网给金融带来的影响

第一,互联网催生出新的金融产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带来的最大改变就是电子商务的兴起,而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则催生了第三方支付方式,这是由网上交易中钱货时空分离的现实所决定的,对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利无害。但是问题在于购物的过程中消费者必将钱款汇给第三方和第三方将钱款汇给销售者之间存在明显的时间差,这个时间差决定了第三方账户中有大量的资金可供其开展金融活动,从而派生出各种新金融产品。例如2013年天弘基金曾尝试借助支付宝平台开展货币市场基金证券销售业务;余额宝和天弘基金的增利宝等都属于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新金融产品。

第二,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的产生。互联网上既然可以开展商品交易活动,那么开展金融交易也是理所当然的。因此,近年来在借鉴发达国家网络金融交易模式的基础上,国内先后出现了P2P网贷、众筹等金融交易模式。其中P2P网贷指的就是个人和机构通过互联网相互借贷的金融交易现象,众筹则是以特定的项目作为支撑,通过群众筹资完成项目的一种方式。和传统的金融交易模式相比,P2P网贷和众筹的最大特点就是个人之间以及个人和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

第三,互联网改变了金融活动的载体。

二、从互联网透视金融体制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当前的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发展约束性较高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出现之前,我国金融体系中供给者是城乡居民自己,实体企业则是金融需求者。这是我国为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的支撑作用而创新设计的一种外植型金融体系,该体系的最大特点就是以银行为中介,通过低廉的利率来吸收金融资金供给者(城乡居民)的存款资金,同时将所获得的资金以相对昂贵的利率反哺到实体企业,从而实现了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是互联网时代下,虚拟经济概念的提出使得这种外植型金融体系成为实体企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

(二)仅靠银行信用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

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金融信用大致有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和市场信用三个阶段,当前我国正处于第二个阶段,即银行信用阶段。所谓的银行信用指的就是以银行信用为担保,通过存贷款机制来延伸创造出派生货币的功能。在传统金融时期,银行作为金融系统的最后屏障,对于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但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道路,P2P、众筹等金融模式的出现,银行信用已经明显难以适应金融发展的需求,这种情况下市场信用已大势所趋。例如阿里巴巴的余额宝就是典型的突破银行信用,展示市场信用的代表,和金融市场需求相吻合,其受众多投资者的追捧也是理所当然的。

(三)金融监管体制不利于互联网与金融系统的衔接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金融系统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基于传统实体金融构建的,这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愈加复杂的今天毫无疑问是相对滞后的,对于互联网和金融系统的衔接弊大于利。例如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对于各类金融结构的业务范围、投资银行的发放贷款、商业银行的股票、债权等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此一来欲要借助互联网来开展金融活动就困难重重,相反那些中小型金融机构反而可以凭借自身规模较小的优势抓住法律政策的漏洞来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例如P2P就是典型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所开展的金融业务。

三、推动金融改革的有效措施

(一)以公司债券为基础

金融根植于实体经济,这一点毋庸置疑的,哪怕在互联网时代的今天,实体经济仍旧是金融的根本。因此,从实体企业的公司债券收入来推动金融改革是可行的。具体原因如下:首先是我国当前关于公司债券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已经相当丰富,如此可以保证金融改革风险始终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其次是和其他金融产品相比,公司债券具有一系列的独特功能,例如对于投资者来说,公司债券其实就是存款的替代品等;然后是公司债券对于利率市场化改革、存款保险制度、资本账户中的金融交易有着直接的影响。

(二)以金融监管为保障

对现有金融系统进行改革,实现互联网与金融的有机融合,离不开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改革的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总是会出现各种意外,这种情况下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则可以保证金融改革始终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坚持以下原则的基础上构建新时代的金融监管体制:人民利益原则,即做到以人为本,保障存款人、投资人、投保人的利益;信息披露原则,即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投资提供重要参照;市场化原则,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即时的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变动。

(三)以互联网为载体

进入21世纪以来,科学经济的发展使得金融已经离不开科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更是昭示着以互联网为载体开展金融活动已大势所趋。因此,在互联网时代下金融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能否正确处理好互联网和金融系统的关系。对此笔者认为将各项金融业务置于互联网上是可取的,例如通过开创互联网金融门户来拓展金融业务的服务渠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来吸引更多的新兴投资者;通过云计算、智能化技术来创新金融产品,对金融风险进行评估等。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得很多人对传统金融产生了怀疑,认为传统金融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时代对金融的新要求。对此笔者是持否定意见的,从本质上来说,互联网金融只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进行了适当的改革,并不能将其看作是独立于传统金融模式之外的一种全新金融模式,其只是部分企业对互联网和金融有机融合的一种尝试。笔者相信,随着金融改革的进行,未来互联网将会成为金融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业务也将实现虚拟和实体双方向发展。

第7篇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在社会中的不断普及和应用,该方式应用到金融管理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某些程度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进步和发展,在使用期间也会产生一些问题,特别是风险管理模式的形成,传统的发展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因为风险管理工作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中最为主要的部分,对其完善与制约是各个人员研究的主要话题。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断创新与进步,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还处以初级发展阶段,对风险因素还在不断分析,所以,我们要努力借鉴国外一些经验,促进风险管理工作的创新性与完善性。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方式是不同的,互联网金融能够实现便捷性特点,利用三大技术以及自身的发展优势,能够改变传统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市场上的发展地位。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在不断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为互联网金融是一项新的金融模式,其管理工作的核心因素为风险管理,所以,在当前发展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发展环境不够良好,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没有充分发挥诚信制度。并且,相关人员没有正确认识到风险管理工作,在金融市场上,也没有促进制度的优化建设,从而造成了一些风险因素的产生[1]。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因素

1.技术风险

三大技术能为支撑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积极发展,其风险性影响了该行业的有效进步。其中,主要表现在:计算机病毒与黑客的产生、加密技术的不完善性,其隐患的形成给个人信息带来一些安全隐患。同时,技术支撑中存在潜在风险,导致我国采购的相关设备与软件出现一些内部问题,从而导致一些风险因素的逐渐产生。

2.虚拟风险

互联网是一个虚拟化网络,能够促进信息交流与共享性,也能分辨出信息真假。特别是资金周转现象,利用该虚拟平台,无法促进资金的有效监管。

3.操作风险

因为在互联网交易过程中,都是利用计算机来实现的,但这种交易方式是固定的,如果对操作流程不够熟练,将造成一定的操作风险[2]。

4.监管风险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呈现分散状态,但监管工作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影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给监管模式也带来一定冲击。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很多理财产品没有一定的信用担保,在对金融产品投入前期,其内部存在较大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管理风险对策的研究

目前,互联网金融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风险,影响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也制约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形成和规范运作。所以说,互联网金融风险成为目前金融发展行业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3]。

1.基本原则的合理制定

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并使之能够遵循相关的实施原则。因为互联网金融是面向全球用户体现的,不仅服务工作较为便利,还能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为其提供有效保障。互联网金融原则的形成主要遵循几点原则。其一,遵循严格的监管原则,需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监管,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风险性有效制约,以降低其产生的危害。其二,遵循行业的自律性原则,各个单位需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性进行分析,以保证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得以提升[4]。其三,遵循实体经济的服务原则,在本质上,互联网是一个交易的平台,是一种实体服务方式。其四,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该原则能够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其五,遵循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原则,因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在不断发展中,需要吸引更多人才,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2.动态分类监管工作的执行

执行动态分类监管工作,需要对金融监管的主要概念进行划分,金融监管一般表现为四个方面,分别是自律性、规范性、谨慎审查性以及监管的严格性。同时,动态分类监管工作的有效执行还能对互联网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在具体评估过程中,需要根据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不同类型以及不同特征等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并根据评定的结果对其评价,以保证监督管理方式的有效形成[5]。

3.运行安全体系的完善

促进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的形成,能够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因素的产生。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的完善性,在具体实施期间,首先,要根据互联网的技术层面,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并将“三大技术”作为互联网金融管理工作中的基础条件,在该形势下,不仅有效减少了金融风险的产生,在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操作与交易过程中,也能促进系统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实现安全防护技术与防火墙技术的有效形成。

4.自我保护意识的积极提高

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以保证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得以提高。消费者需要正确认识到法律法规,并了解法律手段所起到的作用,以使在互联网金融监督工作与管理工作中有效完成。在对知识进行宣传与普及过程中,需要将互联网金融风险知识大力宣传,以保证监管部门明确出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并且,一些监督、管理机构还需要为其提供一定保障,使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各个参与人员都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种发展情况下,不仅保证了互联网消费者相关信息的安全性,还加大了对一些不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5.促进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

促进监管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发展,因为互联网金融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所以,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控制期间,面对一些困难。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庞大性,导致一些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能无法充分发挥,针对这种情况,需要促进各个监管部门的协调发展,这样不仅能有效防范互联网中的风险因素,还能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力度,保证管理工作的规范执行。如图中所示,为余额宝的发展规模。在业务发展上,互联网企业是很难自己形成深化的,并且,与腾讯、国金证券的合作也不是仅为了导流、销售,在生态链上,实现安全性标准,依靠各个渠道为其创造价值,才能促进金融领域的有利形成。

第8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制度因素;非制度因素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种网络交易平台和交易模式层出不穷,比如网络信贷,网络支付,互联网理财等等,这些新兴的网络名词在改变我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给我们的交易带来诸多的风险。有很多专家认为互联网金融比我们传统的金融更加方便快捷。与此同时他带来的风险也是合理的。但是由于我们国家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尚不健全,很多地方存在着问题和风险。缺乏科学的监管机构。本文从制度和非制度方面浅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风险,并提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思路。

1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和类型

1.1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有着虚拟快捷,高效,直接,普惠,金融服务一体化和风险等五个特点。(1)虚拟快捷性,随着计算机的普及计算机技术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民应用。互联网金融就是让人民在一个虚拟的平台上出现的运营场所,供人民进行交易。(2)高效性,互联网金融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让金融中介服务和金融资源随时随地的呈现在我们面前。效率成为人民关注的重点。(3)金融服务一体化,现在的金融服务行业多是本着金融经营和金融服务方向发展的。以后将会出现全能的金融超市。(4)直接和普惠性。互联网金融最能吸引人们的就是他们的操作直接,金融服务者可以随时的为人民更新金融信息,提供金融服务。让社会各个阶层的人民都能享受到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方便。(5)风险性。总所周知互联网金融交易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是暂时我们不可避免的。互联网的金融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技术风险等等。

1.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

1.2.1强传染性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依托于互联网技术,互联网技术也是建立于大数据的基础上。由于互联网金融直接联络这整个互联网中的大数据库,所以如果任何一个地方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互联网系统中别的地方出现连锁反应。这样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不可计量的。他有可能危及到整个互联网系统的平衡破坏市场的交易目的,从而威胁到金融消费人群。

1.2.2高虚拟性

由于互联网有信息化和虚拟化的特征,这就不可能避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在用计算机技术建立起来的,就会受到高级计算机人才的控制,让金融风险存在于计算机的终端。互联网金融风险存在隐蔽性,这就加大了预防和控制的难度。

1.2.3强失效性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让互联网金融突破了时间和地点的现实,实现了实时交易的目的。界面的不断改进让互联网金融在操作的时候更加方便快捷,互联网金融的资源配置也更加的人性化。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出现的细小的差错也会借助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快速的扩大,给互联网金融形成实际的影响和损失。

1.2.4超复杂性

互联网金融系统对互联网体系的可靠性要求非常高,互联网信息系统的任何一个地方出现差错都有可能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造成不可挽救的金融损失。金融企业对客户信息的处理都要借助于金融系统,如果互联网系统中出现漏洞就有可能让金融公司中的所有交易产品。从而给金融和公司和客户带来不可挽救的损失。

2金融互联网风险的成因

2.1制度因素

(1)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还处于初始阶段,法律制度的不健全造成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不断发生。至今我国都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明确的互联网监管制度。总的来说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处于刚刚起步的状态,互联网金融行业有多种多样,对于投资者资质的审核,投资门槛的设定都没有准确的方案。如何处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破产问题维护整个互联网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成了我们必须关注的问题。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评估,业务开展等模式没有国家的监管。直接造成互联网行业金融风险的发生。

(2)由于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的缺失直接造成互联网金融企恶意规避外部的风险约束。我国传统的金融企业有着“一行三会”的监管,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和普惠性让金融监管变得特别困难。互联网金融的进入门楷低,没有投资人员的资质审核,让其随时随地的都能进行金融业务的买卖,金融企业还开着这多个金融一体化服务。传统的金融监管方法已经没有办法适应互联网金融。虽然现在已经开始实行网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营业执照由中国人民发放,但是还没有确切的文件指明第三方支付平台归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所有这种监管漏洞让金融风险层出不穷。

2.2非制度原因

(1)大数据背景下的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安全风险,操作风险和运营风险等,大数据就是一个数据的整合体,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计算机技术和数据的处理选择都会有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计算机技术把各种信息资料进行整合,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就有可能诱发金融风险。因为数据的挖掘和数据传输容易出现错误或者泄露。数据处理是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核心内容,如果计算机技术不够成熟,就容易导致系统出现混乱,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软硬件设施也是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

(2)资源是影响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信息之一,互联网金融企业自有资金的实力,和处理数据的技术,信息的整合能力,公司发展情况,管理人员的素质等等都对影响到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发展。比如互联网金融风险在阿里的小型贷款公司,京东商城,和Kickkstarer发生和造成的损失远远要小于那些刚刚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企业中员工的素质也是影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因素之一。

3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模式的构建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直接关系着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否能够持续稳定的发展。对改善互联网金融风险和金融监管制度的建立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3.1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主体

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和普惠性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突破了行业经营的限制,朝着综合经营与混合经营方向发展。与传统金融企业的监管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目标,和思路都应该进行改变。如果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正在高速的发展,但是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监管才刚刚起步,这种发展时间的不匹配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过早的暴露出来。可以先建立不同的监管单位,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行引导式发展。国家还需要多借鉴外国成功的监管案例,对是否成立建立体系,如何进行监管进行多方的认证。

3.2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应该尽量降低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风险,包括预期风险,非预期风险,以及巨额损失等等。互联网金融风险体系的监管应该整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维护金融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增加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市场信心。减少互联网金融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差别,增加人民对互联网金融的了解。

3.3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建议

要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监管,尽快制定出对应的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各个行业进行不同的立法监督。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内容,对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和资质进行严格的划分。法律中要特别指出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创立条件,不符合创立及经营条件的金融公司要进行整顿。加快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的建立。让人民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金融有自己的判断和识别能力。

第9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金融特征;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一、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征分析

1.虚拟化的服务方式

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虚拟化,互联网金融实行一切交易,服务和办公活动无纸网络化,一切的业务文件,办公文件电子化,电子支票,汇票采用数字化方式鉴名实现了使用票据,单证的全面电子化,而交交易信息的传递通过计算机的数据通信网进行,采用数字验证技术和公开密码技术等保证交易的安全可靠,并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进行往来业务结算。其次,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虚拟化。金融业可应用信息技术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络银行等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事虚拟化的金融服务或者传统金融机构以现有的专用网络与INTERNET联网,提供服务或设立网站。虚拟化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虚拟现实信息技术增设虚拟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金融机构的物理结构和建筑的重要性大大降低,最后,互联网金融中的交易媒介货币虚拟化。互联网金融中使用的交易媒介是通过信息网络传输的,反映商务活动和金融活动的信用关系的电子数据是不受时空控制的光和电。使得货币在反映经济中的信用关系的同时,其虚拟性更加突现,网络货币的流通费用,使用成本低,在计算机的保存的成本也最低。

2.模糊化业务边界

互联网金融促进金融交易工具的创新,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网络信息技术使不同金融业务间的信息转换成本大大降低,并为金融机构开展多样金融业务创造了条件,使原来的金融业务存在的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分受到很大的冲击,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日趋类似,从而减少了传统金融中各类金融机构针对同一客户的重复劳动,并提供全能型的金融服务,使两者受益。从此,金融业中的原来以业务为主的板块式分工将在互联网上以客户为中心的条纹式业务综合扎取代,信息技术将大大的促进金融混合经营发展。

3.开放的经营环境

虚拟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打破传统金融机构及业务网络的地载限制。使得经营活动突破时空局限。只需设置互联风的终端即可将业务延伸到世界各地。只需开通互联网金融业务就可以吸引巨大的客户群体,使得其有能力向其注册地之外向世界各地的潜在客户提供AAA服务,即在任务时候(ANYTIME),任何地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为客户提供365天的,每天24小时的全天候,全方位的实时服务,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者或客户通过各身的电脑终端就能随时与世界任何一家客户或者金融机构办理证券投资,保险,信贷期货交易等金融业务,而在交易中使用的网络货币由于可以摆脱务国货币的束缚(类似金块)而成为国际通行的交易媒介,同时,为市场主体行为的国际化提供了便利,促进金融业务的国际化。

4.透明化的市场运行

获取和处理信息都是有成本的,经济主体信息不完备或不对称的根源即在于交易费用过高。而实时,快捷的互联网金融交易使交易成本大幅度下降,从机时使金融市场运行的透明性极大提高,表现为交易信息的传递,交易指令的执行,清算程序及市场价格的形成的透明性,对金融市场交易者而言的市场充分性,公开性。在实际生活中,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上述各方面的透明性较低,证券市场相对则重透明性较大,但仍存在具有特权的经纪人参与信息传递和价格的形成,仍存在具有一定垄断性的清算体系来参与结算。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1.政策性风险

虽然拥有宽松的政策环境,但是对于所有互联网金融公司而言,未出台的监管政策都是不确定的因素。采用何种方式监管、监管的细则是什么目前都无从得知,对于互联网金融造成何种影响,都是未知风险。央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报告指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突发性有所增加。年报透露,根据国务院指示,中国人民银行将牵头相关部委研究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由此报告可见,央行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管理和整治的初衷和决心,政策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将不可避免。

2.流动性风险

所谓流动性风险是指,P2P公司中理财资金和债权资金的匹配管理,这也是P2P的核心所在。流动性风险在金融行业是普遍存在的,同时也是金融行业最惧怕的风险,但相比宏观层面的风险来讲,流动性风险属于微观风险,属于可控范畴。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理财资金远大于债权资金。目前已经有几家互联网金融企业显现出这样的问题,投资理财者把钱充值到平台,但是却迟迟买不到理财。打着饥饿营销的幌子的背后,实际上是没有足够的债权进行匹配。这种情况下,且不说这笔资金的利息问题,很可能还会牵扯到法律问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资金池。第二,规模越大,流动性风险也越大。在中国,有一个说法叫做刚性兑付心理。当一家大型企业,在一个时间点面临客户批量赎回,也就是所谓的“挤兑“风险出现的时候,它可能带来的就是灭顶之灾。

3.I T技术性风险

IT技术性安全风险是由于黑客攻击、互联网传输故障和计算机病毒等因素引起的,这会造成互联网金融计算机系统瘫痪,从而造成技术风险。表现在三个方面: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不完善、TCP/IP协议安全性差、病毒容易扩散。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资料都被存储在计算机内,而且消息都是通过互联网传递的。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在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黑客就很容易在客户机向服务器传送数据时进行攻击,危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TCP/IP在传输数据的过程中比较注重信息沟通的流畅性,而很少考虑到安全性。这种情况容易使数据在传输时被截获和窥探,进而引起交易主体资金损失;通过网络计算机病毒可以很快的扩散并传染,一旦被传染则整个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网络都会受到病毒的威胁,这是一种系统性技术风险。

4.人员道德风险

互联网金融行业是一个年轻的行业,其中有很多年轻的公司在快速扩张期,人员数量迅速增长,如果此时公司相应的管理和配套机制没有跟上,就非常容易出现人员操作的道德风险。因此在公司快速发展时期,应及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奖惩机制。现在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仍然有庞大的线下团队,然而人力密集型企业都存在人员操作道德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确实存在同业攒单的情况,甚至有一些中介就会帮助客户造假,或联合公司内部员工帮助客户造假?

5.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违反法律或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未遵守相关权利义务引起,或者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比较落后,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都是为传统金融业务,对于互联网金融不太适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个人信息保护、交易者身份认证、资金监管、市场准入等尚未有明确规定。故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模糊,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防范方法

1.加速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

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规范互联网金融,是实现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目前没有专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因此,建议尽快从法律法规层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机构形式、业务范围、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界定规范。一是修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修订包括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二是制订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规范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市场准入标准、交易行为准则、市场操作规范和监督管理主体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订相应的配套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三是在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由国务院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定位、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监督管理和风险责任等进行规范,待时机成熟再制订《互联网金融法》。

2.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

针对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的真空状态,通过立法等形式,完善和组建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一支独特的金融网络监管“部队”,专门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一是立足现状,修订完善现行法律,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分别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根据各自的职责,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内设职能部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二是通过制订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依法组建独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专职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三是建立网上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鉴于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法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网络非现场监管成为必然的现实选择,建议开发建立网上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实时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

3.推进互联网金融实名制建设

对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管理和参与者实名制是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关键。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推行互联网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实名制度,确保互联网金融参与者实名制。二是加强互联网金融主体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管理,只要对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进行了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管理,并向社会进行公开,尽管互联网金融业务虚拟化、无纸化,但是,通过对业务主体的监督管理,就可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

4.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

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范围。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投诉机制,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建议由央行建立全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投诉平台,公布全国统一的咨询投诉电话,并开发全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网站,实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直接与网络投诉、查处等对接。二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中心,为互联网金融参与者提供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产品和投资理财等咨询服务。四是建立网上金融投资风险预警平台,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统一数据平台,对非法互联网金融平台、高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等及时向投资参与者进行风险预警。

5.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合作

由于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互联网金融交易存在跨地域、跨行业和跨国境的交易。互联网金融时代真正到来,单靠一个部门,一个地区和一项业务的监管是远不可能实现互联网金融稳定的。因此,一是要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合作,包括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合作。二是要加强国际合作。对于跨国境、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交易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实现统一有效的监管。

参考文献:

[1]王国贞.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J].河北企业.2013年(3)

[2]周小娟.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J].时代经贸.2013年(1)

[3]陈子永.互联网金融风险与防范[J].商.2013年(1)

第10篇

在高层定调之后,从业者更加关注的是未来金融业如何与互联网金融互促发展?

“拥抱互联网金融才能在新时代找到新的突破。”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经济周刊》:您认为互联网金融未来将会如何发展?

闫冰竹: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资金融通的新兴服务模式。具备互联网理念和精神的金融业态和金融服务模式可以统称为互联网金融。从表现形式上,互联网介入金融,被称为“互联网金融”;金融运用互联网,则被称为“金融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将给金融业带来诸多正面激励作用:

互联网金融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一是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的“精准性”。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对客户交易数据进行有效分析,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精准服务。二是有利于增强金融的“普惠性”,能让更多的人随时随地享受金融服务。三是有助于提升金融服务的“便捷性”。

互联网金融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一是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在线批量审批,集中处理,使贷款单笔审批时间更短、成本更低。二是降低融资门槛,一定程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中国经济周刊》:近期余额宝等新兴互联网金融产品规模扩大引起监管层的注意,您认为互联网金融应该如何监管?

闫冰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缺失。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金融模式,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尚无法完全覆盖,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相关业务无明确监管部门。而且由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特殊性,新的商业模式往往领先于监管规定,造成监管执行中遇到许多问题。

二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非常迅猛,基于传统金融制定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很难满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需求。

基于此,我建议应该明确监管主体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一是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二是针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交易的快速、频繁和虚拟性等特点,监管部门应通过加强信息技术非现场监管建立有效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三是针对跨国互联网金融活动,监管部门需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监管合作与协调。

另外,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借鉴国际经验,从三个层面加大力度:一是梳理与互联网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基础性立法工作,建议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二是修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建议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适用的条款,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三是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建议制定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规则以及安全法规。

《中国经济周刊》:您怎么看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和冲击?

闫冰竹:总体上,互联网对传统经济的渗透程度不断加深。互联网金融为传统金融注入了活力,有望开启金融变革的新时代。作为金融和互联网交叉融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是当前最具创新活力和增长潜力的新兴业态,也是我国深化金融改革、加快金融创新的关键领域。2013年被业界誉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年”,在中国金融变革的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形成相互博弈、相互交叉、共生共进的格局。2014年互联网金融将再次迎来创新发展。

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创新性高、灵活性强、技术优势明显等特点,这将给商业银行带来竞争手段更灵活、市场反应更灵敏、创新能力更强的新对手,对商业银行的传统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和服务模式形成跨领域冲击。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开始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各领域,引起人们生活习惯和商业模式悄然改变。

此外,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超越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增加了资本市场交易的频率,对流动性风险有一定放大效应,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虚拟账户的产生使网络金融逃出了传统金融流动性监管的体系,增大了潜在风险。从金融产品交易的视角来看,互联网金融虽然使得风险对冲需求下降,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各类资金配置型金融活动的风险要素,对金融风险管理提出新要求。

《中国经济周刊》: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跨界竞争合作会给银行业带来什么机会?

闫冰竹:拥抱互联网金融而不是排斥,才能在新时代找到新的突破。互联网金融创造了共生与竞合的业态环境,深刻改变了银行业发展格局,但本质仍然是金融,单纯的互联网无法满足所有客户特别是高端客户的个性化金融需求。同时,银行业可以利用资本、客户资源、信用和风控能力等优势,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将已有优势与新兴技术更有效地结合,获得新的发展机遇。

从目前来看,由于互联网金融所涉足的主要集中在传统金融机构当前开发并不深入的领域,与原有的传统金融业务形成互补态势,所以短期内互联网金融从市场规模角度,并不会对传统金融机构带来很大冲击,但是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创新思路以及其显现出来的高效率,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还是带来了较大的理念冲击,也带动了传统金融机构进一步加速与互联网的融合。

《中国经济周刊》: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使得银行业竞争更加激烈,部分中小银行有可能破产倒闭。您认为,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该如何设立?

闫冰竹:中国存款保险可以实行分步走,先期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再设立完全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待未来条件成熟时,在存款保险制度职能设计上,由初始阶段仅仅具有的“付款箱”功能,逐渐增加监管介入力度,包括完善风险处置机制与审慎监管权,即运用多种风险处置工具和机制实现处置成本最小化,将损失风险或损失程度降到最低。

第11篇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在传统金融行业中融入互联网技术,使得传统金融理财模式变得更加快捷、更加方便的一种金融形式。随着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理财及投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大大提升了投资理财的科学性和效益型。然而,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互联网金融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建立一套相对完善、健全的监管模式,有效提升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作为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物,互联网金融是一种能够快速实现资金配置和融通的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就目前而言,我国除了传统的网银之外,还包含金融理财产品的网上销售、保险产品的网上销售、网络证券交易、网络小额贷款以及第三方电子支付等互联网金融形式。自从2013年6月13日支付宝推出了余额宝理财产品之后,据权威统计,截止到当年的8月中旬,短短两个月时间内余额宝的业务量就超过250亿元人民币,且表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空白进行有效的填补。互联网金融主要是利用互联网来有效实现对资金信息的交易和对接,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资金的供需双方不需要见面即可完成,明显提升了交易的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手续简单、单笔交易额度小、收益高是互联网金融的最大特征。通常情况下,互联网金融面对的都是中小企业客户与零散的个人客户,贷款的额度也相对较小,循环周期较短,且风险较低。然而这一点并未受到传统商业银行的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则有效填补了这一空缺,受到人们的欢迎。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灵活多样。就目前而言,互联网金融有着多元化的发展模式,其中P2P贷款平台、第三方支付以及网络信贷机构是主流机构。最近几年以来,传统的商业银行也加入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例如,招商银行开通了“手机钱包”,建设银行推出了“善融商务”等业务。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因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行业,导致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监管还处于空白状态,具体来说,主要原因可以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之前关于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都是针对传统金融行业颁布的,其主要是对传统金融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管,而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产业,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第二,作为互联网与传统金融行业相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系统性,加上互联网的广泛及快捷等特点,大大提升了这方面立法的难度;第三,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涉及到金融、管理及计算机等领域,在立法的过程中需要法学、管理学以及计算机等方面的专家进行通力合作,所以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的立法周期相对较长。

(二)资金安全性不足。相比对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中的资金安全性存在明显不足,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互联网金融准入要求不高,使得网络平台资质不足,监管不足;第二,筹集的资金需要在网络平台上停留一定时间,这就对资金的安全性构成严重威胁,且资金去向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三)信息安全风险较高。相比较传统金融来说,互联网金融极易受到来自网络内外的系统攻击,具有较高的技术风险。无论是对客户敏感信息、认证介质的保护,还是对信息系统的运维管理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相应信息安全问题出现。在互联网金融运行过程中,需要严重依赖电子支付平台,一旦网络运行、网络硬件以及数据传输不健全,则极易遭到病毒及黑客的攻击,使得系统出现瘫痪、资金盗用、客户资料泄露等信息安全风险事故。

(四)面临洗钱风险。众所周知,整个互联网金融交易都是在虚拟的环境下进行了,除了交易记录,甚至不会留下任何的影像和签名痕迹,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主要是通过证书、密钥以及数字签名等方式对交易双方的身份进行认证。这种极为隐蔽性的交易给金融机构的识别来带了一定的困难,极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从事非法交易。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不法分子通过虚假的商品交易,达到他们套现、洗钱等的非法目的。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措施

(一)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予以不断的健全和完善。第一,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系统。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及时的修订和完善,并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予以明确,并对其资格条件、组织结构、经营方式、风险防范等作出相应的规定。第二,对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进行健全和完善。对互联网安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与互联网金融相配套的法律体系予以完善,对有效推进其发展的原则性问题、框架性问题进行细化立法。第三,对互联网金融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监管标准,为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出借人、借款人以及平台运营商等提供规范性指导。

(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予以构建和完善。第一,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予以明确。采取合理标准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畴进行科学梳理,并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及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明确。同时,制定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管理制度,实现对其的有效监管。第二,加大对金融监管各个部门之间协调和沟通的力度,建立健全包含工商、司法、通信以及一行三会等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体制,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予以定期交流,有效提升监测、预警的水平,以防虚拟平台交易的风险流向实体。第三,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作用,并成立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自律规范,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从而为确保市场的良性竞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打下坚实基础。第四,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预警监测机制予以建立健全,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此外,还需要加大国际监管和协调的力度,这主要是针对跨国性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来讲的,为此需要极大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进行统一管理。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及推出机制予以建立健全。

(三)加大互联网金融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第一,在金融业综合统计系统中加入互联网金融,并在社会融资总量中加入网络信贷资金。同时,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流向的相关动态监测予以重点关注,有效提升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水平,并对平台进行相应的指导。第二,依据“特定非”反洗钱的相关监管要求,把互联网金融机构纳入到反洗钱监管的范围之内。第三,对社会信用体系予以健全和完善,在征信平台中加入互联网金融平台,同时对个人信用信息的评级服务方面予以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从而对互联网金融中出现的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等的问题加以解决。

第12篇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摘 要:2013年以来,我国的P2P网络信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服务异常火爆却又危机重重。法国的互联网金融也在促使法国金融服务业发生着深刻变革。法国在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以后依然采取了分业监管的原则,在这个大框架下,各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进行协调监管.我国也依然坚持分业监管的模式,在依靠互联网技术新型金融模式不断涌现的现实中,完善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避免出现监管的缺失显得尤为重要。法国在这一方面给我们提供了良好的示范,值得我国参考借鉴。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P2P;信贷众筹模式

中图分类号:TR39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8-0266-03

一、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情况及问题

(一)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本情况

2013年以来,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迅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形成了异常火爆的局面。互联网金融主要是利用互联网技术、信息分析技术和信贷风控技术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包含了资金募集、理财、支付、网络货币、金融信息服务等多个环节,已经形成了较长的产业链。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实际上包括了互联网公司进入金融领域进行金融活动和传统金融公司进行服务的互联网化两个层面的内容。前者最为典型而且最受关注的是在资金募集领域,开创了P2P网络贷款和众筹的新模式,是非金融系互联网金融。后者经过多年的发展,在电子支付、网络理财和金融信息服务等方面都形成了较大的规模,是互联网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从事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是非金融系互联网金融。

1、P2P网络贷款

P2P网络贷款,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直接借贷。我国最早的P2P平台采用了欧美典型的中介形式,平台不提供担保,但由于我国不同于欧美的国情,征信体系的不健全,导致我国的P2P 平台为取得投资人的信任,大多采用保本模式,有的平台引入外来投资担保机构,而有的平台则向借款人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坏账损失。P2P 解决了部分小微用户融资难的问题,获得小微用户的喜爱。但是就在2013年,P2P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却发生了大规模倒闭的现象。

2、众筹模式

众筹,是指个人或小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根据众筹的筹集目的和回报方式,可以分为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两大类。通常来说,众筹模式的筹资人通过众筹平台创建项目并介绍自己的产品和创意,并且设定筹资模式、期限、目标筹资额并且明示预期回报,接下来由平台运营方负责审核并展示项目,并提供其他支持服务,最后由投资者选择投资目标,根据各自的投资档位等待预期回报。众筹平台的收入主要源于自身所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如交易手续费、增值服务收费、流量导入与营销费用等。绝大部分的众筹平台实行单向收费,即只对筹资人收费,不对投资人收费。

(二)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问题和法律风险

与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产品创新相比,单纯的互联网民间金融创新风险要更大,其风险类型也是不同的。这首先就体现在这些公司和这些金融模式大多并未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运行,也并未纳入现有的监管体系中。

1、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

P2P 网贷平台首先面临的就是非法集资的问题,2013 年11 月25 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已经对P2P 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界定。首先,P2P 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先吸纳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产生资金池的模式,即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次,P2P 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的,这些不合格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后,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虚假的高利借款信息募集资金,并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甚至卷款潜逃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但是对具体的监管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难以避免一些平台经营者铤而走险。

2、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众筹平台并没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但实际上一些平台却进行着支付中介业务,众筹平台自身掌控资金,没有引入合法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托管。其次,众筹平台和P2P网络借贷类似,在并无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以吸纳投资者资金为目的,形成资金池,再吸引项目上线,对项目进行融资,这样的操作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第三,由于众筹平台缺乏相关监督,若平台在投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资金转移或挪作他用或项目发起者在募集成功后不兑现承诺或把资金挪作他用则也可能导致集资诈骗罪。众筹模式的参与对象非常广泛,一旦引发诉讼,波及面会很大,影响比较广泛。第四,众筹中商品预售等模式的法律风险较低而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非常大。众筹平台直接向公众发售股份的行为,有可能被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严重的可能涉嫌触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二、法国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情况及监管体制

(一)法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本情况

法国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类型也涵盖了P2P、众筹、第三方支付等领域,法国金融服务业也因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而发生着深刻变革。

法国的P2P网贷平台主要分为营利和非营利两种模式。其中,营利模式的典型代表是PR?T D’UNION。这家公司是传统金融机构的衍生,其股东具有银行背景,并且拥有法国ACPR颁发的信贷机构牌照。其借款对象主要是以消费为目的的借款人,平台本身通过贷款人购买特定贷款的份额或借据来获得本金和利息。通常贷款金额为3000欧元至30000欧元不等,目前公司截至2013年底累计放贷约为5000万欧元。非营利模式则以babyloan为代表,非营利模式下的平台主要为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或小企业提供创业支持,由贷款人选择项目进行公益投资,平台筹集资金后通过当地的金融合作机构发放贷款给借款人,由这些合作机构负责对借款人进行审核和贷后跟进,这些资金不收取利息,均为公益性质。法国的众筹业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目前代表性的众筹公司My major company、Kiss Bank和Ulule。其中,My major company通过众筹平台向公众筹集资金,发掘和支持有潜力的音乐人,众筹参与人可获得音乐人唱片发行的收益。此外,传统金融机构在这个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中也适应了信息时代的要求,纷纷进行金融互联网化的新尝试,通过网上银行的建设,开辟新的销售渠道,对传统渠道进行有效整合,提高了服务质量。

法国的互联网金融虽然发展速度也很快,但是远没有达到中国这样火爆的程度,这是由法国自身的金融市场相对成熟稳定所决定的。第一,法国的利率水平较低,并且已经实现了利率市场化,能够真实反映金融市场的情况。第二,法国的金融产品种类丰富,投资渠道较多,投资相对分散,且金融危机以后,投资者相对比较保守,不愿涉足新出现的高收益高风险投资项目。

(二)法国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

法国的金融监管划分为两大领域,即金融市场的监管和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主要为确保市场透明度和公众信息知情权,监督和关注市场参与者的动态。而审慎监管则关注金融中介机构的履约能力、资格和清偿能力等,以精确规范的标准来衡量金融产品。

2003年,法国《金融安全法》出台以后,撤销了众多监管机构,创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AMF,即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局,主要针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而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则由ACPR,即金融审慎监管局负责。总体上法国依然采取了分业监管的立场,银行业主要由CECEI和银行委员会进行监管,在保险业监管领域,成立了CCAMIP对保险业进行统一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ACPR对机构准入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管,AMF则对行业规范和涉及金融市场的部分进行监管,两个监管机构于2013年5月联合了业务指引,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各类具体业务进行了性质的界定,对是否属于信贷机构、是否需要申请牌照、是否需要遵循AMF的相关规定等作出了规定,给一些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了边界的划分。以众筹为例,法国众筹的具体业务和运作模式多样,因此往往涉及ACPR和AMF两个部门的监管。如众筹机构的业务涉及支付和发放贷款等业务则需要向ACPR申请信贷机构牌照,但如果众筹机构仅仅充当中介,贷款由其他信贷机构发放,则该机构就不需要接受ACPR的监管,不必申请信贷机构的牌照。法国为促进众筹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已经于2014年正式颁布实施了众筹行业的监管法规。

三、法国互联网法律规制的启示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是充满“中国特色”的,中国社会与法国不同,我国的投资渠道不完善,但又同时存在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传统金融机构服务存在高端化倾向的现实,这就为互联网公司参入金融领域的社会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但我国的投资者和服务机构对金融的本质缺乏足够的认识,所以又给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增加了许多潜在的风险。

在立法缺失的情况下积极引导行业发展。对于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风险,我们不能等闲视之,但是对于金融创新,我们也不能将其扼杀在摇篮之中,所以我们需要做的,主要是厘清迅速涌现出来的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之间的差别,对其进行有效、到位、合理的监管。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法国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撤并了许多机构,但依然采取了分业监管的原则,在这个大框架下,各监管机构进行协调监管。虽然全球金融混业发展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但是是否对于金融进行统一监管还存在不同的看法,我国也依然坚持分业监管的模式。在分业监管的大框架下,尤其在依靠互联网技术新型金融模式不断涌现的现实中,完善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避免出现监管的缺失显得尤为重要。法国在这一方面给我们提供了良好的示范,值得我国借鉴。法国虽然是金融市场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却依然坚持分业监管的模式,针对金融中介机构进行的专门监管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保证了监管的效率。

(一)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划定活动边界

加强互联网金融法修订工作,填补法律空白,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给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划定好各自的边界,赋予其合法地位,尤其是解决好发展较壮大的 P2P和众筹等的法律定位问题。一方面通过修改原有的法律给予合理的金融创新以一定的生存空间,另外一方面,法国已经正式颁布实施了某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法规,我国政府相应的监管活动也需要通过立法来进行完善,使得监管活动有法可依,例如法国就将第一个拥有了众筹行业的监管法规,这不仅是对行业进行规范的依据,也是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活动的准则。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推动良性发展

解决好准入门槛、行业标准的问题是推动好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的前提。以法国为例,ACPR和AMF共同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监管,两个监管机构联合的业务指引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各类具体业务进行了性质的界定,对是否属于信贷机构、是否需要申请牌照、是否需要遵循AMF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了要求,这就给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了边界的划分。面对多样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需要多个监管部门相互配合,共同为行业制定相关标准,以此来带动行业良性循环,既可以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也可以让企业明确自身活动的范围和规则,促进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三)确立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

国内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已经显著超越了监管本身的反应速度,监管部门陷入两难的境地,既不能压制金融创新,这可能造成社会整体效率的降低,但又不能放任不管,任意允许有可能损害金融秩序的产品和企业野蛮生长,必须在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大框架下确定好监管主体,制定好监管细则,完善好监管方式。例如通过监管政策的变更,解决好非法集资问题,修改投资人人数和证券发行方面的问题。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细分的基础上需要制定不同的监管策略,例如欧美国家流行的无担保P2P仅仅发挥信息匹配的功能,只需对借款人和贷款人做好审核工作,其他可以放心交给市场去自行运转,所以,在监管方面可以不必那么严格,而对于我国普遍存在的担保型P2P平台,其实质上与金融机构无异,在监管上就不应当与仅仅提供匹配服务的P2P平台一视同仁,而应当确立更为严格的监管。再比如互联网公司进入金融市场的,就要与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互联网化进行区分,首先要解决好这些互联网公司的身份问题,准确判断出这些公司是否涉及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是否需要发放牌照进行经营,这些都需要监管机构予以明确的规定。

(四)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增强投资理性

我国的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投资的风险意识较弱,服务机构对金融的本质也缺乏透彻的认识,这两点使得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具备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我们在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投资风险意识教育来减少和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带来的风险的同时,也需要通过立法严格与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的界限,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此尽最大可能确保金融市场良性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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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姚军,苏战超.互联网金融法法律问题论纲——基于金融企业实务的视角.科技与法律.2014(3).

[3] 温信祥,叶晓璐.法国互联网金融及启示.中国金融.2014(4).

[4] 柴瑞娟.法国金融法律监管机构的重整与强化.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9).

[5] 柴瑞娟.法国金融市场监管体制的历史流变及现状研究.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