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9 17:33:5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风险与监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1-0043-04
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发展,突破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金融风险。加强监管合作,对有效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意义重大。
一、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一)金融业自身的特征,决定了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出现
金融业经营的是货币资产,与实物资产相比,金融资产流动性非常强,货币资产相互转换十分便利,比如贷款可以证券化,开放式基金和银行存款在某种程度上相互替代,保险业务兼备投资和储蓄功能等。同时,由于金融资产具有弱相关性和弱专用性的特点,能在银行、证券、保险各行业发挥相近的作用,强化各市场之间的关联和互补。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业综合经营更能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延伸了金融的内涵,金融已不仅仅是资金融通和创造信用机制,更是一种分散风险、转移风险的机制。现代金融的核心功能是为整个经济体系创造一种动态化的风险转移机能,从而使得风险处于流动的状态,保障了金融体系健康、稳健、高效运行。也就是说,现代金融体系是能够使经济体系的风险流量化而不是存量化。因此,现代金融市场之间是相互贯通的,也正因为如此,才产生了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内在需求。
(二)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推动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产生
金融业是服务行业,满足客户需求是金融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当前金融服务已从产品营销向客户营销转变,从客户需求出发设计金融产品是金融竞争的需要。
客户需求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客户的需求。随着企业客户融资需求多元化发展,单一的银企借贷模式已不能满足客户需求,更需要金融机构助其解决融资安排、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的渠道,并通过债券、股权等融资成本更低的方式来解决生产资金问题。二是居民客户的需求。伴随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财富迅速扩张,一些拥有百万级资产客户不断增加,个人金融服务需求越来越高。除面向普通客户的银行卡、基金信托、炒汇工具、消费信贷新产品外,以富人为主要对象的理财业务创新成了近期金融机构争夺的重点。这些新型金融服务基本都是跨行业、跨市场的产品。而金融控股公司因拥有多种金融业务,通过资源整合、共同行销、资讯共享、产品组合,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一次购足的金融服务(夏斌,2004)。
(三)加入世贸组织后竞争的加剧,推动了金融机构合作步伐加快
我国加入WTO后,尽管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并未对中资金融机构产生大的冲击,但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优势逐步显现,促使中资金融机构反思。为此,中资银行把发展中间业务作为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商业银行通过保险、证券业务不断提高中间业务收入的比例。探索金融资产证券化也成为中资银行解决资本约束的手段之一。而随着竞争加剧,保险机构的承保利润不断下降甚至为负,资产管理成为现代保险业重要利润来源,为此,中资保险公司积极探索资产管理的新途径。这些都需要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为依托。
(四)监管部门逐步放松管制,为跨市场金融业务发展提供了现实可能
从政策法规层面上看,为推动证券市场发展,1999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同年10月27日,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同年,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又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又联合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获准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年6月,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人民银行批准以后,可开办证券业务、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除股票发行和经纪业务外,投资银行的其他业务都已纳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2004年2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允许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入市。2月20日,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 为金融业分业框架下业务交叉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我国金融业跨行业、跨市场业务及其主要风险
(一)我国跨行业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发展情况
当前,我国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的发展,主要表现为银行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联合开发出的融合多行业特点的金融产品(见表一)。
表一 银行、证券、保险合作交叉性金融工具
跨市场金融机构主要存在形式就是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国际监管组织1999年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中的定义,我国实际上已经存在着几种类型的准金融控股公司:第一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类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和平安集团等;第二类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外设立或在国内与外资合资设立投资银行,如中银国际、中金公司和工银亚洲等;第三类实业公司控股金融,如山东电力集团等(详见表二)。
表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及其跨市场经营情况
(二)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种类及表现
1.制度性风险。由于我国的金融法律框架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基础制定的,现行的金融法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都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在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具有过渡的性质,在法律关系上表现为有些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清,金融交易的法律关系混乱,致使金融机构面临巨大的制度性生存风险,为金融稳定留下了隐患。
从金融交易法律关系方面看,比较突出的是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和委托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问题。《证券法》要求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银行,单独立账管理,严禁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但实际上的做法是,证券公司收到客户的资金后,以公司的名义存入它在商业银行的一个集合账户中,给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留下了制度漏洞。
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主要法律障碍是,国内现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都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团”的名词,也从未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下过严格的定义。只是我国的《公司法》第12条在讲到一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时提到,“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时用了控股公司字眼,但并未明确是指“金融性”控股公司。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成为盲点。
2.流动性风险。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使用,使金融机构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更为复杂。以基金产品为例,从理论上看,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取决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往往受制于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蓝筹股和绩优股比较稀缺,同时股权割裂又造成三分之二的股票不能上市流通,使得基金投资可选择性较差,基金持股高度雷同,因而出现许多基金重仓股。当整个市场出现系统性市场风险时,开放式基金就存在流动性支付的压力,甚至遭遇非常严重的挤赎问题。当基金出现流动性问题时,首先需要商业银行的融资支持,因而将流动性支付的压力迅速传递给商业银行。如果出现严重的挤赎风险,从资本纽带角度看,救助基金的责任肯定会落在控股该家基金公司的商业银行身上。而从同业拆借市场上看,最主要的资金融出方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而最大的资金融入方则是证券及基金公司,一旦后者经营出现困难,势必会将流动性风险向银行转移。
3.利率变动风险。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特别是存款利率上限的放开,基金收益率的波动将会引致资产组合的比价轮动效应,导致存款负债产品出现利率攀比风险。当基金收益率持续、显著地高出存款利率一定空间时,社会公众将会调整资产组合,促使存款持续地向基金转化,而流动性压力将会迫使商业银行不断地提高存款利率,以控制存款持续滑坡而产生的流动性缺口,从而可能导致市场利率的扭曲。
4.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十分复杂,有些母公司、子公司、孙子公司之间互相持股,因此在金融机构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着很大风险。由于整个集团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存在着被重复计算的可能,控股公司的资本具有放大效应,从而加剧了整个公司的资本脆弱性。
三、加强监管合作,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
从我国金融监管现实看,为提高监管效率,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制定了监管协调的指导原则、职责分工、信息收集与交流和工作机制。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对跨行业、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等监管中的复杂问题及时进行磋商制度,但从实施效果看,并未达到理想状况。如对跨市场金融产品监管方面,容易出现监管盲点和真空。某些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创新中正是利用了监管漏洞,打政策的球,最终导致风险的发生。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现行监管制度下,监管部门难以全面把握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一)完善有关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
金融立法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管理者认为风险最小化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
从我国金融业现实情况看,出台专门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法规需要较长时间。但金融监管的现实要求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法》等进行相应的完善,对其中限制金融控股发展的条款,对不同行业监管规定有冲突,应加以修订。重点对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交易活动,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的有关条款进行严格规范。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逐步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
(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与重复监管
应借鉴国外金融监管委员会的做法,建立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融监管委员会。成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从法律上是有依据的,经过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以央行为核心,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其一,《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从我国金融业运行现实情况看,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是金融业的整体风险和交叉风险。人民银行从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对系统性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这就需要加强与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加大对金融控股公司等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和交叉性金融工具风险的监管。其二,中央银行作为保持流动性的最后贷款者,有必要随时掌握金融体系的动态,及时对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和金融机构的个别风险作出正确的评估,否则中央银行无法履行职责,同时也会产生监管部门和监管对象的道德风险。其三,人民银行在信息掌握上也具有天然优势。人民银行已经开发、建立了具有不同特点、覆盖不同业务功能的多个版本的金融信息系统。其四,以人民银行为核心,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监管,能够避免监管部门监管套利问题的产生。
(三)构建统一监管信息平台,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目前金融监管主要以事后监督为主,缺乏必要的前瞻性和预警性。由于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产品和机构连通各个市场,容易导致风险在不同的市场中传递,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信息传递平台,各子市场的信息无法互通,就无法建立真正的联动监测,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将难以有效地进行,监管协调任务难以完成。因此,需要将现代信息技术充分运用到监管体系中来,构建统一监管信息平台,对整个金融市场进行实时监控。既可以提高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增强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又可以避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统计可能产生的信息不充分的问题,有助于各监管机构充分掌握所监管对象的情况。
(四)全面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
一是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通过合并报表基础上剔除不可自由转移的资本,计算资本充足率;对于参股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可通过资本剔除的方式计算资本充足率。
二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只允许采取控股公司形式,不允许采取事业部制;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建立信息防火墙,人员、经营场所等不得交叉;要求金融集团及金融机构内部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要求金融集团对组织结构、重大内部交易进行报告与披露;增强金融集团组织架构、内部交易的透明性;更重要的是将金融集团与产业集团分离,对实业集团控股的金融公司,要么改革为完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与实业分离,要么退出控股或参股金融业务。
三是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强化内控制度建设。积极鼓励金融控股公司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控制,在控制并改变金融机构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在内部控制达到一定程度后,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就是不仅要重视传统的信用风险管理,而且要加强对日益重要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管理。要加快市场风险管理技术的研究,尽快建立风险管理模式,实现风险的数量化管理,提高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张春子.金融控股集团组建与运营.机械工业出版社[M].04
[2]谢平等.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管[M].中信出版社,2004
[关键词]金融风险;转移;金融监管;资产证券化
[作者简介]陈兵,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香港城市大学
机构同样承担着类似银行的业务,也正因为如此其被称作影子银行(shadow bank)。而这些主体没有受到太多规则约束,也无需向公众披露过多信息。但其实际上负担着银行转移过来的风险,并正在为市场提供着大量信用,而其自身的资金储备又是不充足的;当出现了投资者信心不足的情况时,会出现与银行储户挤兑的类似情况而在市场上产生连锁反应。
综上,由于监管者对资产证券化创造资产流动性、转移银行债务风险的操作模式没有充分的认识,房地产市场上原本不流动的风险在相关的金融市场上传递开去,而相应实体经济中的变化也在虚拟经济中被放大了。
(二)对资产池构造方式创新的过度放任
市场风险(market risk)作为现代金融市场中系统风险的另一个更为常见的表现同样与资产证券化某些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有着密切关系。WwW.133229.coM
众所周知,被用作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会被从发起人的其他财产中分离(segregation)出来,从而避免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会在发起人或其附属机构破产时被一起纳入破产程序中用于清偿发起人的债务。分离需要通过法律上的人为安排来实现,即通过构筑真实销售,将相应债权卖给spv。在证券化几十年来的发展过程中,其基本的模式并没有改变。发展中最突出的变化集中在分离出的债权所组成的资产池方面,也就是说,资产中资产的组合和交易方式经历了不断革新。
资产证券化将不同来源的相关资产组合成资产池(portfolio)后分层(tranche)并以对应层次的资产为基础发行股票给投资者。这种组合一开始是将具有相同合同条款、性质类似的债务打包并进行分层。分层的目的是用多样化的基础资产(un-derlying assets)创设出不同信用等级(aaa,bbb等)的贷款,同时又能够满足证券投资人对于风险和收益不同的投资需要。分层的方式有很多种,较为简单的如转手证券(pass-through note),是将资产池中的资产分成优先级(senior class)、中间级(subordinated or junior)和股权级(equity class),应收账款的分配在量上会首先保障优先级证券持有人受偿,这样最后股权级甚至中间级资产对应的证券会有无法完全收回投资的危险,而优先级证券得到了较低层应收账款的保证显得更加安全;当然也因为其风险较低,对应的收益率也会较低。较为复杂的如转付证券(pay-through note),以最近流行的现金担保债务凭证(cash col-lateral debt obligation)为代表,其分层重要的创新在于将更多不同性质的资产组合到一个资产池中,形成了有如共同基金(mutual fund)这样的产物,通过投资的多样化(diversification)来冲抵防范基础资产的潜在风险。其进一步通过投资者获得支付时间上的先后创设出不同级别的证券。不同证券持有人在本金甚至利息方面获得的支付时间不同,这不但从效果上保证了较高级别一层的基础资产所对应证券的持有人能够完全收回投资,同时不同到期日的证券又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在投资时对资金周转速度的不同要求。
随后产生的是更为复杂的合成担保债务凭证(synthetic cdo),金融创新于此被发挥到极致,突出特点是资产证券化与金融衍生品(derivatives)结合起来,比较常用的衍生品有信用违约掉期(credit default swap,cds)。该金融衍生品是指,合约由两个法人交易,一个称为买方(信贷违约时受保护的一方),另一个称为卖方(保障买方于信贷违约时损失)。当买方在有抵押下借款予第三者(欠债人),而又担心欠债人违约不还款,就可以向信贷违约掉期合约提供者买一份有关该欠债人的合约/保险。通常这份合约需定时供款,直至欠债人还款完成为止,否则合约失效。倘若欠债人违约不还款(或其他合约指定情况,令人相信欠债人无力或无打算依时还款),买方可以拿抵押物向卖方索偿,换取应得欠款。卖方所赚取的是倘若欠债人依约还款时的合约金/保险费。即受保护买方(protection buyer)定期向(为买方)提供保障的卖方(此处即spv)支付费用以换取对与某个实体或某项债权有关(referenced entity or referenced re-sponsibility)的“信用事件”(credit events)的保护。合成担保债务凭证拥有与现金担保债务凭证资产池相同的风险组合形式,不同之处在于合成担保债务凭证的基础资产是信用掉期合约的集合。这种形式的证券化实际上是因为现金担保债务凭证逐渐流行而市场上又缺乏足够的担保来形成更大规模的现金担保债务凭证所产生的信用交易方式。最终,为了进一步充分利用市场上的担保债权,担保债务凭证的股权级会被拿出来再进一步进行分层和合成,就会形成cdo的平方、立方甚至n次方。
上述资产证券化不断创新逐渐走向复杂的过程,尤其是与衍生品结合这一重大变化,充分显示了市场主体投机和有效化解风险这两种相伴的需求。这同时也是前述影子银行系统在很大程度上正在代替银行进行融通资金活动的有力体现,也就是说货币市场在银行系统外成为又一个联系不同主体进而事关整个金融体系风险的重要因素。在这个意义上,与货币市场有关的市场风险的影响力应被提到相当重要的地位来对待。现代金融产品如衍生品其基本的出发点无外乎都是让投资多样化(diversifying),对和市场风险存在消极(nega-tive)关联或不相互关联的风险进行组合并最终平抑风险。但是当这些风险和市场成积极(positive)关联时则不能被有效化解。鉴于包括合成衍生品在内的证券化相关操作缺乏透明度和统一结算,监管者和市场主体无法对整个金融市场中的情况作出充分、及时的把握,而越发复杂的产品结构在进行过度信用创造的同时更催生了大量信用泡沫,相关监管机构持着如此操作可以分散甚至化解风险的观念也任由这样的创新无序地发展下去。当投资者信心不足时,货币市场的泡沫就相继破裂了。
三、对资产证券化调整及程度的拷问
只有正确理解前述资产证券化在市场中暴露的问题才能有利于监管者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在金融海啸发生近两年的时间里,各国政府、行业组织以及国际组织已经积极地着手对相关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解决。而事实上,这些以资产证券化及其他紧密联系的相关问题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措施恰恰反映了金融风险产生和传播方式已经受到了一些国家的重视,并对其监管理念开始产生影响。
围绕着资产证券化,可以看到在源发地的美国,奥巴马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09年6月,美国财政部颁布了加强对金融监管的规定。这份白皮书明确提出了一个原则,那就是要改革金融监管和调控中存在的漏洞和缺点,从而将美国经济
拉回持续复苏的状态。在“建立对金融市场的综合监管”这个标题下,白皮书明确地提出了提高证券化市场监管的一些总体性建议,包括出台新的有关市场透明度的要求,对信用评级机构加强管理,以及要求发行商和发起人对证券化的贷款保留金融利益。
而对相似的调整对象。其他主要国家也同样表现出了紧张和极高的关切度,纷纷加大监管的力度。旨在加强国际金融构架、维护金融持续发展的二十国集团(g20)峰会就相关问题已经紧急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其在2009年的《匹斯堡公报》(pittsburgh communiqué)中提出了与美国大致类似的总体目标,那就是对资产证券化、场外交易的衍生品、信用评级机构、对冲基金进行更为严格(tougher)的监管。
具体而言,各国在类似的总目标下正积极出台相关的细化方案。前面提及的资产证券化暴露出的两大方面的问题正好与系统风险内涵的两个方面(以银行为核心的机构风险和以货币市场为核心的市场风险)大致对应,而各国政府和组织对资产证券化的改革调整方案也同样能够反映出对上述两种风险的不同解决方法。下文笔者对各国以及国际组织相关做法进行梳理和归纳。笔者主要从对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对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两方面进行论述,而这两大调整对象恰恰反映了对传统机构风险的继续重视和对市场风险的重新认识。
在对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方面,美国的证券和外汇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sec)以及银行监管机构将会规定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主体自己保留基础资产5%的信用风险,同时sec将会有更大的权力对资产证券化有关贷款层面的信息披露作标准化的规定。欧洲也出台了类似的5%的规定。而g20在《匹斯堡公告》中也提出对银行进行证券化操作要留有更多资金储备。国际上,《巴塞尔协议》终于在2009年7月通过了一系列完善巴塞尔框架协议的新的一揽子措施。这些措施总结了金融危机的教训,其中对有关资产证券化规定的完善是一个重要方面。这一揽子措施中,《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建议》进一步加强了对某些资产证券化最低资本要求(第一支柱)的约束,对再证券化产品引入更高的风险权重从而进行相关操作时需要相应增加资本储备,同时要求银行需要对外部评估的证券化风险暴露(exposure)进行更严格的信用审查。类似的措施一方面反映出对传统银行在保证金融市场安全方面重要性的再次承认,以对银行相关操作的监管和控制作为金融危机后各国采取措施的核心部分反映出各国在控制和降低金融风险上对银行的继续重视。但更重要的是,各国监管机构通过资产证券注意到一定的金融操作可能导致金融风险在整个金融市场中的流动,也就是说金融风险的分散化不意味着金融风险的完全化解,甚至反而由于金融风险的传播和扩大而带来整个市场的风险。鉴于此,既然完全保证银行脱离金融风险似不是一个完全合理的做法,那么就应当相应给予银行在金融市场中一个修正的定位。
在衍生品方面,g20提出所有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合同(standardized otc derivative contract)需要在交易所或者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并集中进行清算。otc衍生品合同需要向交易备案机构报告。非集中清算的衍生品需要服从更高的资本要求。美国也类似地希望将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合同转入清算所进行清算,并在交易所进行受监管的交易;而满足特定需求的“客户化”(customized)的衍生品需要报告和备案。衍生品不是本文需要着重探讨的问题,但是其中相关规定必定将会同样适用被合成人资产证券化的衍生品的调整,从而为资产证券化的平稳运作提供保障。
问题到此并没有结束。对风险认识的深化一言以蔽之是对传统上较为简单的机构风险调整的修正,所导致的更深远的影响是可能带来监管上的调整广度增加,以及对相应经济性的拷问,甚至是调整模式的转变。
第一,在众多的措施背后实际上一直存在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即金融监管到底应该对金融市场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对这个问题的探讨首先会涉及有关经济节约的问题。也就是说,相关主体进行资产证券化原本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寻求成本更为低廉的资金来源,对资产证券化规定过多或过于烦琐的标准和规则会伤害到使用者的积极性。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最近的一份报告提出了对私人性质的资产证券化(private-label securitization)应当进行全面的改革,其对有关修正激励机制的不当以及合理注意义务缺失的主要建议进行了研究,包括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对进行表外操作的主体要求严格的会计标准,提高自留额的要求,增加披露事项和透明度标准,证券化机构补偿应当与证券产品更加长期的表现挂钩,更加简单和标准化的证券化产品等等。
第二,值得注意的是,正如imf所表达的,监管的广度增加又会涉及到是否经济(cost-effec-tire)的问题。imf报告提出,虽然这些方法在总的方向上都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要全部采纳可能会过于昂贵;其中报告特别提及了美国和欧洲5%的规定。尽管g20的银行资金储备要求也引起争议,但是可能是因为传统上银行在系统安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故有关措施得到了包括欧洲影子金融监管委员会(european shadow financial regula-tory committee)在内的更多支持。如有评论指出,问题并不在于要不要留而在于留多少。同样有关经济性,与衍生品相关的问题作为现代市场系统风险管理的一个新的话题,显得更具争议性。例如早在金融危机发生前,美国sec就逐渐展开了对衍生品的调整,而这一调整恰恰是从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衍生交易开始的。衍生品市场其实一直都是一个自治的市场,通过行业组织国际互换和衍生品联盟(international swap and default asso-ciation,isda)自主谨慎的管理,被认为已经平稳运行了超过二十年。在这些年中,衍生品私下的、场外的交易享有美国证券法联邦和州两个层级的注册豁免。但从2006起,在向公众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这一问题上,规则ab(regulation ab)要求如果对冲交易中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被估计为“比例重大”(significance percentage),即10%或更大比例时,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的发行商需要对衍生交易相对方的金融信息(financial information)进行披露。如果cds的提供者或其附属机构同abs发行商有不止一单的对冲交易,那么这些交易必须被合并(aggregated)计算来确定上述“重大比例”。具体来说,如果比例大于等于10%但是小于20%,abs的发行商必须
向对冲的相对人(证券持有人)披露某些金融信息,包括对冲交易提供人最近五年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如果比例大于等于20%,那么abs的发行商必须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准则(generally accepted counting principles,gaap)和sec规定的要求来对经过审计的完整财务报告进行披露。该披露必须列于招股说明书中,同时需要根据修改后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的要求不断更新和持续公开相关信息。这样的规定遭到美国国内abs发行商的抵制,关键在于这些要求将会增加其成本、减少交易的机会。因为对于众多衍生品提供者来说,基于方便和节约成本的考虑,其本身并不会按照gaap的要求准备相应的财务报告,所以能为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提供对冲交易的主体就有限了。总之,衍生品市场本来就是一个专业化主体参与的市场,依靠金融创新的力量带动信用创造。故对其进行监管时就显得相当复杂,这也可以从各国对衍生品的监管留了相对较长的改革过渡时间反映出来。如何做到在保证安全的同时兼顾效益可能要有待于各国的进一步实践检验。
最后,结合上面这个例子我们可以发现,探讨证券化监管程度这一问题背后有着一个更为深远的方面,即可能会涉及到是否还应继续坚持原有的金融监管方式和模式的问题。以美国为例,证券市场的监管采取的是市场原则的方法(market-dis-cipline approach),这种方法即通过市场参与主体依各自动力驱使和理性判断形成相对有序的市场。在政府原则性的指引下,可以由相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来进一步细化和指导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这种方法的前提是市场主体接触到充分的市场信息。在一个高度透明的市场中,主要依靠市场的调控同时也被可以满足前述高效的要求。资产证券化市场原本就是一个自主运作的市场,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信用评级机构作为事实上的政策制定者为市场运作提供保障。但从来就不存在完全不需要政府监管市场,由于过分依赖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最终因为信用评级市场缺乏有效竞争、存在利益冲突引发不真实评级,并由此助长了信用泡沫的产生。现在各国都已经在着手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改革,并努力改变完全依靠信用机构外部评级的局面,从而逐渐恢复市场的自主性。但如何做到将前述改革中的政府监管措施的指引和市场自行运作协调起来也有待实践的检验。
四、结语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谨慎地分析资产证券化能够充分暴露资产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可以发现,资产证券化存在两大主要问题:一方面,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转移功能的认识不足造成了金融机构置身于风险链条之外的错觉从而可能引发机构风险;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结合过于复杂的信用工具对信息透明度造成了影响,以至于不但不能使风险多样化反而更容易造成资本市场的不稳定。这其中,机构风险和市场风险并非绝对无关;事实上,资本市场的相关风险同样会通过影响市场中的机构来引发危机。
上述两方面从更深层上诠释了现代金融市场系统风险的含义,而据此各国所进行的监管改革从更深远的角度来看是对金融市场整体平稳运作的实践。故没有人能否认对于证券化的审视是对这次金融海啸进行反思的核心。
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未来,有学者研究认为,从证券化的核心步骤真实销售来看,这种工具本身就存在不稳定、不确定的因素,但从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其依然有着逐渐发展壮大的趋势,究其原因是因为“规模效应”(too big to fail)使政府只能被迫接受并通过改进监管、完善规则来保证这一已经被广泛运用的工具的发展。同时,我们也不能完全抹杀了资产证券化在过去几十年来为社会所创造的财富和为投资者、消费者提供的便利。这样看来,虽然对资产证券化厌恶者不乏其人,甚至有激进者声称要废除这样一种金融工具,但这样的立场是不符合现实、不可取的,例如虚拟经济应当被抛弃这样过于偏颇或激进的观点是应当避免的。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一、引言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金融创新已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当代金融创新一方面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明确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以及当前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此加强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及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基本概述
(一)金融创新的内涵金融创新是指金融领域所涉及到的金融要素在新建立的生产函数中,为了追求利润机会而形成的市场改革,将金融要素进行重新组合,形成金融创新产品。金融创新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制度、新的金融工具、融资方式、金融市场、支付手段等方面的创新;狭义的金融创新主要是指金融工具的创新。无论是广义的金融创新还是狭义的金融创新,其创新的主体都是金融机构———银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等。(二)金融风险的内涵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经营业务或资金融通和货币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客观情况变化以及各种事先无法预料的不确定因素等方面的原因使资金、财产、信誉遭受损失,使资金经营者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一定偏差,而导致企业或金融机构财务损失的风险。金融风险和金融活动相伴相生,只要有金融活动发生的地方就时时刻刻存在着金融风险,包括最为原始的实物借贷,也包括现代化金融交易。
三、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相关性分析
(一)金融创新具有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的功能
20世纪6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通过金融制度、金融产品、交易方式、金融市场等的变革,促进了金融领域各种要素的重新优化组合和资源的重新配置,已经成为促进金融市场发育、金融行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然而,金融创新活动的加速,在经济全球化加剧世界经济失衡的环境下,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控制和转移风险的工具,为人们提供了避险的新途径,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金融创新对金融风险的转移和分散功能主要表现在金融创新可以规避银行风险、利率风险、证券市场风险。近年来,由于金融机构竞争加剧和国际监管力度的加大,银行业为减轻压力不断进行金融业务的创新来提高资本充足率,但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又使得银行的盈利减少、风险增加,而金融创新的出现就为银行风险的控制提供了途径。在规避利率风险方面,由于货币市场利率多变,风险急剧增长,金融机构推出了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互换等金融创新,从而有效地规避了利率风险。而金融创新也能够有效地缓解和防治股票、债券交易的风险。
(二)金融创新可能导致金融风险
金融创新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会伴随着金融风险的产生,主要表现为:国内受到计划时代的陈旧金融观念的影响,人们的思想意识同当前的金融创新发展的实际情况之间出现了脱节,意识远未达到金融创新的发展水平,金融创新中风险意识及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此外,国内风险防范与监管机制的不健全,国际金融风险的传导,使得各国之间互相融合、相互依赖,资本流动频繁,金融创新工具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这进一步加大了金融风险。
四、当前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现状
我国的金融业监管经历了从集中统一监管到分业监管的变迁,相应地,金融监管部门也从单一监管机构到多个监管机构发展。最初,我国的金融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但这种监管体系不能适应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发展。因此,国家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逐步改革。1992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证券业实现了监管独立;1998年,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初步形成了分业监管制度;2003年,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分业监管体制的最终确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仍履行一定的监管职责,在协调三家监管机构、充当最后贷款人和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已形成“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与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相适应,对处于市场化初期的中国金融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发挥了促进作用。然而,分业监管虽然有助于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专业监管,但在分工基础上的合作是必不可少的。并且,随着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金融机构实行跨行业服务的趋势日趋明显,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调机制则显得十分重要。
(二)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第一,金融风险管理主体的动力不足。我国的金融业监管经历了从集中统一监管到分业监管的变迁,相应地,金融监管部门也经历了从单一监管机构到多个监管机构的发展。但我国的金融机构尚未形成完全独立的经营模式和风险防范机制,金融创新十分不足。但随着中国同国际市场的交易越来越频繁,来自于体制转换的外部推动力将逐渐增强,如果国内的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的主体动力不强,那么就将导致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不足,金融创新则会停滞不前。第二,金融风险管理机制本身的缺陷性。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内的金融创新及金融风险的管理模式主要是来源于金融机构之外的外部力量和政策的推动,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管理的主要动因均是以社会的稳定为前提,并不是以金融机构的盈利为目的,因此在以往的金融管理模式和创新之中就出现了金融市场缺乏流动性,主要依靠强制推销的政策债券,此种创新方式是国外最为理想的货币市场创新的工具,而到国内却成为了期限长、收益高、流通性差的居民投资工具,金融创新目的更多的是想在无序市场竞争中抢占市场份额,便出现了金融创新工具的无序性,金融创新活动缺乏规范性,从而致使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第三,金融风险防范手段不足。由于国内的金融市场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金融创新虽有较大发展,但层次较低,受国内外金融市场环境及政策的影响较大,在金融创新与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阻碍因素也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体系的风险。此外,为了刺激金融创新,在部分环节还出现金融管制放松的现象。金融监管的方式、方法开始转变,但对金融创新产品缺乏监管的力度,例如国内对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就受到创新品种、规模的限制。同时由于金融监管制度和金融创新人才素质、金融技术手段不高,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就显得更为不足。
五、改进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有效途径及措施
(一)培育竞争性市场,完善金融风险管理模式
培育竞争性的市场,完善金融风险管理模式主要是向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发展。而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得到规范和完善,为此就必须培育竞争性的市场,放松金融业市场的准入条件,积极推进国内金融组织结构的多元化,削弱国有银行的垄断程度;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及外资银行的进入,在挤占国内金融机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方法,我国需加以学习借鉴,这有利于竞争性市场的培育及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的发展。
(二)对金融创新进行立法,提供金融规范创新
在进行金融创新的同时,要对金融创新进行立法,以立法的方式来保护金融创新者的利益,从根本上降低金融创新本身的活动风险。对于金融创新产品,建立一定时间的收益保护期或应用专利保护期,同时规范创新规则,使得金融创新并不是无序创新,而是在有序的规则内进行创新与运行,是在法律和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的活动创新,通过各种要素和条件的分解与组合,使其能够创造出更具效率性的金融工具、交易种类、服务项目和金融管理方式,而不是将违规行为作为金融创新。从立法或管理条例等形式来培育并规范金融创新的发展,这就使得金融创新业务的顺利运作拥有了外部法制框架,进而降低金融创新的主体和金融创新产品内在隐含的风险。
(三)加强金融创新风险防范的国际合作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金融创新越来越具有系统化、国际化特征,而金融创新中的金融风险也并非是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能够防范的,因此就需要加强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以防止金融风险的国际转移,从而有效地降低金融创新风险。同时参照国际监管组织的标准制定适用于本国的相关规则,通过国际合作从而达到防范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秦伟广.基于序贯博弈的金融监管策略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7,(3):24-27.
[2]王璐,瞿楠.货币政策中介目标选择—基于金融创新和利率市场化的视角[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6,(2):58-67.
[3]周新辉,李富有.金融创新、金融结构演进与影子银行的发展[J].甘肃社会科学,2016,(4):219-223.
[4]李芳.我国金融创新的现状及对策[J].宏观经济管理,2015,(6):42-49.
[5]张璇,代玉红.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与完善———基于全球金融危机的重新审视[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4,(6):95-123.
[6]Adrian,Tobias,A.B.Ashcraft,N.CETorelli.ShadowBankMoni-toring[R].FederalReserveBankofNewYorkStaffReportNo.638,2013.
【关键词】金融风险管理 监管 建议
一、金融风险管理概述
(一)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是指在金融领域内的经济参与者因为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金融风险的范围广泛,包括技术、操作、信用、市场等多种风险。不同领域都存在不同的风险,然而由于金融风险独特的影响性,使金融风险监管备受社会各层的关注。
金融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1.两面性。金融风险可能会导致经济参与者遭受损失,也可能会为其带来更大的经济收益。
2.伴随性。金融风险伴随着资金借贷与经营的全过程。
3.直观性。货币资本的变动是金融风险的体现形式,可直接观察货币的变动情况判断风险的影响。
(二)金融风险管理
所谓金融风险管理,是我国从事金融学研究的学者通过运用多种学科理论对金融风险做出评估与监管,以达到规避风险、利用风险创造更多价值的目的。高风险伴随着高回报,进行金融风险管理可以创造更多收益。如何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是从事金融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们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般来说,金融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三个步骤:
1.风险识别的目的在于对潜在或已存在的风险进行分类管理,研究其可能带来的后果。
2.风险评估是对已识别的金融风险的发生几率以及影响程度做出评估,以便于风险控制中控制工具的选择与成本控制。
3.风险控制是在上述两项步骤完成的前提下,选择风险控制工具对金融风险做出最有效的控制。
二、我国金融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
我国的金融风险管理从1986年开始进入起步阶段,本文对1986年到1993年的金融风险管理不做阐述。1994年,我国投资规模急速扩大,物价上涨与货币的大量发行成为我国当时面临的最大的金融风险。国家通过控制货币的发行量、控制投资,降低了贷款规模,最终有效规避了金融风险。此时我国已颁布相关金融法律,为金融风险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同时我国建立了一套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对于经营与贷款施行责任制。
1998年后,受到金融风暴的影响,我国强化了风险管理意识。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具有对金融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管的权利。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银行管理机构,非商业机构,不可参与商业活动。此外,银行减少了对不良贷款的资金输出,扩大了自身资金的供给渠道。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各金融结构的债务与损失提出相应的承担与补偿的措施。另外通过增加商业银行的外汇储备来加快其股份制改造速度,都是我国继亚洲金融风暴之后采取的一系列金融风险管理措施。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对世界各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经济影响。由于社会性质与经济结构的不同,我国受到的经济打击相对要小很多。在对此次金融危机的应对中,我国实施了一系列有效的控制措施。
首先是政策上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稳定经济增长速度。其次通过国家财政投资,为群众的住房和医疗困难的解决给予支持。通过建设大型设施,如三峡工程等众多国家设施的建设,增加就业岗位,缓解群众就业压力。然后,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政策,降低了税率,加大了对企业的贷款支持,刺激消费,增加市场活力,提高了企业活力。最后,及时调整货币政策,提高了货币政策的灵活性,为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提供了雄实的货币保障。
然而我国各阶段实施的金融风险管理方法却造成了金融领域的道德风险与新的金融风险。并且在我国不断的金融风险管理与完善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金融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参考相关文献资料,总结出我国金融风险管理大致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二是经营者的风险控制积极性不高。三是缺乏健全的风险管理法制。
本文对我国金融风险管理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做叙述,此外还存在的其他一些不足之处,本文不做论述。
对于以上提出的问题,先给出自己的几点看法与建议。
第一,对于加大风险管理教育,强化风险管理意识。被教育对象包括人民银行、国家金融机构以及企业与个人等全部资本活动参与者。强化人民银行的风险管理意识可以提高对国家金融机构的监督力度;提高企业与个人的风险管理意识可以促进企业与个人在加强金融风险管理的同时提高对其他经济参与者的监督。第二,施行经营者岗位责任制。对包括经营者在内的一些重要企业内部人员实时监督、责任到人,刺激经营者金融风险管理意识的提高。第三,健全法律法规。参考国外金融风险管理措施发现,我国颁布的金融法律不足,现有的法律法规也有待完善。国家通过颁布新的金融风险管理政策法规,完善现有法律,为各经济单位提供法律约束和依靠,让我国的金融风险管理有法可依,实现有序发展。
四、结束语
无论经济发展到何种阶段,金融风险将一直存在。及时有效的规避风险,利用风险制造收益将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新的经济发展时期对我国的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将产生新的挑战,只有不断发现与自我完善,才能在面对经济打击时迅速应对,国民经济才能得到持久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宗远.国家金融风险的形成及防范[J].经济问题,2005(02).
【关键词】金融风险;农村金融;风险管理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农村金融是农业经济和农村发展的“供血动脉”,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性因素,和谐的金融生态可以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农村金融组织的创新,农村金融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金融生态不断优化,农村的金融服务水平也有所提高。与此同时,农村金融发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农村金融风险问题,不仅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也是影响社会和平稳定的主要因素。
金融生态是社会学的“金融”和自然科学的“生态”有机形成的一个概念,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各种金融要素(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工具、金融服务、金融法规等)为了更好的生存和长远的发展,与其生存环境之间,以及金融要素之间密切关联、互相制约、相互作用,彼此通过货币资金的融通、利率和汇率的调整、风险的度量和化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风险与受益的转换等行为,形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
农村金融生态和农村金融风险有些密不可分的关系,金融生态的恶化通常伴随着大量出现的农村金融风险,比如,农业金融总量的不足、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的上升等。同时,金融风险的产生往往滞后于金融生态的恶化,农村金融风险的出现是农村金融生态恶化到一定程度后表现出来的。因此,对于农村金融风险的控制研究离不开对农村金融生态的跟踪与监测。
一、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由于农业企业和农村经济规模较小,利润率较低,和以工商业为主的城市相比,以农业银行为首的正规金融机构往往将业务中心放在城市,从而导致农村金融的规模和服务质量无法满足农村金融发展的需要。从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获悉十年来陆续撤并县域网点,到2007年末全国共有2868个乡镇没有金融机构覆盖,占到全国乡镇总数的7%之多。到2007年末,而且,剩下的大部分在农村的银行及信用社网点只办理存款储蓄类金融业务,放弃农村“不起眼”的小额信贷,将中心转向城市,造成农村资金严重外流。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等农村金融网点成了农村金融的“抽血机”。2007年各类金融机构在县级以下(包括县级)农村地区的各项存款余额为10.16万亿元,而该区域的贷款余额仅为5.72亿元,存款数额几乎是贷款的两倍。
(二)新型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农村地区设立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近年来,在中央政策的扶持下,我国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从中国人民银行的2010年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中获悉,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509家,开业的有395家,其中村镇银行349家,贷款公司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37家,筹建114家,全国新设立“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2451家。目前,已开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总体运营健康平稳,存款余额751亿元,贷款余额601亿元,实现利润13.6亿元。在地域分布上,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占六成以上。在信贷投向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扎根县域经济,83.9%的资金投向了“三农”和中小企业,其中,小企业贷款余额303亿元,占比50%;农户贷款余额203亿元,占比34%。
(三)金融监管的缺乏和民间借贷引起的农村金融风险日趋严重
上述提到的新型金融机构目前尚处于规模扩张的初期,缺乏合理的监管制度和监管程序,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以瑞安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例目前还没有设立风险专员或者管理风险的机构。资金互助社采用的关系型信贷模式,通过信贷员、调研员和理事会成员对贷款社员的了解来杜绝信贷市场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但是对于一个金融机构来说,尤其是有涉及广大农民的存贷款业务更加需要做好风险的监管。
另外,由于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正规金融无法为温州农村服务,民间借贷就成为了温州农村资金供求均衡的主要方式。据笔者的调查,虽然温州在八九十年代出现过倒会的风波,但是现在也将近60%的农民存在民间借贷行为。农村民间借贷的单笔金额从几千元到几十万不等,但是超过50万元的极少。民间借贷具有便捷、自主性强等特点,当农民遇到购买农业设施、盖房、看病等重要事情时,首先想到的就是民间借贷。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无法纳入政府监管,政府对民间借贷的额度及利率情况难以把握,也使农村存在金融风险的隐患。另外,由于农民知识水平较差,风险意识弱,极可能受高利率的诱惑而将辛苦劳动换来的财富借给从事高风险产业的借款人,面临本利皆失的风险。
二、目前农村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风险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社会性的特征。由于监管机制的缺乏,使得目前农村金融风险的产生缺乏预警信号;另外,由于农村金融的形成很多是依附于血缘、地缘等关系,金融主体的群体很广,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就会损害公众的利益,带来不利的社会影响。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金融风险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复杂
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不仅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农信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农村的小额贷款管理公司,加上普遍存在的民间借贷使得农村金融风险的涉及面很广。另外,影响农村金融风险的因素也十分复杂,包括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三个方面。第一,在自然风险上,由于农业经济对自然环境的依赖性很强,自然环境变坏引起的自然灾害会给农业生产的企业及个人带来一定的损害。我国每年有多数省份的农村因遭受洪涝、干旱、冰雹等自然灾害而导致大量农作物受损。严重的自然灾害使得农业企业和农民预期收益减少,收不抵支,无法偿还本息,从而给自然风险传递给了金融机构。第二,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给农村金融造成了市场风险。由于农产品生产周期较长,在产品种植到收成期间,农产品价格的剧烈波动会造成农业收成极大的不确定性。经常使农民遭遇种植时供不应求,收成时供过于求的价格贬值困境。所以农产品价格遭遇的市场风险最终也会转嫁给金融机构。第三,相对于以工商业为主的城市信用,农村地区的信用观念比较薄弱,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尚不健全,部分农业企业和农民会因为缺乏诚信意识而造成逃避贷款债务的现象。
(二)以民间借贷为主的非正规金融带来的金融风险
所谓非正规金融指处于央行和金融监管当局监管之外的那些金融活动。也就是说正规金融指的是那些经央行批准的,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活动,而除此之外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活动为非正规金融。目前非正规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在很多地区已经成为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据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报告显示我市民间借贷市场目前处于阶段性活跃时期,估计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民间借贷利率也处于阶段性高位,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我市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同时在很多农村地区,由于金融机构网点的缺乏、金融产品不灵活、手续繁琐等原因很多农村及涉农企业往往通过民间借贷筹措因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周转或者造房、子女婚嫁而引起的融资需求。此类金融形式个体规模小,范围广,监管部门很难掌握详细数据,是农村金融风险的主要隐患。
(三)风险监管体系的缺乏
现阶段我国的农村各类金融组织,产权主体十分复杂,有些机构尚未按公司章程成立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设立之后也是形同虚设,使得金融组织无法履行内部监管和控制的职能。第一,对农信社改革的探讨持续了近十年,农信社股权的改革方向和新型农信社监督管理体制一直是限制它发展的主要障碍。第二,对于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创新性金融机构,目前尚处于开张运营的营销扩张期,很少将着力点定在金融风险的监管上,所以基本还没有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以瑞安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例,该社目前还没有设立风险专员或者管理风险的机构。资金互助社采用的关系型信贷模式,通过信贷员、调研员和理事会成员对贷款社员的了解来杜绝信贷市场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但是对于一个金融机构来说,尤其是有涉及广大农民的存贷款业务更加需要做好风险的监管。
三、农村金融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农村金融风险的分散和补偿机制
通过金融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提高农业投入产出的稳定性,加大农业在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可控性。第一,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加快农业保险的发展,最好是可以建立全国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用于化解农业的自然风险,实现对涉农企业和农民的补偿以及对农业金融组织的保障。第二,通过政府主导,设立农产品价格风险对冲基金,用于对冲农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在农产品价格上涨时,该基金抛售储备的农产品,在价格下跌时收购农产品以稳定价格。第三,充分发挥农产品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引导和培育有能力的农业企业通过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对冲农产品的价格风险。
(二)加强金融风险的监管,设立风险预警机制
对于农信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组织应该尽快建立符合各自特点的金融风险监控体系,树立全国风险管理的理念,构建涉及到农村金融组织各部门、各岗位以及各个员工的科学合理的风险考核及激励机制,使得金融风险的监管规范化、制度化。另外,政府应该在农村设立农业经济的监测点,根据监测到的数据信息建立风险预警信息系统。风险预警系统涵盖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使得监管当局可以随时通过信息系统对农村金融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对于潜在的风险可以提早做好有效地应对。
(三)培养信用意识和风险管理文化,打造和谐金融生态
政府应该通过培训或者各类宣传平台,加强对农民金融知识的普及和信用理念的引导,使得农民树立良好的信用理念。在倡导和谐社会的当下,提倡农民诚实守信,将和谐金融生态的建设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部分。另外,对于农村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要加强风险管理文化的宣传,培育每个员工具备风险管理的理念。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将风险管理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成分,将金融风险管理的理念转化为员工的共同认识和自觉行动,力求每个员工成为风险监测、评估环节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刘锡良,齐稚平.城乡统筹建设中金融发展的三个视角[J].金融发展研究,2009(3).
[2]沈悦,李炎炎.城乡统筹视角下农村金融创新研究[J].商业时代,2012(3).
[3]李玉琪.河南农村民间融资主体行为与金融风险控制分析[J].焦作大学学报,2011(1).
[4]何文广.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机制及其绩效阐释[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4).
摘 要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伴随着金融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提高,金融体系中潜在的风险隐患将进一步显露出来,再加之不断发生的国际金融动荡,我国金融体系面临的风险也进一步加大。而金融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如果不及时将其化解掉,最终将演变为严重的金融危机。于此,加强我国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建设就显得格外重要。本文将在借鉴和吸收国内外预警体系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含义,分析了我国现有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存在的问题并就我国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构建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金融风险 预警机制 游资 监管
一、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含义
金融风险预警主要是指在金融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金融资产损失和金融体系遭受破坏的可能性进行分析、预报,为金融安全运行提供对策和建议的信息指示体系。构建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就是要在寻找金融标的自身和目标金融风险或最后危机活动规律的基础上,发现和警示金融机构在一般情况中的防错纠错的一种“试错”机制,同时在防范各种风险显现基础上做到对风险有效管理和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建立拥有健全的防范体系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保障体系。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则是提前防范和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强有力的后盾。
二、我国现行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存在的问题
金融风险预警制度建设的好坏直接取决于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状况。而我国由于金融监管体系还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监管协调机制不完善,加之金融风险预警问题的提出历史并不长,使得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预警制度建设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说风险配置机制不健全,风险配置格局失衡;组织机构不健全,经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风险预警的基础工作难以开展;预警机制协调主体不明,作用有限;金融风险预警信息不够细致准确,反映不够灵敏;缺乏对资本流动的有效控制手段等等。这些问题使得金融主体无法通过承担风险实现预期效用最大化,内生风险的制造者不承担风险导致的损失,同时预警机制的建立涉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政府相关的经济综合部门如发改委、财政部、物价局、统计局等部门,但是缺乏一个将这些部门的信息进行收集处理的机构。由于职能的不同,中国人民银行、各监管机构以及政府综合经济部门之间的信息渠道也不够畅通,没有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使得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等工作的开展存在相当大的难度,也就谈不上对金融风险进行准确的早期系统地预警了。至于商业银行和证券市场等分类金融风险预警体统,至今也大多围绕指标筛选、预警系数界定等方面在进行研讨,未能深入分析实现金融风险预警体统功能的基本条件。由于职能的不同,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以及政府相关的经济综合部门等机构之间协调不足,信息渠道不畅,增加了金融风险预警信息的交流、相关指标数据的收集、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等工作的难度。
就目前来说,由于我国各金融主管部门应对金融风险的前期准备不足,只有在金融风险发生时,才会想到怎么去处理这些问题,这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和预警机制的建设来说是捉襟见肘的。
三、加强我国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构建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数据采集体系以及研究和开发金融风险预警模型
金融主管部门要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制定严格的指标数据采集内容与格式、采集方式、采集渠道,以保证指标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利用计算机技术开发风险预警模型,有效地发现潜在的金融风险,提高金融风险预警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建立和健全区域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组建区域金融风险预警工作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具体处理金融风险工作事宜,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应成立由货币信贷部门牵头,各主要科室为成员的金融风险预警工作小组,定期召开金融风险分析会议。并与政府、金融机构、银监办建立信息交流报送制度、风险识别、预警处置制度,及时掌握金融运行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及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 做到金融风险可测、可控。建立严格、完善的风险监测报表上报制度和完善的数据采集体系,制定严格的数据采集内容与格式、采集方式与方法、采集渠道,以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根据风险预警指标体系,通过监测微观金融指标变动情况,分析金融业存在的风险。通过监测社会人文指标变化情况,分析区域内社会信用状况。综合以上三类指标的监测与分析,结合区域风险特点, 确定系统性风险的级别,然后据此进行分类采取相应措施处置。
(三)加强国民风险意识教育,提高国民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自觉性
金融市场充满了各种风险,尤其是在我国,金融市场还是一个正在兴起的新兴市场,各种交易制度、交易程序还极不规范,市场价格经常大起大落,波动性强,投机性强。因此加强风险教育培训,培养理性投资行为,减少投资风险,将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提高和增强投资者的风险防范能力和承受能力。
(四)加强对游资的监管,确保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虚拟经济产生于实体经济体统,又依附于实体经济体统而存在,但是,游资的泛滥容易造成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严重背离。例如,游资的进出会造成汇率波动,如果人境资本不能被经济体系吸收、则会转化为外汇储备,迫使国家扩大基础货币发行量,诱发通货膨胀。同样,虚拟经济体系中的风险,也会对实体经济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政府相关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对国际游资的监控,防止大量投机资金通过各种地下渠道进入我国,冲击我国的经济和金融体系,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国内资金尤其是信贷资金流向的监管,严格控制信贷资金盲目进入股市和楼市,防止形成泡沫经济。
(五)对有问题金融机构建立快速预警复位机制
尽快完善与风险处置相关的配套政策,如对合并、重组关闭的金融机构制定减免法律诉讼费、财产过户费及税收优惠政策,为及时处置风险创造条件。对亏损较为严重、流动性非常差的金融机构,由中央银行暂时接管,通过注入资金、内部整顿,使内部问题解决后再令其重新开业。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和完善以资本充足率为主线的快速预警复位机制。
(六)加强金融领域里的国际合作,及时掌握国际金融市场的动向
为了争取一个相对有利的国际环境,我国必须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活动,使自己的利益在这些组织的规章和国际金融秩序中得到承认和保护。就我国而言,要加强与日、美、欧等发达国家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性金融组织和机构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建立有效的相互沟通机制和对话机制,加强同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交流,关注国际投机资本的动向,监控任务必须落实到具体机构和组织。密切关注和跟踪观察世界各国正在发生的各种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科学评估各国的金融风险程度及其对我国的影响,严密监管国内金融机构在海外的分支机构的风险状况,严格监管国际金融风险输入我国的途径、方式和方法。一旦波及影响过大,就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把负面影响尽可能降到最小限度。
当然,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预警管理机制,还要考虑我国的特殊情况: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金融秩序和金融危机防范与治理的一个要点是在国家内部加强金融规范,以确保更高的政策透明度和监督能力,并能凭借现代金融科技手段在关键之时及时采取校正措施,在关注加强防范国内金融风险的同时,必须更加注意防范外来风险。
参考文献:
[1]顾海兵等.中国工农业经济预警.中国计划出版社.1992 .
[2]何建雄.建立金融安全预警系统必要性、指标和运作.金融研究.2001.
[3]宋清华,李志辉.金融风险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4]秦汉锋,曾涛.中国体制性金融风险生成机理及其控制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4.
一、人民银行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优势
(一)人民银行最后货款人职能决定了其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的核心地位
自1995年以来,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其最后贷款人功能实际上也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商业银行提供流动性贷款,用于解决商业银行的临时资金短缺;二是向陷人支付危机甚至清偿能力危机的金融机构提供救资金,主要用于兑付有问题金融机构对自然人的债务。正是由于人民银行向有问题金融机构提供了大量的救资金,到2001年我国成功地控制了金融机构大量倒闭的局面,遏止了自然人对存款类金融机构及信托公司存款的挤提。
(二)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利于其监测和控制来自于金融市场的金融风险因素
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一方面可以在第一时间监测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水平,分析流动性不足是个别金融机构的现象还是金融业整体流动性不足现象,从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和运用其他货币政策工具有效满足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需求,化解潜在的流动性风险于无形;另一方面,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以信用方式融通短期资金的场所,当个别金融机构支付不足不能按期归还拆人资金时,会相应地引发其他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由于人民银行依法拥有对同业拆借市场准入资格的行政许可权,可以通过设定准入标准,防范支付能力不足的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这样,人民银行就能事前控制支付危机的蔓延和扩大。
(三)人民银行维护支付、清算体系的正常运行也有利于其监测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水平,及时预警、控制流动性风险
虽然支付结算是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一项基本服务功能,支付清算是人民银行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功能,但是支付结算和支付清算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无论是支付结算还是支付清算其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重大问题,均会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造成负面影响。人民银行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运营清算系统的优势有利于其监测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状况,利用日间透支等手段为金融机构提供短期流动性资金。
(四)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无法防范和化解席卷整个金融业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银监会的成立表明我国分业监管格局的真正形成,这无疑会提高我国监管金融机构的专业水平。但在银、证、保三家专业监管机构各自履行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职责的同时,分业经营的坚冰正在逐步打破,必将对分业监管格局下的金融稳定形成挑战。其挑战有二:一是专职监管部门只能对其监管下的各类别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监管,无法顾及金融业的整体风险,也无法对金融市场的风险进行有效监管;二是一旦实施综合经营,三家专职监管部门中的任何一家都难以对不属于其监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与其监管范围内金融机构同类业务实施有效监管,从而会产生对同一品种的金融业务由于由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经营而享受不同的监管待遇的问题。而人民银行关注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风险视野开阔的特点,决定了其最适合担当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任。
二、人民银行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对策
(一)需要巩固一个平台:防化风险的基础设施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发行的银行,承担着最后贷款人的职责,是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当然承担者。但中国人民银行并不能完全依靠提供再贷款救活一批金融机构这一手段就能实现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采取各种手段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才是维护金融稳定的治本之源。《中国人民银行法》从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角度,设计了近十个条文,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可以采取的各种法律手段,人民银行在法律上已初步获得了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尚方宝剑。但我国在这方面刚刚起步,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去做。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我们除不断推进和完善法制建设外,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一是要加快支付清算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现代化大额支付系统的推广工作,为支付清算系统的稳定提供技术支持;二是健全银行卡网络体系,进一步完善银行帐户管理系统,确保正常的结算秩序;三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金融机构稳定健康发展,不断健全防化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制度基础;四是加快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步伐,推动地方金融机构做大做强,以此促进其加强信贷管理,提高核算水平和内控能力。
(二)建立二种机制:风险的分析监测机制和预警通报机制
1.建立及时有效的分析监测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必须以掌握全面及时的风险信息为基础,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风险分析监测机制。一是要建立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综合分析制度。建立月度或季度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分析例会制度,或者在现有经济金融运行分析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专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分析内容。当前要重点加强对具有普遍性或全局性的风险隐患的经济与社会因素、信贷投向、跨市场风险、交叉性金融工具风险的监测分析;二是建立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统计监测体系。建立科学的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分析。三是建立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专题调研制度。根据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分析和统计监中发展的苗头性问题,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全面系统地揭示其风险状况;四是建立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检查机制。人民银行在调研分析和风险监测过程中,发展金融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能影响金融稳定时,可以建议监管部门进行检查,人民银行据检查结果对有关问题及其风险状况作出判断;五是建立与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各监管部门及时通报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为人民银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信息基础。
2.建立灵敏快捷的预警通报机制。人民银行通过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分析,及时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形成预警信号,并将预警信号向外传递通
报,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便期采取措施及时化解,以遏制风险的蔓延。预警信号的对外通报包括三个层次:一是直接对金融机构通报。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苗头问题,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行长联系会议等途径向商业银行通报,要求其关注风险隐患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并要求其反馈信息;二是向行业协会通报。对于需要商业银行通过强化自律、避免恶性竞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可以向行业协会通报,使行业协会督促采取措施防化风险;三是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对于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参与防范和化解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要通过监管联系会议等途径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建议或要求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防化风险。
(三)把握三个环节:风险的防范、化解和处置
人民银行职能转换后,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主要体现在“三个转变”上。一是由过去注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定转变为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二是由过去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转变为从宏观的角度密切关注货币市场与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等之间的关联渠道,探究其中的相互影响规律,防范和化解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三是适应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新形势,由过去的侧重于立足国内研究金融问题转变为全面考虑国内国际因素对金融的影响,特别是防范国际资本流动对我国经济金融的冲击。按照上述要求,人民银行在做好这项工作时需要把握防范、化解和处置三个关键环节。一是防范环节。当前要转变过去的思维方式,集中精力,以宽广的眼光,从全局的角度和战略的高度,全面、深入研究防范风险的重大问题。二是化解环节。化解指的就是通过采取措施,使已经进入市场的金融机构继续运营,免遭退出市场的“命运”。三是处置环节。处置指的是救助无望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由于人民银行是最后的贷款人,因此在处置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时需要进行大量的工作,比如,要协调风险处置中财政工具和货币工具的选择,实施对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机构的复查,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管理人民银行与金融风险处置有关的资产等。
(四)理顺四个关系:与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国际金融机构的关系
关键词: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商业银行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是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动脉。而金融本身的高风险性及金融危机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使得金融体系的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对经济全局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我国凭借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尚未开放及1993年开始的宏观调控已减少大量经济泡沫的双重保护,在亚洲金融危机中幸免于难。然而,在庆幸之余,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中国金融领域也同样存在很多深层次的问题。
一、金融风险在我国的隐患表现
金融风险,是指任何有可能导致企业或结构财务损失的风险。
金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作业风险、行业风险、法律、法规或政策风险、人事风险、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在我国最大的风险来自于传统体制的影响以及监管失效导致的违规。由于长期以来积累的体制性、机制性因素,包括受出啊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建设资金过分依赖银行贷款,银行信贷资金财政化;再加上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庞大的不良债权,导致金融资产质量不高。近年来,我国证、期货市场不规范的经营扰乱了正常的秩序,一直存在大量违法违规现象,一些证券机构和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与少数银行机构串通,牟取暴利,将股市的投机风险引入银行体系;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逃避国家监管,违规进行境外期货交易,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上市公司部规范,甚至成为扶贫圈钱的手段。
加入W T O后,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完全开放的条件下,资本的自由流动将给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监管带来更多的难题。
二、信息披露制度对于金融风险防范的作用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就要加强金融监管,将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而信息披露则是金融监管的主导性制度安排。
1.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理论基础
信息披露亦称“信息公开”,在资本市场的公开原则下,是指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等依照法律的规定,将与其经营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的一种法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受到各国金融立法的重视,成为哦金融监管的重要制度。从经济学上来考虑,在信息化的时代,有效的信息披露能为经营者和购买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有利于正确的投资决策的形成,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使价值规律在更大的范围内充分发挥作用。而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信息披露制度能有力的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错误等导致的不平等现象,防止信息垄断和信息优势导致的不公平。
2.金融机构风险内外控机制的有机结合点
金融风险最大就是机构风险,所以,金融机构就要在国家有效的监管前提下,完善内控机制。在我国,对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和内控机制的完善没有足够的重视。这种内控和外控的不平衡消弱了外控监管的效果,不利于金融整体安全。而信息披露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再加上监管对信息披露的制约,就有利于将国家金融监管的外控机制转化为金融机构的内控动力。国家监管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的要求,就势必会给金融机构经营造成压力,使其增强透明度,金融机构的经营都处在大众的视线内,经营不善导致公众对其信心的丧失,他们就会努力完善内控机制,避免违规操作,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
【关键词】系统性金融风险;制度性风险;金融监管
一、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定义
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指与整个经济系统的健康稳定运行紧密联系的风险,是整个金融体系崩溃或丧失功能的或然性。也是系统中积聚了大量的风险因素以至无法处理造成的,是一种具有全局性的、危害性大、破坏性强、威胁国家经济安全和信用的风险。这种风险是无法避免的,是金融活动的内在规律决定的。只要了解它的成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才能防范或降低、减弱风险所带来的危害。
二、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成因
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原因很多,如宏观经济环境剧烈恶化,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社会心理预期崩溃,政府政策重大失误,金融系统链条断裂等。目前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源自于以下几方面:
1.金融市场制度性转型
与发达国家的金融风险相比,我国现阶段的金融风险主要不是市场风险,而是制度性转型带来的风险,企业组织制度、财产关系与市场经济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和科学的激励机制,资金供给对象的国有化直接导致我国的金融风险主要源自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所特有的制度带来的风险。
2.宏观经济周期性调整
经济周期是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但经济周期大幅波动可能引致系统性金融风险。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我国内外需失衡,资源消耗过多、环境污染加重等累积性的结构问题凸显,而且人口红利减退、政府主导型投资必须转变等导致我国经济周期性调整的可能性加大。
3.金融机构体系的脆弱性
一方面,金融机构数量激增但整体经营水平未提高。某些地方政府擅自批设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擅自办理金融业务,高吸高放,非法从事金融业务,乱拆借、假委托等违规经营严重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隐藏巨大的风险。另一方面是不良贷款比重偏高。金融机构大部分贷款给了国有企业和商业性房产商,国有企业无力偿还使银行形成大量呆账和坏账。房产市场上,我国购房者的月供占收入比、空置率、房价收入比等均超出国际警戒线。一旦出现问题很容易引发金融链条断裂,爆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4.金融监管低效
金融市场在逐渐加强自由化程度的同时,需要金融风险监管者在风险管理知识及技巧方面要不断提高,与监管工作相匹配,否则,金融市场自由化就使得资金利率体系不够成熟,风险管理无规则地扭曲。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金融市场存在的系统风险可能性变高。另一方面,不断地创新金融的经营模式也会让系统性金融加剧其风险程度。金融监管若起不到实际的监管用途,自由化的金融运行系统的改革创新同样会加大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几率。
5.利率与外汇等手段的不当运用
当前,银行同业与相关金融机构相互“挖墙脚”,竞相高息揽储,这种低劣竞争使利率风险大增。国际金融市场汇率变动频繁,直接影响外汇资产及负债的市场价值,使国有商业银行面临高汇率风险。对我国来说,汇率变动存在的最大风险是人民币汇率将房地产泡沫、偿债能力、通货膨胀、经济波动等问题联系在一起,任何环节出问题,都将给经济带来灾难。
三、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
1.深化金融制度改革,推动金融规范化发展
一方面推进商业银行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设,加快发展方式转型。另一方面加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金融市场,优化融资结构,鼓励金融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行中国农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深化国开行商业化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农发行的稳步改革,实现金融市场化发展。
2.弱化金融机构顺周期行为
顺周期性是指在经济周期中金融变量围绕某一趋势值波动的倾向。因此,顺周期性增强就是意味着波动的幅度增大。现阶段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强化对金融体系顺周期性的机理进行研究,采取措施抑制其顺周期性。主要措施有:其一,强化资本约束的普遍性和一致性,弱化银行的监管资本套利行为。其二,改进内部评级法中风险估计模型,采用跨周期风险评级法取代实时风险评级法,使用压力测试方法检验资本水平是否满足萧条期的需要等。其三,建立资本约束的逆周期机制,要求在经济繁荣时提高准备金要求,实施主动监管。其四,实行逆周期的动态拨备制度,要求银行在经济繁荣期相应多提取拨备,经济下滑期相应少提取拨备。其五,实行其他的缓释措施,如反周期的流动性限制等。其六,注重宏观调控政策与微观监管政策的协调和搭配。
3.健全金融风险整体的预警系统与风险处置体系
金融风险所具有的防御性能主要取决于其是否配备一套能准确反映国家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完整的金融预警系统。完善的金融预警体系,能及时发现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方案及纠偏策略,节约监管成本,加强金融监管有效性。我国应尽快建立和完善金融稳定指标体系和早期风险预警体系,提高对系统性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预测水平。其核心是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的管理。目前国内主要是银行、保险和证券等机构,同时要完善监管制度,央行在维持金融稳定职责的基础上,应加强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和统筹。特别是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和资本充足率、存款保险机制、房地产泡沫等的监测,这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关键所在。
4.加大金融监管力度
金融监管正面临全球性创新和变革:由以前的分业、机构监管逐渐趋向于混业、功能性监管。我国现行监管模式属于前者,较为落后。在此模式下,我国可借鉴美联储的检查委员会模式,独立创建一个专业性的监管机构来协调金融行业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尽可能地对我国分业监管存在的缺陷进行最大程度地弥补。
5.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
加快培育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合理引导货币市场利率。灵活运用利率等价格调控手段,调节资金需求和投资储蓄行为,促进经济和价格总水平稳定,引导金融机构增强风险定价能力,积极探索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推动汇率风险管理工具创新。顺应市场趋势,稳步扩大人民币国际业务的品种和范围。进一步做好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工作,做好人民币跨境流动监测和监管工作,探索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继续推进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挂牌人民币对新兴市场货币交易。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变化对资本流动的影响,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监测预警。
参考文献:
[1]葛志强,姜全,闫兆虎.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成因、实证及宏观审慎对策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12,4.
[2]杨军.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与化解[J].中国金融,2011,6.
互联网金融是伴同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而发生的,依靠于互联网电子平台,以第3方支付、P二P网络贷款、网络众筹等为主要模式的新型金融模式。与传统的金融模式相比较,互联网金融作为1种新兴业态在短时代内开辟出了巨大的市场空间,显示出超强的发展潜力。互联网金融业态包含网络支付结算、网络借贷、理财中介、网络信息服务、虚拟货泉、传统金融机构的网络平台(网上银行、网上保险以及网上证券)等。目前,在我国发展较快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以第3方支付平台为代表的网络支付结算类、以P二P平台为代表的网络融资类和网络投资理财中介类模式。第3方支付平台所代表的网络支付结算业务是互联网金融业态中起步较早,发展比较成熟、完美的模式,是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及挪动终端对于接银行支付结算系统进行支付结算业务的第3方平台。依据艾瑞咨询的统计,二0一五年第1季度我国第3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范围到达了二四三0八.八亿元,比二0一四年同期增长了二九.八%。[一]P二P网络平台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将闲置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网络融资模式。依据谢平的定义,P二P网络贷款平台需要依法注册,其特征是通过互联网来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包含信息沟通、信誉评价等在内的媒介服务。[二]P二P平台最近几年来发展异样迅猛。依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截至二0一五年六月底,P二P网贷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二0二八家,比二0一四年底新增了二八.七六%。二0一五年上半年P二P网贷平台的成交总额到达了三00六.一九亿元。[三]网络投资理财类指网络投资中介机构应用其互联网门户以及挪动终端,将对于第3方支付的在途资金、支付工具吸存的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基金、股票,以到达保值增值目的。我国最有代表性的网络投资理财产品是余额宝,截至二0一五年二季度末,余额宝范围为六一三三.八一亿元。[四]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可以归纳为:虚拟化、直接性、高效性、资源同享性、普惠性以及风险性。[五]互联网金融主要应用网络交易平台作为虚拟的交易场所,通过平台进行的交易、支付、结算,使用的是电子货泉或者虚拟货泉,即虚拟的运营方式。直接性表现为投融资双方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直接完成交易,不需通过银行等中介,既给投融资双方带来了便利,又降低了融资本钱。高效性体现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提供服务时突破了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大大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效力。资源同享性反应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混业经营,同时提供多种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特征。普惠性则反应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临的客户以个人、小微企业为主的普惠金融的特征。传统商业银行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因为信息不对于称对于个人和小微企业存在必定的金融排挤行动,而互联网金融平台所面对于的客户不受地域限制,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购买金融产品以及服务,实现了金融资源的全社会同享。风险性表现为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包括信誉风险、操风格险以及法律风险等在内的业务风险、技术风险和其他风险。
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特征及来源
(1)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
互联网金融风险既拥有与传统金融相同的共性风险,如信誉风险、操风格险等,又拥有互联网金融特性抉择的特有风险,如法律风险、技术风险等。从概念上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经营发展进程中,因为环境因素、轨制因素和其他因素致使的资金、财产、信用遭遇损失的可能性。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主要可以归纳为下面几种类型:[五]一.运营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运营风险主要包含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运营进程中发生的信誉风险、管理风险和操风格险。信誉风险主要是网络交易主体因为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意愿呈现问题未按请求履约而构成的履约风险。管理风险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运营管理、流程管理方面存在缺点以及失误致使的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操风格险以及市场风险等。其中信用风险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不良而引起的经营风险。操风格险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管理漏洞、轨制缺点或者人员素质不高,致使的因为互联网企业的员工操作或者是消费者失误而引起的风险,比较常见的是由对于计算机网络操作系统不熟练或者背反内节制度操作而致使的金融损失。市场风险则主要来源于信息不对于称而引起的因为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给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二.技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发生以及发展起来的,而互联网以及信息技术的某些缺点不可防止地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系统性的安全风险。如网络的安全隐患、身份认证局限、交易信息泄漏、程序设计漏洞,和软件设计缺点、黑客侵入、计算机病毒分散等均可能致使互联网金融虚拟交易中信息丢失,从而给交易主体带来风险。三.法律以及监管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业态,目前尚未有明确的金融立法以及监管条例,也没有统1的行业自律组织制订相应的行业标准。互联网金融行业交易主体以及交易行动呈现问题时,没法可依、无据可循,这致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无序发展状况。目前,除了了第3方支付平台以外,其他互联网金融领域准入门坎较低,大量的互联网企业介入到金融领域中来,机构数量大幅增添,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风险。以P二P网络借贷平台为例,依据网贷之家的讲演显示:二0一五年上半年新增添的问题平台到达四一九家,是二0一四年同期的七.五倍。
(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可以概括为拥有强传染性、虚拟性、时效性以及繁杂性。[六]互联网金融机构是以开放的互联网作为运营平台,同时利用大数据技术与信誉网络联动,1旦某个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网络节点产生风险都会传染到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这类传染性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特性,能够突破业态的限制、突破时空的界线,可能带来极大的损失,乃至致使金融危机的产生。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特征抉择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以及分散也是在网长进行的,拥有虚拟以及隐秘性,增添了防范以及治理的难题。同时,虚拟化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交易对于象、交易进程隐约,增添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于称。互联网金融业务对于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请求高,系统的任何漏洞、安全隐患以及人为的操作不当均可能带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因素一般为不容易觉察的,拥有超繁杂性的特征。
(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
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短期内迅速发展,几近渗入到经济的每一个角落,介入的消费者范围也迅速膨胀。1旦互联网金融的某个领域呈现问题,就可能致使整个经济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因而,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进行深刻探究,有益于咱们提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于策。第1,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瓶颈,滋长了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的环境。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工作在我国还处于早期阶段,已经有的办法、文件只是局限于激励或者扶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明确、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尚未树立。比如,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
来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以及退出机制,致使互联网金融企业进入门坎低,企业鱼龙混杂,行业无序发展,对于于破产或者跑路的企业也没有适合的市场退出机制,影响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乱健康发展;因为没有树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表露轨制及相干法规,导致互联网金融主体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信息不对于称,致使了互联网金融领域信誉风险时有产生,大大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第2,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及监管法规的缺失诱发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我国目前存在的金融分业监管的情势不合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的1站式服务方式,因此,除了了第3方支付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经营牌照外,其他的互联网金融机构1直处于监管空白的状况,没有外部束缚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风险以及收益的选择方面,更重视收益,而忽视风险,表现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忽视风险内控体系的建设,将经营的重点集中在拓展市场份额、增添企业盈利方面,从而诱发了金融风险。第3,互联网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症结在于其对于于大数据的信息处理以及利用能力,而在利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展开业务的同时,也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包含信息安全风险、操风格险等在内的安全隐患。另外,跟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竞争越来越剧烈,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资本实力、技术实力、人员素质、经营战略以及管理能力都将影响企业进行风险管理以及驾驭风险的能力。第4,我国的信誉体系不健全也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的缘由之1。传统金融机构节制信誉风险主要依赖的是典质、质押以及保证等担保措施,而互联网金融企业良多融资行动是树立在小额、信誉、扩散基础上的,在我国信誉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没法准确地了解融资者的信誉情况,从而终究致使金融风险的发生。 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于策
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使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应针对于上述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特色以及来源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采用下列的治理对于策:[七]
(1)完美法律法规,构建行业监管体系
首先,要制订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干的法律法规,包含明确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主体行动的立法、互联网金融安全性方面的立法、网络交易标准以及规则的立法、制约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表露的立法。同时,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构,树立起行业自律组织,树立起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互相配合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门坎,同时行业自律组织要制订统1的行业自律准则,增强行业的自律意识,使行业自律的内部束缚与监管的外部束缚相互配合,到达防范以及治理风险的目的。二0一五年七月一八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10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增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互联网监管的5大原则,即“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立异监管”,同时明确了监管主体,即人民银行监管互联网支付结算业务;证监会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银监会监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保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但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体系相干法律法规的制订,和互联网金融行业终究实现规范发展仍是1个长时间的进程。此外,值患上注意的是,《发展意见》中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的依然是分业监管的方式,而互联网金融自身拥有多元化的发展特征,分业监管是不是能够有效地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还拥有必定的不肯定性。
(2)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部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安全部系的建设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条件以及基础。首先,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亟须改善,要加大对于硬件的建设以及保护、对于安全设施的投入,强化对于信息系统的维护,也包含提高软件的设计能力,如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的安全走访、身份认证和分级授权登陆等技术,要通过完美密钥管理来防范信息技术系统。第2,我国要努力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以防范因为技术引进带来的阴碍国家金融安全的风险。第3,在宏观层面上要树立起立异的金融安全评估机制,制订高规格的信息安全标准。
(3)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
要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运营以及管理进行监控,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树立完美的组织机构以及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制订详细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互联网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应从下列几方面着手:1是监管机构应答互联网金融树立动态监控机制以及大数据监控模式,监管机构应针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动态数据树立风险分析模型以及程序,主动分析被监管机构的运行状况,评估其可能存在的风险。2是树立消费者监督管理机制,以施展互联网金融介入者的主观能动性。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最关切以及注重的问题,通过树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服务中心可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金融企业应通过消费者服务中心按期向用户表露相干业务与产品动态。消费者中心应设立投诉中心,来匡助消费者维权。3是要施展舆论监督的作用。
一、经济新常态下我国金融体系面临的风险
1.诱发金融体系风险的因素增多,金融防线防控难度增大
随着金融创新频率加快,金融主体呈现多元化,金融产品呈现复杂化。金融行业交叉业务和工具,通常与银行、证券等行业相关,同时深度影响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因此由于交叉业务以及衍生业务所带来的风险也将越来越多。同时,在金融行业的创新结果中,必然存在传统监管手段无法监控到的部分。目前,金融监管机构实行现行分业的监管体系,而创新性的金融体系以远超出了单一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导致对整体的金融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更加困难。
2.民间融资发生速度加快,缺乏必要的引导和监管
目前,具有融资性质的非金融机构,如小型信贷公司、担保公司和创业投资公司等,在这几年获得了快速发展。然而这类机构由于内部管理混乱,以及缺少外部监管等原因,造成一部分机构为在利益的驱动下从事其他业务,甚至进行非法融资。这些违规活动有一共同之处,即披着合法的外衣,来放大或者借用政府信用。其操作手段极其隐蔽,且难以辨识。部分机构会利用传销手段,使公司迅速融资,并扩大规模。
二、经济新常态下我国金融体系风险防范对策
新经济常态下,必然??出现金融风险暴露的问题,因此在做结构调整时务必要面对此问题。控制金融风险的最终目标,既是新经济常态下的重要工作,也是形成依靠市场化自动调节的控制机制,促使实体经济自动升级经济结构,并升级资源配套机制。在依靠市场调节的同时,政府依然要进行适度的调控,避免内部和外部的不安全因素扰乱金融经济的平稳状态。
1.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建设,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
为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需依靠监管部门的革新。新经济常态下,对新金融的监管是相关部门的工作重点。需拟定相关政策,填补互联网金融、民营金融中的监管“盲区”,其中消费者信息安全和风险监控是其工作重点。新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中包含两项重要工作,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采用书面约束的方式对新金融日常交易进行管理和控制,预防诈骗、非法集资等违规活动。
二是成立新金融专职监管机构,运用最新的技术进行全程监管,以便有效的对新金融进行关键。另外,新金融企业本身也需要根据经营行业特征,完善自身管理和业务流程,自律经营。
2.加强金融市场自律,完善内部监控机制
在控制风险上,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具有共同目标,在此共同目标的基础上,以市场为手段,金融机构配合监管部门共同为金融风险的控制而努力。运用市场对金融业进行监督的手段中,自律经营是重要的一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关注并利用市场经济,约束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下面提出两点建议:(1)深化制度改革,由金融行业协会承担属于其机构应承担的职责和行政职能;(2)在政府与金融行业协会之间,以及行业协会与会员之间保持良好的关心,并探讨新的模式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以便能有效的预防和控制金融风险,保障金融行业安全、健康、稳定的发展。
3.有效的预警和风险补偿机制,以便能监测和预警风险,
根据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监管模式应向功能性方向发展。针对资产证券化方面,监管机构可根据自身监管能力,活动成熟度,以及市场发展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有效的监管。还需建立有效的预警和风险补偿机制,以便能监测和预警风险,并对其有效的分析评估。建议监测体系的设计流程思路为:数据采集――数据分析――监控交易――更新数据。通过检测体系实现风险预警的重要功能。
关键词:金融危机;商业银行;金融风险;政府监管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不仅重创了全球金融业,也给各国经济实体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我国金融体系尤其是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防范能力亟待进一步增强。目前,从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现状来看,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改进。这些监管问题产生的原因是深层次的,既有市场监管方面的原因,又有银行自身治理结构的原因,也有政府监管方面的方面。在在金融市场发展不成熟,金融体系还比较脆弱的情况下,任由商业银行依靠市场监管运行,忽视政府层面的监管,商业银行会在追逐最大化利益中失去经营行为规范,导致恶性竞争,引发金融危机。本文主要关注政府监管层面,在此情况下,政府对于银行的监管职能是不能弱化的,政府的有效监管对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是有一定效用的。
一、金融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现状
(一)金融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现状概述
金融危机背景下,在世界各国银行业遭受重创的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仍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与我国监管体制的不断完善是分不开的。这主要表现在: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断上升;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减少,银行资产质量明显好转;我国商业银行已按照《巴塞尔协议》规定建立了法人客户评级、债项评级体系,都在积极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实施全过程的、具体的风险管理;我国商业银行随着监管体制的不断完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
但在世界金融危机背景下,受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影响,在加上我国通货膨胀的压力,我国商业银行金融风险还没有从根本上控制住,更要认清我国商业银行金融风险防范还存在诸多挑战,并积极寻求有效地金融风险防控体制。
(二)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金融风险表现
1.信用风险仍是主要风险
金融危机背景下信用风险还是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从银监会的估计来看,由于不良贷款与不良资产构成的信用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问题中达到了七八成。这是因为世界金融危机背景下,贷款企业受到经济危机不同程度的影响,表现为出口大量减少、积压大量产品、资金链断裂等,导致企业财务危机或者破产,引发的债务问题只能由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承担。因此,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还在不断增加,还是主要的金融风险。
2.操作风险频发
一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频频爆发,如2004年交通银行锦州分行核销不良贷款做假案、2007年农业银行邯郸金库特大诈骗案等。这些操作风险频发的原因如果从大的方面来看,是我国法制化建设滞后,公民法律意识不强;从小的方面看是银行内部监控机制不完善,管理方法滞后,管理经验不足等问题。金融危机背景下,为了确保经济稳定增长,国家放宽了财政与货币政策,这可能会滋生一些骗贷行为,因此要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监控机制,严防不良贷款发生。
3.市场风险趋于隐蔽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主要经济体的金融信息复杂多变,国内金融市场也出现相应的波动,增加了市场风险的复杂多变性。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迅速发展,市场风险更趋于隐蔽。现阶段,金融市场的价格机制作用越来越明显,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增加了市场风险的种类与规模,这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控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4.金融创新加大了银行风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我国商业银行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不断的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取得了显著成绩。但金融衍生品在提高银行竞争力的同时,还会使债务复杂化,使市场风险转向信用风险与流动性风险,从而给金融市场带来更大的危机。
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面临风险挑战,有的是不当运营造成的,有的是金融危机下无法避免的外部因素造成的,有的是商业银行自身治理不佳造成的,有的是政府监管机制不完善造成的。在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政府监管不能忽视的情况下,探寻政府监管职能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有效途径,对于规避商业银行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风险政府监管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金融风险政府监管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监管体制主要有“单线多头”的分业监管组织体制、风险管控体制等,形成自身独特的体制特征,这与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金融改革等有一定的关系。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风险政府监管取得一定的成绩,呈现出显著的监管体制特征。
1.金融监管法制化越来越高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要依法进行,确保其权威性。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我国政府监管体制的不管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监管的法制化越来越高,出现了大量的金融监管法如《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暂行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另外央行还颁布了一系列与金融监管有关的规章制度。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可以促使商业银行履行义务,同时又能在商业银行不履行义务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2.金融监管针对性、有效性越来越高
以前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权主要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分业监管体制越来越体现出自己的优势并逐步完善。1992年成立了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管证劵业;1998年成立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管保险业;2003年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银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等进行监管。由此逐步形成我国银行业、证劵业、保险业分业监管的局面,金融监管针对性越来越高。同时金融监管的中心也转移到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方面,提高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3.金融监管呈现出特殊性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监管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国有产权占有控股地位,政府既是国有股东的行使人,又是存款人和公众利益的代表。政府作为人要促使银行提高效率,作为银行的监管者又要银行维持稳定,防范银行危机。所以,政府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目的是多方面的,但发展、稳定、效率有时候是不相协调的:追求银行效率和利益,可能会导致银行体系的不稳定,进而引发危机;追求公众利益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可能会牺牲银行的效率和利益等,在这些目的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政府就要根据现实经济情况决定实现目标的顺序。但对银行的监管都要追求银行体系的稳定,在稳定的基础上提高效率,防止不良贷款发生。为此,2003年起国有银行进行了股份制改革,有助于提高银行效率。所以,我国商业银行的政府监管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但政府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多种目的是不会发生变化的,这需要不断完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风险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1.监管规范性不高
目前,与其他国家规范化银行监管相比,我国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如还没有对商业银行日常运营的规范性实行系统化监管,更没有建立有效地风险预测、防范、调控系统。由此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呈现出随意性、盲目性、规范性较弱等问题,并且由于没有建立有效地风险防控系统,就会不重视先进的监管手段,从而忽视对银行金融风险的系统跟踪测评,致使银行监管流于形式。
2.监管协调性较弱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要发挥有效作用,就要注重监管的协调性,而这要以监管政策的协调性为基础。我国银行业安全网政策中,存款保险制度、市场准入与退出、银行风险管控等各政策之间有密切关联,为了达到预期的监管目标,就要增强这些政策之间的协调性。我国对商业银行监管的传统政策制定缺乏协调性,不利于政策的具体执行。所以,要创新银行监管机制,就要考虑监管政策的协调性。
3.银行内部控制有待完善
我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一直注重外部监管,如政府监管、银监会监管等,但忽视了内部制度,甚至可以说政府监管行为代替了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商业银行作为经济主体,受市场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大,政府监督有时会显得乏力,因而造成监管投入高而效果不明显的结果。事实证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有效监管的基础,内部监控加上外部监管,才会促进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
4.监管支持系统不完善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缺乏监管支持系统,要实现对商业银行的有效监管,就要充分借助软硬件系统。如完善商业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增强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发现存在的金融风险等。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监管体制的途径
(一)建立健全的监管法律体制
1.重视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制的整体规划
目前,我国政府注重对商业银行的法律监管,法制化程度也越来越高,但与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达到一定的系统性。与银行业监管有关的法律有《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三部基本法,还有相关的规章制度等。但这些基本法与银行监管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有不协调的地方,所以,必须加大金融立法的规范性、协调性。政府要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准确把握国际金融市场的新态势,制定系统完善的监管法制。
2.重视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制的具体要求
首先注重银行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化。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对银行业监管法制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已有的法律法规不合适的就要修改、废纸,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但法律法律的制定既要考虑当前,又要注重长远,我国政府与银行业监管部门要遵循最优化监管原则,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过程中,使监管法律法规更为合理,从而提高银行竞争力。其次建立银行危机救助法律机制。目前,我国没有具体的危机救助法律机制,银行危机多采用行政手段粗粒,由政府承担隐性的最后贷款人,以维护存款人与公众的利益。但随着金融风险危害性的增长,建立完善的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提高银行应对危机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借鉴国外银行危机处理经验,要建立科学的银行危机的接管与并购制度,体现与市场理念相符的最后贷款人制度,从而促进金融的安全稳定。
(二)建立健全的监管组织体制
1.建立独立的协调监管主导机构
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采用分业监管制度,但这三者的运营都会影响到金融市场,并且这三者的风险还有一定关联,所以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协调这三者,建立独立的协调监管的主导机构,负责人可以由政府机构中分管金融业务的最高领导担任,还可以设立分别负责则协调监管的日常机构和专门机构,这样既能增强协调机构的合理性,又能防止行业利益冲突,从而做到有效的协调监管。这样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也会更为全面、有效,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2.完善监管机构的协调运作机制
央行不负责对商业银行的直接监管,但还担负着金融体系稳定和最后贷款人的责任,是国家货币政策的执行者。所以它对商业银行还是起监管作用,只是表现为间接、宏观的监管。要充分发挥银监会的直接监管和央行的间接监管作用,就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协调监管机制。同时银行业监管、证劵业监管、保险业监管等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监管起重要作用,这三个机构之间需要建立协调监管机制。在专门的协调监管机制下,协调会更有效,从而促进商业银行监管的完善,促进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健全的风险管控体制
我国商业银行大都是国有控股,监管当局要根据时展对银行进行监管,才能加强风险管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控机制重要存在政府监管问题和银行智力机制问题,因此要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管控机制,就要加强内外部监管。
1.监管市场化
我国商业银行要应对市场竞争,就要借助银监会的管理职能,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首先建立完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其次要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监事会也拥有监督权,主要属于事后监督,要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完善监事会组织机构,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再次要强化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其内部控制制度主要是严密的会计控制制度,使其走向系统化、规范化,并优化会计业务流程,深化会计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检查的效率。所以完善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既能满足商业银行的需求,又能提高银行风险管控的效用。
2.监管专业化
中国银行业的外部监管机构主要是中国银监会,其专业好监管对防范银行金融风险有着重要作用。面对商业银行面临的种种风险,中国银监会应建立完善的机制,提高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银监会监管的专业化可以通过制定商业银行风险评价标准、体系;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全面检查评估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银行金融创新的监管建立有效地危机处理机制;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等方面实行,使监管专业化,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监管效率。(作者单位:厦门大学)
参考文献:
[1] 吴平魁,彭苏苏.浅议我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J].商业研究,2005(5).
[2] 李国民.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研究[D].河南大学,2011年.
[3] 王建.商业银行金融风险评价体系研究[J].财政研究,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