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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31 17:26: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1篇

旅馆治安管理责任书范文一:旅店(宾馆)业治安管理责任书

为了加强古鲁瓦克派出所辖区旅店业的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开设营业性旅店、旅馆、招待所及留人住宿的,都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经营,合法经营。

二、开设旅店业必须自觉接受古鲁瓦克派出所派出所的管理和检查,每年同派出所签定治安责任书。

三、旅店必须建立如下几项制度:

1、按照店簿所要求的内容逐人登记,如不按规定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2、做好旅店财物保管制度。

3、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报告制度。

4、旅店工作人员及住宿旅客应遵守规章制度。设置门卫和夜勤制度。

四、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对旅店管理中负责检查督促上述几项制度的落实,并要做好旅店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及时掌握情况,堵塞漏洞,经常总结经验教训,对不按制度办事的,一经检查发现,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整顿处罚,对执行好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五、旅店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根据情况对旅店负责人予以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及危险品带入旅店不报告派出所的。

2、容留他人在旅店内进行非法同居、、、赌博、吸食、贩卖、传播物品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3、发现旅店内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公安机关通缉人员,隐瞒包庇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4、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5、旅店工作人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

6、旅店内留宿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外地人员从事商业性及其他劳务活动的人口,住宿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未到派出所履行暂住人口登记手续的。

六、经检查发现不按责任书规定执行,视情节追究旅店负责人、承包人、当事人的责任。

派出所 旅馆、宾馆业(户)

责任区民警: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旅馆治安管理责任书范文二:旅馆业治安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旅馆业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单位的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应积极履行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稳定、确保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现由__________派出所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订立如下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2、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照规定项目如实登记。

3、严格旅馆信息采集报送制度,旅馆信息系统装机率、住宿登记率、验证率达100%,旅馆单位每天向公安机关传输信息不少于1次。

4、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5、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6、旅馆内严禁、、赌博、吸毒、传播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7、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馆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8、旅馆业实行访客登记制度。

9、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10、旅馆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各项规定。

二、奖惩办法

1、旅馆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模范执行上述规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责任期限

本责任书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派出所(盖章) 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责任民警:________________ 治安责任人: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旅馆治安管理责任书范文三:旅馆业治安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及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 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旅馆业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单位的治安责任人。治 安责任人应积极履行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稳定、确保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现 由__________派出所与_________________(单位)订立如下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 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2、旅馆业必须实行实名一人一登记制度。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 按照规定项目如实登记。

3、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贵重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4、严禁旅客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 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5、旅馆内严禁、或引诱、容留、介绍他人;严禁传播 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6、旅馆内严禁赌博或提供赌博器具等其他条件。

7、旅馆内严禁吸毒、贩毒或为吸毒者提供便利等其他条件。

8、严禁旅客发生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

9、旅馆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各项规定。

10、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 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二、奖惩办法

1、旅馆业单位如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责 、 任人及法定代表人予以从重处罚或停业整改, 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模范执行上述规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责任期限

本责任书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 月___日。

_____________派出所(盖章)

责任民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第2篇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为提升小城镇公共服务水平和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建立健全小城镇长效管理机制,实现管理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全面提升小城镇管理水平,巩固街容街貌,维护镇容镇貌整洁有序。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根据工作需求,成立以镇党委书记为组长,镇长、人大主席为副组长的xx镇小城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小城镇日常管理工作,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协助镇长做好具体工作。

(1)镇环卫站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及维护;

(2)镇行政执法中队负责镇容镇貌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3)镇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负责治安管理;

(4)镇国土规划所负责辖区居民、村民建造房屋的规划造址和服务;

(5)小城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政设施管理及维护

(1)人行道铺筑平整,无松动、缺失,与人行道井、树池、周边围墙连接平顺,无障碍设施完善,盲道与周边彩砖等连接平顺,无松动、破损等病害,整体完好。

(2)混凝土路面无沉陷、严重破碎等病害,沥青路面无坑槽、沥青颗粒松散脱落等病害,路面平整度良好。

(3)排水管网插接口完好,坡度顺畅,管壁无破损、无泄漏,井盖井座完好、吻合、安放平稳、启闭灵活。

(4)垃圾回收桶无明显破损,日常按时清理,无长期囤积现象。

(5)市政照明路灯正常使用,灯杆无乱贴乱画,污损现象。

三、治安管理

(1)镇内治安管理由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三个单位联合开展。派出所要组织警力对镇区例行巡逻检查,定期开展严打斗争;司法所要协调相关村庄搞好民事纠纷调解;综治办要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确保社会稳定。

(2)各村(居)要落实好属地管理,积极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由治保主任牵头组建联防队伍,在重要时间节点配合做好村民治理工作。

四、规划建设管理

(1)符合建房条件的住户,应当先向所由村委会对住户的申请进行预审和选址,然后到镇国土所进行审批。镇国土规划所对村庄提交的住户建房申请核查审批,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施工手续,报镇政府审批后上报县国土规划部门备案。

(2)在镇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由镇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或因政府规划需要必须无条件拆除。禁止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镇容镇貌和镇区卫生管理

(1)镇域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以及公共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镇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各类广告,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取缔,并对当事人给予处罚。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市场等公共场地堆放杂物,因需要确需占用的,必须按规定到管理办公室申报。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理施工场地,如不及时清运、责令限期清除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3)镇辖区内实行门前“三包”,生产生活垃圾必须送到指定地点,自觉保持卫生整治。辖区内各村(居)各自负责村庄卫生日常保洁,确保主要道路两侧美化、绿化、亮化。各村(居)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工人统一收集后送垃圾中转站,镇政府统一外运县垃圾焚烧厂进行集中处理。

(4)道路两侧不得设置临时摊点,不得占道经营和堆放其它杂物。

六、处罚管理规定

(1)在镇域内,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影响镇区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2)在镇区内擅自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临时建筑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3)货运车辆在镇区运行中,泄露和遗撒液体及杂物,影响道路整洁的,责令清除,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4)新建工程竣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除。

(5)因施工等原因损坏路面、公路设施、花草树木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修复的,责令修复。

(6)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7)以上所涉及的处罚,由管理办公室按照行政执法程序报呈县直相关部门联合执行。

七、管理考核内容

(1)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小城镇管理中各项分工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分管工作无失管、失责情况。

(2)建立基本资料台账:建立小城镇管理的基本资料,基本资料应有工作计划及总结、工作台账及清单、日常管理工作制度等。

(3)日常巡查工作:合理安排巡查人员明确巡查内容、巡查范围、巡查时间、巡查发现问题报告及追踪解决的程序等。重点路段巡查人员每天必须巡查一次。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同时,对危及车辆和行人安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对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的,应追踪报告,直至解决。

(4)日常维护管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预防性养护,发现病害及时处治,做到维护道路路面平整,排水设施运行良好。要求做到施工前期有审批,过程有记录、有监督,工程质量有验收等。

(5)建立应急事件处理机制,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值班制度落实,积极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设置专项应急值班记录,记录齐全真实。接通知后半小时内应到现场查看,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处置措施,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处置完毕后立即向上级部门通报信息。

(6)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巡查中及时发现非法挖掘、占道、非法接道等行为,督促责任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恢复挖掘占用道路。作为道路管理主体单位,有责任协调解决我镇辖区内不属我镇管理范围的设施问题。

七、管理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

(1)日常考核由各分管工作部门根据本考核办法自行组织人员对分管工作进行自查,做好自查相关资料的统计、记录并汇总。

(2)年终考核由镇分管领导牵头成立考核小组,由管理办公室牵头对镇环卫站、镇行政执法中队、镇派出所、镇司法所、各村(居)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做好检查考核相关资料的统计、记录并汇总,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3)依据本办法对本镇市政设施管理的考核结果,做为年终工作目标考核、评选先进集体、优秀个人的依据,同时对工作表现优秀的集体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3篇

一、整治范围为西起镇路边村、东至镇水头村的主干道及沿路两侧;对整治范围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制。

二、严禁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依法取缔店外店及流动摊点,所有物品、摊点必须归店入市。

三、严禁在道路及两侧乱堆放、乱倒(焚烧)垃圾或建筑土头等废弃物,以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四、严禁乱悬挂黑网等遮阳物或架设不符合规定的遮阳棚,以及在户外乱拉挂、乱晾晒;严禁在道路及两侧散养鸡、鸭、猪、牛、羊等禽畜。

五、严禁未经批准设置广告、招牌,或在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乱涂写、刻画、张贴。

六、运载土头、砂石等易飘易漏物必须采取封闭运输,不得洒漏、污染路面。

七、严禁未经批准设置路牌、路障,以及其他破坏道路设施或绿化带的行为。

八、道路两侧临时市场,在整合归点入市前,不得越界经营,且做到市场散垃圾清。

九、道路两侧各50米内,未经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批,不得进行临时搭盖或违法建设。

十、其它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遵循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土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殡葬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化;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化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化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化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少占或者不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工作的总体规划,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深埋遗体、不留坟头的方式处理遗体。

第六条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自愿改革殡葬习俗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仪服务管理

第七条殡仪馆是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

其他殡仪服务机构可以从事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殡仪服务。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火化需要,制定建设殡仪馆的数量、布局和规模的规划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殡仪馆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第九条殡仪馆使用的遗体运输车、遗体冷藏柜、火化机等殡葬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殡仪馆应当更新、改造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条火化遗体应当向殡仪馆提交死亡证明。死亡证明的式样及其出具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殡仪馆应当对运送遗体的车辆进行消毒处理。对运送生前患有甲类传染病或者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遗体的车辆,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消毒处理,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第十二条火化遗体时,殡仪馆应当查验死者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应当建立火化遗体的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暂时不火化的遗体在殡仪馆保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需要延长保存遗体期限的,不得超过180日。逾期不处理遗体的,殡仪馆可以在书面告知15日后或者公告60日后将该遗体火化。

第十四条殡仪馆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制定。

第十五条经营性殡仪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经工商登记后,可以从事遗体运送、冷藏、火化以外的殡仪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殡仪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实行规范、文明的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

第三章公墓管理

第十七条公墓是依法设立的安葬遗体、骨灰或者安放骨灰的场所。

第十八条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从严控制公墓建设的原则,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公墓建设方案。

第十九条申请建设公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有专职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

(三)符合建设公墓的规划方案;

(四)有用于公墓建设的土地;

(五)有公墓建设总投资50%以上的资金;

(六)在实行火化的地区,骨灰存放设施应当占有较大的比例。

第二十条申请建设公墓,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公墓建设竣工后,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在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活动。

公墓经营单位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许可。

第二十一条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死亡证明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向没有出具亲属死亡证明的人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二条公墓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墓葬用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的规定。墓葬用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的原则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墓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墓葬用地费或者骨灰存放费,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鼓励骨灰存放、限制墓葬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四条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用户不得向他人出让、转租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五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的,应当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只能供村民使用,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公墓或者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其他地方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四章丧事活动和丧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公共管理的规定,不得占用城市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禁止土葬遗体或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运送到允许土葬的地区土葬。

第二十九条在户外办理祭奠活动,不得使用明火。祭奠场所规定可以在指定地点使用明火的,不得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地方使用明火。祭奠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对使用明火的管理,防止发生火灾。

第三十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以及供祭奠活动燃烧的物品。

禁止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殡仪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验收火化遗体的死亡证明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档案、保存死亡证明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火化设备,造成环境污染的。

殡仪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还财物,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未经许可建设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公墓经营单位向没有出具死亡证明的用户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或者提供墓葬用地超过规定的墓葬用地面积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农村的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

(一)占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实行火化的地区土葬遗体的;

(三)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运送到允许土葬的地区土葬的;

(四)办理祭奠活动违反规定使用明火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在公墓或者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或者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以及供祭奠活动燃烧的物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5篇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规范再生资源经营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应当坚持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改善城市容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鼓励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区商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区再生资源经营网点规划认定和备案登记等工作。区发改、住建、规划、工商、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组织人员培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二章 回收网点设置规范

第七条 区商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划。

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应以社区回收站(点)、流动回收为基础,以城区集中分拣处理场所为平台,以集散市场为载体的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九条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布局规划,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区,应预留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应设立流动回收点。

第十一条 城市主干道两侧,学校、医院、饮用水源地周边两百米内,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已经设立的,应当逐步迁出。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环境卫生设施统一规划布局,不影响城市容貌;

(二)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不影响城市环境;

(三)占地面积与回收业务相适应;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严禁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四)回收物品及时清运;

(五)消防安全、卫生设施齐全;

(六)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内只能对再生资源进行简单分类,不得从事再生资源拆解、清洗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加工业务。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再生资源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再生资源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居民区、医院、学校、办公区等公共场所相对隔离;

(二)有外墙壁围档,不影响城市容貌;

(三)地面硬化,运输道路畅通;

(四)再生资源分类储存,采取防扬撒、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五)定期进行消毒;

(六)消防安全、卫生、防噪设施齐全;

(七)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全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三)有必要的注册资金和场地、设施;

(四)具有储存、集散、初级加工、交易、信息收集等功能;

(五)符合环保、卫生和公安消防有关要求;

(六)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回收经营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商务部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布局规划和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申请并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区商务局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区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区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区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位置平面图;

(五)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第四章 回收经营应遵循的准则

第十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人员及运输工具等标识,应符合属地人民政府城镇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购、储存、运输、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火源、电源安全管理;

(二)在居民区内从事再生资源收购、装卸活动,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不得在回收站(点)外堆放和占道经营;

(四)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相应措施,防止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情况的发生;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消防设施等特殊行业专用器材;

(三)井盖、井篦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零部件;

(四)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战争遗留物,有放射性危害(含化学器皿等)的危险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与出售单位签订收购合同,并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单位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个人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培植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和利用企业,整合行业资源,推进再生资源经营利用规范化、产业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优先购买再生资源利用产品。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相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再生资源利用产品。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制度,集中交售再生资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第6篇

**中学小区是个有3千多人的校园区。在创建文明小区的过程中,获得过**县文明单位、**县安全文明小区、**县无毒小区、**县花园式小区等称号,是自治区素质教育一级甲等学校和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

在文明小区创建工作中,**中学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办公场地落实,工作有经费、有计划、有措施,上下结合,互相配合;服务网络健全,种类齐全,房屋完好率、维修率、维修合格率均达标;政治思想工作坚强有力,思想道德教育切实可行,师生的文明意识较好,五好文明家庭或遵纪守法光荣户占90%以上;环境整洁优美,环境卫生保洁率达95%以上,校园绿化覆盖率达35.9%,绿地率达32%以上;师生文化生活丰富健康,没有“黄、赌、毒”等不良现象,师生崇尚科学文明,无封建迷信或非法宗教活动;计划生育合格率达标,校园治安良好,治保组织健全,治安责任落实,无重大刑事案件、治案案件和其它违法现象发生,没有重大的人为灾害事故。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管理规范到位。在创建文明单位、文明小区活动中,我校把创建活动列入工作议程,把文明小区的建设列入学校规划、示范高中建设规划中和年度学校工作计划,确保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措施能够贯彻落实。学校专门成立了由分管副职担任组长,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文明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抓好这项工作。各项专门工作由有由有关部门专人负责,办公室抓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总务处抓校园绿化美化工作、政教处抓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工会抓计划生育工作。这些专项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这些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一般都分管有关具体工作。所以小区文明创建管理机构健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工作人员比较齐全,各项工作有牵头部门,具体工作有人抓落实。工作人员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以优质服务受到大家的好评。为了使校园治安管理做到有章可循,学校文明小区办公室制订了《**中学校园管理规定》,政教处制定了《学生文明礼貌道德规范》、《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总务处制订了《**中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中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工生活区公约》,以此约束人们的行为。近几年来,学校在经费异常紧张的情况下,每年仍然按时拨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经费。由于管理规范到位,我校的文明小区创建活动形成有章可循,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支持的良好局面。 二、服务优质配套。我校的教学、科研、医疗和生活设施自成体系,各方面工作都有相应的服务网络,服务种类齐全,如服务于教学、科研的有网络中心和图书馆;服务于生活的有师生食堂;服务于师生的有学校医疗室;师生体育锻炼的场所有苍中大操场和篮球场;为了帮助中学生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学校设有心理咨询室。应急服务有效及时,师生生活方便。学校的校产由总务处专人管理,房屋资料、住房档案齐全,房屋修缮制度落实,房屋完好率达95%以上,房屋维修及时率达98%以上,房屋维修质量合格率达标100%。校舍依山而建,布局合理,分教学区、学生生活区、教师生活区、运动场地、产生实习基地,各区互不干扰。校道硬化平整,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垃圾处理系统。我校属于半封闭式管理小区,校门口设有值班室,保证校区24小时有人值班、巡逻。宿舍区有防范机制,学生宿舍区白天有人看守,晚上有人巡查,教师宿舍区有教师组织的家属看守,这些为广大师生提供安全保障外,还能够提供有效的应急服务。

三、居民文明和睦。学校十分重视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不仅健全学校的中心组学习制度,而且安排有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时间,同时注意通过举办各种学习班进行职业道德、伦理道德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政治素质、文明意识和思想道德水平。学校还经常利用学校闭路电视系统、广播站、宣传橱窗宣传学校文明公约,宣传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成就。由于政治理想工作坚强有力,思想道德教育措施落实,校园内形成了一种讲文明的良好风气。学校经常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小区计划生育工作达标,没有超生超孕现象,五好文明家庭或遵纪守法光荣户达90%以上,邻里和睦、热心公益、关心社区、见义勇为、尊师重教、崇尚勤俭、移风易俗尉然成风。学校经常利用重要纪念日,重大历史事件和重大社会活动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大力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思想观念与生活方式,教育广大师生员工自觉抵制和清除愚味迷信思想观念和非法、思想意识的侵蚀,广大师生员工自觉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和伪科学,“”在学校中没有市场。

四、环境整洁优美。为了搞好校园的卫生、绿化和美化工作,学校逐年加大用于校园环境建设的资金,对校园环境进行大力整治。近年来,先后改造实验室,装修了旧教学楼,在教学楼里增建了厕所,建成了学校大门和围墙,建设了校内小花园和教学区的花带,使校园的环境大为改善,现在,校园绿化覆盖率达35.9%,绿地率达32%以上。现在正在建设学生宿舍区小花园,教工住宅区花带。学校做到房屋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公共场所的功能,楼外、楼间、楼顶、楼梯走道、阳台通路整洁,无占用和乱堆乱放现象。制订了《校园环保管理规定》,生活区、教学区和各幢楼房安排值周班级或卫生保洁员负责清洁工作,保证了校园整体卫生状况优良,环境卫生保洁率达95%以上。校园设有垃圾中转站、果皮箱等,生活垃圾袋装率达100%。

五、文化生活丰富健康。学校每年都投入大量的资金,组织开展丰富、健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小区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学校每年组织一次综合性的田径运动会,团委学生会每年组织一次班际篮球赛、乒乓球比赛和拔河比赛。每年教师节组织一次教师体育文艺比赛。重大节日,如“五四”青年节、国庆节、元旦都举办文艺表演、知识竞赛或演讲比赛。不定期举办书画展览。此外,学校还经常组织师生到部队、工厂、农村去开展“三下乡”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在丰富师生业余生活的同时,为群众办了实事、好事。由于师生员工的业余生活丰富、健康,校园内无“黄、赌、毒”等不良现象,无封建迷信或非法宗教活动,形成崇尚科学文明、反对迷信愚味的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六、秩序安全优良。学校一直注意加强民主与法制教育,按照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普法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宣传各种法律法规。多年来,我校教职工普法参学率达100%,考试率达100%,及格率达100%,优秀率达100%。广大师生员工懂法,守法,依法治校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校先后出台了《**中学班级目标管理办法》、《**中学班级管理量化考核评分细则》、《保卫人员职责》、《清洁工职责》、《绿化工职责》、《宿舍管理员职责》、《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治安防范网络健全,责任层层落实,做到“谁主管,谁落实”,分管领导为治安责任人,对学校的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把关,违法犯罪的防范工作到位,防火、防灾、防险工作到位,有力地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和控制突发事件的发生,治安状况、公共生活和工作秩序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交通责任事故、火灾事故、工伤事故发生,也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指标达标。校园的周边秩序也得到了有效的整治,进一步净化了校园,确保了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我校的文明小区创建工作,一直得到梧州市和**县有关领导和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我们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比起其他先进小区来还有差距。我们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一把劲,把工作做得更好。

第7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政府“服务两个率先、建设平安”的指示精神,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方针,扎实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深入开展,不断加强和完善防控体系建设,全力压降刑事案件,确保创建“平安村(居)”、“平安企业”、“平安学校”、“平安医院”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村(居)、学校、工厂、企事业单位的平安创建工作,同时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本细则设基本分100分,对创建活动的标准逐项分解,量化打分,达到标准的得基本分,没有达到标准的逐项扣分,直至扣完该条为止。

第二章 内 容

第四条 平安村(居)

1、组织机构健全(10分)村(居)建立集社区警务、治安联防、矛盾纠纷调处、重点人群教育管理多项职能于一体的政法综治中心,明确专人分工,台帐齐全。综治中心人员到位,制度规范,作用明显,各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及时。

2、防范措施落实(20分)群防群治网络完善,有一支专业与义务相结合的群防群治队伍,保证村(居)24小时有人巡逻守护。辖区单位、场所治安防范硬件设施齐全。技防镇建设达标,运行状态正常,确保发挥作用。

3、治安秩序良好(10分)不发生杀人、抢劫、、纵火、爆炸、系列入室盗窃、住户一次被除数盗价值5万元以上的刑事案件;不发生重大治安事故;赌博、和制贩吸等社会丑恶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不发生大型农机具、牲畜被盗,无称霸一方的地方恶势力;不发生因矛盾纠纷激化而引发的重大刑事案件、民转刑案件和群体上访事件。

4、法制教育活动正常(10分)村(居)青少年法律学校机构健全,有教育计划,有宣传阵地,有经常性活动,有志愿者队伍,群众对平安建设活动知晓率和参与率在95%能上能下,对社会治安满意度达98%。

5、反工作成效显著(10分)反工作班子健全,以“四个纳入”工作为抓手,建设“四个一”防控网络,持续实现“三个确保、一个零指标”的目标,确保无案件发生,涉案件处理率、人员转化率和巩固度达100%,群众对反知识的知晓度在90%。

6、无毒村(居)创建达标(10分)年度内常住人口(不含外来人口)无新滋事吸毒人员,列入帮教吸毒人员年度内无复吸现象。本地区成年人100%知道的危害,90%以上了解国家禁毒政策和法律

7、基础工作扎实(20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富有成效,辖区内无未成年和在校生违法犯罪;暂时解教人员、私房出租户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措施到位;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底数清、情况明,帮教措施落实,无重新犯罪;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措施落实,及时掌握辖区内外来人口变化情况。

8、人文环境和谐(10分)文体活动丰富健康,服务网点配套,环境卫生整洁,村(居)绿化美化。

第五条(平安企业、平安市场)

1、领导责任明确(20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有领导分工、职能部门主抓,逐级签订责任书。治保、民调、消防组织健全。综治和平安建设目标明确、措施有力、保障到位,台帐齐全,支持配合所在村(居)平安建设工作。

2、制度建设规范(10分)单位和企业内部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公共场所安全设施管理、重要物品安全管理、要害部门安全保卫、防火安全管理、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外来人员管理、涉外工作安全管理等八项制度,并建好相应台帐,抓好贯彻落实。

3、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正常(10分)法制宣传有阵地,有计划,每年开展干部职工法制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无干部职工违法现象发生。定期排查、及时化解矛盾,不发生集访事件,不以生重大劳资纠纷。

4、安全防范措施落实(10分)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组建一友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保安队伍,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巡逻。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要求的技防、物防等防范设施安装到位,性能良好。重点要害部位安装自动报警或电视监控装置。不发生被除抢和被害案件。外来用工较多的单位要建立新人管理中心,实行“双集中”管理,“双集中”率牛肉达50%。国家规定和行业要求的重要工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对有关设备、线路坚持定期检查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企业内部无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5、加强内部管理(10分)开展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预防职务犯罪措施扎实有力,无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强化防范意识,严格规章制度和防范控制,金融单位落实反假币、反洗钱、反诈骗工作措施。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

6、维护群众利益(10分)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政务公开措施落实,无群众投诉和因工作不力引发和发生;金融单位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客户在营业区内的人身安全。

7、市场管理到位(10分)农贸市场要落实人防、技防措施,实行专人值守。市场内职工、业主和临时工管理规范有序,证件齐全,有并资料登记祥实,做到人来有记录、人走有注销,治安责任书签订率达100%。

8、经营行为规范(10分)增强法制意识,营造守法经营、文明经营、诚信经营氛围。与每位经营业主签订守法、文明、诚信经营公约,并在显著分公示守法、文明诚信承诺和举报电话。市场工作人员、经营人员、服务人员挂牌上岗,接受顾客监督。

9、建设成效明显(10分)市场内不发生凶杀、抢劫、纵火、爆炸、系列扒窃等重大有影响案件,不发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不发生制假、售假和坑蒙、欺诈顾客的现象,不发生市场内工作人员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不发生和民转刑案件。

第六条 平安学校(零犯罪校园)

1、强化领导责任(20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实行校长负责制,有分管领导,职能部门主抓。将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活动纳入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活动经常,保障到位,台帐齐全,层层签订责任书。

2、落实防范措施(30分)在公安部门指导下,建立学校警务站(室),配备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保安队伍,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巡逻。各类学校技术防范覆盖率达80%经上,重点要害部位安装自动报警或电视监控装置。教学楼、宿舍楼、餐厅、文体活动等师生聚集场所安全防范制度健全,设施配套、职责明确,措施落实。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校内治安、教学、饮食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不发生入侵校园师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不发生重大经济损失和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

3、加强法制教育(10分)把法制教育工作作为加强学校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保证课时,保证质量。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上好法制课,每学期2次以上的法制课要纳入教学总体规划。师生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包括自防能力、行为规范教育、交通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师生保持健康的心理卫生。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建立由学校领导、班主任、法制副校长、家长组成的帮教小组,明确各自责任,落实帮教措施。重视老师之间和师生之间不和谐情况的调处,防止势态扩大,酿成严重后果。无在校生违法犯罪,无教师违法犯罪。

4、参与社会防范(20分)积极参与全社会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在假期组织有经验的老师参与社区青少年教育活动。关注校园周边治安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传递信息,提高校园周边治安整治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办好家长学校,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沟通,争取家长对学校教育管理的理解与支持。

5、认真贯彻落实《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分)防止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无师生参与活动。开展学校无毒创建工作,在校学生知识覆盖面积达100%。

第七条 平安医院

1、强化领导责任(20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有领导分管,职能部门主抓。综治工作和建设活动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活动经常,保障到位,台帐齐全,层层签订责任书。支持配合所在村(居)的平安建设工作。

2、落实防范措施(30分)完善医院技防设施,有专职保安队伍,做到24小时值班、巡逻。重点要害部位安装自动报警装置或电视监控装置,医院内临时工证件齐全,有关资料登记详实,100%签订治安责任书。

3、严格安全管理(15分)加强医院毒、麻、精神和放射性药品的管理,防止流失和误用。国家规定和行业要求的重要工种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并对有关设备、线路坚持定期检查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树立良好医德(10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防止和杜绝有悖医德的现象发生,妥善调处医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引发和治安、刑事案件。

5、完善紧急预案(10分)按照建立健全处理窘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的要求,做好应急突发事件的各种准备。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加强对性病和艾滋病人的监测、检查和治疗工作。

6、巩固建设成果(15分)院内不发生凶杀、抢劫、纵火、爆炸、系列扒窃等重大刑事案件,不发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不发生因冷漠对待患者而引发严重后果事件,无工作人员违法犯罪。

第八条 平安工地

1、落实安全责任(20分)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防护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增强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提高防护水平。强化安全生产教育,种类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2、加强治安管理(30分)建立责任明确的治安保卫制度。施工单位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须按照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办法实行集中管理、集中住宿,“双集中”率达100%。落实登记造册,无漏管、脱管现象,无违法犯罪。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有固定的出入口,有专职门卫,禁止无关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进入工地,防止施工材料被盗。

3、坚持爱民便民(15分)施工工地要建立防止扰民措施,与所地在村(居)取得联系,听取意见,改进工作。由于工程需要在规定时间以外施工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采取必要的防噪声、防灰尘措施。施工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

4、注重环境卫生(15分)生活区和作业区分开设置,在建工程不得入住。加强食堂卫生管理,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各种生活垃圾不得现施工垃圾混放、分别清理,及时清运。

5、及时发放工资(20分)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正确处理劳资关系,尤其要切实维护一线工人的合法权益,不发生恶意拖欠工资的现象。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九条 本细则由镇综治和平安建设领导组、政法综治办组织考核。采取听汇报、看台帐、查资料、走访群众以及发放测评表等方法进行。

第十条 平安创建工作有创新、有成效、有关工作经验被上级有关部门推广的,每次加5分。

第十一条 创建期内能做到无刑事案件、无治安案件、无案件、无、无重大火灾的,加5分。

第十二条 对考核得分前三名的单位和后三名的单位,奖惩措施按照镇党委、镇政府对基层的考核意见予以适当奖励。

第8篇

为改进党政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充分发挥学校在人民健身中的作用,满足本校附近居民健身活动需求,实现教育资源共享,八月底经学校党支部研究决定,将学校的田径场和篮球场对社区居民开放,不断拓展党员服务群众工作新空间。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全面发展,人民群众的健身意识逐步提升,体育需求愈来愈强,参与锻炼的人数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公共体育资源相对不足,因此,社会要求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体育权益,满足其正常诉求,顺应民意,认真贯彻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公共服务职能,践行资源共享理念,在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长效机制,学校党支部研究决定,开展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

二、主要做法

(一)制定《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公告》

1.开放对象:学校周边社区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

2.开放体育设施项目:学校田径运动场、篮球场

3.开放形式及时间

(1)定时开放

教学日:夏季 下午6:00—8:00时;  冬季 下午5:30—7:30时

双休、节假日及寒暑假:上午6:00—11:30时;下午2:00--7:00时

(2)预约开放

需要使用学校体育设施组织集体体育活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提前一周向学校预约,由学校统筹安排。

4.注意事项

(1)所有健身人员入校前应知晓并遵守《平阴县榆山小学入校健身管理规定》。

(2)进入学校的健身人员在学校东门(游泳馆入口)进入,车辆一律停放在校外指定地点。

(3)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需在监护人的陪同下进入校园,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4)学校因校舍维修、体育设施维修保养、重大活动、传染病流行、安全保卫等因素需暂停开放体育设施,将提前告知。

(二)做好宣传工作。 利用“党员双报到”活动,到周边社区为居民采集了信息,并发放《榆山小学体育设施场地向社会开放公告》,鼓励大家前来健身。

(三)完善设备设施。我校不仅利用暑假对场地内设施进行了维修提升,还新增了一台打卡进门器、两个射灯、两个摄像头,希望能给来健身的群众带来舒服的体验。

(四)开放实施办法与注意事项

为了保障群众健身安全,学校在校门口公示了本校开放的具体项目及要求,购买了公众责任险,并安排全体党员和领导干部在校门口轮流值守,为每一位前来健身的群众做好登记,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告知注意事项:

1.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是在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满足师生体育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及学校其他各项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等时段,为群众健身活动提供服务,不作其他用途。

2.入校健身人员进入校园后,应自觉服从管理,保持场地整洁,举止文明。

3.健身人员应当在开放的运动区域开展健身活动,不得擅自进入教学区、办公区、食堂等非活动开放区域。

4.规范使用体育设施和器材,加强自我保护,防止运动伤害。

5.不得携带食品、刀具、宠物等与健身无关的物品进入校园活动。

6.严格遵守校园禁烟规定,不得擅自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7.健身人员交通工具应停放在校外指定位置。

8.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需在监护人的陪同下进入校园健身,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安全看护责任。

9.爱护学校公共财物,如有破坏按价赔偿。

10.自觉遵守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如有违规或违法犯罪,将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11.健身人员自行妥善保管好自身物品,如有遗失,责任自负。活动结束后应主动清理场地,及时离开学校,不得逗留。

12.不遵守以上管理规定或者其他违规行为的健身人员将记入“失信”名单,,取消进入学校健身活动的权利。

三、实际成效

(一)顺应民意,满足了广大社区居民的体育健身需求。根据近期的统计,每天来学校健身的人流量可达100多人次,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誉,受到社会的一致好评。

(二)提供设施,推动了全民健身活动的有效开展。学校开放设施包括田径场、篮球场,室内篮球馆、乒乓球室也可预约使用。众多体育设施的开放,为社区居民提供了方便、优质的体育健身条件,为社区及周边企事业单位举办体育健身活动给予了硬件支持,不仅增强了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的意识,丰富了社区群众业余文化生活,而且体育设施利用率大大提高,有效缓解了群众健身场所设施不足的矛盾。

第9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县城市容环境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城市容环境管理由县城管局主管,公安、城建、规划、爱卫、交通、工商、环保、卫生、药监、文化等部门分工协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能。

第三条在广大市民中大力倡扬“讲文明、讲卫生、讲秩序、树新风”的新风尚,动员引导广大市民自觉维护市容市貌,形成全民共建共管的市容市貌监管格局。

第二章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禁止在县城建成区进行任何未经规划、城建部门审批的临时搭建,对违法违章临时搭建物,县城管局有权强行拆除,并收取相应的拆除费用。

第五条县城区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保持外型整洁美观,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外部装饰应符合市容规划要求。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城建部门不得审批,未按审批要求建设的,规划、城建部门应及时发出停工或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县城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并处工程项目投资总额5‰-25‰的罚款。费用由被拆除建筑物或设施所有者承担。

第六条禁止沿街商户超出门、窗设摊经营;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禁止在城区街面乱写乱画;禁止未经批准乱设宣传广告;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乱泼污水、乱倒垃圾。

第七条临街无排污设施的餐饮店、美发店应进行排污改造或转业经营,确无改造条件的按有偿服务原则,由县城管局收取排污清运费用,组织车辆上门清运,严禁乱泼乱倒。

第八条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内的环境卫生及死角垃圾由山河镇政府负责督促相关村组清理;居民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九条专门从事垃圾、废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县交警队办理专用车辆标志牌,并在县城管局备案,所运输的废物必须在规定地点倾倒。

第十条严禁在城区内散养家禽宠物,严禁携带家禽宠物进入城区主干道、广场、公园、绿地、市场、商场、饭店、车站及其它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城区内原则上禁止设立洗车场所,若需设立,必须选址合理,按要求配套排污设施,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在城区主干道、广场、公园及其它场所设置灯箱广告及大型户外独立广告,属商业性宣传的,由县城管局进行审批,其内容须报经县工商局审核并进行登记,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方可设置;属政策性宣传的须报县委宣传部审批。

城区商业性宣传活动统一安排在县人民广场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城区占用人行道或路面进行商业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城区路灯灯杆悬挂商业宣传广告实行招租或有偿出让等方式,具体由县城管局核定并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严禁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确需燃放的要在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违者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在城区、街道及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的,由县城管局负责及时制止,责令限期整改,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对沿街摆摊设点、堆物或店外经营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二)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至20元罚款;

(三)在规定区域内拒不执行垃圾袋装化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机关单位、商业门店、宾馆、饭店和物业管理小区等不执行垃圾袋装化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区街面、绿地、人行道乱堆乱放、悬挂物品以及对破损的棚架、遮阳(雨)罩、檐棚不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城区街面、绿地乱泼污水,或者在排污口乱倒污水、剩菜剩饭的,每次处100元至500元罚款;对屡教不改的由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吊销相关证件,关停整顿。在县城规划区内和城乡结合部乱倒垃圾废物者,属于个人行为的处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属机关单位的,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自行清理所倒垃圾。

(六)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散装物料,建设工地物料拉运车辆不实施密闭措施,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造成漏撒的,或带泥出入工地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严禁车辆雨天带泥入城,逢阴雨天,城管、交警部门应安排专人在各主要入城路口设卡,拦截车辆带泥入城,对违章入城,造成城区主干道污染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不履行卫生区域(含门前三包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九)在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等其它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县城管局批准,在路灯、护栏等市政设施和街道上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个人每人处50元至500元罚款,单位、企业处1000元以上罚款。禁止沿街散发、抛撒宣传品,一经发现,即行没收,并处以100至500元罚款。城区广告宣传及标语应保持整洁美观,对污损破旧或过时的标语及广告设施,由所有者及时更新,拒不更新的,由县城市管理局组织拆除并处100元至300元罚款;

(十)县城主、次干道两侧建(构)筑物、设施的立面由所有单位或个人负责定期清洗、维修,保持清洁美观。不按规定进行清洗、维修,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落实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进行施工作业或户外栽培、修剪树木、花草,对遗留的渣土、枝叶等不按规定及时清除,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对其它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规违章行为,由城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县城区内机关单位必须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由爱卫办负责定期督促检查通报一次,对“门前三包”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在县电视台公开曝光。

第三章市场管理

第十八条县城城区设立兴旺农贸综合市场、百汇瓜果市场、花鸟市场、美食城小吃市场。

第十九条县城城区市场一律由县城管局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各类市场应划行归市、规范经营,不得占道经营。

第二十一条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市场环境卫生管理,业主应自备垃圾袋及时收集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城规划区内地面及其以下的市政设施,诸如地砖、油路面、人行道、巷道、排水排污管道等维护工作由县城建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损坏城市公用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实际价值2倍以上罚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开挖人行道、油路面,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开挖的,必须在县城建局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一定的保证金;盗窃、故意破坏市政设施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城区内道路和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经济损失;拒不改正的,县城管局可扣留作业工具,并处以罚款:

(一)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的,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占用和挖掘城区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每处按现场垃圾量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公园、广场、景观区市政公用设施或雕塑的,处以设施价值2倍以上罚款。

第二十五条县城管局负责城区地面以上市政公用设施,诸如雕塑、灯箱、凉椅、栏杆、围栏、广场设施的日常管理,对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城建局负责城区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街道树木及绿化带的规划、栽植,县城管局负责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县城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绿地。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的,由县城建局审批,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并按每日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缴纳临时占用费和损坏绿地恢复费。占用公共绿地逾期不还的,从占用之日起,按每平方米每天5至10元处以罚款;造成损坏的,由违规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在县城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有下列破坏绿化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坏的,负责赔偿:

(一)在绿地内挖坑、取土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钉、刻、划、攀折树木、损坏花草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责令补栽并处以树价3—5倍的罚款;

(三)在树木上搭杆、拉绳、挂牌、架线、拴物的,责令整改,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施工工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凡在县城区施工的企业,开工前须与县城管局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协议,并按工程量缴纳10000元—20000元的环境卫生管理押金。施工企业凭县城管局出具的管理押金收据在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临街单位、个体门店装修,缴纳2000—3000元的环境卫生管理押金。工程竣工后,如无破坏环境卫生行为,押金全额退还。

第三十条临街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围栏封闭施工,硬化出入口,限定物料、废渣堆放区域,设置车辆冲洗等设施,做到完工清场。施工期间严禁圈占人行道,违者由县城管局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施工场地建筑垃圾处置,必须在县城管局办理相关处理手续,由县城管局指定处理场地并按照5元每吨的标准收取垃圾处理费。禁止施工场地向街面或道路排放污水。违者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七章城市交通管理

第三十二条进入城区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及交通协管员的管理,限速行驶,严禁乱停乱放和违章行驶。违者由城区交警部门负责处置。

第三十三条每日7时至22时,除小汽车、消防车、环卫车、救护车、邮政车、公交车等特种车辆外,其它机动运输车一律不得驶入严管街区。确因特殊情况需进入的车辆,必须持有公安交通部门的审批手续。

非机动车、三轮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应按规定行驶,不得进入主车道。

第三十四条城区行驶的机动车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必须迅速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不得就地修理。

第三十五条营运公交车辆必须悬挂路线运行标牌,按标明的线路行驶在站内发车,在规定的站台上下旅客,不准在城区道路随意上下客和停车待客,出租车应按指定地点依次整齐停靠。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须在停车场、点和其它指定地点停放。严禁任何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随意行驶、停靠;严禁任何车辆在十字交叉路口随意停靠和占用消防通道。

第三十七条保持人行道畅通。对任何阻碍人行道畅通的行为,由县城管局负责及时清障;对反复催促仍不落实的,城管局必须强行清理,堆放物品予以没收。

第八章噪声污染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城区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由环保、公安、文化、城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监督管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开业庆典噪声由县文化局负责监管,建筑施工等方面的噪声由县环保局负责监管,其它各相关部门配合执法。

第10篇

一套80平方米的两居室住了25个人的新闻又掀起关于群租的大讨论。据报道,在北京东三环的一套80平方米的两居室里,竟然住了25个人,除了保留厨房与卫生间,两个房间和客厅全部摆满了上下铺床,按照每人每月800元计算,一套房的月租金大约2万元左右。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6月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显示,6月居住价格同比上涨3.1%,其中住房租金价格上涨4.1%,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资料,住房租金自2010年以来一直保持持续上涨的趋势,并已经连续42个月上涨。

日租13元的群租房是什么样子的?这些违反法律规定、存有安全隐患的“黑户”为什么会成为年轻人打工者的第一选择?记者走进群租群体,亲身体验群租房的日与夜。

“本公寓位于市中心核心位置,交通四通八达。主要招租对象是在本地求职、住宿、培训学习、旅游及附近有正当工作的人群,床位包月390元(包水电费和网费)。”今年6月上旬,房东“丁姐”在网上发出招租帖子。在“入住须知”一项中,“丁姐”特别注明“需提供正规身份证件、学生证或毕业证件”。

“丁姐”所在这个小区,在当地有些年头了。工人搬着电脑配件不断进出——这里的不少民居因邻近电脑城,违规将房子改作储货仓库。

打开7楼3房1厅群租房的房门,帖子上的局部图就完整地出现在眼前——掀开客厅的橘色布帘,4张上下铺铁床紧凑地排在一起,租客上班了,被子和枕头随意堆在床铺上,床脚下是杂乱的排插,窗户则是这间临时隔出来的“房间”唯一通风与透光的地方。

这个临时“房间”居住的都是男租客,而另一间同样排满上下床铺的房间则是为女生准备的。

浴室男女租客共用,储物箱就排放在洗衣机旁边,每个租客一个,用来存放贵重物品。

根据网上的招租信息,一套这样的房子租金在3500元以上,相比而言,群租房的价格低得多,每个租客每个月只要390元,还水电全包,而如果想住进空调房每月则要多交60元。房东“丁姐”说,居住在这里的大都是在附近工作的打工青年,大多数人都是长租,铺位基本满了。

像“丁姐”这样出租床位的在网上并不少,在某同城网上输入关键词“床位合租”,出现了近4000条结果,其中在近期的有近百条。许多群租房位于城市的小区内,床位月租价格从300元到600元不等,有的帖子甚至打出“一天10元拎包入住”的广告。

“丁姐”拒绝了记者的“试住”请求,而另一位同样出租床位的老孙答应了。

推开不能关闭的防盗门,电梯上4楼,一个“满满当当”的大套间即是记者即将入住的群租房。

不足30平方米的客厅,两边相对放着四张上下铺,中间的桌子摆放着两台电脑。这个8人居住的客厅,一个月400元租金,而在另外两个房间的6人房和8人房,价格略高,条件最好的2人房安装了空调,而且附带一张小方桌,价格升至700元。

住进去后,看记者正在找储藏柜,老孙说,附近有派出所,租客安全不会有大问题,如果有贵重财物,可以交给他来寄存。他说的寄存点即是门口的鞋柜。

对记者的身份证作了简单记录并收取了25元的日租费后,老孙指着一个空上铺,示意就是那里。记者看到老孙从柜子里连着摸出四本收据,都没找到空白页。“毕业季生意特别好,租客多,收据本都写满了。”

第一个和记者打招呼的是28岁的广西人小林,他和重庆人小朱窝在房间里唯一的沙发上看电视。喜欢热闹的小林从网上看到招租信息,觉得价格很便宜就拎包住进来了,小朱则是因为无法忍受家里母亲和姐姐的唠叨决定搬出来住。

小林介绍,群租房的其他住客以外地人为主,有的是附近的上班族,有的则是在附近考试的,还有的是摆地摊卖东西的。

晚上6时过后,大部分租客都回到这里。可以看到,在这个80平方米左右的套房里住着20个人,大多数是30岁以下的男生,除了更拥挤,群租房和大学宿舍并无两样,住客之间相处随意,相互之间也经常开玩笑。

晚上,一大群人围坐在沙发上看电视,只有一名准备考试的租客和4名女租客未加入其中。每个节目都可能成为大家热烈讨论的话题。凌晨1时,之前围坐在一起看电视的热闹倏忽消失,每个房间从窸窸窣窣渐渐变得安静。

对记者来说,这是个难眠的夜晚。睡在上铺,一翻身,床就剧烈地摇晃,由于许久未清洗,满是污渍的蚊帐还夹杂着汗味。半夜,窗外传来抽油烟机的声音,不时还有吵架声,但是租客们看起来并未被侵扰,睡得很安稳。

翌日早上7时45分记者醒来的时候,大多数人还在沉睡。10时记者离开时,一半的租客还没有起床。

这里基本“日夜不闭户”,大多数租客并不习惯随手关门,由于出入的人员太过频繁,大门也不上锁,“因为这样方便晚归的住户。”

记者观察:合情合理但不合法

实际上,这种床位出租的现象一直都存在,而当群租房遇上史上“最难毕业年”,市场对低廉床位的需求一下子点燃起来。记者随机采访了多名应届毕业生,其中部分未确定工作的学生都表示,愿意选择群租房作为过渡,等找到工作再考虑更正规的合租。“涨了工资就搬出去住”是一种普遍心态。

在租客小林看来,这里就像是旅行住在青年旅馆一样,至于群租房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合法,都不是租客们最关注的问题,床位的价格、居住的氛围才最重要。

群租房通过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把房间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出租或按床位出租,实际上已经构成经营家庭旅馆行为。

按规定,旅馆业必须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业。然而,群租房基本都是以私人的名义进行出租,并未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审批。

而根据2011年住建部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而且群租房一直是警方重点打击的对象——因为利用黑户身份躲过治安部门眼皮的群租房更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藏匿或犯罪场所。同时,群租房也是让消防部门头痛的隐患整治对象:空间拥挤、电线乱拉、超负荷用电用气,群租房就如一个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发生火灾的危险。

对租客来说,群租房虽然不合法,但却有其合情合理的地方,如果对群租房一刀切,那么这部分人群的需求必须得到妥善解决。

专家:不能光堵不疏

有关专家认为,群租现象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居住拥挤,人员混杂,产生许多治安、消防安全等隐患;二是群租具有较明显的负外部性影响,可能给邻居造成许多生活上的不便,给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甚至造成小区居住环境的下降和物业贬值。

北京、上海等城市都先后颁布了限制甚至禁止群租的规定,且不说这些法律条文执行的难度和效果,专家们认为治理群租是必要的,但是光堵不疏,显然不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因为城市建设需要群租屋里的打工者,如果要他们负担更贵的房租,他们要么离开城市;要么需要更高的工资,随之而来的就是物价的上涨;要么居住在城市的角落,形成新的贫民窟。

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应该是“居者有其屋”,这也是政府的责任。它不仅包括所有人都“买得起房”,还包括“租得起房”。因此,消除群租的外部负效应,需要人性化的对策。

首先要建立长效管理、依法管理的机制。抓紧完善关于群租的法律规定,规范房东的行为,以保障承租人以及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使住房租赁市场有序发展,而不是通过简单行政、懒惰行政禁止群租。

第11篇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确保学校安全工作有序,有效地进行。

学校安全事关教育改革与发展全局,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我局成立了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正职领导担任组长,副职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各股室领导组成,学校安全工作成立专门的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安全工作日常事务。此外,全县每个学校也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一级管一级,层层抓落实,为学校安全工作的整治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为了使学校安全工作有序地开展,我局结合学校安全工作实际,制订了各种安全工作方案。一年来,我局先后出台了《天等县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应急预案》、《天等县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个涉及学校安全工作的方案(或预案),明确了学校安全工作的内容、要求、具体措施。还组织开展了“年天等县中小学‘安全教育活动月’”,加强了对中小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和进行一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系列安全演练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了广大师生自我防范能力和自救自助能力,为全县学校安全整治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

狠抓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

校园周边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几年来,我局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走出了一条抓安全、促教育发展的成功之路。一是实行警校合作。我县治安环境较差,师生人身受到侵害的事故时有发生,为此,我们请求县政法委派公安干警进驻中小学校,在学校设立治安岗。年以来,我县共聘请了个派出所领导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此外,大部分中小学校还从退伍军人中聘为学校治安人员,增加治安防范力量。两年来,我县学校没有发生一起校园刑事案件,学校治安工作良好。二是每年协助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等部门,对校园周边道路安全设施进行整治,依法清理整顿校园周边的非法网吧、书摊、小卖部、游戏厅、流动饮食摊点,使学校周边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三是加强了学校与家庭、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各中小学校都建立了家校联系点,设立家校联系卡,学校定期向家长汇报学校教育工作情况。此外,大部分完小校以上的学校都聘请有威望、有能力的人士担任校外辅导员或者校外治安员,学校与社会的联系更加密切,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更加稳固。

广泛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化学药品、消防安全工作的整治。

一是建章立制,彻底整治校园食品卫生工作。我局要求各中小学校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并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有关制度、措施,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以抓好此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今年初,由防疫站牵头,我局协办,举办了全县中小学分管领导参加的“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培训班。一年来,我局多次组织相关股室深入学校进行食品卫生工作专题检查,对检查出的每一处安全隐患登记造册,限期整治,整治的重点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整治学校食堂卫生。主要整治设施是否达标;工作人员是否达到健康指标要求;上班是否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是否落实食品的原料采购索证及验收制度;是否按食品加工要求执行,如青菜是否浸泡等。另一方面是整治校内小卖部摊点。从开业许可证、食品进货来源到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都进行了详细地检查,年以来,卫生部门和我局共查处了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食品种,辞退了带有乙肝带菌等传染性疾病的从业人员个。

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以及卫生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制定防治工作措施下发到各中小学校,要求学校设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建立学校传染病管理制度。同时,还组织广大师生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学校环境卫生。经常对师生进行健康教育。

二是加强化学药品的管理。教学演示离不开化学药品,加强化学药品的管理是对师生负责,珍爱生命的具体体现。因此,在化学药品的管理上,我们做到了“三个有”:()有专人负责管理;()存放化学药品有固定的符合要求的场地;()使用化学药品有严格的领取手续。

三是对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进行整治。我局每期两次对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等是否达标,消防设施如何,进行全方位地检查,以简报形式对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在工作中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治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我们更换了一批老化电线,添置了新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等,有效地预防了火灾事故地发生。

积极开展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具体体现。至年实施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中,我县共投入.万元,改造了农村中小学危房平方米,学校基础设施得到一定的改善。但是,由于我县农村中小学校舍大都是六、七十年代建造的,没有得到改造的校舍现已成为新的危房。为了保证师生的生命安全,我局通过各种渠道,引进资金,开展了新一轮的危房改造工作。从年起,我县共投入.万元,建起平方米的教室及学生用房,全县中小学危房比率大幅度降低。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局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了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学校领导以及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每年年初,我局都同学校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落实责任。同时,还定期组织人员对学校落实责任状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切实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安全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为了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我们通过开展各种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师生的安全教育。主要有三个方面:

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我局通过文化长廊、黑板报、宣传单等形式,对师生进行防火、防毒、防溺、防交通事故等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邀请法律副校长到学校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组织开展安全技能演练活动。大部分学校都利用课外活动课、体育课、自然常识课等时间,加强安全技能训练,学校专门成立演练活动机构,制定演练计划,明确演练内容。我局对学校开展安全技能演练活动,定期检查,还通过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技能表演等方式展示学校开展演练活动的成果。

举行板报比赛。为了检查各校在安全教育中取得的成绩,月上旬,我局组织学校开展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板报比赛活动。全县中学、中心小学、幼儿园等个学校参加比赛,经过检查组认真细致地评比,评出了龙茗中学、民族中学等两所中学获得中学组一等奖;小山中心小学、向都中心小学获得小学组一等奖,此外,中学组还设二等奖名,三等奖名;小学组设二等奖名,三等奖名;幼儿组设一等奖名,二等奖名。

(四)加强督查,落实责任。

我局以大兴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真正在狠抓安全工作落实上下功夫,落实责任,落实计划,落实队伍,落实督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做到每项工作都有落实,有检查,有反馈。

二、存在问题

(一)部分学校内部的安全管理还比较薄弱。虽然没有重大事故发生,但因管理问题引起师生伤、病事故时有发生。

(二)校园设施仍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大部分学校危房依然存在,按照年年初进行的中小学校舍普查统计,全县尚有教学及学生用房c级危房平方米,d级危房平方米,教师用房c级危房平方米,d级危房平方米,教师用房d级危房比率较大,占危房面积的.%。大部分学校电线老化未能及时更换,火灾隐患依然存在。有的学校理化实验室、电脑室无灭火设施,教学楼、宿舍楼无安全出口标志。

(三)部分学校周边存在不安全因素。主要表现在县城的个别学校放学时,交通拥挤、堵塞,容易引起交通事故;有些农村学校学生节假日、双休日回家时,还乘坐小四轮;一些个体采石场、建筑施工离学校近,采石炮击声、建筑噪音影响学校教学工作;校园周边的流动摊点管理不到位,食品卫生难于保证。以上这些都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下一步工作,我们要全面贯彻月日公安部、教育部联合召开的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周边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教育部制定的《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六条措施》为准则,下大力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主要工作措施如下:

(一)继续搞好学校安全卫生工作。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考核学校领导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来抓,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要限期整改。

(二)积极配合公安、建设、文化、工商等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卫生和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和稳定工作,认真落实公安部提出的关于学校周边治安管理八条措施,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切实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三)组织力量对学校周边和校舍情况进行排查,对排查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教室要采取措施,做好维修和改造工作,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第12篇

北京营运车辆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个人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出租汽车调度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是本市出租汽车管理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的出租汽车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公安、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出租汽车的发展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鼓励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出租汽车的营运服务应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格管理第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检验合格的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

(三〕有合格的驾驶员;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取得正式驾驶证3年以上;

(二)男60岁、女50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遵纪守法,解除劳动教养的、刑满释放的,须期满5年以上;

(四)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出租汽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

(二)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和车身装饰;

(三)6座(含6座,下同)以下的车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安全隔离装置和准确有效的计价器;

(四)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右侧上方张贴营运证件,在车内张贴车辆收费标准,并备有空车待租标志和停运标志;

(五)车辆整洁卫生。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申请者是单位的,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是个人的,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填写《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写明经营规模、范围、从业人员和车辆、停车场地、营业站及管理制度等情况。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二)申请者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申请者取得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后,按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车身装饰,安装隔离装置、计价器等,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营运车辆按规定经检验合格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号牌。

(四)申请者取得车辆号牌后,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报送车辆、经营场所、停车场地、驾驶员和管理制度等情况;经检查合格后发给出租汽车营运证件、驾驶员《准驾出租汽车证》和《服务监督卡》。

(五)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雇用他人驾驶出租汽车营运载客的,应当报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及营运车辆状况每年复审一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增加、减少或者更新营运车辆,应当报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出租汽车经营者歇业的,须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歇业或者减少营运车辆的,须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缴销营运证件,并对不作为出租汽车使用的车辆去除车身装饰和车内的营运设施。

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营运管理制度,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周到、安全的服务。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出租汽车、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公安、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执行物价管理机关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经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或者使用其他收费凭证;

(三)按照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服务标准、服务规程、驾驶员守则以及车辆检修、安全行车等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四)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不得允许无《准驾出租汽车证》或者被暂扣、吊销、注销《准驾出租汽车证》的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六)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建立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

(七)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投诉受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群众投诉的调查处理;

(八)执行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协调营运业务的措施;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颁发的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十)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如实报送营运报表,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其营运资料和票证的查阅;

(十一)按规定标准和期限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饰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

(二)安全行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法规;

(三)携带《准驾出租汽车证》上岗,并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

(四)在准许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载客或者停车下客,车内无客时必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包车除外);

(五)因故暂时不能营运的,必须在车内规定位置显示停运标志;

(六)满足乘客提出的使用或者不使用车内服务设施、行驶路线等合理要求;

(七)按照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八)正确使用计价器,严禁利用计价器弄虚作假;

(九)不得议价,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乘客多收费,不得向乘客索要财物;

(十)收款后必须给乘客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并与实收金额相符的专用发票;

(十一)遇有计价器失灵、失准、无专用发票或者标志灯发生故障以及车辆号牌污损、不全等情形时,不得营运载客,本项所列情形在载客过程中发生时,应当立即告知乘客,并与乘客协商合理的解决办法;

(十二)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营运,须按规定向*本单位登记或者到就近的营业站登记;

(十三)在营业站候客时,必须按序排队,顺序走车,服从调度员的调派,不得欺行霸市;

(十四)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失主;不能归还的,应当交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处理,不得私自隐匿;

(十五)不得将营运车辆交他人驾驶;

(十六)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十七)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和其他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待乘客上车后再询问乘客要到达的目的地,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甩客:

(一)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拦车;

(二)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

(三)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陪同下乘车;

(四)看客要求出本市或者夜间到远郊区、县而不按规定随驾驶员到就近的出租汽车营业站登记;

(五)要求驾驶员作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

第十六条 乘客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者投诉。乘客投诉应当自权利被侵犯之日起30日内提出,投诉时提供侵权者的姓名和单位的名称、车辆号牌、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或者其他明显特征。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四章 营业站管理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和停车场地,应当按照本市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和出租汽车管理等有关规定设置。

第十九条 机场、火车站、饭店、宾馆或者客运业务较集中的公共场所,由该单位或者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并选派调度员,对出租汽车的营运进行调度和管理。

第二十条 设立营业站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管理责任制度,维护营运秩序,保障营业站的安全畅通和乘客用车,并制止和纠正违反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对所有乘客和出租汽车开放,做到公正调派;

(三)对调度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发生重大或者紧急情况时,应当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报告;

(五)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调度员应当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发给统一制式的《调度员证》。

第二十二条 营业站调度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饰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为乘客提供周到方便的服务;

(二)佩戴《调度员证》上岗,坚守工作岗位,按序派车,并做好派车记录;

(三)维护营业站秩序,保持营业站安全、畅通,对违反营业站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四)对出租汽车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营运的进行登记;

(五)秉公派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或者帮助驾驶员私揽业务;

(六)在营运调度工作中发生重大或者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每辆车处以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交付罚款的,将车辆公开拍卖抵交罚款。公安交通、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发现无照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可暂扣车辆,并在5日内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增加出租汽车营运车辆的,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税务等管理机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减少或者变相减少营运车辆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每减少一辆20xx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警告、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7天至10天。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或者未认真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办理乘客投诉的;

(三)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未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擅自雇用他人驾驶出租汽车营运载客的;

(四)允许无《准驾出租汽车证》或者被暂扣、吊销、注销《准驾出租汽车证》的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

(五)不执行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协调营运业务的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拒绝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或者有关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报送营运报表的;

(八)拒绝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其营运资料和票证查阅的;

(九)不按规定参加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组织的培训的。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甩客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驾驶员处1000元罚款,在其《准驾出租汽车证》上作违章记录,并暂扣《准驾出租汽车证》3个月至6个月。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物价管理规定,多收费、乱收费或者擅自改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在检查、管理中发现上述行为的,责令驾驶员将所收费中属于多收费、乱收费的部分退还给乘客,在驾驶员《准驾出租汽车证》上作违章记录,同时暂扣《准驾出租汽车证》3个月至6个月。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使用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利用专用发票弄虚作假或者非法转让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在检查、管理中发现上述行为的,在驾驶员《准驾出租汽车证》上作违章记录,同时暂扣《准驾出租汽车证》3个月至6个月。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擅自拆除计价器铅封、私自改装计价器或者在计价器上弄虚作假,致使计价器计量失准的,由技术监督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吊销其《准驾出租汽车证》。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其给予警告、批评教育,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在《准驾出租汽车证》上作违章记录、暂扣《准驾出租汽车证》1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准驾出租汽车证》。

(一)服饰不整、车容不整洁卫生、服务不文明规范的;

(二)不按规定携带、放置、使用营运证件或者标志的;

(三)故意污损或者摘除车辆号牌、营运证件、营运标志的;

(四)将营运车辆交予他人驾驶的;

(五)不按规定满足乘客合理服务要求、故意绕路行驶或者有殴打、辱骂乘客行为的;

(六)与乘客议价或者不使用、不正确使用计价器的;

(七)收费后付给乘客填写项目不全或者与收费金额不符的专用发票以及向乘客索要礼品或者小费的;

(八)不按规定进行登记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营运的;

(九)妨碍出租汽车营业站管理秩序,不按序排队、不服从调派,私自揽客,欺行霸市的;

(十)拒不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以及其他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年内违章记录累计达到2次或者被暂扣《准驾出租汽车证》的时间累计达6个月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其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章记录一年内累计达3次,被暂扣《准驾出租汽车证》的时间累计达12个月或者在被暂扣《准驾出租汽车证》期间继续营运载客的,以及不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年度审验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吊销其《准驾出租汽车证》,并责令其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准驾出租汽车证》。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故、驾驶作风恶劣影响极坏、利用出租汽车进行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便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吊销其《准驾出租汽车证》。

第三十三条 违章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不到指地点接受处罚的,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注销其《准驾出租汽车证》。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因经营管理不善,本单位驾驶员违反规定拒绝载客、多收费、乱收费、私自改装计价器、不使用专用发票或者在专用发票上弄虚作假等违章现象严重,服务质量低劣,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责令其停业整顿10天至30天。整顿后仍无明显改进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的标准和期限缴纳管理费的,按日加收应缴额1%的滞纳金,逾期30日仍不缴纳的,责令其暂停营运。

第三十六条 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并处以20xx元至1万元罚款。

(一)独占营业站,垄断业务的;

(二)对调度员管理不善,使得服务质量低劣、调度员违章问题严重或者营业站秩序混乱的;

(三)在调度工作。中发生重大或者紧急情况时,不妥善处理、未及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京政发[1988]112号)和1991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的第13号令《北京市个体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运营车辆基本内容按照我国1986年出台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则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因此,交通局某专业人士认为,发生了各种方式的费用结算,收取报酬的运输应属营业性运输,反之,则属非营业性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