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8 17:31: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交通工程规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摘要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阶段,以煤炭和石油为代表的高碳能源的使用量以相应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迅速增加。其中,交通行业始终是用能和排放大户。目前,交通用能仍以油气为主,几乎全部汽油和60%的柴油被各类交通工具所消耗,排放情况与之类似。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机动化出行的需求也将不断提高,小汽车已快速步入家庭,城市交通的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快速增长不可避免。
关键词 城市交通 低碳理念 规划设计
一、低碳经济和低碳交通内涵
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低碳交通是一种以高能效、低能耗、低污染和低排放为特征的交通运输发展方式。其核心在于提高交通运输的能源效率,优化交通运输的用能结构,加强交通运输的组织管理,转变交通运输的发展方式。目的在于使交通基础设施和交通运输系统最终减少高能源的消耗。
二、低碳交通特征
1.系统性。低碳交通首先是一个整合系统,需要发挥各种交通方式的组合效率和整体优势,任何一种或几种交通方式都代替不了其他交通方式存在的必然性。在这个整合系统下,同时又包括不同的系统,如车辆系统、能源系统等。在车辆系统中,既需要发展新的低碳工具,又要不断提升传统工具的技术水平;同样,在能源系统中,既要发展新的低碳能源,创新能源技术,又要提高传统能源的效率,两者之间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双向性。低碳交通具有双向性,包括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在供给方面,需要提供一个低碳的交通运输服务系统,这是硬件,是基础;在需求方面,需要公众更新传统观念,理性选择出行方式,这是软件,是补充。因此,只有实现系统内的供需平衡,才能真正实现城市交通的低碳化。
3.相对性。低碳交通具有相对性。如仅考虑运营阶段,各种交通方式都存在从高碳向低碳,再向零碳过渡的巨大减碳潜力。所以,小汽车不直接意味着高碳排放,纯电动小汽车即属于低碳排放,未来并有可能实现零碳排放。目前,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公交车辆也有很大的减碳潜力,也同样可以进一步实现低碳公交的目的。
三、城市交通现状分析
国内汽车拥有率和国外相比仍然较低,汽车的拥有量还将不断快速增加,将给城市交通增加更大的压力。城市道路建设规划、交通管理水平、公共交通事业及轨道交通等各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提高。人们在使用交通工具时缺乏低碳意识,国内城市中也缺乏一套具体的有低碳理念的城市交通节能体系。国内城市交通节能将面临着以下的几个问题。
1.城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并且数量庞大,给城市交通带来巨大的压力。随着城市规模扩大,城市居民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市民追求自由、舒适、便捷的交通工具,从而使城市的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城市人口数量的快速增加也使城市公共交通的能源消耗总量进一步增加。
2.城市交通管理水平相对落后。相关节能法规中对于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涉及比较少。交通管理体系还有待完善,需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效率,减少道路资源的浪费。交通工具的使用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如公交路线设计科学性不足,需进一步统筹科学设计。
3.城市交通节能政策有待完善。国家相关节能政策对于交通节能的引导和调节力度不够。如汽车税费和汽车的排量、尾气排放标准、能源使用效率等指标关联度不够,无法引导国民形成良好的生活方式和观念、树立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四、低碳理念的城市综合交通工程规划设计
1.综合交通运输通道规划。综合交通运输通道是由2 种或2种以上运输方式线路组成,承担我国主要客货运输任务的运输走廊,构成综合交通网的主骨架,是国家的运输大动脉。综合交通运输通道规划需要重点研究:通道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各种方式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安排,优化利用各种运输方式优势和通道资源,以实现综合交通体系的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
(1)充分利用地理条件,开发主要江河及水网发达地区内河水运,形成水运通道。
(2)充分利用轨道交通优势,建设城市密集地区的城际轨道交通网以及大城市中心区与周边卫星城之间的城市轨道交通网。
(3)充分研究主要综合运输通道公路、铁路、内河、航空的统筹规划、标准选择、建设时机以及如何利用既有线路等方面。
(4)充分考虑交通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密切关系,优先考虑集约利用土地的建设模式。研究城市密集地区铁路、城际轨道和高速公路线位选择。
(5)充分考虑研究跨江、跨海等重大工程公、铁两用通道技术经济可行性以及船舶通航要求。
2.综合交通枢纽的规划。综合交通枢纽是在综合交通网络节点上形成的客货流转换中心,规划综合交通枢纽需要重点研究:综合交通枢纽站场及其集疏运网络的建设,以实现综合交通体系的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
(1)综合交通枢纽站场建设。建设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综合客运枢纽。优先建设民航、公路、铁路多种方式集约布置、立体化布局的综合客运枢纽;推进地铁、公共汽车等城市交通与综合客运枢纽站衔接的立体化布局,实现城市交通与对外交通的“零距离“换乘。
建设综合货运枢纽站场。港口、公路、铁路多种方式货运枢纽站场联合布局,并建立智能化综合交通枢纽站场管理平台,形成一体化运输作业的设施、运输与装卸设备等。
(2)枢纽站场的集疏运网络建设。客运方面,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规划、建设中,重点考虑衔接机场和铁路、公路客运枢纽站的城市轨道交通;在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规划、建设中,充分考虑与干线机场、铁路客运枢纽的衔接。
货运方面,重点建设主要港口的疏港铁路和内河集疏运通道建设,并辅以疏港高速公路;同时规划铁路、公路货运枢纽站场与干线路网衔接的城市道路建设。
3.构建层次分明、搭配合理的公共交通体系结构。一级系统为大容量高运能的轨道交通捷运系统;二级系统为诸如BRT或有轨电车的骨干公交系统;三级系统为联系各中小组团,以到达服务为目的的普通公交系统。
在大力发展轨道交通、BRT、公交专用道、普通公交的同时,必须下决心保留和扩展自行车道和步行道,以“快、准、廉、优”为目标来优化公交出行方式。客运枢纽、一般轨道交通站点及主要公交站点应安排适量的自行车停车设施,以鼓励“慢行+ 公交+慢行”的低碳交通出行方式。合理搭配这三个层次的公交系统,规划建设多模式交通方式兼容的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建设立体型的换乘枢纽及停车换乘设施,改善换乘条件,减少换乘距离,与自行车、步行形成无缝对接,提高公共交通的可达性、便捷性,从而提高公共交通的出行分担率,减少交通的碳排放及其对城市空气的污染。
由于我国目前的城市空间布局大多属于“紧凑型”,这对于大力推行“公交优先”的交通战略创造了有利的先天条件。由于轨道交通的建设周期比较长,在加紧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同时,近期应积极推行BRT及公交专用道建设,同时,在现有的道路交通体系上,推广应用现代化的交通管理技术。
关键词:道路 工程规划 取费标准
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城市分区规划、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立了城市的用地性质和用地规模、建设的技术指标和其它综合性技术指标,使得城市的发展全方位有序可控。在城市发展和有机更新中,城市道路工程规划文件的编制,对于完善城市交通出行条件,优化土地利用,衔接好城市公用设施、规划好路幅内各种管线,提升街景,协调建筑设计功能等都带来系统的整合作用,为实现各阶段的规划成果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剖析。
1.1道路等级划分不科学。按《收费标准》主干道为路幅宽度D ≥
40米,次干道为20≤ D≤40米。然而主、次干道科学划分方法是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道路服务范围来确定的。一般主、次干道的标准宽度路幅宽度为D≥30米,支路为D<30米确定。主次干道的工程规划编制成本远远高于支路等级的编制。
1.2交叉口计价不科学。《收费标准》对于主要交叉口(道路红线
宽度40米以上)的计价是“城市主要平交口,按50工日/个”,没有对交叉口作等级的划分。有的次干道与支路的交叉口地下管线埋设也是比较复杂的,如果不给予计价显然是不合理的。
1.3立体交叉计价不科学。《收费标准》仅仅对二层、三层立交确
定了收费标准,随着城市的发展四层的全互通立交已经很多,这样的计价类别不能适应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参照标准。
1.4管线综合计价不合理。《收费标准》对于管线是按“工日/公
里/根”来计价的,同时对于管线交叉系数(评价每公里累计达15次以上为1.2)及根数需要乘相应的系数(累计根数超过7根为1.1)。这对于设计人员而言计算工程量任务较重,同时对于工程量复核工作也难以实现准确性,造成高估毛算的状况。
1.5管线按管径计价意义不大。《收费标准》按不同的管径计
取相应的规划编制费用。规划管线在技术深度难度上与管径的大小相关性不大,而与管线的数量和种类有密切的联系。
对城市道路工程规划收费标准的研究过程
针对1993年版《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存在的问题,和规划编制与结算复杂等问题,我们于2009年根据《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中规协密字第022号],参照《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研究出台了相适应的城市道路工程规划收费标准。杭州市建委于2009年10月邀请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前期办、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对《杭州市城市新建道路工程规划收费标准》、《杭州市城市整治道路工程规划收费标准》进行了评估,并于11月23日发会议纪要(杭建计发[2009]501号同意试行。实施三年多来效果非常明显,计价定位科学,计量方便,结算快捷,减少了协商和估算的成分,满足了道路工程规划编制的取费标准要求。
三.《杭州市城市新建道路工程规划取费标准》
3.1.编制依据。执行《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中规协密字第022号]执行,参照《城市规划收费标准》(1993年)。
3.2.计价原则。充分依据项目的规模及特征,体现项目规划的真实内容。
3.3.计价标准。工程规划收费按规划面积进行计价,基价根据《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中规协密字第022号]执行,对于城市河道桥梁没有基价依据的根据合理计价的原则确定。并根据项目所在的城市区域分为城市新区、城市一般地区、城市重点地区确定基价。综合系数根据难易程度及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情况按0.8—1.3之间确定。重大规划调整根据原规划编制费用最高不大于50%计取。一般规划调整按原规划编制费用20%--40%计取。
3.4工程计算规则
3.4.1快速路:长度结合计划要求,按规划成果确定的,宽度为规划标准断面控制线外各50米。
3.4.2主干道:长度结合计划要求,按规划成果确定的,宽度为规划标准断面控制线外各40米。
3.4.3次干道:长度结合计划要求,按规划成果确定的,宽度为规划标准断面控制线外各30米。
3.4.4立交桥:不分立交形式,按座计算,面积按立交桥建筑边线加20米。跨线桥地面辅道宽度超出道路部分另行按道路标准计取。
3.4.5过街设施:包括地道和天桥,按处计算。
3.4.6计算长度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计算。
四.《杭州市城市整治道路工程规划收费标准》
4.2.整治项目规划取费标准
五.结论
1.根据项目特性与难度来确定工程规划编制费用的取费标准能为工程规划编制人员提高工作积极性,同时能简化工程量计算和结算难度。
2.《城市新建道路工程规划收费标准》、《城市整治道路工程规划收费标准》是对《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中规协密字第022号]的深化和根据有准对性,使城市道路专项工程规划编制取费更科学合理。
参考资料:
1.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中规协密字第022号]
【关键词】新形势;市政工程;规划;现状;研究;分析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新形势下市政工程规划的现状
市政工程规划的层次及内容
一般来说,市政工程规划不外乎这四个层次:宏观层面、中观城市总体、分区层面、微观城市详细的规划层面,前两个层次主要针对的是区域整体和城市整个系统的规划,而后两个层次注重的是规划是否落实和城建中的操作问题。接下来就介绍一下市政工程规划的内容,通常包括:城市道路布局、交通、排水、燃气、防洪等。在新形势下,对市政工程规划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的提高,电力电信、电视互联网、城市内部防洪、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等也列入了市政工程规划之中,从这点上可以看出,新形势下的市政工程规划离我们的生活越来越近,不像是之前只讲究“形象工程”,现在的规划更加体现出了人性化的出发点,这也是科学发展观不断落实的显著成效。
市政工程规划的概况
按照一般的市政工程规划顺序进行规划,现今城镇基本上都已经制定了总体规划也就是宏观层面上规划或者是将原先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修整,规划及修整的主要内容是市政基础设施在宏观层面上基本解决了基础设施的规模设定、系统及相关指标等等,由于这是宏观层面上的规划,自然就不会把规划落实到边边角角,比较不细致。新形势下,为了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趋势,多数城市已将展开了控制性市政工程规划,由于缺乏系统的工程规划的指导,再加上急于求成等因素困扰,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新形势下的市政规划借鉴了之前工程规划的经验,也吸取了之前的教训,现在应经趋于成熟,并且朝着相对稳定的方向发展。
新形势下市政工程规划的特点及不足
总体规划中的特点及其不足
城市的总体规划也就是长远规划的主要内容一般都是与城市规划目标相契合、对工程中应规划的资源(水、天然气、电等)进行考察和分析,从而提出与科学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相契合的战略和对策。而后根据城市的面积大小和整体的空间布局,预测工程在未来的走向、趋势,从而从城市系统角度布置工程管线。但是由于是总体规划,肯定不会很详细、很具体,所以就导致该规划有致命的缺陷,也就是不能对市政工程规划进行合理的、准确的定位,也无法预计工程管线的管径和数量尤其是排水管的设置,加之缺乏实地考察和市政现状的清晰认知,即将铺设的管道、管线与先前铺设的管道、管线不能完成良好的对接。总体来说,总体规划具有相当大的缺陷,也并不能很好、很准确的指导接下来的市政工程规划,具有严重的不可操作性,所以说总体规划对接下来的市政工程起不到特别大的作用,但是这一环节也是了解整个城市规划所必不可少。
详细规划中的特点及其不足
详细规划与上述的总体规划相比较自然是比较详细的规划,也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由于具有详细地图的指导,这也无疑给市政工程规划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详细规划能够相对准确的预测市政工程的规模和管线设置,并且还能对城市管线进行准确的定位,详细规划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便在上述内容中得到充分体现,对不大部分地区的市政工程规划具有指导作用。其实,详细规划也并不全像上说所说没有不足,它受到规划规模较小的制约,会呈现出系统性过差的特点,不可能从整体上对整个市政工程进行规划,很难掌握城市整体现状和管线的铺设布局,往往会出现管线对不上、尺寸不合适、路线绕远、横竖方向相矛盾等情况。
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都并不是十全十美、毫无缺陷,也并不是一无是处、全是毛病,二者各有优点、各有不足,且二者在市政工程规划中还能够相互补充,所以二者不可缺其一,只有二者相互配合才能够使市政工程规划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新形势下市政工程规划的对策
1、强化市政工程规划的法定性
现阶段的市政工程规划还并不完善、并不规范,所以就亟需强化市政工程规划的法定性。在必要时,一定要出台相关的市政工程规划编制办法和编审制度。与此同时,还必须建立完善的市政工程规划体系,从体系上去制约市政工程规划的不健康行为;必须制定合理的、现代的市政规划编制要求,从而从整体上指导市政工程规划编制工作。我国是法治国家、整个社会也是法治社会,我国践行依法治国的总方略,这就从大方针上强调了强化市政工程规划的法定性,以此此建议势在必行。
2、立足总体规化和政府决策的指导
总体规划也就是整体规划,这都是对城市市政工程的宏观上的引导和控制,同时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所以,新形势下的市政工程规划就应该始终坚持市政总体规划的领导。然而,市政工程规划是各个部门实施的指导规划也是必须要遵循的规划,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仅仅需要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政府相关条令,部门还应该有自己的主见,懂得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使总体规划更好地、更顺利的推行、实施。
3、搭建常态化的沟通平台
市政工程规划一定要在阳光下决定、在阳光下运行,政府相关人员在知识储备上、技术要求上都比不上专业人士及企业,所以要想使市政工程规划考虑到更多的可预见因素及其社会各界的意见,就必须搭建包括规划部门、地方政府和设计单位等常态化的共同平台,在此平台之上,各个部门、各种人员、各个政府、各个地区都可以表达自己的见解,相互沟通,从而,使市政工程规划更加合理。
重点在于控制市政用地
市政工程一般情况下都是造福于广大市民的,通常还具有公益性,但是现在我们是处于市场经济之下,土地大多数都是市场化运作,所以成本就相对来说有所提高。在市政工程规划中一定要增加“市政控制要素规划”,并且要对各个设施进行详细、准确地安排、控制,在市政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市政用地一定要加以控制,以免出现规划得不到实施的情况,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规划的可操作性。
总结:
新形势下市政工程规划并不是很完善,它还存在许多可以改进的地方。在未来的发展中,市政工程规划应该总结先前的经验、吸取之前的教训,从而不断完善、不断发展,使这些规划的可操作性逐渐增强,并且使宏观规划与微观规划相结合,优势互补,使市政工程规划更加有深度、更加科学、更加健康、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从而越走越远,越走越成熟。
参考文献:
【1】黄智勇,试议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J ],广西工学院学报,2004,,(1):82-84。
【2】张旺锋,宝,江琦。城市规划编制中的规划失效影响分析[ J ], 现代城市研究,2007,(02):33-37。
【3】刘中宇,加强市政工程管线的综合规划与管理[ J ],安装,2001,(03):27-28
【4】王雪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探索——以海港新城为例[ J ],上海城市规划,2003,(04):17-18。
关键词:社区;功能定位;总体布局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1、规划背景
五总社区位于骑岸镇北部,原为五总乡政府所在地,在2000年的乡镇撤并中,五总乡并给骑岸镇。五总社区境内地势平坦;周围主要河流为遥望港,对外公路主要有两条,分别为骑石线和洋海线。
2、功能定位
五总社区原为五总乡政府所在地,现状拥有学校、医院、市场、银行、商业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自2000年并给骑岸镇以来,一直是仅次于骑岸镇区的镇域次中心。根据五总社区的现状配套情况和建设规模,将五总社区的功能定位为:骑岸镇北部农村地区的片区服务中心。
3、总体布局
3.1规划范围及建设规模
五总社区规划范围:东至洋海线,西至镇西路,南至镇南路,北至沿河路。规划总用地面积38.57公顷,其中建设用地38.13公顷;规划居住人口容量为2400人。
3.2规划布局结构
规划形成“一核、一轴、两组团”空间布局结构,如图1所示。
“一核”:即公共设施集聚核。
规划在骑石线与五平路之间,结合现有的小学、幼儿园、农村商业银行、农贸市场以及大量沿街商铺,吸引其他各类为农服务型公共设施在此集聚,形成一个功能完备、活力强劲,能带动骑岸镇北部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公共设施核。
“一轴”:即骑石线发展轴。
骑石线往南至骑岸镇区,往西至石港镇,在五总社区段拐弯穿越,现为二级公路,是支撑五总社区快速发展的主要轴线。
“两组团”:以骑石线为界,将五总社区划分成南北两个组团。
南组团以居住为主,分两期实施,其中一号横河以南部分为一期工程,目前正在推进实施;北组团是五总老集镇,以公共设施为主,是五总社区的综合配套核心区。
3.3道路交通规划 图1
3.3.1对外交通规划
五总社区的对外公路出行主要依托骑石线和洋海线,规划加强五总集镇段对外公路的交通管制,严禁公路两侧乱设摊点,乱停车辆,严格执行道路两侧建筑的退让距离,确保公路畅通。
五总社区的对外水路运输主要利用其北部的遥望港,根据上位规划,遥望港按三级航道进行控制。
3.3.2道路系统规划
规划道路采用方格网布局,分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三个等级。
规划主干路一条,即骑石线五总集镇段,道路红线宽度24米;规划次干路一条,即五平路,道路红线宽度18米;规划支路共计四条,其中主要支路一条,即育才路,道路红线宽度12米;次要支路三条,分别为兴五路、长富路和农科路,道路红线宽度为8米。
3.3.3停车设施规划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坚持“配建停车为主,公共停车为辅”的原则。规划公共停车场两处,分别位于幼儿园西侧、长富路与骑石线交叉口附近,总用地面积为0.51公顷。
3.4公用设施规划
3.4.1给水工程规划
骑岸镇已与通州城区实行联网供水,水源为长江水。五总社区用水由位于骑石线上的输水管接入。
3.4.2排水工程规划
排水体制为雨污分流制。
雨水按就近排放原则,合理确定雨水管道的位置与走向,就近排入径流量较大的河流。
五总集镇产生的生活污水统一排入洋海线上的区域污水管道,再流入镇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4.3供电工程规划
五总社区用电由位于镇区的35KV骑岸变提供。35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采用架空敷设;重要地段的中压线路尽量采用电力电缆沿道路东侧和南侧埋地敷设,其余地段可以采用架空敷设;低压线路全部采用埋地敷设。配电采用双回路环状供电方式,开环运行,提高供电可靠性。
3.4.4电信工程规划
固定电话网应遵循“少局所、多模块、广覆盖”的原则进行设置。
规划利用五总电信分局作为电信交换中心和服务中心。
3.4.5环卫工程规划
生活垃圾应实行分类、袋装化收集,纳入全镇生活垃圾清运系统,由环卫部门统一负责处理。生活垃圾收集点的设施应满足分类收集要求,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
结语
加强对五总社区基本功能的梳理与优化,进一步完善、充实为农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进而研究五总社区建设与发展的支撑要素,合理界定社区建设目标与功能定位,引导社区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
[3]《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4]《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
[5]《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修订)
[6]《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7]《通州区城乡统筹规划》(2010-2030年)
[8]《骑岸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9]《骑岸镇总体规划》(2013-2030年)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道路交通系统工程、给水系统工程、排水系统工程、供电系统工程、燃气系统工程、通信系统工程、防灾系统工程和其他特殊管线工程。
第三条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市政建设项目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五条对于规划未覆盖或规划调整区域,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两套以上技术方案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需要确定是否举行专家评审(论证)。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核发相关行政许可。
第六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对市政建设项目作出行政许可,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七条短距离接管、延管、迁线等零星市政工程按第七章“零星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办理。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临时市政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交还临时用地,国家不予安置和补偿。
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当规划行政许可作为其他行政审批必备资料时,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没有规划相关行政许可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在实施道路交通工程建设时,各管线工程应同步建设。道路工程在竣工后五年内不得再开挖进行建设,确须在道路内敷设管线的必须采用非开挖技术。
三章市政项目选址许可
第十三条市政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须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具备相关资料提出选址申请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受理该项目立项申请。
第四章市政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五条此项许可限于要办理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利用的市政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具备相关资料提出用地许可申请后,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界限,并审查同意提交的总平面布置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章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进行施工图设计,具备相关资料后,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组织建设项目图纸审查,审查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相关建设许可。
第十九条市政建设单位须委托由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实施放线,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项目方可施工。
第六章市政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许可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竣工测量(市政隐蔽工程在工程覆土前须进行竣工测量),取得竣工测量资料后,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测量成果和相关资料,提出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竣工测量单位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竣工测绘单位应采用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平面坐标系和国家85高程系。竣工测量成果必须符合《*市*区UPGIS数据入库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查验相关资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技术标准。审核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市政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在建的单位用地、居住小区等项目内市政项目与地上建筑一同验收,不再单独办理市政工程规划验收许可。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市政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的市政建设项目,审计部门不予最终审计,不予出具审计报告,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不予备案,财政部门不予进行项目结算,且工程不能移交。
第七章零星工程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对于短距离(100米内)延管、建筑项目给水、燃气、排水接管、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等零星工程,为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具备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盖有“*市*区规划管理局市政工程规划专用章”审批签字的施工总平面图。项目竣工后须进行竣工测量,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许可。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获得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施工总平面图后,方可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提出施工申请。
第八章数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并会同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数据技术标准,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八条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和竣工测量成果应及时入库,保证系统具有良好的现时性。
第二十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竣工测量内容和数据要求。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镇规划,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规划区是指县城城区和建制镇规划区以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县城规划区范围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城区总体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各建制镇规划区由镇总体规划划定。
第四条县建设局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镇规划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镇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负责城镇规划设计、城市勘察和市政测量的管理;审查和办理各项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的案件。
第二章城镇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第五条城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县城区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县城区详细规划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建制镇详细规划(含中心村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业务指导。
城镇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调,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城镇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镇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镇规划。
第六条城镇规划的审批按《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县城区总体规划报孝感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建制镇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区的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和中心村规划,必须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区主干道临街面建筑、重要地段的标志性建筑、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沿316国道、汉宜公路、云应公路、孝襄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的所有建设工程,必须编制规划,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区规划区内的村庄、厂矿等居民点的规划,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开发区的建设规划应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城镇规划的要求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县城区详细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局部调整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变更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划的原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第三章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九条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城镇的综合功能。
第十条在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各项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镇的发展、危害城镇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镇环境、影响城镇各项功能的协调。旧区改建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城镇容量,严格限制零星插建,依法保留绿地和公共活动空间。
第十一条城镇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要运用经营城镇的手段,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技术改造,合理引导,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重点改造城镇的危房区、棚户区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地区和影响城镇重要景观的地段。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县城规划区内新建和改建私房。城镇规划区内自然村村民所住房屋确属危房又无力购房的,可在原宅基地上建一层临时建筑,或由开发商统一成片开发建设,或到指定的居民小区建房。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相关法律文件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
第十四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等可行性研究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持有关文件,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
第十六条因特殊需要在城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土地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临时建筑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临时使用期满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无偿退出临时用地和拆除临时建筑。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临规划道路的任意一侧使用土地时,应同时征用规划道路中心线至控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并负责拆迁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上述土地作为城镇道路预留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土地上修建临时或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镇规划,并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申请,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设计的依据,并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资金贷款。
第二十条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进的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时,必须服从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优从快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同时兴建垃圾、粪便、污水等户外配套处理设施。建筑物附近垃圾等处理设施不得设置在公共场所和临街部位。
第二十二条在城镇规划区内从事采矿、采石打井、挖取砂土、堆积渣土、填占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须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办理征拨用地手续,以及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两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范围、标高、建筑面积等内容;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核发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建设工程开工之前,须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位、放线;其基础工程或隐蔽工程完成后,须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五条管线工程建设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管线建设单位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管线设计安装时,必须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放线后,方可施工;
(二)管线走向、标高必须根据城镇总体规划作永久性布置。若线路障碍难以按城镇规划要求施工时,可绕道临时铺设,待障碍清除后,由原建设单位负责对临时设施进行归位改造;
(三)性质相同的管线,应实行共杆共管建设;
(四)施工中不得损坏地上、地下原有设施(包括管线、路面、绿化等)。如确需损坏,应事先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竣工后负责修复;
(五)竣工资料必须及时送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建设、亮化工程建设、环卫设施建设等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并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镇规划区内设置集贸市场、夜市、各类广告以及邮政报刊亭、洗车点、停车站、交通标志等服务性设施,其设立修建位置和范围,均应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公安、交通、邮政、电信等部门审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可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上20%以下罚款。
严重影响城镇规划,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责令停止建设后继续进行建设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其继续建设部分;逾期不拆除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非法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整理或恢复原貌,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城镇规划区的临时建设项目使用期满,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
第三十一条拒不服从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镇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的,责令限期履行调整用地决定,逾期仍不履行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键词:人防工程建设;城市建设;经济建设;抵御灾害;相互结合
近些年来,城市化的进程正在迅速加快。面对新的形势,人防工程不仅有助于抵御灾害,同时也提升了城市建设的综合质量,也体现了国家对民生建设的重视。因此要进一步促进人防工程建设,就必须利用自身特点及优势,紧密结合城市建设,不断改善与提高自身在城市中的作用,体现存在的价值,谋求稳定、长远的发展,最终构筑平战兼顾、功能完善、防护能力强大的人防工程体系。
1建设人防工程的现存问题
根据国际战略格局及战争方式的变化,为了打赢高技术、高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需要,国家确立了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施行)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年11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提出了各个城市全面建设人防工程的要求,而在此大背景下,城市建设在落实人防工程配套建设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有些甚至影响到了先进城市建设理念的落实和推广。
1.1人防建设意识淡薄,人防知识缺乏
目前,国内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国人更多的是关注经济效益及物质生活,缺乏可持续发展及统筹全局的战略眼光,忽视环境保护、人文素质、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内容,也包括居安思危的国家安全理念。在大多数城市建设行为中,人防工程建设被视为负担,并通过各种手段回避及减少建设任务。普通民众对人防地下室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发现和监督或是发现了不予理睬。相对消防、环保等建设内容,人防工程建设的基本意识还未在人民大众中形成。
1.2人防工程建设还处于被动和无序的状态
由于人防工程是根据上诉法规在一般城市建设开发中进行强制性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本身存在一定的被动性,长期的被动性建设则带来了无序的局面,人防工程的布局存在区域性的不均衡,人防工程类型存在严重的不齐全,使得人防工程建设无法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大大降低了综合防御效能。
1.3相关技术落后、人防设备更新缓慢
自从2000年以来,与人防相关的技术措施,设备材料等鲜有更新换代,与目前快速发展的社会背景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也与相关企业及部门每年在人防建设中获得的利益不成正比,这导致了人防工程造价高,综合效益低的不利局面,制约了人防工程建设的发展。
1.4相关政策不完善
城市建设在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和理念,从之前的节能、环保,到后来的绿色建设,再到现在的海绵城市,城市建设形态在不断完善提升,但是由于人防相关政策的滞后或者不完善,导致了开发建设者在权衡利弊之后,选择了人防建设成本较低的方式,放弃了较先进理念的设计方案。例如:某大型综合体项目,设置了大面积空中绿化带,大面积架空的首层交通枢纽空间,体现了绿色建筑的先进理念,但是由于空中绿化带及首层交通枢纽空间根据相关人防政策规定,需要配建大量的人防建筑面积,使得建设成本及设计难度大幅提高,而面临被取消的局面。从这个层面来讲,人防建设已经阻碍了城市建设质量的提升,也势必影响到自身的建设与发展。
2探求完善建议
人防建设以及城市建设应当确保相互结合,在最大限度内发挥人防建设的价值与意义。从现状看,人防工程应当密切结合平时与战时的双重功能,在人防建设的全过程中都要融入城市建设的基本理念。随着时代进步,人防工程建设也应当摆脱单一的建设内容,进而提升人防建设的综合效益。完善现阶段的人防工程建设应当依照如下的基本思路:
2.1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人防意识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宣传思想工作方针,结合人防建设的发展需要,开展人防宣传工作以及初级中学和全社会的人防教育,保证人防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人防宣传队伍建设,巩固和扩大人防宣传领域,加强与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联系,把人防宣传与国防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等结合起来,使人防宣传工作更具稳定性、广泛性和有效性。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人防工作及人防部门的知名度,增强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力争做到人人了解人防、关心人防、支持人防。有条件的城市,人防主管部门可争取建设独立的人防宣传教育基地,向民众提供参观、学习、模拟演练等义务活动;无建设条件的城市,可在人防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内,争取100~200平方米的中心办公区域,设置人防展示大厅,让过往的民众感受和了解各种人防设施、设备及功能,向民众说明人防建设的必要性和原则。
2.2完善人防工程规划体系,促进与城市建设规划体系的衔接
城市防护是城市在组织经济和市民生活的功能之外的一项重要功能,而人民防空是城市防护的一个重要部分。人防工程规划应能使规划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尽可能满足城市防护需求,具有较高的防护效益。人防工程规划确定了城市在规划期内的人防工程发展水平、建设重点、布局和步骤,是搞好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增强城市防护功能的主要保证;人防工程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针对人防工程做定点、定位、定量的初步要求,保证人防工程建设有序、有重点、合理的发展,避免被动型、随意性、不均衡性,减少浪费,提高工程平战利用率,有效扭转被动建设的局面,使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分布呈现计划性;人防工程规划可以保证人防工程建设和城市建设的同步、协调发展,特别是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规划保持协调一致。人防工程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的法规性文件,人防工程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城市建设的法规性文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完善本市、本区人防工程规划,加强人防工程规划管理,抓住土地划拨的规划建设源头,明确人防配建内容,进而与地下空间规划、绿地广场规划、交通规划等各领域、各阶段的专项规划紧密结合,融入到城市规划的日常管理中,将人防建设条件作为规划审批条件之一,确实落实人防工程规划成果。
2.3加强人防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计划,加大人防科研技术研究开发力度
落实各行政级别人防机构的成立,建立健全人防机构。加大人防相关的科技人员的培养力度,根据人防事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引进和培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改善科研环境,建立现代化的人防科研、人才培养和理论研究体系,以科技振兴人防事业,紧紧依靠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人防建设的效益和质量。重点针对现代高技术局部战争条件下人防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各地区人防建设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实际情况,对工程设计、维护管理、加固改造、口部处理、防护功能设置、平战结合转换、人防技术和设备、通信警报等进行专项课题研究,并设立专项研究机构及小组;研制适用于人防工程的新型材料,提高人防工程抗力,重点精确打击及其次生灾害效应的防护;加强提高现有人防工程综合生存能力的研究;加强重点经济目标防护的防护理论和技术研究。为确保以上两项内容的实施,应从人防建设的经费中有计划的抽取一部分,作为人才培养及科研活动的运行经费,以一部分的量产换取人防工程更加合理、有效的建设效果,为将来质的提升打好基础,甚至实现人防品质提升的常态化。
2.4遵循以人为本的宗旨,提升人防工程综合价值
新时代城市建设的核心原则是以人文本,同时注重可持续发展,尽管人防工程建设的基本条件由国际环境及国家相关政策决定,但是如果偏离了城市建设的主要原则,有悖于城市建设的核心价值,则会寸步难行。新时期人防工程建设,要兼顾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建设者要有全局观念和长远目光,从实际出发,贯彻平战结合方针,把城市建设和人防建设很好地结合起来,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重要经济目标等都必须与人防工程建设相结合,实现一笔投资多重效益,拓宽整体平战结合服务领域。除指挥工程外,其他人防工程类型要最大限度地综合利用,为繁荣城市经济、方便人民生活服务,创造良好效益,吸引更多的建设资金,使人防工程建设形成良性循环。针对一些具有先进意义的城市建设理念及方案,人防建设不得墨守成规、固步自封,应积极调整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在满足人防要求的情况下,给予尽可能的配合及优待,并积极从中寻找共同点,实现人防工程的综合价值。
3结语
根据现阶段国际形势及国家综合实力,加快人防建设步伐,做好防空袭准备,适应打赢高技术局部战争的要求,十分必要。各有关部门应增强对人防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重视和支持人防建设,履行人防建设的职责和义务。同时,建设者也应认识到人防工程建设的艰难性和复杂性,在不断完善提升人防功能的同时,也应紧跟城市建设的步伐,与时俱进,在整个城市建设活动中不断提升人防工程的综合价值,探寻人防工程在其他领域存在的意义,保持长期及稳定的发展,促使量到质的提升,实现人防向民防的转变。
参考文献
关键词:市政工程;给排水设计;规划
1.市政给排水规划存在常见问题
1.1市政给排水工程规划与城市用地竖向规划,防洪规划不相协调
工程实例:某道路工程设计,该道路位于规划新区内,新区规划面积10m2是该市新的行政文化教育中心,规划新区内主体河流内江由北往南流人大海,该市海岸潮汐属于不正规日潮为主的混合潮型,最位3.75m(标高采用黄海基准,以下同),多年最位平均值为3.55m低潮位平均值为-2.30m,20 年一遇位3.63m,50 年一遇位3.82m,规划新区内水面平均高程0.9lm。
规划新区整个场地北高南低,两侧高,中间低地形起伏较小,高程小于llm 的区域占84%,小于5m 的区域占54.4%,规划新区防潮保护标准采用50 年一遇的实测潮高3.9m 整个场地最低控制标高4.2m规划的道路最大纵坡》3.5%,最小纵坡≮0.3%。
按上述的规划,某道路的道路设计为:路线L 为1.7km,全线最大纵坡0.581%最小纵坡0.300%,道路中心线设计路面高程4.2m -6.lm。相应其道路两用地高程为4.5m~6.4m。
1.1.1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高程无法保证,排水工程设计不符合防洪要求按规划新区的雨水规划,在规划区内没有设置雨水排捞泵站,所有道路或小区排水均按重力流的方式排放。
采用重力流直接向河流排放的雨水管,只有其设计雨水管内底高程高于内江的某一潮位高程时,才能保证暴雨期且内江涨潮至此潮位高程时的排水畅通,按防洪规划,排水工程设计应确保在内江50年一遇的实测潮高3.9m 时的排水安全。
本工程设计雨水按就近排放的原则,工程设计范围的雨水管分3段(相应分3 个雨水排出口),各段的管道长度分别为480m,340m,98Om,3个设计管段的最不利点雨水口的地面标高分别为4.05m,4.07m,4.05m,由于与内江潮位相比道路设计路面高程相对较低,使各设计管段的最不利点雨水口的地面标高与50年一遇的实测潮高3.9m的高差(压力差)约为0.15m,与多年平均位3,55m的高差(压力差)约为0.5m,如果要保证最不利点在50年一遇的实测潮高或多平均位,设计暴雨重现期为2年的情况下排水畅通不造成积水,设计雨水管无论采用压力流或重力流设计均不可能达到要求。
可见,由于规划区用地竖向规划的地面高程太低,导致了排水工程设计无法满足防洪规划要求,而防洪规划中也没有提出对排水工程设计可降低防洪标准的要求。
1.1.2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城市用地与道路,交通,地面排水,防洪以及项目建设的近期和远期的结合。局部与整体的协调等矛盾,只有通过用地合理的竖向规划来解决。在规划新区内类似本工程的排水状况尚存在,我们认为其原因是,在规划新区的规划过程中,没有做好排水工程规划与城市用地竖向规划。防洪规划的协调,或者是仅考虑提高用地高程会增加土方工程的造价,而没有考虑所在地区的重要性及排水不畅的后果,因为该市雨量充沛,降雨集中,多台风,台风带来的暴雨强度大,对雨水排放不利。此外,应对土方工程与排水工程的投资进行比较。
1.1.3 采用重力流和短管压力流两种方式进行排水工程设计
对城市用地竖向规划高程太低的存在问题,在设计评审中有关规划部门答复不预调整,为了使排水工程设计在受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尽可能合理,结合本工程特点,我们雨水设计中对各管段的水力计算处理为:管段起点至最不利点按重力流设计,最不利点至出水口在设定相对合理的安全潮位下按短管压力流设计。安全潮位是指当内江潮位不高于此高程时,设计雨水管段能在满流的情况下以压力流的形式排水,并可保证排水畅通。计算结果:
第l 段管道总长L 为480m,最不利段管道L 为120m,安全潮位3.05m;
第2 段管道总长L 为340m,最不利段管道L 为260m,安全潮位2.65m;
第3 段管道总长L为980m,最不利段管道L为260m,安全潮位2.65m。
这样的处理方式虽然达不到规划新区50 年一遇防洪标准的要求,但与每一设计管段全部按重力流排放形式设计的雨水管相比,安全性得到了提高,当然在同样的设计坡度下,由于加大了管径,也就增加了工程造价(本排水工程造价增加了13%),当出内江潮位高于设定的安全潮位同时下暴雨(暴雨重现期为2 年)时,最不利附近区域会出现排水不畅的情况,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在规划新区内适宜的位置设置排涝雨水泵站。
1.2 污水管网规划中竖向高程和污水提升泵的设置站缺乏合理性,系统性的论证
工程实例:
某市新的城市开发区城南区,规划面积约13k 甘规划污水排放量科44300m3%/d 在规划区内污水主干管末端设置了一座规模40000m3%/d的污水提升泵站,即规划区内的大部分污水需经泵站提升后才能排至污水处理厂。
当地政府为了加快新城区的开发,在进行城南区内最主要的南北走向的主干道施工时,同时开展了十多条与主干道交叉的东西走向的道路设计,在设计过程中,几个项目从不同的程度上发现了城南区规划污水提升泵站位置设置的不合理性而引起污水管网竖向高程规划不合理,本文以其中一个项目的设计进行论述。
本工程为城南区的一条东西走向的城市次干道,红线b 为28m,路线L为1.9km,设计路面标高为124,516~127.372m,设计污水管单侧布置,按原规划污水提升泵站在路线中部的西北角,泵站所在位置地面标高129-132.5m,由于有其他道路的污水管接入,污水提升泵站进水管的管底高程为112,11m。
1.2.1污水管埋深不合理存在的问题
按原污水提升泵站设置的位置进行本工程设计污水管道埋深llm-15m,的长度约为路线长的50%,且排水坡度与道路坡度相反,出现了如下不利于工程建设的问题:
(l)按国家钢筋硅管的使用标准,一般Ⅲ级管可达到最大覆土为9m,塑料排水管超过8m 覆土后也不能选用,因此,需采用暗渠形式排水,与采用管道相比,由于埋深太大,暗渠施工周期长,增加了施工的不安全因素。
(2)工程造价较高:根据本工程的地质报告,此路段上除局部为d约lm 的残积土外,从高程l00m-130m 的范围均为灰岩,管渠埋深太大,造开挖回填土石方量大。
(3)泵站原选址位置现状地面标高129m-132mm 则泵站的进水池开挖d 为17m-20m,泵站的建设投资相对较高。
(4)管渠埋深太大,不仅施工及其困难,今后的维护将是十分困难的。
1.2.2 污水管埋深不合理的原因分析由于原污水提升泵站设置的位置不合理,造成了污水管埋深太大,即造致了规划区污水管网竖向高程的不合理,据了解,原污水提升泵站规划位置的确定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设在某绿化区的附近,以减少对周围居住区的污染,在排水工程设计中,对单项的设计通过管材,基础,施工方法等的合理选用以降低市政排水管网的投资是较有效的,确定合理的排水管设计高程也是节约投资的重要一方面,而合理的高程,需依据合理的排水规划。从设计中发现的不合理性来看,显然规划区的污水管网竖向高程和污水提升泵站的设置缺乏技术,经济全面的论证,片面考虑对社会环境的影响,而技术,经济论证应结合规划区的地质条件,当地的管材来源,施工条件及今后管网和污水提升泵站的运行,管理费用等方面进行论证。
1.2.3规划调整污水提升泵站后的设计效果从造价,维护,施工等角度综合考虑,设计提出了调整规划污水提升泵站的建议,调整至路线设计终点东南角,现状地面标高较低(约124m),靠近在建的南北走向的主干道污水管拟接人污水提升泵站的一侧。后在有关规划部门的充分论证和协调后,城南区的污水提升泵站的位置作了合理的调整,使原存在问题的几个项目问题均得到解决。污水提升泵站调整后,比原规划位置现状地面标高降低5m-8m,由于污水泵站位置的改变,相应改变了部分设计污水管的流向,本工程原污水管道埋深为llm-15m的管段,管道埋深改为3m-6m,本工程的排水工程造价降低了29%。
1.3 在城市建设中不按规划控制与排水工程重要出水口相关的道路建设
排水工程规划确定的重要出水口是根据管网系统的布置及当地受纳水体的条件确定的,如果随意改变将造成不良的后果,某经济开发区按详细性控制规划的一条次干路由于用地已被学校建设使用经济开发区确定不按规划建设,要求设计单位按取消该次干路的做法进行相关道路的设计,而该次干路在排水工程规划中作为附近区域的雨水排水主干道所在地,且靠近雨水受纳水体,取消该次干路需调整相应的排水工程设计,造成了设计工程的排水工程部分造价增加13%。
1.4 市政给排水工程规划编制滞后,不确定因素多在市政道路排水工程设计过程中,往往出现道路要求尽快建设,而设计所需的排水工程规划没有编制或在修编中,造成了一些排水工程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期设计,同期施工的现象,从而造成道路建成后的重复开挖的浪费;有时设计完成质量,或排水工程已在施工中,排水工程规划由于各种原因需修改,同样造成了设计的重复工作或工程改造的浪费。
2.对市政给排水工程规划编制和执行管理的改进建议
为了在市政道路排水工程设计更好地避免目前市政给排水设施存在问题的发生,使设计做到经济合理,运行安全,通过对设计实例的分析,现对市政给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的执行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l)认真做好规划前期的调查研究,使规划内容更符合当地的条件。
(2)在规划编制中应注意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的相协调。
(3)应重视规划的、科学的、全面的技术和经济论证,避免片面的因素干扰。
(4)应重视市政给排水工程规划编制的超前性和严肃性,需更改规划时应作充分论证。
(5)在执行规划的过程,政府各级管理部门应加强执行规划的力度,从根本上改善城市的环境水平。
关键词:市政道路;排水设计;市政规划;工程设计
Abstract:With the urban processing rapid and urban water pollution paid attention to, the municipal drainage construction is developing rapid. In this paper, combining with the some urban drainage construction design, it will put forwards to some relative common problems and the relative measures.
Keywords: municipal road, drainage design, municipal plan, construction design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 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水污染日益得到重视,市政排水设施建设得到较快发展,但市政道路排水设施普遍存在各种问题,如防洪排水能力不足;平坦地区的排水管渠的坡度偏小,易淤积;部分地区的排水设施不成系统,易形成内涝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设计不合理,日常管理不到位,自然条件变化等。通过对许多工程设计的总结,我们认为,市政道路排水工程设计能否更好地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做到经济合理,运行安全,受市政排水工程规划的影响较大。
一、市政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
规范GB50318—2000《市政给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市政排水工程规划是市政道路排水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市政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有:划定市政排水范围,预测市政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市政排水工程设计是一个系统工程,排水工程规划的目的之一,是通过规划在排水收集,输送,净化,利用和排放几个环节上的统一协调,使各环节的排水设施建设工程规模适宜,投资合理,运行中合理利用能源和资源。因此,市政排水工程设计必须首先依据当地的适用的各阶段排水工程规划。
二、市政道路排水规划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规划与城市用地呈现竖向规划,防洪规划不相协调
1、城市用地竖向规划,高程无法保证,排水工程设计不符合防洪要求
按规划新区的雨水规划,在规划区内没有设置雨水排捞泵站,所有道路或小区排水均按重力流的方式排放。采用重力流直接向河流排放的雨水管,只有其设计雨水管内底高程高于内江的某一潮位高程时,才能保证暴雨期且内江涨潮至此潮位高程时的排水畅通,按防洪规划,排水工程设计应确保在内江50年一遇的实测潮高3.9m时的排水安全。
可见,由于规划区用地竖向规划的地面高程太低,导致了排水工程设计无法满足防洪规划要求,而防洪规划中也没有提出对排水工程设计可降低防洪标准的要求。
2、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城市用地与道路,交通,地面排水,防洪以及项目建设的近期和远期的结合。局部与整体的协调等矛盾,只有通过用地合理的竖向规划来解决。在规划新区内类似本工程的排水状况尚存在,我们认为其原因是,在规划新区的规划过程中,没有做好排水工程规划与城市用地竖向规划。防洪规划的协调,或者是仅考虑提高用地高程会增加土方工程的造价,而没有考虑所在地区的重要性及排水不畅的后果,因为该市雨量充沛,降雨集中,多台风,台风带来的暴雨强度大,对雨水排放不利。此外,应对土方工程与排水工程的投资进行比较。
3、采用重力流和短管压力流两种方式进行排水工程设计
对城市用地竖向规划高程太低的存在问题,在设计评审中有关规划部门答复不预调整,为了使排水工程设计在受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尽可能合理,结合本工程特点,我们雨水设计中对各管段的水力计算处理为:管段起点至最不利点按重力流设计,最不利点至出水口在设定相对合理的安全潮位下按短管压力流设计。安全潮位是指当内江潮位不高于此高程时,设计雨水管段能在满流的情况下以压力流的形式排水,并可保证排水畅通。计算结果如下表:
序号 管道总长度(m) 管道最不利段(m) 安全潮位(m)
1 480 120 3.05
2 340 260 2.65
3 980 640 2.65
这样的处理方式虽然达不到规划新区50年一遇防洪标准的要求,但与每一设计管段全部按重力流排放形式设计的雨水管相比,安全性得到了提高, 当然在同样的设计坡度下,由于加大了管径,也就增加了工程造价(本排水工程造价增加了13%),当出内江潮位高于设定的安全潮位同时下暴雨(暴雨重现期为2年)时,最不利附近区域会出现排水不畅的情况,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在规划新区内适宜的位置设置排涝雨水泵站。
(二)、污水管网规划中竖向高程和污水提升泵的设置站缺乏合理性,系统性的论证
某市新的城市开发区城南区,规划面积约13km2规划污水排放量44 300m3%/d在规划区内污水主干管末端设置了一座规模40 000m3%/d的污水提升泵站,即规划区内的大部分污水需经泵站提升后才能排至污水处理厂。
本工程为城南区的一条东西走向的城市次干道,红线b为28m,路线L为1.9km,设计路面标高为124.516~127.372m,设计污水管单侧布置,按原规划污水提升泵站在路线中部的西北角,泵站所在位置地面标高129~132.5m,由于有其他道路的污水管接入,污水提升泵站进水管的管底高程为112.11m。
1、污水管埋深不合理存在的问题
按原污水提升泵站设置的位置进行本工程设计污水管道埋深11~15m,的长度约为路线长的50%,且排水坡度与道路坡度相反,出现了如下不利于工程建设的问题:
(1)按国家钢筋砼管的使用标准,一般Ⅲ级管可达到最大覆土为9m,塑料排水管超过8m覆土后也不能选用,因此,需采用暗渠形式排水,与采用管道相比,由于埋深太大,暗渠施工周期长,增加了施工的不安全因素;
(2)工程造价较高:根据本工程的地质报告,此路段上除局部为d约1m 的残积土外,从高程100~130m的范围均为灰岩,管渠埋深太大,造开挖回填土石方量大;
(3)泵站原选址位置现状地面标高129~132.5m则泵站的进水池开挖d为17~20m,泵站的建设投资相对较高;
(4)管渠埋深太大,不仅施工及其困难,今后的维护将是十分困难的。
一、职责调整
(一)将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的拟订全城乡规划、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城乡规划监察及拟订城乡规划具体政策等职责划入规划局。
(二)将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全城镇体系规划、乡镇建设规划等各类规划职责划入规划局。
(三)将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建设工程设计等职责划入规划局。
(四)将国土资源局承担测绘(勘察)行业管理职责划入规划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测绘(勘察)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测绘(勘察)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规程、办法,研究制定全城乡规划、测绘管理、工程管理的具体政策、技术标准、规程、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乡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编制城乡发展规划、域城镇体系规划、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协调编制各专项规划;负责审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负责指导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三)会同国土部门、建设部门拟订城规划区内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和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域内重大基础设施选址;负责核发城规划区内和域重点发展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负责审定规划审批项目的放线、验线工作。
(四)负责城规划区内和域重点发展区域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督检查;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调查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案件;负责监督检查域规划执行情况。
(五)负责全城乡规划、勘察、测绘等行业管理及勘察、测绘项目的登记管理;负责勘察、测绘产品审查验收;负责全勘察、测绘场、测量标志等管理。
(六)负责全规划设计和测绘(勘察)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城乡规划行业信息收集、整理和利用;负责全城乡各类规划、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接收、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七)承办政府和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规划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信息、文字综合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安全、保卫、保密、会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事劳资、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二)财务科
负责拟订局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对直属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各项专项资金使用及预算审核工作;配合各部门筹措、筹集各专项资金。
(三)规划编制管理科
组织编制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负责审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指导编制镇、乡及村庄的规划及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的公告、公布及组织听证、评审等工作;负责拟订城规划区内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等工作;负责出具城规划区内土地出让条件等工作。
(四)建筑规划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规划区内建筑工程项目选址,审查建筑工程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负责城规划区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城规划区内建筑立面、色彩、围墙、大门等内容的规划管理及审批;负责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工程审批;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五)政规划管理科
负责城规划区内各种道路桥梁、电讯、给水、供暖、油气、有线电视及油田井场、油气管线等规划选址和工程规划方案的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牌匾、站牌的审批工作;负责政交通及管线等临时用地、临时工程的审批工作;组织政工程竣工的规划验收。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车载电子显示屏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户外招牌(以下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规划编制和规划行政许可。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资质、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市城管、规划、工商、住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广告行业协会及部分专家参与审定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参加联席会议的相关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准则
第七条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管局组织实施。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不得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生活和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市容市貌的;
(三)属国家机关和文物、纪念性建筑保护区域的;
(四)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城市道路,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招牌外,不得设置其他招牌。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按批准或告知的项目、规格、内容、形式及安全措施等,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批准文号、设置人、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动翻版装置一般不超过4年,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6年。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内,需要变更广告画面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可利用条幅、彩旗、布幔、充气模型或拱门、气球、花篮、看板、墙面喷绘等形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一)公益性宣传;
(二)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
(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
(四)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四条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有义务进行社会公益宣传,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者制定拍卖、招标方案时,应当安排不少于5%的广告位或广告时间用于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位不得空置。未能按时商业广告的,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自行拆除。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应当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自行拆除所设招牌。
第三章设置审批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城管局申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设置可移动户外广告或者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向市城管局提交申请资料,由市城管局审核、踏勘、审批。
第十八条利用现有或新建户外场地或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市规划局、城管局负责审核资料、踏勘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经联席会议审定后,符合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管局发给《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第十九条招牌应当严格按照《市城区招牌设置告知书》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牌视为户外广告,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
(二)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
(三)外形尺寸长超过门店范围、宽超过2米的。
第二十条申请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市城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证》或者《市城区招牌设置告知书》应当提供的资料,由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在各自部门网站、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公开告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
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经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设置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或《市城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户外广告。未经市工商局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户外广告。
第四章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三条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包括所占用的场地、建(构)筑物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和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两部分。
户外广告位占用公共场地、建(构)筑物和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的,其场地、建(构)筑物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所有。户外广告位占用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的,其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归产权人所有。
城区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均属市人民政府所有。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均需取得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出让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拍卖或招标。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司)统一出让其拥有的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市城司不得从事商业性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按规划可用于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可以自用或出让,但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出让收益分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出让下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当经联席会议批准后,由市城司向社会公开拍卖或招标:
(一)公共场地、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位;
(二)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拥有场地、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位;
(三)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位,产权人委托市城司出让的。
第二十六条市城司公开拍卖或招标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均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其管理规程进行。
第二十七条市城司出让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全部收入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八条未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市城管局依法不予办理《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权期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由市城司收回,原使用人应当拆除其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完好、安全、美观。
第三十一条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或者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形,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拆除;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等影响美观的情形,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三十三条市工商局应当加强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未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户外广告等违法行为。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工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按本制度规定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由市城管执法局书面通知设置人自行拆除;设置人拒不拆除的,市城管执法局可以指定其他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第六条(技术服务和知识宣传)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村民建房的规划技术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村民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
第七条(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条(用地计划)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政府。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九条(公开办事制度)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条(宅基地的使用规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
区(县)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镇(乡)土地管理所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个人建房
第十一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五)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乡)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程序)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20日内,会同镇(乡)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审批。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
由镇(乡)人民政府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审批结果的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条(宅基地范围划定和开工查验)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土地管理所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镇(乡)土地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镇(乡)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施工图纸)
农村村民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市建设交通委推荐的通用图纸。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组织落实向农村村民推荐通用图纸的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个人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化粪池应当远离水源,并加盖密封。
第十八条(竣工期限)
镇(乡)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镇(乡)土地管理所,由镇(乡)土地管理所派员同时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补建围墙的程序)
村民户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补建围墙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补建围墙申请经批准后,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查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实地确认建造围墙的位置、高度等事项。
补建围墙的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完工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章集体建房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房的统筹安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结合实际,组织制定集体建房实施计划。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集体建房。
第二十二条(集体建房的规划和用地审批)
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向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当征询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的意见,明确污水收集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凭以下材料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批准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三条(集体建房的工程建设管理)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房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房的配售)
集体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住房配售的具体方案。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个人建房条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体建房的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送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布集体建房的成本构成和配售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条(集体建房的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集体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并建造集中收集粪便的管道和处理设施。
第二十六条(集体建房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第四章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
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个人建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第二十八条(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标准)
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二十九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
村民户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的常住户口进行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符合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村民户内在本市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或者因宅基地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用地人数。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关于申请个人建房用地人数的具体认定办法。
第三十条(用地程序和标准)
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规划易地新建住房的,均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间距和高度标准)
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
(三)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到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副业棚舍为一层。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
第三十二条(围墙的建造要求)
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镇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处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三**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罚的执行)
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第三十六条(个人建房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
农村村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
农村村民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
农村村民建房的房屋层高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2%至10%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集体建房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
集体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的;
(二)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等违反规划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或者没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处以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20%至10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农村违法建设工程的)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农村违法建设工程,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
第三十九条(违反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处罚)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和参与集体建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集体建房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区(县)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一条(执法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