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8 17:31: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公共问题,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社会公共行政;行政法;公共行政
行政分为私行政和公行政,公共行政即指与私行政相对的公行政。公共行政这一术语开始时仅表示国家行政,但随着时展,其内涵已得到大大扩展。现在,公共行政已普遍被承认包括国家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两方面的内容。政府公共行政是指政府根据法律规定所实施的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社会公共行政则是指社会性的公共组织对一定领域内的社会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随着行政权社会化趋势的加强,社会公共行政引起了人们普遍的关注,不同学科的学者对此作了程度不一的探讨。对于行政法学界而言,社会公共行政这一领域具有巨大的冲击性,将会使原有的行政法理论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我们可以设问,行政法是否应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调整范围?如何进行调整?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由此将需要对原有的行政主体、行政组织、公务员等一系列问题作新的理解和解释。以行政主体这一概念为例,如按以上思路,它就应该包括社会公共行政的主体。
本文主要通过讨论社会公共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尝试对行政法为何应调整社会公共行政等问题作出回答。
一
行政法为何应介入社会公共行政领域呢?这个问题可以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这是社会公共行政对行政法的需求决定的。
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共同点在于两者都履行公共职能,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但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的区别之一在于它们在公务涉及的范围上有所差异。一般而言,政府公共行政是以所有公共事务作为管理对象,而社会公共行政只是涉及到一定领域、一定行业的公共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社会公共行政主体不考虑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只顾及本领域、本行业的公共利益。这时候就需要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对社会公共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管理,而这就需要行政法的法律支持。
社会组织进行公共行政需要具有公共权力。而社会组织的公共权力来源如果不依靠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授予,仅仅依靠社会组织自身的组织性权力(如行政组织成员对行政组织公共权力的认可),其权威性不能确立,其合法性也成问题。
在社会公共行政过程中,社会公共行政主体的公共管理行为有可能会侵犯相对人的重大权益。虽然社会公共行政的强制程度比政府公共行政弱,但仍然可能有涉及到相对人重大权益的处理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对相对人的救济是必须考虑到的。这仍然会涉及到行政法上的救济问题。当然,这里不是主张法律救济可以替代所有的救济方式,但法律救济是最彻底、最有效的救济方式。当相对人的重大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没有理由堵上司法救济这扇大门。
第二,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行政法自身发展的需要。
社会公共行政这一新领域给行政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将会改变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现代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与行政法诞生初期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英美法系最早给行政法下定义的是英国法学家奥斯丁,他认为行政法是规定主权行使之限度与方式:君主或主权者直接行使其主权,或其所属之高级行政官吏之行使主权者授予或委托之部分主权。1 英美法系行政法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从控制行政权力与行政程序两个方面概括行政法的定义,如著名行政法学家K·C·戴维斯教授就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机关的权力和程序的法律,包括法院对行政活动的司法审查在内,2也包括行政机关所制定的程序法规在内。然而,这只是狭义的行政法定义,英美法系很多著名行政法学家提出了代表新趋势的广义行政法概念。如P·L·斯特劳斯教授认为,在二十世纪初期当公共行政发展的时候,学术界发展了行政法概念,它包含几乎全部和公共行政有关的事项。3
在大陆法系,行政法的概念几经变迁,也朝着广义的方向发展。如在法国,多数学者认为,行政法是有关调整公共行政组织与权限、协调市民与行政权的法。通过行政法学者们的学术探讨,法国的行政法概念从权力行为转变为公共服务,行政的功能从权力行为亦变为一种服务的社会作用。4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行政法概念的发展,都适应了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在今后的社会发展中,社会组织将行使越来越广泛的公共权力,如果作为调整公共行政法律规范总和的行政法固步自封,无视社会公共行政的存在,将会大大削弱行政法的调整功能,也不利于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地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发挥作用。
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是行政法获得合法性的重要途径。任何法律要获得良好的贯彻实施效果,其合法性是重要因素。不管是我国法律一级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各级政府制订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存在一个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的问题。而社会公共行政就此问题提供了一个新途径。一般而言,社会公共行政所涉及到的通常是公众日常生活中所最常遇到的公共事务,公众比较关心这类公共事务的管理,也较热衷于参予到其中去。这就使社会公共行政容易反映民意,其管理活动更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同。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就可以将社会公共行政中公众反映的问题反馈到行政法的制订上去,使行政法尽可能地满足公众的需要、现实的需要。此外,我们还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将社会公共行政主体制订的一些暂时还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以行政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些都是行政法获得合法性的重要举措。
另外,将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原因还在于,在当今社会,政府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的区分已经越来越不明显,很难绝对地确定两者之间的界线。“虽然传统的行政法只调整政府公共行政,但在当今社会,政府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的分工已经不是单纯的和绝对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历史的发展、行政目标的要求、宪法和立法机关的决定,或者是出于工资和预算等行政技术和物质、人事方面的考虑,更有利于行政任务的完成。”5
我国已有学者认为,现代行政法应当将社会组织的公共行政纳入调整范围的必要性在于:1.社会组织行使公共权力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也越来越频繁。 2.这种社会的公共行政与政府机关的行政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仅仅是管理主体的不同而已。3. 既然社会组织的公共管理行为必然会影响到公民权益,就必须要一定的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才能确保社会组织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才能保障公民权益不受社会组织管理行为的侵犯。6
可见,社会公共行政应纳入现代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新时代对行政法的要求,是社会的客观需要。
二
在探讨社会公共行政范围时,本文非着重于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的界定,而是将社会公共行政置于公共行政这一前提下讨论何为公共行政,即注重它与私法上行为的区分。一般认为,履行公共职能的行为即为公共行政,但公共职能又怎样界定呢?这个问题自然而然又涉及到公法与私法的界分问题。因为我们区分公共行政就是为了让其适用与私法不同的公法规范。
凯恩教授认为:“一种职能是否公共职能的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它不可能总是以同样的方式得到回答。他主张区分公法和私法要以这样一个问题为出发点,即我们为什么要在公法和私法之间划出界线。划定界线的理由影响划定界线的方式,而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种多样,因而也就有了不同的标准。
“简而言之,我们可以说,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种多样,因而也就有不同的标准,用以解答什么是公法规则与原则适用的适当空间这一规范性问题。所有这些标准非常复杂;在诉讼场合将它们适用于特定案件,要求法院进行艰难的、有时是颇有争议的价值判断。” 7凯恩教授给出了说明理由的一个路径,即结合具体情境阐明为什么要界分公法与私法,而后从界分的理由出发来确定界线之所在。在理论和实践的可能前景范围内,我们也许还会得到别的路径,但基于充分理由之上的个别化处理是不变的适当方式。8
从美国的相关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公共职能界定的变化。私人公园的经营以前并不被认为具有公共职能,但在Evans V .Newton一案中,一家私营公园只供白人使用,被黑人诉诸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公园虽由私人经营,但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职能,应当适用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法院进一步指出,公园如同消防队、警察局等传统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属于公共领域。9 可见,公共职能是不断地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
所以公共行政的界定与公共职能的界定以及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一样,其范围不是绝对确定的,而是与私法行为处于一种互动状态中。我们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同的情境下适用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界定。
中国目前的社会公共行政主要包括基层自治行政、公共事业行政、志愿组织行政、社会中介行政四大类。10那么,是否所有的这些社会公共行政都需要行政法的调整呢?并不是所有公共职能都可以被纳入公法调整。只有当这一项职能对于相对人在宪法和法律上的个体权利具有重要的影响,并且需要国家的公权力进行一定调整以保证该职能的实施的时候才可以被纳入公法调整范围。11 像一些社会组织自愿提供的公共服务,缺乏行政权力的行使要素和特征,没有必要将其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在确定行政法应调整哪些社会公共行政时,下面因素是应该被考虑到的:
第一,公众的重大权益是否有可能被侵犯。当社会公共行政涉及到公众的重大权益时,我们需要法律的介入以规范其行使并提供有关的救济方式。社会公共行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主管理,会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或规范,但自我管理涉及到公民个人的重大权益时,法律保留的原则是应坚持的。公法领域与私法领域不同,在私法领域中契约自由原则占主导地位。而在公法领域,契约自由原则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一个公共社区不得基于全体公众同意而不经法律许可私自设立一个可以基于一定事实实施人身强制的机构。
第二,社会公共行政履行的公共职能重要程度,即看该项公共职能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如何。如果该项公共职能关系到可能严重影响公众的领域,行政法应对其进行调整。公众需求强烈的公共职能,如不以行政法进行调整,单纯以社会组织自身愿望进行,就有可能出现公共职能履行缺位或不良履行等情况。如一个城市的公共汽车营运,在交由社会组织管理后,如果行政法完全退出该领域,倘若社会组织私自决定停止公共汽车营运,势必给这个城市的市民交通带来重大影响。因而行政法不应完全退出该领域,应由有关行政机关监督社会组织的公共职能履行。
第三,社会公共行政管理手段的强制性程度。如果社会公共行政对相对人的强制性较强,理应将其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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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Peter Cane,转引自沈岿:《扩张之中的行政法适用空间及其界限问题》[A],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卷[C],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7页。
8.12.13.沈岿:《扩张之中的行政法适用空间及其界限问题》[A],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卷[C],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8、419 页。
9.395U.S296(1966)。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迅猛发展,在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下,风险社会已经到来,使得一些社会公共危机难以自行化解,最终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本文主要分析研究了当前政府公共危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出现这些问题发生的原因,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存在的问题构建新的管理机制,以提升社会公共危机管理水平,防止矛盾的激化。
关键词:
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机制;构建
构建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机制,不仅可以规范了社会秩序,而且降低了风险社会公共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些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积极的影响。在目前形势下,由于受到市场失灵、政府管理失灵的影响,导致风险社会应运而生。因此,要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重视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当前社会大环境,制定并构建新的管理机制,从而消除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失灵现象,缓和和调节社会矛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进行分析
风险社会,一词最早是由德国学者贝克提出,当时处于工业社会背景下,从《风险社会:迈向一种新的现代性》书籍中,贝克以生态危机作为切入点,并将其看作是当时工业文明下的一种社会危机,之后对风险社会有了初步的定义,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风险具有不确定性的逻辑性和扩散性,二是风险社会将会影响到社会正常运行的各个领域,它关系着社会制度的变革、社会结构的调整等。从目前社会运行的现状了解到,风险社会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受到政治、经济、生态或者是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下,均会引起公共危机,这种情况下,一旦风险社会真正到来,会影响到人类的主观意识、认知能力及判断能力等,在没有采取及时的防治措施时,导致风险社会的负面影响越来越严重,极有可能引发不良后果。而公共危机是风险社会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产生的,它具有传播性的特征,例如:在当前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发生危机时,各种媒体信息平台下就会迅速传播,且这种传播会引起连锁反应,最终引起复杂的公共危机,使得政府政策失灵、市场机制失灵等,增加了社会管理难度,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给人们正常生活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二、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的扩散是由管理失灵造成的,从更细的角度进行分析,产生这种危机可能是由于政府对一些突发事件缺乏认识,不了解突发事件发生原因的情况下,盲目处理,使得风险社会公共危机很难从根源上消除,势必会影响危机管理的成效。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政策及行为模式不符合公共危机治理的逻辑
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馆员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使得在公共危机管理中选择出不同的策略,难以保证风险社会公共危机能够有效消除,此外在管理过程中难以分辨公利和私利,根据自身的行为模式和选择决定会直接影响危机管理的效果。
(二)“运动化”的公共危机治理方式的影响
新形势背景下,很多政府部门在应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时,采取严防死守的办法,以运动化的公共危机治理方式具体进行,这种治理思维仅仅在短时间内具有明显的成效,维持社会秩序,促使社会正常、稳定运行,但是很难长期达到危机治理效果,这种带有“人治”色彩的思维方式,不够科学、不够合理,势必会影响到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的解决。
(三)相关管理人员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不够重视
在受到现行官僚体制影响下,相关管理人员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的重视程度不足,发生市场失灵时,便出现了有组织不负责的状态,比如说:公共危机到来时,一味出台规章制度,但是缺乏对制度的操作性,无法发挥制度的效应,最终导致风险社会危机局面更加复杂,难以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又比如,相关管理人员缺乏公共危机方面的知识,这种执行能力的欠缺难以应对复杂的危机局面,最终影响到公共危机的解决。
(四)政府管理方式不合理
由于风险社会公共危机具有多元化和复杂性的特征,因此要求政府部门必须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开展多元化的管理机制,有效解决公共危机,但是由于目前政府采取的是垄断式的管理方式,具体将常态化的治理模式应用到危机管理中,缺乏辅助管理机制,使得风险社会公共危机无法得到有效应对,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三、构建新型体制,应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
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的扩散,不仅加大了风险防范的难度,而且增加了国家治理的难度,这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负面影响,通过了解上述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后,要求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危机的重视,无论是从意识形态还是从制度体制等方面,以多元化的应对措施解决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的失灵现状,确保社会秩序的持续稳定,因此,下文具体探究了如何构建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机制,并提出了相应的策略,希望通过以下策略的制定,能够更好的应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防止矛盾的激化。
(一)政府管理部门要更新危机管理理念
新形势背景下,要求政府部门要更新危机管理理念,从被动式的治理理念转变为主动式的治理理念,提高风险警惕,具体可以从三大方面具体实施:树立公共服务的理念,通过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来达到对危机管理的预期效果;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治理危机时,要以人为本,注重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健康,制定有效的危机治理方案,最大限度降低危机的负面影响;树立周期理念,任何一个危机的到来它都有一定的规律性,政府管理部门要树立周期理念,提前做好应对措施,才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二)增强政政府公共危机治理的能力
针对当前的社会意识形态,政府部门在应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时,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体制,加强各部门联系,在相互配合下,建立各地政府的协商机制,以便对不同危机采取针对性干预措施,有效实现危机预防和处理,将危机损失降低到最小,促使社会正常运行。
(三)重视风险社会公共危机
要求相关管理人员要加强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的重视程度,了解更多有关公共危机方面的知识,以便出现市场失灵时能够根据规章制度,提高执行能力和应对能力,更有效的解决风险社会危机的多元化和复杂性局面,降低和减少风险社会公共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建立“协作”治理体系
针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的复杂性,可以采取建立“协作”治理体系,打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壁垒,提倡全体社会群体共同参与到公共危机的治理中来,通过市场合作、社会合作更好的应对公共危机,缓和社会矛盾,从而降低和防范风险。
四、结束语
总体来说,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防止矛盾的激化,就必须要构建合理、有效的管理机制来治理和解决风险社会公共危机,但是由于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使得风险进一步恶化,引起公共危机的扩散,因此,必须要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做到规避风险的效果,文中从提高相关管理人员的危机重视度、建立协作体系及增强政政府公共危机治理的能力等多方面具体开展,不断优化体制机制,消除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失灵现象,从而推动现代社会不断进步。
作者:肖达根 单位:华侨大学
参考文献:
[1]马体国等.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能力的建构—基于风险社会的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1(09).
[2]茹梦丹,姬熊华.风险社会下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困难与对策分析[J].南方轮刊,2015(03).
摘要:经济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经济法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内涵,否则,一切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只能是一种空谈。本文首先阐述了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其次,分析了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同时,以某案例为例,就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 社会公共利益 实现机制
一、前言
社会公共利益一直是用来作为论证国家和社会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政府权力的法律目的、法律秩序和正当目的的终极价值的基础性概念,并被各国法律,甚至是宪法上规定为用来限制个体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对司法实践、立法、执法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经济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经济法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内涵,否则,一切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只只能是一种空谈。本文就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探讨。
二、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
(1)经济法规范了社会经济细胞即企业的社会地位和相关的规范
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社会经济运行的主要主体。整个社会的生产与生活物质资料都要由企业提供。而且,现代社会生产分工细密,协作关系复杂。因此,作为社会经济细胞的企业的活动也不是“私人”的事情了,而变成了社会性质的活动。不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规范,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破坏整个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所以现代社会条件下,对经济细胞的企业实行国家调控是一种必要,同时也是一种必需。
(2)经济法规范了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协作关系
社会化的生产离不开彼此的分工协作和竞争。这种与社会经济运行有关的协作和竞争绝不是社会组织“私人”的事情。这种协作是整个社会协作,整个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种竞争也应该是在统一游戏规则内的有序的、对社会有促进作用的竞争,而不能允许不正当竞争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破坏和损害。
(3)经济法规范了国家使用间接手段对经济运行调控的模式和方法
经济法的模式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控制经济运行的周期的态势,协调社会总体收入的平衡。
(4)经济法规范了社会保障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是当今世界各国都很关注的国家大事。它一方面体现了社会进步的人道主义精神,另一方面也是社会获得高质量、高水平劳动者的重要步骤和必不可少的环节。为了社会经济的需要,国家也要对社会的劳动者实施有效保护。
(5)经济法规范了涉外的经济关系
当代社会国际经济一体化是一个总的发展趋势。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经济融入到了国际经济的大循环中。这样,我国的经济与国际接轨为对外贸易、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等都需要进行有效的规范。
三、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我们这个社会上绝大多数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不只是某个集团、部门或者单位的利益,更不可能是某个个体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群众性和广泛性,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能够有利于公众的工作、学习、生产、和生活。如果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这必将影响到广大群众的安居乐业,给大家带来诸多的不便,同时也违背了社会的公平性。
社会公共利益在自身的实现过程中,必不可少会存在着大量利益的冲突,这些利益冲突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最终实现,我们需要不断地去探寻机制来弥补这种利益主体的缺失所造成的不利状况。
(1)传统的救济途径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显得明显不足
现代社会的经济快速增长给社会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如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资源的滥用和浪费和消费者权益问题等等,这类行为的最大特点就在于被害主体的分散性和侵害利益的扩散性。传统的那种个体诉讼对于这种现象明显缺乏有效的规范措施,只有依靠经济法来保护这些社会公共利益的理念,才能够寻求到一种新的解决之路。
(2)突破传统理念,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界定利益概念是分析问题的逻辑起点,关于利益的代表性解释有: 利益好处说,认为利益就是好处; 利益需要说,认为利益是人们的需要,利益实现是人们某种需要的满足; 利益价值说,认为利益是价值的实现或肯定; 利益权利说,认为利益表达的是权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利益实现与人们之间的权利安排有关。从哲学角度看,利益就是指社会主体的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具体转化形式,表现为社会主体的主动关系和客体对主体的某种好处和意义。综合几种学说,笔者认为利益指人们基于社会的存在、发展,企盼满足的一种愿望、要求或期待。
对公共一词的基本含义,中国《辞源》对其解释,有无私之意,《汉语大辞典》中公共意为公有的、公用的、公众的、共同的。由此可见,公共在中文语义中强调多数人共同或公用。《现代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对公共的解释是,public 意味着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者是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 尤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提供的) 。在学术界对公共判断的标准有,德国学者纽曼提出的不确定多数人理论和德国学者何厚德的地域基础理论以及其他,他们基于对公共的理解,主张公共利益是多数人的共同利益。还有一种是反面说,公共的判断应当也至少具备两个标准: ( 1) 非隔离性; ( 2) 数量上须达一定程度的多数,这种学说实际上综合了地域说和人数说,主张公共是动态的。
我国现行宪法第10 条和13 条都出现了公共利益,规定国家可以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土地和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鉴于此,可以说我国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是专门针对征收( 征用) 条款而言的。除此之外在《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法》均在第1 条表明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这一切都依赖于对宪法上公共利益的解释。
对公共的基本语义分析以及学者对它的解释,可以看出公共利益的界定跟行政区域划分有一定的联系,跟政府有或多或少的牵连,有学者提出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主要提供主体。再者从我国现行法律条文看,公共利益是在行政法领域运用的多。因此,是否可以理解为公共利益是从政治组织社会生活的角度出发,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主张、要求和愿望,是传统公法维护的法益。
二、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 条中使用了社会利益一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社会利益的界定,重点在于对社会的理解。社会学界自孔德开创社会学以来,对社会认识存在两大传统: 唯实论和唯名论。以唯名论的主张,社会只是单纯的代表具有同样特征的许多人的名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并无实质差别,那么从法律上区分就变得毫无意义,这与人类社会的发展事实也不相符。我国社会学界一般采用唯实论,即强调社会不仅仅是个人的集合,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东西。此外,社会法中谈及社会的范围,两种不同的观点: 全体社会说和部分社会说。在西方国家发展史中,伴随社会特殊集团,弱势全体的出现,社会学中的社会一词呈现出从部分社会转向全体社会的趋势,本文谈及法律的中社会即是顺应这一趋势,理解社会时,其范围既可以从整体角度也可以从部分角度理解。
从现有的法理学教程和相关论著看,法学界没有从法学学科的角度对社会利益进行界定,因此可以说社会利益的运用,多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法社会学中应用最为频繁。而在社会学中,社会利益往往泛指社会存在的各种利益,其把社会利益理解为从社会角度出发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利益。因为社会利益是一个模糊综合的概念,作为一个法律范畴应该有明确的内涵,所以在法学视野中不宜采用社会利益。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认为,社会利益是指从社会生活的角度考虑,被归结为社会集团的请求的需求。它们事关社会维持、社会活动和社会功能的请求,以社会生活的名义提出、从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角度看待的更为宽泛的需求与要求。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不是完全的对立,二者只是出发角度不同,具体阐述的学科领域不同。如上所述公共利益是从政治组织社会生活的角度出发,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主张、要求和愿望,是传统公法维护的法益; 而社会利益是从社会生活的的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的正常活动而提出的要求、主张和愿望。公共利益在法学的公法领域运用,社会利益则是在社会学中广泛运用,不能盖然性地表述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含义相同或不同,应从二者的不同语境,不同的学科领域中理解其具体的内涵。
三、经济法保障的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由三个词社会、公共、利益组成,基于上文已经阐述的三词的基本释义,得出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语义可以理解为社会公众基于社会经济发展企求满足的要求、需求和愿望。在经济法中运用社会公共利益,一是因为公共利益侧重利益的内容性,只要是共同追求的价值都可纳入,社会利益侧重利益的主体,而社会公共利益则兼具利益内容和利益主体; 二是上文提到公共利益一般公法领域运用,社会利益则是在社会学领域运用而且自身具有模糊性,法学领域不宜采用。
在此,还要注意区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主要是强调其整体性。从哲学上讲整体是相对于局部或部分而然,是蕴含在部分当中,绝对的整体是不存在的。并且从利益的角度来说,社会整体利益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很难取得社会所有人的共识。前文中也提到社会既指整体社会,也包括部分社会,在我国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社会弱势群体这一部分社会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共识,若一味地强调社会整体利益,这些群体的利益将被忽略,不能与法律的实践相契合。
因此,社会本身就是由多个人构成的有机体,具有整体性和公共性。社会公共利益包含社会整体利益,公共利益,而且目前我国在立法中普遍使用的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 条、第58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 条、第52 条的用语是社会公共利益。
论文关键词:农村 社会公共服务事业
社会公共服务事业是农村社会公共服务薄弱环节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瓶颈。目前,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各单个领域的研究成果丰富,而整会公共服务事业落后和制约发展的原因及对策方面仍
1造成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事业落后的原因
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发展与落后,现有研究认为的原因是以下几点:
1.1制度建设落后。目前,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事业以公益性为主体的制度体系未形成,城乡差距、区域差距之间平衡状态仍未根本改变。理论界一致认为最根本原因是制度体制不健全,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
1.1.1二元分割的城乡体制没有改变。从城乡体制看,是我国长期实行的户籍制度造成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身份不同,造就这种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不等是我国目前公共服务事业的不平等。安徽省发展改革委指出,城市优先的战略与片面强调经济增长的发展观一脉相承,以城市为中心的经济发展,必然体现为农村人力、物力、财力单向流向城市,农村自身发展的潜力则受到严重剥夺。迟福林也提出,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根源之一就是城乡二元分割的公共服务制度安排。
1.1.2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划分制度不明晰。丁元竹指出,从政府间关系看,目前我国非对称性财政结构不利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央财政收入和支出占整个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比重缺乏合理的制度安排,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保险等方面的事权和责任划分不清,中央政府有关政策文件在涉及政府间关系问题上过于模糊,不利于政策实施。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也指出,各级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职责缺乏明确的划分,使得公共服务均等化难以考核和问责。
1.1.3财政体制不合理。迟福林指出,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根源之一是没有形成公共服务可持续的财政支持体制,财政功能性支出比例最大的仍然是经济建设性支出。丁元竹认为,业已形成的转移支付制度还不完善,具有财政能力均等化意义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不合理,作用不明显;建立在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基础上的专项转移支付缺乏科学分配依据,申报方式随意,分配方式不规范;省级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落后等。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提出,在现行层级财政模式下,每一级财政都主要考虑本级财政的收支平衡,对辖区内下一级财政的均衡作用不明显,基层政府往往因财政能力不足而无法真正履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责任。
1.1.4改革管理机构和运做机构的落后后。使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管理机构和运做机构改革落后,针对一些地方农村单位市场化改革,各级政府机构缺乏及时有效的引导,抑制了其发展活力。由于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公益性组织发育滞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缺乏高效率的组织载体和组织平台,这使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农村和落后地区相当困难。
1_2没有统一的规划和标准。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认为,对农村公共服务的内容、目标和措施等,国家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划,没有专项的法制和政策支持。丁元竹认为,造成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的原因,从技术上看,主要是我国还没有针对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来建立一套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标准和与这些标;隹相对应的客观因素评估法。…
2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发展实现平等化的意见
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发展应致力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目标,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事业的城乡平等化,充分体社会公平。理论界认为发展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实现平等化应采取的政策取向是:
2.1平等化的规划和标准尽快制定。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建议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牵头,研究提出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政策意见,增强国家对农村社会事业工作的指导。丁元竹认为,应确定全国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建立全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明确我国在法定基本公共服务上需要均等化的地区和领域,奠定计量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所需要财政支出的技术基础。田毅指出,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步伐最重要的措施之一是标准法治化。常铁威认为,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加强规划指导,促进新农村社会事业有序建设和科学发展。陈昌盛提出,要加强公共服务规范化管理,分类别制定“公共服务国家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认为,应加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将农村社会事业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按区域确定发展目标、发展任务,统筹资金安排、建设项目、配套政策,有计划按步骤推进。
2_2转变政府职能,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政府核心职能之一。安徽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应确立政府在社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并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将重心转向对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江明融指出,实行城乡统筹的公共服务供给制度不仅是简单的财富转移,只有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能定位,才能有效解决政府职能的“越位”问题,切实将主要精力用在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的薄弱环节。迟福林认为,从我国的现实需求出发,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要的是中央地方关系要从“以经济总量为导向”向“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转变。赵白鸽认为,必须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进一步加强评估的科学性和监督的有效性,形成明晰的部门分工及问责机制,以促进公共投入的效益最大化,将效率、公平和生态发展列入发展的评估指标,将公共服务作为重要的考量指标,以确立正确的政绩观和问责机制。
3概述
摘要:经济法是具有多元性价值的法,而在各种具体价值形态中,公共利益是最重要的价值内核,集中体现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公共利益的内涵决定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不以私利为目的,而更重视社会经济的稳定与整体发展。与其他部门法上的“公共利益”不同,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不仅是限制人们行为的依据,亦是作出某种行为的前提,这样的公共利益不仅带有经济性,更因为立足点的不同而体现出整体性。本文主要分析经济法中的社会公益,并探索其在实体与程序上的表现形式,通过整体上把握公平与效率,和常规程序机制的保障,实现经济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经济法;公共利益;公益诉讼
一、经济法价值目标——社会公共利益
在现代法律部门中,经济法、民法、行政法都包含利益内容,但三者之间又有十分明显的区别。传统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个人利益,行政法以国家权力为本位,而经济法则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利益基石的各不相同使三个法律部门得以相互独立,经济法存在与独立的核心,体现为社会公共利益。
1. 传统民法、行政法的局限
从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上看,人类社会历经自由放任、政府干预,再到限制干预的发展历程,法律精神也从单纯的契约伦理过渡到产生社会正义的需要。从民法上看,“意思自治”、“私权神圣”,都是不可侵犯的法律信条,经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确立并且延续至今。但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垄断阶段,这种对利益的调节方式开始显露出局限。首先,民法以平等为基本原则,并以此建立公平体系。但民法的公平体系只能保证前提的公平,或者说机会均等的公平,却难以对结果加以调整。这直接导致大量事实上的不平等经市场经济环境的催化而发生。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所有权绝对的原则也使资源难以得到合理配置,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矛盾日益突出,并最终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汪渊智,2003)市场固有的缺陷也使其运行结果出现非效率性的配置和非公平性的分配。(应飞虎,2001)
民法在利益调整方面的种种局限,使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盛行一时。国家的强制干预在某些程度和某些特定历史时期,的确遏制了市场的无序状态,使社会与经济趋于稳定。但由于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张,使“政府失灵”成为需要面对的新的问题。行政法无力克服“政府失灵”现象,因为行政法的核心毕竟是对政府行为的限制。而随后行政法的社会化虽然使行政干预与社会契约相结合,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府失灵”问题,但作为公权力,行政权的刚性强制调整手段仍然与市场经济的本质相悖。
市场经济的发展,既需要运用国家力量以克服其消极之处,又要限制国家干预来尊重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因此,对市场所采取的措施就必须正义且适度,这一措施还取决于政府“依照统一规则享有的权限”(哈耶克,2001)。单纯依靠民法、或者依靠行政法,都无法做到这一点。既能弥补民法的不足,又能限制行政权运用的法,只有经济法。
2. 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追求
效益和公平是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社会公共利益是其价值追求的最终体现。经济法承认现实生活中个人能力与财产的不平等,并以此为基础,通过合法的“不合理对待”,来实现经济公平。不承认不平等现实存在,或者追求绝对的平等,都是制度僵化的体现。经济法正是为了打破僵局,从社会冲突中获益而产生的。这是一种科学的思路,它反思传统民法形式公平的弊端,并通过建立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经济冲突。
经济法追求的社会公共利益,看重的是利益实际的归属,强调的是实质的公平。社会发展、天赋能力、个人际遇,这些因素都导致人们之间差异的显著化。无视差异,一视同仁,反而是鼓励不平等,加剧不平等。经济法鼓励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但又认为这种行为应该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承担义务;它引导和建立起公平竞争机制,又致力于社会经济的组成部门的相互配合与合理制约;它既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又不放松社会分配的公平。经济法关注“结果如何”,追求“整体公平”,这一切的内在驱动力,都是社会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
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产生的价值基点,立足于此,经济法的利益目标与民法、行政法有本质的不同。经济法更注重实质利益的合理分配,而不是单纯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在这个意义上,经济法弥补了传统民法的不足。而从程序体系上看,经济法理解并认同现实的不平等,并以此为基础形成自己的诉讼体系。
1. 实体表现: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推动分配公平
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价值取向,分配问题是公共利益问题的核心。(戴文礼,1997)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单个主体占有的资源、条件等不同,初次分配、产业差别都会导致出现贫富差别、分配不均等现象。在这种前提下谈论社会公共利益,不是指要以此为标准,使社会财富重新平均分配,而是指充分利用国家的经济调控能力,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刺激低收入产业提高效益,并通过再分配来均衡收入差距与贫富悬殊。
在市场经济领域,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换即为第一次分配,比如通过劳动力交换报酬,通过物的价值交换利益。而主体的抽象平等,并不能产生分配上的平等。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就其机制来看,仍然存在模仿西方市场机制,忽视中国国情的现象。这种分配机制下聚集起来的财富,直接表现为日益严重的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扩大。为此,我国提出“初次分配重视效率,再次分配重视公平”的政策,并通过一系列的经济立法来推动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初次分配的差距,大部分是由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与竞争过程引起的,经济法通过反垄断立法等限制恶意竞争,确立市场结构,维护交易自由,探求从源头上解决初次分配的公平问题。总之,经济法可以通过法律强制的手段来合理分配社会资源,这种分配首先是符合市场规律的,通过宏观调控保障初次分配尽可能公平,其次才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对资源进行再次调整和分配,并在合理配置资源的同时,防止贫富分化。
2. 程序表现:经济法公益诉讼突破传统诉讼的局限
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分配调控是经济法在实体上的表现,经济法的程序表现则体现在经济法纠纷的调解手段上。国家对经济的调控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在调控过程中,国家运用一系列方法,来配置和分配社会资源与社会财富。资源与财富的稀缺性是客观的,再完美的分配方式也会导致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分配格局的改变,因而产生利益争夺。除此之外,国家的调控过程中对国家权力的运用也容易损害到不同经济主体、行政主体的利益,由此产生一系列纠纷,如上下级行政主体在调控过程中的争议、国家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间的争议、被调控主体之间的争议等。解决上述争议主要 依赖当事人协商、仲裁、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等四种方式,其中司法手段是最权威的,也是适用范围最广的。
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经济法上的纠纷,可以将其称之为“经济法诉讼”。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原则、方法,与传统三大诉讼的调整对象等有较大的不同。上述经济法施行过程中产生的种种纠纷,与民事、刑事、行政纠纷也有明显的区别。首先,经济法纠纷发生的原因来自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不涉及民事交往与行政管理,通常也不构成犯罪。其次,经济法纠纷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国家调控主体,也包括民间组织和社会公众。但是,在传统的三大诉讼法之外,专门设计一种针对经济法纠纷的经济法诉讼制度,显然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也难以为学界所接受。经济法广泛的调整对象导致其纠纷的多样性,也由此使其调整方法具有综合性。普遍的做法是,如果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行为,则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如果纠纷涉及行政机关与其相对人,则依据行政诉讼法处理;经济实力和经济地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纠纷,可以考虑适用民事诉讼法。而对经济法纠纷中,上述三大诉讼法不能很好调整和解决的争议,则通过特别规定予以解决,比如经济公益诉讼。
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出现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的公益诉讼,并且将其区分为由市民提起的市民法公诉和大法官谕令规定的大法官公诉。(周桐,1999)在近代美国,公益诉讼又被称为公共诉讼,以处理涉及多数人或者集团的复杂经济纠纷为特征。公益诉讼与传送诉讼法中的公诉不一样,它相对于私益诉讼,可以国家机关、利害关系人的名义提起,也可单独以个人名义提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维持社会经济秩序来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经济公益诉讼并不以现实的损害为提讼的前提,只要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损害威胁,就能成立诉讼的前提。在具体的诉讼原则和制度方面,经济公益诉讼也有所突破,由于诉讼标的并不限于私益,必然要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加以限制。总之,经济法上的公益诉讼,是鼓励社会个体立足自身,关注社会公共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特殊诉讼形式,从根本上说,这是对个体权利的终极关怀,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深层次关怀。
三、我国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
实体上看,经济法追求分配公平,程序上看,经济法诉讼需要突破传统诉讼的限制。而实现上述两点,不仅需要从整体上把握公平与效率,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程序机制。
1. 整体上把握公平与效率
经济纠纷直指分配问题,纠纷的领域却不限于市场领域,还包括政治领域、社会领域。从整体上把握公平与效率是个一分为二的问题,从市场角度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经过实践检验的合理方案,但在政治领域与社会领域,“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则更为合理。因为在市场领域,效益是分配的绝对前提,价格自发引导资源的有效配置,市场通过其自身机制促使经济增长,因此资源的合理流动、生产要素的提高等,都是市场良性运转的重要条件。而在政治领域与社会领域,人权、社会安定、公平竞争等,是更需要首要考虑的要素,公平也因而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
2.完善程序机制
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准则的法律制度,其价值目标和价值理念都归结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中。而程序机制的正当性,能帮助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限制公共权力,并从程序中获益。首先,涉及公共利益的纠纷,必须以严格的科学调研和专业论证为前提。科学调研和专业论证可以保证在合理限度内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其次,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的公开必不可少,如此才能避免出现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剥夺相对人程序权利与民利情况,进而保障经济法调控行为的合法有效。第三,程序控制机制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必须在程序控制之外,坚持平等商谈、公平补偿等原则,使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不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彼德·斯坦等著,王献平等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4页。
[2]哈耶克著,邓正来译:《正义:法律与权利》[J],《环球法律评论》,2001(春季号)。
[3]戴文礼著:《公平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
[4]冯彦君著:《民法与劳动法制度的发展与变迁》[J],《社会科学战线》,2001年第3期。
[5]李功国著:《民法本论》[M],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页。
[6]厉以宁著:《经济学的伦理问题》[M],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7-29页。
[7]梁慧星著:《物权法》[M],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8]汪渊智著:《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页。
关键词 社会管理 和谐相处 公共政策
中图分类号:G127.2(263)
文献标识码:A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因市场无法调节而引发的各种利益矛盾和社会冲突,需要政府通过加强社会管理予以矫正;在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期,为了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从容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处理公共危机,要求政府实施有效的社会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具体来说,主要是城市管理体系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社区服务体系问题、物业管理问题这四个方面。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在发展经济、改善和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在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统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和诸多问题。
如“政绩只看GDP,经济一俊遮百丑”的考核办法,使得我们的政府行为,热衷于微观经济活动,不屑在经济和社会事业间进行统筹和协调,虽然高呼“两个文明”一起抓,但总是难免“一手硬、一手软”。经常性工作不到位,造成许多“突击整顿”的短期行为总是被动地填补社会管理漏洞,政府往往是在社会问题产生后,运用强制性的行政权力调控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在社会管理的基层组织建设上,政府还没有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民主法制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用经济政策代替社会政策,没有关注发展环境的建设和营造,特别是发展软环境的建设和营造。政府过分介入微观经济生活,淡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无视政府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但是政府职能错位,也有悖于全面、协调的科学发展观。
社会事业缺乏整体规划和科学安排。一些承担公益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基础教育、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等承担法定公共责任的机构,也被引向市场化方向,也被指令完成一定的创收任务,而且逐年还有递增的指标。这种放权过度,约束不足的问题,必然导致违背社会事业发展方向,偏离社会事业发展的基本规律,加剧“上学难、看病贵”等涉及民生的问题。
政府公信度和干部作风问题有待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还缺乏行之有效的准备。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把建设“四型”(法治型、服务型、责任型、效能型)政府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在依法服务、廉洁服务、诚信服务、创新服务、高效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
二、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总体水平,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府在公共财政投入方面要建立稳定的增长机制,确保对教育、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文化、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视普通市民和弱势群体的需求,促进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等薄弱领域的发展,缩小城乡之间、人群之间享有基本社会公共服务的差距,着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水平。
三、加强城乡社区管理工作,建设好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城乡基层组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系统。
关键词:公共管理;公共利益;冲突关系;政府职能
新时代公民对政治参与的热情日益高涨,如何利用公民政治参与热情,激发公民“主人翁”意识,是政府各管理部门需要思考的问题。只有统一协调好公共管理事务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维护好公民切身利益,才能更好地鼓励人们参与到政治决策中来,促进社会公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体系。
一、公共管理的含义
公共管理是指政府部门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整合社会各种发展资源与力量,运用先进的管理、经济、政治、法律方法,提升政府办事效率,树立政府威信力,拓宽社会公共服务范围,从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其主体一般有两个部分,分别是政府部门和以公共利益为指向的非政府组织[1]。
公共管理是一种新型发展课题,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公共资源、公共项目、社会内容等三方面,它强调政府绩效的重要性,指出政府需要对社会治理承担主要责任,政府工作只有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开展各项公共管理事务,才能得到公民的认可,建设服务型政府,比如政府要统筹规划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的使用,要建立“村村通“公路体系。
二、公共利益的含义
公共利益,简单的来说,就是人民公共的利益,它不同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也区别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专指在特定范围内或者一定社会条件下多数主体相同的利益,具有主体共享性和主体数量可变化等特征。如何区别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是政府有关部门实践工作的重点[2],比如促进社会和平,保护公民隐私权和财产权等。
在我国,实现公共利益的主体是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政府有关部门需要统筹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发展公共利益体系,明确公共利益范围,保护人民与国家的公共利益,比如有公民为追求个人利益的时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就需要国家运用法律的手段予以制裁。
三、公共管理和公共利益的冲突关系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公共管理和公共利益是统一和对立的实例,政府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理顺公共管理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关系,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升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政府职能发挥不到位,公共管理主体体系不健全
政府职能主要包括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和社会职能,在公共管理体系中,政府主要发挥其社会职能,即调节社会公平和组织社会保障的职能[3],但在现如今实行的公共管理体系中,政府职能发挥有待进一步提高。
比如财政部在2015年12月3日颁布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要大力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完善新时期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意见颁发之后,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发挥社会职能,统筹好政策与部门的关系,保障中央支持村级建设的专项资金能够实时、快速地分配到村民委员会,帮助完善村级公共管理主体,真正做到协调好公共利益与公共管理之间的关系,保护村民利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但是在现在的村民委员会中,缺乏真正的公共管理部门,其中的公共管理事务大多都由村干部决策实施,公共管理主体单一,降低了公共管理内容的透明度,加大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加大了公共管理事务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二)政府公共管理不到位,公共利益缺乏实体保障
政府对于公共管理活动组织不到位,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比如在我国的部分垄断行业(电力公司、通信行业等)中,就存在一部分依靠自己的权利获取财物的现象,从这个现象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对于这些行业的监督力度不够,让个人利益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处于优势,损害公共利益,加剧了公共管理与公共利益之间的不协调。
(三)公民参与政治程度不深,公共管理决策缺乏民主性
实现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和公民共同努力,统筹社会各界资源,出台各项政治措施。开展各项公共管理活动之前,需要采纳民众建议,从民众利益出发,实现公共利益。目前,我国公共管理体系较为落后,尤其在公民参与政治程度上。公共管理事务处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不能通过民主决策马上得出解决办法,民众建议不能及时采纳,造成了公共管理活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
制定公共管理的政策中,政府部门往往在如何界定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中徘徊,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主体,政府部门需要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寻求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健全公共利益体系,明确公共利益范围,在不伤害个人、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减少公共管理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比如在举行听证会的过程中,公共管理部门要拓宽听取民意的渠道,利用网络平台,广泛听取公民建议,在决策的过程中,参考公民诉求,增大管理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性,统一公共管理和公共利益。
四、结束语
公共管理与公共利益之间是统一与对立的关系,从统一的角度来说,公共管理开展各项事务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从对立的角度来说,在实施公共管理的过程中,由于公共管理部门的缺乏,导致政府职能效应发挥不到位,加剧了公共管理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只有协调好公共管理与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建立政府威信力,才能最大程度化的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卢秀娟.基于新形势的公共管理与公共利益冲突关系分析[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5,09:464-465.
一、什么是公共财政
财政是国家(政府)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分配活动),这在我国已经形成了共识,因此财政从来就是国家(政府)财政,这是财政的本质,或财政一般,问题的关键在于国家的性质不同,社会经济运行机制不同,决定着国家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分配活动)目的及达到目的途径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财政类型(模式)或称财政特殊。公共财政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财政改革与发展的目标模式,对其内涵的认识,必然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入手。
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在于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问题的关键在于满足人们需要的资源总是有限的,要使有限的资源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需要,效率是关键,是第一位的。要使经济活动符合效率的要求,必然要相应的效率装置,而迄今为止,市场机制是人们发现的使经济活动有效率的唯一装置。换句话说,在经济制度中,没有市场机制也就没有效率。但市场失败的存在决定着市场机制只能有效率地提供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私人物品,满足社会成员的私人需要,对社会成员个人需要图谱中的公共需要则无法有效满足,而公共需要又是社会成员个人图谱中客观存在的。既然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提供,就只能通过某种非市场机制来提供。这种非市场机制在我国约定俗成称为财政机制。市场机制提供的满足私人需要的物品称为私人物品,与此相对应,财政机制提供的满足公共需要的物品称为公共物品。据此,在市场经济下,财政就是政府通过非市场机制提供公共物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或分配活动。
问题到此还没有完结,关键在于资源稀缺的前提下,政府如何提供公共物品才能使社会成员的私人需要和公共需要得到最优满足,实现社会成员个人福利水平最大化,或者更明确地说,政府财政机制提供公共物品如何才能符合经济活动效率的要求?既然市场机制是使经济活动有效率的唯一装置,财政机制要符合经济效率的要求,其实质上也必然是一种模拟市场机制。财政采用模拟市场机制提供公共物品,实质上也就是要求按社会成员的意愿(偏好)提供公共物品。问题是社会成员众多,而公共物品只能统一提供,这就需要通过某种装置将社会成员个人对公共物品的个人偏好汇总成集体偏好。这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使社会成员福利水平最大化,政府财政机制提供公共物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必须按社会成员的集体偏好(大多数人的意志)进行,由社会成员对政府财政活动进行约束和规范。由此可见,公共财政就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按社会公众的集体意愿提供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物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或分配活动,而公共财政制度就是确保政府按社会公众的集体意愿提供公共物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或分配活动的基本规则。
二、如何正确理解公共财政
上述公共财政的简单定义中,实际上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内涵。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公共财政是一种着眼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或分配活动。这里的分配指广义的分配,包括资源配置、收入分配。最优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构成公共财政的出发点和归宿。社会公共需要决定着公共财政的存在,决定着公共财政的活动范围和活动效果。公共财政则着眼于满足社会成员的公共需要,公共财政不应该成为超越市场的力量去满足社会成员的私人需要。
2.公共财政活动的对象是提供公共物品。有需要就要有供给,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供给途径就构成了公共财政活动的对象,这就是要提供公共物品。在这里,我们把政府公共财政为社会成员个人提供的各种产品和服务都称为公共物品。私人物品则由市场提供,公共财政不能够超越市场力量去提供私人物品,只能够提供市场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物品。
3.公共财政的核心是效率。效率是经济活动的核心,公共财政作为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物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其核心也是要解决效率问题。从计划财政转向公共财政说到底也是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必然要求。
公共财政的效率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配置效率,二是生产效率或X-效率。配置效率指的是资源根据最终产品消费者的偏好和预算约束线配置,从而使私人和公共物品的资源配置都达到帕累托效率状态。从实践角度看,配置效率是指下列问题:公共部门是否生产选民所需要的服务(公共支出)水平和组合?选民在政治市场上是自主的吗?谁的偏好最重要?X-效率是从供给方来考虑的,指的是公共财政采用最好的方法和最有效的技术以最低成本生产公共物品。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就是要最优化制度安排,确保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得以实现。
4.公共财政的立足点是非市场赢利性。公共财政立足于非市场赢利性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指公共财政活动范围立足于非市场竞争领域,不介入一般竞争性领域,不应“与民争利”;二是指公共财政活动立足于非市场竞争领域,也应立足于非赢利性。政府向社会成员征收收入只应以弥补公共物品的生产成本为限。通俗说法就是公共财政活动中应做到“以支定收”,即根据社会成员对社会公共需要的需求确定公共物品的生产规模及相应的公共支出规模,公共支出规模确定公共收入的规模,而不能以政府能够征得的收入多少来安排支出,即不能“以收定支”。“以支定收”是政府公共活动的行为准则。“以收定支”则是企业和家庭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
5.公共财政是运行机制法治化的财政。公共财政运行机制法治化就是说整个公共财政活动都置于法治化轨道上,在法律法规约束下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依法理财。当然这里的“法”是民主基础上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意志的“法”,是“合法的法”,即“正义之法”、“理性之法”、“合法之法”。通过民主的方式将社会成员对公共财政活动的集体意愿上升为法律,从而使社会成员的意志得以真实决定、约束规范和监督政府公共财政活动,确保政府公共财政活动符合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阿克顿曾言:“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使人绝对腐化”。既然国家(政府)为了提供公共物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责而被社会成员委以强制性的公共权力(政治权力),那么有效防范掌握了公共权力的公共部门及其官员滥用权力损害社会成员利益就成了社会公众最关注的问题,而唯一的途径就在于政府行为法治化,而政府公共财政活动法治化是关键。因此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就不仅仅是从“公共性”方面入手“甩包袱”(缩减财政支出供给范围),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从政府自身行为规范化入手,推进政府公共财政活动的法治化。
三、澄清认识误区创建我国公共财政
客观地说,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目标虽然很明确,但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政府部门都还对建立公共财政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澄清这些理论认识上的误区,才有利于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公共财政制度。目前存在认识误区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财政就是财政,而财政从来都是国家(政府)财政。这种误解的错误就在于只看到了财政的共性,而没有看到财政的特性。的确,公共财政是财政的一种模式,财政从来也都是国家财政,但是不同的社会形态及经济运行方式下的财政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征,财政的职能及实现机制都体现出明显的差别,从而“财政一般”中显示出“财政特殊”。如果说“公共财政就是财政,财政从来都是国家财政”,实质上是否认了不同社会形态及经济运行方式下财政的特殊性。照这种观点,也就不存在中国财政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转轨——建立公共财政的必要。正确的认识应当是,公共财政是财政的一种:具体类型或模式,即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模式。
2.“公共财政论”是对“国家分配论”的否定。这种观点的错误就在于把财政的类型(模式)同财政的本质混淆在一起。“国家分配论”强调的是财政的本质,即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公共财政论”则强调的是财政的类型或模式,强调的是财政的本质在市场经济下如何体现出来,或者说强调的是财政的运行机制。公共财政强调的是财政作为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在市场经济下“应按社会公众的意愿,提供公共物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来进行。因此,搞公共财政并不是否定财政的本质,而是要求国家财政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系统地改变具体的财政制度安排,公共财政并没有否定国家财政。
3.公共财政的“公共性”否定了国家财政的“阶级性”。这种观点的误解在于把“公共性”与“阶级性”看作了完全对立的两方面。实际上,公共财政的“公共性”与国家财政的“阶级性”是对立统一的,而不是完全对立的,强调公共财政的“公共性”并不等于否认财政的“阶级性”。这是因为公共财政作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模式,其根本特征即是“公共性”,而阶级性寓于“公共性”。公共财政通过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实现“阶级性”的要求。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资本主义国家只有通过公共财政这个工具弥补市场失效,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才能为私人资本榨取剩余价值创造共同的外部条件。例如如果没有公共财政进行收入再分配,工人阶级将因基本生活无法满足而导致劳动力再生产萎缩,进而导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萎缩的致命后果。因此,公共财政进行收入再分配实际上是资产阶级利用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为私人资本更好地剥削创造共同的外部资本,也就是说,“阶级性”通过“公共性”体现出来。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由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的确立,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因而公共财政表现出真正意义上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商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公共财政的公共性得到了严格意义上的体现,从而我国的公共财政才称得上是真正的公共财政。
众所周知,公共事务的管理最早出现在西方。在现代西方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整体协调发展,通常由政府运用公共权力,采取各种手段,对涉及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的调节和控制。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共政策的制定、公共资源的管理、公共服务的提供等。
我国对公共事务管理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其主要背景为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我国改革在关键问题上的关键性突破,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事业的发展。我国社会的功能分化,迅速打破了原先的行政一体化结构,形成了市场―政府―社会的三元结构,政府由“无限政府”变成了“有限政府”。在这种背景下, “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趋势,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进入21世纪,关于我国公共事务的内涵界定,学术界已基本达成共识,即认为“公共事务就是伴随社会发展过程发生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利益的社会性事务。公共事务包括公共物品的生产与供给和公共服务的设立与开展”①。而“公共管理是公共权力机关和非盈利社会组织为了更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保障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公平分配,促进社会整体发展,正确运用公共权力和各种行之有效的科学方法,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②。这些定义基本概括了我国公共事务管理的内涵和主要特征。
尽管现阶段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处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转型期,政府的公共管理还处于未定型和不成熟的状态之中,但转变传统的政府工作方式,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已成为普遍共识。
而大众传媒作为现代社会重要的信息传播的平台、监测社会环境的雷达、整合社会的调适器,近年来在涉及我国医疗卫生、食品安全、住房改革、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已经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
如何正确认识大众传媒与我国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之间的内在联系,对于深刻认识大众传媒在我国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以下笔者就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作粗浅的分析与探讨。
二者的内在关联
众所周知,大众传媒即大众传播媒介,它包括报纸、期刊、书籍等印刷传播媒介和广播、电视等电子传播媒介以及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介,其主要功能包括:传播和沟通信息、帮助个人实现社会化、监测社会环境、促进社会整合、推动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等。笔者认为大众传媒在以上诸方面的功能特点,使它在推动社会发展进程中成为传递公共信息的平台、监测社会环境的雷达、整合社会的调适器。大众传媒也因此而具有了强烈的公共性色彩和公共品格。这使得它与公共事务的管理间存在某种内在的关联:
价值取向的契合。如前文所述,公共事务管理的基本目标是维护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为公众提供各种服务,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即“公共事务的理性目的是公共事务所覆盖的公众利益的最大化”③。而大众传媒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它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公众)在信息传递沟通方面的需要。同时,它在监测社会环境、整合社会关系方面的职能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公众利益、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这表明,大众传媒与公共事务管理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着契合之处,即它们共同的价值目标是维护公众利益,推动社会发展。
事实上,大众传媒的传播行为与以公共事务管理为己任的政府行为都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在民主社会,政府与传媒都应是公众利益的代表。只是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中、西方政府与传媒在代表公众利益的表现形式上存在一些差异。
在我国,公共事务管理的目标是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平分配,促进社会整体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党和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关运用公共权力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其价值取向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与西方不同的是我国政府传媒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政府对新闻媒介的控制是直接的刚性的控制。传媒作为党、政府、人民的喉舌,要求要忠实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维护大局,维护社会和政治稳定。党和政府采取的策略是以稳定求发展,这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及目前我国正处在转型期的现实有关,但其出发点还是为了代表维护人民的利益。
尽管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决定了不同的社会控制理念(如西方的制衡理念、我国的稳定理念),导致中西方政府与传媒在代表公众利益的表现形式上的差异,但它们根本的价值取向是完全一致的,即政府传媒应当是社会利益的代表,其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应当是以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最终目标。
信息传播机制与社会整合机制的互补。如前文所述,大众传媒由于其强大的信息传播功能已经成为社会系统的信息枢纽,而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作为消除不确定性因素的信息本身的意义与价值逐步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在现代社会,由于大众传媒能最大程度地接触信息本身,最大范围地接触公众,凭借其独特的社会角色,大众传媒作为公开庞大的社会信息系统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影响越来越显著:
一方面,大众传媒传递信息直接、迅速、公开的特点,可以弥补政府信息系统的缺陷。一般而言,虽然政府也设置了种种渠道收集民意,但行政系统内部科层制的传递渠道往往具有单向度传递的特点,即信息主要沿自上而下的方向传递,而相反方向的传递则会遇到众多的阻滞,这样就会导致基层民意无法传递或传递失真。而大众传媒信息传递的特点使它成为政府部门收集信息、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的重要渠道。另一方面,由于大众传媒能最大范围地接触公众,它对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所进行的广泛报道和深度分析,可以成为普通公民向政府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重要方式。这意味着大众传媒作为联系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政府通过大众传媒获取决策所需的信息;同时通过大众传媒向公众传递政府运行的相关信息,以争取公众的理解、支持。而公众通过大众传媒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引起政府的关注,以伸张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大众传媒的信息传播机制应是政府公共信息传播机制的有效补充,也是广义上的公共信息传播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大众传媒作为促进社会整合的重要工具,可以通过反映和引导社会舆论对公众的认知态度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而来缓解社会利益集团的矛盾与冲突,协调各个部分的利益关系,从而保证社会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这表明,大众传媒的整合机制对社会发展具有深刻的影响。政府应当意识到社会稳定机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就是经常把人民的不满情绪发泄出来,并及时化解。而从这个意义上说,大众传媒的社会整合机制也应是社会稳定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与政府调控机制(公共权力运行)的强制性相比较,大众传媒社会整合作用的非强制性,更容易为社会成员接受,可以帮助政府有效地实现公共事务管理的目的。
结语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大众传媒与公共事务的管理部门在维护公众利益、推动社会发展这一价值取向上的契合之处以及大众传媒的传播活动与公共事务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在信息传播机制、社会整合机制方面存在的互补现象,是两者发生内在联系的关结点,而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正是传媒因素能够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产生影响的根本动因。正确认识大众传媒与我国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之间的内在联系,不仅有利于加深对大众传媒在我国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认识,而且对于现代社会政府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以更为积极主动的公共管理活动引导、推动和促进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地发展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注 释:
①王敏、王乐夫:《公共事务的责任分担与利益共享》,《学术研究》,2001(11)。
②陈富荣:《公共管理学前沿问题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③毛寿龙:《公共事务与制度选择》,《现代化进程中的政治与行政》(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3页~304页。
论文关键词:专利保护;强制许可;利益平衡
一、引言:现状及问题
专利强制许可(mandatory permission)制度是对知识产权限制的一项重要制度,通常被称为非自愿许可,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部门根据各国社会公共健康的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利人的许可,而授予他人实施其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药品专利是专利制度中的组成部分,强制许可制度也适用于药品专利。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的公共健康危机等国家紧急状态或者其他非常紧急的情形日益凸显,如艾滋病、结核病、疟疾以及其他传染病等相关问题等越来越严重,这一现状给发展中国家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也严重制约着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其中,给这些国家造成公共健康危机的原因虽然归结于多方面的因素,但是发展中国家大多数患者无力支付昂贵的医药费用是造成公共健康危机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因而,因素使得药品专利保护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矛盾也日趋突出。其中,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解决这个矛盾的有效途径之一。但是,由于相关国家之间具有明显的利益冲突,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特别强调专利私权的保护和发展中国家主张的基本的人权的保护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利益矛盾,因此,trips协议以及doha宣言下有关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条款便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关注及争议的焦点。
目前,随着国际社会人本化的发展趋势,尤其是国际及各国国内的立法都已呈现出一种人文关怀的精神。知识产权领域也不例外,从知识产权保护的trips协议到2006年的《多哈宣言》(doha宣言)的发展历程表征了国际社会对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人权的关注和保护,并逐步实现了专利私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健康利益的协调与平衡。
二、专利保护与强制许可之间利益冲突与平衡的进程:从trips协议到doha宣言
(一)trips协议对公共利益的有限关照——以发达国家为中心
从这两者之间利益协调和平衡过程可以看出,trips协议在其谈判发展初期,仅仅表现出了对公共健康利益的有限的关注和照顾。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部长级会议上,瑞士等个国家提出提案,要求把“服务贸易”、“投资保护”和“知识产权”作为三个新的议题纳人谈判范围。当时的美国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将知识产权等问题作为新议题纳人,他们将拒绝参加第八轮谈判并以此为要挟来为其本国的利益考虑。一些发展中国家代表则认为,知识产权问题根本不属于关贸总协定规范和管理的内容,不应当纳人谈判。巴西代表曾指出,如果把知识产权等问题放到关贸总协定中去就如同把病毒输人计算机一样,其结果只会进一步加剧国际贸易中已存在的不平衡。“但是,国际上的许多问题都远远不是理论问题。如不打破乌拉圭回合的僵局,多数国家的对外贸易实践都会受到影响。”从实质来说,trips协议是带着发达国家的使命诞生的。此外,该协议对公共健康利益的关注还体现在它规定了各成员方实施协议的具体条件、权利限制及过渡性安排中。其中就以权利限制制度最为典型。
(二)doha宣言及其第6段的执行对两者利益平衡重要意义
doha宣言的意义是积极的。它确定了公共健康权优先于私人财产权,并且明确了wto成员充分利用协议中弹性条款的权利。它将使发展中国家在为公共健康目的使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时,免受发达国家贸易制裁或法律诉讼的威胁,也为发展中国家在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中协商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提供了重要的标准。
doha宣言第6段承认了在制药领域制造能力不足的或没有制造能力的、成员在有效使用trips协议之下的强制许可时可能面临的困难,要求理事会寻求一个迅速解决办法,并于2002年底之前报告总理事会。然而,经过艰苦的谈判,直到2003年8月30日wto成员才达成了“实施协议和公共健康宣言第段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该执行“决议”的形成标志着世贸组织全体成员最终在解决药品专利和公共健康矛盾的问题上取得了具有实际意义的共识,意味着发展中国家终于能够享受一些特殊待遇,但它也只是一个政治性宣言,且在发生争论时还存在法律解释上较大的不确定性。但是从总体上来看,trips协议和该决议有关立法已明显体现出了对公众健康利益的关注,如《trips协议和公众健康的宣言》对trips协议第31条的适用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和规定,宣言指出,“trips协议不应成为也不会阻碍成员国采取措施保护公共健康”,同时宣言规定“每个成员有权决定何种情形构成了”作为强制许可前提条件的“国家紧急状态或其他极端紧急的情况”。
《多哈宣言》是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之间在对公共健康问题解决上的一次初步性的胜利,实现了药品专利私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健康利益的初步性的协调与平衡。它强调了trips协议在以后的履行中要朝着该协议所制定的有关目标和原则的方向发展和前进,从而保障国际社社遭受公共健康威胁的公众根本利益,以达到各成员权利与义务的真正平衡和一致。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多哈宣言》仅仅具有在法律上澄清和说明的性质,它并没有从法律上为发展中成员方创设新的权利。此外,它也没有解决没有或缺乏生产和能力成员方如何使用强制许可的问题。因而,两者之间利益的平衡还需要国际社会更一步的努力。
三、知识产权与生命健康之间冲突的适度协调及中国的选择
专利制度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标,任何成功的专利制度的关键都是在赋予专利权人的专有权和拥有一个开放与竞争性市场的公众利益之间达成精确的平衡,即steven b.garland and jeremy e所说的“专利制度需要在发明者的利益和一般公众的利益之间达成平衡”。虽然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在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平衡上有所侧重,并且专利法也不全部限于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但这种平衡是最具有实质性的。以专利法为依托的专利制度是建立在利益平衡基础之上的合理、合情的合法垄断制度。
一、公共管理新模式下行政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公共管理由于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其在行政管理工作上没有及时的跟上时展的脚步,在存在的问题之中主要以最突出的便是行政管理效率极低问题,其次就是行政管理工作复杂繁琐,下面对此进行简单的分析:公共管理新模式下行政管理工作效率极低。由于公共管理本身的特殊性,这使得其行政管理的模式仍然以过去计划经济时代沟通管理模式为主。但是由于公共管理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机构的臃肿,这使公共管理在人力资源结构上极其的不合理,而且近年来由于公共管理的改革使得这下现象更为突出,这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行政管理工作基本难以达到效果,在一些地区基本处于瘫痪。公共管理新模式下的行政管理工作复杂繁琐。公共管理作为我国管理系统中的独立系统,本身所涉及到的工作部门以及工作的环境多样,使得行政管理工作极其的复杂而且繁琐,而这就很容易造成行政机构环节运转不灵、企业在传达信息是的失真,以及公共管理服务中基本的考核奖惩难以进行,这严重的影响了新模式下公共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新模式下行政管理的改革思路
新模式下的行政管理改革对策最重要的目的也就是提高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那么就可以从完善行政管理机制以及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强化行政职能等等方面入手分析:1.健全行政管理机制。对于目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来说,它是存在这很大的问题的而且也是极不健全的。因此,在公共管理新模式下的行政管理上应该联系地区公共事业的发展实际,从而去采取积极措施去建立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当地地区的公共事业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不仅如此,还应该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行政监督,这使得公共管理机构能够充分利用资源,完善公共服务管理的保障体系,加强了公共管理结构在行政管理上的执行力,使得公共管理机构的日常行政工作能够稳定的进行,从而提高公共事业的行政管理效率。2.优化行政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对于公共管理新模式下的行政管理工作来说,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素质也是影响行政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因此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是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重要手段。简单而言,也就是应该从的办公职能,如办公室的办公,开会,文书等等方面进行提高,另外就是从公共服务管理的专业职能,也就是关于公共管理相关的基本专业知识的提高,这使得行政管理人员能够对公共服务以及社会公共事业有更深层次的理解,从而能够更好的做好行政管理工作。3.强化行政管理职能。由于社会公共服务管理在我国本身是一种特殊的管理机构,它的发展不仅仅受到我国各级政府的管控以及制约,同时由于其公益性也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这使得我国的公共事业的行政机构的管理职能在实际的运用管理中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这使得政府相关的主管部门与电力企业在日常的行政管理之间常有冲突现象,因此,实行政事分开,强化公共服务管理中行政管理职能,创新公共管理新模式下的行政管理模式,从而推进社会公共管理中行政管理工作的落实,这是提高社会公共服务管理行政管理工作效率最简洁最有效的方法。4.加强与市场经济的联系。在新模式下的公共管理下,行政管理应该加强与市场经济的联系,也即是应该积极引入目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竞争机制,以及引入经济市场下的私营部门的管理方法,不过应该指的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的特殊性,在引入的同时应该对此做出严格限制,以免在实际的行政管理中陷入市场崇拜的误区。这种加强与市场经济的联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私营部门的管理方法,是能够提高公共部门的行政管理的效率的,也是能够对社会公共事物管理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的。5.培育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的公共服务组织。在新的公共管理模式下,仅仅依靠政府的行政管理来达到对社会公共事物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政府以及社会应该去大力培育非政府组织以及非营利组织,制定相关政策促进这些组织的发展和成熟,从而能够为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前景减轻压力,同时还能够起到剥离政府部分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作用,使得公共管理更接近与社会,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三、结语
总而言之,新的公共管理模式下的行政管理改革的目的是解决公共组织以及政府相关组织管理的社会事务问题,是寻求解决当代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产生的实践矛盾,提供科学的综合性的治理手段与工具为目的的研究型实践性的改革方向,其本身涉及面广,属于跨部门、交叉性以及多样性改革,需要融合以及协调政府组织下的各个部门。因此,政府在进行行政管理的改革时,应该做到透明公开化,提升政府的服务职能和适度分权的同时,强化必要的政府管制职能,以及加强与市场之间的联系,从而能够使得行政管理的改革能够顺顺利利的进行,进而为社会的稳定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