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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环境问题

时间:2023-07-25 17:17:31

碳排放环境问题

碳排放环境问题范文1

伴随我国国民经济日益发展,环境保护、能源消耗、水土流失、大气变暖等问题日益重要。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到环保话题不能不说到碳排放问题。据统计,从1990年到2003年的14年间,我国的能源消耗增长占世界的25%,温室气体排放量增长占世界的比重为34%。预计到2015年,我国CO2 排放量将占世界总排放量的20%,超过美国成为世界排名第一的温室气体大国,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1]。

目前低碳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2],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战略抉择。国家“十二五”规划已经把大幅降低单位GDP能耗、碳排放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这对中国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能源使用带来的环境问题及其诱因已为人们所认识,不止是烟雾、光化学污染和酸雨等的危害,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升高带来的全球气候变化也已被确认为是不争的事实。因此,研究低碳发展,必须要摸清碳排放的底数。

二、我国碳排放量

碳排放量是指燃烧化石能源释放出的热量所对应的碳量。其中,电力、 热能等二次能源消费的碳排放均来自于其生产过程中化石能源的能量转换与能量损失。因此,能源消费碳排放总量即为各类化石能源的终端消费(不包括作为原料的化石能源)、能源转换及能源损失所产生的相应碳排放量。

三、描述性统计分析

中国碳排放量总体呈上升的趋势[3]。1994—2002 年期间,碳排放量以 1.6%的速度呈缓

慢上升趋势,年均碳排放量 7.9 亿吨。2003 年以来,碳排放量增加迅速,年均碳排放量 13.9 亿吨,平均增长率为 11.1%。造成中国碳排放量快速增长的主要因素是中国经济在近几年的快速发展,1994—2002 年 GDP 的年均增长率为 8.9%,2003—2009 年GDP 的年均增长率上升为 11.1%。1994—2009 年间,我国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 71%,石油消费占 19%。经济增长与能源消费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经济的快速增长离不开能源的支持,而能源消费的增长也得益于经济增长,最终导致近几年我国碳排放量的不断增加。

我国经济增长面临着巨大的资源环境约束和压力,主要污染物的排放超过了环境承载能力,环境污染问题日趋恶化。在众多的污染问题中,空气质量问题尤为突出:工厂生产废气、人们日常生活排放废气、汽车尾气的无限制排放,都给我们赖以生存的空气带来了沉重的负荷。另一方面,城市绿化面积不断减少,而玻璃建筑、空调等的增加,都使得我们生活环境的气温逐年升高,空气中有毒成分的含量明显超标。随着政府对环境问题认识程度的不断深入,逐渐加大了环境规制的强度,但由于环境规制与经济、技术、政治、文化等因素之间存在复杂的关联关系,各年环境规制力度的强弱往往是政府在综合考虑各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做出的决策[4]。

四、制约推进低碳发展的主要因素

影响碳排放的主要因素是一次能源消耗总量及其结构。深究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强度居高不下的原因,核心在于临港重化工业、能源基地特色定位等导致能源消耗总量过大和能源结构、发电结构比例失调问题,碳排放强度高的能源主要是原煤和石油产品,高排放领域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中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第三产业中的交通运输业、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耗;居民生活中私家车出行的能源消耗所占比例呈现逐年增大趋势。

(一)工业能源消耗总量与碳排放结构比例。工业增加值能耗强度是衡量工业企业创造价值过程中能耗水平和碳排放强度的主要考量指标。

(二)交通运输能源消耗总量与碳排放结构比例。

(三)建筑能源消耗总量与碳排放结构比例。调研显示现有建筑节能改造滞后,建筑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差,空调夏季制冷、冬季制热能耗大,成为电力负荷高峰的主要因素,也是夏季造成城市热岛效应的主要原因。居民建筑能耗相对较低,但宾馆、商场、医院、政府及大型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写字楼等公共建筑能耗巨大,能耗水平大约是居民建筑的10—20倍。

(四)电力、热力行业燃料消耗总量与碳排放结构比例。要推进低碳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电行业的总量控制和发电结构的调整优化是一道绕不过去的槛,必须下大力予以化解。与先进发达国家相比,日本每度电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是418克;德国每度电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是497克;美国每度电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是625克。根本原因是电力生产使用的一次能源化石燃料比例较高。

(五)居民生活能源消耗总量与碳排放结构比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居民生活用能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居民生活用能消费总量持续增长,私家车增加导致的成品油增长幅度最大,电力、成品油消费在居民生活碳排放中已经占据主导地位。

五、实现低碳发展的路径与对策建议

(一)突出以第二产业结构优化为重点,实施能源消费强度和碳排放强度双重控制。

(二)狠抓节能降耗,着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三)调整优化能源结构,降低单位能源消费的碳排放强度。

(四)纵深推进环境整治,以大气污染减排带动低碳发展。

(五)发展生态种植业,着力增加农林碳汇

(六)加强政策创新,引导绿色低碳消费。

(七)培育低碳理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六、结论和建议

鉴于此[6],我国在制定碳排放增长控制政策时应注重以下几点:第一,把建设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由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变、 由投资拉动型向技术进步型、 由技术引进型向自主创新型转变的经济增长方式。 第二,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通过技术创新和引进,更新、 改造落后生产工具,提高能源密集部门的能源效率。大力发展节能环保、 新能源、 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三,通过命令控制型和市场激励型两大类规制政策,有效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推进环保收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资源环境产权交易机制,对低碳经济复杂系统中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进行调节,以达到保持环境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目标。参考文献

[1]宋杰鲲,张宇.基于 BP 神经网络的我国碳排放情景预测

[2]王国印.环境规制与企业科技创新—— —低碳视角下波特假说在东部地区的检验性研究[J] . 科技与经济, 2010,(137): 70-74.

[3]刘晓,熊文,朱永彬等.经济平稳增长下的湖南省能源消费量及碳排放量预测[J] .热带地理, 2011,(3): 310-314.

[4]李程.环境管制: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J] .经济与管理,2011,(3) .

碳排放环境问题范文2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4-000-01

引言

企业碳排放权作为企业内部的一项无形资产,在企业的发展和运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体系尚不成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和社会的进步,因此,加快解决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问题势在必行。本文将主要研究提高碳排放权会计确认的有效措施,为企业碳排放权问题提供方向。

一、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的相关概念

关于碳排放权的实质与定义,不同的学者以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了规定和解读。王小龙在对碳排放权的本质进行深入研究与分析之后,提出排放权属于“环境容量使用权”。排放权最初被划分为经济学领域,是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对排放量高的企业进行经济惩治,从而达到环境管理的目的。而且,这项制度最初是由美国经济学家由经济学观点导出,并经科学系统的数学方法进行验证,在大量的实践案例中发现其具有低成本、高收益的特点。由于学科本质与内容的差异,目前对排放权的划分与界定仍不明朗,但经过法学学者的努力,排放权已经被列入法律学范畴,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会计确认工作是会计信息核算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财务会计理论的基础,其具体是指将相关会计信息进行科学记录并纳入会计信息报表的过程。

二、企业碳排放权使用的会计确认内容

1.碳排放权的普通使用

企业应对企业的碳排放量进行会计确认,从而客观反映碳排放权的权利流失过程。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将无形的碳排放资产转化成产品开发和销售,因此,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的流失情况确认资产或价值转移的多少。在实际运营中,可将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和成本进行综合比对与分析,真实体现价值转移的具体情况,对于成本为零的碳排放权,可不将其对应的碳排放量计入考虑范围。

2.碳排放权的节约使用

在对碳排放量总量的宏观调控下,企业在年底时的排放量仍小于分配额度时,属于碳排放权的节约使用。由于在碳排放权交易开始,政府强制介入,根据市场行情与经济发展状况,对排放权的价格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碳排放权使用制度,因此,一般情况下,碳排放权不会出现大幅贬值的现象,会计在进行财务信息处理时,不必对此资产做减值预算。

3.碳排放权的过度使用

碳排放权虽然具有一定的经济属性,可以采用资金购买的方式获得,但是这种购买权利要保证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一旦企业超出了法律界定的范围,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义务,政府将按照排放标准和会计准则强制对企业进行罚款,或者强制企业在市场上购买一定的碳排放权。

三、提高碳排放权会计确认的措施与对策

1.以产权保护为导向建立健全会计确认制度体系。

党的第十八届三中三中全会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并推广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以企业的利益保护为基本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为长期目标,严格参照碳产权和碳财权之间的内在系统联系,建立科学、合理的会计确认准则,有效推进碳排放产权的有序进行。同时,企业在制作信息报表时,应将环境信息列表中的相关信息或款项按照一定标准加入其中,综合反映当月的收益情况与财产分配。例如,成本开发、增值收益等。这有利于为企业管理者对碳排放权的利用和投资提供方向,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大有裨益。因此,要尽快制定科学系统的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制度体系,促使碳排放权的财务信息趋于清晰化、透明化,增强会计信息决策的高效性。此外,要加强碳排放产权的监督力度和执行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促进碳排放产权制度的顺利施行。

2.增强碳排放权会计准则的稳定性、大众性,建立实用的会计模式

碳排放权交易是全世界正在面临的难题与挑战,由于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不同国家或地区在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方面发展进程各不相同。我国现属于发展中国家,碳交易市场刚刚建立,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制度与计量制度发展比较缓慢,相应制度体系仍不完善,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过程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所以,我国可以与发达国家联合或采用碳排放投资的方式,既保证了双方减少温室气体的义务的完成,又增加了双方经济流动性的增强,对推进我国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具有指导意义。此外,可以将会计确认过程分为消费方和投资方,采用原理机制相同的会计科目,为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3.与其他环境资产会计保持一致性

为了有效促进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不应仅仅考虑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问题,还应严格考虑与之相关的其他环境资产的会计处理。例如,对碳排放权的资产会计确认可以借鉴排污权、弃置权等环境资产的处理机制,按照资产分类的标准,排污权与碳排放权的资产性质相似,同属于环境资产,且国内排污权的起步较早,历史久远,相关制度与体系较为完善,因此,碳排放权的相关核算可在一定程度上借鉴排污权的会计科目计算,根据环境资产――排污权的机制,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体系。

四、结语

综上所述,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问题在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运营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跨国企业成为联系世界各国关系的桥梁,因此,企业要积极实现绿色环保,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实现企业利益的同时,为控制全球气候变暖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张薇,伍中信,王蜜等,产权保护导向的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研究[J].会计研究,2014(03):99-101.

[2]赵秀云.企业环境成本研究――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 [J]商业会计,2015(13):77-79.

[3]韩国薇.碳排放权初始会计确认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2011 (20):89-92.

[4]张彩平.碳排放权初始会计确认问题研究[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11(04);103-105.

碳排放环境问题范文3

关键词:隐含碳;气候贸易措施;多边贸易体制;挑战;未来策略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04(2015)01―0026―08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尤其是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引起各国政府的关注。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全球性问题,国际社会做出了巨大努力。其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为主体的国际气候制度是目前气候变化问题全球治理的主要平台。基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国际气候制度为一些发达国家制订了强制减排义务。为了达到减排目标,除了技术减排以外,具有强制减排义务国家同时在国内纷纷采取了或计划采取一些经济手段已达减排之效,而主要的经济手段就是国际贸易措施。

贸易措施与国际贸易紧密相连以致受限于多边贸易体制之中。国际贸易的深入开展,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突飞猛进,另一方面也引发了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国际贸易其实充当着全球气候变暖的“加速剂”的角色。因为,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是产品贸易中,产品的生产、运输和消费等都排放了大量的温室气体,当然主要是二氧化碳,也即国际贸易隐含碳(Embodied Carbon)。

问题在于:第一,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与应对气候贸易措施有何关系;第二,存在哪些气候贸易措施;第三,气候贸易措施对现有多边贸易体制有什么挑战及其未来的应对策略。上述问题将在本文中一一得到解答。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隐含碳排放量居世界第一,所以问题的厘清将对中国未来应对起到启示作用。

一、隐含碳问题到气候贸易措施

“隐含碳”,是指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其实,隐含碳概念充分体现了一种全程控制思想――“从摇篮到坟墓”。大量的二氧化碳的排放都隐形地藏匿于国际贸易之中。据统计,1995年到2009年,国际贸易隐含碳占全球碳排放总量的比重从16%上涨至20%。在贸易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产品的隐含碳随着产品国际贸易而出现了跨国移动①。正是这种跨国移动使得隐含碳成为了一个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关注焦点。

(一)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问题

1.国际贸易中碳成本分担问题。在经济学理论上,已经把“碳”作为继劳动力、资本、技术和自然资源之外的新的生产要素。所以,在国际贸易中碳也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的成本。对于碳成本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②。本文认为碳成本就是碳排放而产生的代价或牺牲。因为碳成本的概念就是建立在碳排放的基础之上,所以笔者认为国际贸易中碳成本问题实质就是国际碳排放责任问题。当前以生产者为核心的国际碳排放责任体制直接映射于国际贸易碳成本的分担模式。在国际气候制度下,碳排放的责任承担主体是生产者的范式在国际贸易中是有失公平的。因为,高碳产品的生产是为了消费为目的。所以,一种没有消费即没有碳排放的假设显得具有合理性。其实,事实也是如此。中国等国家生产的高碳产品大都出口至美国等发达国家。根据碳的弥散性特征,碳排放责任是否随着国际贸易转移就成为一个不得不进行思考的重大问题。如何界定碳排放责任,不但会对各个国家在国际分工以及国际合作中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也会影响到每个国家在全球资源使用方面上的可持续发展。

2.国际贸易中碳结构构成问题。因为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同分工,国际贸易中的碳结构也存有差异。各国或地区在全球经济中的分工角色对隐含碳的转移有着重要影响,国际贸易隐含碳问题具有典型的地缘政治经济结构。发达国家通常进口高耗能工业品,出口低碳高技术产品,从而贸易隐含碳大量流入。而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恰恰相反。因为高耗能工业品在其国内有着较长的生产链,导致其大量出口该类工业品,从而造成该集团隐含碳净流出现象明显,成为生产者负责原则下划分减排责任后受损伤最严重的国家或区域集团。国际贸易中,碳结构的差异会导致碳泄漏问题。所谓碳泄漏(Carbon Leakage),是指在只有部分成员参与的国际联盟下,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采取的减排行动导致不采取减排义务的国家增加排放的现象。一方面,发生又会增速国际贸易分工的变化,导致贸易竞争力发生改变,破坏国家贸易格局。另一方面,碳泄漏会使没有实施强制减排措施或环保规制宽松的国家或地区成为“污染者天堂”(指污染密集产业的企业倾向于建立在环境标准相对较低的国家或地区)。

3.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损失问题。国际贸易竞争力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可贸易的本国产品、产业,以及从事贸易的企业在向本国开放的外国市场上所具有的开拓、占据其市场并以此获得利润的能力。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国际贸易竞争力主要表现为碳结构的低下和优化。而隐含碳在国际贸易中的存在,如上文所述,影响了国际贸易参与主体碳结构的构成。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碳排放与国际贸易竞争力两者有稳定的相关度。一般而言,国际贸易竞争力的提高,将以环境为牺牲代价,即碳排放量就会增加。与之相关的,在对环境控制与管理放松之后碳排放量增加的基础上,国际贸易竞争力也得到提升。基于此,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也会涉及竞争力损失问题,从而可以能使“产业重置”现象发生。

(二)隐含碳问题引发的气候贸易措施

1.隐含碳问题引发气候贸易措施的机理。

隐含碳只是一个客观的概念,仅仅指代产品的生产全过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基于碳的中立性特征,隐含碳本身也没有任何价值立场,也就无所谓问题。前文论及的隐含碳问题是在国际贸易的背景下进行的,其实就是隐含碳引起的国际贸易问题。既然,隐含碳与国际贸易有了牵连,那么就必定与规制国际贸易活动的多边贸易体制有了联系。而隐含碳作为一种碳排放的专有名称,当然受到国际气候制度的统辖。在两个体制下,隐含碳如何从隐含碳问题引申到应对气候贸易措施上,其实是有其机理的。

首先,隐含碳是气候贸易措施的逻辑起点。对于贸易措施的概念而言,现在还没有一个统一确定的解释。但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贸易措施是一种履约保障手段,以确保国际气候体系下温室气体的减排效果。简而言之,气候贸易措施的目的是减排。谈到减排,减少的是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又是二氧化碳的排放,即碳排放。在国际贸易领域里,产品的隐含碳排放就是气候贸易措施的直接对象。也就是说,在国际贸易中讨论气候贸易措施的逻辑起点就是隐含碳排放。

其次,隐含碳创造气候贸易措施的理论支点。隐含碳排放是气候变化使气候贸易措施成为可能,同时也是隐含碳为气候贸易措施奠定了理论基础的根源。要探究气候贸易措施的理论基础,是需要追溯至环境保护的贸易措施。环境贸易措施是为了解决贸易过程中环境成本负外部性的问题而产生一种经济手段。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认为生产要素不包括自然资源,所以忽视了贸易中的环境成本”。但随着贸易理论以及实务的发展,贸易与环境的关系越发明显。环境成本内在化理论是希望通过经济的手段使作为生产成本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成本在价格中显现出来,最终目的是要避免“公地悲剧”在国际贸易中发生。全球变暖作为当今最大的全球性环境问题,气候贸易措施也就是环境贸易措施的一种。而全球变暖的主要“贡献者”就是以二氧化碳为首的温室气体,所以气候贸易措施的理论基础就是为了解决国际贸易中隐含碳排放所产生的碳成本负外部性问题。

再次,隐含碳是气候贸易措施产生的引发点。上文的探讨得出隐含碳在国际贸易中的问题表现为碳成本分担、碳结构构成和竞争力三个方面。正因为贸易中碳成本分担问题的存在,使得国际碳排放责任分担问题的解决显得如此的紧迫。也正因为各国碳结构构成的差异,导致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分工发生了变化,基于分工的变化出现了新的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这些最终反应在国际气候制度的谈判之中。所以,隐含碳是多边贸易体制和气候变化体系的联结点,不管是多边贸易规则,还是气候变化法律体制,或者是内国法,都有这方面的法理依据。因此,在这个层面上而言,隐含碳促进了应对气候贸易措施的产生和应用。

2.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

隐含碳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可能会引起或涉及的问题是关税(边境调节措施)、配额、非歧视原则、补贴、技术性规则与标准、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这些也是应对气候贸易措施将要涉及的问题。对于气候贸易措施而言,其数量庞大,并且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措施分类。下文只讨论三种主要的贸易措施,并将之与隐含碳结合说明。

(1)碳关税。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实际上,当有的国家在国内实施碳税时,从征税对象来看,碳税主要可分为针对化石燃料本身开征的碳税以及针对能源密集型产品(如水泥、钢铁等)开征的碳税这两种类型。产品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成为其理论上的计税依据。对于此种生产过程排放二氧化碳的产品,人们称之为隐含碳产品。所以,产品中的隐含碳排放量是征收碳关税的基础。更具体而言,若没有隐含碳这个概念的存在,那么碳关税也无从谈起。在不同国家的气候贸易措施中,最具有争议并且最有可能实施的也是碳关税。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WTO成员正式实施碳关税,但是在WTO体制中碳关税已经引起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问题。

(2)碳标识。为了促进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性的生产和消费模式的形成,已达保护环境的最终日的,环境标识得到迅速的推广。作为第三代环境标识的碳标识是在产品上为消费者显示产品的“碳足迹”,在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也能够在技术上对企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使生产过程的碳排放减少,也就是使产品的隐含碳排放减少。所以,如没有隐含碳的存在,碳标识不管是从目的还是可操行性上而言都没有存在的必要。虽然碳标识在试行初期的成效显著,但是其在WTO规则中的合法性仍然受到质疑。

(3)碳补贴。补贴作为一种市场手段,以纠正市场失灵,被广泛应用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当前,碳补贴在全球范围内主要是适用于以下五种目的:促进碳减排、促进应对气候变化研发、促进个人减少能源使用和碳排放、促进开发和利用碳汇以及促进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或清洁能源!”。根据不同的目的,产生了不同种类的碳补贴。但无论补贴的实际目的为何,首先碳补贴是以贸易产品中隐含的碳排放为基准,其次是主要对内国产品的生产成本达到了降低之效,因此减损了其他未实施补贴国家的同类产品的市场准入机会.从而造成了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二、气候贸易措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

为实现减排目标而施行的气候贸易措施,在国际贸易的环境下,给多边贸易体制带来了诸多挑战,总结起来丰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冲击多边贸易体制的自由贸易理念

白f{I贸易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理念。但是,为了实现低碳经济发展,有些国家采取了低碳贸易措施,而这些措施很有可能形成了低碳贸易壁垒,冲击了多边贸易体制的自由贸易理念。低碳贸易壁垒是指进口国为了应对气候恶化现象,保护人类与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通过国内的相关环境立法,针对产品的牛产、运输和消费等环节公布严格的低碳技术标准,实施繁琐的检测、认证和审批程序,阻止国外高能耗产品进口,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一种不公平的贸易保护措施。作为绿色贸易壁垒中新的表现形式,低碳贸易壁垒是低碳理念在国际贸易上的体现,是发达国家为了保护全球自然资源和全球牛态环境以及全人类的健康而制定的。低碳贸易壁垒是在低碳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并且似乎与低碳经济发展成正相关。发达国家为了达到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维护国内相关产业利益的目的,想方设法,借保护环境、保护生态资源和人类健康的名义来设置各种有关进口的限制措施。总体上,气候贸易措施易形成低碳贸易壁垒。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采用的以隐含碳为基础计算的碳关税、碳标识和碳补贴贸易措施对自由贸易形成了限制.

(二)挑战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

非歧视待遇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的基本原则。禁止缔约方对“相同产品”采取差别待遇,是非歧视待遇原则中的基本精神,其中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所以,任何国家因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都必须在遵守非歧视性待遇原则的范围内,不能对其进行违背。同样,判定应对气候贸易措施是否合法的一个关键点就是看其否符合非歧视待遇原则。

应对气候贸易措施挑战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其中最明显的就是碳关税措施。首先,就国民待遇原则而言,根据多边贸易体制现有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与产品无关的生产方法以及生产过程对贸易采取限制措施。这就势必影响到人们在判断是否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时,对“相同产品”的界定。因而.从目前看来碳关税措施是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除国民待遇原则,按照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WTO成员方不得对不同贸易伙伴的“相同产品”差别对待,而应当给予其平等的“最惠国”地位。同样依据多边贸易规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是无条件的,唯一例外的情况即部分成员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或是建立关税同盟及自由贸易区。在征收碳关税问题上,抛开前文提到的如何界定产品“相同”问题,也暂且不讨论其是否与多边贸易体制相关边境税的调整规则相符。不同的国家只考虑环境措施和环境政策,必然会导致国家的巨大差异的配额,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直接侵犯,破坏了国际贸易秩序。另外,碳标识措施同样对非歧视待遇原则产生了挑战。TBT第2条第1款规定了对来自于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但是同样在“同类产品”等问题上存在着障碍,所以碳标识很容易变成技术贸易壁垒,从而挑战非歧视待遇原则。

(三)暴露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内容的低碳化不足

低碳经济受多边贸易体制影响甚多。低碳经济.特别是其涉及国际贸易问题时,一方面会受到多边贸易规则的约束、限制,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多边贸易规则中找到激励。同时,低碳经济对多边贸易规则会是一种挑战,也会是一种发展和促进.各种低碳经济措施,如碳关税、碳补贴、碳标记.能够唤起对多边贸易体制中一些问题的深入探讨,如相同产品的界定、环境补贴的去留等,同样有可能使多边贸易体制的某些规则发生改变。而隐含碳问题正好是反思多边贸易体制在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不足之处的绝佳契机。分析当前的多边贸易体制.其对低碳经济的约束是大于激励的,同时挑战也胜过发展。究其原因,多边贸易体制缺乏低碳性是最主要的问题。对于以隐含碳为基础或高度相关的碳关税、碳补贴等措施的规定的限制,都不利于保障低碳经济的发展。但是,要知道多边贸易规则对低碳经济的影响涉及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也影响到微观层面的企业行为,还会影响到人们的生计和生活。低碳化不足的多边贸易规则是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大潮的。

(四)诱发多边贸易体制与国际气候变化体制的冲突

当前的气候变化现象具有全球性、滞后性、累积性和不可逆性,并且已经对自然生态系统、人类的健康和生存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明显的影响。因此,各国应在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加强合作。而隐含碳问题则让WTO下的多边贸易体制与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贸易措施之间产生了冲突。在国际层面,国际气候体系是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连同《京都议定书》为法律基础,在历史上第一次对发达国家减少排放的强制性义务,一个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得以建立,这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而言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在区域层面,欧盟起到了非常好的表率作用,采取了一系列具有实质性效果的减排行动。在国内层面,大多数国家高度关注气候变化问题,并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的基本框架,加快了相应的立法进度。就总体情况而言,各个国家到目前为止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都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和技术领域。尤其是经济措施对相关产品的生产成本以及竞争力会产生影响,因此也可能会扭曲国际贸易的作用,进而可能导致与多边贸易体制相关规则间的冲突,而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才是冲突的实质。

三、气候变化背景下多边贸易体制的未来策略

(一)多边贸易体制中自由贸易与低碳发展双重理念的衡平

低碳发展与自由贸易

当今世界的两大潮流,发生碰撞的情况时常有之。当然,碰撞的原因归根结底是人类自己制定的制度之间发生了冲突,从而导致低碳发展和自由贸易之间发生冲突。从国际范围来看,低碳发展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冲突更多地表现在发达国家的应对气候贸易措施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需求间的冲突。由隐含碳引起的气候贸易措施问题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冲击的实质也是发展中国家在低碳贸易中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与发达国家所采取的应对气候贸易措施的冲突,该冲突的本质仍需归咎于低碳发展理念与自由贸易理念的冲突。

贸易自由化的理念可以成为低碳发展的正面因素。其一,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技术效应是可以为低碳发展做出贡献的主要作用机制。因为贸易自由化理念下的国际贸易是一种技术和技术诀窍传播的手段,有助于低碳技术的国际扩散。其二,国际贸易还可以是一种适应环境恶化尤其是在气候变化领域的经济手段。因为,自由的贸易可以弥补各国需求与供给方面的差异。

低碳发展绝不能成为贸易保护的幌子。在多边贸易体制下,贸易自由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在多边规则下确立的一项原则。因隐含碳而引起的碳关税、碳标识等措施实质上是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设置的低碳贸易壁垒,这是与自由贸易理念完全相背离的。所以,至少保证低碳发展不是贸易壁垒的借口是两种理念协调的底线。

(二)国际气候变化体制下解决隐含碳的基本法律问题

隐含碳归根结底还是碳排放。对于碳排放,发展中国家一定要坚守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因为这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多边体制得以存在的基石。在上文中,从贸易的角度分析得出因隐含碳而引起的气候贸易措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原则形成的挑战。但是,隐含碳问题的解决仅靠多边贸易体制是不够的,需要以国际气候制度作为前提解决隐含碳基本法律问题。隐含碳基本法律问题应该是在国际贸易中碳成本的核算以及由此而来的责任承担问题。

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是解决隐含碳问题的基本核心原则。如上论述,隐含碳其实就是碳排放,应该在国际气候制度内得到正视和回应。在碳排放责任分担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并不相同。在隐含碳排放责任问题上,利益集团并不是简单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分立,而是基于隐含碳排放的特殊性有更加多元的利益集合。

国家碳排放责任划分可能会以共同责任原则为主导。共同责任为主导,这是符合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这样就可以规避碳泄漏、比较优势等问题的出现。而这种排放责任划分的方法会让碳关税等碳边境调节措施更加站不住脚,随之而来的就是对多边贸易体制的遵守和维护.

(三)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内容的低碳化重塑

根本上而言,多边贸易规则所面临的新挑战主要是国际社会对于政治和经济利益博弈的结果。西方发达国家掌握着先进能源技术,势必会通过各种多边合作以及双边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其在温室气体减排以及低碳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利用方面的合作,同时在能源效率与其行业标准上达成某种共识,因此在所谓的“低碳共同体”的体系内就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一套低碳经济运行系统,以保障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之后再通过多种手段和机制---如征收碳排放边境调节税,进一步将主要经济体和主要国家联系起来,最终将有利于该体系的制度框架以及贸易政策法规延伸到其他地区或国家,进而严重影响到今后的多边贸易规则。这种影响是由于全球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调整经济贸易的法律规则也必然走上低碳化道路,

重点在于,发展中国家应该转变应对思维诚然,基于权力构架,国际社会在同际法律制订和修改上仍然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但是,诸如碳关税的合法性等问题的解决会是在整个国际法体系内进行,那么就需要譬如多边贸易体制与国际环境体制的协调。如今,低碳发展已经是一种不可挽回的趋势和潮流,那么发展中国家的应对思维应该转变。在面对国际贸易规则重塑的问题上应该是开放而积极的,而不是一味保守抵制。

(四)构建多边贸易规则与国际气候制度的互动机制

多边贸易规则与国际气候制度并不是只有冲突,还应该有协调统一。随着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国际问题出现了更多的综合性、复杂性的特征,而议题交叉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作为国际社会的主要治理工具,国际法律部门由以前的泾渭分明走向逐步交叉。所以,动态发展观念应该贯穿于现代国际法的认识理解中,而多元主体体系的协调是解决现代国际问题的必选措施。

隐藏在多边贸易规则与国际气候制度的冲突背后的实际上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诉求。发达国家想借助应对气候贸易措施令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提高环境保护标准,甚至希望以此达到为其贸易保护主义服务的目的。然而,发展中国家则是指责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已经构成了绿色贸易壁垒,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作为出口国的利益。在两种不同利益诉求下,应该通过谈判达到平衡。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气候制度都有谈判平台和机制,应该在这两个平台上同时对两个议题进行讨论和协调。而隐含碳问题的破解之道也在于多边贸易体系与国际气候制度的协调。一方面,隐含碳需要在国际气候体系中先得到解决。碳成本的分担问题.即碳排放的归责原则问题是需要在譬如《定都议定书》中得到改变和明确。另一方面,对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内容的修订,使之低碳化,从而促使国际贸易模式逐渐向低碳贸易模式转变,最终与国际气候体系达成协调。

四、结语与启示

碳排放环境问题范文4

如今,全球气候变化已成为人类面临的最棘手的环境问题之一。这不仅在于气候变化给人类的生存环境带来巨大的变化,还在于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在客观上有着巨大的困难。这种困难一方面源于气候变化不单单是某个国家和地区的事情。气候变化没有国界,由上述气候变化问题的特点可知,地球大气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气候变化产生的变化是全球性的,任何国家或者地区都不可能独善其身,因而它的解决也不是某个人、某个团体或者某个国家地区所能单独完成的,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球合作;另一方面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困难还源于对它任何程度的解决都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因为要应对气候变化就必须对碳排放进行限制,但是从历史的和现实的情况看,任何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都要消耗一定的化石能源,而化石能源的消耗又必然要进行碳排放,这是不可逾越的规律。因此,要限制碳排放就必须改变现有的经济增长方式、生产消费模式,关闭或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产业,这不论是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实施上都有非常的难度。自从人类意识到气候变化给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的巨大挑战,人们就开始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消极影响减缓气候变化进行积极的尝试。尤其是近二十年来,国际间的合作更加频繁和规模巨大。国际社会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合作,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气候公约》),《气候公约》于1994年3月31日生效,目前共有191个缔约方。《气候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自公约生效以来,缔约方每年举行一次大会。第三次缔约方大会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会议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对减排的温室气体种类、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减排时间表和幅度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之后又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哥本哈根协议》等等,这些条约的签署就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以及各国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达成了初步共识。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应承担的国际义务

在应对全球变暖的行动中,中国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和条约签订。1992年6月11日我国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1993年1月5日批准实施,1998年5月29日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2年8月批准实施,2010年3月9日批准实施《哥本哈根协议》。另外,我国还和其他国家签订了相关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宣言,如《中国欧盟气候变化联合宣言》、《中国政府与法国政府关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的联合声明》、《中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气候变化合作联合声明》、《中国政府与奥地利政府关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的备忘录》、《中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气候变化合作的备忘录》等。下面对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中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做一下梳理。

1.《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我国承担的义务《气候公约》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了不同的义务。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承担《气候公约》第4条第1款中所有缔约方共同的承诺,该承诺包括:第一,编制温室气体国家清单。第二,制定温室气体减排与适应气候变化的国家计划或者区域计划。第三,促进控制温室气体技术的发展、应用和传播(包括转让)。第四,促进可持续地管理所有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包括生物质、森林和海洋以及其他陆地、沿海和海洋生态。第五,拟订和详细制定关于沿海地区的管理、水资源和农业以及关于受到旱灾和沙漠化及洪水影响的地区,特别是非洲的这种地区的保护和恢复等适应气候变化的综合性计划。第六,在有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及行动中,在可行的范围内将气候变化考虑进去,以期尽量减少它们为了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而进行的项目或采取的措施对经济、公共健康和环境质量产生的不利影响。第七,研究、观测和数据。促进和合作进行关于气候系统的科学、技术、工艺、社会经济和其他研究、系统观测及开发数据档案,目的是增进对气候变化的起因、影响、规模和发生时间以及各种应对战略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的认识,以减少或消除在这些方面尚存的不确定性。第八,提供有关履行公约的信息。

2.《京都议定书》中我国承担的义务《京都议定书》的主要目标是促使附件一系列缔约方采取政策和措施并规定这些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的量的限度和排放削减时间限制,同时还重申除确认《气候公约》第4条第1款外,不要求非附件一缔约方做出新的承诺。不过,《京都议定书》还规定,考虑到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等,同时要求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缔约方应当编制符合成本效益的国家方案,国家方案中应当载有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①。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京都议定书》中,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需要编制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

3.《哥本哈根协议》中我国承担的义务2012年底《京都议定书》第一期承诺到期,2012年至2020年第二承诺期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成了后京都时代最重要的问题。《气候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哥本哈根会议的目的旨在为各国确立2012年至2020年温室气体中期减排目标和2020年至2050年长期减排目标。《哥本哈根协议》未能对发达国家设定明确的减排目标,却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了新的义务,明确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减排行动。《哥本哈根协议》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第4条第7款、在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实行减缓气候变化措施,包括在2010年1月31日之前按照附录Ⅱ所列格式向秘书处递交的措施”②并且向全球公开其减排进展情况,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其所采取的减排措施“每两年将通过国家通讯方式进行报告,而且所报告的结论在报告国所在国应当是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的”。综上所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哥本哈根协议》下承担的义务可以概括为:第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义务;第二,编制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第三,应当采取适当的减缓行动;第四,就其减缓行动每两年进行一次报告;第五,所报告的结论应当是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的③。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承担的义务较发达国家来说要少许多,由于国际条约没有明确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发达国家所要承担的采取气候变化的减缓性措施,而且还规定发展中国家履行义务的程度取决于发达国家对其有关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义务的有效履行④。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另一个事实,那就是我国作为世界工厂,承担了全球大部分的碳转移。发达国家由于产业升级和本国对碳排放的限制,往往把含碳密集型生产企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碳转移中“低收入国家生产、高收入国家消费”的格局非常明显。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具有众多人口的中国因其劳动力优势和环境准入门槛较低在国际产业分工中成为“世界工厂”,作为世界碳转移的最大输入国为发达国家的含碳密集型生产转移买单。有数据说明,中国每年仅这种产业转移造成的碳转移高达12亿吨,占中国目前碳排放总量的近20%[2]。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中国在替全世界排放,这个事实使得我国在碳排放限制的国际义务分担上应当减轻。虽然我国有减少承担国际义务的充分理由,但是,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哥本哈根会议后,我国承诺了二氧化碳排放的自主减排责任。到2020年将单位GDP的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基数上削减40%~45%,这属于自愿减排行动,不属于强制性义务。按照“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各缔约国有义务和责任按照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规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而通过国内立法采取措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是缔约国自觉履行国际义务的表现。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履行条约规定,我国于2007年6月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这是发展中国家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

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中国政府组织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8月通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决议》,提出“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适时修改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2011年3月16日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二十一章以“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为题,明确指出要“坚持减缓和适应变化并重,充分发挥技术进步的作用,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该章分三个部分,分别阐述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三大部分内容,明确指出要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定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总体战略,加强气候变化科学研究、观测和影响评估。气候变化问题作为当今全球最棘手的环境问题,需要环境法对其进行规制。因此,加强气候变化立法研究,对气候变化进行有效的制度安排,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已经成为环境法面临的新使命。

现行《环境法》对全球气候变化无能为力

我国的决策者已经越来越认识到气候变化问题的紧迫性必须要现在就采取行动。一方面,全球气候变化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更多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不可能因为有《京都议定书》的框架而永远与发展中国家无关。随着“后京都时代”的来临,我国环境法在应对气候变化上主要面临以下两方面的新问题。从我国自身来说,在一段时期内需要更大的排放空间。从历史的和现实的情况看,任何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都要消耗一定的化石能源,而化石能源的消耗又必然要进行碳排放,这是不可逾越的规律。发达国家经过两百多年高能耗、高排放的发展,已经完成工业化,而我国处于工业化初期,能源结构以煤为主,还有大量人口处于绝对贫困状态,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艰巨。为了改善国民生存条件,在一定时期内必然需要进行大量的碳排放,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经过程或阶段。有学者的研究认为,碳排放的需求不是无限的,而是有一个量的约束。人均排放量经过了一个低收入、低碳排放,继而随着收入提高而碳排放需求增加,到高收入低碳排放的过程。同时指出大约在人均收入达8000美元时,人均碳排放和碳排放强度便开始下降[3]。所以当前我国为了国民的生存发展必然对碳排放空间需求更大。免责期有限,需要提前做好准备。虽然目前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具体的减排义务,但是在《巴厘行动计划》中第1(b)(ii)款中已经要求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技术、资金和能力支持时,应当采取“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减排行动。哥本哈根会议后,我国承诺了二氧化碳排放的自主减排责任,到2020年将单位GDP的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基数上削减40%~45%。虽然这是我国承诺的自愿减排行动,不属于强制义务,但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免责期已经非常有限,必须做好准备迎接新的挑战。从外部的形式来说,我国的国际压力逐渐增大。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发达国家已经将减排的焦点瞄准中国。有一些国家认为,要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把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免受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的最终目标,必须以中国实施大量减排为先决条件[4]。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多年来在气候变化谈判过程中一直想让中国正式承担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义务,美国甚至以此作为退出《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同时,在一些由发达国家倡导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会议中,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也作为重要议题,增加了对中国的压力,还有一些来自国内外各种非政府组织和环境保护运动,也在有形无形地给中国增加压力。

综上所述,解决全球变暖问题的直接压力在中国这些发展中国家。我国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初期,首要任务是加快经济发展尽快摆脱贫困,但是减排就意味着要放慢经济发展的步伐,这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目标是相背离的。但是不断增加的国际压力,以及气候变化的实际情况,又迫使我们去面对这一难题。气候变化问题虽然近来受到了国家的重视,但比起其他的环境问题,例如水污染问题、土地污染问题等这些直接威胁到人类生活和生存的环境问题而言,气候变化由于具有不易观测、测量和长期性的特点,所以比较容易被忽视。尽管气候变化是全球环境问题中不确定性最大、对策最复杂和最紧迫的问题,但由于它不如水污染、大气污染、生态破坏等直观紧迫,并且对气候变化问题任何程度的解决都会直接影响经济发展,所以应对气候变化的防治措施在实施上会面对许多困难阻力。这种情况下,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法》)是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环境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和制定的。《环境法》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具有“综合基本法”地位[5]。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法》应当对基本环境问题的应对有所反映。但是目前的这部法律却对全球气候变化这一具体的和紧急的环境问题无能为力。

1.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没有反应到《环境法》立法中20世纪80年代的《环境法》,是基于中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制定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这个时期的环境法还处于污染防治法时期,主要是对应对环境公害和其他环境损害而做“末端”治理⑤。该法第一条指出,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考察《环境法》,全文共47条,没有一条内容涉及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或温室气体排放。这和我国《环境法》颁布于1989年,气候变化问题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始于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我国《环境法》制定时气候变化问题还没有如此急迫有关。同时也和我国环境法制定时对该法的定位有关。1989年《环境法》是在1979年《环境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制定而成,当时立法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防治工业污染,因此该法主要是一部污染防治法,对自然生态保护重视不够,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时至今日在我国都还没有被明确界定为大气污染物质,更不要说是二三十年前人们的认识水平。依据《环境法》制定的专门规范大气污染物质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和排放物进行限制,包括对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排入大气进行限制,虽然该法也对燃烧煤炭进行限制⑥,但只是为了防止粉尘污染和二氧化硫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并没有对什么是大气污染和什么是大气污染物质进行相关界定。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将大气污染定义为“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污染的现象”。将大气污染物按存在状态分为气溶胶状态污染物和气体状态污染物,其中,气溶胶状态污染物主要有粉尘、烟液滴、雾、降尘、飘尘、悬浮物等;气体状态污染物,主要有以二氧化硫为主的硫氧化合物,以二氧化氮为主的氮氧化合物,以二氧化碳为主的碳氧化合物以及碳、氢结合的碳氢化合物。我国的法律没有采取ISO的划分标准,没有将二氧化碳界定为大气污染物质,所以《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有对造成大气环境质量变化引起气候变化的主要温室气体二氧化碳进行限制,虽然该法的部分法律规范有利于实现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如第9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第25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但是这些规定也只是对清洁能源进行鼓励、推广,并没有对造成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进行直接的限制。

2.气候变化应对内容缺失由于现行《环境法》是一部污染防治法,该法没有将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进行规制,所以《环境法》确认的环境基本制度也都没有将二氧化碳作为规范对象。这些内容上的缺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环境质量标准不包括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该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据《环境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二氧化硫(SO2)、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氮氧化物(NOx)、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铅(Pb)、苯并[a]芘(B[a]P)、氯化物(F)等污染物的浓度值做了规定,但是该环境质量标准中不包括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国务院总理2012年2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修订的标准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⑦,但是新的环境质量标准仍然没有将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纳入。

(2)环境监测制度中,监测对象不包括二氧化碳。该法第11条对环境监测制度做出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和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环境状况公报。”该监测制度是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根据环保总局2007年(当时还没有更名为环保部)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的规定,监测项目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其中必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一氧化碳(CO)、臭氧(O3),选测项目包括总悬浮颗粒物(TSP)、铅(Pb)、氟化物(F)、苯并[a]芘(B[a]P)、有毒有害有机物⑧。不管是必测项目还是选测项目都没有将二氧化碳列入其中。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范围狭窄。《环境法》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据该法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也于2002年颁布实施。《环评法》第2条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做出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第4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该法虽然没有明确指出环评涉及的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所影响的环境因素或生态系统是否包括二氧化碳,但是实践中都没有将规划或建设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碳作为影响因素进行考察。

(4)排污登记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都不涉及二氧化碳排放。《环境法》第27条、28条对企事业单位规定了排污登记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第27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28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同时还对水污染的排放做了特别规定:“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但是由于二氧化碳在我国目前的身份仍是“白”,还不属于“污”,所以关于排污的规定也不适用于二氧化碳。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环境法》对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无能为力。这种无能为力不仅表现在环境法的立法理念滞后、对气候变化缺乏制度安排,而且还体现在其现有的一些制度对气候变化应对造成了阻碍。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中国在气候减排方面备受瞩目。中国是否有决心应对气候变化以及如何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缺少综合性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制度安排,将对我国的国际形象以及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体制、机制产生负面效应。

环境法怎样才能有所作为

气候变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方方面面产生的重大影响,使得气候变化日益成为全球第一大挑战,低碳发展也日益成为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观念。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和发展低碳经济,我国需要在立法和决策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把应对气候变化这一问题放在优先环境事项的位置上,认真考虑如何主动适应短期内不可逆转的气候变化趋势和如何应对气候变化所造成的危害,以及如何减少造成气候继续恶化的因素。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国家领导人在各种场合也多次提到我国为应对气候变化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⑨。中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明确提出2005年到2010年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提高森林覆盖率和可再生能源比重等有约束力的国家指标。当前国际社会已经达成了这样的共识,那就是要应对气候变化就必须对碳排放进行限制。所以气候变化应对的重心是“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实现需要法律给予规范并且法律被严格遵守和执行。尽管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没有减少或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强制性义务,不参与国际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碳排放总量控制,我国却自愿进行碳排放控制,提出2020年碳强度降低40%~45%。自主减排义务的实现不仅需要政策上的重视还需要在法律上给予肯定。我国现行环境法以应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为主,该法主要是针对一些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规定,诸如噪声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等,这与我国目前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理念不相符,所以,原有的以应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为主的环境法必须要有新的变化,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首先,要转变环境法立法的基本理念,由应对污染防治的法转变为对生态进行全面保护的法。立法定位上应当是体现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的环境基本法。由于该法是国家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的集中体现,所以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气候变化的应对必然有所反映。转变环境立法理念首先要转变人的思想理念。要摒弃那种认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是我国做出单方面牺牲的想法。气候变化的影响是全球性的,没有国家可以独善其身,我国不仅受到了气候变化的影响,如造成了海平面上升、西北冰川面积减少、春季物候期提前等,而且我国还是最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之一。控制温室气体不是我国对世界做出的牺牲。如果非要说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是一种“牺牲”的话,那也是不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方式对可持续的发展做出的“牺牲”。有些学者以“目前我国没有减排二氧化碳的国际义务”,同时我国“幅员辽阔,适应温室气体的潜力巨大”,以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保持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势头为由,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订时不应当把二氧化碳的排放控制纳入立法修订任务[6]。这种狭隘的爱国主义极易把我们推入全人类利益的对立面。当然我们说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并不是说在气候变化中就不考虑国家利益,我们的控制是在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基础上的控制,是符合我国当前减排能力的控制。因应二氧化碳对大气成分的改变进而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环境法应当对造成气候改变的温室气体排放做出规定。

其次,要在环境法中对气候变化应对措施做出原则性规定,以立法形式肯定我国政府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积极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立场和措施。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承担的应对气候变化义务很多都已经在环境法的配套法律法规中做出了规定,并对减缓气候变化起到了一定作用。如《节约能源法》通过制度建设包括确立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评价考核制度、电力需求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单位能耗限额标准、能效标识管理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作出明确规定,以降低单位GDP能耗。2005年2月颁布并于2009年8月进行了第一次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通过总量目标制度、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价格管理制度、费用分摊制度、政府性基金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森林法》确立的限额采伐、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面积、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加强森林经营管理、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等法律制度对增加森林碳汇、减缓气候变化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环境法的配套法律法规的设置都不是直接为了应对气候变化,都没有从应对气候变化的角度对相关内容加以规定,所以这些法律法规取得的成果要在环境基本法中予以确认。

碳排放环境问题范文5

[论文摘要]发展低碳经济可以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状态,尤其对于转型期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低碳经济运行中,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实现全社会的节能减排任务目标,排放权交易制度成为理应选择的有效手段。我国作为资源消耗大国,虽然暂不承担《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减排责任和义务,但基于大国责任考虑,仍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积极应对。排放权交易在我国尚处于起步状态,基于此考虑,文章旨在通过对域外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探讨和分析,总结出中国可以借鉴的有效的法治经验,以期对中国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完善提供可用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低碳;碳排放交易权;法律问题

一、低碳经济的内涵

低碳经济理念的产生,源自全球气候变暖的现实环境问题。根据2007年PCC第四次评估报告显示,世界气候变化程度令人吃惊。数据显示,温室气体在1970一2004年间排放量增加了大约80%;全球海平面上升的平均速率由1961年的每年1.8毫米上升到1993年的每年3.1毫米等。这些数据所反映的全球气候的变化,己经引起世界各国的注意。世界主要的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日本、德国已经较早地开始了发展低碳经济的实践,通过加快立法、严格执法、完善法律的配套措施等方式,已经取得相当的成效。

这一理念最早由英国提出来。2009年由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的《中国发展低碳经济途经研究》,将“低碳经济”界定为“一个新的经济、技术和社会体系,与传统经济体系相比在生产和消费中能节省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时还能保持经济和社会发展势头”。根据有关学者的观点,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形态。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含义

碳排放权交易也称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在全球减排的大背景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环境部门根据其环境容量制定逐年下降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然后将碳排放总量通过一定的方式分解为若干排放额度分配给各区域以及各区域内的企业,供其在一定的时期内使用。若该企业在该时期内的碳排放超出其分配的排放额度,它就必须接受严厉的法律制裁。对于这个碳排放配额,企业可以完全给自己使用,也可以通过减排技术的研发和运用等方式把碳排放配额节余下来。这种节余下来的配额,企业可以把它出售给那些需要超额排放的单位,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反过来,对于购买到排放配额的企业,他们通过支付若干费用而获得一定的排放权,从而避免法律的严厉制裁。这种碳排放权配额或指标的买卖即为碳排放交易。它可在某一个国家或区域内进行,也可以在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

三、我国碳排放交易的现状

近年来碳排放权交易在我国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目前中国的清洁能源项目远远超过其他国家稳居世界首位。从全球碳市场的经验和当前进程来看,中国具有相对较低的碳减排成本和较大的市场规模,在许多领域具有较大的减排潜力。同时CDM作为《京都议定书》确定的灵活机制之一,适合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进行碳减排实践,这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我国在碳排放交易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的问题:首先,我国环境产权界定不清。我国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产权界定还不够明晰,不够明确造成了环境资源市场价格与其相对价格产生严重偏离。其次,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立法较滞后,健全的法律保障可以规范和约束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序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一项对传统管理模式有所突破和创新的制度,它的顺利运转更需要法律保障和约束。再次,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存在严重缺失,我国目前主要还是采取的自愿减排措施,由于没有固定的场所、时间以及常规的交易制度,使得节能减排的交易受政府意志的影响较大。最后,有关部门职能定位不准,碳排放交易市场以行政行为为基础,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在国家环保部门监督和管理下的自愿市场行为。在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很多环节都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的参与,碳排放交易的现实运作不容乐观。

四、完善我国碳排放制度的措施

(一)加大对超额碳排放的处罚、执法和监督力度

在碳排放交易体制下,超出排放配额进行排放的企业,必须要受到法律的重罚,使违法成本远高于购买碳排放权的成本,否则这些企业宁愿接受处罚也不会花钱向别的企业购买碳排放配额,碳排放权交易也就难以开展。

中国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远远低于污染治理所带来的成本,大多数只有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 50%左右,甚至不足10%。这样,企业往往愿意超标排放,而不愿意购买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进行污染净化处理。因此,在立法环节,我们必须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对超额排放的企业应当规定较高的罚款金额和较重的处罚措施。在这些方面,我们可借鉴美国、新加坡等国的经验,对违法者实施“按日计罚”制度。如在美国,联邦环保局针对违法排污者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可下达禁止令,要求违法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在禁而未止的阶段,每次违法罚款的幅度最高可达每个违法日 25 000 美元。也可制定一些加重处罚条款,如规定连续两年以上排放量不能达标的且未购买配额的企业,责令其停产,并处以碳排放配额总额双倍的罚款;或者对于那些排放超标的企业,限制其在金融市场的准入和融资,具体如采取吊销贷款证,限制上市融资或从银行取得贷款等处罚措施。如只有通过这些严厉的制度设计,大幅提高企业超额排放的违法成本,才能保障和促进碳排放权交易顺利开展和进行。

(二)规范交易中各方主体的创设、准入和法律规制

碳排放交易自然离不开作为交易平台的碳排放交易中心或交易所。2008 年,中国成立了三家环境权益交易机构———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后来,各地的环境能源交易所也相继成立。尽管国家发改委将全国能源机构限定在十家之内,但许多地方都在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环境交易所大有在全国遍地开花的势头。从法律层面来说,交易平台的创设绝对不能毫无制度和秩序,而应有一个明确的条件和程序,以确定一个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另外,当这些机构创设之后,如何规范这些机构的运作,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碳排放交易的有序发展,也是中国政府急需考虑的问题。

碳排放交易的另一类重要主体就是交易的相对方,即碳排放权的卖方和买方。最为基本卖方是那些依法取得碳排放配额并且有富余的企业,而最为基本的买方是那些用完自身的碳排放配额且不得不继续实行碳排放的企业。但这些买家的身份很复杂,购买排放配额的目的也不一定是供自己超额排放使用,随时都可以从买家转换为卖家,故其交易的目的也变得复杂。目前,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主要是国外买家向国内企业购买,碳排放权的国内交易还很少。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国内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买家和卖家。复杂的交易主体和目的,大大提高了交易的投机性和风险性,进而产生影响碳排放权交易正常秩序的可能。

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必须对碳排放权的购买者加以一定的法律限制,并对其交易行为加以规范。特别是对专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各类专项基金和碳基金,以及专项从事减排额开发、采购、交易、经济业务的投资机构,很有必要对其作出专门立法,通过对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和对碳排放交易活动的严格监控,以维护正常的碳排放交易秩序。

(三)强化碳排放市场的调控和监管

对于碳排放交易,政府不宜给予太多干预,其主要任务就是建立市场交易法律体系,完善交易环境和秩序,提高各方主体的交易效率。但这并不等于政府放弃对该交易市场的基本调控和管理,因为市场会存在失灵的情形,市场本身不一定能按照政府意志不断得以发展和完善,进而提高交易效率。另外,碳排放权是一种重要的环境资源权,它往往影响国家的环境安全和经济安全。因此,对之采取完全放任的态度显然是不妥的,对交易市场实行适度的宏观调控,以及对交易行为加以严格监管也是必要的。

政府对碳排放市场的调控主要在碳排放总量确定和交易价格的调控上。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理应由市场自由调节而成,但问题是,过低的价格可能导致从事减排技术投资、开发、真正购买减排设备采取切实减排措施的企业无法收回其成本,而没有采取任何实际减排措施的企业却可以通过购买低廉的排放权而获得继续排放的权利。

为了实行一定的价格调控,建议政府在自愿减排阶段对碳排放额度实行有偿分配或拍卖,同时,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国碳排放交易平台,争取碳排放国家贸易的话语权和定价权。当然,政府还可以建立各种碳基金,代表政府参与碳排放市场的交易,通过市场的逆向操作,以实现对碳排放交易价格的调控和平衡。例如,在遇到金融危机,企业碳排放需求下降,甚至出现大量剩余时,政府可以通过碳基金对市场碳排放权予以回购,以防止碳排放权的暴跌。

碳排放环境问题范文6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出我国在发展未来经济时,积极发展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针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积极参与国际合作,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共同解决全球气候变化给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困扰。当前,能源问题和气候安全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能源和气候变化成为威胁经济发展的因素,而这两个因素都与高碳排放密切相关:一方面,碳密集的能源生产方式和能源消费方式,给全球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导致能源使用短缺。能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资源的短缺将造成能源的不可持续。另一方面,高碳排放会给生态环境带来威胁,导致生态环境被破坏,出现大气污染、温室效应等环境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会对人们的生活造成威胁。2012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通知,我国以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为目标,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其中要求各地区也应充分认识并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到2015年吉林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10年下降17%。

综上所述,研究吉林省二氧化碳排放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对于吉林省经济发展和环境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应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现实出发,发展能耗低、污染低、碳排放低的低碳经济,适合世界经济的发展潮流,符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现状,是我国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所以各个地区要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发展低碳经济,促进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

二、文献综述

1991年美国两位经济学家Grossman和Kruger首先提出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理论,并研究了两者之间的关系。之后很多学者纷纷进行了这方面的研究; 2004年Martines-Zarzoso等发现人均收入与人均二氧化碳排放存在N型关系。

近些年,国内许多的学者也纷纷置身于二氧化碳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研究,2009年林伯强、蒋竺钧,运用二氧化碳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研究了我国二氧化碳排放的拐点,并进行了预测。2009年韩玉军、陆旸在文章中认为收入水平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类型的二氧化碳环境库兹涅茨曲线;2010年许广月、宋德勇在论文中认为中国东部和中部地区存在人均碳排放的二氧化碳环境库兹涅茨曲线,但西部地区不存在。还有许多例如陆虹(2009)吕志鹏(2012)邵锋祥、屈小娥、席瑶(2012)等学者都运用二氧化碳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研究了经济增长与二氧化碳排放之间的关系,但对吉林省的具体研究相对其他地区较少。

三、吉林省二氧化碳环境库兹涅茨曲线

近几年全球化问题得到广泛关注,许多学者也置身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库兹涅茨曲线慢慢应用于二氧化碳排放与人均收入的关系。本文利用二氧化碳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模型分析,描述了人均二氧化碳排放和人均收入的关系。并分析推算碳排放时候存在拐点及达到观点的时间路径。

(一)模型、指标与数据

1. 二氧化碳排放EKC曲线模型构建

模型以人均收入作为解释变量,设三次方程式并采用对数形式。

模型的表达式为:

LNPC=α+β1LNPY+β2LNPY2+β3LNPY3(1)

表达式中:α为截距项,β1、β2和β3分别为LNPY、LNPY2、LNPY3的估计系数

2. 数据的来源与处理

数据样本区间为1993-2011年,研究这一区间中吉林省人均二氧化碳排放(PC)和人均收入(PY)的关系。人均二氧化碳排放为历年吉林省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与吉林省总人口数之比;人均收入则为历年吉林省地区生产总值与吉林省总人口数之比表示。吉林省地区生产总值和人口数据来源于《2012年吉林省统计年鉴》,地区生产总值以1993年不变价格计算。

(二)实证结果与分析

对模型进行拟合,结果得出:

LNPC =0.022233512- 58.1950848734 LNPY + 7.68173747313 LNPY2- 0.333824991434L LNPY3

该模型经检验合格,所以运用该模型。

Ekc曲专业提供专业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线的判定标准为

模型结果分析β1<0,β2>0,β3<0,LNPY和LNPC是倒N型关系

根据表一所示本文模型结果分析β1<0,β2>0,β3<0, LNPY和LNPC是倒N型关系,说明吉林省人均收入和吉林省人均碳排放呈倒N型关系。

计算吉林省EKC曲线的拐点,可根据公式

拐点=exp(-β1/2β2)

得出两个拐点分别为43.28859(元)和99289.68823(元),其中拐点一43.28859(元)不具经济学意义,故不做分析,拐点二为99289.68823(元)当吉林省人均收入小于99289.68823(元)时二氧化碳的排放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反之,当二氧化碳的排放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而减少。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吉林省经济增长与二氧化碳排放的现状与未来。

四、影响二氧化碳排放的因素及其存在问题

(一)影响二氧化碳排放的因素选取

现如今存在着许多碳排放的影响因素,本文我们选取产业结构、能源强度、经济发展水平、技术进步和制度因素等五项因素来分析。

1. 产业结构(CY),产业结构直接影响着二氧化碳碳排放,优化产业结构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途径,本文选取三大产业中对二氧化碳排放最具影响的第二产业,以吉林省1993~2012年历年第二产业的增加值与吉林省生产总值之比表示产业结构。

2. 能源强度(ENG),能源强度的大小影响着二氧化碳的排放,经济发展水平低的时期,能源消耗大,利用率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大,但经济发展水平高的时期,能源消耗量虽大,但能源利用率得到提高,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就会相对减轻。本文以1993~2012年历年吉林省能源消耗量与吉林省生产总值之比表示能源强度。

3. 经济发展水平(PGDP),经济发展水平低时,环境的质量会随着经济的增长而下降,但经过某一拐点后,环境质量就会有上升的迹象,经济发展水平可以很好地的衡量二氧化碳排放。本文以吉林省1993~2012年历年人均GDP表示经济发展水平。

4. 技术的发展(R&D),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对对减少碳排放的技术等环保科技的投入和研发,可以很好地减轻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本文以吉林省1993~2012年历年R&D即发展经费支出表示技术进步 。

5. 制度因素(SYS),政府对外开放的程度高,对环境监管力度的加强,可以使二氧化碳排放总量降低,本文以吉林省1993~2012年历年进出口贸易总额与吉林省地区生产总值之比表示制度因素。

6.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CO2),以吉林省1993~2012年历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表示。

(二)模型设定与分析

1. 模型的设定

根据变量的选取,所构建的模型如下。

CO2=α+β1CY+β2ENG+β3PGDP+β4R&D+β5SYS (4-1)

其中对专业提供专业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变量CO2、R&D各取对数,分别记为LNCO2、LNR&D,模型最终为

LNCO2=α+β1CY+β2EN

G+β3PGDP+β4LNR&D+β5S

YS (4-2)

1993-2012年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为被解释变量,其与影响二氧化碳碳排放的因素为解释变量,运用EVIEWS6.0对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分析结果如下:

LNCO2=7.8721-1.490955CY+1285.1

52ENG+3.87PGDP+0.47854LNR&D+1.1

05797SYS(4-2)

2. 模型的分析

产业结构(CY)是由第二产业的增加值表示的,产业结构的回归系数为-1.490955,在1%水平下为正态分布,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也随之增加。吉林省产业结构由第二产业为主,碳排放也是由第二产业排放量占很大的比重,说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随着第二产业的能源消耗增加而加剧。

能源强度(ENG)的增加会使二氧化碳排放有这相应增加,表格中能源强度的回归系数为1285.152,系数检验值在1%水平线上通过显著性检验,从1993~2012年的能源强度的变化可以看出,这一区间的能源强度在逐渐减小,说明按照这一趋势,能源强度的逐步下降代表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升,能源的利用率得到提高,使二氧化碳排放速度逐步放缓,从而减轻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经济发展水平(PGDP)的回归系数为3.87,系数检验值在1%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表示人均收入GDP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二氧化碳排放就会上升,说明二氧化碳排放还未经过拐点,二氧碳排放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加,人们的思想还为提升到对高环境质量的渴望。

技术的进步(R&D)加强可以使二氧化碳排放减少,表格中回归系数为0.478542,表示技术进步rd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二氧化碳排放就能够相应的下降,但技术进步rd的系数检验并不显著,说明技术的进步虽然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但吉林省的技术发展相对落后,并不能很好地减轻二氧化碳的排放。还应当加强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制度因素(SYS)是由对外开放度表示的,制度因素的回归系数为1.105797,表示制度因素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二氧化碳排放量就会加大。这说明吉林省对外开放力度较低,政府对环境监管的执行力度不够。所以二氧化碳排放量会增大。

(三)吉林省二氧化碳排放所存在的问题

通过因素影响的分析,我们分析目前吉林省二氧碳排放所存在的问题。

1. 重型产业结构,导致碳排放强度大

吉林省以重工业为主,电力、机械设备、汽车、化工、建材等重工业成为吉林省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重工业具有高资源消耗、高污染、碳排放强度大的经济发展特点,在重工业发展中对资源的需求量必然会增大,而吉林省又是以煤炭资源为主的大省,所以在高度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引起碳排放量的增大,排放强度大,会成为制约吉林省发展低碳经济的阻碍因素。在未来,吉林省要想发展低碳经济,必须考虑使用清洁能源来代替煤炭能源,降低碳排放量。

2. 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清洁能源发展水平低

受能源资源的限制,吉林省的能源生产和能源消费以煤炭和石油为主,而以水电为主的清洁能源却只占很少的比例。吉林省有着丰富的天然气资源,但是天然气的使用率很低,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吉林省境内有着丰富的风能资源,目前基本尚未开发;吉林省有着丰富的煤层气资源,但是对煤层气资源的利用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在使用时存在着排空浪费现象。可以这样说,吉林省有着各种各样的清洁能源,但是目前仍以煤炭资源为主,清洁能源的开发程度低,使用效率低。

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人民对能源的消费需求加大。

随着吉林省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人民对能源的消费需求加大,但对节能减排专业提供专业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的意识并没有普及。比如吉林省的地理位置比较特殊,冬季寒冷且时间漫长,煤炭成为居民冬季御寒的主要能源。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人均住房面积大幅提高,居民对煤炭的需求量大增,人均煤炭消费量增加,煤炭消费量的增加必然导致碳排放的增加,大量的二氧化碳排入空气中,必然会带来环境污染。不光是对住房的需求,人们对生活的物质需求和消耗都使得二氧化碳碳排放的增加,严重制约了吉林省低碳经济的发展。

3. 吉林省环保技术水平低,节能减排效果不明显

通过对模型的分析,吉林省的技术进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二氧化碳的排放,但我们从中也发现了这种影响十分微弱,这说明吉林省在环境保护上的科技投入并不充足,环保技术水平低。技术的进步发展可以充分将二氧化碳排放量减轻,而吉林省节能减排的效果并不明显。

4. 政府对外开放程度不够,环境制度不完善

吉林省属于对外开放程度比较低的东北部地区,健全的市场经济体系还未形成于经济活动中,政府对环境监管力度薄弱,使得二氧化碳排放量不断升高。

五、对策

(一)加大科技投入,发展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为主的低碳产业

技术进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吉林省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吉林省可以采取加大科技投入的措施来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通过发展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低碳产业来降低碳排放量。

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属于低碳产业,该产业的主要特点是能耗低、物耗低,可以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吉林省的经济发展以重工业为主,重工业生产过程中需要大量的煤炭资源,能耗高导致碳排放量高,从而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影响吉林省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吉林省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通过投入资金加大科技投入 来转变吉林省的经济发展结构,逐步发展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为主的低碳产业,通过经济结构的转型,发展耗能低的信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从而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实现吉林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

(二)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对煤炭的过度依赖

目前,从我国的能源结构来看,煤炭占70%左右的比重,远远高于世界30%左右的比重。吉林省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以重工业为主,对煤炭的依赖程度非常大,已经成为我国煤炭消费的主要省份,由于煤炭的碳排放量非常高,因此吉林省近几年的碳排放量非常高,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威胁。吉林省要想实现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必须优化经济发展中的能源结构,减少对煤炭资源的过度依赖,增加经济发展中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充分利用。

吉林省在经济发展中要重视对可再生资源和新能源的利用,通过能源的替代,来降低碳的排放量,从而保护生态专业提供专业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环境,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在经济发展中非常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已经将可再生资源提到了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吉林省可以充分利用国家的政策,来进行能源的替代,利用低碳能源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利用中的比重,减少对煤炭的过度依赖,最终实现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

吉林省的经济发展以第二产业为主,一般来说,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相比,对能源的消耗量大,导致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也比较高。从吉林省的经济结构来看,重工业在经济发展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导致吉林省碳排放量高的主要原因。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当今世界已经进入信息时代,科技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对于吉林省来说,必须转变当前的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实现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的转变,同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可以降低对煤炭的依赖程度,实现低碳经济的顺利转变,减少经济发展中碳排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影响,逐渐降低碳排放量,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吉林省经济的长远发展。

(四)发展具有低碳特征的环保产业发展模式

随着国家对低碳经济重视程度的提高,吉林省对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产业结构进行优化,逐步发展能耗低、二氧化碳排放量低的食品、医药、新型能源化工等先进制造业为主体的新型工业机构,但是从吉林省目前的经济发展结构来看,仍然是以汽车制造、机械、化工和建筑等国际公认的高碳产业为主,高碳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对煤炭资源的依赖程度比较大,面对日益增加的碳排放量,面对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吉林省要维持经济的长远发展,应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通过科技来降低生产企业的碳排放量,发展具有低碳特征的环保产业,从而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优化能源的利用结构,使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相协调,而不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发展。

吉林省在发展低碳环保产业的过程中,可以利用吉林省科学研究院的优势来为低碳环保产业的发展提供平台;培养低碳产业发展的专业人才,为低碳产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政府可以通过相关的政策扶持等来发展低碳环保产业,既能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也能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从根本上减轻吉林省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五)改变工业品出口结构,实现吉林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吉林省工业品出口结构中,仍然以能耗高、排放量高的工业品为主导,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导致碳排放量较高。为实现吉林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吉林省应该通过改变工业品的出口结构来降低工业生产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吉林省政府可以通过贸易政策调整来改变工业品的出口结构,近年来,随着吉林省产品出口的迅速发展,为了促进工业品的出口,国家通过关税调整政策来降低出口工业品的能耗和排放量,对高耗能、高排放量的出口产品征收高出口关税;对低耗能、低排放量的出口产品征收较低的出口关税。

这些措施的实施,既可以通过国际贸易来达到节能降耗,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目的,也可以通过工业品出口结构的完善,来增加出口工业品的产品附加值,促进出口工业的深加工,提高出口工业品的技术含量,专业提供专业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提高吉林省出口工业品在世界市场上的市场份额与竞争能力。通过技术创新来降低吉林省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发展科技含量低、无污染的第三产业,促进吉林省整体经济的发展,促进吉林省低碳经济的发展,改善吉林省的生态环境,改善经济发展所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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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环境问题范文7

【关键词】 台州 低碳经济 低碳生活

引言

进入21世纪,人类社会面临着三大问题:能源问题、环境问题、粮食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有新的技术和新的革命。而发展低碳经济,对于缓解能源紧张、减少碳排放、保护环境将有着重要的作用。

所谓低碳经济就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是国际社会应对人类大量消耗化学能源、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引起全球气候灾害性变化而提出的能源品种转换新概念。实质是解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

调研时间

2010年7月8号------7月16号

调研地点

台州市地区抽样调查。包括小区、街道、火车站、汽车站、超市、广场等。

调研方法

1、针对市民设置四个方面的书面调查问卷。每方面调查问卷各准备400份。其中有关“限塑令”对居民影响的有效调查问卷381份;有关台州水资源的有效调查问卷365份;有关居民对于“低碳生活”参与度的有效调查问卷376份;有关群众对于“低碳”认识程度的有效调查问卷377份。

2、网络调查问卷

3、到相关单位咨询,获得第一手节能减排资料。

台州市环境保护、低碳减排相关目标

为了加快推进生态市建设,努力创造更加优美的生态环境,台州市以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污染减排,低碳节能为核心,以确保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早在2年前就已经深入开展了“811”环境保护新

三年行动,并制定了一系列的具体目标,大力倡导生态文明,实现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台州市环境保护、低碳减排相关工作任务

一、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二、继续重点推进水污染防治。三、继续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四、深入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五、全面推进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六、积极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七、加快推进土壤、矿山、河道等生态修复保护。八、持续深入开展生态创建。

台州市环境保护、低碳减排相关保障措施

为保障低碳减排的相关措施得以实施,相关工作任务得以完成,使低碳经济得以发展,低碳生活得以实现。台州市特制定了以下相关保障措施。

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力求从源头上解决环境问题。二、全面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严格执行分区环境准入政策。三、继续加强环境法治,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四、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继续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切实加强运行监管。五、进一步健全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加快完善省市县三级联网、全天候实时监控的现代化环境监管网络。六、进一步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环境安全。七、加强环保科技平台建设,切实强化环保科技支撑。八、以资源综合利用、环保设备制造业、环保科技咨询、环保“第三方治理”为重点,加快发展环保产业。九、落实完善环保经济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积极培育和发展生态文化,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十一、创新生态环保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市民对日常生活中可减少碳排量的措施认知度偏低

调查结果显示对于听说过“低碳生活”理念的受访者所占比重高达91%。其中,有28%的受访市民表示很了解“低碳生活”理念,19%的市民对“低碳”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而在全部受访人群中,仅有9%的受访人表示对“低碳生活”一无所知。不难看出,大多数人对“低碳生活”还是有所认知的。

但是调查结果还显示普通市民对于日常生活中可减少碳排量的措施认知度偏低。例如了解减少肉制品的摄入量可以减少碳排量的受访者比重只有35%;了解减轻汽车后备箱杂物摆放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的受访者比重只有11%等,对于生活中的另外一些简单减排知识更是知之甚少。

市民对于了解的日常相关减排措施践行度不够

本次调查中85.83%的受访者认为使用一次性筷子会给环境造成影响,但其中只有9.2%的受访者愿意自备餐具。65%的受访者认为过度使用空调会给环境带来影响,但其中仍有35%的受访者表示平时不太注意空调降温。总体上而言台州市民对于践行低碳生活的自觉性不够。

政府应加大宣传,倡导全民运动

发展“低碳经济”需从提倡“低碳生活”开始。“碳”与我们的衣食住行都息息相关,渗透于老百姓生活的各个方面。“低碳”不应是政府单方面倡导的事,而应该是一种全民运动。所以政府部门应出台相关辅助政策,加大力度宣传“低碳”的重要性,使“低碳”的概念深入人心,引导“低碳”成为一种时尚,并使之成为一种全民自觉性的生活方式。

“低碳生活”对市民而言更是一种态度

“戒除嗜好!面向低碳经济”环境日主题提示人们,“低碳经济”不仅意味着制造业要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生产能力,推进节能减排的科技创新,而且意味着引导公众反思哪些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是浪费能源、增排污染的不良嗜好,从而充分发掘服务业和消费生活领域节能减排的巨大潜力。

其实生活中的点点滴滴,生活中的举手之劳都可以成为我们低碳节能的措施。只要我们注意,只要我们留心,只要我们愿意。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低碳达人;每一件事,都可以成为值得标榜的低碳举措。只是要看我们有没有这种去做的态度。

参考资料:

[1] 百度百科低碳经济[EB/OL]. baike.省略/view/ 1551966.htm.

碳排放环境问题范文8

关键词:碳金融 碳金融市场 绿色经济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03-0065-02

一、文献综述

当前,雾霾天气在全球持续增多,气候变化问题已日益严重,温室气体排放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灾害,为了减少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减少碳排放,发展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自从《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碳排放问题已成为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焦点。

金融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外的一些研究学者对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一直关注,一些学者研究了本国及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与经济增长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如Panay-otou(2003)认为先单调增加后单调递减关系,Nnkarhem(2005)则证明瑞典的实际情况不符合这种现象;Nicholas Stem(2006) 评估了全球气候变暖带来的经济危害,他的研究结论是以后变化的经济影响并不呈现均匀分布,在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碳金融的研究,国外学者是从气候变化开始的:Jose Salazar(1998)最早提出了环境金融概念,指出环境金融是环境产业金融机构的中介,通过分析环境产业和金融业的差异,得出通过金融创新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结论。国外对碳金融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金融市场的建设,风险、碳价结构、碳价波动性等方面,已取得一定研究成果。

国内有关碳金融的研究介入较晚,环境保护部(2004)发表了《创新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提出用金融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陈露等(2009)研究认为,到2020年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气温气体排放将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中国是碳减排资源最丰富的国家,将成为全球最大的CDM项目供给者,CDM项目可以产生数十亿美元的转让收益,借助碳金融的商业手段,这些项目将为投资者带来巨大商机。吴玉宇(2009)以国内碳交易市场的交易环境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了2008年9月25日天津环境交易所挂牌成立后我国碳交易平台搭建后的一系列碳交易,指出由于我国碳交易市场缺乏规范的交易平台,致使我国CDM项目产生的CER只能在一级市场出售,造成国外买家任意压低价格,侵害中国卖方利益,导致中国作为卖方市场缺少定价权。

二、我国碳金融交易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一)我国碳金融交易的现状

2005年10月12日,国务院四部委联合并实施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专门针对CDM项目的部门规章,全面规定了CDM项目开发、申报等相关程序和要求。国家设立CDM项目审核理事会,该理事会的主管机构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中国开展CDM合作项目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CDM项目审核理事会主要的工作是:对申报的CDM项目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向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报告CDM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等。除从国家层面设立管理机构外,自2008年8月5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宣告成立至今,我国已有50家CDM业务咨询机构。

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等七省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至2014年6月19日重庆碳交易试点开市,全国七个碳交易试点全部正式启动。深圳碳交易试点启动阶段确定了635家工业企业作为碳排放管控单位,这些企业2013―2015年获得的配额总量合计约1亿吨,到2015年这些企业平均碳强度比2010年下降32%,2013―2015年平均碳强度下降率达到6.68%等。此外,北京、上海、广东、天津碳市场控排企业成功履约,各试点的配额发放方式除上海一次性发放3年配额外,其他试点均为逐年发放,采取的交易方式有场内公开、场外协议、场内结算等,交易的产品主要有EBA、CCER、TJEA、SHEA、GDEA、SEA等。目前,我国共批准CDM项目3 776个,注册项目总数为1 857个,签发的CER数量达到53 074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获批项目数量最多的3个省是水能和风能比较丰富、经济相对落后的云南等,其中云南水电项目数量占总项目数量的比例最高达93.1%。

2007年7月12日国家环保部、人民银行等共同《关于落实环保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揭开“绿色信贷”的序幕。我国碳金融服务体系处于初级探索阶段,碳金融服务功能逐步显现,银行业金融服务主要是绿色信贷业务,2008年10月31日,兴业银行成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兴业银行是与国际金融公司开展能效贷款合作的首家银行,光大银行随即成为中国首家碳中和银行,中国银行也紧随其后开展绿色信贷业务。银行以中介商的身份利用其自身在国际业务和投资业务以及相关信息方面的优势,为交易双方提供咨询和碳交易服务、进行碳排放单位的登记、结算、为CDM项目开发提供增加服务等。2015年1月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发表《关于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思路》,将碳排放未来的工作做了比较详细的介绍,把环境保护、降低碳排放的文件落到实处。

(二)中国碳金融交易存在的问题

中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受国际碳市场政策的影响,国内碳市场政策对碳金融市场发展起主导作用,金融产品单一,相关法规不完备,制约中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1.国际气候谈判历次没有明确的结论。2012年12月在多哈举行的第18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明确了《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继续履行,并明确第二承诺期缔约方的减排目标,但美国、加拿大表示拒绝加入《京都议定书》,在此种情形下,欧盟又提出第二承诺期只接受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的碳信用,碳交易市场的需求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2.国内政策缺乏配套碳金融政策。我国在2007年出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至此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之路开始起航。但连接现代金融业和低碳产业的未来发展方向――碳金融业只是初露端倪,发展水平相对滞后,究其原因国内政策制定零散、不配套出台速度慢,缺乏全局意识与目前碳金融市场发展速度不匹配,碳金融市场的发展难以获得政策的扶持。

3.碳金融产品单一,缺乏议价权。我国碳金融业务起步晚、相应机构不健全以及相关人才缺乏,使我国从事的碳金融业务比较单一,而开展的碳金融业务都集中在下游和附加值比较低的环节。由于基础产品不足,我国未形成自己的碳金融市场体系,因此缺乏议价权,对碳金融市场的发展造成严重不利后果。

4.相关法规匮乏。目前,我国基本上没有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法规,更没有一部针对碳交易的专门法律,碳金融市场也没有专门法规,相关的政策也不够完善和细化,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解决一些表象问题。

三、我国碳金融交易发展的建议

(一)抗击雾霾,发展碳金融市场

2015年的厄尔尼诺现象是近15年以来最强的一次,给许多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2015年冬季雾霾天气也是厄尔尼诺年带来的后果之一。根据气象专家分析, 厄尔尼诺现象对我国来说实际上就意味着暖冬,冷空气影响的区域将会更偏北,如果说冷空气减弱或者是减少,所遭遇的霾的天气、雾的天气都会增多。厄尔尼诺这一自然现象是全人类共同应对的自然灾害,需要世界各国努力,而节能减排、发展绿色经济已是各国达成的共识。发展我国的碳金融市场, 碳排放权的出售、配置和议价方面建立完整的管理体制,使我国CDM项目在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交易得到公平的回报。

(二)制定碳排放交易法

我国在“十三五”规划中已提出能源资源版图,所以在十三五期间应站在国家层面对碳排放交易进行立法,从立法的角度保护碳排放行为、碳排放权、碳排放交易等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通过碳排放交易法立法解决碳排放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碳排放权的性质及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原则、交易主体、交易客体等。

(三)发展碳金融产品,争取国际碳交易的议价权

我国碳金融业务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扩大基础碳金融产品,结合我国实业和金融业特点开发附加值比较高的碳金融产品,尽快形成我国自己的碳金融市场体系,争取国际碳交易的议价权,以促进我国碳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四)制定气候变化的相关法规

我国应制定一个适应国情,并统筹社会经济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法规,国务院要设立应对气候变化的独立部门,气候变化应对应以节约能源、更新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绿色经济为宗旨,加强生态保护为目的,以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为支撑,促进国际合作,不断应对提高气候变化的能力,为保护全球和区域气候做出积极贡献。同时由环保部和各省市出台相关的法规与之配套,积极推进各行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部署重点节能环保行动,推进低碳发展重点工程和行业,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促进绿色经济的发展。

(五)在十三五期间,推进能源体制改革

我国经济发展主要以煤炭、天然气为能源, 而煤炭、天然气的消费对我国大气的污染非常严重,所以在十三五期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同时要大力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发展无污染能源,推进绿色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Raymond G. Financial structure and development[M].M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

碳排放环境问题范文9

【关键词】低碳经济 碳排放权 法律属性

低碳经济,是指在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前提下,通过技术革新、新能源开发、制度完善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模式。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解决全球气候变暖,实现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最有效的措施之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中都有“碳排放权交易”的一些规定。在我国,只有通过法律才能保障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要将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是确保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蓬勃发展的前提。由此可见,对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探讨是非常重要的。

一、碳排放权的构成要素

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针对“碳排放权”做出什么较为确定的规定,法学理论界对“碳排放权”的理解不一,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有学者提出,碳排放权既然属于排污权的一种形式,那么碳排放权与排污权的含义就应该具有一致性,都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对周围环境容量进行使用并取得收益的权利。有学者提出,对碳排放权的理解应该依据《京都议定书》中对碳排放权的限制性规定展开。也有学者提出,碳排放权就是权利人经过行政许可后取得的碳排放许可证。笔者认为,碳排放权虽然属于排污权的一种,但由于其在主体和客体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能完全照搬对排污权的理解;也不能把碳排放权简单的理解为《京都意见书》中对碳排放权的一些限制性规定;更不能把碳排放权理解为由行政部门颁发的碳排放许可证,应该从碳排放权的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去理解碳排放权。

(一)碳排放权的主体

碳排放权的主体可以是国家、企业或自然人。第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中都是以国家为单位赋予各国碳排放权的。第二,一国可以通过其国内法赋予企业享有碳排放权。企业应该是享有碳排放权最主要的主体,但并不是每个企业都可以享有碳排放权。企业要享有碳排放权还必须经过环保部门的许可,在取得碳排放许可证之后,依据许可的范围进行排放。另外,由于碳排放权具有市场价值可以依法进行转让,企业也会成为碳排放权交易最活跃的主体。第三,自然人是指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人。自然人的碳排放权属于自然权,不需要法律赋予,但是可以通过法律确认自然人享有碳排放权。自然人因生存、发展的需要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属于人权范围,不应加以任何限制。

(二)碳排放权的客体

碳排放权的客体是指在当地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下,该地环境所能承受的最大污染量。环境资源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人类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主要是针对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展开的。第一,对环境资源生态价值的开发利用主要是以满足人类生产、生活需要为目的。第二,对环境资源经济价值的开发利用主要是满足企业追求其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笔者认为,人类只有在解决了生存问题的前提下,才能去追求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对环境资源生态价值的开发利用应该是基础。对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探讨,首先应该立足于其环境属性方面。

二、碳排放权的环境属性

如前所述,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首先应体现在其生态价值上,即具有环境权属性。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健康和良好的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1]蔡守秋教授认为“排污权是环境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受法律保护的排污权应该是企业和个人满足自身生存、生活需要而不得不向环境排放的适量污染物的权利,对于那些向环境排放任意污染物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环境本身具有一定自我消化的能力,即自净能力。这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是一种可以充分利用的资源。因此,企业和个人为了满足自身生存和生活的需要而向环境排放适量的污染物不仅不会破坏环境容量,相反还是合理使用环境容量的表现。人类在生存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产生污染物,如果完全禁止人类排放污染物就是对人权的限制,就是禁止人类进行正常的生存和生活活动。在目前的生存条件下,企业和个人为了生存还必须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如果企业和个人在获得了环保部门许可的前提下进行排污,那么这种获得许可的排污就应当成为企业和个人正当、合法的权利。因此,企业和个人合理利用环境容量的排污权应该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2]。碳排放权从本质上分析属于排污权的一种,理所当然也应属于环境权的范畴。由于环境权也是一种人权,因此碳排放权的主体应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不可避免的需要进行碳排放,这是一种基于生存需要而产生的自然权利。但是,如果对企业和个人的碳排放权不加以限制,就会给环境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虽然碳排放权具有环境权的属性,但是如果不在私法领域对其进行确认和保护,就无法真正保障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碳排放权的财产属性

财产权是一种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并能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能够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的,具有可转让性。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进步,目前大多数国家已可以对大气环境容量进行较为精确的测量,再加上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这使得大气环境容量具有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即具有了财产利益。由于大气环境容量是碳排放权的客体,这使得碳排放权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并具有了可转让性。实践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对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权设置了限制,同时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也就是说大气环境容量被限定在一定的量上且具有可交易性。[3]综上所述,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的角度分析,大气环境容量都是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的,并具有可转让性。因此,碳排放权具有财产权属性。

四、碳排放权的物权属性

(一)碳排放权属于物权范畴

如前所述,碳排放权属于一种财产权,但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内容。笔者认为,碳排放权属于财产权中的物权。我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物权是绝对权,即可以由权利人自主的行使不需要他人的协助。第二,物权是支配权,即权利人对物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三,物权具有排他性,即权利人可以对抗任何人。第四,物权的客体为物,主要为有体物。碳排放权具有物权的特征:第一,碳排放权为绝对权。碳排放权在一级市场上是通过环境保护部门行政许可而取的,在二级市场上是通过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的,不受他人侵害。第二,碳排放权为支配权。碳排放权主体可以在行政许可的范围内自主地行使碳排放权,也可以将多余的碳排放指标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合法的转让。第三,碳排放权具有排他性。碳排放权主体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取得碳排放权,受行政权力保护,具有排他性。第四,碳排放权的客体可以物化。由于碳排放权的客体即大气环境容量可以较为精确地进行量化,因此其能够为人们所支配和控制。碳排放权通过在二级市场的进行交易,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因此碳排放权也具有物所具备的经济价值。

(二)碳排放权属于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种形式,从法学基本理论角度分析,碳排放权首先应属于一种用益物权。所谓权利是指权利主体可以自由选择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方式。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享有的一种以使用或收益为目的的权利,从本质上看是物的所有权人对物的使用权进行转让,即物的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或与对方当事人约定的前提下,将其对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能转让给用益物权人。由于碳排放权从本质是看,是一种对一定区域内的环境容量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碳排放权应属于物权当中用益物权的范畴。其次,碳排放权具有一些不同于一般用益物权的特征,从《物权法》的角度分析,其应属于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第一,碳排放权具有可转让性。由于不同的碳排放主体对自身的碳排放权的需求情况不同,同时环境又是一个统一的系统,如果某个主体超出正常的环境使用范围,就会导致整个环境系统遭到破坏。碳排放权是一种稀缺物品,具有经济价值,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从而使对环境容量的使用始终维持在一个合理范围之内。[4]第二,碳排放权的客体具有不可支配性。如前所述,碳排放权的客体是指在当地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下,该地环境所能承受的最大污染量,环境容量具有不可支配性。第三,排放权的主体需取得碳排放许可证。并不是任何企业都可以享有碳排放权,碳排放权的主体应该是在向环保部门提出碳排放申请之后,由环保部门根据企业一段时期的碳排放需求量以及当地环境的承受力,而颁发碳排放许可证的企业。

(三)碳排放权界定为特殊物权的意义

将碳排放权界定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具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第一,有利于促进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朝着良好而有序的方向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目前企业之间通过签订合同进行的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日益增多,而目前我国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一些政策性文件当中,缺乏行之有效的立法。如前所述,碳排放权具有可转让性,从法律的角度对碳排放权的转让进行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如果将碳排放权定性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那么其产生、转让、消灭等都可以依照现行《物权法》中有关用益物权的规定进行保护。第二,有利于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有利于碳排放权主体更加合理、有效地行使其权利,也有利于环境资源能更有效地被利用,从而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五、结语

只有从法律的角度承认碳排放权,才能更好地对其进行保护。只有从法律的角度保障碳排放权,才能更好地规范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正式承认碳排放权。笔者认为,碳排放权是指碳排放主体在依法从环境保护部门取得碳排放许可证的前提下,依据许可的范围、时间、地点、方式和数量向特定的环境单元排放碳的权利,其具有环境属性、财产属性、物权属性等法律属性。碳排放权的这些法律属性是从其对大气环境资源不同角度的开发、利用中体现出来的,环境权属性体现的是碳排放权主体对大气环境资源生态价值的利用,财产权、物权等私权属性体现的是其对大气环境资源经济价值的利用。[5]碳排放权的各种属性在本质上都具有相同的目的,都是为了达到大气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能为我国有效规制碳排放权交易活动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朱家贤.环境金融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47.

[2]蔡守秋.论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C].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02:10.

[3]苏艳萍.论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2(2):99.

[4]黄亚宇.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法律问题探讨[J].改革与战略,2011(7):32.

[5]丁丁,潘芳芳.论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J].法学杂志,2012(9):108.

碳排放环境问题范文10

关键词:低碳经济;环境保护;低碳技术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8-0149-03

0 引言

目前,世界格局正在不断变化,我们人类所面临的问题不在少数,其中环境问题最为严峻。如全球温室效应,臭氧层空洞,水污染等等都对地球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我们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无节制的开采以及疯狂的需求也使得自然资源日益减少。在这种情况下,低碳经济这种新型概念油然而生,低碳经济这个理念一出现就备受人们的关注,并在一定时间的发展后受到广大人们的认可,低碳环保已经成为了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这样的举动也体现了人们对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使得经济发展朝着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全新生态经济发展模式运行。

低碳经济的实质是使经济发展朝着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全新生态经济发展模式方向发展的,它的根本解决方案是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和尽量使用清洁能源,其核心问题是怎样创造出新能源并加以利用开发,以及改变人类的生存发展观念。世界各国面对着气候变暖、能源不足等问题都一一选择了发展低碳经济来应对此危机。我国的经济发展虽然很快,但是其所付出相应的环境代价太大了,我国的经济增长过快也导致了资源环境承载的能力失衡,这也给我国的长期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沉重的报复和隐患,同时也制约了我过的经济增长和发展。因此,对如何发展低碳经济,以及怎样发展低碳经济的路线探索,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转变发展方式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也能够大大推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1 低碳经济的内涵

低碳经济是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指导下,通过对技术的革新,开发新能源等手段,尽可能的减少高碳能源的消耗。从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使得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和谐共存。它的核心是要制定低碳政策、并开发出相关的低碳产品,并使之符合低碳政策的要求。

而中国科学院对低碳经济的解释是低能耗的、低污染的、低排放量的经济发展模式。低碳经济所追求的是如何将能源高效率运用、怎样开发新能源的问题。换句话说,低碳经济是目前人类文明的又一大进步。

2 我国低碳经济现状

2.1 随着社会的高度发展,国内对能源的需求以及对温室气体的排放正在以一个惊人的速度增长。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中,人口的不断增长,消费结构的不断升级以及城市的不断建设使得我国目前急需能源的支持,也正因为此,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在不断增长。有关部门对我国的能源消费量做了一个统计,发现我国对于能源的消耗量已经远远大于别的国家,因此,我国实施低碳经济刻不容缓。

2.2 我国目前的主要能源是煤,因此想要在短期降低碳的排放量很困难,我国相对于外国来说,煤炭资源比较多,天然气、石油资源比较少,因此我国的主要能源结构是以煤为主的,想要实现低碳经济是比较困难的。同时,我国探明的资源贮存量中,煤炭占据绝大部分,这也决定了我国是以煤炭能源为主的消费大国。同时煤炭所释放的二氧化碳较多,因此,我国的排放量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排放量偏高的问题。

2.3 我国的能源利用率较低。我国的主要经济增长方式是粗放式增长,因此,我国对于能源的依赖性比较高,且一个比较尴尬的问题是我国的能源浪费问题很严重,我国能源利用率仅为36.81%远低于世界主要能源消耗国家的平均水平,这也使得我国的传统工业面临着高昂的改革费用,在传统的工业支撑下,我国依靠工业拉动了我国了经济发展,而这种发展可以说是不明智的,因为这种发展是建立在我国的高能源消耗、极大的污染环境所换来的。

3 环境保护和低碳经济的关系

低碳经济是由一个叫尼古拉斯·斯提出来的,它从环境污染的角度切入,深入分析了环境与经济的关系,由此可以看出,低碳经济就是因环境问题而被提出来的,因此,低碳经济与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由于低碳经济这个概念的提出,这个概念在国际上引起了一番热潮,国际上开始对温室气体的排放以及全球的气候变化开始逐渐加强关注。世界上各个国家也因此开始呼吁要节能减排,共同创建一个低碳经济的社会。世界上各个国家也逐渐开始将低碳经济作为国家发展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在2008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被定为“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这个主题一经提出就受到多方面的议论,各个国家对于低碳经济这个概念开始关注起来,这也使得低碳经济在全球范围内不断传播发展起来。

低碳经济的主要观念是降低能耗、减少污染、降低排放量。它的提出主要是为了应对当今社会气候不断变暖的情况。实施低碳经济能够降低能源的消耗、使目前的社会处在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模式下。低碳经济这个概念的诞生促使各个国家开始研究能够提升能源利用率、怎样减少排放量的技术,这也促使国际上的能源技术得以进一步的更新,使得目前经济社会能够可持续发展下去。低碳经济的提出也使得世界发展格局得到改变,它制约了一些国家的发展,同时也为一些国家制造了大力发展的机会。目前,在国际上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了一种风潮。

最近几年,我国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中央的部署,在国内大力发展低碳经济这一原则,致力于节能减排以及环境保护这一工作,并制定了相关的低碳发展制度,也正是如此,国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的比较顺利,也比较成功,这一步为今后的节能减排打下了基础,同时也使我国社会进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前提。

虽然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发展低碳经济,但在不久的将来,能源的消耗与生态环境的压力将大大提升,经济社会的高度发展与环境的承载力的矛盾将不断激化。全世界的经济发展将受到严峻的考验,因此,我们的经济发展模式需要尽快的改变,以此来增强我国的竞争力,并不断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从整体上形成一个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社会发展模式。因此,我国想要能够不断的发展下去,开展低碳经济模式刻不容缓。从根本上来说,发展低碳经济也是我国应对环境危机的唯一出路。

4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原因与必要性

根据目前的国际形势,全球对于节能减排这块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加。但高速的工业化发展和快速的能源消费增长排放及其变化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来自国际社会要求我国承诺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巨大压力,要求我国必须做好迎接后危机时代挑战的准备。

我国虽是世界第二大能源生产国,但因人口较多,人均资源能源占有量与世界整体水平还存在明显差距;我国的能源利用效率低,温室气体排放量高于其他国家,经济发展与减排目标双重压力矛盾突出;我国的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经济发展受到威胁,水资源短缺和区域不平衡加剧,农业生产损失巨大,海平面持续上升,沿海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受到威胁。因此,我国的选择只能是继续化压力为动力,寻求低碳发展道路,在发展的同时实现节能减排,对我国来说是一种双赢的选择,既能化解国际上的压力又符合我们自己的特殊国情。

5 我国低碳经济建设中的问题

目前,世界各国已经开始了对低碳经济的研究,欧美一方已经在低碳领域取得了一些成绩,其他发展中国家也在努力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世界各国都已经开始为低碳经济做准备,各自研究相关的课题。我国由于碳能源结构的构成主体较大,因此对于低碳经济的发展比较困难,所以我国的低碳经济仍然处在一个起步的阶段,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主要成员,我国在低碳经济的进程中还有着相当大的一部分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去解决。

5.1 能源的消耗量不断增加 我国目前正在处于一个工业现代化进程中,想要是国家富强就必须寻求稳定的发展空间,因此我国目前的首要任务就是稳定与发展我国的经济建设。一个国家想要发展期经济不得不拉动国内的消费水平,拉动消费水平的同时也在不断消耗着能源。国内几大耗能产业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产业,这也使得我国目前的高碳消耗状态难以一时改变。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我国主要还是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因此,我国目前对能源的需求量仍然比较大。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我国传统的工业耗能仍然占有主体低位,随着时间的推移,工业的耗能量也必然增加,这也使得我国的排放量必然会增加,这个问题也是低碳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会产生的矛盾之一。

5.2 我国的资源储备决定了碳的高排放量 我国是一个碳多、石油少、天然气少的国家,这样的资源配置对中国的发展来说是比较尴尬的,这个情况也导致了我国的煤炭使用量占有了很大的比重,着也直接导致了我国的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远远高于其他国家的排放平均水平。虽然清洁能源不断的被开发出来,但是清洁能源在目前来说难以完全代替传统能源,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国以煤炭等高能耗资源为主的消耗结构在短期内难以改变。

5.3 产业结构阻碍低碳经济发展 我国目前正处于以高能耗为住体的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世界上绝大部分地段铲平都是由我国产出的,这也变相的决定了我国需要消耗大量的能耗资源,即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我国的工业技术相对来说也是比较落后的,这也加剧了我国的能源消耗量。

5.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正面临着有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注意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体制正在不断的完善当中 但从根本上来说,国内的市场经济体制并不健全,政府政策倾向于政策管制,对于市场的实际管制并不强烈,这也导致了相关的政策不能完全实施的情况。同时由于经济体制的不健全也导致了实行低碳经济的不全面,这不能仅靠政策的束缚来实现低碳经济,还需要全民参与到其中来。这样能够大大推动国内的低碳经济的发展。

5.5 低碳技术水平低下 低碳技术主要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节能减排技术等,这些技术我国并没有完全掌握,这也导致了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比较困难,从中也可以看出我国在国际上的低碳发展的领域还处于落后的低位。想要发展低碳经济就必须发展低碳基础,只有有了先进的低碳技术才能决定低碳经济建设的发展程度。

6 发展低碳经济的对策和建议

低碳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环境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为了避免一家独唱的场面出现,就必须充分认识到低碳问题里所包含的各种问题,并结合各个方面进行解决。

6.1 建立于气候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低碳经济能够长久的发展下去。想要不断的发展低碳经济,就必须对低碳技术进行创新和修正。因此,我国应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法”立法可行性研究。在相关法规制订中,增加对气候变化的应急预案。应加强对这块的监管力度,提高各级政府、企业及公众对于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

6.2 大力建设低碳基础设施,为我国未来的低碳发展创造条件,使我国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将低碳理念引入城市设计理念中去,根据低碳理念来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区的布局。在建筑物的建设中,要大力推广利用太阳能,尽可能利用自然条件使建筑物自然采光,对于取材部分要选用节能型取暖和制冷系统;尽量选用保温材料,倡导合适的装饰,不铺张浪费,杜绝毛坯房;在尝试住户中推广使用节能灯和节能电器,这样能够在不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同时有效降低日常生活中的碳排放量,使得全民低碳化。我国一些地方特别是有些城市发展低碳经济的热情很高,应该结合相关的情况,结合这些城市发展低碳经济的经验在全国进行推广。

在低碳城市建设方面,国外的发达国家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在城市管理等方面也逐步趋于成熟,中国政府应去国外进行考察学习世界上发展低碳城市的成功经验,用之以国内的城市向低碳城市过渡的经验,以此来避免可能在转变过程中的不必要的弯路。

同时还要重视低碳交通。在运输方面还要加强多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在城市中建设形成机动车、自行车与行人和谐的道路系统,使得人车和谐,建设和谐的、低碳的经济社会;建设符合现代化的物流信息系统,尽量减少运输工具的无用驾驶率。

6.3 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形成一个全球范围内的低碳研究体系。想要在国内发展低碳经济,低碳技术创新是其核心问题。应该采取综合管理措施,为企业发展低碳经济建立相关的政策和提供整体的市场环境。应大力研究我国低碳技术索要发展的方向,怎样促进生产和消费领域提高能效、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并根据最初的发展路线逐步建立起节能高效、能够代替高能耗能源的清洁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等多方面的低碳技术体系,为我国的低碳经济转型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援。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通过与世界各国的合作关系吸纳国外先进的低碳技术,并在国内制定相关的低碳政策以此来限制国内的高能耗低效率的问题。通过不断吸纳更新我国的低碳技术水平从而使我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低碳技术、设备和产品达到国际先进乃至领先水平。

6.4 强力发展循环式经济体系,尤其是要对工业的低碳化进行主要监管。要发展循环经济,需将减量化放在主要位置,减量化贯穿生产始终,首先是从减少生产环节入手,增强资源的高效利用并对资源进行循环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推进节能减排的重点应放在工业节能上,这是由我国发展阶段的工业消耗能源占据大部分的能源消耗所决定的。还要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过快增长,并将其落后的生产力淘汰并更新低碳节能的生产方式。

在控制工业的同时也不能忘了对农业的监督,要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广生态农业和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严格控制农产品的质量,大幅度减少农产品的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提高我国农副产品的质量标准。将农作物的剩余物利用,利用最新科学技术将其转化成饲料、肥料、菌类基料、工业原料和发电原料等等,充分利用废弃物资源,并以此来减轻焚烧秸秆等对城市及其周边的环境污染,从经济的每个环节做好对环境的保护。

6.5 加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的力度,提高其利用率。尽管目前还没有一种清洁能源能够代替碳能源,但面对地球气候不断变暖的现实,世界各国已经开始加大力度研发清洁能源,以替代传统的碳能源,减少环境污染。目前,新能源的开发工作已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也应加大对清洁能源的研发力度,摒弃传统的粗开放式的经济模式,不要以消耗资源为代价来发展经济,而是尽可能地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新能源,让它们为我国所用,成为新型低碳经济的能源基础;从多种途径来使用新能源,并逐步提高其在目前使用的能源中的比例,使之成为未来能源的替代品,彻底避免温室气体的排放,保障能源安全的新举措。

6.6 认真做好宣传教育普及及舆论监督工作 各级政府应贯彻落实低碳经济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宣传低碳经济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其利害关系,定期向社会通报低碳减排工作的进展、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不足,同时组织媒体配合政府号令及时进行相关的报道和揭露,将低碳经济的真实过程摆在大众面前。开通低碳经济网络专线,搭建老百姓与政府勾通的桥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低碳经济”主人翁作用。

7 结束语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在全球的经济发展历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在低碳经济的发展方面一定要起到带头作用,不仅推动全球低碳经济的发展,也为我国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与利用创造基础与条件。目前,我国正处于高速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对于其中该如何处理好低碳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是十分关键的。我们要重视我国低碳经济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利用当今先进的科学技术来推动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减少碳能源的消耗,降低对我们生存环境的破坏。因此,我国应根据实际国情对我国的经济社会进行调整,使我国真正的进入可持续发展的低碳经济时代。

参考文献:

[1]王文军,赵黛青,陈勇.我国低碳技术的现状、问题与发展模式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1(12).

碳排放环境问题范文11

关键词:低碳经济;二氧化碳;碳排放权

从“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到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气候问题备受关注,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当前的全球性共识。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碳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引领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经济最终要通过实体经济的技术革新和优化转型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但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如果没有市场机制的引入,仅仅通过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或强制行为是无法达到减排目标的。我国现有碳交易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CMD)项目以及个别地域、行业的交易个案,对于占比超过80%的国际配额交易市场,我国依然没有涉足。由于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体系,国际碳交易规则基本上由西方发达国家制定,我国被迫处在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底端,我国创造的核证减排量被发达国家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后,通过金融机构的包装、开发成为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及担保产品进行交易。这导致我国难以发挥资源量大的优势,难以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定价机制中发挥应有的影响。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体系迫在眉睫。

一、碳交易的内涵

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的概念源于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家们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科斯定理一直被认为是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企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进行生产经营,为社会提品和服务的,问题在于企业获得利润的同时并未承担排放二氧化碳的环境污染成本,使得经济活动不能体现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稀缺的环境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科斯认为解决环境资源市场失灵的关键是产权,明确环境资源的所有权或财产权,使其成为稀缺资源,可以解决污染外部性问题。据此,经济学家们提议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让市场机制评价环境资源的价值,使其外部性内部化。《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意味着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或碳产权。目前,在欧洲、美国等金融发达的地区和国家已经形成了一些大型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如欧盟CO2排放量交易体系、欧洲气候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交易主要有两种类型:其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譬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或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欧盟配额(EUAs)。其二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

碳交易从资本的层面人手,通过划分环境容易,对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定义,延伸出碳资产这一新型的资本类型。将气候变化因素纳入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改变了企业的收支结构。而碳交易市场则为碳资产的定价和流通创造了条件。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使得金融资本通过碳交易市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碳交易将金融资本和实体经济联通起来,通过金融资本的力量引导实体经济的发展。碳交易的一般做法是: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然后,推算出二氧化碳的最大的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放权;接着,政府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碳排放权,如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公配等,并通过建立排放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力能合法交易。在市场上,排放者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放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本质就是承认碳资产商品化,提供二氧化碳排放空间数量化、资产化、市场化的途径,使之成为非公共物品,成为一种生产过程中必须付出代价才能得到的资源,通过市场机制对碳排放权的有效配置达到二氧化碳减排的目的。

二、碳交易对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宏观经济帕累托改进

发展碳交易市场首先要确定我国范围内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凸显环境资源稀缺性。碳交易市场机制的价格发现功能可实现碳排放权的合理定价,使环境资源成本外部性向企业生产活动内部化转化。碳排放权获得类似垄断资源的身份,微观经济主体受成本一收益的驱动会珍惜有限的碳排放权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并可诱发一系列的低碳经济活动。二氧化碳排放总量限制、微观主体排放成本控制及低碳经济活动将会使我国宏观经济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使污染治理总体费用得到大幅降低,逐步建立起高效的经济一能源系统。在不影响经济增长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能源需求与二氧化碳排放,最终达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及整体经济的帕累托改进。

(二)能使减排成本收益转化

碳交易市场机制下的碳排放权具有商品属性,其价格信号功能引导经济主体把碳排放成本作为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碳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和碳货币化程度的提高,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企业通过实施积极有效的碳资产管理将促进经济发展的碳成本向碳收益转化。碳交易市场兴起并可带动形成以碳排放权为中心的碳交易货币以及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品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形成能源链转型的资金融通——减排成本收益转化——低碳资金投入的良性低碳循环。

(三)促进低碳技术转移

通过建立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使得碳排放边际成本较低的排污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或成本优势转让或储存剩余的排放权,碳排放边际成本较高的企业则通过购买的方式来获得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购买行为的本身既包含实际减排额度的转让也包含低碳技术的交易。通过碳排放权的交易,污染治理的最终任务必将落在减排成本最低的企业或专业化减排处理的企业身上,客观上促进了包括节能和清洁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可再生能源、核能、碳捕集和封存、清洁汽车技术、农业和土地利用方式等涉及温室气体排放的低碳技术应用和创新。

(四)引发低碳能源革命

低碳能源是低碳经济的基本保证。新能源属于低碳能源,新能源的各种形式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地来自于太阳或地球内部深处所产生的热能,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核聚变能、水能和海洋能以及由可再生能源衍生出来的生物燃料和氢所产生的能量。也可以说,新能源包括各种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相对于传统能源,新能源普遍具有污染少、储量大的特点,对于解决当今世界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和资源(特别是化石能源)枯竭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碳交易市场机制解决了二氧化碳的供求、价格、竞争、风险等要素问题,实现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定价,使其成为经济主体生产活动的要素。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势必会引发能源革命,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降低化石能源比重,改变能源结构,促进经济主体提高能源效率,降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和其它污染物的排放量,能源消费由传统高碳能源逐渐向低碳新能源过渡。

(五)促进低碳经济转型

碳排放权交易的减排成本收益转化、资金融通功能以及促进低碳技术转移功能有利于企业加强低碳产品的投资,有利于打破产业投资锁定效应,促进产业升级换代及新型低碳产业的兴起。宏观上有利于政府以低碳经济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要求,调整投资、出口和消费这“三驾马车”的重点和方向,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降低“高碳”产业的比例,优化产业结构,扩大低碳产品的出口。调整我国目前技术含量、环保标准和附加值都比较低的出口产业结构,鼓励能效较高的产品出口,以应对各类环境贸易壁垒,最终构建以低碳农业、低碳工业、低碳服务业为核心的新型低碳经济体系。

三、我国建立碳交易市场的路径选择

(一)碳交易市场体系构建的要素

1污染总量控制。只有控制了碳排放空间的使用上限,才能使碳排放权成为稀缺的经济物品,碳排放权才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因此,构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必须以实现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碳排放总量由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源情况、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碳排放总量限定直接关系到交易能否顺利开展,排放权数量过大,会使区域内碳排放超过环境容量,减排效果难以实现;排放权数量过小,则会导致碳排放成本超越社会经济技术承受能力,较高的碳排放权价格使得企业不愿购买排放权而引发非法排放行为。

2环境产权明晰。环境资源等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消费的特征,即产权通常是不明晰的,私人对其的损耗和破坏带来的后果皆由社会分担,导致外部不经济性的产生。科斯定理将外部不经济性与产权联系起来,强调通过或依靠私人行为来解决外部不经济性问题,关键在于建立一套界定完善的资源产权制度。据此,在环境产权界定明晰的前提下,建立有效率的市场,可以执行市场转让的产权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解决二氧化碳排放不经济问题,达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

3市场自由交易。碳交易市场必须保证经济主体之间能够自由交易。对排放权卖方而言,由于超量减排而剩余排放权,出售排放权获得的经济回报实质上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对买方而言,由于无法按政府要求减排而购买排放权,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外部不经济性的代价。市场决定着碳排放权的价格,市场机制的配置促使经济主体约束自身排放行为。允许碳排放权自由交易的市场既能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又能有效地配置环境资源。企业为了节约环保开支,必然要采用先进的治理技术,并不断地开发更加有效的技术,由技术进步而带来的排放权节余又会给企业带来收益。

4政府适度干预。市场机制固有的缺陷会导致环境问题上的“市场失灵”,政府调控行为则可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政府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尽可能发挥市场机制特别是价格机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政府行为包括:制定排放总量、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监督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交易进行管理等。在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政府也作为普通的市场主体进行购买或出售排放权的交易,但政府主要行使监管职能,参与市场交易是次要的,并且政府交易在整个交易市场中不占主要份额。

(二)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路径选择

1以总量控制为前提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碳排放权一级市场是指排放者与政府之间进行交易,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和有偿取得。首先,必须坚持碳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对我国环境容量科学测算,规定一定时间和区域内可供使用的容量资源的总量和上限。然后,按照“污染者付费”(PoIluterPayPrinciple,PPP)原则,排放权应以一定方式有偿分配给排放者。从美国等国家的情况看,一般情况下政府每年定期与排放者进行交易,交易形式主要有招标、拍卖、以固定价值出售,甚至无偿划拨等。对社会公用事业、排放量小且不超过一定排放标准的排放者,可以采取无偿给予或低价出售的办法;而对于经营性单位、排放量大的排放者,多采取拍卖或其他市场方式出售。一级市场无需固定交易地点,交易时间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

由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初始分配方式的设定必须考虑国情的适应性。当前我国企业面临着国内改革和外部竞争的双重挑战,对于政策风险的冲击比较敏感,企业排放权拍卖会增加企业交易成本,而免费分配模式则可以在不改变现有排放权分配总体格局的前提下,顺利实现排放权交易制度和现存排放收费制度的对接。因此,我国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宜采用混合分配方式,在排放权交易计划的最初,可以确定一个免费分配或固定价格出售的比例,再将该比例进一步划分成若干个阶段,逐渐降低免费分配或固定价格出售的比例数额,直到实行完全拍卖。

2以市场自我调节为主导的二级市场。在排放权交易市场中,主要由法律决定排放权一级市场(初始分配)的公平性,由市场决定排放权二级市场(再分配)的效率,两者在实施手段、参与主体、风险大小、作用效果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别。二级市场是排放者之间的交易场所,是实现碳排放权优化配置的关键环节。(1)价格机制。定位为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自我调节机制,主要由市场主导。二级市场一般需要有固定场所、固定时间和固定交易方式。排放者在一级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后,如果排放需求大,就可以在满足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在二级市场上买人;相反,如果企业减少排放有富余的排放指标,则可以在二级市场售出获利。新建、扩建和改建企业可以从一级市场获得排放指标,也可通过二级市场获得排放指标。(2)交易方式。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具有分散性、低透明度、信息不易收集、不易调控的特点,导致市场供求关系形成的价格信号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准确性。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的透明度高,竞争公开化、公平化,交易者众多,有助于形成公正的价格,合约标准化、交易成本低,并可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以控制风险。因此,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可采用现货交易为基础,期货交易为辅的交易方式,期货市场为现货市场上碳排放权的供给和需求的企业提供经营决策的主要依据。(3)交易平台。第一,区域性与全国易平台相结合。碳交易平台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必须考虑区域差异性,首先应按照区域发展条件和经济基础内在一致性与区外有较大的差异性、区域中心城市带动性和区域联系紧密性的原则成立若干区域性碳交易市场。在此基础上,整合各种资源和信息,逐步形成全国碳交易统一市场框架体系。第二,实体交易与网络交易相结合。在建立实体性的交易市场同时,构建基于网络的市场交易平台,以便注册用户通过网上进行交易。利用此交易平台,会员可以卖出超标减排量来获得额外利润,或者买人不足的减排量以履行义务;系统地做好可持续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计划;向股东、评议机构、市民、消费者和客户展示有关气候变化的战略远景;通过及早采取具有信用度的减排和认购补偿行动,使企业在同行业中的领导地位得到认同;通过交易所聘请的具有温室气体减排量审核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定期测量温室气体排放量,并有选择地采用各种减排技术和措施进行碳减排。

3严格的交易管理与监测制度。在我国要实施排放权交易制度,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放权交易中必须发挥监督和审核作用。具体来说,各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现阶段可委托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来具体实施。(1)交易过程管理。第一,确认交易权,鉴定审核交易标的。在交易活动之前,须经过调查监测;第二,确认交易出让方富裕排放指标的真实性,指导交易参与者确定交易指标价格或价格幅度;第三,确认交易双方交易协议的有效性,确认双方交易转让的排放量、排放去向以及有关技术要求;第四,督促双方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办理排放许可证变更手续,明确各方责任;第五,对排放交易工作进行整体评估、统计,总结、完善交易管理体制。(2)交易监测体系。构建污染源基础数据库信息平台、排放指标有偿分配管理平台、污染源排放量监测核定平台、污染源排放交易账户管理平台等的力度,建立企业排放合帐制度,全面管理参加有偿分配和排放交易体系的污染源,保障碳排放在有效的监控之下。严格查禁企业超标排放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促使企业减少排放,积极走向排放权交易市场,实现总量控制和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要及时制止滥用转让权,以及非法转让排放权的买卖行为,规范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无序现象,确保排放权在二级市场上能够正常交易。

碳排放环境问题范文12

一、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的必然选择

低碳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缓解我国面临温室气体减排压力和保护资源环境压力,有利于实现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必然产生重要的影响,具体可体现为以下方面:

(一)低碳经济是我国现实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2009年6月,我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和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共同了《中国生态足迹报告》指出,中国消耗了全球生物承载力的15%,中国消耗的资源已超过其自身生态系统所能提供资源的两倍以上。我国为国际市场提供物美价廉的消费品,同时也产生了环境污染和大量的能源消耗,目前我国处于人均GDP在2000美元至4000美元的工业化中期的爬坡阶段,在环境污染、资源消耗和碳排放量都处于上升阶段。其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使碳排放量快速增长。低碳经济是将“低碳”和“经济”相结合,在能源有效利用的基础上,保证经济可持续性和长期稳定性。低碳经济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低碳经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我国经济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结合不合理、产业层次低、生产方式落后、能源消耗高,倘若不从根本上改变资源密集和污染严重的粗放型发展方式,中国经济不可能有持续稳定的发展。因此,从科学发展观出发,发展低碳经济,可以将高耗能、高排放的落后产能淘汰,并增加对节能减排和环保技术的投入,可以促使我国企业优化经济结构,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从而改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

(三)低碳经济是环境保护的有效途径我国是世界人口大国,人均占有资源不足世界平均水平,但日消耗量巨大,即使不包括工业用的能源,维持十几亿人口基本生活需求,需要大量的资源,同时会产生巨大的碳排放量。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能源消耗处于“高碳”状态,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二位,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量位居世界前列。同时,我国生态环境整体功能下降,森林覆盖率低、草地退化、土地沙漠化严重,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发展低碳经济是不容忽视的必然选择,我国可以在优化能源结构,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尽快推进经济发展模式从“高碳”向“低碳”发展,建立起低耗能、高能率社会经济生产和消费环境。

(四)低碳经济是我国经济实现发展的有利保障低碳经济是未来经济发展最优希望的一种形式,具有经济增长、劳动就业、节能减排三重效益,是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增长点。在低碳经济发展较快的欧洲,可再生能源技术已有200亿欧元的产值,提供30万人就业。同时,在金融危机下,对一些新型能源项目、环境保护项目,以及一些绿色节能环保产业的开发和利用,可以缓解气候变化带来一些不利影响,并创造提供就业岗位,推动绿色就业,缓解就业压力。我国应该有效利用低碳经济,实现经济发展模式的凋整和产业结构的转型。通过对低碳技术研发与应用,实现生产力跨越发展,从而保证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二、我国发展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可行性

我国在低碳经济环境下对碳排放权的核算已经具备相应的条件:

(一)碳排放权成本具有一定差异性CO2的减排成本具有差异性是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的内在动力,1997年开始接受签署的《京都议定书》是碳排放全球交易的政策驱动力。在我国,由于每个排污企业减排技术存在较大差异,因此CO2的减排成本电具有差异性。碳排放资源的使用权在不同国家或者使用企业之间具有不同的边际价值,从边际价值低的国家或者使用企业流向边际价值高的国家或者使用企业可以促使碳排放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也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内在动力。因此,在我国实行碳排放权会汁核算具有基本条件和动力保证。

(二)我国碳排放权相关制度的建立一是我国初步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总量控制――简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相对于浓度控制而言,将某一控制区域或环境单元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采取有关措施将排人这一区域内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以满足该区域环境质量要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在国家对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将市场机制引入到环境保护的现实工作中。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其体现的是一种“总量控制”的污染控制策略。无论碳排放权在排污企业之间如何交易,区域内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会增加,环境质量不会有恶化的危险。二是我国初步建立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推行清洁生产为目的的法律,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新的污染预防和控制战略走上了法制的轨道,将会对我国经济、环境、社会的协调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8月16 El联合颁布《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我国批准的UNFCCC和核准的《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以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为加强中国政府对CDM项目活动的有效管理,维护中国的权益,保证CDM项目的有序进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为促进CDM项目在中国有序开展,中国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经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审议通过,于2005年10月12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开展CDM项目进人有章可循的新阶段。

(三)监测技术的发展保障碳排放权的交易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碳排放资源控制和使用效率日益增大,可核证的减排量大大增加,对我国的环境监测事业是一个新的挑战。我国的环境监测事业起步于二十世纪70年代初期,目前我国环保系统有2300多个环境监测站,45800多名环境监测人员,在“十一五”期间乃至未来更长的一段时期内,环境监测工作将再上新台阶,实现跨越式发展。由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环境监测条例》是使得环境监测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监测技术的现代化建设是将环境监测技术与信息获取、储存、传输、处理和能力统一规划考虑,保证环境监测技术和信息统一性、完整性。监测技术的发展将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强有力的信息保障。

(四)我国实施碳排放具有一定社会基础根据国际清洁发展机制,发达国家企业本土减排的成本很高,而我国企业减排的实际

成本较低,因此我国企业的碳减排信用在国际市场出售可以获取高利。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减排义务,这就给企业带来了一个很好的发展机会。在国家发改委核定的CDM项目中,已有37个项目获得世界认证,可以正式向国际市场销售经核实的控排额度。

三、低碳经济环境下排放权核算的会计困扰

在低碳经济环境下,主要关注的碳排放量的问题,而二氧化碳排放的卡亚公式为:二氧化碳排放=人口×人均GDP×单位GDP能源消耗量×单位能耗排放量。要降低排放,须限制人口的增长,降低单位GDP能源消耗量,降低单位能耗排放量。

(一)具体分析从我国的国情分析,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的阶段,仍是高碳的能源结构,化石能源占我国整体能源结构92.7%,其高碳排放的煤炭占了68.7%,石油占21.2%,我国经济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仍然靠高碳能源所驱动,而且我国的能源使用效率较低,仅达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因此,如何对碳排放量进行科学、合理的确认与计量是目前会计学术界应解决的首要问题。国际上通过《京都议定书》中“清洁发展机制”对碳排放权进行规定,所谓清洁发展机制(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在《京都议定书》第12条中所确定的,由发展中国家参与的一种新的国际合作机制。CDM的核心内容是,发达国家出资金和先进技术设备,在发展中国家境内共同实施有助于缓解气候变化的减排项目,由此获得经过公证的减排量,作为其遵守《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定量化限控和减排承诺的一部分贡献。

(二)碳排放权问题分析针对清洁发展机制中的具体规定,会计界关于碳排放权的主要问题如下:排放权是否属于资产要素,应该划分为资产要素中那种资产;排放权如何进行确认,如何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政府对无偿获得排放权和外购买排放权如何进行入账;排放权在会计处理中具体是如何进行操作。

四、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的相关规范

碳会计最早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环境及生态领域的相关学者对国家、地域以及全球范围的碳存量和流量进行核算,主要是采用物质流分析手段。2002年以后,京都协议书以及排污权交易制度等发展,使企业C02等的排放、交易及节能减排等特定环境问题的会计处理规范探讨日益加剧。最初以碳排放及交易为核心的温室气体排放的会计问题被纳入排污权会计框架内进行探讨IASB和FASB均出台排污权交易会计的相关处理草案或准则,试图对包括CO2等排放气体的会计问题进行一揽子的规范。

(一)碳排放权会计确认规范2004年IASBIFRIC3《排污权》,其中要求为排放污染进行的支付而持有的排污权会计在计量时采用复合计量模式和报告模式。2007年12月,IASB再次启动排污权交易项目,提出三种会计处理方法。同时与FASB通力合作,其旨在提出包括碳排放在内的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模式(FASB,2008)。不过,由于碳排放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除一些政府(cOAG,2006;DEFRA,2007;EC,2007;IPCC,2007)或非政府组织(CCE,2007;ISO,2006;RGGI,2007;WBC,2007)的报告外,现有学术文献还极少提及碳交易或碳信用等碳财务报告和鉴证问题。如ICAEW在报告可持续性和会计责任时,虽认可了非政府组织的工作成果,但回避了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碳信用的问题。随着碳排放、交易及披露的日益关注,有学者开始指出,基于碳排放或交易的温室气体排放引起的会计事项不应仅仅局限在传统的排污权框架内,而应同时设置类似于社会会计中的碳账户对其不确定性和风险进行处理;同时也有学者将碳固及鉴证也纳入其中,认为企业的碳账户在排放市场中进行交易前须胜任的第三方进行独立鉴证。2008年,StewartJones教授等将与碳排放、交易及鉴证等的会计问题称之为碳排放与碳固会计,即碳会计,并提出了构建碳会计规范的两种主要思路:其一是在京都协定框架下,所有机构或组织对产生于碳汇的碳信用的会计规范与IPCC的原则相协调;其二是在温室气体协定书内(GHG Protoc01)分别计量和报告C02排放的相关会计问题。从国外文献的最新研究进程来看,碳会计主要涉及:碳排放配额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碳排放的相关风险核算与报告、与碳排放相关的不确定性核算与报告、碳排放信息披露及管理等。在传统财务会计框架内,碳会计主要涉及的是碳汇(Carbon sink)的资产确认问题和碳源(carbonsourcc)的负债确认问题。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特征是其风险和不确定性(stern,2006),因此,碳会计有必要针对其潜在风险和不确定性引致的收益和损失作出反应,即核算和报告,这利或有或不确定事项,需要会计人员在概率估算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以负债或其他方式在报告内客观及时反映。在企业报告框架内,与环境风险等相关的披露方式主要有三种:完全集成法(fullvintegrated approach)、补充法(supplementary approach)和混合法(hybrid approach)

(二)碳排放权会计计量规范随着碳排放及交易事项的扩展,使得碳会计与其他相关事项会计基准的关联度也愈加紧密。其一是碳减排认证和碳权交易的会计处理问题;其二是与再生能源相关的碳会计处理规范。即可再生能源信用资产会计处理问题(RECAA)(Janek Ratnatunga et a1,2008),依据Ratnatungn.et.al(2004)、Ratnatunga andEwing(2005)等人的观点,再生能源信用资产的价值(RECA,Renewable Energy Credit Asset)计算公式为(以森林中的树木培育和保持为例):

ds/dt=rE(M-S/M)-as

上式表明,能力提升资产(树木)在时间t上的经济价值变化(dSdt)是以下5个因子的函数:ESLjRECA发生的成本或费用;r为价值增量――碳固常数(当S=0时,每单位费用产生的RECA价值蜷);M为RECA碳固能力的最大价值(如树木在成熟之后即不再固碳);s为RECA碳固能力的当前价值;8为价值衰变―碳排放常数(当E=0时,每单位时间内RECA价值的损失量)。由上公式可知,当r、E及未使用的RECA价值潜量越高、价值衰变系数越低时,RECA价值的变化量(增加量)就越大。京都协定后,日本绿色电力认证制度和RPS法案制度、欧美再生能源制度等规范推广进一步加快。在英国,2002年4月天然气/电力市场监管局(Ofgem)推行再生能源义务证书(Renewable Obligation Certificate,ROC)并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流通买卖。计划至2010年,绿色电力在交易市场中的比例目标值为10.4%。因此,企业新能源制度的导人,对碳会计理论规范和实际处理的影响也日渐增大,以英国RPS制度为例,

新能源的每年度交易价格不断变动,导致RPS所对应的削减成本也不断变动。由于RPS证书与碳交易之间关系较为紧密,但由于RPS证书流动性较低,与碳权交易在账户开设、信用额转移及账户信息披露等方面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RPS证书所涉及的会计问题已开始受到欧美及日本等国的重视,但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规范出台。碳会计准则或规范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是企业的碳排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其碳管理如何披露,目前虽有较多国际大公司对CDP作出积极反应,但在信息披露上仍存在较多问题,特别是在认知度和价值维度方面;二是市场对公司碳披露与碳管理的反应如何,Johnston et al,等研究者发现美国SO2排放交易机制下,市场对公司的排放配额具有价值正相关性,表明对投资者而言,其更多地是将排放配额视为一项资产。

五、碳排放权确认与计量的学术理论

关于碳排放权的确认问题,学术界的主要观点有确认为金融资产、确认为存货、确认为无形资产和作为环境成本核算四种。Saurav Durra RaefLawson两位作者分别为纽约州立大学副教授与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研究部主任兼常驻教授。英文原文在美国发表于《成本管理(Cnst Management)》中认为随着碳排放量成为一种可供买卖的商品,需要对这种商品进行妥当的计量、记账、审计,并将其价值通过一种适用于各行各业的统一方法在报表上加以披露,一如其他物质商品和财务工具一样。会计专业人士应能运用其在核算和对各非货币项目计量的专长,解决这一需求。并提出了碳会计和价值链分析,将碳踪迹与价值链联系起来,将碳踪迹纳入决策分析的基本框架的观点。得出观点:减少一个企业的碳踪迹,涉及到计算其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尽可能在其价值链的各个环节降低排放量并尽力减少排放量净额(通常的做法是通过贸易向外购人,以抵销本身一部分的排放量)。管理会计师可以帮助设计用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各种核算方法;管理会计师们对于盈利/顾客价值方面的分析,游刃有余,生产消费品的企业可以把它们的产品贴上标签,注明其碳踪迹的数量,促使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得以持久;管理会计师的另一专长,是发展和设计标准化的报表,这要建立一套计算、分析、核实和编制报表的程序;管理会计师需要提出各种新的、把环保成本直接纳入为分析因素的决策模式。将节能降耗、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纳人为战略决策的内容之一,会对管理会计师的职责范围产生直接的影响。

张鹏指出碳排放权应该作为一项流动资产核算,其符合存货的定义,应该作为存货核算,并分别指出了碳排放权的确认条件,初始计量、期末计量和出售等问题。其中作为存货期末计量时,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鉴于碳减排量成本与其可变现净值的同质性,作为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的碳减排量,其期末的账面价值也可以用公式:碳减排量账面价值=(合同规定的当年的)购买单价×(当年的)CERs来计算。

王学俐、姜洋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在确认方面指出综合费用法、期望现金流量法和政府指导价格法三种方法。并指出了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问题,同时提出碳汇产品的定价模型。

马晓军指出碳排放权可以作为环境会计组成部分核算,在环境会计中反映,企业为购进排放许可权而发生的环境支出应分两部分加以确认。购进用于本企业排放许可权确认为“递延资产”,只有持有留待以后出售的排放许可权确认为“环境资产”,并提出了相关的账务处理过程。

关于作为金融资产核算方面,王艳/李亚培指出“碳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它具有自由交易市场,拥有具体产品的定价机制,并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变动直接增减资产价格。它是金融衍生产品,但是其价值随企业自身权益主体的市场价格以外的因素变动而变动,与普通的金融衍生产品不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金融资产的定义,为在会计系统中完整反映碳排放权价值的变动,应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并进行会计处理。”在文中提出了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的问题,并列举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

但笔者认为,以上关于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并不十分准确,应该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确认。

(一)碳排放权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定义为“初始确认时即被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外的金融资产:(1)贷款和应收款项;(2)持有至到期投资;(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是一个国家排放C02的权利,应该组为资产核算。但是它不是考虑近期出售而持有的短期资产,因此不能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应该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二)碳排放权的计量一是初始计量。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具体准则中相关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贷记“有关资产科目”。

[例1]欧洲碳基金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与新世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五年内新世界公司实施小水电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将向欧洲碳基金转让,转让总量约为1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转让价格每吨不低于8美元,实际指数价格高出合同价格部分由双方平均分享,按年结算。

2006年11月1日,取得碳排放权时;

应确认资本公积=100×8=800万美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USD8000000

贷:银行存款 USD8000000

二是持有期间损益确认:碳排放权在持有期间会产生一部分收益,作为“投资收益”核算。

三是期末计量:目前,我国要求以公允价值作为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由风险与收益决定其市场价格,以体现会计计量属性的配比原则。尽管由于次贷危机的爆发使得大家对金融创新产生质疑,但是从能训=公众及时准确地掌握资产变动价值来考虑,公允价值仍然是一种值得应用的会计计量方式。碳排放权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在期末应该以公允价值进行反映。同时由于碳交易所排放权的价格指数受其所承担减排义务难易程度影响,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反映。

综述所述,碳排放权应在获取时或报告期末按不同时点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即应按照碳交易所的价格指数确定排放权的人账价值,并于报告期末按该价格指数的实时数据进行后续计量。具体核算如下:若当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时,应按照二者之间的差额,调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若当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余额时,应按照二者之间的差额,调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同时按照公允价值变动减记所有者权益: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

积”,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

[例2]欧洲碳基金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与新世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五年内新世界公司实施小水电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将向欧洲碳基金转让,转让总量约为1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转让价格每吨不低于8美元,实际指数价格高出合同价格部分由双方平均分享,按年结算。

2006年12月31日,欧盟市场价格指数为每吨lO美元,应确认资本公积增加;

应确认资本公积=100×(10-8)=200(万美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 USD20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USD2000000

四是期末处置。当对碳排放权进行处置时,可以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规定,将取得的处置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原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人投资收益。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是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金额加上或减去资产负债表日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后的金额。如果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已计人应收项目的金额尚未收回,还应从处置价款中扣除该部分,确认处置损益。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贷或借记“投资收益”,同时,借或贷记“投资收益”,贷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五是关于减值处置。当可共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该确认该碳排放权的减值损失,计人当期损益。同时将原计人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也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把碳排放权作为一项权益性工具核算,因此,当已确认的减值损失转回时,应当计人所有者权益。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例3]欧洲碳基金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与新世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五年内新世界公司实施小水电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将向欧洲碳基金转让,转让总量约为1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转让价格每吨不低于8美元,实际指数价格高出合同价格部分由双方平均分享,按年结算。(单位:美元)

(1)2006年12月31日,欧盟市场价格指数为每吨10美元,应确认资本公积增加:

应确认资本公积=100×(10-8)=200(万美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 USD20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USD2000000

(2)2007年12月31日,欧盟市场价格指数为每吨6美元,应确认资本公积减少:

应确认资本公积=100×(10-6)=400(万美元)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USD 4000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 USD4000000

(3)2008年12月31日,欧盟市场价格指数严重下降为每吨2美元,应确认发生减值:

共发生减值损失=100×(8―2)=600(万美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USD60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USD2000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 USD4000000

(4)2009年12月31日,欧盟市场价格指数严重回升为每吨4美元,应转回已确认减值损失:

应转回的减值损失=100×(4―2)=2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