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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典型特征

时间:2023-07-25 17:16:25

资产证券化的典型特征

资产证券化的典型特征范文1

【关键词】金融学 个体行为 群体行为

一、总体研究状况

在类型比较中,规范型和综述型占六成以上,实证型数量不多,这直接反映了我国行为金融学研究水平落后的现状,关注的焦点仍然停留在对理念的认识阶段,未能转移至应用研究方面。这是与行为金融学在我国兴起和发展时间较短的现状相一致的。

1998-2003年国内的研究主要是对行为金融学的总体综述,2003年以后行为金融学的应用性研究逐渐增多,而其中的大部分是对证券市场的研究。

二、具体研究内容

(一)基本理论

个体行为研究。一般以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典型代表《我国证券市场个体投资者行为异常探讨——基于行为金融学视角》,《我国权证市场个人投资者行为异象的行为金融学分析》。发现我国证券投资者存在的一些认知偏差和非理,主要表现为政策依赖性心理、过度自信、处置效应、与投机心理、庄家情节。

群体行为行为研究。主要表现为对羊群行为的研究。典型代表是苏玮的《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的羊群行为研究》,他们比较成功的地方把羊群行为的研究方法体分为两类:一是以股价分散度为指标,研究整个市场在大幅涨跌时是否存在羊群行为;二是以基金等特定类型的投资者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它们的组合变动和交易信息来判断其是否存在羊群行为。

对非有效市场的研究。一般方法是通过研究有效市场成立的假设不成立来证明有效市场假说也难成立。典型代表是侯成琪的《行为金融对有效市场假设的质疑》,他从非理、系统性偏离和有限套利三个方面对有效市场成立的假设进行了质疑。

(二)与经典金融学得区别

行为金融学是在经典金融学的基础上提出的,它并不试图完全以往的理论,而是开拓金融学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力求完善和修正金融理论,使其更加可信和有效。国内对此研究的比较深刻透彻的是李心丹教授,典型代表是他的《行为金融理论:研究体系及展望》。在理论基础、分析方法、涉及学科技领域、研究视角等方面进行过比较。

(三)证券市场中的应用

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对证券市场影响的研究,行为金融学的典型思路是首先发现实际市场中的不同于有效市场假设的异常现象,然后用不同于理性人假设的有限理性,或群体行为,或非有效市场特征来解释异常现象发生的原因。

投资理论在资本市场的应用。行为金融投资决策基础包括期望理论、行为组合理论、价值理论,行为金融投资决策模型包括行为资产定价模型(BAPM)、BSV模型以及DHS模型等。行为金融学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反价值策略、技术策略、行为控制策略。比较典型的是阳建伟的《行为金融及其投资策略》,在对投资者心理、行为特征以及认知偏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投资需要的角度出发,对行为金融学主要投资策略的反向投资策略、动量交易策略以及成本平均和时间分散化策略进行了研究。之后魏李翔的《基于行为金融理论的投资策略分析》又对这领域进行了补充,提出了相对强度交易策略和捕捉并集中投资策略。

封闭式基金研究。比较典型的是梁冰的《证券市场过度反应行为与封闭式基金价值效应的实证分析》通过前期收益学说、风险学说、规模学说、询报价效应学说以及行为金融学等视角对过度反应现象加以分析,发现我国基金市场存在明显的过度反应现象,封闭式基金存在着典型的跟随指数的齐涨共跌现象,市场存在趋势效应。之后伍燕然的《不完全理性、投资者情绪与封闭式基金之谜》通过检验封闭式基金价格的过度波动说明我国市场的非有效性和投资者的不完全理性,因此有必要采用不完全理性的理论来解释基金折价;基金折价变化与新股的月度平均首日收益率呈现显著的正向关系,由于后者反映情绪,间接证明基金折价变化,也反映了情绪。

估价。国内是在2001年将行为金融理论应用于金融资产定价的。其中以郑伟《预期与金融市场价格行为》为代表,他放松理性预期的假设,重新定义了准理性预期的表达式,并用它来解释金融资产。之后胡昌生的《行为金融与最优资产定价》介绍了最优资产定价模型,也引入预期理论对传统的定价模型进行修正和改进。直到2005年以后行为金融的定价理论开始进入实际应用阶段,典型代表是吕东辉的《农产品期货价格形成机理研究》。

证券市场操作行为。市场价格操纵者可以利用投资者的行为偏差,通过操纵价格来获得利润。在这方面的典型代表是周春生的《中国股票市场交易型的价格操纵研究》,研究了在市场不允许卖空的条件下,交易型价格操纵发生的条件,最后发现非充分理性投资者的存在和有限套利的制约是交易型价格操纵获利的重要原因,投机者套利能力越弱,操纵者的价格操纵越容易获利。在这方面研究的比较有趣的是徐谡的《股评家是先知吗——基于行为金融理论的股评研究评述》,他对我国的股评家行为进行了研究,发现股评家大体上是诚实的,他们的投资建议使得市场更加有效。但也应认识到股评是存在偏差的,股评背后的陷阱大部分是人为因素造成,不完全理引起的。

(四)行为公司金融

在这一领域研究的比较透彻的是朱武祥,他的《行为公司金融:理论研究发展及实践意义》,他认为这一理论关注资本市场投资者及分析家非理性和公司管理者非理性对公司资本配置及绩效的影响,包括资本配置战略及投资行为、融资、行为、股利政策三方面。公司管理者非理性体现在过度乐观和自信,导致过度的兼并收购和过高的并购价格,虽然在短期内有增加公司价值的一面,但在产品市场竞争和资本市场不完美的条件下,很可能增加公司的财务危机,破坏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

阻碍公司资本增值。之后,陈昆玉的《行为公司金融理论发展评价:起源、心理学基础及研究发展》研究了投资者理性+管理者非理性、管理者理性+投资者非理性、投资者非理性+投资者非理性三种模式,解释了一些传统公司金融难以解释的困惑和现象。

(五)风险管理理论

对这一领域研究的比较透彻的是姜继娇,杨乃定,他们的《基于行为金融的机构投资者IRM实证研究》建立了行为金融学的风险度量模型,并据此调整了传统行为证券组合理论。与传统金融范式下的风险管理相比,该模型考虑了心理因素,更加逼近现实的风险决策情景,在宏观层面上反映为决策者风险偏好的动态性特征。

资产证券化的典型特征范文2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在股市上名为凭证税,但实际上等同于国外的证券交易税(SecuritiesTransactionTaxes,STTs),也是对证券交易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从表面上看,证券交易印花税能减少投机引起的市场波动,防止过度投机和金融危机,从而调节金融市场定价,但国外越来越多的研究结果表明,该税种并不像原先设想的那么有效。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趋向于减少或废除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税。德国于1991年已废除了股票周转税及中短期债券的交易税,新加坡于2001年6月30日开始取消所有股票交易的印花税,瑞典的证券交易税也经历了“先征后废”的历史,而加拿大和荷兰根本没有开征过此税种。那么,证券交易税的有效性如何?本文将从引入证券交易税前后证券市场上资产组合的变化、对不同资产征税所取得的税收收入的变化以及该税种的长期时效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得出相应结论,并延伸到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取向。

从引入证券交易税前后资产组合的变化方面分析

假设市场上有三种两期(t0,t1)资产:股票、债券和看涨期权。股票的初始价格S0=20元,三个月后,在状况U下,其价格S0u=22元,在状况D下,价格S0d=18元,状况U和状况D的概率均为0.5,该股票不支付股利。而且,三个月后,一个欧式看涨期权的到期价格为21元,无风险债券的年利率为12%.

不考虑证券交易税,3个月后该股票的市场价为22元时,投资者将以21元买进期权,到期时以22元卖出去,赚取差价1元。同样,股票的市场价为18元时,投资者将不行使该期权。设股票数量为Q,那么如果一个Q份股票与一个空头在未来有同样的收益,则:

22Q-(22-21)=18Q

得Q=0.25,投资组合的价值为18Q=18×0.25=4.5元。

为得到同样的无风险收益率,投资于债券的价值应为4.5e-012×(3/12)=4.37元。

假设无套利行为,在期初时,看涨期权的价值必须使投资组合的价值等于债券的价值,即

4.37=0.25×20-C0

得C0=0.63.C0×1/Q+4.37×1/Q×e0=20,即C0×1/Q的多头看涨期权与4.37×1/Q=17.47的债券的组合在期初时的价值将等同于股票的初始价值。在状态U下,该投资组合的价值为1/Q×1+17.47e-0.12×(3/12)=22元,状态D下价值为18元。

其他条件相同,现在将对交易双方的资产交易各征收1%的证券交易税,那么在买进股票期权时,投资者实际支付21×(1+1%)=21.21元,卖出股票期权时,仅收到22×(1-1%)=21.78元。此时,3个月后看涨期权的收益在状态U下是21.78-21.21=0.57,在状态D下为0.

按上面程序,分别得Q=0.144,投资组合的价值为18×(1-1%)×Q=2.57,C0=0.39,即一个包含0.39×1/Q=2.72的多头看涨期权与1/Q×2.57e=17.28的债券的投资组合将等同于支付了证券交易税后的股票资产,该投资组合的期初价值也是20.

可以看出,在引入证券交易税后,投资者对衍生金融工具(看涨期权)的需求会增加,而对固定收入证券(债券)的需求则相对减少。

从对不同资产征税所取得的税收收入方面分析

现在假设仅对股票期权这一资产征收1%的交易税,该期权的税后价值在状态U下是0.57×(1-1%)=0.56,在状态D下是0.依次用同样的计算,可得Q、C0和B0分别为0.143,0.386和17.293.从期权交易中征得的全部税收即为(1/0.143)×0.386×1%=0.03,这样国家征得的税仅相当于原税收收入的10%.

现在继续延伸,对债券也征收1%的证券交易税。该税将直接作用于利率(假定为12%),使收益率仅为原来的99%.运用前面的公式,为与股票得到同样的收益率,期权与债券的数量都必须增加,而期权这种衍生金融工具的增加量会更多。对债券征税所得的税收只有0.005,而总税收收入则增加到0.035,仍旧低于原税收收入。在对所有的资产都征收1%的税之后,实现的税收收入也仅占预期收入的11%.当然,对所有资产均征收统一税率(如1%)的交易税不是支付中性(payoff-neutral)的,在1%的交易税下,对股票征税的税收收入大约是从与该股票有同样支付的投资组合所得税收收入的10倍。

从证券交易税的时效方面分析——以瑞典为例

一、瑞典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实践

瑞典的证券交易税从1983年10月起开征,到1991年12月废除,共经历了8年,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1.开征阶段:1984年1月至1986年6月。从1983年起,瑞典的工会组织基于社会公平的原因就强烈要求政府开征证券交易税。工会认为证券交易是一种非生产性的活动,而一个给予从事这种活动的人高收入的社会是不公平的。因此,他们建议政府对直接从事国内证券经纪的机构征税。虽然瑞典财政部和商业部门反对征税,但国会最终同意于198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证券交易税。征税范围为国内股票及其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实行双向征收,买卖国内资产的税率为5‰,也即一次交易对双方的总税负为1%,而股票期权交易是在基础股票交易1%的税率上额外增加1%,达到2%.开征初期,证券交易税征税范围和税率的设计反映了当时对于不同金融工具有用性的认识,人们普遍认为税率越高的金融工具有用性越低。

2.修改阶段:1986年7月至1990年3月。从1984年征收开始,证券交易税的税收收入情况总是令人不满意,证券交易税税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比较低。

鉴于工会组织的进一步要求,国会对证券交易税做了两方面的修改:(1)扩大征税范围。由于1986年大部分投资者在利率期货和期权交易中遭受巨额损失,1987年国会决定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固定收入证券,1989年又进一步扩大到政府债券及其衍生工具。(2)提高税率。本着收益中性的原则,1986年7月国会将原征税范围内的交易税税率翻倍,而期限越长的金融工具税率越高。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增加税收收入。

3.废除阶段:1990年4月至1991年12月。税制修订后,证券交易税税收收入有了明显的增加,1987年为37.4亿瑞典克朗,1988年达到40.1亿瑞典克朗。但据瑞典财政部统计,税率提高100%仅能够增加22%的收入,征税效率十分低下。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可归纳为两方面:其一,国内外投资者通过离岸账户大量避税。外国投资者直接转移到伦敦或纽约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国内投资者则在国内先建立一个离岸账户,建立时支付相当于一次证券买卖所纳证券交易税3倍的税收,之后所有的交易均通过国外证券交易所买卖,不再征税。1986年提高税率后,瑞典国内11只最活跃股票的60%的交易量主要集中在伦敦证券交易所,而这些交易额约占瑞典全国证券总市值的30%.其二,对固定收入债券征税使政府债券及其衍生工具的交易量锐减。据估计,对固定收入债券征税的第一个星期,长期债券的交易量就减少到1987年平均水平的25%.这种情况严重影响到政府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于是,1990年4月,政府不得不停征政府债券及其衍生工具的交易税。到1991年12月,瑞典的证券交易税全部停征。

二、证券交易税的时效性

瑞典的实践如果延伸到世界范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证券交易税并不是长期有效的税种,它不仅取决于资本控制的有效性,还取决于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由于市场上投机盛行,征收证券交易税对其有一定调节作用。例如,股票交易的投机性比债券交易大,收益相对也大,对股票交易征收较高的税率,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股票交易的投机行为。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税并不是必要的税种。从美国国际税收网提供的95个国家的税收情况看,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国家和地区仅有27个。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正在对证券交易税进行改革.

总之,证券交易税的功能有两个:一是增加财政收入,二是实施宏观调控。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政府一般侧重于增加财政收入的职能。瑞典征收证券交易税的最初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虽然征收证券交易税能够抑制交易频率、引导资金流向、减少短线投机,但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效果较差,导致了证券交易税调节功能在瑞典的失效,因此,其保证财政收入的功能也不能很好地得以实现。这种财政收入功能的有限性表现在税收收入的增加伴随以效率的损失。由于征税,提高了资金成本而减少了真正意义上的生产和投资,降低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造成了证券市场上价格调节失灵和资源配置紊乱。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的取向

结合证券交易税有效性的分析,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在改革过程中不能仅考虑税收收入问题,还要考虑到征税的效率。

一、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效率看,证券交易税收的改革应该侧重于宏观调控功能

自1990年深圳开征股票交易税以来,我国证券税收的聚财功能得到充分体现。但在世界范围,宏观调控是征收证券交易税的首要目标。20世纪80年代初,欧美国家证券税制改革的目标是稳定证券市场,在税种搭配、税率设计方面充分体现了既有利于宏观调控,又有利于长期投资和抑制短期投资的特点。因此,长远来看,证券交易税收的改革还应该侧重于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

1.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收收入将缺乏继续增长的可能。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体税种,曾是我国税收收入中最强劲的增长点。从今后发展看,证券交易税并不能一直保持强劲增长的态势。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成本非常高,仅次于丹麦,居世界第二;同时,由于受市场走弱的影响,2001年前5个月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仅为136.7亿元,比去年同期累计减收78.2亿元,减少了36.4%;2002年1~9月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完成92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62.3%,减收152亿元.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证券法规的完善,以及证券税收体系的不断健全,证券交易税的收入功能必将大打折扣。

2.证券交易税的宏观调控职能越来越重要。以我国台湾为例,1990年证券交易税税率上调至6‰,几天之内股票指数从12000多点下跌到2500点;1993年下调证券交易税税率至3‰后,股市连续4天上扬,反应十分迅速。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证券交易印花税最早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市场开征,当时试行“对卖方征收0.6%”的税率,此后经过3‰—6‰—3‰—5‰—4‰几次税率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在不同的阶段起到了不同的作用。

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改革方向应该是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证券市场高效、平稳和有序运行。

二、从征税效率的角度看,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改革应致力于税种的设计

资产证券化的典型特征范文3

巨灾债券(Catastrophe Bonds)是20世纪9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金融创新,是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最受欢迎的方法。巨灾债券在我国尚属空白,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法律、税收、会计等方面的制度不完善。研究巨灾债券的税收理念与税收制度对于促进金融创新,增加巨灾保险供给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巨灾债券的运作结构

巨灾债券是一种混合性金融产品,不能直接适用传统金融商品税法规范。只有在充分揭示巨灾债券的全部运作结构,而不是强调证券化的某一环节才能对巨灾债券准确定性。因此,在研究巨灾债券课税规则之前,分析巨灾债券的运作结构是非常必要的。

巨灾债券的发行一般是通过保险人或再保险人发起设立的特殊目的再保险人(special purpose reinsurance vehicle,SPRV)进行的,巨灾债券证券化的流程借鉴了传统证券化的技术。巨灾债券的运作流程可做如下概述:第一,创立特殊目的机构(SPRV),并使其破产隔离;第二,SPRV向投资者发行债券,募集所需资金;第三,SPRV与创始机构(原保险人或再保险人)订立再保险合同,并收取保费;第四,将债券募集资金和保费用于投资;第五,确保SPRV及其投资运作安全;第六,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及利息,如有巨灾事故发生时履行再保险合同下的赔付义务[1]。

二、我国巨灾债券的税收理念

(一)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分担巨灾债券交易主体从事金融创新的风险

巨灾债券问世至今不到二十年,其间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迄今为止,只有美国、日本、台湾等少数国家或地区发行过巨灾债券。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是借用了传统证券化技术将巨灾保险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的一项金融创新,制约该金融创新产品发展的因素很多,包括产品定价、投资者的接受度、监管制度、税收制度等方面[2]。对巨灾债券参与主体来说,从产品的设计、证券化载体的设立、债券发行、资金管理等环节,均面临不同的风险。一方面,在具体巨灾债券设计过程中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该金融创新可能无法取得预期的成果;另一方面,即使取得产品创新设计成果,由于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巨灾债券证券化的实施也有可能受到阻碍或使实施的经济效果严重偏离预期。金融创新的风险越高,市场主体从事创新的意愿越低[3]。 因此,政府应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分担金融创新风险,增强巨灾债券交易主体风险承担的能力。

(二)运用税收工具增加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的巨灾债券的供给

我国主要运用财政资金对巨灾损失进行救助,至今仍未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我国是巨灾多发的发展中国家,政府财政能力有限,不能有效补偿巨灾给灾区人民造成的巨大损失,而政府主导型的巨灾保险财税政策模式一般适合经济发达、政府财力雄厚的国家采用。因此,我国加快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多层次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对于灾害预防和灾后重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提供巨灾风险管理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应有之义。巨灾再保险是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近年来巨灾再保险供给不足,以巨灾债券为代表的新型风险转移机制起到了很好的再保险补充功能。可见,巨灾债券的公共产品属性是非常强的。税收政策存在的正当合理性就在于通过税收优惠或税收惩罚,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或其他行为进行干预和诱导,从而实现公共利益。由于保险与生俱来的公益性与社会保障性,各国对保险业一般都采取扶持的政策,对保费收入征收比较低的货物和劳务税[4]。巨灾债券作为替代性风险转移机制,通过设计复杂的交易结构与保险技术,运用资本市场广大投资者的资金为巨灾保险的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减轻了政府动用财政资金的负担,减少了全体纳税人的支出。因此,给予巨灾债券税收优惠有助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不仅减少了巨灾债券参与人税收负担,也有利于灾区人民生产生活和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基于我国巨灾保险事业急需发展的客观现实,我国应尽快出台巨灾债券的监管及税收政策,区分不同产品类型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鼓励金融主体勇于创新,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巨灾风险保障产品。

三、巨灾债券投资者的税收制度

利息与股息的区分除关系到公司层面的可抵扣性外,也影响到接受者的税率。对于投资者收到权益型证券的偿付视为获取股利,机构投资者要缴纳所得税;而对于收到债权型证券的偿付则视为利息收入,金融机构的投资者除缴纳所得税外可能还要缴纳营业税[5]。SPRV定位于特殊目的再保险人,其组织形式一般是公司,巨灾债券的投资者则包括银行、保险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巨灾债券面世时间不长,尚无权威机构就巨灾债券的性质和税收待遇做出明确规定。巨灾债券的债务特征不仅对最大限度降低SPRV的纳税义务是至关重要的,巨灾债券的债务特征或权益特征的认定也是确定投资者税负的基础。

(一)债务与权益的区别

基于税收目的对巨灾债券进行分类时,须仔细考虑不同情况下区别债务和权益的不同标准。巨灾债券是债务性的还是权益性的定性问题主要依赖于投资者的经济风险和潜在收益的权衡结果[6]。美国关于债务或权益认定的规则主要体现在《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IRC)、美国国内税务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的规定及司法判例中。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385(b)节规定了如下五个方面需要考虑的因素:第一,是否存在无条件付款承诺,该承诺存在充分对价,依照要求或在指定日期按固定金额及固定收益率付款;第二,是否优先或从属于公司其他债务;第三,公司的债务融资与股权融资比例;第四,是否有可转换债券;第五,持股与获取利息的关系。美国国内税务局(IRS)就如何为债券恰当定性也作了相关规定。在的Notice 94-47, 1994-1 C.B. 357中,IRS指出,某具体证券是债务还是权益取决于证券发行的外部事实,以下因素是应该考虑的:第一,证券发行人是否有无条件付款承诺,承诺按要求或在将来可以合理预见的到期日付款;第二,证券持有人是否具有要求强制执行本金及利息的权利;第三,证券持有人的权利是否从属于一般债权人的权利;第四,证券是否赋予持有人参与发行人管理的权利;第五,发行人是否弱化资本;第六,在证券持有人与发行人的股东之间有否有识别标志;第七,在非税收目的情况下,包括为监管、评级、财务会计的目的,证券是否被视为债务或权益[7]。

在金融工具的定性上,美国判例法发展出一些被广泛援引的、非常重要的因素,其中部分已在Notice 94-47中得到体现,这些因素分别有:

第一,有权强制执行。债务与权益的一个关键区别是违约时是否有权强制执行。发行人未支付到期款项时,债权人有权起诉发行人,而股东一般没有起诉要求分配收益的权利。第二,收益的固定化。有权收取固定收益而不考虑盈亏是债务的显著标志。如果利息支付是不确定的,则该金融工具更像是股票。第三,确定的到期日。第四,权利的从属性。如果债券的权利并不从属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则法庭倾向于认定为债务工具。第五,当事人的意图。可通过证券的名称及证券在纳税人账簿中的处理来考察。第六,对公司收益的参与程度[8]。

尽管债务与权益的区分有多种维度,但很难列举出一个全面的判断标准,也很难说哪一个判断因素是最重要的,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以“无条件付款承诺”判断标准为例,一般认为,本金保证型巨灾债券符合“支付一个确定数额的无条件的承诺”标准,而本金没收型巨灾债券不符合该标准,不属于债务融资,但有许多机构认为或有债权工具在缴税目的上可看作债务,最终支付的不确定性不能成为否定债务特征的决定性因素[9]。 对于或有债权工具是否应像固定收益债券那样来对待的问题,美国财政部虽承认债务数量是不确定的,但认为债务就是债务,并为持续增长的或有利息的扣除制定了规则。债务与权益难以划分的障碍主要有两点:一是同时具有债权和股权特征的混合型金融工具的普遍发展;二是看似固定利率的债权工具在金融业实践中具有高度变动性[10]。

(二)我国巨灾债券投资者的税制设计

税收工具可以调节资金流向,改变金融市场规模和产品结构。失当的税收政策会激化金融创新风险,对巨灾债券的税收政策干预应保持合理限度。首先,明确巨灾债券的定性标准。权益型证券和债权型证券的税务处理规则是不同的。我国立法应在考察巨灾债券不同交易结构的基础上,借鉴美国判断债务或权益的标准做出相应规定。其次,区分巨灾债券类型,实行差别税率。我国损失赔偿型巨灾债券基差风险小,有利于保险人经营稳定,而参数型与指数型巨灾债券基差风险较大,故前者的税收激励力度要大于后者。可规定投资者投资于损失赔偿型巨灾债券享受与投资国债相同的税收待遇, 即免征交易所得税和印花税;对投资于参数型与指数型巨灾债券的投资者给予免征印花税和减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四、巨灾债券中SPRV税收制度

目前,巨灾债券证券化的载体大部分设立百慕大(Bermuda)、开曼(Cayman Islands)等低税区或免税区。2001年,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NAIC)为吸引保险风险证券化的载体在美国国内设立、运作,制定了《特殊目的再保险人示范法》(Special Purpose Reinsurance Vehicle Model Act),在目前看来,收效甚微,根本原因是缺乏相应的税收政策配套。由于离岸保险证券化(offshore insurance securitization)存在效率损失和监管损失问题,我国应在吸取他国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积极立法,便利巨灾债券证券化在我国的开展。

(一)SPRV的税收地位

美国关于在岸保险证券化(onshore insurance securitization)中SPRV的税收地位存在争论,对争议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有助于我国进行SPRV的税制设计。美国有关SPRV税收问题的主要争议之一是SPRV在联邦税收方面是否可以享受过手(pass-through)税收优惠待遇。在岸SPRV的倡导者希望将SPRV支付的利息作为税收抵扣项目,从而使SPRV免于征税。在巨灾事件未触发时,SPRV不需要向原保险人支付款项,其应将本金及利息支付给投资者。为鼓励在美国国内设立SPRV,NAIC也赞成给予在岸SPRV免税实体的待遇[11]。反对SPRV享有税收优惠的观点认为,给予在岸SPRV特殊税收优惠将损害美国本土再保险公司在再保险市场上的竞争力,因而是不公平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向SPRV投资者的利息支付非常近似于向再保险人的股东的股利支付,因此,为什么要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是个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12]。

在传统再保险中,再保险保费对再保险人来说属于应税收入,原保险人则可以税前抵扣。如果再保险人依据再保险合同向原保险人支付理赔款,则该款项列入再保险人的经营成本,同时属于原保险人的应税收入。再保险人的应税净收入为收入与支出的差额。再保险人的税后利润可以分配给其股东,其股东也应纳税。就再保险人的股东而言,其承受两次纳税。

如果给予SPRV过手税收待遇,由于机构投资者是SPRV的融资工具的所有者,是SPRV资本的主要提供者, SPRV在一个特定年度内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利润向机构投资者分配,并构成该投资者的应税收入。该机构投资者应就其净收入缴纳公司所得税,而该机构向其股东分配的股利,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假如向SPRV提供资本的投资者是个应税公司(taxable corporation),传统再保险与在岸SPRV之间基本不存在税收差异。如果不给于SPRV过手税收待遇,则会出现不公平,因为SPRV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不能抵扣,SPRV将纳税。因此,巨灾债券交易将需承担三层税负:SPRV所得税,巨灾债券投资者及其股东的所得税。相对再保险人的股东承担两层税负而言,在岸SPRV交易在税收上处于不利地位[13]。

好的税法应是简单、公平、中性。给予SPRV过手税收优惠待遇并不违反这些原则。为便利资产证券化交易,在美国税法典中,已经存在类似的安排。例如,信用卡应收账款证券化中的FACITs(Financial Asset Conduit Investment Trusts)、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REMICs(Real Estate Management Investment Conduits )以及共同基金中的RICs(Regulated Investment Conduits )均就其收入享受过手税收待遇。在此基础上,赋予SPRV过手税收待遇并不会实质上增加税法的复杂性。IRS看待一个公司,注重其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对于股权融资比例很低而债权融资比例很大的公司,IRS可能会认为债权人实质上是股东,进而会把本可以税收抵扣的债务利息支出调整为公司的应税收入。再保险人资本雄厚,即使发行很大额度的债务证券,也不会存在此种问题。SPRV注册资本较低,如果享受过手税收待遇,则不用追加股权资本也可以避免此种问题。赋予在岸SPRV过手税收待遇是中性的,不会导致不同风险转移机制的过度替代。只要税法规则设计得当,监管有效,在岸SPRV税收政策的调整不会损害传统再保险人的利益。理由如下:第一,巨灾债券证券化的首要驱动力是资本效率而不是税收;第二,监管者能够确保SPRV交易合法、目的正当;第三,财税主管部门有动力确保巨灾债券交易不会被滥用,规避税制[14]。 因此,只要科学立法,严格执行,在岸SPRV税制的改变不会损害传统再保险人。

(二)对我国巨灾债券中SPRV税制的构想

有学者提出减轻资产证券化SPRV的所得税负涉及以下因素: 一是SPRV 的组织形式;二是SPRV 的注册地是否为避税天堂;三是发行证券的形式[15]。巨灾债券与一般资产证券化存在诸多差异,资产证券化的减税途径难以为巨灾债券所用。资产证券化的组织形式多样,可以是合伙、信托、公司等。巨灾债券证券化所移转的巨灾保险风险,SPRV定位于再保险人,其组织形式一般是公司,故难以通过选择SPRV的组织形式来减轻税负。虽然在避税天堂(如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地)设立公司可以免交所得税, 但鉴于离岸保险证券化难以监管、国际层面也在限制离岸管辖区的税收优惠行为及我国存在严格的外汇管制等因素,通过离岸巨灾风险证券化融资并不符合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的长期目标。SPRV 通过选择发行证券的形式固然可以降低税收成本,但巨灾债券的交易结构及发行证券的形式应由经济效率所决定,而不应被税收制度所束缚。

资产证券化的典型特征范文4

关键词: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度量模型;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5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17601

1 违约风险的度量方法

从现有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上看,大致可以将其分为古典信用分析模型和现代信用风险度量模型。古典信用分析模型主要包括:专家分析法、信用评级法、信用评分法和神经网络分析方法等;现代信用度量模型主要包括Credit Metrics模型、KMV模型、CreditRisk+模型以及CPV模型等。

基于VaR的Credit Metrics模型。Credit Metrics模型是J.P.Morgan银行于1997年开发的银行业最早使用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型。与预期违约率模型(EDF)不同,Credit Metrics模型是一种VAR模型,通过计算在险价值来分析信用风险。VaR(Value At Risk),是“在险价值”,它是指风险资产在一定置信水平和持有期间条件下将会发生的最大期望损失。Credit Metrics模型最大的优势是其对资产组合的信用在险价值的估算,可以很直观地看出风险的变化。

预期违约率模型(expected default frequency,EDF)――KMV模型。KMV模型是KMV公司推出的一种计算信用风险的方法。它同Credit Metrics一样,也是建立在Merton提出的信用风险期权定价法基础上的,该模型认为债务的信用风险在本质上主要是由债务人资产价值变化驱动的,债务到期时,企业资产价值低于负债价值时便会发生违约。KMV方法计算每一个企业的预期违约概率与企业的资本结构、资产收益波动率和预期资产价值有关。KMV模型主要适合分析哪些公开交易的上市公司。

基于微观主体统计规律的CreditRisk+模型。CreditRisk+模型是有瑞士信贷银行(CSFB)于1996年利用财产保险的方法设计出的CreditRisk+模型,该模型是瑞士信贷银行下属的金融产品部门(CSFP)开发出的测量信贷风险的产品。CreditRisk+模型的核心思想来自保险精算,不考虑资产价值降低或者信用等级的变化对资产价值的影响,而仅仅考虑违约风险而不涉及转移风险,认为债务人只有两种状态,即违约和不违约。违约风险和债务人的资产结构没有关系,是一个纯粹的统计现象。

基于宏观主体统计规律的CPV模型。CPV(Credit Portfolio View)模型是麦肯锡咨询公司于1998年开发的一个离散型多时期模型,其中违约概率不是类似于资产价格等的微观经济变量的函数,而是被看成一洗了宏观经济变量如GDP增长率、利率、政府支出、失业率、汇率等的函数。Credit Portfolio View模型更加注重衡量信用风险的系统性风险部分,而对于打个企业个体的信用风险的衡量则关注较少。

从以上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方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几乎所有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都需要大量的统计样本,如 Credit Metrics模型和CPA模型的要求输入大量的数据,且这些数据不容易获得,相比之下,KMV模型也需要长期的历史违约率数据,但是他侧重于企业自身的数据特征,这些数据相对容易得到,特别是对于已经上市的大公司。

2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违约风险的度量-KMV模型

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违约风险分析主要集中在资产池的违约风险分析。我们将运用修正的KMV信用风险模型对资产池的违约概率进行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对证券化中的违约风险进行深入地探讨。

资产证券化的典型特征范文5

这样,完整的非限定性产品分类方式是:按照产品募集方式将所有非限定性产品分为大集合和小集合产品;大/小集合产品分作3类:主动型、被动型、其他类型产品。随着时间推移,券商集合理财分类体系还会逐渐调整来体现行业发展的新变化。

偏重消费金融业产品跌幅较小

统计数据显示,5月市场多数时间呈现震荡走势,但在下旬出现了连续迅速的下跌,使得整月上证指数下跌5.77%,创今年以来最大单月跌幅。行业方面,消费类股票如食品饮料、医药,以及部分增长确定周期类股票如金融、煤炭、交通运输跌幅相对较小,而电力、信息技术、钢铁、有色、汽车、机械等行业的跌幅较大。风格上,大盘股表现略好于中小盘股,沪深300指数下跌5.99%,中小盘指数下跌7.76%,中证500指数下跌8.12%。150只非限定性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仅有4只获得正收益,整体平均下跌4.13%,表现好于市场平均水平;以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的限定性产品也受到股市影响,平均下跌0.51%,落后于债市平均水平。5月份公募偏股型基金业绩和大盘持平,股票型基金净值平均下跌了5.57%,混合型基金净值平均下跌了4.90%。

普跌的市场环境中,低仓位产品受损较小。大集合中,主动投资型产品全部下跌,股票型产品平均下跌4.57%,平安优质成长中小盘、招商股票星和招商智远成长跌幅相对较小,分别下跌0.81%、1.16%和1.50%,这3只产品仓位较低,且配置了较高比例的金融、食品饮料类股票。混合型产品平均下跌4.17%,长江超越理财龙腾1号、南京神州3号和安信理财3号表现较好,分别下跌为0.37%、0.42%和1.00%。FOF型产品整体平均下跌4.17%,中银际中红基金宝、华融稳健成长1号基金精选和东海东风2号表现相对较好,分别下跌1.23%、1.65%、2.16%。指数型产品中,中金消费指数跌幅最小,下跌3.70%,银河99指数和泰君安央企50指数分别下跌4.92%和5.38%。其他类型产品中,招商智远避险和第一创业证券创金避险增值采用保本策略,跌幅较小,分别下跌0.20%和2.05%。

小集合产品中,主动投资型产品平均下跌4.35%,招商智远稳健4号、东方红开源和华泰紫金策略优选表现较好,收益率分别是0.30%、-0.51%和-0.74%,这3只产品的优势同样来自于其低于同业的仓位。值得一提的是,6月6~10日普跌的市场环境中,3只其他类型产品均取得了正收益,采用市场中性策略对冲系统性风险的泰君安君享量化和第一创业证券金益求金分别上涨0.36%和0.17%,以新股为主要投资对象的中银际中红新股增强1号上涨0.28%。

从附表1可以看到,近半年以来,受风格转换和市场震荡的影响,多数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未能获得正收益,且行业平均收益率低于沪深300指数收益。

仓位控制是关键因素

通过计算同一管理人旗下产品的期间平均收益率,可考察券商管理人近期业绩表现,在此,笔者仅分析拥有多于3只(含3只)运作半年以上产品的券商管理人,合计15家券商。

5月,15家管理人旗下产品平均收益率均是负值,招商证券、长江证券、中银际证券、东方证券、海通证券、中金和光大证券平均收益率好于行业平均水平。在风格转换迅速、市场整体下行的环境中,仓位成为控制风险首要因素。从附表2可以看到,业绩排名前三名的管理人一季度末仓位均在60%以下。同时观察近3个月和近半年的业绩,招商证券、长江证券、中金公司、申银万和华泰证券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

中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需把握

最近1年,70只运作1年以上的大集合产品中有31只产品夏普比率为正,14只产品夏普比率超过同期沪深300指数(0.33%)。其中,创业2号稳健回报、兴业证券金麒麟2号、南京神州1号、招商股票星、中信优选成长和宏源内需成长等产品的夏普比率较高。从风险角度来讲,同期沪深300指数的下行风险是24.14%,70只券商产品中有52只产品下行风险小于沪深300指数,显示出了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其中,中金安心回报、南京神州1号、招商智远成长、平安优质成长中小盘、东海东风2号和海内需增长的下行风险较小,见附表3。

31只小集合产品中运作满1年的有6只(没有运作满2年的产品),申银万宝鼎一期、东方红先锋1号和光大阳光集结号表现较好。其中,申银万宝鼎一期和东方红先锋1号的夏普比率分别是0.98和0.71,与大集合产品混合排名时居第2和第4位,且下行风险也低于同业平均水平。

32只运作2年以上的产品中有14只夏普比率超过同期沪深300指数(0.31%),其中东方红4号、东海东风2号、信金理财经典组合、中信优选成长、东方红2号和中信理财2号的夏普比率较高。下跌风险方面,全部产品均优于同期沪深300指数,东海东风2号、信金理财经典组合、都2号安心理财、招商基金宝二期、东方红4号和东方红2号下行风险较小。

资产证券化的典型特征范文6

关键词: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化;融资

高速公路是我国路网建设的核心,其建设规模决定了我国公路运输效率以及运输成本。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五年内高速公路里程达6.5万公里,增加2.4万公里。按照每公里3500万元计算,全国新增高速公路预计耗资8400亿。准公共产品特性,决定了高速公路建设采用完全“财政支持”模式是不可取的,在当前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也是很困难的。资产证券化这种结构性融资方式,可以拓展高速公路建设资金来源渠道,让更多的民间资本和国际资金投入到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中。

一、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化的涵义

资产证券化产生源于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按揭贷款二级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和贷款出售(Loan Sale)。它打破了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传统金融格局,形成了债权融资、股权融资、资产融资三分天下的局面。

资产证券化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美国学者格顿((Gardener)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储蓄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地匹配的一个过程或工具。这里的证券化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指融资证券化,即资金需求者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从资金提供者那里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是一种增量资产证券化,又被称为“一级证券化”;二是指资产证券化,是把缺乏流动性的,但能产生可预见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及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进而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这种证券化是在己有的信用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基础资产之上衍生出的资产(Derivatives),是一种衍生金融产品,所以又称为“二级证券化”。Gardener认为证券化的发展过程是从一级证券化向二级证券化过渡。在资本市场上和货币市场上发行债券或股票筹资,称为一级证券化,它动摇了银行作为传统资金提供者的地位,所谓的银行“脱媒”、“非中介化”危机,就是针对一级证券化而言的。本文所述证券化,是指二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的应用领域主要集中在银行按揭抵押贷款、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金融不良资产证券化、收费类资产等。高速公路证券化是一种典型的基础设施证券化,在我国高速公路已完全具备证券化融资条件:其一,高速公路属于国家基础运输设施产业,具有高成长性。其二,高速公路行业具有较好的现金流,经营业绩含金量较高。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化 (Expressway-Backed Securitization)是一种以高速公路资产为支撑,以其预期未来稳定的现金流收入(未来通行费等收入)为保证,最大限度的对该现金流实现破产隔离,通过对现金流进行资产重组并通过特有的信用增级方式提高其信用等级,最后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高档证券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就投资方而言,它依据于某一己建成高速公路项目或在建高速公路项目的未来预期,一次性支付给原始权益人一笔款项或股份,以取得该项目运营未来的现金收益权,原始权益人则得以实现其己建成项目或在建项目资产存量的变现和流动,从事新的建设投资。

二、我国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证券化在我国已从单纯的理论研究走向实践探索阶段。截至2006年10月末,我国证券化市场规模约为405亿元,包括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跨国资产证券化以及准证券化信托产品等。从目前我国实践来看,资产证券化正在沿两个方向试点:一个是银行和银监会推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另一个是证监会推动的专项理财计划(SAMP),是非信贷类资产证券化类型。从国外的实践来看,信贷资产证券化(尤其是MBS)构成了证券化的主流形态,也是市场份额最大的部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构成了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法律基础。由于近期资本市场利空因素不断涌现,加上已发产品流动性不佳的现实,最终导致了本年度的第一单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无人问津”,2007年6月21日,国家开发银行与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不在债券网上宣布此次债券发行不成功。

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实践己经有了成功的尝试。早在1996年,珠海市人民政府就在开曼群岛注册了珠海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成功地在境外发行了资产支撑证券。1997年,广深高速公路也实现了离岸的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化融资,等。2005年,东莞控股通过广发证券公司设立了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东莞计划以莞深高速一、二期的公路收费权中未来十八个月的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以专项理财计划为平台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所得的5.8亿资金用于收购莞深高速三期东城段高速公路。这些个案都贯穿了资产证券化(ABS)最基本的融资理念,但并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ABS特征。

资产证券化区别于股票、债券等其他融资方式,是一种资产融资而非产权融资,其信用基础是一组特定资产,而非原始权益人的整个资产。为了实现成功的资产证券化,在交易结构设计中必须引入SPV,由原始权益人将证券化资产真实出售给独立法人实体的SPV,再以SPV为主体发行证券。如果支持证券发行的基础资产没有通过SPV实现真实出售,那么该证券不能称为资产支持证券(ABS),至多只能称为资产抵押证券。学术界提出我国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化多种可供选择模式:类担保公司债信托模式、政府型SPV模式、特殊目的信托SPT模式、离岸模式,等等。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与法律环境,特殊目的信托SPT模式和离岸模式是高速公路证券化的理想选择。

以信托形式设立的SPV被称为特殊目的信托(SPT),即证券化资产从原始权益人信托给受托人之后,受托人发起设立信托,该项资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三者任何一方的债权人都无法主张以信托财产偿债,法院也同样不能以信托财产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使信托财产能够在封闭的安全环境内不受干预地灵活运用,从而实现了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要求。目前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SPT模式的法定地位和运作规则。在SPT模式下,高速公路公司作为发起人,发起和确立资产,然后将其以真实出售的方式卖给特设目的公司SPV。资产标的物是高速公路公司所拥有的已建成公路的特许经营期内的收费权。SPV通过证券承销商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用销售收入向高速公路公司支付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价款。高速公路公司将募集来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SPV委托资产管理公司或高速公路公司为受托管理人,管理证券化的资产,受托管理人用资产的现金流(高速公路收费的收入)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本息,在资产支持证券到期后,向投资者还本付息,资产所有权及资产收入流仍完全归属于高速公路公司。目前,SPT模式在各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在我国不仅有较为充分的法律基础,也有良好的现实运作经验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国内融资方通过国外的SPV在国际市场上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向国外投资者融资的方式即为离岸资产证券化。广深珠高速公路是我国离岸资产证券化的成功案例,目前开展离岸资产证券化已具备了良好的国际环境,我国以优质资产为支撑开展离岸资产证券化,国际资本市场是欢迎的。我国开展离岸资产证券化面临着一些难点,表现在:首先目前,我国资本项目尚未放开,实行的是一种购存售汇自相分离的外汇管理体制。我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除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保留经常项目外汇交易额的15%外,其它的一律进行结销汇,需要外汇时,再进行购汇。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中规定,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它资产的收入,属于资本项目外汇收入,该收入必须通过外汇专户进行专项留存,不得随意结销汇。这些规定给离岸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带来了诸多不便。因为要进行离岸资产证券化,就必须将基础设施及其它资产的未来收入出售给国外的特殊目的载体,并且,为了实现破产隔离和获得较高的信用等级,这种出售一般是真实销售。如果按照资本项目的规定对此进行严格的外汇控制,则势必使离岸资产证券化业务难以开展。其次开展离岸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债务人在向境外的SPV支付利息时是否需要缴纳预提税。美国等西方国家对非居民在其税法管辖地获得的利息收入征收预提税,税率通常是贷款利息的10%―30%,一般由借款人代扣代缴。进行离岸资产证券化之后,国内债务人要按期向国外的特殊目的载体还本付息。如果我国对该利息征收预提税性质的所得税,会增加离岸资产证券化的成本,加大开展离岸资产证券化的难度。

为了推动我国离岸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吸引外资。我国政府应采取扶持措施,放松外汇管制,尽可能给予发起人全方位的资金调度权和税收优惠待遇;如不设立预提税,也不对它征收预提税性质的所得税。要加强监管,严禁逃汇行为,使离岸资产证券化能够稳定健康地发展。

作者单位:长安大学经管学院

西安财经学院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徐进.资产证券化――高速公路融资的新途径[J].交通企业管理,2006,6:10-11.

[2]何小峰.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陈云.信托模式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的两个法律问题[N].中华工商时报,2003-12-16.

资产证券化的典型特征范文7

(一)视界理论

视界理论是行为金融理论的基本理论之一,Kahneman和Tversky通过价值函数的引进对这一理论进行了严密和完善的表述,该理论否定了新古典金融理论的预期效用理论。Kahneman和Tversky的研究证明:其一,人们在风险条件下的选择过程分为编辑阶段和估值阶段两个阶段。其二,投资者的价值函数并不总是凹的,在某一基准点之上(获利区间)投资者的价值函数是凹的,此时投资者是风险厌恶的。在某一参考点之下(亏损区间)投资者的价值函数是凸的,此时投资者是风险偏好的。其三,人们对损失产生的负效用,大于同等金额的盈利产生的正效用。

(二)典型示范偏差

典型示范偏差理论,是1986年由A.Tversky和D.Kahneman的实验研究证明的,该理论指出:人们在对不确定性事件进行判断时不是以全部信息为依据,而是以事件发生时所伴随的部分典型信息为依据,推断预测事件进展和结果,并采取相应行为。投资者这种行为会导致金融市场“相反原理”、“反应过度”和“趋势追逐”等非理,造成股价波动。该理论否定了有效市场理论关于投资者都是理性人的假设,有效市场理论理性人的典型特征是投资者能够根据全部相关信息,对证券价格作出推断。

(三)锚定效应和保守主义偏差

锚定效应是指人们面对不确定事件进行判断时,某些特定的数值,如:股票的买入价格、以前某个时点的股票价格)会成为判断的参照值,而不是根据全部信息作出理性判断。保守主义偏差是指人们在对不确定事件进行判断过程中,当市场外在环境发生改变出现新的信息时,人们不愿因根据新的信息理性的更改他们现有的判断,采取合理的行为。保守主义偏差会导致固执效应和偏执偏差。固执效应是指人们对不确定事件进行判断时,一般会设定一个初始值,然后根据反馈信息对这个初始值进行修正。Robert(1998)指出,固执效应中投资者不是错误的解读新信息,而是忽略新信息,即对新信息视而不见。偏执偏差指的是行为人不但不根据新信息对原有的判断进行修正,而是片面地认为新信息是对其原有错误判断的新证据。

(四)机构投资者行为特征

行为金融学基于行为金融理论,证券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状况的普遍存在性,及投资者认知上的偏差,认为投资者是有限理性的,个人投资者在投资行为上表现为:从众性、投机性、反应过度和反应不足等特征。机构投资者同样面临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状况,领导者认知偏差等,所以机构投资者同样也表现为有限理性的行为特征。但机构投资者主要采取有组织的决策形式、通过投资组合分散风险,所以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行为特征又完全一致。行为金融学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常表现为如下特征:其一,“有意识”的投机行为、市场操纵;其二,羊群行为和反馈交易策略;其三,窗饰行为。

二、研究思路

“阳光私募”是对中国目前存在的定期披露业绩的一类证券私募基金的俗称,特指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重点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与一般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从目前中国私募基金的表现形式来看主要有证券信托计划、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和“民间私募基金”,其中证券信托计划对应业内俗称的“阳光私募”。在上述几类私募基金中,阳光私募无论从资金规模,还是影响力都占据主导地位,其发行运作方式与国外的私募基金,尤其是对冲基金极为相似,是未来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向,其投资风格和行为模式对其它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因此“阳光私募”的投资行为可以作为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一个代表,以“阳光私募”作标的,从实证的角度研究私募基金的行为具有合理性。本文研究阳光私募的时间边界选取2007年1季度至2011年1季度之间,该时间段A股市场正好经历了一个上升到下跌的周期,因而该时间段的选择使得研究结论更具有普适性。本文主要通过对私募证券基金投资行为影响因素的Granger因果检验和协整检验,分析影响私募证券基金投资行为的主要因素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特征,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建议。

三、私募证券基金投资行为影响

因素的Granger因果检验

(一)时间序列变量的选取

本研究主要以Granger因果检验的方法对阳光私募投资行为与证券市场的因果性进行分析。私募证券基金投资行为与证券市场Granger因果检验的目的是检验私募基金是否存在反馈交易,反馈交易的影响因素是什么,以及私募基金的反馈交易对证券市场稳定性的影响。指标选取如下:1.阳光私募基金累计净值平均增长率。该指标是通过对市场上300多家阳光私募进行筛选,挑出10家投资期较长的,经历了中国股市牛市期、翻转期和熊市期的阳光私募,分别为中国龙1、中国龙进取、万利富达、Lighthorse稳健增长、东方港湾马拉松、亿龙中国2期、天马、尚诚、平安德丰、明达1,数据来源万维数据库WIND。文章截取从2007年第一季度至2011年第一季度的单位累积均值的季度数据,并分别计算增长率后,对以上10家阳光私募的单位累积均值增长率求算数平均数,意在去量纲化,作为反映阳光私募投资行为的主要指标。2.深证成指增长率。鉴于现实中阳光私募偏好投资深圳证券市场的特点,本文选取“深证成指”作为代表深圳证券市场表现的指标,并计算指数的增长率,参考时间序列的观测期与阳光私募单位累积均值平均增长率的观测期相匹配,即从2007年第一季度至2011年第一季度。3.上证综指增长率。上证综指作为常用的主要反映沪市甚至中国证券市场变化趋势的指数化指标也被本文纳入与阳光私募投资行为相关性研究的变量中。同样,计算上证综指的季度增长率,观测期与阳光私募单位累积均值平均增长率的观测期相匹配,即从2007年第一季度至2011年第一季度。4.中小盘指数增长率。中小盘股票由于本身流通股数较小,方便阳光私募在内的机构投资者进行“炒作”,也是阳光私募投资的重点之一。本文选取中小盘指数增长率作为反映中小盘走势的指标,并计算增长率去量纲化,观测期与阳光私募单位累积均值平均增长率的观测期相匹配,即从2007年第一季度至2011年第一季度。

(二)Granger因果检验分析

1.阳光私募单位累计净值平均增长率和深证成指的Granger因果检验。从检验结果可见(见表1),在5%的置信区间内,阳光私募累计净值平均增长率与深证成指互为Granger因果关系。这说明,阳光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对深证成指的走势有助长或助跌的作用;深证成指对阳光私募未来投资行为具有显著影响。2.阳光私募单位累计净值平均增长率和上证综指的Granger因果检验。从检验结果可见(见表2),F检验的概率值为0.4839(大于0.05),即在5%的置信区间内,上证综指的增长率不是阳光私募累计净值平均增长率的Granger原因。而在5%的置信区间内,阳光私募累计净值平均增长率是上证综指的增长率的Granger原因。这说明,阳光私募的投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来上证综指的走势,对其具有助长或助跌的作用。而上证指数不是阳光私募投资行为的主要影响因素,这是由于大多数阳光私募的投资重心在深圳证券市场而非上海证券市场。3.阳光私募单位累计净值平均增长率和中小盘指数的Granger因果检验。由检验结果可见(见表3、表4、表5),将中小盘指数的增长率和阳光私募基金累计净值平均增长率的Granger因果检验分别滞后2、3、4期后,在5%的置信区间内,二者互不为对方的Granger原因。鉴于阳光私募通常偏好于投资中小盘股票,因此不能以Granger检验的结果完全否认两者的相关关系。而且,二者的散点图表明了二者之间较强的线性关系(见图1)。

(三)Granger因果检验结论

综合上述检验结果,可得如下结论:结论1:阳光私募累计净值平均增长率与深证成指增长率互为Granger原因。这说明阳光私募的投资行为能显著影响未来深证成指的走势,同时,深证成指也显著影响阳光私募未来投资行为,深成指是影响阳光私募投资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结论2:阳光私募累计净值平均增长率是上证综指增长率的Granger原因,而上证综指增长率不是阳光私募累计净值平均增长率的格兰杰原因。这说明阳光私募的投资行为能显著影响未来上证综指的走势,而上证综指的走势对阳光私募的投资行为没有显著影响,上证综指不是影响阳光私募的投资行为或反馈交易的重要参考因素。结论3:阳光私募累计净值平均增长率与中小盘指数间不存在Granger原因,但是二者间存在着显著的线性关系,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实阳光私募的投资偏好,阳光私募的投资行为更多地考虑小盘股效应,说明阳光私募的投机性较强。

四、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行为

多变量协整检验传统观点认为,机构投资者是理性的,其投资策略的选择取决于其对实体经济预期,当实体经济发生变化时机构投资者会对投资组合作出相应的调整。对阳光私募的投资行为进行多变量协整检验,目的是检验宏观经济因素与阳光私募投资行为之间的关系,考察宏观经济因素是否是阳光私募投资行为的重要参考指标,判断阳光私募投资行为,是更多地考虑宏观经济因素、实体经济因素,还是证券市场变化情况,采取反馈交易策略。

(一)研究思路及变量选取

1.研究思路。私募基金投资组合调整,必然反映到私募基金净值上来,基金净值是反映其投资组合的综合指标,因此本文选择基金累积净值作为衡量私募基金投资策略调整的指标,并考察基金净值的变化与实体经济指标的变化相关性。如果二者相关性强,说明实体经济因素是私募基金投资行为的重要参考指标;否则,说明基金选择投资组合时更多考虑市场环境本身,其行为倾向于反馈交易。这种反馈交易不是理性的价值投资行为,会随市场价格变化而随时调整,往往具有短期交易特征。2.数据及变量选取。本文选取标志实体经济变化情况的主要经济指标,及阳光私募累积净值增长率,时间序列为季度数据,自2007年3月到2011年3月,考察实体经济变化对阳光私募净值的影响,具体如下:Y——阳光私募单位累计净值平均增长率X1——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X2——货币供应量(M2)增长率X3——消费价格指数(CPI)增长率X4——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PMI)增长率

(二)时间序列协整检验结果

首先,进行各变量时间序列的ADF检验,检验结果见表6。结果表明,阳光私募累计平均净值增长率和PMI增长率的时间序列是平稳的,而GDP增长率的时间序列是2阶单整的,CPI增长率的时间序列是1阶单整的。由于不满足多变量协整要求的单整条件,故阳光私募累计平均净值与GDP、CPI、PMI间不存在长期均衡关系,无法建立协整模型。

(三)协整检验结论

综合上述检验结果,可得如下结论:宏观经济因素不是阳光私募的投资行为重要的参考因素,具体表现为主要宏观经济指标趋势的变化无法显著影响阳光私募投资行为及策略的变化,说明阳光私募投资行为更多地考虑市场本身的因素,短期投资策略、反馈交易策略明显。这样的投资行为往往起到助涨、助跌、助长投资炒作的效果,不利于市场稳定,也不利于价值投资理念的形成,容易造成市场定价扭曲,市场效率低下。因此对阳光私募的行为加以正确的规范引导尤为必要。传统观点认为,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通常被市场参与者认定为利好或利空,并以此对自身的投资行为和投资组合配置做出调整。然而上述检验结果从实证角度表明,阳光私募的投资行为不显著受到宏观经济指标变化的影响,即存在非理性的投资行为。

五、结论

1.结论1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能显著影响未来深证成指的走势,同时,深证成指也显著影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来投资行为,深成指是私募证券基金投资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而上证综指不是私募证券基金投资行为或反馈交易的重要参考因素,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更多地考虑小盘股效应,说明其投机性较强。

2.结论2

资产证券化的典型特征范文8

金融投资行为理论悄然兴起于上世纪80年代.其在博弈论和实验经济学被主流经济学接纳之际,对人类个体和群体行为研究的日益重视,促成了传统的力学研究方式向以生命为中心的非线性复杂范式的转换,使得我们看到了金融理论与实际的沟壑有了弥合的可能。金融投资行为理论以期望理论、行为组合理论和行为资产定价模型为其理论基础,并将人类心理与行为纳入金融的研究框架,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模型:

首先,BSV模型。BSV模型认为,人们进行投资决策时存在两种错误范式:其一是选择性偏差,即投资者过分重视近期数据的变化模式,而对产生这些数据的总体特征重视不够,这种偏差导致股价对收益变化的反映不足。另一种是保守性偏差,投资者不能及时根据变化了的情况修正自己的预测模型,导致股价过度反应。

其次,DHS模型。该模型将投资者分为有信息和无信息两类。无信息的投资者不存在判断偏差,有信息的投资者存在着过度自信和有偏的自我归因。过度自信导致投资者夸大自己对股票价值判断的准确性;有偏的自我归因则使他们低估关于股票价值的公开信号。随着公共信息最终战胜行为偏差,对个人信息的过度反应和对公共信息的反应不足,就会导致股票回报的短期连续性和长期反转。

再次,统一理论模型。统一理论模型区别于BSV和DHS模型之处在于:它把研究重点放在不同作用者的作用机制上,而不是作用者的认知偏差方面。该模型把作用者分为“观察消息者”和“动量交易者”两类。观察消息者根据获得的关于未来价值的信息进行预测,其局限是完全不依赖于当前或过去的价格;“动量交易者”则完全依赖于过去的价格变化,其局限是他们的预测必须是过去价格历史的简单函数。

最后,羊群效应模型。该模型认为投资者羊群行为是符合最大效用准则的,是“群体压力”等情绪下贯彻的非理,有序列型和非序列型两种模型。在序列型模型中,投资者通过典型的贝叶斯过程从市场噪声,以及其他个体的决策中依次获取决策信息,这类决策的最大特征是其决策的序列性。非序列型则论证无论仿效倾向强或弱,都不会得到现代金融理论中关于股票的零点对称、单一模态的厚尾特征。

二、对金融投资者的个人行为分析

1.多为投机心理,短期行为严重我国很多证券投资者入市并不是看重上市公司真实的投资价值,而是企图从中获取超额回报。绝大多数的投资者入市的主要原因是为通过股票的买卖价差而获利,这类人群多是为赚钱买卖差价进行短线操作;只有少数投资者进入股市是为了获得公司分红收益;38%的投资者因有闲置资金而,把股市看成是一个长期投资场所。高比例的企图赚取短期收益群体的存在是一个十分危险的信号。博取短线利润群体的过大是我国证券市场行情波动幅度.惊人的重要原因,这也是造成证券市场不稳定的主要原因之一。从投资者入市动机上分析,就已经预示着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短期行为比较明显。我国个人投资者更多的是短线投资、投机,而没有把股票作为长期的投资。另一方面,股票价格的剧烈波动诱发了一部分人的心理,盲目追求短期利益。由于证券投资者容易产生羊群效应,使这种市场短期行为具有很强的蔓延性,从而极大地加重了投资者孤注一掷的心理,一旦认为找到了机会,就会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不顾,冒险参与高风险的证券投资活动。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我国投资者的短期行为特征表现为比较明显的冒险心理和投机短期行为。

2.投资承受能力差调查显示,我国个人投资者以中等收入的工薪阶层为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为工资收入,参与证券市场的时间普遍较短,证券投资意识很强,但投资经验相对缺乏,股市投入占家庭金融资产比例较大,这充分说明我国个人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很弱,投资者对投资股市的“情感依托”强烈。

3.对股票专业知识了解不足绝大多数个人投资者的股票投资知识来自于非正规教育,主要通过朋好友的介绍、股评专家的讲解以及报刊、杂志的文章等获得;在做投资决策时,投资者大多依据“股评推荐”、“亲友引荐”,以及“小道消息”;在投资决策的方法上,两成以上的个人投资者决策几乎不做什么分析,而是凭自己的感觉随意或盲目地进行投资。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过于看重自己知道的或容易得到的信息,而忽视对其他信息的关注和深度挖掘。大多数投资者在评价投资失误时,往往将失误归咎于外界因素,如国家政策变化、上市公司造假,以及庄家操纵股价等,而只有少数个人投资者认为是自己的投资经验或投资知识不足;大部分投资者对新出现的金融品种如开放式投资基金的认知程度有限。

资产证券化的典型特征范文9

关键词:行为金融学;行为偏差;证券市场

本文从行为金融学角度对证券投资者行为偏差进行了分析,展望了行为金融学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应用。

一、证券投资者行为偏差分析

证券投资者,无论是初涉市场的个人投资者,还是精明老练的经纪人,或是资深的金融分析师,他们都试图以理性的方式判断市场并进行投资决策。但作为普通人而非理性人,他们的判断与决策过程,会不由自主地受到认知过程、情绪过程、意志过程等心理因素的影响,以至陷入认知陷阱,导致金融市场中较为普遍的行为偏差。

1.过度自信。

心理学家通过实验观察和实证研究发现,人们往往过于相信自己的判断能力,高估成功的机会,把成功归功于自己的能力,而低估运气和机会在其中的作用,这种偏差称为过度自信(overconfidence)。

如果人们称对某事抱有90%的把握时,成功的概率大约只有70%。

证券市场上存在着“情绪周期”,牛市往往导致了更多的过度自信。遗憾的是,似乎自信度的高低与成功的可能性并无必然的联系。

过度自信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人们对可能性作出估计时缺乏准确性;二是人们对数量估计的置信区间太狭窄了。

投资者由于过度自信,坚信他们掌握了有必要进行投机易的信息,并过分相信自己能获得高于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率,因此导致大量过度交易(overtraded)。一般来说,男人比女人更加过度自信一些,网上交易者比现场交易者显得更加过度自信。

2.信息反应偏差。

信息反应偏差主要包括:过度反应和反应不足、动量效应与反转效应、隔离效应。

过度反应(overreaction)是指投资者对最近的价格变化赋予过多的权重,对最近趋势的外推导致与长期平均值的不一致。个人投资者过于重视新的信息而忽略老的信息,即使后者更具有广泛性。他们在市场上升时变得过于乐观而在市场下降时变得过于悲观,因此,价格在坏信息下下跌过度而在好信息下上升过度。反应不足(underreaction)是市场对信息反应不准确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与个人投资者较多地表现为过度反应相反的是,华尔街的职业投资人更多地表现为反应不足。例如,证券分析师往往对成长股收益的新信息反应不足,那是因为他们没有根据新信息对盈利预测作出足够的修正。

动量效应(momentumeffect)是指在较短的时间内表现好的股票将会持续其好的表现,而表现不好的股票也将会持续其不好的表现。但DeBondt和Thaler(1985),Chopra、Lakonishok和Ritter(1992)等学者也发现: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表现差的股票在其后的一段时间内有强烈的趋势经历相当大的逆转,最佳股票则倾向于在其后的时间内出现差的表现,这就是反转效应(reversaleffect)。动量效应和反转效应产生的根源在于对信息的反应不足与过度反应。

隔离效应(disjunctioneffect)是指人们愿意等待直到信息披露再作出决策的倾向,即使信息对决策并不重要,或即使他们在不考虑所披露的信息时也能作出同样的决策。隔离效应可以解释为什么有时在重要的公告之前,出现价格窄幅波动和交易量萎缩,而在公告之后会出现很大的波动或交易量的现象。

3.损失厌恶与后悔厌恶。

损失厌恶(lossaversion)是指人们面对同样数量的收益和损失时,认为损失更加令他们难以忍受。同量的损失带来的负效用为同量收益的正效用的2.5倍。损失厌恶反映了人们的风险偏好并不是一致的,当涉及的是收益时,人们表现为风险厌恶;当涉及的是损失时,人们则表现为风险寻求。

还有一种情况是短视的损失厌恶(myopiclossaversion)。在证券投资中,长期收益可能会周期性地被短视损失所打断,短视的投资者把股票市场视同,过分强调潜在的短期损失。这些投资者可能没有意识到,通货膨胀的长期影响可能会远远超过短期内股票的涨跌。由于短视的损失厌恶,人们在其长期的资产配置中,可能过于保守。Benartzi和Thaler(1995)认为,股票溢价之谜可以用短视的损失厌恶解释。

后悔厌恶(regretaversion)是指当人们做出错误的决策时,会对自己的行为感到痛苦。为了避免后悔,投资者常常做出一些非理,如:趋向于等待一定的信息到来后才做出决策,即便这些信息对决策并不重要;投资者有强烈的从众心理,倾向于购买大家追涨的股票,因为当考虑到大量投资者也在同一投资上遭受损失时,投资者后悔的情绪会有所降低。

后悔厌恶和损失厌恶能够较好地解释处置效应(dispositioneffect),即投资者过长时间地持有损失股,而过早地卖出盈利股。因为投资者盈利时,面对确定的收益和不确定的未来走势时,为了避免价格下跌而带来的后悔,倾向于风险回避而做出获利了结的行为。当投资者出现亏损时,面对确定的损失和不确定的未来走势,为避免立即兑现亏损而带来的后悔,倾向于风险寻求而继续持有股票。

4.心理账户。

人们根据资金的来源、资金的所在和资金的用途等因素,对资金进行归类,这种现象被称为“心理账户”(mentalaccounting)。

传统的经济理论假设资金是“可替代的”(fungible),也就是说所有的资金都是等价的,但Tversky在研究个人行为时发现,在人们的心目中,隐含着一种对不同用途的资金的不能完全可替代使用的想法,原因在于人们具有把个人财产心理账户进行分类的天性,即投资人习惯于在头脑中把资金按用途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Shefrin和Statman(1994)认为,投资者倾向于将资金分为“无风险”的安全部分和可能赚钱的“有风险”部分。Shefrin和Thaler(1998)认为人们把他们的收入来源分为三类:当前的工资和薪金收入、资产收入和未来收入,并按这些不同收入的现有价值来消费。对于不同心理账户里的资金,人们的风险偏好是不同的。

人们允许自己受自己的心理账户的影响,这种倾向可以解释股利之谜即股东要求分红的现象。心理账户认为投资者把投资收益分为“资本账户”和“红利账户”两个局部账户,分别理解资本账户损失和红利账户损失。

5.锚定效应。

锚定(anchoring)是指人们倾向于把对将来的估计和已采用过的估计联系起来,同时易受他人建议的影响。Northcraft和Neale(1987)研究证实,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起始价较高的交易最后达成的成交价比起始价较低的交易最终达成的成交价显著要高。此外,当人们被要求做定量评估时,往往会受到暗示的影响,如以问卷形式进行调查时,问卷所提供的一系列选项可令人们对号入座,从而使人们的回答受到选项的影响。

锚定会使投资者对新信息反应不足,包括一些专业证券分析师,他们习惯于提出一个投资建议,然后就停留在那里,而不顾不利于这样做的新证据的存在。研究表明人们对诸如通货膨胀率、失业率、国民经济增长率或者一家上市公司的利润增长率,通常都有一个预期。而这个预期就成为对市场进行快速解释的一个锚。对市场平均预期的较大偏离,对价格在短期内会有重要影响,有时甚至会引起剧烈的震动。

锚定现象有助于解释一些金融市场上的难题,如美国投资者在20世纪80年代普遍认为日本股票的市盈率太高,这是因为他们以美国股市的市盈率为参照系数。而到了90年代中期,不再认为东京股市市盈率过高,尽管其市盈率还是比美国的要高得多。因为此时80年代末东京较高的市盈率已成为其比较参照的参考系数。

6.典型启示。

所谓典型启示(typicalinspire)是指人们喜欢把事物分成典型的几个类别,然后在对事件进行概率估计时,过分强调这种典型类型的重要性,而不顾其他潜在可能的证据。人们给予某些事件、报告或发言更重要或给予它们超过实际价值的更高的权重,而另一些则给予较少的权重。

典型启示的后果势必使人们倾向于在实际上是随机的数据序列中“洞察”到某种模式,从而造成系统性的预测偏差。如大多数投资者坚信“好公司(名气大的公司)”就是“好股票”,这种偏差的产生是由于投资者误把“好公司”等同于“好股票”。

7.羊群行为。

金融市场中的羊群行为(herdbehaviors)是一种特殊的非理,它是指投资者在信息环境不确定的情况下,行为受到其他投资者的影响,模仿他人决策,或者过度依赖于舆论,而不考虑自己的信息的行为。

由于羊群行为涉及多个投资主体的相关,对于市场的稳定性、效率,有很大影响,也与金融危机有密切的关系。因此,羊群行为引起了学术界和政府监管部门的广泛注意。

另外,投资者的行为偏差还有与投机(gamblingandspeculation)、心理分隔(mentalcompartment)、遗憾与认知不协调(regretandcognitivedissonance)、脱节效应(disjunctioneffect)、歧义想象(magicalthinking)、注意力反常(attentionanomalies)、可得性启发(availabilityheuristic)、历史无关性(irrelevanceofhistory)、文化与社会传染(cultureandsocialcontagion)等。

二、行为金融学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应用

市场参与者的非理性造成的行为偏差导致了市场价格的偏离,若能合理利用这一偏差,将给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这形成了行为金融学的投资策略。从国外看,行为金融学投资策略主要有反价值策略、技术策略和行为控制策略。近年来美国的共同基金中已经出现了基于行为金融学理论的证券投资基金,如行为金融学大师RichardThaler发起的Fuller—Thaler资产管理公司,取得了良好的投资业绩。

我国证券市场同成熟的证券市场比较,还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历史短、不规范。仅借助于现代金融学的方法无法正确分析我国证券市场,我们应充分重视行为金融学这一新兴理论方法,利用它来发展完善现代金融学,并将其应用到我国的证券市场。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1.结合心理学、行为科学、基因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进一步挖掘人类行为决策的特征。

研究表明,能够在决策中保持高独立性、有较高自我效能感的投资者,盈利的可能性较大。国外通过基因学的研究发现,具有低水平一酰胺氧化酶含量的个体比高含量的个体更倾向于接受经济风险。

从决策的角度出发,行为金融学为投资者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建议,如不断反思自己的决策过程与行为特征,检查自己是否过于自信,是否对投资失败的股票持有太长时间或忽视不利于自己投资的负面消息;与观点不同的人进行讨论,避免只关注自己内部的讨论;勇于向股票推介者置疑;比较多空双方的观点,去发现谁是市场上空方与多方的代表者;锚定一个预期是合理的,但是应尽可能地不断对其进行修正;羊群精神是否过强,长时间高强度的羊群效应是危险的;寻找专有信息,研究少数人的观点并检验他们的可信度等。

2.优化预期,引导投资者成为积极型投资者。

大多数积极型投资者会努力超越市场,获取超额的比基准组合更大的投资收益,只有消极型投资者才会接受有效市场假说,仅仅期望得到基准收益。公司股票价格很大程度上是由多数人对公司未来收益的预期所决定的,如果今日股票价格是基于市场对未来的预期,那么为了准确预测明日股票价格的变化,人们必须对未来的预期比市场的预期更为准确。可见,提高预测水平是获取超额利润的根源。

要取得比市场更好的收益预期,有以下方式:(1)获取公开的信息。大多数传统的投资经理尽力收集更为有用的信息,尽力进行超额利益的预测,尽力去了解一个特殊行业的利润率。(2)使用更好的模型来更有效地处理信息。一些投资经理假设大部分信息都是为投资者共有的,因此他们致力于开发独特的模型处理现有信息,以取得优于市场的收益。(3)利用行为偏差。心理学和决策科学指出,在某种情形下,投资者并不是尽力使财富最大化,并且在某些情形下投资者还会在智力方面犯系统性判断错误,这些行为偏差将导致证券定价的错误。合理利用这些偏差将给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行为型投资经理则尽力寻找由于行为因素而被市场错误定价的证券,从而获得超额利润。

3.合理引导投资者行为,构建证券市场的理性微观基础。

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可划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类。根据证券登记中心公布的统计数字,至2003年2月底,在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总开户数达6885万户,其中个人投资者占99.7%,机构投资者占0.3%。我国个人投资者中,40岁以上的占49.42%,30岁以下的仅占21.78%,投资者队伍呈老龄化。另外,投资者以工薪阶层为主,68.56%的投资者的家庭收入来源于工资收入,这充分说明我国个人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很弱。

同时,在我国个人投资者中,中小投资者占绝大部分,其决策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其决策行为的非理性,也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我国股市的过度投机与波动,与缺乏一个理性投资者队伍有关。因此,应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投资知识和技巧教育,提高他们的投资决策能力和市场运作效率,减少其非理特征。对于机构投资者,要提高其投资管理水平。不仅加快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非常重要,对投资者的教育也是刻不容缓的。

4.研究政策对投资者行为的影响,缓解政策因素对我国股市的巨大冲击。

王垒、刘力等实证研究表明,认为国家政策对决策影响比较重要和非常重要的证券投资者占87.8%,而认为不重要的只占3.9%,表明在投资者心目中我国股市还是一个“政策市”。尽管我国证券市场1999年开始加快市场化改革步伐,但目前还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市场补充为辅的投资环境,而且在一定时间内这种格局将不会改变。因此,一方面我国证券市场一直被理解为政策市,另一方面,每股市出现重大动荡,人们又不断呼唤政策干预。这种矛盾心理和股市中的诸多双重标准一样,都反映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整个发展过程是在扶持中成长的,人们在试图摆脱这种依赖性的同时,又害怕失去扶持。投资者有一种错觉,认为股市的升降只是政府行为的结果。而现代金融学理论认为证券市场是有效的,许多因素决定着股市的涨跌。

我国股民在政策的反应上存在严重“政策依赖性偏差”。在具体行为方式上表现为“过度自信”与“过度恐惧”偏差。投资者的交易频率主要随政策的出台与政策的导向发生着变化,利好的政策出台会加剧投资者的“过度自信”偏差,导致交投活跃,交易频率加快;利空的政策出台投资者“过度恐惧”偏差往往会使交易频率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趋势也持续较长时间。随着我国加入WTO,股市的发展必须符合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和行为也要与国际准则接轨。因此,运用行为金融学理论研究政策对投资者行为的影响,对于缓解政策因素对我国股市带来的巨大冲击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资产证券化的典型特征范文10

论文摘要:文章从证券监管模式这一角度出发,在比较了世界证券监管3种主要模式的基础上,对它们的历史演变及发展成因进行了分析。

证券市场是高风险市场,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已成为世界各国都无法回避的问题,目前世界范围内存在3种主要的证券市场监管模式,即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以英国为典型代表的分散自律型监管模式和以德国为典型代表的综合型监管模式。本文拟就此方面作粗浅的探讨,希望能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参考,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些帮助。

1 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

该模式是指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和实施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来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美国、日本、加拿大和韩国都采取这一管理体制。

这种监管模式强调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证券市场。sec作为美国管理证券市场活动的最高权力机构,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其5名成员由美国总统任命,直接对国会负责,它不仅拥有强有力的行政权,还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准司法权,专门行使管理、监督全美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的职能。日本的大藏省证券局负责管理、实施的证券发行与交易,与美国相类似,颁布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来规范证券的发行与交易。

该模式同时强调立法管理,具有一整套专门的、全国性的证券市场监管法规,并以此作为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准则和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依据,美国证券法可称得上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最系统的法律规范,如美国制定了《1933年银行法》、《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日本制定了《1948年证券交易法》、《1951年证券投资信托法》,以此为核心构建了一系列证券专项立法并形成完整的法规体系。

分析这种监管模式,我们可以发现它具有以下优点:首先,法律体系完备,它制定了一套全国统一的全面综合性的法律制度,从而能有效地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和秩序。其次,实行高度统一的集权管理,监管机构集立法、执法和准司法权于一身,可独立对证券市场实行强有力的管理而无需依赖其他行政和司法机构,从而确保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高效。缺点是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法律的滞后性,不能对证券市场的变化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此外,官僚作风、权力寻租、监管人员腐败问题也是困绕这一模式的一大难题。

2 分散自律型监管模式

该模式是指政府较少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干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依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组织实施自律管理,注重发挥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管理作用。英国、荷兰、瑞典、新加坡等实行自律管理。该模式有以下一些特征:①没有制定统一的证券市场法规,更多的是依靠一些相关的法规来监管证券活动。如英国的证券法律散见于各种具体法律法规中,如1948年的《公司法》、1958年的《反欺诈(投资)法》、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等构成了较为完整的证券法制监管体系。②在该模式下没有设立全国性的统一证券监管机构。如英国在1986年以前一直是由证券交易所和3个非政府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协会、证券业理事会、企业收购和合并专门研究小组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

自律型监管模式具有以下优点:①它为充分的投资保护与竞争、创新的市场相结合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它不仅让证券交易商参与制订与执行证券市场管理条例,而且鼓励模范地遵守这些条例,这样的市场管理将更有效;②证券交易商对现场发生的违法行为有充分准备,并且能够对此作出迅速而有效的反应。但该体制也存在诸多缺陷:①没有统一专门的立法作保障,容易产生漏洞,监管的权威性不够,监管手段软弱;②自律组织中的有些会员可能通过理事选举长期把持自律组织的控制权,使得自律监管被扭曲,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③自律组织往往会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自律组织会员的利益上,缺乏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障。

3 中间型监管模式

该模式是介于集中统一型监管和分散自律型监管之间的一种监管模式,它既强调集中与立法管理,又注重自我管理,是上述两种监管模式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的产物,实施该体制的国家有德国、意大利、泰国等。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有:①没有全国统一的证券监管机构来监管证券市场的运作。德国的证券市场较分散,故其证券监管体制也较分散,机构重叠,权责分工不明。②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多,但没有建立统一的证券法。如德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散见于《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条例》、《银行法》、《投资公司法》、《外国投资法》、《联邦储备银行法》、《贸易法》和《刑法》等法律中。

4 证券监管模式的历史成因及发展趋势

不同的监管模式大都是经历了市场震荡、监管失灵和加强监管的过程而逐步形成和完善的。在不同的监管模式背后,蕴涵着促成其形成不同风格的社会经济原因。

以美国为例,正是历史惨痛的教训,特别是经历了“1929年金融危机”以后,使政府更加积极主动地介人到证券市场监管当中来,确立严格、全面的立法体系和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奠定了证券市场监管的国际领先地位;英国是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在极其漫长的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其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和演变是相对漫长而平缓的。英国人有其特有的人文环境,其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因素也促进了其自律监管模式的成长和完善,形成了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为显著特点的自律组织和以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德国作为后发展国家为了赶超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实现自身的经济腾飞,广泛借鉴他国的经验,趋向于走中问型道路。所以说,证券市场监管模式是伴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伴随着各国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地理和社会背景等方面的变化而演进的。

近几十年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跨国的证券投资空前活跃,全球证券业蓬勃发展。与此同时,地区性的金融危机频繁发生,为了应对金融风险,世界各主要证券监管模式之间也有逐渐走向融合的趋势。

(1)在现有的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各国致力于构建系统、权威的证券市场法律体系,作为市场监管体制的基础。从发达国家以往的实践中可以看出,法律制度在促进市场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无论是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还是以英国为典型代表的分散自律型监管模式、以德国为典型代表的中间型监管模式都是如此。我们应对证券市场监管中法律、法规的运用给予足够的重视。

(2)政府监管的主导地位不断得到强化。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意识到有必要对自律组织的局限性采取行动,于1986年实施“大爆炸”改革,通过《金融服务法》,设立了具有他律监管功能的证券投资委员会(sib),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管。1997年,sib和证券期货管理局合并后更名为金融服务局(fsa),以便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fsa作为金融服务业唯一的立法者,其董事长、理事由英国财政部直接任命,通过法律授权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表明英国向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过度;德国也注意到自己监管模式的弊端,开始寻求统一监管的良策,1994年,德国颁布了《证券交易法》,并设立了证券交易管理局,作为统一监管证券市场的机关,反映出趋向集中立法模式的迹象。

(3)自律监管成为证券监管的有效补充。为了避免政府对市场的过分干预以及政府监管的不足之处,各国在强化政府监管的同时十分注意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因为他们明白任何国家和证券监管体制都必须依赖自律机构完成对市场变化作出灵活、迅捷反应的一线监管活动,弥补政府监管因监管成本过高和监管失灵造成的效率低下问题。如美国证券市场实行分级管理,在金字塔的顶部是美国国会及sec对整个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在金字塔中部,sec在各州的监管机构管理其范围内的证券业,同时各自律组织——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其他交易所、全国证券业协会、各清算机构及州证券规则制定委员会,负责监测其各自市场上的交易并监督其成员的活动;各证券经营机构实行自我约束和管理,监督公司与公众的交易,调查客户申诉及答复监管机构的询问,这构成金字塔的基础。“在这一体系中,政府将大量的管理委托于自律组织,但政府始终持有管理的武器,其永远希望自己按兵不动”。翻由此可见,美国的证券监管并不排斥自律监管,甚至将其视为整个证券监管体系的基石。

综上所述,一个富有效率的证券监管模式应该首先具备系统、权威的证券市场法律体系,作为市场监管体制的基础。其次是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之间形成分工合理、协调配合的有机统一体。二者的日益结合已经成为证券监管模式发展的历史趋势,越来越被各国所采纳和接受。

5 对我国证券监管的启示

众所周知,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我国发展证券市场是在市场经济不发达,还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基础上进行的。它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我国政府着力培育的结果,因此,政府驱动是我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特点。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经济基础比较脆弱,市场调控机制不健全,我国政府不得不采用行政手段来引导证券市场走向。所以产生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一个国家的证券监管模式必须同本国国情相适应,我们不能照抄照搬别国的模式,当然我们要借鉴它们的优秀成果:

(1)政府在证券市场的监管中的作用不容忽视。相对而言,美国证券市场监管被公认为最严格、最卓有成效的监管体系,其模式为许多其他国家所效仿。其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教训充分说明统一立法和集中管理是在总体上保证证券市场公平与效率、更为有效的管理方式。鉴于我国目前证券市场比较混乱的情况,我们应强调政府监管的思想精髓,就是要以充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资产证券化的典型特征范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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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市场网络化程度的现状及发展

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现代信息技术革命的迅速发展,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和电脑的大量应用,使得证券的电子化交易方式具有高效、经济的优势已日益为世界各国主要证券市场接纳并认同,成为当今世界证券市场发展的潮流。如“NASDAQ已经将自己的网络与Internet连接在一起;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也关闭了其交易大厅,全部采用网络交易方式;巴黎MATIF期货交易所在引入网络交易方式的八个星期以后,关闭了交易厅;伦敦期货交易所不幸受到德国电子交易所重创,失去了最大的一个客户,不得不改变以往不接受联机定单的规定。联机证券交易服务的蓬勃发展是促使交易所本身建立虚拟交易大厅的原动力。目前,已经有74家互联网证券交易商能够提供全方位证券服务,他们不仅需要提供联机下单服务,而且需要进一步实现联机市场交易。未来大部分公司都能在互联网上面向全世界发行它们的股票,进行全天候的交易。电子化证券交易方式对投资者来说,简化了投资过程,因此降低了投资成本;对公司来说,能够在最大的范围内聚集到尽可能多的资金。”(1)同样,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运作也已经实现了高度的无形化和电脑化,建立了安全、高效的电脑运行架构。投资者除了在证券商柜台直接下单买卖证券外,也可以在家里或其他地方通过电话机上的按键或通过互联网下单买卖,其委托由证券公司柜台终端通过通讯网络传送到交易所电脑撮合主机,撮合成交后实时回报,投资者可以立即查询交易结果,整个交易过程几秒钟就可完成,其高效、快捷、方便的程度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2003年上半年我国发生 “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电话委托、网上交易以及其他远程交易方式等整个非现场交易占比在大幅度攀升。随着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期货营业场所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的通知》的下发,使得以网上交易为主的非现场交易成了证券市场竞争的焦点。根据上报数据统计显示,2004年4月份,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交易量约为2077.06亿元,占沪、深证券交易所2月份股票(A、B股)、基金总交易量10536.82亿元(双边计算)的19.71%,比2003年4月上升了5.33%.通过对上报报表中客户数的统计,网上委托的客户开户数达533.42万户,占沪、深交易所开户总数一半3561.74万户的14.98%,比2004年3月增加了约1.87万户。(2)

由此可见,证券交易电子化最明显的标志-网上交易的迅速发展已经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上的特征,这是符合世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网上证券交易作为一种全新的交易方式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地发展,并大有替代传统证券交易方式的势头,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国际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以及与证券经纪业务的有机结合,另一方面是和网上证券交易相对于传统的交易方式具有众多优势。如成本低廉,突破地域限制,信息广泛、快捷等等。但在实际上,证券市场的网络化的基础-网络化证券究为何物这一基本问题并未完全明确,其能否适用证券法,还是应该适用所谓的网络法规?本文将以网络化的证券作为切入点,对其性质及基本特征进行分析,以求能对某些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解决的对策。

二、网络化证券的性质及基本特征

证券是随着市场经济与现代化大生产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经济现象,是现代社会不可回避的产物。其作为学术上的概念却因为各个学科的研究角度不同而存在着较大差异,即使在法学学科内部,也因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生了一些变化。

在传统法学上,证券是指表彰一定权利的文书,即记载并且代表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这种权利存在于证券之上,在通常情况下,权利与证券结合在一起,权利不能离开证券而存在。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能看到多种证券形式,如车船机票、各种入场券、邮票、存折、支票、股票、债券等等,这些证券本身就代表一定的权利,而不仅仅是证明权利的存在。证券的存在(有无)与权利的存在(有无)有密切联系。这是证券与证书的最大区别,后者的作用仅仅是证明某种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曾经发生过。(3)根据证券与其所表示的权利之间的联系是否密切,可以将其分为金券、资格证券和有价证券三大类。(4)

在各种证券中,有价证券应用最广。通常所称的证券即指有价证券。但它与证券法律制度中的证券外延仍不同,其只是证券法中证券概念的理论基础。有价证券依据不同的标准有多种分类,但其最主要的分类方法是按有价证券体现的内容,将其分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两种,资本证券,又称投资证券,则是指基于筹资目的发行的,表彰投资人某种权益的可转让证券。其是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一般认为狭义的有价证券仅指资本证券。其主要表现是股票、债券等。此外,有学者认为,在此种分类下还有一种货物证券,或称商品证券,即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其主要表现为提单、仓单等。随着商品经济与信用经济的高度发展,有价证券体系内部为适应经济活动的需要,发生了职能分化。一部分证券,如票据、仓单、提单等货币证券或商品证券,担负起支付功能和商品流通功能。而另一部分证券,如股票、债券等资本证券,分化出来,担负起筹资功能。对于前者,传统的民商法均有所规定,特别是票据制度已形成独立的法律系统。而后者也有某种独立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这便是现代各国存在的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就这样,传统的证券概念受到了极大冲击,其已经被实际上的资本证券概念所取代,即一种基于筹资目的发行的,表彰投资人某种权益的可转让凭证。这也是在各国证券市场领域实际上存在的证券概念。尽管各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种类差异很大,但其均为具有流通性的直接投资工具却是不争的事实。本文所强调的传统证券即是指这种资本证券。

传统的证券在存在形式上总是一种有形的实物凭证形式, 一般为纸质凭证。其基本特征就在于一是表明财产权,证券上载明持有人的财产内容;二是证券票面所示的权利与证券不可分离;三是证券为权利运行的载体,权利的形式和转移以出示和交付证券为条件。(5)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有形的实物证券逐渐向无形化转变。“证明股权关系的股票和债权关系的债券等证券不再是实物凭证,而成了电子符号或数据存在于数据库中。这种没有实物凭证的股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被储存在电脑中,以电子符号或数据的形式证明发行人和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证券被称为电子证券。”(6)而所谓的网络化证券是指传统证券在证券市场网络化背景下由于这种电子化、无纸化证券进入互联网交易,而被赋予一定特征时所形成的一种证券存在形式。

(一) 网络化证券的法律特征

网络化证券不同于传统证券的法律特征应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存在形式的虚拟化

可以说,网络化的证券与传统证券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存在形式的虚拟化。即证券存在形式不再是以纸质为媒介。而是以一种电子符号或数据形式存在于相应的电脑或数据库中,实际上,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所流通的社会公众股全是无纸化的网络化证券,即投资者并不是持有证券的实物存在形式,其能够看到的只是股票帐户上的数字而已。投资者对这种网络化证券所进行的转移等权利行为,也是通过电脑和互联网络进行所谓的数据交换(EDI),而不会再出现将股票等证券由一方手中交付给另一方的手中这样直接明确的转移行为。

在现代化的信息时代,网络化证券的存在形式只是一种虚拟的电子符号,其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不能为人们所直接感知,(7)它完全属于一种虚拟化的存在,然而这种虚拟化的存在不会影响其固有的证券性质,即体现并表明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因为网络化证券的存在形式完全可以发生纸质书面证券形式的作用。几百年来,随着证券市场和股份制度的发展,股票、债券等资本证券已经逐渐完备与成熟,其固有的权利、义务也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加以明确,传统证券的纸质形式仅仅是一种表征,这样一种形式性的表征并不会改变内容,既然内容是固定的,那么相对于纸质形式所具有的记载、交流等功能,网络化证券的虚拟化存在形式也同样具备。“每笔以电子符号纪录的相同性质的证券,其名称、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发行者的详细情况、证券持有人的名称住址等资料都记录到相关机构的电脑中,并且留有备份,其解释不可能因人而异或被人有意歪曲,也不存在欺诈、伪证或伪造以及因事实变迁或距离遥远而改变。”(8)事实上,当证券从物理形式转移到虚拟形式后,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电子化存储系统的安全性问题。仅从技术上而言,不存在绝对安全的系统,其不安全因素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信息网络本身,另一方面来自与外部攻击或破坏。但同样的,传统证券的纸制形式也可能出现篡改、复制、丢失等情况,所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是网络化证券与传统证券所共同面对的问题,只不过解决的途径和方式不同而已。

2、流通方式的虚拟化

我们已经在上文中分析到,网络化证券的虚拟化存在形式导致物理状态下的转移交付为虚拟化的电子清算和交割方式所代替。在我国,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割统一的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完成,(9)作为从事证券存管、结算业务专门机构,其为实现证券的无纸化,减少实物流转,使大量证券交易以簿记方式集中进行交收,从而提高交收效率,降低交收风险提供了可能。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证券投资者在参与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时,都开设了证券和资金账户,故交割交收时实为账户划拨。证券公司应向委托人交付交割交收清算清单,记载成交日期、成交证券名称、数量、成交价格和金额、税收、佣金等事项作为委托合同履行完毕的凭证。而“我国证券市场从一开始就采用计算机处理从投资人委托申报、交易系统主机撮合到成交回报全过程,其中没有中断和人工干预。1998年上证登记公司的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Participants Remote Operation Platform-PROP)投入使用后,实现结算数据后台处理再回到经纪人并通过经纪人提供给投资人的电子数据交换,至此,上海证券市场做到从投资人交易委托申报到证券与资金交付交收全过程STP.这在全球CSD中可以认为处于领先位置。”(10)

这种流通方式的虚拟化还表现在网络化证券交易中不受地域限制的现象。不仅因为网络化证券在互联网络中可以打破地域界限,交易可以跨时空进行,随着WAP(无线应用协议)为互联网和无线设备之间建立了全球统一的开放标准,使其成为未来无线信息技术发展的主流。WAP技术可以使股票交易更方便,通过WAP可实现多种终端的服务共享和信息交流,包容目前广泛使用的和新兴的终端类型,如手机、呼机、PDA等设备。用户通过手机对券商收发各种格式的数据报告来完成委托、撤单、转帐等全部交易手续。由此可见,未来几年基于互联网的移动证券交易市场将有巨大的发展空间。证券交易正在进入移动交易时代。

(二)网络化证券的性质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那样,我们可以认为网络化的证券并没有改变传统证券的实质,其仍然是作为一种资本或债权的凭证。然而网络化证券的确具有一些独有的特征,这是否就意味着网络化证券与传统证券在性质上并非同一。这将直接影响到网络化证券在适用相关法律上存在较大问题。因为我国《证券法》并未对所谓的网络化证券或电子化证券加以规定,《证券法》是否就不能适用于网络化证券呢?公司法中有少部分内容对其有所涉及,其中的132条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第133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第167条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从这些规定中可以得知,法律并没有对网络化证券的形式进行禁止性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实物证券之外,还存在一种簿记证券,即由证券发行人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统一格式制作的,记载证券权利的书面名册。“簿记证券不是一种实物形态的证券,而是通过记账的方式将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种类和数额予以表现的一种符号。”(11)目前,我国已经发行了簿记券式股票和记帐式国债。这种证券将权利持有状况记载于统一的书面名册上,可以减少相应的证券印制成本,保管与清点更加容易,安全性更高,不易遗失或被盗,可以说是一种更为高级的证券形式,其具有证券无纸化的特征。从这个角度上讲,网络化证券的这种无纸化和电子化特征也应该不影响其法律性质。

三、结论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网络化证券是适应证券市场网络化的必然产物,是符合市场发展要求的,其所具有的特征也是降低交易成本和费用,增强竞争力的需要,但这并没有导致网络化证券完全丧失传统证券所具有的基本性质,即表征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因此,《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仍然对网络化证券的交易、结算等运行过程具有适用效力。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网络化证券基于其电子化和网络化的特点,对我国乃至世界各国的现行法律都提出了挑战,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如在线交易的税收问题、管辖权和准据法问题、法律规避问题、网络安全问题、法律监管问题等等,这就要求从技术和法律两个方面为网上交易的正常运行提供基础。我国已经就相关问题出台了部分法律法规,但相对于完善还言之过早,而网络化证券作为网络化时代的产物,不仅要求传统的民法、商法在观念上有所改变,更应该结合电子信息等技术手段发展一部分网络发来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如最近的《电子签名法》就是一个极佳的例证。

参考文献:

(1) 参见http://eb.stu.edu.cn/ecschool/ecbook/05book35.htm,2004年11月28日浏览。

(2) 参见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cn/homepage/index.jsp2004.11.28或《证券时报》(2004年06月21日)

(3) 参见杨志华著:《证券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3页。

(4) 参见谢怀轼著:《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5月第1版,第2页。所谓金券,又称金额券,是指表明一定的金额,只能为特定目的而使用,证券与其权利密切结合而不可分的一种证券。最典型的例子是邮票和印花。资格证券,又称免责证券,是指表明持有证券的主体具有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证券。持有证券的主体可以凭证券向义务人行使权利,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即免责。最普遍的形式是车船票、银行存折和存车证等。有价证券,是指行使证券上的民事权利以持有证券为必要的一种证券,其与金券的区别在于后者本身就有价值,与资格证券之区别在于后者不具有流转性。

(5) 参见赵万一主编:《证券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页;齐爱民、陈文成著:《网络金融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45页。

(6) 齐爱民、陈文成著:《网络金融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46页。

(7) 这里强调的是网络化证券所存在的形式并非人们用其感知器官直接感知的物质形式,而至于数据或电子符号所存储在的物理性质的硬盘或光盘等载体并非网络化证券的表现形式。

(8) 齐爱民、陈文成著:《网络金融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51-252页。

(9) 在中国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0)迪欣著:《CSD在中国》,引自http://www.chinaclear.com.cn/columnDisplay.do?isMore=1 CSD是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Y的缩写,指中央证券存储机构。

资产证券化的典型特征范文12

近些年来,宁夏经济的发展随着西部大开发建设步伐的推进,已取得显著效果,考虑到宁夏独特的地理环境和文化风俗,应加大力度发展旅游业,开拓新的融资渠道以解决投资旅游业产生的资金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旅游业在宁夏经济中的发展地位和投融资现状,阐明了资产证券化的优势,以及对宁夏旅游产业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设想进行了可行性分析。

2.旅游产业在宁夏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及其融资现状

2.1旅游产业在宁夏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宁夏地域广阔,山川相济,旅游资源得天独厚,在全国10大类、95种基本类型的旅游资源中,宁夏就拥有8大类、46种,占全国基本类型的48.6%,正是优越的地理条件和丰富的旅游资源,才使得宁夏拥有了利用第三产业带动国民经济发展,并在这个基础上实现新突破的可能。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年接待海内外游客超过1170万人次,增长15%,旅游总收入突破84亿元,较2010年67亿元增长25%,旅游行业直接从业4万多人,带动间接就业20多万人。宁夏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到2015年全区预计旅游总收入将以每年20%的速度奔跑,到2015年达到168亿元,旅游业年总收入占全区GDP的5%。所以,宁夏的旅游产业可在一系列经济政策的支持下实现质的飞跃,开辟出由小型工农业发展向第三产业延伸转变的轨迹。

2.2宁夏旅游产业的投融资现状首先,旅游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和商业贷款组成,但是宁夏政府财政拨款比例十分有限。其次,企业因受贷款规模的限制,投资于景区内的建筑设施往往数量少,配套设施落后,缺乏持续的动力。最后,在上市融资方面,企业需要付出高额的成本。如果管理层经营不善,会导致股东巨额亏损。因此,到目前为止,宁夏还没有一家上市旅游公司。

综上所述,传统的融资方式已遭到巨大挑战,所以政府和企业都需要开拓视野,积极学习引入新的融资方式,以谋取旅游产业更好、更快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在宁波和珠海的应用已取得初步成效,并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因此值得我们借鉴应用于旅游业的发展中。

3.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理论

3.1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定义,社会各界尚未达成共识。有从融资本质定义的,例如,Shenker&Colletta研究所提出,资产证券化是指某种独立的、有收入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中的所有权利益被打包成股权或债权凭证以供出售,而这些资产的市场化使得债务人比仅仅拥有这些资产的所有权而获得更多的流动性[1]。综合国内外学者的意见和看法,可以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将其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然后通过包装转化成特殊的证券,经过证券承销商出售给投资者,进而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过程。

3.2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从图1中可以将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总结为:首先,发起人选择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通过捆绑组合构建资产池,进而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并由发起人将资产组合转移给SPV。然后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再次,进行证券的设计与销售,SPV将证券的承销工作委托给证券公司进行。最后,SPV负责现金流管理及偿付。

4.在宁夏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1)景点收入现金流保障。宁夏现已初步形成了观光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和节庆旅游三驾马车齐头并进的良好局面,各个景点在节假日期间均有良好稳定的收入来源。近几年,旅游的收入以每年20%的速度稳定持续增长着,主要是基于门票、娱乐餐饮、酒店住宿等方面的资源收入。

(2)充足社会资金的保障。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12月,宁夏省各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为2978.4亿元,在证券市场不容乐观的情况下,人们还是将大部分资产用于储蓄。如果旅游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经过了科学合理的计算和精心准备,同时伴随有政府信用的保证,在风险较小、收益适中的条件下,人们还是会将部分储蓄资产转向投资领域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3)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4月20日联合公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同年5月,财政部又颁发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办法》,这些都为宁夏实施旅游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政策指导和理论依据[2]。

(4)国家产业政策的保障。《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中指出,要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更有效的举措,落实好中央对西部地区在财政、税收、投资、金融、产业、土地等发面的差别化政策,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和项目倾斜力度。《宁夏“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着力培育发展新优势。同时明确指出要整合旅游资源,发挥优势特色,做靓“塞上江南•神奇宁夏”旅游品牌。这些无不为旅游产业的发展提供了绝佳的条件和政策支持。

5.宁夏实施旅游资产证券化政策建议。

(1)加强政府的主导力量。旅游景点的收入被包装成证券销售后,证券发行的收入会返还发起人,用于旅游景点的深度开发和建设;随后旅游景点的资金收入也会经由发起人保管记载,累计的现金流会用于偿还投资者收益。这两方面共同决定政府需对发起人进行严厉的监管,并且要定时督促发起人方面及时披露财务信息。另外,虽然政府近几年为旅游产业的发展投入了一定的资金成本,但是和能源化工上的政策支持比较,二者地位还是十分悬殊。因此希望政府能够重视旅游产业的发展,深度挖掘其价值空间,着力打造西部地区独具特色的旅游目的地,在财政资金方面给予有力的辅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