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4 17:06:3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摘要]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是民事法律为保护游客人身安全而确定的法定义务,该义务来自法律的规定及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提醒、警示、警告、疏导、制akrON的救助。景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景区不是对一切损害都承担责任,景区可举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游客的故意或过失、第三人已承担了责任、不可抗力等情形予以全部或部分免责。旅游景区侵害行为与旅行社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旅游景区侵害行为与旅行社过错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赔偿责任;抗辨事由;连带责任
问题的提出
2005年5月5日原告吴文景、张恺逸与受害人张渊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林二日自驾游。进入景区游览时天色变阴,原告一行建议导游调整行程,但导游坚持带队上山。不久下起了暴雨,导游没有就近安排避雨,而是要求大家原路返回,致使张渊在返回的途中被一棵折断的马尾松砸伤,经医治无效死亡。法院认为,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本案导游不顾恶劣天气坚持带游客冒险进入林区的错误行为,被告牛姆林公司管理不善致使马尾松折断伤人,事件发生后又未尽最大救助努力,这3个因素均是导致被害人张渊死亡后果发生的原因。判令被告康健旅行社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55051.58元,被告牛姆林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495464.22元。这是法院运用安全保障义务确定景区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文以该案为切入口,研究和探讨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一、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首先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司法解释发展法律的重要成果,是调整景区经营管理者与游客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旅游景区是指任何一个可供旅游者或来访游客参观游览或开展其他休闲活动的场所,是旅游者参观、游览的主要场所。旅游景区以其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和愉快轻松的环境带给游客愉悦的心理感受和体验,成为主要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区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空间受到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使旅游景区的安全备受考问和挑战。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景区发生的这些旅游安全事故不仅给游客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景区旅游形象。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经营者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应按合同提供相应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满足游客的旅游休闲需求和精神满足。为何在合同之外规定景区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认为基于以下理由:
(一)危险控制理论
经营者开发经营旅游景区,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使他们比一般游客更了解设施、设备的性能、状态,景区内部及周边地区的情况,包括社会治安状况、气候、地质地貌、相关法律规定、文化状况等等,具有预见损害的信息优势,更能采取更低成本的避免和减轻损害的措施。因此,“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的控制力”。
(二)信任理论
游客进入环境优美、景色宜人、文化厚重的景区,获得愉快的精神享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景区凭借其经验、知识、职业要求能发现潜在的危险,并采取措施避免和制止危险。这种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及一系列宣传的信任关系是旅游景区承担安全保护义务的又一理由。
(三)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理论
旅游景区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而景区人员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危险,景区应从其收益中支付安全成本,维持安全的旅游环境。服务安全成本是现代社会商务成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就其支付方式而言,可分为积极支付和消极支付。积极支付是经营者以性能可靠的安全设备和周到严密的管理,主动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消极支付就是经营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对游客的人身、财产损害予以赔偿所支付的费用。积极支付与消极支付呈反比关系,积极支付多则消极支付少,反之亦然。虽然资源保护型景区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但一般靠收取门票作为管理和维护费,也应承担维护安全的成本。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确立的直接原因是,社会公众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场所遭受第三人侵害,因侵害人无法确定或无力赔偿使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同时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制止侵害行为具有不作为的过错,而对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缺乏使某些相同类型的案件因法官认识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裁判结果。为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我国以德国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和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程度为基础,以利益平衡为方法论在司法解释中确立安全保障义务。最高法院的《解释》列举的经营者未包括旅游经营者,但一般认为这里的经营者采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定方式,即指从事社会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人,因此,应包括旅游经营者。
旅游景区安全事故类型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李洪波、郑向敏将旅游安全事故根据景区类型分为自然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和人文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张进福、郑向敏将旅游安全形态总结为犯罪、交通事故、火灾与爆炸、疾病或中毒及其他意外事故。根据发生原因,侵害游客人身权益的安全事故,分为人的行为造成的伤害、景区旅游服务设施设备造成的伤害、自然灾害(包括动物)造成的伤害、游客自身疾病。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防止上述侵害后果或防止侵害后果的扩大。由于景区的义务是与特定的时空特征、环境条件相结合,因此景区义务范围受到诸种因素的影响,如可预见性(损害事件的现实可能性)、可能结果之严重性、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避免危险的费用、社会的合理期待等。
1可预见性。是指“被告能合理预见到他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会对原告造成损失或损害,那么被告就被认为存在注意义务”。景区经营者应对其能预见到的损害承担保障义务,如景区能预见到景区栏杆破损未修理,游客可能会掉下悬崖,就负有维修栏杆的义务。对于不可预见的危险如罪犯在景区对游客突然实施抢劫杀人行为,事前没有任何征兆,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不可能让景区承担责任。如若课以景区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景区不堪重负,将危及行业的发展。虽然景区没有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但在事故发生后有积极救助、报警的义务。
2可能结果的严重性。有些危险虽然可能性很小,但一旦发生损害却极大,应责令经营者对此承担保障义务。如设置标志牌,虽然不设立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小,但一旦游客误入禁止区域或迷路,损害就大了。
3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有些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因具有娱乐和教育功能而容许其存在。如儿童冒险游乐、攀岩、蹦极、海底探险等活动均具有发生损害的危险性,旅游景点对这些危险性活动应负有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4避免危险的费用。在考察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时也应考虑经营者的经济负担,不能为保护游客使景区承担过重的负担。如果景区要防止犯罪的发生,必须建立严密的监控系统,每个路段派人站岗,对进入景区的人进行严密的身份审查;对随带物品予以严格检查。如果这样,景区将不是景区而是军营,这是景区不能承担的。不能将景区视为保险箱,而应在危险的可能性和预防危险的费用之间加以权衡,在景区能承担也应承担的范围内确定义务。
5社会的合理期待。游客进入景区,对景区的设施设备和服务的安全予以信任和合理期待,景区应在社会公众通常的期待范围承担义务。如游客相信景区不存在隐蔽危险,景区经营者应对这些危险予以消除、提醒、标示等等。
旅游景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来源于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旅游管理条例,都对景区的安全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建立安全的游览环境。安全管理规定是景区保障游客安全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会招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其次,安全保障义务来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要求民事主体应善意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景区经营者应以游客为中心,为游客所想,急游客所急,消除任何潜在的危险,为游客提供安全和舒适的游览环境。前例张渊案中,导游按行程带游客上山游览,没有听从游客的建议改变行程,应认为是一位尽职的旅游服务人员。但恶劣的气候条件下,导游应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不考虑特定情形冒险带游客上山,将游客置于危险境地并最终致张渊死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导游违反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一个专业人员应尽到的善意的谨慎的义务。
旅游景区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总体上分为积极的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和给予提示、告知、警告等消极的防止损害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预防措施有效
1建立安全防范系统。景区必须配备与景区范围大小、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并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在景区内建立报警点、巡逻点,组建巡逻队,在景区值勤巡逻,及时发现潜在危险,维持良好的秩序。
2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安全、有效。景区内的游乐设施、防护栏、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缆车、索道、交通工具等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并能保证通畅运行。
3设置标志牌和警示牌。景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规范的景区平面图、示意图、线路图,使游客知晓景区地形地貌、景点布局、距离远近及自己所在位置。在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禁止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不可有障碍物影响视线,也不可放在移动物体上。
4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景区的游览线路、设施设备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如清除有碍通行的各类路障,铲除游道旁松动的山体危石,对森林中的危树加固或拔除。景区服务人员对于游客不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如人员拥挤应积极疏导,不正确的操作应即刻纠正。
5旅游服务人员善意谨慎地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人员本身就是旅游产品的一部分,除按职业要求完成职责外,应处处为游客想,为游客提供周到、细心和安全的服务。
(二)救助措施及时
事故发生后旅游景区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体系,景区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积极进行疏散,将游客带离危险区域。同时,医疗人员对受害游客进行及时的医治,尽量将事故损害降低到最小。
二、旅游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性质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在景区受到伤害的游客可提起违约之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确立了景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未履行该义务,致游客伤亡,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游客也可提起侵权之诉。
景区的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景区因有瑕疵的设施设备或不当服务行为致游客遭受人身损害,景区的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一是景区未能制止第三人对游客的伤害,景区的不作为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不管哪种情形,景区均对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判断景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是看景区是否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是否善意谨慎提供旅游服务。前例张渊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证明折断的马尾松顶端是秃的,从中心开始向外朽烂,说明景区经营者疏于对被折断的马尾松的管理,显然具有过错。虽然当时景区遭受历史罕见的强对流天气(飑线)的袭击,.导致马尾松被大风刮断,但景区经营者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
(二)责任类型
景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应承担的责任类型有:
1全部赔偿责任。景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景区经营者对自己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游客的伤害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由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景区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与全部责任不同:首先,游客的人身损害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不是景区经营者造成的,按照责任自负原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其次,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景区经营者只是能够防止损害却没有防止,从而为第三人的侵害提供条件,加大损害发生的盖然性,其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实施侵害的第三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由其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只有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不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景区经营者在第三人不能赔偿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景区经营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景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当时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不承担责任。第五,景区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可见,景区经营者对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对他人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似乎有背自己责任原则。但实际上经营者是对自己能够制止而没有制止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当然,安全保障义务也体现了侵权行为法旨在社会营造积极救助的人文关怀氛围的公共政策。
(三)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得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合法事由。事故发生后,景区经营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和在何种情形下拒绝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而这点涉及准确认定被告赔偿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景区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1景区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
景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应对事故的救助措施。游客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旅游景区的设施和旅游服务,而是由于景区不能够预见和控制的其他事件造成的。景区对这些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且在事件发生后积极救助。景区是一个公共活动空间,事件如犯罪发生的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及及时的救助,阻却了行为的过错性,景区不承担责任。
2游客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游客不遵守景区规定,不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挥,实施危险行为导致损害发生,应由游客对其过错承担责任。游客作为理性之人也负有保护自己安全的责任,如果游客不遵守规定,使自己陷于危险处境,按风险自负原则应由游客自担其责,景区当然不承担责任。但景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游客明知危险却执意所为。
在实际旅游活动中,旅游环境状态与旅游者行为之间存在双向影响,且两者互为因果关系…。如果游客故意或过失行为与景区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结合造成损害,构成混合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根据游客过错的大小减轻其赔偿责任。为保护游客利益,使景区尽最大努力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侵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为此,景区只能就游客故意和重大过失为由请求减轻赔偿责任,对游客一般过失行为不能要求减轻责任。如游客因景区工作人员未说明清楚危险活动的操作规程,游客操作失当致受到损害,就属于一般过失,不能减轻景区责任。
3第三人已经承担了责任
如果游客所受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作为承担第二位责任的景区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4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旅游景区可否通过门票上的免责条款来免除责任?免责条款是由双方协商的,景区未与游客协商自行拟定的要么同意要么走人的条款,为格式条款。约定免责事项的格式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生效,否则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景区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免除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条款;(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游客财产损失的条款;(3)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由此可见,景区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自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责任。
5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伤害游客,景区自身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但对于自然灾害,景区能预见而未预见或能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景区就有过错,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张渊案中牛姆林景区遭受了强对流天气(飑线)袭击,出现雷雨、大风,树木被折断。如果树木长势良好被折断,是不可抗力所致,可以免责;但砸伤张渊的马尾松树根部从中心向外部朽烂,景区显有维护、管理不周之错,当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三、影响景区责任的其他因素
(一)动物侵袭与责任
游客在海滨浴场游玩,被海蛰毒死的情况下,景区是否有过错?判断的标准是按通常情形下景区是否能预见及是否采取警告、制止的措施。如果该地区从来没有出现过海蛰,不知什么原因海蛰来到这里,景区不可能预见到,则景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该地区出现过海蛰蛰人,而景区疏忽大意,既不告之游客,又不采取防止措施致游客受伤或死亡,景区就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二)旅游景区与旅行社之间责任的划分
1登封市文物古建筑概况
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位于嵩山南麓、中原腹地,是全国著名的“文物之乡”、“武术之乡”、历史文化名城,现存各类文物古迹1517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1处23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7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40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32处,尤其是以“少林寺、中岳庙、嵩阳书院”为代表的嵩山世界文化遗产蜚声海外,是人类文化遗产的瑰宝,具有极高艺术欣赏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
2登封市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现状
文物古建筑火灾多发的原因,与其本身存在的火灾危险性密不可分。通过日常检查和深入了解,发现登封市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现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防火间距小,蔓延迅速快。由于古建筑在消防方面均没有完整的规划,大多毗连建造,建筑密度大,有的栋与栋间距仅一、二米,甚至廊道、屋檐相连,缺少防火分隔和安全空间,而且都是成片的木结构或砖木结构老房子,一旦起火,极易酿成火烧连营的惨剧。二是火灾载荷大,耐火等级低。文物古建筑的建筑装修材料往往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使用难燃、阻燃材料,通常以木材为主要材料,以木构架为主要结构,其耐火等级低,加之木材的长期自然干燥,成了极易燃烧物品,大大增加了火灾荷载,火灾危险性极大。三是消防车道窄,火灾扑救难。由于文物古建筑密集修建或受地形地势所困,许多通往文物古建筑内的通道比较狭窄,像登封市少林寺、中岳庙等文物古建筑均依山而建,周围通道宽度小,坡度大,且蜿蜒曲折,根本无法满足常规消防车辆通行,造成火灾扑救难。四是消防基础差,救援力量弱。受历史条件限制,文物古建筑很少考虑消防设施,后期为了保护原貌和完整性,也很少添加先进消防设施,最多用的是轻便灭火器、消防桶等简单灭火设施,对于燃烧猛烈、蔓延迅速的火灾可谓是杯水车薪,而且大多义务消防队员业务素质不强,保护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能力欠强。
3登封市文物古建筑火灾防范对策
登封市大力推行以落实“四级责任”、夯实“三个基础”、完善“三项机制”为主要内容的“433”工作模式,全面加强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1)坚持明责问效,推动落实“四级责任”。属地政府主导。市委、市政府将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考评体系,与景区主管部门层层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定期检查考评。成立由公安、消防、文物、宗教、旅游、规划等部门组成的文物古建筑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归口部门主管。市政府出台《登封市文物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宗教、文物、旅游等部门各司其职,将寺院、古庙等消防安全责任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岗、定人、定责,并根据季节特点加大对文物古建筑的自检自查力度。公安消防主抓。公安消防部门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每半年对辖区内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针对每家文物保护单位,消防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两次监督检查,指导单位深入分析不足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方案和具体措施,提出合理化整改建议。文物单位主责。出台《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41/T692-2011),明确要求文物单位将吃、住、娱、停车场等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在核心保护区之外,并对古建筑施工、临时工管理、用火用电、焚香祭典等重点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制定《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标准》,对22类常见隐患编制成册,发放至各文物单位,指导单位落实主体责任。2)坚持提质升级,全面夯实“三个基础”。夯实消防设施基础。紧盯以“少林寺、中岳庙、嵩阳书院”为代表的嵩山世界文化核心景区,在少林寺对大雄宝殿、藏经阁等主建筑的木质构件涂刷防火漆,对少林景区的消防给水管网进行维修,增加室外消火栓,建造消防水池,维修改造寺院所有的用电线路,在重要部位设立消防水缸,开通环形消防车通道,指定烧纸焚香区,开挖深水井,实现生活用水、消防用水相分离。夯实专业队伍基础。在嵩山核心风景区内建立了除景区以外的唯一一家社会公共管理服务单位———嵩山山岳消防中队,担负起嵩山历史古建筑群内火灾扑救、山岳救援、看护执勤等任务。为嵩山中队派驻现役官兵12人,购置了中小型消防车、抢险救援车和消防摩托,配备手抬机动泵、脉冲水枪等轻便移动式的灭火设备。在完成日常灭火救援执勤任务之余,中队官兵积极指导帮助景区僧、尼、道士等义务消防队员开展经常性的灭火救援和疏散演练,提升景区自防自救能力。夯实自治力量基础。由景区宗教文物管理部门牵头,佛教协会、消防部门配合,立足单位自防自救,一方面积极组织景区僧、尼、道士等人员,在核心景区建立僧、尼、道士义务消防队,提高各景区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处置突发险情的能力素质;一方面针对古建筑多在旅游区的特点,定期组织消防宣传小分队和消防宣传车,深入古建筑群、旅游景区,开展“零距离”宣传服务。3)坚持常态长效,健全完善“三项机制”。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完善公安、消防、旅游、宗教、文物等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根据季节特点定期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在古建筑内设置火灾高危场所、在古建筑之间及毗连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规用火用电、违规焚香吸烟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古建筑保护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重点看护机制。消防部门始终坚持重点时段、重大节日和重要节点现场看护机制,每年在旅游旺季到来时,提前针对辖区所有的景区古建筑区、市内各大宾馆、酒店、商场、市场进行深入细致的防火检查,对久拖难改以及历史遗留重大隐患实行现场值守。中队执勤车辆和官兵分区域流动巡逻坚守在各大景区周围,部分官兵携带灭火器材,分布在景区内部各个重点部位现场执勤守卫。建立完善常态宣传机制。每月组织景区管理人员、僧侣、尼姑、道士和导游,开展一次系统的消防安全培训。在文物古建筑出入口处悬挂、张贴醒目的提示类、警示类和告知类防火宣传标志。将消防知识纳入景区解说词,安排导游在讲解前进行1分钟消防安全讲解提示。在重大节日、旅游旺季,利用移动手机短信、手机报、微博等媒介对游客进行消防安全提示。
作者:杨丽君 刘凯 单位:郑州市消防支队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一、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各县区、各单位在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对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要整体规划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逐步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复建。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县区政府要依法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不得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国有其他文物也要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也不得抵押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二、严格执行涉及文物的开发建设活动审批程序。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编制旅游等开发建设规划时,要坚持文物保护优先,把确保文物安全放在首位,与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相衔接,在服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前提下,编制专项规划。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事先必须依法征得文物、规划、建设部门的同意,规划部门要按照《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文物、规划、建设部门同意的,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
三、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游客承载标准。文物、旅游等部门要立足文物安全,科学评估文物资源状况和游客流量,抓紧研究制定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文物部门每年都要对利用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开展旅游等开况进行安全评估,对可能造成文物资源破坏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四、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投入。各县区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要切实保障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保护投入和日常维护经费。要加大基础建设投入,改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状况,加强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要专门用于文物保护。文物旅游景区门票收入、经营性收入要优先用于文物保护,具体比例由县区政府确定。
五、加强文物旅游的指导和监管。各县区文广、旅游等部门要将依法保护文物、确保文物安全列入旅游景区质量标准管理体系。对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不落实,造成文物破坏、损毁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建立文物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巡视检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定期组织评估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状况并向社会公布,促进文物保护和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
六、切实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各县区政府及其文物部门是文物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和直接责任主体,要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把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文物保护机构队伍建设,解决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做到文物保护与其他重点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查、同落实。各县区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文物保护专项检查活动,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及文物保护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对领导不力、决策失误、失职渎职,造成文物破坏损毁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七、认真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文物部门要加强对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履行好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旅游部门要在旅游业发展中,切实落实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文物保护设施的投入,把好涉及文物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关;财政部门要加大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考古遗址等重点文物保护用地及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管;建设、规划、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依法保护;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损毁文物特别是国家保护珍贵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八、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政府要尽快对本区域内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的文物保护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全面摸清有关情况,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的,要限期予以回购、终止抵押。对于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要限期将其从企业资产中剥离。对于游客接待量超过承载量,造成文物破坏或带来文物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改正。对于擅自拆除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由县区政府或其建设、规划、文物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于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的,要从企业中分离,恢复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事业单位性质,交由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对于把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整体出让给企业管理经营的,要限期予以纠正。
一是准确把握下半年旅游市场需求变化,加快推进南湖景区革命纪念馆新馆和周边配套工程、南湖区梅花洲休闲旅游景区、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嘉善大云温泉生态旅游区等全市11个重点旅游项目建设,形成一批国内外知名的旅游景区品牌。二是想方设法做大做强市区旅游项目。充分挖掘市区历史文化资源,打造新的旅游经济增长点。通过科学规划,把市区人文资源与“船游”项目巧妙融合,增强市区旅游的吸引力。从细节处入手,把整个城市作为旅游目的地来开发建设,使市区旅游发展水平与中心城区地位相匹配。三是继续推进酒店项目建设。针对当前我市高档次酒店不多,酒店管理服务水平不高的现状,进一步修订完善《嘉兴市区饭店业发展规划》,推进经济开发区富悦大酒店、秀洲区新洲戴斯大酒店、嘉兴港区杭州湾海景大酒店等酒店项目建设,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高星级品牌酒店和酒店管理集团进驻我市,加快落成一批高星级酒店,努力形成集聚效应,以此提升我市旅游接待规模和服务水平。
二、加快优化旅游产业结构
准确把握国内旅游市场消费需求多元化、组织方式散客化的发展趋势,优化旅游产品结构,实现向集观光、康体、休闲、度假等综合职能转型。下半年要发挥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生态旅游、康体旅游、海洋旅游、游轮游艇、自驾车俱乐部等新业态,培育特色休闲度假产品。通过行政与市场的双重作用,进一步提升整个产业主体活力、增强创新能力、扩大旅游经济效益与增强旅游产业竞争能力,充分发挥“大嘉兴”、“大旅游”的组合优势,探索嘉兴旅游产业新的发展模式,以实现嘉兴旅游产业的转型发展。
三、推进旅游产业与其它产业融合发展
一是推进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下半年要充分发挥旅游产业对我市创建历史文化名城的推动作用,不断丰富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在产品开发和市场推广的过程中,注重历史文化的挖掘和保护,注重民俗文化和人文精神的传播,科学开发建设能够反映我市地域文化和传统民俗特色的旅游项目,打造新的旅游经济增长点。全力以赴办好“嘉兴端午民俗文化旅游节”等具备品牌效应的文化节庆活动,提升嘉兴民俗节庆活动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市区要以南湖、运河古城和三大历史街区、京杭大运河嘉兴段、马家浜遗址公园的保护与开发为重点,充分挖掘红色文化、名人文化、历史文化、水乡民俗文化等特色文化资源,在有效保护的同时,大力开发文化旅游产品。二是推进农业与旅游业的融合发展。把握“两分两换”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给旅游产业带来的发展机遇,以打造省级特色旅游村为抓手,结合国家级生态村创建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类资本投资乡村旅游和农业旅游,努力打造我市乡村旅游、农业旅游品牌产品。三是推进商业与旅游业的融合发展。继续发挥五芳斋、嘉兴丝绸、海宁皮革城、濮院羊毛衫市场、崇福皮草市场等综合性市场的资源聚集优势,进一步开发旅游购物市场,把拓展旅游购物市场作为提高旅游经济效益和增强旅游吸引力的重要环节,加强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的政策支持和引导。利用6月下旬在义乌举办的“第二届中国国际旅游商品博览会”等平台加大对我市特色旅游产品的市场宣传和推广力度。通过拍摄专题广告、举办主题活动、参加展示会等渠道,把我市特色旅游商品介绍给国内外游客。
四、推进旅游目的地体系建设
一是抓好“世博体验之旅”的推广。上半年,越韵吴风水乡绿城——嘉兴水城文化、品味时尚的网络型城市——嘉兴卫星城、“粽情”深深悦客香——嘉兴端午文化、钱江古海塘——嘉兴滨海胜景、枕水人家江南民宿——水乡民宿和宜居汾湖精致生活——嘉善和谐乡村6条世博体验之旅示范点,成为我市旅游的一大亮点,成功吸引大量世博游客来禾度假旅游。下半年,全市旅游系统要加强与世博指定旅行社的合作,加大对这6条旅游线路的推广力度,力求发挥联动效应,吸引更多国内外游客来我市旅游。二是加快推进“三个中心”建设。在世博会开幕前,我市成功组建旅游集散中心并投入营运。世博会开幕一个月以来,该中心充分发挥分流和聚集游客的作用,全方位提供与上海世博会的对接服务,成为我市游客赴观光世博的主渠道,同时为世博游客来我市旅游度假提供便利。下半年要进一步完善旅游集散中心的建设,加大对集散中心硬件和软件建设的支持力度。同时要加快推进市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和旅游推广中心建设,努力打造符合我市旅游发展实际,助推我市旅游产业发展的“信息共享”、“产品推广”、“游客接待”三大平台,以此完善全市旅游系统的管理服务职能。
五、提升旅游接待服务水平
坚持把“旅游服务品质提升年”活动作为全市旅游工作的一大主题贯穿全年。要在上半年开展品质旅行社评定、星级饭店评定、“三五”集中行动日等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动员广大企业做好旅游服务品质提升工作。要以开展导游大赛、服务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抓手,强化旅游企业提升服务品质的意识。继续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专项执法检查及组建专门队伍开展品质服务暗访检查,加大旅游质监工作执法力度。
六、加大旅游市场开发力度
一是抓好国内旅游市场开发,特别是世博旅游市场。充分做好市场预测,针对下半年可能出现世博游客井喷行情,大力开展嘉兴特色旅游产品推广促销活动,把握世博机遇,打响嘉兴旅游品牌。继续开展“窗口导入”、“合作互动”等活动,通过更多的渠道展示嘉兴特色旅游产品。二是积极发展入境旅游。要以6月份举行的第二届“互利共赢”浙台旅游合作大会为契机,鼓励和组织旅游企业及媒体赴台宣传。发挥嘉兴、嘉义旅游合作模式的影响力,积极开拓台湾旅游市场,吸引更多台湾游客来禾旅游。要以9月份举行的第五届中日韩旅游部长会议为契机,巩固发展与江陵市、富士市的友好城市关系,进一步拓展韩日旅游市场。要借鉴成功举办中国科普旅游节、钱江观潮节、古镇西塘国际文化节等节庆活动的经验,以富有自然特色和文化内涵的节庆活动为载体,吸引更多的欧美等海外游客来禾度假旅游。
七、巩固旅游创强工作成果
继续巩固旅游创强工作成果,大力营造有益于旅游业发展的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关注旅游、支持旅游、参与旅游的浓厚氛围。全市力争在今年年底建成2个省级旅游经济强县(市),5个以上市级旅游经济强县(市、区),6个以上省级旅游强镇,20个以上市级旅游经济强镇,20个以上省级特色旅游村。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港的码头和岸线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港,是指按照《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确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码头,包括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性码头(以下简称经营性码头)和为本单位生产、生活及执行公务使用的非经营性码头(以下简称非经营性码头)。
本规定所称岸线,是指港区内可供船舶、水上浮动设施停靠的江河、湖泊、湿地旅游景区等水域沿岸。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码头和岸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码头和岸线管理工作。
市、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港政的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码头和岸线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松花江干流以外水域的码头和岸线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水务、城乡规划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码头和岸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码头设置规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水务等行政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码头设置规划应当符合防洪、岸线利用、旅游和水路运输等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合理安排。
第七条在港区内设置码头或者其他水上浮动设施需要使用岸线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岸线使用许可。
取得岸线使用许可后,设置经营性码头的,应当向码头所在地的市、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设置非经营性码头的,应当到码头所在地的市、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岸线使用和经营性码头设置许可的条件、申请提交的材料和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松花江干流以外水域的岸线利用、经营性码头审批和非经营性码头登记。
第八条建造的码头和水上浮动设施应当经海事船检部门检验合格。
第九条设置码头和水上浮动设施,除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满足使用功能外,还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景观管理要求。
第十条码头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者要求变更码头经营范围、企业法人代表、办公地址,停业、歇业,出租、出借、转让码头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码头和占用岸线。
第十二条客运码头经营者应当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维护候船秩序,设置专人引导乘客依次乘船。
第十三条码头的所有者、经营者从事装卸、储存等业务的,应当遵守有关码头治安、消防、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规定,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从事装卸、搬运、储存危险货物业务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码头和水上浮动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码头和水上浮动设置进行清洗、油饰,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不得堆放杂物,在设施外体乱贴、乱画、乱挂、乱设广告,将废弃物排入水中。
第十五条码头和水上浮动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做好码头、水上浮动设施周边水域范围内的疏竣、清障工作。
第十六条码头和水上浮动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措施保证码头和水上浮动设施及上下人员的安全。
码头和水上浮动设施与岸线的连接要安全、牢固、稳定,通讯、消防、救生设施设备齐全有效,护栏设施完好,上下跳板设施安全。
第十七条码头和水上浮动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危险紧急情况时及时启动。
第十八条进出码头的船舶、车辆、乘客,应当遵守码头管理和有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管理人员的引导、指挥。
第十九条码头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执行码头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各项应急决定,根据需要及时完成相关的抢险、救灾、疏港等特殊任务。
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码头设施,码头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服从指挥。码头所有者、经营者因此而产生费用或者遭受损失的,下达征用任务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政管理机构,应当为码头和水上浮动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提供相关指导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码头和水上浮动设施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上下旅客流量大、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
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监督码头和水上浮动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及时采取措施排除。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码头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今年来,安全生产工作在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坚持以“*”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以为国家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强烈责任感,以前所未有的工作力度,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的方针,积极扎实地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与去年同期相比,大家抓安全的责任感、紧迫感明显增强,工作标准提高了,各项活动更加深入,安全生产状况有了大幅度的改善,安全形势稳中有升,有效预防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杜绝了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安全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服务保障作用。一、狠抓了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制度建设
一是注重并及时抓好了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安委会根据国务院和市关于20*年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年初及时就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进行了专门研究、协调和安排部署。同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提出把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作为今年工作重点来抓,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二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年初政府专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了安全生产委员会机构成员,进一步明确了各成员单位职责;各乡镇、各有关单位也按照要求建立了专人负责的安全生产机构,形成了从上到下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了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构建起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体系;三是制定、完善并实施了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按照要求和工作计划,我们先后制定、完善了《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能及成员单位职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等,使安全生产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强化了工作责任,实行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从领导到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到从业者,政府同各乡镇、局、总公司及中央和市属单位,各乡镇、有关部门都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层层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强化了安全生产重要地位,强化了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初步建立起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
二、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一是初步建立起全县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政府在去年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人员,进一步充实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力量;各乡镇、主管部门及部分企业设立了专门机构,充实了监管人员力量,建立了覆盖各乡镇、主要企业的专兼职安全员队伍,初步形成了从上到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二是狠抓了监督管理队伍自身建设。采取专门培训、以会代训等各种措施,对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进行及时、严格和有效的教育、培训及管理,提高了监督管理队伍的总体素质。三是引入了竞争激励机制。结合“安康杯”、“文明工地”、定期报告工作和综合考核等实际工作,对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进一步强化了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除了督促企业搞好经常性宣传教育,还结合6月份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先后通过举办各种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法制巡回展览、为企业宣讲安全知识及开办“谈安全”电视访谈,制作“安全管理”、“用电安全”、“机械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知识试卷并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知识竞赛,宣传媒体及时进行跟踪宣传报道,在电视台开设“安全生产曝光”栏目等,有力推动了《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和落实。据统计,今年接到各类安全举报20多起,既消除了隐患,也说明了群众对安全工作已经有了较强的认识。
四、加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一是搞好各级领导、安全生产管理干部及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培训。今年我们在各乡镇、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属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进行全员教育培训的基础上,还专门组织了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培训班。通过培训,普遍增强了安全生产意识和抓安全生产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各级干部能够学法、知法,熟练运用法律开展工作。二是结合实际加强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加强了对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按照要求认真搞好上岗前、作业中等环节的安全教育,增强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三是继续加大了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力度。我们把落实持证上岗作为预防事故的重要内容,加大了对违反持证上岗规定的查处,并开办各种培训班13期,培训特种作业人员980多名,进一步提高了关键工作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
五、认真开展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一是搞好交通安全整治。安办按照计划组织多部门联合行动,及时对客货运输企业和运营车辆及汽车修
理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认真清理和严格整治。
二是对强化了对化学危险品的专项整治。结合实际,根据各不同时期情况,各职能部门按分工职责,密切协作,联合执法,使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杜绝了安全事故。
三是把非煤矿山作为重点进行综合整治。针对非煤矿山企业采矿点分散的特点,采取了强有力措施,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关闭拆除了各类不符合条件规定的小矿,并对现有的进行了严管严控,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四是对建筑业进行了安全整治。加强对建筑业的安全监管,强化八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从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和措施,推进建筑业安全管理规范化工作入手,严肃查处违章指挥、无证上岗、违规操作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整治力度。通过整治,改善了建筑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了安全生产标准,彻底消除了各类安全隐患。
五是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进行了整治。重点对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招待所、医院、学校、旅游景点、车站、体育场馆、大型活动举办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歌舞厅、夜总会、餐饮场所、洗浴)、网吧、人员密集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地下空间、集体宿舍进行专项整治,加大了对火灾隐患的治理力度,严格落实了各项消防措施。
七是开展了特种设备的专项整治。加强了气瓶充装单位的动态监管,开展了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规范电站锅炉产品的定期检验工作,强化对流动式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切实消除了隐患,防止了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八是对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及时进行了安全整治。通过加强对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的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开展民爆器材专项检查,规范了安全防范的标准要求,落实了“人防、技防、设施防”的措施,增强了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了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除各有关部门日常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不间断执法监控外,还结合不同时期工作重点,进行安全联合大检查。各主管部门、执法监察部门坚持长期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加强了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抓紧了用电和防火安全;对化学危险品安全情况及时进行了安全评估和重点监控;加强了对危害面广、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的重点检查和监控;对人群集中的商场、市场等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了重点执法检查;及时对用火炉取暖的单位、居民、经营场所、农村住户进行了安全普查,做好了煤气中毒预防工作。此外,还通过基层报告、群众举报等途径,加强了对安全隐患的查处,也有效预防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从总的情况看,安全生产工作虽然总体情况不错,可以说稳中有升。但我们也清醒地知道,当前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少数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不足,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开展工作不及时,宣传教育不经常,管理不严,监督不力。
二是出现了大量无主管部门企业,这些企业绝大部分是私营、个体中小企业,安全管理相对薄弱,存在问题多。
三是安全监管力量不足,尤其是部分乡镇和主管部门,缺乏必要的人员、设备和技术,监督管理有死角。
四是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及时、缺乏针对性,违章操作、冒险蛮干现象比较严重。
五是企业安全投入少,设备设施老化,安全作业条件差。
具体情况为:
一、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工业企业特别是服装行业问题有:(1)大部分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车间人员密集,安全通道不畅通;(3)部分企业主要领导和职工安全意识较差;(4)车间用电管理不规范,有的电源线,没有安全保护措施;(5)安全出口未设门标识;(6)消防器材配备不足,有的是多年未经过有关部门检验过期失效;(7)部分企业电工用的还是供电公司发放的《进网作业证》,未按规定持特种作业证上岗现象严重。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1)大部分砖厂由外地人承包,短期行为严重,个别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工安全意识淡薄;(2)机器老化,设备陈旧,安全设备设施投入不够;(3)职工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比较差,缺乏自我保护能力;(4)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不规范;(5)从业人员上岗前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三、危化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物品经营单位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1)B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企业法人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积极,在安全问题上侥幸心理存在比较严重;(2)危险物品经营单位,未办理各种手续和经有关部门验收,擅自施工,给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四、建筑施工企业情况。
目前建筑施工工地主要存在下面主要问题:
1、工程基建手续不齐,主要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无规划、土地手续。
2、施工现场主要存在(1)安全防护存在事故隐患。主要表现在脚手架、作业面、临边防护等达不到标准、规范的要求。(2)设备临时用电存在事故隐患。主要表现在施工现场配电箱数量不足,未达到三级配电三级漏电保护标准或设备外皮未采用可靠接零保护等。(3)大型机械设备无验收手续或安装方案投入使用等。
五、旅游业安全生产情况。
宾馆饭店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部分宾馆饭店未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2)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缺乏可操作性。(3)从业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等。
旅游景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存在问题:(1)景区危险地段防护栏杆不符合规范要求,设置安全标识、警示牌不足。(2)大部分景区电工操作证为供电部门发放的《进网操作证》,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3)部分景区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缺乏可操作性。(4)从业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等。
六、商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商场、超市及家具城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存在问题:(1)经营者安全意识不强,未能摆正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利益的关系。主要体现在货物随意侵占安全疏散通道,造成安全疏散通道堵塞。经检查指出后,可保持一段时间的畅通,不久又出现货物随意侵占安全疏散通道现象。(2)个别单位乱拉乱接电线,安全标识不足。(3)个别单位建筑防火分区不符合规范的要求或自动灭火系统失效,不能正常使用。(4)部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缺乏可操作性。(5)从业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等。
市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存在问题:(1)部分市场吃、住、销一体,存在重大事故隐患。(2)市场内保安义务消防人员数量不足。(3)顾客在市场内吸烟现象严重,市场管理人员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3)部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缺乏可操作性。(4)从业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等。
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主要存在问题是:(1)部分单位乱拉乱接电线,用电设备未采用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2)个别单位消防器材配备不足。(3)安全标识不足。(4)部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缺乏可操作性。(5)从业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等。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队伍建设
1、加强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自身建设。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充实安全生产力量,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完善工作程序;继续加强自身素质建设,坚持政治与业务学习,做到热爱安全管理工作,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积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进一步提高组织协调、安全执法和事故的调查处理能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2、加强兼职安全监察员队伍建设。扩大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覆盖面,在现在基础上,从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及大型企业中再选拔一批素质较高的兼职安全监察员,并加强兼职安全监察员队伍的管理和业务培训,逐步锻炼成为责任心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硬、能打硬仗的队伍,壮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量。
3、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督促企业按规定建立起安全生产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使安全生产工作达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彻底消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盲区。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设
在继续坚持安委会例会、兼职监察员例会和兼职监察员月汇报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工作制度。
1、建立执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安办的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阶段和重点,定期组织各有关执法部门举行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工作、部署任务、协调行动。
2、建立行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组织各类行业主管单位召开安全工作会议,通报情况,分析形势,统一标准,部署工作,提出要求。
3、建立全县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结合工作情况和需要,安委会定期将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内部通报和社会曝光,强化社会监督效果。
4、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争取政府支持,每年专门拿出部分资金,奖励安全事故隐患举报人员。
5、落实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制度。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实行综合量化考核,并纳入全县的大责任制考核和单位年终评先评优活动内容。
三、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具体工作
1、加强执法部门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协调。克服以往安全生产执法分散、力量单一现象,共同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倾向性问题和普遍性问题。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搞好六月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扩大安全生产的社会影响。
3、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继续对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法》培训教育;搞好特种作业培训,满足经济快速发展对特种作业人员的需要;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等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4、开展以建筑业、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6个方面为重点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整治,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资金投入力度,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事故总量不突破市下达给的控制指标。
5、加强安全生产经常性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有关执法单位和企业主管、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综合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主管和行业管理部门严格落实属地和行业管理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继续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事故隐患要指定专人负责立即予以消除,确保安全稳定。
6、深入开展联合检查和定期抽查。加强各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结合各项工作情况的开展,定期组织联合检查活动,使安全生产工作在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各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局面。
7、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认真履行国家监察职能,把加强现场监察作为重点工作来抓,高标准、不凑合、不迁就,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按照“触动企业核心利益”的要求,加大处罚力度。对隐患严重的,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罚的罚。
8、深入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对工业、乡镇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旅游业等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切实摸清各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为政府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七条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客运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第三十九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第四十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第四章客运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五条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四十六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四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五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第五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五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五十七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八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携带免票儿童的乘客应当在购票时声明。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它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五十九条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第六十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一)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
(二)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
(三)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第六十一条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六十二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第六十三条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见附件9)、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第五章客运站经营
第六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六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
第六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六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第六十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七十条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进站客运经营者不按时派车辆应班,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但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且已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的除外。
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七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第七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七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八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八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十二条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八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12)。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第九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人文环境。北京植物园于1956年经国务院批准并拨专款建立,现隶属于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北京植物园是以收集、展示和保存植物资源为主,集科学研究、科学普及、游览休憩、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和新优植物开发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植物园。规划面积600公顷,现开放面积200公顷,由植物展览区、人文古迹区、自然保护区和科研区组成。收集展示各类植物1万余种(含品种),是国内重要的植物资源收集保存基地之一。植物展览区包括观赏植物区(15个专类园)、树木园、温室花卉区、盆景园。月季园是我国规模最大的月季专类园,栽培了近1000个月季品种。桃花园是世界上收集桃花品种最多的专类园,达60个品种。热带植物展览温室被评为北京九十年代十大建筑之一。
植物文化优势。2003年完成湖区建设。人文古迹区由卧佛寺、曹雪芹纪念馆、樱桃沟、“一二·九”纪念亭、梁启超墓地等组成。十方普觉寺(卧佛寺)是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曹雪芹纪念馆是国内第一个以研究展示曹雪芹身世为主题的纪念馆,曹雪芹在西山的传说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樱桃沟是北京近郊重要的自然保护教育区。
北京植物园坚持以“优美的环境、优良的秩序、优秀的文化、优质的服务、优化的管理”迎接国内外宾客,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年接待游客300多万人次。通过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双认证,先后荣获了国家首批AAAA级旅游景区、第一批国家重点公园、北京市精品公园、北京市一级公园、北京人喜爱的公园等荣誉称号。
人才优势。北京植物园确立了“人才强园”战略,牢牢把握选、招、育、用、留等人才工作环节,造就了一批活跃在国际国内学术舞台上的学科带头人。目前,植物园现有职工513人,其中正高级职称技术人员5人,副高级职称18人,中级职称39人,高级工52人。其中1人荣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有省部级劳动模范2人。有博士学位7人,硕士学位20人,大学本科102人。行业结构以园林绿化系列的专业为主体,共有121人,已经形成专业技术人才占主体的干部队伍结构,基本形成了有利于植物园发展的人才梯队。
为了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学习提高,园内制定了相关政策,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提高,对取得高一级学历的职工进行奖励;同时,公园在近5年期间先后派出9名专业技术人员前往美国、日本、波兰、南非等国家培训和进修,同时有多人攻读在职研究生以及高一级的学历,为公园今后发展提供保障。
邀请美国哈佛大学、阿诺德树木园、英国爱丁堡植物园、俄罗斯科学院莫斯科总植物园等国外同行和专家作报告,让技术人员对国外植物园的发展状况有更好的了解。还为技术人员提供参观、学习和培训的机会,提高大家的岗位技能水平。
北京植物园在人才培养上取得了骄人成绩,先后被评为全国建设人才先进单位、首都文明单位标兵、首都文明旅游景区、京城文明公园等称号。
创造优美园林景观
北京植物园各项绿化工程和项目提升了园区景观环境,植物种类不断增加,造景水平不断提高,各类科普游览服务设施不断完善,花卉展览等各项文化活动提升了游客游园的幸福指数。北京植物园多次被评为首都绿化美化先进单位。
北京植物园自建园以来,一直坚持以规划为龙头,以植物造景为主线,坚持“科学的内容、艺术的外貌、优秀的文化”相结合的原则,展示植物的多样性、艺术性和文化性,现已建成树木区、15个专类园、温室花卉区和盆景园。近些年完成了北京市发改委的“北京植物园景观彩化工程”、牡丹园西区改造工程、海棠枸子园改造工程、竹园绿化改造工程等多项工程,极大地提高了植物园的植物景观水平,同时也完善了科普、游览和服务设施。
海棠枸子园改造工程于2010年由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立项,根据植物园总体规划,将西区约1.77公顷山地进行规划设计,包括地形和植物调整、道路和广场铺装、设置坐凳、木平台等景观小品,进行土壤改良,并栽植展示更多的海棠和子等新优植物品种。同时对东区过多过密的植物进行移植,梳理种植空间,优化整体景观和游览设施。工程共完成整地38000平方米,进行地形调整5000立方米,土壤改良1350立方米;移植乔木47株,移栽灌木15株,新植乔木170株,新植灌木101株,铺种结缕草13000平方米;透水砖铺装333平方米,青石板铺装690平方米,防腐木铺装53平方米,花岗岩铺装168平方米,广场砖铺装982平方米,砌毛石挡墙10.5立方米,坐凳24延长米,置景石20吨。通过植物调整,一批新优植物品种充实进了专类园,海棠品种由原先约20个增加到80余个,其中包括10余个海棠原种,使植物园的科学内涵得到极大提升,成为我国收集展示海棠最多的专类园之一。
竹园改造在竹种规划的基础上,将集秀园和隆教寺作为竹子的展示区,扩大竹种的种植展示面积。通过地形和道路调整、水系修复、山石码置、植物更新、下竹隔断等措施,整体景观得到极大提升。移植竹子533墩,种植各类竹子760株,新铺青绿苔草907平方米。使竹园的竹类收集和展示达到14属78种,冬季景观明显改善。
北京植物园园林景观彩化工程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北京市植物园承建,在植物园内选取适宜地段,选取适合在北京地区生长的彩叶树,经合理配置,保证其正常的生长同时达到优美的园林景观效果。在植物园试验成功后,将把适宜的彩叶树种及植物的配置方法向全北京市进行推广。项目栽植新优乔木18种,灌木67种,花卉26种,共计栽植乔木305株,灌木15251株,花卉8079株,铺草坪10550平方米。春季,“金山”、“金焰”、“小公主”等多个品种绣线菊组团种植,色彩富于变化。夏季,金叶复叶槭、杂种胡颓子、花叶芦竹、彩叶草、金叶番薯等增加了色彩。秋季,‘弗莱明哥’复叶械、‘秋紫’白蜡、‘红王’挪威槭、金枝国槐等色彩斑斓,达到春、夏、秋三季均有彩叶植物可以欣赏的效果。
牡丹园西区绿化改造工程对牡丹园西区杂乱的环境进行整理,通过地形调整、土壤改良、基础绿化恢复以及牡丹新品种的栽植展示,达到扩大牡丹种植面积,增加牡丹品种的目的,满足牡丹的引种和展示需要,提升了园林景观效果。
2006年完成孙传芳墓及其周边环境改造,隆教寺、龙王堂三亭修缮和卧佛寺西跨院的普查工作。2007年投资59万元对卧佛寺东西配殿进行了恢复。2008年,曹雪芹纪念馆进行了重新修缮展陈。2009年国庆节前,投资200万元完成卧佛寺佛像修缮保护工作。全面保持了文物古迹和景观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据初步统计,仅最近三年来累计投入资金1.24亿元,用于景区基础建设、景观创造、生态改善、文物保护、古建修缮等建设管理与保护工作。
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相和谐。建成了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蓄水量15-25万立方米的人工湖,实现雨水回收和水资源循环利用,满足灌溉用水,同时形成了植物园一个新的亮点。修建了105万平方米的智能灌溉系统,构成一个遍布全园的绿化用水管网系统,节能、节水效果明显。铺装透水砖1万余平方米,能使降雨除形成径流之外的部分充分渗入地下,及时补充地下水源,保护生态。实施水体净化工程,以高效生物生态基为填料,形成高效微生物处理体系。加强水体监测和水面保洁,种植水生植物净化水质,维护水体景观效果,水质符合景观水2级以上标准。园内输电、通讯线路、管道等全部采用地下隐蔽性铺设。绿化覆盖率达至94.6%,取暖、餐饮等全部使用天然气、电能等清洁燃料,建筑设施采用环保型材料。
推动科技进步
北京植物园积极创新管理方式,绿化养护由原先的按地域分块管理方式转变为按业务内容管理的方式,让管理更加系统化、专业化、精细化,使得劳动工具和生产资料的利用率也得到提高,同时由小班的管理模式逐渐转为大班的管理模式,资源整合,分工更细,也便于管理。部分绿化实现了社会化管理,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率。启用年轻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类园的管理,给他们压担子,班组的管理焕发了活力,由于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强,敢于采用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方法,植物养护管理得到了改进和提高,主要游览区绿化养护达到特级绿地养护质量标准,非主要游览区绿化养护达到一级绿地养护质量标准。
植保工作采取天敌治虫、以鸟治虫、以菌治虫、以虫治虫等生物防治技术和树干涂胶、围塑料环等物理防治方法,对园林病虫害进行及时防控;坚持使用低毒、低残留、绿色环保的生物药剂降低农药对益虫特别是天敌的影响;在樱桃沟实行无农药防治,完全靠天敌有效控制害虫的种群数量。古树保护采取加围栏、修复树洞贴假树皮、仿树艺术支撑、挖复壮沟等措施,全部达到《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要求。
注重科技创新,科研工作硕果累累。北京植物园不断丰富科学内涵,科研科普工作实现新突破。八年来,共完成科研课题29项,其中荣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两项,中心科技进步奖18项,在国际、国内园艺专项展览中荣获各类奖项100多次。从国内外新引种植物6252种(品种),其中具有我园自主知识产权的“金园”丁香、“品霞”和“品虹”桃花已获得国家新品种保护,钻石海棠、桃等26个品种获北京市颁发的良种证书。2005年,我园完成的第一个人工杂交新品种——粉花山碧桃开花,北京植物园成为世界上收集栽培桃花品种最多的植物专类园,也是全国园林系统唯一的植物新品种测试基地。2011年5月27日,经过精心培育的世界珍稀植物巨魔芋在我园成功绽放,填补了国内空白,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北京植物园自建园以来,依据技术人员和植物资源优势,结合植物园功能和定位,承担科研课题70余项,先后共获得各类奖项48个,其中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以上奖项14项,专利11项。近10年来,承担国家自然基金委项目1项、国家林业局课题1项、北京市科委课题3项、北京市自然基金委课题1项、北京市农委课题1项;承担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课题40余项。在桃花、丁香、海棠、月季、兰花等植物种质资源收集、保育及研究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近10年来植物园技术人员在各类刊物上上近200篇,其中SCI收录文章10余篇,核心期刊30余篇。出版《花境设计与应用大全》、《园林花卉应用设计》、《中国月季》、《观赏桃》、《世界观赏兰花》、《园林树木选择与栽植》等专著20余部。
目前全园共收集展示植物10000余种(包括变种及品种),有水杉等国家一级保护植物3种,银杏等国家二级保护植物13种,樟子松等国家三级保护植物23种。对引种栽培植物建立了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了植物管理的科学性和信息化。新优植物的育种、繁殖、推广成绩斐然,共有314个种及品种(包括红王子锦带、紫叶矮樱等)推广到我国北方各城市。其中具北京植物园自主知识产权的‘金园’丁香、‘品霞’桃花和‘品虹’桃花3个新品种已获得国家新品种保护,钻石海棠、桃等26个品种获北京市颁发的良种证书。
为提高植物园的发展水平,共同完成全球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植物资源,北京植物园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世界其他植物园进行种子交换。与英国爱丁堡皇家植物园、澳大利亚悉尼皇家植物园、美国旧金山Quarryhill植物园、美国Morton树木园签订了合作协议。与日本东京都神代植物园、捷克共和国布拉格植物园等世界植物同行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积极参加植物园保护国际联盟、国际风景园林师联合会、国际园艺学会、美国园艺学会等组织的重要国际会议,以及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植物园学会、北京园林学会等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是多家协会的常务理事或理事单位,积极组织行业学术交流,多次荣获北京园林学会优秀组织奖。
加大科普力度。北京植物园在科普教育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先后荣获了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全国野生植物保护科普教育基地、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基地、北京市科普教育基地、北京市环境教育基地、北京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基地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北京植物园圆满完成了各项重点任务,为百年奥运和六十年国庆做出积极贡献。全力做好2008年迎奥运“五环连五洲”世界花卉展工作,以“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为主题,集中展示了国际奥委会205个成员国和地区的109种国花国树及代表性植物,开创了用国花国树来诠释奥运精神的先河,被授予“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先进集体”。出色完成全国第七届花卉博览会“花与科技”专题馆布展,布置了国内最大的多媒体球幕阵及航天育种等各类科普展项30余个,荣获第七届中国花卉博览会(北京展区)突出贡献奖和最佳创新奖。成功举办庆祝建国60周年“盛世华章”大型花展,在首都庆祝建国60周年花卉布置评比活动中荣获特等奖。完成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南入口等对外绿化工程,多次荣获“奥运精品工程奖”和“北京市精品工程”等奖项,为建设绿色奥运和绿色北京做出了积极贡献。
管理创新上水平
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北京植物园瞄准建设世界一流植物园的目标,提出了“发展科技为先导,加强管理为依托,广泛育人为根本,创建一流为目标”的建园方针,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双认证,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检查、事后有分析,各项工作循序渐进,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为了适应植物园管理发展需要,重新修订《北京植物园管理制度汇编(试行)》,做到依法治园、制度管园,大力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实现科学化管理。制定了《北京植物园质量/环境管理手册(C/0版)》和《北京植物园程序文件(C/0版)》。特别是依据ISO管理体系制定了《北京植物园综合检查规定》、《北京植物园规范化综合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
着力加强科学管理,保证了各项工作规范高效、安全有序运行。制定了《北京植物园管理制度汇编》,完善IS0管理体系,不断强化对人财物等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完成网络安全升级和新办公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网络化办公。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应急预案,切实加大对车辆入园工作的管理力度,全面做好防火、防盗、防汛、防拥堵和“打非治野”各项工作,营造安全有序的游览环境。
完善各项服务设施。北京植物园着重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游客满意度。在工作中牢固树立“以游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的工作理念,不断强化服务意识。编写《北京植物园规范服务案例》,大力开展奥运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全面提高职工的服务水平。着力开展微笑服务、亲和安保、志愿服务行动和厕所文明行动,免费为游人提供手纸、洗手液、饮用水等“九项公共服务”,得到了各级领导和广大游客的好评。及时妥善处理游客意见,持续改进,不断提高游客的满意度,达到95%。
不断完善基本建设。顺利完成了东南门、南门、西内环改造等工程,门区环境焕然一新,樱桃沟亲水栈道受到广大市民和游客的喜爱。新建游客服务中心和全园电视监控系统,新增数十处休闲小广场,为广大游客提供更加安全舒适的游园环境。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完成了卧佛寺佛像修建、贴金和古建彩绘工程。完成湖区水体净化、温室供暖改造、全园节水灌溉系统、道路和厕所改造工程、垃圾资源化管理试点工程等,全园基础建设和硬件设施水平明显提高。
二是禁止设置广告和标识牌示。购物网点采取竞拍形式由职工个人承包,明确责任、权利和违规处罚标准。所有经营点实行“门前三包”。定期邀请地方卫生防疫、工商、税务、公安、消防、旅游等管理或执法部门来园检验指导,做到规范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采取十项措施严格从业人员管理:一是在规定区域内经营。二是禁止设置广告和标识牌示。三是严格执行公园统一制定的商品价格,明码标价。四是严格按照经营协议和安全责任书合法经营。五是统一着装,佩带工作牌,“三齐”上岗。六是落实“门前”三包。七是说好第一名句话,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唱收唱付。八是严格落实进货验收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商品质量关。九是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营项目经营,不得销售散装食品和炸烤类食品,严禁销售过期食品。十是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技能。
游客服务中心建在东南门内,位置优越,标识醒目。整个建筑采取庭院式设计,木本色建造,造型与四周景观有机结合,能够烘托景观环境。内部配备电脑触摸屏,内容丰富,性能完好,设有独立影视播放设备。提供游客休息的座椅,游客能获取主要导览宣传材料,免费提供植物园导游线路图。配备了拐杖、轮椅、婴儿手推车、雨伞、报纸、小药箱等物品。安排专职工作人员,佩带工牌,提供咨询接待服务,职责明确,服务优质。有景区活动预告及阶段活动预告,在主要门区公示,在报纸,并利用网络宣传。提供全园导游讲解服务,满足饮料、纪念品等购物需求。
三是景区牌示标准化、规范化、双语化和人性化。公园5个门区入口各有1块导游全景图,正确标识出主要景点及旅游服务设施的位置,包括各主要景点、游客中心、厕所、出入口、医务室、公用电话、停车场等,并明示咨询、投诉、救援电话。公园门口及主要景点周边共有70块引导牌,并且安装了导览图,标明游客所在位置及周边景点和服务设施。还设置了景点说明牌、标识牌、警示牌、电子公告牌、留言牌等牌示,布局合理,牌示外形别致,具有艺术感。牌示设计制作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撰稿、统一校对、统一标准”的原则,图案根据不同位置采取不同造型、规格、材质、工艺和颜色,牌示与四周环境有机结合,游客在游览阅读的同时,产生与欣赏景点一样的美的感受。材质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与景区协调。各种牌示全部实行中英文对照,植物名牌采用了拉丁文说明。有专人负责对各种牌示进行维护。
植物园现有果皮箱320个,路椅564个。果皮箱为深咖啡色、小木屋型,路椅有米黄、乳白、咖啡三种颜色,布局合理,造型、色调与景观环境相协调,而且制作精美,材质环保,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及时。园内各种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全部采取国标图案,如:厕所、无障碍、茶室禁烟、防火等符号,图形符号设计规范,位置、数量科学合理,与景观相协调,突出文化特色,视觉效果精美,有专人维护保养。
四是加大科普力度,提高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水平。北京植物园现有专职导游讲解员21名,高级专业讲解员10名,可提供英语、日语、法语导游讲解服务。展览温室可提供便携式语音导览器,根据需求可选择播放语言。两万余字导游词主要介绍了各景点的历史、发展、现状、规模、作用、特点等方面的内容,并全部经过专家论证。语音导游词为专业导演、演员录制。导游讲解服务做到服饰整洁、吐字清晰,耐心解答游客询问,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满足游客需求。特别是外语服务,我园针对不同人群采取不同讲解方式,重大活动从全园抽调专业技术人员轮流到重点门区支援,充分发挥外语骨干的作用。对于重要领导、贵宾、外宾团队或外事接待任务,由管理处统一调配力量做好服务接待工作,做到“外语服务无障碍”。
北京植物园设入园门票、展览温室票、卧佛寺票、优惠套票四个票种,曹雪芹纪念馆免费开放。我园严格执行市政府定价制度和门票减免政策规定,并且将各种票价、优惠办法、减免规定在各售票处公示。各种票种设计力求突出本景区特色,制作精美,便于游客收藏。各种票背面有游览简图、咨询、投诉、紧急救援电话和温馨提示,方便参观游览。
打造植物文化品牌
科技创新促发展 建设世界一流植物园。
古树管理网格化。古树被称为活的文物,进行了重点管理。对全园638棵古树进行GPS定位和测定,建立一树一档案的数据库。实行网格化管理,由专人定期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根据轻重缓急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保护、修复、复壮等措施。
古树保护方式有围栏、支撑、清理周围环境等措施。对游人量集中地区的重点古树进行围挡,避免人为破坏,做到围挡材料、质地和样式与周围环境相宜。在重点部位对部分古树采取艺术支撑方式,改善了景观效果,得到了好评。对古树冠幅内的杂木进行清理,为古树营造良好的生长环境,避免与古树争夺光照、水分和养分。杂木清除后有利于保护古树正常生长。
采用先进技术,对容易出现空洞的国槐古树进行无损测定,分析不同高度树干空洞情况,制定计划,采取科学有效措施进行修复处理。通过空洞清理、填充、埋导水管、贴树皮等方法,使树洞修复后的古树基本恢复原貌。
草坪地被植物多样化。坚持“适地适草”,根据不同地段的立体条件和景观要求,采用适合的草种,形成了野牛草、结缕草、草地早熟禾、高羊茅等多种草坪。草地上安装智能灌溉系统,通过科学合理设置,控制喷灌时间和水量,达到节水、节省人工的效果。
地被植物坚持本土化和多样化相结合,根据不同环境条件,应用大叶铁线莲、甘野菊、鳞毛蕨等乡土地被植物,同时适当选择玉簪、萱草、矾根、景天等地被植物品种,形成丰富的地被植物景观,达到景观与生态相结合的效果。
草本花卉新颖化。植物园应用的草本花卉品种超过1000个,每年都有新品种亮相,以新方式展现。举办世界名花展时,筛选了100余个郁金香、番红花、贝母、观赏葱等球根花卉品种,在设计上注重植物材料特点把握和层次搭配,采用多种搭配组合;以冷季型草坪作为底衬,突出图案设计表现力。在花卉种类应用上注重了推新求变,球根花卉中加大了蓝色的葡萄风信子的用量,突出了展示主色调和铺垫了底衬。通过技术手段,使不同种类球根花卉花期都能连续不断,开花一致。对洋水仙品种区进行了冬季覆盖催花,使其在早春桃花节初期就能整齐绽放;还应用郁金香5度球使桃花节期间球根花卉观赏期提前了十多天。
病虫害防治综合化。北京植物园坚持以生态友好型方式防治病虫害,加大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的力度,尽量减少农药的用量,使用生物制剂和低毒、低残留农药。物理防治措施有悬挂诱捕器、诱虫灯、糖醋液,树干涂胶、绑草绳、缠塑料带等措施。生物防治方式有放养瓢虫防治蚜虫,以双条杉天牛作为中间寄主规模化繁育蒲螨和肿腿蜂,用来防治美国白蛾、柏肤小蠹和松墨天牛等害虫。还在树上安装鸟箱,达到以鸟治虫。
打造特色品牌
按照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服务首都生态文明,传承北京历史名城文化,打造世界一流名园”的战略思想,北京植物园本着“传承、挖掘、创意、创造、创新”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单位主办、群众参与、社会支持的管理模式,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大力挖掘弘扬植物园“植物文化、园林文化、科普文化、红楼文化、寺庙文化、花卉文化、生态文化、西山文化、旗营文化、餐饮文化”等十种文化,打造树立了北京桃花节、月季文化节、科普夏令营、文化节、曹雪芹艺术文化节、腊梅迎春会等文化活动品牌。
北京兰花展。北京兰花展迄今已举办了8届,成为北京市民春节期间赏花的重要场所。2012年兰花展共展示各类花卉400余个品种,2万余株。分洋兰和国兰展区两部分。洋兰展区位于热带展览温室,占地3500平方米,共设九个主题展区。蝴蝶兰、大花蕙兰、卡特兰、兜兰、文心兰等众多的兰花品种一起搭成为不同的造型。国兰展区位于科普馆,以展示国兰的各种变异类型。
北京桃花节暨世界名花展。桃花节迄今已成功举办了24届,世界名花展举办了9届。2012年桃花节主题为“寻找心灵的桃花源”,共接待游客106万人次,同比增加19%,门票收入935.79万元,同比增加2%。布展总面积达2万余平米,147个品种40万多株。其中郁金香106个品种,其它球根花卉42个品种。草本花卉70个品种,约9万株。
北京桃花节成为北京市民春天踏青赏花的首选。桃花园收集展示桃花品种近70个,是世界观赏桃品种最多的专类园之一。每到春季,园内迎春、玉兰、桃花、郁金香、丁香、海棠、牡丹等次第开放,桃红柳绿,姹紫嫣红,北京植物园成了花的海洋,一个多月的时间内接待100多万人前来踏青赏花,连续两年被北京市公园绿地协会评为年度优秀文化活动,还被评为北京公园十大品牌文化活动。
北京月季文化节。月季文化节迄今已举办了4届。依托北方最大的月季园,2012年主题为“月季一北京之花,北京一月季之城”。分为入口引导区、精品盆栽月季区和自由赏花区三个展区。树状月季展示区最为特色。精品盆栽月季展示精品月季百余种,盆栽月季2000余盆。自由观赏区栽植月季1200余品种,近10万余株,及百余种名贵月季。开展“万盆月季进校园”、“跟行家认月季”和“E时代一月季摄影赛”等科普文化活动。
北京文化节暨北京植物园市花展。文化节迄今已举办3届,展举办。2011年展以“秋色雅韵”为主题,花卉布展面积约5000平方米,展出各色花卉300余个品种,20万余株。布置“玉兔祈福”、“五谷丰登”、“金秋雅韵”等景点,有高达6米的11层塔菊、6米的篆书“菊”字花坛及200余个经催花处理的独本菊品种。举办“文化与生活”科普展,制作了大型科普展,介绍的文化和生活。现场还展示了各种茶菊、枕、垫等产品,体现出与人们生活的密切相关性,达到科普与展览的结合。
芳香植物展。展出薰衣草、迷迭香、罗勒、薄荷、到手香、蜡菊、香妃草、驱蚊草、百里香等20多种芳香植物。浓郁的花香沁人心脾。在赏花时,除有视觉享受,还可以得到嗅觉享受,体验不同植物制作的精油。
清明植物文化展。以柳树、桃花、迎春花、等20余种清明植物制作切花、盆花、盆景、植物人时装展。游客还可参与编柳、戴柳、佩戴柳帽、观看编艺表演等活动。
其它花卉文化展览活动还有向日葵展、盆景展,蝴蝶生态文化展等。
深入挖掘文化内涵
北京植物园依托植物资源优势和技术人员优势,通过举办大量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寓教育于游览之中,在服务游客的过程中不断提升植物园的景观环境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
北京植物园每年举办“桃花节”、“世界名花展”、“市花展”等大量文化活动,展示植物园花展文化、园林文化。利用曹雪芹纪念馆、卧佛寺等文化资源,先后举办了“红楼梦版本展”、“红楼梦与中国玉文化”展、卧佛文化展、腊梅迎春会等多项活动,弘扬民族精神,展示中国悠久传统历史文化。利用“一二九”运动纪念亭、梁启超墓等场所,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2008年,我园举办了北京2008“五环连五洲”世界花卉展,展出了来自五大洲205个奥运成员国和地区的国花、国树和代表性植物1000多个品种100余万株。诠释了“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理念,体现了北京奥运“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的主题。2009年国庆节前,植物园组织参与了七博会“花与科技”专题馆的布展与展示工作,布置展板和宣传牌示200余块,触摸屏14块,液晶播放器13块,多媒体投影装置10余套,LEO显示装置20余平方米和国内最大的多媒体球幕阵、世界最大的万花筒群及航天育种等各类科普展项30余个。国庆假期共接待游客100余万人,日均接待10万人以上,得到了回良玉、刘淇等领导的高度评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大大提高了北京植物园的社会知名度。2009年国庆节,植物园组织了迎国庆60周年大型花展暨第17届市花展,活动“盛世华章”为主题,通过造景手法的多元化、植物材料的丰富化进行环境美化、景观布置和展览展示,共分为五大展区,设置“盛世花章”、“普天同庆”、“和平盛世”等大型立体花坛,杨树区设置“华彩乐章”花坛,将民族图腾和典型的少数民族建筑及舞蹈动作制作成立体花坛,作为“盛世华章”的主展区之一;温室前广场设置“欢庆锣鼓”花坛,采用真锣鼓与花卉制作的假锣鼓立体造型相结合的做法,表现了锣鼓声声、太平盛世的宏大场面。整个花展共选用花木300多个种(品种)、60余万株,布展总面积约2万平方米。国庆期间接待游客15万人次,展览得到了社会各界及广大游客的普遍赞誉和高度评价。
北京植物园以文化建园为突破,按照举办“四季花节”、“十项活动”、“六条特色游览线”的工作思路,深入挖掘文化内涵,努力培育文化品牌。积极推动曹雪芹西山故里项目和卧佛寺文化景区的规划建设工作,不断彰显文化影响力,实现发展新突破。成功举办了兰花展、向日葵展、荷花展、热带亚热带珍奇植物展、盆景展、蝴蝶生态科普展、曹雪芹生平展、卧佛展、世界著名的巨魔芋之夜等优秀展览展陈,每年都吸引300余万游人参观游览。按照四季花开、景观常新、文化活动不断线的要求,举办了国际仙人掌多肉植物展、亚太地区第八届盆景赏石展、北京市花展、曹雪芹文化艺术节、卧佛寺腊梅迎春会、传统节日民俗和专类植物文化展等各种高品位、有特色的文化活动和主题展览,不断彰显植物园特色文化。以郁金香为主成功举办了九届世界名花展,形成了我园又一张靓丽的新名片。“曹雪芹西山传说”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北京植物园注册了园标(LOGO),并在宣传品、门票、工作牌、书籍等上使用,形成独特的外在标志形象、文明员工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