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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途径

时间:2023-07-21 17:26: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环境污染的途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环境污染的途径

第1篇

关键词:装饰环境污染控制

中图分类号: X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 室内环境污染物的主要种类及来源

根据国内外对室内环境污染进行的研究表明,室内环境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室外大气和地质环境的污染、室内建筑装修材料及家具释放物的污染、烹调及燃烧产物的污染和人体的新陈代谢及各种生活废弃物的挥发成分的污染。由于工程交付使用后,人的各种活动和室外大气环境的破坏导致的室内环境污染不是工程建设阶段所能控制的,因此在这里只谈如何控制工程所处的地质环境和工程所使用的建筑装修材料等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的污染。

通过专家和学者的研究分析,目前检测到的有毒有害物质达数百种,有约 68 %的人体疾病与室内污染有关,尤以氡、游离甲醛、氨、苯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等几种污染物对人体危害最大且时常检出。据相关报道,其中氡、苯化合物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 WHO 确定为强烈致癌物质,甲醛被 WHO 确定为可疑致癌和致畸形物质。因此本文将这几种污染物列为控制的对象。

1. 氡是从放射性元素镭衰变而来的一种无色无味的放射性惰性气体,是自然界唯一的天然放射性气体,存在于自然界各种各样的矿石、岩石以及土壤中,常在开采和建筑施工时释放出来,并能与空气中的尘埃结合被人体吸入。室内空气中的氡有 80~90 %来自地基土壤、岩石,特别是在地质构造断裂层区域;其次是工程使用的建筑装修材料析出的氡,尤其是掺工业废渣建材和天然花岗岩。

2. 甲醛是一种无色易溶的刺激性气体,室内游离甲醛的主要来源有四个方面:一是用作室内装饰的胶合板、细木工板、中密度纤维板和刨花板等人造板材;二是广泛使用的以甲醛为主要成分的脲醛树脂等水性胶粘剂;三是对建筑装修材料进行防火、防腐、防虫处理所使用的各种阻燃剂、防水剂、防腐剂、防虫剂等水性处理剂;四是来自含有甲醛成分并有可能向外界散发的其它各类装饰材料,如壁纸、化纤地毯、地板衬垫、泡沫塑料、水性油漆和涂料等。

3. 苯是一种无色且具有特殊芳香气味的液体,具有易挥发、易燃的特点,目前室内装饰中多用苯及其同系物甲苯、二甲苯作为各种溶剂型胶粘剂、油漆、涂料和防水材料的溶剂、稀释剂或添加剂。

4. 氨是一种挥发性无色气体,具有强烈的刺激性臭味,主要来自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会随着温湿度等环境因素的变化从混凝土中还原成氨气缓慢释放出来。

5.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是常温下能够挥发成气体的各种有机化合物的总称。常见的除醛类外,还有苯、甲苯、二甲苯、三氯乙烯、三氯甲烷、萘、二异氰酸酯类等。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以及地毯、地毯衬垫均含有 TVOC,另外壁纸、聚氯乙烯地板革等材料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 。

工程地点所处的地质环境和工程所使用的建筑装修材料是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的重要污染源。

二. 工程设计对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

凡事都要从源头抓起,要有效控制室内环境污染首先应从工程的勘察和设计开始进行,即从勘察、设计、工艺、材料几个方面预先进行控制。工程设计阶段主要是对建筑物的室内通风设计和设计所采用的建筑装修材料进行控制,提出相应的设计要求。

建筑物的通风设计合理与否是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因素。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最好、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通风换气,有利于室内有害气体的散发和排出,可有效减少有害污染物在室内的积聚,提高室内环境质量。通风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两种形式。建筑物如采用自然通风,设计时应考虑最大限度的利用自然通风、增加室内的通风换气量;如采用机械通风,即空调通风系统设计时应保证有足够的新风量和室内风系统的平衡。

工程所使用材料选择合理与否是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另一重要因素。不但要采用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的建筑材料,还应根据建筑物的室内空间科学地进行装饰装修设计,确定材料的合理使用量,选择无污染的施工工艺,正确地解决室内通风换气问题等等。设计时尽量选用绿色环保的新型材料,但也最好不要大面积使用一种材料,一定要考虑房屋空间的容纳能力,否则也可能会由于某种有害物质积聚过多而造成室内污染物浓度超标。设计时尽量选用绿色环保的新型材料。

三. 工程施工阶段对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

施工阶段对室内环境污染亦要坚持预防为主,注意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建筑装修的污染,严格控制污染物超标的建筑装修材料进入工地,同时采取科学和严格地施工工艺,减少材料施工使用过程中对室内环境的污染。必须贯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

1. 把好材料的进场检验关

工程所用的建筑和装修材料要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进场检验及相应的检查记录,材料进场报验单应包含环境指标的控制内容。根据室内环境污染物的种类和来源情况,我们在检查材料的出厂环境检验报告时应重点检查以下指标:

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放射性指标。

2)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板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考虑到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进口的饰面人造板宜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

3)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和水性处理剂的游离甲醛和 TVOC含量。

4)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的苯和 TVOC含量。

5)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的氨释放量,不应大于 0.1 % (质量分数 )。

6)壁纸的 VOC和游离甲醛释放量,应不大于 0.12mg/m3。

7)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的甲醛和 TVOC的释放量。

8)聚氯乙烯地板革的 VOC和甲醛释放量。

2. 把好材料的复验关

对大面积集中使用的建筑装修材料应送检测单位进行复验。如室内使用的各种天然花岗岩石材的总面积大于200m2 时,应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的复验;室内装饰采用的某一种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板面积大于500m2 时,应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的复验。

以上检测结果必须在满足设计文件和《规范》的要求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

3. 施工过程的污染防范和控制

目前工程所使用的建筑装修材料均不同程度的含有有害物质,除了把好材料的进场检验和复验关外,还应把好在工程施工过程的污染防范和控制关,加强对各种建筑装修材料的现场管理,要尽量选用无毒、少毒、无污染的施工工艺,减少材料在施工使用过程中对室内环境的污染。

4. 室内装饰装修推行样板间制度

对室内装饰装修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的工程宜先做样板间,并检测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的含量。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样板间检查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工艺、材料品质、施工质量和装饰效果;另一方面可以及早发现问题,便于及时查找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装饰装修全部完工后再发现问题造成的返工损失和对室内环境的污染,亦降低检测抽检的数量及检测费用。样板间检测结果合格后,再大量订购样板间所采用的材料,进行大面积的施工。

四. 工程的竣工验收

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环境质量相关资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各种污染物的检测方法和检测数量符合《规范》的规定,室内环境污染物的浓度检测符合《规范》的限量要求并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深度要求。

要使工程竣工验收时能够正常进行,并做到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能够符合《规范》的规定并达到设计要求,除满足前述要求外,还应提前考虑并做到下面几点:一是要考虑到挥发性有害气体的挥发时间,《规范》强调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后进行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二是要预先留出工程完工后对室内污染物浓度进行自测和预检的时间;三是适当考虑雨季可能对室内污染物散发的影响;四是做到竣工验收前经常保持室内通风换气。根据相关事例和工程实际情况,预留的时间一般以不少于半个月的时间为宜。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时,可以采取延长污染物散发时间、封闭人造板表面孔隙等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后可再次进行检测,但检测抽检的数量应增加1倍。

对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2篇

>> 水环境污染的修复技术 环境污染的生物修复 生物修复技术在环境污染修复中的应用 基于环境污染治理的生态修复与实践路径 俄罗斯的环境污染问题 浅谈输变电的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的绿色化 环境污染的治理对策探讨 贸易对环境污染的影响 默默无声的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中的以邻为壑 谈环境污染的控制方法 城市的环境污染与防治 几种常见的环境污染 浅谈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环境污染与治理的研究 浅谈环境污染的风险评估 钢琴对环境污染的探讨 环境污染背后的“公地悲剧” 试论环境污染的风险评估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reme;堪萨斯州环境与健康局http://kdheks.gov/ber/。

21世纪的环境污染修复教学,融入了大量的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信息化的新形势下将传统的环境污染修复教学和信息技术进行整合,是顺利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效率行之有效的途径[4,5]。当然,掌握这些技术,并能很好地利用这些技术的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的教师们,加强自身的素质修养,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三、结语

我们在“环境污染修复”教学中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比如:制定了“以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为基本要求,以培养学生工程应用能力和科研素质为最终培养目的”的环境污染修复课程目标;修订了教学计划;调整了传统的教学内容;制作了教学多媒体课件;初步开设了综合设计性研讨课程;为培养基础扎实、具有自主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进行了很好的尝试,为现在和今后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相关教学改革做了有意义的探索。

参考文献:

[1]刘亚洁,刘光萍,王学刚,李江.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J].东华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5(2):191-193.

[2]史洁.大学英语教学改革探索[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3,33(3):50-2.

[3]于立权,马金柱,于永忠,崔玉东.生物工程专业微生物药物学教学改革与实践[J].安徽农学通报,2013,9(3):150-151,155.

[4]王斌,黄健文.现代病理学教学改革的现状与思考[J].山西医科大学学报(基础医学教育版),2006,8(4):351-352.

第3篇

关键词:环保检测;应急系统;发展

DOI:10.16640/ki.37-1222/t.2016.10.247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也愈来愈多的显露出来,由环境保护问题引起的各种生态问题接踵而来,我们生活的环境质量逐渐下降,社会的生态逐渐失去了原有的平衡,人们生活在水污染、大气污染严重的环境中,严重威胁着人们的身心健康,因此,解决环保问题刻不容缓。解决环境保护问题的根本措施之一是进行环境监测,根据不同的环境下的不同污染程度进行不同的分析、研究,根据分析结果采取有效途径解决环境保护问题。但是,目前大部分城市的环境保护监测应急系统还没有得到完善,仍处于建设的阶段,所以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时候,管理人员只能对环境污染事故有大体上的了解,无法对环境事故做到全面的了解,管理人员不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的污染信息,从而也就不能及时的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使环境污染事故得不到及时的处理而变得越来越糟糕。

1 国内外环保监测应急系统的发展状况

1.1 国内的环保监测应急系统的发展状况

目前,环保监测应急系统已在我国投入并开始运用,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国国土面积比较广,工业化发展速度较快,我国还是存在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的,因此,治理环境污染刻不容缓,要利用好环保监测应急系统,在最短的事件内做出最佳决策,在实践中探寻有效的方式,降低环境污染程度,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1.2 国外的环保监测应急系统的发展状况

环境污染的严重化使得许多国家都采取响应的技术对环境进行监测,比如在化学物品的堆放方面美国提出了一系列管理计划;在环氧问题上日本建立预防结构体系;联合国针对不同国家不同的突发环保事件提出了不同的应对措施与处理方式。以上例子说明了,环境污染在恶化,全世界对环保的重视程度也在上升。

2 环境保护监测应急系统的建立

2.1 监控预警系统

监控预警系统是对突发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预报警的系统。建立监控预警系统,是为了能够实时监测重点污染源及其环境质量,降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概率,为处理突发事件积累更多的时间。监控预警系统包含两个模块:监控模块和预警模块。监控模块主要负责对重污染源进行实时的监测,根据分析数据的结果制作环境统计报告;预警模块的职责是根据不通过环境污染的不同预警条件,对从监控模块中取得的监测信息进行系统性的评估,以此来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级别进行确定。

2.2 现场处置系统

通过运用现场处置系统中的监测设备,可以较为准确的知晓污染事件的污染源、污染物及污染范围等信息,能够提高处理突发污染事件的效率。现场处置系统也包含两部分:环境应急监测和现场视频传输两部分。环境应急监测部分的主要职责是对污染物的来源、种类、涉及的范围以及危害度等进行初期的判断,然后报告给上级单位,为管理人员更好地采取措施处理环境污染事件提供了条件;现场视频传输部分的主要职责是在突发污染事件现场和环保应急指挥中心间建立起联系,使得应急指挥中心在最短的时间内能对突发事件有较准确的把握,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法,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效率。

2.3 应急指挥系统

应急指挥系统的主要职责是对污染事件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和,它是一个二十四小时随时待命的系统,包含五个部分:进行应急接警、进行指挥命令调度、进行车辆监测调度、进行应急视频指挥和进行应急信息展示部分。

2.4 决策支持系统

决策支持系统是对突发污染事件进行分析,辅助工作人员进行对环境污染事件的评估工作,与此同时,结合以往类似事件的处理方法提出可供参考的建议。

2.5 灾后评估系统

它是一种对环境污染事件的事后评估系统,通过分析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影响,制定有效的解决途径,降低日后此类事件再发生的概率。灾后评估系统包含四个部分:对评估标准进行维护的部分、对应急处置进行评估的部分、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的模块和对事后方案进行制定的部分。

3 环境保护监测应急系统发展的原则

3.1 应急措施要与预防措施相结合

提前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措施是进行事件处理的关键,这样在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的时候,工作人员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反应,从而能够及时的采取措施,降低污染可能带来的危害度。具体措施有:将重工业生产作为重点,做好预防;相关企业要详细记录本企业的危险品的储存信息;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水源保护等等。

3.2 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及时的处理

在应急组织中设有应急办,其中的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进行规范和制定,增加技术存储量,并且预警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对一般性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处理,对于污染情况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在向上级部门进行汇报之后在进行处理。另外,在平常的应急工作中要提前制定好预防措施,以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提供解决方案。

3.3 在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协同处理事件

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仅仅依靠一个部门或者一个企业的力量是无法达到最佳处理效果的,因此,需要应急工作人员及时的向上级政府部分汇报,在政府的带领下,各个部门协助处理事件,明确分工,提高解决效率。

4 总结

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刻不容缓。相关环保部门要随时关注环境保护的动态,制定有效的措施,争取在最短的事件内处理好环境污染事件,降低事件可能带来的危害,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参考文献:

[1]薛秀秀.关于环保监测应急系统的发展探析[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3(08):95+105

第4篇

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方法

本文所指环境污染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而产生的纠纷。

(一)我国目前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

协商。这是由纠纷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自行协商,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因为许多污染者不愿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实践中纠纷双方很难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根据调解人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持,对环境污染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以促成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之相对应,是民间调解。我国目前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民间调解人,也可由较权威的民间调解人居间调解,促成纠纷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环境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的制度。“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仲裁是指环境污染纠纷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较少。

民事诉讼。即环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请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实践中,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法耗时长、取证难、费用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资格、因果关系的确定、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阻碍了污染受害者寻求司法诉讼的救济途径。

(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优势

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损害性决定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应当灵活、及时、专业。实践中环境污染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方式寻求救济,与其他解决方法相比,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优势在于:

专业性。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很强的技术性,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的证明要求较强的专业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而且环保部门设有环境监测机构,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污染责任。

及时性。环境污染发生后,环保部门负有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污染事故的法定职责,这有利于纠纷双方在最短时间内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同时,鉴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享有监管的权力,因而,排污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愿意采纳并及时执行。这些因素都有助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及时解决。

成本低。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当事人对于救济方式的选择。由环保行政部门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在执行法定职责的过程所进行的。因而,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理方法成本低廉,且效率较高。而国家也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过程中实现了诉讼资源的节约。

完善西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问题思考

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其内部的具体救济规范的安排应当统

一、协调,并且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持,才能实现对于缺损权利的有效救济,进而最大可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至少应具有以下功能: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救济缺损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的安排应当有利于提高污染削减的效果;能够促进和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即发挥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与环境行政管理的协同效应。

在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领域,日、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较成熟,我国应当呼应当前社会实践对于行政处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完善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相关立法。

(一)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独立且中立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构是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前提。因而,首先应当设立在财政和人事上都能保持独立性的纠纷行政处理机构,以保证有效、及时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具体到西部地区,立法中则应当关注到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二)完善行政处理程序

考察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环境污染单行法,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仅起不到解决纷争的作用,而且会使环境行政部门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产生权责不清、权力滥用、等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起不到程序法应有的法律作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应当对于行政处理程序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1.环境污染纠纷的投诉制度。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中最有成效、最受关注的制度就是公害纠纷的投诉制度。该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的公害课设置公害意见调解员。其职责,作为公害意见投诉和咨询的窗口,根据市民的意见,提供给当事人有关公害的知识和信息;调解员本人就公害的实情进行调查,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主意,进行中介调解和指导等工作。同时,把有关公害意见的信息迅速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和促进问题的解决。

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应当设立一个促进公众与环境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窗口:污染纠纷投诉机构。同时,该机构人员的配备应当是具备相当完善的环境法和环境科学的知识,并且行政能力较强,以切实保障环境污染受害者投诉有效。

2.污染纠纷的处理办法。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应包含一种合理、节俭利用救济资源的机制,以保证所利用的救济方式与特定救济需要相符合;同时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中所包含的权利救济方式也必须能满足不同缺损权利的救济需要,并且相关主体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算”的救济方式(即各类救济方式之间有替代性)。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环境行政部门的污染纠纷处理方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行政部门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实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从而使救济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徽县血铅事件中,当受害者寻求行政部门的救济时,污染事件已呈严重化状态,对于此类严重的、影响恶劣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强制进行调解,以充分发挥纠纷的行政处理方法的优势。

据此,完善西部地区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多种行政处理方法,以供不同的权利缺损者选择;比如,斡旋、调解、裁定等;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以法律强制力,使救济结果确定,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合理的预期;应当规定行政处理部门对于特定情形(比如严重违法排污事件、社会影响广泛的污染事件等)的强制调解职能。

(三)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1.一种救济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其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缺损的权利获得补救。合理有效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应当至少对以下重要内容作出设计安排: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目前,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界都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即无论是环境不当行为还是法律所不禁止的环境行为,只要其污染行为对他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群的确定。对于受害人群众多的环境污染事件,比如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事件等,首先应当规定确定受害人群的方法,即确定谁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比如日本的公健制度中关于公害患者的认定,就规定了认定条件的三要素和认定有效期限(根据指定疾病的种类分为2年和3年)。

赔偿范围的确定。即确定赔偿金额。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有利于有效救济受害者,同时制裁排污企业,抑制排污行为。依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

赔偿金额的来源。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巨额赔偿金是污染纠纷案执行困难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我国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并不好,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令企业无力负担,严重者导致企业破产,社会失业人口增多,引起社会不稳定。

2.借鉴各发达国家在理论和立法上较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性实践,都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适用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即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该原则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实现环境污染的外部费用(即环境污染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内部化,以实现污染削减。各国立法实践证明了该原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般地,排污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污染赔偿责任;同时,突发的、严重的污染损害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往往令排污企业难以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衰落、破产带来的众多失业人口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鉴于此,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即通过对污染企业征收有关税、费(如排污费税、自然资源开发费税、生态补偿费税、石油税等),构成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我国可以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和环境条件,通过征收各种环境税费来建立各地的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分摊企业的部分污染损害赔偿金额。

第5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治理;经济增长;协调发展

0 引言

我国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环境质量越来越低下的情况,一些地区出现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问题。为了社会的可持续的发展,我国必须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谋求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改善。我国各级政府应该既要注重经济的增长,又要注重环境的改善。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国的环境有利一定的改善,但是,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我国政府去解决,在现代经济增长的环境下,我国应当用合理的方式方法进行环境的治理,从而促进两者的协调发展。

1 环境污染治理与经济增长的现状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也越来越强,且创造了丰富的物质条件,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但是,人们长期对大自然的掠夺破坏了生态,经济增长以及工业化都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经济增长的越迅速,环境污染就越来越严重,环境污染治理问题越来越严峻。特别是发展中的国家,一方面要保持经济平稳增长,一方面要治理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二者的关系是否协调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笔者认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既对立又统一,人们要积极探索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的契合点,以促进二者协同发展。目前,发达国家基本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基本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发展中国家尚处于工业化阶段,虽然对环境污染治理问题有所认识,但并没有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且有关部门监管不力,不仅破坏了环境,还制约了经济的循环增长和持续发展。为了我国可持续发展,为了环境保护和经济的和谐发展,必须合理客观的分析我国环境污染治理与经济增长的现状。目前,大部分地区的经济都是在不断的增长,但是这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的,比如,城市的扩张虽然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可是也造成了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这就引发了城市的环境问题。为了缓解这一问题,必须注重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也要注重环境的保护。政府可以通过经济的手段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关系。

2 环境污染治理与经济增长的协调发展的途径

2.1 以财政政策为基础

在指定财政政策时,应当将经济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进行指定,以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促进财政政策的合理科学的制定有利于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财政政策的制定不仅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而且要有利于环境的保护。政策的制定中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将促进生态环境与经济的增长的和谐。实现地区经济的增长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2.2 加快产业结构的升级

我国在发展工业时应当走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环境污染少、资源消耗低、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道路。东部地区在发展经济时应该加快科学发展创新速度,不断进行结构优化,对现有的高耗能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进行升级改造,大力发展清洁生产的设备以及工艺。对于中西部地区而言,由于中西部地区经济水平较低,所以在环境治理方面的资金投入和较少,环保意识也比较落后,所以在中西部地区不能进行先污染在治理的模式,不能放任经济增长对环境造成破坏,所以现在必须发展中西部地区的循环经济和提高资源利用率,推进地区的产业结构升级,帮助企业改进技术、引进污染治理设备,并建造污染治理设备,在源头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2.3 加强政府的政策力度

政府在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应当冲充当主导地位,政府不仅要制定严格的标准来防止污染物的过度排放,加强环境的治理的执行力度,采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使用环保型设备和更清洁的能源,推动技术的创新和改革。鼓励企业进行绿色技术的研发,政府可以通过对企业收取一些排污费来严格限制排放污染物。同时,对中西部应当加强控制,因为中西部由于经济的落后,会不考虑污染物排放和环境恶化的后果,所以更容易进行抢夺性的发展,牺牲环境来发展经济,所以,国家必须进行对中西部的产业布局进行调整,监督当地政府进行经济建设工作,投入更多的资金进行环境保护,从而促进中西部经济的健康发展。只有协调好各个地区的产业结构才能实现真正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才能真正从源头上协调环境污染和经济增长的发展。

2.4 优化进出口贸易结构与合理利用外资

在进行进出口贸易时,必须注意贸易的结构,大力倡导绿色贸易,对造成严重污染的商品,应该在进行贸易时采取关税政策或其他政策严格限制其出口,但是鼓励该商品的进口。坚决防止发达国家的污染转到我国,所以应当禁止进口有毒的商品或有害的生活垃圾。我们要通过降低出口资源型的产品的比重而是通过发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产品来提升本国的贸易地位,也推动国内产业结构的升级。在吸引外资时也要注重对外资进行严格的监督与审查,对于资源节约型的外企,要进行一定的奖励,而对那些将污染企业转移到我国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坚决抵制这样的外商的进入。针对东部引进外资较多的现象,要减少资源密集型企业的引入,应该吸引高新技术的新型外资的进入。目前发达国家企业需要为环境污染企业的收取高昂的污染成本,所以不得不将这些企业转移到环境标准较低的国家和地区中来,所以我国要避免这种企业的引进。

3 结语

我国的经济水平已经达到相当高度,环境污染治理也取得较好的效果,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我国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仍然是主要能源消耗地和污染诞生地,这是我国环境问题面临的重大挑战。笔者认为,任何国家都存在最高环境承载力,决不能重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有效的管制环境,以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A

首先我们想要预防环境污染,需要详细了解环境污染的原因以及危害性,才能更好的对症其原因进行防治。

1环境污染的原因

1.1人们的环保意识差,没有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会给我们带来哪些危害,由于我国的历史原因,人们的环保意识一直很差,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没有重视保护环境这一问题。我国大部分的污水都没有经过处理就排入江河、湖泊;空气的污染也相当严重,绿地面积大量减少,呈现沙漠化现象,洪水泛滥,自然灾害严重。

1.2城市人口过于密集,造成产生大量的垃圾、污水、噪音和汽车废气等一系列的问题。

1.3大量使用农药和化肥,这些不仅会破坏土壤的结构,而且还会严重污染土壤、大气、水源以及食品,对环境污染也相当严重。

1.4滥采滥伐,自然资源遭到大规模的采伐,使汞、铅等这些危害人体的元素从地下被挖掘出来,从而对人体的健康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植物在一步步减少,这样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1.5我国的执法力度不够,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并没有立明确的法规来监管这方面,虽然环境污染有很多标准,但是执行的力度并不够,所以造成环境污染严重。

1.6大气污染可分为自然和人为两大类,自然原因是:如火山爆发,森林火灾等形成;人为原因是:如烟囱、工业排气筒、汽车、火车废气排放等,这些都是由于人们从事生产和生活活动所造成的。

2环境污染的危害

2.1酸雨对人类以及生物的危害,酸雨会使土壤和河水酸性化,经过小河流汇入到大湖泊中,造成湖泊酸化,使生长在湖泊中的动植物大量死亡,威胁湖内鱼、虾以及贝类的生存,破坏湖泊中的整个食物链,最终会使湖泊变成一滩“死湖”。酸雨还会直接危害到陆地上的植物和农作物死亡。酸雨是环境污染的重要危害之一。

2.2有害的化学药品对生物的危害,农药是最常见的一种有害化学物,当人们利用农药来杀死病菌与害虫时,同时也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大多农药都是不容易分解的化合物,这些化合物被生物体吸收后,会在体内不断的累积,最后这类有害的化学药品就会更佳危害生态环境。

2.3水体污染对人类的危害,人体中有70%-80%都是水分,所以水资源的污染对人类的危害非常大,会导致体质不佳,降低人体抵抗力,水资源中的铅会对肾脏、神经系统造成危害,尤其对儿童的危害性巨大,会有致癌的危险;水资源中的砷对皮肤以及神经系统的危害极大,会有致癌的危险等。

2.4大气污染的危害

2.4.1大气污染对人体的健康伤害很大,它主要通过三条途径危害人体,一是人体表面接触后会受到伤害;二是使用含有大气污染物的食物和水中毒;三是吸入污染的空气后患上各种严重疾病。大气污染物会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到人体,对人体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而且危害极为严重。

2.4.2大气污染危害生物的生存和发育,它主要通过三条途径危害生物的生存和发育,一是使生物中毒或者枯竭而亡;二是减缓生物的正常发育;三是降低生物对病虫害的抵抗能力。大气污染还会通过酸雨的形式来杀死土壤微生物,使土壤酸性化,降低土壤肥力,危害农作物和森林。

2.4.3大气污染对物体的腐蚀,大气污染对仪器、设备和建筑物等都有腐蚀作用。比如:金属建筑物会出现锈斑、古代文化会遭到严重风华等。

2.4.4大气污染对全球大气环境的影响,大气污染现在已经不仅仅是对某一个国家的污染,它已经超越国界,危害全球,受到大气污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臭氧层破坏;二是酸雨腐蚀;三是全球气候变暖。

3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3.1保护环境应该分为政府行为、企业行为和个人行为三部分。政府行为应该起到主导作用,大力宣传保护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等,应该统一对公共环境的治理以及生活消费产生的污水和垃圾进行管理,并且要监督企业的污染状况,要求企业要有处理污染的设备,设立相关的法律政策;企业行为主要是严格控制污染源的产生,将造成污染源作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个人行为主要是从自身做起,提高自身素质,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谴责。

3.2控制人口的增长,合理利用各项资源,因为人口消费带来的污染问题很大,需要每个人都参与解决,建议对企业和居民适量征收资源消耗税、污染治理费和环境保护费。我们应该把人口过多的负面效应转化为正面效应。

3.3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保护环境关系到经济的发展以及子孙后代的生存问题,所以必须要坚持节约以及合理利用措施,把节约放在首要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严格执行土地、水、矿产、森林等资源的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到长期保护环境,让我国的经济得到可持续发展。

3.4 大气污染的防治,我国受大气污染最为严重的是京津翼区域,在今年2月份,北京、天津、河北、河南等地方的空气质量都为中度或者重度污染,受到雾霾天气的影响,很多路段的通行都受阻。针对京津翼污染物的排放问题,京津翼将联手防治大气污染,规划处重点区域,进行统一排放标准、统一污染监管、统一环境质量检测与评估,对异地空气质量实现“实时监测、随时预警”。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深入研究大气污染形成的机理和防治对策、关键技术等,为有效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防治大气污染是一个庞大的工程,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努力,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采取防治措施。

3.4.1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尽量多采用无污染的能源以及设备,比如:太阳能、风力、水力等,降低污染源,另外,在污染物未进入大气之前,可以使用除尘消烟技术、冷凝技术、液体吸收技术等,消除废气中的部分污染物,减少大气的污染数量。

3.4.2治理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主要方法有,利用各种除尘器去除烟尘和各种工业粉尘;采用气体吸收处理有害气体,比如用氨水、氢氧化钠、碳酸钠等碱性溶液吸收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利用其他物理方法回收利用废气的有用物质,或者将有害气体转为无害化。

3.4.3充分利用大气的自净能力,由于气象条件的不同,大气对污染物的容量也是不同的,因此应该有效控制不同地区、不同时段的排放量。

3.4.4厂家在选择建厂地址以及烟囱的设计时要合理,不要过度集中排放污染物,以免形成局地严重污染的事件发生。

3.4.5进行绿化造林,植物有美化环境、调节气候、吸收大气中的有害体等功能,可以在大面积的范围内,长时间的净化大气。所以多种植一些绿色植被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尤其是对大气中污染影响范围广、浓度比较低的状况,使用这种方法最好不过。

3.5对于水污染应该采取的防治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3.5.1对于污水的处理,要从资金、行政、法律保障三个方面去进行,资金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政府的支持是坚强的后盾,法律法规是最终的保障。只有有了这三项,才能让水污染的防治措施做起来更容易一些。

3.5.2工程保障措施,必须要实施彻底截污、污/雨分流;对老平房区进行搬迁改造;生活污水是最严重的污染源,只有对生活污水实施彻底的截污,才是治污的根本。另外老平房的房屋破旧,多数没有完备的下水管道系统,这也是主要的污染源,所以要对老平房区进行搬迁,设计完备的下水管道系统,降低水资源的污染。

3.6土地污染是很难治理的,它不像大气和水体受到污染,切断污染源后通过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就能使污染问题慢慢解决,但是日积月累的土地污染很难治理,因为土壤中的污染物很难稀释,所以土地污染的治理非常难,它要靠换土、淋洗土壤等方法来解决污染,治理成本非常高,而且周期也比较长,因为这些因素的困扰,土地污染的问题一般都不会受到人们的重视。

3.6.1科学的进行污水灌溉,工业废水的成分复杂,而且种类繁多,所以工厂排出的这些工业废水都是有毒的,所以在利用这些废水灌溉农田前,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净化处理,这样才能用来浇灌田地,避免对土壤的污染。

3.6.2合理的利用农药,重视开发高效低毒的农药,这样不仅能减少对土壤的污染,而且还能有效的消灭病虫,发挥农药的真正作用。

3.6.3合理使用化肥,增加有机肥,要根据土地的特性、气候以及农作物的生长特点,严格控制有毒化肥的使用范围和用量,增施有机肥,提高土地的有机质量,增加土地对重金属和农药的吸附能力。

总结:环境污染对人们的生活以及社会的发展危害非常大,它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近些年来,又出来了一些新的环境污染,所以我们要从自身做起,将保护环境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一项责任,这样才能改善环境污染的问题,促进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国宏.通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第一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

[2]余某昌.创造美好的生态环境(第一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3]河北省地方志编篡委员会.河北省志第十一卷环境保护志(第一版).1997

第7篇

一、绿色保险概述

绿色保险,又称为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绿色保险制度起源于欧美工业化国家,已被发达国家普遍采用,是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绿色保险有利于预防环境损害发生

绿色保险通过解决环境纠纷、分散风险、有利于引进第三方即保险公司的监督机制,为潜在的环境侵权提供风险监控,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企业无视环保的现状,最终减少大规模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绿色保险有利于强化受害人的保障体系,及时有效补偿损失

在一些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只有通过漫长的诉讼程序才可以得到赔偿,或者经过了漫长的诉讼程序仍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不仅浪费了资金和精力,最重要的是过错了最佳的救助时机。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确定了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扩大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将个别的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填补了受害人因环境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及时有效的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

(三)绿色保险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低碳经济的发展

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能够及时发现环境的隐患,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低碳经济的发展。

(四)绿色保险有利于拓宽保险业的发展空间

在经过20年的快速发展后,我国保险业客观上需要新的业务增长点来调整险种结构。而绿色保险作为责任保险中的特殊险种,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能够扩宽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空间。

二、保险公司经营中绿色保险产品设计的探讨

(一)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方式的确立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有两种:一是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二是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前者指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限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负赔偿责任,而不论导致该索赔案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后者指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责任事故而引起的索赔负责,而不论受害人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

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发生,既有立即显现的,比如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也有累积的环境污染事件,因而从何时起确认侵权责任有时难以判断,正因为如此,建议绿色保险产品采取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二)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的确定

1.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的确定原则

根据可保风险的要件,必须满足以下五点才构成可保风险:

(1)风险不是投机的;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绿色保险如果能够包含所有的污染损害风险,这无疑是最理想的情况,然而这也是十分不现实的。实际上,即使像美国这样经济实力雄厚、绿色保险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它的绿色保险的责任范围也是严格限定的。总之,绿色保险承保范围的确定应该因地制宜。范围过宽或是过窄都不利于绿色保险的发展。责任范围过窄,企业就没有投保绿色保险的积极性。相反,从发达国家的实践以及目前我国的污染现状、保险业的发展水平来看,也不能因为要扩大绿色保险市场而急于扩大绿色保险的责任范围以吸引相关企业投保绿色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极有可能导致出险后保险公司无力赔偿。

2.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累积性环境污染事件问题

从长远看,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承保范围不应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而应把经常性累积性排污造成的第三人受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纳入责任保险的范围。但是由于绿色保险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经验较少,加上累积性环境责任保险对事故的认定、保险费率和赔偿数额的计算等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可以考虑采取分步走的的策略,即先发展可以进行承保的突发性环境损害风险,在绿色保险发展相对成熟和健全的时候,再对累积性环境损害风险进行承保。

3.绿色保险产品的具体承保范围

通过对国内外绿色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总结归纳,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具体包括以下部分:财产损失、人身损害、清理费用及其他。

财产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而致其经济利益损失。对这种财产损害各国一般实行全额赔偿原则。人身损害包括人身健康伤害和精神损害。人身健康伤害指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健康权等的侵害;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而致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当这些方面受到侵害时,一般应当予以全额赔偿。清理费用表面上看

是污染企业自身的损失,但是如果不对污染物进行及时的清理,除了企业自身会受到影响,更严重的是会对周围的居民造成环境侵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清理费用应该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另外,有些国家和地区由于当地居民具有较强的环保意识,当地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承保能力,将环境污染应急处理费用、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等也纳入了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

4.绿色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

一般的保险产品设计中都会涉及相应的除外责任。国际上绿色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石棉、传染性疾病、合同责任、形式罚金和处罚、雇主责任、技术缺陷、敌对行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故意行为等。

(三)绿色保险产品的保险费率的厘定

首先,由于不同的企业发生环境风险的系数等级不同,因此保险公司就需将不同企业自身影响环境风险系数大小的因素通通纳入考察的范围,包括企业的资产状况、业绩水平、技术能力、环保措施、环保力度、环境污染记录等。此外,国家的环保政策、法规等因素也会影响保险公司对保险费率的确定。因此,可以尝试按照企业的具体情况,评估他们造成污染的风险高低,将它们划为不同的级别,区别对待,可对划分为重点污染区域、一般污染区域、轻度污染区域的污染企业实行有差别的费率。

其次,绿色保险的保险费率可以浮动。具体的,被保险的企业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公司仍然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公司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四)绿色保险产品的责任限额的确定

绿色保险制度实行责任限额赔偿的意义:首先,对于承保人来说,实行保险责任限额是绿色保险承保人有持续赔偿能力、能健康、稳定发展的保障。其次,实行绿色保险责任限额,能警醒投保人注意环境保护、尽量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再次,对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受害人来说,一方面能及时地得到赔偿,另一方面能促使环境污染事故受害人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继续扩大。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绿色保险制度,防范发生赔偿额过于巨大而导致保险公司的重大不利益,有必要设定绿色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具体的,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签订的绿色保险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的赔偿责任在一次以上的,保险人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保险单中约定的最高责任限额为限。

(五)绿色保险产品索赔时效的确定

由于环境侵权事故既有突发性的,也有累积性的,其特殊性使得保险公司在承保该类风险时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如果不对绿色保险的索赔时效进行必要的限定的话,不利于绿色保险的发展。目前,发达国家在保险单中使用的“日落条款”,就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三十年的期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长期限,值得我们借鉴。也就是说,在此有效的期间内,发生的环境侵权索赔事件,保险人必须赔付;在此期限之外,保险人就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了。

(六)绿色保险的再保险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为保险标的,向其他保险人转保,由此将单个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风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散。再保险是保险人分散风险的途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一旦发生,其损害程度可能是非常巨大的,如果保险公司的负担能力不够高,甚至可能会因为一个案件的理赔而破产。而再保险将会给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强有力支持。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单个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分散,从而保障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因此,绿色保险制度中,再保险的运营必不可少。

第8篇

【关键词】 环境污染;环境立法规制;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X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116-01

2011年6月中石油与美国康菲石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康菲中国石油合作开发的渤海湾蓬莱19-3油田作业区发生漏油事故。该油田是我国国内现已建成的储量最大的海上油气田,这次溢油事故已造成渤海湾八百多平方公里的海面收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生态环境受到了极大的威胁,经济损失达数千万元。事故发生几个月以来,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群众的广泛关注,对于溢油后的处理与赔偿,引起了法律界与社会各界学者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从福建紫金矿业的有毒废水的排放到云南曲靖的铬渣违规倾倒事件以及渤海漏油污染事件,这屡次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暴露出了我国在环境污染防治与预防方面的不足与漏洞。行政监管职能的失灵、民事赔偿的受阻、刑事惩罚的不健全。这一系列的阻力导致我们对于这次污染事件的处理上的障碍重重。

一、我国环境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监管职能失灵

行政监管的失灵与不作为是导致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的首要原因,政府的信息不公开与政府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是这次渤海石油溢油事件的主因。这次渤海溢油事件,是由网友通过微博出来的,政府没有通过第一时间将消息出来,这造成了社会大多数群体对于监管部门的不信任以及对于污染事件的冷漠处理。

(二)民事赔偿受阻

这次渤海湾的石油溢出事件,对于渤海湾沿岸的水质造成了极大的污染,其中深受其害的就是渤海沿岸的渔民,由于水质的污染造成了大量的海洋生物的死亡,对水产品的捕捞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要求康菲公司进行民事赔偿的难度加大,无法通过鉴定的途径对海洋生态的损失加以估量,因为仍有大量的海洋生态物种遭受溢出的原油的污染,在清理以后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损害仍不能确定。溢出的原油是否会对海洋生物会有其他的影响造成的民事损害难以估量。这一系列的问题都会给民事赔偿的追索带来难以估计的难度。

(三)刑事处罚不健全

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这次渤海溢油事件,所造成的损害是建国以来最大的一次海洋污染事件,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环境污染清理后果难以预料。只对于责任人的刑期处罚有点过轻,不足以起到震慑于预防的效果。

二、对于完善我国环境污染的立法构想

(一)建立海上石油开发的监管制度与政府信息透明公开制度

建立起权责明确、层次分明的政府环境监管机制。以政府为核心、以各级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为执行的监督检查体系,对于出现的环境污染事件政府应在第一时间要予以披露,并应尽快对污染的事件作出反应,使政府信息处于公开透明的状态之下。同时,政府应对在我国海洋开采的公司的资质加以规范,并对其在我国海域的开采活动应要求其缴纳环境污染保证金,一旦出现环境污染应立即作出紧急措施反应。

(二)建立完善的行政制裁、民事赔偿以及刑事处罚措施 一个完善的惩罚体制对于环境的保护和责任的认定将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在刑事方面,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予以细化,为本罪的司法认定和责任追究提供有力的司法依据。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事故应提高对其判处刑罚的年限;在行政方面,建立行政处罚的动态模式,提高行政处罚的标准。对于不能有效处理预防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公司与法人,应予以坚决的取缔,撤销其所拥有的行政许可证明;民事方面,只要被告存在环境污染的行为并有可能造成污染,就不能免除其承担赔偿的责任。在赔偿上除了包括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外,还应包括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产业实际与预期损失、居民实际与预期收入损失、税收损失等以及对于海洋恢复应付出的其他费用。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煤炭洗选;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建议一、前言

煤炭洗选是煤炭深加工的一个重要途径,从矿井中直接开采出来的原煤因品质不同、赋存条件不同会含有许多杂质,煤炭洗选就是将原煤中的杂质剔除,或将优质煤和劣质煤进行分门别类的一种工业工艺。经过洗选过程后的成品煤通常叫精煤,它一般具有灰分低、硫分低、发热值高的性质。只有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加工,才能。只有通过洗选加工,才能提高煤质、分离杂物,收到降低环境污染、充分利用资源、提高运输效率的综合效益。通过煤炭洗选工艺,可以提高煤炭质量,提高煤炭的利用率,减少原煤利用的环境污染,降低煤炭运输成本,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二、就煤炭洗选行业目前普遍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的防治措施

煤炭洗选业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主要包括大气(煤粉尘)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等,下面按各污染类型提出防治措施,详述如下: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系统煤粉尘防治措施

①对原煤皮带输送工段设置全密闭式的皮带通廊,设置喷雾降尘设施;

②对筛分破碎设备进行全密闭,关键产尘点设置除尘器。

2)贮运系统煤粉尘防治措施

产品储存在封闭储库内,原料煤配套建设防风抑尘网,并配套洒水抑尘措施,定期对贮存堆场洒水,使煤堆表层含水率达到7%。

3)运输道路煤粉尘防治措施

对运煤车辆应进行统一管理,煤炭在装车时必须至少低于车帮上沿10cm并表面拍实,煤炭表面含水率不得低于7%,限载限速,对厂区附近的运煤道路硬化为三级及三级以上路面,厂区及附近的道路经常洒水,运输道路两侧进行适度绿化,可起到一定的抑尘作用。

2、水污染防治 措施

洗煤用水须实现闭路循环,并配套煤泥浮选和尾煤压滤措施。具体防止措施如下:

①设置与洗煤规模相配套的循环水池,以保证煤泥水最大程度循环使用。

②在有水作业的车间设置地面排水集中回收系统。生产中会产生煤泥水的车间如主厂房、浓缩车间等在车间设置地沟和集水池等装置收集设备的跑、冒、滴、漏、事故水和冲洗地板水。并将此部分废水打入煤泥水回收系统。

③设置相应容积的事故池,保证事故状态下废水不外排。

④各处水池及外排管道须做好防渗措施。

⑤加强管理,严格限制生产用新鲜水量。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煤炭洗选行业的噪声主要为机械噪声,噪声源主要来自生产机械设备如破碎机、分级筛、空气压缩机、离心泵、风机等工艺设备。产生的噪声值一般在85~110dB(A)之间。主要减噪措施如下:

①在满足生产工艺的前提下,选用设备加工精度高、装配质量好、产生噪声低的设备或附有配套降噪措施的机电设备;

②平面布置利用建筑物和厂界四周防护林带来阻隔减弱声波的传播;

③对于属于空气动力产生噪声的设备,如各种风机等,应在设备的气流通道上加装消声设备;

④对筛分破碎车间的筛分破碎设备采取加设密闭罩、吸声体等隔吸声措施;

⑤在无法采取隔声、减振、阻尼等降噪措施的作业场所的人员佩戴耳塞、耳罩等劳保产品。

采取以上降噪措施后,为进一步降低厂界噪声,可在厂界四周设置阔叶防护林带,利用绿化的降噪功效提高防噪工程措施的降噪效果,以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要求。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煤矸石是煤炭洗选行业的主要固体废物,结合近年来国内外对这项工作的研究,煤矸石综合利用途径归纳为三类:①利用矸石发电,如煤矸石电厂。②利用煤矸石制砖,矸石热值一般控制在2 090 kJ/ kg~4 180 kJ/ kg 范围内,常与大型选矸厂配套,利用选矸厂产生的洗矸来生产烧结砖建材类。③利用煤矸石生产水泥。煤矸石在化学成分上和黏土相近,且含有一定的煤炭及热量,可替代黏土作为生产水泥的原材料或作为混合材料直接掺入熟料中增加水泥的产量。一般生产32.5复合硅酸盐水泥,混合材中可掺加15~25%的过火或煅烧过的煤矸石。④ 填铺类。用煤矸石铺路或者用于露采采坑的填埋。

目前煤矸石的常规利用途径利用率较低,大部分煤矸石不能做到完全的利用,既占用土地,又可能自燃,不仅浪费资源还会排放大量空气污染物。建议暂时无法利用的矸石选择铺路或者回填于露采矿坑内并分层压实覆土,防止自燃。

三、几点建议

目前,煤炭洗选行业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已基本成熟,若严格按要求操作,环境污染可以得到减缓,但由于人为操作、环保意识淡薄和科学技术发展等原因,在大气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现就以上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大气污染方面。目前,煤炭行业扬尘污染依然严重,尤其是风天扬尘更加严重。主要原因如下:①原煤堆场防风抑尘网建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大部分企业将防风抑尘网当作面子工程,将整个厂区围封起来,而不是重点将原煤堆场围封;原煤堆存高度高于防风抑尘网,使防风抑尘网起不到防风抑尘效果。②喷淋洒水频率低,不能做到使主要运输道路和煤炭表面不起尘。③车辆装卸时不能严格按要求拍实并做好防护措施,导致车辆运输二次扬尘严重。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①企业应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环境保护责任感,严格执行环境环保治理措施。②环境保护部门应该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对恶意排污企业严惩不贷。③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公众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举报监督,做好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共同维护我们共有的环境。

2、固体废物方面。煤矸石是煤炭洗选行业主要的固体废物,但从资源角度说,煤矸石既是劣质燃科又是建筑材料等工业的原料。因此,如何大量的利用煤矸石,已引起国内外的广泛重视。

针对这个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①加大政府政策扶持力度,制定相关的优惠、扶植政策,并制定相关制度保证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提高企业开展煤矸石利用的积极性。

②)加大科研投入,促进煤矸石利用规模化。随着煤炭洗选业的发展,煤矸石的堆存量越来越大,但其利用率相对较低,煤矸石利用实现规模化发展,还需进行科研攻关,加大科研投入,摸清煤矸石的主要特性及分布,以便有效合理地利用煤矸石,节约资源。(作者单位:内蒙古乌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参考文献

[1]彭维增,刘长青.煤炭洗选和环境保护.选煤技术.1989.1.

[2]赵立门,赵安平.选煤厂煤尘防治技术.中国煤炭.2004.2.

[3]单忠健.煤炭洗选加工生产中的环境问题—治理工程及对策.煤矿环境保护.1995.1.

第10篇

[关键词]研究 分析 环境污染 纠纷 行政处理

[中图分类号] X507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8-252-10引言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但是在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时,采用行政手段来处理,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在解决纠纷时,调解法受到环境保护机关的认可,下文就着重讲解了调解法的优点。

1行政处理的含义和特点

1.1行政处理是当事人发出的请求

行政处理程序的启动是指由环境污染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的第41条2款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关于环境污染中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无法自己自行处理。那么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关的请求,让环境保护主管(或者是或者是依照法律行驶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来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话,也可以向相关的人民法院,我国以下的几条法律都做了相关的规定,具体是:《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几项法律都做过明确的规定,从上述的法律可以看出,行政手段并不是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必经途径。是当事人对处理方式的不满意,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由于环境污染而引起的纠纷,并不是一种强制性管辖。只有双方当事人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要双方当事人一旦向法院提出请求,相关的环境保护的行政部门和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部门,才能处理这起环境污染纠纷。也就是说,环境污染纠纷的当事人只要向法院提出请求,选择用行政手段来处理,那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也就产生了相关的职责,并且要认真履行,把自己岗位上的事情做好。这是国家机关为了保护人民的财产生命安全,而做出的决定,如果不按照执行,那么就是行政不作为。

1.2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机关必须要具备法定的环境监督职能

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时,必要的条件就是要根据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第41条的规定,并结合环境污染纠纷的类型(以及所涉及的环境因素)来进行处理。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环境保护不止是行政主管一人,还包括了以下部门,具体的有:①渔政渔巷监督、②港务监督、③交通、④公安、⑤民航管理部门、⑥铁道等。县级以上的行政部门包括:①农业、②水利、③林业、④矿产等。以上这些行政部门都应该都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做出保护和监督的职责。

2运用行政手段调解环境污染纠纷

2.1行政调解

由环境污染而引发的纠纷,表明双方当事人在协调的过程中,意见没有达到一致,才引发的纠纷。双方本来就有一定的积怨,在双方的内心都会产生一定的敌视心理。双方当事人在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等问题上,由于各自意见的不一致,已经形成了对抗心理。如果任由对抗进行发展,不进行正确的调解,即使是相关的法律机关做出了判决。但是双方还是会对产生积怨,并不能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所以,行政手段用在环境污染纠纷中,并不合适。在生活中,对于环境污染纠纷,大多数都是采用的调解。因为调解可以缓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气息,而且也是进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在调解的整个过程中,都贯串着双方当时互相体谅、换位思考的氛围。正是由于调解具有如此多的优点,所以,行政调解得到了环境管理监督部门的肯定,是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最受欢迎的方法。因此,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和其他的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调解环境污染的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原则:第一种原则是:把产生环境污染的是非调查清楚,查清楚产生环境污染的具体原因;第二种原则是:在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时,应该遵循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见,如双方意见达成一致,都同意调解,才可实施;第三种原则是:在双方均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并最终达成了协议,那么,该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

2.2行政处理决定

由于环境污染纠纷引起的行政处理决定,具体的意思是指:有管辖环境污染权的行政机关和部门,对当事人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时,由于意见达不到一致,可以根据已经调查到的事实和是非来进行处理,来做出最终的判决。使用行政手段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可以避免哪些久调不决的案子,这种做法,充分的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还可以提高法律处理事情的效率。环境保护机关对环境污染纠纷作出的判断,如果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那么,该法律就是有效的,有义务的一方就应该按照判决,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该判决引起了一方(或者是多方)不服的话,那么该判决也就失去了法律效益了,任何不服的一方都有权利提讼,从而得到司法的处理。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对其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但是列谁为被告,有着多种说法,但是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性质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其“行政处理决定”的特点,以及不服处理判决而提讼的目的来确定应列谁为被告。

3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迅猛。但是在发展的同时,没有将环境保护的理念给贯串实施好。导致我国近年在环境污染问题上,频繁的发生纠纷。为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大多数都是采用的调解法,如果是使用调解法解决不了的问题,就可以采用行政手段来处理。行政手段具有维护法律公正、公平的特点,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松.论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及提讼的法律性质[J].贵州环保科技,2012,04:8-12+17.

[2]鲍学杰.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2012,04:48-50.

第11篇

[关键字]长三角 水污染 比较优势 结构效应 规模效应 技术效应

引言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一方面促进了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中国的环境恶化。长江三角洲是我国的主要出口地区之一,其贸易模式与全国的特点一致,集中在低端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如纺织业等,产业污染的特点主要集中在水污染。

一 因素分解分析――经济学原理

(1)比较优势理论。比较优势理论的一般结论为,一个国家将出口充裕要素密集的产品,进口稀缺要素充裕的产品。在本文的讨论中,生产要素简化为资本、劳动力、环境。

(2)规模效应。规模效应增加环境污染:生产规模越大,对应的排污量越大,对环境的损害越大。

规模效应减少环境污染大规模生产能够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提高居民对于环境质量的要求,迫使各级政府和企业减少污染量。

(3)结构效应。结构效应增加环境污染:污染天堂假说。该假说认为,发展中国家因更注重经济发展而承担了高污染的产业,使得污染向发展中国家转移。

结构效应减少环境污染:对外贸易增加地区收入,促进经济发展,从而促进产业转型,由污染集中的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转变,优化产业结构。

(4)技术效应。技术效应减少环境污染:第一,对外贸易促进国际间技术交流,有技术溢出,技术进步有助于减少环境污染。第二,技术进步分为两种,一种是专为环境保护而进行的技术进步,如废水处理等;一种是提高生产效率的技术进步,间接减少环境污染,如使用大型高炉炼钢等。前者更为直接,在环境保护方面效果优于后者。

二、因素分解分析――结合长三角地区现状

(1)比较优势。长三角地区的出口产品中,国际竞争力最强的三个产业为纺织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制品业、塑料制品业。

一般研究已经证明,资本密集型产业的污染总体高于劳动密集型。赵细康(2003)的实证研究表明,李嘉图模型决定的长三角出口贸易模式中出口行业的污染密度在总体上低于进口行业。

但是。文献综述和社会评价大多认为,长三角的出口贸易行业对于本地区的环境,尤其是水域环境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环境要素的相对充裕导致我国所承担的产业部分的污染水平高于行业总体水平。

(2)规模效应。规模效应增加污染:长三角为我国最主要的出口地区之一,很大一部分长三角的中小企业的出口甚至超过在国内销售的比例。大量的出口导向生产大大扩大了总体产量,从而增加了污染水平。

规模效应减少污染:尚未达到作用的收入临界线。

(3)结构效应。结构效应增加污染:污染行业集中在第二产业(工业),第三产业(服务业)污染近于零,但是第三产业同时具有不可跨国境交易的性质,与出口量关系较小,主要的关联因素为产业结构调整,而非外国需求。

(4)技术效应。近年国家针对出台的多为专门的环境保护政策,在环保技术进步方面较为显著;我国对于长三角的污染控制集中于生产后的污染技术处理问题。

三 合理化建议

(1)环境规制与地区收入分配。由于各行业对环境规制的敏感度正负、数值大小均有较大差异,相同的环境规制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出口有不同的影响。以长三角为例,纺织业、皮草、塑料制品业均为负值或数值较小的正值,也就是说,较紧的环境规制虽然能够降低环境要素的比较优势,但是对部分地区优势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影响较其他地区大,对区域经济发展有偏向性的负面影响,这在环境政策制定中应作为考虑的一个因素。

(2)环境成本资本化的途径的选择――征税,可交易排污权,排污标准。征税是环境成本资本化的主要途径。对于中国目前的管理条件而言,排污权交易是可探索可尝试的路径,但是难度较大,涉及过渡阶段中地方公平问题、地方保护协调问题、市场规范问题,在中国市场化还很稚嫩的现状下,应作为辅助政策而不能作为主推政策。

在长江三角洲地区,关于污水排放的排污标准理论上是一直存在的,但是推行效果并不好,因为长三角多为小规模的私人企业,分布分散,数量庞大,监管的成本很高,且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发展的考虑监督排污的动机很小,因此排污监督的效果非常不理想,未来校正的难度也很大。

第12篇

[关键词]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代表人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赔偿损失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频频见诸报端,先是中国最大的金矿企业紫金矿业深陷“重大污染事件”漩涡,接着又传出大连大窑湾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少量原油和污水流入海域。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随之而来的就是因环境污染事故而受损的民众应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的法律,受损民众可以通过刑事、行政、民事等途径追究责任方的法律责任。本文谨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和解读。

1我国现行的环境侵权民事法律体系

环境侵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侵权是指因人为的活动,致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受破坏或污染而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环境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狭义的环境侵权概念仅指环境污染侵权。

环境侵权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有着明显的特点:损害行为的间接性,损害具有潜伏性,损害行为的高度科技性及构成的复杂性,环境损害的跨地域性,损害源头、结果具有多元性。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往往同时伤害一人或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及各种生活上的利益,因此经常是某一原因导致多个结果后,多个结果又变成新的原因,从而引发新的结果。

我国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及海洋、大气、水、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等污染防治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森林、草原、渔业、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水土保持、野生动物保护等自然资源保护法律的有关规定。从总体上看,形成了民事基本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这样一个系统的、层次鲜明的环境侵权民事法律体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在最新实行的《侵权责任法》中设立了“环境污染责任”的章节,对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这些法律应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依据。

2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传统的侵权构成理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四个方面。

环境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原则上应当遵守上述的侵权构成要件。但是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也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也使得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也存在特殊性。

传统的侵权构成理论认为,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行为人存在过错,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之间要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这种理论有着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损害环境的污染行为往往不是即时完成的,要判断损害事实是否由某侵权行为造成的,通常比较困难;第二,污染物进入环境以后,可能与损害后果发生之间在时间上间隔较长,使因果关系表现得十分隐蔽;第三,由于环境污染危害的潜伏期较长,所以一旦产生损害,又往往因历时久远、时过境迁、证据灭失,使因果关系的证明更为困难;第四,要证明环境侵权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科学技术知识和仪器设备,而目前这些条件显然并不完全具备。

因此,如果完全按照传统的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理论,就会使受害人得不到有效的救济,也使环境侵权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在这样的背景下,因果关系推定的理论被提出。因果关系推定则必须以无过错责任为前提。所以,目前各国立法均致力于通过实体法途径,对归责原则做出调整,在环境民事责任领域确立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来加强对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124 条是我国环境侵权无过失责任的基本民法依据,同时,亦是我国环境侵权行为适用无过失责任的一个概括性规定。另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 年12 月6 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第4条明文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三)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为我国民法中追究环境侵权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了重要的程序法上的补充和保障。从而,也使得环境侵权的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和体现。

在环境侵权领域确立无过错原则与加强对受害人保护的宗旨是契合的:第一,加害人的过错难以证明。由于现代工业生产的复杂性和污染过程的错综复杂,环境污染涉及到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受害者难以证明致害者有无过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有利于加强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减轻受害人证明加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第二,通常情况下,受害方与加害方力量对比较为悬殊,受害方处于势单力薄,孤立无援的境地,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根本无法与加害方相抗衡,只有将法律保护的天平向受害人方面倾斜,才能体现社会公平。第三,适用无过错责任,有利于强化污染破坏环境者的法律责任,促进其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控制和积极治理污染,合理利用环境资源。

3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和方法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救济途径是进行司法诉讼。由于环境侵权纠纷中受侵害对象的不特定及涉及人数众多的特点,环境侵权纠纷容易形成群体性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就是专门处理群体诉讼的一种诉讼程序,对解决群体性纠纷有着重要作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诉讼的出现,弥补了传统的共同诉讼制度的不足,对污染范围广、涉及受害者多的案件,代表人诉讼的确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此外,《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也就是说环境侵权诉讼的时效长于一般侵权的时效。

4环境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据此规定,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由于环境污染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常常会涉及到具有理论深度的多领域专业知识,并且环境侵权的受害人(即原告)多为普通居民,在财力、知识等多方面存在的障碍使他们收集证据十分困难。因此,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如果实行传统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势必会增加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举证难度,导致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为使受害人能够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新近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从法律上明确了在环境侵权诉讼中,适用证明责任倒置原则,即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加害人如果不能证明损害不是其行为造成的并且不能证明其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受害人的证明责任仅限于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

5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

环境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损害客体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我国目前对环境侵权的救济手段基本上适用传统的民事侵权救济制度。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但是,最常用的责任承担方式是赔偿损失,即支付赔偿金。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也包括对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这种传统的民事侵权赔偿主要是针对污染危害的直接致害人而言,并且往往是责任主体相对确定的情况下的方式。由于传统的民事赔偿制度存在着种种局限,如救济的滞后性,诉讼时效的有限性等,其对受害者的利益赔偿作用也是有限的。

为了能更好地维护环境安全,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可以考虑设立惩罚性赔偿机制。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主观上具有恶意的环境侵权案件。在我国环境侵权行为中,基于主观的恶意而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大量存在,甚至许多加害者是经过理性的判断而最终选择侵权的。对这样的侵权行为应当进行惩罚。二是由于侵害人的污染开发行为导致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应给予精神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环境侵权行为给受害人的人格权利造成损害的同时,也造成了其精神上的损害,而且这种损害是漫长的,甚至伴随终生。对此如果不能给予赔偿显然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三是环境侵权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环境权益的损害也应当予以赔偿。环境权益是公民在良好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健康优美的环境不仅是公民生存发展的基础,也具有愉悦心灵的价值。然而,环境权益的损害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对这种损害给予赔偿,是对于同质赔偿原则的扩大,具有明显的惩罚性质。

6结语

我国已经建立了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体系,在环境侵权事故中受损的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要求责任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损失。但是,现行的环境侵权赔偿责任,仍具有局限性,应当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 于爽.环境侵权诉讼证明问题研究[D].福州: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2] 武海燕.浅论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EB/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