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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规定

时间:2023-07-21 17:26:35

采购管理规定

采购管理规定范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县政府采购管理,完善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质量,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办理政府采购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在体制上实行管、购分离。

第四条财政局成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采监委),采监委主任由财政局长兼任,采监委成员由财政局有关人员组成,采监委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二)审定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三)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四)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第五条设政府集中采购中心,采购中心设在财政局采评科。采购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二)汇总编制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三)实施政府采购目录中的商品、项目的采购;

(四)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

(五)办理县政府交办的其它政府采购事务;

(六)监督定点采购或协议采购服务商执行采购合同情况和服务质量并及时向采监委反馈信息。

第三章政府采购项目确定程序

第六条采购中心进行货物采购要力求进行批量集中采购。

第七条各乡镇和县直单位每年11月底前,向采购中心报送下年度采购计划,采购中心汇总后报采监委审核,必要的报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单位实际采购时,在政府批准的采购计划内,每月25日前向采购中心报下月采购计划和采购清单。采购清单包括: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使用(开工)时间等。采购中心负责汇总采购计划,报采监委审批。

第九条对县政府临时指令的采购项目或机关单位临时、突发事件急需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经采监委批准后立即组织采购。

第四章采购方式及范围

第十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为辅。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中心要在采监委的直接监督下进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并采取低价中标原则。

第十二条询价采购要将询价情况包括询价人、寻购各供应商单位报价、供应商确定理由、成交价等报采监委,经采监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对经常性需求但每批次数量小不易采用集中采购的服务或商品,如公务用车、车辆保险、学生课桌、日常办公用品等项目可采用定点采购。定点采购供货商一般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因客观原因无法招标的,按照同等质量前提下低价购买原则确定。确定定点采购商要签定带有违约处罚和保证金条款的合同,合同报采监委审批后生效。

第十四条单一来源采购通过谈判进行,必须经采监委审批。

第十五条采购中心建立供应商库,每项采购参与供应商不低于三家。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在商品选择上,同等条件下选择当地产品;在服务商选择上,同等条件下选择生产商。

第五章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按照先筹集资金后采购的原则,资金支付在财政局监督下按采购协议付款。

第六章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中心建立双向信息反馈机制,负责监督中标供应商服务质量,在合同执行期间中标供应商定期向采购中心反馈相关项目信息,采购单位定期向采购中心反馈中标供应商履约质量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政府采监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机构,对采购项目的运行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确保公正合法。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采监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采购活动有权责令终止采购,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所有定点采购单位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采购中心统一制定的定点采购监督标志,标志上明确对违约服务(供货)的经济制裁措施,其中明示经济处罚的50%用于奖励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采购中心建立健全采购档案。每次采购活动必须建立健全资料档案,以便有关机构对过来的采购行为进行全面评定和监督检查。新晨

第二十三条为保障政府采购行为、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的合法、合同条款完备,县政府法制科对较大数额的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和条款的完备性进行把关。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县直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未经批准自行采购的,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财政局支付中心拒绝支付;对因违反定点协议造成的经济赔偿由违规单位承担。

第七章附则

采购管理规定范文2

计算机采购及数据管理规章制度

4.2计算机硬软件的购置

4.2.1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硬软件需求申请,填写《计算机硬软件需求申报表》,进行相关需求说明,经网管室按配置标准审核后,属技改列支的,报装备部按技改程序审批;属日常办公列支的报总经办按相关程序审批。最后由网管室根椐实际工作

要求配备,如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其费用将不予报销。

4.2.2购置的硬软件需经网管室验收、入库,方可报销。

4.3硬软件的保管和分发使用

4.3.1确认合格的软件,由网管室登录于《软件控制清单》,注明软件的名称、编号、版本、登录日期、主要功能、使用状态(Y表示在用,N表示已作废)及使用部门等相关内容。

4.3.2软件原件由网管室集中保存,保存的场所应隔尘、干燥、无化学物质或气体的污染,软盘保存在干燥箱内。软件磁盘原件保管两年后,应复制或制作新的软件原件,经比较验证无误后,加盖“有效”印章、并由验证人员签名,旧原件撤离保管场所。

4.3.3网管室根据使用部门的需要复制相应的份数,复制时在网管室专用的电脑上进行,复制后的软盘经验证和杀毒处理后,在软件存贮介质表面加粘软件标签,由验证人员签名,并加盖“有效”印章后发放相关使用部门,由软件应用人员在《软件发放登记表》上做签收记录。不能复制的软件可以原件发放,在控制清单或发放记录表的备注栏中注明。

4.3.4各种软件的安装盘及相应资料统一存放在网管室,并填写入库登记表,资料允许使用部门借用或复印发后使用,但须办理相关手续。

4.3.5在软件的安装使用过程中,网管室负责提供该软件运行的环境及相关技术支持。

4.3.6各部门所有计算机硬软件由部门信息管理员或操作责任人向网管室办理领用或借用手续,当其岗位变动时须到网管室办理转交手续,否则人力资源部拒绝为其理相关手续,且造成财产丢失还将追究其赔偿责任。

4.3.7部门信息管理员和操作责任人必须保证所使用的硬软件完整无缺,定期做好清洁保养工作,凡造成硬、软件丢失或违规操作造成损坏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4.3.8计算机硬软件的报废、转让、处理,须经网管室、总经办、装备部共同决定,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相应记录。

4.4硬件软件的测试、维护、升级

4.4.1外来软件或下载软件必须经网管室严格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测试合格后方可安装或使用。

4.4.2凡经网管室按正常程序登记注册的计算机硬软件的维护,由网管室负责完成,并做好相应的维修记录。

4.4.3由网管室组织对原使用部门的旧版软件逐一进行更新,使用部门软件应用人员在《软件发放记录表》上再次做签收记录。旧版软件原件的贮存介质由网管室加盖红色“作废”印章,予以保存。

4.4.4现有硬软件的升级,申请部门需填写《计算机硬软件需求申报表》,依硬软件购置程序进行审批。

4.4.5硬软件的升级由网管室执行,软件升级经确认后,将更新情况登录于《软件控制清单》。

4.5软件及数据的保密要求

4.5.1内部开发的应用软件的密码由软件开发人员及软件应用人员持有,不得向他人泄露,密码的升级由原开发人员执行,并记录密码升级的情况。

4.5.2公司局域网络,由公司计算机领导小组授权网管室,对公司虚拟网的划分,工作组及用户访问权限的设置,并对操作密码进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随便将密码转告他人,防止软件资源非授权的使用。

4.5.3公司中心机房非网管室人员不得随意入内,网络中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只允许网管理员操作使用;对服务器系统软件、数据库应进行多重加密处理,经系统管理员授权,方可使用;网络中所有工作站,须经部门负责人授权允许,持本人用户密码上机操作使用。

4.5.4E-MALL接收与发送需进行严格检查,以防止保密资料经此渠道泄出,发送与接收的电子邮件均需进行审批与登记。

4.5.5经由绘图机出的图纸需进行登记管理,在打印图纸资料时,申请打印人员需填写《CAD出图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打印作业。

4.5.6网管室对备份数据的磁盘、光盘、磁带等存贮介质,设专人保管,数据管理员必须保证数据的安全可靠,未经主管领导的批准,不得随意使用或外借。

4.5.7凡将公司重要数据恶意更改、非法复制或外泄者,给以重罚;因此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4.6软件使用的防毒要求

4.6.1公司局域网内,经网管室指定可以使用光驱、软驱的部门,应严格控制光盘、软盘的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其它部门内部连网的电脑,光驱、软驱一律予以拆除或禁用,否则不准上网。

4.6.2使用互联网的部门;需指定一台或几台电脑,这些电脑不得与公司局域网连接,在互联网上读取资料后的软盘未经检查不能在公司内部网上使用。

4.6.3网管室负责对网络中的电脑进行病毒清查,各部门发现本部门电脑有病毒感染,要立即杀毒或报告网管室处理。

4.6.4外单位的软盘、光盘需在公司局域网计算机中使用,使用前要由网管室进行病毒清查,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4.7数据的备份

4.7.1凡向技术中心资料室提交入库产品资料,必须在数据库服务器中进行数据备份,再由网管室数据管理员定期将其数据刻成光盘,以便永久保存。

4.7.2各部门数据的备份由部门信息管理员每周进行一次。对于没有专用数据库服务器的用户,备份方法为:指定—台计算机,然后在该机根目录(C或D盘)下给每个用户建立一个备份文件夹,每星期将每个用户需要备份的数据备份到指定计算机的指定目录下面。

4.7.3重要数据必须到网管室申请备份,按需要加密或封装打标长期保存,需要使用备份数据时必须得到主管领导的批准,并保存使用记录。

4.7.4网管室把各部门的数据至少每半年备份一次,刻成光盘长期保存。

4.8当软件系统的更新影响到公司现有的运作时,计算机应用领导小组应确保相应的程序文件、工作指导书得到建立或修订。

5相关文件和质量记录

5.1计算机应用项目综合考察报告

5.2计算机应用项目方案书

5.3计算机应用项目验收报告

5.4ZJ5/12—JS15计算机硬软件需求申报表

5.5ZJ5/14—JS17计算机软件及数据文件控制清单。

5.6ZJ5/19—JS51计算机硬、软件、数据文件入库登记表

5.7ZJ5/13—JS12计算机硬软件及数据文件发放登记表

5.8ZJ5/20—JS52对外电子邮件发送登记

5.9ZJ5/21—JS53外来电子邮件接收登记

采购管理规定范文3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履行对全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职能。

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且便于获得和查询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采购信息的指定媒体为《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山东政府采购网”、《齐鲁晚报》和“*政府采购网”。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或补充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七条除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特别紧急的采购和因自然灾害、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外,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全部公开,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采购信息更正公告、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内容应当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谈判邀请函、资格预审、成交结果、采购信息更正、投诉处理决定等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其有关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参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信息内容制定。

第九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询价通知书、成交结果、采购信息更正、投诉处理决定等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其有关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参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信息内容制定。

第十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竞争性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报价人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15日。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自询价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报价人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3日。

第十一条*市及各市、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及其更正事项;谈判邀请函、资格预审、成交结果及其更正补充事项;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采购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必须在“*政府采购网”公告。

*市及各市、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十二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十四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实行统一管理,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

在“*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应当经过委托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并加盖其公章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不予。

第十六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十八条采购机构有第16条、第17条情形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将其列入考核记录;情节严重的,上报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业务资格。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控告和检举。

第二十条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工作,并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管理规定范文4

(一)我国政府采购的立法模式选择

政府采购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1)通过专门立法规范政府采购。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较早通过专门立法规范政府采购,美国是其中的代表。美国在建国之初就开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迄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1]1861年,美国就通过了一项联邦法案,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联邦政府采购必须使用公开招标的方式。1949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为联邦服务总署提供了统一的采购政策和方法。[2]尤其突出的是美国1933年开始实行的并于1954年和1962年两次修改的《购买美国货法》,影响更是深远。[3](2)在相关部门法中确立政府采购准则。如日本就是通过其1947年的《财会法》确立政府采购的基本规则。[4]西班牙也是在其《国营契约法》、《国营承包工程通则》中规定政府采购使用的方法、招标程序和争议的解决等内容。[5]澳门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澳门行政程序法典》;1984年12月第122/84/M号关于公共合同的法令;1985年7月第63/85/M号关于货物和劳物采购的法令;1992年6月第28号法令(28/92/M)《有关社会房屋建筑内从事商业活动间的批给制度》;1990年5月第3号法律(3/90/M)《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务特许制度的基础》;1993年4月第13号法令(13/93/M)《有关房屋发展合同的制度》;等等。

韩国是政府采购制度变革较快的国家。自1949年建立局部集中采购制度以来,历经了多次改革。以前其政府采购立法是分散的,主要在《预算会计法》、《公共预算和帐户法》等法规中作出相应的规定。1995年,该国财政经济院国库局先后制定了《政府合同法》、《政府合同法实施细则》、《政府合同法实施准则特别条例》、《政府合同法特殊采购特别实施条例》等法规。为了使其国内政府采购法律符合WTO的规定,韩国将按《协议》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合同法。[6]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应当采用专门立法与配套立法相结合的模式。(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政府采购法》,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法;(2)由国务院制定《政府采购条例》,集中和综合规定政府采购的各种主要制度,具体体现政府采购制度公共行政性;(3)由财政部制定能使法规和条例得以具体实施的《政府采购操作指南》,翔实地对采购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程序、方法、监督等作出规定,对各种不同的方法,比如招标、门槛价、议定价、寻定价等有细致的指导;(4)在与政府采购相关的立法中,还需要作出与政府采购专门立法相配套的规定,解决诸如竞争、招标、合同、会计等问题。对此,有的论著指出,“在确定公共采购规章、准则以及采购合同条件时不应忽略对采购人员产生影响的法律,包括: ① 外汇管制和关税,影响采购机构自由地选择供应方。 ② 控制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 ③ 关于工资和工作时间法规。 ④ 国家工业安全和保健条例。 ⑤ 国家环境保护规章。 ⑥ 价格指数化,为中、长期合同在通货膨胀情况下谈判提供基础。”[7]

(二)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框架

作为现代化的后发国家,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必须遵循三项原则:政策性条款,要从国情出发,结合国际惯例来确定;技术性条款,应以可以操作为前提,借鉴国际惯例加以明确;体制性条款要有利于财政在政府采购管理中主导地位的形成。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框架大致为:

第一章、总则。它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基本原则及有关定义条款,等等。

第二章、采购关系主体。它包括政府采购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责界定及其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政府采购主体的类型、条件和资格;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和供应商的资格管理;外国厂商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特殊资格管理;国内厂商的优惠规则;等等。

第三章、采购方法。它以规定招标采购方法为主。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性和限制性招标的原则和适用条件;招标文件、公告的内容及其保密原则;招标程序的主要环节和疑议处理方法;押标金和保证金的确定和处理方法;开标、投标、议标、决标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决标公告的内容和资料的汇送方法和时间;询价采购、直接采购和服务采购的原则、适用条件和主要规则;等等。

第四章、采购合同。它包括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同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后果;履约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方法;采购合同的管理,如验收管理(期限、方法、采购商品的品质管理的方式)、档案管理;结算和奖金拨付方式;等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争议解决。异议及申诉的提出方法和程序;申诉处(受)理原则、程序和方法;(处)受理申诉的机构、设置、工作程序和方法;采购机关和厂商在申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等。它主要包括审查程序、仲裁程序、诉讼程序。

第七章、附则

提出以上框架,具体理由主要是:(1)该框架涵盖了立法宗旨、采购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法律责任以及争议的解决,内容全面,既符合我国一 般立法要求,又与《示范法》的框架大体一致。(2)由于采购合同在采购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且与一般合同在合同主体、履行方式方面有一定差异,兼之如前所述,国外有韩国等将政府采购制度以合同为规范重点[8],我国大陆亦有《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先例,有作专章规定的必要性。(3)对争议解决作专章规定,主要是因为《示范法》中的审查方式有其特别的意义,它有助于采购主体自已改进工作中的不足,我国立法可继受之。当然,《美国政府采购法制第三人代位诉讼之研究》[9]一文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4)《示范法》中规定了多种采购方法,且将服务采购方式单独作了规定。目前的倾向性意见是,招标应为采购的首选方法,另外由于服务采购方法比较独特,因此对这两种采购方法应作特别规定。这一思路与《示范法》也是相吻合的。

(三)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内容

1、政府采购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是货物、工程和服务,其中以货物采购和工程采购为主。由于我国财政收入,尤其是预算内收入占GDP的比重严重偏低,政府采购体系应以货物为主,同时将大型工程纳入采购范围。等财政收入宽裕后,再建立完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体系。就货物采购体系来看,应把石油等战略储备物质和重要的办公设施、办公用品作为主要采购客体。有人认为,国际上通行的表述方式即“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中购买工程不符合汉语习惯,不宜采用。这种看法在我国深圳市、安徽省的政府采购法规中有反映,就连我国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第2条表述为:“本法所称采购,指工程之定作、财物之受买、定制、承租及劳务之委任或雇佣等。”也是闪烁其词。《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充分考虑国际通行的做法,没有拘泥于汉语使用习惯,容忍了这种外来语的搭配方式,规定采购范围为“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值得赞同!

具体货物和工程服务项目目录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批准,各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和服务,或由外国供应商承包公共工程。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及最终货物虽在本国生产或组装完成,但本国增加值含量不足其中价值的50%的货物。

对于粮食,由于涉及国计民生,我国采取保护价收购。这种情形虽然也属于政府采购,但情况十分特殊,须另行规定。以下四项尽皆如此:(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2)国家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瘟疫,需紧急处理的采购项目;(3)人民的生命或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处理的采购项目;(4)经采购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采购项目。

由于目前政府对厂商的信息掌握太少,招标时可供选择的对象十分有限。厂商对政府需要采购的项目也了解不多,影响积极竞标。建议建立政府采购目录制度,加强供需双方信息交流,促进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其要点有:(1)政府采购目录的编制。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并提交采购委员会审议。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考虑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并根据需要与可能合理地确定政府采购的范围。(2)政府采购目录的批准和公布。政府采购目录由同级政府批准于每年的7月份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10]鉴于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和信息产品的普遍应用,我国政府上网踊跃,应强调通过电子媒体政府采购目录。电子目录的使用能使政府缩短定货周期、减少采购中所需财力物力、更加了解合同中的产品及服务,同时使采购前产品比较成为可能。不过,“工业市场受各种各样的价格差距和行业习惯的影响。工业顾客有差别的采购行为、产品的说明需要以及缔结特殊采购合同的愿望使得有必要制定独立的电子商务计划。”[11]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主要是在财政系统进行,《中国财经报》自1998年由财政部创办,并开设政府采购专版以来,在社会上已有一定的影响,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是政府采购信息披露的专业媒介。同时,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信息网络亦可。

2、政府采购组织体系

政府采购组织体系,是指由法律设定、分别承担一定政府采购职能的各种主体在政府采购系统中彼此分工和联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我国的政府采购组织体系主要由管理机构、采购机构和相关机构构成,法律上主要表现为管理体制和采购主体、相关主体的资格管理制度。

(1)管理体制。根据我国现行地方立法,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委员会制,将有关部门吸纳到委员会,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以协调和化解部门之间的矛盾。如《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和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另一种是部门管理制,主要是财政部门,便于对政府采购的管理,也符合国务院机构改革关于“一项行政事务宜由一个主管部门管理”的精神,避免多头管理。如《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我国立法或现实生活中,我们还发现,采购主管部门不仅负责采购政策的制定、采购计划的审批,还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采购活动。有的地方,采购机构相当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下设机构。

笔者认为,建立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必须以保证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及更为有效地克服旧体制的惯性,将对新制度的阻力和内部的摩擦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建议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借鉴韩国立法,规定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为政府采购委员会(简称“采购委员会”,下同)。采购委员会由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审计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派员组成,主任 由财政部部长兼任。政府采购委员会宜在财政部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其职责为:(1)拟定政府采购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监督政府采购法规和政策的执行;(2)管理政府采购市场,如对供应商、中介组织实行市场准入,对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调查和处理,随时抽查用户发现问题,责令采购机关进行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等等;(3)根据支出预算确定集中采购目录;(4)指导中央采购机关的工作;(5)规定并修定适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金额标准;(6)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另外,采购委员会不得参入和干涉采购机关和供应商之间的具体商业行为;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的审计。

(2)采购主体。在我国渐进改革的背景下,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政府采购主体规定存在较多不完善的地方: ① 专门采购机构的性质和地位。如《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本市市级政府采购机构,接受采购委员会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二)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三)建立与本市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7条、《珠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4条也给予了规定。但这些采购机构的地位和性质存在较大差异。一种意见认为,采购机构与财政部门是关系,采购机构财政部门进行采购活动,但实际操作中易演变为行纪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采购机构是政府授权的采购机构,是名副其实的独立法人。笔者认为应折衷两种观点,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建立两种不同性质的机构,并为它们创造自由、平等的竞争机制。 ② 关于采购机构与使用单位之间的关系,各地立法都没有相关规定。在发生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时,使用单位直接向供应商提出退换产品或者直接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必须予以规制。 ③ 对国有企业是否纳入政府采购主体的范围存在分歧。笔者不主张政府采购主体包括国有企业。原因有三:一是我国加入WTO在即,控制政府采购主体范围,就相应控制了政府采购市场,有利于避免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二是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以及社会募集资金,财政性资金所占比例很少。三是随着我国公有制经济实现多样化进程的推进,企业产权必然走向多元混合,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的区分日益困难。 ④ 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作为政府采购主体,没有从财政性资金使用量上作限制。笔者主张借鉴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法人或财团接受机关补助办理采购,其补助金额占采购半数以上,且补助金额在公告金额以上者,适用本办法之规定,并应受该机关之监督。”

基于以上认识,建议我国政府采购立法规定: ① 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为政府集中采购机关。其职责为: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业务;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公共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有关事务;受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承担不具备或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采购业务;受采购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由采购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有关采购事务。 ② 各行政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及国有事业单位、接受财政补助的社会团体为非集中采购主体。非集中采购主体自行组织未纳入采购中心的采购项目。 ③ 超过一定数额以上的采购由中央政府采购机构负责,重大项目的采购过程亦由中央政府采购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地方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采购活动,还应受中央财政和政府采购机构的指导监督。 ④ 采购机关可将采购的具体事务委托给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政府采购公司或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政府采购业务。

(3)相关主体的资格管理制度。它主要包括: ① 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管理。如《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招标中介机构具务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二)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经济、法律专职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80%以上;(四)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五)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② 政府采购政策咨询机构的资格管理。主要是实行各级政府采购政策制订与绩效测评专家委员会的资格制度。政府采购实质上是政府支出的安排和使用行为,将政府采购政策与其它政策相结合,能够实现政府的各项重大政策目标。因此,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政策专家委员会,由其制订事关国民经济全局的采购政策,并对政府采购政策实施后的绩效进行测评,以便更好地调整实行的政策。与此相应的还有政府采购专家委员的资格制度。 ③ 供应商的资格制度,即供应商的市场准入程序及资格管理。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它分为国(境)内供应商和国(境)外供应商。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问题时,使用单位有权直接要求供应商退换产品、提供售后服务,这是供应商的义务。供应商的高级管理者不能有犯罪记录,三年来必须一直依法纳税。特别指出的是,为了保护民族工业、支持国有企业发展以及进行国内宏观经济调控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我国应在一段时间之内(按目前我国发展速度,以15年左右为宜),将特定产业的供应商限定于国内,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国外开放。 ④ 政府采购监督委员的资格制度。为确保政府采购监督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下设“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行使监督权时注意“抓大放小”,注意改进监督的工作方式,既要监督下级政府的采购活动,也要监督同级政府的采购活动。[12]

3、政府采购的形式和方法

我国各地的立法一般选择了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形式,但广东省采取了分散采购的形式。建议我国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形式,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分散采购是指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集中采购是指有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采购。它的金 额标准各异,一般适用于:(1)大宗物品的采购,即消耗量大的低值易耗品如纸张等。(2)单位价值较高(如在10万元以上)的物品,如汽车、计算机、空调、复印机等。(3)一定门槛价之上商品或服务。关于门槛价的确定,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刚刚开始,各地区间的财政经济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对此不宜“一刀切”,应允许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采购“门槛价”存在一定的差别。建议中央采取门槛价为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但是当年需要批量购买累计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同类商品或接受等值的服务。(4)鉴于公共工程的资金来源多样性,以及公共工程质量对公共安全的影响,政府应将工程采购列入集中采购之列,以加强对其控制和监督。但工程采购不同于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采购程序较为复杂,建议借鉴《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重大工程采购,采购中心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经采购委员会审议,采购中心也可以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门、项目法人单位自行组织”。

政府采购的方法,可采用公开(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采购卡,等等。[13](1)公开(竞争性)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主体(招标人)在采购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采购信息,吸引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办法。它是政府采购的基本方法,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大、质量不易确定或者采购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采购项目属于高新技术并且复杂、无法提出详细规格的,可以采取技术标和价格标分离的两阶段招标方式采购。(2)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又叫邀请报价、议标采购、定向招标,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一定数量的潜在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办法。一般适用于质量、价格等容易确定的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而且通过公开招标而无合格标的,或需要专门技术制造的,或采取招标程序的费用与采购价值不成比例的。(3)竞争性谈判采购,又叫协商采购,是指直接到市场了解、比较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等情况,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方法。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额较小、质量与价格易于确定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也适用于采购项目因急需而不能进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况。(4)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它适用于采购项目属于特定价格而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成品或者已有法定供应商的情况。(5)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没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它适用于通过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者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属于专门技术或者出于标准化的考虑,需要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因急需而不能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情况。

如前所述,我国地域辽阔,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建议我国《政府采购法》充分考虑各地的差异,对政府采购各种方法进行规定,同时严格规定各自适用条件和程序,如电信业实行政府采购,在公共网领域,宜采取定向招标方式;在基本业务领域,宜采取公开招标方式。[14]政府在进行采购时既不能随意变更采购方法,也不得任意改变相关的采购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使各地根据各自行业的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法。

值得指出的是,1999年8月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企业在购买一定额度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时必须实行招标,对招标程序、招标资格、招标信息公布、招标补偿和未中标者的上诉等作出规定,这样就把政府采购的部分行为纳入招标法范围进行规范。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有了《招标投标法》,无需再制定《政府采购法》。这种看法在我国政府采购现行地方立法中表现十分突出。如在起草《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时,有人就建议将草案名称改为《上海市政府采购招标管理办法》;深圳在起草过程中一直使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招标采购条例》的名称,直到通过才去了“招标”;《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宗物品招标采购暂行规定》更是直接冠以“招标采购”。这种将政府采购制度与招标制度等同起来的观点,是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误解。这两个法有许多区别:(1)规范对象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政府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经济行为。《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对象是订立合同的行为。(2)立法目的不同。《政府采购法》通过对采购的政策性和技术性规定,有利于加强支出管理,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并与其他有关政策结合使政府的有关政策目标得以贯彻;在我国加入双边或多边政府采购协议后,对外国供应商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及其行为作出规范。《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主要是从技术上明确招投标的具体程序及相关要求,保证买卖金额达到一定数量以上的采购活动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地运作。(3)适用范围不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如果单从适用对象的覆盖面看,《招标投标法》要比政府采购法宽得多,如从涉及的义务来看,《政府采购法》包括适用对象所有的采购活动,而《招标投标法》只涉及到适用对象中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且又适合与公开照办的采购活动。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法》只强调买进(最低价);而《招标投标法》应该包括买进和卖出(最高价)两种行为。从美国政府采购的立法史来看,也是先以立法形式规范政府采购中的招标程序,然后再逐步完善,对整个政府采购市场进行规范。因此,招投标法对我国进行政府采购立法也是及时的。如上所述,该法的有关规定不能满足对整个政府采购市场进行管理的目的。该法规定的招标采购方法,只针对一定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适用,对大量存在的限额以下采购则不能适用。该法也有国内优惠的规定,但不从政府采购市场进行界定和保护的高度认识这一问题,对民族工业的保护则既缺乏理论基础,也不可能完善和充分。另外,不从政府采购高度认识招标问题,也不可能明确确立保护国有资产的目标。因此,在《招标投标法》出台之后,除了要制定一系列的实施条例予以补充之外,还要从管理整个政府采购市场的角度,通过立法对其不断完善,以建立起一个完善的政府采购立法体系。将更多的采购方法纳入政府采购法中;更加严格招标公告的要求;对谈判采购程序作出严密的规定。我国可以同时制定《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界定各自的侧重点。

《政府采购法》除了规定政府采购如何适用《招标投标法》之外,还要规范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方式及各自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等内容。两法的关系有两个层次:就政府采购而言,《政府采购法》为实体法,《招标投标法》应为程序法;就招标投标而言,《招标投标法》是一般法,《政府采购法》是特别法。《政府采购法》在规定政府采购如何适用《招标投标法》以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特别规则时,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的下述要点:(1)《招标投标法》确立的强制招标制度。该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矿,必须进行招标。(2)《招标投标法》确立的招标人自行招标和招标机构招标两种制度。该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或强制其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3)《招标投标法》确立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程序。该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从这一原则出发,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各环节应遵循的程序性规则,等等。

参考文献:

[1] 李柏青:《美国政府采购制度概况》,《行政事业财务》1998年第4期。

[2] 郑新立主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理论与实务》,中国 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3] 参见冯大同:《国际贸易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327页;杨荣珍:《WTO政府采购问题初探》,《国际经贸探索》1997年第5期。

[4] 汪暄:《国民待遇与政府购买》,《中国国际法年刊》1993年,第21页。

[5] 范健主编:《关贸总协定的国际规则与适用惯例》,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59页。

[6] 参见楼继伟主编:《政府采购》,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26页。

[7] 参见C·沃瑞洛:《市场导向的公共采购制度》,李志炎译,《国际贸易译丛》第1期。

[9] 参见尹章华、刘家荧:《美国政府采购法制第三人代位诉讼之研究》,(台)《法学丛刊》第171期。该文提出应在台湾政府采购法案增订“政府采购诉讼”专章。

[10] 上海市已决定今后每年7月份提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可资借鉴。参见:《上海公布明年政府采购目录》,《经济日报》1999年8月1日第1版

[11] 德国《法兰克福汇报》1999年10月11日《虚拟市场:工业采购的未来》,转引自《参考消息》1999年11月15日。

[12] 徐海燕:《论政府采购立法的几个问题》,《法制日报》1999年1月2日第7版。

采购管理规定范文5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或劳务的行为,又称为政府统一采购或公共采购。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防止舞弊和其他不正常现象发生,西方各国都依据本国的不同情况,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及政府活动的公开性、透明性原则,制定专门用于对政府采购行为中的采购主体、采购范围、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总称为政府采购制度。比较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一般以《政府采购法》的形式体现。

在我国,财政部已正式颁布了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管理规定,明确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将逐步走向正规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国际惯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框架我国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尚未确立之前,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办法》进行管理。政府采购具体政策的制定应由财政部门负责;工作规划、组织和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供应商的资格确认、采购预算和项目管理,由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共同协商办理;采购货款,在供应商履约后,由财政部门按合同支付;采购中发生的争议应按现行规定处理,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采购中介组织、采购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别负责,财政部门可以起协调作用。,其管理模式的基本设想如下:

1.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政府采购属于本级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因此,各级政府可在不违反中央政府制订的采购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制定各自的采购管理规则。但是,如果地方政府进行的采购项目,含有中央政府的专项拨款,应与中央政府协商确定采购主体。

2.建立政府采购主管机构。

根据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由一个专职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政府采购中心是由政府组建并根据政府授权负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并直接开展采购业务的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以及其他有关采购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一些招标事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开展的主要工作是:工程采购。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由财政拨款的公共工程的概、预算进行评估论证,核定建设成本;参与公共工程招投标。服务采购和货物采购。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确定标的底价,开展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监督合同执行,参与验收等事务。行政保障。主要负责各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中心的财务管理,中心行政事务。采购中心的人员应以专业人员为主,要特别重视吸纳工程设计、工程预决算、工程管理、国际贸易、经济法、质量监管等方面的人才。科学选拔和安排政府采购中心人员,是为了确保采购队伍的专业化,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风险。

采购中心的经费来源于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关于服务收费问题,考虑到政府采购中心既可自行直接组织采购,也可委托招投标中介组织采购,同时采购中心要承担履约、验收工作和采购风险这些特点,可参考国内现行招标机构向委托采购方收取服务费做法。所收费用,主要用于业务开支(包括纳税)、工资、人事培训及补充风险基金等。

3.明确具体的采购模式。

目前,国际通行的采购模式大致有三种:集中采购模式,即由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有的采购;分散采购模式,即由各单位自行采购;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即财政部门或专职机构直接负责对支出单位大宗、大批量或单项价值较高的商品或服务的采购,其他商品(主要是低价值和特殊商品)或服务则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

4.加强对招标机构或采购机构的管理。

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很强,因此应当允许借助招标机构来办理。另外,有的支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或不能自行采购,如果实行分散采购模式,他们就可以委托给采购机构来办理。因此,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后,要鼓励社会上建立招标机构和采购机构。一般来说,这些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主要是帮助采购单位组织招投标等。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并制定办法对这些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5.建立仲裁机构。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需要进行仲裁。仲裁的主要内容是招投标和履约中的疑义和有争议的问题。在招投标和履约的过程中,招投标双方和履约双方在一些程序、协议条款和运作方式上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疑义和争议,当这些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需进行仲裁,如遇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还涉及到国际仲裁问题。从国际看,政府采购仲裁机构,有由财政部门负责的,如新加坡、韩国等;也有设立独立的采购仲裁机构的,如加拿大国家贸易仲裁法庭、日本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等;还有不少国家是由地方法院来进行仲裁的。我国也需要建立或明确政府采购的仲裁机构,以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确保政府采购公正、公平原则的落实,维护政府采购的信誉。

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的法规体系国家财政部已正式出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事宜,要求各级政府的货物、商品、服务采购主要通过竞争招标方式进行。同时,我国的《招标法》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及控股企业在购买一定规模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时必须实行招标,这样就把部分政府采购纳入招标投标管理,强制性地对招标范围进行规范,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有了招投标法,无需再制定政府采购法。事实上这两个法有着本质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是政府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经济行为;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邀请,要求投标人对所采购物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进行承诺的行为,因此招标投标法调整的对象是订立合同的行为。

2.法的类别不同。按法律的性质分类,政府采购法为行政法范畴,招投标法为民法、经济法范畴。

3.立法目的不同。政府采购法通过对采购的政策性和技术性进行规定,有利于加强支出管理,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并与其他有关政策结合,使政府的有关政策目标得以贯彻。招投标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主要是从技术上明确招投标的具体程序及相关要求,保证采购活动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地运作。

4.适用对象不同。从适用对象的覆盖面上看,招投标法要比政府采购法宽得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招投标法的适用对象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如从涉及的业务来看,政府采购法包括适用对象所有采购活动,而招投标法只涉及到适用对象中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且又适合于公开招标的采购活动。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法只强调买进行为,而招投标法应该包括买进和卖出两种行为。

政府采购法除包含招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之外,还要规范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方式及各自的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等内容。招投标法主要规定招投标程序和规则或规范企业的招投标行为,但不涉及采购实体、采购政策、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总之,两法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关系是:政府采购法为实体法,招投标法为程序法。我们考虑,政府采购的立法应与政府采购实践的进程相结合,政府采购立法工作应以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为基础,在经历大量实践的完善后,最终完成人大立法,形成《政府采购法》。“办法”属行政法规(规章),只是将政府采购行为统一于规范于国内的行政管理范围之内,使这项工作在国际谈判中仍有较大的灵活性;《政府采购法》属于国家法律,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最高形式。这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但最终必须以法的形式出现。由于政府采购法涉及国际贸易关系,因此,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应充分尊重相关国际法的有关准则。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立法指南》,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信贷采购指南》应作为我们重要的参考依据。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法中的有关政策性条款,要从国情出发,结合国际惯例加以明确;对采购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要有利于强化财政的主导地位;国内已有成文法中对采购行为进行规范、但不影响财政对采购工作管理的,仍应维持其有效性。稳健起步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的实践应从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开始,目前,上海、重庆、深圳、河北、安徽、沈阳等地财政部门已经在进行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中央财政也将适时地对一些专项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我们将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从试点到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进程。

关于试点问题,各级政府应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级的采购管理办法,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政府采购工作的范围,应严格控制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范围之内,不应包括国有企业。按国际惯例,国有企业可以不包括在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之内;如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等于扩大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将来在国际贸易中会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2.政府采购工作中,在采购项目和方式上要注意多样性和全面性,既要安排标准产品的采购,也要安排一些非标准产品的采购;既要安排竞争性招标采购,也要安排分阶段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以及集中采购和批量采购。这样做的目的是,可以积累经验,锻炼干部。

3.在采购工作中,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制定采购政策和采购管理方法,监督采购政策、管理办法的落实,处理采购工作中产生的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及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等方面,不应干预(参与)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采购事务。各地在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时,对供应商的限制性规定中,不应也不能出现地区垄断和地区保护性条款。

4.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财政部门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政府采购工作不仅与预算编制、支出管理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紧密相关,而且还涉及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及外汇管理等项工作。按现行我国政府的职责分工,这些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因此,财政部门在工作中,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共同把工作做好。切实搞好配套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是现行财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延伸,它的实施需要相应的内部和外部条件。从财政系统来说,它需要改革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虽然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各方面能否对建立这一制度的紧迫性、必要性及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作用形成统一、深刻的认识,将从主观上影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因此,需要大力宣传和普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使社会各方面达成共识。另外,由于预算外资金的大量存在,我国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既有预算内又有预算外,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把各种采购资金纳入统一账户,各部门预算也必须细化,财政对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监督将大大强化,这必将触动各部门的既得利益。同时,统一、公开的政府采购活动对行业垄断将构成相当威胁,也必然会遇到部门、行业的阻力。就地方政府来看,公开的政府采购将使其采购活动对本地区的保护难以奏效,从而影响地方政府的利益。因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也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

第二,加强预算监督。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后,财政监督将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从而改变目前财政监督乏力,财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现状。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财政部门不仅要制定政府采购政策,而且要参与指导采购管理。这就意味着财政部门的工作领域将得到拓宽,财政干部的知识结构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和改进,既要懂政策、懂技术,还要懂市场经济,真正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的监督。

第三,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种,构成了各级政府会计的核算网络。每年预算一经批准,财政部门即按预算和各单位的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年度终了后,又层层上报经费使用情况,汇编决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可以不再简单按预算拨款经费,而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货款(支出)。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了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算也不需再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可以根据支出数直接编报决算。

采购管理规定范文6

(一)政府采购主体、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事业单位是水利政府采购的主体,由于行业特点,水利政府采购多以分散采购为主。2006年水利部53,04亿元的政府采购总金额中,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采购金额分别为258万元和53.02亿元。部门通过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金额分别为1.19亿元、2,050万元、51.65亿元,分别占采购总额的2.2%、0.4%和97.4%。

《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投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水利部严格规范采购程序,所属预算单位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时,主要采用协议供货的方式,即直接与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的中标协议供货商联系采购。服务类项目主要实行定点采购,此外工程的采购也坚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2006年水利部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金额为50.10亿元,占全部采购金额的94.45%。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金额分别为1.85亿元、0.48亿元、0.45亿元、0.16亿元,分别占政府采购总额的3.49%、0.9%、0.86%和0.3%,公开招标方式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

(二)采购范围及构成。根据水利部的统计资料,政府采购范围也逐年扩大。按照财政部要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同时,水利行业的特点决定了水利部的政府采购以工程特别是水利、防洪工程采购为主。2006年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货物类规模为5.33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10%,比上年增长44%。工程类采购规模为45.47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85.7%,比上年增长75%。服务类采购规模为2.24亿元,占采购规模的4.3%,比上年增长166%。货物类采购规模列前三位的是其他货物(主要是工程专用材料)、专用设备(包括网络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等)和一般设备。其采购金额分别为2.8亿元、1.37亿元、0.58亿元。这三类项目的采购总额占到货物类采购的89%。工程类采购规模前三位是防洪工程、建筑物和电力工程,采购金额分别为44.44亿元、0.47亿元和0.16亿元,这三类项目的采购总额达到了工程类采购的99.1%。服务类采购规模前三位是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其他服务、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采购金额分别为17.67亿元、2.38亿元和0.86亿元,这三类项目采购总额占服务类采购的93.22%。

(三)政府采购规模及节约资金情况,从2002年开始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经过五年的运行,政府采购改革工作在水利行业有了显著的成效。一方面政府采购节约了财政资金。2003年水利部实际政府采购支出23.4亿元,节约资金近2.26亿元。2004年直属单位政府采购规模达到27.74亿元,比2003年增长4.34亿元,增长率为18.55%。2005年直属单位政府采购规模达到30.49亿元,比2004年增长了2.74亿元,增长率为9.87%,节约资金0.81亿元。近三年平均资金节约率为2.58%;另一方面政府采购的规模不断扩大。2004~2006年水利部政府采购总规模达到111.27亿元,年平均增长率达到45%。其中,2004年全年采购规模达到27.7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62%,2005年全年采购规模达到30.4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91%,2006年政府采购规模增长速度最快,与2005年同期相比增幅达到73%,增加了22.55亿元。2006年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采购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有4个:淮河水利委员会(23.83亿元)、黄河水利委员会(10.22亿元)、松辽水利委员会(11.11亿元)、小浪底建设管理局(5.42亿元);采购规模在1亿元和5,000万元之间的单位有2个:海河水利委员会和长江水利委员会。

二、水利政府采购发展情况

从2002年开始实行政府采购以来,经过五年的运行,政府采购改革在水利行业基本达到了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目标。水利部的政府采购工作非常规范、到位,其发展取得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级政府采购组织机构逐步健全。自2000年以来,水利部就明确财务经济司负责水利部政府采购工作,同时内设临时机构专门负责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2003年11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成立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2004年3月,水利部正式成立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明确了预算执行中心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其主要职责是受水利部委托,主要承担水利部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和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预算执行中心的成立,为做好水利部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制度建设不断完善。2004年财政部颁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后,水利部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了《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确定了水利部政府采购的总体原则,对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计划及统计信息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管理,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审批、备案与合同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2006年水利部颁布了《水利部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明确了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机构的职能、管理内容、程序以及各部门职责分工,规范部门集中采购行为。

(三)抓好重点环节关口管理。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水利部针对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要环节,重点抓了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把好目录关;二是把好预算关;三是把好计划关;四是把好实施关;五是把好监督关。通过重点对以上关口的管理,将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纳入依法采购的轨道,促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加强。

(四)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功能得以发挥。水利部党组把政府采购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在《水利部构建惩防体系实施意贝》中,把政府采购作为从制度和监督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关职能司局和单位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水利部门政府采购工作。近期水利部门还出台了《水利部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在构建教育、制度、监督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已经得到了广泛认同。

三、完善水利部门政府采购的设想

提高政府采购的运行效率、降低采购成本随之成为了今后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在此方面,水利部主要采取了以下几

项具体措施:

(一)开发建设了水利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水利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是在现有的水利国库集中支付平台上开发建设的,目的是为给水利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更为便利、迅捷、丰富、互动的工作和多功能互联网平台,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以信息手段促管理,以管理促监督。该系统融合了水利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计划管理、实施管理、报送审批管理、报表管理等多个环节,将成为水利政府采购工作信息、业务传送、工作交流、服务合作的一个窗口,对水利预算执行工作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开展了电子竞价工作。信息化采购是今后政府采购的方向和重要手段。2006年水利部和直属单位通过电子竞价方式开展了对计算机、复印机、电脑、投影仪、摄像机、扫描仪、录音笔、服务器等项目的采购。通过工作实践我们感觉到,与传统的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方式相比,电子竞价能够起到降低采购成本的效果:由于利用网络作为信息的平台,因此省去了接受投标、评标的场租、人工费用和材料等相关费用。同时,电子竟价的方式还有效地提高了采购效率和效益。从采购效率看,由于电子竞价不需要如公开招标等方式一样,经历较长时间的公告期,因此可以达到提高采购效率的效果。

(三)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政府采购制度是否完善和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同时,政府采购只有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和范围,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目前,政府采购的范围还远没有达到国务院的目录规定要求的范围。因此,2007年要继续推行和完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把政府采购项目做深做细,加大政府采购制度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国债项目的实施力度,使所有的项目都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力争直属单位年政府采购规模达到40亿元。

(四)继续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制度体系。2007年水利部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非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防汛物资政府采购办法》、《水利直属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和办法的水利部的实施细则,抓好配套制度体系建设,保障直属单位采购活动的规范进行。

(五)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和采购中节能环保等政策功能的发挥。2007年初,水利部以水规计[2007]10号印发了《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金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一是水利项目在勘察设计中,应当考虑节能要求,采用节能技术,执行节能标准,降低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二是要求对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超过2000吨标准煤的高耗能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法定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将评估意见报审查机关,作为项目审查立项的必要依据之一。三是要求审查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相关标准,严格审查,保证水利项目达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水利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审查机关对节能分析方面必须同时审查,未包括节能分析方面的不得安排审查。四是规定了对参与项目编制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的监督,这些制度规定对于引导直属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和采购中的行为,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六)继续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模式。水利部要在研究水利运行机制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工作协调运行机制。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要做好对直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政府采购执行部门做好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直属预算单位要按照政府的采购程序完成政府采购的各项活动。

(七)全面推行部门集中采购。2006年颁布了《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应该抓好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工作。

采购管理规定范文7

[关键词] 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审计;绩效

我国政府采购始于1985年,迄今已有20多年的实践。在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暴露出不少问题。为维护公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打击腐败行为,防止各种漏洞的发生,必须加强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本文旨在探究政府采购审计的新思路,并求教于读者。

一、政府采购审计概述

1.对政府采购单位的审计。对政府采购单位的采购事项进行审计,是财政预算支出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应结合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和对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一并进行,审计机关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审计或审计调查。其审计内容包括:①政府采购单位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布,采购活动是否按计划进行;了解政府采购单位年度政府采购的商品类型、采购品目、数量、价格,是否存在应通过政府采购的支出而未实行的现象。②审计采购机构的内控制度,审查政府采购单位采购资金来源、使用及账务处理情况,主要包括预算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三个方面,看其采购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有无擅自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标准,挤占、挪用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支付政府采购经费的问题。WwW.133229.CoM③审查政府采购的商品是否经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及时登记入账;采购物品的使用、报废等有无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问题;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执行部门的工作需要,价格是否合理,质量如何,时效如何。④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合规,特别是招投标中是否存在预先内定中标者或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等违规行为;采购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资金运作规模、资金管理方式和管理情况;采购活动是否存在违规营利的情况;采购的后续管理等情况。

2.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审计。依法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审计,是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再监督。其审计内容包括:①审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是否遵循法定程序,是否进行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科学预测和可行性分析,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②审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按采购预算要求采购单位编制采购计划,是否按规定审核采购单位提交的采购清单并汇总。③审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审查政府采购机构报送的拨款申请书及有关文件。④审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事项。⑤采购范围、规模、数量、品种、金额是否合理;是否对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财产进行清查登记,是否加强对新增固定资产的管理等。

3.对政府采购机构的审计。政府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政府采购活动。因此,政府采购机构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审计的核心。对政府采购机构的审计,主要是围绕政府采购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相关事项及自身的财务收支情况。

4.对采购人的审计。对应纳入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的项目,主要审计:采购项目立项情况;采购计划有无事先未作详细预测和安排,随意性较大的情况;采购项目使用、管理情况;采购资金的来源、管理和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收到由采购机构分配来的物资后是否适用,不适用是否及时向采购机构申请调剂,是否及时正确建账登账,是否自行处置、调剂、变卖或报废等等。

二、政府采购审计实施

(一)政府采购审计重点与方法

1.对政府采购的预算和计划的编制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审查财政部门采购资金筹集和供应的年度预算是否合理,具体实行采购的各部门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是否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都按规定报送集中采购机关统一采购,有无未经批准自行采购的问题。

2.审计采购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情况。主要审查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有无擅自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标准,挤占、挪用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

3.审计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审查选择的政府采购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采用询价方式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中参与招投标的市场供应商是否具备资格、竞争资格,有无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问题;实行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从查阅档案人手,实施事后审计,从招标文件的编制方面获取比较全面完整的审计证据,依此作出专业判断。

4.审查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采购价格是否低于市场零售价,商品质量是否过硬,售后服务是否完善;采购机关是否认真履行采购合同及不履行采购合同的原因;采购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政府采购审计现状与难点

1.政府采购监督体制不完善。《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法》同时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机构,它的职能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以人的身份办理政府采购事务,并以非营利事业法人资格的身份对其采购活动承担风险和责任。现实中虽然一些招标活动也有纪检、监察、审计、工商和公证机关参与监督,但受专业知识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局限,有效监督机制还未形成,外部监督并不十分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有的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采购机构没有单独设立,或者虽然分设,但职责界定不明确。

2.政府采购管理内控制度不健全

(1)采购管理配套规章制度不健全。一些单位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未能制定出符合实际需要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采购机构议事规则和操作规程、采购人员岗位职责等配套规章制度,导致采购管理和运行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指引。

(2)未建立政府采购运行评估制度。许多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评估制度,也未开展采购运行评估工作,导致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许多采购管理机构成员多是兼职,年底都忙于各自分内的事务,无暇顾及采购活动的总结和评估工作。

(3)采购管理的内审监督机制没有形成。许多单位没有制定采购管理内审监督规程,实际运行中内审部门往往直接派人参与具体采购事务,既是采购当事人又是监督者,既实施采购事务又履行监督职责,失去了内审的独立性和超脱性,不但起不到监督作用,还给事后审计留下了难题。

(4)采购的基础管理工作不规范。一是缺乏采购台账管理制度。二是缺乏采购档案管理制度。三是采购会计账务处理不规范。3.政府采购基础工作不到位。政府采购制度还不够完善,经验不足,招标采购中的评标办法不十分具体,采购手段落后,供应商的范围窄,并且缺乏受托开展各类物品采购的专业知识和专门人才。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目前仅涉及有限的一些品目,而财政资金投入较大的服务类和工程建设类项目还没有大面积的开展政府采购,这些都不同程度的限制了政府采购的规模。政府采购制度还不够完善,经验不足,招标采购中的评标办法不十分具体,采购手段落后,供应商的范围窄,并且缺乏受托开展各类物品采购的专业知识和专门人才。从采购的品目看,目前主要是对部分货物的采购,基建工程因涉及现行的基建程序,服务项目难度较大,多数尚未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4.政府采购程序不规范。在中央和地方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仍存在分割市场、歧视供应商的现象。有些地方通过地区封锁、部门垄断等方式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标,同时还存在暗箱操作及其他不规范的问题,而这些都不同程度的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与公平。

5.政府采购的效能不高。一是采购缺乏弹性。政府采购的合同期一般较长,而采购价格在合同中一经确定,不能随市场价格变动,对于价格的市场波动目前在政府采购中仍缺乏适应机制,从而也使政府采购的整体效果有所下降。二是采购时间较长,效率不高。在实际实施中由于采购程序复杂、采购时间过长、厂商送货不及时等原因而不能满足采购人急需之用。三是政府采购需要资源整合。各地在信息库的建设中重复投入,使政府采购的整体成本加大,形成资源浪费,而且由于各地资源有限与分散,导致资源不足,进而影响到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审计制度及规范已基本形成,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推进我国政府审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审计的特点

1.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制度健全且行之有效。澳大利亚建国不到100周年,但却拥有比较健全的法制和执法体系,政府采购活动也不例外。1998年澳大利亚制定了新的政府采购准则,名为《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采购指南(核心政策和原则)》。《财政管理和负责条例》也对政府采购作了规定。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准则以公开、有效竞争为中心原则,用法律手段防止私相授受;采购法律、政策、行为、信息及程序必须公开,杜绝偏见和偏袒;并且推行责任制和报告制度等,保证了政府采购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行之有效。健全的法制也为澳大利亚审计部门顺利开展政府采购审计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

2.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审计,绩效测评程序规范,重点明确。澳大利亚国家审计主要包括绩效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两方面内容。联邦审计署审计准则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对审计实施目标、人员配备、执行程序、质量标准以及取证模式、审计结论和报告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审计属于绩效审计范围,审计部门以政府采购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审计。

(二)澳大利亚的经验对推进我国政府采购审计的思考

1.注重政府采购审计重要环节。实施审计时,应严格以《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等规定为依据,注意抓住关键环节,开展有效审计。审计的重点环节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政府采购计划、预算环节审计。

(2)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环节审计。

(3)资金支付环节审计。

(4)采购结果环节审计。

(5)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审计。

2.借鉴澳大利亚审计经验应关注的几点内容

(1)严格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为依据。

(2)需要聘请相关方面的专家。

(3)借鉴国外绩效审计的成熟经验。

(4)严格执行审计结论回访制度,保证审计效果。

四、政府采购审计的前景及工作思路

(一)前景。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产物,政府采购机构的全面成立、政府采购市场的不断扩展,使政府采购审计工作有着广泛的前景。

1.政府采购能够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优化资源配置、抑制腐败等。其操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特点与市场经济相吻合。因此,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业都非常重视政府采购这项工作,积极推动它向前发展。

2.中央政府的重视。《政府采购法》颁布之后,政府采购审计的法律依据变得更加充分。在《政府采购法》尚未出台前,政府采购主要依据一些暂行办法,全国性的有《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等。

3.由于政府采购审计工作的特殊性及必要性,政府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政府采购审计人员的不足,正加紧培训政府采购审计人员。

(二)工作思路

1.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审计队伍。要求从事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审计人员必须具备比较高的素质,具有坚定不移地政治立场和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工作中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除了掌握审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知识外,还必须熟悉有关法律政策,不仅懂技术,还要通过电子网络和建立采购信息库来了解市场。

2.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长效机制。①组织、人事等部门把政府采购审计监管工作与行政首长工作业绩考核制度相结合,也就是将审计机关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评价,作为考核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确保政府采购制度的贯彻执行。②审计机关把政府采购审计作为财政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当年政府预算内外资金采购情况作出总体审计评价,作为年度向人大提出的财政审计工作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③建立“三结合”的审计模式。加入wto后,我国政府采购审计监督体系也应积极与国际惯例接轨。这可参照西方国家政府采购审计制度,探索建立采购审计和管理审计相结合、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模式。

参考文献:

[1]郭彩云.关于政府采购审计若干问题的探讨[j].政府审计,2004,(3).

[2]艾广青,马妍.政府采购制度对我国的借鉴[j].财经论坛,2003,(8).

[3]楼继伟.政府采购[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4]谷辽海.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第一卷)[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采购管理规定范文8

[关键词]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审计;绩效

我国政府采购始于1985年,迄今已有20多年的实践。在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暴露出不少问题。为维护公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打击腐败行为,防止各种漏洞的发生,必须加强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本文旨在探究政府采购审计的新思路,并求教于读者。

一、政府采购审计概述

1.对政府采购单位的审计。对政府采购单位的采购事项进行审计,是财政预算支出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应结合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和对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一并进行,审计机关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审计或审计调查。其审计内容包括:①政府采购单位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布,采购活动是否按计划进行;了解政府采购单位年度政府采购的商品类型、采购品目、数量、价格,是否存在应通过政府采购的支出而未实行的现象。②审计采购机构的内控制度,审查政府采购单位采购资金来源、使用及账务处理情况,主要包括预算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三个方面,看其采购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有无擅自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标准,挤占、挪用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支付政府采购经费的问题。③审查政府采购的商品是否经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及时登记入账;采购物品的使用、报废等有无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问题;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执行部门的工作需要,价格是否合理,质量如何,时效如何。④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合规,特别是招投标中是否存在预先内定中标者或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等违规行为;采购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资金运作规模、资金管理方式和管理情况;采购活动是否存在违规营利的情况;采购的后续管理等情况。

2.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审计。依法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审计,是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再监督。其审计内容包括:①审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是否遵循法定程序,是否进行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科学预测和可行性分析,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②审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按采购预算要求采购单位编制采购计划,是否按规定审核采购单位提交的采购清单并汇总。③审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审查政府采购机构报送的拨款申请书及有关文件。④审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事项。⑤采购范围、规模、数量、品种、金额是否合理;是否对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财产进行清查登记,是否加强对新增固定资产的管理等。

3.对政府采购机构的审计。政府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政府采购活动。因此,政府采购机构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审计的核心。对政府采购机构的审计,主要是围绕政府采购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相关事项及自身的财务收支情况。

4.对采购人的审计。对应纳入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的项目,主要审计:采购项目立项情况;采购计划有无事先未作详细预测和安排,随意性较大的情况;采购项目使用、管理情况;采购资金的来源、管理和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收到由采购机构分配来的物资后是否适用,不适用是否及时向采购机构申请调剂,是否及时正确建账登账,是否自行处置、调剂、变卖或报废等等。

二、政府采购审计实施

(一)政府采购审计重点与方法

1.对政府采购的预算和计划的编制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审查财政部门采购资金筹集和供应的年度预算是否合理,具体实行采购的各部门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是否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都按规定报送集中采购机关统一采购,有无未经批准自行采购的问题。

2.审计采购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情况。主要审查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有无擅自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标准,挤占、挪用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

3.审计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审查选择的政府采购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采用询价方式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中参与招投标的市场供应商是否具备资格、竞争资格,有无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问题;实行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从查阅档案人手,实施事后审计,从招标文件的编制方面获取比较全面完整的审计证据,依此作出专业判断。

4.审查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采购价格是否低于市场零售价,商品质量是否过硬,售后服务是否完善;采购机关是否认真履行采购合同及不履行采购合同的原因;采购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政府采购审计现状与难点

1.政府采购监督体制不完善。《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法》同时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机构,它的职能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以人的身份办理政府采购事务,并以非营利事业法人资格的身份对其采购活动承担风险和责任。现实中虽然一些招标活动也有纪检、监察、审计、工商和公证机关参与监督,但受专业知识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局限,有效监督机制还未形成,外部监督并不十分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有的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采购机构没有单独设立,或者虽然分设,但职责界定不明确。

2.政府采购管理内控制度不健全

(1)采购管理配套规章制度不健全。一些单位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未能制定出符合实际需要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采购机构议事规则和操作规程、采购人员岗位职责等配套规章制度,导致采购管理和运行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指引。

(2)未建立政府采购运行评估制度。许多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评估制度,也未开展采购运行评估工作,导致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许多采购管理机构成员多是兼职,年底都忙于各自分内的事务,无暇顾及采购活动的总结和评估工作。

(3)采购管理的内审监督机制没有形成。许多单位没有制定采购管理内审监督规程,实际运行中内审部门往往直接派人参与具体采购事务,既是采购当事人又是监督者,既实施采购事务又履行监督职责,失去了内审的独立性和超脱性,不但起不到监督作用,还给事后审计留下了难题。

(4)采购的基础管理工作不规范。一是缺乏采购台账管理制度。二是缺乏采购档案管理制度。三是采购会计账务处理不规范。3.政府采购基础工作不到位。政府采购制度还不够完善,经验不足,招标采购中的评标办法不十分具体,采购手段落后,供应商的范围窄,并且缺乏受托开展各类物品采购的专业知识和专门人才。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目前仅涉及有限的一些品目,而财政资金投入较大的服务类和工程建设类项目还没有大面积的开展政府采购,这些都不同程度的限制了政府采购的规模。政府采购制度还不够完善,经验不足,招标采购中的评标办法不十分具体,采购手段落后,供应商的范围窄,并且缺乏受托开展各类物品采购的专业知识和专门人才。从采购的品目看,目前主要是对部分货物的采购,基建工程因涉及现行的基建程序,服务项目难度较大,多数尚未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4.政府采购程序不规范。在中央和地方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仍存在分割市场、歧视供应商的现象。有些地方通过地区封锁、部门垄断等方式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标,同时还存在暗箱操作及其他不规范的问题,而这些都不同程度的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与公平。

5.政府采购的效能不高。一是采购缺乏弹性。政府采购的合同期一般较长,而采购价格在合同中一经确定,不能随市场价格变动,对于价格的市场波动目前在政府采购中仍缺乏适应机制,从而也使政府采购的整体效果有所下降。二是采购时间较长,效率不高。在实际实施中由于采购程序复杂、采购时间过长、厂商送货不及时等原因而不能满足采购人急需之用。三是政府采购需要资源整合。各地在信息库的建设中重复投入,使政府采购的整体成本加大,形成资源浪费,而且由于各地资源有限与分散,导致资源不足,进而影响到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审计制度及规范已基本形成,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推进我国政府审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审计的特点

1.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制度健全且行之有效。澳大利亚建国不到100周年,但却拥有比较健全的法制和执法体系,政府采购活动也不例外。1998年澳大利亚制定了新的政府采购准则,名为《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采购指南(核心政策和原则)》。《财政管理和负责条例》也对政府采购作了规定。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准则以公开、有效竞争为中心原则,用法律手段防止私相授受;采购法律、政策、行为、信息及程序必须公开,杜绝偏见和偏袒;并且推行责任制和报告制度等,保证了政府采购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行之有效。健全的法制也为澳大利亚审计部门顺利开展政府采购审计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

2.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审计,绩效测评程序规范,重点明确。澳大利亚国家审计主要包括绩效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两方面内容。联邦审计署审计准则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对审计实施目标、人员配备、执行程序、质量标准以及取证模式、审计结论和报告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审计属于绩效审计范围,审计部门以政府采购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审计。

(二)澳大利亚的经验对推进我国政府采购审计的思考

1.注重政府采购审计重要环节。实施审计时,应严格以《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等规定为依据,注意抓住关键环节,开展有效审计。审计的重点环节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政府采购计划、预算环节审计。

(2)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环节审计。

(3)资金支付环节审计。

(4)采购结果环节审计。

(5)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审计。

2.借鉴澳大利亚审计经验应关注的几点内容

(1)严格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为依据。

(2)需要聘请相关方面的专家。

(3)借鉴国外绩效审计的成熟经验。

(4)严格执行审计结论回访制度,保证审计效果。

四、政府采购审计的前景及工作思路

(一)前景。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产物,政府采购机构的全面成立、政府采购市场的不断扩展,使政府采购审计工作有着广泛的前景。

1.政府采购能够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优化资源配置、抑制腐败等。其操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特点与市场经济相吻合。因此,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业都非常重视政府采购这项工作,积极推动它向前发展。

2.中央政府的重视。《政府采购法》颁布之后,政府采购审计的法律依据变得更加充分。在《政府采购法》尚未出台前,政府采购主要依据一些暂行办法,全国性的有《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等。

3.由于政府采购审计工作的特殊性及必要性,政府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政府采购审计人员的不足,正加紧培训政府采购审计人员。

(二)工作思路

1.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审计队伍。要求从事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审计人员必须具备比较高的素质,具有坚定不移地政治立场和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工作中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除了掌握审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知识外,还必须熟悉有关法律政策,不仅懂技术,还要通过电子网络和建立采购信息库来了解市场。

2.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长效机制。①组织、人事等部门把政府采购审计监管工作与行政首长工作业绩考核制度相结合,也就是将审计机关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评价,作为考核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确保政府采购制度的贯彻执行。②审计机关把政府采购审计作为财政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当年政府预算内外资金采购情况作出总体审计评价,作为年度向人大提出的财政审计工作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③建立“三结合”的审计模式。加入WTO后,我国政府采购审计监督体系也应积极与国际惯例接轨。这可参照西方国家政府采购审计制度,探索建立采购审计和管理审计相结合、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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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谷辽海.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第一卷)[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采购管理规定范文9

关键词:基层央行;集中采购;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8-0077-04

一、引言

2003年1月1日我国颁布了《采购法》,人民银行总行于2004年9月10日制定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基层央行随后也相应制定了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这对于加强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提供了制度保证。特别是近年来,上级行加大对下级行的审计检查和执法监察力度,有效地促进了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一定程度上从源头遏制了采购过程中的钱权交易和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和提高。但是,日前在对基层央行进行执法监察中发现,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高度重视和采取对策加以解决。本文从基层央行采购工作的现状分析入手,总结出当前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几点提高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化水平的建议。

二、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现状分析

(一)集中采购工作逐步规范

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办法》颁发后,由于没有经验可借鉴,加之集中采购范围广、程序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基层央行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只能在实践中不断规范和完善。经过四年多的摸索,目前基层央行的集中采购工作程序不断规范,操作方式逐渐成熟,工作经验日益积累,集中采购工作取得的成效已得到广大干部职工的认可和好评。一是建立了集中采购规章制度。目前,基层央行均制定了《集中采购实施细则》,部分还针对集中采购工作制定了集中采购议事制度、基建项目工作流程等,对集中采购组织岗位设置、岗位分工、岗位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从制度上规范了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范围、程序、验收、结算以及信息统计、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使集中采购有章可循。二是设立了集中采购组织机构。包括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及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管办”),并设立了评审人员库。

(二)采购项目细化、限额标准明确

2004年以来,人民银行总行每年都下达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总体来说,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呈逐年递增趋势,内容越来越细化,限额标准更加明确。一是纳入项目增多。2004年人民银行总行集中采购项目只有5项,2005年将“电梯、货梯”纳入集中采购范围,2006年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集中采购项目将“基建工程钢筋、水泥等建材”纳入集中采购范围,2007年人民银行总行又将“监控报警系统主要设备”纳入集中采购范围。二是项目内容更加细化。2007年对分散采购制定了限额标准。三是适时调整限额标准。根据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总行2006年将除集中采购项目外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2007年对“货梯、办公家具、公务用车”明确规定了金额标准。

(三)采购工作程序周期较长

基层央行于每年年末都将提出下一年度的采购需求,并经过逐级审核后向人民银行总行管委会上报采购计划,以便于及时掌握各分支行的采购需求量并进行审核。但是,目前采购计划审核指标下达都在次年的6月份左右,而且《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在3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招标投标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从采购申请立项、论证、计划、申报、实施和验收,至少需要近八个月时间,极大地影响了集中采购工作任务的完成,使一些急需、特殊的需求将无法按时得到满足。

(四)存在年底采购量“井喷”现象

从目前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情况来看。存在年末特别是十二月份采购量激增的现象。主要是部分基层央行由于多种原因。很难提前半年甚至一年结合全年业务发展情况,全面考虑、准确估计本年需求,并提供商品质量、数量、金额等完全准确的采购计划。预算和采购计划的准确性难以保证。集中采购预算编制水平不高。采购计划编制“头轻脚重”一方面增加年末集中采购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因受到时间、供货、发票开具等因素的制约,难以充分体现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

三、当前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集中采购法规制度尚待明确

集中采购工作是一项新业务,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配套制度、保障措施等都还不够健全和完善。经过几年的探索和研究。人民银行虽然出台了部分与之配套的采购制度和措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法规和制度上尚不明晰的问题。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采购机构(部门)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但并未规定对违反上述的行为处罚。第三十三条处罚内容不具体。如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将应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集中采购的”,按规定是“应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实际操作中,具体追究谁,承担何种经济、行政责任都不明确。首先是经济责任的种类不明确;其次是承担经济责任的金额不明确;最后是行政责任的种类不明确。

(二)集中采购管理制度执行不力

一是基层央行组织机构行使职权不均衡。有的采管会没有能很好的履行职责,很少有对集中采购管理和监督的工作进行记录,对采购计划外的临时急需性以及追加预算的采购事项,没有履行审核的职责。有的单位名义上有采管会组织,但在采购管理工作的实际运作中,则是以行长办公会代替采管会,采管会形同虚设。二是制度建立不完整。部分基层央行在制度建立方面重视不够,不同程度的缺少《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中规定的应建立的6项制度。三是没有严格执行总行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规定,部分项目未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四是管采未彻底分离,难以有效制约。部分基层央行未严格执行“财权与事权分离、管理与操作职能分离”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集中采购各环节之间职责不分、权责义不明,协调机制不顺,给采购工作带来了摩擦。这是基层行普遍存在的问题。

(三)采购操作程序存在不规范现象

一是采购预算编制不完善。对集中采购工作缺少预 见性,采购预算编制过于粗糙,导致临时性采购需求增加,给规范集中采购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而且也容易滋生腐败问题。二是采购方式选择不符合规定。一些应该实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实际却以邀请、询价、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三是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时采购单位不足规定数量,邀请、询价招标过程简单。四是合同签定不够规范。

(四)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一是采购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管理办法》对内审、纪检的监督检查职责作了相关规定,但这些都是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内审、纪检等部门各自的监督重点,检查的方式方法也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二是集中采购监管部门参与具体操作环节多,从宏观上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少。三是集中采购部门与会计、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相关部门缺乏经常的、稳定的沟通机制,协调配合不够密切,没有形成监督合力。四是民主监督渠道不够畅通。职工的民主监督意识不强。大部分基层央行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一般只注重对结果的公示,而对采购过程和重要环节公示的渠道单一、范围有限,以会议通报形式在中层干部范围公示为主,一般职工对采购工作知晓程度不高,无法起到监督作用。

(五)集中采购档案管理有待加强

目前,基层央行集中采购程序相对规范很多,但是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一是采购档案归集不完整,对相关采购程序性资料收集不齐,不同程度的缺少中标通知书、定标文件、补充合同等资料。二是档案保管不合规。采购过程结束后,集中采购文件未纳入全行档案管理范围,部分采购资料分散在其它相关部门的现象依然存在。三是后续管理不完善。基层央行实际工作中,采购物品入库后。由仓库保管人员按照行长办公会研究的意见,直接通知有关部门开具领用单领取,而没有经采购单位组织进行验收,没有形成验收报告上报采管会,导致采购档案管理不完整。

(六)组织机构职能缺位

根据总行规定,基层央行都成立了采管会、采管办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明确工作职责。但独立的集中采购职能机构尚未建立,成员都是职能部门人员兼职。一方面,难以实现机构设置上“采管”的真正分离;另一方面,由于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在处理业务工作与采购工作关系上难免顾此失彼,实际采购工作中往往会出现拖拉、效率不高的现象。独立集中采购职能机构的缺位,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集中采购工作的开展。

(七)专业技术人才匮乏

集中采购工作是一个贯穿计划、采购、管理、验收等各环节的系统工作,在采购过程中,纳入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批次多、数量大、种类杂,对采购管理人员在掌握集中采购专业知识领域的深度和广度上有一定的要求,但是由于采管会、采管办、评审库的人员大多都是兼职,平时又疏于对集中采购知识、政策制度的学习,专业能力相对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集中采购队伍的政策理论水平、知识水平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上偏低;二是专业评审人才匮乏,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把握不准,影响评审工作质量。

(八)基础信息工作薄弱

一是缺少对供应商的系统管理和资格审查机制。主要是对供应商的信息收集工作不重视,部分基层央行没有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对供应商产生没有实地考察,对入围供应商的产生缺乏统一的准入机制,没有制定对供应商评价规则、标准和办法,供应商产生过程不清晰。二是没有建立“商品信息库”,往往是在采购任务下达后才匆忙查询,个人主观随意性较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采购工作质量。三是尚未建立“评审专家库”。基层央行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对于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每次招投标活动只能临时邀请一些有关专业人员作为评委参与评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招投标的权威性,也严重影响了集中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九)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太少

一方面,有的基层央行从维修和售后服务等角度出发。不对外地招标公告,使外地的许多客商不知道招标事项,无法参与采购招投标;另一方面,有些外地客商虽然知道集中采购的招标事项,但出于招标规模、成本费用等多种因素的考虑,不愿参加投标,造成参加竞标的单位太少。特别是有的基层央行为了确保集中采购产品的质量,对某些物品采取指定品牌的办法进行招投标,而部分电子设备类产品的厂家都搞区域,这就使得外地供应商不敢来参与竞争。本地供应商则不用竞争就能中标,而其他品牌的相关经营单位都被排除在集中采购之外。另外对于定点采购,主要是确定的定点供应商数量偏少,不利于定点供应商之间开展有序竞争,对定点供应商的日常监管力度不够,措施、办法不多,容易使基层央行采购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四、基层央行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以健全制度体系为重点,保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运行

健全的制度是防范各类违规行为或腐败现象发生的“天然屏障”,集中采购工作能否规范运行并达到效益最大化,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各项集中采购制度。一是要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基层央行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人民银行总分行的制度办法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制度的完整性、规范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只有完善了制度,才能以制度来规范人的行为,也才能切实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和案件的发生。二是要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基层央行应建立独立的集中采购部门,改变目前采管不分的状况,使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财权与事权相分离:管理者、执行者、使用者相分离;招标人、评标人、使用人相分离;采购、验收、付款相分离。使组织机构之间、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之间既要相互协作,又要相互制约,以分解权利,从源头上切断商业贿赂的触角,压缩和减少权利寻租空间。三是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明确各监督部门监督职责、监督内容和监督重点、监督方式方法和要求,使监督工作具有针对性,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四是要优化集中采购方式。根据基层央行采购工作特点实行“抓大放小”的采购模式,对基建维修、批量办公设备等金额较大、易出现腐败行为的采购项目,应严格实施集中采购。而对于采购数量少、金额小、时间要求紧的采购项目可以灵活选取采购方式,可采取协议供货采购或分散采购方式,这样,既可以缩短采购时间和提高工作效率,又可以减少采购成本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政府采购中心推出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二次报价等采购方式,是比较便捷的集中采购组织方式,对基层央行有一定的适用性,建议纳入人民银行集中采购方式中,并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五是要统一制定集中采购文件标准格式文本,对五种采购方式文件的编制内容进行统一规范,做到招标(谈判)文件、评标(谈判)报告、采购合同文本、验收意见书等采购文件格式统一、内容全面,达到以规范促安全的管理目标。六是要尽快建立集中采购区域性信息网路系统,逐步实现集中采购信息资源共享。

(二)以加强思想教育为依托,增强采购人员拒腐防变意识

集中采购的工作人员,无论是作为管理层的领导者还是最终执行者的基层操作人员,若风险防范观念淡薄、防范意识较差,就极易形成风险隐患,因此需要强化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一方面要加强正面教育,深入开展党纪法规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纪律作风等教育,引导采购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法纪意识,做到自觉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要开展警示教育,从发生在采购领域的各类案件中吸取教训,以案说纪、以案普法,做到警钟常鸣,使采购人员严于律己,自觉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切实杜绝集中采购中的腐败行为。

(三)以加强监督管理为保障,堵塞商业贿赂的产生渠道

集中采购是一项涉钱管物的重要工作,规范集中采购工作,就是要建立集中采购长效监督制约机制,形成一整套内外结合、全方位、多层次、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内部监督而言,首先是建立和完善采购工作的考核和问责制度。将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结果与年度目标考核、人员评先争优挂钩,对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和不廉洁行为要严肃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其次是加强监督检查,内审部门对集中采购工作事中事后要开展专项审计,把对本单位集中采购的检查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实行一年一审,对集中采购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将检查结果与部门和个人考核挂钩。纪检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的全程监督,重视群众信访和采购中投诉反映的问题,采取专项执法监察形式定期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防止集中采购领域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发生。外部监督而言,主要是公开集中采购信息。充分利用内联网、公示栏、行务公开系统、职代会、职工大会、工作通讯、报刊等形式,不断拓宽集中采购的民主监督渠道和范围,广泛接受社会和职工的监督。通过内外部监督,达到对某一项目在采购执行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将容易诱发商业贿赂等腐败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彻底杜绝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使集中采购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工程”。

采购管理规定范文10

关键词:构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in wants the abstract: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raises the financial funds use efficiency, reduces the waste, suppresses the corrupt effective way, but the present our country did not have the unification legal adjustment, causes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to lack the unification the legal basis. this article mainly proposed two views o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egal regime's construction: first, establishment government procurement fundamental law; second, perfect government procurement necessary method.

key word: the construction establishes a government; government office purchase; legal regime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

(二)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管者的商品”,“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等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它部门法律比如国际贸易法、国际税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规中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都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据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参考资料】

[1]谭刚.改革现行采购模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j].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3).

采购管理规定范文11

为严格执行国家局20xx年内部管理监督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中烟系统物资采购行为,加强对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按照《20xx年烟草行业整顿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和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工作要点》(国烟办〔20xx〕89号)、《**中烟工业公司20xx年整顿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和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工作要点》(*烟工〔20xx〕118号)和国家局《关于开展物资采购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精神,以“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为主线,明确整顿规范和内部管理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通过开展江苏中烟工业公司系统物资采购专项检查,着力推进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与内部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设,全面推行公开招标,坚持实行阳光采购与痕迹管理,切实加强对物资采购工作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为江苏中烟平稳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检查对象

各卷烟厂、直属公司、四个中心、机关各部门。

三、检查范围

重点围绕20xx年实施的烟用材料、烟机零配件、交通工具、一般设备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燃料、10万元及以上的防灾救灾物资、批量1万元以上的办公耗材(含软件)等方面的大宗(大额)物资采购开展检查。烟用材料包括专卖品和非专卖品卷烟材料,烟机零配件主要是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

四、检查内容

开展物资采购专项检查工作,着重检查各项制度是否完善,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实施过程是否合规,监督检查是否到位。

(一)管理制度完善性

检查物资采购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管理制度应根据烟草专卖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国家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国家局即将出台《关于加强卷烟工业企业烟用材料采购规范管理的规定》、《关于规范烟机零配件采购行为的若干规定》、《烟机零配件网上交易监管工作管理办法》等)。物资采购制度要覆盖机构与职责、集中、授权、自行采购目录、资质认证、计划预算管理、采购方式、招标投标管理、采购程序、合同管理、质量管理、档案资料(记录)管理、咨询投诉程序、监督管理等采购活动内容。

(二)决策程序规范性

物资采购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采购活动决策的依据、决策过程及**决策等方面情况。

(三)实施过程合规性

1、供应商管理。供应商管理实行企业内控的资质认证制,包括供应商资质认证、资质复核与进入退出机制。供应专卖品卷烟材料的[来自于]供应商应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2、采购计划与预算。年度采购预算应按规定程序审批;采购计划经过审批后实施;专卖品卷烟材料采购计划按国家局、总公司下达的计划编制执行。

3、采购程序。符合招标条件的采购项目应当进行招标;招标过程按照招标投标法及规定程序进行;实施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得到批准或授权,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部门应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按照规定流程和审批程序对符合支付条件的采购项目支付采购资金。

4、痕迹管理。采购过程中有关档案资料(记录)的保存、销毁按照规定进行。

(四)监督检查到位性

内部监督检查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监督活动并保存记录;监管情况纳入企务公开范畴。

五、检查时间和方法

>(一)自查阶段(4-5月):各卷烟厂和直属公司要依据本实施方案制订本单位物资采购自查方案并开展自查。由于各单位检查范围涉及项目的分管部门不一,应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写出烟用物资采购、零配件采购、行政性设备采购(含交通工具、一般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耗材及其他)的自查办法并分别认真自查。公司本部的相关自查由物资采购中心牵头,办公室等有关部门配合。原则上5月底前完成自查总结并上报公司整顿办。

全省检查阶段(6-7月):整顿办和物资采购中心组织专项检查组到各卷烟厂和直属公司检查。

(三)迎接国家局抽查阶段(8-11月):在全省检查的基础上,查漏补缺,迅速整改,迎接国家局、总公司组织的专项检查组的重点抽查。

六、检查工作要求

采购管理规定范文12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推进公共财政支出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防范腐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制度执行、监督、处罚不到位,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善等问题仍然存在,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资金、程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3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

(一)进一步落实“管采”分离的政策要求,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机构相分离,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机制。做到管采分离、政事分开、独立运行、相互制约。

(二)监督管理机构职责。县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县政府采购委员会下设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财政局,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县政府采购政策及管理制度;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拟定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建立和管理县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监督检查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审核采购资金的结算;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受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等。

(三)集中采购机构职责。县政府采购中心是我县的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在采购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采购;受采购人委托,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直接组织招标活动;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数据库,了解供应商资信情况和市场行情;对采购项目合同、供应商履约行为进行审核和管理;办理供应商质疑事项;参与采购项目验收,跟踪采购项目售后服务;搜集、汇总和报送采购相关信息等。

(四)财政部门要从事前采购需求确定、采购项目预算审批和计划管理;事中采购操作执行、招标评标过程监督、合同签订;事后履约验收、资金支付审核,以及违规处罚等重点环节实施监管,实现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操作执行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

(五)集中采购机构(县政府采购中心)要进一步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按采购流程设置岗位,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并形成制衡;要推进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人员职业化建设,实行岗位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提高操作执行质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二、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

(一)加强采购目录管理,严格采购实施范围。县政府每年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中需要重点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是预算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申报采购计划的依据。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确实增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严肃性。尤其是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

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采购额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也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财政部门要及时科学合理地拟定好我县的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逐步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保证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增长。从2010年起,《左权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颁布实施后,采购目录若无调整,不再每年重新颁布。

(二)加强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管理。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当前应重点将农村沼气、饮水安全、绿化造林、市政工程、维修改造、装修装饰等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财政、发改、建设等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协调沟通,在工程类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上做到信息共享,资料互用,政策衔接,工作对接,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的规范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及时向政府采购部门申报采购计划,制定采购实施方案,参与政府采购事前、事中及事后的全过程监督。

(三)积极扩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实施范围。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类的货物(规格型号统一、价格相对透明且波动幅度不大)以及公务接待、会议、办公用品、印刷、保险等服务类的政府采购项目,能够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品种合理确定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时间和金额标准,加快分步实施,以适应采购人的零星采购需求,基本解决单位小额采购、紧急采购时效性不足问题,达到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的目的。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具体程序和做法,加强对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管理,建立供应商准入和退出管理考核办法,实行动态管理,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

(四)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府采购业务,不属于省级统一装备、配置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基层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纳入当地政府采购监管体系。

三、坚持依法管采,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一)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依据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将该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在部门综合预算中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财政部门要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约束,强化预算执行,对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以及临时需要采购的项目要履行报批手续,先落实采购预算,再进行采购,严禁无预算采购。

(二)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是落实政府采购预算、促进政府采购活动有序进行的重要环节。采购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和年中调整(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提前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报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采购管理办公室要按月汇总编制并批复政府采购计划,确保政府采购中心有计划地安排采购业务,切实提高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和工作效率。未经采购办公室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不得擅自采购。对未按规定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或未经批准自行采购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的采购资金结算。

(三)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项目主要配置、技术参数、规格需求,以及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等,应当由采购单位负责提出,但不得带有歧视性和倾向性,不得随意指定品牌或供应商。监管和操作机构负责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也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对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的,应当予以指出并纠正。

(四)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单位应当将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首选采购方式,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审批工作。

(五)规范实施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中心对计划采购项目进行分类汇总,整合出科学合理的采购方案依法组织采购。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合理设定评标办法、评审程序、实质性条款、采购合同草案等内容。切实做好采购信息公开、采购文件发售、开标评标的组织工作。

(六)依法确认采购结果。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必须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结果在指定媒体中标结果,并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无故推延或拒签,损坏政府形象。

(七)严把验收环节确保采购质量。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应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并在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上填写验收意见。一般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要由集中采购机构、监督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以保证采购质量。

(八)全面推行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要从支付上把握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确保政府采购资金的安全、有效和透明。今后,凡是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其资金一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充分发挥支付制度作用,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九)坚持公开透明,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要严格按规定在财政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依法公开,同时还必需在市、县政府采购网上和当地公众媒体,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充分竞争和采购结果的社会监督。

(十)坚持管用分离,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和使用办法。要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建立评委专家库,加强培训、实施严格的监督考核,建立专家的准入、退出制度,按照“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做到管理与使用分离。要完善评审专家抽取办法,强化对评审专家的监管。对业务不专、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专家应及时调整,对已经聘用的,要坚决辞退,通过规范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

四、坚持惩防并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督处罚机制

(一)坚持依法处罚,加大对采购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对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行为;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制度、评审程序和标准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等行为;中标成交结果不执行、采购合同不履行行为;集中采购机构违法违规等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罚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

(二)要建立以财政部门综合监管、监察和审计等部门专业监督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

1.加强财政依法监管。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起《政府采购法》赋予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要以政府采购资金运行过程为主线,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采购人、供应商、评标人员、集中采购执行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以及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2.强化行政监督。县监察部门要依法对政府采购行为、采购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将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作为考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行为,要参与重大招投标采购项目评审的现场监督和跟踪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