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8 17:25:1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间借贷的风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当前国内民间借贷之活跃与泛滥,已经到无可复加的地步了:个人之间、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进行借贷,甚至于大量的上市公司从市场融到钱后也纷纷进入放贷的民间金融市场。显然,全民放贷已经成了当前国内非正规金融市场十分普遍的现象。
国内民间借贷规模有多大,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权威的数据。央行的调查统计表明,到2010年3月末,民间借贷余额为2.4万亿。8月份,招商证券的罗毅、肖立强的报告《流动性不平均下的民间融资盛宴》,估计全国民间融资规模为6-7万亿元,差不多接近这两年7-8万亿的年度信贷规模。中金公司估计为4万亿左右。而银监会估计大约有3万亿元左右信贷资金流人民间借贷市场。
尽管各种数据差异较大,但是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盛行及规模巨大的事实是不能回避的。有统计显示,截止2011年一季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027家,其中400多家是今年新开业的。分布在全国的各类担保公司、典当公司数量高达上万家。在我国东南沿海和江浙一带,地下钱庄和标会更是如雨后春笋一般蓬勃发展。另外,据央行温州中心支行上半年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达到1100亿元,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
可以说,这次民间借贷泛滥,不仅在温州盛行,而且广泛蔓延到全国各地。除浙江外,江苏、福建、河南、内蒙古、广东等地民间高利贷也呈泛滥之势。比如,江苏北部的贫困县泗洪县石集乡,今年春节时许多名贵汽车招摇过市;春节过后,这个乡几乎98%以上村民都参与了疯狂的高利贷游戏;到了今年5月份,资金链一夜之间断裂,不少人积蓄瞬间消失。又如内蒙古的鄂尔多斯,也是“户户典当行”,当地50%的居民都参与了放贷与借贷的资本运作游戏。有人估计,该地的民间信贷资本亦高达1000亿元以上。
与民间信贷泛滥相对应的,是民间信贷利率已完全高利贷化。据《羊城晚报》的调查报告指出,近来民间借贷利率已普遍涨至月息6分到8分,换算成年息高达72%--96%,个别民间借贷公司年息甚至上升到120%。而当前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6.65%,广州民间借贷利率最高已达银行贷款利率的18倍。正是因为这种高利贷,引起各路不同的资金纷纷涌人民间信贷市场。
国内民间信贷市场如此盛行,高利贷化如此登峰造极,原因何在?是投资者的贪婪还是市场及制度环境条件使然?这种情况如果不加以控制与防范,它对中国金融市场及经济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如果要控制与防范,应该从何入手?理清这些问题,对当下及今后的工作极其有益。
民间信贷泛滥的制度根源
事实上,国内民间的信贷如此高度活跃,与当前国内的经济环境、金融市场制度及市场价格机制有关,也与房地产暴利及民众暴富心态等方面因素有关。因此,对国内民间信贷市场的泛滥问题,我们不能仅看到投资者逐利心态与动机,更重要的要从这种现象产生的制度根源及社会文化背景等方面人手,否则便无法把握当前国内民间借贷市场会如此泛滥的根源,也找不到化解该问题的办法,更无法让国内民间借贷纳入到有效监管与治理之路,反之有可能进步引发国内金融体系的风险。
首先,目前国内民间借贷利贷之泛滥,很大程度上与国内金融体系的缺陷有关。当前国内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尽管看上去市场化的程度不低,但实际上整个信贷运作很大程度上是在政府严格管制下进行的。而政府的严格金融管制可分为信贷规模的管制及利率价格的管制。
所谓信贷规模的管制,一是指央行每年把商业银行信贷规模限制在一定的规模,然后对此指标层层分解――各银行之间的指标分解,各银行内部的指标分解。如果央行的货币政策转向,或市场认为出现信贷紧缩,那么在规定的信贷规模下,银行就会根据其偏好,让这些有限的信贷规模指标流向他们认为收益高风险低的行业。比如说今年银行信贷增长在7.5万亿左右规模,信贷规模收紧的程度并不是太高,它与2006―2007年的信贷规模相比仍然高好几倍(当前社会认为国内货币政策紧缩主要指也2009年―2010年信贷过度宽松而言),但是当银行通过信贷规模管制让有限的信贷流向其偏好的企业或行业,这就必然造成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的信贷融资困难。
二是央行通过银行存款准备金率提高而减少商业银行可贷资金。在现代商业银行制度下,银行贷款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而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越高,商业银行可贷款的资金就越少。尤其是在中国这种五大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下,国有银行或大银行占市场绝对高的份额,因此,其获得存款比重也占绝对高。当央行希望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来缩小商业银行可贷资金时,由于中小银行在整个市场份额中所占的比重小,因此,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对其影响就大于五大国有银行,这些中小银行可贷资金减少的程度也高。在这种情况下,主要服务对象为中小企业的中小银行可贷资金紧张程度就高于五大国有银行。因此,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就会更大。
对银行利率的价格管制是政府金融管制的另一“利器”。当前国内是采取“存款利率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限管理”的银行利率管理政策。从现在看,这种利率管制的制度缺陷十分明显。因为,中国基准利率是银行的一年期存贷款利率,而欧美国家的基准利率是货币市场拆借利率。看上去,都是央行通过基准利率调整来影响市场信贷关系,但由于两者基准利率完全不同,其基准利率调整对市场影响也完全不一样。国内央行通过利率管制,直接给银行信贷及存款定价,而这种利率又决定了整个金融市场价格机制。
由于央行是直接管制银行信贷利率,这不仅使得国内金融市场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定价机制,而且也使得整个金融市场的价格由于央行对银行信贷存款利率管制而完全扭曲。可以说,在现行的银行利率管制下,这种利率管制不仅成了向商业银行不断注入政策资源的工具(通过管制下的利率把利差扩大,从而让国内银行轻易获利),使国内银行竞争成了单纯的信贷规模扩张的竞争,而且这种利率的价格管制也成了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重要机制一一严重的负利率就是通过利率管制把财富由债权人转移给债务人,而债权人是分散的存款人,债务人则是银行锁定的关系企业及个人。
当国内银行信贷政策转向时,它不仅让银行贷款利率大幅升高,也进一步抬高了贷款门槛,许多民营企业及中小企业根本就无法从正常金融途径获得贷款。这不仅创造了民间借贷市场迅速膨胀的条件,也让广大民众的财富隐蔽地转向少数人(如果负利率3%,存款人一年的财富就可转移近9000亿元)。再加上银行贷款指标是掌
握在银行少数人管理手上,这也为他们寻租创造了条件。可以说,近3万亿的银行信贷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涌入民间借贷市场;而没有如此之多的银行信贷流人民间信贷市场,这个市场也掀不起波澜。
其次,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如此泛滥,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之所以能够达到年息50%以上,还在于有相应的载体企业来承担。如果企业的投资项目的收益率只是10%,那么这些企业是不可能进入民间借贷市场融资的。还有,今年以来国内股市十分低迷,进人证券市场不仅收益低,甚至于多数投资者都是负收益。在这样的情况,民间市场的资金也不可能会进入国内证券市场。最终能承担这样高的利率只能是当前暴利的房地产业。
国内房地产业经过近十年暴利后,房地产泡沫越吹越大,信贷风险也越来越高。因此,近年来政府开始对银行信贷大规模流入房地产市场有所限制。作为资金密集型的房地产业,当银行信贷流入房地产开始收紧,其资金链就可能面临紧张。于是,暴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纷纷进入民间借贷市场融资。这不仅迅速推高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而且也造成了民间借贷的高利贷泛滥。有研究表明,当前民间高利贷80%以上的资金是进入房地产市场。如果政府不采取有效的政策,让民间借贷高利贷爆煲,那么它将可能加大中国金融市场的风险,甚至导致国内金融市场的危机。
暴利的房地产业不仅支撑着民间借贷的高利贷,更要命的是,它改变了当前国内投资者价值取向。近十年来,随着政府错误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及税收政策推行,国内房地产市场早就成了一个投机炒作赚钱的工具。在过去的十年里,随着各地房价快速飚升,从而使得进入住房市场投资者个个都获得暴利。凡是进行住房投资者,没有不赚钱的。由于住房市场暴利赚钱效应,不仅使得中国产业结构越来越房地产化,许多企业纷纷放弃实业而进入房地产,而且使得国内不少民众的暴富心态不断在强化。但是,从2010年开始,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对房地产投机炒作进行限制的政策,房地产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暴富心态的投机者纷纷转向民间高利贷市场。在民间借贷市场,受房地产暴富效应之影响,这些暴富心态的投机炒作者越是风险高越是涌入,只要高收益就可以。在这种情况下,很快就把国内民间借贷市场的高利贷泛滥推到极端。
高利贷泛滥使正规金融体系面临冲击
从上面分析我们应该可以看到,全民高利贷是中国现行货币政策、现行金融制度安排下的一种金融乱象,也是当前中国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恶疾。如果对此市场不加强监管与规范,那么当前民间信贷市场的高利贷泛滥将可能引发全国系统性金融风险,威胁国家金融安全及整个社会稳定。
受全国的高利贷泛滥冲击最大的,将是国内的银行体系。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民间高利贷的不少资金都来自银行体系;而所有的高利贷都是高风险投资行为。这种高风险投资行为随之都面临着资金断裂的风险。如果高风险的高利贷行为的资金链任何一个环节的断裂,就可能引发整个民间借贷市场的连锁反应,其风险很快就可能传导到整个银行体系。有人说,当前进入民间高利贷的资金估计在3万亿左右,而3万亿的高利贷资金占整个银行贷款比重也只有6%左右。因此,即使民间高利贷完全爆煲,它对银行体系所受到影响也不会太大。这仅是从静态来看问题,也不了解金融工具的实质。实际上,任何金融的系统性风险爆发并非仅是个体流动性问题,也并非仅个体金融机构所持有不良资产多少问题,而是金融杠杆既可放大其功能,同样也可放大风险。如果民间借贷市场高利贷爆煲,其风险数倍乃至数十倍放大同样也是必然的。因此,我们决不可小视全国性民间高利贷风险传导的严重性。
民间借贷危机爆煲后,一定会逼迫这些持有暴富心态的投机炒作者或是“割肉还债”,或是还不了债务而逃跑。比如向来以房地产炒作闻名的温州投资者,为了归还高利贷所带来的沉重债务,纷纷在全国各地抛售住房。也就是说,面对资金链断裂,温州投资者近期都会在全国各地进行资金回笼,继而到浙江、江苏、福建、广东,甚至香港卖楼套现后,刚过的十一黄金周,他们还跑到重庆抛楼套现。可以说,这种情况的发生必然给整个国内各地房地产市场造成巨大的震荡。因为,2010年以来,随着政府一系列房地产政策出台,尽管不少地方住房价格只是涨幅小了,住房的价格仍然顶在天花板上,但是整个住房销售量开始明显下降。尤其近一二个月这种情况更为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由投资为主导的市场开始向消费为主导市场转变,或住房投资炒作者开始纷纷退出市场,那么整个房地产市场预期可能突然转变。而这种转向则可能让国内房地产产生最为严重打击,住房市场价格也可能就此开始崩盘。而房地产信贷在银行信贷资产中占比巨大,其风险可想而知。
温州民间信贷危机爆煲后,许多企业家开始为了躲避债务开始玩“失踪”及“逃跑”游戏。比如,今年9月20日,浙江温州信泰集团董事长胡福林离境出走。第二天,温州又有9名知名企业主不约而同的“逃跑”。更让人惊讶的是一周之后,温州某知名企业老板沈某被曝跳楼身亡。据有关报道,截至8月底,温州市累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同比增长25,73%,涉案金额50多亿元。温州市民间借贷因担保、纠纷引发的违法案件共71件。甚至于为了追讨债务而出现了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由于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开始转化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可见,过度泛滥的民间高利贷,它早已经形成了历史经典的庞氏骗局,一旦这个骗局被拆穿或借款人无力还款,银行将收紧信贷,贷款个体抵押的资产遭到银行变卖,银行资产严重恶化,那么整个金融体系将受巨大冲击,其巨大风险也自然而来。因此民间信贷高利贷款的严重风险不得不严密关注。
化解当前国内民间借贷风险的对策
对于民间借贷的泛滥,我们不仅要看到其问题的严重性及对中国金融体系严重负面影响,但是重要的是要找到化解风险的对策和方法。
事实上,民间借贷的疯狂,有其深刻的制度根源,我们需要做的,首先是检讨当前国内金融市场制度,减少政府对金融市场管制,加大整个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的力度,并建立起国内金融市场有效的价格机制,挤出房地产泡沫并减弱整个经济对房地产依赖性,彻底清除房地产赚钱效应。这是化解当前国内民间借贷贷高利贷的制度基础与背景条件,如果不从这些大的方面入手,要达到治理国内高利贷的泛滥是不可能的。
同时,要找到国内高利贷款治理好办法,首先就得对国内民间借贷市场进行全面调查,以掌握民间借贷市场实际情况,而不是靠估算来判断其规模。然后要形成有利于民间借贷市场规范化的法律制度,把民间借贷放有在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下。
治理民间借贷市场,不是单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世界的难题,发达的市场体系都无法找到完好的工具。因此,政府出台政策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减轻中小企业的各种负担是可以的,但是决不可用来救那些在全国各类市场煽风点火的投机炒作的企业或个人,更不可救助那些由于高利贷而破产的企业或个人。反之,对这些高利贷行为要采取严厉处罚措施,这些高利贷企业或个人,该破产就得破产,该倾家荡产的就倾家荡产,如果违法就得追究法律责任,决不可姑息。
【关键词】民间借贷;高利率;法律风险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民间借贷最早出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随着民营资本需求越来越大,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中小企业业主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另外,受经营贷款的金融机构调高放贷标准的影响,在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业主贷款相对困难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得到快速发展。
1、民间借贷规模大,利率高
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宏大,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估算,200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规模达7405亿元—8164亿元。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近几年,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1]相关研究报告预估,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
由于受民间借贷高回报,高利率的吸引,大批拥有闲置资金的个体和社团组织加入到民间借贷的大潮当中。近年,受金融机构信贷紧缩政策的影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借贷利率一路攀升,平均年利率超过20%,个别地区曝出的高利率令人瞠目。
2、民间借贷形式多样,手续灵活简便
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银行借贷条件的苛刻,或者制度的严谨,一般中小企业业主无法问津,因此民间借贷更活跃,方便,据笔者了解主要存在如下形式。
一,公司法人之间借贷到期归还,收取一定利息,也有不收息的。
二,公司法人向员工、亲戚、朋友借钱,或付息或分利。
三,法人与法人,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法人之间以抵押质押等方式借款。
民间借贷一般对借款用途不加限定,还款期限事可临时通知收回,也可要求延期归还。一般情况下,从提出借贷申请到获得资金一般只需要1~2天,并且普遍以现金方式交接。
相比于金融机构过于烦琐的审批制度,民间借贷则充分显示了其本身所具有的条件灵活、手续简洁的特点。
二、我国民间借贷出现的原因
1、社会传统的渊源和情感因素
在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由政府掌控。早期,民间金融机构被列为非法组织,发展受到了限制。而且受传统计划经济影响,到银行去贷款一直是老百姓不敢想的事。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后,各种行业百废待兴。为促进经济繁荣发展,拓宽融资贷款渠道,政府才放宽了民间资本进入市场的政策。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民间借贷具有“人格化金融”的特点,以“熟人关系”作为交易及契约执行的基础。[2]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浓重的家族血缘意识,这种借贷一般是亲友间的小额借贷,多是无息的,或象征性地付点利息,出借者一般都出于友好或礼尚往来,这给我国民间借贷的出现和发展提供了一片肥沃的土壤。
2、信贷政策的影响
许多研究报告认为民间借贷来自于“金融抑制”。麦金农和爱德华·肖在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进行分析后,提出了著名的“金融抑制”理论,认为金融抑制使部分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满足,民间借贷由此而产生。[3]
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多种因素影响,不同地区的银行金融机构贷差持续增大,进而造成了有不少资金在银行闲置,但是急需用钱的个体、中小企业主却得不到贷款。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企业急需资金用于创新研发新产品,在市场中占有更多优势项目,得以持续发展。然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对中小型企业,个体散户,居民设置了较高的贷款门槛,手续烦琐繁杂。一笔贷款一般需要经过调查、担保(质押、抵押)、审批等多个环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无奈之下,一些资信程度不高,又没有足够财产用作抵押,也没有担保人作担保的小企业、个体户、农户就选择手续简便,快捷的民间借贷。尽管利息稍高,但还是利大于弊能满足他们的迫切需求。
3、高利诱惑和盈利思维的驱动
从出借人的角度出发,出于强烈的逐利欲望,民间借贷中的出借方往往会将自己的大量闲置资金用于投资来赚取一定额的利息或回报。而我国金融行业发展滞后,资本投资渠道狭窄,加之国家多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存款利息较低,“利率倒挂”现象导致民间资金不愿意进入储蓄市场。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加之民间借贷的供需两旺和放款者追求高额利息的欲望催使了民间借贷的发展。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风险
1、民间借贷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民间借贷的自发性和无序性,加上预期的高收益,易使部分民众受蒙骗,从而诱发各种经济诈骗行为。许多放贷人文化水平不高,,缺乏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忽视对贷款人资信的考核和偿还能力的考察,增加了借贷的风险。当贷款拖期或者无力偿还,放贷者往往不通过合法途径收取贷款,而是通过一些非正常手段收贷,如对借款人及其家人实施暴力和恐吓,有的甚至雇佣黑社会力量进行暴力催讨等。
2、民间借贷对金融安全的风险
由于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下的自发行为,不在任何部门的监管和约束下,所以不具有金融机构享受的政策上的竞争优势,在激烈竞争中,容易引发金融机构违规经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资金数以万亿计,如此巨大规模的资金不受金融监管,无法动态掌握资金流向,不仅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更易导致金融信号失真,冲击和破坏金融秩序,对金融安全产生现实的威胁。
四、结语
综上可知,民间借贷广泛存在于社会中,在满足中小企业资本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对民间借贷主要采取行政管制的模式。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应当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对金融活动的过多干预,将重点放在保障交易自由、维护市场秩序上来。同时建立健全的法制体系,确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
充分发挥民间借贷方便快捷特点,积极改善企业融资渠道,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董伟.民间借贷潜在风险巨大[N].中国青年报,2012-01-30(10).
关键词:筹集资金 民间借贷 经济环境
1月18日下午,东阳女富豪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宣判,浙江高院驳回被告人吴英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报最高院复核。此前,一审法院认定吴英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判处其死刑。二审认定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这一案件,是由普通的民间借贷愈演愈烈演化成非法集资,酿成恶果后果,可见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尽一步之遥,蕴含巨大风险。
浙江有着独特的经济发展模式,民营经济的发展已撑起浙江经济的大半壁江山。以个、私、民营为主体的区域特色经济,是浙江制造业发展的一大亮点。然而中小企业由于多数是由小作坊、小加工场以代客加工起步,在不断的发展壮大扩张过程中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其中最突出困难的问题就是资金,融资难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1.浙江民间借贷的根源
内因:民营企业要壮大
浙江人能吃苦,起早贪黑,而且又敢“闯” 敢“拼”,不怕输,他们从小货郎、摆地摊、小作坊白手起家,完成了资金的原始积累,靠“长三角”的区域优势,浙江的民营小企业要做大做强,然而自身缺乏转型升级的能力,资金不足阻碍了他们的扩张步伐。
外因之一:从银行难贷款
从宏观政策环境来看,国家的信贷资金等资源,明显向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倾斜,而民营企业则受到歧视和限制。而银行一方面由于本身存款不足而导致放贷动力减缓,另一方面迫于监管层随时可能上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的压力,金融机构远远不能满足民营企业的需求,民营小企业渴望银行贷款只能是“望银行兴叹”。无法从银行借款,又不想坐以待毙,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来解燃眉之急。
外因之二:民间闲置资金缺乏投资渠道,且手续简单
在一个小小的县级市东阳,吴英就可以非法吸纳如此巨大数额的非官方的资金,说明大量的非官方的游资急需出口。浙江很多手头有余钱的老板乃至普通百姓,因缺乏其他投资渠道,将钱投入到民间借贷市场,借贷双方互利互惠,各取所需。只要一个电话,提前商量好利息,1年或者半年结清,写张借据就搞定了,双方同意就行,无需担保,很灵活,程序比银行简单很多,银行堵了贷款这扇门,而民间开了另一扇窗。
2.民间借贷的风险评估
2.1共赢暗藏共风险
民间借贷为浙江民营中小企业发展注入了血液,使之充满活力,推动了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秩序的不规范症候群已显现。民间资金融入企业本身并没有错,企业有需求,他们有资本供给,本来应该是双赢的事情,但是,民间金融的借贷双方绝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有急功近利的思想,缺乏法律、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自然不可能做到国有银行那样的风险评估,一旦出现危机,不仅会让民间资本自身受到损失,也将伤害向他借贷的企业,资不抵债导致破产,双方都有风险。
2.2民间金融对风险的监管缺少制度要素
由于立法、监管等方面的缺位,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部分借贷行为不规范、一些借贷资金用途违规等问题。无论是政策制度还是非政策制度,是国家的监管还是内部的一套金融制度,总要有一个科学的制度存在。而民间金融多半以人头熟、感觉、经验来做决定,缺乏专业评估与职业判断,形成了即使是高风险,只要能够支付高昂的利息,就能得到这些资金的状况,“地下钱庄”没有丝毫的制度保障和监管。
2.3高息民间借贷供需两旺,借贷链条及高利贷问题凸显
在尝到了远比其他行业高得多的回报率后,资本的逐利性使债权人逐渐失去了理智。相互拆借慢慢发展成组织,浙江省一些地方的借贷圈被称为“会”,有的直接称呼是“调剂银行”、“流动银行”。在义乌,大约有三四十个做拆借资金的“会”。当民间借贷从帮助企业短期周转,变成了超过一半资金用于“以钱炒钱”的空转时,拆东墙补西墙,5个锅盖扣十个锅,再快的腾挪也会有玩不转的时候,高利贷已成了空中楼阁,随时可能崩塌。
2.4影响社会和谐,破坏经济环境
民间借贷的主体很多是普通民众,事实上,在银行信贷紧缩背景下,民间地下金融像野草一样疯长,高息民间借贷供需两旺、大行其道,由此产生金融系统的风险蔓延是非常可怕的,但若采取“休克疗法”,资金链断裂将会造成严重的经济震荡,不仅可能对经济造成打击,更可能引发金融安全问题,影响人民生活、社会和谐、国家发展。
3.解决民间借贷问题的措施
3.1国家建立与完善立法、监管机制
现在民间借贷需求与国家相关法律严重不对等,需求旺盛,但是没有相关法律制约,因此如何有效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已成为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议题。对民间借贷,法律上要首先界定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什么资金来源途径正当、资金使用是否合法等,如何合理合法操作,加以规范。此外,相关部门要对民间借贷中的资金投向等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管与引导,防止变相非法集资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
3.2政府疏堵结和,搭建融资平台,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民间资金交易市场疏堵结合是解决民间借贷问题问题的根本方法。有了立法和监管,政府对民间资金进行正确的引导,出台管理办法,鼓励和积极推动公开创办多元化的民间融资机构,拓宽地方举债融资渠道,一方面给非官方的游资以出口,另一方面,也部分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政府监管部门定期对这些机构进行评估、评级,信用建设层面加大征信环境建设,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掌握企业和个人的资信状况,构建民间借贷行为健康发展的生态基础。同时鼓励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扶持,改善中小企业整体的融资环境。
3.3企业自身做好规划、切勿盲目扩大,守住债务警戒线
第一,要做好规划。企业应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通过对企业自身的资源、项目、无形资产等进行整合并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变化,规划设计出企业自己的“投融资规划”,使企业不再过那种“钱到用时方恨少”,“满街找钱跑的忙”的忙乱日子。学会做好“投融资规划”,要有计划、有步骤的管理资金,做到“有钱时投资准”“缺钱使能融资”的良性资金运筹管理态势。
第二,要稳健发展。企业发展壮大是好事,但盲目扩张也是不行的,会造成恶性竞争的恶果,船小好调头,蛋糕未必一定要做大。用高新技术成果不断改造和提高企业生产和经营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企、名牌兴企的发展道路。
第三,建立债务预警。不断借新债还旧债以及对旧债延期的方式来缓解偿债压力,会使企业风险增大,因此企业做好企业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要控制在合理水平,应设定合理的债务安全线和风险指标控制范围,科学划分债务风险信号类别。
3.4提升个人修养,理性投资
信仰的缺失和文化的退化是导致民间高利贷的泛滥的原因之一,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很多人心气浮躁、急功近利,甚至不择手段,最终迷失方向。要加强个人修养,平和心态、热爱生活,多学习财经、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要做“理性投资人”,不仅追求实际收益——物质财富的增加,更要追求精神收益——精神上获得的满足,坚定正确信仰,创建和谐社会、美好家园。
参考文献:
[1]迟宪良.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与对策研究[J].吉林大学学报,2008
[2]罗振华 刘秀琴.财务管理实务[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
[3]郭文心.建立新型信贷模式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J].黑龙江金融,2006
[4]林毅夫.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四条路径[J].当代经济,2009
[5]汤家毅.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8
作者简介:
关键词:民间借贷;信用风险;控制策略
一、民间借贷及其信用风险的内涵
(一)民间借贷的内涵
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与内涵,国内外学者已有深入研究,但至今仍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国内多数学者从法律特征和金融监管的角度出发,将信贷活动分为正规借贷与民间借贷两大类,前者是指经过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处于金融当局监管内的金融活动;而后者指处于正规金融监管之外、未被信贷管理部门记录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因此,民间借贷也被称为地下金融、灰色金融、体制外金融、非正规金融等。民间借贷的特征表现为:一是不受政府和金融当局监管,也不受现有法律保护;二是交易主体是民间组织或个人,大都属于私人融资活动;三是大多属于互助合作性质的融资活动,是一种存在于特定经济群体中的信用现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应当把民间借贷与洗钱行为、金融诈骗等非法金融行为区分开。因为这些非法金融行为破坏国家金融秩序,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现行法律法规所禁止。对非法金融行为应予打击取缔,而民间借贷广泛存在于市场之中,能够满足市场经济主体资金需求,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资金融通活动,不应一味打压,而应引导其规范、健康发展。
(二)信用风险的内涵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债务或银行贷款而造成授信人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风险,它是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信用风险具有潜在性、长期性、破坏性、控制的艰巨性等特点。信用风险是由借贷一方或双方原因造成的。
(三)民间借贷信用风险
民间借贷信用风险是指在金融监管之外的非正规金融活动中,民间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信用借贷后,因为借方未能及时、足额偿还贷款而造成贷方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它包含两层最基本含义,即它发生于民间借贷双方之间,是一种违约风险。
二、我国民间借贷信用风险的基本表现
我国民间借贷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是与债权人相关的信用风险;二是与债务人相关的信用风险。
(一)与债权人有关的信用风险的特点
1.违约率高
民间借贷违约率与民间借贷信用风险有着直接的关系,是民间借贷信用风险的外在表现。违约率越高信用风险越高,反之则越低。债权人一旦把资金投入民间金融市场,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违约风险。由于债务人经营不善或债务过多等原因,无法及时偿还贷款,就会选择违约或其他极端做法。
2.无效抵押大量存在
债权人除了面临上述违约风险外,还时常面临着无效抵押担保贷款的风险。由于民间借贷抵押登记机构不健全,以及信贷人员对抵押担保贷款认识不足、操作不规范,导致重复抵押、无效抵押的现象大量存在,使得民间信贷资产安全毫无保障。
(二)与债务人有关的信用风险的的特点
1.经营安全水平下降
企业的经营安全水平可以用企业的经营安全率进行粗略判断。该指标是指企业的经营规模(通常以销售量来表示)超过盈亏平衡点的程度。一般认为,经营安全率大于30%表示安全;10%以下表示危险,应发出警告。据统计,目前参与民间借贷的企业中,平均经营安全率呈现不断下降的势态,这说明目前企业的经营安全水平不断下降。
2.财务风险增加
当前许多民营中小企业都常常面临着融资困难,当其在正规金融市场得不到急需的贷款时,就会转而求助于非正规金融市场。随着正规金融市场利率和准备金率的多次上调,民间借贷资金成本也不断提高。而有的企业为了保证良好信用,达到清偿金融机构贷款后再贷款的目的,用高息民间借贷资金来归还金融机构贷款,此类借贷期限一般都比较短,但其利率都非常主高。随着民间借贷利率的水涨船高,潜在的财务风险随之增加。
三、我国民间借贷信用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风险监管主体缺位
民间融资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民间自由借贷行为,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理应纳入政府金融监管范围。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正规的法律法规对此加以规范,民间借贷监管主体一直缺位,这使得民间金融处于监管上的“真空”地带,比如社会集资,常常处于几乎无人审批,无人管理,无人监督的“三无”状态。对于集资企业的经济实力、集资用途和偿债能力无人进行审批把关,公众对社会集资的风险无法准确判断,使得社会集资以“非法”形式广泛存在。民间借贷若长期得不到政府的监管,则极易掌滑向非法融资方向。
(二)风险监管模式落后
目前,我国民间融资仍被法律界定为非法行为,须承担严苛的民事、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可谓严刑峻法。刑法所规制的民间融资属于经济犯罪,相对于抢劫、盗窃等“自然犯”而言,基本上都属于“法定犯、行政犯”,带有极鲜明的政府主观意志色彩,其犯罪的认定尤其受到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左右。在判断对象上,我国刑法曾经将各种绕开当局监管的民间借贷活动都列为犯罪行为,几乎每一种民间借贷活动都能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这一章找到相应的位置。这种严刑峻法不仅给民间融资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也扼杀了经济社会的冒险精神和创造力。
现行民间融资监管模式是在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在国家金融力量与民间融资行为的博弈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体现出鲜明的以行政管理为主线,刑罚为辅佐的基本结构。这种监管模式与我国民间融资的重要作用不相适应,重构民间融资政府监管体制已是当务之急。
(三)风险防范制度缺失
长期以来,我国民间借贷未能纳入正规金融法律监管体系,其存在和发展没有相关法律制度作保障。在我国目前的法规或政策中,几乎找不到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爆发的专门性规定,更不用说有效的风险防范制度了。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制度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没有风险防范意识,缺乏风险防范的科学理论和制度设计,没有风险防范的专门机构和人才,所有这些都造成了民间借贷目前高风险发展的态势。由于民间借贷近年来呈现出“规模大、专业性强、扩展迅速”等特点,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其影响将是巨大的,损失将可能是无法预计和估量的。从已有的法律规制和民间借贷案例可以发现,风险防范制度的缺失严重影响到当前民间借贷的发展。
四、民间借贷信用风险的控制策略
(一)确立我国民间借贷监管主体
鉴于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监管主体缺位,建议尽快出台政府监管措施,从民间借贷机构的申请、审批到业务监管,都应由政府部门负责进行。比如,若发现有人打着放贷的招牌从事违法活动,监管部门就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对放贷组织采取取消放贷资格、罚款等处罚措施。
在监管主体的确定上,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应由地方政府确定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由地方监管机关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标准,给地方政府一定的发展地方金融的自。其次,对吸收公众存款的贷款人要严格监管,以维护社会整体金融利益和社会安定;对于不吸收公众存款的贷款人则适当放松管制,给他们以相对自由的发展空间。
(二)建立定期磋商的沟通协调机制
由于民间融资参与主体广泛,形式多样,实行的是多主体综合监管模式,因此,加强监管主体间的沟通协调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民间融资政府监管体制当中,各个监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管信息的沟通和监管合作,既要避免产生监管盲区,让部分民间融资游离于监管之外,又要避免重复监管和多头监管。因此,应该在金融办的统一协调下建立起银监会、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机构定期磋商和沟通协调机制,明确金融办在监管协调中的主导地位,明确定期或不定期磋商的形式、程序、召集和决议通过方式等。加强相关机构之间的协作,定期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交流监管信息。全面、及时、综合地监测民间融资的整体活动,科学预测和防范民间融资金融风险的发生。
具体来讲,金融办与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要建立健全相关监管制度。首先要建立金融办与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沟通协调制度。通过一定的载体和形式,加强相互间的联系、沟通和协作,协调民间融资监管相关工作,商定具体合作事宜,分析金融数据信息和各地区民间融资机构经营风险,研究化解民间融资风险的建议和对策,共同提高监管效率和风险防范预警水平;其次,建立金融办与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统计资料定期交流制度。将有关金融统计资料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流,明确交流的范围、内容和时间。及时了解各地区民间融资机构经营情况,建立不同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另外,建立金融办与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查询、通报制度。双方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相互间适时借阅、查询有关金融数据信息资料,以方便、及时掌握相关机构监管情况。对在民间融资组织监管过程中新发现的风险隐患,对日常监管中涉及利率、支付结算等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情况,相互间进行及时通报。
(三)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理机制
建立民间借贷机构风险预警制度,确定风险处理的具体标准和依据,在第一时间判断出风险的类别与严重程度,从而实现民间借贷由事中或事后监管转为事前监管,由被动监管转为主动监管。建立我国民间借贷机构的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理机制,可根据各民间借贷机构的管理能力、营业水平、资本充足率、清偿能力等指标,将民间借贷机构分为正常机构、一般问题机构和严重危机机构。然后通过风险评估系统来再次确认风险等级,确定需要一般监管或重点监管的问题机构,对其做出相应的监督并保留监管记录,形成监管档案,长期对其考察,直至正常营业。
做好民间借贷监管的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民间借贷发展状态的监测和预警。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民间借贷机构的运营,定期对民间借贷机构进行调查。在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建立的民间借贷定点监测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民间借贷动态,增加监测样本数量,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准确性,做好借贷风险防范工作;
二是深入探索适合民间借贷的监管手段,利用电脑分析、数据库汇总、频谱分析等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监管,对民间借贷利率实行定期监测、分析、通报,为提高风险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供依据;
三是加强法律法规、经济金融政策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四是建立与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人行、工商、税务等各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全方位做好民间借贷监测。政府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要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建立民间借贷机构信用基础数据库,把信用差、恶意逃避债务企业列入“黑名单”,联手打击,依法制裁,共建“诚信社会”和“金融安全区”。
参考文献:
[1] 谢毅.关于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理论与政策思考[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2(1):87–90.
[2] 张健华.民间融资状况分析[J].金融纵横,2009(5):7–10.
[3] 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资本市场与中国企业家成长:现状与未来、问题与建议-2011·中国企业经营者成长与发展专题调查报告[J].经济界,2011(3):77-98 .
[4] 朱培平.民间借贷对中国金融的意义及其风险控制[J].经济视角,2011(9):56-70.
[5] 王鹏飞.民间借贷信用体系的构建分析-以地方金融改革为视角[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6).
[6] 唐蔚红,杨伟锋.民间借贷风险的成因、表现及防范措施[J].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13(3).
关键词:民间借贷 法律风险防范
民间借贷是民间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金融行为,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力。所以,采取适当、全面的法律、政策等手段对民间借贷法律风险进行预警和控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定义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是指民间借贷的参与者基于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的因素、以及自身行为的实施变化,对借贷目的的实现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从民间借贷的角度来看,这种风险发生在两个层面:一是从事民间借贷的主体基于法律、环境变化的因素可能产生的风险(即外部风险);二是基于民间借贷主体自身的行为而产生的风险(即内部风险)。目前导致区域性民间借贷危机的诱因中,上述两种情形都存在。
二、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基本特征
(一)借贷约定、协议、合同无法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参与者而言,放贷资产的安全性是其首要考虑的因素,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使借款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然而,国家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不充分认可使得许多管理办法处于一种半遮半掩的状态。在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法规中,难以寻觅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规范,这无疑增加了民间借贷行为参与人的经营风险(即便是在签订了合同的前提下)。由于这种行为本身在法律上的确定性存在问题,使得法律救济的效力大打折扣。
(二)借贷方面法律滞后导致已有的金融行为得不到法律确认
我国现行法律只允许少数的企业法人进行放贷行为,对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法人之间是不允许互相借贷的。只允许个人借贷禁止企业间相互借贷,这种作法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就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借贷资金均投入到扩大再生产的生产性消费,故借贷资金往往数额巨大,远非个人可以承受。另外,企业资金需求往往具有需求频繁、时间紧迫且归还迅速的特征。因此,企业之间的互为借贷、互为担保就成为民营企业的一大融资方式。这种企业之间的集体性借贷,并没有损害企业和社会的利益。各行业经营一般有旺季淡季之差,处于市场淡季的企业在不影响自己生产的情况下,将积累下的闲散资金外借于处于生产旺季的企业以解决其资金不足的问题,在完成生产后可以利用所得利润归还。对企业间借贷进行禁止,一定程度上导致各种“变相”的民间借贷层出不穷,为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人为增加了障碍,更加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三)经济性犯罪给借贷资产的安全性带来威胁
资本的投机性、逐利性、盲目性使得在高利贷市场中,民间借贷逐渐异化,往往演变为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其通常的做法是通过欺诈手段编造企业的经营状况、美化企业的资信等级、虚构收入状况等信息,再以高息诱饵来诱惑投资者。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往往无法详查集资企业的资信情况和实际经营状况,容易盲目追逐高息而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分界限至今没有统一的、比较权威的说法。现实中,民间借贷大多游走在非法集资的边缘,一旦借款方丧失了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理性判断,就可能演变为犯罪。这种由于法律环境因素导致的借贷资产安全性差,会阻碍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成因分析
民间借贷行为在法律层面的风险,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可以从借贷双方参与者和国家金融监管两个方面剖析这个问题:
(一)借贷双方参与者因素
1.借贷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借贷合同不规范
由于借贷双方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等诸多原因,民间借贷形式多种多样。大多数民间借贷相应的借款手续和合同不规范;部分借贷基于熟人之间的信任,没有任何手续,仅仅口头约定借款事项;有的借贷双方就签个借条或欠条作为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凭证。
从法律层面上讲,借条、欠条的含义及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有差别的。借条在诉讼时效及纠纷发生后所起的证明作用与欠条不同,借条、欠条与正式借款合同也存在很大的差别。
2.民间借贷的高收益直接导致诚实信用原则失灵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在民法领域被称为“帝王规则”。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不论是行使权利者还是履行义务者,都应在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下行事。通过媒体暴露出的民营企业老板因企业资金断链而“跑路”的事件反映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间借贷领域的失灵。诚实信用原则在民间借贷领域失去应有的功效,原因主要有:民间借贷发生在私人之间,借贷手续简便,有的甚至只是口头约定,因此,借贷期限届满时,借贷双方可能因利率、期限、甚至双方是否有借贷关系发生矛盾,导致借贷纠纷产生;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资金需求者为获取资金,对自身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资信等级、借款用途做虚假陈述,实践屮,出借方缺乏对这些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的机制。
3.民间借贷行为挑战民事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
民间借贷是借贷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一种市场化融资机制,其发生的基础是民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这也是民间借贷合法存在的理由。但目前,我国针对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缺失,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散见于各个部分法中。根据《宪法》中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民使用自己所有的闲散资金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并获取收益是合法的行为。根据《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的规定,借贷双方当事人只要达成合意,并且合意不违反现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合法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上述行为就属于“非法集资”,应予取缔。
(二)国家金融监管因素
1.立法分散、规定不足
考查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不难发现,我国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首先是没有统一的专项规定,法律渊源的层级过多,司法机关在适用时难度较高;其次是现有法律规范没有完全覆盖民间借贷领域的诸多问题,针对性不强;第三是监管机关无法按照现有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监管,实践中出现的复杂问题无法在法律中寻找到合适的依据。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了民间借贷行为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管。
2.国家金融政策导向使民间借贷风险防控难以实现
长期以来,我国宏观调控层面对金融市场进行调控时常常向国有经济倾斜。这种导向对金融市场产生了三个作用:首先,这种导向压抑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其次,银行在由国有企业向现代商业银行改制的过程中,大大收缩了对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注入量;第三,利率的双轨制使得有资金需求的大量中小企业无法或者很难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市场。
3.金融监管手段缺失导致民间资本运行风险增加
由于民间借贷资本缺乏透明的监管手段,监管机构很难对其资金的去向做到准确把握,这给决策层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带来不少挑战,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中国的金融风险。
四、防范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对策
(一)做好现有法律衔接和梳理
在统一的立法短期内无法出台的情况下,应做好已有法律和地方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衔接。如果基本法律之间对于同一法律问题的口径不一致,用司法手段来防范危机将成为空中楼阁。
(二)加强借贷参与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改变民间借贷参与者的风险意识不是一朝一夕之功,也要采用多种手段并行的方式。除了传统的宣传、普及手段以外,应进一步推广温州的借贷服务中心模式,将借贷的整个流程标准化操作,以固定的制度来降低借贷风险,这在借贷参与者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下无疑是比较稳妥的作法。
(三)建立民间借贷行为风险提示预警机制
建立借贷信息交易平台,进一步推广借贷登记制度。对于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双方认为不必要的,可以不采用登记;对于公民和法人、法人和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应强制采用登记。在信息收集平台、借贷登记制度初步实施后,应进一步夯实我国的征信制度,大力发展完善征信评估体系。上述三个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突发性局部借贷危机的防范,从而增强国家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四)整合二元化金融体制,加快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融合发展
金融监管机关要充分地履行职责,做好协调、调度工作。整合目前二元化的金融体制,使这两个类型的金融市场能互相融合、配合,成为经济增长的助推器。
所谓的正规金融是指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民间金融包括前文提到的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典当、私募基金等。打破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界限,以更加开放和自信的态度引导民间资本的工作,通过合适类型的资本运作模式将民间金融资本稳定下来,防止其盲目追求高收益、高回报,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也有助于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
(五)谨慎对待利率市场化,有针对性地放开利率市场
针对区域差异,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率,对于经济发达程度较高的地区可以适当地放开利率市场。在可调可控的范围内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做有目的的引导,以缩小有资金需求企业的资金缺口,促成企业的资金链良性循环;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现有的利率政策即可以满足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的需要,可以根据地区实际情况适用利率标准,同时可以考虑设置适当的利率上限。
参考文献:
[1]张宁.试论非正式金融[J].当代财经,2008 ,(11):56-59.
[2]淳安,郑侠.民间融资的法律分析[J].特区经济,2008(6).
[3]陈蓉.“三农”可持续发展的融资拓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0):57.
[4]王晶.民间金融法律关系探析[J].经济师,2009(8).
[5]淳安,郑侠.民间融资的法律分析[J].特区经济,2008(6).
[6]杨丽艳.浅析民间借贷风险及治理[J].长白学刊,2012,(3):96-98.
[7]王双正.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7:78-81.
[8]张立先.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范路径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09,(1):44-47
[9]彭冰.非法资金活动的刑法规制[J].清华法学,2009(3).
[10]张宁. 试论非正式金融[J].当代财经,2008 ,(11): 56-59 .
[11]张晓艳.农村民间借贷高利率形成原因及规范对策[J].经济问题,2010,(8):67-69.
[12]何广文,冯兴元,郭沛.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制度变迁[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13]张瑞,陈卓.农村金融市场结构测度与优化途径探讨[J].安徽农业科学,2009(31).
内容摘要 近年来,我国民间资本领域的借贷交易十分活跃。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运行中也蕴含着巨大风险。民间资本风险源于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金融主体的有限理性、民间金融市场监管不足、民间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缺乏、政府对民间金融活动的抑制、国家货币政策的转变、产业升级转型步伐的失调等因素。民间资本风险的防范与监管要构建四位一体的民间资本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适应民间资本监管要求的法律法规与配套制度;明确民间金融交易活动的监管职责;构建民间资本的风险预警机制等。/
关键词 民间资本风险监管规范发展路径选择 作 者 李富有,西安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西安710049)周新辉,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生,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副教授。 (上海200235)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间资本供求、风险防范及其健康发展研究” (12&ZD071)
近年来,随着中国民营经济的迅速增长,中小企业发展的日趋繁荣与从正规金融贷款难之间的矛盾,加快了民间金融的发展,民间借贷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对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民间金融是一种内生化的非制度体系,主要依靠传统的民间信用来维持运转,且其交易活动又过于分散和隐蔽,游离于国家统计与金融监管之外,再加上其自身受资金规模和运营操作的制约,客观上存在较大的风险,容易滋生非法融资、借贷纠纷、集资诈骗、暴力催收等破坏社会稳定性的违法犯罪现象,因而迫切需要加强对民间资本的规范引导,促进其趋利避害、健康发展。
民间资本风险源起及其性质
民间资本是相对于国有资本而存在的,是除国有资本以外的所有资本(不含国外资本)。从内容上说,民间资本包括民营企业所掌握并用以投资的一部分资本,以及居民存款、市场游资、居民手持现金、退休基金、房屋保险基金、非国有经济的资产和范畴。
改革开放以来,民间资本作为最富有活力的资本,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农村经济、民营企业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规模也呈不断扩大的趋势。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到45万多亿元,这表明中国的民间资本已经超过了40万亿元,民间资本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成长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战略资源,这部分资源的配置是否合理、运用效率能否进一步提高,直接关乎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增长。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民间资本生存于“体制外”.运行在正规金融的夹缝里,处于地下隐蔽状态,面临“体制性抑制”与“体制性约束”,加上宏观管理部门、微观主体对民间资本“冷眼看待”,民间资本的规模和范围均受到一定的限制。2009年以来,国务院和各职能部门对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问题高度重视,一些纲领性文件和实施细则已经或将陆续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也逐渐付诸实施,民间资本还被允许进入金融、航空、铁路等原有的垄断行业。
然而,迄今为止,有关民间资本生存和发展的管理制度、法律制度、监管制度、信息制度等规范民间资本发展的相关制度法规仍未完全建立,民间资本供求仍然存在明显的“期限错配、结构错位”等现象。一方面是大批民营企业存在融资难问题,另一方面是大量的民间资本闲置或低效率运转,这种资本配置错位的矛盾也大大刺激了地下金融(包括地下钱庄、不规范的私募基金、灰色的一级半市场等)的快速滋长。同时,因监管主体缺位和机制不完善,民间资本长期“地下运转”,风险丛生。特别是近年来,受经济下行、流动性趋紧等综合因素影响,一批高杠杆、高成本扩张企业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逾期违约案件高发,各地非法集资吸储、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大幅增加,在温州、鄂尔多斯、榆林等地民间资本最为活跃地区的民间借贷更是乱相环生,这些均标志着以民间借贷为主的我国民间资本风险进入了集中暴露期。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经济回暖尚不明确、民间借贷利率上升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市场正在从两年前的苏浙等沿海地区扩展到山西、内蒙古、湖南等内陆地区,从制造业扩展至商贸流通业乃至普通家庭,一些地方甚至有“全民放贷”之势。2013年央行研究局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2011年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存量就已超过2.4万亿元,占当时借贷市场比重达到50/0以上。报告指出,近两年来,我国民间借贷资金量呈现逐年递增之势,存量资金增幅超过28%。由于借贷行为缺少正规合同,往往以借条协议、口头协议形式为主,这使得借贷风险日益变大。这表明,我国民间资本风险仍然存在进一步放大趋势,民间资本借贷危机一旦爆发,极容易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和恶性循环,不仅会影响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有可能危及区域金融生态和正规金融体系的稳定,冲击实体经济,甚至形成金融危机,直接诱发各类社会违法犯罪活动,对地区经济和社会稳定都将造成恶劣影响。
综观我国多年以来民间资本市场的发展,可以说步步惊险,源于多方面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经济的周期性波动。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主要通过民间金融市场上借款人的经济行为来影响民间金融风险,其作用侧重于需求方面。经济繁荣时期,借款人投资回报率上升,投资者投资意愿强烈,资金需求扩张,市场的融资杠杆率提高,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也随之增加,开始大量投资于高风险项目。而当经济转向衰退,投资者的资金回报率大幅降低,投资于高风险项目的企业开始陷入破产违约的困境,信用违约风险自然随之产生。
2.金融主体的有限理性。民间金融市场上的贷款者也呈现机会主义的有限理性。当民间金融市场资金需求持续快速增长、民间利率显著提升时,越来越多的贷款人开始无视自己掌握的信息,借款人承诺的利率取代了借款人的信用水平,成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同时,由于民间金融市场上的金融交易信息往往缺乏标准抵押品,信用违约风险很大。
3.民间金融市场监管不足。首先,由于民间金融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没有纳入国家统计和金融监管,而其自身也有利率高、额度小、形式多样、市场价格不统一等特点,这就加大了中央银行准确掌握其资金规模、投资方向、运行等情况的难度,中央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有可能因为民间金融的未知因素而造成效果的偏离。其次,民间金融市场上,放贷人笔数多,但每一笔放贷的金额都不大,导致放贷人的单位监督成本过高,而且各个放贷人之间缺少信息共享,难以形成合力监督。再次,如果借款者向多个民间金融机构借款,那么每一个放贷人都没有对借款人信用能力和偿还能力进行监督的激励,容易发生“搭便车”现象,导致监督的缺失,这就使得民间金融市场失去了防范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最后,外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的不足、监管职责的不明确、多头监管、监管规则位阶低的现状,也严重制约了民间金融机构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
4.民间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缺失导致经营失范。当前,民间金融交易活动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尚未得到法律的清晰界定,民间金融风险防范的内控设计不能做到有法可依。此外,民间金融组织交易程序过于随意,交易手续简单,形式自由多样,具有很大的主观色彩,对信用担保和抵押品的要求较低,不规范的交易流程也是引发民间资本风险的因素之一。
5.政府对民间金融活动的抑制与打压。民间金融作为一种内生性的金融制度,有效地担负起了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重任。但国家出于宏观调控的需要,常常对一些民间金融活动进行抑制和打压,迫使一些民间金融活动深入地下,既增强了民间金融活动的隐蔽性,也阻碍了民间市场的组织化进程,其风险水平无形中也提高了。
6.国家货币政策的转变与产业升级转型步伐的失调。国家货币政策与产业升级转型步伐的失调,是民间资本风险爆发的又一根源。当某个产业处于新兴阶段、具有发展前景又能加快当地经济的发展步伐时,政府往往会通过宽松的货币政策等大力支持企业发展、升级、转型。但国家在调整货币政策时往往要综合考虑通货膨胀与就业。因此,一旦国家实行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灾难,从而引发民间资本借贷风险。
从微观上看,民间资本风险又可表现为多种形式,也即可分为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或操作风险等多种类型的风险。总体来看,其主要呈现下列基本特征:
1.复杂性。民间金融活动包含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合会、私人钱庄、私募基金、典当行等。交易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民间金融风险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隐蔽性。由于民间金融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没有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与统计,民间金融活动长期游走于灰色边缘区域,风险往往比较隐蔽,在风险爆发前金融监管机构往往难以察觉,风险的隐患较大。
3.传染性和扩散性。民间资本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自有资金、民间存款和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这三者从一定程度上讲都是来源于正规金融机构中的存款。由于民间金融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一旦民间金融组织爆发风险,将会对正规金融机构造成冲击,其风险将扩散到正规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中。
4.显著的地域性。民间资本的地域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间资本风险的成因具有区域性,二是民间金融的影响范围具有区域性。民间金融产生于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源于正规金融资源的缺乏,依托于中国社会传统的血缘、地缘、亲缘关系,依赖于人际关系的相互信任,因此风险一旦爆发,往往会影响到区域内参与民间借贷的人员。
民间资本风险监管问题及其规制
当前,民间借贷已成为小企业和个人获得资金的重要途径,金融资源的有限性也决定着我国金融市场必须采取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并行发展的两条腿走路的发展模式,因此对符合规范的民间借贷应予以鼓励发展的态度。然而,民间资本与生俱来的风险不容忽视,其风险一旦爆发,不仅会损害区域经济的发展,其引发的恐慌严重时甚至会蔓延至正规金融市场,演变为整个金融体系的危机。同时,民间资本市场的高利率极易引发民间借贷纠纷,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和犯罪率。民间资本风险监管的主要问题是:
1.监管主体不明确,职责不清,日常监管缺失。首先,民间金融活动隐蔽性较强,借贷主体关联复杂,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才能有效地做好监管工作。然而,当前民间融资多头监管和监管缺位问题一直较为突出,缺乏一个权威部门来协调各部门工作。比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各地金融办监管,投资公司和中介机构归工商部门管理,而典当行由商务部门监管。多头分散管理的结果是监管长期缺位,导致部门间的相互推诿,民间融资活动无人监管。其次,民间金融交易活动广泛发生在城乡的各个角落,借贷活动的频繁和普遍使得监管部门难以应对。民间金融活动对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虽然功不可没,但民间借贷市场较为混乱,信用和债务情况缺乏查询渠道,地方政府也没有采取一些积极的应对措施来防范民间借贷可能发生的风险,经常是在风险已经发生时被动的介入,以行政或司法手段惩处犯案人员,但最终挽回的损失却很少。
2.指导性的条例、规范多,配套的法律层面的监管少。银监会或人民银行针对民间借贷、地下钱庄或小额贷款公司颁布的暂行条例、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等,大多存在规则位阶低、缺乏高位阶的法律来约束。我国对民间金融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刑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活动的规范甚至还存在一定的矛盾。如最高人民法院界定民间借贷利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范围内,以及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为合法,受法律保护;但《非法金融机构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却将其认定为非法的金融活动,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章之间存在的冲突,增加了界定民间融资活动是否合法的难度,也加大了交易成本与交易风险。
3.没有确立市场化的准入、运营.退出及风险防范机制。一整套规范的民间金融市场准入、退出及风险防范机制,有助于构建一个向正规化发展的民间金融市场,降低民间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缺乏明确的市场化准入与退出机制,导致民间借贷一直游离于灰色地带。虽然在经历2011年的民间借贷危机后,浙江温州和福建泉州等地展开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探索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但一些出借人也担心利息收入需交个税,为追求高利,不愿前往登记;一些借款人担心借款信息公开后会影响在银行的贷款,登记积极性也不高,这些都影响了借贷登记服务的推广,民间资本市场的市场化准入、运营与退出机制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
因此,必须加强对我国民间资本风险的防范与监控,多管齐下,引导其逐步走入规范化发展道路。
第一,构建“四位一体”的民间资本风险防控机制。民间资本的规范化发展与风险防控最首要的问题是,需要构建一套集法律规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于一身的“四位一体”的民间资本风险防控机制,具体包括:
(1)立法司法部门监管。相关立法部门要尽快出台《民间金融法》等法律法规。清晰地界定民间金融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并且对现行存在矛盾的法律法规作出修改,尽快制定饭垄断法》,打破国有正规金融的垄断局面;司法部门负责制定民间金融交易活动违法犯罪的惩罚法律,对民间融资纠纷进行事后裁定。
(2)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政府在民间资本风险监管中可以实现以下职能:一是政府投资担保公司。政府投资主体可单独或与民间投资主体合作设立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短期资金拆借、融资租赁等服务,从而有效地降低信贷风险。二是政府投资设立中小企业投资信息网络平台。政府可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的专门为民间投资主体服务的信息网络平台,通过设立融资项目信息库,广泛收集小微企业、个体创业者的融资需求信息,采取灵活多样的对接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融通、资产管理、融资中介、信用担保、政策性资金申请等专业化融资服务,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现有的小企业网络服务商资源,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实现信息的高效配置。
(3)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民间金融是一种非制度化的内生体系,是按照市场的规律自发组织的。应成立民间金融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功能与服务功能,以及对民间金融活动进行监督、约束和管理的职能等,大额的民间金融交易活动在行业协会实行登记备案,从而实现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同时,行业协会也可给民间资本借贷者之间的协调、业务合作和信息共享提供一个很好的平台.
(4)民间借贷者的社会监督管理。民间借贷者之间出于规避风险的需求,会自发地对内部风险控制加以改进。民间金融机构需要借鉴成熟的金融运营模式,设计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流程。
第二,建立健全适应民间资本监管要求的法律法规与配套制度,构建市场化的准人、运营、退出与风险防范机制。
当前民间资本的规范发展主要体现在亟须加快民间借贷在制度立法等方面的建设。首先,增强民间金融的经营透明度,帮助政府在法律框架内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其次,协调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对现行的各种涉及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同时,也应尽快建立健全与现行民间金融发展相匹配的一整套制度,具体包括:
(1)建立市场准入制度。首先,要根据各个地区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不同水平确定不同的准人方式:对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鼓励符合规定设立条件的民间金融机构通过收购、兼并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改造,发展本地区的民营银行;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严格要求民间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提供资产担保等放贷资格的保证。其次,要控制国有股份所占比例,防止大企业或政府垄断,从而让民间金融机构演变成正规金融现象的发生。再次,从机构的注册资本、组织结构、业务范围、人员组成等多个方面,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民间融资机构的准人条件进行设置,在民间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上,应按照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要求来设定管理人员的选用标准.,
(2)建立市场退出制度。首先,应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民间金融机构的退出标准,比如一旦资本充足率低于某个标准,就应该强制其退出市场;其次,建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处理退出市场的民间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不仅能够树立公众对民间金融机构的信心,弥补民间金融机构缺乏国家公信力的不足,也能降低民间资本的风险。政府应通过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确保其职能发挥的独立性。同时,要将存款保险收费制度同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法规发展程度、风险分类和分级状况等因素结合起来。
(4)建立信用担保制度。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可以弥补借款者信用状况不足的缺陷。借款者向信用担保机构上交一定比例的担保费,一旦借款者无法及时偿还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将向放贷人支付代偿资金,担保机构同时向借款人进行追讨,索要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费用等金额。
第三,明确民间金融交易活动的监管职责,推动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合作。首先,民间金融活动隐蔽性强,借贷主体关联复杂,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才能有效地做好监管工作,目前迫切需要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管部门,对监管职责清晰划分。其次,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作为金融市场上两大主体,正规金融具有交易程序规范、手续繁杂、贷款时间长、信息不对称等特点,而民间金融具有交易程序不规范、手续简单、获得资本时间短、违约风险相对小的特点。如果正规金融体系与民间金融体系能够相互合作、相互补充、相互借鉴,那么金融的监管成本将大大减少。比如,民间金融在信息获取、担保机制以及交易成本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正规金融可以利用民间金融体系建立起来的信用数据库;民间金融风险监管也可以借鉴正规金融的交易流程,两者的监管成本将会在某一点相交,从而使民间金融机构达到最优化规模。
第四,构建民间资本的风险预警机制。首先,要加大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及时收集掌握民间融资情报信息,在融资初期及时介入,剖析借贷规模、利率水平、资金流向,提出防控风险的指导性意见,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运作。其次,应针对民间借贷的不同风险来源,从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四个方面分别进行指标设置和归类。如民间借贷的利率风险指标应主要包括:利率敏感比率、实际GDP增长率、通货膨胀率、CPI指数等;民间借贷信用风险指标应主要包括:抵押贷款率、次级贷款率、损失贷款率、利息回收率等;民间借贷操作风险指标应主要包括:营业费用率、资产利润率;流动性风险指标等应主要包括:保证金比率、风险备付金比率、短期贷款比率等。再次,应构建民间资本风险预警体系的风险预控模型,包括事前防警、事中跟踪和事后排警等组成的一套完整的动态体系。
【关键词】民间信贷 金融衍生品 金融管制
引言
随着中国继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非正规金融民间借贷的经营活动不在目前金融体系的监管下,并且继续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但是,由于已经存在的民间借贷市场不受官方的监控,其本身就存在缺陷,在官方的外界条件下,大大限制了民间借贷的发展。因此,在我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该如何看待非正规金融活动的民间借贷,以及官方对这种活动该采取何种法律政策措施,已经是迫不及待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况
(一)何为民间借贷
现阶段,由于社会上的民间借贷属于起步比较晚的阶段,“民间借贷”概念在我国的法律中体现的不完善,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法律上的空白;按照民间的说法就是,只要不是正规金融进行的借贷,就可以视为民间借贷。那么,从广义的范围上进行概括来说,民间借贷可以定义为除了官方承认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贷款。因此,民间借贷的行为处于官方金融监管以外,政府宏观统计报表中不包含民间借贷,也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民间借贷存在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法人之间、个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之下,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借贷的必然产物,在官方金融机构提供的供给服务不足的条件下,可以说又是必要的补充。按照借贷的用途进行分类的话,可以将它分为三大类:家庭生活为目的,农业生产为目的以及企业经营活动为目的。因为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范畴,不算做民间的经营投资。笔者认为,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一种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行为可以视为民间借贷。
(二)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解释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种表现形式:
1.民间借贷属于金融借贷的一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民间借贷以合约为前提,属于双方当事人的合约行为。
3.借贷双方只有借贷物品的支付就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4.民间借贷的形式分为有偿或者无偿,如果是有偿的话,需要由借贷双方约定。
(三)民间借贷特点和主要模式
1.民间借贷的特征。能够体现民间借贷的主要表现特点:参与民间借贷的人员广泛;比如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资金来源的广泛;比如农户资金,居民私有资金,更有甚者私募资金等。借贷方式的灵活;比如个人信贷手续的简单化。借贷形式多样化;比如当铺。
2.民间借贷的模式。只要社会不断的发展和进步,只要有资金供给关系,民间借贷存在方式也会随着着社会发展,不断改变借贷方式,借贷就可以从传统方式的当铺、民间个人放贷、企业内部集资等形式逐步转变为其他借贷形式,举例说明一下:比如福建江浙一带的地方以个人贷款形式进行借贷,或者有些借贷活动通过网络,在QQ聊天室里完成民间借贷。
(四)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
从长远角度来看,正规与民间的借贷之间,可以说两者既有互补关系,也有竞争关系,由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融资渠道在我国主要靠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随着时间的推移,官方虽提高了对民间借贷的服务,但与国有企业经济体系相比,还是显得微不足道。从而转向民间借贷,从形式上来说,是对正规借贷的一种补充。由于民间借贷具有灵活便捷等特点,没有银行规定的诸多限制,只有双方认定即可,借贷关系便形成。由于民间借贷体现出的这些优点,使正规借贷的融资渠道产生了无形的压力,在民间借贷市场份额的不断增加,使两者之间在争夺客户的竞争中逐渐加剧。
二、民间借贷与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分析
(一)金融衍生品的特点
衍生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货币衍生:把资金变成各国货币进行交易活动。利率衍生:利用资金所产生的利率,包括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利率互换等。这一点跟民间贷款的利率收益有些相仿。
(二)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
民间的中小企业的借贷活动之所以异常活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金融体系不健全、基层金融服务的单一与萎缩,中小企业贷款得不到解决;个人闲钱资金多,大众理财意识不断提高。国家虽对这个灰色地带的进行整理与整顿,依然顽强地存在,暂且不说合法与不合法,这就说明了民间借贷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三)民间借贷具有金融衍生品的效果
1.对金融市场的冲击。由于民间借贷是属于非法的金融活动,不受官方的监控与宏观调控,虽然可以给国家在某些税收上造成一些流失,其主要原因还是对国家金融调控的干扰;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存在其交易隐蔽性和不易监控,容易导致金融犯罪等问题,也对央行的资金总量监测和控制产生干扰。
2.借贷过程中的具体风险。民间借贷过程中主要体现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借据风险;主体风险;用途风险;利息风险;担保风险;履行风险;违约风险;管辖风险;法规风险;其他风险。
3.民间借贷引发企业经营风险。很长一段时间,中小企业的贷款一直是个难题,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与担保体系不健全,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资金融资,从而转向民间借贷,但民间借贷的利率往往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几倍,导致企业财务负担加重,不能支付企业所产生的高利息负,然后再通过新的民间借贷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债务,使企业进入恶性循环。
(四)民间借贷是否可行的分析
个人借贷是否可行,主要原因是官方金融机构的融资供给与社会资金需求不平衡造成的,就现在来说银行既要需求高利润的同时还要降低贷款风险,使大量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不通畅,发展受到资金方面的限制。另一方面,由于民间资金比较充足,找不到合适的投资出路,或者不敢投资。就给中小企业转向民间借贷提供了条件,从而促使了民间借贷能够生存的空间。
三、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市场
(一)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不断进行经济改革开放,经济的发展也日益繁荣,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在经济繁荣的基础上,呈现一种快速增长的势头,这也导致了民间借贷的规模以惊人的速度进行增长。根据浙江省工商部门调查显示,45%以上中小企业发展受到首要制约因素就是资金的融资,还有靠民间借贷的方式来解决企业的资金周转问题的中小企业占75%以上。正是由于不能获得正常贷款的渠道,从而导致民间借贷的现象尤为突出。据浙江省企业调查队针对民间借贷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民间融资才是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主要渠道,而且占到了45%左右,在调查所有的行业中,农业10%,建筑业占20%,制造业占30%,饮食业占10%,房地产业占20%,商业占10%。根据以上数据可以判断出,在民间资本介入到融资市场不久的将来,使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更丰富了,民间融资而且具有融资速度快、资金调用方便,效率高等的诸多好处,这是如此体现了正规金融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说,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之间必然存在一种互补、并存的关系。
(二)民间借贷地位的合理化
按照基本的民法,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是受到法律合法的保护。只要个人,企业法人以及其他民间金融机构在不违反法律前提下,有权利自由进行借贷。在不违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我国法律应该合理保护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的关系。一旦违约,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民事途径进行解决。
(三)规范民间借贷发展的障碍因素
经济的繁荣与建设离不开民间借贷,只有合理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稳妥处理民间借贷问题,对我国经济建设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只要正确而准确地认识民间借贷发展的各方面阻碍条件,这才是可以提供民间借贷发展的关键。主要表现在:法律上的障碍;金融监管的障碍;金融经营活动的障碍;还有就是信用方面的障碍。只有将这些障碍进行合理规范与疏通,才能促进民间借贷向着更合理、更健康的方向去发展,对经济建设起到辅助的作用。
(四)建立法律规范机制
建立法律规范机制,可以遏制“高利息”的民间借贷投机行为,要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影响力,民间借贷利率必须建立在定价机制基础上,来确定合理的民间借贷利润空间。俗话说,高风险,伴随着高回报,民间借贷的回报跟资金投入的风险相等同。将民间借贷在法律上进行明确区分,规范民间借贷的合法成分与非法成分,将民间借贷经营活动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准确的定义。主要从借贷额度、利率水平、违约责任等各方面,对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保护,再以法律文书的方式加以明确,让民间借贷活动和形式具有法律上的执行效力。
(五)放宽金融管制
因为现阶段的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我国实行的是平行“双轨”形式,对金融融资的合理配置非常不利。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和中介担保公司的规范与管治,与此同时,应该放宽金融监管,逐步推进现行金融结构的并轨,实现促进金融市场改革的目的。这些措施包括设立当地小企业的金融机构,特别是社区银行,贷款公司等。合理建立金融市场的存款保险和退出机制,加快银行市场化改革,建立一个多样化的融资渠道。
四、总结
由于目前民间借贷在中国具有相当规模,并在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们必须加快制定专门的法律,通过规范民间金融组织;由此可见,好处大于坏处,因此对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来说,民间借贷的作用显而易见,显示了存在不可分割的必要性。同时也应看到能够阻碍民间借贷发展的因素都有哪些,对于这些不利的因素,政府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加以规范,能够让民间借贷在融资过程中发挥更与更大的作用,引导民间借贷对中国的金融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吴瑕,王凤.中国农业企业融资实战解析[M].第1版.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关键词:民间借贷 监管 规范
一、引言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信用行为。近年来,随着国家货币政策、存款准备金率和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中下企业、农民贷款难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例如,近年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发展异常活跃,当地居民拥有大量“不知出路”的民间资金,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将热钱投入到民间借贷市场中。2011年央行总计上调6次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2次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在银根紧缩的货币政策下,市场资金紧张,中小企业贷款困难,生存艰难,民间借贷发展愈演愈烈。民间借贷发展为中小企业生存提供出路的同时也带来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温州“老板跑路”闹得沸沸扬扬,一时间温州民间资本面临崩盘,引发当地金融危机恐慌。温总理亲自去温州调研,作出明确批示,要求妥善处理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我国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问题值得深思。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民间借贷规模逐渐扩大,借贷利率攀升,风险日益加大
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估算,200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规模可达7405亿~8164亿元。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2011年,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在最为活跃的温州,民间借贷一直在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鄂尔多斯则因房地产和煤炭业的繁荣而后来居上,民间借贷的规模更超前者。2011年以来,受银行信贷紧缩政策的影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借贷利率一路走高,平均年利率超过20%,部分地区曝出的最高利率令人瞠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测数据,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月息3%,最高可达4%~5%。在借贷规模持续扩大、借贷利率显著上升的背景下,民间借贷风险更加错综复杂。
(二)民间借贷资金更多地流向投机领域
民间资本多流向房地产、煤炭行业、新型高利润产业和投机性较强的领域。以温州为例,温州1100亿元民间借贷资金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的占20%,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的占40%,投机及不明用途的占5%,进入实体经济尤其是一般生产经营的资金比例大大降低。这也是由于我国的投融资体制限制了民间资金的投资渠道,难以进入像电信、能源等垄断行业。
(三)对于民间借贷政府缺乏有效监管
民间借贷具有很强的区域性,不同地区的民间借贷在资金供求、借贷链条、经济基础甚至发展模式等方面都呈现着各自的特点。正是这种区域性差别决定了中央层面的统一监管难度较大。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广泛复杂,借贷合同的签订更多是“口头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处在金融体系之外,不利监管。同时,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具有盲目性和投机性,风险日益增大。我国没有科学理性地对待民间借贷,只一味地抑制,没有建立完善的民间借贷管理或监管机构,存在监管方式不正确,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导致民间借贷市场出现各种威胁金融体系稳健发展、社会生活稳定和谐的违法违规事件在温州、江浙等民间借贷活跃地区“遍地开花”。
三、民间借贷产生的问题分析
(一)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冲击金融秩序,同时不易监管和调控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不受任何监管部门的监管和约束,其利率大多高于同期金融机构利率的几倍,影响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中央银行也难以准确掌握其资金规模、价格、流向等实际运行情况,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间借贷资金为追求高收益,大多流向高风险高利润的投机领域,这些行业大多数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行业或企业,民间资金助长了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民间借贷多为短期借贷且借贷利率较高,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
民间借贷由于资金来源多,放贷便利,能在短期内满足中小型企业资金融通需求。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甚至高于绝大部分中小企业赢利水平,企业面临着短期必须偿还债务以及债务利息负担重的双重压力。所以,企业为获得高利润,将资金投入到高风险高收益的投机领域,而放弃对实体经济的投入。这类借贷、投机行为不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或投资出现较严重损失,难以偿还债务,就可能出现“借新债还旧债,拆东墙补西墙”的情况,就会陷入资金恶性循环。发生在温州的企业主“跑路”事件,也是由于无法偿还贷款,这类事情的发生可能会导致民间借贷市场出现资金供给的恐慌性收缩,从而对中小企业的正常融资和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恶化中小企业生存状态,伤及实体经济。
(三)民间借贷带来了经济社会不稳定风险,引发信用体系危机
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一定区域的熟人、亲友之间,以“关系人情”作为担保口头达成协议,部分依赖借贷中介等社会信用形式,缺乏规范的借贷流程和手续。借贷合约不具有规范性,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出现信用危机,就会引发各种债务纠纷和社会问题。如2011年以来,温州发生多起“老板跑路”的不负责行为,严重危害社会信用体系,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这种“失信跑路”行为削弱民间信用对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约束作用,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和更多的信用违约风险,增加市场交易成本。
四、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科学理性对待民间借贷,加强引导和规范
民间借贷长时间内被认为和“高利贷”一样恶劣,不被政府和正规金融机构承认。但近几年由于市场迅速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信用补偿形式,某种程度上解决了正规金融资金供给与社会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使资金得到有效配置,促进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其积极的影响。“民间借贷是伴随着浙江的民营企业发展共同发展起来的,没有它就不会有浙江微小企业的发展”。民间借贷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仅浙江,可以说,这些年民营经济之所以能异军突起,特别是这两年民营经济在金融危机寒冬中能继续发展,民间借贷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迫切需要给民间借贷正名,科学理性对待民间借贷,让其像正规金融机构一样得到社会的承认。
(二)建立法律法规保护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高利贷等非法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保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类似这样的法律法规的建立能够使民间借贷更合理化发展,便于监管,保证其合法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打击金融违法违规活动,营造必要的法律制度环境。
(三)加强对民间资金的引导,加大对风险等金融知识和法律的宣传
民间借贷如同水一样,管理民间借贷的发展就像管理水一样,宜疏不宜堵,正确的引导其发展,使其流向需要民间资金的中小企业发展。民间资本现还没有“流”到地面,还是在地下潜行。民间借贷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许多借贷资金脱离了实体经济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引导民间融资资金通过集约化管理的方式,流向初创期企业、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和个人创业的短期资金周转,以及成长型骨干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
(四)政府应拓宽民间投资范围,鼓励民间借贷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有步骤地向民间资金开放竞争性领域,拓宽民间资金投资范围,鼓励并规范民营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金融体系、参与金融服务,通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基金互助组织等一些小额、合法的借贷活动,解决经济运行中资金供给结构失衡,改善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现状。
(五)逐步放开利率管制,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
推进利率市场化也是消除信贷歧视,改善金融供给不均衡现状的关键环节。应尽快形成以市场供求为导向的利率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利率在调节资金供需中的作用,减少民间借贷的监管成本,降低民间借贷风险。民间借贷不被承认很大程度上是将其与“高利贷”混为一谈,其不断被推高的利息存在很大潜在风险。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规范民间借贷利率定价,同时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严格划分出民间借贷的灰色地带,保证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
(六)创新借贷运营模式,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组织环境
针对民间借贷固有特点,可选择三种发展模式:一是社团互助型借贷模式。借助各种社会团体,延伸借贷双方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扩大民间借贷筹资面。二是个人委托型借贷模式。充分发挥银行及专业投资机构的信用中介功能,大力开展个人委托信贷业务,归集个人富余资金,为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牵线搭桥。三是自主投资型借贷模式。引导大额民营自有资本成立“只贷不存、自担风险”的民间小额贷款组织,从事放贷业务,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参考文献:
[1]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民间金融市场行为,如站在融资方角度,其实质就是吸收资金的行为。我国民间金融市场以民间借贷为核心,还包括以股、合伙、信托等方式吸收资金的融资行为。限于法律约束,民间金融法律治理应坚持民间金融行为在非公开范畴内运行的底线,给予民间金融生存的合法空间,避免民间融资权利与自由的滥用。在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探讨中,豆星星教授等认为当前我国民间借贷法治存在一些制度性问题亟需完善:一是民间借贷的利率规范不科学、不完善。应在立法上明确区分经营性借贷和生活性借贷,做出合理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标准,并对超过一定利率限额的高利贷行为设定处罚措施。二是民间借贷行为金融监管严重不足。可建立阳光化机制,借助民间借贷备案制等制度设计将民间借贷行为公开化、合法化、有序化。
陈正江教授指出,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交织,形成刑民交叉案件现象增多,应从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和当事人三个层面对其进行妥善处理:(一)在司法机关层面。严格审查借贷关系合法性,建立金融案件联动处置机制,统一金融借贷刑民交叉案件的裁判尺度;准确把握刑法介入民间借贷的空间,尽可能帮助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二)在政府部门层面。建立健全与司法机关的协同应对机制,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三)在当事人层面。增强投资者金融交易风险意识,建立健全被害人法律救济机制,应赋予被害人选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程序选择权。陈飞博士认为,与正规金融不同,民间金融通过构建“类信托机制”来实现和满足其对信托功能之需求,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中创设的新型民间融资工具“定向集合资金”为例,其运行机理与信托原理基本契合,但其对于合格投资者与投资方式等要求都更为宽松,应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以发挥其积极作用。一是要明确募集资金的投向,限定其直接投资于单一法人自身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二是要完善财产独立的制度保障,借鉴证券投资基金的做法,由地方出台规范定向集合资金会计处理的相关文件,确立定向集合资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彻底落实其财产独立原则。
二、民间金融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探讨
浙江省银监局傅平江副局长认为:民间金融市场监管应注重市场化导向,尊重私权交易自由和民间金融习惯。一是要通过地方政府、社会中介的充分服务引导规范民间金融,制定合理规则指导民间金融趋利避害。二是要加强教育,增强民间金融参与主体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丁平练指出,在民间金融市场监管中应明确地方政府主管民间金融的职能和能力,优化地方金融管理的体制和机制:一是要强化民间融资市场的行业监管体系和各监管主体间的协调监管机制。通过建立政府部门间民间金融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做到及时监测、统计和分析民间金融市场的运行状况,加强对存在风险的民间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二是要加强民间金融市场的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的建设,发挥其自律监管功能。在民间金融市场具体监管制度构建的探讨中,吕贞笑等根据《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构建的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和民间借贷备案制度,结合浙江省民间金融市场监管的实践,提出“服务加轻触式监管”的理念。并认为:民间借贷备案登记制度作为轻触式监管方式的创新,充分尊重了民间借贷的习俗性与私权性,但目前其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需在与实践的磨合中完善。其一,备案制度本身不足,如强制备案的标准过高、备案制度的审查方式不清晰、跨地区民间借贷备案制度不明确。其二,备案制度外部吸引力不够,备案材料的证据效力有待商榷,无法通过备案排除非法集资嫌疑,导致借贷双方备案积极性不高。针对制度本身问题,建议设置可调节、市场化的备案金额标准,确定形式审查为备案审查方式,细化跨地区借贷行为的备案制度;对于外部性问题,建议增强备案制度的积极意义,进一步夯实正向鼓励措施。
三、民间金融市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的探讨
现代社会经济活动是一个高度依赖于信用的网络化的动态系统。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化,频繁出现的“跑路”事件充分显示了重塑社会信用体系的现实紧迫性。王琳认为,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存在诸多不足,如缺乏个人破产制度,缺乏民间信用征信体系、信用数据资源分割、信用信息应用领域狭窄、信用服务行业不规范等。应尽快完善信用体系,形成比较便利、可查询、可应用的信用信息系统。可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民间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并与目前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相对接,为放贷人提供有效的信用信息。李海龙博士指出,应以民间借贷信用体系的建立作为民间金融市场信用制度建设的切入点,具体应从如下方面进行制度构建:(一)完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建立民间借贷信用数据库,收集自然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职业、家庭状况、收入和财产、借贷记录等关系到个人信用的项目,并实现借贷双方信息的电子化管理。(二)通过民间担保机构建立企业信用制度。民间担保机构应当审核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格自律控制风险。(三)发挥第三方机构信用评级在民间借贷领域的积极作用。帮助民间借贷关系人通过独立的评价机构正确了解到当事人的信用情况。另一方面,信用评级机构需受到国家法律规范的制约,承担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对信用机构的失信应有相应的惩戒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估标准是发挥信用评级在民间金融市场积极作用的基石,朱明等认为,考虑到目前银行融资任占主流格局的实际情况,可由银行制定中小企业信用评估的标准,将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与信用评估结果联系起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信用评级机制,培育与扶持具有良好信用的中小企业,推动中小企业的信用建设。
四、民间金融市场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探讨
叶良芳教授以互联网金融为例,指出民间金融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一)市场风险。因基础资产价格、利率、汇率等变动而导致互联网金融产品预期价值未能实现而造成损失。(二)信用风险。因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三)流动性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沉淀资金如缺乏有效监管和担保,极易被挪用于投资高风险、高收益项目,从而使资金链断裂、支付危机等风险增高。(四)政策风险。互联网金融往往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因某一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调整会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同一方向的操作选择,引起共振效应,从而对行业造成系统性冲击。同时,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更加突出的技术安全与数据安全风险。
在对民间金融市场风险的防范与处置中,应当尊重刑法的谦抑性,合理发挥金融刑法的规制作用:一是要注意穷尽行政监管原则,对于民间金融产品的创新,如果未触犯现行有效的行政管理法规,则可以行政指导的方式予以必要风险提示;游离在违法与犯罪模糊边界的民间金融行为,具有“二次违法性”,但本质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应当慎用刑罚处罚。二是要坚持底线原则,在民间金融的创新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严重的道德风险,触犯刑事法律法规,则应予以刑罚规制。浙江省高院章恒筑庭长提出发挥司法能动性,防范、化解民间金融市场风险的观点。一是在企业破产审判方面。通过破产法律制度适用过程中破产制度文化和观念的推进,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金融环境的改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以及法院对破产审判工作的部署、破产管理人职能的发挥可以有效化解民间金融市场内中小企业担保链、资金链危机。例如在破产预重整程序中,采取政府主导的预登记和风险处置制度对接,改善在破产程序中的融资和税收环境,对重整企业信用记录进行修复等措施,均可进一步遏制民间金融风险的发生。二是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方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只是民间金融市场风险化解的环节之一,仅靠法院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无法妥善处理民间金融风险。应继续推进银企合作以及直接融资中的金融创新,使民间金融走向市场化。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监管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2-0152-02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所谓民间借贷,一般是指直接发生在金融机构之外的个人、企业、其他经济主体及其相互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随着商业银行集约化经营趋势加强,中小企业特别是县域及以下中小企业取得银行贷款的难度增加,资金供需矛盾愈加突出。而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趋势明显。在此背景下,我国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近年来,民间借贷已成为企业和个人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的一条重要借贷渠道,在补充正规金融、推动经济较快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二、民间借贷的利与弊
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有其必然性。它在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渠道、充分使用社会闲置资金、调整经济结构等方面有着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负面作用。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民间借贷有可能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冲击正常的金融市场。民间借贷不加控制往往会演变成高利贷或非法集资,不仅干扰了国家正常利率政策,而且会影响区域金融稳定。
第二,民间借贷有可能影响国家产业政策。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不受国家宏观调控,容易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从而影响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
第三,民间借贷缺乏足够的风险控制,有可能造成债务纠纷,引发社会矛盾。鉴于当前的经济危机,国家采取较为宽松的经济政策鼓励投资,民间借贷的现象也越来越多。由于民间借贷不规范,民间借贷主体的防范风险意识普遍较弱、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足够的风险控制、催收手段不规范等都极易引起债务纠纷、矛盾升级、滋生犯罪,酿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针对民间借贷制定较为系统的法律法规,避免民间借贷由于监管失控导致的弊端,使民间借贷在最佳层面上发挥出作为正规金融有益补充的作用,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三、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还不够规范,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少而分散,不成体系。一些法律规范内容相互冲突。由于“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政出多门”、立法技术欠缺等原因,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统一性和逻辑性,导致对于同一行为可能因依据不同而评价结果大相径庭。
第二,缺少对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我国目前对以放贷为主业的民间借贷主体及其资金来源、业务范围、风险控制机制等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不能满足规范和引导多种民间借贷活动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第三,部分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判断标准模糊。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的民间借贷都具有融通资金并给予利益回报、双方当事人均为非金融企业或个人等共同特点。由于《刑法》和《取缔办法》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金融的界限,导致民间借贷存在制度性风险,成为悬在民间借贷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例如,法律法规对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规定不详,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民间借贷的界限。
四、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建议
(一)制定有关民间借贷的单行法规,并充分发挥现行法律规范的作用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按放贷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专门从事放贷业务或者以放贷业务为主业的放贷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如汽车贷款公司、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另一类是发生在个人之间的、企业之间的零散的自发性民间借贷活动。对这两类民间借贷活动应当根据现实的法律基础进行不同的规范。
首先,制定有关民间借贷的单行法规,规范和引导专门从事放贷业务或者以从事放贷业务为主业的放贷人的行为。从国际经验来看,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外,基本上都允许放贷人进行专业的放债活动。对于这类放贷主体,国际上存在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的单独立法模式,以专门的法律严格规范放贷主体的借贷行为。如英国的《放债人法》、日本的《放贷业务法》、南非2007年开始生效的《国家信贷法》等。另一种是分散立法模式,指在消费者保护法及有关民事、刑事法律中分别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根据我国国情,我国应当采取单独立法模式,制定单行法规,规范此类民间借贷主体的借贷行为。在单行法规具体条款制度的设计安排上,应当明确整部法规的价值取向及立法宗旨是促进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即为促进民间借贷的发展而规范,把发展放在首位,为发展而规范,制度的安排应当体现出对民间借贷的疏和导,而非管和堵。因此,在对于直接影响民间借贷生存和发展的有关市场准人条件、利率水平以及税收政策等几个主要问题上,应当体现宽松、优惠的导向。法规中还应当合理确定民间借贷主体的业务范围,规范放贷资金的来源,明确要求放贷主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并明晰单客户放贷比例、资产负债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管理要求,建立放贷主体市场退出制度,明确放贷主体的法律责任等。通过上述单行法规,完善民间借贷主体制度,拓宽民间资本进人金融市场的渠道,对私募基金、地下钱庄、贷款中介机构等放贷组织进行整合规范,使之合法化、公开化。
其次,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应当继续发挥其调整作用。对于发生在个人之间的、企业之间的零散的自发性民间借贷活动,只要不涉及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应按照“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由当事人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和《担保法》等法律,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处之。
(二)修改完善有关配套法律规定,加强法律体系的协调性
一是明确界定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标准。修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非法集资行为的构成要件,取消对“非法发放贷款”的限制,明晰与合法民间借贷行为的界限。民间借贷合法与否一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从资金来源来看,合法的民间放贷人一般以自有资金或者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资金从事借贷活动;非法的民间借贷其资金往往来源于国外热钱或者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犯罪所得。在形式上,合法的民间借贷表现为一对一(一个放贷人对一个债务人)、一对多(一个放贷人对多个债务人)。对于多对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的借贷,则往往涉嫌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主观目的上,合法的民间借贷一般是用于生活需求或者生产经营急需资金,而非法集资者的目的多为将资金据为己有、非法牟利。在偿还方式上,合法的民间借贷一般是以货币形式偿还借款,而很多非法集资借助实物或者权利证券等形式进行利益返还。其次是废止《贷款通则》中有关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的规定。
二是加快民间借贷信用体系建设。依托现有的征信系统,将民间借贷信息纳入征信体系管理,以法律的形式强制规定民间借贷的双方承担的职责和权利,让民间借贷的运作更加透明化,防止出现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同时,加强科学投资、法治宣传,提高民众的风险意识,法律意识、证据意识,警惕意识,减少无凭无据的借贷现象,将民间借贷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三)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制定与民间借贷利率相关的管理条例
利率的变化反映了市场的供求关系,现行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并没有理论和现实的依据。民间借贷利率既应该是市场化的,又应该是有限制的,因此只有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域的市场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并权衡政策导向等因素,以此来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才可以合理地引导社会资源的配置,同时压缩不合理民间借贷的生存空间,防止高利贷的出现。
(四)完善民间借贷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力度
明确民间借贷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要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加强对放贷人金融创新的监管和对消费者的保护,防范金融风险。明确对于放贷人的登记管理和民间借贷广告宣传的监管,进一步明确相关监管部门在打击、防范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民间借贷中的职责。建立民间借贷监测制度、民间借贷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地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以便于相关人员准确掌握相关信息,作出正确决策。
结语
虽然民间借贷不是整个金融活动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对我国金融与经济的发展还是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因此,我们要从改革和发展的高度来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不管是行政执法部门还是制定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重要的还是对其引导,使民间借贷在一个良好的秩序之下自由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立先.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范路径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10,(1).
[2] 杨彩林,杨惠益.我国民间金融蓬勃发展的原因及其对经济的影响[J].武汉金融,2011,(9).
[3] 张书清.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压制及其解决途径[J].法学,2010,(9).
[3] 李炜.关于制定民间融资法规的思考[J].当代经济,2009,(2).
[4] 梁婧.民间借贷规范研究[J].商业经济,2009,(8).
关键词:民间借贷高息案件风险
中图分类号:DF43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民间借贷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缺陷,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弥补了正规金融存在的不足,推动了正规金融发展的同时,其自身也存在着问题。民间借贷由于其自身往往缺乏规范性,金融监管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督,造成了民间借贷的变质。少数不法分子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从事非法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民间借贷的风险已经直接传导至银行,从银行套现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拉拢银行员工充当资金 客或利用银行某些环节漏洞,将借贷纠纷转嫁于银行等等。
一、 民间高息借贷案件成因分析
2.2.1民间借贷立法与监管制度的缺失是发生民间高息借贷案件的制度原因。
从根本上说,民间借贷的正当性来源于《宪法》中有关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保护的基本规定。但是,我国针对民间借贷行为的专门立法还是空白,就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民法通则》相对比较原则,只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此并无具体的解释性条款。《合同法》专门设立借款合同一章,但民间借贷合同却被局限于自然人之间。《物权法》和《担保法》确立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规则,但对于担保公司却没有任何规定。《刑法》主要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着力打击非法集资等关联犯罪,但在打击高利贷行为方面却无有力举措。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成为认定企业民间借贷行为非法或无效的最主要依据,《贷款通则》明令禁止非金融企业从事借贷行为。此外,还有一些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批复等。民间借贷法律规则的零散化和不协调,使实务中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标准变得模糊不清,凸显了民间借贷活动的制度性风险。
在监管制度方面,我国采取的是“单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即全国的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利,在中央一级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多家机构共同负责的监管模式。银监会负责监管有国家颁发正式牌照的金融机构,没有牌照的民间借贷机构理论上银监会并不负责,不负责的这些领域一旦出现问题,很可能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稳定,这样就出现了民间借贷的监管缺失。
2.2.2银行内部制度的不完善也是民间高息案件形成的内因。
内部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和惩处的力度不足,是民间高息借贷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民间高息借贷案件与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管理不严格、防范工作存在漏洞等等因素有直接关系。我国银行业在市场经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不断的进行改革、创新和发展,但是,银行内部的一些规章制度还不完善,存在着一些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的空子。就银行已有的规章制度而言,没有很好的执行其规章制度也是产生案件的原因之一。并且,发生违规行为时,惩处力度不足,导致少数员工产生侥幸思想及逐利思想。此外,少数银行员工法制意识淡漠,往往在不法分子利诱、胁迫下参与民间融资。
2.2.3盈利思想驱动,投资渠道不足,资金需示旺盛,融资渠道狭窄,是形成民间高息借贷案件的外部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民间资本逐渐增多,但由于金融市场不够发达,正规的金融市场及金融产品无法吸引资金持有者。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部分资金持有人转向回报率高、操作简单的民间借贷,尤其是民间高息借贷的行列。并且,受宏观调控与货币政策的影响,部分中小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继而转向民间融资渠道。
二、民间高息借贷案件风险
2.3.1银行声誉的损害。
商业银行中的各种业务需要员工的谨慎与小心,需要商业银行员工严谨细致、审慎规范。若一旦发生案件,特别是有银行工作人员参与的案件,容易引发社会对银行发生信任危机,对银行的声誉是一种极大的损害。
2.3.2直接的经济损失。
此类案件如果银行工作人员被认定为与职务相关的罪名,则银行往往需要直接承担经济损失。如,员工与社会人员伙同挪用资金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发放高利贷等。员工挪用的是银行资金,即使相应资金并未入银行的账,也可视为出资人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存款关系,则银行就应承担兑付存款的全部责任。
三、民间高息借贷案件防控措施
3.1 加强立法,从源头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建议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认可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赋予民间借贷主体及相关行为应有的法律地位,规范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健康规范的发展道路。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确实存在资金不足、融资困难的问题,民间借贷市场的存在有其必要性,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政策导向和规范的监督,民间借贷活动存在无序、低效的现状。认可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既可以照顾到中小企业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又可以促进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的形成。
3.2 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和机制。
香港地区的《放债人条例》对放债人及放债交易进行管制,如规定从事放贷的人必须经过注册,并对利率上限控制。民间借贷从地下要到地上,要阳光化,就必须接受登记进行常规性监管。设立专门的民间借贷管理机构,明确民间借贷管理机构和职责和权限,建立民间借贷的运作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可以确保民间借贷向依法、规范、安全、健康的方向发展。可以设立专业的机构监督民间放贷业务,承担中介组织的作用,规范借贷利率,对所放贷资金的放贷方和借款方负责,对放贷方而言,可以减少民间借贷的成本和风险,对借款方而言可以解决资金难题。一旦民间借贷开始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发展,容易引发各类犯罪问题的“高利贷”也便失去了市场。
3.3持续开展内控理念教育,重视提升制度执行力,进一步加强员工的日常管理与异常行为排查。
防范案件,必须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正确处理发展业务与加强管理的关系,建立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并重的管理机制。严格对重要岗位人员、关键业务环节的管理,规范授权授信行为,加强各操作环节的衔接与制约,建立周密、有效的管理链条。开展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及非法融资的警示教育和行为排查工作。结合身边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教育员工珍惜个人财产,珍惜职业生涯,自觉抵制民间借贷及非法融资活动。对所有员工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切实掌握员工的行为动态。对排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和风险线索,应立即组织核实,对有可能引发案件风险的行为,应采取教育、提醒谈话、责令限期改正等纠正措施,劝诫、督促行为人及时改正,切实消除案件风险隐患。
3.4强化对贷前、贷中和贷后的管理,防止信贷资金进入民间融资市场
对新客户或重新申报授信的客户要加强贷前调查。利用人行征信系统和信贷管理系统,调查了解客户信息,把贷前工作做得更细,严格信贷客户准入管理工作要求。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把好准入关,严守风险底线,同时,对企业的贷款流向加强监督,落实委托贷款,严格执行“三个办法一指引”的相关规定。加强贷后检查,对不符合贷款要求的客户采取暂停放贷、收回贷款等相应控制风险的措施。
3.5重视对基层银行行长及一线员工的管理及考核,防止银行违规对民间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充当资金捐客。
从媒体报道一些案件来看,大部分都发生在基层。基层银行机构在内控制度落实上存在一定问题。在很多时候内控和监管的规章制度上是有章可寻的,但这些规章制度被许多“变通”规则的做法打破了。国有商业银行从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直到储蓄所有多达5级的委托链条,导致内控效能递减。改善内控环境,强化内控文化建设,实施配套的人力资源政策,建立提升内控制度,对基层银行来说至关重要。对已发现的民间融资高息借贷案件要全力以赴做好查处工作,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查清资金去向,追回资金,将风险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要按程序做好责任人的处理工作。
【参考文献】
3.郑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以我国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缺陷为视角”,《当代商业》,2009 年第 4 期。
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5.中金公司《中国民间借贷分析》。
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民间借贷确实为相当多的中小企业解决了金短缺的燃眉之急,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另方面民间借贷高利息又使借贷企业不堪负重,甚至走上不归路。今年以来,尤其是近期接连发生企业老板“跑路”及恶性事件,就是民间借贷隐藏巨大风险的暴发,引起了人们普遍警觉,各级政府直至中央国务院总理的高度重视。10月4日,总理在温州考察,在座谈会上,我向总理反映了温州民间借贷的情况,提出了尽快使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建议。总理认为:民间借贷适应了市场的需求,要积极加以疏道,使其合法化、规范化、阳光化,要加强监管防范其风险,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控制民间借贷风险蔓延是当前维护经济发展良好势头和社会安定的一项迫切任务。
分析当前的民间借贷市场,不难发现许多民间借贷与银行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警惕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蔓延有为紧要。
据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7月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规模约1100亿元。这么多现金流从哪里来?其中有真正的民间自有金,但有相当部分是从银行流出来的。银行金流向民间借贷有三条途径:
一是企业或个人从银行获得贷款,用于民间借贷从中获取差额利息。参与民间借贷的既有家庭个人,也有不少企业,他们投入民间借贷的钱很多是从银行贷款来的。有的市民用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也有少数公务员以个人身份从银行获得贷款,较大规模、较好信用的企业更容易从银行获得大量贷款。有一家做高科技的企业,银行对其授信3亿元的信用额度,但这家企业一下子不需要那么多金,只从银行贷了一亿元,其中5000万用于企业发展,另外5000万以年利率50%拆借给一些无法从银行得到贷款的企业,获利息2500万元,除去总共给银行600万元利息净赚1900万元。类似这种情形绝不是个别现象。
二是经一些信贷服务中介公司流向民间借贷。比如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有许多是各股东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作为注入金,这些金不仅作为担保金,而且也对外放贷,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从银行拆借到不超过注册本额度50%的金。
三是有个别银行员工与民间借贷放贷者勾结,利用工作便利,截留或欺骗储户的存款进入地下高利贷市场。
国际金融危机后,我国经济较快复苏,走出困境的中小企业不失时机加大投,企求加快发展。在国际经济大环境的影响下,为了应对通胀,今年以来国家货币政策逐渐收紧,很多中小企业融出现了困难,上马的项目缺少金运作,银行贷不到款,无奈转向民间借贷,一些企业被高利贷压得喘不过气,结果崩盘,企业主“跑路”。一家企业崩盘,其债务可能涉及到数家银行,还有大量的民间借贷,这些民间借贷有的可能是个人的,有的是别的企业的,这就形成多米诺骨牌现象,如果追踪这些金的真正来源,很可能也有不少是从银行流入的。从这个角度分析,民间借贷的风险正在向银行蔓延,已经敲响了警钟。
防止民间借贷风险扩散向银行,一方面银行必须高度警惕,构建防火墙。要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和法纪教育,进一步完善规范工作制度和工业操作程序;要严密审核信贷项目,要防止信贷中介机构帮助放贷人从银行套取金;要加强信贷金流向监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贷款,必须弄清具体流向与用途,防止流入民间借贷。另方面,银行要尽最大努力帮助企业度过难关。银行为企业锦上添花果然好,但企业更希望银行能雪中送炭。企业的发展需要银行的支持,只有企业的健康发展,银行才有扎实的根基,这一意义上讲,银行帮企业也是帮自己,救企业也是救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