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3 17:22: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医疗废物处置工艺,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医疗垃圾;热解焚烧;二恶英;方式;方法
医疗垃圾含有大量的病毒、病菌及化学药剂,是一种对环境危害极大的废弃物[1]。如果处理不当,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尤其是非典型性肺炎病人所用的医疗废弃物、病人粪便、食物残渣等的处理更加严格,这就更加突出了医疗垃圾安全处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1.佳木斯市医疗垃圾现状
1.1产出现状
佳木斯市属于中等城市,有全民国企机构5-6家,周边卫生所几十家,日产生医疗废物近10吨。
1.2收集存放形式
佳木斯较大规模的医院里医疗垃圾还能够被存放在特制的防止泄漏的塑料大筒中,但在小型医院和小诊所中,则直接被存放在简陋的容器中,印度1998年的一项调查显示,仅由于医疗垃圾收集存放地方式不当造成的伤害就达12%。
1.3处理和处置方式
从被调查的大中型医院来看,这些大医院可对医疗垃圾进行科学的处理,但周围小医院无条件深度处理就不够了。他们产生的医疗垃圾需要往城市中心运送焚烧,或就地简单焚烧。
1.4存在的问题
1.4.1自行焚烧处置不能达到安全处置要求
近年来,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医疗废物处理实施方案》,要求辖区所有的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垃圾交由市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处置焚化,但有很多医院并没有按照规定来处理,还有的医院自己焚烧处理医疗垃圾,但由于处理工艺简单,设备陈旧,焚烧不彻底。
1.4.2小诊所的医疗垃圾得不到安全处理
在佳木斯市的一些城镇周边不少小诊所,因利益驱动不顾及医疗垃圾的危害性,导致医疗垃圾的外流;(带有共性的问题),同时,小诊所的特殊性也导致有关部门对其监管不力,人手不够,培训不过关,其中涉及相关部门。
2.国内医疗垃圾处理状况
消毒法。
(1)高压消毒法,用于现场处理废物和定期存放废物,医疗垃圾在高温高压下进行消毒,可使废物的体积减少将近60%,但需要购置高压釜,且在高压消毒过程中还伴随有有毒化学物质挥发。
机械化学消毒法,主要由机械浸渍和化学消毒剂为次氯酸钠。这种方法处理后可使废物减容60%-90%,主要适用于液体和病理方面的废物。
(2)微波法,可用于现场和废物转运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将废物浸湿,粉碎,放入一个槽中,利用微波的杀菌性质将其中病菌杀灭。
3.热解焚烧法原理
3.1热解焚烧工艺原理
小型垃圾热解炉的工艺原理见图1
3.2热解焚烧技要特点
(1)热解气化使得垃圾中的有机物转化成可利用的能源,如燃气、焦油或半焦,产生的燃料则可作为热解焚烧炉的燃料,因而节省燃料,富裕的还可外供,而常规焚烧法则需要外界燃料供应。
(2)分解后的裂解焦再燃烧时的空气系数较低,大大降低了排烟量,NOX,SOX,HCL等污染物排放减少,因而减少了烟气处理设备的投资及运行费用;烟气中灰尘少,二恶英的生成量也减少,远远小于常规焚烧法所生产的二恶英量。
3.3填埋
填埋是最终处理处置的方式,但要是经过安全的选址、勘查,且在符合标准的防渗层才可以进行卫生填埋。我国《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规定:医疗垃圾不能埋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因为一旦进入后,医疗垃圾的易腐性导致其发生许多化学和生物反应,这样就有可能造成疫苗传播。
3.4焚烧法
焚烧法是一个放热反应,指在800摄氏度以上的温度将感染性垃圾经料斗分批送入焚烧炉,经烘干、引燃、焚烧,最后排放烟气,与此同时,废物被分解成CO2和H2O,烟气和残渣时行 无害化处置。这种方法不但可以减容减量消毒杀菌,而且可减少90%的垃圾量,体积减少80%。
3.5压氧降解法
压氧降解能够在无氧条件下将城市垃圾中的有机成分转化成沼气,产生的沼气既可以用于该系统本身,也可以用适当的发动机或者发电装置将其转化成电能。随着温度的升高,降解速度也增大。厌氧降解器通常和锅炉或者热电联产装置(CHP)联合起来使用,副产物有液态和固态残渣。经过适当的处理,液态残渣能被用作液体肥料,固体残渣能用于传统的堆肥过程。
3.6气化和热解法
气化和高温分解是利用垃圾中有机物的热不稳定性,在无氧或缺氧条件下对其进行加热蒸馏,使有机物产生裂解,经冷凝后形成各种新的气体、液体和固体、从中提取燃料油、可燃气(CO、H2和CH4等)的过程。这些过程相当复杂,它们对垃圾的含湿量、物质成分以及温度的变化非常敏感。在反应室内通常会生成一氧化碳,氢气和甲烷等气体。
垃圾中的金属没有被氧化,有利于这些金属的回收利用。同时,垃圾中的铜、铁等金属不易生成促进二恶英形成的催化剂。
3.7设备较小,易于工业化
该技术使炉内物料与高温气流直接接触,热解气化残余物中的可燃物质在炉子底部直接与新入炉空气作用燃尽,因此,与无氧热解处理技术相比,传热速度快、单位炉容处理能力大,也避免了将热解气化残余物导出炉外另行燃尽处置的麻烦。对于大中城市,用热解法处理时,产生的热气量足以形成对外供气规模,即使勉强对外供应,也必须经过复杂的净化处理,其全安性受到质疑,这是得不偿失的。该技术克服了无氧热解 处理技术的上述缺点,减少了设备体积,工艺简单,易于工业化。
3.8设备构造简单,投资与运行费用低
竖式炉的旋转炉排密封于炉内,转速很低,顶部进料装置采用液压驱动双插板结构,使得焚烧炉结构简单,密封性好,动力消耗低, 运行可靠,从而降低了设备投资和运行费用。
4.结束语
医疗垃圾热解焚烧法所焚烧的是裂解气与裂解焦,裂解气中的可燃气体作为热解焚烧的燃料,其运行成本大大低于常老人家焚烧法。
传统的焚烧处理法中,由于是富氧燃烧,在这种条件下很容易产生二恶英。热絷法是在缺氧和除去氯等配性气体条件下进行的,大大抑制了二恶英的生成,所以热解法比传统焚烧法的二恶英生成量要在为减少。
【参考文献】
[1]赵春.医疗垃圾焚烧处理技术探讨[J].北方环境,2001,(3):45-45.
关键词 医疗废物 管理对策
环县医疗废物处理现状
据数据统计2002年全国医疗废物约65万吨,平均日产量1780吨。预计到2010年,全国医疗废物产生量将达到68万吨,平均日产量达到1870吨[1]。
环县位于甘肃省东部,属于发展比较落后的西部地区。笔者就环县县城医院、各乡镇医院以及大部分个体诊所进行了调查,了解到医疗人员的对医疗废物处理的意识不明确,配套设施不完善,无专用车辆到各医疗单位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政府也未出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等多方面的因素,从而导致医疗废物处置出现混乱状态。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以及70%以上乡镇医院医疗废物大多数都由各单位自行焚烧处置,少数乡镇医院及90%以上个体诊所医疗废物未经任何处置混入生活垃圾一同处理,甚至还有少量流向社会,被不法商贩回收利用。
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部门对医疗废物处理管理不严格。市卫生监督所或药监局对医院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处理虽然有统一的要求,如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必须进行消毒、毁形后再焚烧。但吴氏等观察医疗废物浸泡消毒效果的结果显示[2],采用消毒液浸泡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管,形成新的污染或者比原污染更严重,加之消毒液浸泡后形成潮湿的环境,消毒液浓度不断降低,更有利于细菌繁殖。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不完善。据调查,除县人民医院医疗废物处置利用院内专业焚烧锅炉进行焚烧外,其他各医疗场所废物处理工艺简陋,大多属于露天焚烧,且缺少除尘净化的环保设施等问题,不仅难除去有毒有害物质,反而会给环境带来二次污染。而乡镇医疗机构及其点所医疗废物处置更为简单,一般为几个月焚烧处置1次,医疗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场,露天焚烧,焚烧遗留下的针头等无人处理,同生活垃圾一同运走。
医疗废物的分类把关不严。医疗废物应把好分类关,减少医疗废物的量,既节约资源,又减少污染。
医疗废物暂存场所不符合要求。国家关于医疗废物处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其明确规定了医疗废物暂存处的设置及建筑要求,但实际上符合标准的医疗废物暂时储存场所都没有。
医疗废物记录形同虚设或未建立。环县除第一人民医院外绝大多数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登记不详实,不能反映医疗废物最终去向,乡镇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根本就没有登记记录,医疗人员甚至不知道要登记,思想上没有处理医疗废物的意识。
交接手续不完善。医疗废物在处置的各个环节中都应该有详尽的交接手续。而环县目前现状是大多数医疗单位无交接记录可查,被调查的乡镇医疗机构及诊所负责人无任何交接手续,更谈不上交接人签名。
规范医疗废物管理的对策
全员业务培训,提高思想意识。根据国务院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3]要求,组织各级各类的人员进行学习。医院组织各科主任、护士长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理》,各类人员职责以及医疗废物的分类处理收集运送, 监督管理, 罚则等要求。
健全医疗废物法律法规。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大监督管理与执法力度,健全医疗废物管理体制,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还要明确主管部门、协同部门、医疗废物产生者、处理者的责任和义务,加强政府监督职能。使医疗废物处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改善并提高废物的处理技术。现在医学上医疗废物的分类名目繁多,但目前多采用的是Chih-Shan氏的分类方法(见表1)。
规范医疗废物的监管制度。医疗废物监督管理按照其管理原则,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经常性监督检查,要加强监测技术,增加检测设施,建立医疗机构废物的监管档案。
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的宣传教育。在国家危险废弃物的名录中,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弃物排在第一位。尤其是检验科和口腔科的实验废弃物。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成为疾病的传染源,形成交叉污染或二次污染。因此,对实验工作人员进行医疗废弃物相关的宣传普及教育至关重要。
讨论
随着经济发展,全国各地医疗废物处置必须走上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变无序为有序,统一集中无害化处置。一是要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条例全面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各级卫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的职能和职责。二是政府要加大投入,规范建设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参考文献
1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实施建设规划,2004,1:19.
2 吴安华,黄昕,龚瑞娥,等.医疗废物浸泡消毒效果观察.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5,15(1):51-52.
关键词:危险废弃物;现状;处理
前言
危险废物的防治是一个涉及到环境、化学、物理、生物、工程和计算机等多个学科和领域的综合性研究。因此,所用方法和技术种类多样,除了利用已有的工艺技术以外,还应充分利用新的理论成果和技术手段,如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危险废物的信息交换系统,实现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管理,提高危险废物的处理率和综合利用率。
1、国内危险废物管理与治理技术
1.1污染现状
当今中国经济发展迅速,规模巨大(汽车生产、化学和制药生产、通信技术、信息技术),伴随着污染问题的加重。面对这种情形,应快速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这就要求在不久的将来,迅速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和对环境保护进行投资。
到2003年,全国共产生危险废物1225万吨,其中综合利用427万吨,贮存量为423万吨,处置量为375万吨,排放0.3万吨。从1986一2003年期间我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状况,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逐年递增的,其综合利用率从1986年的24.2%递增到2003年的54.8%。从污染治理完成投资额度来看,从2001年起对固体废物的污染治理投资额度增幅较大,每年完成的投资额度都在16亿元以上,但占其总投资额度的比例还是远远低于废水与废气的污染治理。但随着大气污染与废水污染技术的成熟以及控制效果的日益稳定,这两个方面的投资估计会慢慢稳定并降低,而固体废物的污染治理,尤其是危险废物安全填埋与污染控制,己经引起高度重视,投资额度将会逐年增加。
由于传统的管理法规和管理制度并没有提出准确的管理要求,管理责任也不明确,一些特殊危险废物混在城市生活垃圾中一同排放,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由于长期缺乏科学的管理体系和配套的处理处置技术,有些大型的企业虽然建立了填埋场,但由于没有采取妥善的防渗和缺乏严格的管理,仍存在污染地下水的情况;少量的危险废物甚至未经任何处理而直接排入环境,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另外,全国每年都出现危险废物造成的污染事故,因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造成的环境纠纷时有发生。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日益加剧,据报道,2002年我国受工业废渣污染的农田己达25万亩。
虽然我国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起步较晚,但经过几年的努力,无论是法规建设、管理制度还是硬件设施上都取得了可喜的进步,现在,国家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问题越来越重视,某些沿海发达城市,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己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他们模仿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初步形成了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的体系,建立了适合当地的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法规,危险废物的处置与运营也走上了专业化、市场化的道路。
1.2 国内治理技术现状
国内外医疗废物的处置工艺比较多,焚烧技术发展最早,但是由于焚烧过程中对温度控制要求比较苛刻,如果控制不当,将产生二恶英等副产物,有关资料表明,环境中90%的二恶英来源于焚烧垃圾的焚烧炉:其次,焚烧处理后的灰渣和飞灰中含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必须作为危险废物进行固化填埋,给后续处理增加负担,国外大量的实例表明,如果处理不当,将对人类造成极大的危害;另外,焚烧过程中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的工况,需要辅助燃料使其维持在相对较高的温度下,因此,对于小规模的处置中心,很不经济,许多中小医院根本无力承担焚烧炉的投资与运行费用。因此出现了较多的替代技术,包括高压蒸汽灭菌、微波、化学消毒、等离子、填埋等等。医疗垃圾高压蒸汽灭菌处置技术是近几年世界各国为解决焚烧过程中产生二恶英等二次污染问题以及焚烧工艺投资运营成本过大问题而提出的一种新型技术。医疗废物经过灭菌后加以机械破碎压实,可以减少废物体积60%。系统投资省,为相同处理能力焚烧炉的30%一50%。运行费用低,为相同处理能力焚烧炉的50%左右。
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的研发包括企业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研发活动,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的研发活动,其中国家支持的研发活动中最具影响力的是国家863计划。该计划从世界高技术发展趋势和中国的需要与实际可能出发,坚持有限目标、突出重点的方针,选择某些领域作为我国高技术研究与开发的重点,力争达到下列目标:在几个最重要高技术领域,跟踪国际水平,缩小同国外的差距,并力争在我们有优势的领域有所突破,为二十一世纪的经济发展和国防安全创造条件;培养新一代高水平的科技人才。
2、国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体系
我国虽然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整体而言,我国还未建立起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体系。为了杜绝危险废物的无控处置,应制定危险废物市场运行的经济和技术政策,大力推动在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规划内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在进行综合的风险评价的基础上,对于新建设施严格按标准进行审定,淘汰己有的不符合要求的设施,或限期进行整改。只有严格实行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才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危险废物对人类的健康风险和对环境的影响。
3、我国危险废物污染控制存在的问题
(1)法律体制基本上己经建立,但一些特别的方面还需要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难以到位。机构不健全、管理不完善,没有设置相应的专职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对危险废物实施从产生到最终无害化处置的全过程监控和管理。
(2)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简陋,布局分散,造成污染物产生量大,污染严重;目前我国的危险废物处置是以企业自行建设处置设施,并处置自己产生的废物为主,仅有极少量设施对外提供部分有偿服务。由于没有规范的价格体系和管理体系,这种服务多以自发为主。由于缺乏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运营许可制度,大部分设施存在造成二次污染的可能性,环境风险很大。
(3)排放量大、存在二次污染或潜在的二次污染、处置设施落后、产生情况不甚清楚、存在随意收集、运输与处理现象、破坏企业遗留危险出路问题。
(4)废物的储存不能达到危险废物存储的要求。经常存放在没有铺设的地面上;没有针对下雨和恶劣气候的防护措施;没有针对溢漏的防护措施:缺少标签,没有对危险废物进行说明;没有使用五联单。任何一条达不到要求都可能会对环境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5)危险废物焚烧单位趋于小型化并很少有环境控制。中国规范要求排放前要在1100℃至少停留2秒以上,很少有符合这个要求的单位。比较典型的是只达到800℃到900℃的温度,且排放系统只控制粉尘(过滤器,旋风除尘,水喷淋),没有控制酸性气体,二恶英等。
结语
建立切实有效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运行机制是下一步工作的基础。危险废物交换处置运行机制,体现的是危险废物物流全过程的环境管理。危险废物交换处置运行机制可分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经营企业两个部分。加强两部分的交流合作,将大大提高危险废物处置效率,减少环境危害。
参考文献:
[1]隋延婷.孙胜龙.汤红岩.浅析我国危险废物的处理技术及管理[J].中国环境管理,2003.22.72-74.
[2]张国平.周恭明.危险废物管理及其焚烧处理综述[J].能源研究与信息,2003.19(3).172-179.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认真检查各有关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建立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及信息档案,督促企业整治环境污染隐患,制定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进一步规范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防止重特大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全县环境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治对象
(一)重点区域
1、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集中区域: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镇项目集中区;
2、环境敏感区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沿河、沿海区域;
3、涉重金属企业集中区域:经济开发区、车王镇五营项目集中区;
4、其他项目集中区域:经济园区、各乡镇(街道)项目集中区。
(二)重点范围
1、重点园区: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集中区域,涉重金属企业集中区域;
2、重点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铬盐行业企业,多晶硅行业企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企业,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涉重金属企业,船舶修造企业,医疗卫生单位。
三、整治内容
(一)化学品环境管理整治内容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针对化学品特性或特征化学污染物要求、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或补充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重点核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正式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针对特征污染物开展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未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环境隐患整治情况。历次排查中发现的环境隐患整治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执行情况、环境应急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未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责令限期改正,督促企业结合自身危险化学品特点,查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4、废弃危险化学品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情况。对贮存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环保部门报送联单的、未在规定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以及拒绝联单检查的,依法给予处罚。禁止将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物作为一般废物处置。
5、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集中区环境保护情况。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集中区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园区内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园区内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运转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及污泥处置情况。对未做规划环评的,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补做规划环评,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6、环境敏感区域化工企业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立即予以取缔,拆除生产设备及已设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产品;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予以关闭。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信息公开情况。今年10月底前,各危险化学品产生、运输和经营企业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生产工艺、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设施、环境应急措施以及主要原辅材料、产品、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毒理性质和物质产生、贮存、去向、利用、处置等情况,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同时,按照环保部《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的标准要求,每年向社会企业年度环境报告。
(二)危险废物整治内容
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1)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及信息公开落实情况。如实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登记年报表和季报表齐全。完善危险废物信息公开,各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和经营企业将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危险废物名称、数量、毒理性质及产生、贮存、去向、利用、处置等情况,于今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同时,危险废物重点企业每年向社会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去向、利用和处置等情况。
(2)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情况。按年度制定管理计划,内容包括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办法以及按月(季、年)转移(频次)计划。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管理计划和管理台帐及时报环保部门备案。管理计划内容发生重大改变,应及时变更申报。
(3)危险废物贮存及场所建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地面进行硬化处理,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完好无损且标识明确。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等)。贮存时限不得超过一年,并设专人管理。
(4)危险废物现场环境管理情况。绘制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产生量及去向并在车间、贮存(库房)场所等显著位置悬挂。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管理规章制度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标语等在厂区显著位置悬挂。
(5)危险废物处置及转移联单执行情况。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或者自行采取无害化处理处置措施。利用自有设施采取资源化利用措施的,要说明利用的技术、设备、产品以及利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情况;委托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每批次转移联单保存齐全。
(6)危险废物标识情况。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示标签设置相应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7)突发危险废物环境应急预案建立及演练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突发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绘制地形示意图,标明单位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的道路以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的位置并在场区显著位置张贴。定期组织实施应对危险废物环境突发事件演练,提高应对危险废物环境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与处置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8)企业职工业务培训情况。定期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业务培训,保证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二次,培训教材(结合本单位实际自编)、讲课记录、影像资料等保留齐全。
2、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废物排查
重点对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以及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进行排查,重点检查危险废物产生的工艺流程、产生环节、物料平衡、排污申报登记数量、处置合同、台帐、发票、档案等,全面掌握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
(1)铬盐行业:
①现有铬盐生产企业年后产生铬渣治理情况。年以来历年铬渣的产生量、处置量、现有堆存量,在年年底前是否完成全部处置任务;
②铬渣贮存、处置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铬渣堆存方式及堆存场所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铬渣处置方式是否符合《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包括对铬渣解毒效果的监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委托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处置的,是否执行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③铬盐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新建铬盐生产项目情况,包括是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是否包含铬渣处置方案;是否配套建设铬渣处置设施;技术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2)多晶硅行业:
①产生四氯化硅的多晶硅生产企业。四氯化硅产生量、贮存量、自行利用处置量和转移量;是否建有四氯化硅综合利用处置设施;委托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利用处置的,是否执行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利用处置单位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
②利用四氯化硅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接收四氯化硅的来源,接收量、贮存量及利用量,是否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③年新建企业是否符合《多晶硅行业准入标准》要求;
④多晶硅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3)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行企业:
①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所接收危险废物是否非法转移;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达标情况。
②处置选矿、冶炼、电镀、电路板生产企业灰渣、污泥和废液的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4)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重点检查列入名录(包括临时)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以及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单位,在拆解利用过程中其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主要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拆解后的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处置量以及最终处置去向;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单位是否如实申报接收和拆解处理数量,是否存在骗取国家资金补贴行为。
(5)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重点检查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情况,是否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是否定期向环保、住建部门报告污泥处置情况;工业污水比例较高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是否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检查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和转移量,污泥接收处置单位处置量及最终去向,是否存在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等违法行为。
四、整治标准
按照方案确定的整治内容,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开展自查,针对问题集中整改,确保达到“八个一”的标准要求。
(一)一套管理台账。建立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以及产生、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
(二)一套管理制度。建立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管理规章制度、环境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制度等,并在厂区显著位置悬挂。严格落实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制度、源头分类制度、贮存和处置利用设施管理制度、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季报制度等。
(三)一处贮存场所。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和化学品集中贮存场所,做到防渗、防淋、防泄漏,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在贮存场所显要位置及盛装容器和包装物上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所设标志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要求。
(四)一处信息公开栏。在各单位厂区大门口设置一处统一规格的信息公开栏,公布本单位的生产工艺、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设施、环境应急措施以及企业、园区、有关部门等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公开主要原辅材料、产品、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毒理性质和物质产生、贮存、去向、利用、处置等情况。
(五)一套标识标志。在污染防治设施各构筑物及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产生、处置)场所等设置样式统一、内容完整的标志牌,标明构筑物名称、规格、作用、处理效果等。
(六)一套档案资料。集中建立企业环评及环保验收、环境应急预案及演练、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台帐、职工业务培训,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处置及转移联单等档案资料,做到资料齐全、格式统一、规范完善。
(七)一套宣传标语。在厂区显著位置粉刷有关加强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永久性宣传标语和警示标语。
(八)一套现场展板。在厂区显要位置设立企业环保工作展板,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污染治理设施以及危险废物或化学品管理工作等。在贮存场所设立危险废物、化学品生产处置情况展板,标明生产工艺流程、产生环节、产生量和去向等。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0月25日—10月31日):制定《县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规范化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县范围内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行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全县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数量,建立单位名录。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年11月1日—11月20日):各有关单位对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抓紧整改。环保部门组织开展集中检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委会协调配合,对有关企业进行逐家排查,认真填写《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环保执法检查表》、《县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集中区环保执法检查表》和《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环保执法检查表》,督促企业限期进行整改,严肃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建立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档案,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产量、用量和危险废物的类别、产生量、利用量及处置量。
(三)总结上报阶段(年11月21日—11月30日):按时完成《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系统》中有关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相关信息的填报,对全县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完成检查工作报告并报县政府。做好迎接上级环保部门的督查检查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靠上具体抓落实,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和整改工作。各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做到统一部署、全面协调、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排查到位、整改到位。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现场检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二)深入开展排查,全面摸清底数。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登记、环保专项行动和日常环境监管情况,重点加大化学品生产企业、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涉重金属企业排查力度。要逐一核查,不留盲点,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建立档案,做到一厂一档。对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要彻查到底,限期整改到位,督促铬盐生产企业按要求加快铬渣处置进度,没有四氯化硅经营许可证的限期办证。发现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报告县政府和环保部门。排查要层层把关、责任到人,检查、审核等各个环节都要签字确认。认真梳理涉及危险化学品、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重金属、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危险废物污染纠纷和投诉举报、案件。加大投诉和案件的查办、督办力度,及时公布调查、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稳妥化解污染纠纷。
(三)完善工作程序,保证检查质量。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重点区域和重点范围,坚持企业自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扎实做好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规范化整治工作。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及时报告。强化质量控制,落实检查工作质量责任制,加大监督审核力度,确保填报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摘要:论述了固体废物的性质和危害,对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的现状做了较详细的分析。针对污染的问题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广州市;固体废物;二次污染
1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1.1广州市工业废物污染现状
近年来,广州市工业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急剧增加,组成成份日趋复杂。2005年全市固体废物产生总量达2334万吨,其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就占有1400万吨,该市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总量虽接近1000万吨,但现有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数量上远远不能满足废物处置需求,设施建设普遍简陋,达不到“无害化”的标准,二次污染严重。
1.2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现状
目前广州市平均日产垃圾6300吨。生活垃圾,主要在位于黄埔区的大田山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理。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生活垃圾在处理过程中又给当地的居民群众造成了较为突出的二次污染。尤为令人吃惊的是,已开场10多年、并计划将于年内关闭的大田山垃圾填埋场,其污水处理系统至今还处于调试阶段,大量未经任何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河涌里。
1.3广州市有毒化学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目前广州市每年的危险固体废物产量约为2万吨,废旧电子电器12万吨,废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32万吨。其中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理处置的只有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等3家,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达标率只有40%;大量的危险废物被不规范焚烧或倾入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甚至直接排入环境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1.4广州市白色污染现状
广州市目前使用的是EPS(俗称白色)泡沫塑料快餐具,其年消耗量在20亿~30亿只,大量弃掷的泡沫塑料快餐具形成“白色污染”。21世纪广州市的白色垃圾有300多万吨。由于EPS泡沫塑料消耗的是无法再生的石油资源,用作发泡剂的氟利昂是对地球大气臭氧层造成不可逆转破坏的“元凶”,它埋在地里会使土壤劣化,焚烧处理又会产生10余种有毒气体污染空气,故而成为灾难性的“白色污染”。它已同汽车尾气、有磷洗涤剂一起被列为我国环保治理的三大重点。因为白色垃圾需要百年以上时间才可以在自然界自然降解,所以解决它的污染问题被称做百年难题。
2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对策
2.1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的治理对策
(1)冶金废渣的治理对策。
①高炉渣:高炉渣的产量随冶炼技术及矿石的品位不同而变化。高炉渣属于硅酸盐材料。它化学性质稳定,并具有抗磨、吸水等特点,可供广泛应有,国内对高炉渣的应用都很重视,美、英、法、日本等国高炉渣的利用率已达100%,甚至出现了很多专营高炉渣商品的公司和工厂。我国高炉渣的利用率已达85%以上。为了适应不同的用途,高炉渣可分别被加工成水渣、矿渣碎石和膨胀矿渣等几类主要产品。
②钢渣:钢渣是炼钢过程中排出的固体废物,包括转炉渣、电炉渣等。炼钢过程中的排渣工艺,不仅影响到炼钢技术的发展,也与钢渣的综合利用密切相关。目前,炼钢过程的排渣处理工艺大体可分为如下四种:冷弃法;热泼碎石工艺;钢渣水淬工艺;风淬法。
(2)化工固体废物的治理对策。
①对硫铁矿烧渣,应根据其含铁量的不同确定其用途,铁含量高的应回炉炼铁;低铁、高硅酸盐的硫铁矿烧渣宜做水泥配料。
②铬渣可代替石灰石作炼铁熔剂。在冶炼过程中铬成为金属进入铁组分中,可彻底消除六价铬浸出的危害;根据铬渣在高温下能还原成低价态无毒铬的原理,可将铬渣掺入煤中用于发电、用铬渣作玻璃着色剂或钙镁磷肥和铸石。还可利用碳对铬渣进行干法还原除毒;用电解法处理铬酸、生产铬盐精、回收原理含铬硫酸氢钠等。
③烧碱盐泥可采用抽滤、沉淀过滤法进行处理,或用于制氧化镁等;含汞盐泥可用次氯酸钠氧化法、氯化-硫化-熔烧法进行处理,并回收金属汞。
④电石渣可制水泥或代替石灰作各种建筑材料、筑路材料等,还可用来生产氯酸钾等化工产品。
⑤其它化工废物,如,磷渣可烧制磷酸;甲醇废触媒可生产锌-铜复合微肥;溶剂厂母液可生产二甲基甲酰胺等;染料废渣制硫酸铜等产品;胶片厂的废胶片和废液可回收银。
2.2生活垃圾污染的治理对策
(1)填埋法。
①垃圾填埋场的选址。选址时遵循的原则是:远离生活区和水源地;避开上风口和水源地上游;自然地理条件不适宜飘浮扩散和渗漏。
②对填埋场需要进行严格的防渗漏处理,以免垃圾中的有害物在雨水或地表径流的冲刷下随水渗漏,污染地下水和相邻土壤。
③垃圾场表面覆土和排气管网设置。
(2)堆肥法.
堆肥生产的主要工艺过程是:生活垃圾-分类-破碎-发酵-烘干-磨粉-配料-造粒-干燥-包装-出厂。如果是生产一般堆肥,则在发酵工艺完成后,即可直接使用;如果生产有机复合肥,则在配料工艺需要添加一定配比的化肥。有机复合肥的有效肥力是一般堆肥的4~5倍。目前广州市的固体污染只有少量是用的堆肥法处理。
(3)焚烧法。
广州市现在有1座大型垃圾焚烧厂——李坑垃圾焚烧厂。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是广州市重点工程项目之一,项目总投资7.25亿元。投入运行的一期工程设计日处理垃圾1040吨,占目前广州市日产生活垃圾量的约1/7;该厂年发电1.3亿度,能满足10万户家庭生活所需,是符合广州特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利用垃圾发电、“变废为宝”是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有别于垃圾填埋场的一大亮点。该项目还是国内第一个采用中温次高压参数的焚烧发电厂,通过提高蒸汽温度和压力有效提高蒸汽回收效率,使发电量增加20%以上。此外,与垃圾填埋场需大量占用土地不同,该厂在设计原则上尽可能节约用地,目前一期用地仅为3.2万平方米,是兴丰垃圾填埋场的1/10。
2.3白色污染处理方法
①实行垃圾分类,以利回收利用。清洁的废塑料制品可重复使用、造粒、炼油、制漆、作建材等。而从垃圾场重新分拣废塑料制品,则费时费力,且塑料的利用价值也很低。所以一定要在废塑料制品进入垃圾流之前将其分类回收上来。目前,发达国家大都走回收利用的路子。我国城镇尽快推行垃圾分类弃置已势在必行。
②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可降解塑料。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研制成功以植物淀粉为主要原料的可降解塑料,大大缩短了其可降解周期。广州市新型塑料的研制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已经和正在开发出以淀粉、秸秆纤维、天然草浆等材料制成的“绿色”替代品。
③加强立法,强化管理,尽量减少或控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的生活用品。以法规的形式明确生产者、各级销售者和消费者回收利用的义务。目前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快餐餐具。广州市也为此专门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扼制“白色污染”的污染源。
2.4广州市垃圾二次污染的防治措施
(1)填埋场场底防渗。
为防止垃圾渗滤液污染地下水,必须在填埋场底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以前垃圾填埋场底部都铺放一层防渗材料,主要有黏土、沥青、塑料膜等合成橡胶等。近几年国外开始采用人工合成防渗层,有的采用双防渗层,效果明显好于前者。垂直防渗可采用帷幕灌浆、不透水布等。各填埋场可根据具体工程和水文地质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2)渗滤液的收集处理。
垃圾渗滤液的处理方法包括生物、物化及土地处理法。生物处理法包括好氧处理、厌氧处理和厌氧-好氧处理。物化法主要有化学混凝沉淀、电解氧化、活性炭吸附、密度分离、化学氧化、化学还原、膜渗析、汽提、湿式氧化等多种方法。和生物法相比,物化法受水质水量影响小,出水水质稳定,尤其对BOD/COD较低而难以生物处理的垃圾渗滤液有较好的处理效果。由于物化法处理费用较高,一般用于渗滤液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渗滤液的土地处理包括慢速渗滤系统(SR)、快速渗滤系统(RI)、表面漫流快速渗滤处理系统(ARI)等多种土地处理系统。土地处理主要通过土壤颗粒的过滤,离子交换吸附和沉淀等作用去除渗滤液中悬浮颗粒和溶解成分。通过土壤中微生物作用使渗滤液中有机物和氮发生转化,通过蒸发作用减少渗滤液量。
(3)填埋气的处理和回收利用。
①填埋气的收集。由于大部分沼气在填埋场填埋过程中就已形成,所以沼气采集应在填埋过程中就开始实施。在荷兰,对正在使用的垃圾场,主要采用立式或水平式收集技术。立式采气系统是在垃圾场的填埋过程逐步建造成的,其方法是在填埋场内均匀分布竖立大口径钢管,在每个钢管外砌筑竖井,当填埋厚度达到2~5米时,将钢管向上抽一部分,并继续砌筑,直到填埋场达到设计高度,然后将钢管移走。
②填埋气的净化。溶剂吸收法是目前较为成熟的沼气净化方法,如采用双塔式溶剂吸收法提纯垃圾沼气,设备简单、成本低、操作简便,净化效果好。
2.5广州市固体废物优化方法
【关键词】含重金属;危险废物;水泥工业;处理技术
0.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生活、医疗和工业废物的产生大量增加,对于水质、土质和人体健康产生巨大危害的危险废物也随之增加。这个问题已经引起联合国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而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关键而重要的环境课题。这个议题如果没有很好的方式加以处理和解决,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地球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将是一个致命的挑战。在未来的生活中,这些危险废物将会导致疾病尤其是传染病的大量扩散、大面积的环境污染和危害以及人类和动植物的疾病和死亡。如何有效、彻底且以环保的方式对于这些危险废物进行适当的处理,成为当前环境学家研究的重点课题。
1.危险废物的概念及分类
1.1危险废物的概念
高危害物和有毒废物,是危险废物的另外几类称呼之一。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危险废物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来进行约束,但是国际间对于其定义,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因而各国对其定义都各为不同。我国对于危险废物的定义,主要是指各类含毒性、腐蚀性、传染和爆炸性、化学反应性和易燃性等为特征和特性的危险类废物,对于人体健康和环境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并且具备潜伏和长期等特征。
1.2危险废物的分类
国家环保总局对于危险废物的分类进行了公布,人们一般根据其化学元素、物理形态以及其他类型的危害来进行分类。在该领域,对于危险废物的分类则主要根据他们的各自特性和不同特征而展开。
1.2.1按化学元素含量
按照它所含的化学元素,一般以清洁的危险废物、会产生气态污染物的危险废物、含重金属的危险废物和含碱金属的危险废物为主要分类方式。
1.2.2按物理形态
对于不同的物理形态,一般把它们分为固态危险废物、液态危险废物、气态危险废物、泥浆状危险废物、污泥状危险废物和桶装危险废物几个类别。
1.2.3其他分类方式
对于危险废物的分类,还有按热能特性分类方式、按危险特性的分类方式、按危险废物的类似分子结构和类似反应特征进行的分类方式,是危险废物分类的比较普遍的其他划分方式。
2.重金属在危险废物中的存在及其危害程度
2.1危险废物中存在的重金属污染
对于金属密度的不同,人们通常把金属划分为重金属和轻金属两类。不同的金属和物理化学性质不但不同,而且还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有些金属元素为人体必需元素,而有的金属不但不是必须元素,对于人体还有相当的毒害作用。
在矿山开采、金属冶炼、重油燃烧、燃煤和废物焚烧等过程中,在环境中产生了重金属,而两个主要的来源就是废物焚烧和燃煤,废物焚烧重金属的排放量最多,这样就造成和产生了重金属的危险废物,并且它们都是有污染的。重金属污染的特点很多,但是它能产生很强的毒性,并且对于人体和生物造成相当程度的污染和危险,这个特点却是很重要且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
2.2重金属危险废物危险性分析
常见的重金属危险废物,以及类金属危险废物主要存在于各类化学元素中。其中铅、铜、锌、镉、铬、锰、汞、镍、钴、锡、钒等元素,很大一部既是人体微量元素所必须的,同时也要适当把握其量的变化,如果过量和过少,都能成为产生毒害作用的助推剂。
3.利用水泥工业处理含重金属的危险废物
3.1对于废物进行焚烧
把原燃料带到水泥窑的重金属废物中,分别以结合熟料、以气相形式伴随废弃排放、以固相形式随粉尘排放和沉积窑灰里四个形式分散。在对于重金属的危险废物处理的过程中,可以把垃圾焚烧对重金属的控制分成焚烧前控制、焚烧中控制和焚烧后控制三个阶段,可以根据不同的控制阶段,对于含重金属的危险垃圾进行不同程度和级别的控制焚烧。
3.2新型干法工艺
国际上对于水泥回转窑处理各类含重金属废物,通过下列步骤进行:把窑尾上升的烟道放到窑里、在窑尾加入废物并且预分解、从回转窑里直接加到窑中、把窑头罩放到窑里、把主燃烧器喷到窑里。同时,由于不同的处理方式,还有两个方式是作为干法窑焚烧废物的工艺,分别是以水泥原料方式处理垃圾采用的工艺过程和以水泥燃料方式处理垃圾采用的工艺过程。
4.新型干法窑焚烧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的意义
利用炉渣、粉煤灰和各类尾矿,还有工业生产里排出的废渣来进行水泥的生产,并且已经普遍取代了天然原料,这样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是非常可观的。国际国内一系列的研究和实践证明,处理危险废弃物的焚烧炉,是水泥回转窑来处理危险废物最优越且可行的方式,它具有焚烧温度高、停留时间长、焚烧状态容易稳定、能够部分替代水泥的天然原料、能够对于重金属元素进行固化、有效避免大气污染、适应能力强而焚烧处置点比较多和成本低廉等多个优势特征,因而具有更高的稳定性和适应能力,对于及时处理废物非常有利。
5.结束语
利用水泥工业,对于含重金属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当前还存在着缺乏理论性、缺乏重金属等无机组分在窑内的固化和迁移情况的研究分析以及对于水泥窑内的高温环境里的有机组分固化和分解机制研究的缺乏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制约。利用这个技术对于含重金属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理,主要是消除重金属对于人体和环境的危险。相信通过更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并且通过有关部门对于理论和标准体系的有效建设,对于我国高危害废弃物作无害化处理和环保领域一定能作出更多的贡献,真正实现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为一体的新型生产工艺研究和危险废物处理技术的双双丰收。
【参考文献】
[1]辛美静,蔡玉良等.水泥工业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时重金属渗滤性研究[J].中国水泥,2006,(3):54.
从当年曾因连续亏损被暂停上市的ST原宜,到今天连续两年获得“上市公司中国成长百强”,成为固废板块增长最快的公司之一,这其中的改变得益于合加资源把目光紧紧盯准了市政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理产业。
两大板块
合加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826)主营业务为固废处置工程系统集成和特定地区市政供水、污水处理项目的投资与运营服务。是目前A股市场中唯一一家主营业务为固废处置的上市公司。
现在,合加资源在全国投资的水务项目已多达十几个。在固废处理方面,设立了北京阿苏卫、上海青浦等多个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湖北危废中心,甘肃危废中心、吉林危废中心、新中央电视台垃圾站,国家体育场鸟巢垃圾站等国内较有影响的工程项目,固废业务收入迅猛增长。
其中,在城市垃圾处置领域,该公司承建的北京阿苏卫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配套项目,目前是世界最大的垃圾综合处理厂最大处理能力达到2000吨。公司承建的上海青浦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为上海世博会配套项目,最大日处理能力为1000吨。
该公司总经理张景志告诉《小康・财智》记者,合加资源稳定、快速的发展得益于公司的战略定位。“在特定地区的水务项目投资,运营业务为公司提供了稳定的现金流,保证了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另一方面,公司开展的固体废弃物处置项目系统集成业务目前在全国处于快速增长的发展时期,保证了公司的快速发展。”
张景志认为,固体废弃物处置业务目前在我国成熟度还比较低,但市场空间非常大,合加资源较早地介入进来,带动了台加资源这几年每年将近30%至50%的高增长。
未来空间
据统计,目前,中国城镇生活垃圾年产生量约为1.5亿吨,接近世界生活垃圾总产生量的1/3,且每年以接近10%的速度递增,而目前我国生活垃圾的处理量仅占产生量的一半左右。真正无害化处理率仅为产生量的1/4左右。要达到2010年全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的目标,预计在“十一五”期间需要投资300亿至500亿元左右。
此外,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也是一个危险废物的产生大国,中国2003年危险废物产生基已达1170万吨。为此,国家在“十一五”期间将陆续建设31个省级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和300个设区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总投资预计将超过150亿元。
到2004年,中国污水处理厂已达到日产生污泥量33000吨,但污泥处置设施几乎为空白,二次污染严重。
由此可见,“十一五”期间,中国将是固废行业大发展时期。张景志预计,在2020年之前,中国将处在大力进行固体废弃物处置设施的建设阶段。之后,将全面进入设施的运营服务。
张景志所依据的判断是建立在国内过去污水处理领域的发展上。过去这五年,污水处理厂已经普及到了县。但垃圾处理厂还仅仅只能达到地市一级。
在他看来,现在合加资源在做固体废弃物处置的技术服务、设备集成以及工程总包(建厂)等项目系统集成时候,已经抢占先机地介入运营服务。
“如此下来,在将来,同污术处理项目的投资与运营一样,合加资源也将拥有固体废弃物项目的投资运营。若干年以后,成为一个拥有强大竞争力的提供环境服务的企业品牌。”张景志说。
竞争优势
张景志认为,合加资源核心竞争优势就在于“有一条固废业务完整的产业链”。
国度业务有生活垃圾处置、工业危险废弃物处置、医疗废物处置、污泥处置等四个主要细分领域。但国内的其他环保企业如同台加资源这样四个方面全涉足的并不多见。
此外,合加资源拥有技术服务、设备集成、工程总包以及运营服务等一整条产业链。而其他企业只是在这个产业链的菜一个环节里面做文章。
2008年4月,通过公开增发,含加资源融资4.5亿元,在湖北成宁建设了一座占地面积近600亩的大型固废设备研发、制造基地。
张景志称,该项目将进一步拓展台加资源盈利空间,加强在固废处置行业的竞争优势凭借在固废处置行业现有的国际技术水平、技术研发积累以及丰富的行业经验,该基地将具备各种固废处置设备的设计能力,改变国内固废产品制造领域设计能力不足、高端产品缺失的局面,进入环保设备利润丰厚的高端产品领域,填补国内空白。
他告诉《小康・财智》记者,固废处置设备跟工艺紧密相关,而传统的机械制造企业并不熟悉、了解这一垃圾处理的工艺。台加资源比前者所具有的优势就在这里。
瓶颈所在
2003年开始,政府发文允许引进民间资本,固废处理市场化。这带来了固废处置领域的技术变革,一举改变过去单一的简易填埋的做法。提升了固废行业的产业化。
在该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让从业者最感到头疼的是收费的问题。政府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引进投资运营商并购买其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必然要支付相应的处置费用。但这对于欠发达地区是一个不小的考验。地方财政水平的不同直接决定了特许经营(BOT)企业的收益。
而且,目前的固废垃圾处置的收费政策和手段、方式也并不成熟。张景志举了个例子,各地收取固废处置费是五花八门,有按自来水费、电费标准收取的,有按住房面积、人口数量收取的,甚至在南昌,通过有线电视网络收费渠道征收垃圾处理费。
此外,固废处置设施的建设还面临着如何与公众生活环境和谐相处的问题。“公众都意识到了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必要性,但都不愿意与该类设施相邻。”张景志透露,北京六里屯垃圾处理工程中便遇到了这一难题。
此前,由于看到了该行业的朝阳面孔与巨大的市场空间,很多煤老板、矿老板等背景的资本纷纷涌入但折戟沉沙者也大有人在。
在金融危机之下固废行业也受到了影响。比如应收账款的回笼、政府有些公用项目上马的延迟建设等方面。就合加资源本身来说,虽然固废业务增长速度比较快,但规模还不是太大。
现阶段来看,张景志也感到了在投资水务之外,暂时还不具备大规模投资固废的条件“但固废业务是一个增长非常快的业务方向,合加资源也不会放弃这一块。这就要求我们现在暂时全力做好固废业务的系统集成,一旦条件成熟便全面介入投资运营。后者也将是合加资源的终极目标。”
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 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 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 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 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 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 生产、进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生产企业申请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华责任单位申请进口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批准的新消毒产品,发给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新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公告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新消毒产品批准内容。公告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类产品不再按新消毒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 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 消毒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
(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五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新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受到质疑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
第三十八条 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国家卫生计生委重新审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第三十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不符合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判定依据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第四十条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一条 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口腔医院消毒管理制度细则1、管理对策制定的原则 为了加强我院消毒技术质量,设定管理对策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实用、简捷、方便、有效是制定管理对策的基本原则。在使用中,只有让使用者感到实施的方法实用,才会最大限度的按照规定去做,只有简捷才符合口腔门诊紧张而繁重的任务完成的需求。最方便才会实现最有效的医疗、护理工作的安全。
2、 分类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 为确保口腔门诊的消毒效果,我们制定了各类口腔医疗器械及物品消毒流程管理对策;诊室内空气消毒管理对策;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对策等。
(1)各类医疗器械及物品消毒流程管理对策 口腔科器械执行双重消毒制度。
浸泡:用健之素泡腾速溶消毒片(主要成分为三氯异氰尿酸)浸泡30min以上后清洗:
清洗:由于口腔疾病治疗过程中,手机或其他器械不可避免地会沾上病人的唾液、血液等含菌物,同时还会附着上一些污物。在正式灭菌前应将此类污物清洗干净。可采用含酶的清洗液,放入超声波清洗机内进行清洗,不但能将手机表面的污物洗净,还可将手机内部(如手机轴芯及管道)的脏物清除,从而达到里外干净。
加油:将清洗油的接口接到手机加油孔上,将油注入手机内,以手机前端有油喷出为止。通过加油,可以使手机管道内壁及轴芯内的轴承上覆上一层油膜,这样就能避免在高压蒸汽灭菌时手机金属氧化,从而延长手机的使用寿命。除手机外口腔器械上油多用石蜡油擦拭保养。
封口:封口就是使用封口机将加过油的手机或器械封在消毒纸袋内,然后再放入高压蒸汽灭菌器内。封口的主要意义在于:①可以检验灭菌是否达到预期效果;②可以区分口腔器械是否已消毒;③可以避免消毒后的器械等存放时受到污染;④ 打开即用,操作方便;⑤防止油蒸发,长时间积累造成灭菌器内部污染(通常消毒袋上有消毒指示剂,灭菌前后,纸袋的颜色有变化,通过观察颜色变化,就能得知袋内器械的灭菌情况)。
灭菌:口腔科常用的灭菌方法有两种,耐高温的器械如封口后的手机等装入一次性专用塑封袋塑封,放入高压蒸汽灭菌锅按操作说明进行灭菌操作。消毒后放入清洁区无菌容器内备用。灭菌温度134℃,灭菌时间35~40min。不耐高温的器械放入2%戊二醛(分子式 C5H8O2,分子量100.13)中浸泡消毒灭菌。
注意事项:①由于2%戊二醛有强腐蚀性浸泡消毒好的器械需经蒸馏水冲洗干净,用无菌毛巾擦干后才能使用。②2%戊二醛对皮肤黏膜有刺激性,接触戊二醛溶液时应戴橡胶手套,还要防止溅入眼内或吸入体内。灭菌时间10h。③戊二醛使用前应先加入0.5%亚硝酸钠防锈。盛装戊二醛消毒液的容器应加盖,放于通风良好处。(5)其他:清洁区的用品如储槽,带盖方盘等每周更换消毒高压灭菌一次。干燥镊子罐及持物钳每4h高压灭菌一次。部分打开的无菌物品每24h灭菌一次。
(2)室内空气消毒管理对策
消毒卫生标准规定各类治疗室、诊疗室、换药室消毒后应达到空气细菌总数500cfu/m3。我科常用空气消毒方法是紫外线照射消毒法。有报道表明:诊疗室在室温19℃~20℃,相对湿度48%~59%的条件下,用紫外线照射30min,可使空气细菌总数500cfu/m3。紫外线辐照能量低,穿透力弱,仅能杀灭直接照射到的微生物,因此消毒时必须使消毒部位充分暴露于紫外线。紫外线消毒的适宜温度范围是20℃~40℃,温度过高过低均会影响消毒效果,可适当延长消毒时间,用于空气消毒时,消毒环境的相对湿度低于80%为好,否则应适当延长照射时间。根据紫外线的消毒的这些特点我科采用诊室停诊后每天紫外线照射消毒2h,并填写照射后登记卡进行监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八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申请单位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三)危险废物类别;
(四)年经营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第二十条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创建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调研评估报告中存在问题整改方案》文件精神,尽快解决落实现场调研暨技术评估专家指出的薄弱环节和任务分工,进一步提升渭河、沣河段水环境质量,加强排污单位监管查处力度,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
二、政治具体措施
(一)加强渭河、沣河流域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渭河、沣河流域重点排水企业西郊污水处理厂、蓝马啤酒厂加强监督,严查违法排污行为,配合市环保局加快南郊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有效控制点源的排污整治。同时加强监测巡检,对渭河、沣河流域的污水排放进行溯源跟踪,对污水点源发现一处解决一处。
(二)加大含重金属污泥企业污染整治力度。对昕宇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西郊污水处理厂等涉及重金属污泥处理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建有符合环保规定的治理设施、是否建有应急处置系统、是否存在违规堆放或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是否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等。并配合市污水处理筹建处做好含重金属污泥的处置工作。
(三)加强对排污单位监管查处力度。一是对国控重点污染源,华西纸业有限公司、西郊污水处理厂。省控重点污染源,华润印染有限公司、太西化肥有限公司。市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列为市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一般污染源。除上述三种污染源企业以外。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偷排、漏排,确保企业稳定达标。全部污染企业(含工业和生活),要根据污染源监测的结果,及时对超标排污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和治理的企业要作出行政处罚。结合总量控制目标,加强排污许可证制度。一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污,禁止企、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排污。二是要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设备。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水、气污染防治设施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要加强对污染源的现场检查并填好污染源日常巡查记录表。对纳入国控重点工业企业保证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监察频次;对纳入省控重点源的企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监察频次;其他污染源每年不少于二次监察频次。并将每家污染源记录表装订成册备查。
(四)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对医院、餐饮等重点污染行业以及生产工艺落后、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造纸、化工等企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进行整治。要督促各医院严格落实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对医疗废物进行集中贮存并缴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理,同时对含菌废水处理设施要进行升级改造;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易造成城区烟尘污染、粉尘污染的餐饮门店和建筑工地,要进行集中整治,确保城区空气质量。同时,对偏僻地域、县区结合部等执法中容易忽略的部位,要加强巡查,杜绝整治死角。
(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一是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经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二是对“环评”、“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马泉科技产业园规划环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工业园区整治要按“规范工业园区生产,实施集中分类治污”的原则,建立相应档案,对无污染处理设施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快从严进行处罚,保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全面落实。
三、方法步骤
整改工作从年11月22日开始至12月2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安排部署整改工作。
(二)组织实施:对排污企业、重点行业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督促企业完善环保治理设施和各项制度,确保整改工作取得明显效果。
(三)检查验收:局双创办公室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迎接市双创办及市双创工作特别督察组的检查。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改工作按时完成,我局成立加强渭河沣河流域治理加强对排污单位监管查处力度整改工作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督查等日常工作。
五、工作要求
关键词:城市固体废弃物 处置 利用
中图分类号:X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4(c)-0141-01
1 城市固体废弃物的概述
城市环境直接影响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影响着人民的生活质量。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城市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已经成为环境问题的一大重要内容,这个问题已经困扰了很多城市的发展:(1)城市固体废弃物的产出量非常大。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下,城市固体废弃物正以惊人的数量逐日产生并且大量堆积。很多城市已经开始出现固体废弃物包围城市的情况,对其造成了严重的污染;(2)城市固体废弃物的处置能力较弱、利用水平不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许多城市对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方式就是简单堆放和填埋,这给城市的土地、空气和水体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坏;(3)城市固体废弃物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固体废弃物不仅会污染环境,给人体健康带来危害,还会造成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机会的丧失。
城市固体废弃物主要有以下几种:(1)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中会产生大量的固体废弃物,如旧电池、厨房垃圾、废弃包装袋等;(2)工业固体废弃物。城市的工业部门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固体废弃物,如废渣、废建筑材料等,这些废弃物的成分复杂,而且多含有有毒成分,如果随意在城市堆积或者是填埋,会给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带来巨大的威胁;(3)危险固体废弃物。危险固体废弃物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认定其具有危害性的固体废弃物,如医院的废弃药瓶和注射器等。
2 城市固体废弃物的危害
城市固体废弃物所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具体说来:(1)城市固体废弃物每年都在以惊人的速度产生和堆积,这不仅会占用城市有限的建筑用地,而且也会减少城郊的耕地。同时有很多城市由于将大量的固体废弃物都简单堆积或者掩埋在城郊,固体废弃物中的有害物质会进入耕地和水中,使得耕地的肥力下降,同时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发育,一些病菌甚至会通过这些被污染的水和农作物传给人类,从而对城市居民的健康造成巨大的威胁;(2)城市固体废弃物经焚烧或者腐烂后会产生大量的毒臭气体,这些气体不仅会令人作呕,而且给大气造成严重污染。此外以微粒存在的固体废弃物在风的作用下,会扩散到大气中,不仅会影响居民的身体健康,而且会玷污城市建筑物和数目等,影响整个城市的市容;(3)城市固体废弃物本身特别肮脏,特别是生活垃圾组成复杂,而且含有大量病菌,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而且这些垃圾会招致蚊蝇乱飞,影响整个市容的整洁和居民的居住舒适度。
3 城市固体废弃物的处置与利用
城市固体废弃物的传统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类:(1)堆肥处理。堆肥处理就是在人工控制的条件下,将固体废弃物保温至70℃储存、发酵,借助固体废弃物中微生物的分解能力,将有机物分解为无机养分。堆肥处理的工艺比较简单,适合于易腐有机质含量较高的固体废弃物处理,但是其规模不宜太大;(2)焚烧处理。焚烧处理就是将固体废弃物作为燃料送入炉膛内燃烧,在高温下固体废弃物中的可燃成分与氧气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释放出热量并转化为少量性质稳定的固体残渣。焚烧的处理效率比较高,其产生的高温气体可以回收利用,但是处理过程中容易产生二次污染;(3)填埋处理。填埋处理分为直接填埋和卫生填埋两种,其中直接填埋就是将固体废弃物直接填入已挖好的坑中盖上压实,使其含有的有机物通过各种反应得以分解,其优点是处理费用低,方法简单,但是容易造成地下水源的污染;卫生填埋法就是将固体废弃物倒入具有一定地形特征的场地中,通过采取防渗、覆土和气体导排设施,消除对地下水源和大气的污染,其具有投资少、容量大和见效快的优点。
我国城市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一直是薄弱环节,固体废弃物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管理较差,导致城市固体废弃物总是处于被动处理的状态。也就是只有当城市固体废弃物已经严重影响到环境和居民的身体健康,才能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而且处理成本过高,没有实现资源的回收利用。
因此要改善我国城市固体废弃物的处置与利用现状,就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要提高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与利用的水平。工业固体废弃物中的无害废物,应从循环利用的角度出发,对其中可以回收的部分要进行回收利用,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工业固体废弃物中的部分危险废物,要对其使用和处理全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处理,严禁将其当做一般固体废物物进行随意堆放和填埋;其次,要构建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日益增加,各个城市要充分考虑到自身的地理环境和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因素,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最大限度地降低城市生活垃圾的危害;(3)加强对医疗固体垃圾的监管和处置。医疗固体垃圾是一种特殊的废物,其含有大量的致病菌,可能对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很大的危害,因此必须加强对其的监管和处置,需要对其进行单独的收运,由特殊部门进行专门的处理;(4)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水平。随着城市建筑物的不断增加,建筑垃圾的产生量急剧增大,必须实施建筑工程的全程监管,控制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对部分建筑材料回收利用,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和节能材料的使用,在保证建筑物质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降低建筑垃圾的生成量。
参考文献
[1] 殷兴军,许桂珍.论我国城市固体废弃物[J].辽宁城乡环境科技,1999,9(4):54~55.
(一)严格落实交通建设项目业主的主体责任。在项目前期工作、建设、验收各阶段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将环保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要落实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并在工程量清单中单列环保措施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落实专岗专人,统筹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与监测,每季度向属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主动、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二)严格落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职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工作原则,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善交通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建设单位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共同抓好交通建设领域环保工作。
二、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未经批复不得开工建设的刚性规定。项目开工前或在建设阶段发生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评报告的,应及时履行重新报批程序,发生重大变动的路段在环评未重新取得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对自建混凝土拌合站、路面混合料拌合站和碎石加工场单独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二)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过程中需严格落实环评批复要求,及时施作边坡生态防护、植被恢复等生态修复工程,做到“边施工,边修复项目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核查生态环保设施完成情况,并向属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环保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展项目交工验收。
三、做好前期工作阶段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生态选线和生态修复设计。严格避让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确实无法避让的重大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开展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尽可能避让生态敏感区,确实无法避让的优先采取桥梁、隧道等“无害化”方式穿(跨)越,同时通过设置动物通道、湿地水系连通等设计方案降低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扰动。推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同步开展生态修复设计,落实生态修复资金,加强植被保护与恢复。
(二)加强环境保护设计。应按照《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要求,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环保专项设计中,全面梳理项目全线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点位,有针对性的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工程措施,细化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完善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声敏感路段隔声设施、服务区污水处理设施、环境监测点位、道路绿化、临建工程污染防治等设计内容。
(三)加强设计成果审查把关。加强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环保专项设计的审查把关,邀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环保行业专家参与设计文件的评审,确保环评报告及其批复中的环保措施要求及其费用纳入设计文件及相应概预算文件。
四、做好项目建设阶段污染防治工作
(一)落实生态敏感区保护措施。生态敏感区属于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关注对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专题报告、环评报告及其批复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全面禁止生活、生产废水直接排放。施工驻地生活污水应优先接入城乡污水管网,无法接入的,应设置化粪池收集,用于农林灌溉。拌合站、砂石料场生产废水和桥梁、隧道施工废水应完善施工场区排水系统并设置三级以上沉淀池,根据排放量和目标水质要求,合理选配污水处理工艺和设备,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或达标排放。
(三)做好扬尘治理。按照《道路扬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落实扬尘治理工作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和预防施工扬尘预案,深入开展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施工场地严格落实场地硬化、施工打围、洒水降尘、产尘物料及裸土覆盖等环保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暂停土石方施工,大风和灰霾天气土石方施工应采取湿法作业。施工便道出入口严格落实道路硬化、配备洗车池、沉淀池、车辆高压冲洗设备、运输车辆覆盖等措施。
(四)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治理。按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检测摸底和信息登记管理,做好进出场编码、信息等核实和登记工作,选用排放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来源正规、质量合格的燃油,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与燃料使用台账。杜绝在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做好噪声和光污染防治。优化声环境敏感区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施工便道、便桥的设置,尽量远离噪声敏感点位;淘汰落后设备,选用低噪音、低振动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工艺,因地制宜采用搬迁、隔声窗、声屏障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避免在噪声敏感点位附近夜间施工,途径噪声敏感区的施工车辆应禁止鸣笛、慢行通过。施工现场应对强光作业和强照明灯具采取遮挡措施,减轻对周围光环境敏感区的影响。无法有效避免噪声和光污染的施工作业,应做好对周边居民的解释安抚工作,尽量避免投诉。
(六)做好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对办公区和生产生活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设置分类收集垃圾桶,及时收集清运。对施工中产生的树根、不适用填料、建渣、材料外包装带等建筑垃圾应按规定集中收集、清运、处置。临时堆弃的建渣、石料等应及时定期清运,及时进行复绿。对于试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沥青废弃物等危险废物,应按照相关规定,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做好防渗措施,委托具有危废资质处置单位进行转运处置,并建立转运及处置台账。
(七)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合理设置排水、截水设施,及时实施边坡防护工程,防范边坡崩塌或滑坡,减少水土流失;严格落实表层耕植土剥离、储存和复垦利用措施;严格落实弃土场先挡后弃和分层碾压措施,确保渣场安全使用;及时取得取、弃土场变更的手续。
五、做好项目环保验收工作
试营运期间,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开展环保验收调查,依据调查情况对环保措施进行整改完善。在整改完善后,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报告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单位申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