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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模式

时间:2023-07-13 17:22: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间融资模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民间融资模式

第1篇

[关键词] “标会” 民间融资

一、问题提出

“标会”,又称“义会”、“摇会”、“合会”、“抬会”等等,是流传于农村的民间储蓄、融资和经济互助组织。笔者选择了A市对当地的标会情况进行调查。A市发生的“标会”从兴起到崩会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是典型的“标低”性质的“会”,从一般的互助行为发展为会头的欺诈行为,存在一个完整的周期。

二、“标会”的运作模型

“标会”是由会头和会脚组成。本文的“标会”现金模型是以A市标会运作的具体实例作为模版。

1.“标会”的简单流程。假设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下,不存在会头、会员之间的欺诈舞弊行为,不存在“会养会”的情况,一个人在一次“标会”中,只能中标一次。“标会”的运作模式语言描述即是:会头把会脚召集到一起,约定会的本金规模。会头不需要竞标可以取得第一期的标金,不需付息。会头对于会的运作负有无限责任,承担此会的一切风险。从第二期开始,会员通过竞标来决定收会人选,出息最高的会员标得届时的会金,失去了以后“标会”的机会。

2.“标会”的现金流。假设:会头以每脚一千元标准组织了一个会,再假设10个会员共有10脚,且每一期标到会金的会员对资金的需求是相同的。这样名义上该会就有10000元会金,每期的标息都是100元。那么我们预期后十期的现金流量表,从表中可见,会脚6、7、8、9、10的收益为正,是此次“标会”的最终获益者。因此在一个标准的有始有终的“会”中,处于后面的会脚支出小于收入,是此次标会的筹资者,相当于零存整取;而先取得会金的会脚支出大于收入,则是此次“标会”的投资者,相当于借贷分期还款。

值得说明的是,这里的会员的收益随着时间增加而增长并不是盲目的,这种增长的趋势实际是有经济依据的:(1)货币的时间价值。货币的时间价值(TVM),是指当前所持有的一定量货币,比未来获得的等量货币具有更高的价值。(2)通货膨胀。我国10年来平均每年的通货膨胀率为3%,然而在A市的“会”从一种非谋利的自助组织演化为会头骗取会员钱财的工具。

三、“标会”与地方经济关系的分析

A市人民医院护士邢某跳楼事件标志着“标会”的崩裂。A市由此引发了前后一系列的中、小会头及参加会员到市政府闹事、堵塞国道的事件。在此情况下,市政府将此“标会”定性为“民间非法融资”。据官方统计,此次“标会”共有会头1065人,登记会员5000人,涉及资金1.5 亿。其中,崩会的重灾区,市政府所在地A市的涉会人员占90%以上。

笔者将从“标会”初期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和“标会”后期对经济发展的阻碍作用的两个方面展开分析。

1.“标会”和地方经济的促进――“自动柜员机”的巨大支撑功能。“标会”资金取得方便,不需固有资本的担保。在农村大量的县以下乡镇无法进行国债、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更不论金融衍生物、期货市场交易等,农业生产发展的融资需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贷远不能满足的。“标会”的出现,极大的适应了企业临时性资金需求,

2.会的崩溃――吐不出钱的“自动柜员机”。由于“标会”涉及人员极为广泛,因此整顿起来并不容易。A市“标会”有三个突出的特点:其一,参与的人绝大多数是想从会中牟取暴利,用于解决生产和生活急需资金的融资功能非常有限;其二,参与人员分布广泛、人数众多;其三,会套会,会叠会,会会相连,一倒俱倒。这些特点都给当地政府的善后处理工作加大了难度。

“标会”对当时A市经济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银行存款减少。“标会”导致高利贷活动猖獗,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国家银行储蓄额急剧下降,信贷资金不足。(2)“标会”引起了社会经济的动荡。从标会的再次兴起到崩会此次“标会”事件历时六七年之久,参加人数近万人,各类大中小会头千余人,A市90%家庭和“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3)形成奢侈的浪费习惯。很多会头将标来的钱大肆消费和挥霍,置豪宅买汽车。

四、前景展望

第2篇

【关键词】 功能性监管 统一监管 民间融资 监管主体

一、民间融资监管主体的缺位

1、当前金融监管体制对监管职能的分配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等一系列与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没有对民间融资业务的监管职权予以细化。

到目前为止,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职责已经十分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其监管职能局限在人民币、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黄金、国库、反洗钱和信息检测等。在该法第三十二条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央行的九大检查监督职能,并且没有设立所谓“兜底条款”,可以确定其对金融业的监督仅限于此九项。而能让中国人民银行介入监管的情形,也只有当融资活动涉及上述九项行为之一时才有可能,而上述九项行为在民间融资活动中是较为少见的。

根据2004年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2006年修正稿第二条之规定,银监会全面负责银行业的监管工作。可见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职能中确实有一部分可以与现在的民间融资活动接轨,如对于广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这些在民间融资中往往能找到类似体;另外,取缔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职能与当前民间融资过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相对应。

2、民间融资与当前金融监管体制的冲突

在实施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基础上,我国相应地建立了这三个行业的监督管理机构,这种监管模式一般被称为机构监管。机构监管主要有两个特征,总体上将现有的市场金融机构分类,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规则适用不同的机构进行监管;对于金融机构本身,其受到何者监管与其实际从事的业务无关,而与其事先的划分方式有关。作为金融监管历史上长期沿用的模式,其有显而易见的高度专业性和高效管理。严格的行业间防火墙制度减少了风险蔓延的风险;机构监管便于对金融机构整体进行监管,降低系统风险;同时保证监管活动既能被全面完成,又能防止多头监管。

与机构监管的冲突。超越机构监管范围的冲突。民间融资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而可以肯定的是其外延已经超出当今正规金融监管机构职能之所及。经对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做出分析,与民间融资密切相关的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但无论从其历史沿革,还是从其现在的法定职能来看,一部分民间融资活动并不受他们的合法监管,更不能为保监会、证监会所监管。

与机构监管专业性的冲突。简而言之,民间融资运行不规范,跨区域、跨行业操作,毫无分业经营规则可言,只能说是某种意义上的混业经营。由于融资规模急剧扩大并且融资方式日趋复杂,民间融资主体之间相互依赖程度和危机传播可能性明显增加,而民间金融比正规金融更加市场化和无政府化,一旦出现风险不能被监管机构发现反而被违法地掩盖起来,直到整个资金链的断裂和危机的爆发才为受害者所知。同时每个监管机构之间在监管理念、方式、指令上有较大不同,监督管理程序不能相互简化,并且缺乏有效的协调。

民间融资的发展性与法定监管的冲突。民间融资不同于已经基本稳定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其在我国发展仅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现在已经由法律规定的以“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则具有稳定性。民间融资的发展性导致传统的监管模式无法对其创新金融实施有效监管,为了防范风险发生和传播,管理层会通过过于严格的行政手段来进行管理而阻滞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然而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下,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传统就是不相往来,其主要职责也仅仅是关注本行业的风险问题,没有一个的机构进行绝对的领导而仅仅建立一个协调的机制不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二、民间融资监管体制与民间融资监管主体的确立

1、功能性监管体制的提出

功能性监管(Functional Regulation)最早是由哈佛商学院的罗伯特莫顿提出。具体来说,就是“将金融监管从通常地针对特定类型的金融机构转变为针对特定类型金融业务,而对‘边界性’金融业务亦明确监管主体,同时加强不同监管主体间合作的监管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监管机构关注的将是金融业务活动本身,而非金融机构的属性问题,“其目标是要在功能给定的情况下,寻找能够最有效地实现既定功能的制度结构”。相比之下,功能性监管主要基于对将来金融趋势的预测而建立起来,考虑了金融活动的本身作用,当下的机构监管模式则主要立足于现有机构模式而缺乏灵活性。

第3篇

关键词:影子银行 监管套利 运作模式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8-081-03

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各种金融市场中监管规范和监管力度的不同,通过金融产品创新,业务及经营模式转换,从金融监管要求较高的市场领域转移到金融监管环境较为宽松的市场领域,从而完全或部分规避监管,实现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机构的外部性边界,次贷危机的发生和“影子银行”系统的全面瓦解正是由于西方对金融监管边界认识不清、对相关机构和创新产品的监管缺失所致。根据目前国内影子银行所涉及的相应业务及广泛的运营范围来看,不同的市场主体中影子银行开展的业务模式也存在着较大的不同。但就目前来看,影子银行系统与传统商业银行系统之间的依存度较高,存在着以传统金融机构表外业务为主要特征的“银行的影子”与以发挥信用中介功能的非金融机构、民间金融系统为特征的“影子银行”相互依存的现象,共同构成了影子银行系统的基本格局。

一、中国影子银行监管套利的动因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致使我国外贸加工企业的市场竞争压力和空间生存压力增大,人民币升值、用工成本提升等问题致使中小企业在资金周转上举步维艰。然而传统金融体系对中小型企业提供服务方面处于一种混乱的局面,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同质化明显,使得整个金融行业对实体经济形成垄断。加之2010年下半年开始银行陆续紧缩银根,商业银行风险厌恶程度增强,更青睐于向信用良好的大型企业发放贷款,因而导致了游离在金融体制之外的中小型企业在金融服务上受到了严重的金融排除。据银监会(2010)测算,目前我国大型企业贷款覆盖率为100%,中型企业为90%,小型企业为20%。而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更加凸显。正规金融资源在体制内外严重不公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得不到解决,使得中小企业不得不通过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其他渠道来寻求资金,从而满足自己的融资需求。在这种资本市场资源分配不均的情况下,处于监管之外的影子银行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再者,因为我国银行业长期以来的金融管制使得我国存在一种金融垄断和利率双轨制的金融格局,形成了正规金融系统与影子银行系统并行不悖的双重金融格局,对我国的金融业和实体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目前我国利率双轨制和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下,我国影子银行发展存在着监管套利的情形,与西方发达国家有较大的不同。以美国的影子银行系统为例,其影子银行体系是金融创新发展的产物,虽然也有进行监管套利的动机,但不是主要因素。美国影子银行金融衍生品创新的目的主要在于分散风险。而中国在商业银行占据主导地位、银根紧缩导致传统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到管制、政府对于经济活动的过多干预、宏观政策紧缩的市场环境下,资金的供需矛盾更导致了金融监管和监管套利之间的巨大张力。而且占据市场主导性的金融机构为降低监管带来的运营成本,获取更高的收益的同时,通过银证合作、银信合作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借此绕过资本管制,从而达到降低成本要求,解决资金的流动性枯竭问题,达到效益最优,进而导致了现今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发展以监管套利为金融衍生品创新发展的动机。

二、中国影子银行监管套利运作模式下的法律规制供给现状

(一)民间金融系统的监管套利

这一类影子银行主要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民间融资和其他民间金融机构。其共同的特点是都作为目前金融市场上新兴的融资机构。鉴于目前金融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对象仍为传统的金融机构,民间融资行为脱离传统融资媒介,融资门槛较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对传统的融资监管模式具有较强的冲击性,缺乏严格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规制上存在较大的空白区域,一旦发生金融法律纠纷,因其相应的制度规制不完善,往往造成金融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控诉无门的状况。对于这一类新型的影子银行模式,应当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机制、促进金融交易的透明化和公开化、规范相应的金融业务为主。

第4篇

【关键词】 PFI模式; ABS模式; 公租房

【中图分类号】 F2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7-0007-03

引 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并轨后将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在不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前提下,采取市场化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当前,通过借鉴国外保障性住房融资经验,在公租房融资方面国内已经开始采用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模式进行建设。

众多学者对PFI模式应用于公租房项目进行了研究探索,陈武新等指出PFI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共工程项目资金紧张的问题;一些学者分别论述了在我国公共项目开发过程中引入PFI模式的必要性,分析了PFI的管理重点及运作模式,认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方式单一以及融资渠道不畅已成为我国公租房建设的瓶颈。众多研究得出,公租房项目资金回收的弱势阻隔了民间资本的流入,加之单一融资模式均存在一定局限性,在实际运用中效果并不理想。

一、公租房PFI项目融资引入ABS模式的必要性

PFI模式较好地改善了一些国家公共项目建设效率低下以及政府承担巨大负债压力的状况,为公众和政府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同时,PFI模式的应用加速了民间资本(特别是闲置民间资本)的流动和周转,促进了民营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1]。

然而,在公租房项目运营期,PFI模式存在一些不足,笔者通过研究,尝试引入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融资模式,应用到PFI融资建设公租房项目的后期运作,将建成的公租房项目,以房产作为固定资产抵押进行资产证券化运作,实现大规模的融资,有效解决公租房项目建成后的回购款来源问题,达到完全释放政府回购款财政压力的目的。引入ABS模式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PFI公租房项目运营收益低

公租房项目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它的保障性决定了其租金低于市场标准,存在着PFI参与公租房项目的运营期收益较低问题,运营期间收益低导致不能保证公租房建成后,PFI参与者及时、有效地回收投资与收益。通过ABS模式的介入,将房产证券化并发行,为PFI投资者提供更丰厚的收益。

(二)PFI投资者的成本回收期长

公租房项目建成后,需要依靠长期的租金收益回收投资成本,无法在短期内及时有效地偿还PFI投资者。公租房项目资金回收的弱势阻隔了民间资本的流入,引起了民间资本的投资顾虑,缺乏对民间资本足够的吸引力。ABS模式可在短期内募集资金,快速偿还PFI投资者的成本。

(三)政府依然面临着回购款压力

运用PFI模式进行公租房建设,按照事前与政府管理机构签订特许协议中的回购条款,政府依然面临着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巨额回购款财政压力,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政府财政压力问题。同时,也势必增加了PFI投资者的风险。通过引入ABS模式,用募集的资金支付给PFI投资者,再通过公租房持续稳定的租金收益偿还证券持有者的本息,无需政府提供回购款。

二、将ABS嵌入公租房PFI项目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一)公租房项目投资需求量大,有利于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投资

公租房作为我国住房体系的重要保障部分,目前需求量大,面临的建设任务艰巨,需要更多的资金参与建设[2]。截至2015年我国民间闲置资本已超过50万亿元,这表明目前缺少良好的投资渠道,同时,公租房项目具有风险低,稳定、持续的收益等特性,非常符合社会民间资本的投资需求。PFI融资可以有效吸引社会大额闲置资金投入到项目建设中;同时通过ABS资产证券化,将大额的投资拆分为更多的小额投资,为普通民众提供了可靠、稳定的小额资金投资领域,引导更多民间小额投资者参与公租房项目建设,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推动公租房项目有序发展。

(二)有利于降低项目参与方的投资风险

ABS嵌入公租房PFI项目可以利用多个运作程序来降低各参与方的投资风险,通过政府和PFI公司签订共担风险协议,降低了项目开发建设风险[3];通过ABS资产证券化运作,为PFI投资者提供了快速、有效的回购资金,降低了PFI投资者资金回收的风险;通过良好运营的公租房项目提供持续、稳定的收益,降低了ABS证券投资者的收益风险。

(三)有利于减轻政府管理工作

在ABS嵌入公租房PFI项目的建设阶段,通过PFI公司授权公司利用其在融资、施工、运营等方面的专业化,有效地减少了政府开发建设的管理工作量[4];设立公租房运营管理专门机构,分担政府管理工作,同时,运用ABS模式引入投融资平台等证券金融机构提升项目融资管理水平,减少政府的管理工作。

(四)社会资本融资市场逐渐成熟

目前,我国社会资本的市场化和金融深化程度不断深化,社会资本的流动性得到进一步发展[5],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PFI、ABS等融资模式在我国的不同领域有所实践,这为公租房建设项目中将ABS嵌入PFI融资模式提供了有效参考与运用基础。

第5篇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5-0113-02

Abstract: In China, the traditional financial can not meet the public demand for liquidity yet,and private financing with its simple operation, low threshold supervision, financing speed, the form of a variety of advantages to meet the needs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and social people on the flow of funds.Our country should speed up legislation, give the folk financing the legal status ;Learning from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of the west, strengthening the cooperation of the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 and loc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To promote the third party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platform to operate constantly norms, to achieve transparency of information.To establish the corresponding isolation mechanism; Strengthen self-discipline;Unifying the calculation standard of the industry bad rate ;To make private financing better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y and stabilize the financial order.

Key words: Private financing;Risk;Countermeasure analysis

一、民间融资的特点

(一)民间融资利率过高,受需求周期影响大,受市场利率影响小

从借款方来看,在银行的贷款要求苛刻条件下,民间融资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便利。法定民间融资利率最高不可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而实际操作受时间影响,存在利率过高现象。其中“过桥”融资因周期短,利率可达到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15倍。2015年央行几次不对称降息,贷款基本利率下调,但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水平并没有降低,这说明融资借贷的利率主要取决于市场需求,但受市场利率影响小。

(二)民间融资形式多样化,新型融资模式前景广阔

以PPP模式、互联网P2P平台等多种新的民间融资的方式将极大地拓宽民间融资所涉足的领域,使民间融资呈现多样化。2014年11月财政部确定30个PPP项目,总投资规模1800亿元,PPP对于单笔能力低下的民间借贷以及不能吸取存款的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根据2014-2020年中国网络借贷交易规模预测数据显示,2013年整个网络借贷行业的成交量达897.1亿元,前瞻预计2020年,成交规模预计突破1万亿元。随着行业监管,消费者信用信息系统的完善,优秀P2P网贷平台将要成为以后进行发展培育的重点对象。

(三)民间融资处于半公开化状态,监管趋向法制化

在社会民众逐渐认同民间融资的背景下,监管机构也转变了立场从严格的监视和控制变为观望和默认,促使民间融资处于公开与半公开的形态之间。随着公众对于民间融资要求明确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在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地方对金融的重视程度和监管都在加强,部分地方实施了法律试验工作,例如2014年《温州市管理条例》的出台,无疑意味着对民间融资的监管走向法制化,同时为民间借贷行为合法化提供了动力。

(四)民间融资呈现普遍性,借贷双方数量增加

根据“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各月活跃的投资人数和借款人数”统计,民间融资的投资人数和借款人数不断增加,2015年12月投资人数是2014年12月人数的近三倍。借款人数总数虽然一直小于投资人数,但也保持稳步增长的趋势。这说明民间融资活跃性在逐年提高,民间融资呈现普遍性。

二、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法律存在缺陷,造成民间纠纷不断增多

尽管我国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相关民间融资的规定,但是政府并没有制定符合民间融资特征的法律法规,或者是中央出台对民间融资详细完善的规章制度。而一个不可否定的事实是我国的民间融资逐渐变为普遍的社会现象,继而引起的问题也随之增加,然而许多法律规定之间依然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法律制度不完善,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也随之增多。根据“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数据统计,2008至2015年间随着案件的数量增多,纠纷金额也逐渐上升。民间纠纷案件的频繁暴露,说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监管内容滞后,融资秩序混乱

民间融资处于半公开状态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些金融组织的管理部门只负责注册、业务指导的职责,并没有监管职责,存在监管主体缺失、行业监管条例不完善以及相应法律制度不健全,为合理有效地监管带来难度。而目前我国对民间融资监管和处罚,主要针对已发生、社会影响严重的事后监管策略,在问题发生前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前无法起到良好的防范作用。监管的内容和处罚相对单一,无法持续跟踪、警示、控制、规避,与投资者要求的科学监管还存在差距。

(三)借款人“跑路”现象频发

由于监管漏洞,造成民间融资市场趋同现象明显以及自我发展的无序状态。在缺少对受资方的信用评级、监管的前提下,使借款人一旦收到钱财或者经营不善,便携款躲债。例如,互联网融资平台别是p2p模式因其自身的自融性质,加上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不法投机分子“铤而走险”,“跑路”十分严重。根据“2014年P2P问题平台”数据显示,在2014年“跑路”占据问题平台44%。

(四)出资人趋利心理严重,风险意识不强防控能力不足

许多非法集资现象以及诈骗现象以名义上的民间融资吸取投资用户的存款,出资人被其突出的高额利润所迷惑。出资人风险意识不强,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还能力、借款用途没有进行详细审查,盲目借出,存在赌博投机心理,借款人一旦出现问题,例如资金经营不善、挥霍,发生问题后逃跑躲债,最终结果只能由出借人进行承担。

(五)存在洗钱风险

民间借贷很多是发生在比较熟悉或是曾经打过交道的人之间,双方自愿成交,借款方式十分单一,借款手续不规范,使得金融监管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为洗钱者提供了理想渠道。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局的《中国洗钱风险评估研究》,在我国统计的洗钱犯罪中,通过地下钱庄进行洗钱的形式占比和民间借贷的方式占比逐年增加,民间融资已成为我国洗钱渠道的“第二通道”。

(六)与商业银行存在关联现象

当前民间金融与商业银行的关联关系也趋于复杂。基层商业银行在职人员及其关联人通过任职或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充当资金借贷的中介。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成了商业银行向外利益输送的渠道。小额贷款公司的控制人也入股中小商业银行,靠利差赚取收益。

三、民间融资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快立法,给予民间融资合法地位

明确规定合法和非法民间融资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及其职责、专门处理相关纠纷的法律法规。以此为依据对合法民间融资进行保护,对非法民间融资进行打击。

(二)借鉴西方先进经验,加强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机构的合作

美国在中央建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并在地方设立相应负责机构,提高整体监管效率,也兼顾地方自身情况。我国民间融资起步较美国相对晚,没有统一的民间金融立法,监管机构主体缺失,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民间融资的发展。结合我国民间融资情况,借鉴先进的外国经验,增进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机构的合作,依托当地金融机构对自身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民间借贷以及金融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这样可以对当地金融秩序进行合理的引导和疏通。

(三)促使第三方投融资平台运作不断规范,实现信息透明化

第三方平台对于解决陌生人间信贷的信用问题,保障资金供给方的资金安全问题起到了良好规范作用。服务中心可通过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按照相应成交基金提取一定金额的风险基金,是增强借贷双方对于平台的信任,为交易者直接提供保障。对于出资方,第三方平台可向出借人出售金融保险产品,出借人按照资金承受风险责任的范围选择购买第三方担保的保险产品。对于借款方,第三方平台可通过对借款方真实性审查、借款人信用进行星级评论、对进场机构可收进场费、倡导实名发标实现投资信息透明化,以此保障借贷双方共同利益。

(四)建立相应隔离机制

禁止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以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建立不良机构及人员披露制度并对其进行公开披露。组建联合调查小组,对于民间融资依赖多、银行贷款依赖多、生产经营不正常的存在于相互担保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对于对非法集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鼓励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金融机构,促使民间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五)加强自律

在金融改革影响下,中国小额信贷联盟p2p行业委员会已正式自律公约,对逾期率进行了新规定,但这种良好作风在p2p各类自律性协会中没有得到广泛推广,很多组织对业务明确规定的很少,这需要各公司之间加强沟通,也需要政府扶持鼓励,给予相应优惠政策,促使各协会组织、各成员直接加强自律。

(六)统一行业不良率计算标准

p2p模式易产生不良率,虽然各公司公布不良率数据,由于不良率的算法就有二十多种,每种算法算出的不良率结果都不一样,因此许多公司公布不良率没有起到很好的防范风险的作用。这需要各公司加强自律,尽量统一不良率的算法,尽量做到不隐瞒、不粉饰,公开自身平台信息,让客户了解真实投资信息。

第6篇

一、众筹融资模式的概念

“众筹”通常是指人们在互联网上的一种合作行为,汇集一定的资金以支持其他人或组织发起的某项行为。众筹概念源于美国的Kickstarter这一众募平台的兴起。它译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

二、众筹融资模式与传统融资模式简单比较

(一)众筹融资模式与银行贷款融资模式的比较

银行贷款要通过审批,需要一定的时间,要求个人或企业具有良好的资源、信用记录、还款意愿以及偿还能力,通常还需要担保,并且额度有限,利息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与向银行贷款不同,基于贷款的众筹主要是指个人或企业通过众筹平台向若干出资者借款,可能为出资者提供较低甚至零利息。并且众筹融资模式一般是你情我愿的,不需要有价值的物资进行抵押。最重要的是众筹额度大,融资速度非常快,可以很有效地满足资金的需求。

(二)众筹融资模式与民间借贷融资模式的比较

民间借贷相对于银行贷款来说比较容易的,不像银行那么复杂,并且民间借贷资金可以很快得到周转。但民间借贷融资模式存在民间借贷利率和风险系数高的缺点。相比之下,不少众筹融资较低甚至零利息。融资也显得安全,因为众筹融资每个个体的出资额不多,只是因为参与众筹的人数多,所以可以在短时间内有效地汇集大笔资金。

(三)众筹融资模式与发行债券融资模式的比较

发行债券以资金成本较低、不分散公司控制权等优点而被融资者普遍采用。但是债券发行有严格的条件,融资数量限额以及可能出现负财务杠杆作用。当然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或者微型企业发行债券根本不可能,因此发行债券来融资的这一渠道被彻底阻断。相比之下,众筹融资几乎没有门槛,更多是倾向于经济实力薄弱的个人或企业。

(四)众筹融资模式与发行股票融资模式的比较

发行股票能提高公司的信誉,没有固定的到期日,没有固定的利息负担,不用偿还。但是它的资金成本在各融资模式中居于前列,发行股票要求更高。众筹融资几乎没有门槛,资金成本大大降低。除此之外,站在投资者的角度,其风险也比买股票小很多。

三、众筹融资模式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探索

由于融资渠道狭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难以解决。我们必须以融资需求为导向进行金融市场改革,创新思路,建立完善的融资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一)众筹融资不失为一个好模式。

(1)从融资者的角度来看

1.众筹模式助力个人企业(在这里将个人企业单独阐述)。不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只要你的项目有创意、有创造能力就可以发起项目,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资金。

2.众筹模式为融资开辟新路径。众筹模式突破了传统融资模式的诸多限制,能让中小企业的项目可以在更广阔的的平台中短时间内筹得巨额的资金,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2)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

据统计,我国民间资本借贷存量高达 10 万亿元。然而民间资本缺少投资渠道,众筹模式开拓了民间资本与实体经济的对接通道,投资者可以根据偏好选择投资项目,有效地集中人们手中的闲散资金,开启了民众小额权益投资的新时代。

(二)众筹融资模式不是尽善尽美的,它也有缺点。

(1)众筹融资模式利用互联网平台融资,想要筹到更多的资金势必要披露更多的真实有效信息吸引投资者,这不利于保护小型企业或初创期企业。

(2)众筹融资的投资者主要为小额投资者,即没有较强自我保护能力的普通民众,这就需要更为严格的投资者权利保护。

(3)项目的高失败率。根据统计,众筹创业项目的失败率高达 95%。这对资金尚不富裕、希望借此实现暴富的国人是很大的打击,对众筹未来的发展带来很不利的影响。

(4)风险意识的不成熟。与西方相比,中国人的风险意识不足,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较弱,对众筹有可能带来的血本无归的结果缺乏足够的心理准备,这对众筹平台的项目及管理将是非常大的考验。投资者教育是一个很长期的过程。

四、众筹融资模式在我国发展的前景

中国众筹市场已经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这种方式未来在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的情况下将是一个千亿级的市场。众筹对于中国来讲,它所创造的社会效益可能将远大于经济效益,发挥出独特的作用。但这过程还需要人民、政府等不断努力。

1.不断提高众筹的成功率。首先要讲好你的故事,你要做的事情必须能够打动人;其次,设置的回报应该让支持者有更多的参与感和荣誉感;最后,项目发起人自己应该在社交化媒体上多跟支持者互动,做好传播的工作。

2.完善法律法规,建立监管机制。通过相关的法律,对于众筹的相关数额进行合理限制,明确发行人基本信息披露义务,建立小额投资者保护机制。

3.在诚信体系逐步完善后大胆开放资金和股权回报。这将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更加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加强资金流通和市场的活跃。

4.加强风险教育。部分投资人对众筹投资比较陌生,各大众筹平台在对投资人的风险教育方面的工作尤为重要。

第7篇

[关键词]高校新校区建设 基础设施 内资BOT融资模式 BOT项目

中国高等教育自1999 年大幅度扩大招生规模以来,到 2008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23.3%,全国在校学生人数已达到2907万人,中国高等教育已进入大众化阶段。建设新校区是我国高校在高等教育规模扩张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有效地解决了制约高校发展的“瓶颈”问题,改善了办学条件,保证了教学质量,为高等教育的大发展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我国高校经费来源(财政拨款渠道、教育收费渠道、科研渠道、产业渠道)仅能保证高校日常运转的需要,无法满足新校区建设的巨额资金需求。因此,高校有必要探索新的融资渠道,如BOT项目融资渠道、社会捐赠渠道、基金渠道、信托渠道等为新校区建设提供资金,以促进高等教育健康持续的发展。

一、内资BOT融资模式

1、BOT融资模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 (即建设-经营-转让)的缩写,是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投融资方式。典型的BOT定义是: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或个人(项目发起人)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BOT模式根据项目投资者及项目股本资金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外资BOT和内资BOT。

2、内资BOT模式

一般意义上的“内资”,是指国内财政资金和国内民间资本的总称,具体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集体企业投资、民营企业投资以及个人的投资。本文所讨论的“内资”,是特指国内民间资本。

国内民间资本包括国有民间资本和私人民间资本两部分。国有民间资本最常见的就是国有企业资本和国有商业银行资本;私人民间资本包括各种形式如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等非国有私营经济资本。

二、高校新区建设应用内资BOT融资模式的必要性

在国家建设资金投资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将BOT投资模式引入到高校新校区建设中来,将对传统的高校资源配置与运作产生全面的冲击,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新校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需要

高校目前的经费来源主要用于高校日常教学科研的正常运转,政府虽然通过各种途径增加对教育产业建设方面的投资,但还是无法满足新校区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因此,利用内资BOT融资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新校区基础设施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高校建设资金的不足,弥补资金缺口。

2、减轻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分散项目投资风险

高校内资BOT融资模式有效的引进了民间资本对高校新校区基础设施的投入,缓解了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实现了政府、民营企业、高校三方的最佳融资效果。在高校内资BOT融资模式下,高校增加了基建项目的资本金数量,降低了资产负债率。这不仅节省了政府的投资,还将基建项目的部分风险转移给了民营企业。

3、拓展投资空间,提升竞争力

高校由于投资主体单一、财力有限,基础设施建设普遍存在着建设资金不足、运营效率低下的现状。高校内资BOT融资模式有利于引进竞争机制,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融资新格局。

4、在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中,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

高校内资BOT融资模式下,高校与民营企业是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的全程合作,民营企业从高校基建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开始参与,可以将其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引入到项目中,这不仅降低了项目的投资风险,而且实现了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

三、高校新校区建设应用内资BOT融资模式的可行性

内资BOT模式为高校新校区建设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它实现了投资主体、融资方式、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其可行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BOT项目融资的法律环境逐步完善

《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在放宽投资领域、拓宽融资渠道、公平税费政策、完善社会服务等方面也作出了有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民间资本进入教育产业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担保法》、《招投标法》、《信托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为BOT模式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为BOT模式在我国的成功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2、充足的社会资金为BOT融资创造良好的条件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积累了大量资金,拥有巨大的投资潜力。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良好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能自觉地按照市场规则开展业务活动。在对待风险的问题上,能客观地分析、理性地决策,很多国内民营企业的管理水平已经可以和国外水平相匹敌。

3、高校BOT融资模式取得了丰富的经验

北京京华育缘(天津大学)国际会馆项目采用BOT的融资模式兴建校内物业,南开大学深圳金融工程学院以BOT模式进行建设和办学,泉州师范学院通过BOT模式对旧校区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等成功的案例,为高校新校区建设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4、影响高校BOT融资模式的发展障碍逐步消除

基建项目前期费用高、工作时间长是制约BOT实施的主要因素,而BOT融资模式在高校的成功试点,正在逐步消除这两方面的障碍。实施BOT项目融资模式虽然还存在着许多困难,但作为解决高校资金短缺的有效途径,BOT融资模式具有巨大的实施潜力。

四、高校新校区建设应用内资BOT融资模式的基本问题

1、高校新校区建设应用内资BOT融资模式项目的范围

BOT融资模式一般适用于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直接的经济收入,并有较长的经济寿命的项目,具体包括学生宿舍、食堂、浴室、体育场馆、招待所、校内超市等以经营为主的非教学设施基建项目。

2、高校新校区建设应用内资BOT融资模式项目的特点

(1)高校以新校区的学生住宿收入和食堂经营收入等收费作为代价,最终取得资产的所有权。由于内资BOT融资模式下的项目公司完成了整个项目的筹资、设计、建设和经营,项目的举债不计入高校资产负债表,因此不会增加高校的负债。

(2)高校采用内资BOT融资方式进行新校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债务只能靠项目公司自身的现金流量来偿还,所以出于风险的考虑,项目公司会要求高校对学生宿舍的最低入住率、学生食堂的最低就餐率等相关方面作出书面承诺。

(3)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既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经营。

(4)内资BOT模式是契约式,对于高校、承包商、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在相关的合同和协议中都有详细的说明和记录。

五、高校新校区BOT项目的融资结构与运作程序

1、高校BOT项目的融资结构

高校新校区建设BOT项目参与者主要有高校、项目公司、项目发起人、商业银行、工程承包商、供应商、运营商等法律主体,各方主体相互合作形成高校内资BOT融资模式的基本结构(见图1)。

2、高校BOT项目的基本运作程序

高校BOT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大致分为六个阶段:项目确定阶段、项目招标阶段、项目公司的成立与特许协议签订阶段、BOT项目建设与融资阶段、项目运营阶段、项目移交阶段(见图2)。

(1)项目确定阶段。高校根据新校区发展的建设规划以及市场的需求对预期有良好经济效益的建设项目进行BOT建设的可行性论证,BOT建设的可行性论证是从项目建设条件的可能性,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的合理性、盈利性等方面实事求是地论证,提出可适用的BOT模式建设项目。确定BOT项目后制定包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项目产品定价或项目设施服务定价等内容的项目建议书,颁布BOT项目的特许权意向。

(2)项目招标阶段。高校确定BOT方式进行项目建设后,开始准备招标和要约文件,提出招标的有关条件,邀请有兴趣的投资者提出项目建设经营及贷款等方案的建议。高校设专门机构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对投标者的方案、建议、价格、期限、服务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在此基础上选择确定中标者。

(3)项目公司的成立与特许协议签订阶段。高校与中标者就项目的具体实施办法进行协商、依照法律文件签订特许权协议,中标者缴纳履约保函,使项目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中标者单独或与其他企业按法定程序设立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必须得到政府的授权才能进行建设与运营。高校与项目公司正式签订特许权协议,一旦签订立即生效。特许权协议内容主要有:项目与项目公司的名称,特许权期限,项目公司所做出的有关项目施工标准和竣工日期的承诺,高校在特殊情况下介入项目或终止特许协议的规定,特许期限结束后BOT项目转交给高校的方式以及解决争议条款等。

(4)BOT项目建设与融资阶段。高校根据特许权协议规定无偿提供建设项目用地或以土地使用权的形式投资。项目公司根据特许权协议规定的技术和工期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采用多种融资方式筹集投入,包括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向国内外银行贷款、向国际银行、外国政府申请援助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

(5)项目运营阶段。高校BOT项目建成后,项目公司可以把BOT项目委托给担保委托人,以此保证贷款本息的如期偿还。为确保放贷的安全,这一阶段项目公司主要任务是委托咨询监理公司对总承包商的工作进行监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资金支付。运营期间,项目公司将回收投资、偿还债务、赚取利润。

(6)项目移交阶段。高校BOT项目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必须按特许权协议中的规定保证项目质量标准和资产的完好,将项目的资产运营期预留的维护基金和运营管理权全部移交给高校。项目移交阶段的工作包括资产评估、利润分红、债务清偿、纠纷仲裁等。

六、结语

内资BOT融资模式是筹集资金的有效渠道,是加快高校新校区建设的有效途径,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BOT融资模式将在高校新校区建设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参考文献:

第8篇

[摘要]我国庞大的影子银行规模对于民间融资产生了重要影响,但金融监管不尽完善,我国应当尽可能地减小影子银行对于民间融资消极影响,借鉴欧美金融监管模式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模式,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建立区域与行业相结合的合作模式。

[关键词] 民间融资;影子银行;规制与发展

由于我国银行贷款融资的困难和巨大的民间融资需求,导致我过民间借贷飞速增长,同时影子银行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据估计,2011年中期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已达3.4万亿元,占所有企业贷款余额比重达到了近十分之一,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和壮大,影子银行也伴随着迅速发展起来,在我国民间借贷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根据瑞银在央行社会融资总量基础上加上社会融资规模估算影子银行规模为20.9万亿元,占GDP的40%,可以看出这一数据是相当惊人的。

一、影子银行对民间融资的影响

(一) 影子银行的概念

影子银行,又名平行银行,影子银行体系( Shadow Banking system),是指把银行贷款证券化, 通过证券市场获得信贷资金、实现信贷扩张的一种融资方式。在我国主要是指银行理财产品,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私募股权投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融资。这类型的融资业务脱离了传统的银行业务,可以有效的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在2007年首次提出了影子银行的概念,影子银行在美国发展非常迅猛,已经成为一种广受认可的具有类似银行功能的融资渠道。然而我国民间融资由来已久,但是我国影子银行模式仍然是处于新兴时期,不仅发展时间较短而且相对于美国品种繁多的金融产品,我国金融产品无论是功能和数量都无法与之相比。

(二) 影子银行对民间融资的积极影响

由于资金运用现状不合理,大量的中小企业和个体被排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之外,资金在特权阶层得到低效率的使用,而急需资金进行投资的个体和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足够资金,金融抑制使部分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满足,民间借贷由此应运而生。传统的商业银行受到较为严格的金融监管,对于存贷款业务活动必须遵循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由于对于资本金的保持率有所要求,商业银行中信贷体系中始终保持相对稳定的份额,因此对于贷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严格,偏好于大型公司,中小企业往往被排除在外。然而影子银行只需要通过高杠杆率和复杂的金融手段就可以利用少部分资金进行信贷活动,提高资金流通的效率,正适合于我国民间融资市场。

(三) 影子银行对民间融资的消极影响

由于影子银行所受到监管约束力较小,因此其金融风险较大。由于我国影子银行发展时间较短,各方面制度不够健全,因此在一系列仓促的交易中会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在 2011年的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中,影子银行就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不规范的民间融资导致大量的资金泡沫,最后其中一环出现问题引发连锁反应,造成巨大经济危害。我国影子银行主要存在于地下钱庄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中,具有明显金融风险,例如影子银行在资金流通中一般采取短期融资和长期投资的形式,一旦投资无法及时变现填补融资带来的资金缺口,就会出现资金链断裂,挤兑现象,同时由于影子银行通过高杠杆率追求利润,带来巨大金融风险,这都会对整个金融体系安全造成巨大影响。

二、我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在监管问题上我国应当认识到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与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大区别。首先,整体资金规模较小,操作相对简单。我国资本金融市场一直处于较为保守的状态,对于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和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业务的发展较为慎重,金融产品的复杂程度无法与西方国家相比。

西方国家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主要是设立监管机构进行统一或者联合监管,加大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等等。但是对于我国民间融资的巨大需求和商业银行贷款困难的现状来说,通过监管来抑制影子银行发展不能解决金融风险问题,因此应当采取引导的方式来管理影子银行,在中国现有的金融环境之下,建立相匹配的灵活的监管体系,在保障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减少对于影子银行的负面影响,同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替代监管的方式来达到更好的资本流通效果。

三、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规范与发展

在资本比较充裕的民间资本中,资本的安全性也是双方优先考虑的条件,因此需要建立能够让民间资本安全流通的机制来符合各方利益。

(一) 地域性合作

我国民众缺乏专业的金融理财知识,民间资本流动容易受到误导,盲目追逐暴利,并且在投资选择上往往不顾自身认识水平倾其所有投入到金融市场中,给自身带来巨大的投资风险,一旦发生问题损失往往难以挽回。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影子银行可以采取类似于早年合作社的合作模式,通过一定的地理位置来划分合作社间界限,各个合作社成员的资金通过合作社来统一管理,在资金的运作中更为注重理性。

这种模式应当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国家应当按照各地不同经济状况投如启动资金。政府资金的扶持有利于合作模式的起步和发展。当然政府资本的注入必须设定一个短时期该资本收回的规定,即政府资本只是过渡性的和辅的,要在较短时间内比如5 年内将政府资本撤回,从而达到自治的效果。其次,借款人按比例享有产权。借款人按一定比例偿还政府的借款,在一个较短期限内将政府借款完全偿还后,该影子银行的产权全部归借款人所有,保证清除政府权力,借款人作为影子银行股东行使相关权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性质。再次,注重内部的风险控制。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是要控制该合作模式下的影子银行的资本只能在银行投资人( 即该地域的借款人) 之间流动,不能允许资本流出该区域;另一方面是要控制该资本流向的产业类型,设定资本的用途,允许用于投资实业,商业发展等风险较小的产业,禁止投入较大风险行业。最后,保护借款人的利益。一方面是保护其基本信息 资料;另一方面加大对于借款人的优惠力度,比如在利息设定和提供资金的效率方面。

(二) 行业性合作

行业合作模式下的影子银行有利于弥补地域性合作模式的缺点,避免地域限制和缺乏协调统一的机制。在同一行业内部实施以合作性质的影子银行,重点强调行业合作的优势。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行业间恶性竞争非常激烈,主要的原因是行业内部缺乏共同利益而过多的内斗和消耗,导致我国很多产品缺乏国际竞争力。另外,资本的充裕度对于企业的持续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建立一种行业合作模式的影子银行,充实企业资本,提高国际竞争力是一种多赢的局面。建立这种合作模式起步会存在诸多困难,但是只要在国家大力扶持的带动下,民众会逐步适应和信任这项机制,合作模式下的影子银行就会在中国快速发展起来。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民间资本的规模不断扩大,民间资本的流动是经济发展必然趋势,在这个体系中,合作模式应该能发挥其特有的功用。民间借贷规制和发展的基本路线是引导而不是封堵,封杀影子银行的出口并不是恰当的方法,应当引导其正确地进行资本流动,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瑞银证券,“影子银行”的风险,全球经济研究报告[C],2012,10-16.

2黄元山:《股票分析师太乐观?》,(香港)《信报月刊》2008 年第9期.

第9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机构 可持续发展

近几年,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新旧“36条”出台后对民间融资的逐步放开,我国的民间借贷活动日益活跃,尤其是在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民间金融组织创新和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拓宽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推进,极大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然而,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制约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显现,如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出现了规模扩大化、审核简单化及逾期贷款增加等不利于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趋势。对此,积极有效地对影响民间借贷发展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民间借贷机构性质定位模糊

目前,我国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主要有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会等。除村镇银行是经过银监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外,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会均非银监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中,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以工商企业注册,农村资金互助会则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法人资格,也就是说这些民间借贷机构从性质上说均非金融机构,但他们又都从事民间借贷业务。民间借贷机构性质定位与从事业务的不匹配,造成了这些企业运行中的一系列问题:一是无法享受涉农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和新型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二是无法和银行一样以SHIBOR为基准加点确定利率融资;三是非金融机构定位易产生行政与业务双重管理的矛盾,影响企业可持续性发展。

(二)民间借贷利率高于一般实体经济的资本收益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一般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4倍,远远高于一般实体生产企业5%~10%的资本收益率。如从2013年12月3日的温州指数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为19.24%、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贷款利率为19.44%,农村资金互助会贷款利率为13.20%。因此,民间借贷利率与实体经济资本收益率的不匹配使实体经济向民间金融机构所借贷的往往只能是短期的应急性资金,长期借贷则多数企业感到无法承受,最终导致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受到限制,民间资本服务于中小微企业成为不可持续。

(三)民间借贷机构运营成本较高

民间借贷机构运营成本较高的原因在于:一是民间借贷机构的融资成本普遍较高。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除注册资本以外,其主要资金来源是银行融资,股东定向借款与同行业拆借等资金来源渠道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几乎没有,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成本主要就是银行融资成本。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资视同一般工商企业,融资利率有一定上浮,再加上开具保函支出,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融资成本大多达到甚至超过10%。以一小额贷款公司从国开行融资为例,其融资利率是月息7‰,折算成年息8.4%,开具保函支出1.5%左右,仅融资成本就接近10%。其他的融资途径如发行私募债融资成本也很高,如温州某县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利率高达9%,加上中介费等融资成本也超过10%。二是日常经营成本和税负较高。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日常经营成本大约占其利息收入的30%左右,税负占其利息收入的33%左右,可见,高额的运营成本促使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均定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这一上限。高额的贷款利率要求贷款的使用方向必须是高回报的行业和领域,即至少投资收益率应高于贷款利率,而目前除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可以将20%的资金用于短期财务性投资外,现实的法规制度都将民间借贷机构的服务对象及贷款投放领域定位于投资收益相对较低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群体。这样,民间借贷机构的融资成本与服务对象定位不匹配导致民间借贷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积极性不高,少数民间借贷机构为完成考核指标甚至出现造假行为。

(四)民间借贷缺乏风险分散转移机制

民间借贷的风险较大,原因在于:一是民间借贷多采用担保贷款形式,一旦整体经济运行出现问题,极易导致抵押担保物的贬值或不能兑现;二是民间借贷对象主要定位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群体,本身抗风险能力就比较弱,加之农业受自然灾害影响大,贷款风险难以控制;三是因民间借贷机构自身管理水平较低而导致的风险。然而,与银行较完善的风险转移机制相比,目前民间借贷机构的借贷风险分散转移机制不够健全,如担保机构不足,保险体系不健全;财政补贴有限,风险补偿较弱。所以,民间借贷风险与风险分散转移机制的不匹配极易导致民间借贷危机。

(五)民间借贷专业人才匮乏

人才是企业生存的根本。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张和机构的快速增加需要大量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但民间借贷机构往往由于地理位置较偏、收入水平不高等原因难以吸引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导致民间借贷业务发展与金融专业人才数量、质量严重的不匹配。以浙江温州为例,目前大多民间借贷机构除高管层靠吸收一部分专业银行职员或退休人员外,多数从业人员非金融专业出身,金融基本知识缺乏,专业素养不高。这不仅加大了民间借贷机构经营风险,也影响到民间借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二、对策建议

要实现民间借贷的可持续发展,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对策:

(一)明确机构属性,强化民间借贷规范化管理

法律地位问题是影响民间借贷机构可持续发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深层次问题。不明确民间借贷机构金融企业性质,就难以享受金融企业的政策,也难以按金融企业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其后果就是导致这些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民间借贷机构税负水平高、融资成本高和管理水平低,直接影响民间借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民间借贷机构金融企业性质。

(二)创新融资模式,降低民间借贷机构融资成本

具体可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一是对能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民间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包括主发起人条件的突破)助推转制升级。二是对符合上市、定向发债等直接融资条件的民间借贷机构,积极探索直接融资方式。三是探索民间借贷机构与银行合作的新模式,如由国家财政、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贷款再融资基金,相关部门出台政策鼓励银行尤其是政策性银行向民间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降低融资成本。通过民间金融机构组织创新、融资模式组合创新和与银行合作深化,降低民间借贷融资成本,进而实现民间借贷与实体经济及服务定位的匹配。

(三)加大财政扶持,降低民间借贷机构税负水平

首先,在强化内部管理,降低民间借贷机构经营成本的基础上,民间借贷机构应争取政策扶持。如针对服务“三农”的定位,相关部门应积极争取上级财政税务部门的同意,使其比照涉农金融机构征税,享受涉农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和新型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民间金融机构实际上相当于金融类企业的中小微企业,相关部门还应积极争取民间借贷机构享受20%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负。其次,地方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落实已出台的民间借贷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对于民间借贷机构转型升级、增资扩股等行为予于一定的财政奖励。通过降低民间金融机构税负水平实现民间借贷利率下降,真正服务于当地实体经济发展。

(四)着力改革创新,建立民间借贷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制,由地方政府为民间金融机构设立相对应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二是由财政出面建立一个风险补偿基金。对于民间借贷机构放贷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不良贷款,经过财政审核认定,可通过风险机制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三是构建严密的征信体系。在现有情况下,民间借贷机构除了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外,还要积极开展农户信用体系建设,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五)开展校企合作,解决金融专业人才不足

鼓励当地高职院校与民间金融机构合作,采取订单式培养民间金融机构营运、管理相关专业或方向的学生,为民间金融机构未来发展储备专业人才;同时强化现有从业人员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提升现有从业人员素质,以解决当前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梁怀超.民间融资的法规约束与伦理约束[J].浙江金融,2007,(9).

[2]毛愫璜.基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民间融资探悉[J].管理现代化,2009,(4).

[3]朱容慧.新时期民间借贷的功能定位及实践模式――基于河南省省情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7).

第10篇

[关键词] 中小企业;融资选择;民间金融

[中图分类号] F127.4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5024(2006)09-0129-03

[作者简介] 郑璋鑫 ,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西方经济学、产业经济。(江苏 南京 210046)

一、已有的融资模式已不适合我国中小企业

首先,股权融资对我国多数中小企业来说不现实。虽然我国已经在深市开设了中小企业“二板市场”,但毕竟只有为数极少的中小企业可参与,对大多数缺少资金的中小企业只能是空中楼阁。实际上,即使在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资金筹措迅速转向直接的股权融资也是很难想象的。日本亚洲金融投资问题专家木下俊彦认为,中小企业的资金筹措不会迅速地向“直接金融”转移,而是以“间接金融”为中心,除了一部分“集约性发挥新技术知识的独创性企业”外,这种状态可能至少经过5―10年也不会改变。①

其次,我国中小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支持的债权融资也很困难。众所周知,由于我国中小企业在融资时存在一方面自身信用不足,而社会担保体系尚不健全,难以贷到款;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在地域上又比较分散,因此,中小企业贷款业务量小,贷款手续繁杂,导致银行向中小企业放贷的交易成本较高;再者,中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具有高风险等原因使得银行不愿意也不敢将资金贷给中小企业。

再次,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债权融资不可能向中小企业倾斜。一些中小企业发展较好的国家,其政策性银行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提供了足够的资金支持,满足了中小企业融通资金的需要。如日本政策性金融体系中直接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国民生活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和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等,直接或间接与中小企业发展有关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共有8个,他们为日本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虽然我国借鉴国外经验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组建了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国家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但是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现有的三大政策性银行与中小企业融资之间并无直接联系,两者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性,他们都不可能将中小企业作为扶持的对象,贷款不可能向中小企业倾斜。②

因此,为支持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我们必须挖掘新的融资模式,进行融资模式的创新,以新的融资模式来支持、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而民间金融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融资新模式。

二、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民间意指非官方的,主要是公民个人和家庭。民间融资虽然借贷成本高、风险大,但在向正式金融机构告贷无门、中小企业又能承受民间融资成本的情况下,选择民间借贷也可以认为是一个次优的选择。

1.我国中小企业在成长阶段对民间金融存在大量的需求,相当部分正在成长的中小企业需要民间金融等非正规金融的支持。“创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是民间金融兴盛的一个重要原因。梅耶斯(Mayers)的筹资顺序理论认为,由于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典型的信息不对称性问题,即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时,中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却不愿按照银行的要求披露企业信息,因为,中小企业若公开或披露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将会给中小企业带来极大的经营风险,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的理性决策原则必然是:倾向于那些对企业的控制权干预程度最小化的融资方式,而不是按照最优资本结构为目标的方式进行融资。无疑,民间金融以一种类似于自由资本的融资方式更受中小企业的青睐:一是信息披露少,经营风险低;二是受干预程度低,经营灵活性高。另外,来自国有金融制度的金融支持不可获得性也强化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机制重构和不断产生的对新的金融制度的需求,即需要有相应的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金融制度安排,这种金融制度安排应该能够与中小企业形成真正的金融交易,特别是其独立于既有的国有金融制度安排,从而形成有别于国有金融的纵向信用联系之外的横向信用联系。能够满足该要求的就只剩下民间金融制度。此外,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存在一种天然的内在联系,它原本就是由中小企业内生出来的。浙江省台州市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极好地印证了这一点。调查表明,全国中小企业约有1/3强的融资来自民间金融等非正规的金融途径,民间金融的信贷规模在7400亿到8300亿之间。③从地区分布来看,西部省份中小企业43.18%的融资来自民间金融;中部为39.8%;东部最低为33.99%。④可见,民间金融需求是非常广泛的。

2.大量富余资金的存在提供了民间金融的资金来源,民间金融的供给存在可能性。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富裕人群手头资金的调节余地越来越大。目前,我国的储蓄存款已经超过14万亿人民币,且每年还以较快的速度在增长。根据资金逐利原则,在银行利率较低的情况下,一旦有较高获利渠道,这14万亿人民币的储蓄存款哪怕是拿出1/10的比例,也有1.4万亿的资金在寻求获利出路,这无疑为民间金融的供给提供了可能。

3.民间金融的存在合乎“帕累托改进”,是中小企业、民间金融机构和政府间的“三赢”。“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是福利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其内容是:当生产资源在各部门之间的分配和使用已经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即生产资源的任何重新配置,已经不可能使任何一个人的处境变好,而不使另一个人的处境变坏,换言之,社会已经达到这样一种情况,即任何变革都不可能使任何人的福利有所增加,而不使其他人的福利减少,这就意味着生产资源的配置已经使社会经济福利达到极大值。根据“帕累托标准”,凡是一项变革,它不使任何人受损而使一些人获益,那就是一种改进,即社会福利会因此而增加,这就是“帕累托改进”。在我国现阶段,各大商业银行并未完全突破经营机制呆板、服务效率低的弊端,其贷款往往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倾斜,而中小企业的贷款具有金额小、笔数多、面广的特点,注定了对其授信业务的交易成本会较高,另外,因中小企业本身存在一些缺陷,使得各大商业银行从安全性和盈利性出发,慎重对待向中小企业贷款,但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机构之间因其发展背景、产权设置、经营目标以及经营方式相近而具有无法替代的亲和力,因而在民间机构的产生和兴起中,主要面向的是中小企业,民间金融机构所占领、面向的市场是国有金融机构忽略的市场,这是一种市场扩大的现象,而并非原有市场的瓜分,因此,民间金融机构的兴起,对国有银行来说,业务经营上的利益损失并不是很大,这无疑极大地减少了金融体制改革中的阻力。所以,民间金融机构的兴起和发展证明了中国改革过程中的一个基本的道理,即制度变迁往往发生在“帕累托改进”的领域,民间金融机构的兴起,使得中小企业、民间金融机构和政府实现了“三赢”,而其竞争对手――国有银行的传统业务却几无损失,这确实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即整体的社会福利因该项改革措施而得以增加了。

4.民间金融机构的存在和发展,能较好地分散、减少银行经营风险。大数定律是概率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内容是:大量随机现象的平均结果具有稳定性。信息不对称是我国银行贷款风险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信息不对称导致了“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造成了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加大了中小企业从银行取得融资的困难。但是,由于民间金融机构规模较小,每笔贷款数目不大且客户数目较多,这样尽管会因信息不对称及其他原因而使民间金融机构对每个客户的还贷能力难以掌握,但从大数定律可知,在客户数量较多时,坏账占贷款数额的比例会是一个较为稳定的数值。此外,大数定律要求银行每笔贷款小额化,也可降低因借款人的“败德行为”(Moral hazard)给银行经营带来的损失。在现实生活中,当一个人借款数目不大时,因不还钱的收益与由此带来的名誉损失相比得不偿失,一般是能准时归还的,只有在借款人借款数额较大时,他才有可能采取携款潜逃或转移财产后拒不还钱的“败德行为”。因此,民间金融机构的存在能较好地分散、减少银行经营风险,其存在具有合理性。

三、民间金融的制度缺陷及制度创新

(一)民间金融的制度缺陷

1.“民间金融”还未取得正式的合法地位。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或法规来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性,因此,“民间金融”还未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见不得人”的氛围中走出来,还未获得国民待遇,这注定了“民间金融”的发展还存在制度障碍。

2.“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间金融”的存在必然会分流一部分正规金融的存款以及分割正规金融的贷款业务,特别是“民间金融”所形成的黑市利率,更会对正规金融造成严重的冲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档贷款利率的4倍。但根据调查发现,有些“民间金融”借贷行为带有很强的高利贷性质,借贷利率很高,有的甚至高达30%―40%,其对正规金融的冲击是明显的。

3.“民间金融”的存款安全性得不到保障,易引发社会不稳定。有些“民间金融”机构以侵占、诈骗为目的,给发财心切、行为盲目的市民设置了一个自愿上当的经济陷阱。据2000年1月19日浙南某市报载,该市“清会办”2个月接待群众来访13700人次,清算出213个会主,797个会的具体账目涉及几亿资金,可见问题之大。⑤

4.一些“民间金融”组织依靠暴力手段维护民间信用体系的运转,有可能演变成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经济组织。这种情况在东北地区比较严重。东北地区的“民间金融”不同于南方,南方的“民间金融”是建立在中小经济的需求之上的,颇具民营中小银行的雏形。东北则不同,“民间金融”更多的是同地下经济联系在一起,存在着严重的非法性,甚至牵涉到黑势力,潜伏着无法预计的危机。

(二)民间金融需制度创新

首先,通过立法让“民间金融”由“暗”转“明”,并辅之以规范管理。我们要在社会舆论的推动下,让“民间金融”从“见不得人”的氛围中走出来,获得国民待遇。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台湾民间借贷市场在提供家庭与中小企业所需资金方面,不逊于正式的金融机构,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对私人、家庭间的借贷融资行为应当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我们要放弃用正规金融一统全国金融的思想,正确认识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互补作用,要有条件地允许民间金融合法化。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民间金融,并取得了较好成效。

其次,允许建立民间金融银行,构建民间资本聚散平台。如何将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的发展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这就需要有一个平台,通过此平台聚散民间资本,实现对中小企业债权融资的支持。这个平台就是中小民间金融银行。中小企业发达的日本,其民间既有主要服务于大企业的大银行,也有大量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如地方银行、信用组合(信用合作社)、信用公库、相互银行等等,他们实质是中小企业、个体劳动者组成的相互共济性金融机构,由所在地区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成立,资金来源主要是居民的储蓄存款,资金投向主要是中小企业,一般占贷款比例的70―80%。我们应积极借鉴日本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的成功经验,构建适合我国中小企业实际、具有我国特色的中小企业民间金融银行。如在中小企业发达,民间闲置资金充足的地方就应积极引导“民间金融”向民营信用社、银行等现代金融机构组织形式迈进。

再次,要完善民间金融监督管理体系,依法保证民间金融健康安全运行。民间中小银行资金实力小,在网点设置、人才吸纳等方面都存在先天不足,决定其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在无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一些违法行为。因此,我们要对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财务制度、经营范围、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分门别类地制定出标准明确的法规和监管制度,要求有关部门把积极引导、发展与管理规范相结合,使民间金融机构在发展中不断规范化,在管理中不断壮大。同时,对于带有明显的“高利贷”性质,或同社会黑恶势力相结合的民间金融活动,应依法坚决取缔,狠狠打击,从而净化民间金融发展的环境。

最后,对中小企业以及民间金融机构大力宣扬诚信守法的现代信用文明。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信用经济,信用已经成为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在发展中小企业以及对民间金融进行制度创新中,加强信用建设同样不可或缺。

注:

①易国庆.中小企业政府管理与政策支持体系研究[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1.

②白钦先,薛誉华.各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③冯亮.揭开“地下金融”的盖头[J].金融经济,2005,(4).

④盛立军.我国中小企业存在的融资障碍[J].经济导刊,2005,(5).

⑤吴强.民间资金互助会陷阱[J].当代经济,2000,(4).

参考文献:

[1]王黎明,刘国华.论中小企业政府扶持体系的构建[J].经济体制改革,2003,(5).

第11篇

关键词:集资诈骗;社会效果;谦抑性

吴英,2007年3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2012年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案历时5年之久,引发了法律、金融、经济等各界的广泛关注。这是一个具有标志性和典型意义的案件。此案将产生怎样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它的背后反映了刑法对融资犯罪的哪些问题,本文将从刑法视角展开论述。

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甚微

刑罚的目的无非两个,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通过对触犯刑法的行为进行制裁,打击犯罪行为,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再发生,以实现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可是综观吴英案件,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诈骗行为,而自身仅是一个20多岁的小姑娘,完全靠打拼出来的民营企业家。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人身危害性均无从具有。根据已掌握资料,笔者赞同律师的无罪辩护。处罚这样一种行为会收到什么样的效果呢?首先,关于安抚受害者。本案中债权人自己并没有称被骗,而是说吴英确实遇到经营困难。这些债权人并非普通的老百姓,对于融资有一定的判断力。如果此案不进入司法程序,也许就像吴英自己所说,她有能力还清债务。清华大学华商研究中心主任龙登高教授说,绝大多数的创业企业在相当长的期间之内,都是亏损经营而不得不通过借贷或融资来经营的。负债经营是中小企业扩张的主要途径,获得的融资越多,才有可能实现快速发展。拿Facebook来讲,其在短短几年间急剧扩大,并不是其本身的赢利,而是来自李嘉诚等的投资,如果此时Facebook的资金链中断,它一样也无法偿还李嘉诚等人的投资,按吴英案判决书的逻辑,此时也能将Facebook冠以欺诈罪和非法集资罪了。[1]其次,关于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应该认识到这一现象产生的背景。吴英案代表了民营经济在当前金融危机下,在国家银行贷款门槛高的情况下的生存难处。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过于狭窄,而民间资本充足,企业利用民间资本来求得发展无可指责。中小企业的发展毕竟带动经济的发展,接受大批的就业人员。如果不进行金融体制的改革,合理引导民间资本的利用,提供中小企业宽松的融资环境,那么"吴英行为"仍然会上演。据对2835家民营企业进行的一项民间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依赖度有多大调查显示,9%的企业表示"经常从民间高息借款应对资金周转",47%的企业称"偶尔为之",半数以上的企业涉足过高利贷。[2]吴英案之前的孙大午案,浙江丽水杜益敏案,台州王菊凤案,吴英案之后的浙江立人案以及2011年温州商人集体性跑路事件。这一系列的事实足以说明国家金融制度对于民营企业的管理存在问题,而这一制度才是导致"吴英们"出事的根本原因。国家应该为此负相应的责任,而不是出了事情就动用刑罚处罚。再次,关于民意和情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人之常理。如果欠债定罪杀人,恐怕与情理不符。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的运用要尽量的少,要有其必要性。司法应该尊重民意,这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判决应该充分反映公民对于某一特定罪行的反感。人们认为它的目的不仅仅是对于有关行为的惩罚,而且也是对于这些行为的社会谴责。因此,它可以满足社会,或社会的某些成员,有时被严重的罪行所激起的报复要求",[3]"……法庭所估计的该罪的邪恶性……来源于其对于公众有关此案的看法的估计"。[4]吴英案引来各界的广泛关注,舆论的导向明显是至少不要判死刑,或者她没有犯集资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处其死刑,有何社会效果?恐怕只会打击民营企业的信心。

二、此案反映问题--刑法对民间融资的不当规制

(一)刑法的滞后性阻碍金融创新,导致融资纠纷的"犯罪化"倾向

在社会的转型期,市场经济逐渐走向成熟的过渡期,金融犯罪的方式和类型也日益的复杂化和多样化。对于融资犯罪的打击,能够规范融资市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但是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间的界限只在一线之间,如何合理划定融资犯罪与正常民间借贷的界限尤为重要。正常的民间借贷是受民法保护的,也是有利于充分调动资本因素参与企业经营活动。如果不能合理划定融资罪与非罪的界限,那么要么是放纵犯罪行为,要么是将正常民间借贷"犯罪化",刑法的机能不能有效的发挥出来。从孙大午案到吴英案再到浙江立人案的处理,可以看到国家对于民间融资的一个严厉态度。当金融领域出现新的需求,市场经济需要新的发展状态,那么需要的首先是相关金融体系的改革,经济政策的顺势而变,而不是法律冲在前面的制裁。法律具有与生俱来的滞后性与僵化性,有时会被动的去适用变化的形势,用血的代价换回其进步,这是不可取的。对集资诈骗罪的过度扩张文义,将导致其犯罪圈的扩大,将民事的行为不当的划入处罚范围。这是有悖于刑法歉意性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的。

(二)刑法对金融犯罪的"围堵"理念

目前,对于金融犯罪的治理模式采取的是"金融本位"主义[5],刑事立法只是简单的反映金融犯罪的结构状况,维护金融管理秩序。而没有顾忌到保护金融交易双方的利益,没有考虑到现实民间资本的需求。任何的融资犯罪都被认为是对现有金融秩序的破坏,都要套用固有的金融犯罪结构模式,而不管现实情况的变化。这种观念就是"唯赌"理念,它相对的是"疏导"理念。一味"唯赌"只会把融资行为逼上死胡同,而疏导则可以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优势,打破国家的经济垄断,充分发挥市场调配资源的优势。

三、总结

总之,吴英案件的发生有其深刻的国际国内的经济背景,有着制度上的种种难言之隐。对于其法律性质的认定不应简单的套搬法条,而应顾及到其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社会是向前发展的,那么刑法的内容也要不断的与时俱进。不能用就有的模式去束缚新的行为模式的发展,更不能充当"恶法"。此外民间高息借贷问题不单单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如果想根本上解决,需要的是金融制度的改革,打破金融垄断,使民间资本合法化并加强对其引导和监督。对于刑法,则要遵守其歉意原则,保持对于民间借贷的宽容性。

参考文献:

[1]解读吴英案:罪犯还是先烈[EB/OL]., ,2012-06-04.

[2]8位专家分角度解读吴英案[EB/OL]..cn/c/2012-02-07/154523895350.shtml,2012-06-04.

[3][日]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M].顾肖荣,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40.

[4][英]J·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刑法[M].李贵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5-6.

第12篇

关键词:BOT融资模式;基础设施建设;民间资本

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提高,道路、桥梁、隧道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需求也不断增加。由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有规模大、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等特点,单纯依靠传统的政府财政投入、土地政策等投融资模式,已远不能满足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中巨大的资金需求。合理运用私营部门数量庞大的闲置资金参与公共项目建设成为各级政府的新选择,公私合营模式应运而生。公私合营模式中的BOT模式是我国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最常用的一种投融资形式。

一、BOT融资模式的内涵

BOT 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被译为“建设――经营――转让”,是私营部门参与公共基础建设的一种投融资方式。即私营部门与政府公共部门签订特殊的经营合同,私营部门负责基础设施的融资和建设,并和政府约定在特定的经营期限内拥有项目标的的经营权,在经营期结束后,基础设施的所有权转让给政府部门。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BOT模式可进行变换,因而它是一系列投融资模式的总称。

二、BOT融资模式的特点和优势

(一)合作共赢是BOT融资模式的基础

在以往传统的投融资方式中,政府部门几乎承担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全部资金和风险。BOT融资模式引入私营部门,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持久稳定的伙伴关系贯穿项目建设的始终,两部门诚信合作、互惠共赢是项目成功的基础。深圳沙角B电厂建设项目是我国第一个成功运用BOT模式进行投融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也是第一个已正式移交的BOT模式项目。该项目中外资方香港合力电力(中国)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的全部外汇资金并组织项目建设,两部门之间,风险公担、利益共享,降低了政府部门的风险和压力。

(二)特许经营是BOT融资模式的核心

BOT融资模式将私营部门的闲置资金成功引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其核心是给予私营部门特许经营权。江津长江公路大桥是全国第一座县级单位自筹资金(含引进外资)为主修建的长江大桥,也是第一座中外合作建设的长江大桥。该项目成功的关键是给予外资方马来西亚南发集团长达25年的收费权。特许经营权是私营部门收回项目建设成本及获得收益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BOT融资模式能否成功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因素。

(三)拓宽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融资渠道

相较于财政投入、土地财政等传统的投融资模式,BOT融资模式引入私营部门,拓宽了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融资渠道,较大程度的减轻了财政资金的压力,在基础设施建设中被广泛使用。晋侯高速公路是山西省、中国交通建设集团公司首次运营BOT模式进行融资。该项目中建设方中国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和陕西国能集团在项目公司分别占股89.78%和10.22%,减轻了政府财政资金的压力。

(四)引入私营部门先进的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

BOT融资模式在引进私营部门资金的同时,授予私营部门特许经营权,通过两部门的长期合作,也引入了私营部门先进的管理模式和运营机制,以改善和提高政府公共部门的运作绩效。例如北京地铁4号线建设项目中,香港地铁公司将其在香港地铁的运营经验和服务理念复制到4号线。此次合作不仅解决了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建设中的资金需求,也引进了香港地铁建设和运营先进的管理模式,对今后的运营将带来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完善BOT融资模式的建议

(一)完善价值评估体系

我国目前已进入城镇化的高速发展时期,BOT融资模式在基础设施的建设中也越来越被广泛使用。特许经营期限的设定是建立在项目投资价值基础之上的,加之BOT项目本身就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内部关系更是错综复杂,对该类项目进行准确的价值评价便成为工作进程中的一个难点。因此,健全的价值评估体系,在合理评价项目的融资规模的同时,还能较为准确的估算项目建成后的现金流,有助于合理的设定特许经营期限。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晋侯高速项目建设中,由于相关的政策文件不健全,且缺乏可操作性,导致项目在具体操作时,执行的随意性很大,项目实际投资额远远超过预计投资额,增加了投融资成本。目前,BOT融资模式是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普遍采用的投融资的方式,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助于规范投融资环境,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三)积极引导内资参与BOT项目

在运用BOT融资模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往往倾向于外资的引进,而国内私营部门的参与相对较少。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积累了大量的闲置资金,积极引导内资参与BOT项目,不仅有助于解决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问题,同时也能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之,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仍存在着较大的资金缺口,BOT融资模式作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广泛采用的投融资形式,具有拓宽投融资渠道,减轻财政资金压力的优势,但是BOT融资模式的成功运用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价值评估体系,对合理引导境内外民间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加快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进程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 马庆斌,刘诚.中国城镇化融资的现状与政策创新[J].中国市场,2012(16):34-40.

[2] 王丽杰,张建.BOT项目融资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J].辽宁经济,2011(03):8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