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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方法转换

时间:2023-07-06 17:16:1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长期股权投资方法转换,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长期股权投资方法转换

第1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后续计量 转换 财务影响

在企业投资的过程中,长期股权投资具有重要意义的原因,是其决定着投资单位的利益,左右投资单位在进行投资过程中的话语权。权益法和成本法是长期股权投资的两种后续计量方法,权益法的运用一般是在投资后,投资单位对被投资方的经营方式和财务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成本法的运用一般适用于投资单位无法对被投资方产生影响,不能和被投资方共同管理,投资的效益没有可靠的数据验证,在市场中没有竞争力等情况。当然,在投资的过程中各种各样的风险还会不停的改变着投资双方的地位。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转换问题之所以会出现,是由于投资份额被投资企业所控制,用来获取其在投资中的权益。如果在产生投资后,不能合理的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转换,就可能被投资方所利用,作为利益获取的工具为自己谋利。因此,正确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转换是十分重要的。

一、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转换

企业在投资期间,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因素发生改变,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投资方持续投资以提升持股比例

若投资单位对无法得到被投资单位准确的市场价值数据、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追加投资,并且对被投资方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则必须要改变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法为权益法来做出弥补,使双方不必遭受到严重的损失。

对于投资方在投资之日起至追加投资当天这一段时间,被投资方享有该段期间内的净资产公允价值,而投资方在投资之日起至追加投资当天这段时间内的净损益则应当算入整个的当期损益中。

(二)在处置部分投资时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下降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投资方会将原有的投资份额进行压缩,导致话语权降低,致使无法控制被投资方时,此时,权益法就必须做为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方法来使用。

首先,被处置的投资部分应按照比例终止原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此基础上,重新计算出当前投资部分在整体投资中的比例,整合出当前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购买当日的公允价值在权益法下具单一性,可以不予以考虑所处置部分投资过程中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价值),即可以不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但当投资成本缩水,无法保证原有投资份额时,应同时调整投资成本和留存收益。

二、对财务的主要影响

(一)给母公司带来冲击

基于新准则的规定,母公司在对子公司进行投资时,要使用成本法,而在合并财务报表之后则必须用权益法调整。这一变化并不影响财务报表的合并和编制,但是却影响着众多母公司,特别是个别控股型公司的财务报表。成本法和权益法所存在的最大的区别就是在投资收益方面的确认方式。权益法是对投资企业净损益做出改变后确认投资的损失或盈利,以达到长期的价值;而成本法则不受到被投资企业过去盈利或亏损的影响,确认投资收益也是在得到股利之后。

当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有一大部分的股利发放都达不到其实现的净利润。而改变了核算方法之后,如果子公司能够一直保持盈利的状态,母公司在对投资收益进行确认时依然运用成本法的话,相比于运用权益法来确认其资产总额和净收益还有些许不足;但是如果子公司不能持续盈利反而一直亏损,这种情况则恰恰相反。这一变化,也使得母公司不得不对企业中原有财务指标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过去的财务政策被迫调整

1、对利润分配做出改变

实务中,净利润才是对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基础。运用成本法时,在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十分低下的前提下,经营活动方面存在着收益不足等情况使得支出费用大于收益,新准则的规定还有可能导致母公司的留存收益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不能按要求实行分红制度。但是为了符合国家的要求,使资本市场的预定效果得到满足,企业就必须对其当前在子公司中推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明确的调整。

2、 调整筹资策略

在新准则开始实施后,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选择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的发展能力和偿债能力等也会在原来的基础上发生巨大变化。在新准则实施初期,与新准则存在利益关系的人必然会高度关注新准则的实施。因此,公司在面对这些债权人时不能慌乱,要耐心的进行解释,并调整筹资方式、策略和规模。

三、结束语

长期股权投资对一个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作为企业的金融资产,能够使其他的企业金融资产和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得到区分,并且使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得到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认可。通过对国外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方面先进经验的不断摸索,再结合我国企业当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现实状况,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在不断的努力改进我国当前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以求在最大程度上达到最佳效果。当前在核算方面,长期股权投资的可理解性正在不断的增强,也越来越切合实际,但是,还并不是最完整的体系,尚且需要进行不断的探索,合理的运用会计信息使其为企业的发展添加动力。

参考文献:

[1]徐璧.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J].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10(07):278-279

[2]韩和芳.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会计处理案例分析[J].财政监督,2010(12):125-126

第2篇

一、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以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为目的而进行的投资。该投资的时间是长期持有,并通过投资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控制、共同控制或起到重大影响的程度。由此可见,此投资没有时间的约束,更不能随意地抽回投资,并且根据投资的目的不难看出,该投资的金额也是非常之大,因此投资的风险也是很高的。

根据上述投资的目的可知,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其对被投资方的影响力度不同,又可分类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各自所对应的占被投资方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分别是50%以上、50%、20%~50%。注意新准则已把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投资归纳为综合权益投资,因此所占被投资方表决权的份额不同对被投资方的影响力度是不同的。

因此,长期股权投资与其他投资(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比,其“野心”较大,不仅仅为了投资获得收益这么简单,它希望通过投资能够参与企业的经营、参与企业的决策、影响企业的发展,甚至想把被投资方占为己有。根据上述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以及目的不难看出,投资方是挑战性的企业,正所谓风险越高要求的收益也就越高,投资方追随这样的理念,来完成这项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是取得投资时投资金额的确认。投资方投资金额的多少并不完全确认为投资额,比如对于被投资方来说新的投资者,可能要出高的价格才能享受到一定的股权份额;对于信誉度以及知名度比较高的投资者可能不需要出高的价格,就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股权份额。因此,当投资者对被投资者的影响不确定是哪种类型时,企业应当以占被投资方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前提来确认投资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一般的企业合并所占被投资方表决权的股份比例都在50%以上。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同一集团内投资股份50%以上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同一集团内投资股份50%以上是指在同一个集团下,投资方占被投资方股份50%以上的投资。

该投资方式,投资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控制对价的,应当在控制日按照取得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投资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控制对价的,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注意,在进行投资时价款内若包括已经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息但还没有真正地发放出去的金额时,应该单独进行核算,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账户。

合并时发生的审计费等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举例如下:

【案例1】甲企业2013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280000元向同一集团内乙企业投资,取得甲企业80%的股权,并与当日起能够对甲企业实施控制。合并后甲企业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2013年1月1日,甲企业的账面所有者权益总额为500000元。则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500000*80%) 400000

贷:银行存款 28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20000

2.非同一集团下投资股份占50%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这类投资应按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控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对未来事项做出约定且购买日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也应将其计入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注意,在进行投资时价款内若包括已经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息但还没有真正发放出去的金额时,应该单独进行核算,同样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账户。

与同一集团下企业控制点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差额计入的科目不同,由于同一控制下企业的投资是在同一集团之内差额的影响只是所有者权益的变化,不存在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换句话说,投资双方没有脱离集团,还是在同一个区域范围内,所以对集团的影响不明显。但是非同一控制下的投资时投资双方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投资差额对于投资者来说可能是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两种方式的会计核算类似,不同之处上述已经表述,这里就不再举例说明。

(二)投资股份低于50%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控制以外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来说是投资方所占被投资方的表决权股权在50%以下的投资。此投资方式应当分别按照具体情况使用公允价值或历史成本属性计量其初始投资成本。

若投资方是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则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也就是使用历史成本属性计量)。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金额应作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处理。

若投资方是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或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协议或合同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是协议或合同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注意,若是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其股本的金额是发行股票的面值。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股本或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相关准则的原则确定。这里不再一一陈述。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方法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

(一)成本法

采用该方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但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一般不调整其账面价值。只有在收到清算性股利和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案例2】甲企业2015年1月购入乙企业股票20万股(占对方总股本0.3%),每股成交价30元(其中包括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每股5元),相关税费共计2万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3月收到乙企业发放的现金股利100万元。半年后,乙企业宣告每20股发放现金股利5元。次月,收到乙企业发放的现金股利5万元,存入银行。编制甲企业的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根据题意可知,甲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适用成本法核算。

①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股票投资)(25×20万+2万) 502

应收股利――乙企业(5×20万) 100

贷:银行存款 602

②借:银行存款 100

贷:应收股利――乙企业 100

③借:应收股利――乙企业 5

贷:投资收益 5

④借:银行存款 5

贷:应收股利――乙企业 5

企业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需要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判断是否发生减值则按照准则规定,当测试结果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接上例【案例2】若期末股票市价下跌为20元。

分析可知:此时账面余额为502万元,而可收回的金额为180万元(20万股*20元=400万元),假如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并且股价持续下跌,其减值金额为102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2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02

(二)权益法

该方法主要关注的是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如果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那么投资方则按照所享有的份额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注意,只有在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变动份额时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因此可总结为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是按照金额较大的一方来确认的。

投资收益的确认时,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案例3】甲企业于2011按协议收购价40万元购买乙企业的股票,占丙企业20%的股权,对丙企业有重大影响。此时丙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50万元。应编制甲企业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企业(投资成本) 50

贷:银行存款 40

营业外收入 10

【案例4】承接上例【案例3】乙企业于2011年实现净利润10万元;2012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6万元,3月甲企业收到现金股利;2012年末乙企业由于意外事件,全年亏损120万元;2013年扭亏为盈,实现净利润6万元。

①2011年末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企业(损益调整)2

贷:投资收益 2

②2012年2月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 1.2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企业(损益调整) 1.2

③2012年3月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应收股利 10000

④2012年末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 24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企业(损益调整) 24

⑤2013年末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企业(损益调整) 1.2

贷:投资收益 1.2

第3篇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 顺流交易 逆流交易

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权益法的含义

权益法,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二)权益法适用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一般程序

1、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并且调整入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两者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

2、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具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一是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部分确认的当期投资收益,仅限于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净损益,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不包括在内。二是投资企业按所持有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确认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时,不包括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如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某些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这部分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投资企业不能享有。三是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情况除外。

3、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4、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

(二)权益法下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调整

在确认投资收益时,要考虑公允价值的调整,还要将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消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顺流交易,资产从投资企业流向被投资企业;逆流交易,则是相反。期末,如果内部交易的资产未能向第三方销售或转让,则该内部交易损益实质并未实现,应当予以抵消。

三、权益法的缺点及改进建议

(一)权益法核算存在的问题

1、关于商誉的会计处理。

在非同一控制下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所做的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消分录中明确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大于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总额的作为商誉确认,反之作为营业外收入。该笔抵消分录实质上就是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将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由原来的成本法转换成权益法时对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很明显,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的权益法对商誉不作任何反映,而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的权益法却确认了商誉,两者同是权益法,处理方法却不一致,可能会误导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

2、虚构利润的可能。

权益法核算存在虚增利润的可能。如果被投资公司虚构利润,那么采用权益法就可能导致投资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连带地虚增收益;如果投资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话,也存在虚构利润的可能空间。如关联交易产生的明知不可实现的利润,但只要不合并,就可不抵消收益。但这只是说,权益法与成本法一样,无法规避这样的利润操纵,而不是权益法所特有的缺陷。因为,只有愿意,即使形式上完全没有股权投资关联的企业间,也可以进行如此的操纵。

3、给会计实务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崔刚认为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引发了一系列的会计难题,并给会计实务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首先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化而不断做出调整,致使其账面价值既不能反映原始投资成本,也不能准确反映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其次不利于对投资效果进行分析,利用权益法得到的会计信息,无论是投资本金还是投资收益指标,都无法与投资所形成的现金流量等同起来,而这恰恰是进行投资财务分析所需要的。而且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采用权益法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大,会计信息的清晰度也受到很大影响,其结果却并不具有相关性和经济价值。还有一点,它忽略了“投资双方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这样一个事实。

4、核算和报告的时间上的缺陷。

投资方如采用权益法核算,则其会计核算和报告必须等到所有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全报出后,才能核算出投资方最终的净收益。特别是如存在上述交叉持股或多层次持股的情况,那么,在各自的报告时间容易陷入循环难题。

(二)权益法核算改进建议

1、增设“长期股权投资――商誉”和“营业外收入――投资受赠利得”明细科目

为了与企业合并准则中对于商誉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不单独作商誉确认,但应该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并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商誉”明细科目,同时期末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这样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就可以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商誉、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四个明细科目来全面地反映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作为一个整体的特殊关系,而且与准则中就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确认营业外收入的做法保持一致。同时通过设置“营业外收入――投资受赠利得”明细科目反映投资方在交易中所获得的投资优惠。

2、对权益法和成本法之间的转换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

因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权益法下存在虚构利润的可能性,并且会给实务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这就给企业管理者调节企业的利润留下了管理空间。企业可以采用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改变来调节企业的利润,增大企业的总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因此,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选择标准,还应该从投资方的重要性考虑,即不仅应该考虑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同时还要结合投资公司对被投资企业以前年度所采取的核算方法。对于那些以前年度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企业,在本年度股权比例发生较小变动或者基本没有变动的情形,不得以管理者持有目的的转变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而改变对同一投资企业的核算方法。另外,我们还可以参考股权投资占投资方的净资产和净利润的比重来进行考虑,对于相对重要的股权投资,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J].会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第4篇

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是否适合于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进行核算,需要考虑该项投资对被投资方的影响进行判断,在判断时不仅要考虑现有持股比例的影响,还要考虑潜在表决权因素的影响。为此,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2]。这项规定属于新增加的内容,目的是为了与其他有关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等相协调,而且使“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这些关键性概念在相关准则中实现了协调统一。

二、明确了风险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风险投资机构持有股权投资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核算的范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核算。自1985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我国第一家投资公司开始,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近年来,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的身影经常出现在投资领域。风险投资机构属于一种金融投资中介机构,其运作模式是首先筹集投资资金,然后对一些具有成长性较好的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当被投资的创业企业营运管理成功后,风险投资机构从中退出,实现盈利,获得投资收益。风险投资的这种投资特点决定了它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股权投资。一般的投资者进行投资是为了投资收益,其收益一是为了获得差价收益(即资本利得),二是为了分享被投资方长期发展的利润。而风险投资是连接投资者和被投资者的资金中介,其投资的目的主要是寻求高回报的投资机会,是为了获得资本利得。风险投资公司通过与风险投资相关的经营管理业绩得到高额回报,对不良业绩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风险投资机构所持有的股权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更偏重于具有投机性质的金融工具,适宜用金融工具准则进行规范核算。

三、合并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在原准则中,对于企业合并时所发生的合并费用的处理分两种情况,即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合并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合并费用计入合并成本。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在企业合并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没有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的处理区别。这项内容的变化主要是适应国际会计准则的新变化。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这项变化,其原因是为了压缩企业合并时产生的商誉,夯实商誉这项资产。

四、统一了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相关费用的处理

对于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在原准则不同的准则中有不同的处理方法,甚至在个别准则中没有一个明确的处理规定。为此,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2]这项变化主要是统一各项会计准则相同或类似业务会计处理的需要。

五、改变了成本法下持有期间投资收益的确认方法

在原准则中规定,企业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所取得股利或利润,应当区分是否属于清算性股利,属于清算性股利要冲减投资成本,不属于清算性股利的确认为投资收益。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所取得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即不再划分清算性股利和非清算性股利,均应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有3个,一是简化会计核算的需要;二是与资产减值准则相协调;三是基于法律角度的考虑,从被投资单位分回的利润实质上就属于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六、引入了综合收益的概念

为了增强财务报告的相关性,在新准则中引入了“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一是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在期末确认损益时应当考虑;二是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考虑其对处置损益产生的影响。例如,新准则的第11条中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2]。这种变化一是为了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增强企业财务报告相关性的需要;二是与新企业财务列表准则有关内容相协调一致;三是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持续趋同的需要。2007年9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了对国际列报准则的修订,引入了“综合收益”的概念。对此,2009年6月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实现了与国际财务列报准则的持续趋同,在实务中实施良好。鉴于对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的会计准则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2009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有必要将解释中的相关内容吸收进财务列报准则中,以更好地整合相关会计规定,完善准则体系。

七、全额确认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失

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对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因内部交易所产生的损失,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全额确认。而在原准则中,对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因内部交易所产生的损益,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均应按照持股比例进行调整确认。这种变化主要是体现了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谨慎性。

八、增加长期股权投资与金融工具间重分类的核算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追加投资等原因,会导致持股比例增加,不再适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核算,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核算。对于这种情况,在新准则中规定了明确的核算方法,如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金融工具时初始成本的确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等。反之,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收回投资等原因,会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再适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核算,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核算。对于这种情况,在新准则中也规定了明确的核算方法,如金融工具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成本的确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等。该项变化的主要原因,一是完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需要,二是为了实现有关准则之间的协调。

十、引入了持有待售资产的概念

第5篇

一、取得时的入账价值不同

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两类,即通过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前者又可以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种。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例如a控制b和d,b控制c,现根据需要,d支付1 000万元购入c 90%的股份,则d取得了对c的控制权,但是在本例中b、c、d三家企业合并前后都是由a控制的,这种合并的本质仅仅是企业集团内部业务经营活动管理权的划转,对集团本身而言,这种业务的发生并不意味着所有者权益发生了变化,因此这种购买价并不是证券市场上的公允价,为稳妥起见,其入账价值为投资方所拥有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及其他必要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这种转让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经济资源的转移,其购买价建立在证券交易市场公允价的基础之上,因此其入账价值应该以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也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新准则将“以有形资产作为资本对外投资”的行为视为一种转让,而旧准则规定,以有形资产作为资本对外投资时按其账面价值计入长期投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成本法和权益法的使用范围不同

旧准则规定,当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采用成本法,否则采用权益法。新准则规定,当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采用成本法;当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采用权益法。也就是说,在新准则中投资方和被投资企业之间是控制关系时采用成本法。但新准则又规定,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三、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时的处理不同

旧准则规定,通过追加投资取得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应当从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并且要进行追溯调整。而新准则规定,从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不进行追溯调整。

四、对投资成本与所取得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异的处理不同

旧准则中的权益法规定,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的部分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分期摊销;小于时作为资本公积?而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例如a将一幢原始价值为5 000万元、累计折旧为1 000万元的厂房按公允价4 300万元投入b企业,取得b企业股份30%,b企业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 00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为15 000万元。会计分录为(单位:万元):

旧准则: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4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4 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1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 000

新准则: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4 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4 000

营业外收入300

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异为200万元,则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200

贷:投资收益200

五、处置时的处理不同

新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而旧准则规定,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其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六、权益法下收益确认方法不同

旧准则规定:投资方根据投资比例和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或损失。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适当调整后确认。基于重要性原则,通常应考虑的调整因素为: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减值准备的金额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调整的原因在于,投资方的购买价大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时,说明该企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偏低的,这就可能使得企业未来的利润多计;同样投资方的购买价小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时,说明该企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偏高的,这就可能使得企业未来的利润少计。因此通过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适当调整,使得投资方的投资收益更加准确。下面举例说明调整方法:

20×7年1月1日,a企业购入b企业30%的股份,购买价1 650万元,b企业账面净资产为5 000万元,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比账面价值高500万元,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其他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相同,b企业20×7年实现净利润500万元。

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旧准则中确认的投资损益为:500×30%=150(万元);新准则应对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固定资产按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计算的折旧相差50万元,对净利润的影响为50万元,因此a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认的当期投资收益为(500-50)×30%=135(万元)。

第6篇

股权投资是企业经济活动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尤其在资本市场得到发展以后,股权投资成为一些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因此财务会计十分重视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涉及股权投资的有长期股权投和金融工具两个准则,足见股权投资在财务会计中的重要性。但是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新准则中的股权投资核算规则存在值得改进之处。

一、《准则》中股权投资的主要计量规则

股权投资的过程分为取得、持有和处置阶段,所以会计计量也分为: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计量三个阶段。根据《准则》,股权投资分别在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工具中计量,两者计量的规则不一样。在金融工具中,三个阶段的计量都遵守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要求,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规则比较复杂。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区分为合并和非合并两种情况。在合并形成的长期投资又区分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两类:(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以按照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非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原则上按照支付的成本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区分为权益法和成本法两种。其中适用成本法核算的情况有两种:(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2)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只有一种情况就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投资状况发生改变也可能发生权益法与成本法及金融工具核算转换。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相关金融工具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二、《准则》中股权投资存在的问题

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的长期资产。资产计量的重心是资产的价值计量,判断资产计量规则的优良性在于该规则是不是能够合理提供投资者需要的资产的价值信息。从这个角度来看上述长期股权计量规则存在值得探讨。

1.长期股权投资与金融工具没有直接明确的划分标准

根据《准则》中的计量规则,股权投资被划分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工具两类。《准则》只是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而没有直接明确界定哪些股权投资纳入长期股权投资,这可能就会给实务操作和投资者理解带来困难。投资企业可能就借助这种模糊,利用人们通常认识的偏差,来实现长期股权投资与金融工具之间的任意变换,而金融工具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长期股权投资以历史成本模式计量为主,两者对同一股权在财务报告上的价值表示可能存在巨大差异,从而为粉饰财务报告埋下伏笔。

2.初始计量存在不一致

根据《准则》同一控制条件下的合并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而非同一控制条件下的合并和非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显然这两种操作方法不一致。这样操作的目的是避免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利用合并行为粉饰财务报告,但是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也可能存在利用合并行为粉饰财务报告,此外合并中投资一方付出的资产、承担的债务或者让渡股权的价值会被在投资当前和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导致资产负债总量的减少。对于投资者来说可能难于理解合并中这种不一致处理产生的信息的差异。

3.后续计量存在逻辑矛盾

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力量的大小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投资方都可能从被投资企业经营活动中获得某种利益。但是根据《准则》在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而控制和没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采用成本法。这样就形成一个逻辑矛盾:控制力最强和最弱中的一部分采取成本法,中间的一部分采取权益法。

三、长期股权投资计量的改进建议

金融工具中的股权投资已经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需要改进的是长期股权投资计量。

1.长期股权投资应该改为战略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计量的主要问题根源之一在于长期股权投资这个名称涵盖的范围不明确。显然长期股权投资属于股权投资的范围,股权投资对象可以是上市公司股票,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能够在证券市场上交易流通。使用长期股权投资这个名称很容易使人认为时间长短是划分标志。长期股权投资从字面意义理解是指长期持有的股权,那么没有长期持有的股权就不算长期股权投资。资产是一种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那么长期股权投资中强调的长期不是过去已经发生的长期,而是未来的长期,即准备长期持有。那么可以用是否长期持有、能否能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等因素将全部股权投资分为四种情况,如表1。

其中:A表示长期持有能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股权;B表示长期持有不能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股权;C表示短期持有能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股权;D表示短期持有能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股权。长期股权投资应该包括A、B、D三种情况,金融工具报告C一种情况。但是A与C之间的界限很模糊;而且D作为短期持有确被纳入长期股权投资。只要使用长期股权投资这个名称,就难于区分直接明确这个范围。实际上,以持有或者准备持有时间长短来作为投资资产是流动性质资产还是长期性质资产的区分标志显然不能符合企业投资的本意,也难以被外界所观察。如果使用战略股权投资这个名称相对来说能够更好界定核算范畴。尽管情况下企业基于战略投资需要会长期持有某些股权,但是长期持有某些股权并不一定是基于战略投资需要。基于战略需要所形成的股权投资是为了形成对被投资企业某种程度的控制力量,而某些非战略需要的长期持有股权只是未来获取投资企业的丰富的分红或者其成长性带来的证券市场交易收益。企业进行战略投资必须形成相应的董事会决议等文件资料。这些资料可以形成判断某具体股权投资是否属于战略股权投资的客观依据。这就为会计核算提供了便利。利用战略股权投资这个名称可以增强外部信息使用者的理解,可见,战略股权投资这个名称应该更好一些。

2.战略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应该优先考虑股权的公允价值

股权投资是两个独立财权主体之间发生了资产、负债和股权的交换。对于股权投资初始计量价值来说以获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是最优的。但是某些股权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那么投资成本是次优的计量。如果作为获得股权代价的资产、负债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那么被投资方股权账面价值就进入人们股权初始计量的范围。股权初始价值计量的优良顺序是:公允价值――投资成本――账面价值。不管是同一控制下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或者非合并形成的战略投资,股权投资初始计量都应该优先考虑获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如果不能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那么应该在财务报告中予以特别说明。

3.战略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采取权益法

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股权是一种剩余索取权,其价值是企业剩余权益。从公司法及相关法规与惯例都要求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尽管在控制公司的经营行为上大股东和小股东存在很多差异,但是从分享收益来看,他们没有区别。成本法核算以初始计量价值作为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直至处置该项股权投资;权益法要求根据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根据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变化调整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显然权益法符合股权权益的特点。在过去采用了成本法,究其原因只不过考虑计量上的简便。在信息技术如此发达的时代,会计信息化系统能很轻松处理这些数据。此外,如果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计量都是公允的,那么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价值也是公允的,也就是被投资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在会计期间得到实现并体现在财务报告上,采取权益法将会使股权账面价值在权益调整中靠近公允价值。

第7篇

初始计量的变化主要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不是暂时性的。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看,其在合并前后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有关交易事项不应视为购买。合并方编制财务报表时,在被合并方是最终控制方以前年度从第三方收购来的情况下,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起,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应以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都强调了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核算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不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规定的,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后续计量的变化

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变化主要是由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的变化引起的。根据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不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而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应归并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中进行核算。这种核算范围的变化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当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时,核算方法的转换变得更复杂了,主要涉及到如下核算方法的转换:一是成本法转为权益法;二是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三是金融资产转为按权益法核算;四是金融资产转为按成本法核算;五是权益法转为按金融资产核算;六是成本法转为按金融资产核算。其中后四种涉及到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资产之间的转换,与以前相比会计处理有了很大的变化,具体分析如下:

1、金融资产转为按权益法核算

根据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例题1:2014年1月1日,W公司以银行存款200万元购入乙上市公司10%的表决权股份,W公司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12月31日,该股票公允价值为220万元。2015年5月20日,W公司又以300万元的价格从乙公司其他股东取得该公司15%的股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W公司能够派人参与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W公司对该项股权投资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日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280万元。2015年5月20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240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影响。在此只分析W公司追加投资时的会计处理,在此之前的会计处理略:(1)2015年5月20日W公司追加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00贷:银行存款300(2)根据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3)2015年5月20日W公司追加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580万元)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2400万元)的份额(580-2400×25%=-20),应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2、金融资产转为按成本法核算

根据修订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

3、权益法转为按金融资产核算

根据修订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例题2:2014年1月1日,W公司以银行存款1000万元购入丙公司30%的股权,W公司对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2015年5月20日,W公司出售其持有的丙公司15%的股权,出售股权后W公司持有丙公司15%的股权,对丙公司不再具有重大影响,改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出售取得价款为650万元,假如出售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构成为:投资成本1000元、损益调整10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50万元。剩余15%的股权公允价值为550万元。(2)根据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3)根据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即W公司在处置时应将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会计处理为: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贷:投资收益50要注意的是,这里视为将全部长期股权投资终止确认了,结转的其他资本公积是50万元,而不是25万元。

4、成本法转为按金融资产的核算

第8篇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变化;影响;对策

一、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修订的必要性

原《企业会计准则》是1992年制定并,199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该准则的和实施对于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过积极的作用。

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和法律环境等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我国会计准则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发展,就需要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和趋同。旧准则的一些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有较大的差异,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产减值方面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由于原准则允许企业转回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导致有很多上市公司尤其是一些ST公司,常常在前一年大幅计提减值准备,在以后年度再以种种理由转回,造成盈利假象,而公司实际的经营业绩并无变化,造成虚假利润。

(二)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方面

由于我国会计准则不被国际认可,而导致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三)企业合并、衍生金融工具等方面

近年来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持续深入,金融市场快速发展,上市公司业务活动不断创新,旧会计准则中有关企业合并、衍生金融工具等事项的规定存在空白。

二、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一)投资的分类方式和计量标准不同

新会计准则对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了重新分类,将原来的一个《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内容,分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两部分,同时将短期投资修改为交易性证券投资,长期债券投资修改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均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非控制、非共同控制和非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也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规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归类方法,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采用权益法;控制关系采用成本法核算,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不同

新会计准则按长期股权投资的形成方式,分别确定其初始计量方法。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

2.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应用不同

1.范围不同

新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适用于两种情况: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核算不同

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对获得的收益和损失的处理,理论上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式。

(1)成本法下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对旧准则的规定予以沿用,成本法核算的一般程序是:1)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投资时按照追加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应按照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权益法下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规定权益法应用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特点是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损益不断调整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以反映投资方占有被投资方经营损益的份额。

(3)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的会计处理

无论是由于追加投资导致成本法改为权益法,还是减少资本导致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基本原则都是以转换当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方法核算的初始成本。

(4)减值及处置的会计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新准则与旧准则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2)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新准则与旧准则基本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原准则要求将其由“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转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新准则要求将其转为“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作了较大改进。一是体现了反映交易和事项实质的要求。二是高度重视公允价值在会计计量中的运用。三是旧会计准则中只界定了支付现金、放弃非现金资产和债务重组三种长期股权的取得方式,而新准则中界定了企业合并以及非企业合并下的支付现金、发行权益性证券、接受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四是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采用简单权益法简化了投资企业编制会计账表的工作量,也减少了企业在利用投资差额摊销来调整企业利润的可能性;五是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三、对企业适应新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思考

2007年实施的新会计准则较旧会计准则而言改进很大。因此企业应抓紧时间更新、改进财务信息系统,调整内部控制体系,做好新准则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进行新旧会计科目的转换

“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是《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均设置的科目,但两者明细科目(指权益法)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和股权投资差额”等四个明细科目,而《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了“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和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等三个明细科目。转换方法如下。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将《企业会计制度》中除“股权投资差额”以外的明细科目之和转入《企业会计准则》明细科目“投资成本”中,同时将“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余额全额冲销。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

将“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将“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明细科目余额之和转入新的明细科目“投资成本”中。

3.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将“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将“投资成本”与“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之和转入“投资成本”明细科目。

(二)加强新会计准则的学习与培训

企业应组织相关管理层和财会人员学习新会计准则,加强财会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培养,以保证新会计准则能够在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的基础上顺利实施。

(三)更新、改造财务信息系统

企业要安排相关人员,收集有关信息,更新、改造原财务信息系统,以适应新会计准则的要求。

(四)修订会计手册,制定具体会计操作

企业应修订会计手册,制定具体操作指引;确定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的差异,做出相关的衔接调整;评估新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拟订与投资者和其他市场人士的沟通,使之尽早了解有关影响。

第9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比较;转换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简介

1.成本法

当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经营活动无影响能力时采用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即投资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原始取得成本入账后,始终保持原资金额,不随被投资公司的营业结果发生增减变动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成本法下,投资企业账上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投资成本入账以后,除非投资企业再次购入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或将购入被投资企业股份部分出售,或收到清算股利以及股票发生永久性跌价时,其长期投权投资账户的余额始终保持不变。被投资企业报告的利润或亏损,投资企业都不予确认,直到被投资企业发放股利或分配利润时,才作为投资收益入账。

2.权益法

权益法是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另一种会计核算方法。该方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根据这一方法,投资企业要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拥有的权益比例和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化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

二、长期股权投资两种核算方法的比较

1.应用基础的比较

(1)成本法认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和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有在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以原有资产增减变动为条件的经济业务,或对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为实际收到或确定将收到的利润或股利。

(2)权益法认为被投资单位是投资企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投资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都部分或全部被看作是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投资企业对此均应在活动发生时或年终进行会计结算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则因核算方法的不同而不同。从财务的角度不难推导出,非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一般应为投资额与市场利率的乘积,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无实质联系;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最后则为所享净投资额(所有者权益)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的乘积,体现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整体一致性。

2.应用范围比较

在我国会计实践中,核算方法的具体应用范围通常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或会计核算制度的明确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实质控制权,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可用成本法,反之则应用权益法。而这个规定并不完善,它并未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情况。实际上,在这一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即使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难以使其对被投资单位产生实质性影响,但被投资单位的盈亏及资产的受赠等行为仍会在实质上对其财务状况及相关指标产生影响。如果投资企业仍按前述规定选用成本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投资企业投放到相关长期股权投资上的那部分资产的运营状况将得不到充分的披露,进而极大地影响到投资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使用权益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应是最优的选择。

三、长期股权投资两种核算方法的转换

1.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1)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在自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追加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①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根据其差额分别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②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追加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前者小于后者的,根据其差额分别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当期的营业外收入。进行上述调整时,应当综合考虑与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相关的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

(2)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此基础上,应当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第10篇

(一)金融资产金融资产中包括四个项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新准则将原准则中的长期债券投资按是否持有至到期(须根据客观条件和主观目的而定)分别归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二)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将原准则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按股权比例大小、性质和市场条件,分为两部分:一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一般股权份额≥50%)、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20%≤股权份额

二、投资的计量

(一)金融资产计量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计量。第一,初始确认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人当期损益;第二,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第三,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第四,资产负债表日应将该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第五,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计量。第一,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同时,应当计算确定其实际利率,并在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第二,后续计量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已收回本金企业(或-)累计摊销的折价(或溢价)-已发生的减值损失;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当期投资收益-当期现金流入(应收利息)。第三,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的价款与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第四,企业因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所允许的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贷款和应收款项的计量。第一,金融企业应按贷款发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一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通常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第二,应按实际利率确认贷款期间的利息收入;实际利率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第三,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价款与该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计量。第一,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的,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第二,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这意味着持有期间将不会对投资方产生任何利润贡献。第三,处置时,前期因公允价值变动而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应转出至投资损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投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遵循的是非市场理念;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非企业合并遵循的是市场理念。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按权益法计量,其余情况均按成本法计量。

(1)成本法计量。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投资比例超过50%(或低于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或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第一,对于初始取得金额的核算需分别投资方和被投资方是否属同一控制关系: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合并方在合并中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以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其付出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购买方应以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加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合并中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中,作为合并对价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损益。第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企业接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仅限于投资后可分享的被投资单位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范围,若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第三,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处置损益。

第11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转换

一、前言

新准则的颁布使整个会计界涌现了一股改革的浪潮,核算更加规范,财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为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007年,上市公司率先实行新准则,到2008年,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陆续实行。但在实务中,仍然存在很多新准则以及应用指南规范不到的地方,于是处理方法就各有不同,同一种方法也会有矛盾之处。根据收集到的有关文献,本文阐述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通常处理方法,并提出了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笔者个人观点。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该投资通常是为长期持有,以期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财务、经营决策等方面的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即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成本法及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见图1。

为了恰当地选择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投资企业应正确界定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企业通常可根据法律上的标准,即通过对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来判断。同时,企业也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例如,投资企业虽持有较低股份比例,但仍能通过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等方式对其实施影响,因此企业在判断与被投资单位关系时还应考虑经济实质,依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

(二)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规定,“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根据以上规定,核算方法的转换运用未来适用法,而无需再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有两种情况:一是因追加投资由原先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二是因减少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而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成本法转为权益法见图2。

三、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基本处理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一)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在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按照权益法的核算要求对原成本法下的核算结果进行追溯调整,即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的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此处暗含一个假设,即对被投资单位原始投资时间为以前年度,才能调整留存收益;若为当年,则应调整当期损益。

第二步,对新增长期股权投资部分也比照上述权益法的核算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追加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第三步,原取得投资至新取得投资交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对应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初始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原持股比例

与其对应应做以下调整:初始投资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调整留存收益;对于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调整当期收益;差额部分,即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此处产生这样一个疑问:所调整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为什么是账面值,而不是调整到公允的净损益呢?也就是说,存在诸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没有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的情况,处理方式前后不一致。如果根据重要性原则,净损益账面数与公允数差额不大,对于实务影响不大,可以忽略。笔者认为,此处也是值得作为理论完善的一个方面。

(二)处置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共同控制,在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第二步,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同理:如果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第三步,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份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与其对应应做以下调整:初始投资日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及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及利润)中应享有的部分,调整留存收益;而对于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日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调整当期收益;差额部分,即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此处又产生一个矛盾: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初始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原持股比例,即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进行调整的;而处置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初始投资日至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剩余持股比例,即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其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进行调整的。两种处理情况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注重公允价值的变动,实现的净损益是其中的一部分,比较符合权益法核算的本质;后者则只调整了净损益,没有反映公允价值变动的其他方面。

四、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改进

根据以上的分析以及问题的提出,对于两种情况下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第三步,笔者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首先,根据重要性原则,将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损益,调整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核算方式。例如,调整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其次,对于因处置投资导致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情况,为了更加符合权益法的本质,并且保持方法的一致性,应当按照原取得投资至处置投资交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剩余持股比例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追加投资日公允价值-初始投资日公允价值)×剩余持股比例。因为,被处置的部分已经在终止确认时反映了公允价值的变动,确认了投资收益,所以只需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调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即可。

实务中,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时,经常有其一贯的做法,在不违反准则的情况下,处理方法会存在一定差异。笔者一方面提醒企业管理者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注意核算方法不同造成的报表信息差异,另一方面也提醒进行理论学习的会计相关人员,诸如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中存在的问题,财务核算中类似情况还很多,有待于更多的会计人去发掘、去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6.

第12篇

除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有关股权投资的所得税法规主要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新会计准则的和实施,有关会计理念的转换和会计方法的改变,使得会计标准与所得税税收法规的差异性也发生了变化。

(一)涉及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差异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计量,会计与所得税法规均在历史成本计量的基础上适度引入或采用公允价值。但由于以不同目标为导向,受不同原则的规范,两者又存在差异。

所得税法规对股权投资计税成本计量的规范,体现了公平征税、征扣对等的原则,也兼顾到纳税人的现金支付能力。对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税收上规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只有在对有关非货币性资产的增值部分作为处置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计征所得税的情况下,才允许将该项股权投资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于计算投资转让所得时从转让收入中扣除。同理,在企业合并业务中,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对价中,如果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等资产所占比例不高于规定比例,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不视为出售旧股处理,无需为旧股增值缴纳所得税(主要考虑现金支付能力),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不能按其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以避免只扣不征的现象发生,防止税款流失。上述对企业股权投资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规范,不仅适用于投资企业不同资产之间的增值转移,而且适用于被合并方与合并方之间的资产增值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计量,主要关注交易的实质及采用公允价值的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区分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受同一控制,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而采用不同的计量方式。如果交易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或者不具有商业实质,即使该项资产存在公允价值也可能不按公允价值进行交换,所以只能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或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基础。其他情况下一般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如果税收上所认定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计税基础)与会计上所计量的初始投资成本(账面价值)不一致,在投资当时就会形成暂时性差异。

(二)投资持有期间的差异

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股权投资所得税税收规定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差异,其形成原因主要为采用权益法核算和计提减值准备。

1.涉及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的差异。

相关税法规定除税收上视同投资收回或确认发生损失之外,一般不允许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但按照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对权益法的规范,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上述会计确认的收益,属于实施新会计准则而增加的多项收益之一,税收法规尚未明确应否纳税。但按照征扣对等原则,如果税收上认定属于应税收益,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也应相应调增;如果税收上认定不属于应税收益,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能调增,此种情况会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产生暂时性差异。

2.涉及被投资单位利润及利润分配的差异。

对于被投资单位的股利分派,所得税法规基于对被投资单位法律主体独立性和投资企业现金支付能力的考虑,明确规定不论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单位会计账务上实际进行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被投资单位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

与上述股权投资所得税规定相比较,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会计处理,与之基本接近,权益法的会计处理则与之存在明显区别。新会计准则中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的计量基础有所变化,要求投资企业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予以确认。但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的基本原则未改变,仍然强调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收益的享有权:按照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收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并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数,税收上不予确认,一方面导致当期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产生差异,需要作纳税调整;另一方面导致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产生未来(在被投资单位分配利润时)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

此种暂时性差异有其特殊性。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高于被投资单位的税率,该差异无须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即未来分得利润时无须缴纳所得税;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的税率,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应还原为被投资单位税前收益后乘以双方税率差,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实际分得利润时缴纳所得税。但若该项收益在投资持有期间未分配,待投资处置清算时构成处置所得,则无论被投资单位所得税税率如何,均应按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补足应缴所得税额。在实务中,此项收益是采取利润分配形式还是作为转让所得处理,两者相比较,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有所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3.涉及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差异。

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税收法规不允许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但权益法下允许按照持股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资本公积,两者的区别导致暂时性差异的发生。由于此项资本公积在处置该项投资时视为资产价值实现而转入当期损益,故应按投资企业适用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4.涉及投资损失的差异。

对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经营亏损,税收法规出于不得重复抵扣的考虑,明确由被投资单位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权益法的会计规范基于充分反映投资企业应承担责任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按照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净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损失并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两者的区别导致暂时性差异的发生。

5.涉及投资减值损失的差异。

对于股权投资的减值损失,税收法规遵循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法规定(如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等)外,对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采用一定方法预计资产减值损失,同时抵减资产账面价值。两者对于资产减损的判断标准和确认时点不同,导致产生资产账面价值低于计税基础的暂时性差异。

(三)涉及股权投资处置的差异

所得税法规对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认定,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会计上根据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量处置损益。两者对于处置损益的计量差异,应当在处置当期进行纳税调整。一般情况下,随着股权投资的处置,该项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趋于零,该项投资以前确认的暂时性差异不复存在,与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也应予以转销。

对于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税收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清算处置发生的投资损失当年未能抵扣完,从所得税会计角度而言,即形成一项未来可抵扣的所得税利益,但其账面价值为零,于是在该项投资结束时又产生一项未来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

三、所得税法规与新会计准则的协调

(一)税收法规对税基的确定应更加清晰

税法上对资产的取得成本、后续调整及处置成本的规范,直接关系到计税基础的认定,从而影响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我国现行有关所得税的税收法规中,着重规范“应税收入确认”和“税前扣除”两个环节,而对于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的规定有时比较含糊,可能导致理解上的歧义。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这里的“股权投资成本”含义不明确。又如,国税发*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f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此处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究竟指哪些情况?即何种情况下投资等资产的税基可以调整?实施新会计准则,企业及其会计人员必然会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更加关注,税收上应针对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强化对资产、负债税基的规范,使之更具明晰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