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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保险经营原则

时间:2023-07-04 17:09: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简述保险经营原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

第1篇

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00996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

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B2G是一种

A.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务 B.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C.企业与政府方面的电子商务 D.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

2.功能等同原则是指

A.商业交易的公平理念

B.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国际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

C.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

D.电子商务对传统口令法和非对称公开密钥法等认证方法,不可厚此薄彼

3.将我国互联网服务商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分别加以规范的法规是

A.《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B.《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C.《电信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4.我国域名注册实行的原则

A.优先注册 B.先申请先注册

C.商标注册 D.自动注册

5.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即为

A.认证 B.电子认证

C.交叉认证 D.PKI体系认证

6.电子资金划拨的流动性风险是指

A.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中的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出现技术故障而使得整个电子资金划拨系

统陷入瘫痪的可能性

B.延迟结算支付债务的风险

C.人为的假冒、伪造、盗窃活动给电子资金划拨当事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D.指令人或接受银行无法按期清偿债务的风险

7.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法的影响不包括

A.纳税主体难以确认 B.税率难以界定

C.征税客体定性无明确法律依据 D.纳税地点确认原则适用困难

8.国际社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达成了一些共识,这些共识是

A.税收中性原则,公平税负原则,操作简便原则,征管透明原则

B.税收中性原则,公平税负原则,便于征管原则,简单透明原则

C.税收公平原则,税负中性原则,便于征管原则,简单透明原则

D.税收公平原则,税负中性原则,操作简便原则,征管透明原则

9.比特税理论最早诞生于

A.美国 B.澳大利亚

C.加拿大 D.荷兰

10.电子商务中常用的避税方式是利用

A.零关税协议和零税率理论避税

B.主体转移、客体转移和避税港等方式避税

C.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避税

D.独立服务器避税

11.SPAM的含义是

A.垃圾邮件 B.隐性广告

C.搜索广告 D.强制插播广告

12.ISP在网络广告中的基本义务不包括

A.协助调查义务 B.事先审查义务

C.事后控制义务 D.事中监控义务

13.广告法所称的广告是指

A.所有广告 B.政府广告

C.商业广告 D.公益广告

14.主机服务提供者是

A.Internet Presence Provider B.Internet Access Provider

C.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D.Internet Host Provider

15.下列不属于个人数据的特点的是

A.个人数据的所有权为该数据的生成者所拥有

B.个人数据的内容是数据主体可被识别的个人信息

C.个人数据构成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

D.个人数据控制权丧失后具有可恢复性

16.网站在搜集13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前必须征得其父母的允许,否则每违规一例将被处以11000美元罚款。此规定出自

A.英国《数据保护法案》 B.美国《电脑匹配和隐私权法》

C.欧盟《个人数据资料保护公约》 D.美国《儿童在线隐私权法案》

17.1999年Intel公司在推出奔腾3处理器中放置了用以识别用户身份的序列号,这种网

络隐私侵权方式属于

A.监视软件的滥用 B.滥用识别机制

C.第三方泄露或共享 D.Cookies文件的滥用

18.TRIPs对商业秘密作出的规定不包括

A.受保护的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不是该信息领域人员普遍了解

或容易获得的

B.因构成秘密而具有的商业价值

C.电子商务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新型网络经营方法

D.权利人为保密采取了合理措施

19.计算机网络运行安全是指网络中的各个信息系统能够正常运行且

A.能正常地通过网络交流信息

B.不会被计算机病毒入侵

C.不会死机

D.能有效拦截垃圾邮件

20.计算机及网络的犯罪黑数是指

A.黑客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频率或次数

B.未经发觉或未被追诉或未被惩处的犯罪数

C.泛指所有计算机病毒数

D.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的黑客人数

21.下列属于以计算机及网络为工具实行的传统型犯罪的是

A.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B.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

C.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罪

D.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2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以及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B.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C.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予以解决

D.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23.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即指

A.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或可接受性

B.电子证据以什么样的形式向法庭提交并出示

C.任何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

D.电子证据的计算机记录

24.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是指

A.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且收集的程序是合法的

B.电子证据必须与案件有联系,能证明案件存在的某种事实

C.证据在证明待证事实上体现其价值大小与强弱的状态或程度

D.证据必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5.ODR机制应当公开其处理争端的流程和调解的规则,使电子商务业者与消费者能够了解其运作,这是要满足ODR的什么要求?

A.独立性 B.平等对待机制

C.透明度 D.对抗程序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 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6.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框架应当由《电子商务法》与配套的法律规范构成,配套法律规范

大致包括

A.电子商务经营法律规范

B.电子合同法律规范

C.电子签名法律规范

D.安全认证法律规范

E.电子支付法律规则

27.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不适用的文书有

A.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B.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C.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D.涉及金融、保险合同的

E.涉及游戏点卡的合同

28.支付命令错误包括

A.支付命令的传输错误 B.支付命令表述错误 C.支付命令的错误执行

D.错误的支付命令 E.支付命令的认证错误

29.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了《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主要规定有

A.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广告内容承担一定监督检查义务

B.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擅自发送

C.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虚假宣传

D.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诋毁他人商业信誉

E.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广告的,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3O.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体现在

A.解决纠纷方式的灵活性

B.处理争端的效率性

C.解决争议的经济性

D.克服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问题

E.适用规则的灵活性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1.狭义的电子商务法

32.身份明示义务

33.PKI

34.SET

35.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6.简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基本权利。

37.结合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简述安全的电子签名应满足的条件。

38.简述电子支付纠纷的归责原则。

39.简述网络隐私权的主要表现。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40.阐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对电子认证服务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的理由。

41.结合当前网络域名的纠纷类型,分析我国企业在域名保护方面应采取的策略。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10分)

42.大丰农场于2012年6月16日向多家果品加工企业寄送了水果品种介绍和价目表。美食罐头厂于6月19目收到大丰农场的水果品种介绍和价目表后,立即回复电子邮件同意按照价目表所列杨梅价格8000元/吨,要求购买杨梅3.5吨,并在一周内运至美食罐头厂原料仓库。大丰农场当日收到电子邮件,此后的第三日装车发货,于6月24日将杨梅运至美食罐头厂原料仓库。此时,杨梅已经降价至5000元/吨,美食罐头厂遂要求大丰农场按5000元/吨销售,大丰农场拒绝变更价格,美食罐头厂也拒不收货,造成3.5吨杨梅全部腐烂变质。大丰农场遂起诉美食罐头厂赔偿杨梅腐烂变质的全部经济损失。

试回答:

(1)美食罐头厂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订货是否构成承诺?

第2篇

关键词:综合经营型银行;政策性银行;民族经济发展

1民族地区金融制度创新的需求因素分析

首先,金融制度创新是缓解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资金供求矛盾的需求。

依据金融发展理论,资本在经济发展中处于核心地位,经济的发展必须以充足的资金作为保障。但是,在民族地区,由于自然、历史、政治、文化和政策倾向等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经济发展一直相对落后,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和生产方式落后,生产力低下,人民生活水平仅刚刚越过温饱线,尽管农民的储蓄率并不低,但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积累率、投资率、发展速度都很低,农民人均收入扣除必要的生活开支后,所剩不多,更不用说积累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另一方面,中国大部分民族地区开发程度轻。自然资源丰富,在自然禀赋方面具有典型的后发优势。随着西部大开发国策的确定,许多民族地区政府力足当地资源优势,确立了地方跨越式发展的思路,加大了地区资源开发的力度,区域经济资金需求快速上升,旺盛的资金需求同缓慢的资金积累之间形成了巨大的矛盾。

快速缓解这一矛盾的有效方法就是从地区外引入资金,通过资金积聚的方式满足资金需求缺口,但是,民族地区落后的金融行业无法从区外引人大量的资金,严峻的形势是,邮政储蓄和部分商业银行机构通过吸收乡村存款,资金逐级上存,形成农村资金流失的“抽水机”效应,使民族地区资金供求矛盾更加突出。

因此进行金融创新,从区域外吸纳大量的低成本资金,直接用于区域的经济发展,这是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的紧迫问题。

其次,金融制度创新是民族地区优势产业发展开发和企业成长的需要。

依据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金融中介不仅作用于资金的流量,更重要的是间接作用于资金存量的再分配,这个传递机制可简述为:金融机构一影响储蓄、投资一影响资金的流量结构一影响生产要素分配结构一影响资金存量结构+影响产业结构一影响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过程是依经济的商品化、货币化、信用化顺序进行的,经济金融化程度越高,上述作用的传递过程越明显、越有效。对经济的促进作用越大。

在经济结构中,主导产业的变化对经济结构的影响最明显。市场化运作的金融机构在主导产业选择和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各种渠道不仅为主导产业的形成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而且也为主导产业下的各种企业提供全面的服务支持。对于部分短期效益不明显,商业性金融机构参与性不高,但中长期对地区发展非常重要的特殊产业,还可以通过政府建立公营金融机构,直接扶植相关产业,将其作为中长期发展的主导产业。

中国很多民族地区具备优良的地理位置,丰富的自然资源,大量廉价的劳动力,凭借这些天然优势,在特色农业、特色旅游、矿产资源开发、商贸物流等许多产业都有光明的发展前景,但是由于缺乏自有启动资金、缺少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缺失现代管理技术,这些有光明前景的产业无法发展起来或者只能低水平地进行开发。除了资金缺少的负面影响,当地企业在经营能力和管理能力方面的限制无疑是制约企业做大做强整个产业的重要原因,项目缺少开发资金,通过市场融资是可以圆满解决的。但企业经营制度混乱,管理能力低下。经营能力差,企业高层缺少发展的战略眼光,这些企业发展软件的不足是很难简单依靠资金供给解决的。这一问题不解决将严重限制了当地企业在主导产业开发中的作用。

所以。进行金融制度创新,通过股权关系帮助企业实行现代经营管理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导向,促进企业的超常规发展是推动民族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

2金融制度创新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建议

为了一次性地解决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资金供求矛盾和全面支持主导产业企业的快速发展,本文建议由中央政府在某一民族地区试点,组建一家综合经营性质的区域性政策性银行,该行实行以促进区域内特色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为政策目的,以市场化经营为手段,通过多样化的融资手段,在区域内进行专业化的投资,为区域的经济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和直接投资支持。该行的最大特点是具有政策性银行的融资手段,为区域经济提供巨大的区外资金支持,彻底解决区域经济发展的资金瓶颈,同时兼具综合经营型银行直接投资企业的能力,通过参股控股部分新兴企业。支持和帮助这些企业快速成长为推动区域主导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并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初期投资的顺利退出。

由于具有了全能型商业银行和传统政策性银行的双重特性,该行产生了两种新的特性。第一,不同于全能型商业银行,其全能经营范围受到政府的限制。尽管地方法律上认可该行可以同时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三大业务,在业务子行业的选择上不受限制。但是,考虑到业务开展必须符合促进地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同时避免同区内商业性金融机构展开不公平竞争,该行在三大业务的具体选择上由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成员由投资方中央政府代表和自治地方代表共同组成,确保在每个经济发展阶段在三大业务各子行业的选择上由政府决定。一般来说,该行从事的业务中银行业务包括,农业发展贷款,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政策支持行业企业贷款,被贷款客户存款及中间业务;不能包括普通储蓄业务。证券业务包括证券发行,资产证券化,实业投资基金,不能包括证券经纪业务。保险业务包括农业保险和财产保险,不能包括人寿保险业务。同时可以直接投资受政策支持行业的企业。但参股企业上市后必须退出所有股权。其它业务由理事会视情况需要决定。同时该行的各种业务不能超出试点地区范围。

第二,不同于传统的政策性银行,其经营上,“适度盈利”原则代替“不盈利”原则。适度盈利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银行所有的业务必须保证适度的利润作为业绩审核标准。在具体经营中,能够产生高盈利的项目,引导当地商业性金融机构办理;盈利过低或亏损项目,但对经济发展非常重要的项目,引导当地政府或其它政策性机构办理,②银行每年产生盈利的大部分以捐款的形式支持当地教育和文化建设事业。通过捐款形式将适度盈利下的大部分利润无偿回馈社会,实现政策性银行追求公共利益的根本宗旨。

3建议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该建议有利于中央政府支持和主导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有1亿多人口,民族地区占国土面积的64%,边疆地区大部分是民族地区;民族地区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全国85%以上;民族地区资源非常丰富,水利资源蕴涵量占全国的66%。石油基础储量占全国的22.05%,天然气储备量占全国的41%,煤炭储量占全国的36.0%。改革开放30年来,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得到全面发展,但是由于自身经济基础相对落后,在总体水平上与其它地区仍然有较大差距,民族地区同其他地区日益扩大的经济发展水平对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因此,全面推动民族地区的发展,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是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保障边疆安全的迫切需要,是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必然要求。

给予民族地区优惠政策,让民族地区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起来,是中央政府支持民族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本文建议试点一家综合经营型政策银行,总体上要求中央财政支付少,但对于民族地区经济促进作用大,而且便于中央政府直接调控地方经济发展。中央政府对于这种金融创新给予政策支持的可能性大。

其次,该建议有利于民族地方政府发展当地经济。

在综合经营型政策银行创新中受益最大的就是试点的民族地方政府,首先,该行的资本金是由中央财政支付,地方政府不存在资金投入压力,其次,该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可在区外融资为区内增加了贷款资金,有利于缓解区内资金需求缺口;对区内主导产业相关企业的直接投资和间接管理有利于主导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区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再次,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该行实现部分区域经济发展政策,最后,该行的业务弥补了区内现存金融机构的不足,有利于区内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在该行试点中受益最大的地方政府全力配合该行的建立和发展是必然的选择。

最后,民族地方法律制度有利于解决制度创新的法律问题。

第3篇

一、国外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简述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法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和印度、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开办了各种形式的农业保险,这些国家举办农业保险有着不同的背景和目的,也形成了不同的发展模式,我们根据其特点和法律制度,把它们分为以下几类:

1.美国、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导参与型

政府主导参与型模式就是,以国家专业保险机构为主导,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宏观管理和进行直接或间接经营,重点以农作物为主,并逐渐向养殖业方向扩展,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这种模式有健全的不断完善的农作物保险的法律法规为依托,建立了政府主办下的农业保险公司来提供农作物的直接保险和再保险。这种经营是政策性的,但农民是自愿投保,对投保的农作物仅支付纯保费的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政府认购农业保险公司一定数额的资本股份,并负担一切经营管理费用,对资本存款收入和财产免征一切赋税。除政府的农业保险公司以外,其他私营、联合股份公司、保险互助会等也都可以在政府农业保险的框架下经营农业保险。

2.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

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日本。其特点主要是:首先,国家通过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等)和饲养动物实行法定强制保险,其他实行自愿保险;其次农业保险结构层次主要分为三级,最基层的为村一级的农业共济组织,由参与农业共济组织的农民组成,主要负责经营本地的农业保险,同时依法向上一级的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分保,府县一级的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则接受下级共济组织的分保,并提供防灾防损的指导工作,同时再在中央政府级设立农业共济组织再保险特别会计处,接受下一级的再保险,并接受政府的紧急援助资金、保费补贴和管理补贴。政府的主要职责不是经营保险而是监督和指导。

3.西欧模式——政府资助的商业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是一些西欧的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西班牙、荷兰等采用的模式。主要特点是,全国没有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政府一般不经营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保险公司、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投保是自愿的,农民自己支付保费,有的国家也支持私营保险公司举办农业保险,同时为了减轻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的负担,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4.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

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以一些亚洲的发展中国家如泰国、菲律宾、孟加拉国等为代表。这种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特点主要表现在:①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主要由农业保险专门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②由于多是试验,主要承保的是农作物而很少承保饲养动物。农作物也一般选择本国的主要粮食作物,目的是保证农业经济的稳定;③参与保险的形式大多数是强制保险,并且这些强制保险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二、我国各地对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有益探索

在恢复农业保险的20多年中,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险机构等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进行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有益探索,这些组织模式对构建我国农业保险体系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1.商业保险公司的准商业性经营模式

商业保险公司的准商业性经营是中国人保这20多年在农业保险试验过程中采用的主要模式,商业性是指农业保险在人保内部单独核算,人保公司对该部分业务自负盈亏。准商业性是指人保是国有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有点对农业的政策性味道,同时政府对人保经营的这部分业务进行了补贴和支持。

人保的这种经营模式优点很明显,人保是一家全国性的大公司,财力相对雄厚,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优势,经营网点遍布全国,抗风险的能力强,而且人保的信誉好,农民比较信任。但人保的经营模式也面临着很大的问题,由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风险大,利润小甚至没有利润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难以调和商业保险公司赢利性和农业保险的准公益性之间的矛盾。缺乏地方政府的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的推广和经营上也会出现很多实际困难。

2.商业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联合经营模式

联合经营模式的特点是保险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与当地的政府或政府的某个部门联合起来共同经营农业保险,实行利益共享、责任共担、联合共保的方式。

联合经营模式的最大优势是可以发挥各方的优势,地方政府可以凭其行政权力,扩大承包面,提供理赔方面的便利,而保险公司具有专业经营的经验。但联合经营模式在实践中也存在问题,主要是地方政府及农技部门财力有限,偿付能力不足,作为赢利率较低甚至亏损的农业保险业务,很容易出现有利大家争,无利亏损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委扯皮,资金不到位的情况。

3.政府或政府部门的政策性经营

这种由政府或政府部门政策性经营农业保险有三种主要的外在组织形式:

其一是民政部门的农村救灾保险,就是在每个试点县有政府调拨资金建立农业保险的初始资本金,财政上再给适当的补助和补贴,对农业农民提供保障水平很低的保险,目的是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简单的再生产能力。

其二是新疆兵团保险公司所经营的农业保险。这种经营模式实际上是在商业保险公司中对农业保险进行政策性经营。这部分业务的初始资本金由财政每年拨给,并且享受免税待遇。对一些重要农作物、牲畜和农业机械实行强制保险,其他保险标的允许自愿投保。至今来看兵团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还比较好。

其三是上海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由政府拨款建立准备基金,各政府推动,人保上海分公司代办,结余积累留地方,上海市地方财政在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时给予一定的补贴,并免征一切农业保险营业税。上海的农业保险是全国农业保险试验中成功的范例之一。

4.农村保险相互会社的经营

1990年在河南的新郑试点建立了中国的保险相互会社——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保险相互会社是一种被保险人自己组织,共同出资,相互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组织。这种经营模式依靠县、乡、村的力量组织保险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资金留存,以丰补歉,结余留会”的经营原则。但互助会一般范围小,准备金积累能力弱,积累速度慢,难以应付较大的灾难。

三、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经验和启示

1.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基础。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依赖程度是非常强的。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来看,农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作为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其立法的意义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

2.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要有一定的强制性。我国的农业保险即涉及到农业和经济发展政策又涉及到社会保障政策,对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有战略意义,需要农民普遍参与,否则就会失去其政策意义。另外,对农业保险这类的准公共产品实行自愿而不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强制,可以肯定的说,其参与率会非常低。这样农业保险就很难持续经营下去。

3.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有政府的主导或支持。首先,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就决定了我们要把农业保险定位于政策性保险,政策性保险的经营就离不开政府的参与行为。另外,在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实践中,政府不但要提供保费、管理费用的补贴,提供农业再保险业务,还要在农业保险的展业、承保、理赔、核赔等环节提供便利,协调各方的利益,保证农业保险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选择

从国内外的农业保险实践来看,我国要想使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发挥其在减轻农业灾害损失和保持农村稳定的作用,就应该进行农业保险的制度创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也就是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保险的制度模式。所谓政策性就是把农业保险产品当作准公共物品而不是私人物品来对待,采用商业保险的形式和技术进行经营。所谓政府主导,就是政府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级允许的经营组织要在这个框架中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同时政府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财政支持。这种政府主导下的政策保险的制度模式,有4种经营模式。下面我们就分别进行介绍:

政府主导并由政府组织经营的模式

1.模式特点

这种经营模式就是由政府主办,并设立相关机构从事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的经营。其特点主要有:

第一由中央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出面建立专业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经营全国的农业保险业务,它既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也可以经营农村的寿险和其他财产保险,以此来补贴传统的种植险和养殖险的亏损。各省、自治区、市建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具体业务由县支公司及其人组织办理,并以县为单位进行独立核算。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作物保险主要是一切保险和多重保险。除政府的农业保险公司外,也允许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社和相互会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但是必须经过保险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各自业务范围以法规范。

第二由国家政府出资建立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可以由现在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兼营这部分业务),再保险公司的职能主要是一是通过再保险机制,使农业保险在全国的范围内得到最大限度的分散,以维持国家农业生产的稳定;二是补贴各省、市、自治区农业保险的亏损。农业再保险公司通过一种差额杠杆来调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积极性。即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组织可以按低于农业风险的实际费率来承保,当赔付率超过一般赔付率时,由国家再保险公司来补足。

第三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对有关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意义的几种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产品的生产实行自愿保险。也可以考虑将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结合起来,凡有农业信贷的保险标的,都要实行法定保险。

第四政府补贴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或大部分的经营管理费用,并且给予农业保险经营免除一切税的优惠,以利于农业保险公司总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

第五这种模式农业保险的举办需要有关行政、民事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农业保险的区划、费率的厘定以及各种扶持政策的落实都不是农业保险公司一家能够完成的,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的开办,如展业签约、查勘定损、理赔兑现等工作也都需要县、乡行政部门的组织、协助和推动。

2.模式的优缺点

由政府主导并组织经营模式有一定的优点:

①农业保险容易推广普及,农业保险是一种现代的农业风险管理制度和工具,对我国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来说还相当陌生,如果仅仅通过宣传教育,让农民自愿的接受农业保险,从而产生诱致性制度变迁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如果经营者是政府主办的保险公司,通过各级政府红头文件及其组织发动,通过政府运用其权威实施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使更多的农民参加保险,特别是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时,农民比较容易接受。

②从农业保险的性质来看,它是准公共物品,具有公共物品大部分的特性,诸如保险产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保险经营利益的外在性、保险产品取得方式上的非竞争性、产品消费在一定程度的非排他性。加上农业保险经营的高风险、高费用、高价格等特点,使之由政府来主办最合适不过。由政府组建的农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实行垄断性经营,在进行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追求自我财务平衡的基础上,主要将社会效益作为目标和任务,加上全国性经营获得的规模经济效益,可以交好的矫正市场在这方面的不足,容易受到较好的资源配置效果。

③由政府组建的农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业保险可以扩大承保面,分散风险,提高偿付能力,降低经营成本。保险经营的基础是大数法则,风险单位越多。保险风险越容易分散,保险经营的财务就越稳定。农业风险单位太大,在较小范围内很难有效分散风险。政府组织在全国范围推行农业保险,特别是对某些险种实行强制保险,使风险尽可能在最大空间进行分散,政府行为的稳定性又可以保证风险在时间上得到有效分散。

但政府组织经营农业保险也有很大的问题:

①这种官办性质的国有独资公司必然产生和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一样的弊病,难有动力进行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都不会真正向管理要效益,只会向政府要补贴。更重要的是,国有农业保险公司不象其他国有企业那样,在经营亏损的时候很难为亏损找到合适“借口”,经营农业保险亏损本来就相当正常。如果某年农业保险公司亏损严重,经营者往往会找到一个难以反驳的“借口”,就是农作物大面积受灾,巨额赔款不可避免,政府的保险监管部门也很难去界定亏损到底是巨灾造成的还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由于农业保险受各种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太大,政策性保险的经营业绩就很难用利润来衡量,这样盈利亏损都有理,反正有国家财政买单,长此以往,农业保险就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

②作为一个国有独资的政策性保险公司,通过政府来干预农业保险的经营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是有一定前提的。即政府的廉洁和高效、经营独立、信息完全公开、技术完善,这些条件在现阶段我国还不成熟,也就会造成“政府失灵”的后果。

③由于利益主体不统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农业保险公司及地方各级分支机构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好协调。在这种模式下,农业保险经营亏损了由中央政府负担,地方政府虽然也拿出来部分份额,受益的最后还是地方。因此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出现地方政府和农民一道“吃”农业保险公司,也就是“吃”中央财政。

政府支持下的农业保险互济合作社经营模式

1.模式特点

对于合作社性质的组织,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在农村就有过广泛的实践,但后来我国农村的各类合作社逐渐背离了其本来面目,异化的合作社道路使农民谈“合”色变。但从国际上来看,农业合作社保险在欧洲一些国家,例如德国、法国并不鲜见,甚至是这些国家经营农业保险的主要组织形式。农业保险合作社是农民按照自愿原则,采取入股方式筹集保险基金,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股分红的一种合作组织。就一般合作社来说,目的不是赢利,但是可以赢利。由于农业保险合作社经营的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其目的就不可能是赚钱,而是将合作社成员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散,不仅如此,为了减少合作社的风险责任和提高其在重大灾害条件下的偿付能力,政府还要给予支持和配合,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由于我国实行以后农村集体组织的松散性,由农民自发组织农业保险合作社一般说来难度很大,而且难以作到规范性。因此应由各级地方政府帮助组织和建立以被保险农民为主体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或农业保险相互会社。

第二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法定保险的险种不要太多,以避免太大的保险责任,法定和自愿保险险种由各省、自治区、市根据自己饿具体情况决定。鉴于合作社初创的实际情况,应该多方筹集保险基金,各级政府要提供一定数额的初始资本,并给予一定份额的保费补贴。同时,由于农产品加工部门和农产品消费部门和农业保险是息息相关的,他们也要分担一部分保费。

第三在组织结构上,一般以乡镇为单位成立独立核算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比较合适,每个村成为其中的一个核算单位,同时在县里设立县农业保险合作联社,具体负责全县农业保险的经营和财务管理,同时给下级合作社提供再保险业务。在省级可以建立联合会,统一规划和协调全省的农业保险,并建立该系统内的再保险机制。另外,国家必须建立农业再保险机构,为农业保险合作社和农业保险合作联社提供再保险。

第四在乡镇级的合作社,为加强农户之间的监督,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一般自留部分的赔款应以当年所交保费为限,或者适当运用部分的资本金和准备金,鉴于大部分损失由上级联社赔付,自留部分如果不够赔可以按比例赔付,这样大灾年份农民自己也要承担小部分的损失,其他人多赔意味着自己跟着受损,这样可以建立起有效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从而发挥互济合作组织的利益共享,风险公担的良好作用。

2.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模式的优点在于:

①保险合作社是社员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盈亏自负,风险公担,利益共享的农业保险组织,因此,其经营灵活,可因地制宜设计险种,保费较低,同时在保费收取、防灾防损、灾后理赔等方面具有其他形式保险企业和组织所没有的优势。

②由于基层保险合作社的社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社员们的利益高度一致,而且有时本乡本土相互之间对农业生产状况、土地等级、受灾情况较为熟悉,任何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都会涉及到其他保险人的利益,因此被保险人之间容易形成一种自觉监督机制,从而可以有效的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也会使农民联合起来一起“吃”保险的局面得到改观

但这种模式的经营也存在着问题:

①农业保险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非常强,在现今我国保险业整体缺乏专业人才,国有商业保险公司的农险经营人才和技术人才纷纷跳槽从事收入较高的商业保险的情况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想要吸收足够的合格经营管理人才是很成问题的。这使他们在保险费率、保障水平的确定、定损理赔、风险管理、财务核算等经营管理方面,会遇到很大的障碍。这对农业保险经营的协调和监督十分不利,也对农业合作社的规范和健康经营不利。

②农业合作社经营模式难以解决风险过于集中的问题。农业风险单位巨大,往往一个风险单位就涉及数县甚至数省,特别是洪涝灾害,干旱灾害这些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就涉及千千万万农户,上亿公顷的农田。因此即使以县为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规模也是太小风险还是显得过于集中,这就难以是风险在较大的空间上得到分散。即使有两层的再保险支持,也无法完全解决直接保险的全部风险问题。同时,合作社的规模太小,保险基金积累的速度和规模都会受到限制,所以其保险补偿能力有限。

③虽然农业合作社模式在理论上是一个很好的模式,但要付诸于实践并不容易。由与受经济、文化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我国很多地方的农民缺乏合作传统意识,也缺乏自我组织能力,加上我国早期不太成功的合作化运动留下的后遗症,很多农民对合作社反感,在这种条件下,要建立规范、廉洁、高效的合作社并非易事。另外,从过去和现在的经验来看,合作社的经营容易受到地方政府行政的干预和操纵。基层乡镇司空见惯的帐目不公开和财务混乱,管理人员和领导贪污、挪用私分集体财产的现象在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经营中也会出现。

④此模式在运行机制上还面临着一个很大问题,那就是农业保险合作社模式并不是百分之百的互济合作,进行了再保险以后,基层乡镇合作社只留下了少量的风险责任,一旦出险,大部分保险责任还是由上层的再保险组织承担,这样就完全有可能出现虚报损失、冒领保险配套赔款资金的情况。

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1.模式特点

相互保险公司是一种兼顾股份公司形态、保险经营技术和合作保险组织的保户权益的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本,是以负债性质的基金为其主要的资金来源,公司保户兼有被保险人和公司所有人的双重身份在公司中有选举权和收益权。我们这里提出的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成立全国性的“中国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发起人自动认购公司经营所必需的基金,或者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这笔基金。然后在自上而下建立农业保险公司组织体系。在总公司下面,各省、自治区、市设立分公司,县设立支公司,乡镇设立营业部。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下,中国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负责制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及再保险业务。

第二由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向农户提供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的各种险种和政府允许的其他农村财产和人身保险险种。各级政府对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应从行政上和技术上给予支持和帮助,统一进行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和农业保险区划,帮助他们科学合理的厘定保险费率和设计保险条款。政府还要在财政、金融、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和必要的支持,具体办法是通过减少或免除相互公司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及对其经营亏损通过再保险公司给予间接的支持。

第三为了保证相互公司的稳定经营,促进农业保险的良性循环,农业保险相互公司必须充分利用投资渠道,有效运用资金。还要建立有效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在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内部,基层公司向上一级公司分保,总公司再向中国再保险公司分保,使分散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能得到再保险的支持。

2.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①相互保险公司模式能解决很多商业保险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不容易解决的问题。如,通过相互保险公司,可以将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的利益结合起来,有利于协调各方矛盾,理顺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的关系,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的展业难、承保难、收费难、防灾难等经营管理问题,在相互保险公司条件下,就容易解决的多。

②相互制公司是合作制的高级形式,具有独立的法人产权制度,法人管理结构和科学的管理制度。这样,相互保险公司就容易作到产权明晰,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信息不完全和不对成称,保证资源的优化配制。

③采用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有利于农民的积极参与。相互公司没有股份公司那样必须将一部分利润转化为红利分配给股东的压力,所以他们有更大的灵活性来制定更具吸引力的价格。采用这种模式主要动员的是民间资本,政府支持的力度不会太大,财政不会花钱不多,政府容易接受。

虽然相互公司模式有商业公司和股份公司所没有的优势,但是其经营也有自身的缺陷:

①相互保险公司没有政府的保费补贴,即使是非赢利性的,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保险费仍不能低到对农民有足够的吸引力。特别的,如果不能解决由于微观主体从农业生产和农业保险中所获预期效益不高而缺乏购买需求的问题,其经营规模就会受到影响。和合作经营一样面临着难以有足够的合格经济管理人才,在收入较高的商业保险尚缺乏人才的现今,没有赢利的农业保险吸引人才是一个大的难题。

②相互保险公司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其组建和操作方式缺少实践经验,理论上的优势不一定能发挥出来。这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很难从中赢利,又不能通过发行股票来增加资本,要收回初始资本金都是难度很大的事情。这样就必须请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帮助相互保险公司,而政府是否愿意担当这些责任还难讲。

③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同样存在和农业合作社所涉及的这种模式的接受程度和参加积极性问题,还有行政干预问题。另外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也存在本身不可克服的缺陷,例如,相互公司的所有者即客户经常变换,使其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心理,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控制不力;多元经营空间有限;相互保险公司将所有者和客户的职能混合,经营结果的透明度不高等。

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1.模式特点

美国近10年来农业保险的改革方向一直是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让商业保险公司具体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我国的商业公司如中国人保上海分公司、新疆兵团保险、人保新疆分公司都有在政府政策框架下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成功的经验,这些成功的经验表明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是经营农业保险的一种有效途径,这种模式的含义就是,在我国政府统一制定的政策性的总体框架下,由商业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参照美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我国政府主导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设立中国农业保险管理专门机构(如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该机构隶属中央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它不是商业性的企业,而是国家的事业机构,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该专门机构的主要职责和功能是,负责设计和改进全国农业保险制度;设计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具体险种;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进行统一规划,研究制定具体政策;向参与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业务;审查和监督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并根据各商业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对保险公司提供补贴。

第二商业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由政府提供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政府除了提供保险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外,还要给予财政和金融方面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免除其营业税和所得税,保证商业公司的稳定健康经营。获准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农业保险的专门机构除了给予补贴外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三获准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设计的险种,也可以自行设计自愿投保的农业保险险种,但这种险种必须经过中国农业保险公司的审查和批准才可以出售。保险的展业、核保、理赔由商业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人进行。但各级政府应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的农业保险项目要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作物和畜禽实行法定保险,以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使风险在更大的空间分散和降低项目的经营管理费用。其他保险项目实行自愿保险,政府只对法定保险项目给予补贴。

2.模式优缺点分析

在政府的财政补贴下,由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业保险的具体业务有很大的好处

①首先,能把政府及政府建立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从农业保险的具体业务中解脱出来,它不再经营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可以把精力放在宏观调控和管理,以及协助保监会作好监督,同时又能集中一些专家从事农业保险的研究,使农业保险制度和经营不断得到改进。

②商业保险公司也会积极的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由于政府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以及政府对农民实施保费补贴,使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在能够避免亏本的低保费下承保农业保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来开拓农村财产和人身保险市场获取利润,这样保险公司仍有很大的积极性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这对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也有极大的推动性。

③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比政府主办经营在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有明显的优胜,商业保险公司有经营保险的技术和成龙配套的专业人才,具有明晰的产权制度和科学的管理制度,由于利益归己,风险自担,要考虑必要的盈利,这样公司在经营上就会想法加强内部管理和监控,在业务经营中从严把关,大大减少管理费用和多赔、滥赔现象。

④商业保险的经营一般说来从制度到技术都比较规范,信誉相对较好农民比较相信。在商业保险中,保险公司和农民的地位是平等的,不会产生由政府经营农业保险那样,农民感到是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推行。这样商业性的农业保险相对更好接受。

当然,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并非一帆风顺,它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障碍,主要表现在:

①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必须有政府的补贴,但补贴的方法和份额问题不好解决。政府补贴过少,商业保险公司就不愿经营,而补贴过多,政府财政又会陷入较大负担。另外保险公司的赢可亏状况还与其经营的其他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有关,如果这部分业务没有赢利,保险公司就会想法找政府要补贴,所以在政府和保险公司之间利益博弈中找到可行解决难度也很大。

②商业保险公司更愿意经营那些风险小,利润大的经济作物和特种养殖业保险,也愿意经营农村的财产和人身保险,而不愿意经营亏损大,无赢利的但对农民十分重要的农作物和畜禽保险业务。

第4篇

(一)风险的概念

“风险”一词的出现,是在远古时期,渔民们在出海捕捞打鱼的过程中发现,如果出现“风”则意味着有很大的几率会发生“险”,长此以往,人们将有可能出现的危险总结为“风险”,“风险”一词由此而来。而现代意义上的风险一词,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主要有几种观点:一是风险是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二是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三是风险是实际结果和预期结果的离差;四是风险是可度量的不确定性。而笔者综合上述观点,总结认为,风险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和特定时间内,未来时间的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的差异,于是,所谓风险大,就是指这种差异变动程度大,风险小就是指这种差异变动程度小。

(二)风险管理的内容简述

1.风险管理的含义

企业的风险管理是指全面分析企业各个经营过程中的风险,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采用相应手段对风险进行有效处置,以最低成本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

2.国外风险管理的发展阶段

在国际上,随着对风险管理的理解和认识不断深化,风险管理理论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风险管理萌芽阶段、风险管理发展阶段、全面风险管理阶段。

(1)风险管理萌芽阶段(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也被称为安全生产阶段。早在20世纪50年代,法国古典管理理论学家亨利法约尔就已经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他将工业活动分为六项,其中就包括:⑴技术活动(生产、制造、加工);⑵商业活动(购买、销售、交换);⑶财务活动(筹集和最适当地利用资本);⑷安全活动(保护财产和人员);(5)会计活动(财产清点、资产负债表、成本、统计等);⑹管理活动(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内容,可以说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雏形。伴随着工业革命的蓬勃发展,在20世纪60年代,企业风险管理的方法进一步增加,很多学者开始专门研究风险管理的方法,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保险行业,已经将风险管理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

(2)风险管理的发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也叫结构优化阶段。随着风险管理在欧洲、亚洲等众多国家和地区的广泛传播,风险管理工作也从保险行业扩展至更多的企业,风险管理逐步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风险管理手段也开始变得多样化,并且通过加入管理学知识和工具,如运筹学、计量经济学、统计学等内容,使得风险管理的手段不断增加,领域不断扩大。但在这段时期,大部分企业在风险管理方面仍然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和成熟的管理方法。

(3)全面风险管理阶段(21世纪初至今)。随着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倒闭、2002年世通公司财务舞弊案等事件发生后,全面风险管理开始得到各国政府和企业的全方位的普遍重视。西方学术界开始注重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理论整体化、系统化的研究工作。这一时期,众多规范性和标准文件如:《萨班斯法案》、风险管理标准(AS/NZS4360)、COSO-ERM标准和《巴塞尔协议Ⅱ》等纷纷出台,使现代风险理念从最初的简单风险管理发展到“全面风险管理”的高级阶段。

3.我国的风险管理概论

在我国,风险管理理论发展相对滞后,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普遍存在风险管理意识不足,缺乏风险策略,风险管理较为被动等问题,为了从根本上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水平,2006年6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以下简称《指引》),文件中对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基本流程、组织体系、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监督与改进、风险管理文化以及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指引》的出台,使得我国国有企业对于全面风险管理有了更加系统全面的认识,能够帮助企业尽快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且通过指引提供的风险管理的常用技术和方法,使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具备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4.企业风险管理的意义

由于企业风险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如何避免或降低发生风险的概率,减小由此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1)企业风险管理有利于实现企业的战略发展和经营目标。要想企业能够长期稳步发展,必须在增强高层的战略驾驭能力的同时,保证既能持续地监控、分析和反馈内外环境变化,提前示警;同时培养企业快速反应的能力,保证在需要做出反应时,能及时、有效地应变。

(2)有利于提高企业业务处理的工作效率。风险管理控制系统要求企业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能够相互协调和制约,通过业务处理的授权,使企业各职能部门明确工作范围和职权,使各个职能部门能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3)形成风险管理信息收集、分析、报告系统,为有效监控风险和应对风险提供依据。通过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及时有效的监控企业的经营及管理情况,做到对风险的及时预警,并且为领导的决策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

(4)避免企业重大损失,支持企业正常有序的运行。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能够第一时间发现风险,进而及时应对,避免或解决风险,从而为实现企业的正常有序发展服务。

(5)标本兼治,从根本上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水平。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能够在根本上提高企业自我运行、自我完善、自我提升的风险管理水平,形成风险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我国企业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5篇

国际私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49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与一般法律规范比较,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是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B.冲突规范

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2.在国际私法的历,创立了国际礼让学说的法学家是

A.美国的斯托雷B.英国的戴西

C.荷兰的胡伯D.意大利的巴托鲁斯

3.“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这是一款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D.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4.我国与丹麦王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3条规定:“缔约任何一方保证,在不损害其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下,对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参股的合资经营企业或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的投资,包括对该投资的管理、维持、使用、享有或处置,不采取歧视措施。”是一条

A.有关差别待遇制度的规定B.有关无差别待遇制度的规定

C.有关平等待遇制度的规定D.有关最惠国待遇制度的规定

5.认为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决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时,最早提出必须首先对争讼问题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和概念作出定性或分类的法学家是

A.意大利的巴托鲁斯B.德国的卡恩和法国的巴丁

C.法国的德波涅和德国的沃尔夫D.德国的拉沛尔和英国的贝克特

6.在国际私法领域里,将公共秩序的强行法分为“国内公共秩序法”和“国际公共秩序法”的法学家是

A.萨维尼B.布鲁歇

C.斯托雷D.巴托鲁斯

7.国际私法中反映法律规避原理的案件是

A.1889年安东诉巴特罗案B.1882年福果继承案

C.1878年鲍富莱蒙诉比贝斯科案D.1878年特鲁福特继承案

8.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法律是指

A.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

B.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C.侵权行为实施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以何者对受害人更为有利而定

D.侵权行为实施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

9.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都属于准合同债务,因此在部分国家的国际私法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往往规定相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即适用

A.法院地法B.事实发生地法

C.债权人属人法D.债务人属人法

10.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法律是

A.定居国B.行为地国

C.出生地国D.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11.关于行为是否有权拘束本人所应适用的法律,因保护的着眼点不同,常采取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如主张适用主要合同准据法,一般认为着眼于保护

A.人B.本人

C.第三人D.本人和人

12.关于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1978年海牙《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在当事人没有进行有效的法律选择时,应该首先适用

A.人主要活动地同时又是本人营业地或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B.人为行为地法

C.人惯常居所地法

D.关系成立时的人营业地法

13.首先提出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的法学家是

A.巴托鲁斯B.达让特莱

C.胡伯D.萨维尼

14.19世纪末以来,产生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联盟或国际组织,当今国际上最重要的世界性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是

A.联合国教科文组织B.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C.联合国法律委员会D.联合国国际委员会

15.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未选择保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保险合同适用的法律是

A.保险合同签订地法B.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C.保险人所在地法D.保险事故发生地法

16.努力推动和促成1964年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等重要的统一实体法公约的国际组织是

A.海牙国际私法会议B.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C.联合国贸发会议D.美洲国家组织

17.在国际贸易中,专门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惯例是

A.《华沙—牛津规则》B.《维斯比规则》

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托收统一规则》

18.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协议选择或我国法院按最密切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包括

A.我国现行实体法B.各国现行实体法

C.我国实体法D.各国实体法和冲突法

19.对发生在领海的侵权行为或损害其他海上设施的,一般是适用

A.将领海国视为侵权行为地,适用领海国法即为侵权行为地法

B.适用船旗国法

C.适用受害方的本国法

D.由受害方去选择应适用的准据法

20.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8年通过的《法律适用公约》主要适用于

A.具有国际性质的商业或非商业B.以船长身份从事的

C.亲属及继承法中的D.具有国际性质的诉讼

21.依《世界版权公约》确立的附条件自动保护原则的规定,不必在版权页上标明的是

A.版权标记B.初版年份

C.出版社名称D.版权所有人姓名

22.当今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原则上属于

A.失踪者本国法院B.失踪者住所地国法院

C.失踪者居所地国法院D.失踪者惯常居所地国法院

23.我国有关冲突规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适用

A.当事人的属人法B.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C.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D.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

24.解决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冲突,国际社会常见的做法是

A.依法院地法B.依法人属人法

C.依法人住所地法D.依法人登记地法

25.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实行的是

A.特别责任原则B.严格责任原则

C.举证责任倒置原则D.共同过错责任原则

26.对于不动产的法定继承,甲国规定应依死者本国法,乙国规定应依死者最后住所地法,丙国规定应依不动产所在地法。且甲乙两国均认为自己的冲突法指引的外国法包括外国冲突法。设乙国公民死于丙国的最后住所地,在甲国留下一笔不动产,为继承此不动产,乙国公民的妻子在甲国提出继承不动产请求,甲国法院最后决定依丙国冲突法指定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的甲国继承法判决了案件,这种情况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A.反致B.转致

C.间接反致D.双重反致

27.我国对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采取的办法是

A.看成同我国法院的判决一样,直接由当事人履行

B.重新起诉再作一份判决

C.不经审查直接由我国法院发出执行令

D.经审查后,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8.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涉外扶养关系适用

A.扶养人的属人法B.被扶养人的属人法

C.法院地法D.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9.依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的无人继承财产,一般适用

A.我国法律B.当事人的本国法

C.当事人的住所地法D.国际惯例

30.依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能力,则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应是

A.我国法律B.该外国人的本国法

C.该外国人的住所地法D.该外国人的惯常居住地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31.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包括

A.我国加乐公司和英国凯撒公司订立的礼品买卖合同规定有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问题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B.中国公民李四继承美籍叔叔在中国境内的遗产

C.巴西A船舶和秘鲁B船舶在公海上碰撞后停泊在我国大连港,并在大连海事法院进行诉讼

D.北京的富康公司将其在美国的一加工厂转卖给上海豪富公司

E.我国内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数码机床的销售合同,合同履行地点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2.根据《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公路交通事故应适用事故发生地国家的法律,但下列情况除外

A.如果只有一部车辆卷入事故,且它是在非事故发生地国登记注册的

B.如果有两部或两部以上车辆卷入事故,且所有车辆均在同一国登记注册

C.如果在发生事故地、车外的人卷入事故并可能负有责任,且他们均于车辆登记国有惯常居所

D.事故的发生因不可抗力引起

E.事故的发生因承运人的故意引起

33.意大利政治学家及法学家孟西尼认为国际私法有三个基本原则,即

A.国籍原则B.主权原则

C.公共秩序原则D.最密切联系原则

E.意思自治原则

34.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诉讼,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多种连结因素行使管辖权,这些连结因素是

A.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B.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C.代表机构所在地D.侵权行为地

E.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35.根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只有在船舶所有人能举证证明损害是由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才可免责

A.战争行为

B.第三者有意行为造成的损害

C.内战或武装*

D.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政府或主管*过失的行为

E.不可抗拒和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6.什么是外国法的查明?简述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方法有哪些规定?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各国实践一般如何解决?

37.什么是识别?识别冲突的产生原因是什么?识别冲突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38.简述1989年海牙《关于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39.简述《解决票据法律适用问题的日内瓦公约》有关票据法律适用的主要内容。

四、论述题(本大题12分)

40.根据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被请求执行国家有权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有哪些?我国加入此公约作出保留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1.1991年在中国国内结婚、后于1993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某甲和某乙,在阿根廷和中国境内都有财产。因为婚姻纠纷在阿根廷申请离婚,但由于阿根廷婚姻法当时尚不准离婚,只能于1995年按照该国法律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后来甲仍然留在阿根廷,并加入了阿根廷国籍,而乙回国内。甲后来也到国内,并与另一中国女子丙结婚。1999年乙向其原来住所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要求甲支付自1993年至今的生活扶养费15万元。

请问:

(1)判断甲与乙之间婚姻有效性的准据法是哪一国法律?甲与乙之间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对于乙提出的离婚的请求,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为什么?

(3)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扶养费的诉讼请求,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来处理?

(4)如果,在甲死亡前,乙并没有提出离婚的请求,而在甲死亡后,乙和丙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中国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如何处理?

42.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律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律则可以承认他们的离婚。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利获得选择住所。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一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以色列法律解决;二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请问:

(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哪一个是先决问题?

第6篇

关键词:BOTBOT特许协议经济合同

一、导论

在福建省泉州市的东南角,屹立着一座宏伟壮观的特大型公路桥梁,这就是我国首例民营经济以BOT方式建成的泉州刺桐大桥。这是一个官民并举、以民为主、完全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投资模式的建设项目。在国内,以民营经济为主,通过BOT参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刺桐大桥工程实属首例。它开创了以少量国有资产为引导、带动大量民营资本投资国家重点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先河。[1]笔者的家乡在泉州,所以对刺桐大桥给家乡带来的重大经济效益关注较多。2001年11月10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即WTO),这使我国经济的发展逐渐与国际接轨,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仍然相当薄弱,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开发利用西部丰富的自然资源必然要进行各项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BOT投资方式将扮演重要的角色。鉴于BOT是一种效应很好的投资方式,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急需通过BOT方式引进外国资本,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有鉴于此,以下笔者拟对BOT的主要法律问题作一肤浅论述。

二、BOT的内涵界定与法律特征简述

BOT名称是对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转让)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现通常是指后一种含义。关于BOT投资方式的定义,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但至少有下列几种观点:1,BOT是一种涉外工程承包方式;2,BOT是项目融资方式;3,BOT是一种国际技术转让方式;4,BOT是政府合同或行政合同;5,BOT是融资租赁方式;6,BOT是委托管理;7,BOT是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2]

笔者认为BOT是一种新型、特殊的投资方式(观点1到6均只是其内容的某一方面)。具体而言,它是指东道国政府与私人投资者(本国或外国均可)签订特许协议(以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将某一公共基础设施或基础产业项目交由私人投资者成立的项目公司筹资、设计并承建,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由该项目公司通过经营该项目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及获得利润,而政府则从行政角度对BOT项目进行行政管理、监督;特许期满后,项目无偿移交给所在国政府或其授权机构。[3]

BOT投资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同以往其它融资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点:

第一,法律性质的特殊性。主要是指BOT特许协议的特殊性质(留待下文论述)。

第二,主体的特殊性。BOT合同主体,一方是东道国政府,另一方为私人投资者或企业,大多数为外资企业。其中政府既是一个与外商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一个政府特许权利先行获得者、承受者和具体实施的监督者,即其具有双重身份。

第三,投资客体的特殊性。作为BOT投资项目的标的——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如桥梁、电厂、高速公路等,不同于其他的投资项目,建设的又都是公益事业,东道国对其拥有绝对的建设权,私营企业则通过许可取得其专营权。又因其涉及到本国使用者的利益,国家必须权衡本国的国情和投资者利益两个方面,对其行使价格决定权以及相应的管理监督权。

第四,法律关系的复杂性。BOT投资方式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其内容涉及到投资、融资、建设、经营、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当事人或参与人包括东道国政府、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项目贷款人、项目原材料供应商、融资担保人、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公司以及其它可能的参与人。因此BOT投资方式形成了由众多当事人或参与人组成的多样复杂的法律关系。[4]BOT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复杂的合同安排,它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无一不是通过合同确立的。这些合同包括特许协议、贷款协议、建设合同、经营管理合同、回购协议以及股东协议等。

BOT的以上特征把它与一般的合资、合作项目及工程承包区别开来。

三、BOT投资方式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

关于BOT投资方式中的主要法律问题,理论界已对其有了相当深入和宽泛的讨论。以下笔者选取BOT投资方式中几个有争议且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加深对BOT的了解。

(一)BOT特许协议的性质问题

特许协议是指BOT运作中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特许私人投资者进行BOT项目建设和经营的协议,其不同于政府对建设和经营该项目给予必要的批准和同意[5]。特许协议是BOT方式赖以运行的基础,随后的贷款、工程承包、经营管理、担保等诸多合同均以此协议为依据,因此,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说,特许协议是BOT法律关系的主合同,其他合同均为从合同。BOT特许协议被誉为“BOT项目合同安排中的基石”。

除BOT特许协议外,基于这一协议上的其他合同都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可以通过有关的民商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而对于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争议则较大。有关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得出不同的定性。其争论主要存在于两方面:第一,BOT特许协议是国际契约还是国内契约(其中一方为外商投资者的情况下);第二,假如是国内契约,该契约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

1,BOT特许协议属于国内法契约

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有分歧:有人认为特许协议应属国内法契约,有人认为特许协议是国际性协议,也有人认为特许协议属于“准国际协议”,还有人认为特许协议是“跨国契约”等[6]。争论的焦点在于:特许协议是国内法契约还是国际协议。

笔者认为特许协议是国内法契约。特许协议是根据东道国的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东道国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批而成立。协议的一方为东道国政府,另一方为外国私人投资者,并非两个国际法主体。而持国际协议者认为国家与外国投资者签订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国家就已默认另一方外国公司上升到国家的地位。[7]我们知道,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主体都由法律确定,而不是由缔约一方赋予;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有其本身的法定要素,而不能由任何一方赋予或默认。[8]因此,BOT特许协议不是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属国际协议,不受国际法支配。

2,BOT特许协议是经济合同

BOT特许协议是属于国内公法契约还是属于国内私法契约尚有争议。英国学者一般认为它是政府契约,适用普通法上的私法规范,但又根据其自身的特殊性创造了“契约不能束缚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判例;美国学者将其当作“特许权”;而法国则将其视为政府执行经济计划的一种方式,因此称之为“行政合同”,并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发展了一整套关于行政合同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9]在国内,有人认为它是民事合同[10],有人认为它是类似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政合同[11]。

笔者认为,BOT特许协议是经济合同。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民事合同(广义上包括商事合同)、行政合同及经济合同做一区分。首先应当明确的一点是,这三种合同是分别属于民商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12]具体言之,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意,那些为了明确上下级责任或将公权力具体化的合同,不属于民事合同[13];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履行行政职能而与相对人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14],其所侧重的是行政组织及其权利设置、行使、制约和监督;至于经济合同,此处其具有特定的含义,笔者认为其是指由经济法调整的、国家在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与相对人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其包括三种具体的法律关系,即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及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15],“国家调节及参与”是其主要特征。经济合同所侧重的是有国家一方主体参与的、与国家整体经济运行有关的内容。从前面对BOT投资方式法律特征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BOT特许协议的主体——政府具有双重身份,其既是一个与外商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一个政府特许权利先行获得者、承受者和具体实施的监督者,政府运用BOT特许协议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用事业的需求,而且,政府还可以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单方面变更和中止合同,体现了“国家意志”和“经济”二者的统一。因此不难看出BOT不同于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它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征。

(二)BOT的法律保证问题

由于BOT项目涉及所在国的公众利益,而且是大规模的系统工程,因此它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东道国政府是否给予强有力的支持。这种支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的法律保证:[16]

第一,国家豁免问题。在BOT项目运作中,如果东道国政府违约,又不放弃豁免,会由于不能对其而导致项目承办公司诸合同项下的权利不能享有。对这一问题的国际惯例是要求签约的政府就合同中的一切事项放弃司法豁免权,从而成为BOT运作中与其他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主体。事实上,政府在BOT合同具有双重身份(如前所述),政府可以公益需要对项目进行征收或采取某些限制措施,而这对投资者是不利的。一般都在特许协议中订立相关的补偿条款,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同时也要求因投资者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政府损失由投资者对政府进行补偿。

第二,给予BOT项目公司政策及法律上的优惠。以BOT方式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投资者对项目不能带走或实施法律强制保障措施,相比于有投入有产出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应以法律的形式把对BOT投资者的优惠政策确定下来,以消除投资者的顾虑。但不能单纯依靠诸如税收优惠这样的手段来引导BOT的发展,因为这种以牺牲国家利益来吸收外资的行为不是长久之计,而且外商更注重的是东道国投资环境是否完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环境,包括有关BOT法律的制定及实施。

此外,BOT的顺利实施还有赖于东道国政府完善的风险分担结构。政府承担的是政治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项目公司则承担经济风险,如价格波动、供求变化、市场竞争压力等,这是由BOT项目中风险由最有能力规避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来决定的。所以项目公司对东道国法制环境、风险分担机制的健全和完备状况是很重视的。[17]

(三)BOT项目公司的经营权与政府的所有权问题

首先,可以从BOT的具体内涵解析。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定义,具体的BOT投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BOT;二是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意为建设—拥有—经营—转让;三是BOO(build-own-operate),意为建设—拥有—经营。现在国际上的BOT投资方式是指第一种,它与后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是项目公司只拥有基础设施经营权,而无所有权。

其次,从权利转移看。政府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专营权),转移基础设施的经营权,项目公司则在一定期限后将其转交给当地政府。所有权自始至终由政府掌握。

此外,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外商投资基础设施有限制性规定,而国家政策对有关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业的经营权放开更持谨慎态度。事实上,BOT投资项目与单纯的基础设施项目有所不同。在BOT投资中,外商只拥有一定期限的项目使用权和经营权,期限届满后即将之转移给政府。因此,政府可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的具体项目,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和控股经营。经营权是关系项目成败的关键。政府作为BOT项目的最终受益人,应通过法律手段对外商经营BOT项目进行有效监督,用立法形式允许外商采用委托经营、联合经营、独资经营等方式行使经营权,但不允许转让和出售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要求外商接受定期调查,公开财务状况,维持项目扩大收入,为政府提供技术资料、培训管理人员。政府可通过以下途径控制项目经营权:(1)确定指标——设立相关资产经营状况指标;(2)限定数量——明确规定每一指标的上、下限;(3)法律途径——若发生私自更改或超过数量限定的诉之于法律。[18]

(四)BOT投资方式引起的有关争议是适用国内法、国际法,还是采用意思自治原则问题

关于BOT投资方式引起的争议,发达国家主张采用意思自治原则或适用国际法,其主要理由是BOT方式为合同行为以及发展中国家法制不健全,若适用东道国法律,会导致不公平、不公正。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由于BOT投资方式涉及的项目均为东道国的基础设施,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并且是在特许协议下进行经营的,因此应适用东道国的法律。

笔者认为,BOT投资方式中涉及两类重要合同,即辅合同和BOT特许协议(已如前述)。所以对该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因辅合同引起的争议可以依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来适用法律;至于BOT特许协议,如前所述,BOT特许协议属于国内法契约,加上其所具有的特殊标的,则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适用东道国法律,虽然如此,这一实践与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仍然有着密切联系。

有关BOT的法律问题还很多,如建设、经营等合同的法律问题、风险防范问题、环保法律问题等,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讨论。

四、结语

BOT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有着巨大发展潜力,并在许多方面具有传统投资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因而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所广泛采用。其有利于促进东道国基础设施的建设并缓解东道国的财政负担资金困难,有利于东道国转移经营项目建设的风险,也有利于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和质量。此外,它对东道国培养管理人才,发展经济等都有很大益处。[19]但是,由于BOT诞生的时间短、经验少,各国的立法尚不完善,尤其是在我国尚未有关于BOT的专门立法,所以更应该加快立法步伐,结合在实践中所产生的种种问题,争取尽早制定出一部完善的、能够对BOT投资实践起积极指导作用的BOT法律或法规。

主要参考书目:

1,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

2,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

3,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4,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三版。

[1]参见《应用"BOT"投资模式建设泉州刺桐大桥的探索》,《中国工商》,2001年08期。笔者较关注家乡的建设,对于BOT这种新型的投资方式也颇感兴趣。

[2]徐兆宏:《BOT投资方式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载《财经研究》1998年第2期(总第195期),第42页。

[3]参见谭秀环:《BOT方式的法律探讨》,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22页。

[4]徐兆宏:《BOT投资方式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载《财经研究》1998年第2期(总第195期),P43。

[5]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24页。

[6]参见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147—148页。

[7]谭秀环:《BOT方式的法律探讨》,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总第91期),第7页。

[8]同[6]。

[9]同[7],第8页。

[10]王海波:《BOT方式法律性质分析——兼谈我国的立法对策》,载《杭州大学学报》1998年。

[11]孙潮,沈伟:《BOT投资方式在我国的适用冲突及其法律分析》,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

[12]“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可参看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139—143页。这有助于对“经济合同”的理解。

[13]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三版,第644页。

[14]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156页。

[15]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30页。

[16]参见李运霁:《BOT投资方式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实践国际比较》,载《广西经贸》2001年6月(总第208期),第37页。

[17]龚晓春、王鸿波:《试析BOT投资方式的法律特征》,载《投资研究》1997年第1期。

第7篇

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性产业,它不仅关系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稳定发展,还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社会的生产生活等日常活动对电力的依赖性不断增大,对供电的稳定可靠性和电能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这都将促进电力行业的迅猛发展。

电力行业是高技术、高资金投入的行业,资金短缺是电力企业普遍面临的财务问题,电力企业的财务风险不容忽视。有效管理与控制电力企业的财务风险,将保证电力事业的可持续经营和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

1 财务风险的相关理论简述

财务风险是一种微观经济风险,是企业的财务活动在未来会偏离预期结果的可能性,是企业经营的总风险在财务活动上的集中表现[1]。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中,有着诸多不可控的内外部因素,这些因素将导致企业的实际财务收益与预期情况产生偏离。财务风险是普遍客观存在的,它具有不确定性、客观性、相对性、多样性、复杂性、机遇与风险并存等特征[2]。

1.1 财务风险的评估原则

财务风险评估应遵循如下三个原则:评估结果可能发生变化;评估结果只是估算值;评估方法是依据一般规律而定的。财务风险的变异性主要是指企业的财务风险程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应经常、定期地评估企业的财务风险;财务风险的评估值只是一个估算值,仅作为财务风险的参考值,而非精确数值;财务风险因时间、企业类型、地点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应避免限定在一般的简单逻辑中。

1.2 财务风险的评估方法

财务风险评价是根据企业的相关财务数据,分析企业的资产、负债、收益之间的变动与关系,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3]。财务风险可结合定量与定性的方法来度量,当前的主要风险度量方法有:杠杆分析法、概率分析法、风险价值度量法、综合评价法、风险率度量法等。见表1。

2 电力企业的财务风险成因分析

不同于一般企业,电力企业具有高资金和技术需求,其财务风险主要来自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两部分,具体风险成因如表2所示。

3 电力企业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电力企业的风险指标选取应遵循系统性原则、内容的动态性与相对稳定性结合的原则、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原则、重要性与全面性相结合的原则、统计上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原则。电力企业的财务主要是从偿债能力、运营能力、获利能力、外部风险和发展能力这五个层面进行评价工作的。

偿债能力变量主要是由电力企业的已获利息倍数、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和长期资产的适合率来反映的;反映企业的运营能力的变量主要是流动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获利能力是企业财务分析的重点,主要指标有销售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等;电力企业的发展能力一般选取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净资产增长率等指标来反映;外部风险主要是指自然灾害风险、利率变动风险、环保政策风险、电价变动风险等外部风险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通过分析对比,电力企业可选取上述四项外部风险评价指标与15项财务指标来构建其财务风险的评价的指标体系。

4 电力企业的财务风险规避策略

规避电力企业的财务风险可建立财务风险规避制度,将财务风险的结果管理变为财务风险的过程管理,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实时掌控企业的风险状况,实现财务风险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相结合的全面控制体系。电力企业的风险规避可从内部风险规避和外部风险规避两个方面展开。

4.1 内部财务风险规避措施

(1)构建电力企业的财务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将企业可以实时地收集、分析、管理其财务信息,从而有效地控制企业的财务活动,优化资源配置。

(2)通过“债转股”等金融手段,丰富企业融资方式。

(3)完善电力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风险意识,落实内部风险控制的责任制。

(4)开拓电力的营销市场,探索电力期货。电力企业可研究并开发电力期货市场,使得市场的竞价方式成为电力产品规避风险的工具。

(5)完善电力企业的投资风险管理制度。综合考虑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市场发展趋势等外部因素,科学建立长效的投资管理机制,并对投资项目进行重点的可行性分析。

(6)建立长效的财务预警系统,加强电力资金的监管力度,落实资金风险的相关责任。

(7)强化电力企业的资金集中管理,监控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

(8)提高资金的全面预算管理水平,建立标准的成本系统,严格控制成本预算。

(9)提高电力企业的资产使用效率,强化资产折旧的管理。

4.2 外部财务风险规避措施

电力企业应实时关注国家的相关政策,认真分析研究政策倾向,争取相关的优惠政策。在还债压力下,电力企业应争取国家优惠的贷款利率政策;在巨大的用电需求下,争取国家的相关电价政策。参与制定电力市场的竞价上网电价方案,采取防范电力市场风险的措施。

防范自然风险。在灾害前,衡量电力企业的工作环境,预测可能的风险,并制定防范措施。电力企业应做好风险的预案规划,并定期进行演习;通过购买自然风险的保险,来适当转移自然灾害的资金损失。

第8篇

全国201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经济法概论(财)试题

课程代码 00043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不包括

A.进货检查验收

B.保持产品质量

C.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D.不得伪造产地

2.下列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

B.实质审查完成之日

C.赠与合同

D.核准注册之日

3.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时间是

A.商标注册申请之曰

C.初步审定之日

4.确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是

A.请求书

B.说明书

C.摘要

D.权利要求书

5.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

A.7曰内

B.10曰内

C.15曰内

D.30曰内

6.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企业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是

A.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C.债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B.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D.破产管理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7.我国《合同法》不寧吊于

A.赠与合同

B.劳动合同

C.承揽合同

D.保管合同

8.以下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A.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B.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结算条款无效

C.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不必恢复原状

D.合同解除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消灭

9.以下情形中,应当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是

A.董事长提议召开时

B.1/3董事提议召开时

C.合计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D.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2/3时

10.关于股东会的议事表决规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公司合并的决议,要求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B.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要求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C.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要求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D.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要求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11.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则,以下表述的是

A.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B.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

C.合伙协议没有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D.可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12.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我国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是

A.零

B.3%

C.13%

D.17%

13.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以下项目允许扣除的是

A.罚金

B.合理的工资支出

C.赞助支出

D.税收滞纳金

14.甲公司与张某约定,甲公司为张某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并承担全部费用;培训完毕后张某应为甲公司工作5年。该条款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一般称为

A.试用期条款

B.服务期条款

C.见习期条款

D.学徒期条款

15.2013年8月1日,罗某到甲公司担任会计,约定试用期15天。9月1日甲公司向罗某支付工资。9月15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罗某与甲公司劳动合同关系成立的时间是

A.8月1曰

B.8月16曰

C.9月1曰

D.9月15曰

16.保险合同不属于

A.诺成性合同

B.单务合同

C.有偿合同

D.射幸合同

17.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芦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A.高级管理人员

B.上市公司

C.证券交易所

D.买方

18.冯某为甲公司的高级工程师,携带甲公司的商业秘密文件与朋友曾某聚会,不慎将该文件丢在曾某处。之后,曾某自称拥有该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并将该商业秘密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乙公司。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A.冯某的行为不侵犯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B.曾某的行为不侵犯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C.乙公司的行为不侵犯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D.甲公司管理不善,只能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19.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无权釆取的措施是

A.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B.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

C.冻结经营者银行存款

D.进入被调查经营者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20.下列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的是

A.矿藏

B.水流

C.海域

D.滩涂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1.以下情形中,属于合同无效的有

A.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D.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合同

E.一方以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2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包括

A.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B.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C.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D.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E.产品责任制度

23.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不章造成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有

A.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B.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C.在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D.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E.在公开发行的杂志上发表的

24.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有

A.管理人

B.债务人

C.债权人委员会

D.债权人会议主席

E.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

25.违约行为的类型包括

A.预期违约

B.拒绝履行

C.迟延履行

D.瑕疵履行

E.全面履行 

26.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应记载事项的有

A.公司名称

B.公司成立日期

C.公司注册地址

D.出资证明书编号

E.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27.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适用除外的情形有

A.经营者按照有关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合理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B.农业生产者在农产品生产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行为

C.林业生产者在林产品加工过程中所实施的协同行为

D.畜牧业生产者在畜产品销售过程中所实施的联合行为

E.渔业生产者在水产品储存过程中所实施的协同行为

28.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有

A.自行车

B.鞭炮

C.化妆品

D.汽油

E.小汽车

29.周某与甲企业形成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下列表述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有

A.周某与甲企业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B.周某与甲企业不得约定试用期

C.周某还可以与其他企业订立劳动合同

D.周某与甲企业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

E.终止用工后,甲企业可以不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

30.下列关于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A.“三同时”制度体现了公众参与原则

B.“三同时”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部分

C.“三同时”制度可适用于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

D.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同时”制度的审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E.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3分,共18分)

31.劳动合同的变更

32.产品责任

33.消费者依法结社权

34.生产者责任延伸

35.合同履行

36.公司章程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7.简述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3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有哪些?

39.简述中央银行再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的区别。

40.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有哪些?

五、案例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41.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对外代表企业,乙、丙不执行企业事务。企业成立后,曱为了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自行决定以企业名义将企业闲置厂房出售给张某。此后不久,曱意外去世,曱的儿子要求继承父亲在该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对此,丙同意,乙不同意。

问:

(1)合伙协议有关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出售企业厂房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甲的儿子能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42.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乙公司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制作一批有甲公司标识的公司10周年年庆的礼品。乙公司因生产任务繁重,为保证按期交货,未经甲公司许可私下委托丙公司制作。因丙公司未按期完成制作任务,致使乙公司未能按期向甲公司交付该批礼品。

问:

(1)甲乙公司之间的协议属于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有权委托丙公司制作礼品?为什么?

(3)本案中丙公司是否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六、计算题(本题6分)

43.中国公民张某2013年2月的收入情况如下:

(1)购买的体育彩票中奖人民币5000元;

第9篇

由于我国IT企业是近十年成长起来的,与传统的制造行业相比,无论在经营管理还是在成本核算方面都不够成熟。国内很多IT服务企业财务上没有按照项目进行核算,而是按照部门进行核算,但实际工作中,一个部门同时承担多个项目的情况很普遍,因此,项目经理得不到所负责的项目的财务数据,公司层面也没有明确的按照项目核算的财务数据。没有明确的项目财务数据,项目的成本管理就成了一句空话。目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还没有针对IT行业项目成本核算的准则。关于IT企业项目成本的计算与归集存在几种观点:(1)视同无形资产;(2)视同存货;(3)视同在建工程。但对于项目型企业都不是十分恰当。IT服务企业急需建立起以项目为中心的财务体系。

二、人工成本核算是项目成本核算的核心,项目成本核算是项目管理的基础

项目管理就是对那些为达到项目目标必须执行的活动进行计划、进度控制及绩效考核。项目管理的四个指标:项目绩效(P)、项目成本(C)、完成项目的时间(T)、项目范围(S)。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以上四个指标,唯有项目成本是可以准确计量的,通过对实际发生的项目成本计算,可以得出项目的完成程度,据此即可以确认当期收入,又可以对项目进度进行监控和及时调整,以保证在规定时间和工作范围内实现项目的目标,取得预计的效益。因此,项目成本核算,是项目管理的基础。

项目成本核算内容包括:直接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差旅费和其他直接费用)、间接成本(员工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支出、部门管理费用等间接费用)。由于IT服务经营的就是“人”,IT项目中的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相当比例,项目实际的人工成本决定了赢利的水平。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发现:作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利润很高,但最后核算部门的总体利润时却赔本。这是因为,项目人工成本很难准确预算,很多项目为了质量和进度要求,执行中都会不断追加人力,最后使用的人力资源大大超出了预算;而一个部门的总人力资源是固定的,如果多数项目超出预计人力资源就会造成部门承接的项目总数减少。因此IT服务企业的人工成本是最重要的项目成本元素,人工成本核算是项目核算的核心。

三、项目人工成本计算方法探讨

下面介绍一种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项目人工成本的计算方法——个人工时—成本法。个人工时—成本法就是通过对参与项目的每位员工的工时统计,计算出每位员工的人工成本,经汇总得出该项目的直接人工成本的方法。

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准确记录、统计出每位参与项目开发人员的工时,期末根据每人参与该项目的总工时×个人的工时工资得出每位员工的个人人工成本,将所有参加该项目的员工个人人工成本汇总即得出本期该项目的人工成本。与以往的用总工时×平均工时工资=项目人工成本的方法相比,该方法核算到每个人,为项目管理提供最基础的数据,有利于对员工个人的绩效考核;同时,又可以根据需要,很方便地求出各合同项目的人工成本以及各部门承担的各项目的人工成本,有利于项目管理和部门绩效考核。

人工成本的核算分三个阶段进行,(1)项目工时的统计。(1)项目人工成本计算。(3)间接人工成本的分配。其中,工时统计是基础,只有工时统计准确才能保证项目人工成本计算的准确性。

(一)项目工时统计

基础信息的建立:首先需要给各部门、员工、项目编号,编制项目编号时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阶段给出不同编号,这样有利于对项目的进展情况监控,可以核算出各阶段实际耗费的工时,与预算对比,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亦可及时调整预算。如研发项目可分为初验、终验、维护三个阶段,预算时已经预计了三个阶段所耗费工时,核算就要对三个阶段分开统计,这样,对三个阶段给出不同的项目编号。

2.按以下程序统计各项目工时:

员工本人填写工时统计表——项目经理审核——部门领导审批——上报——汇总,这个阶段是项目人工成本核算的关键,因为工时统计的准确程度直接关系到人工成本核算的准确度。因此,一定要让每位员工明确认识到填写工时统计表的重要性,确保工时统计表及时、准确上报。具体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A.利用公司的管理软件,结合员工的考勤平台填报。

B.手工填报法:员工填写每周个人工时统计表,经项目经理审核后上报,经过汇总,统计出该部门上周各项目工时统计表。月末,利用简单的EXCEL电子表格,将每人的工时统计表录入数据库,再利用透视表统计出每个人的各项目所耗工时。

(二)项目人工成本计算:

A.个人项目人工成本计算:

个人项目人工成本=个人项目人工工时×个人工时工资

B.项目人工成本计算:将参加某一项目的所有个人的人工成本相加就得出了该项目的直接人工成本。

(三)间接人工成本的分配

通常情况下,间接费用是按部门(或称成本中心)来核算的。IT企业研发部门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以及内部管理、培训学习所耗人工成本都属于间接人工成本;而房租、水电、固定资产折旧等都是其他间接费用,实际发生时,归集记入部门管理费用,期末分配结转到各合同项目成本中。分配的方法有多种,可以根据部门所承担的各合同项目人工成本占所承担所有合同项目的人工成本之和的比重来分配。

期末,根据间接费用的分配计算结果作分配结转分录,将研发部门的间接费用分配到各个合同项目中。实务中,采用财务软件核算的公司期末只需算出分配率,再利用软件期末自动结转分配的功能设置结转分录,由系统自动结转间接费用即可。

(四)项目成本的归集与结转。由于IT项目的周期较长,很多项目是跨企业的财务核算周期的。设置一个会计科目来归集项目成本,期末再根据当期项目的完工程度来确认项目收入并结转项目成本。首先要在资产类会计科目中增设“项目成本”科目,来归集各种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项目成本”科目要设置成对部门和项目进行辅助核算的科目(目前常用的财务软件如用友、金碟等都有辅助核算功能),期末利用辅助核算功能可以很容易得出各部门的项目成本,为项目的绩效考核提供数据。其次,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及配比原则,项目成本的结转必须与项目收入相匹配,因此在期末,先要确认当期项目收入(项目收入的确认可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之后根据配比原则结转该项目的成本,进而得出该项项目的利润。至此,财务部门可以在期末向项目经理及部门经理提供包括针对个人的、项目的、部门的各项财务数据,据此,管理者可以对员工、项目、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亦可以对项目的预算和进度进行监控和调整,以提高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项目管理的目标。

参考文献:

[1]J.P.Lewis著.王增东等译.项目经理案头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11.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第10篇

在福建省泉州市的东南角,屹立着一座宏伟壮观的特大型公路桥梁,这就是我国首例民营经济以BOT方式建成的泉州刺桐大桥。这是一个官民并举、以民为主、完全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投资模式的建设项目。在国内,以民营经济为主,通过BOT参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刺桐大桥工程实属首例。它开创了以少量国有资产为引导、带动大量民营资本投资国家重点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先河。[1]笔者的家乡在泉州,所以对刺桐大桥给家乡带来的重大经济效益关注较多。2001年11月10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即WTO),这使我国经济的发展逐渐与国际接轨,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仍然相当薄弱,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开发利用西部丰富的自然资源必然要进行各项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BOT投资方式将扮演重要的角色。鉴于BOT是一种效应很好的投资方式,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急需通过BOT方式引进外国资本,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有鉴于此,以下笔者拟对BOT的主要法律问题作一肤浅论述。

二、BOT的内涵界定与法律特征简述

BOT名称是对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转让)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现通常是指后一种含义。关于BOT投资方式的定义,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但至少有下列几种观点:1,BOT是一种涉外工程承包方式;2,BOT是项目融资方式;3,BOT是一种国际技术转让方式;4,BOT是政府合同或行政合同;5,BOT是融资租赁方式;6,BOT是委托管理;7,BOT是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2]

笔者认为BOT是一种新型、特殊的投资方式(观点1到6均只是其内容的某一方面)。具体而言,它是指东道国政府与私人投资者(本国或外国均可)签订特许协议(以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将某一公共基础设施或基础产业项目交由私人投资者成立的项目公司筹资、设计并承建,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由该项目公司通过经营该项目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及获得利润,而政府则从行政角度对BOT项目进行行政管理、监督;特许期满后,项目无偿移交给所在国政府或其授权机构。[3]

BOT投资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同以往其它融资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点:

第一,法律性质的特殊性。主要是指BOT特许协议的特殊性质(留待下文论述)。

第二,主体的特殊性。BOT合同主体,一方是东道国政府,另一方为私人投资者或企业,大多数为外资企业。其中政府既是一个与外商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一个政府特许权利先行获得者、承受者和具体实施的监督者,即其具有双重身份。

第三,投资客体的特殊性。作为BOT投资项目的标的——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如桥梁、电厂、高速公路等,不同于其他的投资项目,建设的又都是公益事业,东道国对其拥有绝对的建设权,私营企业则通过许可取得其专营权。又因其涉及到本国使用者的利益,国家必须权衡本国的国情和投资者利益两个方面,对其行使价格决定权以及相应的管理监督权。

第四,法律关系的复杂性。BOT投资方式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其内容涉及到投资、融资、建设、经营、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当事人或参与人包括东道国政府、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项目贷款人、项目原材料供应商、融资担保人、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公司以及其它可能的参与人。因此BOT投资方式形成了由众多当事人或参与人组成的多样复杂的法律关系。[4]BOT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复杂的合同安排,它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无一不是通过合同确立的。这些合同包括特许协议、贷款协议、建设合同、经营管理合同、回购协议以及股东协议等。

BOT的以上特征把它与一般的合资、合作项目及工程承包区别开来。

三、BOT投资方式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

关于BOT投资方式中的主要法律问题,理论界已对其有了相当深入和宽泛的讨论。以下笔者选取BOT投资方式中几个有争议且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加深对BOT的了解。

(一)BOT特许协议的性质问题

特许协议是指BOT运作中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特许私人投资者进行BOT项目建设和经营的协议,其不同于政府对建设和经营该项目给予必要的批准和同意[5]。特许协议是BOT方式赖以运行的基础,随后的贷款、工程承包、经营管理、担保等诸多合同均以此协议为依据,因此,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说,特许协议是BOT法律关系的主合同,其他合同均为从合同。BOT特许协议被誉为“BOT项目合同安排中的基石”。

除BOT特许协议外,基于这一协议上的其他合同都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可以通过有关的民商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而对于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争议则较大。有关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得出不同的定性。其争论主要存在于两方面:第一,BOT特许协议是国际契约还是国内契约(其中一方为外商投资者的情况下);第二,假如是国内契约,该契约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

1,BOT特许协议属于国内法契约

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有分歧:有人认为特许协议应属国内法契约,有人认为特许协议是国际性协议,也有人认为特许协议属于“准国际协议”,还有人认为特许协议是“跨国契约”等[6]。争论的焦点在于:特许协议是国内法契约还是国际协议。

笔者认为特许协议是国内法契约。特许协议是根据东道国的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东道国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批而成立。协议的一方为东道国政府,另一方为外国私人投资者,并非两个国际法主体。而持国际协议者认为国家与外国投资者签订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国家就已默认另一方外国公司上升到国家的地位。[7]我们知道,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主体都由法律确定,而不是由缔约一方赋予;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有其本身的法定要素,而不能由任何一方赋予或默认。[8]因此,BOT特许协议不是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属国际协议,不受国际法支配。

2,BOT特许协议是经济合同

BOT特许协议是属于国内公法契约还是属于国内私法契约尚有争议。英国学者一般认为它是政府契约,适用普通法上的私法规范,但又根据其自身的特殊性创造了“契约不能束缚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判例;美国学者将其当作“特许权”;而法国则将其视为政府执行经济计

划的一种方式,因此称之为“行政合同”,并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发展了一整套关于行政合同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9]在国内,有人认为它是民事合同[10],有人认为它是类似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政合同[11]。

笔者认为,BOT特许协议是经济合同。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民事合同(广义上包括商事合同)、行政合同及经济合同做一区分。首先应当明确的一点是,这三种合同是分别属于民商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12]具体言之,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意,那些为了明确上下级责任或将公权力具体化的合同,不属于民事合同[13];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履行行政职能而与相对人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14],其所侧重的是行政组织及其权利设置、行使、制约和监督;至于经济合同,此处其具有特定的含义,笔者认为其是指由经济法调整的、国家在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与相对人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其包括三种具体的法律关系,即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及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15],“国家调节及参与”是其主要特征。经济合同所侧重的是有国家一方主体参与的、与国家整体经济运行有关的内容。从前面对BOT投资方式法律特征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BOT特许协议的主体——政府具有双重身份,其既是一个与外商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一个政府特许权利先行获得者、承受者和具体实施的监督者,政府运用BOT特许协议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用事业的需求,而且,政府还可以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单方面变更和中止合同,体现了“国家意志”和“经济”二者的统一。因此不难看出BOT不同于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它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征。

(二)BOT的法律保证问题

由于BOT项目涉及所在国的公众利益,而且是大规模的系统工程,因此它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东道国政府是否给予强有力的支持。这种支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的法律保证:[16]

第一,国家豁免问题。在BOT项目运作中,如果东道国政府违约,又不放弃豁免,会由于不能对其而导致项目承办公司诸合同项下的权利不能享有。对这一问题的国际惯例是要求签约的政府就合同中的一切事项放弃司法豁免权,从而成为BOT运作中与其他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主体。事实上,政府在BOT合同具有双重身份(如前所述),政府可以公益需要对项目进行征收或采取某些限制措施,而这对投资者是不利的。一般都在特许协议中订立相关的补偿条款,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同时也要求因投资者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政府损失由投资者对政府进行补偿。

第二,给予BOT项目公司政策及法律上的优惠。以BOT方式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投资者对项目不能带走或实施法律强制保障措施,相比于有投入有产出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应以法律的形式把对BOT投资者的优惠政策确定下来,以消除投资者的顾虑。但不能单纯依靠诸如税收优惠这样的手段来引导BOT的发展,因为这种以牺牲国家利益来吸收外资的行为不是长久之计,而且外商更注重的是东道国投资环境是否完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环境,包括有关BOT法律的制定及实施。

此外,BOT的顺利实施还有赖于东道国政府完善的风险分担结构。政府承担的是政治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项目公司则承担经济风险,如价格波动、供求变化、市场竞争压力等,这是由BOT项目中风险由最有能力规避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来决定的。所以项目公司对东道国法制环境、风险分担机制的健全和完备状况是很重视的。[17]

(三)BOT项目公司的经营权与政府的所有权问题

首先,可以从BOT的具体内涵解析。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定义,具体的BOT投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BOT;二是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意为建设—拥有—经营—转让;三是BOO(build-own-operate),意为建设—拥有—经营。现在国际上的BOT投资方式是指第一种,它与后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是项目公司只拥有基础设施经营权,而无所有权。

其次,从权利转移看。政府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专营权),转移基础设施的经营权,项目公司则在一定期限后将其转交给当地政府。所有权自始至终由政府掌握。

此外,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外商投资基础设施有限制性规定,而国家政策对有关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业的经营权放开更持谨慎态度。事实上,BOT投资项目与单纯的基础设施项目有所不同。在BOT投资中,外商只拥有一定期限的项目使用权和经营权,期限届满后即将之转移给政府。因此,政府可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的具体项目,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和控股经营。经营权是关系项目成败的关键。政府作为BOT项目的最终受益人,应通过法律手段对外商经营BOT项目进行有效监督,用立法形式允许外商采用委托经营、联合经营、独资经营等方式行使经营权,但不允许转让和出售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要求外商接受定期调查,公开财务状况,维持项目扩大收入,为政府提供技术资料、培训管理人员。政府可通过以下途径控制项目经营权:(1)确定指标——设立相关资产经营状况指标;(2)限定数量——明确规定每一指标的上、下限;(3)法律途径——若发生私自更改或超过数量限定的诉之于法律。[18]

(四)BOT投资方式引起的有关争议是适用国内法、国际法,还是采用意思自治原则问题

关于BOT投资方式引起的争议,发达国家主张采用意思自治原则或适用国际法,其主要理由是BOT方式为合同行为以及发展中国家法制不健全,若适用东道国法律,会导致不公平、不公正。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由于BOT投资方式涉及的项目均为东道国的基础设施,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并且是在特许协议下进行经营的,因此应适用东道国的法律。

笔者认为,BOT投资方式中涉及两类重要合同,即辅合同和BOT特许协议(已如前述)。所以对该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因辅合同引起的争议可以依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来适用法律;至于BOT特许协议,如前所述,BOT特许协议属于国内法契约,加上其所具有的特殊标的,则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适用东道国法律,虽然如此,这一实践与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仍然有着密切联系。

有关BOT的法律问题还很多,如建设、经营等合同的法律问题、风险防范问题、环保法律问题等,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讨论。四、结语

BOT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有着巨大发展潜力,并在许多方面具有传统投资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因而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所广泛采用。其有利于促进东道国基础设施的建设并缓解东道国的财政负担资金困难,有利于东道国转移经营项目建设的风险,也有利于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和质量。此外,它对东道国培养管理人才,发展经济等都有很大益处。[19]但是,由于BOT诞生的时间短、经验少,各国的立法尚不完善,尤其是在我国尚未有关于BOT的专门立法,所以更应该加快立法步伐,结合在实践中所产生的种种问题,争取尽早制定本论文由整理提供

出一部完善的、能够对BOT投资实践起积极指导作用的BOT法律或法规。

主要参考书目:

1,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

2,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

3,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4,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三版。

[1]参见《应用"BOT"投资模式建设泉州刺桐大桥的探索》,《中国工商》,2001年08期。笔者较关注家乡的建设,对于BOT这种新型的投资方式也颇感兴趣。

[2]徐兆宏:《BOT投资方式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载《财经研究》1998年第2期(总第195期),第42页。

[3]参见谭秀环:《BOT方式的法律探讨》,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22页。

[4]徐兆宏:《BOT投资方式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载《财经研究》1998年第2期(总第195期),P43。

[5]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24页。

[6]参见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147—148页。

[7]谭秀环:《BOT方式的法律探讨》,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总第91期),第7页。

[8]同[6]。

[9]同[7],第8页。

[10]王海波:《BOT方式法律性质分析——兼谈我国的立法对策》,载《杭州大学学报》1998年。

[11]孙潮,沈伟:《BOT投资方式在我国的适用冲突及其法律分析》,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

[12]“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可参看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139—143页。这有助于对“经济合同”的理解。

[13]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三版,第644页。

[14]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156页。

[15]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30页。

[16]参见李运霁:《BOT投资方式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实践国际比较》,载《广西经贸》2001年6月(总第208期),第37页。

[17]龚晓春、王鸿波:《试析BOT投资方式的法律特征》,载《投资研究》1997年第1期。

第11篇

关键词:企业集团;内部会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1018803

1 企业集团的涵义和特点

1.1 企业集团的涵义

企业集团是以现代企业的高度发展为基础,形成一个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企业的产权结构和生产经营模式为纽带,并联合众多的企业形成一个具有巨大规模和多元化经营理念的组织。企业集团一般分为产业型企业集团、资本性企业集团和管理型企业集团三种类型,产业型企业集团主要是通过产业链接,把各企业的同类产品或者同类行业可利用的资源整合在一起,使企业之间存在整体纽带关系。资本型企业集团是母子公司之间形成的一种控股的关系,由于企业之间存在投资和被投资的关系,因此通过建立资本性企业集团能够由一个母公司对多个子公司进行投资和控股,并且母公司可以通过兼并收购其他公司成为子公司。管理型企业集团与产业型企业集团和资本性企业集团存在不同之处,它没有存在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也不存在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而只是由一个自然人出资并作为投资主体,向多个企业进行收购股本或者出资新建企业。

1.2 企业集团的特点企业集团主要是以大企业为核心,以经济技术和经营模式为基础,由多家企业联合在一起形成的组织结构,具有深层次、技术发达和相对稳定等特点。在企业集团内部管理上,既实现各成员企业独立决策,也实行统一领导和分层管理的制度,企业集团的规模巨大,实力雄厚,是具有跨地区,跨行业,甚至跨国度的多元化经营的企业联合体。

2 内部会计控制的简述

2.1 内部会计控制的含义内部会计控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财务活动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对会计进行监督,提高会计信心的质量和管理效率的重要保证,也是衡量一个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关键性因素。

2.2 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原则

2.2.1 合法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该在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会计的基本规定和企业内部的实际情况进行。

2.2.2 全员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该起到控制企业内部会计工作人员的行为的作用,任何企业会计员工都不能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利。

2.3 全面性原则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应该包含,企业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经济业务和一系列岗位,并且要根据业务所涉及的方向,全面落实监督、反馈和决策等,确定每个环节都做到位。

2.4 职责明确原则

内部会计控制应该把企业内部涉及到,会计工作的岗位和机构进行合理的划分,确定他们之间的职责。使职务互相分离,确保企业内部的不同岗位和不同机构能够形成互相监督和互相约束的作用。

2.5 成本效益原则

在实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时,要遵循成本管理的基本原则,确保企业成本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来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3 企业集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具体内容

3.1 基础控制

基础控制制度主要是以会计控制为目标来进行的,用以保证基本的会计活动和会计程序能够得到完整和准确的记录,从而使企业达到合理的经济业务。基础控制是其他会计控制的基础,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会计在记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2 纪律控制

虽然基础控制是会计控制的前提条件,但是要使它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由纪律控制来对它进行帮助。因此,纪律控制是保证基础控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有效控制方法。

3.3 实物控制

实物控制主要是用来保护企业实物财产完整,使其得到有效的利用的方法。实物控制主要涉及企业的货物的出库和进库手续,使物品能够得到有效的保管,把财产物资进行分门别类,存放在指定的仓库里。对货物进行科学的编号,方便日后工作人员进行发料和盘点,建立完善的财产清查制度,如在清查时发现问题,应妥善的处理好,确保企业实物的完整性。

由此可见,基础控制、实物控制和纪律控制之间存在着相互依托的关系,是不可分割的。基础控制主要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实物控制是保证企业财产的安全性,而纪律控制则是基础控制和实物控制的整合。因此,如果其中有一个控制出错,那必将对其他控制产生影响。

4 加强企业集团内部会计控制的必要性

4.1 实现企业集团战略目标

加强企业集团内部会计控制是企业集团内部价值最大化的体现,由于企业集团中的成员,大部分都是属于独立的法人,因此要实行独立的核算制度。各成员可以独立的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存在比较强的独立性,因此,企业集团中的每一个成员在追求自身价值最大化上面,比非独立核算部门较为有优势。在现代化企业制度中,要想使企业集团的获取更多的利益,就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包含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在内,也可以说是企业集团内部控制主体的体现,企业集团通过各种控制措施把自己所需执行的目标、要求和期望传达出去,从而规范各成员的行为和举止。

4.2 企业集团内部控制可以有效的完善企业治理结构

企业的治理结构可以分为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两个方面,外部治理只要是由企业在市场上的资本、融资等因素决定,而内部治理结构所受的影响较多,主要有股东大会、监事会、理事会、董事会和债权人等存在利益相关的权利机构。它们之间权利的制衡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治理结构方面的内容。因此,良好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能够使企业集团治理结构得到更好的完善,达到权利制衡的作用。加强企业集团内部会计控制可以维护中股东的合法利益,解决了所有者缺位和股权高度集中的现象,并且还可以均衡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使董事会能够有效的行使控制权。如2000年7月财政部的《会计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提出要求,2001年6月财政部颁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这些均表明,我国内部控制建设己取得重要成果。

4.3 落实了集权和分权之间的关系

在企业集团中,集权和分权是企业发展中重要的制度之一,是处理和完善决策权的手段。集权主要是把决策权归属于企业的上层,而分权式集中在企业的下层,并且集权和分权之间是相互依托存在的,它们之间最关键的决定性因素在于分权。分权主要通过分散决策的方法把握,看在进行的项目有多少,自由度有多少,并且还需要适当的授权,内部报告控制和预算控制等方面来落实。由此可见,想要正确的处理好集权和分权之间的关系就必须建立在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基础上。

5 企业集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5.1 企业集团预算制度不够完善

对企业集团而言,建立预算管理是全面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方法之一。但由于目前有些企业集团没有建立自己的预算管理制度,有些企业集团建立了预算管理,却没有进行有效的利用,完全忽视了预算管理的重要性。预算管理没有被企业集团作为自己生产经营的依据,随便更改预算结构,使预算管理形同虚设,从而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监督机制产生影响,使考核制度弱化。有些企业集团虽然实行了预算管理,但是预算的方式不科学,缺乏有效的预算依据和计量标准,使得预算的指标与实际企业集团的情况相差甚远,从而使企业集团失去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应具备的意义。 5.2 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目前,有些企业集团实行分散管理资金,又实行集中管理,这样就给企业集团在资金管理上造成一定的矛盾冲突,形成资金使用率低下的问题。有些企业集团的资金大量被闲置和沉淀,而有些则处于资金紧张的状况,到处向银行贷款,以此来降低资金紧张的压力,最后出现银行贷款居高不下,财务费用紧张短缺的问题。

5.3 企业集团的领导缺乏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了解由于企业集团是一个具有较大规模的组织,在实行内部会计控制时,不仅要考虑母公司的状况,也要考虑子公司。因此,想要设置一个良好的企业集团内部会计制度控制系统,就必须招揽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还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但是许多企业集团的领导认为,如果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实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最后无法保证都能够全数收回,那么就会使企业集团的经济效益受到损失。所以,许多企业集团领导对实行内部控制制度持保守的态度,不敢轻易尝试,缺乏有效的主动性,由此可见,企业集团领导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认识不足,是内部会计制度无法得到有效实施的关键性因素。

5.4 企业集团会计人员专业素质普遍较低

由于企业集团所处的行业特点,造成了内部的在职会计人员在专业素质上都存在不同的差异。从事基层工作的会计人员在工作经验上相对要丰富一些,但是他们所具备的工作经验却往往与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存在不符,因此,在企业会计人员还没有完全了解新会计准则时,去执行企业的一些财务问题,必将严重制约到企业集团内部控制制度的实行。

5.5 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目前,因为企业集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状况频繁发生。这不仅给国家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还给了一些不法之徒可乘之机,国有资产的流失完全打乱了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方向,打乱了企业之间诚信交易的原则。因此,企业集团应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全面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得到有效的控制,从而使国有资产呈现出经济最大化的效应。

5.6 企业集团缺乏内部监督制度

现今,许多企业集团在财务管理上存在一定的漏洞,而实行企业集团内部监督制度的是内部审计部门。从企业集团整体来说,内审机制存在不够完善、审计领域狭隘等特点,由于审计部门大多都是由固定的高层管理员来负责,因此缺乏内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另外企业集团对内审部门的重视不够,随意性很强,导致内部审计部门在企业集团中所占的分量不足,形同虚设。对于整个内部控制部门来说,在整个控制过程中没有进行有效的排序,在检测和执行时也只是流于形式。从外部监督来说,企业大多实行会计委派制,由于会计委派人员也大多是由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分配,因此,外部监督机制对企业集团也没有起到任何的监督作用。由此可见,企业集团内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会造成财务管理上存在漏洞,也会发生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人员制造假账等现象,因此,建立和完善企业集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当务之急。

6 加强我国企业集团内部会计控制的措施

6.1 加强企业集团预算管理

企业集团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责任明确、制度规范和执行严格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并动员全企业的人员共同参与。把企业集团的预算管理作为保证企业持续发展、提升管理水平、强化内部控制的有效手段,实行预算管理要以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有效的控制企业内部成本,从而实现企业集团的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资金得到有效的流动和整合。

6.2 强化企业集团领导和员工的内部会计控制认识

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企业领导和员工的内部会计控制意识,可以有效的提高企业内部的管理水平。企业集团实行定额备用的制度,可以有效的控制现金的使用流量,企业集团财务管理部门,要改变以往的传统方法,把企业内部暂时不用的闲置资金存入银行活期账户,来增加利息。另外还可以把资金通过银行办理大额的、定期的协定存款,达到使资金增值的效果。因此,企业集团要加强对企业领导和员工对内部会计控制的认识,如何合理的筹划,使用较小的投入来获取较大的利益,使收支实现一个良性循环,有效的保证了企业集团的可持续发展。

6.3 全面完善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机制

要加强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机制,就必须以企业的财务部门为主体,从财务管理机制入手。根据企业集团内部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的编制,并对企业集团进行财务监控,以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为目的,充分发挥资金的管理职能,做好预算、控制和考核这三个步骤。企业集团还可开展财产保险,转移潜在风险,保护实物资产安全。例如油气田企业,是一种高危险性的行业,特别在重庆12.23井喷事故发生以后,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因此,要减低这些不确定的危险所造成的企业损失,对于厂房、办公设备等价值性大的企业财产,应该采用保险的方式来转移风险,保证企业持续稳定的发展。

6.4 提高企业集团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

企业集团在生产经营当中,要高度重视会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要不断的对他们进行培训,以达到提高他们专业素质的要求。并且还可以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度,在对会计人员执行培训的时候,要根据他们自身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培训的方式,建立一套长期的培训方案,从而使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得到不断的更新。

6.5 提高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自觉性

近两年来,虽然在大多数企业集团中,内部审计都具备着很强的控制性和强制性,但是真正实施的企业却没有多少,虽然机构齐全,但是内部审计的制度不够完善,业务上存在不规范。目前,在我国发生了许多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情况,这些都是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授意或者强令下做作出的。因此,要加强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自觉性,就必须把内部会计控制与内部审计紧密的结合在一起,这样才能够有效的防治内部审计出现失控的现象。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的提高企业内部审计的自觉性,而一个完整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又需要内部审计来对其监督和执行,因此,把他们有效的结合在一起,可以及时发现企业集团中出现的问题,并制定出有效的解决方案,起到不断完善企业集团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作用。

6.6 经济责任制和内部会计制度相结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能够有效的搞活内部的机制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主要手段。然而要搞活内部机制并不是件容易的事,不仅需要明确企业制度与国家经济制度之间的关系,还要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使用经济责任制和内部会计制度相结合的方法,就是把企业的工作业绩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上的责任制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把这种方法作为企业内部的管理系统,可以有效的完善企业集团内部的管理工作,还可以起到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7 总结

综上所述,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实现企业集团自我监督和自我调整的过程,因此,作为企业集团内部的领导,应该在不断加强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认识的同时,建立权利明确和科学管理的企业集团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员工的能力,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法律法规的意识,逐步规范企业集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消除财务管理上存在漏洞,从而达到内部控制的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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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军.浅议如何完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J].现代会计,2004,(5).

[3]高立红.浅谈企业集团完善和加强内部会计控制[J].现代会计,2008,(5).

[4]席卫华,李军.企业集国内部会计控制的问题与对策[J].研究集团经济研究,2007,3(225).

第12篇

关键词:建筑项目模板 工程施工 混凝土 施工

模板是在实际的混凝土工程施工中起到支撑或固定作用的一种临时结构,其虽是辅临时结构,混凝土成型之后需将其拆除,但当前模板在混凝土施工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模板的设计与安装工艺时混凝土工程施工中应引起高度重视的一个环节,其施工工艺及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工程多方面进度并可能造成安全隐患。

1、建筑项目模板工程简述

1.1模板的作用

模板在各类工程施工中,都有着自身价值的体现和应用,如在水利工程中,模板工程的造价约占钢筋混凝土结构物造价的15~30%;占少数钢筋混凝土造价的5~15%,制作和使用安装模板需用的劳动力用量约占混凝土工程总用量的28~45%。对于设计结构相对复杂的工程,模板与绑扎钢筋所占用的时间,往往比混凝土浇筑的时间长得多。

安装和组装模板时,务必以安全施工的原则,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操作与施工,所连接构建必须与设计要求相匹配,如遇到情况有变或配置型号更改时,应立即上报工程技术人员或监理工程师,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技术更新和模板工程的搭设。模板系统各环节数据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计算量规定的尺寸数据进行安装,未经技术人员或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安装模板时还应注意各个连接点的连接牢固程度与拼缝之间是否严密,特别是支撑部位的安装,一旦出现连接不牢固的问题将造成无法估计的后果。

1.2模板施工遵循原则

拆除模板时应遵循由上至下、先拆侧向支撑件后拆垂直支撑件的原则,柱模也应自上而下、分层分段进行拆除;拆除第一层时,应用木锤或橡胶锤向外轻击模板外口,使之产生松动并逐渐脱离混凝土结构;逐层一次拆分下一层模板时,应轻击模板边肋,切勿使用撬棍将模板从柱脚撬出;拆除梁模板时应优先拆除支架的拉杆以便下一步作业,之后再进行梁与楼板连接角模和梁侧模板的拆除;拆除梁模板工艺与柱模基本相同,但应注意的是,拆除梁底模支柱时应从跨中和向两端作业。模板的支撑构件严禁使用腐朽、扭曲、裂缝和劈裂的材料;顶撑应垂直,底端应平整坚实,与接口相匹配并加上垫块;木楔要钉牢,并用横杆顺拉和剪刀撑拉牢;支模应按工序进行,模板没有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禁止利用拉杆、支撑攀登上下。

支设独立梁模应设临时工作台,不得站在柱模上操作和在梁底模上行走;拆除模板应经施工技术人员同意;操作时应按顺序分段进行,严禁猛撬、硬砸或大面积撬落和拉倒;完工前,不得留下松动和悬挂的模板;拆下的模板应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堆放,防止钉子扎脚;模板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高处、复杂结构模板拆除,应有专人指挥和切实的安全措施,并在下面标出工作面,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工作区。

拆除模板一般应采用长撬杆,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正拆除的模板上;拆模间隙时,应将已活动的模板、拉杆、支撑等固定牢固,严防突然坠落,倒塌伤人;模板拆除前必须有混凝土强度报告,强度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拆模审批。

2、模板工程中建筑机械施工管理

2.1建筑项目模板工程机械施工及其施工要求

模板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工程机械、运输机械等,其中多用到起重机械、钢筋加工机械、桩工机械等等。这些机械设备数量多、分布广,常因使用维修保养不当而发生事故。所以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了解建筑机械的分类及性能;熟悉机械的种类和用途;掌握机械的安全使用条件、防护设置和安全要求;了解塔式起重机的类别、特点和性能;熟悉龙门架、物料提升机的性能、设计原则和构造;掌握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的安全防护、保险装置的分类、性能、使用及安装、拆除要点。其中,主要有:冷拉机、冷拔机、调直剪切机、切断机、弯曲机及焊接机械等。

2.2钢筋加工机械施工要求

冷拉机主要由卷扬机、地锚、夹具、定滑轮、动滑轮及测力装置组成。通过对钢筋的冷拉,提高了强度,又节约了材料。操作时应控制冷拉值,不准超载;拉直钢筋的两端要有防护措施,防止钢筋拉断或滑离夹具伤人;工作中禁止人员站在冷拉线的两端,或跨越冷拉中的钢筋;用配重控制的设备,工作前要检查配重块与设计要求是否一致,并设有起落标记;用延伸率控制的装置,必须有明显标记。

3、施工管理措施

3.1 从源头抓落实,严把采购关 建筑机械设备本身质量是影响设备安全使用的一个关键,许多建筑设备事故就是由施工单位使用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而引发的。该类事故主要由于生产厂家的制造能力或制造工艺不过关造成的,事故隐患隐蔽性强,日常检修保养不易发觉,故危害性较大。施工单位应高度重视机械设备及配件采购工作。

3.2 建立落实设备管理制度,规范设备管理工作 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①加强设备统一管理,落实设备基础管理工作;②健全设备管理机构,提高设备管理能力;③严格管理,落实设备维修、保养等各项制度;④企业要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监督的检查制度;⑤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确保施工机械设备装、拆和使用安全;⑥落实机械设备更新换代工作,严格设备报废制度。

3.3 要实现租赁业健康持续发展,必须从以下两方面加以认真考虑:

①重视企业协调运作如今,企业发展多有两种倾向选择:要么做强作大,要么做精做专,对建筑机械租赁业也不例外。建筑机械租赁业要尽快形成一个稳定的经营格局,既要有一批有规模、有实力、规范运作的大型公司担当市场的中流砥柱,起到稳定和推动作用;同时也要孕育出一批规范、运作灵活的中小型租赁公司,对市场起平衡和补充的作用。

②积极控制租赁风险。拖欠租赁费,是目前我市建筑机械租赁业存在的一大问题,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发展。这种现状除了需有法律加以强制约束外,还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来改变,最终形成全民重信用的良好氛围。作为租赁公司首先要建立用户诚信考核制度,完善租赁业务程序,通过各种方法考察用户的诚信度和工程款到位情况,进行充分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对于资金不落实或可能不落实的项目不要盲目承租。总之,我们应当做好建筑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可以减少建筑机械在施工中的问题,也便能更好的完成建筑工地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