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9 17:10: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前言与应用背景
随着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相继建立以及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广大职工、家属生活质量和健康需求日益增长,基本医疗保险已无法满足企业职工及其家属,特别是大病人员医疗保障需求,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职工较多,人员复杂,迫切需要企业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在新形势、新环境下,研究建立保障多层次、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补充医疗保障制度,以适应国有大型企业发展,增强企业医疗保障能力,进一步减轻职工医疗费个人负担,为企业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环境创造条件。从2004年我公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起,在充分研究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总结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成功经验与教训的情况下,对国有大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进行认真的研究与探索,通过多年的实践与应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关键点
一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保障水平问题。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确定保障水平是关键,必须考虑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各类人员医疗需求以及企业历史医疗保障水平。二是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的问题。重点就是要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各自优势,相互补充。在保障原则、支付内容、票据利用、信息共享等方面实现有效衔接,保证补充医疗保险业务顺利运行。三是企业不同群体平衡问题。重点分析企业各类人员的医疗需求,确定不同群体医疗保障水平,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和过渡。四是补充保险基金监管问题。保障基金安全,防止基金流失、浪费,是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中必须充分考虑内控管理。五是高效运行问题。补充医疗保险涉及企业人事、财务、社保等部门,涉及职工医疗待遇计算、费用报销与结算,在管理方式、运行机制和管理手段等方面要科学、便捷。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技术
一是充分考虑各类群体需求。职工、退休人员和家属(子女)分别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保持公司新旧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二是多层次提供医疗保障。对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负担的部分,通过门诊和住院费用分别补贴办法,解决基本养老保险门诊额度低、住院报销比例不高的问题;通过投保商业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报销问题以及重大疾病人员医疗费个人负担过重问题。三是一般疾病与特殊疾病分开管理。按照“保基本、向大病倾斜”的原则,对于需要门诊长期治疗、费用较高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通过提高门诊报销额度和比例,减轻慢性疾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四是应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研究开发信息管理软件,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支持IC卡技术应用,实现企业社保部门与定点医院、基层单位的数据信息共享与业务处理。五是完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重点在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筹集、费用审核、就医流程、费用结算以及管理职能等方面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统一业务流程,确保业务规范运作。
四、管理技术主要创新点和效果
一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技术,企业形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补充医疗保险为辅,资金多渠道、保障多层次,适应不同群体的医疗保险体系。二是采取门诊一般疾病与特殊疾病区别对待、分开管理办法,妥善解决了大病和慢性病人员医疗费额度不足的问题。三是应用IC卡技术,方便了医疗机构和基层单位对就医人员的身份辨识,加强了参保人员就医和报销费用的事前监管。四是自主研发应用补充医疗保险信息管理软件。不仅通过事中预警、事后追踪技术,加强了保险业务日常监管;同时实现了网上业务经办、费用时时结算、信息查询便捷,统计数据及时,更好满足了管理层决策需求,对方便基层与职工,大幅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五是建立健全基金监管制度。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加强外部监督检查,为确保基金安全奠定了基础。通过几年的运行,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有效遏制了职工医疗费用浪费现象,实现基金收支平衡,企业医疗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大大减低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大病人员个人医疗费负担,得到了企业广大职工及其家属的理解与支持,企业医疗保障体系相继建立与完善,对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和谐稳定的环境创造了条件。总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技术的应用,不仅充分发挥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作用,是国有大型企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有益探索。
作者:李建学 陈卫 单位: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
[关键词]医保事业;医疗保险管理;满意度
随着社会医保体系的完善,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促进医保事业健康发展尤为重要[1],该研究通过对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工伤生育等各种医疗保险的有效参与和管理,不断探索和思考,提出管理策略,对区域内医保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应通过机制的改革、管理的完善来提高运行的效率[2]。被誉为社会“减震器”之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作为一项世界性难题,其涉及面广泛,在此该研究仅就医疗保险中医院与医疗保险机构的关系与协作浅谈理论上的看法,通过加强医疗保险管理,达到促进医保事业健康的目的[3]。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和医疗保险病患者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者,医院可谓身处改革的“前沿阵地”[4]。因此加强医院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的团结协作,共同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1资料与方法
1.1建立战略伙伴关系
医疗保险是以人身健康为标的,以参保人员在治疗疾病时的经济损失给予一定补偿为基础,通过对医疗费用的核销达到保障就医行为的[5]。医院是以治疗疾病、维护健康为中心,通过提供医疗服务适当收益维持发展的。两者服务对象一致,医疗保险机构通过医院这一载体实现对参保人员的就医保障,医院和医疗保险机构必须紧密协作,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共同推进医疗保险工作,才能实现双方的“双赢”局面。
1.2广交流、多宣传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仅涉及到每一名参保对象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医疗保险机构与医院之间加强沟通和交流,及时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意义、做法,传达到医院的每名工作人员,将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的一些意见、尚待解决的问题反馈至医疗保险机构,对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实施、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到位,对医院正常的业务开展、减少医患纠纷,缓解医保对象在诊疗过程中认为用药、检查限制、部分治病必须费用不予报销的一些矛盾非常必要。
1.3优质服务、强化管理
医疗保险机构与医院之间密切配合、严格管理,坚持“以服务于广大参保对象为中心”“以患者为中心”,牢固树立服务观念,尊重参保人员特别是住院患者的意见、理解病人的痛苦和愿望,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杜绝冒名住院、滥要药品、盲目要求检查治疗现象,将基本医疗保险中控制医疗费用保障基本医疗与人们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之间的矛盾减小到最低限度,用好人民群众的“救命钱”,对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为维护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作贡献[6]。
1.4认真及时结算
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诊疗服务设施范围,严格审核、准确结算。医院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患者费用结算的同时,医疗保险机构及时做好医院为参保患者所垫付的医疗费用。这也是双方战略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发展的基础,对结算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
1.5克服一种误区
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的同时,要减少医疗资源浪费,控制不必要的医疗支出。医院的不正当医疗行为所采取一定的措施,不能认为就是对医院的强制控制和管理医院,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也必须考虑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二者必须达成协商共管、良性互动的监督管理运行机制。总之,医院与保险机构之间建设“和谐型”关系,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各种关系,医疗保险事业才能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2结果
医疗保险管理参加率为99.0%。26.6%的人认为医疗费个人负担过重,56.1%的人认为适中;48.9%的人在医院就地报销,26.7%的人个人先垫付。46.0%的人认为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公平,38.1%的人认为合理。当年参加过合作医疗的有11.3%的人不想继续参加,当年没有参加合作医疗的有50.3%的人表示要参加。分别有26.6%、35.3%的人认为市级医院、县级医院可以满足医疗需要;50.4%的人认为就医方便;64.0%的人认为社区医生的医疗水平一般。84.9%的人希望既保小病又保大病。对于小病、常见病,64.0%的人选择就医,34.5%的人不就医。对于小病、常见病不就医的主要原因有:25.9%的人进行自我医疗,12.9%的人是因为经济困难。如果不就医,采取措施:54.0%到药店买药,33.8%用家庭药箱或以前看病剩余的药,5.8%自行采取传统治疗措施,3.6%根据医学科普书采取措施。77.7%家庭平均每年医疗费在100.0~3000.0元之间。18.0%的家庭参加了商业保险。3讨论①创新医疗保险模式。该次调查发现,尽管商业医疗保险的费用高但仍有18.0%的人参加,究其原因,“保额高范围广”是其主要吸引力。由于我国各地区收入水平差距较大,使各地居民对医疗保险的承担能力各不相同[7]。提供各种保险品种,既保大病又保小病,居民可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不同的投保范围,为避免高危人群的逆向选择,保证保险基金的支付,可根据保险的范围不同,收取不等的保险费,并根据支出及投保人的多少,规定不同的报销比例,对于门诊及小病、常见病,可不规定起付线,让居民切实感到看病受益的实惠。也可借鉴商业医疗保险的做法,甚至允许商业医疗保险公司介入城市医疗保险。②提高居民自我防治常见病的能力。该次调查发现,居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下降,有效需求发生转移。对于小病、常见病不就医的主要原因有:25.9%的人进行自我医疗,12.9%的人是因为经济困难。如果不就医,采取措施:54.0%到药店买药,33.8%用家庭药箱或以前看病剩余的药,5.8%自行采取传统治疗措施,3.6%根据医学科普书采取措施。产生上述现象的主要是由于城乡贫困居民卫生服务可及性较差。医疗费用过高。从这次调查结果发现,医药卫生消费支出同教育支出已经成为居民家庭的两大消费负担。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公共性质决定了政府的责任[8],其目标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从筹资主体上要体现出全民性,必须要有较高的人群覆盖率,医保筹资与支付要兼顾供方和需方的共同利益。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一种国家福利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对市场化医疗卫生运行环境下增强公平性的一种手段,目的是降低健康差距,具有最好的宏观效率。
[参考文献]
[1]孙淑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复杂性及其管理权归属[J].中国劳动,2015,3(10X):69-72.
[2]刁海华.小议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在医疗监管中的有效运用[J].经济视野,2014,5(9):432.
[3]张文英.浅析公立医院如何做好医疗保险管理[J].现代经济信息,2016,6(3):37.
[4]周妍.医疗保险管理所面临的困难与策略探索[J].现代养生,2016,10(14):298.
[5]张国君,焦卫平,张晨.医疗保险管理专业教学模式探索[J].中国病案,2015,10(12):62-64.
[6]张君.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的难点与对策[J].天津社会保险,2013,4(1):32-33.
[7]史晓霞.浅谈医疗保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J].基层医学论坛,2015,19(8):1101-1102.
[关键词]新医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创新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的不断改革,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和发展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息息相关。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要全面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当前,国家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进一步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和经办机构统一。因此,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优化管理和创新已成为需要深入探究的问题。
1当前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1.1长效的筹资缴费制度尚未建立
城乡医保的筹资与资金管理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稳定和持续发展的根本。筹资渠道畅通、筹资方式简便和筹资成本较低等,是城乡医保统筹发展的关键。从2011年开始,每年政府提高的补助标准趋于稳定(每年增加4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也相应提高,但每年提高幅度不一(2011-2012年,每年增加20元;2012-2014年,每年增加10元;2014-2015年,每年增加20元;2016-2017年每年增加30元),使农民群众对年年提高个人缴费标准难以理解,看法不一并存有意见。为了消除城乡居民群众疑虑,应当建立一个稳定、低成本的长效筹资机制。
1.2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方式落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2003年进行试点,2007年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医保则从2008年开始推行至今。城乡居民医保现行筹资缴费方式基本相似,均由经办机构提供上一年度参保参合花名册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负责发动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筹资收费、手工开具发票,再由村、镇工作人员整理、统计,并逐级汇总上报,最后由县级经办机构核销发票,统计确认参保人数并批量开通缴费。筹资方式过于落后笨拙,而且由于工作量巨大,环节繁多,往往因数字不符而需要层层重新核对,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工作人员疲惫不堪,产生厌倦应付情绪,工作效率低下,甚至影响到参保人员的及时就医和办理报销。
1.3经办机构在基金监管方面压力加大,面临新的挑战和困难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特别是新农合)由刚开始的只开展住院补偿,扩展到住院统筹补偿、特殊门诊补偿、普通门诊补偿及大病补充补偿等业务,受益面扩大,工作量成倍增长。而经办机构人员编制不足,经办日常工作业务繁重,在加强基金运行监管方面已显得力不从心。医疗行业技术的特殊性及不对等性,对经办机构精细化管理及业务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挑战。跨地区异地定点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不断增多,依靠原来的监管方式,组织几支专家组对某些医疗机构抽取部分病历查阅分析、入户随访的监管方式已远远不适应当今全民医保情况下的监督与管理,更需要一个完善的医疗服务质量智能稽核信息系统,一个能够积极促使医疗机构自主控费的运行指标管理制度,让医疗费用的控制方法更趋规范、更加公平合理,让广大农民群众受益更大。
2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措施
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整合,建立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2.1科学立法,建立稳定长效的筹资缴费制度
要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应把筹资机制制度化、法律化,将筹资规范、程序和操作手册等系统成文,从法律高度贯彻执行,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增长机制,方能确保医保基金的健康持续。第二,拓宽筹资渠道,建立多元筹资机制,通过合理划分政府、单位、家庭和个人的医疗保障责任,督促其履行相应义务。第三,可以建立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建立参保档案,制定连续参保的优惠政策,逐步使城乡居民从自愿参保向自觉参保转变。第四,必须摆脱每年靠村干部挨家挨户上门收费的方式,政府应提前半年确定个人缴费标准,或每3年确定一个个人缴标准,政府补助标准可逐年增加,但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宜每年提高;然后建立一个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信息平台,连接到各村(居)委会,每年下半年就可启动缴费信息平台让下一年度参保居民缴费,利用信息系统打印参保票据和核对人数,确保金额数据的准确性;改变现在的手工登记造册、手工开具收款票据等笨拙的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第五,科学设计不同的缴费标准和补偿政策,政府补助标准要一视同仁,但城乡居民的个人缴标准可设计两个不同档次供个人选择,有关补偿政策可根据个人缴费的不同档次适当改变补偿比例,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城乡居民多缴费,体现城乡一体化医保制度的互助共济作用,提高保障水平,使人们真正受益。
2.2建立城乡基本医保筹资缴费平台
现行落后的筹资缴费机制制约着经办机构的服务效率,现代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为信息的处理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条件,为人们使用有序的信息提供了方便。多年的实践证明,城乡医保的实施,使广大城乡居民获得到真真正正的实惠,城乡居民的自主参保意愿和互助共济意识基本成熟,为建立城乡医保筹资缴费平台奠定了基础。
2.3加强信息系统智能稽核软件的开发,加大基金监管力度
以城乡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信息系统改造工作为契机,建立城乡基本医保信息化监管平台。一是建立健全医疗保险信息库,特别是药品编码库、医用耗材编码库、疾病诊断分类编码库、医师库及医疗服务价格数据库等;二是完善医保信息化监控手段,全面开展医保智能化审核监控系统建设,科学制定监控基础指标,扩展监控项目和内容,发挥系统智能审核功能,对医保药品使用率、自费药品控制率、药占比、次均费用、日均费用、平均住院日及入院条件符合率等指标进行实时监控;三是在加强医保基金安全管理方面,还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建立医保协会组织,定期聘请中介机构或抽调协会专家成员,使用科学技术手段,多措并举,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四是建立医师档案库,建立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点评等制度,探索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和黑名单管理制度,有效约束医疗机构的不良行为。
2.4加强医保经办队伍专业化培训,实现精细化管理
发展城乡一体化医保管理制度,首先要理顺体制、整合资源。将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归属一个部门管理,构建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障体系。其次,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整合信息系统和经办队伍,做好三种医保制度的衔接。实现“六统一”,即统筹区内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及统一基金管理,并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这不仅便于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规范,更是实现新农合与其他医保制度相衔接并同步管理的基础。最后,强化信息系统技术监管,全面实现就诊数据的实时审核,提高审核效率,通过制定临床规则和经验规则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交替审查,自动识别可疑和待核实结果,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生的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参合人员的医疗行为;不断提升医保经办机构的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完善系统审核规则并公开,充分体现审核的公平与公正。
3结语
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开业一年以上,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够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一年内未发生药品质量和药品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2.根据《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大型企业规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3.能够满足参保人员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常用药品需求;营业人员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营业时间内,至少有2名药师在岗指导参保人员购药;具有24小时提供售药服务能力;
4.营业场所附近县医保参保人员至少有300人以上;
5.不属于劳医保〔〕221号文件规定不得列入定点范围对象。凡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措施;主要负责人熟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具备计算机管理基础,有专职操作人员,能够向参保人员提供结算清单和有效收费发票。
三、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提供的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药学技术人员名册和职称证明、药店营业员名册和岗位培训证书;
4.药品经营品种和药品进销清册;
5.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考核前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审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办法及程序
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方便参保者购药的原则。以提高医保服务质量和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为需求,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审定工作每年一次,由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卫生、药监、财政、物价等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组成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县纪委派驻县劳动保障部门的纪检机构对审定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审定程序:
(一)县医保中心初审: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告)向县劳动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县劳动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具备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提交考评、考核。
(二)乡镇(街道)考评推荐:县劳动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将经审查具备申请基本医疗定点药店条件的零售药店名单提交药店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由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组织市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7—9人进行考评推荐,并将考评推荐结果上报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研究审定推荐增设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名单(不能超过侯县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布局方案的增设点数)。
(三)县考核: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考核组根据乡镇(街道)政府推荐的零售药店名单进行现场考核检查,并采用投票制。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投票赞成通过,即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预备资格。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具备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应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分布、规划、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成本,以及区域内医疗保险需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
(三)兼顾中医与西医、专科与综合,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四)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以下类别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登记注册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省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与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同级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四)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一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等书面材料;
(四)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军队医疗机构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七)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统筹地区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定,并将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名单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备案。
在肥中央驻皖及省属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审定。
第七条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有关材料,对照定点标准,会同卫生、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和物价等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医疗机构定点资格进行实地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定点医疗机构标牌》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制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取得定点资格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其签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协议期限。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有关参保人。
协议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服务人群、范围;
(二)医疗服务内容、水平与质量;
(三)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包括结算方式、时间和支付标准、结算范围和程序;
(四)医疗费用的审核、管理和控制措施;
(五)有关责任和制约措施;
(六)其他事项。
协议签订后,医疗机构方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或解除、终止协议的,应报同级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可供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就医选择。参保人员可选择不同层次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应包括2家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以及各类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可供参保人员就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和等级,鼓励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要求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协议期满后继续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在协议期满前2个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协议期满之日起终止其所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收回《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应凭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医疗保险证(卡),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按相关规定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除急救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应有所差别。其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卫生行政部门按参保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分别确定。
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定点医疗机构应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员就医、定点医疗管理服务工作。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诊断、治疗及医疗费用等资料实行单独管理、单独建帐,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就医信息。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服务、医疗收费等内审制度和监控机制。不定期公布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信息,特别是要加强大型检查治疗和特殊医用材料使用信息与费用信息的。要保证参保人员的消费知情权,使用自费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要征得参保人员或亲属(委托人)的同意。
参保人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其提供住院期间各项费用清单,并经参保人员或亲属(委托人)签字。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因就医发生纠纷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视不同情况分别提请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卫生、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研究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制度和奖惩约束机制。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重大违规行为要逐级上报。
第十八条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的认定及查处应遵循严肃、慎重、定性准确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下列违规行为,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卫生等行政部门及时予以查处,并列入年度考核:
1、对初次发生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降低入院标准住院行为采取核减或追回当次所拨付的费用。
对推诿病人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批评和整改意见,并做出记录。
对冒名住院,除追回基金损失外,应将被冒名参保人员列入重点监控对象,通报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单位。如属医患串通,责令定点医疗机构对有关医务人员做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理。
对滥用药物、分解收费项目及超标准收费所导致的基金支出予以核减或追回。
2、对发生虚假住院、串换药品或以药易物、诱导住院、虚假和转嫁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以及多次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降低入院标准住院的行为,除追回拨付的费用外,视情节可处以1-2倍核减。核减金额从当月应拨付的费用中扣除,同时责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整改。
3、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参保人员个人自费比例。对超过确定比例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医疗费用结算时视情扣减。
4、对多次违规或严重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3-6个月整改,并予以公布。
5、对发生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拒绝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予以公布。
6、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伪造病历等骗取医保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对造成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视其违规情节,可采取责令检查、暂停执业、吊销执业医师资格。如违纪、政纪,建议或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定点资格审定等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第二十条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社会公平的原则,对不同层面群体的医疗保障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坚持以个人(家庭)自愿缴费为主的原则,政府对困难居民和部分特殊群体适当补助;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相衔接。
(二)目标任务。从*年10月起,确定石家庄、唐山、秦皇岛3个试点城市先期启动,*年扩大试点城市,2009年底启动城市要达到90%以上,争取用2年-3年,初步建立覆盖全省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0年在全省各统筹地区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参保范围、统筹层次和筹资水平
(三)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属地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年随农村父母在城镇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也可自愿参加属地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政策另行规定。
(四)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是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设区的市原则上在市区范围内进行统筹;最低统筹层次为县级。
(五)筹资水平。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地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经研究测算,我省城镇居民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设区的市市区统筹不应低于每年每人200元,县(市)统筹不应低于每年每人150元;未成年人的筹资水平不应低于每年每人70元。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的变化,统筹地区可以适时调整筹资水平和财政补助办法。
三、参保缴费和补助办法
(六)参保缴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七)补助办法。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省财政对先期启动的石家庄、唐山、秦皇岛3个试点城市按人均15元给予补助;统筹地区按国家规定和自身财力情况,自行确定补助标准。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分别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中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分别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以后扩大的试点城市省级补助标准另行确定。
统筹地区也应根据财政能力,增加对上述困难居民的缴费补助。省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省财政部门商省劳动保障、民政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八)费用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启动初期,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用药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适当增加少年儿童的基本药品,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可以控制在规定支付范围内50%-70%的报销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医疗待遇支付期。一般参保人员年度缴费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中小学校、托幼园所可根据少年儿童的入学和毕业时间确定缴费时间,缴费方式由各统筹地区自主确定。城镇参保居民按整年度缴费参保,在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内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根据本地学生儿童的统筹缴费水平,结合学生儿童健康状况、群体性强等特点,单独制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特别是参保学生儿童中患白血病、恶性肿瘤等严重疾病的,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最高限额可适当提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药费,可以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对参保居民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药费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政府确定。
四、管理与服务
(九)组织与服务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与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涉及人群复杂,管理难度大的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现有的城市劳动保障社区服务站作用,使用再就业公益性岗位指标或出资聘用、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管理和服务队伍。要按照与工作成效挂钩的原则,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以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展开。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创建和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服务的范围。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报销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十)基金管理与监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统筹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各级财政用于补助困难居民参保的资金,应按规定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渠道及时拨付到位,资助困难居民参保的资金,不得挤占其他医疗救助基金。
(十一)完善其他各项医疗保障制度、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要完善制度安排,按照地方政府的隶属关系,制定可行措施,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
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要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实施药品销售人员备案管理、查询制度和责任业务员制度,购进药品要上网核查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药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诚信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完善医疗机构药械质量监管办法,落实药械购销发票和清单管理措施。
五、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十二)建立河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审核试点城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省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各统筹地区要建立本地的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稳步推进。
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联席会议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根据自身效益和实力自主举办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主要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商业医疗保险机构、大型企业集团自主经办等形式进行保障。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之后相继出台了《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目前,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主要依据是上述三大文件。海南省1995年颁布《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条例》,2001年颁布《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条例》分总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60条。2001年7月1日并施行《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主要明确了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费用征收金额、征收方式、所享受的待遇、管理办法及其它特殊行业交费标准、执行时间等。2007年7月,海南省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本级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府〔2007〕51号)》。
二、海南省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海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现状
海南省目前主要采取的是政府强制性基本医疗保险,其它社会补充医疗保险作为辅助医疗保险制度。各公司在实施时有自己不同的诠释和操作方式:投保自愿、选择自由、形式多样;基金筹集来源为单位、个人或共同投保;服务项目和承保范围可以是基本医疗,也可以是特殊医疗,个别病种等;投保对象是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或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经营目的和管理形式为商业保险形式、职工福利保障形式、与关联单位采取相互合作、储蓄积累等;费用报销给付补偿方式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其它形式给付。
(二)海南D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的实施情况1.公司基本情况海南D公司是一家国有电网资产公司。公司业务涉及全海南岛各个市县,总部位于海口市,目前全公司员工约为12000人,资产总额约人民币150亿元。自2009年12月公司通过《海南D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后,2010年1月1日开始为已在公司社保部参加海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将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也纳入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范围。2.基金筹集使用方式海南D公司在参照国家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我国电力行业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做法后,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于每月由公司财务部门在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中按2%提取。3.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对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于最高限额内的个人支付部分补助标准为退休人员补助90%,在职人员补助80%;对年度内超过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按照80%给予补助。对于部分重大或特殊疾病,其门诊及住院在起付线以内的个人自付部分按90%给予补助。参保人员一次住院使用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上个人负担部分,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按70%给予补助4.管理监督与制度运行现状分析(1)管理监督方面:D公司成立了由公司社保部带头、其它各部门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各政策及实施管理办法、审核监督各制度执行及保险资金使用情况、协调各部门对保险运行及各特殊重大事项的研究决定工作等。(2)制度运行情况:海南D公司从2010年起开始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费用从工资总额的2%进行扣缴。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共收缴了5218.34万元,其中补助支出2348.25万元,结余2870.09万元。海南D公司2010年至2012年基金收支情况表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支出不高,资金余额高,2010年度(此为保险实施第一年)的结余比例达62.5%,这说明公司的保障待遇水平可能不高;其它两年结余比例在50%左右,这说明D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适合大多数基金保险管理条例,在企业内部实行有效。海南D公司2012年医疗补助费用情况如表2:如上表2可以看出海南D公司参保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水平不足,个人承担费用仍然很高,平均支付费率为30%以上,也就是说个人最终负担医疗费用的压力仍然很大。
(三)海南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问题分析
以海南D公司实施现状分析,海南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实施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国家或地方对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尚不健全,实施参保人员对象、范围不合理。2.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与企业职工收入水平不协调,严重影响了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与普及,全国各地国有企业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办法、交费标准规定均不统一,完全由企业自己制订,因此各企业操作各不相同。3.企业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限制条件太多,补助标准范围有限。随着物价、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公司承保范围小,医保标准低,员工就医仍然困难。4.由于相关卫生医疗、医药体制不太配套,企业在实施补充医疗保险时增加了风险和难度;另外,各省、市县地区的制度不统一,出现异动就医难、补助争议等情况。5.政府权力机构在实施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够清晰,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完善,企业对基金费用的合理使用性缺乏有效的管理监督。
(四)完善海南省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1.完善海南省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1)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及其政策规定。制度所配套的资金需集中的使用和管理,不能随意进行调整。(2)必须切合企业实际情况。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可以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确定比例,以不超过工资总额5%为上限。(3)坚持员工福利的基本原则。国有企业在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时,应当考虑全局,公平与效率有效地结合。(4)保证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要科学利用好基金,就应反复测算,还要进行充分论证,才能使基金尽可能发挥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完善海南省国有企业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措施(1)规范保险人员实施范围。企业在具体执行时,应当严格规定人员适用范围,避免出现人情关系,影响公司员工的心态及情绪稳定。(2)确定保险基金筹集。按照上一个年度工资总额的适当比例或当年执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来计算和提取。(3)调整保障范围标准水平。完善及扩大疾病医疗保险范围;相关补助标准与参数需结合自身和同行水平等因素,经过调研、论证及测算之后确定。(4)提高特殊人员补助标准。在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时,重点应考虑一些特殊群体,如家庭困难的、有特殊贡献的退离休老干部、老工人等,需要加大力度核实讨论,尽可能加大对其补助力度。(5)加强管理监督、健全相关制度。制定相关配套的管理制度与人员责任约束机制,对经办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及审核。
三、结论
【关键词】商业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与模式
一、引言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资料报道总结
以上三种模式的试点可以说基本取得了成功,这说明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有其独特的优势,充分发挥了政府、市场两个主体的互补作用,降低了运营成本,提高了效率,保证了基金运作的安全性。
二、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基本情况
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缓解农村居民因病返贫的现象,我国在2003年推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止2012年末,2556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农合医疗工作,参合率为98.1%。在基本实现全覆盖的新农合试点过程中,形成了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社保中心、商业保险公司三种类型的经办模式。
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创新,而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又有三种模式,分别为:基金管理模式,政府委托保险公司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提供经办服务;保险合同模式,政府用筹集到的新型合作医疗资金为农民投保团体医疗保险;混合性模式,介于基金管理型和保险合同型之间。在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实践中,先后出现了新乡模式、江阴模式、湛江模式等具有代表性的例子。下面对代表性模式进行比较与分析: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资料报道总结
以上三种模式的试点可以说基本取得了成功,这说明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有其独特的优势,充分发挥了政府、市场两个主体的互补作用,降低了运营成本,提高了效率,保证了基金运作的安全性。
三、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隐忧
通过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在提高政府服务效率、节约成本、提高保障水平等方面都有了较显著的改善,但是在具体落实中,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障碍。
(一)政府与市场的定位问题。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保险方式,政府和市场的定位不能混淆。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征决定了应由政府来管理,不能完全进行市场化,湛江模式中人保健康介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的核心服务,容易造成合作界限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
(二)信息管理规范问题。
在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合作中,要特别重视参保人员的信息安全。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信息共享或者共用医保管理信息系统都可能使个人信息被承包者利用,直接或者间接服务于其他盈利性项目。政府有责任做好参保人社保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当从规章制度方面进行规范。
(三)商补医保的可持续性问题。
从多年的合作经验来看,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需要商业保险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稳健经营,保证服务质量,才能维护广大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商业保险盈利性的市场化运营模式容易导致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不足,只保赢不保亏的方式难以持久。
四、对策及建议
综前所述,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的模式分析、实践经验和存在的隐忧,考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社会政策目标性,笔者认为就现阶段来说,基金管理模式适宜于经办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保险合同模式及混合模式适宜于经办补充医疗保险。总的来说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发展势头是好的,应从以下方面推进:
(一)合理界定保险公司在参与新农合中可承担的职责。
一是有限参与,主要承担新农合结报补偿的审核支付业务等服务性工作,收取管理费;二是要自觉遵守新农合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严格基金使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三是监管部门应从法律的角度明确参与的性质,将保险管理服务列入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进行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大力发展补充性医疗保险。
未来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趋势应该是进行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整合,实现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使城乡二元结构、重复参保、社会资源浪费等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效益较好的的企业,补充性医疗保险的需求就会出现增长,对于商业保险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柯毅萍.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探析[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8,(3).
[2]丁少群,庄惠荣.商业保险介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前景及对策[J].上海保险,2009,(2).
暂行办法
日前,为规范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精神,福建省结合实际出台了《福建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自2013年10月18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福建省城镇参保人员,若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非工伤保险范畴的伤病,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但由于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可由参保人员在医疗终结后,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提交导致疾病证明、第三人不支付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材料,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或第三人追偿。
参保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不纳入《办法》的实施范围。
(小 林)
福建省人社厅调研组赴漳州调研社会保障卡
建设情况
8月下旬,福建省人社厅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和福建省医保中心组成的调研组由信息中心李念超主任带队,对漳州长泰县社保卡发放缓慢等情况开展调研,省医保中心康建设副主任参加了调研工作。漳州市人社局朱云龙副局长、市医保中心陈坤福主任、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洪永福副主任陪同调研。
调研座谈会分两场进行,一场座谈会于22日下午在长泰县人社局召开,长泰县人社局、县医保中心、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中国银行长泰支行领导和具体经办社保卡的人员参加了调研座谈会。会上,参会人员就社保卡发放缓慢问题展开讨论,深入分析了社保卡发放缓慢的原因、明确各部门的任务和分工、落实各环节责任单位和整改措施,以确保社保卡尽快发放到位。第二场座谈会于23日上午在漳州市社保大楼五楼会议室召开,漳州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医保中心、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机关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就业培训中心的各主任和信息科长参加了会议。会议继续就解决社保卡发放进度问题进行了研究和部署,同时李念超主任还介绍了今后我省金保工程二期建设的总体思路,提出构建信息化建设的“六个平台”――社会保险统一的业务平台、全省统一的数据平台、全省统一的网上办事平台、社保卡服务平台、安全保障平台和设备交换平台,通过平台建设为社会保障事业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李念超主任在调研中强调,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是人社部门的职责所在。推进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是提高保障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最终实现便民、利民、惠民的重要途径,相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要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确保社会保障卡发放相关工作顺利推进。康建设同志在调研中指出社会保障卡建设是一项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相关各部门应协调推进,明确任务和分工,落实措施和责任,想方设法尽快把社会保障卡发放到参保群众手上,要为群众解决最为迫切、最为实际的问题。
(漳州市医保中心)
泉州、福州等地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今年以来,泉州、福州等地扎实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将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大病高额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减轻了参保患者的负担,进一步提高了医疗保障的水平和质量。
根据泉州市《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泉州市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发生的自付高额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即进入大病保险。具体补助标准为: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补助比例为50%;5~10万元(含10万元)的,补助比例为60%;10~15万元(含15万元),补助比例为7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获得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支出,不向参保人员另行收取大病保险费用。
根据福州市《关于建立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规定,2013年1月1日起福州市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福州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10万元以内,给予大病补偿,补偿比例为50%,参保人员个人无需另外缴费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保费全部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支出。
(福州市、泉州市医保中心)
漳州市启动厦漳泉社保卡同城结算体系
继厦门和泉州之后,7月中旬漳州市正式启动实施厦漳泉社保卡同城结算体系,依托全省联网信息平台,漳州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可直接持社会保障卡在厦门和泉州就医购药实时结算,无需办理任何其他手续,也不影响原有医保待遇享受。社保卡“同城化”结算给厦漳泉三地参保人员,特别是给经常往返于三地的人员带来了较大的便利,这也标志着厦漳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同城化”的初步形成。
(漳州市医保中心)
厦门市:首批45家乡村卫生所正式纳入医保
服务体系
日前,厦门市社保中心与来自岛外四区的20家基层卫生院签订了《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医保服务补充协议》。自此,厦门市乡村卫生所纳入医保服务正式拉开序幕。
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厦门市一直致力于减轻参保人员负担,并努力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逐步摸索并建立出一套保障基本、覆盖全民、统筹城乡、持续发展、管理服务一体化的全民医保体系,并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誉为“厦门模式”,率先全国开启了全民医保的序幕。与此同时,通过建立由各级医院、社区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网络,基本实现了医疗服务网络的立体化提升,使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轻松享受“家门口”的医保服务。2010年,厦门市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医保的统一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农村居民的医保待遇水平。为了方便农村居民在家门口的乡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也能刷社保卡就医,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联合财政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200多家乡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指导验收,确定了首批45家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卫生所通过宽带实现了与社保信息系统的实时连接,纳入医保服务体系,农村居民凭社保卡象在大医院一样方便的就医并实时结算医疗费。
镇卫生院对乡村卫生所的人员、业务、药械、信息机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管理。乡村卫生所主要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行零差额销售。
乡村卫生所担负着农民群众健康保障的重要责任,不仅为农民群众就近看病取药提供方便,更因乡村医生“土生土长”的地域性特征,更适合农民群众的就医需求。因此,乡村卫生所纳入医保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据了解,首批45家乡村卫生所将于国庆期间开通医保连线,届时农村居民也可以同其他城镇居民一样,持社保卡到卫生所看病就医,享受国家基本药物优惠的政策。
(林 微)
福安市全力推进职工医疗保险扩面征缴
福安市医保中心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深挖扩面资源,有序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一是深入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多次深入永辉超市、宴情酒楼、远东华美电机有限公司等企业宣传医疗保险政策,发放宣传材料,努力使各单位认识参加医疗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二是召开企业员工座谈会。与东方康宁超市等企业员工召开座谈会,解读医疗保险政策。三是多次与劳动监察联手到企业督促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为员工参保。2013年1~9月,非公企业扩面72家,职工1428人,征收医疗保险费428.37万元。
(福安市医保中心)
尤溪县扩大门诊特殊病种 提高补偿限额
2013年度的尤溪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扩大到27种,补偿比例和年度限额作了调整,参保人员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
2013年起,终末期肾病补偿不设年度封顶,16个病种补偿比例调整为80%,11个病种补偿比例调整为70%,年度封顶调整按恶性肿瘤和器官移植抗排斥调整为3万元;重性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血友病、苯丙酮尿症和儿童听力障碍调整为2万元;慢性心功能不全和肝硬化补偿限额调整为1万元;糖尿病、结核病、不孕不育症、慢性肾炎、慢性阻塞性肺病、甲状腺功能亢进、脑卒、帕金森氏病和肌无力为5000元;高血压、支气管哮喘、肝炎和强直性脊柱炎年调整为3000元;类风湿关节炎为2500元,胃或十二指肠溃疡为2000元。
参保人在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经主治以上医师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并经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凭申报材料即可向县医保中心申请确认。门诊特殊病种经确认登记后,参保人病种用药符合补偿范围规定的可按政策比例补偿,且费用计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理赔范围。
截至9月中旬,尤溪县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已累计补偿13460人次,补偿437.94万元。门诊特殊病种补偿政策的调整,提高了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减轻了医疗费负担,切实让参保人员得到实惠,进一步发挥了医疗保险风险共担,互助互济功能。
(尤溪县医保中心 魏观)
漳平市医保中心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暗访
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不断提高定点药店的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是医保中心的工作目标。
1. 我国的人口老龄化状况
众所周知,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占世界人口的20%。相应,“中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则表明,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经占人口总数的10%。若按照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老年人口的年均增长率(3.32%)推算,专家们预测到2040年,全国的老年人口总数将进一步增至3.74亿人, 占人口总数的24.48%,而在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老年人的健康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绝大部分的老年人的疾病支出仅仅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提供支持,而如此众多的老年人对中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
2. 高龄人口的医疗保障现状
“老有所医”是老年人口不可或缺的,是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的必备条件,直接影响制约着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人老体衰,功能退化,多病,是老年人的常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年患病率高达39.2%,是年轻人的6.5倍,因而他们对“医疗保障”的需求急切而量大,尤以高龄老人为甚。高龄患者由于疾病治疗的难度增加,住院时间延长,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自付比例出现轻度的增加,而目前,我国高龄老人的经济、医疗社会保障水平很低,严重影响着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
中国的社会医疗保障是以全民保健为基础,以公费和劳保医疗为主体,以合作医疗和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在2011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施行规定,我国的老年人口,完全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并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内容及权利。
3. 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产生的影响
由于中国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也对中国目前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与冲击,具体如下
3.1医疗费用增加,资金压力增本文由收集整理大
截止2010年底,我市户籍总人口为992.02万人,老年人口为142.64万人,老年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4.38%。2010年底全市新农合参合人数达到353.6万,参合率达到99.13%,超出省规定要求1.13个百分点,筹资总额5.3亿元,其中各级政府补助4.24亿元,多筹资金2,400万。如此庞大的医疗资金的支出,不仅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而在如此庞大的资金汇集中,也会产生资金利用率低,资金未落到实处等多种问题。
3.2有关老年人的医疗政策规定的缺失
在传统的医疗保障制度中,政府或企业按照“低工资,高福利”的政策,已经扣除了工人工资的一部分作为职工的医疗保险费,并承诺在工人退休后让他们继续享受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新医保模式是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显著标志为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保健的理念设计而成的,但这种低水平基础上的基本医疗保健的标准却是按照全人群来设计的,对因年龄差异引起的对医疗服务需求的不同,制度设计还不周全。
3.3我国当前制度无法彻底解决老年人的医疗问题
现行制度的漏洞和资源分配与使用的不合理会放大我们解决老年医疗问题的难度。
3.3.1现行制度覆盖范围过窄。
3.3.2现行制度的资金筹措能力、积累额很有限。
3.3.3现行制度的资金分配、使用、保值增值、管理与监督等,存在很多漏洞。
3.3.4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分布不均,贫富阶层利用卫生资源的差距大,公共卫生防御体系薄弱。
3.3.5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难以给予有效的支撑。
3.3.6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医疗服务费用增长速度超过了人均收入的增长,医药卫生消费支出已经成为家庭食物、教育支出后的第三大消费。
3.3.7缺少能与医疗保险制度相辅相成的社会化老年护理服务体系。
总之,要有效应对老龄化提出的挑战,还需要尽快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4. 应对对策与建议
4.1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管理,对不合理费用的监督 人口老龄化后缴费人群不断减少,导致医疗基金收入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医疗保险机构就更应加强对医疗机 构管理和审核,使有限的医疗保险基金尽可能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医疗保险日常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制度,动态监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服务和医药费用发生情况。
1.运用经济管理手段实现医疗资源合理有效配置
(1)建立节约、控制浪费的医疗制度。我国可以学习新加坡的现行医疗制度,给城镇全部劳动职工增设公积金,作为“健康储蓄”。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由国家统一管理,但配置处理权可以继承,即可以支付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其次,为了防止“健康储蓄”的过度使用,避免资金浪费,应设置每日最大医疗费用的上限,如若超过上限,则由个体自己承担支付责任。政府应逐步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基金,并配置相应的保障措施,各保障金额应根据病种来设定。大病医疗保障要设定高的住院医疗费用,每个保险年度分别设置最高支付限额。对于每个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者,需要经过医院、医疗救助基金委员会的资格审查,从而使有限的资源配置给救助对象。
(2)加强企业管理手段在公立医院的应用。政府可成立控制绝大部分产权、以私营方式运作的保健公司。政府是具有绝对控制权的大股东,但管理权属于有限公司,政府仅起到宏观调控的指导作用,医院要受到政府、市场的双重调节。同时,政府要按照一定的限额给医院拨款,并采用商业审计法对各医疗行为实施监督。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明确,初级保健可由各私立部门提供,而住院服务则应由公立医院承担。此外,政府还需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医院的规模、资源、医师资格等进行严格审查。
2.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筹资机制
(1)统一政策,依法筹资。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来筹资,除城市基本职工外,城市非工人和农村居民,也要被划到社会医疗保险的范围之内。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提供配额付款,财政也应给予相应补贴,并根据居民综合收入状况酌情缴费,或通过对收入、年龄、生活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来确定居民缴费点数。进城务工人员也应可以就近参加医疗保险,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2)扩展筹资渠道。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筹资方法,采取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减轻政府的负担,顺应发展趋势。国家目前实行的是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筹资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则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
(3)建立管理机制。应注重提高医疗保险的管理能力,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并控制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此外,还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竞争和价格谈判机制,指导参保人科学合理地就医。
3.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配套改革措施
(1)医疗机构改革——医药分离。该项改革的关键在于分离医疗管理系统,切断医疗和医药之间的经济关系。首先,提倡医生对症下药,合理使用药物。其次,对公立医院或其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增加补贴,医院补偿机制要进行转型,采取“药物支持医疗”的管理模式。最后,应适当提高医疗服务费用,此举意在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2)医药流通体制改革。首先,药品的定价必须由省级以上(包括省级)的主管部门来制定。其中,对已经制定价格的医药,要对制药企业和医院进行跟踪管理,监管实际实施情况。发现企业实际交货价格、批发价格低于指定的价格很长时间时,应及时降低政府定价。除此之外,对药品价格要进行定期审查。其次,要提出合理的药品流通解决方案。可以采取招标采购的模式,并建立医药采购中心,加强统一管理和监督,使药品采购程序保持透明;同时,还应建立药物“分销”的模式,最大限度减少交易成本,使药物保持更加合理的流通价格。
作者:李玉萍 单位:湖北省宜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一、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明确工作任务
按照《通知》精神,我局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会上,会议传达了《通知》精神,并将任务逐一分解,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同时,成立医疗保险基金自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各股室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自查计划和整改方案,重点围绕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二、基金征支付
我局在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收支未使用现金收支方式,在城镇居民待遇支付方面已实行由银行批量结算。
三、银行账户管理
我局开设医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与开户银行签订了对账制度和批量支付协议。收入户已签订pos刷卡消费协议。建立了银行对账制度,按月进行对账。
四、风险管理
(一)设立财务管理股室,配备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加强财务管理,做到日清月结。
(二)、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做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编报及时、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努力做好医疗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
(二)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在基金征缴和支付方面建立了部门间相互监督机制,统筹股与基金股每天核对应收款项与开出的票据,保证了票款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