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8 17:44:1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规章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二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五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一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六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三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关键词: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基金;医疗保障制度
1月21日,国务院审议通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决定三年内各级政府投入8500亿元,重点抓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等五项改革。笔者所在的山东省莱芜市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关系全市人民医疗保障的各项制度早已全面执行,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医疗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医疗保险基金业务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医疗机构作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实施的重要载体,如何做好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使现有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使现有医疗保险基金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内发挥应有的作用,是我们医疗人员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
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保险支付环节的执行者,存在着种种道德风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参保人员就医诊疗过程与结果的不确定性,政策制定时存在着一定的“空隙”等等,都为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存在违规行为提供了可能,使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出现漏洞,不利于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为解决这些问题,医疗机构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提高认识,加强科室建设
为了保证广大参保、参合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同时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医疗机构应充分认识到自己所负的社会责任,在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的同时严格执行各项医疗保险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为更好地执行各项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应指定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成立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由该机构负责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医疗保险工作,共同做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政策宣传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认识,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诊疗和用药过程中避免一切向“钱”看的不道德行为,倡导良好的医德医风,塑造“白衣天使”的良好形象,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尽可能地减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为更好地执行各项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做到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针对参保人员的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医疗机构应专门制定医疗保险门诊就医管理规定和住院管理规定。门诊管理包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保卡)的使用管理与特殊慢性病就医管理规定。医院应加强对经办机构为其安装的医疗保险刷卡机的管理,设专人对其进行管理,坚决杜绝利用门诊刷卡机套取现金及冒名使用医保卡现象的发生。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就医应设立专门的就医科室,对使用特殊医疗证就医的参保患者做好身份识别,杜绝冒名使用特殊医疗证行为的发生。坚持因病、因证施治,对不属于特殊医疗证就医范围的诊疗及用药应单独开具处方,避免病证不符现象的发生,保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的合理使用。住院管理规定,首先应建立严格的住院登记手续,做好参保患者身份识别,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及有关科室工作人员要层层把关,做到人证相符、病证相符并严格执行签字、盖章等相关手续,坚决杜绝冒名住院和挂床住院现象的发生。其次要严格掌握住院标准,不得诱导参保人员住院,做到小病不住院,降低参保人员住院率,从而减少医疗保险基金的住院支付金额。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杜绝大处方、重复检查、延长住院、分解收费、搭车检查、搭车拿药等不正当的医疗收费行为。为此医疗机构可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例如,以上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便对相关科室及责任人员给予罚款、通报等惩罚措施。通过制定详细严格的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并做到严格执行,使医务人员提高对医疗保险政策的认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参保患者住院费用,从而降低医疗保险基金的报销支付金额。
三、加强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应自觉接受并主动积极配合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在参保患者住院后两个工作日内,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到参保患者所住病房检查该病人医保证与病人是否相符,再次确认病人身份,进一步杜绝冒名住院及挂床住院现象的发生。在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其住院治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查阅住院病历、输液记录等资料,对患者住院治疗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杜绝串换药品、分解收费、搭车拿药、搭车检查现象的发生。
按照省公司的工作精神和工作部署,我公司对2015年度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全面的自查,现自查工作结束,有关情况具体报告如下:
一、保险消费者事务工作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
1、成立保消委,加强对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工作的领导。我公司十分重视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工作,成立保消委,由公司领导同志任保消委主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保消委成员,下设保消委办公室,由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保消委负责领导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工作,保消委办公室负责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的日常工作,确保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际成效,获得广大客户的满意,促进保险经营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2、增强责任心,推动保消委工作又好又快开展。保消委树立“诚信待客,客户至上”的宗旨和原则,以取得客户满意、促进保险经营业务发展为目标,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做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工作。一是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和员工认真学习规章制度,要求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努力做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提高客户对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满意度。二是积极协调投诉处理出现的问题,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切实把投诉问题处理得合情合理,维护公司和客户的良好业务关系,为发展保险经营业务打下扎实牢固基础。三是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及辖内各机构认真做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及辖内各机构的考评,使相关职能部门及辖内各机构按照省公司的工作精神认真做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推进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取得新成绩。
3、2015年保险消费投诉情况分析。2015年我公司共收到保险消费投诉件,经过与客户的耐心沟通,向客户说明解释情况,按照规章制度进行了妥然处理,解决了客户的投诉问题,客户对我公司处理保险消费投诉较为满意。投诉一:三者客户吴明先生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如下:事故号为:62015330000121089,2015年8月27日,三者客户吴明投诉我司定损员对后行李箱盖只能修复不能更换表示不满,投诉至浙江省保监局。经过我公司与三者客户吴明协商,三者客户吴明同意以修复为准,总定损金额为33300元,该投诉已支付赔款结案。投诉二:褚慧月投诉公司将其车架号批改错误导致影响到续保保费,经与客户联系,做好解释工作,为客户办理好更改手续,客户已无异议。投诉三:浙J9317车主叶国米,驾驶员叶盛,于2012-11-1211:40在台州温岭泽国菜场附近压倒行人的脚。客户对三者方部分医疗费和护理费不能赔付而表示不满投诉。通过做工作,该客户已同意按照我公司审核金额赔付,于8月5日签字同意,我公司在8月6日支付赔款结案。
二、存在的不足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2015年,我公司加强对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明显提高客户对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满意度,增强了我公司的社会信誉,对今后开展保险经营业务产生积极良好的作用。但是我公司在处理保险消费投诉问题上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问题,主要是积极主动服务客户的意识还不够强,有时在处理案件时对客户解释不够细致全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
今后,我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增强员工的工作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使员工树立优质服务意识,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认真做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提高客户的满意度,促进各项保险经营业务持续发展,取得更加良好的经济效益。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应聘人员):……………………………………………………………………
性别:…………………………………………………………………………………....
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技术职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确定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
本合同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个月。
2.
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个月。
二、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根据乙方申请安排乙方担任驾驶培训教练工作。
(二)、乙方承诺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岗位,并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的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工作纪律和工作质量、工作目标等要求(以本合同约定和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为准),圆满完成本职工作。
今后,若因甲方工作需要,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岗位或工种,乙方承诺服从甲方调整安排。
(三)、岗位责任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心。
2.
严格遵守驾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态度好。
3.
具备完善的业务知识,业务技能较高。
4.
具有六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和半年以上本校驾驶从教经历及相应车型驾驶经历。
5.
能够按照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对待学员热情,服务周到,教学过程中能够使用礼貌语言,学员满意率达到…95…%以上。
6.
培训学员的考试合格率必须达到85%以上;
7.
爱护车辆,无事故发生,无学员投诉,无违纪现象发生。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履行职责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聘任岗位的职责,结合乙方应聘时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制定聘期内详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并对乙方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3.其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受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待遇和保障。
2.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岗位职责。
其他………………………………………………………………………………
四、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一)、劳动报酬。
乙方在受聘期内基本工资为:………元/月,同时,甲方根据乙方培训学员合格率情况发放或扣除绩效工资,双方约定:具体办法依照甲方规章制度确定。
(二)、保险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最低标准规定,按时定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保险)。双方约定:由甲方统一办理投保手续,乙方应承担的部分,乙方委托甲方在本人工资中扣缴。如果乙方因年龄或政策等原因不能参加保险的,由乙方本人写出申请,由甲方按年度向乙方多发一个月工资(基本工资),作为乙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补助金。
五、劳动纪律。
1、双方约定:由甲方依法制定、健全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
2、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管理;
3、若乙方违法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及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章制度给予乙方相应处分,直至解除合同。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在下列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1、因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致使合同履行遇到需要双方协商解决的困难时;
2、甲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时。
(二)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辞退乙方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应聘条件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经多次(2次)教育仍无转变的;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5)、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私下接受学员的请客或者私自收取学员费用、以及吃拿卡要的;
(6)、不服从甲方管理和工作安排的或者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7)、乙方培训学员考试合格率应达到85.%,累计2次达不到该合格率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的义务;
(2)甲方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3)乙方履行公民义务,被批准应征入伍的。
4、甲方用工受市场影响很大,如遇甲方经营状况发生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解除本合同,甲方提前30日告知乙方,乙方承诺理解支持同意甲方解除合同,
(三)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执行期满之日,合同立即终止。
2.合同期内,乙方因被判刑、劳动教养、开除、除名,从决定之日起,合同自行终止。
3.合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行终止。
4、因甲方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股东大会决定解散等,本合同立即终止。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乙方无论是在本合同期间还是与甲方解除合同后,均负有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有义务遵守国家和甲方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机动车使用的各项管理规定。否则,因乙方在教学过程中或因公使用车辆时违反上述规定(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引发的一切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保险公司承担后)经济损失的30%赔偿金和相关费用;乙方非因公发生的责任事故以及擅自驾驶甲方所属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其法律赔偿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追偿设备损坏等相关损失和费用。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与对方赔偿。
九、争议处理
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尽量协商解决,在双方协商不成或一方不愿意协商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企 业 类 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 年龄:____
性别:________ 民族: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省____区(县)____街____乡(镇)_____村户口种类:非农业户口( );农业户口( )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国籍及护照号码:_________
现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执行。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月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执行。乙方在试
用期间的工资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九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元或按________执行。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接触劳动合同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已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劳动合同的条款和签署必须合乎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新员工在签订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公平签订就业合同,以免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名称
QQ群号
司法考试交流群1【网校学员进】 146824317
文秘站司法考试2【新手进】 159771096
【关键词】 保险;保险中介;法制
一、我国保险中介法制概述
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构成保险中介制度的主体,中介制度随着我国年轻的保险业一同成长。自从我国保险业恢复以来,已陆续颁行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开始了迈向法制化的轨道。从总体上说,我国的立法体系属于大陆法系,对保险业的监管规范方式是日本型监管方式,与西德、意大利等国的模式近似,即具有倾向于发展人制度,而不重视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的特点。
二、我国保险中介法制缺陷
1.立法制定的相关法规不完善。我国有关保险中介制度立法起步相当晚,我国虽然开始注重“许可证”、“资格条件”等事项,并未建立起规范中介制度的法律体系。仅有《保险人管理暂行规定》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两部效力等级较低和内容相当笼统的规范,并且我国的保险业法律体系中迄今也没有将保险公估人纳入管理的明确规定,彻底遗漏、忽略了其作为中介主体之一的地位。对中介者的职责范围、佣金、责任、组织形式等专业性较强的内容一把抓,并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其导致的结果是规范内容不全面,可操作性不强。
2.监管机构规范力度不够。首先,监管部门职权不清,缺乏足够的权威。这主要表现在保监会与工商管理部门、行政部门职能混淆,保监会的主体监管职责未能实施到位。在监管手段上,行政手段干预过强,法律手段并未处于主要地位,许多法律制裁流于形式,出现了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并存的问题。其次,相关监管法规不适应时代的要求。这主要表现在保险中介制本身发展迅速,旧的法规已遭淘汰,新法规迟迟未能出台,即使已出台又未能紧密切合实际,存在的问题未有效解决,真正能发挥作用有效的法律己青黄不接。再次,相关监管法规可操作性不强。
3.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严格。由于中介者往往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内部缺乏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仅注重单纯的揽入业务量与手续费的问题,忽略其业务素质培训及职业道德的提倡,甚至以煽动性的言论进行“误导”,其后果是诱发了中介道德风险的发生,仅把注意力放在佣金这一问题的表层,忽略其职业荣誉感及信誉维护的问题深层,并为中介制度问题的产生培育了滋生的土壤。内控力度的不够是中介制度问题产生的根源之一,严密而健全的规章制度将弥补许多漏洞。
三、我国保险中介法制完善构想
1.建立规范保险中介制度的专门法为主的多层次法律规范体系。首先,建立科学而完备的保险中介制度专门法律体系。专门法律体系是规范的主体,它直接决定了规范质量的优与劣一般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规范中介制的基本法,主要由《保险法》、《保险经纪人法》、《保险公估人法》三部法构成,对中介者的概念、性质、职能、权利、义务、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国家政策的导向及宏观管理;第二是在三部基本法基础上制定中介制的专门性法规。主要对基本法的原则性规定,加以具体化并详加说明,体现、延伸基本法的精神,重视微观层面的调控。其次,建立与保险中介制度联系紧密的配套法规,以形成多层次的法规体系。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处于不断的联系中,保险中介制度恰是保险体系中与外界联系的主要桥梁与窗口,它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许多层面。保险中介制本身的复杂性就决定了它决不是一、两部法规就可以完全规范好的,若没有金融、投资、税收、会计、合同等等各个领域法律规范的配套协调,仅依靠保险中介制的专门法规,想要做到保险中介制度的法律化、系统化,无异于纸上谈兵。
2.监管机构应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加大监管力度。首先,建立完善的监督组织体系,规范好其职权。其次,保险中介监管主体应加强对中介制度的法律监督机制。中介制度的监督管理应以市场调节作用为基础,法律规范为杠杆走向系统化。除了制定中介人严密的审批及相关制度外,还可以借鉴国外的某些经验。
3.建立并完善保险中介者的内控规范。以法规形式完善中介者的内控制度也是中介制度的重要内容,中介制度虽然是保险中的一个门类,仍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从其独特性出发,有必要对保险中介者内部的合法营运、基本素质等以法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不仅如此,还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对一些保险中介必不可少的因素,如财务制度、用工制度、培训制度等详细地予以说明。除此之外,在高风险业务中,可以由保险公司对相关中介者进行详细的调查和了解,并根据调查结果对中介者权限施加限制。保险中介制度的内控规范也应该与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结合起来。自律规范可以弥补中介制度内控及政府立法及监管的欠缺,逐步把我国的保险中介制度的规范纳入自我约束、共同发展的良性轨道。
乙方(劳 动 者): (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保证其具有签订本合同的行为能力和履行合同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并且其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行为不会导致甲方因此承担任何对第三方的责任;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安排乙方担任 职务,乙方具体工作范围为 ,工作地点为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原则上实行《劳动法》规定的每日 8 小时工作制,如有特殊情形需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另外安排加班时间,甲方必须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并且依法支付乙方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乙方在其工作范围内必须主动配合甲方的安排,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在法定节假日依法安排乙方休假。否则按照法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工资。
四、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1、乙方每月的基本工资为 xx元/月(仅供参考) ,甲方应当在 日前发放上月工资。
2、甲方执行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保证乙方试用期月工资或正常月工资(不包括加班费)收入,不低于东莞市当年公布生效的最低工资标准;
3、甲方按公布的本公司规章制度,确定乙方的工种津贴、职务补贴和奖金数额,并根据生产经营效益,参照当地物价指数的变化,结合乙方所作的贡献和工种、职务的变化,适时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4、因工作生产需要,甲方有权安排乙方进行合理加班。小时加班工资基数标准不低于当年本市小时工资最低标准,乙方小时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约定为 4.12(仅供参考) 元/小时。
5、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五、社会保险:
1、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为乙方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应承担部分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直接扣除。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3、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2、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 (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3、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纪律: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上、下班时间规定;如有违反,按甲方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2、乙方必须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上班时不得故意怠工,否则按甲方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公司的规章制度,配合甲方管理,如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合理管理而妨碍公司正常生产秩序的情况下,公司一律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分。
4、严禁乙方在公司内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如经发现者一律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且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八、合同的变更:
1、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变更本合同的内容,须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办理变更合同的相关手续。
九、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乙方擅自离职3天后或一年旷工累计超过15天的,甲方可单方即时解除本合同,予以除名处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可追究乙方的违纪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试用期内经审核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乙方不愿供职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乙方被判刑,送劳动教养,以及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营私舞弊、罢工及怠工、不良行为等严重问题,或因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和屡次违反劳动纪律、厂纪厂规被记过、警告3次以上,本条所言的“重大损失”指人民币10000元以上;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骗、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乙方服兵役、出境定居、自费留学和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的;
(8)甲方有以暴力、威胁或有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侮辱人格,侵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9)甲方连续2个月以上不支付乙方工资的;
(10)经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和严重危害乙方健康的;
(11)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按本条(1)~(6)项解除合同的,甲方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但乙方离职出境定居时,甲方按规定需支付一次性离职费。按本条(7)~(11)项解除合同的,甲方除支付工资外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属本条(12)情形而解除本合同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辞退: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3)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甲方又无法调剂安置乙方的,或因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及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法律、法规和甲方单位规章制度允许甲方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乙方辞职:
(1)乙方因结婚或家庭因困难而要照顾家庭的;
(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终结而本人要求离职的;
(3)其他法律、法规和甲方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允许乙方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条中属甲方辞退(1)~(3)项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需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属本条乙方辞职(1)~(2)项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2)项须按规定支付工伤相关待遇。属本条甲方辞退(4)和乙方辞职(3)情形而解除本合同的,按法律、法规和甲方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来决定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
十、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甲方违约:甲方未按本合同有关规定执行合同,乙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并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违约:
1、乙方违反本合同各项规定,符合解除条件的双方劳动合同终止,造成甲方其它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如乙方劳动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在未经甲方同意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已投入的专项培训费用损失,双方确认投入给乙方的专项培训费用初计为: 职工500元、普通员工100元 (仅供参考),造成甲方其它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于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它:
1、乙方确认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前已认真学习甲方员工手册及有关规章制度并自愿遵守员工手册及有关规章制度之内容,如乙方违反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愿意按照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接受相应的处罚。
2、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表现、业绩考核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在相应的工作岗位的工资调整幅度内提高或降低乙方的工资标准。无正当理由,员工必须服从调动。
3、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合法(个人资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学历、简历、技术证书等),否则,双方劳动合同自始无效,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或培训费用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涉及刑事犯罪的,并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乙方保证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需承担竞业禁止或保密的义务,如因此而引起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另:若由于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或者借用别人的身份证入厂等故意隐瞒真实身份行为,导致在其发生工伤等事故后遭到社保部门拒绝理赔情况的,即使甲方已为乙方购买相关社会保险,所产生的责任也应由乙方自行承担,概与甲方无关。
4、本合同附件为甲方公司章程(/厂级厂规),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并确认已阅读并了解服从该公司章程(/厂级厂规)。合同期内,甲方公司章程(/厂级厂规)变更并经乙方了解的,以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厂级厂规)为准。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附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甲方公司章程(/厂纪厂规)。
【关键词】新农保;档案管理;研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继农村地区取消农业税、开展农业直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农村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遵循的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至此,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同步开始建立和开展起来。
一、新农保档案管理规范化的意义
1.有利于维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实施规范化的新农保档案管理,是保证全体参保农村居民利益的最好保障。农村居民参保新农保,需要提供个人相关证明资料并经审核通过才可参保,需要定期交纳参保费用并留存信息,参保资金合法使用计息并归入相应帐户,养老资金依法支付并核算收支状况,各环节管理均要制定规范化的程序和制度,才能维护参保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参保农民的档案信息是证明农民参保、付费并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是农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重点,因此,在档案管理全过程中要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使新农保档案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让参保农民放心,令参保农民信服,才能更好地保障全体农民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险的统一和公平
开展规范化的新农保档案管理,是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和保障。2014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中提出,到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三项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合并,首先需要的就是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完善,还需要详尽的档案信息资料、相似的档案管理方法、一致的档案管理模式以及相同的信息管理系统,这些都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我国三项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步推进,体现了国家对农村农民的重视,体现了在社会保障面前人人平等,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
3.有利于农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
建立规范化的新农保档案管理,是提高政府管理效率的最好方法。规范化的资料采集收录、资料归纳整理、资料查询利用,大大降低农村基层档案管理的工作难度和强度,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同时规范化的档案管理工作反过来也促使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更加科学合理,形成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机制,有利于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新农保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基层档案管理人员重视程度和专业程度不够
农村基层的档案管理工作一直是整个档案管理的薄弱环节,部分地区没有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只是随意的安排人员处理档案工作,重视程度严重不足。个别地区的领导甚至没有档案管理的意识和观念,根本认识不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无视上级部门对档案管理的要求和监管。注重直接利益、眼前利益、短期利益,完全是一种短视行为。对于档案管理这种不能直接创造收益的工作、不能立竿见影看到效果的工作或者认为只有投入没有任何产出的工作放任自流,任其发展。这种不规范的档案管理直接造成对参保人员信息统计不全面、不准确,影响正常养老保险工作的进展,也极大地影响了参保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新农保的普及推广。农村地区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人员专业能力差别很大,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不固定,流动性太强,岗位调整频繁,普遍采用兼职人员,即使是专职管理人员也很少具有本专业知识,都是转行过来,缺乏档案专业人才。没有专业人才,很难胜任繁琐复杂的档案管理工作,随着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断增多,城镇养老保险的接续衔接,档案资料会越来越多,工作会越来越零散,管理难度会越来越大,没有很好的档案管理能力,没有统筹的管理思路,没有规范化的操作方案,档案管理工作只会拖累养老保险进程的推进,阻碍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发展。
2.农村养老保险档案资料损毁丢失现象严重
基础设施匮乏,基本办公条件不具备。有些农村地区养老保险机构自身办公场所很简陋,甚至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都是和其他部门合署办公,专门的档案室更不具备,收集的参保人员资料随意放置,没有建档归档,没有整理梳理,损毁丢失现象时有发生。即使有档案室,档案资料摆放整理混乱,没有条理,一旦发生参保人员调入调出,资料变更情况、查询、改动都很困难。由于经常性的翻动查找,有些资料发生损坏,信息被破坏。个别农村地区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还未完全实现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甚至连基本的电脑都不具备,档案管理难度很大,档案信息很容易遗失。保障措施不到位。档案管理部门安全防范意识差,措施不得力,卫生条件不合格,档案资料容易发生受潮、霉变、虫蛀,甚至发生水淹、火灾、腐烂,偶尔还有失窃现象发生,资料受损、毁坏、丢失,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3.缺乏统一的档案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
目前养老档案管理方法还不一致,管理程序还不明确,管理体系还不健全,管理制度还不规范,各个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致使档案资料管理效率低下。资料是否留存、是否销毁、是否归档、是否分类,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如何延续,城乡养老保险如何转换,各地档案管理还处于各自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化的管理制度。档案管理标准的缺失,缺少相应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就无法进行统一的约束和监管,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就无法实现。即便很多地区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漏洞,缺乏管理的严谨性、高效性和规范性。管理中任何环节的疏忽和遗漏,都可能影响到参保农民利益,影响到保障资金公平公正的运行。比如,目前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参保农民的信息管理的更新不及时。每年都会有农民参保,每年都会有适龄人群达到补偿标准,也会有一部分逝去的老人,不能按照规章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和核实,不能及时修改和完善信息,并将造成信息收集的错误,从而影响部分农民的利益和保障资金的分配使用。随着我国老年人越来越多,新农保档案管理难度会越来越大,各种新问题也必将不断出现。
三、提高新农保档案管理规范化的对策
1.加大农村档案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对农村基层管理人员加强宣传教育,档案管理绝不是可有可无,让他们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逐渐建立起日常资料留存归档的习惯,提高日常档案管理的意识,不断提高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农村参保人员人数众多,分布广泛,人口流动性大,这些都给养老保险机构带来很大困惑,档案管理起来愈发复杂繁琐,管理难度巨大,所以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需要有细心认真、一丝不苟、高度负责的态度,看似简单枯燥,实则要求很高,需要农村养老保险机构配备合适人员从事此项工作,不能随意安排。档案管理工作需要有比较固定的专业人员从事,岗位人员调整不能过于频繁,谨慎使用兼职人员。养老机构还要统一对档案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档案管理工作。随着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不断深入,档案管理也要与时俱进,跟上养老保险改革的步伐,档案管理要统筹安排、整体梳理、细化分解,做到越来越规范化、专业化。专业人才是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发展的基础,因此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组建专业人才队伍,提高人才整体素质,为档案管理人才搭建学习交流的平台,共同研讨,共同提高。
2.加强档案管理软硬件建设,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
规范化的档案管理需要完善的基础设施作为保障,需要完备的软硬件条件作为基础。县乡村各级养老保险机构均要提供相应的办公区域,配置相应的办公条件,方便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办公场所要科学划分、分区明确,保证各项工作不受干扰。我国已进入大数据时代,先进的档案管理是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的结合,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要跟上信息时展的步伐,所以要利用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个人信息个人可以通过网络随时调取查询,信息变动随时监控,使档案管理更加现代化和规范化。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加大投入,全面采用电子网络化办公,使用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软件,整合城镇居民和职工养老保险各种信息资源,共同纳入我国社会保险子系统,为我国“金保工程”建设打好基础,全面提升社会保障各项业务的管理水平。养老保险档案信息关系到全体参保人的利益,必须高度重视,严格管理。档案信息的保存要求很高,无论是纸质版还是电子版档案材料,在保证空气通畅的环境下抓好各方面细节,房间温度湿度控制要适宜,需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光、防虫、防鼠、防尘“八防”措施,电子版资料还要做好备份和日常检查工作,杜绝一切安全隐患,确保档案质量,避免损坏。
3.完善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保证管理方法的科学性
档案管理各地区要遵循统一的管理方法,明确的管理程序,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档案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有科学的管理方法作为指导,明确的管理程序作为保障,规范的管理制度作为约束,管理人员按照标准管理体系按章办事、依法管理。如建立人员责任制度、收集制度、整理制度、存档制度、保密制度、统计制度、归档制度,等等。县乡村各级工作人员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度上墙,按照制定好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科学有序的开展各项档案工作。档案管理是一项长期的持续性的复杂繁琐的工作,需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办事,做到定期更新参保农民信息,及时调整档案归类,工作人员要深入农村基层,掌握参保农民的最新详细信息,相应的及时修改和补充档案资料,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在档案管理规范化的基础上,同时档案管理还要有一定的灵活性,面对复杂的工作要学会化繁为简,在工作中探索新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新农保经过8年的发展,已经完成了初期建机构、保基本、广覆盖的阶段,进入可持续发展时期,所以必须对新农保进行规范化管理,才能保证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顺利合并,保证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有序,最后实现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参考文献】
[1]王红红.试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完善[J].山西档案,2013,(S1):209-210.
[2]赵敦芳.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J].中国档案,2015,(9):40-41.
[3]龙桂珍.完善农民工群体社保档案管理[J].档案管理,2014,(4):92-93.
(一)开展了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1、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参加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持的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资金安全电视电话会议。
2、通过招聘会、失业人员培训等,宣传讲解社会保险政策及就业再就业政策,同时散发宣传资料5000余条。
3、全系统每个星期五定期召开学会,组织学习相关业务文件,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二)健全了各项制度
1、制定并对外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要情报告制度、举报制度等基金监管的规章制度。
2、为切实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我们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在银行开设了三个专户:一个收入户、一个支出户、一个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由各经办机构管理,财政专户由县财政局社保股管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并定期与财政部门进行核对,收入户、支出户与“银行对帐单”每月核对。县审计局、财政局对我局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了审计、监督,没有出现违纪、挪用等现象,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支出审批手续齐全,并且使用方向合理。
二、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传,落实到位
组织人员到主要路段、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进行广泛宣传,设立15个宣传站点,悬挂宣传标语、口号15幅,并充分利用县电视台、县电台、报刊等媒体宣传社会保险政策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政策。将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要情报告制度、举报制度等基金监管的规章制度进行宣传,并公布基金监督举报电话,使民众及时了解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动态并参与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教育,大大增加了职工和公众的基金安全意识。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 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于 终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要求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在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乙方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带薪年休假和国家法定节日休假。
第四条 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甲方对乙方实行 工资制度。
乙方工资标准为每月 元,其中基本工资每月 元。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每月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待工的,甲方按每月 元支付乙方生活费或按 执行。
第五条 保险福利
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在职期间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规章制度
甲方应依法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工资、奖惩、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职业培训、竞业限制等,对职工有计划地进行职业培训。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防护用品。
甲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乙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乙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或者乙方已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变更本合同约定内容的,需与乙方协商一致,并填写《劳动合同变更书》。
《劳动合同变更书》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
本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节或申请劳动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约定条款与今后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址:
电话:
乙方:福建省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址:福州市六一北路金三桥大厦 电话:87677523
甲乙双方同意遵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2004〕27号)文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派遣人员的数量、岗位、派遣期限
1、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甲方需求向甲方派遣员工,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派遣员工工作。派遣员工与甲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根据甲方需求,乙方派遣符合甲方用工条件的 名员工到甲方从事
等工作,派遣期限
年。
3、在本协议签定之前,派遣员工曾经与甲方发生的劳动关系及相关责任,由甲方按规定办理。乙方只承担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责任。
二、派遣员工的劳务报酬和支付办法
1、甲方按国家和本省劳动工资有关规定制定派遣员工薪酬制度,并经职代会通过或征求工会意见后,在派遣员工上岗前将薪酬制度告知派遣员工。
2、甲方可根据派遣员工岗位变动变更派遣员工的报酬。
3、甲方可根据经营效益和派遣员工的技能增长情况增加派遣员工的报酬。
4、甲方可按月向派遣员工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或通过乙方转付。
5、甲方支付于乙方的派遣员工报酬不得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6、甲方于每月 日前按时将派遣员工的劳务报酬款转账给乙方,逢节假日或双休日顺延。乙方在收到甲方为乙方派遣员工支付的劳务报酬款项时,需在五日内(逢节假日或双休日顺延)将扣除《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款额完整打入由乙方办理的每个派遣员工的银行工资卡帐户中。
三、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福利待遇
1、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1)甲方应按社会保险规定标准,按派遣员工的基本工资 元/月人×派遣员工数×甲方承担的各种社会保险比例[按基数 元×(养老保险18%、失业保险2%、),按基数 元×(生育保险0.7%、工伤保险1.5%)]转交乙方各项保险办理参保手续。
(2)乙方按上述基数从派遣员工每月报酬中按社会保险规定标准代扣个人应缴纳部分(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1%)。
(3)上述两项合并后由乙方按月负责办理缴纳手续。各项保险的基数如遇政府政策性调整甲方应按相关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如需补交的按规定标准补交。
(4)为了使派遣员工在外派甲方劳务时,偶发工伤事故的待遇能够落实,本协议一经签订,甲方需按约定的基数 即支付当月的工伤生育保险费 元/人,并提供派遣员工的花名册清单(含身份证号码),由乙方在收到保险费用的次月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投保,逢节假日或双休日顺延。如果甲方未支付保险费用,自甲方接收派遣员工之日起至乙方办妥保险之日前发生工伤事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乙方收到保险费未按规定时间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投保,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约定基数足额缴纳保险费用,若乙方未能足额缴纳保险费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2、医疗保险
按下列第 种方式执行。
(1)医疗保险费用由甲方和派遣员工共同承担,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由乙方办理参保手续,派遣员工医疗待遇按医保机构规定执行。
(2)甲方承担为派遣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意外伤害和因疾病住院险种的费用,派遣员工发生医疗后的费用,由乙方向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申报理赔。超出商业保险理赔金额部分,由甲方参照当地政府医疗规定待遇标准执行。
3、福利待遇
(1)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享有与工作岗位内容相关的福利待遇。
(2)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及其待遇,按甲方制定的规章执行。
4、工伤事故处理
派遣员工在甲方单位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由甲方现场单位负责组织抢救,并及时通知乙方派员协助甲方处理善后工作。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向乙方提供工伤经过报告一份,乙方负责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在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工伤保险机构应支付的费用由乙方负责。超过保险机构理赔范围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企业承担部分由甲方承担。如本协议到期终止,本协议的本条款仍有法律溯及力。甲方应对因工伤残人员、因工死亡家属履行至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待遇结束止。甲方与派遣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人员的统计不进甲方的报表,由乙方单位统计上报。
四、派遣员工的管理
1、培训
(1)派遣员工上岗前由甲方组织培训学习或委托乙方培训,合格后派遣员工正式上岗。培训内容包括与岗位相关的应知应会安全教育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2)甲方为提高派遣员工技能而出资选送培训的,由甲方与派遣员工签订培训与服务协议,同时将协议复印一份给乙方备案。
2、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应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以及与岗位相关劳动防护用品。
3、违反规章制度的责任
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和履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以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因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履行职责或因泄密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派遣员工的民事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甲方可将此情况书面告知乙方,乙方配合甲方共同追究派遣员工的经济赔偿。
4、退工
(1)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后,变更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2)甲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辞退派遣员工,无需提前通知;因甲方原因需裁减辞退派遣员工的,甲方需在确保乙方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将退工单书面通知乙方,其退工单一式三份,说明理由和退工日期,并提供相应证据。其中,一份存根,一份交派遣员工,一份交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开具的退工通知单后,应予以接收并负责办理解聘手续。
(3)如甲方需派遣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由甲方与派遣员工直接订立商业保密协议供派遣员工遵守履行。
(4)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可将其退回乙方。
(5)因甲方单位规章不合法或单位规章中规定的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的理由不成立(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认定),造成乙方向派遣员工承担的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五、费用的结算
1、甲方按时(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当月派遣员工的劳务报酬分解表及增减员表(电子邮件或传真),并将各项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在收到各项费用和劳务报酬分解表后五个工作日内须向甲方出具各项费用的正式票据。费用未到乙方账户,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如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无法缴交,发票无法开具,工资无法及时发放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 元/人•月
六、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派遣员工的休息休假制度按甲方规定执行。
(2)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并根据甲方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对派遣员工的管理规定与办法,书面告知派遣员工,同时提供乙方一份备案。
(3)定期组织对派遣员工进行思想、生产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以适应甲方生产工作需要。
(4)在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条款的范围内,对派遣员工有退工权,并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向乙方支付退工的补偿金或赔偿金。
(5)派遣员工在甲方单位服务期间,发生的职务行为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该过失行为是维护甲方企业利益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6)为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乙方委托甲方组建工会组织并同意派遣员工参加甲方的工会组织。
2、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建立、解除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
(2)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派遣员工的合法聘用手续。
(3)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并足额缴纳派遣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4)教育派遣员工遵纪守法、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严守甲方商业秘密,努力工作。
(5)做好派遣员工有关劳动档案管理。
(6)配合甲方做好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终止工作,并办理劳保用品的收缴工作。
(7)及时向甲方通报有关国家、省市劳动保障方面新的政策规定,协助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
(8)每月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派遣员工劳务报酬后,应按协议约定时间按时足额发放派遣员工当月劳务报酬。
七、本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经甲、乙双方签章即生效。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如遇特殊情况,一方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征得对方同意。本协议适用、解除和终止以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的适用、终止或解除为前提。2、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八、违约责任和本协议争议处理
1、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信守。
2、由于一方原因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问题,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均应根据对方经济损失情况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经济赔偿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3、甲、乙双方均按本协议履行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争议方书面告知对方争议内容,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福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2)依法向协议签约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面晤协商一致后拟就补充协议条款,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产生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条款规定订立,“事实清楚,条款明确,于法无悖,依约履行”,对双方都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共四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福州市(乙方住所地)签订,并履行。
其他附约:
1、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全文都具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2、甲方转入乙方的工资等各种费用转入如下账户:
福建省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35001890007052506114
建行福州市城北支行
甲方:
乙方:福建省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办人:
承办人:
电 话:
电 话:
财务联系人:
财务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乙方代表: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建筑业劳动合同约定工程完成日期____年月____日止。合同期限如需变动,需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二、工作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班组从事________ 工作。乙方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工作时间
甲方确因工作原因需要乙方加班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劳动报酬
乙方工资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按工期进度结算:
㈠按时计酬,日薪____ 元或月薪____ 元;
㈡按建筑面积计酬,每平方米____元;
㈢其它:_________________
若按工期进度结算工资超一个月的,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甲方须按月先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
____元,待工程实际完成结算工资时扣减。
六、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七、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施工规范、安全等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甲方可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与不得解除的规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㈠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