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7 17:58: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固定资产评估值,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初创期科技类企业特点与资产评估方法分类
(一)我国初创期科技类企业特点。作为初创期科技类企业,主要是指刚成立不久、发展处于起步孵化阶段的科技企业,与成长或成熟期企业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基本特征:1.从资金来源看,起步孵化阶段的科技类企业资金主要以内源性资金为主。处于初创期科技类企业,销售收入和盈利能力较差,生存性较弱,在短期内较难获得金融机构的认可,主要依靠自我筹资的方式积累原始资本。2.从组织结构看,起步孵化阶段的科技类企业规模和员工偏少。处于初创期科技类企业,由于缺乏盈利能力和品牌效应,难以吸引员工及承担过多员工,员工数量较少且身兼数职,在组织管理上往往以直线职能制结构为主,属于垂直管理和简单高效型。3.从风险特征看,起步孵化阶段的科技类企业不确定性因素集聚。初创期科技类企业,由于缺乏主导成品,技术尚未稳定成熟,不仅企业生存风险较为突出,而且多种风险因素集聚,初创期科技类企业将面临创业风险,经营风险、产品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多种风险因素的综合考验。4.从市场环境看,起步孵化阶段的科技类企业缺乏成品和市场优势。起步孵化阶段部分产品虽然有一定的竞争潜力,但普遍缺乏市场的认可,由于产品或服务形态不成熟,也难以获得专利保护,导致市场份额不高,产品优势难以充分体现。
(二)我国企业资产评估方法分类。目前我国科技型企业资产评估方法仍然主要沿用传统或通用的企业资产评估方法,即主要以实物资本或固定资本为重点评估对象,这种企业资产评估方法是评定估算企业资产价值的基本技术手段,按分析原理和技术路线不同,目前这种资产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种基本类型。1.市场法及适用条件。市场法原理是利用市场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估测资产价值。运用市场法评估需要具备的条件有:一是有活跃的资产市场,二是参照物及被评估资产可比较的指标资料可以搜集到。由于能够较客观反映资产目前的市场情况,评估值更能反映市场的现实价格,评估结果易被接受。2.收益法及适用条件。收益法是通过估测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方法。应用该类方法的基本条件有:一是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能用货币衡量;二是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预测并用货币衡量;三是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这种方法受风险因素影响,一般使用与整体资产和可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3.成本法及适用条件。成本法原理是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再估测各种贬损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得到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该类方法有利于单项资产和特定用途资产的评估,但由于以历史资料为依据来确定目前价值,具体的可行性还需依据现行市场加以分析。
二、初创期科技企业复合型资产评估方法分析
与传统制造业、服务业的企业相比,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主要有两个特质不同,一是行业领域的特殊性(科技型企业研发业务比重大、高附加值等);二是发展阶段的特殊性(初创期企业规模小、无形资本成分较大,创业人力资本比重大)。根据上述两大特质,应采取综合评估方法或复合评估方法。
(一)现有科技型企业资产评估方法的局限性。我国科技型企业资产主要类型为:一是有形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和流动资产(实物类流动资产、债权及货币类流动资产);二是无形资产,包括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等;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如商誉等。对于有形资产,目前我国企业常用的资产评估方法,仍然可以继续适用。比如固定资产的评估,主要可使用重置成本法。通过按照市价标准,核算机器设备重置的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减去设备的各种贬值,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可以确定机器设备价值。比如,流动资产中的实物类资产,如库存品与产成品的评估多采用重置成本法和市场法估值。货币类资产,比如应收账款需要考虑时间价值因素,通常使用收益法估算到期价值,再扣除坏账损失。对于无形资产,如专利权。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主要是商誉(商誉存在形式主要有从业人员的信誉和技能、企业要素、与著名人士相关的名望商誉)。目前科技企业所常用的评估方法,比如收益法和重置成本法,通过测算专利使用产生的追加利润、受益年限、折现率等指标估算未来收益额的现值即评估值,或是计算专利的重置成本和成新率来估值;以及商誉价值的评估仅限于盈利或经济效益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企业,难以适应科技企业轻资产的特点,尤其与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资产评估要求不吻合,需要寻找和采取新的评估方法,加以补充完善。
(二)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复合型资产评估方法。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普遍具有固定抵押资产少、资金少、规模小、市场份额小的特点。因此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也与传统行业有所不同。相比通过抵押固定资产实现间接融资的传统行业,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或是申请风投入股、银行科技信用贷间接融资;或是通过在资本市场股份转让的形式直接融资。对这类企业需要采取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评估相结合的方法,其核心是要形成以无形资产为重点内容的复合型资产评估方法。具体内容为:1.对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传统的成本估值方法,但由于无形资产在科技型企业总资产中占主要地位,评估重点应放在测算无形资产在当前和未来产生的价值。2.对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无形资产,首要的评估对象是专利权,对专利价值的评估可以协助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通用的方法是按照当前的市场价格估算专利本身的价值、用收益法预测专利技术投入市场使用带来的价值增值。3.无形资产中人力资本的评估,对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尤为重要。人力资本按功能定位可以划分为一般型人力资本、专业型人力资本和企业家型人力资本(一般型人力资本为具有社会平均知识存量及一般能力水平的普通劳动者。专业性人力资本可划分为技能型人力资本和管理型人力资本。这两类人力资本与一般型人力资本的主要差别是能够为企业带来额外收益,技能型人力资本产生的超额收益来源于专利创造等技术创新,管理型人力资本产生的超额收益来源于管理创新。企业家型人力资本是指面对不确定性市场,具有决策、配置资源能力的人力资本,包括企业家的信用创造能力、决策能力、实施能力、创新能力等,是企业商誉的重要来源,也决定企业能否长期获得超额利润)。一般型人力资本的估值根据其贡献主要采用合同工作年限工资报酬折现法,专业型及企业家型人力资本收益中除了工资报酬外,还包括创新要素使用带来的超额收益,可采用两者累加后再折现的方法。考虑到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多数走的是从技术研发、试验、试运营、到市场推广的路线,技能型人才、管理型人才及团队领头人均在企业中发挥关键作用,可以通过加权平均的方式确定各类人力资本的价值总合,再依据企业各类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占权重综合评估总资产价值。
作者:郭澄澄单位:云南大学经济学院
资产评估增值的确认,是进行税务、会计处理的前提。理论上讲,确定资产评估增值,包括确认增值额和增值额的入账时间。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建,资产评估的增值或减值,应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被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的金额为增值额或减值额,以报告的批准时间为入账时间。实务中,资产评估是评估单位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估价的过程,评估基准日与被评估企业的调账日并不一致。从基准日到评估报告批准日期间,被评估企业的资产还会发生变动,因此,入账时间实际上应为企业的调账日,增值额须以批准增值额为依据,视评估期间资产变动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是:
1、评估期间资产数量增加,增加部分按取得资产的实际成本确认其价值,与评估增减值无关;
2、评估期间资产数量减少,资产减少的价值,已不包括在调账日资产的账面价值中,对减少原价值应确认的增减值,不再调整;
3、只有评估基准日后评估发生增减值而且调账日仍存在的资产,必须在评估报批准增减值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现举例说明调账日评估增值额的最后确认。
例1某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建,2001年9月1日为资产评估基准日,11月30日为资产评估调账日。评估基准日固定资产中房产类原值5000万元,已提折旧2500万元,评估确认原值5200万元,折旧2500万元;流动资产中原材料1000吨,账面余额420万元,评估确认值483万元。评估期间房产折旧80万元;购入材料500吨计210万元;领用材料600吨。该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发出材料成本。调账日有关资产增值额为:
1、房产类评估增值率=(5200-2500)÷(5000-25000)-100%=8%
调账日入账的增值额=(5000-2500-80)×8%=193.6(万元)
2、原材料评估增值率=(483-420)÷420=15%
调账日原材料账面余额=420+210-420÷1000×600=378(万元)
调账日入账的增值额=(378-210)×15%=25.2(万元)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如果改制企业已报批实施新会计制度,有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在资产评估和确认评估增值额时,应特别注意,增值额应是评估值大于原资产账面余额的差额,而不是大于原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二、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77号)中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地调整有关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该文件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后,为了解决企业在执行中提出的问题,1998年4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以财税字[1998]50号文了《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文件的适用范围,指出通知仅适用于内资企业,其中第四条只适用于股份制改建的内资企业。第四条规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账户的价值并据此提取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应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准扣除。并要求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有关纳税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调整的方法有两种。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整每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两种调整方法各有优缺点。使用第一种方法,要求评估增值必须按增值资产的种类、项目逐一调账,并在折旧或摊销时,分别计算折旧额或摊销额中属于增值额折旧或摊销的份额,并应设补充登记簿进行分类、分项登记,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根据补充记录汇总,调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方法,计算准确,贴近实际,但记账的工作量较大,评估增值的资产项目不多的企业或采用分立、合并改建方式的企业适用这种方法。使用第二种方法,是根据纳税调整的规定年限,将资产评估增值额平均在每一个纳税年度分摊,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额。这种方法简单实用,但合理性、准确性差。资产评估增减项目、种类繁多难于一一对应的大型企业或采取整体改建的企业适用第二种方法。
三、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一)评估资产调账日的会计处理
内资企业改建为股份制企业,在调账日对评估资产的增值或减值确认后,应将资产评估价值与其相对应的资产原账面余额进行调账。如果是流动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或其它资产,应将其净增值或净减值直接调增或调减各对应账户的余额;如果是固定资产净增值或净减值,则应分别按原值和累计折旧的净增减额,相应调增或调减“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账户的余额。如为净增值,还应按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记入“递延税款”账户,按其与应纳所得税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账户。依前例(1),调账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1936000元
贷:递延税款638880元
资本公积1297120元
借;原材料252000元
贷:递延税款83160元
资本公积168840元
若改建股份制的企业已经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还应注意,已提取了“减值准备”的资产,评估后有的产生了净增值,说明该项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按对应的账户分别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账户,贷记“投资收益”、“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账户。
(二)评估增值递延税款的确认与会计处理
极据财税字[1997]第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股份制改建,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以1997年7月1日为界限,7月1日以前改建的,评估增值已折成股份,按税法规定,不再缴纳所得税,将其全部增值额计入资本公积,固定资产按评估后的原值计提折旧。7月1日以后改建的,评估增值不折成股份,按税法规定须缴纳所得税。改建后的企业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时,应区别情况,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1、按评估资产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评估增值部分不计提折旧,其价值不能实现,因此,不计算评估增值的递延税款,调账时将增值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账户,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按照折旧率分期计算,将增值额从“资本分积”账户向“累计折旧”账户逐步转销。
例2某企业2000年8月1日进行股份制改建,10月1日为调账日。其中,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360万元,已提折旧180万元,评估确认原值384万元,累计折旧180万元,折旧年限10年,采用直线折旧法(假若不考虑净残值率)。改建后的企业按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其会计分录如下:
评估调账日
借;固定资产240000元
贷:资本公积240000元
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等30000元
贷:累计折旧30000元
每月转销增值额时
借:资本公积2000元
贷:累计折旧2000元
2、按评估增值确认后的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评估增值部分在计提折旧时增加了折旧费用并能从实现的收入中得到补偿,因此,在调账时,应计算未来应缴纳的所得税,并在每年计提折旧时进行纳税调整,结转递延税款,依例2,其会计分录为:
评估调账日
借:固定资产240000元
贷:递延税款79200元
资本公积160800元
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等32000元
贷:累计折旧32000元
每年结转递延税款时
借:递延税款792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7920元
每月转销资本公积时
借:资本公积1340元
一、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设备类固定资产价值所需的常用信息资料
根据资产基础法评估的一般操作模式,在采用资产基础法对设备类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时,最常被用到的计算公式为: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其中,重置全价为设备本体价格与设备从出厂之时起,至安装到位调试成功可正式投入使用止,设备使用者需要承担的除设备买价之外的其他费用(也称价外费用)之和。
评估人员在利用上述公式时可能需要搜集的信息和资料包括:
(一)设备本体价格
1.外购设备的本体价格。针对评估人员工作所需,外购设备的本体价格指的是:设备生产厂家在市场公开销售设备时执行的出厂价格,通常也被称为“设备买价”、“设备报价”等。
在采用资产基础法对设备类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时,外购设备的本体价格是评估测算工作所需的最基础的资料之一,设备评估人员的大量工作也体现在对外购设备的本体价格进行查询。如果被评估设备为进口设备,评估人员在调查设备出厂价格的同时还需要了解与设备报价币种及评估基准日相适应的外币汇率信息。
2.非标、自制设备的本体价格。除外购设备外,被评估设备也可能为非标准外购设备或产权所有者自制(建)设备。通过对设备价值构成进行分解,评估人员在评定估算非标及自制设备时,需要搜集的信息和资料主要包括:非标设备外购材料价格、非标设备外购零部件价格、非标设备制作及组装成本标准、非标设备设计费标准、非标设备制作与建造单位管理费标准、与非标设备的制作组装及建造相关的其他费用及税金标准等。
(二)价外费用
评估人员需要根据设备实际情况,科学确定费用范围,选用适当的测算方法和费率标准,对设备报价之外的费用进行估计、测算。
1.国产设备价外费用。对于国产设备而言,价外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运费(含运输保险费)、设备安装调试费、设备基础费、联合试运转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等。
2.进口设备价外费用。评估人员在评估进口设备时,还需要考虑诸如设备海外运费、设备海外保险费、进口关税、进口设备增值税、进口设备消费税、银行手续费、进口手续费、海关检验检疫费等与设备进口各环节密切相关的各项税费。
(三)确定设备成新率时所需的常用信息
为了科学、可行地确定设备成新率,评估人员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设备类固定资产价值时一般需要搜集、掌握被评估设备的经济耐用年限或尚可使用年限。其中,当被评估对象为产权所有者新近购入设备时,一般采用设备经济耐用年限来计算其理论成新率;当被评估对象已经使用多年或为二手设备时,往往应采用设备尚可使用年限来计算其理论成新率。对于某些主要靠使用量多寡确定成新率的设备,需要了解被评估设备的理论使用量,确定被评估设备在评估基准日前后的尚可使用量。
(四)其他相关信息
除了典型的“设备本体价格”、“价外费用”以及“使用年限”或“使用量”外,以下信息在设备评估实务中也常常会给评估人员以很大帮助。
1.各类价格指数。价格指数常被用于衡量目前市场价格难于查询、技术进步不明显、替代产品较少的设备的当前重置成本。
2.规模经济指数。当被评估设备不属于常见规格或已经改型时,可通过借鉴常见规格设备或改型后设备的当前出厂价格,借助于规模经济指数,在比较设备规格或生产能力的基础上对被评估设备的出厂价格进行估算。
3.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的投资成本指标。对于某些特定行业,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会定期最近时期该行业一般企业在进行大型生产线、机组或单台(套)设备固定资产投资时实际发生的平均成本指标。这些指标有助于评估人员整体把握特定行业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的实际指标水平,对被评估设备重置全价的测算具有指导意义。
4.可能对设备价格走势、设备可使用年限产生影响的国家、地方性政策。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会基于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科技进步规划以及地方发展规划,不定期针对特定行业、特定产品乃至特定设备的鼓励政策、限制政策、限期淘汰政策乃至于禁止使用政策;也可能对设备、生产技术、管理及运行模式的先进性或落后性进行评价,引导各行业发展方向符合各类规划要求。这些鼓励、限制、禁止方面的政策可能对有关行业及有关设备的未来价格走势变化具有一定影响,对特定设备的经济耐用年限及尚可使用年限可能有着强制性的限定。
5.可能对设备物权具有一定限定、规范作用的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评估人员在对设备类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时,需要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进行充分关注,需要在评估报告中对设备产权存在的各类瑕疵问题予以充分披露。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前提是评估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有充分的了解,对法律法规中对设备物权做出的限定、规范有着充分的认识。
二、主要的资料来源或搜集途径
评估人员所需的相关信息主要可以通过以下来源及途径获取:
(一)专门服务于评估行业,使用对象为评估从业人员的各类专业数据服务公司或专业组织
目前,专门为资产评估行业提供专业数据服务的单位较少。
1.各级资产评估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各地方资产评估协会作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以协会网站、出版物和会员培训等方式向协会会员提供国家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指南及指导意见,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等方面的资讯服务。同时,也为评估人员建立了部分查找评估执业常用信息的桥梁。
一、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与国内、国际相关制度的比较
(一)与国内相关制度的比较
(1)包含范围不同。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前无此准则,并不将投资性房地产单独划分出来。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设置“出租开发产品”科目并在其下设置“出租产品”和“出租产品摊销”二个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经营的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成本以及出租产品摊销的价值;固定资产中的房地产对外出租的,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后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房地产。对投资性房地产规范的范围包括:已出租的、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2)计量模式不同。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前无论是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都是采用成本模式;投资性房地准则后引入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有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在投资性房地准则中,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由此产生的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后续支出处理不同。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前,对于固定资产规定如果后续支出使可能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增计后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计入当期费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后规定如果后续支出使可能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视为改良,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反之,计入当期费用。
(二)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1)涵盖范围比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政治体制决定了在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企业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所说的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权,而《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IAS40)提到的土地是指土地所有权。我国新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三类: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经出租的建筑物。IAS40规定除此之外,还包括融资租赁租入的房地产和经营租赁租入转租的房地产。这是由于我国会计实务中的融资租赁主要是动产,房地产等不动产的融资租赁很少见,而经营租赁租入的房地产承租方不入账,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情况,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没有将融资租赁租入的房地产和经营租赁租入转租的房地产纳入投资性房地产范围,而是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之中。
(2)初始计量比较。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第七款第二条规定: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的支出构成。而IAS40第七条规定:为将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而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的房地产,这种房地产在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之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待建造和开发活动完成时,该项房地产成为投资性房地产,适用IAS40。即自建投资性房地产完工前,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而作为不动产核算。
(3)后续计量比较。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第九条规定: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但倾向于成本模式为主导。同时规定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IAS40第24条规定,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成本模式作为其会计政策,并且将选定的会计政策采用于其全部投资性房地产。但同时规定.选择成本模式的企业,仍应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披露。因此,IAS40更倾向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4)相互转换方面比较。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而IAS40第57条规定:对于将存货转换成一项将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之日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与其原先的账面金额之间的任何差额均应在当期净损益中确认。由此可见,对于转换日房地产公允价值与原账面金额的差额,我国采用分别对待处理:差额为正数,计入权益中;差额为负数,计入当期损益,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而IAS40则将该差额一律计入当期损益。通过上述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出台,既参考了国际上的标准,又体现了我国国情的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准则发展的必然方向。
二、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公司较少
由于公允价值模式的使用存在很多的限制条件,仅仅是备选方案,处于会计计量的从属地位。如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等。所以大部分进行房地产开发、拥有大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并没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而是沿用成本法进行计量。因此,原有会计制度下存在的问题继续存在,会计报表显著低估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加大了企业的损益波动性
公允价值的变化将加大净损益的波动幅度。目前的会计制度下,投资性房地产物业以盈利稳定为最大特点,但由于我国的投资性房地产物业市场刚刚进入加速发展阶段,不会排除部分投资性房地产物业出现贬值的可能,但更多的投资性房地产物业升值潜力较大且预计将会持续。采用公允价值后,相关公司每年净利润的影响将主要取决于当年投资性房地产的升值程度,成本法下的折旧和摊销问题从“显形”转入“隐形”。这样一来,净利润将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不同于成本法下的盈利稳定性。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状况下,更多的投资性房地产物业是体现为持续的升值,则计入当期损益后的当年净利润也将会得到持续的额外提升。这种由于增值带来的损益增加不同于企业盈利水平的提高,各种影响因素大大增加,重新在新的市场格局中发生作用达到平衡,从而对企业的损益带来一种不稳定。
(三)损益大幅波动致使PE法参考价值大大降低
PE称为市盈率,也就是市价除以每股收益,而公允价值波动计入当年损益,意味着公司的损益将会产生巨幅波动,一改租金收益的一贯稳定性。举例来说,即使公允价值仅出现5%左右的小幅波动,便意味着损益可能出现成倍的或正或负的变化。EPS的极不稳定,使投资性地产股的估值标准面临挑战、PE值的参考价值大大降低。实际上,会计标准的国际化必然会导致地产股估值标准的国际化接轨。即股票价格围绕公允价值波动,将最终成为市场投资的主题。拥有较高资产溢价,以及良好现金流的公司,将具有很好的投资价值。投产性房地产准则出台意味着投资性地产股的估值标准面临挑战,原来市场普遍认同的PE法估值标准,因公司损益将会随市场公允价巨幅波动,而失去其参考意义。
(四)公允价值实际执行存在一定的难度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关键在于市场的有效性,即为投资性房地产所确定的重估价值必须“公允”,否则相当于变相给一些企业创造了损益操纵空间。如何真实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其前提条件在于必须有比较活跃且规范的相关交易市场和客观公正的价值评估机构。而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要找到每一处投资性房地产的活跃市场是比较困难的。客观公正的公允价值评估机构也不完善,因此从客观上来看,企业操纵损益的能力将得到增强,而相关政府部门实行管制规范的成本将加大。另外对那些投资性房地产数量较多的公司,每年增加的评估费用也值得考虑。
(五)公允价值的披露中可能存在的缺陷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然而对于公允价值依赖于具备独立资格的评估师所作评估的程度的披露,及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相关收益和费用、投资性房地产变现能力、限制情况的披露,没有一个具体规定,这就会给一些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公司产生积极的影响。使企业的会计信息不能得到真实地反映,也不利于企业会计信息之间横向相互对比。
三、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完善的建议
(一)鼓励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配合金融市场改革
《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第25条认为:从公允价值模式变更为成本模式不大可能导致更恰当的列报。只有在该准则第47条规定的特例的情况下,有证据表明企业首次取得一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的合理估计范围差异极大,不同结果的可能性极难估计,企业才采用成本法模式计量。可以理解为国际会计准则倾向企业优先选择公允价值模式。相反,国内会计准则可能担心个别企业人为操纵企业损益,而倾向上市公司优先选用成本法,严格限制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可能进入“因噎废食”的误区。其实成本法下仍然可以操纵企业损益,如通过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因其账面净资产远低于市场价,可以突击实现损益;利用远低于市场价的账面净资产,维持远高于实际情况的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满足再融资最低指标要求,误导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所以,在政策上,要鼓励上市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二)规范公允价值评估机制
因为从长远来看,执行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后,每个会计期末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调整都将以前一期的公允价值为基础,价值调整幅度将小于首次执行新准则时的价值调整幅度,损益也不会因此出现更大程度的波动。与此同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将不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在评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时,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已被考虑在内,其结果应已体现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内。因此,只要公允价值是合理的,那么公允价值变动就不会对企业期末净利润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国应制定一个单独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并且进一步细化对于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公允价值估价的指导性文件,加大对公允价值估价技术的研究,规范公允价值评估机制,加强公允价值会计相关准则的探索、改进和完善。
(三)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引入先进的估值方法
公允价值的引入增加了大量的职业判断的内容,这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鼓励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运用,必须加强对会计人员有关公允价值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我国会计人员整体职业判断水平。另一方面,公允价值应用中大量不确定因素的使用,为企业利润操纵提供了方便,这就要求我们加强会计人员的守法意识和道德教育。从主观上消除利润操纵的动机,是杜绝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根本措施。
同时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中,必须引入先进的估值模型和方法,对估值采用合理依据和科学手段,使估值的依据合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引入正式奠定了重估净资产值法(NAV)等估值方法和估值模型的核心地位,也必将引导市场对这些方法进一步的认可,而且随着投资性房地产物业的增多,特别是人民币升值和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投资性房地产准则采用后,肯定会引导市场更多地关注各项投资性房地产物业的真实价值,并使NAV的估值方法成为评估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的主要标准之一。即使对以开发业务为主的房地产企业来说,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施行也会导致投资者以更为稳健和客观的估值标准来衡量一个公司的价值,这无疑构成制度性的长期利好。
(四)引入第三方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计量
引入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能增加公允价值计量的独立性与公允性。建议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独立评估,避免人为操纵企业损益。要引入第三方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首先,要加强资产评估师的队伍建设,资产评估师的职业素质将影响最后评估结果的公允与否。其次,要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有关部门应严格对评估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他们的评估工作予以监督,杜绝串通舞弊,虚假评估等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引入奠定基础。
(五)充分规范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信息
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是遏制企业损益操纵的最有效办法。企业应披露主要投资性房地产的位置、面积、初始价值、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选用成本法计量的企业应该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信息和增值情况;选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企业,应该披露确定投资性房地产时所聘请的评估机构、评估方法、证据来源及重要假设等要素。让报表阅读者有比较的机会,根据会计报表可以判断上市公司采用的计量方法是否合理、恰当。更多的公允价值的披露要求的目的就是通过充分披露,使报表编制者抵销公允价值计量资产和负债所带来的会计影响,达到减轻模糊性,增加不同的成本计量模式之间的可比性的作用。
当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达到重要性时,应按持有目的分别列示于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中,或在投资性房地产中单独列示其中的基于资本增值目的的投资性房地产金额。当然,也可以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一、重大资产置换涉及的若干财务会计问题
(一)关于换人资产的计价。我国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置换时,为了保证资产置换的公允性,一般对换入、换出的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依据评估的结果确定置换标的价格及置换价差。但对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实务中差异很大。如ST钢管2001年与宝钢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进行整体资产置换时,以换人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入账;而ST川长江2002年将占其总资产高达70.06%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及负债,与汇源集团持有的汇源光通信、汇源进出口及汇源电力光缆的股权性资产进行置换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人账。以上所引两个事例同样是进行脱胎换骨式的重大资产置换,但对换入资产的计价方式却大相径庭:前者按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后者却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依据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29号《非货币易》,重大资产置换中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予以记录,如果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清楚,则以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计价基础。在既不能合理确定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又不能合理确定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时,换入资产才能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记录。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非货币易只能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这在很多情况下不能反映资产置换业务的实质,不能反映换人资产的真实价值。
另外,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时仅对换出、换人资产的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而对部分置换中剩下的少部分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这样势必造成该上市公司两部分资产的计价基础不一致。为了使计价基础一致,应将剩余部分的资产也进行评估,按评估值重新计价,将增值部分记人资本公积。
(二)非货币易准则是否适用于重大资产置换。重大资产置换交易本身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那末,套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来规范是否合适呢?
我国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为了防止企业通过资产置换操纵利润,放弃公允价值概念,对换人资产的计价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相关税费来确定。若重大资产置换按此规定来确认其换入资产的价值会严重扭曲其入账价值,也会为企业以后期间操纵利润留下伏笔。例如,ST中侨2002年用两个账面价值为0的股权换取了一块价值37520万元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及3200万元的现金。为了绕开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sT中侨人为地将其分成三笔交易:将3200万元现金与价值63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组合在一起,与一个账面价值为0的股权进行置换,人为地变为货币易,换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95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将另一个账面价值为0的股权与价值高达16270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按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其入账价值为0,为以后操纵利润留下了数额巨大的伏笔;剩下价值14950万元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捐赠,在扣除相关税费后直接进入资本公积。这种做法明显不合理。
为此,建议重大资产置换中换入资产应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即评估增值部分)可计入资本公积。
(三)重大资产置换会计确认日期如何确定。我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涉及的重要日期有:资产评估基准日、资产置换协议签署日、董事会批准日、中国证监会重组委审核通过日(资产置换标的占总资产70%以上需经中国证监会重组委审核通过)、股东大会批准日、资产置换交割日。到底应以哪一日期作为会计确认日呢?
在这一系列重要日期中,资产置换协议签署日以前属于协议签置阶段,股东大会批准日属于协议开始执行阶段,资产置换交割日也即产权变更日属于协议执行完成阶段。财务会计对交易的确认通常以与交易标的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作为标志。很显然,重大资产置换应以资产置换交割日为会计确认日。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基本是以股东大会批准日作为会计确认日的。这种做法属人为将会计确认日提前,以便较早地将所换人优质资产的盈利并人上市公司,摆脱被摘牌的命运。因为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一般在股东大会批准实施重大资产置换协议后的30天、60天或90天才支付补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此将股东大会批准日作为会计确认日,显然不够合理。
(四)重大资产置换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日之间的损益及资产变化对交易价格的影响。重大资产置换由于要经历资产评估、董事会、证监会重组委审核、股东大会及产权变更登记,这么一个漫长的过程,从资产置换的评估基准日到交割日一般需半年甚至一年以上。这段时间里资产置换的标的继续在生产经营,各种资产以及企业的经营成果都在不断发生变化。这种种变化使资产置换标的的价值到交割时已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不同,也即已经发生了变化,我们必须考虑这些变化对资产置换标的价值的影响。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一般处理方法是: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拟换出资产所发生的亏损或盈利,由换出资产方承担或享有;拟换入资产所发生的亏损或盈利,由换人资产方承担或享有。版权所有
上述对于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置换标的所产生的损益及资产变化处置总的原则没有问题,但具体到实务中,有些置换的标的不是独立核算单位,对于这些置换标的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所产生的损益及资产变化又如何计算呢?
理论上讲,应该将这种非独立核算的置换标的从评估基准日开始就对其进行独立核算,但这种做法成本太高,实务操作存在困难。简单的方法可以将其作为整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个要素来看,用整个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该置换标的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乘积来衡量其损益,以此调整其评估值。也有些企业考虑到资产置换的规模较大,对非独立核算的换人资产不考虑其损益,仅扣减该期间的折旧,加上该期间增加的固定资产来计价。笔者认为这些方法都不够准确。在此,将问题提出,以便商榷。
(五)重大资产置换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日之间费用如何计算。重大资产置换由于要考虑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置换标的产生的损益及资产变化情况,而在此期间,损益计算的结果又将影响置换双方的直接利益。这就涉及到费用如何计算。费用的多少按交易中流出企业的货物、劳务等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量来计算比较合理,但计算是按照流出企业的货物、劳务等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还是按照其公允价值呢?
显然在以评估(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交易价的过程中,按照公允价值计算更合理,这样可使整个交易价的计算都按公允价值进行。但实务中若按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重新调整各项成本、费用,工作量太大,是否可以仍按其账面价值计算成本、费用,到最后计算损益时,一次性调整在此期间因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而造成计提折旧对损益的影响。
二、规范重大资产置换的会计政策建议
(一)财政部尽快出台重大资产置换的相关会计规定,特别要明确换人资产的计价基础及人账时点,以结束目前我国重大资产置换中会计处理的混乱局面。
(二)在涉及重大资产置换的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中,要求公司披露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及会计处理原则,以便让年报使用者一目了然地知道其置换后的会计报表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编制还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编制的,明确其当年业绩从何时开始将换人资产的盈利并入当年财务报表。
一、资产评估报告亟待规范
通过调查分析,我们发现,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很多方面不够规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评估方法表述。资产评估方法是实现评定估算资产价值的技术手段。目前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三种: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而在资产评估方法的评估报告中,有的将成本法描述为重置成本法、历史成本法、成本加和法、成本逼近法;将收益法描述为收益现值法、超额收益法、现金流量折现方法;将市场法描述为现行市价法、市场价格法、市价法、市场比较法、相对估价评估法、市盈率法。对同一评估方法的表述各式各样。
2.评估目的表述。资产评估目的有一般目的和特定目的,资产评估所要实现的一般目的是资产在评估时点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是满足特定资产业务的需要,特定资产业务包括:资产转让、企业兼并、企业出售、企业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清算、抵押、担保、租赁等,一般情况下资产评估目的指的是特定目的。
调查中我们发现,对评估目的的表述各不相同,与上述评估目的差别较大,如表述为:实物资产的转让、中外合资合作、提供价值依据、资产重组、资产核实、为改制提供价值依据、用部分资产投资、用固定资产抵偿债务、对外合资合作、共同出自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实物资产的出售、受让实物资产、收购实物资产、资产置换、转让车间的资产和负债、出售整个公司、转让所属分公司、出售整体资产、公司收购、股权结构调整、股权转让、股权收购、股权与资产置换、增资扩股、股权赠与、项目经营权的转让等。
3.评估对象的表述。从一般意义上讲,资产评估对象是泛指资产,而在具体资产评估实践中,资产评估对象的是指具体的资产评估业务中对哪些资产进行评估,这由需要资产评估的资产业务范围决定,资产业务涉及到哪些资产,这些就成为具体的评估对象。而目前对资产评估对象的描述多种多样,可将其归为如下五类:⑴把评估项目描述为“全部资产和负债”。⑵把评估项目描述为“为收购和出售企业,而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⑶把评估项目描述为转让(出售)或部分转让(出售)股权所涉及的对被持股公司的评估。由于转让股权涉及到按持股比例计算对被持股企业的净资产收益权,所以这类评估一般是对企业价值评估后,方可得到股权价值。⑷把评估项目描述为整体或部分股权与资产置换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于置换过程中交易的双方要弄清整体或部分股权所代表的资产的价值,此类项目的评估也属于企业价值评估。⑸把评估项目描述为企业增资扩股而涉及到的对整体资产的评估。在增资扩股前需要评估企业当前的价值,每股所代表的净资产的收益权,进一步确定新股票的发行价格。
4.评估增减值披露
资产评估增减值率是信息使用者关注的一项重要指标,目前许多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不能满足使用者的要求。比如,有些报告只标出了评估价值,无法计算其增值额及增值率;有的披露内容不全,未披露账面价值或资产原值。
5.评估假设和评估前提条件的说明不规范。同一个资产评估对象如果其基本假设发生了变化,则最终的评估结果很可能会很大的差距。一般情况下,评估报告的观点和结论是仅仅局限于所报告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如果在报告中没有对假设和条件的设定进行严格的限定,很可能造成评估结果的误用和误解。调查中发现,很多报告没有明确表述假设和限制条件。
上述种种不规范的表述,资产评估行业的业内人士尚还能通过不同的表述进行辨别、理解报告的内容。但对非专业人士来说,便很难理解报告的涵义,更有甚者,有些资产评估事务所或公司可能故意滥用专业术语来掩盖资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意义。使公司利益相关者不能准确了解公司有关资产的价值状况,给相关决策和监管带来很大的不便,甚至造成决策失误。
二、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种种不规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我国相关规定和制度不全面、不具体。西方发达国家比较重视资产评估报告的规范,国际评估准则(IVS)和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都对资产评估报告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我国对资产评估报告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如1999年3月的《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主要是为了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能够较好的了解资产评估情况,便于工作管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的规定是为了满足管理部门的要求。规定评估机构应以较少的篇幅,说明评估报告书中的关键内容:“摘要”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摘要”必须与评估报告书揭示的结果一致,不得有误导性内容等。按这种规定编制的报告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它忽视了评估假设、价值类型说明和评估责任界定等一系列问题。显然对评估报告摘要的要求比较简单,只有原则性的规定,且与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其次,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也不够具体和全面。1997年1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证监[1997]2号)”的通知中,规定招股说明书第18项为资产评估报告。规定资产评估报告具体包括:介绍发行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聘请有资格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有效评估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公司各类资产(按资产负债表大类划分)评估前账面价值及固定资产净值;(2)公司各类资产评估后净值;(3)各类资产增(减)值幅度;(4)各类资产增(减)值的主要原因;(5)还应该简单介绍资产评估时采用的主要评估方法,并说明是否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应该说这些条款是最基本规定,或者说是最低要求。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2001年3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2001]41)的通知中,对资产评估报告内容进行了修订,取消了资产评估报告信息披露的专项规定,只在财务会计信息中有相关规定。在第131条规定了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若该资产原始价值是以评估值作为入账依据的,应披露评估结构、评估方法;在第138条规定了发行人在设立时以及在报告期内,进行资产评估并据以进行账务调整的,发行人应扼要披露上述资产评估所履行的程序和采用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前的账面值、评估值及增减情况,对增减变化超过30%的,应说明原因。2001年和1997年的规定相比,出于对重点问题的要求,省略了资产评估报告信息披露的专项规定,对具体问题做出了较详细的规定,而总的披露要求更加不系统不全面,资产评估事务所完全可以在报告中回避相关问题。
第三,资产评估信息披露审查不严格。有些披露的报告摘要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查,便可较为顺利的在报刊披露。有些披露的评估报告摘要并没有完全按规定执行,不符合披露格式与要求。
三、规范措施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规范问题的解决,表面上看只是文字的表述问题,而实际涉及的内容却比较多,我们应尽快的加以规范。
首先,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机构以及相关的监管部门,要提高对资产评估报告披露不规范及其危害性的认识,会计信息失真和虚假已引起全社会的重视,目前也不能忽视评估信息的真实性,应尽快加强评估信息披露的规范。
一、资产评估与会计的联系
1.资产评估中大量运用现代会计计价方法
资产计价有历史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未来现金流入现值法、现行售价法、可变现净值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标准成本法等多种方法。其中,历史成本法是传统计价法,其它方法简称现代计价法。历史成本法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长期以来各国的会计准则中绝大多数非货币性资产都规定用历史成本计价。但在通货膨胀严重动摇币值不变假定下,历史成本法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病,现代计价法虽然在理论上能更好地反映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由于下述原因,却一直不能在会计实务中得到推广运用:
(1)未来现金流入现值法适用于整体资产的计价,却不太适用于单个资产,而且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收益期限的估计带有明显的主观性。
(2)重置成本法基于假定的购置或替换,会计人员很难及时掌握所有资产的现实市场价格,更难适用于专有资产和季节性、特殊型号的资产。
(3)现行售价法及可变现净值法基于假定的出售,而且必须假设存在管制的市场和稳定的价格,对于专有资产、在产品、半成品等也无现成市价可循。
(4)现代计价法可操作性差。我国目前推广这些方法,会计处理会失去统一的计价基础,财会人员如根据主观意愿随意变动资产价值,会导致资产计价的混乱。再者,会计信息的质量成本也太大,不符合成本效用原则。
基于上述原因,现代计价法在会计实务中目前还行不通,但在资产产权发生交易、变动时,却有使用现代计价方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在于资产评估时,必须以资产公允的现时价值作为产权变动的交易价格或底价,而帐面历史成本显然不能满足要求,必须采用现代计价方法更为精确真实地评估出资产现值;可行性在于资产评估中只是对部分产权变动的资产或少数企业的全部资产采用现代计价方法,实施难度和操作成本比在会计实务中全面推广要小得多。处于中介地位的评估机构是为当事人双方服务,对双方负责,为保护自身声誉,客观公正是其基本原则,因此能较规范地使用现代计价方法。产权交易时,接受方以在评估基础上形成的交易价为原始成本入帐;出让方要把用现代计价法评估的资产从帐上转出,帐上剩余记录仍符合历史成本原则,所以与会计上采用历史成本记帐的要求没有冲突矛盾。
正是由于上述必要性和可行性,现代计价法成为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如指数法、功能计价法、直接计价法、统计分析法、成本和生产能力关系法是重置成本法的运用和发展;市场法、预期收益法由未来现金流入现值法而来;现行市价法也来源于会计中的市价法。
2.会计数据是资产评估的重要依据
由于我国尚未形成充分发育完善的资产市场,对资产未来收益额的预测还存在条件上的限制,目前国内评估中使用最多的是重置成本法。而重置成本法是把资产现时状况、价格变动和技术变革对历史成本的影响加以量化,在帐面历史成本基础上修正得到的,因此,大部分资产的评估要以会计数据作为基础性资料。即使采用收益现值法和市价法进行评估,某些帐面记录也可作为最主要的依据,因为现金入帐是以票面金额计价;应收帐款在报表上列示的净值是估计的可变现净值;短期有价证券也可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这几项资产评估的结果只需在帐面记录的基础上稍加修正即可。
二、资产评估与会计的区别
1.资产评估结果较会计具有多样性。同一资产,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会产生不同的评估结果,但会计上符合客观性的标志是在查证相同的数据之后,基本上能得出相同的计量结果和结论。如座落在繁华商业区和位于边远山区的完全相同的两个建筑,由于前者的市场价值大,评估值要高于后者,但会计将严格按构建成本计价,得出相同的结果。又如,同一资产在继续使用前提下的评估值也会明显高于准备清算前提下的评估值。
2.资产评估较会计重视资产的贡献性。辅资产或资产某一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在整体资产中发挥的作用,是资产评估的一个原则,如果缺少这一资产或部分,将会对整体资产造成很大损失,就应从贡献性出发而不是从取得成本出发评估其价值。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各种财产物资均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3.资产评估较会计强调资产的整体效益。在进行总体资产评估时,是把整个企业资本化,注重单项资产集合所产生的整体效应,不仅要评估有形资产和可确指无形资产,还要评估不可确指无形资产。以商誉为例,包括商品在内的资产价值才是整个企业的评估值,但会计制度规定:“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能作价入账”。可见,会计力求各项资产价值之和与企业整体资产价值的一致性,而忽略了其间的效应差异。
4.资产的评估比其会计核算更复杂,对人员素质要求更高。资产帐面值都是以已成既定事实的费用价格为基础核算出来的,因为成本核算的基础资料也是各种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购进价格,因此,资产核算相对简单。资产评估要考虑资产现时状况、价格变动等一系列因素,不仅要从资产占有单位,还要从外部世界搜集大量相关信息,进行加工处理,最终确认出资产的现时价值。因此,评估是多门学科相互交叉的边缘科学,评估人员应是多方面知识和能力的人才。
5.资产评估所依据的标准和方法比会计具有更大的可选择性。我国会计规范体系对各会计事项作了较详细严格的规定,只有少数业务具有方法上的可选择性,如实际成本计价法下存货发生的核算、折旧的计提、坏帐准备的提取等。评估的标准和方法是由评估机构依法确定的,但具有更大的可选择性,如存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中范围、幅度及比较资料的掌握;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和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免税进口设备评估值含税与否;坏帐准备的计提方法与坏帐的实际判定;递延性资产、收益和损失的摊销处理等,除现金外几乎评估标准和方法都有不同选择。
6.资产评估较会计易受政策变动的影响。会计是在会计法和“两则”、“两制”为主的规范体系下进行的,其它配套政策和规范如税法、公司法、各类商法基本上是通过影响上述规范体系来影响会计核算。资产评估则直接处于财政金融、财会税收、物价商贸等政策法规的规范之下。由于会计改革一方面要适应国内需要,一方面又要与国际接轨,改革步伐较大,目前较其它配套改革具有一定先行性。资产评估面临的各种政策法规进度不一,力度不一,深度不一,地区和地区之间不一,变动也较快,这些都给评估带来较多的影响。
7.资产评估要考虑竞争原则、替代原则、最佳利用原则等,会计则不考虑这些因素。
三、几点建议
1.资产评估中大量运用现代会计计价方法,但其与会计之间又存在易被忽视的区别,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在很多方面还无法直接满足评估这一特定目的的需要。实际工作中如对这些差别认识不够,直接引用某些会计数据,会影响评估的科学性。因此,应加强评估理论和财会知识的学习,深刻理解资产评估与会计的联系和区别;评估机构中应配置相当数量精通现行会计制度的人员,以充分并正确地运用会计信息为资产评估服务。
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主要从事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相关问题研究。现任海南华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曾任海南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海南中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长助理、三亚港务局总会计师,海南产权交易所财务总监。社会兼职:中国会计学会会员、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海南省会计准则咨询专家、海南省总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
从2004年“郎顾之争国资流失”到科龙案顾雏军被抓,到最近安徽古井集团高管窝案,这些案件均为利用改制之便大量侵吞国有资产的大案要案,大部分是由于改制评估不规范引起的。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根据在评估机构和现在单位的工作经验与教训,从评估项目核准的角度分析了国有企业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评估是指委托评估机构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被评估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企业改制应当对企业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负债等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整体产权转让或国有资本出资额基准价格的依据。所以说,评估是国企改制的关键环节,是一项不可忽视的核心工作。
在涉及国家出资企业的资产流转、交易等过程中,合理评估相关资产的价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的重要手段。然而,当前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不根据资产类别,只笼统委托一家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所有资产的评估工作
我国评估机构分为资产评估机构、土地估价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等四类。
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
按相关部门规定,需过户的房地产评估仍需要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因此,应根据资产的不同类别分别委托不同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不同资产的评估结果纳入改制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中。
(二)忽视了评估基准日的选择
上级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往往只重视对评估程序的审查,忽视了评估基准日的选择,由改制企业自行决定评估基准日,容易出现改制企业恶意选择评估基准日,操纵评估结果的现象。
例1:A国企改制立项后,企业负责人擅自将某商业网点低价对外租赁并制造房产陈旧的假象,故意将评估基准日推后,要求评估机构参照该租赁价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进行估算时参照了该租赁价格,评估价格只是市场价格的50%。如果从评估报告来看,上述评估是符合有关程序的,但确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幸亏发现该问题并予以纠正,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
(三)资产评估范围不完整
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改制企业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但是在评估过程往往存在如下几种情况:
1 对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没有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规定,原则上也应将关闭、停业企业纳入资产评估范围。
例2:B国企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没有对其已停业多年的子公司C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国资委聘淆专家评审B国企的评估项目时发现此问题,要求该企业补充进行了C企业的资产评估,B国企评估项目才顺利通过了专家评审,国资委对该公司的评估项目进行了备案。
2 对未入账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资产评估的范围。
例3:D国企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没有对应入账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幸亏上级公司审核资产评估报告时发现此问题并予以及时纠正,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
3 对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极具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按极低的价格评估或不评估也不说明理由。按规定涉及企业的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也必须纳入评估范围,但评估机构却没有进行评估,也不说明不评估理由。
(四)评估方法的运用欠妥当
1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单一
部分评估机构仅运用重置成本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往往只评估资产负债表上现有的资产,不评估资产负债表上没有的资产,漏评商誉等无形资产,导致评估价值往往低于企业的实际价值。
收益现值法是企业价值评估中最科学的且在国外普遍运用的评估方法。收益现值法在合理预计资产能够创造的未来收益的过程中,已将上述无形资产考虑在内,真正体现了企业的整体价值。按规定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运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2 单项资产和负债评估方法不恰当
一些评估师在对某些资产进行评估时方法选择不恰当,引用的评估假设不妥,扭曲了资产价值。(1)不适当地对债权作了巨额的评估减值,甚至擅自对债权评估为零。(2)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部分评估机构按照母子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进行评估,不符合《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应以子公司单独进行评估后的净资产计到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下反映。(3)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仅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只考虑了重置成本和成新率,而忽视了固定资产的性、地域、市场状况、使用效益等,很难真实地反映评估对象的公允价值,条件允许时应运用现行市价法或收益现值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错误地高估了负债。对债务作了大幅度的清查增值,但没有对无法支付的债务进行处理,按清查后账面值确认债务的评估值,从而高估了债务。
上述评估方法导致严重低估了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五)改制企业提供资料不齐备
改制企业提供评估资料时,存在资料不完备、不齐全,资料前后矛盾的现象,甚至故意提供了虚假情况和资料,难以真实地反映改制企业的全貌,容易漏评资产或虚增负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例4:E企业在接到国资委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后,没有依据批复文件的要求,按照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账务处理。评估机构从而无法利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结果进行评估,影响了报告的准确性。
例5:据报道,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家岭也是下属企业轻骑置业有限公司的原董事长,在轻骑置业公
司改制评估时,与轻骑置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共谋,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隐瞒公司土地收益3520万余元,并将该收益私分给张家岭等人作为购买轻骑置业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资金。张家岭认购100股,占公司股份的10%。最终,张家岭因多项罪名于2009年2月11日被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针对国企改制评估
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针对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的规定,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评估项目委托工作
为减少评估机构与改制企业在评估服务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不能由改制企业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而应当由国资委委托评估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评估。委托评估机构时应做好:
1 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择优的原则,严格选聘有资质、有信誉、有业务胜任能力的评估机构开展改制评估工作。不得聘请近3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与评估工作。
2 应按资产类别分别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相应评估,由资产评估机构将不同资产的评估结果纳入改制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中。
3 委托单位应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书》,并由委托单位支付评估费用,减少评估机构与改制企业在评估服务中存在的利益冲突。
(二)认真选择评估基准日
国资委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与改制行为决策日相距太远,或期间资产、负债、市场状况发生变化,国资委应当要求评估机构调整评估基准日。
(三)慎重审核评估范围
改制企业应对所有资产都要全面、彻底地进行清查,做到不重不漏,做到账物清楚,不留死角,特别是对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未入账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均应纳入清查范围。评估机构应当对改制企业清查的资产进行审核后评估,特别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如果评估机构认为没有无形资产或没有价值的也应补充说明。
要审核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四)重视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审核工作
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所选择的价值类型和资料收集情况等因素,在与国资委和改制企业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
1 正确运用收益现值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收益现值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它的评估思想最能反映企业价值评估的原理。因此,应当按照《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的要求,正确运用收益现值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
2 对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项目原则上要求运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验证,使国有企业多年形成的特许经营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得到充分体现,有效提升评估报告的质量。
3 慎重审核单项资产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假设。注意审核债权巨额的评估减值或评估为零是否符合规定;审核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审核能否运用现行市价法及收益现值法评估固定资产;审核评估时是否已将无法支付的债务按规定处理;关注那些清查后大幅度增值的债务的评估。
(五)督促改制企业提供评估资料
委托方应督促改制企业向评估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要求其明辨是非,以正确的方法、饱满的热情配合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加强与评估机构、改制企业的沟通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六)建立专家评审制度
对重大项目的评估实行专家评审,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对重大项目的评估方法、评估范围及评估程序进行综合评审,专家发现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应要求评估机构修改或说明原因后重新提交专家评审,专家认可后要对评估项目的质量做出评价。国资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对评估项目核准。
(七)引入公众监督机制,建立评估公示制度
为了防止漏评重评,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评估结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前,其草案必须在企业办公场所和职工宿舍区公示一周,自觉接受有关各方的监督。评估机构对公示中提出的意见要调查核实,及时对评估报告作适当的修正后重新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才能出具正式报告。
(八)把好评估项目的核准关
国资委对项目进行核准时除关注上述七项对策外,还应审查如下实体要件:
1 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2 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3 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4 改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浙江省温州市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瓯集团公司);住所:温州火车站站前1号地块:法定代表人:何金弟;注册资本:叁亿陆仟捌佰万元;实收资本:叁亿陆仟捌佰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机电安装(不含电力设施)、园林古建筑、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铁道工程的总承包,建筑装饰设计(以上均凭资质证书经营);工程技术咨询;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销售建筑材料;设备租赁。
东瓯集团公司为了取得“国家建筑行业特级资质”,于2006年12月31日以何金弟等31位股东的名义,将自己名下的固定资产“温州市火车站站前1号地块的‘东建大厦’北楼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委托温州中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2007年3月24日温州中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温中源资评字(2007)03l号评估,评估结论为资产评估值30348,35万元。2007年3月24日,何金弟等31位股东以临时会议性质的方式召开了“关于‘东建大厦’北楼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分割确认书”会议,将公司名下的“温州市火车站站前1号地块的‘东建大厦’北楼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所有权”按照股东的股份额分割给何金弟等31位股东所有,共分割非货币资产84.22%的评估值,计25562万元,其中温州市火车站东建大厦北楼建筑物实物资产6646万元、温州市火车站东建大厦北楼土地使用权资产18916万元。并于2007年3月26日以何金弟等31位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落实分割后的非货币资产重新按股份以非货币增资注册资本。同时,东瓯集团公司以何金弟等31位股东的名义伪造了“3l份购房《收款收据》和两份《商品房购销合同》”;于2007年3月27日取得温州中源会计师事务所(另案处理)作出的“温中会变验字(2007)030号”部分内容虚假的《验资报告》,进行增资注册资本31735万元,其中非货币增资注册资本25562万元、货币增资6173万元,于2007年3月28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由5065万元变更为36800万元。
温州市工商局经过听证等法定程序认定,东瓯集团公司以何金弟等31位股东名义分割公司资产、伪造购房《收款收据》、《商品房购销合同》,取得内容虚假的《验资报告》等,虚报公司注册资本25562万元并取得变更登记,同时鉴于其行为未造成直接损害后果,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于2008年11月17日以“温工商处字[2008]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766.8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东瓯集团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温州市人民政府经过复议。于2009年8月5日作出了“温政行复[2009]7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温州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接着,东瓯集团公司便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程序合法。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温鹿行初字第231号”行政判决,同样维持了温州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东瓯集团公司再次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二审作出了“(2010)浙温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罚款数额巨大,曾引起多方关注的大案以温州市工商局胜诉而告终。
二、案件争议焦点
综观案件全过程,无论是在听证,还是后来的复议、诉讼过程中,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违法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方面的相关问题上。
1.认定东瓯集团公司为违法主体有没有问题
东瓯集团公司将公司名下的固定资产“‘东建大厦’北楼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增值溢价),评估值30348.35万元。然后通过公司股东会,将该溢价房产按照股东的股份额分割给31位股东所有,共分割84.22%的评估值,计25562万元。此后。公司又以股东会决议,落实分割后的非货币资产重新按股份比例以非货币增资。与此同时,公司又以何金弟等31位股东的名义伪造了“31份购房《收款收据》和两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取得内容虚假的《验资报告》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将公司注册资本由5065万元变更为36800万元,其中25562万元是公司通过玩弄“空手道”运作而成的。相关股东根本没有履行认缴(或实际)出资义务。相关事实均是公司之行为。因此认定公司为违法主体符合相关规定。
2.东瓯集团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的主观故意
东瓯集团公司始终向有关部门辩称自己没有“虚报注册资本”的主观故意,把事情的起因归咎于是“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其申报特级企业”。实际上,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有要求东瓯集团公司申报特级企业,出发点是好的,是希望企业做强做大,并没有要求东瓯集团公司“打肿脸充胖子”,更不会要求东瓯集团公司进行违规操作。这种辩解,是东瓯集团公司推卸责任的表现。其违法故意性是客观存在的。另外,东瓯集团公司自辩增资前曾咨询过相关主管部门这样操作可行,如有错误,也非故意违法,责任亦应由有关部门共同承担,不应完全归咎于公司。可在这方面,东瓯集团公司根本就无法提供可采信的证据。退一步来说,假如事情发生前真的是存在相关部门“误导”,东瓯集团公司也不能因此推卸法律责任。
3.东瓯集团公司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要件是什么
“东建大厦”北楼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所有权登记是东瓯集团公司的财产。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等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增值未实现时,只能是暂时记人“资本公积一资产评估增值准备”,待该项资产发生对外交易,产权实际变动时,企业才可将实现部分转入“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依法是不能转增为资本(或股本)的。东瓯集团公司在公司没有发生改制或公司房产没有发生交易的前提下。违规把公司财产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分割,增值溢价部分“凭空”变化为股东个人转增资本(股本),很明显就是虚报。
东瓯集团公司自以为资产真实,价值不存在虚估。就不存在“以无报有”或“以少报多”。有意把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财产”混为一谈,甚至把两者等同,这是在偷换概念,达到混淆视听目的。
4.东瓯集团公司将资产评估增值
直接转增注册资本行为的危害体现在哪里
东瓯集团公司一直以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他人直接损失为由辩解没有危害后果。实际上,东瓯集团公司通过组织股东擅自分割公司房产,伪造购房《收款收据》、《商品房购销合同》等手段,取得内容虚假的《律师意见书》和《验资报告》,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并骗取变更登记,违反了《公司法》第199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的规定,侵犯了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资本和债务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三、案件评析
本案二审开庭前,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组成“专家论证组”,于2010年1月19日在北京对东瓯集团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案进行了“专家论证”,并在该所律师、本案上诉人之一陈有西学术网上公开发表了《关于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工商行政处罚案的专家论证意见》。主要有以下五点:(一)东建大厦北楼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虽在名义上属东瓯公司所有,但实际上系何金弟等31位股东个人集资购置。东瓯公司以其增资实际上是以股东个人资产增资。(二)退一步讲,即使东建大厦北楼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属东瓯公司所有,东瓯公司将公司所有的资本公积转增为注册资本,也于法有据,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三)“虚报注册资本”的实质是对注册资本进行虚报高估,东瓯公司申报的增资资产价值真实,未虚报高估,不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四)东瓯公司的增资行为在程序和形式上确实存在一些瑕疵,但这些瑕疵并不涉及增资资产及价值的真实性。不能据此认为增资行为属于“虚报注册资本”。(五)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与虚报注册资本的认定亦无关联。
二审开庭后,陈有西又在“陈有西学术网”和相关博客里公开发表了《温州东瓯建设集团不服温州市工商局虚报资本行政处罚案第二审词》,提出以下八点意见:(一)注册资本的实质是保障公司的对外偿付能力。是否虚假,要害是审查这个注册资产是否为公司拥有,是否实际存在,是否由公司实际控制支配,是否有偿付能力。如果这些都具备,就不构成虚假注册。(二)公司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有明确的《公司法》和行政规章的依据,没有法律障碍,东瓯公司行为完全合法。(三)公司股东和增资股东完全重合,通过决议用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合法权利,无需纳税,可以直接转增。(四)本案增资资产实际确为增资股东所有,转增中的补产权手续,实质不虚假没有伪造,不可能构成可以行政处罚的情由。(五)一审判决认为“公司增资应在公司现有资产总量外进行额外加资”的法律理解是错误的,直接违反公司资本公积可以增资的《公司法》规定。(六)根据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信赖原则,工商局批准后又重罚属于行政,直接违法。(七)东瓯公司没有行政违法的故意行为,不构成行政法上的应罚行为。(八)被告自己案审观点、温州市政府的行政协调纪要认定事实和处理意见自相矛盾,违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直接违法。
杭州市工商局“老法规”魏均新同志在陈有西博客上看到他发表的上述词,按捺不住辩驳的冲动,于是便有针对性地写了《关于辩驳上诉人律师二审词的意见》,直截了当地批驳了上诉人词出现众多对法律概念误读和“外行”语言:上诉人不是公司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而是虚构公司股东非货币出资的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是否纳税确实不属工商机关管辖范围,但此与本案无关,等等,给温州市工商局予以有力的声援。
关键词:企业价值评估 成本法(资产基础法) 收益法
2011年12月30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从总则、基本要求、操作要求、评估方法和披露要求等方面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行为进行了规范,并明确提出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资产基础法)是企业资产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由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不同,根据其要求应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因此,在具体的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中如何选择评估方法已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企业价值的影响因素及其对选择评估方法的影响分析
从价值评估理论来看,企业的价值取决于企业给投资者带来的效用即企业的获利能力――获得未来现金的能力。笔者认为,决定企业价值的直接因素是企业获利能力即未来现金流量和所处行业风险状况决定的折现率,它们能最终体现投资者的效用,是决定企业价值的“产出因素”,而其他的因素都是通过影响上述两个因素间接地决定企业的价值,是影响企业价值的“投入因素”,其包括:(1)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的外部因素,如社会因素、政治因素、经济环境因素、行业经营竞争状况因素和科技发展水平因素等;(2)影响企业获利能力的内部诸因素,如企业一般财务指标、企业非财务指标和企业独特的不被其他企业所复制的核心竞争力资源等。
可见,企业价值评估应该视整个被评估的企业为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其拥有或占有的全部资产状况,然后充分考虑该企业获利能力,分析影响其获利能力的内外因素,并结合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及行业背景,对企业整体公允市场价值进行的综合性评估。该评估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企业以往经营业绩的评估分析;(2)企业未来经营前景的预测分析。在评估实务中,涉及到那些非量化或不可计量的对企业价值具有影响的因素评估时可以用数学的方法间接量化,将其修正为各类修正指标,然后再对其影响企业价值做综合的、全面的分析判断。
按照《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企业价值时需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评估。而我国在现时情况下,由于资产市场尚未完全形成,市场信息渠道尚不够畅通,评估者的实践经验与要求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除土地及房屋评估以现行市价作为价格标准外,其他资产评估,可以运用着眼于企业自身发展状况的最常用的两种评估方法即成本法(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
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等评估方法在现实评估应用中存在的误区
针对企业以往经营业绩的评估分析,可以运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针对企业未来经营前景的预测分析可以运用收益法。在企业资产和企业价值的实际评估过程中,笔者发现存在以下情况:
误区一:因受资产评估行业内的评估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习惯意识限制,会导致资产基础法简单地被理解为评估单项资产时所采用的成本法,而两者侧重点是不同的,资产基础法侧重对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经过一定计算分析程序后,可以说用它能够评估整体企业价值,而成本法侧重于企业的单项资产评估,用它所评估每项资产的结果进行简单相加,并不一定能全面得出企业整体价值。
误区二:由于评估报告使用目的不同,被评估单位的主管单位可能会干预影响评估机构,造成评估机构滥用评估方法,混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例如,在现实案例中,被评估单位要实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被评估单位员工希望以较低的成本进行激励,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制约,被评估企业的主管单位往往授意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整个企业股东价值进行评估。然而,在市场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采用资产基础法会造成企业股东价值的评估结果会大大低于用收益法评估出的企业股东价值的结果,如果发生在国有投资企业,客观上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误区三:在企业价值评估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范围概念和评估对象概念是不同的,对涉及的评估范围的不同资产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在有些评估机构会被错误地理解为对企业评估对象的部分权益或全部权益价值采用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另外,无形资产本身的无实体性、专用性、收益不确定性决定了完全套用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也是不恰当的。如果把上述情况混淆,那么评估后得出的评估结果正确性自然不能得到保证。
比如,当评估机构遇到以下两种情况:(1)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是长期股权投资带来的投资回报;(2)企业的固定资产中还包括位于繁华商业区的房产。如果只是运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对上述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准确性会严重失实,很难被市场认可。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如果被评估的企业资产情况复杂,那么单独运用一种评估方法是不对的,除以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为主对企业主营资产进行评估外,还可以考虑包括采用收益法所评估的长期投资的股权价值,也可能包括采用市场法评估的商业房产的价值,但从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来说,企业评估采用的主要方法是资产基础法,并辅之以其他评估方法。
三、改进企业价值评估的思路
(一)企业价值运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分析
资产基础法基本的原理类似于等式“1+1=2”,认为企业价值就是各个单项资产的简单加总,因此该方法的一个重大缺陷是忽略了不同资产之间的协同效应。也就是说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往往“1+1>2”,企业的整体价值是要大于单项资产评估值的加总。对于高科技技术密集型企业来说,资产基础法仅从静态及受限的动态的角度确定企业价值,虽已考虑了企业财务账册在册资产的未来发展与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但资产基础法无法对其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技术及非专利技术对企业整体收益的贡献程度进行量化和分割,同时也难以比较精确地估算其价值。除此之外,资产基础法没有考虑到其他未计入财务报表的因素,如行业现状、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组织问题以及契约、协同效应等因素,往往使企业价值被低估,其评估结果未能涵盖企业全部资产的价值。
总的来说,资产基础法由于其计算简单、数据容易获得且操作性强,在我国目前实务操作中仍有广泛的应用。相对而言,它比较适用于资产单一的、经营业绩稳定的生产制造型企业价值评估和非营利性实体的整体价值评估,其运用资产基础法得出的结果是100%的权益价值。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整体价值,可以用一个公式说明,即企业整体价值=∑单项资产的公允评估价值-企业确认负债额的现值+商誉现值。
(二)企业价值评估运用收益法的可靠性分析
收益法从资产预期获利能力的角度评价资产,通过整体上衡量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从而使企业拥有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价值都能反映在评估结果中。笔者以现金流量折现法为例展开,用以下的公式来说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股权现金流评估值+非经营性资产的价值+溢余资产价值。其中,采用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确定股权现金流评估值的方法就是收益法,用资产基础法来分析和评估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和溢余资产的价值。从理论上讲,以收益法为主,加上其他评估方法为辅所计算总结出的评估结论能够完整地反映企业整体价值,具有较好的可靠性和说服力,弥补了单一运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资产价值的不足。
例:杭州某知名城市生活社区网站企业拟引进战略投资者,评估机构对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进行了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12月31日。
由于该企业主要通过经营社区网站聚集人气,从而通过站上推广及站下活动等模式获取盈利,其所有的无形资产不仅包括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如域名所有权、商标等,也包括网站人气、点击率和访问量、经营模式、管理团队以及商誉等各项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对上述可确指和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对企业整体收益的贡献程度进行量化和分割,也难以估算其价值。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运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为8 036万元,而运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为58 694万元,两者相差50 658万元,差异率为630.36%。
从以上评估结果我们可以看出,运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未能涵盖企业全部资产的价值,而收益法在评估中通过整体上衡量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从而反映各项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价值,其评估值更能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股东全部权益的价值,市场方面也比较认可。
总之,企业价值的评估在企业经营决策中极其重要,探讨和研究企业价值及其评估方法并作合理运用对于市场交易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J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财务成本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科学出版社,2013.
2.汤谷良主编.高级财务管理[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
3.戴书松主编.公司价值评估[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4.王海粟主编.企业价值评估[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关键词:抵押贷款评估;资产产权;风险防范
一、待估资产产权的风险防范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方的资产评估业务后,首先要确定待估资产的产权,待估的资产均应取得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与其他的目的的资产评估一样,抵押贷款资产评估产权问题至关重要。在确定了评估范围之后,评估人员必须对抵押资产的产权进行仔细、谨慎和严格的界定。
1.抵押人的名称必须与产权证书上的所有权人的名称一致。如有差异,必究;共原因,弄清来龙去脉并予以说明。
2.在抵押人最终产权文件尚未办妥之前,必须提供相应的替代文件。所有替代文件上的权益人必须与抵押人一致。如在房产证尚未办妥之前,必须要有建设项目证、建设工程规划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土地证等,以证明此项房地产或在建工程的产权所有者。
3.评估人员在验证抵押人的产权证书时,还要亲自验证产权证书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以示负责。以避免抵押人将资产重复抵押贷款而增加风险。
4.如果抵押人的产权是从别人手中转让的,但产权证书却没有过户,此时除了要验证转让合同及付款凭证之外,一定要在产权证书原件上进行抵押登记和保留产权转让合同的原件,以防止产权的重复抵押和虚假合同,最大限度减少风险。
抵押贷款中,最常见的就是机器设备和房地产评估,对房地产评估时,要求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有:(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红线图、土地转让合同、补偿合同协议、建筑物报建批文、竣工验收等用以申领产权证的相差文件资料;(3)经鉴证的商品房预售契约。对于较大、较复杂的建筑工程(特别是工业建筑)还需准备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资料、建筑施工图和设备基础图、企业入账会计凭证等。
对设备评估时,要求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有:(1)设备原值的会计资料;(2)大型设备或高精尖设备的有关资料,如:购买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发票;设备说明书、运行记录,事故记录,大修理、技术发行记录;(3)电梯、压力容器年检报告,以及相关资料;(4)进口设备的进口批文、进口报关单,商检鉴定书等文件;(5)机动车行驶证等。
对于产权尚未界定清晰的资产,应要求资产占有单位办妥产权界定的有关手续,取得产权归属证明,方能进行评估。防范权证不齐,产权不清的风险。
二、评估方法的风险防范
众所周知,重置成本法用于持续使用假设前提下资产的评估,不宜评估非续用状态下的资产。而在我国抵押贷款评估中,评估总是以持续使用为前提,采用重置成本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所谓资产的抵押,实际上是资产产权的抵押,而并非资产本身的抵押。抵押期间,抵押资产的产权仍归借款人,抵押人只是赋予抵押权人(贷款人)在不能近期还款的情况下处理其资产的权力,以保证贷款的收回。因此,在抵押期间产权人虽然可以正常的使用其所有的资产,但无处置权。换言之,其产权虽然没有转移,但实际已牌冻结状态。借款人将其拥有的资产处置权转变为借贷双方约定的抵押有效期的一权换一权。借款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若能偿还贷款本息,则将收回其资产处置权,反之,不能如期归还贷款本息,产权将可能发生转移,而形成最终的产权变动。该特殊目的下资产的评估价值,应该是该财产实现变现时的价值。因为至债务人履行债务前,银行实际上拥有该资产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银行只通过拍卖或变卖方式行使处置权和收益权,不会该资产进“持续经营”。由此看来,在该评估目的下,采用重置成本法的前提“持续经营”是不存在的,在以抵押贷款为目的评估中,根据具体抵押资产的情况,评估人员必须考虑每一种适用于抵押贷款评估的方法,从而决定哪种方法最适合。如考虑市场快速变现因素,可采用市场折扣法。
成为抵押物的资产除本身因有的特点外,又产生一些新的特点,因此对其估价也有着不同点。
1.注重预期风险。资产抵押价值评估业务一般估价时点为当前的某一日期,而抵押期限一般会有一年以上的时间,一旦发生处置清偿,需实现抵押权时,是在未来的某一时点,因此,应侧重对预期可能产生的风险因素考虑,而对预期不确定的收益或升值因素,较少或不予考虑,采用保守性原则选择估价的参数。
2.抵押贷款资产的风险性。无论抵押贷款的风险是多少,资金的提供者总是希望抵押人能如期偿还贷款,而不是希望看到抵押人无力还贷而最终发生产权的转移。作为金融机构而言,是以经营资金为主的,当然希望贷款人能如期还本付息,而达到经营资金盈利的目的。但能否收回使用价值和流通价值一致的现金,正是金融机构的风险所在,一旦不能如期收回贷款,处理抵押资产则存在相当的市场风险,还需付出相应的处理费用。3.抵押贷款资产一般价值相对较大。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绝大部分企业是以房地产作抵押,少数在房地产抵押的同时,也加以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作抵押。这都是因为抵押资产的价值必须与贷款的额数相匹配,而企业的各类资产中往往以房屋土地或在建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世大,能满足抵押贷款的要求。价值相对较低的一些其他资产一般不用来作为抵押资产。
4.分析市场变现能力。由于抵押资产存在最终变卖的可能,抵押权人一般要考虑其在市场上的流动性,根据目前市场状况,房地产潜在收益能力使其在市场上有一定的流动性。而不象有些无形资产虽然其价值很高(如许多商标品牌评估价值都很高),但目前在我国市场上的流动性却十分有限,因此不宜用为抵押资产。
抵押贷款的资产评估是各类不同目的的资产评估的一种,它理应遵循资产评估的普遍原则,即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工作原则之外,还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等操作原则。还要遵循主要权利益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的市场公平价值。
除上述普遍原则之外,抵押贷款的资产评估业务根据自身的特点,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安全性原则。由于被抵押的资产在贷款全部还清以前具有物质保证的功能,所以评估时要特别注意其安全性,以防止在抵押期间抵押资产的非正常贬损甚至消失。因此评估时,除了现时公平市场价值的考虑之外,对资产的使用、经济寿命、适用性和其他因素的未来情况都要进行预测。如对于附属主体建筑的简易仓库、车库、临时建筑,或在合法建筑上增建的违章建筑等,虽有其现行价值,但不宜列入评估范围。或虽然进行了评估却须予以特别说明。以防抵押期间这部分资产价值损失。
2.真实性原则。由于抵押期间被抵押资产产权的未来不确定性,所在评估时务必核实抵押人产权的真实性。排除任何不真实的因素,以保证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产权不清晰或不完整的情况应予以详细调查,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而对不能提供任何产权证明和可以辨别的虚假情况,不能认可其资产权属,不能评估其价值。
3.保守性原则。由于抵押贷款的自身特性,我们对抵押资产的未来收益或市场状况不应予以乐观的估计。尽管统计数据或经验表明抵押资产(如房地产)价值可能上升。但在评估时仍以当时的市场价格为评估值,对未来的升值不予考虑。然而对未来可能的减值则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针对不同的资产抵押,应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房地产情况复杂,价值较大,在评估时稍有疏忽就会严重影响评估结果。为此,必要时最好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评估,相互验证后确定评估值。因采用的评估方法不同,选用的数据、参数都会有所不同,所以评估结果也会有不小的差别。评估时应从资产评估的效率和相对合理角度,按各种评估方法的特点,明确其最适宜发挥作用的范围选用好评估方法,将有利于提高资产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免除因评估方法选用不当形成的风险。如整体商品房(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具有完全产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价值评估,可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行政划拨土地上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评估时,可采用房产与土地开发费用(征地或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前期费用)分别估价再综合的方法,可用成本法和市场比较法或收益法进行估价,从得出的估价额减去土地出让金的方法;部分(局部)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价值评估时,估价方法可选用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或收益法;乡镇企业用房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价值评估时,估价方法可选用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或收益法;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价值评估时,估价方法可选用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或假设开发法。在评估中,评估人员一般应注意到某些特定的、特别目的和特别设计的资产,因其特有的性质、特殊的用途或限于特定的使用者,所以,在不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时,这种资产很少在公开的市场上出售,因而在价值上受到严格的限制或没有市场价值。如专门的炼油厂、发电厂或特殊生产企业中的一些专有资产,在抵押时不能按照市场价值定义评估,而应采用重置成本折余法评估。某些市场价值极有限的专用资产,一般不宜单独作抵押。
抵押贷款,银行注重的是资金的收回,其目的并不是得到抵押物,对于抵押贷款评估来说,其一般在企业出现经营失败,贷款难以收回时加大,对此,评估师应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谨慎,充分关注企业的经营能力,可采用市场调查、同行业咨询、借助于专家帮助等,采取有效的方法来防范风险。
参考文献
[1]刘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探析[J].金融研究,2002,(8).
[2]田雨.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及其对策[J].财经科学,2004.
公允价值的发展历程中一直都受到国内外会计学术界长期而深入的研究,其中包括 IASC(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和 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等的研究。时至今日,各个机构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并没有一致的标准,不同的机构形成了不同情况下的各有其特点的不同的定义。
我国所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指出交易的公平在于交易双方应当都是持续经营的企业,经营规模不会有较大程度的缩减,或者是在不利于自身的条件下仍然会坚持交易的正常进行。公允价值的定义根据机构的不同各有其特点和重点,但是都反映了几个共同的特点:一是公允价值形成于双方自愿交易基础上的公平交易;二是公允价值计量对象的全面性,体现在资产和负债的计量上;三是都有公允价值形成的有利条件。公允价值着重强调的是公开、公平的原则,面向市场,对外开放,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借鉴国际的财务会计准则的基础之上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的情况下制定的符合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财务会计准则。
公允价值评估是价值的实现条件,强调的是为达到某一结果的过程的一种技术形式。公允价值的评估技术所采用的计量标准与资产计量的属性都有着相同的特点,即都可以采用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等的现值。尤其是随着会计计量方式的转变,由过去主要依赖于历史成本逐步过渡到公允价值之后,计量标准与资产计量之间的关系也将深入到一个更高的层次,资产计量与资产评估可以统一于公允价值的评估技术来确定。公允价值的评估技术是交易双方在资产和负债的计量上全面的一种公平交易的科学合理的方式。
二、公允价值评估技术特点
(一)公允价值计量层级与获取方法之间的对应关系 对于会计核算对象来说,如投资性房地产、资产减值、债务重组、金融工具、租赁和套期保值等,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相对于其他的计量方式明显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公允价值评估技术也必须面向市场,从市场得到的信息分析问题,不要把企业内部的估计和假设作为分析问题的依据。
公允价值计量层级反应的是变量的优先选择次序,也就是计量时的优先等级,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变量之间的关系来获取公允价值,这就需要获取技术的支持。公允价值的计量就需要通过与特定环境相适应的并且可以获取较为准确的信息的估价技术。从图1可以看出公允价值的计量层级和估价方法之间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
(二)公允价值评估技术及方法 (1)市场法。市场法强调的是价值的对等性,是一项资产或负债的替代品的市场价格等值。公允价值中的市场价值是资产评估中最为典型的计量方式,通过被计量的资产或者是负债与市场上的同类的交易情况进行对比,与此同时根据市场反应的信息必要时进行适当的结构调整,以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其运用的条件是:一是要明确价格可比的对象和目标;二是形成评估对象和目标之间联系因素,为两者之间的对比创造条件;三是调整在对比中发现的问题;四是通过分析定评估结果。市场法评估资产须选择与被计量的资产或负债之间存在一定的对等关系的交易条款或是交易条件作为参照物。在不受外来因素影响的条件下,被计量的资产或负债和参照物之间应该是完全对等的关系。但在现实的情况下是很难达到完全的对等的,须适当调整以满足市场评估的可靠性。
当在被计量的资产或负债存在较有利的活跃市场的条件下,通过市场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公开标价是公允价值的最有效地证据。其中,所谓的活跃市场是指必须满足这几点条件的市场:一是从事市场交易中项目的性质具有相同的特性;二是买卖的双方无论在任何时候都具有存在的普遍性;三是价格具有公开的特性。根据市场法的新要求及固有的特点,在债务的变动中涉及到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可以根据市场法进行评估。
(2)期望现金流量法。期望现金流量法是在计量对象现金流量的不确定的情况下,通过估算未来现金流量情况的期望值来得到现值的计算方法,期望中的现金流量是通过计量对象所反映的情况得到的数据,具有一定程度的可靠性。就其本质来说,公允价值它反映的是资产内在价值的计量属性。在资产价值评估中,“内在价值”的观念尤为重要,也就是资产在它存续期间所能产生的现金流量折现值。对于资产内在价值来说,资产是能够带来未来收益的经济资源,所以另一种表达方式就是从发展的角度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其内在价值的职能就是它能够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创造未来经济收益的能力,未来现金流量也常常用来反映未来经济收益的情况。同时,也为了使不同时点之间的现金流量形成具有对比的条件,通过数据的分析统一为现值,对公允价值评估的表达式为:
P=■■,E=∑Ri·Vi。
E为期望现金流量;r 表示折现率;n 表示收益期限;Ri表示的是第 i 种现金流量值可能出现的概率; Vi表示的是第 i 种现金流量的可能取值情况。其中∑Ri=1,且0≤Ri≤1。
期望现金流量法是一种较为广泛的公允价值方法。只要满足计量对象的未来现金流量能够得到较为准确的估算出来,并且有一个能与其现金流量相匹配的折现效率,那么,期望现金流量这一方法就适合于任何项目的公允价值的运用。
从公允价值的角度分析来期望现金流量法,对于具有未来获利能力的资产来说,进行公允价值评估都是可行的方式。
(3)期权定价法。期权通常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其属性,是一种在金融市场中诞生的一个新的名词。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财务会计准则第133号文件《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活动的会计处理》中指出:“公允价值是计量金融工具最有效的计量属性,对衍生工具来说则是惟一相关的计量属性。”我国所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对于金融工具初始化确认和计量及后续的计量等都应把公允价值作为其参考的标准,其本质就是要求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能够在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负债采用,为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提供较为可靠地依据。
根据美国学者的研究成果,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采用布莱克—舒尔斯期权定价模型来实现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评估较为可行。公式为:
C=SN(d1)-Xe-rtN(d2)其中 :
d1=ln(S/X)2+(r+0.5?滓2)t÷?滓■,d2=d1-?滓■
公式中的C 为看涨期权价格;S 为标的资产初始价格;X 为执行价格;N(d1)、N(d2)分别是 d1、d2的标准正态函数值;r 是连续复利计算无风险利率;σ代表的是资产价格波动的标准差;t 为时间,表示的是距期权到期的时间段。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评估不仅适用于期权定价法,而且,对于新的高科技成果的应用,同时也存在部分领域的设备更新方面的问题,无形资产具有投资不易于把握,所以对于投资、高科技企业并购等方面涉及到无形资产公允价值评估,可以参考期权定价模型的方式来分析解决。
三、公允价值与评估技术的联系
(一)新准则有关公允价值的规定 我国的新会计准是根据交易双方在资产交易市场上的活跃程度来确定的,按照市场活跃程度可将公允价值的运用划分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是交易主体的活跃性,此时应当把市场中的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来应用于市场交易;第二层就资产本身而言,不存在活跃市场,但是在类似的资产中存在较为活跃市场,这时公允价值的基础应当以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来确定;第三,对于交易主体较为稳固,不存在交易价格的资产可比的活跃市场时,应当通过估值技术来确定公允价值。
(二)评估为公允价值的计量服务 在《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中的第21条明确规定了资产评估师得注册需要通过财务报告做为当前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会计准则及会计计量的基本概念和要求有所了解,在了解的基础之上选择恰当价值的类型及定义。在会计准则计量属性规定的条件下,一般来说公允价值就等同于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下的市场价值;从公允价值的评估角度分析,会计准则涉及的公允价值与处置费用之差、现值或者是对未来现金流量的资产预计现值可以理解为于此相对应的市场价值之外的其他价值类型。
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中,通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这句话就可以看出评估可以服务于公允价值,其影响的因素就在于公允价值在会计实践中运用计量存在较大的困难,而且难以把握。从新准则在公允价值中运用的角度分析,公允价值的计量主要是通过估计的方式,新准则则是在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中产生,所以对公允价值的评估则需要上面的三个层次,其中,第三层次中只能采用估值技术来评估公允价值在资产评估中的发展是最成熟的,因此在涉及到公允价值的计算中,可以通过会计评估领域的价值为公允价值计量服务,来实现会计计量的准确性。
四、新评估体系中公允价值应用比较
(一)长期资产计量中公允价值应用比较 除了金融工具以外的长期资产在传统的环境中是按照历史成本估算计量且考虑到资产的时期的变更性及减值的影响因素外,从近年的公允价值发展模式中也可以看出有向长期资产会计处理发展趋势。下面就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会计处理应用作简要分析。
(1)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应用比较。
第一,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和生物资产准则。投资性房地产其目的就是为了在投资中赚取资本增值的一种手段,但是用于管理目的的房地产或是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以及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房地产并没有参与资本的赚取或是买卖活动。生物资产指的是具有生命的个体或集体,生物资产会计则在一定的程度上为公允价值创造了有利条件,给公允价值评估技术注入了新的活力。面对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的市场发展状况,企业会计准则分别制定了CAS3和CASS用于应对会计的处理,根据国情不同,在美国就不存在专门为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而设立的综合会计准则。
第二,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领域会计处理中公允价值的应用。一是CAS中公允价值的应用。CAS3和CASS中都要求对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的报告主体按照历史成本模式进行计量。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来说,采用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和生物资产有较为广阔的市场,而且这方面的市场也较为活跃;(2)投资市场具有指导性企业可以根据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获得的信息应用到其他的地方,指导同类相似于房地产和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等信息,从而给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中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二是在IFRS中公允价值的应用。在IAS40的报告主体被初始确认之后,投资性房地产通过公允价值模式进行会计处理,这就要求在投资性房地产中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及相关的收益或是损失在会计损益表中得到确认。而对于IAS41的要求,在公允价值无法得到较为可靠计量的情况下,生物资产应该按其公允价值减去在估计中的销售时所长生的费用并在初始确认和各个资产负债表日内完成计量。
在IAS40和IAS41中赋予了公允价值一个假定,一个也许并不成立的假设,公允价值的主体将能够在持续的基础上可靠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然而,在特殊的情况下,当投资的主体首次取得投资性房地产或是在主体的用途有变更时,主体将无法对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公允价值评估进行确定。但是像这样只有可比的市场交易情况是不会频繁的发生的,只有在公允价值例如折现的现金流量预测中可靠地评估无法失效的状况下才会产生。在本准则假设的条件下,能够可靠地计量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但是这只是在假设的条件下才会产生可靠的公允价值计量,然而初始确认生物资产时,是无法取得其市场价格的,很明显,公允价值的其他的评估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可靠,并不能为公允价值的评估提供有力的证明,所以假设的情况无法成立。
第三,公允价值应用的比较。虽然在CAS和IFRS中都对公允价值应用于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领域的应用没有反对的态度,但是从具体的应用角度分析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分歧:首先,IFRS中对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要明显的低于CAS中的规定,在CAS中强调的是确凿证据证明对于公允价值可靠条件的必要性。但是在IFRS中,对公允价值模式的采用只是要求在没有证据表明在初始确认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而没有严格规定公允价值可靠计量必须要活跃的市场作为前提条件。所以,在其他的估价方式中也可以接受公允价值所提供的信息。其次,在公允价值运用的模式不 同也会有不同的态度应对,CAS相对来说偏向于成本模式。IFRS则倾向于公允价值模式,如果对公允价值的计量主体有较为准确的信息,那么就应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2)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公允价值的应用。关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准则,在IFRS中与此相对应的分别是IAS16准则和IAS38准则。在CAS4和CAS6中计量模式是按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模式而进行的后续计量,是通过初始确认金额与减值后的金额之差来计量的,所以在后续计量中对于公允价值来说并没有直接涉及到公允价值的应用情况。IAS16和IAS38中都没有要求规定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中的估价模式定位,这就意味着对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中可以采用重估价模式,重估价模式是指在公允价值与减值后的余额的差值,即是在确认为资产之后,假如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得到可靠有效地计量,那么其账面金额就应该是重估金额。IASB给重估价的定义是资产在重估日的新起点计量,其目的就是为了按照公允价值在重估日对资产进行计量,已达到公允价值的评估。因此准则中对于重估应有必要保证运行的常态化,以确保其账面价值对公允价值的确定具有较为新的可靠的信息不至于该项资产的价值间距的扩大。
(二)长期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养老金为例 通过IFRS、CAS以及美国GAAP中养老金规定的相关准则,面对我国的实际国情,并没有提出关于收益计划离职后的福利负债计量的问题,只是对短期和传统的职工薪酬的会计做处理。
(1)退休后福利计划。关于退休后雇员福利计划从理论上讲可以划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类型。相对于设定收益计划来说,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处理较为简单,报告主体的义务取决于提存的金额;而设定收益计划是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负债金额,是以下各项目的总计净额:一是资产负债表日设定受益义务的现值;二是未予确认的无损失的任何精算利润所得;三是尚未确认的服务多花费的成本;四是履行义务的计划资产。
(2)设定福利负债的计量方法。对于设定福利负债的计量方法,最理想的计划负债是同计划资产一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是由于活跃市场的要求较为严格,而满足条件的市场又极为有限,所以其公允价值则需要通过估价方法的验证。有预期福利法和应计福利法两种方法可设立福利负债的估价,二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对货币时间价值的处理的方式的不同。预期福利法强调的是所有应计利息平均性,要求成本在雇员服务期内平均分摊,所以在预期福利法之下无法反映负债的公允价值,产生的负债只是成本分配的结果。在应计福利法之下,在雇员服务期间按照正常方法对该折价进行摊销,在每个雇员服务期间对未折现成本产生的负债进行折现,按照这样的计量方式,随着雇员临近退休,成本折现的影响会减轻,所以雇员服务期后期成本肯定会远远高于早期的雇员服务成本。IAS19和SEAS87中所采用会计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都与应计福利法相同。
IAS19的折现率是通过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场收益率来确定的,但是折现率的使用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并不是所有的义务都可以进行,他是不允许采用短期折现率对长期义务进行折现,折现率反映的是在资产负债表日范围内的市场收益率,所以他所参照的债券预期期限和该义务的预期期限应该达到相互一致。对于SFAS87来说它所采用的是实际结算利率的折现率,其实际结算利率可能是高质量投资的收益率或者是用作实现债务中的有效清算年金合同的利率。这些收益率作为新的市场收益率的替代产品,在其适用的阶段有可能会造成现值计量的结果与公允价值计量目标的相互冲突,然而这也是正常的现象,新的事物的发展总是要经过一个较长的市场的认可阶段。
(3)养老金负债计量的评论。受益计划的计量方式对于公允价值在长期的负债中存在一定的难度。首先是长期负债体系的活跃市场的获取上存在较大的困难,所以,IAS19和SFAS87都强调应用专业精算人员服务的重要性,使市场参与者对负债评价更加全面。其次,养老金负债的公允价值在现值技术估计的理论运用上道路曲折,原因是没有体现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反映的只是报告主体应承担的义务。
(三)特殊业务:企业合并中的公允价值应用 对企业合并行为,各国各机构都制定了相关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准则。CAS20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两种类型, 其依据主要是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所受到的控制情况而划分的。CASZO中对于不是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要求通过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方在购买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企业的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必要的义务,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范围之内。当所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资产在有保障的前提下,并且公允价值也能够得到可靠的计量,此时应当照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单独予以确定企业合并的情况。
IFRS3和SFAS141和CAS20不同,他对企业不是根据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所受到的控制情况而划分的,所以就没有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之分,只是要求按照购买法来处理。新准则的规定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产权交易市场还在一个发展阶段,公允价值条件难以满足。
(四)公允价值在非金融工具中应用比较 在长期负债和长期资产中与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相比,公允价值在非金融工具中的应用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1)应用范围的差别。IASB极力倡导公允价值,并将公允价值领域应用覆盖到资产和负债的长期计量之中,以公允价值的模式向报告的主体提供公允价值的相关信息。我国在非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应用上坚持以历史成本为主、公允价值为辅的会计模式。而美国GAAP则不承认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模式,以及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重估价模式也持否定的态度。
(2)应用要求的差别。非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新准则体系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在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的则中,要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就必须有活跃的市场价格,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法的运用条件必须是在非同一控制下进行的,通过公允价值计量所取得的购买才可以判断资产和负债,这种规则上的不同,并不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上的会计准则本质上的不同。
(3)非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中尚有一些未解决的难点。我国在非金融工具 的公允价值运用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异。由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不够完善,没有设定收益计划等方面的会计准则,所以新准则没有涉及到长期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从FASB和IASB对设定受益计划方案负债的计量的情况可以看长期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问题还需要一个较长的阶段。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