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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时间:2023-06-25 16:22: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创业法律风险防控建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创业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第1篇

【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培养策略

大学生创业能够对就业市场压力进行缓解,但是在现代企业制度视阈下大学生在创业法律意识方面有所缺失,导致大学生创办企业的生命周期及存活率受到一定负面影响。本文对现代企业制度视阈下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的培养策略进行分析,希望通过法制教育等手段对学生创业法律意识进行提升,使创业大学生对金融、企业管理、营销、法律知识及常识等各方面加强了解,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更多保障,避免触犯法律及经济损失等问题的出现。

一、问题分析

(一)在市场竞争规则方面创业法律意识较低。市场竞争是大学生创业过程中不能避免的问题及挑战,在创业经营过程中若无法对诈骗、伪劣商品销售等行为进行更好的甄别,或是存在偷税漏税、非法出售发票等行为将会对创业工作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究其根本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创业大学生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对市场合法竞争以及相关秩序等内容了解甚少,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知识并不了解,进而对企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履约及缔约等方面的法律意识薄弱。现代企业制度视阈下,契约精神、诚信精神已经成为企业发展及运营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是其重要体现。但是创业大学生在基本合同法律知识方面知之甚少,无法对合同风险进行更好的识别,未能对缔结、履行等全过程风险进行了解,即使合同内的缺陷十分明显也无法对其进行察觉或处理,合同风险的出现对大学生创业产生一定影响。经调查发现7成以上的学生未能对合同履行、缔结、审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产生足够重视,合同管理的法律意识薄弱,通过学生的提问发现其对缔结主体、有无违法内容、违约追究等方面的识别及判断存在较多困难,对创业产生负面影响。

(三)知识产权等相关内容的创业法律意识薄弱。网络创意、发明创造等创业项目在大学生创业中所占比重较多,创业大学生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取更多利润,在该类企业发展过程中涉及到发明权、专利著作权等内容,若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可能出现抄袭模仿他人创意的情况,或是无法对自身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他人盗取自己智慧成果的同时无法进行维权,致使创业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受损,在丧失主动权的情况下使企业发展受到影响。

(四)股权安排、出资等方面的问题。产权明晰可以被视为是现代企业制度视阈下的主要特点,对企业内部人员权利义务、利益分配等方面具有较大影响,若其中存在问题将会对企业运营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但是多数创业大学生对风险分散、组织形式等方面的认识不多,无法对股权进行合理分配,在出资比例安排方面存在较多不足。首先,对创业法律责任、组织形式之间的联系知之甚少,无法对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的差异进行判断,对风险防范及预估工作产生影响,使大学生创业成功率降低。其次,在股权分配过程中倾向于平均分配,通过这种方式对企业凝聚力进行提升,长此以往将会对决策制定、运营及风险规避等方面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最后,对风险投资方面存在误解,为自己创业企业的经营发展增设不必要的障碍。

二、创业法律意识的培养策略

(一)对大学生创业法律进行宣传。通过新闻宣传手段可以使创业法律相关知识被更多的大学生了解,校方宣传部及新闻社团可通过新闻宣传的方式对大学生创业实例中行政、民事等法律纠纷资料素材进行宣传,利用资料及素材制作相应的视频进行播放,或是通过案例库、讲座以及模拟等方式进行宣传,通过生动形象的案例及新闻宣传将相关知识传递给大学生,对创业大学生的创业法律意识进行培养。

(二)对课程体系建设工作进行完善。创业法律知识相关课程体系建设工作的健全能够对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进行培养。对课程体系进行构建时需要秉承程序法和实体法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将企业利益、创业法律理论知识、案例、社会责任等方面内容融入其中,对创业全过程及创业企业发展规律进行讲解,对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预防、控制以及救济工作进行了解,对仲裁、诉讼一类的程序法进行教育,进而为纠纷处理等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减少大学生创业阻碍,下面对几方面课程及培养工作进行具体分析:第一,诚信意识的培养。大学校方及教师需要对学生的诚信意识及法治理念进行培养,将诚信精神、契约精神的相关内容为学生讲解,进而使大学生能够更好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视阈下的大学生创业工作及市场竞争,避免创业过程中生存瓶颈对创业成功率产生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在学校课程中需要对商事法、民事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讲解,将诚信意识及契约精神的相关内容进行渗透,为商事主体的运营提供更多法律支持,避免因违背这些法律条款或是诚信原则被市场排斥,避免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出现侵犯知识产权、欺诈等违法行为,确保创业过程中行为的正确性。第二,对运营方面进行指导。为了对创业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校方及教师需要为学生提供运营方面的指导,让学生在了解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依法运营。创业大学生在企业运营方面的经验较少,对依法运营市场要求知之甚少,在对创业计划进行制作时甚至不能对基本的法律问题进行正确判断,创业法律意识不高,最终导致无法对创业风险进行更好的防控。以某市大学生创业工作为例进行分析:评审人员对大学生创业计划的项目书进行审核,发现9成以上的大学生并未对企业组织形式等进行说明,即使对其进行说明其中也存在较多的问题和矛盾,仅有1成左右的大学生能够对组织形式进行清晰描述。部分大学生进行创意类项目创业时,未能掌握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容易对自身及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高校需要针对这些内容对学生进行创新、知识产权等方面法律意识的教育和培养,最大程度的延长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存活时间及存活率。

(三)对大学生进行风险防控教育。校方及教师可就创业计划书及项目内容对学生进行风险防控教育,通过实战训练的方式将风控思维模式、创业法律意识的作用和价值进行讲解,在创业大赛中可以对两方面内容进行重点指导,使学生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等知识进行掌握,进而完成对创业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在融合项目指导及创业法律课程的基础上使学生掌握更多创业法律知识,能够借助这一手段和工具辅助创业。

(四)在校内设置创业法律的服务机构。校方及教师对学生进行创业法律相关知识的教育,但是学生无法对其所有内容进行掌握,基于此可以在校内开设一个专门的机构为创业大学生提供相应的法律指导及咨询服务,创业过程中大学生可以从该处获取更多的指导建议进而对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合理规避。由于各方面的条件限制,创业法律的咨询服务工作遇到一定阻碍,校方需要对法律专业的教师资源进行充分利用,为学生提供常规制度化的咨询服务和指导,进而对其创业法律意识进行培养;校方及教师可以鼓励学生向更多专业人士进行请教,对创业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解,进而使大学生创业成功率上升。

(五)创业法律制度方面的健全。为了更好的对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进行培养,为教育工作提供更多可靠的依据支持,需要对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健全,对其中政策法规方面的内容进行细化,进而使大学生可以对创业法律产生更多的理解和认识,能够通过创业法律的武器对自身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同时避免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为创业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对法律救济、监督机制、执法机构等方面进行健全,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援助,进而使大学生对创业法律产生更多认可,在提高创业法律意识的同时对创业法律进行更好的利用。综上所述,现代企业制度视阈下应对大学生进行更多的创业法律意识教育及就业指导,为大学生今后的工作生活奠定坚实基础。上文已经对创业法律意识培养措施方面的内容进行细致分析,提出相关课程体系的构建、提供法律指导、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希望可以通过培养使大学生对现代企业制度、创业市场等方面产生更多认识,通过法律意识的提升对创业风险进行规避,促进大学生创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汪琳.现代企业制度视阈下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的培养[J].南昌工程学院学报,2015(5)

[2]刘骋,郑纪午.关于大学生创业法律问题的思考[J].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教师版),2016(16)

第2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操作风险防控机制;风险防控

[作者简介]蒋亚利,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财会系,研究方向:银行管理,广西南宁,530004

[中图分类号] F83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2)01-0006-0004

一、关于个人金融业务的界定

目前,普遍认可的个人金融业务定义是:商业银行在经营中按客户对象划分出的以个人或家庭为服务对象的金融业务,是对居民个人或家庭提供的银行及其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总称。任碧云(2001)进行了详细列举:个人金融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个人客户为服务对象,为客户提供储蓄、消费贷款、咨询、等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品种和金融服务,以满足其融资理财需要的一种经营活动。它具有业务成长性好、业务活动涉及范围广、客户数量稳中有升、业务量日益增长的特点,而且还具有业务对象分散、风险相对较小、收益相对稳定、与市场状况的依存度相对较低的特性[1]。

个人金融业务按业务种类可分为:个人负债业务、个人资产业务、个人中间业务;按服务的对象或服务的方式又可分为:零售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信用卡业务、个人理财业务、消费信贷业务等。其中,个人负债业务是指传统的储蓄业务,包括各类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个人资产业务是指面向个人客户的资产业务,主要由个人住房贷款、消费贷款(如汽车贷款)、综合授信等业务构成。个人中间业务分为四类:个人结算业务、个人理财业务、个人电子银行业务、信用卡业务[2]。

二、关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研究

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 ,它包括“损失”和“不确定性”两大基本要素。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银行难以控制、难以对其施加影响的风险,主要指系统风险;第二层是银行难以控制但可以施加影响的风险,主要包括商誉风险、竞争风险和合规风险;第三层是银行可以控制和施加影响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将第三层风险归集为三类: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其中,操作风险主要是指人的因素、技术因素、过程因素或其他因素给银行带来损失的风险[3]。

(一)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界定

操作风险的定义至今仍未有一个全球统一的标准。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操作风险界定为“由于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并指出,这一定义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含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该定义主要从引起操作风险的潜在因素出发,试图辨别为什么损失会发生,并从最广泛的角度分析原因。同时,出于量化操作风险的考虑,排除了难以进行量化的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因此,可以说这个定义兼顾了操作风险的内涵和量化操作风险的可能性,更偏重于狭义。这一定义随着西方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认识和管理实践逐步深入而被广泛接受[3]。

就国内而言,在2005年中国银行业连续发生金融大案后,中国银监会相继大量出台操作风险管理若干文件。这表明银监会的监管重点从以信用风险、市场风险防范为主,逐步转变到信用、市场、操作风险防范并重的阶段。2007年6月,中国银监会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对操作风险进行了定义,阐述了操作风险监管,提供了与国际标准相匹配的操作风险管理做法。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最合适。对于操作风险的定义,关键不在于定义是否精确,而在于商业银行应该清楚明白什么是操作风险,它的形成机理是什么,并针对其进行有效地防控。在我国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控的起步阶段,可以参照巴赛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定义,将人员、流程、制度、系统和外部事件作为操作风险的生成因素和防控突破点,形成能体现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操作风险特点和风险防控方向的操作风险定义。

(二)操作风险的特征及种类

作为一个涵盖多种风险的集合概念,操作风险具有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不同的特征:内生性、广泛性和普遍性、难以度量性和不对称性。国内对操作风险分类的研究观点有以下几种:温红梅(2008)认为操作风险主要以损失事件发生情况为基础分类,以便于运用不同工具和方法对损失进行计量、测评和控制[4]。巴塞尔委员会将操作风险分为七大类型:(1)内部欺诈风险;(2)外部欺诈风险;(3)客户、产品以及经营行为风险;(4)雇用合同及工作状况风险;(5)有形资产损失风险;(6)经营中断和系统错误风险;(7)执行、交割及交易过程管理风险[5]。

个人金融业务操作风险分类可以借鉴于以上分类。

三、个人金融业务操作风险防控研究

(一)个人房贷业务操作风险防控研究

对于个人房贷业务,学者基本上都从国际基本共识的流程、人以及系统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徐尽宇(2008)从“内部人和外部人的欺诈风险”及“系统本身容量以及处理能力的问题和系统操作不当”两个角度来剖析操作风险流程制度的设计是否完善以及流程执行是否到位[6]。孙德春,田淑华(2006)认为住房贷款分为现房贷款和期房贷款两种[7]。陈兵(2005)认为个人创业贷款比消费贷款蕴涵更大的风险[8]。

对于个人住房贷款操作风险的防范措施,徐尽宇(2008)分别从制度建设、贷后管理、案例培训、系统建设等方面分析了业务失真风险、业务潜在风险、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整体性风险[6];张吉光(2007)提出了形成操作风险文化、完善绩效考评机制、优化业务流程、健全操作风险管理架构、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黑名单制度等建议[9];孙德春,田淑华(2006)分别从现房贷款和期房贷款两方面分析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要点[8]。

(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操作风险防控研究

随着电子渠道客户信息系统(CIF)成功上线后,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或称电子银行业务)全部移植到柜台办理。个人网上银行操作风险呈现新的变化趋势。赵筱平等(2005)认为:一是操作风险意识淡薄。二是内控制度执行不严。三是金融机构检查监督力度不够。四是存在管理真空[10]。李剑铭(2005)认为我国网上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管理流程和体系尚未建立、信息技术落后、法律框架不尽完善、社会信用机制不健全、专业管理人才的匮乏[11]。

应对网上银行的操作风险,李剑铭(2005)分析了国际银行界操作风险管理的主要做法[11];赵筱平(2005)提出了加强队伍建设、内控制约机制建设、金融机构自查、人民银行检查监督力度的建议[10];钟艳(2008)分别对个人网上银行注册操作、企业网上银行注册操作、银行证书管理操作及其各项业务风险防范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分析[12]。

就个人金融业务创新发展中存在的操作风险,谢丽琼(2005)主要从信息技术应用、产品创新和业务执行的角度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管理策略取向[13]。

(三)个人汽车贷款业务操作风险防控研究

对于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风险,农行市分行个人业务处(2005)认为其主要表现在合作经销商、借款人、内部管理、法制不健全几方面,并从经销商准入和退出机制、借款人的准入条件、中介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不良贷款的清收方面来防范个人汽车贷款风险[14]。余琪,潘蔚勤(2005)提出从交易审查、信用评价、授信执行和贷后管理四个环节进行风险控制[15]。王小兰(2007)从征信体系、银行内部的业务环节以及担保人等方面分析,提出了引入竞争机制、构建统一征信体系、转变贷款模式、建立“汽车贷款保证金”制度、实行“客户经理承诺”制度等防范措施[16]。孙玮,何汉艺(2004)提出建立对汽车经销商消费信贷风险监控、预警、退出制度[17]。

(四)票据贴现业务操作风险防控研究

周菊芬(2004)认为票据贴现操作风险主要由审查不严、查询办法落后、委托收款背书时间差异引起[18]。对于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费伦苏(2008)从处理过程中存在的操作风险的信息传导、人员传导、技术性传导、业务流程等问题的传导机制分别进行研究[19]。胡祖柏(2006)建议在数据集中的基础上上移汇票签发和查询的部分关键控制环节,降低操作风险,有效遏止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具体措施为:汇票密押编押和核押工作集中在全行数据中心进行、建立汇票业务信息数据库、汇票查询由数据中心自动反馈查询结果[20]。

(五)个人业务操作风险防控研究

《业务需防范操作风险――对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工资及养老金业务的调查》调研发现工资及养老金业务风险隐患主要有:协议签订不规范、初始密码设置简单、岗位制约不到位、排队问题。提出了优化客户结构、规范运作、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等来规范操作程序等解决方案[21]。

(六)信用卡业务操作风险防控研究

防范信用卡操作风险,崔素芳(2006)认为一是目标管理定位准确,风险要从源头控制;二是完善系统建设,刚性控制风险;三是建立制度的后评价机制[22]。吴春林((2008)认为应倡导“法治”和“以人为本”的风险管理理念;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模式;培养合格的风险管理人才;运用系统的风险管理方法[23]。郑和平(2006)认为银行卡业务操作风险分为可控性风险和不可控性风险[24]。

(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防控研究

关于我国银行业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张红革(2008)认为主要包括:柜员能力风险、监控设施及出纳机具存在的问题、业务授权风险、汇票承兑、贴现的风险、柜员道德风险、应用程序风险[25]。辛欣,朱春雷,赵霞(2008)认为从风险控制组织体系看,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监控力量整合能力亟待提高;从风险控制的对象看,银行缺乏对客户风险的必要关注和有效防范;从风险控制流程看,银行的事前事后控制不足,过度依赖事中控制;从风险控制依据看,银行对规章制度缺陷和影响认识不足;从风险控制主体看,柜员控制风险的动力、能力、精力、条件等未被充分关注,柜员“知”与“行”的矛盾没有很好解决;从风险控制的手段看,风险控制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亟待提高[26]。泰英忠(2006)认为会计人员特别是会计主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会计监督检查力度仍不够[27]。

关于综合柜员制的风险防范措施,张红革(2008)认为应完善规章制度,狠抓制度落实;加强稽核监督,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综合柜员的素质,适应业务发展要求;牢固树立稳健经营的指导思想,正确处理安全和效益的关系[25]。辛欣,朱春雷,赵霞(2008)认为风险控制的着力点是营造经营稳健、内控优先的风险文化,构筑一个“防、堵、查”长期有效的内部监督控制机制[26]。苑广霞(2005)将柜台业务操作风险的类型归结为操作失误型、主观违规型、内部欺诈型、外部欺诈型,操作风险防范对策包括树立正确理念,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加大检查力度[28] 。于成,饶海琴(2008)从行为科学的角度对商业银行员工操作风险进行了分析,并相应地提出了改善员工操作风险管理的建议[29]。

(八)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风险防控研究

李云(2008)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中的政策风险、汇率风险和复核风险,提出严格控制个人结售汇业务中的会计操作风险的各项措施:坚持审售分离制度,落实外汇业务中的会计复核制度,加大外汇会计人员的外汇业务知识和外汇政策的培训力度[30]。柳建民,龚德亮,鲍其富(2008)从审计监督的角度,客观反映了基层行柜面业务操作存在的风险点,分析了产生问题的根源。同时从风险意识树立、基本制度落实、监管手段创新以及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提出了可资借鉴的具体建议[31]。

(九)衍生品交易操作风险防控研究

关于衍生品交易涉及的操作风险,(2005)认为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类指由各种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带来巨额损失的风险;第二类指由衍生交易制度上的漏洞和管理上的缺位,使交易员在交易决策中出现故意的错误或者非故意的失误,从而给整个银行带来巨额损失的风险。对于第一类操作风险通过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等方式转嫁出去,而对于第二类风险,则应当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减少交易员操作失误;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加强风险警戒等措施来进行有效的管理[32]。

(十)其他个人金融业务操作风险防控研究

银行客户关系管理(CRM,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市场营销理论,对银行和客户关系进行重新界定和管理的一种理论和实践活动。营销学之父――菲利普・科特勒把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按程度不同分为五种类型:基本型、被动性、负责型、能动型、伙伴型[33]。李辉(2004)根据美国的银行业个人金融业务的客户关系:密切联系顾客型(类似于负责型)、特定业务集中型(类似于能动型,典型代表是梅隆银行、威尔士・伐哥等银行、个人金融客户主办银行型类似于伙伴型,代表是花旗集团,典型代表有合并后的美洲银行、第一银行以及第一联合银行等,得出了美国的发展战略类型结论:一是我国个人金融业务客户关系类型选择;二是建立与能动型的特定业务,三是中长期策略展望[34]。

交叉销售是花旗银行等国际先进的商业银行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也是“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的具体体现。工商银行在向先进的国际化零售银行方向迈进的过程中,应重视通过交叉销售来提升客户对银行的满意度、忠诚度和贡献度,增强银行持续盈利的能力[35]。

四、结论

国内外学者对于个人金融业务操作风险的研究多集中在单个具体业务操作风险的对策探讨方面,对于个人金融业务操作风险的特点、形成机理、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整体个人金融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机制方面尚未作出较深入的、系统的研究。事实上,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在发展该项业务方面的经验不足以及与发展个人金融业务相配套的法律监管、金融市场等外部环境未成熟等等的条件所限,个人金融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的一项金融创新必然隐藏着一系列的操作风险。笔者认为,可以从分析研究个人金融业务操作风险的特点、形成机理为突破口,从制度流程、系统、人员、组织结构和内控五方面对个人金融业务操作风险防控机制进行系统深入的探讨,并且设计个人金融业务关键操作风险指标、监测指标。

[参考文献]

[1]任碧云.我国银行发展个人金融业务之探讨[J].金融研究,2001,(7).

[2]张玲.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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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温红梅.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度量与控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5]车德宇.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实务与理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6]徐尽宇.警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的操作风险[J].新金融,2008,(1).

[7]孙德春.田淑华.个人住房贷款操作风险防范要点[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12).

[8]陈兵.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风险分析[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05,(9).

[9]张吉光.个人房贷业务操作风险面面观[J].金融管理与研究,2007,(1).

[10]赵筱平,聂喜旺,师青山.防范金融机构网上资金操作风险[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5).

[11]李剑铭.浅析我国网上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J].商业研究,2005,(12).

[12]钟艳.强化网上银行业务学习有效防范业务操作风险[J].贵州农村金融,2008,(8).

[13]谢丽琼.对个人金融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的思考[J].福建金融,2005,(7).

[14]农行市分行个人业务处.个人汽车贷款的现状、风险及其防范[J].上海农村金融,2005,(1).

[15]余琪,潘蔚勤.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研究[J].上海投资,2005,(9).

[16]王小兰.汽车贷款中的风险分析及防范[J].商业经济,2007,(11).

[17]孙玮,何汉艺.对控制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的几点建议[J].特区经济,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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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吴春林.透析信用卡操作风险[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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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泰英忠.中小商业银行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思考[J].辽宁经济,2006,(4).

[28]苑广霞.商业银行前台业务操作风险的类型及防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0).

[29]于成.饶海琴,基于行为科学的商业银行员工操作风险管理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8,(18).

[30]李云.商业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中的会计操作风险及对策[J].金融经济(理论版),2008,(5).

[31]柳建民,龚德亮,鲍其富.从内审的角度浅谈谈基层行柜面业务[J].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08,(3).

[32].衍生品交易操作风险及其防范[N].国际金融报,2005-01-17.

[33]Amril tiwana,Miles Williams. The Essential Guide to Knowledge Management:E-Business and CRM Applications[M].Prentice Hall,2000.

第3篇

关键词:众筹;股权众筹;风险防控

1 众筹现状

(一)众筹定义及意义

从2013年开始,中国的众筹行业快速成长。可是对于许多人来说,众筹还是一个很陌生的概念。众筹顾名思义指的是众人筹措资金,莫里克对众筹做了解释,指的是筹资人选定项目后,依托互联网等众筹平台,向不特定人筹集资金,投资人通过投资项目获得股权回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明确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

股权众筹,以广大创业者与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在推动社会创新创业,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激发民间资本活力,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金融改革创新与实体经济发展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是众筹模式普惠价值的最佳载体。自2015年开始,国家对股权众筹“政策鼓励+监管到位”的发展思路已基本明确,监管并不是束缚,而是规范。因为,股权众筹的发展对我国而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毕竟很多时候众筹被人们称为“天使的天使”。

(二)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1.“人人投”折射出的股权众筹问题

众筹平台“人人投”被一家名为诺米多的餐饮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人人投在临近开业前一周解除合同,因其质疑诺米多租金过高和无产权问题。

该起案例引发了对股权众筹平台和投资项目的风险问题。“人人投”众筹平台主张系诺米多项目存在信用风险问题,诺多米主张“人人投”运作不规范,未在项目上线前做风险提示且未进行充分调查。该起案例的最终受害者系投资者,有86位投资者认购了股权融资并付款,在“人人投”与诺米多解除合同情况下如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值得深思。

2.股权众筹目前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目前在我国较快发展起来的有大家投、天使汇、原始会、好投网等股权众筹平台,多数股权众筹平台采取的融资方式是,先由创业者提交项目计划书,需要的融资额度、股权收益率等等。投资人对项目感兴趣的话,就可以根据项目的投资和回报率确定投资项目。因投资者投资额度不同,投资人可以自行选择作为领投人还是跟投人,领投人需要投入更多资金,跟投人投入资金份额相对较少。筹资人需要募集的资金达到其要求的额度后,该项目即融资成功,融资成功的项目会提取一定的比例给众筹平台作为回报,大致是2%左右。为了确保资金安全,众筹平台通常会建立一个资金托管账户,待融资成功,投资项目办理完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后,众筹平台再将该笔资金划入筹资者账户。众筹平台的建立对筹资者、投资者和众筹平台都是一个利好消息,缺少资金的筹资者可以筹集到相应资金并展开项目的运行,众筹平台通过筹集资金获得一定比例的佣金,投资者可用闲置资金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率。股权众筹来源于国外,因在国内水土不服遇到了不少问题,国内信用体系不如国外健全,且国内信用基础相对薄弱,加之监管平台并未真正建立也无相应的法律规制,股权众筹平台亦步亦趋,在众多风险中起起落落。除此之外,股权众筹因与非法集资界限不明,也受到了诸多限制,如何建立起相应制度既能防范众筹风险又能规制众筹发展,成了我们应解决的难题。

2 股权众筹风险

(一)众筹平台信用风险

众筹平台真假难辨,草根未免太“草根”,在中国众筹只是一种游戏,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资本运作。在国家法律未有合法规制情况下存在设圈套钱的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的投资环境、众筹平台对筹资项目审核能力有限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管空白等,也可能一开始将出资人置于被动承受风险的地位。因众筹平台信息的不对称性,大多数投资者无法拥有完全的风险识别及众筹项目的承受能力,在众筹平台、投资者、筹资者之间若有一方出现违约,出资人可能诱发社会危机。

(二)众筹平台合法性问题

1.与非法集资及违法发行证券界限不明

众筹平台作为新兴的筹资平台,因向公众筹资,与非法集资界限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未经相关监管部门的许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可见众筹游离于合法边界。因《证券法》对公开发行的人数有所限制,而股权众筹系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不特定人数发行证券,易触及违法发行证券的问题。

2.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制

除合同法等民商法外,众筹多采用互联网法律,以互联网法律作为发展准据。众筹平台不受民商事规则的制约,本非存贷款的关系。监管机构的意见往往能牵制众筹的发展,使众筹的发展变得不明朗。

3 防范股权众筹风险的措施

(一)加强对众筹平台的监管

1.确立平台注册登记制,明确股权众筹地位

在美国,股权众筹系采取注册制度,但还是需要在SEC登记。股权众筹作为新兴的融资平台,因无相应的法律监管制度,众筹平台筹资模式易与非法集资冲突,另外众筹平台存在设圈套钱的情况,仅依靠众筹平台自身,或者涉诉之后再论及监管问题,未免为时太晚,故应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如证监会对股权众筹进行行业监管,通过加强外部监管保证众筹稳定运行。为适应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长远发展,一方面要鼓励行业自律,对股权众筹平台实行备案制。注重行业自律是对股权众筹平台监管的有力补充。二是明确业务经营范围,应做到“三不能”:不能推介平台上不适当的项目,不能管理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参与融资项目。

2.证监会应建立众筹平台的断电机制

证监会应设立相应指标检测众筹平台的诚信度、合规及运营情况,应与众筹行业协会联合,动态监测单个平台的基础上监管整个市场,固定时间汇报众筹平台的运营情况,修正众筹平台,直至休整至合规。被修整的众筹平台项目可由其他运行良好的平台交接,原平台的权利义务均转让于被休整的众筹平台。

3.确立信息披露制度

(1)筹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筹资者方面,应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报,向投资这汇报如下信息:筹资者网站地址、名称、地理位置;董事会成员即高级管理人员;筹资者的商业计划;筹资者的财务状况;目标发行额;筹集股权的价格及定价方法。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必须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来实现。

(2)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人人投”案件,在投资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人人投”即解除了其与诺米多餐饮公司的合同,“人人投”自称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在这起解除合同案件中,投资者无法获得预期的投资利益的损失如何得到保护?有效的措施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为投资者选择投资平台、投资项目及及时跟进项目进展情况提供信息服务。目前可借鉴的国外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对不同项目的信用风险做简单的说明,例如星级评价、最佳投资者等,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众筹平台应定期向金融监管机构提供众筹信息,确保信息通俗易懂,且及时准确;众筹平台适时投资项目的信用情况及平台的处理策略以备投资者及时作出撤资的应急措施。明确信息披露标准,制定信息披露范本,根据筹资导致的不同严重性,予以警告、罚款或整改。对于众筹平台而言,应该披露的信息有:与投资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披露的信息。

(二)确立相应的法律规制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需要报国务院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应核准,未核准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两种情况有:向不特定对象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如果是非公开发行证券,就不能用变相公开方式、公开劝诱和广告的方式。要避免股权众筹触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就必须做到如下三点:

1.规避《证券法》的公开发行

因股权众筹系通过互联网筹资实现,面对的对象为不特定对象,避免触及法律,众筹平台通过实名认证等方式将不特定的对象转变为特定的对象。中国证券业协会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审核用户信息真实性,不可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融资项目。向特定对象募集超过200人的,也会被认为违法公开发行证券。在美国的JOBS法案中,将股权众筹纳入了《证券法》,但被定性为豁免注册的证券发行,但发行金额和投资金额都受到限制。制定单行法还是直接纳入《证券法》规制,《证券法》都应该预留一定空间与股权众筹对接。

2.放开投资人数限制

美JOBS法案,证券持股人数是排除股权众筹投资者的。这种立法模式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将股权众筹与一般的证券交易区分开来,做出除外规定,在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中,也应将股权众筹人数在证券发行统计时被排除。若是股权众筹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应与证券法中规定的公开发行区别开来,不应纳入违法发行证券的范畴。

2.改变宣传方式

股权众筹平台网站不应让不特定对象获取融资项目的信息。在筹资者公开的项目书中,只能将投资者指引至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对筹资者的发行条件广告宣传,也不得许诺为筹资平台外的第三人的推广活动提供报酬或承诺提供报酬。众筹平台不得通过诱导性方式发行股权,允诺给第三人支付报酬。

4 结语

股权众筹为融资难的小微企业提供了筹资的良好平台,为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做了重要贡献。面对这种新兴的融资模式,我们应明确其存在的问题和投资风险。不断探索规避风险的法律渠道和营运渠道,完善法律法规,保证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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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何欣奕.《股权众筹监管制度的本土化法律思考》[J].法律适用,2015,(3).

第4篇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资料显示,截止到2013年年底中小企业数量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4.15%,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我国GDP的60%,纳税额约占全国税收的50%,在推动经济增长、带动就业等方面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企业之间竞争加大,融资难成为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主要瓶颈。当前中小企业融资特点为:

(一)融资数额小频率高

中小企业在成长期和成熟期贷款额一般在20万至200万之间,由于经营方式的灵活转变会使得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的频率较高。相对大企业贷款数额大、周期长来说,传统商行出于经营成本考虑,更愿意把贷款发放给大型企业,这样能降低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的管理成本,因为中小企业贷款来说是零售,对大型企业贷款来说是批发。

(二)难以提供抵押

中小企业自身经营过程中更加注重流动资产规模,固定资产规模较小,也无法找到其他企业为其担保,因此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商业银行出于风险控制的原因,对其发放贷款就更加谨慎。这也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规模。

(三)融资方式单一

融资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对企业要求审查非常严格,中小企业入市的门槛很高,一般很少的中型企业可以符合要求通过上市融资。所以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以间接融资为主,而间接融资以向银行申请贷款最为普遍,但这要求企业具有稳定的经营状况和提供相应抵押,这也限制了中小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总体规模。

二、互联网金融对中小企业有效融资的效应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和传统金融相互结合创新出的一种金融工具,从它诞生起就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突破了其融资的瓶颈,这更是由于互联网本身的特性决定的。主要体现在:

(一)关注金融长尾市场,给予用户充分选择的权利

所谓“长尾市场”包含大量“微不足道”的用户和需求,通常变现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低收入群体贷款难。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是短小急频,与传统金融机构对长尾市场的漠视不同,互联网金融充分关注并有效解决它们的资金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展现出普惠金融和民主金融的内涵。例如京东的供应链金融,供货商向京东供货后通常会在40天内才能收到货款,造成了资金的占用。但依据“应收账款融资计划”供货商可以凭供货账单在3~5个工作日从银行获得部分货款,京东则在账龄到期时将资金支付给银行。

(二)克服了中小企业担保能力不足的缺陷

互联网金融成功的实现了上下游资金链无缝监控,依托产业链金融,一部分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提供融资服务时免去了担保环节。例如京东的“应收账款融资计划”就是一个很好的体现,供货商不需要提供担保只需要提供供货单据就能在金融机构获得货款,待40天后由京东把货款还给银行,这是一种变形的担保。

(三)互联网金融具有低门槛、简便性、融资成本低等特征

互联网金融作为风险投资的一种延伸和创新,创业投资的一种新生代表,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十分重要的融资来源。首先它的资金来源广泛,不再局限于银行业、保险业、基金等传统的金融机构,而主要来自民间资本,人人都可以参加。而且对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限制也很少,只要在固定的网络平台注册,通过端口进入通过信用审核,就可以按照步骤申请贷款,最关键的是申请时间短、程序简便。互联网金融的交易都是依靠网络完成,信贷操作完全依赖系统,而非人工操作,因此它的效率高、成本低。例如,阿里巴巴小微信贷的单笔成本是2.3元,而银行但比信贷操作成本都在2000元左右。

三、互联网金融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是在网络的依托下,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相互融合后的新业务新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极大地改善了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窘状,但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自身发展也存在很多问题。互联网金融行业金融监管的空缺、法律体系和信用体系不健全、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贷款安全问题是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隐患所在。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工作,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作为金融业的监管机构,监管制度面临着互联网金融挑战。互联网金融具有传播快、影响深的特点,风险控制问题是互联网金融发展道路上的最大难题。金融监管部门要出台互联网金融管理办法,填补法律的空白,完善相应的规则。加强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操作的监管,设立互联网行业的准入制度、退出机制。严格惩罚超范围经营或者是违规经营手段,同时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和分担机制。

(二)强化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规范发展

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大趋势下,构建网贷的风险防范机制,并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执行。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大支柱,互联网企不能只在享受互联网金融带来业绩,之间互通合作,信息资源共享,协同发展,实现共赢。此外,在互联网金融发展成熟、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由当地的金融监管部门组成地域性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进行约束。此外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也应该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不断自律,不断规范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加高效的服务。

第5篇

关键词:股权众筹;区域股权市场;齐鲁股权交易中心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7)05-0051-06

一、引言

2015年两会上,“互联网+”首次写入政府报告,成为国家战略的一部分。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的重要产物,是互联网与金融有效结合的具体体现,能够在货币流通过程中,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融资难一直是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同时,作为我国四板市场的区域股权市场,在新三板大量扩容以及股权众筹野蛮生长的双重挤压下,亟待寻求业务上的创新和突破。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引领下,积极探索发展股权众筹新路径不仅对于解决金融资源错配问题、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激活小微企业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重构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更具有深远影响。随着众筹模式的兴起,股权众筹日益受到市场及监管层面的重视。2014年12月18日我国证券业协会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明确了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对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提出了监管规范及要求。2015年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发展服务中小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股权众筹在我国将面临重大历史发展机遇。

二、 文献综述

(一)国外关于股权众筹的文献综述

国外股权众筹的发展相对成熟,对股权众筹的研究较为全面。众筹(Crowd-funding)的概念起源于美国,是一种将众包(Crowd-sourcing)和微型金融(Micro-finance)结合而产生的融资模式。随着众筹的不断发展,其原始含义被不断丰富和完善。Wells Nicholas(2013)指出,股权众筹在美国引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通过股权众筹融资的小微企业很有可能负担不起维护其商业和法律权利的服务费用,当他们的知识产权被侵犯时无法维护自身的权益。股权众筹依托互联网平台,投融资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Hazen Thomas(2012)认为强化信息披露的传统监管理念并不完全适用于股权众筹,监管当局对股权众筹的监管思路应该从强化信息披露转换为设定投资上限。Jones和Rebecca(2014)认为众筹融资的监管重点是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

(二)国内关于股权众筹的文献综述

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起步较晚,现阶段仍处于发展初期,其运作机制和监管政策处在探索阶段。国内学者根据国外对于众筹类型的划分以及现阶段的发展状况,将我国众筹模式分为捐赠模式、奖励模式、股权模式以及债权模式,本文重点研究股权模式下的众筹。零壹研究院以平台流量来源为标准,将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划分为门户型平台和独立型平台,门户型股权众筹平台通过和母集团内部流量的相互引流,在曝光率和知名度上具有先天优势。孙永详、何梦薇(2014)等通过中、美股权众筹发展的比较,指出我国的股权众筹存在合法性缺乏、股东人数限制、小股东保护不力以及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彭岳(2013)指出,解决众筹问题,应优先适用现有的规制体系,并结合我国具体法律环境,对投资性众筹设计了制度豁免。

(三)小结

根据美国《众筹法案》,股权众筹本质上是筹资人与不特定普通投资人之间发生的直接融资活动。按照此定义,中国目前并不存在股权众筹得以扎根的法律土壤,中国所谓的“股权众筹”实质上是一种私募或者半公开的融资行为。从国内既有文献来看,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面临着立法层面缺失,股权众筹发展限制多;行业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股权众筹监管边界不清晰;资金存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滞后;股权退出渠道单一,市场流动性不高等问题。但鲜有学者和专家对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的具体模式和路径进行研究,研究领域大多集中于法律层面的论述和探讨,缺少结合中国实际的具体实践探索。

三、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发展股权众筹的实践

我国目前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是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区域股权市场组成,股权众筹发展被人们称为“五板市场”。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主板及中小板定位于成熟企业,新三板定位于业务较为突出的成长型企业,区域股权市场是“为本省级行政区划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区域股权市场在搭建中小企业投融Y平台、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压力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众筹发展历程

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成立于2010年12月,是山东省政府批准的全省性股权交易场所。截至2017年3月末,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1953家、托管企业2118家、展示企业5773家,累计帮助企业实现融资329.01亿元。2015年4月中旬,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在新一代股权交易系统上启动“齐鲁众筹”(互联网众筹平台)项目,于2015年6月正式上线。2015 年9月,山东省证监会及省金融办联合督查,将“齐鲁众筹”更名为“红牛金服”,2016年4月再次将“红牛金服”更名为“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投融资平台”。平台主要开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债权融资、产品融资、公益捐赠等金融服务。截至2016年6月30日,通过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投融资平台累计实现融资近4.9亿元。

(二)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发展股权众筹的优势分析

1.相似的市场服务定位为发展股权众筹提供可能。自成立以来,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致力于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大力发展私募股权、私募债权等多种融资渠道,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更多的选择。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环节,定位为全省性股权交易市场,承担搭建全省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乃至金融综合交易平台的重要使命,具有金融属性、公开性和公益性。股权众筹的目的是为创意向创业转型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企业数量众多且融资需求额低,和传统的风险投资相对接。区域股权市场作为场外市场的低层次市场与股权众筹的服务定位有着较高的重合度,这为区域股权市场与股权众筹的结合提供了可能。

2.丰富的金融资源为股权众筹发展提供便利。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经过多年的发展,一方面已经积累了大批处于不同发展时期的企业,通过发展股权众筹业务可以吸引风险偏好的投资者进入市场。另一方面不同偏好的合格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股权众筹业务的发展实现资金有效管理。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通过对接高新园区、创业孵化园区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和项目,直接为股权众筹提供好的项目和企业,“众创服务空间”将创客资源与具有相关创意、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等优势的大中小企业汇集在一起,通过与地方政府机关创业培训机构合作,建立专职创客服务团队,为其提供财务、法律、IT、金融等方面的培训咨和培育孵化功能。“众创服务空间”为小微企业实施股权众筹融资给予指导,从而源源不断地向“投融资平台”提供融资企业,引领创新创业和挂牌企业可持续发展。

3. 完善的基础设施为股权众筹规范化发展提供保障。股权众筹是互联网发展与金融结合的产物,互联网技术的介入使得投融资信息的公开、透明化程度增加,提高了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对接效率,但另一方面,由于股权众筹涉及范围广、投资时间长,又加之互联网自身的隐蔽性、传染性等特点的引导和限制,呈现出野蛮式生长的势头。众筹平台由于经营不善等出现关停、转型的案例不断增加。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在股权众筹平台设立之初,从风险管理、投资者保护、股权集中托管登记、信息披露、资金托管以及投后管理多个方面建立了规范的制度。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制度设计为规范股权众筹发展、有效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提供保障。

4. 板块之间无缝对接为股权众筹资金退出提供通道。股权的流动性问题是影响股权众筹发展的重要方面,国内的股权众筹行业都在摸索多样化的退出机制,股权的流动和退出机制直接关系到股权众筹的发展。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探索发展股权众筹的过程中,将股权众筹业务与中心其他板块紧密联系,实行“互联网金融服务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功能相配套”的运作模式。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通过建立和运行众创服务空间、“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投融资平台”、众创板三个既相互联系又独立运作的板块,为资本市场与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和项目提供展示、股权众筹、融资及转让等服务。

除此之外,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建立了与全国股转系统批量转移对接机制,大大缩减了企业转入新三板的成本和时间,这也为股权众筹投资者的退出提供了通道。

(三)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发展股权众筹的瓶颈

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投融资平台通过发挥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既有的平台优势,在进行完善的制度设计基础上,探索开展股权众筹业务。但是从平台融资的数据显示,股权众筹业务发展并不理想,市场整体不活跃。

1. 法律制度不明确严重阻碍股权众筹发展。法律制度是克服信息失灵的首选路径,也是保障股权众筹发展的基础。美国“JOBS”法案中明确指出,创业企业发行或出售证券应该通过经纪公司或“集资门户”,众筹网站就是集资门户的一个具体形态,并由此获得相应法律地位和豁免权力。而目前我国针对股权众筹的法律制度趋于空白,股权众筹开展的主要依据仍是《公司法》和《证券法》,发展股权众筹的法律掣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公开发行受限制,众筹只能在特定的投资者范围内进行,无法面对所有公众;二是受股东人数限制,募集资金额度有限,市场发展不活跃。

2. 监管体制不完善,股权众筹监管边界不清。2014年公布的《管理办法》虽然细化了监管思路,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平台的地位、责任和权利。法律制度层面缺失,监管部门也难以制定详细的监管细则,导致平台权责不明,整个行业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准则、无监管约束”的三无状态。在这种情况下,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为避免触碰法律的红线而影响整体发展,无法正常开展股权众筹业务,股权众筹板块的设置也逐渐成为摆设。同时,针对股权众筹的投前和投后管理方面,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任何监管细则规定,投资人权益得不到保障,导致大多数可以承受高风险的投资人不愿意冒险,股权众筹融资渠道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

3. 股权投融资意识弱,参与股权众筹的积极性不高。受传统债权意识的影响,作为融资方的企业更愿意选择传统债权的方式进行融资,市场上融资方普遍对于股权融资方式参与度不高。选择股权众筹的融资项目大多是处于种子期或者初创期的创新企业或高科技企业,这些企业往往风险大,回报周期长。作为普通投资者由于知识层面的限制很难判断企业的发展前景,从而使得整个市场的参与度较低。同时,缺乏法律制度的制约和保护,更使得股权众筹未来发展扑朔迷离。

(四)小结

通过分析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探索股权众筹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中心对于股权众筹的发展进行了较为完善的制度设计和基础设施建设,区域股权市场与股权众筹的结合具有较大的优势,为下一步股权众筹试点工作的推进提供了新的思路。但是受制于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限制,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投融资平台股权众筹的发展始终没有突破200人限制,仍具有私募的特点。如何利用区域股权市场平台,激发股权众筹发展活力,规范股权众筹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台湾地区场外市场与股权众筹结合的经验借鉴

2009年美国出现第一家众筹平台Kickstarter,众筹理念开始走向世界。自最初的互联网众筹平台成立起,国外对于股权众筹发展不断进行探索,尤其是对于众筹的法律制度及监管环境的探索从未停歇。美国、英国、加拿大、中国台湾、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都相继出台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保障众筹的健康发展,探索股权众筹发展的路径。尤其是台湾地区场外市场参与股权众筹的先进经验为大陆地区依托区域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提供了借鉴。

台湾地区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主要包括集中交易市场(台湾证交所市场)、柜台买卖中心、期货交易所和集中保管结算所。台湾“公益财团法人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柜买中心)是一个多功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柜买中心设立的上柜板、兴柜板及创柜板能够满足企业筹资与大众投资需求,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具有不同融资需求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尤其是柜买中心成立的创柜板,凭借其低门槛、低成本吸引了大批创新创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有效激发了小微企业的发展活力。不同于美国等发达地区的股权众筹发展模式,台湾地区依托场外交易场所柜买中心发展起来的创柜板,在发挥股权众筹优势的同时有效地控制风险,已经成为台湾地区经济发展的有力推手和创业企业的成长摇篮。

(一)台湾创柜板发展的基本情况

在台湾地区,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也称为“二板市场”,主要承担辅助上柜股票转为上市股票的任务。2014年1月,柜买中心成立创柜板,创柜板名称取自创意柜台的含义,为具有创新、创意构想的非公开发行微型及中小型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及融资功能。在辅导方面,柜买中心建立公社联合辅导机制,除协助企业建立会计及内控制度外,通过整合各单位资源为企业提供行销、法制、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多元辅助;在融资方面,柜买中心为企业提供不具有交易功能的股权筹资平台,积极协助企业顺利筹措所需资金,扶植企业健康成长、扩大经营规模,企业成熟后可登录兴柜板及申请进入上柜板。平台上的小微企业无须办理公开手续,可以通过股权众筹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发行股票筹措小额资金,但不具有交易功能。截至2016年10月末,创柜板申请公司231家,受辅导公司85家(不包括已经登陆创柜板公司),现在已登陆创柜板公司为76家,产业类别涉及电子商务、生物医疗、电子科技、文化创意等多个行业,通过创柜板筹资系统融资2.3亿新台币。

(二)创柜板融资制度设计

1. 申请登陆创柜板企业的准入机制。创柜板定位服务于处于初创阶段的创新创意企业,柜买中心在制定企业准入标准时充分考虑初创企业的市场需求和自身条件,对申请登陆的企业要求较低,没有企业存续年限以及盈利方面的要求,企业只需合法合规即可。为控制企业风险,中心规定申请登陆创柜板企业实收资本额或募集设立规划的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5000万以下,但取得推荐单位《公司具创新创意意见书》的不受此限制。

2. 创新创意审查机制。为保证申请公司为具有创新、创意构想及未来发展潜力者,柜买中心针对申请登陆创柜板的企业建立创新创意审查机制。柜买中心为审查创新创意企业,委任该公司所属产业相关的产业专家五人为创新创意审查委员。创新创意审查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公司具有创新创意并经柜买中心综合判断无违反诚信原则、无重大违反法令或未涉有重大非常规交易等事项,申请公司才可以开始接受柜买中心辅导。取得推荐单位①《公司具创新创意意见书》或者获得经柜买中心认可的国家级奖项并经推荐单位推荐等特殊情况可免除创新创意审查。

3. 公设联合辅导机制。创柜板在公司发展过程中突出其培育孵化功能,在公司进入创柜板前后,会持续针对公司的具体需求给予专业性的辅导。公设联合辅导机制以柜买中心为统筹辅导单位,并根据受辅导公司或筹备处的实际需要,结合经济部中小企业处及会计事务所等机构,提供其会计、内部控制、行销及法律等方面的辅导。柜买中心根据受辅导公司或筹备处所属行业、公司特性及目前发展阶段,由中心统一与合作机构规划并设计相关课程提供进修。

4. 分层投资限额制度。创柜板将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和非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包括天使投资人②以及原始股东。在非专业投资者内部又根据其收入情况进行分层,合理控制投资风险。一般投资人有认购意愿者,应于柜买中心创柜板公司筹资系统确认《风险预告书》后才可进行认购,经系统审核未超过其投资限额,即完成投资人的认购。一般投资人的投资限额为最近一年通过创柜板对所有创柜公司认购股票累计金额不超过新台币15万元,对于提供新台币3000万元以上的财力证明,且具备深厚的金融专业知识或交易经验的自然人以及专业投资者不设置限制。

(三)创柜板发展的主要特点

创柜板的设立是结合台湾地区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通过借鉴先进国家众筹发展经验发展起来的股权交易平台。创柜板在台湾地区的功能与我国大陆近年来蓬勃发展的股权众筹平台类似,但相较于中国大陆地区发展的股权众筹平台,创柜板在风险防控、企业培育等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相较于其他地区股权众筹的发展,创柜板具有显著的特点。

一是与场外交易场所有效结合,发挥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的既有优势,整合柜买中心资源,为众多创业企业发展提供便利;二是明确服务定位,更加强调针对小微企业的融资功能,淡化证券交易功能;三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性地借鉴“JOBS”法案监管经验,明确服务定位和限定金额,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四是注重企业统筹辅导和投后管理,融资前后柜买中心注重对中小企业进行企业治理、会计、内控机制等多方面的辅导,并有针对性地对企业进行现场辅导,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五、 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的路径探索

(一)基本结论

从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发展股权众筹的案例以及台湾地区场外交易市场参与股权众筹发展的经验可以看出,区域股权市场发展股权众筹具有一定的优势。区域股权市场作为我国多层次市场的最底层,与股权众筹的服务对象、服务定位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区域股权市场经过多年发展积累的金融资源为股权众筹发展提供便利;区域股权市场发展的制度设计,包括资金管理、投资者保护、股权托管登记以及信息披露等在股权众筹发展过程中对有效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区域股权市场上独立运作但联系紧密的板块设计,为股权众筹资金的退出提供了通道,大大提高了股权的流动性。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的根本问题是缺少相关法律制度根基,造成股权众筹市场发展随时可能触碰法律红线,面临违规操作的法律风险。根深蒂固的债权思想也成为依托区域股权市场发展起来的股权众筹投融资不活跃的重要原因。

(二)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的路径探索

1. 依托区域股权市场推进股权众筹试点。《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推出,对整治我国股权众筹发展乱象、启动股权众筹试点创造了良好环境。建议依托区域股权市场推进股权众筹试点工作,适度放松对试点区域的准入管制,出台专项试点政策,充分发挥区域股权市场在风险控制、培育孵化、股权托管和流通以及退出机制等方面的优势,逐步引导股权众筹的良性发展。

2. 明确众筹法律定位,健全股权众筹配套制度。建议尽快出台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股权众筹平台、融资者、投Y者以及资金托管机构等主要股权众筹涉及主体的法律责任。结合实际借鉴“JOBS”法案相关监管措施,建立包括股权众筹投资人数限制、市场准入限制等方面的豁免制度,为股权众筹的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支持。借鉴美国投资额度与收入相挂钩的风控思路,形成多层次的投资额区间,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股权众筹“公开、小额、大众”的优势。

3. D变监管思路,注重过程监管。目前我国对于股权众筹的监管主要是准入监管,通过依靠提高投资者、融资者的准入条件控制股权众筹的风险。建议监管当局逐渐改变监管思路,适度放低准入门槛,为股权众筹提供成长空间。同时要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落脚点,更加注重过程监管,通过建立适度的信息披露制度、企业评级制度等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赋予众筹融资平台部分监管职能,将平台外部监管与平台自身激励约束功能相结合,多维度形成投资者保护合力。

4. 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增加违规成本。在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融资平台以及融资方虚假信息、进行违规操作甚至跑路的成本很低。现阶段,股权众筹平台之间以及股权众筹平台与银行等机构之间应加强合作,达到信用要求的创业者和企业才可以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发起融资,增加创业者及企业的违规成本,从而有效控制道德风险;逐渐引入动态评价机制,平台自身逐步建立创业者及企业的历史数据体系,从而为信用评价提供参考。

5.加强联动监管机制建设,创新监管模式。我国股权众筹行为及其平台的监管主要由证券业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管内容包括业务规则的制定、平台资质认可、备案以及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处罚。但从我国的实际来看,由于区域性股权市场是由地方政府审批和监管的,依托区域股权市场发展的股权众筹平台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仍由地方政府负责。因此明确分管职责,建立地方政府和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联动机制对于发挥监管合力、促进区域股权市场与股权众筹的有效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注:

①推荐单位: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科技部、县(市)以上层级政府、国家实验研究院、工业技术研究院、商业发展研究院或其他提出申请被柜买中心认可的机关。

②天使投资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专业机构投资人:是指国内外银行、保险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证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资机构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单位信托、证券投资顾问公司等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的机构;(2)最近一期经会计师审查的财务报告股东权益超过新台币五千万元且设有投资专责单位的法人或基金;(3)签订信托契约的信托业,其委托人符合前二项的规定;(4)依法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

参考文献:

[1]Schwienbacher A, Larralde B.2010.Crowdfunding of small entrepreneurial venture[J].SSRN Electyonic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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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永祥,何梦薇.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的思考与建议――从中美比较的角度[J].浙江社会科学,2014,(8).

[4]杨东,苏伦噶.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及风险防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4).

[5]绍琦.论我国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限制[J].法制与社会,2014,(22)

[6]钟维,纯.中国式股权众筹:法律规制与投资者保护[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02).

[7]刘爱萍.股权众筹平台回归互联网金融中介地位路径分析――以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参与股权[J].金融发展研究,2016,(5).

Study on the Equity Crowd-funding Model Based on Regional Equity Market

Sha Peng

(PBC Zibo Central Sub-branch,Shandong Zibo 255000)

第6篇

一、盐城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盐城市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起步于2008年9月,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通过招投标产生股东、筹建、开业等环节的运作。2009年元旦,盐城市首家小额贷款公司――建湖冠德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其后,该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至2011年1月末,该市共有17家小额贷款公司获准开业(占全省总数的6.86%,公司数量在苏北五市仅次于宿迁居第2位,占苏北五市总数的23.62%),覆盖了该市所有县(市、区),其中14家已开业运营,另有3家即将正式开业。上述17家获准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达17.93亿元,最高1家公司达1.6亿元,其中有5家公司于2010年合计增资达2.44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均由股东自行出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11年1月末,该市小额贷款公司共发放贷款3212笔,在全省占比10.25%,贷款发放笔数在苏北五市居第1位,占苏北五市总笔数的31.89%;各项贷款余额21.29亿元,其贷款规模总量在全省占比4.72%,在苏北五市仅次于徐州居第2位,占苏北五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总额的29.5%;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营运时间相对较短,故目前所有贷款均为正常,尚无不良贷款。在该市已正式开业的14家小额贷款公司中,已有7家(占比达50%)分别向国开行、中行、南京银行、省再担保公司等融资达4.3亿元,最高融资7500万元。该市已开业的14家小额贷款公司合计实现净利润8753.16万元,缴纳税金1534.11万元。辖内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聘用具有银行从业经验的人员出任总经理或客户经理,并根据业务量情况聘用数量不等的业务人员,公司员工多为10人左右(2010年末共有从业人员115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近80%。

二、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的主要特点

1.业务发展较为迅猛。截至2011年1月末,该市共成立小额贷款公司17家,较2008年末增加8家,增长88.89%;注册资金总额较2008年末增加11.65亿元,增长185.51%;2010年末贷款余额达17.66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2.53亿元,增长243.78%;贷款客户数量达3051户,较上年末增加1885户,增长161.67%;从业人数115人,较上年末增加36人,增长45.57%;2010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33.97亿元,较上一年度累计多投放23.85亿元,增长235.68%;2010年实现净利润达8753.16万元,较上一年度增加7665.65万元。

2.运行模式较为规范。调查显示,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均经过省、市金融办审批,都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备,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章程,具有相对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办法,并设有理事会和监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及日常事务。有关贷款金额、期限及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

3.经营方式较为灵活。调查发现,该市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挥其经营机制灵活的特点,充分显示了“小额、便捷、灵活、优惠”的特色。如:从实际出发,不拘泥于报表和资料,更注重重项目本身,单笔贷款一般1―2天内就能审批完成,最短能在1小时内获得贷款。还款方式灵活,客户可以选择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按月还本付息、一次性还本付息等多种方式。贷款担保方式灵活多样,包括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农村农业保险保障贷款等,农户小额贷款主要以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为主,手续简单、方便易行的经营方式较好地满足了农村信贷市场的各类融资需求。

4.贷款投向较为“偏农”。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明确,贷款投向以涉农贷款为主,主要是满足为“三农”服务的相关资金需求。据调查统计,截至2010年末,该市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余额为16.26亿元,占贷款总额的92.08%,非农贷款余额为1.4亿元,仅占贷款总额的7.92%。在涉农贷款中,又以农户贷款为主,至2010年末,合计扶持农户2077户,贷款余额达7.34亿元,占涉农贷款余额的45.15%,农村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为5.81亿元和3.11亿元,分别占涉农贷款余额的35.74%和19.11%。

5.盈利能力较为理想。据调查,该市小额贷款公司较好地补充了正规金融机构信贷营销的薄弱区域,利用自身和信贷客户信息沟通充分的优势及其灵活的经营机制,积极拓展业务,经营效益稳步提高,盈利能力逐步增强。加之2010年以来,由于国家对银行类金融机构调控力度不断加大,而小额贷款公司并未纳入调控范围,从而给其带来了较多的发展利好。据调查统计2010年该市13家小贷公司共盈利8753.16万元,缴纳税收1534.11万元。

6.短期风险较为正常。从贷款质量来看,由于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时间相对较短(最长的也才刚满2年),因此就贷款运转周期而言,其贷款风险尚未完全暴露,贷款质量形态目前还算正常,预计再运行2―3年,这方面的信用风险势必将会有所显现。据调查,截至2011年1月末,仅1家小额贷款公司曾发生过3笔计105万元的逾期时间极短的不良贷款,目前已得到较好处置,贷款风险得到有效化解,贷款质量和运行情况良好。从风险拨备情况来看,除1家小贷公司以外,其余各家小额贷款公司均建立了贷款风险拨备制度,根据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方法,按1%―5%不等的拨备率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截至2010年末,该市小额贷款公司共计提拨备金2488.42万元,平均拨备率为1.41%。

三、当前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性质定位有待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由省级政府审批从事贷款业务的一种金融组织,仅以规范性文件这一制度性安排,难以形成对其法律定位。而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存款、只发放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只能以工商企业注册,没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这便造成了其实际运行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此外,在财务监督、抵押手续、纳税管理等其他层面也存在一些操作问题,这在较大程度上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发展。同时,尽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初衷是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但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无意于“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的“三农”业务,而将目光紧盯在贷款金额比较大的中小企业主,致使小额贷款占比偏低,有违其“小额、分散”的放贷原则。

2.持续发展有待进一步保证。据调查,苏北地区小额贷款公司一般注册资本多在1个亿左右,加上银行及股东等1倍的融资,其资金来源规模也就在2亿元左右,可用资金量明显偏小,对市场的辐射、影响力较小,加之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的非金融机构,按规定其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银行机构的融入资金。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难以适应持续且规模不断扩大的资金需求。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只能向金融机构融资,但事实上向金融机构融资困难较大,金融机构与贷款公司之间不是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关系,而是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与贷款企业“一视同仁”进行考核、评估,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难度较大。

3.风险防控有待进一步强化。调查显示,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产品和市场开拓方面只是简单复制商业银行模式,已开展的贷款业务与当地农村信用社业务基本雷同,但由于其并不具备足够的风险评估技术和能力,仅凭借传统经验和地缘、人缘关系了解、判断客户的风险状况,其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弱于农村信用社。另外,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拨备制度、风险保障基金等风险控制措施方面尚存在空白,单笔贷款金额较高、借款人缺乏受法律保护的抵押担保物等,贷款隐藏风险较大。如: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以及贷款管理的现实需要,对外融资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准备金、风险保障基金等风险控制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小额贷款公司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并未严格执行风险拨备管理制度,如此一旦贷款风险暴露,势必将危及其自身的正常经营。

4.内控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缺乏必要的风险防控意识。调查发现,当前辖内小额贷款公司深层次的风险问题在于缺乏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与措施,集中表现为管理模式粗放、缺乏系统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如: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除了简单的贷款操作流程、信贷人员规程之外,风险控制及处置等规章制度尚未建立或仅仅停留于制度层面;二是信贷信息不对称加大了风险控制的难度。尽管小额贷款公司经办的是金融性业务,其业务管理方式和内容也大多参照金融机构的管理模式,但由于未纳入金融管理的范畴,致使其与金融部门的关联性业务一时难以统筹管理。如:人民银行难以要求其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一定程度的信贷信息不对称,致使其无法及时了解借款人的信用信息,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防范。三是员工队伍的专业性欠缺。调查发现,各小额贷款公司仅有少数经营管理层的高管人员为聘用原金融系统员工,现有员工大多是从非金融单位招聘而来,金融业务知识欠缺、管理水平不高,且有相当比例属于兼职人员,归属感和责任心均不够强,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较低。

5.金融监管有待进一步到位。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省政府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机构,各市、县政府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目前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委托不同的职能部门行使日常监管,缺乏统一的监管部门,且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职责不够明确,致使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力量。此外,面对不断增加的小额贷款公司,要想从市场准入、终止与清算的“两头监管”,再到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信息披露、业务规范内控制度、资金运用、代偿能力乃至行业自律的全程监管,没有一定的监管力量显然难以保证监管到位。

6.财税优惠有待进一步落实。根据苏政办发[2009]132号文件精神,小额贷款公司的税率参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即所得税按12.5%、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但这一条款目前尚未得到地方财政、税务部门的认可,小额贷款公司在具体申报过程中阻力不断。目前,其税收仍然按照一般的公司税率标准征收,即25%的所得税,5%的营业税,0.5‰的印花税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未得到执行。

四、规范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几点建议

1.合理布局,稳妥发展。主管部门要把好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口,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已经审批但发现其违反规定要求的,应迅速加以整改。要坚持合理布局,要科学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域密度与分布,最大限度地避免恶性无序竞争。作为地方政府部门,既不能一味强调防范金融风险而消极对待甚至抵制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亦不可忽略了潜在风险,为了片面追求覆盖率而进行自上而下地推动,谨防一哄而起、全面开花。当前务必坚持审慎发展,力争在“数量可控、规模可控、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2.正确引导,积极扶持。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发展,尊重其经营自,尽力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要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资金吸纳和投放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进行清理和整顿,通过整顿农村金融市场秩序来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环境。地方政府还应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发展,尽量将其作为支农工作的扶持对象,帮助落实享受相关的财税优惠政策待遇。要尽快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创造条件方便其查询信贷征信信息。要把积极稳妥地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创新农村金融主体的重点来抓,以集聚、激发支持农民创业增收的内在动力与活力。

3.明确定位,规范运作。尽快制定出台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以明确其法律地位,规范其经营宗旨、业务活动范围、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设立、变更、解散与清算等相关内容,为其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制定统一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年检、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等制度,开发运行统一的业务系统软件,形成有效的管理网络,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金融监管部门应设立相应的指标体系进行年度或阶段性考评,对不符合市场定位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明确提出改进措施,直至责令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以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定位“不偏向”。

4.加强监管,严控风险。对小额贷款公司,建议从上到下统一明确监管的牵头部门和职能部门,确定各自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协同配合,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健康发展。监管部门要按照审慎监管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细化制定相应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措施,将其纳入区域金融风险分析和预警系统,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并根据其资本充足率和资产风险状况,采取差别监管措施,严防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水平,严厉打击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洗钱等违法活动,一旦发现对管理混乱或经营风险过大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责令其整改,该关停则关停,确保农村金融稳定。

第7篇

(安徽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摘 要:通过对国内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尤其是网络借贷的发展和中小企业融资状况现状进行分析研究,了解互联网金融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分析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影响,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中小企业;P2P;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5-0065-03

基金项目:安徽省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研究——基于互联网金融视角,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国家级项目(J18511084)

1 引言

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金融行业通过对瞬息万变的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提取前瞻性信息,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带来转机.在网络微贷领域,阿里巴巴独领,截止2013年年末,阿里小贷累积投放贷款约超过1000万亿,不良贷款率仅为0.87%.在P2P网络借贷领域,与网络微贷领域阿里小贷一枝独秀不同的是,P2P网络借贷市场在行业兴起过程中显得分散和参差不齐.据统计,目前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40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而在众筹融资领域,目前我国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发展潜力不容忽视.互联网金融融资渠道由于效率高、成本低、方式灵活等原因广受中小企业喜爱.

虽然发展势头良好,但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初期阶段,并没有形成与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其信息大爆炸和过度依赖互联网等问题也给金融领域带来一系列挑战,如信息失真情况严重,信息泄露、网络犯罪增加和互联网金融发展无序等,这些问题制约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具体阐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的影响,并给出相应的意见建议.

2 互联网金融为中小企业融资带来的机遇

2.1 提高融资可得性

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直接融资渠道不畅;征信系统尚不完善、信贷领域信息不对称,征信系统信用数据使用范围有限;中小企业数量庞大、信息透明度较低,银行在进行征信调查以及贷款管理时成本较高等等原因,造成以银行为主的传统融资倾向于大型企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可得性.第一,互联网金融依靠大数据所获得的信息和移动通信技术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打破地域和时间局限,加快系统性信用体系建设,并及时对数据进行补充,完善征信系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信息透明度.第二,互联网金融能促进信息披露,以在网上进行信息公示或禁止其网上交易的方式增加中小企业的违约成本,能有效增强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第三,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的问题,通过各种平台,如P2P、众筹等充当中介人,在资金需求和资金供给方之间进行信息匹配,加速资金流动,扩大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2.2 降低融资成本

在我国,中小企业由于可抵押资产不足,信用等级较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时以提高贷款利率的方式规避风险,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能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收集信息.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社交网络、电子商务、搜索引擎等使得大量信息数据在互联网留下足迹,反应了客户的真实情况,获得成本很低;第二,云计算技术发展迅速,降低了数据处理成本.通过云计算大数据挖掘技术,能从海量信息中挖掘出最有效的信息,为网贷的定价和测算违约概率奠定基础.最后,互联网金融平台如P2P网贷,能够让借贷双方直接对接,省略了传统融资繁杂的贷款流程,降低了人力、时间等成本.

2.3 提高融资灵活性和针对性

企业由于自身状况,在通过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融资渠道进行融资时,不可避免的存在时间和地域的局限.传统融资渠道由于资本逐利性和资金安全性,通常对贷款对象的选择较为严格,金融产品品种单一,金额固定,缺乏灵活性.互联网金融尤其是网络贷款的各种模式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这种局限性,增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而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建立各种各样的联系,打破了传统金融对于空间和时间的局限.如P2P网贷和众筹融资,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只需在平台上找到相匹配的对象,没有地域要求,时间上也可长可短,只需双方达成共识即可.另外,互联网金融并没有限定金额,小到几元大到几十万,灵活性很大.我国银行融资门槛较高,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很难达到银行业的融资要求,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融资门槛,甚至还可以为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量身定制适合的融资策略,提高了融资的针对性,满足中小企业不同的融资需求.

2.4 提高融资效率

企业在通过银行进行融资时必须通过一系列的流程,这些流程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同时也给企业融资增加了很多不便之处,降低了融资效率.首先,银行在给中小企业融资时,通常是通过所谓的贷款“三查”体系进行的,即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企业需耗费大量时间配合银行的各种程序,无法及时获得资金.另外,银行系统手续繁杂,申请一笔贷款要经过多个部门,增加了很多额外的成本.且银行贷款期限固定,贷款所获资金难以获得完全利用,资金可利用率较低.互联网金融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只需提前注册信息,无需进行繁杂的贷款“三查”,简化了贷款流程,减少了资金等待期,使得企业能及时进行决策,降低损失,给企业更多投资机会,同时,通过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的融资资金使用限制较低,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融资效率.

3 中小企业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面临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同时,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从如今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态势看,主要由以下几点:

3.1 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不健全,信用风险突出

互联网金融平台在给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过程中征信体系不健全,面临信用风险.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信息的真实性是有待商榷的.虽然说从目前数据看来,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坏账率比传统融资方式低,但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如宜信,为打开市场,在业务开展初期多采取保障金制度,设立专门的还款风险金,为出借人提供担保,而对于借款人则采取分散还款的方式以降低风险.这种由中介人包赔的方式只是将信用风险进行转移,没有有效降低风险.又如阿里小贷,依靠平台内的交易记录和用户评价为基础,建立信用评级模型,虽然能有效降低信用风险,但它基于自身庞大的电商用户群,是无法简单被复制的.除去上述信息来源和使用问题以外,我国的征信系统还不完善,信用数据库还没有建设完成;网贷多以信用贷款形式,抵押不足,不能很好防控信用风险;另外,我国的信用评级信息使用范围有限,信用评级信息仅限于商业银行内部,一般的小贷机构无法使用;最后,在目前互联网金融机构繁杂,各自为政,并没有形成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信用评级缺乏统一性.

3.2 互联网金融存在脆弱性,过度依赖互联网技术

互联网金融在给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过程中过度依赖互联网技术,具有先天的脆弱性,面临技术风险.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伴随着网络黑客、网络漏洞等难以预知的风险.金融行业拥有大量的机密信息,一直是网络罪犯的主要攻击对象.网络犯罪方式多样,手段高超隐蔽,要对其进行防范技术要求相当高.现代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虽然聚集了大量IT人才,但各种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事件仍然时有发生,机构内部犯罪也屡见不鲜.

3.3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容易出现法律风险

在中国,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存在监管缺失的问题和法律风险.法律建设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创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与其相适应.由于缺少法律文件的制约,致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呈现出一种群魔乱舞的形态,各种网络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利用传统法律规则来对网络纠纷进行处理,会带来很多隐患,法律法规的缺失将是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的一大障碍.另外,在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该由哪一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业务进行监管,监管缺失也是互联网金融无序发展的主要原因.

3.4 互联网金融模式不合理,存在运营风险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初级阶段,互联网金融模式多是从国外借鉴而来,并没有形成与我国国情和资本市场发展程度相适应的成熟的互联网模式,各种融资模式都具有一定的不适应性和不合理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渐显畸形.如前文中所提到的为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融资平台通常为该资金进行担保,这种方式并没有有效降低风险,而只是将风险进行转嫁;另外,互联网融资是建立在网络中介服务基础上的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活动,实质上创新的成份不是很多,很大一部分只是将银行的业务照搬在网络上,在拓宽融资渠道的同时也加大了资金的风险.最后,互联网金融作为一项新事物,在人才匹配上存在时间差,专业的互联网金融人才缺乏.

4 互联网金融时代中小企业融资的对策建议

4.1 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加快征信系统建设

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加快征信系统建设是降低信用风险的前提条件.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不是某个行业的内部事件,必须要结合社会各界力量,政府的,金融领域内部的以及社会大众的,借鉴美韩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覆盖范围最广、信息最全面的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同时,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整合工商、质检、税务、银行等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实用的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要及时将违约信息补入信息系统,进行公示,以提高违约成本,降低违约率.同时还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即使进行处理.培养信用需求、创造信用环境、完善信用制度、规范信用市场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升中小企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抵御信用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4.2 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培养专业人才

为防范互联网金融所含有的技术风险,必须加强互联网技术研发,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息系统和操作系统组织,并定时进行全面检查,及时修补漏洞和更新系统,以防范黑客入侵和网络攻击;同时,除做好防御措施以外,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情景模拟,加强机构内部人员应急能力培养,或者对各种黑客和网络攻击技术进行研究,从对手出发防范风险;要加强技术人员尤其是IT人才的培养;要建立严格的机构内部人员的工作准则,建立赏罚分明的职工激励机制,并对职工工作状态定期检视,以防止内部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

4.3 加强立法工作,明确互联网金融法律地位,建立有效监管体系

为明确互联网金融法律地位,必须做好立法工作,建立适应于国内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体系.而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缺失的现状提示我们,解决监管问题首先应当解决谁来监管和如何监管的问题.银监会银行业信息科技监管部巡视员许文表示,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目的是要保障整个金融领域的平稳运行,保障金融消费者的金融安全和规范金融行为.监管的出发点是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快捷性和金融行为的安全性能够得到有机统一.所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必须明确监管主体,确定到底是功能监管还是机构监管,是统一监管还是分散监管.同时,要尽快弥补监管空白,解决互联网金融行为主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问题,对不合法不合规行为的处理惩治问题,对业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等.

5 结语

互联网金融辐射范围广,资金周转灵活、周期短,相较于传统金融模式来说借贷门槛低、交易成本也较低,是未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利率市场化和创新资产证券化方式的深度探索,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互联网金融在给经济发展带来希望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要想让互联网金融尤其是网络借贷更好发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必须重视这些问题,积极探索解决方法,不能盲目乐观.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R].博鳌亚洲论坛,2013.

〔2〕芮晓武,刘烈宏.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3)[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3〕陈文,王飞.网络借贷与中小企业融资[M].经济管理出版社.

第8篇

关键词:投资人;被投资企业;管理意识;管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1.2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1-69-0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①一般包括“募、投、管、退”四个环节,四个环节缺一不可。但长期以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过多地强调了“退”,将主要精力放在寻找PRE-IPO企业上,投完之后短时间内上市并获取巨大收益,从而吸引更多资金追随。但从近期证券市场持续低迷以及IPO通道一度被封导致大量资金被套入其中的现状证明了这种模式是不可持续的。当然,资金募集和筛选投资对象亦非常重要,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往往忽视的就是投后管理,很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内部甚至连专门的投后管理部门都没有。而恰恰就是投后管理决定了将来的退出通道是否畅通,不管是IPO退出、并购退出还是其他方式。

一、国内外研究综述

1984年,美国经济学家Tyebjee和Bruno在其共同著作中首次提出了投资后管理的概念,并将投后管理的内容归纳为4个方面:协助招募关键员工、制定战略计划、筹集追加资本、组织兼并收购或公开上市等。Knockaert等将投后管理活动分为监控活动和增值活动两部分,其中增值活动包括协助被投资企业制定战略计划、充当管理团队的参谋、招募CEO或CFO等高层管理人员、招募新员工、联系潜在客户、组建有效运行的董事会、运作管理等;监控活动包括监控财务状况、市场营销状况、监控股权变动、CEO的报酬、追加借款情况等。

项喜章在广泛吸收国内外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投后管理的内容、特点以及进行投后管理应考虑的因素等进行了系统阐述,他指出:投后管理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两部分即增值服务和风险监控,其中增值服务是指投资人为被投资企业所提供的一系列咨询服务,具体内容包括帮助寻找和选择重要管理人员、参与制定战略与经营计划、帮助企业筹集后续资金、帮助寻找重要的客户和供应商、帮助聘请外部专家、帮助实现并购或公开上市。张丰、金智认为,投资人应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管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和必要的监督。

二、我国投后管理现状

(一) 投资人缺乏管理意识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萌芽,发展情况一致不温不火,直到因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而引起的空前绝后的中国证券市场繁荣,带火了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在这种大环境下成立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寻找PRE-IPO项目上,投完之后即静待其上市,并在解禁期结束后套现走人;很少有人去关注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更没有心思去搞好投后管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所谓的增值价值。

(二) 投资人缺乏必要的机构与人员设置

我国目前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除了规模较大、成立时间较长、实力较为雄厚的少数几家外,一般的机构设置均分为前线、中线和后线,前线指投资团队,中线指法律合规或风险防控,后线指财务、人力及行政部门等。从功能上讲,投资团队是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核心团队,中线和后线都是为投资服务。可以看出在“募、投、管、退”四个环节上一般只有投资占据核心位置,而其他几个环节上甚至都不设置相应的岗位。募资的事情一般都是由公司高层人员负责,“管”一般都是由相应的投资团队负责所谓的投资后管理,即谁投资谁负责。但是对于投资团队来讲,一是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后管理亦是一项较为专业且复杂的工作,非专业人员难以胜任;二是投资管理团队的精力和时间大部分都集中在投资业务上,很难再有时间和精力去管理被投资企业。故这种投资后管理一般都流于形式。

(三)投资人缺乏必要的管理机制

缺乏必要的管理机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能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控,二是无法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有效的增值服务。

1、被投资企业一般都是处于初创期或者虽已度过初创期但缺少继续发展资金的中小企业,创业者掌握着被投资企业的完全信息;投资人与创业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从而可能导致在投资前及确定投资的过程中存在逆向选择问题,而在投资后这种信息不对称往往可能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1)资本滥用:创业者可能将投资人投入的资金用于其他的非约定用途。(2)过度投资:创业者在获得资金后在投资方面有可能变得没有节制,而并不考虑其投资项目是否最优以及投资规模是否适度等问题。(3)财务造假:被投资企业获得投资后,创业者可能制造虚假财务信息,向投资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4)职务消费:创业者可能购买豪华轿车、租用高档写字楼等,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大肆增加不必要的消费。(5)消极怠工:创业者在获得投资人的资金后,可能消极怠工、出工不出力、丧失创新精神和冒险精神。

2、获取企业发展所必须的资金是创业者进行股权融资的初衷,但被投资企业所需要的往往远远不止这些。由于被投资企业大部分都是初创企业,创业者一般以技术性人员为主,所以被投资企业往往在许多方面需要投资者给与支持:(1)被投资企业在发展初期往往没有建立系统的法人治理结构,有的甚至还保持着一人公司的简单架构,投资人需要协助创业者在被投资企业内部建立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等在内的一整套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章程,明确各个机构的职责范围及职能设置。(2)创业者在企业发展初期,往往缺乏对于所处行业的整体分析、市场定位以及企业发展的整体规划等,此时被投资企业迫切需要投资人能够协助其分析行业状况以及其所面临的市场状况,并根据分析结论结合被投资企业自身特点制定战略计划、投资方案等。(3)创业者往往比较关注产品市场而忽视资本市场,不能充分利用企业自身优势借助资本市场融资;同时缺乏必要的企业并购、重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投资人应该向被投资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四)创业者不愿意接受管理

创业者将企业从无到有一手培养起来,对企业往往具有很深的感情,若不是因为资金问题他们一般不愿意别人插手企业的发展情况;即使进行股权融资之后,比较强势的创业者亦不愿意投资人过多地过问企业的事务。现实中因争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权而导致创业者与投资人反目的情况也不鲜见。

三、建议

(一)建立必要的管理模式

这一点非常重要,关系到投后管理是否能够正常进行以及风险监控目的能否实现。这一步是在投资人与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谈判并在签署投资协议的过程中完成的,投资人必须在正式投资协议中明确其相应管理权利。主要方式有:(1)派驻董事,因为投资人一般进行的都是财务投资并不追求控股,故一般只能派驻一名董事,无法掌控董事会的通过事项;故一般投资人均要求一票否决权,并详细约定一票否决权所能够适用的事项;此项权利一般都会遭到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的抵触,但务必坚持。(2)派驻财务负责人,由于投资人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投资后易发生道德风险,故派驻财务负责人或副职负责人亦非常重要,财务人员一般为常驻人员,并且因为其职务关系可较为全面地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各种动向,但会增加投资人的投资成本。(3)派驻其他管理人员,这一点可视情况而定。

(二)提高管理意识并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和管理架构

投资人首先要提高投后管理意识,那个靠抢PRE-IPO企业获取高额回报的时代或许将一去不再复返,退出渠道将更多依靠并购市场,在并购市场上拼的是企业的真实价值,所以提高投后管理水平、切实提高被投资企业的真实价值必须提到日程上来。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该把关注重点重新调整,合理地分布在“募、投、管、退”四个环节上。投资一个好企业固然重要,但管好一个企业更加重要,一个好企业若没有好的管理亦有可能由好转坏,管理与将来的退出的联系相较于投资来讲更加紧密。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该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投后管理部门,并配备专业的投后管理人员,每一个投后管理人员有明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保证每一个被投资企业得到适当的投后管理。

(三)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

有了管理模式和管理人员之后,就是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所以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1)要求被投资企业定期将每月的财务报表提交给投资人,投后管理人员应该对被投资企业每月提交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研究,并与之前的资料进行同比和环比比较,实时发现被投资企业出现的任何问题并随时要求被投资企业做出解释以及相应解决和应对办法。(2)定期参加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被投资企业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之前都会将相应的议案发给投资人,相应负责人必须对议案进行详细研究论证,这是投资人参与并影响被投资企业的重要方式。若想充分发挥审核功能,则相应负责人员必须长期保持对被投资企业的关注和了解,以及对于被投资企业所处行业、市场、上下游企业等的准确分析和把握。(3)不定期电话沟通或现场调研。针对在第一或第二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被投资企业管理层进行沟通,电话沟通是最为简便的方式,但是仅仅电话沟通有时候得到的信息是不充分的,故需要现场调研,并与相关管理人员进行面对面沟通。并且这种调研应当是不定期的,不给被投资企业充分的准备时间,不经意间得到的信息往往才是最真实的。这种现场调研应当保证每个月至少有一次,电话沟通更应该随时进行。

注释:

①本文中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做广义理解,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狭义,即PE)等。

参考文献:

[1] 项喜章.论风险投资后管理[J].探索,2002,(04):96-101.

[2] 张丰、金智.基于层次分析法的风险投资后管理行为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0,(09):426—431.

[3] 范秀岩、李延喜.风险投资后续管理的内涵[J].工业技术经济,2005,(01):119—130.

[4] 刘健钧.创业投资原理与方略[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28—30.

第9篇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 贷款;金融风险

一、引言

当代社会,互联网金融日益兴起,而其中最引人瞩目的要数网络贷款。依据统计数据,2016年9月全国P2P网贷每日平均55万人次参加,环比上升6.16%。网络贷款由于申请门槛低、手续便捷等特点弥补了传统贷款的缺点,使大学生申请贷款成为可能。但由于层出不穷的网络平台、参差不齐的审核制度,网络贷款在让借款人尝到提前消费好处的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大学生网上贷款借5千半年后还1万”、“大学生在校园金融平台负债近60万元,因无力偿还选择跳楼自杀”等诸如此类的新闻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许多面向校园的网络贷款平台不断因为审核不透明、利率过高、无人监管等问题受到各方质疑,而近期爆出的部分网贷平台的“裸条”事件再一次将大学生网络贷款推上了风头浪尖,不得不让人们对网络贷款这种新兴的消费方式产生怀疑。

目前大学生网贷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郑晨曦(2015)认为大学生的认知及行为与互联网金融相互作用。阎维博(2016)认为网贷评级行业盲目无序发展及其误导滋生了网络贷款中的问题。宋雁慧(2016)认为应该正视延迟折扣、即时满足等青年消费心态,允许大学生适度提前消费,同时加强对网贷的制度性约束和个人信用的制度规制。梁鹏(2016)指出需从源头、出借和借入的角度防控大学生网贷风险。综上所述,在对大学生网贷的态度上,学者中存在分歧,但大多仍保持谨慎,认为其利弊同时存在,不应禁止其存在,但应加强控制和监管力度。

二、调查问卷设计及结果分析

(一)调查问卷设计及整理

大学生群体信用评级低,无法获得传统的银行贷款,只能寻求网络贷款的帮助,但该群体对网络贷款的实际认知程度则很难判断。为探究大学生对网贷平台的认知程度,本文就“网络贷款”及其相关问题对部分大学生群体进行了调查。本次问卷题目为《关于大学生对网络贷款的认知程度和相关情况的调查》,主要针对大学生群体。问卷共34题,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部分包含调查人员的基本信息,共5题;第二部分针对大学生的消费观念和意识,共7题;第三部分重点调查大学生对网络贷款的认识以及态度,共21题。本次问卷主要采用网上发放问卷的形式,共收回122份问卷,其中有效问卷118份,有效率96.7%。调查中,男性占44.92%,女性占55.08%,大三学生超过半数,主要集中在江苏省各大高校(如江苏师范大学、苏州大学和南京财经大学等),少数数据来源于北上广等高校聚集地。

(二)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在消M认知调查中可知,生活费主要来源于父母或其他亲戚(89.83%),其他来源如兼职、助学贷款等占比较少。月消费水平基本控制在500-2000元,考虑到当前的物价水平,该数目属正常范畴;支出最多的项目为饮食,其次为娱乐活动、服装、书籍等,基本为生活必须花费。当生活费不够时,68.64%的学生选择省吃俭用,40.68%的学生选择做兼职,仅11.86%的学生选择网络贷款或其他类似贷款的形式解决资金紧张的问题。

对网络贷款的了解及使用情况的调查显示,超过一半的学生对网络贷款并不感兴趣,主动了解网贷的仅有10人次,占6.78%,更多的学生则是通过周围人的宣传(22.88%)或从其他途径(19.49%)了解。可见大学生对网络贷款的认知较为被动。

20.34%的学生曾使用过网络贷款或类似网络贷款的消费方式如分期付款等(图1)。网贷更多的是应急或大额支出(如购买手机等)的考虑方式,愿意使用这种方式弥补日常消费或支付学费的学生为38.98%,有19人次认为网络贷款可以用来偿还之前的欠债。大部分学生将网络贷款当作一种迫不得已的方法,与国外学生较多的利用贷款支付学费形成对比,大部分学生仍表现出不信任和观望状态。

对于网络贷款平台(图2),学生接触更多的是一些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分期付款业务,如淘宝推出的“蚂蚁花呗”和京东推出的“京东白条”;一些专门的分期购物平台,如趣分期、分期乐等,也被一些大学生所熟悉;与此相对的是,在真正的P2P网贷平台中,除了借贷宝有18%的学生了解外,对其他平台的认识则很少。对于一些专门针对大学生群体的网络贷款平台(如爱学贷、名校贷等),仅有10人次了解,可以说大学生群体对于网络贷款的认识相当局限。

大学生关注最多的问题是平台是否正规可靠以及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一些人对还款利率、违约责任、服务合同、还款期限等方面也有考虑。7.63%的大学生对网络贷款所要承担的责任较了解,24.58%的学生则完全不了解逾期不还的后果。大学生普遍认为学生网络贷款应该有一定的限制,并且数额应限制在较低水平或者根据贷款人的评级制定。66.95%坚信自己的身份没有被冒用过,30.51%的人则不能确定,2.54%的人明确表示自己曾被冒用过身份进行网络贷款。

对网络贷款的特点及未来发展的调查显示,近年来网络贷款在高校兴起,主要原因是能够满足大学生的消费需求以及获得资金快捷、申请方式简单等特点,抓住大学生的从众心理以及对新鲜事物新奇等特点。未来网络贷款如想进一步发展,必须严格规范网络贷款平台的借贷制度和审核流程,保证借款者的信息安全。面对这一新型的消费方式,人们需要一个适应时期,同时网络贷款自身也要不断完善和规范才能真正适应社会和时展,才能被更多人接受和使用。

三、大学生网络贷款面临的风险

大学生网络贷款面临的风险多、变率大,其中主要包括借款者风险、平台风险、政策风险。

(一)借款者――大学生需面对的风险:

1.知识匮乏。大多数大学生社会阅历不足,风险承受能力差,又缺乏金融方面的概念,容易被商家广告中所谓的优惠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诱惑欺骗,无法判别某些网络贷款实际上是高利贷,侵犯了个人利益。

2.信用风险。大学生未建立起成熟的消费观,抗诱惑能力差,存在“贷款金额小没关系”的错误认知,没有认识到逾期对个人生活和信誉的影响,有的学生甚至同时在多个网贷平台贷款,造成信用过度“透支”。大学生网贷消费实际上是将大学生的父母作为贷款担保人,加重了家庭的潜在负担。

3.信息泄露。大多数网贷平台声称能够保证信息的安全,但借款者的真实身份还是有可能通过部分公布的信息中得出,信息的安全性值得怀疑。此外,诸如“裸条”照片等惩罚性的信息公布是对大学生信誉和心理的双重打击。一些平台甚至对外销售贷款大学生个人信息,为犯罪诈骗提供了可能。

4.欺诈风险。某些网贷平台缺乏管理能力和资质,却谎称平台实力雄厚。大学生群体很容易被广告效应所欺骗,一旦进入则可能危害到自己的日常生活和未来发展。针对大学生的消费贷款月费率在1-2%,有的年利率甚至超过24%,如此高额的利息必然给没有稳定收入学生群体带来巨大的还款压力。

(二)资金提供商――网贷平台存在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网贷平台出现问题时首先表现为资金链断裂,主要原因是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缺口过大、期限错配或平台自身融资困难等。一旦出现大面积的违约,可能造成平台资金链断裂,平台无法正常运转,甚至存在破产倒闭的危险。

2.操作风险。由于平台数据主要来源于业务交易数据,现实过程中还存在虚假交易等行为,因此网贷平台的大数据风险控制在实际操作中的准确性和可行性有待考证。平台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工作人员的业务熟练度和素质等参差不齐,给大学生群体网络贷款的顺利进行埋下隐患。

3.控制能力风险。国内网贷平台的定价模式还未定型,实际操作中定价不确定性大。多种运营模式并存,缺乏较为统一的标准,实际上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的平台占比很小,使得其实际存在的风险远大于表面。大学生群体容易被其华丽外表所迷惑,忽视了网贷存在的高风险。

(三)政策风险

政策的不断调整也使得网络贷款受到了不小的影响。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部门公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l在于订立超低限额: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平台上借款余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平台上借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百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平台借款不得超过一百万元,不同平台不得超过五百万元。上述规定限制了损失的最大值,却也同时剥夺了网络贷款原本的灵活特性。这一政策看似对大学生群体的影响不大,但一些大学生将网贷作为创业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家政策的限制可能造成他们资金来源减少,资金周转困难,创业路受阻。

四、规范大学生网贷市场的建议

(一)树立合理消费观念

作为大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同时,也要注重自身消费习惯的养成。制定消费计划,明确自己进行网贷消费的需求、目的以及实际还款能力,考虑家庭的承受能力,不盲目贷款。大学生要防止他人盗用个人信息违规贷款,保证自身信息的安全性。要警惕欠款对自身信用的影响,建立“征信”观念。目前市面上存在的网贷平台信用评级分析服务,可以在一定程度帮助大学生识别风险,但是评级系统在设计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仍有改进空间。

面对目前市面上良莠不齐的网络信贷公司所谓的“零首付”、“零利息”等诱导信息,大学生群体要做到不轻信、不上当,选择正规、信誉高的网络贷款平台。掌握基本的金融常识,申贷之前明确实际贷款利率、其他费用支付、自己是否具备还款条件等,谨慎评估网络贷款风险,仔细阅读贷款合同等相关文件,明确自己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违约处罚等条款,必要时可以请专业人士审核文件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二)加强学校引导

大学生群体渴望尝试新鲜事物的特性以及从众心理使其很容易被网络贷款平台所倡导的超前消费吸引,这就要求高校在学生教育中要注重引导,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等宣传平台,定期召开主题班会、专题讲座等活动,增强大学生的金融素养和信用风险意识。高校对于网贷平台在学校内部的宣传要进行控制,限制或禁止某些平台的进入,减少学生误入歧途的情况发生。

(三)平台自律与管理

信用在金融发展中举足轻重,国外对类似产品的监管处理中,明确要求告知借款者贷款的总成本(如年利率)等信息。目前我国网络贷款刚刚起步,应吸收国外经验,发展自律监管组织,推动同业监督,使行业与内部监管相互配合。行业还可以建立第三方监管平台,将网络贷款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避免影响整个互联网金融。为了解决个人同时向几家平台借款、冒用他人信息多次借款的问题,网络贷款平台可以利用网络传输的便捷和大数据手段形成行业信息共享,建立健康有序的互联网金融环境。

(四)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我国网贷平台进入相对容易,审核和监管不严格,甚至还有很多没有从业资质的机构,用隐形收费欺骗大学生群体,一些平台存在携款潜逃的可能。必须严格控制审批程序,控制其他收费,避免出现实际利率过高、还款时间过短造成的大学生无法还贷的现象。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颁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划分了权责和监管职能,规定了P2P归银监会监管。但各部门尚未正式实施监管,仍无实际的监管主体。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监管,但在互联网中,某种程度上已经形成了实际上的混业经营,法律的制定存在滞后性。只有真正运用好法律武器,高效率的制定和落实有关网络贷款的法律法规,才能真正保护学生的利益。

五、结语

近年来网络贷款不断发展,网贷平台的数量不断增加,网贷内部机制弊端不断暴露,种种迹象都在呼吁着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网络贷款开展专项治理,为我国的网贷和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持久开展创造一个高效、和谐的环境。国外在网络金融方面有更多的经验,是我们借鉴和学习的方向。不仅是作为贷款人的大学生和作为出借人的网络贷款平台,政府、学校也要加入到规范大学生网络贷款的行动中去,共同应对网贷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让校园贷的价值和作用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1]郑晨曦.当代大学生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分析――以1066名90后在校大学生为样本[J].金融经济, 2015(2):137-140.

[2]宋雁慧 .大学生网贷行为的社会心理分析[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6(5):93-96.

[3]梁鹏.大学生网贷风险的法律控制[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6(5):97-100.

[4]张会彪,王立,钟成春.对大学生网贷融资等非理性金融行为风险的调查分析――对 195 名在校生的专题调查[J].黑龙江金融, 2016(6):51-52.

第10篇

关键词:政府引导基金 创立模式 风险评估 监督考核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5)18-0046-02

一、建立政府引导基金“三维外延式”管理模式,集约运营实现多方共赢

(一)建立“三维外延式”管理模式的背景

现有的政府引导基金由于受基金管理人才缺乏、政府干预过多、制度规定繁多、决策流程复杂、政府相关领导个人意愿导向等影响,更有因怕投资损失采取“避重就轻”的措施,使投资基金不能真正发挥作用。鉴于此,建议采用“三维外延式”管理模式,多角度多维度管理政府投资基金,有效降低政府投资基金的风险。

(二)“三维外延式”管理模式的特点

主要表现为:管理形式多样化、基金参与多元化、风险分担多面化。

1.政府搭台,企业唱戏,资本助力。管理形式由原来受政府行政干预过多,拓宽到包括注册专门的资本公司、委托基金经理人管理、由地方政府牵头成立私募投资基金等,使政府由原来的主要经营决策者转变为平台搭建者,政府更多的作用是积极撮合基金的供求双方达成交易。

2.抱团借势,产业掘金,分享受益。在政府的撮合下,投资基金把政府、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以及社会资本所有者联合在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借助政府的优势和经济社会影响力,与基金投向产业一道并肩作战,掘金资本市场。同时,政府采取以政府出资和社会资本为主,以银行贷款、担保、税收、政府采购等方式为辅,想方设法拓展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

3.整合资源,保险介入,风险共担。丰富的基金管理形式,使政府投资基金有机会重新洗牌,集合多种投资与管理优势。一方面,积极探索建立财政投入、国资收益、基金增值和社会资本投资等多渠道筹措资金,以形成合力,抵御风险。另一方面,保险和担保公司的介入让银行在放贷时没有了后顾之忧,也分散了投资风险。

二、着力危机预警研究,构建政府引导基金“价值再造”风险评估模型

(一)明确政府引导基金的目标

政府应本着引导社会资本的目的,与时俱进,紧跟经济市场变化,致力于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为当地经济实体提供部分资金支持,对区域经济投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同时,明确设立基金的利益出发点是旨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还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第一要务是政策目标还是商业性资本目标,或者是两者兼备;然后再决定引入基金的门槛高低。

(二)确定政府合理的投资基金比例

一方面受政府财力及债务压力限制,一方面创业投资的需求方市场较为混乱,识别投资项目前瞻性的甄别成本较高,也使得政府在确定基金投向时缩手缩脚,为了基金能存续下去不得不选择“短平快”的投资项目,以按期收回投资实现收益,使投资基金偏离创立时的初衷。因此,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及财力状况和结构调整,合理确定当地设立投资基金占总财政收入的比例以及各基金的比重,也可根据财力的需要逐步增加基金规模,同时可考虑对财政实力薄弱的地区提高国家级基金的出资比例。

(三)设定政府所出资部分的保底回报率

为保障国有资金安全,可在相关协议中商定由基金实际运作方或大股东对国有出资进行兜底,当基金盈利不足或出现亏损时,由合同兜底方仍按保底的年回报率向政府出资方支付本金及投资收益,作为对等条件,在基金盈利超过保底回报率时,政府出资方让渡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给兜底方。

(四)构建“价值再造”风险评估模型

尝试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对拟投资项目的政策性和经营性特征分别加以甄别,以安全性为评价重点,围绕“保底回报率”核心内容设置指标体系,分配适当的权重,特别是找出如科技含量高、技术水平新的具有市场潜力或核心竞争力等更适合投资的项目,全面评估衡量有前景、高风险项目。

三、创新基金设立,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一)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把握创新切入点

随着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政府设立基金不断有新的形式出现,其中创业型投资基金应用最为广泛,而后期推出的政府引导型股权投资基金、专项投资基金、信保型投资基金等也逐渐被各地方政府推崇。而不论是哪种基金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市场需求和运作特色,如:专项投资基金一般是给予税收或者用地审批上的优惠政策,以便吸引企业更多进来投资;信保型投资基金是由银行和政府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即抑制银行的放款冲动,倒逼银行审慎把握风险,又可改善银企间的互信关系。

(二)对长期性基金建立灵活的投资运营政策

由于多元化和市场化的投资体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绝大部分基金作为财政专户存款在银行账户里,不能发挥资金效用,在考虑正常投资收益率与通货膨胀的各种因素之后缩水严重,曾有专家匡算缩水率高达近30%。建议对政府储备基金以及养老基金等长期性基金,特别是存在结余较多的基金,应进行投资管理,或自行管理或委托社会机构管理,通过投资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

四、平衡风险收益,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投资效益和社会责任的关系

当前大多数政府引导基金,是以引导当地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或打造本土上市公司等为主要目的而设立发行的,通过帮助企业融通资金,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经营、财税、法律等方面的资助,扶持企业发展。而政府则通过企业发展一方面享有直接的投资收益,同时更多是分享企业发展所带来的劳动就业、财政税收及产业升级等社会效益,显然,社会效益是政府性基金的主要目的,不宜过多追求基金投资收益。

(二)短期盈利和长期受益的关系

通常基金在成立时,会约定五至七年的经营期,作为引导性的政府投资资金,起示范带头作用,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投入。另外,基金所投资的行业或企业,有一个培育、引导、发展的过程,通常投资前期并不能取得较好的财务利润,因此,政府性投资基金不能急功近利,要做好几年不盈利的打算,作为将来长期受益的前期投入。同时,应考虑投资一些短期能够受益的项目,打好组合拳,以保证基金能长期有序、稳定健康的发展。

(三)政府干预和政府引导的关系

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寻求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对基金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并负责开展投资管理业务。政府作为投资参与者,只需按照相关协议履行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如对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基金公司运作进行审计、获取经审计的基金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同时,政府为达到设立基金之目的,又需要对基金所投向行业、地区做出一定的指引。因此,在基金运作管理上,政府应强调引导作用,而尽量减少政府干预,做到只管该管的事,其他以市场运作为导向,保证政府干预不对基金运营产生影响。对于政府牵头或引导型的基金,一旦运作成功,政府就应该全身而退。

五、加强政府对投资基金的监督和考核,引导投资基金正向发展

(一)设立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

设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在不干预基金管理的前提下,帮助投资基金在重大发展及决策期做到审慎、睿选,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

(二)设立激励机制

制定衡量基金绩效的标准时,要以激励为主,特别是针对进入萌芽期企业的基金(公司)及辅助其成长的担保方、银行等给予一定的奖励,通过税收优惠、减免收费、财政补贴等形式,以提高其参与政府投资基金的积极性。

(三)设计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

1.盈利能力。主要指投资基金的获利能力或投资报酬率。

2.社会责任行使能力。(1)面向产业(或企业)的服务能力,包括:被投放企业的数量:投资基金被投放或者说所扶持的企业个数。被投放企业的综合毛利率:被投放企业后各年毛利率加权平均后的综合比率。被投放企业的稳定系数:被投放企业工资发放及时性、企业生活区生产区办公区等安全保卫事件的发生、银行贷款归还超期率等。(2)面向社会的服务能力,包括:被投放企业社会贡献总额:指企业为国家或社会支付或创造的价值总额,包括工资、“五险一金”及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流转税及税费附加、所得税及净利润等。被投放企业提供的就业人数: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安置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转业军人等人数。节能减排支出:为改善生态环境、生产和生活环境而产生的节能减排支出。

3.成长与发展能力。主要包括:投资基金年投入额变动趋势、投资收益年增长率、被投放企业继续合作意向、监管部门满意度等。Z

第11篇

关键词:投贷联动;新疆;科技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5.046

1引言

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是供给侧改革下的重要战略。总理在多个重要会议上都强调过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无可否定的是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在当前的经济发展趋势下,中小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的投入需求在加大,投资风险也在加大,而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我们采取新的模式和方法,尽力为企业,特别是中小科技型企业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新疆地处我国西北边陲,工业基础较差,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金融发展不充足,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也比较落后,整体创新能力亟待提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4年以来新疆管理当局采取了积极的政策措施,不断鼓励支持各地州中小科技型企业的发展,通过创新创业等大型赛事活动的展开、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级风险投资专项资金的设立以及商业银行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的增加,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得到了些许改善,发展势头也在变好。据统计,单就2015年上半年来说,新疆的专利申请数量增速较快,达到5412件,同比增长了49.46%,其中工矿企业占比最大,申请量为3010件,占到总量的50%以上,科技型企业在提升新疆创新能力的任务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通过随后一系列的变革,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也在加大,主要表现为“引流”和“放大”两大作用,而中小科技型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活力都在涌流,呈现出较好的趋势。

“投贷联动”作为新兴的融资服务模式,在扶持中小科技型企业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有助于扶持该类企业获得融资扩大规模,在种子期及成长期得到有效的资金配置,进而实现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以及做大做强目标的实现。当前,关于“投贷联动”的研究处于初级阶段,但仍然取得了较多的成果,广大专家学者以及实践领域的工作者就“投贷联动”的内涵、模式、风险控制、流程监管以及应用推广等问题展开了详细的讨论和研究,如周驷华、倪涛(2015)前瞻性地从理论分析的角度论证了商业银行在发展“投贷联动”模式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机遇与挑战;蔡苓(2016)探索了采用商业银行牵头采用“投贷联动”模式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张慧(2016)则紧密结合当前的国家政策形势,研究了供给侧改革中“投贷联动”模式在我国的应用;此外,魏国雄(2016)以及郑超(2016)分别从“投贷联动”模式的风险防范与控制以及运作模式的改进与发展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们的观点很看法对本文的研究有参考价值,但是当前研究者并没有专门对新疆的“投贷联动”模式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因此,本文在分析新疆中小科技企业的发展现状及其面临的科技创新投入不足的基础上,对投贷联动这一名词进行解释还阐释了投贷联动的应用范围及益处,同时,还分析了新疆当前推行该模式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新疆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希望能为实现新疆科技、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对接,增强区域经济竞争优势、促进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献计献策。

2投贷联动的内涵及应用

在2016年的两会上“投贷联动”这一名词开始正式出现,专家学者对这个概念进行了推广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的关注。首先,解释一下它的内涵:字面上来看,投贷中的投字主要指的是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而贷字主要指贷款,与商业银行有关,这个模式的本意就在于发挥股权和债权的作用,打破原来股权和债权不互动的局面,形成一个股权和债权有机联动的新模式。与以往模式相比,我们不难发现“投贷联动”有着较大的优越性,它融合了债券和股权这两个原本未能融合在一起的东西,实现了历史性的进步,在风险和收益的天平上找到了更好的平衡,实现了双赢,这可能也是大家关注和看好这一模式的原因所在。

尽管投贷联动试点还没有在新疆开始试点实施,但国内商业银行已经开始探索相关的业务。总结起来,当前主要存在四大类模式。第一类是依托五大国有商业银行,这一类以中国银行最为突出,出现比较早的就是其境外子公司与境内母公司一起联合开展实现投贷联动。第二类主要依托股份制银行及城商行,例如南京银行通过附属的投资公司开展此类业务,南京银行已找到了“小股权+大债权”这一具体开展模式,实现了更好地为科技企业服务的目标。第三类是开展“认股期权贷款”,以江苏银行为例,该行推出来一款“投融贷”模式的业务,该模式通过优先选择创投机构并签订相关协议,在所投资企业上市获得融资后,就超额收益部分按比例进行划分,最大可能地保证自身利益。第四大类是共设科技创业基金,这一模式往往是银行和创投机构一起完成的,主要就是为了帮助那些成长空间大,盈利可观的创新型小微企业,有利于破解其融资难的问题。

从应用层面来看,“投贷联动”的模式主要针对的就是中小科技型企业。由于该类企业自身存在的科技含量高、成长性高、附加值高以及创新能力强等主要优势属性,同时还具有投资风险高、资金需求量较大、稳定性较低等问题,上述这些属性及问题导致中小科技型企业成为“投贷联动”模式的“宠儿”。“投贷联动”模式的进一步应用和推广必将促进新疆乃至全国的中小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壮大,而该类企业的走强也将给相关金融机构带来可观的风险投资回报,进而达到“双赢”甚至“多赢”的局面。

3存在问题

“投贷联动”的模式虽然有优越性,但是运用初期还是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不断探索才能进行试点的拓展,目前,新疆尚未正式发展该类业务,但要积极学习先进模式,未雨绸缪。现阶段,新疆试点及推广“投贷联动”的模式可能遇到以下阻碍:

首先,金融生态环境落后,金融机构的服务意识较为淡薄。新疆的金融发展是比较落后的,金融机构的服务意识、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以及服务效率都有待提升,在这样的情况下,新疆发展“投贷联动”的模式就遇到先天不足、后天缺失的局面,如何打破这些障碍和困境是必须首先面对并解决的问题。其次,信贷评价体系缺失,投贷联动机制不健全。以商业银行为例,当前全国乃至新疆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信贷评价体系以及投贷联动机制,这也就导致前期工作开展困难,很难想象,商业银行在没有信贷评价的基础上去给中小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因此发展投贷联动机制就更加不现实,因此,必须要把完善的信贷评价体系以及投贷联动机制放在首要位置来做。再次,风控管理水平较低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众所周知,呆账坏账严重侵蚀着国有资产,阻碍着商业银行的发展壮大。稳健经营提高风控水平将有助于商业银行降低不良率,促进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健康化阳光化。而当前新疆商业银行整体的风控水平仍处于较低的水平,这必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投贷联动”模式的发展及投贷联动机制的建立。此外,专业人才缺乏,队伍建设不足。投贷联动模式是一个新事物,也是专业事项,因此人才资源是保证该模式顺利试点、推广的关键因素,要吃透投贷联动机制及各个模式,建立风控模型测算、预计风险监管水平,才能更好地为中小科技型企业进行融资,提升服务质量以及风险投资的回报水平。当前新疆的高端金融人才匮乏,也没有形成核心的建设行动队伍。因此,引进人才并进行队伍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最后,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都需要得到尽快的解决。现阶段,新疆各商业银行还没有较高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能力,不能全面解决中小科技型企业从种子期、成长期到成熟期可能遇到的各种融资难题。同时面对相关产品的开发能力欠缺、信贷评价水平低、定价水平不高以及风控制度不健全等诸多问题,新疆各商业银行当前还没有承接“投贷联动”模式试点的必备条件,更不要谈推广发展该模式了。因此,全面提升新疆商业银行的服务能力是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4对策及建议

综合前文提到的新疆在承接“投贷联动”模式试点前存在的问题,结合相关理论知识,先提出以下五点对策建议:

第一,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增强服务科技型企业的意识。要提高新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服务意识,进一步完善技术创新的金融服务配套设施,增强金融支持力度。为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更多的信贷资金和融资渠道,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进而加速技术创新进程的作用加大银行业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第二,完善信贷评价体系,优化模式的联动机制。由于受到传统信贷文化及信贷模式的影响,现有的信贷评价模式较为单一,信贷评价体系并不健全。而信贷评价在发展推广“投贷联动”模式的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从操作层面来看,信贷评价关系到是否给具体的某家中小科技型企业进行融资。因此,做好信贷评价体系的完善是模式发展的基础,同时,在试点及拓展推广该模式的同时,还要积极进取,稳中求变,不断创新,在实践中不断优化“投贷联动”模式的联动机制,更好地为科技型企业服务。

第三,加强风险监管和控制。我们知道,由于中小科技型公司经营状况可能是不稳定的,不排除有财务危机或经营危机的出现,为保证参与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或第三方公司、机构减少坏账、呆账损失,尽可能促进科技型企业在初创期和种子期的发展,促进企业长远健康发展。相关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要加强风控意识和水平,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监管模型。对中小科技型公司企业进行跟踪监督,努力维护审慎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四,加强队伍建设,大力引进相关专业人才。投贷联动的过程需要经过很多复杂的程序,如市场评估、法律咨询、会计核算等,应该建立与之相对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打破金融约束瓶颈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吸引更多资金的投入,让支持中小科技型公司的资本涌流。

第五,要增强中小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这一点尤为关键,要加快中小科技型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同时,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努力提高新疆科技型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此基础上增强经济增长的动力。努力实现科技、金融与经济发展的有效对接,落实供给侧改革政策,进而为促进丝绸之路核心区的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周驷华;倪涛.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的机遇与挑战[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5,(12).

[2]蔡苓.破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基于商业银行“投贷联动”视角的分析[J].上海经济研究,2016,(03).

[3]张慧.基于供给侧改革的投贷联动机制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6,(03).

第12篇

近年来,宁夏、辽宁、重庆、湖北等地先后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在实践中,各地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进行了制度创新,开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新局面。由于地区差异的存在,各地在试点中总结出了各具特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作为制度创新的先行者,这些地方在实践中总结出来了一些较为先进的做法,值得今后在推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时予以借鉴。

(一)通过颁布相关文件,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有据可行比如,辽宁省法库县为了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推行,先后颁布了专门的指导意见和管理的暂行办法。武汉市先后颁布了相应的农村产权价值评估和登记托管管理办法,以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重庆市在试点过程中,也颁布了专门的“三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这些规范性文件的颁布,一方面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有据可行,便利于土地权利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另一方面,这些规范性文件还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相应程序。这就提高了该制度在运行中的可操作性,避免了现实运行中所产生的程序混乱,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

(二)采取多种模式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实践中,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出了各具特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比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采取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协会,吸纳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为会员,从而附加以多户联保以及协会总担保的形式进行抵押贷款。而武汉市则是依托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作为中介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重庆市则是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抵押模式、流转大户业主抵押模式再到农户直接抵押模式逐步推进的。这些模式契合了当地实际情况,促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制度的推广。这也告诉我们,在今后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时,各地要深入考察当地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模式。

(三)采取措施防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一方面,抵押人面临着因无法按期偿还贷款而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处置的风险,丧失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另一方面,抵押权人面临着因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不完善而产生的无法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风险,使得不良贷款多发影响自身效益。因此,在实践中,各地采取了相应的对策防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比如,各地都普遍规定抵押人不得将自身享有的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而是规定只能将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保留了满足其生存需要的土地。比如,武汉市充分发挥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的作用,通过建立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市场化解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不能的风险。比如,重庆市成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完善涉农保险、成立担保公司等来防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

中长期、较大额度贷款投放不足是农村地区的突出问题,这与当前农业发展不相适应。信贷作为一种要素投入对农业增长起到较突出作用(林毅夫,2003),目前投放的农村信贷以短期贷款为主。农户之所以难以获得长期大额度贷款,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是农户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而言,最具价值的资产便是承包或流转而来的农村土地,利用它向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融资,便可以解决抵押担保物缺乏的难题,从而破解中长期、较大额度贷款投放不足这一瓶颈问题。

(一)抵押权难实现首先从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后,不能改变所有权性质和用途,其次缺乏真正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需要各方自行协商实现。因此,当贷款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难以处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难以变现。

(二)抵押物价值难确定一是未成立相应的专业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未培训和配置相应技能水平评估人员;二是没有建立对农村土地价值对应的标准,土地价值的评估没有参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主观判断成分较大,实际价值难以合理确定,评估价值往往低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价值;三是银行业机构难以准确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价值,发放贷款的额度控制得较低。

(三)贷后管理难银行发放贷款后为保证借贷资金的安全一般会选择监督资金的用途和项目的运行情况。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的借款目的是从事农业生产,项目地址在农村,但大部分银行的业务重心在城市,进行贷后管理的成本很高而使得银行可能忽视或放弃贷后管理。

(四)贷款风险难以掌控一是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的约束。农业生产的政策风险,农业是受政府管控严格的产业,农产品价格比较难预测。二是操作存在风险,在对贷款项目的审查过程中存在忽略某些环节,如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存在价值评估不够规范或者完全不走贷款抵押物价值评估这一操作程序,担心付出较高的贷款抵押物价值评估费,而忽略这一程序。三是乡镇建设用地、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公共事业用地、国家高速公路用地等也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现带来风险。四是我国还没有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设立专门的法律文件,真正发生纠纷时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五)法律不完善与产权不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除买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允许抵押的。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工作已全面铺开,然而法律保障工作却没跟进,这无疑会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工作带来困扰。

(六)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不高由于农村中、小额贷款的收益和成本同所承担的风险不成正比,并且由前面分析可知,抵押物变现难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加之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业务重心,关注热点,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往往更看重大企业,更注重大额业务,而忽视小企业,对农民的创业贷款更是慎之又慎。并且适合农村特点的电子化、票据化设施不足,农户办理业务不方便。

三、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路径

(一)培育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外部良好环境1.完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但因《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抵押处置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为配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工作的全速推进,先行先试,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相关产权的法律框架建设,完善相关法规,出台较为全面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抵押性,以便为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制度的推进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2.建立土地流转市场。首先,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能够进一步促进土地流转,使土地形成规模化经营,更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实施;其次,当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金融机构能够及时地变现抵押物从而获得补偿,并且有正规、统一的流转市场也会相应地降低交易费用,这是提高金融机构放款积极性的有力举措;最后,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土地流转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和监管,从而消除土地流转中损害农民权益的现象。此市场的主要功能:一是农地流转信息系统,及时收集与农地流转信息,使供求双方能及时获取土地流转信息;二是促使供求双方达成交易,并提供相关的交易服务;三是涉农机构或者担保公司可以通过该市场在较短时间内把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变现,提高其开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3.设立专业评估机构制定评估标准。设立专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机构,制定合理的评估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制度。此制度需考虑两点:一是政府应出台评估标准细则,对不同等级的农村土地制定相应价值标准以供参考;二是成立独立的抵押价值评估机构,结合实际,根据农地的地理位置及其他条件,综合农地流转价格,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和操作办法。对评估人员进行从业资格认证考核,凭证上岗,定期对评估人员进行培训,确保评估水平。4.培育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淡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农村社会体系尚未完善之前,可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设定一定的限制,以保障农民免予破产。二是加快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培育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科学设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流程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需要三个相互联系的系统构成:一是贷款发放系统;二是抵押品处置系统;三是资金补充系统。其中贷款发放系统是主系统,它的正常运行需要另外两个系统的配合和支持。三个系统有序运行,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难实施的问题。首先,贷款申请阶段。此阶段包含抵押价值评估及贷款申请两部分。资金需求者向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评估机构作为独立的主体,按相应流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完成后,评估机构应向资金需求者出具两份评估报告,资金需求者向涉农机构基层网点提出贷款申请的同时,提交一份评估报告。涉农机构基层网点在受理贷款申请时,可在登记机构进行查询以验证评估结果的真实性,然后按相应的比例计算贷款额度。其次,担保阶段。此阶段由申请担保及要求反担保两部分构成。涉农机构基层网点向担保公司申请担保并提供相关资料。担保公司受理担保申请并按规定为其提供担保。一旦涉农机构无法收回贷款,担保公司将承担所担保额度的损失。同时,担保公司应向资金需求者提出反担保,要求其提交评估报告的同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予担保公司,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手续。担保公司分别与资金需求者和涉农机构签订担保协议,并将结果报送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公证。再次,贷款审批及发放阶段。涉农机构基层网点对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后,上报其抵押贷款审批部门。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抵押贷款审批部门尽快予以批准,由基层网点向资金需求者发放贷款,同时涉农机构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都需在登记机构进行贷款登记。此外,通过资金补充子系统,涉农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构成:其自身吸收的存款、人民银行再贷款、财政专项补贴以及向广大社会公众发行农地债券,进而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发放提供了坚实的资金基础。最后,还款和抵押品处置阶段。贷款期限届满时,借款者若能按时足额还款,担保公司所提供的担保协议自动终结,担保公司根据涉农机构的贷款收讫通知,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归还给资金需求者;若借款者不能按时还款,涉农机构则要求担保公司按约定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担保公司此时有权通过抵押品处置子系统变现抵押品以弥补损失。具体操作是,担保公司在土地流转中心将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农地承包经营权需求者,用所收取的转让费来弥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