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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规则的含义

时间:2023-06-25 16:22: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规则的含义,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社会规则的含义

第1篇

俗话说,"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它道出了规则的重要性。遵纪守法,遵守社会规则,是公民意识和文明水平的体现。规则意识的培养,是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本文以《品德与社会》里《规矩与方圆》主题单元中"校园'红绿灯'"(五年级上期)一课的教学经历,谈谈"规则"教育的几点体会。

1.趣味游戏,感知规则作用

由于规则对人有约束、制约作用,是用来"管束"人的,因此,"规则"不是人人都乐于接受的,规则教育也不能只是简单的说教,只有设法让学生真切地感受到规则在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他们才会自觉地去遵守。

为了让本课教学收到良好的效果,我针对小学生喜欢活动、游戏的年龄特点,利用课前午会时间,先带领学生进行了一次班级"两人三脚走"分组比赛。活动前,我有意不提细致的比赛规则和要求,只强调安全、快速、有序,目的是为了让学生在活动中感知规则的缺失对活动的影响,以便于在活动小结时凸显出规则的作用。

在活动总结时,同学们发现各组人数有不一样的,各组男女生的数量也有不一样的;有两个组各单着一个人,其中一组为了陪单着的同学游戏,有一位同学走了两次,另一组里单着的同学没有参加比赛;还有一个组在老师还没有发起跑口令前就先跑了一点,这些对评判各组名次、输赢都有影响。通过总结、讨论,学生初步体会到了规则的作用,并讨论制定了较完善的游戏规则。

2.事例分析,理解规则意义

本课的主题故事为《玩不成的游戏――谁来摇绳》。有了班级比赛活动的启发,学生很快明白了游戏不能正常进行的原因,不仅很快为故事中的小伙伴想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还在讨论过程中理解了主题提示语"开展集体活动时,有了明确的规则,并且大家都能自觉遵守,这样才能保障活动顺利进行"这句话,理解了规则的作用和意义。

教科书里还有"下象棋不能飞象过河""起跑时脚不能踩线""听报告时要保持安静"等情景对话,分别从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等角度对"规则"概念进行拓展延伸,帮助学生去探寻和发现无处不在的规则。教学时,引导学生探究制定这些规则的原因,能使学生更深入地理解规则的作用和意义。

3.榜样引领,深化规则意识

教科书还编排了"名人与规则"的故事《规则伴我成长》来深化规则意识。故事讲一位记者采访一位荣获诺贝尔奖的科学家,问他"你是在哪所大学学到了您认为最重要的东西?"这位科学家认为,他学到的最重要的东西,是在幼儿园学会的规则,比如"把自己的东西分一半给小伙伴;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拿;东西要放整齐;吃饭前要洗手,午饭后要休息;做错事要表示歉意;要仔细观察大自然"等。

科学家列举的都是些生活小事,然而正是这些生活小事构成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遵守这些人们普遍认同、约定俗成的习惯,就是遵守社会规则。这位科学家的故事告诉我们,大科学家与普通人没有什么两样,所不同的是他们从小养成了遵守规则的好习惯。当学生明白了这些道理以后,他们对规则的作用与意义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体会。

4.整合教学案例,强化规则意识

教科书提供的"小资料"是"校园踩踏事故",讲的是某省一所小学的同学在第二节课下课后,争先恐后地奔向楼梯,因为推搡、拥挤,导致当场压死、踩死24人,压伤几十人的惨剧。为了强化规则意识,教学时,我将教科书下一课里某人违章驾驶农用车搭载80人,造成20人死亡、53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提前运用。

一个个血淋淋的真实案例,让学生看到了不遵守规则的可怕,从心底里明白了"没有红灯的约束,就没有绿灯的自由。""我们遵守规则,也享受着规则带来的好处。""如果没有规则的制约,社会秩序就会变得混乱。""不遵守规则的人最终只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不便,甚至酿成惨祸,危及他人,危害社会"这些主题提示语的含义,深刻地体会到规则的巨大作用和重要意义,强化了规则意识。

5.总结提升,内化规则意识

教科书在每一部分内容后面,都有总结性的主题提示语对所讲内容进行归纳、总结和提升。"校园'红绿灯'"这课的主题提示语还有"规则意识来自责任感,它的最高体现是自律,是自己管住自己。""在人生路上,我们要不断学习自省,学习自我约束,学习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等。

第2篇

我们面对的是就是现实,而不是诗情画意,也不是诗和远方。

爱情,是功成名就的人享受的东西。我们的爱情,还称不上爱情。

或许你会说我现实。现实就现实吧,当你面临上顿不接下顿的困窘生活时,当你饱受别人的冷眼时,你就会明白它的真正含义,明白冷暖自知不是说着玩的。

在中国,特别是农村,父母们都出于好心,很多事情不告诉孩子,让孩子安心地生存在他们的羽翼之下,可是,他们有没有想过,以后呢?当孩子渐渐长大,然后脱离他们的庇护,去独自面对这个世界,适应这个社会。可是,当他们慢慢发现,这个世界和他们所认知的世界根本不一样时,他们心里会怎么想?

现实的打击像巨浪,一遍又一遍地冲击着他们的内心世界,直到搞垮他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等到在重建起来,就是符合社会规则的,和大人们的完全一样的。

如果不能等到重建,也好说,厌世的有之,自杀的亦有之。

我们的生活,有时也需要思考一下,究竟它赋予我们的,是什么含义?我们所追求的,到底是什么东西?总不能,白活一遭吧?

第3篇

一、规则是社会有序的保障,是法治的治理基础和重要依据

法治乃规则之治,规则是法治的基础,“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规则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核心要义,若不在社会生活中运用规则思维就谈不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因此学习和研究规则意识确立规则意识、运用规则思维是理解、培育和运用法治思维的重要内容,是对法治思维研究的具体化,也是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思维保障。当前,在实践中无论是手握政权的公权力者亦或是平民百姓都在某种程度上缺乏规则意识,公权力者的强拆以及中国式过马路都说明了这一问题,我们至今仍然缺少准确运用规则进行思维的习惯和能力。

本文的规则思维主要指的是法律规则,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规则所组成,正是规则的存在才使法律发挥着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作用,法律规则是厉行法治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作为法治思维的内涵之一,规则思维对于规范社会生活,保障公民权益而言规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规则给公民的权利定规矩,使得公民的权利可预测,可规范;规则为公权力的行使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厘清了权力的边界,约束权力的实施,促使其守规矩,不任性。

法治首先是法律的统治,即规则之治。法治无论是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亦或是作为行为规范,其内在含义即是法律规则的实施。博登海默认为:“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则部分中的‘应然’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并不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任何一部法律,其有效实施的终端都在于法律的适用。准确把握当前法律适用统一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通过理念更新和机制创新,不断推进法律适用统一,应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从实践层面来讲,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如果不受规则的约束,为所欲为,那么统治社会的就不是法律而是专制。因而,规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对该规范性制度的严格遵守,乃是在社会中推行法治所必须依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如果社会公众不能严格的遵守社会规则,那么权力就会毫无顾忌的专断任性,公众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社会就无法和谐有序的运行,这势必会损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一言以蔽之,没有规则就没有法治,规则是现代法治的载体和基础。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在一定意义上讲,也就是在国家社会生活中进一步确立规则之治的过程。

二、规则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核心要义

当下我国法治进程中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就是“规则之失”,未来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推进“规则之治”。“法治思维的精髓在于规则意识,社会要发展,社会要和谐都必须要讲规则,无论社会治理当中运用何种思维方式,其前提都在于制定良好的规则并得到大家的普遍遵守。”可以说,规则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核心要义。作为法治思维的规则思维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第一、规则思维是合法性思维。

规则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核心,是一种合乎法治要求的思维方式。就法治而言,合法性是判断人们行为、社会关系正确有效与否的最重要的依据和标准,“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围绕合法与非法来思考和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因此,规则思维必然要考虑合法性问题。规则思维意味着人们遇到各种问题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行为或社会关系是否合法合规,将法律规则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社会关系合法正当与否的首要标准。即规则思维首先就是合法性判断的思维。

第二、规则思维是遵守规则、尊重规则、依据规则并运用规则的思维。

规则思维是以规则为基础和依据的思维,恪守非人格化权威。规则思维的起点是寻找有效的规则,规则思维的过程要依据、运用和尊重规则,规则思维的结果要合乎规则要求。规则思维要求在认识、分析、评判、推理和形成结论的思维全过程都要讲规则。在法治实践中,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乃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常怀规则意识,遇事找法律规范、解决问题靠法律规范。规则思维要求法律人乃至普通公民要善于寻找事件与规则、事物与规则、行为与规则间的逻辑关系,辨识其是否相适应,进而穿行于事实与规则之间,在个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各环节都要尊重和运用既定的法律规则。始终将宪法法律规则作为所有主体行为的首要规范和依据,依照规则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合乎规则的可为,违背规则的禁为,真正做到公权力机关行为于法有据,有权不任性,公民法人信法守规矩。当然,规则思维绝不是简单死抠法律条文的僵化思维,规则思维支持通过对法律规则的适当解释、论证、推理等方式来完善法律规则,并作为思维依据。

第三、规则思维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平等思维。

规则思维一方面意味着每个人在既定规则面前的平等。而平等即意味着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规则思维要求在分析处理问题时,要有平等尊重、遵守规则的意识,任何人不能享有超越法律规则之外的特权。另一方面,规则思维是一种平等对待他人的思维。平等待人思维规则的确立有助于实现形式平等,因此,规则思维意味着在规则基础上尊重他人、理性平等对人,是基于规则的平等主体思维。规则思维意味着不因规则以外的因素,作出不相关考虑和衡量,更不得进行歧视或其他不合理的区别对待。

第四、规则思维主要是一种形式理性思维。

从逻辑基础看,规则思维是一种形式逻辑思维,从合理性的类型看,规则思维主要是形式理性思维。作为法治思维的规则思维是基于规则、运用规则的思维,为了实现规则治理的统一性、确定性、可预测性和普遍性,规则思维应当是形式理性的思维。所谓形式理性是相对于实质理性而言的,追求的是形式正义。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强调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评价、判断,在法律之内而不是法律之外去寻求和实现正义规则思维是形式理性思维,这意味着思维主体思维的依据是法律规则,除了极端例外的情况外,主体应忠实于法律规则,不能以自身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来代替法律规则。特别在司法过程中,裁判者必须把他应该判决的、个别的具体个案与实在法之中的规则联系起来。裁判者应当从案件到规则,又从规则到案件,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和权衡。他应当实现法的决定,而不是用自己的决定取代法的决定。规则思维的形式理性,还表现在其反对以个案的特殊性来否定、排斥普遍性的规则;反对后果向替代规则取向,即反对以结果的妥当性、合理性为由来排斥规则或规则的适用结果。“出于法治国和法的安定性的理由,必须遵守严格的规则。特别是不得考量仅仅在具体个案中出现的后果。”因为,立法者从具体、丰富、多元的社会生活中抽象出一般规则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发挥其作为普遍的思维工具的作用。通过立法制定规则,在各种价值偏好、利益冲突间凝聚最大共识,避免重复不必要、易分歧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在规则适用层面上通过事实判断和形式逻辑推理致力于实现规则的统一适用。如果规则思维放弃形式主义的立场,而采用实质主义的面向,那么实质正义标准的因人而异将导致规则适用无法统一、规则权威性、可预见性、安定性等的丧失,法将不法,甚至规则的制定也就没有意义,法治的规则之治由此也就失去了根基。

当然,我们说规则思维是形式理性的思维,并不是说规则思维就没有价值目标,完全不考虑实质正义。只是为了维护规则的权威和安定,而反对通过突破规则的方式实现实质正义。规则思维认为一般情况下规则本身就是立法过程中凝聚的共识,是正义公平的体现,实践中无需再多做不必要的价值判断和考量,“通过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的连接,立法者部分地表达出了他们如何组织社会的设想。可见,任何法律规范都包含了立法者的‘利益评价’,也就是‘价值判断’。所以,法律适用就意味着在具体的案件中实现法定的价值判断。”实现规则,在多数情况下也就是实现了正义。

尊重规则的思维不是只要规则的思维,规则思维绝不意味着过分拘泥于规则而成为一种僵化的思维, 规则思维也不绝对排斥基于事实和价值的评判。“ 尽管为了在社会中确保法治的实施,一个由概念和规则构成的制度是必要的,但是我们必须永远牢记,创制这些规则和概念的目的乃是为了应对和满足生活的需要,而且我们还必须谨慎行事, 以免亳无必要地、毫无意义地强迫生活受一个过于刻板的法律制度的拘束。

第4篇

中国人历来喜欢咬文嚼字,不过很多被用在政治的领域,而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对法律用语的咬文嚼字,更是至关重要。

中国正在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相伴随的是人们经济生活的丰富与法治精神的提高。无论是公司之间的大额经济贸易或者是担保,还是人们日常的买卖、租赁房屋,抑或购买一些价值额不高的商品,都会涉及到签订合同这一环。而在约定合同的内容中,有两个关键词‘定金’和‘订金’,往往被混淆而混乱使用。一旦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分歧,往往就会导致矛盾的产生,甚至对峙于法院。

于法有据

据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某歌手因卖房后不能如约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被一位毕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双倍定金。原告毕先生向法院称,今年1月8日,他与某歌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某歌手将其所有的朝阳区清境明湖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他,他向某歌手支付定金30万元;如果某歌手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他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

毕先生为什么要求某歌手返还双倍定金呢?依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依据此法律条文,原告毕先生的请求如果属实,是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法律这样规定是否是一个漏洞呢?其实不然,法律是经济和政治升华后的一种社会规则的形式,只要没有违反自然法和人类的基本道德伦理准则,只要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法律就是善的法律,合理的法律。法律这样规定,旨在对违约人进行惩罚,达到促成合同顺利履行的目的,减少纠纷所遭成的资源浪费。况且《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这样更能达到合同双方的平衡。

订金属《合同法》

透过《担保法》的规定来看,定金是属于担保的范畴,是一种现金的担保。而‘订金’的含义则属于《合同法》所规范的,类似简单的分期付款。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开发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虽只有一字之差,在法律上却是大相径庭。在我们日常的经济活动中,细细区分两者的含义并慎重下笔,才是稳妥之道。

第5篇

论文摘要:言语行为的概念提出以后,受到了语言研究学界的广泛关注。后经塞尔等人的完善和发展,成为哲学、语言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也成为现代语用学的核心内容之一。

言语行为(speech act)指人们为实现交际目的而在具体的语境中使用语言的行为。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M. Malinovski)于1923年首先提出这一概念。马林诺夫斯基从人类学的角度,通过观察一个民族的文化生活和风俗习惯来研究语言的功能,认为与其把语言看成“思想的信号”,不如说它是“行为的方式”。在语用学兴起后,这一术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言语行为被理解为人类实现目的的一种活动,构成人类总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人们的行为总要受到社会规约的支配,言语行为也就被看成受各种社会规约支配的一种行为。英国哲学家奥斯汀(J . L . Austin)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后经塞尔(Searle)的完善和发展,成为哲学、语言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也成为现代语用学核心内容之一。它为哲学、语义学、语用学的研究开辟了一个新领域。

一、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过去人们一般认为行为是动作,言语只是说话,算不得行为。但奥斯汀指出,说话本身就是行为。言语行为是人们在进行交际时的语句( utterance ),一个语句可能是语法上的一个或几个句子。奥斯汀认为,语句有两种意义:

(一)命题意义(prepositional meaning)或表述意义,这是语句的字面意义,由语句里的特定的词汇和结构来表达;

(二)施为意义(illocutionary meaning),又叫施为作用(illocutionary force ),是指语句在听者方面产生的效果。

例如,It's cold here这句话,其字面意义或命题意义是指说话者的生理感受,而其施为作用则指说话者所希望产生的效果。表面上这句话是陈述句,但真正的目的也许是要求别人关上门窗或打开空调。

奥斯汀认为,人类交际的基本因素不是单个的词或句,而是人们在说出词或句时的特定的言语行为,也就是以言行事行为(illocutionaryacts或illocution )。在这个意义上,言语行为理论把语言理论看成语言行为总的语用理论的一部分。提出言语行为理论是源于对三个哲学问题的探索:日常语言与哲学研究的关系、行为研究的方法论,以及述谓句与施为句的划分,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解决语言使用问题,而是为了解决当时困扰哲学界的“意义”问题,并为他本人的行为研究建立理论根据。在哲学研究转向之前,哲学家们一直认为陈述之言或描述事物的状态,或陈述某个事实,二者必居其一,而且陈述句必须具有真假值(truth value)和可验证性( verifiability )。但奥斯汀认为许多陈述之言只不过是些伪陈述(pseudo-statement ),人们所说的某些话貌似陈述,但它们却不是以记叙或传递有关事实的信息为目的,或仅仅是部分地以此为目的。语言除了表述作用之外,还有许多非表述作用,说出的话语不只是表述,同时也实施一种言语行为,而言语行为并不总是要区分真假。奥斯汀的理论思想集中体现在“施为句”( performatives)和“指陈句”( constatives)的区分以及“言语行为三分说”理论之中。奥斯汀认为它们的关系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他认为施为句有以下的特征:说话本身就是做某事;不使用语言说出来就不能做某事;施为句是一个肯定陈述句,句子以施为动词作为主要动词、第一人称、现在时、主动语态。

奥斯汀把词典中的施为动词检索出来,并归出五大类:裁决型( ve记ictives、行使型( exer-citives}、承诺型( commissives、表态型( behabi-tives、阐述型(expositives。

以言行事三分说包括以言指事(locution ) ,以言行事(illocution)和以言成事(perlocution ) 。在奥斯汀看来,说话人如何用语言表达自己的意图,听话人如何正确地理解说话人的意图,是研究语言交际的中心问题。

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塞尔完善和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但在这一过程中,他放大了奥斯汀的“语言乃是人类用概念认识世界的媒介”这一思想基点,并把它作为自己语言哲学的构架。他全方位地从心智(mind )、语言(language)和世界( world )三方面多维度地进行语言哲学研究,致力于探索心智怎样通过语言将人类与世界相关联。语言分析由哲学研究的一种方法成为了语言哲学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塞尔不是简单地继承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他把言语行为理论对孤立的话语意义的研究提升到对人类交际的研究。他认为使用语言就像人类许多别的活动一样是一种受到规则制约的有意图的行为。这些规则区分为调节规则( regulative rules)和构成规则(consitive rules)。调节规则调节先前存在的行为形式,这种活动的存在逻辑上独立于规则的存在;构成规则不仅调节而且创造或规定新的行为方式,这种活动在逻辑上是依赖于规则的存在而存在的。奥斯汀试图论证这样一个假设:一种语言的语义学被视为一系列构成规则的系统,并且以言行事的行为就是按照这种构成规则完成的行为。塞尔继承了奥斯汀和格赖斯(Grice )的“意图”论,认为说一种语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言语活动,每一个言语行为都体现了说话人的意图。为了阐明这个语言哲学的中心问题,他偏激地认为,表达和理解话语的意图是格莱斯会话含义理论的全部内容。

塞尔在研究和继承的基础上,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修正为以言行事理论和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他把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改造为命题内容和以言行事。他认为,要成功地实施某一言语行为,除了一般的输人和输出条件外,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本条件(essential conditions ):说话者打算通过说出一个语句,使他承担实施某一行为的义务;

第二、命题内容条件(content conditions ):说话者在说出一个语句时表达了一个命题;在表达命题时,说话者断定了自己将来的行为;

第三、预备条件(preparatory conditions ) : A ,听话者愿意说话者实施某一行为,并且说话者相信他所要做的事是符合听话人的利益的,但这件事并非是他经常做的;B、讲话者在事情的正常进程中将去实施某一行为,这对讲话者和听话者来说都是不明显的。以言行事要有一定的要旨( point。语言中有一种最小努力原则在起作用,体现为以最小的语言努力去获得最大的以言行事结果的原则;

第四,真诚条件(sincerity conditions ):说话者打算从事某一行为。

在这四个条件中,第四个条件具有构成规则的范式,而第一到第三条件则与调节规则相对应。

在将“合适条件”( felicity conditions )(保证言语行为得以成功实施的条件)作为使用恰当的以言行事指示语的规则的过程中,塞尔还提到“表达原则”,认为它可以单独地使基本上是语用上的言语行为的分析与字面意义的语义分析相一致,这样就可以把言语行为理论分为两类:一类为偏重于语义的言语行为理论(seman-tically-oriented ),另一类为偏重于语用的言语行为理论(pragmatically-oriented ),前者关注显示言语行为特征的表达式的分析,而后者将交际过程作为其出发点。

塞尔将言语行为重新分为五类,他把他的分类建立在以言行事(( illocutionary)与语法( grammatical )指示词和不同的言语行为所确定的不同的“词语”与“世界”的关系上。这五类言语行为是:

A、断言类(assertive),以前也称描述类(rep-resentatives ),指描述世界上的状况或事件的言语行为,如断言、主张、报告等;

B、指示类(directives ),说话者想使听话者做某事,如建议、请求、命令等;

C、承诺类(commissives ),指说话人表示将要做某事的言语行为,如许诺、恐吓等;

D、表达类(expressives ),在这种言语行为中,说话者表达自己对某事的情感和态度,如道歉、抱怨、感谢、祝贺等;

E、宣告类(declaratives ),指能改变世界上某种事态的言语行为,例如法庭上法官说:"Guil州”,被告便成了罪人。

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另一个重大贡献是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indirect speech acttheory)。在“间接言语行为”一文中,塞尔一开始就指出:“意义最简单的情况是说话者说出的东西。在这样的情况下,说话者打算在听话者那里产生某种以言行事的效果,他打算通过让听话者领会产生该效果的这种意向来产生这种效果,他打算凭借听话者所具有的有关语句表达规则的知识来使听话者领会这种意向。”然而,不是所有意义的情况都这么简单。例如暗示、暗讽、反语和隐喻中,说话者的表述意义和语句意义是以各种形式分离的。其中一类很重要的情况是,说话者说出一个语句,意指他所说的东西,同时还意指其它更多的东西。这里有两种情况:

其一,当一个包含着一个用于以言行事为语力指示者的语句被说出时,它能够另外完成另一类型的以言行事行为;

其二,说话者说出一个语句且意指他所说出的东西,但同时还意指具有一种不同命题内容的另一种以言行事。这第二种情况就是间接言语行为。

这里的难题是,听话者是如何判断出这样一种另外的以言行事行为的?塞尔认为,在间接言语行为中,说话者依赖他们彼此分享的语言和非语言的背景知识,加上听话者一方的一般推理和推断能力,说话者和听话者所交流的要比说话者实际所说出的多。因此,说明间接言语行为的间接部分所必须的条件包括:一种言语行为理论、合作会话的某些一般原则、说话者和听话者彼此分享的事实背景信息以及听话者一方的推理能力,而约定俗成则在某些情况下扮演了一个极为特殊的角色。

另外,塞尔还认为,间接言语行为除了关系到意义和言语行为理论外,它也具有哲学上的重要性。

第6篇

一、生活方式与语境

下面,本文拟从生活游戏语境构建、主体间语境构建等问题出发,探讨维特根斯坦生活方式理论与语境构建对语言意义产生的影响。

(一)生活方式与生活游戏的语境构建

把生活方式与语言游戏联系起来讨论,并认为语言游戏植根于生活方式之中,其根据是维特根斯坦自己的说法:“我也将语言和它交织在一起的活动所构成的整体称作为语言游戏。”[3](P7)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游戏是语言及与其交织在一起的所有活动构成的整体,因而,语言游戏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韦森根据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生活方式和伽达默尔的游戏概念提出了生活游戏这个概念。从生活游戏这个概念看,在维特根斯坦的心目中,语言游戏就是生活游戏,或者说语言游戏就是从一个侧面看待生活游戏。如果这样理解语言游戏,那么,生活游戏的式样、状态和存在方式在语言中的显现,自然就是生活方式了。因此,生活方式就是一个“元概念”。[4](P38)可能正是因为这一点,学者们都把维特根斯坦的生活方式概念与胡塞尔的生活世界概念联系起来,认为两者都是前理论、前科学、前给定的和我们不得不加以接受的东西,即二者均是作为一切概念活动(认识活动、理论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而提出来的。既然我们把社会制序的总和视为生活方式,由此我们也可以说语言或语言游戏(亦即索绪尔所说的“言语活动”)就是人类生活游戏(包括其方式)的一个构成部分,是人类本质存在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人在语言共同体中长大的过程,既是接受一种语言的过程,也是被既存的社会制序,即社会生活方式规训的过程。可见,生活方式决定了人们在生活实践或者在语言游戏的互动过程中相互模仿或模因(meme)的结果。所以,学会或接受一种语言,就是接受一定的生活方式,就是被既存的社会制序驯化的过程。从文化与制序的相互关联来看,由于语言中潜含着“文化拟子”(memes),人学习一种语言,就是被既存的文化耳濡目染的过程。生活方式的概念主要是方式条件,是我们生活的模式,它使得意义的世界成为可能。生活实践活动与语言/生活游戏的互动与模因活动是语言产生意义的源泉。生活方式构成了语言游戏的来源和基础,而语言游戏反过来也构成了一种生活方式或其子部分。维特根斯坦把语言与活动———那些和语言编制成一片的活动———所组成的整体称作语言游戏。[5](P7)“语言游戏”这个用语强调,用语言来说话是某种行为举止的一部分,或某种生活方式的一部分。只有在一个特定的语言游戏和生活方式中,一个语言表达式才具有意义和生命,即只有人们在生活中对其的使用才赋予其意义和生命。

(二)生活方式与主体间性语境构建

社会制序是人类生活方式的结果,而作为在主体之间起作用的东西,就是一种主体间性。个人之间沟通互动的主要方式是语言。从语用学的角度来看,功能性语言体现的主要是主体间性。主体间性即交互主体性,是主体间的交互关系。主体间性首先涉及人的生存本质,生存不是主客二分基础上的主体征服和客体构造,而是自我主体与对象主体的交互活动。主体间性还涉及自我与他人、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主体间性不是把自我看作原子式的个体,而是看作与其他主体的共在,主体间性即交互主体性,是主体与主体间的共在关系。事实上,主体间性反映了由生活方式存在差异的交际主体之间的互动构成的语境关系和意义交流关系。当我们揭示了言语在特定情境条件下呈现其意义的用法规则,也就能理解语用学实际上揭示的是主体间性的本质。语用学是结合符号的解释者的全部行为来研究符号的起源、应用和效果的学科。维特根斯坦提出的语言游戏模式彻底摆脱了语言意义研究的句法-语义模式,而采用了语用学模式。[3](P9)语用学研究模式从两个方面改变了人们对语言的看法:(1)语句的意义并非取决于对经验事实的表达,而是取决于我们对该句在语境以及受规则制约的生活方式中的使用;(2)语言实质上是一种言语行为,即可以有所为的活动。语用学研究涉及说话者和听话者这两个交际主体的活动和语境之间的关系。由于这两个主体是语言的使用者,处在句法关系之外,因而成为语用学研究的特殊对象。然而,语用学的主体是一个具有构建性的概念,或者说是一个被构建出来的东西。所谓构建是指,(1)要实现说者和听者之间的交往和理解的目的,就需要建构语境,即可理解的生活方式的条件,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双方才能够交流和理解;(2)由于语用学研究说者和听者的交往活动,所以语用学的主体性意味着主体间性。首先,语用的主体间性认定了两个以上的主体自我的存在;其次,主体间性通过消除主观与客观的二元对立,在主体间的认同与约定中重新理解知识论的概念。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论就是以生活方式为基础的主体共同在场的语言交往理论,体现了主体间性的本质。在此,我们体验到的语用世界不是私人世界,而是一个主体间的、公共的交往世界。对于维特根斯坦来说,任何一个主体性首先必须满足主体间性的要求,个体绝不可能遵守一条规则,因为规则是公共的。还有,主体性还必须满足共同构造的要求。这种共同构建既可以是交往活动的现实条件的集合,也可以是理想条件的集合。主体间的互动行为及其语境构成了交往共同主体。维特根斯坦的用法决定意义的观点说明,把意义与人的互动或者主体间性联系起来,最终必然与人的整个生活方式联系起来。因为生活方式是思想的背景。所以,有学者归纳说,语用学研究可以总结为四个方面:(1)研究说者的意义;(2)研究语境意义;(3)研究言外意义;(4)研究交际者之间相对距离的表达。[6](P9-24)可以看出,维特根斯坦的生活方式理论的实质就是语用学中关于“意义和语境”的关系。

(三)生活方式与语言语境意义建构

说一门语言本身就是说话者遵从社会实践或者社会成员之间约定的生活方式的一种活动。由于具有社会性,人们一说话就得遵从规则,否则,交流的对象就不知道说者想表达什么。由于语言游戏必然以特定历史传承的习惯、习俗、惯例、制度和文化为背景,因而一种语言的语法和规则必定根植于人们的生活方式。而且,由于语言游戏和生活方式的含义差不多相同,所以想象一种语言就是想象一种生活方式。人们遵从规则的一致性也首先通过说语言并从语言内部的语法规则上表现出来。换句话说,人们说语言的内在规则可能正是人们遵从生活游戏的内在规则的一种显现。一方面,遵从规则是正确使用语言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社会的规则要用语言表达,因此,语言使用的规则构建了社会文化规则,并影响其运行。决定生活方式的各种游戏规则最终决定了语言的意义。人的生活方式规则构成了语言游戏的平台,即语言意义产生的语境。语词只有在生活之流中才有意义。韦森指出,制序、规则、建制和制度是同一的,是整合在一起的。这样,社会制序或者游戏规则就有了三种涵义:(1)作为一种在人们的生活游戏中呈现出来的事态的制序和作为一种约束和规则的法律、、规章和规程的整合(从本质上说,是规则中的制序和制序中的规则的整合);(2)制度规则(包括法律规则和组织内部的规章和规程)调节下的制序状态构形;(3)建制,即经济体系或者社会组织内部的构造式样和结构安排(这种构式和结构式样安排当然由规则调节下的制序显示或表现出来)。[4](P38-39)这三重含义是从三个视角看待同一个存在。语言很少是自给自足的,考察语言的用法必须结合历史、种族和文化等方面,所以研究语用必须结合语境。维索伦(Verchueren)提出的语用顺应论,从语境与语言顺应过程的关系角度阐释了语境概念。他认为,语言的使用是对语境的顺应过程。语境涉及语言的生产者和解释者,没有他们就没有语言的使用。语境可以划分为交际语境和语言语境,语境是动态建构的。交际语境包括了语言使用者、心理世界、社交世界和物理世界等。说者选择语言的过程是顺应自己和听者的心理世界、社交世界和物理世界的一个动态过程。其中,社交世界指社交场合、社会环境、规范交际者言语行为的原则和准则。语言语境包括了三个方面:(1)篇内衔接,即利用连词、前指、自指、例释、诠释、逻辑关系、省略、数目、标识、对比、比较、重复、替代和结构相似等方式实现语篇语义相关;(2)互文性,即语篇要受其谈论的主题、使用的文体类型等语用风格或情境因素的制约;(3)线性序列,这种语言语境应是指选择语言时注意语篇上下文的逻辑-语义关系,按次序对话语做出先后安排。此外,语境并非在交际发生前给定,而是双方在使用语言的过程中动态生成;语境随着交际过程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变化。[7](P22-24)所以,语言表达用法,进而使其意义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语言游戏的变化决定了语言意义的变化,最终而言,是生活方式的变化(构成的语境)决定了语言意义的变化。当语言游戏发生变化时,概念便发生了变化,词语的意义也随着概念而发生变化。总之,制约着语言表达式的所有规则及其语法规则均植根于生活方式之中。语言的意义在生活或者语言游戏的过程中产生,使用一种语言就是遵循一定的规则。语言里唯一必然与自然相关的东西其实是一种任意的规则。这种任意的规则是我们能从这种自然必然性抽绎出来,并注入语言的唯一的东西。在通常的情况下,遵守规则的活动是特定的生活方式定的技术、制度、习惯和实践。有了特定的规则,就出现了遵守它们的实践活动,也就构成了其所属的语言游戏和生活实践方式中的重要习惯和习俗。一种游戏、一门语言、一条规则是一个制度。一条规则与其遵守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内在的语法关系。按照一条规则进行的每一次行动都是对该规则所做的一次释义。一条规则的意义就在于告诉人们应当以如此这般的方式行动,或者说以如此这般的行动方式构成其意义。语言由语言游戏构成,语言游戏是由相关的语法规则及其遵守来刻画的,而语法规则及其遵守均植根于生活方式之中,因此语言游戏根植于生活方式之中,而语言是人类生活的一种现象,它涉及一种生活方式。语言的说出是一种活动或者生活方式的一个部分,所以语言是一种行为现象。另一方面,语言使用的规则构建并影响着社会文化规则的运作。语言本身是一种社会制序,它是一切人类制序的载体,所有的人类制序现象都可以被归结为某种语言现象。其他的社会制序要由语言来建构和编织、界定和组成。然而,一个社会接受的任何表达手段,在原则上都是以集体习惯,或者说,是以惯例为基础的。其他一些社会制序,如习俗、法律、契约、规章、规程以及其他种种制度规则,在社会过程中通过语言这种特殊符号得以建构,并得到传播、延续和演变。由于我们把社会制序的总和视为生活方式,所以可以说,语言或“语言游戏”就是人类的生活游戏的一个构成部分。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和语言的游戏规则是不可分的。而规则本身就是语言,由语言构成、承担和编织。制约语言使用的社会规则划分为两类:(1)调节性规则,即处于规则之外的独立行为或活动,例如,调节人际的礼仪规则;(2)构成性规则,即遵守构成性规则本身便构成或者产生的某些行为或活动,违反了这些构成性规则,这些行为或者活动便不复存在。例如,违反了国际象棋任何一种棋子的走法规则而移动它们,就会使国际象棋不再是国际象棋了。[3](P93)可见,被理解的社会制序/规则本身就是语言。语言的意义就是规则或制序的体现,而规则或者秩序往往就是生活方式的具体化现实。

二、言语行为生活方式语境构建:从“意义就是使用”到“使用就是意义”

说话就是生活,生活就是游戏。当维特根斯坦把语言与生活方式联系在一起的时候,语言便成了生活方式的一部分。“语言游戏”是在主体之间进行交互的行为。主体间性不仅昭示了公共交往世界中主体间的意向性活动的动态性和复杂性,而且揭示了语言意义的复杂性。语言镶嵌在日常生活中,有着无限的功能,它与人们的行为交织在一起,构成语言游戏。语言也只有在使用它的社会群体中才能实现它的作用。维特根斯坦反对行为主义的因果决定论,认为人类行为中最重要的联系绝不是因果关系,诸如希望、祈祷等心理活动并不是由其他的东西或经验条件引起的,而只是在一种普遍的社会(语言)框架中构成的。人类行为只有在一种意向的领域(即语言游戏的环境和生活方式)中才会具有意义。在一定的生活方式中,语言的使用和意义面临着选择。维索伦指出,使用语言的过程就是选择语言的过程。解释语言使用现象必须考虑语境关系、语言结构关系、动态性和语言使用过程中的意识程度。人们使用语言的过程是一个基于语言内外部的原因,在不同的意识程度下做出语言选择的过程。语言的使用具有变异性、磋商性和顺应性的特点。一旦发生语言交际活动,交际主体之间都会做出一定的选择。语言的选择发生在语言使用的各个层面上,包括语言方式和语用策略的选择,以顺应交际者交际意向的需要。动态的顺应性是语言使用过程的核心。语言使用者选择语言结构的过程正是顺应自己的交际语境和语言语境的过程。[7](P147-156)这种语境就是维特根斯坦提到的生活方式的组成成分。语境是交际双方在使用语言的过程中动态建构的,随着交际过程的发展而变化。语言使用者在交际过程中居于中心地位,语境成分需要语言的使用者的激活才能发挥交际作用。语言使用的动态性与交际的时间、语境以及语言结构之间都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语用学就是对语言使用的研究,是从语言的使用特性和过程研究语言现象,是一种对语言和人类生活方式之间关系的研究。从维索伦给语用学下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把维特根斯坦的“意义就是使用”改为“使用就是意义”可能会更加深刻地揭示语言产生意义的源泉。

作者:刘森林 单位:暨南大学深圳旅游学院教授

第7篇

关键词:建筑结构;不规则设计

中图分类号:TU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引言

如今是城中村改造的时期,从中就会有许多不规则的建筑结构是不可避免的,也正是这些造型新颖别致的不规则建筑物的出现,给人民的居住环境带来气象万千,别具一格的人文景观。因此,对不规则结构不应一味地排斥、拒绝,而应当因势利导,趋利避害。只要深入领会规范的精神,把握住工程的实际情况,抓住优化设计方案,合理选择计算方法和计算参数,认真分析薄弱部位和地震力调整,强化抗震构造措施等设计环节,就能使不规则结构的设计问题迎刃而解。

一、特征

(1、第一类:平面不规则结构。一是扭转不规则:位移比大于1.2。二是凸凹不规则:①平面狭长,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时,平面长宽比大于6.0(8度时大于5.0);②凹进太多,平面凹进一侧的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0.35(8度时大于0.3);③凸出过细,凸出部分的长宽比大于2.0(8度时大于1.5)。三是楼板局部不连续:①楼板开洞凹入后,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②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③采用细腰形平面;④有较大的楼层错层。

(2、第二类:竖向不规则结构侧向刚度不规则:①楼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部楼层的70%或其上相。邻三层平均值的80%;②高层结构上部楼层收进部位到室外地面高度大于房屋高度的20%,上部楼层收进的水平尺寸大于相邻下一层的25%;③高层结构上部楼层外挑,下部楼层的水平尺寸小于上部尺寸的90%,且水平外挑尺寸大于4m;④结构顶部取消部分墙、柱形成空旷房间。二是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竖向抗侧力构件(柱、抗震墙、抗震支撑)的内力由水平转换构件(梁、桁架等)向下传递。三是楼层承载力突变:A级高层建筑的层间受剪承载力比小于0.8,B级高层小于0.75。

(3、第三类:复杂高层结构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连体结构、多塔楼结构等。4、第四类:超规范结构。一是超高结构,超过了规范规定的最大高度。二是超限结构,超过了规范规定的其它限值。三是新型结构,特指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建造的,规范没有涉及的新的结构类型。超规范结构由于其超过规范的限值,或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或没有现成的规范条文作依据,没有成熟的技术可借鉴,不论其平面立面的布置是否规则,都将其定为不规则结构,以便从严设计审查,显然是非常必要的。

二、设计计算

1、优化设计方案:一是调整结构方案,加强结构抗扭刚度,减小结构平面布置的不规则性,避免产生过大的偏心矩。二是对平面凸凹不规则结构,可以设置防震缝或滑动铰支撑,形成多个较规则的抗侧力结构单元。三是对楼板不连续结构,可以设置拉梁或拉板,减少楼板的不连续程度。四是对楼层刚度突变和承载力突变的结构,应改进设计减少结构竖向的不规则程度。

2、选择合理的计算分析方法。一是多遇地震作用和弹性工作状态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第一阶段设计可假定结构与构件处于弹性工作状态,内力和变形设计可采用线性静力方法或线性动力方法。常用的结构分析方法有:(1)底部剪力法,适用于:规则的多层结构;规则的高度不超过40m高层结构。(2)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这是SATWE软件主要的计算分析方法,适用于:规则的多高层结构;一般不规则多高层结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结构。(3)弹性时程分析方法,应采用二组实际强震记录和一组人工模拟的加速度时程曲线,其平均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在统计意义上相符,即单条波计算的结构总地震剪力不小于按反应谱方法计算的65%,多条波计算的平均值不小于反应谱法的80%。SATWE软件包含该分析方法,其适用于:7度~ 9度抗震设防的甲类高层结构,复杂高层结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结构。二是罕遇地震下的弹塑性变形验算。第二阶段设计是对大震下容易倒塌的不规则结构和有特殊要求的结构进行弹塑性分析验算,结构在大震下的薄弱部位,位移限值,塑性铰位置及其发生的时刻,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主要分析方法有:弹塑性时程分析方法和静力弹塑性(推覆)分析方法。弹塑性变形验算方法适用于:12层以下纯框架结构(可用简化的弹塑性时程分析验算);特别不规则的高层结构;严重不规则的高层结构。该类结构除计算分析外,还应按建设部令111号规定,在结构初步设计阶段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当指出,对高烈度地区重要的、标志性的不规则建筑物,由于其社会影响和经济利益巨大,必须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由“中震可修”提高到“中震不坏”,因此对这类结构的关键构件和薄弱部位,应采用比规范更严格的抗震要求,如中震不屈服设计、中震弹性设计或大震承载力验算。主要措施是:①根据抗震设防烈度,提高最大地震影响系数,如采用中震或大震的影响系数;②根据扭转变形指标位移比的增大程度,适当从严控制地震作用下层间最大位移角的限值。

3、强化抗震措施。抗震措施是大量震害的教训总结,是众多专家学者设计经验的概括,是抗震计算结果的合理有效补充,尤其是对特别不规则和严重不规则的结构,由于其结构体系过于复杂,很难满足结构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和基本假定,精确的解析其实并不精确,计算误差往往很大,不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从这个意义上说,抗震措施比抗震计算更重要!因此在规范中,抗震构造措施大多用强制条文书写,设计人员无论是否完全理解这些条文的含义,都应当坚决遵照执行。

三、电算参数设置

1、扭转耦联。从理论分析和工程实例计算得知,考虑扭转耦联影响的计算适用于任何空间结构,非耦联计算通常用于平面结构。因此,空间分析软件SATWE取消了是否选择扭转耦联的选项,在结构计算中总考虑扭转耦联的影响,显然这对扭转不规则结构的计算分析是十分有利的。

2、振型数量。《高规》规定,抗震计算时,宜考虑平扭耦联计算结构的扭转效应,振型数不应小于15,且计算振型数应使振型参与质量不小于总质量的90%。为了保证抗震计算结果准确,必须选取足够多的振型数量,使有效质量系数大于0.9。但振型数也不能取的太多,不能超过结构有质量贡献的自由度总数。SATWE软件计算振型数的缺省值为15,设计人员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修改。对于不规则的建筑结构,特别是具有弹性楼板,楼板开大洞,错层,跃层,多塔等结构,由于有质量贡献的自由节点数大大增加,选择的振型数也必须大大增加,才能确保有效质量系数大于0.9,使抗震计算结果真实可信。

3、双向地震。《抗震设计规范》强制条文规定,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但“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如何衡量呢,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强制条文岂不成为可执行可不执行?建议设计人员将本文提出的特别不规则结构作为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结构,考虑双向地震影响。

4、设置弹性楼板。当结构平面凹凸不规则,楼板不连续,楼板开大洞等情况形成狭长板带时,当连体结构采用弱连接楼盖连接两翼主体结构时,当采用框支剪力墙转换结构时,该部位的楼板不应采用刚性楼板假定计算,而应采用弹性楼板模型计算地震作用效应,即在SATWE软件特殊构件设置中将其设定为弹性板。

第8篇

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经营者要面临的市场环境日益复杂多变,法律风险成为每个企业必须面对的风险之一。特别是中小企业,虽然其在经济中的地位已经日益凸显,并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其占有市场份额率低、经济实力差,一旦遭遇法律风险就极易陷入困境,甚至导致破产。因此,高度重视企业经营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回避是每个中小企业应当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

何谓企业法律风险

2004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首次明确了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其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①

依据上述《办法》中的定义分析企业法律风险,可以发现有如下几个要素:第一,行为人的违规行为是引起企业法律风险的直接原因,行为人可以以作为方式为之,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为之,但没有违规行为,就不会有法律风险;第二,行为人不规范行为招致的不利后果是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第三,既然没有违规行为就不会有法律风险,从这个角度上来讲,企业法律风险是完全可以在事前避免的。

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及成因

表现。企业的法律风险可能存在于设立、经营和清算各个环节,其表现形式大致如下:

一、设立阶段。发起人行为不当会招致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企业的发起人对企业法律风险估计不充分,导致企业设立阶段的组织产生问题;发起人本身并不具备发起的资格,但是却进行了资金募集等发起行为;发起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都会使企业设立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导致法律风险出现,严重时甚至会导致企业夭折。发起人要承担债务上的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阶段。概括而言,企业经营阶段的法律风险主要包含如下内容:其一,劳动关系法律风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福利、工伤、养老等问题的解决不仅涉及到劳动者和企业的利益,而且关乎一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受到整个社会的高度重视。国家陆续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企业在雇佣劳动者之前应当熟悉国家颁布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法律的要求为劳动者提供适宜的劳动环境,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漠视这些,则会导致劳动纠纷的发生。其二,合同关系法律风险。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绝大多数的交易都是通过合同行为来完成的。在此过程中可能出现如下风险:一、合同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构成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则此种情况下,企业要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中小企业由于其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生意往来又常常是熟人交易,往往并不会让律师等专业法律工作者介入合同签订的过程,因而合同的签订可能会存在漏洞,导致法律风险。交易双方都有可能利用合同的漏洞谋取不符合双方交易目的的不当利益,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损失惨重。

三、清算阶段。企业在进入清算程序后,要成立清算组织,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在这个过程中,特别是在申报企业债权或者债务的环节,操作稍有差错,不但有可能触犯法律,因此引起不必要的麻烦,还有可能导致应当主张的债权不能得到实现,企业经济利益受损。而清算工作一旦完成,企业便会被注销,即使承受损失,也无法再以企业的名义进行追偿,因而这种损失在某种程度上是无法弥补的。

成因。致使企业招致法律风险的因素大致可以包含如下两类:

一、外部原因。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市场经济异常活跃,竞争机制逐步形成。但是,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起步较晚,落后于实践,对于企业的部分经营活动明显缺乏规制。在许多情况下,企业利用自身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谋取利益,行为不当,从而招致法律风险。另外,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是受国家法律和政策重点保护的对象,目前在市场上也存在部分劳动者利用合同漏洞向企业索取高额赔偿的行为,这也是中小企业面临法律风险的因素之一。在市场环境当中,由于法制机制不完善,竞争规则也存在很多问题,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法经营的企业比比皆是,特别是企业在设立、上市、并购、清算等环节中存在违规的现象更为严重。企业在这种操作中往往希望降低经营成本,在竞争中获取更多的利润,很多企业也都是随波逐流,与其他市场主体共同进行违规操作,但是结果往往事与愿违,使企业的行为招致法律风险,往往会付出更多的经营成本。

二、内部原因。外因是事物发展的动力,而内因才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企业应当对自己的一切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同时,企业创设的目的是追求利润,在竞争规则尚不完善的今天,很多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违反市场规则。很多企业主体在企业的设立过程、经营过程、清算过程中,以及在合同行为和人事行为等方面缺乏合法的制度,导致违法违规现象频繁发生。具体地说,造成目前这种现象的原因大致包括:第一,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惜使用违法违规手段,导致自身的行为不符合现有的法律规范和政策,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承担不利后果。第二,企业直接负责人对于企业的法律问题没有给予高度的重视,很多经营者对法律根本不了解,导致行为触犯法律,招致法律风险。这种情况在中小企业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依据有关报道,美国企业支出的平均法律风险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1%,而我国与面临的法律风险分值相对应,应支出的法律风险费用为企业总收入的0.4%,而实际只支出了0.02%,法律事务方面的费用支出严重不足。②这些行为极易使中小企业陷入到繁冗的诉讼当中,耗时耗力、耗财伤神,如果严重的话,企业负责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地说,这种法律风险的产生完全是由于经营者不够重视以及对于法律不熟悉造成的,而如果采取得当措施的话,这种风险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机制逐步完善,市场逐步成熟,规则也逐渐地透明化、合理化。对于违反法律进行操作的企业的惩治力度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规范自身行为,在企业内部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把自身所面临的风险消灭在事前的准备过程中,真正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笔者认为,中小企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提高法律意识,注重合法经营。目前由于企业经营者的无知或是对法律的不重视而导致发生法律风险的情况并不少见。这应当引起企业经营者的高度重视。企业经营者须知,随着市场竞争规则的逐步完善,怀着侥幸心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润只会给企业招致更大的风险。经营者要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建立合规部,审查内部行为。合规经营是降低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具体说,合规是指符合社会规范。要使企业的行为符合社会规范,目前普遍的做法是在企业内部建立合规审查部门,审查企业日常的经营行为,审查对象包括管理者和被雇佣员工,使其行为符合企业经营所需遵守的社会规范。

合规部的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应当及时培训员工,培养员工的合规意识。在合规部中应当专门安排负责员工培训的工作人员,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合规培训,使员工在工作之初即树立合规意识,在工作中时刻提醒自己的行为应当合规。同时也应当对老员工组织定期培训。第二,及时制定企业的合规准则。这是合规部最重要的任务。合规部要根据每个部门的不同职责,制定不同的合规准则,如果有必要,还要针对每个岗位制定不同的合规准则,并且要和薪酬福利部门相配合,将合规表现作为考察员工的基本要求之一。第三,对员工日常行为的合规进行监督和检查。合规部应当设专人负责企业内部合规行为的审查。这些审查包括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对重大商业行为的审查,同时也包括对重要负责人的行为的审查。

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和市场经验不足,大多数中小企业往往在出现诉讼纠纷时才想起求助专业的法律人士,而在平时的经营中则很少聘请律师对其行为进行审查。这种方式起到的效果差强人意。另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规则的不断完善,庞大的法律体系已经使不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人无所适从,不知道该如何适用法律。因此,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在企业日常的经营行为中进行严格把关,是减少企业法律风险的必然途径。在发达国家,很多文书不经律师作出不得生效。虽然在我国没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在进行关系重大的交易时,聘请法律专业人士协助,是降低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途径。(作者单位:湖州师范学院)

注释

第9篇

【关 键 词】小学生;品德;教学方法;能力培养

中图分类号:G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2)02-0169-03

一、引言

小学是少年儿童形成人生观和价值观的萌芽时期,是塑造良好思想品德的关键时期。以低年级《品德与生活》和中高年级《品德与社会》组成的小学生思想品德课程是“以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以培养品德良好、乐于探究、热爱生活的儿童为目标的活动性综合课程”,[1]它是小学实施思想道德教育的主要途径。小学思想品德课的传统教学方式大多是“教师讲,学生听”的以教定学的教学模式。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始终处于被动的状态,他们的情感没有被激发出来,他们对教学的内容无法产生共鸣,他们对思想品德课的印象往往就是“说教”,甚至是“训人”。不少学生会产生抵触心理,抵触的后果是学习没有动力,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结果是讲归讲,学归学,做归做,表现为课上刚刚学过的道理和规范,一下课就违反了。另外,传统教学没有把课程教学与能力培养联系起来,教师没有能力培养的理念,学生被动地跟着老师完成了教学环节,最终还是“低能儿”,课程目标的僵化和教学方法的单一导致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

如今全球经济竞争愈演愈烈,社会对高素质创新人才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素质教育的呼声越来越高,素质教育应该从小学抓起。而实施素质教育中加强能力培养的主渠道是课堂教学,如何抓住课堂教学这个中心环节,优化教学过程,培养品学兼优人才?本文结合笔者在小学生品德课程的教学实践,从如何在教学中以学生为本,采用案例式教学、讨论式教学、现场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进行品德教育的同时,培养小学生的观察能力、表达能力、创新能力、归纳总结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以学生为本,以德育为主,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教学应不拘一格,教师必须能够根据课程特点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多探索新的有效的办法。笔者结合品德课程活动性、综合性、思想性和实践性的特点,从学生主体性入手选择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方法改革,把德育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教学改革过程中始终贯穿能力培养的教学理念。下面讨论的各种教学方法的运用,都是围绕品德课程教学目标,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展开的。

1. 讨论式教学培养小学生的表达能力。讨论教学法是以老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能动性,在老师的启发诱导下,由全班或小组成员围绕某一问题展开讨论,互相学习,以求得正确认识的一种教学方法。一般包括导入、提问、讨论、总结四个步骤。第一步是主讲教师在课堂讨论前要作好系统而简要的讲授,导入部分要引出主题并讲清基本概念;第二步是老师指出重点、疑点问题,启发、引导学生思考,并提出讨论题目、要求及讨论方向;第三步是学生以分散或者集中的形式展开讨论;最后老师进行总结,对讨论中的正确意见给予肯定和鼓励,必要时加以引申和提高,对讨论中的错误见解进行分析,指出问题所在,对不够全面的见解要加以补充,使之完善。[2]比如,“做守规则的小学生”一课,笔者用学生喜爱的游戏作为切入点,让同学们在游戏中体会游戏规则的必要性,让学生认识到规则是游戏顺利完成的保证,由此引出规则的概念。然后老师提出讨论的题目,“为什么要制定游戏规则?”“游戏规则由谁来制定?”“如果在游戏中不遵守规则会怎样?”经过充分讨论,老师进行第一阶段总结:游戏规则是为了保证游戏的公平竞争和秩序,它是游戏顺利进行的保证;游戏中的规则是由参加游戏的人共同制定的,做游戏必须遵守规则。如果有不遵守规则的,游戏就无法顺利进行。谁在游戏中不遵守规则,谁就会成为不受欢迎的人。接着老师提出第二层次的问题,“除了游戏规则,你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还发现哪些地方有规则?”“人们是怎样对待那些学校的规则和社会的规则的?”“学校对小学生有哪些要求?这些要求是规则吗?”在第二层次的讨论中,把主动权交给学生,学生为主体,老师起引导作用。分组讨论时,由学习小组组长主持讨论,每个人都要发言,而且所有人的发言都做现场评价,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然后,每个小组推出一名代表在班上发言。通过讨论这种教学方法,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现场发言也锻炼了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接着老师进行第二阶段总结:在人们的生活中有许多规则,它给社会带来了公平与秩序、安全与信任。规则在人们的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相当重要的。作为小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要注意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这两个重要的规则。[3]在充分认识规则重要性的基础上,老师还会提出第三个层次的讨论题目,“不遵守游戏规则会成为不受欢迎的人,不遵守学校规则、不遵守社会规则的人会有什么样的后果?”以强化规则意识,树立遵守规则的理念。最后,请学生代表谈谈学习这一课的最大收获。老师在总结中不仅针对学生知识掌握的情况做出评价,还会对学生在讨论中的表现进行评价,并就其团队的协作能力、组长的协调能力和主持人的仪态仪表、主持讨论的能力等方面提出意见。

2. 情景教学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情景教学也叫任务驱动教学法,此种方法能为学生提供体验实践的情境和感悟问题的情境,围绕任务展开学习,以任务的完成结果检验和总结学习过程等,改变学生的学习状态,使学生主动建构探究、实践、思考、运用、解决、高智慧的学习体系。该教学法有几个基本环节:1. 创设情境:使学生的学习能在与现实情况基本一致或相类似的情境中发生。2. 确定问题(任务):在创设的情境下,选择与当前学习主题密切相关的真实性事件或问题(任务)作为学习的中心内容,让学生面临一个需要立即去解决的现实问题。3. 自主学习、协作学习;不是由教师直接告诉学生应当如何去解决面临的问题,而是由教师向学生提供解决该问题的有关线索,强调发展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4]在上二年级下册《做个爱心小天使》一课时,笔者设计了一个路遇摔倒老人的情景,由笔者扮演摔倒在路上的老人,学生则分别设为一人、两人、三人、多人组合,要求每一组学生单独完成救助的任务。每一次的情况都不相同,比如关于摔倒的地点可能是在公园,可能在路中间,也可能是在路旁边;关于老人也有多种情况:一是昏迷不醒,摔伤情况不明;二是清醒但说不清自己的情况;三是清醒能说明自己腿被摔断。在救助演习中,有的学生不知所措,简单地等待过往行人;有的学生莽撞行事,不了解情况即搬动老人,造成二次伤害;有的学生没有考虑到马路中间车来车往,自己在助人的同时,没有注意自身安全;有的学生则很冷静,先判断客观条件允不允许自己靠近老人,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再问明受伤情况及家属电话,判断能否移动老人,然后一部分人留下来替老人打伞(遮阳或挡雨),一部分人跑去找大人或者打求助电话。通过这个求助情景教学,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独立解决问题和分工协作的能力。整个班级有多种求助方式,老师组织大家讨论各种求助方式的利弊,大家一起寻找最佳的求助方案。在解决问题的同时,让同学们亲身感受到成功助人的乐趣,让大家认识到在路上遇到有困难的人不仅要伸出援助之手,而且要用科学的方法去帮助别人。

3. 案例式教学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案例教学法是根据教学目的和培养目标的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以案例为基本素材,把学生带入特定的事件情境中进行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并形成技能技巧的一种教学方法。[5]案例教学因其具有直观、形象、生动的知识表现,以及深刻、具体、丰富的实践背景,对学生“明理、激情、导行”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6]在上五年级上册《爱的责任》一课教育学生孝敬父母长辈时,笔者采用的就是案例式教学。课前布置学生看一部电影《双胞胎》,剧情是李春、李东是一对双胞胎,家里小孩多、生活拮据。从小父母偏心,不管是生活还是工作,一切李春优先。后来李春考上了研究生,毕业后成为一名省报记者,生活宽裕。再后来父亲摔了一跤成为四肢瘫痪的病人,在父亲最需要亲人照顾的时候,下岗失业多年的李东拒绝了高薪诱惑一天二十四小时守在父亲身边。而李春却拒绝对父亲尽最基本的义务,从此不再与父亲联系。大姐李华联合四个弟弟妹妹要将其告上法庭,要以法律的名义彰显道德的尊严,可是父亲却以微弱的声音说:“你们要是告他,我就自杀……”李春的妻子不能容忍他的不孝,带着儿子回了娘家,她要李春好好想想……上课时,先让学生简单概述剧情,同学们对剧中的几个主要人物,尤其是双胞胎兄弟展开了激烈地讨论,有赞扬李东的,有批评李春的,也有的认为父亲的溺爱造成了李春的不孝……笔者因势利导,让学生重点思考“李春的妻子让他想什么问题呢?”“父母扶养子女容易吗?”“为什么要孝敬父母?”“我们应该向谁学习?”“我们现在应怎样孝敬父母长辈”等,课后布置学生收集孝敬父母长辈的故事,开一次故事会。通过这样的案例教学,更容易触及学生的内心世界,以便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也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通过学生之间的辩论和师生之间辩论,也培养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

4. 现场教学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现场教学是将课堂搬到实际现场的一种教学方法,通过现场的亲身感受,使学生更快、更好地学习和掌握知识,这种方法具有真实性、直观性和生动性。安全教育是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课程中提得非常多的内容之一,交通安全教育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在一年级上册《标志!标志!》、《我们来玩过马路》一组教学内容中,笔者采用了现场教学的方法,先请交警为学生作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展示交通信号、信号灯演示、指挥交通的手势,并解释其含义。再把学生带到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让他们观察人们是如何遵守交通规则的。回到课堂上,笔者让同学们把观察到的现象总结出规律,并表达出来,可以用图画表达,可以用文字表达,也可以用口头表达。大多数同学都能把他们观察到的现象表达出来:交通行驶中,行人车辆必须各行其道,车辆必须靠右侧通行,行人要走人行道,过马路要走斑马线,红灯停,绿灯行等等。在此基础上,以游戏的形式模拟交警值勤和过马路。模拟交警值勤不仅让学生体会到交警值勤的辛苦、学会尊重他人劳动成果,也让学生明白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及意义。[7]这样的现场教学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环境之中,加深了印象,强化了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还培养了学生的观察能力和总结能力。

5. 项目教学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项目教学法是通过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而进行的教学活动,其目的是把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掘学生的创造潜能,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8]在讲到保护环境、爱惜资源的内容时,笔者采用了项目式教学方法,选取的是“为我们的学校设计环保提示语”的项目,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用一节课的时间,以校园为对象,系统地对校园内的环保提示语进行创新设计,要求语言简练亲切,朗朗上口,放置位置合理。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每个小组必须合理分工、通力合作才能完成任务。通过项目的进行,让学生认识到保护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引发他们去关注自然环境,把保护环境当成一件最平常、最基本的事去做,同时也培养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

三、结束语

正所谓“教定有法,教无定法”。教学方法有许多,每种教法都各具特色,各有适用范围,只有因材施教、灵活运用,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本文对小学生能力培养和品德课程教学方法改革做了一些创新性的探索与实践,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但教学改革是一项长期地任务,对高品质、高素质人才的培养还需要我们不断地总结,不断地探索。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印发《全日制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实验稿》,2003,5.

[2]金丽枫.论讨论教学法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的应用[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12):115.

[3]徐文红.小学《品德与社会》四年级下册教材分析及建议.省略/temp/2009224202048959.doc 2009-2-24.

[4]任务驱动教学法.baike.省略/v7651778.htm

[5]唐世纲,李枭鹰.论案例教学的内涵及基本特征[J].教学与管理,2004,(6):48.

[6]李丹.如何对小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5,(8):52.

第10篇

关键词:法律权威 公正 法治

一、法律的至上权威

在大多数当代社会 ,法律是惟一主张具有无限权威的人类制度。法律通过权威的或主张权威的行为标准组织社会生活。

权威的概念与法律的概念不可分割的联系在一起,那种认为法律的分析涉及法律拥有事实的或有效的权威,但不必然包括合法性权威的概念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拥有权威的人仅当在他之上的人认为他拥有合法性权威时,他才拥有有效的或事实的权威,即法律为自己主张合法性权威。直接谈论法律本身的权威是可能的,如果法律是实施某种行为和排除相冲突因素的理由,那么法律具有权威性。

法律是权威性的指导以及其他权威性指导的渊源,“法律主张合法规则的存在是服从行为的理由”,而不是 “法律要求服从是由于对法律约束力及有效性的‘承认’。任何法律制度都声称具有至上的权威,要求人们服从。

如前所述,法律的权威是一种合法性权威,它主张法律规则应当是行为的排他性理由,对任何导致违反法律规则的理由,法律都要求人们忽视它们。但是,法律的权威也不是一种专横的权威,它不能依靠其所规定的强制性手段而获得。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方式:一是提供社会合作的方式 ,二是规定强制的措施。人们在是否服从法律的问题上可以使用道德上和利益上的审慎考虑,法律应当尊重个人的自治。

综上所述,法律权威的基本含义可以简单概括为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的唯一的权威。

二、如何维护法律的至上权威

(一)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法律之所以能够成为权威是因为法律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强制性是法律的本质特征之一,哪里没有强制力,哪里就没有法律。无论是法律的产生抑或是法律的实施都离不开国家强制力的作用。“国家通过监狱、警察、军队、法庭等物质形态所体现出的国家暴力” ,形成法律权威存在的物质基础。通过运用强制力对非法行为进行约束和制裁,以恢复被破坏的法律权威,达到社会秩序的和谐统一。

(二)法律的公正

法律的权威不仅仅依赖于它的外在强制力,仅有外在强制力不可能形成真正的权威。真正的权威是来自于内在的,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既来源于法律本身内在的合理性,也来源于法律实施过程的合理性,正是这些法律才受到尊重、被人信赖、为人遵守。如果说,执法者缺乏法律权威观念会导致法治大厦的倾斜,那么,公众缺乏法律权威观念则能从根本上摧毁这座大厦。我国的法治建设是在较浓重的人治社会传统背景下起步的,就更需要确立法律权威观念,只有树立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至上权威,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国王不受制于人,但受制于上帝和法律”,任何人都必须服从法律,统治者也不例外。

三、法律的力量源于权威,源自公正

法律必须有权威,才能彰显力量,赢得尊重。法律权威的形成,不在于法律的存在,而在于法律的公正。

(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只有得到有效实施,才能将纸上的法律转化成行动中的法律;只有通过普遍崇法守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能使行动中的法律成为在现实生活中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法律的生命力才能得以真正体现和延续。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重视和加强宪法法律的实施,将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工作重心。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需要通过法律的实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来维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需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与法律监督的衔接配合,用法律的实施效果来检验和推进;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氛围的形成,需要通过法律的实施,发挥法律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来培养和营造。

(二)法律的公信有赖统一的适用

法律不仅应当得到实施,而且应当得到有效的实施。有效的法律实施有赖于统一的法律适用,这是宪法规定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的体现,是贯彻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也是构建良好法治环境的基础。

当前因法律适用不统一引发的法律实施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法律公信和权威的突出问题。法律的有效实施,不仅要求法律条文在个案中得到正确适用,更需要法律规定在类案中实现统一适用;不仅要求行政执法的统一,更要求司法的统一。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实施的普遍认同,进而形成对法律的内心信仰和普遍遵守。

(三)法律的价值实现重在司法的保障

所谓“司法”,就是通过公正中立的程序运行与严格规范的法律适用,将抽象、原则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法律争议纠纷的具体实践,明是非、断责任、解纠纷,最终实现法律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的价值追求。

人类社会伴随着纷争产生而不断探索着纷争的解决之道,从原始部落争斗、同态复仇、神明决断、长者调停、宗教裁决、皇权定夺,直至现代司法裁判,通过司法来定分止争是人类社会的历史选择。可以说,现代社会不论实行何种社会制度,也不论实行何种具体的司法制度均设有法院,并赋予其共同而基本的功能,即依法解决纷争且对纷争的解决具有终局功能。在国家为消除社会冲突所建立的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司法等各项法律制度中,司法被赋予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地位。因此,司法在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中也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

四、结语

第11篇

关键词:法律价值;体育精神; 正义; 公正;秩序

中图分类号:G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07)01-0061-04

Abstract:Law values and sport spirits share the same ideal objectives, including justice, freedom, rightness, order etc., which are all belonging to consciousness. hus law values and sport spirits have high coherence essentially. In order to promote and realize sport spirits, we should use laws fully.Cultivation of law consciousness, comprehensive legislation, strict execution of law and fair judicature are needed absolutely in promoting and realizing sport spirits.

Key words:law value; sport spirit;justice;rightness;order

法律规范和体育规则本质上都是人的行为活动准则,不管是在实然层面的规则产生与实现过程上,还是在应然层面的价值判断与理想追求上,法律规范与体育规则有诸多共通之处。在这些暗合与共通之中,很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法律价值与体育精神的契合,两者都坚持对公平、公正的追求,对有秩序竞争的维护,对不正当竞争的排斥与反对。因此,本文从法的价值与体育精神的基本内涵入手,结合法律价值理论,演绎二者的共同的基本价值理念与追求,最后从实证的层面分析如何依靠法律的作用促进体育精神的实现。

1 法的价值与体育精神的本质属性

一般来说,法的价值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律价值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了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1]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因使用方式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其一,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人们以此来评价一部法律的好坏。其二,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的价值。如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民自由、社会秩序稳定等。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社会价值目标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增加。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称为法的“目的价值”。其三,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法律在形式上应当具备的某些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质。在这三种意义的价值中,法的目的价值是核心内容,所谓“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都应以此为基础和出发点。一般认为,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和效益应作为法的基本价值。[2]从性质上看,法律制度属于社会规范,法的价值则是法律这种社会规范的内在精神特质和人们对于法律的意识观念。

与法的价值相似,体育精神也是一种精神意识层面的东西。没有哪个学者为体育精神严格地定义过,这并不是现代体育或体育精神的缺憾,精神属于伦理的范畴,现代体育精神是一个不断生长的复杂的思想道德体系,无法以一种固定化的理论模式来断然地概括体育精神。所以,体育精神留给人的印象往往十分抽象,这种抽象的精神在现实体育活动中内化于具体的体育规则与规范中,或者演化成为人们观念中的超越现实的体育理想。用概念化的语言来说,体育精神是通过体育运动而形成并集中体现出人类的运动智慧与进取心理的意识总和,是体育运动和体育教学的最高层次,它能造就和反映人的某种高贵品质,是人的精神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能够为社会所接受的积极意识。[3]体育精神是体育活动和体育规则所蕴涵的基本精神理念,也是人们对体育属性的评价与追求。对于体育精神的具体内容,不同的研究者做过不同的界定,主要包括:拼搏进取精神、公平竞争精神、集体主义精神、遵纪守法精神、艰苦奋斗精神、革故创新精神以及爱国主义精神、理想主义精神、开放观念和全球意识,等等。[4]

从基本属性上看,法律价值和体育精神二者都是精神意识层面的问题。法的价值反映了人们对法律自身属性和法律运作过程的评价与追求,反映了法律本身的特性,具有主观和客观统一的特点。体育精神同样反映了体育活动和体育规则中所蕴涵的基本价值追求,反映人们对体育活动和体育规则的基本评价与理想追求。与法的价值一样,体育精神同样具有主客观统一性,从体育活动中产生并不断指引体育活动和体育规则的发展。因此,法的价值与体育精神也必然具有一定的暗合和共通之处,两者在基本的理念内涵和价值目标上具有高度一致性。

2 法的价值与体育精神的契合

2.1 法的效率价值与体育竞争精神

现代社会的法律基本上都有或应有其内在的经济逻辑和宗旨: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最终促进社会和社会经济以比较高效的模式向前发展。这些要求在法律中就表现为法的效率价值。而从运动个体和具体运动项目的精神风貌要求来看,体育精神最集中地体现为竞争精神。对动员来说,最大心愿就是通过比赛在运动会上打破记录并获得奖牌,在体育运动史上写下自己的辉煌。“更快、高、更强” 的奥林匹克格言充分体现了顽强拼博、锐意进取的竞争精神。

法律通过产权关系维护和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鼓励人们合法地创造和追求自己的利益,鼓励人们在社会活动尤其是经济活动中进行商业竞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体育活动通过完整的竞技规则和现代化商业运作来鼓励运动员拼搏进取,既实现运动场上的奋斗目标,又实现合理的利益追求。在社会心理学中,满足既被人们当作需要的实现,又是新的需要的起点和契机。不管是法律促进的效率目标,还是体育活动弘扬的竞争精神,都是人们对自我存在和价值的一种追求和满足,二者必须为此目标而服务。追求效率和追求竞争二者的本质属性必然是一样的。

2.2 法的正义价值与体育公平意识

在法律思想史上,正义是一个比较模糊的范畴,它往往和公平、公正、平等、自由等价值观念密切联系在一起。法律上的正义主要涉及形式的正义与实质的正义。形式正义保证社会主体对社会制度、社会自由的平等利用,忽略个体之间的差异性,有的时候往往与社会竞争的起点公平相联系。而实质正义则在考虑社会个体差异的基础上,社会主体得到与自己优点、贡献、需要、身份等相对的待遇。[5]

而公平竞争精神是体育竞赛的又一个显著特点,奥林匹克运动的“更高、更快、更强”之所以成为一种高境界的倡导,就在于它是体现了公平的竞争精神。现代体育以竞技运动为主要内容,而要实现竞技体育的良性竞争与发展,实现竞技运动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娱乐功能,一个基本前提是保证公平竞争。没有公平竞争,体育不仅失去魅力,而且也将失去存在的价值。在每届奥运会的开幕式上,《奥林匹克》规定运动员和裁判员都要宣誓遵守体育道德和公平竞赛的精神。奥林匹克运动之所以能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功,关键有两条:一是靠公平竞争。奥林匹克运动的体制和它的一切规范和准则都必须确保公平竞争。否则奥林匹克运动的理想和精神就无从谈起。二是靠体育的价值、社会的价值与个人价值三者之间高度的一致,在神圣的五环旗下,体育的光荣、国家的荣誉和运动员实现自我价值三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6]

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法律的正义价值与体育的公平精神可以说是完全一致的。法律通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满足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公平竞争的需要,体育通过体育规则实现运动员的公平竞争。法律在起点的公平下承认社会主体竞争结果的差异性,体育活动中,完整的体育规则、公正的执法裁判也保障竞争结果的公正。只要起点和规则的公正,对于结果的不公正,社会的一般观念是加以认可,而这一点在体育竞技则是被完全赞同。如亚里士多德所言,相等的东西给予相等的人,不相等的东西给予不相等的人。[7]

2.3 法律的平等价值与体育的平等参与精神

这里的平等强调的是社会主体在法律地位和社会活动参与上的平等,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这一价值目标的根本体现。人天生具有平等感的需求,“平等是人们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意识到别人和自己是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是法国用语,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8]法律对平等的实现主要是努力保障社会主体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现代法治的制度基础是民主,民主要摆脱特权,必然要求社会主体地位平等,要求社会主体平等参与社会各项活动,这是实现社会竞争和发展的前提。

体育尤其是竞技体育要实现其社会功能与价值目标,也必须能够吸引社会主体的平等参与,在社会主体广泛参与支持的基础上培养和形成精英运动主体。“参与比取胜更重要”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著名格言。顾拜旦在1936年奥运会演讲时曾说过:“奥运会重要的不是胜利,而是参与;生活的本质不是索取,而是奋斗。”奥林匹克运动在其活动中力求贯彻的原则之一是普遍性。它反对在体育活动中有任何的歧视,不管是民族、种族、宗教、政治派别或性别的。当今的奥林匹克运动会被称为奥林匹克大家庭最欢乐的聚会,参加的成员来自世界的各个角落,公平平等地参与竞争。[9]

法律的平等价值与体育的平等参与精神都体现了人们追求理想过程中的起点平等和机会平等。法律运作中反对特权和徇私枉法,体育运动中反对种族歧视、兴奋剂等都是为了最广泛地实现起点与机会的平等。

2.4 法的秩序价值与体育运动的规则意识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说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与社会进程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10]“秩序”在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具有工具性价值的属性,它为其他价值目标提供了现实的条件,没有秩序价值的存在,就没有法的其他价值。法所要实现的秩序包括国家政治统治秩序、社会经济运作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等。只有贯彻遵纪守法意识、规则意识,在法律建立的稳定社会秩序中,个人才能生存和发展,社会才能产生竞争与创新。

体育运动中同样要坚决贯彻遵纪守法精神与规则意识。体育活动必须有一定的规则,体育比赛之所以能够顺利进行或令行禁止,这与规则的强制性是分不开的。体育规则是社会法规和人类共同规范的一种模拟和缩影,体育运动的规则意识是法律的秩序价值在体育活动中的彰显。奥运会上运动员和裁判员的最基本义务和职责就是遵守竞赛规则,没有规则,就没有公正,就没有比赛的存在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竞技运动的规则性要求人们不仅要遵守比赛规则,而且要遵守社会公德,保持良好的道德规范。运动员在体育活动中遵守规则也在无形中养成社会契约精神和文明的行为方式。教育专家认为,在青少年中开展各类体育竞赛活动,体育规则意识的培养会使犯罪率大大下降。

2.5 法律规范下的自由与体育规则下的自由

古往今来,自由是一个最激动人心的字眼,是一个令人向往的崇高目标,追求自由是人类固的本性。认为,“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11]从法律的眼光看,自由体现了个人和社会的统一,个人只能在社会允许的范围内追求自由,社会也只是在这个范围内才承认和保护个人的自由。那么,社会用什么东西来确认和保护个人的这种自由呢?在政治社会中,显然是法律。“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之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范围之外作出规定。” “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12]自由是法律的价值目标,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必然是法律规范之下的自由,没有超越法律的自由。

与之相应,竞技体育则是一种规则之下的自由竞争。如前所述,体育精神提倡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奥林匹克精神是现代社会文明的一大奇迹,它追求“更快、更高、更强”,并激励人们为之不懈努力。这种理想是一种体育规则之下的自由理想,它期望在平等的条件下为获得荣誉而进行自由公平的竞争,每个运动员都可以为了自己的理想而奋斗,只要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自由竞争是体育赛场的精神动力,更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精神动力,它激励人们不断超越和创新,推动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

除了以上论述的五点内容之外,体育精神中还蕴涵着协作意识、爱国主义情怀等,这些都与法律价值中的分工合作理念、国家至上等价值追求不谋而合。囿于篇幅,不再赘述。

3 法律对体育精神的推进与实现

体育精神是从社会文化和体育文化中生长出来的,不能脱离培养它的各种社会文化而孤立存在,否则体育精神将丧失现实性和真实性。社会文化是体育精神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纯粹意义上的体育精神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存在,它必须通过体育法规、体育规则、体育习惯和惯例等对体育生活和体育现象的规范和导向过程中体现出来。[13]因此,从法律价值的视角看待体育精神,并不是将法律价值与体育精神简单对应,还要把体育精神作为调整现代体育生活和体育现象的一种规范来认识,研究如何在法律的视角下,通过法律制度的构建、法律价值目标的追求来推进体育精神的发展与实现。具体说,法律对体育精神的推进与实现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3.1 法律意识的培养与体育精神的提升

根据一般的理解,所谓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认识、知识与思想的总称。[14]法律意识在构成上是一个整体,现代公民的法律意识主要包括对法律的认识水平、守法意识、权利意识等。法律意识是衡量一个人、一个国家乃至整个社会文明和法治程度的标准之一。法律意识的培养对于增强社会主体的守法意识、规则意识、权利意识具有重要作用。体现在体育运动中,运动主体的规则意识、观众的文明道德水准都将随社会总体的守法意识提升而提升,权利意识和权利追求能力也将随法律意识水平的加强而加强。从我国现在来看,奥运会即将在中国举办,培养和提升全民奥运意识的一个重要途径是通过加强普法教育,提高普通公民和运动员的遵纪守法与规则意识。

3.2 立法对体育精神的推进

遵守规则的前提是制定规则,因此要提高公民以及专业运动员的体育精神,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我国十多年前就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法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彰显和强化体育精神,尤其是体育法第四章关于竞技体育的规定,更是体育精神的具体落实,强调体育要公平竞争、服从管理、遵守体育道德等。该法最后一章还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成为维护体育精神的底线。此外,国务院及下属的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文化部等单位都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来保障体育运动的合法有序进行,这些规定里面同样贯彻了基本的体育精神。从法的作用看,法律的制定可以实现指引、评价、教育等法律作用,相关体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有助于体育精神的教育和培养,提高全民体育精神水平。

当然,我国目前仍特别需要加强体育方面的立法。现有的《体育法》已经不能适用社会现实需要。首先是体育基本法过于粗疏,内容单薄,带有很强的政策纲领性。从体育法实施的实践来看,该法主要是起到纲领性引导作用,缺乏法律的具体规范作用,不利用执法和司法实践。其次,现有相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存在混乱和冲突,不利于法律的执行,当然也就不利于推进体育精神。再次,从法律的效力等级看,现有的部门规章等级太低,明显不利于司法活动。

3.3 执法活动对体育精神的维护

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执行法律是直接、广泛、主动地行使国家权力的表现。体育活动中的执法是国家体育行政管理的重要表现形式。国家执法对体育精神的维护主要体现在:(1)加强治安,维持体育秩序。这既是社会治安的需要,也是体育运动得以自由公平进行的保障。治安执法活动既可以促进观众的文明守法意识,也促进运动员的规则意识,避免运动员之间的冲突,也避免与观众的冲突。(2)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促进公平竞争。现代竞争法的调整领域已经多余化,超越了商业流通领域,涉及体育、文化、教育、科研等各个领域。[15]相关执法部门通过药检活动、行政处罚等行为,努力消除兴奋剂、假球、黑哨、商业贿赂等不公平不道德的体育现象,保障体育活动尤其是竞技体育的公正进行。

3.4 司法活动对体育精神的保障

司法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从法律的实现来看,司法是法律实现的最后保障,也是维护法律精神的最后屏障。因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16]体育精神在通过体育执法活动仍然得不到维护的情况下,必须诉诸最后的司法来加以解决。司法对体育精神的保障主要表现:(1)解决纠纷。在对体育活动和体育商业运作中的各种违约与侵权行为进行审判,维护和弥补相关主体的权益,主要途径包括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2)惩罚犯罪。对与严重体育违法行为进行审判,追求相关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最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3)解决行政执法机关与相对人的体育管理纠纷,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从司法实践统计来看,我国的体育纠纷以及体育腐败现象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的比例仍比较低,这与我国的体育文化氛围和国家体育管理模式有很大的关系,需要更进一步将体育纠纷纳入司法领域。

综上,法律价值与体育精神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共通的,因此法律对体育精神的实现也必然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奥运会的即将在我国举办,国家不妨以此为契机,完善体育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的作用,通过法律反对体育腐败,为奥运会的举办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用法律建设推动奥运精神必将是我国对奥林匹克运动的一项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著. 法哲学范畴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92.

[2] 张中秋,杨春福,陈金钊编著. 法理学[M].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238-241.

[3] 张新. 略论当代大学生体育精神的培养[J]. 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 2005, (5).

[4] 参见:张新. 略论当代大学生体育精神的培养[J]. 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 2005, (5);徐丽丽. 谈奥林匹克精神内涵的九种意识[J]. 宿周学院学报,2005, (2); 何振梁. 奥林匹克精神及其本质[J]. 体育文史,1996, (5).

[5] 张文显著.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 法律出版社, 1996,536.

[6] 孟建伟. 科学与奥林匹克精神. 载哲学研究, 1994, (11).

[7] 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31.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65,(2),48.

[9] 何振梁. 奥林匹克精神及其本质. 体育文史,1996, (5).

10[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 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J].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19.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0,206.

12[英]洛克著:政府论(下),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4,35.

13姚亚中,周宁. 现代体育精神的构建[J]. 青海师专学报(教育科学),2003, (6).

14张中秋,杨春福,陈金钊编著. 法理学[M].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1,82.

第12篇

关键词:交易费用;制度因素;非制度因素;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2

交易费用是交易成本经济学的重要基本概念。交易费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交易费用在量上不断变化的原因是什么?或者说影响交易费用变化的因素是什么?这也是交易费用经济学所要回答的问题。影响交易费用变化的因素很多,本文在总体上将其归纳为制度因素和非制度因素,并将从这两个方面对交易费用的影响因素进行具体的说明。

一、制度因素

(一)正式制度

凡勃仑在《有闲阶级论》中声称“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由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综合,因此从心理学的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状态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凡勃伦,1964)。康芒斯在《制度经济学》中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 (康芒斯,1962)。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一些游戏规则,是人类设计出来调节人类相互关系的一些约束条件”(North,1992)。拉坦则认为制度是“一套行为规则,它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拉坦,1994)。青木昌彦则认为,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持系统(青木昌彦,2001)。制度既可能指制度结构,又可能指一项具体的制度安排。前者是一个社会中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的总和;后者是指支配经济单位之间有可能的合作与竞争方式的一种安排。在诺斯看来,“制度安排可能最接近于‘制度’一词的最通常使用的含义了”(诺斯,1994)。本文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划分来讨论制度对交易费用的影响。所谓正式的制度安排是指明确表述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如何做等信息的一些规则,而且这些规则常常以条文或符号的形式表现出来。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则很难有具体条款可查,常表现为惯例、习俗、文化、观念、意识形态等。

正式制度对交易费用的主要影响就是节省交易费用。正式制度基本作用之一就是规范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对人们行为做出的规定。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主体客观上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特征,而且具有向他们转移成本或运用不正当手段争取更大利益份额的机会主义倾向,威廉姆森认为,“虽然双方在实现联合利润最大化的适应方面都有长期利益,但各方也都希望在每一次适应性修改契约后能占有尽可能多的收益。于是可能进行的有效适应导致费时费力的讨价还价或者甚至更糟,使收益在对成本高昂的子目标的追求中消失殆尽。显然,减少机会主义影响或提供信任度的规制结构是需要的”(威廉姆森,1996)。制度能增强互利共存的习惯,达到抑制机会主义和恣意行为的目的,从而减少经济交易中的交易费用。

(二)非正式制度

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可以被看作是个人与其环境达成协议的一种节约交易费用的工具。非正式制度对交易费用的影响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伦理道德对交易费用的影响

社会伦理道德对交易活动的影响进而对交易费用的影响大致表现在:(1)对交易者的影响。伦理道德具有不同的层次:一是人类整体的道德价值意识;二是在某一特定地域范围内生活的人们共同遵守的道德价值观念。两者对人们的经济活动的影响是不同的,前者对全人类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如自由、平等、公正等;而后者则只对一定范围内的人们的经济活动具有约束力。上述两层次的伦理道德因素制约着交易主体的交易方式,从而引起交易费用的变化。另外,行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采取怎样的方式,与其价值目标有着紧密的联系,伦理道德通过制约交易主体的行为方式影响交易费用。(2)对交易物的影响。这里的交易物指的是产权,一定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是一定产权制度确立的价值依据。另外,一定的伦理道德观念还规定产权界定的范围。并非所有的权利都能作为产权进行界定而进入商品交易市场。产权的界定得基本依据就是人类所奉行的一些基本伦理道德原则。(3)对交易活动的影响。在对交易主体的交易活动所引起的行为结果进行评价时,主体更多地是从自身行为的直接目标出发评价自身的行为价值,而社会的评价则要复杂和丰富得多,不仅是经济效益,更多是社会效益。社会效益都是的是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伦理道德的考量。伦理道德制约交易活动的后果评价,进而影响交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