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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民问题研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01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脚步的不断加快以及在全国大范围内的全面推进,越来越多的耕地被征收,失去了土地的农民就失去了生存的基本渠道,养老的基本保障,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面临着“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创业无钱”的困境。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也造成了一些社会矛盾,阻碍了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对此,本文首先对失地农民的养老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再者针对现存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并对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最后阐述完善健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民自身、社会和谐稳定等各方面的重要性。
一、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现状分析及存在问题
土地是农民的主要生活来源及生存养老的主要保障,失去土地的农民既没有办法再从土地上获得生存养老的保障,也无法享受到城镇居民的社会福利及社会保障,这些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失地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低,经济损失严重
国家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仅仅是根据这块地的年产值进行评估测算,并不包括该土地的其他增值价值等方面,导致直接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经济利益。而且给予的补偿较低,只能够维持失地农民当下的基本生活,但很难让他们维持和以前一样的生活水平,并且对于失地农民的就业等没有妥善安排,造成失地农民养老问题严重。
2.养老保险政策不完善,失地农民参保率低
失地农民由于知识能力有限,理财能力不足,而且各种观念相对落后,所以意识不到参保的重要性。而且生活来源被阻断,失地农民的经济能力不够也是未能参保的重要原因。而现存养老保险政策既没有对失地农民参保知识的普及教育,也没有针对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的参保优惠政策,导致他们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引发社会关注。
3.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保工作落实不到位
有些地区对于征地工作采用先征收土地再给予补助的方法,而在土地征收结束后,农民的补助无法及时得到,善后社保工作处理不到位,对于失地农民的一些基本要求也无法满足,因此对他们的生活造成影响,导致很多失地农民没有资金自己解决养老的问题。
二、失地农民养老问题解决对策
1.对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进行合理改革,提高农民的失地补贴
现存的补偿制度有很大的局限性,农民的切身经济利益被损害,他们既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也无法得到等额补偿,所以才会出现各种养老问题,对此,国家应调整政策,把开发土地的巨额利益从开发商手里分出一部分补偿给农民,使其生活得到保障,享受到城市化带来的好处。
2.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增强其再就业能力
失地农民的主要问题就是没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如果对他们进行教育,提高自身的再就业能力,再加之国家补助,那养老自然不成问题。定期对失地农民提供教育机会,提高他们自身素质,政府也应积极提供就业机会以及一定的自主创业鼓励政策,实现失地农民的再就业。
3.完善养老保险政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因为很多失地农民对于参保没有意识,也没有能力进行理财,因此国家对于失地农民应强制进行普遍性参保,普及教育参保的重要性,并且根据失地农民的经济能力进行降低养老保险的费用交纳,确保失地农民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带来的福利。除了养老保险政策,还应多制定相应的福利政策,使失地农民有一定的生活保障,对于养老问题没有后顾之忧。
4.国家对于征地需要应严格规定,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地不能动用征地权
征地权是具有强制性的,用于为了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而现在在我国很多地方存在征地权滥用的现象,政府应对此采取措施,对征地的目的和范围作出严格限定,对进行营利性的商业征地进行严格管制,对现有的耕地进行一定的保护,同时也保护农民的切实经济利益不受损。
三、失地农民养老问题解决的重要性
1.有利于农民自身生活的稳定,给其提供长期的生活保障
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是其面临的最大问题,因此该问题的有力解决能够使得农民在失去土地的情况下拥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及经济保障,使得广大失地农民不用担心老年的养老问题,也会缓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
2.有利于城市 化的更好推进,让全民共享城市化带来的美好成果
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必将进入城市化的转型,而随着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其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已然涵盖很多农村地区。为失地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保障,解决其养老问题,是让众多农民融入城市享受城市化带来美好成果的关键,所以,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解决也可以更好的推进我国城市化的步伐。
3.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
失地农民引发的社会矛盾以及社会纠纷已经引起政府和国家的重视,为了缓和这种社会矛盾,解决失地农民面临的问题,国家采取了一定的具体措施,比如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及健全,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因此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发展。
四、结语
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解决任重而道远,非一朝一夕就能彻底解决的。但国家和政府已经根据现存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也能享受到城市化带来的成果。如果对失地农民这一群体不理不问,那么他们将会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而这些问题必然会阻碍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发展。所以,我们应积极应对,制定相关政策战略,逐步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从而更好的推动我国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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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农民土地利用矛盾日益凸显。基于安徽省和县的实地调查,对存在的农民土地问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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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地农民的补偿问题越来越得到政府和广大学者的关注。笔者根据对浙江省部分县市地的调查走访时所得数据,分析了农民对征地制度的认知和对征地补偿的满意程度,探讨了土地征用及其政策对被征地农民生活的影响,同时对提高农民认知度和补偿制度的改革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 引言
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稳步推进,城市地域范围显著扩大,农村地域范围也相对缩小,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按照世界实际情况计算,中国城市化水平每提高1%就需占用耕地约12.7万公顷[1],每征用0.067公顷(1亩)耕地,就会产生1.5个失地农民[2]。因此在中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中,必然产生大量失业农民。据学者推算,截至2007年底,中国的失地农民总数已达到8000万[3],其中浙江失地农民超过200万。而到2020年,我国城市化水平将达到或超过50%,也就是说未来十几年时间里,将有2亿农民转变身份[4]。这就意味着将有大量农民失去长期以来赖以生计的生产资料并走向一个全新而陌生的环境。解决农民今后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将成为矛盾的焦点[5],其结果也必然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因此不少学者和政策研究者都对征地制度和征地补偿方案进行了大量研究和讨论,然而不少成果忽视了广大农民对征地制度本身的了解以及他们对征地补偿的满意程度。但事实上农民对征地制度的认知与其对征地补偿的满意程度往往决定了他们对征地的态度,是衡量征地制度及补偿制度合理性的重要依据。鉴于此,笔者希望通过对失地农户的问卷调查和面对面的交流,了解农民对征地制度认知水平以及对征地补偿的满意程度,从而为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借鉴。
二、 调查方案设计
笔者在2008年7月至11月,和来自土地资源管理、社会保障等不同专业的研究生、本科生一同进行了专题调查。问卷调查涉及浙江省的萧山、温州、宁波、义务、金华、丽水等县、市、区,同时我们还零星走访了浙江部分县、市的一些村庄和农户。抽取的农户调查样本覆盖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受教育水平的失地(或即将失地)农民,符合随机抽样要求。本次调查共发放农户调查问卷300份,回收问卷258份,有效问卷239份,其中涉及已征地174份,即将征地65份。
调查问卷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农民个人和家庭基本信息,包括农民个人信息、2007年个人及家庭纯收入、家庭月消费水平等;第二部分是农民对征地制度的认知,包括对征地相关法规、补偿制度的了解及对征地的意愿等;第三部分是农民对征地所获补偿的满意程度,包括获得的补偿、征地前后生活状况等内容。
三、 被调查农民基本情况
从年龄分布区间来看,被调查农民分布在各个不同的年龄阶段,且每个阶段都具有一定比例。从受教育水平来看,调查农户的文化程度普遍不到,大部分处于小学或初中水平,本科或大专水平只占到总人数的2.51%。
农户2007年家庭总收入水平分布较为广泛,整体处于较低水平。其中,家庭总收入在2-3万元范围内的较为集中,占到35.56%,而家庭总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农户所占的比重达到20.50%,数据显示低收入农户仍然较多。
表3-1
被调查农民2007年家庭总收入水平分布
单位%
收入结构发生巨大变化。调查显示,务农不再是大部分农民主要的收入来源,单位工资成为收入来源的主要渠道,个人经营在农民收入中所在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表3-2
被调查农民主要收入来源
单位%
注:主要收入来源是指占家庭总收入50%以上的收入来源。
家庭月消费水平较低。50%以上的农民家庭月平均消费水平在2000元以下,大部分在1000-2000元之间,只有极少数在3000元以上。
表3-3
被调查农民家庭月平均消费水平
单位%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尽管农民收入来源的主要渠道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但大部分农户家庭收入低、消费水平不高的现实没有改变,农民整体受教育程度低下,文化水平不高的面貌没有得到根本改观。
四、 农民对征地制度的认知
笔者将农民对征地相关法规和补偿制度的了解的调查数据以1-4编号,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得到表4-1的结果。
表4-1
农民对征地制度的认知分析
注:数据处理方法:1代表不了解,2代表不清楚,3代表知道一些,4代表非常清楚
从表4-1可以看出,农民对征地相关法规以及补偿制度了解的平均水平只有2.45和2.32,也就是说大部分人并不了解,只有极少数人清楚地知道,这一比例与本科或大专学历水平所占比例基本符合,这也进一步说明农民对征地制度认知的总体水平不高,且与学历的高低具有显著相关性。
为了便于进行统计分析,笔者将农民的征地意愿进行了相似的数据处理,统计得出农民对征地的平均意愿为2.69,标准差为1.165,处于不太愿意和无所谓之间。而从表4-2可以看出,征地意愿表现为愿意(包括比较愿意和很愿意)的农民只占到被调查总人数的30.96%,也就是说大部分农民不愿意土地被征用或处于迷茫状态。
表4-2
农民征地的意愿
单位%
注:数据处理方法:1-5分别表示很不愿意、比较愿意、无所谓、不太愿意、很不愿意
笔者认为调查反映的这一现象与农民受教育程度以及他们对于征地和补偿制度的认知能力有关,同时也和现实的补偿标准以及他们对于补偿标准的满意程度密切相关(笔者将在“农民对现有征地补偿的满意程度”中具体分析)。
为了更好地了解农民的心理,问卷还就他们愿意被征地与不愿意被征地的原因进行了调查。大部分愿意被征地的农民认为征地之后生活能有所改善(比例达到50.21%),一部分因为户口可以农转非,还有部分认为补偿还比较高;对于不愿意被征地的农民,大部分由于补偿太低、就业困难或者生活失去保障,还有一部分出于长期以来与土地相依为命的心理,不愿意离开土地。
五、 农民对现有征地补偿的满意程度
调查涉及已征地农民174人,即将征地农民65人。在已征地农民中有超过65.51%的农民所得到的经济补偿低于3万,5万以上的比例只有17.82%。数据显示,大部分农民在失去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后获得的直接经济补偿十分有限。
表5-1
失地农民获得的直接经济补偿
除了直接经济补偿这个指标,问卷还对失地农民获得的其他形式补偿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有47.70%的失地农民办理了保险,大部分农民获得了其他形式的补偿,但遗憾的是还是有近三分之一的失地农民除获得直接经济补偿外没有获得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他们不得不为维持生计而面对陌生的环境,这也势必会使他们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感到焦躁、不安。
表5-2
失地农民获得除直接经济补偿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补偿
单位%
尽管失地农民获得了直接经济补偿,大部分同时获得了其他形式的补偿,但为了更好地了解失地农民对于补偿标准的满意度。问卷还对失地农民征地以后的生活状况和他们对于获得的补偿的满意程度进行了调查。
表5-3
失地农民征地以后生活状况及对补偿标准的满意程度
注:第一组数据处理方法:1-明显好转 2-稍有好转3-和以前差不多 4-有所下降 5-严重困难
第二组数据处理方法:1-很愿意 2-比较愿意 3-无所谓 4-不太愿意 5-很不愿意
对生活状况和满意程度的评价由低到高分为5个等级,分别以1-5编号。调查数据直观显示大部分农民认为生活没有改善,进一步分析显示生活状况平均水平为3.19,也印证了初步判断。虽然此项调查数据表明农民的生活水平没有明显变化,但补偿满意度调查显示农民平均满意程度只有1.82,处于低水平,大部分认为补偿太低,不够合理。
六、 对调查结果的再思考
调查表明大部分农民对征地制度不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对征地的态度,而这样的现实又和他们受教育水平较低的现实密切相关。因此笔者认为应着力做好相关制度和法规的宣传工作,尤其是应采用农民能普遍接受的方式,让农民有渠道了解和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方针政策,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同时要及时了解农民的诉求和想法,做好反馈工作,行之有效地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调查还显示,尽管大部分农民在征地以后生活水平没有显著改变,但依然表示对“征用土地以不低于原生活标准作为安置补偿的适度原则”难以接受,希望能提高补偿标准,按市场价值进行补偿。笔者认为,一方面农民失去了自己依赖的土地,放弃了自己熟悉的生产方式,对未来生活的担忧促使他们希望以较高水平的补偿换得精神上的慰藉;另一方面,对土地增值的普遍预期和无法参与土地增值分配的现实,加剧了理想与现实的反差,也增加他们的不满情绪。
为此,笔者认为政府征用农民土地,应改变只按农业用途给予补偿的做法,尝试让开发商与农民直接接触、进行面对面的讨价还价。改变单纯的经济补偿模式,从多方面考虑予以补偿,如可以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指导,安排适应性就业岗位,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等保障制度;同时,政府应致力于促进补偿费的合理分配,乡镇政府违法参与分配行为应杜绝,村集体与失地农民分配比例混乱等应有效控制。此外还要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文化知识和综合技能,帮助和引导失地农民尽快适应城市生活,实现从农民向市民的角色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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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工子女;城市融入;困境
农民工,是我国的特有名词,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而其子女则被称为“农民工子女”。农民工子女主要分为“留守子女”与“随迁子女”两大部分;文章主要以“随迁子女”为研究对象,即因为父母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异地工作,随同父母来到异地生活、学习的6至14周岁未成年子女;农民工随迁子女虽能与父母共同生活,但陌生的学习生活环境、城市社会的陌生感以及与城市居民的双向排斥,其适应与融入城市的能力与主动性受到打击与挫败,造成其在城市融入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困境和障碍。本文以跟随父母来到上海市松江区的随迁农民工随迁子女为研究对象,分析其在上海城市融入方面所遇到的困境与障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上海作为我国国际性的大都市,以其强大的吸引力吸引着全国各地大量的农民工来沪打工就业;近些年来,进入上海的农民工则逐渐以“拖家带口”的方式,把子女也带入上海,有的农民工子女甚至就出生在上海,这些农民工子女在上海生活、学习和成长,这就意味着他们在社会化初级阶段的人生道路与其父辈截然不同。随着大量农民工子女的到来,由此引起的农民工子女城市社会融入问题表现愈加突出和明显。针对这个问题,有许多学者在理论和实务上都曾做过研究和探索,大致可从以下国内外两方面做出述评:
一、国外相关理论研究综述
国际学界关于移民适应问题的研究是我国学界关于农民工城市融入问题研究的重要理论背景。最早的社会融入研究是从西方社会融合理论开始的,用来理解和解释西方移民在社会的经济成就、行为适应、文化融合、身份认同的过程和结果。通过对相关理论文献的查阅,有“融合论”、社会认同的理论和社会适应的理论等三种理论较具代表性。
(一)“融合论”
“融合论”理论最早由二十世纪初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帕克和博格斯提出。他们认为,融合就是“个体或群体互相渗透、相互融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共享历史和经验,相互获得对方的记忆、情感、态度,最终整合于一个共同的文化生活之中”。“融合论”把融合过程和内容系统地划分经济竞争、政治冲突、社会调节和文化融合等四种社会互动形式。
(二)社会认同的理论研究
社会认同理论是Tajfel等人提出的,其认为对社会认同的追求是群体间冲突和歧视的根源所在,即对属于某群体的意识会强烈的影响着我们的知觉、态度和行为。他采用“最低限度群体”范式实验验证了社会认同理论现实存在的科学性与可行性。Tajfel的社会认同理论揭示了群际行为的内在心理机制,社会认同理论首次把人际和群际行为进行了区分,并把认同在个体和群体层次上区分为个体认同和社会认同两种自我知觉水平。另外社会认同理论还对人际比较和群际比较,个体自尊和社会自尊进行了区分。社会认同理论把“社会的”理解为在群体关系背景之下的,认同是在群体关系中产生的,把个体对群体的认同放在核心位置,从而更深刻的揭示了社会心理的实质。
(三)社会适应的理论研究
高斯席德(美国社会学家)在其所著的《发展中国家的城市移民》一书中表达了关于社会适应的理论观点:“移民的适应可以界定为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移民对变化了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做出反应。从农村到城市常常包含了这三个方面”。在书中,高斯席德强调社会适应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他强调应该将社会适应理解为在新的环境中移民本身的行为,以及在变化的环境中移民所进行的持续的行为调适过程。
二、国内相关理论研究综述
(一)针对农民工的相关理论研究
不可否认,我国的农民工子女城市融入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内大批学者的关注;大多数学者是从农民工这个角度为切入点,提出了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城市融入的层次和内涵。普遍认同的是农民工子女的社会融入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他们认为农民工子女城市融入与否,最重要的是看其父母是否在城市找到相对稳定的职业,以及该职业在与城市居民沟通交流时所附加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还有就是农民工与当地人交往中可能接受并形成新的、与当地人相同的价值观。因此,学者田凯提出农民工子女的城市融入包括三个层面:经济层面、社会层面、心理层面或文化层面。学者申振东则进一步认为这三大层面的相互关系应该是层层递进的。还有不少学者从文化适应的角度出发,认为目前城市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强,对于新到一个文化环境的个体来说,其文化适应的必然结果是被主流文化所同化而最高层次的城市融入,所以他们提出真正意义上的融入这是应从心理文化层面上的融入。
(二)针对农民工子女本身的相关理论研究
1.家庭
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基本社会单位,家庭也是个体出生后接受社会化过程的第一个社会环境,家庭内部环境、氛围、家庭关系的变化、父母的言行与态度都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这些未成年的子女们。侯娟、邹泓(2009)的研究说明了家庭亲密度对外来农民工子女城市生活满意度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农民工子女与家人的关系是否密切,是否彼此了解支持是其在城市生活中是否感到幸福快乐以及满意的重要因素。在农民工子女城市融入过程中,虽然更多地会是体现出一种行为规范、心理特征、价值观念和生活习惯的变化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工的家庭经济能力能为其子女提供多少物质基础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由于农民工家庭经济收入普遍较低,能够为孩子提供的十分有限。家庭收入的有限性客观上限制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教育上的投资,这就直接决定了农民工对其子女就读学校、教育投资等教育方面的经济支撑能力。薛笑甜(2012)通过实地调研发现,农民工文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对其下一代的教育水平和教育方式。另外,张学东(2009)通过对农民工居住环境和条件进行研究认为,其居住环境大多是城中村、城郊结合部,条件差、环境乱、空间小,公共活动参与机会低,在加上农民工工作时间和性质的不确定,以及工作地点的频繁变动,造成了“无序化的家庭生活”。
2.社会
社会是一个宏观概念,但具体梳理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中是如何进行社会互动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有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城市居民的接纳程度等等客观课分析因素。目前,国内已经有许多学者对国家以及各地政府出台的针对外来农民工以及子女的各种政策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我国长期实行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导致目前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产生,进而进一步导致了我国特有的农民工及其伴生现象的出现,例大部分农民工是没有与劳动用人单位签署劳资保障协议的,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城市所涉及的入学就读、看病就医等等都无法正常的获取相关社会资源,另外还有学者甚至提出某些制度性或限制性政策因素则已经成为影响农民工子女社会认同的根本原因。在城市居民的接纳程度方面,吴新慧(2004)通过研究发现,城市居民对外来农民工及其子女的文化排斥和心理排斥极易导致农民工子女形成边缘化的城市归属感,产生出更多的被歧视感和被剥夺感以及对城市的敌对态度。
3.教育
教育是每一位未成年人社会化的必经过程。对于跟随父母来到城市,并且在城市生活和成长的农民工子女而言,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学习知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环节。他们同过在城市里接受教育,了解和认知所在城市的生活与文化,并逐步融入其中。学校是农民工子女在城市里接受教育的最重要媒介,学校作为培养人才的社会组织,是孩子成才的重要培养基地,它作为农民工子女经常所在的区域,同样对其城市社会认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对学校的研究理论成果中,杰(2010)认为农民子女在流入地的接受教育形式有三种,一是在流入地公立学校借读,并且他认为这是各地区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的主要渠道;二是在民办私立学校,这类学校的收费较高,不符合农民工家庭的经济支撑能力;第三就是农民工子弟学校,他认为民工学校作为我国社会变迁过程中教育的过渡性产物,在未来近十年内是还会存在的。另外,虽然农民工子弟学校收费相对较低,但是相对于公办学校而言,这些学校设备和师资力量方面相当薄弱,并且又得不到有关部门的承认,它们的管理和服务都是存在相当大的问题的。
三、结语
目前国内在农民工子女城市融入方面的研究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对农民工及其子女,以及城市融入这三个概念的内涵和层次展开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另一方面以农民工子女城市融入过程中三个重要外部因素(即家庭、社会、教育)进行研究,分析农民工家庭的经济(收入水平、居住环境)和其自身文化水平等等对其子女城市融入的影响,以及从社会(政策制度因素、社会排斥问题)和教育(学校环境、师资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农民工子女的城市融入状况不容乐观。但是,笔者通过对现有研究进行分析发现以下几点不足之处:一是大多数学者的研究侧重从某一因素单独展开讨论并进行分析,并未将其他可能存在的因素共同综合在一起进行讨论分析;农民工子女城市融入问题是一个多因素、多维度共同作用而产生的,仅仅针对其中某个问题进行单独讨论和分析,会出现以点概面、以偏概全的结论出现;二是现有研究大多数是针对农民工子女城市融入问题的外部因素(家庭、社会、教育等),缺乏从农民工子女自身角度的理论研究;自身维度是针对农民工子女本身而言的,家庭、社会、教育都是外界影响因素,虽然会产生影响因素,但最终决定其是否真正融入城市,还是农民工子女自身的影响最重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文是对上海市的外来农民工子女城市融入现状展开分析和研究,找出其在融入上海这座国际化大都市的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和障碍,以期最后能在农民工子女如何融入上海提出具有科学、合理及可行的建议,那么就应该理论结合实际、把农工子女城市融入过程中的外部影响因素(家庭、社会、教育)与内部影响因素(农民工子女自身)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讨论,完成更具科学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的上海市农民工子女城市融入问题研究的理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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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障;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7-0049-02
引言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以来一支新生的劳动大军,也是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结构变革的巨大力量。这一群体主要从事建筑业和制造业等高危险性行业,各地积极探索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但是效果并不明显,大部分农民工的医疗保障仍处于一个缺失的状态,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在参阅了大量文献基础上,课题组在河北省秦皇岛、唐山、保定、石家庄进行了实地调研,与农民工进行了接触访谈,了解情况。自行研究设计了“农民工医疗保障调查问卷”,在全国范围内发放问卷427份,其中有效405份,有效率为94.8%,运用Excel软件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大量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完成此文。
一、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
随着近年中国对于农民工问题的重视,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还存在问题。调查显示:参加人数最多的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达到64.6%,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针对农民工医疗保险的都为6.8%,8%的农民工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13.8%的人口没有参加任何医疗保险。
首先,参加人数最多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达到64.6%。这与新农合自身的特点与中国政府的大力推行是分不开的。新农合是一项以政府资助为主,针对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农民投入少,受益大。截至2008年,全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县(市、区)数达到2 729个,已经覆盖全部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参加新农合人口8.15亿,参合率为91.53%,当年基金支出662.3亿元,补偿支出受益人次5.85亿 [1]。新农合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在这种形势下,农民工参加人数多。然而,新农合以县为统筹区域,农民工医疗保险报销地与工作所在地距离远,新农合对于农民工最大的困难就是不能解决异地就医问题。
其次,8%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6.8%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中国现有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只适用于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代替农民工申报,并要提供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调查显示:50.7%的农民工未与劳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另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但是保险关系不能转移,退保只能退个人账户的部分,社会统筹部分则留在当地。
最后,各地虽然纷纷出台了针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制度,然而在城市级别较低的地区,这项制度还不够完善。调研数据显示,各地的参保率普遍不高,而且随着城市级别的降低而降低。资料显示,农民工就业地分布在直辖市的务工人员仅占9.6%,省会城市占18.5%,而地级市以下的农民工占绝大部分,为71.9% [2]。通过以上数字,不难看出农民工参保率较低,各地针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制度并没有切实解决问题,尤其是地级市以下地区的农民工。
通过以上对于农民工医疗保障的现状分析,我们将其总结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大多数农民工参加了新型农村女合作医疗制度,这部分群体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异地报销;第二,参加城镇医疗保障的农民工主要是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而这部分群体面临的是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第三,参加针对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比例低,尤其是地级市以下的农民工。
二、农民工医疗保障困境的原因分析
农民工医保困境的原因主要包括农民工自身特点以及政府和体制方面的原因。
1.农民工的低收入与医保高消费之间的矛盾。调查显示:农民工的教育程度在初中以下的比例达到92.4%。由于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必要的劳动技能,他们很难迈入高收入、高层次工作的门槛。农民工进城所从事的大多是一些非正式职业或边缘职业,如建筑业、服务业等,调查显示,年均收入15 000元左右,而这部分收入通常要维持家庭的正常开支,如子女教育、住房等,他们难以拿出多余的钱参加医保。
2.农民工的流动性决定其参保困难。农民工外出寻求工作具有较大的盲目性,一般从事技术含量低容易进入的行业,工作稳定性差。我们对农民工务工计划的调查中, 30%固定在原城市长期打工,70%几乎处在流动状态。这种状态一方面使得社会保障政策的调查、宣传、制定、管理等异常困难;另一方面,医疗保险是具有一定延续性的制度,由于不同流入地在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制定方面的巨大差异,使得农民工的高流动与社会保障地区的小统筹产生矛盾。
3.政府方面的原因。政府及体制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户籍制度是产生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根源。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将城乡严重分离,户籍制度将人民分为“城市人”和“农村人”,造成城乡严重不平等,农民工受到歧视,享受不到应与城镇职工相同待遇的医疗保障。第二,政府对于农民工的信息掌握不够,导致监管力度不够,造成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更拒绝为其缴纳医疗保险,以降低生产成本。第三,宣传力度不够。在对农民工关于各种医疗保障制度了解程度的调查中,71.2%的人表示不了解,在没有参加任何医疗保障的农民工中,有41.9%的人表示缺乏这方面的信息,不知道怎么办理。
三、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对策
根据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和困境分析,我们提出了以下六点建议:
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根据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及流动程度不同,可将农民工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为职业稳定,有固定收入的农民工,也就是30%在原城市长期打工的农民工,这部分与城市居民差别不大;第二类为职业不稳定,也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工,此类一般流动性较强。针对第一类,应该尽量降低户籍壁垒,将其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
2.以新农合为基础构建中国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可以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筹资高,政府补助多,农民受益面大,为患大病的农民建立了保障,已深得民心,我们进一步的工作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可行性更高。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规定,“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目前新农合以县为统筹区域,由定点医疗机构组成医疗网络,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网络链接,以户籍所在地的账户作为报销账户。运行的过程中加强部门合作,做好监督工作,逐步形成以新农合为基础,全面覆盖农民工的医疗保障网络。
3.探索基本医疗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模式。基本医疗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是解决流动人口医疗保障问题的长远措施,也是中国未来基本医疗保障发展的必然趋势。
跨制度主要是指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而第一大障碍就是城乡居民在获得医疗保障质量与水平上的差距,政府应加大卫生资源在投入中向边远山区倾斜的力度,只有城乡差距缩小,医保的衔接才具有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探索城乡医保衔接的有效模式。
跨地区则主要指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建立农民工可转移、可折算的永久性个人账户,当农民工流动时,个人账户随之转移到新的城市,按流入地的标准将缴费额和缴费年限折算后转入当地农民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4.加强对于农民工基本信息的掌握。中国流动人口的“弱势”既来自于户籍制度,又源于流动人口的频率迁移。国外没有“户籍”的概念,流动人口问题大多源于跨国迁移,而跨国迁移人群存在“国籍”问题,与移民国本地居民的福利待遇可能存在差别,比如说,是否给外国人提供医疗保险,本国人可以获得免费服务的公立医院是否也对外开放等等。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都是对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有一个很好的掌握。
与中国目前的状况相比,农民工输入地政府并没有掌握足够信息,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对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也不能进行有效管制,导致企业未能履行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的义务,这不利于农民工医疗保障的长期发展。因此,应该尽量掌握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尤其是在地级市以下的地区,掌握这些信息的部门应该与卫生部门、社会保障部门通力合作,推动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良好运行。
5.加大宣传力度 增强农民工参与医疗保障的积极性。农民工的观念相对滞后,医疗保障意识薄弱。农民工是医疗保障的责任主体,他们的认识关系到医疗保障的实施效果,必须让他们深刻认识到参加的重要性。但由于农民固有的传统观念,当务之急是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参与医疗保障的积极性。
6.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降低医疗费用。在农民工支付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必须探索降低门诊费用的有效方式。除了要通过大力发展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并以合理的价格将门诊疾病解决在基层社区医院,降低农民工医疗的支付费用,还要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科学管理,推进医药分离,管办分离,逐步取消以药补医机制。通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降低医疗费用,使农民工能够获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这是一切医疗保障能够顺利推行的前提,只有医疗费用下来了,医保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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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金融; 农民合作社; 资金互助
中图分类号:F275.1;F3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35-0041-05
2006年以来,资金互助业务以多种形式在我国各地蓬勃发展(笔者重点研究基于农民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问题),资金规模从几万到上亿元不等,资金互助已成为我国农村重要的资金融通方式之一。
虽然农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问题为资金互助提供了现实需求,国有资本在农村的缺位及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资金互助提供了生存的土壤,政策与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又为资金互助提供了快速增长的动力,但是在全世界范围内,我国资金互助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发展迅猛的同时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江苏省连云港、盐城等地发生了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负责人关门“跑路”和资金遭遇挤兑的事件,这些事件带来的恶劣影响虽然并没有蔓延到全国范围,但其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资金互助组织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法律法规极度匮乏,缺乏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等。
笔者主要通过实地调查与问卷调查相结合,并辅之以典型案例研究的方法,分析我国资金互助现阶段发展的特征,剖析问题的根源,并提出建议,旨在规范资金互助的运行,进而推动农村金融改革。
一、农民合作社资金互助的发展特征
笔者主要针对北京市、河南省、河北省、黑龙江省、湖南省五地的400余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发放调查问卷500份,收回有效问卷494份。据此分析农民合作社资金互助的发展特征如下:
(一)资金互助现实需求强盛
资金互助的产生源自农村资金短缺问题的日益凸显,资金现实需求强盛。
在我国农村,资金的短缺是制约“三农”发展的重要因素,而通过对调研数据分析可知,被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遇到过资金问题,而且资金缺口较大,但是在遇到资金问题的时候,从银行等正规渠道进行贷款难度较大,而社员之间开展资金互助是最简便的解决方式。
如表1所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通过向朋友借款解决资金问题的有48人,占总人数的9.7%;通过个人抵押贷款解决资金问题的为109人,占总人数的22.1%;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社员筹资解决资金问题的为337人,占总人数的68.2%。
(二)资金互助规模不断扩大
我国资金互助组织在注册资本、存款余额、借款余额、资产规模、负债规模以及所有者权益规模等方面呈现出逐渐扩大的趋势。
调查结果显示:资金互助组织注册资本从最开始的10.18万元上升至1 000万元;存款余额也从2007年的1 475万元,逐年增长,到2011年达到了66 000万元,增长了64 525万元,2011年是2007年的43.75倍;资金互助社的贷款余额从2007年的986万元,不断增加,到2011年达到了44 000万元,增长了43 014万元,2011年是2007年的43.62 倍;资产规模从2007年的2090万元,到2011年达到84 000万元,增长了81 910万元,2011年是2007年资金总额的39.19倍;负债规模从2007年的1 511万元,增长到2011年的68 000万元,4年间增长了44 倍;所有者权益规模从2007年的580万元,到2011年达到了15 000万元,增长了14 920万元。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的连年增加从侧面说明了我国资金互助业务的快速发展趋势。
(三)资金互助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人文环境不同,资金互助业务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
1.资金互助认识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在北京等地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基础服务较为完善,当地政府及农民对于资金互助等有关资金的业务也有着较为理性的判断。但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偏远地区,尤其是山区,农民对于资金互助的接受度低,理解也存在较大偏差,有些人甚至认为资金互助与银行存款性质完全一样。不仅如此,资金互助的规模、遇到资金问题的解决方法也因地域不同而有所不同。
2.筹资方式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在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资金短缺时大多选择通过个人贷款解决资金缺口;而在河南及河北,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采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筹资的方式,也就是说利用资金互助资金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问题。
3.资金互助规模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通过调查可知,北京的资金互助资金总额全部在10万元以下,而外省互助资金总额基本在10万至50万之间,甚至有些互助资金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四)从业人员对资金互助认识不足
我国农业从业人员对资金互助的认识明显不足。
由表2可知,在接受调查的已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合作社的494人中,有137人不知道资金互助的规范要求,占总调查人数的27.7%;有159人不知道资金互助业务的主管部门,占总人数的32.3%;有143人不知道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业务的监管部门是哪里,占总人数的28.9%。
由图1可知,被调查者中49%的人对资金互助认识不清,或有偏差。
(五)资金互助发展畸形
资金互助业务在发展过程中发生了“变形”,行业发展逐渐畸形。
1.存在打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号,暗地里施行资金互助社的运营方式。通过表3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接受调查的494人中,有166人表示资金互助业务只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次要业务,占总人数的33.6%;有多达328人表示资金互助业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业务,占总人数的66.4%。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接受调查的人没有一个来自专门的资金互助社,也就是说,我国普遍存在农民组织挂农业活动之名,行金融活动之实的现象。
2.资金互助业务背离初衷,沦为谋私利手段。资金互助的出现是源于农民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的迫切愿望,但是如表4所示,有292人认为资金互助的好处在于方便给农民放贷,占调查总人数的59.1%。只有167人认为资金互助的好处在于可以迅速融资,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问题。由此可见,资金互助的宗旨已有所偏差。
(六)资金规模较小
通过对调查数据的分析可知,我国资金互助规模与农民收入、现代农业投资规模明显不符,资金互助规模有待提高。
1.资金互助的资金规模增长速度与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不符。国家统计局2012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为7 916.6元,较2011年的6 977.3元增长939.3元,连续三年以近千元的增幅增长。预计到2015年年底,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将有望突破万元大关,这也就说明了我国农村居民有着强大的储蓄能力。但是根据调查结果分析,资金互助的资金规模相对较小,与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不符。如表5,在接受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资金互助总金额基本在10万元以下或者10万到50万这两个选项上,尤其以10万元以下的最多,为209人,占总人数的42.3%。而表6显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人数基本在100人以下,其数量为371人,占总调查人数的75.1%。按照100人集资10万元计算,平均每个人出资仅为1 000元,资金互助的资金规模还较小,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2.资金互助的资金供给与现代农业投入需求供需不平衡。农业对资金投入的需求庞大,尤其是家庭农场等大规模种植基地,肥料费、水费、农药费用都是必需的开支,所以大规模生产的农业项目投入动辄百万,甚至千万。但就目前的状况来看,资金互助的规模相较需求明显不足,在不借助企业投资的情况下,资金互助很难支撑起大规模农业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资金互助发展大规模农业事业还存在一定的困难。调查显示,我国冬季温室蔬菜大棚价格从几万到十几万不等,如果计算上水费、电费、人工费、运输费用等,农业投入数额相当庞大。如此类比,10万元以内的资金互助规模在农业事业中,的确是杯水车薪,远远不能解决农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二、农民合作社资金互助的突出问题
在我国资金互助发展迅速的同时,显现出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法律条文不健全,监管责任不明确
1.资金互助的主要形式――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活动无法可依。银监会针对依法注册的资金互助社,在2007年1月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有着严格的限定。但对依附于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活动则没有规定,致使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活动无法可依、无人监管。而目前,资金互助的主要形式是合作社内部开展的资金互助服务,虽执行资金互助功能,但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有关的金融监管问题尚不明确。
正是由于法律的匮乏,政府行为准则的缺失,导致了资金互助众多内部问题的出现。甚至出现由于资金周转不灵,理事长“跑路”的现象。
2.相关部门职责不清,导致监管空白。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基本处于谁登记谁管理的制度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部门为工商部,而工商部无权管理资金问题,其内部的资金互助管理部门在理论上应为银监会,但是银监会又无权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事宜,出现了监管空白,极易导致资金互助活动不能健康发展。
(二)内部制度不健全,资金互助服务“变形”
1.资金互助没有体现互助宗旨,变为集资。调查发现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农民金融知识匮乏的情况,在开展资金互助业务时,聘请来自银行或者保险行业中转岗的业务人员,这些业务人员的收入与吸纳的资金量挂钩,于是利用他们的业务特长,应用与金融机构吸储方法大体相同的方式,专门负责到各村镇吸纳农民资金,于是导致资金互助业务变成集资业务。
2.互助资金被挪用现象普遍。在调查中发现,利用资金互助业务吸收农民资金非法对外投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在少数,尤其在能人、企业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该现象尤为严重。因为能人及企业在当地本身有一定的声望,农民“放心”加入这样的合作社。农民只追求其利息,对于自己投放的资金去向并不关心,这就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办者挪用互助资金成为可能。
2012年12月,江苏省灌南县四家农民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然关闭,四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存在对外吸收、投资资金的非法情况,涉案金额高达1.1亿元。
(三)风险应对机制缺失,互助资金风险大
1.风险控制弱化。在风险控制上,从调查情况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内部资金互助活动的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约束力,更缺乏风险应对机制。有关财务制度、存贷利息、盈余分配标准和形式不统一。在操作程序上,很多地方采取打借条、按手印、进行简单借贷偿还记录的方式。一旦出现问题,没有法规依据和风险应对机制,存在较大风险。
2.监管缺失。据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不够完善,有些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多来自“小集体”。但是由于“小集体”拥有共同的利益目标,机构设置的实际作用微乎其微,内部监管主要依靠道德及自律,受个人控制概率较大,难免增加了风险。
(四)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影响资金互助功能的发挥
1.调查结果显示,农民的互助资金主要来自内部成员缴纳的互助金,也有极少数合作社接受政府的专项扶持资金(政府以实物扶持为主,专项资金的拨付较少),来自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资金几乎为零。
2.贷款难。虽然一些地方的银行已经简化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手续,但调查显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向银行贷款成功的案例很少,限制了互助金的规模,进而影响了资金互助功能的发挥。
三、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
1.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我国目前资金互助发展迅速的情况,急需出台规定详尽、贴近实际的法律,以引导资金互助的健康发展。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及法国的做法,充分调研,严肃立法过程。充分听取农民、农业组织的意见,制定切实可行、贴近实际的法律、法规。
2.加强监督管理。资金互助业务的监管可分为外部监管及内部监管两部分。
外部监管应主要依靠现行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运作,包括上级机构(上级合作社和合作联社)监管、外部(第三方审计)监管和政府监管。鉴于资金互助业务的特殊性,农业部、工商局等多部委,应对资金互助业务制定切合实际的详细规定,必要时应协同处理资金互助问题。
内部监管则需要全体社员的共同努力。首先,切实加强社员尤其是资金互助成员的监管意识和合作能力的培养。其次,发挥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管作用。为了杜绝“小集体”现象,可参照北京的做法,将区域内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农民占比提高到一定比重之上,切实做到农民的互助资金交由农民自己管理。
(二)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控制资金风险
1.建立信用保障机制,控制坏账风险。根据成功经验,主要采取借款人信用测评、借款项目严格审批、成员间信用联保、合作社代销社员产品收入担保等信用保障的有效措施。
2.严禁以存代股,控制挤兑风险。保障会员的资金安全,保证会员的存款可以随时提现,控制挤兑风潮,是资金互助组织的立身之本。最根本的做法就是严禁以存款充抵股金的做法,确保会员足额的入股资金,同时保证股金的稳定性,以保障自有资金的稳定性。借鉴国外合作社做法,规定社员可以自由退社,但不能自由退股。
3.健全管理制度,控制内部风险。控制内部风险主要采取严格财务管理、借贷审批、资金拨转、现金收支、银账核对;互助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严禁资金挪用;增强风险意识,管好用好互助资金;要健全民主管理。
(三)创新合作机制,拓宽资金融通渠道
1.建立“农村金融+资金互助服务+农户”的信贷机制,农村金融机构将资金通过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组织贷给农户,或者直接贷给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组织,再由资金互助组织转贷给农户,不仅拓宽了农户资金融通渠道,解决了“贷款难”,同时也解决了银行“放款难”的问题。
2.建立“政府监管+农村金融+资金互助服务”的合作模式,可借鉴德国农村金融经验,让政府、金融机构、农民合作社资金互助服务紧密合作,各司其职,政府做好监管、金融机构做好金融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将金融业务释放出来专心履行为社员谋福的职责,三者相互扶持,最终使得资金互助回归其初衷,更好地支撑农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发展。
(四)因地制宜,分层发展资金互助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差甚远,农业发展状况也不尽相同,资金互助的发展理应按照当地的具体情况而定。
1.我国东北三省地广人稀,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在全省建立统一的资金互助领导机构,制定全省的统一发展标准,下设分支,在分支接受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地方的自主发展权利,大胆创新,允许多种资金互助模式并存。
2.我国华北、华中、华南大部分地区(除个别贫困地区)可以借鉴日本经验,在原有的资金互助模式中引入风险保障体系,降低资金互助风险。在引入风险保障体系之初,对各地资金互助进行有效评估,对于不适合引入风险保障体系的坚决要求整改,甚至关停其资金互助业务。
3.对于西北(除个别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等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不适于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地区,应该坚决制止资金互助的发展,不能为了政府业绩而罔顾当地实际情况,盲目跟风开展资金互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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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Landless peasants are increasing fast in the rapid advance of urbanization. The problems of landless peasants on the employment and entrepreneurship and financial management are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y, but also affect th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It has become a pressing matter of the moment that landless peasants get employed and become new citizens by enhancing the ability of landless peasants' employment, management skills and creating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Training consultancy is imperative to solve above problems by social force.
关键词: 城市化;失地农民;就业创业;理财咨询;就业培训
Key words: urbanization;landless peasants;employment and entrepreneurship;financial advice;employment training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34-0227-03
1 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市化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城市化率由1978年的17.9%上升到2012年的53.2%,中国仅仅用了短短30年时间就达到了西方发达国家200年的城市化高度。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用耕地被征收或征用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数量不断增加,速度不断加快,失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加。中国社科院的《2011年中国城市发展报告》指出,中国失地农民的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左右,而且仍以每年约300万人的速度递增,预估到2030年时将增至1.1亿人左右。这必然会引发许多社会矛盾,同时围绕失地农民产生了许多热点问题。就这些问题我们通过对西安市东郊的新某村、某大门和北郊的袁某村进行深入调研,得到如表1的统计数据。
从表1可以看出,在城市化的进程中遇见的部分问题,我们必须关注城市化带给农民、农村以及农业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尤其是对低学历、技能弱的农民未来发展的影响。由于失去土地后,农民就失去了传统的经济来源从而得不到最基本的保障,因此十分容易发生社会矛盾。关注失地农民的就业、创业以及理财等问题,对中国的未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失地农民概念的界定
被依法征收土地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统称为失地农民。任何一个国家,随着工业化以及城市化的进程中都不可避免的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失去土地的农民既有区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而成为边缘群体,称之为失地农民。狭义的失地农民仅指因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而广义上仅指本身依法承包了集体土地,但在征地中失去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的农民,还包括失去土地的农民所有的家庭成员。
3 失地农民面临的问题及就业创业现状
3.1 失地农民面临的问题
3.1.1 失地农民成为城市中的边缘群体,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 失地农民一方面没有土地保障,另一方面无法享有城市居民的社保,因此处于保障的真空地带。由于失地农民就业和收入的不稳定性,并受到家庭保障模式的冲击,如果仅靠整地补偿款维持生计,只会坐吃山空而失去保障。因此有部分失地农民选择去城市,而这就使他们成为了一个特殊的边缘群体。由于收入低,待遇差,安置办法单一,负担重,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对于前景焦虑、彷徨,这必然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近些年,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大中城市都在探索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总体来说,失地农民的社保覆盖面很窄,水平较低,并且与城市居民相比在医疗、保险和养老等方面的保障相差很大。
3.1.2 失地农民名义收入增加,但是失去了稳定的收入 通过对比失地前后家庭的纯收入变化可以看出,农民家庭失地后的名义收入状况有所改善。家庭收入在失地前主要是种地和农闲时外出务工,而失地后主要依赖外出务工和创业获得,再加上一些地区的年度征地补偿金和通货膨胀的影响,构成了农民名义收入上升的事实。失地后的农民虽然得到了一定数额的赔偿款,但是却失去了稳定的收益,较大的冲击了他们的生活。对于原来以非农业为主的农民收入影响不大,但是对于以务农为主的农民,收入明显下降,加上赔偿款费用较低,因此,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没有得到改善。
3.1.3 失地农民有限的安置费很快花光吃尽 目前失地农民的问题主要采取一次性补偿款安置办法,这样能减轻国土部门和用地单位的工作量和安置经费带来的压力,而失地农民往往从眼前考虑,不得不勉强接受。
但事实上过低的补偿款根本无法解决大多数失地农民的长期稳定生活的出路问题。而被征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非农劳动技能普遍不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差,因此就业相对比较困难。他们一旦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长期生活保障。另外部分农民缺乏长远打算,理财技能不足,往往在短期内就把有限的安置费花光吃尽。
3.1.4 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明显 失地农民被迫进入商品楼后,用于买楼的费用很高,占去了补偿款的大部分。再加上由靠地吃饭到一切消费靠自己掏腰包,生活成本陡然增加。另外子女上学、赡养老人等都增加了成本,生活水平整体下降。根据调查,失地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年收入在3万元左右,户均收入5万元左右。失地后,不仅收入减少,还由于搬进楼房电费、水费、物业费、饮食费等支出增大,平均每年每户农民减收4万元,生活拮据。
3.2 失地农民就业创业现状 失地后的农民客观上应当从农业转向其他行业,但是由于农民文化素质和非农劳动技能偏低,自谋职业相对困难,因此,失业是失地农民面临的最大困难。以下是我方调查的典型案例:
张某是未央区的一个农民,2012年他家土地被征用之后,他把所得赔偿金用于装修房子,结果等装修完后才发现所剩无几。这时听到朋友说搞批发比较挣钱,于是他在北三环祥雲市场租了一家门面房卖水果,但是张某以前从来没做过批发这一类生意,所以就没有多少客户资源,也不能有效的把握目前的客户,水果又不能存放很久,现在剩余的钱都投在生意上了,他有点进退两难。
李某等人是广大门的村民,为了能使土地换来的赔偿金不缩水,他们参加了来村里宣传的某公司的融资计划,结果该公司是一个皮包公司,把钱收走之后就消失的无影无踪了,而李某等人才发现被骗了,他们对以后的生活走向很担心。
我们从两方面分析失地农民就业状况恶化的原因:第一,由于失地农民原来主要以务农为主,缺乏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或技能单一,并且加上年龄偏大的影响,很难在用工市场化的今天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岗位。第二,大多数失地农民位于城镇边缘,环境相对较好,恋土怀乡情结较重,不愿外出工作。
4 影响失地农民就业创业的因素分析
4.1 失地农民再就业与创业最主要阻碍因素是缺乏知识和技能 要想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创业问题,关键是让农民拥有更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水平。为了提高农民的知识和技能水平,应当对农民进行全面的培训,并且调查显示,90%的农民愿意接受培训并且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可见,农民对于参加培训具有很高的热情,并且创业农民的热情会更高一些。但是目前对于农民技能的培训却十分匮乏。
目前的培训工作主要由各地政府负责,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培训标准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在接受培训的农民中虽然有90%的认为自己获得了实际的技能,但是由于很多政府的培训不是定向的,因此,培训结束后的农民不一定能得到一份稳定的工作。并且企业往往更需要操作能力强的全能型人才,从而导致最终达不到预期的就业结果。
二是政府支持的培训模式比较单一,失地农民的需求不能得到有效的满足。政府的培训资金多是来自财政,资金的限制使得农民的培训工作有很大的局限性。
三是培训时间短。如:美容美发、电工以及电脑等技能培训的时间仅有一个月左右,加上农民的知识文化水平有限,不能通过这么短的培训就掌握一门技能,因此,无法实现就业的目的。
4.2 信息不畅通阻碍失地农民顺利就业转型 广泛的人脉圈在当今社会的生活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农民的就业创业过程中,人脉关系也发挥着重要的信息渠道的作用。由于官方信息渠道不畅通,农民一般都是通过媒体和熟人获得信息,并且,绝大多数的农民在选择帮助自己的信息渠道时,也会选择熟人或老乡。同时,在就业和创业过程中,受老乡影响很大。如: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最初只有几个村民在邻村开水泥厂,他们的收入相对务农有了较大的提高,因此,渐渐的越来越多的村民去邻村开水泥厂,目前,魏都区很多村民的收入来源都是在邻村经营水泥厂。
4.3 思想与理财方式保守阻碍失地农民顺利创业转型 一次性给大量的补偿款是农民认为的最好的补偿方式,但是问到如何使用这笔钱时,第一选择便是存起来。相对于城市人买基金、债券等理财方式,农民的理财还是相对保守。此外,大部分农民的养老仍旧是靠子女。对待金钱和保守的养老行为反映了失地农民保守的思维方式,而保守的思维方式也制约着农民承担创业风险的能力,更制约着农民选择家乡外做再就业的目标地区。
由于缺乏科学正确的理财方式,一次性得到较多补偿的情况下超出了自己的支配能力,从而产生了很多问题。失地农民得到补偿款后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村民几乎都实现了迅速的致富,出现了大量的百万富翁甚至千万富翁。迅速到来的巨额拆迁款在带来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始料未及的烦恼。失地农民中会开车的年轻人几乎都买了轿车,据2009年的某地记者一项调查显示,北京市某村不到1600户,拆迁一年来,新增了800多辆小汽车,而且基本都是好车,不乏超过百万的宝马;妇女们买貂皮、珠宝首饰的现象十分普遍,攀比之下,动辄万元、几十万元的珠宝首饰随意买来。
失地农民由于所受教育程度等原因,多数失地农民无法找到满意的工作,无法融入到城市生活中,同时缺乏相应的理财知识,面对巨额财富的逐渐缩水,心急如焚,毫无办法,盲目投资;更有部分失地农民整天就是变着法子生财,参与赌博,几场赌局下来,重新变回了穷人。一旦有限的补偿款用完,没有了经济来源,生活极易陷入困境,甚至沦为城市贫民。
4.4 政府缺乏有效的针对农民就业与创业的扶持政策措施 失地农民受到自身条件的约束,很难顺利的找到稳定的工作和创业的机会。政府应当在妥善解决农民出路问题上发挥重要的作用以改善失地农民的生存现状并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但是调查发现,政府做的还不够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措施。
5 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创业的对策与措施
5.1 加强农民再就业与创业信息渠道的建设 针对农民获取信息能力差的特点,政府或民间有实力的企业应着力建设一些农民易于接受的信息渠道。政府或民间有实力的企业可以采用一些农民喜闻乐见的媒介,例如广播、电视、报纸等。同时鼓励各地建立以村为单位的合作社和以老乡为主的同乡会,帮助更多农民获得急需的就业信息。
5.2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发展失地农民技能培训机制 应切实做好监管,将用工单位的需求、农民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民办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三者有机的统一起来。此外,要切实提高毕业者的就业率,这是帮助他们解决生计的关键所在。
一是要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农民自身的基础上,进行更高层次的文化知识教育,开展多项技能培训。
二是要广开就业渠道。为了力求不让每个失地农民失地又失业,将就地安置、招工安置、住房安置以及自谋职业等多种就业安置形式进行有机结合,鼓励用地单位和其他工商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失地农民。
三是对民办培训机构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利用市场机制,逐步形成一批信誉好、知名度高的大型现代化培训机构,吸引更多的农民接受培训。
5.3 积极开展理财咨询评估、创业咨询指导业务 政府职能部门或指定社会培训机构主要针对失地农民、城中村人群、在外打工人群、长期务农人群提供投资规划、消费支出规划、教育规划、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税收筹划、证券咨询、基金咨询、期货投资咨询等服务,其中以投资理财规划为重点。
创业成功是需要各方面条件都具备才能得以实现的,同样,创业失败也有可能是各种因素所导致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帮助农民创业者理清思路、掌握方法,并且在合同保障、资金安全、流程便利等方面提供辅助。主要主要开展:①提供创业咨询、创业顾问、创业指导;②提供融资信息、融资渠道;③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援助;④注册、开办公司。
5.4 利用社会力量全面开展失地农民就业援助业务 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开展失地农民就业指导、援助和保障业务,即开展针对性强的“一对一”、“一对多”和的农民工就业培训指导和企业用工信息交流,解决企业找不到工人,失地农民找不到工作的难题。同时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体系。
政府职能部门应坚持“一主多元”的经营理念,力争用5-8年时间在全省建立多家分支机构及创业理财咨询服务网络,并与陕西众多高校资深教授、专家、学者和专业顾问合作,共同打造千万级资本智力服务平台,打造中国咨询培训业在失地农民创业理财咨询培训领域航母级企业。
参考文献:
[1]张坤玲,于向阳等.河北省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石家庄学院学报,2010(5).
[2]杨涛,施国庆.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研究综述[J].南京社会科学,2006(7).
关键词:农民工;消费行为;消费结构;代际差异
中图分类号:F12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6-0032-02
引言
目前,我国农民工就业人数逐渐增加,工资收入稳步提高。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4年我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74亿人,相比上年增长1.9%。其中,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60%左右;农民工月均收入达2 864元,比上年增长9.8%。随着农民工群体的不断扩大及收入的逐年递增,农民工群体的消费能力将更加强大。
新生代农民工所占的比例逐渐加大,而这部分新生代农民工由于在更加消费化的社会中长大,所需要承担的家庭压力相对老一辈的农民工更小,因而他们有着更强的消费欲望,更倾向于花费他们的收入。本文通过对两代农民工消费相关文献的梳理和总结,找到当前研究所存在的局限性,提出新的研究方向,并提供一些研究建议。
一、国内农民工消费问题研究
(一)有关农民工消费行为的研究
早在1996年,李淋、冯桂林便以宜昌市外来民工为研究对象,对农民工消费行为进行研究。该研究主要针对农民工支出结构、消费结构的一般状况和特点进行分析,并且从个人、家庭和社会环境等方面对农民工消费影响因素进行阐述,进而深层分析农民工消费行为,并得到一定启示。徐志F(2004)则以问卷调查的方式对福州市区进城农民工家庭的消费水平、消费结构、消费方式及消费观念进行分析,并通过回归模型的建立来分析消费行为与进城农民工家庭城市化之间的关系。学术界对农民工消费行为一直比较重视,有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工消费行为的二元性。对于农民工消费行为而言,其不仅受农村传统消费观念的限制,同时又受城市居民消费的影响,因而在消费行为上存在着二元性特征。例如,孟慧(2007)通过访谈和观察的方式分析了农民工消费方式的二元性,并认为这种情况的出现源于农民工身份认同困境。于丽敏(2010)的研究则表明,农民工的支出安排、食物支出、服装支出、住房消费及休闲娱乐支出等五个方面的消费均存在着二元性,尽管城市型的消费对他们的影响很大,但是由于农民工的收入在全国各阶层收入结构中仍处于较低水平,因而,农民的消费行为更多的是以农村消费为主[1]。
2.农民工消费行为的代际差异。随着农民工消费行为逐渐由保守转为开放,老一辈农民工与新生代农民工消费的代际差异愈发明显。对于老一辈农民工而言,往往更倾向于储蓄,消费方式也往往比较单调且高度同质,简朴型消费明显。而新生代农民工的品牌意识逐渐形成、消费行为的从众效益较为显著,同时边际消费倾向往往居高不下,家庭压力较小,使得新生代农民工更倾向于消费。
3.农民工消费行为与身份认同。农民工作为在城市中生活的一员,他们对自身身份的定位会影响到其消费行为,新生代农民工对市民身份认同的诉求使得其在消费方式、消费观念及消费结构等方面与老一代农民工存在差异。对于新生代农民工而言,由于其在职业、收入和教育上有所提升,希望能够融合城市,获得身份认同,在此基础上,新生代农民工更多的会模仿城市居民消费习惯,但受到个人收入水平及城乡二元性等的限制,往往无法获得市民身份的认同[2]。同时,也有学者对农民工市民身份构建与符号消费的关系进行研究,研究发现新生代农民工的消费往往表现出双重性,在模仿城市居民消费的同时又尽可能的储蓄以汇钱回家。刘胜(2010)在分析新生代农民工消费认同的影响因素时,借用了王宁的消费认同框架中的诱导性认同、资源性认同以及示范性认同进行分析,并认为身份认同在很大程度上与心理作用相关,因而增加了成就性认同框架。文章认为,经济因素、制度因素和社会关系因素等是阻碍新生代农民工身份认同的主要现实因素。
(二)有关农民工消费结构的研究
学术界对农民工消费结构的研究往往基于代际差异视角,两代农民工的消费结构存在着较大差异。钟秋波(2013)便利用ELES模型从代际差异的视角分析两代农民工消费结构的差异。研究表明:两代农民工的主要消费仍是食品和居住,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为主,同时,两代农民工在某些消费品的消费上存在明显不同。对于新生代农民工而言,他们的消费结构趋于向高层次发展。如王梦怡(2011)的研究发现新生代农民工对教育消费的投入更为重视,娱乐消费比重也开始增加。陈心香(2013)的研究则认为,当前新生代农民工参与文化活动的设施条件不足,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总体满意度并不高。周雨阳(2013)对教育消费进行了专门的调查分析,研究发现新生代农民工对继续教育的需求比较强烈,大多数人态度积极,愿意主动寻找相关信息和机会参加继续教育。其中促使新生代农民工参与继续教育的主要动力是希望借此增加收入、获得升职机会等经济方面的因素。但是,目前教育消费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企业、政府和社会各界对这一群体教育培训的重视程度不够;政府及相关部门投入资金不足,政策实施的效率及效果较差;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对教育培训兴趣不高,动力不足等。
(三)有关农民工消费影响因素的研究
1.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二元体制。受到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往往年轻时进城打工,只有少数最终能留在城市中,大多数年老便返乡务农,这便形成了农民工群体特殊的消费行为。有学者指出,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农民工难以享受城市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其私人消费的比重可能还低于福利消费,这就使得农民工群体往往消费水平低下。在集体消费方面,例如公共住房、医疗、教育等只能是集体提供,这便导致农民工很难享受城市化带来的好处。另有学者指出,不能获得身份认同以及制度差异是农民工消费的深层制约因素,进行生产活动时难以实现“同工同酬”,又难以享受集体消费,故而制约了农民工消费[3]。
2.社会、经济及个人的约束。有学者指出,在社会方面,农民工子女的教育、住房及医疗增强了农民工的预防性储蓄;在经济方面,农民工的个人收入直接影响当前的消费;在个人方面,农民工所从事的行业、婚姻状况等均会对农民工的消费产生影响,从而使得农民工消费受到社会、经济及个人三重约束。
3.非正式移民及家庭流动模式的影响。农民工的移民过程一般可分为外出打工、选择定居、家庭团聚和获取城市居民身份四个阶段,这与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等正规移民不同,农民工的家庭流动属于非正式的劳动力移民,这导致在不同的阶段农民工的消费方式会存在差异。
二、国内农民工消费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一)研究缺乏数据支撑且研究范式较为单一
农民工消费研究官方统计数据缺乏。目前,国家统计局等机构所进行的调研与收集相对具有规范统一口径的城乡居民消费数据较为缺乏,现有的农民工消费研究数据的获得多采取自主调研统计的方式,研究结果容易受到样本空间和调研区域的限制。同时,自主调研多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选取相关变量后根据得到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进而提出相关对策建议的研究范式,研究方法相对比较单一,这些为后续研究提供了很大的研究空间。
(二)农民工消费细分市场的研究不够深入
目前,对于农民工消费细分市场的研究,国内学者主要从年龄的角度进行细分,探讨新生代与老一辈农民工的消费差异,着力于代际差异的研究;还有少部分学者从收入的角度对农民工群体进行细分,研究不同收入群体的消费差异。不仅年龄和收入会对消费产生影响,而且地区差异、行业不同、岗位不同甚至性别差异都会使得农民工消费产生差异。因此,后续的研究可以着力于消费细分市场的研究,从而形成多元化的农民工消费研究体系。
(三)与其他消费主体的比较研究十分欠缺
国内学者对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和农民工三大居民消费主体均有大量的研究,对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比较研究也较多,但是由于农民工消费数据的缺乏,城乡居民与农民工消费的比较研究受到限制,只有个别学者进行简单的定性分析,而缺乏更有说服力的实证分析。
(四)探索更具解释力的理论
国内学者在分析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消费行为时,往往采取消费认同理论和符号消费理论[4],而有研究结果表明这两种理论并不能够很好的解释新生代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例如杨(2011)所做的实证研究表明,消费认同理论并不能很好的解释新生代农民工的手机消费,尽管新生代农民工希望借助手机消费来获得身份认同,而事实上这并不能从根本上帮助他们真正获取城市居民身份。因此,这两大理论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只是从表象进行分析,未能深入分析农民工消费行为的形成机制,之后的研究可以考虑通过实证分析,研究消费行为的产生机制,以提供更具解释力的理论。
参考文献:
[1] 于丽敏.农民工消费行为的二元性探析[J].工业技术经济,2010,(2):30-32.
[2] 王张明,孔祥利.代际差异、身份认同与家庭消费:农民工消费的一个研究综述[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5):50-55.
[3] 孔祥利,粟娟.我国农民工消费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全国28省区1860个样本调查数据[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关键词:河北农民;再就业;社区教育
中图分类号:G7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2)10—014—04
20世纪80年代,社区教育在我国上海、天津等一些大城市开始试验,至今已积累不少经验,社区教育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河北省社区教育起步较晚,尽管保定市的北市区、唐山市路南区、邯郸市邯山区先后进人全国社区教育试验区名单,但总体来看,社区教育对于河北民众尤其是乡村而言还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为了推进社会进步,解决普遍存在的民生问题,发展河北社区教育工作不容忽视。本文试图从贫困地区农民再就业问题视角,探寻河北社区教育的可行性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河北省农村经济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幅提升,农民生活水平也显著提高,实现了由温饱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但是河北省仍有一些贫困地区,农民生活质量还有待于提高,农民再就业问题等仍需紧密关注。河北省的贫困地区主要是指西部太行山区和半山区、北部坝上和坝下地区、冀北山地及东部黑龙港地区。另外,河北南部平原地区(冀南地区)也有许多贫困县,其中魏县、临城、大名、广平县是国家级贫困县。这些地区的农民再就业问题以及伴随而生的民生问题比较突出,并且因为文化、经济等原因具有很明显的地域性特征。
一、河北农村再就业问题概述
河北农村劳动力再就业问题即与农民再就业相关的各种问题,主要包括就业岗位的选择、农民再就业能力提高、夫妻分居问题、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空巢老人问题等。
(一)再就业领域狭窄
河北省贫困县一般远离市区,城镇化步伐比较慢,农业地被征数量很少,农民尽管失地情况不多,但仅靠农田收入无法摆脱贫穷落后局西,因此,农民再就业问题非常突出。从再就业领域来看,贫困地区农民接受基本教育不足,很少有技术专长,所以基本上是流向劳动密集型行业。从劳动类别来讲,主要是从事技术含量极低的简单劳动,常见的就业领域:建筑业、制造业(技术含量较低的鞋厂等)、服务行业。其中建筑业占绝对优势,主要原因是收入高、没有年龄限制、技术含量低,相对对年龄限制较多的电子厂、鞋厂(基本上不招收二十岁以上工人)则人数较少,一般初中毕业的未婚小青年居多。服务行业如餐饮业也较多,除了勤杂工,其他服务岗位及行业多要求一定的文化背景,因此,客观上限制了农村劳动力就业几率。
1.总体来看,农民工工作环境较差。尽管农民工工资逐渐上涨并且基本能如期支付,但是工作强度特别大、工作时间也很长。以建筑工而言,日工作时间基本上都超过12个小时,并且不时有专门督工人员没有来由的呵斥,休息场所、日常饮食状况也比较差,露天席地而卧、没有开水可喝等问题司空见惯。
2.有一部分农民选择自主创业,但数目极少,不成规模。根据冀南某村两千余户居民的调查。在家开杂货店的有6户,养鸡4户,肉店2户,草料厂2户,馒头房1户,磨坊1户,在城市做小商贩2户,在城市做肉类批发生意2户,服装厂和养兔厂各1家(不到一年,家庭小作坊式规模),建筑队2支(主要在本村修房盖屋)。也就是说,自主创业者仅占1%左右,大批的劳动力再就业的途径就是外出打工,年龄从十五六岁到五六十岁,涵盖青壮年及老年群体。相比之下,在家从事养殖业等不用在外风餐露宿,但农民普遍反映风险大,比如不好养(比如猪仔可能生病突然大批死掉,让钱打水漂),价格不稳定。种菜亦然,突然的自然灾害、虫病或者难以估测的菜价都会让一季的心血付之东流。所以,技术、技能是农村劳动力再就业的核心问题。但是,鉴于时间和环境原因,农村基本上没有技能学习场所,很多家庭也不愿送孩子去外地上技校,因为这首先要支付一大笔费用,同时意味着放弃学习期间可能的大笔收入。
3.女性再就业途径较窄。除了大部分未婚女性,河北农村已婚女性基本上在家务农。伴随计划生育政策推行,农村家庭孩子数目急剧减少;另一方面,因为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提高及农活外包模式出现,农村妇女尽管有挣钱养家的愿望,但很多空余时间无事可做,偶尔会有人引进手工加工零活,比如做纸花、做车垫等,每天收入10元左右。
(二)留守家庭问题
伴随着农村打工潮的涌现,农民收入渠道一改原来单一的农业生产,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尽管打工非常辛苦,但是能借此增加家庭收入,改善生活水平,农村居民相当满意。在冀南农村,对打工及生活表示“非常满足”的达到90%以上。但是随之而来的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农村空巢老人的赡养问题等作为共性的问题,困扰着许多农村家庭。
留守家庭问题主要包括婚姻、孩子教育、老人健康问题,是伴随打工潮而必然出现的问题。因为河北农村贫困县打工族的数目较大,所以这些与再就业相关的问题就更为突出一些。
1.河北农村贫困县男主外女主内传统观念仍然非常浓厚,基本上是丈夫外出打工,妻子在家照顾家庭。尽管长期分居,但是基于双方的相互体谅、家庭责任感、家庭经济生活的改善,夫妻关系大多非常和谐,甚至更加深厚。但是,不和谐音符也时有出现,比如丈夫长期接触外界环境以及收入增加,厌倦、背叛甚至抛弃结发妻子、妻子不忍寂寞和困苦“红杏出墙”、丈夫听信父母挑唆对妻子横眉冷对等。
2.本应由夫妻共同承担的教养任务落到了一方的肩上,家庭教育呈现出一种类似单亲家庭的非常态的模式,对于孩子而言不单纯是教养时间的欠缺,更重要的是因为这种父性教育缺失而引发孩子人格健康隐忧。以男孩为例,母亲养育的男孩显然得不到性别角色认同的机会,会倾向阴柔的一面。再者,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致使留守母亲学历明显低于打工父亲。以冀南某村为例,现在小学阶段的400余名孩子当中,母亲为文盲的近三分之一,初中毕业不到10%,因而孩子家庭作业无人指导或无力指导,学习成绩进步微小。或者有一部分家长从不督促孩子学习,甚至对孩子的求助报之以呵斥、厌弃的态度,导致孩子学习积极性下降。
3.留守老人身心健康问题突出。尽管农村家庭收入越来越高,但是农村老人生活质量偏低问题仍很严重。与以往相比,老年人越来越趋向于被边缘化,主要表现为:让老人干活毫不客气,但给老人零花钱斤斤计较;对老人健康不闯不问;对老人态度冷漠等。所以,一些老年人尤其是失去老伴的老人尽管能够解决温饱问题,但饮食结构不合理现象很普遍,肉蛋奶甚至作为“奢侈品”只在节日才会出现在餐桌上;小病不治大病扛,身体健康状况差;田间劳作、家务活较重;甚感晚景凄凉。
根据河北各地已有的经验,解决农民再就业问题主要有鼓励自主创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办理养老保险、劳务输出、技能培训等方面。这些都是比较直接的途径,尤其是技能培训,能解决农民再就业的核心问题。这些都是基于政策支持、经费保障的政府正式行为途径,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但是,这并不是唯一的方式,何况与就业相关的家庭问题、诸多观念问题很难因此迎刃而解。所以,还需要国家、社会支持之外的解决方案。社区教育作为一种全员、全方位、全程的教育活动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途径。
二、社区教育对于贫困地区农民再就业的意义
关于社区教育,尽管在不同国家和社区有不同的称呼和理解,但是社区教育对于社区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却早已达成共识。根据我国教育部的解释,社区教育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展开的、利用社区各种资源、旨在提高社区成员素质和生活质量以促进社会发展的教育活动。我国的社区教育虽然起步较晚,离全民、全程、全方位的目标还有一定距离,但是其生命力和社会贡献已经开始显现,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发展必由之路。目前,社区教育实践主要表现在成人基础教育、技能培训以及公民素质教育方面。河北农村再就业问题的核心主要是农民受教育层次、没有一技之长、观念落后等,而这些正是社区教育基本的目标和功能。所以,社区教育在解决农民再就业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
(一)扫盲教育
在广大贫困地区的从业农民中,还存在着一定的文盲、半文盲。这是实行科技脱贫、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拦路虎,因此,必须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教育,扫除文盲、半文盲现象。另外,功能性文盲不断出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就业选择机会。据河北省统计局统计数字,乡村未上过上学的从2000年的8.7%下降到2009年的5.34%,小学文化由35.7%下降到2009年的28.7%,文盲比例有明显下降趋势,但低学历比重仍然很大。初中生由41.3%上升到2009年的50%。相对来讲,河北农村贫困县文盲和低学历数字应该高于平均数,初中毕业生则少于平均数,大批农村初中学校几成空校不全是出生率下降所致,主要原因是大批升学无望的青少年过早辍学,所以新一代贫困地区农村劳动者(“80后”、“90后”)整体学历有明显下降趋势。另外,河北省高中毕业生人数由2000年的11.3%到2009年的11%,有下降趋势,贫困县农村亦然,可能下降幅度更大。主要原因:伴随高校扩招,大学生就业问题越来越突出,信息相对闭塞、观念比较落后的贫困县农村读书无用论有抬头趋势,初中阶段学生流失率较高,再加上一些用工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童工比例居高不下。这些低学历农民工只能选择某些高强度简单劳动,职业领域狭窄,再就业生涯因为年老体衰或者疾病而终止。某些低龄农民工(十四五岁左右)一般流向城郊私人鞋厂、箱包厂、电子厂等需要简单技能的领域,尽管收入会伴随工龄增加、技能娴熟而逐渐提高,但是长期超负荷的劳动、不良的工作环境可能影响其身体健康,从而影响整个家庭的生活质量。并且伴随年龄增加,也因无法适应这些工作要求的灵活性而被淘汰,以鞋厂为例,大多是二十岁以下的员工。所以,学历问题是贫困县农民工就业的一大原因。灵活的社区教育正是扫除文盲或者功能性文盲以期改善就业状况的一个重要途径。根据各地农村扫盲的情况来看,基本上都是依托当地成人学校和社区教育基地完成该项工作。河北农村贫困地区基本上没有成人学校,所以构建社区教育网络是当务之急。
(二)提高再就业能力
再就业能力顾名思义就是人们在变换新的职业时所需的能力,包括职业适应能力、择业技巧、观念更新等,核心是职业技能。河北农民再就业范围狭窄主要是缺乏必备的职业技能。另外,视野狭窄、信息闭塞也导致农民在再就业中极其被动。以自主创业而言,这种大家都希望但是又望而却步的自己当老板模式,主要因素涉及行业动态、产销链环、经营管理知识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是社区教育的主要职能之一,其功效在国内外社区教育实践中已经得到印证。以美国社区学院来讲,职业技术教育比重最大,主修职业技术学科的学生约占全体社区学院学生的一半以上;补偿教育在提高成人基础文化程度、扫除功能性文盲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也是很重要的部分。北欧的社区教育机构民众学校主要包括成人中等普通教育、成人中等职业教育,以及少量的中学后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同样是中心部分。在再就业问题比较突出的河北农村社区,职业技能培训也必然是社区教育的主题。
社区教育可以提升农民的综合素质。技能技巧自然是就业的最现实的因素,但除此之外还涉及人的学习意识、学习能力、道德素养、心理素质、交往技巧等。这些间接的甚至隐形的因素无论对于企业还是农民工自身都事关重大。以建筑行业而言,因为员工偷工减料、不负责任造成的严重后果已屡见不鲜,这类事件的直接结果之一就是用工方不信任感增加、双方关系紧张、员工进一步发展受限。还有,河北农村居民尽管整体受教育水平逐步提高,但对子女的教育期待还不够高,甚至没有应有的教育期待。尤其是在打工收入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一些家庭认为教育投入不合算,把打工作为最好的生活来源途径,不断强化读书无用论思想,怂恿子女辍学就业。从长远来看,这势必影响农村家庭的生活质量提升。完善的社区教育体系可以通过文明辐射效应对农村劳动力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渗透,使农村劳动力从思想上脱贫,在继续保持乐观生活心态的同时,全方位提升生活质量。
与打工潮相伴的留守儿童、空巢老人问题也可以通过社区教育的文明辐射等功效得到有效缓解。
三、基于劳动力再就业问题的可行性社区教育模式
(一)主要基地:农村中小学
2009年,河北省以城市涉农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县级职教中心为载体,开展送教下乡,招收在乡的青年农民和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入学。另外,河北省通过健全机制保障就业、以技能培训促进就业、以岗位对接引领就业等三大帮扶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进行就业转移。截至2010年年底,全省已经有1410.4万农村劳动力实现了跨行业就业,比年初增167.8万人。尽管如此,河北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农村仍是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盲区,农民没有培训机会,没有一技之长,农民工处于社会底层没有向上流动的机会。另外,绝大部分地方没有乡镇级和村级的成教机构,因此,培训基地设立是当务之急。在资金紧缺情况下,目前的农村社区教育只能依靠已有的教育载体——农村中小学来完成。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五大领域:面向青壮年劳动力的职业技术教育、面向老年人的健康保健教育、面向农村妇女的文化素养教育、面向儿童少年的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面向所有人的文明辐射教育。
(二)经费来源
经费来源是农村社区教育建设的难题。河北农村经济水平本就落后,在各方面经费紧缺情况下,如何保证社区教育必备的经费,的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这方面比较常见的做法有:政府拨款,比如按照人均一元或者两元的数额;个人支付,为部分学费;争取社会支援。前两种方式也许操作上并不是很难,因为社区教育有利于个体,也惠及社会。但是数额有限,也许以此难以支付必需的设备以及材料费。所以,还应该在社会支援上下功夫。这可以分三种情况:第一,寻求企业集团支持。第二,动员对口用人单位以培训费方式支援。第三,扩大协作单位数目,由相关协作单位提供相关材料、设施或者基地。就河北农村地区而言,可以考虑两种模式:职业教育类以个人支付为主;其他则采取政府拨付或者社会支援模式。就前者而言,关键是技能培训是否具有针对性和极强的实用性,另外,需要有相应的就业协作网络或者后继创业保障,惟其如此,才能激发农民接受教育的积极性。后者以农村居民整体素养提高为目的,主要采取多种形式的文明辐射方式实现,在费用上并不会太多,只要协作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增强社会责任感,经费不会成为活动开展的羁绊。
(三)积极组建社区教育管理队伍和教学队伍
社区教育队伍,包括管理队伍和施教队伍。管理人员最好选用热爱教育、有一定教育素养、理解社区教育内涵、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专业工作者,惟其如此,才能把社区教育真正做好,切实发挥社区教育的社会促进作用。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村社区教育管理任务一般由社区教育委员会承担,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一般是当地乡镇或村干部,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委员。施教队伍则来源多样化。既有专职教师也有兼职教师,兼职的既有本社区内外的技术专家、教育工作者,也包括具备专长的在职干部、离退休的老教师、老干部、老英模及有一技之长的专业户、企业家或普通农民。社区教育作为社会公益事业,还应大力倡导志愿者以多种方式参与。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大学生支教是一种必要的师资来源。大学生拥有的专业技能知识尽管还不够完备和成熟,但对于农村经济发展而言仍然可以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从必备的职业素养、求职技巧到农业耕作、职业分类、各领域信息等,大学生仍能起到启蒙或者引领作用。如果把社区教育作为大学生实习的重要领域,那么,农村发展、农民再就业能力都可能因此大幅度提升。因为大学生作为一支数量可观、具备相当专业水平的队伍正好弥补农村社区教育师资的不足,而且这种重要角色对于大学生自身成长也是一种很好的历练机会。
(四)以职业教育为核心,逐步推进
社区教育内容非常广泛,可以说涵盖了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从社区成员素质提高和生活质量提升角度而言,每一方面的教育内容都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农村社区教育必须分阶段推进。当前最关键的也是最能引起大家参与兴趣的无疑是与生活紧密相关的再就业问题。提高再就业能力以改善生活质量与每一个农村家庭息息相关。因此,与就业有关的教育应该是社区教育的第一步。相应的,农村社区教育需要大批各行业技术人员。根据行业需求及农民短期可以达到的水平,烹调、农产品加工、养殖种植技术能比较实用的知识技能可以作为初期教育内容。
当然,农村劳动力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农村家庭问题等是相当复杂的,涉及社会诸多方面因素,但是社区教育作为一种全面提升居民素质的教育活动,必然是今后农村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环节。所以,农村社区教育必须作为农村发展的一个重要领域来抓,在不断探索中逐渐摸索适合各地农村的社区教育模式,以期更好地推动农村和谐社会建设。
论文摘要:文章简要评析了在美国金融危机影响下,我国农民工就业形势所受到的影响。肯定了目前政府所取得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并从农民工技能水平、职业中介机构服务水平等诸多就业影响因素角度,提出了农民工就业难题解决的创新性建议。
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在我国沿海地区的出口导向型企业,部分出现了农民工的就业难题,按农业部统计,约有2000万人失去工作岗位,提前返乡。
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已采取了减轻企业负担、加大返乡农民工培训力度、强化就业中介服务等系列措施稳定就业局势。
从劳动经济学观点看,这些措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好的,但应该看到,由于牵涉到的农民工群体人数众多,地域广大,又由于户籍政策的灵活性欠缺,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不一等问题,在实际运转中一些措施可能存在执行的偏差。
本文意图在这些措施基础上,提出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的政策设想。
一、农民工就业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外出就业的农民工已超过1.3亿人。自2008年第三季度以来,受各种因素综合影响,部分城市、特别是沿海地区的一些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对农民工就业造成影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年底进行的“就业情况快速调查”监测分析称,考虑到部分返乡农民工暂时失去工作,加上农村部分新成长劳动力,节后需要新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在2000万人以上。
但根据走访调研,目前相当多的企业仍然有招工计划,不同的是岗位数量、招聘需求有所变化,主要表现在:
1.相当多的企业由于生产计划缩减,空港数量有所减少,招聘时间略有延后。但一些企业由于技术改造和创新所需,追加了一些新岗位的招聘需求。
2.企业对新录员工的文化和技能水平要求提升。按照人保部的调研结果看,企业对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工以上技能的比重,在历年持续提高的基础上,又分别上升了2个百分点和2.6个百分点。
综合上述情况可知,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城市企业对农民工的用工数量整体有所下降,招工时间推后,技能要求提高。
因此,农民工就业供求矛盾在一段时期内将比较突出,引导有序流动就业和就地就近安排就业的任务繁重。
二、农民工就业的影响因素
要解决农民工的就业问题,不能不系统梳理农民工的就业影响因素。影响农民工就业的相关因素大致如下:
(一)行业及企业外贸关联度及应对危机的能力
一般来说,一个行业或企业与出口外贸关联度越大,受到的冲击就越大。又因为这些企业多属于来料加工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位于整个产业链的末端,故而在这些企业中工作大量农民工群体,首当其冲地受到危机冲击。而在这些企业中,中小型企业受冲击程度最大。
但即便在这些企业中,对就业的吸纳能力也有区别。一些企业在危机中及时调整对策,推出了产业升级战略,努力往产业链的上端靠拢,这就为其下一步解决就业问题,提供了广阔的前景。
另有一些企业以退为进,暂时捂紧荷包,缩减薪酬等开支,和员工一起过苦日子。等到外商有新的订单调整,立即“反扑”,重新开工,这也是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的希望所在。
(二)区域经济对就业的吸纳能力
整体看,越是区域经济活力比较强,发展潜力比较大的地方,对就业的吸纳能力就越强。众所周知,在此次危机中,由于对外开放程度高,沿海比内地受冲击程度严重,在订单减少、推迟或接不到订单的情况,企业开工不足或部分企业倒闭,带来了企业减员或岗位消失问题,使得在这些地区从业的农民工不得不提前返乡。
而农民工返回的家乡多是重庆、成都、河南等内地城市。根据笔者观察,在成都重庆这两个城乡统筹综合改革试验区,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活力释放,这些地区对于返乡农民工的安置和扶持力度更好,也有可能有更多的就业岗位给予返乡农民工就近安置。下一步,需要对这些地方解决就业问题,进行更进一步的政策扶持。
(三)农民工自身文化技能水平
根据前述有关部门对劳动力需求状况的分析看,目前对高中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工的农民工需求比重在增加。这与目前正在推进的产业结构升级,对人才技能要求提升有关,也与劳动力市场更激烈的竞争有直接关联。
(四)政府及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就业服务水平
由于长期以来,政府及社会中介人才机构中介服务,诸如就业培训、职业介绍、供需见面会等,多聚焦于本地本市居民,或者有大学以上学历者,所以,大量高中以下学历的外籍农民工群体,其就业指导问题一直被忽略。
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政府在户籍制度上给予更灵活的处理,并出台对社会中介机构或人事企业,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的激励措施。
三、现有就业对策分析
基于上述就业影响因素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推出的一系列就业解决对策,在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存在以下几方面局限:
(一)产业升级通盘考虑不足
由上述分析可知,就业的影响因素与宏观产业经济环境、区域经济活力密切相关,也与企业规模有所关联。
但当前国家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的投资,还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民生投资比重较少;在十大产业振兴规划中,除物流业规划中,这些投资多集中在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考虑较少。相应地,支持他们进行科研创新和产业升级的资金自然就少。
由此,一些原本就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外需缩减,产能减少,内部用工成本依然不减的压力下,很难尽快走出困境。
尽管目前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已经及时安排了200亿技改专项资金,拟通过中央财政贴息方式,并带动地方政府资金投入,一年撬动4000多亿的技术改造项目。但整体效果还有待观察,力度有待加强。
(二)培训的瞄准性差
由于文化技能水平对农民工“再就业”的影响因素明显,目前的多项中央和地方政策,都将加大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水平,把其放在突出位置。
但由于现行就业失业率统计口径,只统计城镇户籍人员,对于大量非本地户籍的外来农民工并未涵盖其中。尽管当前各地也紧急部署了对这些农民工的就业监测,但由于这些农民工多地往返流动的特点,统计难度很大,对部分人群的掌握并不全面,因而培训目标人群的确定就比较难。这也是当前众多劳动力输入大省普遍存在的难题。
而在中西部等劳动力输出大省,虽然比较容易统计出返乡农民工数量,但囿于财政经费不足等原因,就地对农民工的培训也不现实,并且在培训后,与企业需求对接方面,也会存在一定问题。
(三)发动社会力量不够
目前,有关部门密集推出了关爱农民工就业的多项行动,其中作为值得嘉许,但在广泛发动各种民间力量,包括企业、媒体等一起来解决农民工的就业难题上,还有待加强。
由于涉及的就业人群庞大,单靠政府下属的各地人才中介机构,提供所有的人才中介服务,并不现实,下一步需要在激励社会力量参与解决就业问题上下工夫,这当中就包括各种民间培训机构、各行业中小企业,及时提供信息的各种媒体。
但发动社会力量的同时,需要注意严格对社会职介机构的监管,严惩非法职介公司“黑中介”等非法行为。四、进一步就业政策探讨
(一)就业与产业升级、企业创新相结合
笔者建议集合各区域经济特色及企业需求,由当地宏观管理部门——如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牵头,联合工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知识产权局等,对各地现有产业及企业进行梳理,尽快明确政府鼓励发展的新兴行业领域,并对这些行业所需岗位信息细化梳理,及时推出对应的员工技能提高课程,从宏观上改善农民工技能素质结构。
在农民工就业问题解决上,救活企业特别重要。只有政府或社会资金及时给企业输血,企业复活了,才有新岗位可用,人才供需市场才会繁荣。
笔者建议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协调,给予企业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的专项补贴,补贴额度建议与其解决就业的人数、工资水平等直接挂钩,对于不裁员者给予奖励。
对于在困难时期进行技术创新和岗位改造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支持。
(二)创新培训费用机制
由国家有关部门主导,在劳动力输出大省与劳动力输入大省之间建立合作机制,及时共享农民工供需信息,并将岗前培训和企业需求结合起来,及时调整培训内容,以适应企业需要。
由于培训必然涉及经费,靠沿海地区几个劳动力输入大省,来解决众多非本地农民工的培训问题,显然不现实;同时,劳动力输出大省在培训方面也很乏力,这些省份多是财政困难大省,单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或单靠地方财政都不现实。因而,笔者建议将大量结余沉淀在劳动力输入大省的养老保险金等利用起来。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地区分割,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就业城市转出社会保险关系时,对于自己的养老保险部分只能推出个人缴费那部分,企业缴费部分作为养老统筹基金,则沉淀在当地政府社保部门。
笔者建议将将这部分养老统筹基金,按照一定比例统一转入劳动力输出省份的社保机构,由这些社保机构统一组织,对于大量返乡农民工进行集体就业培训。一旦劳动力输入大省经济回暖,企业重新招工,就及时将农民工输送过去,由此既避开了培训方面户籍的樊篱,又减轻了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口资源负担,避免农民工盲目找工作的低效。
(三)健全人才中介服务平台
建议各地进一步健全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信息披露机制,形成企业与当地就业服务机构信息的强制报送,将岗位需求信息统一梳理至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并及时,供择业农民工参考。
对于资金缺乏的中小企业或私营个体企业,要统一由政府出资搭建临时性的招聘平台,供供需双方双向选择。
此外,还可以通过媒体爱心热线,为提供岗位信息的信息人,给予物质奖励。
(四)打破户籍樊篱
在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等政策上,应当把政策对象扩大到城乡所有需要就业对象,形成一体化的城乡就业政策,消除对农村劳动力的政策歧视。
笔者建议将农村劳动者纳入了小额担保贷款、就业援助、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就业政策范围,改善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环境,建立了城乡平等就业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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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剑丽.200亿中央技改资金或将撬动4000亿项目[N].21世纪经济报道,2009-03-24(6).
关键词:农地发展权;征地补偿;补偿标准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0-0029-03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业用地被政府征用为国有建设用地。2006年,全国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为387.8万亩,自1998年全国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情况呈逐步上升趋势(如表1所示),但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对农民的安置总计为该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16倍,最多不超过30倍。按照这个标准,对农民的补偿虽然具有地区差异,但以现金形式补偿的通常都在每亩1.5~5万元之间。而现实中,一般被征地农民每亩补偿只有7 000元左右,并从此割断了与土地的联系。专家研究表明,在征地过程中,如果成本为100,农民得到的补偿只占其中的5%~10%,农村集体及农民所得到的农地征用价格大概为出让价格的1/10,而农地出让价格又大约是农地市场价格的1/5,也就是说补偿价格、出让价格和市场价格的比例为1∶10∶50。正是由于征地补偿标准较低,才使得一些地方违法批地,乱占耕地,浪费土地的现象不断发生。因此,我们需要进行一种新的制度设计,以法律形式来确定治本之策。而设置农地发展权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
一、农地发展权概述
发展权观念的构想和移转办法始于英国。20世纪30年代后期,当时英国国会为了疏散工业及工业人口,对拥挤的都市地区进行再发展,同时也为了减少人口和工业遭受空中攻击的威胁等问题,创立了土地发展权移转的法律思想。1947年英国的《城乡规划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建立了土地发展权制度。随后美国创建了分区制度及制定了《土地发展权转让授权法》。时至今日,在发达国家土地发展权的概念已深入人心,并具有比较成熟的运行机制。而我国土地发展权立法至今仍处于缺位状态,但它的价值已在社会生活事务中日益凸显,并且大部分学者也都承认土地发展权的存在,尤其是农地发展权的客观存在。同时,他们也对农地发展权进行了大量论述。如沈守愚将农地发展权界定为“将农地变更为非农用地的变更利用权”。而王小映则认为:“土地发展权是一种农地可转为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的权利。这种权利由土地利用规划所限定和设立,是所有农业经营者都应当参与共享的权利,它独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并非完全属于某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的范畴”。显而易见,王小映这里所讲的土地发展权为农地发展权。但杜业明认为:“土地发展权是基于土地的所有权,是从使用权和收益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物权,是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改变土地现有用途而获取额外收益的权利”。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编制的《各国土地制度研究》中将土地发展权界定为土地变更为不同性质使用之权,如农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或对土地原有的使用集约度升高等。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得出,农地发展权就是指土地变更为不同使用性质的权利(一般为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是一种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分割而单独处分的财产权。
众所周知,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会引起农地价值增长,但事实上从目前的土地补偿标准来看,在给予农民或村集体的土地补偿中并未包含农地发展权的收益,其结果是将农民和集体拒之于土地增值收益之外。
二、我国目前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与国外的比较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征地补偿标准,是以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为参照进行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同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法定的补偿依据是以一定条件下的农民基本生活为标准,原则是原生活标准不降低,对农地转为建设用地带来的增值问题并未提及,农地发展权的缺位显而易见。从国内外对比来看,国外的征地补偿标准大部分是以当前土地的市价为征地补偿参考标准(如表2所示)。虽然从征地补偿标准中并未直接明确标明对土地发展权的补偿,但在实际的补偿中,这些国家均考虑了土地未来增值给土地所有者带来的收益。如英国,补偿项目除了考虑土地及其附带资产的价格外,还综合考虑了因所征用的土地一旦投入使用而导致的当事人所拥有的其他土地的价格的增加;美国同样也考虑到土地未来增值的问题。如在美国土地征用制度中,土地征用补偿根据征用前的市场价格计算标准,不仅补偿被征土地现有的价值,而且考虑补偿土地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而这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我们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三、土地发展权的归属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关于农地发展权归属的争议较大,总体来说主要有两种观点。观点一:农地发展权应归国家,土地开发者必须向国家购买发展权,才能开发农地。农地使用权(农地承包经营权)可在农地用途内自由流转,农户享有相对独立、相对完整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即英国体例。观点二:农地发展权应归农地所有者(或农户),国家可以向农地所有者购买发展权。农地使用权可在国家购买发展权后以市场方式自由流转,农户享有独立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即美国体例。无论采取哪种形式,笔者认为决定农地发展权归属问题最重要的一个因素是实现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效益最大化。
从经济利益上看,在土地发展权归属国家这种形式下,政府可获得收益,并且有利于国家对土地的用途进行必要的管制,但土地使用者想要获得土地发展权,只有向政府购买,土地收益的增值部分由政府享有。而对于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而言,一方面失去了土地使用权,另一方面自己原有土地上产生的收益由使用者和政府分享,而自己得到的只是相对较少的补偿费,农民自然对土地发展权的实施不会有兴趣,甚至采取各种行为阻挠政府对土地的各种发展行为,这无疑会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及交易成本。当土地发展权归土地所有者拥有时,土地使用人要想得到土地发展权,需向原土地所有者购买,土地涨价的收益归土地的所有者,但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所有者处于缺位状态,集体组织并不能保证收益分配的公平性,此外农民受利益的驱使难免出现土地使用混乱现象,也不能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由此可见,单从经济利益上我们很难确定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因此我们还要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来考虑土地发展权的配置问题。考虑到目前我国个体农户的短视性和集体所有者的虚置等因素,笔者认为从整个社会公平和利益均衡的角度来看,将农地发展权归为国有较为适宜。
首先,农用地变更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增值效益的产生,离不开国家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投入。实践中,国家在将农用地变更为非农建设用地之前或者之后必然对非农建设用地周边区域的公共基础设施进行投入。这些投入使得非农建设用地能够体现出其潜在效益,从而在流转中产生增值效益。因此,只有将农地发展权归属于国家,才能使国家在集体土地中的这一部分固有财产权得以显化,使国有资产不至于流失。
其次,确立归国家所有的农地发展权有利于保护耕地,使耕地保护置于国家总体规划之下,从而防止有关组织或部门任意变更农地为非农建设用地。而对土地使用方而言,除给集体和农户以应有的补偿外,还要向国家购买发展权。这样,国家可以利用这部分通过出让发展权而获得的资金进行土地整治和建设,使农地的变更使用与国家的土地建设相统一,真正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
最后,确立农地发展权归国家所有,有利于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目前,针对失地农民大都采取货币形式进行一次性安置,但这种方式只保一时,不管长远。对于失地农民来说,他们失去了土地也就相应地失去了在土地上获得就业的机会。因此,他们需要在城市非农部门获得相应的就业机会,以保障自己未来的生计,而这就需要对农民进行相应的转岗培训,那么针对于失地农民转岗就业培训所需的费用,也构成了征地补偿费的一个部分。在确立土地发展权归国家之后,农业用地转变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纳入国家财政收入渠道,土地发展收益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收取,为国家土地管理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而政府则可以从土地发展权收益中拿出适当部分,作为社会保障和就业再培训基金,从而解决好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土地发展权价值的确定及农民应当享有的比例
农地发展权价值是假设农业生产处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能获得正常的社会投资平均利润的情况下,因失去将农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权利而应得到的补偿。因此,计算农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增值是在假设农业生产为正常生产的前提下进行的,在此前提下的农业地租或农业生产资料价值也是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地租或地价。从这一假设出发,我们可以得出:
农地发展权收益=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农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格-建设用地开发成本-转换成本税费
即农地发展权的价格应等于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全部增值。
由于国家在将农用地变更为非农建设用地之前或者之后对非农建设用地的周边区域的公共基础设施进行了大量投入,因此对于农地产生的“用途转换性增值”,应该由国家占有。但这种占用并非绝对性的无偿占用,国家需要从农地发展权收益中拿出一部分,来用于满足失地农民就业、养老、医疗和失业等关系到农民未来生存和发展问题的相关保障费用的需要。由此,我们可以将农民分享的农地发展权收益归结为农民就业、养老、医疗及失业等社会保障费用的总和。
即农民分享的发展权收益=农民就业再培训费用+医疗保险费用+失业保险费用+养老保险费用等
由此可见,征地对村集体和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用的关键是制定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等相关制度安排,并测算出所需的费用,即农民分享的发展权收益,如果这一费用低于农地发展权收益,则按此费用支付补偿;如果此费用高于农地发展权收益,不足部分则应由政府支付,当政府的财力还达不到支付如此巨额的补偿金额时,说明经济发展的程度还没有达到大规模征用农地的阶段,因而应放缓城市化速度和规模,从而避免以牺牲农民利益来换取城市化成果现象的发生。同时,由于这种方式增加了政府非法批地的成本,地方政府将很难从大量的土地征用中获得经济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方政府非法批地冲动。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农地发展权视角下的失地农民补偿应当包括:
1.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所有权补偿;
2.对农民的承包经营权补偿;
3.对地上附着物补偿;
4.农民分享的发展权收益。
目前,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已对前三项补偿做出了相应规定,唯独农地发展权分享收益缺失(如表3所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农民所获补偿偏低这一事实。
因此,设立农地发展权,将能够更好地解决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缓解土地征收征用中存在的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矛盾。同时,农地发展权的设立和实施,有利于我国政府对农地非农化的宏观调控,能够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的稳定和团结,促进新时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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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法律关系;认知;正式法
中图分类号:D911.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7)06-0061-03[
长期以来,国家法律与村民所理解的法律一直不在同一个语境下,这就决定了其间的冲突和背离是必然的常态。要缓解冲突和背离,就必须了解其异同,尽可能使他们处在同一个语境下,以实现制度形态的法律与观念形态的法律的对话、沟通与互融。本文主要以苏北农村为考察个案,从农民对法律关系认知的角度,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描述、探究农民观念形态的法律关系与国家制度形态的法律关系的异同,为两种法律关系的互认与互通做些基础性的工作,是否具有普遍意义,有待进一步研究的检验。
一、对法律关系主体的理解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1]163“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指参加法律关系而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人。”[2]194从上述比较权威和规范的法律教科书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理解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符合两个要求:一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二是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人。是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是截然不同的,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便不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相应的法律活动,不像当事人那样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各种法律制度都用不同的形式规定了成为相应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条件及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第二章用大量的篇幅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及身份确认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第108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的第一款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第五章第一节详细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委托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行政诉讼虽然经历了由相对人原告资格到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拓展和变迁,但毕竟都相应设置了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限定。
制度化的法律规定,便利于法律关系主体的界定,使权利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保障和救济,但从农民的视角看,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们权利的行使。调查表明,农民对法律关系主体的理解则比制度化的法律关系主体的界定要宽泛得多。表现在:
1.对当事人的理解较正式法的规定更宽泛。绝大多数被访者认为,当自己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与人发生纠纷时,当然是“自己的事”,即自己是理所当然的当事人;纠纷对方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也理应是当事人。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村民对于是“自己的事”的范围理解还要宽泛些,它甚至包含:姑姑、舅舅、姨妈等,这可能就像索罗金所说,“其全部生活都连结成为一个整体,并有机地组成一个‘我们’。至于‘这与我无关’或‘这不是我的事’之类的态度,几乎是不存在的”[3]29。基于这样的理解,他们认为,当自己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亲属与他人发生争议或被人欺负时,自己当然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争议,采取和平地或武力地、合法地或非法地方式“摆平”纠纷,这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假如在自己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与他人发生矛盾或纠纷时,不挺身而出,而是做了“缩头乌龟”,是会被村民看不起的。对方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既然也是当事人,就同样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他们也是“摆平”的对象,如果他们能主动或被动地承担了其亲属应承担的责任,也算是“摆平”了。
2.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理解与正式法律的规定有很大差异。虽然绝大多数被访者认为,当自己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与人发生纠纷时,是“自己的事”,自己是理所当然的当事人,但他们对当事人的理解义务成分多于权利成分。对侵财或金钱给付义务的纠纷,被访者一般都认为自己只能替自己的亲属要回钱物,不能替自己的亲属接受钱物并收归已有。对斗殴之类,被访者认为自己应该采取他们认为合适和有效的方式帮助其亲属讨回公道,不能代替亲属接受道歉或索取钱物,最多也就是“事主”请维护自己权利的人吃顿饭,算是答谢。
3.是否是当事人,还要因人因事因情而定。对于父母与他人发生的纠纷,大都认为不会因时、因地、因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父母的事永远是“自己的事”;对于子女的事,未结婚之前,父母一般认为是“自己的事”,一旦成家立业,则有比重相当大的人认为不是“自己的事”;对于兄弟、姐妹与他人所发生的纠纷,调查表明,兄对弟的义务感强于弟对兄,兄弟对姐妹的义务强于姐妹对兄弟,又以是否成家为界,成家后的义务感比成家前要弱。不同的事,人们对自己是否是纠纷的当事人或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认为是不同的:如纯系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与别人发生的简单的分家析产、地界纠纷、标的额较小的债务纠纷,人们一般认为跟自己没有太大关系;一旦涉及家庭或家族等利益共同体内部的共同利益,如面子、荣誉、地位、生存状态等,村民便会习惯地理解为“自己的事”,是一种共同体自觉,还是集体无意识,有待专家去研究和考证。
二、对法律关系结构层次的认识
按照制度化的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村民直接相关的主要法律关系可能有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按照正式法律的理解,民事法律关系是调整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调整行政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是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及应受惩罚的某种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这三种法律关系在正式法中的区别似乎是非常明显的:从法律原则上看,民法基本上是当事人主义,只要不是违反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有很大的处置权;行政法的原则是依法行政,除了赋予权利的行为,课负义务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主体对权利义务的处置权非常小;刑法是最严格的法,其原则是罪刑法定,什么是犯罪,如何惩罚,刑法有明确的规定,法官只能严格适用法律。从法律责任上看,违反民法法律关系的责任一般是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或继续履行之类,相应责任形式较轻,即便有惩罚的性质也是金钱上的且较轻,它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自愿协商解决;行政法律责任一般比民事法律责任重,要承担行为罚、财产罚、人身罚等行政处罚,作出承担行政责任的决定只能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定的行政程序进行;触犯了刑事法律关系的责任最大,惩罚最重,刑事责任所规定的主刑,一般都要限制人身自由一定的时间,严重的甚至要剥夺生命权,作出刑事判决的只能是法官依据严格限定的司法程序进行。
然而,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农民的法律观念中是没有民法、行政法与刑法的概念及其区别。表现在:不管是债权债务纠纷还是侵权行为,他们认为轻易不能告到法院,一旦“经官”,被告一方就必然“蹲监狱”。由于没有民法、行政法与刑法的概念和区别,在处分原则上,他们认为所有的法律纠纷都可以“私了”,“民不告,官不究”是适用所有案件的普遍原则,即便是或严重伤害公民人身权,甚至是故意或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只要双方同意都可以通过“赔钱”的方式解决。梁治平先生在《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中“案例五”“案例六”和“案例七”所描述的情景和所作的分析,看来不仅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4]439-441在广大的汉族地区,起码说在我们所调查的苏北农村地区具有很大的普遍性;所不同的是,在苏北农村“杀人偿命”的观念已根深蒂固,但他们认为“命”可以通过赔付金钱来代偿。在责任的承担上,农民的理解是,要根据具体的案件酌情、酌理、酌法而行,情、理、法是判断案件的尺度和标准,或者说是说服当事人接受的依据;案件解决的最高目标是“和”或“不再争”,不是维护抽象的公共利益或公平、正义;解决的主体是多样的,关键是看解决的实效;程序是次要的或者可有可无的,关键是结果;责任的轻重不在于法律的规定,而在于双方的接受或承受程度,一般是承担一种责任便不再承担另一种责任,此即农民所说的“罚了不打,打了不罚”。
梁治平先生在研究中也有同样的发现并作为一个问题提了出来:“民事与刑事的区分并不是法律上唯一的分类,但也许是法律分类中最无可置疑的一种。不过,正如上述案例所表明的那样,那种认为民-刑之分具有公理性和普适性的看法无疑是一种心理上和观念上的幻象。事实上民事和刑事的区分像法律上的许多其他分类一样是人为的和‘构成性’的。它并不具有不证自明的合理性,更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4]442
事实上,在农民的心目中就没有法律层次和结构的概念,不仅不存在民-刑之分,也不存在民-行、行-刑之分,法律关系只存在于农民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只有那些与他们的生活经验相符,与他们观念中的法律概念相符的制度化的法律才能为他们所接受和认可。
三、对法律关系内容的看法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农民对于法律关系内容的理解不仅限于权利义务。遇到纠纷农民首先想到的不是用法律来判断谁合法,谁违法,或者用权利、义务的两极思维方式来思考问题,而是首先用情作为判断的尺度,进行“合情”与“不合情”的判断,不合情则补情,它一般适用于彼得・斯坦在《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所分析的伙伴关系之间;其次是运用“理”,进行“输理”与“不输理”的判断,“输理”则赔理,它一般适用于伙伴关系之外;最后,才用法进行合法与非法的判断,权利与义务才派上用场。即便是得情、得理或合法,农民也不主张“得理不让人”。
农民对权利义务的理解不那么泾渭分明。在制度化的法律规定里,权利就是权利,义务就是义务,在很多时空条件下是不能混同或错杂的,所以,司法判决一般都是一方胜诉,一方败诉。在农民心目中,权利和义务并不那么明确或不可替代,他们认为任何纠纷都是“事从两来,莫怪一人”,不存在泾渭分明的权利义务的区别,享有权利的一方有“不能过分”的义务,承担义务的一方也有“适可而止”的权利,民间解决纠纷不存在绝对胜出的一方,也没有绝对失败的一方,大多是“各打四十大板”。农民的这种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虽然很多方面带有庸俗的辩证法的色彩与和稀泥的成分,也有悖公平、正义的原则,但它却容易为纠纷双方所接受,对社会的和谐有益。
在农民看来,有些权利义务的产生不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而是基于特定的伦理关系。农民认为应该向辈分比自己长的人尽义务,即便这个长辈比自己更年轻或更加身强力壮,理由仅是由于辈分的差别,便使辈分长的人先天具有了某些权利,辈分低的人先天具有了义务。民间的一些交易行为,比如卖房、易地等,都必须事先告诉“近房”即房头近的,“近房”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至于为什么,解释仅因为是房头近。
以上内容仅是事实的描述和简单的比较分析,算是提出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目的是揭示“正式法所代表的是一套农民所不熟悉的知识和规则,在很多情况下,它们与乡土社会的生活逻辑并不一致,因此也很难满足当事人的要求”[5]464。如何解释和解决这个问题,笔者愿和学界同仁继续探讨下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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