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6 16:11: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监管的重点,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中国金融业发展滞后,其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金融监管的滞后,即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
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我认为首要的问题是:金融监管应有新理念。
从单纯合规性监管向注重风险性监管转变
所谓合规性监管,就是把监管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的审批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上。不可否认,合规性监管对维护金融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但它仍停留在独立性严重不足条件下的行政式监管阶段,所以它毕竟是一种一般性、浅层次、现场的、静态的金融监管方式。而风险性监管则具有深层次、超前性、动态的特征,它具体表现在:(1)从风险为本的理念出发,注重建立一整套结合我国银行业具体特点的非现场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如建立银行业清偿能力监察制度、呆账准备金制度、并表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银行信用评级制度等,能真实、充分地反映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防止形成监管“真空”和“漏洞”。(2)注重构建金融业的安全网,如早期预警体系、存款保险制度、有效的“进入———退出”机制等,变事后监管为事前监管。(3)风险性监管既要立足于微观金融风险,也要顾及宏观金融风险;既要分析制度性风险,也要致力于研讨道德风险。这样做,有利于宏观货币政策风险和微观金融经营风险的结合;有利于金融体制改革和建立相应的诚信机制相结合。(4)努力拓展金融监管所涉及的领域和深化金融监管的,如传统观点认为,中间业务无风险是最保险的,事实上,中间业务经营中也存在有各种不确定因素,也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如违约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经营风险和风险等,处理不当,与贷款风险一样,会使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存有偏差而蒙受损失。
建立风险为本的理念,有利于将监管模式与建立风险系统架构相结合,有利于围绕风险确定监管重点、统一监管的标准、有效配置监管资源和真实评价监管的效果,也有利于建立风险性监管和合规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制度。
从维护金融安全监管提升到既要维护安全又能提高金融业核心竞争力方面转变
金融监管的本质目的,是为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营造有利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从这一意义上说,为监管而监管,不讲效率的监管,实际上隐含着最大的风险。过去我国在实施合规性监管过程中,往往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来追求所谓的安全,如产生“惜贷”,大量保存“超额准备”等现象,这显然是监管的变形和异化。
金融监管要兼顾安全和效率,也就是要处理好金融发展和规范的关系。对此,界颇有争议,有人坚持“发展中规范”,认为没有发展就谈不上规范;也有人坚持“规范中发展”,认为金融业道德风险高、违规收益高、监管必须先行,规范是发展的基石,规范永远是主旋律。其实,发展和规范是不能分离的,最多也就是在监管过程中视不同情况其重点有所侧重。处理好两者关系的总基调应该是:“在发展中重规范,在规范中求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金融监管兼顾安全和效率,注重在监管中不断提出解决问题的切实措施,将监管与强化法人治理结构、增减业务种类、建立监管人员准入退出机制、提高服务质量等有机结合起来。总之,金融监管应在维护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金融的核心竞争力。
从注重单一监管方式向全过程、多元化、有重点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采取直接行政性管理方式,这是一种单向被动、直接管理、带有计划经济痕迹、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监管方式,显然不适应金融体系市场化、国际化的要求。
所谓全过程的监管,即对金融业的准入、金融业的市场运作和退出均要进行监管。事实说明,金融监管是一个过程,全过程中若有一个环节缺位,不仅会这一监管环节的成效,而且也必然会影响监管的总体效果。当今世界,金融的总趋势是向综合性经营发展,为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监管各个环节之间的配合协调关系,需要构筑一个、高效和完整的金融监管系统,已是面临的重大。
所谓多元化,就是要摒弃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单一的合规性监管模式,坚持市场化趋向,坚持多元化管理。具体说,应采用内外结合型的监管模式。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自律监管和自律意识较差,且金融监管信息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性,所以偏重于外部监管,但从世界金融监管的大趋势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内外结合型的监管模式,它有利于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双向互动,既体现了平等的地位,也加强了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经营创新之间的相互促进关系。加强监管,如依托社会监管体系、社会舆论监督、聘请金融监察员、建立金融界独立董事制度等。要拓宽监管领域,金融监管不仅限于内债而且还有外债;不仅限于国内,而且包括境内外以及国际金融监管的领域和渠道。
所谓有重点,就是要着重在监管防风险、监管出效率、监管有利于提高金融的核心竞争力上多下功夫、多化气力。就我国而言,巨额的不良贷款和不规范的证券市场中潜伏着金融业的根本患,应该是金融监管的重点所在。
从一般性行政监管向健全法制努力建立信用体系方面转变
与行政性监管存在有主观性、滞后性和非公平性的缺陷相比,监管手段则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可预测性和概括性的优点。改革开放以来,金融立法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我国相继颁布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证券法》、《贷款通则》等,这些基本法律,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完善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是加快金融监管的前提和保障。但是为了使金融监管更程序化、标准化、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还需要制定与此相配套的更多的专业性法规、条例,以及制定具体的监管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
我国加入世贸5年后,对外资金融机构要实施国民待遇、取消市场准入中的非审慎性限制措施、实行透明度原则等,必须引起重视,如果不及时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在法律“漏洞”和各种新类型法律案件面前,我们必将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地位。
与此同时,在推进金融监管法制化的过程中,为切实保证依法行事,建立和健全信用体系,改进和完善社会信用机制,规范金融活动中的信用行为尤为重要。这就要一方面采取有效性措施加强全社会诚信,另一方面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和打击的力度,以营造一个真正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信用氛围和法制环境。
从传统金融监管的行政性、内部作业向科学化、化、增加透明度转变
传统金融监管的行政性特点往往会造成要么使监管者在业绩考核的驱动下盲目追求量的突破而导致监管过度;要么在监管者无独立性、面对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现实而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甚至产生讲“亲情”、“护短”等。为克服和防止这种金融监管变形的状况,建议建立金融监管信息中心,运用机等先进设备,统一开发银行业监管的操作系统,以取代落后的用手工操作的监管工具,以实现统一管理、信息共享、降低监管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加快金融监管的网络建设,创造条件实现分支行间联网,实现信贷咨询、外债监测、外汇账户的监管网络化,增强服务功能和提高监管水平。为增加金融监管的透明度,我国应尽快构建银行信息业披露制度的框架。
一、如何加强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的意义非凡,加强金融监管不是简单就能做到的,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制约着金融监管的实施。作者根据自身的经验及理解,将加强金融监管的措施分为以下几点:
1.全社会、全面的重视金融监管。目前很多的金融机构或者说大部分的政府部门还没有意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导致的后果就是忽视金融监管、没有制定有效的金融监管措施等。首先,政府必须重视金融监管,政府可以开展关于金融监管重要性的课程,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切实的了解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其次金融机构与企业对于金融监管应该加大重视力度,可以模仿不重视金融监管而导致的后果的情形,让工作人员换位思考、了解其重要性;最后全民性的重视金融监管。只有重视了金融监管,才可能做好金融监管工作,这种措施是在为之后的金融监管实施打基础。
2.做好各类商业银行内部的金融控制管理。商业银行是我国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其金融监管工作的实施直接关系着国家金融监管的实施。银行的内部控制管理联系着许多的方面,比如管理部门、下级工作人员等,银行内部控制管理有着一套非常完善的体系,它需要各方面的配合以及共同努力。这套体系是由银行各种内部管理方案而组成的,系统非常庞大,这样系统具体的内部管理体系才能实现银行内部权力的制衡以及有效的监督管理。金融危机让所有的金融机构都了解到金融危机的发生与机构内部的管理有着很大的联系,很多时候都是由于银行自身的监督管理工作没有做好而导致了之后的金融问题。商业银行要想做好自身的内部监督管理必须做到这几点:严格审查银行的真实资产,不定期的对于已经了解的资产进行审查;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的给出解决方案;银行内部监管部门做好对银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及时解决;最后把银行内部监督管理的结果做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告给上级部门。银行只有自身进行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控制,才能减少可能出现的金融问题。
3.做好各类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控制工作,强化内部控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每个金融机构都存在着自身的内部审计部门,这个部门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做好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工作也就是做好内部审计工作。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可以及时发现机构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取得的信息都是真实可靠的,这是因为内部审计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非同小可,它直接掌握着金融机构内部所有的信息。具体的做好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了解大量的机构信息,将与内部管理有关的信息筛选出来,根据相关信息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制作出融机构内部管理明细。利用这个内部管理明细金融机构可以迅速地找出机构金融监管的薄弱之处,重点对薄弱之处进行监管。有重点、有步骤的金融监管必定会带来有效的监管结果。
4.强化企业中的财务审计工作,实施全面的金融监督。企业中的金融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应该进行强有力的监管,无论是对于财务预算还是对于执行力都应该进行有效地金融监督。企业可以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条例,这项条例必须全面、可靠,包含了企业金融的各个方面,例如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各类财务报表的审查规定等,在制定金融监管条例之后切实的落实制度,实现制度化的金融监督管理。企业还必须做好的审计工作,分时段的对于企业的各项财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时刻的检查企业财务的实际情况。最后,企业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负责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来减少金融风险。伴随着未来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各大企业也将会发展迅速,也会扩大企业规模,这时候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对于企业的金融监控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内部管理直接关系着企业未来的命运,做好了企业内部审计监管工作才算是做好了企业金融监管工作。
5.确保证券市场的安全、健康。证券市场的管理也是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证券市场的发展与金融监管是分不开的。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市场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行为,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很多不好的影响。在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要想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就必须做好证券市场的各项工作。具体措施分为以下几点:(1)强化各类信息的更新力度。很多时候证券交易市场出现的问题都是由于信息不准确、不及时而造成的,大部分都是由于信息闭塞而引起的。所以政府应该严厉的打击不实信息,遏制造假行为,及时利用各种渠道真实的金融信息,以此来进行金融监督、管理。(2)加大对上市公司的审查。政府必须制定严格的企业上市标准,严格的按照标准执行上市公司的检查工作。同时对于已经上市的企业进行定期核查,如果不符合上市标准要及时进行调整,对于不易调整的企业,要责令退市。只有通过这些规定才能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进一步的确保证券市场的安全。(3)实施最大程度的政府行政透明化。目前很多的金融机构会猜测政府的行为,以此来预测股市,导致出现许多不必要的问题。所以政府很有必要实施行政透明化,减少金融界对政府行为的猜测。以上这些都是加强证券市场金融监管的措施,只有切实的落实了这些措施证券市场的交易才能更加规范、安全,未来的证券交易市场才值得信任,最终金融监管才能发挥作用,才能达到实施金融监管的目的。
二、结语
就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来看,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将面临更多的金融风险与金融挑战。金融学家认为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能够切实降低金融风险,实施全面的金融监管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它需要政府、金融机构与社会人士的共同努力。笔者认为,只有首先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然后实施以上提到的加强金融监督的措施,才能迅速有效地开展金融监管工作,金融监管的效果才会得到实质性的提高,市场经济的发展才会更加顺利、安全。
作者:刘锦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关键词:金融监管;制度;现状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3-0353-01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更广和更深的参与到了世界经济体系中,金融业也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中,但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
并不能及时的和世界金融监管完全接轨,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此,要使监管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我们必须正视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
(一)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组成。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在金融业务增多和相关业务相互交叉的时候,造成了监管混乱,常常导致监管过程脱节。
(二)我国监管理念存在滞后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相对比较滞后,还停留在降低金融机构风险,维护金融机构安全的认识上,但是,与普通消费者相比,金融机构其实是处于更强势地位的,更需要保护的却应该是普通消费者。更何况,金融业本身的目的是为消费者服务,那么金融监管的最终目的也应该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服务于整个经济体系。金融监管的相关规定,固然需要将风险最小化,但是其前提是不应该损失消费者的利益,应该是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为消费者服务,如果其结果是损害了其“上帝”,那么再严密的金融监管体系,也没有任何的意义。另外,有些人还认为控制金融风险只是金融业内部的问题,金融监管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全部归于监管机构,而事实上,监管机构更多思考的是整个金融系统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职责是制定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行为准则,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和管理。
(三)金融监管信息透明度不够。判断一家上市公司好与坏的标准不是简单的绩优与绩差,而是透明与否,同时,资本市场的透明,也需要监管部门的透明。但目前我国的三家监督机构相对比较独立,不能有效的将信息进行分享,而且有时出现信息和实际完全不符的情况,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给参与者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四)金融监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金融行业的快递发展也给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素质的监管人员也是开展金融监管质量、提高监管效率、落实监管政策的基本保障。但我们目前金融机构的监管人员却存在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一些监管人员在知识水平、工作能力、知识机构和对金融市场的快速反应并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目标的高要求和高标准。
二、针对我国金融监管行业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
1、明确金融监管目标。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就是要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广大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金融监管机构必须通过依法、审慎监管。
2、金融监管手段和方式要实现多元化。通过以往的经验表明,外部监管手段在金融监管中只是作为一个有益的补充手段,主要的手段还是依靠金融企业的内控制度。在世界发生的金融案例中,如巴林银行的倒闭等,其实都是可以避免的,但前提是制定了严格的内部监管制度,而且还要认真执行。在重视内部监管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外部监管的积极作用。目前我国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的缺陷,造成国有银行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乏善可陈,内部控制缺乏必要的利益约束。因此,在相当一段时期,外部监督管理仍然是有效的监管形式,要加大以现场监管检查为主的外部监管频率与强度,要加大对内部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以弥补内部控制不力的缺陷。监管方式要由过去的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在监管中充分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三种手段同时也要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确保金融行业的稳定。
3、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金融机构作为一个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竞争,遵循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则,经营失败时应该通过破产机制退出市场,这是符合市场规律的。金融机构的破产规定,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改变了以前银行经营亏损全部由国家买单的做法。破产法的贯彻执行将使金融机构存在较大的竞争压力,迫使他们不断提升自己的竞争力,能够更有效的配置社会资源。但现实由于缺乏市场化退出机制,现在只要成立了金融机构,就很难退出市场。它退不出市场,迫于社会稳定的压力,国家就必须救助,这必然扭曲了金融资源的配置,对金融稳定构成了隐患。不仅如此,政府在救助过程中过多地运用行政手段而非市场手段,这样导致政府成为金融机构风险损失的最后承担者。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实质上都等于买了国家保险单,均不承担损失。
4、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要根据国际金融业的发展需求和我国现状,及时对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使金融监管法制建设能够跟上形势的需要,以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二)转变金融监督管理观念
金融监管部门应转变传统的合规性监管的方法与理念,充分发挥监管的导向作用,积极音带和督促中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建设,促使监管与合规产生有效的互动。要明确重点,将监管重点转向外部督促和外部评价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状况,引导银行积极的参与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而且,以往的金融监管理念以经济学原理为基础,而忽略了法学理论,因此难以实现金融监管目标。为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塑造和构建现代金融监管的理念。
(三)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离不开高素质、高文化水平的专业工作人员,搞好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既要靠现代管理体制的建立, 又要靠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更要靠有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要对监管人员进行全方位的业务培训,不仅要更新培训内容,学习国际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新技术、新理论的运用,也要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加大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能力,
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9)12-0050-03
不管是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际层面出发,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金融稳定的基础保障之一。在更广泛的意义上,金融监管具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系金融市场公平与透明、监控金融机构的安全与稳健以及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等四个目标。在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过程中,美国金融监管当局没有有效发挥风险防范职能,尤其是抵御系统性风险。在经历了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危机之后,亡羊补牢成为美国和国际社会的一个广泛共识,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随之成为美国的重要任务。
一、美国金融危机凸显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
众所周知,美国实行的是以美联储为中心的伞形双层多头监管模式。“伞形”是指以中央银行为中心、各专业金融监管机构为旁支;“双层”分为联邦层和州政府层;“多头”是指美国联邦政府针对金融分业经营的需要设立了多个监管主体。从次贷危机的发生和发展来看,伞形双层多头监管对金融风险的预警、揭示和防范并非完全有效。美联储没有真正处于监管的中心,至少是没有发挥监管核心的作用。总体而言,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
一是现行监管体系无法跟上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发展步伐。美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基于70多年前的监管框架,已经无法适应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和混业经营的业务模式的监管要求。对存款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绝大部分与20世纪30年代的制度相似,证券业和期货业的监管模式也是在70多年前就已基本确立。
二是缺乏统一监管者,无法防范系统性危机。在已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下,没有任何单一金融监管机构拥有监控市场系统性风险所必备的信息与权威,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在应对威胁金融市场稳定的重大问题时缺乏必要的协调机制,因此无法应对系统性风险或危机。
三是金融监管职能的重叠造成金融监管死角。例如,金融创新中被广泛运用的证券化,将信贷风险由信贷市场转移到资本市场,但由于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是彼此分割的。所以不能充分识别和控制证券化的风险。美国金融危机中的债务担保权证(CDO)和信用违约掉期(CDS)就是由于缺乏到位的监管而成为此次危机的重要推手。
四是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差,尤其是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在全球化和混业经营的背景下,美国并没有建立功能监管或者统一监管的标准和体系,以改变其金融监管架构。特别是,分散的监管主体对一些大型、复杂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低效的。
五是美国金融分业监管体系与其混业经营的市场模式严重背离。分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是建立在金融体系不确定性参数、风险回避系数、外部性因素和监管成本等减小的基础之上的,然而,混业经营的实际风险被大大低估了。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及其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受到了极大的质疑,为此,美国政府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布什政府于2008年下半年出台了改革金融监管机制的“蓝图”,以期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系统性改革。奥巴马政府于2009年6月正式公布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并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作为挽救美国金融体系和美国经济的重要举措。
大致看来,布什政府的改革蓝图主要是提出了短期和中长期的政策选择。在短期内,美国政府主要注重提高政策协调效率和恢复市场功能等;在中长期,则致力于加强对州注册银行、支付结算体系、保险业、期货与证券业等的联邦监管,以弥补监管漏洞。2009年6月中旬奥巴马政府正式公布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金融监管改革:一个全新的基础》,将在金融机构稳健监管、金融市场全面监管、消费者投资者保护、金融危机应对以及全球监管标准及合作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改革。可以看出,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将呈现新的格局与态势。
第一,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将建立较为有效的协调机制。金融控股集团广泛出现及其所带来风险的多层次转移以及金融监管体系基础设施不足使得金融监管存在明显的差距和漏洞,而各个监管机构的协调是部分弥合这一差距的有效途径。
第二,美联储将成为超级监管机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集中监管的特征将更加凸显。美联储的监管职能将得到强化,甚至可能成为“全能型超级监管人”。
第三,监管范围将扩大,监管力度将加强,监管标准将提高。具体表现在:投资银行和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将分别被纳入美联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框架中: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国家保险办公室对保险业进行联邦层面的监管:诸如房利美等国家支持企业、衍生品市场和资产证券化市场等将被纳入到新的监管体系中;金融体系中的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也将受到统一监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流动性、风险敞口等风险管理标准将更加严格而保守。
第四,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将成为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重点。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违约概率和偿付能力并不十分了解,特别是一旦这些机构出现问题,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害。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填补信息缺口,那些几乎不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和表外交易也将受到监管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信息。
第五,全球监管和国际合作将成为有效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进程不断深化,金融风险在全球传播,金融危机也具有更大的全球传染性。然而,金融监管者对金融机构和全球金融市场的杠杆率、风险敞口和风险管理安排等的全面信息是不充足、不准确和不及时的。因此。全球金融监管的合作将成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
三、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维护我国金融稳定的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与美国的分业监管体系相类似,主要由“一行三会”(即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构成了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在本轮全球金融危机中,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了各自的监管职能,确保了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应该说,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框架是基本合理的,监管也是卓有成效的。
但是,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是和资本项目管制、大规模经济刺激和强大的政府支持等密切相关的。如果这些条件弱化,金融监管体
系的潜在问题就可能显现化。因此,我们必须主动采取措施加强和改进我国金融监管。
其一,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动态调整,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部门发展的需要。从本轮金融危机的爆发来看,金融监管方式的选择可能并不是最重要的。美国实行分业监管,英国实行统一监管,但是两国都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美国实行分业监管,我国也实行分业监管,但我国金融部门和实体经济受到的冲击明显小得多。这也说明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适合目前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阶段性要求的。但是,随着经济和金融部门的发展,金融监管制度必然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动态监测现有监管框架的有效性,特别是要对监管框架中的薄弱环节进行调整和改革。
其二,不断提高金融监管协调的有效性。我国“一行三会”监管框架和美国以美联储为中心的“伞形”监管框架相类似,共同的问题就是缺乏监管部门的有效协调。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协调方面虽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但尚未建立起长期有效的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监管的效果还不尽如人意。有鉴于此,建立一个更为超脱的、更加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其三,努力协调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一般而言,金融创新都会伴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在我国金融机构金融创新较为迅猛的背景下,仅仅依靠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是远远不够的。监管当局需要针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特点,不断强化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表内表外业务以及金融体系清算支付系统的监管,达到既促进金融创新又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
其四,重点加强对大型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随着大型金融机构实力的增强以及大型金融控股集团的形成,我国已经呈现出混业经营的基本格局,这就有可能出现类似美国的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制度性矛盾。所以,加强对大型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就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一方面。要强化大型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管理,严防其杠杆率过度上升,确保大型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另一方面,要对大型金融机构的海外投资和资产进行动态监控,督促金融机构协调好其安全性与收益性的关系,防止金融机构的海外投资风险敞口过大;再一方面,要建立相应的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大型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防范系统性风险。
其五,建立有效的危机应对机制。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包括注入流动性、处置有毒资产、金融机构重组与破产等要素的金融危机应对机制。从金融危机的救援来看,金融当局的及时、有力救援是金融风险扩散的有效防火墙,同时,流动性注入和问题资产处置也是恢复金融机构和市场功能的重要措施。因此,从应对危机的角度。一个强有力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和一套运行有序有效的危机应对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论文摘要:随着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到来,加强金融监管成为全球关注的重点问题。虽然我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未受重创,但这并不表明我国监管体系是完美的,我们必须认真思考我国金融监管的不足之处并进行进一步地优化和完善。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对很多国家冲击很大,这让人们意识到危机总是在周而复始地发生。危机引发变革,危机促使改进。金融危机并不是对整个金融产业和金融技术的否定,而是一次反思。不可否认,全球金融海啸凸显了各国金融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尽管中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未受重创,但这并不表明中国监管体系是完美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高效有力的监管是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而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进行优化和完善。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各个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在一定时期分业监管的体制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如:可以降低商业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避免混业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冲突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还可以建立一道“金融防火墙”,避免货币市场资金直接流入高风险的资本市场,以维护一国的金融稳定等等。但伴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和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同时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比如,分业经营经营成本过高,难以形成规模效益。
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暴露的问题
如今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产品日益复杂化,传统金融市场之间的界限也已经日益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普遍存在,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交叉合作变得更有必要性,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弊端便显露了出来:
(1)金融监管立法完备度不够
我国已经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金融监管的法律保障,但在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和全球化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还是空白。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在实行分业监管,立法时也只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和权限。另外,我国和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立法理念、法律法规内容以及执法程序上存在差异,这可能会给我们国内的外资金融企业和走出国门的我国金融企业带来一些麻烦。
(2)金融监管机构协调度不够
中央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作为我国四大监管机构,虽然各有分工、各有重点,但是相互之间还是存在着权责不清、配合不力的问题。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业务交叉不断增多,新业务的推出通常需要多个部门协调才能完成,不可避免会出现监管真空、监管重复等监管漏洞。另外,中外金融监管体制差别较大,各国监管机构对风险的判断和关注程度也不一致,再加上我国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不是很充分,相互之间没有建立系统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这必然会导致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3)金融监管信息透明度不够
目前我国“一行三会”模式下的监管信息还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这导致了我国金融市场上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我们知道信息及时公开并被公众知晓,对于存款人和投资人等利益相关者得到利益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将有助于增强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金融系统的稳定。而我国金融监管的金融机构经营和金融监管状况的透明度还不够,甚至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如信息失真、假账等现象,不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很容易助长一些投机行为的发生。
(4)金融监管人员专业水平不够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以及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网络银行迅猛发展的背景下,金融监管水平对监管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毕竟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是金融监管工作依法高效开展的基础,是监管工作切实执行的根本保证。但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现有的一些监管人员,在知识水平、知识结构和监管手段等方面,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三、我国金融监管优化和完善的对策
(1)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我们必须优化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为金融协调监管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一要加大金融立法的力度和执行强度,确保各种金融立法被准确执行和落实。建议制定《金融监管法》,对新成立的监管机构的职责权能、与中国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的关系等问题进行全面规定,从而切实解决当前我国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一系列问题,实现依法监管。二要修订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可通过系统全面的规划,使各个监管部门的权责得到具体明确的分配,消除监管空白、监管重叠等现象。三要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金融机构准入制度,明确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等法规制度,从而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高效率,促进我国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各金融机构间相互协作对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是至关重要的。一要完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打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泾渭分明的格局,建议由央行牵头,财政部、发改委、审计署等部门综合调控并进,并界定各机构的职责,理顺各机构之间的关系,以避免出现监管重叠或真空现象。二要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以克服监管机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有限性。三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的全球化、金融创新的飞速发展,金融系统的风险越来越大,国际金融监管受到极大的挑战,我国必须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组织的活动,加强国际金融政策协调,增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尽快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水平。
(3)健全完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
公开监督是金融监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金融机构和相关的监管机构要适当地披露其政策信息,从而加强金融监管的信息透明度,如规定必须定期汇报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让公众参与监督,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运行状况,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断充实信息披露的内容,使金融监管变得更加透明。针对当前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所表现的如信息失真、假账等现象,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做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4)完善金融监管人才培养机制
我国金融监管水平要不断地提升,培养高素质综合性监管人才是关键环节之一。高素质综合性监管人才是要能掌握最新的科学知识、最新的技术手段、最先进的监管方法、最新的信息渠道和具有果断处理问题的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因此,我国需要不断地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建议根据国际现代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对现有的监管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也可派到国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当局学习国际监管知识技能,提高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水平。另外,可以选拔一些熟悉金融业务和外语、法律、计算机等知识与技能的人才充实监管队伍,从而提高和改善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效能,以满足推行统一金融监管体制对监管人才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袁静雪.基于baseliii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分析[j].财经视点,2011(6).
[2]王浩.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有效性的思考[j].时代金融,2011(4).
[3]张晓.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问题的思考[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1(3).
[4]陈亚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j].科学之友,2011(2).
[5]何诚颖等.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的演变和发展[j].经济学动态,2010(7).
关键词:金融监管;激励机制;探讨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我国对金融监管治理的激励机制研究成果较少,大部分将理论分析作为研究的重点,缺少对理论模型的系统推演。下面在研究风险中性委托人以及风险规避人的特征基础上,对监管者的激励机制的设计进行了探讨。
一、金融监管治理激励模型
西方经济理论中明确地介绍了以激励机制为基础的委托模型,参考该模型可以认为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是委托关系。政府部门是社会利益主体的代表者,拥有监管金融行业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其并不直接参与监管工作,而监管者则是依照委托人的意愿对金融领域进行监管,是监管权利的行使着。从中能够明确的看出政府与监管者的角色分配。这里所说的监管人员广义上讲为行使监管权利的机构,狭义上指行使监管权利的个人。政府部门会参考监管人员的具体表现给予一定的报酬奖励或者提升监管者的职位。下面对监管者所能获得的收益进行阐述。
金融监管者的收益用字母y代替,根据公式y=(m+θ)e-N(e)就能算出其收益情况,公式中m+θ代表因为出现金融违规行为交纳的处罚金,m代表一个常数,θ~N(0,σ2)指代市场上无法预知的各类因素。e是金融违规事件的总和,N(e)指查处违规案件的成本,它的计算公式为N(e)=(n+ε)e,公式中的n指单位查获的监管成本,ε是无法确定的随机取值,如果ε~N(0,σ2),设ε和θ之间的关系数为r,其关系符合正太分布,即作为金融监管部门的委托人政府期望获得的收益满足下列公式
E(y)=E【(m+θ)e-(n+ε)e】=(m-n)e.............(1)
方差计算公式为
Var(y)=(σ2+δ2-2rσδ)e2=φ2e2..................(2)
其中φ2=(σ2+δ2-2rσδ)
下面针对人和委托的不同情况进行讨论:
1.风险规避人
人属于事业单位,因此具有有意规避风险的意识,其规避效用函数为U(x)=-e-ρx,公式中的ρ代表风险规避程度,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它的取值应大于零,式中的x代表其收入,则金融监管人员激励合同满足下列公式:
w(y)=γ+ky.........................(3)
公式中的γ是发放给监管人员的基本工资,k(0
2.风险中性的委托人
政府部门关注的重点是公共利益,因此对风险的关注程度不高,在这里将其看做是中性的,即E(U(π))=U(E(π)),其效用函数使用公式U(π)=π则委托人政府部门的期望收益满足公式E(π)=E(y-w(y)),参考公式(1)、(2)得E(π)=-γ+(m-n)e-k((m-n)e),那么监管人的收入为w(y)-ψ(e)=γ+ky-1/2λe2,又因为EU(x)=u(CE),综合以上各公式整理化简得CE=γ+k((m-n)e)-1/2λe2-1/ρk2φ2e2。
二、完全信息条件下的激励契约分析
所谓的完全信息指政府部门能够观察出金融监管人员的努力,很显然它满足激励相容约束条件。则在最优条件,即必须满足下列约束公式
(1)
很显然
(2)
将上述公式带入目标函数,进行化简得出
(3)
因为其满足凸函数要求,则k*=0,e*=(m-n)/λ,将该公式带入公式1得金融监管人员的收入公式为γ*=t+(m-n)2/2λ。当k*=0时为最优,即满足w(y)*=γ*因此得出最优报酬激励契约公式为
w(y)*=γ*=t+(m-n)2/2λ
在完全信息条件下,政府部门能够观察出人的努力程度,所以金融管理活动中监管人员不会承担风险,此时委托人给予监管人员的费用为人努力成本和参与收入的综合。另外,如果政府部门发现人选择e*
三、不完全信息条件下激励契约分析
在该条件下政府部门并不知道监管人员的努力水平,即满足下列等值收入
(4)
则一阶条件为e**=k(m-n)/(λ+ρk2φ2)
从中能够看出e**
(5)
将上述公式进行求导得出
(6)
从公式中能够看出k**是委托人为金融管理人员设计的有关最优风险激励系数,该值很显然大于零,在在不完全条件下,人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综合考虑完全信息条件的情况可知,为了保证委托人的收益大于零当人的努力水平有所下降,其基本工资没有完全信息条件下的高。
四、总结
本文对金融监管人员和政府部门在不同条件下的委托进行分析,得出监管者是否尽较大努力和委托人制定的风险激励系数有密切的关系,如果委托人想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使监管人员付出较大的努力,则应合理的调整相关系数。
参考文献:
摘 要 消费者保护问题,一直是金融监管领域中的重中之中,此次金融危机也显露出了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不足,而美国此次金融监管改革的落脚点正是消费者保护问题,本文拟通过分析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的相关内容,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有所帮助。
关键词 金融监管 消费者保护
消费者,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和单位。大众眼中的消费者往往局限于那些购买实际商品的人,其实,金融领域中购买金融产品、服务的投资者,一样属于消费者的范畴,我国消费者保护体系本来就不完善,在金融监管领域尤其薄弱。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我国的金融体系改革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在监管目标方面,我国监管机构过于重视“稳定、效益”,而以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为中心的“公平”这一目标往往重视不足。此次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白皮书"把将本来就重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而我国目前的消费者,由于金融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在当今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飞速,使得监管制度很容易落后的大环境下,更是弱势群体,尤其是作为中小投资者的消费者。所以我们必须向美国学习,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列为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
其次,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依靠《人民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一系列法律,但是其中专门对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少之又少,只能依靠其中针对投资者的部分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而这些法律的规定又太宏观,不够细致,加大了实际实施的难度。香港在雷曼迷你债券事件之后,证监会公布了《建议加强投资者保障措施的咨询文件》,在金融产品的售前阶段、销售产品过程中及销售产品后的披露方面均作出明确要求。在销售手法上,要求中介机构销售包含衍生工具的非上市结构性产品时,必须先了解客户对衍生产品的认识。同时为投资期长及缺乏二手市场的产品设置了“冷静期”,投资者若在此间改变投资决定,在扣除合理的行政费及任何适当的市值调整后,可退回投资本金和相关佣金①。这就是针对具体事件,发现金融监管方面的漏洞之后,对金融产品销售环节的问题专门提出非常具体、细化规定的例子,我国的金融监管领域也呼唤更多细化的法规。
再次,机构设置上,我国目前是三行一会的机构设置,但是并没有任何专门的针对消费者保护的机构,可以说这一方面还是处于空白的。在金融监管领域外的各级消费者协会,主要负责消费者一般商品消费和劳务消费保护问题。在金融产品复杂、产品创新飞速、对专业性要求如此之高的大环境下,寄希望于消费者协会来保护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利益有点强人所难。这不仅需要专业的金融、法律等相关知识、还要有一定的公权力及威慑力,所以在金融监管体系内部设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部门是大势所趋。2009年10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计划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简称CFPA),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免遭不公平的、欺诈性的金融交易损害。这个新机构的唯一任务就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制定管理金融产品的新标准,排除高风险金融衍生产品;重点监控按揭房贷,审查不透明的贷款条例;限制银行向借款人乱收费;要求放贷机构用简明语言描述信用卡费用计算方式和房贷产品真实成本等。此外,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个人金融消费业务中隐藏的风险有不少。仅一张小小的银行卡,存在的问题就很多,比如:一个自然人可以同时在不同银行办理很多张透支信用卡,这是个人消费金融监管上的巨大漏洞。奇怪的是,监管部门对这种漏洞却视而不见。所以,中国有必要借鉴美国的经验,着手研究并考虑建立一个兼顾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监管消费者金融业务风险的机构,未雨绸缪②。
最后,关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金融领域,信息就是金钱,信息的不对称,经济学上称之为隐含欺诈倾向,或者叫准欺诈,不构成法律定义上的“欺诈”。具体案例如美国证监会对高盛就其在抵押贷款证券上误导消费者的指控;香港雷曼“迷你债券”风波等,其核心是金融机构“有意”不向消费者充分说明产品的风险细节,这在保险产品和理财产品的销售中尤为典型。因此,金融机构有部分利润不是公平市场竞争得到的,而是故意造成信息不对称而得到的,是消费者不应该付的成本,是一种消费者剩余。金融监管有必要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免受不公平的、欺诈的交易损害③。金融领域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在众多消费者权益中更为重要,因此,作为监管者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考虑,还有一个重要职责便是“要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产品、服务和相应风险的识别和了解”。金融机构要及时向公众披露市场及金融产品的信息,监管者要对金融机构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度作出判断,并纠正消费者对一些金融产品及服务的误解。此外,消费者自身也要提高权利意识,努力自己知识的不足。
美国虽然是此次金融风暴的始作俑者,但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态度和举措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建立与完善我国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政府、有关组织、民众的协同努力。
注释:
①巴曙松.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经济.2010(4):50.
②余丰慧.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值得借鉴.京华时报.2009.10.26.
③谢平.金融监管消费者至上.中国反垄断法网.2010.10.1.省略/article/default.asp?id=2191.
参考文献:
加入WTO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
(一)金融全球化、综合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随着金融的全球化,银行业加快调整、兼并、合并和金融创新已使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名存实亡,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加入WTO后,尽管对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让其只能从事一个行业的经营,但由于外资银行可以利用境外的后援体系综合运营的优势,其业务的国际性、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将使我国银行监管中惯用的行政手段不再适用。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业与国际金融业日趋融合,走混业经营的路子已是必然趋势。这些都对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二)监管内容标准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内容的挑战
在金融国际化不断发展的趋势下,不同国家金融监管的内容出现趋同趋势,如逐步统一的资本充足性的国际标准等。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发达国家监管当局均实行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并通过反馈和沟通等方式修正监管策略和工具,而我国金融监管虽正在向风险性监管转变,但总体上仍以合规性监管为主要内容。同时,随着金融创新和机技术的发展,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新业务层出不穷,金融业经营范围日益扩大,使应纳入监管的内容扩大,这对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如何合理界定金融监管内容,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出了挑战。
(三)金融监管手段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方式的挑战
金融监管的内容决定金融监管的方式,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内容以风险监管为重点,因此监管方式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监管为辅,同时充分利用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监管。在监管技术手段方面,有些国家的监管当局已实现了通过联网进行业务实时监管。加入WTO后,外资银行进入,中资银行也将增加海外分支机构,必然要求我国金融监管方式向国际看齐,采用国际通行的监管准则。
(四)金融监管对象复杂化对央行监管队伍的挑战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逐渐与国际金融业接轨,其经营范围将逐步扩大,金融创新加快,这对监管人员的金融和业务知识、知识、外语和计算机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加入WTO后,国内金融机构的经营将暴露在更多的国际、国内的不确定因素中,承受更多的风险,客观上要求加强对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识别、预警和防范,这也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也使金融监管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前几年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防范金融风险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其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银行、信用社)、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往往造成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管,出现监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当局的认可,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其二,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空间。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分业经营使我国银行不能开展综合业务,今后很难与国外银行平等竞争,制约了国内银行的发展步伐;其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目前,许多国家为适应金融一体化趋势,纷纷对过去的多元化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事实表明,这种做法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在我国,已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回购,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可以预见,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二、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监管内容不全面。
一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二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内容过窄,仍局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业务,已不能涵盖全部金融业务;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三是金融监管范围缩小,一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如将彩票市场、集资等监管业务逐步移交给其他部门监管;社会保障体系中涉及的准金融业,如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分散于不同的部门经营和管理,未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范畴。在部门和地方利益驱使下,这些业务开展的状况十分混乱,有的地方出现地方政府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现象。这些问题不解决,必然隐藏较大的金融风险。
三、金融监管方式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手段陈旧。
首先,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日常业务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虽然近两年开始试行非现场监管,但其方式还不完善,监管的有效性很低。其次,监管手段陈旧,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第三,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验不足,尤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处理缺乏成熟经验,许多法律和制度建设滞后。第四,利用社会力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尚未起步,对外部审计师的利用几乎是空白,对如何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实行金融监管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规。
四、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
尤其是基层人行,队伍结构上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中低学历者多,高学历者少;了解传统业务的人多,掌握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人多,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少;具有某项知识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外语、机知识的人少。
加入WTO的应对之策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冲击和震荡将是全面的、深刻的、久远的。我们要抓住这一性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央行金融监管水平。
(一)加强对国际金融知识、国外金融法律、国际金融监管原则、国际金融组织规定等知识的学习和研究。要改变对国际金融和监管动态的研究集中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现状,人行各大区分行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增加对国际金融形势的了解;各基层人行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学习研究国际上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根据我国金融工作的实际需要,学习、研究、借鉴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对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国际通用的监管准则,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监管细则,指导我国的银行监管工作。
(二)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现行《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对银行业监管的需要。要根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银行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金融监管趋势的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
(三)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
(四)合理确定监管,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蜀t创新。首先,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其次,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第三,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第四,要尽快实现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加强金融监管的化建设,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第五,要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师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程序,促进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
本文作者:孙锐工作单位:吉林省能源局
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特征日本金融厅作为日本金融监管的最高行政部门,对日本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监管,全面负责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除此以外,日本成立了以不同监管职能为主的专业监管部门,由日本银行负责执行货币政策的实施与制定,根据法律规定,日本银行有权与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签署检查合同,有权行使其职能,检查市场金融机构,对其经营中潜在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力求在实现职能监管的基础上,保留分业监管的优势。日本金融厅与日本银行的分工不同,业务重点不同,但双方具有协同性,各自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实现机构改革的平稳过渡,也就使得银行监管具有了双头监管的功能。为了加强工作的协同性,法律规定,受金融厅长官节制,日本银行应允许金融厅职员查阅相关资料,并向金融厅出示检查结果。这种协同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加强了信息共享,建立了沟通平台,双方工作人员通过日常的互换信息,形成了相互配合的密切关系。为减轻下属金融机构的负担,协商机制又发挥了重大功能,监管机构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主要通过增强居民的风险意识、信息披露等服务机制实现对金融体系的监管。
德国金融监管体制特征德国金融监管局是德国金融监管的最高机构,主要职责是保证德国金融产业正常运行,确保金融机构、保险企业和银行的清偿能力。德国金融监管局下设三个专业部门,分别监管银行、保险、证券三种业务,同时还设置有三个交叉业务部门,专门负责处理交叉领域的问题。德国银行监管对从业机构资信有严格要求,银行开展业务前必须符合充足的资本要求,同时还要有至少两个专业、资信水平高的管理人员。有资格提供银行服务和产品的机构必须具有良好管理水平和偿付能力。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持续监督,资本充足要求和资本充足的流动性是检查的重要内容,还必须检查银行是否存在大额风险暴露,未提足坏账准备以及违反审慎监管标准等问题。在监管方式上,监管部门聘请外部审计师对开展证券业务的信用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进行外部审计。此外,德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是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了消费者保护协会、金融机构代表和学术团体等咨询服务机构,主要作用是提供建议,提供如何提高监管水平的策略等。
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制建设根据中国金融业发展趋势,应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界定金融监管当局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和出台金融监管的相关办法,严格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认定制度,对于符合资本条件的机构允许经营金融产品,对于不符合资本条件和流动型要求的机构严格控制。强化金融执法,进一步赋予银监会、证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重大权力,并保证其在运作上的独立性。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严禁任何非法金融活动。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金融监管不仅涉及一国金融行业,中国金融业已经逐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协同效应开始逐步增强,市场的需求决定了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加强跨国的金融监管合作和政策协调,防范国际金融危机。必须深化人员交流、信息共享、风险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实现中国金融监管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对接。立集中稳定的金融监管机构越来越多的混业金融集团出现,使得现行的“一行三会”制度和协调机制无法从根本上对其实行有效监管。因此,成立一个长期稳定的金融监管机构迫在眉睫。介于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现状,在具体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三会仍然按照各自领域各自分工,但遇到交叉领域或者重复监管的领域时,要由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协同三会进行监管,由固定人员和在三会中临时抽调的人员组成监管团队,并在监管过程中行使主要权力。现行机构之间要有效沟通,并且要定期由金融监管机构牵头组织一行三会的联席交流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金融监管机构作为一个长期并稳定的有效机制,可以更好地与国际进行合作与沟通,加强我国在国际金融监管领域的地位,对我国金融国际化有长远的意义。
一、人民银行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全球的产品、服务、资本等通过国际化大生产、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跨国界流动,各种资源的利用也超越了国界,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世界市场形成一个整体,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交往更加紧密。资本的国际流动是推进经济全球化的最活跃因素,而资本流动是通过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实现的,因此,也加速了金融全球化的进程。我国经济、金融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已成为参与经济、金融全球化的重要力量。因此,充分认识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影响,强化对有关的,以应对挑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金融全球化加快了金融风险的传播,加大了监管的难度,给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加大了国家宏观调控的难度,将促使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更多地考虑国际市场因素。跨国银行的进入,国内银行业面临着生存和发展的强大压力。外资银行将与中资银行抢夺市场,争揽客户,一批优质客户可能被流失,业务市场份额将出现重新划分;金融人才的流失也给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
面对国际金融业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将融入金融全球化的历史进程,不仅要防范内部风险,还要防范外部带来的风险。同时,对我国的监管制度、监管方式、监管理念、监管体制带来严重的冲击,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如何确保我金融体系不受国际金融风险的冲击,金融监管工作必须适应入世后金融全球化的要求,提高参与金融全球化并获益的能力,已成为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国内外银行业的发展变化、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对银行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综观国内外银行业发展的趋势,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应对日趋激烈的竞争,迎接金融全球化的挑战,国际银行业如此,国内银行业更应增强紧迫感。面对银行业的发展变化,金融监管工作不能″削足适履″,而脚长大了,就应把鞋做得大一点。
(三)从金融监管的主体看,国内外金融监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对银行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金融市场新的发展趋势,各国的金融监管方式、监管手段、监管、监管模式、监管体系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
二、对人民银行监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
2002年2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监管工作努力的方向。对金融监管的目标概括为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出,加强监管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充实监管力量,转变监管理念,切实把工作重心从审批事务转移到对金融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上来。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把监管作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从我国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应对金融全球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在国际金融体系经历了几次大的风波之后,加强金融监管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课题,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全局的关键。监管是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命题是在金融监管实践中出来的,是新时期对人民银行监管工作的新要求。
(一)按照国际统一的监管规则,调整和改进人民银行监管工作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组织在推动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方面了各类指导监管实践的文件,引导各国采用统一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标准,运用先进的监管经验,国际组织出台的这些文件为各国监管当局广泛认可并接受,就成为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录、《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巴塞尔协议》等。这些文件涉及金融监管的方方面面,对各国金融监管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把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三大要素结合起来,体现了以指标为核心的数量型监管模式向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质量监管模式的转变。
为提高人民银行监管工作水平,必须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向国际监管标准靠拢。对照国际监管规则和惯例,我们在监管上的主要不足与差距表现在:监管的法规还不健全,有的没有实施细则,缺乏操作性;国内银行资本金严重不足,没有达到国际监管标准;监管范围和还比较窄,风险监管不全面,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全面风险监管还不到位;监管方式单一、落后,不能适应有效监管的需要;监管指标体系还不完善,预防性、超前性不够;监管人员的素质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因此,按照国际金融监管规则进行有效监管,对我们开展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完善银行监管法规体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做到依法监管、依法行政,依法维护金融秩序
加强金融法规建设。首先,要加快完善与世贸组织规则和银行监管国际惯例相符合的法规。去年以来,国务院、人总行先后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金融法规,这些金融法规充分体现了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中外资金融机构平等竞争的基本原则。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还要进一步修订。在法治,就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监管,对金融机构的任何处理、处罚,都要有确切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制度依据。在监管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监管中遇到的,要做到依法监管,依法维护金融秩序。
(三)建立银行制度,从体制、机制上建立起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制度
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有一个重大变化,就是金融监管当局不再包揽一切,而是让银行自身、市场承担一部分监管职能。在我国体制转轨时期,中央银行作为国家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着为金融提供″公共产品″,包括先进的银行机制、先进的经营理念,也就是″铺路架桥、设置路标″等特殊任务,从体制上、机制上改革国有银行制度,也是我国银行监管的百年大计。
一是要大力支持国有银行改革,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是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重要内容。可以说,现在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体制、制度、经营管理方式不能适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要求。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一样存在着产权不清、所有者缺位问题。在对基层商业银行调查时,甚至许多职工不知道本行最大十家贷款户是谁,职工也就谈不上关心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因此,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
二是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过去,我们在监管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效果并不理想。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外部监管不能代替商业银行的内部有效控制,因此,监管的重点应是完善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是管理和控制公司的系统,也就是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以及股东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它所要解决的是所有者、管理者、监督者和经营者等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受益、决策、监督、激励和风险分配问题。可以说,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国内银行业针对积弊和面临的现实挑战提出来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是长期以来经营管理实践经验的。如果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将会损坏银行的竞争力,增大银行风险。,我国银行业内部治理结构还有很大的差距,有的流于形式、有的董事会没有发挥作用。当前,作为监管的重点,迫切需要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一个负责任的董事会,董事会的构成要独立于管理层、以发挥监督制衡作用。同时,要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重。
三是继续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从源头上遏制风险。内控制度是防范风险的基础性制度,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去年,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在辖区开展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依然发现内控方面存在大量的问题,说明内控制度建设是项长期的任务,必须持之以恒,完善内控机制,提高银行业本身对各种风险的抵御能力。同时,要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提高国内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以提高资本充足率为目标,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调整、优化资产结构
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是一项重要任务。从今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传来信息,就新资本协议的有关已达成一致,决定于2003年第4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各成员国将于2006年开始实施,并完全取代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新资本协议仍维持了巴塞尔协议原有的资本水准不变,也就是资本占风险总资产的比重仍然保持在8%。新资本协议将更加全面评估银行风险,包括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提出了比1988年资本协议更为复杂、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框架和管理规则,强调了“三个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评估过程和市场约束规则)在监管体制中的作用,对银行监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银行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风险复杂多变的形势,我们必须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实施严格的监管。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从分子对策看,一是提高金融盈利能力,通过留存利润进行资本积累,这是增加核心资本的主要方式;二是财政注资,在国家财政困难较大的情况下,继续实行财政注资困难较大。三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经过股份化后,通过发行上市股票,可以募集资本金。四是提高附属资本的途径,主要是改革呆账准备金、发行长期金融债券、部分债权转换为股权等。从分母对策看,商业银行资产规模不突破资本要求的底线,就是将高风险资产向低风险资产转移,降低高风险资产在资产总额中的比重。因此,我们要督促金融机构继续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使不良贷款每年要下降2-3个百分点,到2005年,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降到15%左右。
(五)改进金融监管方式,推行全面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当前,人民银行监管工作在做好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重点应加强对金融企业法人的风险监管,在不断完善对传统业务监管的同时,逐步加强对创新业务的监管。在商业银行经营活动中,各种风险是相互联系、共同作用的。长期以来,对风险的认识和监管有个过程。过去,我们侧重对信用风险的监管,后来逐步到对市场风险的监管。随着形势的变化,《新资本协议》力求能反映潜在的风险,转变为实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等,反映了对金融风险演变的认识。
全面风险监管是由事后检查向事前监测,事后发现向事前预警,事后纠正向事前防范转变,具有更强的风险监测、识别和化解能力,因此,是更有效的银行监管。在风险性监管方面,我们必须看到与国际水平的差距,对国际上一些比较成熟的风险监管办法,我们都要积极和借鉴。过去,在银行监管工作中考虑信用风险多些,基本上没有考虑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波动将会更多;在操作风险方面,近年来也比较突出,如违规和账外经营,乱用科目等。因此,我们要学会识别、控制、化解各类风险的本领。
(六)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和监督
市场约束是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手段。现在越来越重视市场参与者对金融机构的监督,这是因为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时时盯着银行的一举一动,其效果要比监管者的作用有效得多,与中央银行监管相比具有更强的主动性。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银行经营的透明度,也就是建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这项工作我国刚刚开始,与国际惯例比,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如何看待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信息披露?长期以来我们是家丑不可外扬,现在要向社会公布了,这是一个性的进步。我与商业银行的同志交换看法,普遍反映是压力很大,要比人民银行通报几次作用大。为什么?公众是最好的监督者,如果不良资产压不下来,客户就有个比较选择银行的问题。当前,我们要认真执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范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和方式,创新披露的手段,逐步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的要求。同时,应重视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七)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一是金融监管责任制的落实。按照法人集中监管的原则,把金融监管责任制层层落实到人。二是按照国际惯例,逐步建立和完善制度、外部审计和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对各类金融的监管指标体系、风险监测考评体系和金融系统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三是继续完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制度。四是加快金融化步伐,在监管工作中广泛运用机,进一步搞好“一网两系统”建设。
(一)美国
美国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实施统一监管。美国汲取危机的教训,开始强化美联储的监管职责,赋予其更多的实权,将审慎监管的职责明确授予美联储,统一、集中监管成为未来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二是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随着金融全球化,金融控股集团的出现使原有分业监管模式难以满足发展需要,而缺少有效的协调机制是导致次贷危机蔓延成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因此,政府在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三是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标准。美国等西方主要经济体达成了共识,即有必要将金融创新活动纳入到严格的金融监管的范围之内,以规避类似的风险。此外,提高金融监管标准也是各个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四是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作。全球金融化导致一国的金融危机随时可能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为避免类似情况出现,美国等西方主要经济体一致认为有必要切实加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协作,尤其是信息沟通方面需要加强,这将成为应对金融危机发生的一项重要手段。
(二)欧盟
欧盟的改革幅度也很大,一是设立了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二是建立起欧洲金融监管体系:其一,将金融监管的内容从证券市场扩展到包括银行和保险在内的整个金融服务领域;其二,扩大和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权限,实现监管权力的适度集中;其三,统一金融监管模式,由原来的分业监管转为混业监管。进入2011年,由金融危机催生的新的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已基本建立并开始履行职责。
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有3个突出特点。一是监管层次和监管对象更加全面。除专门设置履行宏观监管职能的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外,更将直接监管权限由原来仅限于证券市场,扩展至包括银行、保险、职业养老金在内的几乎整个金融服务领域。二是欧洲中央银行在监管体系中的职能和地位明显加强。它为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提供多方面支持,对欧盟金融系统履行宏观监管。三是欧盟层面金融监管机构地位大大提升,并拥有了一定的超国家权力。
(三)英国
英国是推进金融监管改革最为积极的国家之一。此前,英国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备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于英国此次所受到的冲击主要是外源性的,所以其改革在对现有体系进行修补与微调的同时,更多地将重点放在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方面,以体现英国的利益诉求,巩固伦敦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四)20国(G20)集团
不久前举行的20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金融监管也多次被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最终文本,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由此可见,经过了金融危机的冲击,金融监管已跃升为全球集中关注的话题,加强监管也成为全球金融改革的大趋势。
二、此次金融危机我国金融未受直接冲击的原因
(一)发展阶段的差距
长期以来,一直以市场经济及金融业高度发达而引以为自豪的西方发达国家,常常自诩处于高端发展阶段,但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却尴尬地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损失极大。而侥幸的是,与欧美相比,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仍然处于较低阶段,并未遭受较大的直接冲击。应当讲,这一方面表明我国金融监管及其有效性有了很大改善,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金融业及其市场发展的相对不足。我国虽然没有遭受到危机的直接冲击,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经济的金融化程度必然进一步提高,加强金融监管、构建金融稳定机制必然是题中应有之义。
(二)金融交易手段及工具落后
与欧美相比,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金融市场的活跃度相对不足;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边界清晰,不存在“影子银行体系”;衍生品市场基本不存在,金融工具结构简单,交易链条较短,我们的产品和工具还没有成熟到西方国家那样的高度和复杂度,在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上,端复杂的金融工程、过度延伸的交易链条和过分衍生的金融产品中潜藏着大量的风险。但在中国,金融风险则主要来源于贷款客户违约风险,即还是以信贷资产风险为主。
(三)监管理念差异及创新步履缓慢
长期以来,许多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者热衷推崇“市场至上”的理念,认为“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由于过分相信市场自我调节机制和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导致许多监管漏洞的产生。随着金融创新的加速推进,越来越多的风险源游离于监管半径之外,危机一旦到来,必然遭受重创。应当说,我国的金融监管理念也是不全面的,我们的金融创新落后,对于创新的监管理念也就落后,此次未受重创只是侥幸。从长远看,我国的经济发展需要金融创新,只有以监管理念和监管机制的创新才能保障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和健康发展。
必须清醒认识到,尽管由于上述原因,此次危机对我们的冲击没有发达国家大。但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我国监管体制所暴露出的问题也日益严重,须引起高度重视。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理念落后,缺乏全面监管
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主体作为国务院下属的行政部门,自成立之日起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目前的监管工作虽然有很大改观,但仍基本上停留在行政监管阶段。所实施的基本上是限制性监管、合规性监管,风险性监管没有实质性进展。全面监管理念的缺乏势必导致在具体工作中,监管部门往往注重某一方面管理,而对风险性监管力度不足,这种状况迟早将酿成大祸。
文章摘要:次货危机警示我国金融监管:在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协调机制,而完善的协调机制有赖于一个良好的组织结构。有基于此,本文认为,针时我国分业监管格局下的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应该建立公一私复合监管的组织结构。
一、问题的提出
2010年达沃斯经济年会上,金融监管成为人们讨论的的焦点。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海啸给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上了生动的一课,改革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特别是强调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视,已经成为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的共识。然而,对于如何构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组织结构,不同的学者看法不一,但大多数是强调要进一步发挥政府公共监管机构的作用,而对于私人监管机构的媒体,独立评级机构等却很少提及。本文认为,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组织结构,离不开私人监管部门,只有将公共监管与私人监管相结合,构建公一私复合监管的组织结构,才成真正发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作用。
公一私复合监管的理念最早是应用于保险业,后来不断扩展到整个金融业,其就是让私人部门来帮组衡量公共部门的监管要求,并充当应对监管者与银行业相勾结或掩盖事实的制约力量。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主要是建立在“一行三会”的政府公共监管部门之上,代表私人监管的存款保险机构,独立资信评级机构才刚刚起步,都很不完善。私人监管部门的缺位使得公共监管部门失去了一个外部监督的力量,金融监管协调成了纯粹的政府公共监管部门间的内部“行政调整”,这制约了监管协调机制的有效性,以及金融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
二、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组织结构缺陷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协凋机市}J主要提:建立在“一行三会”的公共监管机构之间,然而,在金融市场不断创新的今天,公共监管在监管协调方面的不足引起了人们的担比:
(一)部门利益严重
我国的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在“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之下,但近些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加快,金融业务不断创新,金融业逐渐由分业走向混业经营。我国加人WTO后,金融市场变得更加开放,国内金融机构为增强自身竞争力逐步尝试混业经营。在政绩为先的行政文化驱使下,各监管机构为了促进自身部门利益的发展,一方面鼓励业务上的创新,突破自身领域,不断与其他部门形成业务交叉;另一方面又出于风险的考虑在监管方式和监管标准方面各执己见,各行其是,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不一致,增加了协调的难度。
(二)部门间具体安排不完善
一是联席会议安排不完善。尽管在2004年,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就联合公布了《三大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然而,从实践的效果上看联席会议制度并不尽如意,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仍然大量存在。这一方面是因为联席会议的参与主体过于狭小;另一方面是联席会议的权威性不够,协调后达成的安排没有法律约束力。二是信息收集的渠道,方式及标准不统一,导致监管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重复检查、重复处理,监管合力不大。
(三)部门内存在“道德风险”
监管“俘获说”认为,监管措施在实行之初可能还是有效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被监管者变得对立法和行政的程序极其熟悉时,情况开始变化,监管机构会逐渐被它所监管的行业控制和主导,被后者利用来给自己谋求更高的收人。金融业是个高回报率的行业,资本的逐利性,使得拥有特许经营权的监管者,特别是一些监管高层容易与相关金融机构形成庞大的利益链条,2008年6月证监会前副主席“事件”以及受“事件”连带出来的“肖时庆”案、“涌金系”案就是例证,这严重削弱了防"i周的效果。
(四)部门的行政色彩过于浓重
在进行监管协调时,协调的主体过于单一,都是政府性公共监管部门,协调的行政色彩过于浓重,私人监管部门,如独立资信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等没有参与其中。参与协调的主体过于单一使得协调的内容过于狭隘,协调的信息不充分也不全面,隐藏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降低了协调措施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三、措施建议
由于公共监管存在问题,本文认为进行金融监管协调应充分发挥私人监管机构,如独立的评级机构,体等的作用,将公共监管与私人监管相结合,建立公一私复合监管的组织结构。
1、要放宽独立评级机构参与监管评级的限制,鼓励其参与金融监管协调。信用评级应该是个包括多个角度评价的体系,不同的评级机构评定的侧重点不尽相同,从各自的角度对金融机构做出评价也不一样,这样才能够促成对金融机构全方位认识。针对我国独立评级机构的现状,本文认为一是要进一步为资信评级机构的发展创造条件,放宽商业评级机构的市场准人限制,打破“玻璃门”和“弹簧门”,或者适当引进境外著名评级机构进行参股,提高我国资信评级机构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二是保证资信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完全按市场来运营。
2、要重视网络媒体的监督作用,可以赋予这些社会中介机构直接向相关监管部门呈送意见的权利,并为其开设呈送意见的专门渠道,以便保障社会监督不受政治因素的左右和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