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6 16:05:3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高校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健康有序发展,集聚创新资源,引导和服务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健全厦门科技创新体系,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93〕国科发计字060号)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xx]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依托在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研发实力的骨干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实体组建的财务独立核算(专账管理)的研发机构。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工程中心的确认和管理等工作。
鼓励、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工程中心,经确认后给予相应的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攻关,带动原始创新;积极转化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组织技术集成和关联配套,开发成熟配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技术装备和新产品;协助企业引进急需的国外技术,充分发挥产学研合作优势,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装备。
(二)积极为行业培训急需的各类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结合国内外智力引进工作,积极开展各种技术和管理培训、行业或领域的新技术讲座、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等,特别是开展海峡两岸产业与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地方政府、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研究开发和检测任务,创造条件争取各种认证资格,积极为企业提供研发、检测和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
第二章 申请与确认程序
第五条 申请确认市级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有领先的研发能力、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能引领本行业的技术进步。
(二)企业必须是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性企业年销售收入在80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高校必须依托专业院系,在编教师规模在50人以上;科研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在编人员规模在100人以上。
(三)工程中心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5年。生产性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工程中心建设投入800万元以上,拥有固定的场所,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拥有专门的仪器设备,研发设备总价值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的工程中心建设投入300万元以上;拥有固定的场所,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拥有专门的仪器设备,研发设备总价值200万元以上。工程中心具备工程技术开展所必需的检测、分析等科研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确保工程中心每年持续投入1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组织体系完善,所从事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活动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技术政策及产业政策。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内容、未来发展目标和规划、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必须提供培训、咨询、测试、分析等对外开放服务。
(六)近两年内曾经承担至少1项国家项目,至少4项省市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已经获得成功转化并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积极制订或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创新绩效显著。
(七)负责人重视工程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公共服务意识和科学化管理能力,能为工程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已成立技术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成员不应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等。
(八)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应有3名以上技术带头人,具有硕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中心总人数的比例达40%以上,且研发人员数量超过30人;拥有3名以上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和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15名以上较高水平的工艺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分析检测技术人员。
第六条 申请工程中心确认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确认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1、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确认申请表;
2、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情况报告;
3、相关证明材料。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单位进行调研核实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择优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中心,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批准,颁发统一制作的牌匾、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财政科技经费资助。
第七条 对于多个同类企业申请确认同类工程中心通过专家评审后择优认定。
第三章 绩效评估
第八条 对已确认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估一次。评估程序如下:
(一)工程中心根据要求报送以下评估材料:
1、近两年的工作报告;
2、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近两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情况;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报送的评估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分析评估,评估结果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
第九条 工程中心评估结果分为以下等级:
(一)评估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估得分75~84分为良好;
(三)评估得分70~74分为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
1、评估得分低于70分;
2、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且未有正当理由的;
3、提供虚假评价材料。
第十条 通过评估的工程中心,可享受以下相关扶持政策:
通过绩效评估的工程中心,优先获得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并推荐申报国家项目;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参照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申请滚动资助,经专家评审后,市科学技术局将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前瞻性和行业带动性,以无偿资助的形式择优给予50~100万元的滚动经费资助;评估优秀且符合国家、省工程中心的申报条件,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工程中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不参与评估或者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
(二)所依托单位自行要求取消;
(三)所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四)所依托单位有偷、漏税或骗取出口退税、侵害知识产权等严重违法行为,或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所依托单位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鼓励、支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工程中心。工程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次年2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和地方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指导下,发挥市场机制,面向全市相关行业、企业和科研单位,承接技术开发和工程化设计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再开发的良性循环,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其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要采取开放、流动和竞争的机制,不断吐故纳新,保持精干力量,逐步形成一支年龄梯次、专业结构合理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队伍。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所依托单位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书面报告有关变更情况;
如属国家、省认定工程中心的,需同时将有关变更情况向国家、省主管部门报告。对市级工程中心,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确认的工程中心资格是否保留。
第五章 资助经费及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对通过市科学技术局推荐或评审,批准建设的工程中心,市财政按厦委发〔20xx〕5号文件规定,参照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给予无偿资助,着重提高平台能力建设。经认定的市级工程中心,给予8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滚动资助经费另计。同一家单位建设的研发机构不重复资助。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将根据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通知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报送科技计划项目,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择优予以立项,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项目完成后,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项目的自筹资金与专项资金比例不少于1:1,其中仪器设备总投入占项目总投入的50%以上。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且专项资金中70%以上用于购置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必要的技术及软件,不得用于基建支出。
第二十条 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和高价值软件等,按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由依托单位编报年度决算表,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备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1.1管理模式有待改进
长期以来,高校重视国家政府部门的各类基地建设,究其原因,一方面,这些基地建设可以获得国家大量的经费补贴,另一方面,这些基地建设是国家考评高校的重要指标,有了这些基地,可以吸引各类人才,因此,对这类基地的管理,除了国家的各项制度外,高校也制定了多项相关政策。然而对于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而言,由于是高校与企业建立的,国家或地方政府没有补贴,对提高高校声誉影响甚微,因此高校很难出台有针对性的管理模式对其进行规范管理。目前多数高校对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的管理比较松散,只要企业提出申请,支付一定费用,高校就同意挂牌成立,高校对后期研发工作也不进行要求。这种管理模式不利于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的发展,不能起到其作为沟通高校与市场的桥梁作用,一旦建设不好,将对企业进行产学研开发的积极性造成一定挫伤,也会影响高校的声誉。
1.2考核制度缺失,科研团队凝聚困难
由于没有国家层面的制度限制,对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的考核多由高校执行,但多数高校几乎不对成立的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进行考核,一方面是管理层主观或客观上的轻视,造成管理不到位;另一方面是出于对企业的态度不明确,比如运行不好,高校管理层要顾及各方利益,考核后该如何继续,这是一个难题。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造成参与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研发工作的科研团队没有保障。由于从事的是企业委托开发项目,在高校“重纵向”“轻横向”的考核体制面前,参与这些项目研发的教师绝大部分是临时性的,对于这些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的核心成员,高校并没有给他们特殊的政策,因此很难形成一支有凝聚力的产学研科研团队。
1.3企业的诚信问题
部分企业的目标只是与高校成立产学研合作载体,然后利用这个载体的名声来获取经济利益,这在企业与高校的合作过程中偶有出现;还有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能信守承诺,不能按时足额将研发款项拨付给高校,甚至以各种理由来推脱责任,造成载体运转不顺畅,损害了高校教师参与产学研工作的积极性。
1.4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
虽然政府屡屡出台支持产学研合作的项目和政策,但尚未对处于产学研前端的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予以支持,政府对产学研合作的支持都是体现在科研项目中。如江苏省出台了重大成果转化基金项目和产学研前瞻项目,均是对大型产学研项目进行支持,扶持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产品,而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作为一个有实质内容的研发平台,处于产业的前端,政府未进行有效的政策扶持和资金资助。据了解,目前只有无锡、苏州等部分城市的科技主管部门出台了相应政策,对校企成立产学研合作研发平台予以“通过后补助”的形式进行支持,但在实际操作和认定过程中也存在相应问题。
1.5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地点问题
高校和企业对产学研合作载体都有一定的诉求,将其建设在高校还是建立在企业,双方需要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产学研合作载体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教师作为高校的一个成员,其科研成果将作为职务工作的一部分而受到学校的考核,高校不希望教师从事学校不认可的科研工作,另外,学校认为教师的主体工作还应该在高校内,因此希望将基地建设在高校,而企业则希望维持一个有研发团队和研发场所的机构来提升企业形象,因此希望将基地建设在企业内。可行的方案是将产学研基地建设在两个地点,由高校科研人员与企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研究,以满足双方需求。
2加强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建设的策略
2.1端正态度,完善管理机制
首先,高校要重视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的建设,要做好顶层设计,规范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的各种行为,完善载体的成立、审批、考核制度,做好校企双方定期沟通,做到有问题早发现、小问题早解决。其次,高校要特别重视企业的经费投入管理,对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要设立专门的账户进行管理,并定期向双方汇报经费使用、项目进展以及载体建设情况等。最后,高校和企业要妥善处理好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问题,最好是在双方签订项目时就对成果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约定。
2.2明确研究方向
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建设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是由双方前期沟通所决定,而在双方沟通过程中,产品研发方向是一个关键因素,因此在双方成立产学研基地前,必须形成一个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详细规划研究方向与内容、市场状况、双方具备的条件、资金投入规模,对方企业规模等,从而综合考量。高校要从是否对高校的学科建设有推动作用、是否有利于产生大型科研成果、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连续性等方面对其进行评判;而企业则需从高校技术储备、人才力量、企业自身技术承接力、市场状况、企业资金充裕度等方面进行评判。
2.3规范校企行为,避免越位、错位
产学研各方要形成战略联盟,首先缘于各方真诚、强烈的合作需求与意愿,合作各方应具有结成“战略伙伴”关系的战略眼光与战略意识,并且明确各自在合作中的定位,避免“缺位”“错位”与“越位”现象的出现。只有在形成共识,对各自的角色与作用有正确认识的基础上,才可能形成互相信任的关系,而相互信任与相互支持对产学研战略联盟的形成是至关重要的。
2.4政府加大投入
作为连接高校与企业的一个紧密纽带,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对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科技推动生产力发展具有独特的作用,政府部门加大对重大成果转化投入的同时,也要关注这类平台的建设,为这类平台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例如,对符合政府产业政策的一些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给予部分引导资金,对参与基地建设的相关企业给予一些优惠政策,引导企业与高校从各个层面上进行产学研合作。
3东南大学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模式
东南大学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是总结高校与地方和企业合作经验、提升合作理念、扩展合作空间、加强合作深度、创新合作机制的探索。通过这一合作模式,学校希望实现传统校企合作的“四大转变”,即由个人行为向学校的组织行为转变,由高校部分科技人员的合作向覆盖学校所有学科和职能的合作转变,由单纯的项目合作向平台建设、成果转化、人才交流等多方位服务转变,由短期的项目或单位合作向建立稳定长效合作关系转变,最终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长效持续的合作关系,以达到“1+1>2”的创新倍增效应。为此,东南大学专门出台《东南大学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对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从成立、运行、考核、撤销等各个方面给予指导和规定,并要求各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在具体的项目确立和合作上一定要做到学校的各个学科和人才资源向企业辐射和开放,使其真正成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支撑力量。
4结语
Abstract: Analyzed the current status of participating in defense research projects for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s well as the difficulties of quality assurance system for universities defense research. The establishment of a quality system can better adapt to the current research environment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s, meet the needs of all kinds of scientific research of users,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 completion of the research projects, enhance the competitiveness of school research, and then make a greater contribution to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national defense development.
关键词: 高校科研;国防项目;质量保障;措施
Key words: university research;defense projects;quality assurance;measures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1-02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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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何树先(1972-),男,山东海阳人,工程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高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高温合金精密铸造。
1 高校国防科研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现状
随着世界新军事理念变革的逐步深入和国内军事装备建设的持续发展,多种高精尖武器系统的科研生产任务逐步增加,各大高校利用自身学术优势,承担了部分大型复杂武器系统或分系统的预先研究、研发以及小批量生产任务,在我国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与企业的科研力量相比,高校在科技创新方面具有企业或专职科研机构无法企及的优势,如财务风险小、拥有众多专业人才和相对自由的学术交流平台等。但是,高校的国防科研体系中也存在诸多矛盾,如管理体制相对松散,质量保证体系不严谨等。
2 高校国防科研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难点
GJB9001B-2009标准的主体是企事业单位,高校的科研工作不同于企业和专职科研机构,高校国防科研管理与GJB9001B-2009的结合尚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具体体现在与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力资源管理、过程管理、资源整合以及科研任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等方面。
2.1 资源整合难度大 大学教育具有较强的综合型,学习科目多,资源覆盖面广,大部分人员、设施分布于在其所属的各类二级机构,少数跨校联合的科研项目涉及到的学科和科研人员更加宽泛。因此在GJB9001B-2009标准范围内整合自身有效的资源优势,建立符合自身特色的质量保障体系成为高校普遍面临的问题。资源整合对于国防科研的质量保障体系来说是顶层设计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2.2 组织机构设置 高校的最高管理者往往由校长担任,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作为管理者代表,从组织结构来说,往下是负责人、财、物的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院系,具体的项目组则分布在各院系。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和各二级院系更多承担的是服务职能,在管理方面与企业的科研生产有着明显不同,这些对于贯彻GJB9001相关标准来说存在诸多不适应的方面。
2.3 过程管理繁琐 科研项目的立项、检查、经费管理、成果管理一直是高校科研管理的重点内容,项目组主要从事科研项目的开发和研究工作。因此,科研项目的质量等级主要取决于项目研发者的质量观念。企业对科研项目的监管都很严谨,但是现阶段高校的科研项目的质量管理严谨的程度远不及企业的质量监管水平。受“重申报、轻过程”思想观念的束缚,高校科研项目工作往往不重视管理流程,质量管理相对滞后,质量管理体系如空中楼阁浮于形式,缺少实质的行动。
2.4 人力因素复杂 能者多劳是高校在科研工作者的一大特点,在众多高校中,一般由具有专业水准的高素质的科研工作者承担大部分科研工作和教学任务。国防科研的任务节点紧,质量要求精细,全程可追溯,对保密要求相当严格。鉴于此,当前高校从事国防项目科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是积极笼络高精尖人才参与国防项目的研究。学生参与科研实践也是现阶段高校科研的一大特色,但这也增加了科研成员的不稳定性。
2.5 科研任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高校的科研工作不同于企业单一的科研生产的特点是其科研方向和工作任务复杂多样。高校可以从多个方向着手进行多个领域科研项目的研究,如科研项目的类别就涵盖了基础研究、原理样机研制和应用研究等多个专业类别,广泛的研究领域也意味着在确保质量控制的前提下要承担更为繁重的科研任务。
3 提高高校国防科研质量的措施
高校与企业在科研方面各具特色,根据其不同特点,结合高校现实条件,在深刻领会研究目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质量管理的方法途径,维护科研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为进一步推进质量管理在高校科研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笔者着重强调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3.1 设立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建立质量管理相关法规 教学与科研实践齐抓并举是高校培养高科技人才的必由之路。为了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高校管理者首先要落实工作场所,配备科技人员。对于科研机构的设置以及人员设施的配备,高校应该体现出不同于企业等社会科研机构特点。高校自身教学与科研并重的特殊性决定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只能独辟蹊径,切不可全部效仿企业或研究机构,甚至没有太多可借鉴的管理经验。高校科研项目的质量管理只能根据自身实际,通过不断的摸索、尝试逐步完善。加强军工及其背景工程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科研项目研发质量,做好保密工作。在质量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基于高校实际,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将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流程体现在管理制度上。
3.2 广泛培养质量管理骨干,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质量管理体系运行 高校推行教学与科研并重的科研生产模式,这就决定其无法对质量管理和保密工作投入足够的人力。高校可以利用教、研结合的优势,培养通晓科研与质量管理的人才。准确把握科研课题的研究现状,通过“点带面”的形式实施质量管理,使校内科研成员深刻理解质量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方法途径,促使科研人员广泛参与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工作,逐步总结出管理规律,从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得以有效实施。
3.3 重点借鉴质量管理思想和方法,实施科研项目分类质量管理 国军标GJB9001B-2009以等同采用国标为基础,增设了军品的特殊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多个科研领域,同时能满足多个专业领域科研产品的质量管理标准,但是由于类别的差异,每一类科研产品也都其具体的质量控制要求和侧重点,因此必须根据具体的管理要求分类管理高校所承担的基础研究、预研、应用研究、产品研制和型号小批量生产等项目,在不影响质量的情况下尽量突出重点,缩减流程;根据质量管理办法来管理应用基础类研究项目,坚持质量管理中的应有节点,可重点对文档化要求且适当简略。
3.4 优化重组资源,局部实现科研生产过程集中管控
高校中资源均服务于教学和科研,高校的科研专业琳琅满目,各专业领域之间一般跨度较大,研制过程差异很大,均采用小批量生产模式生产科研产品,即使是实物产品形式的工程研制项目,也只是进行样机生产或新产品试制,多方参与管理、资源重复投入的情况屡有发生。为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资源管理”对人员、基础设施、科研设备、工作环境等的规定,对批生产任务和产品试制、样机生产的项目,尽量将科研资源专用、通用,进行集中管控。
4 结束语
当前,质量管理体系在高校国防科研管理中的应用,以及国防科研质量管理监控体系的构件方面的研究尚未成熟,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探究。如果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现行高校科研管理模式将通过有效的质量管理而得以优化,并有望突破管理瓶颈,实现可持续发展。高校国防科研力量作为当前国内科研界的一部分,必将为推进我国科研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贡献一份力量。高校科研管理者应该正视管理中的不足,不断强化自身优势,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大胆探索,积极尝试,切实推进高校国防科研管理实现科学化、现代化,为高校服务国防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张志生,刘维亭,孟庆敏.高校科研质量管理体系薄弱环节的分析与改进[J].科技管理研究,2007(12):135-136.
关键词:麻省理工学院;专职科研人员;专任教师
中图分类号:G5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13)04-0070-06
有关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研究,英文文献主要集中在如何通过师资管理来提高高校教师工作动力和效率问题 [1-2 ],以及通过对比高校中长期固定合同教研人员和短期合同教研人员,来了解短期合同的教学和科研人员所处的边缘化现状 [3-5 ],还有对高校师资聘任和留任的研究等 [6 ]。但对于高校专职科研人员的建设则少有涉及。
在中文文献中针对中国高校专职科研机构和人员的发展建设内容有不少研究。其中,王维克 [7 ]等人的研究指出,编制缺失和薪酬缺乏保障是高校建设专职科研队伍所面临的实际困难;李军 [8 ]总结了中国高校目前设立专职科研机构的经验和成果;陈鹏和陈志鸿 [9 ]等认为美国高校师资管理中的公开招聘制、终身教职制和灵活年薪制对于中国遴选一流教师有借鉴作用。
针对国外一流大学专职科研人员建设对于中国高校科研建设的借鉴方面,姚建建等 [10-12 ]分析了美国多所大学专职科研队伍的结构规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程光旭和梁莉 [13 ]研究得出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人力资源结构中最显著的特点是高级研究人员和专职研究人员的比例较大;李甫贵 [14 ]认为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大量引进研究人员是该校成为著名研究型大学的重要因素。但在中文文献中并未涉及到国外一流大学的专职科研人员同专任教师的区别等内容。
本文以麻省理工学院为例,通过对该校的专职科研人员和专任教师在任用、晋升、考核和薪酬体系等方面的研究,以希为我国高校的科研建设提供借鉴。
一、教学科研职能的人员构成
麻省理工学院目前(2011年)共有超过10 000名教职员工{1},其中担任教学科研职能的员工占60% 左右,包括专任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和其他学术工作人员;其余40%左右是担任学校后勤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员工,包括卫生保健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和服务人员(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在麻省理工学院主要担任教学科研职能的员工共有6 181人,占全校所有员工总数的59%。在教学科研职能员工中,人数最多的是其他学术工作人员,比例超过62%;其次是专职科研人员,占比约为20%;最后人数最少的是专任教师,占比约为17%。
担任教学科研职能的三类人员构成(见图1):
其中专职科研人员的体系相对复杂,主要分为长期聘任的资助研究员和短期聘任的学术研究员,这两类科研人员的主要构成(如图2):
专任教师对于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均有参与,专职科研人员主要参与科研工作,而其他学术工作人员主要参与实践教学。其中,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均涉及科研工作,但这两类人员在任用、晋升以及薪酬体系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由于专职科研人员中部分短期或访问类成员不涉及晋升和薪酬,因此在同专任教师比较时主要参考高级专职科研人员,即首席研究人员和高级研究人员。
二、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的任用和晋升体系
1. 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的任用和晋升要求
麻省理工学院在专任教师,即教授系列职位的聘任过程中,首先由各系制定详细的人才搜寻计划,在通过学院同意后再根据计划开始招聘系内所需人才。一般来说,麻省理工学院的专任教师均为全职,很少有除在该校以外还在其他院校兼职的专任教师。
专任教师在任用过程中主要考察候选人在同行评议中是否出色,以及该候选人能否为学院的教育和科研任务作出贡献。专任教师的晋升需要学院和外界对于该教师在研究能力、职业前景、教学表现以及其他服务贡献中的综合评估。
而在高级专职科研人员的任用和晋升中,主要考察候选人是否有独立开展科研以及创新能力,并且在其研究领域中是否具有独特的学术成就或技术贡献。除此以外,对于高级研究人员候选人还需考查指导他人研究工作的能力。高级研究人员虽在科研的同时还担任指导研究的工作,但其对象为其他研究人员而不是学生,因此高级研究人员仍属于专职科研人员而非专任教师。归纳麻省理工学院专任教师和高级专职科研人员在任用和晋升中考核评估的要素可得到表2。
从表2的归纳中可以看出,麻省理工学院在对专任教师的任用和晋升中主要考查候选人在教学、科研和服务中的成就以及未来的发展潜力,对高级专职科研人员的任用和晋升则主要考查候选人在科研成就、科研独立性以及科研中的影响力等。
2. 专任教师和高级专职科研人员的任用合同、考核评估和人数限制
专任教师中的非终身教职教授的任用合同单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允许多次延长任用合同从而连任,但是在同一级别内的连任时间总长不能够超过8年。专任教师中的终身教职教授在合同时长上并无限制,但要晋升为终身教职需要经过系统的评估考核过程,考核后由学术委员会下属的学术任命小组将候选人推荐至校长,在经过校长的获准和推荐后,最后由校董执行委员会给予最终批准。无论是非终身教职还是终身教职教授在人数上麻省理工学院都没有规定。
专职科研人员中的首席研究人员在合同时长上并无限期,但在合同期内每4年要接受一次考核评估,考核主要在学科内或跨学科实验室或研究中心内进行。首席研究人员的聘任人数有所限制,不能超过所在实验室或所在科系所有教学科研人员总和的15%。高级研究人员的初次任用合同时长至少9至12个月,此后的连任合同允许多次延长并且总时长没有限制。高级研究人员的任用或晋升由实验室所属院系负责,如不属于任何院系的跨学科实验室则在实验室内可任命。同样,高级研究人员的人数也有所限制且更为严格,不能超过全校范围获终身教职教授人数的10%,或是实验室所属院系内获终身教职教授人数的20%。专任教师和高级专职科研人员的任用合同、考核评估以及人数限制可总结归纳为表3。
从表3的归纳中可以看到,相较于专任教师的合同时长规定,高级专职科研人员的任用合同时长较为灵活;而在任用或晋升的评估方面,专任教师一般都需要经过从院系到学校的过程,而专职科研人员主要在所在实验室或研究中心内进行任用和晋升的评估;对于专任教师的人数学校并无限制,而对于专职科研人员的人数有明确限制,并且对于高级研究人员的人数控制十分严格。
3. 专任教师和高级专职科研人员的薪酬待遇
麻省理工学院的专任教师薪酬来自学校提供的年薪计划(Annual Salary Plan)。专任教师通常只需在秋季和春季学期(从9月1日到第二年5月31日)共9个月的时间里履行其教学与科研的职能,就可依据年薪计划全年每个月都分配到薪酬。对于在夏季由于学院需要仍需履行教学或科研义务的专任教师,可以在年薪基础上另外分配得到最高达两个月的薪酬,这两个月的额外月薪为该名教师的年薪除以9所得的金额。有时,对于在夏季仍因学院要求而需履行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也可以通过减少该名教师在秋季和春季学期的教学任务来代替额外支付薪酬。
专职科研人员中除高级研究人员以外的其他科研人员则是按照每月工作的质量和数量来分配薪酬,即月薪制,并且收入来自所在实验室的研究项目而不是学校。高级研究人员的薪酬虽然和专任教师一样来自年薪计划,但除基本年薪外的风险收入需要高级研究人员自主为实验室的研究项目进行筹款。此外,正如上文所提到的麻省理工学院的专任教师一般均为全职,少有兼职。但专职科研人员有所不同,首席研究人员除了参与学校的科研工作以外,允许向学校外企业或机构提供咨询,但每年不超过20天,并且每年需向科系负责人报告其在校外的活动;而高级研究人员也可以向学校外企业或机构提供咨询,并且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从表4可以看到,专任教师的薪酬及来源较为稳定,而专职科研人员的薪酬受实验室科研收入的影响较大;但专任教师主要全职参与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而专职科研人员可能还参与学校以外的企业或机构的咨询服务工作。
三、研究小结
从麻省理工学院的人力资源构成和教学科研职能类人员构成(图3,图4)中可以看出,以实践教学为主的其他学术工作人员无论在全校范围(占全校员工的37%)还是在教学科研职能类人员中(占其中的62%)均是人数最多的部分。相较之下,专任教师人数比例在全校约为10%,在教学科研职能类人员中也仅占约为17%,是其中人数最少的一类人员。而专职科研人员虽然在人数上少于其他学术工作人员,但同专任教师的人数相比较多一些。
对比中国高校的人力资源结构,在教育部直属的72所高校中,专任教师的人数占教职员工总数的53%,主要参与教学的教辅人员占14%,科研机构人员占6%(见图5)。在教学科研职能类人员中,专任教师更是占到最主要部分,比例为73%,教辅人员19%,而科研机构人员仅8%(见图6) [15 ]。
可以看出,在中国的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教职员工中的主体是专任教师,其次是以教学为主的教辅人员,而以科研为主的科研机构人员人数较少;而在麻省理工学院教职员工中的主体还是以教学为主的其他学术工作人员,而教学科研双肩挑的专任教师人数并不多,少于以科研为主的专职科研人员。此外从麻省理工学院专职科研人员的分类中可以看出,该校的专职科研人员体系成熟且分类细致。
通过对麻省理工学院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在任用、晋升以及薪酬方面的对比可以看出: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的任用和晋升要求不同,专任教师主要着眼于教学、科研和服务中的成就以及未来的发展潜力,而专职科研人员主要着眼于科研成就、科研独立性以及科研中的影响力等;专任教师的任命和晋升过程较专职科研人员复杂繁琐,但人数并无限制,而专职科研人员的任用较为灵活,但对于人数有明确限制;专任教师一般均为全职,且收入来自学校,而专职科研人员可以兼职,收入则主要来自实验室的研究项目。
主要由科研经费提供收入的专职科研人员在人数上要多于主要由学校提供收入的专任教师,由此可见大学的科研经费中可用于人力资源的劳务费用能够达到一定比例,从而才能够为专职科研人员提供收入。根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的财务报告 [16 ],在NSF从2006年到2010年的项目经费支出中,用于支付科研人员包括研究生和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约占总支出的21%至31%。而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规定 [17 ],项目支出的劳务费仅可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并规定面上项目劳务费不超过资助经费的15%,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超过资助经费的10%。再例如在中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中 [18 ],劳务费包括了“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但其支出总额在“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另外,根据973、863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 [19 ],项目依托单位如果为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费的科研、教育事业单位,人员费专项经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总预算的5%以内。相较之下,美国的NSF不仅在项目经费支出中有专门用于支付科研人员的劳务费用,并且该费用所占的比例同中国的劳务费用所占比例相比较高。正因为由政府提供的科研经费中用于人员费用的比例上较为宽松,由此使得麻省理工学院中主要从科研经费获得收入的专职科研人员较多,甚至多于专任教师的人数成为可能。中国教育部财务司副司长徐孝民 [20 ]就曾指出,中国的国家重大专项和基金等特定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中对于劳务费支出的限制规定不合理,从而造成课题的科研人员无法从科研经费中得到合理收入。因此,虽然中国高校的科研经费规模不断扩大,但因为对于人员费用开支范围的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国高校专职科研人员建设受限。
注 释:
{1} 仅指麻省理工学院的学校员工,不包括其林肯实验室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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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United States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Investing in America’s Future FY2010 Agency Financial Report[R].Arlington,Virginia,US,2011.
[1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Z].2002.
[1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Z].2001.
一、提升科研经费的精细化管理,保证科研经费健康使用
从目前来看,我校的科研经费来源渠道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教育主管部门如教育部、教委、规划办和部属委办局等下拨的科研经费;第二,学校与社会企业合作,进行科技咨询或科研成果转让所获得的横向科研经费;第三,学校财政拨款的配套科研经费。科研经费来源渠道越来越多元化,给高校的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很多科研经费的提供部门对经费的使用要求缺乏一个统一而明确的规定,这势必带来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以及核算方面的特殊性和差别性。高校科研经费所涉及的部门较多,沟通协调较困难,加大了精细化管理的难度,由此造成的科研经费管理势必难上加难,而在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人为割裂使得各部门间缺乏系统的配合、沟通和协调,科研信息也未能在各部门之间做到全面共享,造成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混乱。在这方面北京工商大学科研处对各学院进行深入调研后,处里领导又走访了其他市属高校,结合我校自身实际情况,修订了《北京工商大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工商大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工商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启动基金资助暂行办法》、《北京工商大学学术出版资助审查管理办法》、《北京工商大学学术交流基金资助管理办法》等。这些科研经费制度的修订,一方面督促高校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对于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上级相关的项目管理办法,特别是在审批和支付环节中实行分类分级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审批权限。在制度制定和修订的过程中,针对各院系在科研经费支出中存在的问题,充分调研和论证,联系财务管理部门,协同资产管理部门、审计和监察部门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过程中最大化发挥作用,按要求执行科研经费批复预算,杜绝滥用行政权力干预经费使用方向和具体用途,杜绝项目负责人超范围报销、超标准报销的行为,杜绝科研管理部门截留科研经费为本部门使用的行为,故意拖延经费拨款等行为。我校针对不同的科研计划项目、科研基地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建立的一批规章制度,覆盖了项目立项、经费使用与绩效评价全过程,有力保证了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绩效。
二、加强科研项目管理精细化,提升管理水平
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精细化是指高校科研管理部门为防止出现项目失败,保证高校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研究过程、经费使用、成果产出等一系列进程顺利完成而颁布和实施的各种管理措施进行监督和管理。目前,考评国内各高校的科研实力往往都以申请到多少科研项目、每年到位多少科研经费作为主要考核指标,逐渐形成了在高校科研项目管理中重申请、轻管理,重考核、轻监督,重执行、轻创新等现象。目前,各高校往往十分重视项目的前期工作,如项目的申报、审批,将重心偏向于国家级的高层次的立项,如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科基金等,而忽略了科研项目的中后期管理,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产生高质量、创新性的科研成果。另一方面,各级各类项目数量日益增加,而科研管理人员没有增长,导致科研部门压力增大,对个别项目管理监管力度不够,使项目延期结题或不结题问题日益突出。北京工商大学科技处在科研管理过程中力求实现精细化管理,在其管理的过程当中,重点体现在科研项目管理。先后制定和修订了《北京工商大学科研管理项目立项与资助办法》、《北京工商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北京工商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工商大学限额申报科研项目及奖项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工商大学(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基地建设与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等,从科研项目的立项,到项目实施过程,再到项目的结题验收、最终形成科研成果等方面构成科研项目管理的整个过程。针对市属高校科研项目的管理模式,我校在对纵向科研项目从申报指导、经费审核、过程监督、结项验收、成果管理及成果应用五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特别在组织项目负责人做好结题验收工作方面,认真审核验收材料,防止个别教师在执行项目的进程中敷衍了事,保证按期完成结项验收工作,避免重申报、轻结项的弊病。特别是对纵向项目结项方面,要防止同一科研成果在不同项目的验收过程中重复使用,提高了学校科研工作的声誉和项目资助率。
三、精细化科研制度管理,增强科研管理能力
科研制度管理精细化是科研管理工作的难点问题,作为科研管理者须具备精细化管理的思路和观念,更要在制度创新方面走出一条新思路。制度管理精细化的要求十分苛刻,科研制度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项工作,都需要有相应的精细化的制度来考核和约束。实施精细化管理最为核心、最为细致和最大的难点所在的就是精细化的制度管理,这是必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北京工商大学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既符合学校发展又具有激励机制的科研管理制度,如《北京工商大学科研业绩评价与考核办法》、《北京工商大学国家科技专项经费绩效支出发放暂行办法》、《北京工商大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北京工商大学教职工学术道德规范》、《北京工商大学出版资助审查管理办法》、《北京工商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等十六项科研管理制度,这一系列相应的细节制度的建立充分发挥了其评价导向作用,极大程度地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因此,目前北京工商大学的各项科研管理制度基本保证了科研管理的规范化,提高了科研工作效率,为我校的科研事业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学术氛围,提供了健康有序、公正公平的优良环境,全面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
四、促进科研管理系统精细化,加强科研管理信息化
伴随着高校在科研工作中承担越来越多的项目类别和数量,使得在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论文论著、获奖等科研成果的总量逐年大幅度增加,导致传统单机管理方法已不能适应。如:科研项目录入效率低下、信息更新速度滞后、科研统计分析方法落后等。这种利用单机软件进行科研工作管理早已不能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大环境,更不能满足高校科技快速发展的需求,信息化的管理模式势在必行。为了加强我校科研系统的信息化管理,北京工商大学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科研管理系统,科研管理人员可以实时对科研信息进行收集、录入、存储、共享和使用,方便对各种信息要素进行快速有效的查找和汇总,进行数据的检索、汇总和分析,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教师也可以及时从科研管理系统上查询自己的项目审批情况、经费到帐和使用情况等。科研管理系统的建立及时为学校的管理层提供了各类的科研情况,为学校的管理者制定或修改科研工作规章和发展规划提供了依据。为了不断促进高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必然要依托计算机软件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起一个数字化、信息化、科学化、专业化一体的综合性高校科研管理系统,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更可以利用科研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利用的最大化,为高校发展提供动力支撑,实现高校科研管理工作的现代化管理。
五、结语
总之,精细化管理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应用和发展已经成为了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被各行各业所重视和认可。高校科研管理要将每一个环节都做得精心,每一个步骤都做得精致,每一个项目都做成精品的思想意识,才能做好科研管理工作,更大程度地发挥出高校的科研资源的优势,打造出一个健康和谐的科学研究环境,促进高等学校科研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曹卉 单位:北京工商大学科学技术处
【关键词】科研干事;高校;管理
科研水平的高低是一所高校发展好坏的重要衡量因素之一。高校的科研管理工作,是高校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对学校科研发展规划、科技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科研项目、科研组织、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管理的重任,对高校的科研乃至整个高校的发展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科研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对科研水平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此外,学校能否建立一套完善的培训和监管体制,也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受传统高校管理模式的影响,科研干事这只队伍一直以来都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存在着种种问题:
一、科研干事缺乏服务意识,科研干事缺乏工作积极性
长期以来,学校对科研干事岗位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此岗位技术含量低,谁都能胜任。特别是近几年来为做好引进人才工作,解决引进人才配偶,甚至有的不是正式本科毕业生,学校针对科研干事职务编制等方面的问题也没有很好的解决,从而在不同程度上挫伤了专职科研干事的工作热情及工作积极性。从而导致个人缺乏对科研干事的岗位认知,缺乏科研服务精神,缺少科研管理经验,许多人认为自己的工作就是为别人做“嫁衣”,劳动付出得不到预期的回报,劳动成果得不到认可,长期以来导致对本职工作失去了兴趣。催生了科研干事的抵触工作情绪,导致科研管理工作思路简单,科研管理方式落后,科研管理工作效率低下,科研管理成果不显著,从而出现了消极怠工等状况 。从而不能长久的在科研干事的岗位上更好的工作,总是萌生跳槽的想法,科研干事的岗位经常换人,也会使得科研工作衔接的不好,导致许多存档信息的丢失或者错乱,从而影响工作不能顺利进行。
二、科研干事知识结构不合理
科研干事的工作模式还是传统模式,工作方法简单被动。工作只是上传下达,管理意识没有与时俱进,没有及时了解科技发展动态和所管的学科发展前沿,没有认真研究领悟国家政策、灵活运用各项科技政策法规,自身的知识结构不能满足现在管理的需要,缺乏创新意识,不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没有与(院)系科研人员沟通交流等。没有充分发挥科研干事的岗位职能作用,此外,科研干事的学科安排不太匹配,往往文科毕业生被选择到理科院做科研干事,这样的话学科不熟悉,对许多知识,科研评价体系,杂志等,如SCI、EI等,理解起来会比较困难,工作起来也比较吃力。
三、学校对科研干事缺乏培训和评价体制
学校针对科研干事的培训十分有限,没有系统的科学的培训体系,此外,没有完善的监管—考核—评价的体系。相关部门没有明确科研管理职责,没有及时出台相应的科研干事工作管理办法或者管理办法比较滞后,考核办法,缺少学校的指导、监督和考核,科研干事属于无人监管的中空地段,造成科研干事工作不制度化,工作不规范化。从而影响工作效率。也不利于科研干事本身的素质的提高。
鉴于以上三点问题,将从学校和科研干事本身提出以下几点解决方案。
1.高校科研管理工作是一项服务性工作,要培养科研干事的服务精神
科研干事要有服务精神,工作过程中要从单位整体利益出发,不能总是计较个人得失。
(1)要为领导服好务,做领导的左膀右臂,多替领导分担力所能及的工作,材料的编撰,整理和校对,同时要及时上传相关科研信息,做好信息的汇报工作。
(2)要全心全意服务教师。教师是教学科研之本,教师的全部精力都放在教学和科研上,科研干事在具体工作中要处处为教师着想,及时做好信息的传达工作,协助教师完成项目的申报填表等具体工作。
2.科研干事完善自身综合素质
(1)具有扎实的政治理论基础和政治敏锐性。高校科研秘书深处要害部门,这就需要科研秘书具有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目前,在高校从事科研秘书工作的人员多数都是懂得本专业学科知识的年轻人,专业知识、专业思想比较扎实,这些都是对工作有利的一面,但这些并不能替代高标准、严要求的政治思想素质。
(2)综合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科研管理人员的工作是围绕管理进行的。高校科研秘书要有扎实的管理专业理论知识和能力作为科研管理的基础。科研秘书应具备管理学方面的知识,将管理学的理论知识用于实际的科研管理操作中,理论联系实践。要学会协调领导,教师,和各个相关部门的关系。好的管理水平能带来高效率。
(3)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熟练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计算机的显著特点是功能多、效率高、速度快;数字信息时代,科研秘书的许多日常事务工作都应利用计算机完成。通过计算机、光纤通讯等现代化手段,实现科研工作的数字化管理,这样既提高了资料的准确性,又使工作效率得到了很大提高。
3.学校要完善人事聘任——培训——考核制度
首先,学校领导应解放思想,充分认识科研秘书岗位的重要性,根据科技处和各(院)系对科研秘书的具体要求,公开招聘人选,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配齐各(院)系的专职科研秘书。要注意其学科的一致性,为科研干事提供学习机会,把好培训关。并且注意和兄弟院校的交流。引入公平竞争,把好考核关,制定相应的考核机制,使得科研干事具有危机感。完善激励机制,把好用人关,制定奖惩机制,对工作积极,表现好的,要给与物质和精神奖励,否则也要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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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技项目 经费支出 措施
科技项目的开发利用离不开资金的支持,项目经费支出管理受到普遍的重视,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文章拟从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现状与问题出发,探讨改善科技项目经费支出管理的措施,以便加强国家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政府科技项目支出的规模与结构
(一)政府科技项目支出的规模
从绝对量上看,我国科技项目经费支出不断扩大。2004年国家科技项目经费支出为1000亿元,到2009年到2010年仅一年时间经费支出由3000亿增加到4000亿,科技项目经费支出的绝对数目增量巨大,增速较快。科技项目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2010年超过了1%。按照国际标准,科技项目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1%-2%之间,属于科技发展小有成就的国家,对我国来说这是质的突破。但是与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相比,我国科技项目经费支出仍然处于低水平,我国要建设创新型的国家,全面实现现代化,增加科技投入是必然选择。
(二)政府科技项目支出的结构
科技项目通常分为基础研究项目、应用研究项目和实验发展项目三类。三类项目之间y有密切联系,存在合适的比例。我国各微观主体目前普遍重视实验发展项目,由于基础研究项目短时间内难以产生经济效益,企业在基础研究方面的投入也较少,形成了实验发展项目经费支出最高,应用研究项目经费支出居中,基础研究项目经费支出最少的结构。据统计,企业用于基础项目和应用项目的经费支出不到总经费支出的10%,而高校则把应用项目作为重点,应用项目的经费支出占据总支出的50%以上,基础项目的经费支出仍然是最少的。
二、政府科技项目支出存在的问题
(一)科技项目经费支出相对不足,生产与研发创新不平衡
我国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科技项目经费支出必不可少。当前科技项目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相对较低,与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之间还有一定的差距。目前仍有部分地区对科技投入不重视,部分领导仍以旧的思路规划地方经济发展,过度重视基础设施硬件建设和投资,忽视了经济发展后备支撑力量的培育。部分企业重视产品的生产和营销,而忽略了产品的技术开发和创新,导致产品的经济价值较低,在很多高技术产品上充当了加工商。以液晶显示屏为例,由于缺少技术产权,我国的企业只能分享不到30%的利润,却占据了主要的生产能力,最后只能“为他人做嫁衣裳”。企业生产和研发创新不平衡,政府的科技经费支出也缺乏对研发具体细节的约束,导致研发后备力量不足。
(二)科技项目经费结构不合理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结构不合理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过分强调其中一项,而忽视了整体的比例结构。目前企业过分重视实验发展项目的经费投入,对于基础和应用研究的经费支出非常少;科研机构情况相对较好,但是基础项目的经费支出仍然较低,因为科研机构是研发的专业机构,专业机构对基础研究的投入都不足,更何况是企业?!高等学校相对来说对基础研究项目的经费支出较大,但是仍然以应用研究为主。整体上看,我国科技项目经费支出的市场化导向较为明显,基础研究项目经费支出不足,不利于国家科技的长远发展。
(三)经费支出管理不善,经费使用效率不高
经费使用效率低也较为明显。首先,支出管理不善,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奢侈摆阔、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现象仍较严重。部分项目建设盲目,项目半途而废,给经费带来巨大的损失。某些单位事业机构重复设置、设备重复购置、资源配置不够合理,导致投入产出效率低下。其次,科技经费支出管理方法落后,经费支出缺乏必要的预算管理。经费支出管理方法仍然采用计划经济时期的方法和经验方法,没有引入预算管理的科学方法。经费支出管理过于粗放,缺少宏观性调控,没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导致管理效率低下。第三,科技经费支出方法原始,产学研配合不协调,科技经费支出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科技经费采用政府财政直接补贴,导致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为项目经费而合作,经费到手分离,经费支出却没有成果。
(四)项目经费需求压力大,审批机制不科学
国家科技经费支出总量是不断增长的,这是国家整体策略的必然选择。但是各微观主体的推动作用导致项目经费的分配面临巨大的压力。申请项目经费的原因有主动性和被动型两种。一部分单位是因为项目的需要而被动向国家申请,另一部分单位是为得到项目经费而设立项目向国家申请。前者一般能够产生真正的科研成果,而后者却是以获取项目资金为目的的。科技经费总量既定,而项目众多,在这种情况下,项目经费必须通过申请审批的程序获得,各微观单位为获得项目经费,不得不“跑”项目。但是我国的审批机制不健全,项目的评估制度方法缺乏合理性,往往会造成分配不合理,真正需要经费的项目没有申请到,而为项目经费而设项目的单位,通过钻制度空子获得了经费。
三、改善政府科技项目支出管理的措施
(一)加大科技项目经费支出
增加科技项目经费支出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选择,政府需要加大对科研项目的经费支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的发展不是靠等待和空想,靠的是研究实干。纵观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科技在经济增长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发达国家科技项目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相对较高,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提高。政府应该逐步加大对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额度,提高科研经费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缩小与发达国家以及新兴经济体的差距,满足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科研经费需要。
(二)优化科技经费支出结构
各微观主体应该用战略眼光看待科技项目,提高决策的宏观性和可持续性,不能只把目光放在当前的经济利益上。基础研究项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之所以在物理化学等理科方面没有研究突破,很大的原因在于基础研究不强,过分注重技术的实用性和经济利益,导致核心技术缺乏,只能获得较小部分的利润。一方面国家应该加强科技项目经费支出的宏观调控,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在项目的审批上进行控制,在经费预算中根据申请主体合理确定基础项目、应用项目和试验发展项目的总额比例。另一方面,各个微观主体也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比例。高校和科研机构应该加大基础研究项目经费的投入,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基础项目经费的额度,使其能够与市场相衔接,避免在高新技术领域受制于人。
(三)实施预算管理,加强科技经费支出审计
各微观主体应该更新管理理念,改变过去陈旧的经费管理思想,实施预算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管理的科学性和预见性。申请科技项目时要做好预算,细化项目的执行与资金的使用,科技项目通过审批后,严格按照预算使用资金,防止铺张浪费现象和重复建设。应该建立完善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且健全审计监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的可控性。同时要发挥审计的作用,加强科研经费使用过程的监督和事后的审计。
(四)优化科技经费支出手段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科技经费支出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支出手段,是科技经费发挥应有的作用,防止出现经费申请和使用不一致的现象。科技经费若采用传统直接财政补贴的方法,部分单位会为项目经费的补贴而合作,经费下发后分离,项目会出现无果而终或者应付的情况。经费支出可以采用国家部门审批,地方主管部门控制的模式管理。项目由具体单位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通过审批后将科技项目经费交由相关部门的地方派出机构,项目经费的使用采用垫付报销的方法,这样可以控制项目经费支出的细节,提高经费使用的可控性。
(五)健全项目经费审批机制
虽然国家科技经费支出总量是不断增长的,但是由于项目众多,无法满足所有项目的经费使用需求,而健全项目评估审批机制是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的必然选择。科技经费只有用到能够产生科技成果的项目上,才能保证经费的高效率。为此相关部门必须建立整套评估审批体系,提高申请项目的甄别能力,应该使资金的审批部门和支付部分相互分离,杜绝权力寻租以及靠关系拿项目经费的情况。另外应该建立项目评估委员会,防止评估权力极端化,提高项目评估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孙晓峰.研究与开发活动中财政支持[J].经济学家,2005
[2]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R],2006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政府;北京;主导作用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1-0188-03
引言
科技技术是经济增长的动力和源泉,但它不能自然地向生产力转化,只有与人类社会生产过程相结合,才能形成现实的生产力,而这个重要的结合点就是科技成果转化。然而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速度慢:每年取得重大科技成果3万项左右,平均转化率不到20%,形成产业规模的不到5%[1],说明中国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能力薄弱,科技资源浪费
严重。
政府作为科技创新法规的制定者和成果转化制度的主要提供者,可以营造并改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从政府的角度出发,探讨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并提出改革思路和政策建议,对建设创新型国家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不少学者也曾试图将国外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嫁接到中国,但由于国情、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不同等原因,国外的模式未必合适中国[2],而北京市作为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率较高的地区,政府在成果转化中取得的成功经验,有一定代表性,对中国各级政府介入科技成果转化有一定启示作用。
一、政府介入科技成果转化的必要性分析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包括投入、产出、转化和推广等环节的复杂系统工程,因此只靠市场的拉动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政府的推动(喻金田,1998;刘溶沧,2000;李佳,2001等)。总的来说,政府介入科技成果转化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
(一)科技成果转化中市场缺陷的存在,是政府介入科技成果转化的理论依据
市场机制“无形的手”不能有效解决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所以需要政府“有形的手”增加科技成果转化市场的“透明度”,并对成果进行评级,保证科技成果的转让方与受让方都能获得充分的市场信息,以便作出正确的选择。
(二)政府可以通过制度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1.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高的风险和较大的外部性,政府要以财政投入、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另外,政府合理的制度安排有助于降低风险,如,提供成果鉴定、产品检测等服务可降低技术风险;健全风险投资制度可降低资金风险;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产品采购可降低市场风险等[2]。
2.降低交易费用,减少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本。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科技成果、资金、劳动等多种投入,牵涉到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中介等众多机构,包含一系列复杂的分工、合作等交易活动,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公共中试平台等,促进成果的供求双方沟通和合作,降低交易成本,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三)政府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重要纽带
中国大量的科研机构独立于企业之外,形成了科技与经济相分离的局面,而政府能引导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建立良好联系,促进这些机构的科技成果积极向企业过渡,转化为产品;还可以支持企业建立自身的科研机构,成为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二、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分析――基
于政府视角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科技成果产生的引导作用有限
中国虽有一些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但配套政策不够,没有真正起到引导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首先,缺少对授权专利成果转化的资助办法;其次,中国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到位,科技成果投资者和生产者的收益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从而严重挫伤了他(它)们的创新积极性和投资热情;最后,对实施转化科技成果的研发人员很少有专门的奖励措施,如解决户籍方面或职称评定方面等。
(二)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力度不够,风险投资机构也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中国研究开发∶中试∶成果商品化三者资金投入比例仅为1∶1∶10,而发达国家一般为1∶10∶100[3],正是由于科技投入尤其是成果转化资金短缺,大多数高校或科研院所没有能力组织中试,科技成果以不成熟的状态面市。而在中国成功转化的科技成果中,转化资金来源于风险投资的仅占2.3%,这是因为中国风险投资机构资金引入渠道过窄、投资规模小、运作效率较低,所以尚不能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起到弥补资金不足的作用。
(三)没有建立起产学研一体化创新体系
政府对促进产学研合作方面的主导作用不明确,缺少专门的产学研合作服务平台,致使大量科技成果游离于企业之外,力量分散、低水平重复等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同时中国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信息传递不够及时和准确,导致高校、科技机构与企业的科技成果供需信息交流不畅,造成高校科技成果过剩与企业成果短缺并存的局面。
(四)推广及转化平台――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滞后
一方面,在中国从事创业服务、科技评估、技术产权交易和风险投资等业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太少,且现有的科技中介机构市场运作能力差,主动服务的意识薄弱,相关工作人员业务拓展能力不强,导致高校与企业以及科技中介缺乏合理的分工与配合,影响创新体系的整体效率。另一方面,中国的科技中介机构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平台,成果信息分散,更新不及时,给科技成果的供给方登记成果和需求方寻找项目都带来不便。
三、北京市成果转化主要做法与经验
北京市政府积极介入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专利授权数量、新产品产值率和科技成果转化率一直位于全国前列,其主要做法和经验如下:
(一)政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以《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为基础,为科技成果转化从申报、认定、中试、转让以及企业生产和进入市场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覆盖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支持内容考虑到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方面,包括要素分配、资金扶持、人才激励和创业孵化等。另外,配套法规也比较齐全,如《北京孵化基地优惠政策》、《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若干意见》、《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等,在推动北京科技成果转化中起到重要作用。
(二)以技术市场为主要渠道,以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为支撑
北京市用税收优惠鼓励技术转让,使技术市场成为科技成果扩散和转化的重要渠道和发展模式。2007年北京市技术市场合同成交额达到882.56亿元,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3以上。另外北京市以科技系统和中关村园区为主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如科技成果评估机构、技术市场、科技企业孵化器、新技术推广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科技咨询机构等已初具规模,成为北京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成果转化中不可缺少的中坚力量。
(三)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体系逐步完善
北京市逐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体系,在政策上、体制上和机制上给予科技成果转化极大的支持[4],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首先,政策保障:北京市政府已制定和的政策、法规、制度、管理办法等40余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北京市人民政府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北京市的区县都非常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纷纷制定区、县级扶持政策。其次,资金保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科技投入并设立技术创新资金,同时发挥风险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的作用,支持高新技术成果化和产学研联合实施项目。最后,体制保障:北京市政府批准成立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四)充分利用北京大量的科研机构、科技人才、科研成果和信息网络,注重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一是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牵头定期组织高校专家、科研骨干深入企业解答技术难题,同时也组织企业家走进高校,了解高校最新的科研成果;二是“产学共建”,即企业与大学共建科研开发中心,如企业与高校共建技术中心或综合实验室、引导企业与高校共建大学科技园,以及鼓励高校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等。三是对重大产学研项目政府列入计划给予支持,如设立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
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政策建议
(一)优化科技成果市场化的宏观环境,并制定重点扶持的产业政策
北京的产业布局和支撑产业发展的企业种类齐全,产业内部互补性很强,从而在科技成果转化的源头上打开了局面。政府应该借鉴北京的经验,首先,改善科技成果转化环境,制定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其次,针对当地的产业布局和特点,通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支持重点产业,通过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等营造产业创新环境,并从多方位、多层次进行配套,达到加速该产业整体发展的目的。
(二)为科技成果转化建立“一站式”公共服务中心
北京市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站式”公共服务中心(包括项目申报、项目鉴定、资金申请等),通过政府各个相关主管部门定期到中心进行联合现场办公,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解决企业和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实际问题。企业通过 “一站式”公共服务中心,能及时获取政府的相关政策和信息,对科技成果申报以及审批流程有清晰的了解,并对整个创业和科技成果申请的运行主线有明确的认识,有效的指导中小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三)促进产学研合作,让成果走出“象牙塔”
为了鼓励科技人员参与产学研合作,必须打破研究成果“出论文―发表或拿奖―锁进抽屉”的传统老路。首先,将研究成果能否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纳入高校或科研院所的考核范围;其次,鼓励高校教师与企业、科研院所合作,承接企业研发项目,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最后,拓展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推进资源整合,集企业技术攻关项目需求、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成果供给、技术成果交易等功能于一体的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
(四)大力发展技术成果交易市场
技术成果交易市场是成果供求双方进行沟通的主要场所[5]。借鉴北京市技术市场建设的经验,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首先,依靠科技成果信息共享平台,联合专业的科技成果评估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新技术推广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科技咨询机构等,建设规范的、综合性强的技术成果交易市场。其次,通过优惠政策鼓励技术转让,发展中介机构,加强技术交易与服务人员的培训,使技术成果交易市场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持续健康的发展。再次,加大对技术成果交易市场的宣传与投入,激发技术交易市场的活力。
(五)加强孵化器和中介体系的建设
科技孵化器是企业科技成果小试和中试的主要场所,政府要提供资金扶持和政策引导。首先,对孵化器内的企业给予税费和租金等减免,吸引更多企业进入孵化器内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其次,对孵化器的具体功能、操作流程和管理规范进行官方界定,使科技孵化器为企业提供场地、融资、法律,人才和市场等全方位的支持;另外,在规范孵化器入驻企业管理的同时引进风险投资等中介服务机构,使孵化器真正成为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平台。
针对中国目前的科技中介服务水平不高,管理比较混乱等情况,政府应加强对中介机构进行正规化、专业化规范和管理,提高科技中介的整体服务水平;还可以建立各种服务、信息交流平台,如资源共享平台和信息互通平台等。总之政府要引导中介,使科技中介机构和企业的合作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六)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制度
首先,政府应采取税收优惠、资金担保、财政补贴等措施引导资金流向;其次,规范和改善风险投资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实现中国风险投资主体多元化、风险分散化的良性循环,以支持重大成果和重大引进技术产业化[6];再次,定期组织专家为风险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最后,建立相关风险投资机构档案库,对其资料进行定期更新,并定期向市场进行公布,做到正规化和细化整个风险投资市场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红亮,薛蓉娜,贾玉花.新时期信息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及问题[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7,(9):36-40.
[2]刘志辉,唐五湘.新时期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6,(3):28-31.
[3]冷俊峰,李明生.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创新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8,(9):3-5.
[4]刘华.科技成果市场化的机制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1).
[5]彭树堂,谷彦芳,孙茂腾,王善杰,张如国.北京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与立法问题研究[R].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软科学项目,2000.
[6]秦丽娜,李凯.论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政府的作用[J].商业研究,2007,(4):98-103.
The Roles of Government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Experience from Beijing
YUE Hu1, 2, XU Liang2, LIU Yin2, WANG Rui-qi2
(1.School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510520,China;
2.School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management, Chong 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400040,China)
新华网消息,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加速全要素整合,促进全产业链创新,提升辽宁产业技术创新能力,辽宁省科技厅研究出台了《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方案》和《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启动新型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工作,切实为全省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高度融合提供重要载体。
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总体思路:按照“企业主体、市场机制、任务导向、政府服务”原则,面向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重大需求,突出全要素整合、全产业链布局,建设共性、专业和综合服务三大类平台,构建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完善资金链、整合人才链、提升经济与社会价值的“4+1”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一是推动建设以高校、科研院所为主体的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分析全省产业技术发展路线,判断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瓶颈;面向重点领域开展前沿应用基础研究,为重点产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推广、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吸引和培养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二是推动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专业技术创新平台,围绕企业重大技术需求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深化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技术研发能力,促进成果转化;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和团队。三是推动建设以社会化服务为内涵的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面向全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提供科技政策信息、先进技术引进、在线知识服务、前沿信息采集等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开展信息、金融、知识产权、财务、法律培训等新型技术创新专业服务;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企业技术需求,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推进产学研合作。到2017年,全省力争建成10个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50个产业专业技术创新平台和10个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开发出100个“中国第一”的重大创新产品,打造100个创新人才团队,建立起与辽宁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创新资源高效集成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稳步提高,有力支撑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创新型辽宁建设。
一、国外经验分析
(一)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初期,日本的企业规模中中小型占大多数,这些企业在研发方面的投资规模也比较小,研发活动也主要集中在应用研究领域,严重缺乏创新型研究。日本为了保持本土企业应有的竞争力,激发新兴产业的战略竞争力,政府鼓励企业进行官产学联合发展,推动技术创新的方法,给日本的企业带来巨大的创新动力。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顺利推行需要立法保障。日本1961年颁布了《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该法为所组建的技术研究组合提供了几项优惠政策,相关企业和机构可以享受财政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1)企业为了组建组合所发生的经费可以记作一项损失;(2)企业为了实验研究所购买或制作的相关设备仪器都可以进行压缩记帐,统一记为1日元;(3)对于实验研究中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在纳税的时,一年中可以只按应纳税额的2/3进行纳付。日本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运行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为政府部门给予联盟的各项支持提供了法律依据。日本政府对于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给予了重要的资金支持。日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研发经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成员企业共同分摊,另一部分来源于政府补助。主要经费来源是政府补助,这就为成员企业减轻了负担,降低了联盟在资金上的研发风险,调动了大量企业参与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积极性。直到1983年,日本的研究组合已经达到了44个,总研发经费达到644亿日元,但其中有328亿日元(约占51%)来源于政府补助。正是受这种利益驱动,日本的大量企业都积极地参与到研发组合中。日本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成功运行值得借鉴的另一条就是为联盟选定了一个合适的协调人,该职位上的人必须拥有丰富的人脉资源以便开展联盟企业的内外沟通联络工作。日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协调人一般选择通产省刚退休的政府官员来担任,这些官员政府官员已达几十年,不仅具有超强的技术领域视野,具备较强的政策理解和执行能力、行政管理和协调沟通能力,而且在政府部门具有丰富的人脉关系,可以有利的协调官产学研的各方,能够保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各成员相互理解、协同工作,从而可以促进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高效运行。
(二)美国。20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美国和日本在半导体技术研发上竞争非常激烈,日本由于建立技术研究组合,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这一现象给美国的计算机和通讯等相关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美国各方都在指责日本的这种行为造成了竞争的不公平化,并且也在共同研究能使这种研发组合合法化的方法。直到1984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国家合作研究法案》,该法案突破了《反垄断法》对合作研究的各种限制,使研发组合这种做法合法化。在该法案颁布不久,美国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得到了迅速发展。在立法保障方面,美国也采取了有力的措施,1984年颁布的《国家合作研究法案》减少了在反垄断诉讼案件中败诉企业的赔偿责任,反垄断法规定普通企业如果在反垄断诉讼案件中败诉,需要承担3倍的赔偿责任,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如果在反垄断诉讼案件中败诉,只需要承担1倍的赔偿责任。1993年,美国又修订了《国家合作研究法》,修订后的法案增加了合作生产方面的规定,允许联盟中的企业进行合作生产,并将法案名称变更为《国家合作研究和生产法案》,这就使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合作范围从研发阶段扩展到了生产制造阶段。直到2004年,美国已登记注册了942个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从1984年美国颁布的第一项产业技术创新方面的保障方案到1993年对其进行修订共经历了十年,这十年的时间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发展扫除了障碍,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顺利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商业环境,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与日本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相似,美国联盟的运行经费也是由成员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每年的运行经费的一半由国防部下辖的国际高级研究项目署支付,另一半由联盟成员企业按比例支付,这样就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技术研发的资金限制,同时,联盟的利益和风险都是共享的,这就降低了研发的风险,并激发了联盟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美国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具有合理的组织机构,使成员企业之间可以畅通自由的交流信息,在联盟内部创造了良好的人际氛围,激发了联盟成员的创新潜力。联盟的成员由政府官员与企业相关技术人员共同组成,政府方面国会通过法案授权国防部长参与联盟,成员企业也会派高级技术主管参与到联盟的计划与技术预测中,另外技术人员中也有60%来自于成员企业。联盟还为成员企业提供技术交流的平台,他们会定期召开技术交流会议,规定一年至少召开多少次。有效的交流沟通和良好的人际协调使联盟得以顺利地运行。美国政府不仅负责联盟的规划工作,还负责协调联盟企业之间的关系,使这些企业真正能够成为同舟共济的联盟实体。
二、国内经验分析
近年来,我国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方面发展迅速,尤其是国内的一些大城市如北京和上海,这些大城市中企业的数量众多,科技水平发达,对国外相关领域发展的关注度更高,因此,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方面的发展比国内其他城市起步要早,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北京。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是政治、文化交流中心,是我国经济、金融的决策和管理中心。首都经济圈是国家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提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在首都经济圈是由各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组成的,主要由北京、天津两市以及河北省的张家口、承德、保定、廊坊、唐山、秦皇岛六个地级市组成的。北京的创新资源是全国最丰富和密集的地区,不管是大学还是科研机构、研究院所都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在首都经济圈中处于创新的主导地位,应当充分利用此优势承担起构建综合性创新中心的职责。河北的六个地级市也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这些地区也聚集着大量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首都经济圈的整体发展也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北京为综合性创新中心,唐山、保定、秦皇岛、廊坊等为专业性创新节点的区域创新布局。目前,首都经济圈充分利用其创新资源的优势,创新活动非常活跃,已经取得了大量的创新成果。自从首都经济圈提出以来,该区域的创新合作方式在不断的丰富,各地方政府也非常关注首都经济圈的跨区域创新合作,北京已经与多个周边地区签订了科技合作协议,并筹划与经济圈内的其他城市共建北京科技园,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外,在各地区政府的支持下,企业、科研机构与研究院所、大学以及中介机构等创新主体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已经形成了各种研发基地、科技创新平台、联合技术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等多种合作方式,并建立了跨区域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北京聚集着全国最好的大学和科研院所,而创新资源也大都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这就形成了该区域的一种竞争优势。首都经济圈的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产学研合作,均出台了相关政策促进各地区进行跨区域的产学研合作,尤其是要充分依托首都丰富的高校和科研院所资源,不断深入大学、科研院所、企业、中介结构之间的联系。这种产学研合作方式有效的实现了市场需求与企业研发之间的对接,使科研成果能够更快的推向市场。近几年来,北京周边的地区有许多城市都与北京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起了产学研技术创新合作模式,并创造了大量的科研成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使企业的创新能力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二)上海。产业技术创新在上海市的城市创新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将创新成果推向市场具有显著的作用。上海市实现创新转型的重大战略就是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充分发挥其优势,极大地推进各资源要素的组合,加快各资源要素向生产力转化的步伐。近年来上海市在创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方面成绩显著,特别是在战略新兴产业、应用型成果以及创新成果产业化方面,并且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上海市特点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构建经验。上海市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构建方面创新要素的集聚度一直在不断的上升,在人才培养方面,着力培养创新及专业人才,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开通了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在鼓励企业创新方面,出台了《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等政策来激励新兴产业进行技术创新;在财税政策方面,采取了研发经费税前加计扣除的办法;在创新成果推广方面,采用政府采购的扶持政策;在科研机构和科研项目方面,鼓励科研机构的成立,对重大科技项目给予必要的扶持政策。
上海市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推进多层级创新平台支撑体系的构建,已经形成了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三级支撑平台,平台之间的关系还在不断强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核心就是产学研合作,上海市是国家级文化中心,有许多高校都驻扎在此地。上海市就是依托这些高校以及研究院所成立了各类产学研合作机构,包括研发机构、企业孵化器、项目联合攻关、产业技术研究院以及产业创新联盟等多种模式,积极探索适合不同产业特点的产学研联合发展道路,并且成效显著。我国在发展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过程中要积极借鉴以上典型国家和城市的发展经验,并结合自身特点走出具有自身特色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展道路。
作者:孙丰英王庆金单位:青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依据“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的总体要求,为做好计划的组织实施,特制定本方案。一、基本要求(一)总体目标。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结合国家中长期教育、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十二五”相关行业领域以及地方重点发展规划,发挥高校多学科、多功能的优势,积极联合国内外创新力量,有效聚集创新要素和资源,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形成协同创新的新优势。建立一批“2011协同创新中心”,加快高校机制体制改革,转变高校创新方式,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产出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充分发挥高等教育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重要结合点的独特作用,在国家创新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二)重点任务。
以国家重大需求为牵引,以机制体制改革为核心,以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为载体,以创新资源和要素的有效汇聚为保障,转变高校创新方式,提升高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突破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间的壁垒,充分释放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的活力,大力推进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外科研机构的深度合作,探索适应于不同需求的协同创新模式,营造有利于协同创新的环境和氛围。(三)协同创新中心类型。
根据“2011计划”重大需求的划分,协同创新中心分为面向科学前沿、面向文化传承创新、面向行业产业和面向区域发展四种类型。
1.面向科学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以自然科学为主体,以世界一流为目标,通过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国际知名学术机构的强强联合,成为代表我国本领域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水平与能力的学术高地。
2.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以哲学社会科学为主体,通过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行业产业以及国际学术机构的强强联合,成为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主力阵营。
3.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以工程技术学科为主体,以培育战略新兴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为重点,通过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特别是与大型骨干企业的强强联合,成为支撑我国行业产业发展的核心共性技术研发和转移的重要基地。
4.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以地方政府为主导,以切实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重点,通过推动省内外高校与当地支柱产业中重点企业或产业化基地的深度融合,成为促进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四)实施范围。
面向各类高校开放,以高校为实施主体,积极吸纳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际创新力量参与。(五)实施周期。
“2011计划”自2012年启动实施,四年为一个周期。教育部、财政部每年组织一次“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申报认定,通过认定的中心建设运行满四年后,教育部、财政部将委托第三方评估。二、实施原则(一)统筹部署,分层实施。
各类高校应按照“2011计划”的精神和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协同创新,加快机制体制改革,提升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重大需求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制订校级协同创新计划,先行先试,积极培育。鼓励各地设立省级2011计划,结合当地重点发展规划,吸纳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组建协同创新体,建立协同创新机制,营造协同创新环境氛围。发挥行业产业部门的主导作用,利用行业产业部门的资源与优势,引导和支持高校与行业院所、骨干企业围绕行业重大需求开展协同攻关,在关键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在此基础上,国家每年评审认定一批“2011协同创新中心”,形成分层实施、系统推进的工作机制。(二)分类发展,择优支持。
根据不同需求协同创新的任务和要求,分类型开展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坚持“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明确有针对性的建设要求、准入条件、评审标准、管理机制以及绩效评价工作体系。在高校、地方、行业等前期充分培育的基础上,每年择优遴选出符合“国家急需、世界一流”要求、具有解决重大问题能力、具备良好机制体制改革基础的协同创新体,认定为“2011协同创新中心”。
(三)广泛聚集,多元投入。
促进各类创新要素的有机融合,充分汇聚现有资源,积极吸纳社会多方面的支持和投入。面向科学前沿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要充分利用国家已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的资源和投入,形成集聚效应;
面向行业产业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要发挥行业部门和骨干企业的主导作用,汇聚行业、企业等方面的投入与支持;
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要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整合优质资源,吸纳社会支持,建立地方投入和支持的长效机制。在此基础上,经评审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国家可给予相关政策倾斜和引导性、奖励性的资金支持。三、计划管理
(一)领导机构。
由教育部、财政部联合成立“2011计划”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教育部。
(二)专家咨询委员会。
由来自有关部门、高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国际的知名专家组成“2011计划”专家咨询委员会,为重大政策、总体规划、评审认定、监督评估等提供咨询。
(三)第三方评审、监督机制。
引入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评审、监督机制,开展论证评审、定期检查和阶段性评估等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
评审专家选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国内具有较高威望的战略科学家;
长期从事教育、科技、文化、经济以及其他社会事业行政管理的知名专家;
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发展状况、有较深学术造诣的国内外专家;
同时,评审专家还必须对协同创新有较深认识和了解,为人公正,精力充沛。四、实施方式
“2011计划”的实施分为培育组建、评审认定、绩效评价三个步骤。(一)培育组建。
依据计划实施原则,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以及行业产业和高校组织前期培育。重点开展协同创新方向确定、协同创新体组建、创新资源与要素汇聚、创新环境与氛围建设等,逐步形成协同创新的新平台和新机制。
1.确定协同创新方向。从国际科技发展前沿和国家、行业、产业、地方的重大需求出发,结合高校自身的优势与特色,确定协同创新方向。方向选择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战略性和前瞻性,具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充分体现科学研究与国家需求的紧密结合,体现多学科的交叉融合,避免成为单纯的研究项目。
2.组建协同创新体。由高校牵头,积极吸纳国内外优势力量,形成强强联合的协同创新体。建立实质性协同的组织管理机构,并结合协同创新体的特色与能力,切实地选择协同创新的模式与类型。制定整体实施路线,明晰各方职责,确定具体分工,建立协同创新的新平台。
3.汇聚创新要素与资源。发挥协同创新的聚集作用,充分利用现有国家、行业等方面的资源,积极吸纳地方、企业以及国内外社会的支持与投入。以人才作为协同创新的核心要素,加快与基地、平台、资本、信息、成果、仪器设备等创新要素的整合,形成协同创新的新优势。
4.构建创新环境与氛围。结合协同创新目标与任务的要求,系统设计机制体制改革,创新人员聘用与考评方式,完善高校学生培养机制,建立有组织创新、协同管理、资源整合与成果共享等制度体系,形成有利于协同创新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长效机制。(二)评审认定。
在培育组建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教育部、财政部按照组织申报、专家评审和综合咨询的程序,每年认定一批“2011协同创新中心”。
1.申报条件。
(1)方向选择应符合重大科学前沿或国家、行业产业和地方的重点发展规划,协同创新模式选取合理。
(2)已建立了实质性的协同创新体,各方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建立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机制和形式,形成了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
(3)从协同创新的实际出发,在组织管理、人员聘任、科研考核、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等方面开展了有效的机制体制改革,方案具体,措施得当,进展顺利,成效明显。
(4)按照新的人才选聘机制,已聚集了一批国内外优秀团队,具备解决重大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所有聘用人员不得在其他协同创新中心兼聘。有充实的科研任务,主持承担了一定数量在研国家、行业、地方以及企业等方面的重大项目。有效地整合了相关的各类创新要素,形成了较强的资源汇聚能力,相关各方面的支持落实到位。
(5)牵头高校和主要参与高校,协同创新方向依托的主体学科须为国家重点学科,并建有运行良好的国家级或教育部重点科研基地,具备组织开展协同创新的能力和实力。在基础设施、研发平台、仪器装备、日常运转等方面,能够为协同创新中心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支撑与保障。
2.评审程序。
(1)组织申报。采取限额推荐的方式,经牵头高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中,区域发展类协同创新中心,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推荐,教育部直属高校可直接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2)专家评审。经形式审查合格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按照申报的类型,采取答辩的方式对申请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按一定比例择优提出建议名单,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其中,科学前沿和文化传承类协同创新中心的评审,以学术同行和管理专家为主体,积极吸纳科研院所和境外专家参与;
行业产业类协同创新中心的评审,要充分发挥行业产业部门、企业管理和研发人员的作用;
区域发展类协同创新中心的评审,要突出地方政府、骨干企业与同行专家的有机结合。
(3)综合咨询。由“2011计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采取会评的形式,在听取汇报、审阅材料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咨询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综合咨询意见,提出拟认定的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议后,批准认定为“2011协同创新中心”。
3.评审要求。
除上述申报条件中提出的共性要求外,针对不同类型协同创新中心,设定具有针对性、特色化的评审标准。
(1)面向科学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
――符合科技前沿发展的趋势,且我国在该方向的研究具有较好基础。协同创新体组建合理,能够代表我国该方向的最高水平,具备冲击世界一流的基础与能力。
――已经开展了行之有效的机制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了符合国际惯例的知识创新模式和运行管理机制。
――已经吸引和集聚了一批国内外一流的人才与团队,队伍结构合理,规模适度,主要负责人在国际学术界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
――牵头高校以及主要参与高校,依托的主体学科原则上应进入esi学科排名的前1%,并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科学研究中心或优秀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
――符合国家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文化事业发展的重点规划,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根本需求。协同创新体组建合理,能够代表我国该方向的最高学术和人才培养水平。
――结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色,在人员聘用考评、人才培养以及管理运行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机制体制改革,建立了跨学科、跨高校乃至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机制。
――已吸引和集聚了一批国内外一流的人才与团队,结构合理,规模适度,任务明确,分工具体。主要负责人具有较高学术威望、较强的开拓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牵头高校以及主要参与高校,在该方向上应具有较强的学术积淀和较明显的学科优势,依托的主体学科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已建有相应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
(3)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
――切合国家及行业产业的重点发展规划,协同创新体组建合理,有良好的长期合作基础,得到行业产业部门的充分认可和有力支持。
――已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机制体制改革,初步形成以任务为牵引的人员聘用机制和产学研用融合发展、有组织创新的模式。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主要负责人在行业产业中具有较高声望和影响。
――牵头高校以及主要参与高校,须在行业产业内具有明显特色和行业企业的影响实力,依托的主体学科应处于国内领先行列,并建有相应的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基地。
――参与企业、研究院所等应是行业内领先、影响力强,具有较好研发基础和对重大技术创新的需求与接受能力。有效地聚集了多方资源,得到了参与企业的实质性投入。
(4)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
――符合地方产业和社会发展的重点规划,协同创新体组建合理,并拥有良好的长期合作基础。牵头高校在该方向、该地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具备协同创新的牵头实力,参加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的产业影响力。
――已开展了相关的机制体制改革,初步建立了社会化的人员聘用与流动方式,形成了持续的技术创新与技术转移新模式,改革成效明显。
――牵头高校依托的主体学科应切合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并建有相应的国家级或教育部重点科研基地。
――得到省级协同创新的支持,在支撑区域创新发展中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三)绩效评价。
“2011协同创新中心”坚持动态、多元、融合、持续的运行机制,建立由协同创新体以及其他方面代表组成的中心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心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相应的组织和管理部门,全面负责中心的运行管理。中心成立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负责把握学术方向、指导人才培养、参与人员遴选、推动国内外合作等。牵头单位应充分整合多方资源,在人、财、物等方面为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撑和条件,在政策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倾斜,以确保中心的良好运行和预期目标的实现。
加强对“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目标管理和阶段性评估,建立年度报告和周期评估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年度检查以协同创新体自查为主,牵头高校应在每年年初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中心上一年度的进展报告。中心运行满四年后,教育部、财政部委托第三方组织评估。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对于成效显著、评估优秀的中心,可进入下一周期的实施。对于评估不合格的中心,国家将要求其整改或予以裁撤。五、支持措施(一)政策支持。
经批准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依托高校应在自身现有的条件和能力范围内,给予中心充分的政策支持与保障。在此基础上,国家、地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给予中心新的、更大的政策支持力度,使之成为有利于协同创新的政策汇聚区,成为高校改革优先发展的实验区。
1.在人员聘用与评价制度、人才培养机制、招生模式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赋予“2011协同创新中心”改革的相对自主权。
2.在研究生招生、优秀人才计划、公派出国学习和交流等相关资源配置方面,给予“2011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和倾斜支持。
3.在组织申报国家相关科技、文化、人才以及行业重点任务时,给予“2011协同创新中心”优先支持。(二)经费支持。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经批准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可给予引导性或奖励性支持,主要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和形成协同创新机制直接相关的开支,不得用于与协同创新中心无关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和资金核定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在资金管理办法中另行规定。
牵头和参与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将作为中心年度检查和阶段评估的重要依据。一旦发生违规违纪现象,将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直接撤销“2011协同创新中心”。六、其他
“2011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评审认定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另行。
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类型:
xxxx协同创新中心
实施方案(试行)
主管部门(公章):
牵头单位(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二o一年月日
信息表
中心名称
中心类型
科学前沿 文化传承 行业产业 区域发展
推荐部门(可多个)
牵头
单位
情况
单位名称
牵头人
姓名
年龄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主要
参与
单位
培育
组建
情况
包括:协同创新体构建与分工、已开展的机制体制改革、资源汇集与获得的支持情况以及取得的主要成效(限500字内)
起止时间
下阶段
主要
任务
包括:新的机制体制改革重点、可新增资源与支持情况、人才引进与聘任以及主要研究计划等(限500字内)
拟申请国家
政策与专项
经费支持计划
概述(2000字内)1.建设背景2.总体目标与重点任务3.前期培育组建情况4.下阶段计划开展的重点工作5.预期成效与社会贡献一、建设依据、背景与意义1.1协同创新方向选取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1.2该方向国内外现状与发展趋势
1.3我国在该方向科技创新面临的主要机制体制问题
1.4开展协同创新的迫切性与可行性
二、总体目标与重点任务
2.1近中期发展目标
2.2整体发展思路
2.3重点建设任务
三、申报基础与培育组建情况
3.1牵头和主要参与单位的已有基础与影响力
注:在人才、学科、科研等方面的基础和代表性工作
3.2协同创新体的基本形式、主要构成与任务分工
3.3已开展的体制机制改革和主要措施
3.4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3.5创新要素的汇聚情况
注:包括国家级或教育部重点平台、基地整合,现有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后勤保障等基础条件
3.6已获得的相关支持情况
3.7前期培育取得的其他主要成效
四、下阶段计划开展的重点工作
4.1新的机制体制改革计划与措施
4.2拟开展的主要研究计划与重点任务安排
4.3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生培养计划
4.4新的资源汇聚计划与措施
4.5实施周期与年度计划安排
五、中心组织管理保障与政策支持
5.1组织机构与职责
5.2管理运行方式
5.3骨干人员介绍
六、政策支持与保障
6.1已建立和落实的相关配套政策与措施
注:包括部门、行业、地方、高校等已给予针对性的政策支持以
及已有的各类国家级基地和教育部平台等
6.2希望国家给予的政策支持
七、经费需求与筹措方案
7.1总体经费需求与测算依据
7.2经费筹措及落实情况
注:部门、行业、地方、企业、985工程、211工程以及高校自
筹和其他方面的投入等
表1:
来源
支持方式
(含项目名称)
金额
(万元)
支持
年限
可使用的
主要范围
7.3专项经费总体使用计划
注:须扣除筹措经费中可解决的部分后,详细说明中央财政专项
资金的总需求和使用计划、年度需求和使用计划以及协同创
新体间的分配计划等。
八、预期成效
8.1科技产出
8.2人才培养
8.3学科发展
8.4社会贡献
Abstract: Referring to previous research results, this paper explains the operation mechanism of application technology R&D center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alyzes and summari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operation mechanism, and then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for the optimization and innovation of the operation mechanism,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management of application technology R&D center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关键词: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运行机制
Key word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application technology R&D center;operational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3-0231-03
0 引言
自2012年起,河北省教育厅面向省内应用本科和示范高职院校建设了一批省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借鉴了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管理经验,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经过几年的建设和发展,省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推动了高等教育协调发展,增强了河北省高校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能力,加速了河北省高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但由于河北省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刚刚起步,在运行机制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深入研究我省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创新对策,可以为全省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的管理提供借鉴。
1 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参考已有研究成果[1,2],解释了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运行机制的内容;经过调研省内各研发中心,作者归纳了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建设运行中遇到的机制问题。
1.1 开放程度较低
“开放”主要是指打破科研机构原来所处的封闭状态,打破单位或部门所有体制,立足于科技发展和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2]。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的“开放”具有四方面的含义:一是指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要对外开放共享;二是学术和技术开放,邀请国内外的大师和能工巧匠进行学术和技术交流;三是指研发项目的开放,通过设立开放基金和课题来吸引高素质领军人才和高水平技术骨干来研发中心从事应用技术研究;四是指研究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开放。
目前,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的开放水平、开放质量和开放度还比较低。虽然《河北省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要求“研发中心须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课题,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到研究中心进行客座研究”,但大部分研发中心并没有设立开放基金和课题,更没有国际层面的开放和学术交流。研发中心之间、研发中心与其他科研机构之间的设备共享和信息共享渠道还没有建立起来。
1.2 人员流动不畅
“流动”主要是指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人员的流动[3]。研发中心应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人员(岗位)和固定人员(岗位),倡导并促进人员有序流动。流动机制可以优化各类人员的比例结构,淘汰富余人员、引进高水平高素质技术力量,打造一支创造力旺盛的应用技术研发队伍。
目前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的“竞争择优”的人员流动机制还远未达到理想状况,甚至有的研发中心没有设置流动人员岗位。主要原因包括人员流动的规章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高校研发中心主管部门没有人事管理权;吸引急需人才、释放富余人员的手续繁琐、周期L、成本高等。人员流动不畅导致了研发中心缺乏高素质领军人才、缺乏高水平技术骨干等问题。
1.3 联合效果不理想
“联合”主要是指充分发挥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仪器设备、人才、技术研发基础等优势,与其它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或优势研究组织开展联合研究[3],承担重大技术研发项目。
目前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存在着联合效果不理想、实质性联合不多的情况。在调查中发现,有些研发中心不能够站在创新链的高度来审视研发项目的行业发展趋势,进而忽略了与创新链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的合作,影响了研发中心的发展速度,削弱了研发中心的竞争力。各研发中心拥有稳定的合作企业偏少,拥有国家级技术创新合作关系的研发中心则更少。
联合效果不理想的原因,就研发中心内部而言,可能存在学科专业面窄,科研优势不明显,难以吸引大师级人物;就外部而言,可能存在科研经费供给不足,主管部门重视不够等[4]。
1.4 竞争机制不健全
根据上述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的功能定位,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运行机制中的“竞争”应该是在服务地方经济、人才培养与科研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竞争。竞争是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运行机制中的核心机制和发展的驱动力,应贯穿于从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建设立项到运行、资源分配、人才培养与科研队伍建设等全过程。通过竞争,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不但要为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科技成果转化,而且还要成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基地和科研队伍建设的战略高地。
虽然研发中心主管部门制定了研发中心的评估办法,通过评估实现研发中心间的竞争,但目前评估对研发中心的发展驱动效果并不明显。主要原因一是大多应用技术研发中心的竞争能力偏弱,主要表现在高水平科研成果数量不足和工程化能力不强等方面,这在客观上使评估工作不能严格执行;二是在接受评估的过程中,一些研发中心功利性比较强,以评估指标作为研发工作的指挥棒,放弃了与评估指标没有直接关系的一些重要基础工作,制约了研发中心研发能力的提高;同时,有些高校会出现举全校之科研力量应付评估,违背了评估的初衷。
2 优化和创新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运行机制的对策
针对上述运行机制问题,应在坚持“流动、开放、联合、竞争”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要建立和完善资源共享与开放机制、人员聘用与流动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激励创新机制、人员评估监督机制和产学研联合机制,从而优化和创新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运行机制的结构体系。
2.1 资源共享与开放机制
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应加强对科学仪器的注册与档案管理;建立科技研发项目数据资料和研究成果的共享制度,对科学数据资料实行分时段、分级、分类的共享;对研发中心的试验室和研究设备可以向社会有偿开放,同时可为同行业及科研机构提供实验仪器的测试及检测服务。建立网上合作研究中心,建设开放性的科研成果数据库,实现图书文献、科研信息资源的网络化和共享化。
为了吸引和鼓励国内外高水平的专家来研发中心进行有成效的学术交流和合作,设立开放合作基金,定期向国内外公开合作研发项目指南。以研发中心的先进装备和技术创新能力吸引国内外优秀专家共同开展应用技术研发。
以研发中心为依托,通过“产学研”方式,联合国内院校、研究机构和行业企业,共同承担应用开发研究与工程化研究项目。同时为同行业技术人员和相关技术领域的人员提供培训、技术交流与咨询服务。
2.2 人员聘用与流动机制
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人员管理应实行合同制和聘任制,坚持竞争择优、人员流动的用人机制,做到分级聘任,分类管理。研发中心人员构成包括技术带头人、研究人员、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四种类型;聘用岗位分为为固定岗和流动岗两种。由主任选聘技术带头人,技术带头人聘用考核下属工作人员。固定人员以技术带头人和研究人员为主,按研发中心的研发方向严格控制其数量,由主任公开聘任;其他人员数量由研究方向和技术带头人根据技术研发工作的需要和立项的研究项目实际情况自主聘任,经研发中心主任核准后,课题组负担相关费用。
研发中心的主管部门要有强烈的流动观念,充分认识到人员流动对研发中心发展壮大和竞争力增强的重要性。同时,要将客座人员与固定人员的研发任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因为技术研发工作只有固定技术人员而没有高素质的客座人员将失去学习外来经验和技术的机会,反之,只有客座人员而无一支相对稳定的固定人员队伍与之配合,也难以积累技术开发的成果和继承技术开发的经验。所以,研发中心应同时加强对杰出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和引进。设立优秀人才启动经费,专门用于引进杰出人才和优秀技术骨干的研发启动经费。对有独立思考、独创精神的能工巧匠给予支持并吸收为新的技术带头人。以多种形式和方法,吸引包括国内外同行业、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的研究人员来研发中心进行合作研究与应用研究,优化队伍结构,保持研发队伍的活力。
2.3 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目前,研发中心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转化速度缓慢等。究其原因包括高校与政府、企业以及高校之间合作的政策不完善,缺乏充分的技术合作和转化资金,结果导致高校适应政府和行业企业需求的能力不强,难以转化科技成果。另外,部分高校并未真正意识到研发中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仍停留在重视项目研究阶段。研发中心应从自身内部建立起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明确研发中心产生的所有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及其产业化、工程化成果的专利权及知识产权均应归研发中心所有。研发中心的工作人员所创造的职务性成果或知识产权,按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成果分享权益。同时,建立技术研发成果或知识产权转让机制,研发中心的技术研发成果或知识产权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所得资金用于研发中心的自我运行和良性发展。研发中心对专利发明人、成果拥有人等实行奖励,也可根据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所创造的经济效益按适当比例提成。
聘请业内专家为高级顾问,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指导和引领作用。业内专家通常在其核心领域做出过巨大贡献,能够帮助研发中心攻克成果转化技术上的难关;同时,业内专家通常能掌握本行业发展的最新动态,能抓住技术走向、行业趋势,对于研发中心的研发方向与市场化前景都能给出中肯的建议。
2.4 激励创新机制
激励机制可以引导研发人员将研发目标与服务地方经济的发展结合起来,促进研发中心资源合理流动,并有利于建立一个充满竞争氛围的研发工作环境,充分调动研发人员积极性。具体的包括:重点资助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等。
重点资助机制。为了吸引和鼓励高素质高水平的技术人员刻苦研发,多出成果,设立研发中心主任基金,用于重点支持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成熟配套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等工作,为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利益分配机制。大力建造“人才特区”,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研发人员采取多种方式予以重奖。对有专长的技术骨干实行年薪制和股权、期权奖励制度。
2.5 人员评估监督机制
对研发中心所有的受聘人员,实行固定周期的考核、聘任制度,并建立有效的人才进入和淘汰机制。学术考评将实行年度考评、中期评估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受聘的技术带头人,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对于受聘的高、中级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实行年度用户评价制度。管理层也可以根据考核结果核定下一年度年薪,甚至进行人员流动。
2.6 产学研用联合机制
已有研究表明,单个技术创新主体的优势并不能保障整个技术创新子系统的创新效率,只有当产学研用等创新链上的各主体实现联合和协同时,才能保证技术创新的效率。研发中心作为区域创新体系中的重要部分,要以创新链的高度审视产业的发展趋势,与创新链上游和下游机构或企业合作,依靠高校在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势,利用企业将技术成果转化为产品和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变化的先天优势,通过强强联合、合作研发,促进资源的优势集成和高效配置,发挥更大创新合力。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联合机制,实现协同创新。
3 结语
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是技术创新子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人才培养及科研队伍建设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持续深入研究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运行机制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创新对策,才能确保研发中心的建设任务、目标及核心作用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孙清忠,黄方方.高校协同创新中心资源优化配置机制构建探析――基于管理协同理论视角[J].高教探索,2014(05).
[2]颜军梅.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分类及实现路径研究[J]. 科技进步与对策,20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