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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的作用

时间:2023-06-16 16:05:32

市场监管的作用

市场监管的作用范文1

关键词:市场;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

我国的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最初设想是:在人力、物力等有限的行政背景下,借助自动监控数据更有针对地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更有成效地发现超标排放行为。“十五”期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进入缓慢发展的阶段。“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部为了提高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着力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建设,将污染源自动监控纳入主要污染源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之中,相继推出各种管理办法及技术规范,极大地推动了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发展。“十二五”期间,污染源自动监控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受到的重视越来越多;且自动监控数据作为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核心成果,其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应用力度不断加强。

对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一直是由政府主导推进的,而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引入市场力量参与污染源自动监管工作,将会加快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划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权责界限是处理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关键。在污染源自动监控领域内,可以通过市场解决的事项应当交由市场独立解决,市场的处理手段最主要的就是自由竞争,而大多研究证明竞争带来的效果要远远优于单一通过监控手段取得的效果;政府只需要关注市场自身无法解决或者处理不好的事项,制定规范、制度加以管理,给市场指明前进的方向及要求。通过对政府和市场两大主体的合理分工,一方面减轻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负担,减少了政府的监管成本,有利于政府集中有限的精力管理较少的事务,另一方面借助市场的力量,收到了仅仅依靠监管手段无法取得的更经济、更高效的结果。

污染源自动监控作为环境保护的新兴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尚未正确划定自身与市场之间的界限,目前,仅仅通过传统的政府监管方式解决现有问题,工作量巨大且工作效果有限,因此,尽快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就本次研究所讨论的自动监控数据流程管理而言,有三个市场需要理清与环保部门的界限,换言之,环保部门可以借助三个市场的力量来提升自身的监管效果。具体而言,涉及自动监控数据采集阶段的有自动监控设备生产厂家市场和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第三方市场,涉及自动监控数据传输阶段的有网络运行维护市场。

对于自动监控设备生产厂家市场,目前,环境保护部对通过计量部门认证的自动监控设备实行环保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污染源企业在购买设备时应当选择通过环保认证的设备,这样不仅给环保部门增加了工作负担,也影响了自动监控设备购买市场。如果环境保护部取消对自动监控设备的环保认证,自动监控设备只要通过计量认证即可进入市场被污染源企业自由购买、竞争取胜;与此同时,环保部门为了便于自身的监管工作,可以制定关于自动监控设备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指导污染源企业自行根据这些规定自行购买自动监控设备,这样就可以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并且自动监控设备生产厂家肯定积极提供自身产品的水平来满足环保部门制定的规范,进而获得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污染源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控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环保部门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对污染源企业提出整改或者进行处罚。

对于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第三方市场,目前,环境保护部层面制定的文件规定鼓励将自动监控设备委托给专业的第三方运维机构进行运行,贵州省层面采用政府公开招标第三方运维机构的模式解决重点污染源企业自动监控设备运维水平不高的难题,其他污染源企业可以自主委托第三运维机构。笔者认为,环保部门应当尽量减少对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第三方市场的干预,主要支持污染源企业自主委托第三方运维机构,这样一方面减轻了环保部门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保障了第三方运维机构之间的充分竞争。各个第三方机构一定会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既保证了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又能给污染源企业提供便利。环保部门则根据自身的监管要求,对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水平制定明确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即可,指导污染源企业对第三方机构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时,当发现污染源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控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环保部门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对污染源企业提出整改或者进行处罚。

对于网络运行维护市场,目前,环境保护部没有具体规定自动监控数据传输的实现方式,就贵州省而言,则是环保部门与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网络运维机构签订合同,全省的污染源企业均通过该省级网络运维机构的网络完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笔者建议,在保障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没有技术障碍的基础上,环保部门不再与网络运维机构统一签订协议,而是由各个独立的污染源企业自主选择性价比高的网络运维机构签订合同,这样不仅减轻了环保部门的工作负担及行政成本,也减少了需要沟通的责任主体,只需要对污染源企业进行监管就可以了。当然,环保部门还是应当制定自动监控数据传输的具体要求,污染源企业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环保部门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对污染源企业提出整改或者进行处罚,通过这种管理模式,污染源企业会主动选择运维水平可靠的第三方机构委托业务。

综上所述,环保部门通过将部分监管事务交由市场自主解决,不仅可以减轻自身的工作任务、节省行政成本,还可以减少监管对象,把有限的精力放在污染源企业身上即可,至于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第三方机构和网络运行维护第三方机构则由污染源企业自主选择,监管对象的减少也意味着监管效率的提高和沟通效果的提升。

参考文献

[1]郑涛,陈曼丁.新形势下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思考[J].资源与环境,2013,29:148.

市场监管的作用范文2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认识是前提,领导是关键。总局××会议后,市局领导带队分别到××、××、××等地考察学习,组织专题调研小组深入市场走访调查,形成了市场公司化登记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后,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对该项工作做出批示,把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作为提升改造××商城的重要举措之一。去年__月中旬,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以市政府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在××城区市场推行公司化登记和信用分类监管的实施方案》。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局党组把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列入____年度重点工作之一,摆在了重要议事日程。为加强对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了由局长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科。各县、分局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强化措施,积极稳妥地抓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对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含义及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监管措施、信息化建设、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及组织领导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三是加强督导检查。为确保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省局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市局从办公室、监察室、市场科等抽调专人组成督导组,不定期对各县(分)局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公开通报,表彰先进,鞭策后进。为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去年__份,我们召开了全市工商系统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现场会,现场观摩了××小商品城、××科技广场、××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对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我们利用报刊、电视等大众媒体,大力宣传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意义,发挥市场开办单位的第一责任人作用,加强沟通协调,督促引导他们增强诚信管理理念,认真履行市场信用经营管理职责。充分调动入场经营者的积极性,引导他们积极参与信用商户创建活动。通过问卷调查、随机回访等方式,有效地引导消费者积极支持、热情参与信用市场创建活动,营造了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工作措施,积极做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

(一)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工作省局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试点会议之后,我们迅速行动,及时进行研究部署,制定了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按照总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要求,采取市场公司化与信用分类监管系统推广使用相结合的方式,边采集边录入,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在信息采集录入过程中,我们牢牢把握“真实、准确、规范、完整”的原则,做到“实际经营情况和信息采集情况、信息采集情况和系统录入情况、系统录入情况和书式档案情况”三个一致,每处市场都根据经营状况建立了完整的市场信用书式档案。根据市场开办者、市场场内业户履行信用责任的情况,对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信用指标,我们以单个市场为单位,从__个方面__个项目认真采集市场信用信息,输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软件,自动生成该市场的信用等级,实现了实时查询、统计分析和预警功能,为领导和业务机关提供决策支持。工作中,市场科、信息中心负责系统软件的培训与安装调试工作,基层工商所的同志加班加点,认真采集市场开办者信息、场内经营户信息、每个市场的基本信息,然后逐一进行人工录入。其中,批发城分局辖区有__处市场,_万多户经营户,工作量非常庞大,分局同志牺牲休息时间,实行轮班倒,“人歇电脑不停”,在__天时间内完整准确的完成了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并实行上网运行。截至____年年底,全市共有___家市场完成系统录入工作,实现上网运行,其中a类市场__家,b类市场__家,c类市场_家,d类市场__家。

(二)积极做好市场信用等级认定后的后续监管工作

推行市场信用分类的目的是强化市场监管。市场信用等级认定后,我们按照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措施的要求,加强了对辖区商品交易市场的日常监管,及时采集市场主体的日常信用记录,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主管、谁录入”的原则,通过应用系统软件功能实现市场信用等级动态更新,根据更新后的信用等级相应调整分类监管措施,确保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有效开展和市场信用等级的真实性。进一步完善了市场巡查监管制度,明确了巡查内容,制定了市场巡查规范,将巡查情况作为调整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将市场巡查和信用分类监管、市场预警制、网格化监管等其他监管方式有机融合,提高了监管效能。

三、做好结合文章,稳步推进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一)突破现行经营管理体制,实行市场公司化登记。制定下发了《关于城区市场公司化登记的程序规定》,引导市场按照“居企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主动进行公司化登记和公司化经营,核发了与市场相对应的营业执照,确立了市场开办单位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率先在小商品城进行公司化登记和公司化经营试点,要求全市新登记市场全部实行公司化运作,已登记专业市场在____年_月份前,全部完成公司化运作。

(二)开展“星级信用商户”评选活动。制定下发《“星级信用商户”评选标准级办法》,将“星级信用商户”分为五个等级,并在市场内予以授牌。选择在中国小商品城、××、××科技城进行了试点,三家市场共评定四星级经营户___家,三星级经营户____家,二星级经营户___家。工商所对以上五类业户从巡查周期、监管重点等方面区别对待。通过开展“星级信用商户”评选活动,提高了广大业户的诚信意识,为市场信用等级提升创造了条件。

(三)开展了“文明诚信平安市场”评选活动。联合市文明委、市综治委制定下发了《××市文明诚信平安市场评选标准及办法》,组织开展了“文明诚信平安市场”评选活动。去年__月__日,在小商品城广场举行了隆重的授牌仪式,国家工商总局××司长莅临现场并作重要讲话,对××市场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省局××副局长、市委××书记、市政府××市长等领导分别为获得“文明诚信平安示范市场”

荣誉称号的_家市场授牌,有力的推动了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市场监管的作用范文3

我国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证券市场监管严重滞后。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虚假信息、操纵价格、内幕交易、极限投机等方面的问题已经危害到证券市场自身的发展,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在行使职能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头痛医头。方法单一、法规不完善、措施不到位、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充分说明其存在的问题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深入分析,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因此,研究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证券市场监管基础建设包括:法律法规建设、监管体制重塑、市场规律运用、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内容。本文将通过中外证券市场监管的比较分析,来研究探讨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

一、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

现代证券市场监管起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1929年的股票市场大崩溃根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带来了大量的证券发行,同时也带来了整个20年代的经济过热和银行信用的滥用。金融危机和股灾导致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也导致了现代证券市场监管的产生。

大危机后,美国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从立法开始的。现在,证券业是美国最严厉的立法领域,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规范形成了一个覆盖广泛、巨细无遗的完整体系。可分为两个历史阶段:一是30年代关于银行和证券业的立法,以《1933年银行法》、《193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代表,精髓是银行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与管理,将证券市场置于政府的监管之下,强调信息公开。3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的名言:“公开是治疗社会病和产业病的最佳药方,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证券市场立法和信息公开成了证券市场监管的两大法宝。二是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顺应金融发展的要求,从法律上确认了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的原则,结束了30年代《银行法》以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实行功能监管。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由国家统一颁布的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二是由各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1.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分析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有两个:《公司法》和《证券法》。但是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从形式上看是滞后与不完备,从内容上讲则是不能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很多方面存在内容过时或者无法可依的现象,在实际运用中则存在缺少程序性规定、有法不依和有法难行的问题,甚至存在较多的法律法规互不配套、相互矛盾的问题。其原因可归纳为:首先,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在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等很多方面还存在问题,证券市场的实践还不能为立法概括抽象提供应有的深度和广度。其次,我国证券市场立法存在着法理研究和立法经验不足的问题,一些法律条款有明显的法律漏洞,缺乏必要的法理支撑。第三,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改革中设立与发展的,将在深化改革中发展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立法不完善有其客观上的原因。

例如,《公司法》是1996年颁布的,1999年底曾作过一次修订,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在明确企业组织形式、规范企业行为、推进市场经济主体的改革与发展等方面曾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法律规范不完整,存在条款粗疏。内容空缺、缺少必要的程序性规定等问题,在公司行为、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都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规定为五条,完全没有涉及监事会议事方式、表决方式等程序性的内容,目前我国公司实践中出现的监事会普遍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状况,应当说与公司法的不足有直接的关系。第二,对有关权利的实现缺乏必要的救济方式。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涉及众多相关主体的利益,这就决定了《公司法》在调整相关主体间利益关系时,要制定具体有效的法律规范。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设置必要的权利救济措施。我国公司法在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在公司章程违法侵害相关主体权利时,少数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不被董事会接受,董事会、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股东大会决议出现瑕疵,法律缺少相应的救济措施,实践中出现这类情况时,权利人往往投诉无门,从而使公司法规定的权利形同虚设。

再如《证券法》,从提议制定到颁布实施,经历了一个一拖再拖,反复修订的过程,终于出台了,其存在的问题也暴露了,一些条款内容过时,一些条款与其他政策规定又相冲突。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分业管理,在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投资运动等具体规定中,存在明显的相互不配套不协调的问题。

在我国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中,还有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在证券市场的很多领域,法律规范还是空白。如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公司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法等等都暂付阙如。此外,证券市场的法律规范有一个不断修订,不断完善的过程,证券市场在发展变化,新的问题、新的矛盾不断出现,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也必须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作出修订。国外的证券市场立法已经经过这样的历史过程,我国现在则正处在对证券法、公司法作出修订最为迫切的时机。

2.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与行业自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分别制定。中国证监会是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各种规章制度由其制定;证券行业协会是自律机构,制定有关自律的各种规章制度;证券交易所不仅仅是一个证券交易市场,也是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及证券交易的各项制度;证券商则制定内部风险管理的制度。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对证券市场机构、证券市场行为进行着全方位的规范。

例如,2001年为中国证券监管年,中国证监会有19个制度办法先后出台。内容涉及对证券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与合规监管;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和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新股发行。证券交易;亏损公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等。这些规定、办法和指导意见,涵盖了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在规范市场。防范风险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所有的证券行为都可以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的现实则是,在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各种法律是最高层次的。最重要的,却既不健全又缺乏可操作性,而各种规章、制度、办法则相对要全面完整一些。

3.健全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制度的措施

(1)加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渤》《投资顾问或咨询法》等法律的制定,填补我国证券市场法律的空缺,健全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

{2)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对已有的《证券法》《公司法》进行修订,以增强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商的权限职责,对所有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办法等进行清理、修订、完善,以确保其与法律规范的配套,以及实践中的可运用性和权威性。

(4)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使各类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者懂法、守法。

二、监管体制的重塑

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体制,监管框架由三个层次构成:一是设立专门的政府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进行监管;二是自律性监管;三是社会监管。图1可以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框架:

从监管体制方面来分析,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表现在:(1)证券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不够明确协调;(2)在证券监管体制、监管机构设置、职责划分等方面不完整明确:(3)在政府机构监管与自律监管方面,更多地依赖政府机构监管,且存在监管缺乏权威性、独立性,监管不规范运动式的监管多于持之以恒前后一贯的常规监管等缺陷;(4)在自律监管方面,缺乏合适的制度安排使之有约束力、行之有效;

(5)未能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

如何健全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改变分业监管模式,建立混业监管体制。在重新确立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方面,我们要综合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从整个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及金融监管的高度及证券监管的目标来考虑证券监管的体制,从保障证券监管的效率。促进市场的发展来考虑证券监管的机构设置及职权划分。

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是混业经营,这是不容置疑的,与之相应的监管体制应是混业监管,这是摆在世界各国金融监管者面前的共同课题。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明确的分业监管模式。今年设立了银监会,银监会根据授权统一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为保证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方面的超然地位,将货币政策制定、执行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开,这是必要的。但从金融监管方面来讲,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构成了真正的三架马车体制,这与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不符。我们需要选择的是:成立金融监管局,把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作为监管局的下属机构;或者仍保留现在的三足鼎立的体制。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会有差异,多重监管机构分别监管业务交叉的不同金融机构,必然导致一定的混乱。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有利于我们确定统一的监管目标,进行统一的权责划分,提高监管的效率。

2.从机构、业务两个方面来划分不同监管者的监管对象与范围,明确监管者的职责与权利。对中国证监会要明确其监管的市场机构与市场业务活动,确定哪些方面是该管、可以管好的,哪些方面是不该管。也管不好的,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保持市场的活力,促进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这对我国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尤其重要。

3.在证券监管方面更多地发挥自律机构的作用。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提供制度方面的保证,为自律监管发挥作用提供一个良好环境。

4.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对证券市场的社会监管包括社会媒体、投资者,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等多方面。财经媒体是为广大读者、包括投资者服务的,而监督从来都是其最重要的基本职能。市场参与者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也非常重要,成熟的市场上总有相互对立的利益主体,相辅相成,相克相生,各种利益主体、各方的分析师和媒体一起形成强大的市场合力,推动了市场透明度的提高。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社会监管曾经发挥过很好的作用,如蓝田集团的问题因为社会监督而被揭露。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如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市场服务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包庇造假者;如市场参与者相互勾结,形成“买卖一家”的垄断局面等。因此,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首先要规范其行为,其次要保证其发挥监督作用的渠道畅通。

5.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对监管者实施监管,是规范证券市场监管行为、保证监管措施行为的合规合法、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

三、市场规律运用

证券市场是一种市场机制,证券市场监管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从而促进并保障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不是替代市场机制。

根据有效市场理论,证券的价格是其价值的反映,证券价格不可能长期偏离其价值,当证券价值被高估的时候,卖出证券的行为能使其价值回归;当证券价值被低估时,买入证券能使其价格上升。市场运行。市场发展能纠正市场的无效性,证券市场有自我稳定机制。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有实证研究得出结论,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弱效市场,虽然如此,我们不能否认证券市场运行中市场规律的作用。过去我国的证券市场的每一步发展都是行政力量促成的,今后证券市场则应更多地顺应市场规律来发展。对于各类证券市场机构,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竞争和强化信息披露,以完善市场机制。

发达国家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要强化政府的作用,增强行政的力量。我国则不同,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要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市场规律,是要实现监管方式手段的市场化。这是由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特点决定的。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

各国证券市场在运行中表现出来的问题具有共同性,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世界性的课题,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和市场风险在国家间的传递,使得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更为必要。国际证监会组织于1983年成立,现在共有来自81个国家的134个会员机构。

国际证监会组织于1998年5月制定了证券监管目的和原则,包括有三项目标:保护投资者原则(基本原则),确保市场公平和有效透明(核心原则),减少系统风险。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制约跨国界的欺诈、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2)协调资本充足度要求,加强对跨国金融联合企业的监管合作,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3)建立证券跨国发行和上市的统一的信息披露及会计标准,降低发行与上市的运行成本和管制成本,促进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配置。(4)协调解决信息技术和电脑网络发展对国际证券监管带来的新挑战,以维护全球证券市场的稳定和秩序。(5)降低国际清算风险,保证国际证券市场运行的安全性、流动性,维护全球市场一体化和市场的运行效率。

对于我国来说,加强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控制风险,特别是控制风险在国际间的传递;二是可以促进我国证券监管的规范化、国际化、现代化,这一点更为重要。

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是做好证券监管的前提条件,它决定证券监管的目标取向,规范证券监管的方式方法。完整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高效的监管体制,有效的市场机制和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必能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黄运成,申屹,刘希普。证券市场监管:理论、实践与创新[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市场监管的作用范文4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合理配置市场监管资源,规范市场交易秩序,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四个统一”,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

具体目标:在*年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示范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全市所有商品交易市场(商场)(不包含临时性、季节易的市场,不包括进入市场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纳入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范围,力争在*年*月*日前全面完成任务。

二、职责分工

(一)健全领导机构。

市局成立全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市场科,*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分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二)明确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职责:审核全市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方案,组织对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检查、督查和考核验收,推广各单位的先进经验。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市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草拟工作计划,具体指导、检查、督查、考核验收。

*、市局信息中心职责:负责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软件的应用指导,配合省局相关处室做好系统维护工作,保证信息录入规范、畅通、安全。

*、企业注册监管科职责:负责对下级单位的企业(个体)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

*、各县(分)局、万商工商所职责:

(*)引导、帮助、监督市场开办单位建全管理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

(*)收集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户的信用信息,做好信息录入工作,并健全相关档案;

(*)完善信用评价机制,确定场内经营户信用类别,对商品市场信用类别提出初审意见;

(*)组织开展星级商位评比活动;

(*)按照信用分类开展监管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学习,广泛动员。

*、强化执法人员的自身学习。各级工商部门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家工商总局工商市字[*]*号、[*]*号文件、省工商局工商市字[*]*号文件及*市工商局工商市字[*]*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入理解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内涵,增强工作信心,提高履行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职责的能力。

*、强化监管对象的宣传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行业例会等形式,向市场开办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和场内经营户讲解《特别规定》、《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有关规定,介绍外地市场开办单位的市场管理经验,强化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户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其参与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明晰职责,健全机制。

*、明确市场开办单位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将市场开办单位的职责界定如下:(*)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对场内经营户开展文明经商、诚实守信教育;(*)制定市场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建立业户档案和业户经营商品登记台帐;(*)审查业户经营资格,监督业户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责任和自律制度;(*)做好场内物业管理;(*)处理消费争议和纠纷;(*)开展农产品农残检测;(*)接受并配合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完善业户行业组织,开展各类争先创优活动及其他公益活动;(*)完成市场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完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健全市场内部管理机构,完善各机构、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标准、目标考核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完善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一是完善《经营者主体资格检查和档案管理规范》、《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等经营主体管理制度;二是完善《经营者公约》、《品牌商品登记管理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场制度》、《农产品快速检测制度》等经营者自律制度;三是完善《日常巡场检查制度》、《进场商品台账管理和检查制度》、《违禁商品检查和清退制度》、《督促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等商品管理制度;四是完善《四级网站消费维权工作制度》等消费维权制度;五是完善《市场产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等其它管理。

(三)采集信息,建立档案。

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三类档案。

*、建立市场开办单位档案。将市场开办单位主体资格情况、负责人情况、机构设置及工作人员情况、产权情况、市场规划布局情况、场地租赁情况、财务报表等基础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归档。要求县(分)局、工商所、市场开办单位各建立一套档案。

*、建立场内经营户管理档案。将场内经营户的注册登记情况、租赁合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参与培训及例会情况、市场检查情况、责任书签订及承诺情况等基础信息进行整理、归档,形成书式档案和机式档案。此类档案由市场开办单位建立。

*、完善工商所信用分类档案。在注册登记档案的基础上,由工商所完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和市场经营户动态信用分类监管档案。

(四)考核打分,确定类别。

*、做好市场内经营户的信用分类等级认定工作。借鉴惠农分局根据《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各工商所对场内经营户当年依法经营情况、被行政执法部门警示处罚情况、受有关部门表彰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收集、整理、录入、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按照a、b、c、d四个信用等级提出初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综合社会各界意见后上报县(分)局审查;县(分)局在审阅相关材料和实地检查验收后确定各经营户信用等级;制作“三合一”牌匾,将营业执照、前置许可证件、信用等级综合在一张牌匾上,在各商位悬挂,接受社会监督。

*、开展“星级诚信商位”、“星级文明商位”评定工作。对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等级确定后,在a级经营户中评选一星级、二星级诚信商位和三星级、四星级文明商位,分别用、、、符号表示。

*、开展市场信用等级认定工作。县(分)局根据工商所采集到的市场开办单位信息和场内经营户信用等级情况,按照省工商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及《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说明》进行综合打分,根据打分按a、b、c、d四个等级提出初评意见上报市局,市局审核验收后按程序确定各市场信用等级。

(五)分类监管,提升效能。

*、对市场实施信用分类监管。除开展专项整治、接到投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需要检查外。对a类守信市场,由工商所每季度整体性巡查一次,重点对市场开办单位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履行市场管理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对b类警示市场,每月整体性巡查一次;信用等级为c类失信市场,每*日巡查一次;对d类严重失信市场,每*天巡查一次。

*、对场内经营者实施分类监管。工商所对经营户信用分类确定后,要明确监管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对场内食品经营户每月巡查一次,对场内十大类商品经营户每季度巡查一次。对场内其他经营户除开展专项整治、接到投诉、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需要检查外,对a类守信经营户主要依靠市场开办单位管理和经营户自律,每年巡查一次。对b类警示经营户,以市场开办单位重点管理、工商所回访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管。由市场开办单位加强日常教育和管理;工商所每月对警示问题进行一次回访,连续*个月未发现不良行为的改为每半年进行一次巡查。对c类失信经营户,以工商监管为主、市场开办单位管理为辅的方式进行监管。由工商所每月对存在问题进行一次回访,连续*个月未发现不良行为后,改为每季度巡查*次,由市场开办单位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加强日常管理。对d类严重失信经营户,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市场开办单位根据工商部门要求暂停或终止出租合同。

a类经营户出现不良行为后,需重新认定信用类别,按照新定类别进行监管;a类等级以下的经营户在一年内未发现不良行为的,重新评定信用等级,按照新定类别进行监管。

四、实施步骤

鉴于全市市场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分两批逐步实施。

第一批开展商品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的市场有:*县的*农产品市场(原*蔬菜批发市场)、*购物广场、*市场;*家具广场、废旧物资收购市场、*市场、*市场;*市场、*市场、蔬菜果品批发市场。

第二批开展商品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的市场有:*县的*集贸市场、*集贸市场;*市场、*市场;*集贸市场。

*年全市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分五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为制定计划阶段。各县(分)局要根据市局的工作方案于*月*日前制定本局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工作措施,限定工作时限,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第二步为宣传动员阶段。各县(分)局要分别于*月*日前和*月*日前完成第一批和第二批市场开办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三步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县(分)局要分别于*月*日前和*月*日前完成第一批和第二批市场的信用分类工作,并按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第四步为考核初验阶段。市局要分别于*月*日前和*月*日前完成第一批和第二批市场的考核初验,并于*月*日前写出全系统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初验报告,整理相关资料。

第五步为迎接验收阶段。*月*日起,全市工商系统要做好迎接省局验收的各项组织工作,对本辖区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各县(分)局要与*月*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市局,市局于*月*日前向省局上报总结。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涉及的部门多、业务多,工作量大。各局在日常工作中既要加强内部的协作配合,又要加强与卫生、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共同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二)搞好宣传,创造环境。

要争取宣传部门和各类媒体的支持,做好对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宣传报道和新闻监督,以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市场监管的作用范文5

论文摘要:中国证券监管在思想认识上模糊不清的问题有六个方面:证券监管理念、证券监管与经济发展、与证券市场发展、与金融创新、与市场规律、法规制度规范与政策干预。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澄清误解,是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提高证券市场运行效率的关键。

各国证券市场在运行中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具有共同性,如财务欺诈、虚假信息,美国有安然公司和世通公司,中国有银广夏和蓝田公司;但是不同国家的证券市场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不是表现为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与发展中国家新兴的证券市场之间所处不同发展阶段的差异,而是表现为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证券市场与体制转轨国家证券市场之间运行机制的根本不同。

对于证券市场监管,确立一定的监管体制,通过立法、信息公开来实施监管,这在各国都是一样,但监管效果却各不相同,特别是在中国,以政策干预来进行证券监管,表现出头痛医头、方法单一、法规不健全、措施相互矛盾等方面的问题。这说明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根本性的原因在于:对证券市场监管,对证券监管与经济发展、证券市场发展、金融创新、市场规律等方面的关系存在很多认识上的误区。只有解决好认识上的这些问题,才能完善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提高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

一、证券市场监管理念

监管理念反映了监管者对证券市场基本功能和作用的认识,决定着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和采取的监管体制。证券监管是因为证券市场在运行中出现了问题,市场机制被扭曲,市场功能不能发挥,即出现了市场失灵。概括地说,市场失灵有三种情况:自然垄断的存在、外部效应(指未被市场交易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及收益)和信息不对称。监管是政府提供的为满足公众要求、矫正市场失灵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能提高潜在的公共福利。关于监管,有三种理论:一是社会利益论;二是俘获论;三是经济监管论。三种理论都是从监管产生的原因、监管带来的社会效益方面来论述监管问题的,三种理论表现出了理论研究上的递进关系。

证券市场是一个最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市场,也是一个最需要监管的市场。从上个世纪30年代一直到今天的历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对于证券市场监管目标,在中国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把证券市场监管目标划分为宏观层次的目标和微观层次的目标,在宏观层面上,以维护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作为目标;在微观层面上,是为了解决市场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果我们把促进经济增长作为证券监管目标,那么我们就必须面对两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是证券市场是否具有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如果有,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为证券监管的目标还算是有的放矢,虽然其促进经济增长的具体途径或方式还值得研究;如果没有或者作用很小,那就是缘木求鱼了。而且,即使是证券市场有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我们也不能因此把促进经济增长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证券市场的功能与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虽然相互联系,但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二是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作为证券监管的目标,该如何操作?证券市场监管如何实现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中国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体制,中国证监会是一个政府部门,为促进经济增长,证券监管就会以政府的经济目标为中心。由于政府的经济目标、经济政策具有短期性、变动性,而证券市场监管,是要对证券市场机构、证券市场行为实施常规的、持续的监管,把证券市场监管作为实现政府经济目标的手段,不利于证券市场长期稳定的发展。而且,政府把证券监管作为实现其目标的手段,政府又作为一个利益主体参与证券市场的活动,违背了监管的根本原则。

监管就是监管,因为市场失灵而产生,以解决市场失灵为目的。这样来认识证券监管问题,既简单明确又易于实施执行。证券监管不是为了解决上涨还是下跌的问题,不是为了解决市场波动问题,不是为了保证投资者赚钱,也不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而是为了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为市场规律发挥作用提供保障。国际证券监管机构提出,股票市场监管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二是增加市场的透明度;三是减少系统性风险。这与中国提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一致的。

二、证券市场与经济发展

证券市场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探讨的问题。一般而言,股市干预政策分两类,一类是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的政策,一类是调节股市为实现一定经济目标服务的政策。中国管理者对股市的监管就总是在这两者之间摇摆。当经济需要时,股市的功能被夸大了,变得无所不能,如筹资、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企扭亏、发挥财富效应等等;当股市过热时,又采取政策来直接调控,大肆宣传泡沫经济的危害,强调股市的稳定发展。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们对股票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或者说证券市场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一直都是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的重要课题。传统的金融发展理论认为,在金融抑制状态下,经济发展的低水平,限制了金融的发展;金融抑制状态也不能积极促进经济的发展,两者是一种恶性循环的关系。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走金融深化的道路。新金融发展理论是随着最近20年来金融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的迅速发展产生的。它重视股票市场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认为金融市场具有改善资金融通中信息不对称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从而便利企业融资,促进资本积累和技术创新,最终促进经济增长。金融市场发挥功能的途径包括:流动性创造、风险分散、信息搜寻、加强企业控制和改善企业融资结构。

但是,实证分析对这些理论命题的支持并不明显,或者说结果是相互矛盾、互不统一的。Levine和Zervos(1998)运用跨国回归分析的方法对49个国家1976---1993年的金融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作了全面的分析,发现股票市场流动性与经济增长率、资本积累率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而股票市场规模、波动性、国际一体化与经济增长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同时衡量股票市场发展的指标对私人储蓄率也没有影响。但是,Harris(1997)发现,虽然在发达国家股票市场活动对经济增长有影响,但对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和发展中国家总体而言,股票市场对经济增长没有解释力。Arestis等(2OO1)采用国别时间序列分析方法,分别分析了美、英、德、法、日五个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后期的股票市场、银行与长期经济增长的关系,他们发现,如果股票市场对经济增长有影响的话,那么这种影响相对于银行是比较小的。他们认为股票市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在跨国回归分析中被夸大了。

中国股票市场发展的时间还短,规模还小,把股票市场的运行状态与经济增长联系起来分析,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相关性不高。下面的资料可以说明这一问题:

资料来源:《社会经济统计公报》、《中国证券大全》2000第一卷

可见,中国股票价格的上涨和下跌、股市融资额的增加或减少,对中国的经济增长率没有什么影响,股票市场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是弱相关或不相关的。这对于我们制定适当的股市监管政策有重要意义。在政策制定上,我们应以保证市场机制的发挥、以股票市场自身的稳定发展为取向。

三、证券市场监管与证券市场发展

中国证券市场运行中有一个大家认为理所当然的现象,当管理层强调监管时股票价格就下跌,当管理层强调发展时股票价格就上涨,监管与发展成了一对矛盾。虽然道理大家都明白,规范能维护秩序,监管有利于发展,但是,这是长期的。从短期来看,监管有利空的影响,这为广大投资者所认同。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这是对证券市场监管与发展关系的误解,这种观点的存在有其经济的、制度的根源。

中国设立证券市场是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为出发点的,但是,如果股票市场的规模太小,它的作用就有限甚至发挥不出来。因此要发展股票市场,就要有更多的入、更多的资金投入到股票市场来,能够有更多的公司上市。中国股票市场的现状是:从投资者构成来讲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从市场机制来讲只有做多机制,股票市场要以赚钱效应来吸引投资者。在单边市场机制条件下,股票市场要发挥功能只能靠股票价格上涨来实现。因此,在中国要发展股票市场。股票价格就单边上涨,此时,发展是第一位的,对市场违规行为、资金融通、资金流动的监管放松了。当股票价格上涨到一定程度,出现市场过热、泡沫经济的时候,当违法违规现象严重的时候,发展就退居其次,监管才变得重要起来,查处市场违规行为,提倡理性投资,挤出泡沫,股价也就下跌。所以,监管与发展在我国股市运行中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如上所述是市场交易制度的缺陷;二是中国证券监管本身存在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证券监管的基础建设滞后,常规的持续性的监管不到位。具体表现为: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整,存在着有法不依(缺乏法制观念)、有法难依(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无法无依(法律空白)的问题;证券监管体制不完善,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监管机构之间,及如何充分利用社会监管方面存在着职责不明确、配合不协调的问题;在实践中,把证券监管狭义地理解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常规性的持续的监管被忽视。

相应地,要解决证券市场发展与监管相矛盾的问题,也应从两方面着手:(1)健全证券市场交易制度,在现有的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允许信用交易和期货交易,并进一步开发期权交易。对信用交易和期货交易要有正确的认识,既要看到它增加市场风险的一面,又要看到它的市场制衡作用,它所具有的套期保值、防范风险的一面。(2)要把监管当作一项常备不懈的工作来执行,实施连贯一致的证券监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得证券市场监管与发展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四、证券市场监管与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是保持金融市场活力、促进金融发展的重要手段,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制度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1986年,英国颁布《1986年金融服务法》,被称为“金融大爆炸”;1996年,日本推行现代金融改革,被称为日本版的“金融大爆炸”;1999年,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其主旨都是放松金融管制,允许混业经营,以便加强金融业的竞争与发展。

中国要通过深化改革来实现金融制度的创新,要通过加快发展来实现金融工具的创新。中国金融业也必将朝着混业经营模式、多样化的金融市场形式、多样化的金融工具、多种类的交易制度、各种类型的融资投资主体、复杂的市场机制的方向发展。

这一切都对金融监管、证券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既要到位,又不能抑制金融创新、阻碍金融发展。关键在于我们的监管机构要明确自己的职责,明确哪些是应该管也可以管好的,哪些是不应该管也管不好的。

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体系完整、职责明确的证券监管体制,顺应市场规律来发展证券市场,管理者不是以利益主体而是以裁判员身份来实施监管,这是我们的监管工作能够做也可以做好的;监管者规划证券市场发展的一切方面,证券市场的发展由行政政策来安排,把证券市场作为实现政府经济目标的工具,这是我们的证券监管不该做也做不好的,这样做最终的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对此我们要有明确的认识。

五、证券市场监管与市场规律

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因在于市场失灵,在这一点上各国一样。但是,在市场失灵的内容上各国却有很大的差异。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市场失灵,表现为某一时期或者某一方面市场机制出现障碍,市场规律的作用不能发挥;中国则不同,证券市场表现为全方位的市场失灵,或者说是过于强大的行政力量限制了市场规律的作用。

中国股票市场的设立、发展,与发达国家不同,不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过程,而是在政策的支持下设立,在政策的规定下运行,在行政力量推动下发展。政府把股票市场的设立与发展,作为深化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途径,希望通过股票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为中国微观经济体制改革,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供市场条件,并推动中国的经济发展。政府对证券市场的一切方面做出设计和规划,市场机制没有用武之地。

因此,强调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发达国家和中国有不同的涵义,发达国家是要强化政府监管的作用,而中国则是要弱化政府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规律的作用。事实上,中国证券市场规律的作用已经不可忽视,虽然政策能短期地改变市场的运行,但是市场运行不可能长期背离市场规律。

中国证券监管要做的是,纠正市场运行中的偏差,为市场机制提供保障,而不是代替市场机制;要根据市场规律来发展证券市场,而不是通过行政安排来发展证券市场;要鼓励竞争,强化信息披露,以完善市场机制。

六、法规制度规范与政策调控

是通过法规制度来进行证券市场监管,还是通过政策措施来进行证券市场监管,这是市场经济国家与体制转轨国家之间在证券市场监管方式方法上根本不同的地方。

现代证券市场监管起源于30年代的大危机,监管是从立法开始的。针对股市崩溃,美国制定了《1933年银行法》、《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随后,又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证券市场的法规,并多次对相关法规进行了修订;1999年美国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2001年,华尔街惊爆财务欺诈丑闻,安然公司、世通公司相继因财务造假而破产,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局,美国迎来了新的证券管理制度改革浪潮,颁布了《萨班斯一奥克利法案》。在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规范是一个覆盖广泛、巨细无遗的完整体系。证券业是美国最严厉的立法领域。

在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则是通过行政政策来进行的。作为体制转轨的国家,虽然我们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有关证券监管的立法还不健全,我们对健全完善法规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还认识不够,我们仍然习惯于通过行政政策来代替市场机制,来安排、规划整个证券市场活动。正如国外一位著名经济学家所说:在计划经济国家,管理者总是相信行政的力量无所不能。行政政策干预使得证券市场监管对行政政策更为依赖,事实上也成为了证券市场不稳定的因素。

市场监管的作用范文6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健全市场监管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市场监管,不得违法增设权力和减少职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市场主体权利或者增加市场主体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应当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众参与市场监督。

第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组织、公众的监督,依法承担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责任。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统筹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市场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调整所属市场监管部门的权责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确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

(二)不涉及行政许可但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

(三)不涉及行政许可且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管部门;

(四)涉及多个部门且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管部门。

第九条 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与许可事项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予以查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的不同层级对同一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均有监管职权的,原则上由最低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市场违法行为但无权查处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赋予特大镇人民政府行使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部分市场监管职权,委托较大镇、一般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部分市场监管职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整合市场监管职能,相对集中行使执法权。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整合所属机构的执法职能,交由一个机构履行。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适宜由行业组织承接的市场监管职能或者事项,转移、委托给具备条件的行业组织。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的范围、方式、程序需要通过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进一步明确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准入监管

第十四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负面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没有法定依据不得设定或者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已取消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恢复。

第十五条 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范围按照国家编制的目录执行,确需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批准或者取得授权。

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标准化制度,制定办事和业务手册,明确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期限、流程、裁量标准和申请的材料、格式文本等事项,并在行政许可受理场所、政务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和网上办事大厅,集中办理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不得违法增减条件和程序。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备案等非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得设置前置性限制条件,不得以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要求行政相对人。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要求申请人接受中介服务。

行政许可前置环节确需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公证、信用评级、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维护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规则,清理和废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不得限制、妨碍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不得限制、妨碍其他地区的商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第四章 后续监管

第一节 一般监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责任,组织和督促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具体标准和规范,明确监管事项、依据、程序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编制监管信息共享目录,运用信息技术,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实施在线监管,并可以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信息网络技术,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标准、依托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各级人民政府之间和部门之间市场监管信息的交换共享,并与社会信用信息等平台互联互通。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市场监管信息产生、更新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表彰奖励等监管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载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一)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和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根据监管需要,对特定领域、行业、事项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商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

(四)对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媒体报道的线索和检验检测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二)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的合同、原始记录、销售凭证、账簿、电子文档等资料;

(三)检查有关的财物、场所,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经营的物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考核、管理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标准,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裁量权的行使。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台账、执法文书管理,完善登记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采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方式实施监管。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以及其他网络交易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网络交易信用,督促落实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实名登记和身份核实制度,依法查处网络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实行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实名登记和身份核实制度,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为网络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采取措施保障网络交易安全。

第二节 协同监管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综合执法,两个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对同一市场违法行为都有监管职权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调整为一个部门执法。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层级之间的执法联动机制。

上级部门应当依法监督和指导下级部门的市场监管工作,指挥重大执法活动,查处或者协调查处跨地区的重大案件,及时移送属于下级部门监管的案件或者违法行为线索。

下级部门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完成上级部门部署的重大执法任务,查处或者协助查处涉及本地区的重大案件。对上级部门移送的案件或者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不同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可以开展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为发起部门或者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参与联合执法。

合执法有争议的,牵头部门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参与联合执法的各部门分别对各自的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线索应当依法进行核查,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

对前款移送有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监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需要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得的检验检测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调用。

不同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联合执法中共同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证据共同使用。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信息系统。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监管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交换共享机制,强化信用信息的公开、公示和应用。

信用信息的范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将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纳入其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市场主体在经营场所公开信用承诺。

第四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规范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的标准、程序和相应的监管措施,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市场主体失信情况,依法采取重点监管、约束、限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当及时、统一在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公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补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异议,要求予以更正或者补充。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核查和处理,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经核查,发现信用信息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同时在公示影响范围内做出更正和补充。异议提出人对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开展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等行政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者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明确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评价标准和运用规范。

第四节 风险监管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管制度,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隐患的市场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实施风险联动防控,防范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市场风险。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风险预警和协调处置机制,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之间风险信息交换共享;完善市场信息通报、应急处理和救援机制,提高对市场风险事件的预警和处理能力。

第五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风险信息采集、整理、分析、研判和报送制度,并建立统一的风险信息数据库,实现风险信息交换共享。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信息采集网络,通过投诉举报、检验检测检定、监督检查、媒体报道等途径采集风险信息。

第五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风险监测制度,识别、验证市场风险。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风险信息分析结果,制定市场风险监测计划,并将监测情况录入风险信息管理平台。

市场监管部门对突发的市场风险事件,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应急专项风险监测。

第五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经监测识别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根据风险发生概率、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处置建议。市场风险评估可以委托独立的风险评估机构进行。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第五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风险预警和处置制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风险警示,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场违法行为,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市场监管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按照规定奖励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运行规则、数据规范,通过12345投诉举报平台,对消费投诉、市场违法行为举报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

第五十六条 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引导会员合法生产经营。

第五十七条 行业组织应当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会员的信用信息,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并公开结果,增强会员的诚信意识。

第五十八条 行业组织应当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沟通合作机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监管活动。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向行业组织了解行业市场准入、商品和服务质量、竞争行为等有关情况,并协调处理与市场监管有关的问题。

第五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对市场主体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资产评估、交易行为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

第六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对市场违法行为和市场监管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与新闻媒体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回应新闻媒体反映的市场监管问题。

对社会关注的市场监管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行业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引导生产经营者强化市场经营主体责任,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时,违法增减条件或者程序的;

(二)实施备案等非行政许可事项时,违法设置前置性限制条件,或者以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要求行政相对人的;

(三)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过程中,违法要求申请人接受中介服务或者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

(四)限制或者妨碍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

(五)限制或者妨碍其他地区的商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

(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

(八)编造、篡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或者对存在错误、遗漏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拒不更正、补充的;

(九)未按照规定及时市场风险警示或者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

(十)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重点监管、约束、限制措施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回应新闻媒体反映或者社会关注的市场监管问题的;

(十二)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

(十三)违反规定泄露案件查处信息的;

(十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案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市场监管,适用本条例有关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

市场监管的作用范文7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为指导,

积极探索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方式方法,提高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水平,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下,扎实进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促进商品交易市场交易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打造市场品牌,提高市场知名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形成一套集信用采集、征集、评价、反馈、披露、奖惩为一体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和监管信息网络平台,对日常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信息随时录入,建立互联共享、传输迅速、查询方便、运转高效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网络。实现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由粗放监管向精细监管转变,由传统监管向现代科学监管转变。

三、工作内容

(一)含义及适用范围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指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对商品交易市场和场内经营户的信用状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设定标准,将商品交易市场划分为不同信用类别,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进行监管的全部活动。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适用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商品交易市场,场内经营户不包括临时性、季节性进入市场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

(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信息采集

市场及经营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市场辖区工商所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分四类进行采集:

_.原生性信息:指注册登记时的全部信息。

_.再生性信息:指年检验照时发生的信息及未列入注册登记、年检验照录入项目的信息。

_.发生性信息:有关行政、司法、金融等部门对市场及经营户信用评价的信息。

_.荣誉性信息:指该市场及场内经营户获得荣誉、奖励、表彰的信息。

采集信用信息的方法主要是市场申报,工商部门采集,其他部门提供。注册登记、年检验照已录入的信息可通过管理系统直接提取。

采集方式:一是书面方式,按照《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采集表》采集,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书面档案;二是电子方式,将采集数据录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电子档案。

(三)信用分类

_.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以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户信用评价为基础,将市场信用分为a、b、c、d四个类别,a类表示信用优良,b类表示信用稳定,c类表示信用低下,d类表示信用丧失。将评价结果作为工商部门对市场和场内经营户进行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信用类别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若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严重质量、安全、卫生事故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工商分局应在短期内作出重新评价。

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制定的有关标准(见附件_)进行认定。

_.场内经营户信用分类

场内经营户信用分类,应直接采集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的结论数据。

(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的监管

_.日常监管:工商部门在对商品市场场内经营户实施日常监管时,除开展专项检查、市场巡查、接到申诉举报和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执法外,对不同信用类别经营主体分别采取不同的巡查监管和执法措施。对a类市场的巡查,一般每季度一次;对b类市场的巡查,每月一次;对c类市场的巡查,每半月一次;对d类市场实施高频度巡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以上,且根据需要随时检查。具体巡查监管计划和内容由管辖区工商机关自行确定。同时将巡查情况及时录入信用分类管理系统。可对原认定结果提出动态调整意见。

_.日常维护:因非主观故意因素致使信用监管评价类别降低,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重建信用的,按一定条件和程序获准重新评价类别。申请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根据其违法失信行为制定、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有明显成效的;二是自市场经营主体提出申请之日起,整改期限不少于三个月;三是在整改期限内未再发生违法失信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____年_月至_月底前)。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_.制定方案、部署工作。

_.开发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业务软件。

_.开展培训、加强指导。一是市局由市场处组织市场科长、市场科负责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的人员、分局信息化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二是各分局(由市场科、信息化共同组织)组织工商所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是各分局、工商所可以视情组织对市场主办者培训,强化其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意识,树立“诚实守信”意识,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二)实施阶段(____年_月_日至____年_月底),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_.抓好试点,整体推进。各单位要在辖区内选择_-_个不同类型的商品交易市场进行试点,主要检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软件是否科学、合理,运行是否稳定,发现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采集、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积累经验。_月__日前,各单位将试点情况收集后上报市局市场处。

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市局将适时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基层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工作。

_.做好信息采集、等级认定工作。各工商所、工商分局按照《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采集表》和《××市工商管理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规定的内容,对辖区市场及市场内的经营户,本着“谁监管、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工作_月底前完成。各分局组织进行市场信用分类,提出认定意见,并在_月__月前将认定意见以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报市局,市局组织检查复核。

一般每季进行抽查,每半年进行全面检查复核。市局、分局经审查认为录入信息或认定意见不真实或不符合有关的规定,应予以退回重新采集录入好、认定。

(三)检查验收阶段(____年_月_日-__日)。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_.初步验收。____年_月底前,市局组织对全市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基础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_.总结交流经验。市局将及时总结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修改完善软件,尽早形成相对完善稳定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形式和方法。同时视情况,组织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经验交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适应时展,推进以信用建设为根本、构建长效管理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是适应“两费”停收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拓展和创新,实现科学管理的现实需要。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全市系统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目标任务的完成。市局将把该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的内容。

(二)强化教育、舆论先导。一是各单位要加强对工商人员的教育,特别是对基层工商

所的监管人员要强化教育,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意义,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开展工作,确保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是要加强对市场业主举办者和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引导督促其守法经营,不断建立完善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增加市场改造资金投入,不断完善市场功能设施,提高市场的美誉度、诚信度和竞争力。三是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意义,营造社会舆论氛围,使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市场监管的作用范文8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号)的规定,切实抓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为指导,

积极探索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方式方法,提高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水平,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下,扎实进行商品

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促进商品交易市场交易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打造市场

品牌,提高市场知名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形成一套集信用采集、征集、评价、反馈、披露、奖惩为一体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和监

管信息网络平台,对日常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信息随时录入,建立互联共享、传输迅速、查询方便、运转高效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网络。

实现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由粗放监管向精细监管转变,由传统监管向现代科学监管转变。

三、工作内容

(一)含义及适用范围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指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对商品交易市场和场内经营户的信用状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设定标准,将商品

交易市场划分为不同信用类别,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进行监管的全部活动。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适用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商品交易市场,场内经营户不包括临时性、季节性进入

市场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

(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信息采集

市场及经营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市场辖区工商所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分四类进行采集:

*.原生性信息:指注册登记时的全部信息。

*.再生性信息:指年检验照时发生的信息及未列入注册登记、年检验照录入项目的信息。

*.发生性信息:有关行政、司法、金融等部门对市场及经营户信用评价的信息。

*.荣誉性信息:指该市场及场内经营户获得荣誉、奖励、表彰的信息。

采集信用信息的方法主要是市场申报,工商部门采集,其他部门提供。注册登记、年检验照已录入的信息可通过管理系统直接提取

采集方式:一是书面方式,按照《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采集表》采集,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书面档案;二是电子

方式,将采集数据录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电子档案。

(三)信用分类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以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户信用评价为基础,将市场信用分为a、b、c、d四个类别,a类表示信用优

良,b类表示信用稳定,c类表示信用低下,d类表示信用丧失。将评价结果作为工商部门对市场和场内经营户进行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

。信用类别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若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严重质量、安全、卫生事故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各工商分局应在短期内作出重新评价。

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制定的有关标准(见附件*)

进行认定。

*.场内经营户信用分类

场内经营户信用分类,应直接采集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的结论数据。

(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的监管

*.日常监管:工商部门在对商品市场场内经营户实施日常监管时,除开展专项检查、市场巡查、接到申诉举报和发现其他线索开展

执法外,对不同信用类别经营主体分别采取不同的巡查监管和执法措施。对a类市场的巡查,一般每季度一次;对b类市场的巡查,每月

一次;对c类市场的巡查,每半月一次;对d类市场实施高频度巡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以上,且根据需要随时检查。具体巡查监管计划

和内容由管辖区工商机关自行确定。同时将巡查情况及时录入信用分类管理系统。可对原认定结果提出动态调整意见。

*.日常维护:因非主观故意因素致使信用监管评价类别降低,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重建信用的,按一定条件和程序获

准重新评价类别。申请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根据其违法失信行为制定、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有明显成效的;二是自市

场经营主体提出申请之日起,整改期限不少于三个月;三是在整改期限内未再发生违法失信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年*月至*月底前)。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制定方案、部署工作。

*.开发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业务软件。

*.开展培训、加强指导。一是市局由市场处组织市场科长、市场科负责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的人员、分局信息化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二是各分局(由市场科、信息化共同组织)组织工商所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是

各分局、工商所可以视情组织对市场主办者培训,强化其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意识,树立“诚实守信”意识,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二)实施阶段(*年*月*日至*年*月底),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抓好试点,整体推进。各单位要在辖区内选择*-*个不同类型的商品交易市场进行试点,主要检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

统软件是否科学、合理,运行是否稳定,发现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采集、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积累经验。*月*日前,各单

位将试点情况收集后上报市局市场处。

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市局将适时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基层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工作。

*.做好信息采集、等级认定工作。各工商所、工商分局按照《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采集表》和《*市工商管理局商品交易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规定的内容,对辖区市场及市场内的经营户,本着“谁监管、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工

作*月底前完成。各分局组织进行市场信用分类,提出认定意见,并在*月*月前将认定意见以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报市局,市局组织检

查复核。

一般每季进行抽查,每半年进行全面检查复核。市局、分局经审查认为录入信息或认定意见不真实或不符合有关的规定,应予以退

回重新采集录入好、认定。

(三)检查验收阶段(*年*月*日-*日)。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初步验收。*年*月底前,市局组织对全市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基础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总结交流经验。市局将及时总结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修改完善软件,尽早形成相对完善稳定

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形式和方法。同时视情况,组织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经验交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适应时展,推进以信用建设为根本、构建长效管

理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是适应“两费”停收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

拓展和创新,实现科学管理的现实需要。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全市系统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目标任务的完成。市局

将把该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的内容。

(二)强化教育、舆论先导。一是各单位要加强对工商人员的教育,特别是对基层工商

所的监管人员要强化教育,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意义,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开展工作,确保市

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是要加强对市场业主举办者和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引导督促其守法经营,不断建立完善市

场各项管理制度,增加市场改造资金投入,不断完善市场功能设施,提高市场的美誉度、诚信度和竞争力。三是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

大力宣传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意义,营造社会舆论氛围,使开展商品交易市场

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认真调研,及时总结。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新时期市场监管工作的一个新课题。各分局、工商所

、及机关各部门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大胆实践,善于总结,力争摸索总结出有价值、指导性强的经验和做法。

市场监管的作用范文9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业;监管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现状分析

一个国家选择的证券市场监管模式是适合那个国家当时的具体国情的,是与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环境分不开的,也是与当时世界经济和证券市场的情况息息相关的。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所适应的证券监管制度也有所不同,我国当前主要采用政府监督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监管模式,这种中国特色证券监管模式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多部门监管的格局

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属于政府的有证监会、下设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此外还有中央财政部和各级地方政府;非政府机构包括证券业务所、期货业务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自律性机构。政府参与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机构是中央财政部,财政部通过制定证券市场的税收政策在宏观上起到调控国内证券市场良性发展的作用。在证券市场受到如经济危机等冲击而市场导致不景气时,财政部会通过出台降低印花税等方式来刺激股市交易,以牺牲短期税收的代价来换取市场长期的活跃。在对地方证券主管部门的管理上,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自。地方证券主管部门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管理办公室、证券结算中心和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报价系统等等。虽然地方证券主管部门有证监会直接领导,但是地方政府仍然在实质上影响着地方企业股票发行的权力。因为要平衡各方利益,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地方政府在选择让谁获得股票发行权时往往不能做出最好的选择。此外,对证券市场具有监管职能的还有各地派出机构。各地派出机构是证监会在各地的垂直机构,但由于我国行政管理的结构特点,各地方政府在辖区内拥有很大的权力,派出机构在地缘、人事和利益等方面不可避免的会与地方政府发生冲突或联系,很难保证各地派出机构在监管时的执行力和独立性。

(二)行政监管部门体系

中国的证券管理主要有中国证监会来进行,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发行监管部、上市公司监管部、市场监管部、机构监管部、基金监管部、期货监管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办公室、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稽查局、会计部、法律部、国际合作部等部门组成,每个部门各司其事。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在全国36个地区设立派出机构。证监会在上海、深圳等发达城市设立了9个稽查局,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设立了36个证监局,其主要工作内容为依照中国证监会规范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期货、债券等进行监督,依法处理辖区内证券违法违规事件等。

(三)券种监管法律制度

券种,即有价凭证的种类。一般分为三种:资本证券,例如股票、债券等;货币证券,例如银行券、银行票据等;财务证券,例如货运单、提单、栈单等。我国于1992年颁布《证券法》,并于2005年对其进行了重新修订。新版《证券法》出台后没有再出台证券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当前我国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主要构成为《证券法》、《公司法》、中央和地方颁布的监管条例和章程。对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证券监管体系还仅仅处于初期阶段,尚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监管标准不一造成监管套利

虽然我国《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为统一监管,但是实际情况却仍然是多头管理。以债券的发行为例,仅在审批的过程中就需要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这两方同时认可,待到发行到证券市场时,又由中共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来对其进行监督。国债由国家财务部统一发行,由证券商务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共同管理。很多时候,地方政府也会参与到这场混战中,证券市场管理一片混乱,部门间的监管标准不一造成了证券交易过程中大量出现监管套利的情况。这种情况轻则导致监管失败,重则可能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瘫痪。

(二)市场监管的有效性有待提高

虽然中国证监会在2000年明确提出重塑证券监管理念,指明了证券市场的改革方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有重审批轻监管的情况出现,大量重复的监管使得证券市场的效率大大降低,监管工作明显缺乏系统性和桂花香,导致时常出现市场推着监管走的尴尬局面。以深A股市场为例进行详细阐述,数据来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度股票市场绩效报告,2013年深市A股的市场效率系数为0.93,接近随机游走(理论系数为1),略高于2012年水平(0.90)。从各板块来看,深市B股的市场效率系数(0.879)偏离随机游走较远。其他三个板块的市场效率系数分别为主板0.947、中小板0.918和创业板0.928,价格有效性均处于较高水平,具体情况用图1展示。

(三)多重监管影响证券市场发展

监管的效率低下严重阻碍了证券市场交易的有序进行,常规证券交易活动尚且举步维艰,新兴产品就更是难以在中国现代证券交易市场中立足。创新被体制扼杀在摇篮里,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改革势在必行。证券交易行业普遍认为证监会会证券公司的过高强度的监督实际上是一种金融抑制行为。自1996年至今,我国的金融系统就初步建立起来了,其中有规定,银行资本不许入市,并且证券公司的业务只能使用自有的资金和依法筹集到的资金。对国内的证券公司,虽然目前管制不再像之前那样严格,但实行的仍然是审批制度。我国审批权由证监会掌握,证监会按照不同的行业类型给予不同的许可,证监会对市场的监管强度太大。这种情况造成的后果除了效率低下,还有就是严重阻碍了产品的创新。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水平相比较国外证券市场而言还存在巨大的差距,虽然在过去六年(2008年至2013年)订单执行时间总体保持稳定水平,其中限价订单执行时间一直保持在260至360秒之间波动,但是与国外证券市场相比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具体原因受我国多重监管的影响,相应的手续以及响应时间较长。订单的执行时间与市场行情密切相关:在市场行情低迷的情况下,订单执行时间将延长,原因在于交易清淡,市场深度相对较差,使得很多订单进入市场后不能立即成交,2012年和2008年均存在类似情况。2013年股市(尤其以中小板和创业板为代表)有所回暖,相对于2012年限价执行订单时间稍有下降,具体情况如下表1所示。

(四)多头监管影响证券市场统一

中国证券交易市场处于多头监管状态,证监会、证监会下设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等等组织机构纷纷参与到证券市场交易的监管中,造成了大量人力、时间的浪费,证券交易活动受到阻碍,新兴证券得不到良好的发展,市场呈现四分五裂的状态。当前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多头监管制度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统一。

三、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工作效益的对策研究

(一)建立监管协调机制

1.证券市场监管协调机构的职能。证监会应该把政府监管与市场惩戒作用同行业内企业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结合起来,应该协调各法定的监管机构,构建一个协调的分工明确的高效监管协调机制。监管者要认识到证券市场的监管与发展之间的内在逻辑,监管是为了更好的发展,好的发展又必须建立在监管的基础之上。在动态的发展中,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全新的证券监管机制也将从无到有,从混乱到高效,这是一个必经的成长过程。2.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组建原则。鉴于我国目前政府对证券交易市场的干涉过多,政府应当撤出部分管制,改为市场自由调节。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政府应当更多的在宏观计划上重新规划我国证券交易市场,而涉及到具体的事务性问题应该放松政府管制。政府对于市场的管制应该注意适度化,太过干涉则必然带来一系列问题,政府监管应当把握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当今国情下,应该市场为主,政策为辅。其次,应当妥善处理好政府与证券创新之间的关系。监管不足也必定会使得证券市场风险大大提高,这将会严重阻碍新兴证券的发展。最后,政府应当带动中国证监会进行职能转变的改革,尽快实现证券监督市场化,让市场更多的承担自我管理的职能。

(二)建立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

法律是我国当前证券市场监管的依据和保障,一个健康发展的证券市场需要一个健全的监管法律体系。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对监管的法律体系也提出的更高的要求,我们需要在原有法律基础上完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法律变革的关键在于法律的有效性,而这就要求法律变革具有便捷性、经济性和最重要的可操作性。

(三)加大证券市场监管力度

应当充分发挥一线企业的自律组织监管职能。研究显示,自我监管和行业调节机制是市场自治的重要组成。市场的自律能有效的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监管的成本。而作为最能体现证券交易市场自我管理和企业协调机制的证券交易的场所,证券交易所只能通过自律性的市场管理和监督,才能提供一个透明公正的市场给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以及其他的市场使用人,这是市场高效运行的基础。

(四)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和清单的“大小”完整的循环,逐步实现全流通市场在中国,国有股份资本市场自由转让。在全流通的背景下市场,如何监管和规范“大小”,使合理的上市流通已成为证券市场的所有工作的重点。新形势下,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必须要有新的思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信息行为的监管制度和措施:(1)进一步完善《证券法》;(2)监管机构的再监管;(3)实行举证责任倒置;(4)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和集体诉讼机制。

四、结束语

中国的证券交易市场的制度缺陷是在过去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不但累积下来的矛盾造成的,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困境是国家高速发展效用最大化的监管目标与市场稳定运行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凭借单纯的加强市场监管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虽然严格监管能为解决市场制度缺陷创造条件,但坚持固有股,实现证券交易的市场化能使中国市场监管真正到位。

参考文献

市场监管的作用范文10

工商管理机构经历了市场培育、工商职能转变和加入WTO为标志到现在的三个阶段,监管领域包括集贸市、消费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以及生产资料市场,并以巡查式作为其监管模式,监管方式实现了信息化、精细化,并且在监管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我国的工商管理体制的特征是双层领导,即向地方政府负责,又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负责,地方政府为起主要领导作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辅助领导作用。这样的领导体制使得工商管理的监督管理职能不能充分发挥和实现。随着社会热点问题尤其是食品问题的不断出现,现有的工商管理监督管理职能越来越不能适应和满足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因此,应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并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和持久性,改善市场的运行状况,为群众提供安全健康的市场环境。

一、工商管理的体制的现状及实例

我们以“三鹿奶粉”事件来说明目前我国工商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2008年6月28日,兰州市第一医院出现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并不断扩大范围。经过调查之后,确定最大的罪魁祸首在于被三聚氰胺污染的三鹿奶粉。该事件发生之后,党中央、国务院迅速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机制,对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奶粉的回收,事故责任追究及企业的停产以及质监部门的责任追究等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部署,并且对地方政府及主要监管部门严厉追究责任和惩治,撤去了石家庄市委主要负责人职务,同意了质检总局总负责人辞职的请求。从该事件来看,问题牛奶流通的主要原因在于流通环节监管力度不足,而工商部门作为流通环节的主要监管者责任重大。因此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工商部门都被处以不同程度的处分。从该事件可以看出工商管理的现状:

1.监管力度不够。工商管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由于受到地方政府的限制,往往要兼顾地方的利益,从而不能独立发挥监管到位的职能。很多地方实行保护主义,在这种保护主义的压迫下,工商部门在处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贩私走私等违法活动时,往往处理不完整,执行力度不够,没有深究下去。从三鹿奶粉的流通来看,也可以看出工商管理部门监管力度的不足。

2.监管职能分散,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当前我国的工商管理部门一般都是按照所划分的行政区域开展监督管理活动,不仅不能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压迫。而且,工商监管部门是依据职能来划分部门的,且上下级部门的机构设置相对应,从事的工作性质相似,整个组织实行垂直管理,但它不是以管理和服务为导向的。工商管理部门这样的组织结构存在着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例如,工作内容重复,造成人力的浪费;在垂直管理中,一线监管主体压力很大;工商管理内部各部门之间职能分散,各自把关,没有建立长久有效的监管体制,无法形成统一明确的监管主体,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三鹿奶粉事故先后在在各个省区或省区内的不同地区发生,都充分说明了工商监管职能的分散。

3.监管职能泛滥。工商管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的主要执法部门,最主要的职能便是依法行政,监管市场。但是他们经常忽视了主要职能,而滥用“服务”这项职能,全国各地的工商部门都在不同程度地发挥“服务”作用:首先是资助随意降低门槛,宽松市场准入的条件;其次是通过加快速度缩短市场准入的时间;最后是对某些企业开启“绿灯”,进行非法贸易。

二、工商管理的监督管理途径分析

1.树立公平的服务理念和规范的监管理念。在政府管制的基础下,工商管理实际上是政府对微观经济主体实施的行政管制,它针对的对象是所有进入市场的经济行为。虽然西方的新公共管理理念中有“放松管制"的要求,但它应该是经济领域方面的宽松管制,它可以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但当这种管制转向社会利益时,便要变得谨慎而严格,因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管制稍有松懈的话,对社会造成的可能是致命的危害。而工商监管部门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监管的具体部门,它的职能取向更应该加以强化。结合当前工商管理存在职能泛滥的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强化:

第一,依法树立公平服务理念。工商部门的监管活动与服务关系密切,工商部门的监管活动为市场经营主体提供了公平平等的竞争环境,维护了市场的经济制度,也就是说,在这里,监管活动也遵循了服务的宗旨。但是要注意,这种服务必须是服务于市场的良性发展的,要抛弃不合法的畸形服务观,推行公正的监管制度和服务理念。强化监管职能,严格把握好监管者与服务者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差别,实现监管与服务的有机统一。

第二,树立有效规范的监管理念。工商部门应该加强监管这一职能和权利的应用,维持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为生产者和消费者维护应有的权利。因此明确监管的职能取向,要求工商部门建立起有效、规范的监管理念。市场监管的有效性体现在具备适当的监管内容,合理的监管模式等,以达到预期的监管目标。市场监管的有效性是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因素。市场监管的规范性体现在依法行使监管职能,公开政务和办事程序等。规范性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工商监管队伍能力建设。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来促进和监督工商部门的工作。实施责任追究制度,首先有利于让那些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的管理者主动下台,从而理清了门户,有利于工商监管部门更好地发展;其次,也有助于监管职责的依法行使,责任追究制度使得工商监管行为既要对上级负责,也要对法律法规负责,从而形成了依法执政的理念。最后,有利于建立起长久有效的监管制度。强化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能力建设,能够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监管的主体是人,因此,应该通过加强工商监管人员的职业道教育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以提高他们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综合素质。

3.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为了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工商部门的监管水平是一个重要方面,但由于市场秩序的维持中涉及到一个很大的问题,即市场主体的信用问题,如果市场主体严重却信,那么不仅不能很好地协调工商管理部门职能的开展,还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因此,工商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改进监管方式,实施信用监管,来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程度。具体可以从建立市场主体失信惩罚机制、完善信用信息的披露制度、统一市场信用监管的指标和有针对性扶持信用高的企业发展来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p#分页标题#e#

4.完善监管体制,建立良性绩效评价机制。监管体制必须不断完善,通过创新,使其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性。同时,也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考核机制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和保证,它能促进市场监管的优化和提高监管效果。可以通过明确考核的标准和参照,优化考核的方法,合理科学进行绩效的评价,最后,还要注意正确地应用评价的结果来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信心。

市场监管的作用范文11

关键词:证券监管问题建议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从1990年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成立至今,我国证券市场历经十年风雨,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地区性市场发展为全国性市场,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绩,2000年底,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已达1088家,上市股票1257只,市价总值4808亿元,占当年GDP的53.4%。市场发展速度之快,在世界证券市场发展史上也实属少见。

我国证券市场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市场功能缺损,仅限于筹资层次,而优化资源配置的深层次功能未能发挥;股权人为分割,国有股比重过大,且不流通;股票发行搞计划控制,额度管理、行政审批,背离市场规律;交易市场异常渡动,过度投机;欺诈上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中小投资者的现象屡屡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有涉及产权、体制等深层次的原因,同时也暴露出监管功能的某些缺陷及监管效率的低下。本文就我国证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我国证券监管存在的问题

1.立法滞后,法律制度不完备。

我国的证券监管与市场发展并不是同步的,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在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国家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表现出“先市场后规则”的特征。如市场设立以后,相当长的时间没有出台证券基本法,期间虽然出台了法规、规章达250余项,但大多属于临时应急性质,很不稳定。1993年中国证监会成立之前,中央多个部委和各地政府多头监管,政出多门,标准不一,市场难免处于无序和混乱之中。1998年虽然出台了《证券法》,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投资信托法》、《证券信誉评级法》等还迟迟未出台。与成熟证券市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由此在法律手段上,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不能形成完整的证券法规体系。

2.监管体系残缺

我国目前采用的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也称政府主导型模式,其特点一是强调立法管理,具有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二是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来承担监管职责。与自律性监管模式相比,这种监管模式更具有权威性,更能严格、公平、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市场发育程度,目前选择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无疑是明智的。但仅仅依靠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显然是无法搞好证券监管的。需要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组织在内的监管体系。而我国目前的监管体系中,自律组织不健全、机构形同虚设,管理馄乱自律作用基本没有发挥。同时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失灵,又使监管环节中断,无法预警和防范市场风险。整个监管体系出现结构残欢,功能缺损。

3.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失灵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经济警察”、“第一看门人”,承担着对上市公司、券商和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一线监管。它通过对交易过程的实时监控,可以及时发现和查处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券商存在的垄断市场、操纵价格等违规或违法问题,预防股市风险,降低市场危害。而目前我国的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为追求眼前利益,招揽客户特别是大客户,不惜放弃规范和一线监管的责任。其从业人员与外部人员内外勾结,违规操作,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时有发生。证券市场一线监管处于失灵状态。由于证交所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一线监管作用,致使中国证监会难以掌握市场动态,难以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市场风险,只能充当“消防队”,出了问题才去惩处和打击,监管工作十分被动。

4.行政干预过多,监管手段有违市场规律

根据经济学理论,监管的范围只是市场失灵的那部份。凡是市场本身能解决的问题,管理层就收有必要去过多干预行政干预超过适当的度,反而会阻碍市场的发展。

在目前我国的监管体系中,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用行政管理代替市场选择。如股票的发行与上市搞额度管理,规模控制,行政审批。虽然《证券法》巳将股票发行的审批制改为桉准制,并且于今年三月开始实施。但人为控制扩容速度的办法依然实行,行政干预的色彩依然浓重。二是政策干预股票交易市场价格。由于市场的非协调性发展,股市经常出现激烈波动,管理者为了“市场稳定”,搞“政策稳市”、“政策救市”,结果常常因政策朝令夕改而引起股市大起大落。这种非市场化的做法极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5.证券监管队伍不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监管理念落后

在我国证券监管队伍中,有相当一部份是从政府机关转过来的。长期从事计划经济的经验及长期行政工作形成的思维惯性和行为模式,使他们习惯于用行政管理的手段来监管高度市场化的证券市场,其效果是可想而知的。同时专业知识的缺乏与法制意识的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并不鲜见;,徇私枉法者也不乏其人。在监管理念上,有些A把加强监管理解为加强行政干预,而不是依法规范市场,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服务。只知道事后监管,当消防队,哪里出了问题哪里去处罚和打击,而不懂得监控市场发行与交易的全过程,预防和化解风险于萌芽中,以保证市场平稳、有序的运行。

二、改进和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建议

我国证券市场是个快速发展的新兴市场,市场规模将越来越大,目前我国证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表明监管体系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人WTO的临近,我国证券市场逐步对外国投资者开放,市场运作规则将与国际惯例逐步接轨。因此,我国现有的证券监管体系必须改革,使之适应证券市场日益市场化、规范化和国际化发展的需要。对此,笔者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1.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应尽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可操作性;尽快制定与证券法相关的法律,如《证券交易法》、《投资信托法》、《证券信誉评级法》;要处理好《证券法》与其它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防止相互制约与冲突。证监会应根据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订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对市场变化保持灵敏反应。

2.坚持市场亿改革取向,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积极推进市场亿进程,逐步消除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一切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制度和措施,确立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市场化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①定价机制的市场化;②进入和退出机制的市场化;③主体行为的市场化。

3.构建我国严密、高效的网式证券监管体系。针对现有监管体系的残缺,应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以自律组织为补充,包括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中介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在内的,上下一致,纵横相连,职责分明,相互监督,严密、高效的网式监管体系。对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实行有效监管在这个体系中,政府的主导作用,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以及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作用缺一不可,形成合力,共同规范市场运作,确保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4.强化证券交易所“经济警察”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其一线监管的作用。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组织者,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集中场所,能够对整个交易活动进行全程实时监控,是证券监管的第一道闸门。通过实时监控,能够及时发现股市异常信号背后的价格操纵、内幕交易等问题。实时监控的功能一是可以预先侦知、防止和惩治证券犯罪行为,提高投资者对市场的信赖;二是积累与市场有关的资料,总结经验,完善法规以维持市场的有效性、稳定性与公平性。同时,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其会员券商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法人治理情况进行监管。对证监会的监管起了补充作用。

市场监管的作用范文12

论文摘要:证券市场开放走一国融入全球化世界经济体系的必然结果,通过分析WTO条件下对成员国证券市场开放的基本要求,指出了入世后证券市场监管将面临的严咬挑战,并提出了一些令后证券市场监管的新忍路。

一、WTO对成员国证券市场开放的要求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人WTO,根据W TO谈判达成的双边协议,中国将要逐步开放证券市场,那么W TO对成员国证券市场开放具体有那些要求呢?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WTO对组织各成员间相互开放本国证券市场有其基本要求:一般性原则,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前者指缔约国各成员间非歧视性的普遍适用;后者要求缔约国各成员公布其有关的法律及通行运作程序和操作习惯,即信息必须公开披露。一般性原则要求所有缔约成员共同遵守。特定义务,主要包括市场准人、国民待遇和逐步市场化原则。市场准人原则要求,除非缔约方在承担义务中有特别规定,否则不限制外资进人本国证券市场,且不得限制其进人的方式、机构数量、持股比例等。国民待遇原则要求,除非另有规定,否则缔约方必须给予外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与本国机构及居民相同的待遇。逐步市场化原则是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保护性条款,主要内容和规定是:当发展中国家成员的金融开放出现严重问题,危及该国的金融稳定与安全时,可采取临时性限制保护措施;当某项证券投资基金服务开放实施后出现问题时,可进行修改或擞消,但需提前通知全体缔约成员;允许发展中国家对本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服务进行补贴,以扶持其成长。特定义务在各成员达成协议后实施。

二、全球化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战略举措,是证券市场走向全球化的必由之路,是证券市场逐渐成熟,不断规范发展的必然结果。我们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到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研究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应对之策。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属于“不完全”的证券市场,即证券市场运行受到行政机制的干预,甚至支配,市场机制尚未完全起作用。同国外投资者和投资银行相比,中国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在所遵循的制度规则方面还有相当的差异,突出地表现在市场化程度很低。因此政府在制定优化市场结构的相关政策时,应以提高中国证券市场的全球化程度为目标,以市场化为原则,尽快熟悉全球通行的市场化游戏规则并掌握规则的制定权。开放证券市场能有利于与全球市场的接轨,有利于我国股票市场的成熟和规范,有利于吸引更大规模的外资。有利于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更大范围的交流。如何进一步优化和重组中国证券市场的结构,使证券交易品种结构、市场组织结构、投资者结构、法规体系结构等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直接关系到中国证券市场的全球化水平。

1、随着我国加人WTO,中国经济融人经济全球化已成必然。而证券市场开放是一国融人全球化世界经济体系的必然结果。所以按照全球政治、经济和金融的惯例和操作理念。制定一套符合全球惯例和规程的证券监管法规势在必行。

2、投资规则、投资行为、投资理论的全球化。证券市场全球化为企业的兼并收购和重组打下了良好的物质和法律基础,使市场化行为得以全面贯彻和执行。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兼并收购是非常常见的市场行为。1998年,美国并购总额约达1.5万亿美元,比上年猛增82,约占全球企业并购总额的62.5%。正是美国证券市场上这种持续不断的大量并购,促进了美国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保证美国顺利地完成了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转型。随着我国“人世”的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的全球化亦已成实现。兼并收购行业涉及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可能会引致内幕交易,虚假信息披露,股价异常波动等违规行为,但不能因此而阻挠上市公司之间的正常并购行为。证券市场的全球化,在于进一步与国外接轨,政府通过制度完善来引导并购行为,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3、将在全球市场发行上市更多H,,B,N,S股,方便企业境外直接融资。

4、从局部到全部,我国证券市场体系将逐渐完善。股票市场、基金市场、债券市场、大额存单市场、衍生工具市场等与全球接轨。现阶段,建立与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已是大势所趋。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只有单一的做多交易品种,开设指数期货可达到丰富金融工具,提供一种规避风险,锁定风险的金融工具,降低政策和市场变化对投资者带来的系统风险,提高市场流动性。有利于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进程,为全球化提供保证。

因此,从长远看,证券市场的全球化是促进证券市场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关键,有利于为市场的下一轮扩张创造制度性条件。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化,我国证券市场全面时夕卜开放已成为必然趋势。面对新的形势,只有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系,才能保证其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我国正处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最市场化的部分。但是,证券监管方式则仍然沿袭着计划经济的管理方式,行政管理的色彩较浓,监管手段偏于“政策化”,使监管主体行为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

2、中国证券监管模式属于集中型监管体制的模式,并带有一定程度的中国特色,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监管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还不完善、监管主体过于集中,自律组织的作用较小,市场参与者缺乏自我约束意识。

3、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缺乏配套及有效的衔接。目前,我国《证券法)虽已出台。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性法律.如(证券交易法)、(投资信托法)、(证券信誉评级法}等还未制定,与同样实行集中监管的国家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必然导致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一个法律体系不健全的证券市场,势必在加人WTO后是要吃大亏。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科学的监管手段是以后证券监管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4、我国加人WTO后,虽然股票市场的对外开放还存在一个保护期,开放股市也有利于与全球市场的接轨,有利于我国股票市场的成熟和规范,有利于吸引更大规模的外资,有利于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更大范围的交流。但是,股票市场对外开放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从其他国家开放股票市场的深刻教训看,如果没有相关法规的建立,没有国内机构实力的大幅增强,不切实际地开放股票市场存在很大的风险.如墨西哥、泰国、印尼等国发生的股市危机就是十分深刻的教训。国内股票市场由于起步晚,不仅在制度建设和法规建设上还存在严重的缺陷,而且由于国内券商的资金实力、资本实力、人才实力、处理重大实践的能力、信息收集与融人处理能力和国外的大投资银行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果没有严厉的法律监管,这些机构就有可能在国内市场呼风唤雨,扰乱我国市场,出现类似墨西哥、泰国、印尼等国已经发生过的股市危机和金融危机。另外,市场本身所集聚的风险也较大,如银广夏,麦科特、三九医药张家界所反映出的问题,说明这个市场在机构投资者行为规范、上市公司结构化治理、中介机构的信用等方面,都隐含着巨大的危机。这种危机在造成中国证券市场股市泡沫的同时,也是引发金融市场巨大危机的主要隐患。

5、外国证券经营机构及外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进入无疑加大了监管的复杂性,特别是当国外证券业务经营者是一些金融控股公司时,对后者的有效监管更需要证监会、人民银行和保监会多方协调。从这种意义上说,“人世”有可能使市场的监管变得更加困难。

四、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创新思路

我国的证券市场经过了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也暴露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内幕交易、大户操纵、募股金娜用、信息披露不真实、上市企业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机制、没有按股份公司法严格运行等,这些问题大都属于新兴市场发展初期不可避免的问题,属于现有法规不完善或监管跟不上所带来的问题。问题本身并不可怕,因为这些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前进中的问题。暴露问题本身说明市场在发展、在进步,资本市场的成长就是一个不断暴露问题、强化法律、解决问顾,逐渐走向成熟的循环上升过程。对这些新的问顾沿用过去老的办法是不能解决的,需要用创新的方法来解决。

1、加强同世界各国及全球监管组织的交流合作。随着世界经济区域化、集团化和全球化的发展,证券市场的风险也扩展为全球范围的波动。在这种新形势下,特别是在资本迅速流动的全球化市场中,交易场所的扩大,交易品种的创新和新技术手段的应用,客观上要求监管者在评价跨国界交易行为本质和特征方面有更强的能力,要求监管者之间建立更有效、务实的全球监管合作机制,协调监管法规和统一监管原则与标准,共同维护系统安全、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目前,全球监管合作主要通过两个渠道进行:一是证监会全球组织,它是证券、期货市场方面的全球调控组织;二是各国监管当局之间的相互合作。通过IQSCO的协调及各国监管当局签订合作监管备忘录等形式。各国监管组织之间可以分享有关信息,改进监管技术与手段,交流监管工作的经验、教训,联合打击全球间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中国加人WTO ,使监管对象发生了新的变化,国外的证券公司带来了在成熟的资本市场运作的各种经验和做法,要求中国证券市场在监管范围、监管内容、监管体制等各方面进行调整,加强与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及全球证券监管组织委员会(IOSCO)的交流与合作,确保对市场的有效监管。

2、监管的重点从审批、管制转向市场秩序监管。长期以来证监工作的大部分精力一直放在公司募股融资上市和金融机构业务的审批上,对市场秩序的监管的重视程度和力度都不够,技术手段更新慢,难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今后随着股票发行、上市的市场化,证监工作的重点要转向维护市场秩序,而维持市场秩序的重点又是规范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的行为;要强调市场能做的要让市场发挥作用,多出台针对市场秩序的措施,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制度,证券公司内控制度和检查办法等,使中国的证监工作尽快与国际惯例靠拢。

3、从集中监管向中间型监管过渡。我国证券监管模式属于具有典型中国特色的集中型监管体制的模式。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监管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还不完善,监管主体过于集中,自律组织的作用较小,市场参与者缺乏自律意识。面对新的市场开放环境,有必要从集中监管向中间型监管过渡,采取集中式监管与自律式监管相结合的复合监管模式,同时发挥自律监管和市场监管的作用。开放的证券市场条件下的监管,必然是集中监管与自律监管的结合,因为在开放条件下,交易所将更多承担全球发行和交易的监督和审查功能,交易所之间的合作也将成为证券市场开放的重要方面,而行业协会由于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组织自律,也在一个更为广泛的范围内起着监督的作用。所以,监管一方面将是一个整体协调的更广范围内的合作;另一方面,也将是一个更为分权合作的多层次监管:第一级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委员会的法律监管;第二级是证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外汇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管;第三级是交易所的市场监管;第四级是证券业协会的行业监管。在这种监管体系下,一线监管将被赋予重任、交易所等机构的一线监管的责任将加强,功能将得到提升,交易所将承担对于投资主体和融资主体的一线监管任务,通过合适的分工使证监部门将重点放在制度建设和对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上。

4、加大处罚力度,实质性引人刑事处罚,依法定性,依法处理,以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朱榕基总理指出,“对多次违法违规的金融机构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和依法严厉惩罚”。据悉国家将成立专门针对证券犯罪的机构,这将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产生有力的威慑作用。可见,加强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刑事处罚的力度将成为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