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法律援助的特征

法律援助的特征

时间:2023-06-15 17:26:55

法律援助的特征

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1

论文摘要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在修正后的刑诉法和律师法中规定的,属于我国刑诉史上的首创。但是程序法其他诉讼制度相比,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任然是不完整和不健全的,法律援助的许多问题都无人探讨。本文以刑事法律援助的概念和性质为出发点,将国内与国外的法律援助制度进行分析和比较,论述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特征和其改革的方面。

论文关键词 法律援助 实现模式 援助范围 改革发展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这在我国属于一次首创。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确立使一些经济上有困难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从而实现了司法的公正,也提高了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声誉。为此我们要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深层次的探讨和分析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刑法法律援助制度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定义各个时期的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定义,但是大体上规定的情形就是为那些经济困难而无法为自己聘请律师的当事人提供的帮助。比如在美国的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当发生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当事人由于经济困难而无法聘请律师的,法院应该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领取政府工资的公设辩护人中为其免费提供辩护律师的一种做法;在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特指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或者在特定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由法院指派专门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帮助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的公民承担相同的义务,享受同样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公民资源的占有直接影响他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资源占有多的公民可以顺畅的进入到司法程序并且处于有利地位。经济条件好的公民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聘用优秀的律师辩护,能够有力的帮助自己得到法律上的优先权利。而地位低下的公平往往不能应对高昂的律师费,面对司法问题的时候,只能忍气吞声接受法律判定的结果。这种地位决定法律结果的行为,严重的阻碍我国法律的公平正义,失去了公平公正,使得法律成为有钱人的法律。基于这种条件,刑事法律援救就非常有必要。刑事法律援救能够有效的弥补刑事司法的缺陷,采用救济性制度实现公平正义,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国家实现法治社会的重要途径。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性质

法律援助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最早出现这一规定的是在苏格兰,国家创设了穷人登记册,只要在登记册中的人提起诉讼就可以免费得到法律顾问或者人。随着社会的发展,这项制度逐渐的被推广。但是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文化以及经济的发展程度的不同,各国在设立法律援助制度方面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比如在英美国家,法律援助制度是建立在保证司法公正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的,所以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属于对司法公正审判的一种保障。而且在英国全国的法律经费都是有国家负责的,属于唯一一项“不封顶”的开放型预算。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才会为被告人指派公设律师,而且是在不顾被告人的意愿的前提下,这种强制指派辩护的制度并不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基本诉讼的权利,而是为了更快的实现刑事实体的真实还原。尽管存在着许多观念上的差异,但是各国的法律援助制度都是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很好地体现了人权的内容。

三、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特征和改革方向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特征

作为人类文明的法律制度之一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各国之间存在着普遍性,但是作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由于深受国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影响,各国的法律制度又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经过对国外经验的借鉴,创设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其主要特征如下:

1.主体审定的专一性。能够提供法律援助的程序包括诉讼法律援助和非诉讼法律援助两种形式。在非诉讼法律援助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是否提供援助;在诉讼法律援助,法院只有依据特定情形或者是申请人的申请才会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这种主体审定的专一性体现在在制定辩护律师时,法院拥有专属的审定全;只有当被告人出现经济困难没有辩护律师时,法院才会酌情考虑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2.受援阶段的有限性。新修订后的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只有在法庭的审判阶段才能得到法律援助,而在审判前的侦查和起诉或者是法院审查公诉阶段是没有权利要求获得法律援助的。

3.受援对象的特定性。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案件中规定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仅限于在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和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是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

4.援助形式的单一性。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的过程主要是参与刑事辩护,为受援对象出庭辩护活动或者是提供诉讼程序以外的某些帮助,比如法律咨询和申请取保候审等诉讼活动。由于受援对象的特定与受援阶段的有限性导致了我国法律援助受援的形式单一。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方向

1.完善立法。由于新修订的有关法律援助制度的相关法律只是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形式等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加以细化。因此需要加快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为法律援助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解决问题提供相关的依据。

《律师法》中对于刑事援助作了规定,被告人若是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派遣已经答应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为其辩护。若是被告人是聋、哑、盲和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应该为他们指定承担援助的律师,使得他们有辩护律师进行辩护。被告人若是因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辩护律师的,人民法院也应该为他们指定辩护律师进行辩护。

这些规定都是原则上的,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难题很大,有很多的漏洞,并不能切实的实行。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健全法律,完善《法律援助法》。英国在1967年就已经有了《法律援助法》,加拿大1966年也实行《法律援助法》,他们在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理由充分能够进行诉讼,但是因为家庭条件不允许不能支付律师诉讼费的人,都有权利获得法院的帮助,免费诉讼。这样的法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法律的运用,帮助更多的人实现公平正义。

2.建立运转有序的刑事法律援助机构。为了使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能够真正的落实到实处,应当根据我国的立法规定,有主管法律服务行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在管理的过程中既要遵循既要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又不能脱离现实性和可能性的原则,有应该遵循开展援助工作的有效性原则,真正的使法律援助机构发挥作用。

3.规范资金来源。根据我国的国情,完全有国家承担法律援助的费用是不科学的,在我国应该建立由国家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多渠道筹资体制,解决法律援助的费用问题。比如,各级政府的拨款;法律援助机构接受社会的捐赠或者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等措施来弥补法律援助资金的不足。

4.援助对象广泛性。我国刑事案件诉讼中,有三种人能够享受法律援助,第一是家庭条件困难的辩护人,或者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没有辩护律师的。第二是聋哑盲和未成年没有辩护律师的。第三是有很大的可能性被判处了死刑,所以没有辩护律师的。我国规定的这三种人群范围狭窄,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现代社会主张人权,公民强烈呼吁保障人权,所以刑法应该扩大援助对象的范围,使得被害人都能够获得法律辩护。

美国在1975年做出了规定,未聘请辩护律师的,有可能判刑的被告人,都有权利申请辩护律师。奥地利在1973年规定,如果被害人承担律师费会影响他本身的生活或者他抚养的亲人的生活,那么被害人就有权获得免费的律师帮助。联合国在1985年就已经做出了相关规定,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受害者都能够得到相应的法律援助。而且司法、警察、社会服务和相关人员都要培训,提高他们的意识,体会到受害人的心情,能够采取迅速的法律援助。

5.受援阶段无限性。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不能在审判之前的侦查、起诉、公诉阶段获得法律援助,只能在法院的审判阶段获得援助。这种规定极大的限制了被害人的权益,不能让被害人得到最好的法律援助。全球各国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集中在法院审判阶段,但是并没有规定只能在审判阶段获得援助,在侦查、起诉、上诉的时期,也可以进行法律援助。联合国确立所有被告人都能够享受权利选择一名律师帮助保护他,确认他的权利,并且在法院的各个阶段获得辩护。联合国大会规定被捕以后应该及时告知他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并且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在英国,犯罪嫌疑人享有在警察局咨询的权利。在德国,处于侦查阶段案件,被告人可以获得指定的辩护律师。各个国家确立的法律援助,一般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获得,这样能够让辩护律师及时了解被害人的情况,尽快做出决策,还可以让辩护律师以最快的速度接触到被告人,能够减少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我国在这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典型法律,完善自己的法律,尽快为被害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

6.律师享有援助费。我国刑法规定,提供援助的律师有义务提供援助,法院指定的律师要无偿性的服务,为被告人提供诉讼上的帮助。法院应该在援助律师提供援助服务的同时,给他们提供资金援助。在法国,援助律师在案件终结以后,提供援助的证明,即可获得国家的报酬。在日本,国选律师的律师费由国家提供,值班律师的律师费由律师协会提供。在加拿大,律师费主要是政府提供。在美国,国家财政负责律师开支。我国的律师援助费主要是国家承担,律师在进行服务的同时,有权利获得律师费来经营自身的发展。不能因为是义务劳动就免费进行援助,这对他们也不公平。

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2

为准确把握新时期我区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需求,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推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近期我们对我区近三年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现将调查情况综述如下:

一、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一)我区农业人口和外出务工人员基本数据

据区公安分局治安科的数据统计,截止20*年底我区户籍总人口50096人,其中农业人口21793人,占全区总人口的43.5%。其中,农村低保人口为7*人,五保人口为75人。

(二)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情况

目前,我区设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一个,即法律援助中心,直属区司法局管理。主要负责全区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分案及部分案件承办。下辖3个镇(街)也依托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无专门编制和人员,日常工作由司法所人员具体负责。

(三)近三年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为把法律援助民心工程落到实处,从20*年开始,我区就向全区城市、农村低保人群发放了《法律援助服务卡》,累计已放发了《法律援助服务卡》16960人次。通过这种形式,不但宣传了法律援助,也将“可能请求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体置于法律援助保护网内。同时,将全区2镇1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全部行政村都指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20*年

8月,又在区门户网开设了“法律援助在线”网络平台,义务对法律援助咨询进行解答。形式的多样化,使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20*年至20*年,我区共受理并办结法律援助案件数174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共有40件,占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23%。其中:

20*年,我区受理并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数96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3件,工伤待遇争议8件,追索劳动报酬1件,离婚1件,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1件。受援人中农民工73人,为农民工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

70万元。

20*年受理并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数为30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有人身损害赔偿3件,追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件,

追索赡养费1件,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1件。受援人中农民工6人,为农民工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万元。

20*年受理并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数为48件,

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有人身损害赔偿1件,工伤待遇争议10件,追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件,离婚2件,追索抚养费2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有1起。受援人数中农民工15人次,其中为农民工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

22万元。

二、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趋势

从我区近三年法律援助工作的数据来看,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呈以下特点和趋势:

(一)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需求呈不断快速上升趋势

从绝对数量来看,除20*年数量相对较小外,我区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在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从案件比例来看,我区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则呈直线上升趋势,其中,20*年涉农案件占办案总数的14.6%,20*年就占到了23.3%,20*年则上升到了39.6%,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了12.5%。从咨询方式来看,148电话咨询减少,来访者居多。

(二)我区农村法律援助需求相对集中

从近三年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数据来看,我区农村农民的法律援助需求集中体现在工伤待遇争议、追索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其中,工伤待遇争议18件,占受援总数的37.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7件,占受援总数的14.6%;追索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件,占受援总数的12.5%;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和离婚等6件,占受援总数的12.5%。同时,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改革的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也开始凸显。

(三)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多,且多为群体性案件

近三年来我区因劳动争议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逐年增加,并多以群众体案件的形式出现。主要是追索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案件。仅今年1-4月,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受理了两件此类案件,涉及农民工人数67人。即周安礼等51名农民工诉××茂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张昌文等16名农民工诉××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三、当前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从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宣传不够,农民群众知晓率不高

从数量上来看,我区涉农的法律援助案件绝对数量很小,在整个法律援助案件总数中的比例也不高,农村法律援助的需求还存在很大潜力有待挖掘。当然,涉农法律援助案件总量少,一方面与我区区小、人少,农业人口数据小有密切关系,但更重要的还是因为对法律援助工作宣传的力度不够。因为宣传少,广大农民对法律援助工作了解得不多,导致部分农民在需要法律援助时不能得到应有的帮助。一是深度不够,尽管每年都在开展宣传,但是没有深入到基层镇、村、社,很少有与农民面对面的宣传活动。二是镇街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各镇街开展法律援助的宣传极少。三是宣传的形式单一,一般都是悬挂标语、散发传单、坐台咨询等,导致农民群众了解较少,不知道可以借助法律援助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基层法律援助力量薄弱,供需矛盾突出

当前,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改革的推进和外出务工农民的不断增多,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等纠纷将呈不断攀升趋势;同时,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农民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然而我区法律援助力量非常薄弱,目前,仅有编制1人,在编工作人员1名,光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及日常的法律咨询、接待和各类调研、报表报送已不堪重负,更不要说办理具体的援助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了。随着法律援助案件的日益增长,这种供需矛盾将会更加突出。

(三)涉农法律援助范围过窄,经济审查要求过严

目前我区正处于加快统筹城乡改革发展时期,农民将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中,农村中各种利益关系也会发生大的调整变动,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也会不断出现。但根据《××市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的相关规定来看,农民可以享受的民事法律援助范围主要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几类,范围比较窄。而且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受援对象还要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无形中又设置了一道门槛,将一些确实需要援助的农民拒之门外。此外,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农村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贫困人口生活标准执行,但我区没有农村贫困人口的标准,“经济困难的证明”在实际操作中难于统一,有很大的随意性。

四、加强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为确保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实现“应援尽援”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新形势下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手段,扩大法律援助的知晓率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律援助宣传的广度。要结合“3·15”、“12·4”等维权日、法律宣传日等活动开展大型法律援助宣传,并在主要街道、社区悬挂过街横幅、标语及制作法律援助宣传栏,让全社会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形成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创新宣传手段,增强法律援助宣传的深度。要采取与普法宣传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送法下乡、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同时还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网络媒体等宣传载体,通过举办法制电视栏目、提供在线法律咨询以及现场解答法律咨询、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宣传,把法律援助的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到基层农民群众心中,同时还要继续开展《法律服务援助卡》发放活动,以最直观的形式,让老百姓了解法律援助,知道在何种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让他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怎样去寻求法律保护,使“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以解决。

(二)加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充实法律援助队伍力量

重点是增加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名额,充实法律援助队伍力量。建议编制部门改变过去根据本地人口确定机构人员编制的做法,根据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量来确定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保证老百姓的维权资源、格局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同时,还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此外,还要适当增加投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基础建设,扩大法律援助办公室面积,设立专门的接待室,改善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设备及其他办公设备,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中心的窗口作用。

(三)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覆盖率

要在镇(街)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的网络建设是,将法律援助服务的触角延伸到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小组。一方面,实行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在各行政村甚至村民小组配备法律援助联络员,村民如有法律援助需求,可以向联络员进行咨询,在联络员的指导下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材料进行审批。另一方面,还可以依托工会、团委、妇联、民政、劳动等部门设立特殊群体维权工作站,将法律援助工作覆盖到社会各个群体。

(四)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涉农援助案件办理力度

针对农村法律需求不断扩大的现实,把与农民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纠纷纳入法律援助范畴,扩大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重点是严格按照《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试点,将困难农民土地、林地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中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困难群众因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农民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3

法律援助是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获得必要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救济和保障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的重要举措,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的法律援助工作,笔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如何加强和改进我县的法律援助工作谈几点个人意见:

一、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法律援助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多、利益多元化的阶段性特征比较明显,这些矛盾和问题是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的集中反映。而在这种大环境下,经济困难、能力欠缺的弱势群体已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弱势群体是人民群众的组成部分,是应该倍加关心、重点帮扶、倾斜保护的特殊群体。而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法制的保障性、受援的广泛性、服务的无偿性和援助的社会性的优势,直接面向困难群众提供免费周到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依法维护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法律援助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起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让人民群众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是社会公平正义最集中的体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最现实、最强烈的呼声和要求。但是,法律诉讼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活动,弱势群体由于经济、身体、知识等各方面原因,不仅权利容易受到侵害,而且在寻求法律救济时,更处于一种实质上不平等的地位。法律援助通过以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资源进行再分配,保障处于弱势的困难群体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促进案件公正审理,确保每个公民不因经济困难而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具体落实和体现,是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有机统一。

(三)法律援助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起到促进民生改善、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机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凸显,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显得尤其重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大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扶贫帮困的民生工程,是健全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法律援助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解决就业、就医、就学等切身利益问题,对于促进社会和谐,温暖和凝聚民心,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就发挥着“调节器”和“减压阀”的重要作用,它能使社会成员中的贫困弱势群体在遇到矛盾和纠纷的时候,能够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畅通他们反映合理诉求的渠道,采取理性、制度化的方式来表达诉求,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二、我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坚持“诚信为本、援助为民、大胆创新、扎实工作”的工作原则,以“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为服务宗旨,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形式,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县委、政府的好评,赢得了群众的赞誉,为建设“平安大关、和谐大关”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健全工作机构,构建法律援助组织网络

法律援助是政府为民服务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为保证这项社会系统工程能够顺利实施,我县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体,在全县9个乡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把法律援助工作延伸至基层一线,从而在全县构建起了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为主,以“12348”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法律服务所为配套的全县法律援助网络服务体系,畅通了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有效满足了基层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要。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本领

目前,全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有21人,主要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他们是我县法律援助战线上的主力军。为实现这支队伍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业务精通,县司法局切实加大了管理力度: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深入开展“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树新风、强作风”教育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行风整顿等系列活动,使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者从讲政治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理解法律援助的深刻内涵,充分认识到法律援助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业务综合素质。县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加强与省、市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配合,采取集中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全面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两年来共组织参加各种培训5次。三是严格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树立正确的执业观。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完善办案补贴的基础上,大力倡导行业奉献精神,始终强调把社会效益置于首位,要求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者必须以一流的水平、一流的服务、一流的形象开展工作,不辱使命。通过严格的要求与规范的运作,努力打造了一支较高水平的法律援助队伍。

(三)规范健全制度,认真落实法律援助相关规定

1、建立完善审查制度。一是建立申请人经济状况、案情申报制度。要求援助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如实说明案件基本情况和经济困难程度,并承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可终止法律援助。二是建立书面审查与实地

调查相结合的审核制度。目前,政府对公民个人财产监控困难,公民隐性财产大量存在,单靠申请人申报,未必可信。因此,县法律援助中心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采取派人和委托乡镇司法所调查的方式,掌握申请人真实状况,严把立案审查关,确保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能用在最需要的对象上。

2、建立案件指派制度。在办案过程中,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援助案件标准、统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统一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援助案件、统一监督检查援助案件质量,使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3、建立督查制度。为执行好《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县法律援助中心加大对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督。一是实行政务公开。将法律援助的职责、程序、条件及范围向社会公开,增强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二是严格执行立卷归档制度和案件质量跟踪制度。通过对结案卷宗复查和跟踪检查,确保办案质量。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列入法律服务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落实奖惩措施,促进和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规范发展。

4、建立回访制度,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为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案质量,县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案件回访制度,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作为便民、亲民的一项具体行动。通过回访,一是征求受援人对承办案件的意见;二是对《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进行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法律援助工作;三是让受援人更加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四是促进法律服务人员服务质量的提高和作风的转变,增强诚信为民的服务观念。

(四)践行为民宗旨,开创维权新篇

围绕“公平与正义”这一主题,县法律援助机构在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基础上,强化为民服务意识,进一步降低经济困难的标准,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对具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家庭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再就业优惠证、乡(镇)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之一的,均可得到法律援助,让更多弱势群体得到必要的法律服务。近两年来,全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41件,提供法律咨询486人次,法律事务文书152件。

三、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但距离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法律援助工作站专业人员较少,专职律师缺乏。目前,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依托司法所开展工作,其人员大多都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兼任,缺乏具有法律专业资格的人才,严重阻碍了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二)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总量还较低。目前,我县法律援助经费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社会捐助、行业及其他方面的经费收入均处于零状态,经费渠道相对单一,与所需援助经费之间的差距较大,严重制约着法律援助职能的发挥。

(三)对法律援助的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一些部门和领导对法律援助了解不多、重视不够,存在种种误解,有的认为法律援助只是司法行政部门甚至是律师的事情,与己无关,因此在复制材料、查询档案等方面配合不够默契。

(四)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和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援助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责任心不够强,草草阅卷,准备不够充分,办案质量不高,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

四、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一)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各级领导更加重视和关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级各部门更加认识和理解各自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所担负的职责,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的良好氛围,使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困难群众了解并实际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切实担负起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法律援助是政府出钱维护社会公正的一项社会事业,法律援助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民心工程”来抓。要加大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投入,根据我县法律援助事业的需求,建立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要积极鼓励社会各界踊跃捐助法律援助事业,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以减轻财政压力。确保经费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一是要把法律援助经费作为专项经费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二是拓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渠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采取成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建立法律援助资金募集捐献机制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捐助活动,接受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捐赠和赞助。

(三)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司法行政部门要履行好监管职能,加强对援助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要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宣传、鼓励和表彰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坚持通过对结案材料审查、办案质量反馈、评估、回访等行之有效的方式,督促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尽心尽职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

(四)加强配合,密切协作,为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不仅仅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一家之事,而应该是政府部门共同之事。各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援助案件,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对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应依法予以免收,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

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4

一、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更大范围地为经济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实施好法律援助惠民实事项目。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扎实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畅通申请渠道,公开刑事法律援助条件、申请程序及联系方式,设置导引标志及援助范围等公示,派驻值班律师或确定咨询电话。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积极组织参加“全省优秀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律师”评选活动。

二、稳步提升法律援助办案量。(略)

三、扎实推进便民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结合司法行政办公楼建设,按照《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指导标准》,全面完成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任务,在硬件设施、人员配备和功能完善等方面,推进窗口建设达标升级。对窗口实施标准化管理,完善管理措施,突出便民服务效果,在有限空间实现无限服务,构筑法律援助品牌服务平台。

四、构建“12348”法律服务专线平台。(略)

五、优化法律援助案件及承办人员结构。(略)

六、深化法律援助站点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省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充分发挥市级示范法律援助工作站典型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整体水平,实现法律援助和困难群众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完善律师事务所、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机制,切实发挥作用。积极开展与妇联、共青团、残联、老龄委、工会等群团组织的协作,依托设立的工作站,形成对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重点联动机制。围绕便民利民惠民,落实《市示范村(居)法律援助联系点创建标准》,开展“示范法律援助联系点”创建活动。

七、深入推进律师参加法律援助。加大社会律师办案的指派力度,彰显行业公益精神。区法律援助中心招募、聘用青年律师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根据省厅要求,安排申请执业人员到法律援助中心实习,所有申请执业人员均需在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不少于一个月的实习活动。法律援助实务纳入申请职业人员考核内容,在执业起点培养律师的社会公益意识。

八、全面加强信息化应用。(略)

九、加大农民工等困难群体维权力度。重点围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伤赔偿、劳动保护等问题开展法律援助,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等不同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加强流动人口的法律援助工作,简化程序,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完善“便残助残”援助措施,深化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组织专项行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营造浓厚氛围,提高特定群体法律援助的案件质量和社会效果。

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5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1)把好组织领导关。局党组高度重视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抓好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同时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要求他们按照分工和职责,切实负起学习实践活动工作齐抓共管的责任。

(2)把好宣传发动关。在县委召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后,局党组迅速召开会议,学习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分析研究制订学习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部署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把党员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学习实践活动的要求上来,统一到局党组关于抓好学习实践活动的决心上来。号召党员干部以积极的姿态、认真的态度、饱满的热情,自觉投身到学习实践活动中。并将思想发动贯穿到整个学习实践活动始终,通过广泛而深入的宣传发动,大家深深感到,学习实践活动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的好机会、提高思想觉悟的起动点、干好工作的助推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自觉投入到学习实践活动中,从而为高标准高质量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提供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3)把好工作部署关。围绕学习实践活动的要求,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现状,召开学习实践活动分析会,重点突出以下几方面:

①明确“一个载体”,即打造“三个司法”,提升能力促进服务保障民生。三个司法:强化“基层司法”,着重要加强“一场所两重点三队伍”建设(一场所是指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建设;两重点是指人民调解和社区矫正工作;三队伍是指法律服务队伍、人民调解队伍、社区矫正队伍)。打造“形象司法”,着重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党员干部全力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构建“活力司法”着重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凝聚力量,宣传典型,学习先进,争当先进,努力工作,增强活力。用这个载体引领整个活动,围绕这个载体组织学习实践、研究破解难题,推动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开展各项工作。

②坚持“一条主线”,即“大学习、大讨论、公正执法、一心为民”。将这条主线贯穿活动全过程,在各个环节精心组织,精心实施。

③突出“四个专题”即科学发展,创业创新,能力提升,服务群众。围绕这四个专题,认真组织学习科学发展观、会全精神、县委党代会、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加强司法行政工作。

④围绕“四个着力”即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完善影响和制约司法行政工作的体制机制;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提高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服务群众的能力。将这“四个着力”作为深入学习实践活动的努力方向,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衡量成效的尺度。

⑤实施“五大工程”即人民调解安民工程,法律服务便民工程,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为民工程。党员干部、法律服务工作者严格执法、依法执业、一心为民的自觉性明显提高,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树立。

(4)把好讨论关。按照县委的要求,制订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召开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动员会,充分发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到大讨论活动中。组织召开中心组理论学习会,进行解放思想专题交流,结合深化“四通工作法”谈认识、谈体会,撰写心得体会。开展“我为科学发展献一计、谏一言”活动。通过“大讨论”活动,在学习中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在实践中查找问题,大胆探索,用新的思维、新的理念,落实整改,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工作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

(5)把好蹲点调研关。

①局主要领导带队组成的6人调研小组进驻平桥镇上曹二村,开展为期一周的调研活动。在上曹二村召开村两委成员座谈会,摸清上曹二村基本情况。召开村两委及群众参加的会议,传达宣传县委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会议精神,承诺发挥司法行政系统的优势,用自己的人才、信息,帮助村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②组织走访低保户、贫困户,了解他们的家庭、经济及生产生活情况,开展一次送温暖活动,局机关干部共送慰问金4500元。

③组织律师、法律援助人员为村民举办法制讲座。律师结合自己所办的真实案例,形象生动地讲解了平时生活中常遇到的涉及物权法、婚姻法等方面的问题,分析了当前农村调解工作的注意点、法律地位等法律知识。法制讲座后,律师解答了群众的提问,并向群众赠送了《法苑》、《农村常用法律知识读本》和普法宣传资料。

④在上曹二村为期一周的蹲点调研活动,收集上曹二村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梳理后归纳为2条。一是上曹二村民生饮水难问题;二是上曹二村通村县道建设专项资金。蹲点调研后,局党组高度重视,主动与县水利局、县交通局等部门沟通联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上曹二村干部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在蹲点调研中撰写的《浅析当前村干部普法教育面临的挑战和对策》文章得到了县委督导组的肯定。

二、深入学习,扎实工作,积极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1)局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按照县委要求,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邓小平、论科学发展及上级领导关于学习实践活动的重要讲话。学习教育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座谈相结合,理论引导与现实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参与学习实践活动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学习实践活动在方法上做到“五真”:一、在学习思辩中悟真理。做到真学、真懂、真信。二、在谋划发展中动真思。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领题调研”。三、在关注民生中注真情。做到问计于民,激发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事业创造性。四、在服务实践中练真功。理清思路,明确职责,锤炼作风。五、在争创满意中求真效。让群众的监督来促进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

(3)在具体工作中,突出做好4个方面工作:

①三项举措强化律师服务民生职能:一、加强法律援助,提升工作质量。以提高律师业务素质为切入点,对承办的重大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大讨论,并对青年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指导、督促,定期召开律师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经验交流会。重视农民工、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与工会、残联、妇联等部门进行协调,积极推行“一站式”法律援助模式。不断拓展法律援助领域,提高律师对新型法律援助案件的认识,努力做好“应援尽援”,提高律师应对新问题的能力。二、主动服务企业,投身经济建设。发挥律师职能,积极融入经济主战场,主动与企业联系、沟通,做好企业的法律顾问,有针对性地逐一了解走访,对企业经营风险进行特别提示,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拯救困难企业、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的工作方案,同时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提高法律意识。主动引导法律服务介入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明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思路,积极走访征地农户,认真听取农户的诉说,然后进行劝解开导,排忧解难,引导和帮助农户提出正当合理要求,消除农户上访,维护地方经济稳定发展。三、参与公益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深化“联村联户种法律”活动,开展农村普法工作,推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做好义务法制宣传员,主动与相关部门协作,义务为老年人协会、学校上法制课。制作中小学生法制教育警示图片、幻灯片进行展出、播放,积极推行“中小学生法制培训基地”建设,长期性对全县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培训,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邀请律师参与《周末说法》节目,在线解答听众来信,讲解法律知识,将国家法律法规及法治工作热点融入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中,以案说法。

②四项举措加强青少年帮教工作:一、齐抓共管,各方配合,健全青少年帮教组织网络。积极与劳教所、关工委、学校、家庭、社区、企事业单位共同配合,从亲情上安慰,心理上疏通,学习上教导,生活上补助等多方面感化失足青少年。建立专人指导、乡镇(街道)督导、家庭训导的“大帮教”网络。二、因人而异,因人施教,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教工作。做好对濒临犯罪悬崖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失足青少年的自身免疫力。加强与青少年家长、学校、帮教组的联系工作,形成多级监护和教育,从时间、空间上实现对失足青少年的不脱管。坚持以人为本,与人为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法经常进行交心谈心,帮助解决一些特殊困难,消除犯罪动机。加强对判处缓刑、管制等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开展“一帮一”活动,居住地老干部与失足青少年签订帮教协议,将一些重点帮教人员落实到公安、司法干警与帮教工作人员,实行特殊重点帮教。重视心理健康帮教工作,开办青少年心理咨询室,建立健全教育转化帮教机制。重视失足回归青少年的在校教育工作。重视在校教育的感化挽救作用,让大多数失足青少年能够在较好的环境中接受教育,引导他们积极参加读书比赛、技能竞赛等活动。定期安排服刑人员到校进行警示教育演讲,以身示法。积极配合学校领导、班主任从心理、生活、学业上更加关心失足回归青少年教育,帮助消除抵触心理。三、协调社会力量,构建社会“大预防”体系。加强网吧、书刊、影像等文化场所的整治工作,对于涉黄、涉非经营的文化场所要严厉取缔。加大“打黑防恶”的力度,严厉打击教唆青少年犯罪的违法犯罪人员。加强留守子女的管理,落实责任到所在社区负责人。四、突出“教育”为主,规范青少年帮教工作。针对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的特殊要求,严格规范司法干警、帮教工作人员的工作形式和态度,做到前期准备要充分,谈话时机要适当,心理疏导要到位。以通信、家访、不定期会见等形式开展“心贴心”帮教,做到耐心细致,方法灵活。

③公证处打造“三个公证”提升服务质量:公证处以服务民生为己任,积极打造“三个公证”。一、强化“文明公证”。重点加强思想政治和业务建设,提升公证人员整体素质,坚持每周开展集中学习活动,讨论、总结工作经验。增强公证办事透明度,向社会公开办事操作流程、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杜绝暗箱操作。简化公证程序,完善申请、接待、审查等工作机制,提升公证服务效率。二、构建“活力公证”。积极参与寓教于乐的公益性活动,丰富公证队伍文化内涵。强化公证服务意识,开展形式多样的公证法律援助活动,为老弱病残人员提供上门办证等服务,减少或减免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公证费用。三、打造“品牌公证”。不断提高公证的法律服务质量,围绕公证品牌战略,建立健全错证追究制、重大案件讨论制、公证文书质量评审制,推动公证诚信体系建设。以“公证创新服务推进年”为契机,延伸公证触角,扩大公证服务覆盖面。

④建立和推行“四通工作法”机制:建立局领导下基层制度。局领导干部每人每月下基层1-2,走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困难多、问题多、群众意见多和相对落后的地方去,听取第一线群众呼声,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建立重大决策广泛征求意见制度。局班子在每次重大决策前,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座谈、讨论、广泛征求干警和群众的意见,充分尊重和体现群众的意愿。建立律师百村结对制度。先派25名律师与100个行政村结对,与行政村签订服务协议,免费担任村里的法律顾问,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帮助审大合同,指导村规民约签订,建立分线联系制度。实行局班子成员分线联系科室,建立科室月度工作帐,对工作事项、办理时限、进展程度、存在问题、下步打算等分类梳理,加强督查,确保工作按进度完成。推行法律服务协商收费制度。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根据当事人需要服务的条件,推行协商收费。建立公开变通机制。实行阳光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不负责任“变通”处理,产生违法违纪行为。坚持“非禁即可”原则。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且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工作,积极突破“常规”、“惯例”,创造性地履行职责。实施“一站式”服务。实施行政审批职能归并,增设行政审批科,集中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许可项目。完善效能建设工作制度。在办事窗口、服务大厅显要位置进行人员身份、职责范围、办事流程“三公开”,明确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全程办事制和服务承诺制。推行延伸服务工作制度。对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的特殊对象,实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一些急办的项目,实行无休日工作制。

三、开门纳谏,找准问题,积极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1)广泛征求意见。为了真正听到群众意见和建议,我们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征求意见与送法下乡活动相结合,在送服务中听意见。通过法制讲课、送政策、法律、法规,服务进村入户,深入了解基层和群众想什么,希望司法局和党员干部做什么,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为他们解决了有关法律问题。二是征求意见与为企业服务相结合。我们深入走访所联系的企业,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摸清企业的需求情况,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在企业管理人员及职工中开展法制培训,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法律服务。三是内部征求与外部征求相结合。为广泛征求到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走访了乡镇、街道、部门,走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干部,召开座谈会,发放意见征求表,开通意见征求专线电话。同时,做好内部征求意见工作,通过谈话,召开恳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我们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了汇总梳理归纳为5条:一是没有经常性的送法下乡,为基层提供法律服务不够;二是司法所力量不强,不能很好地发挥司法所在基层司法行政的职能作用;三是对律师队伍的管理、指导、帮助力度不够;四是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少,干部的业务水平提高不快;五是机关工作作风需要进一步转变,存在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够,指导不力等问题。

(2)开展谈心活动。局党组认真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负责人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开展谈心交心活动,每位党员做到坦诚相见,沟通思想,相互提醒相互帮助,增进了解,形成共识。特别是平时有隔阂、有误解的同志主动找对方谈心,推心置腹,开诚布公,讲大局、各自作自我批评,以取得谅解,消除误会。提倡在谈心活动中解决问题,为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打好基础。

(3)撰写分析材料。组织干部对照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阶段的要求,结合征求到意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进行深刻剖析,总结教训。局党组对每位党员的分析材料严格把关,局主要领导审阅班子其他成员的分析材料,班子其他成员审阅分管科室负责同志的分析材料,支部负责同志审阅一般党员的分析材料。在审阅分析材料时,坚持原则,严格要求,对分析材料不够全面准确,分析原因不够深刻的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每位党员的分析材料确实做到内容实在,具体入微,原因客观,切中要害,整改措施切实可行。

(4)严格要求,高质量开展民主生活会。在认真撰写分析材料基础上,本着“解剖自己不怕严、亮出问题不怕丑、听取意见不怕刺、触及思想不怕痛”的精神,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个班子成员将上阶段征集到的群众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反映最集中、最强烈的问题作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重点。自我批评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批评他人坦诚积极、态度诚恳。做到讲党性不讲私情、讲原则不讲关系,通过批评达到帮助同志、增进团结、促进工作的目的。被批评的班子成员都根据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意见建议作出表态,提出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由于事先准备充分,民主生活会开得较成功,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是气氛好。大家从工作、事业和关心同志出发,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自我批评深刻严格,批评他人中肯恰当;二是要求严。大家从“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高度,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问题的原因,做到全面深刻;三是质量高。批评和自我批评,特别是批评,比较充分,改变了过去民主生活会开成“检讨会”和“自我批评谈情况、批评他人谈希望”的状况,这是近几年所没有过的。到会指导的督导组对这次班子民主生活会给予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并要求大家消除消极心理,热心司法行政工作,以作为求地位,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尔后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会上,每位党员自觉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做到严于批评自己、敢于批评他人、善于接受批评。每位党员以分析材料为基础,紧密联系自己思想工作实际,不护短、不遮丑,襟怀坦白地向组织和同志们讲出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深刻的自我批评。每位党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从团结同志,促进工作愿望出发,相互开展批评帮助,实事求是,开诚布公,直截了当地提出意见和建议,真心实意帮助同志改正提高。组织生活会既严肃认真,又始终洋溢着坦诚、友好的氛围,体出了民主和团结的良好作风。

(5)撰写局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在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中层干部分析会、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的基础上,总结回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分析当前严竣经济形势带来的挑战和不利影响,进一步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理清科学发展思路,提出推动科学发展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分析报告局党组组织专门力量,党组主要负责人全程主持起草工作,分析报告初稿形成后,召开会议充分讨论,反复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党员干部群众的意愿,充分凝聚了集体的智慧。

(6)推进落实工作。

①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以领导干部学法为龙头,提高决策水平。为了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决策水平,为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举办了领导干部《物权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制讲座。组织县交通局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县城管局组织相关科室业务骨干举行进行城市管理法规知识的学习宣传活动,县药监局举办法律法规知识讲座等,“法律进机关”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

②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完善法制副校长工作机制,对全县59个中小学校配备的兼职法制副校长,做到学有教材、任课有老师、课时有保证。加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建设,依托家庭、社区、村落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以优化农村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为目的,针对农村未成年人实施“春泥普法”工程,开展一系列活动,包括建立农村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开展“三不”教育活动,创建“春泥学法乐园”。

③开展“法制进企业”活动,制定培训计划,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普法教育工作,组织全县重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举办法制教育培训会。以各乡镇(街道)为单位开展了企业特种设备主体负责人参加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培训。组织专利法知识培训会,组织42家食品生产加工取证企业法人(或质量负责人)及化验员参加《食品安全法》培训。继续引导企业开展“诚信守法”创建活动。当好“援助员”,建立企业法律援助工作站,采取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等多处便民措施。

全市“法律六进”工作推进会在我县召开,全县的“十到农家”活动在会上作了经验介绍,得到省厅领导的肯定。我们继续以“十到农家”活动为重要载体,切实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工作。在继续采用传统普法形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思路,拓展新领域,创新送法形式,实现普法工作的时代性,推出了“五式”教育。

④司法所建设。今年63名司法所工作人员全部配备服装。在原有11个省级示范司法所的基础上,今年又培育坦头、南屏、始丰、泳溪4所积极参与省级的评定。

⑤人民调解工作。出司[]13号文件,要求对全县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整,出司[]14号文件要求对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目前,我县共建有各类调解组织734个,其中村(居)、社区615个,乡镇(街道)18个,200人以上规模企业已建调委会80家,事业单位4个,区域性行业性2个,其他15个。

截止7月底,全县共受理调解案件1434件,成功1380件,履行1284件,成功率为96.2%,防止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数4件,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9件。

⑥安置帮教工作。5年内刑释人员有2160人,3年内解教人员86人,年上半年新增刑释172人,解教17人。目前共建有安置帮教基地40个,安置归正人员128人,五年内的刑释人员的当年重新犯罪率为2.30%,三年内的解教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为3.48%。

⑦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共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550名,其中管制17名,缓刑427名,假释42名,暂予监外执行14名,剥夺政治权利50名,累计接收761名,累计解除211名,无1人再犯新罪,16名矫正对象脱、漏管,脱、漏管率为2.9%,无一起因脱、漏管引起重新犯罪。

⑧法律援助工作。加强与乡镇(街道)沟通与协调,打造“一小时法律援助圈”让全县人民群众不管居住任何地方,在有法律援助需求时1小时内能找到法律援助机构进行申请。推行“一站式”服务,在人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时,非特殊情况在任何机构申请均能得到落实,并一次性办妥。为方便人民群众申请,在闹市区工人路边上开设临街法律援助“落地式”窗口建设,现已开始办公。大力宣传法律援助知识。多次在报刊、电视及上街宣传法律援助知识。印制法律援助宣传资料1万余份向人民群众发入,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法律援助的知晓率。进一步加大应援尽援力度,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广泛的人群。上半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73件。

制订了《关于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规程》和《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局主要领导带队深入农村走访,确定村一级联系人,确定律师与村一级挂钩,打印成表格,送发各行政村,8月中旬,全县597个行政村可以随时与律师取得联系。局主要领导领衔破难攻坚项目得以破解。

四、扎实整改,狠抓落实,积极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整改落实阶段是整个学习实践活动的着眼点和落脚点,是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的重要环节,重点从5个方面抓好整改落实。

(1)制定整改落实阶段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部署整改落实阶段工作。组织召开中层以上干部半年度工作分析会,各科室负责人、乡镇(街道)司法所长分析上半年工作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为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打下良好的基础。

(2)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整改落实方案以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及中层以上干部半年度工作分析会为依据,对局科学发展观的整改思路、措施进一步细化、深化,同时注重可操作性。

①起草方案,明确整改要求。具体做到“四明确”:一是明确整改落实项目。对征求意见和分析检查出来的问题,特别是本单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主要举措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突出问题以及需要修改完善的制度,进行全面分析和归类梳理,分门别类提出整改落实项目。二是明确整改落实目标和时限要求。按照问题的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明确什么时间达到什么目标,既有近期目标,又有中长期安排,整改问题的期限具体分年8月底前解决、年年底前解决及今后一个时期解决等三个期限。三是明确整改落实措施。对需要整改落实的问题,逐项研究分析,拿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和具体办法。四是明确整改落实责任。对所列整改落实具体事项,逐项明确责任领导和承办科室,把任务分解细化,把责任落实到人,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对于涉及面比较广的突出问题和制度,要明确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同时明确相关单位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②确保整改质量。整改方案经党组集体讨论审定,经联系县领导审阅后,报县委学习实践活动督导组和评议团审核把关。

③整改方案通过简报、板报、网站、公开栏等,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3)做好意见回访工作。由领导成员带队,深入基层所、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和当事人,做好意见建议“回访”工作。对回访的意见能够解决的予以解决,一时解决不了,明确解决时间,无法解决的说明情况,使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效。开展送服务下乡活动。主要做好6件事,一是为联系企业和顾问企业举办市场经济、合同法等法律知识培训;二是规范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行为,执业人员统一持证上岗;三是开展法律服务行业执法检查活动。在法律服务中开展政治教育和纪律教育,规范其执法行为,严肃查处法律服务队伍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四是加强公证处,法律服务专线等服务窗口服务,在公证处开展了以“宗旨、法制、廉政”为主题的专项教育活动;五是加强法制教育,推进依法治村工作;六是继续抓好标准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建设,认真落实“民间纠纷案件分工管理、分级负责,限时办结责任制”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它们的职能作用。

(4)开展“重点工作、重点难题”集中攻坚月活动

一是开展“五保六提升”专项工作落实活动,结合《县年重点工作责任分解表》,狠抓落实,确保重点工作顺利推进。二是开展以“送信心、送政策、送资金、送信息、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五送”活动,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碰到的实际问题。三是继续开展破难攻坚活动,破难攻坚工作“回头看”。中层以上干部分析会,总结前阶段工作及破解难题的成果,总结经验,注重拓展提升。

(5)深化“双服务”专项行动。把企业最希望办、当前能够办好的事情作为深化服务的重点,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保增长,想方设法支持企业创业创新促转型,推动技术升级、产品升级、管理升级。深化联村联户连心和“一户一策一干部”制度,开展“城乡手牵手、共建新农村”活动,组织党员干部到联系村和结对户积极开展以送资金、送项目、送技术、送温暖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新农村活动,进一步做好解困、帮扶、服务等工作,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在“双服务”活动中基层科调处民间纠纷31起,建立200人以上企业调解组织2个,建立安置帮教基地3个。宣教科在学校开展法制“春泥行动”的启动工作,在企业开展“诚信企业”活动,对15家省级民主法治村进行走访、检查。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临街落地式法律援助窗口,办理法律援助11件。

(6)全面清理和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深入了解制度运行情况、做好效能评估的基础上,对现有的政策措施、意见、办法、规章制度进行系统清理,确定需要废止、修改完善的制度和政策。废止司[]17号关于《县司法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

围绕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充分运用专题研讨、深入调研成果等,确定需要建立健全的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主动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特别是听取利益相关群体和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各项新出的政策举措和规章制度行之有效。新制订两项政策《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规程及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县司法局干警八小时之外监督管理办法》。同时,抓好长效机制的落实。进一步抓好“四通工作法”、中层干部动态监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的落实。制订五项制度:《关于领导干部下基层制度》、《服务承诺制度》、《关于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关于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关于律师办理重特大或有影响而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汇报讨论制度》。建立了从完善制度入手,以制度管理人,以制度约束人,有效地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

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6

【关键词】农民工 法律援助机制 保障 【中图分类号】C914 【文献标识码】A

新生代农民有别于传统的进城务工农民,他们不仅仅是城市的建设者,更希望通过进城务工早日融入这个城市,并成为城市的一员。然而新生代农民工同样是弱势群体,当他们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更需要来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制的构建将会发挥出重要作用,切实维护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构建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是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建O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法律援助作为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障手段,为弱势群体的公民权利提供了有效的途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让社会的各个阶层能够充分享有这些权利。通过新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的构建,能持续消除来自社会底层的不安定因素,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积极创造和谐发展的新环境,保证全社会的长期稳定和谐健康发展。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构建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就是要通过让新生代农民工无偿获得法律救助,享有和其他公民一样的法律资源,得到全社会的关心和爱护,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党一直遵循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更体现了党和政府心系农民工权益,为新生代农民工创建良好维权环境,全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和决心。 构建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是提高我国人权保障的需要。推动司法公正,保障公民人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方针和准则。构建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是全面提高我国人权保障的需要。新生代农民工是一个数量庞大的弱势群体,也是社会底层人群最为明显的代表。这一群体的维权保障,直接体现了我国人权保障建设的水平。近几年来,涉及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侵害的案件逐年增多,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的构建,有效帮助了他们依法维权,使他们的人权得到了保障和实现。 构建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存在立法亟待完善、运行保障有待提升等问题

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立法亟待完善。完善的机制需要立法来保证,在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构建过程中,涉及相关的立法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作为我国法律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大部分的法律依据条款是以条例的形式出现的,这和正式的立法有着本质的区别。而在相关的条款中,对于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内容的相关约定并不明显,很多时候维权过程中无法可依,法律帮助无法实现,建立一整套专门的法律援助立法迫在眉睫。

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运行保障有待提升。虽然近几年来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活动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保障还有待提升。首先是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部门之间协调机制不畅。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各部门、地区之间没有建立起完整的沟通协调制度,增加了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成本。其次是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基础保障存在不到位现象。这包括法律援助中的地方劳动合同关系保障、法律援助机构援助能力等一些基础性的保障,法律援助的效果不明显,质量不高。而在具体的法律援助过程中,援助机构主动介入不强,导致以被侵害方单一诉求为主,法律援助机构普及宣传力度明显不够。

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意识相对淡薄。新生代农民工的自身维权意识相对淡薄,是制约法律援助的关键性问题。新生代农民工对于专业的法律知识,特别是自身的法律维权还处于较低层次状态,面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加强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知识普及,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是全面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意识的重要措施。

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基础保障不足。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一直由政府部门主导进行,在实际的工作中,从事法律援助机构和援助队伍并不是专门的单一机构,大部分由政府的一些法律事业单位承担,这就造成了援助力量不足的弊端。而且受人员编制等因素的影响,还无法成立专业的机构和配备专业的人员来从事法律援助,这种现象的存在使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受到制约,政府部门开展法律援助也明显感到力不从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些地区法律援助机制的构建。 完善专门立法、加大宣传力度、健全基础保障是构建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的有效路径

构建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的具体体现。只有通过构建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才能更加有效帮助新生代农民工依法维权,使之全身心投入到城市的发展和建设中来,为我国社会的发展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完善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门立法。通过健全与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够更好的适应新形势下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保持援助法律法规的前瞻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要积极根据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类型、特征以及客观条件,积极推行立法工作,立法要涵盖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各个关键环节,确保法律法规的严密性和科学性,要广泛开展立法调研,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我国当前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完善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服务。

加大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力度。新生代农民工作为新生的农民工主体,具备接受新事物快和适应性强的特点。要结合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特征,持续加大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力度,全面提高他们的法律维权意识,积极主动的接受法律援助。要紧密结合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特点,重点宣传与其自身联系紧密的法律知识,鼓励他们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其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时,也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健全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基础保障。各级政府和法律援助管理部门,要加大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确保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发动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鼓励社会法律机构积极参与到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公益行动中来,在补充政府法律援助能力不足的基础上,营造全社会关心新生代农民工,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与社会法律援助资源的优化和整合,创造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新格局。

推动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创新。创新是发展的动力,要加快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创新,实现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新的突破。要积极转变传统的法律援助工作模式,实现法律援助工作方式和方法的创新。要积极运用现代的科技技术力量,打造“互联网+法律援助”模式。电子政务平台的实施提升了政府服务工作的效率,在此基础上,要积极构建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网上工作平台,并实现网上维权信息的共享,为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和法律工作者的援助工作,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全面提升法律援助的效率和质量,适应信息时展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推动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①孙路:《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探析》,《法制博览》,2016年第32期。

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7

一、工作情况及成效

(一)法制宣传效果明显2009年,是贯彻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第四年,是最为关键的一年。半年来,我县紧紧围绕“五五”普法规划提出的奋斗目标和工作要求,按照县委、政府年初的工作部署,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扎实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各项工作。一是精心组织“三月综治法制宣传月”活动。县政法委、宣传部、综治委、治县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县组织开展综治维稳及法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西综治维稳电[2009]1号),紧紧围绕“弘扬法治精神、平安和谐稳定”这一主题,充分利用车辆、广播、电视、板报、图书、挂图、手册、挂历等宣传工具和资料,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同时,抓住六月安全生产月和“6.26”国际禁毒日的有利时机,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始终。二是扎实开展“四下乡”和法律进乡村活动。1—4月份,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司法局、县委610办、县民族宗教局等16个部门组成的“四下乡”宣传队伍,深入到各乡镇开展科技、文化、卫生、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为群众提供法律法规、禁毒防爱、打工维权、防范打邪等知识。三是全面推进“千村普法百村培训”工程。积极采取法制讲座、法律咨询、以案释法、调解讲法、写作法律文书、法制文艺演出等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形式,面对面地向群众讲解法律知识、灌输社会主义法制理念、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半年以来,共培训了110个重点村民小组,开展调解讲法566场次,使农村群众受到了全方位、面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四是清理各类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做好“五五”普法迎检准备。今年是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最后一年,为迎接明年省、州检查验收,从6月中旬开始,依法治县办对全县“五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进行查缺补漏,为我县“五五”普法顺利通过检查验收做好充分准备。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加大我县司法行政机关始终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实。一是加强乡、村、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认真组织调解员参加县、乡、村组织的基层综治维稳和普法骨干培训班,提高调解员法律素质和调解技能。二是积极请示汇报,争取综治维稳经费向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倾斜,解决人民调解员误工报酬,提高调解工作积极性。三是下发了《*县司法局关于认真开展集中排查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工作的通知》(西司发[2009]11号),重点对土地征用和承包、矿产资源开发、山林土地争议、水源使用村务管理等方面的农村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化解,做到新老问题“底数清、情况明”,确保不落项、不漏人、不留死角盲点。1—6月,全县共受理各种类型矛盾纠纷238件,调解238件,化解成功233件,成功率达98%。其中:人民调解组织调处209件,成功化解2*件;司法所调解32件,成功调处32件;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调解29件,调解成功26件。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相互协调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正日趋完善。

(三)社区矫正稳步推进2009年是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启动年,为深入贯彻全州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启动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成立机构,并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二是召开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会议。2月27日,召开了由乡镇主要领导、政法委书记、综治专干、司法所长、派出所长和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共75人参加的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对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三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而艰巨的工作,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具备渊博的法律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系统的心里健康知识等综合素质。为此,认真组织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者和乡村干部学习宣传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12号)、《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州、县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有效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进一步扩大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并组织县局社区矫正股及司法所长到马关县参观学习社区矫正先进经验。自启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我县吸取了全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新做法、新经验,创新地推行“接纳尊重、唤醒自尊、真诚信任、良性互动、维护自决、灌注希望”的矫治模式,效果显著。半年来,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共98人,累计期满解除矫正16人。6月在册矫正对象82人,其中:暂时无法联系28人,下落不明4人,档案健全50人。特殊病患者(艾滋病)1人。未发生重新违法犯罪现象,有效地维护了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四)安置帮教有效开展加强安置帮教工作、杜绝和减少从新犯罪是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能。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安置帮教工作,自20*年以来,每年都组织帮教团到监狱、劳教所开展帮教工作,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全县各乡镇司法行政干部对刑释人员,采取跟踪帮教、定期召开座谈会的方式,了解发展生产情况及思想动向,积极为刑释解教人员营造平等、无歧视的生产生活环境。20*年以来,全县共接收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对象212人,其中:刑释196人,解教16人。今年1—6月份,全县共接收刑释解教人员28人,现已全部得到妥善安置,没有出现重新违法犯罪的现象,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五)法律援助面宽质高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云办发[20*]21号)和州委办、州政府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办发[20*]19号)文件精神,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是加强对《法律援助条例》、《*省法律援助办法》学习宣传,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二是认真组织分管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参加全州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和省厅组织的考察学习,进一步提高对法律援助业务水平。三是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在配齐配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同时,在村委会聘请村党总支(支部)书记或主任担任法律援助联系员,负责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以及法律援助对象贫困状况的调查、审核等工作。四是加强法律援助调查研究,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助标准。上半年,我县在对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县情的法律援助措施,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标准从原来的200元/件提高到300元/件,有效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半年来,全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2件,其中:刑事1件,民事51件。“12348”解答咨询121人次,接待群众来访198人次,解决民间纠纷16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做出积极努力。

(六)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提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执业道德教育,努力促使公证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履行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义务,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不断壮大自我发展能力。2009年上半年,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县司法局和县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工作者执业行为的通知》,保障和促进了我县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杜绝违规违纪执业行为的发生。二是严格年检注册,对年检注册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注册。正确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力破“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等难题。半年来,法律工作者共经济、行政、民事诉讼案件82件,为人民群众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0余万元,有效地防止了矛盾纠纷的激化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二是积极拓展公证业务,提高办证质量。半年来,共办理种各类公证22件,其中民事公证21件,经济1件。三是加强对律师的执业监管,全面提升律师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律师在执业中的收案、收费、会见、辩护、等各个业务环节,积极引导律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鼓励和支持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同时,主动加强与公、检、法的业务联系,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半年来,七花律师事务所共诉讼案件11件。其中刑事1件,民事10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件,写作法律事务文书15份,接受法律咨询73人次。

(七)司法行政社会认知度提高半年来,反映司法行政工作的稿件分别被《法制网》、《*日报》、《文山日报》、《*重要信息》等媒体和报刊采用38篇。其中人物通讯《用生命奏响平安和谐歌》荣获全国首届“法治与和谐”优秀法制作品三等奖;《法律援助农民工感受到的温暖之手》荣获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改革开放三十年征文三等奖。通过广泛宣传司法行政工作,提高了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认知度,扩大了社会影响力。

(八)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扎实推进按照州局党委和县委的要求,扎实开展科学发展观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认真撰写读书笔记、心得体会、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工作信息、调研报告,广泛征求科学发展司法征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司法行政队伍特别是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纪律作风有了根本转变,对科学发展的内涵、重大意义有了深刻认识和理解,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二、存在问题

(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规划》的目标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通过对全县普法依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各所站、村委开展普法治理工作的情况不容乐观,台帐、记录不规范,档案不齐全;(二)各乡镇均无法制宣传交通工具和专业宣传器材,导致农村或边远地区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薄弱环节,外出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难以到位;(三)人员缺编情况严重,目前,我县司法行政系统仅有在编人员38人,按编办批准的55个编制尚缺员17人,1人所现有3个,给指导人民调解、开展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压力;(四)公证业务难于拓展,近年来,办证业务出现萎缩现象;(五)执业律师少,仅2名律师的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长期病休,只有1位律师办案,律师工作难于正常开展。(六)没有注册的法律工作者仍有以亲属为由诉讼,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秩序。

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8

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以维护和谐稳定为重点,创新管理机制,进一步服务市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市经济发展。现就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积极履行法律服务职能。加强与发改、经贸、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专人及时收集掌握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建立重点项目建设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才库,为政府的投资决策提供建设性法律意见和建议,为重点项目前期及建设管理工作当好法律参谋,从源头上规避重点项目的法律风险。引导律师认真做好重点项目法律顾问工作,在政府性重点项目研究、决策过程中,积极向政府提供法律建议,当好法律参谋;建立项目建设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的常年法律顾问关系,随时解答相关法律咨询,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为重大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土地、环保、规划、融资、拆迁、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事项把好法律关;做好承建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积极引导公证机构做好承包合同、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书的公证,明确重点项目各方的权利义务,促进依法履行合同;积极做好招投标公证,确保中标的重点项目承包者具备相应资质,保证投资的效益和安全,杜绝暗箱操作,防止发包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积极做好重点项目建设中征地拆迁过程和回迁安置的授权委托书、承诺书、安置协议、补偿协议、证据保全、买房协议、移民安置等方面的公证,预防和化解征迁双方之间的矛盾;积极做好抵押贷款公证,促进融资功能的完善,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设资金的风险。

二、积极履行法律保障职能。要按照就地调解的原则,指导、引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做好重点项目中的土地征收、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劳动争议等方面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按照路线图的要求,将人民调解引入工作,积极参与解决重点项目中的问题,充分发挥律师在处置和涉法涉诉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有效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为重点项目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要依法维护重点项目中法律援助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办理重点项目中因土地征用而涉及赔偿、安置等纠纷的法律援助事项,对此类法律援助申请实行“特事特办”制度,在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即时受理,即时审批;对重点项目中的务工人员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免除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及时解决劳资纠纷,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等问题;做好农民工家属的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农民工家属解决土地承包中的转让、转包、租赁、托管,相邻关系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产生的法律事务,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让农民工安心在外务工。

三、积极履行法制宣传职能。结合“法治”建设和“六五”普法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在重点项目建设的地区有计划地开展法制宣传进企业、进乡村的活动,采取法律咨询、法律讲座、法制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政府有关部门、项目业主、参建单位、农民工、征地拆迁户等单位和人员宣传法律,重点宣传物权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土地管理法、民法、森林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和帮助他们增强法律意识和提高法律素质,把项目计划、项目审批、建设程序、移民安置等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我市重点项目能够在法律框架内顺利实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法律风险。

市司法局把为重点项目服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措施落实。建立健全服务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明确责任主体,确保责任落实到人;认真对照《2014年度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责任分解表》,将辖区内的重点项目分类归纳,及时联系相关部门了解掌握具体情况,逐一明确挂钩领导、挂钩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抓紧制订具体的服务方案,通过组建“法律服务团”、“结对法律服务”、建立司法行政服务重点项目等形式,落实服务措施;认真总结服务重点项目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形成长效机制,并将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等司法行政工作贯穿于重点项目建设全过程,推动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展,为建设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9

(一)法律援助的涵义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和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挥和统一协调下,有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服务制度。

(二)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由国家和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实施

一般性的组织没有经过国家和政府的授权即使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不得从事法律援助工作;这一机制的设立表现了国家和政府对人民利益的维护。

2.接受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特定的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经济困难而又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民群众或者刑事案件的当事人。

3.提供法律援助人的特殊性

能够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必须是律师、公证员或基层法律工作者等熟悉法律,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和法律知识的人,他们必须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从他们的利益出发,遵守自己应该遵守的规则,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4.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保障机制

它是独立于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机制,是国家和政府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为特殊的人群提供的一项保障机制。

(三)法律援助的类型

1.公法律援助

公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当事人指派的律师援助,公法律援助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刑事诉讼法》相关的规定,当事人在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必须无偿的派相关的法律服务者为当事人提供援助,维护他们的利益。有关公法律援助的规定也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为人民利益出发设立的,体现了党、司法、行政等部门对农民利益的重视。

2.私法律援助

私法律援助,是指社会律师无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形。在遇到一些比较重大或特殊的,有影响的案件,一些律师主动无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没有国家和政府的干预和强制性的规定,律师可能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考虑,也可能想通过一些特殊的案子或者群众特别关注的案子来扩大自己的影响力。

二、法律援助介入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意义和作用

(一)有利于维护法治秩序,构建和谐社会

农村中,当事人的法制意识比较淡薄,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在他们看来,人越多、声势越大、行为越极端,他们的利益才能更好地得到维护,所以在他们的利益遭到侵害时,他们都会采取静坐、游行、围攻党政机关等一些非正常的手段,给政府、人大、法院等上访接待部门施加压力,这样严重的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法律援助作为国家和政府设立的一项保障机制,是政府解决利益冲突的渠道之一,法律服务者可以通过引导、教化等各种形式使群体性上访规范化、法律化,使他们认清问题的根源,增加他们的法律意识,采取合法的方法维护他们的利益,也是得全体人民的利益趋于一致,协调好各种利益的冲突,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当前,我们国家最需要的就是社会稳定,社会的稳定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基础和根本需要,维护社会稳定最优的方案就是控制社会,使社会生产和生活组织有序的进行,有序社会是社会矛盾较少和社会矛盾较容易解决的社会。社会矛盾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均势群体之间的厉害冲突;另一类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厉害冲突。前者可以通过仲裁、司法、调节等途径加以解决,经过法定的途径和程序之后,一般都会很好地解决。相对于群体性上访事件而言,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他们的利益遭到侵犯时,他们往往不知所措,不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他们只能通过自己认为最好的手段—上访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法律援助的介入,使广大人民群众有了导航,通过法律援助者的指引,他们懂的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避免了各种冲突和犯罪现象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三)有利于巩固政权

农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多发性,从侧面反应出我国基层政府对村社干部管理不严,工作方式简单;基层组织失信于民,引发农民对抗情绪;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等相关的问题,群众通过上访,能够使基层政府和组织认识到自己本身存在的问题,让他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正,或者通过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等途径使政府、法院等机构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法律援助的介入,能够更好地促使各项制度的规范化,法律工作者引导上访事件有序的进行节约了社会资源,减少了暴力性事件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稳定,使群众的利益得到了维护,广大的人民群众才能够相信我们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有能力领导他们,才能够坚定不移和领导者站在同一条战线上,有利于政权的巩固。

三、法律援助介入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途径探索

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10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法律援助制度是通过向那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公平地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的一项法律制度。中共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构筑了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确立,是我国政治文明和法制文明的重要体现。但是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不尽完善,本文通过对存在的问题分析,提出了解决对策。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

目前有一种认识:法律援助是“花拳绣腿”,造成这种认识的偏颇,宣传力度不够,是原因之一。我国的法律援助中心多设在大中城市,而在城市宣传不足,在农村的宣传就更少。再加上我国农村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求助法律援助部门,这使得我国法律援助现有的资源也没有合理的利用。

(二)法律援助立法体系不完善。

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实践了十年,在这期间的我们不断探索,不断努力,国务院出台《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有了进一步拓展和突破。但同时由于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历程较短,难免粗糙概括,缺乏涉及方方面面的详细规定,各级法律援助组织和个人对《条例》的理解不同,运用起来也有差异,反映出单一的制度可操作性较差的缺陷。而且与西方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相比,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还需要健全完善,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立法体系。

二、新形式下我国法律援助宣传和立法的改革对策

法律援助是党和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被誉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必须以平等、公平为基本准则,不断改进在实践工作中暴露出来的缺点问题,大胆创新,千方百计采取应对措施紧抓落实,完善中国法律制度。本人认为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一)深入基层宣传,争取最大程度支持。

1.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司法人权保障制度逐步完善的象征,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基于法律援助工作的救助对象是一批由自然、经济、文化低下造成经济困难、残疾等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阶层,工作重点就应顺应客观事实,放在基层,特别是县级以下的农村。在宣传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和系统性,创新形式。可以通过在各级单位宣传栏张贴专题报,开设法律援助专题知识讲座等形式,特别是“4.5法制宣传日”,制作宣传板块、印发宣传资料、举办知识竞赛等,使法律援助制度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公民真正了解法律援助,帮助他们树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正当利益的意识。

2.扩大宣传途径。当前的宣传工作主要是依靠媒体,电视广播、杂志 、报纸、网络等,但这些途径仍有局限性,在偏远地区、传媒不发达的地方,仍不能做到宣传到位。政府应鼓励社会各社团组织利用工作便利对群众做书面、口头宣传。大学生志愿者也可参与其中,以发放传单或咨询的方式向人们宣传、解疑、出谋划策,以多种途径扩大法律宣传的影响面。

(二)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完善立法体系。

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近几年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同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有数百年历史的西方发达国家比较起来,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很晚,尚处在一个探索阶段。纵观世界范围内那些法律援助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有健全的法律援助体系作保障。我们应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情,开阔视野,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

1.把分散在宪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部门法、地方法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集合于专门法中,根据实践时发现的当前法律援助制度里欠缺的问题,重新定夺,与时俱进,因地制宜。

2.专门法中应当包括法律援助的性质、任务、类型、服务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奖惩机制,对经费管理、“经济困难”全国标准等问题加以明文规定。

3.对整个弱势群体适用同一部法律法规不能照顾到每类个体。建议对残疾人、经济困难群体、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量体裁衣”,分别制定有关的法律援助法规。

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11

关键词:贫困大学生 教育援助

贫困大学生作为社会特殊群体,他们的问题不仅仅是单纯的个人问题,更是关系家庭与社会和谐、公正、稳定的问题。贫困生的教育援助因此而成为教育界的一项重大课题。在当前大学生数量剧增,贫困大学生问题日益凸显的情形下,对贫困生做到认定程序科学化、救助项目多元化、管理手段现代化、教育对象层次化的教育援助一体化是非常必要的。对贫困大学生的教育援助并不仅仅等同于经济上的援助,而是一个系统的、整体的社会工程。

1 贫困大学生现状的考察

1.1 概念界说

一般认为,贫困大学生是指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教育费用,或者支付教育费用很困难的学生。在笔者看来,经济上的困难是狭义上的理解。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对这一概念的认识应该更加深入。大学生正处于在青年中期向成年人转变的过程中。这正是人身心发展由不稳定、不成熟向稳定、成熟发展的关键时期。人们这一时期的心理很容易受外界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和偏差,从而产生许多矛盾。如自卑感和自豪感的矛盾、念旧感和新鲜感的矛盾、依赖感和独立感的矛盾、孤独感和强烈交往需要的矛盾、现实自我与理想自我的矛盾等等。受心理情绪的影响,贫困大学生就更加容易产生思想上的偏差。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界定“贫困大学生”,即在生活上表现为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从而难以支付各种学习费用的高校学子,同时也指因此而影响到其心理和其他方面发展的特殊群体。

1.2 贫困大学生的分类与特征

(1)分类:我们根据贫困生的各种表现将其分为以下几种:一是经济贫困大学生。这是指由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学生构成的群体。目前,他们的比例逐渐增大,少数特困生甚至面临辍学的境地。二是心理贫困大学生。是指受经济上的影响,一些心理品质不完善而产生情绪上不稳定的学生。目前大学生心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人际障碍、适应性心理障碍、情感交往方面的心理障碍、行为意志障碍、品德方面的人格障碍等。三是学业贫困大学生。即由于经济上困难,自身的心理素质不过硬,导致学习能力和学业成绩较差,从而产生了厌学或者逃学等行为的大学生。

(2)特征:根据我们对贫困大学生的分类,可以总结出这一群体的特征:一是缺乏必要的经济生活资料是贫困大学生所共同的特征,也是其贫困的根源所在。据有关调查显示,有70%以上的贫困大学生来自农村,其中又有57.6%的来自“经济落后地区”。二是大多数有心理上的不稳定因素存在。从各种调查研究的情况显示来看,大多数的贫困大学生在心理上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三是来源复杂,即主体的构成并不唯一。从总体上讲,贫困大学生主要来源于“老、少、边、山、穷”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但也有来自东部沿海地区或大城市的。有的是本身家庭贫困,收入没有保障;有的是因父母一方已故或者双方离异;也有的是由于疾病或者自然灾害的捆扰,根本无力支付其他诸如学习、住宿等方面的费用。

2 贫困大学生教育援助体系的构建

教育援助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通常而言,教育援助主要就是对贫困大学生的经济援助,使他们基本上能够摆脱经济上的困扰,可以比较安心的从事自己的学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贫困大学生的心理援助、择业援助、法律援助等其他方面。贫困大学生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理应当受到更广泛和更深入的关怀。

2.1 经济援助

大学生经济援助主要就是一种来自各方面的资助,它是整个教育援助的一个基本前提。大学生经济资助的政策协调着国家、学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是连接政府和学校的一种纽带,也是多种社会力量作用的结果。经济援助的主体分为国家(政府)、高校、社会三种。国家是对贫困生经济援助的主要承载体,发挥着资助贫困生的主导作用;高校是政策的执行者;整合社会资源可以更好地解决贫困生救助问题。

2.2 心理援助

我们在对贫困生进行经济上援助的同时也要重视对其心理上的关怀。心理援助是整个教育援助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也是亟待加强的一个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讲,心理援助的好坏关系着整个教育援助的成败。对贫困生的心理援助是全社会的责任。国家可以从法规角度对贫困生心理教育加以斧正。高校对贫困生的心理援助除了由专职辅导员和班主任来关怀贫困生的心理健康之外,还应当设置心理教育课,设立大学生心理健康委员,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网站等。社会力量是心理援助体系中一个十分庞大的、亟待开发的环节。如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也能间接但有效地对贫困生进行心理援助。

[1] [2] 

. 择业援助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大学生就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与挑战。贫困生就业要承受经济压力和巨大的心理压力。这就要求在我们对贫困生进行的教育援助中必须包含择业援助。第一,国家应该为促进贫困生就业铺平道路,通过调整政策性、完善机制,为毕业生就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第二,高校应当通过健全校内机构和机制,构筑强大的、快捷的、开放的信息平台,完善校内招聘制、吸引各种层次的单位进驻校园等几个方面着手解决贫困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第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媒体和社会团体组织等也是对贫困生择业援助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

. 其他援助

在对贫困生的教育援助中,除了最主要的经济援助、心理援助和择业援助之外,我们认为,它还包括学业援助、医疗援助、法律援助等,这些都是教育援助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学业援助是在贫困生学习期间对其进行学业上的帮助,其主要实施者是贫困生所在高校的老师和同学。医疗援助则是基于学生普遍医疗保险之外的、在医疗上给予贫困生的一些优惠,其主要实施者是贫困生所在的高校及其附属医院(有的是当地医院)。法律援助又两层意思:一是要使对贫困生的援助有相应的法规保障;一是要让贫困生在自己的各种学习和生活中,其合法利益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就目前来讲,法律援助的主要实施者是国家的相关法律保障部门以及高等院校。

构建贫困大学生教育援助体系的意义

. 教育援助的社会功能

对贫困大学生进行教育援助不仅仅是贫困大学生的需要,也是社会的需要,是一个社会文明健全的体现,是社会正义原则的体现。对贫困大学生进行教育援助有着重大的社会意义。

首先,有利于建立一个人人受益的社会。人人受益就是指社会发展的成果对于绝大数社会成员来说应当具有共享的性质。高校贫困大学生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他们作为社会群体之一员应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因而,当贫困大学生受到积极援助时,人人受益的社会也就向前推进了一步。

其次,有利于创建一个机会平等的社会。对贫困大学生进行援助,一方面能使他们平等地享有学校、社会提供的资源,从而能和其他大学生站在同一个平台上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发展完善自己;另一方面能使他们进入社会之时,因为拥有相对平等的知识和能力而能和其他大学生处于同一个起跑线上。所以,创建一个机会平等的社会必然要求对贫困大学生进行援助。

再次,有利于创建一个发达的社会。对贫困大学生进行援助就能保证他们顺利地完成学业,更好地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他们将来也就能更好地投身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去,为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积极做贡献。

. 教育援助的个体功能

对贫困生教育援助除了体现社会文明健全、正义进步等意义之外,还具有个体功能的作用。教育援助是促进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的必要,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要。

首先,对贫困生的教育援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困生的经济压力,调节了贫困生的心理平衡,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教育援助可以淡化贫困生与其他学生之间产生的隔阂。这有利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

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12

一、指导思想明确

在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中,我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工作原则,坚持以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抓源头、抓制度、抓创新,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推进司法行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努力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我局党总支高度重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是调整充实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党总支书记、局长吴本坤任领导小组组长,纪检组长分管并具体抓,下设办公室挂靠政工科;二是拟定《*市司法局*年度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三是制定具体详细的《*市司法局*年度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计划表》;四是聘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主任施均等7位同志为我局行风评议代表,并特邀他们和市行评代表一起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五是发出《*年*市司法局政风行风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意见;六是制定《*市司法局*年度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提出自查自纠内容,进行责任分工,等等。

三、行评活动认真扎实开展

我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重点是以完善职业道德规范为基础,以预防不正之风为重点,坚决杜绝、与民争利、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评议内容主要是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执法、政务公开、办事效率、诚信服务、清正廉洁等。紧紧抓住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进行评议。一是召开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二是召开各类座谈会,通报本局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广泛听取意见;三是向社会各界发放征求意见表,搜集社会各界对本局行风建设存在的问题。共发出《征求意见表》60份,已收回20份。据初步统计,满意率达80%,基本满意率达18%。;四是拟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为落实整改打下基础。五是认真整改,切实改进政风行风。

我局党总支多次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自查,班子成员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不仅主动就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揭短,而且勇于指出班子成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全局干警也主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敢于把自己摆进去,实事求是地查找问题和不足,认真客观地分析根源,寻找解决办法。

四、务实整改,把问题解决在根本上

1、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我局及时调整充实了工作思路,提出了围绕“一个大局”,争创“五个一流”,着力“八个关注”和强化“八项服务”的发展构想。即:围绕全市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争创一流的队伍、一流的形象、一流的素质、一流的业绩、一流的服务;着力关注全市重点项目工作,强化司法保障职能;关注经济发展,强化法律服务职能;关注新农村建设,强化普法教育职能;关注社会和谐稳定,强化人民调解职能;关注社会公平正义,强化司法公正职能;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强化法律援助职能;关注刑释解教人员,强化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职能;关注法治政府建设,强化依法行政职能。

2、针对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管理不够规范的问题,我局将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普法宣传和法律援助等五个服务平台进行整合,实现了统一受理业务,统一登记备案,统一出具法律手续,统一出具信函、法律文书,执行统一的业务、财务和行政档案制度,取得了强化服务职能、规范服务行为、方便群众的效果。

3、征求全市社会律师与法援律师意见,对律师的业务进行了划分,即:法援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对外承接有偿诉讼业务;社会律师承办社会各地的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同时接受法援中心的指派一年至少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

4、我们依托全市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调委会等平台,在农村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面,关注农村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依法解决农民朋友的合理诉求,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渴求,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5、我局已将全局及各个科室、服务平台相应的工作制度进行整编,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的行为规范。

6、我局作为律师的行政主管单位,要求律师年检注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述职,年终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公开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7、我局建立重大案件受案报告审批制度,凡受理涉及社会影响重大、社会的热点、难点案件以及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涉及重大维稳案件的,必须在受理前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在得到司法行政机关许可后方可接案受理。

五、作风改进,促进各项业务取得显著成绩

(一)普法工作

1、集中解决涉法问题是双“百千万”和法律“六进”活动的一大特点。积极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整体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通过双“百千万”和法律“六进”活动,秦屿核电项目征地纠纷、桐南新城建设、福温铁路建设、边界森林土地纠纷、海域养殖纠纷等大量“老大难”问题得到较彻底的解决。

2、建立长效普法依法治理机制是双“百千万”和法律“六进”活动重要方法。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全市21个重点项目实施团队跟踪实行全方位法律服务和依法治理工作,每月十五日开展“法在身边”宣传活动,市宣传、文体部门成立法制文艺宣传队,定期做到科教、文化、法律、卫生“四下乡”,定期组织开展法制讲座,做到了有目标、有计划、有课时、有教案。各乡镇确立二至三个“民主法治示范村”,推进率达30%。

今年以来,我局在普法依法治市活动中共办网页、橱窗、墙报、黑板报7000多期,举办法律讲座120场、普法座谈会56场、法律咨询200场、法制文艺演出30场、图片展览100多场、发放宣传材料8万份,干部普法参学率达95.4%。其中被中国普法网采用信息5篇,被福建普法网采用50多篇,交通部门闽浙边界春运反超载活动在中央电视台录制播出。

(二)人民调解工作

积极推进第二批人民调解示范活动,确定了4个人民调解示范村居,35名示范人民调解员,举办调解员培训班25期,受训人数2160多人次,规范化调委271个,占总数的90%,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第一道防线作用。1-11月份全市共排查调处各类纠纷3280起,调解成功3216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98%,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400万元,实现“四无”村居(社区)223个,占总数的80%。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继续深入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明确本地开展主题活动的具体内容。如白琳司法所提出“法律服务促进石材业发展”,秦屿所确定“法律服务为重点项目建设护航”,点头司法所提出“为*白茶产业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等主题鲜明的活动。1-11月,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共担任法律顾问32家,代书407件,民事130件,见证522件,解答法律咨询10775人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46万元。

(四)重点项目团队跟踪工作

重点项目团队跟踪工作队紧紧围绕我市的重点项目建设,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重点项目建设的不利因素为目标,充分整合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公证员等人力资源,运用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职能,开展项目跟踪服务活动,推动重点项目的顺利建设。该活动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委政法委在全市范围内转发了重点项目跟踪服务活动方案和工作细则。

市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工作队下设三个片区工作队,各乡镇设工作分队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该活动自3月份开展以来,共建立项目21个,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如项目跟踪团队为市重点项目山前彩虹新社区建设项目跟踪服务,多次深入开发商与被拆迁户了解情况,专门召开了双方沟通协调会。6月11日,山前司法行政项目跟踪分队协助市法院组织力量对该项目其中一户拆迁“钉子户”进行依法强制拆迁。贯岭司法所加大对大坪园工业片区项目的跟踪力度,共协助征地600多亩,房屋拆迁17户,坟墓拆迁57座,涉及墓主2万多人。桐山司法所主动介入岙里工业集中区提供法律服务,协调镇西村农民承包海田340余亩的生产经营权流转办理见证手续。各司法所与乡镇其他所站通过项目跟踪平台,有效地形成信息共享、人员互动,职能互补的良好格局。

(五)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工作

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安置帮教工作,把做好这项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年初,我市重点对*年度回归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排查清理。*年度,全市共有刑释解教人员264人,其中刑满释放236人,解除劳教28人,重新犯罪4人,重新犯罪率为1.5%。所有刑释解教人员已全部得到衔接。同时,利用春节前后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团聚这一开展排查清理工作的有利时期,对*-*年度刑释解教人员调查摸底专项活动中未衔接的111名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重新排查衔接,落实108人,另有3人无法得到落实,其中2人经多次入户查询仍无法查找去向,另1人系孤儿,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明。

截止*年11月,根据各地监所寄发的218份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和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以及宁德市下发预放人员名单45人,核实落实了刑释解教人员239人,重新犯罪4人,重新犯罪率为1.7%。

(六)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11月11日,召集各职能部门召开*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动员大会,研究部署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决定将社区矫正对象较为集中的桐山、桐城、山前等三个街道以及秦屿、店下、点头、管阳、白琳、沙埕等六个乡镇作为我市第一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单位,并首先在桐山街道启动社区矫正对象衔接仪式,继而十七个乡镇全面推开。11月24日,我市150多名乡镇村居综治协管员参加了社区矫正工作培训班。

(七)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

紧紧围绕“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总目标和“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两大主题,以提高律师整体素质,教育和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强化“窗口”服务意识,切实履行对我市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业务活动,强化法律服务。1-11月,各律师事务所共担任法律顾问68家,共办理各类案件612件,其中:刑事166件,民事439件,行政诉讼20件,非诉讼13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69件,收费达200多万。

公证处与叠石司法所开展“结对子”活动,帮助叠石司法所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改善办公条件,为叠石群众免费解答公证法律咨询,开展法制宣传,提供上门服务和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参与帮助解决农村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学习公证法,广泛宣传《公证法》等法律内容。拓展公证业务,强化公证服务职能。1-11月份,公证处共承办各类公证2188件,其中国内民事874件,国内经济808件,涉外民事375件,涉港澳27件,涉台104件,业务收费达6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