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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特征

时间:2023-06-15 17:26: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援助的特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援助的特征

第1篇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完善

前言:

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因此给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开展带来了阻碍。为了更好的去开展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我国需要完善立法体系、健全管理和实施机构、扩大援助范围、提供充足的经费。健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可以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特征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福利性、社会性、公平性的特征。

首先,法律援助是针对经济困难的群体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为群众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而我国法律援助是无偿帮助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不是所有人民都可以得到国家法律援助,而是经济困难而且有需要的社会成员才可,国家不仅为这类人群提供经济支持,同时也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1]。

其次,只要是符合国家法律援助条件的人,不分男女老少、职业地位等都可享有法律援助的支持。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功能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法律服务、人权保障、法制完善、扶贫济弱、维护稳定的功能。

首先,国家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前提条件必须是有需要的且有经济困难的人群。其次,无论是社会任何阶层的人,都可享有法律援助的保障。最后,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使有需要的困难者获得合法权益,实现合法权利。

(三)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行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行,需要很多条件。第一,有援助范围,国家法律援助帮助经济条件困难的人群。第二,有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有需求的人需要到专门的机构去办理业务。第三,有援助经费,经费是给援助律师的最低保障。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

(一)法律援助立法层次低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援助起步较晚,因此至今法律援助立法体系尚未完善[2]。我国法律援助立法体系层次较低,这就不利于法律援助在现实生活中的更好实现。我国完善高层次的法律援助立法,不仅可以巩固法律援助已有的成果,而且还可以开辟法律援助发展新道路。

(二)法律援助程序不合理

首先,我国法律援助程序申请没能对案件性质进行明确区分。我国法律援助分为几个方面,而对于法律援助的某一方面没有明确的细分,这样容易给工作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会给援助工作增加难度。

其次,援助申请的程序较为复杂。据有关调查显示,很多人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可是因其申请过程较为复杂,所以会选择其他渠道进行解决问题。

(三)法律援助范围有局限性

法律援助是帮助有困难的人,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的,但是对于困难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我国很多城市都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这也就成为很多人判断困难与否的标准了。因此,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对援助对象的范围有明确界定[3]。

(四)法律援助经费不充足

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不足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国家财政拨款不足;二是募集的资金有限。法律援助工作要更好的开展,需要足够的经费,除去给工作人员的月薪以及必要的开支外,剩余资金少之又少,因此办案效率是得不到保障的。

三、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体系

首先,将法律援助制度写入宪法中。我国的宪法是最具权威性的,将法律援助章程写入宪法,可以引起更多人的重视,也可以增强更多人对法律援助的认识。

其次,《法律援助法》应由最具权威的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不够完善,所以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应。法律援助自成立到至今为止,所受理的案件等相关细节问题更让人反省,很多问题不仅仅涉及到法规的调整范围,甚至涉及到立法的范畴[4]。

(二)健全管理及实施机构

首先,增强援助机构的职能。目前为止,政府援助机构的职能有两种,一是管理职能;二是实施职能。前者负责法律援助等相关方面的制定和计划,监督援助实施机构的具体实施,对相关工作给予指导;后者负责具体案件的具体实施。

其次,发挥社会其他团体的补充作用。法律援助机构在我国起步较晚,因此知晓率不高。很多人不符合法律界定援助对象范围的条件,但是这些群体的确又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这时,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社会很多其他组织与特殊群体有更多交集,如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可以充分发挥力量,将援助组织推荐给需要的人。

再次,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素质。为需要的成员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人员素质一定要高,办事效率高、能力强。除了从援助人员自身加强素质之外,还需要管理部门人员提高素质,优化配置人力、财力、物力资源,可以节省案件所用经费和更好提高工作效率。

最后,加强乡镇的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很多乡镇居民对法律知识了解少,而且多数弱势群体生活在农村,因此,他们更需要法律援助。

(三)扩大援助范围

首先,调整“经济困难”中“困难”的标准。我国很多城市的居民,都会认为经济困难的人是拥有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其实不然,我国还有很多阶层的人群没有拥有最低生活保障,可是他们也无力支付法律服务的费用。因此,我国需要调整并明确困难标准。

其次,援助对象范围要扩大。我国目前要求援助对象只有几类人群,实际上我国应该扩大援助范围,真正做到给予需要帮助的人以法律援助。

再次,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援助相结合。我国法院做出司法援助决定的案件,法律援助结构是一定会提供服务的,可是法律援助机构做出法律援助决定的案件,法院是未必会提供司法援助的[5]。针对这一现象的发生,就会给法律援助工作带来很大的阻碍。

最后,增加援助服务的内容。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诉讼和辩护是法律援助的主要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成员对辩护和诉讼这两种方式需求减少,相反对非诉讼有所增加,因此,我国应增加援助服务的内容,做到与时俱进。

(四)补足援助经费

法律援助经费是工作人员更好开展援助工作的保障,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所用经费问题暂且不说,他们受理案件时需要的经费问题是更为重要的。

目前,法律援助机构获取援助经费的途径有两个,一是国家给予财政拨款,可是拨款所占比重小;二是募集资金,可是能力有限、数量有限,更多还是一些来自社会的闲散资金。因此,两个途径都是不能使国家法律援助机构得到充足经费的,需要国家补足援助所用经费。

四、结论

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帮助更多需要的且经济条件不好的人维护合法权益,可是我国法律援助起步较发达国家晚,而且援助制度也不够完善,因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以更好的去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参考文献:

[1]王迪.法律援助制度的绩效评估与完善[D].吉林大学,2013.

[2]胡萍.大连市中山区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3.

[3]向章平.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理性思考[D].湖南师范大学,2009.

第2篇

一、援助制度的基本理念与主要特征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得以实现,对于那些因困难而无力支付各项诉讼费用和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无偿提供各种法律上的帮助,以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种法律制度。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三个显著特点:

第一,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义务行为,即国家在法律援助法律关系中永远是义务主体,国家有责任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实实再再地得以实现;

第二,获得法律援助是弱势群体的一项权利,是法治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有效途径,公民在法律援助法律关系中永远是权利主体,即公民在因经济困难,无法请求司法救济时,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第三,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质是从形式正义到追求实质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遵循的一项最基本原则,国家在所制定和颁布的各种法律条文中,从不同的角度规定公民享有种种权利,例如,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如下基本权利:(1)权利和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4)批评、建议、申诉、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权利;(7)国家保护婚姻家庭、妇女、老人、儿童的权利;(8)国家保护华侨和归侨以及侨眷的权益等等。但是,这些法律规定权利只是写在纸上的,是一种形式的东西,即一种形式上正义的东西,似乎看来每位公民享受的权利都是平等的,没有什么差别,然而,在现实生活享有这些权利的过程中,由于每位公民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所受的教育程度和自身具备的法律知识的多寡不同,特别是所拥有的社会财富的差异,因而,就造成了在实际生活中获得法律保护机会的不均等,造成了实际享有权利上的差异。为了消除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就必须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这样一来,对于那些经济困难者,就有可能同那些富裕的公民一样,平等地进入诉讼程序,平等地行使诉权,通过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只有在现实生活中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才能使法律条文上规定的公民平等地享有的权利,在现实中真正得到实现,只有这样,也才可以说,这个国家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完成了公民权利从形式上的平等到实质上的平等的质的飞跃。

(二)我国法律援助取得的显著成就同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有数百年的西方发达国家比较起来,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很晚,尚处在一个探索和建立的幼年时期。但是,更应当看,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速度是惊人的,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机构迅速建立,队伍日益壮大。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自从1994年初开始试点以来,从最初在几个大中城市试点,到取得经验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迅速发展。截至2001年底,全国已建立经编制部门正式批准的法律援助机构2299个,其家法律援助中心1个,省级地律援助机构33个,副省级地方和地市级地方法律援助机构300个;县区级地方法律援助机构1965个;有法律援助专职人员7956人,其中专职法律援助律师3723名。

(2)援助范围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增加。

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约5万件,解答法律咨询40万人次;1998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万多件,解答法律咨询100余万人次;1999年,据对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不完全统计,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1万多件,解答法律咨询78万人次;2000年,全国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72180件,其中刑事案件48321件,民事案件62671件,行政案件2239件,接待咨询836791人次。①2001年,全国共办法律援助案件172616件,其中民事案件79815件;刑事案件57837件;行政案件3595件;公证事务31369件;解答各类法律咨询1133718件。法律援助在完善司法机制、维护公民司法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的肯定。②(3)有力地保护了弱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许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专业人员,向贫者、弱者、残者及需要法律援助的其他人员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使这些被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有力保障。,法律援助的申请的获准率约在88%左右。在一些经济条件较好、律师力量充足的地方,受援率几乎达到100%,在个别经济欠发达地区,受援率也达到60-70%;在刑事诉讼援助案件中,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被法庭采纳的约占40%;民事案件中通过实施法律援助胜诉的约占80-90%;行政诉讼案件通过实施法律援助,胜诉率为87.7%。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③(4)在法律界对外交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前所述,由于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起了法律援助制度,各国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已成为司法界交流的一个重要,尤其是在不同法系国家之间,这方面交流倍受关注。在我国为了尽快建立和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除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同联合国、外国政府机构、外国政府组织和地区组织有许多联系和交往之外,中国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还与联合国开发署、加拿大发展署、美国福特基金会、亚洲基金会、美国共和所、英国使馆文化教育处等国际组织有着十分密切交流与合作关系,特别是在培训法律援助人员、进行法律援助立法、研究、考察国外法律援助制度和资助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及资金筹措工作等方面,进行了许多成功合作,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并以法律援助工作为窗口,使中国了解了世界,也使世界了解中国。

第3篇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 制度 质量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公民所负的义务,其义务主体是国家,这是现代各国和地区法律援助制度的显著特征和通例。政府通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资金或者授权其他机构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等形式,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这使法律援助制度区别于各种道义或者福利的社会行为。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又称刑事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是指国家在刑事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过程中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刑事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行为,是现代化法制国家必须承担的一种国家责任,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尺度。它旨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保持控诉平衡、保障社会弱者的平等诉讼机会。

刑事法律援助关系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监禁或自由,甚至生与死。提供一个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找一个专业的辩护律师,作用巨大,意义非凡。在肯定刑事法律援助起到的巨大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其制度层面和实际操作中的问题,面对现实,解决问题,以期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刑事法律援助的作用。

二、我国当前刑事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问题

(一)贫穷的人并未必然成为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

为"打不起官司"的人提供法律帮助,是建立法律援助的直接目的,打不起官司通常的解释是付不起律师费用的穷人。从全国范围得到的数据分析,大约80%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农民和无业者,他们多数应当是"困难中的困难者",然而能够得到免费法律帮助之人却屈指可数。究其原因,个人认为既简单又复杂。

一方面,我国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范围有限,覆盖人群不足。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区仍然十分有限,大量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求助无门,而"由司法局指派人员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其系统规范性和及时性难以保证,从而使法律援助质量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许多贫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本不知道国家设有旨在帮助他们的法律援助制度,就更不用谈"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了。同时,提出申请需要"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实践中,申请人多需要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由于地域、程序或者是否贫困的衡量标准等等因素的限制,许多实际贫困的人很难拿到经济困难证明,因而不能获得法律援助。尽管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还可为"因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提供法律援助,但从实践来看,直到目前,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很少有这种"原因",指派的援助案件,仍以法院指定辩护和经济困难者申请而指派为主。

(二)需要援助与提供援助的供需矛盾大量存在

刑事法律援助扶助弱小、维护正义,确实维护了受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权益,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人们也随之欢呼雀跃了一番,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地犯罪案件不断上升,刑诉法的修改又使得需要法律援助的对象大为扩展,就导致一大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窘迫或因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据中华律师协会统计,现在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不达30%。故此,刑事辩护方面需求巨大,大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急切待援。

我国的律师队伍正在逐年扩大,有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等)早已达到饱和状态,有些律师常因案源不足到处奔忙。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人数较少,但这些地区违法犯罪现象并不少见,这就导致律师集中地与援助需求地存在错位现象。即使在律师数量十分庞大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在指派刑事辩护律师方面也存在方方面面的困难:虽然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区域内的所有律师都应为其所用,接受指派向受援人提供帮助,但实际中,面对一个需要援助的刑事案件,律所主任、合伙人等知名律师不愿意做,一般有点经济实力的律师不屑于做,刚入行的年轻律师又不放心让他做。若对律所轮流指派,许多律所主要做非诉业务,声称"不做刑事案件已经很多年"。若重点在几个乐于进行援助的律所指派,因为办案补贴的问题,指派机构必然受到背后议论,难逃因某种原因而对某律所的偏袒之嫌。

(三)公职律师执业前景堪忧

公职律师是随着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而兴起的一个律师门类,《北京市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对其下的定义是:"具有律师资格或司法考试资格取得法律援助专用律师执业证、占国家行政或事业单位编制、供职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法律援助受援人提供免费法律帮助的人员。"由此可见,要想成为公职律师,既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又要有行政或事业编制,其门槛并不低。公职律师职业前景不容乐观的原因,除其门槛高、新鲜血难以补充外,还有三点值得特别关注。

一是公职律师往往身兼数职,还有其他本职工作,律师只是其兼职的辅工作,主责工作任务一多,很难再有额外时间和精力拓展律师职业。

二是贴钱办案。按照《北京市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每人每年应办理不少于2件法律援助案件,连续两年未完成办案数量的,将暂缓或不予注册。按理说两件案子并不多,但"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享有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待遇",这一点使得许多律师即使想多办理案件也会望而却步。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有时需要四次外出活动,如阅卷一次、会见一次、需开庭的两次以上(一次庭审、一次宣判),先不计调查取证、复印等花费,仅打车一项花费就不菲。虽有"所在机构应提供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必要保障"之硬性规定,但落实者寥寥,公职律师办理一个案子,贴上三五百元实属正常。公职律师为在编人员,无从抱怨,坚持不住的只能舍弃这个身份,这实属无奈之举。

三是公职律师的身份尴尬。大家会问:"公职律师也是律师,哪有身份上的问题?"但实际上,这其中真的有一些差别。司法部为了区别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担心公职律师收取费用等问题,给公职律师发了"律师工作证",反倒造成了公职律师的"非律师待遇"。实践中,这种情况时有发生。

(四)不充分辩护导致刑事法律援助公信力下降

从上文可以看出,实际开展刑事法律援助的是律师中为数不多的人,何况本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就远远不如民事案件那么多。但就是承担少数案件的少数人,或因风险太大、或因了解案情不足、或因努力与所得利益不成正比,不尽律师之能事、不尽援助之义务、不尽受托之职责,在刑事辩护中"偷懒"现象屡见不鲜。该阅卷不阅卷,该会见不会见,该调查不调查,该沟通不沟通。庭审中,不努力、不活跃、不说话、不释疑,一句话:"不办事儿"。这样的不充分辩护,必然导致当事人不满意,更何况当今社会诚信缺失带给当事人更多的负面影响:信关系不信法律,信金钱不信"免费的援助",信许诺不信"风险告知",信知名律师不信"少壮派",使得刑事法律援助这个"免费的馅儿饼"变了滋味。刑事法律援助辩护不充分,这里既有律师逐利思维作祟;也有相关司法机关的政策落实问题,如法院应当在开庭的十日前指定辩护,但实际中有的指定辩护距离开庭不到三天,等相关材料、手续拿到律师手里,真的是"等得花儿都谢了",哪还有时间去阅卷、会见和调查取证,只能是应付一下,走程序了事。

(五)跨部门配合程度使刑事法律援助质量大打折扣

法律援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理解和支持,才能顺利开展。尤其是刑事法律援助,更需要跨部门间的深度合作。受援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侦查、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被人民法院审判,又被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律师给予辩护,一个案子牵扯到政法系统的四大主力,如果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没有合作、没有制衡,我们的司法体系将会土崩瓦解。另外从侦、控、审、辩制度设置上也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共同维护我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因此,刑事法律援助需要公检法各机关的全力合作,才能当得起刑辩之职责。但现在的问题是,刑事法律援助需要的合作没有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又没有强制力的技术性措施,特别是缺乏程序违法的审判结果的刚性规定,如"程序违法审判无效"等。在公检法机器面前,法律援助还很脆弱,援助律师还很渺小,公、检、法尤其是公安机关对法律援助律师开展不予配合也在情理之中,因为刑事法律援助所做的工作,就是以否定侦查机关的结论为己任,最起码也得找出小瑕疵,以此为受援人伸张正义、维护合法权益,这时就自觉和不自觉地把辩护律师推向了公检法的对立面,受到三部门"打压"的"个体户"律师,怎么可能做好法律援助呢?

三、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一)采取灵活的审查标准,做到应援必援

1、针对特定人群,推广法律援助"一卡通"

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加密IC卡已于2012年在北京市海淀区进行试点,该卡目前向两类人员发放,即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和持有残疾人证件的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持卡人的申请后,不再要求受援人提供身份证明和经济困难证明,将直接审核、受理和指派律师。这就简化了申请方式,缩短了申请时间,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我们希望类似做法可以尽快在北京市甚至全国得到推广。

另外,刑事法律援助也可以考虑对特定人群开启"绿色通道",就如民事法律援助一样:"农民工不再审查经济困难状况",这对于无固定收入来源者将是一个福音。

2、针对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的经济困难者

未被纳入国家最低生活保障,但确实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经济困难者,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从家庭状况、收入来源、经济开支等方面对待受援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这样就通过审查的灵活性弥补了最低生活保障线划定的统一性,起到防漏补缺的作用。

(二)构建稳定、多元的刑事法律援助人员队伍,做到应援尽援。

刑事案件需要的法律援助不定时、不定性,又往往具有一定紧迫性,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将同时需要来自不同律所的多名律师进行援助,加大了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难度。因此,若能提前建立一个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团",由各地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律师自愿报名,通过一定的条件审核,将有能力、有志愿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的律师纳入该团,编制律师团成员名单,受援人需要时直接从该团中指派律师,将大大缩短指派时间,且能保证一定的援助质量。

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人员缺乏,国家应制定相关的政策吸引法律人才到落后地区充实法律援助人员队伍,解决法律援助人员不足现象。国家每年培养出大批的法学本科毕业生,虽然他们的就业情况不甚乐观,但是仍然很少有学生愿意到贫困落后地区从事法律事务。国家可以考虑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他们去一些欠发达地区从事法律事务,就像现在的大学生村官制度一样。比如到规定的地区从事法律援助服务达到一定年限后,在报考公务员或者考研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如果愿意在服务地定居,则可以给予更进一步的优惠和鼓励。这样的政策可以说是一举两得,既可以缓解落后地区法律援助人员不足现象,也可以减轻大学生的就业压力。

(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做到应援乐援

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严格来说,目前给公职律师颁发的"律师工作证"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

公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确涉及到各种经济开支,让公职律师自己"掏腰包"显然是不合理的,应该给予其适当的办案补贴,或者尝试设立与法律援助挂钩的公职律师绩效工资制度。还可以通过开展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援助公职律师表彰活动,褒扬先进,增强其履职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激励全体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爱岗敬业、献身事业,助推公职律师制度长远发展。

(四)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做到应援优援

要想避免刑事法律援助"走过场"的现象,首先要切实落实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机关的衔接机制。虽然新刑诉法规定,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由公检法各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但实际操作中具体的通知时间、案卷的移送方式等均存在问题,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切实保证刑事法律援助的程序公正。

第4篇

摘要:法律援助的现代社会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虽起步晚,但成效显著。成都市法律援助事业也正呈现出蓬勃兴起与发展的态势,本文从介绍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况入手,阐述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分析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探讨和研究了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法律援助现状人权保障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①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度的确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突出了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点,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特别是三月份经终审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南方周末》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弘扬了社会正气,倡导了社会公平与正义。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况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从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对经济特别困难的群众实施司法救济,以体等这一司法原则的最终实现。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人,隶属于成都市司法局,现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多人工电话咨询等法律服务;指导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在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妇人具有律师资格,下设综合科、业务科。其主要职责是:免费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询,并经常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为各种法律援助对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设法律咨询热线,免费为公众提供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由成都市政府预算拨款,并设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已接受了15万余人次的法律咨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和市委十届四次全委会健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落实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产业年”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在实践中创新工作和解决问题,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建设,积极为农民工、贫困残疾人、下岗职工、妇女儿童等社会贫苦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办案数量每年增长近20%,办案质量也不断提高,为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成都作出了积极贡献。㈡设立社会法律援助组织。都市司法局与成都市工会、妇联、残联组织相互加强沟通和协调下,法律援助中心市总工会、妇联、残联、成都大学四个工作站建立,这些社会团体逐步承担起一定的受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能。㈢“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的开通,它是以法律咨询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执业律师每天义务轮流值班解答咨询,方便了市民咨询法律问题,及时为咨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极大的满足了全市广大群众对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评价。㈣发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队伍,每个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师,使之成为直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还不同程度地吸收红市了一批专业突出、素质较高的人员,增强了法律援助力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显上升。㈤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援助率达到100%,积极开辟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急服务队和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工作站,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实行24小时内受理制等,并对农民工经济困难状况一律免于审查,以实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总量成都市近年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如下表所示成都市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件)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承办社会律师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社会组织人员承办

2004年785706380

2005年394161736117

2006年25981425235(七)扩大宣传,发动全社会力量倾注对法律援助的奉献与爱心,通过开展法律援助爱心活动、成立农民工应急服务队、组织送法下乡律师宣讲团、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大型咨询活动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三、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㈠宣传力度不足随着成都市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来工”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门或者法律服务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大多集中在基层,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基层。然而一些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怕宣传多了,老百姓找上门来,应接不暇,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为越不宣传,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难。

㈡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发挥。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费用中,由于诉讼费用以及相关部门收取的调查取证、坚定等所收取的费用相对困难群众的收入来说较高,而法律援助机构又无力承担这些费用,虽免除了法律服务费用,受援人最终因交不起相关费用,或者无法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据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现有的1300多名律师每人每年免费办理2件计算,每年最多也只能办2600件,而这当中缺口很大。面对如此庞大的需求量,却不能予以满足。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实践中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针对是法律援助的现状,联系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实际,笔者拟对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㈠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法律援助的认识法律援助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过法律下乡(如可以尝试制发法律援助服务卡,便于群众掌握法律援助知识)、法律咨询(尤其要加强“12348”专线律师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服务的领域)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户晓,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寻求法律保护,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以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到解决,进而使他们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要让关心社会进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会力量来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更要使成都市各级领导干部深刻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从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为困难群众谋利益具体落到实处。㈡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制观念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是在农村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们经济上的贫困、知识和信息的匮乏、权利和义务意识的淡薄、缺少社会人际关系、心理中的劣势、生理发育上的某种残疾以及区域间法律服务资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观因素,才使他们成为弱势群体。特别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他们不知什么可为什么可不为,不知国家鼓励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凭感情用事,无法用理性的眼光来判断,于是出现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谈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势群体自身的法制观念,才能使弱者成为强者,这是治本之策。㈢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使众多的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参与进来,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完善的法援体系,包括一个高效的人力资源体系,法援案件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对从业者提出考验同时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设定的壁垒也限制部分热忱于法律援助的团体和个人。《条例》颁布以明显的规定吸引有能力从事法律援助团体和个人从事法援工作,面对于制度设计不完善的中国法制教育,过于注重理论,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及社会经验成为被评击的重点,法学教育可否与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资助中国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将法学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国在其具体实践中获得极大的成功,以导师为业务指导,学生共同解决,并在《美国律师协会关于法学院的批准标准》302条e款中明确规定,法学院就鼓励学生参加提供减免收费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并为学生提供这样的机会,以制度的形势保证了学学院的实践融入法援体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学生教授有效的辩护的技法,职业道德及法律对于穷人的作用(二)在为那些无法得到公正人辩护的同时,批判性的检验的应用法学理论。(三)改革法学教育弊端,并重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学生的融入无非是教学与法援的两赢之选,除学生外,有能力的社团组织和个人也是扩宽法援人力资源选择的范围,部分省市下发的法援指导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学院学生和社团意见,却鲜见实施的具体细则。此制度何参照美国英国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导师制和公益性团体有限参加,即法学院的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开展援助活动,对于社会团体设定团体设定准入机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㈣充分发挥个人法律援助的作用1.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者(如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素养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为法律援助事业贡献力量。2.允许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发挥余热,从事义务性质的法律援助工作。3.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们汇报工作,请他们提出意见、建议。4.有效发挥基层摄取法律援助联络员、信息员的作用。㈤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节流”的实体程序的设定和利用网络快捷的工作渠道。人民不断增强的法律援助服务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资源产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资金没有列入政府的预算,软、硬件建设相对于滞后。将法律援助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是低经费保障机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开展,相对于增长快但经济基数较小政府收入有限,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的压力较重,通过利用常规的筹款方式满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须充分开展社会化运作,积极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会。90年3月北京就已经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内设办公室,财务部,集资部、外交部、开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动筹集资金。

在开源的同时,采取一定保障节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导律师鼓励确已构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辩。法援的目的性决定了追求程序和实体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业以犯罪的对象鼓励做有罪答辩,减少诉讼环节和调查费用。2、普及网上办公,加强援助网络的营造和以网络为基础的网上法援救助,利用网络的覆盖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员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开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通过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伸张,实体上的改革同样保证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资金的利用,盘活法律资源,保证社会运行的稳定及司法公正。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群众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务水平关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笔者认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培养律师良好的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成都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工作中,应把重点放在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教育上,使法律队伍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力量。2.规范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及其其他民间组织的法律援助行为。这些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必须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批,不使用政府资金,不利用法律援助从事有偿服务,同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质量。3.拓宽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笔者建议成都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适当拓宽援助范围,如给予老年人或高龄老人强制刑事辩护的援助,将法院诉讼费的缓、减、免真正纳入统一的法律援助中来,从而使法律规定与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来。4.推行法律援助寻访制度。成都市地广人杂,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励法律援助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务区寻访,主动调查,主动发掘案件,从而保证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获得最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5.建立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作为西南地区的发达城市,应当发挥西南核心地区的先导作用,尽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实际的法律援助人员综合质量监控体系,其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持续教育、业绩考察、顾客反馈、质量评估。法律援助作为一项神圣而伟大的“民心工程”,作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为泽惠人民的“光彩事业”,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党委、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必将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将跨上一个新台阶。参考文献: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2006上半年法律援助统计表、工作总结报告2、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简报》第一、二、三期3、房保国编著《遇事找法—法律援助》中国法制出版社4、法律援助条例/shownews.asp?id=1445、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shownews.asp?id=145

第5篇

关键词:大学生;志愿者;育人功能;法律援助;有效性

志愿服务工作是高校团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广东省为例,目前该省已经初步形成了省、市、县三级协会和服务总队、服务队、服务中心组成的志愿服务网络。《广东大学生志愿者激励机制研究》显示:目前全省共有各级青年志愿者协会136个,志愿服务队28771个,服务中心7000多个,每年都有不计其数的大学生投身到志愿者活动中。研究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育人功能的有效性问题,对于大学生研究服务地方有重大意义。

一、大学生志愿者活动现状

(一)当前大学生志愿者开展活动情况

1.传统的线下志愿活动蓬勃发展:传统的志愿者活动形式多样,主要包括有:社区服务、支教活动、法律援助、环境保护、为大型活动提高志愿服务等。在广东省乃至全国各地的大学生志愿者活动,大部分都是由学校团委有关志愿者工作的部门领导下开展的。此外,设有法律援助平台的高校还定期招募法律志愿者,开展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等法律服务活动。

2.线上志愿活动发展态势迅猛: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已经渗透到大学生志愿服务中,强化了大学生志愿服务的时代性。2015年2月13日,团中央《关于广泛组建青年网络文明志愿者队伍、深入推进青年网络文明志愿行动的通知》。网络文明志愿者主要活动是配合省内高校,借助新媒体力量维护网络文明。以肇庆学院为例,我校的队伍已有6000余人。广东省141所高校完成约30万名网络文明志愿者的注册。

3.高度重视志愿服务理论研究:中国知网收录了“大学生志愿服务”期刊文章46920篇,其中2015年发表的有4620篇,博硕论文23612篇,其中2015年发表的有442篇。相关论文主要是针对研究国内外大学生志愿服务的比较、大学生志愿服务激励机制的建设、大学生志愿服务平台的建设、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德育功能等。以肇庆学院为例,我校政法学院在2015年广东省攀登计划成功立项《“地校合作”之法律援助服务平台的构建与实践》,重点研究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支持与管理。

(二)发挥大学生志愿工作育人功能的成效

1.大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学生在校期间是形成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时期。大学生志愿服务始终紧扣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于无形中开展了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志愿服务提倡“奉献、互助”精神,这是一种高尚价值观。开展和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接触到社会弱势群体,利用所学知识,奉献自身力量为社会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和谐文明、公平正义,诠释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依法治国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强化实现了高校实践育人的办学理念:从思想道德的构成看,道德的认识、情感、信念反映在前形于内,道德行为体现在后显示于外的。大学生道德修养发展程度是检验高校实践育人质量的标准。大学生志愿服务适应了大学生思想道德发展要求,发挥大学生的主体作用,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有效的活动载体。大学生志愿服务实践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相结合,增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当前发挥大学生志愿服务育人功能遇到的困境

(一)志愿服务组织架构模糊

各高校的志愿服务组织,有的由高校团委指导,有的由各院系指导,组织架构较为模糊,组织运行效率较低。以高校法律援助平台为例,大部分是作为院系的教学机构,而不是专门的志愿服务组织。院系的教学机构更注重的是实践教学,而不是强调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学校团属志愿者工作部门与法律援助平系并不密切。两者既不是同级协作关系,又不是垂直管理关系。在此状态下,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可能会脱离志愿服务的精神,弱化大学生志愿服务育人功能。

(二)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短缺

大学生志愿组织作为一个公益组织,没有有偿服务带来的收入支撑其日常运作,只能依靠学校的专项经费支持。相当多的高校法律援助平台作为院系教学机构,其经费只能从实践教学经费里调用,实践教学不只是法律援助平台的开展,因此其经费得不到充分的保障。部分志愿服务活动是结合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计划,这些活动能有培养计划的专项经费支持,但也只是阶段性,而且针对特定活动。没有足够的经费支持,会在一定程度削弱大学生志愿者积极性,使大学生志愿服务育人功能失去对象,甚至失效。

(三)志愿者培训体系薄弱

大学生志愿者虽然有一腔的服务热情,但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培训却往往不受重视,导致志愿者形象受损甚至引发安全事故。比如,在对留守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等弱势群体进行志愿服务的时候,就要求志愿者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又比如,在进行法律援助过程中,接访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不掌握一定的交流技巧,就无法从当事人口中得到更加关键的信息,甚至有可能使当事人情绪波动。

(四)志愿业务指导欠缺

当前,各个行业对高校志愿服务工作指导都较为欠缺。以高校法律援助工作为例,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二十条“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中提到了“其他社会组织”包括高校法律援助平台,换言之,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案件来源之一就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还有另外一个渠道是当事人直接联系高校法律援助平台。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后者几乎是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唯一案源。获取案件的渠道单一,案件的数量不稳定,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育人功能的基础无法得到保障。

三、加强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育人功能有效性的建议

(一)加大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宣传力度

高校法律援助志愿者组织知名度不高会制约其案源的数量,影响其发展,应当借助重要契机提高法律援助志愿者组织知名度。如在12.4宪法宣传日在社区街道派发宣传单、发起签名活动等。在暑期三下乡期间,开展法律宣传下乡、法律咨询下乡、法律小品下乡等活动,同时进行法律意识等主题社会调研。

(二)保障法律援助志愿者组织的活动经费

活动经费是志愿者活动的重要支撑,专业性强的志愿者服务组织应当受到院系的支持。相关院系应该向学校申请专项经费,支持专业的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同时,高校团组织作为志愿者组织的管理者,应该在经费方面予以一定程度的支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经费除了上述渠道,可以尝试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经费。《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法律援助志愿组织可以向政府寻求帮助,通过政府支持政策寻求有实力的企业的资助。

(三)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组织的合作

高校志愿者的组织应当主动寻求与其他相关社会组织的合作,这是顺利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力的必要途径。除了和地方政府合作之外,还可以和社会团体或人民团体合作。比如,消费者协会、妇联、残联等组织,都可以为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工作搭建平台,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并使大学生得以在实践中锻炼自己。

(四)加强志愿者的系统培训

志愿者的培训必须是有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性强的志愿服务就要接受专业培训,比如法律援助志愿者就必须要接受专业的老师或者专职律师的指导。在培训之后,对志愿者进行一些简单的测试,不过关的再次进行相关培训。大学生作为拥有专业知识和高素质的特殊群体,成为了青年志愿者的中坚力量。大学生志愿组织和服务活动有着异于其他组织的特色,但是也存在问题,地方组织和高校应当继续加大对大学生志愿服务的扶持力度。志愿服务的有效开展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表现,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小步,社会文明发展的一大步。

参考文献:

[1]刘梦文.广东大学生志愿者激励机制研究.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5(2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07-21.

[3]刘冰.广东省高校青年志愿服务培训现状调查.软件导刊•教育技术.2011(7).

[4]孙蕾.大学生志愿者组织及行动的特征、问题与对策.学会.2010(2).

第6篇

自2006年6月北京市司法局提出这一构想至今已一年有余,该体系运作的如何呢?这一体系对律师行业的发展会带来什么影响呢?律师在其中又扮演什么角色呢?日前,本刊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

让人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背景透视: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概念最早由一名美国律师在1969年提出,其本质特征就是给强势群体施加一部分责任,保障社会困难群体,实现二者在法律面前的相对公正。公益法律服务包括法律援助、律师参与普法、咨询以及公民诉讼等内容。

记者:请您谈谈构建首都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背景和实践意义。

吴玉华:在社会转型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利益群体的多元化导致了法律服务需求的旺盛和多样化,这就要求构建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次需求的法律服务体系。而目前法律服务的同质化已经显现出许多弊端,其中之一就是中低收入阶层老百姓普遍承受不起市场化的法律服务,形成了老百姓“请律师难”的问题,特别是在农村,法律服务资源匮乏与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之间的矛盾是一个突出问题。我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是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构建公益法律服务体系,满足群众最基本的法律需求,让人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中介组织还不够发达和成熟,单靠扶持和资助数量小、影响弱的民间公益法律服务组织远远满足不了广大群众对公益法律服务的需求,必须建立一批由政府主导和扶持的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组织。我们希望通过该服务体系的建立,为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构建一个畅通渠道,进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宪法原则的实现探索新的路径,为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提供保障。

背景透视: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积极扶持专事公益法律服务的组织,英国的“公民咨询局”、法国的“司法和法律之家”、日本的“邻接法律服务机构”等都属于这类机构。

记者:构建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关键点与主导原则是什么?

吴玉华:一是政府主导。公益法律服务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必须承担对社会提供基本法律服务的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以权利为基础的发展观念,按照购买服务的理念,切实做好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规划、指导和管理工作;二是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在构建公益法律服务体系中,政府一方面要切实发挥主导作用,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努力实现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和服务主体的多元化;三是要因地制宜。构建公益法律服务体系是一项崭新的事业,在推进时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地区实际,不能搞“一刀切”、“齐步走”。

背景透视: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救济途径,以其正当性、稳定性和有效性的特点,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具有其无可比拟的优势以及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随着中国社会转型和经济的发展,如何健全、完善和深化法律援助制度,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司法环境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命题。

记者:公益法律服务与当前着力推行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同一概念吗?

吴玉华:公益法律服务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面向基层群众的非经营性法律服务。以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为例来说明,这一体系的运作模式是政府掏钱购买公共服务产品―法律服务,以减、免费的形式为农民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服务的内容涉及农民特定利益的8类法律事务,服务对象除了普通农民,还包括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孤儿和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而普通的法律援助要求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如必须符合低保的经济条件等等。可以说,公益法律服务的范围更广、辐射面更大,它是在法律援助基础上的一种深化。

律师是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的主体力量

背景透视:发轫于延庆县的首都公益法律服务体系,被视为北京司法行政工作的创新之举。在延庆、门头沟、密云、房山和怀柔等远郊区县,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法律服务模式正逐渐融入乡村生活。

记者:目前首都公益法律服务体系构建进度如何?

吴玉华:2006年11月,延庆县在全市率先建立了不占用行政、事业编制的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随后,北京市司法局在密云、门头沟、怀柔、房山、大兴等区县也展开了试点工作。目前,全市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初具规模,在满足新农村建设和农民日常法律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心城区也都结合各自的特点,引导辖区内的律师进社区,为居民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如朝阳区组织辖区内的43家律师事务所与46个街道、地区办事处建立了合作关系;西城区依托全区36个公益法律服务室,免费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丰台区开展了“六个一”法律服务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等等。总的来说,此项工作开展以来,整个体系运行平稳,各项工作持续深入推进。

记者:北京市在探索公益法律服务体系构建中有哪些新尝试?

吴玉华:在开展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中,我们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的理念,积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相互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的公益法律服务运行机制,并在各试点地区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具体工作机制。

背景透视:目前,延庆县建立了由县政府律师顾问团、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和村法律服务室组成的三级服务网络,初步形成了以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为主体、上联下延、横向沟通、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门头沟区引导、组织律师进入公益服务领域,开展法律援助惠农服务;怀柔区汤河口地区利用法院专业力量进行指导,探索出“一心二点”(以全方位、多角度的法制宣传为中心,以调节工作为着力点,以诉讼为着眼点)的工作方针;顺义区在全区18个镇全部建立了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于一体的镇级法律服务中心。

记者:在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扮演什么角色?起何作用?

吴玉华: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律师业既具有有偿性、竞争性的特点,也具有公益性的特征,律师的职业属性决定了律师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公益法律服务。在打造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过程中,司法行政部门是组织者和倡导者,为律师等服务主体搭建平台,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的主体力量之一。当然,我们不能以硬性规定的方式和统一的标准来要求全体律师和律所,事务所可以根据自己的发展阶段和规模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我们倡导的是“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处于起步阶段的律所可能经济能力差点,但可以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讲法制课等,这也是公益法律服务的形式。效益好的律所可以回馈社会多一点,如金杜律师事务所曾资助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20万元,现在他们又在酝酿设立专门的公益部,拿出更多的资金发展公益事业。

近几年,首都广大律师积极投身公益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在首都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律师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法治进行时》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和徐滔法律服务网等等,都是由律师创办或依托律师创办的。

背景透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律师行业在协调、化解社会矛盾方面不可替代的社会职能日益凸显。一大批律师走进社区,深入农村,开拓了为百姓服务的新领域,北京律师业中也涌现出一批为百姓服务的先进典型。例如:长期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的佟丽华律师;长期参与基层调解工作,成功化解重大社会纠纷的刘广言律师;数年如一日,为奥运场馆建设前期拆迁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徐蓬律师;长期从事民间对日索赔工作的康健律师;积极参加社会普法工作的刘凝律师;长期致力于为工伤职工维权的黄乐平律师等等。

记者:如何引导律师在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吴玉华:北京尽管是法律服务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但律师资源分布极不均衡。北京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大多集中在城八区,仅朝阳区的律师就超过了5000名,在延庆县,却只有寥寥可数的4名律师。中心城区丰富的律师资源如果能深入到律师资源稀缺地区,将为首都新农村的建设发挥巨大的作用。此外,近年来,一些主要由律师组建的民间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也应运而生,我们也对一些机构提供了资金支持,但它们的服务面还比较窄,我们会进一步加以引导和扶持,使得这些公益机构能在医疗、交通事故、妇女维权、反家庭暴力等更广泛的层面上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资金是制约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发展的最大瓶颈

背景透视:目前全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25%,经费短缺是主要原因。公益事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保障。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是当今各国发展公益事业的普遍做法。

记者:在构建公益法律服务体系过程中,政府面对着怎样的困局?

吴玉华:资金是制约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发展的最大瓶颈,我们在试点工作中,一直在探索建立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资金保障机制。我们按照“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思路,通过区县的财政支出、北京市司法局的拨款以及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援助等途径,初步解决试点区县的经费来源。但是这一体系在全市完全铺开的话,经费缺口很大。

背景透视:在延庆县,为了推进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县委县政府特批经费,增列财政预算,解决了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础工资问题,同时,北京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基金会为该县投入资金40多万元,用于支付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办案补贴等开支。

记者:资金等因素是否会影响到公益法律服务的长效运行?有何破解之策?

吴玉华: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推进的速度,我们也在探讨应对之策。目前,我们积极拓宽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募集资金的途径,利用募集资金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我们也积极鼓励相关机构和个人为公益法律服务提供赞助,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是一项崭新的事业,需要政府承担基本责任、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也需要社会各界踊跃提供资金帮助。北京现有的民间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多是利用自筹资金和社会赞助资金开办的,这就为首都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本物质保障基础。

背景透视:十七大报告提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要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就应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构建功能完备、秩序规范、管理科学的法律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7篇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被害人;权利

一、前言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确实赋予被害人作为当事人这个主体的地位,并且在诉讼方面上享有很广泛的权利, 然而在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上的保护存在很多的不足和缺陷。现今,怎样使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各类权利得到保障,并且将被害人以及被告人之间的权利进行平衡,是立法理论和实践进行统一的一个热点问题。使得刑事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保护得到一定的加强。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及其现状

一直以来,维护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告人的权利是刑事在司法活动中一个重要的方向,许多国家在刑事司法领域一直将被告人的地位问题作为核心。随着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研究的深入,呼应世界大范围内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强化,我国在刑事立法方面上做出了努力,同时也收获了一些成果[1]。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明文规定,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及其应用现状。(1)报案以及控告权。当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侵犯了,有权将犯罪的事实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进行报案,或者是以控告的形式,受案的有关部门应当受理案件,而且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等受案部门必须确保控告人的人身安全。有关法律依据有规定当受理了控告人的案件时就有责任保护被害人安全,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的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的安全,同时对刑事诉讼过程能否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作用。(2)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的人进行诉讼。因为在原刑事的诉讼法中没有此项规定被害人的权利,在实践的过程中能否给予被害人权利委托人诉讼没有硬性要求。经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明文规定,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和其法定的人从案件移送到审查开始,是可以委托给诉讼人。其中无论是律师或者是被害人监护人还是亲友反正是可以进行推荐的人都能作为被害人的委托人。法案中这一明文规定,被害人有着法律依据委托人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有效的维护。(3)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项权利。因为被害人遭受不法分子的犯罪行导致物质的损失,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有权利提起附带着民事诉讼。

以上的很多法律的实施是很有力度的,然而,有些事实还是不能否认,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还是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首先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很明确的定义好被害人概念范畴,被害人的地位问题没能得到很好地解决界定,然而案件的发生必然会有被害人出现,那么如何确立好被害人界定的范畴就较为重要了。其次因为被害人有着过多的诉权限制,可能往往导致很保障方面的不足。我国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比较重视公诉权来约束私诉权,但是没有把对象换过来的,加强私诉权对公诉权制约的能力,从中找到一个平衡点。 还有就是对被害人保护权利的法律援助有些空泛。在法律援助规定的那些细节和具体要求中,没能很明确的规定怎样对被害人进行法律援助,进行援助的内容也过于空泛,刑事诉讼中可能当我们讲到关于法律援助的问题时,大家只知道只有对被告人才有法律援助。还有一个现象那就是关于民事的赔偿问题,往往很多时候民事赔偿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有关被害人打算要进行的民事赔偿诉讼需要在启动刑事诉讼之后方能一起审判,没有提前进行的可能,而且只有为了不迟延刑事的审判,才能在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束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三、完善诉讼权利配置,强化我国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的对策

被害人和诉讼的参与人都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此权利的广泛程度通常可以衡量一个国家在刑事司法方面的文明程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外国的刑事立法以及实践给我们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国可以参考他们的做法去建立和完善刑事被害人的权利的保护制度[2]。

参照国内的刑事立法的现状,为了对刑事被害人权利进行保护和保障被害人在诉讼权利方面上公正性,立法者需要找出现今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缺陷,真正完善和健全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法律法规。

(一)加强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援助

因为很多被害人他们在诉讼时较为特殊的地位,再者是一些特殊的原因导致他们的诉讼权利没能得到有效的应用,这样往往会使他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着不利的特点。所以必须要加强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的法律援助。(1)应当在法规中的援助有着明确的明文规定。而且要从宪法的高度上来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给予明确法律援助,并且在刑事的诉讼立法上,需规定被害人和被告人都享有各自的法律援助权,类似因为经济上的问题或者别的特殊的原因没能找到合适的诉讼人,再如被害人自己的参与诉讼的能力相对较差,再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可能是盲或聋或哑等等远原因导致没能委托到合适的诉讼人,此时法院就应该找好法律援助律师或者合适的人来作为诉讼的人,如果某些被害人符合相应的条件规定,此时被害人就应当享有减或免诉讼费和鉴定费等等待遇。(2)在进行司法的实践过程中要对援助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细化。在司法的实践过程中应对被害人进行合理的法律援助并且进行全方位的考虑,有关部门类似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或者侦查等等机关应为被害提供物质上的便利及法律上的援助更加方便他们参与正常的刑事程序。比如可以向他们提供义务性免费的法律咨询,或者建立起一个被害人的误工的补偿制度,还可以建立刑事被害人的人身的保障和其在出庭那段时段的一个休假的制度等。(3)建立起和完善刑事被害人的一个社会救济的制度。首先必须要建立一个被害人的服务机构和经济援助的系统,尊重被害人是作为此制度的基础。确实我国很有必要对被害人的人权问题建立其一个研究以及保护被害人的机构。某些国家,就像美国很早以前就成立好一个名为“国家犯罪受害者调查”的机构[3]。因为我国的财力较弱,现阶段还不能普遍的建立此类型机构,但是我国刑事被害人的人权问题的保护亟待加强。所以国家的各级有关的机关可以慢慢的增设此类型的窗口,免费对被害人进行法律上的咨询和援助。

(二)赋予被害人权利可以独立的提起民事诉讼的制度

赋予刑事被害人权利可以独立地提起民事诉讼。因为附带的民事诉讼确实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和民事诉讼同源却不同质的刑事诉讼,然而民事诉讼在保护被害人的民事权益有着本身的缺陷和不知。在民事诉讼中都存在着精神损害类型的赔偿,然而有着社会危害严重性的刑事案件类似于或猥亵或侮辱的行为,如果被害人得到的只有物质的赔偿,这是明显地不合理,所以确立被害人可以独立地提起民事诉讼对这个问题有着明显的作用。

四、总结

在刑事诉讼中怎样对待被害人以及保障其权利,这个可以反映出社会的文明程度,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健全和完善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制度,它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随着中国今后在刑事立法方面上及司法的完善,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在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慢慢的完善真正能够确保被害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1]王献枢.国际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6.

第8篇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法律诊所;法律职业技能;法律职业精神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含义

诊所法律教育发端于美国,又称“临床法律教育”,系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法律诊所课旨在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在此前提下解决实际问题,这也是法律诊所多开设在高年级的主要原因。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校通常将该课程设定为专业选修课,由学生自由选择是否参加。随着法律诊所课程的开展,指导老师通过各种实践活动,旨在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注重提升学生的律师职业技能,培养法律职业道德,学生们在实践中学习法律,逐渐形成了对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认知。

二、法律诊所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认知的不同侧面

(一)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的区别

传统法学教育沿袭中国传统填鸭式教学模式,采用课堂讲授与书面考试相结合的教育方法。法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但传统专业学习中并没有强调这种实践性,对于培养法律人才无疑是重大的误区。老师侧重于理论的教授,忽视了法律的实际运用,使得很多学生在毕业后无法马上适应工作,普遍存在实践能力差等问题。中国自古尊师重道,强调老师“传业、授道、解惑”的教学方式,这种理念在课堂上体现得尤为明显,老师主导课堂,其权威不可侵犯,这在很大程度上压制了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诊所法律教育源于西方,具有西方教育模式的特点。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诊所法律课程以实践为基础,充分体现了法学教育的应用性和实际操作性,其显著特点是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学生占主导地位,老师只是起到辅助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教师只是在学生提出问题前,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去探讨解决问题的各种可能性,指导学生怎样去检索有关的法律规范,收集事实材料和相关证据,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发现各因素之间的关系,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进行思索。以课堂实践为例,老师将真实的案件材料交给同学阅卷并让其撰写法律文书。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作为当事人的“准律师”得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利用所学知识,解决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当遇到不能解决的难题时,方能咨询老师,此时老师才能介入给予学生建设性的意见。

(二)法律诊所课程注重培养律师职业技能

作为以后的法律执业人员,在校法科学生还欠缺很多,与真正的法律执业者差距甚大。诊所法律教育的诞生来源于如下一种认识:未来的律师要成长为具备良好素养的执业律师需要一些重要的技能。法律诊所在课程设置上尽量从培养学生的律师职业技能出发,希望能借此课程对学生将来的职场工作有所帮助。根据《麦克特报告》关于律师基本技能的介绍,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应具备解决问题、法律分析及推理、法律研究、事实调查、沟通、谈判、采用诉讼或另类纠纷解决办法、律师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认定和解决道德难题等基本技能。法律诊所的教师通常是拥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正如诊所的口号是“像律师那样行动和思考”,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人才。真正接触律师真实的工作状态,观察优秀律师的言行举止,并进而学习、吸收,这是法律诊所能带给学生的真实且具有实效的职业体验和技能培训。在法律诊所课上,老师有意识地训练学生的律师基本执业技能。比如模拟谈判、草拟合同、解决真实案件、组织会议流程、记录会议内容、总结发言等各种学习任务,其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可以锻炼学生沟通、工作组织与管理等相关技能。

(三)法律诊所课程强调律师思维

“以委托人为中心”,是指导老师在法律诊所课程中强调的核心理念之一,也是一种重要的律师思维。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应时时谨记该原则,学会站在委托人的角度并立足于理性思考的基础上追求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这在模拟谈判和草拟合同实践中体现的极为突出。模拟谈判是一种新型的授课方式,两组学生作为可能发生交易的双方,接受关键信息不同的谈判背景材料,基于此材料进行谈判达成交易,并就谈判过程分享感受。通过模拟谈判,学生对“以委托人为中心”的律师思维理解更为深入,作为受委托人应站在委托人的角度在确保达成底线交易的同时再去追求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不是一味追求更大的利益导致交易无法达成。在草拟合同中,如何站在委托人的角度,尽量满足委托人的要求是核心要务。在满足委托人要求的前提下,再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比如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的过程,从委托人的要求出发,尽量设置符合当事人意愿的条款,同时应为委托人防范风险,针对对方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予以体现。

(四)法律诊所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

从在校学生开始培养法律职业道德,在接受法学教育阶段就能树立良好的职业精神,以免日后遇见问题时手足无措,让学生们在学习期间逐渐培养起职业尊崇感,认真考虑今后可能遇见的对职业道德的挑战,并给予合理的解决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就是强调法学院毕业生应具备职业精神。“职业精神是与法律职业的宗旨紧密相连,以律师的如下行为表现出来的:举止、诚恳、个性、公平、能力、道德行为、公众服务和对法律、法庭、客户、其他律师、证人以及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的尊重”。律师不是天生就有职业道德,这源自律师们的生活经验。学校是学生第一次接触职业道德相关内容的地方,由经验丰富的法学教师传授对学生形成良好的职业价值观有重要的影响。传统文化在当今社会仍焕发着勃勃生机,将中国传统礼仪文化同法学教育相结合有着深远的意义。诊所法律教育从西方引进,带有西方价值观的色彩,其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需结合中国国情,尤其是将中国传统价值观纳入到法律职业道德的学习中去。指导老师尤其强调待人处事中应注意的“礼”。作为以后的法律执业者,不可避免地要和形形的人打交道,比如处于不同阶层的当事人、法官、检察官、警察等,面对不同的人就要遵守不同的“礼”。我们不仅要注意语言表达的艺术,而且要穿着得体,行为得当,内心要恭敬谦逊,常怀自卑之心。礼仪适当,是一种社交艺术,不是一时刻意为之,应时时刻刻以合乎“礼”的规范要求自己。

三、诊所法律教育认知的途径和方式

在实践中学习法律是法律诊所课程的重要特征。“听而易忘,看过易记,做过易懂”,在实践中习得学习法律的方法,会内化成自己的东西,对知识的理解也会更加深刻。因此,诊所课程多设置实践活动环节,让学生从实践中学习法律。正所谓“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学会方法往往更重要,比如在会见当事人、阅读案卷、撰写法律文件、记录工作底稿、学会记笔录、草拟合同、代表委托人谈判、讨论真实案件等一系列实践活动中,活动中的表现、运用的方法、事后的总结等将决定课程成绩,没有书面考试,重要的是学生在实践中习得运用法律的方法从而提升自我。以下从法律诊所课堂的主要实践活动可以窥见一斑:

(一)场景模拟

通过角色扮演,在假想的一定场景下完成和法律相关的任务,这经常见于会见、咨询、谈判、事实调查、庭审等环节中。除了模拟谈判,场景模拟还包括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由学生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角色,在模拟法庭教室“开庭”,感受真正的庭审场景,推动法庭程序的进行。

(二)校内法律诊所

校内诊所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范本,在帮助学生从法学院到真正职业的过渡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对学生而言,能够接触到健全而运作良好的管理体系对学生未来发展成为高效而负责的职业者至关重要。诊所有明确的书面规程、值班制度以确保工作高效、责任明确。学生们根据值班表按时到诊所值班,跟踪案例状态、将案例分类、排好日程表、维护文件、接待当事人等都是学生值班时应负责的工作,这也是一名准法律人应熟练掌握的技能。

(三)公益法律援助

诊所法律教育不仅为我国法学教育提供了一种新的教学模式,同时也提供了一种法律援助模式,对公益法律援助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专业律师出于成本的考虑,投入公益法律援助的精力十分有限,然而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又急需法律援助,在这种情况下,诊所学生逐渐成为法律援助的辅助群体。诊所学生通常是在校法学高年级学生,已基本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在老师的指导下,在诊所中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既培养了学生的职业技能,又为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问题。

(四)社区法律服务

在特定的社区内,法律诊所学生进行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通过社区法律服务,学生将学到的理论知识用通俗化的语言向社区居民进行普法宣传,既满足了社区居民的法律需求,又强化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学习,同时也能锻炼学生的演讲能力、应变能力等。

四、总结

法律诊所课程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法律职业道德,为致力于成为律师群体的学生提供了一个十分实用的平台,充分体现了法学的应用性和实际操作性。通过各种实践教学活动,法律诊所学生形成了对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认知,并将在以后的学习中不断深化这种认知,向合格的法律人不断迈进。

[参考文献]

[1]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左卫民等.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本土化与多元化探索[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

第9篇

1.法律诊所与法律赋能的有机结合:法律赋能诊所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法律思考

3.法律实务法律顾问在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4.以法律视角审视法律逻辑在法律应用中的作用

5.法律文书写作课中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实践能力培养方法之我见

6.浅析《法律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对正义的探索

7.“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划分之反思

8.试论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在法律演进中的作用

9.法律解释:服从法律还是创造法律

10.以案说法: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11.论法律的融合、地区法律的趋同与法律全球化

12.从“法律”\“习惯”和“法理”看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13.法律原生态的杀手: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

14.探究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对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促进作用

15.从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看法律英语中的修辞翻译

16.“法律解释”与“法律诠释”之术语辨析

17.法律教育中法律思维的养成

18.浅谈民商事法律谈判对于法律人的要求

19.浅析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完善民商法律体系

20.中职法律教育与中职生法律素质的提高途径研究

21.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22.浅析实名火车票的法律性质及遗失车票的法律后果

23.本科法学教育中法律思维与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方法探微

24.俄语法律词典在俄语法律术语研究中的作用

25.微信群规约的法律属性及法律责任

26.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与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培养

27.论法律诊所教育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28.探讨高校法律教育对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

29.如何正确处理法律文书的格式要素与法律逻辑要素之研究

第10篇

年上半年司法所在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和市司法局的精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积极开展工作,不断开拓进取,较好的完成了司法所的各项工作,现将我们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紧紧围绕“实战大练兵”活动扎实开展三项重点工作

一是根据宁国市司法局的文件要求,今年的重点工作是开展“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实战大练兵”活动,司法所在深入领会这一活动的实质后,印发了司法所实战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并将“实战大练兵”活动融入到司法的各项基础工作当中。

二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今年三月份我们所又接收了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目前我们所共有两名社区矫正对象,均已实现人档齐全。对每一个矫正对象,我们都根据其自身特征,认真制定矫正方案,严格按照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教育改造。

三是立足本职,做好回归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安置帮教工作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重大,目前司法所的在帮人员共有13人,司法所为每个人都制定了档案,根据每个人的特点、专长情况进行分类帮教,并有专人负责跟踪教育,层层落实责任制,司法所在开展平时的基本工作时,定期对其进行回访,找其谈心,一方面加强对其思想上的改造,教育其要遵纪守法,做守法公民,另一方面帮助解决其生活上的困难,确保其生活稳定。因工作认真细致,现无一人重新犯罪,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是扎实开展人民调解及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司法所制定了定期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一建立台账,会同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及时进行依法调解,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及时报党委政府协同处理。今年以来,我所共进行矛盾纠纷排查6次,排查出矛盾纠纷25起,上半年共调解纠纷18起,制定的调解协议书均得到了很好的履行。

二、结合各部门做好普法宣传及法律援助工作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了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并对照计划逐步逐项落实。继续坚持了党政干部集中学法活动,利用每周一上午政治业务学习时间,每月安排1—2次学法内容;认真组织各中小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积极督促各村、社区采取壁字、专栏、会议、广播等形式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使我办普法工作开展的既扎扎实实,又轰轰烈烈,取得了预期的效果。除了这些基本工作以外,在“三八”妇女节、“315权益保护日”等一些特殊的日子,司法所还联合妇联、工商、团委等部门积极的到辖区内人群集中的地方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在进行普法宣传的同时,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积极的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通过在辖区内人口集中的地方设置宣传站点、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通过我们的工作,目前辖区内的居民对法律援助都有了基本的了解,下一步我们将进行更加广泛深刻的宣传,更加完善我们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积极参与综合治理,为党委政府分忧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密不可分,今年上半年,我所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参予制订计划、召集会议、部署工作、检查督促等各项活动。周密安排,多措并举,狠抓城区治安防范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平安建设、群防群治、安全生产等专项工作,较好的发挥了自身的职能,为我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全面推进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以上是我们司法所上半年的工作总结,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协助政府工作与自身业务时间冲突等,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会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加强衔接,使工作更加圆满。

第11篇

金秀瑶族自治县的石牌是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政治法律制度,具有“民族习惯法”的属性,是长期以来受到瑶族遵循的制度。目前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金秀瑶族自治县基层司法组织积极帮助协调管理约束当地居民的法制建设,同时因地制宜,通过了解瑶族的法制历史情况,结合石牌制特点以及各种石牌类型对当地居民的不同作用、影响,深入基层利用传统的石牌制度或由司法人员参与调解等方式解决各种纠纷。在调解等司法程序中,善于总结石牌制度与正式法律文本的运用规律和方法,使得司法过程更好地借鉴融入传统石牌的处理方式,有利于司法工作在金秀瑶族自治县的全面展开。

[关键词]

习惯法;石牌制度;司法调解

一、金秀县的司法基层组织的建立

近年来,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以加快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组织建设、义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充分发挥司法行政作用,为深化平安金秀,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首先,结合当地公序良俗展开司法工作。基层司法组织如县司法局、地方司法所在题解过程中善于利用当地村民传统的调解方式,如瑶族石牌制度等其他民俗研究,掌握民族习惯和民族心理,运用石牌制度等民风民俗及其在民众当中的影响,调解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民间纠纷。此外,基层司法组织也在当地群众中积极培养调解员,不仅要求调解员具备一定的法律规范知识,而且也要了解石牌制度等民风民俗,为更好调解矛盾纠纷做出贡献。第二,加强县乡镇的横向联系。金秀在县、乡镇、村居社区三级建立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调解员,县级矛盾调处中心一个,乡镇矛盾调处分中心十个,村社区调委会八十一个,形成了县、乡镇、社区三级调解体系。同时与县法院、公安等部门联系,加强联合调解,调解执行率不断提高。第四,对调解员采取激励机制。为了提高基层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司法局采取以案定补政策,四年来,补贴到办案调解的经费超过五十万元。第三,在法制宣传方面形成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的格局,开展法制工作教育,金秀县的法制宣传取得明显成效。一是抓活动,造声势,扩大法制宣传的影响。利用不同主题的法制纪念日、宣传周、宣传月,通过法制讲座、送法下乡、图片展览、法律咨询,文艺晚会等多种形式推进法律的宣传工作。二是抓载体,搭平台,夯实法制宣传的基础。为加强指导,交流经验,推广典型,金秀县先后搭建起上工作平台,即开设了瑶都政法之窗的电视专栏,建立了普法联络员队伍,创办了普法简报。三是抓联动,求协同,行成法制宣传的合力。近两年,金秀县开展了覆盖机关、农村、企业、学校的思想道德法制教育活动,即思想道德法制教育活动为一个活动,法制和思想道德两个内容,机关单位干部职工、学校和社会三个层面为载体的思想道德法制教育活动,推动了普法、依法治理,向社会各领域各个行业各方延伸。四是抓媒体,建阵地,拓宽法制宣传的渠道。与媒体联合定期不定期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公路沿线、县城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放置法制宣传栏和户外公益广告;各村委充分利用图书室完善法律图书角建设,拓展了法制教育平台。第四,金秀司法基层组织着力打造优质的三个法律平台,提供法律服务。一是构建法律援助服务平台,法律援助网络全覆盖。形成一个中心,十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八十一个村居法律援助工作室,两百五十个法律援助工作点的法律援助网络,聘请了三百余名法律援助联络员,实现了一县一中心,一乡一站,一村一室,一屯一点,一点一员的工作格局。同时加强横向联系,在县民政局、残联、共青团、妇联以及监狱等设立了十多个维权工作站,不断拓宽法律援助领域,四年来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1704件,解答法律咨询八百多人次,涉及金额九千多万元,为受援人挽回或避免损失两千多万元。二是搭建法律顾问规章平台,法律服务促进经济建设。法律服务工作者义务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无偿为人口较为集中,矛盾纠纷较为频发的村居委担任法律顾问,四年来,法律工作者各类法律案件120件,法律文书522件,解答法律咨询三百多人次,为县乡村积极提供法律意见47条,促进项目建设顺利开展;同时广大律师和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工作,单独或配合人民调解委调处纠纷三百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六百万元。三是强化公证服务平台,主动服务群众。公证部门主动为困难群众上门公证,全面提高公证服务水平。四年来,共办理各类公证587件,涉及金额万余元,无私证、人情证、错假证出现。

此外,基层司法在矫正和帮教上有三个强化。一是强化信息化建设,提高矫正和帮教信息化水平。对矫正对象配备定位手机,由单纯的人对人监管转变为人对人以及手机定位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有效提高了监管安全水平。二是强化规范化管理,依法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等部门加强衔接配合,有效防止在交接环节发生脱管漏管现象,积极展开社区矫正执法检查,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行为。2014年全县对可能被判缓刑、监外执行的对象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共八起,全部被法院检察院采纳,截至2014年底,全县接受矫正人数407人,解除矫正204人,无脱管漏管人员。三是强化引导,帮教工作凸显人性化理念。从人文关怀出发,构建四支队伍,即政法、人事劳动、民政、扶贫,共同支持安置帮教工作,多渠道安置刑事解教人员,有效抑制刑事解教人员再次犯罪,四年来共接受刑事安置人员240人,帮教安置率达百分之百。

二、基层司法的主要工作方式之流动调解

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自基层司法工作展开以来,金秀县致力于司法调解工作,在调解方法、调解技巧、调解模式、激励机制四个方面实现突破。随着以调解结案的案件不断增加,调解成功率也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感也有所提升。在调解方法上的突破主要体现在建立了流动调解室。流动调解室是基于金秀广大民众居住在大瑶山之中,居住分散且山中交通不便,对于土地、山林纠纷也更加需要实际考察,村民有时也无法亲自到达司法所接受调解的实际情况考虑,司法局打破传统的调解模式,使用警车警力等深入村民家中、田间地头建立起流动调解室,主动帮助村民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流动调解室中的调解干警既是流动调解员又是法制宣传员,调解员在调解成功的同时,以案示法,把调解案件作为普法范例讲解给其他村民,使得受众群体不断扩大。在调研活动中了解到关于由流动调解而解决的山林纠纷案件。胶厂村和稥桥村的对六鹿冲的林权纠纷始于20世纪80年代,由于两村林木广阔,当时的村民对相邻的交界林地各持己见,九十年代后随着耕作管护区扩大,双方在相接的林地上多次发生争议和冲突,但双方都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林地的归属,争议的林地面积已经逐渐扩大。2012年政府将这片林地划入公益林并按规定发放公益林补助款,两方村民就公益林补助款产生争议;后两村群众因植树造林,发展林业经济发生争执导致矛盾激化,两村群众积极要求乡政府解决纠纷。金秀县司法局联合调处办、六巷乡人民政府等组成调解组深入两村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调解组到现场勘验勾图。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运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到场人员进行单独谈话并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作解释,为了最大限度地平衡两村利益,并就插花地如何确权提出三个方案:一是由林地所有权一方给予插花地林主适当经济补偿,插花地归林地所有权一方;二是双方各自调整经济林、用材林进行交换;三是双方保持永久性插花。经过耐心疏导,双方村民代表对插花地的争议选择了第三套方案,村民代表也明确了各自林地权属,达成了和解协议:一是林地权属以正冲为界,双方各据一边;二是双方群众原在对方山界内种下的经济林、用材林保持永久性插花;三对于公益林补助款的分配,人工造林的谁种谁管谁受益,其余按协议划分确定的权属进行发放。流动调解室的设立扩大了调解的形式,流动调解室把调解过程搬到当事人的家门口,搬到争议现场,使当事人能够直观地感觉到纠纷的焦点。流动调解室对金秀瑶族地区有很大的作用。首先是以案释法。在调解案件的同时,宣传了法律法规,起到调解一案宣传一片的作用。二是现场调解与室内调解相结合,扩大了调解模式。三是全体相关村民都能参与到感受到案件的受理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三、石牌制度与民族习惯法对司法基层工作的借鉴意义

基层司法组织如县司法局、地方司法所在题解过程中利用当地村民传统的调解方式,如瑶族石牌制度等其他民俗研究,掌握民族习惯和民族心理,运用石牌制度等民风民俗及其在民众当中的影响,调解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民间纠纷。此外,基层司法组织也在当地群众中积极培养调解员,不仅要求调解员具备一定的法律规范知识,而且也要了解石牌制度等民风民俗。更好地调解矛盾纠纷。石牌制度对司法基层工作的有较大的借鉴意义。主要从石牌制度的历史、特点、在瑶族人民心中的信仰作用以及案件实际解决上面有所体现。石牌制度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外因促成的封建政治制度的影响;二是本民族世代因袭下来的原始公社制度的某些特征。石牌的权力很大,在参加石牌的居民中,一旦发生纠纷,石牌头人则以石牌条律对肇事者进行处罚。石牌能给违背法规者以严厉的惩罚,它在瑶族之中的影响极深,瑶族群众平时都小心翼翼地按石牌条规办事。因此在司法调解过程中利用石牌制度长期在瑶族群众的约束性,依照石牌习惯进行,简化烦琐的司法程序。

此外,民族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借鉴意义。民族习惯法的司法实践主要体现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立案前,法官邀请地方族老、寨老或瑶老对纠纷进行调解,或通过石牌头人调解,以达到和解的效果。调研中发现,在效果上一般对年龄大的人有较好的效果,对八十年代以后的族人无很强的约束力。无法调解或调解不成而进入诉讼程序的,不适用习惯法,而应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处理。这也是体现了石牌制度等其他民族习惯法的运用在现阶段主要是和解、调解的司法程序的第一阶段,起到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且石牌制度以及民族习惯法都是长期以来适应瑶族人民而制定,对和解调解过程的成功具有很大的推动效果。尽管地方族老、寨老或瑶老对纠纷进行调解的方式方法在司法调解过程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它们在法院中无明文规定或体系化规定,一般只能参照地方的村规民约、石牌条文等民间习惯。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习惯法、石牌制等在司法调解的作用,金秀县人民法院形成了民族特色的调解机制,如民族法官、双语法庭等。

第12篇

隆冬时节,瑞兔迎春,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市司法系统2011年度工作总结暨表彰大会,在过去的一年中,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市司法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司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有效提升,“五五”普法顺利接受验收,“法律八进”活动广泛推进,创建“全国法治城市”有序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呈现新局面,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平安”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全市司法战线广大干部职工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市委、市人民政府,向辛勤工作在司法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和亲切的问候!向获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

刚才,局长对2011年度司法行政工作作了总结,对明年的工作作了安排部署,副局长宣读了表彰决定,我完全赞同。2012年,是我市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司法工作任重而道远,下面,我就如何抓好司法行政工作强调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把握规律,增强做好司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司法行政作为司法权和行政权交叉、融合地带,具有基础性、预防性、服务性和社会性等特征,发挥着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作用。司法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要切实增强做好司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一是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管理、社会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职能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部门要切实发挥司法行政工作的作用,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二是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实现社会公正中的重要作用。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寄予了新期待,不仅要求依法保护公民财产安全,更期待保护社会政治稳定;不仅要求社会政治生活知情权,更期待社会政治生活参与权;不仅要求执法公正,更期待执法公开透明。司法行政工作要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工作主线,切实保障司法公正。三是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从现阶段看,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仍然不平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更多地集中在改善民生方面,主要是致力解决就业、医疗、社保、住房、教育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司法行政工作,特别是人民调解和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司法行政部门要围绕解决民生诉求,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人民权益。

二、服务大局,把握重点,为和谐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一)坚持改革创新,做好大调解和社区矫正工作。一是要不断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要以化解矛盾为主线,进一步强化调解意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三项功能”(调处民间纠纷、预防矛盾激化、法制宣传教育),把矛盾排查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来抓,大力化解涉及民生问题的矛盾纠纷,着力促进解决“群众关心、社会热点、”等方面的问题,最大限度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防止产生新的矛盾纠纷。二是要积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通过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运行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随时掌握动态,严防脱管、漏管。充分发挥社区、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管理作用,加强对社区服刑和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有效降低重新犯罪率,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二)坚持以人为本,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要强化法律服务功能,履行社会责任,在就学、就医、就业、住房保障等方面努力提供法律服务,在房屋拆迁、劳动仲裁、社会服务等公用事务方面提高法律援助的力度,主要针对弱势群体,解决“有理无钱”的问题。

(三)坚持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治素质。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推进普法依法治市工作。一是要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促进全社会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二是要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开展每年一度的“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增加全民法制知识,增强全民法制意识。三是要推进基层法制宣传活动。扎实开展法律“八进”活动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主题宣传活动等,着力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高基层群众依法行使民利的公民意识。

三、加强领导,完善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012年司法行政工作的任务要求已十分明确,全市司法系统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队伍建设,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扎实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要切实抓好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始终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保障和服务。二是要不断加大经费投入。想方设法落实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专项经费,努力解决司法行政机关人员不足、装备落后的问题,不断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进一步落实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的各项规定。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并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不断改善执法执业环境。

(二)加强责任制落实。要加强领导责任机制建设,重点强化目标责任制管理,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和重点工作的督查和指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人人负责、层层负责的落实机制,为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实现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