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时间:2023-06-14 16:18:56

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第1篇

关键词:公共卫生;管理体制;改革

公共卫生管理体制是我国社会活动与经济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原有的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合现有的国情的发展,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开展,公共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我国公共卫生管理体制改革遇到中的问题

我国公共卫生管理体制表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共卫生方面的立法体系并不是很健全。虽然我国对公共卫生相关法制建设非常重视,并制定了一些相关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但是其中有些法律法规出现与实际发展不适应的情况,甚至阻碍了当地经济的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其次,我国在公共卫生方面的投入比较低。出现了国家投入只够发放相关人员的工资,各个公共卫生防疫站为了维持自身的正常运营不得不开展有偿服务来支撑,也正是由于此种原因使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不能落实到位,甚至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成为公共卫生有偿服务的后盾,影响了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性。再次,卫生监测技术以及手段等都比较落后。健康产品是为了保证健康安全的产品,如果出现质量不合格产品,就会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很大的影响。尽管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生产规范与技术检测规范,但是不法商家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生产出很多不合格的产品,对公共安全造成很大的危害。由于我国的卫生检测技术与手段都还不成熟,从而使大量的不合格产品、假冒产品充斥着市场。检测技术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我国公共卫生监测技术的不成熟削弱了公共卫生的监管力度;最后,公共卫生监督管理队伍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机构不同于其他的行政执法机构,在此种行业中所需要的人员不仅要掌握公共卫生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求掌握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而且在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如果仅是投入大量的金钱与设备,而没有充足的人才也很难真正地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各个卫生防疫机构缺乏专业人才,再加之公共卫生事业人事制度并未深入改革,高素质人才会因为待遇或者是发展条件等因素在卫生防疫机构工作的时间不长,导致卫生防疫机构的人员素质结构比例失调,不利于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改革对策

1.健全与完善公共卫生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的公共卫生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大立法空间,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进行完善:对于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领域加快立法的速度,使律法规范的范围更加全面;加快健全现有安全卫生管理方面法规的配套章程,从而使安全卫生管理的现有法规提升可以操作的性能;完善已经不能适应的法律法规,在对原有立法修订的同时不断强化卫生监督职能,为公共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奠定基石。不仅如此,卫生行政机构要不断转变职能,由原有的微观管理不断走向宏观管理,由行政管理转向法制管理,依法对社会上的公共卫生事项进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公共卫生部门有法可依,尽快实现依法治理的目标。

2.完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传染病的发生机率不断下降,但是由于人们不良生活习惯而引发的慢性病不断成为人们主要死亡原因,比如说:心脑血管疾病,可能会因为预防不及时而造成的猝死。因此,我国的公共卫生工作应当根据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调整工作的重心。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建立一整套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对我国的疫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统一与完善,提升紧急救治传染病的能力,避免疫情的扩大。另外,还要充分的发挥疫苗的功能,加大监控重点流行疾病的力度,避免重大流行疾病的发生与传播。

3.加大财政支持,提供后盾保证

公共卫生管理事业关系着我国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为了提升社会效益,政府部门应适当加大投入,为社会公共卫生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补贴,这也是改革公共卫生管理原有体制的根本所在。只有完善的财政政策支持才能使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下去,为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提供完善装备、业务经费,才能够充分的发挥出公共卫生机构的监督职能,同时要对监督机构进行分离,实现收费与罚款都通过银行上缴的方式,从根源上杜绝乱收费现象,从而增强监督管理机构的公正性。

4.明确职权范围,完善内部工作制度

对于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根据规定明确地划分职权范围。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要按章办事,对于没有按照规定生产的经营者需要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并限定生产经营者在一定时间进行改正,如果到期生产经营者仍旧没有履行义务,可以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人员没有按照程序办事,就属于超出了职权范围,出现此种情况必须严肃处理。另外还要严格内部工作机制,内部工作机制的严格执行,有利于及时发现与纠正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偏差,有效地防范越权事件与消极执法事件的发生,也能够有效的避免因为某些制度的不健全而出现管理混乱的局面。

5.建立技术保障体系,培训合格人才

公共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很强的专业性,不管是依法审核,还是常规的卫生监督过程都需要技术的支持,比如说:食品安全问题都需要技术设备检测,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技术保障体系,才能为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监督提供坚实的保障,这也是体制改革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除了技术方面的支持以外,还要不断培训专业的人才,人才也是技术保障体系正常运转的关键因素,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公共卫生管理监督机构人员队伍中的专业人员比较欠缺,为使公共卫生事业安全的顺利开展,可以制定定期培训计划,从而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总之,公共卫生管理是我国卫生管理事务中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地提升我国人口的健康素质。因此,要加速我国公共卫生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断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改革现有工作的模式,完善立法,健全应急机制、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权范围,提高工作人员的办事能力,并要加大财政投入,健全技术保证体系,培训专业人才,使国民全面身体素质得到整体提升。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 系统论 重大活动 卫生监督保障

随着我国举办重大政治、经济、体育等活动的增多,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保障工作已成为卫生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所谓重大活动,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具有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社会活动实施的专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根据我国目前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保障方式、特点和效果,监督保障方法分为传统卫生监督保障和系统卫生监督保障,前者主要根据以往监督经验、方法进行食品监管,属于被动型事故监管,其哲学理论是对立统一规律,即矛盾论;后者是在构建系统的基础上开展实际工作,其哲学理论是系统辩证论,核心是差异协同律。两种不同的监督保障方法源于不同的哲学理论,指导具体工作的视角与方法不尽相同。

一、基本概念

1.对立统一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即矛盾规律,是指事物内部或者事物之间的对立和统一及其相互关系。它揭示事物发展的源泉、动力和实质,强调只要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及矛盾的主要方面,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但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过于强调重点,忽略非重点的情况。而事物常常由于环境因素和内部矛盾的变化,出现重点与非重点的转化,因此在卫生监管工作中,容易出现时紧时松、跟着重点跑的现象,导致缺乏整体系统优化和前瞻性。

2.差异协同律。差异协同律是系统辩证学的中心律,它指出了系统发展的原因在于系统内部发展结构的差异性、协同性、和谐性与自组织性。差异是指系统整体内诸要素、诸层次、诸功能在结构和时空上的差别,差异现象表现出的变化就是信息。系统的差异分为内在差异和外在差异,外在差异是内在差异的表现,在一定条件下,又掩盖了内在质量与结构上的差异。差异包含矛盾,但矛盾不等于差异,两者在程度上有所不同。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中,安全隐患不是由“矛盾”开始,而是由“差异”引起,因此,接待饭店食品生产过程的一切“差异”是监管工作的基础。

二、传统与系统卫生监督保障具体方法之比较

“哲学既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又是观察分析和处理各种问题的方法论”,从矛盾理论到系统辩证论,为人类认识改造世界提供了新的观点和方法,也推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的方法和认识的发展。

1.卫生监管方法。传统食品卫生监督保障是问题出发型,其工作方法是抓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食品生产中出现的各种变化、问题(系统辩证论中称为差异) ,发展不到一定程度,不能作为主要矛盾,往往不能提前采取措施,预防为主成为空谈。系统论食品卫生监督保障是发现问题型,即从系统内部出发,研究食品制售系统中各个要素的联系,检查可能发生食物中毒的环节,把生产中出现的差异作为信息,进行安全信息管理,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

2.卫生安全生产。传统卫生监督保障中,由于强调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卫生安全依附于生产而存在,而安全基础工作的作用受到忽视,但在实践中,安全问题不一定都可以表现为矛盾,更多的是差异,当差异不涨落、不融合、不放大时,危险因素就不会发展为矛盾, 安全问题就容易被忽略。而在卫生安全生产与经济出现冲突时,由于管理者缺乏系统思想,片面追求经济利益,食物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系统论食品卫生监督保障强调食品卫生安全生产工作以系统辩证论作为指导思想,重视研究生产中的各种差异,采用系统工程的方法,认识来分析解决食品生产中出现的各种卫生安全问题。

3.卫生知识培训与安全意识。一般来讲,从业者食品卫生安全素质与企业要求之间存在着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表现为矛盾, 可以通过卫生知识培训缩小、转化,形成与企业一致的积极力量。系统论食品卫生监督保障认为,从业者的卫生安全知识与意识是食品安全管理系统中,最大的、也是最重要的差异,是依靠单一的重罚性强制管理所无法解决的,因此须从系统的角度出发对从业者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提高职工对正确操作与违章作业的差异的认识,自觉意识到这些差异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性,避免从业人员缺乏科学的食品卫生技能和正确的卫生安全意识的差异在某种条件下,与食物中毒因素协同放大,造成食物中毒事件。而传统卫生监督保障方法未能区分从业人员卫生意识的差异,卫生培训效果缺乏针对性,因人的因素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概率增加。所以,通过食品卫生专业培训,改变系统中“人”这一要素的结构、层次,缩小与食品制售安全性要求的差异,以达到系统最优化。

4.预防食物中毒。从对立统一规律角度看,食物中毒是矛盾发展和运动的特殊阶段,因此接待饭店处理和解决食品卫生问题往往采取以斗争性为主的解决方法,机械的按照规章制度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罚,类似的食物中毒仍重复发生;从系统论的角度看,食品制售过程出现各种差异是常见的,大部分差异不会轻易导致食物中毒,预防食物中毒要从系统要素、结构、功能等全方位入手,对企业整体规划、优化生产过程、规范操作、提高人员素质和加强管理等诸多的间接原因进行全面改进,控制有关差异变化,使有关差异与食品安全要求的差距缩小或协同发展,从而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卫生部: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2006年2月13日

[2]陈先达 杨 耕:马克斯主义哲学原理.(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27页

[3]乌 杰:系统科学方法论与科学发展观[J].系统辩证学学报,2005.7 ,13(3)1~12

第3篇

【关键词】 公共卫生;体系;职能;健康

全球经济一体化加速了世界各国经济的共同发展,由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诸多问题已超越了国界,促使世界各国在公共卫生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实现公共卫生方面的双赢和多赢。面对公共卫生的全球化发展,中国一直在探索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适应人民健康需求的现代公共卫生医疗体系。2003 年卫生部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全面实行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确定了中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建立健全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完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体系、城市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卫生科普宣传体系和财政经费保障体系。并颁布了10 部与公共卫生有关的法律,以及若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一步加大了财政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支持力度。

现代公共卫生体系的最佳模式应该是政府行为+科学技术+社会动员。现代公共卫生体系是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救治等体系在内的一个大范畴,解决公共卫生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首先应将公共卫生体系作为一个整体,实现公共卫生体系的全面建设,保证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提高总体运作效率。另外,公共卫生职能履行必须有法律保障,应制定公共卫生体系的母法,明确公共卫生体系的构成及其职能,公共卫生的职权职责及其主体都应该是法定的,做到权责统一。根据发达国家实行的模式和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适合亚太地区国家的现代公共卫生体系的框架,中国现代卫生体系的建设包含十个方面的基本职能,其中涉及三大类的卫生服务工作,各项职能的履行又可具体分解为规划、实施、技术支持、评价和质量改善、资源保障五个环节,需要不同的部门或机构来承担。

1 现代公共卫生体系的构成

1.1 建立完善的政府公共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院。

1.2 预防和治疗的服务机构(医院、社区服务中心、社会团体等);保障公众安全的部门(公安、消防等);保障生存环境的机构(环境劳动保护、质量监督等);促进精神健康的机构(文化、教育、体育等);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经济资源的商务机构;救助弱势群体的民政慈善机构。

2 现代公共卫生体系涉及的三大类卫生服务

2.1 由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的,常规开展的疾病监测、疾病预防与控制、健康保护、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卫生服务工作。

2.2 制定健康的公共政策、调整卫生服务的方向和措施。减少环境对人群健康的不良影响,促进人们维护和改善自身健康。

2.3 卫生服务的保证,有效保证卫生服务质量、公平性、安全性。

3 现代公共卫生体系应履行的十项基本职能

3.1 监测人群健康相关状况

①连续的收集整理、分析利用、报告反馈、交流与人群健康相关的信息;②建立并定期更新人群健康档案,编撰卫生年鉴;③人口、社会、经济学等信息;④人群健康水平,如营养膳食水平、生长发育水平等;⑤疾病或健康问题,如传染病、寄生虫病、心理疾患、突发卫生事件等;⑥疾病与健康相关的因素,如生物、环境等因素;⑦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如免疫接种、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等;⑧公共卫生资源,如经费、人力、机构、设施等;⑨公共卫生相关的科研和培训信息。

3.2 疾病或健康危害事件的预防和控制

3.2.1 对正在发生的疾病流行或危害人群健康突发事件,如传染病流行、新发疾病的出现、慢性病流行等,开展调查预防并采取控制措施,开展病例发现、诊断、治疗。

3.2.2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应急准备包括应急预案常规储备。

3.2.3 对有明确病因的疾病实施健康保护措施,如免疫接种、饮水加氟、食盐加碘、职业防护、婚前和孕产期保健等。

4 发展健康的公共政策和规划

4.1 发展和适时更新健康的公共政策、法律法规、卫生标准等,指导公共卫生实践、支持个体和社区的健康行动、实现健康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

4.2 发展和更新卫生规划,制定健康目标和可测量指标,实现连续的健康改善。

4.3 多部门协调,保证公共政策的统一性

4.4 全面发展公共卫生领导力量。

5 执行公共政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卫生标准

5.1 全面深入执行公共政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卫生标准等。

5.2 依法开展卫生行政许可、资质认定、卫生监督。

5.3 规范和督察卫生监督执法行为。

5.4 通过教育和适当的机制,促进从业人员依从。

6 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6.1 开发和制作适宜的健康传播材料。

6.2 设计实施健康教育活动,发展个体改善健康所需的知识、技能、行为。

6.3 设计和实施公共场所的健康促进活动,宣传支持个体的健康行动。

7 动员社会参与,多部门合作

7.1 通过社区组织和社区建设,提高社区解决健康问题的能力,实现增权。

7.2 开展伙伴关系和建立健康联盟,共享资源,促进人群健康。

7.3 组织合作伙伴承担部分公共卫生基本职能,并进行监督和管理。

8 公共保证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可用性

8.1 保证个体和人群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可用性。

8.2 帮助弱势人群获取所需的卫生服务。

8.3 通过多部门合作,实现卫生服务的公平性。

9 保证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9.1 制定适当的公共卫生服务标准,确定有效可靠的测量工具。

9.2 监督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9.3 持续地改善卫生服务质量,提高卫生服务的安全性

10 公共卫生体系基础结构建设。公共卫生体系的基础结构是庞大的公共卫生体系的神经中枢。

10.1 发展公共卫生人力资源队伍,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岗位准入、内部考核、分流机制,保证人力资源队伍的稳定、高素质、高效率。

10.2 发展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包括建设卫生信息平台、管理整合信息系统。

10.3 建设公共卫生实验室,发展实验室检测能力。

10.4 加强和完善组织结构体系,健全公共卫生体系管理和运行机制。

11 研究、发展、实施革新性的公共卫生措施。此项职能为公共卫生实践和公共卫生体系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科学支撑。

11.1 全面地开展基础性和应用性科学研究,研究公共卫生问题的原因和对策,发展革新性的公共卫生措施,支持公共卫生决策和实践。

11.2 传播和转化研究成果,应用于公共卫生实践。

11.3 与国内外高端研究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开展合作。

参考文献

[1] 《关于深化医疗改革的意见》。

第4篇

关键词:卫生监督 体系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包括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卫生监督执法的卫生体系”,正式拉开了全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序幕。

2005-2006年,卫生部先后颁布实施了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对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职责、建设标准、原则、要求、技术支持能力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规定,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要求是明确的。本文通过分析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反映卫生监督机构的现状并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为进一步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供依据。

一、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的重要意义

1.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的重要性

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出现的“苏丹红”事件、“疫苗”事件、“阜阳奶粉”事件等,电视报纸新闻铺天盖地,媒体报道也是连篇累牍,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公共卫生事件的高度敏感,说明了社会各界对人民健康的极大关心,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社会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人民健康事件的发生。同时,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医疗服务市场比较混乱,非法行医在一些地方比较猖獗,出租、外包科室的问题在一些中小医院相当普遍。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要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充分利用法律的武器,保障好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我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与经济社会及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一是由于长期以来卫生监督体系不完善、执法运行机制不健全、监督职能不明确、保障政策不落实,造成执法工作条件差,技术手段落后,监督效率低,执法能力不高;二是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发展不平衡,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成为卫生监督执法的薄弱环节甚至真空地带;三是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不适应综合执法的要求,特别是在基层尤为突出。因此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迫在眉睫。

二、我国卫生监督体系的沿革与发展

1.改革开放之前卫生监督工作开展的情况

改革前我国卫生监督工作一直参照前苏联模式,由卫生防疫机构实施执法,履行行政业务管理、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等职能,卫生法制建设尚不健全,主要是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颁布卫生行政规章,缺乏专门的法律或法规。

2.改革开放之后卫生监督体系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卫生监督工作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1995年《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监督执法主体,标志着我国卫生监督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相继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近20部,卫生监督工作进入法制管理阶段。我国还建立起一支专职监督队伍,基本形成了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以及医疗服务的监督监测网络,通过各种方式开展经常性监督监测工作。

3.卫生监督体系改革与完善阶段

1996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体制的通知》揭开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序幕,卫生监督体系逐步从卫生防疫系统中独立出来,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共同构成公共卫生体系。2000年《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调整卫生资源配置,理顺和完善现行卫生监督体制,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新体制。2005-2006年,卫生部先后颁布实施了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对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管理、职责、建设标准、原则、要求、技术支持能力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要求。

三、目前卫生监督机构存在的问题

1.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完善

总体而言,目前全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大大加快,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进展顺利,但也确实存在着许多不利因素,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深入,在省、地市、县区三级卫生监督机构中,执法主体仍没有解决,机构设置不到位。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单位名称、行政级别、内设部门、人员管理等均缺乏统一和规范,卫生监督机构职能不明确,各地卫生监督机构的职权范围不一致,监督和检测分工模糊。这些情况的存在反映出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完善。

2.领导重视程度不够,企业自我防护意识差

一方面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虽然强调依法行政,但对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卫生监督执法不够重视,甚至阻碍限制,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卫生立法工作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各方卫生法制观念淡薄,生产经营单位往往只应付卫生执法检查,而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卫生认识水平参差不齐,自我防护意识差。

3.卫生监督员数量不足,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我国卫生部《中国2000年预防保健战略目标》对卫生监督队伍的要求是2000年按人口比例每万人配备1.5名卫生监督员,但各地卫生监督人员的数量配置不足较为普遍,在基层尤为突出。造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来自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彻底,卫生监督职能没有落实到位。另一方面卫生监督专业人员学历与职称偏低、专业比例不合理。其必将导致工作量负荷加大,从而使卫生监督工作出现监督覆盖率低、工作质量不能保证,监督频次减少等现象。

4.卫生监督机构财政保障不足

卫生监督机构的办公用房问题依然突出,经费来源差别很大,大部分存在财政保障不足情况。

5.卫生监督执法装备不足

卫生监督取证器材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是卫生监督工作的最基本工具,对于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提高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和重大活动卫生保障的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大部分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执法装备不足,检验监测器材设备陈旧落后,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短缺严重,难以实现快速、准确、全面的监督监测目标,严重影响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

四、对策与建议

第5篇

关键词:健康公平;医疗体制改革;实质公平;卫生服务;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F3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9)08-0066-04

在现代社会,人们对健康越发重视,“很多情况下,健康已经取代了拯救,成为人类自身的救世主。”健康也就成为了“卫生保健(health care)的最终目标”。同时健康也是基本人权,“任何人都有获得健康的权利,这就是人人健康。”人人健康直接表征为健康公平。健康公平的法律本质如何,且如何来实现呢?这是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中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希望本文对此问题的研究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有助于医疗体制改革制度的建构。

一、健康公平法律本质的认知

(一)健康公平的法律内涵

“健康公平问题之所以广受关注,其哲学基础在于生命面前人人平等这一事实,无论贫贵富贱,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同等重要。”目前对健康公平的概念界定可以说是千姿百态,但仍可大致分为机会公平派与结果公平派。机会公平派的代表观点为“健康公平即是指所有社会成员均有机会获得尽可能高的健康水平,这是人类的基本权利。”而结果公平派则认为,“健康公平指不同收入、种族、性别的人群应当具有同样或类似的健康水平,各健康指标如患病率、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期望寿命等的分布在不同人群中应无显著差别,健康状况的分布不应该与个人或群体的社会经济属性有关。”目前很难说,两派观点谁优谁劣,不过最为权威的WHO与SIDA(瑞典国际发展合作结构)仍从结果公平视角界定健康公平,意为健康公平应该是共享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而非分摊不可避免的不幸和健康权利的损失。

缘于“影响健康的因素也不仅是人体生理结构和功能异常改变,而且包括遗传因素和生存环境、工作环境和家庭情况、生活方式和卫生习惯,还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和社会服务等许多生物性和非生物性因素,”笔者认为理应将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结合,将健康公平区分为应然性健康公平和实然性健康公平进行界定更为科学、更为适宜。应然性健康公平主要强调卫生服务产出或结果的公平,表现为在不同人群健康状况的基本相同或实际上的基本相似。显然,应然性健康公平只是人类的理想,在该理想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有一个公平的机会发挥出足够的健康潜力,更理想地说,就是如果可以避免的话,没有人达不到这种健康潜力。”实然性健康公平则为全体社会成员应该以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获得卫生服务,并达到在社会普遍健康水平上的一致性,而不是取决于其社会地位、收人等因素。无疑实然性健康公平是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的有机结合,既能够体现不同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又表明了,不是要消除人群中所有的健康差异,而是要降低或消除由本可避免的不利因素所导致的健康差别,具体表现为承认健康不公平状况的存在而制定可以实现的分阶段目标和原则,分阶段、分层次、分人群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健康”的目标。

(二)健康公平的法律本质

1 体现为公民健康权的公平保障

1978年国际初级卫生保健大会在其大会宣言(《阿拉木图宣言》)中指出“健康是基本人权,达到尽可能的健康水平是世界范围内的一项重要的社会性目标。”“在自然法学派的眼里,健康权是先验的,人的健康被认为是与生俱来的权利。”无疑健康在法律中体现为一种权利,即健康权。事实上不少国家在宪法中就直接将健康视为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而公民健康的实现依赖于经济的发展水平,但非简单的一般线性关系,还受到诸多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可见公民健康的实现不能仅仅依赖于私法责任或私法救济,更多的需要依赖于公法责任。这也表明若要实现公民健康,健康权不能仅为一种私法领域的消极权利,还应是社会权范畴的积极权利。实际上,人类对健康权的认识过程也刚好印证了此逻辑推断。从远古时代到公元前5世纪,“都是在私法的维度上考虑健康权的体系框架和保护问题,国家只是消极地在最后道德标准的范围内为私人提供最后的救济手段。”到了17世纪人权概念基本形成之后,受古典自由主义法哲学、功利主义经济学的影响,开始把包括健康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权利从慈善、人道救济或社会互助的角度转向了国家的积极行动。到了19世纪初期公共卫生问题的出现加速了将公民健康权纳入社会权考察的步伐。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健康权已经完成了“从古代纯粹的私权形态向公私权混合形态的转变,由纯粹的向个人主张的权利转变为向个人和国家均可主张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只要公民健康权得到了保障,公民就收获到了健康。

健康体现为一种权利,那么健康公平则是指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公平的机会获得同等的健康权利,也即是每个公民的健康权得到同等的实现。健康权的公私权混合形态属性决定了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实现负有尊重。、保护。与实现等三方面的义务。其中实现的义务显得尤为重要,主要是通过国家健康政策和在健康方面投入足够比例、提供相应的卫生服务或创设相应条件的义务,且主要表征为公民医疗权的实现。医疗权是公民健康权的自然延伸和重要保障,为“公民所享有的医疗照顾以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权利的总和。”从结构上分析,医疗权是由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权、医疗照顾权利、紧急救治权利、医疗知情同意权利等四方面构成的权利群。医疗卫生资源分配权既体现了“天赋人权”的自然法学理念,又认识到了医疗卫生资源的稀缺性,是在不同社会主体间界分获享医疗卫生资源的范围。这是公民享有其他医疗权的基础与前提。当然后三者也是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权的自然延伸,也可认定为是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权的子权利。

综上所述,健康公平在法律上即体现为在涉及健康权实现的诸多环节,公平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不因贫富贵贱而区别对待,特别是医疗平等权的法律保障。不过缘于医疗卫生资源的有限性与公民健康权的扩张性,目前我国只能保障公民基本健康权的公平实现。

2 体现为社会法视域中的实质公平

公平从本质上讲是关于社会成员间利益进行合理调整的一种平衡理念和由此建立起来的平衡机制。“在这一平衡机制之上,人们选择正义的法律,并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人们之所以选择法律,是因为法律能够具有虔诚的公平信仰与有保障的公平追求,并能通过公平的法律机制来矫正人类失范的利益分配行为,而由不公平走向公平。按照对起点与结果公平性的不同要求,法律中的公平有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之分。在民法中,公平主要指形式公平,意味着机会与起点平等,即“社会资源平等地向市场主体开放、竞争的起跑线公平、市场主体同等的不受歧视、市场主体平等地拥有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手段。”而“经济法上的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桌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实质公平一方面对具备特殊条件、地位和能力的社会主体在有些方面予以一定限制,增加其义务,减少其权利;另一方面对遭受或易于遭受特权侵犯及自身地位弱小的社会主体进行特别保护,赋予其更多的权利而减少其承担的义务。显然,经济法视域中的实质公平采取了更加务实的态度来追求更接近正义的公平。“正如过度的自由有损于一个社会的正常存在所不可缺少的社会秩序一样,过度的平等同样也会损伤社会秩序,并削弱社会活力,降低社会效率。”实质公平乃一种承认社会成员个体差异、区域发展差异的公平。

“影响健康的因素也不仅是人体生理结构和功能异常改变,而且包括遗传因素和生存环境、工作环境和家庭情况、生活方式和卫生习惯,还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和社会服务等许多生物性和非生物性因素。”缘于社会成员间的身体条件与经济社会地位的差异,社会成员之间的追求健康公平的起点差异是绝对存在。无疑健康公平理念理应包含承认现实生活中健康差异的绝对存在。同时健康公平在结果上表现为不同收入、种族、性别的人群应当具有同样或类似的健康水平,各项健康指标的分布在不同人群中应无显著差别,即健康状况的分布不应与个人或群体的社会经济属性有关。很明显,健康公平是在承认社会成员健康差异的基础之上追求健康水平的基本一致。这刚好契合了经济法视域中的实质公平的内涵。按照经济法视域中的实质公平解读,健康公平有如下几个层次:

第一,获得卫生服务的机会公平。私法的机会公平是在抹杀主体之间具体差异基础之上的抽象公平,而经济法视域的实质公平则承认这种差别,并采取相应措施调整这种差别。健康公平即为每一位社会成员在需要时均有公平的机会获得应有的卫生服务,达到基本的生存标准。不过这里的机会公平有两层含义:“一是共享机会,及从总体上来说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二是差别机会,即社会成员之间的发展机会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应有着程度不同的差别。”同样,健康公平中体现为社会成员在基本医疗保障方面享有同等机会,而在补充医疗保障方面据卫生需要和支付能力的差别享有差别的机会。

第二,医疗卫生资源的分配公平。“经济法对公平的关怀更趋实质,将分配公平引人自身的价值体系,在认同分配差距所具有的经济意义上的合理性,更兼顾社会意义上的合理性,体现出法律不同于经济学的人文关怀特性。”经济法中的分配公平具体表征为:“在初次分配领域,以比例平等的原则来调整分配中的利益关系;在再分配领域,以完全平等的原则来调整分配中的利益关系。”健康公平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主要体现为在再分配领域借助社会医疗保障对社会财富进行公平分配,其中又集中体现为按照卫生需要(或需求)将医疗卫生资源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公平分配,进而实现人群中卫生服务的产出即健康的公平分布。

第三,健康领域的正当差别待遇。“现代社会的发展已经导致人们相互之间在能力、财富拥有等方面的差距愈加显著,如果法律对这些先天性的不平等的景况视而不见,依然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就只能使“不平等变得天经地义,甚至加深这种不平等”。因而,源于人道主义现代思潮和社会福利理念的影响,经济法也就将有条件的差别待遇原则纳入了实质公平的范畴。在健康领域,差别待遇原则所体现的是医疗卫生资源应据卫生需要者的具体情况作具体分配,在法律中表征为法律权利、义务的区别对待,其主旨是通过补充社会最不利者或最少受惠者的健康利益而达到健康利益的强势群体和健康利益的弱势群体之间的健康状况的差距最小化。

二、健康公平法律本质的实现

(一)实现过程的构成分析

从理论上,我们可以把影响健康公平实现的过程划分为起点的公平、机会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若这三者得到了实现,则实然的健康公平就接近或达到了应然的健康公平。“就人的活动的起点而言,有整个人生的起点和人数的某一阶段或某一活动的起点之分。”同样做任何事情都应有起点,“但在这个起点上平等或非平等,则是此前各种活动的结果,是先天和后天的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对于一个人的健康而言,影响的起点因素有先天性的身体条件、社会所给定的条件和所处地理环境方面区别于他人。同样对于健康公平也有起点性影响因素,即起点公平。无疑起点公平涉及到影响个人健康起点的所有因素,只不过有些因素是可控制的、可避免的,而有些因素是不可控制的、不可避免的。当然对于健康公平的实现而言,只有可控制性因素才有价值。就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语境中的健康公平来说,起点公平的所有影响因素均表现为接受卫生服务的起点是否公平。鉴于卫生服务的可交换性,此处的起点公平主要表征为居民在购买卫生服务的支付能力上是否公平,这实际上就是指卫生服务的筹资公平问题。“‘机会’指的是参加某种活动的行为权而非接受权,而且必须是由社会赋予的。”对于健康公平中的机会就是获得卫生服务的机会。机会仅仅作为一种权利,是抽象的、难以实现的。无疑“‘机会’作为一种权利还应包括行使这一权利的基本条件。”那么所谓机会公平即为社会赋予的参与某种社会经济活动的权利和基本条件的平等,其在健康公平中体现为:卫生服务需求者获得卫生服务的权利与基本条件的平等性,也意指卫生服务的物理可及性。显然健康公平中的机会公平就是卫生服务_的提供公平。不过缘于机会的有限性,机会公平也只能是差异性的公平,即把获得卫生服务的机会给予最需要的、且同等病情下预后较好的卫生服务需求者。“起点公平并不导致结果的公平”,“机会公平并不是最合理的”。可见健康公平也要追求结果公平,也即是健康公平应是起点公平、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的有机结合。健康公平中的结果公平体现为卫生服务的利用公平,表征为卫生服务的可得性公平,即卫生服务的需求者切切实实得到了相应的卫生服务,且服务的质量符合需要。

综上所述,健康公平实现的过程是一个由卫生服务的筹资公平、卫生服务的提供公平与卫生服务的利用公平等过程组成的连续性过程。任何一个环节的不公平均可成为影响健康公平实现的关键性要素。因此,健康公平的实现也就是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卫生服务的筹资、卫生服务的提供与卫生服务的利用等三个环节的公平性的实现。

(二)实现的法律保障

健康公平实质上是改革发展成果在卫生领域公平分享的一种体现,其中集中反映了人们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利益完全一致、利益完全对立与利益“和而不同”等三类之分。对于第三类利益关系的形成与维持,罗尔斯有精辟的论述,他认为:“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仅靠自己的努力独立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对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的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元动于衷,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了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无疑,健康公平也体现了人类社会共同体的利益一致性,同时,缘于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过程中诸多社会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而致使健康公平之中存在着利益冲突的成份。若利益冲突成份在比例上超越利益一致的成份,就必然导致健康不公平。显然必须借助制度性规范来将健康公平中的利益冲突限制在合适的限度内,使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中的社会主体间形成利益的平衡,也才能由健康不公平转化为健康公平。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正式性制度规范,法律制度在此利益冲突的协调中,也即是健康公平的实现过程中,有着独一无二的制度性保障优势。笔者认为,法律的制度优势的发挥主要从两个方面人手。

第6篇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卫生监督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重点开展执法监督和管理,而他们的专业知识中大多为卫生、医药等知识,鲜有关注管理、法律、社会等方面的知识,造成了他们的知识结构不甚合理,没有得到综合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监督员的综合素质不高,一些执法、管理等工作不能很好地开展。

二、加强卫生监督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必要性

1.繁重的监督工作任务需要配备相符合的人力资源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8部卫生法律以及20多部卫生行政法规和各种规章标准。为了使这些法律、法规得到全面的贯彻,必须依靠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相关的执法监督,督促被监管单位严格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我国的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就要承担着非常严峻的任务,这和人力资源的相对缺乏形成了矛盾。因此,非常有必要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督促贯彻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医疗卫生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

2.频发的卫生事件为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力资源缺乏敲响了警钟

卫生监督体系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国的卫生事件形成了井喷之势,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影响,对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例如:“医闹”事件、刺杀医生事件等全国上下诟病的医疗服务秩序混乱。造成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违法者唯利是图,另一方面是因为卫生监督员的执法不到位,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能。因此,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尤显必要。

三、加强卫生监督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措施

1.卫生监督人力资源的配置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配备虽然缺乏编办认可的刚性规定,仅有卫生部门制定的试行指导意见,但人员的配备要与当地的卫生发展实际相适应。人员的配备可以遵循一定的人力需求预算方法,例如:任务分析法、职能分析法、卫生人力与人口对比法等。当前,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力资源配置应当以任务分析法和职能分析法为主,间或采取对比法、专家评议法。除了进行配置研究外,还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力资源分布现状进行分析,探究它的均衡性,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内部均衡,主要是对机构内部的人力现状进行分析,保证它的均衡性;二是外部均衡,主要是对地区间的人力情况进行分析,探究是否均衡。

2.人力资源的开发管理

为了弥补一些地区人力资源缺乏的情况,必须对卫生机构的人力资源开发进行探究。针对卫生教育存在知识结构不合理的现象,应当在医学教育中增加相关的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卫生监督人才的综合素质。此外,在培养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地区的需求,不仅要培养高学历、高水平的人才,还要培养适应乡镇发展需求的人才。同时还应当完善职业教育,加强对现有的卫生监督人员的再教育水平,更新他们的知识和观念。

3.人力资源管理

第7篇

关键词:医事立法; 迫切性; 医患关系

目前我国尚没有完整的医事法律体系,调整和规范医事领域中的医患行为。有一部分法学家们认为医事领域中的行为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没有必要单独立法,只需在民事法律中加入一个章节即可。有一部分法学家认为,不需要制定医事法,只需制订医疗损害赔偿法即可。实际上,医疗行为虽然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它的专业性太强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用民法通则调整太原则和模糊,法官因不具备医学的知识,在审判实践中很难操作,有时往往很难体现公平和公正。而单立一部医疗损害赔偿法不能解决现存医患关系的问题。医疗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没有医疗行为的法律规范又如何区分对与错呢?是非的标准是什么呢?再者医患关系中,不仅仅只是存在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调整医疗机构的行为,同样还应当有法律规范患者的行为,才能保证医疗行为中正常诊疗秩序和正常的医患关系,确保医学科学技术水平的正常发展,真正体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促进医患关系缓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为努力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因此,应当有完整的医事法律体系,对医患关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确立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设立医疗行为的规范标准、医疗损害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对破坏正常诊疗秩序行为的具体处罚项目和标准,从而有效保障医疗实践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1 医务工作的职业特性

人不仅具有生物特征,并且具有社会特性。医师,作为社会上一种以人为工作对象的特殊行业,被赋予保卫人的健康,防治疾病,增进寿命的崇高使命,这个任务兼有生物学与社会学的意义,这就决定了对职业医师的品质的特殊要求。医务活动的庄严性,不论古今中外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就其实质来说,是对人的生命的尊重。这样一种以人的生命为工作对象的特殊职业,更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和保障,而且由于医疗行业基本上是以独立的脑力劳动为主要形式,更加需要职业的品德修养,强调自我约束(慎独),维护医师这一称号的纯洁和尊严。法制和道德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古今中外,有不少为医业制定的法律制度,有不少为培养高尚情操而设计的医德规约,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基础与意识形态,但许多已随社会变革而成为历史。然而我们应该看到医学属于自然科学,对于为医业所规定的法制与道德,不应属哪一个阶段所专有[1]。对于那些反映了科学规律性、对我们仍然有用的,以及那些反映剥削阶级思想意识,对我们社会不起作用或起相反作用的,应该区别对待给予取舍。近来有关报刊上发表了很多借鉴古代医德的文章,正是反映了对传统医德的批判地继承。30多年来在我国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生活水平不断上升,公费医疗与合作医疗普遍推行,就医率大为提高,医疗设施与医务人员成倍增加,在新情况下出现一些新问题是不足为奇的。特别是十年浩劫破坏了社会秩序与伦理道德,医界深受其害。显然,当前在庞大而繁杂的新事物面前,单纯以朴素自觉的纪律性来约束已经不够了。在新的客观形势下,要求我们制订新的医事法制,树立新的医德规范,这是针对现实,革新风貌所必需的,也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建设所必需的。

2 医事立法的依据

2.1 宪法是医事立法的法律依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各类部门法的依据。我国宪法中有关维护人民健康和医事卫生的规定,如国家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有关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等规定,这些都是医事立法的重要依据。因此,医事立法必须以宪法的规定为法律依据,也是对宪法内容的进一步具体化[1]。

2.2 医药卫生方针政策是医事立法的政策依据在我国,党和国家的医药卫生方针政策,是为实现一定历史阶段的卫生工作任务而提出的行为准则。它在医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医事立法的重要依据。将党和国家的医药卫生方针、政策,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则成为全体公民遵守的行为准则。从某种意义上讲,医事立法的过程,亦即将经过实践证明了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切实可行的卫生大政方针,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1]。因此,反映社会发展趋势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也是医事立法的依据。

2.3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医事立法的现实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的。要不要立法?立什么样的法?法的内容包括哪些?最终要取决于该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具体地讲要受到人口因素、地理环境因素、特别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制约。同样医事立法亦不能脱离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只有医事立法植根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才能使医事法所调整的医事法律关系更趋科学化。

3 医疗实践的发展决定了医事立法的迫切性

医疗实践更迫切需要尽快出台医疗行为中的各项规范标准的法律规定和条文。医疗行为中的各项诊疗操作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履行职责的行为标准,是实现医疗安全的保证。卫生部已委托中华医学会众多专家对各项疾病的诊疗操作常规进行制订,但在院前急救、整形、医学美容、预防接种等部分内容尚还没有标准和规范,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在这些部分出现的问题也将越来越多。当前的局面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工作难做,不知应如何操作。患者不满意,无法区分对错。法官感到困惑不知如何判断正误,很难体现公正。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而钻营捞钱,诸如此类问题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因此应当加快制定涉及医事领域中各项行为的法律规范。一整套成熟的医疗行为规范标准是促进医事法律建立的基础,同时也是确保人们的身体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保证。也是落实“三个代表”最迫切、最具体的体现。

4 加强医事立法,重视医事法律实践,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4.1 医事立法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医事立法的目的和初衷无疑是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从而使双方的交流能够在平等的前提下更加规范而顺利的进行。然而,目前有相当比例的医师认为目前的医事立法更为偏重于保护患者权益。这可能是由于患者长期被视为“弱势群体”,因此,无论在立法还是执法过程中,人们在感情上都往往更乐于偏向“弱者”,而使医生在工作中感到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事实上,这既不利于医患关系的融洽,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医学事业的发展。因此,在医事立法与执法过程中,主张医事立法与执法的主体及公众都能更加理智,更加客观,使法律的天平不偏不倚,使医患双方的矛盾能够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解决。

4.2 青年医师的医事法律观念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现在绝大部分青年 医师已经对医事法律有了一定的感性认识,可以运用法律知识判断医疗事故,但对其所带来的巨额赔偿仍在感情上存在一定的顾虚,不能完全接受。这说明青年医师对医事法律的认识仍然不够完整,大部分医师对它的理解仍只停留在法律形式的层面上,而对其相关的法律后果却不能作出理性的分析和认识,因经,对医事法律的学习有待于进一步深入。使青年执业医师的法制观念更强,法律知识更为全面[2]。从而更好地为医疗卫生事业贡献力量。

4.3 要提高在职医生的法律素养,必须从学校教育抓起学校开设的法律基础课,对医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既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又是取得良好收效的最佳时机。因此,学校决不能仅仅专注于对学生的专业课进行“严防死守”,对基础法律的普及同样不容忽视,这不仅有利于学生工作后的长期发展,更使学生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个体的综合素质更加完备。建议各医学院校在已有法律基础课的基点上更进一步,开设医事法律部分的专门课程,同时提供司法实践机会,使学生能够在更多的形式中学到更丰富的法律知识。

4.4 加强执业医师的法律学习,医院管理是重要的环节医院在组织在职医生进行法制学习上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院方在注重医疗手段的突破和经济效益的收获的同时,更不应忽视了对本院执业医师法律素质的培养。首先,应加大法律法规教育宣传的力度,如举办各种学习培训班,组织医务人员专门学习相关法律文件,以进一步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并使医务人员认识到:医事法律在维护医院、医生、患者三方权力过程中的作用,使其能更客观地认识医事法律。另外,应制定具体制度规范医疗过程,促使医务人员自觉践行。如严格知情同意程序,规范病历书写等。这才是对医生真正的爱护,对患者真正的负责,也是着眼于本院长足发展的表现。

4.5 成为出色的医师,自身法制观念的不断更新至关重要随着我国对医疗卫生方面立法工作的重视,以及医疗卫生立法工作的开展,作为一名医师,一方面应经常学习相关法律,培养法制观念。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 ,就是在实践中自觉的运用,如科学地论证每一个医疗行为的正当性、规范性,实施侵袭性较大的医疗行为前,要向患者说明告知,并有一定的文字手续,有关医疗文件记录一定要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客观和真实,并能反映出病人的配合情况等。与此同时要注重与患者沟通,培养高尚医德,为医疗卫生法的实现提供有效保证。每一位医师要时刻提醒自己跟上法制发展的脚步,把握好时代的脉博,处理好一切可能发生的不利于工作进展的枝枝蔓蔓,使自己的医学事业这棵大树参天更挺拔,进而为祖国人民乃至全人类的健康森林再添新绿,使之生生不息,茂盛蓬勃[3]。总之,医疗行业的服务不同于其它行业,由于面对的是患有疾病的人,因此,服务的标准更好,要求更严。据统计,时下在各种医疗纠纷中,因为技术原因引起的不到20%,80%多缘于服务态度、语言沟通、医德医风和医事法律不健全等等问题,可见医事法律是多么重要的,不可忽视的[4]。我们的医师,不仅要牢固确立“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模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树立法制观点。服务要注重人性化,不能“见病不见人”,更不能“见钱不见人”漠视患者的权利。就无法和患者建立起理解、信任、沟通的关系。患者同样也要遵章守法,不侵犯医院和医生的权利和利益,以及不干扰正常医疗活动。发生纠纷要在法律和相关规定下进行调解和解决,化解矛盾,和谐医患关系才能建立起来,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5]。

参考文献:

[1] 姜柏生,田 佩.医事法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32.

[2] 王 萌,李 倩.青年医师医事法律观念调查[J].天津医科大学学报,2003,9(2):127.

[3] 郑雪倩.呼吁医事立法,正确调整医患关系[J].中华医学信息导报,2002,17(24):13.

第8篇

一、充分认识卫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强卫生执法监察工作,不仅是贯彻落实卫生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卫生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内在要求。回顾卫生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实践。近几年,卫生系统廉政工作形势不容乐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一直居高不下。据统计,去年全省卫生系统因涉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68件,68人,涉案对象都是掌握审批权力的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审批人员、医疗卫生单位领导、药剂科、设备科、信息科、财务科负责人和部分医务人员,他们大多利用职便如手中掌握的审批权力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的贿赂为其谋取利益。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卫生执法监察工作,以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便进行权钱交易显得尤为重要。卫生监察部门作为行政执法监察的组织协调部门,要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就必须与时俱进,紧贴卫生行政执法实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做到思路靠前、工作靠前、监督靠前,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防微杜渐。当前,卫生改革处在关键时期,总书记在第三十五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医疗卫生事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明确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和工作任务,卫生执法任务更加繁重。因此,加强卫生执法监察工作对保证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卫生改革发展目标,保证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保证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的认真贯彻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二、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执法、卫生监督稽查在卫生执法监察中的作用

卫生执法监察与卫生监督执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相互联系。卫生执法监察工作不能“单打一”,只有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执法、卫生监督稽查的作用,做到三者紧密配合,相互作用,形成合力,才能保证卫生执法监察工作取得实效。

首先,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执法的作用。卫生监督执法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采取的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卫生监督执法的内容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卫生监督执法在卫生执法监察中的作用表现在,它通过加强对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管,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行为,以及卫生行业中的不正之风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同时对推动卫生部门不断加强政风行风建设,防止不正之风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蔓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次,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稽查的作用。卫生监督稽查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内部和下级卫生监督组织及其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卫生执法监察要和卫生监督稽查机构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卫生监督稽查职能,加强内部行政效能监察,通过目标考核、纪律督查、专项监察、案件调查、投诉举报核查等方式,发现和掌握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效能作风建设、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漏洞和薄弱环节,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对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中存在的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权钱交易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及时查处,对查处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深刻剖析问题发生的根源,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制度落实,从而保证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不出现大的“塌方”。

第三,要加强联系,相互配合。执法监察部门要履行组织协调职责,牵头抓好执法监察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卫生监督执法和卫生监督稽查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卫生行业的监管和卫生执法队伍的监督稽查工作。三部门要加强联系,相互配合,通力合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分析苗头性问题,研究对策措施,提出下一步工作目标任务。要加强举报件的核查工作,建立转办督办机制,明确三方职责,及时移送和转办有关案件线索和举报件,跟踪落实调查处理情况。

三、当前卫生执法监察中需要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

1、抓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近几年,我市通过开展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但是,个别地方和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还存在着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做法,有的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标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者准予许可;有的超越法定权限审批;有的在审批过程中把关不严,诊疗科目设置不规范,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不规范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权钱交易带来了可趁之机。因此,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一是建立医疗机构管理数据库,做好医疗机构相关数据的收集工作。相关数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诊疗科目、床位、基本设备等基本信息,这些信息为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提供基本依据;二是成立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进行不间断的监管。工作小组由卫生行政部门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医政、法监、监察部门人员组成。工作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依法、依纪查处有关违法违规审批行为,探索建立日常监管长效机制;三是抽调有关人员开展专项检查。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通过对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查处和纠正,发现问题,查找根源,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强化依法依规意识,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第9篇

一、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

第一,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人员法律观念淡薄。现阶段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比较扎实,但是与之相对应的是法律意识却十分淡薄,法律观念不强,人生价值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下逐步蜕变,经不起考验,抵不住诱惑。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活动方式、生活方式和工作环境正在发生在深刻的变化,部分医疗工作者意志薄弱,比享受、比待遇,并逐步偏离了“救死扶伤”的天职,从而导致了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频发。

第二,医疗卫生系统体制的不完善。我国现阶段正在处于经济转轨阶段,各种体制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当然医疗卫生体制也存在着种种问题。目前我国的医疗卫生机构大多数是国有事业单位,但是国家拨付给医疗卫生机构的资金比较少,大部分是以自我盈利为主,因此造成了“以药养医”现象的存在,这导致了系统内犯罪的滋生,同时医疗卫生系统在管理机制上的不完善,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

第三,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主要有两方面的监督机制的欠缺:首先是内部管理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医疗卫生系统往往只注重经济效益的追求,而忽略内部制约机制的建设,导致在单位人事、财会管理、医药采购、患者治疗等方面体制不健全;同时医疗机构权力又过分集中,内部纪检、工会等监督系统形同虚设,系统内实行的是“一把手”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医疗卫生系统腐败的滋生。其次是外部监督机制欠缺,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存在着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而且还存在着多层监督的问题,造成本来就没有效监督的外部监督相互推诿、监督不得力的问题。总之,监督上的天然缺陷进一步成为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综上,正是由于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卫生机构体制不健全以及缺乏有效监督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现阶段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高发。

二、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特点

第一,犯罪主体高素质,淡薄法律意识,且犯罪多呈窝案、串案。如在检察机关查处的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中,犯罪主体大都都是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这些医务人员虽具有较高的医疗专业素质,但是相应的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律观念,有的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应该触犯犯罪,可见其法律知识之匮乏。其次就是在查处的该领域职务犯罪中,大多数是窝案、串案,往往是医疗机构领导层集体作案,共同贪污、受贿。如在某基层检察机关2011年查处的3件医疗卫生机构贪污贿赂案件中,全部都是共同实施的犯罪,其中还有一件涉及院长、副院长、会计、出纳共同实施的犯罪,涉案人数达4人,这也是该检察机关历年查处的涉案人数最多的一起窝案、串案。

第二,涉案总体金额较大,但单笔涉案金额较小,涉案时间持续较长,且作案次数多。医疗卫生系统的犯罪现阶段涉案总金额越来越大,动则几万元,有的甚至高达几十万、上百万元。但是单笔涉案金额则较小,每一起贪污行为甚至只有几十元、几百元,伴随着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的特征。如在某基层检察院查处的一起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中,犯罪主体单笔作案数额经常是几十元、几百元,然而作案次数则多达几百次,犯罪时间持续达四、五年之久,作案总金额最后竟达几十万元。

第三,犯罪手段日益隐蔽,查处难度加大。与其他系统的职务犯罪查处相比较,医疗卫生系统的职务犯罪犯罪手段多样化,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查处的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中,有的是发生在采购领域,收受或者索取医药商的回扣,有的是利用招聘、医疗单位基建等项目收受贿赂,有的是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等手段实施贪污,还有就是挪用公款的行为,犯罪手段可谓多种多样。同时该领域的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比如医疗工作人员受受回扣的问题,虽然这是医疗卫生系统长期存在的问题,但是这种运作是在医药推销者和医院掌握药品采购权的负责人私下谈好的比例,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予以兑现,却在账目上没有任何显示,所以侦查上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在查处的一起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犯罪主体采取接种疫苗扣除陈本后利润不入账的方式,将此款项占为己有,如果不是其中一个犯罪嫌疑人自己私下做了流水账,才是案件得以突破,否则该案根本无法查证属实的。

第四,犯罪领域较宽泛、涉及各方面罪名。过去医疗卫生系统犯罪大发生在医药采购销售领域,现在扩展到各个领域,如医疗单位人员招聘、基层建设、盈利额不入账私分等,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涉嫌的犯罪也扩展到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各种罪名。

三、高质量打击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应坚持做到以下几点:严厉打击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是我们提倡的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同时为了保证高质量的办好医疗卫生系统领域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做起:

一是严把初查计划关。建立在分管检察长的领导下,在反贪全体干警的共同参议下,对医疗卫生系统每一个线索都要进行详细的审查,确定案件线索的真实性、可查性,并进一步探讨确立案件初查的突破口,制定详细的初查计划,并以此统领整个案件的侦查工作。

二是案件侦查过程中问题评议及时、民主制。在侦查案件中,调查询问过程中,对于干警遇到的问题,及时召开案中评议会,发挥集体智慧解决所遇到的问题,尽快突破案件。同时在案件的各个阶段都要及时总结经验,分析不足,汲取教训,将办理医疗卫生系统案件有序、合法、高质量推进。

三是高度重视办案安全。在办理医疗卫生系统案件中,尤其要注重办案安全,医疗工作人员特有的自尊、自重,使得检察机关办案更要重视办案的安全性,在办案全过程要实现安全有计划,安全有保障,做到全程有录像,领导高度重视,人人有责任,保障办理此类案件零安全事故。

第10篇

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是指医生与患者之间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真诚沟通、密切配合的关系。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协调发展、提高医院诊疗水平和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重要条件。

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是目前社会关注的热点,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突出问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医疗资源不足、医疗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好的因素,有医患之间缺乏信任、缺乏理解的因素,也有更复杂的社会因素和深层次的体制机制因素。因此,解决医患矛盾、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多管齐下,需要各方特别是作为主导方面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努力。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加快建立普惠性的医疗卫生保障机制。构建和谐社会,一个重要方面是为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提供生存、健康、养老等基本保障。对人的生存和健康权益的保障是最基本的保障,建立普惠性的医疗卫生保障机制是形成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基础工程。医疗卫生保障机制的普惠性主要体现在:一是起点公平,即人人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二是基本医疗条件公平,即患者不分地域,都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三是基本医疗过程公平,即要求医生具有敬业精神和良好职业道德,使患者能够普遍地得到尽力救治,享受人文关怀和相对满意的服务。为此,需要加大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使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改变“以药养医”的现状;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使之向农村地区倾斜,尽快改善农村缺医少药的局面,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科学规划医疗卫生布局,大力发展社区医院,推进基层卫生机构建设,保障人民群众最基本的医疗需求;加大对医疗器械、卫生产品和药品生产的监管力度,严厉惩处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法行为;等等。

大力发展与医疗卫生事业相关的中介组织。中介组织具有沟通、协调、服务等职能,不仅发挥着提供一定社会公共服务、维护一定社会群体的利益、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而且能够分担社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发生矛盾纠纷的利益群体,中介组织可以通过民主、公正的程序为解决矛盾纠纷发挥积极作用,从而有效缓解矛盾,避免冲突升级。因此,中介组织是党和政府与各社会阶层、各利益群体之间的联系纽带,是社会和谐的“剂”和“减震器”。目前,医患之间还缺乏进行意见沟通和利益协调的中介组织,一旦出现矛盾,双方都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很难在解决问题方面达成共识。大力培育和发展与医疗卫生事业相关的中介组织,并由政府卫生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充分发挥这类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有助于妥善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促进医患关系的健康和谐。

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法制体系和医疗风险社会分担体系。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良好医患关系的形成,都需要法制作保障。目前,亟须为规范医疗行为提供全面、具体、明确而合理的标准和尺度。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公民医疗权益和医疗机构行医权益不受侵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针对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机构管理,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同时尽快修订完善有关医疗事故赔付的法律法规,有效预防医疗失当和不必要的医疗事故。在依法治医的同时,还应逐步完善医疗风险社会化的体制,形成社会、医疗机构、医生、患者共担风险的机制。

积极营造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的良好环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作为提供准公共物品和服务的单位,既要坚持公益性,切实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又要独立运营与核算,努力实现发展壮大。因此,构建健康和谐医患关系,既离不开一定的物质基础,也离不开良好的环境条件。良好的环境条件包括这样一些基本内容:医院与政府组织树立责任意识,共同履行好救死扶伤的职责;医院与患者、医生与患者之间树立诚信意识,双方相互尊重、彼此信任;医院与医院之间树立平等竞争、加强合作的意识,在竞争与合作中提高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医院与社会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氛围,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医学科学和医生的风气,为医务工作者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

第11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 保卫工作; 构建和谐校园;

高等院校和谐校园理应是一种以和衷共济、内和外顺,协调发展为核心的素质教育模式,是以高校校园为纽带,以知识、智力和品德等各种教育要素的全面、自由、协调、整体优化的育人氛围,是学校教育各子系统及各要素间的协调运转,是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和谐发展的教育合力,也是以大学生群体发展、教师团队发展、学校和谐发展为宗旨的整体效应的反映。在新的历史时期,为构建和谐校园,充分调动保卫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深化对高职院校保卫工作相关问题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高职院校保卫工作在构建和谐校园中的作用

(一)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基础

首先,稳定的校园环境是构建和谐校园的首要前提。大学生的思想受社会和国际上各种思潮的影响越来越深,对国内外大事关心关注的程度也在不断升温,加之受社会就业压力的影响,极易对社会产生不满情绪,导致出现一些,影响高校安全稳定。其次,良好的治安环境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安全保证。再次,构建和谐校园才能够保证有一个安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高校保卫部门积极为师生员工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使大家一切活动井然有序。加强门卫检查管理,严格落实外来人员、车辆出入登记制度,周密部署各种大型教学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排除外界因素的干扰,使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能够安定有序进行。

(二)保卫工作为和谐校园提供最基本保障

一是校园保卫队伍的和谐是整个校园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园的和谐是校内各部门共同协作努力的结果。反过来说,高校的和谐也同样包含了高校保卫队伍的和谐。保卫部门在参与和谐校园建设的同时,也要注重人员自身的建设,使整个保卫队伍制度完善,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各职能部门密切协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整个保卫队伍关系融洽,积极进取,充满活力。二是保卫工作为和谐校园建设顺利开展提供了基本保障。安全保卫工作采取保护的形式与预防的机制使校园免于各种侵害,有效地保卫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和谐校园建设中最重要的调控机制。面对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校园中总存在的一些危及稳定与安全不和谐的现象,这些都离不开保卫部门的参与。高校安保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维护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

(三)构建和谐校园已成为高校改革发展中的重点工作

作为高等教育载体的高校,则在整个文明社会中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其和谐稳定,既是高校自身改革和发展的前提,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人才集中,思想活跃,是各种思想文化交融汇集的重要场所,维护好高校的安全稳定,对确保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校园环境的建设中,需要综合运用政治、社会、法律和经济等手段,统筹校内外各种资源,协调好各种关系,促进校园的和谐发展,使教育、科研共同进步,带动区域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和发展。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高校在传承文明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和所具备的人文优势,使得和谐校园的建设不仅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标杆和基础。

(四)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对高职院校尤为重要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的到来,高职院校的维稳问题日益凸现。首先是社会外部环境的变化。金融危机的深刻影响,急剧变化的社会环境,都让大学生不知所措,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影响了当前和谐校园的建设。其次高等教育结构的自我调适,使得学校甚少关注学生的现实情况。在这场“扩招”大战中,几乎所有高校都进行着外延式的发展而无暇顾及内涵的建设,学生数量扩大了但质量却下降了。一些理工科专业由于缺少投入而无法扩招,而教育成本相对较低的文科专业却大幅增加。精英大学依托学校实力纷纷举办民办二级学院、高职二级学院和成人教育学院,即降低了精英高等教育的质量,又加剧了高职生的求职压力。而许多职业院校为了生存又想方设法寻求升本,注重往学术方面发展,却忽视了学生实际动手能力的培养。在此背景下培养出来的大学生,往往是学不能用、用非所学,社会适应能力差,也就势必对和谐校园建设带来隐患。再次是管理本身的因素。高校办学规模逐年扩大,在校学生人数迅猛增加,随之给治安管理工作带来的难度也不断加大,校园内各类事故案件频繁发生,作案手段其技术含量也在不断提升,校园内各种干扰和妨碍维稳的因素千奇百怪。最后是大学生心理上的反差。我国的家长受“十年寒窗、苦读成才”等传统文化影响,孩子的一切都围绕着高考来安排。家长都会安排孩子参加一些特长培训班,并且要求孩子参加各种比赛,力求获得一些证书。从小学到高中,除了正常的学校教学外,学生们还要利用晚上和假期补习各门功课,目标是考上一所重点大学,课后和假期几乎是在特长班和补习班度过的。大学期间由于远离父母,约束减少,空闲时间剧增,许多大学生除了考前突击外,平常几乎不读书,上网、谈恋爱等成了他们打发时光的主要方式。

二、加强高职院校保卫工作以构建和谐校园的有效措施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也就是要重视人的因素。马克思呼吁,要建立一个扬弃人的异化,树立人的尊严的社会制度,“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及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人的)人的复归。”科学精神是基础,而更为强调人文精神,这才是“灵魂”。构建和谐校园的核心即以?人为本,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指导高校保卫工作的实践。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校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从优化育人环境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一是要提高警惕,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人为本就是要保护好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使他们能更加安心的工作和学习。随着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开放的校园社会化使得校园及周边环境变得异常复杂起来,各色各样的人都混杂其中,导致近几年的安全问题,给高校保卫工作带来了空前的挑战。校园内盗窃、抢劫、诈骗、行凶等犯罪活动层出不穷。要求加强巡逻和检查,缔造安全环境。二是要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加强学校的交通秩序管理。对内部报摊设点、乱贴海报、广发传单的现象,保卫人员应该加强管理打击力度,为广大师生创造非商业化安静的学习环境。三是要树立全局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树立和谐发展的全局观,配合学校将各项工作做好。高校的中心工作是教学、科研,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高校保卫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高校保卫部门应加强与社会其他部门,特别是配合公安部门和校园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和联动。 (二)重视思想教育以培养师生良好的安全稳定意识

一是配合“两课”教育,做好学生思想工作,提高学生觉悟。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形势政策课的主渠道作用。二是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宣传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展示广大师生积极向上、奋发进取的精神风貌。三是大力宣传先进人物事迹,努力将学生的注意力和兴奋点引导到弘扬时代正气,唱响校园主旋律,和发展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上来。保卫部门应该与学校各部门各院系通力合作,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加强师生防患意识。将政治思想教育融入日常的保卫管理工作中来,在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的同时,保卫人员也承担起了部分学生的心理辅导的职责,加强与辅导员的交流合作,切实了解并解决学生面临的问题。

(三)以规范的法治环境构建和谐校园

良好的法治环境可以抵制不良社会因素对大学生的侵蚀,进而有效地遏制大学生犯罪,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完备的校园安全管理法规需要高校保卫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制定符合本校自身实际的各项安全法规,主要有安全保卫、校园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执勤制度管理、学生安全管理、学生法制教育、外来人员管理、车辆交通管理等。一方面,增强法律意识,树立全局观念。要以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指导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感受法治精神,提高法律素质。另一方面,把握校园政治稳定大局,推动和谐校园的建设。高校保卫人员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善于从深度观察、处理问题,善于从法律层面、社会效果把握政策法规,以有效防范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等可能的渗透破坏活动,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具体地说,针对当代大学生普遍存在的价值取向模糊,政治辨别能力不强的问题,有计划地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针对部分师生员工法制观念淡薄,遵纪守法意识不强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五.五"普法工作规划的要求,开展以学习《宪法》、《刑法》和《教师法》等内容的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针对通过部分学生心理素质较差,心理抗压能力脆弱等情况,采取集中讲座、个别交谈和定期联络等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针对学生缺乏消防知识,消防意识不强的现象,开展防火、防盗、防高空坠落等专项教育。教育学生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管理制度,严格用电管理和寝室安全管理,增强学生对消防安全的感知。

(四)注重提高处理突发事件快速反应能力

要在学校领导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各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减少指挥层次,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控制能力。首先,突发事件接报实行首接责任制。即第一个接到报告的人,无论是否与本职工作相关,接报人都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各单位、各部门人员在事故处理中要各负其责、齐心协力,不得互相埋怨、推诿,由此导致事件处理迟缓,事态进一步扩者,将追究其责任。其次,对事件的处理要与事件的上报同时进行,紧急情况下先处理事件后汇报。最后,敏感时期的维稳、重大政治活动的保卫等工作事关大局,事关社会稳定,全体保卫人员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积极落实,措施上保证到位,加强门卫管理,排查嫌疑人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年3月16日。

第12篇

[关键词] 职业病;监管;问题;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 R1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6)01(c)-0131-03

[Abstract] At present,China′s 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have developed rapidly,but the work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is also very serious,which is not consisten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s economic level,occupational disease has become a major public health and social problems in China.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China,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the problems,hope to provide help for the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work.

[Key words] Occupational disease;Supervision;Problem;Prevention and control countermeasure

我国于2001年10月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实施,之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和职业卫生标准,这使得职业病的救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控制,多措并举,齐抓共管,开创了职业病防治的新局面[1]。然而,由于目前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及市场经济的运行等因素,我国职业病危害的现状仍然十分严峻,从传统的工业到新兴产业,再到第三产业,都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职业危害[2]。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职业健康监护水平发展不匹配,使得职业病的危害日益突显,相当一部分的潜在职业病患者不能被及时发现,一旦患病,致死、致残率很高,且很难治愈[3],给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因职业病返贫、致贫的情况大量存在。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1 职业病现状

改革开放30年,我国的经济迅猛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而与此同时,职业病防治工作却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难题”。职业病的发病率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我国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是导致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因素。相关资料[4]统计,我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超过2亿,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有30多个行业涉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关的职业危害人数、新发病数量都居世界首位。严峻的形式也引起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招工难、专业学校生源稀缺、职业病患者安置困难等。一些中小私营、中外合资企业发展较快,但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对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甚至存在严重的职业危害因素,这些都成为导致职业病发生的源头。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虽然能够取得企业的支持和理解,但是防护措施的改进和监护措施仍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都给我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增添了阻力。

2 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监管部门力度不够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后,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交接工作逐步完善,我国职业卫生监督力度也明显增强,但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管力量(如监管手段、监管队伍以及监管经验和素质)还处在建设阶段,各方面仍然比较薄弱,再加上当地经济发展的因素,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监管力度仍然不足,对违反《防治法》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强,对违法企业和企业主的威慑力不够。

近年来,获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服务数量不断增长,更多地满足了企业的服务需求,但是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管力不够,一些服务机构在检测时自行降低服务标准,或是减少关键检测及检测项目,迎合企业意愿,降低收费标准,使检测结果与实际不符,扰乱了职业卫生服务市场,使出具第三方检测结果的专业机构处于不利地位,更使一些规模较小、学科影响力较弱的基层职业病防治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

2.2 职业病源头防控机制尚未完善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提交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5],报告中必须提及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以及可能对劳动者造成的影响给予评估,并以此来确定危害类别和采取相对防护措施,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1个月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建设单位。除卫生行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在未提交报告或报告未通过审核时直接批准项目建设。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制度形同虚设,许多建设单位在项目批准时并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或是避开审批部门,由其他部门代替审批,而这些审批部门甚至没有职业健康审查的资质,这使得卫生行政部门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2.3 企业的问题

用人企业是职业健康监护的义务主体,承担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负担检查费用、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义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这些义务,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还存在着较多问题[6],具体如下:①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单位覆盖率低;②享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覆盖率低;③上岗前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率低。

2.4 健康检查不规范

健康检查机构只重视检查项目,不重视劳动者的职业史、劳动现场作业环境等流行病学调查;只重视评价劳动者个体检查结果,不重视评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状况;只重视定期的健康检查,不重视上岗前和离岗时的检查;只重视检查的过程,不重视健康检查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统计。这些都对健康检查的整体效果造成影响,导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服务范围内的健康体检信息不完整、不系统。此外,一些机构不按照认定的项目和指定的服务范围开展工作,相互争夺服务市场,在用人单位造成不良影响[7]。

2.5 劳动者本身的问题

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主体是劳动者,其在职业健康监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①健康检查意识差,甚至不知道健康检查是其应该享有的权利,在上岗前或离岗时不主动参与健康检查;②很多劳动者不知道通过何种途径寻求法律救济措施,使属于其的权利得不到保障;③职业卫生检查时过于被动,不积极主动争取,调换工作单位或解聘后劳动者不主动向用人单位索取健康监护档案,这给日后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带来一系列问题和困难。

3 对策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全面开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约束、监督单位的严格执法、用人企业的自觉守法、劳动者的依法维权,只有多方面互相协调,协同工作,才能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依法、全面开展。

3.1 完善立法,明确各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严格执行

在一些发达国家,如日本、韩国、法国,职业病发病数量明显低于我国[8-9]。这些国家的政府部门针对职业病的关注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作业方式、噪声、职业性生物因素引起的疾病等多方面,因此,我国在职业病防治相关立法上,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职业病防治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严密的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并严格执行,明确各自职责分工,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3.2 加强宣教,提高职业人群的认识

职业病防治知识缺乏是造成职业安全事务多发的主要因素,因此,对劳动者进行必需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杜绝职业病的有效手段之一[10-11]。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重视职业病防治宣教工作,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大众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要经常开展宣传咨询、组织专家答疑,用人企业要以宣传栏的形式宣传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同时,用人企业要明确职业病防治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负责职业病防治培训,增强劳动者的防治观念,提高其对职业病防治的认识,了解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

3.3 完全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加强职业病防治专业队伍的建设

①依法建立、完善职业病工伤保险机制和稳定的、多渠道的职业卫生投入机制。管理机制的建立要符合我国国情,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②要充实我国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人员,避免因人员不足而导致的执法不严、监管遗漏和处罚遗漏等现象,真正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保障职业病防治得到全面的监督和管理。③提高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人员的政治素养、业务素质,以满足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需求。由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性强,涉及内容多样化,如危害源的治理、建设项目的危害评估、工作环境的危害因素、职业病诊断、健康监护等。职业病防治监管人员必须具备高素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只有这样的队伍才能承担优秀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因此,一定要重视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一支既精通业务,又熟知法律的职业卫生管理队伍,这也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④更新监测设备,提高监测能力。陈旧的设备、落后的装备会遗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埋下隐患。引进、开发先进的设备有利于及时、迅速地发现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也可减轻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12-13]。

3.4 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各项评价制度

职业病危害要以预防为主,治疗要从源头抓起,职业卫生审批程度对此起到关键作用。最新扩张、改建项目要切实贯彻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的条令,确保投入生产后的建设项目符合使用规定[14],尤其要依法对采矿、冶炼、建材、化工等行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严格监管,督促和指导用人企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将可能对劳动者造成威胁的隐患降到最低,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对部分漠视法律、法规的职业病高发病率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优化执法环境,帮助解决执法过程中的困难。

3.5 简化职业病鉴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