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3 16:26: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电子商务概述
1、电子商务的概念
目前,国际上对电子商务尚无统一的、权威的定义。世界贸易组织的定义是:“通过电子通讯网络进行产品的生产、广告、销售及分配”。根据人们普遍的认识,狭义的概念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施,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企业间商业交易的一种新型交易运营模式。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是指应用电子及信息技术而进行的经济贸易活动。
2、电子商务服务功能
电子商务服务功能主要包括网上广告宣传服务、网上咨询和交易洽谈服务、网上产品订购服务、网上货币支付服务、网上商品传递及查询服务、用户意见征询服务、交易活动管理服务等。作为一种不断发展的事物,电子商务所提供的服务功能将会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二、河北省工商系统电子商务监管现状
近年来,河北省在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成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力量。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和谐因素,如不坚决予以整顿治理,势必影响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1、从立法上,现行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电子商务作为近年出现的一大新的营销手段和经营行为,原有的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已经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工商部门在对电子商务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在实际监管工作中“无法可依”,严重影响了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有些法规或政策操作性不强,对电子商务管理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实际监管中无法参照执行。
2、假冒伪劣商品屡见不鲜。网上假冒产品现象,是困扰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难题。不少企业发现,自己产品的仿冒货已在网上泛滥成灾,而许多网民在网购时,也往往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是与商品广告信息不符。
3、从主体资格上,电子商务的主体资格确认难,从而使网络欺诈手段“推陈出新”。设立钓鱼网站和电子商务皮包公司、恶意扣押或拖欠买家或卖家钱款等是网络交易中较常见的欺诈手段。面对网上频频的诈骗行为,消费者可采取的自我防范措施很有限。可以说,网络销售的“诚信”体系问题是大多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持谨慎观望态度的主要原因。
4、从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商品质量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现。在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中,涉及电子商务的案例高居第二。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具有的虚拟性,导致了买卖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其次,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具有即时性、无纸化、范围广的特点,导致消费维权取证难度增加。因此网络消费维权常常陷入难以追溯、无法深究的困境。
5、网络信用体系尚待建立。许多网上购物者抱怨说不能按时收到所购商品,即使收到也是质量次等的、仿冒的、过期的甚至根本就不是自己原本想要购买的商品,却也无可奈何,网络诚信缺失问题日益严峻。影响我国电子商务信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问题在于目前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完善,随之而来的社会信用的缺失很容易反映到电子商务中。在现有状况下推广和普及电子商务,必须要由政府牵头,协调工商、税务、银行、公安等进行跨部门的管理,对企业电子商务的信用实施监管,建立对企业电子商务的评级制度,从而真正建立起符合当前形势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
6、从监管能力上,工商部门专业人才匮乏,监管手段落后。目前我省工商系统监管人员在年龄结构、学历水平、专业构成方面都比较老化,对电子商务的监管更是滞后,研究较少,专业人才也较少,不敢大胆尝试,而电子商务又是一种新兴产业,需要网络技术熟练并且工商法律法规掌握较好的人才。同时,执法手段较为单一落后,是监管无法到位的一大重要原因。目前,我省工商系统对电子商务的监管还缺乏现代化、智能化平台,对电子商务的设立、交易、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快速、准确的收集、储存、分析、加工和整理,大大削弱了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管力度。
三、加强电子商务监管的措施及建议
1、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用电子网络手段管理电子商务。我局的“红盾信息网”(对外服务网)增添电子商务监管的内容,购置兄弟省市成熟的电子商务登记、监管软件。引进技术人才,并加强应用人员的培训。技术人才是维护系统网络正常运行并履行监管电子商务职能的关键,业务人员的广泛应用是基础。
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制定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法律。因为虽然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有较大的区别,但它并没有脱离社会。基于网络发生的经济违法行为是一种新的法律现象,但其本质并不是新的法律问题,可以用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当然为使现有的法律法规更好地适应电子商务活动,使其对网上经济违法行为具备可操作性,必须使其不断完善、系统化。
3、建立电子商务监管长效机制。一是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成立电子商务监管机构,配备具有法律、计算机、电子商务等专业知识的执法人员和适应网络监管要求的电子设备。二是采取网上巡查与实地巡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网上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从事网上销售活动的经济者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是否存在涉嫌商标侵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在网上巡查的同时,对经营者在网上的相关信息进行实地巡查,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营业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配送系统和物流渠道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三是加强电子商务广告监测。在互联网上,许多电子商务广告的广告主、广告者、广告经营者都是同一个主体,消费者很难辨别广告内容的真伪。工商机关应该加强对广告监管人员的电子商务知识培训,加大对电子商务广告的监测力度,多检索、多分析、多查询,会同有关部门对在网上虚假广告的主体进行跟踪监测。四是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监管制度。工商机关应着力研究、探索电子商务监管的基本规律和有效监管方式,逐步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能。应将涉及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要求和消费注意事项等信息及时在“红盾信息网”公布,定期公布电子商务违法案例和消费警示。
4、严格市场主体准入。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应包括:(1)经营性网站的准入;(2)网络经营公司的准入;(3)网站经营者的准入;(4)网站经营特殊商品和服务的准入。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必须严格遵守《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5、完善网上投诉手段,切实保护网上交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红盾信息网”上增加网上投诉功能,方便消费者进行投诉。
对于很多企业而言,如何更好的降低成本增加自己的竞争优势,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事实和挑战。通过实施电子商务,企业借助信息化、自动化的设备可以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实现无库存的生产,同时通过电子商务企业的营销成本能大大降低,而且管理成本也会减少。和同一水平线上的企业相比,企业的成本竞争优势更加突出,更容易获得市场和顾客,进而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产品的销量是企业利润的另一个源泉。由于电子商务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实现24小时的在线服务。这样企业的业务就可以开展到传统销售模式和广告促销方式所不能覆盖的范围,打开新的市场、吸引新的顾客。
2 、E-mail营销概述
E-mail营销是指在用户事先许可的前提下,相关企业通过利用电子邮件方式向企业目标客户传递相关有价值的商业信息的网络营销手段之一,因此,别名为许可E-mail营销。Email营销有三个基本因素在其定义中就得到了体现:即基于用户许可、通过电子邮件传递信息、信息对用户是有价值的。以上三个因素缺一不可,否则都不能称之为有效的Email营销。
3 、E-mail营销战略
①培养邮件营销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于我国目前缺乏专业的网络营销人员,使得Email营销的效果并没有国外成功案例的效果明显,其实是大打折扣,有的时候效果甚至得不到体现。但是,E-mail营销的优势又十分明显,对于那些综合实力不够强大又想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的中小企业来说,E-mail营销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和诱惑力。企业要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和培养,使企业的员工经过学习,掌握熟练操作现代信息技术的能力,成为能够对目标市场进行信息收集、数据分析,具备网络市场推广、网络营销策划、客户关系管理等综合能力的技能型专业人员。
②创建合适的邮件列表。电子邮件营销想要获得成功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拥有有效的用户Email地址资源。而把客户的E-mail地址资源建立一个可以反复发送信息的列表是取得成功的关键。根据E-mail地址所有权的不同,建立的邮件列表有两种方法,一是自己的邮件列表,二是外部的邮件列表。这两种方式具有相同的目的,各有优缺点,并不矛盾,而且具有互补作用。无论是创建何种形式的邮件列表,都要解决如何实现用户的加入、退出等问题。创建自己的邮件列表是以通过注册企业会员或者订阅企业电子杂志等方式获取的,客户的自愿性较高,一般信息比较详细全面。由于客户数量规模较小,可以通过对客户的分析进行分组,制定更详细的销售策略和精细化营销。
③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由于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各种法律法规相比国外先进国家仍有很大差距。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或法规主要涉及的宏观层面的,对于微观层面的设计不够详细,仍有很大的漏洞。在新的形势下,国家逐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开始支持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特别是网络购物发展,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利于建立开放、公平和规范的商业环境。
④遏制垃圾邮件的发展。在目前国内的环境下,垃圾邮件的存在和发展是不可避免的。用户和相关服务提供商无法完全拒收或者检测到垃圾邮件。除了呼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或政策从法律的高度限制和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之外,我们必须加强Email营销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的宣传,使更多的企业了解什么是正规Email营销,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垃圾邮件的产生。同时,加强市场上群发软件的排查和监管,各个邮箱服务平台公司要加强系统安全,防止不法分子盗取大量的用户信息。
4、展望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 问题 监管 建议
近年来,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给保险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和变革,互联网保险成为保险业的必然选择。为了顺应大数据时代,保险行业也有很多大动作,只是每次引来的噱头大过创新,直到2013年11月6日,由平安保险董事长马明哲,腾讯CEO马化腾和阿里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共同出资设立的全国首家网络险企――众安在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立,越来越多的人才开始真正系统地关注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以及思考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相应的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努力让互联网保险在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变革中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一、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速度迅猛,缺乏有效监管
从2012年到现在,我国互联网保险处于全面发展的阶段,各保险公司借助官网、保险超市、门户网站、离线商务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多种方式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2011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年均增长达46%;保费规模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三年间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高达202%;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到5437万人,增幅达566%,由此可见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速度之快。
正是因为互联网保险近些年来如此快的发展速度,导致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根本跟不上它发展的步伐。近些年国务院与保监会也都出台了一些关于互联网保险监管和保险体制改革的法规和行政条款,但面对发展迅速的互联网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并没有完全跟上其发展的步伐。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对互联网保险合同时效性和法律效力及其他方面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同时,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机制也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监管的特殊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至今仍未制定监管规范网险的规章制度,也没有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监管,也导致了互联网保险市场机制不成熟。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准入、运作、退出机制是市场机制发挥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而相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对于互联网保险市场机制发挥的环节起到把关的决定作用。所以在近几年的互联网保险发展和变革中,一系列市场问题凸显出来。
(二)经营模式多样,缺乏完善体系
互联网技术与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逐渐多样化。第一,保险公司通过在公司官网提品报价,推出官网直销平台,如泰康在线;第二,保险公司选择与网络技术公司合作,利用其网络平台如淘宝网、易保网、慧择网等;第三,保险企业出资成立电子商务公司,如新华世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四,由云商集团成立专业保险销售公司,如苏宁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第五,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公司联合组建互联网保险公司,如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多种多样的经营模式将进一步推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尽管我国现阶段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多种多样,但是每一种模式都不够完善,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自主经营的官方网站模式存在宣传推广难、产品体系不完善、运行维护难度大等问题;专业中介模式存在产品缺乏创新、销售规模受限制的缺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面临监管缺失、资金流转漏洞、销售资质欠缺等方面的问题;网络兼业模式饱含缺乏监管要求、市场秩序混乱、运营效率低下的诟病;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在国外发展成熟,已经成为主导模式,而在国内市场才刚兴起。这种商业模式较前四种更能加强与客户的深入沟通,所以顾客的满意度和认可度很高,其中的最为典型的类型便是纯互联网模式,虽然专业互联网模式越来越受到险企和保险监管部门的重视,在全社会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遗憾的是我国专业纯互联网模式只有刚成立的“众安在线”,其保费规模还很小,运营模式还在探索中,离国外的发展程度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用户数据公开,信息安全堪忧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公开与共享成为大数据时代的趋势,但数据公开伴随着来自法律、伦理、道德等方面的争议,制约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大数据公开是一把刃剑,一方面数据公开,不仅为依托网络经营风险的互联网保险提供了更便捷准确的数据来源,促进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也将为整个社会创造价值。
另一方面,数据公开可能造成用户隐私的泄露、人权的侵害在大数据时展互联网保险不容忽视的问题。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使得某些商业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对保险网络数据资料进行篡改或破坏变得更加容易。在我国信息安全技术不成熟、各保险企业对信息安全投入差异较大的情况下,互联网保险客户信息安全存在严重的威胁,因为技术的不成熟导致互联网保险客户的隐私信息被泄露、窃取甚至贩卖的案例不在少数。如何尽快保障信息安全,是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四)产品品种单一,结构不甚平衡
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以低价值、短期化、低黏度、标准化为主,产品结构单一、缺乏创新。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不是很多,主要是车险、简单的寿险和理财类保险等标准化产品,其他险种的比例很小,在契合互联网用户消费需求和习惯的个性化产品方面,尤为缺少。
当前互联网保险市场过多偏重理财类保险产品,这类标榜高收益的理财险吸引了大量客户,虽然高收益的保险理财产品在灵活性、收益性、安全性方面取得较好的均衡,自身确实有一定的优势,但收益伴随着风险,高收益保险理财产品也蕴藏着较高的风险,从这方面来看,高收益保险理财产品脱离了风险保障的核心价值和本质,从长远看对未来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是不利的。对于最近几年热门,也是今后保险行业发展趋势的健康险,险企应该凸显出其专业化、个人化、高端化的特性,大多数险企已经注意到要大力发展这样一种潜力巨大的商机。但是实际上大多数互联网保险网站的健康险产品仍旧过于低端化、普遍性、专业性差。网险在做长期寿险市场方面,虽然在创新和销售方面做过尝试,但是网险在产品推介沟通和客户信任度方面的难度更大,所以长期寿险的市场规模很小。
(五)服务体系薄弱,缺乏专业人才
在运营服务体系方面,大多数互联网保险只能通过网络进行产品的宣传、投保和支付,但是后续服务中的保全、理赔工作还要借助线下的柜台来完成。造成提交理赔材料多、理赔时间跨度长、赔付款不能及时到位等现象,也就是客户所谓的“投保易,理赔烦,赔付难”。相对于银行、证券强大的在线自助服务体系,互联网保险在这方面显得比较落后,这在获得客户忠诚度、满意度、信任度方面有明显劣势;
我国互联网保险相关企业目前存在一个共同问题:专业经营人才缺乏。互联网保险产业需要既具有保险、法律法规、营销等专业知识,又同时具备过硬的互联网络技术的跨学科专业人才而这正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企业面临的困局。
二、解决我国互联网保险问题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
由于近些年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速度过快,造成了市场的混乱,为了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稳健发展,针对当前大数据时代带来的关于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以及未来仍将出现的跨行业经营互联网保险问题,明确并提高互联网保险的准入条件,让拥有成熟的风险管理经验、高超的信息技术、足够的偿付能力、完善的配套设施以及雄厚的产品开发实力的企业来经营风险较传统渠道更高的互联网保险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在法律法规方面,建立健全适用于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适用其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定要兼顾互联网保险的交互性和灵活性的同时,也要兼顾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和严肃性;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电子支付结算、后续服务等法律法规,确保其相关的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有法可依;建立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其可持续发展,从法律制度层面使其监管的全面性提高。从监管体制方面,要建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准入、退出机制,将准入、退出机制正式纳入监管,对各公司运营业务能力进行分级,并建立多层次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信用体系,这不仅是电子商务时代的要求,也是整个社会良性发展的必要,这需要监管部门建立适用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一整套信用体系;建立互联网保险风险防控体系,加大监控力度,确保互联网保险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阻止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使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有法必依,让互联网保险监管部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完善经营模式
尽管现如今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模式多种多样,但是每一种模式都不尽完美,都存在着各种缺陷,当前互联网保险公司是顾客满意度最高的一种经营模式。针对自主经营的官方网站模式,相关险企应注重加强产品的推广,优化产品的结构,使顾客能够在多样的产品之间有选择的空间,同时应注重培养相关的网站维护人才,定期对网站进行维护更新,保证网站安全有效的运行;而专业中介模式应注重产品的创新,自主拓展销售渠道,使产品更加的畅销;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亟需解决的问题是资金问题,首先企业本身应完善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其次监管部门应注重审查相关企业的销售资质,并加强资金方面的监管;网络兼业模式应致力于提高自主运营效率,这样才能在相对混乱的市场秩序下实现自身发展,当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管,创造一个安全有效的市场秩序;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虽然能够加强与顾客的交流,顾客对其的认可度也很高,但是此种模式在我国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保费的规模还很小,但是此种模式在国外已经发展成熟,成为国外互联网保险的主导模式,所以我国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发展完全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学习他们成功的方面,避开他们所犯的错误。
(三)强化信息安全
首先,要处理好数据公开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关系。在不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公开对社会发展有利的数据,同时有效利用其他行业的公开数据,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开阔思路。其次,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对互联网保险信息的安全问题从制度上做出明确规范。各公司要制定防御政策,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具体责任,针对可能出现的技术风险,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保障互联网保险信息体系安全运行,保证交易、数据、支付安全。最后,要建立健全客户信息安全机制,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业人员直接接触并管理着客户的所有信息,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对于整个互联网保险安全体系的构建至关重要,因此对于从业人员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对其资格的审查力度和范围要加大,另一方面要健全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保证客户信息数据的安全。
(四)优化产品结构
互联网保险产品应当从险种和目标人群出发,以客户需求为核心做出改变,不断创新设计多样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我国互联网险企应当探索中长期产品,长期保险产品在互联网平台上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如果能在产品形态、产品设计等方面做出一些改进,创造出一条新的互联网平台销售渠道,使其更加适合在互联网平台销售,那将更有利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面对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客户的需求,需要各保险公司设计出全方位、多层次、简洁明了的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杜绝产品的单一、老套。同时,互联网保险还要承担起理性引导消费的社会公众服务职责,因为我国互联网保险平台的建设目前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很多互联网保险平台还不能实现网络一站式服务,因此各险企要优化升级运营体系,完善在线投保、支付、在线退保、理赔功能,并且优化运营流程,提高运营的效率,增加客户的满意度。
(五)培养专业人才
针对互联网保险服务体系薄弱的问题,互联网险企应加强技术创新,这就需要培养专业的互联网保险人才。数据分析师、数据工程师和数据科学家,将是未来保险公司的核心资源。发展互联网保险,应大力培养基于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保险双人才,培养他们的观察力,使他们能够及时捕捉到某一个社会现象背后的非结构化数据并挖掘出来,保证这些数据的时效性。另外,提高相关人才的想象力,能够运用处理技术盘活这些数据,把数据结构和逻辑整合成新的商业模式,创造成新的商业机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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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商标权制度带来的影响出发,分析了电子商务中新的商标侵权形式和主要的侵权行为,并对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的保护提出了相应的保护策略。
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进行的商事交易活动,其基本交易流程与传统的货物或服务贸易相同,只是通过网络这一媒介进行。对于商家来说,网络是一个虚拟市场,具有巨大商业潜力。正因为网络同样具有信息媒介和市场等功能,所以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可以延伸到网络上,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使用也与传统商标权使用存在相同之处,因此在网上发生的商标权纠纷有一大部分亦是传统商标侵权行为。但电子商务活动毕竟与现实中的商务活动存在着区别,所以基于网络的特殊性,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商标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
一、电子商务中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
这是目前网络商标侵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域名的冲突在于,虽然商标的地域性和专属性允许多个相同商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商品上和平共处,但在COM域下,一个域名在世界范围内只能为一个人所有。域名抢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侵权人故意把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让商标权人高价“赎回”;另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无故意“抢注”,是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避免地与知识产权人发生权利冲突。这种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但却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在国外,域名抢注行为的出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极具讽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创设之初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2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抢注。典型的案例有:红塔山被菲律宾的一个厂商注册,后来在当地设厂并生产了大量的香烟并销售到亚洲的很多国家,甚至返销中国。最近几年抢注中国商标比较严重的应是中国香港地区,在大陆比较有名的商标,例如“恒源祥”、“大宝”、“小护士”、“镇江香醋”、“雪中飞”等都遭到抢注。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浏览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分(又称“锚”),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合理设置的链接,在网络上都是允许的,因为链接技术是互联网存在的基础。但是,如果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设为链接,采用深度链接或加框链接技术,绕开被链接网站的主页,这种行为就有借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来增加自己点击率和浏览量的“搭便车”的嫌疑。在一起涉及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票务专家公司是一家在美国各地出售各类演出门票的公司,它的网站列举了各类演出信息及相关服务,用户可以通过电话或公司的网页订票或咨询。微软公司为在互联网上拓展新的商机,开设了一个名为“西雅图人行道”的网站,专门提供与西雅图城市有关的各种服务,并且未经票务专家公司的允许,就在自己的网页上设计了一个以票务专家公司商标为图案的链接图标指针,通过该指针,用户可绕过票务公司的主页,直接链接到订票页面(即所谓的“纵深链接”),享受其提供的各类服务。票务专家公司诉称微软的行为是“电子形式的剽窃”,尤其是绕过该公司的主页的“纵深链接”使之大为恼火。所以在实践中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名称作链接标志,这种链接行为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引发商标侵权行为。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
元标记指万维网超文本置标语言的一种软件参数,网主用以描述其网站,包括网主的基本情况、版权声明及关键词等这些信息访问人是看不见的,但搜索引擎必须依靠它工作。将他人的商标用作自己网页的元标记,将元标记埋藏于自己网页的关键词中,虽然并没有以可见的形式使用他人的商标,但当消费者使用搜索引擎查找他人的商标时,行为人的网页则会从搜索结果中跳出来,因此,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埋置他人的商标,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寻找时就会不知不觉地访问该网站。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电子商务中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电子商务中还存在通过网络广告、远程登录数据库查索、电子邮件帐户以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假冒、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推销、兜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或在网上随意地诋毁他人商标信誉等侵权行为。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新型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行为
在传统商标法中除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商标权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在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只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地区保护的商标权。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和电子商务的展开,商标的这种固有的地域性在逐渐减弱。又因为域名本身具有的国际性,很多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企业,为了吸引用户的注意力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域名抢注侵权案件。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对域名抢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我国目前主要通过《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来调节,但这两部法规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最突出的就是对域名的注册采取了非常宽松的态度,域名的管理单位虽然要求用户不得将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但是这些单位并不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者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用户使用的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这就给抢注者提供了非常大的空间。除此之外两部法规都没有提出一个完善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这也显然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域名抢注问题。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互联网上,虽然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但通常,直接用被链接文件的网址作为图标的情形是很少的。设计者常用标题、文字或标志作图标的外表,因此,一些著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就被用来招引用户,从而引发网络商标侵权。因为这种连接技术的简单易行,而且伴随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地域性和时间性的日趋淡薄,这种侵权行为也逐渐成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除此之外,因这种侵权行为并不直接针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而是直接针对特定的链接,所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条款勉强给予调节和规制。法律的滞后也是侵权行为增多的原因。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跨地域、跨行业类别的使用几率扩大,给商标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其专有权的实现带来新的困难。基于这种现状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做文章,将他人的商标文字埋置于自己的元标记中,通过埋置关键词检索,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标时就会不知不觉访问该网页,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策略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有一个相当适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电子商务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对此应当组织法律和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和商标权实际情况,对于现行法律、法规无能为力的部分,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加强立法,将其纳入法律管制的范畴;对有缺陷的部分,进行填补和修正。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要打击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就要先确定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即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和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没有根本的不同,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一种交易形式。但是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毕竟是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其构成要件主要除了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外更应该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为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因而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中,过错要件是重要的必备要件之一,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即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侵犯他人商标权仍然实施或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的,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做是为了保护电子商务合理使用商标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二)对规制电子商务环境下侵权行为的几点建议
1.针对我国目前用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不足,可以作出以下调整和补充:
首先,针对域名的抢注问题。域名注册的主管单位在接到新域名注册申请时,应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用户使用的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其次,针对域名争议的案件,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下面三种途径解决:第一、当先注册方与争议方都能提供各自的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特定称谓拥有合法使用权时,先注册方可以继续使用该域名,双方可通过诉诸法律,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第二、当先注册方不能提供、而争议方能够提供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域名拥有合法使用权时,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可以要求先注册方于90天内登记并启用另一域名,而该争议域名将不允许任何一方使用,直至双方通过诉诸法庭并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第三、双方达成妥协,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按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执行。最后,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涉及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侵权案件,可以明确推定适用。域名侵权往往和企业的商标、商品、企业名称相联系,所以域名纠纷往往会和这些现存的知识产权发生联系,从而转化为商标权案或不正当竞争案。可以推定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内容提要〕随着科学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越来越成为当代企业发展的主要趋势。目前,国内外研究者们已对电子商务涉及的方方面面进行了研究,如物流、审计、税务、营销等方面都已取得了相当的研究成果。在电子商务会计方面也有许多学者进行了探讨,尤其是讨论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财务会计遇到的问题。本文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讨论新环境下财务会计遇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影响财务会计发展的因素,并根据问题的成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电子商务;财务会计;问题研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凭借其方便快捷、高效率等特点迅速渗透到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们购物消费越来越多的依靠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已经成为新兴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作为一门社会学科,它的出现及发展都是在社会环境的推动下,尤其是经济环境对财务会计的推动作用最大。电子商务深刻的影响着社会经济环境,传统会计所依赖的环境都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财务会计在理论以及实务上都将在新环境中遇到新的问题。为了更好地适应电子商务这一大环境,必须加强对电子商务环境企业财务会计的研究。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财务会计发展遇到的问题
1.会计基本假设面临冲击。一是对会计主体假设的影响。在传统财务会计中,会计主体一般都是能看到、摸到的企业实体。而在电子商务中,会计主体的认定已经突破了原有的空间范围,实现了跨地区甚至跨国界的突破。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主体甚至很可能不存在会计实体,而是一些虚拟网络媒体,这极大地模糊了会计主体的空间范围,给传统的财务会计带来较大的冲击。二是对会计持续经营的影响。传统环境下的企业财务会计通常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但在电子商务中企业运营十分不稳定,企业重组、破产清算、分设等业务频繁发生,尤其是一些虚拟的企业存在时间较短,往往以一项使命的完成时间为周期,传统的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财务会计的主流地位受到了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的清算会计的挑战。三是对会计分期的影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依托于现达的计算机技术已实现财务数据的实时处理,业务发生和财务会计记录、计量几乎可以同时进行,甚至可以同步生成财务报告,而不必再等待一个周期结束,因此会计期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化。四是对货币计量的影响。电子商务环境下虽然仍以货币为主要计量手段,但是货币的表现形式有了较大变化,货币体现资产价值难度上升,甚至使用何种货币都成了需要考虑的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支付也逐渐代替传统的现金、支票的支付方式,企业必须适应这一改变,完成从传统支付方式到电子支付方式的转换,实现财务工作的电子信息化。2.企业需要更全面的财务会计信息。互联网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迅速发展,极大的降低了物理距离对于商务贸易的消极影响,众多国际公司依靠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国际贸易越来越普遍。据数据显示,仅在2016年第四季度,中国跨境进口零售电商市场规模就达到了957.1亿元,环比上涨37.7%。一个企业想在变化莫测的国际环境中取得长足发展需要更加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以及成熟的管理经验。只有很少的大型企业能够独立承担如此多的资金需求,因此企业筹集资金不再仅仅只是面向国内,而是面向国内外更广阔的资本市场。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之间的融资行为越来越多。据了解,仅2015年我国融资案例总数就达到3932个,较前五年有了很大幅度的增长,2010-2015年的融资数量如下图所示。综上可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可能需要了解更多企业的财务状况,而以往的信息平台很难满足企业对于筹资、投资的需要,尤其是对海外公司财务状况的了解更是贫乏,这就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的发展速度。与此同时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等原则,企业财务报表的受众必须考虑到国外企业,这就要求企业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财务报告。3.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保密出现问题。不同于传统的纸质凭证账簿,在电算化环境下的会计信息依托于网络技术,因此更容易通过计算机技术对电子数据甚至是财务信息进行恶意篡改、伪造等。财务会计越来越依赖于财务软件,一旦财务软件系统出现错误,就会出现大量连续重复的错误。同时,传统会计明确分工,内部控制效果明显,但在电算化条件下职位分工越来越模糊,总账与明细账之间的内部控制环节也越来越薄弱,加之在电算化条件下凭证账簿的责任人签字盖章等环节难以严格执行,因此人们对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财务信息的真实性难免产生质疑。4.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不足。传统的财务会计工作主要要求从业人员拥有娴熟的会计专业知识以及实务经验,然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算化会计仅仅有会计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电算化会计是财务会计与网络、计算机技术的结合产物,其确实给财务会计人员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在某种程度上也对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是会计人员不仅要掌握会计专业知识,还要精通计算机网络知识,能排除基本的计算机故障。二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核算更加便利,财务会计信息也越来越成为企业管理活动的核心,这就要求会计人员拥有相关的管理知识技能。三是电子商务活动在流程上与传统商业活动有较大的不同,因此财务人员也必须与时俱进,完善自己的知识系统,了解企业经营流程、生产工艺及过程,尤其需要准确掌握成本信息等会计信息。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财务会计发展出现问题的原因
1.会计理论发展的滞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出现了许多不同于以往的新特点,不仅在会计实务中遇到了问题,在会计理论上也必将出现许多不适。会计目标、会计假设等会计的基础理论受到了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冲击。理论指导实践,如果理论不能与时俱进,实务工作中也必将重重受阻。因此,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理论与时俱进的发展必须受到重视。会计理论不能贴合实际导致会计的实务发展受到严重阻碍。2.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不健全。电子商务依托网络技术的发展正迅速取代传统商务,当代的电子商务有了许多新特点,如无形资产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贸易趋于国际化、会计信息及时化等。伴随着商务活动,财务会计也正努力适应这些新产生的特点,但一个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定是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指引之下进行工作的,我国有关会计的法律法规虽然已经比较完善,初步形成了以《会计法》为核心的较为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环境正在发生着巨大变化,越来越多新事物的产生让现有的法律法规出现盲点。3.财务会计组织学习能力比较差。电子商务在传统商务的基础上有了较大创新,极大提高了企业的经营能力,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算化会计也给财务工作带来了极大便利。但这些进步都要依赖从业人员能充分利用财务软件等现代技术手段,因此财务人员的学习能力对于电子商务大环境下的财务会计尤其是在会计实务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必须重视财务会计人员学习能力的培养,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重视会计的继续教育。
三、解决电子商务环境下财务会计发展面临问题的对策
1.增强财务会计的理论创新。电子商务是当前互联网时代下企业发展的重大创新,与此同时财务会计面临的问题也是前所未有的。目前,我国在电子商务财务会计理论方面还存在许多缺陷,使得从业人员在实务工作中往往会遇到问题和分歧,而因为会计理论不健全或会计准则有漏洞无法解决或无法得出统一结论,进一步限制电子商务环境下财务会计的发展。一是当前电子商务中会计主体已不再局限于一个企业实体,跨区域的企业越来越多,虚拟的网络媒体企业也越来越多,对此财务会计必须摆脱传统局域的限制,财务管理必须依赖网络技术实现从局部走向全局,尤其对于大型企业集团来说实行财务集中式管理可以大量避免财务混乱的产生,节约成本,从而提高管理效率以及决策质量。二是对于电商经常出现的破产清算、合并分设,在会计理论上必须结合实务完善相关理论,对破产清算等会计处理规范化。三是对于以电子商务为主的企业无形资产比重越来越大,实际能以货币准确计量的资产不再能反应一个企业的真实财富,因此必须加快对于无形资产的计量问题的创新发展。随着环境的不断发展,为了更好地实现会计目标,会计理论方面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创新,理论联系实际才能得到更好地发展。2.构建电子商务财务信息市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面临着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国内企业想与国际接轨就会需要与国外市场进行信息交流,就要提升企业财务网络化水平,使会计准则趋于国际化,更加及时并扩大范围公布财务信息,从而构建起面向国际社会的财务信息市场。当今的电子商务企业必须利用发达的网络技术,建立起自己的信息系统,积极参与财务信息市场的构建,打破财务信息交流空间上的障碍。同时,企业应主动在国内外网站上财务信息,寻找其他企业的相关信息、招商引资,吸引大批优质资金流入企业,也可寻找更有发展前景的投资机会。财务信息市场的构建不仅需要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构建,同时社会审计单位和政府的相关部门也必须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强监管力度,保证信息市场的合理合法的有效运行。3.培养高素质从业人员。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的现状是基础会计人员趋于饱和,但对于较大企业所需的高级财务人员仍有较大缺口,尤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电子商务所需要的既能熟知财务会计知识,又懂企业管理以及网络知识的财务人员更有大量的需求。因此,必须加大对新型人才的培养,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大力鼓励高校的教学创新,以培养既懂会计也懂电子商务的专业人才,实现会计人才培养以及企业需求“供给”两侧的平衡。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将考核成绩加入到人员岗位晋升、绩效评价中,以激励会计人员不断提升自己,提高综合素质。4.完善财务管理流程。完善的企业财务管理流程是企业提高财务管理的基础之一。只有按照企业自身的商务流程量身定做的财务管理流程,才能提高财务管理效率。电子商务企业应将其财务管理工作与业务统一,避免传统财务流程中财务管理与业务分裂的情况。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业活动是资金流、信息流、物流的统一,作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财务会计工作必须充分考虑这一特征,设计出将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相统一的财务管理流程。资金流的产生是商业活动开始的标志,没有一项商业活动不涉及资金流;物流的良好运转则为资金流的运转提供了重要保证;信息流对于资金流和物流起到了必要的支撑作用,如果没有信息流良性运转,资金流和物流的运转必定是低效率的。因此,面对电子商务这一大环境,财务管理必须将三者纳入一个管理流程中来。新环境下的财务管理流程应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时间和空间上的统一。5.加强财务软件的开发。电子商务环境下财务会计工作更加依赖于财务软件的应用,借助财务软件不仅减轻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同时,为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提供了新路径。电子商务环境下崛起的众多企业大多依赖于财务软件去处理大部分重复而且繁琐的工作,因此财务软件的开发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显得更加的重要。但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财务软件又不同于传统的财务软件。除了满足传统会计核算工作的要求,还必须能适应电子商务企业的新特点,如要完善集团业务处理功能、满足移动办公的需要等。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财务软件不仅要求满足核算功能,众多的软件开发者还必须与时俱进,充分了解当前新环境下的商务业务流程以及软件使用者的需要,以便开发出更加适应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需要的财务软件。
作者:黄龙 单位:中国地质调查局
【关键词】电子商务;多层次直销;金字塔
直销,作为一种营销模式,自其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一直饱受争议。中国以层次来区分直销与非法传销的立法,虽然在保障消费者、直销员合法权益以及方便国家机构监管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绝对否认多层次直销的严格立法实际上却让直销市场的规范变得更为复杂。因为,根据直销专家禹路的观点,除了保险业维持着典型单层次直销的运营模式外,纯粹的单层次直销在中国或已绝迹①。大部分中国企业和外国直销企业在取得中国直销牌照后,都打起了多层次直销的擦边球。多层次直销的隐蔽化加大了其与非法“金字塔”的辨析难度。有观点认为,自19世纪40年代由美国健尔立公司创建多层次直销以来,经过70年的发展,其已作为一种先进的营销手段而被认可为国家市场机制成熟的产物②。
然而,对于直销这个“舶来品”,经济的飞速发展似乎没有给中国留下足够的接纳时间。在中国还未健全直销行业之时,直销已借由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再一次对中国市场和法律提出了新挑战:美国直销公司以已趋于成熟的电子商务系统和全球物流系统、全球货币支付系统悄然渗入中国市场。这不仅是科技与经济的发展、合作给中国提出的难题,也是给世界提出的难题。在全球各国还在为规范跨国电子商务而努力的时候,跨国电子直销的出现显然是对地球村每位成员更大的挑战。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这种未取得中国直销牌照即通过互联网进入中国市场的美国多层次直销企业在我国显然属于非法传销,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其跨国电子商务直销系统在理论上的理解和探讨。
笔者想在此探讨,对中国而言,相较于把多层次直销界定为非法传销并取缔,建立对多层次直销的完善监管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其可取之处,以及电子商务给传统直销模式所带来的新机遇。
一、客观认识多层次直销
(一)多层次直销负面地位的成因由于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滞后,最初带着美国式个人创业理念的多层次直销在利益驱使下被金字塔公司所利用。金字塔公司把后加入者的入会费支付为先入会者的收益,这种建立在虚假收益基础上的无限连锁链最终必然因后续者的枯竭而崩溃,而制造大量受害者。除此之外,高价劣质产品、禁止退货规定、销售员的欺诈性宣传,甚至是限制人身自由,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字塔公司为社会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然而,金字塔公司作为多层次直销模式的异化,两者间往往真假难辨、鱼目混珠,使得公众在对两者无法做出明确区分的情况下,出于对金字塔公司的厌恶和提防,对合法、正规的多层次直销也一并产生了抵触情绪。
(二)区分多层次直销与“金字塔”,是正确认识多层次直销的首要任务,也是各国在规范多层次直销市场所共同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否收取高额入门费,是否建立售后保障服务和产品责任机制是区分两者的方法之一。除此以外,多层次直销公司的目的在于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实现销售的提高,其最终利润来源于消费;而金字塔公司以发展下线为目的,通过从下线成员身上榨取费用来供组织重新分配。多层次直销的层级间激励程度与销售产品动力同比增长;而金字塔公司的层级间激励程度与销售产品动力成反比。多层次直销的上下线之间的关系和收益水平是可超越的;而金字塔公司的上下线之间的关系和收益是不可逾越的。金字塔公司的营运模式虽然也表现出多层级性,但其核心在于无限连锁链,上线成员的收益来源于无限级下线成员;而多层次直销公司中,上线直销员通过下线直销员所获收益受到限制;多层次直销公司对其直销员有严格的监管机制;而金字塔公司对其成员的管理松散并放纵。上述多种区分方式在面对复杂的现实问题时仍然会显得不够清晰,但笔者认为,随着法律和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合法多层次直销与非法金字塔之间的差距会越来越清晰。
(三)改善中国直销环境的几点建议一方面,外国企业需要对中国法律及市场进行适应调整,建立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中国特色直销模式,如体验式直销、式直销,协助中国发展成熟、健康的直销环境,而不是在单层次直销的伪装下打法律的擦边球,增加直销行业的规范难度;另一方面,国内应建立起具有良好模范作用的直销企业,通过优质的产品、完善的售后保障服务、严格的产品责任机制,树立直销企业品牌形象,并借鉴世界直销协会的《商德约法》,制定直销业的职业道德规范来加强约束直销员的不良行为,使公众形成对直销清晰而客观的认知;最后,在中国直销环境取得好转后,立法上可考虑把多层次直销纳入直销规范系统,通过法律明确区分多层次直销与“金字塔”,建立健康、完善的多层次直销市场。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直销的优化
本文以美国直销协会(DSA)③下成员美商婕斯公司(Jeunesse Global)④为案例进行分析,其跨国电子商务运行模式如下:在构建覆盖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的物流系统和货币支付系统的前提下,建立公司网站,互联网使得不同国家的公民在网络未受限情况下可访问该网站,从中获取公司及其产品的信息,并可选择注册成为其直销员,在公司网站上建立类似于个人商铺的分支网页。直销员可以选择成为最终消费者,仅使用产品;也可选择在自己消费的同时向他人推荐公司及其产品,使消费者过访问自己的网页直接向公司下订单购买产品或注册成为新的直销员。美商婕斯作为多层次直销公司,其多层次营销模式在此不再赘述,主要分析电子商务对传统直销行业的优化。
(一)在物流系统和货币支付系统的支持下,消费者不再向直销员购买产品,而是直接向公司订购产品,在把货款通过信用卡直接支付给公司后,由公司物流将产品发往最终消费者。由于消费者是经由直销员的个人网页购买的产品,该产品零售与直销员折扣后的价差将由公司返还至直销员的个人电子钱包账户中。电子商务退却了直销员的商贩色彩,其更大程度上发挥着推广介绍的作用。
(二)对消费者而言,每一个直销员的个人网页都建立在公司官方网站之下,其中对于公司和产品的介绍由美国公司统一制作,消费者可获取更为客观的信息,有利于防止传统直销中普遍难以规范的直销员欺骗性介绍问题;其次,电子商务建立起公司与最终消费者的直接联系,这解决了传统直销的售后保障服务的难题。产品不再经由直销员之手,防止了直销员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保证了产品的正品质量。流畅的退换货机制和直接产品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双重保障。
(三)对公司而言,消费者的直接电子支付加快了公司的资金流转速度;官方网站上对公司及产品的介绍本身即具备广告效应,互联网的快速信息流通使得宣传介绍突破地域、国界、时间的限制迅速传播;同时,网络视频互动化的公司职业培训还极大降低了传统培训的成本。电子商务不仅为传统直销公司开拓了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网络销售新渠道,更能越过外国品牌商、中间商和大买家的限制,获得独立品牌产品的市场定价权,取得简单销售以外的其他贸易环节的利润⑤。除此之外,由于网站注册是成为直销员的唯一途径,公司网站是所有直销员建立个人销售体系的唯一基石,电子商务的自动化和跨区域化运行,实现了公司对不同国家全体直销员直接而便捷的监督管理,有利于解决传统多层次直销主要依靠直销团队管理而产生的公司对下线直销员监管不力的问题。公司网络系统与直销团队的双重监管机制,对直销行业的规范化运行发挥着积极作用,更为完善的行业自主规范也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机构的监管负担。
(四)对直销员而言,电子商务解决了其货源、物流和仓储负担,降低销售成本;其次,网络视频互动化的职业培训使直销员可自主选择时间、地点完成培训,进一步实现时间支配自由。当然,电子商务时代的直销行业也对直销员提出了更高的职业道德和技能要求,而整体直销环境的完善和健康发展对直销员个人而言,显然是百利而无一害。
三、结语
电子商务在为传统直销行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跨国电子商务直销,对其规范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跨国电子商务所遇到一系列法律难题,如准据法适用、税收管辖权、国际避税等问题。而我国《直销管理条例》中关于“直销企业必须在我国设立公司并经国家批准获得直销牌照”这种国域性鲜明的规定,虽然在捍卫国家主权、规范国内直销行业、预防传销难民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面对信息高速传播的互联网电子商务,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实务中,不少美国电子商务直销公司在还未正式与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交道之前,其产品和营销模式已通过互联网先行进入到国内市场,并吸引民众参与消费和推广。对于科技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新情况,政府职能部门在应对机制上处于被动滞后的地位。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政府以激发市场活力,培育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为目标推行了大量改革措施。日益发展膨胀的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广阔的市场前景和潜藏风险也日渐明晰。而直销借助电子商务突破国家管理条例限制,笔者认为在辨识其存在的合理性的同时,寻求规范机制也尤为必要。
注释:
①张亮.做空机构难改直销乱象[N].中国经营报,2012-11-5.
②翟民,梁宏,王德富.直销在中国的异化及本土化研究[J].理论与实践,2009(12).
③美国直销协会(Direct Selling Associating):dsa.org.
④美商婕斯公司:jeunesseglobal.com. 该公司的成立信息和年度报告均可查询于sunbiz.org.
⑤张亚军.跨国电子商务的直销难题[N].中国经营报,2011-3-14.
参考文献:
[1]翟民,梁宏,王德富.直销在中国的异化及本土化研究[J].理论与实践,2009(12).
[2]帅萍.美国多层直销与金字塔区分原则[J].中国直销,2007(3).
[3]娄钰.直销法规的中外比较及借鉴[J].制定建设,2007(13).
互联网的信用是庞大且复杂的研究范畴,目前尚无公认权威的定义。不确切地说,互联网信用其实就是现实社会信用的表现。目前我国现实社会信用和互联网信用基础比较薄弱,相信随着政府有关部门对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以及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和互联网信用将得到极大改善和提高。
互联网作为行业经济,其信用必然具备经济信用的特质。信用的经济学定义主要是借贷和延期支付,符合这个定义的可能是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和支付、网络借贷。目前电子商务主要是预付款和货到付款,将来可能会实现延期支付。电子商务的信用是互联网信用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网购、团购、网络促成交易都必须遵守2011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商务部最近《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毋庸置疑,随着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互联网行业日趋成熟,整个社会经济文化甚至是网民素质的大幅攀升,互联网的信用肯定会健康快速发展。
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互联网企业也都在主动寻求诚信和安全的举措和方案,比如网站备案、网站经营许可证、各种准入许可资质、实名制等,同时一些相关第三方认证应运而生。信用认证和评价可以提高网站经营主体的信用意识,督促网站诚信经营,也有助于行业监管部门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引导市场优胜劣汰。互联网信用管理是一个全新的课题,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还需要不断强化诚信职业道德、提高自身权威性和公信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互联网信用涉及道德层面。网站服务提供者兑现服务承诺,诚信经营;网络用户诚信守法,对自己言论负责。信用可以被记录,并且和时间有关系。比如某网上商城退换货很方便,质量有保证,买过的人会更加信任,同时也会推荐给朋友,形成信用的口碑。互联网信用档案是信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信用档案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体系构建原理、技术及标准等系列问题也有专门的学者在研究。
互联网信用从法律角度来看,所有的网站与用户都存在契约关系,所以都受法律和契约的约束。网络侵权行为包括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著作权等。《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可以是自然人即广大网民,也可以是法人,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则一般为各类网站的经营主体。人肉搜索,实质上就是通过各种网络途径收集和公布某个人的隐私信息的行为,是一个网络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
互联网的信用和互联网安全紧密相关。木马病毒、黑客和钓鱼网站是危害互联网信用的元凶。用户基于对网站的信任,在网站进行注册,并提交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网站经营者有责任对其资料进行妥善安全保管。但由于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和管理原因造成失窃或泄露,进而演变成安全事件,造成极坏的后果,此类事件时有发生。如前一段时期,网上叫卖“某某网上商城全部用户资料”、“北京车主资料”和“邮件数据库”等违法行为。
可喜的是,目前电子商务的信用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不管是B2B、C2C、B2C还是其他形式。尤其是B2C迅猛发展,因企业经营比个人开店有更多保障,比如京东、卓越、当当、麦考林、携程、艺龙等都提升了网购的诚信度。阿里巴巴、慧聪、淘宝、拍拍等也都主动大力完善信用体系,整体电子商务信用水平显著提升。另外,不得不说的是第三方支付担保工具,比如支付宝、财付通、银联支付、易宝支付等,这些创新的支付信用工具,极大地提升了电子商务发展的“量”和“质”,从根本上促进了诚信交易。
(一)多层次直销负面地位的成因
由于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滞后,最初带着美国式个人创业理念的多层次直销在利益驱使下被金字塔公司所利用。金字塔公司把后加入者的入会费支付为先入会者的收益,这种建立在虚假收益基础上的无限连锁链最终必然因后续者的枯竭而崩溃,而制造大量受害者。除此之外,高价劣质产品、禁止退货规定、销售员的欺诈性宣传,甚至是限制人身自由,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字塔公司为社会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然而,金字塔公司作为多层次直销模式的异化,两者间往往真假难辨、鱼目混珠,使得公众在对两者无法做出明确区分的情况下,出于对金字塔公司的厌恶和提防,对合法、正规的多层次直销也一并产生了抵触情绪。
(二)区分多层次直销与“金字塔”,是正确认识多层次直销的首要任务,也是各国在规范多层次直销市场所共同面临的核心问题
是否收取高额入门费,是否建立售后保障服务和产品责任机制是区分两者的方法之一。除此以外,多层次直销公司的目的在于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实现销售的提高,其最终利润来源于消费;而金字塔公司以发展下线为目的,通过从下线成员身上榨取费用来供组织重新分配。多层次直销的层级间激励程度与销售产品动力同比增长;而金字塔公司的层级间激励程度与销售产品动力成反比。多层次直销的上下线之间的关系和收益水平是可超越的;而金字塔公司的上下线之间的关系和收益是不可逾越的。金字塔公司的营运模式虽然也表现出多层级性,但其核心在于无限连锁链,上线成员的收益来源于无限级下线成员;而多层次直销公司中,上线直销员通过下线直销员所获收益受到限制;多层次直销公司对其直销员有严格的监管机制;而金字塔公司对其成员的管理松散并放纵。上述多种区分方式在面对复杂的现实问题时仍然会显得不够清晰,但笔者认为,随着法律和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合法多层次直销与非法金字塔之间的差距会越来越清晰。
(三)改善中国直销环境的几点建议
一方面,外国企业需要对中国法律及市场进行适应调整,建立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中国特色直销模式,如体验式直销、式直销,协助中国发展成熟、健康的直销环境,而不是在单层次直销的伪装下打法律的球,增加直销行业的规范难度;另一方面,国内应建立起具有良好模范作用的直销企业,通过优质的产品、完善的售后保障服务、严格的产品责任机制,树立直销企业品牌形象,并借鉴世界直销协会的《商德约法》,制定直销业的职业道德规范来加强约束直销员的不良行为,使公众形成对直销清晰而客观的认知;最后,在中国直销环境取得好转后,立法上可考虑把多层次直销纳入直销规范系统,通过法律明确区分多层次直销与“金字塔”,建立健康、完善的多层次直销市场。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直销的优化
本文以美国直销协会(DSA)③下成员美商婕斯公司(JeunesseGlob-al)④为案例进行分析,其跨国电子商务运行模式如下:在构建覆盖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的物流系统和货币支付系统的前提下,建立公司网站,互联网使得不同国家的公民在网络未受限情况下可访问该网站,从中获取公司及其产品的信息,并可选择注册成为其直销员,在公司网站上建立类似于个人商铺的分支网页。直销员可以选择成为最终消费者,仅使用产品;也可选择在自己消费的同时向他人推荐公司及其产品,使消费者过访问自己的网页直接向公司下订单购买产品或注册成为新的直销员。美商婕斯作为多层次直销公司,其多层次营销模式在此不再赘述,主要分析电子商务对传统直销行业的优化。
(一)在物流系统和货币支付系统的支持下,消费者不再向直销员购买产品,而是直接向公司订购产品,在把货款通过信用卡直接支付给公司后,由公司物流将产品发往最终消费者。由于消费者是经由直销员的个人网页购买的产品,该产品零售与直销员折扣后的价差将由公司返还至直销员的个人电子钱包账户中。电子商务退却了直销员的商贩色彩,其更大程度上发挥着推广介绍的作用。
(二)对消费者而言,每一个直销员的个人网页都建立在公司官方网站之下,其中对于公司和产品的介绍由美国公司统一制作,消费者可获取更为客观的信息,有利于防止传统直销中普遍难以规范的直销员欺骗性介绍问题;其次,电子商务建立起公司与最终消费者的直接联系,这解决了传统直销的售后保障服务的难题。产品不再经由直销员之手,防止了直销员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保证了产品的正品质量。流畅的退换货机制和直接产品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双重保障。
(三)对公司而言,消费者的直接电子支付加快了公司的资金流转速度;官方网站上对公司及产品的介绍本身即具备广告效应,互联网的快速信息流通使得宣传介绍突破地域、国界、时间的限制迅速传播;同时,网络视频互动化的公司职业培训还极大降低了传统培训的成本。电子商务不仅为传统直销公司开拓了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网络销售新渠道,更能越过外国品牌商、中间商和大买家的限制,获得独立品牌产品的市场定价权,取得简单销售以外的其他贸易环节的利润⑤。除此之外,由于网站注册是成为直销员的唯一途径,公司网站是所有直销员建立个人销售体系的唯一基石,电子商务的自动化和跨区域化运行,实现了公司对不同国家全体直销员直接而便捷的监督管理,有利于解决传统多层次直销主要依靠直销团队管理而产生的公司对下线直销员监管不力的问题。公司网络系统与直销团队的双重监管机制,对直销行业的规范化运行发挥着积极作用,更为完善的行业自主规范也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机构的监管负担。(四)对直销员而言,电子商务解决了其货源、物流和仓储负担,降低销售成本;其次,网络视频互动化的职业培训使直销员可自主选择时间、地点完成培训,进一步实现时间支配自由。当然,电子商务时代的直销行业也对直销员提出了更高的职业道德和技能要求,而整体直销环境的完善和健康发展对直销员个人而言,显然是百利而无一害。
三、结语
(一)国外研究综述。GlobalWebIndex对网上购物的使用设备进行了调查,超过1/4的互联网用户会进行移动电子商务活动,而其中有超过1/10的线上用户会使用平板电脑或者移动手机进行购买。多设备多渠道的电子商务正在兴起,移动电子商务这一群体的前景十分光明。根据著名商业资讯公司Bain&Co的最新报告,从全数字频道的大局出发来看,移动支付用户平均的花费要比不使用移动支付的用户高出2倍还要多。对5个国家的25,000名消费者进行调查发现,超过一半的消费者知道并了解移动支付。而且有1/4的消费者愿意使用移动设备进行店内支付,这个数字还处于不断增长当中。Bain&Company的伦敦总部合伙人和报告主创人StephenBertrand说过:移动支付用户趋于年轻化,并且美国、英国和德国的用户要比平均用户更富有一些。移动支付离不开银行,但一般银行会因为APP的建设缓慢而错失一些机会,而调查显示,我们的消费者依然会使用它们的移动支付。(二)国内研究综述。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0年7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2亿,手机网民也达到了2.77亿,手机上网正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移动电子商务正在全国范围内呈现出巨大的市场前景。根据艾瑞咨询的《2010年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研究报告》提供的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移动电子用户数量激增,已经达到了3,668.4万,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17.7%,而移动电子商务的交易规模也较2008年增长了187%。艾瑞的评估预计未来几年中国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将超过世界其他地区。
二、移动电子商务的基本涵义
(一)移动电子商务概念。移动电子商务是通过手机、传呼机、个人数字助理、笔记本电脑等移动终端设备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它是移动通信网和因特网的有机结合。移动电子商务其本质与传统电子商务很相似,都是通过移动互联网使买卖双方互相沟通,在两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买卖交易。但从另一方面来看,移动电子商务是对传统电子商务的一种颠覆。移动电子商务将原来的电子商务从有线通信发展到现在的无线通信,它将原本的商务形式从固定点到随时随地无盲区,它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种新的形态,将原本分散的零售商渐渐的整合,进行有秩序、有条理的管理,使更多的散兵聚在一起形成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效率成为移动电子商务的又一大杀手锏。由于自身的特殊性,移动客户端的大力发展,为移动电子商务节省了很多不必要的步骤。移动电子商务的特点在于简单、快捷和使用过程无压力,消除了距离和地域的限制,可以为用户提供方便的个性化服务。同时,移动电子商务中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它已经不仅仅是局限于从移动购物网站进行的买卖交易,现在更多的是着眼于用户的个性化服务,比如个人娱乐享受、个人数据系统的管理、信息服务,个人理财业务等。(二)移动电子商务技术。移动互联网应用技术和无线数据通信技术是移动电子商务的技术基础。目前,支持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的技术主要包括:无线应用协议、移动IP、蓝牙技术、通用分组无线业务、移动定位系统和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等。无线应用协议(WAP)是开展移动电子商务的核心技术之一。通过WAP,手机可以随时、方便、快捷地接入互联网,真正地实现了不受时间和地域约束的移动电子商务。它是一种无线通信协议。目前,很多电信推出了多种WAP产品,包括WAP网关、应用开发工具和WAP手机,向用户提供网上资讯、移动网银、机票订购和网上游戏等服务。WAP主要会受移动通信带宽的影响。移动IP通过网络层改变IP协议,从而实现移动设备在互联网上的无缝漫游。蓝牙技术可以很方便的实现小范围内的无线通信,且成本低、功耗小。GPRS突破了GSM只能以9.6kbps进行数据通信的限制。通过采用分组交换模式,使GPRS最高传输速率可以达到164kbps。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不仅把通信速率提高到2Mbps,更把手机变成集语音、图像、数据传输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未来通信终端,大大促进了移动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
三、移动电商的井喷式发展
过去的一年是中国移动电商井喷式发展的一年,各大企业在移动电商发展方面可谓是煞费苦心。广告的大力投入,各种新的营销手段层出不穷,可以看出在数字化的大时代里,每一家电子商务公司都期待可以分到一杯羹,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下2013年度比较成功的几个移动电子商务案例:(一)淘宝“双十一”。“双十一”始于2009年,当时支付宝一天的交易额接近1亿元,这只是一个开始,而到了2012年11月11日已经彻底成为可以载入史册的一天,这是一个销售传奇。2013年“双十一”更是让成千上万的卖家期盼已久的时刻。一天的交易额达到350亿元又成就了一个销售神话,完爆美国成名已久的“网购星期一”感恩节120亿销售额的促销狂潮。更为人们津津乐道的是手机支付已经占到了淘宝支付的20%以上。可以看出,移动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新的趋势。(二)微信游戏。2013年腾讯借助微信的发展果断推出了微信游戏平台,虽然目前微信搭载的APP应用并不多,但以微信用户的巨大规模为载体,它的市场收入方面却有着惊人的表现。腾讯自己研发的几款小游戏的用户规模均超过了一亿。在收入方面,《天天酷跑》上架不足24小时就登上了苹果AppStore畅销榜的第一位。第一天收入就达到500万,最高一天内可以达到700万,是国内第一款月收入过亿的移动游戏。(三)微信红包。2014年新年期间,为了迎合新年的喜庆气氛,各大移动电商应用平台纷纷推出了抢红包活动,最主要的三个分别为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和新浪微博的让红包飞。而其中又以微信红包最为成功。这三者当中只有微信红包是以现金的形式回馈用户,除夕到初八这九天微信平台发出4,000多万个红包,共有4亿多人民币被发放到用户手中,从表面来看,腾讯公司白白送出4亿多人民币,殊不知,1月28日的腾讯单日股价涨幅达到6.9%,市值直逼万亿大关。同时,用户领取红包必须通过微信支付,所以用户必须使用微信绑定银行卡。一个微信公众号一天拉了几千万个用户绑定银行卡,激活几亿微信用户的储值账户,其他商业模式瞬间石化了。毫无疑问,腾讯成为了新年期间的最大赢家,也奠定了未来微信支付地位的基础。
四、移动电子商务崛起的原因
(一)平板电脑的普及化。在2011年,平板电脑的销售量达到历史新高,使用者的增多使得平板电脑用户成为电商消费的主力军。Adobe公司的调查显示,来自平板电脑的订均为123美元,而来自台式电脑的平均订单为102美元。而且调查还显示,平板电脑的用户年龄段大都分布在18~34岁,其中29%的用户年收入75,000美元,较高的财富值也大大增加了他们的购买量,这为移动电商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契机。(二)消费者在使用移动端的购买欲大大超过了在使用PC端的购买欲。研究表明,消费者在使用移动端进行网页搜索所使用的关键词长度是使用桌面搜索时的两倍。原因在于,用户在使用移动端的时候,往往会出现搜索不佳的情况。这时用户的思维就会更加的专注,进而获得更为准确的信息。另一方面用户在使用移动端进行消费时心情往往比较迫切,在得到搜索结果后,高达88%的用户在24小时内就会下订单。所以,对于电商网站是一大启示,在移动端的时候,尽量追求简单,以便用户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决定。(三)来自移动端的搜索广告点击率激增。著名广告公司Performics的数据显示,在2012年1月,移动广告的点击率比桌面搜索广告的点击率高出45%。高的点击率表明用户进行了更多的搜索,最终为零售商带来了更多的利益。利益才是经营的根本。(四)夜间移动购物的商机。现今社会,上班族形成一个庞大的消费群体,而其群体的特点通常是上下班时间忙于收发电子邮件使用社交网络,所以他们上网购物的时间大多在晚上。谷歌的移动广告显示,来自平板电脑和智能手机的搜索请求,于晚上九点同时迎来高峰。这同样是一个契机。(五)移动互联网拥有巨大的潜力。有研究显示,在2011年,社交网络中30%的流量来自移动设备,这其中使用浏览器访问的数量为4,200万,使用移动应用访问的用户数量是3,800万。可以看出,移动网络和移动应用还有足够的潜力和市场等待我们发掘。现如今,移动网络就是商机的大门,而移动应用则是商机的载体,所以想要通过服务获得利益,做好移动网络则是必不可少的,更好的移动网络建设和移动应用开发运营将成为重中之重。
五、移动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式
(一)存在的问题1、无资质认证审核。传统的互联网企业通常需要通信管理局的ICP证,并且还需要当地公安局的备案才可以进行正常运营,特殊一点的电商企业还需要特殊的许可证。以经营为目的的电商网站还需要具备《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然而,现在的移动端只有WAP网站有ICP的备案,对于那种经营性的电商网站并没有特殊的资质审核。2、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监管机制较为匮乏,直接导致一些移动应用的经营商受利益的驱使,放松管理,对商品进行虚假的宣传,肆意加载各种恶意插件,使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然而,目前我国的相应监管部门主要依靠消费者的投诉进行监管,这种力度是远远不够的。3、政府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于我国来说,移动电商的发展速度足够快,但也正处于初级阶段,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并没有涉及到这些方面,市场运行的机制也并不规范和完善。(二)解决方式1、对移动电商的信息进行正规备案。加强政府各工信部门之间的互动,将移动电商的信息加入互联网管理机制体系当中。同时,对各移动电商进行正规备案,进行更多的实名认证,还要有具体的工商注册信息和经营信息。2、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我国三大移动运营商的联系,完善以移动网络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网络监管机制,统一监管机制标准,加强移动网络信息技术平台的监管和平台的建设工作,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的利益。3、健全法律法规。政府出台相关的法律或者在已有法律基础上进行修订,并按照实际情况明确移动电商违法行为的范围及界定标准。
六、结论
一、现代电子商务发展的特征
电子商务是指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①。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日趋活跃,交易规模高速增长。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1年中国中小企业电子商务调查报告》的数据,2011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接近6亿万元,在GDP的所占比重已经上升到13%,其中网络零售总额超过7500亿元,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所占比例超过4%。我国网民数量也不断攀升,截止2011年底,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94亿人,网络购物使用率提升37.8%。可见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正在不断扩大,网民数量也不断在增加,开展电子商务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电子商务以其高效性、方便性、透明性、协调性等优势在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中被广泛接受并使用。1.电子化。电子商务作为世界经济增长的发动机使得企业间的经济往来实现了无纸化交易,经营业务的交割无需使用现金、支票等,取而代之的是电子支付工具的盛行。电子支付工具将呈现多行业参与和渗透的局面,同时迎来资金支付、结算和清算领域的革命。另外,不仅仅是支付工具的电子化,电子商务时代的交易使得信息电子化、数据化并通过网络、计算机传播从而取代了纸质媒介。2.零库存。电子商务企业的又一特征就是可以实现“零库存”,电子商务使企业不再根据经验来确定生产量,而是根据订单进货,减少了生产盲目性,减少了存货的风险。电子商务可以使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库存积压,从而节约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上的成本。3.低成本。电子商务的出现与发展大大降低了企业运营的成本,其中交易的电子数据交换实现了无纸化贸易方式,节省了纸张消耗的开支。网上交易实现了零库存,不会再为大量囤积的货物感到压力。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将数据化的商品信息动态存储起来,既可以主动向外散布,又可以随时接受需求,减少企业间相互搜寻成本,减少搜集客户需求的成本,有效地减少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流动,同时还提高了商品的产销率。4.全球化。互联网打破了时空界限,把全球市场连接成为一个整体,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大市场、大流通、大贸易。任何一个企业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向全世界销售自己的商品。同时企业的规模也没有限制,无论经营者有多大的商品经营能力,电子商务都可以以其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满足经营者的需要(康建萍,2007)。
二、现代电子商务对会计的影响
1.对会计信息系统的影响。会计信息系统是以计算机为主要工具,对各种会计数据进行收集、记录、存储、处理与输出,并完成对会计信息的分析,向使用者提供所需会计信息,辅助他们管理、预测和决策,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②。在我国,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始终是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人们质疑的问题,有大量电子商务信息泄露的案例使我们对此日益敏感。如2004年的日本雅虎大约有460万用户个人信息外泄,日本雅虎后来向每名用户派送500日元(约合6美元)购物券以示歉意。2012年,国内首家网上超市“1号店”,有90万用户资料信息遭泄露。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将会计信息系统纳入经营管理的系统中,通过网络和计算机这样的传播媒介代替纸质媒介,披露会计信息。这些属于企业机密的信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其安全性受到了挑战,如何防止黑客入侵、如何避免严重的系统漏洞、如何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等问题都使得企业对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提出更高的要求。2.对会计基本假设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会计基本假设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对会计主体假设的影响。会计主体界定了会计的空间范畴,是会计工作的基本前提。在传统会计中会计主体反映了一个有形的实体,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开展,一些网上商铺、虚拟企业既可以无形,又可以真实地存在,这就使得会计主体的确认产生困难。(2)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影响。持续经营的假设是假定会计主体在可能预见的未来不被解散或终止,其存在的条件是经济环境相对稳定。但是在电子商务时代,网上交易不仅仅是买卖双方,通常还伴随着物流、供应链等相关企业,同时为了向市场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更有可能临时组成一个业务联盟,此时体现出了电子商务时代短暂性和临时性的特点,会计主体在此时是不确定的,这就使得持续经营假设难以适应。(3)对会计分期的影响。在传统会计中,会计信息的加工需要较长的时间,而信息的使用者又希望及时获取会计信息,因此传统会计划分为一个个相互衔接的会计期;然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也实现了信息化、网络化,所有的数据在交易发生时就可以进行处理和报告,大大削弱了会计分期的效果。(4)对货币计量假设的影响。在电子商务的条件下,出现了电子化支付方式,电子货币也应运而生,引起了货币革命,强化了记账本位币唯一性的假设。
同时电子货币也使得资金在企业和银行间运转,又加上电子商务国际化的特点使国际间的资本流动加快,资本决策瞬间即完,加大了会计主体所面临的货币风险,从而致使币值稳定性的会计假设脱离现实(张锋、董德民,2002)。3.对会计核算流程的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打破了会计核算受手工操作的限制条件,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会计核算可采用如下程序:原始数据分录数据Web数据库会计报表。在这一程序中,原始凭证经过确认、计量、按记账原理分录转化为数据进入分录数据库。通过分录数据库即可产生传统的记账凭证、明细账和日记账等资料。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分录数据库进一步处理形成Web数据库。显然,在这样的会计核算程序中,总账核算与明细核算、虚实核算与分类、日常分散核算和期末汇总核算,以及有关的记账与结账规则、核对和试算平衡方法等均不复存在(朱劲松,2012)。4.会计市场的国际化。电子商务本身就具有全球性的特征,不受时间和地域的影响。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会计市场的国际化成了必然要求。会计市场必须打破国家、地域的界限,使人们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所需的会计商品和信息
,极大限度地实现了会计商品的等价交换。由此可见,会计也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两者相辅相成。 三、现代电子商务下会计发展的应对
1.加强财会软件的开发以更好地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核算服务。现今,会计核算普遍实现电算化,所以更有必要完善会计核算,使之适应电子商务时代的需求。财会软件是会计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发挥作用的基本工具,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应该大力研发,并注重会计软件的管理功能,实现企业会计业务和整体管理的协同,注重核算软件的通用性和实用功能。同时要更加关注会计软件的安全性能,防止病毒和黑客的入侵,以避免或减少损失。2.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不断完善。相关部门应加强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为电子商务会计发展提供一个更健全的法制环境。不仅要借鉴那些电子商务发展成熟国家的成功经验,更要建立一套属于我们自己的安全保护网上交易的法律法规。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在虚拟环境下进行,需要针对这些特征作出明确的保护措施;同时对会计来说,会计信息都属于商业机密,更需要立法对这些信息的安全进行保障。也就是说在现代电子商务时代,一方面要建立新的法律法规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行,另一方面对于保密法、知识产权法等也要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不断修改、扩充和完善。3.注重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人员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对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人员素质的培养有两大趋势,首先在工作范围方面,会计人员不仅要胜任自己的财务管理工作岗位,同时又更需关注企业的生产流程,对企业的供应链、销售链、关联企业、客户等外部信息加以重视。其次在工作能力方面,会计人员不仅要收集、处理会计信息,还要越来越多地关注企业财务信息的时效性,并加强对相关信息的分析能力,要能为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作出相应分析和预测(朱劲松,2012)。21世纪市场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会计的发展必需培养既能够掌握运用电子商务理论与技术的专业人才,又要精通财会理论知识,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复合型会计人才。
关键词:不足 警惕 工作
0 引言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营模式,以其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可进行“全球性”和“全天侯”交易等巨大优势而赢得众多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无疑,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购买方式。
1 目前我国网络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制度及相应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1.1 人身安全问题。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也许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带来伤害。比如从网上购来的食品过期或者变质,购买的家用电器缺乏安全保障。
1.2 财产安全问题。通过网络银行支付货款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有一定的威胁。消费者的卡号、密码等信息在开放网络系统上传递之时,很容易成为众多网络“黑客”的攻击目标。目前多数的消费者不敢网上上传自己的信用卡账号等关键信息也是基于这个原因,就是担心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侵害,这同时也严重制约了网络银行的业务发展。
1.3 隐私权的问题。网络交易中,往往要预先注册,注册过程中消费者被要求输入个人基本资料,而注册的个人资料往往被提供网络服务经营者所收集,而交给第三人非法使用。
1.4 合同的延迟履行,瑕疵履行(商品的质量存在问题、购此物而交付彼物),售后服务难以保证。
1.5 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不知道网站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对方主体到底是谁根本不清楚。
1.6 虚假信息。在网络交易中一切都变为虚拟的,消费者在接触不到经营者和商品的条件下,只能通过网站的宣传信息来了解商品或者服务,这就为经营者为了诱使消费者作出购买行为而夸大其词的、虚假的广告提供了可能,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1.7 对交易行为进行抵赖的风险。当贸易一方发现交易行为对自己不利之时,否认电子交易行为,从而造成消费者的损失。
1.8 伪造、篡改、窃听消费者的信息。电子的交易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过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修改、删除、窃听或重改,这样就使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完整性和机密性。
1.9 我们经常遇到的网络“黑客”,电脑病毒问题。
1.10 损害赔偿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网络的匿名性和全球性,消费者在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时,往往无法追查商家究竟系何人,或者因网络经营者身处异地而无法或不便主张赔偿请求。再加上网络纠纷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致使消费者投诉无门或者因不确定性和诉讼成本过高而放弃救济。
上述的诸多问题给消费者的维权带来了许多困难。比如证据取证困难,即举证问题。首先,寻找对方主体,因为网络的匿名性和全球性,消费者在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时,往往无法追查商家究竟是何人,也不知道找谁请求赔偿,商家一般都是虚拟名字。其次,证据保留以及证据固定。消费者往往不保留订货单打印件、发票、订货凭证等有效证据。在追索赔偿之前也不注重证据的固定工作,比如对有关网络证据进行公证。当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时候,对方可能已经把相关资料删掉了或者修改了。
2 面临这些网络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消费者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网络购物中防止受骗上当,应该警惕以下方面
2.1 网络服务经营者和商家的信用度。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前可查看卖方的信用度和交易量,选择信用度高、交易量大的进行交易就比较安全,还可参考其他买家购物后的评价。尤其对声称是境外的网站更要提高警惕,有条件的可以查询该网站的经营资质。
2.2 商品信息详细了解,行使自己的知情权。消费者要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名称、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消费者要了解商品的技术指标情况,主要包括用途、性能、等级、使用方法、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明等。例如,消费者在网上买手提电脑,或者家用电器,或酒类等食品,都必须了解商品的技术指标情况。
2.3 商品的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情况。最好采取货到付款方式进行。
2.4 低价行为。不要轻易购买低于市场价特别多的商品,因为这很有可能是卖家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购买,提供的商品往往与宣传不符,甚至只收钱不发货。最好选择自己居住所在地的网站,对比较生疏的网站要有充分防范措施。 3 为此,我认为应尽快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以适应电子商务监管需求
3.1 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明确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商务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被投诉对象的条件。同时,还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地位,明确电子文书的法律效力和确认方式,明确网上交易行为的确认程序、支付程序、退货或者换货的程序、商务网站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和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以及发生跨国消费纠纷时应适用的法律。商务网站要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生产者的准确信息,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
3.2 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 由于电子商务在网上交易时各方通常互不见面,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因而需要一个比传统商业模式更加完善的身份认证体系。因此,必须建立起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超脱、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3 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和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投诉,并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被投诉企业的有关信息,将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转交给被投诉企业所在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代表消费者向被投诉企业求偿,并围绕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投诉企业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之后,再将处理结果通过网上投诉中心反馈给消费者,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消费者在明确投诉对象后,还需要掌握更详细的信息资料,以便投诉或者起诉。因此,建立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变得十分迫切和必须;同时,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已经使这一设想成为可能并且可行。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消费者权益加大保护力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在立法上要体现出前瞻性,以能及时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在立法政策倾向和救济手段上,需进一步向保护弱者——消费者利益方面倾斜,以便消费者利用各种救济手段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柳经纬主编.电子商务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2]郭懿美,蔡庆辉主编.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研究.2006年9月第一版.
1.发达国家政府的电子商务管理模式
虽然网络世界与有形世界的差异是巨大的,但仍然应当置于国家法律的控制之下。不论从促进网络的发展,还是从制约网上的不法行为出发,政府都应当积极介入依存于网络的电子商务的管理。在具体如何管理电子商务上,各国政府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模式。其中比较典型的有美国政府采行的市场导向型管理模式(Market-ori¬entedModel)和新加坡政府采行的政府控制型管理模式(Government-controlMod¬el)。
美国政府推动电子商务的主要举措有推动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制定全球电子商务市场框架文件等等。美国政府主张“让市场自由发展,只有当其必要性非常清楚时才采取必要的行动”政府的支持是建立一个商业法律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保护自由竞争。为了促进电子商务走向成熟,美国主张商品经由网络进行的交易,采用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以企业自律和市场驱动为主,政府采取自由放任主义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模式,也就是市场导向型管理模式(Mar¬ket-orientedModel)。从电子商务萌芽开始,美国政府就一直强调企业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主导力量,政府不应干预;即使必须干预,也应将干预限制在最低程度。
新加坡虽然是地处东南亚的一个小国,但却紧跟时代潮流,渴望攀登电子商务王国顶峰。新加坡政府投资推进全国性电子数据交换EDI服务,于1988年建成了EDI贸易服务网络。铺设长达1.6万km的光缆,用于数据及电话网络。1998年新加坡政府公布了电子商务提供全面法律框架的电子交易法案,这一法案使新加坡成为开展电子商务值得信赖的国家。新加坡政府不仅及时制定了相关政策法规,引导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为了使企业和消费者能放心安全地进行网上交易,还引导企业参与安全协议的制订推广。政府还设立培训中心对人员进行普及性培训,积极参与并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新加坡政府认为,没有一定程度上的管理,电子商务不可能迅速发展。政府职能应从垄断式管理转向提供服务。所以,新加坡采取的是一种由政府进行全部投资和完全控制,企业在政府的全面扶持下,自上而下发展电子商务的模式,即政府控制型管理模式(Govern-ment-controlModel)。政府的管理采用统一的方式进行资源配置,电子商务是由政府以企业的方式去控制运作的。
2.政府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两种管理模式比较分析
就目前情况而言,政府在电子商务中的市场导向型管理模式和政府控制型管理模式,在具体运用中都是非常成功的。美国政府的市场导向型管理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功能,让企业主导电子商务的发展,尽可能依靠企业自律来实现电子商务的规范发展。当需要政府参与时,仅限于维护竞争,保护知识产权和隐私,提高透明度,防范欺诈和解决争端等。而新加坡政府控制型管理模式,能够集中有限的财力,重点发展关键性的部门和行业,在较短的时期内突破电子商务的瓶颈,尤其是能够以计划的形式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优化资源的配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这一点对于发展中国家非常重要。
3.对中国的启示
对于我国而言,政府在发展电子商务过程中可以合理借鉴两国经验中的可取之处。不宜完全照搬美国的管理模式,也不能一味仿效新加坡管理模式,而应结合我国具体实际,创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新模式。当前我国政府职能还是不够明确,政企还是不能完全分开,市场体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电脑拥有率不高,电子商务没完全普及,企业电子商务也还没有真正展开。所以发展电子商务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应以“指导激励为主,政府宏观规划,企业积极主导”作为基本指导思想,采取“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发展模式。
3.1政府应多角度参与电子商务
政府应以规划者、管理者和应用者三种角色参与电子商务。政府应该作为电子商务的规划者,制定电子商务发展的宏观战略和规划。只有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加强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保障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的连续性和一致性,才能引导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它的成长不仅取决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成熟,而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能否发挥好电子商务的管理者的作用,营造一种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竞争环境和市场环境。政府要以身作则,带头应用电子商务,这不仅可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也可以通过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应用改进和完善电子商务,建立企业和消费者个人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政府可以在网上进行电子采购及招标、电子邮购、电子化公文、电子税务、电子身份证、公开办公信箱以及直接的电子商务等大量政府事务。
3.2发挥政府职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1)搞好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在电子商务发展中,中国企业需要更灵活的机制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因此,政府需及时调整自身的角色定位,与企业协同作战。政府对电子商务活动不应过多地干涉,而应遵循电子商务的国际准则,尽量放权于企业。政府的作用应是扶持和服务,而不是控制和干预。政府应积极主动地向企业提供社会公共信息服务,深入基层,摸清不同类型的行业和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典型案例,做好重点企业的电子商务示范。在处理政企关系方面,美国的经验值得借签。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得益于政府采取适当的宏观调控政策,积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利用企业孵化器等手段扶持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发展。
(2)加强交流合作,参与国际竞争。积极参与由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举行的双边、多边谈判和有关法规、标准的制定工作,加强技术合作,推动市场融合。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努力创建一个既适合我国国情,体现我国发展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市场环境与制度框架。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强化国际竞争意识,鼓励企业积极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