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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与治理

时间:2023-06-13 16:26:3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环境保护与治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环境保护与治理

第1篇

1当前生态环境的治理成效

“先行试点”措施的推行及产生的效应。在改革开放和“三农“建设的政策指导下,农村的发展要求也由原来只强调经济而转向经济、社会、生态等全面发展,人们开始关注生态环境的问题,并做出了一系列举措来改善生态环境,因此而产生一些积极的效应。治理农村生态环境是一项庞大的工程。在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导下,我国各级政府因地制宜进行不同程度的环境治理工程,并采取“先行试点”的措施。进行试点的范围涉及全国各个省市乡镇,试点项目也包罗万象,包括水环境整治试点、生态修复试点、地质环境保障工程试点等。试点后,各级组织试点地区。促进了一批高起点,高标准的形成,农村建设质量组织的高水平,更好地发挥辐射示范作用。实践证明,解决问题得抓住重点,国家两点论与重点论环境整治理论指导下,抓住重点地区进行整治能使得农村生态环境得到很好的改善。此外,近些年来,我国在总结经验和教训之后,提出了这样的对生态环境治理的思路,那就是“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也使得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举措

针对农村生态环境的问题,我国各级政府和组织采取了一系列的办法和措施,通过这些农村环保措施,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农村环境问题。

2.1加大政府对农村环保投资力度,推进环保产业形成我国针对农村生态环境的问题,除了对受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使人们充分认识到环保工作的重要性外,国家近年来还专门出台了一些针对农村的投资项目,主要表现在各级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推出了具体的植树造林项目和防护林工程;同时,各地陆续开展了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另外,政府部门在农村进行了改路工程,有效避免农村因路况问题引起的扬尘,机动车排放的大量烟尘有所减少,较为直接的改善了农村环境;国家通过三农资金扶持农村的能源优化,推行沼气等新型能源项目,减少传统的薪柴的植被破环和燃烧后的气体灰尘排放。所有的这些政府措施,积极推进了环保产业的形成。

2.2制定环保法律法规及建立监督机制要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必须制定和健全环保法律法规和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此外,我国还颁布国家级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6部,与环境有关的资源法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9项,制定环境标准364项。加上地方颁布的各类法律法规基本,我国基本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农村环保问题上已有一些监管制度,可以促进农村环保的发展。

2.3加强农村发展规划针对我国农村发展缺少规划而破坏环境的特点,现阶段地方已加强了这方面的规划建设。在各级政府的发展规划上,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规划,强调农村发展布局,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了乡镇和农村工业园区的建设管理。促进工业企业污水的统一检测和排放,加大对污水处理装置的建设,进行农村工业污染的综合治理;其次,在有条件的地方,加强了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各地开始兴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站以及生活垃圾转运站,特别是在较为富裕的城镇开始安排环保工人,专门进行环保工作以及环保检查。再次,在发展的布局,开始了农村生态规划,发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生态公园,采用现代清洁型的农村发展模式。这些措施都缓解和解决了农村的环境问题,有利于建设环保意义上的新农村。

作者:徐卫兵单位:安徽省太湖县环保局

第2篇

关键词:矿山地质;滑坡;采空区;煤层

1矿山基本概况

某煤矿在经过资源整合后,批准开采13号煤层,设计可采储量为1453.02万t,设计生产能力120万t/年。本矿井服务年限为8.65年。资源整合后,矿山现处在建设阶段,尚未投入生产。矿山内地形呈西南高东北低。海拔995m,相对高差235.1m,总体地形从西南到东北,从低中山区过渡到低山区。矿区水系属黄河水系,矿区内沟谷较为发育,但大多为雨季排洪通道。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原则

2.1矿产资源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是指在进行环境保护过程中,坚持开发现有矿产资源时进行环境保护。同时,该原则要求在进行矿山环境资源开采和利用的过程中,应该实现资源保护和当前社会经济实现协调发展。当前各部门和矿山管理者,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要实现环境资源保护和综合回收利用。也就是在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要以合理性和有序性进行整体建设,让开采更加具有规范性。在开发资源前提下,对现有地质环境进行科学保护,实现人和自然持续协调发展目标。

2.2坚持突出重点和因地制宜的开发原则

根据当前在进行矿山资源开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该采用科学的开采方法对资源进行开发,减少地质环境的破坏问题。所以,矿山资源开采和开发过程中,应该根据现有矿区所在区域经济情况和地质环境问题基础上,突出整体资源开发工作重点。这也就是说,在进行治理目标制定过程中,将保护工作重点突出在资源治理工作,将矿山资源合理保护和优质治理。这样可以将二者进行紧密结合和充分交融,使整体治理工作能够有序开展,最终实现治理的预期目标。

2.3坚持防治结合的资源开采原则

防治结合的资源开采原则需要相关部门或是矿山管理者,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之前,对现有的地质环境进行总结。通过总结可以将现有开采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和全面的掌握,这样可以将已出现的地质问题作为整体活动开展的重点和前提。通过前提的掌握,防止在进行矿山资源开采时出现新的破坏现象,造成新的地质问题。同时,相关部门或是矿山管理者,应该对现有已出现的地质问题或是被破坏的环境,以科学的手段进行治理和恢复,最大程度降低再次开采行为对现有资源环境的破坏。

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措施

3.1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措施

1)地裂缝、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防治。对开采过的采空区出现采空塌陷(地裂缝)时,及时采取就近人工挖土,运土并对裂缝进行填埋土、再碾压等措施,以减少地表下沉量。2)崩塌、滑坡治理工程。由于该滑坡虽然为小型滑坡,滑动方量不大,但前缘临空面高达十多米,如卸载后恐引发后边连锁反应,不宜采取清理松散物地进行彻底治理。仅在滑坡前缘修建一挡土墙,对其下滑的第三系沉积卵石层进行阻挡,使其影响不到道路。

3.2矿山植被恢复治理措施

矿山林地恢复主要为已枯死的树木进行人工补种。根据评估区内所处的位置及气候等条件,补栽树种主要考虑适应能力强、根系发达、有较高生长速度、种植较容易、成活率高的树种进行补栽。乔木选用侧柏(株高1m~2m)、油松(株高1m~1.5m)、国槐(胸径5cm)、合欢(胸径5cm),种植密度为650株/hm2;灌木选用沙棘、连翘(三年生),种植密度为2250株/hm2等。

3.3开采环节中贯彻生态保护理念

对矿山资源进行开采,树立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的原则。各地在进行矿山资源勘查和开采的时候,应该以生态保护作为生产主线,进行各个环节的实施。要改变以往传统对资源进行开采过程中,所采用的粗放性质开采方式,应该以适应当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开展资源开发。这样能够减少在开发过程中,对资源和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的影响。在众多开采环节中,要以保护环境为主要的使用目标和原则,尽可能实现开采前后自然环境不出现较大变化,从源头上进行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同时,应该在具体开采的过程中强调生态治理的理念,以科学先进手段和开采方式对资源进行开采。通过这样的行为和开采手段,可以降低整体开采环节中出现的资源浪费现象,减少地质环境破坏问题。

4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效益分析

4.1社会效益

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可以有效避免和预防矿区内因采煤引发的地质灾害,解决矿区内因采煤造成的含水层破坏给村庄居民生活用水带来的紧张问题,可有效避免并解决因矿山开发产生的一系列地质环境问题给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危害、可避免因矿山开发产生的一系列地质环境问题引起群众性上访事件的社会问题,有效的促进当地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因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可保证社会和谐发展与安定团结,具有潜在的社会效益。

4.2经济效益

4.2.1减灾效益

工业广场边坡崩塌、滑坡,地裂缝及沟谷泥石流防治工程费用约1567.59万元。其危害对象为工业广场的建(构)筑物、机具设施及其工作人员,5个村庄约4519人及其他设施等。通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采取合理的防治措施后,可以达到消除或削弱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增强受灾体对危害的抗御能力;规范人类工程经济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的发生和危害,将灾害损失降低到最小,减少建设方财产损失,经济效益可观。

4.2.2增值效益

经预测,煤矿开采对评估区内的耕地、林地等破坏程度严重,将使评估区内的190.36hm2耕地减产或者绝收,118.28hm2林地,43.16hm2草地受到破坏。如果不对这些土地进行恢复治理,一方面严重影响区内农业生产,从而增加企业赔偿费用,给企业造成持续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降低了土地的利用等级,土地使用价值下降。

参考文献:

[1]石国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要点[J].城市地质,2014(4):15-20.

第3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 综合治理 煤矸石

随着煤炭工业技术的进步,矿井生产效率得到了大幅度提高,煤矸石等煤矿废弃物堆放量越来越大,对环境的影响也愈演愈烈。当今对煤矸山进行生态恢复治理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程度。煤矸山生态恢复治理与环境保护是本文的主题。

一、煤矸山生态恢复治理的概念及目的意义:

煤矸山生态恢复治理,就是煤矿开采所产生的废弃物对自然稳定的生态系统和工矿区域居民生存环境造成破坏后,通过科学论证,人为治理,使之形成自然生态稳定系统,让该区域居民尽可能享受自然状态下生存环境的过程。

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目的和意义在于使该煤矿区的稳定生态系统接近原有的自然状态,把现有开采煤矿对矿区所造成的环境影响降到最低。

1.煤矸山生态恢复治理的必然性(以河东煤矿为例)

1、煤矸山现状,河东矿产量为120万吨/a,原洗煤能力45万吨/a,每年新排矸量为21.6万吨。现共有4座矸石山,其中河溪沟2座,崔家沟2座。崔家沟2座已停止使用,河溪沟1座已进行了生态恢复治理,另外1 座正在使用当中。现使用的矸石山有自燃现象,旧矸石山已不再自燃,但存在滑坡不稳定患,已治理的矸石山植被长势喜人,生态恢复良好。

2、煤矸石排放对环境空气的污染

河东煤矿矸石发热量在4.18-12.5MJKg左右。煤矸石山自燃和扬尘是对环境空气影响的两个主要因素。

煤矸山自燃,放出大量的SO2气体,而且还释放出大量的CO2、CO和H2S气体。矸石中的有机物质在氧化分解过程中,还生成一定量的氮氧化合物和苯等有毒有害物质,同时,还伴有大量的烟尘,污染矿区大气环境。有时在其内部高温高压的作用下,会发生爆炸现象。唐山煤矿就发生过矸石排放场爆炸事故。

据苏联沃夫沃伦煤田大桥矿二号矸石排放场实测:煤矸石自燃,每平方米24小时放出10.8KgCO、5.6KgSO2、0.6KgH2S等。内蒙古乌达跃进矿选煤厂排出的洗矸发生自燃,SO2和H2S最高日平均浓度分别达10.69mgm³和1.37mgm³.周边地区人群呼吸道疾病的发病率明显增高。由此可见,矸石山自燃对人体健康会带来多么大的危害。煤矸石自燃对植物的生长也十分不利,对建筑物还具有腐蚀性。

扬尘是排矸场对环境空气影响的又一个主要污染因素。一般在四级以上的风就会起尘,起步风速大于4ms。

3、煤矸山对土壤和植被的污染

经山西德森荒漠化治理研究院和北京林丰源生态环境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共同采样点监测表明,河东矿各采样点的Hg和Cd的污染指数均超过1,平均污染指数分别为2.15和6.84.土壤主要会受到Hg和Cd的污染。

煤矸山对土地、农田及植被造成破坏的原因是:矸石山地表移动变形产生的裂缝而形成漏斗状的塌陷坑,使土地、农田受到分割,而不能形成较大面积的土地,不利于土地利用,影响利用价值。矸石淋溶水对地表土层的原始内聚力和附着力产生了“质”的改变,加速了水、土、肥的流失,使土地、农田变得贫瘠。

矸石中的硫化物与水发生化学反应,生产硫酸盐的水解产物,污染土壤,从而影响作物生长。

当农作物叶片落有煤矸山的粉尘后,阻挡了太阳光对叶片的光合作用,从而对农作物的生长发育不利。为此,几十年来先后为当地农民赔偿青苗损失费用高达数百万元。

4、煤矸石对水环境的污染

煤矸石在大气降水条件下,便产生淋溶或浸泡。加之风化作用,此时,矸石内所含的有些重金属和其他有害物质自然带出,直接影响该区域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根据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在“古交矿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介绍,真正对环境构成危害的,不是矸石有害的固定态,而是其可溶部分(包括交换态、水溶态及淋溶态等)。

(一)对煤矸山进行生态恢复治理的几点建议

1、加大投入,选配高效节能减排的洗选加工设备,降低可燃物排放量。提高煤产品回收率,是控制污染源头的有效途径。

2、土、矸混合倾倒作业,是隔氧阻燃的可取之法。既延缓了自燃进度,减少了滑坡、泥石流、爆炸的几率,又为以后的生态恢复治理做好了铺垫。

3、提前做好转移新排矸场和治理旧排矸山的规划工作,使排矸山可能造成的污染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4、采选技术前瞻、服务前沿、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优,且具有甲级矸石山生态恢复治理资质的企业进入招投标阶段,优中选优为我所用。

四、 结束语

要及时快捷高效地对煤矸山进行生态恢复治理,促进煤矿企业及其区域的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使人们生活在一个稳定度大的、净化了的环境中,就必须掌握矸石山的具体情况,了解当地的气候条件,选择好适宜当地生存环境的植被,生态恢复治理工程实施后,着重在控制水土流失方面的保水、保土、防风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和效益进行分析。采取行之有效的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措施,多措并举,使生态恢复与经济发展协调进行,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改造排矸山的环境,并使区域环境向着有利于矿区居民生存的方向发展,因此,矸石山生态恢复治理是煤矿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家环保总局《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1992.8.17

2.关于“山西省(市、县)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编制导则》晋环发(2007)603号

第4篇

关键词:河道治理;水环境保护

良好的河道水环境不仅能够美化城市,提高城市品味,还能丰富居民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同时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改善河道水环境,加强水环境保护力度,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

1 河道治理工程对水环境的影响

在河道治理工程施工期间,受到最大影响的将是水环境。水环境主要受到3方面的污染,且污染治理难度大。

(1)河道治理工程施工期间的工地废水污染。河道治理工程施工需要用到砂石料和混凝土,这些会生产废水,形成污染物。

(2)河道治理工程施工期间施工人员生产的生活污水。河道治理工程规模一般不会太小,需要大量的人工进行工作。而施工人员为了便于施工,会生活在施工区附近(距离河道较近),如此便会产生生活污水。这些污水无处可流,流进河道,造成河道污染。虽然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并不多,但是水利工作者仍不得马虎,采取放任态度。

(3)河道治理工程施工期间施工机械冲洗废水污染(包括机修含油废水污染)。这部分的污染主要源于设备维修保养场。部分河道治理工程施工区域因地理位置条件差,需要设置大型机械,并进行维修保养。施工机械冲洗废水或者机修含油废水流入河道,会影响河道的水质。

2 河道治理改造中水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污水系统建设

随着近几年雨污分流的建设,排入河道的污水日益减少,但是在一些老旧居住区及棚户区范围,仍存在雨污支管混接的现象。沿河修建截流管道虽能快速解决污水流入合流的现象,但是增加了污水处理厂在雨季的运行压力。

要解决未达标的污水排入河道的问题,必须在河道治理的同时,加快污水系统建设的步伐,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才能实现水环境改善目标,巩固河道治理的成效。

2.2 生态护岸技术推广

生态护岸技术虽然日益成熟,但推广与应用较少,原因一是受传统河道设计理念的影响,直立式护岸、浆砌石挡墙等方式还在应用之中;原因二是生态护岸技术在实践中需要不断研究和积累经验,使得护岸结构在满足结构安全的同时,达到水土交换、水气交流、水体自净等方面的要求。

生态护岸需要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对规划设计部门开展相关知识培训,确保生态护岸技术的推广应用,恢复和保持河道及其周边环境的自然景观,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改进河道亲水性,更好地保护水生态环境。

2.3 河网改造

河网水道贯通难度大,由于城市建设的不同步,使得各河道之间连接困难,实现搞活河网水体的设想尚有一定难度。这需要从规划层面对河道进行宏观控制,从全局出发。河道治理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工程,需要争取各级政府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重视,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取得各级各部门和老百姓的理解、关心、支持和配合。

3 河道治理改造中对水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

3.1 规划先行

科学规划是工程项目实施的前提和基础,针对以往河道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在新的规划设计中应克服单一性的传统观念,强化生态、环境要求,以生态型、高起点、前瞻性为目标,达到“安全舒适、资源利用、环境生态”的有机结合。

3.2 适时清淤

根据统计,淄博市大部分河道存在淤积现象,平均淤深达0.5~0.8m,减小了河网的滞蓄容量,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功能的发挥,而且还减小了灌溉供水量,降低了河网水体的自净能力,因此应适时疏挖河槽,保持正常的河道过水断面。

3.3 加强水体流动

加强水体流动能有效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是促进水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重要措施。通过开坝筑涵贯通水系,并根据周边条件的可能性,引入片区水系以外的水资源,促进水系的流动性。

3.4 生态护岸

生态护岸不但能固土防止河岸坍方,还可使水体与土壤相互交融,增强河道自净能力,是具有自然景观效果的护坡形式。欧洲许多国家在进行护岸工程设计时,非常注意沿岸的景^与生态系统,尽最大可能地参照天然状态下的河海岸形式,避免以建筑物的形式去破坏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

目前河道治理改造积极尝试生态型的护岸结构型式:自然原型护岸:采用种植植被保护河岸,保持自然特性的护岸。自然型护岸:除了植被还采用石材、木材等天然材料以增强堤岸的抗冲刷能力。复合型护岸:是在自然型护岸的基础上加入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等材料,加强抗冲能力的一种新型生态护岸型式。

复合型护岸常用的技术有以下几种:纤维织物袋装土护岸、面坡箱状石笼护岸法、高效三维网液压喷播植草法、骨架内植草法、植被型生态混凝土法、土壤固化剂法等。采用多种形式的生态护岸,可以达到护岸、绿化、水土的有机结合。

3.5 雨污分流

河道遭到污染,主要受工业、农业、生活和其他污染源污染,截污治污迫在眉睫。解决河网水质状况的根本出路是改变合流的排水体制,在于雨污分流,截污治污,将污水统一排放,可大大改善河网水质状况,有效提高水环境质量。

3.6 严格实施管理

河道整治建设与管理措施并举才能达到综合整治成效和水环境保护的目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相关地方法规及规章,才能对河道整治治理建设形成长效保护机制。加强河道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是巩固河道建设成效、保护水环境的有效途径。

4 结语

综上所述,在河道治理工程中,有非常多的施工举措会影响周围的水环境。因此,水利工作者应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采用相应的治理措施,保护好河道周围的环境,应从全方位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此达到预期目标,才能为提高环境的质量和促进城市发展贡献一份绵薄之力。

第5篇

关键词:评估级别;环境条件;保护与治理措施一;评估级别的确定

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为复杂;矿山生产规模370万m3/a,为大型矿山;矿山开采占用住宅用地等,其重要程度为一般区,确定评估分级为一级。

二、矿区地质环境条件

1、地层岩性

本区出露地层主要有太古界岩浆岩、古生界寒武系中统、下统、新生界第四系。

(1)古生界寒武系

下统(∈1):分布于工作区北部、中部。下部为灰黑色泥灰岩,中部为黄绿色瘤状含石膏泥灰岩。上部为紫色页岩。该统与下伏地层呈平行整合接触。

中统(∈2):主要出露于工作区西北部。该统上部岩性为灰色中厚层鲕状微晶灰岩,含燧石条带的砾屑灰岩。中部岩性为黄绿色页岩、灰绿色中厚层含海绿石石英砂岩。下部为灰色条带状灰岩,灰色花纹状灰岩,鲜红色页岩,页岩页理发育。该统岩层总体走向近东西,倾向北东,倾角20―40度,与下伏地层平行整合接触。

(2)新生界第四系(Q4al-pl)

工作区第四系堆积物岩性为上部以砾砂为主,下部为砂卵砾石,颜色较杂,多为深黄色、棕黄,结构松散,分选、磨圆差。

(3)岩浆岩(Mr)

主要分布在汤河河谷以南,岩性为混合花岗岩。

地层岩性中等复杂。

2、地质构造条件

(1)矿区大地构造位于中朝准地台(Ⅰ)胶辽台隆(Ⅱ)太子河―浑江台陷(Ⅲ)辽阳―本溪凹陷(Ⅳ)的西南边缘。

区域范围内构造主要见褶皱构造,近东西向、北西向和北东向断裂构造。

矿区内地质构造复杂。

(2)地震

根据国家地震局出版的第四代1/400万《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该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0g,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为0.35g,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

3、水文地质

区内地下水赋存条件分为碳酸盐类岩溶裂隙水、松散岩类孔隙潜水、基岩类裂隙水、构造裂隙及断层脉状水。

松散岩类孔隙水单井出水量在200~2000m3/d;基岩裂隙水单井出水量

矿区内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4、工程地质

矿区内的岩土体主要为岩体。矿区主要岩体为花岗岩、页岩、石英砂岩、灰岩,大部分岩体被第四系覆盖。花岗岩、石英砂岩、灰岩岩体较完整,结构致密,岩石坚硬程度为较硬岩,岩石抗压强度>30MPa;页岩岩体较完整,岩石坚硬程度为极软岩,岩石抗压强度

矿区内工程地质条件良好。

5、矿体地质特征

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为地热水。地热井的主要含水层热储部位,在30-70m深度内。

经丰、枯、平多期全分析检测结果,地下水的化学成份含量稳定,受季节变化影响较小;热区中心部位水位、水温变化基本与开采量变化相吻合。水位、水温变幅由热中心向外逐渐增大,水位变幅为0.4-1.20米/年,水温变幅为3℃/年;自热区中心向外,孔隙热水水化学组分有明显变化,水化学类型由硫酸氯化重碳酸钠型逐渐转变为重碳酸硫酸钙钠型。孔隙热水化学组分随季节有变化。

矿体地质特征较复杂

6、不良地质现象

在矿区内未发现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和溶洞、土洞、河流冲刷、砂土液化以及渗透变形、水质恶化等不良地质现象。评估区为冲积阶地地貌,地势平坦。矿山热水地下开采,地表正进行厂区建筑的建设,无大的开挖、削坡工程。

现状条件下矿山地质灾害不发育。

7、人类工程活动

地热井位于城镇住宅用地范围内,在井的附近有民用房、洗浴用房、有公路,周围没有其它任何矿床的开采。由于热水矿床的特殊性,地热水开采后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同时也不会受到周围其它人类活动的影响。

评估区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一般。

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1、矿山地质灾害及其隐患

现状条件下区内没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未发现崩塌、滑坡、地裂缝、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未来地热井开发方案实施后,如果地热井的开采量在规划允许开采量1.015万m3/d以内,并不会改变目前的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不会产生新的地质灾害,同时该地热井周围没有其它采矿活动,它的开采不会与周围其它矿床有联系和影响。因此该地热井的现状和未来都不会产生矿山地质灾害,不会对周围的人员造成威胁,也不会对矿区内的经济造成损失。

现状及预测评估:地质灾害影响较轻。

2、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的影响和破坏

地热井已建设开采井房,对周围的地形地貌、地质遗迹、人文景观都没有影响和破坏,根据矿山企业未来的开发规划方案,地热井的开采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现状及预测评估: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的影响和破坏较轻。

3、矿区含水层的影响和破坏

由于地热井开采深度在30-70m,0-30m深度内已进行了止水,热储层的位置位于30-70m深度内,地热井的静止水位为0.5-1.80m,枯水期最大降深10.9m,因此地热井的开采不会对区域内的主要含水层造成破坏,不会产生主要含水层的疏干、地下水位下降形成降落漏斗及水质恶化等现象,对矿区内及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活用水水源不会造成影响。

现状及预测评估:矿区含水层的影响和破坏较轻。

4、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

由于地热井的占地面积很小,现状压占土地类型为村庄,对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可忽略,地热井开采后不会对土地资源产生新的影响和破坏。

现状及预测评估: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较轻。

5、对主要交通干线、水利工程的影响与破坏

矿区内无重要交通要道、水利工程,地热井在民宅用地内,对周围村庄的影响较小,未来都安置在永久建筑物内,也不会对周边村庄造成大的影响和破坏。

对主要交通干线、水利工程无影响与破坏。

根据上述评估结果,无论是现状条件下还是未来矿业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为较轻,将矿山开采破坏范围划分为地质环境影响较轻区。

四、拟采取的保护与治理措施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

根据地热井的开发利用方案,在地热井周围按不同半径分区设置三级防护带,三级防护带是以地热井为中心,分别以15m、50m、150m为半径的圆内为一级防护带、二级防护带、三级防护带。现把地热井的矿区范围和三级防护带全部作为该地热井的矿山地质环境评估区范围。把本次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区范围划分为矿山地质环境一般防治区。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的保护措施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保护措施。

在一般防治区内未来开采量以评审核定地热井允许开采量370万m3/a(1.015万m3/d)为限,不得超量开采;采取科学的取水方式,保证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在地热井开采的建设和运行中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加强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

3、分阶段实施的保护与治理

(1)矿山开采过程中拟采取的保护与治理措施

地热井在开采过程中,不会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只需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保护,不需进行治理工程。

(2)矿山停采或服务期限后拟采取的保护与治理措施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主要发生在地热井停采或结束服务期限后,应对地热井进行的处理。一种是把不开采的地热井作为深层地下水的长期监测孔,此项工作可在地热井停采后6个月内完成;另一种方案是把停采报废的地热井回填封堵,此项工作需要在地热井停采后12个月完成。

4、矿山开采不同阶段的监测、保护措施

(1)地热井开采期间的监测方案

矿山在开采过程中,要定期对地热井的水位、水文、水量和水质进行监测。

第6篇

关键词:地质环境治理,问题,进展 , 建议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s developing rapidly, and th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treatment has more and more realistic set before us, the social people from all walks of ge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treatment to growing calls to local governments from national importance, but the present geological environment treatment situation still unsatisfactory, major progress is slow, the previous years of opencast mining waste is down the mouth, caused dramatic landscape, vegetation system, the destruction of the land resources, in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eterioration and various geological hazards, therefore, increase the abandoned mine environment and the comprehensive recovery it becomes urgent, this paper illustrate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mainly from th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problems, now progress, and put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of geological environment treatment.

Keywords: geological environment management, problem, progress, the proposal

中图分类号:F40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措施防治地质灾害,大力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通过对矿山环境的治理,消除了地质灾害隐患,矿区及周围环境得到改善,推动了生态江苏建设。但往年的露采矿山废弃宕口,由于当时开发强度大,开发方式粗放,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影响人们正常生产、生活,严重的甚至危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

笔者近几年参与了几个露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就接触到的问题,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供商榷。

一、露采矿山存在的问题

随着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的实施,大多数露采矿山被关闭,并进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整治,但未彻底进行相应的地质环境和绿化治理,往年的露采矿山废弃宕口,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相对滞后,导致了山体景观、植被系统、土地资源的破坏,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和各种地质灾害。 主要问题有:

1、破坏了自然景观。全省众多大型矿山大多分布在风景名胜、文化遗迹周围,大规模开采后,对风景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镇发展区的景观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2、形成矿山地质灾害和隐患。露采矿山的不规范开采和废弃物的随意堆放,导致边坡失稳,诱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矿山,规模较小,分布广泛,开采随意性大,造成矿山地质灾害和隐患较多。有资料显示,近年来,全省露采矿山共发生200多起采矿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绝大多数是个体私营企业矿山。

3、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源。全省露采矿山占用土地面积95.43平方公里,破坏土地面积达60.87平方公里。

4、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恶化。一些矿山企业由于设备陈旧,生产工艺落后,在矿石爆破、运输和矿石粉碎等过程中均产生了大量粉尘。部分矿区河流受尾矿液、矿坑废水和生活废水排放的影响,水质污染严重。

5、破坏了原有的自然生态系统。我省大量的露采矿山,在开发过程中,破坏原始地貌、毁坏植被、改变地表和地下水均衡,污染空气,矿山生态环境改变也不可避免地引发周边生态系统的破坏。这种影响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恢复,而且很难恢复到原有环境状态。

二、露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进展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地质环境工作,国务院2003年颁布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2009年颁布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特别是开山采石问题高度重视,2004年,将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纳入 “江苏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露采矿山环境整治项目纳入生态省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必须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产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搞好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治理。在国土资源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我省不断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的力度,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逐步完善,基础调查和规划工作不断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整治不断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7篇

【关键词】城市污水治理工程;问题;对策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充分体现了我国目前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路线。近年来,由于环境保护规划没有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同步落实,使城市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城市环境不能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因此,对我国城市污水处理问题有必要进行研究探讨,这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下环境保护下城市污水治理工程的问题与对策进行了探讨分析。

1城市污水治理工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多数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与维护存在资金缺口

长期以来,我国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依靠国际援助和政府投资,但由于我国的经济实力尚且不够强大,国际援助也只是能解决小部分的资金问题。因此导致我国的多数城市在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与维护中存在着较严重的资金缺口问题。很大一部分城市的污水处理厂由于资金短缺得不到及时的扩充与设备更新,导致其污水处理能力偏低,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速度,有些污水处理厂甚至因为资金不到位而无法正常运行。资金欠缺引发更加严重的问题是导致很多在建的污水厂待建甚至停建,无法保证污水处理工程中基础设施的建设。由于资金缺口无法保证城市污水厂的建设,达不到城市污水处理的要求,污水处理能力大大滞后于城市的发展。

1.2城市规模快速扩张造成污水处理规划的矛盾

城市化进程速度的加快,对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城市污水处理的规划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战略方针。但在城市化密集的状态下,城市污水的处理是采用集中处理还是分散处理成为了污水处理规划中出现的一个矛盾。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具有便于运行管理、节省建设投资等优点,但同时也有系统庞大、建设周期长、协调运作难、近期的管网系统功能差等缺点;分散处理方式,是由开发商建立小型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工作,由于其对小区内的污水进行二级处理达标后就近排放,因此具有不受大市政污水设施建设进度影响的优点,但由于其由开发商自建自管,因此也具有因技术、资金和管理不到位导致污水不能达标排放、不利于城市水环境保护的缺点。由于城市污水处理方式的选择对城市污水系统建设以及优化运行和环境保护都有着极大地影响,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就造成了污水的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的矛盾。

1.3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不完善导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

目前许多城市的污水处理厂中的运行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导致污水处理厂无法进行持续正常的运行,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应有的污水处理能力。此外,除了污水处理厂整体上的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之外,操作运行和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不高,导致难以掌握和操作技术复杂的处理过程和设备,也是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1.4 多数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不达标

目前存在着多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其污水在经过相关的技术处理后达到了国家的污水排放标准而进行排放,但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污泥,由于目前污水处理厂的设备难以合理处理这些污泥,而造成污泥处理难以达标。这些没有得到妥善处理的污泥,同样会给城市环境造成污染。

2 解决城市污水治理工程中问题的对策

2.1 增多建设资金筹措渠道

主要依靠政府投资这种单一的集资方式是限制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建设的主要因素,因此为了是污水处理过程建设得到切实的提高与发展,就需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增多污水处理过程建设资金的筹措渠道,比如可采用以下一些筹资方式:个人投资、集资、BOT方式、发行建设债券、发行环保彩票等。从根本上保证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资金来源,使其在财政上得到强有力的保证,市污水处理事业得到快速的发展。

2.2 加强污水处理新技术的研发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城市污水处理采用的是经济实用的生物处理技术,现存的污水处理技术虽然多种多样,如由活性污泥法改进的AB法、AO法、A2O法、SBR法和氧化沟法等技术发展的较快,但却得不到普遍的应用。究其原因,是由于这些方法的投资运作和维护费用太高,很多城市的财力难以负荷。因此,目前的城市污水处理主要采用较为经济的生物处理法,应用的技术比较单一。因此,为了实现城市污水处理的快速有效,我们应该致力于污水处理新技术的研发,呼吁有关的高等学府和科研机构进行开发研究更为经济、实用的能够快速普及的污水处理新技术,市污水治理工程得到快速有效地发展。

2.3 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法规

国家应制定全国性的有法律强制力的排水法,同时建立污水产业的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对污水处理产业给予法律上的援助。同时,国家应该针对污水治理产业给予一定的帮扶与鼓励,在有必要的时候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加快其产业化转型的进程。而针对地方的各级政府,就应该在充分考察本地区的实地条件,实际污水处理状况的前提下,遵循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下,因地制宜的制定本地区的相关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政策。力求达到污水处理技术合理、管理水平科学先进。使污水治理朝着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我国已经颁布国家级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6部,与环境有关的资源法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9项,制定环境标准364项。但是,由于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起步比较晚,加上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跟不上社会需求甚至落后于社会的现实越来越突出。

2.4 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能力

目前,政府在城市污水处理方面给予了一定的重视,城市污水处理厂也引进使用了一定量的现代化设备,使得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有所提高。但是在污水处理中随之而产生的大量污泥,却未能得到有效地处理。这些没有被重视的,未能给予妥善处理的污泥,对城市的环境造成了极大地污染。现阶段,我国的城市污水厂污泥治理工作才刚刚起步,由于污泥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颗粒、有机物、致病细菌等有害污染物,对环境和人身健康都有着极大地危害。因此,我国应加快污泥治理工作,使其达到快速发展,提高其污泥处理能力。对于超标排放的污泥,应该采取填埋、焚烧等相关技术进行妥善处理,促进城市环境治理工作的进行。

结束语

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当今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水污染的防治则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而我国又是一个水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因此水资源的保护,不仅关系到环境问题,更关系着国计民生,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我国在加快城市化进程中所必须给予重视的问题,更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对能源和资源的消耗日益增加,对于生态环境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环境保护工作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与此同时,国家在环保产业的发展方面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期推动环保事业的持续开展。

参考文献:

[1] 王洪臣.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控制与维护管理[J].水科学进展.2001.(1)

第8篇

【关键词】龙东格公路,环境保护,处治措施

1龙东格公路所处区域概况

龙东格公路包括过境一级线公路、龙东段二级公路及东格段二级公路组成,处于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地处云南高原北部边缘,位于北纬25°40′~26°33′、东经102°48′~103°28′,区境东邻会泽县,南倚寻甸县,西与禄劝县毗邻,北与四川省会东县隔江相望。

该公路是GD213线昆明龙潭立交经东川、格勒至巧家公路(简称龙东巧公路)中间的一部分,而龙东巧公路是云南入川和四川入滇的一条重要省际公路,全长约157km。

龙东格公路所处东川地貌为深、中切割的高、中山峡谷类型。山地面积占97.3%,河谷盆地占2.7%。

以河谷盆地为中心,中山纵贯南北,高山对峙东西,最高点火石梁子海拔4344.1米,最低点小河口海拔695米,高差3649.1米。

由于地质侵蚀强烈而加速地貌变化,形成山高谷深、地势陡峻的显著特点,大于35O的陡急险坡占全区总面积的29.1%。

同时龙东格公路属东川小江深大断裂带区域,两岸地层发育,风化严重,岩体异常破碎,多为强风化浅变质破碎片岩、灰岩及白云岩,间夹第四系灰红和灰黄红粘土、亚粘土、亚砂土或洪积砂砾石等地层构造,暴雨时期容易形成水土流失及冲刷,导致区域内泥石流、滑坡、塌方现象严重,公路病害多。

2龙东格公路病害影响因素

由于龙东格公路所处区域地形、地质复杂等特点及公路本身设计施工的要求,该公路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公路所处东川区域处于金沙江一级支流小江深大断裂地震带上,由于多年前地表植被破坏严重,自然植被恢复非常困难,从而引起水流(雨水)冲刷侵蚀土壤,水土流失严重,雨季泥石流频发,河道阻塞,水流被污染,农田经常被泥石流冲毁,公路常常被阻断。

东川的蒋家沟泥石流为世界第二大泥石流,大白泥沟泥石流和小白泥沟泥石流都是大中型泥石流,这些都与区域地形地质及不重视环境保护是密切相关的。

见图1、图2。

(2)公路的变异性和不确定性大,道路沿线的地形、地质和水文等自然条件往往变化很大,即使在较短的路段内,路基的填挖情况、岩质和土质及水文条件都可能有较大差别,从而使公路路基的物理和力学性能有很大的差异。同时该区域又是一个雨量充沛、河流众多的区域,若在公路设计施工中对环境保护不加以特别重视,就会引起大量的水土冲刷流失,形成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陷等自然灾害。同时,这些自然灾害反过来作用于所修建的公路工程,它们之间的相互不利作用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将非常巨大,若不加以即时治理,其害处将更显突出。

(3)由于自然地面的起伏不平,公路路基形式有填方路堤、挖方路堑、半填半挖路基等三种基本型式,在纵横向均存在填挖交界过渡区,容易造成路基不均匀沉降,不均匀的沉降就会导致路基开裂。

(4)由于地形变化复杂,公路修建处于山岭区,不可避免地将出现深挖高填,这将导致打破原来的自然土体平稳状态,若公路工程在修建中处治不当,滑坡、崩塌等公路周边的灾害和病害将再所难免。同时公路路基边坡高度和填挖高度相差较大,在路线跨越深沟时常常出现高路堤,且不可避免在存在陡坡、斜坡路基及路堑高边坡。由于填方段下边坡及挖方段高边坡的出现,雨季时将不可避免地出现雨水冲刷问题,若如边坡处治措施不当,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非常大。

3龙东格公路修建对环境的影响

3.1公路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

公路建设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是逐步显现出现的。高填深挖诱发了地质病害,防护加固加大了工程费用,植被破坏及水系破坏导致了冲刷进一步加剧,水土流失进一步严重。公路对所经过地区的土地将不可避免地占用和分隔,施工中的大量挖填方也可能引起土体移动、变形和破坏,造成植被破坏及水土冲刷流失。公路建设引起的环境破坏一般可分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生态破坏,主要表现为水土冲刷流失、植被破坏与减少、占用耕地、动植物栖息地破坏及占用等;

二是大气污染,主要为粉尘污染、机械尾气污染及氮化合物污染等;

三是噪气污染,主要表现为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的污染;

四是水源污染,路面径流水的污染及车辆所带来和排放的各种有害物质对公路附近水流的污染;

五为固体废弃物污染,指在公路附近弃放的各种生活垃圾污染,特别是塑料生活垃圾,其很难降解腐蚀掉,它会引起土地的硬化,对环境影响特别严重。

3.2公路修建时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公路修建极大方便了大众的出行及经济的发展,但也会给环境带来不同程度的破坏与污染,为了解决好环境保护与公路建设的协调发展,那加强对公路周边环境的保护就是显得十分的重要。公路环境保护的对象主要为公路沿线的环境质量、水土资源、路域生态环境以及生物的多样性、沿线居民的生活质量和人文价值景观等。

因公路环境保护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公路工程的各个专业,只有在环境保护与公路建设两者共同协调发展,才能创造出最好、最高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人文和谐。因此,公路环境保护应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并结合最优工程设计开发利用环境,尽可能地改善和提高公路环境保护质量,最终达到公路与周边环境的和谐统一。

4 龙东格公路采取的防护处治措施

龙东格在施工中对地面扰动类型多,山体高处要开挖、削坡,低处要填高、沟河道处要架桥,有的河流要改道等,故它对原来的自然环境干扰是相当大的。公路施工战线长,弃土、弃石、弃渣数量巨大,在雨季时水土冲刷流失严重,会给公路周边自然环境带来巨大的污染,故公路建设要防治水土冲刷流失,保持改良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的公路周边生态环境,处理好公路周边局部治理与全线治理,单项治理措施与综合治理措施的关系,相互协调,使施工及运营过程造成的水土冲刷流失减小到最低限度,从而保证公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公路建设周边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统一发展。因此,对于龙东格公路的防护处治措施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4.1排水工程

水是危害公路的主要自然因素,公路冲刷、沉隐、坍塌都不同程度地与土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冲刷、侵蚀有关。稳固的路基对保证公路的使用性能和使用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故在公路设计施工中,应对排水工程的重要性给予高度的重视。

公路排水工程设计施工包括了地表排水和地下排水两大部分。地表排水设施主要包括边沟、截水沟、排水沟、跌水与急流槽、蒸发池,油水分离池、排水泵站等,应结合地形和天然水系进行布设,并做好进出口位置的选择与处理,防止出现堵塞、溢流、渗漏、淤积、冲刷及冻结等现象。地下排水设施主要包括暗沟、渗沟、渗水隧道、渗井、仰斜式排水孔、检查疏通井等,其设施的类型、位置及尺寸应根据工程地质及水文条件确定,并与地表排水设施相协调,排出流向路基的地下水或降低地下水位。

排水工程应防、排、疏相结合,遵循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少占农田、环境保护的原则,与当地排灌系统协调,保证公路不受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冲刷。

4.2绿化防护工程

公路周边的绿化一般采用种草、铺草皮、植树三种基本形式。为了改善公路两侧景观生态环境及防止水土冲刷流失,公路全线路堑边坡、路堤边坡、分车带、中央分隔带范围、土路肩、碎落台、生活服务区以及取、弃土场等都应进行绿美化工程。

绿化防护工程一般分为植物防护与骨架植物防护,其中植物防护分为植被防护、三维植被网防护、湿法喷播、客土喷播,骨架植物防护分为浆砌片石或砼骨架植草护坡、多边形砼空心块植物护坡、锚杆砼框架植物防护。在公路及公路周边范围内,无论采用哪一种绿化防护措施,其最终目的都是美化公路周边环境与减小水土冲刷流失的目的。

4.3路基支挡防护工程

公路路基支挡防护工程是保证路基稳定,防止水土冲刷流失,改善环境景观和保护生态平衡的重要设施。路基支挡防护工程种类繁多,有些设计施工简单,有些设计施工非常复杂。如抗滑桩,其设计时不仅要进行水文及工程地质勘探,还要进行受力分析及应力验算等。

路基支挡防护中的边坡防护形式多样,一般采用植物生态防护,浆砌片石防护、素喷砼、挂网喷锚、边坡锚固、土钉支护等形式。在公路支挡防护工程中,挡土墙也是一种使用较为普遍的防护处治措施之一,它包括了重力式挡土墙、加筋挡土墙、衡重式挡土墙、桩板式挡土墙等多种型式,其主要作用都是起到支挡土体、,防止水土冲刷流失等。路基支挡防护工程要根据实际的地形、水文、地质等条件因地制宜地设计与施工,不仅能起到保护路基稳定的作用,还能给公路周边环境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

4.4桥涵工程

龙东格公路所处区域为泥石流众多,山高谷深,河水涨落,河床淤积冲刷,周而复始。该区域修建公路,必须要跨越河流和沟渠,那就需要架设桥梁和涵洞,桥梁建设时考虑充分保护自然环境,避免因桥梁修建而引起对山体的大填大控,从而导致生态植被的破坏和自然环境的失衡。

特别在雨季时,大量的泥沙就会冲刷流失,从而引起河流水源的严重污染。桥涵必须因地制宜,充分考虑施工的可行性,运输的便利性,使所选桥型充分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舒适、经济性好、施工养护容易和造型优美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的原则,使修建的桥涵为一座座充满人文色彩的生态桥涵。

5龙东格公路环境保护治理实例

在东川泥石流区,龙东格公路K88+500~ K98+500上大白河一级支流吊戛箐河流路段内,防水冲刷处治措施――上、中、下游多级拦砂坝群所产生的效果分析。

由图3上可知,在吊戛箐河流上游第一道拦砂坝建成6年后,周边的生态环境已趋于良性变化,植被已基本上得到了恢复,上游的冲刷得到了扼制,水土得到了保持;吊戛箐河流中游设置拦砂坝6道,6年来河流的冲刷基本上得到了有效治理,拦砂坝内已积起了大量的淤积泥砂,水流的流速已趋缓,生态植被基本上存到了一定的恢复;吊戛箐河流下游共设置三道大型接砂坝,拦砂坝内拦截了近百万方的废方,同得水流流速已趋缓,两岸生态植被正在恢复之中。

吊戛箐河流通过在上、中、下游设置有效的防冲刷处治措施――多级拦砂坝群,总的拦截公路修建所带来土石废方近百万立方,大大有效减缓了对大白河、小江、金沙江的淤积影响及严重河水污染;各段拦砂坝群有效改变了该河段水流流向,有效保证了河岸植被生态良性发展,避免了新的山体滑坡发生,保证了原有山体滑坡逐年趋于稳定。下游拦砂坝群中的第一道已绘制出其设计图,见图4,

拦水坝墙体采用7.5#砂浆砌片块石支砌,其中每延米块石数量为4.68m3,片石数量为16.42m3。为了保证拦砂坝坝底不被水流冲刷掏空,在拦砂坝前面基础顶面高度处采用宽2.5m、厚0.25m的C20#砼防冲刷铺砌浇筑,其每延米数量为0.7m3。其它拦砂坝群的设计图可参照该区设计好的下游第一道拦砂坝图,根据实际的地形,水文等因素,可对拦砂坝的尺寸进行合理调查,以便于起到相应部位拦砂坝的最优效果。

6结语

本文深入阐述了龙东格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环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公路工程的各个专业及各个领域,从而经系统地分析后,提出了许多合理实用的处治措施。只有环境保护与公路建设两者共同协调发展,才能创造出最好、最高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人文和谐。并结合最优工程设计合理开发利用环境,尽可能地改善和提高公路环境保护质量,最终达到公路与周边环境的和谐统一。希望该思路能对“长江环境防治保护工程”所属区域公路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引导作用。

参考文献:

第9篇

一、存在的问题

1)政府人员与大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个较为明显的特点,政府部门的内部人员尽管做着环境治理工作,但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进行一些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只停留在表面,没有做到充分的理解,也没有在实际中践行。这样就导致城镇化建设中生态环境污染等问题越发严重。此外,我国还没有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课程,缺乏环境教育,造成大众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这也是导致城镇化建设中生态环境治理效果不显著的原因。一直以来,各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还处于喊口号的状态,并没有真正的采取措施去保护环境,导致我国城镇化的环境保护工作远远落后于城镇化的发展建设。现阶段,我国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人才非常少,现有的人才在生态保护经验与生态知识积累方面普遍较差。

2)法律法规不健全。环境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城镇化进程中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之一。西方国家在环境治理方面有着十分丰富的经验,我国的环境治理工作起步较晚,治理经验不足,在法律法规方面还需要改善与健全。一直到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才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之后又出台了十多部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规措施、法律。尽管如此,但在法律法规等方面仍存着很多问题:首先,在范围上。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立法范围过小,对于一些需要重点保护的领域,没有提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界定尚不清晰。缺乏对违法企业进行惩治的处罚标准,执法难度较大。其次,在数量上。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数量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第三,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已经落后。目前,我国很多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与法规都是在很早以前制定的,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当下的社会发展要求,在具体实施中存在很多盲点。第四,对政府环境行为规范方面,缺少具体的法律法规,造成政府下级单位应付上级单位现象越来越严重。第五,现行的环境法律过于宽泛,没有具体针对性。大多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都是针对城市的,没有具体针对城镇化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当下,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环境问题越发严重,完善法律法规已经势在必行。

3)治理方式单一。在城镇化建设中,人口多、环境污染严重、经济条件不足等因素严重影响着我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我国在城镇化环境治理方面经验不丰富、研究不充分,治理方式单一又落后,且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一方面,政府直接控制治理模式虽然具有行政优势,但在生态环境治理中政府不但要发挥主导作用,还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且治理的长期性决定了政府主导的长期性和资金投入的长期性,这将给政府带来沉重的工作负担和经济负担。另一方面,我国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主要采取的手段是单一式的行政手段。虽然行政手段具有效果快、无偿性、权威性、以及强制性等特点,但政府关注的重点还是效果快这一特点。很多政府官员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或是提高自己的政绩,采用行政手段在短时间内取得治理效果,忽视了生态环境需要长期治理的特点。比如,汽车的单双号限行、高污染企业搬迁或是暂时停止生产等,这些都是短期的环境治理手段,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二、解决的对策

(一)提高政府人员与大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我国政府人员与普通大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明显不足,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提高与加强。第一,教育部门应将环境保护学习纳入教学内容中,在幼儿园、小学、中学中加设环境保护课程,从小培养国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让其了解环境保护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性,进而树立环境保护观念,通过实际行为真正做到保护环境。同时,学生的环境保护教育还可以影响到其整个家庭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行为。第二,我国成人人口占总人口的74.0%,占据了人口数量的大半部分。成人群体是环境保护的主力军,同时也是需要进行环境保护教育的主体。因为成年人的观念已经形成,要培养其环境保护意识具有一定的难度。可以通过开设免费环境保护课堂的方式对成年群体进行环境保护教育,或者在网上专门开通环境保护资源下载渠道,免费为广大群众提供环境保护学习资源。

(二)完善法律法规通过完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提高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在立法上保障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顺利开展。主要措施有:第一,用法律形式明确企业在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的义务与权利,采用激励政策促进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自己的力量,提高企业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第二,完善我国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第三,国家应制定详细而又严格的处罚条例,加大对环境违反行为的检查与打击力度,健全环保部门的责任制度,对于环境违法情况,既要处罚违法人员或单位,还要对环保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从而有效的减少环境违法现象。

(三)改善环境治理手段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还主要依赖政府的行政手段。政府通过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来强行进行环境治理工作,但效果并不理想。强制性的方式不但很容易引起群众的反抗心理,还会导致企业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大大降低。结合西方国家的环境治理经验,在未来,我国可以采用经济手段来进行环境治理。比如,采取污染税制、自愿协议等。加强激励手段的运用,充分调动企业环境治理的热情,让更多企业自发的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来。

三、结语

第10篇

这次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现场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回顾总结近几年来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成效和经验,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进一步推动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等一会,王厅长还要给我们作重要的讲话。下面,我就如何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努力开创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新局面讲两点意见:

一、开拓创新,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成效显著

进入新世纪,我们针对浙江非金属矿山多,露采矿山多,小矿山多,矿产开发对自然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较大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新机制,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并确立了“确保不欠新账,逐步还清老账”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阶段性目标。五年多来,这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各兄弟部门和有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大力支持下,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省厅已连续两年被省政府评为生态省建设优秀单位。

(一)建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矿山生态环境如何做到“确保不欠新账”,这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建立新机制入手,只有建立新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账”不欠的问题。**年颁布施行的《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确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规定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并交纳治理备用金,治理备用金应当不低于治理费用。自**年以来,省政府根据有关法规先后发出了《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通知》等三个文件。同时,我厅为贯彻落实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通知》等配套文件。这些法规文件,为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提供了重要依据。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特别是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关法规文件,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在采矿权人领取、延续、变更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与采矿权人签订治理责任书,收取治理备用金,落实治理责任。到**年底,全省已有3424个矿山交纳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累计金额49735万元,有251个持证矿山,投入9402万元治理资金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累计治理面积达1867万平方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良性互动的新机制基本建立。

(二)形成了以规划统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格局。作为《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于**年施行。在此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市、县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明确了市、县两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编制技术要求,大力推进市、县两级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了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体系。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实施规划,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要指标纳入生态市、县建设的考核目标。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规划确定的近期目标已经基本实现,初步建立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体系、全面开展了矿山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断完善了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着重推进了城镇周边、旅游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及其它重要保护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特别是规划确定的17个重点治理工程完成了治理任务。《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实施有力地引导促进了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取得了“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的新成效。如何治理大量的废弃矿山,使之恢复自然生态,充分利用废弃矿地,是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也是能否“逐步还清老账”的一个关键问题。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年提出了以“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为抓手,大力推进全省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的总体要求是:从**年到2007年,全省整治100个左右的重点废弃矿山,率先搞好废弃矿山的综合治理,使之成为全省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的示范工程(简称“百矿示范”工程);除“百矿示范”工程外,各地依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对全省1000多个亟需治理的废弃矿山有计划地全面推进整治工作(简称“千矿整治”工程)。各市、县(市、区)根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制定“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计划,全面开展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工程,需治理的废弃矿山,除“百矿示范”工程项目外,全部纳入到“千矿整治”活动之中,“千矿整治”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定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到**年底,全省已批准“百矿示范”项目141个,2007年又批准“百矿示范”项目40个,已完成“百矿示范”项目93个。累计投入治理资金56200万元,1603个需治理废弃矿山已经完成治理923个,治理率为57%。与此同时,还在实践中探索积累了矿山生态治理、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的宝贵经验。

(四)探索了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新路子。为了积极探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的矿业开发新路子,我省在全国率先推出了创建绿色矿山的试点工程。绿色矿山就是“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的矿山。省厅研究制定并下发了《浙江省绿色矿山创建指南》和《浙江省绿色矿山考核指标》、《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绿色矿山创建试点的指导性文件。出台了创建省级绿色矿山激励政策、规定获得省级绿色矿山称号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分年度返还;采矿权人及时开发复垦矿区范围内土地,复垦土地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产生的净收益归采矿权人;享受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政策;试点矿山可以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请创建绿色矿山专项补助资金。同时要求市县在采矿权出让所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绿色矿山创建。**年至**年,省厅分两批先后确定了20家矿山企业为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目前,湖州市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浙江遂昌金矿等8个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已经通过省厅组织的专家考核验收,本月底之前我们还将组织专家对另2个试点矿山进行考核验收。此外,各地也积极行动,湖州市人民政府已经出台了创建市级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创建绿色矿山的指导思想、基本条件、创建标准、实施步骤和工作措施等。绿色矿山的创建试点为在全省推广绿色矿山的创建工作积累了经验。

(五)建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责任的新体系。为了确保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从**年起,省政府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关指标纳入生态省考核内容,要求各市、县每年至少完成需治理废弃矿山数的15%以上,到2007年全省完成需治理废弃矿山的60%。此项工作也列入省厅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年度目标任务。我厅在近两年生态省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中得到较高评价。开展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建立了自上而下的政府责任制,并将废弃矿山资源的循环利用问题提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考核政府年度和任期工作中将是否实现废弃矿山资源的循环利用,发挥最佳资源效益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同时还建立起市、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建设负总责的责任制,通过签订责任状确定治理工作目标,明确治理工作责任,落实治理工作主体:因公路、铁路、航道建设需要而关停废弃的矿山,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因工程建设需要而采挖、建设工程完成后停采的废弃矿山,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已作为其它建设用地的废弃矿山,由用地单位负责治理;因公益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而关停的废弃矿山,由项目实施的市、县(区)政府落实治理单位,承担治理任务;因按照政府计划关停的废弃矿山,一般由县(区)政府明确牵头治理单位或由原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治理;其他难以落实治理责任单位的废弃矿山由县(市、区)政府落实治理主体,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治理工作。

(六)取得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科研的新成果。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我们力求科研先行,以指导和帮助市、县扎实推进废弃矿山治理工作。近年来,我们组织实施了一系列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先后完成了《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调查评价报告》、《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方案》、《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指南》、《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矿山人工植被后续养护管理技术研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指南(新版)》、《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绩效评价》等一系列调查研究课题。

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还不够完善;二是废弃矿山治理中复垦还绿的技术还不够成熟;三是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经费筹措还有一定的难度;四是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管措施还不够到位等等。

二、强化措施,努力开创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新局面

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七大,将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树立生态文明观念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摆到了更加突出的地位。这为我们深入推进全省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提供了更为有利的社会环境。我们要以党的十七大及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各项措施,深入推进全省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全面开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新局面。

下一步,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生态文明和生态省建设,以深入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为基础,以露采矿山植被恢复和土地利用为重点,以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为动力,以创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技术为支撑,以深入推进“千矿整治”和“绿色矿山”创建为抓手,继续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生态省作出新的努力和贡献。到2010年,全省应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率达到90%以上,开采矿山“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更加完善,绿色矿山的创建率达到6%以上。

(一)要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体系。为了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一轮《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已经编制完成,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待修改完善、专家评审通过后,提请省政府施行。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新一轮《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结合各地的实际,就本市、县(市、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修编或调整作出安排。一是要认真回顾本市、县(市、区)第一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或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分析规划实施以来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应当吸取哪些有益的经验。二是要全面调查分析本市、县(市、区)城镇规划、交通规划、旅游规划,以及其它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的调整变化情况,以及这种调整变化对矿山布局以及废弃矿山景观带来的影响。三是根据以上回顾总结和调查分析,研究决定本市、县(市、区)新一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修编或调整问题。布局变化大的,可考虑规划修编,布局变化不大的,可考虑规划调整。因为全省各市、县(区)现有的开采矿山和废弃矿山的情况差异太大。经过近几年的工作,有的县(市、区)废弃矿山的治理任务已经基本完成,有的还有一定的治理任务,有的今后几年可能治理的任务还相当繁重。所以,省厅对新一轮市、县(市、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不断统一的要求,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不论是修编或调整,都要按照省厅有关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办法、规定执行,严格按程序办事,体现规划的严肃性。

(二)要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要实现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真正做到“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确保不欠新账”,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必须进一步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并确保这一制度在工作中真正落到实处。**年,依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制定出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虽然在规范备用金的收取管理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反映出《办法》的一些不足。因此,要在总结全省5年多来备用金收取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这一办法。完善的核心内容是备用金的收取标准,怎样切实做到不低于治理费用,使每一个矿山治理备用金的收取额等于或略大于矿山歇业后的治理费用,进而使每一个矿山企业从关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出发,关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恢复问题,进而让每一个矿山企业都承担起自己应尽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恢复义务。同时需要完善的还有备用金的收取方法,备用金的返还程序,以及对采矿权人治理恢复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工作的监管等等。省厅已就完善这一《办法》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形成了一个初步的意见。近几年,各地已就上述完善备用金的问题进行了许多创新,并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好的效果。希望大家继续就这一问题开动脑筋,思考问题,使备用金制度尽快完善起来。

(三)要深入推进以“千矿整治”活动为载体的废弃矿山治理。对已经列入省厅“百矿示范”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要继续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使其真正起到“示范”作用。但“百矿示范”项目到今年告一段落,明年起不再安排。虽然“百矿示范”告一段落,但是全省废弃矿山的治理还将继续,“千矿整治”活动还要深入推进。到今年底,全省应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率将超过60%,这样还有近40%的废弃矿山需要我们去继续抓好治理,我们的目标是,再经过三年的努力,也就是到2010年,全省应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完成全省需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任务。为了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全省各地要继续以“千矿整治”活动为抓手,深入推进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一是各市、县(市、区)要根据省厅的总体目标及已经完成的情况,对今后三年辖区内需要治理的废弃矿山作出安排,明确今后三年治理废弃矿山的目标任务,并分年度作出计划安排。二是废弃矿山治理要与矿地开发利用紧密结合。我省废弃矿山治理大致是5种类型:新增土地型、生态复绿型、新增土地与生态复绿型、景观再造型、自然恢复型。各地要因矿制宜,实事求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每一个废弃矿山的治理方案。鉴于我省目前土地供求的紧张矛盾,以及露采矿多、非金属矿多,矿地开发利用存在较大潜力的客观实际,在新一轮的废弃矿山治理中,要把废弃矿山治理与矿地开发利用更好地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废弃矿山治理的生态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三是废弃矿山治理要努力采用先进实用技术。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以往治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并认真学习其他地区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经验,使每一个废弃矿山的治理方案,尤其是生态恢复方案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切合实际,力求做到用尽可能少的投入,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四是要加大废弃矿山治理的投入力度。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75号)的要求,加大从市、县(市、区)采矿权出让所得中,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的有偿收益中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力度。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更多的财政资金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

(四)要大力推进绿色矿山的创建工程建设。创建绿色矿山是全面提升我省矿业开发利用水平的一个重要抓手。今后一个时期,要通过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建设,使全省矿产开发业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水平有一个新的提高。一是要认真总结两年多来绿色矿山创建试点工作的经验,为面上推开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二是精心谋划、全面部署,扎实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建设,使绿色矿山创建工程成为我省生态文明及生态省建设的一个新亮点。三是要深入开展与绿色矿山相关的课题研究。如绿色矿山与生态文明、和谐社会、循环经济的相互关系,绿色矿山创建的激励措施、技术支撑、方法手段等等,为绿色矿山创建工程提供更有力的理论和政策支撑。

(五)要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在完成生态省建设第一阶段目标的基础上,省委省政府将确定生态省建设第二阶段的目标任务,我们将提请省生态办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要指标继续纳入生态省建设第二阶段目标责任考核之中。与此同时,省厅将把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要指标纳入对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要求各市将有关指标纳入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责任分解、责任落实、责任考核三个环节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标责任制,目标责任的分解要科学、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目标责任考核要动真格,不能搞形式。

(六)要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以奖代补”制度。为了与新一轮生态省建设目标任务相适应,从明年开始,我厅将与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以奖代补”政策,为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任务的完成提供政策支持。对列入“千矿整治”及“绿色矿山”创建计划的项目,经考核验收,达到预期目标要求的,可以逐级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提出奖励申请。这个“以奖代补”的具体办法正在征求各市意见,希望大家集思广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意见。

第11篇

【关键词】矿山;环境保护;对策

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在开发的同时,还存在着大量环境问题,尤其是地质灾害、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问题突出。在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应当积极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采取有效措施减轻采矿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所造成的的消极影响,保障矿业的稳定、持续发展。因此,研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1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矿业开发虽然加快了我国的经济发展,但是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了严重的问题。当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要包括:矿山废水废渣环境污染问题、地质灾害问题、浪费资源问题。

1.1 环境污染

矿山地质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与土壤污染。其中矿坑废水、尾矿浆、采矿粉尘、排放的瓦斯、煤层自燃等产生的有害气体及矿石冶炼烟尘废气等污染严重,造成当地土壤、地表水、地下水严重污染。

1.2 地质灾害

矿山地质灾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地面沉降、矿坑突水等问题。由于采矿活动的强度过大,破坏了矿区原有的地应力平衡系统,使得地应力在重新调整的过程中产生了多种次生地质灾害。

1.3 资源损毁

矿产资源的损毁包括矿产资源破坏与浪费、土地植被压占与破坏及水资源的浪费与破坏。矿山在采矿时要排出坑道积水,然而,高强度的矿山排水极易造成矿区地下水位下降,地表河流流量减小。

2 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

2.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不健全

当前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尚缺乏一个系统、全面的法律保障体系。虽然有出台相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但是操作性不强,对不复垦的责任人处罚也起不到惩戒作用;加上所制定的相关法规并不能涵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各个层面,如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的主体、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及审批程序、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标准等均有待进一步明确,成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制约因素。

2.2 治理矿山地质环境资金不足

由于矿山企业大部分经营不善,经济效益不高,企业无力负担矿山环境的治理任务。加上投融资渠道较少,缺乏治理资金,造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附近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大量露天采场的恢复治理工作停滞,严重破坏矿山地质环境。

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对策

3.1 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3.1.1 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制定,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经费的保障措施及治理环境的备用金制度;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矿业主的职责及义务;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行为规范制度及惩罚制度;明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内容。

通过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法律手段保证矿山地质环境的长期发展。制定切实可行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加强执行的力度,确保相关法律能真正起制约作用,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只有采用强硬的法律手段,使得法律具备可操作性、战略性、前瞻性,真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3.1.2 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1)实施严格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措施

一方面,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总规定。通过结合我国矿产资源总规划及土地利用总规划,根据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的相关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总规定,其中包括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目标与措施。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总规定具体落实到矿业活动中,实现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同时,也持续发展矿业经济。

另一方面,制定严格的矿业开发条件。根据上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总规定及矿产资源总规划,合理调配我国矿业权的投放规模及投放量、矿业布局,从而达到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目标,促进我国矿业向生态效益经济发展。将“三禁止”作为我国矿业开发条件,并严格执行。其中包括: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重点风景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2)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力度

只有通过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力度,才能确保矿山地质环境得到保障。采取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动态巡查的方式,及时了解矿山地质环境信息,在出现问题的第一时刻及时发现、及时解决,避免灾害扩大。加强对矿业秩序的整顿,严禁非法开采矿山,严加查办。对于恢复治理不达标的矿业企业应当追加相关责任,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或吊销采矿许可证,以此减少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污染。

3.2 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具体措施

3.2.1 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技术基础的研究与应用

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对有显著研究成果的研究者进行物质奖励及精神表扬,促进科研者对研究矿山环境保护技术的投入,促进科研成果质量的提高。

通过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并结合先进的网络技术,研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相关信息、技术数据,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技术基础研究,包括研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实用技术及操作方法,提高矿山环境治理的综合效率及治理质量。

3.2.2 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合理规划

(1)加强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

(2)合理规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进行统筹规划,以以人为本、追求自然、生态的原则,结合矿山地质环境的实际情况,进行统筹规划。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有机相结合,加快矿区的治理效率,使得矿山尽早恢复原来自然的生态系统,实现统筹规划中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

3.2.3 筹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恢复治理资金

(1)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

一般来说,矿业企业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工程之前,应当先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采矿权,获得国土资源部的批准后才得以正式从事采矿活动。通过实行矿山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不仅可以促进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工程进展,而且可以促进地方经济,并约束矿业主的采矿行为,避免破坏矿山地质环境。

(2)拓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投融资渠道

一方面,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资金投入。对计划经济时期国有矿山造成的和现阶段矿业权人已灭失的矿山遗留的环境问题,应当由国家财政部负责出资治理。各地政府应当通过调查,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计划,主要从探矿权与采矿权的使用费及价款等财政收入中安排相当比例的资金,并从矿产价格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以及矿山开采形成资源税、水土保持税等其他各类税费中提取资金,组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严格按照总规划实施治理工作,将资金用于部分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

另一方面,大力支持企业及社会投入资金。由于当前政府部门财政支出较大,财政经济较为紧张,政府可以通过大力支持企业及社会投入资金,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作贡献。倡导“谁投资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给予该企业优惠政策,包括土地使用权、税收征收等方面优惠,鼓励并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到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中,并对相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经费实行优先贷款的原则。另外,还可以通过接受社会捐赠,号召慈善人士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作为公益事业,加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

参考文献:

[1]刘庸.环境经济学[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5.

第12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