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3 16: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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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乡镇检察室;建设;功能定位;运行模式
一、乡检室建设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
在我国,乡检察室的设置,经历了设立――撤销――重建的过程,究其原因在于不同的农村经济发展时期有着不同的农村司法需求。当前既然决定重设乡检室,那么在设立初期应当理清以下问题:
(一)乡镇检察室的功能定位
从乡检室开展的工作来看,乡检室的功能定位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办案型、服务型和综合型。办案型乡检室主要根据《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办理自侦案件的举报、立案前的初查及立案侦查,相当于一个“小自侦局”;就我省已经设立的乡检室,从开展的工作来看,最典型的是通海县杨广乡镇检察工作站,该站已发现职务犯罪线索2条,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件。服务型乡检室主要是充分发挥直接接触一线群众的优势,协助派驻院相关职能科室做好检察工作,接待当事人的申诉、进行法律宣传、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等,主要起到服务、协调的作用,相当于协助派出院各职能部门在辖区内做好服务工作;最典型的是弥勒县派驻弥阳检察室,自设立以来,深入村寨与群众“零距离”接触100余次,有效化解矛盾10件,妥善处理集体上访和2件80余人。综合型乡检室则将办案型和服务型检察室聚于一体,相当于一个“小检察院”最具代表的是会泽县派驻者海检察室,自设立以来,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1件11人,侦查终结移送审查11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1件1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接待群众来访300余次,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16次,接待群众来访38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48次,开展法治宣传17次,走访80余个社区、村组,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11起。
通过总结分析乡检室开展的工作,大部分系服务型检察室,这与高检发政字[2010]95号文件规定的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层,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基层和谐稳定的工作职责一脉相承。因而将乡检室的功能定位于服务型检察室较为客观现实。就办案型乡检室而论,一要接受派驻院的直接领导并对其负责,二要接受院自侦部门的业务指导、账款赃物搜缴等统一管理,不利于乡检室本身优越性的发挥。综合型乡检室,一要协助好派驻院各部门开展好服务工作,二要发挥接触一线群众的优势,缓解群众告状难,将干群矛盾化解在基层,三要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并进行初查、侦查,就现有的检察室人员配置,既要办案,又要化解矛盾纠纷,难以实现。而中央重设乡检室的初衷就是为民排忧解难,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为派驻院充分发挥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从服务型检察室运作机制来看,能直接接触一线群众,直接参与乡镇制定重大事项,对辖区内的行政执法、派出所办案、司法所社区矫正、法庭审判工作比较了解,相比派出院各职能部门,容易监督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部门的执法、司法活动,容易贴近一线群众了解涉农补贴用在何处,相比自侦部门更容易发现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使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不走过场、不做摆设,主动与辖区各派驻单位座谈,深入一线群众中去走访,切实履行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刚性和威信。
(二)人财物的配置
从已设立的乡检室来看,解决人财物的配置,是当前急需考虑的问题。第一,乡检室设立,经费支出、人员编制、交通工具等需要增加。而乡检室基本建设、办公物品购买等办公经费无法纳入财政预算,这些增加的经费支出关靠派出院自身解决难以实现,特别在经费保障不充裕的偏远地区显得更加困难;第二,已建立的乡检室,大部分无独立的办公用房,通过借用当地政府的办公用房来开展工作,所以有的乡检室没有宣传栏,没有举报信箱,甚至有的乡镇检察室仅在门口挂了块牌子,平时大部分时间办公室都关着门,更别说开展工作了,与同级派出所、司法所、法庭开展的工作相比,俗称“有皮无肉”;第三,在人员配备上,乡检室的干警必须具备独挡一面的能力,才不至于在离开院领导的情况下,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在选人用人上,应当用能独立开展工作的青年干警。但就目前,我省基层检察院人员断层严重,人才处于青黄不接,如果在办案人员非常紧张的情况下,还抽调青年骨干到乡检室锻炼,会直接影响派出院检察业务的开展。
二、云南省乡镇检察室建设基本情况
根据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检力下层工作的指导意见》和《2011年政治工作要点》等文件,为社会主义“三农”服务成为检察机关新时期的历史任务。因此,各地检察机关以此为契机,先后建立乡检察室、工作站等,积极探索向乡镇延伸检察职能的路径。目前,云南省检察系统挂牌成立乡检室115个。在实践中,这些乡检室,设置的范围过宽、过滥,管理松散。因此,各地应当对乡检室建设的可行性进行反思,设置不能“随大流”,“赶时尚”,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县的客观实际,决定是否有建立的必要,否则,建立乡检室仅仅是为了应付上级院,注定只能是个“空架子”。就大理州各县市设立的乡检室来看,通过内网和互联网都可以查阅到,挂牌成立时宣传比较热烈,但成立后的工作开展却“默默无闻”,能查阅到开展工作的宣传情况基本可以忽略,把成立乡检室成为一种“摆设”,甚至有的基层院从挂牌成立到现在,总共下去工作的时间还没有一个月。就照这样,延伸法律监督的触角不但难以实现,而且会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在群众心中的威信。就具体而言,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乏服务群众的主动性、工作职责成为“软任务”
乡检室的职能定位是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层、更好的服务民生。而从已建立的乡检室开展的工作来看,在服务方式上,大部分乡检室只是被动的协助派驻院开展业务工作,甚至没有开展工作,工作的主动性差、独立性不强,其难以发挥法律监督触角的优势。目前在没有具体的法律明确乡检室扩充工作职责的情况下,乡检室只是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申诉等一些“软任务”,这与派出所、司法所、派驻法庭相比,缺乏清晰的法律规定的“硬任务”。加之乡检室开展工作一不纳入考核,二不规范管理,三不主动出击,难以实现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层的愿望。乡检室可有、可无,作用不大,成为多数乡镇干部的共识。
(二)内部管理出现“空档”
从对乡检室的管理来看,基层院对其管理比较松散、缺乏规范,成为管理“真空”。有的由反贪、反渎部门负责人代管;有的由办公室、检委办负责人代管,没有一个规范统一的管理部门。在人员的管理上,大部分乡检室人员为兼职,大部分时间还是在派出院工作,而无法顾及乡检室工作,最多每周下去一次,被当地派出机构人员形容为“蜻蜓点水”,相关制度对乡检室建设如何进行规范管理尚不明确。这种管理上的“空档”,严重制约了乡检室健康有序发展。
(三)考评机制缺乏
就目前的考评机制,上级院和本院未将乡检室的工作列入考核范围,各基层院处于应付式的设立乡镇检室,更多的精力仍然集中在本院各部门的考核工作上,而对乡检室的管理和考评,涉及较少,使乡检室的设置成为一种“摆设”。甚至部分领导认为乡检室反正未列入考核范围,工作是否开展,并不影响全院的考评。就这样,思想认识的偏差、考评机制的缺乏、管理上的不到位,使乡检室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严重制约了自身优势的发挥。
三、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可行性模式
(一)直接派驻型
直接派驻型是指基层院通过设立乡检室,由专门的人员独立负责检察室的工作开展,充分发挥延伸法律监督的新平台。就云南省为例,已设立的派驻检察室均为直接派驻型。一般采取设立一个乡检室,管辖周边二至三个乡镇,代表基层院在辖区内开展法制宣传、职务犯罪预防等检察业务工作,派驻情况基本与“两所一庭”相协调。
就云南省基层院目前的情况,不宜都采取设立直接派驻型乡检室。一是人员配置不足,难以实现派驻专门人员进行管理;二是青年干警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不高,甚至有不少干警不愿到农村开展工作;三是各院都在实施“两房”建设,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而乡检室的运行也需要花费很大的开销,会增加院内的资金压力。因而,基层院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充分考虑检察室建设的利弊,否则建设过广、过滥,注定只能成为摆设的“花架子”。有条件的基层院设立直接派驻型乡检室,派遣专人负责开展工作的同时,还应当充分授权乡镇检察室,赋予它工作的“硬任务”,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独立性。否则,如果还是局限于目前工作的“软任务”内,没有明确的监督任务,没有明确的考核标准,就没有派驻乡检室的现实性与必要性。因此,直接派驻型乡镇检察室建设应从接受控告、申诉、开展法制宣传等工作,扩充到受理刑事立案监督、社区矫正监督等工作中去,并协助民行、侦监、监所部门对案件进行必要的调查,但不承担以上部门的交办案件;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向自侦部门报送,禁止自行初查,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配合自侦部门进行初查、立案等工作。同时,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民行部门将面临新的工作压力,乡检室应充分发挥接触一线群众的优势,加强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宣传,引导群众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权益受损时,合法地运用检察监督手段进行救济,减少涉法。
(二)间接派驻型
间接派驻型是指基层院在乡镇不直接派驻检察人员,通常也不设办公用房,采取在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等部门设立乡镇检察联络室,基层院各职能部门通过分片包干联系各乡镇来开展工作。最典型的是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建立的检察长联系村镇制度,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建立驻村联络员制度。从云南省各基层院目前的情况来看,在乡镇设立检察联络室比较现实。一是可以克服基层院人员紧张的情形;二是可以减少经费支出;三是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越性,大家都能“走出去”开展工作;四是增强青年干警的群众工作能力。这一模式,以基层院为主导,各职能科室分片联系各村镇,加强其联系互动,以联络室为基点,辐射到包干的各村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