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1 09:32: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监督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变更;会计质量;影响
变更后的注册会计师的谨慎程度从总体上显著低于没有变更的注册会计师,这一结果表明变更后的注册会计师没有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性;一个理性的投资者有理由相信,变更了会计事务所的会计意见是不可信的[1]。特别是对于农村金融机构而言,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会计质量问题,需要构建会计监督管理体系,对其进行有力的保障。
一、农村金融机构审计委员会与会计事务所变更
独立性被看作是有效审计委员会的最重要特征,独立的审计委员会成员比内部董事或灰色董事更注重对财务报告的监督,对于会计事务所的变更,需要相关的审计委员会进行正确的判断,要保证会计质量问题,同时要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财务报告进行监督,要独立于审计委员会之外的职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要有能力独立完成对财务报告的审核和监督职能。
通过审计委员会的各成员要有专业的经验和水平,对相关任务具有独立完成审核和监督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注册会计师对某个成员的水平和职能给予负面的评价,对于审计委员会来说其监督的职能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同时对于各个成员而言,要有一定的判断能力,注册会计师与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层之间的分歧根源所在,要能够具有尽量降低变更可能性的能力,因为变更后的会计意见是没有实质意义的,这会使管理层运用这一点进行财务舞弊行为,这就需要审计委员会在应对这种分歧时要具有及时沟通的能力,并能够调节注册会计师与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层的分歧所在,认识到管理层利用变更调节的真正目的,从而完成对农村金融机构财务有效的会计,因为这种会计事务所的变更意见是会影响到会计的质量,有可能这种变更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2]。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
我们选择了2010年和2012年度发生会计事务所变更,且能够公开搜集到审计委员会成员名单的90家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样本,在剔除了数据缺失的上市农村金融机构后共得到82家研究样本。在这个样本中,要选择会计事务所没有发生变更的上市农村金融机构作为对照样本。这些数据均收集于相关部门提供的上市农村金融机构的财务情况和网络上农村金融机构内部相关资料,通过对比分析,采用数据统计软件SPSS13.0进行数据整理和统计。
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H1:在控制了财务状况变化和盈余管理因素的影响之后,会计事务所的变更对注册会计师的谨慎程度有显著影响,变更后的注册会计师的谨慎程度显著低于没有变更的注册会计师。
如果H1假设成立,则表明在会计事务所变更过程中存在“收买会计意见”的现象。
H2: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由上市农村金融机构控制权转移所导致的事务所变更与会计质量的相关性。
如果H2假设成立,则表明事务所变更与会计质量的正相关。
H3: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捆绑关系的独立董事的事务所更换与会计质量的关系。
如果H3假设成立,则表明事务所更换与会计质量有关系。
三、数据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通过对样本数据的分析,对审计委员会对农村金融机构财务报告的监督职能所表现的相关指标进行核实,同时这些参数要有利于对审计委员会处理会计事务所变更所表现出的职能进行评价,如表2所示,首先可以看出审计委员会的开会次数能够判断各个成员在履行财务报告监督职能的相关情况,是否有效地运用这种职能来处理好注册会计师和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会计事务所的变更的过程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也会带来质量问题,因此需要非常谨慎地态度来对待变更的意见。这种变更一般是由于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失时想通过会计事务所的变更来达到利益调节的目的,对于这种变更会计事务所是不能同意,并且了与会计注册师的意见保持一致性[3]。
(二)回归分析
控制变量中,董事长变更、上年非清洁会计意见和财务困境与会计事务所变更显著正相关,股权制衡度与会计事务所变更显著负相关,与预期一致,而农村金融机构规模与会计事务所变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
从以上样本的情况可以看出,对于显著性水平主要所映出会计事务所的变更与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密切相关,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是否会因为被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层和股东们收买会计意见,而会给农村金融机构带来更大的损失,还是与独立的注册会计师的意见保持一致,做到谨慎行事,不能因为管理层和股东们因为私自的利益而损害整个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益,这就需要审计委员会真正地行使监督职能[4][5]。通过变更会计事务所而“收买会计意见”的行为主要发生在连续亏损和扭亏的上市农村金融机构中,特别是连续亏损的农村金融机构表现得更加明显[6]。
四、加强农村金融机构会计质量监管的对策建议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2.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3.最近2年连续盈利;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记录良好;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条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符合本办法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
第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五)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二)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金融租赁公司章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股权;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与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金融租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二十条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第二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经营规则
第二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之间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一)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
(三)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
(四)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
(五)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
(六)回避制度;
(七)内部审计监督;
(八)信息披露;
(九)处罚办法;
(十)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条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第三十三条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三十四条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进行相关登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
(四)集团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五)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视监管工作需要可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三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
第三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呆账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呆账准备。未提足呆账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报表。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对所提供的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派出机构报送前一会计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第四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1、我国法律对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要求偏高
自从进入21世纪以来,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现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大多趋向世界化、国际化、趋同化。同样,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要求也都比较高,我国也不例外。现代化、高标准的银行监督管理与计划经济时代的金融监督管理要求极为不一样,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是金融,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有赖于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其关键性就落在维持整个银行金融秩序的平稳,不至于出现大起大落。当然,这种高要求与眼前金融监督管理的步伐不是很统一,我国目前实际的监督管理步骤跟不上国际化的高要求,且存留有比较大的差距,还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努力来缩小这段距离。所以说,我国银行业到目前为止,依然必须面对超高的监督管理任务,这是极具艰难性和挑战力的。
2、我国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人员的整体质量呈现出良莠不齐的现象
我国现在的各个大型机构或是超大型公司的人员结构特点表现出惊人的相似:那就是身份地位较为低级的、刚进公司不久的从业人员一般年龄比较轻,业务素质水平总体比较高;而那些处于较为高层次的高层管理人员一般年龄都比较大,老一辈人年轻时由于我国教育体制等机制不配套,接受的教育水平及科研成果有限,自身的纯业务理论水平有上线,跟现代年轻人所接受的高等教育、百花齐放等欣欣向荣的文化层面是无法比拟的,老一辈人之所以能够做到高级管理层人员这位置,靠的是年轻时辛辛苦苦、一步一个脚印踏实肯干做出来的,做了一定年限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足以让他们跻身于高级管理层人员队伍之中。
2.1鉴于我国当前所颁布的法律规定辐射不全面的问题,我们应当对其进行全面的审查,逐字逐句进行斟酌,字句表述尽量得体适当,字眼、词句表达仔细、细腻些,该界定的地方努力做到明确区分,不让人产生模糊。字里行间不留缝隙,调节好法条之间的逻辑思维缜密性,这就有利于减少某些深钻法律灰色地带的行为。同时,应该善于从纵向及其横向的角度进行观察对比,以便确定前后及左右的规定是否矛盾、是否出现不和谐,进而方便解决当前乃至以后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2.2对于“多头领导”,其实要一分为二来看待,假如多个部门之间能够互相配合,精诚合作,做到优势互补,何乐而不为呢?优势互补可以使各部门之间互相学习、互相影响、共享其利。要达到互利的境界,各部门间的工作人员及其高级管理层人员必须具备宽大的胸襟和与人为善的理念,抛弃以往盲目追求效益的迂腐的观念,从整个大局着眼来做好本职工作。要培养这方面的修养,少不了拥有一些过人的见地,或事事都能够操之在我的主动精神。在对待突发事件时,要时刻以法为据,法律有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法律暂时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关的规定依法进行;做到各个步骤均有法可依,方能让人信服。
3、结语
我国目前金融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虽早在2001年就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但是国内金融监督管理方块才刚初见端倪,各项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才刚起色,对各个方面的监督管理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我国应坚定不移地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大胆借鉴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及其理念来为我所用。同时,应站在我国基本国情的视角上,进一步做好银行等金融机构监督管理法的立法工作,完善我国相关的金融监管法律体制,使我国的金融监管确确实实走上法制化的道路。我们有理由坚信:不久的中国将迎来金融经济繁荣的大好景象。
作者:刘明 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包头市九原区支行
一、加快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法律保障的思考
健全与金融业综合统计相适应的法律保障体系是当前十分迫切的工作任务。经国务院审批,由“一行三会一局”共同编制的“十二五”国家专项规划之一———《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已将宏观审慎管理研究以及与之相匹配的金融业综合统计框架的制定和金融法律体系的修订规划列入其中,为加快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法律保障、化解一些现实存在的矛盾创造了良好的机遇和条件。笔者认为,金融业综合统计大致可形成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人民银行成立金融信息管理中心,会同各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一套标准”和“一个平台”,赋予人民银行广泛的数据采集权力,建立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各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专业金融统计制度,实现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机构信息共享。第二种模式,成立人民银行直接管理下的事业单位———金融信息中心,实现“一个机制、一套制度、一套标准和一个平台”,赋予人民银行金融业信息中心全面的数据采集权力。实现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机构信息共享。人民银行与各监管机构之间不仅共享数据,而且共享系统。各监管机构行使职能所必要的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制度安排从中央银行获得。笔者认为,比较容易与现有金融相关法律相融合的是上述第一种模式。这也是借鉴国际经验且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统计信息管理架构。第二种模式可以作为中远期实施规划系统性地开展进一步规划和研究。围绕第一种模式,完善现有金融法律保障的建议如下:
二、加快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
金融统计是依法统计,其主要法律依据之一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加快《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工作,是金融业综合统计顺利向前推进的首要保障。一是应强化地位。《人民银行法》应确定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二是应充实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因风险监测和国际交流的需要,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中央银行建立监督合作机制,实行跨境监督管理。三是应完善机制。人民银行应建立金融信息管理中心。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机构实现全面信息共享,包括共享跨境监管信息。四是应明确范围。人民银行因履行职责的需要,金融统计监测采集权应覆盖全社会所有从事金融中介或与金融中介活动密切相关的辅助金融活动的常住公司和准公司,统称为金融性公司。五是应更新工具。赋予社会融资规模工具的法定地位。
三、加快其他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定
加速其他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定,尤为重要的是为创新金融提供相关法律定位。市场不是万能的,法律具有对金融创新风险的减震器作用。及时修订《票据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条例》、《民间融资管理办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完善对各类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影子银行、民间融资市场以及金融创新产品等法律法规的定位,将为金融业综合统计产品定性和指标定位提供法定依据,必将有效地在宏观管理与微观监管之间架起衔接的桥梁。
四、理顺各相关金融法律与之信息共享之间的关系
鉴于金融业综合统计对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发挥重要信息支撑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建立和完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的职责的同时,即奠定了人民银行在金融业综合统计中管理和协调各专业监管金融机构信息共享的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于金融业综合统计职责的相关规定,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商业银行法》、《中国证券法》和《中国保险法》等金融监管各法之间存在对应关系。一是关于报送报表和资料的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内容应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金融性公司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其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改为“金融性公司”,唯此得以完善人民银行信息采集全面覆盖的合法性。在《中国证券法》和《中国保险法》等法中,则须对应地增加相关职责规定。二是关于建立金融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应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金融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其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改为“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是符合人民银行履行职能所需。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商业银行法》已有对应的规定。除此以外,在《中国证券法》和《中国保险法》中则应该明确规定:“与人民银行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此外,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十二条对人民银行权限范围的解释,则应使用“金融性公司”的概念,同时包括未来新型金融性公司。三是对实施跨境监督管理的补充和明确。鉴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证券法》中均对“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出于更加宏观和全面审慎管理的职能需要,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也应补充“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中央银行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并增加与国内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相互的跨境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
五、加速金融统计法规的出台实施
《金融统计管理条例》是人民银行依法统计的具体规范。《金融统计管理条例》在金融统计基础性和整体性的建设和规划方面应着重强调:一是人民银行建立金融统计信息管理中心并依法运作,推动实现金融性公司采用相同的定义和口径、分类标准、金融产品分类标准采集和报送信息。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机构采用相同的统计标准采集、编制报表和数据。二是促进金融统计信息共享的深化。逐步全面实现各个层面的金融信息共享。金融统计标准化后,不同银行、不同地域、不同职能背景的相关机构间可以在金融统计信息管理中心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节约信息成本,提高信息共享效率。中国人民银行还应进一步深化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他国家中央银行统计的趋同性,增强信息共享。三是建立动态风险评估机制。金融统计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金融创新产品和资金流动情况,并合理评估其影响。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建立健全适合中国国情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方法和操作框架,完善跨行业、跨市场、跨境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健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体系,加强重大风险的识别预警。四是建立金融统计与相关业务系统横向沟通机制。必须始终保持对统计标准的动态维护,及时将金融新业务纳入统计。五是加速金融统计研究和人才队伍建设,增进国际交流。六是建设金融统计质量评估体系。完善金融统计执法检查保障。七是加强信息安全防范。以科技手段促进金融统计服务与管理创新,完善金融业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大幅度提升信息系统抵御风险的能力。
作者:任燕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金融业的开放程度也与日俱增,与此同时金融监管成为各国面临的首要问题。要保持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对之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管是金融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前提。本文从金融监管的法律视角出发,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机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 法律制度 制度完善
国际金融监管的特点及内容
金融监管,顾名思义,即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它是金融当局或管理机构对整个金融行业的监督与管理。狭义上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所实施的监督与管理。广义上,金融监管不仅包括狭义范围的金融监管,而且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
国际金融监管是国内金融监管的一种延伸,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金融监管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可逾越法律;第二,系统性,因为金融监管是由监管体制、依据、主体、客体、手段和内容等系统性机体组成;第三,社会性,社会各界对金融监管的协调与配合是金融监管有效进行的保障;第四,国际性,国际金融监管是跨地区、跨国的协作监管,需要协调各方利益才能有效进行。
国际金融监管的目的主要有三个:第一,国际金融监管要体现国家的意志,以实现金融业经营活动与国家金融货币政策统一为目的;第二,保护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第三,引导金融活动有序公平开展,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根据金融机构所处的市场阶段,可以将国际金融监管的内容概括为: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管理、对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有问题机构的处理以及化解风险的措施等监督管理方面。
(一)对市场准入的监管
市场准入是金融监管的事前控制环节,是对进入金融市场中的市场主体的筛选、结构的优化过程,具体指对金融机构筹建、设立、经营等的监管。它关系到金融机构的资质、金融业的整体健康状况等问题,而且涉及到行业结构和行业规模的适度化问题,因而是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环节。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能够将那些可能对投资者、国家和社会造成危害的金融隐患提前排除掉。
在考虑市场准入标准时,要兼顾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金融行业发展的国家政策和方向,同时还要考虑分布地域空间需要。不仅要看其是否具有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足够的认缴资本额,还要考察其内部的组织结构、制度建设以及战略和愿景。
(二)对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
在金融主体获批进入金融市场之后,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要对其市场运作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因为在市场运作的过程中,金融主体会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而面临风险,如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
在市场运作过程中的监督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经营的合规性。这是指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是否遵循国家和地方的各种金融法律法规,是否合乎当局的各种规章制度。
2.金融资本的充足性。金融机构是资本运作机构,充足的资本是其持续经营的必要条件,因此对金融机构的资本水平和资本结构进行监督有利于控制风险、保持组织稳定发展。
3.资产质量。优质的资产是一家金融机构健康经营的主要表现,因而监管部门应该设置资产质量指标以衡量金融主体的经营状况。
4.流动性。流动性反映的是金融机构的到期偿债能力,它是反映风险的直接依据。所以监管机构应该对其进行必要监督。
5.盈利能力。盈利能力是金融机构抵御风险和自我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其监督也是不可或缺的。
6.管理水平和内控能力。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能力是降低其经营风险的重要因素,但这部分的审计难以通过客观数据衡量,因而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三)对市场退出的监管
市场退出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业、破产倒闭、兼并或合并、变更等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由于金融业具有较强的敏感性和波动性,在纵向上涉及的上下游行业范围广泛,在横向上也牵涉到其他众多机构,因而不能随意退出市场。这就需要金融当局和相关管理机构进行有效监管。
综上,三个阶段的监管分别从“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进行,以将每一阶段的金融风险最小化,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对市场准入的控制是为了消除潜在的金融隐患,以保证金融业安全、稳定发展、有效运行的预防性措施。在金融机构日常的业务经营活动中,面临着各种经营风险,因此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业务营运的监管。且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日常监管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要随时掌握市场动态,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审慎经营,纠正违规行为,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一旦金融风险发生,并危及到金融秩序及金融体系的稳定时,就需要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对风险机构进行市场接管、兼并或解散,将风险降低到最小化,确保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现状
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形成于1998年,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此监管模式实行的是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一行三会”的主要职能和目标如下: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以维护金融稳定为目标,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金融政策,对金融活动实施监督和提供支付清算。中国人民银行目前主要监管银行、合作金融机构、邮政储蓄机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是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标监督管理;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等。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主要是负责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证券业主体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等。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构,依法统一监管中国的保险市场。其职责主要是拟订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范,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等。
(二)我国金融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下构建的分业监管模式,在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的今天面临着许多挑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1.分业监管存在监管空白与监管重复。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对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亦即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各自为政地进行监管,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监管。这就很容易造成边界性问题难以全面覆盖,从而形成很多监管真空,更容易造成金融机构打球的行为。此外,机构性监管和合规性监管往往又易造成重复监管的现象。
2.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主要表现为:第一,监管主体缺乏独立性;第二,监管权行使缺乏独立性。
3.缺乏有效的外部协调机制。实行严格的分业监管机制,各个监管机构自成体系,各行其是,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外部协调机制,降低了监管的整体效果。尽管存在“一行三会”的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但其沟通协调效果并不明显,而且这一会议也不具有决策的权利和职能,它更多的只是停留在“会议”的层面,协调性不强。此外,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之间也缺乏沟通协调。
4.金融监管对信息透明度要求不高。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对于信息的快速、准确和充分的获取和处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信息披露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但是在银行监管中并不注重信息的披露。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未对银行的信息披露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必须加强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完善工作。
5.金融监管以行政手段为主,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的手段应该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统一,但是在我们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然是以行政手段为主。尽管也曾颁布过一些金融监管法律,但依然不成体系,监管效果一般。因此需加强金融立法,确保有法可依。
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建立并完善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和协同机制
由于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而造成了多头监管下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并存的问题。对此,要建立并完善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和协同机制,从而使金融监管能全面覆盖到所有问题。可以通过完善“一行三会”的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赋予其一定的决策权,或者设立类似职能的机构对金融监管进行协调。抑或建立专门的、常设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制定明确的协调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对它们的职权进行切实的保障。
同时,可以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督职能。我国可以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赋予美联储监管系统内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权力和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予以协作的经验,对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系统内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从而维护金融业整体的安全与发展,从整体上实现各行各业的协同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
法律是各项制度的根本性保障,因而要切实地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目前依据分业经营而分别制定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金融法律,不能有效地化解银行、保险、证券业务混合之后产生的一系列风险。而且对于中国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地位、职能、业务范围等都没有从法律上予以确认,这一空缺也是亟需填补的。因为这不仅可以保障金融监管部门充分地行使职权,对金融业进行有效的监管,而且也可以规范他们的金融监管行为。
此外,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之下,当前国际金融监管不断发展,在与其他国家进行金融交易时,也必须有法可依,因此我国必须制定与国际化相对应的涉外金融法律法规。涉外金融法律法规应该建立起有关于对外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和外资投资银行的金融监管制度。
(三)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强化征信建设
我国应将信息建设的重点放在如何提供客观、务实、充分、全面、及时的金融信息上,而目前进行的征信建设就是一个有益的尝试。所谓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方面的业务活动。这一活动能够加强外部监管,以建立公开、公正的信用体系。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全球化浪潮席卷之下,金融业的监管必定要走国际合作的道路,这已经成为经济界、金融界和法律界的共识。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也应该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以及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是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信息交流;第二是加强金融监管业务的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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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志成.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3
论文摘要:金融业处于一国经济的核心地位,一国金融机构若要有效地发挥其经济功能保持较为稳健的运行态势,离不开金融监管,必须具有一个相当稳健周延的金融制度与法规框架和符合市场规律的制度与法规在一国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是最重要的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制度与法规则是金融法规修仃完善的重点。美国的银行业是世界上最发达的,我们试图通过对美国银行法律制度的了解分析,找到我们可以借鉴之处,以提高我国银行业尤其是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一、比较中美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一)法律框架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是紧紧伴随着法规的建立而成长起来的。美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法规有:《1863年国民银行法》,《1913年联邦储备法》、《联邦存款保险法》《1933年银行法》、们956银行控股公司法》、们980年存款机构管制放松与货币控制法》,K1991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1991年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1996年联邦存款保险基金法》、X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初步形成。2003年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正及新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标志着银行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
(二)监管机构
美国银行业主要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管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州银行委员会。根据《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银行业由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
(三)监管内容
1.美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市场准入的监管
在美国注册不同性质的银行要由不同管理机构审批。货币管理局管理国民银行注册和颁发执照,并对其营业宗旨、组织章程、资本结构、董事、官员资历、管理业务和风险、获利能力和所有权要求等因素进行考虑和调查。
(2)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1981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管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制定了衡量资木充足率的统一标准:将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巴塞尔协议》签定后,美国于1990年底开始试用,并作为骆驼评级制度的资本检查标准,以此评价银行资本的充足性。
(3)对风险损失准备金的监管
美国对坏帐的法律定义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6个月以上的贷款,以及担保和抵押不落实的催收贷款。按规定,坏帐必须在分红前核销。各家银行也可以对其认为必须核销的资产进行主动核销。为防上汇兑风险,联邦储备银行可以根据其对银行国际贷款质量的评价,要求有关银行建立并保持一定数量的专项储备。
(4)对存款保险的监管
联邦储备银行要求其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大多数州也要求州立银行参加联邦存款保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保险公司,又是金融监管机构,将业务职能与监管职能紧密结合,以检查投保银行安全状况的方式,监管美国所有银行,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还对银行的经营范围、资产集中、银行流动性、银行合并机银行破产和倒闭进行监管。
2.中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人民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等。
(2)国务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监管方式
1.美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美国的现场检查制度是由联邦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小组到商业银行进行实地检查。按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规定,银行监管者每年至少对所有银行现场检查一次。美国的非现场监督注重于统一性、综合性、比较性和预测性的系统监管。综合每家银行的业务全面情况,通过进行骆驼评级来比较同类银行状况,确定各家银行的业务监管级数,并由此确定现场检查的必要性。
2.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应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祝,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健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机制
对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监管包括他律与自律两个层次。他律即中央银行和其他监管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管,属于强制性监管。
自律即金融机构自身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而建立的自我监控机制,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统一。在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确立的条件下,完善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是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金融监管方式应加强风险防范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重合规性、轻风险性的问题。要改变这一状况,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要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
合规性监管偏重于事后化解,这种方式较为被动,纠正成本也很高。风险监管则是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以及内部管理的评价,提高监管要求,注重于事前防范,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因此,我们要逐步推行风险监管;其次,应以风险防范为基础,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早期预警系统;再次,要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的、持续的、全方位的、多角度的监管。
(一)基层财政监督机构人员配置有待完善
目前,国内的基层监督机构的岗位人员配置方面还有待完善。例如:在很多的乡镇财政监督机构存在着“同班人马,两块牌子”情况,甚至在一些偏远的乡镇,并没有建立相对的财政监督机构。缺乏专业的监督机构以及监管人员,势必会导致基层监督工作的形式化。
(二)财政监督管理制度缺乏规范性和实效性
目前,国内的财政监管制度的构建工作尚处于发展阶段。监管系统的各个环节的衔接工作还无法有效完成。其中,部分监督管理制度可操作性不强,以至于常出现权责不明等问题。这些制度上产生的问题,严重地制约着基层财政监督部门的执行效率。甚至在某些方面,出现了一定的“监管真空带”。
二、基层财政监督管理工作改进措施
(一)对监督内容进行规范
财政部应该以《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指南》为指导思想,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进行分门别类地加以规范。同时,将《会计法》等作为监督的重要依据,对质量监督的重点会计信息进行明确。金融企业亦是要以《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为依据,制定相应的金融企业特定规范。在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信息监督过程中,要将监督的重点放到政府采购以及国有资产使用与管理等方向。
(二)提高内部监督工作的交流与指导
目前,在基层财政监督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不规范问题。为了更好地对其进行规范,省市级财政部门应对基层财政部门的监督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并结合出现的监督问题,进行适当地工作指导。另外,还可以通过开展各类内部的监督工作会,增加基层监督人员的交流,从而使其对监督制度了解的更为深入,执行时更加能够做到灵活运用,进而提高监督执行效率。不仅如此,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效的业务培训工作。在培训的过程中,适当选取部分经典的执行案例作为重点讲解内容,从而帮助监督管理者对内部监督的重要作用深入理解。在日常的工作中,还要设定一定的考核目标,以此来督促基层财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提高自身的执行能力,进而更好地推动基层监督管理职能的达成。
(三)对专项资金加强研究,实现绩效监督
将专项资金进行类型划分,并制定出相应的监管方案。对财政部门的内部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并在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的过程中,聘请相关的评审专家来弥补监督人员职业能力不足等问题。在监管人员进行专项资金检查的过程中,及时地配置适当的业务培训工作,进而更好地提高基层财政监督管理者的职业素质以及道德水平。在监督管理开展过程中,为了鼓励监管人员积极地投身到监督管理工作当中,应采取一定的绩效机制,设立明确的绩效监督标准,从而有效提高绩效监督管理质量。
(四)积极推进乡镇财政资金就近就地监管
乡镇财政资金就地就近监管是财政部门创新管理的重要举措,是财政“双基”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促进财政管理基础工作和加强基层财政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具体内容包括:建立组织网络,推进就地就近监管工作有序开展,各镇(街道)成立相应组织,明确责任,形成财政所长负总责,镇(街道)财政资金联络员具体抓的工作机制,为镇(街道)资金监管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健全规章制度,促进就地就近监管工作规范运行;开发系统软件,推动就地就近监管工作高效运转;建立事前管控、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的闭环管理机制,各个主体之间、各个系统之间紧密联系,一环扣着一环,从而实现项目流、资金流、信息流的有机统一,从技术层面有效地解决了信息通达、公开公示、抽查巡查三个关键环节的协调运行问题。
三、结束语
【关键词】银行监管;风险;机制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6-029-01
一、银行业监管的一般理论
1.银行业监管的概念。从狭义上讲,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从事存款、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行为和经营行为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从广义上讲,银行业监管不仅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或自律监管。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外部监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是相辅相成的。我国银行业的专门监督机构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银行业监管的目标。监管目标是一个国家制定监管制度的依据,监管目标的确立关系到具体的监管规定,因此,监管目标的确定是对银行进行监管的首要问题。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目标是两个:一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保证银行业的健康经营和发展;二是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保护公众尤其是存款人的利益。
3.银行监管的内容。银行的监管目标也就决定了其监管的内容。依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及各国监管的实际情况来看,商业银行的监管大致包括以下方而:一是市场准入监管。是银行监管的首要环节,他能够保证进入金融市场的银行具备良好的品质以及合理的银行数量;二是银行业务运营监管。是对银行的持续性监管,必须要履行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信贷风险及流动性等进行监督管理,来确保银行的稳健运行;二是市场退出监管。是银行不能满足监管当局的审慎要求时,而监管当局所采取的一项措施。这二者有机结合在一起,服务于银行监管的全过程。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1.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一行二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分立金融监管格局。其中,银监会负责监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公司;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主要是负责制定并保证货币政策的执行,加强宏观调控。
2.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1)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这些需要加强的监管规则主要体现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一是审慎经营规则可操作性不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规定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禁止分红、禁止转股、禁止出境等监管措施。(2)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尚未建立。所谓的市场约束机制,就是市场参与者借助于银行自愿以及银行监管当局强制的信息披露的基础上,通过自觉提供监督和对银行实施约束,并对银行产生的激励和制裁的行为与过程。在我国,银行监管仍然是以外部的行政监管为主,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监管并没有建立。(3)缺乏对监管者的监管。在我国,监管人员在对银行依法监管过程中无人对监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其是否做到廉洁公正、秉公执法?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制定出一套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的指标体系来衡量监管者的成效。因此,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往往存在着利益关系,对于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和防范银行的风险是十分不利的。
三、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建议
1.完善银行业监管的法制建设。我国虽己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关于金融的法律法规,但与我国的经济及银行发展需求来讲,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督的法律体系,可以从以下方而入手:(1)制定法律的实施细则。(2)建立健全执法传递机制。(3)培育公众的法律意识,优化金融法治环境。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__年法制建设目标管理内容及考核办法的通知》(纳府办通[20__]108号)要求,结合我县银行业工作实际,拟定县银行业金融法制建设的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认真组织学习相关金融法规
重新学习《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及《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学习《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学习《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等。
(一)成立法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金融法制建设工作,成立相应的金融法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做到机构落实、人员到位、时间安排合理,真正使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有声有色,落实实处,建造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把企业文化与金融从业合规文化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到内部自律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三)严格规范管理,坚持按月分析、按季监测、季度分析讲评制度,把业务经营的合规性与案防、安防工作结合起来,形成良好的综合治理格局。
二、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一)对行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和规范,提升内控制度约束力,真正发挥好制度建设的作用。
(二)进一步把银监会操作风险十三条意见贯彻落实到位,排点岗位、重要部门、重点人员行为规范。
一是认真执行干部交流、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
二是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人员的履职考核制度,提升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三是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操作监督,防范因操作失误而带来的风险;
四是进一步加强高管人员和部门管理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注重其履职过程中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及行为表现,防范因管理人员管理梳漏而带来的风险隐患。
三、检查要求
针对金融法制建设开展情况,县银监办将在当年第四季度及次年一季度开展检查和抽查。
(一)对法制建设情况的检查
1、听取汇报;
2、查看资料(包括相关文件、简讯简报、会议记录、学习记录);
3、学习培训人数,参学率;
4、学习采取的方式;
5、排查情况;
6、相关工作制度贯彻落实的情况。
(二)内部管理职责及岗位人员履职的情况
1、查看内部审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2、查看内审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3、对工作人员履职问责的情况。
第一章网络金融风险的种类及成因 与传统的金融分类相对应,网络金融一般被人们分成三类:网上银行(网络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本章在分析论述了网络金融风险种类的基础上,重点探索了其成因,为监督管理当局监督管理网络金融风险奠定基础。
第二章网络金融监管的一般论述 由于运行机制和环境的不同,网络金融活动与传统金融活动的监管依据和模式也有较大差异。对于网络金融而言,外部性问题的重要性已经超过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市场失灵”,这是对网络金融活动实施管制的首要原因。在监管实施方面也还存在一些尚未彻底解决的问题。同时,网络金融活动蕴含的风险也与传统金融活动有较大的不同。
第三章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当局对网络金融的监督 1996年6月中国银行在国内(不包括香港地区)率先设立网站,拉开了我国银行业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帷幕。与美国银行业1995年10月开始推出网上银行相比,我国似乎不晚,但由于我国基础薄弱,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速度仍然非常迟缓。与网上银行的发展相似,对网上银行的监管也一直处于摸索阶段,没有形成体系和框架。客观上说,发展网上银行,是我国银行业实现“跳跃式”发展,赶上发达国家银行发展水平的良机。但我国银行是否能跨越这—“数字鸿沟”,实现银行再造,则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也是对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能力的巨大挑战。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当局,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战略,采取措施,设计框架,对网上银行实施适度监管。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挑战下,如何进行金融监管?在财政保经济增长的重任下,如何进行支出监管?在财政收入面临增幅放缓的趋势下,如何进行收入监管?
11月5日,《新理财》为此专访了财政部驻北京专员办监察专员、党组书记王光坤。淡定的表情,铿锵的语速,缜密的逻辑,这位学者型官员的话语带给我们一种特定的力量。
几盆绿植悄立在王光坤简洁的办公案旁,于冬天临近时节生机傲然。
全程动态监控模式
《新理财》:你和全办同志通过摸索,提出了“全程动态监控”的模式,运用于财政监督管理工作,收效明显。那么这一模式是如何创新而出的?
王光坤:这是落实部领导提出的完善专员办工作机制,做到“守土有责”的要求而探索出的一种工作模式。财政部赋予专员办收入监管、支出监管、会计监督和金融监管四个方面的监管职能,守土有责就是要把这四大职能履行好。就北京专员办而言,区位特点决定了我们既承担大量的监督检查任务,也承担着日常的监督管理型的业务。事项多、范围大、责任重,如果按照“点对点检查、事对事审核”的方式,根本做不到履行职能全面、监督管理到位、发挥作用有力。
我们通过对中央预算收入的监督、部门预算的监督、国库集中支付审核工作事前调查、事中审核和事后监督等实践活动,总结提炼和归纳出这一模式。所谓全程,就是对监管事项的整个运行过程和结果都要纳入监督的视野,了解其运行活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所谓动态,就是通过信息收集分析、典型案例剖析,了解事物运动过程各个环节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而发出预警信号或采用处理措施促进监管事项规范运行。实行全程动态监管,必须通过对监管事项进行大量、充分的数据采集、数量统计、对比分析,对可疑的事项和问题进行跟踪检查,通过对一个事项的检查,从个性中找到共性,达到“窥一斑而见全豹”的效果。如:我们在对房地产企业执行税收政策情况分析时,发现房地产企业的业绩增幅很高,但纳税比率很低,甚至在某些月份同比有所下降,对这样的问题,我们通过对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进行分析,并结合现场检查,发现导致增长幅度不高的原因主要是收入确认不及时、人为调控税收、适用税率不合规等等,对此,我们及时建议有关方面加以整改纠正,实行全程动态监管的效果非常显著。实践证明,全程动态监控模式不仅仅是一个概念,而是对监管事项实现全程、动态、规模、全貌监控的较好方法。基本方式是通过一个点,监控一条线,通过一个案例,规范一个行业。
支出监管六措
《新理财》:前几天,有高校刚请您做了《财政预算支出的监督管理》的学术讲座,您认为支出监管该怎么监管?
王光坤:对财政预算支出的监管是我们的一项重要职能任务,随着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多,分配质量和使用效果究竟如何,需要我们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价。就目前来讲,加强支出监管要做到5个方面:
第一,就财政部门监管而言,就是要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财政管理机制,使监督工作逐步渗入到预算编制的各个环节,重点加强对预算单位编制预算的合规性、准确性、可行性的事前审核把关,要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对决算开展事后的审核监督。
第二,认真履行国库直接支付审核职能,强化对财政直接支付资金事前调查、事中审核、事后核查的全程监管力度。
第三,加大对财政法规政策执行情况、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和案件移送制度,完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和通报,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
第四,积极推进绩效评价工作,探索开展绩效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第五,提高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等支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方式方法,积极打造“透明”财政。
全程动态监控模式不仅仅是一个概念,而是对监管事项实现全程、动态、规模、全貌监控的方法。基本方式是通过一个点,监控一条线,通过一个案例,规范一个行业。
收入监管三举
《新理财》:您从事财政工作多年,对于收入监管特别是非税监管,您有怎样的思考和举措?
王光坤:对于中央预算收入监管,我们重点是放在征收机关的征管质量、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以及与银行的定期对账等方面,应该说,这几年在这方面有很大成效,每年查处大量纳税人偷漏税、少数行业擅自变通税收政策等问题。同时,在中央预算收入监管方面,我们还充分发挥了联席会议制度的积极作用,定期召集地方财政、征收部门处际和局际间的联席会议,研究税收征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处理违规违纪现象。
对非税收入的监管,我们北京专员办承担了两大任务:
一个是非税收入的直接征收,对有直接征收任务的单位和部门,我们分两种情况采取不同措施。有计划指标的,比如财政部每年给各个省下达的三峡基金,我们必须确保计划都得完成,做到应收尽收,尽量减少非税收入的欠缴现象;没有计划指标的非税收入,我们采取催缴入库、现场稽核、定期分析,确保应收尽收、足额入库,对发生的坐支、滞留、压库等现象,一经发现,立即纠正。
另一个就是纳入收入收缴改革的非税收入的事后监督。按照财政部的授权,我们有9项监督任务,对这9项监督任务,我们将制定监督操作管理办法,由此来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首先,要求承担非税收入的部门定期向我们报送报表,了解其是否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是否做到依法征收、依法缴库。同时,通过报表分析,我们了解当期和上期的同比例变动数据变化情况,如有特大变动或异议的问题我们进行现场检查。其次,对这9项收入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包括收入收缴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的好坏,是否符合国家收入收缴改革的规定。最后,检查征收的收入是否及时入库,有没有出现滞留、坐支、挪用等现象。同时,对受理经办银行进行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金融监管之新
《新理财》:作为西方经济学博士,您对世界经济研究颇深;在当前面对世界金融风暴的形势下,您认为我们如何保持和完善中国富有成效的金融监管?
王光坤:从美国金融风暴来看,政府加强对金融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在当前形势下,加强金融监管的迫切性越来越明显。财政部历来高度重视金融行业监管问题,为应对金融风暴的影响,专门研究了加强金融监管的举措。专员办加强金融监管的重点要放在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实际上,金融风险最终是财政风险,
换句话说,也就是政府风险,就是国家的风险。
近期,我们专员办正对部分商业银行近几年银行呆账核销的合规性进行事后监督检查,看起来是合规性检查,实际上也是对银行资产风险的一种监督控制行为,所以,我们要求在检查过程中,全面关注银行资产质量,分析形成呆账坏账的原因。分析信贷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尤其是关注五级分类信贷资产的构成比重。同时,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关注银行信贷发放和资金回笼情况,认真分析资产质量,提出预警建议措施。
四种方式发力
《新理财》:实践中又该怎样开展这种侧重要点的新监管?
王光坤:北京专员办对金融行业的具体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第一,我们继续执行前几年制定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召集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驻京监管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营管部等单位,定期开会,相互交流金融行业的监管情况和监管动态,共同分析监管当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研究促进规范的措施。其实,这个会议和全程动态监管是相吻合的,实现监管资源共享。一个方面能够减少对企业监管的重复交叉,另一方面优势互补。
第二,银行方面定期要报送经营财务活动状况报表和其它规定必须报备的事项。通过分析,以便于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第三,有选择的重点检查,如银行不良资产控制、财务收支的合规情况。发现问题,严格处理,促进规范。
第四,注重分析。对行业全面细致的分析反映,为财政部提供参考资料,同时也为北京市政府提供参考资料。
未来行进方向
《新理财》:您结合实践发表了《构建财政监督体系的基本框架》、《改进完善专员办监督管理职能》、《专员办工作机制建设的思考》等一系列论著:当前,您认为中国财政监督之路和专员办之为如何发展行进?
王光坤:部党组对财政监督工作和专员办的发展方向十分明确。去年的财政会上提出要加快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的融合,要做到“三个贯穿”,把监督管理工作贯穿于财政中心工作的大局,贯穿于财政管理的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财政资金运行的全过程。专员办就是要落实三个贯穿,围绕财政中心,服务财政改革,强化财政监督,做到守土有责。这可以说是专员工作发展方向。当然,与此相适应,专员办的职能设置、功能定位、分工布局、制度安排、机制建设等方面必须与公共财政体系相吻合。
落实三个贯穿,根本的目标是逐步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相互制衡的管理机制建设中,积极发挥监督工作不可缺少的作用。把监管工作逐步同预算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要求融合起来。并发挥好对财政法规制度执行监督有效作用,完善监管手段,强化专项检查。
当前,要把重点放在宏观调控政策执行、关注和改善民生、和谐社会建设等财政政策资金的监督方面。要把绩效监督作为监督的核心。监督项目立项是否科学、可行,将来的预期目标是否符合项目自身发展状况;评价项目实施的规范性:监督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监督近期效果,持续效应。绩效管理工作目前还不是“完美”,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从而进一步放大绩效管理效果。
发挥财政监督的作用很重要或很迫切的是加快监督信息化建设,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实施全程动态监控,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并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只有公开、透明,监督才有威慑力。
关键词:基层财政 监督管理 监管措施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基层财政监督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并由财政部门颁发了多个指导意见。这对于促进基层财政监督的有效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我国的基层财政监督过程中仍是存在一些有待深入解决的问题。
一、基层财政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缺乏规范监督
尽管基层会计信息质量监督工作已经开展的很多年,但是,从实际的执行情况来看,仍是在内容以及监督方式上缺乏规范性。在会计信息质量的理解上达到统一,以至于检查的内容无法实现统一。部分乡镇监督部门将会计报表的准确与完整性作为检点,而部分基层监督部门则将企业的收支检查作为检点,对会计监督制度有所忽视。2012年执行的《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尽管对财政监督内容进行了规定,但是,主要体现在宏观层面上,具体的工作并没有进行详尽说明,以至于监管人员执行过程缺乏规范性。
(二)基层财政监督机构人员配置有待完善
目前,国内的基层监督机构的岗位人员配置方面还有待完善。例如:在很多的乡镇财政监督机构存在着“同班人马,两块牌子”情况,甚至在一些偏远的乡镇,并没有建立相对的财政监督机构。缺乏专业的监督机构以及监管人员,势必会导致基层监督工作的形式化。
(三)财政监督管理制度缺乏规范性和实效性
目前,国内的财政监管制度的构建工作尚处于发展阶段。监管系统的各个环节的衔接工作还无法有效完成。其中,部分监督管理制度可操作性不强,以至于常出现权责不明等问题。这些制度上产生的问题,严重地制约着基层财政监督部门的执行效率。甚至在某些方面,出现了一定的“监管真空带”。
二、基层财政监督管理工作改进措施
(一)对监督内容进行规范
财政部应该以《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指南》为指导思想,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进行分门别类地加以规范。同时,将《会计法》等作为监督的重要依据,对质量监督的重点会计信息进行明确。金融企业亦是要以《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为依据,制定相应的金融企业特定规范。在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信息监督过程中,要将监督的重点放到政府采购以及国有资产使用与管理等方向。
(二)提高内部监督工作的交流与指导
目前,在基层财政监督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不规范问题。为了更好地对其进行规范,省市级财政部门应对基层财政部门的监督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并结合出现的监督问题,进行适当地工作指导。另外,还可以通过开展各类内部的监督工作会,增加基层监督人员的交流,从而使其对监督制度了解的更为深入,执行时更加能够做到灵活运用,进而提高监督执行效率。不仅如此,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效的业务培训工作。在培训的过程中,适当选取部分经典的执行案例作为重点讲解内容,从而帮助监督管理者对内部监督的重要作用深入理解。在日常的工作中,还要设定一定的考核目标,以此来督促基层财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提高自身的执行能力,进而更好地推动基层监督管理职能的达成。
(三)对专项资金加强研究,实现绩效监督
将专项资金进行类型划分,并制定出相应的监管方案。对财政部门的内部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并在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的过程中,聘请相关的评审专家来弥补监督人员职业能力不足等问题。在监管人员进行专项资金检查的过程中,及时地配置适当的业务培训工作,进而更好地提高基层财政监督管理者的职业素质以及道德水平。在监督管理开展过程中,为了鼓励监管人员积极地投身到监督管理工作当中,应采取一定的绩效机制,设立明确的绩效监督标准,从而有效提高绩效监督管理质量。
(四)积极推进乡镇财政资金就近就地监管
乡镇财政资金就地就近监管是财政部门创新管理的重要举措,是财政“双基”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促进财政管理基础工作和加强基层财政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具体内容包括:建立组织网络,推进就地就近监管工作有序开展,各镇(街道)成立相应组织,明确责任,形成财政所长负总责,镇(街道)财政资金联络员具体抓的工作机制,为镇(街道)资金监管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健全规章制度,促进就地就近监管工作规范运行;开发系统软件,推动就地就近监管工作高效运转;建立事前管控、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的闭环管理机制,各个主体之间、各个系统之间紧密联系,一环扣着一环,从而实现项目流、资金流、信息流的有机统一,从技术层面有效地解决了信息通达、公开公示、抽查巡查三个关键环节的协调运行问题。
三、结束语
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开展,国内的财政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可喜的工作成果。然而,在诸多因素的制约下,基层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其中,尚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例如,会计信息缺乏规范监督、基层财政监督机构人员配置有待完善、财政监督管理制度缺乏规范性和实效性和缺乏财政监督目标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地影响到我国基层财政监督管理效率。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基层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笔者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希望能够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左敏生.对乡镇财政监督职能的调查与思考[J].财政监督.2011
[2]戴诗杰.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思考[J].财政监督.2011
[3]赵伟书,杨庆朝,高志远.乡财监督“补位”[J].新理财(政府理财).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