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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监管

时间:2023-06-11 09:32: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医疗广告监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医疗广告监管

第1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工商局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动员,及时把全省广告监管部门和广告活动主体三方的思想统一到吴仪副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上来。一是及时转发了有关文件,并结合20__年广告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和云南实际提出了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要求全省各地广告监管部门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以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为契机,推动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联席会议单位加强协作,联合开展整治行动。一方面省工商局积极联合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视局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对媒介、医疗机构及其广告公司召开医疗广告的专项整治和诚信宣传的动员大会,传达国家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的目标、措施,要求媒介、广告公司及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认识,并积极参加整治医疗广告的行动,自觉依法诚信经营,逐步规范医疗广告行为。另一方面省工商局联合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开展专项检查;第三是省工商局、省卫生厅共同制订医疗广告诚信宣传的办法,促进广告的规范和市场的净化。

二、规范和创新监管措施,探索规范化、制度化标本兼治的长效监管机制。

在半年的医疗广告专项整治中,全省广告监管部门在现有广告监管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创新监管措施,探索规范化、制度化标本兼治的长效监管机制。

(一)加强全方位和动态监管,做到“四个强化”。

为严厉惩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降低医疗广告违法率,全省广告监管部门对新闻媒介、医疗机构及其公司加强全方位和动态监管,做到“四个强化”,一是治理源头,强化对医疗机构广告行为的监管,把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作为整治重点;二是卡住环节,强化对广告公司的监管,督促广告公司健全和落实广告管理制度,规范医疗广告设计、制作和行为;三是堵住出口,强化对媒介单位的监管,督促媒介完善广告审查制度,落实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四是规范市场,强化对广告市场的动态监管,充分发挥基层分局的力量,加强广告市场的日常巡查,全方位地整治和规范医疗广告。

(二)加大“三个力度”,严惩违法医疗广告行为。

在整治工作中,全省广告监管部门加大“三个力度”,以严惩违法医疗广告行为。加大“三个力度”,即:加大医疗广告的监测和检查力度;加大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违法医疗广告的公告和曝光力度。

1、加大对医疗广告的日常监测、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经过多年的努力,云南省工商局广告监测系统于今年5月建成,目前已进入试运行阶段。随着运行工作的不断完善,我省的广告监测、监管工作将上一个新的台阶,为进一步完善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上半年,全省集中力量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加大对医疗广告的日常监测、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做到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4242人次,执法车辆1452台次,共监测和检查各类医疗广告53111条次,查出违法医疗广告2558条次,违法率为4.82%。对查出的违法广告,限期整改1692件,责令停止(或暂停)680件,简易处罚和立案查处案件186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10件;罚没金额共计37.46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8.86万元。同时,全省还收缴各类违法医疗广告印刷品46277份。通过加大监测和检查力度,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我省的医疗广告整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违法率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5.73个百分点。

2、在全省组织开展以医疗广告为重点的交叉检查,对各地整顿和规范广告市场的情况进行检查。

为对各地整顿和规范广告市场的情况进行检查,省工商局组织全省各州、市工商局于四至五月份开展了一次以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为重点的交叉检查,集中检查医疗广告是否出现禁止的五种情形,特别是重点检查是否了虚假的医疗广告。交叉检查采取了一听、二看、三检查、四反馈的方式,实行检查与学习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教育与处理相结合、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的方法,共检查报纸19份、电视19个频道,广播7个频率,各类广告1903条次,查出违法广告16条次,违法率为0.84。其中,检查医疗广告317条次,查出违法广告10条次,违法率为3.15;检查药品广告90条次,查出违法广告1条次,违法率为1.11;检查保健食品广告60条次,查出违法广告2条次,违法率为3.33;检查其他类广告1436条次,查出违法广告3条次,违法率为0.21。对查出的违法广告,责令纠正12条。全省的相互交叉检查,进一步推动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专项检查,有效地巩固了上半年的整治成果。

3、充分利用工商红盾信息网监测公告和违法医疗广告公告,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

省工商局每月对全省监

测情况形成监测简报,并定期在云南省红盾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及时向社会监测公告。对违法严重或多次查处的医疗广告,同时在网上予以曝光。各州、市广告监管部门也在当地红盾信息网上及时监测公告和违法广告通报。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三)加强部门协作,落实“七项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共同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继续加强部门沟通和协作,发挥各部门的行政职能,落实“七项制度”,即:违法广告的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违法广告联合公告制度,广告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活动主体评先评优违法广告一票否决制度、执法办案协调制度等制度,逐步实现对我省广告的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

党委宣传部门对整治工作非常重视,对工商部门的工作给予了及时的指导,并对虚假违法广告突出的媒介进行谈话,要求媒介单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自觉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六月二十二日,针对《春城晚报》、《生活新报》、《都市时报》、《生活新报》大量增强和改善、内容低俗的广告,工商部门多次查处仍屡禁不止的情况,在省委宣传部的领导下,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共同对四份报纸五月一日至六月二十日该类广告的情况进行检查,根据违法量对四家媒介进行排名,并对违法广告及违法媒介依法进行了查处。

新闻出版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新闻形式广告的监管,对报媒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予以警告。五月二十五日,针对《春城晚报》、《都市时报》、《生活新报》以“专题”的新闻形式“海名威”药品广告的严重违法行为,省新闻出版局及时对三家报媒发出了警告通知,制止了该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了与工商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对内容与审批内容不一致的违法广告,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工商部门也对两个部门移送查处的违法广告依法进行查处。上半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省工商局移送5个提请查处函,涉及43种药品(含非药品)和12种医疗器械的广告违法,省卫生厅向省工商局移送1个提请查处函,涉及27条医疗广告违法,省工商局均已依法进行查处。同时,为了进一步落实广告活动主体退出机制,省工商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共同建立了撤销违法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文号和违法医疗机构医疗广告证明的制度,对严重违法的药品和医疗广告实行退出云南广告市场的制度。截止今年六月,省工商局已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请撤销“复方续断接骨丸”等6种药品的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同时提请对“美诺骨德”等6种宣传对疾病治疗作用的非药品按照假药依法进行查处。目前省工商局正准备向省卫生厅提请撤销一批违法严重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证明。

(四)坚持惩治违法与弘扬诚信并举,推行医疗广告诚信宣传,引导医疗广告活动主体三方加强自律。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行为,坚持惩治违法与弘扬诚信并举,三月二日,省工商局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广电局、省卫生厅召集云南省、昆明市属主要新闻媒体、医疗机构及其广告公司召开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和诚信宣传动员会,省工商局、省卫生厅联合推行了《关于推进医疗广告诚信宣传的意见》。一是要求医疗广告活动主体三方要严格按照《意见》中规定的“医疗广告诚信的总体要求”和“必须遵循的具体规定”开展自查,并自觉进行整改。二是引导医疗广告活动主体三方树立诚信意识,推进医疗广告诚信宣传,用诚信保护和发展自己。三是以法律为保障,强化退出机制,对继续或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新闻媒体、公司及医疗机构,工商部门将根据《意见》中规定的处罚措施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责令其退出广告市场。《中国工商报》于20__年5月23日头版头条以“云南:为撤销《医疗广告证明》划线”为题作了专门报道,对这一做法予以肯定。

三、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打算

第2篇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及广告业的发展,医疗广告的刊播载体日趋多样化,既有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传统新闻媒体,也有派发、邮寄的印刷品广告和张贴的户外广告。与此同时,违法医疗广告日益增多,不仅扰乱了广告市场,阻碍了广告业的健康发展,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甚至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构成危害。为了整治医疗广告市场,国家曾出台了多项政策和规定,各职能部门也加大了监管力度,但收效不大,就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一些不正规的医疗机构和私营诊所,其医疗规模和医资力量无法与正规医疗机构相提并论。只有在对外宣传上挖空心思,利用患者病急乱投医的迫切心理,虚假宣传自身在某个医疗领域有超人一等的医疗效果或者虚假宣传自己是某个医疗领域的专家,同时利用一些患者不真实的医疗事实作为宣传,并在广告用语上夸大其词、用有关法规上禁止使用的广告用语来吸引患者,误导患者前来医治,达到抢占医疗市场的目的。如在某新闻媒体上的《牛皮癣不再“牛”了》、《南京有个“排石王”》等违法医疗广告。

2、由于现在医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同处在一个地区的医疗机构,为了各自的利益,抢占该地的医疗市场,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各自的医疗特色,他们在宣传过程中可以说是绞尽脑汁,明明是一般医师却被说成“XX博士”“XX专家”,只是一般的门诊却吹嘘为“专家会诊”。甚至公然违抗法律,擅自改变《医疗广告证明》批准文号或超《医疗广告证明》中的内容医疗广告以及未持有《医疗广告证明》医疗广告,来吸引患者,达到赢利的目的。

3、一些医疗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将其诊所、有关医疗科室承包给个人经营,暗地里搞起了院中院。而这些医疗机构对所承包的诊所、科室缺乏管理,造成承包人为了达到盈利的目的,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私下里各类非法、违规的医疗广告,欺骗、误导患者,给一些患者造成无法挽救的损失。

4、法律规定广告经营者和者具有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的责任。而一些广告经营者和新闻媒体的广告单位由于利益的驱动,为了留住自己的广告客户,往往把广告主的利益与自己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将法律所规定的责任丢之脑后,主动为一些想要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出谋划策,想方设法帮助他们打法律的“球”,钻法律的空子,甚至还主动到一些医疗机构去要求为他们定时、定期、定版面医疗广告,并附加优惠条件,从而造成医疗广告市场的混乱。

5、一些新闻媒体的广告单位虽然形式上从其主管部门脱离开来,但实际上与其主管部门还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明脱暗不脱。这就造成了这些广告单位虽然在广告经营活动中走向了市场,但在其观念中,仍然认为是政府的一个部门,经常利用政府职权开展广告经营活动。在触犯《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时,总感觉自己丢不下面子,态度傲慢,对处罚难以接受,甚至将其主管部门拉过来出面讲情,阻挠执法部门执法。

6、执法监管的力度不到位,《广告法》对违法、违规广告的处罚没有规定可以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大部分是以广告的费用来处罚。有些违法、违规广告所的费用并不大,对其行为的处罚也不重,但其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却是非常严重的。这就为一些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造成了只要认罚钱,什么广告都可以做的观念。往往是被处罚了以后,仍然照常违法、违规广告。使得执法部门在打击违法广告经营行为时就象在水中按皮球一样,按住了这里,那里又冒出来了。造成了违法医疗广告屡禁不止的局面。

违法医疗广告言过其实,混淆概念,误导消费,影响了消费者对广告的信任度,也影响了社会对媒体的信任度,损害了广告业的形象,也直接制约了广告业的发展。违法广告居高不下,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特别是医疗广告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危害更大。据对我县媒体所的医疗广告的监测情况来看,我县的医疗机构均未取得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广告证明》,因此所的关于我县医疗机构的广告均为违法、违规广告。如何规范我县医疗广告活动,强化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杜绝违法广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

(一)加强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民广告法制意识。首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自己的广告经营行为;其次,要在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单位健全广告审查员制度,严格把好广告审查关,对在一定时期内累次违法广告的,要追究广告审查员的责任;再次,要面向社会加强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对违法医疗广告的辨别能力,同时根据我市今年八部委所发《关于加强治理整顿房地产、医疗机构、药品、保健品广告市场的通知》文件精神的要求,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严格按文件精神行使各自的职能,从而形成全社会对违法医疗广告共同谴责、抵制、打击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广告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广告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种单项法规和配套措施不断出台,目前除了《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外,涉及广告的国家工商总局文件已有几十个,规范性文件、规章有近百个,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广告监管人员熟练掌握广告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从而为强化广告监督管理创造必要条件。

(三)加大广告监管力度,推进职能到位。加强对广告市场的监督管理,是广告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为此,一是要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精通的广告监管人员,形成一支强有力的广告执法队伍。二是加强对媒介广告的全程监测,健全媒介广告监测、记录、通报、“三示”、查处等工作制度。三是加强与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随时通报广告市场监管中的动态信息,搞好医疗广告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督间的衔接,形成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共管机制。四是切实做到违法必查,执法必严,依法加重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幅度。

第3篇

以下为王旭东教授撰文全文:

与前些年违法医疗广告以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不同,近年来借助互联网违法广告的现象日益突出,暴露出来的问题日趋严重。其违法形式和特点表现在:

一、无视法律,不经审查随意。医疗广告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广告,与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有鉴于此,国家对医疗广告有严格的监管规定。无论是2006年11月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还是2015年9月新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都严格要求对医疗广告进行监管,并对医疗广告的内容进行了明确限制。但是,在当前的互联网上,绝大部分都是没有经过申请并获得审批的医疗广告。

二、竞价排名,金钱买来虚假声誉。近日,“魏则西事件”再次将百度公司推上风口浪尖,全国舆论大哗。该事件的背后,实际上就是医疗广告竞价排名推广导致的典型结果。互联网搜索引擎所实行的医疗广告竞价排名,一直是民间和业界所诟病的行为。目前,竞价排名造成的虚假医疗广告泛滥,如同互联网上的雾霾,使得互联网医疗产业一片迷惘。

三、虚假泛滥,违反常识编造夸大。上述不经审批,随意的医疗广告,其最基本特点就是“虚假”。诸如糖尿病、肝炎、白血病、癌症等慢性疑难病症,在网上充斥着“××病不吃药”“有效率98%”“彻底治愈”等严重违背医学常识的夸张宣传。四、这些宣传严重误导患者,导致民众上当受骗,损失钱财,贻误病情,同时也对守法经营的医疗单位形成不正当竞争,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医疗市场秩序。

四、手段卑劣,死缠烂打扰乱视线。2015年9月1日实行的新版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而百度、搜狗、360等搜索引擎及其广告联盟,都用“推广”代替“广告”,将付费搜索结果与自然搜索结果混淆展示,不具备明显辨识其为广告的特征。而这种不加任何规范的竞价排名推广,成为互联网运营者的盈利点,更被业界认为是用进行广告营销的不正当手段,违反了《广告法》。

五、精准推送,侵犯隐私肆无忌惮。用户浏览网页时,其行为(比如搜索了什么关键词)等都会存储在电脑里,形成Cookie(储存在用户本地终端上的数据)。当再次打开某网站或是浏览该广告联盟的网站时,网站运营者就会跟踪用户Cookie,“精准”推送广告。这是一种侵犯公民隐私的广告行为。2013央视“3·15”晚会曾曝光一系列互联网广告、搜索公司通过cookie跟踪用户习惯、窃取用户隐私信息的行为。

目前,欧盟、英国、美国已制定了关于规范使用Cookie的法案,而我国目前尚无相关规定。

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

一、严禁付费搜索广告在自然搜索结果中出现,付费搜索结果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著区别,应能让网民一眼就能认出是付费广告。严禁以“推广”代替“广告”,广告内容只能在网页右侧显示。

二、禁止网站营运者跟踪Cookie,不准所谓“精准”广告,以保护公民隐私。

三、强化监管机制,设立奖励机制,鼓励公民或其他组织举报互联网违法广告。若举报属实,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者承担举证成本。

以上建议,应在《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加以规定。

四、医疗广告必须规定医疗机构资质。原2006年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资质的内容: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2、医疗机构地址;3、所有制形式;4、医疗机构类别;5、诊疗科目;6、床位数;7、接诊时间;8、联系电话。上述相关内容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内容一致。但是2015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却没有了此条款。基于目前互联网虚假医疗广告泛滥的现状,上述内容仍以保留为妥。

第4篇

为了扩大集团品牌影响,推广新技术,保证媒体医疗广告的合法规范统一,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集团各部门

二、标准

(一)广告宣传包括各种媒介广告,专家访谈、讲课、讲学,会议推广,健康科普,专家简介,专家介绍以及户外宣传栏、宣传页、条幅及屏幕广告等。

(二)所有广告宣传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禁违法违规医疗广告。

(三)各部门提供的医疗信息和医疗广告内容应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相关素材和宣传材料需先报医务部审批,经过审批的材料制作时不得自行更改。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不经审批自行广告,严禁违规、违法广告。

(四)各部门根据集团发展需要,及时向媒体客观、真实的医疗广告,杜绝各类虚假广告,自觉接受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针对问题认真组织整改。

(五)不得以内部科室会议、个人名义医疗广告。

(六)健康科普、健康教育、会议推广、医疗广告、专家推介等表现形式及内容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一次见效,一针见效等诊疗效果的;

4、宣传、迷信、荒诞的不切实际,无科学依据的;

5、贬低西医、贬低他人,提高自己的;

6、利用患者、医疗机构及专家、学者名义作证明提高自己的;

7、冒用假借他人名义或冒用假借国内外知名医院、知名专家学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诱导患者的;

8、超医疗资质经营范围的诊疗项目,诊疗技术,诊疗科室的;

第5篇

一、工作目标

以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为目标,查处医疗机构科室出租承包或变相承包、虚假医疗广告宣传、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工作任务

1、查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个人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各县(区)卫计委、市直各医疗机构填报《公立医院对外合作信息表》(见附件),不得漏报瞒报,并于5月6日前报送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版或传真版表格至我委医政处。

2、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未核准登记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未获得批准进入临床应用的二、三类技术,按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查处。

3、查处虚假医疗广告宣传行为。查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违规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在街头医疗广告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广告中涉及疾病名称、药物、治愈率及诊疗结果的情形,构建覆盖全市的医疗广告监管网络,营造文明诚信的医疗环境。

三、实施步骤

1、自查阶段:2016年5月5日——5月12日。各县(区)卫计委、市直各医疗机构按照本方案内容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日常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部署。

2、整改阶段:5月13日——5月25日。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区)卫计委、市直各医疗机构要逐条整改,并将自查工作小结、整改情况汇报于5月25日前,报我委医政处邮箱:。

3、查处阶段:6月1日——6月10日。我委组织督查组,赴各地各单位开展专项督查。督查结束,印发督查通报,对存在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理并限期整改。

4、巩固阶段:6月11日——8月5日。组织回头看,督促整改落实,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深入持续打击非法行医,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本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形成统筹安排、齐抓共管的局面。市卫计委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卫生计生委朱亚文主任为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各地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专项行动落实到位

(二)全面排查,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各单位要全面摸排,不留死角,要与工商部门部署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监督检查相衔接,从严打击虚假医疗广告。对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要做到件件调查,实名举报要100%反馈,切实提高群众对办理情况的满意度。

第6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整治违规医疗广告、违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清理违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完善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监督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内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及超范围行医的违法行为。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六)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七)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八)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广告监测及查处情况。

(九)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活动的行为。

(十)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要以确保血液安全和献血者(供浆者)身体健康为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行为,加大对采供血机构献血者(供浆者)管理情况、偏远地区医疗机构血液来源等进行核查,严肃查处冒名顶替、超采频采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9年6月20日至7月1日)为动员部署阶段。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第二阶段(2009年7月1日至9月10日)为组织实施阶段。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坚决取缔无证行医。

(三)第三阶段(2009年9月10日至9月20日)为总结上报阶段。

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和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监管机制,并按要求上报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按照《2009年云南省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早部署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推进和深化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将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作为关心群众、优化医疗执业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

(二)继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格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严肃查办案件是确保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要高度重视,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继续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以投诉举报和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主动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特别是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重点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行为两类案件的查处。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保证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要注重运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查找制度、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加大督查和稽查力度,落实责任,保证工作落到实处。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的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要将工作重心向农村、向城乡结合部、向城市社区延伸,实现监督重心下移。对未履行职责,疏于、怠于监管,当地医疗服务市场混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

(四)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标本兼治,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在加大打击力度,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同时,本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途径和办法,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医疗服务市场违法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措施。把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和规范审批行为紧密结合起来,把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医院管理年活动和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等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的衔接机制,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逐步实现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五)加强宣传教育,扩大声势,保持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

重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就医常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注册信息,便于群众查询和监督;定期公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对取缔无证行医黑诊所、查处非法行医典型案件、吊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证书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加强社会监督。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对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增强依法执业的自觉性,规范执业行为。

第7篇

摘要 本文通过对一例投诉医疗器械经营店入手,对案情进行解析及外延,着重阐述了卫生监督部门对医疗器械经营场所查处的事实认定、法律依据、执法程序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指出了在执法过程中哪些情况应当予以依法行使职权,避免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

关键词 卫生监督 医疗器械 无证行医

案情介绍

2015年3月深圳市某新区卫生监督所接市民线索,称辖区内某医疗器械经营部涉嫌无证行医,使用虚假医疗广告经营理疗器械,市民在该医疗器械经营部的介绍下,花了上万元买来一部据说可以“活血化瘀,治疗疾病”的按摩理疗床,但经过尝试没有任何效果。

接到投诉后,新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员按照市民提供的地址来到该医疗器械经营部,在场所外张贴着许多花花绿绿的广告,上面写着各式各样的宣传内容,包括包治百病,益寿延年等等,在场所内有五六名老年人躺在按摩理疗床上进行体验,据这些老年人称,场所经营人在宣传按摩理疗床的各种功效之后,邀请他们亲身体验,觉得好可以买,不好也不收费。

经过调查核实,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使用虚假夸大的医疗广告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卫生监督部门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医疗宣传广告的行为。

法律适用

查处这类医疗器械经营场所最常用的法律依据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如果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有使用医疗器械开展医疗活动,如外科手术,美容手术等,卫生监督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查处。此外有一些较难认定的医疗行为如针灸、刮痧、拔火罐、中医推拿以及理疗等,日前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的查处依据,需要根据卫生部颁布的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卫生部于2002年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而根据卫生部2009年颁布的《医疗美容项日分级管理日录》显示:针灸、刮痧、拔火罐、中医推拿、光疗等属于医疗美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上述服务,如果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使用经营的器械开展上述医疗活动,即可依法查处。对于理疗行为,根据卫生2004年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 373号)确定“理疗”属于诊疗活动。因此对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理疗活动的医疗器械经营场所可以依法予以查处。

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医疗器械场所开展医疗活动,还可以依据医疗广告的相关法律法规查处。例如某些医疗器械经营场所会像本案一样使用一些夸大性的语句来推销产品,使消费者相信其医疗功能强大,根据卫生部2006年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的,按照非法行医处罚。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非法行医的处罚内容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l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

本案中,卫生监督部门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认定了该医疗器械经营部在周边小区放置有五块“免费体验活血化瘀包治百病延年益寿”的广告牌的事实。但在经营部内部,发现体验的医疗器械虽然名称叫“按摩理疗床”,但实际仅仅存在按摩功能,经认定不属于理疗行为,该医疗器械经营部开展诊疗活动的证据不足。经过讨论,卫生监督员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医疗器械经营部立即拆除设置在周边小区的医疗广告牌匾,择日予以复查,同时将情况通报给广告主管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对该医疗器械经营部其他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经验总结

第8篇

近日,由中国消费者报社主办的“努力构建真实安全网络搜索环境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座谈会上与会专家认为,虚假医疗广告严重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巨大危害。为避免网络搜索引擎中虚假医疗广告的进一步泛滥,必须依法规范网络搜索业务的发展,为公众创造一个真实、安全的寻医问药信息搜索环境。

不久前,工商总局等13部委联合《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明确继续把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违法问题易发多发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收藏品、招商加盟广告作为整治重点,坚决遏制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重复的现象。其中,搜索类网站广告将被纳入重点监控,国家相关部门也将制定专门互联网广告管理规定。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深入,网络上众多虚假信息和虚假广告正在越来越多地通过搜索引擎这个渠道到达消费者。消费者通过主动搜索,搜到了很多非真实的信息,特别是在寻医问药这个领域,虚假医药广告给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造成重大伤害。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自身监管的缺陷、“竞价排名”模式下的利益驱使,使得搜索引擎正在替代传统媒体形式,成为虚假广告主力阵地,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据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门披露的相关数据,通过主要商业网站、广告监测发现,一些网站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率高达90%。而此前有机构的搜索推广中的违法医疗广告相关报告显示,目前搜索引擎广告市场中存在四大问题:禁售虚假药品信息通过搜索引擎死灰复燃;搜索竞价排名为“虚假”药品广告打开方便之门;搜索竞价排名为山寨机构提供推广途径;搜索引擎成为违规医疗广告提供推广的重要渠道。

与会的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在本次座谈会上指出,从工商总局对主要门户网站的网络广告抽查监测来分析,部分主要网站的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违法广告主违法虚假广告主要集中在医疗、药品、保健食品中。

座谈会上,专家一致呼吁,网络搜索行业要做到真实、安全、诚信,离不开市场的规范竞争和广大消费者和用户的监督,只有有效的市场竞争才能保证市场长期、健康的良性发展,同时,与会的学者认为,搜索引擎市场服务中,应该充分尊重用户权益的保护,虚假广告推广信息严重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由此,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规范网络搜索业务的发展,需要来自政府、媒体、消费者等社会各个层面的监督与指导,更需要行业规范竞争的引入与相互监督和促进。

第9篇

一、虚假违法广告的表现形式

(一)违法经营、广告。这主要是指一些广告经营者和者在没有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经营、广告。如,一些医药公司、大型商场等在宣传自己商品和服务的同时,还给他人设计、广告,并收取费用,而这些广告经营和者根本没有合法资质。

(二)恶意竞争扰乱市场。很多广告媒体实行了承包经营的方式,而广告媒体承包人为了承揽广告业务,赚取最大利润,便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诋毁对手。如,在广告时,根本不对广告内容进行把关、审查,而是听由广告主的指示,随意,以此抢夺客户,占领市场。

(三)广告内容违法。主要体现在药品、医疗、保健品、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中:

1、夸大其词的宣传。一些药品、保健品、医疗广告在宣传过程中夸大事实,使广告内容名不副实。一是使用绝对化语言,如在一些治疗乙肝、牛皮癣等疑难杂症的广告中,常常使用“无任何副作用”、“永不复发”等语句,误导消费者。二是使用医生或者患者的名义“现身说法”,夸大诊疗效果,以骗取消费者的信任。三是宣传治愈率、有效率,通过故意宣传某些能够引人误解的专业术语或数据,给人造成错觉。

2、变相癌症、肝炎、性病等国家暂停的药品和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由于审批严格、要求高,一些医疗机构就千方百计规避法律,如国家暂停癌症、肝炎、性病等疾病医疗广告,它们就以企业形象、新闻报道、人物专访、医疗讲座、义诊等形式变相广告,或者采取改变诊疗科目的方式,如以前列腺疾病代替皮肤病的办法变相性病广告。

二、虚假违法广告存在的原因

(一)广告监管法律法规存在着不足和缺陷

1、广告管理定位存在偏差,管理方式单一。广告行政管理定位在主体资格的核准和广告内容的审查两方面,偏重于广告宣传行为的管理,而对广告经营行为缺乏具体的监管规定,例如对广告经营中普遍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创意剽窃、垄断行为等,广告法中规定原则,缺乏具体的对象。监管的方式大量是事前资格和内容的审批,事后监管力度不够。

2、执法监管的力度不到位。《广告法》对违法、违规广告的处罚没有规定可以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大部分是以广告的费用来处罚。有些违法、违规广告所的费用并不大,对其行为的处罚也不重,但其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却是非常严重的。这就为一些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造成了只要认罚钱,什么广告都可以做的观念。往往是被处罚了以后,仍然照常违法、违规广告。使得执法部门在打击违法广告经营行为时就像在水中按皮球一样,按住了这里,那里又冒出来了。

(二)广告经营企业的整体素质较低。我区广告经营企业受经济发展水平限制,整体规模、实力、档次较低,在广告经营单位中能著名企业、著名品牌广告制作的企业几乎没有,能设计、制作大型广告的也很少,能够受广告主或广告者委托从事广告市场调查、广告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的企业更是为数不多。由于广告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素质低、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经营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很大,违法违规行为普遍。

(三)媒体广告体制不完善。由于新闻媒体不是单纯的经营单位,它具有多重职能,既具有一定的政府职能,舆论宣传职能,又有企业创收性质,有关监管部门很难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和查处。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一些媒体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了精神文明建设,能否在报纸上广告,是由审查员把关,但审查员属于报社广告部的工作人员,部分媒体在广告审查中没有按广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把关、登记、审核,合同档案管理制度混乱,部分新闻媒体的广告审查及广告审查员形同虚设,失去了对广告质量的控制。

(四)缺乏自身管理。广告的管理体系不完善,单一的行政监管不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我国的广告监管是以行政管理为主导的模式,缺乏行业协会的严格自律,缺乏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力管理,缺乏司法机关监管的有力支持,需要建立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司法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完善的广告管理体系。

三、监管虚假违法广告的对策

(一)广告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完善。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对广告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规范;加大对违法广告和违法广告经营行为处罚力度;强化广告监管机关执法手段。

(二)加强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民广告法制意识。首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自己的广告经营行为;其次,要在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单位中健全广告审查员制度,严格把好广告审查关,对在一定时期内累次违法广告的,追究广告审查员的责任;再次,要面向社会加强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对违法医疗广告的辨别能力,从而形成全社会对违法医疗广告共同谴责、抵制、打击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广告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广告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种单项法规和配套措施不断出台,目前除了《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外,涉及广告的国家工商总局文件已有几十个,规范性文件、规章有近百个,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广告监管人员熟练掌握广告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从而为强化广告监督管理创造必要条件。

(四)加大广告监管力度,推进职能到位。加强对广告市场的监督管理,是广告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对广告市场进行监管:

1、加强广告企业诚信教育,倡导广告行业自律。一是依托工商部门对企业经济户口的建立,在监管中记载广告经营企业的信用记录,建立广告企业的信用档案。同时定期通过媒体公布广告经营单位的失信信息和不法行为,以对失信企业进行教育和惩戒,逐步提高广告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二是要发挥媒介主管部门的行政自律作用,积极倡导广告经营单位文明经营,守法经营,使各媒体单位自觉依法把关,杜绝虚假违法广告。

2、建立科学的广告监测体系,加强对媒介广告的全程监测。健全媒介广告监测、记录、通报、查处等工作制度。特别对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介的广告监测,要以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为监管重点,监督指导媒体落实自我审查广告的各项制度和广告审查出证工作,加强对媒体广告质量的控制,定期召开新闻单位打招呼会,通报广告违法情况,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警示”。

3、根据广告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对广告市场监管采取三级联动(市局、区县局、工商所),综合监管(系统内执法职能股室),综合治理(系统外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模式,实行“三拳出击,一箭双雕”(主要针对广告者、广告经营、广告主三者)的办案原则(即:对一起广告违法行为,要对至少涉及到的广告者、广告经营、广告主三者中的两者进行处罚),认真开展好“打虚假,树诚信”广告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对虚假违法广告开展不间断的专项治理,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一查到底,对虚假违法广告从重从快进行查处。

第10篇

第一个是原打算做培训公司的人去了广东某地,为政府办一份报纸。他说:“现在才发现,最大的资源是政府,他们策划一个活动动辄几百万、上千万,你想请什么人都可以。有了这样的客户,什么理想都可以实现。”

第二个朋友是专门做大型音响设备的,听他吹嘘对政府公关以影响其采购的种种“事迹”,还要聆听他的营销心得:“进入这一行才发现原来家电业的生意什么都不是。我现在做的才是新营销!”

第三个朋友则极力形容北京的水有多深,他说:“像中国移动、中国石化、中国人寿都在北京,这才是最厉害的公司,一天的利润就有一个亿、几个亿。北京的空间太大了。”

我们不妨从营销角度分析一下这几位朋友的话。

第一个朋友看到了政府有关部门有钱,而且热衷于操办“营销事业”,搞形象工程、 文化工程。

第二个朋友则看到了政府采购对于企业营销的影响。

第三个朋友则是从营销人员的视角看问题。的确,现在家电业、手机业甚至汽车业的日子都不太好过,企业辛辛苦苦,也只是赚些微薄的利润,而那些带有“中”字头的垄断型国有企业,则是财源滚滚,有着花不完的钱。

所有这一切并不正常。然而,时下不正常的事情似乎越来越正常了。且不说现在的大学生热衷于考公务员,很多原来在市场里跌打滚爬的营销人员,其价值观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究竟是他们人老了,因此想找安乐窝呢?还是随着改革的深入,他们越来越愿意接受政府的“招安”呢?

按说,一些政府部门能够接受营销观念,按照专业方式处理专业问题,这是一件好事,因为在我看来,无论是一个企业、一个行业、一个公益组织,还是一座城市、一个地区、一个省,都存在自我营销的难题需要破解。

问题在于,现在有些政府部门的手是不是伸得有些太长了,或者是伸错了方向?

今年3月召开的“两会”上,关于医疗广告的老问题又被提了出来,一些代表提议禁止医疗广告,他们的观点是:医疗广告与公众健康密切相关,让违法医药广告泛滥无异于“谋财害命”。但明眼人一看就清楚,这其实不是医疗广告问题,因为医院及药品企业的确需要营销。问题的实质其实是医疗广告监管不到位,当然还有医疗体制的问题以及媒体的见钱眼开。为何不从这里着手解决而非要一味禁止呢?行政力量应当规范市场力量,而不是扼杀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

我们要警惕这种行政权力泛化的倾向,这对我国正在发育和成长的企业将产生极大的危害。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政府在某些方面的缺位,导致企业的营销之痛。

今年年初,家电业传来消息,TCL、创维、康佳、 长虹四家彩电巨头与深圳市深超科技投资公司联手成立深圳聚龙光电有限公司,共同向平板显示产业高端领域进军。看到这则消息,我从内心深处感到中国企业生存之不易,因为对于液晶显示器以及等离子等核心技术的研发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见效的,也不是投资几千万元、几亿元就能搞定的,它是一个国家、一个产业的系统工程,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指导。

我们可以埋怨这些企业没有战略远见,但企业并不是与世隔绝的,即便是美国,其企业的一些尖端技术研究也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然而,一直以来,我们国家对于企业的战略投入又在哪里呢?

第11篇

广告监督管理的宗旨就是限制广告的消极作用,发挥广告的积极作用。而现在,广告业具有传播速度快、面积广、影响大的特点,如何对广告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是工商部门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广告监督管理是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乃至整个广告行业进行监管,贯穿广告设计制作到最后的整个环节中。一方面,由于广告行业成员既有作为广告经营者的企业,也有作为广告者的新闻单位,因而使广告监管具有敏感性;另一方面,广告市场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和广告受众这些角色相互重叠。为了充分发挥广告的作用,要突破我们原有的广告监管模式,而完善广告监测系统就是突破广告监管模式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完善广告监测系统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广告监督管理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其中之一,广告的行政执法主要依靠人工。户外、印刷品广告一直以来都以日常巡查监管为主,而电视、电台、报刊的监管,工商人员只能靠每天查阅报刊、看电视、听广播进行监测。此外,这种人工监测必然会产生监管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每个执法人员因为年龄、文化层次的不同,对法律法规理解的差异,人工监管的标准就必然存在误差。而且,目前广告变化多样,打球的现象更是层出不穷,尤其是随着互联网广告等新兴广告形式的日渐普及,广告监管的难度越来越大。因此,面对现有的广告市场,单靠人工监管已经不能适应广告市场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了,传统的广告监管方式面临巨大的挑战,完善广告监测系统迫在眉睫

二、对广告监测系统的一些构想。

现在的广告监测系统,就是要利用高科技手段,运用现代化的设备,改变以往人工监测标准的不统一性,提高数据采集的直观性、广泛性、准确性、及时性,加强监测分析的客观性、科学性和信息披露的公正性,用科学的手段解决监管中的难点,以提高工作效率。

笔者认为一个比较完整的广告监测系统应该由广告采集、广告识别、监测数据处理、统计分析、案件处理等子系统构成。监测范围包括平面媒体(户外、印刷品、报刊)、电视媒体、广播媒体、网络媒体4大媒体,进行实时监测。

对于平面媒体广告,广告内容可以通过光盘、网络传送导入监测系统数据库中,系统能够自动对平面媒体广告中的文字进行识别,并将识别结果与数据库中的违规词语进行对比,自动对广告进行分类,将所有广告分为疑似合法、疑似违规两种,对监测到的疑似违法广告自动保存至数据库中。并能够迅速自动搜索到相关的法律法规,提示工商人员进行再次审查,对其进行规范。此外,比如:房地产广告中出现“投资回报”,医疗广告内容中出现“最”、“患者”、“权威”、“专家”、“第一”、“治愈率100%”等违规字词进行筛选,作出标记,这些广告是否违规一目了然。如果药品广告中出现患者、明星、专家证明等广告内容,系统将其自动列入疑似违法广告,并保存至数据库中,等待工商人员的进一步处理。

对于电视媒体广告,系统自动录制采集,经计算机处理,把广告内容和非广告内容分离,之后按照分类系统进行处理。如医疗新闻片,虽然以新闻专题的形式播出,但其中出现利用专家做宣传,并出现了地址和电话,广告监测系统自动认定这样的新闻宣传是变相的医疗广告,将定为疑似违规广告系列。又如当电视屏幕上出现开怀畅饮的镜头时,酒的广告因出现饮酒镜头属于违法系统中存储的违法图样之一,也将定为疑似违法广告系列。

此外,广告监测系统除了以上功能外,还应该具有案件处理的功能。当系统发现疑似违法广告并最终被确认为违法违规广告后,系统要有两个互动,一个是按属地自动转办到基层分局,另一个是发现违法广告后,在向各基层分局分派任务的同时,横向转发到次违法广告的相关媒体,并要求媒体对此违法广告停止。

第12篇

应该说,我们党今年提出的“和谐社会”,是对近年来调整执政理念的种种努力的一次总结。而它的提出本身就表明,我们党已经清醒地意识到,当前社会中存在着诸多不和谐因素。而欲达成充满活力和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首先需要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形成平衡,在政府管制与社会自我治理之间形成互动,处理好国家与人、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针对与百姓息息相关的一系列健康及环保问题,“两会”代表、委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意见。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些都会逐步得到落实。

食品安全要严把三道关

潘峰

“民以食为天,食以净为先”。在今年“两会”期间收到的议案和提案中,食品安全问题排在前列。那么,我国食品安全的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如何才能确保安全呢?

第一关:源头

目前,我国耕地的土壤污染在不断扩展。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长翟虎渠研究员介绍说,要改变现状,在农业生产中应尽量减少化肥的用量,改用有机肥料。农业病虫害治理要从过去的大面积喷洒化学杀虫剂逐渐转向有利于环境的生态灭虫,即利用害虫的天敌,以虫灭虫。此外,还应采取措施治理工业污染,防止工业污染物对土壤造成的破坏。

第二关:生产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柴宝成说,食品生产加工“门槛”低,是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的根源。应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生产标准,并将部分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标准列为国家强制标准。还应提高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

第三关:监管

建立快速、准确、方便的现场速测技术,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安全监测是保证消费者身心健康的重要手段。因此,应积极研发新型、实用、快速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

针对《食品卫生法》内容的局限性、食品监管部门责权不明等实际问题,“两会”代表提出以下建议:

1.以综合型的《食品安全法》逐步替代要素型《食品卫生法》。这样可以扩展法律调整范围,修改不合理、不统一的法律规定,以规范的法律形式来确保食品安全。

2.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以法律形式明确各部门的食品监管职责,防范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切实解决各自为政,多头执法,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3.依法确认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通过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强制检验制度以及市场准入标志制度的建立,提高生产企业对食品质量的责任感。

人与自然的和谐需要三种态度

魏京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今年人大会议上有代表提出,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上,须倡导三种态度。

一是倡导一种尊重自然、善待自然的伦理态度。

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母体,人类不应以一个征服者的面目对自然发号施令,而应学会尊重自然、善待自然,自觉充当维护自然稳定与和谐的调节者。从一个号令自然的主人,到一个善待自然的朋友,这是一次人类意识的深刻觉醒,也是一次人类角色的深刻转换。这就需要一种科学的伦理学,以便适应新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二是倡导一种拜自然为师、循自然之道的理性态度。

纵观许多古文明的兴衰,不难发现,这些文明之所以从强盛走向衰落,是因为他们在文明发展过程中很少或根本没有遵循生态规律,对自然界肆意开发和掠夺,从而导致自然生态系统的崩溃,最终酿成文明的衰败。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如此,玛雅文明如此,哈巴拉文明也如此。

三是倡导一种保护自然、拯救自然的实践态度。

20世纪是过去600年间最热的一个世纪。如果人类再不改变自己的行为,在自然界面前依然我行我素,那么,数百年后,巨大的热浪将会席卷地球每一个角落,海洋中漂浮的冰山将会融化得无影无踪。面对如此前景,我们必须采取坚实的行动,来弥补我们的前人以及我们自己对自然所犯下的过错。

保护自然,修复自然,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应当是人类义不容辞的责任。果真如此,人类文明将会走向光辉的彼岸。

取消医疗广告标志社会进步

徐洁

2005年3月7日,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在政协医卫界委员联组会上发言称,“目前相关部门正拟订相关方案准备报国务院,研究取消医疗广告。以后所有卫生部门不再承担医疗广告鉴定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