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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监督管理

时间:2023-06-08 11:19:00

资产监督管理

资产监督管理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明确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其具体职能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经营自,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三)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

(四)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依法考核,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按照所出资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地分类考核;

(三)与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考核,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确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薪酬,向国有控股公司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建议方案。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规范化。

第三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一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四)国有股权转让;

(五)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由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以及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第十三条所出资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一)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超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限额的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者置换活动;

(二)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四)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五)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及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变动、注销的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十七条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资产交易、权属变动等涉及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清产核资,并对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收集、审核、汇总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依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安徽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规定,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如实向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召开董事会和研究企业改革发展、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产权变动和重要人事调整等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成员列席。

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企业法律顾问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其因不当决策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所出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监督管理范文2

一、我市市属企业现状

市属工业及工办流通企业共计101户。其中:国有企业80户,集体企业21户;工业企业70户,流通企业31户。截止**年底,已完成改制(职工身份未置换)26户。

在未完成改制的75户企业中,工业企业44户,流通企业31户;正在破产(含法律程序终结,职工正在安置)的19户,正在改制的15户,未改制的41户;共有职工37889人,其中,在职职工25922人,离退休职工11967人。这些企业改革面临着较大难题:一是资产负债率高。75户企业占地2994亩,资产账面总值137505万元,总负债170899万元,资产负债率124%;二是生产经营非常困难。正常生产经营的仅占10%左右,停产企业占60%,半停产占30%;三是拖欠职工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用数额巨大。据初步统计和测算,欠发职工工资21558万元,欠交养老保险金29440万元,欠发职工生活费15094万元,欠职工集资款3437万元,欠退休人员医保费4664万元,欠职工医药费2367万元,合计76590万元,预计职工安置费75426万元,共需资金152016万元。

从市属44家工业企业情况看,国有企业32家,集体企业12家;正在改制的8家,正在破产的15家,未改制的21家;企业资产总额116274万元,总负债138418万元,资产负债率119%;共有职工34120人,其中离退休职工10989人;企业欠退休人员医保费4423万元,欠发职工工资18802万元,欠职工集资款2779万元,欠养老保险金27150万元,欠职工医药费2131万元,欠发职工生活费13462万元,共计68765万元,预计职工安置费66960万元,共需资金135725万元。

从正在进行破产的19家企业看,共有职工17299人,预计资产和土地可变现64835.38万元,职工安置费和各种费用共需83104.38万元,缺口达18269万元。

二、加快市属企业改革步伐势在必行

市属企业特别是市属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与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立市、工业突破战略非常不适应,必须痛下决心,采取坚决措施深化改革,才可能逐步做大做强。

1、不改革就没有出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技术先进、人员精干、资本雄厚、竞争力强的各类新兴企业不断涌现,并发展壮大,而市属企业固有的设备陈旧、人员多、负债重、产品落后、效益低下、竞争力弱的潜在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产经营不断萎缩。我市44家市属工业企业中,生产经营正常的只有5户企业,整体经营惨淡,效益低微,生存困难,步履维艰;半停产企业,不是时停时开,就是靠租赁过日子,生产难以为继,正在走向停产和破产的境地;已经停产的企业,多数靠变卖设备和出租门市、房产维持发放部分生活费。从整体上看,未完成改制企业已不堪重负,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越来越小,不改革非垮掉不可。

2、改革越早越有利。早改革,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能够轻装上阵,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水平,与其他各类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实现做大做强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半停产企业可以减轻人员和债务负担,逐步搞活;停产企业可以尽快变现资产和土地安置职工,并利用品牌、产品、资产优势实现部分搞活,为资源再利用创造条件。并且,早改革能够有效地降低改革成本。据市中级法院2005年对20户正在破产企业统计,拖延一年就需增加破产成本2142万元。预计上述44家工业企业,每拖一年,职工相关费用就增加1.5亿元,国有资产减值5000万元,政府支付的改革成本越拖越高,职工安置越来越难。

3、改革是保障社会稳定的迫切要求。由于改革滞后或改革不彻底,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造成一些企业职工不断上访,形成了许多不稳定因素。这些问题只有通过不断深化改革,才能实现有效化解和解决。

随着时间的推移,困难企业的生产在一点一点地萎缩,资产在一点一点地减少,成本在一点一点地增加,矛盾在一点一点地积累,困难在一点一点地加大,全市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必须切实增强“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紧迫感,采取超常举措,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从根本上解决市属企业改革和发展问题。

三、市属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市属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利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以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为前提,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引进增量搞活存量为抓手,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全面提升市属企业的活力和经济实力,为实现工业立市和工业突破做贡献。

市属企业改革目标是:利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市属企业改革任务。**年,以市属44户工业企业为重点,力争完成一半以上,努力实现做大做强一批,重组发展一批,破产关闭一批,使市属工业企业发展迈上一个新台阶。

市属企业改革的原则:一是坚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一企一策的原则;二是坚持引进增量、搞活存量、做大做强的原则;三是坚持职工安置优先,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四是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规范产权转让,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原则;五是坚持改革、发展和稳定统一原则;六是坚持改革政策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原则。

四、改革方式和工作重点

根据企业实际和当前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灵活运作,主要采取六种方式推进改革:

1、企业并购。把企业改制同招商引资、对外开放紧密结合起来,引进战略投资者,由具有实力的企业对市属企业实施并购,推进市属企业发展。重点做好**防爆电机厂、**市水泵厂、**市汽车车架厂、**市水泥厂、**雪绒纺织厂、**市新型建材厂、**农机集团**公司、**市薄板厂、**市水泥制品厂、**市日用化学厂、**市化工机械厂等11家企业的并购工作。

2、股份制改造。按照《公司法》对适合改制的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使其成为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市场经济主体。拟对**市化工机电设备厂、**市印染厂、**市起重设备厂、**市针织厂、**市医疗器械厂、**市尤西亚包装公司、**医药采购供应站、**市建材工业供销公司、**市化工研究所等9家企业(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造。

3、破产重组。规范处置破产财产,利用破产企业拥有的品牌、设备、资产等可利用资源,引导增量资金进行重新组合,组建新企业进行生产,实现产品转移,为破产关闭企业的职工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岗位。涉及11家企业:正在破产的是**市制革厂、神树集团、**市无线电厂、**市化工电机厂、**市化工二厂、**市拖拉机厂、**市医用塑料器械厂、**药材采购供应站、**市纺织工业供销总公司、**机械冶金供销公司;拟破产的是**市车辆厂。

4、破产关闭。对无产品、无市场、无技术的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妥善安置职工。涉及16家企业:正在破产的是**市古顺酒业有限公司、**市啤酒厂、**市助剂厂、**市第二造纸厂、**市新华印刷厂、**市床单厂、**市焊条厂、**市医疗器械二厂、**新联纺织购销公司;拟破产的是**市水箱厂、**市化肥配件厂、**市无线电二厂、**市化工一厂、**汽车厂、小康庄发煤站、**联运公司。

5、引进外部资金,推进国企改革。鉴于市属企业在改革中有相当部分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事实,引进央企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资金,通过市属国有企业中房**公司出资,参与我市市属企业改制、破产工作,加快企业改制进程,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做大做强国有房地产企业。

6、其他方式。对未列入上述方式的企业,在具体条件成熟时,根据各自实际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改制。

五、主要举措

1、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国企改革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许多部门和广大企业职工,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扎实稳步推进,并建立和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市属企业改革工作由市改革和发展推进委员会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进行,推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调度,督促落实。要全面落实问责制,采取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半年一总结,年终进行考核的办法,全力推进市属企业的改革工作。

2、落实责任,合力攻坚。市属企业改革工作在市推委会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实行部门负责制。市政府国资委要把推进企业改革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和责任,组织并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的开展和落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离退休、等退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变现、储备、过户工作;房产部门负责房产过户工作;市规划部门负责对改制、破产、兼并企业土地做好相关规划设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改革资金的筹集、调度、调剂和管理,确保企业改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工会、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协调联动,形成合力,为改革开“绿灯”;各破产清算组要在法院指导下,做好破产企业的破产工作,加大债权、债务及纠纷的处理力度;企业领导作为企业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改革工作负全面责任,在企业改革完成后没有落实工作岗位的,由市国资委组织培训,然后进行适当安排;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改革的宣传力度,形成全市上下全力推进改革的浓厚氛围。

3、分包企业,一岗双责。市政府国资委班子成员实行领导分包责任制,每人负责数家企业的改制和破产工作,一包到底,限期完成;实行一岗双责,改制工作日常抓,日常工作业余抓,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改制企业设立工作组,由国资委分包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国资委有关科室、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明确任务和时限,限期完成。破产企业设立工作组和清算组,由国资委分包领导担任工作组和清算组组长,工作组主要负责职工安置、稳定工作以及非破产财产管理处置等工作;清算组负责破产有关法律事务及破产财产处置等工作。破产法律程序终结后,两组合一为工作组,全面负责企业的各项事务。目前正在破产的企业清算组同时就是工作组,国资委分包领导负全面责任。

4、多方筹资,破解瓶颈。一是转让土地使用权补充一块。把计划交土地部门拍卖的土地,先按评估值将资金拨付给市国资委,用于国企改革,一定时期内市国资委负责将土地交土地部门拍卖,高于评估值部分,用于弥补财政改制资金缺口;二是转让国有资产变现一块。企业国有产权(资产)、部分可变现的资产转让收益,首先用于支付改革成本;三是处理债务倒出一块。通过豁免部分财政性债权,增加实收资本和公积金,打包回购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增加企业净资产,降低改制成本;四是招商引资解决一块。通过引进域内外资本,对国有企业实施重组,并承担部分改制成本;五是财政支持一块。市财政现有改制资金和以后增加的改制资金,全部用于企业改制,并从财政收入中挤出一块作为改制资金,根据每个企业的资金缺口情况,拨付使用;六是减免税费节省一块。按照国家及省关于企业改制税费减免的相关政策,免征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和降低行政性收费,减少企业改革成本。通过多方筹资,滚动使用,扎实推进市属企业改革进程。

5、职工优先,稳步推进。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变过去那种破产—变现—职工安置的做法,首先筹集资金,调整全体职工的劳动关系,然后再进行资产、土地处置等后续工作,彻底解决因职工安置滞后、缓慢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切断时间越拖越长,成本越拖越高,推进越来越慢的恶性循环链条,加速推进市属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6、打包回购,降低负债。积极与华融、信达、东方、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是华融公司进行接触谈判,力争打包回购其持有的我市企业特别是市属企业的债权。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回购资产及其他所持有债权资产的管理办法、处置程序及处置方案,有效降低市属企业资产负债率,解除相互担保关系,提升资产质量,破解企业发展难题。

资产监督管理范文3

关键词:国有 资产 监管 政策 发展 政府 法律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行使产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这是一项国家公共政策的重大改革。把国有资产的监管看成一个系统,与系统环境变化相适应的系统目标和实现系统目标的有利条件、制约因素、措施手段必然会出现调整或转变。随着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正式挂牌、运作,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面临七大趋势转变。

一、监管理念:由正清单管理到负清单管理

我们界定的正清单管理,是指监督管理机构给被监管对象开出一个清单,明确应该要做哪些事,或者明确可以做哪些事;负清单管理,是指监督管理机构对被监管对象开出一个清单,明确哪些事情不能做,被监管对象除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文规定不能做的外,其他的事都可以做。

国资委成立前,国有企业的人、财、物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管理,主管部门管理国有企业的理念,正是正清单管理理念。各主管部门管理国有企业、国有经济的模式是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资不分的管理模式。由于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管理理念,各主管部门行使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时常常是所有权渗透于甚至架空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权,管了一些不该管,管不了,同时又管不好的事。国有出资人时而越位,时而错位,时而缺位,不仅造成投资决策失误和国有资产损失,而且出现重大决策失误也无法追究责任。某省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查明,某省属国有企业控股的一家上市公司上市发行和配股融资2.1亿元,主管部门要求该公司将这些钱中的1.7亿元用于兼并两个扭亏无望的亏损企业,主要用于支付欠发人员工资、养老失业保险金和处理历史遗留债务问题,企业不得不背上沉重包袱,发展受到制约。某级政府为招商引资,未曾与企业协商就与一外商签订引资项目协议书,协议要求某国有企业按30%入股,企业投入1.9亿现金后,非但项目没有启动,项目负责人和外方老板也难以找见。许多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决策的投资项目,企业明知不可为而又不得不为之。

国资委成立后,各级国有资产出资人算是到位了,除履行出资人职能外,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直接对监管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资委任命委派职业经理人打理国有资产,并对其进行科学的业绩考核。新型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其自身的定位加以明确,并对其自觉约束的做法,在以前涉及国有资产监管的部门和政府机构中绝无仅有。对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国资委只当裁判员、不当运动员。国资委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那些受托的专职经理人才更了解更清楚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国有企业在国资监管的游戏规则内活动,将依法受到保护。逐步淡出行政审批的监管理念,只对违反国有资产监管游戏规则的活动和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为说“不”,这种重于监督哪些事情不能做的负清单管理,必将成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新理念,也将是国资委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在理念层次的趋势转变。

二、监管目标:由多目标管理向单一目标管理

国资委是政府特设机构,只履行出资人职责,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出资人对投资回报的追求和国资委的特殊职能性质定位,决定了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监管目标必然会逐步从传统体制下的社会经济多个目标转向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这个单一目标上来。

国资委成立前,政府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国有资产监管的单一目标没有大的必要性,也不具备现实可行性。国资委成立前,政府没有专司国有资产监管的内设机构。政府在原有的体制下并不是关心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因为资产的增值与否与经济战略的推行没有太多的关联,其政府的所有者职能是为其社会管制者的职能服务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经历过若干次改革,但没有一次是出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而进行的。所以政府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单一目标没有太大的必要性。同时,其现实的可行性也不具备。98年以前,国企改革有两条底线不能碰,一是国企退出机制,二是国企职工下岗、裁员问题。98年以后,国有企业的体制外环境变化了,财政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启动,切断了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输血渠道,“硬化”了对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如果企业搞不好,出现亏损,企业自己又不能解决,拖下去只有等破产,这样两条底线就不得不被突破。国有企业只有轻装上阵了,监管机构才有可能确立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考核目标。

随着新型国资监管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单一的监管目标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具备了可行性。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还面临着较多的政策性目标,如增加就业、社会保障等,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离办社会职能、改制重组等任务还相当繁重,所以现阶段国资委还承担着领导国有企业改革的任务,对国有企业的监管目标还只能是多重目标,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一目标的权重在不断增加。多目标监管必然导致国资监管和经理人业绩考核的复杂性和变异性,国家难以考核国资委,国资委难以考核经理人,国资监管目标只有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个单目标转变才能适应新型出资人制度的要求。同时,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和国有出资人机构的逐步建立,为国有资产监管的目标从社会经济方面的多种目标转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一个单一的目标上来提供了可能性。企业的经营者在国有企业扔掉社会包袱之后只须专注于出资人投资回报。国资委不能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再没有可以推卸责任的地方了,国有企业经营者不能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也没有可以推卸责任的理由了。以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为单一目标,将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在目标层次上的重大转变。

三、监管法规:由个别突破到系统推进

国资委成立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分属于不同的党政部门监管,各主管部门都根据各自实际和需要,制定了一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省、市也出台了一些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建立整个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的系统框架的任务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各地只是对急用的和急需要办的事情,由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台单个的规章。相关法规之间相互打架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改组操作方式方法上没有必要的依据。如职工股问题,一些国有企业把应付工资转成职工股股本,用应付工资、工会经费购买职工股配股等,一些文件规定可以为,一些政策规定又不可以为。各级政府虽然自主处置了不少的国有资产,但处于政策法规真空状态。没有一个专司国有资产监管的部门和责任主体,便没有可能系统地规划和设计国有资产监管法规。

国资委成立后,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开展国有资产监管,不能再靠行政手段,而必须依靠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执行,依靠制度来规范。依法监管,必然要求法规先行。国务院国资委内设政策法规专门机构,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草案,负责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国资委的法律事务。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一年多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制订《国有资产法》已经列入议事日程,国有资产的监管基本上有了法制依据。地方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也开始进行整体筹划和总体布置,湖南省以一次性出台“1+11”个文件为标志,省属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政策体系由以前的单个的局部的突破进入到整体设计和系统推进阶段。目前,国资监管的国家或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包括企业领导人管理,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重大事项报告、产权管理、薪酬管理、国有资本预算管理等一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已经相继出台,企业国有资产的营运主体的法制环境得到逐步改善。政策法规由孤军深入单项突破到系统规划整体推进,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层次上的趋势转变。

四、监管体制:由“九龙治水”向“三结合”并轨

国有资产监管政策的调整改革,是基于调整比不调整好,这样方式调整比其他方式调整好的政策分析假设。以往的九龙治水体制监督不好国有资产,不向三结合体制并轨也无法对国有资产监督到位。国资委成立之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分属党委的企业工委、组织部、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厅等,出资人权力被肢解到多个部门,仅企业国有企业经营者选择权即可分为各级党委、组织部、企业工委、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几类,国有资产的计划、技改、劳动、人事权也分属各主管部门管理。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呈“九龙治水”状态。改革开放以来,因监督体制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且不断加剧。适应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要求而建立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国有资产的监督发挥了关键作用,但也因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肢解到各个部门而难以充分发挥出资人监督作用。

党的十六大以后,国家按权力、责任和义务三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三结合的原则要求,设立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实现了中央这个层面的出资人到位。各级国资委机构相继破冰出航,标志着我国专司国有资产监管的具有较充分独立性的责任主体已经形成,这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无疑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标志着建国以来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政出多门的分权制终结。面临国资监管的“极具挑战性、极具探索性、极具风险性”,各级党委和政府组建了精干高效的国资监管机构,各地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国有资产监管的三大体系(法规、业考、统评)、三大机制(选人用人、激励约束、出资人监管)、两大制度(授权经营、预算)建设全面启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全面推开。体制上的转轨适应了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新环境,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组建模式和监管职能范围尽管不尽相同,但国有资产的监管体制向三结合并轨,已是必然趋势。实践证明,上海、重庆等三结合做得越好的地方,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就越有效,那些三结合做得不够好的地方,其危害性和风险性将逐步显现出来。

五、监管制度:由软式约束到硬式约束

从外部制度环境来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出资人定位后,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必然会从以前的软式约束逐步过渡到硬式约束。公司治理的要义,就是要保护出资人和投资者利益。传统制度下给国有公司设置非出资人目标和非经营性目标,导致国有企业外部监管的制度安排必然是软式约束,经营者认为企业经营好了是他的本事,搞不好企业是环境不好,是人员债务和企业办社会等环境所造成的。国有企业的非经营性目标,一方面使经营者无所适从,另一方面给经营者也预留了较大的随心所欲的空间,结果是财务约束软化和对经营业绩考核异化,这是国有企业低效率的一个重要原因。出资人机构成立后,国资委和经营者必然会逐步把公司目标集中于投资回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财务预算硬约束及业绩考核硬约束。即便是对承担某些政策性目标的特殊公司,也要把政策目标和因此而付出的成本设定清楚,强化预算硬约束。除了出资人监督外,资本市场、产品市场、经理人市场等市场监督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监督的制度约束,也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由软式约束变成硬式约束。国有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表现不好,股民会用脚投票,在产品市场上表现不好,顾客会离你而去,经理人不努力,会被企业家市场上的那些努力的人所替代,中介机构也将会按出资人意图揭示虚假的会计信息。因此,企业的外部制度约束环境将越来越硬化。

从内部制度环境来分析,随着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股份制将逐步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国有公司的治理结构将逐步趋于科学合理,逐步向国际惯例接轨,这样既能有利于保证经营者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又有利于保证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保证所有权益不受侵害。随着股权多元化的演进以及由此而推进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重构,国有企业的内控制度必然由传统体制下以定性式软式约束为主逐步过渡到以定量式的硬式约束为主体。目前国有企业改制面并不低,但大都换汤不换药,新瓶装旧酒,内部的体制机制依旧,多数改制国有企业仍然是一股独大,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除了圈钱,与传统国有企业并无两样。其关键是产权结构没有大的变化,特别是没有形成与国有股东制衡的第二大股东。产权改革到位以后,公司治理结构将逐步完备,国有资产的内部监督制度将按照公司治理结构层次、管理机制层次、职能部门监督层次和财务活动层次逐步细化。企业搞不好,没有合理的投资回报,国有出资人不炒经营者的鱿鱼,其他出资人也不会善罢甘休。

分析监管系统的内外环境,可以预见,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后,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度将向定量化的、具有可操作的、硬性制度建设方向转变,监管制度体系将逐步完善。

六、监管手段:由静态式监管到动态式监管

传统和现行的国有资产监管手段,主要是听取经理人工作汇报、分析汇总上报资产财务及经营材料,组成调查组检查财务(纸质账目),民主测评企业领导人等静态手段。静态监督具有明显的事后性。国资委成立后,现行的静态监管手段将不再适应市场形势变化和国资监管形势发展要求,以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运用为手段的企业国有资产动态监督手段将取代传统的监督手段。信息化监督是一种实时动态监督工具,具有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特点,是国有资产监督手段转变的方向选择。

传统国有企业的问题,一是产权问题,二是所有者经营者信息不对称问题。前者是中国特色,在国有出资人到位和产权多元化以后,这个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后者是一个世界难题,至今没有完全解决好。美国安然公司、世界通信公司等其产权是清晰的,也是多元化的,然而出资人权益出现重大损失的事情也发生了,问题就出在经营者拥有一些信息,而出资人不拥有这些信息,经营者利用这些信息获得个人利益,损害了出资人权益。美国企业以外部治理为主,其法规完备,资本市场发达,尚还出现信息严重不对称问题引起出资人利益受损事件,何况我们的国有企业?我国企业以内部治理为主,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具有天然的两权分离特性,以往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了企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导致了经营者的经营决策权架空出资人所有权和监督权。要有效监督好企业财务资产和经理人行为,必须借助于高效的信息化手段,首先解决好信息不对称问题,否则科学监管、依法监管和有效监管便无从谈起。目前国有大中型企业信息化进展明显加快,许多大型企业都实现了无纸化办公,企业的生产、销售、研发、资产、甚至发展战略都不断因市场变化而变化,出资人沿用传统的监督手段,无法及时有效地得到资产、财务及经营者经营行为信息,就难免会出现监管不到位和资产流失的事情。

基于信息化的国有资产监管工具已经浮出水面,这是各级国有资产出资人责任主体的迫切需要。广东南海市、广州市等发达地区率先启用了国有资产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与所出资企业的联网,设置不同层次的监管信息获取权限,加强信息安全工作,较有效地解决了出资人与经理人、委托人与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随着出资人机构体制的逐步理顺和信息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 对国有资产的实时动态监管将由理想状态变得现实可行。

七、监管人才:由公共管理人才为主体转向以工商管理人才为主体

现有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人员,大多来自原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公共管理人员为主体。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特殊职能性质定位后,对国有企业行使权力的依据变化了,监督的目标也变化了,必然要求国有资产监管人才由公共管理人才为主体转向以工商管理人才为主体。

其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定位为政府特设机构,专门行使出资人职责,出资人追求的主要是资本保值增值和投资的回报,其工商管理的性质日渐突出,与此相应的国资监管队伍结构必然要以工商管理人才为主体。其二,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权力基础来源由原来的主管部门行使统治阶级的公共权力,变成为出资人资产所有者权,监管资产的人要行使相应的权力必然要懂得和熟悉资产专业管理。其三,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的目标价值具有多元性,其目标包括生存、安全、秩序、效率、公平、公正、民主、效益等,出资人机构不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以后,国有资产监督的价值目标必然转向经济效益这个单一的盈利目标。国有资产监管的压力由多家承担到一家负责,其保值增值出了问题,国资监管机构将难咎其责。行使出资人权力,实现盈利目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都必须主要依靠工商管理专门人才。

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成了决定因素。由于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主要载体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由国有出资人主导,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必然会逐步演变成国有出资人机构之间的竞争。国资委只有以工商经济专业人才为主体,才有可能成为国有出资人利益的忠实代表。优化国有资产监管人才结构将是一项十分紧迫而且长期艰巨的任务。适应国有资产的这种监督体制的转变、机构性质的转变和监督目标的转变,国资委人员的知识能力结构必然会从现在的以公共管理人才为主体转向以工商管理人才为主体。

主要参考文献

[1]孙树义著,《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年。

[2]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下卷),北京:北大出版社,2003年。

[3]张维迎著,《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

[4]魏杰著,《企业前沿问题》,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1年。

[5]魏杰著,《市场经济前沿问题》,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1年。

资产监督管理范文4

一、镇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一)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组织

镇集体资产的管理部门是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集资委”),镇集资委作为出资人统一管理镇级集体资产,每镇可结合实际确定1—3家实体公司作为其营运机构。

(二)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1、投资规划决策。在资产清理的基础上,按照镇“**”规划制定资产结构调整方案,实施资源优化配置。

2、经营者考核。建立对经营者考核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集体资产经营考核办法,设定考核指标及利益挂钩系数,审定和确定考核指标的完成值和经营者的报酬。

3、集体资产收益。加强对所属企业集体资产运行状况的监督,组织对镇集体企业的收益收缴工作。

4、集体产权处置。集体资产通过改制、转让或者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方式发生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时,须报镇集资委审核、批准。及时办理企业改制后的产权、工商、税务、土地、房屋等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做好不良资产的移交、追讨等工作。

5、对村级集体资产的督导。镇集体资产的管理部门在做好镇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指导。

(三)集体资产监管联席督察制度

由区国(集)资委、区产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监察委、区总工会组成联合工作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专项调研,对面上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指导和督察。

二、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一)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的监督管理

1、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和资产清理。按照农业部和财政部印发的《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各村在镇经营管理站的指导下,对本村集体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报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产权证,持证单位如发生情况变化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动登记。

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试点。按照**文件的要求,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以撤制村队资产处置为抓手,稳妥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试点,通过明晰集体资产产权,资产评估量化到人,从体制和机制上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管理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增加农民收入。

3、建立“村级会计中心”,逐步实现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按照区委全会精神,建立“村级会计中心”。开展以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处理程序、完善民主管理机制、实行严格审计监督和会计电算化管理为内容的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建设工作。以电算化促进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制度化。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区实现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

4、规范村级集体资产产权转让和交易行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据。资产评估结果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认。切实防止集体资产在转让和交易过程中流失。

(二)村级集体经济的审计

1、年度效益审计。镇经营管理站每年年终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及所属集体企事业单位进行年度效益审计。

2、离任审计。镇经营管理站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所属集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因任期届满、升职、调动、退休或免职离任时,对其整个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全面审计,做到离任必审。

3、专项审计。结合财务公开工作,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等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疑点问题,组织专项审计。

(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制度

1、健全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资产的转让,大额举债,大额对外投资或经济担保,不良帐款的处置等重大事项,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健全和完善村民主理财小组,实现民主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村民主理财小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3-7人组成。村务监督小组要有专门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例会,充分履行职责。

3、健全和完善财务公开制度。根据农业部、监察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要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各项收入支出和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干部报酬等张榜公布;财务公开前应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公开帐目全面核实,做到常公开、真公开。

三、撤制村队资产处置

(一)组织领导

撤销村队建制工作领导小组应由镇领导及镇财政、监察、审计、、集体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组成。镇长是村队撤制和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撤制村应由党支部牵头组建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其中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区国(集)资委是撤制村队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指导、服务、协调、监督职能。

(二)撤制村队资产处置关键程序

1、由原村民(户代表)讨论是否同意撤村提出意见。

2、选举产生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不少于35人),组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3、由各队代表负责统计核实农龄。

4、组织清产核资和资产的审计、评估(包括存量土地情况)。

5、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对评估结果进行讨论和确认。

6、重大事项一事一议,专项上报。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

根据**文件的要求,对撤制村队处置集体资产过程中形成的上交资金,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村干部报酬考核管理

(一)村干部的范围

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村干部的报酬

村干部的报酬包括基本报酬和效益奖励两个部分。基本报酬是指村干部履行公益管理事务所获得的报酬;效益奖励是指上级政府部门对村干部在发展经济等方面突出业绩的奖励报酬。

(三)村干部报酬标准

村干部报酬分基本报酬和效益奖励,具体标准由各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本报酬原则上为本村(镇)劳均水平的2倍到3倍。效益奖励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确保稳定的原则,不高于本村效益增长和劳均水平增长的幅度。

(四)村干部报酬的考核管理

各镇要结合新郊区新农村建设完善考核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办法,明确责任和奖惩。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引导村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科学合理地设立招商引资、税收增长等特定考核奖励目标,严格考核程序,促进村级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促进本地区农民收入增长。

资产监督管理范文5

在我们阐述之前首先应对国有资产有一个相对明确的界定。

综观我国关于国有资产的现行立法,国有资产的一般包括下列三种形态:1.经营性国有资产,即投入企业生产经营或者按企业要求经营使用的国有资产。在我国的国有资产中,经营性资产所占比例1995年底已达78.9%。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围绕着经营性国有资产展开的。2.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又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不投入生产经营,而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国家公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国有资产,以及尚未启用的国有资产。在我国的国有资产中,非经营性资产虽然所占比例较小,但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处于关键地位,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3.资源性国有资产,即国有资源。自然资源是不通过人类劳动而在自然界运动中形成的,在一定条件下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和能量。它作为人类生存的根本和人造财产的源泉,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具有无法取代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在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战略和模式日益为世界各国所接受的今天,自然资源更是受到国家的特别重视。我国是一个自然资源总量可观但人均拥有量很少的国家,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一直将其作为国有资产。以上三种是通行的观点,但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国有资产尚应包括国有无形资产,性国有资产,铁道部国有资产,军工企业国有资产等等。但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主要指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而其他部分则因其特殊性而有着不同的管理体制。

对沿革、现状以及存在的的阐述和是寻找对策的依据。

一、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可以说一直在探索中进行着,因我们所进行的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变革,也就不可避免会有挫折,这是一个不断深化和发展的过程。比如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1988年8月国务院成立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行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全部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在政企分开之外,首次提出了政资分开的概念。1998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被撤销并入财政部。机械、化工、内贸、煤炭等15个以主管行业的专业经济部门被改组为隶属于国家经贸委的"局",并明确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但是形成了“五龙治水”的局面,(即财政部行使收益及产权变更职能;大企业工委或金融工委行使选择经营者的职能;国家经贸委行使重大投资、技改投资的审批及产业政策的制定,国有企业的破产、重组、兼并、改制等职能;国家计委行使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职能;劳动部负责审批企业工资总额,被形象地喻为为“五龙治水”。) 由于出资人权利的分割行使,各个部门从自身部门利益出发对企业行使权利,但却谁都不承担责任,使得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缺位,国有资产的产权制度异常不清晰,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低下,且流失严重。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召开。大会的政治报告针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新问题,将重点放在“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上面,明确提出:“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批准新一轮机构改革,决定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此也启动了新一轮的改革进程。

那我国现行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是怎样规定的呢?又存在一些什么问题呢?

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的论述主要有:“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概括起来,现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有:1、统一所有,分别代表。2、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3、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分开,政企分开,两权分离。

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也即,国家享有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代表同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

相对于旧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下,可以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利于企业清晰产权,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地方人民政府不仅行使管理权,而且代行出资人权利,并将该权利授予直属特设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这克服了旧体制下各个部门都行使权利却都不承担责任的弊端,调动了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同时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体制使责、权、利的分配更加合理。因此,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使国有资产的产权更加清晰,更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是,众所周知,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先天缺陷是无法克服的,不承认地方政府的所有权主体地位是不符合实际的,坚持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必然会带来一系列。同时,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否能使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最终清晰化,除了所有权主体的清晰界定外,还有赖于各相关权利主体在所有权实现过程中责权利关系的清晰。这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统一所有,分别代表”的体制与原体制的最大区别就是改“分级管理”为“分别代表”。“统一所有”不变,但中央与地方(包括地方上下级政府之间)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关系不再是分级管理关系,而是分别代表关系,原来是国务院总代表,现在是分别代表。分别代表可以解决链条过长的问题,无疑较原有体制是一个改进,但是地方政府的独立性依然存在问题,能否在新的体制下真正实现“分级代表”依然是个问题。

作为新一轮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设立国资委,从机构上保证改革的推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其使命是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授权监管的企业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授权,依照公司法等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定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进行指导和监督;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资委的设置,将有利于和壮大国有经济,更好地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真正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是在其职责设置和监督上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在其几项职责中,有一些毫无疑问是作为出资人所应有的职责,但是让其可以“指导国企改革与重组”则很容易让人对其是否能够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产生合理怀疑。“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则更加为行政的不当干预提供了借口。在去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不久就发生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招聘国有公司高级经营管理者”事件,国资委越俎代庖,行使了应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和经理行使的职权。尽管这只是个例,但是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机构的设立并不能有效保证从根本上实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机构的设立只是一个开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任重道远,只有从理念上认识到如何真正发挥出资人职责,才可以实现改革的应有之义和本来目的。

在对国资委的监督上也存在着,在新的体制下,国资委拥有了更大的职权,这种集所有权力为一体的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当然可能提高效率,然而令人担心的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如何保证它的公平行使?在这里,最大的问题也许在于:如何保证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能够公平和公正地行使赋予它的权力,如何对其职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也是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

发现问题的根本目的是寻找可行的对策,并以此有效地指导实践。

二、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完善

1、加快推进总顾问制度建设

这是国资委成立后所做出的和正在推行的一项受到普遍好评的制度,应该继续推进,有着很大的积极意义。为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7部门决定在部分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国家重点企业的法制意识普遍得到增强,企业法制工作力量得到充实,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促进了国有企业规范改制。近一年多来,我国改革开放和化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在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任务和目标,根据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主义市场体制的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快国有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有力保障。

2、进一步明确国资委职责,真正实现政资分开

在国有资产运行系统中,政府具有政、资双重职能。所谓“政”的职能,即作为政权主体而对社会、经济实施管理的职能,就其可称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就其形式可称行政管理者职能;所谓“资”的职能,即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支配国有资产的职能,通常称所有者职能。在计划经济中,政、资双重职能合一,即政府各个部门都兼有行政管理者职能和所有者职能。由于政、资双重职能的性质、目标、管理范围和行为规则均不相同,所以,政、资双重职能合一有明显弊端,不利于政企分开,不利于平等竞争,不利于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1年)中明确指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必须“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进行改革。在《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等法规中,都肯定了这项原则。政、资双重职能分开,就是要在政、资双重职能之间建立一种的分工协作关系,亦即二者相对分开的关系。在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过程中,这是必须应该坚持的一项原则。应该进一步明确国资委的职责,将一些行政职能予以取消,使其真正扮演出资人的角色。

3、转变观念,有力推进改革进程

长期以来我们的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一个最大的障碍其实就在于一个观念的问题。因为我们没有从固有的计划经济的思想模式中摆脱出来,依然奉行那种思维,是很不利于改革的推进的。我们所应做的是转变观念、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重要性,理解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深刻内涵,这是一个根本性的、治本的问题。

4、推进配套法规的出台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效运作,有赖公司法的完善。一切只有在法律的有效规制下才可以保障其有效运作。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也是其中的一个应有之义。

5、引入信息披露制度

国有资产的蛋糕越来越小,这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事实。现在已经有不少侵吞国有资产的恶性例子。因此,很多人问:这次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不是又一次致富的机会?从过去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国有资产产权无论如何分配,最终总要由某些具体的个人来行使,这个典型的问题如何解决,其实是很头痛。因为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市场上运作的,必须依靠于当事人的商业判断,而无论是事先审查还是事后审查,对于商业判断往往无能为力。因此,我们必须设计一个体制,既让商业判断发挥作用,又可以保证这种判断不会被当事人滥用。在,的市场发展并非完善,市场的纪律作用表现也并不明显。司法独立也还是正在进行中的司法改革的目标。因此,在目前情况下,盼望很快出现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起到保证严格司法监督的作用,恐怕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还不太现实。但是我们可以考虑借鉴一些证券法上的制度,特别是多涉及国有产权的交易充分实行公开原则,通过信息披露和舆论监督进行补正。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将证券法上的强制性披露机制引入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各企业(不论是否是上市企业)将涉及国有资产的重大交易的情况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对公众进行披露,只有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并发挥“阳光防腐剂”的作用,才能有效地予以监督和控制。当然,公开并非是最终的目的,最终的目地是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因此,如果没有事后的监督手段,仅仅要求公开的信息披露,也许我们最终会收到的是一大批一钱不值的虚假材料。在这方面,保证有关机构的有效监督,保证司法机构的最后救济,以及加强舆论监督也是相当重要的。

总而言之,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过程,我们必须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而推进改革,只有这样才可以有利于我国的全面。

【主要资料】

1、《国有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9号,1994-7-24

2、《中共中央关于完善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14日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3、《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办法》,1999年4月23日铁道部

4、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这个特殊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单行本),25-2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5、《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8号令,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6、《经济法总论》,史际春、邓峰,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

7、《经济法》,潘静成、刘文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

8、《新编经济法教程》,李仁玉,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

9、《经济法》,杨紫煊,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国有企业改革事关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而其中最为核心和最为根本的应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同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也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在我们阐述之前首先应对国有资产有一个相对明确的界定。

综观我国关于国有资产的现行立法,国有资产的一般包括下列三种法律形态:1.经营性国有资产,即投入企业生产经营或者按企业要求经营使用的国有资产。在我国的国有资产中,经营性资产所占比例1995年底已达78.9%。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围绕着经营性国有资产展开的。2.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又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不投入生产经营,而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国家公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国有资产,以及尚未启用的国有资产。在我国的国有资产中,非经营性资产虽然所占比例较小,但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处于关键地位,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3.资源性国有资产,即国有资源。自然资源是不通过人类劳动而在自然界运动中形成的,在一定条件下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和能量。它作为人类生存的根本和人造财产的源泉,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具有无法取代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在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战略和模式日益为世界各国所接受的今天,自然资源更是受到国家的特别重视。我国是一个自然资源总量可观但人均拥有量很少的国家,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一直将其作为国有资产。以上三种是通行的观点,但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国有资产尚应包括国有无形资产,性国有资产,铁道部国有资产,军工企业国有资产等等。但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主要指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而其他部分则因其特殊性而有着不同的管理体制。

对历史沿革、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的阐述和分析是寻找对策的依据。

一、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可以说一直在探索中进行着,因我们所进行的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变革,也就不可避免会有挫折,这是一个不断深化和发展的过程。比如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1988年8月国务院成立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行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全部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在政企分开之外,首次提出了政资分开的概念。1998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被撤销并入财政部。机械、化工、内贸、煤炭等15个以主管行业的专业经济部门被改组为隶属于国家经贸委的"局",并明确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但是形成了“五龙治水”的局面,(即财政部行使收益及产权变更职能;大企业工委或金融工委行使选择经营者的职能;国家经贸委行使重大投资、技改投资的审批及产业政策的制定,国有企业的破产、重组、兼并、改制等职能;国家计委行使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职能;劳动部负责审批企业工资总额,被形象地喻为为“五龙治水”。) 由于出资人权利的分割行使,各个部门从自身部门利益出发对企业行使权利,但却谁都不承担责任,使得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缺位,国有资产的产权制度异常不清晰,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低下,且流失严重。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召开。大会的政治报告针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新问题,将重点放在“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上面,明确提出:“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批准新一轮机构改革,决定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此也启动了新一轮的改革进程。

那我国现行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是怎样规定的呢?又存在一些什么呢?

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的论述主要有:“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基础设施和重要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概括起来,现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有:1、统一所有,分别代表。2、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3、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分开,政企分开,两权分离。

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也即,国家享有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代表同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

相对于旧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下,可以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利于企业清晰产权,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地方人民政府不仅行使管理权,而且代行出资人权利,并将该权利授予直属特设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这克服了旧体制下各个部门都行使权利却都不承担责任的弊端,调动了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同时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体制使责、权、利的分配更加合理。因此,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使国有资产的产权更加清晰,更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是,众所周知,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先天缺陷是无法克服的,不承认地方政府的所有权主体地位是不符合实际的,坚持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必然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同时,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否能使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最终清晰化,除了所有权主体的清晰界定外,还有赖于各相关权利主体在所有权实现过程中责权利关系的清晰。这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统一所有,分别代表”的体制与原体制的最大区别就是改“分级管理”为“分别代表”。“统一所有”不变,但中央与地方(包括地方上下级政府之间)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关系不再是分级管理关系,而是分别代表关系,原来是国务院总代表,现在是分别代表。分别代表可以解决链条过长的问题,无疑较原有体制是一个改进,但是地方政府的独立性依然存在问题,能否在新的体制下真正实现“分级代表”依然是个问题。

作为新一轮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设立国资委,从机构上保证改革的推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其使命是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授权监管的企业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授权,依照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定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进行指导和监督;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资委的设置,将有利于和壮大国有,更好地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真正使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是在其职责设置和监督上仍然存在不少。在其几项职责中,有一些毫无疑问是作为出资人所应有的职责,但是让其可以“指导国企改革与重组”则很容易让人对其是否能够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产生合理怀疑。“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则更加为行政的不当干预提供了借口。在去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不久就发生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招聘国有公司高级经营管理者”事件,国资委越俎代庖,行使了应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和经理行使的职权。尽管这只是个例,但是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机构的设立并不能有效保证从根本上实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机构的设立只是一个开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任重道远,只有从理念上认识到如何真正发挥出资人职责,才可以实现改革的应有之义和本来目的。

在对国资委的监督上也存在着问题,在新的体制下,国资委拥有了更大的职权,这种集所有权力为一体的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当然可能提高效率,然而令人担心的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如何保证它的公平行使?在这里,最大的问题也许在于:如何保证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能够公平和公正地行使赋予它的权力,如何对其职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也是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

发现问题的根本目的是寻找可行的对策,并以此有效地指导实践。

二、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完善

1、加快推进企业总顾问制度建设

这是国资委成立后所做出的和正在推行的一项受到普遍好评的制度,应该继续推进,有着很大的积极意义。为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7部门决定在部分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国家重点企业的法制意识普遍得到增强,企业法制工作力量得到充实,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促进了国有企业规范改制。近一年多来,我国改革开放和化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在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和目标,根据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快国有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有力保障。

2、进一步明确国资委职责,真正实现政资分开

在国有资产运行系统中,政府具有政、资双重职能。所谓“政”的职能,即作为政权主体而对社会、经济实施管理的职能,就其可称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就其形式可称行政管理者职能;所谓“资”的职能,即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支配国有资产的职能,通常称所有者职能。在计划经济中,政、资双重职能合一,即政府各个部门都兼有行政管理者职能和所有者职能。由于政、资双重职能的性质、目标、管理范围和行为规则均不相同,所以,政、资双重职能合一有明显弊端,不利于政企分开,不利于平等竞争,不利于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1年)中明确指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必须“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进行改革。在《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等法规中,都肯定了这项原则。政、资双重职能分开,就是要在政、资双重职能之间建立一种的分工协作关系,亦即二者相对分开的关系。在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过程中,这是必须应该坚持的一项原则。应该进一步明确国资委的职责,将一些行政职能予以取消,使其真正扮演出资人的角色。

3、转变观念,有力推进改革进程

长期以来我们的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一个最大的障碍其实就在于一个观念的。因为我们没有从固有的计划的思想模式中摆脱出来,依然奉行那种思维,是很不利于改革的推进的。我们所应做的是转变观念、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重要性,理解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深刻内涵,这是一个根本性的、治本的问题。

4、推进配套法规的出台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效运作,有赖公司法的完善。一切只有在的有效规制下才可以保障其有效运作。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也是其中的一个应有之义。

5、引入信息披露制度

国有资产的蛋糕越来越小,这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事实。现在已经有不少侵吞国有资产的恶性例子。因此,很多人问:这次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不是又一次致富的机会?从过去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国有资产产权无论如何分配,最终总要由某些具体的个人来行使,这个典型的问题如何解决,其实是很头痛。因为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市场上运作的,必须依靠于当事人的商业判断,而无论是事先审查还是事后审查,对于商业判断往往无能为力。因此,我们必须设计一个体制,既让商业判断发挥作用,又可以保证这种判断不会被当事人滥用。在,的市场并非完善,市场的纪律作用表现也并不明显。司法独立也还是正在进行中的司法改革的目标。因此,在目前情况下,盼望很快出现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起到保证严格司法监督的作用,恐怕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还不太现实。但是我们可以考虑借鉴一些证券法上的制度,特别是多涉及国有产权的交易充分实行公开原则,通过信息披露和舆论监督进行补正。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将证券法上的强制性披露机制引入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各(不论是否是上市企业)将涉及国有资产的重大交易的情况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对公众进行披露,只有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并发挥“阳光防腐剂”的作用,才能有效地予以监督和控制。当然,公开并非是最终的目的,最终的目地是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因此,如果没有事后的监督手段,仅仅要求公开的信息披露,也许我们最终会收到的是一大批一钱不值的虚假材料。在这方面,保证有关机构的有效监督,保证司法机构的最后救济,以及加强舆论监督也是相当重要的。

总而言之,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过程,我们必须不断地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而推进改革,只有这样才可以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

【主要资料】

1、《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9号,1994-7-24

2、《中共中央关于完善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3、《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办法》,1999年4月23日铁道部

4、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这个特殊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单行本),25-2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5、《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8号令,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6、《经济法总论》,史际春、邓峰,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

7、《经济法》,潘静成、刘文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

资产监督管理范文6

1.合理设置采矿权。采矿权设置,包括新立和变更开采范围,必须符合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以及相关的其他部门行业规划。严禁在城镇规划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国家、省级重点项目规划区、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历史文化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内新设矿业权,已有的采矿权逐步关停退出。

2.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依法设立的采矿权在正式开采前,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采矿权标识牌的内容应当包括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制牌时间和监制单位,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标识牌的监制。

3.加强采矿权人开采活动的年度检查。各地要严格按照年度检查的有关规定,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年度检查,并将采矿权标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内容。采矿权人不接受年度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采矿权登记机关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涉及违法的,依法进行查处。

4.加强采矿权人生产行为的管理。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小型规模以下矿山(含小型)1年内,应当进行建设或生产,逾期不进行建设或生产、施工的,各地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发证权限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或申请上级发证机关注销采矿许可证。

(二)监管手段

加强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各地必须加强对采矿权人的日常监管,明确监管任务,规范监管程序;对采矿权人开采活动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情况进行重点监管;建立采矿权人档案,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矿业权人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度检查的依据。

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各类矿山企业要按规定按时开展矿山地质测量,每年1月底前向辖区国土资源局报送由符合条件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编制的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各地要认真组织对《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并按规定进行抽查,特别要加强对年度资源储量变化大、矿山储量年报中存在问题较多和保有资源储量少的矿山企业的抽查。

(三)制度建设

1.深入落实动态巡查制度。按照《吉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县、乡、村执法监察网络体系,科学划分巡查区域,合理确定重点巡查范围,明确专人负责,全面实现网格化监管,落实执法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制,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同时,要探索建立社会监督员、村级协管员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形成全面覆盖、无死角的巡查监管网络。

2.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职责。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各县(市、区)局主要负责人要对案件查处工作负总责,分管的副局长是主要责任人,执法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是具体责任人。各地要对巡查、举报、领导批办、媒体反映等各渠道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整合,建成统一的信息处理平台,及时明确承办人员,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和留痕执法的要求,严厉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

资产监督管理范文7

为加强太仓市属国有公司监事会建设,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监事2名,有关要求如下:

一、招聘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

二、资格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有胜任本职位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

2、具有岗位所必需的职称、执业资格和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3、身体健康。

4、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学籍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其他人员不能应聘。

三、招聘条件及人数

1、大专及以上学历,财会、审计相关专业,具有会计或审计中级及以上职称;

2、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

3、具有5年以上财会、审计相关工作经验,注册会计师或近3年有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的优先。

四、报名

1、报名时间: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15日

2、报名方式:报名入口(开放时间2018年1月3日9:00至2018年1月15日16:00)

五、考试

1、开考比例:招聘岗位与通过资格预审的人数按不低于1:3的比例开考,不满比例的岗位相应减少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

2、考核方式:综合考核。若岗位招聘人数与通过资格预审人数比例多于1:5的,则采用人岗相适度评价+综合考核测评。

3、人岗相适度评价:对照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根据报名者信息资料逐个评价,以不高于1:5的比例,按分数从高到低来确定进入下一轮考核的人员。

4、资格复审:在面试前对进入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报名者应提供所有网上报名时所上传的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和1寸免冠近照一张。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材料不全或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放弃或复审不合格造成缺额时,在报考同一职位的人岗相适度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5、综合考核测评以面试为主,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体检和考察

1、根据综合考核成绩,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参照相应标准进行体检。因体检不合格等出现缺额时,可在报考同一职位的应聘者中,按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2、组成考察组,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

七、公示和录用

1、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

2、新录用的工作人员,经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予以录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3、录用的工作人员为企业编制,实行合同管理,与太仓铭证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八、其他

本次招聘具体详情、通知、公告请注意浏览太仓市人才网(tcrc.com.cn)官方网站,不再进行书面通知。

本次招聘工作由太仓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责实施(联系电话:0512-53123587,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由市国资办负责监督(监督电话:0512-53890316)。

本简章未尽事宜由太仓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资产监督管理范文8

【关键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监督;管理

一、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管理职能不明确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资产主要以排涝、防洪服务作用优先,兼容发挥供水、发电效益。按照国家过去的投入机制,该工程资产都是由政府投入并进行管理的。但目前大多数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资产监督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政府管理职能不到位,疏于管理的现象。

2.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滞后

2002年,我国出台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为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管、养分离配套制度不健全。管、养分离的目标是推动水利工程管养工作的专业化,降低维护成本,确保资产得到有效的利用和保护,但因于相关制度和规范的滞后,造成无法真正实现专业化、市场化目标;目前管、养分离模式的应用过程中,绝大多数的工作是分离不分家,导致该管的公益性资产又因财政投入不足,疏之于管;该分的企业又因行业指导和创建不力,未能形成真正的专业化,这样不但增加了分离成本,还降低资产管理工作的安全性。

3.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缺失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资产管理岗位绝大部分都设置不到位,有的根本就没有这个岗位的明确设置,人员分工不清,也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更谈不上先进的管理方法,真正造成了岗位不明、人员缺乏,资产失管现象严重,没法确保资产的完整性。

二、完善水管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措施与建议

1.健全制度建设和机构配置

(1)在认真贯彻《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好针对水管单位所制定的相关政策,以改变水管单位资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从根本上实现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目标。

(2)建立起“责权明确、分级管理”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新体制,遵循国家标准进行监督和管理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争取属公益性资产的管理经费、维护经费全额列入公共财政预算,属企业性资产的,要实现企业的良性运行,同时也要求在国资部门的领导下,加强资产添置、毁损、报废等审批手续,依据程序管理水利资产,进一步完善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强化组织管理和人员的配置,为深化水利体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

2.实施特殊的法人制度,创新法人管理新体系

由于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资产所包含的特殊性,各水管理单位一定要明确经营目标和管理目标,制定特殊的统一法人制度,充分发掘资产运营效益的同时,也确保资产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

(1)要统一管理、维护水管单位总体工作,两手同时投入,管理和养护处于统一状态。

(2)在明确划分公益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统一法人管理,统一调度运行,以实现最终的管理目标,确保资产的完整性。

(3)要充分利用自身的经营优势,提高生存能力,水管单位有着相对较多的资源,发展潜力大,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资源,充分发挥资产和资源优势,变水源为“财源”,利用科学的调度方法,争取最大限度的经济收入,提高水管单位的经济效益,确保资产管理在目前各级财政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有相对固定的财力支撑。

三、小结

综上所述,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作为国家基础产业的固有资产,不但能为防洪、排涝等公益性活动提供服务,还能保证在工农业供水、发电活动中发挥经济效益。本文通过对水管单位资产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得知,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改革不彻底、资产管理职能不明确等问题,影响资产监督和运行管理,降低资产的利用效率。因此,需进一步完善行业制度,充分利用自身经营优势,统一管理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在提高总体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吴艺颖.论水管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16):174-175.

[2]潘志富,温江清,狄运超等.水管单位综合经营管理工作探析[J].水利技术监督,2011,19(3):31-33.

[3]贾晓燕,窦晓娟.公益类水管单位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探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6,(10):5870-5870.

资产监督管理范文9

关键词:国有资产;资产管理;管理与监督;法律问题

Abstract: , Our country state asset outflow phenomenon was very in recent years serious, how to contain the state asset outflow, has become the hot spot which the society paid attention. This article from analyzes the question which in our country state asset management exists to obtain, to point out that our country state asset management system science, the property appraisal system not perfect, the income link management is not weak and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law enforcement imperfect are create the state asset massive outflows the primary cause. In view of these questions, and linked to our country reality, the article elaborated emphatically strengthened the state asset management and surveillance's corresponding legal measure.

key word: State asset; Asset management; Management and surveillance; Legal matter

前言

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混乱,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及浪费现象已经成为十分严重的问题。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堵塞国有资产的流失漏洞,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试结合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措施作一探讨。

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科学,权责不明确

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或依据法律取得的财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但国家不可能直接经营或操纵国有资产的运转,而要在国家授权范围内由特定的主体来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具体行使相应的权利。

在我国传统体制下,政府部门对于社会经济管理和所有权管理两种职能的行使采取的是合一形式。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府职能转换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实行了政府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相对分离,但从我国实际看,仍存在较大问题。首先,政府部门仍可凭借双重管理职能对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干预,国有资产的流动受到种种限制。其次,尽管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国有资产管理局,但由于缺乏科学的管理体系,国有资产管理总体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职责权限不清的状态,造成事实上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局面。第三,在国有企业中,一方面是上级主管部门过多干预,另一方面是所有者实际处于空缺状态,资产管理不到位,致使国有资产权益缺乏有效的保护,从而使国有资产受到巨大损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的国有资产流失量高达五六百亿元,八十年代以来累计流失6000亿元以上。[1]这种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也直接影响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二)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的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因此,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及在与外商进行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甚至无偿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家权益受损。主要表现为:

(1)对国有资产低价交易、折股或任意将国有股转为法人股甚至个人股。如某企业国有资产原值近六百万,加上现有的资金、材料等,总资产净值约为1500万元,但在转制资产评估中,评定的资产净值仅有65万元。某家公司在改制时共募股1292万元,其中国家股1116万元,个人股176万元,1993年该公司在红利分配时将个人股红利率提高到55%,把国家股红利控制在7.5%,500万元红利分配额使国家股少分红348.2万元。据统计,去年排除国家股不上市的因素,国家股流失达五个亿以上。[2]

(2)在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财产时,由于评估标准不明确,难以进行准确评估,被无偿使用、占用情况尤其严重。无形资产是国家耗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所取得的,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能够通过转让、使用许可获得增值。因此,对无形资产低估或不估,造成国有无形资产的严重流失。

(3)在中外合资和合作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对国有资产不进行评估或低估,从而使国有资产在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中所占比例下降,国家权益受损。据报道,1994年全国一万家实行中外合资的国有企业中,就约有七千多家未进行资产评估,按全国资产平均升值率54%推算,中方国有企业出资额少算了300亿元。[3]同时,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制度存在漏洞,一些外商则利用在企业中所控制的购销等权力,通过“高价进,低价出”等手法,向境外转移利润,侵吞国有资产。在我国外商大多是以机器或设备进行投资,据统计,有些省、市商检部门在对外商投资设备进行鉴定时,发现几乎全部存在虚报设备价格现象,一些设备作价高出国际市场一倍或几倍。如某市一外商报价为262万美元的设备,实际价值仅为50万美元,高出实际价值五倍多。[4]

(三)国有资产收益环节管理薄弱,国有资产权益受损

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因此,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全权利。如何保护国有资产并使其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国家没有对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亏损进行有效管理,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国有企业亏损严重,经济效益持续下降。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国有企业有三分之二存在明亏或者潜亏。1991年全国预算内国有企业亏损额为1000多亿元,如果加上企业挂账及企业潜亏,总计可达2500多亿元。[5]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一些企业的承包者、经营者、租赁者和领导管理者对企业资产任意支配、侵吞和浪费,甚至通过各种手法将国有资产转化为个人所有,结果造成企业严重亏损。一些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责权不清,生产效率低下,资产设备浪费严重,企业大量亏损。据统计,我国国有资产负债率约为70%,流动资产负债率高达80%以上。[6]由于缺乏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制度,企业亏损没有人承担责任,最终只能由国家负担损失。

(2)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国家税款是我国国有资产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但从我国税款征收情况看,纳税人偷漏税款问题却十分严重。据统计部门分析,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八十以上;集体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国有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三十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六十以上。我国每年因此流失的国家税款达1000亿人民币,相当于政府在12年内所欠下的全部内债。[9]另外,由于走私行为的大量存在,我国每年损失的税收也在600亿元以上。

(3)国有资产账外资金数额相当惊人。由于国有资产占用单位管理不严,大量国有资产没有入账,形成大量账外国有资产。仅1994年以来,国有资产管理局通过产权界定就查出账外资金470亿元,重估资产后增值7340亿元。[7]由于大量账外资金的存在,公款私存、公款消费、回扣、贪污等现象更为严重,国有资产大量转入个人手中。据统计,在我国每年流失的国有资产中,仅个人回扣一项就不少于500亿元。[8

(四)立法和执法不完善,国有资产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近年来,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虽然已制定了一些法规,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等,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无法为遏制国有资产的流失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1)对国有资产应有的监督保护不力。在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否则,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可避免。在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体系可以由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构成:外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审计机构的监督、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等;内部监督体系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如监事会的监督。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外部监督不利,有些机构并未能起到监督作用。如有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假验资证明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再从企业内部看,监事会的监督实施也远远不够。由于企业中的国有股代表尚不明确,一些公司或企业中国有股代表缺位,对国有资产的流失难以控制。

(2)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不健全。我国国有资产方面的法规,大多只是部门规章,都是以暂行条例、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形式存在,缺乏力度,有些不明确、不配套,不能适应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从而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如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授权、法律监督、特别是对违法者的制裁等尚无明确规定。另外,在某些法规中虽然提出了有关制度,如“国有股代表的委派和对国有资产的报告制度”,但配套法规至今尚未出台。

(3)对国有资产的执法保护十分薄弱。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方法,在实践中对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有关单位和责任者没有及时进行制裁,追究应负的法律责任,国有资产流失难以有效控制。

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措施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要求管理主体明确、职责分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来组建:

(1)宏观管理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家,具体是指政府。但由于政府具有双重职能,因此应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分开,将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交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专门行使,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则应专门行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这一原则在我国已基本确立,即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总代表,具体由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的工作,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

(2)微观经营主体。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具体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需要由企业最终实现。

这种多层次的管理体系,可以改变国有资产主体不明确的现状,是防止与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途径。但要使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有效地运转,仅仅分清国有资产的主体还显然不够,还必须明确这些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并使其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者,它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资格,对国有资产主要行使组织协调、资源配置及监督管理的职能,它要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资产实行的立法管理和监督,同时对国务院或授权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从其职权看,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主要负责产权登记统计,财产清查,掌握产权变动情况,管理国家财产。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者,作为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它是构成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关键一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作为特殊的企业法人,对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它是经营者,对于企业,它则是国家出资者的代表。从其职权看,应主要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管理,对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经营效益等情况进行考核检查,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的与被关系,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并以国家投入的资产及其增值后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应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超越权限或失职渎职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这种管理监督体系有利于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主体不明,职责不清及国有资产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

为了不影响国有企业或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权,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一般不应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它与所属企业只有基于投资、控股、参股基础上的产权纽带关系,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它应根据国有资产的出资额来参与经营决策。

(3)宏观经营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

我国的国有资产与其他国家相比,数量大、范围广,因此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行使所有权也存在较大困难。可以依据我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将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以授权或委托的法律形式交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行使。关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一些经济学家提出可以采用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的形式,这些设想在我国已得到体现。本文来自98论文在线98lw.cn。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现有全国性总公司要逐步改组为控股公司。”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01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组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一九九六年二月,全国首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华星集团正式运作。该集团由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汽车贸易总公司等八家大型物资企业为纽带组建,集团以出资者的身份成为成员企业资产的投资主体,对成员企业实行股权管理。当然,这些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还可以依据产权关系向下发展自已的子公司或孙公司,形成控股体系。

(二)健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严格而又科学的资产评估制度是管理国有资产的重要前提。从我国来看,由于缺乏完备的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既难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因此,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首先,应制定科学的资产计算评估办法。这种评估办法应参照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尤其对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的计算评估办法应充分考虑无形财产的特点,并根据其类别的不同加以区别。

第三,应当有计划地对我国现有国有资产进行大规模的清产核资。考虑到我国国有资产数量大、范围广的特点,可以分步实施。但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必须对企业资产进行认真核查,核查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和产权登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另外,除我国境内的国有资产外,我国境外的一些企业也占用了大量的国有资金,并通过其经营形成一定数量的增值资产,这些资产当然也是我国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对这些资产也应进行相应的评估,并建立相应的管理监督制度。

其次,应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在我国有权对资产进行评估的机构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商检机构、审计机构及专门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应当允许这些机构根据职责范围对国有资产进行估价,以防止国有资产在评估环节上流失。根据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划归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监督。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现有情况下,商检机构主要对进出口的商品进行鉴定,因此,它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作用主要体现在防止外商投资企业利用“高价进,低价出”侵吞国有资产,以及防止我国企业向境外转移国有资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只能基于有关部门的指定或委托和有关当事人的申请才能进行评估,这就很难真正发挥其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作用。因此,我国国有资产评估应实行一种强制评估制度。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强制评估。为保证这一制度的实现,应以法律或法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对不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应当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

(三)完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制度

国有资产是我国公有制的基础,因此,必须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并进一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从我国目前实际看,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国有企业,不论实行何种经营责任制,都要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承包合同,把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紧密联系起来,明确企业对国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杜绝企业的短期经营行为。对发生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企业,要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2、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评价和考核体系。从总体上考核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对国有企业的财产保值状况进行监督评价,健全定期资产清查制度,及时了解国有资产的盈亏和报废问题,并及时分析其原因,找出相应解决办法,对违法行为应给予必要处罚。

3、认真清查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账外资金,坚决取缔“小金库”,对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一定制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主要是加强金融方面的监督管理,有关金融单位如银行、信用社等,应对各单位的账户进行严格管理。但为了保证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允许企业事业单位保留一定的交际费及招待费用,可以使其制度化,公开化,列入单位的公开账。

4、完善国有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经营的最基本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逐渐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的内部领导体制,形成企业内部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以强化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约束机制。尤其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企业法人财产及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责任。另外,在国有企业经营者、领导者离职、离任时要认真实行审计制度,对其经营失职行为及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制裁,并及时追回被侵吞的国有资产。

5、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款流失漏洞。在实践中应严格执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制裁偷漏税的行为。同时应积极宣传我国现行税法,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纳税意识,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不受侵犯。

(四)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

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应当成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

首先,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目前应尽快由全国人大通过《国有资产管理法》。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它应体现以下原则:

(1)国有资产不可侵犯原则。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和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国有资产管理法》中也应有所体现。按照这一原则,必须分清哪些是国家财产,哪些是企业法人财产,而且必须以合法的方式把国有资产转化为企业法人的财产。因此该法应对国有资产的定义,范围及国有资产的转化作出明确规定。

(2)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在我国现行体制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与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共同参与国有资产的管理,如果两者产权界限不清,就会妨碍国有企业真正享有自主经营权。因此《国有资产管理法》必须按此原则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规定。

(3)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益原则。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在于从根本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因此该法应对国有资产的考核和增值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应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考核检查办法,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等。

其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的法律监督体系。从外部监督体系看,要明确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等实施监督的法律责任,使之在验资或评估的过程中真正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监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企业领导者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内部监督体系看,应创造实施法律监督的各种必要条件,如尽快明确企业中国有股的代表者,以便使之能够进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职有权地参加管理监督。

第三,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执法保护,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保护国有资产。对于侵犯国有资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侵犯国有资产不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追究民事和经济责任,尤其有必要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返还国有资产,并对由此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进行赔偿。

注释

[1][8][9]参见《经济法制》1995年第1期《国有资产流失原因及对策》。

[2][3][4][5]参见《经济法制》1995年第7期《国有资产流失忧思录》。

资产监督管理范文10

关键词:卫生监督 固定资产 数据库设计

卫生监督类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涉及对国有资产进行科学、高效、安全管理运营的重要工作。如何改变传统、落后的人工固定资产管理模式?笔者提出在卫生监督机构OA系统中开发设计“固定资产管理数据库模块”的方式,借以实现对卫生监督类固定资产的全面、高效、安全的管理。现介绍如下:

一、背景分析

目前,卫生监督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大都采用人工管理的模式来实现,这种传统的人工管理模式存在明显弊端:第一,费时、费力:每个科室需设置一个固定资产兼职管理员,需耗费固定资产管理员大量时间和精力人工建立和维护更新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和卡片,工作量巨大;第二,易发生缺漏和差错:因采用人工登记和统计,发生错漏现象在所难免;第三,安全性差:在基层卫生监督机构中,固定资产管理员多为兼职,且人员流动性较大,易造成管理断层或出现管理空档而增加国有资产失控的风险。第四,时效性差:由于采用人工管理较为烦锁,更新、统计固定资产管理数据信息的速度慢,不能及时、准确、全面的向管理层提供管理决策所需的各类科学统计数据。鉴于上述问题,寻求一个能确保安全、及时、全面管理卫生监督机构固定资产的解决方案已势在必行。

二、对策与思考

针对目前卫生监督机构固定资产管理的传统模式存在的明显弊端,本文提出了关于在卫生监督机构OA系统中开发设计“固定资产管理数据库模块”的思路。旨在利用现代办公自动化网络技术手段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数据的准确性、适时性及安全性的目的。

三、解决方案

在卫生监督机构OA系统中,开发设计一个《固定资产管理数据库模块》,该管理模块的开发设计构思如下:

(一)模块数据库字段名设计

设置:财产名称、财产套数、规格型号、购建金额、当前金额、购建日期、验收日期、使用部门、使用人、财产位置、二维码、交接日期、资产状态(在用、闲置)、资产卡、变更(新增、调拨、核销)共15个字段名。

(二)模块数据库权限设置

管理层权限:卫生监督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可查询检索,但不能直接变更全部固定资产数据库信息;科室权限:限查询检索,但不能直接变更本科室固定资产数据库信息;固定资产管理员权限: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指定1名固定资产管理员。该管理员根据固定资产变更审批单上的新增/调拨/核销等指令完成对固定资产数据库信息的变更和维护。

(三)构建模块数据库过程

(1)建库标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均列为本库的管理范围;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可分为六类:

房屋及建筑物: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信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专用设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一般设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家具等。

文物和陈列品: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图书: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其他固定资产: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2)建库方法。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成建库清核小组,对机构内各科室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复核、登记及固定(使用人签名),固定资产的清核工作务必达到账账相符(科室的台账与单位的台账相符)、账物相符(台账和实物相符)的目标。固定资产主要包括范围:汽车、GPS系统、监督仪器、防护器材、防盗门、柜、台、椅、床、沙发、茶几、货架、空调、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扫描仪、专业系统软件、掌上电脑、显示器、网络隔离设备、移动硬盘、摄像机、照相机、高级录音笔、网络防火墙、应急装备包、碎纸机、图书、防雷器、监控器材等。将上述收集到的准确无误的固定资产信息导入本数据库中。

(四)模块数据库的运行

(1)运行标准:在模块数据库表头里有一个限于固定资产管理员使用的“变更”字段,点击后可生成“新增、调拨、核销”三种资产变更审批单。三张审批单的“编号”自动生成,格式是:新增类为“XZ+年份+001”,调拨类为“TB+年份+001”,核销类为“HX+年份+001”。每种审批单可选择单台或批量两种形式申请,审批单上的资产信息与数据库字段名一致并关联,一经变更操作,数据库字段内信息也随之更新。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签收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2)变更审批流程。固定资产管理员发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管理层首长审批意见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指令完成资产信息变更操作。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新增审批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新增加审批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变更审批单样式如下:

附表3.核销固定资产信息审批单

【以下为子表,可以批量录入多条记录】

固定资产管理

部门负责人意见

管理层首长意见

固定资产管理员

操作记录

(五)模块数据库信息的利用

管理层人员可对机构内固定资产管理数据库信息进行分类查询检索。科室负责人可对本科室内固定资产管理数据库信息进行分类查询检索。可供查询检索的字段有6个,即:资产类别、财产名称、资产状态、使用部门、使用人、验收日期(区间查询)。

四、培训

(一)固定资产管理员培训

固定资产管理员应选择懂电脑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员担任为宜,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其进行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由OA系统模块开发商的培训部门直接对固定资产管理员进行数据库操作培训。

(二)科室负责人培训

可由OA系统模块开发商的培训部门或本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员对各科室负责人进行数据库查询检索操作的培训。

(三)管理层培训

由OA系统模块开发商的培训部门负责对管理层人员进行一对一的数据库查询检索专门培训。

资产监督管理范文11

[关键词]内部审计 高校固定资产 管理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高等学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从数量上还是金额上都增长迅猛。一般规模的高校固定资产都在亿元以上,规模较大的高校固定资产甚至达到十几亿元以上。但高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却同固定资产的快速增长很不相配,多年来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一、高校固定资产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一)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意识淡薄

不少高校的领导更加关注的是教学、科研工作,对固定资产管理重视不够。实物管理部门比较关注的是固定资产的招标采购工作,对数据库的维护管理和账账核对、账物核对等其他管理工作不够重视。财务部门的领导都将主要精力用于学校的经费预算、经费争取以及收支核算等工作上,也忽视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管理意识淡薄导致了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普遍存在账实不符、家底不清、重钱轻物、重购建轻管理、资源浪费的现象。

(二)管理体制不健全

目前,大部分高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的是以账物分管为原则的分类归口管理模式,如后勤管理部门管理房屋、建筑物;图书馆管理图书杂志;设备处管理设备仪器和家具;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价值核算。这就造成了固定资产实物流动与财务核算相脱节,职能管理部门与各教学、科研等占有使用部门相分离的状态,对于大规模采购的设备,这一点的表现尤为明显。设备处在完成了招标、签订合同、支付预付款等手续后,设备到货后,就交给使用部门去办理后续验货、签字、报销结算等手续,而使用部门因没有安排专人负责,经常会发生设备已使用很长时间还没有办理入账手续的现象,或者到设备处办理了固定资产入账后,迟迟不到财务处办理结算,致使财务处与设备处的固定资产账数额不符。

(三)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合理

管理好固定资产,进行岗位和人员的合理配备是关键。而实际上,高校从事这一岗位工作的人员却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流动性。实物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通常都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就上岗,而且人员流动性强,经常换人,移交也较匆忙,接替人员往往无法完全弄清工作的细节。财务部门没有设置专门岗位管理固定资产,或设置了专人管理,也会在发生其他紧急任务时被安排去应急,影响了管理效果。实际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学院处室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基本上是兼职,对于固定资产数量金额都很大的一些学院来说,兼职管理往往力不从心,难以保证管理的质量。

(四)会计核算不规范不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应按取得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入账。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应视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确定。目前,我国部分高校在固定资产核算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不能将借款利息全部计人资产投资,接受捐赠资产不能及时入账,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不能按暂估价值入账等,导致成本核算不真实,账账不符,账物不符等现象。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新校区建设形成的房屋建筑物、配套系统等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很长时间还不能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情况尤为突出。

对高校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以上这些主要问题,本人认为可以从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人手,来完善高校的固定资产管理。

二、高校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监督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提高高校管理层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

定期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反馈给校领导和部门领导,可以促使各级领导在思想意识上更加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通过总结分析,对于几次审计都反映出的一些管理上的问题,领导们就会想办法加以解决。

(二)有利于及时发现固定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补救

通过内部审计,核对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很容易发现账账不符的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可以较顺利地将账对平;通过内部审计,将实际清查盘点的固定资产实有数字同固定资产账相核对,可以发现账实不符的问题,及时查找,可以减少固定资产发生遗失、损坏的情况发生;通过内部审计,可以对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胜任能力以及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情况有所了解,便于发现固定资产管理岗位、人员设置上不合理的问题,为科学合理地调整提供借鉴;通过内部审计,可以发现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的情况,便于有针对性地改进。

(三)有利于提高教育资金和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目前大多数高校一方面存在着经费不足,教学科研用房紧张,仪器设备陈旧落后的现象,另一方面又存在使用部门各自为政,为了局部利益和使用方便,盲目购置、重复购置固定资产等现象,致使固定资产闲置严重,造成同定资产资源的浪费。对固定资产配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性进行审计和研究,协助管理部门制定科学的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可以提高资金和资产的使用效盏。

三、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的措施

(一)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切实提高依法管理固定资产的意识

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在高校管理中的地位,充实人员,制定规章制度,将固定资产管理审计列入内部审计的常规审计计划,每年最少定期开展两次专项审计,并在对例如领导干部任期或离任等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也将其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作为一项主要内容来审计。通过加强内部审计,促使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认识到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转变观念,树立正确思想。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校领导全面负责制,分管领导主要负责制,管理者和使用者直接负责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个人,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强化管理意识。只有管理意识提高了,才有可能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二)以内部审计促进制度的建立健全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

目前大多数高校对固定资产都缺乏长期、有效的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有但执行不到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长效机制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已成为当前高校加强资产管理的当务之急。在高校管理制度中,建议将固定资产管理的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加以明确。如规定高校财务部门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并对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在业务上进行监督和指导,在宏观上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起到综合监督协调的作用。尤其是大规模的采购,规定财务部门派专人从招标、付款、验收到入账、结算全程参与,充分发挥其在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好固定资产管理的资金筹集、运用的关口,确

保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为高校的决策层在财务上提供决策依据。

(三)通过内部审计提高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通过内部审计,找到固定资产管理的关键控制点,在这些关键点上设置专门岗位,并选派责任心强、专业能力过硬、综合素质高的人员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实物管理部门应按招标采购、登记入账、固定资产信息系统数据的维护、定期清查盘点等工作内容合理设置岗位和安排人员;财务部门应专门设置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负责固定资产报废审核、账账核对、清产核资相关报表的填制、起草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等工作;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部门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岗位,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卡片、台账登记保管和定期进行实物盘点等工作。建立岗位人员培训制度,相关岗位人员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在工作中也要定期参加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与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岗位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更换时,要做好移交工作。

(四)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规范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通过对固定资产实物账与财务账、账面数与实物数相核对等方法,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内部审计,很容易就会发现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不规范的现象。对不规范的会计核算处理,应严格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改正,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资产监督管理范文12

国有企业改革事关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而其中最为核心和最为根本的应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同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也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在我们阐述之前首先应对国有资产有一个相对明确的界定。 综观我国关于国有资产的现行立法,国有资产的一般包括下列三种法律形态:1.经营性国有资产,即投入企业生产经营或者按企业要求经营使用的国有资产。在我国的国有资产中,经营性资产所占比例1995年底已达78.9%。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围绕着经营性国有资产展开的。2.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又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不投入生产经营,而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国家公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国有资产,以及尚未启用的国有资产。在我国的国有资产中,非经营性资产虽然所占比例较小,但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处于关键地位,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3.资源性国有资产,即国有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不通过人类劳动而在自然界运动中形成的,在一定条件下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和能量。它作为人类生存的根本和人造财产的源泉,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具有无法取代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在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战略和模式日益为世界各国所接受的今天,自然资源更是受到国家的特别重视。我国是一个自然资源总量可观但人均拥有量很少的国家,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一直将其作为国有资产。以上三种是通行的观点,但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国有资产尚应包括国有无形资产,金融性国有资产,铁道部国有资产,军工企业国有资产等等。但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主要指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而其他部分则因其特殊性而有着不同的管理体制。 对历史沿革、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的阐述和分析是寻找对策的依据。 一、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可以说一直在探索中进行着,因我们所进行的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变革,也就不可避免会有挫折,这是一个不断深化和发展的过程。比如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1988年8月国务院成立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行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全部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在政企分开之外,首次提出了政资分开的概念。1998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被撤销并入财政部。机械、化工、内贸、煤炭等15个以主管行业的专业经济部门被改组为隶属于国家经贸委的"局",并明确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但是形成了“五龙治水”的局面,(即财政部行使收益及产权变更职能;大企业工委或金融工委行使选择经营者的职能;国家经贸委行使重大投资、技改投资的审批及产业政策的制定,国有企业的破产、重组、兼并、改制等职能;国家计委行使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职能;劳动部负责审批企业工资总额,被形象地喻为为“五龙治水”。) 由于出资人权利的分割行使,各个部门从自身部门利益出发对企业行使权利,但却谁都不承担责任,使得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缺位,国有资产的产权制度异常不清晰,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低下,且流失严重。2009年11月,中共十六大召开。大会的政治报告针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新问题,将重点放在“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上面,明确提出:“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2009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批准新一轮机构改革,决定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此也启动了新一轮的改革进程。 那我国现行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是怎样规定的呢?又存在一些什么问题呢? 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的论述主要有:“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 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概括起来,现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有:1、统一所有,分别代表。2、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3、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分开,政企分开,两权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