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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的思考

时间:2023-06-08 11:18:05

法治建设的思考

法治建设的思考范文1

摘要:政治生态是一个地方政治生活现状以及政治发展环境的集中反映,综合体现一个地区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依法治国战略,强调要更好地发挥法治在政治社会各方面引领作用,这有利于用法治的思维优化政治生态。法治是建设良好政治生态系统的最重要保障,其本质就是政治生态建设法律化。探索在法治轨迹上优化政治生态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依法治国;法治;政治生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这就要求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建设良好政治生态。我国确立依法治国是在国家政治生态建设实践中提升出来的。总体来说,我国在国家政治生态建设上有两次转折,第一次转变是政治建设从“敢治”到“能治”,第二次转变是实现“能治”再到“法治”的转变。“敢治”突出解决政治生态建设的决心问题,“能治”主要解决政治生态建设的能力问题,“法治”突出解决政治生态建设的根基和可持续问题。法治是一种政治运作方式,其突出特点就是用法律来约束政治权力,在法律轨道上推行政治活动。如果把政治比作一种生态系统,那么法治就是建设良好政治生态系统的最重要保障,其本质就是政治生态建设法律化。换句话说,法治本身就是一种良好的政治生态。

一、对政治生态理论分析

政治生态,是借助生态学原理,相对于自然生态、环境生态而言构建的社会政治状况。目前学者对政治生态没有统一的定义,都是结合研究方向对其内涵进行阐释。20世纪80年代,大部分学者将政治生态等同于绿色政治、绿党政治。后来随着研究政治生态学者增多,借鉴西方政治生态研究成果,大部分国内学者认为,政治生态有着广泛内涵,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一般说来应该包含如下政治因素:政党及政党制度,政党之间的关系以及与政府、社团和一般民众之间的关系等。政治生态就是这些关系相关作用达到平衡的一种状态。本文在参照现有研究成果,结合文章研究角度,认为政治生态是一个地方政治生活现状以及政治发展环境的集中反映,综合体现一个地区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清代思想家顾炎武曾说:“诚欲正朝廷以正百,当以激浊扬清为第一要义。”良好政治生态能起到惩恶扬善、激浊扬清的作用,有利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简言之,良好政治生态就是“政通人和”,是国家软实力的一部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体现。

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政治改革不断深入,国家治理难度不断增大,政治生态建设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逐渐形成了日趋成熟的政治生态理论。复旦大学教授王沪宁编写的《行政生态分析》(1989年)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系统论述政治生态理论的著作,书中强调借鉴生态学理论来研究行政系统。刘京希编写的《政治生态论:政治发展的生态学考察》(2007年),对政治生态理论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并且提出了政治—社会—自然三位一体的政治生态理论体系。最近几年,许多学者结合中国国情对政治生态建设路径进行探索。桑玉成教授强调,各国政治生存的生态环境差异是采取不同的政治发展模式的主要原因。陈仲的《论法治的政治生态文明功能》一文,强调了法治在建设政治生态文明中的五个功能:和平功能、稳定功能、发展功能、权利保障功能和权力制约功能。邱炜煌在《净化官场生态》(2013)文章中全面分析了我国政治生态现状并提出了优化政治生态的对策。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改革迈入深水区,依法治国步入关键期。我们必须要善于运用政治生态理论和思维,将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原则运用于中国的政治实践。要把中国的改革、发展与政治生态建设作为复杂的整体来理解,妥善处理好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整体和局部关系。要将中国政治生态建设放在全球政治民主化进程,放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国情下,系统分析我国政治生态建设内部和外部环境,抓住机遇建设良好政治生态。要统筹政治生态、社会生态、经济生态、文化生态、自然环境生态五位一体建设,推进相互协同、持续发展。

二、法治是良好政治生态的普遍形式

1.法治的合法性是良好政治生态根基

政治生态价值和现实政治生活关系密切,对现实政治生活内容、功能、评价标准和目标有着重要意义,决定着政治发展基本法则。政治生态建设最根本就是要保证政治稳定,政治的稳定又来源于政治正当,而这种政治正当需要通过法律赋予其合法性。如果政治合法性受到威胁而又不能及时得到解决,政府只能依靠强制力来维持政治生态,就有可能出现整个政治生态变质和坍塌。法治确保政治正当和合法性,是良好政治生态长久生存的根基。

2.法治的稳定性是良好政治生态保障

稳定性和延续性是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特征。稳定是良好政治生态的保障,没有稳定作为基础,政治发展也就失去了土壤。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期,政治处于变化不稳定时期,而且容易滋养腐败。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政治发展“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要通过法治的方式,建立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要立足国情建立健全社会利益表达机制、依法维权机制、协调机制、救助机制等,通过法治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法治的无私性是良好政治生态归属

良好政治生态与政治腐化绝不相容,廉洁性是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特征。腐败会侵蚀政治权威,影响政治稳定,动摇良好政治生态基础。而法治强调通过科学的法律和制度来实现治理国家,通过法治能够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能够规范运行权力,使得政治生活处处受到法律和人民的监督,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形成激浊扬清的氛围。

三、依法治国是政治生态建设的必然选择

1.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转型发展关键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均衡、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一些风险还在累积。政治生态中也出现许多不和谐现象,买官卖官潜规则仍有市场,家族式腐败和塌陷式腐败时有发生,“拼搏不如拼爹”现象较为突出,能力不如关系仍然盛行,敷衍扯皮、干事者吃亏现象较为严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以及奢靡之风仍未杜绝。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政治生态中面临的问题,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制度约束的乏力、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政治文化传统的缺陷、监督机制运行低效和监管不力等。良好政治生态本身就是一种民主政治,民主政治与专政政治相对,而法治强调人民民主,对事不对人,注重治理国家的制度化、规则化和持久化。可见民主有利于营造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也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关键,而社会主义民主更要依靠法治保障,实现依法治国。

2.依法治国是净化政治生态的有力保障

政治生态好能够遏制不良作风甚至可以潜移默化改进作风,政治生态不良可以使好的作风变坏。政治生态的净化方式有很多种,从短期看,可以通过加强政治纪律和党纪教育,对不良政治生态现象给予打击。这些办法只能是一阵风,可能短期内政治风气得到了好转,但是一放松又会反弹。从长远来看,就是要优化文化生态环境、优化秩序生态环境、优化权力运行生态环境,而这些长远措施都是从制度上优化政治生态环境。制度建设更需要法治保障或者将制度法制化,可见通过依法治国优化法治生态环境是优化其他生态环境的基础,是净化政治生态的有力保障。

3.依法治国是优化社会风气的关键举措

“风成于上,俗形于下”。良好的社会风气是良好政治生态的集中体现,是干事创业、求真务实、团结和谐发展的基础。一旦社会风气恶化,既得利益集团固化、权力寻租常态化、潜规则文化盛行、贪污腐败丛生,就会动摇我党执政社会基础,降低政府公信力,也阻碍经济社会的长久发展。党员干部是营造良好社会风气的引领者,能够激发社会“正能量”,带动全社会自觉维护良好风气。党员干部自觉营造良好社会风气不能仅仅依靠其自律,最有效和长久的方式就是需要法律和制度保障。而依法治国首先要求依法行政,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人员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要带头遵守法律和运用法律,在工作中坚持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简单说,就是公务人员要做规则允许之事,不做不允许之事,违反规则要受到什么样的法律惩罚,这就从根本上保证公务人员廉洁从政。政风清则民风淳,每个党员干部自觉改进工作作风,杜绝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会带动全社会形成良好社会风气。

四、基于法治思维下良好政治生态建设的对策思考

1.用法治思维强化从严治党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对新形势下坚持从严治党进行了新的部署,并强调要依靠制度治党。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这是执政党长久执政要求,更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之法,从严治党就是要让党员干部首先敬畏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党章是管党治党的总规则,是全党制度建设的关键,也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当前,党的政治生态出现的许多不良现象都是根源于党员干部违反法律和党章,过度追求私人利益。要实现治党常态化,就必须推进依法治国,把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党结合起来,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相辅相成。党内法规是我国依法治党最具可行性的法律,是从严治党的保证。要结合实际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党内法律法规体系。法治贵在实施,要实施好党内法律法规,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循党内法规,依法办事,同时要加强在法律实施效果评价和监督上下功夫。

2.在法治轨道上畅通政治生态回路,建设民主开明政治

良好政治生态应该是多类型、多功能的组合,其内部结构也应该是自由的和平等的。法治能够推进政党开放性建设,有利于发展多元化利益集团,充分发扬民主,调动群众参与政治生态建设积极性,有利于形成良好政治生态回路。法治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能够为民主开明政治创造稳定的、可操作运行方式。一是要依托法治完善执政党多元利益结构,提升党的政治净化能力和整合能力。任何一个人都隶属于一定的利益集团,如果只注重个人利益、家庭利益、小集团利益,就会扭曲个人行为,腐化可能性就比较大,就会损害国家、社会、人民的大利益。开放透明能够让利益更加公开,有助于利益集团之间公平和平等,有利于发展多元利益集团。只有开放,政治才具有包容性,通过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现开放行政,建立开放的体系和政治过程,畅通多元利益诉求。二是要强化利益资源整合,形成有力政治资源支撑。对各种利益诉求在符合法治基础上整合,并形成具有权威性和支持性的政策选择,这种综合各方利益的政策选择能够形成政策执行合力,拓展政策多方利益基础。三是要依靠法治改善权力结构,转变政府职能。权力是政治结构最核心要素,按照中国政治现状,政治建设的理想状态就是要依据政治生态的功能要求,真正实现动态有序、民主自由、自我净化和修复能力强的政治权力结构。打破权力垄断成为关键,这就取决于政治权力分立和自由竞争,最终还是要取决于用宪法和法律制约公权和保障人民权利。

3.强化在法治视野下政治文化建设

政治生态是由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其中特定的历史文化、意识形态对其影响是不容忽视的。相对于刚性约束的政治制度来讲,政治文化建设对于优化政治生态有着柔性作用和更大空间。纵观政治文化发展历程,政治文化和法治相辅相成。政治文化从保守向开放转变推动了法制恢复与建设;政治文化从革命到建设的转变,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政治文化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推动了依法治国战略的确立。加强政治文化建设就是要与法治文化建设同步,重点强化政治文化对基层执政的引导作用。要让法治文化成为全社会的信仰和追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信仰法治,是对良法善治的崇尚,更是让法治思维成为社会共识。通过法治文化下乡和结合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和法治思想,让全社会人民群众在处理社会矛盾和问题时首先能够有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意识,进而能够守法和维护法治权威。

4.依托法治完善政治体制机制建设

当前,我国政治生态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政治体制机制不完善和新旧政治体制转轨过程出现漏洞造成的,完善政治体制机制是优化政治生态的关键环节。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体制机制经历多次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整体上政治体制机制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尤其基层政治体制机制和评价体系建设不合理较为突出,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政治体制机制建设是一个长期系统过程,要求政治生活制度化、秩序化、民主化、法治化。要依托依法治国,使推进政治生活制度通道容纳能力与人民群众期待相一致。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执政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基层决策制度、民生政治参与制度、基层管理制度等,坚持政治制度建设以民为本,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治制度体系,争取赢得最广大民众支持。

参考文献

[1]陈仲.论法治的政治意识文明功能[J].社科纵横,2009(07):84-86.

[2]陈仲.论法治的政治生态文明功能[J].行政与法,2010(12):18-19.

[3]桑玉成.政治发展中的政治生态问题[J].学术月刊,2012(8):5-13.

[4]郭金玫.政治生态建设探析[J].改革与开放,2013(12):45-48.

法治建设的思考范文2

全面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发挥法治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

党的十要求紧紧抓住民主法治这个关键,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全面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根本保障。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党的十把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这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越是从发展的早期进入发展的中期和后期,越是从粗放发展阶段转向科学发展阶段,就越需要通过法治来克服在发展过程中个体行为选择和政府决策行为选择的功利化、短期化、表面化现象,纠正各种重速度轻效益、重总量轻质量、重效率轻公平、重局部轻全局、重当前轻长远的做法,真正把科学发展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从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二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不断扩大人民民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面对建成小康社会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全面落到实处,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政治,不断提高依靠法治治国、执政和行政的水平,实现各项工作法治化,努力开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新时代。

三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十提出的重要任务。当前,我国社会矛盾持续高发多发,触点很多、燃点较低、处理不易。如果不抓紧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从制度上理顺各种利益关系,平衡不同利益诉求,就可能引发全局性、长期性甚至灾难性的问题。因此,要把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牢固基石,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把切实保护每个公民的每一项合法权益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才能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正、民心稳定、长治久安。

四是提高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内在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在党,关键在提高党和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只有抓住法治这个根本,把党的意志和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化、程序化、法律化,落实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才能有效应对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有效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执政目标。

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全面推进我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着力建设“法治娄底”

法治的根本精神,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法治的根本力量,在于人民的拥护与支持;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民主制度。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深入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应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切实推进依法决策;坚持用制度管人管钱管事,切实规范行政行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优化发展环境、提升行政效能。

1.提高全社会依法治理水平。一个社会的法治水平,是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民主的重要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促发展、惠民生相关地方法规规章。加强立法、有法可依,是全面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首要前提。要自觉适应形势任务的新变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立法项目,更加注重修改完善现行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注重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努力推动立法从主要服务于经济增长的速度、总量和规模,向更加注重服务于经济发展的效益、质量和方式,推动向科学发展转变。重点加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促进科学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要坚持落实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要坚定不移坚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保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要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教育为手段切实提高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积极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机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升其司法理念、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2.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努力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坚实基础。要通过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成为一种风气,让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成为一种习惯。深入推进“六五”普法。认真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和《娄底市人大常委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年度学法用法培训、考试制度,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体系,广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诚信守法企业”等评选活动,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设以“正义”为价值取向、以西方法治文化为范式、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根基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坚持以人为本,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平等发展作为民主法治的灵魂;坚持全面协调和统筹兼顾,做到经济立法、社会立法、政治立法、刑事立法、民事立法、涉外立法、程序立法相互衔接。加强普法阵地建设,推进城镇户外法制宣传公益设施建设,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办法治栏目,加强法治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

3.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推进民主法治的意识和能力。全面推进民主法治,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学法、尊法、守法,提高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要深刻认识民主法治建设是改革发展稳定的强大推动力,是一个地方的重要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坚决纠正把民主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对立起来,做到以民主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各级党委依法执政能力建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调整政企、政资、政事以及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之间的关系,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点落实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监督制度,落实“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和有关规定,提升行政决策水平;充分发挥权力机关、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法治建设的思考范文3

1、加强宣传教育,推进“法治民政”建设。民政部门是“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政府综合职能部门,肩负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国防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事务管理和扶贫开发六大职能,涉及多部民政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此,我局始终坚持把依法行政纳入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制订年度教育方案,强化法治民政理念。在实际工作中,坚持理论学习与健全学法制度紧密相连,采取通读法律原文、专题辅导与执法体会交流等形式,深化学习效果,提高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同时,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和编印民政手册等途径广泛宣传,提升民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社会知晓度,推进阳光执法。

2、梳理执法依据,推进“法治民政”建设。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现行的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分类和界定,按行政权力的类别编制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审批办理流程图,并在局大厅电子显示屏上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在此基础上,我们强化动态管理,每年及时梳理执法依据,进一步明确执法权限,落实执法责任,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咨询论证、合法性前置审查和集体审议等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公布生效、定期清理等制度,保证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在法律框架下履行好民政行政执法职能。

3、履行服务职能,推进“法治民政”建设。坚持以关注民生、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为重点,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为最终评判标准,突出法治要素,运用法治手段,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落实好城乡低保、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政策,加强社会事务管理、加强基层政权和社会建设职能工作,开展婚姻登记、殡葬、社区、为老等服务,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我市先后荣获“全国民政工作先进县市”、“全省双拥模范城”、“全省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先进县市”、“全省福星工程先进县市”、“全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示范市”、“全省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4、深化基层法制,推进“法治民政”建设。积极开展“和谐社区”创建活动,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夯实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按照“制度更加健全,程序更加完善,效果更加明显,群众更加满意”的目标,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和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以及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机制,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5、强化效能监察,推进“法治民政”建设。坚持把法治民政建设贯穿民政工作的始终,强化组织领导,强化行政执法效能监察,不断提高民政执法公信力。围绕福利企业申办、收养登记、婚姻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审批重点,加强执法监管,确保行政审批依法、有序。围绕社会救助、殡葬管理、优抚安置等民生工作重点,加强日常执法检查,确保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围绕民政项目建设和民政专项经费落实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加强专项执法检查,确保阳光操作,规范落实。围绕做好执法违规预防、监管、教育,抓好自查自纠,确保执法行为文明、规范。围绕规范事权行动,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明确执法工作要求、方法和责任,推进民政依法行政工作上台阶。

1、思想认识不够到位,缺乏良好的执法环境。长期以来,民政部门在人们心目中一直是专做赈灾募捐、救孤助残、扶贫帮困、优抚安置、生活保障等善事的社会福利部门,而不是什么执法部门。由于思想认识上存在着误区,造成了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重政策、轻法律,重审批、轻监管,重服务、轻管理,重说理、轻处罚等偏差。此外,受传统丧葬祭祀习俗和封建迷信思想的影响,使殡葬执法遇到了许多困扰;受双重管理体制影响而形成的官办色彩浓厚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现状,也给民政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带来了较大的阻力。

2、执法依据刚性不强,缺乏过硬的执法手段。民政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很多,但是有相当一部分涉及执法和处罚的条款,要么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缺乏硬性要求和可操作性;要么过分强调联合执法,没有确定民政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和独立处罚权。由于执法依据偏软,执法活动缺乏权威性,造成执法手段弱化,很多执法行为得不到切实保障。

3、法制机构建设滞后,缺乏应有的执法力量。目前,我市还没有专门的民政执法机构。由于法制工作人员少,机构不健全,专门的执法队伍尚未建立,无法统一规范行

政监管、执法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各项行政行为,难以及时有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立法调研、执法培训、检查考核等日常民政法制工作,极大地制约了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与日益繁重的民政行政执法任务很不相适应。4、装备经费保障不力,缺乏必要的执法条件。外出执法办案离不了车辆、电话、对讲机等交通通信装备和照相、摄像、录音等调查取证设备;日常法制宣传、执法培训、立法调研、法律咨询,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也需要行政开支。由于民政部门行政执法经费一直未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没有专项经费保障,执法装备不能及时配备,执法办案所需费用无法例行开支,行政执法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5、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有效的执法监督。近年来,我局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宣传和执法培训,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依法办事能力不断提高。但与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潜江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有的同志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开展民政执法有畏难情绪,担心处罚不当会惹麻烦;有的同志有老好人思想,不愿因严格执法而得罪人,对各种违法违规现象视而不见;有的同志对民政法律法规及相关执法程序不熟悉、不精通,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等。日常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没有形成制度,执法监察工作尚未有效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有待于进一步向基层延伸。

1、健全民政法制机构。民政法制机构在规划、组织、协调民政法治工作,开展民政行政执法、立法调研、普法宣传、执法培训、执法监督、行政救济等方面负有重要职责。要加强民政法制机构建设,设立法制科,成立民政执法监察大队,纳入直属事业单位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要求,统一行使民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执法监察职能,受理和处理民政相关案件举报投诉,查处各类违反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完善政策法规体系。要高度重视民政立法工作,把民政立法与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民政工作改革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按照推进重点、突破难点、科学安排的原则,加强民政立法调研,编制切实可行的民政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做好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草案起草工作,适时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确保各项民政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起草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应明确规定民政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和独立处罚权,避免过分强调联合执法带来的相互推诿、职责不清、难以协调等弊端,树立和维护民政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威性。通过发挥立法工作职能,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一方面为拓展民政工作领域、创新民政工作体制扫除法律障碍;另一方面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民政工作机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为推动民政事业的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民政工作权限法定化、职责明确化、程序公开化、行为规范化。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民政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不仅影响到行政执法的效果,而且直接关系到政府的社会形象和群众的切身利益。要不断加大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培训的力度,深入开展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民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定期举办民政法律讲座和执法实务培训,组织民政执法人员系统地学习各项民政法律法规,熟悉掌握执法办案程序,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和执法水平。要努力适应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潜江的新形势,教育和引导民政工作人员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深化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自觉肩负起执法为民的神圣使命。

法治建设的思考范文4

关键词:权利;法治;权力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要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建立相配套的主导文化体系,即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因此对法治文化进一步思考,了解法治文化的基本内涵,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有重大意义。

一、法治文化概念

对法治文化,目前有各种解读。具有共识性的观点认为,法治文化应该包括法律制度结构和法律观念结构,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是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法治文化是以追求民主、自由和权利保障为目标,在一定的治国理念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模式确立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具体而言,法治文化就是在建立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其核心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的确立,以及在此理念支配下相应制度和组织机构的建立与运行。

二、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

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各个层面,有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社会因素及历史因素,需遵循其固有规律顺序而积极推进。我国是个缺少法治文化传统的国度,培育法治文化建设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强化普法宣传教育,着力培养公民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法治文化的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法制宣传教育应以切实提升公民的法治理念为中心目标,将法治"口号"内化为公民自愿自觉的行动,培养公民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敬,形成法治文化和法律观念的现代化。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普法的功能和目的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播,而是法治理念的渗透和法治文化的深入,更重要的是在于法律信仰的建立。推进普法教育,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一是要树立教育与服务相结合、以人为本位的理念。在普法教育过程中,要进一步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宣传者本位意识过渡到受众者本位意识,全心全意为受教育者服务。二是要树立动静法治(制)结合、以动态法治为主的理念。推进普法教育,不仅要宣传静态的"法制",更要宣传动态的"法治"。着眼于从人的内在精神层面的需要出发,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行为,逐步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律信仰的塑造、法治文化的形成。三是要树立权利义务相统一、以权利为本位的理念。"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一要义就是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法律规定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 在普法的内容上不仅要普及现代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灌输现代法律平等、自由和权利保障的精神。只有唤起个人的权利意识,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

(二)推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着力构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提高公民的法治素质,促进全社会知法、守法、用法、尊法,依靠法制宣传教育可以实现。但是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文化观的真正形成,从根本上讲要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度,而逐步培育形成。"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举动祸害尤烈,因为后者不过是弄脏了水流,前者却破坏了水源。" 法律只有在实施中满足了人们的安全、正义和秩序的需要,使损害得到救济,利益分配的扭曲得以矫正,其威信才能树立,其权威性、公正性和神圣性的价值才得以彰显。司法公正起到了公平正义法治价值体系形成的巨大潜在作用。法治文化的建立不但要以良法存在为前提,更要以良法的公正实施为目的、为保证、为重点。虽然说整个法律的实施,是包括着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执法司法和公民群众的普遍守法两个基本的方面,但前者即掌握并行使公共权力的执法和司法者却始终处在决定和影响法律实施的主导方面。因此,作为一个必须满足法治要求的和谐社会,就必须要实现执法和司法的公正。因为只有执法和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而这显然是整个法治文明的基础。所以,培育法治文化的实践中,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和抓紧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和法治文艺创作,着力营造全社会普遍关注法治文化的良好氛围。理论是实践的指导。要把握法治建设的新特点和新规律,加强法治文化理论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的应用对策研究。注重在法治实践中丰富和发展法治文化理论,更好地指导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由于中国法治文化的缺乏,目前,对法治文化内涵的研究基本都是以西方的法治文化为坐标的 ,所以,在法治文化的研究培育过程中,要注重继承吸收传统的法治元素,并大胆借鉴和移植"外来"的先进法治文化,同时使之民族化、"本土化"。加强法治文化培育和移植,一是要注意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批判。通过批判,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成为一种"恶",从而使人们形成自觉抵制这种落后文化的心理和习惯。二是其他文化形态要保持与法治文化立足点、价值趋向等方面的一致性。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法治文化与道德文化的地位关系。如果是以"依法治国"来表达法治的话,就表明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高准则,道德只能服务于法治文化。要鼓励引导支持法治文艺创作,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的法治文化产品。重视发挥执法机关和专业文化团体、业余文艺团体、各级文化馆站的作用,贴近法治实践,贴近群众文化生活,积极开展法制题材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让法治文化融入主流文化之中,以丰富生动的法治文化作品吸引人、感染人、说服人,不断提升公民的法治文化修养,从而形成全社会普遍关注法治文化的良好氛围。

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

法治文化的形成,能强化公众从思维认识、自身行为等方面对法治生活的文化判断力和约束力。法治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本要素,决定着我国法治进程和建设方向。

(一)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保障。法治作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是任何国家和社会一致追求的目标。加强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践和体现,中国“法治”在几代法律工作者和法学专家的打磨下日趋完备。但法治似乎仅仅还停留在制度的建设上,离法治理想相去甚远。我们只有把法治理念融入到自己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当中,才能把法治的思想、观念、精神、思维等渗透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治工作,只有上升到文化的层次,使之成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因此,法治文化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社会建设重要保障。

(二)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建设一个团结和睦、宽松自由、协调有序、运行良好的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规范体系,而且更需要一个尊崇法治精神、敬畏法律权威、自觉遵守法律规范的良好社会环境。而这样的社会环境就需要有一个高度发达的法治文化来支撑和塑造。任何社会构建都是在一定文化环境中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也离不开它的文化基础,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分,也是和谐社会建设基础。主席也曾阐述:“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由此可见,法治文化建设既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要素和必备要件,更是在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三)法治文化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保证。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着力构建法治既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和社会管理的现实需要,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和追求。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践行法治的基本活动,而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离不开法治文化的引导、促进和提高,只有弘扬法治精神,强化法治理念,才能保证社会管理创新的正确方向,才能保持社会管理创新的生命力,才能提高社会管理创新的效能。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要充分体现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和法治价值,在社会管理的实践中培育法治文化,提升全民的法治文化素养,使社会管理在“法律至上、崇尚法治”理念的引领下,实现从“应急治理”到“长安法治”的转变。

法治文化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我国在法治文化建设的道路上会遇到挫折和坎坷,但我们要坚信这条道路的方向是正确的,而且我们会朝着这个目标越来越近。

参考文献:

朱景文主编 法理学研究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法治建设的思考范文5

关键词:职业教育;基本法;法律体系;法律渊源

作者简介:孙长坪(1964-),女,湖南长沙人,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职业教育顶岗实习劳动伤害防范与救济研究”(编号:13YJA880068),主持人:孙长坪。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07-0066-06

职业教育在我国教育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法律调整和规范。然而,我国职业教育法治建设的现状离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现实要求却存在着较大的距离。为促进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必须加强职业教育法治建设。

一、职业教育法治建设的现状

(一)职业教育基本法建设现状

我国职业教育法治建设以《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职业教育法》在我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中具有基本法的地位,该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包括总则、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附则,共五章40条。《职业教育法》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立法目的。《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我国职业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

我国《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颁布实施至今已有20年了,随着我国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职业教育发展出现了新形势新特点新要求,《职业教育法》已与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不相适应,修法已势在必行。 自2008年开始,《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列入全国人大常委的立法规划。如何修订《职业教育法》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如在法律文件名称上,提出了《职业教育法》、《职业技术教育法》、《职业教育与培训法》等不同说法[1];在该法修订的逻辑线路上,有的主张以学校教育为主线的教育逻辑修订线路,有的主张以人才培养和能力发展为主线的人才培养逻辑修订线路[2],此外,在法律修订的程度、修订的边界、修订的重点等方面,职业教育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给予了高度关注。

(二)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建设现状

职业教育法属于教育法部门。一个部门法的体系通常是由该部门法的基本法和与基本法相配套相支撑的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相关法律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我国教育法部门已基本形成了自身的法律体系。职业教育法是教育法体系中的一个分支。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立法还远远滞后于职业教育发展的现实,作为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基本法的《职业教育法》,已不能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有待进一步完善,而与《职业教育法》相配套的其他有关职业教育发展的立法也十分有限,我国职业教育法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但从地方立法来看,对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构建作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一些地方在以《职业教育法》为基本法的基础上对促进校企合作、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等职业教育法治建设诸多方面开展了一些有益的立法探索,如《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等,这些地方立法对促进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构建起到推动作用,但从整体而言,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建设还不能满足职业教育发展的要求,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构建仍有待深入研究。

(三)职业教育的法律渊源现状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具体表现为法的外部表现形式,不同的法律渊源,其外部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其法的效力层次也不一样。我国现有的法律渊源都是我国职业教育法治建设的法律渊源。我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职业教育。”这从宪法的高度肯定了职业教育的地位。在法律层面,我国出台了专门的《职业教育法》,此外,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有一些关于职业教育法治建设的规定。在法规层面,行政法规主要体现为国务院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等;地方法规主要体现为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立法,如《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湖北省实施办法》、《陕西省实施办法》等。我国职业教育法治建设的法律渊源绝大部分表现为部委规章,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务院部委的有关中职、高职以及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多达500多件[3]。总体而言,我国职业教育法治建设的法律渊源效力层次较低,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的法律制度太少,法律文件大多表现为意见、决定、规定、办法、规章等,呈现出倡导性、指导性特征,法律制度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强制性不强。我国职业教育法治建设还有待形成合理的法律渊源层次,增强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实施效力。

二、对修改职业教育基本法的思考

我国职业教育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抓紧修改作为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基本法的《职业教育法》。我国《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至今已有20年了,20年来,我国职业教育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创新与发展,《职业教育法》的修改应当总结20年来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形成与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职业教育法》作为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应当具有宏观性和概括性,对职业教育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具有指导意义。

《职业教育法》的修改,一方面,应当肯定现行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内容,对现行职业教育法行之有效的内容予以承继和发展;另一方面,又要修改与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不相适用的内容;再一方面,还应当补充体现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成果的内容。修改后《职业教育法》的基本框架可以包括以下几部分:总则、职业教育基本制度、职业教育机构、职业教育教师、职业教育学生、职业教育保障、法律责任、附则。总则部分应当明确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以及职业教育的地位作用、办学方针、管理体制、基本原则等。职业教育基本制度部分应当明确职业教育体系及体系内的相互衔接、校企合作制度、学历学制制度、职业资格与就业准入制度、考试考核制度、招生制度等。职业教育机构部分应当明确职业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治理模式与治理结构、办学自、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活动、社会服务活动等。职业教育教师部分应当明确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的构成、教师的任职条件、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的成长与培养、教师的职务与发展等。职业教育学生部分应当明确职业教育学生的一般权利义务、顶岗实习学生权益保护制度、奖学助学制度、学生学业认定制度等。职业教育保障部分应当明确职业教育的经费保障、实习实训保障、设施设备保障等。法律责任部分应当明确违反职业教育法应当承担的具体的法律责任。附则部分主要明确相关概念的界定、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及实施时间等。

三、对健全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思考

一个法律体系的建立不仅需要作为法律体系的基本法,还需要有与基本法相配套的系统的相关法律制度。因此,职业教育法治建设,不仅要及时修改《职业教育法》,而且还要逐步完善与《职业教育法》相配套和予以支撑的职业教育相关法律制度,逐渐形成一系列的涵盖职业教育发展方方面面的系统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构建应当以《职业教育法》为基本法,与其他教育法律制度相衔接,遵循职业教育的办学规律,体现职业教育的办学特色,一方面应当形成对职业教育发展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如规范职业教育教育教学、校企合作、顶岗实习、招生就业等各个环节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还应当形成对职业教育发展各类主体予以规范的法律制度。如职业教育机构发展法律制度、职业教育教师发展法律制度、职业教育学生发展法律制度等。我国职业教育法治建设已开展了一系列的有益探索,但仍然存在着很多法律制度建设的空白。目前我国应当抓紧完善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现代职业学校制度、职业教育教师发展法律制度、职业教育学生发展法律制度。

(一)完善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

校企合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号)再次提出:“创新校企合作育人的途径与方式,充分发挥企业的重要主体作用。”然而,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现实中,却存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不足、学校顶岗实习单位难求的现象。出台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已显得十分必要,但目前我国尚无相关法律制度。为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我国教育部提出了一些指导性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指出:“鼓励学校提供场地和管理,企业提供设备、技术和师资,校企联合组织实训,为校内实训提供真实的岗位训练、营造职场氛围和企业文化;鼓励将课堂建到产业园区、企业车间等生产一线,在实践教学方案设计与实施、指导教师配备、协同管理等方面与企业密切合作,提升教学效果。”有一些地方也已开始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治建设的有益探索。如河南、广西、山西、江西等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了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还有一些市级城市,如宁波市、唐山市、成都市等也出台了相关制度。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实施已超出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对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不具有足够的法律效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应当开展的“育人的途径与方式”,地方法规或规章对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因此,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律制度的建设,在法的效力层次上,应当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来表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校企共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以产业或专业(群)为纽带的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集团化办学,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一体化育人的现代学徒制等,因此,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律制度的建设,在法的内容上,应当充分考虑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各种形式。总之,我国在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律制度时,应当总结中央和地方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治建设的有益探索,推陈出新,制定适用我国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

(二)完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已成为了当今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主题。完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是实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明确提出了要完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并要求“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职业院校要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制度,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近年来,我国在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0年)、《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1年)、《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2014年)等。但我国现代职业学校制度的建设还任重道远。

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高等职业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人,在民事活动中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高等职业学校的校长为高等职业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因此,现代职业学校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也就是职业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公办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现代职业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或公私合办的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以理事会(或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的校长负责制的现代职业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等职业学校也应当赋予其法人地位,建立相应的校长负责制的法人治理结构。现代职业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一方面要求政府既要充分放权,赋予职业学校自主决策的办学自,同时又要求政府要出台相关法律制度规范职业学校办学自的运用。另一方面,还要求职业学校提升治理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合理科学地运行办学自。目前,我国在政府放权和规范职业学校自主用权方面的制度还亟待完善,而在提升职业学校治理能力方面则主要是借用高等学校相关制度,如《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1年)、《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2014年)等均适用于高等职业学校。因此,我国现代职业学校制度的完善需要从政府放权和职业学校规范用权以及职业学校治理能力提升两方面加强建设,根据职业教育的特色和发展要求,逐步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①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

(三)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发展法律制度

教师是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没有合格的教师,就不可能培养出合格的学生。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是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推动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保证。我国十分重视教师发展。我国《教育法》第四章以《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为题,专门规定了国家促进教师发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我国早在1993年就专门制定了《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发展的相关问题。

职业教育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对教师的要求也有别其他教育。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制度的意见》(教职成[2011]16号)明确指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是“双师型”教师队伍,因此,我国对职业教育教师发展的制度建设也应有别于其他教育,在教师的培养培训方面,应当建立教师职前培养职后培训覆盖教师成长全过程的相关制度;在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等方面,应当建立鼓励教师提高对技术技能的研究能力、以及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教学能力的相关制度;在教师发展的其他方面的制度建设中,也应当充分考虑职业教育对教师要求的特殊性。职业教育教师发展法治建设,必须体现职业教育对教师的特殊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教师个人的发展。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是由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的。其中,兼职教师是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从企业等机构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②《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指出:“要大量聘请行业企业的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逐步加大兼职教师的比例,逐步形成实践技能课程主要由具有相应高技能水平的兼职教师讲授的机制。”职业教育兼职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也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建立健全技能型人才到职业学校从教的制度。”为保障职业教育兼职教师队伍适用职业教育发展的要求,我国应从两个方面加大兼职教师发展法治建设:一是兼职教师的来源保障,相关制度应当明确为职业教育提供兼职教师是企业等相关单位的社会责任,相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二是兼职教师的个人发展,相关制度应当明确兼职教师有资格参与教师序列的技术职务评聘。

总之,教师队伍是教育发展的基础能力。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在现有教师发展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上,总结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经验,进一步完善符合职业教育发展对教师队伍要求的职业教育教师发展法律制度。

(四)完善职业教育学生发展法律制度

我国学生发展法治建设,以《教育法》为指导,形成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制度,从多方面促进了学生的成长与发展。职业教育要求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人才培养的规格决定了职业教育必须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4]。实习实训已成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不可或缺的教学环节。因此,职业教育学生发展法治建设还必须结合职业教育自身特点,体现职业教育学生成长与发展的规律,在不断完善现有学生发展法治建设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及学生实习伤害救济相关法律制度。

1.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法律制度。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等多个国家文件都对职业教育顶岗实习提出了具体要求,而顶岗实习却存在着人身伤害风险,严重威胁着学生的人身安全,因此,学生实习管理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应当是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防范。学生实习管理法律制度应当构建起政府起主导作用的,学校、实习单位、学生等相关主体共同联动的学生顶岗实习人身伤害风险防范机制。学生实习管理法律制度应当明确政府、学校、实习单位、学生等各相关主体在学生顶岗实习人身伤害风险防范中应有的权利和应负的义务,并强调政府对学生顶岗实习人身伤害风险防范的监督作用;应当明确学校和实习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学生顶岗实习人身伤害风险防范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并建立起学生顶岗实习人身伤害风险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

职业教育学生顶岗实习涉及学校、实习单位等多方主体,需要各方共同合作完成。《立法法》第91条规定,各部门规章“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如果学生实习管理制度仅以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来颁布,则其是难以有效施行于实习单位的,因为,绝大部分的实习单位不能为教育行政部门的权限范围所涵盖。因此,学生实习管理法律制度的效力层次应当突破部门规章的效力层次,提高到行政法规以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其对学校和实习单位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相关主体的有效规范。

2.建立健全学生实习伤害救济法律制度。学生实习存在伤害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等多个国家文件多次强调要建立健全学生实习风险责任保险制度,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及时救济实习受伤害学生,2012年,在教育部的组织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了“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6]。该项目虽然对救济实习受伤害学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在性质上仍然是以投保为前提的不区分实习伤害类型的一种商业保险,因此,其对实习受伤害学生救济的作用仍然是十分有限的。

事实上,学生实习伤害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整体上可以分为岗位实习伤害和非岗位实习伤害[7]。非岗位实习伤害通常是因当事人过错造成的,因此,非岗位实习伤害可以适应《学生伤害处理办法》及相关民事侵权法律制度进行处理。

而岗位实习伤害实际上是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遭遇的一种劳动伤害。对于劳动者劳动伤害,世界各国都是通过工伤保险这种社会保险方式来对受伤害者予以特别救济。显然,如果对岗位实习劳动伤害学生仍然适应一般的学生伤害处理程序进行救济,或仅以商业保险予以救济,对受伤害学生来说,是不公平的。但学生岗位实习伤害又别于劳动者劳动伤害,它发生于学校和实习单位多方共同开展的职业教育教学过程,而非一般的职业劳动过程,受伤害的主体是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而非一般的劳动者。因此,学生岗位实习劳动伤害的救济又应当有别于一般劳动伤害的救济。因此,对于学生岗位实习伤害的救济,我国应当根据学生岗位实习伤害的特殊性,建立学生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制度[8],以切实保护遭受实习劳动伤害的学生权益。

四、对提高职业教育法律渊源效力层次的思考

我国职业教育法治建设,不仅在法律体系上应当建立以《职业教育法》为基本法,与涵盖职业教育发展方方面面的相关法律制度相配套的有机统一的体系。而且在法律渊源上也应当形成包含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的法的位阶之间和谐统一的体系。我国应当以《立法法》为指导,根据《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渊源的效力层次合理确定各项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法律渊源的表现形式。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法律渊源绝大部分表现为部委规章,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太少,因此我国应当适当提高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法律渊源层次,增强其实施效力。对于法的实施超出了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如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职业教育学生实习管理法律制度等,其法律渊源形式就应当表现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因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渊源形式只能表现为部委规章,而部委规章,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其法律效力只在部委权限范围内有效,效力层次较低,也就是说,如果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部门规章作为其表现形式将导致这些法律制度难以有效贯彻实施。如校企合作中的合作企业、绝大部分的实习单位都不能为教育行政部门的权限范围所涵盖,如果相关法律制度,仅以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来颁布,则其是难以有效施行于合作企业、实习单位的。因此,为促进这些法律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我国应当突破教育行政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其进行立法。对于那些属于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有关职业教育的事项,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职业教育的事项,如中高职衔接法律制度、职业教育教学管理法律制度、职业教育招生法律制度等,则可以以教育行政部门规章的形式来表现,因为,这些法律制度的实施通常只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以教育行政部门规章立法能使其得到有效实施。对于那些只在某个地方范围内实施的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则可以以地方法规或者地方规章的形式来制定。另外,如果某项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内容是对其上一位阶的法律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细则等,那么其表现形式在法的位阶上就应当低于该项上位阶法律制度。

总之,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尚未形成,法律渊源效力层次有待改善,职业教育法律制度还不能适应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现实,职业教育法治建设还任重道远。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需要相关法律的调整和规范。我国应加快职业教育基本法的修改,完善职业教育相关法律制度,健全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提高职业教育法律渊源层次,从多方面加快职业教育法治建设,促进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注释:

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了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整体要求:“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参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版,第66页。

②参见《职业教育法》第36条。

参考文献:

[1]余中根.关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若干思考[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3(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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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长坪.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急需法律规范[J].职教论坛,2012(25):12-15.

[6]认真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Z].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2(19):27-33.

[7]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联合工作小组.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2013年度报告[EB/OL].http://.cn/web/articleview.aspx?id=20141114092512316&

法治建设的思考范文6

【关键词】桂林;平安建设;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首次被写进十报告,成为全党上下的共识,特别是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时代要求下,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创造平安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显得尤为重要。党的十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历次党代会报告中首次要求干部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又对这些思想进行了系统化的阐释,这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体现,这就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破解社会管理难题,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而前提就是我们党员干部要做好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表率。

一、运用法治思维,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建设平安雁山

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加强社会治理、深化平安中国建设的底线要求,没有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平安。各级政法综治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社会治理与服务群众的关系,把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平安建设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树立法治理念,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无论是深化改革、推动发展,还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都亟需各级领导干部培养“法治思维”和提升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领导干部能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已成为其工作成败的关键所在。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底线思维、问题导向、民意引领、改革创新,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公众安全感、矛盾化解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坚决纠正过去那种严防死守和“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的人治思维和做法,努力以法治精神凝聚深化平安雁山建设共识,统筹协调推进包括政治、经济、治安、公共安全等各种领域的“大平安”建设,以“大平安”建设促进全区“大和谐、大稳定”。

二、运用法治方式,努力破解平安雁山建设新难题

法治既是平安建设的目标,也是破解平安建设现实难题的重要手段。不可否认,当前的平安建设工作面临着“不信法”、炒作闹事等社会不良心态和不健康心理的难题。实践已证明,只有坚持依法办事,综合运用法律规范、经济调节、行政管理、道德约束、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多种手段,统筹协调各个方面、各个层面、各个群体的利益,才能从整体上提升平安建设的实效。要树立依法维稳的意识,坚持依法办事,按制度办事,做到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对无理取闹的人员,不能总是以息事宁人,花钱消灾的办法来对待,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依法予以处理。要善于把平安建设中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善于发挥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惩戒作用,切实做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依法预防打击犯罪、依法规范社会秩序、依法维护社会稳定,真正让法治成为社会的“稳定器”

雁山区行政区域与桂林市多个县区接壤,农村面广,流动人口多。针对这一情况,区委、区政府和区政法委认真按上级“五个防止”、“大事不出,中事不出,小事少出”和“三零”目标的要求,把平安建设作为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实,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开展平安雁山的建设。在区、乡(镇)、村分别成立了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从人、财、物等方面上对平安建设给予大力支持,还在辖区内多形式、多渠道、多方位广泛宣传平安建设对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现实意义,从而大大激发了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平安雁山建设的热情,形成了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公、检、法、综治等部门齐抓共管,辖区群众共同参与的平安建设良好局面。

三、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平安建设,提升平安雁山法治化水平

明确指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面,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政法综治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护法,带头崇尚法治、坚守法治,做依法办事的表率。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政法干警、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对以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建设,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守法者依法办事畅通无阻、违法者违法行为处处受限,确保崇法向善、循法而行成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

要提高对社会面的掌控能力,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重中之重的任务。对广场、车站等重点场所,要完善屯警街面、动中备勤、武装执勤机制,全面落实网格化巡逻力量,提高打击震慑和应急处突能力。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重点部位,要完善内部安全防范机制,强化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确保秩序良好。

参考文献:

[1]郭太生.论平安城市建设[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03)

[2]刘旭.当前平安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剖析及创新对策探索[J].理论观察.2010(01)

法治建设的思考范文7

关键词:施工企业 法制体系 风险防控

施工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及和谐社会主义建设的强大推动力量,近年来施工行业的发展也取得了令人欣喜的巨大成绩。但是在成绩取得同时,问题也随之而来,尤其是在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涉及领域不断增多、企业和行业影响力不断拓展的当下,法律风险防控逐渐成为企业管理者及社会各界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1.加强施工企业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施工企业具有劳动力密集、资金密集、生产难度大、风险系数高等诸多方面特点,由此而来的也存在着诸如工程建设法律纠纷、合同法律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安全管理纠纷以及生产技术纠纷、企业与劳工纠纷等众多法律问题及风险。这些问题随着企业及行业的发展出现次数及损害程度都在不断加多和加深,法律风险防控不到位不仅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全面运作,更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建设及和谐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2.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现状

法治体系构建及法律风险防控在施工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当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施工企业自身的运作特点及经营特点导致了施工企业会比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容易受到法律风险的侵扰,因此近年来不断加大的法律问题研究及制度研究也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随着施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建筑施工市场的逐渐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以及随着同行业企业相互间竞争的不断加剧,法律问题更是层出不穷。因此,也让许多施工企业暴露出了更多法律管理方面的不足。首先是意识不足,不够重视法律及维权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其次,是人员队伍素质仍然存在较大提升必要;再次,制度与文化不相融合也有碍企业法治体系构建及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再次,许多企业缺乏属于自己的专门化法律顾问机构,从而无法真正有效地实现法律风险防控及问题研究;最后,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也让许多企业在不知不觉之中就陷入了法律风险的泥淖。

3.加强法治体系建设、降低法律风险

前文提到当前施工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着的一些比较典型的法律风险,这些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意识原因、同时也有人员素质原因及制度原因,想要切实加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质量,有效的法治体系建设就势在必行。

3.1树立科学管理意识

管理意识决定管理行为,具有法律意识才能够真正把好法律风险防控的第一关。当前施工企业管理者、领导者仍然习惯于将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工程建设等外部层面,对于内部管理工作不够关心也不甚了解,这种偏差意识直接导致法律问题层出不穷且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加强法律体系构建,首先就要在企业内部加强法律风险及相关知识的学习与掌握,尤其是企业领导层必须加大学习力度,这样才能够避免管理工作流于形式、才能够真正在日常管理工作当中推进法律体系的建设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才能够在企业内部为法律风险防控打造一个良性的内部运作环境。

3.2加强人才队伍培养

法律体系建设及风险防控不仅需要完善的制度,更加需要优秀的人才队伍。人才队伍不仅包括了管理人才队伍更加包含了执行队伍。只有好的管理而没有好的执行人员那么管理工作也必然无法获得预期成效。在人才队伍的培养方面,首先要按照国家规定对不合格人员进行清查与清除,同时还需要结合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种类及范畴加强对人员的岗前培训及操作技能提升,从而确保她们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适应企业的实际管理工作要求。在其他管理部门及人员的培养方面,应该推行内外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内部人才培养主要是要推行新型人员档案跟踪管理制度,新型档案制度不仅包括了 传统档案记录所应有的日常工作表现、工作绩效完成情况及考勤情况,同时还增加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互动,互动的增强一方面能够帮助企业管理者更好地了解企业员工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及其他方面的能力与技术,另一方面也能够帮助企业决策层听到更多来自基层的声音,帮助企业管理者调整管理政策及具体细则,从而更好地推行各项管理制度及法律体系构建。在外部人才培养方面,企业应该加强与高校的联系与合作,推行新型的人才培养与输送模式,企业向高校下达定向人才培养订单,高校利用企业资源及实习机会等进一步提升自己的人才培养及教育质量,为企业输送更加符合企业用人要求的专业化人才,这样不仅企业获得了想要的人才,高校的教育水平也会得到相应提升,从而实现高校、学生、企业的三方互利。

3.3加强企业内部法治文化

施工企业的法律体系建设及法律风险防控面临的问题众多、涉及面也非常之广,如果仅凭法律部门或者相关管理人员的一己之力必然无法达到真正的预期与目标。因此,企业应该将法治体系构建、法律风险防控等问题与企业的内部文化建设想融合。在企业内部文化建设问题上,应该重视两方面的内容。首先,利用形式多样的文体娱乐活动,将法制教育学习、法律风险防控等问题融入其中,以身临其境的方式让企业员工了解法治体系构建及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性以及对于自身利益的重要性。其次,企业应该加大学习型企业文化建设,加强法律知识、维权意识、维权技能的宣传教育,帮助企业员工掌握正确的维权方式及依法开展工作的技能。从而化员工的被动服从管理为主动参与管理,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创造性,真正营造出企业内部的法治环境。

3.4构建企业自己的法律顾问机构

法律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与专业的范畴,维权也并不是凭借一己的热情就可以实现。针对施工企业法律问题频发、管理难度相对较大的现状,企业建立属于自己的法律顾问机构就显得非常重要。在机构人员的构成方面,一方面要包含企业自己的法律工作人员,这样能够在法律问题方面更好地契合企业自身实际,避免法律问题分析的浮夸和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也要积极邀请专门的法律专家参与工作,利用他们多年来从事同类型法律咨询及研究的经验为企业的法律体系构建提供更多有益的参考意见与建议,帮助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对其的要求,更好地在维权及法律风险防控方面走稳走好。

3.5加强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建设

法治体系构建及法律风险防控想要做得更好,在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建设方面也不能放松。风险预警机制建设应该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要建立属于企业自己的法律风险数据库,不仅要囊括企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风险及解决经验和教训,同时还要放眼整个行业,收集更多法律方面的管理案例为己所用。其次,针对合同管理、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工程承包、资金管理等重要端口,要制定出合理的风险预警等级,并根据不同的等级做出相应的反应,将法律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避免企业遭受更多的实际损失。最后,还要加强法律风险防控例会机制建设,会议的目的不仅在于总结当期管理成果及教训,更重要的是根据讨论分析结果制定出下期管理内容及目标,从而让法治体系构建更为科学合理,让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更为有序健康。

参考文献:

[1]梁琦.施工企业法律维权路向何方[J].企业管理,2014(2).

法治建设的思考范文8

一、法治:时代前进的价值追求

理念引领时代前进,时代呼唤法治精神。国内外经验表明,一个国家、一个城市法治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其核心竞争力的强弱。在社会发展转型期、“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大背景下,市委鲜明提出,法治建设要从“过程先行”到“水平领先”。

——激发社会发展活力。一个充满发展活力的社会,离不开一个个独立且自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团体组织等社会主体。要使社会充满生机与活力,唯有厉行法治,发挥法治激励与惩戒的作用。一方面,充分运用法治激励机制以及授权性规范,赋予社会主体创造社会财富、促进自身发展的重要权能;另一方面,充分运用法治惩戒机制以及禁止性规范,真正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优化社会发展环境。打造“强富美高”新镇江和建设法治镇江两者之间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和一致性。“经济强”需要以法治来优化投资环境,引项目、促转型;“百姓富”需要以法治彰显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依法所得;“环境美”需要以法治手段打击破坏环境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社会文明程度高”需要弘扬法治理念和文明新风,提高市民综合素质和文明素养。

——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当前,社会主体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利益诉求更加多元、矛盾纠纷愈发复杂,传统的社会治理体系面临着严峻挑战。需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定纷止争作用,把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前提、基础和保障,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二、示范:法治建设的目标定位

法治中国,区域先行。在法治建设整体布局和示范举措上,我们“找准短板”精准发力,“突出亮点”重点给力,让法治成为治理城市的基本方式,真正建设人民满意、良法善治的区域法治建设示范区。

抓关键少数,增强依法执政理念。全力争取地方立法权,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制定并颁布实施首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出台《市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连续八年开展市县任用干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连续六年对县处级领导班子和县处级领导个人开展述法考评。建立市委书记、市长信箱为主,各辖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的电子信箱系统,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抓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率先全面完成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权力清单和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全省创新成立法治政府研究院。“12345”政府热线被国务院办公厅称为“镇江模式”,并向全国推广。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明显提升。

抓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市公安局推行“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和执法办案积分考评。市检察院在全省率先建立监所检察“院处合一”模式,得到最高检的充分肯定。市中级法院书记员改革做法受到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批示在全国推广。政法干警满意度位居全省前列。

抓普遍多数,培育全民法治信仰。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创新法治宣传形式,在全省首家开通网络普法联盟,建成一批高质量的法治文化阵地。高质量承办法治江苏建设高层论坛,“六五”普法工作受到全国表彰。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进一步浓厚。

三、品牌:法治进程的特色创新

创新是社会进步的源泉,是法治建设永葆生机活力的不竭动力。正如市委书记夏锦文同志在《区域法治发展的基础理论研究框架》一文中所言,“中国各地区之间在自然资源、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风俗习惯、地区文化传统等方面差距较大,必须寻找符合各地区发展实际的研究对象与目标,确立相应的研究思路与方法”。我们结合市情实际,创新工作举措,不断培育打造法治镇江建设的特色品牌。

全面实施“法治惠民镇村行”工程。为全面提升区域法治建设工作水平,推行法治建设工作指导员制度,全面实施“法治惠民镇村行”工程,从市和各辖市区政法部门中选派具有法学专业背景、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770名政法系统的领导干部,分赴全市55个镇(街道)、715个村(社区)担任法治建设工作指导员,实现全覆盖。通过指导法治建设、推动依法治理、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治宣传,全面推进基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法治宣传和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

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围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建设目标,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工作的意见》等多项制度,采用法治手段,统筹法治力量,为生态文明建设筑牢法治屏障,荣获国家环保部、中国法学会“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奖”,在法治江苏建设高层论坛上荣获一等奖,入选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江苏基层改革案例精选》汇编。

全面深化法治惠民办实事。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持续实施法治惠民办实事工程,以召开专题新闻会方式进行全面部署,以定期督查方式进行全面推进,以公开展评方法评选表彰,进一步改善民生、维护民权、争取民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成效:法治示范的硕果累累

近年来,我市立足当前、着眼未来,把握法治建设的新趋势,精心谋划法治建设宏伟蓝图,让法治成为市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护身符”,让法治成为限制公权力滥用的“高压线”,争当法治建设的排头兵,争创区域法治建设示范区,取得了初步成效。

法治重点工作全面突破。我市党务公开、网络问政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连续四次被评选为中央党务公开联系点先进单位;在全省率先出台《法治政府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被评为全省优秀等次;“一案三防”责任制建设工作在省委《决策与参考》刊载,被评选为首届江苏省优秀实践案例;9个政法部门荣获全省“公正司法示范点”称号。

法治创建活动全面深化。丹阳市、扬中市和丹徒区荣获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扬中市、润州区和镇江新区荣获全省“法治建设示范县(市、区)”,所有辖市(区)成功争创省法治创建工作先进称号,实现“满堂红”;部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8个,省级示范村(社区)创建率居全省前列。

法治满意度全面提升。人民群众法治建设满意度呈逐年上升的良好态势。2015年度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满意度达96.93%,位居全省第一,各辖市(区)满意度均在95%以上。

五、路径:法治推进的深化之策

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成败。法治镇江建设既要有脚踏实地的举措、坚持不懈的努力,也要有登高望远的眼界、周密细致的安排。

——坚持走目标引领之路。加强调查研究和系统思考,分阶段制定规划、明确思路,进一步解决好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继续坚持、逐步完善“项目化推进”的工作方法,将法治建设的目标量化、任务细化,确定一批可操作、能考核的具体项目,逐项定职责、设目标、划进度、明举措,逐一落实压力和责任。

——坚持走融合发展之路。将法治建设和其他方面重点工作、中心任务综合统筹、有机结合,在平安建设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局中统筹思考,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不断深化,以互通互融、共建共享的理念,深化法治系列创建活动,实现协同发展、多方共赢的成效。

——坚持走惠民服务之路。紧扣法治建设满意度指标,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让群众感受到法治的成效、分享法治的成果。围绕民生需求和问题导向,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组织实施法治惠民实事项目。

法治建设的思考范文9

法行政是党执政方式的重要创新,是政府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法治基础。

一、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第一要务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其目标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此相适应,依法行政作为政府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基本准则,其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实质上就是按照法治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也就是说,在体制上它是“有限政府”,是职能权限明确具体,正确理顺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政府;在运作上它是“阳光政府”,是政府的行为置于阳光之下,置于大众的监督之中,政府行为公开透明,人民群众拥有政府信息知情权的政府;在本质上,它是“服务政府”,是一个以民为本、服从人民意愿,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己任的政府;在履行职责上,它是“责任政府”,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权责一致的政府;在对外形象上,它是“诚信政府”,是信息公布真实、制定政策稳定、执行法律严格、严守政府信用的政府。为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切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国务院去年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纲领性文件,《纲要》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为实现建设法治政府宏伟目标指明了方向。

第一,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实现行政主体法定化。依法行政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必须从制度和法律上明确行政的主体地位。在国家这一级层面上,应当进一步修改完善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组织法,制定机构《编制法》,调整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既要在党政层面上规范机构设置,切实解决分工重叠的问题,还要理顺政府内部的组织构架,克服机构过多,相互扯皮的现象。既要严格行政机构和行政编制的管理,也要实行政事分开,加快事业单位编制、机构和体制改革,防止和克服行政主体的混乱。国家应当尽快制定颁布《公务员法》,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制度,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依法管理。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干部选拔制度、政绩考核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完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加快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二,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实现行政职能法定化。这实际上是依法授权问题。依法授权就是要求权力法定,权力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行政权力的主体而言,必须是法不授权不可为。行政职能法定化的关键是要理清关系,实现党政职能分开,政企分开和政府部门之间职责分明。在党政关系上,党委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政府主要是行使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出好的环境。在中央和地方关系上,属于全国性和跨省(区、市)的事务,由中央管理,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和市场开放。属于面向本区域的地方性事务,由地方管理,以提高行政效率,增强行政活力。属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的事务,要明确各自范围,分清主次责任。在政企关系上,政府主要是搞好规划、协调、管理、服务,企业自主、市场调节、公民自治、社会中介能管好的事,或者能比政府管得更好的事,交给企业、市场、公民和社会。在政府内部,要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做到分工明确、职能明确、责任明确,力求避免相互交叉。在理清关系的基础上,将行政职能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法律法规,成为法定的授权关系。

第三,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实现行政行为法定化。就是要把政府的一切权力行为纳入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之中,防止权力的滥用。 一是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对行政的重大决策,通过制度规范形成科学机制。 二是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行政效能。借鉴一些地方建立行政审批中心的经验,加快推行集中审批、统一审批、联合审批。发展电子政务,逐步实行部门联网、网上办公。三是规范行政支出行为。科学界定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范围与标准,严格控制政府的行政成本。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严格政府的投资管理。四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清理整顿执法机构,整合执法资源,充实执法力量,明确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行为。在总结集中行政处罚权做法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综合执法体制,改变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五是规范行政运作行为,坚持政务公开,提高行政透明度和群众的民主参与程度。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制度,积极探索危机管理和民事调处的新机制,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第四,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实现行政监督法定化。掌握和运用行政权力,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基本途径,但是,如果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也会被滥用,导致甚至发生腐败。对行政的监督应当是多方面的,既包

括党的监督、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也包括派和司法的监督、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从各级政府自身来说,也要重视行政内部的监督,包括层级监督、专项监督、廉政监督和效能监督,特别是要把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起来,把经常性监督和集中性监督结合起来,把事前、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门机关监督和公众监督结合起来。突出制度建设在行政监督中的核心作用,把行政监督纳入制度和法制的轨道,在行政机关普遍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失误纠错制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形成比较完备、相互配套的监督体系。同时,完善并认真执行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通过完善有关行

政复议的程序和工作制度,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通过完善行政赔偿制度,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救济。通过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制度,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滥用权力、失职渎职、、知法犯法、涉嫌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不管是什么人,都必须依法处理。

二、制定依法行政实施规划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来,我市在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建设法治政府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与建设法治政府的标准和执政为民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依法行政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上还存在模糊认识,法治观念淡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力与利益挂钩、权力与责任脱钩等等。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系统工程,作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心城市的我市,必须把握好这一难得的机遇,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亟需组织制订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规划和措施。我认为实现我市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总体上至少应当分成三个步骤来实施:

第一步,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实施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这一阶段工作的重点和目标应当包括,建立健全实施依法行政的各项基本制度和机制,初步形成依法行政良好的机制环境和制度环境;理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加速政府职能的转变,基本达到政府职能定位准确、合理;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基本形成,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初步形成;市区(市)县两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部门之间职权划分合理、分工明确,职能配置合理;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机制网络基本形成;各种预警应急机制、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基本建立。

第二步,利用四年左右的时间,深层次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力争有质的突破,使我市各级政府初步具备法治政府雏形。这一阶段工作的重点和目标应当包括,加强政府信用体系的建设,信用政府形象得到社会的认可;认真执行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各级政府决策失误逐渐减少,决策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依法履行各项政府职能,政府职能运转良好;加快先进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技术的推广与应用,行政成本进一步降低,行政效率进一步提高;注重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大幅下降,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

第三步,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推进速度,加快法治政府进程,初步将我市各级政府建设成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现代化的法治政府,达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即:政府的职能定位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并且运行通畅;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或完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我市的实际并且反映出广大市民的意志;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的纠正和制裁,政府应对突发性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制定的政策、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行政权力与责任一致,行政权力与利益彻底脱离,行政监督机制运行有效;政府公务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能力增强,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三、提高政府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

公务员是政府构成的基本单位,政府的方方面面工作都是通过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来完成的。没有公务员具体实施的行政行为,政府工作就不可能正常运转。在目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发生巨大而深刻的变化,政府工作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业的诸多方面,任务繁重,要求很高。政府既要维持社会秩序、提高管理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及时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又要公正执法、尊重并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需要政府机关公务员具备科学判断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和统筹协调的能力。其中最根本的,是要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可以说,政府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对于依法行政能力的内涵,虽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但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政府公务员的要求,大致包含以下几项内容。第一,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和法制观念,熟知基本的法律知识;第二,忠实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用法律思维研究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准确运用与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第三,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怎样提高政府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首先应当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建立并实行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把对宪法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运用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必备素质的基本要求,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以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其次,应当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适用法律的能力和水平。通过采取多种形式的学习、教育、培训,重点解决实际工作中法律适用的问题,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合法、合理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

第三,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岗前培训制度和定期轮训等项制度,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为民意识和责任感,树立恪尽职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意识。

法治建设的思考范文10

目前,随着国家对法制建设的日益增强,依法治企的观念也逐渐被大家所重视,依法治企处于企业内部环境不断改善,社会的需求在日益加强,依法治企的保障作用也在日益凸显。因此,在这样的依法治企大环境之下,构建一种新型的供用电关系是至关重要的。供电企业作为重要国家重要的电力能源部门,它担负着为全国的工农业生产提供电力保障,为老百姓生活提供电力支持,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健发展,而依法治企是供电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如何用科学发展观来统筹治理供电企业,规范依法治企,加强企业管理,强化依法治企观念下的供电企业管理,全面提升供电企业的整体力量,是供电企业目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2.推进依法治企工作的重要性

2.1供电企业的特点

供电企业相比较其他类型的企业来说,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第一,与供电企业直接打交道的便是一个个的用电客户,直接面对着千家万户,因此,它的工作具有了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特点;第二,管理层的底部有着明显的末端特点,在管理方面侧管理的职能需求明显;第三,供电企业是最主要的民生企业,主要服务于民众,作为一种社会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企业的效益问题,还要考虑到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些显著的特点都决定了供电企业必须担负起它的社会责任。

2.2依法治企是供电企业发展的内在需求

目前,许多供电企业处于转型发展关键阶段,供电企业都在深化法制管理,加强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对企业内部的规范管理,对外遵守各种法律制度,许多企业已经逐步建立起了一种新型的依法治企工作新格局,培养员工的法律意识,逐步加强政策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强化企业的监管力度。但是,依然有一些供电企业存在影响企业和谐的因素,一些员工甚至是管理层都没有意识到依法治企的重要性,没有意识到依法治企对供电企业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没有从大局观念去认识依法治企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依然存在实际管理中往往被忽视的现象。

2.3供电企业现状

目前,一些供电企业存在管理不规范,管理太随意,管理不严的现象不时会发生,有法不依,有些领导干部还存在着不作为的现象,对出现不合理现象不能进行依法治理;还有的一些供电企业出现了营销方面管理不当,关系电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责任追究不到位,整个考核体系存在漏洞,需要不断完善,群众和社会的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一些企业内部审核和检查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彻底的整改,而且一些问题是屡查屡犯。

3.强化依法治企工作的对策

3.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法作为企业治理的根本,只有领导和员工意识到法的重要性,企业才能走上健康稳健的发展之路。一些依法治企成功的企业意识到宣传法制的重要性,开展一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行法治、案例讲解讨论,让广大员工积累法律常识,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可以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组织一些专项培训和辅导,让广大员工懂法,并引领员工进行思考让其意识到依法治企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与此同时,企业还应该面对社会,可以向社会宣传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让社会各个群体加深对供电企业的了解。

3.2强化规章制度建设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企业的规章制度就是一个企业进行管理的基础,只有合理的规章制度才能让企业的运行更加合理和有序,运行更加规范,才能更好地指导企业来进步,对于供电企业来说国家电网公司通用制度必须进行宣传到位,只有这样才能将制度更好执行,一些成功的企业案例中,已经将公司的制度化学习作为公司管理的常规活动,经常组织员工以领导层开展不同形式的学习,采取多种学习、考核手段来进行制度的学习。

3.3完善内控体系建设

要更好的实施依法治企,必须进行合理的内控体系建设。只有实行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才可以保证企业健康的发展。在实际操作中应该不断加强企业财务、审计、法律、监察等重要监督部门合作。一些成功的供电企业会不断细化公司的管理规则,加大责任问责的力度,定期公开企业内务,充分调动群众力量进行监督,与此同时,建立健全企业法人的治理结构,并建立风险管理体系,财务的风险预警管理体系,对公司发生的财务问题进行实时监控和警示。审计部门应该企业的各个部门都实行有力的审核,加强内审力度,逐步完善相应的内审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机制,对各个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和细分,保证部门间有相互的制约关系,能及时发现问题并能将问题进行反馈,同时能找到问题的管理部门,并将问题进行及时解决。健全企业的管理监督机制,能够做到对说发生事故的事前、事中、事后都进行全面监管,并能够对突发事件和一些风险的高发环节的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监督体系,并能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机制进行长期的建设和规范。

3.4提高员工思想水平

要想在企业中切实推行依法治企理念,更好的进行依法治企,需要提高广大员工的思想水平,与此同时,要增强员工的技能本领。要在本单位中选拔一些具有法律知识背景的人才,这样的员工不仅具有一定的法律常识,还熟悉供电企业的供电业务,而且精通供电方面的经济政策,然后将这些选拔出的具有法律背景的员工安排到相关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岗位进行学习,培养具有本行业特色的法律专家;也可以大胆从外面聘用一些专家型的人才,来指导企业的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从根本上解决相关管理人员参差不齐的水平问题,努力创建依法治企的供电企业,全面提升供电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广大员工的法制意识。

法治建设的思考范文11

这样一个没有集中管理、没有国界的“虚拟”空间给人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言论表达自由的场所,也为人们的信息交流、通讯甚至市场交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方便和快捷。互联网对传统大众传播模式、对教学和科研方法、甚至对年轻人的思维方式的形成都产生了并将继续产生巨大的影响。

就世界范围而言,我们是市场经济的后来者,也是法治、依法治国的后来者。但是就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而言,我们已经不是后来者,更不是弱小者,而是位居第二的泱泱互联网大国。发展趋势还表明,以我们的人口之众多、经济发展之快速,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排名第一的互联网大国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如何在一个市场经济刚刚起步、法治发展初期的国度里,对高速发展的互联网空间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这既是对立法者、法学家和法律实务者的挑战,也是时代赋予他们建功立业的机遇。

互联网空间既是现实物理空间的延伸,又相对独立于现实物理空间。现实物理空间的法律多数可以适用于互联网空间的人际关系和纠纷之解决,但是互联网空间的一些特殊问题则需要新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研究互联网空间的法治,首先,要求对在现实物理空间已有的法律资源进行系统的梳理,确定哪些可以适用于互联网空间。其次,需要对互联网空间的新问题进行研究,找到它们的特殊性,然后对症下药,开出互联网上法律理论和规范的良方。

互联网上的法治问题,涉及国家法律体系的各个方面,包括宪法方面的课题(如互联网空间的言论表达自由)、程序法和冲突法问题(如互联网上侵权案件的管辖与法律适用)、行政法问题(如互联网安全)、刑法问题(如互联网上的犯罪)、民法问题(如电子商务、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人格权保护、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域名保护)。一个项目和一本书不可能包打天下,从而解决互联网上所有的法律问题;相反,我们认为对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更有希望达到成功的彼岸。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将研究聚焦于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包括作为中间服务商的ISP的中间责任、互联网上侵权案件的关系与法律适用、名誉(商誉)权的法律保护与互联网上名誉(商誉)权侵害的实务和特殊理论问题、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与互联网上侵害隐私权的特殊问题及个人数据资料合理利用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电子邮件的隐私权保护和侵权责任、互联网上的著作权侵权实务问题、互联网上的域名保护与侵权责任实务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不可能脱离侵权行为法、人格权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但是更值得深入思考的是名誉、隐私等人格权在互联网空间保护之特殊性以及侵权的特殊构成要件与责任之特殊规则。而对互联网上著作权、域名的保护之研究,则更应当注重司法层面的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的经验。

我们无需羞于承认自己是互联网法治研究和实践的后来者。后来者有后发优势,我们可以借鉴别人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以他山之石攻玉。因此,在研究互联网的法律问题,尤其是互联网上的人格权保护与侵权责任问题时,我们十分重视国际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盟)的经验,注重发达国家(如欧盟成员国、美国、日本)和地区(如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无论是欧盟的“政府主导”,还是美国的“企业自律”,甚至我国台湾地区在个人数据资料保护法律中引入侵权责任的做法,在本书中都尽可能全面介绍,并分析优劣以备参考。

“网上侵权的法律调整”或“互联网上侵权问题研究”这样的课题,既是一个民法学的研究课题,也是一个网络法学或信息法学的研究课题。对网络上的侵权问题进行研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1)与互联网上侵权密切联系的技术方面的问题:(2)互联网经营者(网站经营者)的实际经营情况。如果离开对这两个问题的探讨而研究网络上的侵权,则有可能纸上谈兵。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解剖了主要中文(简体)网站的隐私权政策及其实践,并将这些网站的隐私权保护政策与政府网站、企业网站和相关英文网站的隐私权保护情况进行比较,试图得出实证性的结论。同时,我们还对威胁隐私权的两种计算机程序即木马程序和Cookie进行了探讨,以期找到规制这些程序之使用的技术和法律对策。

法律理论是灰色的,而司法实践之树常青。法院并没有等到法律理论成熟、法律规定齐备之后才开始互联网上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侵害和域名争议案件的审判。相反,法官们以基本法律原则为指导,不断摸索和寻找审理互联网上侵权案件的规律和对策,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实践经验上升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普遍遵循的规则。总结审判实践的经验对于互联网上侵权问题的研究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此,除了在各章的研究中注意对相关案件的分析外,我们还专门用两章分别讨论了互联网上著作权侵害案件和域名争议案件的审判实践问题,希望从统计和实例分析中发掘和认识“活的规律”。为了获得最有说服力的结论,我们邀请了我国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代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资深法官和审理域名纠纷的代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资深法官完成这项工作。

通过对互联网上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对侵权法和人格权、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研究、实证研究和对部分网站经营情况的解剖以及对有关计算机程序的分析,我们获得了如下启示:

1、互联网正在深刻和广泛地影响人类的生存和生活方式,互联网空间的法治建没是一项紧迫的任务。而在我国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刚刚起步、互联网高速发展的社会,加强互联网空间的法治建设更是当务之急。

2、互联网空间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互联网上的人格权、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责任问题。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借鉴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地区)的经验,是完善互联网上民事权利保护和侵权责任法制的主要途径。未来的民法典可以对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大量的制度建设还有赖于各种特别法和单行法的规定。

3、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有许多特殊方面,其中ISP和网站经营者的中间责任是其最典型的代表。ISP对他人在网络上的侵权行为承担过错责任,而且法律应当对责任作出必要的限制。这不仅是由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状况决定的,也是产业发展政策、国际经贸环境的要求。

4、互联网上侵权的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的相对不稳定性,尤其是互联网上信息传播不受国界、法域的限制,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的侵权案件管辖与法律适用的规则。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地区)试图对这类侵权案件的管辖和法律适用制定出新的规则,但是所有这样的尝试都还没有取得足够的说服力。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将是法律界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5、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主要侵害人格权和无形财产方面的权利和利益,最常见的是对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等权利的侵害。因此,调整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应当以这些权利的保护以及责任规则为重点。具体而言,应当在相应的特别法(如电信法、隐私保护法、个人数据利用和保护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等)中突出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并设计出适当的侵权责任规则。在互联网空间,人们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言论表达自由,与现实物理空间的情况相比较而言,法律的利益平衡可以向言论表达倾斜。

6、互联网本身具有非集中管理性的特征,对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规制,除了需要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审判外,互联网行业的自律也有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我们国家主管部门可以积极支持与扶持相关行业协会的自律工作,鼓励其制定业界的某些共同标准和行规。

7、互联网具有无国界性的特征,这就要求各国在互联网法治建设方面采取相互合作而不是相互隔绝的行为。合作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共同标准的制定或借鉴、人员培训与信息共享等。国际合作的最高层次是签定互联网空间的一系列条约。

8、某些在互联网上使用而对人格权,尤其是对隐私权构成严重威胁的计算机程序,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必须予以重视,或者严格规范其使用范围和目的(如Cookie),或者严格禁止使用。木马程序即属于应当禁止使用的,因为它以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为主要乃至唯一存在目的。对待这一类程序,应当向对待自然界破坏生态平衡的有害植物一样,采取坚决的禁止态度。

法治建设的思考范文12

在农村人口尚占绝对多数的中国,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难点在农村,重点在广大的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村依法治国进程取得一定成效,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的法治素质有所提高,依法治理的环境获得改善。但是,与城市和经济发展速度相比较,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严重影响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1.农村法治的含义

农村法治是指在国家法与民间法良性互动的基础上,以实现村民自治为核心、以培育农民的民主、平等和自由理念为目标、以建立保障农民基本权利的公共机制为关键的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力量的有机统一。

2. 农村法治的特征

2.1农村法治建立在国家法与民间法良性互动的基础之上 所谓国家法,可以被一般地理解为由特定国家机构制定、颁布、采行和自上而下予以实施的法律。此外,国家法还兼指其所构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而民间法主要是指这样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对于农村的法治实践,既不应理解为是国家法律制度或秩序对农村非正式制度或秩序的简单“吞并”、“改造”和“挤压”,也不应理解为是农村非正式制度秩序的完全“自治”及对国家法律制度或秩序的分庭对抗与平起平坐,而应当理解为是两者在农村社会中的相互“分工”及“配合”,也就是说国家法与民间法要建立一种良性互动机制。

2.2农村法治的核心是实现村民自治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最薄弱环节。而村民自治的实行,充分体现了群众当家作主的巨大成就,初步确立了村级民主建设的原则和框架。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增加了基层工作的透明度,有力地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提高了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为农村进一步改革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人民群众自己的民主行为,即参与基层政权的活动,参加基层经济组织的决策、管理与监督,进行基层社会生活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以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从而逐渐形成人民管理国家的必要的政治行为基础和社会心理环境,加快基层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民主化进程,从而使农村社会生活走向民主化、法治化的轨道。同时,村民自治的真正实现就成为了农村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

2.3农村法治建设的过程应该是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两种方式的有机统一 中国已经走上了一条与社会演进型法治相区别的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事实上,法治实践通常也被理解为:国家法律制度或秩序的不断向外扩张,特别是向广大农村地区及农村非正式制度或秩序的不断向内收缩的过程。但是在农村,当国家法律与中国民间社会传统的伦理、习惯和民众法治心理有较大差异时,法律实施的效果肯定是不尽如人意的。社会自己演进而来的“民间法”有着很深厚的民众认同基础,因而也具有了强大的实施力量。法律的力量根植于人们的社会经验之中,正是由于人们凭经验感觉到法律对自己来说是有益的,所以才能够用真心去支持和拥护法律。 “民间法”是产生于中国本土社会的一种社会规范,它在社会所产生,同时又制约着社会成员的行为,由于产生在社会成员的社会实践中,它易于为其调整对象所接受,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事实证明,当前的乡村法治是不成功的,乡村社会不认可超越他们需求的现代法律制度,农村法治建设走一条社会演进与政府推动相结合的道路才是现实的选择。

3.优化农村法治环境,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3.1新农村法治建设应全面贯彻法治原则 基本法律原则是对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的确认和体现,对于一个法治系统的构建和运行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意义。在新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要恪守基本法律原则,保证农村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根据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目标定位和适用范围,按照法律原则的自身属性和要求,

3.2培育农民现代法律意识 落后的法律意识与加强新农村法治建设的需要极不相称,要在农村全面实行法治,必须将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法治精神的建立,作为农村法治工作的重要环节。

3.3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与自治制度 目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对传统农村社会以宗族关系和伦理调整为中心的管理模式的一种变革。但由于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和农民自身素质的限制,村民自治还不健全、不规范,尤其是农村封建意识和宗族观念的消极影响还远远没有完全消除。因此,必须把依法推进村民自治作为新农村建设一项基础性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基层民主管理的层次和水平。要坚持以民为本,把保障和实现村民的民利落到实处,教育和引导村民增强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要完善各项制度,逐步实现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