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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时间:2023-06-08 11:00: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第1篇

关键词:企业 风险防控 建设

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作为一个现代企业,从企业成立、日常经营管理到解散清算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保障与约束。大到投资经营决策,小到日常经营管理,只要是因不了解或违反有关市场运营、行业规范、劳动和人事管理制度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而产生的不利后果,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法律风险的范畴。简单地说,企业法律风险就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不了解或违反法律规范而产生不利后果的风险。

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活动的基本元素,必然要接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法律风险防控主要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必须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是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企业的经营活动离不开法律的约束,规模越大,发展速度越快,面临的风险就越多,企业在不断积累资产和财富的同时,要不断增强自身风险防控能力,保障企业的平稳发展。

(三)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组成元素,除了以生产经营获取利润为目的以外,还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不仅是股东利润的保障,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需要和国家经济实力的重要保障。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指导思想与主要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必须同时具备完整性、科学性及有效性,这样才能真正地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服务,切实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员参与、全方位防控原则。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在参与人员和涉及领域方面都体现出了全面的原则。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需要全员参与,包括公司的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涉及的领域包括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贯穿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法律风险防控要从源头开始,要贯穿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实现全程监控,全过程管理,真正把法律风险防控融入到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去。

(二)规范运作、有效监管原则。法律风险防范需要有切实可行的监管流程和明确的制度保障,包括风险信息的收集、评估、防控措施、应急预案等,都要有明确的制度控制。特别是关键部门和关键岗位,要明确自己在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和作用,制定切实的防控制度。

(三)切合实际、动态调整原则。市场经济瞬息万变,企业外部法律环境也在不断变化,因此,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应该是一个动态的系统。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新的法律风险种类的出现,法律风险影响范围和强度的变化,企业的风险防控系统都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是在企业法律风险总体思想的指导下,以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为中心,由企业高管层、职能部门和其他员工共同参与的,对企业潜在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确定防控策略,并进行风险防范、转移、降低或消除的全过程。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主要从以下层面做起:

(一)建立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确定企业法律顾问的核心作用。企业法律顾问是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核心人员,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充分发挥主导和监控作用,主要是承担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确定企业管理层、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职责和任务,推动机制的落实和实施。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实施具体法律管理手段,不断完善内部法律管理制度和流程,对具体经营管理环节提供法律分析意见,实施法律风险调查,进行法律风险论证,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提高法律管理效率和水平,在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嵌入法律管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二)规范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流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以事前预防为主,应具有主动性和计划性,主要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控更新三个阶段,三个阶段相互独立也相互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第一,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风险控制的第一个阶段,主要是对企业内部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企业外部宏观经济政策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分类、排序等,确定风险源和重要风险。第二,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企业存在的各级法律风险制定防控方案和具体的防控措施,采用不同的手段对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转移、降低、消除等,实现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补救。第三,风险监控更新。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风险影响程度的变化,企业的风险信息库要保持更新,对新产生的风险和发生变化的风险重新进行评估,制定防范措施,保持企业的风险管理与企业发展实际相适应。

(三)实现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控制,重点监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来源于企业经营管理,要融入到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去,不仅要对重要项目、关键过程进行防控,还要从整体上控制法律风险。公司针对对外合同、市场拓展、劳务管理、财务管理等,进行重点监控,将其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实现全过程跟踪。

第2篇

摘要:在当代社会文明中,法律规范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然而近年来,在高等学校这个“微型社会”中,屡屡出现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诉讼案件,不仅学校的正常管理秩序受到影响,学生平日里的课堂秩序也多少受到波及。从根本上来看,法律诉讼事件的屡次发生与学校学生的管理工作有着密切联系。本文以此为中心,对高校学生的管理工作法律风险和相关的防控体系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风险防控体系

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律风险的诱因

管理工作行政化。高校的管理工作大多遵循着传统的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学校作为权力的主体一味地对学生下达各种管理要求,却忽视了当代学生大多是思想独立的个体,甚至部分学生的思想较为叛逆。尤其在接受过高中时期政治思想的教育后,多数学生们培养了较强的法治观念和思维,充分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渴望平等和民主。而学校的管理工作者却忽视了这一点,无视了学生的发展个性,仍旧套用着传统的行政化模式,导致学生和学校之间矛盾频发。防控能力不足。防控能力主要体现在当风险可能出现时,相关人员的防范、化解和处理能力。而当前,多数高校的管理人员在该方面位于“救火”层面,即只有当风险出现时才会进行处理;而非“防火”层面,即在风险刚刚冒出苗头时便及时将其掐灭。举个例子,几乎每一所学校的走廊间都会配备灭火器,但是学校内真正会正确使用的教职工却寥寥无几。甚至如果校内出现学生食物中毒、或是人身安全遭到损害的情况,相关的管理人员不能够及时进行处理(比如及时报警),反而不知所踪[1]。诸如此类的情况,都加剧了学生和学校管理层之间的矛盾,导致法律风险大幅增加。

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相关构建

加强法治宣传。思想是行为的指引,先懂法而后才能够守法。在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一支具有充分法律意识的队伍是做好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学校要大力加强相关的法治宣传,无论是管理层的工作者,还是被管理的大学生,都应尽力确保纳入宣传范围,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引领双方更好地约束自己。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的管理岗位的负责工作不同,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存在差别,因此学校应该做到具体方面具体分析,对各个岗位的管理工作法律风险总结分析,有针对性地展开宣传普及活动、安排活动内容,保证宣传的效果。在宣传方面,校方可以多借助主题讲座或者班会的形式进行,并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作用,剪辑宣传片并播放,引领学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以降低管理工作的法律风险。制定并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在实际工作中,一份责任明确的规章制度是工作合理有序进行的保障。学校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管理工作中学生的个性和特性,结合国内相关法律制度,制定一套明确且完备的规章,清楚列出管理人员和学生的不同权限。值得注意的是,校方在制定规章时,应当把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纳为首要原则,充分展示民主性,在不触犯法律、触及他人的利益的前提下,给予学生一定的自由言论权,尊重学生的提建议权,并且认真听取学生的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校方可寻找专业的法律团队,从专业的角度进行指导,以推动有关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2]。改革创新传统的工作体制。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学生能够全面发展,只是由于师生之间关系处理不够妥帖,导致管理出现反效果。因此,在构建防控体系时,校方要尤其注意民主和平等精神的体现,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建设融洽的校园氛围。平日里,管理层的教师切忌“高高在上”,以学生为主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素养,通过人格的魅力“征服”学生而非命令学生,培养建立学生的认同感,引导学生从叛逆和偏见逐渐向主动接受意见并发生改变而转变。在这个过程中,管理人员可以充分利用校内社团、网络平台等媒介,扩大思想教育的范围。另一方面,校方可以定期组织管理层教师的培训指导活动,充分结合不同的管理岗位的实际需求,及时更新管理人员的管理观念和服务意识,有选择性地提升其职业知识技能素养,促进良好、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并以此扩至整个校园,以尽量减少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综上所述,高校和学生之间的管理工作虽然存在着行政管理的特点,但随着时代进程不断加快,平等、民主、公正、法治才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的主旋律。因此高校在对学生进行管理时,要切实注意观念的转变,克服传统的官僚主义,真切做到以学生为主体,依法对学生民主地进行管理,加强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普及,及时更新陈旧的观念,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工作机制,有效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建设和谐校园,为国家和民族培养人才。

第3篇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4)06-000-01

摘 要 核电是清洁、高效、安全的能源,目前核电企业已成为市场电力供应重要来源,在国家的保障能源供应安全、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对于法制建设要求、不断变化的外部市场环境和核电企业自身发展要求,作为法律风险防控中重要一环,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越来越受重视。建立和完善核电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推进合同管理效率,优化合同管理体系,是追求卓越核安全文化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 核电企业 合同 风险防控

目前从核电企业商务合同部门的工作流程来看,主要有采购合同和总包合同两个合同管理种类,其中采购合同管理是针对核电企业所需的物项或服务所进行的活动,包括从提出采购需求开始一直到验收物项或服务为止的全部活动,包括外委服务、紧急采购、零星采购等合同管理。而总包合同管理是针对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报价、合同谈判、条款确认、合同执行等管理工作。核电企业归口商务合同部门作为合同管理主体,需要建立一套从前期准备、签署以及合同义务履行相对完整的合同管理和法律风险管控体系。

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偏差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在日本福岛核事件发生后,国际核法律界正在反思国际核法律体系,国内也在推进《能源法》和《原子能法》的拟定和出台工作,核电企业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外部法律环境,从企业内部来说安全和质量控制将提升到一个新高度,要求核电企业将合同管理作为利润源之一。因此合同管理面临更多压力和风险,其中的合同法律风险包括交易主体的合格性、合同签订前法律风险(包括要约、承诺、承包商选择和控制、签订前的内控流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以及合同管理风险包括合同管理组织体系的风险、合同管理人力资源风险、合同管理制度风险、合同管理流程风险和合同信息管理的风险以及核电企业特有核法律风险。

为了做到对合同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核电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经营性质和范围,与合同管理模式相匹配,建立分工明确的组织机构,做到从承包商选择开始到合同签订的过程文件逐渐审批,层层监督,建立科学完整的合同管理体系,包括:一个核心:追求卓越的核安全文化和全员的法律意识;二个体系融合建设:合同法律风险管控与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融合建设;三个支柱:归口管理的合同管理部门建设、合理的合同管理流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四个屏障和四个“有”原则的落实;实体、个人、管理、组织屏障和有人负责、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人监督;五个阶段风险管控:合同主体风险、合同内容合法性风险、合同签订风险、合同履行期风险、合同管理风险;六个内外部力量推进持续提高;审计、效能监察、质保监查、廉洁建设、自我评估、对标管理。

编制实用性强的合同范本,从条款入手,将合同风险降到最低。按照合同类别特点编制参考合同范本,其条款应尽可能涵盖此类合同所要约束所有内容,合同条款尽最大可能严谨、周全,明确约定有关质量、数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违约责任、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争议和纠纷的解决等条款。参考合同文本初稿应该让企业法律顾问审查把关,待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从而做到合同条款的合理详尽、并能更好的维护甲乙双方权益,规避风险。

建立合格供方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合格供方库的承包商,需通过主体资格审查,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审核承包商相关资质,或者委托认证中心进行主体资质审查,审查包括查明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信用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并掌握相应单位的证明材料。将资格审查合格的供方,分门别类放入合格供方库中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供方库中的合格供方进行质保评价和源地审查,随时将考核不及格、承揽项目表现差的供方从供方库中删除,并补充新的合格供方。企业的一切经济合同签约对象都应该来自于合格供方库中,防范由于签约对象的不合法而导致的合同风险,从而更好的规避合同执行风险。

建立合同法律风险管控体系长效保证机制,第一、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到位,建立全员的法律和风险防范意识;第二、责任到位,合同管理部门和法律部门作为合同风险管控的牵头管理部门与合同协同单位责任划分明确,特别要落实总法律顾问作用,保证从决策和管理高度落实法律风险防控;第三、执行和持续改进到位,核电企业已建立了合同法律风险管控体系,让每个员工贯彻执行将保证风险防控落实到位,同时风险防控需要经验反馈,不断进行体系创新、体制健全、机制完善,持续改进。

虽然建立了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并落实了防范措施,但是法律风险仍然可能产生。因此需要核电企业考虑应当具备相应的合同法律风险应急预案制度,保证法律风险事件一旦发生能够得到及时、有序的解决。法律事件发生后,应该尽快按既定的评估制度和方法对该法律事件可能造成的财务利益和品牌企业资信等方面进行评估,然后由法律人员介入管理,建立重大案件统一处理,通过核电系统的状态报告系统,通过分析找出根本原因并及早采取防范措施,及时进行经验共享,提高处理纠纷能力。

第4篇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合同风险;合同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F4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5-0114-02

一、概述

(一)研究背景

2004年6月1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2006年11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了《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纲要》。

2008年6月,长庆油田公司根据国资委与集团公司相关文件,制定并了《长庆油田法律风险防控手册》。

(二)研究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与全球经济一体化,中石油在国际市场的上市,使得采油厂作为油田企业的主干业务领域单位,在发展的同时,面临着日益增多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合同风险的增加。本文以采油厂合同领域风险防控工作为切入点,分析目前采油厂普遍存在的合同法律风险,针对面临的问题,提出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的意见,并希望能为油田公司法律防控体系建设提供素材。

二、采油厂合同风险现状及存在问题

合同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简而言之是由合同约定引发的法律风险的可能性。

(一)合同订立前的法律风险

1.合同签订时,合同相对人必须拥有合同签订主体资格,对于某些行业的市场准入必须取得资格,若不能满足特殊资质要求,或超营业范围签订合同,有可能就会造成合同无效。

2.挂靠企业往往不具备相关资格,而借以有资质的企业与采油厂签订合同,一旦发生合同履行后的纠纷,有可能因为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导致合同无效,油田企业也将难以通过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得企业利益蒙受损失。

3.与不具备履约能力相对人订立合同的风险。实际工作中,一旦发生超注册资金签订合同的情况,一般的处理方式是要求第三方为合同相对人提供担保,保证总注册资金高于合同标的金额。但实践中,会发生一个被担保的合同相对人同时签订多个合同,或是本身与采油厂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方为合同提供担保,虽然单个合同表面上提供了足额担保,但还是无法实质性达到所有签订合同的标的金额,因此存在因相对人履约能力不足而导致大量合同履行风险的发生。

(二)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

1.与不具备权或资格的自然人签订合同。由于油田生产多在野外或偏远乡镇,合同业务办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办理过程中常常发生与不具备权资格的自然人签订合同、代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或在权终止后签订合同的情形,从而引发合同效力待定,可能不被合同相对人追认而导致的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2.合同内容填写不当引发法律风险。由于合同兼职人员岗位设置相对不稳定,且从业人员素质、责任及法律意识不同,造成合同填报过程中合同主要条款信息填写的错误,就有可能会造成合同理解歧义、产生漏洞风险,给后期结算付款带来问题,引发法律风险。

3.事后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采油厂往往因生产任务重,存在大量先开工后签订合同的情况,从而引发了事后合同。造成了由于合同不及时签订,不能有效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而导致的相对人履约不当对我方造成损失和引发纠纷。

4.合同不能即时生效的法律风险。日常工作中,相对人往往不积极办理合同生效手续。而不经生效的合同不能够起到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目的,引发法律风险。

(三)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

1.我方人员不充分了解合同约定,不能够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为合同相对人提供履行条件而引发履约不当的法律风险。

2.对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由于长期合作的信任或疏忽,我方未能及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约定目标无法实现的法律风险发生。

(四)合同变更的法律风险

实际工作中,合同履约不能够及时掌握履约状态与原合同约定内容之间的变化差异,而油田滚动开发的生产实际又产生了大量原合同签订时未能预计的工作情况,以及根据投资情况调整合同单价等,往往不能够及时将所需变更事项经双方协商,书面变更;一旦合同没有及时变更而发生法律纠纷,将会使得油田企业在搜集证据方面相当困难,并因此可能被视为合同未做变更,必须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五)合同终结的法律风险

1.在采油厂合同运行中,大部分生产建设项目合同验收能够做到施工方、建设单位、监督(监理)单位三方参加,但仍有部分合同缺乏第三方参与验收,监督力度不足,从而引发合同不按照约定履行的法律风险。

2.验收、核定结算金额人员资质风险。实际工作中,岗位人员配备的不足使得往往参与合同验收工作的人员不具备资质要求,或是参与验收工作的人员同时参与核定结算金额,产生不兼容岗位的人员工作重叠,有可能导致合同终结时对于履行结果确认无效的法律风险。

(六)合同解除的法律风险

现实中为了提高合同签订及时率,采油厂在年初签订大量产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由于投资渠道不同,往往年底在调整投资时,使不同区域内投资单价存在差异,单价不同直接导致合同结算价款的不同,原合同已无法履行。若不能及时解除此类合同,妥善处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则有可能使采油厂处于合同不能履行的被动境地,引发违约风险。

此外,也不排除因为市场价格浮动原因,对方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恶意解除合同,造成企业利益受损的风险发生。

三、如何进一步完善采油厂合同领域法律风险防控建设

采油厂合同管理中之所以存在诸多合同风险,很大程度上由于制度上的不完善以及法律资源相对匮乏而引发。因此合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必须将管理制度与法律资源配置有效相结合,提高合同风险重视程度,完善合同相关管理制度,提供足够的统一实施标准,充实法律人员从业队伍,提高合同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有效规避合同法律风险。

(一)合同签订法律风险防控

1.建立健全采油厂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合同(法律)管理部门参与合同相对人资格准入的审查,在实际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前审核对方资质,严禁“挂靠”;将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单位排除出油田市场;有效降低合同签订法律风险。

2.明确规定合同担保制度,杜绝多重担保、相互担保的情况发生,保障所有合同相对人履约能力与合同履行内容相一致,避免因相对人履约能力不足导致的大量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发生。

3.严格落实法人授权签约制度,切实保障有资格的自然人代表企业签订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4.进一步加强合同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合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提高合同工作能力,在合同上报时提高合同文本的严密性,缩短合同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从签订部分有效防范合同风险,保障采油厂签订合同及时、完备、有效。

5.开工前签订合同,有效防范合同风险必须做到事前签订合同,充分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有效保障采油厂合同权益,降低法律风险。

6.提高我方工作效率,保证及时有效签订合同,并要求合同相对人同样及时办理合同生效及结算等相关手续。

(二)合同履行中法律风险防控

1.明确合同履行的参与监督部门,对于目前无监督部门参与的合同履行增加监督部门,不仅在事前监督相对人准入,而且要在事中使监督部门参与合同履行,保证合同真实、有效、按约定履行。

2.加强合同履行参与人员的合同专业培训,使其充分行使我方合同权利、履行义务,严格监督相对人一方按合同约定充分履行合同义务,防范相对人违约或不充分履行义务导致的我方利益损失,最终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合同利益的实现。

(三)合同变更法律风险防控

充分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书面签订变更合同,保证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效维护我方利益,降低法律风险。

(四)合同验收法律风险防控

指派有资格人员参与合同验收结算工作,避免对于合同履行效果确认无效的法律风险。

(五)合同终结法律风险防控

首先在约定合同履行期限时,应当充分预计到合同主体内容履行时间以及后续结算账务处理时间,避免账务处理超出合同履行期限;其次,在合同履行终结办理完成后,继续监督账务处理的履行情况,在内控要求的半年合同履行情况检查中及时检查账务处理情况,对没有及时付款合同提出法律意见,督促其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内及时完成相关账务处理,防范违约法律风险。

同时,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沟通、协作;在已有合同法律风险点的基础上及时跟踪测试,充分发现各业务领域存在的法律风险,实现动态合同风险管理。

四、结束语

通过对合同法律风险的梳理、识别,分析合同签订、履行、终结的不同阶段以及同一阶段不同种类的法律风险成因、影响及发展趋势,预测风险水平,制定防控措施,才能够为构建合同领域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奠定坚实的基础,从而制定出具体、有效的个别防控措施。

由此延伸至采油厂整体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必须从各个领域横纵向切割,即同一业务领域在不同阶段的风险防控以及同一业务领域不同类别的具体风险发生时的防控交叉分析、评估,提出防控措施。此外,防控措施的有效实施除了明确提出的防控措施外,必须完善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从行为的源头上规范企业以及个人的行为,防范法律风险;加强法律资源的投入,增加法律从业人员、提高法律人员专业素养,建立更加完善的采油厂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第5篇

摘要:本文由近年来医患纠纷案件的不断出现出发,首先界定了何为医疗法律风险以及它的特性,接着提出了医疗法律风险的防控要遵循全面和前瞻性的原则,最后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医疗法律风险的防控措施。

关键词:医疗法律风险;防控;原则;措施

一、前言

最近几年,随着国家依法治国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广大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然而,“看病难”和医患矛盾的不断出现,使得医疗纠纷案件不断涌现。为了更好地规范侵权纠纷责任,我国于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了医疗法律风险的防控。医院的主要职能应该是治病救人,发展卫生事业,但是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是,如果医院对医疗法律风险的防控不够重视,很容易就陷入到大量的纠纷乃至诉讼之中,更有可能面临巨额的医疗赔偿。本文将重点讨论医疗法律风险的防控原则,希望能够给医学管理研究界一定的建设性意见。

二、医疗法律风险及其特性

医疗法律风险是指医院在治疗患者的过程中,由于自身的错误或者患者方因疏忽造成的患者的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从而出现纠纷乃至赔偿的风险。这里的过错和疏忽可能是治疗方专业性错误甚至是非专业性的疏忽,也有可能是患者方自身对治疗的不了解造成的。总的来说,医疗法律风险具有以下几方面特性:

一是广泛性。这里的广泛性不仅仅是地区和疾病种类的广泛性,更加体现在医疗法律风险发生领域的广泛性。医疗过程本身就直接与患者的人身安全息息相关,因此不得不说医疗行业是个真正的高风险行业,而随着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高科技设备、技术、手段、治疗方法、药物被应用于医疗实践,也进一步增大了医疗法律风险产生的几率。另外,由于患者往往对疾病一知半解,许多突发、并发的症状以及药物或者治疗带来的副作用也常会被患者认为是医疗方的过错造成的。

二是强制性。国家对医疗侵权责任是由严格规定的,一旦发生必须强制性赔偿。这种医疗法律风险发生结果的强制性造成的结果就是,医院的治疗变得越来越小心,在这样的强制性考验下,许多医生以不犯错为出发点,至于治疗方案是不是对患者最有利则不予考虑。这也是患者对治疗方的诟病之处。

三是可预见性。绝大多数医疗事故的发生其实是可以预见的,某种错误的处置导致的结果,医生是能够根据理论和经验判断出来的。既然医疗法律风险发生结果是可预见的,既然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的责任方应该如何负责和赔偿的法律义务,那么我们就应该在事故或疏忽发生之前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控制。这种措施可以是制度上的严格要求和执行,可以是医疗人员自身水平和素质的提高以及小心慎重地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这正是医疗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组成的要素之一。

三、医疗法律风险的防控原则

一是全面的原则。我们知道,在医疗过程的各个方面乃至于医疗事业的各个方面都可能存在着医疗法律风险,只有风险高低、或多或少的差别,这就需要我们必须采取全面的原则,要全面地加强对整个医疗活动的管理,全方位地进行防控。具体地说,应该注意三点:第一要保证过程的全面性。必须将这种全面的管理和防控贯穿于整个医疗活动的全过程,既要对整体有所把握,也要对全程的各个细节进行梳理和监控。第二,要保证人员的全面性。必须提高全体医疗人员的风险防范水平,加强法律教育,引导全体医疗人员在保证科学、合理地为患者提供治疗服务的同时,具备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第三,要保证手段的全面性。要从医疗人员的自身实际出发,从不同科室的业务性质出发、从学科治疗的特点出发,灵活财务多种医疗法律风险防控手段,绝不能流于形式和手段单一、不切实际。

二是前瞻性的原则。医疗法律风险的最佳情况即是实现事先防范,也就是我们进行的各种防控手段要具有前瞻性。事后的补救要么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要么耗时耗力耗资源,要么反而造成患者的疑虑。可见,事前措施优于事中措施,事中措施又优于事后补救,因此,我们所采取的措施要保持前瞻性:尽早、尽快。

四、医疗法律风险的防控措施

(一)制度上的医疗法律风险防控措施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要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具体情况,制定出一整套科学有效的医疗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并严格执行。要建立专门医疗法律风险管理部门,并制定专门的负责人。医院和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即为医疗法律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要起带头作用,与专门的风险部门相配合,严格执行风险防控制度,形成并不断健全整个医院的医疗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二)思想上的医疗法律风险防控措施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要在不断提高医疗人员业务水平的基础上,经常组织全体医疗人员学习相关知识,加强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医疗人员的医疗法律风险防控。只有提高思想上认识,才能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更好地履行医疗法律风险职责。

(三)要广泛收集医疗风险方面的案例、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通过对这些医疗风险信息的了解和学习,找出问题发生的原因,避免自身发生类似的状况,提高医疗法律风险防控的效率。(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法学)

参考文献:

[1]“医疗法律风险的防控”专题讨论会综述——加强制度建设化解医疗风险[J].医院院长论坛,2008(4).

[2]孟晶秋,姚峥嵘.对医患纠纷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思考[J].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3]齐璐璐.从侵权行为法视角重新审视医疗损害赔偿制度[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07(6).

第6篇

1.必要性分析

(1)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目前,我国港口货物吞吐量已连续8年保持世界第一,全球十大港口中,我国大陆地区独占8席。港口企业强调“事后补救”,忽视了“事前防守”和“事中控制”,这种高风险的发展模式为经济活动中可能的欺诈、违约行为制造了机会。

(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

当前,国有资本仍然是港口企业的主要资本来源。国有资产与民营资产相比,保值、增值的难度更大。其根源之一就是港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风险防控体系没有建立,缺乏必要的风险防控手段。构建港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仅可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还可以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最终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港口企业转型发展的需要

法律风险防范作为港口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可以规避发展中面临的风险,减少直接经济损失;又可以树立企业诚信形象和服务品牌,作为无形资产提升核心竞争力,对港口企业实现转型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特殊性分析

由于港口企业资本构成、经营模式以及战略地位的特殊性,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也要结合其内部管控模式的特殊性和其外部法律环境的特殊性。

(1)内部管控模式的特殊性

当前,我国港口企业基本实现了属地化管理。受长期政企合一管控模式的影响,港口企业生产经营仍然受到政策和市场的双重影响。同时,港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基础薄弱,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往往通过以往经验处理经营和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与纠纷,加大了港口企业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难度。

(2)港口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特殊性

一是港口企业在装卸业务中的法律地位存在着较大争议。国内大多数学者认为港口企业的法律地位应该属于“独立合同人”,如果造成货损,只能基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来提出抗辩,无法享受《海商法》中承运人所享有的抗辩和赔偿责任限制,这无疑加重了港口企业的负担和风险。二是港口作业涉及标的额巨大,一旦发生货损货差事故,如果没有相应的合同条款来明确权利义务,将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三是识别风险的法律依据较为复杂。港口作为承接国际贸易和运输的连接点,随着国际贸易规则和国际运输规则的统一化趋势,法律依据不仅包含国内相关法律,还包含大量国外法律以及国家条约。四是港口企业法律风险和自然风险、商业风险、财务风险等具有较强的伴生性和转化性。

二、构建港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对策

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南京港务管理局,2010年12月完成改制重组,组建南京港集团。南京港集团是南京港的主体,也是南京港最大的公共港口经营人,主要从事石油化工、煤炭、矿石、件杂货、集装箱等货种的港口物流服务。随着南京港集团与战略投资者、供应链上下游客户以及社会各阶层的合作与交往逐步加深,面临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和多元化。南京港集团致力于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1.以制度建设为根基,构建全方位、闭环式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一是完善集团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是南京港集团所有管理制度制订的依据,也是管理制度有效执行的保障。集团以改制重组为契机,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架构,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司章程、产权制度、股权结构以及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公司治理制度,实现对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二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基本制度。集团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生产经营、财务管控、投融资、工程建设、安全监管等制度体系建设,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供规范严谨的运行环境。三是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集团从合同管理入手,规范法律事务管理程序,强化从业人员法律意识,逐步建立起由法律风险信息采集、要素识别、风险评估、防范方案制订、措施实施、结果反馈等环节构成的全方位、闭环式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

2.以合同管理为抓手,提升法律风险防控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合同是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的成果体现,是法律风险的重点领域和核心地带。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需要高效安全的审批流程。《南京港集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了合同审批的制度化流程,通过梳理和规范业务、商务、建造等标准合同范本,提高了合同管理的标准化水平。通过合同管理的先试先行,推动了集团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进程。

3.以信息化建设为导向,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植入企业管理流程

为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形成的法律论证边缘化、法律意见搁置化、法律救济滞后化的问题,南京港集团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平台,探索建立重大决策法律风险前置论证制度、重大事项法律风险即时预警制度以及重大案件法律服务跟踪分析制度。集团将风险管控作为重要模块,在制定信息化规划和建设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过程中逐步完善权限设置及流程控制,满足集团及下属参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在风险管控方面的需求。

4.以企业文化建设为契机,全面提升员工法治意识

第7篇

1、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包括因合同订立不够规范和完整引发的法律风险以及合同履行中没有完全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履行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是一种完成比较彻底的合同履行方式;诚信履行的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要做到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只能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要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要求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一种履行方式。一旦合同当事人不按照全面履行原则、诚信原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原则履行合同就会产生法律风险,就会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2、企业兼并、改制和上市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并购会涉及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法律法规,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巨大,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在企业的改制过程中,由于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或不负责任,往往会出现用企业的财产对外担保,形成各种隐性债务,导致企业财产大量流失,更有部分企业管理者利用企业改制机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分企业财产,一旦陷入诉讼,则会面临受到法律惩处的风险;企业上市可能涉及违法买卖国有资产等法律风险;对已上市的公司而言,如果不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那么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可能面临诉讼,公司可能会出现被摘牌的法律风险。

3、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虽然肉眼看不见,但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国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重视,相对于国外来说国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重视远远不够,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由于保护不得力,导致企业自己的商标被仿冒、自己的专利被别人抢注、创造发明成果被别人窃取,或者自己盗用别人的知识产权成果,不断陷于被别人的泥沼中,这样不仅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还弄得管理人员身心疲惫。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来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4、企业财务税收、重大诉讼、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

财务税收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隐瞒收入、虚报利润、账外资金循环、偷税漏税和上市公司违规披露财务信息;诉讼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败诉、无意义胜诉、劳动权益纠纷、群体性纠纷、公益诉讼和潜在的刑事诉讼风险。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涉及面试、试用、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待遇、员工离职等系列问题,诸如此类问题都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企业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和巨大损失。

二、产生企业法律风险的原因

导致企业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众多,但是主要的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就我国目前企业管理现状来看,大多企业忽视了法律风险的防控,企业内部从上到下普遍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大多数企业管理人员缺乏法律常识,轻视法律工作,他们普遍认为法律事务工作不能产生直接经济效益,法律事务工作可有可无,因而在各种经营活动中,完全凭感觉行事,由于企业领导的这种错误认识,所以他们经常怀着侥幸心理,无视国家法律,盗取资源、破坏环境、偷税漏税,甚至进行肆无忌惮的违法乱纪活动。因而经常受到法律惩处,严重影响企业长期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2、法律事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由于法律高管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节省资金,大多企业既不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也不聘用法律顾问,又缺少对员工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即使有小部分企业设置法律事务机构,聘用一些兼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但也只是徒具其表而已,这种仅有形式的法律事务机构由于领导不重视,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导致机构不能正常运转,法律人员也不能完全参与到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之中,对重大决策中隐藏的潜在法律风险没办法分析论证,因而也没办法对此提供正确的应对化解之策,没有充分发挥出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的应有作用。

3、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不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制度根源。大多数企业没有健全的制度,在公司设立、变更、合并、上市中没有一系列合理的制度进行制约规范。众所周知合同是企业经营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本,因合同引发的纠纷是企业最为常见的纠纷,合同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最主要内容。出现合同法律风险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大多数企业没有一个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也没有一个专管合同运作的管理机构,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不完善而产生大量纠纷。由于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一些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到法律条例的事件,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则、制度进行很好的处理,企业经营活动没有法律监督和参与,导致企业损失巨大。

三、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构建

诱发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很多,防控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每个企业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要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1、提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要改变旧有的“法律事务不能直接产生经济利益”的思维习惯,要提高法律防控意识。企业法律风险不仅需要有效的法律风险控制环节来防范,而且还需要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较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来保障,只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才能加大对构建法律防控体系的投资,才能加大对企业员工法律培训的力度,才能使所有企业员工信法、守法、执法,才能使企业依法经营。

2、建立法务部门,为企业依法经营保驾护航

法务部门是企业进行法律风险控制的主要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承担企业日常的法律事务,法务部门的设立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具有重要意义。要在企业中设立专门的法律机构和专门的法律岗位,实行专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列席企业重大会议,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对企业的重大活动中涉及法律事务的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出具可行性的法律意见书,企业在进行各项决策时参考法律顾问所提出的意见,并将有用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为企业日后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确保企业重大决策的合法性。

3、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创建有利条件

始终坚持“制度化管理与规范化运作”相结合原则,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经济法、劳动法及企业经营相关法律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不断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企业还应当加强对规章制度的有效管理,细化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事务,不断完善企业行为的法律监督制度,强化企业管理制度建设。

4、及时、有效、全面处理法律纠纷

企业法律纠纷,必须经法务人员及时制定详细的方案和步骤,准备相应的法律文件,及时解决处理。法律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或方法有误,将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企业法务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诉讼、仲裁等有效途径,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因法律纠纷造成重大损失。

5、从其他方面进行法律风险控制

只是从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构建法律事务部门、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全面处理法律纠纷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还远远不够,必须从多个角度出发,从多个方面进行防范。要逐步完善包括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制度建设、企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合同管理制度建设、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建设、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可行性制度建设等在内的各项适应企业实际的法律管理制度建设。

四、结语

第8篇

关键词:财务公司 案件防控 措施

一、财务公司构建案件防控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在我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常态”背景下,金融业案件形势依然严峻,不确定因素增多,流动性风险隐患等因素导致案件风险有抬头趋势。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内的金融机构,是集团案防管理的重要关口。规范经营、建立健全案件防控体系,是财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集团公司整体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

二、财务公司案件防控管理体系的特点

财务公司案防管理体系具有全覆盖、全流程的特点。财务公司案防管理中所称的案件,指公司员工独立实施或参与的,或公司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财务公司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法律,按规定应当移送相关机构的案件。

三、财务公司构建案件防控管理体系的具体措施

(一)构建案件防控的组织体系

财务公司应建立与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组织体系,明确各层级的职责分工。

成立案防工作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作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担任小组组长、高级管理层(总经理任副组长)作为小组成员。案防工作领导小组为公司案防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案防工作的统一部署和管理。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于经营层,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风险总监作为经营层成员,同时也是案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定期审查、检查和监督执行案防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公司案防工作总体状况;建立与各业务条线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权责明确、报告路线清晰、运行有序的案防工作机制;向案防工作领导小组和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工作。

风险管理部是落实案防工作领导小组决策的日常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定期组织案防工作相关培训。

(二)构建案件防控的内部控制体系

内部控制体系在梳理公司各项流程,明确流程内容、控制目标、主要风险、关键控制点、控制措施、关联的管理标准及文件、责任部门等基础上,形成了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的控制矩阵,贯穿于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同时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财务公司在建立内控体系后,根据业务发展、监管政策调整、风险管理提升需要等,应每年对内控体系进行自我评价、修订和更新,保证内控体系的适用性,确保管理流程和业务流程的全覆盖。

这种建立在对风险充分识别基础上的内控体系,通过其有效运行,大大降低了案件发生的可能性,在制度框架设计层面给案防管理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构建案件防控的风险管理体系

1、准确的风险识别

财务公司在制订风险识别与评估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案防管理的需要,无论公司层面风险识别或部门层面风险识别均需加入案防管理因素。风险识别过程中,重点关注风险诱因、风险性质、后果、风险识别的方法及效果。

2、可行的风险防控措施

财务公司应建立系列措施,防范案件事故发生。例如:以“总量控制、分类管理”为基本原则,缓释平台贷款风险;防范产能过剩风险,重点关注授信企业的发展前景及所处行业周期,适时调整授信规模;紧盯流动性风险,提高资金来源稳定性,合理控制流动性比例及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程度;谨防信息科技风险,加强科技外包的控制活动检查和风险评估;按照设定的风险指标监测频率持续跟踪风险指标数据,每月在全员范围公示。

3、定期的风险排查

案件风险排查包括全面排查、专项排查和日常排查。财务公司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风险状况和案防形势以及监管要求,以季度为频率,组织开展以信贷、票据、跨业合作和员工异常行为等为重点的案件风险专项排查工作,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持续跟踪整改进度。

(四)构建案件防控的信息共享体系

1、非现场监管中的案防信息统计

根据案防内外部形势变化,以及监管要求,财务公司需适时修改、调整案防统计制度,完善、细化相关统计指标,完善案防非现场监管(1104系统)信息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及时在规定范围内共享。

2、案情分析与通报

财务公司应建立和完善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及时在系统中登记案件风险信息、汇总和统计信息。定期分析金融行业相关案发形势,深入剖析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例,研究作案手段,查找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总结案发特点,研究趋势,提高案件风险识别、监测、分析能力,定期开展案情通报、进行风险提示,防止同类案件多次发生。

3、建设风险信息交流平台

财务公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加强建设监管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风险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收集、登记各类风险信息,掌握风险动态,为防范案件发生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五)构建案件防控的问责机制

财务公司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发挥违规惩戒的警示作用,防控案件的发生,并将问责机制纳入制度体系予以规范。问责机制以客观、公正为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企业内部规定或岗位职责等规定为责任认定的基本标准。

细化风险责任,明确各类责任的认定依据。做到责权明确,处理的尺度应当与责任人的行为性质和其应承担的职责相适应;处理与教育相结合;有可能与造成财务公司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相关的人员不得担任调查组成员等回避机制。

(六)构建案件防控的培训、考核机制

第9篇

农业部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副主任、农业部动物检疫所“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室”主任、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所所长。《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起草专家组成员。

(一)法律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2007 版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在之前《动物防疫法》修订的过程中及《食品安全法》、《农产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所构建的法律制度之目的:就是将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明确为管理相对人。特别是关于动物疫病防控的规定:从1985 年至今,动物疫病实施依法制疫以来,国家就通过《条例》、98 动物防疫法,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等立法形式,将此责任界定为相对人,即“谁饲养、经营谁负责”。但是,在这一点上,自始至终做的极不到位。造成这种责任不归位状态的根本原因,就是我们广大兽医人员无论从管理层还是执行层,无论高层还是基层,在理念上存在误区所致。可以说,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归责”方面,最没遵守法律规定的则是我们兽医人。

( 二)防控疫病的责任界定

动物疫病防控的具体责任究竟应当如何界定?本来不是问题但当今却成为问题。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将动物疫病防控具体责任担当者明确地界定为管理相对人,即“谁饲养、经营谁负责”。这也符合好动物是养出来的理念。本来,动物疫病防控的主要责任:宏观在政府与国家(顶层设计、战略规划、立法与配置资源);中观在各级兽医部门(决策计划、监管执法、督导评估、公共服务);微观在饲养经营者(对具体的动物疫病防范负责、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和相关规定、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与消费安全)。但是,在疫病防控“归责”上,最没遵守法律的实际是兽医体系。这样,不仅将本来的“我追究”,自然变成“追究我”。而且还直接影响了与利益相关方的法律关系。

(三)防控策略误区形成原因

1. 传统观念使。传统兽医治疗习惯的不断传承,造就了广大兽医人员在动物疾病防治过程中勇挑重担的品格。但是当兽医工作由防治个体疾病阶段发展到防控群体疫病阶段时,我国的兽医人员的理念并未相应转变,这种传统的思想观念对当今兽医工作产生的影响也是非常深远的。此为误区一。

2. 自动担责之果。由于受此观念的影响,多年来兽医人员甚至兽医机构都自觉不自觉地将动物疫病防控的责任全部担到自己的肩上,以致造成在疫病防控责任体系中兽医系统所承担的责任过重,导致责任体系极不平衡的现象延续至今。此为误区二。

3.“越位、错位、缺位”所致。我国至今尚无明确的ALOP,本来由国家负责的重大动物疫病和残留控制一直由主管部门负责,造成法律意义上的越位,本来由地方政府负责的则是各级主管部门层层负责,造成法律上错位,而真正的责任主体和义务承担者——地方政府和企业、经营者则游离于责任体系之外,形成实质上的缺位。此为误区之三。

(四)如何正确看待动物疫病

1. 有错推定造成的消极影响。长期困扰我们的最大问题,是在疫情处置过程中“有错推定”的消极评价观念,即只要发生动物疫情,首先推定兽医系统有过错,搞得在疫情控制中辛辛苦苦的兽医人员总是抬不起头。这种怪现象的根源就是不恰当运用归责原则来处理自然现象的结果。目前,一旦发生疫情,面临人人自危局面的是兽医系统,这种状况不改变,怎么能使其在动物疫病控制扑灭中竭尽全力。影响了疫情的正常报告。

2. 行业借鉴。

相关行业的通行作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没有人说发生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担责、出现贪污则应追究检察机关的失误。平常所见让我们眼热的现象,则是案件侦破之后人家的立功和受奖。更有甚者当甲型H1N1流感发生时,兽医系统就不由地紧张,因为该病最早叫“猪流感”,现该病己在国内累发,但国人并没有指责或要追究卫生系统的责任。如果我们在动物疫病控制上仍抱着“兽医包打天下”的观念不放的话, 那么发病就说兽医有过错自然就天经地义了。就目前动物疫病的实际情况而言,我们是实事求是的报?还是少报一些好呢?有人断言:在目前的疫病形势下,如果我们再不采取断然举措,而一味地呈现给最高决策层的老是“形势一派大好”,或者说五至十年之内仍无“疫情”,结果只有两个:一是兽医体系面临萎缩的选择,二是在包不住“火”的情况下承担更大的问责。

如果真正实现了管理相对人对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负责任的法律规定,我们为什么要怕报告疫情呢?在这种情形之下就算疫情多,不正好证明兽医工作是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兽医怕疫情,怕到了有疫情不敢报的境况,只能说明不是动物疫病控制责任定位出了问题,或者说就是责任体系偏离了正常的轨道。

专家以为,当今在技术、时机与基础均己成就的情况下,提出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消灭计划应该是已经水到渠成,其根由是我国已经具备了这种能力。尽管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疫病的控制与扑灭,但那是在发生了疫情之后所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定要求。而且这些措施是被动的,即没发生疫情时是不需要实施的。

现在我们应有勇气重新审视预防为主的关键性措施,比如“一针安天下”的免疫措施:一是谁在具体做此事?二是为什么“防疫难”持续至今?三是还要给免疫寄托重望吗?四是100% 的提法要不要继续?五是这一针还能“安天下”吗?六是敢提免疫退出计划?

(五)需要重新确立的理念

1. 重新认识和界定疫区的定义。首先,需要参照国际规则重新界定疫区的定义。过去,我们把发生动物疫病的某一区域划为疫区,将尚未发生动物疫病的地域就称之为非疫区,待疫情控制后再予解除,且这一定义一直延用至今。而OIE 则认为,某种动物疫病没有达到其规定扑灭标准的,即视为该疫病的疫区。考虑到我国大多数动物疫病尚未消灭的情况,为扑灭动物疫情,尚可限制性的使用疫区定义,即主要用于区分疫点和受威胁区;并用高风险、可控制和低风险区域逐步替代过去的非疫区定义。这不仅有利于动物疫病防控措施与国际接轨,更有利于开展和推进动物卫生监管工作,因为风险的高低决定着动物卫生监管的重点和频率。

2. 确立疫病发生是自然灾害的观念。我们从OIE 的所有规则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其成员在这一问题上是有极高共识的,因为OIE 制定的所有动物疫病防控措施、评价指标和实施程序,都是建筑在疫病是自然灾害这个基础上的。只有确立了疫病是自然灾害观念,才能逐步将兽医系统从不平衡的责任体系中解脱出来,兽医系统才能够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从而开创既能依法履行职责又可屡建奇功的良好外部环境和工作氛围。

3. 转变定式思维,树立积极的评价理念。今后再发生动物疫情,首先应当按自然事件对待,对于那些确有证据证明是人为因素引发的动物疫情外,一般不再首先考虑追究兽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兽医系统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明确界定各级各类兽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职责范围与种类,树立兽医系统在动物疫病防控活动中仅承担“有限责任”的理念。并切实贯彻下列措施,即:在动物疫情发生后,能依法报告的,应当大张旗鼓给予表彰和奖励;在防控处置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就要记功或给予重奖;通过积极的表彰奖励措施,让在防疫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兽医人员真正扬眉吐气。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兽医系统的积极性。

4. 切实限制髙风险区的动物及其产品向低风险区域移动。鼓励和保护低风险区域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向可控风险和高风险区域流动畅通,并为倡导优质优价等举措提供政策支持。同时严格限制反向流通,即髙风险区域的不得向可控风险区域和低风险区域、可控风险区域的不得向低风险区域流动,切实保护达到动物疫病控制要求者的合法权益。

5. 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通过实施严格的监管和评估制度,一定要让地方政府、企业和养殖者真切地认识到,按要求控制动物疫病和动物卫生质量,并达到规定指标的重要性和能够切实得到利好的现实意义。动物防疫法依据其危害和需要采取措施将动物疫病分为三类,但这种分类还不足以作为划分事权的依据。有的国家甚至皀动物疫病分为五类:一类国家负责、二类地方政府负责国家补助、三类地方政府负贵、四类企业负责地方政府补助、五类企业负责。为了有利于划分事权,可以考虑动物疫病分为监测报告、风险防范、控制消灭和应急管理四类。在此基础上合理划分“中央、地方、企业的事权职责”。并将动物疫病防控状况分为全国、区域(几个省区)、省级、企业几种区域类型。划分动物疫病类别重点是为了解决“事权”和“财权”划分。采用法律、行政、技术、经济的手段促进无疫病区域类型的建设步伐,逐步从示范向强制模式过渡。也可以从种用动物开始搞净化——企业自愿——达到一定规模——强制实施。

(六)综合防控的基本思路

我国在制定适当动物卫生保护水平(ALOP)时,应当根据本国的动物卫生状况,参照国际规则,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实践经验,还应当考虑WTO 非歧视性、最小贸易限制、透明度和风险评估的相关原则,结合我国动物卫生的实际状况和国家财政资源情况,科学合理地(定性或定量)确定国家的ALOP。

为此,首先应当转变观念解决好动物疫病防控的定位问题,防止在动物疫病防控方面的缺位、错位、越位,兽医行政管理应当尽快从事务管理中走出来,参照国际规则向风险管理过渡。这样,就需要在WTO/SPS 规则框架下重新审视我国现行的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机构设置、监测检验、疫情报告、技术支持体系、区域区划等基础建设问题。

1. 建立有效的兽医监管体系。

政府应当逐步向提供服务转变,政府部门由强化管理秩序向提高监控能力转变,从要求别人到要求自己;国家的投入机制由生产向控制病、害转移;逐步推动分段管理向全过程监控过渡,做到责权利统一并与国际接轨。

要树立决策、执法和技术支持(评估)相对分开并协调配合的管理理念,为建立有限和有效政府奠定基础。规范和公开工作程序,推选中央决策一县级执法一省地监管一中央或中企评价的机制。处理好宏观与微观、谋划与做事的关系,做到不错位、不缺位、不越位。一一尽快分离兽医执法和技术服务,稳步推进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改革。

2. 健全和完善疫病、残留的防控机制。在ALOP 的框架下,正确认识动物疫病防控的基本义务和责任体系问题,彻底扭转动物疫病防控由兽医机构包打天下的被动局面。应当解决好疫病控制向算经济帐的观念转变,规范动物卫生状况的公布,营造诚信度;界定好疫区、检疫等术语定义,由只规范疫区向规范非疫区转变,提高疫病防控的科学性;建立畅通信息途径确保信息真实、情报有用,处理好讲政治与讲科学的关系;强调免疫密度向注重免疫效果转变,健全国家的监测和评估体系与运行机制;实行动物卫生措施与决策引入风险评估机制,提倡分类指导和提高决策科学性。

3. 转变企业生产经营方式,推行质量保证体系。改变传统的生产与经营模式,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实保障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与安全。饲养健康动物和无病畜群,创建无病企业,推行生物安全区,建设无规定疫病区。

引导生产经营者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企业、饲养( 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国家确定的ALOP 框架下,参照相关规则和通行作法,并根据国家采用的SPS措施,建立和完善自己的质量保证体系。(HACCP、ISO/9000,ISO/14000、SA8000、动物卫生等建设和认证)。另外,对纯牧区的饲养、流通模式,以及散养的动物,实行分类指导,也要适当地引入疫病风险防范机制,提高饲养、生产、经营者的疫病防制意识。

第10篇

不平凡的历程,精准的定位

记者:刘主任,请先简要介绍一下联拓律师所的发展历程。

刘昊斌:联拓律师所创办于2009年9月。到2011年6月,当年的业绩创收已经达到了2010年全年的水平;人员已经成为2010年同期的两倍以上。更为重要的是,在此期间,我们也获得了丰富的人脉资源,基本解决了困扰我们多年来的问题。

经过三年的发展,今天的联拓律所已经成为北京市首家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劳动法及劳动法相关配套解决方案的律师事务所,也是国内极少数的劳动法专业律师事务所。与此同时,联拓律师所致力于将企业管理运作、人力资源价值与法律法规完美结合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并致力于成为人力资源领域以法律技能为竞争优势的服务商。三年的时间,获得这样的成绩,在北京的律师圈内,在同样的起点上,是极其罕见的。所有这些,都让每一个“联拓人”感到骄傲和自豪。

记者:联拓律师所之所以能够实现如此快速地腾飞,是否与创办之初就将劳动法业务定位为核心业务有关系呢?

刘昊斌:的确是这样的。回首往事,我深有感触。“定位”很重要,无论是一家律师事务所,还是一个个人。我认为,对于一家律师所来说,如果没有准确的定位,必然会走很多曲折的道路。客观地说,我们的业务定位如果当初没有定在劳动法这一领域,没有专业定位这一举措,这三年来,要想发展得如现在这么快,是不太可能的。如今,联拓律师所将高端业务定位于人力资源项目这一与劳动法关系密切、且有客户认可度与业务团队这一基础上来,无疑于一种高端业务的重新定位。相信不远的将来,在这一领域会有一个较好的回报。

2012年是联拓律师所的第三个整年度。总体来看,这一年仍然是“联拓”的前三年。但是我感觉,目前的联拓律师所正处于即将进入高速公路的收费站上。

创新律师所体制,大胆推行公司制

记者:我们知道,目前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大多采用法定的合伙人制度。而与我国目前的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不同,联拓律师所自成立以来,一直努力实行公司化。这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刘昊斌:在我的构想中,更坚信律师事务所将来的变化趋势必然是公司制。现在,我们可以说,公司制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创新的有益尝试。我认为,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是指律师事务所在组织形式、产权结构、生产模式、责任承担等方面符合公司制度的要求,使律师事务所建立起符合公司制度要求的组织机制、责任机制、管理机制、经营机制和分配机制,形成一个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公司制度,从而推动律师事务所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建设与发展。

记者:要想建立一家公司化的律师事务所,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刘昊斌: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市场基础。公司能够存在的基础是市场,没有市场,公司将没有意义。对于律师所来说,也是一样的。如果没有市场,公司化的律师,将很难建设成功。

二是体系化的内训机制。如果律师所有的经验都必须通过仲裁诉讼等实务获得,律师的成长将是极慢的。所以我认为,只有体系的内训才能使律师的专业技能在短期内迅速提升,才能比较好地消化掉人员离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才能有真正的人才去研发适合市场需要的产品体系。

三是公司化的薪酬方式。公司化的律师所,薪酬体系最少应该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工资福利收入,所里的每一个人,包括合伙人、执业律师、市场人员、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都可以在这个层次获得合理的收入,这个是最低的保障,也是公司化的薪酬基础;第二个层次应该是分红(跟股份无关),在律师所收入到一定程度时,要对核心的律师给予分红;第三个层次应该是股利,这个才跟律师所的股份相关。

四是市场资源部门。作为市场开拓部门,这个部门的存在,相较于非公司化的律师所,尤其具有独特的意义。这个部门应该是公司化律师得以公司化的一大基石。

五是产品研发部门。公司化律师所注重于开发适合市场拓展的法律服务产品。所以,能够研发适合市场需求的律师,是公司化律师所应该注重的核心律师。

记者:那么,您对于联拓律师所的公司化有哪些设想?

刘昊斌:在分配制度上,我们考虑在现行的薪酬模式基础上,引入晋升机制。同时,我考虑出让一些股权给那些忠诚的有共同理念的核心人员。这些对公司忠诚且有共同理想理念的核心人员将会是联拓律师所未来的骨干力量。

专注劳动法业务,打造“联拓”的核心竞争力

记者:劳动法是联拓律师所的专业与核心。在这一方面,联拓律师所有哪些特色?

刘昊斌:目前,正在形成的社保类法律服务产品以及薪酬类法律服务产品,都属于较为独特的劳动法类的法律服务产品,在这一业务领域中,是有一定的高度与深度,企业在这些方面的需求也更大。

经过近三年的发展,联拓律师所在这方面可以归结为七大特色:

专业: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劳动法领域,致力于将企业管理运作与法律法规完美结合的专业性律师事务所。联拓律师事务所设有仲裁诉讼部、产品研发部、培训开发部,多位专家级律师分工协作,为企业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11篇

1 风险因素分析

1.1风险防范制度缺失及落实不力 大多精神病院管理制度多局限于如何防范成年人风险事件,很少有针对儿少精神病患者的;同时在执行风险防控制度时,未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要求落实到位,如交接班未能实行无隙对接,查对制度流于形式,危险药品保管不力,巡视护士未按规定(10~15min巡视1次)巡视,口腔检查不彻底等等,均有可能留下安全隐患。

1.2护理知识和技能欠缺 对于大多数精神病院,较少有专门的儿少病房,即便是有儿少病房,也均是近几年成立的。对于儿少精神病患者的护理管理,大多也是是处于探索阶段,没有形成相对完整的护理体系;而且临床一线上中夜班也大多为缺乏工作经验的年轻护士,缺乏足够的应对儿少危急状态处理及防控技能,尤其是缺乏临床症状的观察、药物副作用的了解、护患沟通技能的掌握等。

1.3风险防控意识薄弱 有些护士、特别刚从学校毕业的年轻护士,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患者的特点,护理时还习惯于一般患者的患者,如进出病房没有保持随手关门的习惯,可能导致患者伺机外跑现象发生;带患者外出检查时没有完全专注看管患者,导致患者溜走;在例行安全检查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利器p药品p打火机等危险品等带入病房,给管理带来安全隐患;约束患者时不当,或没有始终处于被看管状态,可能会出现想到攻击现象等[2]。

1.4探视家属管理缺失 家属探视孩子本天经地义,但缺乏对家属探视次数的限制,有些家属几乎1次/d,可能会影响患儿情绪;另外有些家属不遵守探视管理规定,带进一些如水果刀、镜子、易拉罐饮料p水果、易腐败变质的食物等,也无形增强了护理管理中的风险隐患。

2 对策

2.1完善护理风险管理制度,规范护理行为 护理风险管理制度是规避护理风险的基础与保障,精神病医院应就儿少患者的护理风险管理制定更加完善的制度,做到护理有制度、执行起来有标准,而且要组织护理人员加强制度的学习,从制度层面上规范护理人员的护理行为[3]。

2.2强化护理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专业护理技能 三基三严是精神病院护理人员应掌握的基础技能,除此之外,应重点加强新入职护士岗前培训,加强年轻护士精神疾病相关知识、风险防控、护患沟通技巧、危急事件的应对策略等方面的培训。众所周知,精神病院护士在掌握常精神疾病专业护理知识与技能外,心理学与社会学知识的培训也是至关重要的,只有了解患者的心理特点,分析其临床表现,才可能及时发现存在中的安全隐患,做到前瞻性的护理风险防控[4]。

2.3构筑三级风险防控体系,强化护理风险防范意识 潜在的风险隐患是构成现实危机与不良事件的导火索,加强护理风险防范已成为学者的共识[5]。特别是对于精神病院而言,构筑三级风险防控体系是预防潜在风险隐患的基础。护理部-科室-质控组各司其职,护理部主要检查制度的落实,及时发现护理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操作,并及时通报;科室是落实护理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质量控制小组则为护理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检查护理记录,每周进行汇总,并及时反馈给护士长和护理人员,重点在于保证进效性。原则上要求科室召开1次/月护理质量分析会,分析护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对应的措施,重点在于考评措施的执行情况。

2.4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护理记录书写质量 定期组织护理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可采取聘请专家讲座p播放相关视频、或请资深护理人员现身说法的方式,将护理工作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融合在一起,成为护理人员工作的准则。护理记录不仅反映患者的健康状况p病情、治疗过程以及护理过程,也是医院科研、法律依据的有效资料。保证护理记录及时客观p真实p准确是唯一目的。对于个别护士由于专科知识不足而出现的症状描叙与病情不符现象,可安排资深护士带教,讲解疾病知识和护理文书的书写格式,以保障护理记录书定质量。

综上所述,儿少精神病房护理风险因素包括风险防范制度缺失及落实不力、护理知识和技能欠缺、风险防控意识薄弱、探视家属的管理缺失等方面,医院应采取相对应的干预措施,如完善护理风险管理制度,强化护理知识与技能培训,构筑三级风险防控体系,提高护理记录书写质量等。只有从制度上、管理上给予全面的干预,辅之以护理人员护理技能的提高、护理行为的规范、风险防范意识的建立,才能降低儿少精神病房护理风险。

参考文献:

[1]张亚坤,叶君荣,罗添云.医护讨论模式在解除精神病患者约束中的应用[J].中国民康医学,2014,16:107-108.

[2]龙梅香,谢阳春.目视管理在住院精神病患者安全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右江民族医学院学报,2014,36(2):307-308.

[3]林贵兰,李香临.住院精神病患者跌倒风险管理的效果观察[J].中国护理管理,2014,14(12):1326-1329.

第12篇

关键词:廉洁风险防控 构建 惩防体系

1 开展廉洁风险防控的意义

“十二五”期间,晋城煤业集团坚持“以煤为基、多元发展”,构建起了“煤炭、煤化工、煤层气、电力、煤机制造、新兴产业”六大产业相互支撑、竞相发展的产业格局,推动企业经济规模和效益实现了跨越式增长。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煤炭企业,直接面对社会的各个阶层、区域,对外掌握着审批、经营等公共权力,对内涉及到干部队伍、财务物资等管理权力。有权力就意味着有风险,如何防范管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廉洁风险防控管理是指依照煤矿企业管理职责,重点围绕行使审批、经营管理、队伍管理等权力,针对工作岗位和环节可能发生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防范管理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的廉政风险和管理风险。开展具有煤炭企业管理特点的廉洁风险防范管理,是晋煤集团坚持把加强权力内控建设作为重要抓手,全力构建“563”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一环,对于深入推进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意义深远。

2 晋煤集团廉洁风险防控建设主要内容及实施途径

晋煤集团推进廉洁风险防控管理,立足于防,着眼于控,以网格化思路从每个领域、每个岗位、每个节点入手,进一步完善工作体系,优化循环流程,着力打造责权利公开运行的立体防护网络,在提升防控管理科学化水平的基础上,突出各级管理人员行为安全,着力构建以坚持制度建设为主线,以建设三大机制为重点,以推进“干事干净”管理法为载体,坚持点-线-面结合为手段,健全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本企业惩防体系建设,推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促进管理过程责权对等,管理流程规范有序,初步探索构筑“多渠道问题、全过程防范风险、按程序追责查处”的惩防体系建设新路子。

2.1 实施廉洁风险防控主要内容

廉洁风险防控的实施推进,是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以“查、防、控”为核心内容的“三位一体”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实现岗位潜在风险系统化防控,有效预防和化解潜在的廉洁风险。企业要以“查”为基础,建立风险排查系统。排查风险关键是把好“准确关”,要摸清职权底数,找准风险点。

2.1.1 制订专项排查方案。制订下发《关于深化“干事干净”管理法,进一步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确定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的排查方法。

2.1.2 梳理职权清单。针对本单位、本部门具有业务处置权的重点岗位和敏感岗位,结合所在岗位职责,对各自行使的职权进行全面梳理,形成单位(部门)和个人职权清单。

2.1.3 查找廉洁风险点。查找风险点是整个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基础。应该定期督查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出现问题较多,不够重视的部门,约谈其部门负责人,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通过严抓教育管理促进各项工作开展。深入查找潜在的廉洁风险点,明确风险内容,要求人人参与人人受教育人人接受监督。

①查找风险点层面。关键在于对照工作领域职责和工作环节找准找全领导班子、部门风险点和岗位风险点、人员风险点。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查找风险点要围绕“三重一大”事项,查找在决策程序等制度机制廉政风险点,查找同时还要查找个人在思想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和外部环境风险。

②查找风险点的具体内容。一是单位、部门围绕业务工作主要查找在业务流程中存在或潜在制度机制廉政风险点,在查找单位部门风险点的基础上,编制部门主要业务工作流程图;二是查找个人岗位风险点。结合岗位职责查找在个人履行职责、执行制度和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存在风险,主要查找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和外部环境影响风险点。

2.2 推进廉洁风险防控建设实施途径

2.2.1 以“防”为关键,建立廉政风险预警系统。“防”是常态,这个过程关键是以“防”为重点,把好“实用关”。树立“管行为必须管思想、管结果必须管过程、管业务必须管廉政”的廉洁理念,坚持“以岗位为点、以业务流程为线、以制度建设为面”的廉洁风险防控模式,全面制定廉政风险防范措施,实行分层自控。对确认的岗位廉洁风险锁定履职界限、规范操作程序、完善纪检监察制度,强化责权利规范、透明运行。

①分析确定风险等级,建立风险信息库。针对查找出的风险点,采取集体评定、组织审核的方式,认真分析风险发生后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高、中、低”三个等级进行评定,在确定风险等级的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和廉洁风险信息库。

②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对廉政风险点存在或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进行廉政风险评估。按照廉政风险等级、大小、危害程度和发生频率,依据领导干部、所在科室(部门)、单位风险点三者结合,具体划分为“A(风险程度很高)、B(风险程度较高)、C(风险程度一般)”三个等级,根据三个等级风险因素的共同属性、风险类别的差异以及风险形成过程,通过建立和完善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三位一体”的防控体系,将预防腐败融入到实际工作中,贯穿于各项工作流程,超前处置廉政风险。

③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根据已界定廉洁风险点的级别,个人要对照与业务工作相关的各项法规制度,提出防控风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部门科室风险,由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围绕决策、执行过程和监督、检查、考核等关键环节,并接受群众监督,并报本单位纪委备案。其中,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单位的风险防控措施要报集团公司纪委企廉办备案。

2.2.2 以“控”为核心,建立风险监管系统。制约控制这个过程关键是把好“制约关”,以“控”为手段,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廉洁教育机制,利用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集体决策、签订责任书、公开承诺等渠道建全廉洁风险控制机制,打造监督制约防线,形成对腐败风险的有效监控。

①健全制度体系。一是完善岗位廉洁标准,强化检查考核。针对查找的廉洁风险点,按照岗标与岗位实际紧密结合、有效防控风险的原则,及时修订完善岗位廉洁标准。严格落实“季清年结”的要求,加强对岗位廉洁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晋煤集团纪检监察机构一以贯之抓好廉洁风险防控一系列制度落实,强化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考评机制,协同审计、法律、巡视督察等执纪监督部门加大对“三重一大”实施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等方面的监督,并把监督结果纳入“干事干净”管理法考核范围,对不按制度行权、不按制度办事、制度得不到落实的,严格追责。

②建立廉政教育机制。只有坚持靠过硬的制度框架才能形成良好的长效机制,无论是党风廉政建设还是作风问题,都要靠制度机制加以保障。要有效将最前沿的管理理论和方法有机结合起来,基于流程管理风险防控工作,建立了科学的管理体系。以教育为依托,继续完善管理体系和廉政风险平台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软件开发,结合各部门需求,,形成一套严谨的廉政教育机制。

③加强动态监督。一是根据实际工作现状进行主动监督。利用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集体决策、签订责任书、公开承诺等形式,对存在风险苗头的个人进行提醒、对预防不到位单位、部门进行督促整改。二是把握内控重点。对物资采购、公开招标、选拔聘用干部等关键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对岗位廉政风险防控不积极的,严肃追究责任。

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围绕权力运行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进一步找准制度建设的重点、难点和盲点,通过合理授权,明晰职责,细化自由裁量标准,完善罚缴分离、一审一核制等措施,健全权力运行制度,形成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内部管理等一整套防范廉政风险的“制度控制链条”。

⑤强化监督,全面落实风险防范监控。构建风险监督网络,明确监督的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防范在前,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3 关于实施廉洁风险防控的几点思考

3.1 廉洁风险防控管理是现代企业风险管理理念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具体应用,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抓手。“党风廉政教育和反腐倡廉工作要惩防并举,充分体现廉政风险防控,要将预防关口前移,切实做到设防要严、要硬、要有效果。”企业在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紧紧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实际,突出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和重点问题,形成各具特色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3.2 廉洁风险防控管理是对反腐败规律认识进一步深化的重要创新成果,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要充分发挥廉政文化的感染、渗透和辐射作用,真正做到文化润其内,养德固其本。组织开展各项文体活动,增强教育的感召力;充分发挥家庭助廉的作用,组织干部家属座谈会,实施领导干部家访制,使家庭廉政教育实现经常化、制度化、互动化;建设廉政文化长廊,启用廉政屏保系统,张贴廉政宣传画,悬挂岗位廉政格言,开展读书思廉、监督促廉等活动,营造廉洁从政氛围。

3.3 廉洁风险防控管理是预防腐败,构建和谐企业的重要切入。一是制定了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方案,成立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依法规范职权,编制“职权目录”,明确职权名称、内容、形式主体和法律依据。二是明确廉政风险防范内容,查找廉政风险,评定风险等级,制定防控措施。单位、部门通过自查、群众评议、征求意见、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方式,按照工作要求认真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了切实具体的防控措施。三是建立廉政风险台账。单位、部门建立了包括本部门工作职责,按职责划分的工作岗位,各工作岗位权利行使的依据、界限和责任,各工作岗位工作流程图等内容的廉政风险台账。四是建立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通过廉政风险防控各项工作的开展,以建立长效机制为抓手,扎实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4 结束语

通过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落实防控措施,提升全企廉政风险的预警能力。通过廉政教育机制的建立,提升了全企的风险辨识和防范能力,增强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参与监督的意识,从而实现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下一步,晋煤集团还将在其他岗位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有效规避风险,拓宽覆盖面实现了廉政风险和业务风险同步防控。为推进晋煤持续壮大,努力建设成为极具核心竞争力的现代化新型能源集团,真正筑起抵御廉政风险的牢固防线。

参考文献:

[1]章新杰.关于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思考[J].新西部(理论版),2012(Z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