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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交易

时间:2023-06-07 09:32:44

国际金融交易

第1篇

关键词:气候变暖 碳交易机制 辅助机制

现行的全球碳交易机制主要是指由“京都议定书”提出的三大灵活机制,即CDM、JI和ET。随着国际环境局势变化,现有的三大灵活机制已经不能很好的满足国际市场碳金融交易的需要。本文从现有碳交易机制的不足出发, 思考了今后国际碳金融交易机制的发展方向。

一、“京都议定书”的先天缺陷

(一)退出机制存在漏洞

“京都议定书”规定,缔约方在议定书生效三年后,可以随时发出书面通知退出该议定书。由于整个“京都议定书”关于减排的谈判即为各国之间的政治博弈的结果,这种政治权衡的产物必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公平,此时若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便不能很好地约束参与方的“随意退出”行为。如世界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美国中途退出了该机制,这对于全球整体减排目标非常不利。

(二)减排标准的设置存在漏洞

一是总体标准偏低。希拉里·弗伦奇在《消失的边界》中指出, 2017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会在1990年水平上增加30%,而“京都议定书”规定议定书附件一范围内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仅仅减少5%。二是对于各国分配的标准不科学。减排量的制定只是政治博弈和政治妥协的结果,与承诺的“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有所偏离,不利于调动各个国家的减排积极性。在后京都时代,相关指标的确定需要根据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这也是各国当局所面临的一个挑战。

(三)承诺期过于短暂

“京都议定书”的第一阶段承诺期只有5年,如此短的时间不利于减排目标的实现。随着减排工作的开展,各国的花费会不断增加,但收益相对滞后,因为环境问题不是一个短期问题。但是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承诺期只有短短的5年,则在很大程度上会降低减排积极性和影响减排进度。所以我们认为在后京都时代,当局应该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合理的承诺期。

(四)发展中国家未能充分参与

发展中国家具有巨大的减排空间,但在“京都议定书”中唯一涉及到发展中国家的只有CDM项目,发展中国家不能有效参与对于整体目标实现是不利的。虽然在第一承诺期未将发展中国家列入缔约方,但随着部分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他们在下一个承诺期是否应该被列入缔约方成为了当下热门的话题。

二、CDM机制缺点分析

一是缺乏激励机制。目前CDM所占市场交易份额较小,未能充分挖掘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潜力,其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此处的激励机制是双向的,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二是缺乏国家层面的连接机制。温室气体减排是公共产品,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和外部性理论可以知道,公共产品会造成外部不经济,而CDM是基于市场设计的机制,其项目均发生在私人部门之间,因此很难实现效率最优。所以在CDM项目中我们需要有国家层面的连接机制,国家层面的技术转移和科技研发更容易实现。

三是交易成本较大。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CDM项目会带来一些额外的交易成本,这些交易成本主要发生在项目搜寻、发展基准线方法学并估计项目减排量、准备相关技术文件成本等许多方面。大额的交易成本使一些发展中国家不愿意承担,如前所述,减排的收益具有滞后性和不确定性,而且发展中国家还面临着国内经济增长的压力。

四是技术转移和资金支持较被动。目前CDM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很难展开,其包含的技术转移和资金支持均相对被动。当前CDM实行的是“事后支付”,但是发展中国家要实现大规模的减排在前期需要发达国家的相关技术和资金能及时到达,否则很难开展规模减排。事实上当前的这种“事后支付”模式在经济学上是缺乏效率的。

三、对于国际碳金融交易机制发展的思考

针对上述缺陷,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个辅助机制,根据其作用特点,命名为“捆绑机制”。

(一)项目层面的捆绑机制

1、捆绑相似的CDM项目,实现规模经济

此处的“相似”包括项目性质相似、分布区域相近或同属同一国家的较小项目。这样除了降低单个项目的交易成本之外,还能调动部分贫困国家减排的积极性。因为这些较贫困的国家在按照原有机制开展项目时,其实现的规模较小,且高昂的交易费用会让这些国家望而止步,但通过捆绑机制,这些国家可以和临近的国家一起实现“捆绑”,从而实现以较小的成本实现减排效益,达到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2、项目由东道国主动发起

要求项目由东道国主动发起,并提供减排实施方案,附上所缺技术清单和资金预算,并由东道国邀请发达国家作为伙伴国。此处对于伙伴国的要求与原有的CDM有所不同。捆绑机制要求发达国家必须承诺做到共同减排,并能够及时提供东道国事先提出的方案中所涉及的技术支持和资金支持,而不是采用形同虚设的“事后支付”。但是,这些发达国家在方案成型之前有权与东道国就项目所需技术或资金方面的问题进行交涉,同时发达国家之间也可以通过捆绑机制捆绑共同完成某一个项目,这样可以实现不同国家的技术融合和解决短期内的资金困难,避免在发展中国家中产生“锁入效应”。

(二)管理层面的捆绑机制

管理层面的捆绑机制是指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方式进行“捆绑”。“自上而下”是指发起点在国家,从宏观的角度对减排路径和成效进行评价;“自下而上”是指发起点在中观层面的行业或者微观层面的企业。目前IPCC及斯特恩出台的报告都是基于“自上而下”的经济模型。事实上国家与企业的目的是不矛盾的,国家层面来看,国家设立碳排放交易制度,目的是为了能够控制碳排放总量,绝不是为了靠卖出排放权而获利;企业层面来看,企业希望国家能够保障其正常的排放权利,同时也不愿在不确定性很强的排放权上投入大量资金,造成企业财务压力和损失。就目前来看,现有的机制很难将这两种方式有效结合。捆绑机制的工作机理如下:

首先,当“自上而下”机制失效时(如国际谈判协商未果),捆绑机制的执行理事会启动“自下而上”机制。此时这种通过市场之间的连接而成的“自下而上”机制就会作为一种补偿机制,对“自上而下”机制进行补充,在保障减排目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为进一步的国际协商争取了时间。同时在特殊的情形下,这两种机制可以同时启动,此时就能够促进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交流,从而使得市场更流动,经济更效率。同时由于两种方式相互补充,可以使得宏观层面的政策把握更加准确,微观层面的信息披露更加透明,这是一个良性循环。

其次,捆绑机制的这种“捆绑效应”也能运用到CDM项目中。现有CDM项目的直接参与者是私人部门,缺少国家层面的连接机制,从而使得减排所需的公共设施和相关技术研发受到影响。通过“捆绑”,将“自上而下”机制和“自下而上”机制有效穿插其中,即从国家层面接触CDM项目方案,政府有针对性的开放技术市场,东道国和发达国家从政府层面搭建减排的科技平台,同时启动“自下而上”机制,给予企业充分的发挥空间。较为理想的效果是,经过不断尝试、磨合和完善,能够使得本国的碳交易机制比较开放,与国际碳交易市场充分接轨和相互促进。

四、小结

捆绑机制通过其特有的“捆绑效应”,很大程度上调动门槛外国家参与减排的积极性,并为其提供切实可行的减排路线,在CDM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扩大了潜在参与国的数量,故可认为捆绑机制本身也是一个激励机制。本文认为捆绑机制在未来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一)与三大灵活机制更加互补

捆绑机制能够通过管理层面作用于三个不同的灵活机制,但就其自身特点而言,它与CDM融合的会更好,且能够在预期范围内见到不错的效果。本文认为捆绑机制在今后可以不断完善,以能够与JI、ET或者其他新生碳交易机制更加融合,使得捆绑机制更加的开放、灵活。

(二)促进搭建区域化碳交易市场

目前欧盟在碳交易市场上占有最重要的地位,本文认为以“区域化碳市场”出现在国际视野中将是未来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趋势。捆绑机制能够将其特有的“捆绑效应”扩及到某一特定区域内的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一方面有利于这些发展中国家抓住机遇,化危为机,另一方面对于实现减排目标的实现也是非常有利的。同时这种“捆绑”国家的理念是与现有捆绑机制的目标和原理相吻合的。

参考文献:

①樊纲.走向低碳发展:中国与世界[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②王灿,傅平,陈吉宁.清洁发展机制对温室气体的贡献[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3)

③希拉里·弗伦奇.消失的边界 [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

第2篇

国际金融管理是社会经济结构稳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美国金融危机出现后,国际金融管理从金融危机的经济发展规律中,总结金融管理运行的基本问题,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发展,结合当前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实际应用变革中存在的不利变革因素进行分析,对未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发展提供发展新趋势,同时,在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变革发展的基础上,总结世界国际金融监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指导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逐步优化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管理适应世界整体经济发展结构的创新与发展。

关键词:

金融危机;国际金融;管理;法律问题

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发展逐步与世界整体经济发展相互融合,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管理的主要发展趋势。美国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结构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导致世界经济发展的整体结构变化较大,金融危机后,世界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化改革,实现了新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适应世界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实现了国际经济交易运行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时,稳定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管理环境,促使我国紧紧抓住世界经济运行发展趋势,稳步提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一、金融危机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影响

金融危机是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的周期循环组成部分,金融危机导致了世界各国经济运行的支出比重大于收益比重,各国经济发展在房贷、存款人、消费者、投资者的经济利益降低,社会经济发展的资金运行状态处于不稳定状态,世界金融管理制度无法应用完善的监督控制系统进行资源应用监控,金融危机的发生,导致世界各国经济运行发展状态处于“一边倒”的发展转台,金融投资管理风险性提高,社会经济结构的运行稳定性降低;另一方面,世界金融危机导致世界经济交易制度处于架空状态,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的资本主义国家只能依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进行简单资金运行,对世界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合理运行是促进世界经济运行发展的重要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危机是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周期性的重要体现,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运行趋势,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性合理改革,金融危机影响下,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欠缺主要表现为:

(一)监管作用下降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是国际金融管理的主要手段,金融危机前国际经济运行主要是以美元为核心的经济货币交易形式,金融危机后,美元在国际金融交易中的作用大大受到打击,世界各国经济交易的形式和交易结构也受到严重冲击,导致世界各国经济的运行发展结构出现较大的经济管理问题,国际金融监管制在各国经济运行监督管理控制中的作用降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经济管理结构也受到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不同形势的货币汇率问题中的管理体系存在漏洞,世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处于不完善被动管理状态,对世界各国经济的稳定流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经济管理主体单一

金融危机后,世界金融交易平台的恢复逐渐形成全球化、多元化的经济结构发展方向,金融监管体制在进行分析控制应用中的作用得到逐步拓展,但金融危机前,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主要是以资本主义国家为核心的经济管理制度,金融危机后逐步兴起的第三世界和发展中国家,应用旧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与世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较大的脱节,对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因素,需要适度进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以适应多元化的经济发展新模式,金融危机后,需实施金融监管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改革,引导不同经济结构的科学性变革发展,为稳定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三)国家经济管理比重

金融危机使世界经济结构发生变化,结合金融危机前国际经济发展水平来看,传统金融监管制度在实际经济划分中资本划分的公平性较低,国家经济管理比重在国际整体金融管理中的公平交易保障性较低,社会经济交易的金融监管作用性较低,金融危机后,各国以国家经济利益导向的金融监管制度受到严重冲冲击,世界经济交易秩序处于逐步变革阶段,社会效益的重视程度在国际金融交易中所占的比重逐步增加。实现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应当重新划分国家经济利益中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比重,推进社会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与全面性变革发展。

三、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基本发展趋势

(一)金融监管制度的管理广度延伸

从以上对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制度运行表现出来的问题和社会发展的整体经济趋势来看,对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化变革。金融监管制度在管理上注重广度的延伸,社会经济管理中,以美元为中心的金融管理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多元化的经济趋势,需要强化金融监管制度的管理范围,例如:金融货币交易结构进一步科学化分配,从国际交易金融债券等投资运行比重等因素进行分析,实现金融管理与国际金融交易同步变革,逐步拓展金融交易中资产债券的优化,拓展金融管理在多元化经济交易中的作用,发挥金融监管制度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制度中的法律结构逐步完善

国际经济交易在金融危机后趋于多元化发展趋势。实施金融监管制度的逐步优化。经济发展是文化与政治发展的物质保障,实现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结构及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逐步完善,例如:2010年,国际社会经济实施新资本主义国家协议,近年来,国际金融管理体制的发展逐渐从世界金融交易管理法等方面,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与国际法律制度的逐步融合。此外,实施国际金融监制度各国之间的监督管理,为世界各国经济提供了新金融管理引导,为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执行提供了制度结构保障。

(二)金融监管制度的社会性提高

从世界经济变革发展的整体经济发展趋势来看,完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注重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实际应用,注重金融贸易双方经济管理中的应用分析阶段,从单一的注重贸易双方的经济效益向注重双重效益的发展趋势进行变革发展。例如: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实施国际金融监督管理中,注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易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加强不同国家经济交易的公平性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优化不同世界不同区域之间的合作共赢。例如:亚峰会议等地域性经济金融发展的共赢长远战略合作,推进世界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与贸易。此外,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全面性改革与创新,实现例如买卖双方经济效益与国际社会整体实力的综合性应用,从而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调节国际整体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中发挥积极作用,推进国际公平交易新金融环境的建立与完善。

四、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对我国金融发展的启示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是国际经济交易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研究,对促进我国经济的长远性发展,完善我国经济发展结构,适应变革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实现新常态经济结构下不同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及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发展都有深远的意义。

(一)金融管理理念的全方位

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整体趋势来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模式下,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推进金融投资管理理念的全方位发展,结合国际经济金融管理的基本运行发展趋势,应用多元化经济结构的变化理念分析我国经济发展趋势,积极防范我国金融投资运行管理的风险,实现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相结合,例如我国经济管理实施自由竞争为主体,国家运行宏观调控,国家经济金融交易要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发展新趋势入手,积极做好我国经济运行投资的国际投资合理化管理。

(二)金融管理风险意识

增强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性变革,促使加强我国金融投资管理的风险意识。国际金融危机的出现,对我国金融管理的作用分析,主要从社会经济中受到的后期影响进行分析,加强国家经济金融运行的风险管理。例如;金融管理对国家内部金融管理、债券投资管理、房地产管理、信贷应用管理等多方面的资产管理,结合国际经济运行发展情况及国家内部经济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分析,优化不同形式的经济管理比重,推进不同经济管理结构的科学性发展及不同形态的经济管理模式综合性发展。例如:我国实施金融企业新型资本运行协议,合理应用国际金融监管制度进行国家经济内部管理形式的逐步优化,从而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投资管理企业的风险意识,实现我国金融管理的科学性发展。

(三)合理应用国际金融关系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实现我国经济结构逐步完善,一方面,将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发展新趋势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相适应,推进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另一方面,充分应用金融危机后,逐步完善的国际经济新环境,应用完善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保障我国经济在国际金融交易结构中的利益,推进社会主义经济结构发展与国际金融交易发展之间相适应。例如;我国开展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国家经济结构中发展金融交易管理,可以与人民币交易汇率稳定之间关系进行分析控制,实现我国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逐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经济发展新趋势。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是保障世界各国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制度,结合当前国际经济发展整体经济结构趋势,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危机过后重建的改革重点进行分析,推进世界金融管理结构的逐步完善与发展,为建立相对完善的金融贸易环境提供理论指导。

参考文献:

[1]徐文.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11.

[2]刘泽云.巴塞尔协议Ⅲ、宏观审慎监管与政府财政角色安排.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1.

[3]戴莹.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2.

[4]刘坤.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俄罗斯中东欧转轨国家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东北财经大学.2012.

[5]张志远.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以及金融风险的博弈研究.吉林大学.2013.

[6]肖健明.开放条件下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武汉大学.2010.

[7]郭金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研究.辽宁大学.2014.

[8]潘静.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西南财经大学.2014.

第3篇

关键词:碳金融;温室气体减排;碳交易;碳基金

引言

碳金融,指的是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它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趋势的不断加强,世界范围内的碳减排目标已经逐步确立,推动了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而我国目前的碳金融市场还存在很多问题和弊端,在国际经济局势日趋复杂的今天,我们该如何借鉴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探讨有利于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有效对策,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

(一)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越来越多

随着国际碳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碳金融市场上的参与者也越来越多,除了早期碳金融市场上的企业、投机者、交易所等参与者数量的不断增加外,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以及各国政府开展积极参与到国际碳金融市场。例如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成立了专门的碳交易业务部门,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一系列的帮助,各国政府近年来也在积极完善碳交易的相关制度和平台、设立碳基金等。

(二)交易量在持续增加的同时出现了不确定性

自《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正式生效后,国际碳金融市场上的交易量出现了持续攀升的趋势。在2005年,交易额为109.90亿美元,在2009年就增长到了1437亿美元,实现了12倍以上的增长。但是受到全球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在2010年首次出现了负增长,为1419亿美元,而2011年的整体交易情况也不容乐观,尤其是随着美国经济的持续低迷和欧洲债务危机的蔓延,在世界范围内迎来了碳金融发展的低潮。

(三)碳基金规模不断扩大

为了实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碳基金主要是由政府、企业、个人以及金融机构共同设立的。随着国际碳金融市场的日益完善和发展,国际碳基金实现了快速的增长。据统计,在2005年,世界范围内的碳基金数量为34只,而在2009年就达到了87只,资金规模达到了161亿美元,实现了跨越式的增长,并出现了几只非常具有影响力的国际碳基金,如世界银行碳基金、欧洲碳基金、日本GHG减排碳基金、英国碳基金等。

(四)金融衍生品不断增加

碳金融市场的衍生产品主要是项目市场中的核证碳减排量和配额市场中的碳排放配额。随着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开始以核证碳减排量和碳排放配额为基础,不断出现碳远期、碳期权、碳期货、掉期等一系列的金融衍生品。由于受制于认证标准、配额管理体制或碳减排单位等因素的影响,加上不同的价格预期和交易的时间与地点,碳金融衍生品市场通常会提供跨时间、跨商品、跨市场的套利交易方式。

二、国际碳金融市场给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一)构建富有层次的碳金融市场体系

从整体上看,目前我国还处于全球碳交易市场价值链条中的较低端环节,这对我国碳金融的长远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对此,我国应当坚持以碳交易市场中心,构建一系列具有创新性质的金融工具,如银行信贷、碳基金、风险投资、碳证券、碳保险等,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富有层次的碳金融市场体系。这有助于把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有效纳入到我国的低碳经济发展战略之中,真正建立适应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碳交易制度。同时,要积极推出和构建适合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的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碳金融衍生品体系,推进人民币成为碳交易计价的主要结算货币。此外,政府要在国际气候谈判和碳定价等方面增加话语权,维护自身应有的权利。

(二)建设科学的碳交易市场体系

目前,国际上有很多成功的碳交易市场可供我们借鉴,例如欧洲的配额交易机制和美国的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等。但在构建碳交易市场体系时,我们必须结合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着眼于我国碳金融市场的长远发展,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碳排放配额和碳交易市场。具体说来,主要涉及到碳交易制度、碳排放交易规划以及碳交易平台的搭建和完善等,这对促进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制定完善的碳金融发展政策与激励政策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的与碳金融市场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例如国家研究制订的《关于发展低碳经济的指导意见》等,这将为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参考。同时,国家要制定一系列的激励政策,例如完善的碳排放强度考核制度、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优惠、国家的税收优惠等,这对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构建将是非常有利的。

(四)完善碳金融中介机构的服务功能和质量

面对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最新方向和趋势,我国的碳金融中介结构要紧紧围绕新能源开发、CDM项目评估、碳金融项目咨询、碳金融风险管理等服务内容,不断完善自身的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加强对国内外碳金融服务准则和相关制度的研究,严格遵守行业内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积极探索和开发排放权交易、碳证券、气候保险、碳风险投资等业务项目,持续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

结语

随着国际碳金融市场的日益发展和成熟,我国应当积极吸收其中的成功经验和教训,加快国内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建设步伐,尽快建立与国际碳金融市场相适应的国内碳金融市场格局,以更好的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带动我国低碳经济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卢霞,黄旭. 低碳金融模式研究:实践考察与战略思考[J]. 金融论坛, 2010,(10) .

[2] 杨波,肖苏原,田慕昕. 我国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的思考[J]. 国际金融研究, 2010,(08) .

第4篇

一、金融发展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开展

(一)金融发展影响国际贸易模式

金融领域的发展给一个国家更依赖于外部融资的产业带来比较优势。RajanandZingales(1998)提出的金融发展比较优势假说认为,在具备高度发达的金融体系的国家,对外部融资高度依存的部门具有较高的增长率。金融发展对国际贸易结构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商品结构和地区结构两个方面。从商品结构上看,金融发展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结构升级,进而促进进出口贸易结构的改善。从地区结构来看,容易出现“马太效应”,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金融越发达的地区,贸易就越发达。

(二)金融发展影响企业国际贸易竞争力

国际贸易金融服务主要包括国际结算、国际贸易融资和国际贸易风险规避等。国际贸易金融服务业的发展,不仅可以促成企业的国际贸易业务,还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减少风险和损失,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和国际竞争力。JuandWei(2005)和HolmstromandTirole(1998)的金融合同模型应用于Hechsch-er-Ohlin-Samuelson(HOS)框架,推出了企业均衡的内—外部资本结构,关于企业贸易的一般均衡理论。该理论认为,金融发展对提高企业竞争力起关键作用。

二、金融在国际贸易中心不同发展阶段的作用

(一)推动市场拓展阶段

在这个阶段,流通货币不足以及海外市场不通畅成为突出的问题,这就必须通过海外市场的拓展,为商品寻找更广大的市场。然而这种海外市场的拓展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极大。对于普通商人来讲,很难单独完成这种任务,必须借助资本的力量。于是,民间资本借贷形成风险融资,信用票据的合法化使得海外探险成为可能。所以说,这个阶段金融促进了海外市场拓展,创造了巨大的商品需求,引起了繁荣的国际贸易。比利时的安特卫普和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先后成为世界贸易中心,正是金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1531年,安特卫普就建立了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交易所大厅,取代了传统集市的贸易职能,更好地发挥出集聚的金融职能;17世纪初,阿姆斯特丹成立了全世界第一家股份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发挥了对外投资在贸易中的巨大作用。

(二)推动商品生产阶段

这一时期,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发明创造不断涌现,促成了工业革命,工业制成品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商品。所以,此时形成的国际贸易中心除了是优良海港以外,还必须是工业制造业基地。伦敦和纽约就是这期间逐渐壮大和成熟的,成为近代国际贸易中心。此时,推动铁路建设、科技发明创造都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正是资本迎来了工业大生产时代,创造出巨大的商品供给。17世纪末,世界上第一家国家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在伦敦成立,随着海外贸易的扩张,各类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相继在伦敦设立,伦敦金融城初具规模。而纽约是美国独立后最大的城市,主要金融区域在华尔街,设有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以及各类投资银行。

(三)影响价格制定阶段

“二战”之后出现的一些新的国际贸易中心,如东京、香港、新加坡等都具有区域性的特点,是亚洲作为世界经济重要崛起力量的直接结果。这一时期,贸易商品扩展到中间产品、信息产品、服务产品,甚至金融产品,据有关机构统计,现在全球90%以上的贸易活动都需要融资、担保、保险或其它金融服务。无论是传统的国际贸易中心伦敦、纽约,还是新兴的贸易中心东京、新加坡等,它们的主要功能已经从货物集散向全球市场话语权以及作为全球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的风向标转换。纽约商业交易所的NYMEX能源指数、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CBOT农产品指数和伦敦金属交易所的LME有色金属指数牢牢控制着世界上大宗商品的定价权。

三、对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的启示

(一)快速推进上海金融中心建设,改变“贸易大国、金融小国”局面建设一个与我国贸易相适应的金融市场,包括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从业人员等。要牢牢抓住货币大流量贸易,并使之成为贯穿金融中心建设的核心。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应该走实体金融优先的道路。实体金融和虚拟金融是金融中心各大功能中两个必备的组成部分,但虚拟金融是要建立在实体金融基础上的,离开实体金融的基础片面发展虚拟金融的教训,在这次美国金融危机中已暴露无遗。而且中国和上海大力发展虚拟金融的法规、知识、技能和人才等方面的准备也还未完善。

(二)完善大宗商品期货市场,争夺大宗商品定价权新型贸易中心应该具有大宗商品价格发现功能,即商品定价权。但现在大宗商品的定价权都集中在欧美国家手中,形成了NYMEX能源、CBOT农产品和LME有色金属为主的几大商品定价中心。从历史经验看,要成为真正的定价中心,必须做到:一是期货市场价格波动能够真正反映出国际市场需求的波动。这就要求市场是开放的,面向世界、全球参与的,因为一个封闭的市场只能是国内定价中心。二是交易量、库存和保证的保有量都要达到一定的额度。只有相当的规模才有足够头寸,市场才会活跃。近年来,中国尤其是上海大宗商品期货发展迅速。上海燃料油期货价格成为亚洲地区现货贸易定价的重要依据之一。在“上海价格”的带动下“,中国标准”的影响力也不断增强。

第5篇

关键词:上海金融市场;金融中心;离岸金融市场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1-0070-06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30年来,上海的金融市场体系从无到有,目前已经初具规模,既是上海金融中心的基础,也是上海金融中心区别于国内其他金融中心的鲜明特色。在上海建成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仍是一项重要工作。国际经验表明:离岸金融市场是国际金融中心金融市场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经验教训表明:中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在走向国际金融市场过程中,迄今为止对国际金融市场游戏规则还远未掌握,交易、风险管理等专业和金融管理人才经验还很不足,因此付出的学费较大。在目前国际金融市场巨变的情况下,抓住时机在上海建立类似新加坡的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一是可以在目前国际环境下,在确保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基础上实现金融创新,继续稳妥地实施中央有关鼓励中资金融机构和企业走出去的战略决策;二是在确保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下,有利于中资金融机构和企业不停步地学习和掌握国际金融市场的运作规律,提高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降低走出去的成本;三是将场内和场外交易均在央行可监控的不同形式平台上开展,可以随时掌握中资金融机构和企业运作情况,有利于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四是可以填补上海金融市场体系空白,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利于上海并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同时将加快我国金融体系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贯彻中央有关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战略部署。具体做法上,可借鉴新加坡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经验和初期开展离岸业务的做法,一是在机构准入方面,首先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然后逐步允许具有条件的中资金融机构开展。二是在产品创新方面,首先大力发展不涉及本币的外汇交易、离岸金融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例如,可以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的平台上,直接引进CME不涉及本币的、硬通货的汇率利率期货期权。条件成熟后再引进人民币NDF产品等。三是使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强化监管,严格分离在岸和离岸账户。四是在不断优化上海宏观经营环境的同时,取得中央有关部门的支持,提供特殊需要的政策和优惠条件。

一、上海金融市场体系建设30年历史回顾

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上海的金融市场体系从无到有,目前已经建立起覆盖全国、联系全球金融市场的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和黄金市场,金融市场体系初具规模,这既是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基础,也是上海金融中心区别于国内其他金融中心的鲜明特色。

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的雏形是80年代开始出现的外汇调剂市场。改革开放前我国基本上实行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这种体制越来越不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国务院决定实行改革,于1980年10月批准开办额度调剂业务,规定调剂价波动幅度为贸易内部结算价的10%。1981年1月起实行公布牌价与贸易结算价双轨制,经过几年运行,从1985年1月1日起取消内部结算价,1986年起国家允许三资企业进行外汇调剂,以后又允许三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开展外汇调剂,同时放宽调剂价格。1988年起,国家扩大了调剂市场的范围,放开了外汇调剂价格。1993年中国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提出:“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199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进一步改革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外汇分成;实行银行售汇制,允许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及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取消汇率双轨制、兑换券、外汇调剂市场和现汇留成,作为改革的重要措施,采取政府推动的方式,在上海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的平台为依托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彻底改变了市场分割、汇率不统一的局面,奠定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的基础。市场模式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渐进、统一、可控和有效的原则,在调剂市场的基础上发展出“分别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的交易方式。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前一日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形成的价格,每日公布人民币对美元交易的中间价,并参照国际外汇市场变化,同时公布人民币对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中间价为依据,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自行挂牌,对客户买卖外汇。在稳定境内通货的前提下,通过银行间外汇买卖和中国人民银行向外汇交易市场吞吐外汇,保持各银行挂牌汇率的基本一致和相对稳定。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中国人民银行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10年之后,在2005年7月21日按照坚持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的原则,启动了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形成更富弹性的人民币汇率机制。人民币对美元即日升值2%,即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2006年1月4日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上引入询价交易方式,同时保留撮合方式。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主体既可选择以集中授信、集中竞价的方式交易,也可选择以双边授信、双边清算的方式进行询价交易。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按所有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报价形成。2007年5月21日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价浮动幅度: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由千分之三扩大至千分之五。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汇率波动幅度显著扩大、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人民币大幅升值的预期消退、做市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询价交易成为主要交易模式。同时银行间外汇市场加快了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创新,不断推出人民币汇率利率衍生品;不断扩大市场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不断强化银行间外汇市场风险管理。实践充分证明,银行间外汇市场在服务金融机构、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支持经济增长和改革开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银行间货币市场是银行间同业拆借的市场。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之间以彼此信誉为保障的短期(通常一年内)资金融通业务。人民银行规定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各类金融机构的拆借最长期限、最大融资规模(限额或比例)。各类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在规定的期限、规模内自主报价、询价和达成交易,自行办理交易后资金清算。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于1996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上海开办。1996年信用拆借额为5872亿元,2007年达106500亿元,年成交量30年增长180倍。中国人民银行在创建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同时开启了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1996年以来主要迈出了以下四步重要改革:第一步,1996年6月1日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CHIBOR);第二步,1997年在创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同时放开债券市场利率; 第三步,2004年实现了“贷款利率管下限,存款利率管上限”的阶段性利率市场化改革目标;第四步,2006年继续推进基准利率体系建设:授权中心以当天交易数据为基础编制并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定盘利率,11点公布;2007年推动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建设,培育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Shibor的推出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是商业银行转变经营机制和完善定价机制的需要,是利率市场化的需要,也是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调控逐步从数量调控转为价格调控的需要,其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中国的Libor。Shibor以位于上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技术平台计算、并命名,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组成报价团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Shibor报价银行团现由16家商业银行组成,其中:国有商业银行4家、股份制商业银行6家、城市商业银行3家和外资银行3家。Shibor推出后,人民银行拟按以下路线图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先市场化产品定价与Shibor挂钩,再存贷款利率定价与Shibor挂钩,最终实现从数量调控向价格调控转变。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金融机构利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便利,通过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包括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债券买卖、债券远期、利率互换交易等途径,进行资金头寸管理、资产负债结构调整和投资理财的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于1997年依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建立。交易量由1997年的320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44.8万亿元,年成交量30年内增长1400倍。目前交易品种有债券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现券交易;交易券种有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国际开发机构债、资产支持证券;组织方式有电子交易、声讯经纪;交易方式有询价交易、做市交易。2007年货币和债券市场的成员为1456个,包括中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农村和城市信用社、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我国货币和债券市场的功能和作用主要是: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管理工具,提高金融机构的资产收益与资产质量,为企业提供融资机会,为央行货币政策实施提供市场操作工具,为国家财政政策实施提供市场条件,推进了利率市场化进程。

上海是中国内地最早出现股票市场的城市,1949年上海解放后,作为资本主义象征的股票市场被取消。改革开放后,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有了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的试点,股票市场的真正形成是在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后。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营业,到1991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共有8只上市股票,25家会员。1991年7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1990年12月19日为基期100点,开始上证综合指数。2007年中国股票市场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股权分置改革成功推进、市场经受住大小非解禁的冲击,上证综合指数年底为5261.56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品种有股票、债券、基金和权证四类。全年股票成交额305434亿元,基金成交额4298亿元,权证成交额49894亿元。按流通股数口径计算,股票换手率927%。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底上市股票904只,30年增加896只;其中A股850只,B股54只;上市公司860家;股票发行总股本14173亿股;全年股票筹资总额5919亿元,筹资额在全球主要交易所排名第4位,在亚洲排名第1位。股票市场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并将进一步为改善中国金融体系中融资结构,为中国企业做大做强提供广阔舞台,为建立中国和谐社会,发挥不可或缺和日益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道路。1992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向证券公司推出了国债期货,1993年向社会公众开放。1993年,商品期货市场出现盲目发展的混乱局面,商品期货交易所达50家左右,年底国务院有关通知开始清理整顿期货市场,1995年“3・27”国债期货风波后,又暂停了国债期货交易试点,到1998年8月,全国的期货交易所重组调整为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2006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成立,计划推出股指等金融衍生产品。上海已经成为中国期货市场的主要组成地。

黄金市场是迄今为止我国金融市场体系中在上海最后一个诞生的金融市场。2003年随着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建立,具有108家产金冶炼企业、用金企业和商业银行作为会员的黄金批发市场推出。2007年上海黄金交易所全年黄金成交量1828吨,成交金额3164亿元;白金38吨,成交金额124亿元;白银成交量1028吨,成交金额36亿元。参与主体更加广泛,增加了投资类机构,商业银行的个人客户有66338户。交易品种除现货外,还包括Au(T+D)和Au(T+N) 等实行保证金交易和具有杠杆交易性质的延期交收新品种。我国黄金市场与全球黄金市场的联动性日益增强、金融投资功能逐步深化、市场结构不断改善、市场规模稳步扩大。

二、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国际经验

最早的离岸金融市场是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伦敦欧洲美元市场,随着离岸市场对金融中心促进作用的显现和广泛认可,1968年新加坡建立了以亚洲美元为主要币种的离岸金融市场, 1981年纽约建立了欧洲美元离岸金融市场, 1986年东京建立离岸金融市场(JOM),与此同时,中东和加勒比地区的离岸金融市场也相继出现并得到很大发展。离岸金融市场一是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金融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最优配置,有利于国际资本加速流动以提高资金的效率,如欧洲美元的出现就使战后因政治等原因闲置的美元得以使用。二是降低了资金交易成本、极大增加了金融交易量,因为离岸金融市场均实施了减免税等优惠税收政策,同时其主要开展批发业务也大大降低了有关费用。三是有利于保持国际收支均衡,据IMF 统计,1974年 至1981 年世界各国通过离岸金融市场解决了8100 亿美元经常项目逆差中的93%,达7530 亿美元。四是促进了金融业务和产品的创新。如亚洲美元就是在离岸金融市场环境下创造出的,货币互换、远期利率协定、浮动利率债券等最早出现在离岸金融市场。五是促进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国际大量游资的套利和套汇使得不同国际金融中心的汇率和利率差异在短时间内趋于均衡,形成全球范围内较为统一的利率和汇率,促进全球一体化的发展。

另一方面,许多研究和实例也表明:由于离岸金融市场管制松弛、自由度高,有大量国际游资活动,增加了国际金融市场的脆弱性;离岸金融市场的存在,可对各国货币汇率政策产生负面影响;可能成为洗钱、逃税和不法分子筹集资金的天堂。如何兴利抑弊已成为各国建立和发展离岸金融市场面对的主要课题。

目前,尽管离岸金融市场类型呈现出多样化发展趋势,但基本是分离型、一体型和簿记型三大类。以伦敦、香港为代表的是一体型模式,以巴哈马、开曼群岛为代表的是簿记型模式,纽约、东京和新加坡的离岸金融市场都是典型的分离型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所经营货币的国内账户与国外账户严格分开,目的在于确保国家经济金融安全、防止离岸金融交易冲击本国金融市场和经济。其中,新加坡在亚洲金融危机中发展离岸金融市场的经验应当予以关注。

自1965年独立后,新加坡政府大力发展金融业、使其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在新加坡政府的大力鼓励下,大量外资金融机构争相进入,以新加坡为中心发展东南亚及南亚地区各类金融业务并凭借其发达的通讯便利条件和东8区的地理位置开展24小时不间断国际金融业务,各类金融工具在新加坡金融市场不断创新并得到广泛使用;新加坡的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离岸金融市场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等金融市场迅速发展为国际性金融市场,新加坡迅速发展成为地区和国际金融中心,人口仅300余万人的新加坡从1994年起已经成为国际第四位外汇交易中心、国际第五位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心和国际第九位离岸金融中心。新加坡在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特别是离岸金融市场可借鉴的经验和做法很多,其离岸金融市场特点:

一是以亚洲美元为主要币种。新加坡尽管已开放资本项目,但对新元一直实行严格管制;另一方面,为使新加坡成为地区和国际金融中心,新加坡政府积极鼓励和支持离岸金融业务创新。继1968 年美国美洲银行新加坡分行获准在新加坡推出第一个亚洲货币单位后,随着新加坡政府不断推出一个又一个新的鼓励政策,新的离岸金融业务不断出现并获准经营。例如,1971年新加坡发展银行发行第一批亚洲美元债券,1977年第一批大额美元浮动利率可转让存单获准在新加坡亚洲美元市场由两个日本商业银行发行,1978年25个银行获准发行大额美元固定利率可转让存单,1990年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首倡欧洲日元期货合约的期权交易等。

二是对新元使用严格管制。例如,尽管新加坡大力发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但在1998年前禁止任何形式的新元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此后也制定了极为完整严密的规定禁止开展无实际经济背景的新元投机。再如,实施分类许可证制度,严格限制外资银行经营新元业务。

三是使所有金融机构的新元账户与非新元账户完全分离,明令严禁新元用于金融投机,对新元境外使用也有非常具体的限制;同时,利用电子支付系统MEPS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实时监测所有经营新元银行的新元账户(包括新元政府证券),实时监测新元流向、严格执行新元非国际化方面的各项法规。并在必要时入场干预。

四是为离岸业务发展不断推出优惠税收政策。新加坡在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在税收及金融机构经营环境等方面不断推出一系列其他想成为国际金融中心想做、但又没有下决心做或做得慢了一步的优惠政策。如1968 年8月,新加坡政府废除非新加坡居民的利率收入预扣税,使新加坡与香港和东京在亚洲美元市场中心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其后美国美洲银行新加坡分行就在新加坡推出第一个亚洲货币单位,由此新加坡开始成为亚洲美元市场中心。此后,新加坡政府在促进金融业全面发展的基础上重点刺激离岸业务发展,不断推出优惠税收政策。

五是对金融业实施严格高标准的监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认为:对金融机构保持严格高标准的监管,与创建更加具有活力、创新机制的金融体系并不矛盾,稳健的金融系统可以为金融自由化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因而,新加坡政府对国际金融界出现的先进金融制度、技术和方法非常敏锐,对其中认为适合新加坡金融管理和发展的总是采取积极态度引进使用,对有利于保持稳健的监管方法,高标准制订管理办法从严管理。例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既是适应金融发展需要、对有实际经济贸易等活动的交易者而言,是极为有效的锁定和控制利率汇率等风险的手段,同时对无实际经济贸易等活动的交易者而言则是一种风险极大的金融投机。新加坡对金融衍生产品采取为我所用的方法:积极推出并开展非新元金融衍生产品,结合新元非国际化的管制、严格控制(在很长时期是禁止)有关新元的金融衍生产品。新加坡在不断推出非新元各类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品种、提供更好服务的同时,也不断完善其监管系统。1995年2月巴林银行事件出现后,新加坡国会随即于当年通过期货交易法修正案,对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的期货交易进一步强化管理,并规范由利用客户资金买空卖空投机商户(bucket shop)所进行的外汇杠杆交易。再如,国际金融界认为资本充足率体系是保持银行稳健经营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新加坡在1992年起开始对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管理要求。按照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协议》标准,各国商业银行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逐步达到8%以上的资本充足率,其中股本等一级资本应达到4%。新加坡对银行要求的资本充足率则是12%,并且要求必须全部是一级资本,大大高于国际通行标准。新加坡银行都达到了新加坡金融管理当局的资本充足率,保证了银行业的稳定,但也提高了银行的资金成本和减少了利益收入。为此,在亚洲金融危机中,作为一项促进政策,新加坡金融管理当局于1998年12月修改了有关资本充足率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仍必须在12%以上,不再要求全部是一级资本,只要求一级资本在10%以上,二级资本可以为2%,但关于二级资本的定义新加坡金融管理当局又制定了比国际清算银行更严格的标准。

香港离岸金融市场的最主要特点,是存在最大规模的无本金交割远期人民币(NDF)市场。无本金远期汇率交易产品NDF 是一种金融衍生品, 用于对实现外汇管制的国家的货币进行离岸交易, 交易双方确定交易的名义金额和远期汇率, 在到期日前两天确定该货币的即期汇率, 在到期日时交易双方根据远期和即期汇率安排计算损益, 由亏损方以美元形式交给收益方。人民币的NDF 从1996 年开始出现, 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后,随着各国资本控制的逐渐加强,NDF交易开始日趋活跃。而香港也逐渐演变成亚洲NDF的主要交易中心。2005年11月9日,香港金管局下属的香港财资市场发展委员会(TMF)又正式推出了零售人民币NDF产品。零售人民币NDF将面对中小企业以及个人客户,其目前最低入场门槛为1万美元,以美元作为结算货币,合约期限包括1、2、3、6、12个月不等,11家香港银行参与推出该产品,包括汇丰、渣打、中银香港、花旗等。零售人民币NDF业务的推出进一步提升了香港作为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市场的地位。

三、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经验和教训

1989年国内金融机构开始试办离岸金融业务,首先是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其后深发展、工行深圳分行、农行深圳分行和广发深圳分行共5家银行均先后试办离岸金融业务。1999年上半年,央行宣布暂停离岸金融业务。据2002年3月招商银行招股意向书披露:招商银行离岸贷款余额按五级分类统计不良资产余额一度达折合人民币30.09亿元,不良率为93.31%。2002年6月,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交通银行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同时获准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由于离岸金融的高风险性,四家银行离岸金融业务比重很低、没有大的发展和突破。与此同时,我国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特别是离岸金融业务方面的不成功案例不断、损失金额触目惊心。最典型的是爆发于2004年10月的中航油新加坡事件,中航油集团旗下专责海外航油采购的上市子公司因违规投机石油期权,出现最高达5.5亿美元的巨额亏损,曝出当时中国海外公司最大的一宗丑闻。2007年2月6日,国务院国资委对中航油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做出了最终定性,中航油上市子公司总裁陈久霖作为主要当事人,违规从事场外石油指数期权交易;越权批准超限额交易,并擅自决定对亏空期权交易挪盘和挪用备用信用证;隐瞒期权交易的真实潜亏情况及出售15%股权的法律风险并伪造文书,对中航油新加坡因此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负有直接责任;而作为中航油新加坡的母公司,中航油集团领导班子对新加坡公司缺乏有效监管,对出售15%股权可能面临法律风险缺乏有效评估措施,判断失误。尽管2006年3月21日,陈久霖已被新加坡法院判处四年零三个月监禁及33.5万新元罚款。但对国家和有关行业造成的巨大的有形和无形损失却已经无法挽回。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初步总结出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主要经验和教训,一是中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在走向国际金融市场过程中,对国际金融市场还非常不熟悉、不了解,迄今为止对国际金融市场游戏规则更未掌握;二是交易、风险管理、清算等专业及各层次的金融管理人才少,经验还很不足(当然,不法分子不在此列);三是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风险管理制度还很不健全,已经有的也得不到严格执行;四是我国相当多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中,合规文化还没有形成,许多金融机构和企业仍在奉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应付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甚至在海外也采取类似方法对付当地管理当局;五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远离本土,中国政府有关管理当局包括金融监管调控当局难以行使监管调控职责。

四、设想和建议

在目前国际金融市场巨变的情况下,抓住时机在上海建立类似新加坡的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一是可以在目前国际环境下,在确保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基础上实现金融创新,继续稳妥地实施中央有关鼓励中资金融机构和企业走出去的战略决策;二是在确保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下,有利于中资金融机构和企业不停步地学习和掌握国际金融市场的运作规律,提高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降低走出去的成本;三是将场内和场外交易均在央行可监控的不同形式平台上开展,可以随时掌握中资金融机构和企业运作情况,有利于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四是尽管目前上海的金融市场体系已初具规模,但与伦敦、纽约、东京、新加坡等全球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离岸金融市场就是一个应该弥补的空白。建立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可以填补上海金融市场体系空白,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利于上海并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同时将加快我国金融体系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贯彻中央有关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战略部署。

具体做法上,可借鉴新加坡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经验和初期开展离岸业务的做法,一是在机构准入方面,首先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然后逐步允许具有条件的中资金融机构开展。二是在产品创新方面,首先大力发展不涉及本币的外汇交易、离岸金融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例如,可以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的平台上,直接引进CME不涉及本币的、硬通货的汇率利率期货期权。条件成熟后,借鉴韩国政府对离岸韩元引进并予调控的经验,再引进人民币NDF产品等。三是使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强化监管,严格分离在岸和离岸账户,实时予以监控。四是大力加强金融人才培养和高水平金融人才的引进,特别是要按照国际先进标准培养交易、风险管理和清算人才及各个层次的管理人才。五是在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离岸金融管理法规体系的同时,在有关金融机构和企业建立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重点是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及文化。六是进一步密切条块关系,在不断优化上海宏观经营环境的同时,取得中央有关部门的支持,在为金融业在上海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提供类似新加坡等其他国际金融中心特殊需要的税收政策和优惠条件方面先行先试,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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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光平.人民币衍生产品[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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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lements of Banking in Singapore》,HUA PAK CHEONG , A Publication of the Institute of Banking & Finance Singapore.

[6]《Financial Markets and Institutions in Singapore》(Eighth Edition) TAN CHWEE HUAT,SINGAPORE UNIVERSITY PRESS,UNIVERSITY OF SINGAPORE

第6篇

关键词:碳金融;发展体系;构建

     一、我国碳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一)定价权缺失,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处于被动地位。我国碳排放资源居全球第二,市场前景广阔。作为未来国际碳市场产业链上最有潜力的卖方,却没有实际掌握定价权。主要原因是不具备CDM定价权,因此中国处于国际碳市场及碳价值链的低端,导致中国在全球碳金融交易体系中没有话语权。更为严重的是,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的惯性和年承担全球节能减排责任的日益临近,我国很有可能从碳交易的卖方变成买方,定价话语权的缺失必将严重影响我国的国家核心利益。

    (二)我国现有碳交易中心功能单一,尚未形成统一的碳金融交易市场体系。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多个地方性的碳交易所,但由于这些碳交易所规模有限,其功能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项目交易,而不是标准化的交易合约。目前,这些交易所只能进行节能减排技术及其设备的转让,尚不能转让CDM项目中最关键的核定减排量(CERs)。这就导致我国缺乏有效的统一的碳交易平台,没有形成标准化的碳交易产品和核心技术,使企业碳交易的成本增加,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碳金融交易体系。

    而且由于欧盟在全球的单一最大买家地位,使得CDM市场在长期倾向于一种买方市场,这就导致了我国以CDM项目为核心的碳金融交易市场面临严重的发展困境。

    (三)我国碳金融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目前,我国对于碳金融的发展缺乏一整套完整的发展、财政、监管、风险承担等政策支持体系和法律支持体系,现行的有关行业要求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国内的专业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同时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信息披露、尤其是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尚不健全,大量环保信息并未进入征信管理系统,目前信息采集成本较高;缺乏碳金融相关业务的自主行业准则、业务标准,缺乏专业人才储备,熟悉碳金融业务的本土组织机构和专业人才十分短缺。

    二、构建我国碳金融发展体系设想(一)建立符合国情的碳金融发展框架,为我国碳金融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第一,应当将碳金融发展纳入国家气候变化、防灾减灾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框架,使碳金融成为节能减排和推动我国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应当进一步完善碳金融支持政策,营造较为宽松的碳金融发展环境。第二,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制定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向低碳产业聚集。

    在财政扶持方面,应当通过财政拨款成立专项基金,为CDM项目贷款提供利息补贴。在货币政策方面,应当对节能减排项目等给予信贷倾斜。在监管方面,可以采取扩大CDM项目贷款利率浮动范围、降低CDM项目贷款资本金要求等差异化措施。另外,在资本市场融资方面,也应当优先发展低碳经济企业的上市融资需求,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在税收方面,应当通过降低CDM项目有关税率、适当延长免税期,提高项目经济强度;对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收入实行税收优惠。此外,还应积极推进人民币在碳交易计价中的国际化进程。

    (二)健全我国碳交易市场体系,构建完善的交易平台。我国应当借鉴国际碳交易机制经验,通过建立环境产权交易所、能源交易所等多元化、多层次碳交易平台,为碳排放权供需双方搭建沟通和议价场所,实现定价公平合理;尽快制定碳市场交易规则,建立类似于欧盟排放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一步探索排放配额制度,发展排放配额交易市场,有效配置环境资源;促使我国逐步拥有碳市场定价权。定价权决定了银行在这一新兴市场上的话语权和主动地位。CDM项目往往需要两个甚至多个国家的金融机构之间密切合作,中国的商业银行可以借此提高参与国际业务的议价技巧,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断积累国际化经营的经验。虽然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不能参与排放贸易,但目前CDM和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等市场的交易规则并不排斥发展中国家直接参与高级市场交易。我国商业银行则可以拓展业务,通过申请欧洲交易所席位或委托在交易所拥有固定席位的经纪公司直接进行CER二级市场交易。

   (三)进一步创新碳

  

金融参与模式,拓展多样化服务,建立不同模式以满足不同需要。我国应当借鉴国内外碳交易发达银行的先进做法和模式,应以满足业主需要,风险可控原则为基础创建适合我国实际的模式,积极将CDM项目要求和金融工具联系起来。同时,CDM项目中蕴含着对金融中介服务巨大的需求。目前,国内CDM市场十分混乱,各类中介机构鱼龙混杂,甚至可能隐藏着国际骗子。由商业银行来从事这项中间业务,对于国内企业来说更为可信而稳妥。比如,银行可以与一些国际大公司联合,帮助国内企业联系国际买家。另外,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管理、融资租赁、财务顾问、基金托管等业务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来源,逐步优化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如,开发与碳排放权挂钩的理财产品;联合国际专业机构,提供CDM项目开发、交易和管理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开展以CDM项目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源的CDM项目融资;利用所属金融租赁中心,为CDM项目提供设备融资或融资租赁服务;凭借信息优势,为CDM项目业主提供合理CER报价等咨询顾问服务;商业银行还可以借助其海外分行推荐买方,进而带动银行的海外业务发展。不断探索建立为碳管理服务和低碳技术投资的碳基金,开展碳掉期交易、碳期货、碳证券、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

    (四)规范碳金融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可能的风险。应当建立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以加强CDM项目风险识别、衡量与控制。

    CDM金融产品除了具有其他金融产品的基础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风险,即政策性风险。因为,后京都时代,国际上具体的制度安排,如我国在全球碳金融领域中的角色、定位都不确定。这些政策风险将直接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积极性。国内银行可以通过签订免责合同条款保障自身利益。金融机构要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通过银团贷款、分期投入资金等方式,降低信用风险;实行套期保值,防范汇率风险;完善合同条款,转移政策风险;通过聘请国际化律师,规避法律风险。

第7篇

[关键词]后京都时代;碳金融政策;碳金融体系;碳金融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3)02-0093-05

一、引 言

气候变暖对人类的影响日益显著,2003年,英国政府首次在能源白皮书中提出了“低碳经济”的概念,随之这一提法得到了全球范围的认可与推广。低碳经济的迅速兴起,催生了“碳金融”,所谓碳金融,是指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服务的各种金融交易活动和制度安排,主要包括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资与融资、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开发的交易和投资、以及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做出努力的其他金融中介活动。碳金融作为低碳化经济发展的核心经济手段,构建完善的碳金融体系也已成为各国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的核心支柱。由于金融业在实体经济中拥有广泛的利益相关基础,因此碳金融的崛起与发展将对世界经济与金融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

发达国家围绕碳排放权,已经形成了碳交易货币,并且形成了以碳交易货币为对象的直接融资、银行信贷、碳期货、碳期权、碳指标交易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我国作为世界碳市场最大的碳资源国,势必将成为国际碳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参与者,在全球掀起的低碳经济革命和发展低碳金融的趋势下,如何充分发挥低碳金融对低碳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把我国发展成为世界具有影响力的碳金融中心,是需要学者们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

20世纪90 年代以来,随着人们对环境金融认识的不断深入,国际组织和学者开始关注金融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并提出了环境金融的概念。Jose Salazar(1998)提出应当探寻保护环境的金融创新制度[1]。Eric Cowan(1999)探讨了发展环境经济而需要的资金融通的途径[2]。Marcel Jeucken(2001)分析了金融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强调了银行中介机构在环境问题上的重要作用[3]。Sonia Labatt和Rodeny White(2002)探讨了金融创新与环境的关系以及金融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的途径等相关问题。而排放权交易的理论基础是环境污染的外部性和科斯定理[4]。Coase于1960年提出利用市场和产权界定的方法解决外部性问题[5]。Dales(1968)进一步发展了科斯的理论,将产权概念引入污染控制领域,首次提出排污权交易的概念,成为排放权交易的理论基础[6]。Montgomery(1972)证明在各种减排方式中,排放权市场化交易的减排成本最低[7]。Stern(2007)指出从减排的动态激励来看,排放机制有效性更高[8]。

近年来,国内相关学者对我国发展碳金融市场的问题也进行了探讨。周小川(2007)指出金融业应该高度重视对节能减排的金融服务工作,一是金融机构应强化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责任意识;二是金融系统应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三是金融系统应对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企业给予资金方面的支持[9]。李布(2010)提出我国应借鉴欧盟碳排放体系的基本理念和实施经验,发挥市场机制在低碳经济的基础作用[10]。舒丹(2010)认为以绿色信用、绿色信贷和绿色理财为特征的中国碳金融的发展成为金融业战略选择的必然,但是由于对碳金融的认识尚不到位,以及政策性风险和中介市场发育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碳金融发展进程充满不确定性,为促进我国碳金融稳定快速可持续发展,应从政策扶持、市场机制和中介组织建设等发面加大扶持力度[11]。张晖(2010)从中国碳金融市场现状入手,提出了构筑中国碳金融市场体系的设想,包括建立银行主导型的碳金融市场体系;建立新的碳金融政策性银行;鼓励商业银行加强对节能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以及设立碳基金等[12]。乔海曙、陈守端、沈淑娟、杜华青(2011)从碳金融市场创新、碳金融市场规模、碳金融市场结构、碳金融市场国际化程度、碳金融市场制度建设五个层面,透视了截至2010年末我国碳金融市场的最新发展[13]。本文从我国碳金融市场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入手,从碳金融政策体系、碳金融组织服务体系、多层次碳金融市场体系三方面提出了发展我国碳金融市场的战略布局。

二、目前我国发展碳金融所面临的问题

据世界银行统计,2005年全球碳交易额为108.64亿美元,2006年达到312.35亿美元,翻了将近三番;2007年为630.07亿美元,又比2006年翻了一番;2008年为1,263.45亿美元,年均增长率高达12.6%。世界银行预测,到2013年全球碳交易额将达到1,8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交易市场,而碳排放额度也将取代石油成为世界第一大商品①。发达国家围绕碳排放权,已经形成了碳交易货币,并且形成了以碳交易货币为对象的直接融资、银行信贷、碳期货、碳期权、碳指标交易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相比之下,我国的碳金融体系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在碳金融工具的多样性、碳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等方面都存在明显不足。目前我国碳金融的发展面临了以下问题:

(一)碳交易平台建设不完善

目前全球的碳交易所均被发达国家所主导,我国的碳交易市场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 因此缺乏全国性的碳交易所。2008年,我国先后建立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2009年,湖北、云南、广东、浙江等省先后建立了环境权益交易机构。2010年,山西、四川、山东等省也尝试性的建立了环境权益交易机构。但我国目前的碳交易市场,以清洁能源发展机制为依据,交易对象主要是基于实体经济减排项目的交易,并不是标准化的交易合约,交易品种单一、交易规模小。而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分区模式使其交易难以跨区域,加上排污收费机制的不健全,导致环境交易市场发展缓慢,也就阻碍了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二)国内金融业参与碳金融的深度和广度有限

碳市场分为项目化市场、商品化市场和金融化市场三个层次。目前我国在这三个层次方面的发展严重滞后于低碳经济的发展。这是因为,与国内发展较快的低碳经济相比,金融机构对碳金融工具的价值、碳金融产品项目开发、操作模式、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国家也没有提出规范的系统的碳金融政策文件作为指导。近年来,虽然金融部门一直在推进“绿色金融”,但目前仍是以银行信贷为主,直接融资占比小,融资方式除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外鲜有其他形式。为碳减排项目提供直接融资途径、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以及为企业CDM②项目获得联合国认证提供咨询服务等碳金融服务还处于空白状态,国内更缺乏碳证券、碳保险、碳基金、碳期货、碳期权、碳掉期交易等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和相关的金融服务。这都使得我国金融业对碳金融的参与度相对有限。

(三)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

在碳交易的基本流程中,涉及众多的中介服务机构,如研发机构开发交易标准和方法学,法律机构为碳交易体系建设提供服务。碳排放权是一种虚拟产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比如其中的CDM项目开发程序相对比较复杂,交易合同期限长,且涉及境外客户,非专业机构很难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14]。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难以开发和运作此类项目。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产品项目开发、操作模式、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只有极少数几家商业银行关注碳金融。另外,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专业技术咨询体系也相对缺乏。

(四)我国在全球碳交易市场的话语权缺失

尽管我国是CDM项目主要供应国,但由于国内金融中介机构对碳金融产品项目开发、操作模式、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我们国家现在企业卖出的CDM,主要是由国际碳金融机构承接运作,定价权被国际金融机构所掌握。目前日元、欧元等充当着围际碳交易的结算货币,人民币不是主要结算货币,因此也不具备CDM定价权的条件。这造成了中国尽管是CDM市场的最大卖方,但却处于CDM市场产业链的最低端,由于缺乏碳金融市场的定价权,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处于被动地位的局面。

(五)对于低碳金融认识不足

根据京都协议书,我国目前尚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因此碳金融并未受到高度的重视,我国碳金融的发展缺乏综合性的配套扶持政策。地方政府仅仅着[于近期的发展,而不积极参与排污权交易,财政政策没有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使得注册CDM 项目的企业逐步失去了发展机遇。我国尚未提出相对规范和系统的低碳金融发展的法律规范和实施细则,由于没有形成强制性的要求,国内银行参与碳金融交易的积极性还有待提高。另外,碳金融在我国传播的时间较短,国内许多企业尚没认识到其中蕴藏的巨大商机。

(六)碳金融产品数量和创新不足

目前,我国只有商业银行及政府推出了一些碳金融产品,投行和交易所还没有参加进来,虽然兴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做了一定的开发,但不论产品数量、功能还是多样性方面都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而且我国目前在碳金融市场建设方面发展滞后,缺乏成熟的碳交易机制和碳交易平台,没有碳证券、碳保险、碳基金、碳期货、碳期权、碳掉期交易等各种金融衍生工具以及科学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因此很难与国际金融机构相抗衡。[15]

三、后京都时代我国发展碳金融市场的战略布局

2011年12月11日结束的德班气候大会③决定,《京都议定书》的第二承诺期将从2013年1月1日开始,38个发达国家将继续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承诺,并在2020年之后要达成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涵盖所有缔约方的国际法律框架,中国所面临的国际减排压力越来越大,对我国碳金融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将产生直接影响。我国应立足于经济自由化程度不高、工业现代化任务尚未完成和金融业受到严格管制的基本国情,提出我国发展碳金融市场的具体战略,以建立全方位的碳金融政策法规体系、多元化的碳金融组织服务体系、多层次的碳金融市场体系、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创新碳金融产品为目标,引导金融业的全面、深度参与,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广泛的融资渠道并分散风险,为我国低碳目标的实现提供低成本的解决方案。

(一)建立全方位的碳金融政策法规体系

政府应该把发展碳金融纳入到低碳经济发展的战略框架内。政府首先要完善碳金融法规。目前,国内关于碳经济和碳金融尚未提出规范的法律法规,碳金融参与主体权利的保护和义务的约束缺乏必要的适用准则,这就抑制了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加大了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因此,要借鉴发达国家的运作经验,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确保我国碳金融的规范发展。另外,还应以政策激励机制提高金融业参与碳金融交易的积极性。国家相关部门应出台有效的财政、货币政策,激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碳金融市场,加大环保信贷的投入力度,开通“碳金融融资绿色通道”,将跨境“碳资本”的自由流动列为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目标,引导外资逐步流向低碳产业[16]。最后我国应积极地推进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使人民币成为碳交易产品计价的主要结算货币,提升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并逐步推进碳交易人民币计价的国际化进程,这是我国在碳金融领域争取碳金融市场定价权的关键一步。

(二)建立多元化的碳金融组织服务体系

我国碳金融发展滞后于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且处于国际碳金融产品价值链的最低端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碳金融组织服务体系的不健全,我国应从下面几个方面建立起多元化的碳金融组织体系。一是完善碳金融交易的辅助设施建设。在碳金融产品的价值链中,辅助设施的建设也很重要,因此应鼓励金融机构成立碳金融相关部门,专门设立碳产业基金,以鼓励碳金融产品的研发和推广,碳金融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和投资利益补偿机制,支持节能减排和环保项目债券的发行等。二是积极培育碳金融服务中介机构。我国应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碳金融中介机构的发展,不断优化碳金融市场上的参与主体结构。三是建立有效的碳信息披露数据库。碳信息披露主要指企业对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的评估以及气候变化引起的风险和机遇的评估,这是设计碳市场并引导其良性运转所需要的主要信息。应尽快出台促进企业主动进行碳信息披露的指导性文件,引导更多的企业关注碳信息,主动将碳信息披露融入到自身的经营运作中,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碳信息数据库,整合汇总各企业的碳信息资源,最终使该数据库能与国际金融经济数据库相对接,实现信息披露和采集的标准化,提升数据的公信力[17]。四是构建碳金融人才培养机制。碳金融工具的研发、资本运作、资源管理等相关业务和职能的实现,都需要专业人才的支持,所以,要特别重视碳金融人才库的建立与维护。五是积极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金融机构应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碳交易运作模式,结合本国国情,开放出适合本国经济发展的本土化的碳金融工具和业务,如开展银行碳基金相关的理财业务、保理、信托类“碳金融”产品、以CERs④收益权作为质押的贷款、碳保险、碳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积极参与国内碳金融市场。

(三)建立多层次的碳金融市场体系

所谓多层次的碳金融市场体系指的是碳金融交易主体的多元化和碳金融交易工具的多样化。我国碳金融市场刚刚起步,应积极借鉴吸收国际先进的碳交易市场运作经验,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碳金融市场体系。一是活跃多层次的碳交易所市场,积极引进碳交易机制,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的一体化。交易所市场是碳金融活动和碳交易的公开平台,也是碳排放配额的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市场。首先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平台建设、区域规划、和制度设计三方面的做法,合理布局我国的碳排放交易所。另外应积极探索碳金融项目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资金的多元化方式,加大碳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场所的建设[18]。二是鼓励金融机构的参与到多层次碳金融市场体系的构建中来。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国银行业要支持清洁能源项目实施[19],抓住机遇,积极创新碳金融业务模式,将发展碳金融纳入其经营宗旨和目标体系中,通过商业化和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开拓碳金融市场,为发展我国碳金融市场做出应有贡献。三是不断拓展碳金融交易的参与主体,各主体之间分工合作,致力于建立有中国特色多层次碳金融市场体系。比如银行业可以承担碳金融的融资和信贷配置等责任,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可承担信托责任,承担低碳证券、低碳基金、碳掉期交易、低碳期货等各种低碳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主体的责任,保险业可承担规避和转移碳交易风险的责任。

(四)建立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

我国要加快建立统一的排放权交易平台,通过引入价格机制强化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将更多场外碳交易项目吸引到场内交易平台上,可行的思路是先自愿市场后强制市场,在自愿减排市场,可以在多家碳交易所的基础上,增加一个自动报价系统,将所有区域易所连接为国家级自愿减排交易所,有效提高交易效率。自愿交易市场很难做大,所以强制减排市场平台建设应该早做筹划和试验。2020年上海将建成国际金融中心,上海现有能源环境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建立统一的碳市场交易平台可能性很大。可以先在长三角试点开展碳排放贸易,发展碳预算、碳测算等技术,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实现2020年单位GDP能耗下降40%~45%的减排目标的具体途径,为碳交易所开展交易创造前提条件,为全国统一平台的建设积累经验。

(五)创新碳金融产品

碳金融业务蕴含着巨大资金需求,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产品创新。商业银行可以在CDM项目建设阶段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发放CERs收益权质押贷款等解决CDM发展中的资金难题。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建立低碳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引导资金流向低碳产业。碳基金是碳市场交易主体,给碳市场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可利用庞大的外汇储备,成立“碳基金”,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组建碳基金,引导民间资本流向低碳产业。开发环保强制责任保险、与气候和碳排放相关的保险产品、森林保险、碳交易信用保险产品等,使碳保险为碳金融市场发展保险护航。当前,碳现货交易产品正不断规范成熟,在政策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推出尝试标准化的碳排放权商品为标的物的期货、掉期、期权等衍生交易产品,丰富碳金融市场产品,提高碳金融市场吸引力。

[注 释]

① 数据来源: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2009,World Bank。

② CDM: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京都会议)通过的附件I缔约方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

③ 德班气候大会是于2011年11月28日至12月11日在南非东部港口城市德班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7次缔约方会议,核心议题为“绿色气候基金”以及《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存续问题。

④ CERs: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是CDM 项目下允许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展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核证减排量。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可以被发达国家作为履行他们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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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China’s Development of the Carbon Finance Market

in the Post-Kyoto Era

He Haixia

(Institute of Economic Research, Huanghe S&T College, Zhengzhou 450006, China)

第8篇

2011年11月28日—12月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7次缔约方会议在南非德班召开。各缔约方在会议上唇舌激辩,互不相让,再次显示出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更是发展问题。温室气体的排放对全球气候的影响不存在地域间的区别,无论哪一国排多少气体,其造成的危害均由全体人类共同承担,所以要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各国就应严格执行一套完备的减排方案。其实,早在十年前,基于全球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的目标越来越得到各个国家的认可,《京都议定书》更是明确了碳排放的总量目标和分解目标,将温室气体减排和限排目标细化到每个缔约国,“碳信用”概念应运而生。在这样的国际市场大环境下,缔造了一个全新的金融领域——碳金融,给各国的企业特别是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会。

二、碳金融概述

简单来说,碳金融就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金融解决方案,包含了市场、产品、机构和服务等要素,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全球低碳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低碳经济的本质特征是“低能源、低污染、低排放”,而碳金融恰好为低碳经济的实际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发展路径。从全球正在发展的碳金融市场来看,碳金融体系主要有三个有机组成部分:第一,碳金融市场体系,包括碳交易平台、交易机制、交易主体等方面;第二,碳金融服务体系,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不断推出的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第三,碳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包括各国财政、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全球形成的主要碳金融产品是碳排放权产品和衍生产品。其中,碳排放权产品是基础交易产品,以吨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衍生产品包括碳期货、碳债权、碳证券、碳基金、碳保理等,这些产品为碳排放权的供求双方提供了新的风险管理和套利手段。

三、碳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

基于全球环境变化的严峻形势和碳金融交易市场的良好发展前景,世界各地的买方、卖方和投资机构等利益相关者汇聚而来,想从这个新兴金融领域分得一杯羹。从初期的主要国家政府出资机构、重要策略公司、能源创新企业,到现在的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机构、国家金融机构、大型对冲基金、专业清洁能源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和交易商,碳金融市场的参与者逐步扩展和完善,更多的专业金融投资机构参与进来。

(一)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主要推动者

1、世界银行碳金融部门。世界银行专门成立了碳金融部门(WorldBankCarbonFinanceUnit,CFU),工作内容主要是促进全球碳金融市场的合理有序发展,降低碳交易成本,合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支持全球可持续发展。

2、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FinanceCorporation,IFC)。国际金融公司是联合国成立的专门机构,为发展中国家的相关项目提供贷款和融资,致力于开发全球碳市场,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碳金融服务。

3、国际投资银行。这其中以欧洲投资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美洲开发银行为主的国际投资银行,纷纷宣布计划,将在各个区域为实施碳金融和清洁能源发展机制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和融资工具。

(二)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主要投资者

1、碳基金。低碳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是碳基金,所谓碳基金是集合各类投资者的资金,专门投资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或在碳交易市场从事碳信用交易的基金。世界银行于2000年发行全球首只投资减排项目的碳原型基金,除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碳基金外,还有国家层面的碳基金,如意大利碳基金、荷兰碳基金、英国碳基金、西班牙碳基金、日本温室气体减排基金等,截至2008年,全球共有89只碳基金,资金规模逾161亿美元。

2、商业银行。由于初期碳金融市场的相对不完善,交易规模相对较小,全球主要商业银行并未参与其中,但随着碳金融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气候变化形势越来越严峻,商业银行看到了碳金融交易的良好发展前景,开始参与碳减排计划的组合与融资。目前国际主流商业银行如花旗银行、德意志银行、巴克莱银行等,一方面通过建立以“赤道原则”为代表的自律规范实践自身的低碳发展,另一方面积极对低碳项目提供贷款、碳信用咨询、理财产品,直接参与碳市场交易。

3、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任何新兴市场都离不开国际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的身影,碳金融市场也不例外。一些欧美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早在2004年就开始对碳金融市场部署基金,成为全球碳排放市场上的专业投资公司。如美国RNK资本公司,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的环境和排放权市场,是全球碳排放市场上的专业投资公司。RNK资本也投资于环保相关的产品,如碳排放权信用和可再生能源信用等。

(三)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

1、碳资产管理公司。一个全面综合的碳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涵盖碳金融市场所需要的全部咨询服务。如中信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CITICCarbonAssetsManagementLtd.)是隶属中国中信集团旗下,致力于中国低碳经济发展的专业公司。中信碳公司主要提供低碳领域的投资与低碳金融产业服务,包括低碳产品的开发,低碳指数基金和低碳产业基金的建立,以及绿色信贷和绿色投行等。

2、碳信用评级机构。由于碳金融市场投资者需要评级指导,项目融资需要评级帮助,碳信用评级将成为主流并对碳减排产生强劲的影响,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和风险管理水平,使市场风险处于可控水平范围内。2008年6月,IDEAcarbon成立首个提供碳信用评级服务的独立碳信用评级机构,该机构将为碳抵消项目提供详细的碳信用评级。

3、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此外,碳审计服务机构、碳交易法律服务机构和碳交易保险服务机构也是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主要中介服务机构。这些机构为碳金融市场上的交易提供了碳额度的审计服务、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和对气候变化引起的碳交易潜在风险进行承保。

(四)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主要交易平台

目前国际碳交易市场总架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为代表基于碳排放配额进行许可权交易的配额市场,包括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市场(EUETS)、英国的英国排放权交易所(ETG)、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以及澳大利亚国家信托(NSW)交易市场四家,其中欧盟排放权交易市场占据了60%-70%的全球交易份额,并掌握着EUA碳期货的定价权。美国虽未加入《京都议定书》,但却在全球碳市场中表现得最为活跃。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自愿碳交易平台,拥有VER的定价权;另一类是以项目为基础“碳减排”交易的项目市场,其市场交易基础是通过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以及其他减排义务获得减排信用交易额而进行的。

四、中国碳金融

(一)中国碳金融发展必要性

1、碳交易市场发展潜力巨大。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碳交易规模显著增长,2005年,碳交易量和交易额分别为7.1亿吨和108.6亿美元,到2008年,碳交易量和交易额分别上升到48.1亿吨和1263.5美元,平均年分别增长率为89.2%和126.6%;预计2012年,碳交易两与交易额将分别达到100亿吨和1800亿美元。碳市场发展成为全球最具发展潜力的商品交易市场,世界银行报告称,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全球碳交易市场2020年将达到35,000亿美元。由此看来,与碳交易相关的贷款、保险、投资等碳金融产品的发展前景也非常广阔。因此,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银行和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活动,中国碳金融市场潜力更加巨大。

2、中国处于全球碳交易产业链最低端。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正在迅速扩大,来自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和再生能源等行业的企业,正在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从发达国家引入先进技术,实现减少二氧化碳气体排放的目的,并将减排所取得的排污权出手给碳交易商,或世界银行这样的国际组织买家,从而获得利润。目前中国的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的三分之一左右,虽然中国是碳交易产业链上最有潜力的供给方,但却不是定价方,由于碳交易的市场和标准都在国外,中国为全球碳市场创造的巨大减排量,被发达国家以低价购买后,包装、开发成价格更高的金融衍生品在全球市场进行交易。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排放权供应国之一,中国没有一个像欧美那样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不利于争夺碳交易的定价权。因此,重要的还是政府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将国内的碳交易市场平全打造起来,大力发展碳金融,在全球碳排放市场发展中抢占先机。

3、国际气候谈判压力迫使中国发展碳金融。根据《京都议定书》,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2012年已经到来,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预计,中国将占联合国全部排放指标的41%,在2011年12月的德班气候谈判大会中,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很大程度上成为大会的焦点。欧盟主张从2013年起,发展中国家的工业部门必须满足发达国家要求的效率标准;美国则主张以“大国减排”代替“发达国家减排”,从而把中国、印度、巴西等新兴发展中大国纳入量化减排协议中。尽管欧美妄图利用不合理方案损害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发展空间,但事实上按照中国经济下个十年的预期增长率发展,其温室气体排放的绝对量依然会大幅增加,而此时的全球趋势是排放的绝对量在下降,因此,中国减排压力越来越大。只有发展碳金融,才能提高中国在国际碳市场上的话语权,循序渐进的融入国际碳交易市场,改变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不利地位,顺应世界低碳经济的总体发展趋势。

(二)中国碳金融发展策略

1、政府推动建设碳金融交易体系政府应促进行业规则和惯例的统一,协调绿色信贷业务中的内容、标准和程序,从而便于相关交易有可靠的预期和参照。加大政府投入和推动,提高绿色信贷项目的技术水平,出台鼓励政策促进银行业的创新和有序竞争。同时,加强宣传推广,让企业充分意识到CDM机制和节能减排所蕴含的巨大价值,推动项目业主也开发商根据行业、自身发展计划,扩大国际合作,积极开发CDM项目,力争国家环境资源利益和企业利益最大化。此外,政府也应加快推动碳交易机制的设计,建立和完善国内的碳交易场所、交易平台,并针对未来我国可能承担的碳排放责任,深入研究其在区域间的成本分担和利益补偿机制,以期能在这个新兴的金融市场上抢占先机。

第9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金融;教学方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3-0243-02

中国经济日益融入全球化,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以各种形式走向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化业务。在这一背景下,社会对外贸人才需求量不断上升。同时,新形势对国际经贸人才的培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具有较高综合素质,专业实践能力强的实际应用型人才。而国际金融是国际贸易专业的一门核心主干课程,国际金融理论能为将来从事国际贸易宏观管理者提供认识当前世界金融经济形势、未来金融经济走势及对国际贸易管理的影响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国际金融实务能为将来从事外贸进出口报价核算业务、外贸企业经营管理的风险防范及投融资安排提供业务上的指导。同时国际金融也是国际商务单证员、外贸业务员及全国外销员等职业资格考试的指定内容。所以,国际金融教学目标应由以往的单纯传授专业基础知识向综合素质能力培养、创新意识培养转变,由单纯注重课堂教学向模拟实战、社会实践与课堂教学相结合的转变。围绕这个教学目标,《国际金融》课程教学方法要进行不同程度的调整与变革。

1 以针对性、实用性为原则,精选案例教学

国际金融课程所涉及的理论知识比较抽象,平时生活中较难接触到,因此学生很难理解。将国际金融的原理与当前国际金融领域的热点问题和具体实例结合起来,加大案例教学的比例,使学生通过典型案例的阅读、开展分析与讨论,既能够使学生直观、真实地理解有关国际金融理论,又能够培养学生用理论观察政策,用政策验证理论的思维习惯。同时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例如在讲述汇率的决定与变动一节时,可以就著名的“广场协议”,谈谈日元被迫升值后对日本经济带来的巨大冲击。从而引发学生对当今人民币该不该升值,如何升值及升值后会对我国经济造成怎样的影响的思考与讨论;在讲解货币危机与金融危机时,可引入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的案例。分析这三次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有什么不同,针对根源探讨如何防范金融危机频繁爆发;在讲汇率制度选择时,可分析2005年7月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背景、成效及后续改革的方向;在讲离岸金融市场时,可引入人民币NDF交易的案例。这些案例有的可以由教师课堂讲解,有的可以让学生成立案例小组,利用课余时间完成,并在课堂上进行交流和讨论。通过对案例教学不仅开拓学生思路,在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语言表达和团队协作精神等方面都会有较大的提高,使其具备较好的综合素质。

2 遵循行动导向原则,引入情景模拟教学

模拟教学就是通过对各种真实金融交易环境的模拟,让学生身临其境,进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增加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交易的感性认识和领悟能力。目前,许多财经类网站提供免费的模拟交易账户,学生在这些专业网站注册后,就能够运用真实的市场交易环境和行情,以模拟账户体验各种金融交易。如在讲授外汇交易这部分内容时,我们就可以利用像美国嘉盛集团提供的模拟外汇交易平台。条件许可的学校可以成立金融教学综合模拟实验室,引进或开发金融教学系统。如外汇交易仿真模拟教学系统就是一套可以模拟全球金融市场的实验系统,采用宽带网接收实时的全球同步的24小时外汇行情,进行外汇实盘模拟交易和外汇虚盘模拟交易,最终计算盈亏情况。模拟交易的基本程序如图1,一是针对教学目的,对相关知识点进行介绍,设计实训方案(见表1)。二是呈现情境,学生角色扮演动态模拟,教师给予操作指导。三是学生完成操作报告。四是教师总结归纳,巩固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

实训内容实训要求

实训一外汇交易的商品――外汇掌握全球外汇交易中的主要货币名称与代码缩写;了解外汇交易账户和交易头寸的定义。

实训二:外汇交易中价格――汇率看懂报价行的报价;计算汇率报价差的基本点。

实训三:实盘外汇交易熟悉实盘外汇交易账户的开设程序;进行实盘外汇交易的实务操作,平仓并分析盈亏。

实训四:虚盘外汇交易熟悉虚盘外汇交易账户的开设程序;进行虚盘外汇交易的实务操作,平仓并分析盈亏。

以仿真、务实为特色的外汇模拟交易所带来的“实战”体验,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实际分析能力和操盘能力,亲身体会外汇投资的风险。使其在走向工作岗位时,能够很快适应环境,有效缩短理论与现实的距离。

3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社会实践教学

近几年来,国内大学生的就业率持续走低,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很多专业的设置、课程的内容安排等不符合企业的要求所致。在课堂上学习的知识和市场需要之间的脱钩已成为阻碍大学生就业的瓶颈问题。国际金融课程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要求学生必须掌握一般的国际金融业务操作程序,如外汇交易实践操作、外汇风险管理、贸易融资业务的运用等。参加社会实践是加强学生对相关实务性强的课程内容的理解、训练学生实际应用和具体操作能力的重要手段。社会实践的形式可以多元化,例如和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有经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通过这些实践教学基地,可以带领学生到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开展参观、经济调研等。例如在讲授金融期货交易的基本知识之后,教师可带领学生到期货经纪公司实地参观和模拟,同学们可以亲临其境,非常直观地了解到期货交易的运作过程和分析方法,书本上的一些抽象概念和理论都变成了看得见、摸得着、实实在在的知识和技能。在参观和模拟金融期货交易的过程中,公司投资顾问和业务经理们的指点,更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使学生达到豁然开朗的效果。在讲授外汇风险管理措施时,可深入外贸企业了解这些措施在实际运用的效果及局限性。在积极“走出去”的同时也可“请进来”,聘请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有丰富经验的主管领导和校友,对相关的业务环节进行专题讲授。并解答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这样可以弥补任课教师理论功底见长、实践经验不足的缺陷。

4 提高市场适应性,大力推广网络教学

网络教学适应了金融信息化的市场要求,它的突出优点在于教学容量大、方式灵、信息快捷、模拟生动。一方面,多媒体网络教学引入使现代直观教学法可以通过图文并茂、声形并兼的方式来介绍国际金融知识,增加了授课的生动性、直观性,加大授课的信息量。另一方面,通过向学生推荐有关国际金融方面的网站,使学生可以更及时、全面地了解国际金融信息和国内外金融理论的发展动态。如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可以为我们提供有关人民币汇率、我国的国际收支、外汇储备、外债等历史数据和最新数据,还可以提供我国外汇管理方面的最新政策动态。中国银行网站则能够反映有关外汇交易、外汇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实务知识。除此之外,将教案、习题、案例资料制作成网页,供学生登陆学习,并利用网站论坛、博客等,对学生进行在线答疑,真正实现教学互动。

5 顺应教育发展的国际化要求,灵活开展双语教学

国际金融是与开放经济密切相关的一门学科,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国际金融》课程必须利用双语教学方法。这样可以帮助学生阅读有关国际金融的英文文献,也可以为学生今后从事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工作奠定一定的英语基础,培养学生熟练应用英语从事涉外经济活动的能力。但《国际金融》课程的双语教学必须灵活,双语教学中中英文授课的比重要根据学生英语水平的高低而定,要根据课程内容的难度而定。否则会造成学生在学习该课程时过分注重英语语言本身,而忽略了对基本原理和理论的深入理解,对双语课程内容的掌握过于浅显,不利于后续专业课的跟进。

上述教学方法在国际贸易专业国际金融课程教学中的运用仍处于尝试和探索阶段,但就笔者的教学工作体会以及学生的平时表现和反馈意见看,教学还是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积极效果。如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显著提高,学习主动性增强;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紧密结合,学生对现实金融问题的认识和把握能力得到锻炼,描述和解释现实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运用知识能力和实际动手操作的能力,包括基本外贸业务能力、组织活动能力、调研分析能力也有所提升。当然,在信息技术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国际金融将会出现更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因此,在总结和完善上述教学改革方法之外,还要不断推陈出新,需要探索出新的更为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1]王晓军.国际金融课程的特点与教学方法创新研究[J].金融经济,2007,(6):91-92.

第10篇

关键词:金融情报机构;类型;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8-0058-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8.11

建立金融情报机构(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e,简称FIU)是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国际惯例①,也是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7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8条以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简称FATF)、2012年2月的《打击洗钱和恐怖、扩散融资国际标准》(简称FATF新标准)第29条)②等规定了各国应当建立金融情报机构,负责接受、分析和移送可疑交易报告和其他洗钱相关上游犯罪方面的信息。埃格蒙特集团是由各国(地区)金融情报机构组成的非正式国际合作组织,其宗旨是促进其成员进行洗钱信息交换和反洗钱专业知识共享,目前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组织,埃格蒙特安全网络已成为各国(地区)FIU情报交换的主要渠道,是全球最大的情报网络之一。

一、金融情报机构的工作原理

洗钱犯罪活动区别其他犯罪的特殊性在于没有直接可识别的受害者,而且常常利用高科技手段和最新的创新金融工具,进行非面对面的网上支付等复杂的交易方式,隐蔽性强,难于通过监控犯罪主体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多数的洗钱犯罪收益只能通过金融系统存储并迅速转移巨额资金,金融机构便留下并记录了这些资金运动的轨迹,金融情报机构按预设规则对可疑交易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利用开发的监测系统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测,从而达到发现洗钱线索的目的。金融情报机构的主要功能是接受可疑交易报告、分析情报、移交结论性的金融情报,这是金融情报机构区别于其他反洗钱机构的本质特征。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金融情报机构还可能被赋予反洗线合规性监测、阻止可疑交易、反洗钱培训、相关课题研究以及反洗线宣传方面的职能。FIU的工作流程如图1。

(一)收集接收大额、可疑交易信息

金融情报机构依法收集来自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房地产、珠宝及贵金属销售等容易被洗钱犯罪活动利用的特定非金融行业,以及来自于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异常交易数据和可疑线索,收集交易信息主要包含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交易两类信息,还包括少量的举报信息。FIU的情报收集部门收到以上信息后进行整理、汇总,满足要求的数据导入到交易分析部分析界面的数据库,将收到的可疑支付交易信息汇总并移交给交易分析部。

(二)分析甄别大额、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情报机构内设的交易分析部对所有交易报告的分析可以分为可疑支付交易和大额支付交易报告两个方面,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分析主要是通过建立的计算机分析系统来完成的,大额支付交易报告的分析主要通过交易分析人员自身的信息掌握情况、知识结构、经验、报告本身所带有的疑点进行分析。

(三)移送涉嫌洗线犯罪线索

金融情报机构将经过分析认为有可能涉嫌洗线犯罪的线索直接向执法、司法等部门移送,或金融情报机构根据法律认为必要的部门移送,并确保情报传递的安全。

二、金融情报机构的类型

根据金融情报机构的隶属关系可将其分为行政型、执法型、司法型和混合型四种类型[1]。由于隶属关系不一样,不同类型的金融情报机构除保证其接收、分析和移送等核心职能外,在功能和运作机制等方面均有各自的特点。

(一)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

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是指那些金融情报机构是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在执法和司法机构以外的另一个行政机构的监督或行政管理之下。美国、加拿大、法国、比利时、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等国家的金融情报机构就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类型的金融情报机构有较高的行政权力,有些国家的FIU还被赋予部分行政调查和行政处罚权,在报告机构和执法机构之间起到中心枢纽的作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The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后称FinCEN)是美国的金融情报机构,属于典型的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FinCEN成立于1990年,隶属于财政部恐怖主义和金融情报司,“9.11”事件后,美国国会通过的《爱国者法案》将FinCEN提升为财政部的一个局,是美国最重要的反洗钱职能部门之一。下面以美国的FinCEN为例,分析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的动作模式和特点。

1.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的运作模式

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的主要职能就是收集涉嫌洗钱信息报告、分析甄别报告信息以及移送涉嫌洗线犯罪线索等,还包括一些反洗钱相关的研究性、分析及培训、咨询、协调事项等。在美国,反洗钱工作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由隶属于财政部的FinCEN负责日常业务监管、行政调查以及行政处罚;由国土安全部、联邦调查局和中央情报局等调查机构负责反洗钱立案侦察工作;由司法部、检察署和法院等司法机构负责执法工作。FinCEN按照适用的法律条件,维持一个政府范围上的数据服务系统,负责来源于金融领域、执法机关和工商业等全美洗钱信息收集,并对情报报送机构进行合规性检查,保证报送数据的质量。借助高科技和电子手段建立的一套人工智能系统将数据分类与研究,审查、甄别出可能与洗钱或恐怖融资相关的信息。FinCEN有完备的数据库,收录了收集到的信息及分析的结果,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均可以随时进入该数据库,查询并获得所需要的信息,作为执法的依据与证据。

2.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的特点

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具有技术性、中立性、专业性等特点,有利于同信息报告主体、执法机构、司法机构及其他的金融情报机构之间的交流和沟通,避免了报告主体直接面对执法机构、司法机构时心理上的恐惧和情绪上的抵触。同时,也提高了移送给执法和司法机构的情报质量。但行政型的金融情报机构没有执法权,在实际动作的过程中,除少数国家的金融情报机构有权在一定时间段内可以暂停交易外,大多数国家的分金融情报机构只基于披露的金融信息难以冻结可疑交易或逮捕嫌疑人,在申请执法措施时可能会有延误,一般也没有赋予法定取证权利,易受行政当局的直接监管。

(二)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

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是一国或地区的金融情报机构设立在执法机构内,英国,德国、新西兰、新加坡、我国香港等国家(地区)的金融情报机构采用这种类型。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可通过执法机关对报送的可疑线索或严重经济金融犯罪进行司法调查。英国的金融情报机构隶属于2006年成立的打击严重有组织犯罪局(Serious Organized Crime Agency,SOCA),负责收集分析与犯罪收益和恐怖融资有关的可疑交易报告,识别犯罪资产,开展对未知犯罪或恐怖活动的先期调查,向执法部门提供线索,并提供协助以打击洗钱和恐怖活动。

1.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的运作模式

执法型金融机构要求各情报报送主体设置反洗钱报告官,报送主体在对客户处理各种金融交易时,应审查这些交易是否有明显的经济或合法理由,尽可能核查这些交易的背景和目的,由报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交易的可疑性。金融情报机构即是情报的收集和管理者,也是情报的使用者,金融情报机构收集到可疑交易信息后,就可以通过金融情报机构系统查询情报,调用详细资料和案件卷宗,对可疑对象进行查询,同时在确定可疑对象之后,就能够及时展开调查。

2.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的特点

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不仅具可疑交易信息情报的收集和分析职能,还赋予了金融情报机构调查、可疑冻结和查封银行账户、传唤证人甚至直接逮捕罪犯等执法权力,能够对洗钱和其他严重犯罪的迹象做出快速的反应。基于主观标准的可疑报告制度增强了情报信息报送机构的主动性,避免了违法犯罪人员针对公开的报送标准进行刻意规避,而且可以节省成本,有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信息的质量。但该类型金融情报机构要求报送机构员工较高的业务素养和执法自觉性,在与情报信息报送主体的沟通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往往只倾向于关注调查而不是预防措施。

(三)司法型金融情报机构

司法型金融情报机构建立在国家的司法系统里,并且通常具有检查部门的权限。大陆法系的国家通常会选择这种设置,澳大利亚、塞浦路斯、卢森堡、泰国等国采用这种类型金融情报机构设置。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The Australian Transaction Reports and Analysis Center,AUSTRAC)是根据澳大利亚国会1988年制定颁布的《金融交易报告法》,经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批准设立的,直接向澳大利亚国家司法和海关部部长负责,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下属机构之一。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属于司法型的金融情报机构。

1.司法型金融情报机构的运作模式

按照法律规定,情报报送主体将大额现金交易、可疑交易及其他相关信息报送给FIU后,由金融、法律、情报、计算机方面的专家和警察局、国家税务局、国家犯罪局、海关等相关部门派驻的专员共同组成一个专门的分析机构,对收集的金融情报进行分析,在主要城市设置联络员,专门负责与当地执法部门的联络,可以对调查上游犯罪的收益和资产的查封与没收、保存及处置,强制中止交易等执法和司法权力。也履行对报送机构进行合规监管的职责。

2.司法型金融情报机构的特点

司法型金融情报机构具有高度独立性,不受政治干预,可以直接交给授权机构去进行调查或诉讼,独立行使自己的各项职能。如查封资产、冻结账户、进行审问、拘留和搜查,使反洗钱工作具有实效性,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和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但类型金融情报机构往往倾向于关注调查而不是预防措施,在与非司法型或非诉讼型金融情报机构交换信息可能会存在困难。要获得金融机构那些未报告交易的数据通常要通过正式的调查程序。

除上述三种类型的金融情报机构外,还有一种混合型金融情报机构,一些金融情报机构结合了行政型和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的特点,还有一些金融情报机构将海关和警察部门的权力结合在一起。丹麦、泽西岛、根西岛和挪威的金融情报机构采用这种形式。

三、我国金融情报机构建设及启示

中国人民银行下设的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我国的FIU,于2004年4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正式成立,是作为接收、分析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并向有关方面移送可疑交易线索的专门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标准、接收并分析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建立国家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报告分析结果、与境外有关机构信息资料交换等。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属于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内设办公室、研究部、情报收集部、交易分析一部、交易分析二部、交易分析三部、交易分析四部、交易分析五部、调查部、技术支持部、国际交流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13个部门。

2004年,我国建立了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加大了各部门反洗钱的协调和打击力度。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完善了刑事没收制度,标志着我国反洗钱的系统网络初步建成。但从我国反洗钱的实践分析,情报中心的中心地位尚未得到充分体现,反洗钱的整体效率有待提升。2013年2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新的反洗钱法案,该法案包括《有关防止犯罪团伙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与资助恐怖主义的指令》和《有关跟踪资金转移活动的规定》两个指令(后称欧盟反洗钱指令Ⅳ),对打击洗钱犯罪、腐败以及逃税犯罪法律进行了重要补充。《欧盟反洗钱指令Ⅳ》体现了FIU在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性,强化了其职责、权限,包括要求客户及其资金活动信息透明,以便能够准确判断资金的性质、客户记录保存、成员国FIU之间的合作等[2]。

分析比较世界各国金融情报机构的类型特点及其运行机制,对我国金融情报中心的建设可有以下启示:

(一)立法明确反洗钱金融情报中心的法律地位,细化职责

《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后称反洗钱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从法律层面我国FIU职能主要有:收集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整理分析交易信息,提交分析结果、开展情报交流四项。实践上还存在着三大问题:一是FIU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没有细化;二是没有独立的调查权,主体作用受到一定制约;三是其接收的信息不完整,反洗钱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依赖金融机构报告的信息是不够的,FIU应该是整个反洗钱体系的信息中心。

借鉴《欧盟反洗钱指令Ⅳ》,可在反洗钱立法中明确FIU作为反洗钱工作信息中枢的法律地位,信息情报的收集范围应涵盖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交易报告。同时,赋予FIU独立的调查权,强调FIU调查职能的重要性,增强FIU在反洗钱中的主动性。同时,赋予FIU特殊情况下采取紧急行动中止交易的权力,避免洗钱可疑交易的持续。要求FIU加强案例库的研究和建议,强化FIU战略分析职能。在信息披露制度设计上采取主动披露与查询制相结合,在打击犯罪的前提上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指导原则,并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二)创新义务主体报送规则,加强FIU和报送机构的互动

有效的洗钱可疑交易情报收集是反洗钱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发现和报告涉嫌洗钱活动的情报线索是金融系统反洗钱的核心任务。我国要求各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行为,并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各金融机构在进行可疑交易的计算机自动分析时,基本上都是采用在现有业务系统加规则过滤系统的方法,根据以往洗钱案件的一些规律和监管机关的制度条款,将那些符合判别规则的交易数据过滤出来加以报送, 这一基于预设判别规则的做法虽然易于实现,但在实践中产生了高数据报送量与高误报率、预设标准易于为洗钱分子规避、无法自动适应洗钱形势变化、缺乏对上报数据的解释能力等一系列的问题[3]。因此,可借鉴《欧盟反洗钱指令Ⅳ》的规定,将义务主体报送原因和内容修改为“账户+资金性质”模式,提高报送主体向FIU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触发原因的可操作性,重新规范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增强可操作性。同时,还要对报送主体受理来自FIU的查询进行规范,以便提高分析效率。

(三)贯彻“风险为本”反洗钱国际标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体系

“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国际标准要求根据风险状况及程度配置反洗钱资源,包含对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两个层面的要求[4]。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下,应当审视哪些区域或领域更具洗钱威胁,分析哪些产品或服务类型存在薄弱环节,识别哪些客户洗钱概率更大,要求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对风险和危害程度的判断,灵活地选择实施与风险程度相应的反洗钱措施。对于反洗钱监管部门而言,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要求其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有深入和完整的了解,对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洗钱威胁有全面的认识;能够运用合理的方法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并将评估认为存在较高风险的金融机构确定为监管资源分配中需要优先考虑的部分;制定和优化制度措施,提示其他金融机构风险,防范风险的蔓延。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通过上述措施,优化资源配置,确保以有限的资源实现洗钱危害最小化的目标。FIU要不断地优化交易报告系统,发挥监测系统的统计分析功能,通过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分析方法,开展对国家、区域、产品等洗钱风险的分析和预测,为金融机构提供风险预警[5]。

(四)构建有效的反洗钱协调机制,建立信息交流与共享的层级结构体系

由于洗钱犯罪跨境、跨国的特点,凭借一国的力量打击洗钱犯罪效果是有限的,世界各国已经普遍认识到反洗钱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开展国际合作逐渐成为各国执法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中心之一。反洗钱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金融部门外,还涉及商务、民政、邮政、海关、司法、财政、税务、公安、司法等部门或领域,处于反洗钱中心地位的FIU必须加强和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及时、有效的交流,才能达到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目的。当然,反洗钱的主战场在金融领域,FIU要加强同金融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系,提供可疑交易监测有关信息、技术、调查等方面的支持。因此从反洗钱协调机制而言,应该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1.FIU反洗钱的国际合作。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积极开展了双边和多边反洗钱国际合作,坚决支持国际社会及组织制定的反洗钱标准,主动履行反洗钱义务,参与反法钱国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大,在国际及区域性反洗钱合作领域发挥越来越积极的作用。签署、批准和执行联合国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国际公约和决议,积极参与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国际合作框架,全面参与FATF各项工作,在司法合作方面,先后与多个国家签署了有关警务合作和打击犯罪方面的合作协议、谅解备忘录和纪要,并多次协助国外有关机构和人员到我国境内进行反洗钱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得到了有关国际社会和组织充分肯定。今后要更进一步地加强法律层面的国际合作,参与政府间高层会谈,通过外交途径或其他方式交流洗钱犯罪信息、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措施和技术等,根据FATF反洗钱标准对各国金融情报交换的要求,利用埃格蒙特集团情报交换的技术平台,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FIU进行金融情报交换与共享。还包括同国际刑警组织的警务合作、刑事司法互动、引渡、技术援助等方面全面合作。

2.FIU与国内相关机构的合作。我国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人民银行与公安部反洗钱会商机制、海关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反洗钱信息通报机制等在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3.FIU与报送主体之间的合作等。2004年4月19日,成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领导小组,具体协调我国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在内的整个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监管工作,建立了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机制。2004年6月16日,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小组制定了《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小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年度例会,通报金融机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等相关情况,建立健全了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反洗钱工作协调的制度基础和运行机制,提高了我国反洗钱工作效果。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参照反洗钱工作部际会议制度模式,建立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反洗钱协调机制,有力推动了各地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通过加强反洗钱监管信息的通报与分享,提升反洗钱监管的整体有效性。为了提高反洗钱监管工作水平,丰富反洗钱监管手段,中国人民银行借鉴国际反洗钱监管的成功经验,建立了反洗钱对话机制。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过程中的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对话的具体要求。对话机制的建立搭建了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制度化的信息沟通渠道,有利于监管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也利于反洗钱监管部门了解相关信息,使金融机构能够深入地了解监管政策意图,提高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参考文献:

[1]刘连舸,欧阳卫民.金融运行中的反洗钱[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2]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强化FIU职能 促进反洗钱合作――欧盟新版反洗钱指令解析[EB/OL].[2013-12-11],http:///com/info.do?action=detail&id=342.

[3]韩光林.中国反洗钱监管制度变迁的路径锁定及对策[J].国际金融研究,2010(11):73-80.

第11篇

 

关键词: 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

 

 

      离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一般指不具有金融市场所在国国籍的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上从事的货币或证券交易行为。为了全面参与国际金融竞争并争取国际金融秩序的话语权,中国大陆应当逐步全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建立一流国际金融中心,而这方面少不了对离岸金融的业务经营做出充分的监管安排。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是指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管理。业务经营监管涉及离岸金融运作的各方面,包括资本金、交易对象、经营范围、交易货币等问题。

      一、资本金要求

      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一般指有关金融机构在成立的时候向主管当局所注册的实收资本。

      资本金对离岸金融机构的良好运营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是保证离岸金融机构信誉和降低离岸市场风险的重要措施。但一般来讲,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在规定资本金要求的时候,并不将其作为直接的要求;也就是说,市场所在国不会直接规定,从事离岸金融业务须拥有多少资本金。这无论是在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会融市场上还是在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上都是如此。在伦敦和香港的离岸金融市场上,境内业务与境外业务合账处理,没有专门的离岸金融机构或者专门的离岸账户,因而也就没有特殊的资本金要求;而在美国和日本的离岸金融市场上,许多经营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只是在其机构内另设立一个专门账户,管理当局对这些金融机构也没有特殊的资本金要求。

      但是,市场所在国通常会在准入形式或者业务范围方面对资本金的问题加以间接控制。由于市场所在国一般要求国际银行以分行的形式进入离岸金融市场[1],那么,得以通过分行的形式进入离岸金融市场并开展业务的跨国银行总行是否要符合一定的资本金要求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比如,1990年《马来西亚离岸银行法令》第11条规定,资本金未扣除亏损前不足1000万林吉特或其他等额货币的,任何申请人不得被发给离岸银行执照,任何领有执照的离岸银行也不得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又如,根据《香港银行条例》第1节,在香港的三级银行体系中,持牌银行最低资本金要求为1,5亿港元,有限持牌银行为1亿港元,接受存款公司为2500万港元,而各级银行所能从事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与其资本金成正比。

      此外,为了防止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不~致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有的国家特别规定了离岸金融机构实收资本的限额。比如,按照《新加坡银行法》第9条的规定,外国银行须保持600万新元的最低限额的实收资本以及另一笔新加坡金融管理当局批准的300万新元的资产额。

      二、业务范围的限制

      所谓业务范围的限制,是指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对在本国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从业者所能够具体从事的离岸金融业务作出的限定。

      离岸金融业务包括货币业务和证券业务两大类,其中每一大类又涵盖了很多具体类型的业务,比如货币业务包括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而存款业务又包括短期和中长期存款等等。至于证券业务的具体类型,更是包括债券、股票、期货、期权等多种。不同的业务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资质,以及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制建设程度有不同的要求,并会带来不同的金融风险,市场所在国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予以考虑。对于如此繁多的离岸金融业务类型,市场所在国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故而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业务范围进行限制,是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围保障本国金融政策实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一般来讲,业务范围的限制主要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

      第一个方面是离岸金融市场的模式[2]。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通常管理较为严格,相应地,从业者在该类市场上的业务范围也受到较大限制。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由于允许金融从业者混合经营离岸与在岸业务,其对离岸业务范围的规定一般沿用在岸业务范围的规定,故而相对于内外业务分离型市场而言,业务范围限制较小。而虚拟业务型离岸金融市场由于为了最大限度地吸引外资,管理相当宽松,故而其业务范围也就最为广泛。

      第二个方面是离岸金融从业者的资质。显然,如果市场所在国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资质有所区分的话,那么相应地,具有更高资质的从业者将获得更大的业务范围,而资质较低的从业者则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从业。对于从业者资质加以区分的~个重要标准,就是资本金要求。在那些对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要求上做出了不同层级的规定的离岸金融市场上,满足不同资本金要求的从业者将得到不同的业务范围许可。前面已经说过,香港实行三级银行制,从持牌银行到有限持牌银行再到接受存款公司,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资本金要求。相应地,在业务范围方面,香港的持牌银行所受限制最少,它们不仅既可以从事离岸货币业务也可以从事离岸证券业务,而且接受存款的数额也不受限制;有限持牌银行业务受到了一定限制,它们只能接受较大额的企事业存款,不能接受公众的小额存款;而注册存款公司的业务限制最多,它们只能接受不少于5万港元,期限为3个月或以上的定期存款。

      受到上述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就有着或多或少的差别,这大体可以分为三类情况。第一类情况是: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把离岸业务的范围限制在较为传统的银行业务上,即银行与非居民的资金往来关系定位为存款和借贷关系,并明确规定离岸账户内资金不可做外汇买卖、票据交易、证券买卖和掉期交易;东京离岸金融市场即属于此种情

况。第二类情况是: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将业务范围规定得相对较为宽泛一些,即扩展到债券和票据业务等,但不包括所有证券业务和金融创新项目;美国国际银行设施、新加坡亚洲货币单位、马来西亚纳敏离岸金融中心和台湾地区的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等均属此类情况。第三类情况是: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从业者的业务范围规定得十分广泛,包括银行传统业务、债券、信托、保险、基金以及金融服务等领域,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和虚拟型离岸金融市场大都属于这种情况[3]。当然,上述业务范围的情况仅仅是指有关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所允许的最大限度的业务许可,有关的离岸金融机构是否能够享有这些业务范围许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享有这些许可,要看其自身资质(尤其是资本金)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法律的要求。

      三、交易对象的限制

      所谓交易对象的限制,是指依据市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离岸金融从业者在某一离岸金融市场上,仅能同限定的主体进行离岸金融交易。

      对离岸金融交易对象做出限定,一般是为了隔离在岸金融市场和离岸金融市场的联系,使得资金在两种账户之间不得随意流动,从而起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因此,这一限制的具体内容实际上是与市场模式息息相关的。对于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以及虚拟业务型离岸金融市场而畜,限制交易对象没有太大必要。但对于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而言,这种限制就是必要的了,只不过基于各国的实际情况差异,存在一个限制或大或小的问题。

      这就可以看出,对交易对象作出限制的焦点,主要在交易主体的国籍上,也就是说,是否只有非居民才能参与离岸金融交易?进一步的问题是,应采取何种标准判断交易主体(尤其是跨国金融机构)的国籍,是注册地标准,还是资本来源地标准?除此以外,还有少数的市场所在国对交易对象的组织形式也做出了限制,即限制有关主体以自然人的形式成为离岸金融交易的对象。

      因此,对于离岸金融业务的交易对象,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比如伦敦和香港)的管理当局一般不作限制,居民与非居民皆可从事交易。

      而在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上,交易对象限制是普遍存在的,但其程度有所区别。总的说来,在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上,交易对象一般被限定在非居民的范围内,而在判断跨国金融机构的国籍的时候,多数国家采取的是注册地标准。比如,尽管知道其资本来自于本国,但美国还是将本国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也算作非居民。有的市场所在国虽为内外业务分离型,但为了适应其自身较高的内外业务渗透程度,允许居民有限地参与离岸金融交易。比如,新加坡允许居民用离岸账户投资和借款;马来西亚允许离岸银行接受居民的外币存款并向居民发放100万林吉特等额以下的贷款(若超过100万林吉特等额则需监管部门批准)。但也有少数市场所在国(如日本)把交易对象限于最严格意义上(兼采注册地标准和资本来源地标准)的非居民,将本国的海外分支机构排除在交易主体之外,并禁止个人(即便是非居民)从事离岸金融交易(注释1:据日本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别同际金融交易账户”是记录从非居民取得的存款以及从其他非居民筹措的资金和对非居民的贷款以及对非居民资金的运用的离岸交易专用账户;从事境外业务的银行或机构要确保交易对方确实足非居民以及所贷出的贷款确实用于境外的营业活动,如果外汇银行或机构对交易对象的属性小确认,那么大藏省町以停止其外汇业务并对末确定交易对象属性的业务按非离岸业务进行处理。参见左连村、王洪良著:《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理论与实践》,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3页。)。而在中国大陆的离岸金融试点中,主管当局采取了最普遍的交易对象限定方法,即交易限于非居民(包括中资境外注册机构)之间(注释2:国人民银行《离岸银行业务管.哩办法》第4条规定,“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支持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四、交易货币的限制

      所谓交易货币的限制,即指依据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何种货币可以在该市场上进行交易。

      基于离岸金融的国际性,离岸金融交易的货币必须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因此,市场所在国对交易货币的限制,主要集中在是否允许本国货币作为交易货币上面。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之所以对本国货币是否能够作为离岸金融交易货币做出限定,通常是出于以下几种考虑:第一,隔离本币市场与外币市场,把金融风险控制在外币市场;第二,本币业务在市场上的份额太少;第三,本币尚未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尽管存在以上多种考虑因素,但其中最重要的考虑因素,还是本币是否属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问题。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之所以禁止本币交易,主要原因就是其本国货币尚未成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而在本币为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前提下,其成为离岸金融交易货币就是大势所趋。因为,既然本币是可自由兑换的,那么本币市场与外币市场就不可能被隔离,外币市场的任何波动,都会影响到本币市场;如果硬性地将本币排除在离岸金融交易货币之外,反而会妨碍本币充分发挥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作用。此外,市场份额少不是限制本币进入离岸金融市场的原因,相反,较少的份额恰恰意味着本币业务在离岸金融市场上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因此,如果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的货币不是可自由兑换的,那么有关的离岸金融交易不能使用本币;如果市场所在国的货币是可自由兑换的,那么如今的趋势是有关的离岸金融交易可以使用本币。

      具体到各国而言,美国ibf和日本jom都允许使用本币进行离岸金融交易,实际上,这两个市场上的交易也多数是本币交易,大量本币的回流不仅改善了两国的国际收支状况,而且巩固了纽约和东京的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这其中,日本当局为了确保交易的本币是从境外回流的,还规定离岸账户和普通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入、流出和每天从境外账户的净流入要控制在上个月非居民所运用资产平均余额的10%以内,同时在当月中净流入额的合计不能超过净流出额的合计。

      相比之下,由于伦敦曾经主要经营欧洲美元,基本没有本币业务,故而英国政府规定英镑不作为伦敦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货币。但是,这种做法无疑是自己困住了自己的手脚,作为可自由兑换货币的英

镑却不能参与本国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交易,等于将一大块业务拱手让人。事实上,从1997年开始,伦敦的银行开始经营欧洲英镑存款业务了,只不过这种交易需要通过英国的海峡群岛离岸金融中心达成。由此可见,只要市场所在国货币为可自由兑换货币,那么利益的驱动以及竞争的压力将促使本币成为离岸金融交易货币(注释3: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主要发达目家离岸市场的交易币种本币化是个趋势。参见连平著:《离岸金融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76页。)。

      但是,在本币仍然不可自由兑换的发展中国家,即使建立了离岸金融市场,本币也不能成为交易货币。比如在马来西亚纳敏离岸金融市场上,离岸银行一般不得从事涉及林吉特的业务。因此,本币是否可以成为交易货币,取决于其可自由兑换的程度。

   五、中国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法制的构建

      在进一步改革金融体制,构建全面离岸金融业务的真正的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作为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经营活动从资本金、交易对象、经营范围、交易货币等方面进行监管。

      (一)资本金要衷

      对于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我国可以参照国际上的通常做法,采取间接控制的方式。

      前已述及,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在规定资本金要求的时候,通常不将其作为直接的要求,而在准入形式或者业务范围方面对其加以间接控制,有的国家还特别规定了离岸金融机构实收资本的限额。这种间接控制的做法,我国是可以采纳的。

      具体来讲,在准人形式上,我国可以要求跨国银行以分行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4],由于对这些分行的资本金无法规定,故而我国只能就其总行的资本金作出规定;但即便如此,对于总行拨给这些分行的营运资金,也应规定一个最低的限额。一般来说,对于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可以按照业务范围的不同,划定不同的档次,全能型银行的资本金应当最高,限制璎银行次之,离岸银行再次之,其他离岸金融机构最低。

      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所要颁发的牌照,规定不同的离岸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全能型银行为1亿美元,限制型银行为5000万美元,离岸银行为2000万美元,其他离岸金融机构为1000万美元;而且资本金的50%必须实缴,资金应在两年内到位。对于离岸金融分支机构从其总行或总部获得的营运资金,笔者认为其最低限额应当达到总行或总部资本金的10%(注释4:据中围《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8条,日前在在岸市场上,我国对外资银行在我囤境内设立的分行的最低营运资金要求,也是10%。)。

      (二)业务范围

      对于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我国应当采取一个适中的标准。

      前已述及,目前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狭窄、适中、宽泛三类情况。实际上,业务范围的大小,跟离岸金融市场模式和基本政策导向乃是息息相关的。多数国家和地区在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时候,都并未将离岸金融业务范围限制在传统的货币业务上,仅有少数国家(如日本)将离岸金融业务范围限定在存贷款业务上。显然,若要充分发挥离岸金融市场的筹资融资作用,将业务范围限定在存贷款上是不明智的。由于我国未来的离岸金融市场很可能采取内外业务分离型市场模式,加之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目的不是像日本当年那样为了回流海外本币,而是充分筹资引资,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将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限制得过死;但同时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并使金融市场的开放与中国国情(比如外汇管制暂时不能取消、金融混业暂时不能推行)相适应,我们对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也不能放得过宽。

      尽管在目前的离岸金融业务试点中,我国确实仅开展了部分离岸货币业务的试点,试点单位也仅限于部分银行,但这毕竟不同于正式的实施离岸金融市场建设。试点的业务范围绝不等同于未来中国大陆离岸金融市场的业务范围。更何况,目前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所推出的一些改革措施,实际上已经触及离岸证券业务的范畴(注释5:这其中的代表性措施就是qfii和qdii机制,堪管qfii和qdii还小是真jf意义上的离岸金融,但两者一个是非居民投资l}l陶证券市场,一个是居民投资海外证券i仃场,都具有较强的围际性,一旦内地的离岸金融市场启动,有关的机构就可以顺势将这两种业务褴合并移植到离岸金融市场这一个平台上。更醇要的是。这两款涉外汪券投资金融工具的推出,本身就已经说明中国金融改革的目标不仅仅限于货币业务。)。由此可以看出,尽管目前的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局限于传统的银行存贷款业务,但是未来的离岸金融市场上,业务范围应当既包括离岸货币业务,也包括离岸证券业务。

      但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若允许开展离岸证券业务,那么应如何具体规定离岸金融业务的范围?也就是说,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货币和证券业务,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离岸业务是否可以开展?从国际上的做法来看,有的国家允许市场主体从事离岸债券、离岸股票和离岸票据业务,但是没有将更多的金融衍生产品列入可交易的行列;而有的国家则允许所有的金融产品,包括层出不穷的金融衍生产品进入离岸金融市场进行交易。从中国的国情来考虑,笔者认为应该采取第一种做法,即将债券、股票、期货等传统的证券业务列入离岸业务范围,而不将其他金融衍生产品列入离岸金融范围。这首先是因为,一般只有虚拟业务型离岸金融市场和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才可能在最广泛的程度上规定离岸业务范围,而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一般采取适中的业务范围,中国大陆没有可能选择前两种市场模式,采取适中的业务范围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其次,离岸金融衍生产品在全部离岸业务中所占的份额一般比较少,将其排除不会影响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质量。再次,金融衍生产品发展迅速、机制复杂、风险较大,即使在监管相对较严格的在岸市场上都很难加以规制,如果在监管相对宽松的离岸市场上开展此类业务,更容易因监管法制的失位而导致风险。最后,考虑到中国大陆金融市场开放的进度,目前多数金融衍生产品即便是在在岸市场上都不能经营,要将想这些产品搬到离岸金融市场上交易,就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了。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如果法律对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做出不同的要求,那么符合不同资本金要求的离岸金融机构将享有不同的业务范围。

      此外,在目前的离岸金融业务试点中,已经出现了部分离岸银行(尤其是外资银

行分行)利用离岸业务的复杂性所造成的某些监管真空,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情况,这说明我国在这方面的监管措施还不到位、效果还不理想。除了需要解决目前的监管真空问题之外,更要注意的是,在以后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应高度霞视对业务范围的监管,并采取有力的监管措施以保障离岸市场的基本秩序。

      概言之,在业务发展策略的选择上,我国未来的离岸金融市场应同时发展离岸货币业务和离岸证券业务,但其中的离岸证券业务应仅包括传统的证券业务,而不包括诸多金融衍生产品业务。

      (三)交易对象

      对于离岸金融业务的交易对象,我国应明确其主要为非居民,但一定条件下居民可以参与交易。

      从国际层面来看,对于离岸金融、№务的交易对象,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的管理当局一般不作限制,居民与非居民皆町从事交易;而在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上,交易对象限制是酱遍存在的,但其程度有所区别。

      由于我国很可能选择内外业务分离型巾.场模式,故而对交易对象的限制也是理所当然的。为了符合离岸金融彻底的国际性,并保障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分离,交易对象应该主要限于非居民。但是,居民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参与离岸金融交易的。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我国应适当允许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渗透[5],这也就意味着居民可以有条件地参与离岸金融交易;而依据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的标准,在中国大陆注册但其主要营业地不在中国大陆的法人可被视为非居民[6],这就意味着本国金融机构的附属性海外分支机构也应被纳入交易对象的范围中——尽管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附属性的分支机构仍然只是“居民”的一部分,但这样做可以有利于投资于海外的来源于本国的资金的回流,从而起到繁荣本币业务的作用。

      (四)交易货币

      关于何种货币可以在离岸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问题,我国应在明确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交易货币地位的同时,为人民币成为交易货币留下空间。

      离岸金融交易必须使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这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市场所在国的本币是否应当成为交易货币呢?综观各离岸市场的发展,本币业务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纽约和东京的离岸市场建立时间不久就取得如此成绩也是与本币交易的繁荣分不开的,在这种压力之下,伦敦也开始进行变相的本币交易,可以说,在主要发达国家的离岸市场上,交易币种本币化是一个趋势。于是,我国将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就在于,人民币是否可以成为离岸金融交易货币?前面已经指出,如果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的货币不是可自由兑换的,那么有关的离岸金融交易不能使用本币;如果市场所在国的货币是可自由兑换的,那么如今的趋势是有关的离岸金融交易可以使用本币。从《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来看,“离岸银行业务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这似乎意味着,只要人民币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就可以被用于离岸金融交易。因此,这一问题的解决取决于我国外汇管制的策略选择、尤其是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问题的策略选择。人民币是否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于中国离岸金融市场建设关系重大。

      众所周知,有的国家不实行本国货币可自由兑换,主要是为了保持本国金融政策的独立性与稳定性,并防止国际会融市场剧烈波动危及本国金融秩序与安令。就目的的国际规范而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仪要求实现经常项目的可兑换,不把放松对资本项目的管制作为成员国的义务,imf仅可在特定环境下要求国家加强资本控制。因此,中国目前的外汇管制状况,也是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要求的。然而这里的问题在于,若要推行离岸金融业务乃至建立离岸金融市场,这样的低标准显然是不够的,不解决外汇管制的问题,就无法顺利地建立中国大陆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

      目前的外汇管制问题的焦点,还是在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问题上。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完全可自由兑换,是中国政府的一个长期策略,也是实现离岸金融市场建设的关键一步。因为离岸金融彻底的国际性,必然要求交易货币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如果市场所在国的本币不能实现可自由兑换,那么该离岸金融市场就很难建立起来,即使建立起来了,在激烈的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也很难占到优势。

      但关键在于,是否因为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完全可自由兑换是一个长期的步骤,中国大陆的离岸金融市场建设也就只能继续等待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相反,我们可以选择一些短期的策略,从而既能够立即推进中国大陆的离岸金融市场建设,又能够与逐步完全取消外汇管制的长远规划相适应[7]。

      因此,在短期策略上,我国可以暂时维持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管制,同时将本币业务排除在允许的离岸金融业务范围之外,或者先由本国金融机构试点办理本币业务。而从长远看,我国应当取消外汇管制,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从而使人民币作为本币,成为本国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货币。

      故而笔者认为,在我国有关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中,应规定:“用于离岸金融交易的货币应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这就为人民币成为交易货币埋下了伏笔,实际上意味着一旦人民币(至少在试点地区)实现可自由兑换,就可以在我国离岸市场上成为交易货币。

 

 

 

注释:

  [1][7]罗国强.论中国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的策略选择[j].经济界,2009,(1).

  [2][5]罗国强.离岸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与模式[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10,(2).

第12篇

1.金融自由化使国际游资摆脱束缚,活动范围扩大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席卷全球。金融自由化是以制度调整为切入点的各国以及各地区间金融市场对内对外开放的过程。它要求各国突破传统金融管制,形成全球统一的金融市场以及运行机制。金融自由化使金融资本突破国界的限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优化配置,进而国际金融资源得到更加有效的利用。金融管制的放松是国际游资发展的重要条件。在金融自由化的环境之下,管制放松,进出一国的限制减少,借贷资金的条件放宽,进出金融市场的限制放松,金融工具和融资技术越来越丰富,这都为国际游资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为其发展壮大创造了有利条件。伴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资本流动的限制减少,资本的国际流动性也得到了较大的提高。迫于竞争压力与追求利润的动机,金融机构向全球扩张的脚步加快,金融市场国际化的程度加强。金融自由化也使汇率、利率的短期波动加剧,波动性上升,这使资本不得不对资产的流动性给予更多的关注,同时利率、汇率的波动也为金融衍生品提供了发展机会。这些为国际资本在世界不同国家、地区的市场中寻找获利机会提供了较大的选择空间,选择空间的扩大使国际资本的投机性也得到一定的显现,也为国际游资的生存、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因此,金融自由化是国际游资发展的重要环境。

2.金融资本的积累使国际游资拥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最早提出金融资本定义的是希法亭,他指出:产业对银行的依赖,是财产关系的结果。产业资本中不断增长的部分不属于使用它的产业资本家,他们只有通过代表与他们相对立的所有者的银行,才能获得对资本的支配。而且银行也不得不把它们资本的一个不断增长的部分固定在产业之中,因此,银行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变为产业资本家。他把通过这种途径实际转化为产业资本的银行资本,即货币形式的资本,称为金融资本[7]。在金融资本形成以后,产业资本的原始发展、规模扩大以及兼并收购等过程对金融资本的依赖越来越强,金融资本也随着产业资本的不断增多而膨胀。没有投入再生产的过剩资本以及没有找到优质贷款对象的资金也进入金融市场,导致流动性过剩。经济的停滞使拥有产业资本的人试图通过金融投机进行获利,以寻求一种新的刺激经济发展的因素,在经济发展停滞和金融大爆炸并存的背景之下,金融资本的规模膨胀。虽然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之间相互融合、依赖,但是它们之间还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这种本质上的区别也是金融资本膨胀的原因。产业资本在其扩张的过程中需要投入货币购买机器、厂房、原料、燃料和劳动等生产要素,如果这些要素有限,则产业资本的扩张受到影响。而金融资本在其扩张过程中虽然也需要货币的投入,但其购买的产品主要是有价证券、衍生产品等资产,因此,在货币供应充分的情形下就能保证金融资本的扩张,货币脱离黄金使这一扩张得以实现。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资本可以不依附于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而进行增值,而且获取的利润远远高于在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中所获利润,因此,金融资本开始独立出来,逐渐凌驾于实体经济之上,并呈现与其分离的态势。金融资本积累到一定程度以后,必然开始在全球寻找获取利润的机会,金融资本全球化逐渐形成,金融资本全球化也可以说是国际资本流动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的一个重要阶段,资本跨境程度异常活跃,促使资本在全球范围内实现重新配置。

3.国际金融市场关联度加强为国际游资立体式投机提供了便利由于跨境资本流动的增多,国际金融市场融合程度不断加深,国际金融市场的关联度也逐渐加强。网络等高科技的发展使各国市场参与者可以比较方便地进入不同的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而且各种证券的收益相当,各地股票市场指数波动明显趋同。金融创新工具的诞生增强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关联度。一些金融创新工具诞生以后,迅速向全球金融市场扩展,这些金融工具的交易管理、市场交易价格和投资收益率在全球各个金融市场呈现趋同化,同时,有一些金融创新工具本身就涉及多个金融市场,是跨市场甚至跨国界的金融交易。国际金融市场关联度的增强为国际游资跨市场投机提供了方便,立体式投机更易获得成功。

4.金融衍生品扩大国际游资获利空间国际游资要进行投机交易就需要找到一定的操作载体。股票、债券等原生产品市场的定价受其基础价值的约束,不能过度脱离其实际价值。原生产品市场虽然也可以进行投机,但投机的强度与影响仍相对有限,国际游资很难从中获得暴利。金融衍生品则为国际游资提供了合适的交易载体。金融衍生品产生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进行风险管理而不是为了投机,但是其杠杆作用和价格的波动,吸引了大批资本进入这个市场,这为国际游资提供了获取暴利的机会,也使国际游资的规模膨胀。信用衍生品是20世纪90年代初发展起来的,其以“信用风险”为交易对象。信用衍生品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一种,从其诞生开始就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依据信用衍生品交易的有关合约安排,贷款或债券的信用风险被剥离出来,单独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和定价,转移给愿意承担风险的投资者,实现了信用风险的市场化配置,为风险管理者提供风险对冲手段。截至2006年6月,全球信用衍生品名义市场余额达20.35万亿美元[8]。2006年,全球以股票、债券为基础产品的金融衍生产品的总值,已经达到股票和债券市场总值的5倍左右。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也迅速发展,其交易量已经远远大于场内交易量,截至2010年6月末,全球场外利率衍生品市场名义余额达451.8万亿美元[8]。巨大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为国际游资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与获利机会,加速其不断膨胀。

5.离岸金融中心不断涌现为国际游资提供庇护场所离岸金融中心便利了资金在国际金融市场间的调动,使各个金融市场之间的时间、空间距离缩小,为资金在全球自由高速流动创造了条件。离岸金融中心先进的通讯技术、批发式的交易方式为国际游资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各离岸金融中心间的竞争以及离岸金融中心的低税率甚至免税降低了国际游资融资的成本。离岸金融市场已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数以万亿美元计的资金在离岸金融中心流动,为国际游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离岸金融中心税收的优惠以及严格的银行保密法、公司保密法为国际游资提供了灵活、高效、保密的经营环境,吸引众多国际游资主体在此注册。以对冲基金为例:近半数的对冲基金为了不公布运作以及收益等信息,选择在加勒比海沿岸的离岸金融中心注册以逃避监管,有超过8000支对冲基金在开曼群岛注册。此外,大量共同基金、跨国银行和保险公司等机构也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

6.金融霸权的存在为国际游资流动提供坚实后盾金融霸权是指凭借在政治、军事、经济和金融等方面的优势,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并借此将自己的意志、主张以及规则强加于整个国际货币体系,从中获取巨大利润的行为。金融霸权是军事霸权和经济霸权的延伸,而军事霸权和经济霸权是金融霸权的基础[9]。金融霸权并非存在于一国范围之内,而是存在于国际间,一般是为发达国家所拥有。在国际货币体系中,英国与美国都先后拥有金融霸权,并凭借金融霸权获取了巨额利润。国际游资的发展与金融霸权息息相关,金融霸权的存在为国际游资开辟了更为广阔的活动空间,提供了更为廉价的资金和更为便利的投机手段。近几十年来,美国推行的金融霸权促进了国际游资的发展。

7.国际金融体系缺陷加速国际游资的膨胀牙买加协定签订以来,国际金融体系总体上变化不大。虽然美元放弃了兑换黄金的义务,但是美元却依然处于国际基础货币的地位,成为各国进行国际清算的货币,也是各国主要的储备资产,美元实际上代替了黄金成为最后清偿手段。在这种情形下,美国在国际收支出现逆差的情况下,依然滥发货币,造成美元过剩,正是这种以美元为本位的制度造成了国际金融体系出现缺陷。国际金融体系出现的国际货币安排不当、汇率制度的无序、金融全球化中利益分配的不平衡以及国际政策的不协调这些缺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美国的霸权地位决定的,体现了霸权国的意志,导致了国际游资的进一步膨胀。

二、影响国际游资流动的因素

1.国际资本市场资金的供求国际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变动是资本在国际间流动的主要原因。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因此资本积累的规模比较大,当预期国外的投资收益高于国内时,资本就会流向国外。国际资本市场可提供的资金也会比较充足。从需求方面来说,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旺盛,因此,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吸引国际资本的流入。在国际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主导下会形成国际资本流动,供求关系的变化也会影响国际资本流动的方向。国际游资作为国际短期投机资本自然也会受到国际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影响。当发达国家资金供给充裕时,国际游资会从发达国家向外流,反之,国际游资则会回流。

2.利率水平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是不一致的,不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差异,就是在发达国家之间或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样,这就促使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形势采取不同的货币政策。各国在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形势中会采取不同货币政策,就是在同一时期,各国也会采取自己认为合理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的不同使通过货币传导机制形成的利率水平也不一样,即在各国之间会存在差异。利率平价理论认为两国存在利率差异将导致资金从低利率国流向高利率国以获取利润。即使在某一时刻,某些国家的利率可能会形成暂时的趋同,但是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情况不一样,这种趋同很快就会消失,利率又会存在差距,国际资本流动又开始了。利率差距对不同结构的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对利差比较敏感,而利率是通过对证券价格变化来影响证券投资的,直接投资受利差的影响则要小得多。总的来说利差对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是比较大的,但不同结构的国际资本流动受利差的影响各异。国际游资作为短期投机资本对利率非常敏感,利率的差距会导致国际游资在国际间流动,以获取利率差异的收益。

3.汇率的变化在金本位时期,汇率围绕着黄金平价受供求关系影响而波动,当汇率超过上方黄金输送点时会引起黄金的输出,反之,则引起黄金的输入。在各国放弃金本位,特别是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国际金融体系陷入混乱之中,固定汇率制度与浮动汇率制度共存。在固定汇率制度之下,会发生国际资本流动。在浮动汇率制度之下,汇率的变化会促使私人投机者将贬值的货币兑换成升值的货币,在这个过程中也会发生国际资本流动。浮动汇率制度由于汇率变动的幅度加大,促使国际资本的流动。此外,利率会对国际游资的流动产生影响,而利率与汇率在一般情况下是正相关的,因此,也间接说明了汇率的变化会影响到国际游资的活动。

4.经济发展水平与发展潜力国际资本流入一国或地区会促进该国或地区的经济增长,良好的经济发展水过来又会促使国际资本流入该国或地区,反之亦然,国际资本流动与经济发展就形成一种互动循环的关系。各国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会出现差异,正是这种发展水平和发展潜力上的差异会使国际资本流动,国际资本流入经济发展水平高或者发展潜力大的国家或地区,也会流出经济欠发达与发展潜力小的国家或地区。国际直接投资受这一因素的影响较大。国际游资也会寻找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国家,获取新兴国家经济增长的成果,当东道国经济形势恶化时,国际游资迅速撤离,给东道国经济造成严重危害。1997年爆发亚洲金融危机之前,国际游资就已经事先进入泰国等经济增长迅速的新兴国家,使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出现泡沫,最后引发危机。

5.通货膨胀率通货膨胀可以通过实际利率与汇率来影响国际资本流动。一国发生通货膨胀会使该国实际利率降低,以该国货币所表示的各种金融资产的实际收益下降,降低国际资本的收益,导致国际资本流出该国。此外,通货膨胀还会通过影响汇率来影响国际资本流动。通货膨胀使该国货币代表的价值量减小,实际购买力下降,对外比价下降。在通货膨胀率不一样的情况之下,如果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通货膨胀率低于该国,那该国货币相对于其他国家货币的汇率将会下跌,这会导致国际游资流出该国,进入他国或地区,反之,则会促使国际游资流入该国。

6.金融自由化程度与金融创新金融自由化是指一个国家的金融部门运行从主要由政府管制转变为由市场决定的过渡。包括价格自由化、业务经营自由化和资金流动自由化。金融自由化特别是资金流动自由化程度会对国际资本流动产生重大影响。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由于资金充裕,在国内缺乏好的投资渠道的情形下,国家就会鼓励资本流出,因此,会采取比较宽松的资本管制措施。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资金,会积极吸引外资,也会防止资本外逃,就会采取比较严格的资本管制措施。美国、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了金融自由化进程,放松了对金融的管制与对利率、汇率的控制,逐步实现金融业混业经营,离岸金融业务迅速增长,这为国际资本流动提供了便利。金融自由化程度,特别是资金流动自由化程度影响国际资本流动是比较明显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国际金融体系进入一个较为动荡的时期,为了规避风险,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衍生品交易规模逐渐变大。金融创新为国际资本流动提供了新的融资工具与手段,扩大了国际资本流动的空间。较高的金融自由化程度为国际游资的活动扫除了障碍,扩大了国际游资活动的范围,大量的金融创新为国际游资提供了投机的场所与工具,因此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创新会对国际游资的活动产生影响。

7.金融监管水平金融监管水平与金融业的发展要相适应,在金融业迅速发展的情形下,金融监管水平的高低将会影响国际游资的活动。金融监管水平如果长期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金融风险就会逐渐积累变大,国际游资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就不会流入该国或地区,或者流入的国际游资发生逆转,流出该国或地区。此外,如果金融监管出现真空,也会给国际游资流出获得投机收益的空间,这样会加大国际游资大量进出该国或地区的几率,这又会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导致风险的增加。

8.跨国公司的发展跨国公司的发展推动了国际资本流动,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贸易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现在,跨国公司控制着世界上50%的工业,60%的国际贸易,80%以上的新技术、新工艺、专有技术的专利和专营权以及90%以上的外国直接投资份额。跨国公司的发展已经成为影响国际资本流动的重要因素。跨国公司的闲置资本有时也会加入到国际游资的队伍中参与投机,使国际游资的队伍更加庞大,冲击力也更强。

9.政治、战争风险政治稳定是一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保证,如果一国政局不稳,政治风险较大以及资本国有化的风险较高就会促使国际游资不流入该国,已经流入该国的国际游资也会撤离。一国政局是否稳定、法律是否健全以及对资本流入国是否友好等因素都可以对国际游资流动产生重要影响。同时,可能爆发或者已经爆发的战争会对国际游资的流向产生重要影响,国际游资为了资金的安全会选择撤出存在爆发战争可能性或者已经爆发战争的地区或国家。着眼国内具体情况,在这些影响因素中,利率、汇率以及通货膨胀率的变化能够较为直观地表现出来,近几年我国的利率、汇率和通货膨胀水平对国际游资的影响较大。通货膨胀率和CPI之间不能划等号,用CPI来考察通货膨胀的水平更直观明了。而且关于流入本国的国际游资规模的计算较为复杂,其中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这也是国际游资的特性所在,因此,用国际游资=外汇储备增量-贸易顺差-FDI来对国际游资流动的趋势做描述是一种较为简单的方法,实际上,国际游资的计算方法远非如此简单,现有的各种计算方法基本上都存在缺陷,因此所得出的结论也并非如此绝对。

三、构建适合我国的国际游资监测体系

1.市场预期系统市场预期系统包括:利率、实际汇率和通货膨胀率等指标。实际利率长期为负反映了金融部门的扭曲,实际利率过高则会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而且我国利率与国际市场利率之间的利差也会影响资本流动方向,我国利率高于国际市场利率则资本会流入,反之,资本则会流出。实际汇率过高或过低也会使国际收支失衡,金融风险加大。通货膨胀率上升表明该国货币实际购买力下降,汇率水平长期看跌,反之,则表明该国货币实际购买力上升,汇率水平长期看涨。此外,还需密切关注NDF升贴水状况。对市场预期系统来说,重点要对两个市场的预期进行监测。一是证券投资市场。包括证券投资增长、证券市场交易量、交易金额和换手率等指标。证券市场的涨跌,特别是某些板块的交易情况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市场对本币的贬值或升值预期;而当房地产、资源类股票价格大幅度上升时,则表明本币有可能存在升值预期。二是房地产市场。包括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的数量、境外贷款、结汇、闲置土地情况和境外机构购买住房情况。

2.直接投资系统直接投资系统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直接投资收益。包括外资企业对外贸易占比、外资企业利润转移和红利汇回。直接投资收益率高意味着实体部门盈利水平高,金融部门贷款质量提高,银行体系稳定;反之,则可能会影响金融部门贷款质量。二是直接投资增长。包括外资增长率、外资利用率。直接投资增长表明实体经济对资金的吸引力大,有利于防止经济出现泡沫。

3.短期债务系统短期债务系统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短期外债清偿能力。包括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比率、短期外债占外债比例。二是短期外债增长。包括短期外债增长和短期外债利用率。短期外债在外债中结构是否合理反映了一国近期偿还外债负担的紧迫性,如果短期外债多又缺少足够的外汇储备作为支持,则容易引发债务危机;对短期外债资金流量进行监控,有利于对异常情况进行反应。

4.外汇交易系统外汇交易系统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金融机构外汇交易。包括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率、金融机构外汇资金划拨和清算情况。二是个人外汇交易。包括个人外汇交易情况、大额可疑外汇交易。三是银行代客外汇交易。包括银行代客业务资金收入、个人和企业外汇汇出情况。四是非法外汇交易。包括地下钱庄活跃程度、货币走私等情况。通过对外汇交易系统的监管,及时了解外汇交易市场动态、各类外汇交易和汇率预期等,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干预提供依据。